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的有关精神,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科学构建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办学观念, 规范学分制管理,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 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 课程和学分 第三条 学制 4 年,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8 年 学 校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 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10 年, 休学创业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 以及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设置的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修读的课程 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其中, 公共必修课是指全校各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 专业必修课是指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展学生知识面, 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素
质和能力, 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和需求, 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其中, 公共选修课是指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是指面向某个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五条课程学分的计算 : 理论性课程 : 以 16 学时折算为 1 学分 独立开设并集中时间安排的实践性课程 : 每周折算 1 学分 分散安排的实践性课程 ( 含理论课程的实践性环节 实验课 实训课 实习课 见习课 ):32 学时折算为 1 学分 第六条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 : 本科总学分控制在 165 以内 公共选修课学分不低于 15 学分 另设课外活动与社会实践学分 10 学分, 并纳入毕业审核条件 第七条 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 的比例为 : 必修课 60 70%, 选修课 30 40% 其中, 在必 修课中, 公共必修课的比例一般控制在 30 40% 第八条 选修课的开设应该从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应用 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出发, 注重优化学生知识与能力结构 第九条根据人才培养的方向 课程内容的差异等,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可以设置若干板块的选修课 第十条 要提供充裕的专业选修课程资源供学生选择
修读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专业选修课的总学分必须超出学生毕业所需专业选修课学分的 30% 以上 第十一条专业选修课设置应该赋予学生充分选择的自由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专业选修课要按照开设学期, 安排给学生选课 对选课人数达到开课人数要求的专业选修课必须开课 第十二条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按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公选课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三条专业选修课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任课教师, 并在规定的学期开设 第十四条学生在其他高等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合格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的, 予以承认其学分, 并记入学生档案 : 1. 学生原修读课程与在我校就读专业对应课程的类型 层次相同, 且学时 教材和教学要求等不低于现就读专业该课程的要求 ; 2. 学生取得课程成绩的有效时间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3.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记录 ; 4.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可以设置以通过性考试取得学分的必修课或选修课 只要通过课程相关的考核, 达到课程合格的成绩, 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不及格的通过性考试成绩, 不在学生档案中记载 第十六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学科竞赛 社会实践 科学研究和小发明创造等课外实践活动 对于学生取得的成绩, 将根据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课外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折算或奖励相应的学分 折算或奖励学分可以替代专业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或职业选修课的学分 第三章课程的开设和修读第十七条我校一学年设两个学期, 学年总时长为 40 周, 每学期时长为 20 周 一般情况下, 课程按学期开设, 课程教学活动在一个学期内完成 第十八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各院 ( 系 ) 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 经教务处审查, 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各专业开办院 ( 系 ) 组织实施 承担各门课程教学的单位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开课 第十九条学生修读课程, 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参加教学活动 学生缺课达到该课程总学时三分
之一的, 或没有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有关作业的,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除思想政治理论课 德育课 体育课 实验课 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以及实践性课程之外, 允许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 ( 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3.5 以上 ) 免听课程, 但需本人申请, 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免听 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考试 ( 包括期中考试 ) 和实践 ( 实验 ) 教学环节 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 可免予跟班上课, 但应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 经考核及格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章考核和成绩第二十一条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 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一般情况下, 课程期末结课考试与课程过程考核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过程考核包括平时作业 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 实验 考勤等 其中, 期末结课考试占比 60-70%, 课程过程考核占比 30-40%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采用的形式和要求要按教学大纲的规定严格执行 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要求用百分制记分 第二十三条采用学分绩点的办法评定和比较学生的学习质量
第二十四条课程绩点按下列公式计算 : 课程的绩点 =( 课程的考核成绩 -50) 10 考核成绩在 60 分以下的课程, 绩点为零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 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按下列公式计算 : 课程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绩点 该课程的学分数 学期平均绩点 = 该学期取得的学分绩点总和 该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 在学期间的平均绩点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分绩点总和 在学期间所修课程的总学分 经补考及格的课程, 按实得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 绩点记为 1 经重修 缓考及格的课程, 按实得成绩记分和登记绩点, 并给予学分 学生修读的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学分 绩点, 均在学生档案中真实 完整地记载 ; 对于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 不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 学生可向开出课程的院 ( 系 ) 提交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补考 重修申请表 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七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生补考和重修的申请时间 其他时间不受理学生的补考和重修申请
第二十八条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所修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即可申请 第二十九条补考安排在课程考核结果公布后 30 天至 1 年内进行 如果学生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一年内没有提出补考申请, 将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第三十条补考可以使用课程考核的备用卷单独进行, 也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同专业 同层次 同形式教学班的同一课程的考试, 作为补考 补考至多一次 若补考仍不合格, 只能重修 若重修还不合格, 可以继续重修, 直至在最长学习期限内取得合格成绩 第三十一条重修课程按照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参加教学活动和考核, 评定成绩, 登记学分和绩点 第三十二条没有后续班的专业, 学生需要到其他高等学校重修课程的, 须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 方可办理修读手续, 否则在外校取得的课程成绩无效 到外校重修课程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按照所在重修学校收费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 第三十四条在校内参加课程补考的, 不收取补考费 ; 在校内重修费用按照我校重修课程收费标准缴纳 第三十五条旷考 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学生的补考
和重修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休学第三十六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按就读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修读了规定的全部课程, 并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 同时必须达到就读专业毕业的其他条件, 方可毕业 第三十七条毕业所需的其他条件, 是指除了修读课程以外的条件, 包括品德操行的要求, 职业技能水平的要求, 某些课程的统考或水平 等级测试以及纳入毕业审核的各种要求 第三十八条普通高等教育师范类专业学生在学期间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测试等级要求不低于三级甲等 第三十九条学生毕业 结业 肄业 休学 退学 课程学习成绩证明及其相关问题处理等按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第四十条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 达到毕业所需的其他条件, 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 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 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可以申请休学, 保留学籍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 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
次 休学时间计入延长学习年限之内 第四十三条学分制下取消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制度, 实行学分预警制度 教务处每学年清查一次学生成绩, 对于累计学分数过低者予以预警, 各学年学分预警值分别为第一学年 30 学分 第二学年 60 学分 第三学年 90 学分 第四学年及以上 120 学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因重修课程过多, 为了更好地完成课程学习, 可以申请到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五条学生因四十四条和休学后复学的, 如所跟班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差异, 无法继续执行原来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学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由院 ( 系 ) 研究调整修读课程, 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六条因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0 而未获学位者, 如本人要求取得学位的, 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达到学位条件要求后, 向学校申请毕业及学位重审资格 凡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 必须按学年交纳学杂费 第六章辅修与双学位第四十七条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加强学科间的交叉渗透, 学有余力的学生, 在校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
修读课程, 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辅修按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辅修制管理办法 执行 第四十八条达到辅修专业毕业条件的学生, 在毕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 符合第二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辅修其他专业某些课程的学生, 所得到的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辅修课程不及格, 不计学分, 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五十条学校对学生在其他高等学校所获得的辅修专业 课程证书 ( 证明 ) 应予以认定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