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文件 校发 2013 116 号 关于印发 广西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 现将 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广西科技大学 2013 年 11 月 6 日 1
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 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并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 学历证明等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 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研究生处书面请假, 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第三条新生到校后, 需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并由研究生处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 含体检复查 ), 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 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 第四条新生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经研究生处审核, 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并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 1 个月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 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凭交款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作取消学籍处理 2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研究生处提出, 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取消入学资格 ( 一 ) 未经请假, 无故逾期 15 天不报到或事假超过 1 个月者 ; ( 二 ) 健康复查不符合报考体检标准者 ; ( 三 ) 政审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 ; ( 四 ) 业务复查中, 发现入学考试或录取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者 ; ( 五 )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 在读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和要求, 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 注册 各二级学院开学 3 天内向研究生处提交本学校研究生报到情况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 应事先书面向所在二级学院 ( 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 请假, 并报研究生处, 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 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 2 周及以上不报到者 ( 因不可控因素除外 ), 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费用者, 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 学校可以认定其参加的各项教学活动无效 第三章转学 转专业和更换导师第八条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转学和更换指导教师 3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可以转专业 转学 : ( 一 ) 研究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二级学院或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 ( 二 ) 经学院认可, 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 ( 三 ) 研究生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 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第十条确实需要在校内转专业的, 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及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 研究生处审核, 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在同一级学科内的各二级学科间调整 入学学习时间超过半年者, 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十一条个别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的, 按 广西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更换导师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转学到其他培养单位的, 须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 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并报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教育厅核准后,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 不予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 1 学期者 ; ( 二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者 ; ( 三 ) 应作退学处理者 ; ( 四 ) 在留校察看期间者 4
第四章纪律和考勤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或所在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 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必须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学习规定的课程, 参加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 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 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和考核要求的规定 第十六条研究生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 3 天以内的, 由导师批准 ; 请假 3 天以上 1 周以内的, 经导师同意, 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 ; 请假 1 周以上的, 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 由研究生处审批 请假期满, 应及时销假, 否则按旷课处理 课程学习阶段旷课 1 天, 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 考试期间旷课 1 天, 按旷课 6 学时计算 ; 从事学位论文期间, 擅自离校者, 每天按旷课 6 学时计算 凡外出实习 科研者必须填写 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外出实习 科研申请审批表, 按相关要求履行手续 未经批准外出者, 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凡遇考试需请假者, 除遵守上述规定外, 均须经过研究生处批准, 并办理缓考 补考手续, 否则按擅自缺考处理 第十八条旷课的研究生必须写出书面检讨 根据旷课学时及检讨的态度, 给予批评教育至纪律处分的分类处理 病假超过 2 个月, 应办理休学手续 ; 事假在 1 学期内累计超过 2 个月,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取消学籍 ;1 门课程缺课达 1/3 学时,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5
第十九条学习期间不接受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或旅游 出国进修 留学及合作交流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出国进修 留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 年, 否则,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条研究生选课 : ( 一 )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 按照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在入学后 1 个月内制订好个人培养计划并完成选课工作 所选学位课程门数 非学位课门数等应符合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 ( 二 ) 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生效, 不得随意自行变更 因故必须改选 退选或增选课程者, 应在开课 2 周前提出书面申请, 经导师同意 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 由二级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办理变更手续, 逾期不予受理 未办理变更手续, 无论是否参加考试, 成绩均记为 无效 如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以旷考论处, 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 三 ) 免听 : 除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实践环节外, 研究生经过自学或其他途径, 认为已经掌握教学计划中某门课程的内容时, 可在开课前提出免听申请 经导师同意, 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以免听该课程, 但应该于课程结束时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 四 ) 补修 : 按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
( 五 )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其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成绩评定 : ( 一 ) 研究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 二 ) 研究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2 种 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 开卷笔试 笔试 + 口试 口试 课程论文 实际操作 ( 应提交实验报告 ) 等方式进行 考核方式为口试的, 应由 2 名以上教师主持, 且有口试情况及成绩记录, 由主持口试的所有教师共同签字后生效 ( 三 ) 学位课程原则上要求考试, 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 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出勤 作业 课堂讨论 平时测验 读书报告 实验报告 课程论文等方面 平时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 四 ) 考查课程一般按优 (90 分以上 ) 良(80 89 分 ) 中 (70 79 分 ) 及格(60 69 分 ) 不及格(59 分以下 ) 五级记分方式评定成绩 ( 五 ) 无论何种原因若缺课达该门课程课内总学时的 1/3, 则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 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期末考核, 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7
第二十二条缓考与补考 ( 一 ) 研究生因病 因事不能参加考核, 按规定程序请假且得到所在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 应到研究生处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一般随下一学期的补考一同进行, 但成绩按正式考试成绩记 缓考者无补考机会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事后补办手续均以缺考论处 ( 二 ) 研究生参加课程考核, 不合格者可补考 1 次 ( 三 ) 擅自缺考的研究生, 无补考机会 ; 违反考核纪律, 该课程成绩按 0 计, 无补考机会, 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 四 )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 2 周内进行 补考的要求与正常考核相同 第二十三条成绩查询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 研究生处将成绩单发给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的研究生秘书, 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发给研究生班级 研究生若对本人的成绩有疑问可到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秘书处查询 查阅试卷按 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休学和复学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经学校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经导师 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 研究生处审核, 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可以休学 获准休学后, 研究生应离校治疗 8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 1 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又需休学的, 可以再申请, 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因故 ( 公费出国 以非毕业生身份创业 已婚女研究生怀孕生育, 定向及委培研究生单位工作需要 ) 需要中断学业, 经本人申请, 导师 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 研究生处审核, 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限最多不超过 2 年, 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国家计划 ( 定向 ) 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须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其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待遇按合同规定办理 合同未规定的, 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时, 应在期满前 1 个月内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 因病休学者, 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 经研究生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者, 还应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复查合格后方可批准复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者, 责任自负 情节严重的, 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学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予以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9
( 二 ) 休学期满 2 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时间累计超过 1 学年的 ; ( 三 ) 经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精神病 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或意外伤残, 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 ( 四 ) 擅自接受其他部门的招聘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 ( 五 ) 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由于科研能力差, 不能完成论文计划或在科研中伪造数据 剽窃他人成果的 ; ( 六 ) 无故逾期 2 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 ; ( 七 )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连续 2 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八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对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本人, 同时由研究生处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 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14 天后, 即视为送达 )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退学研究生的处置 ( 一 ) 研究生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 退回到原单位 ; 其他研究生, 退回生源所在地 10
( 二 ) 退学的研究生, 从批准之日起, 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 三 ) 研究生退学后, 应在 2 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离开学校 第八章纪律处分按 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 执行 第九章毕业 结业 肄业第三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 2 3 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般不能延长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应由研究生本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结束前 3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经导师 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 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 延长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并按学校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定向培养 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年限, 还须取得其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凡办理过休学 保留学籍手续的研究生, 学习年限不再顺延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 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成绩合格 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德 智 体合格, 准予毕业, 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如满足下列条件,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 一 )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 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品德良好, 学风严谨,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 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学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 11
( 二 ) 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修满规定的学分, 课程成绩优秀 ( 三 ) 具有较强的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在学期间, 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 ( 或导师为第一作者, 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 署名广西科技大学发表 2 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 以论文原件或录用通知书和论文清样为准, 其中 1 篇为核心期刊 ), 或取得科研成果 1 项 ( 地厅级及以上成果, 排名前 3 位 ) ( 四 ) 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 第三十六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审批程序 ( 一 )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毕业申请表, 由导师提出书面意见, 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 ( 二 ) 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 三 ) 研究生须于毕业的半年前提出毕业申请 研究生处于每年 2 月或 8 月受理提前毕业申请 第三十七条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外审, 外审工作于每年 4 月下旬和 10 月下旬进行 通过论文评审者准予进行论文答辩 ; 未通过者, 本次申请无效, 可继续撰写学位论文 第三十八条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缴纳的学费与其他正常毕业研究生学费相同 12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或延长学习年限内, 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成绩与德 智 体合格, 虽完成学位论文, 但答辩未能通过者, 可在学习年限内再重新提交论文 1 次, 申请答辩 答辩仍未通过者, 准予结业, 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满 1 年及以上退学者可视为肄业, 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 一律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 为其出具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国家计划 ( 定向 ) 研究生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除定向 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 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原 广西科技大学 ( 筹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校发 2012 65 号 ) 同时废止 13
广西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 年 12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