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师大学 2014 46 号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 通知 各学院 部门 : 经学校同意, 现将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4 年 6 月 18 日 - 1 -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 努力进取,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 评奖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 专科学生 二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 不包括单项奖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学习勤奋 成绩优良 ; ( 三 )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关心集体, 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 评奖学期无违纪处分 ; ( 四 )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身体素质良好, 达到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要求, 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 90% 以上 ( 免测学生除外 ) 三 奖项设置 ( 一 ) 校设奖学金 1. 经亨颐奖学金经亨颐奖学金是学校最高荣誉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 经亨颐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每次评选不超过 10 人, 每人奖励 15000 元 经亨颐奖学金参评者上学年应获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 含 ) - 2 -
以上且至少一次是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425 分及以上, 其中艺体类专业为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25 分及以上 ;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 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综合素质最为优秀, 至少获两次 三好学生 荣誉称号和三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 ( 含本学期学院预评通过 ), 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 在校学科竞赛委员会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 ( 含 ) 以上或在学术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者 ( 提供该领域专家的认证材料 ), 团队限排名第一者 符合条件 2 者优先 2. 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 二等奖和三等奖, 每学期评定一次 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为 :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 5%, 每人每学年 2000 元 ;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 10%, 每人每学年 1200 元 ;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比例为 15%, 每人每学年 800 元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 评奖学期无必修课程不及格 ; 体育成绩不低于 75 分 ; 学生基本素质评价为优秀, 发展素质评价良好及以上 ; 进入大学三年级后, 要求文理类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达到 425 分及以上, 艺体类学生英语三级考试达到 60 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达到 60 分及以上 (1)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 3 -
获奖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 ( 或班级 ) 前 10%;2 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 ( 或班级 ) 前 30% 且评奖学期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 在学校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 ( 设特等奖的为特等奖 ) 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 ( 设特等奖的为特等奖和一等奖, 团队限排名第一者 ) 符合条件 2 者优先, 其他同等条件下, 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2)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 ( 或班级 ) 前 20%; 同等条件下, 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3)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 ( 或班级 ) 前 40%; 同等条件下, 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3. 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分学业优秀奖 专业技能奖 文体活动奖 社会工作奖 科技创新奖 道德风尚奖和自强自立奖等 7 类 每位学生最多可申请 2 项单项奖学金, 已获经亨颐奖学金 师范专业一二等奖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单项奖评选 各类单项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分别如下 : (1) 学业优秀奖学业优秀奖用于奖励学习努力 成绩优秀的学生 学业优秀奖分为一等奖 二等奖和三等奖, 每学期评定一次 一等奖 - 4 -
奖励 800 元, 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 ( 或班级 ) 前 5%; 二等奖奖励 500 元, 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 ( 或班级 ) 前 15%; 三等奖奖励 300 元, 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 ( 或班级 ) 前 25% (2) 专业技能奖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专业技能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3) 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校级以上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4) 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 社会实践或担任学生干部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5) 科研创新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取得成果, 或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和创业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6) 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公益活动 志愿服务和文明校园创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7) 自强自立奖用于奖励虽身处逆境, 但依旧能迎难而上 自强自立 战胜困难的学生 单项奖学金 ( 除学业优秀奖 ) 一学年评选一次, 评选总数 - 5 -
不超过在校总学生人数的 8%, 每人奖励 300 元 4. 师范专业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是国家为就读师范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 师范专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 二等奖和普通奖, 每学期评选一次, 评选比例 奖励金额和条件为 : 师范专业一等奖学金比例为 5%, 每人每学年 1500 元 ; 师范专业二等奖学金比例为 15%, 每人每学年 900 元 ; 其余为师范专业普通奖学金, 每人每学年 360 元 师范专业一等奖 二等奖学金要求评奖学期无必修课程不合格, 进入大学三年级后, 要求文理类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达到 425 分及以上, 艺体类学生英语三级考试达到 60 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达到 60 分及以上 (1) 师范专业一等奖学金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 ( 或班级 ) 前 10%, 同等条件下, 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 (2) 师范专业二等奖学金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 ( 或班级 ) 前 30%, 同等条件下, 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 (3) 师范专业普通奖学金评奖学期不合格课程不超过两门的学生可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普通奖, 师范专业普通奖学金不发荣誉证书 师范类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按 250 元 / 人发放专业奖学金 5. 特别奖学金 - 6 -
用于奖励考取研究生 考取公务员 发明创作 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 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学生, 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 二 ) 捐赠奖学金捐赠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定 ( 三 )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在校二年级 ( 含 ) 以上学生, 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2.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四 奖学金评审机构 ( 一 )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负责各项奖学金的最终审核 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学生处 教务处 研究生处 科技处 ( 校友办 ), 计财处, 校团委等有关负责人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学生处作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 负责组织协调 ( 二 )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负责校设奖学金的评审 捐赠奖学金和经亨颐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 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 院党政领导 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 班主任代表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 7 -
五 奖学金评审程序 ( 一 ) 一般在每学年 ( 学期 ) 第一个月评定前一学年 ( 学期 ) 的奖学金, 捐赠奖学金评选时间根据捐赠者意愿确定 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评定优秀毕业生, 不评定奖学金 ( 二 ) 各学院在学生申请 班级初评的基础上, 确定校设奖学金的获奖名单 经亨颐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等的推荐名单, 经公示并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报学生处 ( 三 ) 学生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 四 ) 评奖过程坚持 公开 公平 公正 和 宁缺毋滥 的原则, 做到评选条件公开 评奖名额公开 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 ( 五 ) 学生处负责学院评奖过程的指导监督, 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六 奖学金的管理 ( 一 ) 学生奖学金由计财处根据 分类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的原则管理 ( 二 ) 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 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予以表彰 国家奖学金和经亨颐奖学金获得者列入校志, 并通报其家长和原毕业中学 ( 三 ) 各类奖学金由计财处统一通过银行打卡的方式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学生处根据学院学生人数下拨校设奖学金 ( 除经亨颐奖学金 ) 经费, 各学院按学校表彰文件发放给获奖学生 - 8 -
( 四 ) 经亨颐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 同学年荣誉可以兼得, 奖金不兼得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同学年不再参评其他外设奖学金的评选 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 主要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 五 ) 获奖学生中,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 欺骗组织等行为者, 学校将撤销其荣誉, 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情节严重者将根据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七 附则 1. 各学院按照本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定细则报送学生处备案, 并严格遵照执行 2. 原则上经亨颐实验班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分别为一等奖 15% 二等奖 20% 三等奖 25%; 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分别为一等奖 15% 二等奖 25%, 其余为师范专业普通奖学金 上述奖学金各等级奖金额保持不变, 由所在学院制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并严格实施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26 日印发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