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 [2016] 疾病保险 025 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爱婴宝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2;3.2;6.2;8.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2 合同变更 5.3 联系方式变更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争议处理 8. 释义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爱婴宝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 华夏爱婴宝特定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二 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6 周岁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在接种一类疫苗后 3 日内 ( 含接种疫苗当日 ), 因接种疫苗导致被保险人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 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金 同一次接种疫苗导致被保险人出现多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我们只给付一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金 本合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金累计给付满三次后,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 ( 含第 30 日 ),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 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 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后产生的预防接种正常反应 ; ( 三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四 )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 严重慢性病 器官病变及体质过敏, 或者处于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 ; ( 五 ) 被保险人因母婴传播导致乙型病毒肝炎 ; 第 2 页共 7 页
( 六 ) 经鉴定属于预防接种中的偶合病例 二 发生上述第 ( 一 )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申请 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与投保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 ( 四 ) 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的疫苗接种手册 诊断证明 ( 应具备就诊时间描述 ) 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 ; ( 五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 3 页共 7 页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一 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 您解除合同, 会遭受一定损失 5.2 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 如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 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 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 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5.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2 如实告知 一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第 4 页共 7 页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 一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约定 ( 二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三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 ( 一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 二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一类疫苗 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 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针对儿童的一类疫苗有 11 种, 包括乙肝疫苗 卡介苗 脊灰疫苗 百白破疫苗 白破疫苗 麻风疫苗 麻腮风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 A 群流脑疫苗 A+C 群流脑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 8.3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 功能损害, 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 热性惊厥 过敏性休克 过敏性皮疹 过敏性紫癜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局部过敏反应 血管性水肿 多发性神经炎 臂丛神经炎 癫痫 脑病 脑炎和脑膜炎 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 骨髓炎 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8.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5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定疾病 : 第 5 页共 7 页
的特定疾病 (1) 被保险人自出生后首次出现该特定疾病之症状体征 ;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首次出现该特定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特定疾病 ; (3) 该特定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 ; (4) 该特定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之症状体征或 者所患的特定疾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8.6 特定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的疾病, 且该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 1. 乙型肝炎指由乙型肝炎病毒 (HBV) 引起的 以肝脏损害为主的传染病 2. 结核病指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 3. 脊髓灰质炎又称 小儿麻痹症, 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 4. 百日咳指由百日咳杆菌所致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5. 白喉指由白喉杆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6. 破伤风指由破伤风杆菌侵入人体伤口, 生长繁殖, 产生毒素, 所引起的一种急性特异性感染 7. 麻疹指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临床特征为发热 流涕 咳嗽 眼结合膜炎 口腔粘膜斑及全身皮肤斑丘疹 8. 甲型肝炎指由甲肝病毒 (HAV) 引起的 以肝脏炎症病变为主的传染病 9.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0. 流行性乙型脑炎 简称流脑, 指由脑膜炎双球菌引起的化脓性脑膜炎 简称乙脑, 指由嗜神经的乙脑病毒所致的中枢神经系统性传染病 11. 风疹指由风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12. 流行性腮腺炎指由腮腺病毒引起的 以发热及腮腺非化脓性肿痛为特征的呼吸道传染病 8.7 预防接种正常反应在接种后发生的红 肿 热 痛等局部轻微反应或发烧 头疼 头晕 恶心 呕吐 腹痛等一般性的全身反应 8.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8.9 未满期净保费 等于已交保险费 (1-25%) (1- 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数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10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第 6 页共 7 页
8.11 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 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 精神病院, 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8.12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第 7 页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