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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 2.2 基本保险金额 6.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代码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解除 3.1 受益人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 ( 退保 ) 的 3.2 保险事故通知手续及风险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8 如实告知 4.1 保险费的交纳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2 宽限期

6-1 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 C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 C 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20 年 30 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基本保险金 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3.1 意外伤残保险金 2.3.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 见 10.1) 所列伤残项目之一, 则我们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 若合并事故发生前 ( 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 ) 的伤残, 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但本次事故发生前 ( 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 ) 的伤残, 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 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 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

6-2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 (1) 和 (2) 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 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醉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猝死 因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 含剖腹产 ) 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 (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 (7) 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 (9) 细菌 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 (10)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跳伞 攀岩 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摔跤 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11)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2)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6-3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无其他特别约定,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 知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3.3.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3.3.2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3.3.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 如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 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3.3.4 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3.3.5 身体检查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 我们如认为必要,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 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6-4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 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 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 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按照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 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重新计算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6.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主合同终止时, 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 简称复效 )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 ( 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 保单贷款及利息 ( 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 和其他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6-5 7 合同解除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 ( 退保 )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简称退保 ),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 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9.2 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真实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9.3(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 被保险人身故 ; (2) 本附加合同解除 期满 ;

6-6 (3) 主合同效力终止 ; (4)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主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9.3 适用主合 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 适用主合同条款 : (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2) 欠款扣除 ; (3) 合同内容变更 ; (4) 联系方式变更 ; (5) 争议处理 10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10.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0083 2013)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 ( 保监发 [2014]6 号 )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