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文件 北化大党发 2016 9 号 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 北京化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 实施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现将 北京化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 2016 年 1 月 22 日 1
北京化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 试行 )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 按照 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 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 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三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年满十八岁的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中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
第五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解其申请入党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会 (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 研究决定, 并报基层党委备案 在青年学生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推优作用 第八条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 二 )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 三 )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 ( 四 )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 3
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学校各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 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二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委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4
( 一 )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 二 )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 三 )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 四 )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 五 )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 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 5
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七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集体讨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 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发展对象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报基层党委预审 需报学校党委审批的, 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 学习单位的, 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 ( 一 )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 二 )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6
( 三 )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 ( 四 )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结果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基层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 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基层党委审批前, 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基层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基层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 7
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第二十七条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党支部 ( 党总支或分党委 ) 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 8
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基层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 党小组提出意见 ;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 支部委员会审查并公示 ;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 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 9
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 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后, 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的身份 第三十四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 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三十六条各二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 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各二级党组织应当重视从优秀学生 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 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应当做好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 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 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七条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并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二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 配备和培训, 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10
第三十九条各二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关不严的党支部及其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 一律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 : 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11
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6 年 1 月 25 日印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