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之意思表示 民 88 ~ 90 355 錯誤之意思表示 定位 重要概念 民法 總則 > 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 > 錯誤之意思表示 1. 錯誤之意思表示 ( 民 88) (1) 意義 : 表意人之表示, 因誤認或不知, 致與其意思偶然的不一致 (2) 種類 : 1 內容錯誤 : 表意人表示其所欲為的表示, 但誤認其表示的客觀上意義 典型情形有三 : 當事人同一性錯誤 標的物同一性錯誤 法律行為性質錯誤 此屬民法 88 Ⅰ 之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 若符合該條情形, 得撤銷之 2 表示錯誤 : 表意人明瞭其表示行為之客觀上意義, 但卻使用其所不欲使用之表示方法, 而表意人主觀上對此表示行為並無法效意思 此屬民法 88 Ⅰ 規定所謂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 若符合該條情形, 得撤銷之 3 動機錯誤 : A. 表意人在其意思形成過程中, 對於決定其意思表示內容之重要事實, 認識不正確 B. 因人之動機存在於內心, 他人難以窺知, 故原則上不許表意人主張撤銷, 以免有害交易安全 縱使相對人明知表意人動機錯誤, 除非其係以違背誠實信用之方法利用表意人之動機錯誤, 而構成權利濫用外, 否則亦不得撤銷之 C. 又動機錯誤例外可作為民法上錯誤之下列情形, 亦得撤銷之 : a. 表意人已將動機表示於外, 使動機成為意思表示內容之一部分 b. 動機錯誤符合民法 88 Ⅱ 規定, 即動機錯誤為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且交易上認為重要 D. 雙方動機錯誤雙方動機錯誤, 係指其錯誤同時發生於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 此等情形, 雙方當事卡片編號 :CGP-201306-10(1)
民法錯誤之意思表示表示誤之意思民 88 ~ 90 355 錯相關補充 人係以一定事實之發生或存在作為法律行為之基礎, 此項法律行為基礎不存在之風險, 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不能逕自認定為動機錯誤, 而為不影響法律行為效力之主張, 而係誠實信用原則調整當事人之法律關係 4 傳達錯誤 : 意思表示成立後, 因傳達人之傳達不實, 造成之錯誤 其處理方式, 依民法 89 規定準用民法 88 有關表意人本人錯誤之規定 2. 效力 : 撤銷權之行使 (1) 撤銷權行使之限制 1 須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 2 須錯誤在交易上認為重要 : 雖僅有民法 88 Ⅱ 之錯誤有此限制, 但學者認為基於對交易安全之保障, 在民法 88 Ⅰ 所規定之錯誤類型亦有適用 3 須自意思表示後 1 年內撤銷 ( 民法 90) (2) 撤銷權行使之法律效果 1 意思表示視為自始無效 : 撤銷時應就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別觀察之 2 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 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 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3 相對人主張之賠償責任, 係指 信賴利益 之損害賠償, 即相對人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之締約費用 準備履約費用及喪失的締約機會 1.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物之性質錯誤之法律適用關係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 該項瑕疵涉及物之性質, 且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例如, 購買泡水車 贗畫 或不能建築的建地 於此等情形, 買受人除行使物之瑕疵擔保權利外, 得否主張民法 88 Ⅱ 之錯誤, 而撤銷其意思表示, 此一問題涉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物之性質錯誤之法律適用關係, 究為排除之特別規定, 抑或是併存競合 採排除之特別規定說者, 認為避免民法 355 規定遭架空而主張僅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作請求 但王澤鑑老師及實務均認為應採併存競合說
錯誤之意思表示 民 88 ~ 90 355 錯誤之意思表示 理由如下 : (1)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旨在維持買賣契約對待給付間之等價性 ; 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係在確保表意人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的一致性 二者規範目的不同 (2) 錯誤行使撤銷權除斥期間為 1 年,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行使解除權或價金減少請求權之除斥期間為瑕疵通知後 6 個月或物之交付時起 5 年, 二者期間並無相差懸殊, 肯定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權存在, 不致影響買賣契約關係之安定性 (3) 出賣人發現標的物之性質有錯誤, 得依民法 88 Ⅱ 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反之, 若買受人卻不得行使, 有違當事人利益平衡原則 ( 王澤鑑,2009.06:405 ~ 406) 2. 民法 88 Ⅰ 規定所稱之過失, 係指何種過失? (1) 民法過失之種類 : 民法上過失之種類有三, 分別為重大過失 抽象之輕過失及具體之輕過失 所謂重大過失, 係謂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 其標準係屬客觀, 對當事人之要求注意程度甚低 其次, 抽象之輕過失乃不問當事人本身之注意能力如何, 而以一想像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為標準, 定過失之有無, 其標準亦屬客觀, 與重大過失相比, 其所要求之注意程度較高 再者, 具體之輕過失, 係以當事人自己之注意能力為標準, 即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其注意標準常因人而異, 即其標準係屬主觀 (2) 民法 88 Ⅰ 但書之過失標準 : 民法 88 Ⅰ 但書之過失, 有認為重大過失, 但此與法律文義不符, 因我國民法對重大過失均有特別指明, 且此亦有礙於交易安全, 通說認為係抽象輕過失, 較能兼顧意思自主與交易安全 ( 鄭玉波,2007.09:273 ~ 274; 王澤鑑,2009.06:410) 3. 傳達人故意傳達不實消息予相對人時, 究竟應由何人向相對人負責任? 卡片編號 :CGP-201306-10(2)
民法錯誤之意思表示表示誤之意思民 88 ~ 90 355 錯實務見解 參考文獻 考畢試題 民法 89 所規定之傳達錯誤, 係指傳達人非故意傳達不實之情形, 而因傳達人之地位如同表意人之手足, 故依該規定比照民法 88 表意人之錯誤處理, 但若是傳達人故意違背表意人之指示, 擅自變更意思表示之內容, 此種情形即不能歸由表意人承擔, 而對其發生效力, 又因其情形與無權代理之利益狀態相類似, 故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 由傳達人對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 王澤鑑,2009.06:407) 1. 民法 88 Ⅰ 但書之過失, 實務採具體輕過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九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應以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有判例解釋者為限 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 並無判解可據者, 不得指為用法錯誤 民法第八八條第一項但書所謂之過失, 究何所指, 在學說上, 雖有抽象之輕過失, 具體之輕過失及重大過失諸說之存在, 但採抽象之過失說者, 在現存判解中, 尚難覓其依據, 原確定判決對此過失之見解, 不採抽象之輕過失說, 自不得指為用法錯誤 況抽象之輕過失說, 對於表意人未免失之過苛, 致使表意人無行使撤銷權之機會, 本為多數學者所不採 (62 台上 140 決 ) 1. 廖蕙玟,(2008.05), 民法第八十八條意思表示錯誤之類型與界限,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24 期 2. 張哲源,(2007.06),< 錯誤意思表示撤銷撤銷之過失要件研究 >,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26 期 3. 王澤鑑,(2009.06), 民法總則, 頁 405 ~ 407 410 4. 鄭玉波,(2007.09), 民法總則, 頁 273 ~ 274 1. 民法上規定之過失有幾種? 請分別說明其意義並比較其責任之輕重 又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 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 茲所稱過失, 係指何種過失? (101 年普通考試地政士 )
錯誤之意思表示 民 88 ~ 90 355 錯誤之意思表示 2. 甲相信媒體報導捷運將於近期內規劃到丙地, 遂向乙購買其位於丙地之房屋一棟, 並簽訂買賣契約, 約定由乙加以整修, 且於七個月內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 甲於簽約六個月後, 發現媒體之報導有誤, 捷運之興建時間不但不確定, 且可能需等待十年之久, 此時乙已依約定將房屋重新整修一遍, 準備交屋 試問甲可否撤銷其買賣契約?(9 7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高員三級考試地政 ) 3. 甲有意購買土地, 得知乙在某重劃區 A 段擁有多筆土地, 經乙帶領甲現場介紹 甲看過其中數筆土地後, 向該管地政事務所請領地籍圖 地政事務所描繪員疏忽, 竟將 A 段 B 小段 0001 號土地誤作 0002 號土地描繪, 並發給甲該有誤的 0002 號地籍圖 甲因該地籍圖資料而同意乙所開的新台幣 ( 以下同 )520 萬元價格購買該 0002 號土地 在準備支付價金及辦理移轉登記前, 甲發現地籍圖有誤且該 0002 號地與自己的期待落差很大 試問甲是否得拒絕支付 520 萬元價金? (9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產管理 ) 4. 中古車商張三, 展售甲泡水車, 在甲車車頂上僅標有 售 字樣 某日李四經過張三所開設的店, 看到甲車, 對該車甚為有興趣, 在買賣交車過程中, 李四從未詢問甲車是否為泡水車等車況, 張三亦未主動就泡水車車況為任何表示 在李四購得甲車 10 天後, 偶然得知甲車曾經在克羅莎颱風來襲時, 因大雨淹水而泡在水中 試問李四得否隨時依民法第 88 條主張撤銷權?(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地政考試 ) 卡片編號 :CGP-201306-10(3)
民法錯誤之意思表示表示誤之意思5. 某日, 甲以信函向乙表示, 願意購買乙所收藏之一幅名畫, 甲原意本欲出價一百萬元, 但誤寫成二百萬元 又不久, 甲逛街時, 見丙銀樓所擺設之金飾很漂亮, 以為丙銀樓所擺設之某戒指為純金的, 故依定價五萬元向丙銀樓買下此戒指 但事實上, 此戒指乃為鍍金的 問 : 甲得否撤銷上述二個意思表示? (92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上校轉任考試地政 ) Note 考題重點, 重要! 民 88 ~ 90 355 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