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 鼓励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 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 全面发展, 根据 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 厦大学 2013 19 号 ), 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种类为 : ( 一 ) 学业优秀奖学金 ; ( 二 ) 学业进步奖学金 ; ( 三 ) 学术创新奖学金 ; ( 四 ) 社会实践奖学金 ; ( 五 ) 志愿服务奖学金 ; ( 六 ) 社会工作奖学金 ; ( 七 ) 文体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 ( 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 ) 可以同时申请 同时兼得, 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同一项成果不能同时用于多个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 与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
得 第三章 评定基本条件 第六条凡申请以上七类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校规校纪, 品行端正, 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记录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 ( 四 ) 学习态度端正, 勤奋刻苦, 无学术不端行为 ; ( 五 )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其中志愿服务工时在参评学年至少完成 20 小时以上 ( 含 20 小时 ), 或参评学年至少参加过一次社会实践活动或实习 ( 大一 大二以社会实践为主 ),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 六 ) 关心集体, 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参评学年无故缺席文体活动 学术讲座等集体活动达 3 次及以上者不得参评 ; ( 七 ) 应修课程 ( 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 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 ) 全部合格 ; ( 八 ) 符合学校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评定具体要求一 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采用学生在其年级 ( 或专业 ) 成绩排名 ( 教务系统生成的学分绩点成绩排名, 全校性选修课不计
在内 ) 的方式评选 二 学业进步奖学金 奖励学业有较大进步的学生, 学习成绩 ( 教务系统生成的学 分绩点成绩排名为准 ) 应在年级 ( 或专业 ) 排名前 50% 以内, 且 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 30%, 若出现同时满足的学生数量超过 规定名额, 按成绩提高幅度从高到低排序, 至取足名额 三 学术创新奖学金 奖励在学科竞赛 科技竞赛 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等方面成 绩优秀的学生 其测评方法采用记实加分, 分项累加, 按照总分 高低评定 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奖励的, 只计最高分, 不累加 1 学科竞赛 科技竞赛 参加学科竞赛 科技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的, 按以下标准酌 情加分 : 获奖等级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 一 12 8 3 1 二 9 5 2 0.5 三 6 3 1 0.3 鼓励奖或单项奖 3 1 0.5 0.2 注 :(1) 金银铜奖按一 二 三等奖标准加分 ; 优胜奖 入围奖视同鼓励奖 ; 特等奖在一 等奖分值上乘 1.2 (2) 团体项目获奖排名不分先后的, 减半加分 ; 项目负责人以各级标准的 60% 计, 其 余合作者减半加分 (3) 参加国际级比赛的, 视举办单位的权威性和影响力酌情加分 (4) 以上加分须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就参赛性质 规模予以认定 2 学术论文
参加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 在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4000 字及以上 ), 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 : 标准 ( 分 / 篇 ) 刊物级别 14 全国一类核心刊物 6 全国二类核心刊物 1 带有 CN 号的一般刊物 0.3 校 院 系刊物 注 :(1) 文章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厦门大学 (2) 全国一类 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以厦门大学人事处公布的 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 最新版本为准, 若在最优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者可直接获得学术创新奖学金 (3) 各系学术刊物指 学经济 计统学苑 财子 金融之声 ( 学术版 ) 信风 (4) 参评论文须提交刊物封面 完整目录及文章的复印件, 原件备查, 稿件接收通知不作为发文依据, 一稿多投的不累加 (5) 发表在各类学术刊物增刊上的论文不加分 (6) 提交的学术文章应能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确已公开发行, 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后, 予以加分 (7) 多人完成的论文按署名分摊记分 : 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 则署名第二的本科生可视为第一作者, 将指导教师计入作者总人数 二人合作的, 按 6:4 分摊 ; 三人以上合作的, 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 当 i N-2 时 ai=0.5 i ; 当 i=n-1 时 ai=0.5 N-3 0.3; 当 i=n 时 ai=0.5 N-3 0.2
( 其中 N 为作者总人数,i 为作者排序,a 为合作因子 ) 九人以上合作的, 前九人按总数九人套用上述公式 ; 从第十作者开始, 不予计算合作因子数值 3 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 取得一定的成果, 经项目负责老师推荐, 并获得学院专家评审认定的, 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给予酌情加分 4 若得分相同的, 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术创新影响力评定 四 社会实践奖学金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其测评方法采用记实加分, 分项累加, 按照总分高低评定 1 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的, 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 : 国家级省级市校级院级 团队获奖 队长 12 8 4 2 队员 6 4 2 1 个人获奖 12 6 3 1.5 注 : (1) 各级别先进集体表彰中若区分奖励等级的, 其一 二 三等奖按照上表相应分值的 100% 80% 60% 分别给予加分 (2) 参评年度内多次参加不同团队进行社会实践的, 可以累加, 但不超过 3 次 (3) 同一团队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 按最高级别加分 ( 不累加 ) 团队和个人同时获奖的, 可以累加 2 社会实践学术成果在不同级别刊物上发表的, 参照学术创新奖学金中学术论文加分条例 如实践成果未发表但被有关部
门 科研项目采用或在院级及以上评比中获奖的, 按以下标准酌 情加分 : 国家级省级市校级院级 12 6 3 1.5 注 :(1) 本条社会实践成果包括调研报告 论文 微电影 摄影作品, 不包括随笔集 画册等内容 (2) 上述成果须具备一定理论或实践价值 (3) 各级别评比中若区分奖励等级的, 其一 二 三等奖按照上表相应分值的 100% 80% 60% 分别给予加分 (4) 社会实践成果被多次采用或获奖的, 按最高级别加分 ( 不累加 ) (5) 多人完成的论文按署名分摊记分 : 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 则署名第二的本科生可视为第一作者, 将指导教师计入作者总人数 二人合作的, 按 6:4 分摊 ; 三人以上合作的, 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 当 i N-2 时 ai=0.5 i ; 当 i=n-1 时 ai=0.5 N-3 0.3; 当 i=n 时 ai=0.5 N-3 0.2 ( 其中 N 为作者总人数,i 为作者排序,a 为合作因子 ) 九人以上合作的, 前九人按总数九人套用上述公式 ; 从第十作者开始, 不予计算合作因子数值 3 组织 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 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被主流媒体报道的, 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
五 志愿服务奖学金 奖励在共青团组织或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 参加服务活动的 志愿者 其测评方法采用记实加分, 分项累加, 按照总分高低评 定 若得分相同, 优先考虑志愿服务项目多者 1 经常从事支教开发 社区建设 环境保护 校园公益 应急救助等志愿服务工作, 参评学年累计登记的志愿服务时间达 到 80 小时以上 ( 含 80 小时 ), 并得到志愿服务对象认可 ; 或参 评学年从事支教开发 社区建设 环境保护 校园公益 应急救 助等某一专项志愿服务时间达到 50 小时以上 ( 含 50 小时 ), 并 得到志愿服务对象认可 服务工时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 : 80 T 110 110 T 130 130 T 150 T 150 志愿服务 (T-80) 0.1 3+(T-110) 0.2 7+(T-130) 0.3 28 注 :(1) 参评年度内的志愿服务工时可参与加分, 非该时间段的志愿服务将不受认可 (2) 若志愿服务时间段横跨开学日, 则将该志愿服务计入下学年 (3) T1 T2 当 T1 50且 T1 T2 80 T 1.6T 1 T2 当 T1 50 T 1为专项志愿服务工时, T 2 为其它非专项志愿服务工时 2 参加过重大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并获得服务单位或组织 单位表彰的, 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 : 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 团队获奖 队长 12 8 4 2 队员 6 4 2 1
个人获奖 12 6 3 1.5 3. 在志愿服务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或被主流媒体报道的, 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酌情加分 六 社会工作奖学金奖励在学生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任期满一年方可参评, 根据其任职情况 所在集体获表彰情况和履职表现三部分综合评审, 综合考虑其工作性质 影响等, 取同类可比性, 择优奖励 1 任职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 系团总支 学院学生会各院学生会系学生会部门, 党生会主席团, 部门 各中心主席团 ( 团 ) 支部, 班级宿舍各中心的部门长正职正职副职副职正职副职正职副职委员 ( 常务 ) 12 10 10 8 8 6 6 3 2 1.2 注 :(1) 同时兼任不同职务者不累加 ; 分时段担任不同职务者可累加, 但任职不满一学期的不予加分, 未满一年的减半加分 (2) 校学生会 校社联会主席团成员, 厦大新闻中心 广播电台正职负责人加分参照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分 ; 校学生会 校社联会部门部长, 厦大新闻中心 广播电台部长加分参照院学生会各中心 各部门成员 (3) 阳光心灵俱乐部 就业促进中心负责人加分参照院学生会主席团加分 2 所在集体获表彰的, 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 :
主要负责人 一般骨干 其他成员 国家级 4 3 1.5 省级 3 2.4 1.2 市 校级 2 1.6 0.8 院级 1 0.8 0.4 注 :(1) 本加分项目仅限于学生工作 党团工作表彰 ( 先进班集体 优秀党 ( 团 ) 支部 优 秀党 ( 团 ) 支部立项 文明宿舍等 ) (2) 因同一事迹获得不同级别表彰的, 按最高级别加分 ( 不累加 ) (3) 表彰级别依据奖状公章认定, 一般不包括学生组织及社会团体颁发的荣誉 3 履职表现 履职期间能以身作则, 积极工作, 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工作 中有突出表现或重大影响, 无明显不足 七 文体优秀奖学金 奖励在文化 艺术 体育类相关竞赛, 包括各类非学科竞赛 文艺汇演 征文 书法 美术 摄影 舞蹈 唱歌 小品 演讲 及各项体育等比赛中表现突出的同学 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 : 名次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1 一 12 8 6 2-3 二 10 7 4 4-6 三 8 6 2 7-8 鼓励奖或单项奖 2 1 1 注 :(1) 同一竞赛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者, 按最高级别加分 ( 不累加 ) (2) 项目负责团队按各级标准的 60% 加分, 总负责人按各级标准的 100% 加分 (3) 代表学院参与校级及以上文艺表演, 首次表演的按同级别二等奖加分, 第二次及
以上表演的按 0.5 分 /( 人 次 ); 代表经济学院出任礼仪工作的, 两小时以下按 0.2 分 /( 人 次 ) 加分, 两小时以上按 0.3 分 /( 人 次 ) 加分 (4) 各类比赛要有对应级别公章的证明, 校级体育比赛是指由厦门大学体育委员会或体育教学部组织的比赛 (5) 打破记录者, 经个人申报 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通过, 在原分值上乘 2 艺术类学生必须在省级正式文艺比赛 ( 不含邀请赛 ) 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全国正式文艺比赛 ( 不含邀请赛 ) 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国际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的方可参评 体育特招生必须在校运会破记录或参加省级正式体育比赛 ( 不含邀请赛 ) 获得前 3 名或参加全国正式体育比赛 ( 不含邀请赛 ) 获得前 8 名或在国际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的方可参评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七条学校对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总计不超过 50%( 其中学业优秀奖学金 30%, 其他几项优秀学生奖学金合计不超过 20%), 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评选比例分别为 : ( 一 ) 学业优秀奖学金 : 一等 1000 元 / 人可参评学生数的 10% 二等 500 元 / 人可参评学生数的 20% ( 二 ) 学业进步奖学金 :500 元 / 人不超过可参评学生数的 2% ( 三 ) 学术创新奖学金 :500 元 / 人不超过可参评学生数的 10% ( 四 ) 社会实践奖学金 :500 元 / 人不超过可参评学生数的 5% ( 五 ) 志愿服务奖学金 :500 元 / 人不超过可参评学生数的 5% ( 六 ) 社会工作奖学金 :500 元 / 人不超过可参评学生数的 5% ( 七 ) 文体优秀奖学金 :500 元 / 人不超过可参评学生数的 5%
第六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由学院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 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 辅导员 教学秘书 师生代表等组成, 负责学院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工作 第十条每学年度评定一次 学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暑假结束, 毕业班的参评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当年 5 月底 毕业班于每年 6 月份评定本学年奖学金, 与毕业鉴定结合进行 ; 其他年级于每年 10 月份评定上一学年度的奖学金, 与学年鉴定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 ( 一 ) 学生工作处下发评奖通知 ; ( 二 ) 学院组织评奖工作, 接受学生个人申报, 参评学生填写相应 奖学金申报表,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 三 ) 各系对申报人进行条件审核 由学院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 最终由评审会议确定初评结果,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 ( 四 ) 学生工作处审核,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学校发文表彰 ; ( 五 ) 发放奖学金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申请制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 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奖学金的, 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对参评学生要严格要求, 宁缺毋滥 : ( 一 ) 在评奖过程中,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 取消评奖资格,
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 ( 二 ) 颁奖后,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 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奖学金, 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 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第十四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 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 由经济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20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