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校无忧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太平洋人寿 [2009] 定期寿险 125 号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本保险条款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等构成 高校无忧团体定期寿险 简称 高校无忧团体定寿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投保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高等学校, 可作为投保人, 为其在册的年满 18 周岁的学员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 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 一 意外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校园内或在投保人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并以该意外伤害为 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除本款另有约定外, 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校园外发生意外伤害, 并以该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二 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四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七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退还 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 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 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 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 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 定, 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二 疾病身故保险金申请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 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料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宣告死亡处理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况 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计算 第十五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第十六条年龄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 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本 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 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 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 投保人因在册学员变动需要加保的, 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 时起, 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 被保险人转学 退学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时, 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除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对其所负 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 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 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一 保险合同 ; 二 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已领取过保险金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 本公司依 附加高校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以下简称 附加险合同 ) 的约定一次或累计向被保险 人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倍, 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的, 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释义 本公司 :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 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 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校园内 : 指投保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等区域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 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 不包括猝死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 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 医疗机构的诊断 书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 诊断书等为准 全残 : 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中规定的第一级残疾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保险费 75% (1-n/m), 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 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 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醉酒 :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 意识紊乱 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醉酒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 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 医院的诊断书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 诊断书等 为准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 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 斗殴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 公安部门 的有关法律文件,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 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 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 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二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三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四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二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 情形复杂 :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 的证明和资料后 5 日内无法确定, 需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