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网上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 : 乙方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为甲方提供金融保险及相关服务, 乙方特开办网上客户服务业务 ( 以下称 信保通业务 )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就信保通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 ( 一 ) 信保通业务 指乙方利用 信保通 系统, 通过互联网为甲方提供的业务交互 信息共享 统计分析 在线销售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 二 ) 信保通 系统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系统的总称 信保通 系统由业务操作系统 信息服务系统 EDI 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在线销售系统 统计分析系统等若干子系统构成 ( 三 ) 电子业务指令 指甲方用户以注册号或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登录 信保通 系统, 通过网络向乙方发出的申请 申报 查询等要求及乙方通过 信保通 系统, 向甲方发出的业务处理结果 ( 四 ) 融资业务 是乙方利用 信保通 系统, 为甲方及甲方的融资银行提供的有关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交互 信息共享 统计分析等相关服务 ( 五 ) 数字证书 指用于存放甲方或乙方身份标识, 并对甲方或乙方发送的特定电子业务指令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 数字证书 1 中载明的证书主体是认定电子签名业务中签名人身份的唯一依据 数字证书的认证服务由发放证书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CA) 提供 ( 六 ) 电子签名 指甲方或乙方通过 信保通 系统使用数字证书对特定电子业务指令做签名 签名文件是指以电子形式所含 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电子数据, 签名文件中的图章仅用于可视化展示 ( 七 ) EDI 在线服务 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电子技术, 实现乙方 信保通 系统与甲方的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在线传输业务数据的服务形式 ( 八 ) 中小企业网上服务 指乙方利用 中小企业网上服务平台, 通过互联网为投保中小企业保险产品的甲方提供业务交互 信息共享 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 九 ) 中小企业网上服务平台 是 信保通 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专为投保中小企业保险产品的甲方提供在线保险服务的平台 ( 十 ) 第三方平台 指由第三方机构建立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可实现甲乙双方电子业务指令交互的平台网站 第二条甲方权利 义务 一 权利 ( 一 ) 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的信保通业务 经乙方同意后, 甲方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 二 ) 甲方有权办理信保通业务的变更
或注销手续 ( 三 ) 甲方对乙方的信保通业务服务如有疑问 建议或意见时, 可以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信函等方式进行咨询和投诉 ( 四 ) 因网络 通讯 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办理信保通业务时, 甲方可通过纸质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且不应影响甲方在其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二 义务 ( 一 ) 甲方使用信保通业务, 应按照乙方制定的信保通业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 二 ) 甲方办理信保通业务注册 注销 变更等手续, 及办理数字证书申请 变更 注销手续, 应提供相关资料, 填写相关申请表, 并加盖企业公章 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的信息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上述信息 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 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并办理变更手续, 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 三 ) 甲方必须妥善分配和管理 信保通 系统的数字证书 注册号及其密码, 保证专人专用, 并对所有使用甲方的注册号 数字证书及其密码登录 信保通 系统后所进行的操作负责 ; 甲方发现 信保通 系统注册号 数字证书或密码遗失, 应尽快向乙方挂失, 并提供足以证明甲方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因注册号 数字证书或密码遗失 泄露及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 四 ) 甲方同意并指定以 信保通 系统作为接收乙方发送的电子业务数据 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信息系统 甲方应根据 信保通 系统要求, 以其注册号 密码方式或以其数字证书 密码方式登录 信保通 系统查阅乙方向其发送的电子业务数据 信息和相关材料 乙方通过 信保通 系统发给甲方的电子业务数据 信息和相关材料, 发送后 24 小时即为甲方接收时间, 发送时间以 信保通 系统时间为准 甲方同意并指定以 信保通 系统作为向乙方发送电子业务数据 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信息系统 甲方应根据 信保通 系统要求, 以其注册号 密码方式或以其数字证书 密码方式登录 信保通 系统向乙方发送电子业务数 2 据 信息和相关材料 甲方发给乙方的电子业务数据 信息和相关材料, 发送时间即为乙方接收时间, 发送时间以 信保通 系统时间为准 ( 五 ) 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 应及时通知乙方 ( 六 ) 甲方不得有意诋毁 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的 信保通 系统 ( 七 ) 甲方办理信保通业务时, 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已知悉的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第三条乙方权利 义务 一 权利 ( 一 ) 乙方具有对 信保通 系统进行升级 改造的权利 ( 二 ) 乙方有权制定信保通业务收费标准, 并在乙方网站及 信保通 系统公布, 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告知甲方 ( 三 ) 对甲方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 诋毁 损害乙方声誉等行为的, 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泄露信保通系统相关信息和保险项下业务信息, 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信保通业务服务, 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 四 ) 甲方向第三方投保信用保险的, 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提供信保通业务服务 ( 五 ) 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号或数字证书及其密码进行的操作, 乙方有权视为甲方所为, 但甲方提供足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乙方接受其挂失的除外 ( 六 ) 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业务指令或甲方不能使用 信保通 系统的,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1. 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 存在乱码 不完整等 ; 2.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 3. 网络故障 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 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二 义务 ( 一 ) 乙方对于 信保通 系统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 二 ) 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信保通业
务注册手续, 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信保通业务服务 ( 三 )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信保通业务咨询服务 ( 四 ) 在 信保通 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业务指令 ( 五 ) 乙方收到甲方对信保通业务的问题反映时, 应及时研究解决, 并告知甲方相关结果 第四条如甲方开通以下各款所列功能, 则与该功能对应的条款自动适用 1. 开通银行融资服务 : 甲方开通银行融资服务视同乙方取得了甲方的书面许可文件, 即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的有关业务信息 数据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有关银行, 并授权有关银行向乙方反馈融资办理结果及买方回款等相关信息 乙方在向有关银行提供甲方的有关业务信息 数据和相关资料时, 应要求有关银行进行保密 2. 开通电子签名服务 : 甲方因业务需要, 特向乙方申请电子签名服务 甲方保证遵守乙方电子签名的有关规定, 并在此声明如下 : (1) 甲乙双方约定, 以中金金融认证中心 (CFCA) 发放的数字证书作为电子签名使用证书 (2) 甲方确认, 根据信保通业务要求, 使用数字证书对相关电子业务文件进行电子签名, 经甲方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系甲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其依法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发送纸质业务文件 (3) 乙方确认, 经乙方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系乙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其依法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发送纸质业务文件 3. 开通 EDI 在线服务 : 甲方因业务需要, 特向乙方申请 EDI 在线服务 甲方保证遵守乙方 EDI 在线服务的有关规定, 并在此声明如下 : (1) 甲方选择开通 EDI 在线服务视为同时接受本协议第四条中对于开通电子签名服务的有关规定 3 (2) 发送方在发送 EDI 电子报文时必须对电子报文做电子签名, 接收方在接收电子报文后, 须验证电子签名合法性 有效性, 并据此确认发送方身份 日期及电子报文内容 电子报文采用 SSL 方式做加密传输 (3)EDI 客户端助手约定 : 经乙方同意后, 甲方可安装并使用 EDI 客户端助手 甲方在安装前应了解 EDI 客户端助手 的各项功能与服务, 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检测 核对 EDI 客户端助手 的功能与服务 甲方确认, 经 EDI 客户端助手 电子签名并发送给乙方的 EDI 电子数据报文系甲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甲方依法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发送纸质业务文件 甲方负责 EDI 客户端助手 的日常维护与升级工作, 乙方可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并有权按照本条 开通 EDI 在线服务 中第 (6) 项进行调整 甲方负责 EDI 客户端助手 运行平台的安全保障工作, 乙方对甲方因运行平台原因引发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关于 EDI 客户端助手 为方便甲方使用而支持的第三方提供的服务项目, 如甲方选择使用, 应另行与该第三方达成服务协议, 约定甲方与该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不承担任何义务也不享有任何权利 乙方未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向甲方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也不因此向甲方或该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乙方享有 EDI 客户端助手 的全部知识产权 乙方向甲方提供 EDI 客户端助手 的使用说明 源代码 安装包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并不视为乙方向甲方转移相关知识产权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或资料泄露给第三方或应用于其他用途 (4)EDI 业务效力约定 : 经甲方电子签名的 EDI 电子报文 (XML 数据格式 ) 是确认甲方业务申请内容的有效依据, 经乙方电子签名的电子单证 (PDF 数据格式 ) 是确认乙方 电子业务指令 回复内容的有效依据 (5)EDI 电子报文管理与对账约定 : 双方应妥善保存 EDI 电子报文传输日志, 并留存电子报文 ; 甲方应及时查收并核对乙方每日向其发送的前一日的 EDI 业务对账单, 甲方如未接收到或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乙方提出, 否则视为电子报文发送正常且甲方对其内容无
异议 (6)EDI 业务变更约定 : 乙方因业务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数据元或电子报文, 乙方应尽可能保证 EDI 业务的兼容性, 并提前 10 个工作日以系统公告 邮件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甲方 甲方应及时调整内部系统, 保证交换数据的完整性 准确性 (7)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做好自身 EDI 对接系统及传输数据的安全防范工作 乙方发现甲方在 EDI 服务调用上存在不良隐患, 乙方在通知甲方后, 有权利暂时终止对甲方的 EDI 在线服务, 直至问题明确并得到有效处理为止 (8) 甲乙双方约定, 以 信保通 系统发布的 信保通 EDI 在线服务的业务申请数据原文翻译规则 作为 EDI 业务申请电子报文的数据翻译及识别规则 4. 开通中小企业网上服务 : 甲方因业务需要, 特向乙方申请中小企业网上服务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中小企业网上服务办理业务时, 无需电子签名, 亦不适用本协议第五 ( 一 ) 条关于 甲方未经电子签名业务 的相关约定, 乙方以甲方发送的 电子业务指令 作为信保通业务处理的有效依据 5. 开通第三方平台数据对接服务 : 甲方因业务需要, 特向乙方申请授权第三方平台接收并转发甲乙双方之间的电子业务指令, 并在此声明如下 : (1) 甲方申请开通第三方平台数据对接服务即授权乙方将甲方的有关业务信息 数据 电子业务指令和相关资料提供给第三方平台, 并确认已授权第三方平台将甲方有关业务信息 数据 电子业务指令和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 (2) 甲方使用甲方注册号或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登录第三方平台发送给乙方的电子业务指令, 由甲方承担民事责任 乙方有权依据该业务指令进行业务操作 (3) 甲方知悉其在开通第三方平台数据对接服务后仍可通过 信保通 系统网页版 移动版或向乙方提交纸质文件等形式办理相关业务, 并查收业务办理通知 甲方不因网络 通讯 系统故障等无法登录第三方平台而延迟办理业务 第五条特别约定 ( 一 ) 信保通业务只是提供一种信保业务处理的方便手段和快捷通道, 双方确认, 未经电子签名的甲乙双方发生的业务关联以纸质的文件为准 对于甲方未经电子签名通过 信保通 系统向乙方发送的 电子业务指令, 乙方在甲方提交纸质文件之前, 有权以该电子业务指令作为信保通业务处理的依据 对于乙方未经电子签名通过 信保通 系统对甲方的 电子业务指令 进行的答复, 乙方欲确定地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仍须向甲方另行提交可依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纸质业务文件 ( 二 ) 乙方 信保通 系统收汇跟踪功能仅为乙方为便于甲方收汇管理 控制而提供的增值服务, 由甲方自行控制使用 对于甲方不进行或不及时进行收汇确认的出运, 乙方无法知悉甲方是否收汇 因此, 乙方无义务查看 核对 分析甲方通过 信保通 系统向乙方发出的与收汇确认相关的信息, 上述信息均不作为确认乙方责任的依据 ( 三 ) 乙方 信保通 系统提供的非实时的限额余额查询数据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测算, 仅供甲方参考, 乙方不对甲方数据的真实性及限额余额查询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相关数据不作为确认乙方责任的依据 如甲方将限额余额查询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的, 对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保密条款 ( 一 ) 甲乙双方互相对通过 信保通 系统知悉的对方的全部资料或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 不得对外披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乙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直至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五年内应持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 一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法律无明文规定的, 可适用通行的金融保险惯例 ( 二 )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 如发 4
生争议, 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 根据其届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 一 ) 乙方有权单方面进行系统升级 功能更新, 并将通过系统公告 邮件通知等方式及时通知甲方 同时, 乙方保留单方面变更本协议的权利 如乙方单方变更本协议, 乙方将以在 信保通 系统发布告示的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及时关注 信保通 系统 甲方如拒绝变更, 可与乙方就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 或在告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提出注销 信保通 系统的书面申请 若甲方于告示规定的合理时间到期后仍继续使用乙方 信保通 系统, 即视为已同意甲方所做单方变更 ( 二 ) 甲方完成乙方信保通业务的注销手续时, 本协议即为终止 ( 三 ) 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单终止日后六个月, 双方仍未续签保单时, 甲方的 信保通 系统用户自动注销, 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乙双方也有权在保单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发送通知终止本协议, 无需另行签署终止协议 ( 四 )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双方既有协议和约定时, 对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 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九条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 一 )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 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 二 )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三 ) 本协议生效后取代双方以前就信保通业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任何合同 协议 约定,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提示说明双方同意, 协议中的黑体字部分属于可能限制或免除乙方责任的条款 ; 在签署本协议时, 双方已通读全部条款, 对于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 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 特别是黑体字条款的内容, 乙方已向甲方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 双方对协议内容充分理解均无异议 甲方已阅读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上业务管理章程, 并同意接受该章程的约束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年月日年月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