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约定书 本证券投资者 ( 下称 本投资者 ) 郑重承诺如下 : 1 本投资者同意自签订本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 在参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证券 ) 各项业务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 电子签名 本投资者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国泰君安证券的交易系统, 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 视为同意签署合同, 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2 本投资者将妥善管理密码 第三方认证证书( 如有 ) 等身份验证信息, 经本投资者身份验证登录本投资者账户的所有操作视同本投资者本人行为, 本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投资者签字 : 年月日
柜台市场风险提示函 风险提示函 (201608 修订 )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 当您投资柜台交易证券市场的时候, 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 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 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 ( 一 ) 选择有柜台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当您进行证券投资时, 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签订证券柜台市场交易协议, 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www.sac.net.cn) 查询 ( 二 ) 选择投资品种与委托方式柜台市场提供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我们建议您选择柜台交易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 在投资理财产品之前, 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理财产品的特点和交易规则, 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柜台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协议 报价 做市 拍卖竞价 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 销售与转让, 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请您详细了解上述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 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 三 ) 理解您与代理人的关系 1
柜台市场风险提示函 您本人必须对您授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 代理人向您负责, 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 四 ) 了解柜台市场的风险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 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 您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 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做出谨慎决定 投资者从事柜台市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 1 宏观经济风险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和其他证券市场的变化, 可能引起柜台市场的波动, 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2 政策风险有关柜台市场的法律 法规, 和相关政策 规则发生变化, 可能引起柜台市场价格波动, 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3 技术风险因柜台交易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实现的, 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 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4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 火灾 水灾 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 2
柜台市场风险提示函 系统瘫痪 ; 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柜台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 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正常进行, 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5 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 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策略, 当您有意投资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时, 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6 其他风险由于您的密码失密 或您的身份可能被仿冒 操作不当 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导致亏损, 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 他人给予您的任何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可能 ( 五 ) 特别提示 : 柜台交易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 您在进行柜台市场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 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本风险提示并不能完全揭示柜台市场所有交易的全部风险及柜台市场的全部情形 您在参与以上各种证券交易前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深入地了解柜台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 并认真考虑是否参与交易 3
柜台市场风险提示函 以上 风险揭示书 本人 / 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投资者 : ( 个人签字 / 机构盖章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4
柜台市场买者自负承诺函 买者自负承诺函 (201608 修订 ) 本柜台市场投资者 ( 下称 本投资者 ) 郑重承诺如下 : 1 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 不存在任何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柜台市场的情形 2 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 资料均真实 全面 有效 合法, 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 本投资者承诺自觉遵守与柜台市场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并且自觉配合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柜台市场行为 4 本投资者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柜台市场交易规则 交易惯例 交易知识 所投资的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 并完全知悉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5 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 买者自负 的含义, 本投资者确认 : 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柜台市场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 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 无论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承诺人 : ( 个人签字 / 机构盖章 ) 年月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市场客户协议 (201509 修订 ) 甲方 ( 客户 ): 乙方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 1. 甲方具有合法的参与乙方柜台市场交易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进行柜台交易的情形 ; 2.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具有合法开展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 ; 3.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的客户,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柜台交易 托管 清算交收等所需的设施与服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 试行 )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以及乙方关于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的相关制度 指引及规则文件 ( 以下统称为 业务规则 ) 的规定,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双方业务行为, 甲 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就甲方参与乙方主持下的柜台市场交易等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柜台市场交易系统 ( 以下简称 交易系统 ) 进行交易 ( 交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认购 申购 赎回 转让等, 以下统称为交易 ), 乙方为甲方提供与柜台市场业务有关的 交易 托管 清算交收的设施和服务 第二条 甲方在柜台市场交易过程中, 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账户变化情况, 并妥善处理自己参 与的交易 第三条 乙方主要以数据电文形式, 通过交易系统向甲方发送柜台市场成交记录 结算数据 函件 通知 信息等, 并辅助以其他书面送达方式
第四条 如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为控制交易风险, 乙方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具体规定视情况采取相 应风险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某一产品的交易 强制某一产品退出柜台交易等 第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并以在乙方营业场所 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 的形式通知甲方, 业务规则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并承诺遵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交易记录及其它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非经有权机关要求或经甲方同意, 不得 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章开户 第七条 甲方参与柜台市场交易业务需根据乙方业务规则要求提供资料及文件, 通过乙方的资质审 查, 并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及柜台市场产品账户 ( 以下统称为 交易账户 ) 第八条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则的要求开立资金账户 ( 以下简称 资金账户 ) 如甲方已 在乙方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则可以不再另行开立资金账户 甲方的资金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的柜台市场交易的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变动 资金清算交收 利息处理和账户质押冻结等 甲方开立交易账户, 应自行设置密码并按照机密的原则保管交易账户密码 : 避免将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 采取其他合理措施, 防止密码被窃取 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 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九条 甲方应谨慎保管数字证书 ( 如有, 下同 ), 不得将数字证书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单 位和个人, 由于数字证书损毁 遗失和 / 或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 交易密码或数字证书 ( 如有 ) 如果遗失, 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 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 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所有通过柜台市场交易账户 交易账户密码及数字证书 ( 如有 ) 校验发出的查询与交 易指令, 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产品登记与托管 第十一条 乙方柜台市场交易系统交易的产品登记方式以产品的实际情况为准, 具体参见产品的 发行文件 乙方交易系统将对产品进行统一编码和命名 甲方如需通过乙方柜台市场参与机构间私募产品 报价与服务系统 ( 以下简称 报价系统 ) 的交易, 则需根据报价系统的规则与乙方另行签署 私募产品 名义持有协议 第十二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市场开立交易账户后, 方可在乙方柜台市场进行产品交易 甲方在乙 方柜台市场进行交易过程中持有的产品由乙方进行托管, 乙方向甲方提供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等产品变
更 产品权益派发 产品帐户查询等各项服务, 并负责记录甲方与乙方建立 变更和终止产品托管关系的 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柜台市场交易系统交易结果办理相应产品份额及甲方资金账户余额的变更 登记 因质押 锁定 冻结等原因导致甲方交易账户受到限制的,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 甲方交易账户加以限制 乙方不承担因产品发行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产品持有人名册及其 他相关资料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甲方持有的产品如果产生权益分配, 乙方按照相关权益方案形成的权益分配数据及业 务规则办理甲方交易账户的变更登记 如因产品发行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权益分配推迟或 不予办理, 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产品交易 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乙方柜台市场交易系统进行产品交易时, 需根据产品特点及乙方业务规则进 行相关操作 第十六条 乙方的交易系统采取协议转让 报价交易 做市交易等交易方式进行产品交易 甲方 应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与特点, 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产品交易 第十七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市场交易系统进行产品交易, 应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在交易系统中准确 提供交易账户号码 产品代码 买卖方向 价格 数量等要素 第十八条 甲方进行产品交易时, 应确保拥有足额的交易产品份额和足额的交易资金 ( 包含法律 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税费 )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 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 法律后果 如甲乙双方互为交易对手方, 甲乙双方因产品交易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适用本协议四十四条的约 定 第十九条 乙方柜台市场交易系统产品的最小交易价格变动单位和最低委托数量等交易要素根 据产品的不同分别进行确定, 具体以产品发行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甲方在乙方交易系统交易时段的交易申报均限于申报当日有效, 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根据乙方业务规则, 交易系统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一经确认, 不得 变更或撤销, 甲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系统确认之前, 甲方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 或对显失 公平或严重破坏柜台交易正常运行的交易, 乙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交易无效 因出现上述交易异常 情况乙方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参与乙方柜台市场交易, 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委托及相关交易指令 成交结果, 完成甲方产品与资金的清算 甲方应当在业务规则规定的交收期限内完成产品和资金的交收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 乙方可以暂停甲方买入产品的变更或交易, 并要求甲方在 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 ; 甲方出现产品交收违约时, 乙方可以将相当于产品交收违约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六章变更与销户 第二十八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名称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等, 具体以乙方业务 规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甲方柜台市场交易账户销户, 须按照业务规则要求的出具相应文件, 并按乙方要求填 写销户登记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 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 乙 方可视情形暂停甲方柜台交易资格或注销甲方柜台交易资格 : 1 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 证件严重失实; 2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影响柜台交易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3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业务规则 乙方按照本条暂停或注销甲方柜台交易资格, 需通知甲方, 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注销其柜台交易资格通知后应到乙方柜台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注销甲方柜台交易资格通知至甲方办理销户手续期间, 乙方不接受甲方发出的交易指 令 甲方销户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 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 何法律后果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乙方通过 国泰君安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平台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平台 ) 进 行柜台市场产品信息披露, 具体披露方式与披露内容以乙方业务规则及具体产品说明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当自行登录到乙方信息披露平台查询产品信息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通过手机短 信 邮件 电话 定期报告等形式提供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章声明与保证第三十四条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 1 甲方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 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文件禁止或限制其从事柜台市场交易的情形 2 甲方对其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证件以及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 甲方承诺,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本协议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自愿接受乙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如甲方在交易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及业务规则等文件所规定的情形,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 本协议及业务规则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法律责任 4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柜台市场交易 托管 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 5 甲方承诺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乙方柜台市场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和乙方业务规则等规定, 且具有足够充分的履约能力, 保证全面 适当地履行达成的交易合同 6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所有条款, 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充分了解柜台市场交易的风险 乙方已就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做了全面 细致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具有合法开展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的资格 ; 2 乙方严格遵守有关柜台市场交易业务的法律 行政法规 自律性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则之规定 第九章免责条款 第三十六条 因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罢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在交易 托管 清算和交收等过程中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或者相关部门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甲方承担的风 险,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事故造成的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 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 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 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 甲方据此进行交易的风险自担 第十章通知及送达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 电话通知或公告通知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 ; 电话通知即时生效 ; 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 ( 公告内容由乙方 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交易系统上发布 ) 之日即行生效 第十一章差错处理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 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查询与交易指令未执行 未适 当执行, 应及时拨打服务热线 95521 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 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 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否则, 除法律规定 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形以外,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 由甲 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将争议 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并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以书面方式签署的, 自甲 乙双方在纸质协议上签章后生效 本协议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当甲方在乙方非柜面渠道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时, 本协议即告生效 甲方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与其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 如果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监管机关规定 政策 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乙方有权依照上述相关规定直接变更本协议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 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如发生上述情况的变化, 乙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 以在乙方营业场所 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等方式向甲方发出, 变更或补充于发出当日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业务规则执行 业务规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 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份, 甲方持份, 乙方持份, 具有同等效力 ( 以下无正文, 为签字盖章页 ) ( 本页无正文, 为签字盖章页 ) 甲方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年月日 乙方 ( 盖章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