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基本流程 第一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属党支部提出申请,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解基本情况 第三条入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后应主动向党支部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并报名参加南京大学青共校 第四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采取团组织推优方式产生人选 ( 具体办法详见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团内推优办法 ), 由支委会 ( 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 研究决定, 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五条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情况, 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六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每半年提交一次个人小结 ( 填入 入党积极分子考核表 ),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 并听取党员联系人和党员意见 ( 意见需填入 入党积极分子考核表 ) 1
第二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七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获得青共校结业证书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所在党支部需听取培养联系人 研究生导师或者本科生班主任意见, 召开支部大会和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并做好相关记录 入党积极分子需向党支部提交个人自传, 说明自身情况 家庭情况 对党的认识 思想变化过程等 支委会根据听取的意见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学院党委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 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九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向党组织如实汇报 ;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条学院党委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填写 政审调查表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 : 由发展对象的辅导员与其谈话并查阅其档案材料 如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不清楚, 需进行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要形成 2
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发展对象应当参加学校党委组织部举办的南京大学发展对象培训 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二条支委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 将发展对象考察材料报学院党委预审 考察材料包括 : 入党申请书 团组织推优审核表 个人自传 思想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考核表 青共校结业证书 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书 政审调查表 导师 / 班主任意见表 群众座谈会记录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 学习单位的, 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三条学院党委要对通过预审 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主要为发展对象个人基本情况 院 ( 系 ) 党组织联系方式等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5 天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 由学院党委调查核实, 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拟发展对象公示期满后, 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 ( 一 )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 二 )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3
( 三 ) 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 ( 四 )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 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结果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七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审批前, 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4
由学院党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提交一份思想汇报, 并将个人季度小结填入 预备党员考核表,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 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需参加学校党委组织部举办的预备党员培训, 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不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支委会对预备党员预备期内现实表现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委应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预备期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答辩小组由院党委委员 拟转正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书记组成 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答辩小组应提前告知答辩对象做好准备 学院党委须在答辩会前发布公告 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 现场问答 现场评议三个环节 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 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 公开答辩 答辩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 10 分钟 答辩结束后, 答辩小组填写 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 并统计汇总形成 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 提交党支部, 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应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为预备党员个人基本情况 学院党委联系方式等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5 天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 由学院党委调查核实, 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公示期满后, 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 5
否转为正式党员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 ( 境 ) 前, 应报请学院党委审核备案 出国期间, 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 回国后, 院系党组织对其在国外 ( 境外 ) 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 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 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 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 适当延长考察时间 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考察期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 ( 出境 ) 未履行请假手续, 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 可视为自行脱党, 由学院党委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 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 延长预备期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 应在三个月内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高校党组织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 应加强教育和考察 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 预备期满的推迟 6
讨论, 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转为正式党员时,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 满之日算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 2017 年 05 月 18 日起施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