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杉达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 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和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 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 关门主义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 早播种 早选苗 早培养 的工作思路, 坚持把优秀大学生 青年教师作为发展党员的重点对象, 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 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五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通过教育, 达到启发他们的政治觉悟, 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 帮助他们逐步树立自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直觉向党组织靠拢,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 农民 军人 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1
第七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 工作所在党支部提出手写书面入党申请, 党支部对每一位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 都应持欢迎态度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组织委员或指定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解基本情况, 鼓励其政治上进步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在此基础上, 由支部委员会 (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 全面衡量, 按照一定的程序研究决定, 并报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备案 第九条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 二 )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 三 )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 ( 四 )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支部要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实际, 结合党的中心任务进行教育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 ( 每季度至少一次 ) 向党支部作思想汇报 一般应形成手写书面材料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 是够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定期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2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二条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 组织考察, 各方面表现突出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做好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报校党委备案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党支部指定本支部的其他政治坚定 责任心强 对发展对象比较了解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 二 )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 三 )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 四 )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 五 )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 进行民主测评等方式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校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 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 入党教材, 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 3
或培训不合格未获得 结业证书 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第十七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报各二级学院党总支预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后, 报校党委进行公示与备案 审查与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 学习单位的, 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党支部在下发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时, 应由党支部书记同发展对象谈话, 同时将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的目的 意义和要求作详细的说明, 进一步加强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 第二十条经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原则上支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 发展对象和介绍人必须始终参加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党支部应指派专人做好支部大会记录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 ( 一 )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 二 )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 三 )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 ( 四 )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 4
( 五 ) 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一并报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结果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报校党委审批前,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当指派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 5
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的入党日期为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 ( 须经上级单位批准 ), 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要求定期 ( 每季度至少一次 ) 向党支部作思想汇报 一般应形成手写书面材料 党支部每季度对其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手写书面转正申请及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 入党介绍人提出意见 ; 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 支部委员会审查 ;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 报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 ( 一 )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发挥党员作用和学习 工作等各方面表现 ; ( 二 ) 联系人介绍预备期间的表现 ; ( 三 ) 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期内教育考察情况, 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 ( 四 ) 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 ( 五 ) 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6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 ( 一 ) 入党时有某些缺点, 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 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 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 ( 二 ) 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 在思想 工作 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 经党组织指出后, 愿意改正的 ; ( 三 ) 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 本人检查认识深刻, 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 ( 四 ) 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可, 但政治素质较差, 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 ( 一 ) 理想信念动摇,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 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 ( 二 )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 法规, 或不执行党的决议, 情节严重的 ; ( 三 ) 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 拘役的 ; ( 四 ) 在预备期间, 不履行党员义务, 或思想落后 觉悟很低, 经党组织教育帮助, 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 ( 五 ) 入党后, 在思想 工作 学习等方面, 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 或犯有一般错误, 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 拒绝检查改正的 ; ( 六 ) 在预备期间, 犯有严重错误, 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 ( 七 ) 延长一次预备期后, 仍无明显进步的 ; ( 八 ) 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 不愿意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 放弃转正的 ; ( 九 ) 由于其他原因, 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第三十六条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 ( 居住地 ) 发生变动, 7
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 包含预备党员考察表 思想汇报 组织鉴定等材料 ),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 思想汇报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存入本人党员档案 第四十条对于在校期间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在毕业离校 ( 离职 ) 前, 所在党支部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 并将所有考察材料, 存入本人学生 ( 人事 ) 档案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四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 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 配备和培训, 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每年应当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 一律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 上海市 8
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 对应编号, 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