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党字 2015 24 号 各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校内各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已经学校党委同 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 年 7 月 29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等党内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 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进行 ;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成熟 1 个, 发展 1 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 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 2
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包括宣传教育党外群众,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教育 考察和政治审查,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年满 18 岁的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中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 1 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并递交书面申请书 第六条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1 个月内, 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 了解基本情况, 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要经过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党支部委员会参照推荐 推优结果研究确定, 经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审批后, 在学院范围内以张贴和内网公布的形式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 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 组织部应及时将备案情况反馈给有关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党员推荐大会 团支部推优大会, 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 同意推荐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 第八条党支部指定 1 至 2 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 二 )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 3
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 三 )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 ( 四 )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党支部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学校党校分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 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个学时 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党章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等 学校党校统一组织结业考试 考试合格者, 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 不合格者, 一般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党支部要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考察档案, 如实填写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培养联系人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 1 次谈话考察, 将考察情况填入考察表的相关栏目 填写内容要求具体 4
准确, 能反映被谈话人在入党动机 思想政治觉悟 模范带头作用 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优缺点 第十二条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和党支部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状况作 1 次分析, 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离开学校时, 党支部应当对其培养考察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装入本人档案, 转至档案接收单位 对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材料, 有关党支部应当进行认真审查, 对经过原党支部研究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 手续完备 材料齐全的, 应当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四条对经过 1 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基础上, 支部委员会进行讨论, 确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 经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研究同意后, 在学院范围内以张贴或内网公布的形式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对公示未发现问题的, 可列为发展对象, 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 组织部应及时将备案情况反馈给有关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学生党员发展对象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 2 个基本条件 : ( 一 ) 本专科学生德育学分 学习成绩总评排名, 一般在 5
班级前 50%, 并且连续 2 个学期没有不及格科目 ; 研究生德育学分 学习成绩或科研成绩评定排名, 一般在本年级或本专业前 50%, 并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为学校 班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且群众威信高的学生, 学习成绩可以适当放宽 ( 二 ) 在校期间, 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应当有 2 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 二 )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 三 )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 四 )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 五 )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的,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6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发展对象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函调或外调, 函调材料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支部出具, 并加盖其上级党委公章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党支部根据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的综合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 天 ( 或不少于 24 个学时 ), 主要学习党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 一般采取专题讲座 学习研讨等形式进行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九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经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 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7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听取纪委 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在未来 3 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 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 ( 一 )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 二 )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 三 )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 ( 四 )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 2 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 8
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一并报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审查, 审查通过的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方式 ( 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 表决结果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 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将审议结果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审批前, 指派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党的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表决 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学校党委审批意见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 9
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书面通知报批的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并由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审批 2 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应当在 3 个月内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 事迹突出, 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 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 经学校党委研究 省委高校工委审查, 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第二十九条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 10
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要及时为预备党员填写 预备党员考察表 ; 指定至少 1 名正式党员作为联系人 ( 联系人一般由入党介绍人担任 ), 对其进行考察教育, 将考察情况写入 预备党员考察表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 1 次评议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1 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 1 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 1 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违犯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校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 本人因故在校外无法参加支部大会的,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 支部委员会审 11
查 ; 公示 ( 要求与发展对象公示相同 );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 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审议 ; 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要在 3 个月内审批 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并由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调离学校时, 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填入 预备党员考察表, 放入党员本人人事档案, 转至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对存在问题的预备党员, 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认定 对确实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 报省委高校工委批准, 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应及时将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交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存入本人 12
人事档案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三十九条各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 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学校党委每年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 1 次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省委高校工委, 同时向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进行通报 重视在一线教师 教学科研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 优化教职工党员队伍结构 第四十条各院级单位党委 ( 党总支 ) 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如实反映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进行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关不严的党支部及其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 一律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3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 试行 ) ( 山东师大党字 2006 35 号 ) 同时废止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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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9 月 2 日印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