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 任課教師 : 蕭文達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講師 1
前言 (1/2) 2 火災對人類生活 生存與安全隨時隨地具有潛在的威生存與安全隨時隨地具有潛在的威脅, 一旦發生火災, 不但人們棲身的房舍 珍貴的財產在片刻間化為灰燼, 而且連唯一最珍貴的性命都可能遭到吞噬 故火災在人類可能遭遇的各種災害中, 可謂是影響最大, 而且發生也是最頻繁的災難 但, 令人遺憾的是, 雖然過去隨時隨地有火災發生, 從火災的實例中可發現, 大多數的人仍粗心大意, 欠缺防火觀念, 對防災設備之設置漠不關心 ; 即使有設備又不知加以維護, 且人員平時又欠缺訓練, 不懂如何使用設備, 一旦出事皆手足無措, 造成慘事一再發生, 歷史一再重演, 實在令人扼脕痛惜
前言 (2/2) 企業主對自身之單位若能注重管理, 防範可能發生之狀況, 且民眾能有防災意識, 從以往災例中尋求對策, 則必可使火災發生之機率降低, 且使災害發生時之損失降至最少 3
消防工作領域 4 預防火災 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為消防法立法之三大主要任務 就 消防 字義而言, 消者滅也, 即搶救之意 ; 防者備也, 即預防之意 故消防工作實應包含預防與搶救 早期之消防任務僅著重於消極之搶救, 然而, 未因應與日俱增之安全威脅, 消防的觀念與機能以逐漸由單純的搶救, 擴大為積極的防災 救護及確保居民安全的範疇
消防防災計畫 消防防災規劃之基本考慮 一旦發生事故, 大樓本身應具有自救之能力, 因此消防與防災設備, 以滿足大樓自身安全所 需之防護為要求 5
消防相關法令 國內與消防有關之法令 消防法 消防法施行細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建築技術規則 ( 建築設計施工篇 建築設備篇建築設備篇 ) 6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火災之分類 7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9-1 條 甲 (A) 類火災 ( 普通火災 ): 木材 紙張 橡膠 等一般物品引發之火災 乙 (B) 類火災 ( 油類火災 ): 汽油 酒精 乙炔氣 等 丙 (C) 類火災 ( 電器火災 ): 變壓器 配電盤 等, 當電源被切斷時, 視同甲 乙類火災 丁 (D) 類火災 ( 金屬火災 ): 鉀 鈉 鎂 等, 需使用特種化學乾粉或乾砂始可撲滅
火災之特性 建築物著火時, 會產生相當高之熱量, 向四周 傳導蔓延, 室內空氣因受熱膨脹而產生浮力, 而使得室內空間煙塵瀰漫 8
火災之溫度變化 初期 成長期 最盛期 末期 9
火災之發煙現象 火災期間產生發煙現象, 大多由於裝修材料燃 燒而產生煙塵及有毒氣體, 為火災時之頭號殺 手 ( 約有 80% 之傷亡為濃煙造成 ) 可利用 排煙設備 排除 防火區隔 避免擴散 10
滅火之原理 (1/2) 燃燒學說 燃燒四面體 燃料 ( 還原劑 ): 燃燒過程即是一氧化還原之化學作用, 必須有電子之失去與獲得始能反應, 燃料在燃燒過 程中扮演還原劑之角色 氧化劑 : 供給氧或獲得電子之物質 溫度 : 溫度升高有利於氧化還原作用之進行 11 連鎖反應 : 某種反應的結果, 能促進該反應之進展, 且能擴大反應規模, 稱之連鎖反應
滅火之原理 (2/2) 12 燃燒作用必須具備燃料 氧化劑 高溫及連鎖反應等四項基本要素始能持續不斷的進行, 欲撲滅火災, 僅需去除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基本要素即可達成 阻斷燃料之供給 : 將燃料抽除或隔絕 去除作用 冷卻作用 : 降低溫度, 則燃料無法繼續分解 ( 水為最佳降溫材料 ) 窒息作用 : 空氣中氧氣 ( 氧化劑 ) 濃度在一定數值以下時, 氧化作用將難以繼續進行 ( 氧氣濃度約 15% 時 ) 抑制作用 : 設法破壞連鎖反應, 如爆炸 以鹼金屬吸收燃料分解之 OH - 及 H +
防災系統 (1/4) 通常建築物之防災系統可由防火 避難及設備三個單元所構成 消防法第一條 :( 消防工作三大任務 ) 為預防火災 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 以維護公共安全, 確保人民生命財產, 特制定本法 13
防災系統 (2/4) 14 防火 : 降低火災之可能發生率 火災發生後能防止火災擴大 強制規定事項 建築物構造上之防火 ( 結構建材防火時效 ) 防火區劃 ( 防火門窗 防火牆及防火樓版等防火牆及防火樓版等 ) 內部裝修材料之限制 ( 各場所採用耐然材 料 耐火板 不然材料等 )
防災系統 (3/4) 15 避難 :( 避難逃生設備 ) 火災發生時, 為使館內人員能有秩序且迅速逃離危險地帶, 需在適當位置設置避難層 緊急照明 避難方向指示燈 避難器具及避難標示等避難設備 消防法第十條 : 標示設備避難器具緊急照明設備
防災系統 (4/4) 設備 :( 救災協助設備 ) 為達防災之目的, 建物亦應適當設置能應付火災之設備 如滅火設備 ( 供初期滅火用 ) 警報設備 ( 供火災訊息通報用 )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如連結送水管 消防專用蓄水池等 ), 以利消防搶救之協助 16 消防法第 11 條 :( 消防搶救之必要設備 ) 連結送水管緊急電源插座消防專用蓄水池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排煙設備
消防計劃流程17
感知警報與通報設備 18 探測器 ( 感知器 ): 熱探測器 煙探測器 光探測器 綜合箱 : 手動報警機 火警警鈴 報警標示燈 火警受信機 ( 總機及副機 ): 落地型 掛壁型 中央控制型 緊急用音響裝置 緊急廣播設備 緊急電話設備 其他特殊設備 通報設備 : 通知館內人員, 令其能迅速且安全的避難逃生 警報設備 : 報知火災之發生, 使管理人員注意
手動報警機設置與管理重點 19 每一火警分區皆應設置手動報警機, 並符合下列規定 : 按鈕按下時, 應能立即發出火警音響 按鈕前應設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 應附設緊急電話插座 裝置於屋外之手動報警機應具防水功能 兩層樓共用一火警分區者, 手動報警機應分別設置
警報標示燈設置與管理重點 標示燈裝設於手動報警機上方, 為紅色常夜燈, 緊急狀況時, 於遠處能容易辨認報警機存在之位置, 並符合下列相關規定 : 平時應保持明亮 其透明罩應為圓弧形, 裝置後突出牆面 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45 度角 在 10 公尺距離內需無遮視物且能明顯易見 20
初期滅火設備 21 初期滅火設備之種類 : 滅火器 消防砂 室內消防栓設備 室外消防栓設備 自動撒水設備 水霧滅火設備 泡沫滅火設備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乾粉滅火設備
滅火器 22 將具有滅火功效之藥劑儲存於容器中, 於小火或初期滅火時, 可自由而迅速持用的滅火器具 依容器內儲存之藥劑不同, 可分為 : 酸鹼滅火器 泡沫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 乾粉滅火器 水滅火器 強化液滅火器
滅火器之適用性 各種滅火器都有其固有之火災適用性, 一般滅火器表面皆有說明, 或於其表面標上所能適用的火災類型, 如能撲滅 A 類火災之滅火器上標 A, 能撲滅 B 類火災之滅火器上標 B 等標示, 來說 明該滅火器之功能 例 : 標示為 A-2 指該滅火器之滅火單位值 23 指適用之火災類型
滅火器之設備標準 甲 戊類場所, 每 200m 2 須有一滅火效能值 大量用火場所 ( 鍋爐房 廚房 ), 每 25m 2 須有一滅火效能 值 任一點至滅火器之距離不大於 20m 應固定置於明顯處, 並標示之 (L*W 24cm*8cm) 頂部與地面之距離, 大於 18kg 者 1.0m; 小於 18kg 者 1.5m 一般手提式滅火器, 總重限制 28kg 大眾運輸工具, 每輛 ( 節 ) 設一滅火器 24
室內消防栓設備 於超過滅火器滅火能力時最常採用之滅火設備, 應包含 : 消防立管 消防栓 消防栓箱 ( 含消防水帶 放水瞄子 快速接頭等 ) 水箱 25
排煙設備 (1/3) 目的及方法 : 防止火災地點產生的濃煙及有毒氣體任意擴散, 而妨礙到人員之避難及滅火 為確保避難及滅火活動之安全, 在建築計劃上常採用防煙區劃之手法, 設備計劃上則設置適當之排煙方式及排煙設備 26
排煙設備 (2/3) 27 防煙區劃 : 面積區劃 依一定面積標準將空間區化成數個防煙區域, 以防煙霧任意擴散 每層每 500m 2 以防煙壁 ( 密閉 防煙垂壁 ) 區劃 用途區劃 - 不同用途之空間, 火災危險性亦不同 避難區劃 - 避難路線另行區劃之 豎井區劃 - 樓梯間 管道間應單獨區劃之
排煙設備 (3/3) 28 排煙方式 : 自然排煙 機械排煙 ( 含排煙風門 風道 送風機風道.. 等 ) 管理注意事項 : 排煙口應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 80cm 範圍內 垂壁高度小於 80cm 時, 排煙口應設於垂壁範圍內 排煙口開口葉片平時應保持關閉 防煙垂壁 : 以不然材料建造, 自天花板下垂 50cm( 地下建築通道 80cm) 以上之垂直壁或具同等阻止煙流之構造物
避難逃生設備 為於救火行動中能保護人員性命安全, 讓館內人員能迅速且有秩序的逃離火災現場, 必須使避難路線明快 簡短且安全, 並輔以各種設備, 以誘導人員脫離現場, 且於避難路線受阻時, 可藉各向避難器具脫離危困 包括 : 29 標示設備 避難器具 緊急照明
標示設備 30 用以指示避難路線, 誘導人員撤離之設備 包括 : 出口標示燈 避難方向指示燈 避難指標 甲類 地下層 無開口樓層 11 樓以上樓層應設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各類場所均應設避難指標, 但設有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出口標示燈時, 在其有效範圍內得免設避難指標
標示設備設置標準 (1/2) 31 出口標示燈 : 設於距樓地板面 1.5m 以上之高度 設於下列出口之上方 : 通往戶外之防火門 通往安全梯及排煙室之防火門 通往另一防火區之防火門 居室通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 應保持不熄滅, 其亮度在直線距離 30m 處能明顯看出其標示面圖形及顏色
標示設備設置標準 (2/2) 避難方向指示燈 : 設於各類場所之走廊 樓梯及通道 裝設高度 :H 1.0m, 但室內通道不在此限 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該處步行距離 10m 應不妨礙通行, 四周不得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招牌 應保持不熄滅 32
避難器具 33 二樓以上的樓層或地下室人員避難所使用的器具, 用以輔助避難樓梯逃生之機能, 以協助逃避不及之人員逃生 包括 : 緩降機 救助袋 滑台 避難梯 避難橋 滑杆 等
消防避難基本常識 34 1. 應隨時注意滅火器之壓力與有效期 置放高度 ( 頂部 ) 1.5m 2. 感知器之保護罩應拔除 3. 警報標示燈應保持常亮 4. 排煙閘門應保持常閉, 並可有效動作 5. 指示及標示燈應保持常亮 6. 通往梯間之防火門應常時保持關閉狀態 7. 緩降機之繩箱切勿隨意移動或更換
建築物消防安全預防體系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