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 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包括采取磁条 芯片等技术以卡片 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 是指通过销售点 (POS) 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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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客户备付金的接受与存放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资产负债表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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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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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hang200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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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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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一 )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 万元以上 ( 含 5 万元 ) 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 ( 含 1 万美元 ) 的现金缴存 现金支取 现金结售汇 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 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 二 )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20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 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 ( 四 ) 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贷款公司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信息 ; 组织推动各类从业机构制定并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自律公约 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从业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 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互联网金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中北大学常规事项财务报销操作指南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理财非存款 产品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渣打银行发售理财产品清单 ( 产品发行方 : 渣打银行 ; 产品属性 : 自营理财产品 ) 号码产品名称及编号理财登记系统编码发行城市认 ( 申 ) 购期渣打产品风险评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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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 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 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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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 试行 ) 的通知 ( 中证协发 [2009]158 号 ) 各基金管理公司 : 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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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 四 ) 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 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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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证监发[2000] 号

附件

证监发[2000] 号

( 一 ) 金融机构总部 ; ( 二 )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 ( 一 ) 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 ( 二 ) 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 ( 含在华外资 法人银行, 下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保险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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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Transcription: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2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经 2010 年 5 月 19 日第 7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行长 : 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 防范支付风险,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 ( 一 ) 网络支付 ; ( 二 ) 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 ( 三 ) 银行卡收单 ; ( 四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 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包括货币汇兑 互联网支付 移动电话支付 固定电话支付 数

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 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包括采取磁条 芯片等技术以卡片 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 是指通过销售点 (POS) 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 支付业务许可证, 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 效率 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 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 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 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且

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 ( 二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 三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 ( 四 ) 有 5 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 ( 六 ) 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 ( 七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 ( 八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 ( 九 )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 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 ; 拟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 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 包括申请人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 或客户可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 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 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 二 ) 截至申请日, 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 2 年以上, 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 2 年以上 ; ( 三 ) 截至申请日, 连续盈利 2 年以上 ;

( 四 ) 最近 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 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 10% 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 ( 一 ) 书面申请, 载明申请人的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组织机构设置 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 ( 二 ) 公司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 ( 三 ) 公司章程 ; ( 四 ) 验资证明 ; ( 五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 六 ) 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七 ) 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 ( 八 ) 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 ( 九 )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 ( 十 )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 十一 ) 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 ( 十二 )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 ( 一 )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 ( 二 ) 主要出资人的名单 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 ( 三 ) 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 ( 四 ) 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 ( 五 ) 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 并将初审

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 依法颁发 支付业务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 自颁发之日起, 有效期 5 年 支付机构拟于 支付业务许可证 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 应当在期满前 6 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 5 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 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 ( 一 ) 变更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 ( 二 ) 变更主要出资人 ; ( 三 ) 合并或分立 ; ( 四 ) 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 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 ( 一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载明公司名称 支付业务开展情况 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 ( 二 ) 公司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 ( 三 ) 支付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 ( 四 )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 ( 五 ) 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 交回 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 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4 第 3 号 )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 支付业务许可证 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 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 出租 出借 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 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 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纠纷处理原则 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 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 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 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 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 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 ( 一 ) 付款人名称 ; ( 二 ) 确定的金额 ; ( 三 ) 收款人名称 ; ( 四 ) 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 ( 五 ) 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 ( 六 ) 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 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 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 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 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 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 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 ; 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 不得低于 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 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 90 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 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 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 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 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 ; 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不得对外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业务信息 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拒绝 阻挠 逃避检查, 不得谎报 隐匿 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 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 风险状况 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1 号发布 )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 一 ) 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 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 说明 ; ( 二 ) 查阅 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 藏匿或毁损的文件 资料予以封存 ; ( 三 ) 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 ( 四 ) 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 ( 一 ) 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 50%; ( 二 ) 有重大经营风险 ; ( 三 )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因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 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罚 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违反规定审查批准 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申请 变更 终止等事项的 ; ( 二 ) 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

( 三 ) 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 ( 四 )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给予警告或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 ( 一 ) 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 ( 二 ) 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 ( 三 ) 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给予警告或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 ( 二 )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 ( 三 ) 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 ( 四 ) 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 ( 五 )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 ( 六 ) 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 ( 七 ) 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处 3 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 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 支付业务许可证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转让 出租 出借 支付业务许可证 的 ; ( 二 ) 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 ( 三 ) 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 ( 四 ) 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 ( 五 ) 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

( 六 ) 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 ( 七 ) 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 ; 情节严重的, 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 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 支付业务许可证 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 支付业务许可证 但未获批准的, 申请人及持有其 5% 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 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 支付业务许可证 且已获批准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 注销其 支付业务许可证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申请人及持有其 5% 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 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应当在本办法 实施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取得 支付业务许可证 逾期未取得的, 不得继续从事 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