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许可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及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变更批准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04 年 4 月 6 日主席令第十五号 )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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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崇左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委员会和 序号 1 行政许可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发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核发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版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 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 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 属于先征收税款的, 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 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 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 ; 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外经贸管发 [1999] 第 314 号 )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 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 并可根据实际需要, 授予部分地 ( 市 ) 和县 ( 市 ) 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 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国家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复出口业务 但经营企业必须事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商务厅下放文件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通知 ( 桂商审发 号文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版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 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 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 属于先征收税款的, 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 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 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 ; 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外经贸管发 [1999] 第 314 号 )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 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 并可根据实际需要, 授予部分地 ( 市 ) 和县 ( 市 ) 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 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国家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复出口业务 但经营企业必须事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商务厅下放文件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通知 ( 桂商审发 号文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版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 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 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 属于先征收税款的, 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 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 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 ; 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外经贸管发 [1999] 第 314 号 )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 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 并可根据实际需要, 授予部分地 ( 市 ) 和县 ( 市 ) 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 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国家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复出口业务 但经营企业必须事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商务厅下放文件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通知 ( 桂商审发 号文 ) 市商务口岸委外贸科 市商务口岸委外贸科 市商务口岸委外贸科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 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 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 : 对准予许可的, 及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领取空白证书, 制发 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 实施日常监管, 维护行业秩序, 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行政许可法 三十八条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4-2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4. 对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 5.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规定开展加工贸易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6.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贪腐情形的 ;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三 ) 在受理 审查 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五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六 )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同 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处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同 6. 第 1 页, 共 57 页

2 1 行政许可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及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变更批准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04 年 4 月 6 日主席令第十五号 )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版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 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 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 属于先征收税款的, 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 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 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 ; 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 < 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 的批复 ( 国函 号 ) 第二项规定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 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 企业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 防止三无 ( 无工厂 无加工设备 无工人 ) 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外经贸管发 [1999] 第 314 号 )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 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 并可根据实际需要, 授予部分地 ( 市 ) 和县 ( 市 ) 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 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 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 下同 ) 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 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八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 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 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 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第三十六条国家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复出口业务 但经营企业必须事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商务厅下放文件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通知 ( 桂商审发 号文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04 年 4 月 6 日主席令第十五号 )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版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 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 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 属于先征收税款的, 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 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 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 ; 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 < 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 的批复 ( 国函 号 ) 第四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 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 企业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 防止三无 ( 无工厂 无加工设备 无工人 ) 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外经贸管发 [1999] 第 314 号 )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 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 并可根据实际需要, 授予部分地 ( 市 ) 和县 ( 市 ) 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 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 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 下同 ) 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 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八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 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 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 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第三十六条国家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复出口业务 但经营企业必须事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市商务口岸委外贸科 市商务口岸委外贸科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 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 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 : 对准予许可的, 及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领取空白证书, 制发 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 实施日常监管, 维护行业秩序, 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行政许可法 三十八条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4-2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4. 对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 5.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规定开展加工贸易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6.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贪腐情形的 ;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三 ) 在受理 审查 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五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六 )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同 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处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同 6. 第 2 页, 共 57 页

3 1 行政许可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核销备案 加工贸易食糖 冻鸡 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版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 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 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 属于先征收税款的, 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 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 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 ; 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外经贸管发 [1999] 第 314 号 )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 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 并可根据实际需要, 授予部分地 ( 市 ) 和县 ( 市 ) 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 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 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 下同 ) 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 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八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 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 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 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第三十六条国家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复出口业务 但经营企业必须事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商务厅下放文件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通知 ( 桂商审发 号文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外经贸管发 1999 第 314 号 ) 第九条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 食糖 植物油 羊毛 天然橡胶 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由经营企业 ( 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 ) 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各省级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冻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2000 外经贸管发第 646 号 ) 三 从严审批冻鸡加工贸易业务 ( 一 ) 不再批准新的企业开展冻鸡加工贸易业务 对在 1999 年 12 月 1 日?200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已在 2000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期间有冻鸡加工贸易进 出口实绩且无违规 违法行为的企业, 经向外经贸部备案后, 审批机关可受理其冻鸡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 二 ) 严格审核企业有关申报文件 各审批机关须按 " 审批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 严格审核企业的冻鸡加工贸易业务申请报告及进 出口合同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和 " 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对不能出具有效的进 出口合同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和 " 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的业务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0 外经贸管发第 154 号 ) 二 各类开展以进口原糖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按照 314 号文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 将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联合年检证明 ) 进出 口合同 加工协议的复印件等材料分别报外经贸部和国家轻工业局 三 外经贸部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经征求国家轻工业局意见后, 办理批复手续 四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批件, 签发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五 加工贸易砂糖 绵白糖进口仍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审批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外经贸贸发 号 ) 一 严格审核氧化铝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各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 对新开展或已开展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须按 审批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审核或重新审核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 必要时应征求有关行业部门或专家的意见 严禁向 三无 ( 无工厂 无设备 无工人 ) 企业颁发和不按照企业相应生产能力颁发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二 严格审批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 ( 一 ) 各级经授权的审批机关对氧化铝年加工能力在 5 万吨以下 ( 不含 5 万吨 ) 的加工生产企业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 出于特殊原因的, 应由省级审批机关上报外经贸部, 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定 ( 二 ) 各级经授权的审批机关对氧化铝加工制成品出口返销期限的核定不超过一年, 原则上不批准展期, 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审批 ( 三 ) 加工贸易进口氧化铝产品须全部加工复出口 对企业的内销申请, 各级经授权的审批机关原则上不予批准 如出于特殊原因, 须由省级审批机关上报外经贸部, 由外经贸部商其他有关部门审定 市商务口岸委外贸科 市商务口岸委外贸科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 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 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 : 对准予许可的, 及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领取空白证书, 制发 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 实施日常监管, 维护行业秩序, 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行政许可法 三十八条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4-2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4. 对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 5.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规定开展加工贸易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6.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贪腐情形的 ;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三 ) 在受理 审查 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五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六 )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同 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处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同 6. 第 3 页, 共 57 页

4 2 行政许可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号 ) 附件 2( 一 )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117 项 ) 第 29 项 : 下放后实施机关 为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 国经贸贸易 [2002]825 号 ) 七 开展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试点 省级经贸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批准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设立 2-3 家独立的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使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 以保证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 客观和独立性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至少有 1 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 5 名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其设立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经贸部门规定的条件, 并持省级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商建字 [2004]70 号 ) 二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机构和企业不得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 ( 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除外 ) 商务厅下放文件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通知 ( 桂商审发 号文 )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 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 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 : 对准予许可的, 及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领取空白证书, 制发 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 实施日常监管, 维护行业秩序, 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 三有 3 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 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2-3.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 国标 GB/T ) 4.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条件和要求 : 4.1 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 200 m2 4.2 设施设备 具备汽车举升设备 ;4.2.2 车辆故障信息读取设备 车辆结构尺寸检测工具或设备 ;4.2.3 具备车辆外观缺陷测量工具 漆面厚度检测设备 ;4.2.4 具备照明工具 照相机 螺丝刀 扳手等常用操作工具 3.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 颁发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 不予核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 三申请人持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4-2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 4.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5. 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造成严重后果的 ; 6. 工作中贪污受赂 徇私舞弊 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二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 三 ) 在受理 审查 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五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六 )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 ( 一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4. 同 2 5.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处分 6.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 23 条 : 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3 行政许可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行政法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国务院 2012 年第 620 号令,2012 年 6 月 4 日公布,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七条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 ) 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 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 商务部 工商行政总局 2004 年第 3 号令,2004 年 7 月 26 日公布, 自公布后 30 日起施行 ) 第七条 :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济资格, 应向注册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 ( 桂政发 [2013]44 号 ) 的附件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 ( 含部分权限 ) 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 92 项 委托设区市商务行政部门实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核发 要求,2015 年 1 月起下放至设区市商务行政部门实施 附件 3 将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并入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项目后, 委托下放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 广西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方案 的通知 ( 桂商合发 [2014]7 号 ),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委托下放到设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桂政发 [2014]69 号 ) 附件 2 第 48 条款 : 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下放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崇左市商务口岸委对外经济合作科 ( 室 ) 1. 受理阶段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阶段责任 : 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 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阶段责任 : 制发 送达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公开信息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 监督对外劳务合作, 受理投诉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行政许可法 三十八条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4-2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6-1.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 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 并将安排方案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安排方案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 领馆 6-2.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4. 对不符合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 5.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 6. 对违反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7.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贪腐情形的 ;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三 ) 在受理 审查 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五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六 )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同 同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 二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 ( 三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 ( 四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5. 同 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 23 条 : 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第 4 页, 共 57 页

5 4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和信息报送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和信息报送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 试行 ) (( 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2012 年 9 月 21 日公布, 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 一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 二 )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 三 )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不动产 股权 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 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40%; 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 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 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 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 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20%; 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30%; 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40% 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 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 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填报 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 格式见附件 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 真实 完整, 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市商务口岸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1.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 页, 共 57 页

6 5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相关行为的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相关行为的处罚 规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 试行 ) ( 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2012 年 9 月 21 日公布, 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1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 一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二 )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三 )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 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 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 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业务处理系统 ) 规定, 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备案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市商务口岸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6 页, 共 57 页

7 6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 试行 ) (( 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2012 年 9 月 21 日公布, 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1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 一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二 )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三 )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市商务口岸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7 页, 共 57 页

8 7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 试行 ) (( 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2012 年 9 月 21 日公布, 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 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 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单用途卡的名称 种类和功能 ;( 二 ) 单用途卡购买 充值 使用 退卡方式, 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 转让方式 ;( 三 ) 收费项目和标准 ; ( 四 ) 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 ;( 五 ) 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 六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 ( 含充值, 下同 ) 记名卡的, 或一次性购买 1 万元 ( 含 ) 以上不记名卡的,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军人身份证件 武警身份证件 港澳台居民通行证 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 5 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 5000 元 ( 含 ) 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 万元 ( 含 ) 以上的, 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 应通过银行转账, 不得使用现金,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 转入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 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 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 3 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 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 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 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 100 元 ( 含 ) 的, 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 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并留存退卡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退卡卡号 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 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卡内资金余额不足 100 元 ( 含 ) 的, 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 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 30 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市商务口岸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8 页, 共 57 页

9 8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存在违法促销行为的处罚 规章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18 号 )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 价格 税务 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涉嫌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 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 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没有规定的, 责令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向社会公告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 价格 税务 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 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涉嫌犯罪的, 依法立案侦查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9 页, 共 57 页

10 9 行政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 不按规定储运酒类商品或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0 日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 )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 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 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 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 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 高辐射地区, 不得与有毒 有害 污染物 ( 源 ) 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 十七条规定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10 页, 共 57 页

11 10 行政处罚 酒类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处罚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0 日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 )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11 页, 共 57 页

12 11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的处罚 规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 年 5 月 17 日商务部令 2007 年第 8 号 )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 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 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 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拒不改正的, 可视情节轻重,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并可向社会公告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12 页, 共 57 页

13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 洗染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令 2007 年第 5 号 ) 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 协调 监督和管理,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 协调 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没有规定的, 由商务 工商 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予以公告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13 页, 共 57 页

14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4 年 11 月 7 日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19 号 ) 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 令其限期改正 ; 必要时, 可以向社会公告 对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应予以处罚的,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14 页, 共 57 页

15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 试行 ) (2014 年 10 月 8 日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4 号 )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 制定行业规划 政策和标准, 开展行业统计, 规范行业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商务 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及有关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 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没有规定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其中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对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 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21 个工作日内,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15 页, 共 57 页

16 15 行政处罚 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2012 年 3 月 9 日商务部第 61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6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7 号公布 ) 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虚列 夸大 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 ( 二 ) 隐瞒 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 ( 三 ) 虚报故障部件, 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 ( 四 ) 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可以向社会公告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情节严重的, 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应予以处罚的,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16 页, 共 57 页

17 16 行政处罚 对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收购登记和建立相关档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 )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 商标 型号 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 质量性能状况 主要部件的维修 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 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17 页, 共 57 页

18 17 行政处罚 对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标识标注或不按规定提供合法的销售凭证 三包服务 保密义务的处罚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 )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 企 ( 事 ) 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 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 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 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 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 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 主要部件维修 翻新等有关情况 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 并应当提供不少于 4 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 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 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 准确记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 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 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18 页, 共 57 页

19 1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收购 销售国家禁止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行为的处罚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 )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 一 ) 依法查封 扣押的 ; 二 ) 明知是通过盗窃 抢劫 诈骗 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 三 )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 四 )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 一 ) 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 二 )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三 )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 由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19 页, 共 57 页

20 19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2 年 12 月 18 日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1 号 )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 公开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未公开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20 页, 共 57 页

21 20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工作管理制度及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的处罚 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2 年 12 月 18 日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1 号 )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 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 跟踪管理制度, 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21 页, 共 57 页

22 21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建立和报送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 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2 年 12 月 18 日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1 号 )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可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22 页, 共 57 页

23 22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提供家庭服务活动或不按规定管理家庭服务员行为的处罚 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2 年 12 月 18 日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1 号 )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 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二 ) 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 三 ) 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 四 ) 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 五 ) 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 ( 六 ) 扣押 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 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七 ) 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 学历 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 八 ) 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可处 4 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23 页, 共 57 页

24 2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2 年 12 月 18 日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1 号 )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 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 技能培训情况 联系方式等信息 ; 消费者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等信息 ;( 二 ) 服务地点 内容 方式和期限等 ;( 三 ) 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 ( 四 ) 各方权利与义务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 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 复印家庭服务合同, 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 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 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可处 4 万元以下罚款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24 页, 共 57 页

25 24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供应商交易中不公平行为的处罚 规章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令 2006 年第 17 号 )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 价格 税务 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涉嫌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 进行风险预警, 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 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没有规定的, 责令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 价格 税务 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 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涉嫌犯罪的, 依法立案侦查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25 页, 共 57 页

26 25 行政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批发 零售 储运违禁商品的处罚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0 日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 )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 零售 储运以下商品 : ( 一 ) 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 二 ) 伪造 篡改生产厂名 厂址 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 ( 三 ) 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 ( 四 ) 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 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 ( 五 )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 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商务口岸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26 页, 共 57 页

27 26 行政处罚 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情况, 擅自转移 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0 日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 )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情况, 不得擅自转移 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商务口岸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27 页, 共 57 页

28 27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 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未经许可擅自新建 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 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6 日商务部令 06 年第 23 号 )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 法规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未做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元以下罚款处罚 :( 一 )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6 日商务部令 06 年第 23 号 )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 法规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未做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元以下罚款处罚 :( 二 )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 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 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6 日商务部令 06 年第 23 号 )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 法规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未做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元以下罚款处罚 :( 三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未经许可擅自新建 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 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6 日商务部令 06 年第 23 号 )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 法规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未做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元以下罚款处罚 :( 四 ) 采取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 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 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6 日商务部令 06 年第 23 号 )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 法规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未做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元以下罚款处罚 :( 五 )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 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6 日商务部令 06 年第 23 号 )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 法规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未做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元以下罚款处罚 :( 六 )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 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6 日商务部令 06 年第 23 号 )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 法规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未做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元以下罚款处罚 :( 七 )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 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6 日商务部令 06 年第 23 号 )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 法规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未做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元以下罚款处罚 :( 八 )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 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6 日商务部令 06 年第 23 号 )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 法规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未做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元以下罚款处罚 :( 九 )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 2. 调查阶段责任 : 全面 客观 公正地进行调查,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5. 决定阶段责任 :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9. 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2.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6 日商务部令 06 年第 23 号 )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 法规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未做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元以下罚款处罚 :( 十 )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 第 28 页, 共 57 页

29 28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违反规定从事禁止性和限制性业务及违反典当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 典当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 )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 一 )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 寄售 ;( 二 ) 动产抵押业务 ;( 五 ) 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 ) 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 专营 专卖物品, 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不得向其他组织 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 三 ) 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 五 ) 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 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 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 三 )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 四 )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 90% 时, 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 一 ) ( 二 ) ( 五 ) 项, 第二十八条第 ( 四 ) 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 ( 地 ) 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单处或者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 ( 三 ) ( 五 ) 项的规定, 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 ( 地 ) 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 三 ) ( 四 ) 项规定, 资本不实, 扰乱经营秩序的,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 ( 地 ) 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29 页, 共 57 页

30 29 行政处罚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 商务部令 2011 年第 4 号 ) 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 依法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警告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 隐瞒 缓报 谎报或者漏报的 ;( 二 ) 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 三 ) 购进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 哄抬物价的 ;( 四 ) 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 五 ) 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 六 ) 拒绝 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 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30 页, 共 57 页

31 30 行政处罚 对经营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或对因故不能出境的劳务人员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规章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2002 年 3 月 28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 公安部令 2002 年第 2 号 ) 第九条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 ( 境 ) 的, 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的, 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人民币 元以下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 处以人民币 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崇左市商务口岸委外国投资管理科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31 页, 共 57 页

32 31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补足备用金相关行为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国务院 2012 年第 620 号令,2012 年 6 月 4 日公布,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五条 :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四十一条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崇左市商务口岸委外国投资管理科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32 页, 共 57 页

33 32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安排劳务人员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20 号 )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外交 公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交通运输 住房城乡建设 渔业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 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 二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三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崇左市商务口岸委外国投资管理科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33 页, 共 57 页

34 33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安排人员赴外工作和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20 号 ))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外交 公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交通运输 住房城乡建设 渔业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 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一 ) 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 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 二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 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 四 ) 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 ( 五 ) 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 ( 六 ) 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崇左市商务口岸委外国投资管理科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34 页, 共 57 页

35 34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备案手续和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20 号 ))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外交 公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交通运输 住房城乡建设 渔业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二 ) 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 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 领馆报告, 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三 )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四 ) 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 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崇左市商务口岸委外国投资管理科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35 页, 共 57 页

36 35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特许人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85 号 )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 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85 号 )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36 页, 共 57 页

37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告知被特许人支付费用以及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合同订立情况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合同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85 号 )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 方式 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规定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85 号 )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 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 30 日, 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 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隐瞒有关信息, 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规章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2 号 ) 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经查实的, 分别依据 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37 页, 共 57 页

38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 ( 试行 ) (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 第 3 号 ) 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提供交易的场所 设施及相关服务 ;( 二 ) 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 建立健全交易 交收 结算 仓储 信息发布 风险控制 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 制定 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 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 系统控制 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 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 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 数量 质量 规格 产地等相关信息, 保证信息的真实 准确,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 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 交易 交收 结算 支付等相关信息, 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 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审查阶段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 应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 第 38 页, 共 57 页

39 38 行政检查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监督检查 规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 试行 ) (2012 年 9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 )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 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 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1. 选案阶段责任 : 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 检查阶段责任 : 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资料 调查程序 法律适用 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意见告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 决定环节责任 : 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 试行 ) (2012 年 9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 )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1-2.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 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2. 参照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参照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 同 同 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3. 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 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 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1-2.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处分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39 行政检查 对酒类流通监督检查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0 日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 应出示有效证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 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 抽取样品的, 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情况, 不得擅自转移 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1. 选案阶段责任 : 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 检查阶段责任 : 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资料 调查程序 法律适用 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意见告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 决定环节责任 : 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0 日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 应出示有效证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 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 抽取样品的, 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情况, 不得擅自转移 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2. 参照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参照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 同 同 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3. 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 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 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1-2.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处分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第 39 页, 共 57 页

40 40 行政检查 对原油市场监督检查 规章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6 日商务部令 06 年第 23 号 ))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 选案阶段责任 : 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 检查阶段责任 : 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资料 调查程序 法律适用 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意见告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 决定环节责任 : 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6 日商务部令 06 年第 23 号 ))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 参照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参照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 同 同 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3. 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 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 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1-2.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处分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41 行政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 年 6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307 号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 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 资格认定书 特种行业许可证, 注销营业执照 1. 选案阶段责任 : 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 检查阶段责任 : 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证据资料 调查程序 法律适用 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 对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意见告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 决定环节责任 : 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 年 6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307 号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 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 资格认定书 特种行业许可证, 注销营业执照 2. 参照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参照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 同 同 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 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3. 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 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 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1-2.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处分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第 40 页, 共 5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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