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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席 : 進行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併案審查 ( 一 ) 考試院函請審議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 二 ) 委員邱議瑩等 27 人擬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 三 ) 委員王惠美等 24 人擬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四 )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及 ( 五 ) 委員蔣乃辛等 21 人擬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主席 : 請問各位, 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 無 ) 無錯誤, 確定 現在進行修法說明 首先請提案人邱委員議瑩說明提案旨趣 ( 不在場 ) 邱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王委員惠美說明提案旨趣 ( 不在場 ) 王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 不在場 ) 蔣委員不在場 請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代表說明提案旨趣 ( 不在場 )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代表不在場 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董部長保城 : 主席 各位委員 今天非常榮幸有機會列席貴委員會, 就考試院送請大院審議之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提出報告 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部修正各項考選法律之鼎力支持與指教, 使本部業務得以順利推動, 謹就本修正草案之研議過程與修正重點, 簡要說明如下 : 壹 研議過程公務人員考試法於 75 年制定公布,84 年至 102 年歷經 7 次修正, 隨著時代的變化及國際化的趨勢, 社會環境與政府組織的大幅變遷, 本部發現在實施過程中, 尚有很多條文需要大院支持, 以期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更臻周延妥適, 以適應機關用人實務需求, 強化考用配合政策, 經通盤檢討及格人員流動情形, 因為本部發覺現在高普考及地方特考的人員流動率很高 另外還有檢討限制轉調年限 保留錄取資格與筆試成績 增加考試彈性及照顧弱勢族群考試及格證書費等議題, 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案經函請中央暨地方機關 國立大學校院提供意見 ; 重點議題提請全國人事行政會議討論 ; 三度邀集中央及地方用人機關代表開會研商 ; 考試舉行期間於金門 花蓮 臺東 臺中 嘉義及高雄辦理分區座談 ; 綜整相關發言 提案 書面建議及用人機關意見, 經通盤檢視 修正條文內容, 並完成性別影響評估程序後, 報請考試院審議 考試院召開二次考試委員座談會並經二次全院審查會審查, 全案提 102 年 8 月 15 日考試院第 11 屆第 249 次會議審議通過, 同年 8 月 27 日函送大院審議 貳 修正重點茲將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之重點及其立法意旨臚陳如次 : 一 應考人同時正額錄取同項考試不同等級或類科者, 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 這在高考和普考是特別嚴重, 因為應考人於前幾天考高考後, 接著考普考, 因此在同項考試不同等級同時錄 8

2 取時, 會造成員額的占用及分發訓練等相關問題, 所以我們會規定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公務人員考試係配合用人機關之需求辦理, 應考人雖於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 仍僅能以一職缺任用之, 應考人於分配訓練作業進行期間, 可依其意願選擇志願之機關職缺分配訓練, 惟應考人如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將產生同時重複分配現象, 造成用人機關無人可用之情形, 為落實考用配合政策, 爰增列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 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之規定 ; 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 規範以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逕行辦理分配 ( 修正條文第三條 ) 二 鼓勵國人養育子女, 落實憲法保護母性精神 : 為鼓勵國人養育子女, 對有育嬰需求之應考人, 提供政策誘因, 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保留錄取資格三年之規定, 以提高應考人生育之意願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公務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申請留職停薪者, 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並可請領育嬰津貼, 考量同一事由, 其配偶已可依上開辦法規定申請, 爰配合機關用人需求, 增訂但書規定 ( 修正條文第四條 ) 另基於憲法保護母性精神, 對女性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准予保留筆試成績, 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等規定予以明文化, 以符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化原則 ( 修正條文第十條 ) 三 延長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 由一年改為三年 : 在此補充些資料, 關於每年高考的及格人數, 我們發覺滿一年有 494 人要調職, 滿二年有 169 人要調職 因為高普初等考及格人員滿一年就可以轉調, 所以現在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呈現於二年以內調職人員, 高考有 32.15%, 普考有 34.89%, 初等考有 54.87%, 這就代表考上高普初等考人員的心並沒有留在工作場地, 他們大部分都想明年再考 ; 至於地方特考及格人員是六年才可以轉調, 以民國 96 年為例, 有 2,400 多人考上, 六年內想考試的人將近 3,797 人, 我們的行政效率怎樣提升呢? 他們心不在此 高考及格人員是一年才可轉調, 地方特考及格人員是六年才可轉調, 一個是過, 一個是不及, 因此為使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得以具備完整之職務歷練, 並參照現行地方特考於六年之限制轉調期間, 其中三年必須服務原分發機關占缺任用機關之規定, 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一年延長為三年, 以提升公務人力品質 平衡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權益及維護機關人事安定, 這有其必要性 至於地方特考則維持現行六年之限制轉調期間, 而六年的限制是三年加三年, 譬如原分配到屏東縣教育局, 在此工作三年之後, 第四 五 六年, 才可以在屏東縣政府所屬機關轉調 另增訂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因各種法定事由而移撥至其他機關時, 不受本法轉調規定之限制 ( 修正條文第六條 ) 四 靈活設計考試方式, 增訂分階段考試法源 : 考試方式增訂其他方式, 俾符應各類科彈性需求 ( 修正條文第十條 ) 大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7 次會議制定法官法時通過附帶決議, 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考試應研 9

3 擬採二階段舉行, 且第二階段考試之應考資格應納入學歷條件 論文著作 發明與應具有工作經驗等條件, 以改善法官及檢察官錄取人員缺乏社會歷練之現象 為積極回應大院之附帶決議, 使考試更具有彈性及減輕應考人之考試負擔, 也因為分階段考試涉及第一階段的成績保留, 特增訂分階段考試之法源, 俾據以配合類科性質需要辦理分階段考試 (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 五 照顧弱勢族群, 明定考試規費得予減少 : 為照顧經濟弱勢, 針對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 增訂得減少報名費之法源 (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 增訂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證書費得予減少之法源規定 (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六 維護考試公平, 並限制舞弊者於一定期限內不得應考 : 增訂不應錄取而錄取者,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其錄取資格之規定, 以維護考試公平原則 (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 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者, 予以限期不得應考規定 (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 我們因此規定應考人有作弊者, 於五年內不得參加考選部任何的考試, 含專技考試, 因為公務員首重品格 另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 前經考試院函送大院審議, 嗣因第 7 屆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 經重新踐行修法程序, 於 101 年 2 月 29 日由考試院再函送立法院審議 ( 院總第 1339 號, 政府提案第 號 ), 因本案為全文修正, 前揭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業已併入本案, 條次變更為第十三條 參 對委員提案其他修正建議本部意見說明一 有關邱委員議瑩等 27 位委員提案刪除本法對於年齡及性別條件之歧視性待遇與限制, 並明定考試院不得以種族 性別 兵役狀況等作為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限制條件之規定, 觀之本法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之限制係採最低度限制, 並考量各類特殊性質機關之用人需求所為之規定, 譬如種族的部分, 在原住民特考有特別規定 ; 性別的部分, 僅餘監獄行刑法考試的部分, 因為有男監 女監的問題 ; 兵役的部分, 僅餘國安局及調查局特考的部分 因為尚未及於一般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考人, 符合憲法保障實質平等之意旨, 建議仍予維持本草案第九條條文 二 有關王委員惠美等 24 位委員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提案將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納入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優惠對象, 本修正草案第十八條條文業將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納入報名費優惠之實施對象, 與大院照顧弱勢之立場一致, 另考量考選業務基金運作情形 使用者付費原則及考試制度與社會安全福利機制目的功能不同, 使中低收入戶應考人納入報名費減半優惠對象尚有未宜, 建議仍予維持本草案第十八條條文 三 有關蔣委員乃辛等 21 位委員提案增列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保留錄取資格三年以及增列女性應考人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 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之規定, 為鼓勵國人養育子女, 對有育嬰需求之應考人, 提供政策誘因, 本修正草案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業已納入前揭提案建議, 與大院維護性別平等之立場一致 10

4 肆 結語本案如經修法通過, 可回應社會各界對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改革之期待, 期能打造理想與可行兼具, 興利與除弊並重的公務人員考試制度, 掄取優秀人才為國所用, 減低機關人員之流動, 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 俾使國家考試相關法制更臻完善周延 以上報告, 敬請指教, 謝謝! 主席 : 請問其他單位有無補充說明?( 無 ) 無補充說明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 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 8 分鐘, 得延長 2 分鐘 ; 上午 10 時 30 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 : 主席 各位列席官員 各位同仁 董部長, 關於這次修正的部分, 包含高普考同時錄取時, 只能擇一訓練, 就是不要浪費資源, 以及為鼓勵國人養育子女, 所以於育嬰期間可以保留錄取資格, 這都是比較人性化的管理 但是現在我必須提醒你幾個問題, 第一, 關於第二十四條, 你們原來是特別規定退役軍人於轉業考試及格之後, 可以分發到國防部 海巡署等幾個單位, 對不對? 主席 : 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 : 主席 各位委員 是 廖委員正井 : 而你們這次又規定從民國 103 年起仍然要限制, 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 : 是 廖委員正井 : 為什麼要限制? 董部長保城 : 之所以增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原因, 係為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 因為其有新設的海洋委員會, 所以我們加進海洋委員會, 刪除海岸巡防署, 換言之, 將來海洋委員會成立後, 這些人都可以到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單位 ; 另外是因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改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也就是說,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當初是為了機關組織再造而增列 但我知道委員是要問為什麼這個部分還要繼續, 有後備軍人及現役軍人兩種人 廖委員正井 : 我以前在臺北市當財政局長時, 用了一個退役軍人轉業來的人員, 他做得很好, 後來到行政院主計處, 也到警政署主計單位當主計主任, 現在在國防部當主計主任 我的意思是優秀的人不管到哪個單位, 如果他有專長的話, 就像我剛剛講的那個人, 他是財務專家, 所以被派到宜蘭縣當會計主任, 到警政署當主計主任, 都做得很好, 現在也升官了 本席認為, 你們這樣的限制對將來的募兵制度會有影響, 他們有專長, 為什麼你們要一直限制他們在國安局 國防部 海巡署呢? 他們如果是財務專家, 有會計專業, 都可以到其他機關, 我覺得這個限制沒有道理 因此本席今天會提一個修正動議, 要求不要增訂第二項的限制, 還是維持過去的規定就好 董部長保城 : 委員認為配合募兵制, 人才進用要多元化, 只要是人才, 政府機關都應該要用, 這一點我們完全支持, 但是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千萬不能刪 剛剛委員的想法是認為報缺的機關可以多元, 而不要只限於退輔會或軍訓教官室, 應該是要多元的單位 11

5 廖委員正井 : 不是, 我的意思是你們規定他們在六年之內不能轉任是對的, 可是之後還可以到別的地方, 如果照你們的規定, 他們永遠不能到別的地方 董部長保城 : 現在的情形是這樣, 國軍上校以上是永久不能轉任, 只能轉任到限制機關, 委員是說六年以後他們應該可以轉任其他機關, 本部認為這應該是沒有問題, 我們可以支持, 但是問題是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還要看第一項, 因為第一項規定從民國 82 年到 102 年, 如果刪除第二項, 我們為國防部辦理的特考就沒有法源了 我的意思是對於委員剛剛的想法, 我們完全支持 廖委員正井 : 因為我的發言時間有限, 等一下我們再繼續討論 另外, 我今天接到一個陳情書, 本來你們將限制轉調期間從一年修到三年是很好, 但是陳情人的意思是譬如他家住在中南部, 考試及格後卻分發到臺北市, 其房租等等的費用很高, 而且家裡的父母親孤苦伶仃, 需要他回去照顧, 所以我的意思是你們可不可以比較人性化管理, 如果他們考試及格分發到臺北市, 可是其父母年老, 他們希望回去照顧, 且那裡又有機關要他們的話, 是不是能考量這些特殊狀況而將其排除在外? 董部長保城 : 謝謝委員, 委員的這個想法是非常人性化, 我們也非常支持, 可是這跟一年 三年的問題不會很有關係, 為什麼? 因為高考分發的中央機關在北部或南部也都有機關, 如果基於人性化的考慮, 我相信人事單位也會協調南部的分支機關讓他可以調過回去 我們若要基於人性化來解決這個問題, 就要從個案來看, 如果以通案將一年改為二年, 也不會有效果 廖委員正井 : 他還提出關於第十八條的修正部分, 即分階段考試, 他說你們在 2 個月前才公布, 這樣會好像有黑箱作業, 會讓人家來不及準備, 而且他又說, 當初民國 87 年至 94 年時, 高普考也是分階段實施, 後來發現報考人數從 16 萬人一下降到 6 萬人, 受到反彈以後, 你們趕緊廢止, 可是現在又重蹈覆轍 董部長保城 : 我們現在的分階段考試跟過去民國 87 年到 94 年的內容完全不一樣, 現在的分階段考試 廖委員正井 : 律師及法官部分 董部長保城 : 這也是法官 廖委員正井 : 沒關係, 部長, 我的意思是條文要規定得清楚一點, 譬如法官部分, 因為法官法規定必須要分級分類, 這要嚴格限制, 不然他認為他的權益會受到影響 董部長保城 : 我在此鄭重說明, 有關分階段考試絕對不是, 而是現在任何考試的第一節與第二節都是考普通科目, 包括國文 法學知識 英文 憲法及法學導論等, 因為每一次國家考試都要考普通科目, 且都要公布標準答案, 所以就愈考愈偏, 而且考生每一次都要準備普通科目, 所以我們在想第一階段的考試可不可以改成大學以上就可以來考, 通過之後保留五年, 以後他只要考專業科目就好了 廖委員正井 : 好, 我百分之百支持 我們都是參加過公務人員考試的, 哇, 一下子考八 九科, 考完之後人都虛脫了 董部長保城 : 對, 如果這樣就只要考六科, 而不需要到考八科, 而且成績保留五年, 對考生而言反 12

6 而不會增加他 廖委員正井 : 這個我百分之百支持, 我希望分階段考試能像你所說的 董部長保城 : 是, 還有司法官這一塊 廖委員正井 : 這樣對應考人來說比較人性化, 是非常好的措施, 不然每次考試都像虐待, 會精神虛脫 董部長保城 : 是, 委員的顧慮我們會注意 廖委員正井 : 每一次都是考那些, 以後只要通過了, 那幾科就不用再考 董部長保城 : 是, 就是普通科目採取分階段考試 廖委員正井 : 這個措施我非常 非常支持 董部長保城 : 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 : 像美國的會計師也是採分階段考試, 通過的科目就不用再考, 沒通過的科目就繼續考, 等全部通過之後就可以拿到資格, 我覺得這種人性化的管理是對的 董部長保城 : 是, 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 : 此外, 方才王惠美委員提到要照顧中低收入者及弱勢團體之應試者, 這我們支持, 但是你記不記得我們上次說過, 這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免得影響你們的考選基金? 董部長保城 : 對 廖委員正井 : 所以我建議稍後提修正動議略做修改 董部長保城 : 是, 我們尊重委員的決定, 這沒問題 廖委員正井 : 我覺得對方才所提到的一些不合理的考試制度要改進, 但是也不能增加應考人的負擔及心理上的不平衡 董部長保城 : 這一點我們會避免 廖委員正井 : 因為你是比較務實的部長 董部長保城 : 謝謝 廖委員正井 : 此外我剛才所提到的部分, 等一下陳鎮湘委員會來跟你溝通, 他認為將那個拿掉之後, 對於未來的募兵制的影響會很大, 所以特別要提出一項修正動議 董部長保城 : 是, 沒問題廖委員正井 : 但是依我個人的看法及親身體驗, 我以前的部屬都做得很好啊! 董部長保城 : 對, 您有實務經驗, 所以很清楚, 基本上人才為國家所用, 不管是從哪裡而來 廖委員正井 : 對呀, 所以不要限制太多, 雖然當初他是服役, 但是他所受的專業訓練是非常好的, 那你就不應該限制他 好不好? 董部長保城 : 好, 沒有問題 廖委員正井 : 我覺得我們要合情合理地來修改相關法令 董部長保城 : 是, 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 : 你當過大學教授, 你看看現今的法官及檢察官, 濫權起訴及濫權上訴的一大堆 恐龍 13

7 法官也一大堆 董部長保城 : 所以我們有分階段考試的法源, 我想這應該會有幫助, 將來採行合考分訓, 這都可以處理 廖委員正井 : 我覺得這除了剛才所說的專業以外, 品德 專業及人性化是非常重要的 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 : 是, 都要有 廖委員正井 : 就有同一位法官, 對同一件事卻可以判兩位當事人不一樣的罪責, 一個無罪 另一個有罪, 這不是很奇怪嗎? 最近就發生一件證券交易法的案子, 同一個法官承審, 對其中一個判無罪 對另一個卻判重罪 部長當過法學教授, 現在又任職考選部, 你應該最有資格好好規劃考試制度, 給這些恐龍法官 菜鳥法官一個機會教育 董部長保城 : 報告委員, 在法官法部分我們已經深切反省, 所以我們規劃採行分階段考試, 這樣就可以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至少想辦法從制度面著手 廖委員正井 : 等一下我會把這份陳情書交給你們, 希望你們好好答覆他們 好不好? 董部長保城 : 是 謝謝委員 主席 :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 : 主席 各位列席官員 各位同仁 部長剛才秀了一張圖表, 指出高考及格者在六年內一直在準備考試, 是不是? 主席 : 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 : 主席 各位委員 依現行規定, 高 普考及格者服務滿一年就可以調他機關, 特考及格者則需要服務六年, 我舉個例子, 同樣是 賴委員士葆 : 我知道, 但是為什麼他在服務一年後就要轉調呢? 這種情況多不多? 董部長保城 : 一種方式是他離開原服務單位, 就像剛才蔡委員講的 賴委員士葆 : 你們有沒有分析過他為什麼要離開? 董部長保城 : 就像廖委員剛才所說的, 原因就是離家遠 或是他覺得工作條件不好 抑或是 賴委員士葆 : 所以當初考上接受分發的那些人是不是都是先求有 再求好? 董部長保城 : 對, 可以這麼說 賴委員士葆 : 有很多區域立委接到陳情, 理由不一而足, 很多是因為家裡有狀況, 例如父母年老或重病等 依我了解, 行政部門 特別是警察, 現在都沒有人要在都會區工作, 大家都想要回去 董部長保城 : 對, 都希望到偏遠地區服務 賴委員士葆 : 這是為什麼? 是因為領的錢一樣, 但是勤務卻不一樣 差很多, 而且在這裡服務大家都盯著看, 很容易被盯, 若是到鄉下服務, 回到家鄉既可以照顧家裡, 薪水一樣 生活費又低 事情又少, 這是經常聽到的現象 不只是警察如此, 連公務員也有很多這樣的狀況 董部長保城 : 對, 公務員也有這樣的狀況 賴委員士葆 : 這種情況到底普不普遍? 依你剛的講法是很普遍 董部長保城 : 對, 從數據上來看的確是普遍, 而且這是已經調走的 14

8 賴委員士葆 : 部長, 你要做就要做到底, 現在原因分析出來了, 這代表甚麼意思? 這代表考用出了問題 換言之, 錄取者被分發的單位不是他要的, 而他也不是該單位想要用的人, 只是因為他考上國家考試, 這就好像某單位想進用的不是賴士葆而是董保城, 是放錯人了, 對不對? 這就是考用不一致, 你們應該要檢討這個問題 董部長保城 : 報告委員, 不管是賴士葆或董保城都好用, 你放心! 我的意思是, 您的高度很高, 你所提的這個問題是高度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 : 不, 這跟你有關係啊! 董部長保城 : 因為我們是考試機關, 至於用人分發機關則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賴委員士葆 : 我知道, 但是以你身為部長的高度, 你可以提出來, 在跨院際會議中可以討論訂定, 例如 : 單位要怎麼用人就怎麼考 現在考用存在很多問題, 所以就一定要找立委去處理, 弄得大家都很難過, 要關說又不敢關說, 大家都很痛苦 但是有些單位就建立了制度, 比積分 年資 考績, 大家用排隊的方式, 當然這與你無關 董部長保城 : 對, 就是有遊戲規則 賴委員士葆 : 是有遊戲規則, 但是最後的結果如何我也不知道 董部長保城 : 會不會 breaking? 賴委員士葆 : 所以我覺得其中最重要的問題是考用之間的結合出了大問題 董部長保城 : 因為考試權歸屬考試院, 所以我們一直有這個想法, 也一直跟用人機關討論, 要如何讓考用更為合一, 但是就現行制度來說, 一年的期限根本就留不住人, 因為制度規定讓他可以走, 他有兩種方式走, 一個是參加另外的考試, 另一個是商調 賴委員士葆 : 你剛才提出的數字指出考上一年就可以走, 走成的機率有百分之三十幾, 是不是? 董部長保城 : 是, 約百分之三十幾至百分之四十, 而且愈低層級的考試愈多, 像初考就高達百分之五十四 賴委員士葆 : 你剛才講了一句話, 聽起來像是輕描淡寫, 但其實是很重的話, 如果我是媒體記者, 今天我就會下這個標題 : 考選部長重炮抨擊人事行政總處 董部長保城 : 沒有, 我沒有這麼講! 賴委員士葆 : 有, 你就是這個意思 董部長保城 : 沒有 賴委員士葆 : 有, 你就是這個意思 董部長保城 : 千萬不要這麼說, 其實我跟人事行政總處很熟, 我們合作關係密切 賴委員士葆 : 你炮打它沒關係 董部長保城 : 沒有 沒有, 我們是密切合作 賴委員士葆 : 就是這個意思啊! 因為你剛才說他進來之後一天到晚想要參加考試, 你講了一句話 : 他怎麼會有心上班 有心工作呢? 我完全同意部長的講法 董部長保城 : 對啊! 因為他服務滿一年就可以調走 賴委員士葆 : 對啊, 他一天到晚都在準備考試, 怎麼會有心上班呢? 15

9 董部長保城 : 對啊, 這樣行政效率就不會提升 賴委員士葆 : 所以大家就用混的, 其實你只差沒講出這句話而已, 大家如果有機會就混, 就變成這樣 董部長保城 : 這是制度造成的, 因為一年就可以走 賴委員士葆 : 大部分公務員經過甲考及格的都很認真, 對於公務員工作的努力, 我們應該予以肯定, 但是這個制度設計下來, 變成大家一直想走, 這就是考用出了問題, 確實是如此 董部長保城 : 這一塊在最近幾年應該好多了 賴委員士葆 : 換句話說, 我找來的人無心在我這裡, 他考上後是吃這碗, 看那碗 董部長保城 : 對, 呷碗內, 看碗外 賴委員士葆 : 那不是很慘? 董部長保城 : 我們跟人事行政總處的合作非常密切, 包括各部會, 我們也經常問他們怎麼才能考用合一 賴委員士葆 : 你不覺得考 8 9 科太多了嗎? 我們都是大學教授出來的, 就效度而言, 罐頭好不好, 一看就知道, 不需要吃, 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 : 沒有錯 賴委員士葆 : 只要考個 3 5 科就夠了, 考 8 9 科做什麼? 這樣只是虛耗青春 虛耗時間 整死人, 讓人一天到晚就準備考試, 我講的對吧? 董部長保城 : 完全正確 委員是企管系的大師, 你也知道我們的考科是很多 賴委員士葆 : 這是不是你們的權力? 是不是可以少考一點? 董部長保城 : 現在考選部已經組了一個專案小組, 把產 官 學找來, 希望簡併考科 換句話說, 對於現在的專業科目 6 科 普通科目 2 科, 研究可不可以少一點 賴委員士葆 : 太多了, 普通科目 1 科就好了, 你們整合一下 我以前是公費留考的, 公費留考就是考專業科目 2 科, 普通科目是英文 國文, 這樣就全部整合起來 你們也可以這樣做, 全部不要超過 5 科 往這個目標方向去努力, 可以嗎? 董部長保城 : 我會 賴委員士葆 : 全部科目不要超過 5 科, 這樣整死人了 董部長保城 : 我完全覺得委員講的很正確 賴委員士葆 : 請問普考是考幾科? 董部長保城 : 普考是 6 科,2 科普通科目 4 科專業科目 賴委員士葆 : 普考的職等很低, 你們也要考這麼多, 考 6 科? 高考是幾科? 董部長保城 : 高考是 8 科,2 科普通科目,6 科專業科目 賴委員士葆 : 太多了, 你們整合一下 普通科目加專業科目, 不要超過 5 科, 你可以答應吧? 要不要我寫提案? 董部長保城 : 我們會往這方面努力, 因為我們已經成立專案小組, 現在第一個是先取得分階段考試, 普通科目在大四就可以考 16

10 賴委員士葆 : 那也是要考 不要考那麼多, 讓人家那麼早就開始考 董部長保城 : 他可以保留 5 年, 對他來講也很好 賴委員士葆 : 沒有必要, 這樣一天到晚考試, 做什麼? 董部長保城 : 錄取率會高一點, 因為那是一個門檻 賴委員士葆 :2013 年選出的代表字是什麼字? 人家用一個字來形容今年, 是什麼字? 你沒有看報紙嗎? 董部長保城 : 今年的代表字是 假, 但我想到的是 保 賴委員士葆 : 為什麼是 保? 因為你是董 保 城嗎? 董部長保城 : 我是想保佑台灣 保佑大家身體健康 賴委員士葆 : 針對食品安全方面, 你們有沒有增加公職的食品技師? 董部長保城 : 有, 這已經通過了 賴委員士葆 : 食品技師要考筆試? 考口試? 還是技術的術科? 董部長保城 : 有 2 科筆試 1 科口試 筆試完全是要問用人機關需要哪些考試科目, 這比較偏重實務面, 我們也邀請了實務的專家來命題, 因為這還是要經過一個考試 賴委員士葆 : 對於這些專業技師, 你的考試要要求術科, 可以嗎? 董部長保城 : 我們會從這方面努力 賴委員士葆 : 要要求術科, 否則今天你叫阿基師來考試考看看 董部長保城 : 他來 demo 一下就知道了 賴委員士葆 : 不是, 叫他考試寫東西看看 我沒有任何不敬, 但很多人是技術出來的, 怎麼會考這些? 董部長保城 : 我懂, 但是他的技術非常好 賴委員士葆 : 你們要的是公職的食品技師, 同樣的, 我覺得這個考試科目太多, 考試跟實務離譜太多 有沒有可能針對一些人員提出要求, 譬如法官一定要當過律師幾年, 有實務經驗才可以考? 不要一路讀書讀上來, 就擔任法官, 人情世故什麼都不知道, 對社會也搞不清楚, 就開始判, 這樣很危險, 所以才會有 恐龍法官 我只是舉例來說, 對於某些科目, 現在全世界都一樣, 尤其日本做得最好, 就是公家機關跟民間企業的人才可以交流, 而我們的制度幾乎是不可能交流, 你有沒有可能將這個加進來? 董部長保城 : 像委員剛才講的食品技師, 我們考的科目是 食品風險分析管理, 包括食品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及實務運用, 還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規, 應該比傳統的高普考科目要活一點 賴委員士葆 : 但是你沒有要考技術 董部長保城 : 所以我們在蓋一個臨床技能及測驗中心, 將來把實務 demo 在那裡 賴委員士葆 : 請你回答我剛才的另外一個問題, 你都沒有在聽, 就是要有經驗 董部長保城 : 當然, 這個要有證照, 還要兩年以上工作經驗才能報考, 有應考資格 賴委員士葆 : 我剛才還講到要跟民間交流, 譬如法官要不要有律師經驗? 17

11 董部長保城 : 現在律師轉任法官是可以的 賴委員士葆 : 你們要快, 要列為一定, 列為 must 董部長保城 : 現階段已經可以了 賴委員士葆 : 你是雞同鴨講, 你都沒有在聽我問你的, 我是說現在大家對法官那麼有意見, 能不能要求訂定如果要當法官, 一定要做過兩年律師才能報考? 董部長保城 : 現在的規定是 3 年, 他們已經在做了 賴委員士葆 : 不是他們, 是你呀! 董部長保城 : 關於法官進用多元, 從律師轉任這部分, 在法官法裡面有訂定, 沒有問題 現在規定律師工作至少要有 3 年以上, 就可以轉任法官, 轉任之後還要經過兩年的訓練, 包括教授與副教授以上的, 也可以轉 賴委員士葆 : 你一直沒有抓到我的重點, 我是說這些科目, 是不是要求一定要工作幾年才能考? 董部長保城 : 食品技師是這樣, 律師也是這樣 賴委員士葆 : 都要加進來喔! 董部長保城 : 都有 賴委員士葆 : 有嗎? 董部長保城 : 有, 有, 有 賴委員士葆 : 沒有啦! 亂講 董部長保城 : 是關於律師的考試要有工作經驗嗎? 那部分目前是沒有, 但是律師轉任法官需要有工作經驗 賴委員士葆 : 是嘛! 我現在就是主張對於若干專業科目, 一定需要一些工作經驗才能應考, 特別是民間的經驗, 這樣才能促進民間跟官方的交流 董部長保城 : 是 我現在聽懂委員的意思, 抱歉, 剛才誤解了 主席 : 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 : 主席 各位列席官員 各位同仁 其實大家關心的很多議題方向都非常相像, 第一個是今天的考試跟直接任用是不是能夠符合時代要求, 而且能發揮整個文官體制應有的功能機制? 我覺得這是大家非常關切的 同時, 我們也看到很多人是職業考生, 明明已經考上了, 但他考很多, 占住高考的名額, 最後別人就沒有機會 他每年都考, 考一大堆, 這樣的狀況, 將來能不能考慮要如何避免? 主席 : 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 : 主席 各位委員 考上高考的應該要分發任用, 委員講的沒有錯, 會有那種狀況, 他就是不去 這次提出的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案, 特別對於第四條的保留錄取資格加以限縮, 譬如以前規定博士可以保留 5 年, 但是一個位子如果能夠保留 5 年, 這也太久了, 我看這個位子就不要了吧! 對於委員提到的現象, 我們也注意到了, 希望是必要性的保留, 將期限縮短 潘委員維剛 : 現在打算從五年改為幾年? 三年嗎? 董部長保城 : 博士的資格保留從五年改為三年, 碩士改為二年, 也就是將時間往前合理縮短 18

12 潘委員維剛 : 有關法官這部分, 剛才賴委員也有提到 我們現在有法官遴選辦法, 也就是非透過考試, 而由律師或學者專家轉任 至於考試取才這部分, 由於法官職司審判, 但現在有些法官實在太年輕, 尤其是一審法官, 是否有足夠的社會歷練以擔當此任, 做好審判工作? 對於整個考試規定, 考選部有沒有做這樣的思考? 像美國規定必須擔任幾年的律師後才能當法官, 而我們卻是直接採司法官考試, 考出來的不是法官就是檢察官, 再不然就是去考律師, 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 : 對, 我們是分開的 潘委員維剛 : 請問考選部是否曾想過, 在法官 檢察官的考試方面擬出階段性? 例如擔任過律師, 具有執業經驗者, 方得以報考法官 檢察官考試? 請問你們有無做過這樣的思考? 董部長保城 : 不管是法官或檢察官, 統稱司法官考試, 其進用人才有三個軌道 : 其一, 考選部的考試 ; 其二, 律師轉任, 這部分必須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惟轉任後必須分別參加司法院或法務部的甄選 ; 其三為教授轉任 這三種辦法中, 後面兩者非考選部權責, 只有第一種的司法官考試與我們有關 誠如委員所說, 這些經過考試出來的人是太年輕了, 所以我們現在也分階段考試 這個想法必須感謝廖委員 吳委員 呂委員及潘委員於 100 年 7 月 4 日所作成的附帶決議 現在預計第一階段由考選部考, 考完後必須具備幾年的工作經驗, 之後想當法官的, 就到司法院申請甄選 ; 想當檢察官的, 就參加法務部的甄選, 甄選後再分別受訓 換言之, 必須具備兩 三年的工作經驗, 而這所謂的工作經驗不一定是當律師, 也可以是 NGO 團體 潘委員維剛 : 部長, 將來都用這套辦法嗎? 董部長保城 : 待大院通過後, 由考選部所負責的第一階段考試, 就是採用這種辦法 潘委員維剛 : 所以將來不是考試通過就是法官或檢察官了? 董部長保城 : 對 潘委員維剛 : 一定要照部長所講的 董部長保城 : 對, 這是大院 100 年通過法官法時的共識, 也已經行文給我們了 所以我們只負責考選部這部分的工作, 雖然現在仍採一考上就分發到司法官訓練所受訓的方式, 但將來就必須經過幾個階段後才能分發出去 潘委員維剛 : 這點你們有提出來嗎? 董部長保城 : 有, 在分階段考試 潘委員維剛 : 包含在此次修法中嗎? 董部長保城 : 對 潘委員維剛 : 如此, 就真的是一個很重大的改變 再請教部長, 報告中提到育嬰假, 我們尊重母親, 更希望能落實 CEDAW, 所以社會上有希望育嬰假從一年增加為三年的呼聲 既然碩士考上公職後可以保留五年, 那麼考選部是否曾思考過在育嬰假這部分再延長一點? 董部長保城 : 碩士已經改為二年 潘委員維剛 : 其他仍舊為三年嗎? 董部長保城 : 博士已經從五年變成三年 因為考上公職, 但同時進修碩士 博士者, 都從三年 五年變為二年 三年 至於子女這部分, 委員提到是否遞延的問題, 這點我們必須配合行政院公 19

13 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 但我記得現在也是三年 潘委員維剛 : 我只是提出來供部長思考, 並沒有一定要修改的意思, 畢竟從一年改為三年已經是一種突破了 董部長保城 : 原來條文並未如此規定, 這是後來才加上去的 潘委員維剛 : 為什麼要從一年改為三年? 因為少子化之故, 人口問題已經成了國安問題, 政府也希望民眾能多生孩子, 但我們的出生率依舊這麼低! 為此, 我認為應該給公務員時間去照顧孩子 培育孩子, 所以把時間從一年改為三年也是合理的, 至於可否改為五年? 無論如何, 這只是一個思考方向, 因為不管三年或五年, 最重要的是符合孩子成長需求與社會服務網路的銜接, 如此, 大家才能無後顧之憂, 並全心投入工作 換句話說, 這些國家最優秀的人才考進公家機關, 一旦停職一年或三年, 甚至是五年, 那麼其職位該如何保留? 復職時又該如何培訓? 有時候一個位置可以保留三年, 有時候卻等不了那麼久! 有時候一個職務必須由二個人一起做, 萬一有人請假三年, 另外一人的工作將無法銜接, 更無法擔負, 而這些都是需要再做細膩思考的地方 另一個則是年限, 一旦回歸職場, 重新回到公務機構時, 需不需要再培訓? 或者針對其實際需求來做調整? 我認為在思考留職停薪時, 這些都是需要做的全面性思考 董部長保城 : 委員的問題問得非常細, 也就會回到原工作崗位前是否需要再訓練, 或者調適訓練的問題 對此, 我們會與人事行政總處及各機關會商, 因為這比較不屬於我們的業務範圍 本案第四條雖有提到分配訓練之前的問題, 不過這仍屬於分發階段, 至於如果在分配訓練之前就懷孕了, 那大可以保留資格, 連訓練都不用去了 潘委員維剛 : 我希望你們對此做一個全面的思考, 去想想看, 到底育嬰假要幾年才是對孩子最好的 這必須是一項國家政策, 而不是只讓公務員回去帶小孩, 否則就只是解決一個事情 所以我們要思考的是, 育嬰假到底該多久, 才是母親回到職場的合適時機 這問題請考試院妥為思考, 我只能做建議, 細部研究還是得交給你們 尤其是留職停薪時, 職缺該如何保留的問題, 我不希望因為這樣而影響到工作的推動與進行, 如此, 並非我們所希望看到的 謝謝 董部長保城 : 對於委員的建議, 我們會審慎考慮, 再做思考, 謝謝委員 主席 ( 吳委員宜臻代 ):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 : 主席 各位列席官員 各位同仁 請問董部長, 軍情局與調查局特考的年齡上限分別是多少? 主席 : 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 : 主席 各位委員 調查局是 30 歲, 軍情局沒有, 但國安局有 呂委員學樟 : 軍情局不是 29 歲嗎? 董部長保城 : 就年齡設限而言, 國安局 35 歲, 調查局 30 歲 呂委員學樟 : 年齡設限的原因是什麼? 董部長保城 : 與機關屬性有關 我們也請教過用人機關對年齡設限的原因, 他們的回答大部分是工作體能特殊, 譬如要跟監, 或針對相關嫌疑人必須做一些調查工作, 因此跟體能有相當密切的 20

14 關係 呂委員學樟 : 有時候是因為職務特殊性的需要, 以及考量到體能的因素嗎? 董部長保城 : 這是一部分原因, 我們尊重用人機關的意見 呂委員學樟 : 所以只是一部分因素? 董部長保城 : 對 呂委員學樟 : 像美國聯邦調查局, 他們也有年齡限制, 不過他們是限制 37 歲, 政府為什麼認為國人在 30 歲以後的體能狀況就不能勝任調查工作或其他工作呢? 董部長保城 : 這部分最主要是基於用人機關的業務特殊需要, 例如 : 調查特考 警察特考, 這些人都是執行外勤, 主要是因為環境複雜 工作時間不正常, 而且消耗較多體力, 至於年齡限制訂在 30 歲是否妥適, 或是有其他調整的空間, 我們每一次都會和用人機關做討論, 委員如果有這種想法, 我們當然可以再去做考慮, 但年齡設限確實是需要的, 這和一般的公務員考試年齡不設限的情況並不一樣, 只是要去考慮合理的設限應該是多少, 以及是不是要隨著國人的體能 健康變好去做調整, 這部分我們可以去和用人機關再做討論 呂委員學樟 : 另外, 請問金副主委, 當時考試法為什麼只有規定上校, 沒有考慮到中校 少校或尉官 士官也會去考? 究竟是什麼原因? 主席 : 請退輔會金副主任委員說明 金副主任委員筱輝 : 主席 各位委員 因為那時候還有舉辦國防特考, 這項特考是針對現役軍人舉辦的, 但在國防特考廢止以後, 並沒有尋求救濟, 我們現在希望今天不要針對上校以上轉任考試, 而是針對所有現役軍官 士官, 在他們服役快要退伍之前就考慮到將來可以參加公職人員考試, 他們可以用現役的身分去參加 至於士官考委任 軍官考薦任 上校以上考簡任的規定, 則是根據他們的階級, 到時候可以去做職等方面的歸類, 然後參加考試, 因為目前只有針對退除役官兵及上校以上轉任, 上校以上當然是現役的, 退除役官兵則是涵蓋所有退役人員, 我們現在認為現役上校以下人員也應該要考慮納進來, 以上報告 呂委員學樟 : 董部長,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 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 就業 就醫 就養予以保障, 這是憲法的規定哦, 可是現行考試法有關上校轉任考試的規定, 原來是 6 個機關, 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 : 是 呂委員學樟 : 退除役轉任特考原來是 3 個機關, 這是屬於分發任用機關的限制, 另外上校轉任考試則是有永久任職的限制 董部長保城 : 對 呂委員學樟 : 這項規定限制他們只能在某個單位服務, 別的單位都不能去哦 董部長保城 : 是 呂委員學樟 : 並不是你說的 6 年, 或是 1 年改 3 年 董部長保城 : 是, 沒有錯 呂委員學樟 : 這是不是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 國家應對軍人其退役後之就學 就 21

15 業 就醫 就養予以保障之精神? 另外, 是不是有違反憲法有關平等原則 歧視禁止規定之虞? 董部長保城 : 第一,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考上之後只能在特定機關, 而且是永遠在特定機關任職的規定, 這部分是有討論的空間, 但是要跟委員報告, 這個條文是大院通過的比敘條例所規定的, 如果那個地方解開的話, 這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我們覺得特考的限制應該是 6 年, 所以基本上您的顧慮是有道理的, 這方面如果要解的話應該是有空間的 呂委員學樟 : 現在因為要改成募兵制, 政府的政策整個大轉彎調整, 除了剛才提到的比敘部分要做處理之外, 考試法是不是也必須法隨時轉, 應該做一些調整? 董部長保城 : 從今天第二十四條的版本 呂委員學樟 : 因為現在上校以上並不多了, 現在想要升到上校是很不容易的 董部長保城 : 對 呂委員學樟 : 以前我們有 50 萬大軍, 現在變成 21 萬, 甚至還不足, 所有單位都減少了, 甚至很多單位的上校缺剩下沒幾個, 如果以這樣的情況來看, 僅限定上校的話, 是不是應該配合募兵制的實施做調整? 只要服過自願役兵役, 當然就有一定的權利, 這部分看要用什麼方式來處理, 考試權就是他們的權利啊! 所以特種考試的部分是不是也必須去做考量? 董部長保城 : 現役軍人也好, 後備軍人也好, 仍然可以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而且如果是現役軍人, 在其任期中仍然可以保留錄取資格, 基本上這是一條管道 但是對某些軍人 某些層級的人或後備軍人來說, 為他們舉辦特考就是今天公務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及比敘條例的規定, 因此, 委員剛才提到國軍上校以上人員, 他們任職的機關已經特定了, 而且永久不能轉任, 只能待在特定機關, 這部分將它做個調整, 基本上我們可以支持委員的想法, 但是如果要把所有機關都拿掉, 將會牽動很多, 我們還需要和用人機關及行政院做討論 因為我們是一個考試機關, 如果我們在事前沒有去做溝通 協調 瞭解的話, 到時候他們可能會不報缺, 造成文字放在這邊也沒有太大的意義, 但這部分如何配合國家的募兵制去做調整, 我們很願意去檢視這方面有哪些空間, 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 包括人事行政總處來談 另外, 因為考試規則的訂定也要考試委員通過, 所以考試委員也必須要有這方面的共識, 這樣將來要推動考試規則的修正也會比較好推, 否則這個條文放在這邊, 但機關就是不報缺, 或是因為沒有事先和考試院做協調, 考試規則無法完成修正, 因為當初送出的版本並不是針對這個部分, 我們也沒有這方面的想法 呂委員學樟 : 但這是一個事實嘛! 董部長保城 : 當然 呂委員學樟 : 政府現在的政策是要將徵兵制改成募兵制, 這是一個事實 董部長保城 : 是 呂委員學樟 : 而且我們的兵力會越來越少, 因為國防部推動精粹案 精實案, 揮劍自宮把自己給幹掉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 這一次的修法確實有必要去思考這個問題, 而不是說因為沒有和行政院及其他單位研究過就不去做, 事實上, 據我所知, 國防部也再三跟你們提過, 只是你們沒有去注意這一塊而已 22

16 董部長保城 : 關於這一點, 我們非常主動去和國防部 退輔會談過, 也請他們趕快討論之後, 我們再來召開正式的會議一起做討論, 但因為他們表示內部要簽, 所以我們一直沒有收到訊息 依照考選部的行事風格, 我們一定是主動跟他們聯絡, 其實我們也主動聯絡過很多次了, 今天司長也在現場, 如果他說我們沒有理他們, 我想這一點我必須做澄清, 應該沒有這種情況 呂委員學樟 : 另外, 考試院要將高考 普考 初等考試的限制轉調年限, 由現行的 1 年延長為 3 年, 對不對? 主要是為了增加機關用人的安定性 提升政府的行政效能 培育公務人員具備完整職務的歷練等因素, 對不對? 那考試院這邊有沒有考量到現在整體經濟環境其實是不好的? 比方說, 許多在外縣市服務的公職人員本來想調回南部家鄉服務, 因為他家住南部, 現在分發到北部上班, 光交通費就是一筆支出, 現在政府部門有沒有補助公務人員交通費? 沒有, 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 : 沒有交通費 呂委員學樟 : 所以南部的人分發到北部工作, 北部生活費又高, 這樣就糟了, 因為現在政府也沒有提供宿舍, 那怎麼辦呢? 其實對他來說, 經濟壓力就是一個很大的負擔 董部長保城 : 對 呂委員學樟 : 另外本席還要提一個例子, 例如一個女孩子考上公務人員, 說不定因為考上了, 所以她馬上就結婚, 她的夫家在北部, 結果她被調到南部, 像這類的情況你們有沒有思考過? 如果從一年延長到三年, 夫妻兩人等於遙相對望 鵲橋相會, 類似這樣的情況也不符合人性, 所以能不能有一些例外的條款? 你們要去做這樣的思考 董部長保城 : 關於委員的顧慮, 基本上是會有這樣的情形, 但是因為高普考報缺時, 地方可以報缺 中央也可以報缺, 中央政府機關雖然大部分都在北部, 但是報缺的中央機關也可能在北部有 Branch, 在南部 東部 西部也有單位, 所以像您剛才說的人性條款, 其實他可以向內部的人事主管申請簽調, 這樣就可以解決問題 呂委員學樟 : 這畢竟是少數, 因為中央機關大部分都在臺北 董部長保城 : 中央機關有不少單位在中南部 呂委員學樟 : 例如中辦 南辦, 但畢竟有限, 這些單位沒有多少人 董部長保城 : 但是從另外一個觀點來說, 公務員是為了替人民服務而存在, 如果今天他同時有過多的考慮 呂委員學樟 : 本席說的是經濟的考量 財務上的考量, 因為光是交通費就要花多少錢 董部長保城 : 對, 這部分的確要花很多錢, 你說的沒有錯 呂委員學樟 : 本席每天搭高鐵到立法院, 新竹到臺北雖然很近, 但是一天來回就要一千多元 董部長保城 : 負擔很重 呂委員學樟 : 這是搭商務艙的價格, 即使是一般車廂, 可能也要不少錢, 這筆費用占薪水的比率很高 董部長保城 : 如果要解決像這些個案的問題, 我們可以和人事行政總處協調, 看看將來在這方面可以透過什麼樣的方式, 或以什麼人性化的條款處理 23

17 呂委員學樟 : 你們去協調看看, 討論將來要如何解決這些相關的問題, 你們有必要規定一些人性化的條款 董部長保城 : 但是我們希望在母法裡面不要規定, 因為這樣會沒完沒了, 人事行政總處和我們之間本來就有很多互動, 所以我們可以向他們建議, 這部分沒有問題, 謝謝委員 主席 ( 呂委員學樟 ):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 : 主席 各位列席官員 各位同仁 請教董部長, 您剛剛在報告中一直提到,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分階段的概念是為了因應法官法的修法 主席 : 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 : 主席 各位委員 這是原因之一 吳委員宜臻 : 本席要提醒你, 本席不在 100 年的修法委員之列, 因為本席 101 年才進入立法院擔任第八屆委員, 所以請你不要牽拖 董部長保城 : 很抱歉 吳委員宜臻 : 當你要尋求現任委員會的委員支持時, 請你不要幫本席加冕, 因為本席沒有第七屆委員的資格 董部長保城 : 因為你一直提出法律正義的問題, 所以才會讓我覺得和你有關 吳委員宜臻 : 你一直說我們大家都在委員會討論過了, 請你不要扯到本席身上 董部長保城 : 是我搞錯了, 抱歉 吳委員宜臻 : 本席一直聽到你重複 100 年的事情, 而且還在那邊點名, 所以才會讓本席覺得不對, 因為本席 101 年才進入立法院 董部長保城 : 抱歉, 我沒有注意到這一點, 對不起 吳委員宜臻 : 公務員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的部分要分階段實施, 我們知道這是為了解決法官法中有關恐龍法官的問題, 事實上這個部分法官法已經處理了, 可是你們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明定需要分階段, 請問你, 你們所謂的分階段, 除了法官考試之外, 還有其他的考試需要分階段嗎? 董部長保城 : 就是我剛才說的普通科目和專業科目要分階段 吳委員宜臻 : 是普通科目和專業科目分階段? 董部長保城 : 對, 民國 80 年到 90 年那種方式不是我們要做的 吳委員宜臻 : 不是受訓階段的分階段? 董部長保城 : 絕對不是 吳委員宜臻 : 是普通科目和專業科目的分階段? 董部長保城 : 對, 沒有錯 吳委員宜臻 : 也就是將來所有的高考 普考都會採行, 或者是一般的考試, 例如特考的部分也一樣? 董部長保城 : 應該是只要和公務員有關的考試都一樣, 所以特考的部分也會包含在內 吳委員宜臻 : 都會採行所謂的分階段? 24

18 董部長保城 : 對, 這是為了減輕考生的負擔 吳委員宜臻 : 另外, 本席想請教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的部分, 請問部長, 為什麼你們要增列這樣的文字? 根據現行條文, 只要是取得博士學位就可以報考高考一級, 你們加了一個要件 : 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這讓本席想起民國 51 年的考試法, 關於甲等特考的內容, 你們增加這個要件不是會讓人家認為居心叵測嗎? 請部長說明一下為什麼要在第十三條第一款增加這樣的要件? 董部長保城 : 最主要是因為考上高考一級進到各服務單位以後, 因為他屬於高職等, 如果沒有工作經驗的話, 要怎麼去訂定政策 了解民情 推行政策呢? 過去只以學歷為主要要求, 基本上就會發生委員所一直關心的考用合一落差問題, 所以增訂這個部分最主要是由於考量到這個問題, 和甲考之間並沒有特別的關係, 因為 吳委員宜臻 : 可是你們確定增列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這樣的要件, 就能夠確保這個具有博士學位的人考進來之後是有能力的嗎? 因為他的職位至少是簡任十職等以上, 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 : 是九職等 吳委員宜臻 : 你確定他擔任幕僚所參與的決策, 真的能符合我們現行的文官體制, 不會出問題嗎? 就怕我們用到的這個博士, 他的成績很好, 也有三年的工作經驗, 例如擔任助理研究員或是參加研究計畫等等, 這種工作經歷很好弄, 就算他成績很優良, 也考進來了, 但是就怕他做出來的決策和我們既有的行政文官體制不一樣, 理論派是不好用的, 理論派 高學歷不代表就是好官 董部長保城 : 對, 學歷不代表能力, 這一點沒有錯 吳委員宜臻 : 現在政府裡的博士很多, 可是有時候決定的政策是扭曲的, 理論派所提出的政策, 不代表實務上就真的可行 董部長保城 : 對, 委員的顧慮是有道理的, 不過因為現行的高考一級應考者不需要有工作經驗, 如果我們現在加上要有工作經驗的條件, 狀況應該會改善 第二, 這個部分依照我們公務人員考試法的規定是九職等, 十職等的人是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那部分還是要送到立法院來討論 吳委員宜臻 : 本席真的認為有博士學位考高考一級的人, 不應該一開始的職等就那麼高 董部長保城 : 現在是九職等 吳委員宜臻 : 第一個, 從世界上很多國家的文官體制來看, 其實很少有這種外補的概念, 一個擁有博士學位的人空降進來, 他懂得整個基層公務員的決策方式嗎? 他懂的東西真的能幫到政務官嗎? 既然他不懂得官僚體制, 又如何能協助政務官做出適當的決策呢? 最怕是他反而擾亂這些政務官, 這樣就糟糕了 有些政務官聽取身邊這些決策幕僚的饞言, 搞了半天, 其實這些通過高考一級的人, 全部都搞不清楚基層公務員的狀況, 結果反而讓基層公務員叫苦連天, 搞不好也擋下了所有基層公務員的升遷管道 部長, 現在政府部門裡有多少博士? 董部長保城 : 現在有多少博士, 可能教育部比我還清楚 我的意思是說, 現在有多少來報考的 吳委員宜臻 : 現在有博士班的學校總共是 794 所, 學生高達 3 4 萬人 25

19 董部長保城 : 委員的資訊非常完整, 比我的還完整 向委員報告, 報考高考一級的, 今年只有 吳委員宜臻 : 現在博士這麼多, 你們是為了協助打通博士進入公職的管道嗎? 還是要解決博士不好用的問題, 所以要加上這三年的限制? 如果不好用, 你們為什麼要讓他考進來擔任簡任十職等的職務呢? 為什麼不讓他乖乖的往上爬? 職等低一點就好 博士有高學歷, 所以你們讓他們可以少考幾科, 高考一級考的科目比較少, 這樣通過考試進來的人有比較好嗎? 他們擔任公務員有做的比較好嗎? 說不定他反而會適應不良, 因為他每天只能告訴你國外怎麼樣 國內應該如何, 可是他自己完全沒有辦法學以致用 董部長保城 : 向委員報告, 其實高考一級 吳委員宜臻 : 部長, 本席要先提醒你, 因為你自己也在研究所教書, 我們大概從 8 年前或 10 年前就開始說了, 現在是博士碩士化 碩士學士化, 本席知道你很擔憂,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 因為現在博士不值錢了, 而且這些只會念書, 從小一路念到大, 因為不敢出社會, 所以從學士念到碩士, 又從碩士念到博士, 然後你們開一個門讓他們考高考一級, 考進來之後, 真的對我們國家整個行政體系的決策有助益嗎? 真的能夠把他的專業帶進來嗎? 本席認為這不是工作經驗的問題, 本席真的認為不需要為具有博士學位的人開一扇高考一級的門, 要不然就是他們考進來之後的職等不能那麼高 董部長保城 : 向委員報告, 依照考試法, 他通過考試之後還是九職等, 如果要提高職等, 那是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 這是第一點 另外您顧慮的沒有錯, 但是通過高考一級的人, 以實際狀況來說, 從民國 85 年到 101 年, 這部分的需用名額一共才 43 名, 需用機關大部分都是食品藥物管制局 交通運輸研究所等等, 在政府部門裡面是屬於研究型的單位, 專門做政策分析的部分 其實這一類的名額很少, 從 85 年到 101 年到現在只有 43 人 吳委員宜臻 : 你的意思是說, 直到現在為止, 我們開的這個缺總共只有 43 個 董部長保城 : 對, 只有 43 個 吳委員宜臻 : 所以以後也不會因為你們加了這個要件, 使各單位開出更多高考一級的缺嗎? 董部長保城 : 不會, 因為機關報缺本來就是延續性 穩定性的, 他們不能暴衝 吳委員宜臻 : 你認為高考一級絕對不會大開後門, 你們加這個要件只是希望進用的博士有工作經驗而已? 董部長保城 : 是, 我們希望能夠落實 吳委員宜臻 : 請教你, 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這要怎麼認定? 董部長保城 : 我們本來就有一個學經歷審查委員會, 以這個部分來說, 我們會找和他相關的 吳委員宜臻 : 也就是說, 他送進來的學經歷是送到委員會審查? 董部長保城 : 對 吳委員宜臻 : 你們有沒有標準? 董部長保城 : 有, 我們有一個學經歷審查標準, 這是依照我們的考試規則訂的 吳委員宜臻 : 本席知道, 你的意思是我們立法院要授權由你們考試院訂規則, 讓你們自己去決定就好, 我們不需要審查了? 26

20 董部長保城 : 報告委員, 我們本來就有一個學經歷審查 吳委員宜臻 : 你的意思就是我們立法院只要授權給考試院訂規則就好了, 是不是? 董部長保城 : 我們本來就有一個學經歷審查標準, 條文裡面原來就有學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這部分在我們的典試法裡面本來就有規定 吳委員宜臻 : 委員是根據典試法規定選出來的, 再由典試委員會去審查他需要檢附的學經歷和相關資料, 是不是? 董部長保城 : 典試法裡面有一個授權規定, 就是學經歷審查規則 吳委員宜臻 :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 我們在典試法已經有授權了, 所以這個部分並不是空白授權, 你們不會亂來 董部長保城 : 這不是空白授權, 我們不會亂來的, 只要是和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技法共同相關的事情, 我們都會放到典試法裡面做規範 吳委員宜臻 : 說實話, 部長, 公務人員考試法在第 7 屆會期就已經送到立法院, 後來是因為屆期不連續, 所以就沒通過 董部長保城 : 那是第十五條, 就是高考一級的部分 吳委員宜臻 : 對, 本席現在談的就是高考一級到底應該怎麼重新定位, 當然我們也非常感謝部長, 因為你也看到現在我們的莘莘學子擠破頭想要捧這個鐵飯碗 現在大家的學歷都非常高, 變成博士碩士化 碩士學士化, 但是到底我們需不需要這些碩士 博士? 當他們通過考試進來之後, 他們初任公務員的職等到底應該放在政府官僚體制中的哪個位置? 本席認為不需要給他們這麼高的職等, 因為一個不懂行政官僚系統的人, 他大概只會把書本奉為圭臬, 做只會照書裡面的理論做 董部長保城 : 沒有錯 吳委員宜臻 : 部長應該很清楚, 因為您也是學者從政, 我們在立法院已經受夠非常多學者從政之後, 他們那種天馬行空 不食人間煙火的施政方式, 我們也不希望專業官僚文官體系訓練出來的文官, 最後都是高學歷者, 而且只重視學歷, 不知道如何利用他的實際職場經驗去了解人民的需求, 運用他的經驗 工作的經歷做出符合人民期待的決策, 本席覺得這和學歷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董部長保城 : 對, 學歷不等於能力 吳委員宜臻 : 事實上現在的政府體制對整個官僚的升遷任用是扭曲的, 並不重視這些資深文官, 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 : 是 吳委員宜臻 : 其實資深文官升到一定職等 官等之後, 也沒辦法往上升了, 因為他的俸點是年功俸, 之後也升不上去, 好像要拿到學歷才可以再往上跳一級 本席真的覺得我們應該就考試制度重新研議, 本席記得第 7 屆有做過一個附帶決議, 要你們去研議各級考試任用的部分, 但是本席發現你們還是沒有重新檢討 所以本席今天還是要提醒你們, 高考一級到底有沒有存在的必要? 還有, 包含我們現在說的 27

21 考用要合一, 如果大家真的都著重在所謂的特考, 那高考 普考到底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 就這些部分本席覺得部長應該回應一下, 因為第 7 屆有做過這樣的決議, 但是你們好像沒有做任何研議, 本席認為如果部長有空的話, 應該要好好想一想我們整個考試制度 董部長保城 : 是, 任用這部分是屬於銓敘部主管的業務, 以這個部分來說, 相關的修正是要由他們提出 今天我們對高考一級加上需要有工作經驗的條件, 考上後是九職等, 十職等的部分是任用法的 吳委員宜臻 : 你覺得九職等不高嗎? 那本席問你, 考進來的 董部長保城 : 不是的, 我是說現行的規定就是九職等 吳委員宜臻 : 對, 一般高考三級從九職等爬到十職等要多久的時間? 董部長保城 : 滿辛苦的, 要 6 7 年 7 8 年或 5 6 年 吳委員宜臻 : 是嗎? 通過高考三級進來之後, 如果要升到十職等, 需不需要花 10 年的時間? 本席現在說的是高考三級, 他們要升到十職等, 最少也要 10 年, 可是只要花 5 年念個博士, 考進來就是九職等 十職等, 所以這樣是有問題的 我們還是要強調, 高學歷不代表能當好官, 因為做出來的搞不好是扭曲的決策, 更糟糕的是他是高階文官, 負責協助政務官做決策, 但是他到底懂不懂公務員該如何做決策? 董部長保城 : 所以我們才要求他要有工作經驗 吳委員宜臻 : 但是你所謂的工作經驗並不是在官僚體系中, 不是在我們的文官制度裡面 董部長保城 : 也應該有, 應該也可以包含 吳委員宜臻 : 所以本席的意思是說, 其實重點就在你們的國家文官學院, 重點是在我們整個文官的培訓制度, 請你們檢討一下, 謝謝 主席 :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 : 主席 各位列席官員 各位同仁 請教董部長, 如果你住在花蓮市, 你覺得到臺灣哪個地方最遠? 例如要到臺灣的某個鄉, 你覺得哪邊最遠? 主席 : 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 : 主席 各位委員 要看你用什麼樣的交通工具 鄭委員天財 : 就用最好的交通工具, 例如飛機 董部長保城 : 我覺得臺灣四通八達, 應該都還算可忍受範圍 鄭委員天財 : 因為這個問題對條文要如何規定會產生影響, 例如從花蓮出發, 本席個人的選區是全臺灣, 所以從花蓮到金門很快, 因為飛機班次很多, 到澎湖也很快, 因為飛機班次也很多, 但是如果要到屏東縣的滿州鄉, 本席認為這是最遠的地方, 因為要先搭飛機到臺北, 然後從臺北搭高鐵到左營, 你知道從高鐵左營站到滿州鄉要多久的車程嗎? 董部長保城 : 左營到滿州嗎? 鄭委員天財 : 要二個多小時, 所以這是非常遠的地方 從左營到那瑪夏, 就是高雄市原來的三民鄉或是桃源鄉也要二個多小時, 這些都是非常遠的地方 所以如果一對夫妻本來住在花蓮市, 他們因為考上原住民特考, 結果被分發到高雄市那瑪夏區或是屏東滿州鄉 牡丹鄉, 一些你從來 28

22 沒有去過的地方, 雖然臺灣很小, 但是對他們來說卻是非常遙遠的距離, 而且我們原住民特考會限制轉調, 及格分發後需服務滿三年 董部長保城 : 原三後三 鄭委員天財 : 因為公務人員考試法要修正, 本來只限定一年, 對不對? 現在你們要改為三年 董部長保城 : 那是高普考的部分 鄭委員天財 : 對, 本席知道, 因為我們一直希望能和高普考一樣, 結果你們又改回來了 董部長保城 : 沒有, 高普考一年的話, 向委員報告 鄭委員天財 : 本席不討論這個部分, 本席討論的是原住民特考, 現在是三年限制轉調, 三年的時間對一對夫妻來說是非常長的, 這部分我們等逐條審查的時候再討論, 當然今天沒有談到原住民特考 董部長保城 : 對 鄭委員天財 : 部長, 你不用去考慮這個部分, 本席只是要讓你知道有這樣的狀況, 因為你從來沒有去過那個地方, 所以本席要讓你知道, 你們的同仁也沒有去過 董部長保城 : 我們在屏東有辦特考 鄭委員天財 : 本席知道你們有在屏東市辦特考, 那是非常好的作為, 你們能夠分區辦特考,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政策, 本席予以肯定 董部長保城 : 謝謝委員 鄭委員天財 : 第二, 本席要和部長及考試院同仁討論, 你們這次的修正條文裡面有三個條文都提到原住民族, 分別是第六條 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 當然有的版本是寫原住民, 雖然原住民族和原住民之間只差一個字, 但是兩者當然不一樣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對原住民族的定義, 它是集體的, 是整個原住民個人的群體, 是一個集體權的概念, 這是原住民族的部分 至於原住民三個字則是指原住民族的個人, 所以在哪些條文要用原住民族 在哪些條文要用原住民三個字, 恐怕要做一個比較審慎的區分, 這部分我們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再做考量 董部長保城 : 是的, 謝謝委員提醒, 我們現在是用原住民族 鄭委員天財 : 第三個要和考試院討論的問題, 就是關於保留受訓資格的部分, 例如碩士 博士這些人本來就可以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但是針對第四條的部分, 你們要做一些調整 董部長保城 : 原來是碩士三年 博士五年 鄭委員天財 : 你們越改越嚴格, 是不是因為現在碩士和博士學位越來越好拿? 修業時間越來越短了? 本來的規定並不是那麼短的時間, 你們現在要把時間縮短 你們是憑空想像呢? 還是有什麼依據? 因為本來的規定是三年, 現在要改為二年, 這是什麼道理? 董部長保城 : 我們可以用數據來表示這個意義, 從民國 94 年到 101 年, 在我們第四條的提案說明部分, 申請保留的人, 從 94 年到 101 年就有 4,476 人, 占整個公務員考試總錄取人數的 3.7%, 換句話說, 考上 10 人, 將近有 4 個人以碩士和博士進修名義申請保留, 這樣整個公務機關會等不到人, 缺也不能夠開出來, 這樣會影響到機關的人力需求 29

23 鄭委員天財 : 有沒有徵詢過相關機關的意見? 他們都希望縮短時間嗎? 董部長保城 : 是的, 我們現在提出來的版本, 碩士從三年減到二年, 博士由五年減到三年, 這也是各機關的建議 鄭委員天財 : 其實學位不是短時間內就可以拿到, 而且依照規定, 他本來就可以繼續念, 所以這樣做會不會影響他們來考試的意願? 或是你們就是要減少他們來考試的意願? 當然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再討論 董部長保城 : 是 鄭委員天財 : 最後, 你們的修正條文第十條特別提到, 本來現行條文是 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概用本國文字, 這是很好的規定, 你們現在提出的修正條文規定 : 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 這裡所說的外國語文科目, 之前你們都是怎麼處理的? 董部長保城 : 就是英文 法文 德文等外國文 鄭委員天財 : 本席知道, 但是以前都怎麼處理? 之前有沒有辦過這種考試? 以前都是怎麼處理的? 董部長保城 : 有的, 我們只是讓它更明確化 鄭委員天財 : 本來是規定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董部長保城 : 因為它是用英語來命題 鄭委員天財 : 所以本來是規定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是不是? 董部長保城 : 對, 我們覺得還是要明文化會比較好 鄭委員天財 : 既然要明文化的話,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規定, 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得 規定應考人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但是未來有可能會成為必要的條件, 因為在你們的規劃中, 有可能會把原住民族的語言能力列為原住民族特種考試的考試資格或是錄取條件之一, 這個可能性是有的 在這樣的情形之下, 你們要不要把第十條的修正條文調整一下, 在這邊既然明定 外國語文科目 要把它明確化, 那麼你們要不要也把相關的族群語文列入? 例如客家話, 因為這部分現在也開始有特考了, 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 : 有客家行政這個類科, 沒有特考 鄭委員天財 : 所以有客家行政這個考試類科, 它也會強調客家的文化 語言, 對不對? 所以這個條文要不要把族群語言也列入? 本席不知道客家的部分是用哪一種文字, 至於原住民族的語言 文字, 教育部和行政院原民會公告的就是羅馬拼音, 是否要把這些也放進去, 請考試院考選部這邊考量, 我們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討論, 謝謝 董部長保城 : 是的, 謝謝委員 主席 : 接下來輪到發言的楊委員麗環 盧委員嘉辰 許委員添財 孔委員文吉 黃委員偉哲 段委員宜康 陳委員歐珀 盧委員秀燕 林委員德福 蕭委員美琴 李委員桐豪 黃委員昭順 陳委員鎮湘 江委員啟臣 葉委員宜津 李委員貴敏 蔣委員乃辛 邱委員文彥 邱委員志偉 楊委員應雄 黃委員文玲 王委員進士 陳委員明文 羅委員淑蕾 陳委員亭妃 蘇委員清泉 簡委員東明 薛委員凌 葉委員津鈴 楊委員瓊瓔 林委員佳龍 尤委員美女 吳委員育仁 30

24 顏委員寬恒均不在場 因為陳鎮湘委員剛才來不及發言, 我們再給他 5 分鐘時間發言 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 : 主席 各位列席官員 各位同仁 董部長, 你也曉得本席非常關心募兵制是不是能順利推動, 徵兵和募兵是截然不同的, 徵兵是義務, 募兵是職業的選擇, 如果我們的誘因不夠, 這部分是沒有辦法執行的, 大家都了解這個觀念, 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 我們的募兵制想要成功的話, 有三個主要的條件, 第一個, 全民要有共識, 老百姓要知道, 這是一個截然不同的改變, 所以我們應該要思考怎麼支持它, 不是我家的孩子不去當兵, 而是要怎麼樣鼓勵優秀的青年當兵, 這樣的部隊才有戰力 第二個, 我們的政府要有決心, 也就是說, 我們應該跨部會 跨院際合作, 大家應該要同心協力去做 第三個就是國軍要爭氣 對於這三個要點, 部長同意嗎? 主席 : 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 : 主席 各位委員 我想這要有相關的配套, 如果有配套, 我當然同意 陳委員鎮湘 : 本席現在要請問你, 從我們推動募兵制到現在已經這麼久了, 考試院在相關的法案上面對於募兵制有什麼樣的具體作為? 董部長保城 : 我們當然是配合行政院, 因為就這部分來說, 必須要有相關部會的配合, 因為我們是一個考試機關, 未來整個任職 升遷當然要和行政院配合 陳委員鎮湘 : 沒有錯 董部長保城 : 我們是有主動要求開會, 我們也主動和國防部軍法司見過面 陳委員鎮湘 : 今天這個部分不是配合的問題, 我們在跨部會 跨院際之間應該採取主動積極的作為, 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參與者, 不是一個配合者, 今天政府如果不能打破這個藩籬的話, 我們的募兵制是做不下去的 我們相關的單位不能只有辭職以謝國人的想法, 因為這是沒有用的, 國家安全如果出了問題, 你 我都推卸不了責任, 部長, 是不是這樣? 董部長保城 : 基本上行政是一體的, 但是有一個問題, 因為我們是考試機關, 所以必須等行政機關報缺之後, 我們才能招考, 如果人家不報缺, 我們辦考試也沒有用, 因為就算考了也沒有缺 陳委員鎮湘 : 對, 本席同意 董部長保城 : 因此在考選這一塊, 我們當然要主動和相關機關聯繫, 讓他們取得共識, 將來他們報缺的時候, 他們要把一些缺移出來讓我們配合募兵制 陳委員鎮湘 : 沒錯, 今天本席特別藉這個機會來問你, 昨天本席也和你聯繫過 董部長保城 : 是, 我們聯繫過 陳委員鎮湘 : 關於第二十三條的問題, 我們現在改成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項, 這部分我們剛才也討論了很多, 對這一點本席要特別說明, 我們現在就不必再去追究以往有什麼問題, 不過當初規定要上校以上, 對現在來說是不合理的, 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 對於未來的官士兵, 其實這部分在執行上是有困難的, 而且我們也違背憲法的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基本國策的第十條第九項規定的很清楚, 現役軍人對國家有貢獻, 退休以後對於他的就學 就養 就醫 就業要予以保障, 請問你們保障了什麼? 你們所有的規定就是限制 31

25 他這個不行 那個不行, 例如六年以內不能動 不過也沒關係, 大家只要是一致的標準, 那就沒有問題, 但是就相關的部分來說, 今天的軍士官和當年的軍士官, 在學能上顯然是不同的, 例如我們有很多氣象將軍, 他們到氣象局當然可以勝任, 但是對他們來說, 現行法令規定除了國防部 退輔會 海巡署等單位, 其他的單位都不能去, 這種規定對嗎? 不對! 我們應該要加以修正 你曉得嗎? 今天很多士官有碩士的學歷, 甚至是已經攻讀博士了, 他的程度和以前的士官 軍官不一樣, 你們不能還停留在二十世紀, 以這種觀念來看未來二十一世紀的軍士官, 這是行不通的, 本席特別藉這個機會請問部長, 你同意本席的看法嗎? 董部長保城 : 剛才你問我對於今日的軍士官我們到底給他們什麼優惠?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軍士官可以考我們的高普考 特考, 考完之後他可以保留錄取資格到退役, 我們這次對這部分的規定並沒有修改 但是我了解委員的問題, 重點是在第二十四條, 關於這個部分, 如果我們要放寬他的服務機關或是年限, 關於年限的部分, 我覺得規定特考六年應該是沒問題的, 但是在服務機關的部分, 還有包括他的官階, 例如要從上校往下調整, 這部分是不是可行, 請給我們一些時間處理, 因為這部分我們要回去和考試院 考試委員以及用人機關討論, 包括國防部等等, 例如要在哪一種條件之下, 怎麼做才能讓人事行政總處也同意, 這是要先一起討論的, 因為這件事茲事體大, 會關係到很多單位的政策, 所以請給我們一些時間來做這件事情, 這件事情不會那麼容易在短時間內辦到 陳委員鎮湘 : 本席同意, 第一點就是時間的問題, 但是我們一定要修訂, 不要讓這一點變成募兵制未來推動的障礙, 同時也要注意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我們一定要在憲法的要求標準之下達成公平一致, 好不好? 謝謝 董部長保城 : 是, 謝謝委員 主席 : 因為剛才尤美女委員不在場, 現在也給尤委員 5 分鐘時間發言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 : 主席 各位列席官員 各位同仁 董部長, 你們這一次大幅修正考試法, 當然裡面有一些進步性的做法, 但是有幾個部分本席想要請教你, 你們這次在第三條規定, 這次的考試法修正後, 以前只要通過筆試和口試就算錄取, 現在是要改成還要經過訓練才算錄取嗎? 主席 : 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 : 主席 各位委員 我們公務員考試所謂的錄取應該包括筆試和訓練, 本部負責筆試, 訓練則是由保訓會負責, 訓練及格之後, 我們才會發正式的及格證書 尤委員美女 : 你們這次在訓練的部分, 有提到要依照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這部分會牽涉到有的人可能同時考上正額錄取, 錄取了不同等級或是類科, 這時候你們規定應考人應該要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這部分是規定在第三條第二項 董部長保城 : 這部分是這樣的, 因為我們高考是前三天考, 普考是後兩天考, 有的考生兩種都去參加, 有時候就會發生高考和普考同時錄取的情形, 通常他要選擇一種, 如果他不選擇的話, 會 32

26 造成訓練機關非常多困擾, 而且會占缺 因此原則上我們是尊重他, 如果他沒有選擇的話, 就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辦理考試機關依考試錄取的高低名次分配訓練, 這是關於分配訓練的部分 我們原則上還是尊重他, 只是因為有些人一直怠於行使, 所以我們才加這個規定 尤委員美女 : 現在就是如果他沒有參加訓練的話, 就不會被分發, 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 : 分發之後再訓練, 例如在他考試及格之後, 人事行政總處會依照他的成績先分發, 分發報到之後開始訓練, 他們要到保訓會接受訓練 尤委員美女 : 分發後訓練, 如果訓練不及格? 董部長保城 : 訓練不及格就全部沒有了 尤委員美女 : 他考試通過的資格就沒有了? 就不錄取嗎? 董部長保城 : 對, 這樣等於考試不通過, 不錄取 尤委員美女 : 所以你們會通知他選擇要接受哪一種訓練? 董部長保城 : 會先進行分發, 然後再去受訓, 如果他同時錄取多項而且都分發的話, 這樣會占缺, 例如占兩個缺, 這樣會影響到機關用人 尤委員美女 : 但是你們不是會先發通知給他, 因為他今天錄取兩種考試, 所以他要接受訓練 董部長保城 : 要他做選擇 尤委員美女 : 因為兩個時間不一樣, 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 : 對 尤委員美女 : 因為兩個時間不一樣, 所以就會要求他選擇要哪一個, 如果他不選擇的話, 他就不會去受訓嗎? 董部長保城 : 他不選擇的話, 也有可能兩個都去, 因為這是不同時段的訓練 尤委員美女 : 因為這是不同時段的訓練, 所以他有可能兩邊都去受訓, 等受訓結束之後再放棄其中一邊 董部長保城 : 有可能, 我們認為資源有限, 應該不能這樣, 所以我們才配合人事行政總處這樣規範 尤委員美女 : 可是這樣會不會侵害到他的選擇權? 董部長保城 : 在普考和高考考試都及格之後, 就由人事行政總處分發到各機關, 也向各機關報到並分別接受訓練, 可是一個人不可能有分身 尤委員美女 : 如果他還是不選擇, 是不是就以他先接受訓練的那個機關為主? 董部長保城 : 他應該要擇一, 如果他不選擇, 就由分發機關來幫他決定, 還是有尊重他的選擇權 尤委員美女 : 所以他應該要擇一, 如果他沒有擇一, 第一個機關方式通知他去受訓, 他就去了, 等第二個機關再通知他的話, 由於他已經接受第一個機關的訓練, 就不能再接受第二個機關的訓練, 可不可以這樣規定? 還是你們主動幫他選擇? 董部長保城 : 只要考試及格並分發了, 就應該可以受訓, 程序上就是這樣, 而且機關和機關彼此之間並不知道有這種情形, 因為可能一個是高考 一個是普考 尤委員美女 : 如果連機關都不知道, 你們要如何幫他選擇呢? 33

27 董部長保城 : 就是由分發機關 尤委員美女 : 所以分發機關應該是有在控管 董部長保城 : 舉辦考試的機關會比較清楚 尤委員美女 : 分發機關有沒有控管? 一個人去受訓了, 那邊有沒有資料? 如果有資料, 就可以通知另外一個機關 董部長保城 : 分發機關是人事行政總處, 他們會來控管, 因為他們比較清楚 尤委員美女 : 所以他們會知道這個人已經去受訓, 就不會再把他分發到另外一個機關, 考生不能在考試及格以後自己高興去哪裡受訓就去哪裡受訓, 既然有負責分發的單位, 就應該要通知當事人已經通過兩個考試, 問他到底要去哪個機關受訓, 請他做出選擇, 如果他不選擇, 就把他分發出去了 董部長保城 : 可是這樣必須要有法源, 所以我們才增加這段文字 尤委員美女 : 因為時間的關係, 我們在等一下進行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討論 另外, 你們在第十三條把甲等特考復辟了 董部長保城 : 沒有, 公務人員考試法跟職等沒有關係, 應該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才會有這個問題, 但是在公務人員任用法沒有修正之前都是九職等, 我們只是希望這些有學歷的人要有工作經驗, 如果沒有工作經驗, 在部會裡面要做政策性的東西 尤委員美女 : 所以本來不需要工作經驗嗎? 董部長保城 : 依現行規定是不需要, 所以我們才增加需要工作經驗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 : 所以不是把以前的甲等特考放進去? 董部長保城 : 那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 主管機關是銓敘部, 我們是負責考試這個部分 尤委員美女 : 謝謝 董部長保城 : 謝謝 主席 :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 : 主席 各位列席官員 各位同仁 現在一般民眾對公務員普遍的印象就是 不做不錯, 為什麼會這樣? 真的是值得檢討, 因為他就是為了鐵飯碗才去考試, 為了要有一份安定的工作, 他不是為了興趣或是因為這份工作對他的生命有什麼意義可言, 這是國家很嚴重的問題 本席在大學時期也有工讀, 後來當了助教並參與研究工作, 我發現像國貿局那麼大的單位貪污竟然會如此嚴重, 包括擔任重要職務的官員, 所以本席下定決心絕對不當公務員, 就是希望明哲保身 潔身自愛, 不要跳到這個醬缸裡面, 這個決定影響了我來到這個世界的價值和意義, 有機會我就去改革, 這是我發自內心的告白 到今天為止, 我都一直這樣要求自己, 所以我當了十幾年的財經立委, 我從來沒有買過股票, 我當了 9 年的市長, 也沒有買過土地 台灣需要改革才有救, 但是今天的公務員是怎麼考上的? 就是去補習班補習, 本席之前也有提過這個問題, 現在是用電腦閱卷, 你們可以出很多的題目, 讓他補習也補不來, 平常要很用功, 對專業科目要很專精, 對一般的常識也要廣泛的涉獵, 題目很多就可以分出高下, 即使公開題庫也沒有關係, 題庫裡面有 100 題 200 題, 什麼題目都有, 補習班猜不中考題, 補習也沒有用, 這 34

28 是第一點 第二點, 對專業科目不要分得這麼細, 如果分得太細, 就可以透過補習來準備考試, 很多補習班老師都知道會是誰出題 題目的方向是怎麼樣, 所以現在補教業也有大亨, 就是這樣來的, 都是因為考選部創造了這樣的環境 就像司法辦綠不辦藍, 結果綠營啞巴吃黃蓮, 本來好好沒有事卻被冤枉, 變成一定要請律師, 律師費又那麼貴, 以前人權律師不用錢, 現在人權律師卻越大牌越貴, 人家只要 10 萬, 他卻要一百多萬, 我們啞巴吃黃蓮, 還要非常感謝人家 像這樣惡性循環下去, 台灣最後會變成怎麼樣? 就是敢的人能拿到好處, 越來越資本化, 資本都被壟斷了, 人脈最後集結成一團, 司法界一團 公務員一團 企業界一團, 上層的既得利益者居於金字塔的上端, 底下的人都喘不過氣, 世代相互剝削, 而且階級沒有辦法移動, 所以貧窮的惡性循環 社經地位弱勢的惡性循環就形成了, 這個國家不分裂才怪, 這個國家沒有動亂才怪, 以後社會衝突不多才怪 現在如果能夠擠進公務員的窄門, 得到一份終身保障, 只要不做就不錯, 就可以安穩的過一生 但是很多公務員都很鬱卒, 得到憂鬱症的人也很多, 因為都沒有成就感, 連以前都被家長拜託 不必拜託人家的老師都得到憂鬱症了, 這不是慘絕人寰嗎? 怎麼會變成這樣呢? 所以考選部不要在這些小地方花那麼多的精神, 還要從一年改為三年, 限制一年就很慘了, 人家因為家庭因素而需要轉調, 也許本來父母身體健康, 忽然間中風倒下, 不回去照顧不行, 每個禮拜從台北跑到台南, 車錢又那麼貴, 如果住在東部, 也許根本就買不到車票, 真的是很糟糕 你們現在又要改成三年, 你們應該要保護弱勢, 讓強勢自己相互競爭, 結果你們是要限制弱勢, 為了表面的公平而壓抑真正的需求, 理由是調動太頻繁 要求太多 不公平 才開始做就想要跑掉, 所以你們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而且本末倒置, 像這些規定需要修嗎? 請你們不要隨便亂修 主席 : 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 : 主席 各位委員 其實公務員參加考試的動機很多, 之前委員擔任市長的時候我是在教育部學產基金, 你爭取用學產基金設一個慈濟的學校, 令我相當感佩, 因為很少會有一位市長親自來出席會議 許委員添財 : 那你對本席今天的發言內容也應該很感佩 董部長保城 : 對, 但是我也必須要說明, 考試科目要調整 要簡化, 這是我們要努力的方向, 我們已經組成專案小組, 也有開過 4 次會, 我們會繼續來做 至於從一年改為三年的問題, 委員當過市長, 你應該也很清楚, 考取高考的 2,062 人在兩年內調了 32.15% 許委員添財 : 為什麼會這樣? 董部長保城 : 他們都想要轉調, 這是制度所造成的 許委員添財 : 你們要思考為什麼會這樣, 現在並沒有從根本去解決問題, 而是就他們的需求加以限制 董部長保城 : 不會, 委員所說的人道需求, 譬如說家庭或身體因素, 因為高考 普考的用人機關在全國各地都有分支機關, 而地方特考 35

29 許委員添財 : 可是區域發展失衡, 北部的需求多, 這個問題是環環相扣, 其實北部應該要精簡人才, 像台北市這種比較進步的地區, 應該要儘量讓人力的需求精簡, 把人力派到其他落後的地方, 譬如說要在台北市成立雲端政府, 因為要在台南市 台東縣等地成立雲端政府是不可能的, 在台北市設雲端政府以後, 就可以精簡公務員人事, 讓他們有好的工作環境 有尊嚴 效率高, 但是人數不要這麼多, 高 普考及格的人當然就分發到南部, 就是要進行結構方面的調整 董部長保城 : 我們會再去和人事行政總處協調 許委員添財 : 你應該聽得懂, 要就整套的人事機制去進行調整 董部長保城 : 我知道, 因為委員當過市長, 所以你很清楚這個問題 許委員添財 : 謝謝 董部長保城 : 謝謝 主席 : 所有登記發言之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詢答結束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 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各委員 現在休息 休息繼續開會主席 : 繼續開會 如果各位沒有異議, 我們省略大體討論, 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現在宣讀提案條文修正動議, 附帶決議及提案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一條公務人員之任用, 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二條公務人員之考試, 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其考試成績之計算,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 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 適用本法 蔣委員乃辛等 21 人提案條文 : 第二條 ( 第一項 ) 公務人員之考試, 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其考試成績之計算, 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 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 適用本法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 依序分配訓練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 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蔣委員乃辛等 21 人提案條文 : 第二條 ( 第二項 ) 前項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 36

30 後, 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四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一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 進修博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 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蔣委員乃辛等 21 人提案條文 : 第二條 ( 第三項 )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一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 進修碩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 進修博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但配偶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五條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 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 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 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 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 應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 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蔣委員乃辛等 21 人提案條文 : 第二條 ( 第四項 )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 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37

31 第二條 ( 第五項 )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 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 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 逾期未提出申請,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第二條 ( 第六項 )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 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 應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 亦同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六條公務人員之考試, 分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三等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二 三級 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 二 三 四 五等之特種考試,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 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 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 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前二項 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 整併 改隸 改制 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 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 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 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 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七條高等 普通 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包括應考年齡 考試等級 考試類科及其分類 分科之應考資格 體格檢查標準 應試科目 考試方式 成績計算 限制轉調規定等 邱委員議瑩等 27 人提案條文 : 第五條 ( 第一項 )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 考試類 科及分類 分科之應試科目, 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八條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 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九條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 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 以及公務 38

32 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 兵役及性別條件 前項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得應考 不予錄取 不予訓練或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體格檢查醫療機構範圍 體格檢查之內容 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邱委員議瑩等 27 人提案條文 : 第五條 ( 第二項 ) 考試院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 兵役狀況, 作為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應考資格之限制條件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十條公務人員考試, 得採筆試 口試 心理測驗 體能測驗 實地測驗 審查著作或發明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 除單採筆試者外, 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 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 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 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蔣委員乃辛等 21 人提案條文 : 第八條公務人員考試, 得採筆試 口試 心理測驗 體能測驗 實地測驗 審查著作或發明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 除單採筆試者外, 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 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 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 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十一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 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 分級 分科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十二條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十八歲, 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 :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39

33 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十三條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 所,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 所, 得有博士學位, 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者, 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 所,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 所,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院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者, 或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十四條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 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 系 科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者, 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 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十五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十六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 分別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關於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十七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 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 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 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 類科需要, 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 一 提高學歷條件 二 具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 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公務人員考試類科, 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 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 其審核標準,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各種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 審查人員資格 審查內容 退補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 40

34 第十八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 得分試 分階段 分考區舉行 ; 其考試類科 地點 日期等, 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分試 分階段之考試, 其應考年齡 考試等級 考試類科 應考資格 應試科目 成績計算 成績及格資格保留年限及其他有關事項, 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 應繳交報名費, 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 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 各種考試之報名費, 得予減少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 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 ; 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由考選部定之 王委員惠美等 24 人提案條文 : 第十二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 得分試 分地舉行 ; 其考試類科 地點 日期等, 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 不在此限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 應繳交報名費, 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 得予減少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 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 ; 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由考選部定之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 : 第十二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 得分試 分地舉行 ; 其考試類科 地點 日期等, 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 不在此限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 應繳交報名費, 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者 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 應予減少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 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 ; 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由考選部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十九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應考人總成績計算方式 配分比例及成績特別設限等事項之規則,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二十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 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二十一條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 按錄取類科, 依序分配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 依序分發任用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 其訓練及分發任用 41

35 程序, 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前項訓練之期間 實施方式 免除或縮短訓練 保留受訓資格 補訓 重新訓練 停止訓練 訓練費用 津貼支給標準 生活管理 請假 輔導 獎懲 成績考核 廢止受訓資格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 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 但訓練性質特殊, 於辦法中明定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上列事項另為規定者, 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 由考試院定之 但對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 考試院得減徵 免徵或停徵費額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二十二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一 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 冒名頂替 三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二十三條公務人員之晉升官等,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另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二十四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至一百零二年,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任用為限,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局 國防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 軍訓單位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任用為限,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局 國防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42

36 會 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 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 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一座以上, 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二十五條 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事宜, 以典試法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二十六條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 以監試法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自 年 月 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修正之第二十四條條文, 自 年 月 日施行 修正動議部分 : 一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 建議修正條文考試院提案條文說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 依序分配訓練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 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 依序分配訓練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 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訓練之分配, 應參酌應考人意願為之, 為兼顧考選部作業方便, 規定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而刪除 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等文字, 以免發生主管機關所分配之職缺, 應考人不服之後續爭議, 甚至訴訟之情形 提案人 : 尤美女 連署人 : 吳宜臻 賴士葆 呂學樟 43

37 二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 建議修正條文考試院提案條文說明 第五條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 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 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 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 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 應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 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增額錄取人員, 得準用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保留錄取資格, 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五條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 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 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 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 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 應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 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為鼓勵國人養育子女, 對有育嬰需求之應考人, 提供政策誘因, 並避免正額錄取人員與增額錄取人員之差別待遇, 新增第四項保障增額錄取人員因育嬰需求保留資格之權利 提案人 : 尤美女 連署人 : 吳宜臻 賴士葆 呂學樟 三 廖委員正井等所提修正動議 : 第十八條 : 第三項 :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 各種考試之報名費, 得 44

38 予減少 增加 : 並由各業務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考選部 提案人 : 廖正井 潘維剛 吳宜臻 賴士葆 尤美女 呂學樟四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 建 議 修 正 條 文 考 試 院 提 案 條 文 說 明 第二十二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一 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 冒名頂替 三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 再犯者, 按次增加二年不得應考期間 第二十二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一 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 冒名頂替 三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為杜絕應人僥倖心理, 新增累犯制度, 參考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再犯者, 除原本五年不得應考之限制外, 再增加兩年, 即七年內不得應考, 三犯則九年不得應考 提案人 : 尤美女 連署人 : 吳宜臻 賴士葆 呂學樟 五 廖委員正井等所提修正動議 : 本院委員廖正井等人, 針對 公務人員考試法 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 提出修正動議 因應 募兵制 之實施, 除軍人 待遇 應予調升外, 應再就維護軍人 尊嚴 及退伍後 出路 安置問題再行檢討 建議刪除考試院所提考試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排除分發任用及轉調機關等不 45

39 合理限制, 落實推動募兵制 修正條文內容與理由說明如對照表, 是否允當? 請公決 提案人 : 廖正井賴士葆潘維剛呂學樟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笫二十四條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十四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至一百零二年,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任用為限,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局 國防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 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 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一座以上, 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第二十三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任用為限,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局 國防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 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 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乙座以上, 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一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 2 種考試及格者, 僅得轉任國防部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任職 其中,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更受永久轉調限制, 其退伍 出路 管道受限, 係對於軍人的歧視, 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 :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 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 就業 就醫 就養予以保障 之規定 二 為維護軍人 尊嚴 及 出路, 有效招募國民從軍, 滿足國防建軍需求, 應自一百零三年起解除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 2 種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任用及轉調機關限制, 回歸與其他特種考試一致, 其轉調限制以六年為期, 以落實募兵制實施成效 附帶決議部分 : 廖委員正井等所提附帶決議 : 本院委員廖正井等人, 針對 公務人員考試法 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 提出附帶決議 建請考試院恪遵 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第九項之規定, 並因應 募兵制 之實施, 繼續配 合修正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五條之一條文, 解除現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46

40 資格 分發任用及轉調機關等不合理限制, 並於本院下一會期開議前, 將修正草案提送本院審議 是否允當? 請公決 提案人 : 廖正井賴士葆潘維剛呂學樟提案部分 : 一 潘委員維剛等所提提案 : 為鼓勵國人養育子女, 對有育嬰需求之應考人, 提供政策誘因, 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三年之規定, 以提高應考人生育之意願 爰建請考選部, 為使 CEDAW 於我國徹底實行, 及考量各種不可抗拒之因素, 針對女性公務員之保障延長為五年, 進行研議 提案人 : 潘維剛廖正井賴士葆呂學樟二 潘委員維剛等所提提案 : 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考試應研擬採二階段舉行, 且第二階段考試之應考資格應納入學歷條件 論文著作 發明與應具有工作經驗等條件, 以改善法官及檢察官錄取人員缺乏社會歷練之現象 爰建請考選部, 對於司法人員之考試晉用可會同國內外專家學者進行研究, 或參考美國法官任用制度及檢察官遴選制度, 皆需有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要求, 予以通盤檢討 提案人 : 潘維剛廖正井賴士葆主席 : 報告委員會, 提案條文 修正動議 附帶決議及提案均已宣讀完畢, 現在進行協商 ( 進行協商 ) 主席 : 第一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 有無異議?( 無 ) 無異議, 通過 第二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 有無異議?( 無 ) 無異議, 通過 繼續進行第三條, 尤美女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 尤委員美女 : 因為有的人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 譬如說考上高考和普考, 或是同時考上高考不同的類科, 如果分配訓練的時間不一樣, 現行法有規定他要擇一嗎? 董部長保城 : 沒有 尤委員美女 : 所以他可以兩邊都去受訓嗎? 王處長貴蘭 : 如果沒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的話, 就會變成一個人占兩個缺, 所以我們才認為要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尤委員美女 : 沒有擇一就會浪費名額 王處長貴蘭 : 用人機關這個職缺就沒有辦法有人可用 尤委員美女 : 問題就是分配訓練的時間可能會不一樣, 對不對? 王處長貴蘭 : 有可能是現缺, 有可能是預估缺, 如果沒有要求擇一的機制, 還是無法解決這種雙榜的問題, 同時錄取雙榜的人只能去一個職缺, 但是因為可以分配到不同的機關受訓, 這樣就會占缺, 用人機關就會用不到人 尤委員美女 : 一個是現在就有的缺, 所以可以現在就去受訓, 另外一個是還不知道 王處長貴蘭 : 沒有, 如果是正額錄取, 就是同時分配, 在選填志願的時候是同時的, 就可以自己決定要選哪一邊 47

41 尤委員美女 : 那你說的預估缺是什麼? 預估缺是正額嗎? 王處長貴蘭 : 是正額, 正額也有可能是預估缺, 他必須要選擇, 如果他比較喜歡有預估缺的機關, 他也可以等 尤委員美女 : 如果現缺是普考, 預估缺是高考, 可是要等一年才有缺 王處長貴蘭 : 不會那麼久 尤委員美女 : 最久會等到多久? 王處長貴蘭 : 就是在下次考試之前, 如果原來是報預估缺, 現缺出來了, 還是可以改為現缺, 不會一直在預估缺的狀態 吳委員宜臻 : 目前到底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是要求考生擇一還是保留? 王處長貴蘭 : 現在他都可以選填志願 吳委員宜臻 : 本席認為應該要擇一, 雖然本席有連署這個修正動議, 但是因為現在有一大堆專業考生, 他們都很會考試, 占了三 四個名額, 其他考生很可憐, 所以本席贊成擇一, 就是照考試院的版本 尤委員美女 : 應該要照本席的版本 王處長貴蘭 : 我們在實務作業上會配合來做 吳委員宜臻 : 如果考生不願意擇一, 條文上面是規定 應, 那你們要怎麼處理? 你們要強迫考生選擇嗎? 條文裡面有這樣的規定嗎? 王處長貴蘭 : 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就依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吳委員宜臻 : 這樣本席就建議考試院版本的文字要適當的保留, 因為剝奪了考生關於考試的權益, 如果在法律條文裡面沒有明確規定如何剝奪, 就會產生問題 尤委員美女 : 現在這裡是規定依照考試名次較前或比較高的等級, 不過有可能選的是要等到一年後才有缺 王處長貴蘭 : 是當事人自己選的 尤委員美女 : 所以規定要通知他選擇, 對不對? 王處長貴蘭 : 對 尤委員美女 : 如果他不選的話, 就依照這個標準來幫他選 董部長保城 : 選對當事人最有利的 王處長貴蘭 : 就是要最有利於當事人 吳委員宜臻 : 要選最高等級, 如果是高考和普考, 就是選高考 董部長保城 : 對, 這樣對當事人比較有利 鄭委員天財 : 會影響當事人選擇的因素, 不只是機關, 還涉及到地點 如果是按照分數來選, 當事人不知道自己會被分發到哪裡, 因為現在都是用電腦, 對不對? 雖然他有填志願, 但是他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能夠如願到他想去的地點, 譬如說他住台北, 可是被分發到屏東去 吳委員宜臻 : 本席建議各位委員來討論如何選擇, 如果大家認為考試院版本的文字適當, 就應該要規定進去, 否則將來最大的問題其實是要如何選擇, 我相信將來會有很多爭議, 既然如此, 法 48

42 律就應該要規定清楚 主席 : 那考試院的版本似乎比較完備一點 尤委員美女 : 如果要幫當事人選擇, 就要事先通知 主席 : 原則上是由當事人選擇, 如果他自己不選, 才去幫他選擇 董部長保城 : 我們會通知他, 沒有問題 鄭委員天財 : 如果是同時考上高考和普考, 你們規定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他知道自己會被分配到哪一個地點 哪一個機關嗎? 應該是不會知道 因為現在要從一年改為三年才能轉調, 譬如說考生是住在台北, 高考和普考都及格, 通常是希望能夠就近工作, 所以兩邊都填, 後來高考分發到屏東, 普考分發到台北, 所以他就選擇普考, 這樣才能留在台北 主席 : 一般都會選高考, 比較不會選普考 鄭委員天財 : 因為現在要改為三年, 所以不一定會這樣 主席 : 可是職等 待遇不一樣 鄭委員天財 : 有很多人都已經結婚了, 所以要配合配偶的工作地點 董部長保城 : 可以內部商調 鄭委員天財 : 本席是公務人員出身, 所以我很清楚, 很多夫妻同為公教人員, 所以應該要考量這一點, 不能只考慮占缺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 : 可能還是會選高考, 因為很容易就可以找到關係讓他調回來, 對不對? 鄭委員天財 : 可是未來是變成三年, 這都有連帶關係 因為現在是一年, 所以來拜託的人比較少, 我們常常被拜託, 本席都跟他們說沒有辦法, 規定就是這樣, 如果從一年改為三年, 以後我們民意代表就會常常被人家拜託這種事情 董部長保城 : 關於高 普考的人事調動, 如果是全國機關, 只要還是在任用機關, 就可以用內部商調的方式 鄭委員天財 : 除非你們不要把一年改為三年 吳委員宜臻 : 一年 三年跟分發有沒有關係? 鄭委員天財 : 當然有關係 吳委員宜臻 : 這是意願的問題, 本席認為, 當考生沒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就表示他沒有填志願, 既然他不表示意見, 你們就幫他表示, 是不是這樣? 董部長保城 : 對 吳委員宜臻 : 那你們之前都有先問他們, 對不對? 鄭委員天財 : 他們之所以會不選, 一定是因為考慮到地點 董部長保城 : 到現在為止只有一兩個人會選普考,99.99% 的人都是選高考, 至於其他 0.01% 的部分, 我們覺得可以用商調的方式來解決, 這樣就會比較完整清楚 主席 : 要從一年改為三年, 主要是針對政府機關, 譬如說農委會, 三年都只能在農委會, 至於可不可以商調, 如果是因為結婚 父母年事已高等因素, 也可以在農委會內部調到其他地方, 這是可以的, 所以應該沒有什麼疑慮 49

43 鄭委員天財 : 只有分發到中央機關才可以這樣 主席 : 地方機關也是一樣, 如果是分發到縣政府就是在縣政府裡面 鄭委員天財 : 你們一直舉中央機關為例, 那屏東呢? 主席 : 屏東縣政府不可能在台北有辦公室, 就算在台北有辦公室, 也不會讓新進人員來 考試院提案條文的規定確實是比較完備, 請問各位, 對第三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 : 應該要講清楚如何分配, 否則將來會有爭議 尤委員美女 : 你們去幫人家選擇, 萬一這不是他所想要的呢? 主席 : 他自己有選擇權, 如果他不選擇, 這時候才依照這個規定來處理, 本來就應該這樣 如果我們通過的話, 就有法律的授權, 這樣會比較完備 尤委員美女 : 沒有錯, 可是要考慮法律程序的正當性 主席 : 這沒有問題, 因為都已經有明定了 尤委員美女 : 如果他沒有選擇的話, 要有一定的催告期間, 而且也要告知 主席 : 可以用施行細則或辦法來處理 王處長貴蘭 : 我們都會再提醒當事人 主席 : 應該都會注意, 因為這對當事人來講太重要了 尤委員美女 : 你們必須催告當事人選擇, 如果他不選, 也要告知他會幫他選 主席 : 尤委員的考量有一定的道理 尤委員美女 : 這不能放在施行細則裡面 吳委員宜臻 : 一定要在考試法裡面規定清楚, 在未擇一分配的時候到底是授權由誰來決定, 如果大家不放心, 就把決定的標準也規定進去 除了依照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的類科之外, 到底要不要考慮到地點的問題? 鄭委員所關心的是, 當他不擇一分配的時候, 我們幫他決定的優先順序是怎麼樣, 過去考生最常發生的爭議是什麼, 如果可以規定裡面進去, 就會比較好處理 董部長保城 : 我們這樣規定的話, 應考人就會知道, 如果自己不選擇, 人家就幫他選擇, 反而有促使他們選擇的作用, 照我們的版本應該會比較完整, 所以請尤委員支持我們考試院的版本 主席 : 原則上應該是可以 第三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 有無異議?( 無 ) 無異議, 通過 如果法律有授權, 就請考試院訂定相關辦法 董部長保城 : 我們會做, 如果我們對公務人員都有保障程序正義, 他們對老百姓就會有程序正義 主席 : 第四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 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 : 主席, 本席建議就剛剛那個部分作一個附帶決議, 如果考生沒有選擇, 分發機關在幫他選擇之前, 應該要通知他並告知他如果不選擇就會幫他選擇 主席 : 現在就已經有這樣做了, 考上的人很少會不去, 除非有特殊的因素, 他們都會寫清楚 尤委員美女 : 但是你們要跟他講清楚後果是怎麼樣 鄭委員天財 : 關於第四條, 如果分發到屏東的某個鄉, 又考上政治大學的民族研究所, 本來保留的 50

44 期限是三年, 現在要改成二年, 可能還沒有畢業就要到屏東報到, 可是他還要在台北念書, 所以學業就受到影響了 現在要把碩士改為二年, 那如果是博士呢? 董部長保城 : 差不多二年就可以畢業 鄭委員天財 : 那是你啊! 董部長保城 : 我有在政治大學教研所教課, 所以我很清楚這樣沒有問題 鄭委員天財 : 請你去了解一下, 我們念民族研究所的原住民都是超過三年才畢業 董部長保城 : 他可以每週上一天 4 小時的課, 要自己請半天休假, 像我週四上午開的課也有學生是這樣來修課, 所以沒有問題 鄭委員天財 : 如果真的這樣修正, 我們一定會被罵 董部長保城 : 不會, 如果好好用功, 應該都沒有問題 主席 : 如果各位沒有意見, 第四條就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五條, 本條有修正動議, 係增列第四項 請尤委員美女說明一下 尤委員美女 : 那個增額錄取的話, 你們只寫到因為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可以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可是我們再看第四條, 正額的部分是有包括請育嬰假 生病 懷孕生產等原因得申請延後, 那增額部分為什麼只限於服兵役的部分? 董部長保城 : 主要還是因為考用合一, 考出這些人之後, 我們當然要讓他們趕快上工, 主要的原因在此 尤委員美女 : 正額的部分, 都可以保留了, 增額部分為何不行? 董部長保城 : 增額是為了補充正額 尤委員美女 : 今天增額的人如果在請育嬰假當中, 他沒有辦法延期, 勢必就得把育嬰假停掉, 或者說他現在生病, 變成就要放棄 董部長保城 : 跟委員報告, 他是保留受訓資格, 他考上公務員之後要先受訓, 受訓之後才能正式取得公務員資格 所以, 受訓的部分可以保留 尤委員美女 : 那就是受訓的保留? 董部長保城 : 對 受訓不及格的話, 不能當正式公務員 尤委員美女 : 增額的人員如果不能保留, 他的資格就沒有了, 還是 董部長保城 : 如果可以的話, 我們也不反對, 但是, 不要在這個條文訂 即把尤委員的第五條之一修正動議 在場人員 : 現在宣讀一下第五條第三項修正為 :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以下文字相同 董部長保城 : 我們採納, 敬表同意 主席 : 第五條的部分, 確認了沒有? 董部長保城 : 我們同意採納尤委員的意見, 第五條的第三項修正為 :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規定時 51

45 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吳委員宜臻 : 即在第三項中的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 之後增列 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主席 : 第五條就照以上文字修正通過 現在休息, 下午 2 時 30 分繼續開會 休息繼續開會主席 : 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協商 ( 進行協商 ) 主席 : 請各位看第六條, 要將一年改為三年, 這個部分有沒有修正動議? 關於一年改為三年這部分, 早上本席和部長進行詢答的過程中有提到, 改成三年以後, 例如會有經濟因素的考量, 比方結婚後, 如果分發到外地的話, 他除了要負擔交通費用以外, 還有宿舍 租房子等等問題, 這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負擔 如果現在要延長到三年才能申請, 當然同一個機關內部可以調, 但是一般能調成功的機會也不是很大, 都要靠委員們關說 類似這樣的情況, 你們有沒有補救的辦法, 可以協助真的有特殊情況的人, 讓他們關心的問題可以解決? 這是你們政大學生提出的問題, 部長身為老師, 所以你們要好好地說一下 吳委員宜臻 : 本席要向主席建議, 本席覺得高考的部分看起來問題比較小, 但是地方特考或是初等公務員考試的部分, 因為有可能會分發到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 他可能原來的期待就是要留在地方服務, 只是因為所屬或是分發的單位不是在離家近的地方, 所以這部分不管是改成一年 三年或兩年, 以時間的問題來說, 對這些參加初等考試 地方特考的人會有影響, 你們在規劃的時候有想過這些問題嗎? 因為本席覺得這部分受到的影響會比較明確 本席一直覺得高考三級 二級 一級這些部分, 因為官大學問大, 其實留在中央機關的比較多, 也就是今天呂召委說的, 中樞是行政機關, 行政院所屬的單位大概就是那幾個, 所以分發來的人也沒有期待要怎麼調, 大概只要能內調就覺得不錯了, 可是地方特考或者初等公務員考試這些部分可能就會面臨比較大的衝擊, 這個部分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 還是說這部分確實沒有辦法解決? 如果是這樣的話, 我們要怎麼補救? 謝謝 董部長保城 : 我們今天是處理高考 普考 初考, 從一年改為三年, 因為高考 普考 初考是一年, 地方特考是六年, 所以是一個太過 一個不及 我們這次對特考限制六年轉調的部分並沒有更動, 例如我們在屏東 高雄市都有辦地方特考, 因為他們有比較偏遠的地區, 一般的用人機關都希望特考的六年限制不要變動, 所以剛剛吳委員說的第 16 頁這部分, 我們並沒有碰它, 就是第二項後段, 其轉調前六年之分配這一塊 吳委員宜臻 : 再把文字加上去嗎? 董部長保城 : 原來就在細則裡面, 我們只是把它提升到法律位階, 符合法律明確性授權或保留等等 特考的部分本來就是六年, 原來是在細則裡面規定, 我們現在是提高到法律位階, 這是第一點 另外就是剛剛委員說的, 的確會有這種狀況, 可是我覺得這部分以商調來處理可能會比較有彈性, 讓它能夠彈性運作 52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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