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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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壹 議程表...1 貳 專題演講...3 叁 報告事項..5 肆 重要政策說明.29 一 本總處重要政策說明一覽表...29 二 本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構說明資料.31 伍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要業務宣導.57 陸 員工協助方案宣導...61 柒 提案討論 65 一 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提案一覽表.65 二 提案說明資料及本總處權責單位擬處意見.68 附錄一 : 出 列席人員名冊 101 附錄二 : 座次表.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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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議程表 日期 103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二) 時間議程 09:30-10:00 10:00-10:15 報到 地點 :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前瞻廳 (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 30 號 ) 頒獎 10:15-10:30 人事長致詞 10:30-11:30 (1) 勞動部秘書處廖處長美娥二等人事專業獎章 (2)102 年度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績優機關 ( 構 ) (3)103 年度人事專業獎章 (4)102 年度績優人事人員 專題演講 講座 : 文化部龍部長應台 11:30-12:00 12:10-13:40 報告事項暨重要政策說明 (1) 報告前次 (102 年 ) 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各人事機構提案人事長裁示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2) 報告本總處各業務單位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重要政策 午餐 地點 :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2 樓悅香軒 13:40-13:5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要業務宣導 13:50-14:00 14:00-14:30 14:30-15:40 員工協助方案宣導 綜合規劃處報告 員工協助方案辦理經驗分享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分享 提案討論及臨時動議 (1) 逐項討論人事機構提案 (2) 臨時動議 15:40-16:00 休息 16:00-17:00 人事長總結 17:00~ 賦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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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 - 溫潤, 是臺灣最珍貴的品質 - 寫於文化部兩週年 - 你也許看見了別的什麼, 但是我可以跟你分享我看見了什麼 我看見金門九十歲的董天補坐在小板凳上彎著腰 低著頭, 全神貫注地在一支燈上描繪花朵 他到市場買雪白的棉布和淡綠色的洋菜, 把洋菜煉出的膠汁塗上棉布, 紮上繃緊的竹架, 然後把人家的姓氏和堂號描上, 再細細畫上最代表歲月安好的牡丹花, 就是人們結婚或新居落成時希望掛出祈求幸福的子婿燈 潔淨的小屋裡有吃奶的嬰兒睜著萌眼觀看, 屋外有啼叫的公雞在昂首散步 董天補的燈, 全臺灣僅此一家, 民國一百年, 文化部將他的技藝列冊, 提供傳習 五月五日晚上, 我看見蔡明亮從歐洲發來的簡訊 : 部長, 肯定要讓您驚嚇, 這趟長征, 我亦一路驚駭, 小康在轉機 ( 維也納到布魯塞爾 ) 就小中風了 首演在提心吊膽下完成, 但仍有可觀, 反應很好 第二次他表現更驚人, 今天醫生也說他大有進步 剛助理傳來消息, 票也賣光, 比利時兩大法語報也給高度評價, 我稍稍放心 此行簡直如唐僧西天取經的九九八十一難, 菩薩保佑 蔡明亮和李康生正在文化部所支持的歐洲巡演途中 我邀請蔡明亮為新住民的孩子們朗讀文學作品, 他一口答應 他自己是馬來西亞的 孩子, 太知道在別人的家鄉長大是什麼意思了 上場前我們在等候室裡喝茶, 我看見他 閉上眼睛, 臉色蒼白 暈眩停止之後, 他帶著真誠愉悅的笑容走進雀躍喧鬧的孩子堆裡 我總是在每一個角落裡看見溫潤的臺灣 董天補做了一輩子的燈, 照亮尋常人家的 最平凡的夢, 不因為工業和數位而停止做燈 蔡明亮在國籍上是 外國人, 可是他對 臺灣掏心掏肺的深情猶如老牛對草原的依靠 我看見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的團員自行開車到南投深山裡的親愛國小去教原住民孩 子們拉琴 他們帶領小學生組成管絃樂團, 讓所謂 偏鄉 的孩子們在音樂中長大 我看見人權館的工作人員頂著八級的海浪顛簸於綠島和臺東之間, 在酷熱的太陽下 一趟又一趟地為學生解說綠島監獄和臺灣的政治發展史 我看見他們牽扶著頭髮花白 步履蹣跚的受難者在石碑上尋覓過往戰友的名字 我看見主計處的一群人圍著一張桌子, 桌面堆滿一疊一疊的數字卷宗, 他們檢查每一個數字, 比對每一個項目, 前前後後翻來覆去地參照 討論, 最後關燈, 關門, 拎起包包, 離去時, 已是清晨一點, 捷運已經停駛, 天空開始下起冷雨 我看見他們消失在轉角處的背影, 心裡實在不忍 有幾個年輕的, 家中有幼小的黏人的孩子

6 - 4 - 我看見一個又一個又一個的會議 單單修一個法, 前面要開不知多少回的諮詢會議以取得共識, 中間要開不知多少回的內部會議逐字逐句逐條思辨, 後面要開不知多少次的跨部會協商處理扞格 ; 好不容易送進立法院之後, 漫長的溝通會 公聽會 審查會和輪番質詢, 我看見他們形色匆匆, 奔走於途 有的事, 我沒看見但我聽說 我聽說她禮拜天到辦公室加班, 開車半小時到了以後, 發現大樓停電, 電梯不動 於是她脫下高跟鞋直上十七層樓, 在十七層樓無法開燈沒有 空調的辦公室裡工作到天黑直到看不見文件為止, 然後走十七層樓梯下來 文化部兩週年了, 七百多個日夜 從表演藝術 視覺藝術 文學出版 古蹟保存 工藝設計 博物館推廣到電影 電視 廣播 流行音樂 文創產業與國際交流, 業務包山包海包天包地 嶄新的部, 總有一點銳氣, 可是首度整合, 初次做大戰略, 格局之底定從頭做起, 艱辛的程度很難對外人言語 ; 我看見有人若有所思地說, 三十年公務生涯, 這兩年最辛苦 你也許覺得, 這都是公務員該做的事嘛 也許是的 但是我看到農人彎腰插秧 婦 人擺攤賣菜 清潔工沿街收垃圾 消防員扛著沈重的水管 巴士司機小心地打開車門 技術員懸空吊掛在高壓電桿頂端 狂風暴雨中出門巡邏的警察 我是真誠感恩的 與我日夜併肩工作的四百五十三個同仁, 加上從臺灣頭到臺灣尾在社區 在博物館 在各種工地裡埋頭幹活 服務國民的總共兩千位, 都是 公務員 ; 公務員, 就是專職在為社會的穩定和進步做努力的人 文化部初創兩年, 預算只占中央政府總預算的 0.83%, 是最小的部, 有很多想做而一時無法做到的事, 很多做了又自己都嫌不夠細緻的事, 很多想改革而來不及改革的事, 更多滿頭大汗還在打地基而人們根本還看不見的事 譬如立一個水下考古法, 修一部文藝獎助條例, 投注兩年的灌溉可能只看到一個青澀的苗頭 對所有勤勤懇懇 任怨任謗的公務員夥伴, 我想垂眉低聲說 : 親愛的, 你辛苦了 對所有過去兩年嚴厲批評的, 我想說, 謝謝你, 畢竟批評也讓我們成長 但是對那深知實務艱難而從不吝嗇給我們一個溫暖的簡訊 幾句公開鼓舞的, 我想說 : 感恩, 請給我們公務員更大的鼓勵吧, 他們會因而更有力量, 為臺灣的進步更加努力, 真的, 因為善念吸引善念, 陽光輻射陽光 而溫潤, 是臺灣最珍貴的品質 龍應台

7 - 5 - 報告事項 提報單位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案由 : 前次 (102 年 ) 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各人事機構提案人事長裁示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說明 : 一 依 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實施計畫 規定略以, 為辦理人事制度及人事業務之研討, 並策劃有關人事行政興革事項, 使人事政策之研訂與實際執行能密切契合, 本總處每年均規劃辦理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 並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重要人事業務所遭遇之問題或興革意見提會討論, 以集思廣益 二 前次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業於 102 年 7 月 26 日於本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前瞻廳舉行竣事, 計有 15 案較具通案性質之提案提會討論, 並獲致具體結論 各案經本總處各單位依決議事項積極辦理外, 並由本處定期追蹤管考各案執行情形, 經統計, 上開 15 案中, 已辦結者 14 案, 擬繼續追蹤者計有 1 案 ( 編號 10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及高雄市政府人事處建議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支給對象修正 ) 三 有關上開 15 案執行情形彙整如附表 ( 會議資料第 6 頁至第 28 頁 )

8 - 6 - 提案編人事號機構 1 經濟 部人 事處 102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各人事機構提案 人事長裁示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一覽表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建請修正或放寬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之 1 有關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需任職滿 1 年之限制, 以符立 法意旨, 並落實政府鼓勵生育政策 一 按育嬰留職津貼原意, 係保障被保險人於請假期間基本生活品質, 避免因考量收入而不得不選擇繼續工作, 乃致無法給予嬰幼兒最完善照顧, 且亦係透過津貼以鼓勵生育 二 查現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公務人員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者為限, 方可申請留職停薪, 無任職年資限制, 以鼓勵同仁生育 惟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之 1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規定須投保滿 1 年才可請領津貼, 就被保險人權益而言, 恐無法保障其請假期間之生活品質, 並與現今政府鼓勵生育政策違背而馳 三 爰建請修正或放寬就原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之 1 有關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需任職滿 1 年之限制, 以符立法意旨, 並落實政府鼓勵生育政策 本案請本總處給與福利處轉請銓敍部參處, 並妥為溝通 一 本案本總處業於 102 年 8 月 30 日以總處給字第 號書函轉請銓敍部卓處 二 銓敍部業於 102 年 9 月 5 日以部退一字第 號函回復經濟部人事處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9 - 7 - 提案編人事號機構 2 臺中 市政 府人 事處 3 高雄 市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 建請 人事管理員 併同實施職期調任 一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申請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留職停薪 ( 以下簡稱育嬰留職停薪 ), 各機關不得拒絕 再查同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留職停薪期間, 均以二年為限, 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二 爰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原則以二年為限, 必要時延長一年 惟實務上當事人如欲一次申請 3 年, 則須分二次申請, 為簡化作業流程, 免除當事人奔波, 建請於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增列, 依第二項第一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其本人或配偶一方得於三足歲內一次核給 一 查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 17 點規定, 各級人事主管人員, 除人事管理員外, 應實施職期調任 二 經查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薦任第五至第七職等人 本案請本總處培訓考用處轉請銓敍部參處 本案涉及人事制度之變革, 請本總處綜合規劃處另行召開會議研商 本案本總處業於 102 年 8 月 30 日以總處培字第 號書函轉請銓敍部參處, 並經該部於同年 10 月 28 日函復提案機關在案 本項建議業納入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 ( 以下簡稱設置要點 ) 修正內容, 於第 18 點增訂第 2 項 : 前項人事管理員,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得視業務需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解除列管

10 - 8 -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事管理員編制員額計 41 員, 另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人事室主任計 197 員 薦任第 7 職等人事室主任計 35 員, 人事管理員比例達 15 % (41/273) 三 工作輪調之目的, 是提供管理者在組織不同領域中做工作之分配, 以達到組織整體目標 創造不同領域之廣泛知識基準 發展組織內容網絡及增加問題解決及決策之技能 爰職務輪調不僅能使人員歷練不同的職務, 習得新的工作知能, 並累積其經驗, 也可避免久任一職, 產生積弊, 人事管理員亦為人事機構主管人員, 應一體適用該輪調制度為宜 四 實務上, 茲以薦任第 6 至第 7 職等 人事管理員 與 人事室主任 同為人事主管, 僅因職稱不同, 職務列等相當一者需職期輪調, 一者則免, 有失衡平原則, 致迭有人事室主任提出建議, 人事管理員 亦應實施職期調任 要, 訂定職期調任規定, 報經總處備查後實施 又設置要點修正條文業於 102 年 10 月 11 日通函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並於同日生效在案 管考建議

11 - 9 -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4 高雄 市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WebIT R 系統維護報價標準與客製化項目支援開發 五 爰建請修正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 17 點規定, 將 人事管理員 併同人事室主任實施職期調任 一 本府為配合鈞總處開發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電子表單 ( WebITR ) 系統, 俾便進行差勤管理, 已分別在 100 年度導入 22 個機關,101 年續擴增 72 個機關, 至 102 年則規劃再加入 95 個機關, 屆時除警察 消防及醫院等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 本府將達到完成全面實施之目標 二 為應未來維護 WebITR 系統, 懇請鈞總處協助提供委外廠商系統維護報價標準, 俾利本處據以參考 三 另為應未來持續提升 WebITR 系統客製化功能, 懇請鈞總處協助開發, 客製化功能規劃項次如下 : ( 一 )WebITR 系統外勤功能 : 1 增加外勤費用單日可請領次 一 本案請本總處資訊室 ( 已於 103 年 7 月 5 日調整為人事資訊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 ) 研議如何和地方機關或相關使用單位配合, 包括系統上的配合 優質化的處理 技術性的轉移等 3 項, 屆時並請各相關機關協助本總處 本案本總處業於 102 年 10 月 8 日以總處資字第 號函復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12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數 : 系統外勤費用請領目前僅能同一日期請領一筆, 鑑於多數機關反映其外勤人員會有同一日期多次外勤情形, 爰建請協助修正外勤費用單日可請領次數 2 外勤比照公出 公差功能, 新增 多次外勤 及 群組外勤 3 調整系統外勤假別顯示功能, 目前系統外勤之假別顯示 公出, 因外勤涉及費用請領, 爰擬新增系統外勤假別顯示功能 ( 二 ) 增強 WebITR 系統出勤情形檢核功能 : 目前 WebITR 系統檢視同仁出勤情形為是否有在符合規定時間刷上 下班卡, 倘若上 瞭解實際狀況 二 請在座各位主管要自我強化統計及資訊使用等相關知識, 對於電腦系統並應有初步的瞭解 管考建議

13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5 新竹 縣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建請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 班時間請假 ( 公出 )1 小時情形, 並於外出時提早打卡或晚於申請時間返回辦公室系統皆未顯示異常 ( 因其有在符合規定時間刷上 下班卡 ) ( 三 ) 機關若有跨夜上 ( 加 ) 班情形, 系統可自動判斷其上 ( 加 ) 班進 下 ( 出 ) 時間, 而非現行如有同仁於 5 月 8 日晚上 8 時持續上班至隔天 9 日上午 8 時, 需在 5 月 8 日晚上 12 時前先刷一張下班卡, 並在 5 月 9 日 0 時起刷另一張上班卡 ( 四 )WebITR 系統效能優質化 : 茲因本府本年 WebITR 系統導入作業完成後, 屆時計有秘書處等 191 個機關 ( 約 1 萬 7 人次 ) 上線使用, 為使系統運作順暢及穩定, 建請針對 WebITR 系統效能進行優質化 一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五 一 本案已有相關主管機關多次 一 有關建請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一節, 業經銓敍部於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14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第 1 項第 1 款公務人員全年事假日數五日改為七日 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二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教師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 公務人員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五日之日數仍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失却政府因應事實需要核給家庭照顧假之美意 為期公教人員事病假 家庭照顧假給假之一致性, 建請修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修正建議, 請本總處培訓考用處再與銓敍部溝通, 若該部仍有意見, 屆時再邀集銓敍部及各縣市政府人事機構開會研商 二 本案如須考試委員審查時, 請各機關協助提供修正理由及說明, 送本總處彙整後送考試委員參考 102 年 10 月 28 日函復提案機關 二 另有關請訓用處再與銓敍部溝通一節, 經洽該部表示, 因事涉與勞工請假規則之衡平, 該部建議仍維持現行規定 管考建議

15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臺東 縣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目前事假天數為 5 天 家庭照顧假天數 7 天, 但教師請假規則事假與家庭照顧假都為 7 天, 建議參照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之天數一致 放寬公務人員之事假為每年准給七日 公務人員每年得准給事假之天數為五日, 每年准給家庭照顧假之日數為七日, 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事假之日數, 按日扣除俸給, 因此家庭照顧假雖給七日, 但超過第五日以後, 需按日扣除俸給 ; 基此, 恐失去每年准給家庭照顧假之立法美意, 而教師在此部分, 事假和家庭照顧假給予的天數是一致的, 即事假和家庭照顧假每學年都是准給七日, 基於公教衡平的考量, 建請公務人員之事假也一併修改為七日 法條參照 : 一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二 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管考建議

16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6 彰化 縣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擔任主管職務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公務人員, 申請延長病假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 其主管職務加給建議暫予停支, 俟病癒康復銷假上班後恢復支給 定, 教師之請假,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 28 日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 1 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 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依現行制度, 延長病假原意係為讓患重病而非短時間所能治癒之公務人員, 因病情需要暫時離開工作崗位請假安心療養, 以便早日恢復健康銷假上班, 繼續貢獻專業及服務人民 邇來, 急劇變化的國際情勢及社會氛圍 拮据的政府財政 人民對政府服務品質 本案請本總處給與福利處轉請銓敍部錄案參考 一 本案本總處業於 102 年 8 月 29 日以總處給字第 號書函轉請銓敍部參考 二 銓敍部業於 102 年 9 月 11 日以部銓二字第 號函回復本總處, 該部業已錄案參考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17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7 彰化 縣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建議修改 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校對網站 功能直接更新 WebHR 資料庫 與效能的期待, 公務體系運作檢討聲浪四起, 而公務人員延長病假期間之薪資仍予照支, 相較於勞工普通傷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 超過 30 日部份不予支薪, 似獨厚於公務人員 爰此, 擔任主管職務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公務人員, 因病申請延長病假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 因其長期在家休養, 並無實際工作之實, 亦未實際執行主管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建議暫予停支, 俟病癒康復銷假上班後恢復支給 一 目前公務人員可透過 ECPA 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個人人事資料校對作業進行查看資料, 並於查看後有錯誤之資料欄項勾選並註記修改內容後, 透過訊息彙整平臺自動發送訊息至各機關人事人員 二 人事人員接收訊息後, 核對無誤, 於系統按下確認後表已接收, 但該筆資料仍需由人事人員另外再登入 WebHR 個人資料系統中作逐筆鍵入資料修正, 無法直接於公務人員 本案請本總處資訊處依彰化縣政府所提建議辦理, 如部分建議涉及使用者之問題, 並請與彰化縣政府人事處澈底溝通 逐項解決, 俟處理竣事後, 彙集成重要的原則, 提供其他單位作為處理類此情事之參考 本總處 ( 資訊處 ) 於 102 年 8 月上旬與彰化縣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科長 ( 提案科 ) 充分溝通並說明 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校對網站 WebHR 等系統之操作及資料整合情況, 並再與彰化縣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科長 ( 代表與會 ) 聯繫, 企劃科科長表示該處已瞭解相關系統運作且確認符合需求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18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8 雲林 縣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建請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放寬公立學校比照私立學校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 個人資料校對網站中同步完成資料修正 三 建議如能在人事人員接收訊息, 核對無誤後, 於系統按下確認時, 能同時自動更新 WebHR 資料庫, 無需人事人員另外再登入 WebHR 系統中鍵入資料作修正, 以簡化人事資料校對的工作流程, 並提升人事資料校正之效率 一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第 2 項規定, 私立學校 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且不得少於一人 合先敘明 二 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排除公立學校部分, 雖經多次提出建議, 仍未 類此提案已有相關機關多次提出, 目前國家面臨到兩難, 然而對於弱勢團體的基本照顧, 是文明國家之重大責任, 這一點是我在擔任考試委員時非常堅持的, 在此我要特別提醒在座各位, 千萬不能因為有行政上的困難就要犧牲掉這些應該受保護者的權益 本案屬 本案本總處業於 102 年 8 月 29 日以總處培字第 號書函轉請衛生福利部卓處, 經該部於同年 9 月 13 日函轉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處理, 該會於同月 30 日函復雲林縣政府該建議已錄案研參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19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獲主管機關採納 保障及照顧弱勢族群工作權益確有其必要性, 惟學校教師佔 85% 以上, 職員 工友 臨時廚工人員僅 15% 以下, 教師具身心障礙人數比率較一般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為低, 公立學校又較難如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僱用身心障礙臨時人員 職員數非常少, 工友要擔任粗重工作, 廚房濕滑且危險, 如進用身心障礙者, 恐有危險, 如依身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比率, 確有困難 三 建請降低公立學校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 放寬比照私立學校比率 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修正如下所列 : ( 一 ) 第 1 項適用對象刪除公立學校, 條文修正為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 ( 二 ) 第 2 項將私立學校修正為公私 衛生福利部業管範疇, 請本總處培訓考用處轉請該部參處, 屆時並請該部人事處謝處長銀沙適時說明 管考建議

20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9 屏東 縣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立學校, 條文修正為 公私立學校 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 進用 建 請 一 依天然災害停止上 鈞總處 班及上課作業辦 開 發 法第三條定義, 所 天然 稱天然災害係指 災害停 風災 水災 震 止上班 災 土石流災害及 上課即 其他天然災害 時通 等, 並於同辦法第 手機應 四條 第五條及第 用軟體 七條各規範停止 (APP) 上班及上課標 準, 其中有關颱風 路徑 雨量 風 力 土石流警戒基 準值等相關資 訊, 散見於中央氣 象局 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及經 濟部水利署等機 關公告, 致防救災 人員資訊蒐集及 一般民眾查詢不 便 二 為使辦理防救災業 務人事人員能即 時掌握各項天然 災害訊息, 建請 鈞總處建制資訊 統合平台, 並開發 手機 APP 應用程 式, 整合各主管機 關公告之災害數 據及縣市停班停 課情形, 主動在第 一時間透過隨身 行動裝置傳達各 依顏副人事長提示, 請本總處資訊處將口頭說明提及之本案最新發展提供培訓考用處, 由該處行文轉知各人事機構, 使其瞭解相關工具之運用 本案本總處業於 102 年 8 月 9 日以總處培字第 號書函知中央及地方人事機關 ( 構 ), 並提供 Google 臺灣災害應變資訊平台 相關資訊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21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10 臺東 縣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支給對象修正 項即時訊息, 且於達到停班停課臨界點時發出警訊, 以提昇防災決策效率, 並做為政府公告各項防災訊息之統一窗口, 避免媒體錯誤訊息產生不必要之民怨問題 一 政府為鼓勵公教員工前往山僻離島服務, 特訂頒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分級支給地域加給, 按其備考 5 所列之本縣原住民山地鄉 ( 海端鄉 達仁鄉及金峰鄉 ), 因部分機關廳舍座落於交界處非屬原住民山地鄉之鄉鎮轄區內, 致使實際服務山地地區之同仁無法支領山僻地區加給, 顯有違照顧偏遠地區公教同仁之本意 二 案例說明一 : 本縣消防局考量廳舍用地之取得需考量經費 執行救災救護資源取得 交通便利性及其他各項客觀因素, 設置海端分隊 ( 地址 : 臺東縣關山鎮德高里西庄 24 號 ) 於距海端火車站僅 350 公尺之關山鎮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所提案例係因現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有關地域加給之規定缺乏彈性所致, 加給是本總處重要的業務之一, 目前本總處已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 並採多面向 (multi-dim ension ) 的評量標準 本案請本總處給與福利處未來於通盤檢討現行地域加給表支給規定時納入考量 本案業將合理檢討地域加給表支給規定納入本總處 103 年度績效目標項目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及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所提建議將納入併同考量 管考建議 繼續追蹤

22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高雄 市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建議修正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支給對象 轄區內, 辦理海端鄉行政區域內之救災及救護工作, 故執行業務之範圍雖屬本縣海端鄉行政區內, 卻無法依規定支領地域加給, 顯有違照顧偏遠地區公教同仁之本意 三 案例說明二 : 本縣原 16 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整併為 4 個區域之戶政事務所, 其所轄區域涵蓋偏遠地區或離島地區, 惟因辦公處所非屬山僻地區, 即不得支領地域加給, 實際考量機關首長執行業務範圍所致, 實不符公平原則 一 依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支給之對象, 係以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 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出辦公場所, 並實際長期派駐在本表各地地區辦公達一個月以上之編制內員工為限 二 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共 347 校, 其中那馬夏區 桃源區及茂林區之學校, 依上開加給表之規定, 得支給地域加給, 惟該等學校均因班級數較少, 故 管考建議

23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11 臺東 縣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建請總處提早公佈人事行政研究發展徵文獎勵活動指定主題項目, 俾利提報 均採二校合併設置一位人事主任, 又因二校距離甚遠, 山區交通不便, 致使人事人員遴補十分困難, 本市為解決此人員遴補問題, 爰特於旗山區旗山國小設置集中辦公室, 並為使各該學校人事業務推動順利及落實人事服務, 爰規定該等學校人事人員每周至少需各到校一次, 如有開會或有緊急事項即應隨時到校服務, 爰其平時上班地點, 雖非屬山僻地區, 但其服務對象仍為山僻地區學校之教職員, 爰建議修正本加給表之支給對象, 並併同本日提案第 10 案納入研究, 通盤考量 一 現行狀況及問題以 102 年為例, 總處確定徵文指定主題時間為 101 年 12 月 19 日來函指定 6 項主題, 各主管人事機構需於 102 年 5 月 15 日前將徵文作品提報總處辦理 由於主管人事機構推薦篇數 ( 指定及自選篇 本案本總處綜合規劃處業已參酌辦理, 爾後並請比照 102 年度辦理方式提早公佈 本總處已參採臺東縣政府人事處建議, 並於 102 年 7 月 16 日以總處綜字第 號函公布 103 年度徵文活動之指定主題 ; 另 104 年度指定主題業於 103 年 7 月 1 日以總處綜字第 號函公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24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12 花蓮 縣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參照教師兼行政職務者核給休假 數 ) 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評分, 爰推動時, 所屬人事機構均反映實際撰寫指定主題徵文作品期間僅不到 5 個月, 期間更適逢春節例假日, 徵文撰寫之資料蒐集及實證作業時間緊迫, 實有無法完善針對議題深入探討之狀況 二 建議考量合理撰寫期間, 建請總處提早於前一年度年中 (6 月 ) 公布指定主題項目, 俾利主管人事機構規劃撰寫輔導措施及徵文撰寫人員撰寫提報 一 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8 條 : ( 第 2 項 ) 因辭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留職停薪 停職 撤職 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 2 項規定 次查 教師請假規則 第 9 條 : ( 第 2 項 ) 因辭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留職停薪 停職 撤職 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 依前 身分法的基本法理是一旦身分條件成就之後, 權益應伴隨而來, 本案涉及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之修正, 請本總處培訓考用處轉請銓 布 一 花蓮縣立新城國中人事室提案一節, 亦經銓敍部於 103 年 3 月 27 日函復提案機關 二 新竹市稅務局人事室提案一節, 業經銓敍部於 102 年 10 月 28 日函復提案機關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25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新竹 市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為因應少子女化, 鼓勵生育政策, 建請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 項增列育嬰留職停薪復職者, 應 條第 2 項規定核給休假 但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 依前條第 3 項規定給假, 次學年度續兼者, 依前條第 1 項規定給假 前述規則中因育嬰留職停薪適用人員類別差異, 略有不同 二 在鼓勵提升生育, 給予各種津貼及獎勵政策下, 期能公教一體, 爰建議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之休假能參照教師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按比例給予休假方式, 於復職後依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一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 : ( 第 1 項 )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 1 年者, 第 2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7 日 ; 滿 14 年者, 第 15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30 日 ( 第 2 項 ) 初任人員於 2 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其計算 敍部研處 管考建議

26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按當年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方式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 因 留職停薪 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 2 項規定 依前揭規定, 公務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僅得按復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當年復職前之年資不得併計休假年資 二 查銓敍部 71 年 5 月 1 日 (71) 臺楷典三字第 號函釋 : 留職停薪人員視為服務年資中斷, 本部迭經解釋有案 此函釋規定導致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年資如無法銜接其當年休假年資即不得前後併計, 實已背離事實, 有失公允, 因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前仍有工作事實, 且為因應少子女化, 鼓勵生育政策, 予以併計休假年資應較為合理, 其與初任人員於 2 月以後到職者之情形不同, 自不宜等同視之, 而應按當年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 管考建議

27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13 新竹 市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建議當年度 12 月 2 日後降官等人員, 於同年度考績核定後, 比照考績升等作業, 由銓敍部自行 勾稽審定, 免再辦理俸級變更 假為宜 三 建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 項修正為因辭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留職停薪 停職 撤職 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 2 項規定 但育嬰留職停薪復職者, 應按當年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一 本案以案例說明如下 : ( 一 ) 某甲係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一級合格實授人員, 於 101 年 12 月 3 日自他機關調任本機關, 本案並依規於同年月 21 日送銓敍部審定, 並核定為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八級合格實授在案 ( 二 ) 依規定, 某甲 101 年度考績由原機關以薦任第七職等職務辦理, 經銓敍部核定考績結果為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二級, 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是以, 本機關須再以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 考量俸級變更作業涉及銓敘審定系統, 本案請本總處培訓考用處轉請銓敍部參處 本案本總處業於 102 年 8 月 30 日以總處培字第 號書函轉請銓敍部參處, 並經該部於同年 10 月 28 日函復提案機關在案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28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14 新竹 市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未婚聯誼活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規劃並於全國各地辦理 重行審定送核書 辦理某甲之俸級變更, 請銓敍部准予變更某甲俸級為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九級, 並溯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二 綜上所述, 銓敍部係審定公務人員資格及俸級之主管機關, 本機關依規於三個月內辦理某甲銓敘審定作業, 自 101 年 12 月 3 日起已改敘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雖經 101 年度考績核定為薦任第七職等, 惟為簡化工作流程及減少不必要之公文往返, 建議銓敍部比照考績升等作業, 自行勾稽並審定, 免再由服務機關辦理俸級變更 一 查近年來各機關規劃辦理未婚聯誼活動梯次 參加人數及配對成功對數均列年度業務績效考核項目 二 各受考之主管機關為響應中央催婚 催生政策, 或自行規劃 聯合其他機關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未婚聯誼活動 ; 玆以地方政府財政困窘, 配合辦理此一政策性活動, 經費 請本總處給與福利處未來至各地辦理未婚聯誼活動時, 研議與地方機關合辦之可行性 ; 另依最近研究發展趨勢, 政府如要達成政策性目標而委託民間辦理時, 因 一 本案本總處於 102 年 12 月 20 日業先調查各縣 ( 市 ) 政府 ( 不 含直轄市 ) 與本 總處合辦未婚聯 誼活動之意願, 並於本 (103) 年 3 月 11 日邀集有 合作意願之 14 個縣 ( 市 ) 政府 共同研商本年中 央機關辦理未婚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29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15 嘉義 市政 府人 事處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建請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 多以自籌方式為之 ; 惟未婚聯誼活動為中央政府政策, 又有全國一致性之特性, 僅執行標的 - 辦理地點之不同, 倘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經費並公開招標委外辦理, 實可收作業彈性及規模經濟之效 三 基於上述理由, 建議未婚聯誼活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規劃並於全國各地辦理 一 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略以,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其請事假 病假 ( 含延長病假 ) 婚假 喪假 娩假 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二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喪假, 係屬不可抗力之因素, 且具有時效性, 當事人需請假 基本出發點與思考不同, 有時很難達成目標, 縱使勉強委外仍有其極限, 本案是否委外辦理, 本總處將進一步研究 依心理學研究發現, 一般人壓力最大時莫過於喪失親人, 本項建議相當合乎人情, 請本總處培訓考用處轉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處, 本人亦會積極促成 聯誼活動相關事 宜 二 經研商結果, 考 量未婚聯誼活動 之設計及帶動 行程規劃 ( 含食 宿 交通 場地 報名費用收取 ) 等事項繁雜, 為 求效益, 仍委託 專業廠商統一安 排規劃 三 103 年度未婚聯誼活動, 本總處業辦理公開招標, 活動預計於 6 月至 10 月間舉行, 共辦理 17 梯次 本案本總處業於 102 年 8 月 29 日以總處培字第 號書函轉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卓處, 並經該會於同年 9 月 2 日函復嘉義市政府人事處, 有關該處所提建議該會已錄案作為通盤研修該辦法相關規定之參考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30 編號 提案人事機構 題目說明決議處理情形 以方便處理相關喪葬事宜, 如因其准請喪假期間超過規定之日數, 而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似乎太不近人情 畢竟喪失親屬已屬切身之痛, 而又需相對延長其超過請假日數之實務訓練, 不但是痛上加痛, 亦影響其相關權益 ( 例如 : 當年度 3 月底報到者, 則因延長訓練期間而無該年度另予考績 ) 三 綜上, 建請刪除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1 條之喪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之規定, 以彰顯政府關懷公務人員之美意, 也讓受訓人員能安心處理親屬之喪葬事宜 管考建議 合計 15 案

31 103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重要政策說明一覽表 報告單位 標題 頁次 綜合規 一 103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作業相關規劃 31 劃處 二 各主管機關人事主管請獎案件審核情形 32 (4 分鐘 ) 組編人力處 (4 分鐘 ) 培訓考用處 (6 分鐘 ) 給與福利處 (4 分鐘 ) 人事資訊處 (3 分鐘 ) 三 請踴躍參加 第 5 屆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人事機構人力 33 資源管理創新獎勵 一 檢討機關業務與員額合理配置, 有效充分運用人力資 34 源二 各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 ( 臨時人員及派遣勞工 ) 注意 35 事項三 請各部會賡續推動所屬委員會委員 主管之政府捐助 36 基金累計超過 50% 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達任一性別比例三分之一之政策目標一 請加強宣導行政院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 38 地區進修政策及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應行注意事項二 加強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及執行政策評估能力 39 三 依法落實提供公務人員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相關 40 假別, 以強化性別平等政策四 精進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系統, 並強化通報 41 作業事宜一 建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客觀評鑑及定期檢 43 視機制二 推動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作 44 業三 配合當前鼓勵生育之人口政策, 重視未婚聯誼活動之 45 辦理一 網際網路版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中等以下學校 46 教師敘薪線上核定作業, 在功能面已完備及操作介面亦已優化, 請各主管機關配合推動及運用, 以提升作業效率及資料正確性二 請各主管機關協助推動組織編制資料系統化, 以達職 47 缺與現職人員資料扣合, 進而提升人力資源運用之便

32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6 分鐘 )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3 分鐘 ) 利性一 規劃辦理 國家政務研究班 第 8 期及 高階領導研究班 第 7 期二 中高階主管職務管理核心能力班 實施 3 階段問卷事宜 三 104 年度中高階公務人員英語訓練報名及分班測驗事宜 四 邀請公務同仁一起進入 行動學習 的新時代!! 50 一 與地方政府合作研究關鍵性治理議題 52 二 103 年度 地方治理標竿策略論壇 規劃辦理情形

33 綜合規劃處重要政策說明 標題內容 一 103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作業相關規劃 ( 一 ) 本總處為溝通各級人事人員服務觀念, 及加強人事政策之貫徹與執行, 自 68 年起即定期對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實施績效考核 103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方式 分組 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前於本 (103) 年 1 月 15 日以總處綜字第 號函送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配合辦理在案 ( 二 ) 本年考核作業相關規劃說明如下 : 1 考核方式 : 本年就中央各組 ( 中央人事處組 中央人事室第 1 2 組 ) 實施實地查證, 其餘採書面審核 又為使實地查證作業更臻準確客觀, 並確實評核人事機構業務推動績效, 請於兼顧節能減紙原則下配合整卷 2 分組方式 : 計分為中央機關 地方政府及議會 3 類別, 合計 8 組分別考核 3 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 本年考核項目架構及配分比例, 維持 共同考核項目 (70%) 及 自訂工作項目 (30 %) 方式辦理, 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 (1) 各項目執行成果之填報, 請務必詳實具體, 文字精簡明確, 著重考核項目之辦理方式及成果, 並以綱舉目張方式填寫 又自訂工作項目執行成果之填寫內容, 請包含緣起 推動情形 執行成效 ( 依創新度 困難度 效益度分別敍明 ) (2) 另本總處前於審核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所報本年度自訂工作項目時, 發現部分有與 102 年度所報項目相同或相似情形, 為期審核公平 妥適, 依本總處本年 4 月 16 日總處綜字第 號函, 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與 102 年度所提項目雷同者, 於填報執行成果時敍明辦理品質與效益, 本總處於辦理本年度績效考核時, 將注意兩年度績效之比較, 以作為核評分數之重要參據 4 考核期程 : 本年實地查證及評核作業預訂於 10 月間辦

34 理 標題內容 二 各主管機關人事主管請獎案件審核情形 ( 一 ) 人事長前於 101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上宣布略以, 講究衡平的人事單位, 對於人事同仁的獎勵係以自我約束原則從嚴審核, 爾後本總處對人事人員的功獎審核, 將予以放寬 ( 二 ) 為落實人事長政策理念, 本總處各權責單位前業就協助本總處辦理各項活動 各機關辦理通案性業務主動檢討敍獎, 以收即時獎勵之效 ; 並基於機關內 外部敍獎衡平性考量, 依各人事主管實際勞蹟核敍獎勵, 以發揮獎勵激勵效果 ( 三 ) 另為使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於辦理各該人事主管請獎案件時有所依循, 本總處於本 (103) 年 2 月 27 日以總處綜字第 s 號函送 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人事主管請獎案件提報原則, 重點說明如下 : 1 獎勵提報時點 : (1) 個別具體獎勵案件, 除確有特殊理由外, 以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 2 個月內提出為原則 (2) 獎勵案件屬分期或分梯次辦理性質者, 應於全案辦理完竣後, 再予提報 (3) 獎勵案件屬專案性質者, 應於全案辦理完竣後, 再予提報敍獎 2 通案性質獎勵案 : 獎勵案件屬通案性質者, 由本總處定期進行通盤檢討, 毋須另行函報, 並函附通案敍獎事由彙整表 1 份 ( 四 ) 邇來本總處遇有數件經本總處主動通盤檢討竣事並已核敍獎勵案件, 經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再行重複提報各該人事主管請獎案情形, 考量獎勵貴在及時, 為確實發揮獎勵激勵效果, 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務必加強檢視並審慎提報, 俾免重複請獎情事再度發生

35 標題三 請踴躍參加 第 5 屆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人事機構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獎勵 內容 ( 一 ) 為鼓勵各人事機構積極推動創新 變革, 原人事局自 96 年起規劃辦理 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獎勵 評選活動 依 102 年 12 月 12 日函頒修正之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人事機構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獎勵要點, 重點如下 : 1 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至少每 2 屆參選 1 次, 所屬人事機構須經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內部評審機制提報 2 每次提報項數以 3 項為限 ( 含所屬 ), 並請就 創新組 及 精進組 勾選一組參加 3 評審程序分為 初審 複審 及 決審 三階段進行 ( 二 ) 第 5 屆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獎勵評獎作業將於 104 年上半年辦理, 請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之人事機構踴躍參加, 其中第 4 屆未提報參選者, 須參加第 5 屆, 另直轄市議會 縣市議會人事機構, 則得自行決定是否參加評選, 參加時, 請就 創新組 及 精進組 勾選一組參加, 並就各項參選項目 102 及 103 年度執行成果依創新度 困難度及效益度填妥摘要表後, 於 104 年 1 月 31 日前函送本總處, 另為符不重複給獎之原則, 同一參選項目或內容曾獲本總處或他機關辦理之評獎並獲錄取者, 不得參與本評獎之獎勵 ( 三 ) 有關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人事機構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獎勵要點 歷屆獲獎名單及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已置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 ( 網址為 左側 政府資訊公開專區 項下之 人力資源管理創新 內, 請自行下載參考

36 組編人力處重要政策說明 標題內容 一 檢討機關業務與員額合理配置, 有效充分運用人力資源 受到全球化潮流影響, 政府事務日趨多元, 各界對政府的期待也較以往更多 更廣 但政府可用資源有限, 財政狀況日益艱困, 且每進用一名公務人力, 不含退休準備經費即須負擔約 106 萬的人事支出, 對政府財政造成不小衝擊 因此, 為有效因應快速變遷的外在環境及公共事務, 各機關追求的不應是 增加人力配置, 而是 如何充分運用現有人力, 將人力資源集中辦理核心業務, 使人力配置契合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並隨時依需求變化彈性調整 據此, 為落實員額配置合理精實, 增進人力運用效能, 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 ( 一 ) 依機關層級及組設性質配置適切人力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等事項, 與員額規劃及配置密切相關, 各機關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檢視機關層級 單位建制合理規模及屬性等面向, 據以配置適切人力並適時檢討彈性調整, 俾確保機關人力配置合理精實, 且進用人員之職務性質與專長, 契合機關屬性及業務推動需求 ( 二 ) 核實評估各項業務之合理員額配置政府人力及財政資源有限, 為期主要人力集中辦理核心業務, 請各機關依當前核心職能, 全面檢討辦理業務有無與其他機關重疊處, 或賡續辦理之必要, 以及整併 資訊化 去任務化 地方化 法人化或委外化之可能性, 並透過內部流程及作業程序簡化等方式, 減輕同仁工作負擔 經前開檢討後, 應再進一步評估各業務區塊之合理人力配置, 依實際業務需求及消長情形彈性調整, 俾提升機關人力與業務區塊之契合度, 避免出現勞逸不均 人力資源浪費等情形 ( 三 ) 提供正確用人觀念, 共同落實員額管理責任政府員額合理精實之重大責任, 須由各機關共同努力承擔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 以下簡稱總員額法 )99 年 4 月 1 日施行後, 各機關更應轉變過去用人思維, 積極落實該法意旨, 有效運用人力資源, 提升行政效能 本總處已依總員額法立法精神, 研訂相關員額管理措施及說帖, 供

37 各機關參考運用, 請各人事單位發揮機關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角色, 提供首長及內部單位正確用人觀念, 轉變過去以增加單位或員額支應業務推動之習慣, 確實衡酌單位組設及業務推動情形調配員額, 以充分運用機關人力資源, 共同落實員額管理責任 標題 二 各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 ( 臨時人員及派遣勞工 ) 注意事項 內容 ( 一 ) 臨時人員部分 : 配合行政院業以本 (103) 年 5 月 30 日等 2 函修正 行政院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及核定各機 關前經行政院核定不定期契約人員人數上限, 爰各機關爾後 為應實際業務需要以契約進用之人員時, 除應依前開規定就 進用人數或用人經費上限覈實控管外, 並應確實依臨時人員 要點規定, 使其辦理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 及落實人員公 開甄選 迴避進用等相關規定 ( 二 ) 派遣勞工部分 : 1 行政院本年 6 月 4 日函修正 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點及第 7 點, 配合立法院審查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成通案決議 ( 十三 ) 略以, 各機關單位並應同時針對未來業務人力之規劃進行全盤檢討, 派遣員工人數不得新增 請各主管機關依派遣注意事項附表 行政院暨所屬主管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一覽表 所定得運用派遣勞工總量內核實運用 2 另請各機關應重新檢視派遣勞工所辦理之業務內容與機關各類人員之分工及合理性, 另請各機關在機關預算容許下, 本酬責相當原則或可考量增加派遣勞工業務工作量能, 並酌予調高薪資, 以避免派遣勞工低薪化疑慮

38 標題 三 請各部會賡續推動所屬委員會委員 主管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 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達任一性別比例三分之一之政策目標 內容 ( 一 ) 依原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 現已配合行政院 101 年 1 月 1 日組織改制, 並另成立 性別平等會 )98 年 12 月 22 日第 22 次 第 32 次委員會議決定略以, 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全體委員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 之財團法人董監事應依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原則進行檢討改善 ( 二 ) 復依 101 年 9 月 26 日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 次委員會會議決定, 國營事業董 ( 理 ) 監事( 以下簡稱董監事 ) 須達任一性別比例三分之一目標 又依同年月 27 日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諮詢會議 ( 權力 決策與影響力篇 ) 會議決定略以, 請本總處針對國營事業董監事性別比例定期追蹤列管 ( 三 ) 是以, 為落實性別平權, 定期管考前開委員會委員 公設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性別比例改善情形, 本總處業於人事服務網建置調查表, 請各部會於每年 月之 15 日前填報性別比例最新數據資料, 並於本總處網站 性別主流化專區 公開揭露相關資訊, 另針對如未達規定比例者, 本總處均分別函請未符規定比例之主管機關確實檢討改善, 並請其研提未達原因說明及改善計畫 ( 四 ) 本總處並於每季各部會填報資料後, 統計董監事任期將屆之財團法人, 函請各主管之部會於辦理下屆董監事改聘時, 確依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行政院政策目標辦理 ( 五 ) 另依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102 年 11 月 27 日召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諮詢會議及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同年 12 月 27 日第 6 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決議以, 有關委員會 公設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國公營事業董監事會性別比例部分, 除以現行未達三分之一性別比例之方式進行統計外, 另請依總體女性董監事提升比率加以統計, 並以 高於 101 年度已達比率 為預期目標 本總處業於本 (103) 年 1 月 27 日通函各機關依上述

39 決議配合辦理 ( 六 ) 又依本總處推動性別主流化執行計畫 (103 至 106 年度 ) 之實施策略及措施, 列有函請各機關規定優先遴聘派女性政府機關代表, 俾達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目標, 本總處業於本年 3 月 10 日函轉各相關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 七 ) 綜上, 各機關所屬委員會委員 公股超過 50% 以上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達任一性別比例三分之一係行政院既定政策, 仍請各主管機關督導所屬機關確實辦理

40 培訓考用處重要政策說明 標題 一 請加強宣導行政院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政策及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應行注意事項 內容 ( 一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陸委會 ) 業簽奉行政院核定, 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政策, 進修 型態包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行 入學進修 選修學分 專題研究 等 陸委會並 於本 (103) 年 4 月 29 日函請本總處就上開政策及其他後續 執行事宜, 通函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配合辦理 ( 二 ) 本總處已於本年 5 月 9 日協助陸委會通函轉知行政院所屬機 關及地方機關, 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 進修之政策, 並由各機關於本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填報 臺 灣地區公務員現 ( 曾 ) 進修大陸地區學程 ( 學位 ) 情形申報 表, 由本總處彙送陸委會參辦 ( 三 ) 為提醒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及維護自身權益, 本總處 另於本年 5 月 23 日通函宣導相關應行注意事項, 說明如下 : 1 各機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 應按其身分屬性 職務列等, 分別依規定辦理赴陸事宜, 並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 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 送交所屬機關備查 相關法規如有疑義, 請逕洽各該法規權責機關解釋 另依 政府機關 ( 構 ) 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 第 5 點規定, 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後應將活動情形等事項, 在 1 個月內提送報告 2 依銓敍部 102 年 7 月 31 日函及行政院 99 年 4 月 27 日函, 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不得兼任其他國家官方之職務, 且基於社會觀感及國家安全之疑慮, 公務員現階段不宜赴大陸地區兼職兼課 3 各機關公務員對請假事由應據實申報, 且於差勤管理之差假地點, 應增列大陸地區選項, 並加註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 應按其身分屬性 職務列等, 依相關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或報服務機關核准 等相關文字, 以提醒機關內公務員赴陸請假應誠實申報 另請各機關

41 於抽查人員出勤情形時, 一併抽查赴陸請假是否依規定辦理 4 公務員如有違失情事, 應依相關法令處罰, 如涉及其他違失行政責任, 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 核予適當懲處 另如有違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之情事, 應依其罰則規定處理 ( 四 ) 是以, 為配合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陸進修政 策, 同時維護公務同仁權益, 建請各人事機構協助加強宣導 公務員赴陸相關規定與注意事項, 以共同遵守政府政策 標題 二 加強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及執行政策評估能力 內容 ( 一 ) 查立法院本 (103) 年 1 月 14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8 次會議通過之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決議略以, 鑑 於重大政策 ( 含各法案及計畫案 ) 應進行研擬規劃階段之人 權影響評估, 以及建立實施成效之人權管考指標, 以免對人 民權益造成衝擊, 因此公務人員實有加強人權教育訓練之必 要 另查本年 5 月 29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司法及法制 委員會第 19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總處本年度預算解凍案 尤委員美女質詢略以, 行政院執行各種政策應先行評估, 如 進行衝擊影響評估 人權影響評估 性別影響評估等並提出 統計數字, 透過評估找出問題, 提出解決方法, 並評估解決 方法可否確實解決問題, 請本總處開設相關課程, 應讓公務 人員知道如何做影響評估等 ( 二 ) 為加強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及執行政策評估能力, 本總處 推動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 1 人權教育訓練納入政策性訓練 : 本總處自 102 年起業將 國際人權公約 納入政策性訓練課程, 由各主管機關列入年度訓練計畫執行, 期將人權教育訓練推廣於各機關, 促使公務人員具有人權法治觀念, 並將其運用於各項政策規劃及執行中

42 加強與人權議題相關人員之人權教育訓練 : 針對警政 移民 矯治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等業務與人權議題具高度相關性質之人員, 本總處業分別於 102 年 3 月 22 日以總處培字第 號函及同年 12 月 24 日以總處培字第 號函請各相關主管機關, 加強辦理所屬與處理人權較為相關業務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 3 協助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人權教育 : 本總處於本年 6 月 10 日以總處培字第 號函送各機關辦理人權教育訓練參考資料 ( 含課程名稱 內容 辦理方式及講座等 ), 以提供規劃辦理人權教育訓練課程參考 4 加強公務人員執行政策評估能力 : 本總處於本年 6 月 24 日以總處培字第 號及第 號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本總處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辦理法規影響評估等相關訓練時, 將各項評估技術及理論納入課程內容 ( 三 ) 綜上, 為落實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 並加強公務人員執行 政策評估能力, 且回應立法院之要求, 請各人事機構配合上 開相關措施, 積極辦理 標題 內容 三 依法落實提供公務人員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 所定相關假別, 以強化性別平等政策 ( 一 ) 性別平等係我國政府重要施政政策之一, 為有效落實性別平 等觀念, 政府之各項重要政策, 已將性別主流化之概念融 入, 而 101 年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以下簡稱 CEDAW) 施行法及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更是我國性別平等 政策之重要里程碑 ( 二 ) 為因應性平法所定相關假別規範,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 簡稱請假規則 ) 中有關女性相關假別已於 87 年 12 月 31 日 增訂產前假 陪產假 懷孕流產假及 91 年 3 月 28 日增訂生 理假及家庭照顧假 ( 三 ) 又查本總處於 102 年間調查 99 年至 101 年行政院暨各主管

43 機關 ( 含所屬 ) 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請陪產假 生理假及家庭照顧人數統計資料, 上開假別請假人數分別由 99 年之 3,338 人 5,722 人及 4,894 人成長至 101 年之 5,408 人 7,677 人及 6,766 人 ( 成長率分別為 62% 34% 及 38%), 雖顯現近年來各機關公務人員請上開假別之人數已有逐年成長趨勢, 惟於實務上本總處亦有接獲公務人員陳情, 機關就渠申請之女性相關假別, 並未以同理心立場, 尊重其個人感受, 爰現行公務人員多有個人隱私考量, 而改以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請假情形 ( 如生理期不適, 係以加班補休方式請假 ) ( 四 ) 另監察院亦於本 (103) 年 3 月 7 日請銓敍部 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及本總處就公私部門依性平法所定相關假別提供是否過低接受詢問, 且依監察院本年 5 月 8 日之調查報告略以, 為貫徹憲法所賦予國家應保護母性 消除性別歧視及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責任, 銓敍部及本總處允宜持續加強宣導並掌握及督導政府各機關落實提供相關假別之情形, 以為民間之表率 ( 五 ) 是以, 為有效落實公務人員有關性平法所定相關假別之實務運作執行, 請各人事機構加強宣導是類假別之正確觀念 ( 含規定及事實認定 ), 並尊重個人隱私, 以強化我國性別平等政策 標題 內容 四 精進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系統, 並強化通報作業事宜 ( 一 ) 為因應各通報權責機關實務作業需要及簡化工作流程, 本 (103) 年汛期起, 本總處業針對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 ( 以下簡稱停班課 ) 通報作業系統採取以下精進做法 : 1 於天然災害停班課語音通報系統新增 依實際需要輸入其他時段 (0-24 時 ) 相關通報代碼 預計宣布停班課宣布時間 等功能 2 另為使個案通報停班課作業系統化 ( 以往係以電話或傳

44 真等人工作業方式辦理 ), 本總處業於人事服務網 ECPA 建置 天然災害個案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系統, 並自本年 4 月 30 日上線使用, 又該通報系統並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網頁資料相互整合 ( 二 ) 配合上開系統改版 ( 建置 ), 本總處已於本年 4 月 16 日邀集 各通報權責機關辦理操作及注意事項宣導說明會 ; 另人事長 亦於本年 6 月 19 日邀集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召開 103 年天然災害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事宜整備會議 竣事, 並就結論摘陳如下 : 1 請各通報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 確實辦理通報作業事宜, 並請掌握轄區內之情況 另如屬氣象 水情或土石流等相關問題, 請與各專業主管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並請尊重其所為之專業判斷, 不得有苛責之情事 2 請各機關立即展開天然災害防汛作業, 並請依相關規定辦理通報作業 ( 三 ) 另再次重申天然災害通報相關作業注意事項 : 1 請就停班停課宣布及起迄時間與鄰近縣市協調, 儘量採取一致性規範 2 宣布停班停課時間, 如係於前一日晚間宣布全日或上午停班停課情形, 應於晚間 7 時至 10 時前發布 ; 如係於當日宣布, 務必於當日上午 4 時 30 分前發布 3 通報系統雖已新增 依實際需要輸入其他時段 (0-24 小時 ), 惟此係屬特殊情形需求, 為免造成混亂及實務困擾, 仍請儘量以全日 上午 下午 晚上等作為發布停班停課之區段

45 給與福利處重要政策說明 標題內容 一 建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客觀評鑑及定期檢視機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 以下簡稱加給辦法 ) 規定, 公務人員法定加給分為職務加給 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3 種, 其給與條件 類別 適用對象及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之各種加給表辦理 茲分就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近來檢討情形說明如下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的檢討方面, 依加給辦法規定, 專業加給之支給應衡酌職務之專業程度 繁簡難易 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訂定 由於各類人員業務特性 人才延用及隸屬機關等情形不同, 較難訂定客觀之評量標準 為期專業加給支給合宜適切, 本總處刻進行輔助單位 ( 秘書 人事 主計 資訊 法制 政風 ) 人員專業加給前導研究, 藉由辦理輔助單位工作評價相關作業, 研議專業加給評價及調整機制 同時於 103 年度委託學者專家針對各類公務人員工作性質及專業加給分類架構 適當評價方法 調整週期及方式, 進行深入研究, 以使專業加給之支給更臻公平合理 至公務人員地域加給的檢討方面, 依加給辦法之規定, 地域加給之支給應衡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 交通狀況 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四項因素訂定,101 年本總處採多面向評量標準方式研議調整離島地區地域加給支給規定, 並簽奉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103 年參酌本總處委託研究 我國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支給合理性之研究 發現及所提建議, 以及英 美 日等國地域加給制度, 全面性檢討研議地域加給制度, 期使該項加給之支給更為客觀 合理, 並建立定期檢討機制 綜上, 本總處刻正規劃並建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制度化之評價及定期檢討機制, 相關作業期間須廣泛蒐集相關機關或公務體系內專家之意見或建議, 爰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協助相關評價作業等 希望透過上開機制的建立及實際的通盤檢討作業, 提升待遇支給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從而使各類專業及各地區公務同仁能安心任事

46 標題內容 二 推動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作業查目前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 ( 以下簡稱給與項目 ) 包括獎金 生活津貼及各項費用等, 除少數具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依據, 大部分係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第 7 點規定, 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惟因其主要法源依據為行政規則, 立法院曾質疑此等給與之核發缺乏法律授權依據, 並於審查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作成決議略以, 要求本總處對於各機關支領類此未法制化之預算項目, 應秉於職權嚴加督促相關機關檢討, 並提出相關改革方案 為通盤檢討給與項目之適當性 合理性, 並妥適處理其法制化型態, 本總處前經參酌相關研究報告建議與各機關就現支給與項目所提相關法制化之擬議及衡酌實務需求後, 擬具 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 ( 草案 ), 嗣於本 (103) 年 2 月 27 日邀會研商修正後, 於本年 4 月 1 日簽奉行政院核定並函知各機關自同日起施行 前開法制化推動計畫之推動期程為自本年 4 月起至 105 年 12 月止, 將針對各給與項目支給目的 對象 數額及方式等辦理適當性與合理性之評估, 並確立其適當之法制化型態 又本總處業函請銓敍部等相關機關 ( 單位 ) 推薦人員擔任審查小組成員, 為利後續審查作業之進行, 請各主辦機關人事機構積極配合前開法制化推動計畫所定之本年度工作項目及期程辦理 : ( 一 ) 本年 8 月 31 日前 : 於本總處確認各給與項目之主辦機關後, 請依該計畫預定期程完成各主辦機關工作小組之組成事宜 ( 二 ) 本年 12 月 31 日前 : 各主辦機關組成工作小組後, 請於 10 月 31 日前就所負責之公務人員給與項目及於 12 月 31 日前就所負責之軍教人員給與項目, 分別完成適當性 合理性與法制化型態評估及初審作業, 並填妥初審評估表後函送本總處, 俾利提送審查小組討論

47 標題內容 三 配合當前鼓勵生育之人口政策, 重視未婚聯誼活動之辦理有關我國人口政策白皮書對於因應少子女化對策之一為提升婚姻機會與重建家庭價值, 藉由增加未婚男女婚姻媒合機會, 提高有偶率, 鼓勵政府部分結合企業經常舉辦未婚聯誼活動 近三年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 直轄市及各縣 ( 市 ) 政府均積極辦理未婚聯誼活動, 辦理情形如下 :100 年共辦理 286 梯次,19,331 人次 ;101 年共辦理 344 梯次,22,334 人次 ;102 年共辦理 293 梯次,12,777 人次 102 年較 101 年大幅減少 51 個梯次,9,577 人次, 爰本 (103) 年本總處仍將 規劃辦理未婚聯誼活動 列為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評核項目, 提醒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配合當前政策積極推動辦理 本總處本年與桃園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等 14 個縣 ( 市 ) 政府共同辦理未婚聯誼活動, 自 6 月 28 日至 10 月 25 日, 共舉辦 17 梯次 請各該梯次之協辦縣 ( 市 ) 政府提供適宜遊覽車停靠及辦理報到之地點, 另指派工作人員 1 至 2 位全程參與, 協助報到等相關事宜, 並於活動時巡視參加人員飲食狀況 鼓勵融入活動及其他現場安全維護等應變事項 本總處於部分梯次亦將派 1 位同仁擔任工作人員, 以瞭解活動辦理情形 另亦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重視未婚聯誼活動之辦理, 並鼓勵未婚公教同仁踴躍報名參加

48 人事資訊處重要政策說明 標題 內容 一 網際網路版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 以下簡稱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線上核定作業, 在功能面已完備及操作介面亦已優化, 請各主管機關配合推動及運用, 以提升作業效率及資料正確性 ( 一 ) 各級學校均需辦理教師之敘薪 獎懲 考核 退休等相關人 事作業 教師敘薪的正確需仰賴學歷 經歷等人事資料方可 核定, 後續亦提供給人事人員辦理教師之考核 提敘 改敘 退休等作業, 對教師當事人之權益非常重要, 係屬教師人事 作業不可或缺的一環 ( 二 ) 本總處於 98 年開始推動 WebHR 時, 即加入敘薪作業報送主 管機關流程 敘薪用詞設定 敘薪與考核資料比對等多項功 能, 以期藉由資訊輔助, 使教師敘薪作業更為便利及正確, 雖本總處已儘可能彈性化設計作業流程, 以期滿足各機關不 同之需求, 惟上線迄今使用率仍偏低, 迭有人事人員反應相 關作業流程 敘薪作業用語等適用性問題 ( 三 ) 本總處為協助各縣市政府提升處理教師敘薪作業效率, 爰邀 請教育部 新北市 桃園縣 宜蘭縣 新竹縣 雲林縣等 WebHR 教師敘薪線上作業較多或已自行建置教師敘薪系統 之縣市政府機關組成工作圈, 並經 3 次會議之業務訪談及充 分討論, 方於本 (103) 年 6 月完成 WebHR 教師敘薪核定作 業功能強化並上線提供服務, 對於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之 作業方便性及正確性將可大幅提升 ( 四 ) 此次功能強化之內涵摘要如下 : 1 自動帶入各項年資資料 2 同種類之職前年資合併計算功能 3 系統自動計算薪額並顯示提敘薪級 4 主管機關可自行維護敘薪用語, 且系統可自動帶入相關用語 5 主管機關可依屬性設定是否授權所屬學校自行核定教師敘薪案件

49 主管機關可依需求設定, 授權敘薪案件之主管機關核備功能 7 提供便利教師敘薪案件管理功能 8 新增公文格式之教師敘薪請示單 9 優化系統操作介面 標題 內容 二 請各主管機關協助推動組織編制資料系統化, 以達職缺與現職人員資料扣合, 進而提升人力資源運用之便利性 ( 一 ) 網際網路版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 以下簡稱 WebHR) 組織編制子系統相較於 Pemis2K 系統已大幅強化, 無論在功 能面或系統操作介面已逐漸符合各機關之業務需求 ( 二 ) 103 年度 WebHR 組織編制子系統將再強化與個人 任免子 系統之相互扣合, 如人員發派 報到及個人現職資料之更動 均會檢核組編資料, 確實達到組編及人員現職資料扣合, 且 將於明 (104) 年發文上線實施 ( 三 ) 104 年 WebHR 組織編制子系統將朝與組織員額管理系統整 合方向強化, 以期預算員額數與人員資料連結, 達掌握各機 關預算員額運用情形目標, 且簡化各機關之員額報送作業 ( 四 ) 另有鑑於組織編制資料是人力資源管理極為重要的資訊, 104 年本總處亦將規劃蒐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完整組織編 制資料, 並與預算員額 人員現職等資料整合, 以作為人力 資源決策系統之參據

50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重要政策說明 標題 內容 一 規劃辦理 國家政務研究班 ( 以下簡稱國政班 ) 第 8 期及 高階領導研究班 ( 以下簡稱高領班 ) 第 7 期為厚植公務人力資源, 強化國家競爭力, 推動國家高階文官培訓計畫,103 年賡續辦理國政班第 8 期及高領班第 7 期, 參訓對象包括考試院 監察院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現任職務跨列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人員及簡任第 11 職等主管職務人員, 合計 50 名 ; 又兩研究班規劃重點摘略如下 : ( 一 ) 研習期間 自本 (103) 年 7 月 3 日 ( 星期四 ) 起至 8 月 9 日 ( 星期六 ) 止, 共計 6 週, 每週四至週六上課, 合計 18 天 ; 並於國內課程結束後, 分別薦送法國國家行政學院及英國愛丁堡大學研習 ( 二 ) 課程設計架構 1 課程規劃以 103 年總統所提執政報告及施政遠景, 以及行政院江院長於立法院口頭施政報告揭示施政主軸為基礎 ; 並擇定 經濟發展與產業創新 國土規劃與環境保育 人口結構與勞動市場 及 人才培育與創新研發 為研習主題 2 課程內容分為 國家政務 公共政策或政策分析與管理 及 專題演講 等 3 單元課程, 簡述如下 : (1) 國家政務據上開 4 大研習主題, 細分子題課程, 以使參訓研究員能對國家施政方向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2) 公共政策或政策分析與管理依兩研究班之培訓目標分別規劃, 其中國政班係依循 國家政務 研討主題所需運用之公共政策的知能及方法, 予以安排課程, 以瞭解政策本質 爭議焦點 民意趨勢 資源分配及運用 ; 另高領班則以行政院各部會施政政策為研討主軸, 並結合各項學理與實務, 強化參訓研究員之政策規劃 分析 執行 傳播與評估等能力 (3) 專題演講考量國家未來發展的政策趨勢及前瞻思考, 予以規劃課程

51 標題內容 二 中高階主管職務管理核心能力班 實施 3 階段問卷事宜 ( 一 ) 依行政院 98 年 7 月 21 日重行修頒 行政院所屬機關中 高 階主管職務管理核心能力項目 規劃相對應之中 高階班期 ( 二 ) 高階 ( 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簡任人員 ) 部分 : 有 國內外環境情勢分析研習班 願景目標與策略性思維研習班 領導能力與協調合作研習班 績效管理研習班 ( 高階人員 ) 政策行銷研習班 及 危機管理研習班 等 6 種班別 ; 中階 ( 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薦任第 9 職等主管人員 ) 部分 : 有 績效管理研習班 ( 中階主管 ) 創新服務研習班 問題解決能力研習班 知識管理研習班 溝通表達能力研習班 情緒管理研習班 以及 2 種進階班別 溝通表達能力進階研習班 問題解決能力進階研習班 等 8 種班別 ( 三 ) 為落實中高階核心職能訓練, 使課程設計更臻符合參訓人員之職務需求及瞭解訓後移轉情形, 本中心就參訓者實施訓前 訓中及訓後 3 階段式訓練成效評估問卷調查 茲為增加訓練成效評估之信效度, 依立法委員建議, 自 102 年起擴增對參訓學員之單位主管實施問卷填寫, 選定 績效管理研習班 ( 中階主管 ) 溝通表達能力研習班 2 研習班實施, 由於各人事機構的熱心協助, 102 年問卷回收率達 60% 以上, 本 (103) 年仍請繼續協助該 2 研習班主管版問卷回收事宜 本中心將於課程結束後 2 個月, 以電子郵件將問卷寄送至薦送機關人事單位, 請人事人員協助將問卷轉請參訓人員直屬主管於問卷雲端平台網址或以傳真 電子郵件方式填寫回復, 期評估模式更為客觀周延

52 標題內容 三 104 年度中高階公務人員英語訓練報名及分班測驗事宜配合總統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政策, 本中心 104 年將賡續規劃辦理中高階公務人員英語類班期訓練, 並仍將於開班前辦理分班測驗 (placement test), 據以辦理分班 104 年將開辦初級 中級及中高級 3 種班別 ; 為利訓練資源充分運用, 曾於 3 年 ( 及 103 年 ) 內參加同一程度班別者,104 年不得再重複參加 ; 本班報名期間為本 (103) 年 8 月底至 9 月中, 分班測驗預計將於本年 9 月中下旬辦理, 敬請轉知所屬機關同仁踴躍參加 標題四 邀請公務同仁一起進入 行動學習 的新時代!! 內容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日新月異及行動載具發展日趨成熟, 現今及下一世代公務同仁數位學習行為及管道均將改變, 行動學習已成為數位學習發展無可避免趨勢 為因應趨勢, 本中心已於 102 年 1 月建置行動學習體驗平台, 放置管理類多媒體電子書 ;103 年更規劃製作 TED 型態影音短片 全球財經趨勢及財經英文等多元型態之行動學習資源, 並可於平板電腦及智慧型手機等不同之行動載具閱覽 : ( 一 ) 多媒體電子書 為增強主管人員領導及管理相關之能力, 本中心取得國內知 名雜誌及期刊重要之管理知識與內容製作多媒體型態之電 子書, 內容包含領導力 績效管理 團隊管理 衝突管理 溝通協調 創新變革及壓力調適等主題, 透過短篇及影音輔 助的學習方式, 協助公部門主管快速獲取管理知能 ( 二 ) TED 型態影音短片 行動載具上最主要的學習資源之一即是影音類型學習教 材, 本中心規劃製作類似 TED 型態, 以不超過 20 分鐘為原 則之影音學習資源, 創新引進國內外各專業領域知名成功人 士對談及演講分享, 包含國際趨勢 一般管理 領導 人力 資源管理及個人學習成長等主題 ( 三 ) 全球財經趨勢及財經英文 本中心為提升公務同仁之國際視野, 已引進國內知名雜誌出 版每季全球財經趨勢報告及財經英語課程 ; 其中財經趨勢報

53 告內容係整合每季國內外多家財經媒體之重要國際新聞資 料 ; 財經英語則擇選熱門財經議題, 以英文方式呈現, 並附 中文翻譯 單字解析及全文朗讀等, 讓公務同仁除對全球財 經趨勢有進一步瞭解, 並可提升其英語能力 除前述多元型態之行動學習資源外, 本中心將於 104 年規劃建置更便利之行動學習 APP, 除可完整記錄學習歷程, 提供學習時數認證外, 並可支援跨瀏覽器使用, 且可配合不同行動載具之使用介面, 讓學習更有效率 本中心提供多元 優質及實用之數位學習資源, 請各機關協助宣導, 歡迎所有公務同仁廣為運用, 立即加入行動學習, 讓您的學習更具行動力 另本中心今日於會場外設有展示攤位, 歡迎各位先進抽空前往體驗!

54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重要政策說明 標題內容 一 與地方政府合作研究關鍵性治理議題 地方政府是提升國家競爭力 促進經濟發展與國民幸福的重要引擎 本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 以下簡稱研習中心 ) 對於目前地方政府之治理需求, 除強化公務人力培訓外, 特設 地方治理研究中心, 希冀能發揮主動積極功能, 建置中央與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及公私部門間地方治理學術與實務之研究交流平臺, 並針對地方政府需迫切解決之關鍵性治理議題, 進行協同研究 本 (103) 年已與 4 個縣市政府進行合作研究事宜, 由地方政府提具研究需求計畫 共同研究主持人 行政支援 ; 研習中心尋求研究主持人 協同研究 規範報告格式等, 藉由協力找出問題 對策或創新作為, 提升地方治理效能 至於 104 年度研究議題, 研習中心將於本年 9 月間展開需求調查, 歡迎各地方政府就各自關鍵性治理議題提出合作研究計畫 標題內容 二 103 年度 地方治理標竿策略論壇 規劃辦理情形 ( 一 ) 強化策略聯盟學校資源運用 : 研習中心為增進地方機關公務 人員地方治理知能, 於 103 年度將與研習中心建立策略聯盟之學校資源導入地方治理標竿論壇運用, 擬定 地方治理標竿策略論壇 實施計畫, 藉由案例蒐集 案例評選 案例諮詢 案例精進 案例發表及案例彙編等步驟, 逐步建構地方治理標竿學習網絡 ( 二 ) 案例蒐集與評選 :103 年度參與評選案例之蒐集係將 22 縣市分為三區, 經各地方政府提報 179 個案例參與評選, 先由各區策略聯盟學校所組成之跨校 跨領域諮詢團隊 ( 每區由 3 位學者組成 ), 依其專業領域進行分區案例的初步評選, 嗣分別召開各區評選會議, 邀請各區評選委員及具豐富地方治理行政經驗之專家與會 ( 每區 4 位 ), 評選出 9 個標竿案例 ( 如附表 1), 以及 4 個佳作案例 ( 如附表 2) ( 三 ) 召開案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 : 研習中心協洽各區地方治理諮詢委員, 並邀集入選標竿案例之 9 個縣市代表, 分別假國立

55 臺南大學 東海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召開標竿案例諮詢會議, 各諮詢委員依所指導案例於現場進行分組諮詢與討論, 各縣市並安排專人記錄各項提問與討論回應內容, 俾利作為案例精進之參據 ( 四 ) 辦理標竿成果分享 : 為建立治理經驗觀摩分享交流平台, 協助各地方政府跨域共學, 研習中心依本項 地方治理標竿策略論壇 實施期程, 研訂於 8 月份辦理分區 地方治理標竿策略論壇, 藉由標竿案例之學習與交流分享, 提升各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地方治理知能, 屆時歡迎所屬公務人員踴躍參與

56 附表 年度 地方治理標竿策略論壇 入選案例縣市一覽表 區別入選縣市入選案例備註 第一區 臺北市 新北市 臺北市公共自行車 YouBike 推動經驗 有機營養午餐全面實施相關案例 各區標竿策略論壇辦理日期另訂 宜蘭縣 宜蘭舊城匠師博物館網路暨文化創生計畫 第二區 臺中市 彰化縣 雲林縣 2013 國際宜居城市獎 -Project Awards 首獎 : 綠 園 道 - 都會綠帶再生 : 臺中市觀光綠園道改善工程 ( 又稱草悟道 ) 社福宅急便感心好厝邊 - 資源整合計畫 勇於創新 突破逆境 : 臺灣第一所以生態為名的公立中小學 - 樟湖生態國民中小學之重生 第三區 嘉義市 臺南市 建構一個安全有感的健康城市 :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提升服務品質之創新加值 推動 臺南市 65 歲以上老人免費裝置全口活動假牙計畫 屏東縣 屏東縣政府社政及戶政業務整合方案 合計 9 縣市 9 案例

57 附表 年度 地方治理標竿策略論壇 佳作案例及參加展示一覽表 區域縣市 佳作案例 參展場次及 地點 第一區 第二區 第三區 基隆市 新竹縣 新竹市 臺東縣 打造低碳綠色環保優質生活新願景的長樂社區 台灣好行獅山縣 兒童及少年保護 關鍵接待服務 卑南溪河川揚塵防治及改善推動計劃 一場次 新北市政府 一場次 東海大學 一場次 臺南大學 備註 1. 因本 (103) 年度各縣市推薦案例踴躍, 共計 179 則, 經各區評選會議決議增列 佳作 案例 4 名, 以參加該區靜態成果展示 2. 辦理日期 ( 同各區地方治理標竿策略論壇 ) 合計 4 縣市 4 案例 3 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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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標題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要業務宣導 一 本會配合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 ( 以下簡稱考試法 ), 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情形 內容 ( 一 ) 考試法於本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 其內容涉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部分之重點, 包括 : 將 分發 修正為 分配訓練 ; 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限, 限於分配訓練之前 ; 以及進修碩 博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期限不得逾 2 年及 3 年 ; 並增訂因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等事由, 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等規定 ( 二 ) 為因應考試法修正, 明確相關條文適用原則, 前經函請考選部作成相關函釋 : 1 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後各種考試適用原則 ( 考選部本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號函 ): (1) 原則 : 一體適用新法 (2) 例外 : 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 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 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仍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2 考選部本年 3 月 7 日選規一字第 號函 :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依考試法第 4 條第 4 款以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獲准者, 應於該子女滿 3 足歲後 ( 即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即向本會申請補訓 3 考選部本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號函 : 考試法第 4 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 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 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 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 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 4 考選部本年 5 月 13 日選規一字第 號函 :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依考試法第 4 條第 4 款規定, 因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 應不限制其申請次數, 各子女別之保留期限予以從寬採取分別計算, 以兼顧錄取人員之育嬰需求 ; 惟依考試法第 4 條之規

60 定, 其須於分配訓練前提出申請 ( 三 ) 本會業將上開考試法修正部分及考選部相關函釋, 納入訂 ( 核 ) 定 103 年度起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及辦理考試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 補訓之參據, 並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應配合考試法修正部分, 擬具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於本年 4 月 28 日函報考試院審議, 並經 5 月 15 日考試院第 11 屆第 285 次會議審查通過, 同年月 26 日函請行政院 司法院同意會銜發布, 並送請立法院查照中 標題二 公務人員保障業務宣導 內容 ( 一 )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於本 (103) 年 1 月 7 日修正發布, 請各機關依該辦法修正規定, 配合辦理下列事宜 : 1 各機關應就從事重複性作業 輪班 夜間 長時間工作之公務人員, 採取必要之預防促發疾病及保護措施 2 各機關應檢討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組設, 並強化其職責 3 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時, 應考量職務性質 年齡 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 1 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4 各機關應訂定緊急避難之標準作業程序, 並對於執行危險職務者, 訂定預防危險之標準作業程序, 及實施相關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 5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6 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公務人員, 應依醫師建議及聽取當事人意見, 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及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 第 20 條 ) 7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侵害, 應協助辦理請假 保險 退休或醫療照護等相關事項 8 公務人員得向服務機關提供建議, 機關並於 30 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且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出建議, 而予不利益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 二 )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 再申訴 復審之期間, 及行政機關文書送達方式, 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0 條至第 33 條 第 77 條

61 第 78 條, 及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至第 91 條, 已定有明文 本會於審理保障事件個案時, 迭因機關無法提出申訴復函或行政處分之送達證明資料, 或機關於收受公務人員之申訴書 復審書時, 未蓋收文戳章或附記日期, 以致無從判斷該公務人員提起救濟是否已逾法定期間 為免滋生爭議, 並利公務之執行, 請督促所屬人事人員注意改進 ( 三 ) 各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所為之函復, 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 於期限內針對申訴書請求事項, 詳備理由 具體答復, 以解消公務人員疑慮, 減少訟源 實務上仍發現有部分機關, 僅作簡短敘述, 而未詳備理由, 影響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時之攻擊防禦權利之行使 請督促所屬人事人員注意相關規定 ( 四 ) 各機關對於本會函請答復再申訴事件或查詢再申訴事件之相關疑義時, 應依同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 將事實 理由及處理意見回復本會, 並附相關資料 請督促所屬人事人員注意辦理 標題三 關於各機關處理公務人員性別不平等事件建議事項 內容 ( 一 ) 按考試院性別平等委員會歷次會議中, 均有委員關心地方機關涉及性別不平等申訴案件之處理 爰藉此機會籲請各機關提供相關訓練課程, 俾使人事單位處理性別不平等申訴事件時, 在程序正義及專業認定上均具一定水準, 此將有助於減輕當事人在漫長救濟程序中所受傷害, 進而防杜是類事件之發生 ( 二 ) 值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期舉辦之人事主管會報, 特將上開考試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之關心事項, 提供行政院所屬人事主管瞭解, 並作為各機關人事單位日後處理有關公務人員性別不平等申訴事件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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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行政院 102 年 4 月 2 日院授人綜字第 號函核定 一 為發現及協助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 使其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 提升其工作士氣及服務效能 ; 並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施, 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 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 提升組織競爭力, 特訂定本方案 二 本方案之辦理單位為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人事機構或現有專責單位 三 本方案之服務對象為各機關職員 約聘僱人員 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駐衛警察, 其餘人員得由各機關自行審酌納入 四 各機關得依業務性質及同仁需要, 擇一或兼採以下服務模式辦理本方案 : ( 一 ) 由各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 為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 二 ) 由主管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 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 三 ) 由二個以上機關聯合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 為各該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 四 ) 由各機關內部專責單位 ( 人員 ) 規劃提供各項服務 五 各機關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 除委託外部專業機構提供各項服務措施外, 並應於機關內設置單一服務窗口, 針對同仁求助需求, 提供相關資訊, 作為與外部專業機構聯繫之管道 六 各機關得參考選用下列服務內容, 並得自行規劃辦理其他員工協助措施 : ( 一 ) 個人層次 : 1 工作面 : 包括工作適應 組織變革之調適 工作與生活平衡 生涯 ( 退休 ) 規劃等 2 生活面 : (1) 法律諮詢 : 包括公務上面臨的法律問題 車禍 債務 遺產 婚姻 衝突等 (2) 財務諮詢 : 包括稅務處理 債務處理 保險規劃等 3 健康面 : (1) 心理健康 : 包括壓力調適 人際關係 情緒管理 夫妻或

64 親子溝通 職場人際溝通 生涯各階段重大危機之因應與管理等 (2) 醫療保健 : 提供政府機關現行公務人員各項醫療保健措施及民間團體現有醫療保健資源相關資訊 ( 二 ) 組織及管理層次 : 1 組織面 : 包括組織變革管理 重大壓力事件管理 績效改善等 2 管理面 : 包括領導統御 面談技巧 危機處理 團隊建立等, 並使管理人員能夠在員工發生影響工作效能等問題時協助轉介 七 各機關得採下列步驟推動本方案 : ( 一 ) 瞭解同仁及組織需求 : 在不侵害當事人隱私或經其同意之前提下, 得辦理瞭解同仁及組織需求之作為 ( 如問卷調查 心理檢測等 ) ( 二 ) 規劃方案內容 : 依照同仁及組織需求, 規劃本方案內容 ( 包含服務模式 內容及流程等 ) 各機關辦理本方案時, 應充分結合運用現有之行政措施 社會資源及相關資訊平台, 使現有機制發揮最大效益 ( 三 ) 辦理宣導推廣活動 : 1 各機關應運用適當場合及管道, 透過宣導說明會 演講 研討會等活動, 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 及外部專業機構提供之教育訓練課程, 讓同仁瞭解本方案的功能 相關服務措施內容與種類 何時及如何使用本方案 2 各機關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 應要求外部專業機構提供各機關主辦單位及主管人員有關本方案之訓練課程, 使其瞭解本方案的功能及轉介流程, 能初步辨識需要協助的同仁, 俾其獲得即時的支持與幫助 3 各機關得提供或製作書籍 手冊 錄音帶 錄影帶 ( 影音 ) 光碟等相關資料, 供同仁參閱 運用 ( 四 ) 服務提供 : 各機關首長 主管人員及辦理本方案相關人員, 應主動關懷同仁, 在同仁面臨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時, 適時提供本方案相關服務資訊, 並協助轉介, 俾利其尋求協助 ( 五 ) 定期檢討辦理情形 : 各機關得定期檢討本方案辦理情形, 包含方案內容是否切合同仁及組織需求 服務使用率 主管及員工滿意度等, 以精進相關辦理方式 八 人事總處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與人事人員代表, 不定期就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並前往各機關實地訪查, 以協助各機關辦理推動事宜

65 九 各機關 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 ( 人員 ) 辦理本方案各項服務時, 應遵守下列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並應事先明確告知同仁以維其權益 : ( 一 ) 同仁求助於本方案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 二 ) 本方案各項服務程序之訂定與實施, 應確保同仁不會因推介接受治療 諮商或醫療個人的問題而影響其工作 陞遷及考績等相關權益 ( 三 ) 本方案各項服務之所有紀錄, 及求助同仁之個人資料, 均應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 非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 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十 各機關現行辦理之員工心理健康相關措施, 得納入本方案之服務內容 ; 業已實施本方案相關措施者, 得依其現行規定辦理 十一 各機關同仁如需於辦公時間使用本方案各項服務, 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 辦理請假事宜 十二 推動本方案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 得酌予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十三 辦理本方案所需之經費, 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四 人事單位得將專業機構所提供之本方案實施效益評估, 作為規劃人事管理相關業務之參考 十五 公營事業機構得參照本方案辦理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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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03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提案一覽表 編號 主管機關 內政部人事處 內政部人事處 內政部人事處 外交部人事處外交部人事處 財政部人事處 財政部人事處 雲林縣政府人事處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 教育部人事處 提案人事機構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內政部營建署人事室內政部役政署人事室外交部人事處外交部人事處財政部關務署人事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人事室雲林縣衛生局人事室 臺東縣衛生局人事室 國立臺東大學人事室 題目 建議修正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第 13 點有關預算編列規定 建請考試分發填缺作業應充分公告職缺資訊 70 建請篩選公務人員離職後將屆 5 年未再任公職且未申請退還退撫基金費用者, 並函原服務機關轉當事人申請, 以維其權益外交部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實務上遭遇困難及研提意見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 建議協調財政部賦稅署同意免納所得稅 建議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 重新檢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有關原住民比例進用之規定 建請增列因延長病假而考績列丙等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其當年實際工作月數比例發給規定, 並修正軍公教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七 ( 一 ) 1 之規定建議對於年度中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以上, 而仍有工作事實, 但年終考績列丙等者, 其年終工作獎金得按當年任職月數比例計給建請研訂 一百零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時, 於第七點增列 但因延長病假, 致其考績等次考列丙等者, 仍得依其年度服務月份比例給予一定年終獎金 之但書規定, 以周延照顧同仁權益 建議原敘所任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者於十二月二日以後調陞其他機關者, 得由當事人選擇年終考績辦理機關, 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勞動部勞動部建議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為 80 頁次

68 編號 主管機關人事處 經濟部人事處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高雄市政府人事處高雄市政府人事處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新竹縣政府人事處 彰化縣政府人事處彰化縣政府人 提案人事機構勞動力發展署人事室 經濟部水利署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人事室高雄市政府人事處高雄市政府人事處高雄市政府人事處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新竹縣竹北市公所人事室彰化縣政府人事處彰化市南郭國 題目 公務人員調任現職,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除十二月二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且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未予變動者, 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 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 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 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評定成績 為有效執行員額評鑑結論及避免資源耗費, 建議修正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8 條第 3 項, 將員額評鑑辦理由每二年延長為每四年, 必要時不在此限建議檢討修正 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之 考核紀錄等級, 由現行抽象文字說明, 比照年終考績修正為 分數級距, 以利年終考績評比作業 U 化人事業務績效考核 ; 建構友善 即時網路填報作業 建議設置整合性職能評鑑暨學習系統, 進行核心職能之系統性學習, 提升公務人員專業成長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建請同意分享 WebITR 系統個別開發客製化功能, 以達資源共享目標 建請刪除申請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覓具保證人之限制規定 建請開辦人事主管 法律專班, 以應業務實際需求 建議推動敘獎作業無紙化, 並擴增 ECPA 個人資料校對網之功能 建請公教人員結婚 喪葬 生育補助以定額發給 頁次

69 編號 18 主管機關事處 彰化縣政府人事處 提案人事機構小人事室彰化市南郭國小人事室 題目 建請將女性公務人員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致請 流產假 者, 其考績等次不列入各機關考列甲等人數比例計算 頁次 100 合計 18 則

70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提案表 編號 1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內政部人事處 提案機關人事機構 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 題目 說明 建議修正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第 13 點有關預算編列規定 一 查行政院 102 年 4 月 2 日以院授人綜字第 號函核定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該協助方案就個人層面部分涵蓋 工作面 包括工作適應 組織變革之調適 ; 生活面 包括法律諮詢 ( 如公務上面臨的法律問題 車禍 債務 遺產 婚姻 衝突等 ) 財務諮詢 ( 如稅務處理 債務處理 保險規劃等 ); 健康面 包括心理健康 ( 如壓力調適 人際關係 情緒管理 夫妻或親子溝通 職場人際溝通 生涯各階段重大危機之因應與管理等 ) 醫療保健 ( 如提供政府機關現行公務人員各項醫療保健措施及民間團體現有醫療保健資源相關資訊等 ) 二 惟現今社會環境丕變, 公教員工所承受之工作壓力 經濟壓力 家庭問題均與日俱增, 造成同仁心理健康與醫療保健等議題, 也益形重要 ; 但往往發生精神疾患或員工過勞等事件經媒體報導, 對機關所造成之困擾與傷害, 至為沉重 是以, 各機關落實推動上開員工協助方案實為當前重要課題 然該方案第 13 點規定 : 辦理本方案所需之經費, 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一節, 恐難以達成預期效果, 爰建議修正為 辦理本方案所需之經費, 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其額度按各機關預算員額, 以每人每年度最低新臺幣 O 千元計算, 以利各機關能有所依循並落實推動本案 本總處綜合規劃處擬處意見一 為提升公務同仁身心健康, 行政院自 92 年及 96 年起陸續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及員工協助方案等措施, 為加強推動員工協助, 並於 102 年核定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 以下簡稱本方案 ) 依本方案規定略以, 各機關得依業務性質及同仁需要, 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 或由內部專責單位 ( 人員 ) 規劃, 為同仁提供涵蓋個人層次 ( 工作面 生活面 健康面 ) 組織及管理層次等各項服務 辦理本方案所需之經費, 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 依上開規定, 各機關得採內設或委外等方式推動本方案, 並得

71 決議 依其業務性質及同仁需求彈性調整實務推動做法, 考量各機關推動本方案所需經費, 與各機關辦理本方案之方式 辦理相關活動情形及使用諮商人數等因素息息相關, 且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財政負擔情形不一, 為保留本方案及各機關實務運作彈性, 爰建議仍維持現行規定, 暫不訂定每人每年度最低預算額度

72 編號 2 題目 說明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103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提案表 內政部人事處 提案機關人事機構 建請考試分發填缺作業應充分公告職缺資訊 內政部營建署人事室 一 現階段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填選志願系統, 並無提供職缺之 職稱 職等 等資訊供考試錄取人員參考, 致渠等人員選填志願後分發至非其理想職缺而滋生抱怨, 造成機關困擾, 爰建議該系統可增加職稱 職等等欄位, 以免滋生爭議 二 實際案例 : 以 委任第 4 職等至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 技佐職缺提報高等考試分發為例, 考試錄取人員因無法得知該職缺之職稱及職務列等, 於分發作業完竣並向機關報到時方知所任職務為技佐, 且最高職務列等僅為薦任第 6 職等, 而頻向機關抱怨 本總處培基於錄取人員選填志願作業簡便, 並賦予用人機關彈性調配分配職訓考用處缺, 爰現行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選填志願職缺, 倘用人機關 職擬處意見缺所在地及需用時段均相同者,2 筆以上之職缺會合併為 1 筆顯示 所提建議增加職稱及職等欄位資訊一節, 職缺將無法合併顯示, 恐影響用人機關職缺彈性運用, 且事涉選填志願系統欄位調整事宜, 擬錄案研處 決議

73 編號 3 題目 說明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103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提案表提案機關內政部人事處內政部役政署人事室人事機構 建請篩選公務人員離職後將屆 5 年未再任公職且未申請退還退撫基金費用者, 並函原服務機關轉當事人申請, 以維其權益 一 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27 條規定, 請領退休金 資遣給與 離職退費 撫慰金等之權利, 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 因 5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二 為維護離職公務人員權益,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辦理離職手續時, 會當面說明有關退撫基金費用申請發還等相關事宜, 並以書面提醒當事人注意離職後 5 年內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 ; 惟近來可能仍有少數當事人離職逾 5 年期限忘記提出申請發還費用, 致影響權益 三 因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對於離職公務人員是否有申請退費或是否再任公職, 有系統可篩選 ; 為避免離職公務人員疏忽於時限內提出申請退費, 以致影響其退撫基金費用領受權益, 爰建請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系統篩選彙整公務人員離職後將屆 5 年, 未再任公職且未申請退還費用者, 於年限將屆前 3 個月發文通知各原服務機關轉請當事人依限辦理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相關事宜 本總處給本案所提為避免離職公務人員疏忽於時限內提出申請退費, 以致影與福利處響其退撫基金費用領受權益, 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擬處意見會 ( 以下簡稱基管會 ) 由系統篩選彙整公務人員離職後將屆 5 年, 於年限將屆前 3 個月發文通知各原服務機關轉請當事人依限辦理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相關事宜, 因事涉基管會資訊系統是否可配合執行, 本總處將轉請權責機關基管會研處 決議

74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提案表 編號 4 題目 說明 主管機關外交部人事處人事機構 提案機關人事機構 外交部人事處 外交部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實務上遭遇困難及研提意見 一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下稱身權法 ) 第 38 條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查外交部為我國涉外事務主管機關, 工作性質特殊, 爰現有員額約有半數置在外館, 且應業務需要難以派任身心障礙員工, 惟前開員額因仍納入作為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例之計算基準, 致需由國內單位承擔全部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人數, 合先敘明 二 復查外交部駐外人員對外代表國家, 除辦理維護邦交及促進雙邊關係發展等外交折衝工作外, 尚肩負保僑護僑之任務, 其工作極具機動性, 工作往往超時, 任務繁重艱難 倘派駐落後戰亂或惡疾傳染地區者, 面臨之危險及挑戰益加嚴峻 ; 衡諸各國體例, 亦無派駐身心障礙人士駐外從事外交工作之情形 爰以外交部國內 外總員額做為身權法第 38 條規定應進用身心障礙人數比例之計算基礎, 實有不盡合理之處 三 另查身權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警政 消防 關務 國防 海巡 法務及航空站單位人員, 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 綜上所陳, 駐外人員似應比照前述警政單位等人員列入適用身權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範圍 本總處培查身權法第 3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略以, 警政 消防 訓考用處關務 國防 海巡及航空站等人員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 所提建擬處意見議駐外人員似應比照前述警政單位等人員列入適用身權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範圍一節, 因涉身權法之身障人員進用主管機關勞動部權責, 建議轉請該部研處 決議

75 編號 5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103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提案表 外交部人事處 提案機關人事機構 外交部人事處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 建議協調財政部賦稅署同意免題目納所得稅說明一 依財政部 98 年 5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釋, 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放實施要點 發給之慰助金, 核屬政府之贈與,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復依財政部 99 年 7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釋, 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5 條之 1 及第 36 條之 1 規定發給警察人員醫療照護費用 安置就養費用及其子女之教養補助, 核屬政府之贈與,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 免納所得稅 二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 依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發給受傷 殘廢 死亡慰問金, 建請協調財政部賦稅署參照前開函釋免納所得稅 本總處給一 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與福利處第 1 條規定,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第 3 項訂定之 擬處意見 ( 按 : 依該條第 3 項規定,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或死亡者, 應發給慰問金 )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 殘廢 死亡, 指因下列情事之一, 致受傷 殘廢或死亡者 :1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2 公差遇險 3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基此, 公務人員因所定情事致受傷 殘廢或死亡者, 發給慰問金 二 本案所提建議因涉慰問金性質歸屬及是否納入免稅範圍, 本總處將轉請法制主管機關銓敍部研處 決議

76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提案表 編號 6 題目 說明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財政部人事處 提案機關人事機構 財政部關務署人事室 建議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 重新檢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有關原住民進用比例之規定 一 現行規定 ( 一 )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規定略以,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約僱人員 駐衛警察 技工 駕駛 工友 清潔工 收費管理員或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等約僱 5 類人員, 每滿 100 人應有原住民 1 人, 以促進原住民就業, 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 ( 二 ) 惟為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 發揮人力效能, 提高工作效率, 實施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各機關學校事務性工作改採替代措施, 減少普通工友 ( 以下簡稱工友 ) 技術工友 ( 含駕駛, 以下簡稱技工 ) 人力 二 實務上進用及建議 : ( 一 ) 為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 實務上進用具原住民身分之約僱等 5 類人員將遇有下列問題 : 1. 機關因仍有超額列管員額致無法另行甄補人員 : 為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 各機關之約僱等 5 類人員或有員額經核定為超額列管, 致機關原有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員離職後, 機關無法另行遴補人員維持原住民之應進用比例 例如甲機關約僱等 5 類人員預算員額 75 人, 超額列管員額共計 20 人 ( 各類別均有超額列管員額 ), 如甲機關原有具原住民身分人員離職後, 該機關將因員額均受超額列管而無法即時補足原住民進用人數 2. 約僱等 5 類人員中得進用之人員類別減少, 增加進用困難 : 查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規定, 各機關非超額技工 工友 駕駛僅得以移撥轉化方式, 自本機關或他機關現有技工 工友 駕駛中遴補, 惟該等人員因逐年離退而將造成現有具原住民人

77 員數不敷各機關應進用原住民人數之需, 且人員移撥轉化尚須考量當事人及原屬機關之意願, 遴補作業具高度困難性 ( 二 ) 建議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 重新檢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有關原住民比例進用之規定 本總處培查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4 條規定略以, 非原住民地區之約訓考用處僱等 5 類人員總額每滿 50 人未滿 100 人之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擬處意見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應有原住民 1 人 約僱等 5 類人員, 經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 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茲因該法對於因政府員額精簡者, 僅規定不予列入進用比例之計算母數, 而如排除計算後, 仍達應進用原住民之情形, 則未有特別或例外規定, 所提建議因涉主管權責機關原民會權責, 建議轉請該會研處 決議

78 編號 7 題目 103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提案表 主管機關財政部人事處人事機構 提案機關人事機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人事室 建請增列因延長病假而考績列丙等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其當年實際工作月數比例發給規定, 並修正軍公教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七 ( 一 ) 1 之規定 說明一 現行規定 : ( 一 ) 102 年軍公教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 七 ( 一 ) 1: 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列丙等以下者, 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因公傷病請公假, 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列丙等者, 不在此限 ( 二 ) 銓敍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說明二 : 另回歸考績覈實考評及落實績效管考制度, 各機關辦理考績案時, 對於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者, 其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為宜 二 建議修正理由 : ( 一 ) 年度內申請延長病假人員, 由於請假期間已無工作事實, 為落實考績精神, 而予以考列丙等人員, 其考列丙等原因與工作不力者不可相提並論, 且因病請假亦非當事人可資控制, 其於年度內具有工作事實之月份及辛勞不應全盤予以否定 ( 二 ) 對於沒有考核人員, 如留職停薪人員 新分發人員, 都可依其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而申請延長病假人員卻因考績列丙等而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其發給標準似有不公 三 建請修正因延長病假而考績列丙等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其當年實際工作月數比例發給, 以符實際 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人事處人事機構 題目 說明 提案機關人事機構 雲林縣衛生局人事室 建議對於年度中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以上, 而仍有工作事實, 但年終考績列丙等者, 其年終工作獎金得按當年任職月數比例計給 一 查依銓敍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略以, 各機關辦理考績案時, 對於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者, 其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為宜 二 又按 102 年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7 點第 1 項

79 第 1 款規定以, 年終考績列丙等以下者, 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但 因公傷病請公假, 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列丙等者, 不在此限 三 綜上規定, 對於年度中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以上致考績列丙等者 ( 非公傷假 ), 即使有部分在職工作事實仍不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四 揆依教育部訂定 102 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 第 2 條第 6 款以 : 考列事由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 目 ( 指延長病假 ) 或第 7 目 ( 指事病假超過 28 天 ) 依實際在職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似與前開規範大相逕庭 五 近年來公務員工作壓力倍增, 因積勞成疾致病需請延長病假療養者眾, 為體恤公務員戮力從公之辛勞, 建議比照前開教育人員之規定, 對於年度中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以上而仍有工作事實, 但年終考績列丙等者, 得按當年任職月數比例計給年終工作獎金 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人事處人事機構 題目 提案機關人事機構 臺東縣衛生局人事室 建請研訂 一百零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時, 於第七點增列 但因延長病假, 致其考績等次考列丙等者, 仍得依其年度服務月份比例給予一定年終獎金 之但書規定, 以周延照顧同仁權益 說明一 銓敍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規定, 各機關 ( 學校 ) 辦理考績案時, 對於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者, 其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為宜 另 102 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 年終考績列丙等以下者, 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該注意事項第三點 ( 三 ) 規定, 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 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 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二 依上開規定, 辦理年終考績結果與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結合後, 造成實務上不公又不合情理之情形, 如本局所屬某衛生所有一護士同仁 102 年 5 月 17 日起因病請延長病假, 該護士 102 年考績因前開函示, 其 102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導致 102 年無法領取年終獎金 (102 年服務了 5 個月半, 年

80 終獎金 0 元 ); 而另一位同年 12 月 5 日報到之衛生稽查員, 該員係 102 年普考分發實務訓練,102 年服務不到 1 個月卻領有一定比例之獎金 三 茲因法令規範, 造成生病資深員工年度內有服務事實 (102 年服務了 5 個月半 ) 而年終獎金 0 元 ; 惟實務訓練中員工卻反而領有一定比例之獎金, 無異是懲罰生病公務同仁 打擊了員工服務士氣, 畢竟請延長病假非個人所願 四 為彰顯同仁戮力從公之辛勞 體恤生病同仁, 周延照顧同仁權益, 建請研訂 一百零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時, 於第 7 點增列 但因延長病假, 致其考績等次考列丙等者, 仍得依其年度服務月份比例給予一定年終獎金 之但書規定 本總處給一 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以下簡稱原人事局 ) 針對有關延長病與福利處假人員核發年終工作獎金規定, 歷次修訂情形說明如下 : 擬處意見 ( 一 ) 為落實績效待遇制度, 行政院依據全國行政革新會議有關 改革考績制度及實施績效獎金制度等作法, 強化政府績效管理制度 之具體建議, 自 90 年度起於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增列依據平時考核 年終考績及懲戒處分予以減發或不發之規定, 其中年終考績列丙等者, 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二 ) 嗣考量延長病假且全年無工作事實考績考列丙等者, 係依銓敍部 95 年 2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規定辦理, 其考績等第與工作實績無關, 爰自 96 年度起於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針對渠等人員, 增列但書規定同意仍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三 ) 前開規定施行後迭遭非全年請延長病假且經考列丙等者, 質疑為何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可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有工作事實者反而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爰經原人事局 100 年 9 月 30 日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以, 基於是類人員係個人就自身健康因素所為之綜合考量, 與因執行公務致有停職或因公傷病請公假之情形有別, 爰自 100 年度起刪除渠等人員仍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但書規定 僅限因案停職人員未移送懲戒 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因公傷病請公假, 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列丙等者, 仍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 茲考量因個人自身健康因素申請延長病假人員年終 ( 另予 ) 考

81 決議 績經服務機關考列丙等者, 宜回歸績效待遇制度精神, 當年度不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又本項提案如予同意, 將引致請延長病假未達 6 個月且年終考績考列丙等者要求援比, 容值慎酌 三 另查公教人員考績 ( 核 ) 法制不同,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制度規劃部分, 係由教育部辦理, 且行政院為配合績效待遇之推動, 業於 91 年 1 月 16 日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請該部就教職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妥為規劃, 作一致性規定, 該部並據以就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訂定補充規定 茲以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而經年終考績考列丙等者與教師之考核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相關規定,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無論延長病假天數, 均須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留支原薪之情形不同, 尚不宜逕要求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併予敘明

82 編號 8 題目 說明 103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提案表 主管機關教育部人事處人事機構 提案機關人事機構 國立臺東大學人事室 建議原敘所任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者於十二月二日以後調陞其他機關者, 得由當事人選擇年終考績辦理機關, 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一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規定, 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十二月二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 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 先予敘明 二 依前述規定, 原敘所任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者於十二月二日以後調陞其他機關者, 僅能以原職務在原任職機關辦理考績, 並不能以調陞後職務辦理考績, 將影響當事人因當年併資參加年終考績取得晉級的權益 三 如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課員於十二月二日以後調陞他機關專員職務敘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四級, 僅能於原機關以課員辦理年終考績不能於新機關以專員職務辦理, 致當年度考績結果如為乙等以上僅能支領獎金 ( 一個半月或二個月 ), 而不能以新任職務晉級及支領獎金 ( 半個月或一個月 ) 辦法 : 原敘所任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者於十二月二日以後調陞其他機關, 建議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增 ( 修 ) 訂, 得由當事人選擇年終考績辦理機關 主管機關勞動部人事處人事機構 題目 提案機關人事機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事室 建議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為 公務人員調任現職,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除十二月二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且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未予變動者, 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 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 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 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評定成績 說明一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人員任現職,

83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績 ; 不滿一年者, 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 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二 次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 公務人員調任現職,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除十二月二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 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 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 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 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評定成績 三 爰公務人員任現職未滿一年, 得併計前經銓敘審定有案職務, 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觀之 95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之修正理由, 略以 : 為求法之衡平及一致性, 對於不同官等之併資考績, 擬參酌同官等內晉升職等之併資考績作法, 以較高官等職務辦理考績 自明 四 惟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之規定, 造成實務作業有違該法第 4 條第 1 項之情形如下 : ( 一 ) 12 月 2 日以後陞任者, 因陞任方式內陞或外補之不同, 影響辦理年終考績官職等 : 如 :A 員及 B 員同敘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 並於 12 月 2 日後陞任並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四級有案, 惟 A 員因係於本機關內陞, 爰得以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四級辦理年終考績, 並於次年 1 月 1 日晉年功俸 1 級為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五級 : 至 B 員因係調陞他機關, 依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由原任職機關以薦任第七職等辦理考績, 並因已達年功俸最高級, 雖當年度已送審為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四級, 惟於次年 1 月 1 日卻無法應考績晉級 ( 二 ) 人事 政風及主計人員之一條鞭系統人員, 倘核支同樣俸級並於 12 月 2 日後同以內陞作業方式辦理陞任時, 亦會產生如下之失衡現象 : 同一主管機關以內陞方式辦理陞任評比, 並由主管機關所屬甲機關陞任所屬乙機關, 需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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