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工作手冊綱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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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學 校 午 餐 工 103 年 9 月修訂 作 手 冊 1

2 高雄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壹 學校午餐推行現況... 6 貳 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職掌及作業規範... 7 一 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7 二 學校午餐工作職掌及人員規範 7 表 貳 -1 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組職架構圖... 8 表 貳 -2-1 學校採自辦午餐型態 公辦公營 有營養師... 9 表 貳 -2-2 學校採自辦午餐型態 公辦公營 無營養師 表 貳 -2-3 學校採自辦午餐型態 公辦民營 有營養師 表 貳 -3-1 採委辦午餐型態 含公辦公營 ( 被供應 ) 公辦民營( 被供應 ) 表 貳 -3-2 學校採委辦午餐型態----- 民辦民營方式 參 學校午餐衛生安全管理原則 一 人員衛生管理 14 二 餐點供應 製程安全管理 14 三 飲用水衛生管理 15 四 場地及設施衛生管理 15 五 化學性清潔及消毒藥劑管理 16 六 庫存物資安全衛生 17 七 廚餘管理 17 八 備註 : 17 肆 學校午餐廚房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一 服務守則 19 二 人員配置及職責劃分 20 三 廚工僱用標準 21 2

3 四 工作時間及薪資待遇 21 五 獎金福利 21 伍 供應午餐方式 一 學校午餐食譜設計及供應原則 23 二 學校有營養師配置 23 三 學校無營養師配置 23 四 標準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宜 24 陸 學校午餐教育 一 目標 27 二 實施原則 27 三 指導重點 27 四 教育活動 27 五 評估方法 28 六 經費來源 28 柒 午餐採購 一 食材採購 29 二 食材驗收 29 三 鼓勵在地食材採購 31 四 採購契約範本 31 捌 學校午餐收支帳務管理 一 午餐收 退費原則 32 二 午餐費使用項目比例規範 32 3

4 三 午餐收支結算表 32 四 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規定 32 五 學校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經濟弱勢學生午餐經費作業 32 六 學校午餐結餘款控管 32 七 每日午餐費收費價格訂定 33 八 學校午餐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33 玖 校園危機處理 一 高雄市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流程 34 二 學校危機處理相關處室職掌 35 壹拾 附件 表 壹 學年高雄市學校午餐供應一覽表 ( 製表日 :103.4) 表 叁 -1 學校廚房食品衛生自行檢查記錄表 表 參 -2 採樣紀錄表 表 參 -3 車輛清潔檢查紀錄 表 參 -4 水塔清洗紀錄表( 委外 ) 表 參 -5 截油槽清洗紀錄表 表 參 -6 冷凍冷藏庫溫度紀錄表 表 參 -7 消毒劑與消毒藥品領取紀錄表 表 參 -8 器具抽驗報告紀錄表 表 參 -9 學校午餐物資倉庫管理紀錄表 表 參 -10 乾料室溫溼度紀錄表 附件 叁 -11 高雄市學校午餐剩飯菜及廚餘回收處理原則 表 肆 勞動契約範本 表 肆 勞動契約範本 表 伍 -1 教育部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表 伍 -2 學校午餐食物內容( 國小 ) 表 伍 -3 學校午餐食物內容( 中學 ) 附件 伍 -4 菜單開立 ( 審查 ) 原則 表 陸 -1 班級學生午餐行為檢核表 表 陸 -2 午餐行為自評表 表 陸 -3 兒童與青少年生長身體質量指數(BMI) 建議值 表 陸 -4 過重/ 肥胖兒童與青少年之篩選及處理流程 表 陸 -5 營養師支援區學校分配一覽表

5 表 柒 -1 食材驗收標準 ( 蔬菜類 ) 附件 柒 -2 公辦民營學校午餐招標規範書範本 附件 柒 -3 高雄市學校午餐公辦民營契約書範本 附件 柒 -4 民辦民營學校午餐招標規範書範本 附件 柒 -5 學校午餐民辦民營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柒-6 高雄市公辦民營 民辦民營學校辦理午餐公開招標流程圖 附件 柒 -7 學校午餐學午糧申請文件表 表 捌 -1 學校午餐經費分配比例表 表 捌 -2 學校午餐收支( 含食材支出分析 ) 結算表 表 捌 -3 學校營養午餐結餘款支用情形 附件 捌 -4-1 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申請文件表 附件 捌 -4-2 貧困學生午餐費申請流程圖 表 捌 -5 經濟弱勢學生免費營養午餐申請表 壹拾壹 午餐相關法令規章

6 高雄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壹 學校午餐推行現況 本市學校午餐供應分別以公辦公營 公辦民營及民辦民營方式辦理 公辦公營及公辦民營均於學校自設廚房, 公辦公營午餐由學校自聘廚工 自行採購 ; 公辦民營則由學校提供場地, 委由團膳公司進駐供餐 ; 民辦民營則是透過發包採購, 由得標團膳公司供應學生午餐 ; 另有部分無廚房學校由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學校藉中央廚房模式協助供餐 本市依據學校衛生法, 於自設廚房供餐大於 40 班以上學校設置營養師 1 名, 民辦民營學校亦要求午餐供應廠商設置營養師, 為學生營養把關 目前學校午餐供應校數 營養師設置及供餐方式分述如下 ( 表 壹 -1 ): ( 一 ) 廚房數 261 所 : 國小 196 所 國中 58 所 完全中學 ( 含國中 )6 所 特教學校 1 所 ( 二 ) 營養師 102 人 : 教育局 2 人 國小 70 人 國中 25 人 完全中學 5 人 供應效能 : 供應總校數 320 校, 由 267 所廚房供應 : ( 一 ) 公辦公營 296 校 ( 含被供應學校 ): 國小 233 所 國中 54 所 完全中學 7 所 特殊學校 2 所 ( 二 ) 公辦民營 23 校 ( 含被供應學校 ): 國小 2 所 國中 18 所 高中職 2 所 特殊學校 1 所 ( 三 ) 民辦民營 30 校 : 國小 4 所 國中 7 所 高中職 18 所 特殊 學校 1 所 備註 : 表 壹 -1 為 102 學年度情形, 依執行現況隨時更新調整 6

7 貳 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職掌及作業規範一 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 一 ) 學校供應午餐, 應成立學校午餐工作供應委員會 ( 以下簡稱委員會 ), 由校長 各處室主任 會計 午餐執秘 營養師 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 ( 組織架構如表 貳 -1 ) ( 二 ) 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學務處主任為副主任委員, 午餐執行秘書經校長指派教職員, 經午餐供應委員會通過後兼任之 二 學校午餐工作職掌及人員規範 ( 一 ) 相關處室 會計 午餐執秘及營養師之責任分工, 依學校午餐供應型態不同, 臚列如後 貳 -2~ 貳 -6 ( 二 ) 學校午餐行政作業回歸各處室辦理, 午餐執秘負責午餐行政工作, 營養師負責供餐及廚房管理相關工作 ( 三 ) 為提升校內教職員擔任午餐執秘的意願, 教師兼任午餐執秘得依規定減授課時數, 擔任午餐執秘經歷納入校長 主任遴選及調動時行政加分項目 ( 四 ) 依教育部規定兼辦午餐業務人員不得支領津貼, 為鼓勵學校人員參與午餐相關工作, 對辦理午餐有功人員, 依學校當學年度午餐供應品質改善提升狀況, 核予敘獎額度如下 : 1 自設廚房未設置營養師學校: 每學期核予主辦人員 ( 原則為午餐執秘 ) 敘小功乙次, 校長及相關工作人員共五人核予嘉獎乙次, 或以總額度每學年 10 次嘉獎由各校依實際作業情形彈性調整 2 自設廚房設置營養師學校: 每學期核予校長及相關工作人員 5 人敘嘉獎乙次, 或以總額度每學年 10 次嘉獎由各校依實際作業情形彈性調整 3 民辦民營及被供應學校: 每學年核予總額度含校長 5 嘉獎由各校依實際作業情形彈性調整 4 供應他校的學校: 每學年增加全校敘嘉獎總額度 5 次, 由各校供應午餐委員會依實際作業情形調整核予 敘獎對象以營養師 廚師 午餐執秘 ( 幹事 ) 等午餐承辦人為優先, 請依實際作業情形辦理敘獎, 若學年度內發生食物中毒案例者免議 7

8 表 貳 -1 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組職架構圖 表 貳 -1 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組職架構圖 主任委員 ( 校長 ) 副主任委員 ( 學務主任 ) 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 教務主任 ) ( 輔導主任 ) ( 總務主任 ) ( 教師代表 ) ( 午餐執行秘書 ) ( 會計 ) ( 營養師 ) ( 家長代表佔委員總數 1/5) 8

9 表 貳 -2-1 學校採自辦午餐型態 公辦公營 有營養師表 貳 -2-1 學校採自辦午餐型態 公辦公營 有營養師 學務處 ( 訓導處 ) 1. 學生用餐常規訓練及安全 衛生之教育指導 2. 成立並召開午餐供應委員會 3. 辦理營養教育及有關午餐各項活動 4. 協助午餐緊急處理及通報作業 5 辦理監廚作業 1. 辦理廚工薪資 福利 勞健保及協辦雇用 離退等相關業務 2. 廚工薪資表單製作 總務處 會計室 午餐工作 3. 午餐設備之維修 保養事宜 登錄與管理 4. 午餐各項食材 設備 用具等之採購 5. 午餐各項收支業務 ( 含零用金發放 ) 6. 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 午餐產品責任險及廚房產物保險 7. 辦理作業中危機處理 對跳電 臨時停水 鍋爐 調理設備等臨時故障之緊急搶修 1. 午餐帳務處理 2. 協助午餐招標事宜 ( 監標 ) 及違約罰款 午餐執秘營養師 1.( 與學務處 ) 規劃執行午餐生活 衛生 1. 依據食物特質, 設計季節性均衡食譜與營養之與營養教育及負責統整各處室與班分析統計 ; 編製午餐月刊並協辦營養教育 營級午餐活動 養諮詢服務 2. 學期開始時經濟弱勢學生人數調查 2. 食物成本分配與控制之計劃與執行 ; 管理進貨與造冊送局事宜 單, 查驗進貨單帳務憑證 3. 與學務處協調成立班級午餐稽核小 3. 訂定各項食品規格標準, 貨源之品管與不良添組, 進行班級飲食常規與衛生考核加物之檢驗, 辦理午餐食材送驗及填寫各類衛工作 生檢驗及管理表單 4. 協助處理午餐緊急之臨時供餐問題 4. 驗收處理食材不良品或數量短缺 貨品延遲之 5. 調查統計 午餐滿意度調查表及各緊急退貨 補貨 ; 每日食品庫存管理 項行政報表 5. 廚 ( 技 ) 工工作指派 勤惰管理及衛生安全作業訓練 6. 各項校外活動午餐費及午餐費補助 6. 督導食物製備作業 膳後清洗工作 廚房內外對象退費之核退, 及午餐費之催環境衛生及. 午餐廚餘 廢油等可回收物資之管繳 理與聯繫 7)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7. 申購食材並整理貨單帳務憑證 8. 作業中危機處理 因應供餐時效性, 故對跳電 臨時停水 鍋爐 調理設備等臨時故障之意外, 須緊急反映現況與相關處室及調整後續食材 午餐供應問題 9. 審查支援區學校午餐菜單及協辦營養教育相關活動 10. 其他臨時交辦午餐相關事項 備註 : 午餐行政業務由午餐執秘負責, 營養專業或廚房管理由營養師負責 9

10 表 貳 -2-2 學校採自辦午餐型態 公辦公營 無營養師表 貳 -2-2 學校採自辦午餐型態 公辦公營 無營養師 學務處 ( 訓導處 ) 總務處會計室 1. 學生用餐常規訓練及安全 衛生之教育指導 2. 成立並召開午餐供應委員會 3. 辦理營養教育及有關午餐各項活動 4. 協助午餐緊急處理及通報作業 5. 辦理監廚作業 1. 辦理廚工薪資 福利 勞健保及協辦雇用 離退等相關業務 2. 廚工薪資表單製作 ---- 視各校狀況自行裁酌職務分配 3. 午餐設備之維修 保養事宜 登錄與管理 4. 午餐各項食材 設備 用具等之採購 5. 午餐各項收支業務 ( 含零用金發放 ) 6. 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 午餐產品責任險及廚房產物保險 7. 辦理作業中危機處理 對跳電 臨時停水 鍋爐 調理設備等臨時故障之緊急搶修 1. 午餐帳務處理 2 協助午餐招標事宜 ( 監標 ) 及違約罰款 午餐執秘 午餐工作 1. 廚工薪資表單製作 ( 出納 )---- 視各校狀況自行裁酌職務分派 2. 午餐菜單之開立與管理, 並將菜單送交責任區營養師審查 3. 申購食材 整理貨單帳務憑證 不良品緊急處置及廚房庫存物資紀錄 4. 供餐異常事件處理 追蹤 記錄及供餐滿意度調查 5. 午餐緊急之臨時供餐問題 6. 廚工工作指派及勤惰管理 7. 成本管控 8. 校內用餐人數調查統計與學期開始時經濟弱勢學生人數調查與造冊送局事宜 9. 每日班級供餐問題處理及導師聯繫事宜 10. 各項校外活動午餐費及午餐費補助對象退費之核退, 及午餐費之催繳 11. 每日午餐廚餘之管理與聯繫 12. 其他臨時交辦午餐相關事項 10

11 表 貳 -2-3 學校採自辦午餐型態 公辦民營 有營養師 表 貳 -2-3 學校採自辦午餐型態 公辦民營 有營養師 學務處 ( 訓導處 ) 總務處會計室 1. 學生用餐常規訓練及安全 衛生之教育指導 2. 成立並召開午餐供應委員會 3. 辦理營養教育及有關午餐各項活動 4. 協助午餐緊急處理及通報作業 5. 辦理監廚作業 1. 辦理作業中危機處理 對跳電 臨時停水 鍋爐 調理設備等臨時故障之緊急搶修 2. 午餐各項設備之採購 維修 保養事宜 登錄與管理 3. 午餐各項收支業務辦理 ( 含零用金發放 ) 4. 午餐委外招標及與承包商簽約事宜 1. 午餐帳務處理 2. 協助午餐招標事宜 ( 監標 ) 及違約罰款 午餐工作 午餐執秘 1. ( 與學務處 ) 規劃執行午餐生活 衛生與營養教育及負責統整各處室與班級午餐活動 2. 經濟弱勢學生人數調查與造冊送局事宜 3. 與學務處協調成立班級午餐稽核小組, 進行班級飲食常規與衛生考核工作 4. 督導調查統計 填載午餐滿意度調查表及各項行政報表 5. 協助處理午餐緊急之臨時供餐問題 6. 各項校外活動午餐費及午餐費補助對象退費之核退, 及午餐費之催繳 6.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營養師 1. 依據食物特質, 設計季節性均衡食譜與營養 分析統計 ; 編製午餐月刊並協辦營養教育 營養諮詢服務 2. 食物成本分配與控制之計劃與執行 ; 管理進 貨單, 查驗進貨單帳務憑證 3. 訂定各項食品規格標準, 貨源之品管與不良 添加物之檢驗, 協助午餐食材送驗及填寫類衛生檢驗及管理表單 4. 會驗處理食材不良品或數量短缺 貨品延遲 之緊急退貨 補貨 ; 督導每日食品庫存管理 5. 督導食物製備作業 6. 督導膳後清洗工作 廚房內外環境衛生及午餐 餘 廢油等可回收物資之管理與聯繫 7. 作業中危機處理 因應供餐時效性, 故對跳電 臨時停水 鍋爐 調理設備等臨時故障之意外, 須緊急反映現況與相關處室及調整後續食材 午餐供應問題 8. 審查支援區學校午餐菜單及協辦營養教育相關活動 9.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備註 : 午餐行政業務由午餐執秘負責, 營養專業或廚房管理由營養師負責 11

12 表 貳 -3-1 採委辦午餐型態 含公辦公營 ( 被供應 ) 公辦民營 ( 被供應 ) 表 貳 -3-1 採委辦午餐型態 含公辦公營 ( 被供應 ) 公辦民營 ( 被供應 ) 學務處 ( 訓導處 ) 總務處會計室 1. 學生用餐常規訓練及安全 衛生之教育指導 2. 成立並召開午餐供應委員會 3. 辦理營養教育 ( 可請支援區營養師協助辦理 ) 及有關午餐各項活動 4. 辦理午餐緊急處理及通報作業 5. 協助供應學校或廠商監廚工作 ( 依其他供餐方式修訂 ) 1. 辦理作業中危機處理 對午餐供餐作業中臨時故障之緊急搶修 2. 午餐各項供餐設備之採購 維修 保養事宜 登錄與管理 3. 午餐各項收支業務辦理 ( 含零用金發放 ) 4. 午餐委外招標 簽約 ( 與供應學校或廠商 ) 作業 / 午餐運輸業務招標作業及相關採購作業 1. 午餐帳務處理 2. 協助午餐招標事宜 ( 監標 ) 及違約罰款 午餐執秘 午餐工作 1. 負責午餐業務之推動及提供相關資訊予供應學校或廠商 2. 午餐菜餚驗收 3. 午餐菜單之審查業務 ( 提報午餐供應委員會審查 ) 4. 午餐經費管理 5. 供餐滿意度調查 6. 不良品緊急處置 7. 每日班級供餐問題處理及導師聯繫事宜 8. 校內用餐人數調查統計與行政業務辦理 如臨時家庭變故 經濟弱勢學生異動 轉入 轉出學生供餐事宜 9. 各項校外活動午餐費及午餐費補助對象退費之核退, 及午餐費之催繳 ( 由各校視狀況自行決定由午餐執秘或出納負責 ) 10. 廚工相關業務 ( 部分學校被供應, 但仍有廚工聘僱相關作業 ) 12

13 表貳 -3-2 學校採委辦午餐型態 民辦民營方式表貳 -3-2 學校採委辦午餐型態 民辦民營方式 學務處 ( 訓導處 ) 1. 學生用餐常規訓練及安全 衛生之教育指導 2. 成立並召開午餐供應委員會 3. 辦理營養教育 ( 可請支援區營養師協助辦理 ) 及有關午餐各項活動 4. 協助午餐緊急處理及通報作業 總務處 會計室 1. 午餐各項設備之採購 維修 保養事宜 登錄與管理 2. 午餐各項收支業務辦理 ( 含零用金發放 ) 3. 午餐委外招標 簽約及相關採購作業 1. 午餐帳務處理 2. 協助午餐招標事宜 ( 監標 ) 及違約罰款 午餐執秘 午餐工作 1. 負責午餐業務之推動 2. 午餐供餐滿意度調查 3. 不良品緊急處置 4. 每日班級供餐問題處理及導師聯繫事宜 5. 校內用餐人數調查統計與行政業務辦理 如臨時家庭變故 弱勢學生異動 轉入 轉出學生供餐事宜 6. 辦理經濟弱勢學生人數調查與造冊送教育局之事宜 7. 各項校外活動午餐費及午餐費補助對象退費之核退, 及午餐費之催繳 8. 每日午餐廚餘之管理與聯繫 13

14 參 學校午餐衛生安全管理原則一 人員衛生管理 ( 一 ) 專人製備及配膳食物, 注意個人衛生 ( 二 ) 廚房工作人員進入作業區前應更換工作衣帽 雨鞋 配戴口罩, 不可用手直接接觸食品, 應戴合格手套或以夾子夾取, 以防止污染 ( 表 叁 -1, 衛生自主檢查表 )(1 張 / 月 ) ( 三 ) 新進員工應經過衛生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 方可正式任用 ( 四 ) 廚房工作人員錄用後每年應接受健康檢查一次 檢查項目應包括 : 一般檢查 性病 胸部 X 光檢查 A 型肝炎 皮膚病 傷寒 糞便等 ( 五 ) 工作前更換工作服, 無蓄留指甲, 塗抹指甲油 化妝及配戴飾品情形 ( 六 ) 頭髮須放入髮帽內, 不可將頭髮外露 ( 七 ) 手上如有傷口, 應適當包紮處理戴上不透水手套, 不得進行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工作 ( 八 ) 工作服裝 ( 鞋 ) 應於每日工作完畢後清洗乾淨 ( 九 ) 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辨之有關食品安全 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或講習 ( 每年至少 8 小時 ), 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做成記錄 ( 十 ) 非廚房相關工作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區, 若有進入廚房作業區之必要時應符合前列各項有關人員之衛生要求 二 餐點供應 製程安全管理 ( 一 ) 烹調器具 置備過程衛生管理 1 使用乾淨 無凹陷裂縫及適當的餐具 2 避免一次烹煮太多食物, 以不超過鍋內容量 8 分滿為原則 3 原物料及烹煮後之盛裝容器不可直接置於地面上 4 食物分裝完畢後應迅速加蓋 5 餐桶重疊必須加蓋 6 熟食不可直接以手觸摸 分食; 品嚐應另備器具盛裝, 且此器具不能直接挖取鍋內食物 7 配膳使用手套應使用合格廠商生產之手套 8 所有器具 容器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刀具 砧板使用後應刷洗乾淨, 並有效消毒殺菌 14

15 9 每日應準備一份完整午餐食物留樣, 葷素各 1 份, 以不銹鋼密合容器分別分裝, ( 其採樣數量 (1. 盒餐 1 份 2. 桶餐每樣至少 200g ) 並加註日期冷藏於專用冰箱內, 冷藏保存滿 48 小時之當日下班始可丟棄 採樣紀錄表, 表 參 -2 ) ( 二 ) 運送過程衛生管理 1 運送餐點的推車要清洗且重疊餐桶要加蓋, 送至定點處或教室時不可將餐桶直接置於地上, 應放置班級配膳台車上 2 餐點運送車輛每日使用前應確認清潔, 使用後應清洗潔淨 ( 車輛清潔檢查紀錄表, 表 參 -3 ) 教導班級學童用餐前洗淨雙手並有良好飲食習慣 三 飲用水衛生管理 ( 一 ) 水源全部採用自來水 ( 二 ) 水塔應定期清洗消毒, 以每學期一次為原則 ( 水塔清洗紀錄表, 表 參 -4 ) ( 三 ) 水塔應設置於地表以上, 加蓋上鎖, 通風孔須以紗網等隔離設備罩起, 且設置地點應距污染源 15 公尺以上 ( 四 ) 每月定期做簡易水質檢查 (ph 值 有效餘氯量等 ) 四 場地及設施衛生管理 ( 一 ) 防止病媒進入作業場所污染食品 1 門窗加設紗窗 紗門或空氣簾防止病媒進入 2 排水溝應設柵欄網, 以防止病媒蟲鼠進入 3 作業區內不可飼養寵物 4 廚餘一律加蓋, 每日清除並維持外觀清潔 5 每日須保持工作環境及器具設備之清潔 6 廚房應設置截油設施, 並定期清理維持清潔 ( 截油槽清洗紀錄表, 表 參 -5 ) 7 當天垃圾應依垃圾分類規定分別處理 8 開學前委由合格廠商進行全面消毒 ( 消毒紀錄表留校備查 ) ( 二 ) 作業區有效區隔 1 廚房作業區域應分為清潔區 準清潔區 污染區及非食品處理區, 若廚房空間不足, 則以時間做區隔, 並於作業期間應管制人流 物流, 避免交叉污染 (1) 清潔區 : 配膳區 15

16 (2) 準清潔區 : 烹調製備區 (3) 污染區 : 驗收區 洗滌區 ( 前處理區 ) 庫房 (4) 非食品處理區 : 更衣室 辦公室 2 原物料拆裝作業應於驗收區/ 前處理區完成, 不得進入清潔區 ( 烹調區 ) 拆裝 ( 三 ) 作業區照明設施 : 光度應達到 100 米燭光以上, 工作台面與調理台面應保持 200 米燭光以上 ; 且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 以避免污染食品 ( 四 ) 冷凍冷藏庫衛生管理 : 冷凍 冷藏庫每週應定期清洗整理一次, 生熟食分區儲存 ( 上層 : 熟食 ; 下層 : 生食 ), 且儲存前須覆蓋完全, 並設有冷凍冷藏庫溫度紀錄表, 表 參 -6 ) ( 五 ) 衛生設施 1 應設置洗手專用槽 備用洗手乳液 紙巾 垃圾桶, 並設有正確洗手掛圖, 必要時應設置適當的消毒設施 ( 或乾手器 ) (1) 洗手時機 A. 上工作站前 B. 使用洗手間後 C. 打噴嚏後 D. 清潔工作後 E. 處理垃圾後 F. 轉換工作前後 2 應設置標示清楚及完整之衛浴設備 (1) 廁所之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2) 廁所不得正面開向廚房, 或設置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 廁所應保持整潔, 不得有不良氣味 並應有專人每日定時負責清洗廁所, 並於明顯處標示 如廁後應洗手 字樣 五 化學性清潔及消毒藥劑管理 ( 一 ) 病媒防治使用之藥劑 清潔劑 消毒劑及有毒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 並應明確標示, 存放於固定場所, 不得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 二 ) 廚房作業環境內, 除維護衛生所必須使用之藥劑外, 不得存放使用其它藥劑 ( 三 ) 有毒化學物質應標明其毒性 使用方法及緊急處理方法 16

17 ( 四 ) 清潔 清洗和消毒用機具應有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 消毒劑與消毒藥品領取紀錄表, 表 參 -7 ) ( 五 ) 清潔劑使用由合格廠商提供之食品級產品 ( 供應商之工廠登記證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原物料檢驗合格文件 ) ( 六 ) 消毒劑使用 75% 酒精及 200 ppm 之氯液 ( 七 ) 經清洗消毒後之容器定期抽驗 ( 項目包括 : 澱粉殘留 脂肪殘留 )( 器具抽驗報告紀錄表, 表 參 -8 ) ( 八 ) 廚房作業環境應每日清潔 消毒, 定期大掃除 六 庫存物資安全衛生 ( 一 ) 依照規定, 由專人負責管理, 並確實填報午餐物資管理表 ( 午餐物資管理表, 表 參 -9 ) ( 二 ) 食品儲存要有特定空間, 分類標示定位儲存, 食物倉庫不得兼作宿舍或堆放其它雜物, 以避免交叉污染 ( 三 ) 冷凍庫溫度應控制在 -18, 冷藏庫溫度在 0~7 ; 乾料庫房應保持乾燥, 通風良好, 溫度控制於 28 以下, 濕度控制於 40~60% ( 乾料室溫度溼度紀錄表, 表 參 -10 ) ( 四 ) 原物料不得直接放置地面, 貨架離牆離地 5 公分 ( 五 ) 物資提領應遵循 先進先出 之原則, 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 ( 六 ) 每月應作庫存 檢查及盤點 七 廚餘管理 ( 一 ) 食物各校應當天妥善處理完畢, 可用剩飯菜及廚餘後續處理, 由各校訂定 學校午餐剩飯菜及廚餘回收處理原則 附件叁 -11, 並依規定處理 ( 二 ) 資源垃圾依垃圾分類相關規定 八 備註 : 有效消毒殺菌方法係指下列任一種殺菌方式 ( 一 ) 煮沸殺菌法 : 以 100 之沸水, 煮沸時間 5 分鐘以上 ( 毛巾, 抹布等 ) 或 1 分鐘以上 ( 餐具 ) ( 二 ) 蒸汽殺菌法 : 以 100 之蒸汽, 加熱時間 10 分鐘以上 ( 毛巾 抹布等 ) 或 2 分鐘以上 ( 餐具 ) ( 三 ) 熱水殺菌法 : 以 80 以上之熱水, 加熱時間 2 分鐘以上 ( 餐具 ) ( 四 ) 氯液殺菌法 : 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低於 200ppm, 浸入溶液中時間 2 17

18 分鐘以上 ( 餐具 ) ( 五 ) 其它經中央衛生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 18

19 肆 學校午餐廚房工作人員工作規則一 服務守則 ( 一 ) 一般原則 1. 不遲到 早退 2. 上班時間不做不必要的會客, 不分心做其他工作 3. 不得攜帶廚房的食物 器材用具等離開學校 4. 工作時應認真負責 不偷懶 不推託 5. 工作要徹底 有始有終 絕不草率敷衍 6. 工作時應正確穿戴口罩 帽子及工作服 ( 二 ) 衛生方面 1. 養成良好衛生習慣 2. 不可用手搔頭 挖耳 摸鼻及擦嘴 3. 工作前 如廁後, 要洗手且消毒 4. 接觸食品或器具前後要洗手, 避免交叉污染 5. 咳嗽 打噴嚏 流鼻水時不可面向他人或工作檯及食品 器具, 且應轉身用衛生紙或手帕蒙住口鼻並立即洗手 6. 經常洗臉 洗澡, 確保身體清潔 7. 經常理髮 洗頭 剪指甲且不可蓄留鬍子 8. 不可隨地吐痰 便溺及亂丟果皮垃圾 9. 工作中不可吸煙 ( 或刁煙 夾煙 ) 飲食及嚼檳榔, 如非必要切勿交談 10. 使用乾淨炊 餐具時, 不可與炊 餐具內緣直接接觸 11. 處理熱食時應用夾子夾取, 不可直接用手抓取 12. 不要坐臥或站立在任何準備食物的器具或工作檯上, 以避免污染 13. 凡掉落地上的餐具, 應馬上洗淨後方可使用 14. 煮熟之食物掉落地上, 需妥善處理或丟棄 15. 刀具及砧板應依生 熟食分開處理, 色澤管理 16. 垃圾 廢棄物及未煮熟的食品不可靠近熟食 ( 三 ) 安全方面 1. 有災害發生之疑慮時, 應立即向主管人員報告 2. 確實詳細檢查和紀錄各種器材 用具的安全狀況 3. 如果必須移動過重的物體, 應請人協助, 切勿單獨從事 4. 注意樓梯間 口等通道, 必須保持整潔通暢 19

20 5. 工作中禁止打鬧 嬉戲或邊工作邊說話 6. 清潔劑 消毒劑或其他有危險性之物品, 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 7. 易燃物體要適當存放, 置於陰涼通風處, 尤其不可靠近爐灶 8. 一個插頭不可同時共用過多的電器 9. 烹調完成時便立刻將爐火熄滅且關掉鍋爐 瓦斯開關 10. 開始工作前及工作完成後應養成檢查水 電 瓦斯及器具的習慣 11. 工作完成後檢查所有物品是否歸還原位 有無安全顧慮 二 人員配置及職責劃分 ( 一 ) 人員配置 1. 供餐廚房得設置午餐技工 1 名, 無配置廚房技工之學校, 得視廚房業務之多寡, 由廚工人員中選立領班一人 2. 學校廚工以勞動契約方式僱用, 僱用人數比照以下標準設置 (1) 供應人數以每 250~300 人聘用一名廚工為原則 (2) 各年級供應人數計算如下 : 各年級人數 *( 一周供應天數 /5) (3) 超過 300 人得視各校實際工作量及午餐經費情形進用一名廚工, 唯應以不超過當年度人事經費 ( 午餐費收入的 12-18%) 為準 ( 二 ) 職責劃分 1. 午餐技工 / 領班職責 (1) 帶領廚工依菜單內容, 在衛生安全原則下, 執行供餐業務 (2) 善盡烹飪調理職責, 注意作業時間, 避免供應延誤 (3) 協助營養師處理每日班級供應問題 ( 如打菜供應份數 菜量 口味等 ) (4) 督導廚工善後清洗工作與廚房內外環境衛生管理 (5) 每日午餐廚餘之管理與聯繫 (6) 每日庫存之管理與記錄 (7) 廚房設備 ( 含鍋爐 電梯 ) 器具安全檢查與廠商修繕保養之驗收 (8) 廚房設備器具之保管及故障提報 (9) 每日食材檢查與會驗 (10)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 廚工職責 (1) 擔任每日輪值工作 (2) 食材之清洗 處理 調配 (3) 協助烹飪及調理工作 (4) 廚房與設備的清潔 20

21 (5) 廚房設備 器材用具之管理維護 (6) 廚具餐具洗滌 消毒 (7) 菜餚運送和搬運工作 (8) 剩餘菜餚與廚餘之處理 (9)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廚工僱用標準 ( 一 ) 僱用條件 1. 領有丙級中餐烹調技術士證照者 ; 偏遠或小型學校如未持有者, 應於 2 年內取得, 方予以續僱 2. 經衛生機構出具健康檢查證明 ( 有關餐飲業從業員之健康檢查項目 ) 正常者, 始得僱用 ( 檢查項目 : 性病 胸部 X 光檢查 A 型肝炎 皮膚病 傷寒 糞便及一般檢查 ) 3. 同意簽訂勞動契約 ( 範例 - 肆-1-1 肆-1-2 ) 四 工作時間 特別休假及薪資待遇 ( 一 ) 工作時間 1. 學校僱用廚工應訂定契約, 在僱用期間 工作時間 由學校視需要訂定之 非上班日 ( 如遇各校調補課 辦理活動 寒暑假或有特殊需求 ) 須供應午餐時, 廚工仍應配合上班 2. 上班時間 遲到 早退等處理原則與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明訂之, 並確實執行簽到退 3. 每工作 4 小時原則上有 30 分鐘休息時間, 由各校視工作狀況彈性調配 4. 所分配或臨時指派工作未做完時, 廚工應以完成工作時間為退勤時間 ( 二 ) 特別休假 1.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7 日 ;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 10 日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 14 日 ;10 年以上者, 每 1 年加給 1 日, 加至 30 日為止 2. 廚工休假應於寒暑假實施, 並於休假當年度休畢, 不得於其他應上班期間提出休假之申請或累計未休日數要求跨年度補休 ( 三 ) 薪資待遇依個別勞動契約約定之薪資為主, 其待遇之調整, 應依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調整 五 獎金福利 ( 一 ) 年終獎金 : 得視午餐人事費結餘及廚工表現發給, 以不超過 1 個月月 21

22 薪為原則 ( 二 ) 考核獎金 : 廚工經考核為優良者, 得視午餐人事費結餘發給獎金, 由各校勞動契約中另行約定 ( 三 ) 校方除依法令需為廚工辦理勞 健保險外, 另校方應投保之雇主意外責任險 ( 廚工職業災害險 ) 公共意外責任險 商業火災險( 附加爆炸險 ) 等, 由校方全額負擔保費 ( 四 ) 健康檢查費用 : 廚工應於每學年開學前 1 個月內完成健康檢查, 費用由校方負擔 ( 五 ) 工作裝備 : 學校應負責供應廚工基本工作需求裝備 ( 如 : 工作服 網帽 口罩 手套防水圍裙及膠鞋等 ) 22

23 伍 供應午餐方式一 學校午餐食譜設計及供應原則 ( 一 ) 依據教育部 臺教授國部字第 號函之 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參考設計 ( 表 伍 -1 ) ( 二 ) 午餐供應原則 ( 國小學校午餐食物內容, 表 伍 -2 : 國中學校午餐食物內容, 表 伍 -3 ) 1 午餐供應內容以 1 主食 3 副食 1 湯及 1 份水果 ( 或乳製品 豆漿 果汁 ) 供應為原則, 依教育部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規範之 2 主食以米食為主, 麵食為輔 3 設計需考慮低糖 低油 低鹽 高纖( 三低一高 ) 等原則, 且多種烹調方式 食材的處理時間, 製備烹飪用具, 食物的特性 組織 風味 季節 民俗節慶及食物成本預算 ( 三 ) 食材以安全衛生為首要考量, 並以新鮮 不加工為原則, 其規格以具國家認證為主 ( 如 CAS GMP HACCP ISO22000 等 ) ( 四 ) 蔬菜 水果等宜選擇當季 當地等低碳食材 ( 五 ) 製備烹調需兼顧色 香 味 形, 並力求變化 ( 六 ) 如遇颱風 退貨 停水 停電等特殊狀況時, 經學校同意得變動食譜 ( 七 ) 因應減碳環保, 鼓勵每週 1 次的蔬食餐 ( 八 ) 提供學校菜單開立 / 審查原則 ( 附件 伍 -4 ) 二 學校有營養師配置食譜由營養師擬訂, 交由午餐供應委員會討論定案 三 學校無營養師配置每月菜單由學校相關負責人員開立後, 需於前月 15 日前, 將開立好的菜單經由 高雄市學校營養午餐資訊管理系統 上傳給該校支援營養師審核營養成分, 審核通過, 由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確認後, 執行菜單後續作業 ( 如採購 等 ) 23

24 四 標準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宜 ( 一 ) 公辦公營學生午餐供應流程圖 學校營養師開立食譜 / 或由午餐執秘開立食譜交由責任區營養師審查 午餐供應委員會討論定案 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 ( 參考教育局提供之採購契約範本 ) 食材驗收 參考食材驗收標準 ( 附件一 ) 前處理 烹調 測量菜餚中心溫度 : 蔬菜類 : 75 肉類 :85 ( 其他類別規範如附件二 ) 配膳 檢體 1 份冷藏留存 48 小時 成品運送 ( 供應學 成品運送 ( 被供應學校 ) 滿意度調查 : 每學期一次以上全校調查 每週抽樣調查 餐具及廚餘回收 餐具及廚房環境清潔 * 被供應學校成品驗收 * 檢體 1 份冷藏留存 48 小時 * 運輸車輛招標 * 滿意度調查 : 每學期一次以上全校調查 每週抽樣調查 24

25 ( 二 ) 公辦民營學生午餐供應流程圖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招標 學校營養師開立食譜 依政府採購法 ( 教育局提供之採購契約範本 ) 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討論定案 以下為廠商在學校廚房作業 得標廠商採購 食材驗收校方執行監督業務 : 1 食材查驗 2 監廚 : (1) 清潔 衛生管控 (2) 測量菜餚中心溫度蔬菜 :75 前處理肉類 :85 ( 其他類別規範見附件二 ) 3 成品驗收 檢體 1 份烹調冷藏留存 48 小時 配膳 成品運送 ( 供應學校 ) 成品運送 ( 被供應學校 ) * 滿意度調查 1 廠商 : 每學期一次以上全校調查 ; 每週抽樣調查 2 校方 : 每學期一次以上全校調查 餐具及廚餘回收 餐具及廚房環境清潔消毒 * 成品驗收 * 檢體 1 份冷藏留存 48 小時 * 滿意度調查 1 廠商 : 每學期一次以上全校調查 ; 每週抽樣調查 2 校方 : 每學期一次以上全校調查 25

26 ( 三 ) 民辦民營學生午餐供應流程圖 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討論定案 依政府採購法 招標 ( 教育局提供之採購契約範本 ) 廠商營養師開立食譜 以下為廠商廠房作業 得標廠商採購 校方執行監督業務 : 食材驗收 前處理烹調 1 食材抽驗 ( 依契約訂定頻率 ) 2 學校不定期派員至廠商廠房抽察 : (1) 清潔 衛生管控 (2) 測量菜餚中心溫度蔬菜 :75 肉類 :85 ( 其他類別規範見附件二 ) 配膳 成品運送學校 餐具及廚餘回收 * 成品驗收 * 檢體 1 份冷藏留存 48 小時 * 滿意度調查 : 1 廠商: 每學期一次以上全校調查 ; 每週抽樣調查 2 校方: 每學期一次以上全校調查 餐具及廚房環境清潔消毒 26

27 陸 學校午餐教育 一 目標藉由營養衛生教育, 傳授教職員生及家長營養衛生知識及概念, 培養正確飲食觀念 衛生習慣及用餐禮儀, 以促進身心健康, 進而引導家長及教師關心營養衛生問題, 瞭解營養衛生與健康之關係, 並以身作則, 以期改善國民健康 二 實施原則 ( 一 ) 依不同教育對象及年齡層, 規劃不同營養衛生課程, 並結合學校及社區資源, 同心協力執行 ( 二 ) 藉由學校午餐時間指導及學習, 培養學生良好飲食及衛生習慣 ( 三 ) 培養學生自動自發的學習態度與互助合作之精神 ( 四 ) 教育生活化, 養成學生正確的飲食行為 三 指導重點 ( 一 ) 做好餐前準備工作 ( 二 ) 養成正確洗手方法 ( 三 ) 養成良好用餐禮儀 ( 四 ) 培養分工負責的態度 ( 五 ) 營造衛生的用餐環境 ( 六 ) 養成餐後潔牙習慣 ( 七 ) 認識營養素及其功能 ( 八 ) 認識六大類食物及其攝取量 ( 九 ) 瞭解均衡飲食的重要性 ( 十 ) 瞭解不當飲食所造成的影響 ( 十一 ) 瞭解食品選購的基本常識及外食技巧 ( 十二 ) 養成多喝白開水習慣 ( 宣導不喝市售含糖飲料 ) ( 十三 ) 認識點心與零食的不同 ( 十四 ) 認識及使用當季當地食材低碳飲食 ( 十五 ) 認識食品衛生安全及預防食物中毒 四 教育活動 ( 一 ) 班級午餐幹事 ( 或小組長 ) 培訓 ( 二 ) 班級午餐公佈欄 / 教育走廊佈置 ( 三 ) 學校午餐營養教育宣導課程 ( 四 ) 學校午餐教育文宣編輯 27

28 ( 五 ) 學校午餐廚房參觀 ( 六 ) 學校午餐教育相關競賽 ( 如 : 午餐營養知識有獎徵答 ) ( 七 ) 配合學校運動會 園遊會等活動, 辦理社區營養教育宣導 ( 八 ) 辦理家長研討會或參觀學生用餐 五 評估方法 ( 一 ) 午餐行為評核表 1. 班級午餐行為檢核表 ( 表 陸 -1 ) 2. 個人午餐行為自評表 ( 表 陸 -2 ) ( 二 ) 學生生長與健康之紀錄 1. 兒童與青少年肥胖定義 ( 表 陸 -3 ) 2. 過重 / 肥胖兒童與青少年之篩選及處理流程 ( 表 陸 -4 ) 六 經費來源 : ( 一 ) 學校午餐教育相關經費 ( 二 ) 健康促進學校相關經費 註 ; 無設置營養師之學校可請支援區營養師協助辦理相關宣導 ( 表 陸 -5 營養師支援區分配ㄧ覽表 ) 28

29 柒 午餐採購一 食材採購 ( 一 ) 午餐食材採購應由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會議決定 : 1 配置營養師學校: 食譜由營養師擬訂, 交由午餐供應委員會討論定案後進行採購 2 無營養師配置學校: 每月菜單由學校相關負責人員開立後, 需於前月 15 日前, 將開立好的菜單上傳協助該校菜單審核營養師審查菜色配置及營養均衡狀況, 審核通過, 交回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確認後, 執行菜單後續採購作業 ( 二 )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 食材驗收 ( 一 ) 蔬菜驗收標準 ( 驗收品質, 詳見表 柒-1 ) 1. 驗收重量須扣除包裝的籃子 紙箱等容器重量 2. 高麗菜 大白菜等十字花科等須扣除外葉重量 3. 帶土類的青菜, 如 A 仔菜等, 依比例扣除土之重量 4. 筍絲 榨菜等醃漬品蔬菜需扣除外含水分重量 5. 遇雨季 颱風等特殊狀況, 經學校同意得更換菜單 6. 蔬菜品質不佳時, 須補貨至原需求量 7. 抽驗品質 : 隨意取一批貨, 翻開箱內察看整體品質規格是否一致, 及剖開內部是否新鮮質佳正常具水樣, 色澤正常, 無機械傷害, 無病蟲害 ( 見 ) 8. 一星期至少 1 次檢附農藥殘餘檢驗合格證明 ( 二 ) 水果驗收標準 1. 抽驗品質不佳時, 須補貨至需求量 2. 午餐供應之水果應注意其品質, 包括熟度 ( 不過熟 ) 甜度 大小應均勻 外觀完整 ( 不乾扁 不過軟 具光澤 無發霉 破皮及碰撞現象 ) 及品種規格應一致, 且外皮應完整且成熟, 無蟲咬 變色 脫水 3. 供應量為 1 人 1 份者, 平均估算 1 人份之重量, 若誤差 10% 以上即退貨 但因產季 品種 生產方式不同等因素, 不在此限 4. 一星期至少 1 次檢附農藥殘餘檢驗合格證明 ( 三 ) 冷凍 ( 藏 ) 原料肉品驗收標準 1. 進貨內外包裝完整, 須有下列標示 :GMP 或 CAS 標誌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 廠商名稱 廠址及電話 產品名稱及規格 有效日期 等 2. 無瘀傷 過多血水 異常結晶等現象, 氣味色澤正常, 不得污染毛屑及 29

30 外物, 送達溫度 ( 車溫 品溫 ) 須符合規定 3. 供應量為一人一份者, 平均估算一人份之重量, 若誤差 10% 以上即退貨 但因產季 品種 生產方式不同等因素, 不在此限 4. 產品應同一有效期限, 附原廠出貨證明 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 ( 四 ) 調理加工品驗收標準 1. 進貨內外包裝完整, 須有下列標示 :GMP 或 CAS 或 HACCP 等國家認證標誌 廠商名稱 廠址及電話 產品名稱及規格 有效日期 等 2. 冷凍食品應堅硬 不得有冰晶 結霜 脫水或解凍現像, 送達溫度 ( 車溫 品溫 ) 須符合規定 3. 供應量為一人一份者, 平均估算一人份之重量, 若誤差 10% 以上即退貨 4. 產品應同一有效期限, 附原廠出貨證明 ( 五 ) 調味品 ( 料 ) 乾貨驗收標準 1. 食用油 醬油 醋 蕃茄醬等調味品 ( 料 ), 須有 GMP 或 CAS 或正字標誌等國家認證 ( 如無上述證明, 可採合格工廠產製 ), 廠商名稱 廠址及電話 保存期限 等 2. 乾貨進貨時須包裝標示完整, 無品質不佳狀況, 必要時廠商應提供證明 3. 包裝袋 ( 或罐頭 ) 污損 凹罐 膨罐 不完整 等, 應予退貨 4. 產品應同一有效期限 ( 六 ) 蛋品驗收標準建議採用經國家認證之蛋品 ( 如 CAS TGAP 等 ) 市府農業局檢驗生產來源合格之蛋品 1. 外殼無破損且外表清潔 2. 色澤正常, 無異味, 經抽驗搖動無聲音 3. 蛋籃 ( 紙箱 ) 應保持清潔 4. 液體蛋應冷藏運送, 不得有回溫 / 變質現象 5. 冷藏殺菌液體蛋送達溫度 ( 車溫 品溫 ) 須符合規定 6. 冷藏殺菌液體蛋包裝標示完整並標示有效期限 7.CAS 或產銷履歷相關證明之殼蛋, 蛋殼潔淨 無汙穢物或裂損殼, 送達溫度 ( 車溫 品溫 ) 須符合規定 8. 供應量為 1 人 1 份者, 平均估算 1 人份之重量, 若誤差 10% 以上即退貨 9. 產品應同一有效期限, 附原廠出貨證明 藥物殘留檢驗證明 ( 七 ) 豆製品驗收標準 1. 驗收時, 表面無黏稠 腐敗, 色澤正常 ; 亦不得有異味及夾雜異物 2. 包裝完整, 須有下列標示 : 廠商名稱 廠址及電話 產品名稱及規格 有效日期 等, 送達溫度 ( 車溫 品溫 ) 須符合規定 3. 供應量為 1 人 1 份者, 平均估算 1 人份之重量, 若誤差 10% 以上即退貨 30

31 4. 產品應同一有效期限 ( 八 ) 乳飲品驗收標準 1. 包裝完整, 須有下列標示 :GMP 或 CAS 或 HACCP 等國家認證標誌 廠商名稱 廠址及電話 產品名稱及規格 有效日期 等 2. 需要冷藏之產品, 其品溫及車溫應符合規定 3. 產品應同一有效期限, 附原廠出貨證明 4. 鮮乳應有鮮乳標章 三 鼓勵在地食材採購 ( 一 ) 為鼓勵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午餐使用在地食材, 以維護學生健康, 並協助本市農業永續發展 ( 二 ) 為配合本市農產品盛產期間, 以競賽方式推動當地當季健康食材, 以維護學生健康, 並協助本市農業永續發展, 特訂定 高雄市各級學校午餐配合 穩定農產品產銷 獎勵計畫 ( 附件 柒 -2 ) 四 採購契約範本 ( 會議決議 ) ( 一 ) 公辦民營 1 公辦民營學校午餐招標規範範本( 附件 柒 -2 ) 2 公辦民營學校午餐招標契約書範本( 附件 柒 -3 ) ( 二 ) 民辦民營 1 民辦民營學校午餐招標規範範本( 附件 柒 -4 ) 2 民辦民營學校午餐招標契約書範本( 附件 柒 -5 ) ( 三 ) 高雄市公辦民營 民辦民營學校辦理午餐公開招標流程圖 ( 柒-7 ) 31

32 捌 學校午餐收支帳務管理 一 午餐收 退費原則 ( 一 ) 學生繳交午餐費應專款專用, 本諸 取之學生, 用之學生 之原則, 不應逕移他用, 以保障學生權益 ( 二 ) 學校依實際用餐日數收取以日計費之午餐費 ( 三 ) 學生午餐收費方式以月繳為原則, 若採每學期收費 1 次, 須徵得家長同意 ( 四 )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供餐時, 得依實際未用餐日數, 退午餐費的 75%( 食 材費用 ); 因其它因素而未用餐時, 其退費與否由各校自訂 ( 五 ) 學生午餐費之繳交, 由總務處統一製作學生繳費收據或劃撥單, 由班級導師 收齊後, 繳交至總務處, 專人統計收入及學生人數, 再存入午餐專戶 ( 六 ) 教育局所編列的導師午餐費補助款, 應每學期製作清冊提撥至午餐專戶 二 午餐費使用項目比例規範 ( 一 ) 學校午餐費以 日 計費, 各項經費項目分配比例原則詳如 ( 表 捌 -1 ) ( 二 ) 以上分配比例以食材費不得低於規定外, 其他為原則性規定 三 午餐收支結算表掌握午餐費收支平衡, 請依午餐經費分配比例表 ( 表 捌 -1 ) 執行經費, 並請學校填寫午餐收支結算表 ( 表 捌 -2 ) 結餘款支用情形 ( 表 捌 -3 ) 四 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規定經濟弱勢學生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表 捌 - 4 ) 向學校申請辦理午餐費補助, 經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審核通過, 再製作學校申請單 ( 表 捌 - 5 ) 及學生名單 ( 電子檔 ) 報請教育局補助 ( 見相關法令 : 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經濟弱勢學生 免費營養午餐供應辦法 ) 五 學校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經濟弱勢學生午餐經費作業 ( 一 ) 製作統一收據及感謝狀予捐款者 ( 二 ) 捐款應納入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 三 ) 造具印領清冊, 不得重複請領經濟弱勢學生補助午餐費 六 學校午餐結餘款控管 學校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請依 高雄市市立各級學校午餐結餘款控管方案 執行, 分述如下 : ( 一 ) 為確保午餐供餐品質, 兼顧學校廚房修繕及因應物價變動之需要, 爰予訂定 本方案, 規定午餐結餘款結餘標準及支用項目 32

33 ( 二 ) 午餐結餘款應悉數用於改善午餐食譜菜色 協助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 充實午餐設備 餐飲設施, 並應提撥足額廚師退休金 ( 三 ) 為落實執行本方案, 各校應隨時估算結餘款金額, 金額過高學校除應將午餐費用於午餐加菜, 亦可提供學生點心及飲品等, 但供應食品應依教育部及衛生署公告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之規定 ; 供應他校午餐之學校除可將結餘款支用於本校廚房設備購置及修繕, 亦可購買配膳設施提供被供餐學校使用 ( 四 ) 每學年度結束時, 午餐結餘金額標準訂定如下 : 各校午餐結餘款額度, 學校學生數 200 人以下不得超過 40 萬元 ; 學生數 201~500 人不得超過 60 萬元, 超過 500 人部分以每位學生控管 300 元加計 年度午餐結餘款可轉入下年度使用 ( 五 ) 各校結餘款數字將列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各校午餐設備及各校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之參考 七 每日午餐費收費價格訂定須由各校經詳細評估收支情形後, 做適當之收費調整, 且需經各校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通過後, 請學校代表於召開家長委員會時併入業務報告 八 學校午餐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 一 ) 主 副食 食用油 調味品 ( 二 ) 廚房水 電費 ( 依全校比例分擔 ) 燃料費 ( 三 ) 廚房及午餐相關設備購置 維修及其他相關事項 ( 四 ) 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 五 ) 廚工人事費 ( 六 ) 見經費分配比例表 33

34 玖 校園危機處理 一 高雄市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流程 教育局 校安中心 聯絡電話 : 消防局 學校 119( 病情嚴重醫護事件 ) 1. 校內成立應變小組指揮 2. 校護依專業先行驗傷, 初步處理, 病情嚴重者通知消防局 (119) 協助就醫 : 病情輕微者, 留校觀察 3. 導師分工, 協助登錄並通知家長 4. 通報衛生局 EMOC 5. 學校派員進駐後送醫院, 負責協調聯繫 6. 教育局派員至校協助處理, 視情況負責發佈新聞 7. 學校成立單一窗口及發言人, 負責對外聯繫及發言 衛生局醫政事務科 EMOC (15 人以上醫護事件, 啟動大量傷患機制 ) 緊急聯絡電話 : 分機 6161 至

35 編組職別 總指揮官 現場 指揮官 二 學校危機處理相關處室職掌 職 掌 1. 統籌指揮緊急應變行動 2. 宣佈與解除警戒狀態 3. 統籌對外訊息之公佈與說明 4. 啟動社區醫療資源合作模式派員進駐後送醫院 5. 派員進駐後送醫院負責協調聯繫 若為食物中毒事件 -- 處理後續供餐事宜 負責人職稱姓名電話代理人 校長 1. 通知消防局 指揮現場緊急應變行動 3. 緊急傷病事件調查與分析 4. 協調校內各單位之執行學務主任 5. 視情況通知相關單位 ( 教育局校安中心 衛生局 警察局 ) 現場 管制組 1. 成立臨時管制中心 2. 現場隔離及安全警告標示設置 3. 現場秩序管制及引導師生疏散 4. 引導校外支援單位進入搶救 5. 清點人數並統計傷病 生教組長訓育組長教官 緊急救護組行政聯絡組總務組 1. 成立緊急救護中心 2. 實施緊急救護與檢傷分類 3. 護送及安排就醫 4. 傷病相關資料之建立及記錄 衛生組長護理師營養師老師 1. 負責聯絡各組及支援單位 2. 協助總指揮官掌握各組資訊 3. 聯絡家長及向家長說明 4. 停課及補課事項 若為食物中毒事件教務主任 1. 蒐集患者嘔吐或排泄物 ( 留存於冰箱冷藏室 ), 儘速通知衛生單位檢驗 2. 保留剩餘食物 ( 留存於冰箱冷藏室 ) 留待衛生單位人員化驗 1. 啟動緊急醫療網路 2. 負責協調護送之交通工具必要時協助護送 3. 支援所需設備器材清點 4. 善後物品復原及清點器材總務主任 5. 協助救護經費籌措 6. 協助申請保險理賠 輔導組 1. 安撫傷病患 師生及家長 2. 與緊急醫療機構連結合作事宜 3. 助個案身心復健及學習輔導 4. 家庭追蹤及社會救助 輔導主任導師 35

36 壹拾 附件 表 壹 學年高雄市學校午餐供應一覽表 ( ) 整併編號 區域 營養師 服務學校 供餐班級數 ( 不含幼稚班 ) 旗津國小 31 旗津區 洪勝美 班級總和 ( 不含幼稚班 ) 廚房 公辦公營 公辦民營 民辦民營 公辦公營被供應 公辦民營被供應 大汕國小 中洲國小 興仁國中 前鎮區 趙育英 前鎮國小 五甲國小 獅甲國小 前鎮區 楊雲琪 獅甲國中 復興國小 前鎮區 林玉麗 鎮昌國小 光華國中 前鎮區何慧嫚 五權國小 愛群國小 前鎮區 14 楊泳雪成功啟智 苓雅區 高師大附中 ( 國中 ) 16 前鎮區 劉秋芳 瑞豐國小 前鎮區 曾秋玲 光華國小 前鎮區 趙培雯 瑞祥國小 明正國小 前鎮區 羅曉雯 仁愛國小 紅毛港國小 桂林國小 小港區黃美蘭 明義國小 前鎮區 佛公國小 鳳山區 張琪芳 曹公國小 (1) 開 1 始 26 旗津區 旗津國中 (1) 開始 27 苓洲國小 苓雅區 28 成功國小 黃煌媚 年開 29 前鎮區樂群國小 26 1 始 30 苓雅區 林秀美 福康國小 苓雅區凱旋國小 黃秀璧 新興區七賢國小 新興區 陳玉梅 信義國小 苓雅區 王淑靜 四維國小 苓雅區 戴豔美 中正國小 福東國小 苓雅區游增賢 五福國中 新興區 劉亮吟 大同國小 備註 委由員生社 36

37 39 建國國小 新興區新興國小 葉素竹 前金區前金國小 三民區 三民國小 左營區 鄭志彥 永清國小 起 44 三民區 吳金靜 鼎金國小 三民區 阮麗慧 正興國小 改置營養師 1 46 三民區愛國國小 1 幹事 劉淑媛 90 將改置營 47 左營區新上國小 養師 49 三民區 尤淳慧 博愛國小 三民區顏麗娟獅湖國小 三民區 陳雅貴 民族國小 三民區 趙心怡 莊敬國小 三民區陳加松光武國小 三民區徐嘉華東光國小 三民區郭淑慧陽明國小 三民區河濱國小 張瓊尹 前金區前金國中 鹽埕國小 鹽埕區陳玫杏 光榮國小 鼓山國小 鼓山區梁玉美忠孝國小 壽山國小 內惟國小 葉怡君 64 鼓山區壽山國中 施智尹鼓岩國小 鼓山區曾淑梅中山國小 鼓山區黃淑敏龍華國小 鼓山區吳欣怡九如國小 左營國小 左營區張鶴齡 舊城國小 左營區蘇慧如新莊國小 新民國小 左營區王英蘭 新光國小 左營區明德國小 易惠瑛 橋頭區甲圍國小 左營區屏山國小 李扶容 楠梓區油廠國小 楠梓區徐子媛楠梓國小 楠梓區後勁國小 吳淑敏 80 楠梓區援中國小 楠梓區 黃鶴珍 右昌國小 楠梓區 陳佩汝 莒光國小 楠梓區朱家驪加昌國小 楠陽國小 楠梓區陳永閶 楠梓國中

38 86 小港國小 小港區林宜融 港和國小 鳳林國中 小港區黃怜瑩鳳鳴國小 鳳林國小 二苓國小 小港區吳雯琦 青山國小 太平國小 小港區洪敏甄華山國小 坪頂國小 漢民國小 小港區李季樺 鳳陽國小 左營國中 左營區吳蓁俐 明華國中 左營區龍華國中 翁君青 鼓山區鼓山高中 含國中 102 楠梓區蘇晉慧右昌國中 國昌國中 楠梓區李微台 後勁國中 楠梓區李婉君翠屏國中小 三民區梁綺娟陽明國中 正興國中 三民區邱信慈 三民國中 苓雅國中 苓雅區黃麗慧新興高中 鹽埕國中 苓雅區 大仁國中 三民區民族國中張翡倩 苓雅區高雄啟智 (1) 起 100(1) 起 115 苓雅區英明國中 蔡麗珠 前鎮區瑞豐國中 前鎮國中 前鎮區陳淑芬 前鎮高中 明義國中 小港區邱珮玫 中山國中 三民區 鼎金國中 起 48 三民區 十全國小 左營區 中山大附中 ( 國光中學 ) 新興區 七賢國中 小港區 小港國中 左營區大義國中 小港區 餐旅國中 福山國中 二校統一左營區 95 由福山國 128 立德國中 中招標 129 左營區 文府國小 自行招標 130 前鎮區 民權國小 委由福山國中招標

39 131 左營區福山國小 左營區勝利國小 左營區新莊高中 便當 134 前鎮區瑞祥高中 含國中 135 苓雅區中正高中 含國中 136 左營區三民家商 前鎮區中正高工 三民區高雄高工 苓雅區高雄商職 便當 140 小港區小港高中 左營區海青工商 小港區中山高中 左營區左營高中 三民區三民高中 便當 145 三民區高雄高中 便當 146 前金區高雄女中 便當 147 楠梓區楠梓特教 楠梓區楠梓高中 鳳山區楊佳璇 150 林園區劉秀茗 151 鳥松區陳盟仁 152 仁武區莊淑雯 153 路竹區曾續萍 154 六龜區 福誠高中 ( 含國中 ) 林園高中 ( 含國中 ) 文山高中 ( 含國中 ) 仁武高中 ( 含國中 ) 路竹高中 ( 含國中 ) 六龜高中 ( 含國中 ) 聘用 鳳山區蔡瓊梅鳳山國中 鳳山區 廖靜郁 鳳西國中 鳳山區 許玉卿 五甲國中 鳳山區 黃惠仙 鳳甲國中 鳳山區忠孝國中 鳳山區陳怡孜青年國中 鳳山區中崙國中 鳳山區 鳳翔國中 林園區 中芸國中 大寮區 洪嘉穗 大寮國中 聘用 大寮區 潮寮國中 大寮區 中庄國中 大樹區大樹國中 大樹區 溪埔國中 仁武區 郭風秀 大灣國中 聘用 大社區大社國中 鳥松區 鳥松國中 岡山區 易宗瑛 岡山國中 岡山區 許綺芳 前峰國中 聘用 1 1

40 174 岡山區 嘉興國中 橋頭區 郭怡伶 橋頭國中 聘用 燕巢國中 燕巢區 金山國小 田寮區 田寮國中 阿蓮區 陳雅敏 阿蓮國中 聘用 路竹區一甲國中 湖內區 湖內國中 茄定區 茄萣國中 永安區 永安國中 彌陀區彌陀國中 梓官區梓官國中 梓官區 蚵寮國中 旗山區 吳燕霏 旗山國中 聘用 188 旗山區 圓富國中 旗山區 大洲國中 美濃區 美濃國中 美濃區 南隆國中 美濃區 龍肚國中 六龜區 寶來國中 杉林國中 杉林區 195 民族大愛 內門國中 內門區 內門國小 甲仙區 甲仙國中 那瑪夏區 那瑪夏國中 茂林區 茂林國中 鳳山區 鳳山國小 鳳山區 大東國小 鳳山區 文山國小 鳳山區鎮北國小 鳳山區中正國小 聘用 年湯宜儒 起被供鳳山區誠正國小 應 207 鳳山區王彥文南成國小 鳳山區五福國小 鳳山區李雅旻新甲國小 鳳山區中山國小 鳳山區蔡佩娟忠孝國小 鳳山區陳暤偉鳳西國小 鳳山區 福誠國小 鳳山區 正義國小 鳳山區 陳婉馨 瑞興國小 鳳山區 謝京樺 文德國小 鳳山區過埤國小 鳳山區 中崙國小 鳳山區 文華國小 鳳山區鳳翔國小

41 221 林園區蔡佩吟林園國小 林園區 中芸國小 林園區 港埔國小 林園區 金潭國小 林園區 汕尾國小 林園區王公國小 大寮區陳文欣永芳國小 大寮區 昭明國小 大寮區 忠義國小 大寮區 潮寮國小 大寮區 中庄國小 大寮區溪寮國小 大寮區 大寮國小 大寮區 翁園國小 大寮區 山頂國小 大寮區後庄國小 大樹區 大樹國小 大樹區 九曲國小 大樹區 溪埔國小 大樹區 水寮國小 大樹區 小坪國小 大樹區 興田國小 大樹區 龍目國小 大樹區 姑山國小 仁武區 林雨薇 仁武國小 聘用 246 仁武區 烏林國小 仁武區 八卦國小 仁武區 灣內國小 仁武區 竹後國小 仁武區 謝碧晃 登發國小 聘用 251 大社區 大社國小 大社區 嘉誠國小 大社區 觀音國小 鳥松區 鳥松國小 鳥松區 仁美國小 鳥松區大華國小 岡山區岡山國小 岡山區前峰國小 聘用 1 徐錦秋 岡山區和平國小 岡山區嘉興國小 岡山區兆湘國小 岡山區 後紅國小 岡山區 戴惠晶 竹圍國小 岡山區壽天國小 橋頭區仕隆國小 橋頭區五林國小 橋頭區興糖國小 橋頭區 橋頭國小 燕巢區 燕巢國小

42 270 燕巢區 橫山國小 燕巢區 深水國小 燕巢區 安招國小 燕巢區 鳳雄國小 田寮區 新興國小 田寮區 崇德國小 阿蓮區 陳慧娟 阿蓮國小 阿蓮區中路國小 阿蓮區復安國小 路竹區 路竹國小 路竹區 大社國小 ( 路竹 ) 路竹區 下坑國小 路竹區 竹滬國小 路竹區 三埤國小 路竹區 北嶺國小 路竹區 一甲國小 路竹區蔡文國小 湖內區 文賢國小 湖內區 明宗國小 湖內區 大湖國小 湖內區 海埔國小 湖內區 三侯國小 茄萣區 茄萣國小 茄萣區 成功國小 茄萣區 砂崙國小 茄萣區 興達國小 永安區 永安國小 永安區 新港國小 永安區 維新國小 彌陀區 彌陀國小 彌陀區 南安國小 彌陀區 壽齡國小 梓官區 賴慧芬 梓官國小 聘用 303 梓官區 蚵寮國小 旗山區 旗山國小 旗山區溪州國小 旗山區鼓山國小 旗山區圓潭國小 旗山區旗尾國小 旗山區嶺口國小 美濃區美濃國小 美濃區吉洋國小 美濃區龍肚國小 美濃區中壇國小 美濃區廣興國小 美濃區龍山國小 美濃區福安國小 美濃區吉東國小

43 318 美濃區 東門國小 六龜區 六龜國小 六龜區 荖濃國小 六龜區 新威國小 六龜區 寶來國小 六龜區 新發國小 六龜區 龍興國小 杉林區 月美國小 杉林區 上平國小 杉林區 新庄國小 杉林區 集來國小 杉林區 杉林國小 內門區 觀亭國小 內門區 溝坪國小 內門區 金竹國小 內門區 木柵國小 內門區 西門國小 內門區 景義國小 甲仙區 甲仙國小 甲仙區 小林國小 甲仙區 寶隆國小 那瑪夏區 民生國小 那瑪夏區 民權國小 茂林區 茂林國小 茂林區 多納國小 桃源國小 桃源區 344 桃源國中 桃源區 建山國小 桃源區 寶山國小 桃源區 樟山國小 桃源區 興中國小 仁武區 仁武特教 合計 高中職 :26 校 國中 :79 校 ( 含翠屏國中小 ) 國小 :240 校 特殊學校 :4 校 43

44 表 叁 -1 學校廚房食品衛生自行檢查記錄表 學校廚房食品衛生自行檢查記錄表 學校名稱 : 地址 : 電話 : 學生人數 : 使用符號 : 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年自檢標準月檢查日期檢查類別日 項目 一 調 1. 牆壁 支柱 天花板 屋頂 燈飾 紗門窗應保持清潔 2. 排水系統完整暢通, 地面無積水 3. 調理場所採光足夠且通風排氣良好 理用膳場所衛生 4. 食物調理之工作檯面, 應以不銹鋼材質製成 5. 食物應在工作檯面上調理, 不得直接放置於地面 6. 調理用之器具 容器及餐具應保持清潔, 並妥為存放, 防止再污染 7. 刀具和砧板必須有兩套以上 ( 生 熟食分開處理 ), 確實洗淨, 且不得有裂縫 8. 冷凍 冷藏設施, 溫度需保持冷藏 7 以下 ; 冷凍 -18 以下, 且生食 熟食需分開儲存, 避免相互污染 9. 加熱保溫食品儲存不得低於 65 以下 10. 有缺口或裂縫之餐具, 不得再盛放食物供人食用 11. 洗滌餐具應使用食品用洗潔劑, 不得使用洗衣粉洗滌 12. 餐具洗滌後不得再以抹布擦拭 13. 抹布應洗淨殺菌並確實執行 14. 剩餘之菜餚廚餘及其他廢棄物, 應使用加蓋垃圾桶或廚餘筒適當處理 15. 工作場所及餐廳內, 不得住宿及飼養寵物 牲畜 16. 不得發現有病媒出沒之痕跡, 並實施病媒防治措施 44

45 項目 自檢標準 檢查時間 檢查類別 1. 工作時必須穿戴整潔工作衣 帽, 必要時應戴口罩 二 2. 工作中不得有吸菸 嚼食檳榔及口香糖 飲食等可能污染食品 等行為工作 3. 應保持雙手乾淨, 經常洗手, 不得蓄留指甲 塗指甲油及配戴飾物等人員 4. 手指不可觸及餐具內面及食物本體 ; 作業人員若以雙手直接調衛生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 應穿戴清潔不透水手套, 或將手部徹底洗淨 三 倉庫 四 其 1. 倉庫內物品應分類放置於貨架或棧板上, 不可直接置於地面, 掌握先進先出原則, 並保持良好通風及溫溼度控制 2. 不得發現有病媒出沒之痕跡, 並實施病媒防治措施 3. 工作場所及餐廳內, 不得住宿及飼養寵物 牲畜 1. 凡與食品或食品器具 容器直接接觸 清洗之用水及冰塊, 應符合 飲用水水質標準 2. 足夠的水量及供水設施 3. 使用地下水源者, 其水源與化糞池 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4. 廁所應與調理食品之場所隔離, 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 於明顯處標示 如廁後應洗手 字樣, 並備有清潔劑 乾手器或擦手紙 年月 日 他 5. 製造場所限制非相關工作人員進出 6. 工作人員之休息室應有專人負責清潔打掃 7. 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 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舉辦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檢查人員請簽名 備註 : 請每日依上列檢查項目實施自行檢查之工作, 並依實際情形紀錄 改善 並自行留存一年備查, 以供現場稽查輔導之參考 此頁為背面 營養師 ( 執行秘書 ): 校長 : 45

46 日期表 參 -2 採樣紀錄表 採樣紀錄表 留樣日期取樣人員備註 固體食物 g, 液體食物 ml, 水檢體 ml 表 參 -3 車輛清潔檢查紀錄 車輛清潔檢查紀錄 檢查項目 車輛外 車內 車內 清洗消毒 司機 查核人 觀清潔 無異物 無異味 ( 每日一次 ) 審查 : 日期 : 46

47 表 參 -4 水塔清洗紀錄表 ( 委外 ) 水塔清洗紀錄表 ( 委外 ) 頻率 : 一次 / 每學期 日期清洗公司名稱清洗者簽章確認者簽章 審查 : 日期 : 表 參 -5 截油槽清洗紀錄表 截油槽清洗紀錄表 清洗日期清洗人員檢查人員備註 審查 : 日期 : 47

48 表 參 -6 冷凍冷藏庫溫度紀錄表 冷凍冷藏庫溫度紀錄表 頻率 : 一次 / 每日 日期冷凍庫溫度冷藏庫溫度維護人員異常反應 審查 : 日期 : 表 參 -7 消毒劑與消毒藥品領取紀錄表 消毒劑與消毒藥品領取紀錄表 頻率 : 不定期 日期 領用 項目 領用 數量 領用人用途保管人 歸還 數量 查核人 審查 : 日期 : 48

49 監廚每日核章進日盤日盤日盤日盤日盤日盤日盤日盤存表 參 -8 器具抽驗報告紀錄表 器具抽驗報告紀錄表 日期澱粉殘留脂肪殘留 ABS 殘留檢查人員 審查 : 日期 : 表 參 -9 學校午餐物資倉庫管理紀錄表 學校午餐物資倉庫管理紀錄表 日期供應人數白米計量 kg 食油計量 kg 食鹽計量 kg 味精計量 kg 麵粉計量 kg 食醋計量 kg 米酒計量 kg 洗碗精計量 kg 存日貨用數量當量當存進存日貨用數量當量當存進存日貨用數量當量當存進存日貨用數量當量當存進存日貨用數量當量當存進存日貨用數量當量當存進存日貨用數量當量當存進存日貨用數量當量當廚房技工營養師執行秘書校長 備註 : 本紀錄簿由廚房技工 ( 午餐領班 ) 每日填報後於月底送營養師 執行秘書 校長核章 49

50 表 參 -10 乾料室溫溼度紀錄表 乾料室溫溼度紀錄表 頻率 : 每日 日期溫度濕度維護人員異常反應 審查 : 日期 : 50

51 附件 叁 -11 高雄市學校午餐剩飯菜及廚餘回收處理原則高雄市學校午餐剩飯菜及廚餘回收處理原則 年 月 日經午餐供應委員決議 未經研議及午餐供應委員會決議, 不得使用 壹 依據 : 教育局 100 年 5 月 26 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 號函辦理 貳 主旨 : 為有效管理午餐剩飯菜打包問題及落實廚餘回收制度, 特定本原則 叁 午餐剩飯菜處理原則 : 一 本校經濟弱勢學童 ( 以申請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並審查合格者為主 ), 由學 童或導師向午餐辦公室提出申請打包剩飯菜 二 打包規定 : 請學校明定打包時間 打包地點, 以避免爭議 ( 一 ) 打包時間 :12:35~12:45( 班級師生中午用餐完畢 ) ( 二 ) 打包地點 : 各班教室或廚房 ( 三 ) 打包人員 : 由導師協助 ( 教室內 ) 或至廚房由廚工協助打包 ( 四 ) 拿取時間 :13:30 前, 超過時間, 工作人員將剩餘飯菜投入廚餘回收桶 請學校自訂暫時放置區 ( 五 ) 打包容量 : 每戶限裝每道菜不超過 2 公斤, 並以自備環保容器盛裝為原則 ( 六 ) 打包剩飯菜應遵守相關規定, 否則學校得隨時禁止打包 三 打包菜餚僅供打包人員自行食用, 不可販賣 贈送或隨意丟棄 四 學校午餐飯菜僅供當日當餐食用 校方應事先告知食用風險, 因剩飯菜已超過安全食用時間, 可能因為保存不當或復熱不完全, 導致食物不潔 五 除各班經濟弱勢學生打包外, 其餘剩飯菜統一回收至本校廚餘桶, 並由合約廠商載走 六 打包相關業務窗口 : 午餐辦公室 ( 午餐執行秘書或營養師 ), 聯絡電話 : 肆 午餐廚餘處理原則 一 廚餘處理, 由學校總務處每年向合法業者議價委託載運, 為期 1 學年, 回收費用應納入午餐專戶 二 合法回收業者資料可洽詢各地區公所清潔隊 ; 少量廚餘若無回收業者處理, 可洽清潔隊索取可密封之廚餘桶並請清潔隊配合回收 伍 本原則經學校 午餐供應委員會 討論決議通過後, 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 正時亦同 51

52 表 肆 勞動契約範本 1 高雄市國民中小僱用廚房工作人員勞動契約 ( 參考資料 ) 修正 本校 ( 以下簡稱甲方 ) 為辦理學校營養午餐供應, 僱用工乙職, 為確保雙方權益, 特訂定勞動契約如下 : 君 ( 以下簡稱乙方 ) 擔任廚 一 僱用日期 : 自年月日起聘僱乙方擔任本校午餐廚房工作人員 二 工資 : 1. 由甲乙雙方議定之, 月薪新台幣元整 ( 視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隨時調整之, 惟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2. 逢每年一 二 六 ( 視各校狀況而定 ) 七 八月或學校不供餐期間, 得則依時薪一小時元計算 ( 視政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隨時調整之 ) ( 不含例假及國定假日 ) 3. 工資於次月月初發放 三 工作內容如下 :( 請各校依實際職務內容訂定 ) 1. 擔任每日輪值工作 2. 食材之清洗 處理 調配 3. 協助烹飪及調理工作 4. 廚房環境與設備的清潔保持 5. 廚房設備 器材用具之保管維護 6. 廚具餐具洗滌 消毒 7. 菜餚運送和搬運工作 8. 廚餘之處理 9. 甲方臨時交辦事項等等 四 工作時間 :( 請各校依勞基法制訂 ) 1. 每日工作時間為 8 小時 ( 不含休息時間 ), 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 ; 若縮短工時, 其不足部分得依甲乙雙方協議扣抵休假, 詳細約定如下 : (1) 無縮短工時 (2) 有縮短工時 : 2. 每日上班時間 : 由各校自訂 3. 每工作 4 小時原則上有 30 分鐘休息時間, 由甲方視工作狀況彈性調整 4. 所分配或臨時指派工作未做完時, 乙方應以完成工作時間為退勤時間, 每日工時以不超過 8 小時為原則, 如需加班須經甲方同意始得加班 5. 因工作需要, 乙方應配合甲方作息, 調整工作時間 五 請假 : 1. 依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52

53 2. 乙方請事假時, 應於事前提出, 病假於前 1 天或當天早上通知甲方, 事後須辦妥請假手續, 連續 2 天以上需附醫生證明 3. 乙方有人請假時, 甲方得視情況另請代理人 4. 上班時間不得無假外出, 要外出需經請假手續 5. 乙方如上 下班途中因車禍要求公傷假, 須提出警方開具之無肇事責任證明, 且符合公傷假之各項規定方可 六 休假及特別休假 : 1.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2. 乙方特別休假計算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休假由甲乙雙方事前協定之, 以不影響學校午餐運作為原則 3. 本年度特別休假之天數得以提早下班之時間扣抵 七 保險 : 1. 甲方應依規定辦理乙方之勞保 健保等相關社會保險 2. 勞保 健保費用機關部份由甲方負擔, 乙方只需支付自付額 3. 乙方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至傷殘, 經醫療屆滿兩年仍未痊癒, 由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工作能力, 且不合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3 款之殘障給付標準者, 由甲方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 為乙方投保之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理賠金得用以抵充甲方工資補償責任, 支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 如有不足由甲方補足, 乙方不得另外要求額外工資補償 八 工作守則 : 1. 準時上班不得遲到和早退 2. 工作時應照規定穿戴工作服 帽子與口罩, 並著防滑雨鞋 3. 注意清潔衛生, 細心徹底洗滌調理, 不得敷衍塞責 4. 誠心接受甲方之指揮和指派工作 5. 工作中確實注意安全, 愛惜公物, 不得任意拋棄或損害 6. 同事相處分工合作, 和諧友善, 不可吵鬧滋事, 破壞團結, 影響工作 7. 不得夾帶廚房用品及食物離校 8. 每日下班前必先請甲方檢查工作後, 始得退勤 9. 發現有皮膚病 刀傷 發炎及膿包者, 應主動告知甲方並停止工作 九 考核 : 考核以每學年為 1 次, 由午餐供應委員會遴派人員組成小組進行考核 ( 考核辦法由各校 自訂 ), 考核結果作為資遣及發放獎金之參考 十 其它 : 1. 年終獎金於每年 1 月底發放, 且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發放 : (1) 當年午餐結餘剩款足夠 53

54 (2) 廚工全年工作並無過失 2. 工作滿 1 年以上者得給予 1 個月年終獎金, 未滿 1 年者按工作月數比例發放 3. 考核獎金於每年 7 月發放 ; 金額依考核結果每人以不超過新台幣 3,000 元為限 3. 甲方應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工資墊償金 4. 甲方因供餐方式改變或用餐人數減少時, 甲方得終止契約, 上述終止契約,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日期前預告之,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辦理資遣 5. 乙方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甲方得不經預告, 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6. 乙方因健康檢查不合格或罹患法定傳染疾病, 如 A 型肝炎 梅毒 肺結核 傷寒 皮膚病 寄生蟲或糞便檢查不合格者, 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 乙方不得異議 7. 乙方年滿 65 歲者, 甲方依規定強制退休 8. 乙方因故提出辭職或離職, 不得要求退休金或資遣費 9. 依據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 5 條, 乙方應於每學年開學前 2 週內健康檢查乙次及每年參與衛生安全講習 8 小時, 除乙方到職時應檢具之健康檢查報告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外, 其餘在職期間之每年健康檢查費及衛生安全講習費用由甲方負擔 十一 本契約正本 1 式 2 份, 甲乙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十二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 甲乙雙方合意修改之 甲方 : 高雄市 國民中小學 校方代表人 : 簽章 : 乙方 : 姓名 : 簽章 : 住址 : 身份證字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54

55 表 肆 勞動契約範本 2 高雄市校僱用廚房工作人員勞動契約 ( 範本 2) 修正 本校 ( 以下簡稱甲方 ) 為辦理學校午餐供應, 僱用君 ( 以下簡稱乙方 ) 擔任廚工, 特定契約如下 : 第 1 條僱用期限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僱用乙方擔任本校廚 工 ( 甲方得視需要每學年, 或每學期簽約 1 次 ) 第 2 條工資 : ( 一 ) 由甲乙雙方議定之, 月 ( 日 ) 薪新台幣元整 ( 附註一 ) ( 二 ) 工資於次月月初發放 ( 三 ) 寒 暑假期間之工資, 按出席日另外規範, 由甲 乙雙方合議訂定之 第 3 條工作時間 : ( 一 ) 週一至週五, 上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 ( 由各校自訂 ) ( 二 ) 因工作需要, 乙方應配合甲方作息調整工作時間 ( 三 ) 所分配或臨時指派工作未做完時, 應以完成工作時間為退勤時間, 並且 1 天以不超 過 8 小時為原則 第 4 條工作範圍 : ( 一 ) 供餐日, 由甲方分配或臨時指派工作乙方不得異議 ( 二 ) 非供餐日, 由甲方分配或臨時指派與廚房及環境清潔有關之工作 ( 三 ) 寒 暑假期間, 乙方領有薪資者, 甲方可要求乙方到校整理學校廚房及其週邊不得 拒絕 第 5 條請假 ( 一 )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 二 ) 乙方請事假時, 應於事前提出, 病假於前 1 天或當天通知甲方, 事後須辦妥請假手 續, 連續兩天以上需附醫生證明 ( 三 ) 曠職 3 日以上或 1 個月內累計達 6 日以上, 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6 款的規定不 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四 ) 廚工請假期間, 得經學校同意另覓代理廚工 第 6 條保險 : ( 一 ) 甲方應依規定辦理乙方之勞保 健保 ( 二 ) 勞保 健保費用機關部份由甲方負擔, 乙方只需支付自付額 第 7 條工作規則 : 55

56 ( 一 ) 準時上班不得遲到和早退, 並確實執行簽到退 ( 二 ) 注意清潔衛生, 細心徹底洗滌調理, 不得敷衍塞責 ( 三 ) 工作時照規定戴工作帽 著工作服與口罩 ( 四 ) 不得私自夾帶廚房用品及食物離校 ( 五 ) 工作中確實注意安全, 愛惜公物, 不得任意拋棄或損害 ( 六 ) 同事相處分工合作, 和諧友善, 不可吵鬧滋事, 破壞團結, 影響工作 ( 七 ) 誠心接受甲方之指揮和指派工作 ( 八 ) 每日下班前必須先請甲方檢查工作後始得退勤 ( 九 ) 發現有 A 型肝炎 手部皮膚病 出疹 刀傷 發炎或膿疱者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 污染之疾病者, 應主動告知甲方 第 8 條考核 : 考核以每學年 1 次, 由午餐工作委員會進行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終止契約及核發獎金之參考 第 9 條其他 : ( 一 )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金 ( 二 ) 甲方因供應方式改變或用餐人數減少時, 甲方得終止契約, 上述終止契約, 應依勞 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日期前預告之,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規定依法辦理資遣 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辦理資遣 ( 三 ) 乙方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四 ) 廚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查明屬實或有具體事証, 甲方得不經預告予以免職 :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 2. 對於甲方校長 各級主管或其他員工等及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之宣告確定, 而為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4. 故意損耗廚房設備 食材 或其他甲方所有物品者 5.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 3 日, 或 1 個月內曠職達 6 日者 6. 營私舞弊 挪用公款 收受佣金者 7. 在外兼營事業影響公務情節嚴重者 8. 違抗職務上之合理命令情節嚴重者 9. 疏忽職守有具體事實其情節嚴重者 10. 造謠滋事 煽動非法怠工 非法罷工 情節重大者 56

57 11. 仿效上级主管簽字或盜用印信有事證者 12. 在禁煙地區吸煙或引火者 13. 有竊盜行為或在甲方場所內賭博情節重大者 14. 參加非法組織, 經司法機關認定者 15. 在甲方工作場所內有傷風化行為者 16. 擅離崗位矇混出學校情節重大者 17. 自工作場所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 情節重大者 甲方依前項第 1 款 第 2 款及第 4 款至第 17 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涉訟 : 員工因舞弊或其他重大過失, 以致虧短甲方款項時, 除依司法程序追訴外並予議處, 情節重大者, 應予免職 乙方年滿 65 歲者, 甲方依規定強制其退休 ( 五 ) 乙方自請離職時, 需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提前告知甲方, 並不得要求甲方給付 退休金或資遣費 第 10 條本契約正本 1 式 2 份, 甲乙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第 11 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改之 附註 : 採月薪制 : 如每日工作時數低於 8 小時, 發給月薪可低於基本工資, 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 (94 年 6 月 14 日修正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 採日薪制 : 時薪不得低於 元, 以時薪 時數 ; 按日計酬 採時薪制 : 每小時不得低於元 雙方約定工時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甲方 : 代表人 : 簽章 乙方 : 姓名 : 簽章 : 住址 : 身份證字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57

58 表 伍 -1 教育部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教育部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一 學校午餐營養素建議量 修正 修正 國小 國中 高中 1~3 年級 4~6 年級 男生 女生 熱量 ( 卡 ) 熱量的基準 : 以男女 DRIs 稍低 ~ 適度熱量平均值之 2/5 蛋白質 ( 克 ) 蛋白質的基準 : 占熱量平均值 16% 脂肪 ( 克 ) 脂肪的基準 : 占熱量平均值 30% 鈣 ( 毫克 ) 鈣的基準 : 以男女 DRIs 平均值之 1/3 鈉 ( 毫克 ) 鈉的基準 : 以建議量之 2/5 58

59 表 伍 -2 學校午餐食物內容 ( 國小 ) 二 學校午餐食物內容 ( 國小 ) 1. 學校午餐每日食物內容目標值 食物種類國小 1~3 年級國小 4~6 年級 全穀根莖類 4.5 份 / 餐 5 份 / 餐 未精緻 1/3 以上 ( 包括根莖雜糧 : 如糙米 全大麥片 全燕麥片 糙薏仁 紅豆 綠豆 芋頭 地瓜 玉米 馬鈴薯 南瓜 山藥 豆薯等 ) 全穀根莖類替代品 ( 甜不辣 米血糕等 ), 不得超過 2 份 / 週 乳品類 ( 低脂 ) 每週供應 3 份每週供應 3 份 豆魚肉蛋類 2 份 / 餐 2 份 / 餐 豆製品 2 份 / 週以上, 包括毛豆 黃豆 黑豆或其製品 ( 如豆腐 豆乾 干絲 百頁 豆皮 ) 魚類供應至少 1 份 / 週 魚肉類半成品 ( 各式丸類 蝦捲 香腸 火腿 熱狗 重組雞塊等 ), 供應不得超過 2 份 / 週 蔬菜類 1.5 份 / 餐 2 份 / 餐 ( 深色蔬菜必須超過 0.5 份 ) ( 深色蔬菜必須超過 2/3 份 ) 水果類 1 份 / 餐 1 份 / 餐 油脂與堅果種子類 2 份 / 餐 2.5 份 / 餐 2. 學校午餐每日食物內容階段值 食物種類國小 1~3 年級國小 4~6 年級 全穀根莖類 5 份 / 餐 5.5 份 / 餐 未精緻 1/3 以上 ( 包括根莖雜糧 : 如糙米 全大麥片 全燕麥片 糙薏仁 紅豆 綠豆 芋頭 地瓜 玉米 馬鈴薯 南瓜 山藥 豆薯等 ) 59

60 全穀根莖類替代品 ( 甜不辣 米血糕等 ), 不得超過 2 份 / 週 乳品類 ( 低脂 ) 每週供應 1 份每週供應 1 份 豆魚肉蛋類 2 份 / 餐 2.5 份 / 餐 豆製品 2 份 / 週以上, 包括毛豆 黃豆 黑豆或其製品 ( 如豆腐 豆乾 干絲 百頁 豆皮 ) 魚類供應至少 2 份 / 月 魚肉類半成品 ( 各式丸類 蝦捲 香腸 火腿 熱狗 重組雞塊等 ), 不得超過 2 份 / 週 蔬菜類 1.5 份 / 餐 2 份 / 餐 ( 深色蔬菜必須超過 0.5 份 ) ( 深色蔬菜必須超過 2/3 份 ) 水果類每週供應 2 份 (1 份 / 餐 ) 每週供應 2 份 (1 份 / 餐 ) 油脂與堅果種子類 2 份 / 餐 2.5 份 / 餐 60

61 表 伍 -3 學校午餐食物內容 ( 中學 ) 三 學校午餐食物內容 ( 中學 ) 1. 學校午餐每日食物內容目標值 食物種類國中高中 ( 男 ) 高中 ( 女 ) 全穀根莖類 5.5 份 / 餐 6.5 份 / 餐 4.5 份 / 餐 未精緻 1/3 以上 ( 包括根莖雜糧 : 如糙米 全大麥片 全燕麥片 糙薏仁 紅豆 綠豆 芋頭 地瓜 玉米 馬鈴薯 南瓜 山藥 豆薯等 ) 全穀根莖類替代品 ( 甜不辣 米血糕等 ), 不得超過 2 份 / 週 乳品類 ( 低脂 ) 每週供應 3 份每週供應 3 份每週供應 3 份 豆魚肉蛋類 2.5 份 / 餐 3 份 / 餐 2 份 / 餐 豆製品 2 份 / 週以上, 包括毛豆 黃豆 黑豆或其製品 ( 如豆腐 豆乾 干絲 百頁 豆皮 ) 魚類供應至少 1 份 / 週 魚肉類半成品 ( 各式丸類 蝦捲 香腸 火腿 熱狗 重組雞塊等 ), 供應不得超過 2 份 / 週 蔬菜類 2 份 / 餐 2 份 / 餐 2 份 / 餐 ( 深色蔬菜必須超過 2/3 份 ) 水果類 1 份 / 餐 1 份 / 餐 1 份 / 餐 油脂與堅果種子類 2.5 份 / 餐 3 份 / 餐 2.5 份 / 餐 2. 學校午餐每日食物內容階段值 食物種類國中高中 ( 男 ) 高中 ( 女 ) 全穀根莖類 6.5 份 / 餐 7.5 份 / 餐 5.5 份 / 餐 未精緻 1/3 以上 ( 包括根莖雜糧 : 如糙米 全大麥片 全燕麥片 糙薏仁 紅豆 綠豆 芋頭 地瓜 玉米 馬鈴薯 南瓜 山藥 豆薯等 ) 61

62 全穀根莖類替代品 ( 甜不辣 米血糕等 ), 不得超過 2 份 / 週 乳品類 ( 低脂 ) 每週供應 1 份每週供應 1 份每週供應 1 份 豆魚肉蛋類 2.5 份 / 餐 3 份 / 餐 2 份 / 餐 豆製品 2 份 / 週以上, 包括毛豆 黃豆 黑豆或其製品 ( 如豆腐 豆乾 干絲 百頁 豆皮 ) 魚類供應至少 2 份 / 月 魚肉類半成品 ( 各式丸類 蝦捲 香腸 火腿 熱狗 重組雞塊等 ), 不得超過 2 份 / 週 蔬菜類 2 份 / 餐 2.5 份 / 餐 2 份 / 餐 ( 深色蔬菜必須超過 2/3 份 ) 水果類 每週供應 2 份 每週供應 2 份 每週供應 2 份 (1 份 / 餐 ) (1 份 / 餐 ) (1 份 / 餐 ) 油脂與堅果種子類 3 份 / 餐 3 份 / 餐 2.5 份 / 餐 62

63 附件 伍 -4 菜單開立 ( 審查 ) 原則 菜單開立 ( 審查 ) 原則 修訂 修正 1 請學校依 教育部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開立菜單, 公告菜單以六大類食物份量呈現, 除菜名外, 列出菜餚之食材內容 ( 如炒三丁 : 玉米 紅蘿蔔 毛豆 ), 具教育意義 2 油炸食物頻率: 每週以不超過 2 次為原則, 盡量少油 3 食材盡量採用當地當季新鮮食材; 半成品 # ( 用於主菜部份 ) 頻率 : 每週不超過 1 次 4 顏色: 盡量採用多種顏色食材, 增加食慾 5 菜色多變: 食材避免重複, 例如單一食材在同一天的兩道菜內出現, 或連續多天使用相同食材 例如副菜是胡蘿蔔炒蛋, 湯是蛋花湯, 蛋就重複了 ; 或連續好幾天都吃到大黃瓜 6 水果或飲品( 每週至少 2 次水果及 1 次飲品 ): 水果建議以新鮮水果為首選 ; 飲品以鮮乳 優酪乳 豆漿或百分百果汁為開立原則 7 點心: 使用符合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之校園食品, 並禁止使用含咖啡因的食品 8 青菜: 足夠的青菜攝取, 深色蔬菜尤佳, 每日都有 2 種以上蔬菜 9 烹調方式: 採用多種烹調方式 ( 蒸 煮 炒 烘 燙 拌 燒 燴 滷 煎等 ), 增加口味變化 10 避免開立內臟類( 含豬血 豬肝 大腸等 ) 食材 11 主食類宜多增加混合多種穀類, 如 : 糙米 全大麥片 全燕麥片 糙薏仁 紅豆 綠豆 芋頭 地瓜 玉米 馬鈴薯 南瓜 山藥 豆薯等供應 ; 蔬食供應日少用素食加工品 12 湯品: 甜湯每週供應不超過 1 次, 以低糖之全穀根莖類為宜 ( 如 : 綠豆薏仁湯 地瓜湯 紅豆湯等 ); 若為冷飲, 注意冰塊衛生安全性 13 簡餐供應以 1 週 1 次為原則, 並注意當日菜單須符合營養均衡 14 盡量提供其他高鈣食物, 如黑芝麻 豆乾 小魚乾 蝦皮 等 15 避免使用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含量高之加工食品 # 備註 : 1. 半成品 -- 經加工製作, 只需加熱即可食用的成品, 例如 : 獅子頭 高麗菜捲 裹粉柳葉魚 漢堡肉 雞塊等等 盡量不使用魚肉類半成品 ( 各式丸類 蝦捲 香腸 火腿 熱狗 重組雞塊等 ) 2. 考慮實際菜單設計之可行性及方便性, 每類食物供應量可於每週間調整, 平均每日供應量在建議值 ±5% 以內 3. 午餐食物設計供應以目標值為主, 若執行上有困難則至少達到階段值 ; 並鼓勵學生在 63

64 其他餐次攝取水果及牛奶, 符合每日飲食指南建議量 64

65 表 陸 -1 班級學生午餐行為檢核表 班級學生午餐行為檢核表 姓名 項目 年班第組用餐前用餐時用餐後輪值活動桌餐抬水面確隊嚼餐食面牙桶具果或清洗取慢禮行清打菜回清飲品潔正手排菜嚥用儀偏為桌潔潔配戴收用洗時勿秩衛生序細喧嘩用品嘻鬧 觀察記錄或指導重點 ( : 非常良好, : 良好, : 尚可, : 不佳 ) 幹事 ( 或小組長 ): 65

66 表 陸 -2 午餐行為自評表 午餐行為自評表 你做到了嗎?( 以 或 表示 ) 一二三四五 備 註用抬水果或飲品時勿喧嘩嘻鬧餐桌面整理及擦拭正確洗手前排隊取菜守秩序 向打菜的同學表示謝意取菜後, 安靜地回到座位坐好 等待全班一起開始用餐用以輕鬆愉快的心情用餐餐使用餐具時盡量不發出聲音吃飯的坐姿正確時輕聲說話, 口中有食物時勿說話細嚼慢嚥不和別人交換食物不偏食 水果或飲品在教室內用畢用安靜地收拾餐具, 勿奔跑嘻鬧餐將餐具 菜渣分類處理清理桌面及周圍環境後潔牙餐後勿做激烈運動 66

67 表 陸 -3 兒童與青少年生長身體質量指數 (BMI) 建議值 說明 : 一 本建議值係依據陳偉德醫師及張美惠醫師 2010 年發表之研究成果制定 二 0-5 歲之體位, 係採用世界衛生組織 (WHO) 公布之 國際嬰幼兒生長標準 三 7-18 歲之體位標準曲線, 係依據 1997 年台閩地區中小學學生體適能 (800/1600 公尺跑走 屈膝仰臥起坐 立定跳遠 坐姿體前彎四項測驗成績皆優於 25 百分位值之個案 ) 檢測資料 四 5-7 歲銜接點部份, 係參考 WHO BMI rebound 趨勢, 銜接前揭兩部份數據 ( 摘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資訊網 ) 67

68 表 陸 -4 過重 / 肥胖兒童與青少年之篩選及處理流程 ( 摘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資訊網 ) 68

69 表 陸 -5 營養師支援區學校分配一覽表 營養師支援區學校分配一覽表 一 供應 3 校營養師不再另外分配支援區學校, 被供應學校為當然的支援區學校 序號行政區營養師所在學校被供應學校 1 被供應學校 2 備註 1 苓雅區黃麗慧苓雅國中新興高中鹽埕國中公辦民營 2 苓雅區張翡倩大仁國中民族國中高雄啟智公辦民營 3 小港區黃美蘭桂林國小明義國小紅毛港國小 4 苓雅區黃煌媚苓洲國小成功國小樂群國小 5 前鎮區楊雲琪獅甲國小獅甲國中復興國小 6 前鎮區張琪芳佛公國小曹公國小旗津國中 7 鼓山區葉怡君內惟國小壽山國中鼓岩國小 8 旗津區洪勝美旗津國小大汕國小中洲國小 9 小港區洪敏甄太平國小華山國小坪頂國小 10 小港區黃怜瑩鳳林國中鳳鳴國小鳳林國小 11 前鎮區趙育英興仁國中前鎮國小五甲國小 12 前鎮區楊泳雪愛群國小成功啟智師大附中 13 鼓山區梁玉美鼓山國小忠孝國小壽山國小 公辦民營 102 學年度起供應旗津 二 供應 2 校營養師, 依供應班級數多寡及午餐辦理性質 ( 公辦公營優先 ), 由支援民辦民營學校開始分配 : 供應班級數較少的支援公辦公營學校, 楠梓 左營及鼓山區等營養師優先協助大岡山區 ; 其餘的區協助大鳳山區及大旗山區 序號行政區營養師所在學校被供應學校 1 支援區學校備註 1 三民區邱信慈正興國中三民國中勝利國小公辦民營 2 左營區王英蘭新民國小新光國小文府國小 3 苓雅區游增賢福東國小五福國中民權國小 4 左營區吳蓁俐左營國中明華國中福山國中公辦民營 5 楠梓區陳永閶楠陽國小楠梓國中楠梓特教 6 左營區翁君青龍華國中鼓山高中 8 大義國中公辦民營 7 小港區邱珮玫明義國中中山國中餐旅國中公辦民營 8 小港區李季樺漢民國小鳳陽國小小港國中 9 前鎮區陳淑芬前鎮國中前鎮高中後庄國小公辦民營 10 楠梓區李薇台國昌國中後勁國中立德國中公辦民營 11 苓雅區蔡麗珠英明國中瑞豐國中鼎金國中 12 新興區葉素竹新興國小前金國小中正高中 13 小港區林宜融小港國小港和國小瑞祥完中 國中 14 楠梓區吳淑敏後勁國小援中國小大社國小 ( 路 ) 102 學年度起供應援中 國小 69

70 15 三民區 張瓊尹 河濱國小 前金國中 七賢國中 16 苓雅區 黃秀璧 凱旋國小 七賢國小 福山國小 17 三民區 鄭志彥 三民國小 永清國小 十全國小 18 前鎮區 何慧嫚 光華國中 五權國小 翁園國小 19 鳳山區 湯宜儒 中正國小 誠正國小 大東國小 20 小港區 吳雯琦 二苓國小 青山國小 小坪國小 21 岡山區 徐錦秋 前峰國小 和平國小 後紅國小 22 左營區 李扶容 屏山國小 油廠國小 彌陀國小 23 鹽埕區 陳玫杏 鹽埕國小 光榮國小 壽齡國小 24 左營區 張鶴齡 左營國小 舊城國小 南安國小 25 前鎮區 羅曉雯 明正國小 仁愛國小 溪寮國小 26 新興區 劉亮吟 大同國小 建國國小 中庄國小 27 左營區 易惠瑛 明德國小 甲圍國小 九曲國小 102 學年度起供應和平國小 102 學年度起供應甲圍國小 28 三民區劉淑媛愛國國小新上國小多納國小龍興國小 103 年 5 月起 三 未供應他校營養師, 依供應班級數少的開始分配支援自辦廚房未設營養師學校 楠梓 左營 鼓山區等營 養師優先分配協助大岡山區學校 ; 前鎮及苓雅區優先分配協助大寮 大樹區 ; 其餘分配協助大旗山區 序號 行政區 營養師 所在學校 支援區學校 1 支援區學校 2 支援區學校 3 備註 1 三民區 梁綺娟 陽明國中 水寮國小 興田國小 公辦民營 2 鼓山區 黃淑敏 龍華國小 觀音國小 鳳翔國中 鳳翔國中為民辦民營學校 3 林園區 廖琇茗 林園完中 中芸國中 金潭國小 汕尾國小 4 鳳山區 廖静郁 鳳西國中 六龜高中 六龜國小 5 鳳山區 李雅旻 新甲國小 鳳翔國小 仁武特教 6 苓雅區 王淑靜 四維國小 大寮國小 鳳山國小 7 前鎮區 趙培雯 瑞祥國小 大樹國小 中崙國小 8 左營區 蘇慧如 新莊國小 嘉誠國小 下坑國小 9 三民區 郭淑慧 陽明國小 溪埔國小 溪埔國中 10 鳳山區 蔡瓊梅 鳳山國中 鎮北國小 新庄國小 月美國小 11 前鎮區 徐嘉華 東光國小 鼓山國小 ( 旗 ) 旗尾國小 12 林園區 蔡佩吟 林園國小 王公國小 中芸國小 港埔國小 13 三民區 趙心怡 莊敬國小 大樹國中 溪州國小 14 前鎮區 劉秋芳 瑞豐國小 吉東國小 龍肚國小 15 三民區 陳雅貴 民族國小 中壇國小 龍山國小 16 路竹區 曾續萍 路竹完中 一甲國中 一甲國小 路竹國小 17 楠梓區 徐子媛 楠梓國小 深水國小 橫山國小 18 新莊區 顏麗娟 獅湖國小 吉洋國小 美濃國小 100 學年度 ( 下 ) 起 19 三民區 許玉卿 五甲國中 中崙國中 杉林國中 民族大愛 民族大愛由杉林國 中供餐 70

71 20 楠梓區 黃鶴珍 右昌國小 明宗國小 大湖國小 21 大寮區 陳文欣 永芳國小 山頂國小 忠義國小 昭明國小 22 三民區 阮麗慧 正興國小 寶來國中 寶來國小 102 學年度進用 23 鳳山區 楊佳璇 福誠完中 福誠國小 甲仙國中 甲仙國小 24 楠梓區 朱家驪 加昌國小 金山國小 安招國小 25 苓雅區 戴艷美 中正國小 龍肚國中 新威國小 26 鳳山區 陳怡孜 青年國中 中山國小 美濃國中 南隆國中 27 三民區 陳加松 光武國小 荖濃國小 新發國小 28 鳳山區 黃惠仙 鳳甲國中 忠孝國中 觀亭國小 景義國小 29 鳳山區 陳皥偉 鳳西國小 五福國小 圓潭國小 東門國小 金山國小 101 下起由燕巢國中供餐 30 楠梓區 蘇晉慧 右昌國中 北嶺國小 燕巢國中 31 鳳山區 陳婉馨 瑞興國小 過埤國小 茂林國中 茂林國小 32 岡山區 易宗瑛 岡山國中 嘉興國中 嘉興國小 彌陀國中 33 鳥松區 陳盟仁 文山完中 鳥松國中 鳥松國小 仁美國小 34 鳳山區 王彥文 南成國小 木柵國小 內門國中 內門國小 35 岡山區 許綺芳 前峰國中 新港國小 維新國小 茄萣國中 36 鳳山區 謝京樺 文德國小 文山國小 文華國小 嶺口國小 37 仁武區 莊淑雯 仁武完中 田寮國中 新興國小 崇德國小 38 阿蓮區 陳慧娟 阿蓮國小 中路國小 復安國小 竹滬國小 39 楠梓區 陳佩汝 莒光國小 永安國小 永安國中 40 岡山區 戴惠晶 竹圍國小 壽天國小 岡山國小 海埔國小 41 大寮區 洪佳穗 大寮國中 中庄國中 潮寮國中 潮寮國小 42 前鎮區 林玉麗 鎮昌國小 成功國小 砂崙國小 燕巢國中自 101 下起供應金山國小內門國小自 101 學年度起由內門國中供餐 43 楠梓區 李婉君 翠屏國中小 大社國小 大社國中 公辦民營 44 仁武區 謝碧晃 登發國小 八卦國小 竹後國小 大華國小 45 仁武區 林雨薇 仁武國小 烏林國小 灣內國小 姑山國小 102 學年度進用 46 梓官區 賴慧芬 梓官國小 梓官國中 蚵寮國中 蚵寮國小 47 新興區 陳玉梅 信義國小 金竹國小 杉林國小 48 三民區 尤淳慧 博愛國小 小林國小 寶隆國小 49 仁武區 郭風秀 大灣國中 燕巢國小 鳳雄國小 龍目國小 50 旗山區 吳燕霏 旗山國中 圓富國中 大洲國中 旗山國小 51 阿蓮區 陳雅敏 阿蓮國中 湖內國中 三侯國小 文賢國小 52 左營區 曾淑梅 中山國小 三埤國小 蔡文國小 53 鳳山區 蔡佩娟 忠孝國小 正義國小 福安國小 廣興國小 54 苓雅區 林秀美 福康國小 溝坪國小 西門國小 55 前鎮區 曾秋玲 光華國小 茄萣國小 興達國小 71

72 56 橋頭區 郭怡伶 橋頭國中 橋頭國小 五林國小 兆湘國小 57 三民區 吳金靜 鼎金國小 集來國小 上平國小 58 鼓山區 吳欣怡 九如國小 仕隆國小 興糖國小 四 教育局置二位營養師, 統籌辦理局午餐業務, 分配支援那瑪夏區及桃源區學校 序號 行政區 營養師 支援區學校 支援區學校 支援區學校 支援區學校 備註 1 教育局陳慧琳桃源國中 ( 小 ) 興中國小建山國小樟山國小 桃源國中由桃源國 小供餐 2 教育局周巧巧那瑪夏國中民權國小 ( 那 ) 民生國小 ( 那 ) 寶山國小 ( 桃 ) 72

73 表 柒 -1 食材驗收標準 ( 蔬菜類 ) 食材驗收標準 ( 蔬菜類 ) 品名韭菜韭菜黃大蒜蒜苔 竹筍 ( 麻竹筍 ) ( 烏殼綠竹筍 )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形狀尚完整, 成熟適度, 色澤良好 質幼嫩, 無抽苔 無枯萎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他傷害, 株長廿六公分至四 O 公分之間 中秋節前後一個月可抽苔不可開花 花蓮吉安韭菜株長不限, 韭白直徑切口面 O 三公分以上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32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形狀尚正常, 新鮮脆嫩, 成熟適中, 無水傷 無枯黃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株長廿五公以上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32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形狀尚完整, 質細嫩, 蒜白色澤潔白, 莖部無明顯傷害, 無斷裂, 無凋萎蟲害及其它傷害, 去黃葉, 葉尾部可稍有枯黃, 但以六公分以下為限, 基部球形不超過蒜白之二分一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32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形狀正直, 成熟適度, 花苞未開裂, 無焦萎腐爛, 花莖三 O 公分以上,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32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形狀尚正常, 質細嫩, 筍殼呈金黃色, 筍尖帶綠不超過五公分,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顆重五 OO 公克以上, 長度在五 O 公克以下, 依大小重量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128 去外殼去外殼 切絲 品名 綠竹筍 萵苣莖 芋 豆薯 牛蒡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形狀尚良好, 新鮮幼嫩, 筍尖帶青綠色不超過五公分, 不帶土無病蟲害及其他傷害, 每顆重二 OO 公克以上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128 削外皮 切段 形狀尚正常, 色澤良好, 質尚幼嫩, 無空心 無抽苔 無裂痕 無病蟲害 直徑二至四 五公分, 株長廿五公分以上, 大小以中間直徑為準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128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形狀尚正常, 成熟適中, 質地堅實, 無破損 無腐爛 無病蟲害等現象, 不帶土, 檳榔心芋每顆重 O 五至一 二公斤, 大小以中間重量為準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3 處理去外皮去外皮 切塊 73 形狀正常, 色澤良好, 外皮光滑, 鬚根少, 質脆嫩, 無破損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顆重 O 三至一 六公斤, 大小以中間重量為準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3 處理去外皮去外皮 切塊 形狀正直, 質地堅實, 色澤良好, 根肩直徑一 五公分以上, 根長五 O 公分以上, 表皮清潔, 無裂痕 無折斷 無病蟲及其它傷害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28 未處理去外皮去外皮 切段

74 品名 蓮藕 甘薯 老薑 嫩薑 茭白筍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形狀正直完整, 每節至少六公分以上, 色澤良好, 外皮光滑清潔, 質脆嫩, 無多粗纖維 無破損 無病蟲害及其他傷害, 每單一採購量之尾節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O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28 未處理去外皮去外皮 切塊 形狀正常, 外表光滑, 鮮度及色澤良好, 無萌芽 不萎縮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顆重 O 二至一 二公斤, 大小以中間重量為準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 未處理 2. 去外皮 3. 去外皮 切塊或切絲 形狀不規則, 質鬆脆, 色澤灰黃, 表皮鬆脫, 味辛辣, 無腐敗 無蟲害及其它傷害, 新鮮老薑, 每支至少五十公克以上, 乾老薑每支三 O 公克以上, 不腐爛為主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5 去除根 鬚 廢棄物 形狀正常, 生長充實, 色澤優良, 質幼嫩, 外皮光滑清潔, 尖端帶粉紅色 無皺縮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支重一 OO 公克以上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28 去除根 鬚 廢棄物 形狀正常呈圓條形, 質細嫩 輕微黑點 ( 不超過八點 ), 色淡綠, 修整良好, 無蟲害, 青殼帶葉筍長十公分 ( 食用部份 ) 以上 花殼帶葉, 筍長 ( 食用部份 ) 十公分以上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 未處理 2. 去外皮 品名 白蘆筍 大心菜 球莖甘籃 綠蘆筍 綠豆芽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形狀完整, 筍身堅直, 色澤良好, 無腋芽 無水傷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他傷害, 每株基部直徑一公分以上, 長度三十公分以下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28 削外皮 切段 形狀正直, 色澤良好, 莖底直徑二 五公分以上, 無粗纖維 無空心 無落葉 無裂痕 無折斷,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株株長三五公分以上, 留心葉五至七片, 其餘葉梗去除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 未處理 2. 去外皮 3. 去外皮 切塊 形狀完整, 表皮光滑, 球莖色澤優良, 質細嫩, 無裂痕 無傷疤 無病蟲害, 每顆球莖重量 O 四至一 二公斤, 留梗五至六根, 梗頭自然脫落不超過五根, 中心梗長不超一 O 公分, 心葉保留, 大小以中間重量為準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 未處理 2. 去外皮 3. 去外皮 切塊 74 筍身正直, 筍尖緊密, 基部微帶白色或紫色, 色澤良好, 無水傷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顆基部直徑 O 八公分以上, 長度三十五公分以下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28 削外皮 切段 加工品, 新鮮無異味, 質脆嫩多汁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28 去除廢棄葉 清洗

75 品名 甘藍 青梗白菜 ( 青江菜 結球白菜 ( 包心白 小白菜 空心菜 ) 菜 )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形狀正常, 結球結實, 可留三片保護葉, 成熟適度, 不脹裂, 無黃萎 無花苔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他傷害, 每顆直徑十三公分以上, 重量四五 O 公克以上, 大小規格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093 去除廢棄葉 形狀尚正常, 色澤良好, 幼嫩, 無斷裂 無破葉 無嚴重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株株長十五公分以上, 三至四月可抽苔不可開花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7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結球緊實, 葉柄葉片稍有斑點,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可留四片保護葉, 六至十月每顆重二 OO 公克以上, 十一月至五月重量三 OO 公克以上, 三至四月可抽苔不可開花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094 去除廢棄葉 同一品種, 形狀尚正常, 色澤良好, 質幼嫩 無斷裂, 無破葉 無腐爛 無凋萎 無嚴重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株株長二 O 公分以上, 蚵仔白二 O 公分至至四五公分, 三至四月可抽苔, 不可開花, 帶根不帶土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31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形狀正常, 色澤優良, 幼嫩, 莖端不得長莖瘤, 無黃萎 無抽苔, 無病蟲害, 每株心葉以下莖長不得超過四 O 公分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35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品名 芹菜結球萵苣菠菱菜美國芹菜萵苣 (A 菜 )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形狀良好, 無破裂折斷, 色澤良好, 葉梗光滑幼嫩, 無黃萎 無病蟲害, 每株莖長三十五公分以上, 三至四月可抽苔不可開花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35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葉球發育及色澤良好, 質脆嫩, 無抽苔 無凋萎 無水傷 ;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顆球重省產一五 O 公克以上, 進口二 OO 公克以上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根 廢棄葉 形狀正常, 色澤優良, 葉面光滑, 無霜害 無抽苔 無嚴重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株株高廿 O 至四十五公分, 三至四月可抽苔不可開花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35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形狀良好, 色澤優良, 葉柄肥厚, 質脆嫩, 無抽苔, 無凋萎, 無水傷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株株長八 OO 公克以上, 不留粗梗葉片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35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形狀正常, 色澤良好, 幼嫩, 無抽苔 無凋萎 無水傷 無腐爛 無嚴重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株株長二 O 公分以上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75

76 品名 包心芥菜芥藍莧菜芥菜油菜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半結球, 色澤良好, 質脆嫩 無抽苔 無凋萎 無水傷 無腐爛 無嚴重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不留粗梗葉片, 大小規格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莖葉嫩綠, 葉形完整, 幼嫩 無凋萎 無嚴重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株株長十五公分以上 同一品種之梗其大小不得有太大差異 三至四月可抽苔不可開花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形狀正常, 色澤良好, 質脆嫩, 無破葉, 無斷裂 無水傷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株長二 O 至四十五公分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根 廢棄葉 去除根 廢棄葉 去除根 莖 廢棄 葉 形狀正常, 色澤良好, 幼嫩清潔, 無凋萎 無水傷 無腐爛 可稍有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株長二 O 公分以上不帶根, 三至四月可抽苔, 不可開花, 大小規格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根 廢棄葉 形狀正常, 色澤良好, 葉面光滑, 質脆嫩, 無凋萎 無腐爛 無嚴重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株株長二 O 至四十五公分, 不帶根, 三至四月可抽苔不可開花包裝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根 莖 廢棄葉 品名 芫荽 洋菇 茼萵 九層塔 草菇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形狀正常, 色澤優良, 質脆嫩, 無凋萎 無腐爛 無抽苔開花無水傷 無病蟲害及其他傷害, 每株長一 O 公分以上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根 莖 廢棄葉 形狀正常, 修整良好, 成熟適度 ( 菇褶未展開 ), 色澤優良, 無水傷,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菇面直徑二公分以上 不得泡水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廢棄物 清洗乾淨 形狀正常, 色澤優良, 幼嫩, 無破葉,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株長一 O 公分以上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根 莖 廢棄葉 葉片正常, 色澤良好, 幼嫩,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含心葉以下葉梗不超過五節, 三至四月可抽苔不可開花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根 莖 廢棄葉 形狀正常, 修整良好, 成熟適度, 色澤良好, 無水傷,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朵重七公克以上, 不得泡水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廢棄物 清洗乾淨 76

77 品名香菇 ( 濕 ) 韭菜花豪菇 ( 鮑魚菇 ) 金絲菇花椰菜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形狀完整, 修整良好, 成熟適度, 無水傷,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他傷害, 每朵十公克以上, 不得泡水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廢棄物 清洗乾淨 形狀正常, 成熟適度, 花苞緊密, 梗色青綠, 莖部鮮白, 幼嫩肥厚, 無粗纖維,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株花梗長二 O 至卅五公分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莖 廢棄葉 形狀正常, 修整良好, 成熟適度, 無嚴重裂痕, 無水傷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朵重五 O 公克以上, 不得泡水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廢棄物 清洗乾淨 形狀正常, 成熟適度, 色澤良好, 無水傷,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長度不超過十五公分以上, 不得泡水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去除廢棄物 清洗乾淨 花形完整, 花蕊緊密, 表面無斑點, 莖無空心現象, 無蟲害及其他傷害, 石頭花每顆重量 O. 六公斤以上, 二至四月每顆重量 O. 四公斤以上 青梗種每顆重量 O. 三公斤以上, 莖長不超過一 O 公分, 留心葉四至五片, 大小朵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 品名 胡瓜 絲瓜 冬瓜 花胡瓜 苦瓜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形狀正常, 果身大小均勻, 無嚴重彎曲, 色澤優良, 果面有果粉, 無嚴重凹凸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顆果長二十公分以上, 大小規格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097 保持完整去皮去皮去籽 果形端正, 色澤青翠, 肉質幼嫩, 紋溝仍淺, 果身均勻, 無蟲害及其它傷害, 果長十五公分, 或每顆重 O. 三至一. 五公斤. 大小規格分開包裝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 保持完整 2. 清洗乾淨 去皮 形狀完整, 質細密, 不變形 ( 畸形 ), 無傷痕, 無病蟲害 無腐爛及其它傷害, 大果種每顆重一 O 公斤以上, 小果種每顆重三公斤以上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 保持完整 2. 去皮 3. 去皮去籽切塊 77 形狀正常, 有刺疣, 色澤翠綠, 頂端烏綠色八公分以內, 果身內側彎度三公分為限, 無傷疤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果長一 O 公分以上, 直徑二至四公分, 大小以中間直徑為準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 保持完整 2. 清洗乾淨 去頭尾 形狀正常, 成熟度達七分左右者, 果身發育均勻, 色澤良好, 病蟲害及其它傷害甚微, 無變形及畸形, 果長十五至三 O 公分, 大小以中間長度為準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30 洗乾淨切開去籽

78 品名 扁蒲 甜椒 蕃茄 茄子 豌豆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形狀正常, 質幼嫩, 色澤良好, 果皮清潔帶有茸毛, 無嚴重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顆果重二公斤以下 留果柄不超過三公分, 大小規格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30 清洗乾淨去皮分切 形狀尚正常, 發育尚佳, 成熟適度, 色澤良好, 無腐爛, 無擦傷,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顆果長九公分以上, 大小果粒分開包裝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 清洗乾淨 2. 去頭尾 分切 形狀正常, 色澤良好, 成熟適度, 無軟化,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顆圓周十八公分以上 ( 六月至十月期間十五公分以上 ) 裂痕不得超過果面三分之一, 大小果粒分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098 清洗乾淨 形狀略帶彎曲, 色澤良好, 幼嫩, 無嚴重病蟲害及其它傷痕, 果長 : 麻薯種二十五公分以上, 改良種二 O 公分以上, 直徑二公分以上, 尾端不得膨大, 依果長長短分開包裝 不同品種不得混合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 未處理 2. 清洗乾淨 去頭尾 豆莢形狀及色澤良好, 幼嫩, 無黃萎 無病蟲害及其他傷害, 每莢莢長四公分以上, 豆粒厚度不超過莢面一倍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121 品名 越瓜青花菜敏豆 ( 四季豆 ) 菜豆南瓜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形狀正常, 成熟適度, 色澤良好 ( 依品種特性 ), 外皮光滑清潔, 質脆嫩, 無水傷,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白色瓜瓜長二十五公分以上, 青色瓜瓜身長三 O 公分以上, 依瓜長長短分開包裝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121 花球緊密, 色澤良好, 無腐爛, 莖可稍有空心 無病蟲及其它傷害, 留莖十五公分以內, 重二 OO 公克以上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121 形狀正常, 幼嫩, 色澤良好, 傷疤輕微, 無病蟲害或其它傷害, 豆莢長度八公分以上, 豆粒厚度不超過莢面一倍, 長短豆莢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121 形狀略彎, 有品種色澤, 幼嫩無擦傷, 無軟化, 無凋萎, 無折斷及病蟲害, 豆莢長度二五公分以上, 豆粒厚度不超過莢面一. 五倍, 長短豆莢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121 形狀完整, 成熟適度, 色澤優良, 無日燒, 無碰傷,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顆果重六 OO 公克以上, 大小規格分開包裝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

79 品名 玉米筍 玉米塊 金針花 紅辣椒 酸菜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形狀完整, 成熟適度, 色澤良好, 質脆嫩, 無水傷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筍長八至十二公分, 直徑二. 五公分以下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形狀完整, 成熟適度, 色澤良好, 缺, 凹米輕微, 無腐爛 無嚴重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穗長十二公分以上, 留梗一公分以下,, 帶外葉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10198 形狀完整, 成熟適度, 花苞未展開, 色澤優良, 黃色部份不超過二分之三, 無水傷,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123 形狀完整, 成熟適度, 色澤優良, 果肉辛辣味, 無軟化, 無枯萎, 無腐爛 無病蟲害及其它傷害, 每顆果長七公分以上 ( 一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2128 品名 桶筍 玉米粒 豌豆仁 雪裡紅 酸菜心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加工品, 形狀正常, 呈微黃色, 新鮮, 無異味, 稱重時不帶水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2540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蔬菜處理程度 加工品, 不漂白, 無腐臭味, 稱重時不帶水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2540 以新鮮玉米脫粒, 米粒黃色, 無腐爛, 無發酸, 無發黑 不得殺菁泡水, 脫粒後保鮮不超過廿四小時, 冷凍不超七十二小時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2540 加工品, 顆粒完整, 色澤翠綠, 新鮮無異味, 不摻雜物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2540 加工品, 色澤尚翠綠, 新鮮無異品, 以油菜 芥菜或雪裡紅醃製, 但不可混裝, 稱重時不帶水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2540 加工品, 形狀正常, 色澤暗黃, 整顆心不帶葉, 新鮮無異味, 稱重時不帶水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

80 品名 泡菜 梅干菜 筍片 ( 絲 ) 濕木耳 ( 泡 ) 蒜仁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蔬菜處理程度 加工品, 新鮮無異味, 稱重時不帶水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2540 加工品, 乾燥適度, 無異味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2540 加工品, 切片 ( 絲 ) 整齊, 新鮮無異味, 稱重時不帶水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2540 形狀完整, 無腐爛, 新鮮無異味, 稱重時不帶水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2540 品名 毛豆仁 榨菜 ( 粒 ) 榨菜絲 三色菜 黃豆芽 單位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分區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優級品 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 蔬菜處理程度 加工品, 顆粒完整, 色澤翠綠, 新鮮無異味, 不摻雜物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2540 加工品, 不漂白, 新鮮無異味, 稱重不帶水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2052 加工品, 不漂白, 新鮮無異味, 稱重時不帶水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加工品, 以蘿蔔, 胡蘿蔔, 馬鈴薯, 豌豆仁任選三重切丁 ( 約一公分見方 ) 混合而成, 新鮮無異味, 重量各約為三分之一, 稱重時不帶水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2540 去外膜, 外型完整, 尚結實 無病蟲害, 無加工殘留水份 ( 十一月至隔年四月有發芽現象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加工品, 新鮮無異味, 質脆嫩多汁 ( 一 ) 臺北農產運銷公司暫訂優級品標準 ( 二 ) 食品衛生法規 ( 三 )CNS9628 品名單位分區品質規格 檢驗準則 引用品質規格蔬菜處理程度 筍絲公斤優級品加工品, 不漂白, 新鮮無異味, 稱重時不帶水 ( 一 ) 食品衛生法規 ( 二 )CNS

81 高雄市 國民 學學生午餐食材採購衛生安全協議書參考範例 甲方 : ( 以下簡稱甲方 ) 乙方 : ( 以下簡稱乙方 ) 辦理學校午餐業務, 經雙方協議, 訂定協議條款,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 1 條 : 有效期間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第 2 條 : 品質規格如 : 高雄市 國 午餐廚房用學生午餐必需品採購品質及規格 第 3 條 : 供應方式 : 依據甲方委辦國小午餐供應週記開列貨品之規格及數量進貨, 供應作業流程如下 : 一 蔬菜 : 農藥殘留檢測合格 ---- 去除根 鬚 廢棄葉 ---- 清洗 ---- 半加工 ---- 包裝 ---- 準時運送至學校 ---- 驗收 二 水果 : 農藥殘留檢測合格 ---- 去除枝葉 ---- 清洗 ---- 按班級學生人數包裝 ---- 準時運送至學校 ---- 驗收 三 雞蛋 : 安全衛生檢驗合格 ---- 清洗 ---- 篩選 ---- 包裝 ( 交貨日期應在保存期限的二分之一的時效內 )---- 準時運送至學校 ---- 驗收 四 雜貨 乾貨 調味品 加工食品 :CAS 證明或 GMP 證明或合格工廠產製證明 ; 包裝完整 標示清楚 ( 製造日期 / 保存期限及公司名稱 等 ) 交貨日期應在保存期限的二分之一的時效內 ; 不得有變形 破裂 發酵 反潮 腐敗 發霉 異味 不得私自改裝影響品質 ---- 依午餐供應週記開列貨品之規格及數量 ---- 準時運送至學校 ---- 驗收 五 禽 畜肉類加工原料 :CAS 證明 ---- 屠前及屠後之藥物殘留檢測合格 ---- 半加工 ---- 包裝 ---- 準時運送至學校 ---- 驗收 六 魚 水產品 : 藥物殘留檢測合格及合格工廠產製證明 ---- 清洗 ---- 半加工 ---- 包裝 ---- 準時運送至學校 ---- 驗收 第 4 條 : 供應時間 : 應於每日上午 7 時至 8 時 ( 水果 8 時至 11 時 ) 按供應週記開列貨品之規格及數量完成送貨作業 第 5 條 : 品質檢驗 : 一 乙方所供貨品有國家標準者, 以國家標準為準, 無國家標準者, 以本合約書所附之品級 規格為準 甲方於供應時間內實施抽驗或抽檢 必要時亦得至供貨商集貨處理場地或工廠實地檢查, 乙方應予配合 二 品質檢驗以目視 剖視 秤量 套量 溫測 取樣送驗或感官檢驗等方式為之, 其所需費用及損耗, 由乙方負擔 三 凡經檢驗不合格之產品, 乙方應換貨補足, 並依本合約書有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 注意事項 : 一 蔬菜 : 每週檢附一週之農藥殘留檢測檢驗報告, 須依國家規定的安全範圍內才可送貨 品質一律上等品, 新鮮 青嫩, 依品種之固有形狀且大小 形狀一致, 不得有未成熟 過熟 黃萎 腐爛 病蟲害 浸水或其他傷害 :: 等, 不得有劣品參雜 二 水果 : 每週檢附一週之農藥殘留檢測檢驗報告, 須依國家規定的安全範圍內才可送貨 品質一律上等品, 新鮮 青嫩, 依品種之固有形狀且大小 形狀一致, 不得有未成熟 過熟 黃萎 腐爛 病蟲害 浸水或其他傷害 :: 等, 不得有劣品參雜 ( 加工分切品 ) 須先洗淨再行切開 ( 必要時浸泡鹽水 ), 加工分切過程保持清潔衛生 ; 按班級學生數分別包裝妥當後放置於水果架上 三 所有貨品均為同一製造日期之產品 81

82 四 應以乾淨之貨車 ( 盡量為密閉式 ) 載送, 於指定時間前交貨 過磅 驗收 五 冷凍 冷藏食品, 應以密閉及有效之隔熱, 且裝設適當之制冷系統和冷風循流系統冷藏車運送, 以保持食品品質 六 送貨之車輛 籃框 容器應保持清潔衛生 七 所有貨品不得直接放置於廚房內外之地面上 八 供應若有問題請事先反應協商, 否則後果請廠商自行負責 九 廠商提供食材致食物中毒, 並使學校遭受損害者, 廠商應就學校所受損害 訴訟費負賠償責任 十 規格品質未盡詳細之處, 概以午餐供應週記開列貨品之規格 第 7 條 : 違約處罰 : 乙方供應品項經校方認定不合格者, 乙方應徵得校方同意, 選擇下列方式之 一 處理 : ( 一 ) 在不延誤供餐情況下, 當場更換合格貨品, 扣留當批貨款之百分之三十 ( 以高雄市員消社單價或三家賣場市價平均值計 ) 作為罰金 ; 該項罰款金額改以等值之食品供應給予學生 ( 二 ) 校方礙於供餐急迫, 而勉予接受者, 扣留當批貨款之百分之五十 ( 以高雄市員消社單價或三家賣場市價平均值計 ) 作為罰金 ; 該項罰款金額改以等值之食品供應給予學生 ( 三 ) 全部退貨, 但為免延誤供餐, 由校方指定更換之貨品, 且更換之全部貨款由廠商自行負責, 原退貨之款項移作罰金 ; 該項罰款金額改以等值之食品供應給予學生 二 乙方供應產品品質規格以 品質規格表 為準, 如有品質不合或重 ( 容 ) 量不足者, 除當場換交合格貨品外, 其不合格貨品數量如超過一定標準者 ( 蔬菜 8 % 水果 5 % 雞蛋 禽 畜肉類 魚肉 水產品 加工食品類 10 % ) 按不合格貨品數量一倍計罰 該項罰款金額改以等值之食品供應給予學生 三 乙方供應產品經檢驗有危害人體健康者, 除停止該項產品供應外, 依法追究刑責外, 並應賠償甲方或食用個人之一切損失 第 8 條 : 契約期間內, 如因天災 驟變等人力無法克服之因素, 導致乙方無法依約供應時, 甲方得視乙方合作之誠意, 再權宜處理之 第 9 條 : 本協議書內容, 為契約補充規範, 視同契約規定, 分由甲 乙雙方各執一份 協議人 : 甲方 : 地址 : 聯絡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方 : 地址 : 聯絡處 : 法定代理人 : 中華民國年月日 82

83 附件 柒 -2 公辦民營學校午餐招標規範書範本公辦民營學校午餐招標規範書範本 修正 修正 第 1 條 : 履約期限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 但機關重新招標評選新廠商未辦妥簽約之前, 由本契約廠商繼續供應至新供應廠商辦妥簽約日為止 ) 第 2 條 : 供應對象 : 一 供應對象以高雄市立 國民中學 ( 以下簡稱機關 ) 及教育局核備供應他校之全校學生 教職員工 ( 以上皆含葷 素食者 ) 為限, 不得對外營業 ( 寒暑假及其他假日亦同 ) 二 供應人數以每月實際用餐人數為準 第 3 條 : 供應價格 :( 若有變更依教育局函示辦理 ) 一 每人每日每餐實收元 二 結算方式 : 依當月實際用餐人日數結算, 並扣除 5% 燃料費 1.5% 午餐教育費及 1.5% 設備汰舊更新準備金 每月月底結算一次 ( 元 * 用餐人數 * 用餐天數 *(1-5%- 1.5%- 1.5%) 三 午餐運輸費另計 ( 被供應學校 ) 午餐運輸費, 實際以教育局編列運輸費補助為主, 採每月向 ( 被供應學校 ) 製據辦理請款 運輸費每月元 每年以 9 個月計算 學年度依教育局年度核定預算支給 第 4 條 : 廚房午餐勞務提供及農產品等食材採購, 均由廠商負責 菜單由機關營養師開立 全學期平均菜金不得低於每人每日每餐元 含 以上 第 5 條 : 廠商之廚房工作人員 ( 含代理人員 ) 及午餐運送配置人員應於履約前 1 週或新進用前至醫院或衛生所健康檢查, 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 ; 並將結果交機關審查, 凡患有肺病 A 型肝炎 性病 砂眼 精神病 肝病 皮膚病 傷寒 沙門氏桿菌等傳染性疾病, 及其它不適於餐飲工作者, 不得從事且必須停止該項工作, 未經體檢合格者不得進入工作場所, 違者每人每次處以罰款新台幣 1 萬元整 第 6 條 : 廠商應派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督導現場且至少雇用廚房烹調人員 : 主廚 1 人 助廚 1 人及廚工人 參考雇用人數 : 每 250~300 人用餐時設置 1 名廚工, 廠商工作人員應造具名冊, 送交機關備查, 如人員有異動 ( 新雇或解雇 ) 均應隨時以書面名冊通知機關,3 天內補足缺額, 工作人員每學年應參加衛生 ( 營養 ) 講習至少 8 小時, 給予機關經政府衛生單位核備之廚工講習證明, 違者每人處以罰款新台幣 1 萬元整 第 7 條 : 廠商不得假借機關之名, 對外賒欠或借貸, 凡廠商金錢上之一切行為, 概與機關無關, 欠繳之各項稅款, 由廠商自行辦理繳納, 如有逃稅 漏稅之情形發生, 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廠商亦不得以機關名義, 對外招募人員, 或招攬生意 83

84 第 8 條 : 設備方面 : 一 機關廚房現有的設備於契約簽訂後, 由雙方會同清點, 列冊財產目錄登記 二 廠商對機關提供之場地 設備 ( 如電梯 鍋爐 蒸氣迴轉鍋 淨水設備 爐灶 蒸飯箱及其它設備 ), 有維護保養之責任, 及相關設備之損壞概由廠商負責維修, 有關鍋爐 供餐電梯及淨水設備需委由營業項目與前述有關專業廠商進行維護保養並將與專業廠商所簽訂之設備保養合約及紀錄, 繳交正本予機關備查 ; 相關設備使用須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 違法者應負責相關責任及罰鍰等 為保持設備之完整, 如需修改或增加設備, 須事先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經機關同意後, 始得辦理 其餘相關規定如下 : ( 一 ) 刀具與砧板 --- 須明顯標示顏色, 並於使用後立即清洗消毒 ( 二 ) 抽油煙罩及不銹鋼封板 --- 每天清洗 ; 並定期清洗環保靜電油煙處理機之不銹鋼濾網, 環保靜電油煙處理機須符合環保署排放標準 每學期結束前須請營業項目有清洗抽油煙機之專業廠商徹底清洗油漬 ( 三 ) 儲水塔 --- 每學期開學前聘請營業項目有水塔清洗之合格廠商清洗消毒水塔 每 3 個月委由合格廠商進行 1 次檢查水質, 檢查項目 : 總菌落數 大腸桿菌群 有效餘氯量等符合相關規定, 並將相關清洗及檢驗等證明文件送機關備查 ( 四 ) 廚房地面及排水溝 --- 每日清洗及每週至少消毒 1 次 ( 五 ) 截油槽 --- 每日清洗並隨時清除浮油, 有排水時不得取出槽內截油器, 以免油泥外流, 每 1 學期至少清理外水溝 1 次 ( 六 ) 各種電器及設備如有故障應立即維修, 以維持正常運作 ( 七 ) 每學期開學前及必要時委由營業項目有環境衛生消毒之合格廠商進行 1 次廚房內外全面消毒 ( 八 ) 淨水設備 --- 每月定期維修 : 包括定期濾心更換 ( 專業判斷 ) 及添加再生鹽 以上必須有紀錄者均須附書面資料給機關確認 三 由廠商具領保管使用之機關設備與廚具, 限供辦理機關午餐使用, 廠商不得夜間留宿及充作住宅, 且不得放置供膳以外之用具及傢俱 在契約期間, 如有短少或損壞, 廠商應照原數補足, 或按樣修復, 否則, 機關得依市價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若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中扣抵, 若保證金不敷, 則應由廠商負責補足 四 廠商非經機關同意不得私自加裝電熱設備 五 廚房所需各種餐具 炊具及各項消耗用品, 機關未配備者, 概由廠商自備 六 因業務需要, 而由廠商增置之設備, 於契約終止 解除或屆滿後, 依機關通知 10 日內由廠商自行無條件搬離, 不得要求機關收購, 若有留置, 以廢棄物處理, 處理相關費用由廠商負責 84

85 七 設備之保養維護 : 凡廠商為供應午餐需使用之設備, 必須善盡管理及保管維護之責任並支付維護所需費用, 與下列相關設備之廠商所簽訂之維護合約與紀錄, 須交 1 份予機關備查 ( 一 ) 鍋爐之維護及定期保養如 : 用藥水 ( 清罐劑 ) 之添加, 軟水機維護 保養等 ( 二 ) 廚房內烹飪及供餐用具之維修 ( 三 ) 送膳電梯之維護及定期保養 含寒 暑假不用餐時 ( 四 ) 淨水設備 環保油煙處理設備之檢測清洗保養 八 無供膳期間 ( 如寒 暑假 例假日等 ) 不得自行炊煮 九 廠商應自備合法消防器材, 以符合消防法規 第 9 條 : 食物品質管理方面 : 一 廠商午餐供應運送時間於 11 時 40 分或用餐 10 分鐘前完成, 若非遇不可抗拒因素每逾 10 分鐘扣罰新台幣 3,000 元整於該延遲送達之機關或學校, 逾 30 分鐘以上扣罰新台幣 2 萬元整於該延遲送達之機關或學校 二 每項午餐食品必須是當日於機關廚房製作, 不得使用隔餐食物再次加工 三 廠商供應食品 ( 材 ) 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合格工廠產製 ( 廠商應於簽約後 14 個工作天內將食材供應商資料造冊向機關報備, 異動時同 ), 並於送貨前提出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下 : ( 一 ) 蔬菜類 : 每週至少 1 次, 檢附農藥殘留檢驗證明 截切蔬菜類需 CAS 認證或 HACCP 認證 ( 二 ) 水果類 : 每週至少 1 次, 檢附農藥殘餘檢驗證明 截切水果類需 CAS 認證或 HACCP 認證 ( 三 ) 生鮮類 ( 肉品 水產類 ): 必須提供合格屠宰證明 ( 如有 TFP 標章者更佳 ) CAS 產品檢驗報告 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證明 ( 四 ) 冷凍 冷藏食品 : 必須優先選擇採購包裝袋上印有 CAS 標章及產品編號或 GMP 證明或同等級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 標示內容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 不得有仿冒品 ( 五 ) 加工食品類 :CAS GMP 產品檢驗報告或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 ( 六 ) 食用油及醬油等調味料 : 具正字標記或 GMP 標章, 如該項產品無正字標記或 GMP 標章, 則須使用經檢驗合格或合法登記之工廠產品, 不得使用包裝不完整及未經檢驗合格之雜牌食品 ( 七 ) 蛋品 :CAS 或 TAP 認證標章, 有效期限 原廠出貨證明 藥物殘留檢驗證明或經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檢驗合格之產品 ( 八 ) 食鹽 : 符合 CNS 標準, 檢驗合格之加碘食用鹽 85

86 ( 九 ) 乳飲品 :CAS GMP HACCP 認證標誌, 鮮乳應有鮮乳標章 飲品或點心, 其外包裝須完整無缺, 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7 條規定, 應於容器或包裝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其品名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 容量或數量 食品添加物名稱 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有效日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 如 原產地 ( 國 ) ) 乳品除應標示有效日期外, 並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且供應日須為保存日期之前 3 分之 1 時段, 並應符合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相關規範 ( 十 ) 食用米 : 機關得依據農委會 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要點 規定申購優惠食米, 或為當期收成之新米且經農藥殘留檢測合格 四 廠商每天所製作菜餚應保留一份完整午餐食物留樣 包含葷 素食, 並標示日期, 置於攝氏 7 度以下, 冷藏 48 小時, 以備檢查之用 其採樣數量, 固體食物 g, 液體食物 ml, 水檢體 ml 五 食材驗收標準, 詳見高雄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標準 六 廠商須不定時查訪上游供應商, 並應接受機關不定期檢驗及查訪 廠商應每月送食材檢驗, 檢驗項目 : 動物用藥 ( 含乙型瘦體素 ) 農藥等藥物殘留, 並將檢驗報告送交機關 ( 一 ) 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 ( 二 ) 另針對午餐食材, 機關對廠商應每學期至少抽驗 2 次以上, 送衛生福利部認可公告之食品衛生檢驗機構檢驗, 抽驗項目由機關自訂, 檢驗費用之支付方及支應方式, 依契約規定辦理, 廠商應就機關抽樣之食材檢驗報告送交機關 支付方 : 支應方式 : 七 午餐承包廠商應配合機關 教育局及衛生單位不定期抽訪工廠或食材供應商工廠, 如有不合格, 應即改善, 經 2 次檢查仍不合格且情節重大者, 機關除依衛生法令處理外, 得終止契約 八 烹調食品須分類訂定中心溫度並作成紀錄以供機關查驗 九 廠商每日供應所需之材料, 包括菜 魚 肉 調味品 米 麵等, 應合乎新鮮 衛生條件, 分類儲存, 不得任意堆置, 亦不得置放於地上 十 午餐之供應為每人每餐 3 菜 1 湯及水果或飲料 ( 每週至少 2 次水果及 1 次飲品 ), 或經機關指定之特定時日, 可彈性供應簡便餐點 十一 機關或其他被供餐學校教職員工生因食用廠商供應之餐飲, 致發生食物中毒, 或其他意外事件經證實者, 廠商須負擔全數醫療費用, 承擔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並視情節輕重, 得予以終止契約 如因廢棄物處理不當, 經環保局告發, 所罰之款項, 應由廠商全數負責 86

87 十二 遇特殊情形, 如停電或其他事故, 當天確定無法供應午餐, 經報請機關查明屬實, 需提供足額 等值之合格便當或餐點代之 十三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合規定時, 機關將通知衛生單位依法處理, 副知教育局 十四 食品原物料倉庫需有溫濕度管控並作成紀錄以供機關查驗, 原物料進出應以先進先出為原則 第 10 條 : 廚房內外環境衛生方面 : 一 廚房內外排水系統 走廊 臺階及進貨通道, 廠商須依規定消毒打掃清潔 二 每日清洗廚房環境及過濾網至少 1 次以上, 且隨時保持清潔, 不得有溝泥 頭髮及汙垢之存在 三 廚房內之炊具 餐具 桌椅及內外環境, 包括男女廁所, 廠商應維護清潔 四 廚房在每日結束以前, 廠商應將用具設備 爐灶 爐台 水溝及環境內外清洗乾淨, 不可留有廢棄物在廚房內, 廢物桶亦應刷洗乾淨 五 垃圾及廢棄物, 必須依分類當日處理, 不可放置廚房內過夜, 或堆置學校校園內 六 廠商自備炊餐具不得有破損 龜裂 缺口, 影響衛生情事 七 廠商清洗炊餐用具, 應使用符合 CNS3800 食品級洗滌劑 ; 經沖洗乾淨後, 並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有效殺菌方法消毒, 再取出使用 八 廠商應每週抽檢廚房餐具之澱粉性及脂肪性殘留, 並記錄之, 不合格者應改善及追蹤管理 九 飲食器具櫥及置物架, 每天至少刷洗 1 次, 保持清潔 十 冷凍冷藏庫應隨時保持乾淨, 每星期至少 1 次使用清潔劑 消毒劑清洗牆壁及置物架等 十一 廚房應備有足夠且經殺菌消毒完全之抹布, 不得用同一條抹布擦拭 2 種以上之用具或物品 十二 毛巾 抹布須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有效殺菌方法消毒 十三 洗菜 洗米時應隨時保持地面的清潔 十四 每週至少徹底清掃 1 次, 包括 : 庫房 油煙罩 爐灶 冷凍冷藏庫 調理台 照明燈 抽風機 地面 牆面 門窗玻璃 桌椅等所有設備 十五 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 廠商交還廚房時, 應先完成環境清潔工作, 並經機關認可 ; 如機關檢查不合格, 則機關雇人代辦, 費用由履約保證金扣除 十六 環境衛生用藥與用具 化學藥劑等應明顯標示, 並有專櫃 ( 專區 ) 存放 專人管理, 不得放於食品處理區或食品貯存區 第 11 條 : 人員管理方面 : 87

88 一 廠商應指派現場負責人 1 至 2 人指揮監督廠商所聘用之工作人員, 並負責與機關溝通 聯繫及處理偶發事件 二 廠商應指派人員進行衛生管理並記錄相關資料 三 廠商工作人員在廚房內, 一律戴口罩並穿著整齊清潔之工作服 圍裙 男著帽 女著髮網或頭巾 ( 以不露髮為原則 ), 穿工作鞋, 不得赤足或穿拖鞋 涼鞋 工作前應先用肥皂洗手並消毒, 工作中不得抽煙 嚼檳榔 嚼口香糖 飲用酒品或隨地吐痰 亂丟廢棄物等 手指甲應經常修剪, 並保持乾淨 四 廠商工作人員於工作期間患有膿腫 瘡傷 皮膚病 吐瀉等疾病, 應停止工作 五 廠商工作人員需遵照教育部於 92 年 5 月 2 日所頒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暨參考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訂頒 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之規定, 並應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六 廠商工作人員休息時間不得在廚房內臥躺 七 廠商工作人員一律禁止居住廚房內, 亦不可晾個人衣物 八 廠商工作人員不得在校內賭博 酗酒 鬥毆 收留不法人員 存放違禁品 飼養動物等其它不法情事 九 廠商工作人員不得與機關人員發生爭執, 若有此情事應報請雙方代表人調解, 以弭爭端 十 廠商工作人員之服務態度, 應和藹熱忱, 如衛生習慣不良 服務態度不佳或在校內互相爭吵, 經機關提出, 廠商應即督導改善 十一 廠商應僱用 70 %以上具有廚師證照人員, 擔任機關餐飲烹調人員, 而且其中 1 人需具有丙級鍋爐操作人員訓練結業證書 十二 廠商若需更換或聘用短期代理廚師 ( 工 ), 須書面通知機關核准 十三 機關午餐供應委員會接獲用餐者多次反應烹調成品品質不佳並經問卷調查結果滿意度低於 60%, 再經機關午餐供應委員會通過更換主廚, 廠商應立即更換主廚 第 12 條 : 供膳方面 : 一 每週供應午餐以 5 天為原則 二 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 得提出午餐食譜更換申請書 ( 附件 1) 向機關申請變更菜單, 非經機關同意, 不得變更, 否則以違約論 三 在契約期限內,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供餐 四 廠商在供餐時間內應有專人留在機關內, 以便隨時協調及處理問題, 並且須與機關完全配合, 否則以違約論 五 廠商如擅將受託業務頂讓, 或委託他人經營, 機關除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外, 並立即終止契約 88

89 六 廠商接獲機關反應食物有異常狀況時, 應針對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改善措施並作成紀錄於 3 日內送機關核備 同一類異常狀況再次發生則依契約規定辦理 七 供應他校午餐須有專用之運送車輛, 具密閉性功能 ; 運送人員須穿著清潔之工作衣帽 ; 運輸車須每日清洗每週消毒並作成書面記錄以供機關查驗 配送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運輸車輛應於裝載前檢查其裝備, 並保持清潔衛生 ( 二 ) 產品堆疊時應保持穩固, 並能維持適當之空氣流通 ( 三 ) 所有運輸車輛之廂體應能確保產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 四 ) 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 雨淋 激烈的溫度或濕度變動與撞擊及車內 積水等 ( 五 ) 禁止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一起運輸 第 13 條 : 廚房每日結束供膳, 廠商須指定專人負責水電及瓦斯關閉及各項廚房設備等安全檢查工作, 如因疏忽造成損失, 由廠商負責全數賠償 第 14 條 : 機關應設午餐供應委員會, 不定時督導廠商承辦之膳食衛生 品質 及人員管理等 第 15 條 : 可歸責於廠商供餐而發生食物中毒者, 視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驗收不合格, 情節重大者 第 16 條 : 廠商僱用之廚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 17 條 : 履約期限以 1 年為 1 期, 期限結束前, 經午餐供應委員會向全體用餐者進行調查與評估, 滿意度達 75%( 小數點第 1 位四捨五入 ) 以上時, 且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當年度優良廠商或衛生自主管理標章 ( 有效期限內 ) 且無重大食品衛生相關違法事宜, 再經午餐供應委員會 2/3 以上委員同意, 得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續約 1 年 第 18 條 : 廠商應配合行政院食品追溯雲及教育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之政策, 於供應膳食當日下午 3 時前至本市指定之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登載每日菜單 食材 ( 含調味料 ) 供應商等資料, 如有認證標章 檢驗報告等也一併登錄 前項資料應備妥相關文件以供教育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驗, 不得有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 本市在確保供餐品質的原則下違約記點標準如下 : 一 未依規定於時間內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食材資訊 ( 記 1 點 ) 二 未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正確詳實之食材資訊 ( 記 2 點 ) 89

90 第 19 條 : 學校得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 ( 或 撥售團膳採購學校優惠食米作業規範 ) 向農糧署申購優惠食米, 由機關代購, 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 惟如因相關法令規定, 無法向農糧署申購時, 廠商應自行向糧商購買當年期之食米, 其品質不得低於農糧署學午糧等級且須經農藥殘留檢測合格, 以確保品質 附件 1 高雄市立國中 ( 小 ) 午餐食譜更換申請書年月日 原訂供餐 日 期 原訂供應 食 譜 更改後 日期 更改後 食 譜 更換原因 廠商 : 營養師 : 校長 : 執行秘書 : 主任 : 90

91 附件 2 高雄市立 國中 ( 小 ) 午餐廚房臨時事件處理記錄表 日期 發生情況 1. 經過及處理結果 營養師 : 執行秘書 : 校長 : 廠商簽收 : 91

92 附件 柒 -3 高雄市學校午餐公辦民營契約書範本高雄市學校午餐公辦民營契約書範本 修正 修正 招標機關 ( 以下簡稱機關 ) 及得標廠商 ( 以下簡稱廠商 )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 1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 )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補充 4. 契約本文 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 二 ) 契約文件, 包括以書面 錄音 錄影 照相 微縮 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 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 三 )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 除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原則處理 : 1.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 者, 不在此限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 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 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 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 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 四 )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 如仍有不明確之處, 以機關解釋為準 如有爭議, 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 五 ) 契約文字 : 92

93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 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 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 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 除資格文件外, 以中文為準 其 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 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 報告 同意 指示 核准 通知 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 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 書面之遞交, 得以面交簽收 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送達方式 : (1) 依本款書面之遞交, 如涉雙方權益或履約爭議之通知事項, 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 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 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 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機關地址 : 廠商地址 : (2)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款規定辦理地址變更, 他方按原址, 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 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3) 前款地址寄送, 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 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 視為送達 ( 六 )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 除另有規定者外, 以公制為之 ( 七 )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 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 契約亦可成立者, 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 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 八 ) 契約正本 3 份, 機關執 2 份及廠商執 1 份, 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副本 3 份 ( 請載明 ), 由機關 廠商及相關機關 單位分別執用 副本如有誤繕, 以正本為準 第 2 條履約標的 ( 一 )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93

94 學年度公辦民營學校午餐契約定全部事項 ( 二 ) 機關辦理事項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第 3 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 若有變更依教育局函示辦理 ) 契約總價 : 新台幣 元整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 單價計算法 ( 一 ) 單價計算法 : 每人每日每餐元整 ( 二 ) 結算方式 : 依當月實際用餐人日數結算, 並扣除 5% 燃料費 1.5% 午餐教育費及 1.5% 設備汰舊更新準備金 每月月底結算一次 元 * 用餐人數 * 用 餐天數 *(1-5%-1.5%-1.5%) ( 三 ) 午餐運輸費另計 ( 被供應學校 ) 午餐運輸費, 實際以教育局編列運輸費補助為主, 採每月向 ( 被供應學校 ) 製據辦理請款 運輸費每月元 每年以 9 個月計算 第 4 條契約價金之調整 ( 一 ) 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 : 1. 主食及副食 : (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更換或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80%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之 20% 懲罰性違約金 (2)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除不給付本項金額外, 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處以 2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發生食物污染或食物中毒確認為廠商責任者, 為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除不給付本項金額外, 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處以 20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2. 水果 : (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更換或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 94

95 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50%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之 20% 懲罰性違約金 (2)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除不給付本項金額外, 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處以 3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發生食物污染或食物中毒確認為廠商責任者, 為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除不給付本項金額外, 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處以 20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湯類 飲品及甜點 : (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更換或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50%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之 20% 懲罰性違約金 (2)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除不給付本項金額外, 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處以 5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發生食物污染或食物中毒確認為廠商責任者, 為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除不給付本項金額外, 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處以 20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二 ) 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 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 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 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 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 三 ) 契約價金, 除另有規定外, 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 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 四 ) 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 規費或關稅, 由廠商負擔 ( 五 )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 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95

96 3. 政府公告 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 六 ) 前款情形, 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者, 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機關負擔 ; 致履約成本減少者, 其所減少之部分, 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第 5 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一 )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 1. 每月驗收後付款 : 依契約驗收合格後付款, 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 100, 於驗收後 5 日內撥付 2.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落後預定進度達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 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 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未依法給付工資, 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 且可歸責於廠商, 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6)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 二 )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 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 ; 未約定調整方式者, 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 亦同 ( 三 )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 除另有規定外, 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 四 ) 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 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 1%, 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 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僱用不足者, 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 繳納上月之代金 ; 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 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96

97 ( 五 ) 契約價金總額, 除另有規定外, 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 人工 機具 設備及 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 六 )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 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 七 )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於最後一次向機關請款時, 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 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 或具結已依規定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 含名冊 ) 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 供機關審查後, 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 八 )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購買食材成本或費用證明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 第一次付款時 ) 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 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 九 ) 前款文件, 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 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 不在此限 ( 十 ) 廠商履約有懲罰性違約金 損害賠償 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 不實行為 未完全履約 不符契約規定 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 十一 ) 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 其服務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 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 由機關自訂標準支給, 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 十二 ) 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於機關, 並經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 ( 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 ) 或與機關另行議定 ( 十三 ) 加班費 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因非可歸責廠商之因素, 機關要求加班 ( 延長工作時間 ) 者, 機關另支付其加班費用每人每小時費用 第 6 條稅捐 ( 一 )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應含營業稅 但由自然人投標者, 不含營業稅 97

98 ( 二 ) 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 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 但決標 時將營業稅扣除, 付款時由機關代繳 ( 三 ) 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 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機關代為扣繳 但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 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 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 而由該等機構 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第 7 條履約期限 ( 一 ) 履約期限 : 年 8 月 1 日至年 7 月 31 日止 ; 廠商應於供餐日 11 點 40 分或用餐 10 分鐘前完成履行供餐日採購標的之供應 ( 二 ) 機關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 12 時至下午 13 時 ( 三 )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 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 四 ) 期日 :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 應將當日算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 履約期間之末日, 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 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 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 8 條履約管理 ( 一 )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 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 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 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 致生錯誤 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 其可歸責於廠商者, 由廠商負責並賠償 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 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 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 二 )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 機具 設備 工作場地設備等,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概由廠商自備 ( 三 ) 廠商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 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 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 廠商接受 98

99 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 不得用以拘束機關或減少 變 更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 機關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 四 ) 機關及廠商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 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 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 五 )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 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 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 六 ) 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 圖畫 消息 物品或其他 資訊, 均應保密, 不得洩漏 ( 七 ) 轉包及分包 : 1.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 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 未依法登記或設立, 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 機關得予審查 3.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 仍應負完全責任 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 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 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 機關得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再轉包者, 亦同 ( 八 )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 不得有下列情形 : 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 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 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 提供不實證明 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 九 ) 廠商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 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 十 ) 廠商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 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發生意外時, 應立即採取搶救 復原 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 十一 )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 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 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 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 十二 )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 依照改善或履行者, 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 1. 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 其危險及費用, 均由廠商負擔 99

100 2.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 十三 ) 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 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 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 十四 ) 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 改善或維修, 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 該財物之滅失 減損或遭侵占時, 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 ( 十五 )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 除另有規定外, 由廠商自理 ( 十六 ) 廠商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 機關得要求更換, 廠商不得拒絕 ( 十七 ) 勞工權益保障 : 1.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並將該契約影本送 機關備查 但廠商為合作社, 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為其社員者, 不在此限 2.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應依法給付薪資, 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就 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另廠商為自營作業者時, 應提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 如依法不得參加勞工保險者, 應提出履約期間參加含有傷害 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商業保險相關證明文件 3. 廠商應於簽約後 15 日內 ( 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 ), 檢具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名冊 ( 包括勞工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及住址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明細 ) 影本及切結書 ( 具結已依法為其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 送機關備查 4. 機關發現廠商未依法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 應限期改正, 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上開勞工如受有損害, 由廠商負責賠償提供勞務之廠商員工之損害 5.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其請假 特別休假 ( 含年資併計給予 ) 加班 ( 延長工作時間 ) 及年終獎金 ( 獎金或分配紅利 ) 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 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6. 機關對於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應督促廠商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 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100

101 7. 機關將每月抽訪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瞭解廠商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 訂有後續擴充採購之條件者, 抽訪結果並將作為是否與廠商續約之依據 8. 前目每月抽訪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 經機關查證屬實, 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者外, 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其情形如下 本目所定懲罰性違約金, 每點新臺幣元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每點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 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 ( 以下各子目所載計罰點數, 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視個案需要調整之 ) (1) 未依第 1 目約定辦理者, 每一人計罰 1 點, 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 按次連續計罰 (2) 未依第 2 目約定辦理者, 每一人月依每一事項 ( 例如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 計罰 1 點 (3) 未依第 3 目約定辦理者, 每逾一日計罰 1 點 (4) 未依第 5 目或第 6 目約定辦理者, 每一人依每一事件計罰 1 點 ( 十八 ) 其他 ( 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其請假代理方式 : 任何請假, 廠商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 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 上開請假, 廠商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 機關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 第 9 條履約標的品管 ( 一 ) 廠商在履約中, 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 嚴予控制, 並辦理自主檢查 ( 二 ) 機關於廠商履約期間如發現廠商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 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 廠商逾期未辦妥時, 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 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 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 三 )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機關分段審查 查驗之規定, 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機關監督人員審查 查驗 機關監督人員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 查驗, 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 得要求廠商將未經審查 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 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 但機關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審查 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審查 查驗工作, 不得無故遲延 ( 四 )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 查驗時, 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 應由廠商提出申請, 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 五 ) 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 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 ; 結果符合者, 由機關負擔費用 101

102 ( 六 ) 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機關得予拒絕, 廠商應免費改善或改正 ( 七 ) 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 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及費用之負擔 ( 八 ) 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為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權利, 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 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 九 ) 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 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 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 並作成紀錄 設備或材料經廠商收受後, 其滅失或損害, 由廠商負責 ( 十 ) 廠商應配合行政院食品追溯雲及教育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之政策, 於供應膳食當日下午 3 時前至本市指定之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登載每日菜單 食材 ( 含調味料 ) 供應商等資料, 如有認證標章 檢驗報告等也一併登錄 前項資料應備妥相關文件以供教育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驗, 不得有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 本市在確保供餐品質的原則下違約記點標準如下 : 1. 未依規定於時間內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食材資訊 ( 記 1 點 ) 2. 未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正確詳實之食材資訊 ( 記 2 點 ) ( 十一 ) 學校得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 ( 或 撥售團膳採購學校優惠食米作業規範 ) 向農糧署申購優惠食米, 由機關代購, 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 惟如因相關法令規定, 無法向農糧署申購時, 廠商應自行向糧商購買當年期之食米, 其品質不得低於農糧署學午糧等級且須經農藥殘留檢測合格, 以確保品質 第 10 條保險 ( 一 ) 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 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其屬自然人者, 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1. 鍋爐險 : 新台幣 萬元 2. 火災險 : 新台幣 萬元 (1) 動產 : 新台幣 萬元 (2) 不動產 : 新台幣 萬元 (3) 被保險人 : 以機關為被保險人 102

103 3. 公共意外責任險 : 新台幣 萬元 ( 1) 每一人身體傷害事故新台幣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之財產損 失新台幣 萬元 (2)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萬元 (3) 保險期間之最高累計保險金額 : 新台幣 萬元 註 1. 學校教職員工 學生 監廚 義工視同第三人險 註 2. 意外事故含爆炸及食物中毒 4. 專業責任險 ( 產品責任險 ) 包括因業務疏漏 錯誤或過失, 違反業 務上之義務, 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 二 ) 廠商依前款辦理之保險 ( 專業責任險 ( 產品責任險 )), 其內容如下 ( 由機關視保 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 1. 承保範圍 : ( 學校名 ) 食用學年度學校午餐全體 2. 保險標的 : 履約標的 3. 被保險人 : 以廠商為被保險人 4. 保險金額 : 共計 萬元整 5.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 : 無自負額 6. 保險期間 : 自簽約日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 ; 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 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7. 受益人 : 機關 ( 不包含責任保險 ) 8. 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無效 9. 其他 : ( 三 ) 雇主意外責任險 : 本款保險採社會保險優先給付後, 再就雇主意外責任險予以給 付 1. 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 [ 萬 ] 元, 自負額不得高於 [ ] 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 [ 萬 ] 元, 自負額不得高於 [ ] 元 3.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 [ 萬 ] 元 ( 四 )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 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 103

104 ( 五 ) 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 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 六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 其損 失或損害賠償, 由廠商負擔 ( 七 ) 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 八 ) 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 三人責任險 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 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九 ) 廠商未保險 未依規定辦理保險 保險範圍不足 未能獲得足額理賠 廠商逾期履約, 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 ( 害 ) 之自負額部分, 其損失或損 害賠償由廠商自行負擔 第 11 條保證金 ( 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 一 )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 :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百 分之百 ( 二 )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 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 但屬暫停履約者, 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 三 ) 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 1.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 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 失者, 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全部保證金 3.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 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 ; 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 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104

105 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機關遭受損害, 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 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 四 ) 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 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 得為尚未發還者 ; 不 予發還之孳息, 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 五 ) 廠商如有第 3 款所定 2 目以上情形者, 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適用之 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 以總金額為限 ( 六 )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 準用第 3 款至第 5 款之規定 ( 七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 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 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5% 之利息, 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 八 ) 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 連帶保證書 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所訂定者為準 ( 九 ) 保證金之發還, 依下列原則處理 : 1. 以現金 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 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 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 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4.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發還開狀銀行 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 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 得免發還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 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 得免發還 ( 十 ) 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有無法於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 或機關無法於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 該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廠商未依機關之通知予以延長者, 機關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 保 105

106 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 其所生費用由廠商負擔 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 亦同 ( 十一 )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 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 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 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 以二契約為限 ( 十二 ) 連帶保證廠商非經機關許可, 不得自行退保 其經機關查核, 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 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覓保更換, 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機關認可後, 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 十三 ) 機關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 除已洽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外, 該連帶保證廠商應於 5 日內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 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 十四 ) 保證金如經機關扣抵者, 廠商應於日內補足 第 12 條驗收 ( 一 ) 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 應符合契約規定, 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 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 二 ) 驗收程序 : 供膳日當場驗收並做紀錄 ( 驗收內容如附件 學校午餐驗收自主管理檢核表 ), 並經機關午餐委員會確認 ( 三 )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 廠商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 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 器材 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 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 經機關勘驗認可, 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 四 )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 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 查驗供驗收之用 ( 五 )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 機關得要求廠商於 日內 ( 機關未填列者, 由主驗人定之 ) 改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 以下簡稱改正 ) 逾期未改正者, 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 不在此限 ( 六 )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 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 或改正次數逾 1 次仍未能改正者, 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 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106

107 ( 七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履約有瑕疵者, 機關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 並得請 求損害賠償 第 13 條遲延履約 ( 一 ) 逾期違約金 : 供餐時間為供餐日 11 時 40 分或用餐 10 分鐘前 1. 超過供餐時間 10 分以內,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供貨, 應按當日供應總價格, 扣 10 %計算逾期違約金 2. 超過供餐時間逾 10 分 ~15 分以內,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供貨, 應按當日供應總價格, 扣 15 %計算逾期違約金 3. 超過供餐時間逾 15 分,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供貨, 應按當日供應總價格, 扣 20 %計算逾期違約金 ( 二 ) 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 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 三 )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 保證金扣抵 ( 四 )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 ( 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 ),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 ( 五 ) 機關及廠商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致未能依時履約者, 得展延履約期限 ; 不能履約者, 得免除契約責任 : 1. 戰爭 封鎖 革命 叛亂 內亂 暴動或動員 2. 山崩 地震 海嘯 火山爆發 颱風 豪雨 冰雹 水災 土石流 土崩 地 層滑動 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 墜機 沉船 交通中斷或道路 港口冰封 4. 罷工 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 毒氣 瘟疫 火災或爆炸 6. 履約標的遭破壞 竊盜 搶奪 強盜或海盜 7. 履約人員遭殺害 傷害 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 水 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7

108 10. 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 徵用 沒入 拆毀或禁 運命令者 1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 六 )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 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 應繼續 履約, 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 七 ) 廠商履約有遲延者, 在遲延中, 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 亦應負責 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給付,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在此限 ( 八 )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 由廠商負責 因而遲延履約者, 不得據以免責 ( 九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 情節重大者之認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情節重大之認 定方式 ): 第 14 條權利及責任 ( 一 ) 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 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二 ) 廠商履約, 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 三 ) 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機關取得部分權利 ( 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機關取得授權 ( 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 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 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 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 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其他 : ( 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108

109 ( 四 ) 除另有規定外, 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 或專利性履約方法, 或涉及著作權時, 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 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 五 ) 機關及廠商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 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 六 ) 機關對於廠商 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 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 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 七 )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 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 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 八 ) 廠商履約有瑕疵時, 應於接獲機關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 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 1 年內者為限 其屬部分驗收者, 亦同 ( 九 )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義務, 如有不能履約情事, 即續負履行義務, 並就機關因此所生損失, 負連帶賠償責任 ( 十 )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代得標廠商履行義務者, 有關廠商之一切權利, 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 本契約並繼續有效 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 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 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廠商 ( 十一 ) 廠商與其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 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 十二 ) 廠商保證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於機關工作期間以及本契約終止後, 在未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 不得向任何人 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且廠商保證所派駐人員於契約終止 ( 或解除 ) 時, 應交還機關所屬財產, 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 十三 ) 前款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係指 : 1. 機關在業務上定義為密 機密 極機密或絕對機密之一切文件及資料, 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 2. 與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的工作有關, 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 訊息及文件 3. 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 例如電腦個人處理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 109

110 ( 十四 ) 機關不得要求廠商指派特定人員擔任勞工, 亦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後, 轉介廠商受僱為勞工 除契約約定廠商履約標的工作外, 機關不得指派提供勞務之員工從 事契約以外之工作 ( 十五 ) 廠商如僱用機關原使用之勞工, 繼續於該機關提供勞務者, 應併計該勞工前於該機關服務之年資, 計算特別休假日數, 以保障其休假權益 ( 十六 ) 廠商不得指派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擔任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勞工, 且不得指派機關各級單位主管及採購案件採購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擔任各該單位之勞工 如有違反上開迴避進用規定情事, 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改正, 並作為違約處罰之事由 第 15 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 一 )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 含新增項目 ), 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 價金 履約期限 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 變更之相關文件 契約價金之變更, 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 二 )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 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 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 三 )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 其後未依原 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 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 四 )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廠商得敘明理由, 檢附規格 功能 效益及價格比較表, 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 以其他規格 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 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五 ) 契約之變更, 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 作成書面紀錄, 並簽名或蓋章者, 無效 110

111 ( 六 ) 廠商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但因公司合併 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 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 經機關書面 同意者, 不在此限 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 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不受前項限制 第 16 條契約終止解除暫停執行及罰則 ( 一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 機關得予記點罰款, 並處以每點 500 元懲罰性違 約金, 或僅罰款不記點 但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不在此限 1. 違約記點標準 :( 建議 ) 項目記點罰款及備註 一 履約管理 1. 食譜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更換食譜 依契約書第 4 條辦理 2. 供膳車輛管理 使用車輛不符契約規範 車輛不潔 3 點 2 點 3. 供餐時間 提早送達學校 1-3 點每早到 10 分鐘 1 點 1. 每逾時 10 分鐘 1 點 逾時送達學校指定位置 4. 工作人員未穿工作服未戴帽子或口罩更換主廚未知會機關同意 1-3 點 1 點 1 點 1 點 2. 罰款另依契約書第 13 條辦理 111

112 人員資格或人數不符契約規定 行為態度不良經勸導仍未改善 1 點 2 點 5. 抽核供應廠商現場及食材 未每日製作完整驗收紀錄 未依規定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或合格工廠產製食材 駐校衛生管理人員 合格鍋爐作人員資格不符或未在場 6. 廚房衛生管理未依契約或招標規範約定事項辦理 5 點 5 點 5 點 1 點每一事件罰 500 元 二 數量不足時處理方式 1. 立即補足者 2. 經學校同意以替代品補足者 3. 無法立即補足者 3 點 罰款另依契約書第 4 條及第 13 條辦理 三 供餐品質 ( 含食材品質 ) 1. 容器 容器直接置於地面 餐食置於太陽直接照射處 容器與蓋無法完整密合或不完整經建議後而未改善 容器或箱盒不潔 2. 供餐內容發現不潔或不應有之物時 生物性異物 : 如菜蟲 蝸牛 蚊子 蛾蚋 小蟑螂 果蠅 蒼蠅等影響食物品質之異物 2 點 3 點 1 點 2 點 1-5 點 已置於學校指定地點, 而不可歸責廠商者免記點 1. 菜蟲 蝸牛得僅罰款不記點 2. 罰款另依契約書第 4 條辦理 112

113 物理性異物 : 如金屬 石粒 紙棉 塑膠類等影響食物品質之細微異物 1-3 點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水果發霉 有蟲 ( 有備品更換者 ) 1-3 點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水果發霉 有蟲 ( 無備品更換者 ) 2-5 點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四 食品衛生安全檢驗 應符合衛生署標準檢驗結果並經主管機關確認者 1. 藥物殘留檢驗 ( 生鮮農水畜產品 ) 含新鮮及冷凍食品 檢出禁用之農藥或動物用藥 10 點 1. 已依契約採用 CAS HACCP 等合格產品免記點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 5 點量 2. 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2. 食品添加物檢驗 防腐劑 ( 加工肉 豆製品及麵食等 ) 5 點 1. 已依契約採用 CAS HACCP 等合格產品免記點 二氧化硫 ( 金針 魷魚 蝦仁等加工食 5 點品 ) 2. 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過氧化氫 ( 豆製品 麵食類 魚丸等 ) 5 點 3. 廠商暫停使用該產品至主管機關檢驗結果符合 3. 食品微生物檢驗 大腸桿菌 大腸桿菌群 5 點 3 點 1. 廠商暫停使用該產品至主管機關檢驗結果符合 2. 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4. 其他非法定添加物 1-3 點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5. 校園食材平臺登載 未依規定於時間內登載食材資訊 未登載正確詳實之食材資訊 1 點 2 點 113

114 五 疑似食物中毒 ( 二人以上並送醫 ) 10 點 1. 暫停供餐至主管機關檢驗結果符合 2. 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2. 機關應召開會議確認前目之廠商違約事項, 廠商並得列席說明 一經認定違約, 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 並依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辦理 3. 懲罰性違約金合計金額以履約保證金總金額為上限 懲罰性違約金之繳納, 除廠商自行繳交者外, 機關得由應付價金中扣抵, 如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後由履約保證金扣抵 ( 二 ) 因疑似食物中毒停止供餐當日午餐供應之差價金額由午餐廠商補足, 其差價應在原供應價格 25% 內 ( 三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暫停執行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暫停期間由合格廠商供應 ( 每餐金額不得低於每日餐費 ) 或由機關自行處理, 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廠商亦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項目罰則備註 1. 廠商所供應之食品, 經衛生主管機關檢驗不符食品衛生標準相關規定者 2. 廠商所供應之食品致機關發生疑似食品中毒現象 3. 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廠商供應量確實超出最大安全生產量時 4.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認有瑕疵, 或經機關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暫停供餐 暫停供餐 暫停供餐 直至衛生主管機關檢驗結果符合前揭規定後, 始可恢復履約 直至衛生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後, 始可恢復履約 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認可後方可恢復履約 114

115 5. 廠商收到主管機關抽檢報告後未於一週 內將影本送交機關者, 逾期一次罰款新 台幣 1,000 元, 累計 3 次者 6. 廠商於一個月內食譜未經機關認可之食 暫停供膳 2 週 譜供應, 達 3 次以上者 7. 廠商記點累計達 20 點以上者 ( 四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 廠商違規經確認且情節重大 1. 食品中毒經衛生主管機關確認者 行政院衛生署對於食品中毒定義如下: 項目備註 (1)2 人或 2 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狀, 則稱為 1 件食品中毒案件 (2) 如因肉毒桿菌毒素而引起中毒症狀且自人體檢體檢驗出肉毒桿菌毒素, 由可疑的食品檢體檢測到相同類型的致病菌或毒素, 或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 即使只有 1 人, 也視為 1 件食品中毒案件 (3) 如因攝食食品造成急性中毒 ( 如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中毒 ), 即使只有 1 人, 也視為 1 件食品中毒事件 2. 出現生物性或物理性異物經機關認定情節嚴重者 3. 其他重大情節經機關確認者 二 其他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1.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2.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3.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115

116 4.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7.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且情 節重大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 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 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 仍未改正者 12. 廠商如受衛生主管機關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縱非因本契約所生之事由, 惟機關認定廠商之管理有疏失, 可能損及機關員生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三 廠商記點達 50 點以上者 終止契約 ( 五 ) 機關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 六 ) 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 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 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 ; 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 由廠商負擔 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 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 不發還保證金 機關有損失者亦同 ( 七 ) 契約因政策變更, 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賠償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害 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 八 ) 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 依契約價金給付 ; 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 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 1. 繼續予以完成, 依契約價金給付 2. 停止製造 供應或施作 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 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 九 )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 準用前 2 款規定 116

117 ( 十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 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至情況改 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 十一 )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 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 ( 機關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 ) 者, 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 契約 ( 十二 ) 廠商不得對機關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 賄賂 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 回扣 餽贈 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分包廠商亦同 違反規定者, 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十三 ) 本契約終止時, 自終止之日起, 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 契約解除時, 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 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 17 條 爭議處理 ( 一 )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 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1.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於徵得機關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 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3.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 申訴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 ( 聲 ) 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二 )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電話 :(07) 轉 2238 傳真 :(07) 地址 : 高雄市四維三路二號五樓 ( 三 ) 履約爭議發生後, 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117

118 ( 四 )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18 條其他 ( 一 ) 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 不得有歧視婦女 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二 ) 廠商履約時不得僱用機關之人員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 三 ) 廠商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機關同意之其他語文 未通曉者, 廠商應備翻譯人 員 ( 四 ) 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事項, 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 契約未予載明者, 依國際貿易慣例 ( 五 ) 機關及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 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 六 )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 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立契約人 : 機關 : 高雄市立 國民中學 代表人 : 通訊處 : 高雄市區路號 電話 :07- 廠商 : 負責人 : 地址 : 通訊處 :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18

119 高雄市供應學校營養午餐食材驗收檢核表 學年 ( 每日檢核 : 合格 ; 不合格ㄨ ) 項次檢查重點 檢核日期 壹 送貨正常均為 CAS GMP 或合格工廠之產品 貳標示完整 ( 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製造日期等 ) 參 食材重量 數量及規格 肆送達後做初步抽檢 ( 例 : 味道 包裝 色澤等 ) 伍 運送車輛及貯存容器清潔衛生 陸運送之貯存效果良好 ( 如 : 最好有保溫設施等 ) 柒 食材送達後放置於合乎衛生之適當地點 ( 應與地面有適當隔離等 ) 捌按時送達未符規定內容或其他紀錄稽核人員 : 午餐執秘 : 校長 : 119

120 高雄市被供應學校營養午餐驗收自主管理檢核表 供應廠商 : 學年 ( 每日檢核 : 合格 ; 不合格 ) 項次檢查重點 檢核日期 壹依契約規定供餐 ( 如菜單等 ) 貳送達後做初步抽檢 ( 例 : 味道 包裝 色澤等 ) 參 附餐重量 數量及規格, 飲品需食品標示完整 ( 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製造日期等 ) 肆 運送車輛及貯存容器清潔衛生 伍運送車輛之貯存效果良好 ( 如 : 最好有保溫設施等 ) 陸 食材送達後放置於合乎衛生之適當地點 ( 應與地面有適當隔離 避免太陽直接照射 積水 濕滑等 ) 柒 按時送達各樓層教室 捌 每日至少留樣壹份 ( 會同機關抽驗樣本 ), 標示日期, 立即置於攝氏七度以下, 冷藏 48 小時以備查驗 玖 廚餘當日回收清運 拾廚餘回收區及午餐運送路線應整潔且無設施損害未符規定內容或其他紀錄稽核人員 : 午餐執秘 : 校長 : 120

121 附件 柒 -4 民辦民營學校午餐招標規範書範本民辦民營學校午餐招標規範書範本 修正 修正第 1 條 : 廠商供應機關午餐, 其範圍包括民有廚房之勞務經營管理 食材採購 午餐製備及運送 第 2 條 : 供應對象及人數 : 一 供應對象以機關之全校學生 教職員工為限 二 供應人數以每日實際用餐人數為準 第 3 條 : 每人每日餐費元, 每人每學期每日平均菜金不得低於元 第 4 條 : 訂貨方式 一 食譜之規劃 設計 營養及成本分析 : ( 一 ) 機關午餐食譜之規劃 設計 營養及成本分析等由廠商所僱用之營養師擬具 ( 菜單應呈現午餐食物內容分析, 除菜名外, 並列出菜餚之食材內容 ), 廠商須於供應該期前 20 日, 交由機關午餐供應委員會審核確定 ( 機關應於供應該期 5 天前確認 ); 廠商應將核定後供餐每日菜單 ( 含食材 ) 之資料, 公布於機關指定網站周知學生及家長, 以避免學生食用到引發過敏之食物 ( 二 ) 規劃 設計之每日菜單應含熱量及主要食材之熟重及數量, 水果亦應簡述大小 重量 產地, 飲品應符合校園食品規範並簡述重量及廠牌, 以作為驗收標準 ( 三 ) 每餐至少三菜一湯, 主食以米飯為主 麵食為輔, 並應參考教育部公布 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菜樣常有變換, 且水果或飲品 ( 每週至少 2 次水果及 1 次飲品 ) 搭配 ( 四 ) 除機關另有規定外, 菜樣設計之變化, 應符合下列供應頻率及份數 : 項目 供餐頻率 加工調理食品 1 天不得多於 1 道菜 1.1 週不得超過 1 次為原則, 盡量少油 油炸品 2. 主菜 1 週最多 1 次, 副菜 1 週最多 1 次 3. 不得使用反式脂肪酸 ( 如 : 烤酥油 ) 芶芡類 1 週不得多於 2 次 冰品類每月不超過 2 次 1. 每日 2 份 ( 中學 ) 蔬菜 2. 國小學生每日不得少於 1.5 份 ( 五 ) 廠商擬訂之午餐食譜, 交由機關之午餐供應委員會審核時, 廠商應列席, 並應輔以成品照片說明 ( 六 ) 菜單開立原則請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午餐工作手冊辦理 121

122 二 廠商應依據菜單所排定之日期 時間 項目 數量送達機關驗收 三 如遇偶發事件或臨時發生天災等不可抗拒之災害, 經機關通知時必須停止供應機關午餐 四 前列事件經主管機關正式發佈停止上課當日, 廠商亦應不經過通知即自動停止供應 五 廠商如遇特殊情形 ( 停電或其他事故 ), 當日確實無法供應午餐, 經報請機關查明屬實, 需依所提替代方案, 供應教職員工生午餐 第 5 條 : 廠商應指派專人負責與機關聯絡午餐相關作業, 並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法律 ( 規 ) 規定, 聘僱營養師 食品技師或合格餐飲衛生督導人員擔任餐飲衛生督導人員 廠商於履約期間配合本採購專案至少應雇用之人員 : ㄧ 廚房烹飪人員 : 主廚 1 人 助廚 2 人及廚工 15 人 ( 主廚及助廚應有廚師證照 ; 廚工 70 %以上具有丙級以上中餐烹調技術士證照, 並應加入當地縣市之餐飲相關工會, 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工會發給廚師證書 ) 二 專任營養師 1 人 ( 具有營養師執業執照 ) 三 專任食品衛生管理員 1 人 ( 食品技師或合格餐飲衛生督導人員 ) 四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專任鍋操作人員 1 人 五 駐機關聯絡人員 ( 供應機關 ): 各 1 人 六 駐機關配膳人員 ( 供應機關 ): 人 七 廠商營養師之職責 : ( 一 ) 依據營養師法第 12 條 : 營養師業務 : 1. 學校膳食營養之設計 教育及指導 2. 學校膳食供應之監督及管理 3. 膳食營養諮詢服務 ( 二 )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23 條之 1 1. 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2. 膳食管理執行 3. 營養教育之實施 4. 全校營養指導 ( 三 )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八 廠商營養師應配合機關每學期至少辦理午餐教育 1 次 122

123 九 廠商主廚 助廚 廚工 營養師及午餐運輸車駕駛為本採購專案人員, 於供餐時間內應專職專任, 廠商應於決標後 10 日內造冊, 報請機關核備 十 廠商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 機關得要求更換, 廠商不得拒絕 第 6 條 : 廠商供應履約熟食食物離鍋後, 應立即裝存加蓋 ; 運輸車輛須為密閉式保溫車或維持適當溫度之密閉式專用車輛 ( 不得與運送生鮮或其他物料車輛共用 ), 且由專人負責運輸, 確保清潔衛生安全無虞 廠商於履約期間成品專用可密封式運輸車輛 ( 不得與運送生鮮或其他物料車輛共用 ) 至少應有 : 輛且由專人負責運輸 第 7 條 : 食物品質衛生管理方面 : 一 廠商所提供之食材, 如疏於管制檢驗, 致發生中毒事件時廠商應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並負擔師生所有醫療費用 ( 機關得直接依醫寮院所收據, 由應支付廠商貨款 ( 或履約保證金 ) 扣除墊付 ) 二 廠商應遵守機關每日午餐供應時間, 午餐需於 11 時 40 分或用餐 10 分鐘前依契約完成運送, 成品 ( 不含飲品 水果 蔬菜 ) 到達機關之熱藏溫度須達 60 度 C 以上 如有特殊情形於供餐日 5 日前另行約定 三 各項午餐食品 ( 不含飲品 水果 ) 必須當日製作, 廠商製作第一餐食至學生食用時間不得超過 4 小時, 不得使用不需再烹煮之成品或再次加熱加工隔餐食物, 並避免使用半成品 烹調食品須分類訂定中心溫度且每日每道菜都應紀錄中心溫度, 每月請款時送機關核備 四 廠商之食品 ( 材 ) 供應商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合格工廠產製 ( 供應商應於決標後 14 個日內造冊向機關報備, 異動時同 ), 並於送貨前及每月結算請款時應提出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下 : ( 一 ) 蔬菜類 : 每週至少 1 次, 檢附農藥殘留檢驗證明 截切蔬菜類需 CAS 認證或 HACCP 認證 ( 二 ) 水果類 : 每週至少 1 次, 檢附農藥殘餘檢驗證明 截切水果類需 CAS 認證或 HACCP 認證 ( 三 ) 生鮮類 ( 肉品 水產類 ): 必須提供合格屠宰證明 ( 如有 TFP 標章者更佳 ) CAS 產品檢驗報告 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證明 123

124 ( 四 ) 冷凍 冷藏食品 : 必須優先選擇採購包裝袋上印有 CAS 標章及產品編號或 GMP 證明或同等級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 標示內容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 不得有仿冒品 ( 五 ) 加工食品類 :CAS GMP 產品檢驗報告或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 ( 六 ) 食用油及醬油等調味料 : 具正字標記或 GMP 標章, 如該項產品無正字標記或 GMP 標章, 則須使用經檢驗合格或合法登記之工廠產品, 不得使用包裝不完整及未經檢驗合格之雜牌食品 ( 七 ) 蛋品 :CAS 或 TAP 認證標章, 有效期限 原廠出貨證明 藥物殘留檢驗證明或經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檢驗合格之產品 ( 八 ) 食鹽 : 檢驗合格之食用鹽或提供進口同批號食品用鹽證明 ( 九 ) 乳飲品 :CAS GMP HACCP 認證標誌, 鮮乳應有鮮乳標章 飲品或點心, 其外包裝須完整無缺, 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7 條規定, 應於容器或包裝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其品名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 容量或數量 食品添加物名稱 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有效日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 如 原產地 ( 國 ) ) 乳品除應標示有效日期外, 並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且供應日須為保存日期之前 3 分之 1 時段, 並應符合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相關規範 ( 十 ) 食米應為當期新收成之新米且經農藥殘留檢測合格, 以確保食米品質 ( 十一 ) 廠商之食材供應商應經午餐供應委員會審核, 機關得要求廠商提供購買各項食材單價及數量 五 廠商每天所供應餐食應準備一份完整午餐食物留樣, 其採樣數量, 固體食物 g, 液體食物 ml, 水檢體 ml, 並加註日期冷藏於冰箱內, 待 48 小時後處理 六 食材應符合衛生條件, 分類儲存, 不得任意堆置, 亦不得直接置放於地面 七 每日食材 菜色 品質 新鮮度等, 廠商應保證合於食品衛生相關規定, 各項食材均應訂定品質規格 驗收標準及提出來源證明, 若經衛生主管機關抽樣檢驗, 亦須符合各項標準規範, 由品管人員驗收並每日製作完整驗收紀錄 ( 包括廠商名稱 產品名稱 品質規格 有效日期等 ) 124

125 八 廠商須不定時查訪上游供應商, 並應接受機關不定期檢驗及查訪 廠商應每月送食材檢驗, 檢驗項目 : 動物用藥 ( 含乙型瘦體素 ) 農藥等藥物殘留, 並將檢驗報告送交機關 ( 一 ) 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 ( 二 ) 另針對午餐食材, 機關對廠商應每學期至少抽驗 2 次以上, 送衛生福利部認可公告之食品衛生檢驗機構檢驗, 抽驗項目由機關自訂, 檢驗費用之支付方及支應方式, 依契約規定辦理, 廠商應就機關抽樣之食材檢驗報告送交機關 支付方 : 支應方式 : 九 午餐供應為每餐主食 3 菜 1 湯及水果或飲品, 經機關指定之特定期間可彈性供應等值餐食 十 機關教職員工生因食用廠商供應之餐食, 致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意外事件, 經證實可歸責於廠商者者, 廠商需負擔醫藥費, 承擔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並視情節輕重, 得予以終止契約 十一 遇特殊情形, 如停電或其他事故, 當天確定無法供應午餐, 經報請機關查明屬實, 需提供足額 等值之便當或餐點, 經機關同意後, 供應教職員工生用餐 十二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合規定時, 機關將通知衛生機關處理及副知教育局 十三 食品及其原料的採購 驗收 處理與貯存管理 : ( 一 ) 作業場所之驗收區應隨時保持清潔的環境, 驗收用之器具 容器應清洗及保持清潔, 設專門的驗收人員在適當的時間進行驗收 ( 二 ) 運送水產品 肉類等易腐敗原料之貨車, 應隨時保持清潔及有適當的冷藏 ( 凍 ) 設備 ; 完整及不透水的包裝與明確的標示, 應有溫度紀錄 ( 三 ) 對於各類食品的驗收應注意品質 鮮度等具有可食用性, 對於不符合預期品質的產品, 應予拒收, 並建立完整的紀錄 ( 四 ) 驗收完成之原料或半成品應儘速貯藏於符合衛生規定之處所, 分類 分區貯放備用, 具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25

126 ( 五 ) 冰箱的冷藏溫度維持於攝氏 0-7, 冷凍溫度維持於攝氏 -18 以下, 並可由冰箱外部檢視溫度, 盛裝食物不得超過最大裝載線或最大裝載量, 以保持冷凍 冷藏之效果 ( 六 ) 乾貨類食品物料應設層架分類 離牆 離地存放, 貯藏處所應通風良好 低溫乾燥並保持清潔 ( 七 ) 冷凍食品解凍方式及條件應正確 ( 冷藏解凍 流動涼水解凍 微波解凍 ), 避免暴露於室溫下解凍, 食物解凍及處理應避免與各類原物料交叉污染 ( 八 ) 各類原料之處理應分區 專用刀具砧板及有專責處理人員 ; 刀具 砧板或盛裝容器用完後均需清洗及消毒, 專區貯放 ( 九 ) 外購半成品物料應有完善的品質管控 清洗及製備等需有完整的紀錄備查 ( 十 ) 外購組合成品品質應有支持文件及紀錄備查 ( 如檢驗報告 ) ( 十一 ) 廠商於辦理食材驗收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參考附表 食材驗收標準 辦理 第 8 條 : 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衛生標準 : 一 作業場所內外排水系統 走廊 臺階及進貨通道, 須消毒打掃清潔 二 作業場所內及過濾網每日至少清除一次以上, 且隨時保持清潔, 不得有溝泥頭髮及汙垢之存在 三 作業場所內之炊具 餐具 桌椅及內外環境, 包括男女廁所, 應維護清潔 四 作業場所在每日結束以前, 應將用具設備 爐灶 爐台 水溝及環境內外清洗乾淨, 不可留有廢棄物在廚房內, 廢物桶亦應刷洗乾淨 五 垃圾及廢棄物, 必須當日處理, 不可放置作業場所內過夜, 或堆置機關校園內 六 作業場所使用之油煙罩, 濾油網必須每天清洗 七 廠商自備炊餐具不得有破舊 龜裂 缺口, 影響衛生情事 126

127 八 飲食器具櫥及菜櫥, 每天至少洗刷一次, 並保持清潔 ; 班級用餐車, 每週至 少清理一次 冷凍冷藏庫每天至少擦拭一次, 每星期至少一次用清潔劑 消毒劑清洗牆壁 食物架等 九 主廚或廚工所使用的布, 須保持清潔, 任何使用於擦拭與食物接觸的布, 不可做為其他用途 十 毛巾 抹布, 須每天用煮沸消毒法消毒, 溫度須在攝氏 100 度, 時間 15 分鐘以上 十一 洗菜 洗米等污水殘渣, 不可往地上倒, 且應隨時保持地面的乾燥 清潔 十二 每週至少大清掃一次, 包括 : 庫房 油煙罩 爐灶 冷凍冷藏庫 調理台 照明燈 抽風機 地面 牆面 門窗玻璃 桌椅等所有設備 十三 應裝設自動酒精手指消毒器 紅外線自動感應水龍頭 廚房之垃圾筒為腳踏式垃圾桶 十四 每日填寫衛生自主檢查表, 每週送機關備查 十五 作業場所的病媒防制 (1) 作業場所不得發現蟑螂 老鼠 蚊蟲等病媒及其蹤跡 (2) 有效及定期的病媒防治捕殺措施 ( 備消毒紀錄 ) (3) 使用環境衛生藥品或化學藥劑應注意其殘效性, 不得對食品有產生危害 (4) 環境衛生用藥及化學藥劑等應有專櫃分開存放, 專人管理, 不得放於食品處理區或食品貯存區 十六 作業場所設施規劃及管理 (1) 處理或調製食品的設施 ( 工作台 灶台 冰箱 清洗槽 工具櫃 各類容器...) 應具易清洗 不納垢 無毒 (2) 與食品接觸之設備 器具等應清洗清潔及有效消毒 專區貯放 (3) 用於放置食品或物料之層架 推車, 盛裝容器 抺布以顏色或形狀區分管理, 避免混用後使食品遭受污染 127

128 (4) 作業場所應設置有蓋 防漏 易清洗的垃圾桶 廚餘桶, 垃圾及廚餘 應適當分類存放及適時清理 (5) 各作業區 營業場所之地面 牆壁 天花板等應保持清潔 乾燥 ; 排水設施通暢, 並有防止垃圾及菜渣流入之設施, 廢棄物流放系統應有截流設備 防逆流及防病媒入侵之設施 (6) 處理食品的作業場所 ( 前處理區 烹調區等 ) 入口應有洗手設備, 其設施須適當的維護 (7) 切割熟食或即食食品作業區應有完善的洗手及消毒設備 (8) 洗手處所應備液體清潔劑及乾手設備, 並標示洗手圖示或掛圖, 洗手設備應定期清洗及維護, 並有維護紀錄 (9) 洗手要遵守 濕 搓 沖 捧 擦 的要訣, 從手指 手掌到手肘 ( 包括可能碰觸到食物的地方 ), 約需 20 秒 (10) 管理人員應確實注意所屬部門處理食品的作業人員洗手時機 :. 進入工作場所. 開始工作. 觸摸未烹調食品 ( 生食 ) 不潔器物. 如廁後洗手. 吐痰 打噴嚏或其他可能污染手部清潔之行為, 應洗淨後再工作. 處理垃圾 擦地板或休息過後等都要洗手 十七 食品器具 容器之清洗 消毒及管理 (1) 食品器具 容器清洗及消毒的動線應妥善規劃, 避免清洗及消毒完成之器具 容器再受污染 ; 清洗完成之器具 容器專區存放, 以防止任何污染 (2) 食品容器 器具等使用後, 應儘速以正確有效的洗滌及消毒 (3) 清潔劑應為食品級, 清潔濟及消毒化學藥劑應專櫃貯放管理不可放置於有食品之區域 (4) 食品容器 器具之洗滌設施, 應定期維護及檢測, 避免化學物質污染 128

129 十八 廢棄物處理 (1) 廢棄物依性質分類集存, 放置地點應有防止污染食品或避免蟲鼠或其 他動物侵害 (2) 盛裝廢棄物之容器應有防止不良氣味溢出 防漏 防水 防蟲 防病 媒孳生 ; 廢棄物清除後, 容器應洗滌清潔 (3) 廢棄物不得堆放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驗收 處理 烹調 加工 販賣 用餐等場所內 (4) 清潔劑及清潔用品應專區放置, 使用後歸定位 ( 在各作業場所亦然 ) (5) 承包廢棄物處理的廠商應為環保署認可之合格及合法的廢棄物處理廠 商 (6) 如因廢棄物處理不當, 經環保局告發, 所罰之款項, 亦由廠商負責 十九 水源 : (1) 廠房內水源一律使用自來水, 不得使用地下水源 (2) 蓄水池 ( 塔 槽 ) 應以獨立結構設於地坪上, 其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 所 化糞池等污染源 3 公尺以上 (3) 蓄水池 ( 塔 槽 ) 應保持清潔, 每半年至少清理一次並做成紀錄 (4) 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 出水口並應明顯區分 二十 其他衛生事項 (1) 配膳區應隨時保持清潔衛生及舒適的作業環境, 與食品配膳包裝無關之物品或人員不得隨便進入 (2) 配膳工作人員除應穿戴整齊清潔之工作衣帽外並應戴口罩及清潔乾淨 的衛生手套, 裝膳過程不得有污染食品之行為 (3) 患有呼吸道疾病或有受外傷者, 不得從事配膳工作及避免進入配膳區 (4) 配膳區內備用之食品或器具應設置層架放置, 有效保護或覆蓋以防止 污染 (5) 用於盛裝食品之紙餐盒, 使用前應確認清潔未受污染 (6) 配膳作業區使用之機械應定期維護, 留意化學性物質之污染 129

130 (7) 食品或盛裝食品之容器 器具不得直接放置於地面或低於膝蓋以下高 度, 應設層架放置 (8) 運送餐盒之車輛應保持乾淨清潔, 最好有保溫設施 ; 運送人員穿著專 用清潔之工作衣帽 (9) 包裝完成之餐盒應設層架或清潔容器放置, 不可放於地面 清潔衛生不佳 放置廢棄物或其他易影響食品品質之處所 (10) 餐盒運送之時間 數量 地點 人員等資料有完整紀錄 (11) 機關之供餐電梯 供餐區 餐具回收區及運輸車輛運輸路線應每日清 潔 第 9 條 : 從業人員管理應符合下列標準 : 一 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檢查項目應包括 : 性病 胸部 X 光檢查 A 型肝炎 皮膚病 砂眼 傷寒 尿液及一般檢查, 並保有 完整紀錄, 其結果應報請機關核備 依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從業人員在 A 型肝炎 手部皮膚病 出疹 膿瘡 外傷 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 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 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人員有異動 ( 新雇或解雇 ) 均應隨時以書面名冊通知機關,3 個工作日內補足缺額, 新雇人員應於到職後 14 個工作日內完成健康檢查, 未經體檢合格者, 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違者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壹萬元, 並得終止契約 二 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人指揮監督從業人員, 並負責與機關溝通 聯繫及處理偶發事件 三 從業人員在作業場所內, 一律穿著整齊清潔制服 圍裙, 男著帽 女著髮網或頭巾 ( 以不露髮為原則 ), 並穿鞋襪, 不得赤足或穿拖鞋 涼鞋 ; 供餐時應帶口罩 工作前應先用肥皂洗手, 工作中不得抽煙 嚼檳榔 嚼口香糖 飲食 隨地吐痰 亂丟廢棄物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等 手指甲應經常修剪, 並保持乾淨 四 從業人員需接受每年至少 8 小時衛生 ( 營養 ) 講習 在職訓練等 五 從業人員應避免與機關師生發生爭執, 若有此情事應報請機關調解, 以弭爭端 130

131 七 從業人員之服務態度, 應保持和藹熱忱, 如服務不佳 態度傲慢, 經機關提 出意見時, 廠商應即督導改善或更換人員 八 更換廚師 ( 工 ), 或廚師請假代理人員, 須於一週 ( 事 ) 前以書面通知機關, 並提出相關技術證照及健康檢查合格証明文件, 廚師請假代理人 ( 短期代理 ) 須具有中餐烹調技術証照 九 其它從業員工衛生管理 : 第 10 條 : 供膳方面 : (1) 作業場所應設置員工專用的更衣室, 並保持清潔衛生 (2) 進入各作業場所及調製食物前應洗手, 離開作業場所或如廁應除去工作服, 進入工作場所再穿工作服及有效洗手 (3) 工作人員應隨時保持乾淨的雙手, 注意洗手的時機, 不得蓄留指甲 塗指甲油及戴飾物等 ; 手上有傷口時, 應經過適當的包紮和處理後, 才能工作 ( 並避免參與食品製作 ) (4) 調製食品時禁止飲食 吸煙 嚼檳榔及嬉戲笑罵等行為 (5) 直接接觸或處理不經加熱即行食用之食品, 雙手應徹底洗淨及消毒或穿戴清潔之不透水手套, 並防止與原料 不潔器物接觸後再處理熟食品 一 每週供應午餐以 5 天為原則 二 午餐箱之標籤 : 各班各午餐箱均應標明班級, 標籤應醒目 ( 長 10 公分寬 5 公分以上 ), 數量變動時立即更新 廠商運送餐飲, 應有良好的貯存設備, 裝置器具及湯桶應使用不鏽鋼容器, 並加不鏽鋼蓋, 鋼蓋周緣應平整, 確保衛生 安全 三 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 得於供餐前向機關申請變更菜單, 非經機關同意, 不得變更 ( 更換菜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及特殊原因外 ( 如產地天然災害 ), 每月不得超過 3 項次 ) 四 在契約期限內, 除契約另規定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供餐 五 廠商應於供餐機關設有行政協調專人, 經機關同意後, 在供餐時間內, 必須留在供餐機關, 以便隨時協調及處理問題 131

132 六 交貨地點 : 廠商所送午餐應依機關指定地點放置, 不得置於各樓層地面 太陽直接照射 病媒出沒或塵污 積水 濕滑等處 熱湯溫度須降至不造成燒燙傷範圍 ( 湯桶設計須加蓋且有安全扣環, 兩側有提把方便兩人搬運 ) 七 廠商應接受高雄市政府市府衛生局與教育局之抽查, 衛生清潔如有不合格, 應即改善, 經二次檢查仍不合格且情節重大者, 機關除依衛生法令處理外, 得終止契約 八 餐車出入校園應減速慢行 (5KM/H 以下 ), 並避開下課及放學時間 餐車不慎損壞校園設施時, 應負賠償責任 第 11 條 : 機關之午餐供應委員會, 不定時督導廠商承辦之膳食衛生 品質 供膳時間及人員管理等, 如有違反本契約情事者, 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 ; 逾期未改善者 違規頻率太高或情節重大, 機關得依本規範書第 15 條辦理 第 12 條 : 廠商應每週以一或兩班為基準進行交叉午餐意見調查 ( 或經機關用餐者連續 2 個月 ) 反應口味不佳者, 廠商應立即改善, 機關得要求廠商更換營養師或廚師 第 13 條 : 本規範書如有未盡事宜, 廠商應依 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高雄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14 條 : 廠商經營之廚房應確實做好食品衛生管理, 經機關或有權機關抽驗未確實管理者, 依契約書第 16 條辦理 第 15 條 : 廠商如有違本規範書, 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契約或處以壹萬元之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 16 條 : 廠商履約期間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註銷優良廠商者, 機關得終止契約 第 17 條 : 終止契約或懲罰性之違約金之認定, 由機關午餐供應委員會負責審核, 廠商得列席說明, 審核結果, 經書面通後, 廠商如有爭議, 依本契約履約爭議辦理 第 18 條 : 附則一 機關午餐供應委員會決議事項於機關及廠商雙方無異議後為履約條件 二 食材供應商應投保產品責任險, 食材供應商應於供餐前提出該供應商基本資料及產品責任險, 供機關備查 ; 廠商應配合機關每學期至少一次至食材供應商處實地考察, 機關若有正當理由異議, 廠商應無條件更換食材供應商 132

133 三 表 1~14 廠商應依檢核事項確實紀錄, 機關得要求廠商提供 四 契約期滿前由機關午餐供應委員會進行績效評估向全體用餐者進行問卷調查 ( 如附件 2) 與評估, 滿意度達 75% 以上且經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優良廠商時, 由機關午餐供應委員會討論表決, 並經機關首長同意後, 決定是否由原廠商辦理續約或重新辦理招標 五 本採購招標文件所規範之材料規格或檢驗標準, 如無 CAS 或 GMP 標記等廠牌, 則須使用經檢驗合格及合法登記之工廠產品, 並檢附檢驗合格證明及合法登記之工廠證明 六 本採購招標文件所規範之材料規格或檢驗標準, 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 國際標準 或 國家標準 者, 廠商均得使用同等品 七 廠商應配合行政院食品追溯雲及教育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之政策, 於供應膳食當日下午 3 時前至本市指定之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登載每日菜單 食材 ( 含調味料 ) 供應商等資料, 如有認證標章 檢驗報告等也一併登錄 前項資料應備妥相關文件以供教育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驗, 不得有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 未依規定辦理者, 依契約規定辦理 八 學校得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 ( 或 撥售團膳採購學校優惠食米作業規範 ) 向農糧署申購優惠食米, 由機關代購, 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 惟如因相關法令規定, 無法向農糧署申購時, 廠商應自行向糧商購買當年期之食米, 其品質不得低於農糧署學午糧等級且須經農藥殘留檢測合格, 以確保品質 133

134 附件 1 高雄市 國中 / 國小 學年度學校午餐供餐情形滿意度調查表 年班座號 : 姓名 : 家長簽名 : 各位同學 : 填表日期 : 年月日午餐廚房想知道老師與同學對學校午餐供應的感想, 以作為學校午餐供應及效益評估改進的參考 PS: 本調查表由學生填寫完成, 帶回家請家長簽名確認後 ; 全班統計完成 收齊後, 請於年月日中午前交回, 謝謝合作!! 啟 題號題目選項 0 你是否在校用餐? (1) 是 (2) 否 沒有 對你而言, 每天的主食 ( 飯 麵 ) 份量如何? 對你而言, 每天副食 ( 魚 肉 青菜 ) 的份量如何? 對你而言, 每天的湯類份量如何? (1) 太多 (2) 適中 (3) 不足夠 (4) 太少 (1) 太多 (2) 適中 (3) 不足夠 (4) 太少 (1) 太多 (2) 適中 (3) 不足夠 (4) 太少 對你而言, 午餐菜色油膩程度感覺如何? 對你而言, 午餐菜色鹹淡程度是否感到滿意? 你對於乳飲品的品質是否感到滿意? (1) 很滿意 (2) 剛好 (3) 尚可接受 (4) 太油 (1) 很滿意 (2) 滿意 (3) 不滿意 (4) 很不滿意 (1) 很滿意 (2) 滿意 (3) 不滿意 (4) 很不滿意 7 你對於水果的品質是否感到滿意? (1) 很滿意 (2) 滿意 (3) 不滿意 (4) 很不滿意 8 你對於午餐食品衛生是否感到滿意? (1) 很滿意 (2) 滿意 (3) 不滿意 (4) 很不滿意 9 你對於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是否感到滿意? (1) 很滿意 (2) 滿意 (3) 不滿意 (4) 很不滿意 134

135 10 你對於整體學校午餐供應是否感到滿意? 其他建議 感想 :( 家長及學生可提出意見 ) (1) 很滿意 (2) 滿意 (3) 不滿意 (4) 很不滿意 本調查表內容為草案, 應經午餐供應委員會通過後, 並經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始可辦理 135

136 附件 柒 -5 學校午餐民辦民營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高雄市學年度學校午餐民辦民營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修正 修正招標機關 ( 以下簡稱機關 ) 及得標廠商 ( 以下簡稱廠商 )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 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 1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 )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 契約本文 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 二 ) 契約文件, 包括以書面 錄音 錄影 照相 微縮 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 三 )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 除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原則處理 : 1. 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 款 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 不在此限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 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 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 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 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6.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 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 屬機關文件者, 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 ; 屬廠商文件者, 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7. 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廠商文件, 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 除對機關較有利者外, 其歧異部分無效 8. 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 其品項名稱 規格 數量, 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 136

137 之內容 ( 四 )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 如仍有不明確之處, 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如有爭議, 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 五 ) 契約文字 :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 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 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 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 除資格文件外, 以中文為準 其 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 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 報告 同意 指示 核准 通知 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 應以中文 ( 正體字 ) 書面為之 書面之遞交, 得以面交簽收 郵寄 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送達方式 (1) 依本款書面之遞交, 如涉雙方權益或履約爭議之通知事項, 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 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 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 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機關地址 : 廠商地址 : (2)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款規定辦理地址變更, 他方按原址, 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 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3) 前款地址寄送, 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 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 視為送達 ( 六 )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 除另有規定者外, 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 七 )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 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 契約亦可成立者, 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 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 八 ) 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 機關及廠商各執 1 份, 並由雙方各 137

138 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副本份 ( 請載明 ), 由機關 廠商及相關機關 單位分別執用 副本如有誤繕, 以正本為準 第 2 條履約標的 ( 一 )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學年度民辦民營學校午餐契約定全部事項 ( 二 ) 機關辦理事項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如 國中提供現有設備及專用電梯 1 部 ; 國小提供午餐製作場所 現有設備及專用電梯 1 部 第 3 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總價 : 新台幣 元整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 單價計算法 ( 一 ) 單價計算法 : 每人每餐元整 ( 二 ) 結算方式 : 每月月底結算一次 ( 每人每餐費用 * 當月用餐人數 * 當月用餐天 數 ) 第 4 條契約價金之調整 ( 一 ) 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 : 1. 主食及副食 : (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更換或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 供應量之金額 80%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之 20% 違約金 (2)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除不給付本項金額外, 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處以 2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發生食物污染或食物中毒確認為廠商責任者, 為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除不給付本項金額外, 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處以 20 倍之懲罰 138

139 2. 水果 : 性違約金 (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更換或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 供應量之金額 50%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之 20% 懲罰性違約金 (2)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除不給付本項金額外, 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處以 3 倍之懲罰 性違約金 (3) 發生食物污染或食物中毒確認為廠商責任者, 為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除不給付本項金額外, 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處以 20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湯類 飲品及甜點 : (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更換或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 供應量之金額 50%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之 20% 懲罰性違約金 (2)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除不給付本項金額外, 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處以 5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發生食物污染或食物中毒確認為廠商責任者, 為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除不給付本項金額外, 應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單價 * 供應量之金額, 處以 20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二 ) 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 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 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 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 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 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 三 ) 契約價金, 除另有規定外, 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 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 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 其需繳納之規費不含於契約價金, 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 139

140 付, 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 不在此限 ( 四 ) 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 規費或關稅, 由廠商負擔 ( 五 )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 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 政府公告 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 六 ) 前款情形, 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者, 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機關負擔 ; 致履約成本減少者, 其所減少之部分, 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第 5 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一 )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 1. 預付款 ( 無者免填 ): (1) 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其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 為原則 ), 付款條件如下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2) 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 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 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 經機關核可後在日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內撥付 (3) 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 專用於本採購, 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如下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無者免填 ): 2. 分期付款 ( 無者免填 ): (1) 契約分期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其各期之付款條件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2) 分期付款於條件具備, 經機關核可後在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日內撥付 3. 驗收後付款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於驗收合格, 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 ( 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 ) 後, 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5; 140

141 10; 15; 30; _ 工作天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 15 工作天 ; 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款者, 為 30 工作天 ) 內, 一次無息結付尾 4. 契約未載明機關接到廠商依契約約定提出之請款單據後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者, 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5.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落後預定進度達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第 1 項所定百分比 ) 以上, 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 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 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未依法給付工資, 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 且可歸責於廠商, 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6)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6. 物價指數調整 ( 無者免填 ): (1) 履約進行期間, 如遇物價波動時, 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 ( 由機關載明指數名稱 ), 就漲跌幅超過 5% 之部分, 調整契約價金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 ) (2) 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 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 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 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 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 處理原則亦同 (3) 逾 1 年期之長期服務契約, 廠商每年提供服務之費用, 其調整上限為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7.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廠商投訴對象 :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 (3) 法務部廉政署 ; 141

142 (4) 採購稽核小組 ;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二 ) 契約價金得依物價指數 ( 如指定指數,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調整者, 應註明下列事項 : 1. 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2. 調整所依據之一定物價指數及基期 3. 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4. 調整公式 5. 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 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7. 逾履約期限之部分, 以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當時之物價指數 ( 如指定指數,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為當期資料 但逾期履約係可歸責於機關者, 不在此限 8. 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用, 契約價金 ( 服務費用 ) 已隨建造費用之調整 ( 例如依物價指數 ) 而調整者, 不得再就服務費用另為類似之調整 ( 三 )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 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 ( 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 ); 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 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 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 ( 決標金額 / 投標金額 ) 調整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 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 ( 四 )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 除另有約定外, 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 五 )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僱用不足者, 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 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 ; 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 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 六 ) 契約價金總額, 除另有規定外, 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 人工 機具 設備及 142

143 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 七 )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 契約價金含營業稅 廠商應按銷售額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 八 )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購買食材成本或費用證明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 第一次付款時 ) 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 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 九 ) 前款文件, 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 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 不在此限 ( 十 ) 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 損害賠償 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 不實行為 未完全履約 不符契約規定 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 十一 ) 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 其服務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 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 由機關自訂標準支給, 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 十二 ) 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於機關, 並經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 ( 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 ) 或與機關另行議定 ( 十三 ) 加班費 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因非可歸責廠商之因素, 機關要求加班 ( 延長工作時間 ) 者, 機關另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支付其加班費用 第 6 條稅捐 ( 一 )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應含稅, 包括營業稅 由自然人投標者, 不含營業稅, 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 二 ) 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 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 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 付款時由機關代繳 ( 三 ) 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 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機關代為扣繳 但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 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 上述 143

144 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 而由該等機構 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第 7 條履約期限 ( 一 ) 履約期限 ( 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廠商應於年月日以前 ( 決標日 機關簽約日 機關通知日 收到信用狀日起天 / 月內 ) 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應於年月日至年月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 應 其他 : 年 8 月 1 日至年 7 月 31 日止 ; 廠商應於供餐日 11 時 40 分或用餐 10 分鐘前完成履行供餐日採購標的之供應 機關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 12 時至下午 13 時 ( 二 ) 本契約所稱日 ( 天 ) 數, 除另有載明外, 係以 日曆天 工作天計算 ( 由機關於招 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為日曆天 ): 1. 以日曆天計算者, 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2. 以工作天計算者, 下列放假日, 均應不計入 : (1) 星期六 ( 補行上班日除外 ) 及星期日 但與 (2) 至 (6) 放假日相互重疊者, 不得重複計算 (2)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 月 1 日 ) 和平紀念日 (2 月 28 日 ) 兒童節 (4 月 4 日, 放假日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規定 ) 勞動節 (5 月 1 日 ) 國慶日 (10 月 10 日 ) (3) 勞動節之補假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 ); 軍人節 (9 月 3 日 ) 之放假及 補假 ( 依國防部規定, 但以國軍之採購為限 ) (4) 農曆除夕及補假 春節及補假 民族掃墓節 端午節 中秋節 (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6)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3. 免計工作天之日, 以不得施作或供應為原則 廠商如欲施作或供應, 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 該日數 應 ; 免計入工期 (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未勾選者, 免計入工期 ) 4. 其他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144

145 前述期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時分至下午時分, 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時分至下午時分 ; 半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時 分至下午時分 ( 三 )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 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不受增減項目或數量影響之部分, 契約原約定之履約期限不予變更 ( 四 ) 履約期限延期 : 1. 履約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 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 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日內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 7 日 ) 通知機關, 並檢具事證, 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 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事由未逾半日者, 以半日計 ; 逾半日未達 1 日者, 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 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 經機關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 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 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 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 五 ) 期日 :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 應將當日算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 履約期間之末日, 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 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 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 8 條履約管理 ( 一 )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 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 廠商有與其 145

146 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 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 致生錯誤 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 其可歸責於廠商者, 由廠商負責並賠償 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 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 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 二 )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 機具 設備 工作場地設備等,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概由廠商自備 ( 三 ) 廠商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 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 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 廠商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 不得用以拘束機關或減少 變更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 機關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 四 ) 契約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 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 五 )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 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 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 六 ) 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 圖畫 消息 物品或其他資訊, 均應保密, 不得洩漏 ( 七 ) 轉包及分包 : 1.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 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 未依法登記或設立, 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 機關得予審查 3.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 仍應負完全責任 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 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 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 機關得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再轉包者, 亦同 ( 八 )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 不得有下列情形 : 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 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 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 提供不實證明 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 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146

147 ( 九 ) 廠商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 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 十 ) 廠商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 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發生意外時, 應立即採取搶救 復原 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 十一 )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 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 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 得 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 十二 )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 依照改善或履行者, 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 其危險及費用, 均由廠商負擔 2.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 十三 ) 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 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 廠商應依與其他廠商 協議或機關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 十四 ) 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 改善或維修, 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 該財物之滅失 減損或遭侵占時, 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 ( 十五 )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 除另有規定外, 由廠商自理 廠商應規範其人員 設備僅得於該臨時場所或機關提供之場所內履約, 並避免其人員 設備進入其他場所或鄰地 ( 十六 ) 廠商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 機關得要求更換, 廠商不得拒絕 ( 十七 ) 勞工權益保障 : 1.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並將該契約影本送機關備查 但廠商為合作社, 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為其社員者, 不在此限 2.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應依法給付薪資, 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另廠商為自營作業者時, 應提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 如依法不得參加勞工保險者, 應提出履約期間參加含有傷害 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商業保險相關證明文件 3. 廠商應於簽約後 15 日內 ( 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 ), 檢具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名冊 ( 包括員工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ID 及住 147

148 址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 影本及切結書 ( 具結已依法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 送機關備查 4. 機關發現廠商未依法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 應限期改正, 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上開員工如受有損害, 由廠商負責 5.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其請假 特別休假 ( 含年資併計給予 ) 加班 ( 延長工作時間 ) 及年終獎金 ( 獎金或分配紅利 ) 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 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6. 機關對於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應督促廠商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 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7. 機關將每月抽訪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瞭解廠商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 訂有後續擴充採購之條件者, 抽訪結果並將作為是否與廠商續約之依據 8. 前目每月抽訪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員工, 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 經機關查證屬實, 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者外, 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其情形如下 本目所定懲罰性違約金, 每點新臺幣元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每點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 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 ( 以下各子目所載計罰點數, 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視個案需要調整之 ) (1) 未依第 1 目約定辦理者, 每一人計罰 1 點, 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 按次連續計罰 (2) 未依第 2 目約定辦理者, 每一人月依每一事項 ( 例如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 計罰 1 點 (3) 未依第 3 目約定辦理者, 每逾一日計罰 1 點 (4) 未依第 5 目或第 6 目約定辦理者, 每一人依每一事件計罰 1 點 ( 十八 ) 其他 ( 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廠商所提出之圖樣及書表內對於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及安全衛生設施經費應以量化方式編列 廠商履約期間, 應於每月 5 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 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 工作進度 工作人數及時數 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廠商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 並依法辦理相關簽證 所稱圖樣及書表, 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 設計圖 規範 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 依法規 148 應以機關名義申請, 而由廠商代為提出申

149 請者, 其所需規費由機關負擔 廠商所擬定之招標文件, 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 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其他 : ( 十九 ) 廠商於設計完成經機關審查確認後, 應將設計圖說之電子檔案 ( 如 CAD 檔 ) 交予機關 ( 二十 ) 廠商履約內容涉及架設網站開放外界使用者, 應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頒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 二十一 ) 廠商實際提供勞務之員工所需資格條件 ( 包含學經歷 該職務所應具備之條件 ): 第 9 條履約標的品管 ( 一 ) 廠商在履約中, 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 嚴予控制, 並辦理自主檢查 ( 二 ) 機關於廠商履約期間如發現廠商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 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 廠商逾期未辦妥時, 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 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 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 三 )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機關分段審查 查驗之規定, 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機關監督人員審查 查驗 機關監督人員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 查驗, 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 得要求廠商將未經審查 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 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 但機關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審查 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審查 查驗工作, 不得無故遲延 ( 四 )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 查驗時, 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 應由廠商提出申請, 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 五 ) 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 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 ; 結果符合者, 由機關負擔費用 ( 六 ) 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機關得予拒絕, 廠商應免費改善或改正 ( 七 ) 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 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 149

150 之義務或責任, 及費用之負擔 ( 八 ) 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為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權利, 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 九 ) 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 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 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 並作成紀錄 設備或材料經廠商收受後, 其滅失或損害, 由廠商負責 ( 十 ) 廠商應配合行政院食品追溯雲及教育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之政策, 於供應膳食當日下午 3 時前至本市指定之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登載每日菜單 食材 ( 含調味料 ) 供應商等資料, 如有認證標章 檢驗報告等也一併登錄 前項資料應備妥相關文件以供教育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驗, 不得有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 本市在確保供餐品質的原則下違約記點標準如下 : 1. 未依規定於時間內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食材資訊 ( 記 1 點 ) 2. 未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正確詳實之食材資訊 ( 記 2 點 ) ( 十一 ) 學校得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 ( 或 撥售團膳採購學校優惠食米作業規範 ) 向農糧署申購優惠食米, 由機關代購, 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 惟如因相關法令規定, 無法向農糧署申購時, 廠商應自行向糧商購買當年期之食米, 其品質不得低於農糧署學午糧等級且須經農藥殘留檢測合格, 以確保品質 第 10 條保險 ( 一 ) 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 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其屬自然人者, 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專業責任險 包括因業務疏漏 錯誤或過失, 違反業務上之義務, 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雇主意外責任險 其他 : ( 二 ) 廠商依前款辦理之保險, 其內容如下 ( 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 1. 承保範圍 :( 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 ) 2. 保險標的 : 履約標的 3. 被保險人 : 以廠商為被保險人 150

151 4. 保險金額 : 契約價金總額 5.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6. 保險期間 : 自起至 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 ; 之日止 ( 由招標機關載明 ), 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 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7. 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無效 但有利於機關者, 不在此 限 8. 其他 : ( 三 )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 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 ( 四 ) 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 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 五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 其損 失或損害賠償, 由廠商負擔 ( 六 ) 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 因而增加之保費, 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 理之分擔方式 ( 七 ) 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 三人責任險 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 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八 ) 機關及廠商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 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 所載情形 第 11 條保證金 ( 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 一 )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 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 預付款還款保證, 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 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 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 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 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 ( 由機關於招標 時載明 ):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 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百分之 151

152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其餘之部分於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 同履約保證金 其他 : ( 二 )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 或暫停履約逾 _ 個月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 6 個月 ) 者, 履約保證金應提前發還 但屬暫停履約者, 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而暫停履約, 其需延長履約保證金有效期之合理必要費用, 由機關負擔 ( 三 ) 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 1.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 第 7 款情形之一, 依同條第 2 項前 段得追償損失者, 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全部保證金 3.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 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 ; 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 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機關遭受損害, 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 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 四 ) 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 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 得為尚未發還者 ; 152

153 不予發還之孳息, 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 五 ) 廠商如有第 3 款所定 2 目以上情形者, 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適用之 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 以總金額為限 ( 六 )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 準用第 3 款至第 5 款之規定 ( 七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 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_ % ( 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 則依機關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 之利息, 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 八 ) 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 連帶保證書 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所訂定者為準 ( 九 ) 保證金之發還, 依下列原則處理 : 1. 以現金 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 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 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 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4.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發還開狀銀行 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 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 得免發還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 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 得免發還 ( 十 ) 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有無法於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 或機關無法於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 該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廠商未依機關之通知予以延長者, 機關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 其所生費用由廠商負擔 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 亦同 ( 十一 )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 ( 以下簡稱連帶保證廠商 ) 之連帶保證責任, 不因分次 153

154 發還保證金而遞減 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 以二契約為限 ( 十二 ) 連帶保證廠商非經機關許可, 不得自行退保 其經機關查核, 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 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覓保更換, 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機關認可後, 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 十三 ) 機關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 除已洽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外, 該連帶保證廠商應於 5 日內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 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 十四 ) 廠商為優良廠商或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而減收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者, 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 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 十五 ) 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增減累計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 或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之其他金額 ), 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 由機關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 第 12 條驗收 ( 一 ) 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 應符合契約規定, 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 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 二 ) 驗收程序 ( 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 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日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 為 7 日 ) 內會同廠商, 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 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 廠商應於完成履約後日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 為 7 日 ) 內, 將相關資料送請機關審核 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日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 為 30 日 ) 內辦理初驗, 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合格後, 機關應於日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3 條規定, 為 20 日 ) 內辦理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 154

155 無初驗程序者, 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日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4 條規定, 為 30 日 ) 內辦理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 其他 : 供膳日當場驗收並做紀錄 ( 驗收內容如附件 學校午餐驗收自主管理檢 核表 ), 並經機關午餐委員會確認 ( 三 )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 廠商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 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 器材 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 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 經機關勘驗認可, 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 四 )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 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 分段審查 查驗供驗收之用 ( 五 )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 機關得要求廠商於日內 ( 機關未填列者, 由主驗人定之 ) 改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 以下簡稱改正 ) 逾期未改正者, 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 限內者, 不在此限 ( 六 )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 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 或改正次數逾 ( 由 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無者免填 ) 次仍未能改正者, 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 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 七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履約有瑕疵者, 機關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13 條遲延履約 ( 一 ) 逾期違約金 : 供餐時間為供餐日 11 時 40 分或用餐 10 分鐘前 1. 超過供餐時間 10 分以內,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供貨, 應按當日供應總價 格, 扣 10 %計算逾期違約金 2. 超過供餐時間逾 10 分 ~15 分以內,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供貨, 應按當日供 應總價格, 扣 15 %計算逾期違約金 3. 超過供餐時間逾 15 分,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供貨, 應按當日供應總價格, 扣 20 %計算逾期違約金 155

156 ( 二 ) 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 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 三 )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 四 )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其總額 ( 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 )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但不高於 20%; 未載明者, 為 20%) 為上限, 且不計入第 14 條第 8 款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 五 ) 機關及廠商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致未能依時履約者, 得展延履約期限 ; 不能履約者, 得免除契約責任 : 1. 戰爭 封鎖 革命 叛亂 內亂 暴動或動員 2. 山崩 地震 海嘯 火山爆發 颱風 豪雨 冰雹 水災 土石流 土崩 地 層滑動 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 墜機 沉船 交通中斷或道路 港口冰封 4. 罷工 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 毒氣 瘟疫 火災或爆炸 6. 履約標的遭破壞 竊盜 搶奪 強盜或海盜 7. 履約人員遭殺害 傷害 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 水 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 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 徵用 沒入 拆毀或 禁運命令者 1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 六 )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 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 應繼續履約, 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 七 ) 廠商履約有遲延者, 在遲延中, 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 亦應負責 但經廠商 證明縱不遲延給付,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在此限 ( 八 )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 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 屬分段完成使用 156

157 或移交之情形, 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 1.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 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 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 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3.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 分別計算違約金 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應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4.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 逾分段進度, 得個別計算違約金, 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 九 )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 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 屬全部完成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 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 1.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 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 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 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3.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 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 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4.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 逾分段進度, 得計算違約金, 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 十 )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 由廠商負責 因而遲延履約者, 不得據以免責 ( 十一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 情節重大者之認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情節重大之認定方式 ): ( 十二 ) 本條所稱 契約價金總額 為 : 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結算總價, 並加計可歸責於廠商之驗收扣款金額 ; 原契約總金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為第 1 選項 ) 有契約變更之情形者, 雙方得就變更之部分另為協議 ( 例如契約變更新增項目或數量之金額 ) 第 14 條權利及責任 ( 一 ) 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 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二 ) 廠商履約, 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 包括機關所發生之費用 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三 ) 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157

158 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機關取得部分權利 ( 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機關取得授權 ( 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 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 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 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 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其他 : ( 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 四 ) 除另有規定外, 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 或專利性履約方法, 或涉及著作權時, 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 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 五 ) 機關及廠商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 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 六 ) 機關對於廠商 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 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 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 七 )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 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 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 八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機關遭受損害者, 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廠商無需對 所失利益 負賠償責任 ; 機關應負之賠償責任, 亦不包含廠商所失利益 (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 : 損害賠償,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 ;賠償責任之認定, 有爭議者, 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除第 13 條規定之逾期違約金外, 契約訂定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 ( 由機關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 ) 其訂有上限者, 於法令另有規定, 或廠商故意隱瞞瑕疵 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 對機關所造成之損害賠償, 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九 ) 廠商履約有瑕疵時, 應於接獲機關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 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 1 年內者為限 其屬部分驗收者, 亦同 ( 十 ) 機關依廠商履約結果辦理另案採購, 因廠商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 致該另案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 逾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 5% 者, 應就超過 5% 部分占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 乘以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 158

159 違約金 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本契約價金總額之 10% 為上限 ( 十一 )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義務, 如有不能履約情事, 即續負履行義務, 並就機關因此所生損失, 負連帶賠償責任 ( 十二 )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代得標廠商履行義務者, 有關廠商之一切權利, 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 本契約並繼續有效 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 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 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廠商 ( 十三 ) 廠商與其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 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 十四 ) 機關應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第 2 點規定辦理公務車輛之採購, 不得於採購契約項目, 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公務車輛 第 15 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 一 )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 含新增項目 ), 廠商於接獲通知後, 除雙方另有協議外, 應於天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 10 天 ) 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 價金 履約期限 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契約價金之變更, 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契約原有項目, 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 如變更之部分, 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 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 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 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履約顯失公平者, 亦同 ( 二 )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 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 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 三 )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 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 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 四 )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廠商得敘明理由, 檢附規格 功能 效益及價格比較表, 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 以其他規格 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 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159

160 4.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 五 ) 契約之變更, 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 作成書面紀錄, 並簽名或蓋章者, 無效 ( 六 )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 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者, 不在此限 廠商依公司法 企業併購法分割, 受讓契約之公司 ( 以受讓營業者為限 ), 其資 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 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 1.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 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 2.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 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 16 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一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 機關得予記點罰款, 並處以每點 500 元違約金, 或僅罰款不記點 但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不在此限 1. 違約記點標準 :( 建議 ) 項目記點罰款及備註 一 履約管理 1. 食譜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更換食譜 依契約書第 4 條辦理 2. 供膳車輛管理 使用車輛不符契約規範 車輛不潔 3 點 2 點 3. 供餐時間 提早送達學校 1-3 點每早到 10 分鐘 1 點 1. 每逾時 10 分鐘 1 點 逾時送達學校指定位置 4. 工作人員 1-3 點 2. 罰款另依契約書第 13 條辦理 160

161 未穿工作服未戴帽子或口罩更換主廚未知會機關同意 人員資格或人數不符契約規定 行為態度不良經勸導仍未改善 1 點 1 點 1 點 1 點 2 點 5. 抽核供應廠商現場及食材 未每日製作完整驗收紀錄 未依規定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或合格工廠產製食材 駐校衛生管理人員 合格鍋爐作人員資格不符或未在場 6. 廚房衛生管理未依契約或招標規範約定事項辦理 5 點 5 點 5 點 1 點每一事件罰 500 元 二 數量不足時處理方式 1. 立即補足者 2. 經學校同意以替代品補足者 3. 無法立即補足者 3 點 罰款另依契約書第 4 條及第 13 條辦理 三 供餐品質 ( 含食材品質 ) 1. 容器 容器直接置於地面 餐食置於太陽直接照射處 容器與蓋無法完整密合或不完整經建議後而未改善 容器或箱盒不潔 2. 供餐內容發現不潔或不應有之物時 2 點 3 點 1 點 2 點 已置於學校指定地點, 而不可歸責廠商者免記點 161

162 生物性異物 : 如菜蟲 蝸牛 蚊子 蛾蚋 小蟑螂 果蠅 蒼蠅等影響食物品質之異物 1-5 點 1. 菜蟲 蝸牛得僅罰款不記點 2. 罰款另依契約書第 4 條辦理 物理性異物 : 如金屬 石粒 紙棉 塑膠類等影響食物品質之細微異物 水果發霉 有蟲 ( 有備品更換者 ) 水果發霉 有蟲 ( 無備品更換者 ) 四 食品衛生安全檢驗 1-3 點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1-3 點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2-5 點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應符合衛生署標準檢驗結果並經主管機關確認者 1. 藥物殘留檢驗 ( 生鮮農水畜產品 ) 含新鮮及冷凍食品 檢出禁用之農藥或動物用藥 10 點 1. 已依契約採用 CAS HACCP 等合格產品免記點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 5 點量 2. 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2. 食品添加物檢驗 防腐劑 ( 加工肉 豆製品及麵食等 ) 5 點 1. 已依契約採用 CAS HACCP 等合格產品免記點 二氧化硫 ( 金針 魷魚 蝦仁等加工食 5 點品 ) 2. 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過氧化氫 ( 豆製品 麵食類 魚丸等 ) 5 點 3. 廠商暫停使用該產品至主管機關檢驗結果符合 3. 食品微生物檢驗 大腸桿菌 大腸桿菌群 5 點 3 點 1. 廠商暫停使用該產品至主管機關檢驗結果符合 2. 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4. 其他非法定添加物 1-3 點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5. 校園食材平臺登載 未依規定於時間內登載食材資訊 1 點 162

163 未登載正確詳實之食材資訊 五 疑似食物中毒 ( 二人以上並送醫 ) 2 點 10 點 1. 暫停供餐至主管機關檢驗結果符合 2. 罰款另依契書第 4 條辦理 2. 機關應召開會議確認前目之廠商違約事項, 廠商並得列席說明 一經認定違約, 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 並依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辦理 3. 懲罰性違約金合計金額以履約保證金總金額為上限 懲罰性違約金之繳納, 除廠商自行繳交者外, 機關得由應付價金中扣抵, 如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後由履約保證金扣抵 4. 廠商違約記點累計 20 點時暫停供餐 2 週, 累計 50 點者應終止契約 ( 二 ) 因疑似食物中毒停止供餐當日午餐供應之差價金額由午餐廠商補足, 其差價應在原供應價格 25% 內 ( 三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暫停執行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暫停期間由合格廠商供應 ( 每餐金額不得低於每日餐費 ) 或由機關自行處理, 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廠商亦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項目罰則備註 1. 廠商所供應之食品, 如經衛生主管機關檢驗不符食品衛生標準相關規定者 2. 廠商所供應之食品致機關發生疑似食品中毒現象 3. 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廠商供應量確實超出最大安全生產量時 4.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認有瑕疵, 或經機關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暫停供餐 暫停供餐 暫停供餐 直至衛生主管機關檢驗結果符合前揭規定後, 始可恢復履約 直至衛生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後, 始可恢復履約 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認可後方可恢復履約 163

164 5. 廠商收到主管機關抽檢報告後未於一週內將影本送交機關者, 逾期一次罰款新台幣 1,000 元, 累計 3 次者 6. 廠商於一個月內食譜未經機關認可之食 暫停供膳 2 週 譜供應, 達 3 次以上者 7. 廠商記點累計達 20 點以上者 ( 四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項目備註一 廠商違規經確認且情節重大 1. 食品中毒經衛生主管機關確認者 行政院衛生署對於食品中毒定義如下: (1)2 人或 2 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狀, 則稱為 1 件食品中毒案件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2) 如因肉毒桿菌毒素而引起中毒症狀且自人體檢體檢驗出肉毒桿菌毒素, 由可疑的食品檢體檢測到相同類型的致病菌或毒素, 或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 即使只有 1 人, 也視為 1 件食品中毒案件 (3) 如因攝食食品造成急性中毒 ( 如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中毒 ), 即使只有 1 人, 也視為 1 件食品中毒事件 2. 出現生物性或物理性異物經機關認定情節嚴重者 3. 其他重大情節經機關確認者 二 其他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164

165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 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 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 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8.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 審查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 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 仍未改善者 13. 違反本契約第 8 條第 17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及第 14 條第 14 款第 4 目至第 6 目情形之一, 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 情節重大者 14.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 情節重大者 15.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 情節重大者 165

166 16. 廠商如受衛生主管機關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縱非因本契約所生之事由, 惟機關認定廠商之管理有疏失, 可能損及機關員生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三 廠商記點達 50 點以上者 終止契約 ( 五 ) 機關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 六 ) 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 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 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 ; 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 由廠商負擔 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 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 不發還保證金 機關有損失者亦同 ( 七 ) 契約因政策變更, 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補償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害 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 八 ) 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 依契約價金給付 ; 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 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 1. 繼續予以完成, 依契約價金給付 2. 停止製造 供應或施作 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 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 九 )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 準用前 2 款規定 ( 十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 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 十一 )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 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 1. 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 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4 款規定, 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 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 例如但不限於管理費 ), 由機關負擔 2.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_ 個月 ( 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 則為 2 個月 ) 者, 機關應先支付已依機關指示由機關取得所有權之履約標的之價金 3.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_ 個月 ( 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 則為 6 個月 ) 者, 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 166

167 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 亦同 ( 十二 )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 1. 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年息 _%( 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 則依機關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 之遲延利息 2. 廠商得於通知機關 _ 個月後 ( 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 則為 1 個月 ) 暫停或減緩履約進度 依第 7 條第 4 款規定, 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 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機關負擔 3. 延遲付款達 _ 個月 ( 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 則為 3 個月 ) 者, 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 十三 )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履行契約需機關之行為始能完成, 而機關不為其行為時, 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機關為之 機關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 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 十四 ) 因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全部契約暫停執行, 暫停執行期間持續逾 _ 個月 ( 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 則為 3 個月 ) 或累計逾 _ 個月 ( 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 則為 6 個月 ) 者, 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 十五 ) 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 期約 收受或給予賄賂 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 回扣 餽贈 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分包廠商亦同 違反規定者, 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十六 ) 本契約終止時, 自終止之日起, 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 契約解除時, 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 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 17 條 爭議處理 ( 一 )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 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1.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書後, 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3.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 申訴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 ( 聲 ) 請調解 167

168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二 ) 依前款第 2 目提付仲裁者, 約定如下 : 1. 由機關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仲裁機構 其未載明者, 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 如未能獲致協議, 由機關指定仲裁機構 上開仲裁機構, 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 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2. 仲裁人之選定 : (1) 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 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 分別提出 10 位以上 ( 含本數 ) 之名單, 交予對方 (2)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 自該名單內選出 1 位仲裁人, 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 (1) 提出名單者, 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 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4)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 (2) 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 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 他方得聲請 法院 ; 指定之仲裁機構 (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為指定之仲裁機構 ) 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 1 位仲裁人 3.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 (1)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 由 雙方共推 ; 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 (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 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 未能依 (1) 共推主任仲裁人者, 當事人得聲請 法院 ; 指定之仲裁機構 (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為指定之仲裁機構 ) 為之選定 4. 以 機關所在地 ; 其他 : 為仲裁地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機關所在地 ) 5. 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 仲裁程序應公開之, 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 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6. 仲裁程序應使用 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 其他語文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 7. 機關 同意 ; 不同意 (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為不同意 ) 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8.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 三 )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 ; 地址 : ; 電話 : 168

169 ( 四 ) 履約爭議發生後, 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 五 )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 18 條其他 ( 一 ) 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 不得有歧視婦女 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二 ) 廠商履約時不得僱用機關之人員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 三 ) 廠商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機關同意之其他語文 未通曉者, 廠商應備翻譯人 員 ( 四 ) 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事項, 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 契約未予載明者, 依國際貿易慣例 ( 五 ) 機關及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 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 項之代表人 ( 六 ) 依據 政治獻金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與政府機關 ( 構 ) 有巨額採購契 約, 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 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七 )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 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169

170 附件 1 高雄市 學校營養午餐食材驗收自主管理檢核表 學年 ( 每日檢核 : 合格 ; 不合格 ) 項次檢查重點 檢核日期 壹 送貨正常均為 CAS GMP 或合格工廠之產品 貳標示完整 ( 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製造日期等 ) 參 食材重量 數量及規格 肆送達後做初步抽檢 ( 例 : 味道 包裝 色澤等 ) 伍 運送車輛及貯存容器清潔衛生 陸運送之貯存效果良好 ( 如 : 最好有保溫設施等 ) 柒 捌 食材送達後放置於合乎衛生之適當地點 ( 應與地面有適當隔離等 ) 按時送達 未符規定內容或 其他紀錄 稽核人員 : 午餐執秘 : 校長 : 170

171 學校午餐驗收自主管理檢核表 供餐廠商名稱 : 學年 ( 每日檢核 : 合格 ; 不合格 ) 項 次 檢核內容 檢核日期 ( 年月 )\ 檢核結果 學校代表廠商代表 備註 1 送貨正常, 均為訂購廠商之午餐, 無轉包之嫌 2 送達後做初步抽驗 ( 例 : 味道 包裝 菜色 數量是否符合菜單 溫度等 ) 3 運送車輛及貯存容器清潔衛生 4 運送之貯存效果良好 ( 如桶菜應加蓋 最好有保溫設施等 ) 5 標示完整 ( 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製造日期 隔餐勿食等 ) 6 按時送達至各樓層教室 7 餐桶送達後放置於合乎衛生之適當地點 ( 應與地面有適當隔離等 ) 8 餐桶放置處避免太陽直接照射 積水 濕滑 9 每日至少留驗壹份 ( 會同機關抽驗樣本 ), 標示廠商名稱 日期, 完整包覆保鮮膜立即置於攝氏七度以下, 冷藏二天以備查驗 10 廚餘由廠商當日回收清運 11 廚餘回收區及午餐運送路線已清潔 12 依契約規定供餐 ( 如菜單等 ) 13 其它 : 注意事項 :1. 本表由履約管理單位於每日驗收時填寫, 並應作適當處理 ( 檢核結果符合規定打 ; 本表可自行增修 ) 2. 承辦人請於次月召開午餐會議前將前月未符合規定之項目及對要求其改善情形彙整後, 提報午餐委員會決議後陳校長等業務人員核閱後, 依契約規定辦理付款 稽核人員 : 午餐執秘 : 校長 : 171

172 柒 -6 高雄市公辦民營 民辦民營學校辦理午餐公開招標流程圖 高雄市公辦民營 民辦民營學校辦理午餐公開招標流程圖 承辦單位簽請 召開工作小組 招標案公告上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機關首長辦理 會議, 研議訂 網, 並報請教 ( 設 7 至 17 人, 其中 招標案, 成立 定招標文件及 育局核備 1/2 以上外聘 ) 工作小組 招標期程 通知得標廠商進行後續議價 是 評選出優勝廠 廠商現場實作及機 廠商提出服務建議 招標案截止後, 評選 重新辦理招標上網 否 商 關訪廠 書報告 委員審標 公告 備註 : 一 學校應依據政府採購法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教育局定期 不定期派員查核各校招標及午餐業務辦理情形 員 172

173 附件 柒 -7 學校午餐學午糧申請文件表 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 修正 中華民國 80 年 10 月 29 日糧 4 字第 號頒 台灣省政府糧食局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 1 日糧 3 字第 號修正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25 日農糧貳 ( 一 ) 字第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15 日農授糧字第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農授糧字第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9 日農糧字第 號令修正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發揚米食文化, 促使學生自小養成營養均衡之良好膳食習慣, 進而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並配合教育部發展與改進學校用餐政策, 以優惠價格撥售學校用餐食米,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撥售對象以臺灣地區辦理學校用餐之公私立國中 小學及離島地區高中 高職 五年制專科學校為限 三 學校用餐食米以當年期稉米供應, 其期別及品質規定如下 : ( 一 ) 期別 : 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配撥當年第一期米或其前一期米, 翌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配撥當年第二期米或其前一期米 ( 二 ) 品質基準 : 1. 白米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白米二等標準, 稉型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 2. 糙米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糙米二等標準 四 學校用餐食米撥售數量按每人每餐之消費量, 乘以用餐人數及每月供應日數計算, 其每人每餐之消費量規定如下 : ( 一 ) 國小學生午餐及晚餐 : 糙 白米最高九十公克 ( 二 ) 國中學生午餐及晚餐 : 糙 白米最高一百十公克 ( 三 ) 國中及國小學生早餐 : 糙 白米最高七十公克 ( 四 ) 與國中 小學共廚共食者 : 1. 幼兒園幼童 : 糙 白米最高七十公克 2. 教職員工及高中部學生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離島地區高中 高職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離島 偏遠地區及山地鄉學生每人每餐糙 白米消費量得按第一項各款所定數量增加二十公克 各校得在撥售數量限額內辦理申購 五 申購期間自每月二十日起至次月五日截止 ; 申購次數以每月一次為原則 但有特殊原因者, 得經本會農糧署 ( 以下簡稱農糧署 ) 173

174 所屬各區分署 ( 以下簡稱分署 ) 同意, 彈性調整申購次數或期間 離島 偏遠地區 山地鄉或小規模之學校得兩個月合併一次申購 六 學校申購食米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 ( 一 ) 學校係第一次申購食米者, 應以公函檢具下列文件向分署提出, 並副知當地教育行政機關 : 1. 辦理學校用餐概況表, 其內容應包括學校供餐型態 參加用餐之人數及每月供餐日數等資料 2. 學校遵守 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 承諾書 3. 學校提供廚房及設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用餐者, 應另檢具最新且有效之委託合約書, 其合約中應載明學校依據本要點規定申購食米等文字 4. 申請後, 倘有更換前目委託合約之情形, 學校應將新合約書函送分署 ( 二 ) 學校辦理申購食米之相關人員異動時, 應於網購系統更新資料 ( 三 ) 學校於每學期首次申購時, 應於網購系統登錄用餐人數 ( 四 ) 學校於每次申購時, 應填具申購書或於網購系統填列申購資料, 向分署提出 ; 學校採以提供廚房及設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者或接受他校委託辦理者, 應另檢具食米用量登記表 ( 五 ) 採團膳方式辦理者, 應符合撥售團膳採購學校優惠食米作業規範規定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之教育主管單位應於每學期開始時, 檢送用餐人數一覽表將辦理學校用餐之學校名冊 參加人數及食米需求數量通知分署 七 食米價格配合學校學制, 由農糧署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 依照臺灣地區前一年 ( 指前一年六月至當年五月 ) 市場稉白米平均躉售價格五折, 訂定次學年 ( 指當年七月至翌年六月 ) 白米撥售價格 ; 糙米價格則以白米價格乘以碾白米率 ( 百分之八十五 ) 後加計加工調選費 損耗成本及調撥運費計算 價格調整時已繳清價款者, 仍按調整前公告價格撥售, 尚未繳清價款者, 應按調整後價格辦理繳款 單價計算至 角, 價款計算至 元 為止, 以下四捨五入 八 食米價款以申購學校所簽發之保付支票或銀行即期保付支票 銀行本票 匯票 金融機構轉帳 匯款或其他經農糧署同意之方式繳納 衍生之相關手續費用, 由申購學校自行負擔 九 分署就學校申購數量 價款等審核無誤並收取價款後, 應即發給 糧食出倉單 交由申購學校持往指定之撥糧倉庫提米; 網路申購者依系統通知於每月十九日前自行列印 糧食出倉單 ( 第五聯 ) 及糧食銷售收據, 逾期以公函申請補發 申購轄區外食米者, 應於當月申購食米前以公函向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經審核無誤後, 分署應即發給 申購證明單 交由申購學 174

175 校持往撥糧分署繳款, 辦理提領及申購事宜 為確保食米品質, 申購學校得申請分批提貨, 分署得按批次分別發給 糧食出倉單 或於網路系統設定提貨次數, 俾利分批提貨 提領食米, 所需運輸費用由學校自行負擔 必要時, 申購學校得委請分署或撥糧倉庫代為洽僱運輸工具 十 食米每包淨重三十公斤或五十公斤, 尾數不足整包者, 以分署核定之數量撥售 十一 學校每月申購之食米, 應於發給 糧食出倉單 之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提清 ; 逾期未領或未提清者, 其品質及損耗由申購學校自行負責 學校持 糧食出倉單 前往指定撥糧倉庫提領食米時, 撥糧倉庫應核對糧食出倉單編號 騎縫章後, 將經檢驗合格之食米交予學校提領 十二 分署得應學校要求提供驗收比對用之樣品米 學校提領食米時, 得抽取樣品以資比對, 對品質 重量有疑義者, 應於提領後三日內通知撥糧分署, 逾期不予受理 撥糧分署應於接獲學校通知後二日內派員會同處理 經複驗如確認該批食米不合格, 學校得予拒領, 並應由撥糧倉庫重新調選或以同期別 同數量之合格食米供應 十三 以書面申購食米者, 其糧食銷售收據由分署發給 ; 網路申購者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自行列印糧食銷售收據, 供作繳款憑證 十四 學校所提領食米應存放校內固定之適當場所, 並指定人員負責管理 分署得會同有關單位訪問瞭解學校食米之食用及儲存管理情形 十五 各校應確依第四點所定撥售數量辦理申購, 並應全部供作校內用餐之用, 不得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 但學期末之剩餘食米, 得經報請分署同意, 贈予清寒學生或救濟單位食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 除移請教育主管機關 ( 單位 ) 處分外, 並應賠償申購當月學校午餐食米價格與臺灣地區白米月平均躉售價格之三倍差額 175

176 撥售團膳採購學校優惠食米作業規範 一 撥售對象 :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團膳採購, 且將農糧署供應半價食米措施列 於團膳招標文件或合約之國民中 小學校 二 作業規定 : ( 一 ) 食米申購期間自每月一日起至十日截止, 除有特殊原因, 逾期不再 受理 ( 二 ) 首次申請食米之學校應提出申請計畫, 計畫內容應包含防範食米外 流等管理機制, 並檢附招標文件或合約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供膳 廠商 印鑑表 ( 附件一 ) 等送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 轉送農糧署當 地分署 ( 以下簡稱分署 ) 備查 ( 三 ) 學校提出申請前已完成團膳招標程序者, 其招標文件或合約如未將 農糧署供應半價食米措施列入, 該學校應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契約 變更, 食米之價差則應以調降午餐價格方式回饋用餐學生, 變更條 文並應送縣 ( 市 ) 政府審核 ( 四 ) 學校應依據農糧署 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要點 ( 附件二 ) 第四點 規定及每月實際供應米飯餐 ( 日 ) 數, 計算所需食米數量, 填具 學校午餐食米需求明細表 分送縣市政府及供膳廠商 經縣市政府審核無誤後轉送分署, 分署經與廠商所送食米申購書核對無誤後辦理食米配撥 學校應在撥售數量限額內依實際食米用量提出申請 ( 五 ) 學校每月申請食米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 : 1. 學校午餐食米需求明細表 ( 附件三 ): 學校應依規定詳實填報表列各項資料, 如有填報不實或未依規定填寫者, 將予退件處理 2. 供膳發票影本 : 應提供前一個月供膳發票影本 ( 若發票無法即時取得, 可先提供縣市政府出具之前一個月實際供餐統計資料, 發票影本嗣後補送 ) 以核算上個月實際供餐及食米使用數量, 如上月申購之食米未全數使用, 其未使用部分應自當月申請數量扣除 3. 查核紀錄表 ( 附件四 ): 學校每月至少應辦理一次食米儲放及使用情形查核, 並填報查核紀錄表併同申購書送縣市政府及分署備查 分署如有必要, 得會同縣市政府及學校前往查核 176

177 4. 食米用量登記表 ( 附件五 ) ( 六 ) 供膳廠商申購食米時, 應彙整學校當月食米需求量, 填具學校午餐食米申購書 ( 附件六 ), 以保付支票或銀行即期保付支票 銀行本票或匯票等方式向分署繳納食米價款 另供膳廠商申購首批食米時, 應同時繳交申購價款二倍之保證金, 嗣後申購數量如有增加, 應補足保證金差額 ( 七 ) 分署就 學校午餐食米需求明細表 所列各供膳廠商食米分配數量與供膳廠商 申購書 之食米分配數量 繳付價款 廠商印鑑等核對無誤後, 即填發 糧食出倉單 交由廠商持往指定之撥糧倉庫提領食米 ( 八 ) 為不影響午餐供應, 供膳廠商於每月彙集各學校申請食米數量辦理食米申購前, 如有用米需求, 得提供借據向分署預借食米, 並由加工廠以經檢驗合格之公糧先行預借, 惟預借數量不得超過該廠商申購當月 10 日份之食米用量 ( 九 ) 供膳廠商應提供固定及適當之場所儲放食米, 並詳實記錄食米之使用及結存數量, 俾利學校及農糧署人員查核 申購之食米應全部供學校午餐之用, 不得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 保證金於廠商停止申購後一個月內, 經學校與分署確認無違反規定情事, 即予全額發還 如違反上述規定經查獲者, 除不得再行申購外, 並沒收全數保證金 ( 十 ) 學校應詳實統計用餐學生人數 餐數及食米用量, 並督導供膳廠商確實依照規定申購食米及加強食米用量控管, 避免發生優惠食米外流情形 如經查證有不實情事, 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處置 ( 十一 ) 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 應依農糧署 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 177

178 附件一 廠商申購學校午餐食米印鑑表 負責人印章 公司圖章 印 鑑 178

179 附件二 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要點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發揚米食文化, 促使學生自小養成營養均衡之良好膳食習慣, 進而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並配合教育部發展與改進學校午餐政策, 以優惠價格撥售學校午餐食米,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午餐食米撥售對象以台灣地區辦理學校午餐及供應住校生早 晚餐之公私立國民中 小學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比照辦理 : ( 一 ) 與前述國民中 小學共廚共食之高中部學生及幼稚園與托兒所幼童 ( 二 ) 離島地區高中 高職及五專生 三 學校午餐食米以當年期梗米供應, 期別及品質規定如下 : ( 一 ) 期別 : 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配撥當年第一期米或其前一期米, 翌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配撥當年第二期米或其前一期米 ( 二 ) 品質標準 : 1. 白米標準依照國家標準 (CNS) 白米二等標準 ( 如附表一 ), 稉型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 2. 糙米品質標準依照國家標準 (CNS) 糙米三等標準 ( 如附表二 ) 四 學校午餐食米撥售數量按每人每餐之消費量, 乘以參加學校午餐之人數及每月供應日數計算, 每人每餐之消費量規定如下 : ( 一 ) 國小糙 白米最高九十公克 ( 二 ) 國中糙 白米最高一百十公克 ( 三 ) 國中住校生早餐撥售量最高七十公克, 晚餐比照中餐辦理 ( 四 ) 與國中 小學共廚共食者, 幼稚園與托兒所幼童每人每餐食米撥售量最高七十公克 ; 高中部學生則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 五 ) 離島地區高中 高職及五專生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 六 ) 離島 偏遠地區及山地鄉之學生糙 白米得增加二十公克 各校得在撥售數量限額內辦理申購 179

180 五 學校應於第一次申購時, 以公函簡要敘明學校辦理午餐概況 ( 含自辦或接受他校委辦 ), 參加午餐之人數及每月供應午餐日數等, 並檢附 同意書 ( 格式一 ) 及 印鑑表 ( 格式二 ) 送本會農糧署 ( 以下簡稱農糧署 ) 所屬各區分署 ( 以下簡稱分署 ) 備查, 並副知當地教育行政機關 校長或主辦人異動變更時, 應重新辦理 每學期初, 縣市政府教育單位應將辦理學校午餐之學校名冊 參加人數及食米需求數量函知分署, 據以審核各校之申購 六 學校每次申購時, 應依規定填具申購書 ( 格式三 ) 加蓋原留印鑑, 並檢附 學校午餐食米使用情形意見調查表 ( 格式四 ) 向分署申請 食米價款以申購學校所簽發之保付支票或銀行即期保付支票 銀行本票或匯票繳納 七 學校午餐食米價格配合學校學制, 由農糧署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 依照台灣地區前一年 ( 指前一年六月至當年五月 ) 市場 種白米平均躉售價格五折, 訂定次學年 ( 指當年七月至翌年六月 ) 學校午餐食米白米撥售價格, 糙米價格則以白米價格乘以碾白米率 ( 百分之八十五 ) 計算 價格調整時已繳清價款者, 仍按調整前公告價格撥售, 尚未繳清價款者, 應按調整後價格辦理繳款 單價計算至 角, 價款計算至 元 為止, 以下四捨五入 八 申購期間自每月二十日起至次月五日截止, 必要時得予延長, 申購次數以一個月一次為原則, 唯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增加次數 離島 偏遠地區 山地鄉或小規模之學校得兩個月合併一次申購 九 分署就學校 申購書 所列數量 價款 印鑑等審核無誤並收取價款後, 應即填發 糧食出倉單 交由申購學校持往指定之撥糧倉庫提米 若申購轄區外食米者, 經審核無誤後, 應即填發 申購證明單 ( 格式五 ) 交由申購學校持往撥糧分署依前項作業繳款提領 為確保食米品質, 申購學校如須分批提貨, 分署得分開填發 糧食出倉單 俾利分批提貨 提領學校午餐食米, 所需運輸費用由學校自行負擔, 申購學校必要時得委請分署或撥糧倉庫代為洽僱運輸工具 十 學校午餐食米以聚丙烯 (PP) 編織袋包裝, 每包淨重五十公斤, 尾數不足整包者, 以分署核定之數量撥售 180

181 十一 學校每月申購之食米應於填發 糧食出倉單 之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提清, 逾期未領或未提清者, 其品質及損耗由申購學校自行負責 學校持 糧食出倉單 前往指定撥糧倉庫提領食米時, 撥糧倉庫應核對糧食出倉單字號 騎縫章後將經檢驗合格之食米交予學校提領 十二 分署得應學校要求提供驗收比對用之樣品米 學校提領食米時, 得抽取樣品以資比對, 如對品質 重量有疑義時, 應於提領後三日內通知撥糧分署, 逾期不予受理 撥糧分署應於接獲學校通知後二日內派員會同處理 經複驗如確認該批食米不合格, 學校得予拒領, 並應由撥糧倉庫重新調選或以同期別 同數量之合格食米供應 十三 分署填發之 糧食出倉單 第六聯係收據聯, 作為申購學校繳納價款之憑證, 不再另行掣發單據 十四 學校所提領食米應存放校內固定之適當場所, 指定人員負責管理 分署必要時得會同有關單位訪問瞭解食米之食用與儲存管理情形 十五 各校申購之食米應全部供作學校午餐之用, 不得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 如有違反規定, 經查獲者除移請教育單位處分外, 並應按申購當月學校午餐食米價格與機關學校團體員工食米價格之差額計收違約金 181

182 附件三 高雄市區國民中學 / 國民小學校午餐食米需求明細表 學校電腦代號 : 民國年月份 本月供應午餐日數 : 日 學生人數 ( 食米撥售量規定不同者請分別列明人數 ) 原報增加 ( 減少 ) 現有 國小以下幼童 0.07* ( 供應米飯餐數 )= 公斤 得申請數量 明細 國小 0.09(0.11)* ( 供應米飯餐數 )= 公斤 國中 ( 含 ) 以上 0.11(0.13)* ( 供應米飯餐數 )= 公斤 住校生 早餐 0.07* ( 供應米飯餐數 )= 公斤 晚餐 0.11(0.13)* ( 供應米飯餐數 )= 公斤 本月申請數量千百十公斤 本月供膳廠商食米分配數量 廠商名稱 上月食米分配數量 (A) 上月實際供膳數量 ( 折算食米數量 )(B) 差額 (C) (A-B)=(C) 本月食米預估分配數量 (D) 實際本月應分配食米數量 (D)-(C) 數量合計 校長簽章 學校 圖章 主辦人簽章 填表說明 :1.(A) 欄按上月食米分配情形填寫, 第 1 個月申購者免填本欄 ;(B) 欄按上月平均每人每餐實際供應食米數量乘發票所列供餐數量 ( 或教育局提供之上月實際用餐人數 ) 計算 (D) 欄為本月預估食米需求量分配各供膳廠商之數量 2. 上述資料如未詳實填寫, 將予退件處理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章 182

183 附件四 團膳廠商優惠食米使用情形查核表 查核日期 : 年月日 查核地點 : 縣公司 1. 月份提供優惠食米之學校國中所 國小所 食米申購量 : 公噸 2. 食米是否存放固定適當之場所 : 是 否 若否, 原因 : 3. 是否供應學校以外單位餐盒 : 是 否 ; 食米是否分開存放 : 是 否 4. 是否有足夠空間存放每月申購之優惠食米 : 是 否 ; 若否, 每月需分幾次 提領 5. 是否每日詳實記錄食米之使用及結存數量 : 是 否 若否, 原因 : 供膳廠商簽章 : 查核人員簽章 : 183

184 附件五 年月廠商學校午餐食米用量登記表 上月白米結存量 ( 含尚未進貨量 ) 公斤, 本月白米申購量公斤 日期 進貨量 ( 公斤 ) 白米用量 ( 公斤 ) 供應學生人數 白米用量 白米結存量 ( 公斤 ) 填表人 備註

185 月底白米結存量下請加註尚未提領 ( 進貨 ) 數量

186 附件六 廠商年月申購學校午餐食米申購書申購日期 學校名稱本月分配食米數量 ( 公斤 ) 數量合計 本月申購數量千百十公斤 本批應繳價款單價金額 負責人印章 公司圖章 備註 : 一 所蓋印章須與原印鑑表相符. 二 繳款金額四捨五入, 以元為單位. 三 所提領食米應存放固定之適當場所, 指定人員負責管理 四 申購之食米應全部供作學校午餐之用, 不得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 如違反上述規定經查獲者, 除不得再行申購外, 並沒收全數保證金 承辦人課長分署長 ( 或主任 ) 本件核符擬填發糧食出倉單糧配字第 號由 加工 期梗型白米供應 186

187 表 捌 -1 學校午餐經費分配比例表 學校午餐經費分配比例表 項目 公辦公營 公辦民營 民辦民營 食材費佔每日午餐費 70%~80% ( 以 75% 午餐費為原則規定 ) 佔每日午餐費 75% 1. 佔每日午餐費 75% 2. 午餐教育費 (1.5 %): 民辦民營的午餐 人事費 1. 佔每日午餐費 12%~18% 2. 包含 : (1) 廚工薪資 勞 ( 健 ) 保 意外險及體檢費 (2) 勞工退休準備金 權益基金等 (3) 廚工年終或考績獎金 水電燃料費 1. 佔每日午餐費 ~7% 2. 包含 : (1) 廚房所使用之水 電費 (2) 廚房所用之柴油 瓦斯等燃料 1. 佔每日午餐費 5% 2. 包含 : (1) 廚房所使用之水 電費 (2) 廚房所用之柴油 瓦斯等燃料 雜支 1. 佔每日午餐費 ~5% 2. 包含 : (1) 清潔用品 (2) 設備保養維護費 (3) 消耗及非消耗品購置 ( 以上 3 項, 佔 2%, 繳付公辦公營供應學校 / 公辦民營廠商 ) (4) 設備汰舊更新準備金 (1.5%) (5) 午餐教育 (1.5%) (4 及 5 等 2 項由被供應 / 公辦民營學校留用 ) 合計 100% 備註 教育費原為 1.5% 由學校留用, 惟因民辦民營午餐教育費已留用於學校, 倘學校在本項業務上仍須民辦民營業者協助, 午餐教育費額度建議於 0.5%~1.5% 之間衡酌調整訂定 3. 其他 (23.5%) 由廠商用於有關午餐費用 一 所有供餐學校, 請以午餐收費之 75% 為預算成本採購食材, 確保食材基本品質 食材費 ( 菜金 ) 包括 : ( 一 ) 主食類 米 麵 五穀類 ( 二 ) 副食品 < 各類食材 > ( 三 ) 食用油及各種調味品類 醬油 醋 鹽等 二 公辦公營 及 公辦民營 學校, 提列 1.5% 為 設備汰舊更新準備金 作為學校購置午餐設備經費, 被供應學校 應提撥本項金額給 供應學校 : ( 一 )1% 設備汰舊更新準備金 ( 二 )0.5% 設備汰舊更新準備金留被供應學校作為零星維護及購置餐具用 三 公辦民營 學校提列之水電燃料費由學校留存並支付所需燃料費 四 學校留存 1.5% 午餐費作為午餐教育費使用 : 學校提列之 1.5% 午餐教育費, 除發行午餐月刊外, 得用於推動與餐飲衛生安全 食品營養 環境保護 消費者保護有關之午餐教育活動及其他相關事項 ; 民辦民營學校 除依上開規定, 另得用於購置清潔用品 餐飲設施 電梯維護等 電梯維護 : 以保養為主, 各校午餐運送電梯使用狀況不一, 保養費建議各校於契約中明定 ; 另一般維修費由學校支應, 特殊狀況時另議 五 學校午餐結餘款應悉數用於改善午餐食譜菜色及午餐設備 餐飲設施 ; 若有廚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部分, 亦可由午餐結餘款中, 逐年攤提 以上分配比例以食材費不得低於規定外, 其他為原則性規定 187

188 ( 含應付未付 ) 午餐支出分項表 捌 -2 學校午餐收支 ( 含食材支出分析 ) 結算表 學校午餐收支 ( 含食材支出分析 ) 結算表 製表年月日 項目學期學年第一學期學年第二學期備註上學年 ( 期 ) 結餘午餐費總收入 ( 含應收未收 ) 午餐費總支出 水電費雜支費人事費食材費 結餘 學年度第 學期每餐收費金額 截至學年度第一學期午餐費結餘 (a) 學年度第二學期午餐費結餘 (b) 截至 學年度第二學期午餐費結餘 (c)=(a)+(b) 承辦人員 : 單位主管 : 會計主任 : 校長 : 188

189 表 捌 -3 學校營養午餐結餘款支用情形 學校營養午餐結餘款支用情形 學校名稱 截至年月 底學校午餐結餘款累計金額 (A) 支用於午餐食材或菜色改善部分金額 (1) 支用於午餐設備維修採購部分金額 (2) 學年度第學期學校午餐結餘款支用金額 (B)=(1)+(2) 截至年月底學校午餐結餘款累計金額 * 本表請於每年 2 月 15 日 8 月 15 日前填報 預訂其他年度支用結餘款計畫 : 預定支用於午餐 預定支用於午餐 預估本學期學校 食材或菜色改善 設備維修採購部 午餐結餘款支用 預估本學期學校午餐結餘款累計金額 部份金額 (3) 分金額 (4) 金額 (C)=(3)+(4) 學年度 第學期 學年度第學期 承辦人 : 單位主管 : 會計主任 : 校長 : 189

190 附件 捌 -4-1 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申請文件表 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申請文件表 低收入戶者 資格類別證明文件申請處注意事項 中低收入戶者 單親清寒身心障礙 社會局或區公所 ( 開學後 2 週內申請者, 得由學校統一與社會局資料庫比對, 不需繳付證明文件 ) 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不在此內符合中低收入戶即可申請, 無限定身心障礙者為家長或學生 符合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即可申請補助, 其中之 6 項分類, 為本局統計數據使用 健保費補助 98 年 1 月 1 日開辦 其他 原住民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失 1. 認定日期為 父母雙方一人 業勞 具勞工局開立之認定收執聯 各區就業服務站 年 0 月 0 日以後 2. 認定收執聯為 6 個月失業補助 失業即可申請 2. 無薪假 ( 非屬失業 ) 或 00 年 10 月 工 之依據 0 日以前失業至 子女 具勞保局勞保異動清單證明於職業工會加保者, 自行切結證明失業身分 勞保局家長自行填寫 失業證明書 後, 由職業工會加蓋證明圖記 每月皆需檢附工會僅證明申請者有加保勞保, 並不證明申請者是否失業 今者, 若需要申請補助, 請由導師認定, 列入家庭突遭變故 家庭突遭重大變故或其他因素致無力繳交者 無 無法取得上述相關證明文件者, 由導師訪查後, 填具 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申請表 190

191 附件 捌 -4-2 貧困學生午餐費申請流程圖 貧困學生午餐費申請流程圖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受理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流程圖 經濟弱勢學生 : 一 低收入戶學生二 中低收入戶學生三 失業家庭子女四 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 開學 15 日內 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長申請 開學 30 日內 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審查 通過 未通過 ( 通知家長 ) 3 日內再審 由學校 社會資源或教育局相關經費予以補助辦理 可提申覆 ( 一次為限 ) 191

192 表 捌 -5 經濟弱勢學生免費營養午餐申請表 請勾選供)餐方式(學低收入 戶 中低收 入戶 家庭突遭變故 其他 學年度第學期經濟弱勢學生免費營養午餐申請表序號 : 校廚房校名 自設廚房 被供應校 外訂餐盒 團膳 學校學生數 ( 不含幼稚園 ) 全校班級數 ( 不含幼稚園 ) 學校基本資料 公辦公營 公辦民營 公辦公營 公辦民營 參加午餐學生數 ( 不含幼稚園 ) 一般生 原住民 經濟弱勢免費午餐申請 總供應班級數 ( 含他校 ) 每餐餐費 項目人數金額備註 A1 A2 小計 A3=A1+A2 0 0 一般生 原住民 B1 B2 小計 B3=B1+B2 0 0 一般生 C1 原住民 C2 小計 C3=C1+C2 0 0 一般生 D1 原住民 D2 小計 D3=D1+D2 0 0 合計 E=A3+B3+C3+D 本次午餐補助依貴校供餐費用 人數及日數覈實補助 2. 上述所填報之數據確實依貴校 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審查委員會 開會審查通過, 並將 備註 此證明單列印紙本核章於期限內報局 ( 免備文 ) 3. 配合教育部調查資料, 分類劃分如下 ( 請各項區分一般與原住民 ): (1) 中低收入戶 : 包含中低收入戶 單親子女生活補助 未滿 18 歲健保補助 身障生活補助 (2) 其他 : 具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證明文件 失業家庭子女具證明及其他 4. 每人午餐算法 :( 如 : 人數 * 天數 * 每餐金額 ) 承辦 午餐執秘 : 會計主任 : 校長 : 聯絡電話 : 192

193 午餐相關法令規章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94 年 2 月 23 日台體 ( 二 ) 字第 C 號 衛署食字第 號公告 94 年 10 月 6 日台體 ( 二 ) 字第 C 號 衛署食字第 號公告修正 一 國中以下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應遵 250 大卡以下, 其中由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 ( 但鮮乳 保久乳 蛋及豆漿得不受上述脂肪熱量比例限制 ); 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十以下 ( 但優酪乳 豆漿之添加糖量得占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以下 ); 鈉含量應在 400 毫克以下 ; 校園烘焙食品 ( 麵包 餅乾 米製品 ) 油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四十, 且油 糖個別所占之熱量亦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 ( 二 ) 前款用語定義如下 : 1 飲品 : 指純果 ( 蔬菜 ) 汁 鮮乳 保久乳 豆漿 優酪乳 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等 7 種液態食品 2 點心 : 指用於補充正餐之不足, 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他營養素之食品 ; 其熱量較正餐為少, 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之功用 3 糖類 : 指單醣 雙醣之總稱 4 鮮乳 : 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 並合於 CNS3056 之鮮乳定義者 5 保久乳 : 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 以瓶 ( 罐 ) 裝或無菌包裝供飲用之乳汁, 並合於 CNS13292 之保久乳定義者 6 優酪乳 : 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3058 之濃稠發酵乳或凝態發酵乳之規格, 非脂肪乳固形物 (MSNF) 含量達百分之八以上, 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7 豆漿 : 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11140 之豆奶規格, 粗蛋白質含量在百分之二. 六以上, 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8 純果 ( 蔬菜 ) 汁 : 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2377 之純天然果汁 純天然蔬菜汁及綜合純天然果蔬汁規格者 9 包裝飲用水 : 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 符合國家標準 CNS12852 之包裝飲用水規格者 但不包括礦泉水及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碳酸飲料水類產品 10 礦泉水 : 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 並符合國家標準 CNS12700 之包裝礦泉水規格者 但不包括添加礦物質製成之飲用水 二 高中職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 學校應依據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辦理, 且於午餐時間不得販售影響正餐之飲品與點心 三 完全中學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 應比照國中以下學校規定辦理 但其高中部與國中部之員生消費合作社及自動販賣機分屬獨立者, 不在此限 四 各校應加強教導學生辨識營養標示, 學習熱量計算及選擇均衡飲食等營養教育之實施 193

研商「公教人員人事管理資訊系統」基礎班規劃

研商「公教人員人事管理資訊系統」基礎班規劃 組別 1 角色 103 年度人事人員資訊系統輔導人員名冊 姓名現職機關 E-mail 及電話輔導機關 郭春錦 許倍甄 李淑雅 經發局 人事處 主計處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368333#2181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368333#2797 [email protected] 電話 3368333#2749 2014/4/15 更新 經濟發展局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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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Contents 42Contents 06 12 14 22 08 10 04 5 - 5 Preface WHO 101 102 29.8 33.7 25.6 29.5 34.3 24.3WHO 2000 2004 The Global Strategy on Diet, Physical Activity And Health WHO 9 2025 邱淑媞 103 6 4 9 2012 29.8%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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