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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治與國治政權交替前後台籍法律人之研究 以取得終戰前之日本法曹資格者為中心 劉恆妏 目錄 壹 前言...2 貳 日治時期台灣人攻讀法政之概況...3 參 日治時期台籍法政人才之出路...6 肆 日治時期台籍法律人之研究...7 ( 一 ) 台灣人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整體概況...8 ( 二 ) 司法科考試及格者之學歷或出身背景分析...8 ( 三 ) 司法科考試及格者之學歷出身對其前途的影響...10 伍 日治與國治政權更替對台籍法律人之影響 ( 一 ) 戰後法院人事體制承接概況 ( 二 ) 戰後法律專業資格轉換概況...12 ( 三 ) 政權更替下台籍法律人的生涯選擇...17 ( 四 ) 政權更替下台籍法律人之社會參與...22 陸 代結論...24 附錄一 : 台灣人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司法科及格或具法曹同等資格者之名單 27 台大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司法院大法官助理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兼任講師 1

2 壹 前言基於對台灣法律發展軌跡及法律人典範的研究興趣, 筆者此前曾因向來 日治時期臺灣人究竟能不能念法律 的簡單討論觸發, 萌生探討日治時期法政教育概況的念頭, 寫過有關當時法政教育初探的研討會文章 1 在先前的研究中, 筆者發現, 由於日本政府在台灣本島的高等教育建制起步晚, 加以日本統治下的台灣本島, 日台共學 教育體制流於形式, 教育資源與就學機會實質上掌控於日人手中 ( 人數佔全台灣九成以上的台灣人, 僅能分到台灣本島二成左右的高中以上高等教育大餅 ) 惟當時日本母國與台灣殖民地之間教育體制互通, 對台灣人赴日求學並無太大限制, 甚至, 亦有台灣人選擇至中國大陸 英美等外地就學 當台灣人赴日本內地求學時, 個人的能力與學歷取代了種族因素, 成為考核錄取之依據, 就學機會反倒大過於殖民地 2 因此, 在台北帝大成立之前, 即有不少台灣人赴日攻讀法政科系, 且有不少菁英通過日本政府國家考試的檢證, 成為日本行政 司法官吏或取得辯護士資格, 躋身法律專業之列 1928 年, 台北帝大文政學部成立之後, 其 政學科 成為培育近代所認專業法律人的場場域 然而, 為了在日本社會中求取更好的發展, 金字塔上層的台籍菁英, 3 赴日本內地一流學府攻讀法政的風氣始終興盛不墜 早年困於殖民師範 技職體系內的菁英, 亦有透過日本公私立大學法科, 轉行投身法政的風氣, 即便是台北帝大成立之後, 日本內地所培育之法政人才數量, 依然遠遠超過政學科所能培養者 簡言之, 日治時期的台籍法律人, 除少數出身台北帝大文政學部政學科外, 大多數出身家庭環境優渥, 較有錢勢的仕紳階級, 4 在能力許可之下, 赴日本求學, 在日本母國的高等教育體制中, 接受近代西方式的法學教育洗禮, 其中, 亦有不少順利進入日本法律專業團體之中 立基於此前的研究基礎, 本文擬再向前一步 除觀察當時台籍法律專業人接受法政教育以及其等進入法律專業團體的情形, 針對日治時期培育出的台籍法律專業人才為概況性的分 1 參見劉恆妏, 日治台灣人不能念法政? 日治時期臺灣法政教育初探, 發表於 第四屆台大基礎法學復活節 論文研討會, 參見派翠西亞 鶴見 (E. Patricia Tsurumi) 著, 林正芳譯, 日治時期台灣教育史, 宜蘭, 仰山文教基金會, 1999 年 6 月, 頁 此種差別待遇情形, 突顯出台灣人間就學的階級問題, 使得無能力赴日就學的台灣人, 面對無法升學之痛苦, 不但怨恨殖民教育當局, 亦怨恨有能力赴日留學的臺灣富人 3 本文使用 台籍 一詞, 係便宜用法, 仍可再行斟酌, 非指 國籍, 大致與戰後 省籍 之概念相當 4 亦有部分係自力苦學出身, 有的則是接受有錢人家資助 例如杜新春是王育霖之大姊夫, 苦學考入京大法學院後即受訂親之岳家學費上的資助 參見王育德著, 吳瑞雲譯, 王育德自傳, 台北, 前衛,2002 年, 頁 49 2

3 析研究外, 更進一步, 透過戰後台灣司法接收資料 接收初期社會輿論報導 ( 以 民報 5 資 料為主 ), 以及這批取得戰前日本法曹資格者生平際遇等的考察, 拼貼出二次戰後台灣政權更 迭之際, 戰前台籍法律專業人所面對的法制變動與資格過渡情形 所遭逢的法律文化衝擊, 以及, 這種種巨變對當時法律人個人生涯選擇的一般性影響 以作為未來對台灣法律人發展 經驗 典範傳承回顧與反省的討論基礎 貳 日治時期台灣人攻讀法政之概況 承前所述, 一般人經常素樸的認定, 日治時期台灣人遭受日本殖民當局限制, 在高等教 育方面, 只能讀醫, 不得接受法政教育 然這種想法, 早被史學界多年來的考察研究成果推 翻 6 但是, 到底有多少台灣人選擇攻讀法政或以法律專業為終身志業呢? 1928 年, 台北帝大在台灣成立 由於該校定位為研究型大學, 招收的學生數量相當少, 且其以滿足在台日人高等教育需求為主 台北帝大文政學部, 自 1931 年 3 月至 1945 年 9 月, 15 年來共有 16 屆計 50 位台籍畢業生, 7 如不含選科生, 至少有 40 位畢業自 政學科 8 換 言之, 台灣本島的法政高等機構, 培育出 40 多位法政專業人才 而台灣人赴日本內地學習法政的情形, 由於當時臺灣係屬日本殖民地, 台灣人除非申請 變更國籍, 9 否則概屬日籍 在日本內地各校統計中, 多被視為 日本本國人, 與中國籍 ( 清 國或中華民國籍 ) 學生不同, 不列入 外國籍學生, 10 台籍學生資料在日本非屬 外國人, 與其他日本內地學生並列, 在統計上, 以 東京 熊本 台北 台南 等地區性方式 標示, 資料散見各校學生名冊中, 要由內地各校資料彙整統計出台灣人數量甚至名冊, 實屬 不易 因而, 其總體數量不易掌握 在 日台共學 的同化政策下, 臺灣的升學體系與日本內地一貫, 形式上與日本內地互 5 民報 發刊於 1945 年的 10 月 10 日, 是戰後由台灣人創辦的第一份民營中文報紙 選擇用中文在 10 月 10 日創刊報紙, 已經充分表達報社負責人認同祖國與歡迎國民政府之心情 但是, 這樣的滿腔熱情並沒有得到祖國的回報,1947 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3 月 8 日被迫停刊, 發行期間未滿 17 個月, 合計發行了 605 號, 可以說是相當短命的報刊 3 月 13 日民報社被政府下令查封, 社長林茂生失蹤遇害, 總編輯許乃昌島內四處躲藏, 總主筆黃旺成逃亡上海 參見何義麟, 民報 台灣戰後初期最珍貴的史料, 國立台中圖書館, 國家文化資料庫, 舊版報紙資訊網民報專文介紹 6 參見註 1, 劉恆妏, 日治台灣人不能念法政? 日治時期臺灣法政教育初探 前揭文 7 參見台大校友會編印, 國立臺灣大學校友通訊錄, 台北,1964, 頁 陳昭如 傅家興, 文政學部 政學科簡介, 台北帝國大學研究通訊 創刊號, 台北,1996 年 4 月, 頁 文政學部中, 文 史 哲三學科之台籍畢業生合計僅約 10 人上下 文政學部中其他學科與政學科台籍生人數近乎 1:4 的比例, 是否顯示日本殖民政府不願台灣人攻讀文史哲更甚於法政? 相信答案很清楚, 應當只是務實的就業取向市場選擇問題, 很難說是官方限制 9 如吳主惠 黃朝琴等申請變更為 中華民國籍 10 滿州國 時期的東北學生 1910 日韓合併後的朝鮮學生亦同 例如吉屋野素材, 東京帝國大學入學者に關する統計, 東京大學史紀要, 第 2 號, 東京, 東京大學百年史編集室,1979 年, 頁 118 之說明 因之, 研究上應注意, 無論中國或日本寫就之 中國人留學日本史, 其中之留學生統計數據, 一般均不包括終戰前臺灣人 3

4 通, 屬於日本教育體系一環 但在實際運作上, 殖民地本身教育體系卻充滿了不成文的種族歧視政策, 錄取名額上明顯嚴重保障日人 在學制流通 往來便利的情形下, 只要環境許可, 為避開在台升學不易的困境, 追求更好更高的教育資源, 台灣人赴日本內地或 上京 ( 東京 ) 就學的情形日益普遍 在 1928 年台北帝大成立之前, 即有不少台灣人赴日攻讀法政科系, 亦有取得法學碩士甚至法學博士者 日治五十年來, 依官方統計, 台籍學生留日人數由早期 (1907) 之 33 人, 迅速激增, 至 1926 年, 已激增為 860 人 11 而依 臺灣年鑑 1943 年的統計, 臺灣人留日學生人數, 則由 2822 人增至 7091 人 12 惟官方數據被學者認為未能確實掌握台籍學生在日就學人數, 其數據少於實際數據 有關此方面之研究, 大多採取推估方式 據黃朝琴先生推估, 至 1939 年, 台灣人於日本就學的大專畢業生, 約有 5 萬人 另一項資料則認為各帝大畢業生約有 1 千人 各公私立大學畢業生約 2 萬人, 各專科學校畢業生約有 4 萬人, 合計約有 6 萬人, 13 遠遠超過臺灣殖民地高等教育培養出約 1 萬多人之畢業人數 單就黃紹恆先生所掌握的終戰前東京帝國大學一校資料來看, 據 東京帝國大學一覽 東京大學要覽 歷年學籍資料的紀錄顯示, 台灣出身的學生, 在東大大學部各部之中, 法學部的學生人數相對上是最多的, 只有 1942 年度的醫學院學生人數超過該學部 依目前資料所見,1919 年 4 月 1 日進入東大法學部政治學科的蔡伯汾 劉明朝兩人, 可能是最早就讀東大的台灣人學生 台籍法學部學生自 1919 年起至 1942 學年度為止, 至少有蔡伯汾等 39 人 而繼續就讀大學院且以法學為研究題目者, 則有呂阿墉等 8 人 14 由此可知, 光是 東京帝大 一校畢業之台籍法政人才, 即與台灣本島唯一法政高等教育機構台北帝大所培育出之人數, 約略相當 過去學者就專科以上留日台籍學生統計, 認為以 習醫者為最, 平均約佔 2/5 以上, 其次, 法科約 1/5, 15 習法者為數不少, 如前述推估數據可信, 甚至可能有高達上萬人在日本各地接受法政學科的高等教育 此外, 台灣人亦有赴外地求學者 離臺灣最近的中國大陸 港澳等地, 除了距離與開銷因素外, 亦有漢語易通的先天優勢, 台灣人移居或求學之數量必定不少, 16 除此之外, 亦有 11 吉野秀公, 臺灣教育史, 台北, 昭和 2 年 10 月 (1927), 頁 向山寬夫著, 楊鴻儒等譯, 日本統治下的臺灣民族運動史上下, 台北, 福祿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999 年 12 月, 頁 吳文星, 日據時期台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 台北, 正中,1992, 頁 目前可考部分, 法學部約計 39 人 ( 法律學科有呂阿墉等 27 人, 政治學科為蔡伯汾等 12 人 ), 經濟學部有朱朝陽等 13 人, 大學院計有呂阿墉等 14 人 ( 其中 8 人以法學為研究題目 ) 參見東京帝國大學, 東京帝國大學一覽 歷年版 轉引自黃紹恆, 張漢裕教授學術源流考, 收於吳聰敏編, 張漢裕教授紀念研討會論文集, 2001 年 3 月, 台北, 台大經濟學系, 頁 參見註 13, 吳文星, 頁 而依戰後曾任台大教務長的魏火曜先生回憶, 留學需要錢, 當時大部分人沒錢, 出國不易, 南部有些有錢人 4

5 赴歐美者 有留學中國背景的臺灣人, 在戰後, 常與長住中國的臺灣人被歸類稱為 半山, 其自成一類, 可見並非少數 依向山寬夫 日本統治下的臺灣民族運動史 的記載,1922 年 北京臺灣青年會 台籍留學生成員 32 人 上海臺灣青年會 留學生會員在 50 人以上,1925 的 上海臺灣學生聯合會 成立時, 各校在學臺籍學生百餘名, 廈門的臺灣留學生於 1923 年 7 月的統計為 195 人, 爾後的 閩南臺灣學生聯合會 1924 成立時約有 400 名左右台籍留學生參加 此外, 在南京 廣東均有各種大小留學生團體, 17 人數不少 這其中, 攻讀法政科系者之數目, 就有多少? 目前尚無具體資料, 猶待進一步調查 但戰後回台的著名 半山 廣州中山大學畢業的副總統謝東閔先生, 即為著名的例子 此外,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人在昔日東北 滿州國 就學者 終戰前臺灣人在中國大陸日本勢力範圍內的地位非常特殊, 夾在中國人與日本人間 赴東北讀書 經商乃至為官者, 所在多是 最為人熟知的, 莫過於滿州國駐日外交公使謝介石, 即為臺灣新竹人 目前可得而知的陳寶川先生, 求學經歷頗為特殊, 先考上滿州國公費, 赴長春法政大學法律系攻讀行政法, 後再取得校方公費赴日本京都帝大大學院 18 留學歐美, 對日治台灣人而言, 不但所費不貲, 再者, 或許反映了台灣人透過日本接受西方式教育的歷程, 目前所見台灣人赴歐美留學者, 如非基督教徒, 大多為留日後, 具備基本的學士資格與外文能力的有錢人家, 為求取更高之智識, 再赴歐美攻讀碩 博士, 以目前所得資料看, 人數不多 19 據 1941 年調查之 臺灣歐美同學名簿 統計, 共約 74 人, 其中習法者僅 1 人, 資料並不齊全 20 在法政方面, 除前述 臺灣歐美同學名簿 所載林本源家族的林柏壽先生, 能繼東京 中國之學習後, 再赴英國倫敦大學修經濟 法國巴黎大學修法律 ( 似未攻讀學位 ), 其家族條件之豐厚, 時人恐少有能望其項背者 目前可知法學博士為詹聰義先生 ( 早稻田法學士 國 參加教會, 藉此到香港 其他國家或大陸求學 見熊秉真 江東亮訪問, 鄭麗榕紀錄,1990, 魏火曜先生訪問記錄, 台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 年 6 月, 頁 6 17 同註 12, 頁 參見陳寶川口述, 卓遵宏 歐素瑛訪問, 歐素瑛記錄整理, 陳寶川先生訪談錄, 台北, 國史館,1999 年 12 月 19 臺灣首位留學歐美者, 為 1915 年攻讀神學的周再賜 而臺灣第一位博士, 戰後台大教授林茂生先生, 係於東京帝大畢業後,1927 年, 仰賴部份公費與借貸, 再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 以 日本統治下的臺灣學校教育 之論文取得哲學博士學位 而 大東信託 的陳炘, 係於日本慶應大學理財科畢業後, 於 1922 年赴美學商, 先入愛荷華州 Crinell,1923 年, 再轉入哥倫比亞商學院, 於 1925 年取得商學碩士 詳參李筱峰, 林茂生 陳炘和他們的時代, 台北, 玉山社,1996, 頁 林氏之博士論文 1929 年於紐約出版, 而 2000 年 12 月, 方有中文譯本問世, 由台北新自然主義出版 20 參見註 13, 吳文星, 頁 124 5

6 際文化學院大學碩士 瑞士聯邦州立 Bern 大學博士 ) 21 政治學碩士有羅萬俥先生 ( 明治法科 高等科 美國賓州大學政研所碩士 ) 值得注意的是, 當時日本高等教育仿自德制, 加上社會上對留學者的二流評價, 對英美等外國學位普遍存有輕視之感 22 與現在台灣人對留學學位的觀感似有不同 參 日治時期台籍法政人才之出路終戰前日本法科畢業生之 正統 出路, 無非為考上日本國家考試, 取得高等文官之官吏任用資格 不少人攻讀法政, 就是渴望通過日本政府之考試, 擔任國家官吏, 或取得專業認證, 從事司法官或辯護士的法律專業工作 與現今台灣情形相近, 終戰前日本進入法律專業的考選門檻相當高, 與攻讀醫學者, 絕大多數能成為醫生的情形不同 絕大多數學習法律者, 並不從事法律專業工作, 於畢業之後, 以從政 業商者為多 除此之外, 走入教育界或大眾傳播界者, 亦所在多有 23 終戰前的日本, 每年在東京舉行一次高等文官考試, 考試分為 行政科 司法科 外交科 三大類科 包含筆試與口試兩階段, 筆試分初 複試, 筆試及格者, 再經口試決定錄取與否 24 行政科及格者, 取得高等行政官之資格 司法科及格者, 取得司法官試補與辯護士之資格 外交科及格者, 得擔任外交官 但取得資格後, 並不必然分派官職, 須由及格者自行向各機關投擲履歷應聘 各機關在人事任用上, 傾向任用帝大或名校出身者 由於學歷在中學校以上, 即有報考資格, 大學 在學中 即取得資格者, 往往被認為較優秀, 成為各機關優先錄取的熱門人選 就終戰前日本法學傳統而言, 被日本社會公認為龍頭的東大 京大兩家早期帝大法學部, 擁有一種加官進爵 終南捷徑 的傳統特殊地位 東京帝大法學部原本就為培養官吏而設, 近乎長期壟斷日本高等官吏職位 20 世紀初, 日本在 法律萬能 觀念下, 不但官吏任用的考選不分細項專攻, 三大類科率皆以法科為據, 使法學部學生在國家考試上佔盡優勢 帝大法科 更是依法擁有高等文官任用資格上 法科獨佔 (Juristenmonopol) 的特權, 不須經考 21 似皆於戰後取得博士學位 此外, 戰後取得博碩士學位者, 尚有彭明敏先生 ( 東京帝大法學部政治科轉台大法學院政治系 加拿大麥基爾大學航空法碩士 法國巴黎大學法學博士 ) 22 林衡道口述, 林秋敏整理, 林衡道先生訪談錄, 台北, 國史館,1996 年 10 月, 頁 165 此外, 以台北帝大人類學教授移川之子藏為例, 初回日本社會時, 或因缺乏學閥人脈, 即使取得芝加哥大學人類學碩士 哈佛大學人類學博士, 亦僅能擔任英文講師, 未被重視宮本延人口述, 宋文勳 連照美翻譯編輯, 我的臺灣紀行, 台北, 南天,1998 年 5 月, 頁 參見王泰升,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史( ) 台大法學教育的回顧, 台北,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2002 年 6 月, 頁 有關當時相關考試規定, 詳參黃天橫, 日據時期臺灣籍人考中日本高等考試行政科名錄, 臺灣文獻, 台北,44 卷 2 3 期,1993 年 9 月, 頁 ;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臺灣省通志卷五教育志考選篇 ( 全一冊 ), 第 41 冊, 台中,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3 年 6 月,

7 試, 僅憑一紙畢業證書即能取得免試任官, 依據成績單決定薪資 25 最令他人不滿的, 在 1923 年 5 月之前, 在 非官吏 的 職業資格 取得上, 亦有所謂 帝大法科特權, 亦即 帝國大學法律科及舊東京大學法學部畢業生 得憑藉 畢業證書 即具備 辯護士 資格 然而, 在各官私立法學教育逐漸發達後, 這種免試獨佔的優越正當性漸弱, 招致廣大私校勢力的不滿, 引發大正年間私學派主導的 特權消除法 立法運動 此項修法運動歷經十餘年奮鬥, 直至 1923 年才廢除成功 26 然而, 即便明文的特權消除了, 不成文的帝大學閥勢力仍然根深蒂固地盤踞在日本社會中 例如, 在國家高等考試 司法科 考試 ( 同時取得司法官與辯護士資格 ) 中, 私立中央大學的及格者人數往往比東京大學還多, 但是, 能獲司法省青睞聘為法官的人數, 卻遠少於東京大學 這種情形似乎與負責掄才的 高等文官考試委員會 委員大多為東大教授或畢業生脫不了關係 27 逐漸體認到日本社會重視 學歷 價值的好處, 認同這種重視學校排名的 英才 菁英標記主流價值 如果能力許可, 即便日本已經在台灣設置了與內地程度相等的高等教育機構, 為了求取更好的發展, 金字塔上層的台籍菁英依然紛赴日本內地帝國大學等一流學府攻讀法政 ; 此外, 亦有師範 技職體系的菁英, 再考入日本公私立大學, 轉行投身法政的風氣 這種赴日求學風氣在台北帝大成立之後, 仍興盛不墜, 人數遠遠超過台北帝大政學科所能培養者 承前所述, 由於職業資格考試門檻高, 能進入法律專業團體的台灣人, 為數不多 藉由 台灣人物誌 資料庫收錄的 台灣人士鑑 大眾人事錄 台灣紳士名鑑 等五千筆資料中觀察, 28 約可找到自明治 17 至 44 年 ( 年 ) 間出生, 攻讀法政或從事法律工作之台籍法界人士 70 多位 這其中, 除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者 (10 位曾任理事官 郡守等各級行政官吏 5 位曾任法院判官 16 位曾擔辯護士 ) 之外, 以投入政界, 擔任各州協議會員 各街庄長等, 從商出任各種株式會社 銀行 信用組合的理事或取締役職務最為常見 從事其他行業者, 尚有開辦新聞報社者, 或者, 進入各級學校, 擔任訓導或講師等工作 肆 日治時期台籍法律人之研究一般而言, 由律師 ( 辯護士 ) 司法官( 判官 法官 檢察官 ) 組成之法律專業團體, 被認為是操作法律實務的專業社群 於此, 本文嘗試藉由此種最狹義的 專業 檢證標準 以 25 Herbert Passin 著, 劉焜輝 洪祖顯譯, 日本的現代化與教育, 台北, 幼獅,1973 年 4 月, 頁 竹中暉雄, 國家試驗制度と 帝大法科特權, 本山幸彥編, 帝國議會と教育政策, 思文閣,1981 年 6 月, 頁 同註 台灣人物誌 資料庫 7

8 通過高等文官司法科考試, 取得國家核可之司法官或辯護士資格者 ( 在朝法曹 在野法曹 ) 為核心, 29 來觀察日治時期臺灣法律專業人的概況 就目前掌握之資料, 探究這群台籍法律人的學經歷背景與戰前戰後發展概況 日治中期之後, 約有近百位攻讀法政之台籍菁英, 開始突破語言與教育訓練等障礙, 通過日本政府舉辦之考試檢證, 成為日本行政 司法官吏, 或藉由考試取得辯護士資格, 躋身法律專業團體之林 以筆者目前蒐集的資料顯示, 日治台籍法律人, 能進入法律專業體系, 取得擔任司法官 辯護士資格者, 似乎僅有東大的蔡伯汾一人, 趕上早先帝大免試特權列車, 免試取得資格 其餘諸人, 皆係通過日本辯護士考試或高等文官司法科考試而取得法律專業資格資格 如認日治時期攻讀法政之台灣人人數上萬, 則這批取得法律專業資格資格者, 確實堪稱千中選一的法學菁英了 ( 一 ) 台灣人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整體概況依筆者目前蒐羅之資料顯示, 年間, 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 取得擔任高等行政官 司法官或辯護士資格的台籍人士, 至少有 93 人 其中, 通過 司法科 考試 ( 取得擔任司法官 辯護士資格 ) 或相當之 辯護士考試 (1923 之前 ) 者, 計有葉清耀等 86 人 通過 行政科 考試 ( 取得高等行政官資格 ) 者, 計有劉明朝等 36 人 其中, 有 22 人是行政科 司法科雙榜俱登 ( 詳附錄 ) 此外, 在 外交科 考試 ( 取得擔任外交官資格 ) 方面, 或因政策因素, 據悉, 五十年來, 僅有莊要傳 許伯挺 林迺敏 ( 行政科及格 )3 人通過筆試, 但口試仍不及格 30 就目前可得資料分析, 在歷年錄取情形方面, 相當程度似乎反映了當時整體考試之錄取率變動情形, 31 行政科似較難考, 相形之下, 司法科考試之錄取人數較多 無論在行政科或司法科方面, 台籍及格者的分佈情形, 大致上均符合日本社會一般的情形, 東京帝大畢業生均獨占鼇頭, 其次為京都帝大 在司法科方面, 幾所著名私校表現亦不俗, 中央大學的表現確實堪與東大比擬, 符合學界對日本考試掄才的相關分析 換言之, 在這兩科的考試結果上, 仍是學歷因素主導, 台籍人士的各項表現如符合日本常規要求, 即有同等機會取得任用資格 ( 二 ) 司法科考試及格者之學歷或出身背景分析觀察這群考試及第者的最高學歷, 取得法學博士學位者 ( 均為論文審查取得 ), 計有葉清 29 有關日治時期台灣法曹之研究, 詳見陳鋕雄, 日治時期的台灣法曹 以國家為中心之歷史考察, 台大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年 6 月 30 同註 24, 黃天衡, 頁 參見王泰升, 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 台北, 聯經,1999 年 4 月, 頁 172 8

9 耀 (1932 明治大學 ) 戴炎輝( 東京大學 ) 32 兩位 ; 修至博士課程者, 計有溫錦堂 1 人 ; 法學碩士計有蔡章麟 (1934 東京帝大 ) 宋進英(1936 東京帝大 ) 黃祺祓( 東京帝大 ) 陳寶川 (1939 京都帝大 ) 等多人 就高考及格者的學經歷與發展情形觀察, 這批日治台籍法政菁英, 無論在行政科或司法科方面, 其及格分佈情形, 大致上均符合日本社會一般的情形 東京帝大畢業生獨占鼇頭, 其次為京都帝大與其他帝大, 再次方為私立大學 值得一提的是, 台北帝大文政學部政學科的 40 多位台籍畢業生中, 通過日本或中華民國的國家考試, 取得法曹資格, 成為法律專業團體一員, 擔任法曹者, 計有 3 人, 分別為鍾德鈞 ( 高雄辯護士 戰後臺灣高院推事 ) 馮正樞 ( 臺灣總督府高雄地院判官 戰後屏東地院首席檢察官 ) 與劉茂本 ( 戰後台北律師 ) 33 在司法科方面, 帝大雖具優勢, 然幾所著名私校表現亦不俗, 中央大學的表現有時堪與東京帝大比擬, 符合學界對日本考試掄才的相關分析 換言之, 在考試結果上, 仍是學歷掛帥, 台籍人士的各項表現如果符合日本常規要求, 即有同等機會取得任用資格, 34 並不特別因為台籍之身分而有不同 承前所述, 由於戰前日本社會對個人學歷出身評價的決定性關鍵, 其實在大學前的 高校 等階段 ( 本文以 出身來源 表示 ) 就相當程度底定, 進入一流高校, 幾乎保證進入一流大學 因此, 本文亦嘗試彙整分析這群台籍考試及格者進入大學前之學歷狀況 在司法科方面 ( 其實行政科亦然 ), 與一般分析日本教育體系情形相同, 日本高校 出身者, 在總體表現上位居第一 然而, 或許是因為日本殖民臺灣時期, 高等教育體系發展遲緩的特殊性, 唯一的一所 台北高校 成立時間晚, 至 1928 年後方有第一屆畢業生 ( 台北帝大學預科更晚 ) 日治前期, 殖民政府在台灣所提供較高的教育體系係屬師範體系, 師範生於畢業後, 不滿現狀, 再赴日進修法政的, 比例亦不低 因此, 在司法科的錄取表現上, 師範畢業的比例反而最高 此外, 商專 出身者與 大學豫科 ( 多為私校預科 ) 者, 亦能與之並駕齊驅 接受法政高等教育者中, 由師範體系或其他技職體系所出身者, 亦為正規升學體制外不可輕忽的一脈 有相當比例的人, 選擇由原來的教職或實業工作出走, 轉入法政學門 這些轉行的台籍菁英, 不因殖民者目的性選擇教育機構之設置, 導引其走入師範或技職體系, 缺乏進入法律專業之管道, 而放棄進入法曹體系之路, 於畢業之後, 轉赴內地進修, 此種情形 戴氏之博士資格係於戰後取得 另外, 從事法律教職者, 有鐘璧輝等四人 ; 任行政官吏者亦不在少數, 但仍以會社與銀行為最多 參見註 1, 劉恆妏的相關分析 9

10 似乎顯示出台籍菁英對走入法律專業的旺盛需求與高度意願 35 ( 三 ) 司法科考試及格者之學歷出身對其前途的影響此外, 筆者亦好奇, 個人過去的出身背景之學經歷表現, 對當時法政菁英進入法律圈後的 前途 影響如何? 承前所述, 制度上 有資格者 不必然被機關任用以擔任公職, 且任公職後仍可辭官自行開業為辯護士, 考取文官考試者, 仍存在數種不同的就業選擇可能性 一般認為, 戰前日本社會, 普遍存有優先選擇擔任 行政官, 其次為 司法官, 再次才為 辯護士 的志願順位 36 日本社會向來存在講究學歷出身的仕宦傳統, 日人心中的 英才路線 與 仕宦路線 的緊密重合度甚高 筆者嘗試依及格者個人過去的畢業學校, 探討高等考試及格者之出身學校與其於終戰前首次擔任職務間的關連性 在 86 多位司法科考試及格的台灣人中, 除去 6 名顯係雙榜皆上者, 選擇了擔任行政官的工作外, 有 19 人任司法官, 此外, 其他皆擔任辯護士 觀察這些進入行政機構擔任行政官或司法省任司法官者的畢業學校, 明顯集中在東京帝大與其他帝大上 而任辯護士者中, 除了東京帝大與京都帝大人數仍最多外, 明顯皆屬私校出身者 最明顯的, 莫過於 中央大學, 目前可考的 14 位中央大學畢業的及格者中, 僅有 1 位順利進入司法省, 成為司法官 相對的, 18 位東大畢業者, 卻有 12 人任官, 比例之懸殊, 充分印證了日本學閥之風 再進一步往前探究高考及格者進入大學之前學歷對其就業的影響 由於此部份基礎資料欠缺甚多, 在司法科 86 筆資料中, 有四成以上資料不全, 無法確知, 大大影響了分析的準度與代表意義 惟依現有資料, 大致上仍可略微看出高校系統出身者在求職任官上的優勢 37 出身師範或技職體系的台籍菁英, 因殖民政府的設校政策, 在台灣社會雖屬一流菁英, 限囿於日本社會傳統 英才路線 的觀念, 往往被日本社會視為二線人物, 在投考大學的階段, 即難與高校畢業者競爭, 不容易進入日人眼中一流的帝大等校, 絕大多數進入私立大學 因此, 在求職時, 亦很難與高校 帝大的畢業生競爭公職, 絕大多數從事辯護士工作 35 參見註 1, 劉恆妏的相關分析 36 日本高考及格並不分發, 而是放榜後, 由各機關自行招募, 及格者各自申請 面試後應聘 志願通常為大藏省 商工省 內務省 拓務省 楊基銓, 楊基銓回憶錄, 台北, 前衛,1996 年 3 月, 頁 此外, 在行政科及格的 36 人中, 扣除擔任職務不詳的 1 人, 雖有 22 人同時榮登雙榜 ( 兼具行政官 司法官與辯護士資格 ), 但有超過半數以上 (19 人 ) 選擇 ( 且被錄取 ) 為行政官,19 位中, 東京帝大壓倒性地佔了過半的 10 人 其次為京都帝大 東京商大各 2 人 再次為九州帝大 法政大學與慶應大學各 1 人 私校在任官比例上, 仍普遍低落 令人玩味的是, 中央大學 在司法科擁有高錄取率, 在行政科卻表現平平, 是否亦為學閥因素, 尚待發掘 在行政科部份, 在學歷上 血統純正 的英才標記效應, 表現最為清晰, 台灣人行政官出身所謂 前三志願 高校的第一 第三 第八高校者, 比例甚高 值得一提的, 或許反映了當時台北高校競爭激烈下的高度菁英篩選率,1928 年後方有畢業生的 台北高校 表現相當突出, 能與內地一流高校平起平坐 10

11 綜上所述, 日本社會重視 學歷 與 名校出身 的功效, 在台籍菁英的身上, 超越了殖民地人民的身份, 同樣發揮著作用 有能力依照日本社會遊戲規則, 進入日本一流學府 與日人並駕齊驅的通過法學能力的試驗考選者, 一樣有機會進入法律專業體系內, 成為法律專業團體的一員 伍 日治與國治政權更替對台籍法律人之影響 ( 一 ) 戰後法院人事體制承接概況有關戰後法院體制的承接過程, 根據 1946 年 5 月負責接收的高等法院院長楊鵬的 台灣司法接收報告書 表示, 雖然司法行政部早已規劃接收方案, 且已遴派各院首長, 但因交通梗阻, 各員均未能同時來台, 當時司法人員繼前進指揮之後到台者, 僅數人而已 依 台灣省接收委員會 規定, 接收工作係由 高等法院 與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 合組為 台灣省接收委員會 之 司法法制組 負責 除法務部部分由法制委員會負責接收外, 關於司法機構團體, 均由高等法院統籌接收 由於接收人力不足, 高院採行逐漸接收辦法, 先由台北方面開始, 逐漸推及全省 38 在法院方面, 因為人力不足, 無法分派人員赴各地接收, 故僅命令各地原日本法院及刑務所受高等法院之命令指揮, 並命各原任院長 所長準備一切待命接收 但顧及政權移轉後, 台灣人民走進法院, 仍接受原任日籍判官 檢察官的審判 問案, 會使當地民眾產生異感, 乃採取臨時補救辦法, 由本院暫派各該法院台籍判官為各該法院推事, 兼代行院長職, 並責成遴保一二廉正台籍律師, 由本院暫派代理推事, 以解決當前困難 39 楊鵬於 台灣司法接收報告書 中並表示 本院自接收各地方法院後, 因人事之未備, 而審判事務不容停頓, 且各院舊案亦應清理, 故一方面對原有各法院中之本省籍判官重予派用, 一方面在省籍之原任辯護士中遴選賢能人員暫代推檢, 使之辦理各院事務, 現在高等法院已有推事兼庭長一員, 推事四員, 各地方法院均有推事三員, 檢察官一員或兩員, 處理事務, 已無停滯 40 此外, 關於接收初期法院的詳細人事規劃, 依 1946 年 1 月 18 日 民報 全省各法院推事 檢察官派定 一文的報導, 當時各法院 40 位推檢中, 約有 17 位為原有台籍判官或辯護士 41 而根據 司法院史實紀要第三冊 的記載, 年底, 台灣高等法院以下九所法院之 參見楊鵬, 台灣司法接收報告書, 台北, 出版者不詳, 民 35 年 5 月, 頁 27 參見註 38, 楊鵬, 頁 30 參見註 38, 楊鵬, 頁 43 參見 全省各法院推事 檢察官派定, 民報, 第 100 號,1946/01/18( 五 ),2 版 參見司法院史實紀要編輯委員會, 司法院史實紀要第三冊, 台北,1985 年 3 月, 頁

12 接收情形如下 : 原日本法院名稱 接收後法院改稱 接收日期 首任院長或暫代院長 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楊鵬 ( ) 司法行政部遴選之首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 負責法務部之外各法院及刑務所之接收 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廖嵃 ( ) 台北地方法院宜蘭支部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宜蘭分院 繆慶邦 ( 訓字第 52 號訓令派其接收, 代理該分院推事兼院長 ) 台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 台灣花蓮港地方法院 施炳訓 ( 訓字第 10 號訓令派其為推事兼代行院長職務 ) 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明清 ( 原台籍判官兼代, ) 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饒維岳 ( 原台籍判官暫代, ) 台南地方法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洪壽南 ( 原台籍判官兼代, ) 涂懷楷繼任 台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 林玉秋 ( 台灣高等法院人字第 10 號令, 派原台籍判官兼代, ) 高雄地方法院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馮正樞 ( 台灣高等法院令派原台籍判官暫代, ) 孫德耕繼任 從官方記錄上看, 九處法院之接收, 除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二處由接收人 員楊鵬 廖嵃於第一時間接收外, 其餘七所法院有五所法院均以台灣高等法院令, 派該院原 有台籍判官 ( 推事 ) 兼代院長職務 另台北地方法院宜蘭分院, 由司法行政部以訓令派繆慶 邦代理推事兼院長 台灣花蓮港地方法院以訓令派台籍辯護士 ( 律師 ) 施炳訓為推事並兼代 院長職務 ( 二 ) 戰後法律專業資格轉換概況 由於戰前日本在台法制與戰後中華民國法制的內容相近, 無論法典 司法機關和訴訟程 序等制度, 均師法近代歐陸法制, 規範內容與概念用語的相似度甚高, 43 法規範與法體制之 承接困難較小 日治時期培育出的法律人才只要能克服 漢文 使用之語言轉換, 其法律專 業能力應無問題 就最後結果來看, 日治時期台灣人已經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司法科, 取 得之判官 辯護士法律專業資格, 應該是被國民政府承認, 可以轉換為國治的專業資格的 但不同政權下由辯護士到律師資格的轉換過程, 其法規依據與經辦過程, 至今仍不十分清晰 以下分就目前可得之資料, 探討其資格轉換情形 : A. 司法官部分 史實紀要中 137 頁表格有關花蓮港地方法院首任院長記載為池彪, 與同書頁 290 與 325 之記載不同, 經查核, 應以施炳訓為正確 43 參見王泰升, 台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 一九四五至一九四九 ),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 第 29 卷 1 期, 民 88 年 10 月, 頁 17 63; 及王泰升, 台灣法律史之建立, 台北, 自版,1997 年, 頁 370, 12

13 終戰前即於總督府法院擔任判官之台籍判官, 於接收時, 似以司法行政部訓令 高等法院院令等派令方式直接留任, 概括承受整個接收時司法法制與人事的方式, 承認其推事資格 如前述原為台南地院嘉義支部台籍判官的林玉秋, 接收時被任命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推事兼代院長, 即是以 台灣高等法院人字第 10 號令 發佈 而終戰前在日本內地之台籍判官, 或台籍辯護士, 似亦以高等法院院令等人事任免命令形式遴選派任其為推事 ( 如施炳訓 ), 似未發生資格應如何轉換的疑義 B. 辯護士部分接收之時, 關於原有日治台籍辯護士資格如何轉為國民政府律師資格以及原有律師公會的移轉承接的問題, 似乎歷經一番微妙波折 台灣原有辯護士, 依楊鵬 台灣司法接收報告書 之記載, 在 1945 年 ( 昭和 20 年 ) 時, 全台有 109 位辯護士, 當中有 46 位為台灣人 44 由於法院接收時, 所有舊案尚待原有之辯護士辦結, 故不論屬台灣人或日本人, 均暫准其執行業務 惟高等法院方面認為, 此究非長久宜有之現象, 故擬定 台灣省辯護士整理暫行辦法, 呈報司法行政部實施 45 此暫行辦法經司法行政部修正為 台灣省辯護士整理辦法 後, 於 1946 年 ( 民國 35 年 )6 月 28 日以行政院節京捌字第三三一二號指令公佈施行 46 此一關鍵指令全文如下 : 令司法行政部本年六月八日 ( 京 ) 呈參字第三一三號呈送台灣省辯護士整理暫行辦法, 請核備示遵由 呈件均悉 准予備案 惟標題應改稱 台灣省辯護士整理辦法, 條文亦應修正 至該項辯護士是否取得律師資格, 仍應依照現行有關律師之法令辦理 茲將該辦法修正本隨令抄發, 仰即知照, 並轉飭知照 此令 抄發台灣省辯護士整理辦法一件台灣省辯護士整理辦法第一條台灣省原有之辯護士, 依本辦法整理之 第二條原有之日籍辯護士, 應自本年三月一日起, 停止業務 第三條原有之各辯護士會, 應即解散, 立行財產之清算 前項財產之清算, 以原有辯護士會正會長及本省籍辯護士一人充清算人, 本省籍辯護士之清算人, 由各該地方法院院長指定之, 原有辯護士會正會長如有不能為清算之情事時, 亦得由各地方法院院長另行指定一人充之 參見註 38, 楊鵬, 頁 參見註 38, 楊鵬, 頁 國民政府公報, 第 2560 號, 民 35 年 7 月 1 日, 頁

14 第四條依前條所為之清算, 應由各地方法院院長監督清算之 清算處理財產, 應經亦方法院院長之許可 第五條原辯護士會之全部文件檔案及清算後之剩餘財產, 應於清算完畢後, 移交於各地方法院院長保管 第六條原任辯護士之本省籍人, 仍准暫行執行業務, 並向台灣高等法院登記 第七條原任辯護士之本省籍人, 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前條之登記 一 已充任公務員者 二 吃食鴉片者 三 禁治產者 四 受刑之宣告者 第八條聲請登記時, 應填具登記聲請書, 並附繳左列文件 一 履歷書 二 戶籍謄本 三 已向前台灣總督府為辯護士登錄之證明文件 四 由二以上之保證人具名, 證明其無第七條各款情事之保證書 前項文件之登記聲請書及保證書, 均由本院製備之 第九條逾登記期間未登記者, 不得執行業務 前項登記期間, 另由本院公告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如依此份前已以 暫行辦法 實施, 但至 1946 年 7 月 1 日始由行政院正式核備, 修正條文名稱及內容公佈於公報的 台灣省辯護士整理辦法 所有台灣原有之日籍辯護士, 於 1946 年 3 月 1 日起, 即應停止業務, 而原任辯護士之本省籍人, 除四項特定條件者外, 仍准暫行執行業務, 並應於台灣高等法院公布之期限內向台灣高等法院為登記 惟此 登記 僅生 暫准執行業務 效力, 欲取得律師資格, 仍應依照當時有關律師之法令辦理 而這份整理辦法, 並未規範到由日返台具辯護士資格者的返台執業需求 這份整理辦法 ( 或整理暫行辦法 ) 的實際執行情形如何? 台中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吳雄仁律師撰寫的 台中律師公會沿革 表示,1945 年 10 月 25 日台灣光復, 依據該公會之舊檔案顯示, 當時台灣高等法院院長傳達命令 : 准許日籍律師暫時辦理訟案, 惟應適用中國法律, 在法庭應使用國 台 廣東 ( 客 ) 語, 不得使用日語等情 就此以觀, 似乎自 1945 年 11 月楊鵬院長來台接收沒多久即已發佈有關原有辯護士執業該如何處理之指示 但命令內容與目 14

15 前看到的整理辦法內容不同 而日籍辯護士繼續辦案的情形, 似乎一直到 1946 年 3 月, 國民政府將當時居住在台灣之日本國民, 除留用之科技人員外, 悉數遣返回日本為止 在此之間, 原來之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一直維持由日籍律師野津三次郎擔任 1945 年 12 月, 有台灣籍律師欲加入台中律師公會, 仍舊向原來的日籍會長野津三次郎提出出會申請, 由日籍會長依常議員 ( 理事 ) 之審查結果, 批准該台籍律師之申請, 甚為奇特 47 另據 1946 年 3 月 24 日 民報 之報導, 本省律師需於高院公告之登記期間 1946 年 3 月 5 日 前, 辦理登錄, 且以原來既已在台執業者為限 然而, 許多過去在日本從事律師業或是司法高文及第者, 逐漸歸返, 至 3 月底, 有二十餘人, 依當時之律師法, 並無登錄之辦法 故此等歸台律師, 決定於 30 日群集台北市太和町李律師辦事處開討論會, 作出陳情書, 送台灣高等法院長楊鵬向中央政府陳情 48 時至 4 月 27 日, 律師界的陳情似乎生效 此前在日本內地執行律師業, 歸台卻不得登記為律師之楊華玉 黃逢春 王連芳 劉旺才 李瑞峯 陳墩樹 黃天從等七人, 頃由高院批示允准登記 高院並表示, 若外有要登記者, 亦可依法登記 49 關於此一部分, 雖然目前查不到相關行政指令, 但楊鵬的報告書表示, 原在日本內地執行辯護士業務之台灣人, 係 因事實需要, 並准其一體登記 50 然而, 必須注意的是, 由於前述行政院節京捌字第三三一二號指令表示 至該項辯護士是否取得律師資格, 仍應依照現行有關律師之法令辦理, 顯見國民政府方面並不認為, 辯護士至高院所為之 登記 效力, 可以等同於律師 資格取得 因此, 終戰前原有 46 位台籍辯護士以及 1946 年初自日返台至少 20 餘位台籍辯護士之執業資格, 究竟該如何處理, 尚在未定之天 據 民報 報導, 對於台灣辯護士應該如何取得律師資格, 中央方面做出 仍須考試 之決定, 並公告舉行 民國三十五年台灣省律師臨時考試 該考試之 應考資格 第八項規定為 領有日本或台灣前總督府辯護士證書者, 第九項規定為 經日本高等文官考試, 司法科考試及格或經日本辯護士及格領有證書者 51 顯見中央認為通過終戰前日本政府考試, 取得日本政府發給之執業資格, 並不當然可以轉換為國民政府所承認之律師資格 由於事關權益, 本省律師 30 餘人, 遂於 1946 年 9 月 1 日, 集結中山堂召開大會, 公推 參見吳雄仁, 台中律師公會沿革, 2003/11 檢閱 參見 新歸台律師, 不能在省錄用, 將開討論會向中央陳情, 民報, 第 165 號,1946/03/24 ( 日 ),2 版 參見 歸台律師允准登記,, 民報, 第 199 號,1946/04/27 ( 六 ),2 版 參見註 38, 楊鵬, 頁 49 參見 省律師大會一日於中山堂召開, 對律師考試表意見, 民報, 第 405 號,1946/09/03 ( 二 ),3 版 15

16 林連宗為議長, 對律師考試表達應予免試之意見, 並做出 會員不予應試 的強硬意見書呈送中央 該次會中做出三點議決如下 : 一 要求民國三十五年台灣省律師臨時考試應考資格中第八項第九項該當者核准免試 ; 二 關於前項向立法院 司法院 司法行政部 考試院 考選委員會呈請, 並懇請本省行政長官 台灣高等法院長 本省參議會轉呈有關機關 ; 三 本會員決不予應試 52 要求這批業已執業多年的辯護士們, 重拾書本, 以其不熟悉的語文參加一個新政權重行舉辦的試驗, 53 其困難度, 幾乎等於直接拒斥其等繼續執業 本省律師的反應激烈, 不難想像 中央方面關於律師資格必需經重行考試才能取得的政策, 被當時台灣社會中所有需要作 掛牌生意 的專門執照業者( 如醫師 藥師等等 ) 視為政府對日治時期已取得之各項專業執照認定方針之風向指標, 各界均密切注意其發展 台省律師公會先前決議不投考中央舉辦之考試, 然經林連宗 陳逸松兩氏赴南京拜會考試院 司法行政部等關係機關陳訴結果, 中央政府方面態度易相當強硬, 表示本省律師如不投考, 堅決不認定其執照, 至多略微簡化放鬆考試規定, 但然仍不出考試制 由於執照之認定攸關生計, 律師公會再予檢討後, 態度軟化, 決定如果中央改採 考核辦法, 即願意應試 並於 1946 年 10 月 28 日打電話給在南京之丘念台, 請丘氏再為接洽 54 依國民政府 1941 年公布之 律師法 與 1942 年公布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律師資格應經考試及格取得, 而考試可分為 試驗 與 檢覈 兩種 惟政府遷台前, 考試院並未訂定任何有關律師考試的相關規章, 亦從未舉辦過任何一次專門之律師考試 55 此前律師資格之取得, 除有段時間規定與司法官考試併同取得之外, 一律採取學經歷檢覈的寬鬆認定方式 對於已有辯護士資格的台省律師資格的承認, 中央卻堅決採取前所未有的需以考試為之的嚴格認定方案 雖然台省律師與中央間積極接洽, 似乎沒能更動中央原已公告的考試計畫 52 參同前註 53 關於台灣省考試語言使用方面的問題, 官方考試似乎只放寬到兩年內 附帶用日文譯解題目 與 延長考試時間 的地步 1946 年 4 月 3 日起舉行的當年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 為因應台省同胞語言轉換的考試弱勢特殊情形, 台北考區, 各科考試時間均延長一小時, 試卷以中文為主, 但可附日文解釋 參見 司法人員考試昨天開始舉行, 民報, 第 175 號,1946/04/03( 三 ),2 版 而行政長官公署方面向考試院建議獲准的本省考試變通辦法, 依報載內容為 : 一 各科考試時一律用國文, 但必要時, 得附日文譯稿 ; 二 各科考試分發試題時, 應考人對於文義有疑問, 得當場以日語口頭解釋, 以增瞭解 ; 三 此項變通辦法暫訂兩年為期 ; 四 此項考試, 每場時間延長一小時 見 本省高 普考試已訂變通辦法稿用國文得付口譯考委允許期間兩年, 民報, 第 184 號,1946/04/12( 五 ),2 版 54 參見 省律師攷試公會決考覈辦法則應試影響甚大眾注目其態度, 民報, 第 481 號,1946/10/30 ( 三 ), 3 版 55 參見任拓書編著, 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制度, 台北, 正中書局, 民 82 年 10 月, 頁

17 因而, 根據記載, 我們看到此一為了 配合台灣光復地區特殊需要 舉行之 台灣省臨時律師高等考試, 同時也是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制度史上第一次專門針對律師舉行的律師執照考試, 在台省律師界的陳情聲中, 仍於 1946 年 11 月 1 日, 附同於台灣省三十五年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 與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一併舉行 56 經查, 該項考試報名人數 27 人, 到考人數 27 人, 而及格人數僅 1 人, 錄取率 3.7%, 57 在資料中, 我們不清楚報考人中, 是否包含先前聲稱拒考的律師公會會員們, 然而, 很顯然的, 相較於行憲前國民政府長期以來在大陸施行的, 幾乎是 100% 通過的律師檢覈管道, 58 錄取率 3.7% 的律師考試, 幾乎可以稱得上是一種嚴格把關的差別對待 話又說回來, 追蹤其後的發展, 不難發現, 直至 1950 年中央政府遷台後, 才有正式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下舉行之律師考試 59 其間 ( 甚至其後 ), 暫准執行業務的台籍律師仍繼續 暫時 執行業務, 活躍於社會, 並未發生全台灣只剩一位通過該次臨時律師考試的台籍律師可以繼續在台執業的狀況 截至目前為止, 雖然找不到政策變更之官方依據, 但要求重新考試之政策顯然是不了了之 此外, 依據台北律師公會早期之人事檔案資料, 台籍辯護士黃炎生 1948 年 9 月聲請加入台北律師公會之聲請件所附之 民 台灣高等法院批牘字第 230 號批, 仍舊繼續批覆 暫准 黃炎生在台北地院及該院登記執行律師業務 並認其呈件均悉核與 台灣省辯護士整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尚屬相符, 應予照准, 仍應於登記執業後依法辦理 檢覈, 除令知台北地院外, 仰及知照 經地院審查律師證書等證件, 准予列入律師名簿, 呈報台灣高等法院 由此, 似可推論中央方面仍然一直繼續援用前述整理辦法, 惟改採 檢覈 方式為日治辯護士資格承認為律師執照之認定標準, 走上依律師相關檢覈辦法辦理資格認定的一般處理方式 ( 三 ) 政權更替下台籍法律人的生涯選擇身處政權更替的台灣社會, 台籍法律專業人對於接收的態度如何呢? 政權更迭對其生涯選擇有無影響? 根據 民報 的報導, 當時全島律師界展現出非常願意為接收做出貢獻的赤誠, 十分期望能為法界服務 律師界甚至於 1945 年 10 月 28 日, 召開全島第二次律師大會, 討論有關高 56 參見 中醫師高考口試聘由邱賢添等任委員, 民報, 第 487 號,1946/11/05( 二 ),3 版之報導, 比對任拓書等編纂, 中華民國考選制度, 台北, 正中書局, 民 72 年 6 月, 頁 參見註 55, 任拓書, 頁 歷年律師檢覈及格人數統計, 參見註 55, 任拓書, 頁 參見註 55, 任拓書, 頁

18 等法院的律師控願問題 據報紙記載, 當時台中以北之律師, 共有 30 餘人參會 ( 當時全台原有台籍辯護士僅 46 位 ), 經過會議懇談, 一致希望能服務法界 該報報導並指出, 現在已既定幫忙接收法院者, 有台北市吳鴻麒 施炳訓兩律師 60 其後,1946 年 1 月 18 日, 民報 於 全省各法院推事 檢察官派定 一文, 刊登了法院人事的詳盡派令名單 ( 報導人名後方之 ( 籍貫 ) 部分, 為筆者考證後自行加註, 如為台籍, 並以加底線方式特別標示 ): 61 台灣高等法院暨全省各地方法院, 分院之院長, 推事及檢察官, 經已決定發表如左 : 高等法院院長楊鵬 ( 貴州 ) 推事謝懷栻( 湖北 ) 同黃演渥 ( 台灣 ) 檢察官代行首席陳丞城 台北地方法院院長廖嵃 ( 福建 ) 推事余作綸同胡倜群 同汪峻 同吳鴻麒( 台灣 ) ( 調高等法院辦事 ) 同劉增詮 同林祐訓 檢察官毛道仁同黃夢醒 同蕭祥安( 台灣 ) 台北地方法院宜蘭分院推事兼代行院長繆清邦 檢察官黃亮 ( 廣東 ) 新竹地方法院推事兼代行院長陳明清 ( 台灣 ) 推事周震華 同林汝燦 檢察官張光祺 ( 福州 ) 62 台中地方法院推事兼代行院長饒維岳 ( 台灣 ) 推事許乃邦( 台灣 ) 同楊智圃( 調高等法院辦事 ) 同蘇樹發( 台灣 ) 檢察官黃敬修 台南地方法院推事兼代行院長洪壽南 ( 台灣 ) 推事王葆薰 同高焱楙( 調高等法院辦事 ) 同王清風 ( 台灣 ) 檢察官吳運周 台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推事兼代行院長林玉秋 ( 台灣 ) 推事黃宗焜( 台灣 ) 同劉發清 ( 台灣 ) 檢察官劉道正 高雄地方法院推事兼代行院長馮正樞 ( 台灣 ) 推事戴炎輝( 台灣 ) 同鍾德鈞( 台灣 ) 檢察官許匯棠 花蓮港地方法院推事兼代行院長施炳訓 ( 台灣 ) 檢察官鄭松筠( 台灣 ) 如認其報導可信,1946 年, 此份有關接收初期司法人員派令的 40 位各級法院法官 檢 60 見 第二次律師大會希望服務法界, 民報, 第 21 號,1945/10/30 ( 二 ),1 版 61 見 全省各法院推事 檢察官派定, 民報, 第 100 號,1946/01/18( 五 ),2 版 筆者就 民報 這份名單, 逐一核對現有官方資料, 至少在各院 院長 部分, 除宜蘭分院推事兼代行院長 謬清邦 之姓名似為筆誤外, 與官方記載無甚出入 繆清邦 恐應為 繆慶邦 之誤 62 張光祺檢察官為福州人, 日本早稻田大學出身,1946 年 10 月 28 日留下憤世遺書病逝 見 張新竹法院檢察官留下憤世遺書而亡曰 : 因瀆職案與上方感情出入, 民報, 第 483 號,1946/11/01( 五 ),4 版 ; 對新竹張檢察官無名青年贈香奠閱讀遺書大受感動, 民報, 第 491 號,1946/11/09( 六 ),3 版 18

19 察官中, 至少有 17 位為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司法科之台籍司法專業人 63 近半的比例, 顯現至少在接收當時, 原為判官或辯護士的台籍法律專業人, 是非常積極協助與參與法院接收事務, 擔任國治法院推事或檢察官的 隨後, 或因台籍人士自身種種適應不良因素, 或因官方政策上, 起用台籍人士只是權宜性質 各方資料顯示, 這些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司法科考試之台籍法律人, 多數陸陸續續選擇離開法院 ( 吳鴻麒推事在任內成為二二八受難者 ), 或加入各地律師公會改業律師, 或從政 從商, 進入學界教書等, 選擇不同的生涯 目前雖無確切資料可稽, 然至 1953 年 ( 民國 43 年 ), 於官方 司法行政部所屬司法機關首長一覽表 的記載中可見,29 位首長 ( 院長及首席檢察官 ) 中, 僅存洪壽南 ( 高雄地方法院推事兼院長 ) 馮正樞( 基隆地院首席檢察官 )2 位為台籍 64 前述民報人事派令中羅列的台籍法律人, 選擇一直待在法院體系中的, 除洪壽南 馮正樞兩人外, 似乎僅有黃演渥 ( 大法官退休 ) 鍾德鈞( 高院法官優遇 ), 勉強尚可計入日後再由學界重回司法界的戴炎輝 ( 司法院副院長 院長 ) 65 此外, 未在前述 民報 1946 年 1 月發表的名單中, 但依可考之個人傳略資料記載中探悉, 曾以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司法科考試資格, 擔任過戰後法院推事或檢察官者, 尚有兩位 一位是戰前日本判事, 戰後一度回台任職台南地檢署檢察官, 其後選擇移居日本擔任辯護士的張有忠 ; 另一位是自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任內辭職, 後於二二八事件遇難的王育霖 為何一度抱持熱忱進入法院的台籍法律專業菁英, 其後會選擇離開戰前法律人價值觀中較辯護士更為高的推事 檢察官工作? 關於這個問題, 筆者請教幾位台籍司法耆老, 並彙整當時報刊資料探究社會情勢, 嘗試分析如下 : (1) 經濟因素當年政府財政狀況極差, 法院薪資不但微薄, 還經常發不出薪水, 甚至有南京方面最高法院推事集體倦勤怠工的報導 66 當年能赴日留學者, 多為台灣社經地位高 家境富裕之仕 63 首席檢察官部分, 似乎均是從中國內地派遣來台擔任者 參見註 43, 王泰升, 前揭文, 頁 參見司法行政部, 動員戡亂時期司法彙覽(39 年 3 月至 43 年 5 月 ), 頁 值得一提的是, 戰後初期法院體系內, 尚有少數非以終戰前日本高等文官考試司法科及格資格任用之台籍司法人員 如戰後新設之屏東地方法院首任院長陳天錫, 為台灣台中人, 日本東京法政專門學校畢業, 係由河北密雲縣承審員回台轉任高雄地院推事 台灣高院檢察官, 於 1949 年底任屏東地院院長 又歷任台北地院 高院 最高法院推事的陳世榮大法官, 為台灣雲林人, 日本東北帝大法學部畢業 66 有關當時政府財政困窘, 法院員工普遍對薪資不滿的情形, 可從 1946/0608( 六 ), 民報, 第 247 號,2 版的一篇 調整待遇公佈後最高法院推事復勤 報導中窺見一斑 ; 又 1946/12/27 ( 五 ), 民報, 第 539 號,3 版, 司法會議閉幕, 司法書士制度決定明年底廢止討論提案一百六十餘件 一文中, 亦針對 司法人員待遇之菲薄誠為不可諱言之事實, 積極討論 司法人員待遇改善 問題 19

20 紳階級, 而能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者, 法學素養自有一定水準, 以其在地人脈與法學素養擔任律師, 收入相對豐厚, 經濟方面的考量, 想必是不少人選擇離開法院的重大理由 (2) 語文因素能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試煉的台籍法律專業人, 法學造詣雖可認具一定水準, 但個人對漢文的掌握能力, 可能不盡一致 就算既有之專業資格得到承認, 不必面對重行以不熟悉的語言重新應試的窘境, 但以新的國語文 ( 對其而言為漢文 ) 閱讀並製作判決書類, 對這批受日本教育的法學菁英而言, 恐怕是日日不得不面對的重大考驗 67 據 1947 年 1 月 23 日 民報 之記載, 當時之台灣高院院長楊鵬與首席檢察官王建今視察全省各地司法之後, 也特別提到 各地司法人員之國語國文有顯著之進步 68 可想而知, 政權交替下必須面對的語言轉換考驗, 恐怕也是其等生涯選擇上的重大考量 (3) 內部風氣因素接收初期, 大陸地區司法人員來台意願不高, 加以幅員遼闊, 合於 法院組織法 資格之司法人員, 羅致不易, 當時所有司法人員之任用資格, 多適用 邊遠省份公務員任用資格暫行條例 及 非常時期公務員任用補充辦法, 69 以致人員程度相當參差 少數司法人員的法學素養或品行操守不佳, 甚至連負責接收的台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蔣慰祖, 都傳出因貪贓枉法被捕, 震撼全台的不法情事 70 彼此間共處, 下至語言文字 生活習慣, 上至法學見解 待人接物的風格均有落差 71 面對各種過去少見的司法弊端, 又受制於種種防弊措施的不自由中, 72 長久以往, 不免讓這批自視甚高的菁英感覺失望, 不願牛驥同皂 (4) 外部干預因素 67 據稱過去亦有漢文不佳的台籍法官, 不得不委請書記官代擬書判之情形 另參 31 王泰升, 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 頁 機關人民均守法本省司法進步中高院長楊鵬談印象, 民報, 第 564 號,1947/01/23( 四 ),3 版 69 參見司法行政部, 動員戡亂時期司法彙覽(39 年 3 月至 43 年 5 月 ), 頁 台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蔣慰祖因赴台灣任地後, 與商人勾結濫用職權, 擅自封押民船, 裝儎白糖赴閩營商, 此事被某機關揭發轉報中央查辦, 中央據報, 電召蔣慰祖赴渝, 蔣搭機飛抵上海, 即被該地機關逮捕查究 參見 台灣首席檢察官被捕, 濫用職權封押民船, 裝儎白糖赴閩販賣, 民報, 第 134 號,1946/02/21,2 版 蔣氏於 1949 年 4 月 8 日, 於台北律師公會登錄為律師, 在台北執行律師業務, 參見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名錄 71 例如戰前在日本任法官, 戰後一度回台擔任檢察官的張有忠即認為 兩方的法律基本上幾乎沒兩樣, 但由於所生長的社會的不同 使得兩地的司法人員, 從對事情的想法 處理事件的方式到人生觀, 都不相同, 見張有忠, 私の愛する台湾と中国と日本, 大阪, 自版,1987 年, 頁 , 轉引自註 43, 王泰升, 前揭文, 頁 例如, 據當時報載, 台灣全省律師界, 對於 國內司法界 有 律師與檢察官推事不准見面 的 不成文法 存在一事, 非常不解與不適應 認為律師工作因此受阻, 無法充分發揮保障人權之效能, 遂由律師公會會長多次向高院院長楊鵬口頭陳情, 希望改善 該報認為這種防弊措施在台灣並不需要, 是 無謂束縛, 因為 本省法曹人士, 於過去事事自由, 惟對於公私分明, 頗稱峻嚴, 所以罕有弊端, 而人民亦不以為怪 顯見當時 國內 與 本省 司法風氣之差異 參見 律師與檢察官推事不准見面一事不日此束縛將見解除, 民報, 第 314 號,1946/07/15 ( 一 ),2 版 20

21 日治台灣五十年, 樹立起罕有弊端的司法威信 73 然而, 自接收之後, 在日本殖民時期 逐步建立起某程度獨立性格的司法權, 74 一再被行政權干預 打擊, 甚至到達各界輿論群起 撻伐之程度, 亦令深信司法獨立等法治基本價值的法律人, 萌生不如歸去的辭意 1946 年 9 月 7 日的 民報 社論, 嚴詞呼籲 重提司法權獨立, 除剴切痛陳 老百姓 能夠遵守法令的因素, 實在於官, 不在於民, 簡直的說, 在乎司法權的完全獨立 倘司法權 的行使, 要受司法行政的牽制, 或為行政官廳所左右, 則失其森嚴性格, 司法者保不住權威 違法者可以奔走門路, 逍遙法外, 獨得便宜, 守法者被視為污拘 愚笨, 只好自吃其虧 此外, 並具體提及司法人員對行政干預的不滿 : 本省最近, 有幾位公正的檢察官, 當在檢舉 貪污的當中, 或左遷 或退職, 未能克盡使命, 在司法上, 確是一件值得憂慮的現象 據司 法界人士說 : 凡要召喚 調查有貪污嫌疑的公務員時, 要先得主席檢察官的承諾, 次須再受 主管機關首長的同意, 始得著手進行 當由一個機關要轉達到另一個機關的手續, 有時大感 麻煩, 頓費時日 在這中間, 被嫌疑者聞風遠走, 逃之夭夭 司法者在法律上雖有補救辦法, 其奈上司不許, 加以行政官廳干涉, 終於徒喚奈何, 眼看其揚長而去, 遺憾良多 年 10 月 28 日, 自福州舉家遷台的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張光祺因病辭世, 留下 欲建 設新台灣以為新中國之基礎而來台赴任, 不幸檢舉新竹鐵路警察瀆職 新竹市長郭紹宗瀆職 案以來, 與上方及各方面感情大有出入, 勞心盡苦遂致此病, 今雖將入鬼界, 深望有志盡力 等感慨司法權受干預的憤世遺書, 76 亦為司法人員難耐當局漠視司法獨立之例證 值得一提 的是, 與其一同任職新竹地檢署的檢察官王育霖, 亦因承辦新竹市長郭紹宗瀆職案同感壓力 難耐, 選擇離開司法界, 轉任建中教職, 同時擔任 民報 顧問, 其後歿於二二八事件 77 此外,1946 年 11 月中旬, 爆發震撼全省法界的 台中縣警局血案 ( 或稱 員林血案 員林慘案 ), 除被報紙輿論認為 劃了暗黑之一頁, 78 更引發各界聲援 79 該案緣起於台 中縣警察局警員涉嫌包庇該局某因案抗傳不應訊警員, 集體毆打 開槍掃射並扣留持高等法 73 參見 社論 : 今日的司法, 自由中國,17 卷 1 期,1956 年 7 月, 收於康寧祥編, 自由中國選輯 2: 司法獨立, 八十年代出版社,1979 年 8 月, 頁 , 及註 參見註 31, 王泰升, 頁 參見 重提司法權獨立, 民報, 第 412 號,1946/09/07( 六 ),1 版 76 參見 張新竹法院檢察官留下憤世遺書而亡曰 : 因瀆職案與上方感情出入, 民報, 第 483 號,1946/11/01 ( 五 ),4 版 77 王育霖於新竹檢察官任內偵辦新竹市長郭紹宗侵佔聯合國捐贈奶粉的貪瀆案, 不但進行搜索之搜索票被沒收, 還被反擊成檢察官違法搜查 不但自己負責卸職, 亦使得備受壓力的首席張檢察官過於憂心病逝 參見註 4, 王育德, 頁 參見 台中縣警局案, 手續皆依照法律, 法警無越軌行動賴典獄長被釋談經過, 民報, 第 497 號,1946/11/15 ( 五 ),3 版 79 各人民團體紛紛表示態度, 民報, 第 500 號,1946/11/18( 一 ),3 版 本案引發在野法曹等多方聲援 情形, 詳見後敘 21

22 院批准合法指令前來警局執行公務之法警等人 事發後, 縣長與局長除表示 公務員不得加以拘提, 並認為檢方要逮捕警員必須先通知警局得到同意, 否則為 非法, 一度拒絕法院方面要求釋放法警等人之請求, 進而表示要控告法院妨礙公務等 80 此次行政權與司法權正面衝突的重大司法案件, 引發相關司法人員的憤慨 81 在司法判決部分, 該案移至台北, 改由高等法院 檢察廳及警務處間接洽, 年 2 月 15 日, 由台北地院做出宣判 83 數名被告中, 僅一人依殺人未遂被判五年, 且巧遇大赦可被減刑, 其餘嫌犯皆以證據不足認定無罪或免訴, 引發社會議論 ; 84 在司法行政上, 則招致台中法院饒維岳代理院長被降調為推事的命運, 引發一波司法人員的辭職風潮與社會各界挽留不成的不平之鳴 85 另有認吳鴻麒推事之所以成為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 即係因任職台北地方法院調高等法院辦事時, 負責調查本案, 因而得罪當局所致 86 ( 四 ) 政權更替下台籍法律人之社會參與戰前的台籍法律人, 在日本殖民政府統治下, 接受了近代法學教育, 絕大多數進入體制內, 成為統治協力者 亦有少數投入政治社會運動者, 諸如蔡式穀個人積極投入文化協會的政治社會運動, 同時也為 二林治警事件 政治社會運動者辯護 87 蔡先於在考上司法科考試前, 根本就是 治警事件 的被告之一 沈榮與歐清石則是一同參與了日治末期台獨運動的 東港事件 政權移轉初期, 人數不多的台籍法律人, 對於國民政府新政權的接收, 普遍展現出歡迎與企盼的態度, 終戰前在日本生活者, 亦紛紛歸台 但因自身的法學信念, 面對人權與法治的重大議題, 個人與組織顯得相當活躍, 經常以高知識份子 社會良心的姿態, 積極主動諫言 陳情, 甚至透過各地律師公會等團體, 展現出全省串連的人脈掌握組織力與行動力, 透 80 該事件始末, 參見 民報 1946 年 11 月 15 日起揭露事件, 至 1947 年 2 月 日刊載該案判決書等數十篇相關追蹤報導 如 全部被騙入樓上包圍繳械掃射不准推事驗傷僅賴所長釋回強迫法警招供乃係流氓搗亂, 民報, 第 497 號,1946/11/15 ( 五 ),3 版 ; 我們舉起了雙手我們完全沒抵抗受傷法警陳清漢談經過 被收押的手錶等釋放時也不撥還 劉縣長大罵各方, 民報, 第 502 號,1946/11/20( 三 ),3 版 81 釋放命令被拒法官們憤怒異常江局長說 : 縣長不在不能作主劉縣長說 : 局長意見不能忽視 某權威方面宣稱縣長不講理縣長無責任觀念, 民報, 第 500 號,1946/11/15 ( 五 ),3 版 82 法院辦公受影響因為看守不足應用, 民報, 第 500 號,1946/11/15 ( 五 ),3 版 83 台北地院第一庭庭長方石城任審判長, 推事邢匡 馮正樞陪審, 地檢署黎檢察官蒞庭 參見 員林血案宣判林世民處五年徒刑其他六人均處無罪, 民報, 第 586 號,1947/2/16( 日 ),3 版 84 員林血案宣判林世民處五年徒刑其他六人均處無罪 方庭長稱不能證明犯罪恐將發生誤會, 民報, 第 586 號,1947/2/16( 日 ),3 版 ; 員林血案判決書, 民報, 第 592 號,1947/02/22( 六 ),3 版 ; 員林血案判決書( 續 ), 民報, 第 593 號,1947/02/23( 日 ),3 版 85 宦海波濤, 一波搖動萬波饒法院長將降格各團體挽留無功獄吏將開始總罷業, 民報, 第 512 號, 1946/11/30( 六 ),4 版 86 參見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網頁 二二八專題受難者群像吳鴻麒 ( ) 87 有關日治時期台籍辯護士的社會參與, 參見註 29, 陳鋕雄, 頁

23 過報紙輿論與民代選舉等, 對社會視聽發揮一定的影響力 除關懷前述攸關自身權益的律師資格認定問題外, 戰後台灣律師界對光復初的台灣社會, 亦充滿奉獻赤誠 日本戰敗後不久, 接收工作尚未展開, 全省各地數位熱心 台灣律師協會 律師們, 就積極主動的表示, 願意為省內不計其數在戰爭前及戰爭中, 因政治 思想 等問題被日本警察檢舉 屈打成招而受懲罰, 或受慘刑致死者, 或被拘問處死者申其冤罪, 並提供北 中 南各地六位聯絡律師的名單 88 對於接收初期法院體系人力缺乏之情形, 台灣律師界不但積極開會討論, 亦有十多位熱情獻身投入接收工作 89 為協助政府推行憲政及保障法律上所賦與之人民自由, 律師界亦積極與其他各界人士聯合組織諸如 台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 等團體 90 此外, 面對台灣發生如 台中警察局事件, 此種行政權踐踏司法權, 動搖法治基礎的重大司法案件, 各地律師公會更是為台灣法治前途憂心, 群情激憤, 多次串連紛起聲援 91 為此, 台北律師公會更於查訪 探詢事件情節後, 召開 臨時律師大會, 發表 建議書 呈送中央 92 不可諱言的, 接收初期律師界積極的社會參與, 尤其是看不慣法治敗壞的諸多批評, 或多或少招致了 二二八事件 中不少知名台籍法律人折損的遠因 93 其後的寒蟬效應, 似乎 88 見 政治 思想 犯罪, 速具事實申報, 律師協會進行調查, 第 12 號, 民報,1945/10/21,1945/10/21 ( 日 ), 1 版 律師協會各地受報地址如下 : 台北地方 蔡伯汾律師 ; 新竹地方 李子賢律師 ; 台中地方 童炳輝律師 ; 嘉義地方 陳牛港律師 ; 台南地方 沈榮律師 ; 高雄地方 王清佐律師 89 參同註 見 台北市人民自由保委會昨日召開成立大會, 民報, 第 203 號,1946/05/01 ( 三 ),2 版 91 台北律師公會, 為檢討台中警察局事件, 於十九日下午三時, 在中山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到公會長蔡伯汾外二十餘名 首由台中律師公會代表童炳輝詳細報告經過後, 熱烈討論結果, 認為台中縣警察局違法, 決議向高等法院提出建議, 希望依法嚴厲處理, 以保司法尊嚴, 見 擁護司法權尊嚴 對台中警察局血案, 省垣三團體表示態度, 民報, 第 502 號,1946/11/20( 三 ),3 版 另見 護法守法講演會今晚七時在中山堂舉行, 民報, 第 510 號,1946/11/28 ( 四 ),3 版 92 建議書內容如下 : 為建議事: 竊本會自台中縣警察局與法警衝突事件發生以來, 以事態重大, 雖多方注意, 然在真相未明以前, 為慎重起見, 始終保持緘默, 不欲輕易表示態度 現經各報一再調查報導, 暨台中律師公會代表童炳輝到會報告, 事實已相當明瞭 僅依照律師法第十二條規定, 於本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召開會員臨時大會討論結果, 愈以台中縣警察局對於此次與法警衝突事件, 事前事後均不無違法之處, 決議應依照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建議均 ( 院 部 院 處 ), 對此不幸事件, 賜迅依法處理, 徹底嚴辦, 以保司法尊嚴, 本省法治前途實有賴之 見 長此人民無保障法治前途難設想台北律師公會昨日建議嚴辦台中縣警局案罪犯, 民報, 第 503 號,1946/11/21( 四 ),3 版 93 已知於二二八事件喪生 ( 失蹤 ) 之法律人如 : 台灣高等法院推事吳鴻祺 律師李瑞漢 律師李瑞峰 律師兼國代林連宗 律師陳金能 公賣局煙草公司專門委員課長林旭屏 律師林桂端 律師湯德章 前先新竹地院檢察官王育霖等九人 ; 另外, 遭二二八事件波及被逮捕的, 尚有台中地院推事饒維岳 台中地院推事葉作樂 台中地院檢察官陳世榮 花蓮地院推事賴耿松 花蓮地院檢察官鄭松筠 律師王清佐等多人 詳參註 43, 王泰升前揭文, 頁 84-85, 及賴淑姬, 已知名單被殺被捕被通緝知名士紳知多少, / 聯合報 /03 版 / 焦點新聞 23

24 讓理當關懷法治 奔走人權的法律專業人沈寂了好一陣子 陸 代結論日治五十年, 帶來了過去所沒有的西方式法律體制, 引入了法政教育以及法律人專業團體 在台灣, 約有 40 位台灣人攻讀法政, 在日本內地, 僅東京帝國大學一校人數就超過 40 人 如依學者推估比例計算, 日本內地可能約有上萬名攻讀法政的台灣人, 這樣的數據還不包括留學中國大陸以及歐美者 然而, 由於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司法科, 進入法律專業團體的考選門檻高, 絕大多數攻讀法政者, 並未從事 法律專業 工作, 反而以從政 從商或進入教育界 金融界 傳播界者為多 截至目前為止, 確實可知通過這項試驗的台籍法律人大約有 80 多位 其中, 除 2 位為台灣本土的台北帝大所培育, 其餘皆在日本內地接受法政教育 終戰前, 這批千中選一的台籍法律人, 除了少數因為同時考上了行政科考試, 選擇擔任行政官之外, 絕大多數進入法律專業團體, 成為在朝或在野的專業法曹 在日本內地或台灣本島擔任判官或法官者約有 19 位, 其餘則擔任辯護士 根據接收時的登記資料, 終戰前台灣原有台籍辯護士計 46 位, 加上戰後自日本返台者 20 餘位, 合計約有 位辯護士, 在接收初期以 暫准登記 的方式在台執業 關於日本辯護士資格如何轉換為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之問題, 中央方面並不認為 暫准登記 即為資格之轉換, 甚至, 在一片陳情聲中, 堅持嚴格要求辯護士們必須通過臨時律師考試, 頂多是放寬考核標準 從結果上看, 這項把關嚴格的考試 ( 錄取率 3.7%) 的考選結果, 並沒有成為禁止台籍辯護士執業的依據 依目前尚不明確的資料推論, 政府最後似乎是同意, 台籍辯護士亦可以與其他中國大陸的律師一樣, 依循當時幾乎 100% 通過的律師檢覈程序, 依其學經歷進行資格轉換 接收初期, 面對法院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 台籍律師們積極熱情的自願投入九所法院的推檢工作 政府方面除全面留用 多所仰仗原有台籍判官暫代院長協助接收外, 亦大量啟用台籍律師或自日返台之台籍判官因應 就初期一份司法人事任用名單上觀察, 台籍推檢幾佔半數 然而, 這群日本法政教育培養出來的台籍法律人, 通過了日治時期艱困的國家資格考核, 躋身法律專業團體一員, 旋即面對政權更替 語言 法律制度甚至法治觀念 社會文化巨變的衝擊, 不少原先熱忱投入政府法院體制協助接收者, 幾年之間, 又陸續掛冠離去 短短數年內, 隨著大陸方面司法人才陸續遷台, 台籍推檢或卸下暫代位置或自行請辭, 整個法院體系, 最後僅能留住少數幾位日治台籍法律人 24

25 接收初期, 整個台灣社會處在一種嚮往新政 充滿改革希望的積極氣氛中 這批法律人, 尤其是律師們, 基於法學信念與良知, 以一種人權法治捍衛者的自我期許積極的參與社會 然而, 震撼於前所未有的不法, 發出不滿異聲者, 不久即遭到規模不小的整肅厄運, 一長串指標性領導人物的陸續罹難, 讓倖免於難者如不選擇出走逃亡, 即迅速的學會了在體制內恪守本分的默默耕耘, 放棄社會參與, 騰出主導台灣法律文化的各個位置, 趨附主流, 求取生存 隨後, 迅速的被 1949 年後大量移入的外省法律文化所稀釋 94 處在波雲詭譎的時代, 這批菁英各自選擇了不同的發展, 際遇殊異, 多元而常有變動 由於基礎資料羅搜不易, 尚難彙總分析, 目前筆者僅以生平方式表列於附錄, 供研究者參考 大致上看來, 這批取得法律專業資格的法律人, 有選擇於日本長住, 開業任辯護士, 甚至恢復日本籍者 ; 有赴大陸出任人大常委 政委者 亦有一度或終身進入戰後國治政府體制, 擔任司法官或官吏者 其中, 有一路飛黃騰達官拜五院院長者 (2 人 ), 亦有榮任法界最尊榮之大法官者 (4 人 ); 有投身政界, 擔任民選公職者, 有任在野法曹, 在台開業律師者 ; 亦有轉入教育界, 自行辦學 ( 延平中學 )(2 人 ) 或成為法律系教授者 (4 人 ); 也有轉入銀行界 實業界另創一片天者 ; 當然, 亦有令人哀悼的政治受難者, 例如前述之二二八受難者 (9 人 ) 附帶一提的是, 相較於日治時期偶有女醫生點綴性的出現於醫界, 日治時期培養的法律專業菁英, 清一色皆為男性 縱橫日治時期五十年, 我們尚無法找到一位女性法律人的蹤影 截至目前為止, 筆者所能看到的女性法律專業人的資料, 俱皆為 1945 之後來台的外省籍女律師 女法官 95 目前所能看到最早的台籍女性司法人員, 均為戰後台大法律系所培育 1952 年之畢業生 司法官訓練所第一期結訓的黃雅卿推事與新竹的蘇岡女律師, 似乎是目前所能看到首位台籍女推事與女律師 96 探究台灣法律發展軌跡, 不免慨嘆, 我們的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 經常在一個法治社會的完美預設前提內自圓其說, 很少談及 非法律 的外在因素, 出了自成一格的法條釋義之外, 所剩無幾 寧願遠眺心中先進理想國度在跌跌撞撞中發展出的各式依然爭議不休的理論概念, 也不願低頭面對 清理切身一團糟的前現代現實 非但少有可供現時法律實務操作參 94 有關 1949 年之後確立由外省法律人主導司法界與台灣律師界省籍族群結構發生重大變遷之研究, 參見註 43, 王泰升, 前揭文, 頁 光復以前, 台灣沒有女法官 ; 光復初期, 女性從事於司法工作的, 所佔人數比例很低, 而本省籍的, 只有少數通譯, 沒有書記官與法官 民國 35 年 (1946), 只有女司法官 2 人 書記官 5 位, 均非本省籍 又光復之前, 台灣沒有女律師, 最早來台登錄的外省籍女律師是民 36 年在台北登錄的施麗君 38 年登錄的俞俊珠 39 年熊德輝, 三位都是外省人 參見二十年來的台灣婦女編輯委員會, 二十年來的台灣婦女, 台北, 台灣省婦女寫作協會編印, 民 54 年 12 月, 頁 民國 40 年 (1951), 司法官訓練所成立至第七期, 共有 20 位女法官, 本省籍 7 位, 均為台大法律系畢業 第一期結業的黃雅卿, 為本省籍最早的女法官 新竹的蘇岡女律師是民國 42 年台大法律系畢業,47 年考取律師, 則是本省籍第一位女律師 參同註 95, 頁

26 考的台灣法制運作發展實證研究, 也缺乏對自身發展經驗的回顧與反省 在強調 依法而治 的理想預設中, 我們刻意擺脫 竭力忽略 人 的因素與影響力 然而, 不去正視法治不彰的結構性因素, 不敢檢視前人立下的種種或對或錯的典範, 繼續不食人間煙火, 只會讓以後的法律人在面對非法律的社會現實時繼續徬徨無措 無所遵依的成為被利用的工具, 讓聲稱正義的法學一再重蹈覆轍的成為不正義的共犯結構 本文嘗試撿拾 縫綴散軼不全的歷史片段, 一塊塊的拼貼出這塊土地上法律人走過的坎坷歷程, 希望在重新面對長期以來的法治不彰的事實之後, 深切反省一個辛苦累積起人民尊敬與信賴的司法權, 如何的在短短數年內淪喪它原有的威信, 讓後人直至今日仍在收拾殘局 以及, 當一個社會連法律人都放棄堅守法治的信念之後, 必須付出的慘痛代價 我們繳過了高昂的學費, 希望不要再輕易遺忘從中學到的教訓 筆者雖未曾跟隨林山田教授從事刑法研究, 但大學時代, 有幸上過老師以 黑白分明 稱著的刑總 刑訴課程 當年老師在講台上憂心忡忡大聲疾呼著 不要在法條裡找金條 法律切勿迷失在主義的叢林裡 法律不要自甘成為政治的奴僕 的神情, 迄今記憶猶新 對於老師多年來義無反顧 別無所圖, 一心關懷台灣社會, 勇於投入社會運動, 推動台灣法律改革的崇高人格, 由衷欽佩, 謹以拙文致上敬意 26

27 附錄一 : 台灣人通過日本高等文官考試司法科及格或具法曹同等資格者之名單 ( 目前合計 86 筆, 其中 22 筆人名加底線者為司法科 行政科雙榜 ) 及格年人 1918( 辯護士考試 ) 1922( 帝大免試特權 ) 1922( 辯護士考試 ) 1923 陳增福 穎川增福 名畢業學校生平經歷畢業時間東勢人 ( ) 台中公學校 1902 台中師範學校畢業, 任教數年, 轉台中地院法學博士為書記 通譯, 後赴日求學,1916 明治大學專門部法科法學士,1918 辯護士試驗及格,1921 回台, 為台北首位台籍辯護士 1923 治警事件之辯護律師 1931 台中辯護士會副會長 1932 年以 刑法同意論 論文獲明治大學法學博士 亦為臺灣第一位法學博士 葉清耀明治大學 蔡伯汾東京帝大帝大法學部畢業免試獲法曹資格 (1922 年 5 月前帝大畢業生特權 ), 由日本判事轉任法學部臺灣辯護士 1922 鄭松筠明治大學豐原人 (1891-) 國語學校 明治大學畢 回台北任辯護士, 文協理事 治警事件被 1919 捕 1936 台北市議員 與歐清石一同參與 1941 年 ( 昭和 16 年 )9 月 7 日 東港事件 戰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1946 年 1 月 11 日, 代表政府負責接收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明治大學 1924 東京辯護士 1926 辨理士 台北市協議會員 台北州協議會員 蔡式穀明治大學新竹人 ( ), 台灣總督府國語學校師範部畢業, 曾任教於新竹 桃園 後赴 1913 中日留學,1913 畢業於明治大學專門部法科 後入中央大學法科高等研究科 留日期央大學間即參與台灣民族自治運動 40 歲 (1923) 高文司法科及格後, 返台開業, 並積極投入文化協會的政治社會運動 ; 同時也為政治社會運動者辯護, 曾為 二林治警事件 的辯護律師 當選第一 二屆台北市議員 戰後, 政治生涯轉為沉寂 1923 賴雨若中央大學嘉義人 (1878-) 1899 嘉義國語傳習所畢業, 任嘉義辦務署臨時雇員, 歷任台南地院檢察署雇員 通譯等 1905 通過普通文官考試合格 ( 為台籍首次錄取的兩人之一 ), 兼法院書記, 辭官赴日,1907 中央大學法律專門部畢業 1911 明治大學高等研究科畢業, 為台籍首位法學碩士 1923 辯護士考試合格,1926 當選台南州協議會員 1926 朱昭陽東京帝大板橋人 (1907-), 日本第一高校 東京帝大經濟學部畢業, 是日治當官當得最高的台經濟學部籍菁英, 大三即高文行政 司法兩科及格, 任職日本大藏省 ( 財政部 ) 專賣局總局的 1927 主計課長, 升上高等官二級 回台任辯護士, 與宋進英籌辦 延平學院 1926 呂阿墉東京帝大萬華人 (1900-) 日本第二高校 1925 在學中高文司法科及格,1926 東京帝大法學法學部部畢,1929 起任日本內地東京 前橋等地地方裁判所判事 周耀星東京商大大甲清水人 (1903-) 高文行政 司法兩科及格, 日本鐵道省課長 仙台鐵道局部長, 法科回台後一度擔任台北市政府公用事業管理處處長, 後又回日本擔任辯護士 蔡先於明治大學梧棲人 ( ) 1913 台北國語學校師範部畢, 於沙鹿 梧棲公學校任教, 赴日本,1921 明治大學專門部法科取得法學士, 任職大成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東京支店 在日參與 新民會, 回台曾組織 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 參與 治警事件 獲判無罪 文協分裂後, 赴日進修,1928 高文司法科合格,1929 於東京任辯護士, 後返台於台中任辯護士 1935 台中市會議員 1936 台中縣參議會副議長 1928 王清佐 桓川清佐 中央大學東港人 (1900-) 1921 台中一中畢,1928 中央大學法律學科畢, 同年高文司法科合 1928 格, 於高雄任辯護士 二二八事件時為市長派認為地院院長, 後被捕, 重金奔走後判緩刑, 手殘, 幽居, 自此不過問政治, 亦不再執業 1928 杜新春京都帝大法學部台中一中 第八高校 京大法學部畢 王育霖之姊夫, 上大學後受訂親之岳家資助 1930 年任日本東京裁判所 1932 臺灣總督府法院判官 台南地院嘉義支部判官, 任內病故 1928 周淵源國語學校 1935 台中辯護士會副會長 27

28 及格年人 名畢業學校生 平 經 歷 畢業時間 1928 陳茂源東京帝大桃園縣人 (1903-) 京都同志社中學肄業 名古屋第八高校 東京帝大法學部法科畢 法學部 1926 業 (1928), 同年高文司法科及格 次年於東京裁判所任司法官試補, 歷任日本東京 松本 浦和 千葉等地方裁判所判事 戰後曾任台大法學院教授 1928 黃炎生 鳥津光行 京都帝大淡水人 (1903-) 淡水公學校 日本東京府立第四中學 東京第一高校理科畢 1926 法學部入京都帝大法學部獨 ( 德 ) 法科 1928 高文行政科 司法科及格,1929 大學畢於東 1929 京任司法官試補 東京地方裁判所判事等 1931 回台任臺灣總督府法院判官, 歷任台北 台中地院,1935 退官任台北辯護士,1936 曾當選台北州會議員 後恢復日本國籍, 在日任辯護士 1929 白福順中央大學埔里人,1930 東京辯護士 1931 台中辯護士 1941 官選台中市會議員 1942 皇民會委員 戰後初期台中縣參議員 1929 吳文中中央大學 1929 起任日本判事 1929 施炳訓立命館大士林人 (1894-) 國語學校畢, 入臺灣銀行,1917 臺灣普通文官及格, 後轉臺灣新高學 1930 銀行書記,1923 赴日兩洋中學 夜間立命館大學專門部法律科 1927 立命館大學部法律科入學,1929 在學中高文司法官及格 1930 大學畢, 回台於台北任辯護士 戰後依 訓字第 10 號訓令, 派為推事兼代行台灣花蓮地方法院院長職務 ( ), 後任台灣宜蘭地方法院院長 ( ) 1929 張風謨中央大學豐原人 (1908-) 台中辯護士 二二八事件時台中地區律師代表 台南專門商業學校豫科修了 1927 高等考試預備考試合格 1929 中央大學法科畢業 同年高文司法科及格 1930 台中開業 戰後台中律師公會首任理事長,1939 當選台中市會議員 1929 黃演渥 二松演握 1929 饒維岳 宮崎峰明 東北帝大台中石岡九房人 ( ) 台中一中 台南高等商業學校畢業後, 赴香港日本鈴法文學部木商店服務三年 惟因興趣於法學, 前往日本東北帝國大學法學部就讀, 專攻政治法法科 1929 律 1929 畢, 同年高文司法科合格, 曾留任東北帝大法文學部法科助手 1930 東京裁判所司法官試補 1932( 昭和 7 年 ) 起回台, 歷任台北 嘉義 台南地方法院判官 ; 1944( 昭和 19 年 ) 升任台灣總都府高等法院判官 戰後任台灣高等法院推事兼庭長, 1952 年升任最高法院推事,1958 年特任為司法院第二屆大法官,1967 年又獲連任, 1971 年病逝 京都帝大竹南人 (1903-) 1929 年 3 月京都帝大法學部 ( 英法科 ) 畢業, 同年 12 月高文司法法學部科及格 1930 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司法官試補 1932 台北地院合議部判事 1935 台 1929 中地院判官 戰後於 負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接收, 擔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推事兼代院長職務 1947 年 4 月 1 日調派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庭長,1948 年 10 月 14 日代理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庭長,1949 年 11 月 12 日呈准辭職 1948 年 10 月 12 日依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取得司法行政部證字第 1820 號律師證書,1949 年 2 月 16 日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登錄律師 1930 王清風中央大學新化人 1925 台中商業學校畢入日本中央大學法學部 1932 在學中高文司法科及格 大學畢, 回台於台南開業任辯護士,1939 台南市會議員 1930 吳鴻麒日本大學中壢客家人 ( ), 國語學校師範部畢業後, 通過乙等教諭試驗,1918 年間先後在龍潭公學校及中壢公學校任教 1922 年普通文官考試合格, 而後離開教職, 進入上海協和大學, 復轉入日本大學專攻法科,1930 年畢業, 旋即高文司法科及格取得律師資格, 並於翌年 10 月在台北市建成町開業成為律師, 曾擔任台北辨護士會副會長 戰後出任台灣高等法院推事, 二二八時, 於高法辦公時被帶走, 南港橋八屍之一 ( 吳伯雄的伯父 ) 1930 李瑞漢中央大學竹南人 (1906-) 1926 台中一中畢, 入中央大學法科,1928 辨理士考試合格 1929 大 1929 學畢業 1930 高文司法科合格,1931 回台, 於台北任辯護士 1938 台北辯護士會副會長 1938 台北市會議員 戰後二二八時, 任台北市律師公會會長, 與其弟李瑞峰律師 好友省參議員兼國大代表林連宗律師在家中一同被捕失蹤 1930 沈榮日本大學 1930 新營人 (1904-) 台中一中 1930 日本大學法學部畢 1930 高文司法科及格, 回台後於台南任辯護士 曾任台南州辯護士會副會長 台南市會議員 台南信用組合會長 臺灣辯護士協會理士 皇民會委員 與歐清石律師一同參與 1941 年 ( 昭和 16 年 )9 月 7 日 東港事件 28

29 及格年人 名畢業學校生 平 經 歷 畢業時間 1930 林連宗中央大學彰化人 (1905-) 台中一中畢 1925 入中央大學豫科 1930 中央大學法學部二年級 法學部 1929 在學高文行政科 司法科及格 1931 畢業回台, 於台中任辯護士 台中州律師公會會長 臺灣新聞社法律顧問 戰後當選省參議員兼國大代表, 二二八時與李瑞漢 李 瑞峰律師一同被捕失蹤 1930 陳有輝 東輝彥 日本大學台北人 (1904-),1925 台南商專畢業赴日,1931 日本大學法文學部畢業 在學間 (1930) 1931 高文司法科合格 1931 回台開業, 曾任台北辯護士會副會長 1930 陳金能中央大學東港人 1931 高雄辯護士 陳慶華早稻田大於日本任判事 戰後回台, 為資深監察委員 學 1930 楊必得京都帝大辯護士 1930 楊基先東京帝大大甲清水人 (1903-) 1930 高文司法科及格 1931 日本大學畢業 回台於台中開業法學部任辯護士 戰後曾任台中第一屆民選市長 1930 歐清石早稻田大澎湖人 (1897-) 1917 國語學校畢業後執教, 後赴日早稻田大學專門部法律科就讀, 學專門部 1930 高文行政科 司法科及格, 回台南任辯護士 1935 當選台南市會議員, 台南辯法律科護士會副會長 1941 年 ( 昭和 16 年 )9 月 7 日 東港事件 此一台獨政治案件主導人物, 因被特高認為有計畫武裝進行台獨活動,1943 年, 僅其一人被日本法院判處死刑, 未執行而在聯軍轟炸期間, 被炸死於台北刑務所 1931 林旭屏 松林秀旭 東京帝大栗子崙庄人 (1904-) 日本第三高校 東大法學部畢,1931 高文司法 行政科及格 法學部曾任新竹州竹南與東石郡守, 課長 施政官派赴印尼, 在台灣人之中極有權勢 光復 1931 後接任公賣局煙草公司專門委員課長, 二二八事件歿, 南港橋八屍之一 1931 林挺生早稻田大台中市人 (1907-) 在日本各地地院任判事, 戰後任東京臺灣同鄉會會長 學法學部 林益 東京帝大桃園縣人, 林呈祿之子 第一高校 1933 東大法科畢,1931 高文司法科 1932 高文 謙 林益夫 法學部 1933 行政科及格,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金融課長 台南州曾文郡守 施政官派赴印尼 1931 陳逸松東京帝大宜蘭羅東人 (1907-) 日本岡山二中 岡山六高 東京帝大法學部畢 1931 東京辯護法學部士 2 年回台,1933 台北辯護士 1935 第一屆台北市會議員 戰後當選國民參政會參 1931 政員 參加二二八處委會 1948 第一屆考試委員 中央銀行常理 後得罪當道, 棄政從商, 後因故赴美,1973 年起出任兩屆中共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及兩屆政治協商會議常委 1931 黃運金日本大學苗栗客家人 (1898-) 1916 國語學校乙科師範部畢業 後赴日本大學就讀,1930 高 1929 文行政科 1931 高文司法科及格,1933 回台開業, 於新竹任辯護士 1941 台北辯護士 歷任建台中學第五任校長, 苗栗政壇黃派的始祖,1996 年總統府國策顧問 1931 蕭祥安 並河安重 通過預備竹東人 (1891-) 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師範部乙科畢, 擔任教職,1915 轉任台北地院考試通譯 1918 普文考試及格, 再轉高院通譯, 總統府評議會通譯, 自學,1931 高文司法科及格,1932 起於台北任辯護士 戰後曾任台北地方法院推事 1931 顏春和明治大學台南人 (1906-) 京都室町小學 同志社中學 明治大學豫科 1928 明治大學法學部 1928 畢,1931 年高文司法科及格,1933 回台南為開業辯護士 1932 林桂端早稻田大台中神岡人 (1907-) 新竹中學 早稻田高等學院轉早稻田法科,1932 畢業 1932 學法學部高文司法科 1933 高文行政科及格, 在日東京擔任辯護士 後回台開業, 與吳鴻麒 1932 檢察官熟識, 二二八事件為憲兵所捕而失蹤 1932 陳牛港中央大學 1930 斗六人 (1895-) 1916 國語學校師範部畢業 公學校教師檢定 普通文官檢定合格, 轉嘉義地院書記兼通譯,1927 赴日中央大學 1930 法科畢,1932 高文司法官及格, 1933 回嘉義任辯護士, 歷任嘉義市會議員 皇民會委員 29

30 及格年人 名畢業學校生 平 經 歷 畢業時間 1932 蔡章麟東京帝大台北萬華人 ( ) 台北高校, 東京帝大法學部獨 ( 德 ) 法科 (1932) 與大學 法學部 院 (1934) 畢業, 在學中 (1932) 高文行政 司法兩科及格, 同年起任司法官試補, 大學院 最高曾任大阪高等裁判所候補判事 ( 相當於今高院法官 ) 與大阪地方裁判所長 ( 相當 於今地院庭長 ) 戰後回台灣, 擔任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委員 台灣省政府 法制室參議與台大法律系教授 1952 年為首位台籍大法官,1970 年成為首位台籍監 察委員 1932 蘇樹發明治大學台中人 (1904-) 生於日本新高郡,1925 年千葉縣立大多喜中學校卒業,1927 年明治 英法科 大學豫科英法科入學,1932 年明治大學英法科卒業, 同年高等試驗司法科及格 畢 業後於東京執業辯護士, 後回台執業, 擔任辯護士 辨理士 曾任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推事 1933 周延壽 竹村延壽 京都帝大台北人 (1900-) 1930 三年制 台灣商工學校 ( 現 開南商工 ) 畢業, 任職台灣銀 1933 行, 曾在成淵夜間中學本科 ( 現 台北市立成淵高中 ) 就讀, 後赴日本東京名教中學 佐賀高校文甲 京都帝國大學法學部 1933 畢, 同年高文司法科合格 回台於萬華開業, 二二八時任台北市參議會議長, 曾兼私立成淵夜間中學與開南商工學校之校長 1933 黃士譽明治大學台中人 (1905-), 辯護士, 於新竹執業法學部 1933 戴炎輝 田井輝雄 1934 孔德興 穗積正義 東京帝大台灣屏東人 ( ) 高雄州立中學 台北高等學校 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畢業 1933 以 唐律通論 一書獲東京大學法學博士 日本高等文官司法官考試及格 戰後任高雄地方法院推事 台大法學院教授,1971 司法院大法官, 後升任司法院副院長 院長 1978 任總統府資政,1992 病逝 東京帝大 1936 高雄辯護士,1940 興合信用組合理事 1941 皇民會高雄生活部長 朱盛淇日本大學新竹人 (1905-) 公學校五年級即考入台北師範, 中等教師檢定合格, 任教七年後, 專門部法於 1931 赴日,1934 日本大學畢業, 同年高文司法科 次年行政科及格 初在日東京律科擔任辯護士, 後返台,1935 新竹辯護士, 當選州會議員 擔任新竹縣第一 1934 二屆省議員 1934 宋進英東京帝大 ( ) 出生於台北大稻埕, 考入台北高等學校尋常科,1929 年畢業 同年四 1934 月考入東京帝大法學部法學科, 畢業後再入大學院深造二年 1934 年考取日本文官高考司法科,1935 又考取行政科, 成為雙料高文及格者 戰時在東京執業律師, 戰後返台, 全心全力投入 延平 學校的創辦與經營, 任董事與副校長長達三十餘年, 迄逝世止 延平 歷經二二八事件衝擊, 由籌設大學, 經同意以學院招生 開學, 不久被封閉, 改為補習學校, 最後發展成中學校 1934 張水蒼 長村蒼樹 東京帝大彰化縣人 台北高校畢,1934 年考取日本文官高考司法科,1935 又考取行政科, 擔法學部任日治殖產局商政科之事務官 戰後擔任台中縣建設局長 台北市政府參事 省府農 1934 林廳畜牧科長 1934 黃百祿中央大學台南市人 (1903-) 1925 臺灣總督府商業專門學校畢, 任職於臺灣銀行,1928 赴日 法學部 1933 東京中央大學法學部,1933 畢, 同年高文行政科 次年司法科及格 回台 1935 於台南任辯護士 曾任台南市議會議長, 籌設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前身之 台南區合 會儲蓄公司 1935 童炳輝中央大學埔里人 (1909-) 台中一中 日本中央大學法科 1933 畢, 同年高文司法科及格 起於台中執業任辯護士, 皇民會壯年團員 戰後台中律師公會理事 1935 黃祺祓 廣川修平 九州帝大台中大甲人 (1907-),1926 京都同志社中學 靜岡高校理乙畢 1932 九州帝大法文 1932 學部畢 入東京帝大大學院取得碩士師岡田庄作專攻刑訴 1935 高文司法科及格, 1937 回台於嘉義 台南任辯護士,1942 為西崙自動車株式會社支配人 1935 黃際沐早稻田大台北人 (1910-) 台北高校尋常科 高等科 早稻田大學法學部 1935 畢, 同年高文學法學部司法科及格,193 回台於 6 台北任辯護士,1939 任廈門地方法院檢察官

31 及格年人 名畢業學校生 平 經 歷 畢業時間 1937 洪壽南京都帝大南投草屯人 (1912-) 台中一中 台北高校 京都大學法學部畢,1937 高文司法科及 法學部 1937 格 1943 日本京都地院判事刑庭 1944 調任臺灣總督府台南地院判官民庭 戰後負責台南地院接收, 任台南地院推事兼庭長 1948 調高院 台北地院 1950 起, 先後 任高雄 台南 新竹地院院長等,1979 出任司法院副院長 1937 洪遜欣東京帝大南投縣人 ( ) 台中一中 台北高校第八屆 東大法學部畢業 大三(1937) 法學部 1938 高文司法科及格, 為日本廣島 東京 岡山等地方裁判所判事 專任台大法律系教授, 任第四屆大法官兼任台大教職 1937 鍾德鈞台北帝大六堆客家人 (1939-) 高雄辯護士 戰後臺灣台東地院推事 高雄地方法院推事 ? 馮正樞 武 台北帝大宜蘭人 (1913-) 台北 1942 大阪地方裁判所 後任臺灣總督府高雄地院判官, 戰後負文政學部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的接收, 代理院長, 後任屏東地院首席檢察官 院長等職 村銓一政學科 林德村東京帝大日本成城高校 東京帝大法學部畢, 高文司法科 行政科及格, 在臺任辯護士 法學部 許乃邦京都帝大彰化人 東京辯護士會勤務 戰後曾任台中地方法院推事,1940 台中辯護士 1939 王連芳中央大學台南縣人 (1914-) 1939 日本中央大學法學部畢業, 同年日本高文司法科及格, 於日 法學部 1939 本實習辯護士兩年 1944 返台執業 1945 任鄉長 縣府民政局長 1947 起執業律師, 1949 組高雄律師公會, 歷任高雄律師公會 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常務理 監事 1939 李子賢京都帝大新竹人 台北高校 京都帝大法學部畢, 高文行政科 司法科及格, 新竹開業辯護士 李燧煤東京帝大南投草屯人 (1912-) 廣島高校 東京帝大法學部畢 1939 高文司法科及格 1940 法學部行政科及格 1940 後服務於日本貴族院, 任事務官 柯南獻明治大學台南人, 台南辯護士, 戰後初期台南市參議員 1940? 李瑞峰中央大學辯護士, 二二八時與兄李瑞漢律師 省參議員兼國大代表林連宗律師一同被捕失蹤 ? 張有忠東京帝大台北高校第十一屆畢業生,1942 起任日本判事, 戰後一度回台, 二二八時任台南地法學部院檢察官, 後移居日本擔任辯護士 1942 劉旺才日本大學基隆人 (1915-) 中學即赴日, 考入日本大學法學部,1942 年日本高文司法科第一名法學部及格 見習期滿於東京開業三年 戰後回台執業, 歷任律師公會理事 臺灣省司法保護會總幹事 仿日在台首開見習律師制度, 指導過劉茂本 陳繼盛 張德銘 謝長廷等律師 1943 湯德章 阪井德章 高文預備台南新化人, 父為日本巡查新居德藏, 當時台日不得通婚, 德章等皆從母姓 小學畢 考試 1926 參加 台南州乙種巡查 考試, 破格錄取進警界, 升至警部 後入日本中央大學法律系旁聽, 高文司法科及格後, 回台南任辯護士 1946 年當選 台灣省參議會候補參議員 人民自由保障協會會長, 二二八處委會台南分部 治安組組長, 二二八中遊街當眾槍決 執刑後法院判無罪 民生綠園 1998 年起, 改稱 湯德章紀念公園 1943? 王育霖東京帝大 1919 年生, 受姊夫杜新春的影響攻讀法律 1944 日本京都地方裁判所檢事 ( 試補?), 法學部日治台灣人首位檢察官 ( 試補司法官?) 戰後回台出任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因偵辦新竹市長郭紹宗貪瀆案, 備受壓力而辭職, 轉任建國中學教員與 民報 顧問, 二二八事件中被憲警監禁於西本願寺, 三月底處死 不詳東建光京都帝大台南人, 廈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駐在金門分院 法科 經濟科不詳林玉秋日本東京南投人 (1908-) 日本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畢業, 曾任第一審推事 庭長 院長二審帝大法學檢察官 台灣高等法院人字第十號令, 派台籍推事 ( 日治判官 ) 林玉秋兼代院長職務部 ( ), 負責接收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事宜, 後任台灣宜蘭 31

32 及格年人 名畢業學校生 平 經 歷 畢業時間 地方法院院長 ( ) 不詳 不詳 林書鵠日本大學台南人, 廈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法學部 陳明清 南鄉光輝 不詳陳墩樹戰後自日歸台律師 台南人,1905 年生 新竹地方法院判官, 戰後負責新竹地院接收, 兼代行院長職務 ( ) 不詳黃天縱高等文官司法科及格, 任辯護士, 戰後自日歸台律師 不詳黃宗焜戰後曾任台南地院嘉義分院推事, 後任律師, 並曾任嘉義縣長 不詳 黃啟瑞京都帝大 ( ), 台北人, 台北高校 京都帝大畢業 1939 回台任辯護士 1948 監察 院審計部協審 1951 台北市議會議長 1957 台北市民選市長 國民黨中評委 中執委 中委會副秘書長 中華日報 董事長 不詳 黃逢春 戰後自日歸台律師 不詳楊杏鐺任職朝鮮總督府裁判所判事 不詳楊華玉台北高校畢業生 辯護士, 戰後自日本返台執業, 曾任台中律師公會理事等 不詳 溫錦堂日本法政 1916 生, 苗栗縣人 1935 台中師範第一名畢 義務執教期滿赴日, 法政大學法律系大學法學畢, 當年高等文官行政科 司法科及格 復考入大學院專攻私法學, 或法學碩士, 續碩士攻博士課程 歷任高等官試補 法制處事務官 主任 戰後歷任台北市立大同中學高中部訓導主任 新竹台中執業律師 新竹律師公會理 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法令研究委員 不詳葉作樂戰後曾任台中地院推事, 後於台中執業律師, 二二八時曾遭逮捕 不詳劉發清戰後曾任台南地院嘉義分院推事, 後辭職, 回家繼承祖業經商養豬 不詳劉增銓日本檢事? 戰後台北地院推事 不詳 劉闊才京都帝大苗栗公館客家人,1911 生, 台北高校 日本京都帝大法學部 高文司法科及格, 任辯 法學部 護士 戰後歷任新竹縣政府建設局局長 臺灣省參議員 省議員 1969 任立法委員 後任立法院院長 總統府資政 苗栗事件 時, 與前苗栗鎮長鍾建英等十餘人被捕, 為中央軍校當時新竹縣防衛司令劉定國營救, 劉闊才無罪開釋 1950 年, 劉闊才支持劉定國與堂姐夫黃運金競選首屆苗栗縣縣長, 苗栗政壇自此 劉派 與 黃派 分立 不詳 賴耿松 戰後曾任花蓮地院推事, 二二八時一度被推為花蓮縣長候選人, 二二八時一度遭逮捕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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