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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 炯 仁 學 歷 University of Chicago 政 研 所 博 士 候 選 人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政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現 任 靜 宜 大 學 通 識 中 心 人 文 科 教 授 授 課 大 綱 一 前 言 二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及 口 碑 有 關 高 高 屏 平 埔 族 原 住 地 的 記 載 三 屏 東 平 原 平 埔 族 的 社 址 綜 合 以 上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第 二 冊, 商 務 員 Johannes van den Eynden 於 1643 年 3/16-3/20 巡 視 屏 東 平 原 平 埔 族 部 落, 以 及 12/13-12/30 由 Taccariangh 搭 加 里 揚 社 遠 征 山 豬 毛 社 的 日 記 所 記 載, 屏 東 平 原 鳳 山 八 社 的 社 址 如 下 : Pangsoya 放 索 社 位 於 現 今 林 邊 鄉 水 利 田 厝 崎 鋒 等 村 Cattia 茄 藤 社 位 於 現 今 南 州 鄉 萬 華 村 Dolatock 社 位 於 茄 藤 社 與 力 力 社 之 間, 但 靠 近 茄 藤 社, 於 1645 年 四 月 之 後 合 併 於 力 力 社 Netne 力 力 社 位 於 現 今 崁 頂 鄉 力 社 Tapouliangh 下 淡 水 社 位 於 現 今 萬 丹 鄉 香 社 Verrovorongh 上 淡 水 社 位 於 現 今 萬 丹 鄉 社 皮 Pangdangh 萬 丹 社 位 於 現 今 萬 丹 鄉 萬 丹 庄 Akauw 阿 猴 社 位 於 現 今 屏 東 市 Taccariangh 搭 加 里 揚 社 位 於 [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輿 圖 ] 中 巴 六 溪 南 岸 的 巴 轆 7

2 庄, 約 現 今 九 如 鄉 九 如 庄 武 洛 溪 對 岸 Swatelauw 塔 樓 社 位 於 現 今 里 港 鄉 塔 樓 潮 厝 Tedackyangh 大 澤 機 社 位 於 現 今 高 樹 鄉 泰 山 大 路 關 以 東 一 帶 山 區 1645 年 4/7 日 搭 加 里 揚 社 出 席 南 方 地 方 會 議 之 後, 隨 即 突 然 消 失 (44), 而 阿 猴 社 則 代 之 而 起, 出 席 1646 年 3/28 日 的 南 方 地 方 會 議 (45) 就 地 緣 關 係 而 論, 搭 加 里 揚 社 的 消 失 很 可 能 被 合 併 於 南 邊 的 阿 猴 社, 或 北 邊 的 塔 樓 社 四 屏 東 平 原 平 埔 族 的 分 類 Pangsoya 放 索 社 Cattia 茄 藤 社 及 Netne 力 力 社, 合 組 為 放 索 社 群, 則 分 佈 於 東 港 溪 以 東 的 地 方, 亦 即 清 治 台 時 期 的 港 東 里, 而 Tapouliangh 下 淡 水 社 Verrovorongh 上 淡 水 社 Pangdangh 萬 丹 社 Akauw 阿 猴 社 Taccariangh 搭 加 里 揚 社, 以 及 Swatelauw 塔 樓 社, 合 組 為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則 位 於 東 港 溪 以 西 的 地 方, 以 及 清 治 台 時 期 的 港 西 里 綜 上 而 論, 日 治 以 來 學 界 一 直 概 稱 屏 東 平 原 的 平 埔 族 為 馬 卡 道, 顯 然 無 視 於 坐 落 於 東 港 溪 東 西 兩 岸 族 群 的 差 異 性 其 實, 港 西 里 社 群 應 不 屬 於 馬 卡 道, 倒 是 與 分 佈 於 台 南 平 原 的 西 拉 雅 本 系 同 一 族 群, 而 放 索 社 群, 亦 為 清 代 的 港 東 里 社 群 才 是 日 治 學 者 所 稱 的 馬 卡 道, 為 西 拉 雅 系 的 旁 支 鳳 山 八 社 為 全 台 最 先 種 植 一 年 二 穫 的 民 族 五 鳳 山 八 社 的 遷 移 A. 漢 人 的 開 發 壓 力 (1) 屏 東 平 原 的 開 發 (2) 撞 球 理 論 與 夾 心 餅 乾 理 論 (3) 乾 隆 四 十 二 年 (1777) 及 五 十 三 年 (1788) 番 屯 田 政 策 B. 鳳 山 八 社 遷 移 至 潮 州 斷 層 鳳 山 八 社 遷 移 到 潮 洲 斷 層 的 情 形 如 下 : (1)Vurak 社, 漢 人 稱 為 大 澤 機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阿 里 關 ( 筆 者 按 : 疑 為 阿 里 港 之 誤 ) 東 南 的 武 洛 庄, 後 為 河 洛 人 所 逐 而 遷 居 於 加 蚋 埔 (2)Tarau 社, 原 先 居 住 于 阿 里 關 ( 港 ) 南 方 的 塔 樓 庄 ( 今 有 番 社 庄 之 地 名 ), 後 為 河 洛 人 所 逐 而 遷 居 於 加 蚋 埔 及 隘 寮 (3)Akau 社, 原 先 被 稱 為 Toko, 即 今 之 打 狗, 明 代 為 林 道 乾 所 逐 而 遷 居 於 阿 猴 街, 後 又 為 河 洛 人 所 逼 迫 而 退 到 番 仔 寮, 再 度 遷 往 於 浮 圳 及 隘 寮 ; 現 今 屏 東 市 南 邊 番 仔 埔 依 然 有 少 數 族 人 居 住 (4)Marun 社, 漢 人 稱 之 為 下 淡 水 社 該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下 淡 水 溪 東 邊 下 社 皮 庄 附 近 ( 庄 南 有 番 社 庄 的 地 名 ), 後 遭 河 洛 人 所 逼 迫 退 居 於 頂 林 中 林 下 林 老 埤 等 地 (5)Tapoyan 社, 漢 人 稱 之 為 上 淡 水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下 淡 水 溪 東 邊 8

3 的 上 社 皮 庄, 後 為 河 洛 人 所 逐 遷 居 於 杜 君 英, 後 又 為 水 災 所 患, 再 度 分 居 於 新 杜 君 英 庄 中 林 番 仔 埔 柳 仔 林 等 地 (6)RiRi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東 港 溪 東 邊 的 力 力 社 庄, 後 為 河 洛 人 所 逐 遷 居 於 萬 金 庄 附 近, 漢 人 因 而 稱 之 為 萬 金 社, 部 分 族 人 又 分 別 移 到 加 瓜 弄 庄 ( 筆 者 按 : 為 加 瓠 朗 之 筆 誤, 即 今 萬 巒 鄉 新 厝 村 加 瓠 朗 ) (7)Saryen 社, 漢 人 稱 之 為 茄 藤 社 該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東 港 西 南 海 岸 茄 藤 港 一 帶, 後 來 遭 到 鄭 氏 政 權 的 討 伐 遷 往 東 方 番 仔 庄 番 仔 店, 後 來 再 遭 河 洛 人 所 逐 才 又 移 往 餉 潭 方 面 各 庄 萬 弄 庄 糞 箕 湖 庄 等 地 (8)Pansoa 社, 漢 人 稱 之 為 阿 加 社 該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楠 仔 坑 ( 該 庄 東 方 依 然 有 大 社 地 名 存 焉 ) 及 左 營 舊 城 附 近 後 來 為 鄭 氏 政 權 所 逐 遷 往 東 港, 後 來 又 為 河 洛 人 所 逼 往 南 遷 往 水 底 寮 庄 東 邊 的 番 仔 崙, 再 度 往 東 遷 移 到 埔 羌 營 庄 新 開 庄 中 庄 內 寮 頂 營 庄 等 地 C. 鳳 山 八 社 遷 移 至 恒 春 半 島 ( 道 光 八 年 ) 恒 春 尪 姨 起 乩 必 須 口 唸 : 赤 山 萬 金 庄, 放 索 開 基 祖 D. 鳳 山 八 社 遷 移 至 花 東 一 帶 六 結 論 1. 凡 走 過 的, 都 會 留 下 痕 跡 2. 鳳 山 八 社 與 自 然 維 持 依 存 共 生 論 <--> 漢 人 自 然 惟 用 論 參 考 書 目 : 1. 伊 能 嘉 矩 臺 灣 文 化 志 ( 中 譯 本 ), 臺 灣 省 文 獻 會, 簡 炯 仁 臺 灣 開 發 與 族 群, 前 衛 出 版 社,2001 年 初 版 三 刷 3. 簡 炯 仁 屏 東 平 原 的 開 發 與 族 群 關 係, 屏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局,2001 三 版 4. 簡 炯 仁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有 關 搭 加 里 揚 社 址 及 其 遷 徙 之 初 探, 平 埔 族 群 與 臺 灣 社 會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研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2000 年 10 月 日 5. 簡 炯 仁 就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第 一 二 冊 有 關 的 紀 錄 試 論 屏 東 平 原 的 平 埔 族, 高 市 文 獻, 第 十 六 卷 第 二 期,2003 年 6 月, 頁 簡 炯 仁 再 論 屏 東 平 原 平 埔 族 群 分 類 問 題 高 市 文 獻, 第 十 五 卷 第 四 期, 2002 年 12 月, 頁

4 講 義 由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有 關 搭 加 里 揚 及 打 狗 野 人 的 記 載 試 論 高 高 屏 地 區 的 平 埔 族 文 / 簡 炯 仁 一 前 言 陳 文 達 的 鳳 山 縣 志 曾 記 載, 打 狗 社 原 住 於 打 狗 嶼, 後 來 遭 到 海 盜 林 道 乾 的 侵 襲, 遷 到 阿 猴 林, 終 而 退 居 於 屏 東 平 原 而 成 阿 猴 社 此 外, 一 百 多 年 前, 日 本 人 伊 能 嘉 矩 在 屏 東 地 區 採 集 到 有 關 阿 加 社, 以 及 大 傑 顛 社 平 埔 族 的 口 碑, 說 明 該 二 社 原 居 於 高 雄 平 原, 鄭 氏 治 台 時 期, 曾 遭 到 當 局 的 討 伐 而 遷 移 過 : 阿 加 社 遷 到 屏 東 平 原, 而 大 傑 顛 社 則 遷 往 高 雄 縣 旗 山 地 區 這 些 口 碑 在 在 說 明 鄭 氏 治 台 時 期 以 前, 高 雄 平 原 曾 經 分 別 住 有 一 批 平 埔 族 ; 然 而 荷 蘭 時 期 台 灣 番 社 的 戶 口 資 料, 竟 然 沒 有 當 地 平 埔 族 的 任 何 紀 錄 高 雄 平 原 是 否 曾 經 住 有 平 埔 族, 一 直 是 個 學 者 亟 欲 探 索 的 謎 題 目 前, 有 關 荷 蘭 時 期 的 台 灣 資 料 如 下 :a, 1903 年 坎 貝 爾 (WM Campbell) 出 版 "Fomosa under the Dutch" 一 書, 引 用 大 量 當 時 基 督 教 牧 師 的 傳 教 資 料 ;b 年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又 編 譯 出 版 了 村 上 直 次 郎 的 巴 達 維 雅 城 日 記, 為 荷 蘭 臺 灣 統 治 當 局 綜 合 陳 述 各 事 件 的 發 生, 再 以 書 信 方 式 寄 送 給 巴 達 維 亞 城 的 文 件 ;c. 今 年 (2000) 十 月, 程 紹 剛 譯 註, 由 聯 經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荷 蘭 人 在 福 爾 摩 沙 (De VOC en Formosa ), 係 由 巴 達 維 亞 城 高 級 官 員 中 熟 悉 福 爾 摩 沙 的 評 議 會 成 員, 根 據 熱 蘭 遮 城 的 紀 錄 所 撰 寫 而 成 的 東 印 度 事 務 報 告 以 上 的 文 獻 大 都 根 據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撰 寫 而 成 去 年 (2000) 一 月, 台 南 市 政 府 出 版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第 一 冊, 為 年 荷 蘭 治 台 當 局 日 常 活 動 的 紀 錄 該 書 為 當 時 台 灣 各 地 的 荷 蘭 基 層 ( 包 括 牧 師 ) 傳 寄 來 的 報 告 彙 集 而 成 該 書 係 按 照 事 故 的 發 生 經 過 直 說 直 寫, 不 僅 是 即 刻 即 時 的 紀 錄, 而 且 有 豐 富 的 系 列 資 料, 使 吾 人 得 以 瞭 解 當 年 熱 蘭 遮 城 裡 外 日 常 所 發 生 的 事 情, 以 及 其 進 行 的 工 作 該 書 係 日 誌 式 文 體, 難 免 繁 雜, 卻 為 當 時 荷 蘭 治 台 活 動 最 翔 實 的 紀 錄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的 紀 錄 顯 示, 高 雄 平 原 北 部 濱 海 地 區 曾 經 住 有 一 個 相 當 強 大 的 搭 加 里 揚 (Taccaareyan) 平 埔 族 社 群, 後 來 遭 到 荷 蘭 人 的 討 伐 而 遷 移 過 日 誌 有 關 搭 加 里 揚 的 官 方 紀 錄, 與 伊 能 嘉 矩 採 集 到 有 關 大 傑 顛 社 原 住 地 及 其 遷 移 情 形 的 口 碑, 有 諸 多 雷 同 之 處 臺 灣 平 埔 族 是 一 個 口 語 文 化 的 民 族, 其 族 群 的 歷 史 大 都 靠 著 該 族 的 口 碑 代 代 相 傳 ; 固 然 口 碑 難 免 有 其 缺 失, 譬 如 歷 史 事 件 的 年 代 及 緣 由 有 錯 置 的 情 形 等, 卻 不 失 為 該 部 落 重 要 史 料 的 參 考 價 值 官 方 文 獻 大 都 側 重 於 官 方 統 治 有 關 的 資 料, 而 口 碑 則 為 該 部 落 活 動 的 歷 史 紀 錄, 時 為 官 方 文 獻 所 忽 略, 二 者 其 實 有 相 輔 相 成 的 作 用 本 文 擬 先 陳 述 伊 能 所 採 集 到 有 關 高 雄 平 原 的 口 碑, 再 解 析 熱 蘭 10

5 遮 城 日 誌 中 有 關 高 雄 平 原 平 埔 族 的 紀 錄, 進 而 參 考 相 關 的 文 獻 資 料 考 古 資 料, 以 及 筆 者 的 田 野 調 查, 期 以 能 重 新 建 構 高 雄 平 原 平 埔 族 的 歷 史 當 年 伊 能 嘉 矩 所 採 集 到, 有 關 大 傑 顛 社 及 阿 加 社 的 口 碑, 以 及 鳳 山 縣 志 有 關 打 狗 社 的 記 載 究 竟 如 何 呢? 二 有 關 高 雄 平 原 濱 海 地 區 平 埔 族 的 口 碑 及 記 載 (1) 大 傑 顛 社 明 治 三 十 三 年 (1900) 八 月 十 七 日, 伊 能 嘉 矩 在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老 埤, 訪 談 潘 乾 坤 時 採 集 到 有 關 大 傑 顛 社 的 原 住 地, 以 及 其 遷 徙 到 旗 山 地 區 的 情 形, 如 下 ( 註 1): Taipuyen 社, 漢 人 稱 之 為 大 傑 顛 社, 原 來 居 住 於 維 新 里 的 大 社 及 下 社 ( 稱 為 Peita), 明 鄭 時 代 遭 到 鄭 氏 部 將 的 討 伐, 退 到 大 崗 山 後 面 的 尖 山 附 近, 後 來 又 被 閩 人 驅 逐, 少 數 人 留 居 當 地, 大 部 份 的 族 人 則 遷 往 羅 漢 門 的 地 方, 住 在 蕃 薯 寮 的 西 北 側 番 仔 寮, 最 後 則 又 遷 到 其 東 南 側 的 口 隘 中 隘 尾 隘 等 地 大 傑 顛 社 原 居 於 維 新 里 大 社 下 社 ( 稱 為 Peita) 之 地, 亦 即 現 今 高 雄 縣 路 竹 鄉 的 大 社 下 社 ( 今 已 廢 村 ) 一 帶 鄭 氏 治 台 時, 該 社 群 遭 到 當 局 的 討 伐, 首 先 遷 移 到 尖 山, 後 來 再 遭 到 閩 人 的 驅 趕, 終 而 退 居 於 旗 山 地 區 明 治 三 十 六 年 (1903) 旗 尾 山 人 於 蕃 薯 寮 管 內 新 港 卓 猴 及 大 傑 巔 社 熟 番 移 居 及 沿 革 一 文, 又 採 集 到 如 下 的 口 碑 ( 註 2): 大 傑 顛 社 熟 番 的 口 碑 與 新 港 社 熟 番 相 同, 原 居 住 地 於 大 湖 街 ( 清 治 時 期 為 文 賢 里 ) 附 近 的 海 邊 彼 達 (Pe-ta) 之 地, 迨 鄭 氏 平 臺, 次 第 為 漢 人 所 驅 逐, 橫 過 深 水 ( 即 今 之 燕 巢 鄉 深 水 村 深 水 ) 及 嶺 口 ( 即 今 之 旗 山 鎮 南 勝 里 嶺 口 ) 而 入 管 內 ( 蕃 薯 寮 ) 來, 最 初 居 住 於 羅 漢 外 門 里 溪 州 ( 即 同 鎮 上 洲 鯤 洲 等 里 ) 一 帶 之 地, 後 亦 為 漢 人 買 收 或 騙 取 其 田 園 乾 隆 十 八 年 (1753) 中 受 討 伐 生 番 之 命, 將 之 驅 逐 之 後, 劃 地 移 居 六 張 黎 ( 疑 為 犁 之 誤, 即 同 鎮 永 和 里 六 張 犁 ) 以 北 之 地, 即 口 隘 ( 同 鎮 圓 富 里 口 隘 ) 中 庄 ( 即 同 鎮 中 正 里 中 庄 ) 尾 庄 ( 即 同 鎮 大 林 里 尾 庄 ) 大 埔 ( 即 內 門 鄉 永 富 村 大 埔 ) 溝 坪 ( 即 同 鄉 溝 坪 村 ) 等 地, 一 面 擔 任 防 禦 生 番 之 任 務, 一 面 從 事 開 墾 田 園 乾 隆 二 十 年 五 月, 為 明 白 民 番 界 線, 及 保 護 蕃 民 起 見, 在 羅 漢 內 門 里 新 興 庄, 即 今 之 矯 寮 庄 北 方 三 崁 店 庄 南 方 土 名 馬 宗 崎, 羅 漢 外 門 里 大 崎 腳 ( 即 今 之 旗 山 陣 雨 內 門 鄉 交 界 ) 北 方 六 張 犁 山 頂 蕃 薯 寮 對 岸 的 旗 尾 山 麓, 勒 石 豎 立 一 張 禁 令 碑 上 引 口 碑 與 伊 能 一 樣 認 為, 大 傑 顛 社 是 在 鄭 氏 治 台 之 後 才 被 迫 遷 移 到 旗 山 地 區, 並 提 出 該 社 遷 移 更 詳 細 的 路 線, 只 是 對 該 社 原 住 地 的 說 法 與 伊 能 有 所 不 同 旗 尾 山 人 認 為 大 傑 顛 社 群 原 住 於 大 湖 街 ( 清 治 時 期 為 文 賢 里 ) 附 近 的 海 邊 彼 達 (Pe-ta) 之 地, 亦 即 茄 萣 鄉 海 邊 比 對 上 述 二 則 口 碑, 彼 德 似 乎 是 指 涉 兩 個 地 11

6 方, 旗 尾 認 為 是 在 茄 萣 鄉 海 邊, 而 伊 能 則 認 為 是 在 路 竹 鄉 的 大 社 下 社 一 帶 ; 不 過 石 萬 壽 卻 將 二 者 聯 想 在 一 起, 提 出 如 下 不 同 的 看 法 ( 註 3): 據 王 詩 琅 氏 所 載 大 傑 顛 社 的 口 碑, 此 社 在 臺 灣 的 發 源 地, 是 在 今 湖 內 鄉 大 湖 街 附 近 海 邊 的 彼 德 部 落 吳 新 榮 氏 ( 南 瀛 文 獻 三 卷 一 二 期, 民 四 四 年 ) 所 錄 載 的 地 點, 同 在 大 湖 附 近, 村 名 為 白 大, 此 二 詞 係 日 語 的 漢 譯, 可 譯 為 白 礁, 當 即 茄 萣 鄉 白 沙 崙 ( 在 蟯 港 內 海 邊 ), 與 新 港 社 源 於 安 平 海 濱 傳 說 同 ( 參 石 萬 壽 : 阿 立 祖 ) 荷 蘭 以 前 遷 至 交 力 坪 ( 路 竹 鄉 大 社 三 村 ), 並 分 居 於 交 力 坪 東 南 的 下 社 ( 已 廢 ) 新 入 台 墾 殖 的 漢 人, 則 分 居 於 社 西 的 圍 仔 內 及 社 北 的 康 蓬 林 ( 今 稱 一 甲 ) 及 明 鄭 復 台, 以 社 南 埔 地 為 戎 旗 三 鎮 屯 墾 地, 社 南 為 蘇 左 協 田 園, 大 傑 顛 社 在 此 重 重 包 圍 下, 被 迫 東 遷, 定 居 於 大 岡 山 西 北 坡 的 呵 嗹 ( 今 阿 蓮 ), 終 而 被 迫 遷 入 大 岡 山 以 東 田 寮 旗 山 燕 巢 等 鄉 鎮 內 石 萬 壽 認 為 大 傑 顛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湖 內 鄉 大 湖 街 附 近 海 邊 的 彼 德 部 落, 而 於 荷 蘭 以 前 遷 至 交 力 坪 ( 路 竹 鄉 大 社 三 村 ), 並 分 居 於 交 力 坪 東 南 的 下 社 石 萬 壽 顯 然 將 上 引 伊 能 與 旗 尾 山 人 的 說 法 于 以 串 連, 但 不 知 所 據 為 何, 可 惜 引 文 並 沒 有 交 代 上 引 口 碑 在 在 說 明, 大 傑 顛 社 原 先 是 居 住 於 二 層 行 溪 以 南 的 高 雄 平 原 北 部 濱 海 地 區, 於 鄭 氏 治 台 時 期 遭 到 漢 人 的 欺 凌 才 遷 移 到 旗 山 地 區 就 地 理 環 境 而 言, 茄 萣 鄉 海 邊 與 路 竹 鄉 的 大 社 下 社 位 於 堯 港 內 海 潟 湖 的 兩 岸, 理 應 屬 於 同 一 地 域 目 前, 該 地 區 依 然 留 存 一 些 番 地 名, 譬 如 : 茄 萣 鄉 茄 萣 頂 茄 萣 下 茄 萣 崎 漏 路 竹 鄉 的 大 社 前 阿 ( 龍 發 堂 附 近 ), 以 及 彌 陀 鄉 的 舊 地 名 微 羅 阿 蓮 鄉 的 舊 地 名 為 呵 嗹 等, 在 在 足 以 作 為 上 述 口 碑 的 註 腳 (2) 放 索 社 群 根 據 伊 能 嘉 矩 考 據, 放 索 社, 或 漢 人 所 稱 呼 的 阿 加 社, 原 住 於 楠 梓 坑 ( 包 括 高 雄 縣 大 社 鄉 ) 到 左 營 舊 城 附 近, 該 社 群 的 情 形 如 下 ( 註 4): Pansoa 社 [ 放 索 社 ] 就 是 漢 人 所 稱 的 阿 加 社, 原 來 居 住 在 楠 梓 坑 ( 其 東 方 仍 留 下 舊 地 名 大 社 ) 及 舊 城 附 近, 在 明 鄭 時 代 被 鄭 氏 部 將 所 逐, 遷 到 東 港, 後 來 又 受 到 閩 人 驅 趕, 遷 到 南 方 水 底 寮 庄 東 側 的 番 仔 崙, 繼 而 遷 到 東 方 的 埔 姜 營 庄 新 開 庄 中 庄 內 寮 頂 營 庄 由 上 引 可 知, 放 索 社 原 來 住 在 高 雄 平 原, 亦 即 由 左 營 舊 城 到 楠 梓 坑 ( 包 括 大 社 一 帶 ) 鳳 山 八 社 的 放 索 社 群, 而 漢 人 則 統 稱 為 阿 加 社, 以 致 漢 人 即 以 放 索 的 吉 祥 音 譯 為 鳳 山 稱 其 故 地 這 是 清 季 臺 灣 地 名 的 命 名 法 則 根 據 伊 能 所 採 集 到 潘 乾 坤 的 口 碑 顯 示, 放 索 社 群 在 明 鄭 時 代 被 鄭 氏 部 將 所 逐 才 遷 到 東 港, 並 分 成 鳳 山 八 社 伊 能 所 採 集 到 的 潘 乾 坤 的 口 碑 如 下 ( 註 5): 我 們 這 一 族 叫 Makattao 人, 原 來 和 台 南 方 面 的 平 埔 仔 (Siraiya) 是 同 一 祖 先 傳 下 來 的 我 們 居 住 在 以 鳳 山 方 面 為 中 心 的 平 原, 舊 城 原 是 放 索 12

7 社 的 故 地 ( 鳳 山 這 個 地 名 出 之 於 這 個 族 稱 ) 當 時 我 們 的 族 人 很 繁 榮, 很 多 族 人 駕 獨 木 舟 (Bariki), 遠 航 到 小 呂 宋 ( 已 經 忘 了 小 呂 宋 的 蕃 語 名 稱 ) 貿 易, 攜 回 小 呂 宋 地 方 的 土 人 Karaya( 就 是 臺 灣 澤 利 先 族 的 祖 先 ) 當 奴 隸 後 來 Karaya 不 肯 被 奴 役 而 入 山 在 荷 蘭 人 統 治 時 期, 我 們 這 一 族 的 一 兩 個 蕃 社, 曾 經 接 受 教 化, 學 會 了 用 羅 馬 拼 音 寫 蕃 語 的 方 法 ( 潘 乾 坤 的 家 中 還 保 存 著 一 張 康 熙 四 十 年 1701 所 寫 的 漢 文 及 羅 馬 拼 音 的 蕃 語 並 列 的 典 契 ) 在 鄭 成 功 統 治 時 代, 我 們 這 一 族 曾 經 被 討 伐, 在 戰 爭 中 我 們 的 頭 人 Sukune 陣 亡, 由 Maikui 接 替, 他 以 頭 人 身 份 統 帥 族 人 後 來 我 們 在 清 朝 統 治 時 代 歸 化, 這 時 候 族 人 分 散 幾 個 蕃 社, 最 後 遇 到 閩 族 的 侵 佔, 族 人 各 自 退 到 偏 僻 的 地 方 生 活 在 鄭 成 功 統 治 時 代, 我 們 這 一 族 曾 經 被 討 伐, 在 戰 爭 中 我 們 的 頭 人 Sukune 陣 亡, 由 Maikui 接 替, 他 以 頭 人 身 份 統 帥 族 人 ; 可 惜 此 地 沒 有 交 代 他 們 族 人 遭 到 鄭 氏 政 權 討 伐 後 的 命 運, 不 過 參 照 上 引 伊 能 的 考 據, 在 明 鄭 時 代 被 鄭 氏 部 將 所 逐, 遷 到 東 港, 馬 卡 道 族 群 則 遷 到 屏 東 平 原 後 來 我 們 在 清 朝 統 治 時 代 歸 化, 這 時 候 族 人 分 散 幾 個 蕃 社, 於 是 放 索 社 群 就 在 東 港 溪 兩 岸 分 成 八 個 部 落, 為 清 季 文 獻 上 概 稱 為 鳳 山 八 社 鳳 山 八 社 遷 移 到 屏 東 平 原 的 居 住 地, 後 來 再 度 被 迫 往 東 遷 徙 到 潮 洲 斷 層 的 情 形 如 下 ( 註 6): (1)Vurak 社, 漢 人 稱 為 大 澤 機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阿 里 關 ( 筆 者 按 : 疑 為 阿 里 港 之 誤 ) 東 南 的 武 洛 庄, 後 為 河 洛 人 所 逐 而 遷 居 於 加 蚋 埔 (2)Tarau 社, 原 先 居 住 于 阿 里 關 ( 港 ) 南 方 的 塔 樓 庄 ( 今 有 番 社 庄 之 地 名 ), 後 為 河 洛 人 所 逐 而 遷 居 於 加 蚋 埔 及 隘 寮 (3)Akau 社, 原 先 被 稱 為 Toko, 即 今 之 打 狗, 明 代 為 林 道 乾 所 逐 而 遷 居 於 阿 猴 街, 後 又 為 河 洛 人 所 逼 迫 而 退 到 番 仔 寮, 再 度 遷 往 於 浮 圳 及 隘 寮 ; 現 今 屏 東 市 南 邊 番 仔 埔 依 然 有 少 數 族 人 居 住 (4)Marun 社, 漢 人 稱 之 為 下 淡 水 社 該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下 淡 水 溪 東 邊 下 社 皮 庄 附 近 ( 庄 南 有 番 社 庄 的 地 名 ), 後 遭 河 洛 人 所 逼 迫 退 居 於 頂 林 中 林 下 林 老 埤 等 地 (5)Tapoyan 社, 漢 人 稱 之 為 上 淡 水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下 淡 水 溪 東 邊 的 上 社 皮 庄, 後 為 河 洛 人 所 逐 遷 居 於 杜 君 英, 後 又 為 水 災 所 患, 再 度 分 居 於 新 杜 君 英 庄 中 林 番 仔 埔 柳 仔 林 等 地 (6)RiRi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東 港 溪 東 邊 的 力 力 社 庄, 後 為 河 洛 人 所 逐 遷 居 於 萬 金 庄 附 近, 漢 人 因 而 稱 之 為 萬 金 社, 部 分 族 人 又 分 別 移 到 加 瓜 弄 庄 ( 筆 者 按 : 為 加 瓠 朗 之 筆 誤, 即 今 萬 巒 鄉 新 厝 村 加 瓠 朗 ) (7)Saryen 社, 漢 人 稱 之 為 茄 藤 社 該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東 港 西 南 海 岸 茄 藤 港 一 帶, 後 來 遭 到 鄭 氏 政 權 的 討 伐 遷 往 東 方 番 仔 庄 番 仔 店, 後 來 再 遭 河 洛 人 所 逐 才 又 移 往 餉 潭 方 面 各 庄 萬 弄 庄 糞 箕 湖 庄 等 地 (8)Pansoa 社, 漢 人 稱 之 為 阿 加 社 該 社 原 先 居 住 於 楠 仔 坑 ( 該 庄 東 方 依 然 有 大 社 地 名 存 焉 ) 及 左 營 舊 城 附 近 後 來 為 鄭 氏 政 權 所 逐 遷 往 東 港, 13

8 後 來 又 為 河 洛 人 所 逼 往 南 遷 往 水 底 寮 庄 東 邊 的 番 仔 崙, 再 度 往 東 遷 移 到 埔 羌 營 庄 新 開 庄 中 庄 內 寮 頂 營 庄 等 地 以 往,Honomu 的 草 花 ( 臺 灣 人 稱 之 為 圓 仔 花 ) 為 該 族 人 的 標 誌, 於 祭 祖 時 會 使 用 之, 結 婚 時 新 娘 手 腕 也 繫 綁 這 種 草 花 綜 上 言 之, 我 們 這 一 族 叫 Makattao 人, 原 來 和 台 南 方 面 的 平 埔 仔 (Siraiya) 是 同 一 祖 先 傳 下 來 的, 放 索 社 群 原 住 於 高 雄 平 原, 與 新 港 社 為 同 一 祖 先, 並 受 荷 蘭 人 的 教 化 ; 其 實 不 然 1649 年 荷 蘭 巴 達 維 亞 當 局 曾 嚴 厲 指 責 臺 灣 當 局, 竟 以 南 方 人 所 不 懂 的 新 港 語 施 教 多 年, 效 果 不 彰, 竟 然 懵 然 不 知 ( 其 實 荷 蘭 臺 灣 當 局 早 已 知 曉, 卻 苦 無 對 策 )(7) 這 段 指 責 顯 示, 鳳 山 八 社 是 個 根 本 不 懂 新 港 語 的 南 方 人 新 港 文 書 曾 轉 載 三 份 附 加 羅 馬 拼 音 ( 新 港 文 書 ) 的 古 地 契, 只 顯 示 該 二 社 曾 明 顯 受 到 荷 蘭 的 教 化 (8), 因 而 學 會 新 港 文 書 而 運 用 於 古 契 字, 但 並 不 足 以 證 明 該 二 社 是 同 一 祖 先 傳 下 來 的, 為 同 宗 同 語 文 的 關 係 更 何 況 1636 年 荷 蘭 古 地 圖 就 將 放 索 社 標 示 在 放 索 溪 ( 即 今 林 邊 溪 ) 的 北 岸, 顯 示 該 社 早 在 荷 蘭 時 期 (1636) 既 已 在 屏 東 平 原 的 林 邊 溪 北 岸, 顯 然 並 不 如 口 碑 所 說 的, 是 遲 到 明 鄭 時 期 才 被 驅 趕, 而 遷 到 東 港 (9) 田 野 口 碑 的 通 病, 時 常 將 年 代 及 歷 史 事 件 誤 植, 如 果 採 集 者 不 察, 極 易 被 誤 導 此 外, 根 據 陳 文 達 鳳 山 縣 志 的 記 載, 高 雄 平 原 的 打 狗 嶼 還 有 打 狗 社 (3) 打 狗 社 陳 文 達 鳳 山 縣 志 所 引 雜 說 的 記 載, 打 狗 社 的 情 形 如 下 : 明 都 督 俞 大 猶, 討 海 寇 林 道 乾, 道 乾 戰 敗, 艤 舟 打 鼓 山 下, 恐 復 來 攻, 掠 山 下 土 番 殺 之, 取 其 血, 和 灰 以 固 舟, 遁 占 城 餘 番 走 阿 猴 林, 今 之 比 屋 而 居 者 是 其 遺 種 也 ( 註 10) 又, 秀 茂 屹 立 於 大 海 之 濱 者, 曰 打 鼓 山 ( 俗 呼 為 打 狗 山, 原 有 番 居 焉 至 林 道 乾 屯 兵 於 此, 欲 遁 去, 殺 土 番 取 其 膏 血 以 造 舟 ; 番 逃, 而 徙 居 於 今 之 阿 猴 社 ) ( 註 11) 準 此, 打 狗 社 原 居 於 打 狗 嶼, 後 來 遭 到 林 道 乾 的 侵 襲, 有 的 遷 移 到 阿 猴 林, 有 的 則 再 輾 轉 遷 移 到 屏 東 平 原 成 立 阿 猴 社 上 引 的 口 碑 及 傳 說 顯 示, 高 雄 平 原 及 打 狗 嶼 都 曾 居 住 有 一 批 為 數 不 少 的 平 埔 族 誠 如 陳 第 東 番 記 (1603) 曾 記 載 如 下 : 東 番 夷 人 不 知 所 自 始, 居 彭 湖 外 洋 海 島 中 ; 起 魍 港 加 考 灣, 歷 大 員 堯 港 打 狗 嶼 小 淡 水 雙 溪 口 加 哩 林 沙 巴 里 大 幫 坑, 皆 其 居 也 ( 註 12) 再 者,[ 永 曆 十 八 年 (1664) 臺 灣 軍 備 圖 ] 也 在 打 狗 嶼 內 標 示 有 打 狗 子 番 ( 註 13) 此 外, 當 地 的 考 古 調 查 研 究 更 顯 示, 漢 人 未 移 墾 臺 灣 之 前, 高 雄 平 原 就 曾 住 14

9 有 一 群 久 居 式 集 居 聚 落 型 的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以 及 分 散 式 集 居 聚 落 型 的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等 文 化 遺 址 這 兩 種 文 化 類 型 大 概 係 以 後 勁 溪 為 界 : 溪 北 為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的 分 佈 區 域, 其 代 表 文 化 遺 址 為 湖 內 鄉 的 湖 內 遺 址 及 彌 陀 鄉 漯 底 遺 址, 年 代 則 大 致 都 落 在 B.P. 左 右 範 圍 內 該 遺 址 的 分 佈 地 區 屬 於 上 引 口 傳 中 的 大 傑 顛 社 的 原 住 地 ; 溪 南 則 為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其 代 表 遺 址 覆 頂 金 及 龍 泉 寺 等 遺 址, 其 年 代 集 中 在 B.P,. 為 口 傳 中 的 放 索 社 及 打 狗 社 的 原 居 地 ( 註 14) 一 般 相 信, 以 上 二 種 文 化 遺 址 遺 物 的 延 續 年 代 可 能 更 晚, 而 至 漢 文 化 進 入 以 前, 並 推 斷 這 些 文 化 遺 址 與 荷 蘭 時 代 當 地 的 平 埔 族 有 相 當 的 關 聯 ; 質 言 之, 這 些 遺 址 很 可 能 與 大 傑 顛 社 打 狗 社 有 關, 或 許 就 是 該 二 社 的 平 埔 族 所 遺 留 下 來 ( 註 15) 縱 然 如 此, 年 荷 蘭 時 期 的 臺 灣 番 社 戶 口 表, 不 但 沒 有 上 述 口 碑 及 傳 說 所 提 及 的 番 社, 甚 至 整 個 高 雄 平 原 都 沒 有 任 何 番 社 戶 口 的 紀 錄 ( 註 16) 1647 年 之 前, 現 今 高 雄 平 原 地 區 到 底 有 沒 有 平 埔 族 的 番 社, 一 直 是 個 謎 2000 年 一 月 台 南 市 政 府 出 版 的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證 實,1635 年 以 前, 高 雄 平 原 確 實 存 在 有 一 個 勢 力 強 大 的 搭 加 里 揚 社, 以 及 打 狗 一 帶 的 野 人 該 書 對 這 些 番 社 的 記 載 到 底 如 何 呢? 三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中 有 關 打 狗 野 人 及 搭 加 里 揚 的 紀 錄 1634 年 4/20 於 本 月 17 日 派 去 堯 港 打 狗 與 淡 水 的 那 艘 舢 舨 回 到 此 地, 帶 回 消 息 說, 海 盜 劉 香 於 本 月 14 日 已 經 離 開 打 狗, 又 說, 他 們 因 為 上 岸 取 水, 跟 野 人 衝 突, 約 有 二 三 十 個 人 被 野 人 殺 死 ( 註 17) 1634 年 8/28 士 官 Otto 所 率 領 那 十 一 個 人, 在 堯 港 附 近 遇 見 約 兩 百 個 野 人, 裝 備 著 長 槍 盾 和 砍 刀 (parangs), 分 成 三 隊, 要 跟 該 士 官 及 他 的 部 下 對 抗, 他 們 發 現 之 後, 立 刻 退 回 來 ; 猜 想 那 些 是 打 狗 的 野 人, 顯 然 是 為 要 捉 強 盜 而 來 的 ( 註 18) 1634 年 10/7,8 我 們 從 牧 師 尤 紐 斯 得 悉, 新 港 和 蕭 壟 的 人 跟 南 方 的 其 他 人 去 對 Taccariangh 的 人 決 鬥, 新 港 人 喪 失 了 四 個 頭 顱, 包 括 Camassurey, 他 是 一 個 最 主 要 的 改 信 基 督 教 的 基 督 徒, 因 此 使 新 港 的 人 感 到 很 大 的 失 敗 和 傷 心 ( 註 19) 1634 年 10/29,30,31 今 天 長 官 普 特 曼 斯 閣 下 與 議 會, 因 新 港 人 的 請 求, 決 議, 將 派 遣 六 七 十 15

10 個 荷 蘭 人 去 協 助 上 述 新 港 人 對 搭 加 里 揚 人 作 戰, 因 為 議 會 希 望, 就 像 牧 師 尤 紐 斯 所 說 的, 這 樣 做, 對 主 的 工 作 很 好, 而 且 可 使 這 些 新 港 人 跟 我 們 結 合 起 來 ( 註 20) 1634 年 11/1,2,3 今 天 中 尉 遵 照 上 個 月 31 日 的 決 議, 率 領 約 七 十 個 士 兵 出 發 前 往 堯 港, 願 萬 能 的 上 神, 賜 給 他 們 勝 利, 使 得 主 的 工 作 因 而 在 新 港 更 加 發 展 起 來 ( 就 如 牧 師 所 期 待 的 ), 並 在 這 些 頑 強 的 人 民 中 擴 展 起 來 ( 註 21) 1634 年 11/4 載 中 尉 及 那 群 士 兵 昨 天 出 航 的 那 艘 戎 克 船 前 來 商 館 前 面, 報 告 說, 我 方 的 人 於 昨 天 傍 晚 已 經 在 堯 港 登 陸 了 ( 註 22) 1634 年 11/5 有 兩 艘 小 戎 克 船 出 發 前 往 堯 港, 要 去 載 回 我 們 的 士 兵 ( 註 23) 1634 年 11/6 中 尉 率 領 那 群 士 兵 勝 利 回 來 此 地 ( 熱 蘭 遮 城 ), 報 告 說, 昨 天 近 中 午 時, 在 南 邊 桌 山 (de Tafel) 附 近 與 搭 加 里 揚 (Taccaareyan) 的 野 人 交 鋒, 估 計 他 們 的 人 數 約 有 150 到 200 人, 非 常 高 大 強 壯 的 人 他 們 有 五 個 人 被 我 們 的 士 兵 ( 帶 步 槍 躲 在 一 座 小 森 林 裡 ) 射 死, 使 新 港 人 與 蕭 壠 人 很 高 興 也 很 滿 意, 他 們 立 刻 按 照 他 們 的 習 俗 去 把 那 些 人 的 頭 砍 下 來, 為 要 回 家 以 後, 為 此 舉 行 盛 大 的 慶 典 我 方 的 人 也 很 高 興 地 認 為, 那 些 搭 加 里 揚 人 當 中, 還 應 約 有 二 三 十 個 人 受 傷, 但 確 實 情 況 不 得 而 知, 因 為 他 們 立 刻 通 通 逃 走 了 ( 註 24) 1635 年 10/9 今 天 把 昨 天 的 一 項 提 議 ( 即 為 轉 移 麻 豆 人 的 注 意, 我 們 是 否 應 該 先 去 征 伐 金 獅 島 ) 再 次 提 出 討 論, 長 官 普 特 曼 斯 閣 下 與 議 會 因 幾 個 因 素, 決 定 要 延 到 出 征 麻 豆 與 搭 加 里 揚 以 後 才 去 征 伐 金 獅 島 ( 註 25) 1635 年 12/22 ( 荷 蘭 人 ) 繼 續 去 討 伐 搭 加 里 揚, 這 個 村 落 位 於 大 員 12 浬 到 13 浬, 有 400 到 500 個 新 港 人 會 同 500 個 荷 蘭 軍 隊 去 討 伐 這 個 村 落 也 被 夷 成 灰 燼 ( 註 26) 1636 年 2/4 按 照 跟 麻 豆 締 定 的 條 件, 跟 搭 加 里 揚,( 下 ) 淡 水, 大 木 連 (Tapoliang) 與 搭 樓 (Zoatalau) 各 社 締 定 同 樣 的 條 約 因 此 公 司 領 域 的 邊 界, 南 邊 擴 張 到 熱 蘭 遮 城 以 南 15 浬, 北 邊 直 到 華 武 壟 (Vavorolang)( 在 魍 港 北 邊 7 浬 ), 東 邊 直 到 一 16

11 天 半 路 程 的 山 區 因 這 些 條 約 的 結 果, 中 國 人 得 以 自 由 無 礙 地 在 田 野 工 作 ( 註 27) 1636 年 4/1 早 晨 長 官 閣 下 [ 從 赤 崁 ] 出 發 前 往 新 港, 於 近 中 午 時 地 達 新 港 下 午, 上 述 Dolatock 的 代 表 們 來 呈 獻 他 們 的 土 地, 於 是, 牧 師 尤 紐 斯 把 以 前 向 搭 加 里 揚 放 索 仔 (Pangsoja) 及 其 他 南 部 的 人 所 提 的 條 款, 陳 述 給 他 們 聽, 所 有 條 款 他 們 都 同 意, 而 且 承 諾 都 會 遵 辦 不 逾 ( 註 28) 1636 年 4/8,9,10,11 這 放 索 仔 的 人 民, 身 體 高 大 強 健, 結 實 茁 壯 且 堅 強 有 力, 身 材 很 美 觀, 但 大 部 分 都 裸 體 走 路, 毫 不 羞 恥, 在 他 們 的 耳 垂 有 個 大 孔, 大 到 我 們 可 以 穿 過 拳 頭, 他 們 用 一 個 圓 木 環 把 這 個 耳 孔 的 圓 周 張 開 著 他 們 的 婦 女 沒 有 像 他 們 的 男 人 那 麼 體 型 端 莊 他 們 笨 重, 肥 胖, 在 他 們 的 私 處 圍 著 一 條 小 布 條 他 們 的 房 屋 居 室, 跟 搭 加 里 揚 人 的 一 樣, 蓋 得 很 低 而 且 簡 陋 Dolatok 人 的 穿 著, 房 屋 居 室, 人 的 樣 子 和 武 器 ( 有 盾 標 槍, 有 些 人 也 有 弓 箭 和 砍 刀 ) 也 都 跟 放 索 仔 人 的 完 全 相 同, 只 是 他 們 的 男 人 沒 有 那 麼 高 大 ( 註 29) 1636 年 11/4 中 尉 Johan Jeuuuriaensz 留 在 新 港, 跟 牧 師 一 起 在 那 裡 幫 忙 新 港 與 搭 加 里 揚, 按 照 他 們 的 法 權, 界 定 他 們 的 界 址, 欲 以 平 息 他 們 的 糾 紛 爭 端, 使 他 們 友 好 相 處 結 果 圓 滿, 使 雙 方 都 滿 意 ( 註 30) 1636 年 12/20 今 天 有 位 於 山 區 裡 互 相 鄰 近 的 七 個 村 莊 的 頭 領 們 前 來 此 地 ( 熱 蘭 遮 城 ), 代 表 他 們 的 村 落, 自 願 地 來 呈 獻 他 們 的 土 地 給 荷 蘭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為 要 表 示 這 呈 獻, 每 一 村 莊 帶 一 棵 小 椰 子 樹 來 交 付, 他 們 並 接 受 按 照 以 前 長 官 普 特 曼 斯 閣 下 所 訂 條 約 的 各 條 款, 要 順 服 我 們 的 政 府, 跟 其 他 與 我 們 結 盟 的 村 莊 保 持 應 有 的 態 度 上 述 這 些 村 莊 位 於 搭 加 里 揚 的 東 邊, 在 那 座 稱 Dae 的 山 裡, 各 稱 為 Taraquang Honavahey Hovongoron Goroy Dedakiang Hosakasakey Houagejagejang Hopourourey ( 註 31) 1637 年 2/17 ( 中 尉 Johan Jeuuuriaensz) 在 放 索 登 陸, 遵 照 指 令, 從 那 裡 前 往 搭 加 里 揚 及 其 鄰 近 村 莊 ( 註 32) 1637 年 2/18 17

12 中 尉 Johan Jeuuuriaensz 回 到 此 地, 有 搭 加 里 揚 和 Dolatok 5 個 最 重 要 的 人 一 起 來, 此 外 還 有 位 於 搭 加 里 揚 東 邊 山 區 的 Tolazoy 村 莊 的 一 個 頭 領 也 一 起 來 搭 加 里 揚 人 一 直 與 Tolazoy 人 處 於 敵 對 狀 態, 把 他 們 帶 來 此 地, 是 為 要 讓 他 們 和 解, 並 要 將 Tolasoy 拉 攏 到 我 們 這 邊 來, 這 目 的 達 成 了 上 述 Tolasoy 有 約 400 個 房 子, 人 口 眾 多, 上 述 中 尉 如 此 報 告 該 中 尉 也 去 過 放 索 仔, Dolatok 搭 加 里 揚 和 其 他 鄰 近 村 落 ( 註 33) 1637 年 4/30 今 天 牧 師 尤 紐 斯 搭 一 艘 中 國 人 的 小 船 (wankantjen) 從 南 方 回 到 此 地, 他 報 告 說, 他 遵 照 長 官 閣 下 與 議 會 命 令, 親 自 去 過 放 索 仔 和 Dolatocq 村 莊, 也 去 過 位 於 [ 下 ] 淡 水 河 邊 的 Verovorangh 村 莊, 都 是 人 口 眾 多 的 地 方 ( 註 34) 1637 年 5/7 又 最 近, 在 南 方 位 於 搭 加 里 揚 附 近 的 村 莊 大 木 連 (Teapouliangh) 和 Panendal 的 人, 非 常 認 真 地 請 求 派 遣 適 當 的 荷 蘭 人 去 佈 道, 教 導 他 們 脫 離 異 教 的 昏 暗, 使 能 看 見 真 光 為 此, 他 們 願 提 供 一 座 好 的 房 屋 和 學 校 ( 註 35) 1638 年 3/23 長 官 范 得 堡 閣 下 與 幾 位 本 館 的 議 員, 由 40 個 士 兵 陪 伴, 從 陸 路 出 發 前 往 大 木 連, 是 位 於 南 邊 跟 我 們 結 盟 的 搭 加 里 揚 人 的 村 落 之 一, 在 那 裡, 最 近 開 辦 學 校 ( 註 36) 以 上 為 熱 遮 城 日 誌 有 關 搭 加 里 揚 及 打 狗 野 人 的 紀 錄 四 搭 加 里 揚 及 打 狗 野 人 為 位 於 高 雄 平 原 濱 海 地 區 的 平 埔 族 打 狗 野 人 上 引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1634 年 4/20 及 1634 年 8/28 的 記 載 可 知,1634 年 打 狗 嶼 附 近 曾 經 住 有 一 批 動 輒 可 以 出 兵 二 百 名, 並 遠 赴 堯 港 追 殺 海 盜 的 戰 士, 且 足 以 撲 殺 登 陸 取 水 的 二 三 十 名 海 盜, 為 人 口 眾 多 勢 力 強 大 的 打 狗 野 人 這 批 野 人 應 該 就 是 東 番 記 所 提 及, 住 在 打 狗 嶼 的 東 番 夷 人, 也 是 鳳 山 縣 志 雜 記 所 記 載, 原 住 於 打 狗 嶼 的 平 埔 族 根 據 上 引 的 紀 錄,1634 年 以 前 該 番 社 還 一 直 住 在 打 狗 嶼, 顯 然 並 非 如 鳳 山 縣 志 所 言, 明 嘉 靖 四 十 二 年 (1564) 該 社 係 遭 海 盜 侵 襲 才 遷 移 到 阿 猴 林 ( 高 雄 縣 大 樹 鄉 大 樹 丘 陵 ) 及 阿 猴 (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一 帶 ) 搭 加 里 揚 荷 蘭 資 料 中 搭 加 里 揚 的 原 住 地, 一 直 就 是 議 論 紛 紛 : 有 人 認 為 是 在 高 雄 18

13 縣 九 曲 堂 ( 註 37), 有 人 則 認 為 是 屏 東 平 原 最 強 大 的 部 落, 可 能 是 後 來 的 阿 猴 社, 亦 即 現 今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附 近 ( 註 38); 然 而 上 引 日 誌 有 關 搭 加 里 揚 的 紀 錄 顯 示, 該 社 原 住 於 堯 港 以 東 到 大 崗 山 之 間 誠 如 該 書 上 引 的 紀 錄 (1636 年 11/3-6) 如 下 ( 註 39): 今 天 (3 日 ) 中 尉 遵 照 上 個 月 31 日 的 決 議, 率 領 約 七 十 個 士 兵 前 往 堯 港 ; 我 方 的 人 於 昨 天 (3 日 ) 傍 晚 已 經 在 堯 港 登 陸 了 ; 昨 天 (5 日 ) 近 中 午 時, 在 南 邊 桌 山 附 近 與 搭 加 里 揚 的 野 人 交 鋒, 估 計 他 們 的 人 數 約 有 150 到 200 人 ; (6 日 ) 中 尉 率 領 那 群 士 兵 勝 利 回 來 此 地 ( 熱 蘭 遮 城 ) 率 領 約 七 十 個 士 兵 前 往 堯 港 顯 示 著, 堯 港 為 當 時 由 大 員 經 由 水 路 到 達 搭 加 里 揚 的 捷 徑 根 據 1636 年 Middelburg 所 繪 製 的 地 圖, 當 年 堯 港 內 海 的 西 邊 即 為 漁 夫 島, 為 一 西 北 寬 廣, 東 南 尖 細, 呈 西 北 東 南 走 向 的 外 傘 頂 洲, 其 南 端 則 有 一 條 較 深 的 堯 港 水 道, 係 由 外 傘 頂 州 缺 口 以 通 往 潟 湖 內 海 該 缺 口 可 能 是 現 今 彌 陀 鄉 的 南 寮 漁 港, 而 該 水 道 則 沿 著 漁 夫 島 由 南 往 北 呈 一 弧 形, 弧 形 尖 端 約 於 現 今 永 安 鄉 保 寧 村 西 邊 較 接 近 陸 地 ( 註 40) 該 引 文 提 及 前 往 堯 港, 可 能 係 由 彌 陀 鄉 南 寮 漁 港 進 入 內 海, 再 由 現 今 永 安 鄉 保 寧 村 附 近 登 陸 3 日 傍 晚 荷 蘭 軍 隊 由 堯 港 登 陸, 天 色 已 晚, 應 該 就 地 露 營 5 日 近 中 午 時, 在 南 邊 桌 山 附 近 與 搭 加 里 揚 的 野 人 交 鋒 顯 示, 行 軍 一 天 又 幾 個 小 時 就 到 達 南 邊 桌 山 附 近 荷 軍 首 次 征 伐 搭 加 里 揚 社, 對 當 地 地 形 不 熟, 且 又 沒 有 新 港 社 族 人 隨 行, 須 花 點 時 間 偵 探, 以 致 5 日 才 出 征 搭 加 里 揚 社 桌 山 即 現 今 之 大 崗 山, 為 高 雄 縣 阿 蓮 及 田 寮 二 鄉 的 界 山, 呈 南 北 橫 行, 北 自 高 雄 縣 阿 蓮 鄉 的 崗 山 頭, 往 南 迤 邐 到 岡 山 鎮 東 北 角, 下 接 小 崗 山, 山 形 宛 若 一 張 桌 子, 故 名 該 山 位 於 堯 港 到 達 搭 加 里 揚 的 途 中 再 者, 南 邊 桌 山 附 近, 望 文 生 義, 係 指 涉 為 熱 蘭 遮 城 的 南 邊 既 然 荷 蘭 人 出 兵 討 伐 搭 加 里 揚 係 由 堯 港 登 陸, 並 在 南 邊 桌 山 附 近 巧 遇 該 社 族 人, 顯 示 搭 加 里 揚 應 位 於 堯 港 以 東 大 崗 山 以 西, 大 約 位 於 現 今 路 竹 及 阿 蓮 鄉 一 帶, 否 則 無 法 解 釋 該 次 出 征 搭 加 里 揚 的 意 義 由 彌 陀 濱 海 南 邊 道 路 竹 及 阿 蓮 鄉 一 帶 約 為 萬 曆 三 十 一 年 (1603) 陳 第 東 番 記 曾 提 及 : 東 夷 番 人, 不 知 所 自 始, 居 澎 湖 外 洋 海 島 中,. 堯 港.., 皆 其 居 也 ( 註 41), 顯 示 搭 加 里 揚 應 於 1603 年 以 前 既 已 居 住 於 堯 港 附 近, 為 坐 落 於 堯 港 一 帶 的 東 夷 番 人 平 埔 族 社 群 再 者, 根 據 上 引 日 誌 (1636 年 11/4) 的 記 錄 : 中 尉 Johan Jeuuuriaensz 留 在 新 港, 跟 牧 師 一 起 在 那 裡 幫 忙 新 港 與 搭 加 里 揚, 按 照 他 們 的 法 權, 界 定 他 們 的 界 址, 欲 以 平 息 他 們 的 爭 端, 使 他 們 友 好 相 處 結 果 圓 滿, 使 雙 方 都 滿 意 由 於 搭 加 里 揚 曾 越 界 侵 佔 新 港 社 南 部 的 土 地, 二 者 因 而 交 惡 ( 註 42), 荷 蘭 中 尉 才 按 照 他 們 的 法 權, 界 定 他 們 的 界 址, 欲 以 平 息 他 們 的 爭 端, 使 他 們 友 好 相 處, 結 果 圓 滿 就 這 則 記 錄 推 論, 搭 加 里 揚 原 本 是 與 新 港 社 毗 鄰 而 19

14 居, 可 能 是 以 二 層 行 溪 為 界 後 來 二 層 行 溪 以 南 就 歸 屬 於 新 港 社 此 外, 上 引 日 誌 (1635 年 12/22) 的 記 錄 更 明 確 記 載, 搭 加 里 揚 即 位 於 大 員 12 到 13 浬 的 地 方 此 處 12 浬 到 13 浬 指 的 是 海 浬 的 浬, 可 是 該 書 的 另 一 頁 則 又 說 : Taccariangh 在 高 雄 縣 東 邊, 在 台 南 市 東 南 約 12 到 13 哩 (mijl), 竟 然 變 為 古 荷 蘭 的 哩 (mijl), 真 讓 人 莫 衷 一 是 ( 註 43) 如 果 12 到 13 浬 指 的 是 古 荷 蘭 哩 的 話, 12 到 13 哩 到 底 有 多 遠 呢?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註 釋 部 分 的 解 釋, 一 古 荷 蘭 哩 大 約 等 於 六 英 里, 而 一 英 里 又 等 於 公 里, 亦 即 一 古 荷 蘭 哩 等 於 9.65 公 里 假 如 一 古 荷 蘭 哩 等 於 9.65 公 里, 那 麼 12 到 13 浬 (mijl) 則 等 於 到 公 里, 相 當 於 [ 台 1 線 ] 由 台 南 到 屏 東 縣 枋 山 與 楓 港 之 間 的 距 離 ( 註 44); 然 而 十 七 世 紀 荷 蘭 人 繪 製 的 臺 灣 老 地 圖 則 又 說 14 荷 里 約 100 公 里, 亦 即 一 古 荷 蘭 哩 等 於 7.14 公 里, 那 麼 12 到 13 浬 (mijl) 則 等 於 85.7 到 92.8 公 里, 相 當 於 [ 台 1 線 ] 由 台 南 到 屏 東 縣 潮 洲 與 新 埤 之 間 ( 註 45) 由 台 南 市 安 平 到 潮 洲 約 93.9 公 里, 到 枋 山 則 約 公 里, 都 位 於 距 離 大 員 南 方 蠻 遠 的 屏 東 平 原,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之 後, 荷 蘭 人 才 能 進 入 屏 東 平 原 準 此, 不 論 上 述 那 一 種 算 法 都 與 事 實 不 符 荷 蘭 是 一 個 海 權 國 家, 其 長 度 計 算 可 能 是 以 國 際 海 浬 為 標 準 ; 何 況 當 年 荷 蘭 治 台 當 局, 原 本 就 是 打 算 採 取 海 路 來 討 伐 搭 加 里 揚, 所 以 12 到 13 浬 可 能 是 以 海 浬 計 算 如 果 古 荷 蘭 海 浬 等 於 現 今 一 國 際 海 浬 (1.852 公 里 ), 那 麼 12 到 13 浬 等 於 22.2 到 24.1 公 里, 相 當 於 [ 台 1 線 ] 由 台 南 到 高 雄 縣 路 竹 鄉 路 竹 與 北 嶺 旗 之 間 換 言 之, 搭 加 里 揚 即 位 於 台 南 市 安 平 以 南 約 22.2 到 24.1 公 里 處, 亦 即 位 於 高 雄 縣 路 竹 鄉 一 帶 該 地 位 於 堯 港 的 東 岸 ( 永 安 鄉 保 寧 村 東 北 方 ), 大 崗 山 的 西 方 這 就 是 為 何 1634 年 11 月 3 日, 荷 蘭 中 尉 遵 照 上 個 月 31 日 的 決 議, 率 領 約 七 十 個 士 兵 前 往 堯 港, 並 於 南 邊 桌 山 附 近 與 搭 加 里 揚 的 野 人 交 鋒 的 道 理 目 前 並 無 資 料 可 以 確 定, 當 年 一 古 荷 蘭 浬 是 否 就 等 於 現 今 一 國 際 海 浬, 也 無 法 推 估 一 古 荷 蘭 哩 究 竟 等 於 現 今 的 幾 公 里 就 此 一 疑 問, 筆 者 曾 經 特 地 去 電 荷 蘭 海 牙 請 教 江 樹 生 教 授, 江 教 授 告 訴 筆 者 說 : 其 實, 古 荷 蘭 的 里 程 十 分 紛 擾, 當 時 甚 至 連 荷 蘭 境 內 也 沒 有 統 一, 還 須 要 深 入 研 究 江 樹 生 教 授 旅 居 荷 蘭 海 牙 二 十 幾 年, 鑽 研 古 荷 蘭 文, 並 曾 經 編 譯 過 十 七 世 紀 荷 蘭 人 繪 製 的 臺 灣 老 地 圖 (1997 年 九 月 雄 獅 出 版 社 ) 及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二 書 既 然 古 荷 蘭 里 程 如 何 估 算, 莫 衷 一 是, 不 過 一 個 人 的 體 力 一 天 能 走 多 少 里 程, 古 今 似 乎 較 有 準 則 筆 者 曾 就 此 一 問 題 就 教 於 資 深 的 陸 軍 連 長, 以 現 今 交 通 良 好 情 況 下, 部 隊 輕 裝 行 軍 的 速 度, 一 天 大 約 可 以 走 上 四 五 十 公 里, 不 過 當 年 南 臺 灣 草 萊 未 開, 途 中 必 須 逢 溪 涉 水, 斬 荊 開 路, 一 天 根 本 走 不 到 十 公 里 準 此,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巴 達 維 亞 日 記, 以 及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都 曾 經 提 及, 當 年 荷 蘭 人 進 攻 搭 加 里 揚 行 軍 的 情 形, 似 乎 可 以 作 個 參 考, 藉 以 推 估 當 時 搭 加 里 揚 社 址 的 所 在 地 首 先, 本 文 將 討 論 第 一 次 遠 征 (1634 年 11/4-6 日 ) 的 情 形 根 據 上 引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的 記 載, 當 時 荷 蘭 人 征 討 搭 加 里 揚 的 情 形 是 這 樣 ( 註 46): 荷 蘭 人 20

15 等 部 隊 由 堯 港 登 陸 之 後, 可 能 經 過 一 天 的 偵 探, 於 第 二 天 近 中 午 時, 就 在 桌 山 附 近 巧 遇 約 有 150 到 200 個 的 搭 加 里 揚 人 引 文 只 提 到 巧 遇 塔 加 里 揚 人, 並 沒 有 提 及 村 落, 卻 拋 下 一 句 耐 人 尋 味 的 話 : 估 計 他 們 的 人 數 約 有 150 到 200 人, 非 常 高 大 強 壯 的 人, 顯 示 此 行 雖 未 直 搗 搭 加 里 揚 的 本 營, 但 是 兩 軍 交 鋒 的 地 方 應 該 是 距 離 搭 加 里 揚 本 社 不 會 太 遠 隔 年 (1635) 聖 誕 節 前, 荷 蘭 當 局 又 發 動 第 二 次 遠 征 搭 加 里 揚 的 軍 事 行 動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這 兩 次 遠 征 都 選 在 南 臺 灣 缺 水 期 的 十 一 二 月, 應 該 是 基 於 南 臺 灣 冬 天 河 流 水 淺, 且 草 枯 視 野 佳, 易 於 涉 水 行 軍 的 考 慮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到 底 是 怎 麼 走 的 呢? 這 次 遠 征 是 由 長 官 普 特 曼 斯 (Hans Putmans) 閣 下 御 駕 親 征 根 據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的 紀 錄 : 12 月 22 日 下 午, 全 隊 人 員 抵 達 赤 崁, 繼 續 行 軍 到 謀 殺 者 之 窩, 已 是 夜 幕 低 垂, 決 定 在 此 過 夜 謀 殺 者 之 窩, 今 址 不 詳, 不 過 下 午 到 晚 間 只 有 幾 個 小 時 而 已, 應 不 至 於 走 得 太 遠 隔 天 (23 日 ) 由 於 是 星 期 天, 就 在 途 中 休 息 並 進 行 祈 禱, 又 花 了 一 段 時 間, 然 後 再 走, 終 於 到 達 一 座 森 林, 找 到 淡 水, 決 定 就 地 夜 宿 以 當 時 南 臺 灣 草 萊 未 開, 許 多 高 亢 近 水 之 地 都 有 可 能 是 森 林 密 佈 而 成 一 座 森 林 ; 而 找 到 淡 水, 足 以 供 應 一 千 人 飲 用, 則 是 指 涉 河 流, 或 淵 潭 24 日 又 行 軍 一 天, 晚 間 已 相 當 接 近 敵 人 的 村 落 ;25 日, 隊 伍 已 挨 近 村 落, 一 渡 過 河 流, 敵 人 隨 後 出 現, 顯 示 塔 加 里 揚 村 落 係 位 於 一 條 河 流 的 南 岸 ( 註 47) 當 時 是 夜 長 晝 短 的 冬 天, 以 由 赤 崁 出 發 行 軍 整 整 兩 天 的 路 程 計 算, 該 河 流 很 可 能 是 指 涉 現 今 阿 公 店 溪 以 北 的 任 何 一 條 河 流 ( 註 48) 根 據 上 述 記 錄, 荷 蘭 部 隊 總 共 走 了 兩 天 又 幾 個 小 時 當 年, 臺 灣 草 萊 未 開, 行 路 維 艱, 沿 途 必 須 斬 荊 開 路, 逢 溪 涉 水, 加 上 途 中 需 要 斥 候 偵 敵 休 息, 以 及 進 行 冗 長 的 祈 禱 儀 式, 部 隊 的 行 軍 速 度 應 該 不 會 太 快 根 據 資 深 的 陸 軍 連 長 的 判 斷, 這 種 作 戰 行 軍 每 小 時 大 約 走 不 到 二 公 里 因 此, 從 赤 崁 到 搭 加 里 揚 大 約 是 在 三 十 公 里 之 內 荷 蘭 人 攻 打 搭 加 里 揚 時, 由 大 員 到 搭 加 里 揚 就 花 費 二 天 多, 然 而 凱 旋 回 程 到 達 比 大 員 更 北 的 新 港 社, 則 只 需 走 兩 天 而 已, 因 為 不 須 中 途 斥 候 偵 敵 等 牽 延 誠 如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所 記 載 如 下 : 搭 加 里 揚 村 落 座 落 於 大 員 的 南 方, 距 離 新 港 社 約 有 兩 天 的 路 程 ( 註 49) 兩 天 的 路 程 到 底 有 幾 公 里 呢? 同 書 有 關 大 武 壟 社 的 記 載 如 下 : 大 武 壟 社 位 於 新 港 社 東 北 方 約 一 天 路 程 的 群 山 裡 ( 註 50), 以 新 港 社 ( 台 南 縣 新 市 鄉 新 市 ) 到 大 武 壟 社 ( 同 縣 大 內 鄉 頭 社 ) 約 十 二 公 里 ( 地 圖 直 線 ) 計 算, 那 麼 新 港 社 往 南 到 搭 加 里 揚 則 約 有 兩 天 路 程, 亦 即 二 十 四 公 里 左 右 當 然 大 武 壟 社 位 於 群 山 之 間, 走 路 維 艱, 一 天 里 程 可 能 會 比 平 地 來 得 少 點, 於 是 由 新 港 社 到 搭 加 里 揚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就 多 了 點 準 此, 位 於 大 員 的 南 方, 距 離 新 港 社 約 有 兩 天 的 路 程 的 搭 加 里 揚, 大 約 位 於 台 南 縣 新 市 鄉 南 方 不 到 三 十 公 里 ; 比 對 現 今 的 地 圖, 大 約 是 在 現 今 高 雄 縣 湖 內 路 竹 鄉 一 帶 這 就 是 為 什 麼 第 一 次 荷 蘭 軍 隊 遠 征 搭 加 里 揚 由 堯 港 登 陸 的 道 理 該 地 區 正 是 上 引 伊 能 嘉 矩 與 旗 尾 山 人 所 採 集 到 大 傑 顛 社 (Taipuyen) 的 原 住 地, 顯 示 該 社 與 搭 加 里 揚 社 (Taccaareyan) 是 有 相 當 的 關 係, 極 可 能 是 搭 加 21

16 里 揚 社 遷 到 羅 漢 門 ( 即 今 之 旗 山 內 門 等 地 ) 的 不 同 稱 呼, 或 是 其 分 社 之 一 由 以 上 論 述 可 知, 早 在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前, 高 雄 縣 路 竹 地 區 確 實 住 有 一 大 群 的 搭 加 里 揚 社, 其 分 佈 的 地 區 剛 好 吻 合 考 古 遺 址 的 發 現, 亦 即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的 分 佈 區 其 年 代 大 致 在 於 B.P. 年, 一 般 相 信 其 延 續 的 年 代 可 能 到 更 晚, 而 至 漢 文 化 進 入 以 前 ( 註 51) 荷 蘭 人 征 討 臺 灣 原 住 民 所 出 的 兵 力, 則 端 視 該 部 落 的 人 口 而 定 這 次 荷 蘭 人 就 出 動 五 百 個 士 兵, 再 加 上 四 五 百 個 新 港 社 等 族 人, 共 計 約 一 千 人 這 是 荷 蘭 治 台 時 期 罕 見 的 一 次 出 兵 記 錄 這 是 繼 荷 蘭 人 ( /23) 也 帶 領 五 百 名 去 討 伐 擁 有 一 千 三 四 百 人 的 麻 豆 社 ( 註 52) 之 後 最 大 規 模 的 軍 事 行 動 文 中 只 提 到 新 港 社 人 割 下 麻 豆 社 死 者 的 頭 顱, 顯 示 應 有 新 港 社 人 參 戰, 縱 使 文 中 並 未 明 示 究 竟 有 多 少 新 港 社 族 人, 望 文 推 測, 應 不 會 太 多 由 此 可 見, 搭 加 里 揚 應 該 是 一 個 與 麻 豆 社 不 相 上 下, 或 是 遠 比 麻 豆 社 擁 有 更 多 人 口, 且 勢 力 更 為 強 大 的 部 落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之 前, 搭 加 里 揚 的 社 址, 原 本 位 於 距 離 新 港 社 約 有 兩 天 的 路 程 ; 其 社 域 東 則 到 達 大 崗 山 西 麓, 北 與 新 港 社 毗 鄰, 南 方 可 能 與 打 狗 野 人 為 鄰, 而 堯 港 又 為 大 員 經 由 水 路 到 達 該 社 社 址 的 捷 徑 準 此, 搭 加 里 揚 為 位 於 高 雄 平 原 北 部 濱 海 地 區 的 平 埔 族 群 ; 然 而 上 引 日 誌 自 1636 年 12 月 20 日 以 後, 亦 即 聖 誕 節 之 役 之 後, 搭 加 里 揚 一 變 為 由 放 索 仔 登 陸 為 到 達 該 社 群 的 捷 徑, 並 與 屏 東 平 原 的 關 係 變 為 非 常 密 切, 甚 至 1647 年 以 後 的 番 社 戶 口 表, 整 個 高 雄 平 原 都 沒 有 番 社, 在 在 顯 示, 聖 誕 節 之 役 的 影 響 極 為 深 遠 五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的 影 響 搭 加 里 揚 社 是 一 個 領 域 廣 大, 而 且 北 與 新 港 社 群 毗 鄰 的 強 大 社 群 該 社 曾 經 恃 強 侵 奪 新 港 社 人 很 大 數 目 的 土 地, 二 者 因 而 交 惡, 引 起 衝 突, 並 殺 害 數 名 新 港 社 族 人 ( 註 53) 日 誌 (1634 年 10/7,8) 的 記 載, 新 港 社 曾 與 蕭 壟 社 聯 軍 攻 打 過 搭 加 里 揚, 卻 無 法 得 逞 於 是 不 得 不 仰 賴 荷 蘭 人 代 為 報 復 ; 而 荷 蘭 人 又 有 意 藉 此 拉 攏 新 港 社 人, 以 利 基 督 教 的 宣 導 這 就 是 上 述 兩 次 討 伐 搭 加 里 揚 的 軍 事 行 動 的 緣 由 ( 註 54) 1635 年 聖 誕 節 前 夕, 荷 蘭 人 再 度 與 新 港 人 對 搭 加 里 揚 進 行 一 次 更 大 規 模 的 聯 合 軍 事 行 動 這 次 共 出 動 一 千 人 兵 力, 由 荷 蘭 長 官 (Governor Hans Putmans) 親 自 領 軍, 還 有 牧 師 隨 行, 隔 天 為 星 期 天, 途 中 還 進 行 莊 嚴 的 祈 禱 儀 式, 祈 求 此 行 勝 利, 可 見 荷 蘭 人 對 這 次 遠 征 戒 慎 之 心 ( 註 55) 這 次 軍 事 行 動 原 本 打 算 依 照 上 次 採 取 海 路 由 堯 港 登 陸, 卻 因 天 候 關 係 改 採 陸 路 荷 蘭 人 挾 其 優 勢 的 兵 力, 尤 其 是 令 搭 加 里 揚 人 為 之 喪 膽 的 荷 蘭 部 隊 的 馬 與 狗 ( 註 56), 才 將 這 個 距 離 新 港 社 兩 天 路 程 的 搭 加 里 揚, 加 以 制 服, 並 使 這 個 村 落 也 被 夷 成 灰 燼 誠 如 上 引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的 記 載 : 荷 蘭 人 一 進 村 落, 已 不 見 人 蹤, 於 是 找 一 個 避 風 的 地 方, 然 後 放 火 燒 村 ( 註 57) 明 顯 地, 荷 蘭 人 並 沒 有 採 取 屠 村 滅 22

17 族 的 行 動, 只 是 將 這 個 村 落 夷 成 灰 燼 而 已 ; 既 然 荷 蘭 人 並 沒 有 像 1636 年 四 月 討 伐 金 獅 島 採 取 屠 村 滅 族 的 行 動 ( 註 58),1647 年 以 後 的 番 社 戶 口 表, 高 雄 平 原 竟 然 沒 有 該 社 群 的 戶 口 紀 錄, 顯 示 該 被 夷 成 灰 燼 的 村 落, 並 沒 有 返 回 舊 地 重 建 家 園, 甚 至 整 個 社 群 都 遷 移, 而 離 開 原 住 地 該 戰 役 的 影 響 可 謂 極 為 深 遠 這 次 聯 合 軍 事 行 動 終 於 促 成 日 誌 (1636 年 2/4) 的 紀 錄 : 按 照 跟 麻 豆 締 定 的 條 件, 跟 搭 加 里 揚,( 下 ) 淡 水, 大 木 連 (Tapoliang) 與 塔 樓 (Zoatalau) 各 社 締 定 同 樣 的 條 約, 並 使 中 國 人 得 以 自 由 無 礙 地 在 田 野 工 作 根 據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的 記 載, 該 條 約 的 詳 細 內 容 如 下 ( 註 59): 1. 必 須 將 其 國 家 及 境 內 所 有 財 產 移 交 給 荷 蘭 國, 並 且 攜 帶 種 植 於 其 領 域 內 的 檳 榔 或 椰 子 樹 到 城 堡 來, 以 為 誠 意 的 象 徵 ; 2. 不 得 再 對 我 方 採 取 敵 對 態 度 ; 3. 於 盟 友 聚 會 的 當 天, 必 須 派 代 表 出 席 ; 4. 今 後 不 得 再 干 擾 中 國 人 ; 5. 我 方 一 有 戰 事, 必 須 加 入 我 方 ; 6. 假 如 有 王 室 官 員 出 席 的 場 面, 必 須 前 來 參 加 荷 蘭 人 與 新 港 社 及 蕭 壟 社 的 聯 軍 將 搭 加 里 揚 打 敗 之 後,1636 年 2/4 日 荷 蘭 人 竟 然 按 照 跟 麻 豆 締 定 的 條 件, 不 僅 跟 主 事 者 的 搭 加 里 揚 簽 訂 合 約, 甚 至 跟 ( 下 ) 淡 水, 大 木 連 (Tapoliang) 與 塔 樓 (Zoatalau) 等 社 締 定 同 樣 的 條 約 此 舉 莫 非 說 明, 荷 蘭 人 將 ( 下 ) 淡 水, 大 木 連 (Tapoliang) 與 塔 樓 (Zoatalau) 視 為 同 夥 後 來, 日 誌 一 提 到 搭 加 里 揚 與 ( 下 ) 淡 水 大 木 連 (Tapoliang) 塔 樓 (Zoatalau) 與 萬 丹 (Panenda), 不 是 稱 呼 為 搭 加 里 揚 及 其 鄰 近 村 莊 (1637 年 2/17), 就 是 稱 呼 為 搭 加 里 揚 附 近 的 村 莊 (1637 年 5/7), 甚 且 稱 呼 為 搭 加 里 揚 人 的 村 落 之 一 (1638 年 3/23) 準 此, 搭 加 里 揚 與 ( 下 ) 淡 水 大 木 連 (Tapoliang) 塔 樓 (Zoatalau) 與 萬 丹 (Panenda), 是 以 搭 加 里 揚 為 主 所 組 成 的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再 根 據 日 誌 (1636 年 11/4) 的 紀 錄 : 中 尉 Johan Jeuuuriaensz 留 在 新 港, 跟 牧 師 一 起 在 那 裡 幫 忙 新 港 與 搭 加 里 揚, 按 照 他 們 的 法 權, 界 定 他 們 的 界 址, 欲 以 平 息 他 們 的 糾 紛 爭 端, 使 他 們 友 好 相 處 結 果 圓 滿, 使 雙 方 都 滿 意 ( 註 60) 根 據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第 三 冊 (1655 年 4/30) 的 記 載 : 在 內 陸 水 域 和 河 流 的 漁 場, 為 福 爾 摩 沙 原 住 民 的 利 益 發 贌 的, 其 中 有 些 迄 今 尚 未 劃 分 清 楚 ; 並 規 定, 原 住 民 隨 時 都 可 在 這 些 漁 場 捕 魚 這 些 漁 場 如 下 : 在 那 桌 山 (Tafel) 下 面 稱 為 鯽 仔 潭 (Sydathan) 的 那 湖 泊, 收 益 也 歸 新 港 社 人 ( 註 61), 位 於 鯽 仔 潭 ( 現 今 高 雄 縣 岡 山 鎮 阿 蓮 鄉 及 路 竹 鄉 交 界 ) 原 屬 於 搭 加 里 揚 的 漁 場, 卻 於 聖 誕 節 之 役 後 歸 屬 於 新 港 社, 顯 示 搭 加 里 揚 早 已 遷 移 他 去 了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肇 始 於 新 港 社 與 塔 加 里 揚 疆 域 之 爭, 荷 蘭 當 局 終 於 1636 年 十 一 月 介 入 重 劃 二 者 的 疆 域 文 中 並 沒 有 說 明, 荷 蘭 中 尉 是 如 何 畫 訂 彼 此 的 界 址 才 使 雙 方, 尤 其 是 新 港 社 也 滿 意 依 照 常 理 推 論, 既 然 搭 加 里 揚 23

18 戰 敗, 只 有 任 人 宰 割, 勢 必 放 棄 以 往 侵 奪 於 新 港 社 的 土 地, 並 且 還 可 能 又 被 新 港 社 人 強 要 其 他 土 地, 以 為 賠 償, 方 能 讓 勝 利 的 新 港 社 人 滿 意, 而 結 果 圓 滿 準 此, 搭 加 里 揚 的 疆 域 勢 必 被 迫 往 南 撤 退 到 爭 議 前 的 疆 域, 以 致 簽 約 後 ( 荷 蘭 東 印 度 ) 公 司 領 域 的 邊 界, 南 邊 擴 張 到 熱 蘭 遮 城 以 南 15 浬 ( 註 62) 上 引 日 誌 (1635 年 12/22) 的 記 錄, 搭 加 里 揚 即 位 於 大 員 12 到 13 浬 的 地 方, 簽 約 後 ( 荷 蘭 東 印 度 ) 公 司 領 域 的 邊 界, 則 往 搭 加 里 揚 南 邊 再 擴 張 2-3 浬 誠 如 上 述, 古 荷 蘭 里 程 莫 衷 一 是, 難 以 推 估 南 邊 擴 張 到 熱 蘭 遮 城 以 南 15 浬 的 意 義 ; 不 過 1647 年 以 後 的 番 社 戶 口 表 將 ( 下 ) 淡 水, 大 木 連 (Tapoliang) 與 塔 樓 (Zoatalau) 各 社 同 列 於 Verrovorongh( 中 譯 為 麻 里 麻 崙 )( 註 63), 而 這 幾 個 番 社 都 位 於 屏 東 平 原 下 淡 水 溪 的 東 岸 該 簽 約 舉 動 說 明,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統 治 領 域, 得 以 往 南 擴 張, 長 驅 直 入 高 雄 平 原, 並 進 而 啟 開 統 治 高 高 屏 地 區 之 門 此 外, 聖 誕 節 之 役 不 僅 迫 使 搭 加 里 揚 及 其 鄰 近 的 村 落 就 範, 甚 至 南 方 ( 屏 東 平 原 ) 各 社 也 都 引 搭 加 里 揚 所 遭 遇 的 命 運 為 殷 鑑, 紛 紛 向 荷 蘭 治 台 當 局 求 和 遠 在 南 方 稍 遠 的 的 七 個 村 落 的 放 索 仔 也 為 之 懾 服, 前 來 求 和 誠 如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的 記 載 如 下 ( 註 64): 對 搭 加 里 揚 的 勝 利 有 其 重 要 的 結 果 ; 因 為 不 僅 其 鄰 近 的 村 落, 而 且 南 方 稍 遠 的 村 落 也 都 為 之 懾 服 搭 加 里 揚 南 方 的 七 個 村 落 稱 為 放 索 它 是 一 個 座 落 於 距 海 不 遠 且 人 口 眾 多 的 部 落 縱 使 該 部 落 未 曾 做 過 不 利 於 我 們 的 事, 但 是 當 地 的 居 民 一 聽 到 搭 加 里 揚 所 遭 遇 的 命 運 之 後, 就 遣 派 一 位 長 期 住 在 該 地 的 中 國 人 和 一 個 會 祈 禱 的 人 ( 疑 似 當 地 的 巫 師 ) 前 來 請 求 與 我 們 和 平 共 存 1636 年 4/1 放 索 社 終 於 也 步 搭 加 里 揚 之 後 塵 與 荷 蘭 當 局 締 結 合 約 ( 註 65) 可 惜 引 文 中 並 未 說 明, 放 索 社 原 本 就 居 住 於 放 索 仔 一 帶? 或 因 聖 誕 節 之 役 的 骨 牌 效 應 才 退 到 放 索 仔 一 帶? 不 過 根 據 上 引 伊 能 所 採 集 到 的 口 碑, 似 乎 說 明 放 索 社 是 因 聖 誕 節 之 役 的 骨 牌 效 應, 才 被 迫 往 南 退 到 放 索 仔 一 帶 南 臺 灣 的 考 古 調 查, 似 乎 也 證 實 這 個 口 碑 的 可 靠 性 ( 註 66) 再 者, 根 據 日 誌 1636 年 12/20 的 紀 錄, 今 天 有 位 於 山 區 裡 互 相 鄰 近 的 七 個 村 莊 的 頭 領 們 前 來 此 地 ( 乞 和 ), 又 上 述 這 些 村 莊 位 於 搭 加 里 揚 的 東 邊, 在 那 座 稱 Dae 的 山 裡 ( 註 67) 引 文 中 的 Dae 山 即 屏 東 平 原 東 邊 的 傀 儡 山 山 區 裡 互 相 鄰 近 的 七 個 村 莊, 可 能 是 清 代 文 獻 的 傀 儡 生 番, 也 為 之 懾 服, 並 向 荷 蘭 當 局 求 和 就 屏 東 平 原 的 地 理 形 勢 而 論, 下 淡 水 溪 西 岸, 北 為 烏 山 山 脈 東 邊 緩 坡 的 旗 山 丘 陵, 中 為 大 樹 丘 陵, 南 則 為 鳳 山 丘 陵, 東 岸 則 為 寬 闊 的 屏 東 沖 積 平 原 Dae 山 即 位 於 搭 加 里 揚 的 東 邊 山 區, 即 明 顯 暗 示 著 搭 加 里 揚 已 經 座 落 於 上 述 丘 陵 的 東 邊, 亦 即 為 下 淡 水 溪 兩 岸, 靠 近 屏 東 平 原 以 下 的 幾 則 日 誌 的 紀 錄 更 顯 示, 搭 加 里 揚 與 屏 東 平 原 關 係 之 密 切 1637 年 2/17 24

19 中 尉 Johan Jeuuuriaensz 在 放 索 仔 登 陸, 遵 照 指 令, 從 那 裡 前 往 搭 加 里 揚 及 其 鄰 近 村 莊 ( 註 68) 1637 年 2/18 中 尉 Johan Jeuuuriaensz 回 到 此 地, 有 搭 加 里 揚 和 Dolatok 5 個 最 重 要 的 人 一 起 來, 此 外 還 有 位 於 塔 加 里 揚 東 邊 山 區 的 Tolazoy 村 莊 的 一 個 頭 領 也 一 起 來 塔 加 里 揚 人 一 直 與 Tolazoy 人 處 於 敵 對 狀 態 把 他 們 帶 來 此 地, 是 為 要 讓 Tolazoy 拉 攏 到 我 們 這 邊 來 該 中 尉 也 去 過 放 索 仔,Dolatok, 搭 加 里 揚 和 其 他 鄰 近 村 落 ( 註 69) 荷 蘭 中 尉 是 由 放 索 登 陸, 從 那 裡 前 往 搭 加 里 揚 及 其 鄰 近 村 莊, 並 非 如 上 引 日 誌 (1634 年 11/1,2,3) 那 次 的 軍 事 行 動 是 由 堯 港 登 陸 這 段 記 載 暗 示 著, 大 員 到 搭 加 里 揚 社 的 捷 徑, 已 經 不 是 堯 港, 更 非 是 打 狗 港, 而 是 距 離 堯 港 南 方 蠻 遠 的 放 索 仔 放 索 仔 為 登 陸 屏 東 平 原 的 捷 徑, 顯 示 此 時 的 搭 加 里 揚 已 經 由 高 雄 平 原 北 部 濱 海 地 區, 遷 移 到 由 放 索 仔 為 登 陸 捷 徑, 為 靠 近 屏 東 平 原 的 地 方 此 外,1637 年 2/18 的 紀 錄 : 位 於 搭 加 里 揚 東 邊 山 區 的 Tolazoy 村 莊 的 一 個 頭 領 也 一 起 來 搭 加 里 揚 人 一 直 與 Tolazoy 人 處 於 敵 對 狀 態 ( 註 70) 1636 年 12/20 的 紀 錄 : 位 於 搭 加 里 揚 的 東 邊, 在 那 座 稱 Dae 的 山 裡, 引 文 中 的 Dae 山, 亦 即 屏 東 平 原 東 邊 的 傀 儡 山 ( 註 71) Tolazoy 村 莊 就 位 於 搭 加 里 揚 東 邊 的 傀 儡 山 區, 並 一 直 與 搭 加 里 揚 處 於 敵 對 狀 態 誠 如 上 述, 下 淡 水 溪 西 岸 即 為 屬 於 旗 山 丘 陵 的 烏 山 山 脈, 以 及 大 樹 丘 陵 鳳 山 丘 陵 ; 就 地 理 觀 念 而 言, 只 有 搭 加 里 揚 位 於 上 述 丘 陵 的 東 邊, 才 會 有 搭 加 里 揚 東 邊 山 區 的 說 法, 並 與 Tolazoy 村 莊 處 於 敵 對 的 狀 態 準 此, 搭 加 里 揚 應 位 於 Tolazoy 村 莊 以 西, 以 及 上 述 丘 陵 東 邊 下 淡 水 溪 的 兩 岸, 尤 其 是 屏 東 平 原 上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迫 使 搭 加 里 揚 不 僅 將 侵 奪 新 港 社 的 領 域 歸 還 給 新 港 社, 甚 至 遷 移 到 屏 東 平 原, 以 致 台 南 以 南 70 公 里 以 上 的 地 區 沒 有 原 住 民 的 村 落 ( 註 72) 基 於 政 治 的 考 量, 荷 蘭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不 願 意 中 國 人 與 原 住 民 混 在 一 起, 以 免 漢 人 煽 動 平 埔 社 村 民 反 抗 荷 蘭 人 ( 註 73) 因 此, 農 墾 區 的 設 置, 則 選 在 當 地 沒 有 原 住 民 的 地 方 由 於 搭 加 里 揚 的 遷 移,1644 年, 荷 蘭 治 台 當 局 把 拓 墾 方 向 就 選 在 台 南 以 南, 並 採 用 台 灣 長 官 名 字 以 命 名 新 墾 區 在 那 條 鹽 水 溪 ( 即 今 之 三 爺 宮 溪 ) 南 岸 的 農 地, 擴 大 得 很 快 福 爾 摩 沙 的 長 官 說, 在 那 條 鹽 水 溪 與 打 狗 (Tankoya) 之 間, 已 經 有 數 千 中 國 農 夫 因 此 他 認 為 有 必 要 在 打 狗 (Tankoya) 建 造 一 個 城 堡 1657 年 他 們 給 鹽 水 溪 南 邊 的 農 地 起 名 如 下 : 把 茄 定 (Cattja) 及 打 狗 (Teckhou) 一 帶 的 農 地 稱 為 揆 一 polder, 亦 即 用 長 官 揆 一, 即 Coyett 的 名 字 稱 呼 農 地, 堯 港 (Jockan) 一 帶 的 農 地 稱 為 Poespas polder, 這 一 帶 就 是 觀 音 山 (Quannimswa) 及 所 謂 的 竹 仔 港 (Tikarang) 農 區 ( 註 74) 這 些 地 區 原 本 就 是 搭 加 25

20 里 揚, 以 及 上 引 口 碑 大 傑 顛 社 的 活 動 地 區 這 些 農 墾 區 的 設 置, 更 證 明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早 已 經 全 部 退 出 高 雄 平 原 因 此,1647 年 番 社 戶 口 表 中, 整 個 高 雄 平 原 就 沒 有 任 何 番 社 的 戶 口 紀 錄 聖 誕 節 之 役 導 致 南 臺 灣 的 族 群 部 落 權 力 結 構 的 重 組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之 前, 搭 加 里 揚 為 位 於 距 離 新 港 社 約 有 兩 天 的 路 程, 由 堯 港 登 陸 為 到 達 該 地 捷 徑, 以 及 南 邊 桌 山 附 近 為 到 達 該 社 必 經 之 地 的 高 雄 平 原 北 部 濱 海 地 區 該 役 之 後, 搭 加 里 揚 及 其 鄰 近 村 落 卻 變 為 以 放 索 仔 登 陸 為 到 達 該 社 捷 徑, 為 位 於 傀 儡 山 西 邊 靠 近 屏 東 平 原 的 地 方 這 種 現 象 在 在 顯 示, 該 社 群 已 經 由 高 雄 平 原 北 部 濱 海 地 區 遷 移 到 靠 近 屏 東 平 原 的 地 方 縱 然 如 此, 高 雄 平 原 的 平 埔 族 的 遷 移 路 線 為 何, 荷 蘭 資 料 都 付 之 闕 如 誠 如 上 述, 平 埔 族 是 個 口 語 文 化 的 族 群 固 然 口 碑 時 常 有 將 傳 說 故 事 本 身 的 時 代 或 歷 史 事 件 錯 置 等 毛 病 ; 然 而 該 族 群 歷 史 則 時 常 以 藉 著 口 碑 世 代 傳 續, 仍 然 不 失 為 歷 史 資 料 的 參 考 價 值, 尤 其 是 該 族 群 的 遷 移 情 形, 更 是 唯 口 碑 是 求 茲 根 據 上 引 有 關 放 索 社 群 打 狗 社 及 大 傑 顛 社 口 碑, 再 檢 驗 相 關 文 獻 紀 錄 以 及 筆 者 的 田 野 調 查, 期 以 探 討 各 該 社 群 遷 移 的 路 線 六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遷 徙 的 虛 疑 路 線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對 南 臺 灣 的 平 埔 族 造 成 極 大 的 威 脅, 平 埔 族 人 遭 到 荷 蘭 人 的 壓 力, 其 逃 往 的 路 線 則 會 選 擇 鄰 近 山 區, 或 不 在 荷 蘭 魔 掌 下 的 地 區 上 引 口 碑 記 述 大 傑 顛 社 遷 移 到 旗 山 地 區 的 路 線 如 下 : 明 鄭 時 代 遭 到 鄭 氏 部 將 的 討 伐, 退 到 大 崗 山 後 面 的 尖 山 附 近, 後 來 又 被 閩 人 驅 逐, 少 數 人 留 居 當 地, 大 部 份 的 族 人 則 遷 往 羅 漢 門 的 地 方 ( 註 75), 又 迨 鄭 氏 平 臺, 次 第 為 漢 人 所 驅 逐, 橫 過 深 水 ( 即 今 之 燕 巢 鄉 深 水 村 深 水 ) 及 嶺 口 ( 即 今 之 旗 山 鎮 南 勝 里 嶺 口 ) 而 入 管 內 ( 蕃 薯 寮 ) 來 ( 註 76), 指 出 大 傑 顛 社 的 遷 移 路 線 是 往 東 穿 越 大 小 崗 山 的 隙 口, 進 入 燕 巢 鄉 的 尖 山 深 水 一 帶, 再 繼 續 往 東 到 嶺 口, 然 後 沿 下 淡 水 溪 北 上 旗 山 地 區 ; 當 然 吾 人 無 法 排 除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直 接 往 東, 跨 越 現 今 田 寮 鄉, 遷 移 到 內 門 鄉 的 可 能 既 然 口 碑 中 大 傑 顛 社 的 原 住 地, 與 搭 加 里 揚 的 原 住 地 重 疊, 大 傑 顛 社 遷 移 的 口 碑, 似 乎 暗 示 著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的 遷 移 路 線 這 就 是 清 治 台 之 初 的 輿 圖, 都 將 大 傑 顛 社 標 註 在 旗 山 鎮 武 鹿 坑 一 帶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原 本 居 住 於 由 堯 港 登 陸 為 捷 徑 的 高 雄 平 原 北 部 濱 海 地 區,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後, 往 東 遷 移 到 改 由 放 索 仔 港 登 陸 為 捷 徑 的 屏 東 平 原 該 社 群 包 括 上 淡 水 社 下 淡 水 社 塔 樓 社, 可 能 還 包 括 上 引 口 碑 的 大 傑 顛 社, 也 有 可 能 包 括 後 來 的 阿 猴 社 及 武 洛 社 搭 加 里 揚 社 的 東 遷, 是 否 意 味 著 上 淡 水 社 下 淡 水 社 及 塔 樓 社 等 三 社, 也 隨 之 東 遷 至 屏 東 平 原, 或 是 原 本 就 居 住 於 屏 東 平 原, 則 不 得 而 知 縱 然 如 此, 根 據 下 引 道 光 五 年 (1825) 十 二 月, 南 路 理 番 分 府 所 頒 佈 的 一 張 示 諭 顯 示, 塔 樓 社 就 有 一 個 分 社 分 佈 居 住 於 高 雄 縣 田 寮 鄉 的 水 蛙 潭 該 諭 示 全 文 如 下 ( 註 77): 26

21 特 授 臺 灣 海 防 南 路 理 番 分 府 加 五 級 記 錄 六 次 記 大 功 二 十 二 次 張 請 示 遵 守 事, 據 搭 樓 社 通 事 王 玉 良, 水 蛙 潭 董 事 何 武 等, 稟 稱 : 蕃 黎 於 康 熙 朝 歸 化 入 版 之 初, 劃 地 歸 番 定 例, 不 料 漢 人 交 瞨, 輸 納 社 課 公 租 口 糧, 官 為 建 蓋 倉 廒, 以 備 實 貯, 從 前 社 蕃 散 住 山 凹 之 水 蛙 潭, 向 設 土 目, 就 地 約 束 該 處 漢 佃 附 居, 原 耕 田 園 平 洋 無 多, 俱 以 山 頭 地 角 東 於 烏 山, 西 於 打 破 碗, 南 於 仙 草 埔, 北 於 下 林 仔 冬 訛 蚋, 沿 山 開 入 番 種 植, 年 帶 新 港 埔 底, 及 鳳 邑 供 谷 ; 又 匪 犯 藍 來 林 慶, 累 抄 叛 產, 別 無 生 涯 為 資, 遂 使 土 目 辦 公, 俯 仰 莫 籍, 懸 曠 無 人 茲 適 憲 駕 臨 勘 屯, 順 道 察 看 蕃 情 訿 形 窮 蹙, 良 等 仰 體 憲 政, 念 切 番 漢 均 屬 赤 子. 爰 是 集 議, 除 蕃 自 耕 免 賦, 其 餘 漢 佃, 毋 論 豐 歉, 蕃 墾 漢 典, 蕃 贌 漢 耕, 遞 年 額 完 前 項 而 外, 再 加 攤 完 土 目 租 穀 三 十 石, 俾 資 公 務, 願 以 十 月 冬 成 之 期 為 始, 認 納 土 目 收 取 為 憑, 第 恐 將 來 業 管 佃 戶, 世 風 不 古, 復 生 覬 覦, 合 披 情 稟 請, 叩 乞 電 察 給 示, 俾 得 勒 石, 永 遠 遵 守 仍 墾, 飭 早 舉 充 土 目, 以 資 辦 公 等 情 據 此, 查 水 蛙 潭 雖 小 社, 但 山 間 蕃 境 額, 說 土 目 本 宜 及 早 召 充, 以 收 撫 馭 衛 眾 之 致, 緣 辦 公 無 資, 以 致 懸 曠 茲 經 集 議, 既 據 業 管 佃 戶 等, 每 年 情 願 攤 完 土 目 租 粟 參 十 石, 俾 資 辦 公, 俱 見 急 公 向 義, 殊 堪 嘉 尚, 陰 稟 批 發 存 案, 並 飭 舉 充 外, 合 行 出 示, 為 此 示, 仰 該 社 附 居, 業 管 佃 民 人 等 知 悉, 爾 等 遞 年 務 於 界 內, 按 照 耕 作, 地 畝 甲 數 分 別 多 寡, 均 平 攤 完, 前 項 公 租, 至 期 交 納 清 楚, 給 卑 安 業, 毋 得 始 遵 後 違, 該 社 蕃 通 事, 亦 不 得 籍 端 滋 擾, 致 于 提 究, 懍 懍 特 示 道 光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給 通 事 一 職 始 設 於 鄭 氏 治 台 時 期, 清 治 台 後 繼 續 沿 用 一 般 而 言, 通 事 的 職 責 在 於 疏 通 民 番, 兼 掌 訓 導 之 責, 並 辦 理 番 餉 及 賦 課 差 役 等 事 ; 而 董 事 一 職 則 為 協 助 處 理 分 社 事 務 上 引 搭 樓 社 通 事 王 玉 良, 水 蛙 潭 董 事 何 武 等 顯 示, 水 蛙 潭 社 是 塔 樓 社 座 落 於 水 蛙 潭 的 一 個 分 社 根 據 上 引 口 碑, 大 傑 顛 社 的 原 居 地 與 搭 加 里 揚 重 疊, 大 傑 顛 社 可 能 就 是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中 的 搭 加 里 揚 的 另 一 稱 呼, 或 是 其 支 社 之 一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後, 搭 加 里 揚 被 迫 遷 移, 大 傑 顛 社 應 絕 無 倖 免 口 碑 又 指 出, 大 傑 顛 社 部 分 族 人 曾 滯 留 於 燕 巢 鄉 尖 山 地 區 而 形 成 尖 山 社, 其 餘 大 部 分 族 人 則 繼 續 東 遷 到 旗 山 鎮 溪 洲 地 區 該 地 為 楠 梓 仙 溪 流 域 的 開 闊 沖 積 平 原, 西 面 旗 山 斷 層, 東 則 越 渡 荖 濃 溪 即 為 屏 東 平 原 ; 就 地 理 形 勢 而 言, 旗 山 鎮 則 屬 於 屏 東 梯 形 沖 積 平 原 的 西 北 端 的 延 長 部 分 根 據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的 記 載,1636 年 塔 樓 社 就 以 放 索 仔 為 登 陸 捷 徑,1648 年 荷 蘭 當 局 更 將 該 社 劃 歸 為 南 部 集 會 區 的 Verrovongh 區, 亦 即 在 屏 東 平 原 里 港 鄉 塔 樓 庄 附 近 ( 註 78), 而 大 傑 顛 社 也 於 清 治 台 以 前 既 已 在 旗 山 地 區, 可 能 是 早 已 在 鄭 氏 治 台 以 前 既 已 居 住 於 此, 以 致 上 引 的 戶 口 表 就 沒 有 該 社 的 紀 錄 ( 註 79); 當 然 也 有 可 能 該 社 是 後 來 某 社 分 出 來 的 大 傑 顛 社 及 塔 樓 社 隔 著 荖 濃 溪 互 為 毗 鄰, 而 該 二 社 的 分 社 -- 尖 27

22 山 社 與 水 蛙 潭 社, 則 以 高 雄 縣 燕 巢 與 田 寮 二 鄉 交 界 的 一 個 坑 谷 為 界 既 然 塔 樓 社 及 大 傑 顛 社 早 已 居 住 於 下 淡 水 溪 流 域 的 兩 岸, 實 在 沒 有 任 何 的 理 由 可 以 解 釋, 這 些 族 人 於 遷 居 下 淡 水 溪 兩 岸 之 後, 會 再 度 脫 離 本 部 落, 跨 越 下 淡 水 溪 及 烏 山 山 脈 ( 田 寮 與 旗 山 二 鄉 的 界 山 ), 遷 移 來 到 高 雄 縣, 尤 其 是 田 寮 鄉 這 麼 一 塊 鳥 不 生 蛋 的 惡 地 形 的 地 方 或 許 我 們 可 以 這 樣 反 面 思 考, 上 述 的 地 名 或 分 社, 可 能 就 是 1635 聖 誕 節 之 役 後,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東 遷 時, 塔 樓 社 及 大 傑 顛 社 族 人 曾 經 滯 留 過 的 地 方 ; 換 言 之, 這 些 族 人 遷 移 到 下 淡 水 溪 流 域 所 經 過 的 路 線 平 埔 族 人 遭 到 荷 蘭 人 的 壓 力, 其 逃 往 的 路 線 則 會 選 擇 鄰 近 山 區 或 不 在 荷 蘭 魔 掌 下 的 地 區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後, 該 二 社 東 遷 屏 東 平 原 的 路 線, 可 能 是 由 路 竹 地 區 往 東, 穿 越 大 小 岡 山 的 隙 口, 而 進 入 燕 巢 及 田 寮 二 鄉 境 內 ; 部 分 族 人 分 別 滯 留 於 尖 山 及 水 蛙 潭 而 形 成 尖 山 社 及 水 蛙 潭 社, 其 餘 大 隊 人 馬 則 繼 續 往 東 抵 達 下 淡 水 溪 傍, 塔 樓 社 則 越 渡 下 淡 水 溪 到 達 塔 樓, 而 大 傑 顛 社 則 往 北 進 入 羅 漢 內 外 門 山 的 旗 山 地 區 既 然 塔 樓 社 的 遷 徙 路 線 誠 已 如 上 述, 那 麼 與 塔 樓 同 屬 於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的 ( 下 ) 淡 水, 大 木 連 (Tapoliang), 可 能 也 依 循 同 樣 路 線 東 遷, 只 是 於 跨 越 下 淡 水 溪 之 後, 塔 樓 社 往 北, 而 ( 下 ) 淡 水 與 大 木 連 則 往 南 移 動 到 屏 東 市 以 南 的 萬 丹 新 園 一 帶 換 句 話 說,18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後,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即 往 東 遷 移 到 屏 東 平 原 此 外, 根 據 上 引 伊 能 所 採 集 到 的 口 碑, 放 索 社 群 則 為 居 住 於 鳳 山 舊 城 到 大 社 一 帶 的 平 埔 族 雖 然 這 只 是 一 則 口 碑, 不 過 就 的 遺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遺 址, 大 都 發 現 於 後 勁 溪 以 南 到 鳳 山 丘 陵, 甚 至 屏 東 縣 萬 丹 鄉 境 內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遺 址 則 與 屏 東 平 原 的 馬 卡 道 族 有 相 當 的 關 連 目 前 所 發 現 的 考 古 遺 址 顯 示, 整 個 屏 東 平 原 只 限 於 潮 洲 斷 層 以 東 的 河 階 台 地, 以 及 濱 海 地 區 的 萬 丹 境 內, 而 中 間 則 令 人 不 解 地 呈 現 一 片 空 白, 迄 今 並 無 任 何 考 古 遺 址 的 發 現, 在 在 顯 示 該 口 碑 的 可 靠 性 相 當 高 換 言 之, 上 引 口 碑 中 原 居 於 鳳 山 舊 城 到 大 社 鄉 的 放 索 社 群, 可 能 也 是 由 於 聖 誕 節 之 役 的 骨 牌 效 應, 以 及 搭 加 里 揚 往 東 遷 移 所 產 生 的 撞 球 原 理 效 應, 相 應 被 迫 往 南 越 渡 下 淡 水 溪 遷 移 到 東 港 溪 以 南, 亦 即 清 季 的 港 東 里, 西 北 方 則 與 高 雄 縣 林 園 鄉 到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一 帶 的 Dolatok 社 群 毗 鄰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被 逼 迫 退 入 屏 東 平 原, 有 如 入 無 人 之 地 的 架 勢 一 個 偌 大 的 屏 東 沖 積 平 原, 很 難 想 像 是 個 無 人 居 住 的 地 方, 不 過 當 時 的 情 形 到 底 如 何, 已 經 無 稽 可 考 ; 加 上, 目 前 屏 東 地 區 又 沒 有 重 要 的 考 古 遺 址 的 發 現, 更 加 難 以 追 蹤 縱 然 如 此, 根 據 上 引 1637 年 2/18 日 誌 的 記 載 : 中 尉 Johan Jeuuuriaensz 回 到 此 地, 有 搭 加 里 揚 和 Dolatok 5 個 最 重 要 的 人 一 起 來, 此 外 還 有 位 於 搭 加 里 揚 東 邊 山 區 的 Tolazoy 村 莊 的 一 個 頭 領 也 一 起 來 搭 加 里 揚 人 一 直 與 Tolazoy 人 處 於 敵 對 狀 態, 把 他 們 帶 來 此 地, 是 為 要 讓 他 們 和 解, 並 要 將 Tolazoy 拉 攏 到 我 們 這 邊 來, 這 目 的 達 成 了 上 述 Tolasoy 有 約 400 個 房 子, 人 口 眾 多, 上 述 中 尉 如 此 報 告 ( 註 80), 似 乎 暗 示 著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東 遷 屏 東 平 原 的 佔 居 地 原 本 是 28

23 屬 於 傀 儡 生 番 的 地 盤 還 言 之, 搭 加 里 揚 由 高 雄 平 原 東 遷 到 屏 東 平 原, 勢 必 壓 縮 了 約 400 個 房 子, 人 口 眾 多 的 Tolazoy 的 地 盤, 並 將 之 逼 退 到 東 邊 山 區, 致 使 二 者 一 直 處 於 敵 對 狀 態 八 屏 東 平 原 的 平 埔 族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東 遷 之 後, 荷 蘭 當 局 將 大 員 以 南 的 平 埔 族 分 成 三 大 族 群 誠 如 日 誌 (1636 年 4/8, 9, 10, 11) 的 紀 錄 如 下 ( 註 81): 這 放 索 仔 的 人 民, 身 體 高 大 強 健, 結 實 茁 壯 且 堅 強 有 力, 身 材 很 美 觀, 但 大 部 分 都 裸 體 走 路, 毫 不 羞 恥, 在 他 們 的 耳 垂 有 個 大 孔, 大 到 我 們 可 以 穿 過 拳 頭, 他 們 用 一 個 圓 木 環 把 這 個 耳 孔 的 圓 周 張 開 著 他 們 的 婦 女 沒 有 向 他 們 的 男 人 那 麼 體 型 端 莊 他 們 笨 重, 肥 胖, 在 他 們 的 私 處 圍 著 一 條 小 布 條 他 們 的 房 屋 居 室, 跟 塔 加 里 揚 人 的 一 樣, 蓋 得 很 低 而 且 簡 陋 Dolatok 人 的 穿 著, 房 屋 居 室, 人 的 樣 子 和 武 器 ( 有 盾 標 槍, 有 些 人 也 有 弓 箭 和 砍 刀 ) 也 都 跟 放 索 仔 人 的 完 全 相 同, 只 是 他 們 的 男 人 沒 有 那 麼 高 大 這 段 記 錄 特 別 顯 示, 塔 加 里 揚 放 索 社 群 及 Dolatok 三 個 社 群 有 相 當 明 顯 的 差 異 性 ; 其 中 又 以 穿 耳 的 習 俗 更 為 東 港 溪 以 東 放 索 社 群 獨 特 的 習 俗 誠 如 據 黃 叔 璥 所 觀 察 的 : 穿 耳, 惟 茄 藤 放 索 力 力 三 社 ; 或 以 木 貫 之, 名 勞 宇 ( 註 82) 就 體 型 而 言, 塔 加 里 揚 社 群 與 放 索 社 群 則 屬 於 高 大 型, 而 Do;atok 社 群 卻 沒 有 那 麼 高 大 再 者, 放 索 社 群 的 政 治 體 制 也 與 臺 灣 的 其 他 島 民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誠 如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一 書 所 記 載 的 ( 註 83): 至 少 目 前 由 中 國 人 那 裡 的 瞭 解, 我 們 得 知, 放 索 社 的 頭 人 對 其 族 人 有 很 大 的 權 力, 大 到 甚 至 可 以 處 人 死 刑 他 們 的 政 治 制 度 與 其 他 島 民 有 非 常 大 的 不 同, 其 他 島 民 的 酋 長 ( 頭 目 ) 不 可 以 因 謀 殺 罪 而 處 人 死 刑, 僅 能 就 其 所 犯 的 罪, 科 以 沒 收 其 部 分 財 物 而 已 此 外, 文 化 遺 址 的 考 古 調 查 也 發 現, 口 碑 中 放 索 社 群 的 原 住 地, 與 搭 加 里 揚 的 原 住 地 是 有 其 顯 著 的 差 異 性 1991 年, 高 雄 縣 政 府 委 託 劉 益 昌 先 生, 針 對 高 雄 縣 的 考 古 遺 址 進 行 普 查,1997 年 提 出 高 雄 縣 史 前 歷 史 與 遺 址 的 報 告 該 報 告 中 詳 列 遺 址 的 地 點 幾 乎 遍 佈 高 雄 縣 根 據 劉 益 昌 的 研 究, 高 雄 縣 西 部 濱 海 地 區 則 分 別 有 兩 各 個 不 同 類 型 的 遺 址 : 一 為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 一 為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二 者 則 以 後 勁 溪 為 界, 溪 北 為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分 佈 地 區, 而 溪 南 則 為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分 佈 地 區 關 於 高 雄 縣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的 情 形, 劉 益 昌 的 調 查 如 下 ( 註 84): 本 文 化 類 型 廣 泛 分 佈 於 台 南 高 雄 縣 市 的 平 原 地 區 重 要 遺 址 高 雄 縣 境 內 發 現 的 宜 只 有 湖 內 鄉 湖 內 遺 址 大 湖 II 遺 址 田 寮 鄉 南 安 遺 址 彌 陀 鄉 漯 底 遺 址 上 層, 及 永 安 鄉 烏 樹 林 遺 址 等 這 類 文 化 遺 址 大 多 分 佈 29

24 於 海 岸 平 原, 面 積 很 大, 常 見 有 10 萬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文 化 層 的 堆 積 也 很 厚, 例 如 蔦 松 遺 址 就 在 1 公 尺 左 右 2 公 尺 以 上, 遺 物 豐 富, 器 形 變 化 卻 少, 上 下 層 遺 物 的 一 致 性 高, 變 異 不 大 遺 址 中 同 常 發 現 大 量 貝 塚 內 出 土 豐 富 的 當 時 人 類 食 用 後 丟 棄 的 殘 渣, 包 括 大 量 的 貝 類 及 鹿 山 猪 山 羊 魚 骨, 以 及 少 量 的 狗 兔 陶 器 表 面 都 是 素 面, 偶 而 可 見 印 紋 劃 紋 或 貝 殼 印 紋 其 中 以 鳥 頭 狀 器 造 型 獨 特 類 似 鳥 頭, 器 身 並 有 不 對 稱 的 穿 孔, 製 作 相 當 精 緻 目 前 一 般 推 測 為 宗 教 祭 祀 器 具, 可 能 向 西 拉 雅 族 公 廨 屋 脊 兩 側 上 的 假 鳥 阿 唵 ( 劉 克 竑 1986:20-29) 小 陶 罐 與 小 陶 杯 數 量 不 多, 通 常 是 黑 色 泥 質, 嘔 見 紅 色 泥 質, 但 器 壁 厚, 容 量 很 小, 應 非 實 用 之 物, 而 與 祭 儀 有 關, 可 能 也 是 類 似 西 拉 雅 公 廨 內 的 祭 壺 從 遺 址 出 土 的 生 態 遺 物 及 工 具 推 測, 當 時 人 類 的 生 活 除 了 農 業 以 外, 狩 獵 捕 魚 撈 貝 也 是 主 要 的 生 業 居 住 型 態 可 能 是 長 久 佔 居, 聚 落 人 口 可 能 相 當 多 該 文 化 類 型 分 佈 如 下 ( 註 85): (1) 南 滾 水 遺 址 位 於 高 雄 縣 燕 巢 鄉 角 宿 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夾 砂 陶 (2) 蚵 殼 仔 遺 址 位 於 高 雄 縣 彌 陀 鄉 赤 崁 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素 面 陶 繩 紋 陶 磨 製 石 (3) 螺 底 遺 址 位 於 高 雄 縣 彌 陀 鄉 螺 底 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素 面 陶 灰 色 素 面 陶 陶 環 陶 紡 錘 (4) 烏 樹 林 遺 址 位 於 高 雄 縣 永 安 鄉 保 寧 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素 面 夾 砂 陶 (5) 湖 內 遺 址 位 於 高 雄 縣 湖 內 鄉 湖 內 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素 面 紅 陶 黑 陶 陶 環 陶 支 腳 陶 紡 錘 鳥 頭 形 器 磨 製 石 斧 凹 石 石 錘 石 刀 等 (6) 大 湖 II 遺 址 (?) 位 於 高 雄 縣 林 湖 內 鄉 大 湖 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陶 器 石 器 (7) 後 勁 遺 址 位 於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素 面 陶 陶 環 磨 製 石 斧 (8) 覆 鼎 金 遺 址 位 於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鼎 金 里,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素 面 陶 黑 色 泥 質 陶 陶 環 鳥 頭 形 器 石 斧 至 於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的 遺 址 就 有 十 二 處 之 多, 幾 乎 遍 佈 高 雄 灣 沿 岸 及 鳳 山 丘 陵 的 緩 坡 等 地 ( 註 86): (1) 清 水 岩 遺 址 30

25 位 於 高 雄 縣 林 園 鄉 潭 頭 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色 夾 砂 陶 陶 環 等 遺 物 (2) 潭 頭 山 II 遺 址 位 於 同 縣 林 園 鄉 潭 頭 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夾 砂 陶 等 遺 物 (3) 鳳 山 水 庫 遺 址 為 於 高 市 小 港 區 鳳 山 丘 陵 台 地,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色 夾 砂 陶 紅 色 泥 質 陶 等 遺 物 (4) 陳 厝 巷 遺 址 位 於 同 縣 大 寮 鄉 陳 厝 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素 面 夾 砂 陶 黑 色 陶 環 等 遺 物 (5) 董 宅 遺 址 位 於 同 鄉 山 頂 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夾 砂 陶 灰 黑 色 泥 資 陶 環 打 製 石 器 等 遺 物 (6) 甲 高 地 遺 址 位 於 大 寮 鄉,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素 面 紅 陶 等 遺 物 (7) 仁 美 遺 址 位 於 鳥 松 鄉 仁 美 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粗 厚 的 素 面 夾 砂 紅 褐 色 陶 片 等 遺 物 (8) 澄 清 湖 水 廠 遺 址 位 於 鳥 松 鄉 大 華 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夾 砂 紅 陶 等 遺 物 (9) 柴 山 遺 址 位 於 同 市 鼓 山 區 柴 山, 亦 稱 為 龍 泉 寺 小 溪 貝 塚,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夾 砂 陶 黑 色 陶 環 貝 輪 水 鹿 豬 家 犬 等 動 物 骨 及 貝 類 等 遺 物 (10) 內 惟 龍 泉 寺 遺 址 位 於 同 市 鼓 山 區 龍 泉 寺 後 山 麓, 標 高 三 十 到 五 十 公 尺 的 斜 坡 上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素 面 夾 砂 陶 磨 製 石 斧 磨 石 鹿 豬 等 動 物 骨 等 遺 物 (11) 內 惟 龍 泉 寺 後 洞 穴 遺 址 位 於 龍 泉 寺 後 背 後 到 仙 洞 間 的 一 個 無 名 洞 穴 洞 中 出 土 有 一 個 成 年 男 子 的 骨 骸 及 紅 褐 色 素 面 夾 砂 陶 石 錛 及 鐵 器 等 遺 物, 可 能 與 內 惟 龍 泉 寺 屬 於 同 一 遺 址 (12) 小 港 大 坪 頂 遺 址 位 於 同 市 小 港 區 大 坪 里,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素 面 紅 色 夾 砂 陶 等 遺 物 (13) 後 勁 遺 址 位 於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後 勁,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素 面 陶 陶 環 磨 製 石 斧 等 遺 物 (14) 屏 東 縣 萬 丹 鄉 下 廍 下 社 皮 新 庄 橋 遺 址 ( 註 87) 位 於 屏 東 縣 萬 丹 鄉 寶 厝 村 下 部 香 社 村 下 社 皮 新 庄 村 新 庄, 出 土 31

26 遺 物 以 紅 褐 色 挾 沙 紅 色 素 面 陶 為 主 (15) 琉 球 鄉 番 仔 厝 遺 址 位 於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天 台 聚 落 的 東 北 方 約 半 公 里 的 荒 地 上 金 關 丈 夫 與 國 分 直 一 調 查 該 遺 址 時, 曾 採 集 到 橄 榔 石 玄 武 岩 製 的 磨 製 石 斧 二 件 他 們 認 為 畸 形 制 類 似 臺 灣 西 南 海 岸 遺 址 出 土 的, 幾 次 調 查 也 採 集 到 橙 色 夾 沙 陶 罐 缽 及 紡 輪 ( 註 88) 上 述 這 十 五 處 史 前 文 化 遺 址 的 年 代 都 在 大 約 年, 延 續 到 漢 人 移 墾 臺 灣 時 根 據 劉 益 昌 的 調 查 報 告, 這 個 文 化 類 型 主 人 的 生 活 情 形 如 下 ( 註 89): 這 個 文 化 類 型 主 要 分 佈 於 高 雄 灣 沿 岸 鳳 山 丘 陵 海 地 區, 以 及 屏 東 平 原 西 部, 重 要 的 遺 址 包 括 高 雄 市 覆 鼎 金 遺 址 柴 山 ( 龍 泉 寺 ) 遺 址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大 坪 頂 遺 址, 高 雄 縣 大 寮 鄉 陳 厝 巷 遺 址 董 宅 遺 址 甲 高 地 遺 址 林 園 鄉 清 水 岩 ( 唐 榮 墓 園 ) 遺 址 潭 頭 山 II 遺 址, 屏 東 縣 萬 丹 鄉 下 蔀 遺 址 下 社 皮 遺 址 新 庄 橋 遺 址, 琉 球 鄉 番 仔 厝 遺 址 本 類 型 遺 址 中 石 器 數 量 很 少, 尤 其 是 石 製 生 產 工 具 幾 乎 不 見, 僅 有 少 量 的 石 斧 石 錛, 因 此 推 測 可 能 已 經 進 入 使 用 金 屬 器 的 時 代 這 個 類 型 的 陶 器 與 蔦 松 類 型 相 近, 大 多 是 紅 色 素 面 夾 沙 陶, 但 夾 沙 較 粗, 器 型 也 較 簡 單, 主 要 是 罐 與 缽 罐 型 器 大 多 是 侈 口 鼓 脹 的 形 制, 器 表 大 多 素 面 無 紋, 僅 有 少 量 的 貝 殼 印 紋 除 了 容 器 之 外, 還 出 土 少 量 紡 輪 及 灰 黑 色 紅 色 的 泥 質 的 陶 環 這 個 類 型 的 陶 器 與 蔦 松 類 型 的 最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本 類 型 中 部 見 小 型 的 灰 黑 色 倪 質 陶 環, 也 不 見 有 鳥 頭 狀 器, 紅 色 夾 沙 陶 罐 或 缽 也 不 見 腹 側 的 帶 穿 突 紐, 顯 示 兩 各 類 型 之 間 仍 有 基 本 差 異, 而 且 可 能 是 宗 教 與 儀 式 上 的 不 同 遺 址 大 多 分 佈 在 柴 山 鳳 山 丘 陵 的 緩 坡, 或 屏 東 平 原 稍 高 的 地 區, 面 積 相 當 廣 大, 但 是 文 化 層 則 呈 現 部 份 集 中 的 現 象, 其 居 住 型 太 可 能 也 是 分 散 式 的 集 居 聚 落 上 述 這 兩 個 類 型 的 最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陶 器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中 不 見 小 型 的 灰 黑 色 泥 質 陶 環, 更 不 見 有 鳥 頭 狀 器, 紅 色 夾 沙 陶 罐 或 缽 也 不 見 腹 側 的 帶 穿 突 紐, 顯 示 兩 各 類 型 之 間 仍 有 基 本 差 異, 而 且 可 能 是 宗 教 與 儀 式 上 的 不 同 劉 益 昌 認 為, 二 者 應 分 別 屬 於 兩 個 不 同 文 化 的 族 群 ( 註 90) 其 中 介 於 二 者 之 間 的 覆 鼎 金 遺 址 : 位 於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覆 鼎 金, 出 土 的 文 物 有 紅 褐 色 夾 砂 素 面 陶 黑 色 泥 質 陶 陶 環 鳥 頭 狀 器 石 斧 等 遺 物, 則 屬 於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 註 91) 準 此, 二 者 似 以 後 勁 溪 為 界 線, 卻 有 些 地 方 則 互 為 重 疊, 因 為 覆 鼎 金 遺 址 就 在 後 勁 溪 以 南 不 遠 處, 是 屬 於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區 內 由 這 些 文 化 遺 址 可 知, 四 百 年 前 漢 人 移 墾 高 雄 平 原 之 時, 高 雄 縣 西 部 到 鳳 山 丘 陵 緩 坡 平 原 曾 經 住 有 一 大 群 的 平 埔 族 這 些 文 化 遺 址 與 當 地 的 西 來 雅 平 埔 族 有 很 密 切 的 關 係 ( 註 92) 換 言 之, 上 引 日 誌 的 搭 加 里 揚, 以 及 [ 永 曆 十 八 年 臺 灣 軍 備 圖 ] 所 提 及 的 打 狗 仔 番, 還 有 伊 能 所 採 集 到 的 口 碑 中 的 阿 加 社 及 大 傑 顛 社, 與 這 些 文 化 遺 址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很 可 能 就 是 這 些 遺 址 的 主 人 32

27 左 營 舊 城 到 大 社 往 南 延 伸 到 屏 東 萬 丹 一 帶, 就 是 日 誌 所 記 載 的 打 狗 子 番, 以 及 口 碑 中 的 阿 加 社 的 原 住 地, 則 屬 於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的 分 佈 區 ; 而 後 勁 溪 以 北 到 二 層 行 溪, 則 為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所 記 載 的 搭 加 里 揚, 以 及 口 碑 中 的 大 傑 顛 社 的 原 住 地, 又 是 屬 於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的 分 佈 地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後,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被 迫 退 居 於 東 港 溪 以 西 ( 港 西 里 ), 並 形 成 搭 加 里 揚 下 淡 水 上 淡 水 及 塔 樓 等 社 就 當 地 的 考 古 遺 址 的 研 究, 這 個 社 群 應 該 屬 於 西 拉 雅 系 平 埔 族, 而 非 一 般 所 認 為 是 屬 於 馬 卡 道 系 的 平 埔 族 如 果 口 碑 屬 實 的 話,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所 產 生 的 骨 牌 效 應, 可 能 迫 使 原 居 於 左 營 舊 城 到 大 社 一 帶 的 放 索 社 群, 大 舉 退 居 於 東 港 溪 以 東 的 港 東 里, 爾 後 荷 蘭 人 再 將 該 社 群 細 分 成 放 索 社 茄 藤 社 及 力 力 社 就 當 地 考 古 遺 址 的 研 究, 這 個 社 群 應 該 就 是 屬 於 一 般 所 說 的 馬 卡 道 系 的 平 埔 族 ( 註 93) 放 索 社 群 的 原 住 地, 如 大 社 一 帶 為 丘 陵 區, 而 其 遷 居 地 卻 是 海 岸 沖 積 平 原, 或 許 有 人 因 而 認 為 這 種 的 遷 居 為 不 可 能 南 臺 灣 幅 員 原 本 不 大, 除 了 中 央 山 脈 等 高 山 地 區 外, 又 同 屬 於 亞 熱 帶 地 區, 就 生 態 環 境 而 言, 南 台 灣 的 平 原 與 丘 陵 區 原 本 並 無 絕 然 的 差 異, 應 該 不 至 於 發 生 當 地 適 應 上 的 困 難 縱 然 如 此, 三 大 社 群 彼 此 毗 鄰, 難 免 相 互 影 響 譬 如, 放 索 社 的 房 屋 居 室, 跟 塔 加 里 揚 人 的 一 樣, 蓋 得 很 低 而 且 簡 陋, 而 Dolatok 人 的 穿 著, 房 屋 居 室, 人 的 樣 子 和 武 器 ( 有 盾 標 槍, 有 些 人 也 有 弓 箭 和 砍 刀 ) 也 都 跟 放 索 仔 人 的 完 全 相 同 劉 益 昌 認 為, 就 遺 址 遺 物 的 研 究 發 現, 縱 使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及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有 一 些 顯 著 的 文 化 差 異 ; 但 大 體 言 之, 彼 此 之 間 依 然 是 大 同 小 異 上 述 屏 東 平 原 這 三 大 社 群, 即 為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Dolatok 社 群, 以 及 放 索 社 群 ( 註 94)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為 位 於 東 港 溪 西 岸 的 港 西 里 社 群, 包 括 下 淡 水 社 上 淡 水 社 塔 樓 社, 及 搭 加 里 揚 所 構 成 的 區 域 社 群, 而 放 索 社 群 為 位 於 搭 加 里 揚 南 方 的 七 個 村 落 稱 為 放 索 它 是 一 個 座 落 於 距 海 不 遠 且 人 口 眾 多 的 部 落 的 區 域 社 群 該 社 群 包 括 清 治 台 文 獻 所 提 及 的 鳳 山 八 社 中, 位 居 於 港 東 里 的 放 索 茄 藤 和 力 力 至 於 Dolatok 社 群 則 包 括 五 個 村 落 ( 註 95), 有 人 認 為 是 位 於 屏 東 縣 東 港 市 ( 註 96), 有 人 則 認 為 是 位 於 高 雄 縣 林 園 鄉 ( 註 97); 然 而 根 據 日 誌 (1637 年 4/30) 的 記 錄 如 下 ( 註 98): 今 天 牧 師 尤 紐 斯 搭 一 艘 中 國 人 的 小 船 (wankantjen) 從 南 方 回 到 此 地, 他 報 告 說, 他 遵 照 長 官 閣 下 與 議 會 的 命 令, 親 自 去 過 放 索 仔 和 Dolatocq 村 莊, 也 去 過 位 於 ( 下 ) 淡 水 河 邊 的 Verovorangh 村 莊, 都 是 人 口 眾 多 的 地 方 以 上 引 文 特 別 註 明, Verovorangh 村 莊 ( 筆 者 按 : 下 淡 水, 一 名 麻 里 麻 崙 ) 位 於 ( 下 ) 淡 水 河 邊, 而 Dolatok 就 與 放 索 仔 寫 在 一 起, 是 否 意 味 著 放 索 仔 與 Dolatok 即 位 於 下 淡 水 河 的 兩 旁 呢?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又 有 33

28 一 段 文 字, 對 Dolatok 的 地 理 位 置 有 更 詳 細 的 記 載 如 下 ( 註 99): 猴 山 東 南 三 哩 處 有 一 個 小 而 窄 的 海 灣, 兩 旁 各 有 沙 洲 其 入 口 狹 窄, 海 灣 中 央 稍 寬, 西 北 與 東 南 則 有 各 幾 個 小 灣 澳 該 海 灣 的 東 南 峽 口 則 甚 為 寬 廣, 為 Dolatok 河 的 出 海 口, 因 Dolatok 村 落 而 命 名 ; 再 東 南 不 遠 處, 即 名 為 Pangsoya 的 村 落 及 Pansoya 河 上 引 柴 山 東 南 三 哩 處 有 一 個 小 而 窄 的 海 灣, 到 底 所 指 何 處 呢?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註 釋 部 分 的 解 釋, 一 古 荷 蘭 哩 大 約 等 於 六 英 里, 而 一 英 里 又 等 於 公 里, 也 就 是 一 古 荷 蘭 哩 等 於 9.65 公 里 三 哩 即 為 29 公 里, 以 直 線 測 量, 即 由 柴 山 到 林 邊 溪 ; 然 而 如 前 所 述, 古 荷 蘭 的 長 度 單 位 莫 衷 一 是, 難 以 推 估, 不 過 林 邊 溪 則 為 放 索 社 的 勢 力 範 圍, 所 以 小 而 窄 的 海 灣 應 該 是 指 涉 東 港 溪, 或 下 淡 水 溪 的 出 海 口 1636 年 荷 蘭 人 芬 伯 翁 (Vingboous) 所 繪 製 的 地 圖, 將 疑 似 現 今 高 屏 溪 下 游 河 段 繪 成 兩 條 並 行 的 河 道, 北 河 道 較 南 河 道 為 大, 並 沿 著 南 邊 的 河 道 旁 標 示 Dolatok 溪 或 稱 為 Cattia 溪, 可 能 當 年 荷 蘭 人 對 當 時 屏 東 平 原 內 陸 尚 不 很 清 楚, 以 致 並 未 將 現 今 下 淡 水 溪 與 東 港 溪 ( 包 括 其 支 流 隘 寮 溪 ) 分 辨 清 楚 所 致, 也 可 能 是 當 時 東 港 溪 下 游 出 海 口 的 地 形 就 如 該 圖 所 繪 製 的 樣 子 ( 註 100) 因 此,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註 釋 部 分, 則 說 明 Dolatok river 為 下 淡 水 溪 ( 註 101) 上 引 的 地 圖 在 二 河 道 出 口 處 各 繪 有 海 灣, 南 邊 河 道 的 出 口 處 為 小 海 灣 ; 該 小 海 灣 應 該 就 是 荷 蘭 統 治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所 提 及 的 小 而 窄 的 海 灣 當 時 平 埔 族 的 社 名 時 以 鄰 近 河 流 為 名, 所 以 該 圖 將 該 溪 註 明 為 Dolatok 溪 或 稱 為 Cattia 溪, 可 能 意 味 著 Dolatok 社 與 Cattia 或 Kattia 社, 亦 即 茄 藤 社, 是 以 Dolatok 溪 或 Cattia 溪 為 界 比 對 現 今 的 地 圖, 該 較 大 的 海 灣 應 該 就 是 大 鵬 灣, 而 較 小 海 灣 的 位 置 則 為 現 今 的 屏 東 縣 新 園 鄉 濱 海 一 帶 Dolatok 社 群 的 五 個 村 落 即 位 於 現 今 大 鵬 灣 東 港 溪 以 西 附 近, 其 北 境 可 能 包 括 現 今 高 雄 縣 林 園 鄉 及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一 帶, 其 東 則 隔 著 東 港 溪 與 放 索 社 群 的 茄 藤 社 為 鄰 準 此, Dolatok 社 群 很 可 能 為 群 居 於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濱 海 到 林 園 鄉 一 帶 地 區 縱 然 如 此,1641 年 之 後, 該 社 群 突 然 消 失 當 年, 荷 蘭 治 台 當 局 時 常 為 了 教 化 的 方 便, 將 鄰 近 分 屬 於 不 同 屬 性 的 平 埔 族 部 落, 予 以 合 併 集 中 ( 註 102), Dolatok 社 群 很 可 能 就 被 併 入 鄰 近 的 其 他 社 群 ( 譬 如 上 下 淡 水 社 ), 或 是 其 他 原 因 而 消 失, 則 不 得 而 知 綜 上 言 之,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以 後, 大 員 以 南 的 平 埔 族 則 分 為 三 大 族 群 放 索 社 群, 為 位 於 東 港 溪 以 東 的 社 群, 亦 即 清 季 文 獻 中 位 居 於 港 東 里, 東 港 溪 以 西 的 港 西 里 則 為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及 Dolatok 社 群 Dolatok 社 群 即 群 居 於 高 雄 縣 林 園 鄉 到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濱 海 一 帶, 而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則 位 於 Dolatok 社 群 以 北, 沿 著 下 淡 水 溪 東 岸 分 佈, 並 以 東 港 溪 與 放 索 社 群 為 界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後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東 遷 屏 東 平 原 後 又 是 如 何 呢? 清 代 臺 灣 方 志 文 獻 上 的 鳳 山 八 社, 於 1636 年 的 荷 蘭 資 料 就 已 經 出 現 了 四 個 社, 亦 即 : 大 木 連 社 ( 上 淡 水 社,Teapouliangh) ( 下 ) 淡 水 社 (Verovorangh) 塔 樓 社 (Zoatalau) 放 索 社 (Pangsoja) 就 荷 蘭 資 料 的 分 類, 以 上 前 四 社 屬 於 34

29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與 放 索 社 不 同 清 季 文 獻 更 以 東 港 溪 為 界, 將 東 港 溪 東 西 兩 岸 分 別 劃 分 為 港 東 里 及 港 西 里 放 索 社 群 隸 屬 於 港 東 里, 而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則 屬 於 港 西 里 放 索 社 群 中 的 力 力 社 (Netne) 茄 藤 社 (Cattia), 則 遲 到 1641 年 4/11 荷 蘭 長 官 Paulus Traudenius 召 集 的 地 方 會 議 才 正 式 出 現 ( 註 103);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則 包 括 搭 加 里 揚 社 下 淡 水 社 上 淡 水 社 塔 樓 社,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後 被 迫 移 居 於 港 西 里 清 領 港 西 里 分 別 住 有 下 淡 水 社 ( 又 名 麻 里 麻 崙 ) 上 淡 水 社 ( 又 名 大 木 連 ) 阿 猴 社 塔 樓 社 及 武 洛 社 ; 其 中 又 以 阿 猴 社 及 武 洛 社 的 爭 議 為 最 多 1645 年 地 方 會 議, 搭 加 里 揚 社 與 麻 里 麻 侖 (Vorovorongh) 並 列 出 席, 然 後 突 然 消 失, 很 可 能 合 併 於 麻 里 麻 侖 社 ( 註 104);1644 年 9/6 熱 蘭 遮 城 決 議 錄 首 度 出 現 阿 猴 社 (Akauw), 並 參 加 1646 年 3/28 的 地 方 會 議, 此 後 極 為 活 躍 ( 註 105) 準 此, 二 者 彼 此 根 本 沒 有 相 戶 替 代 ( 註 106) 既 然 如 此, 上 引 鳳 山 縣 志 的 記 載 : 秀 茂 屹 立 於 大 海 之 濱 者, 曰 打 鼓 山 ( 俗 呼 為 打 狗 山, 原 有 番 居 焉 至 林 道 乾 屯 兵 於 此, 欲 遁 去, 殺 土 番 取 其 膏 血 以 造 舟 ; 番 逃, 而 徙 居 於 今 之 阿 猴 社 ) ( 註 107), 可 能 有 問 題 打 狗 嶼 為 著 名 的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中 的 內 惟 龍 泉 寺 後 及 內 惟 龍 泉 寺 後 洞 穴 等 遺 址 的 所 在 地, 為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的 分 佈 地, 因 此 居 住 於 打 狗 嶼 的 打 狗 社 應 為 放 索 社 群 之 一 以 當 時 族 群 意 識 清 晰 的 時 代, 如 果 阿 猴 社 屬 於 放 索 社 群, 理 應 居 住 於 港 東 里, 而 非 港 西 里 ; 然 而 阿 猴 社 (Akauw) 卻 位 於 港 西 里, 是 屬 於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的 範 圍, 其 原 住 地 則 為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的 分 佈 區 這 種 情 形 是 否 因 其 居 住 地 靠 近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的 社 群 而 受 其 影 響, 則 不 得 而 知, 將 有 待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此 外, 筆 者 在 屏 東 市 以 北 一 帶 作 田 野 調 查 時 發 現, 塔 樓 社 及 武 洛 社 的 分 佈 地, 普 遍 有 港 東 里 地 區 所 罕 見 的 石 頭 公 信 仰 譬 如 : 由 高 雄 縣 田 寮 鄉 到 屏 東 縣 里 港 鄉 塔 樓 庄 的 塔 樓 系 統 分 佈 地 ( 註 108), 以 及 武 洛 社 的 移 駐 地 加 蚋 埔 的 中 埔 公 廨 阿 猴 社 分 佈 地 也 有 拜 石 頭 公 的 現 象 譬 如 屏 東 市 海 豐 里 新 庄 的 福 德 祠, 以 及 泰 和 里 台 3 線 轉 入 崇 蘭 岔 路 的 三 角 地 等 處 屏 北 地 區 石 頭 公 信 仰 之 普 遍, 可 能 是 屏 北 港 西 里 平 埔 族 的 信 仰 特 徵 因 此, 阿 猴 社 是 屬 於 港 西 里 的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呢? 抑 或 如 鳳 山 縣 志 所 記 載, 其 原 住 地 為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為 放 索 社 群, 卻 移 居 於 港 西 里 呢? 抑 或 與 搭 加 里 揚 有 替 代 關 係 呢? 則 有 待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九 結 語 上 引 口 碑 都 說, 原 先, 嘉 南 平 原 南 端 的 隆 起 海 岸 住 有 一 批 平 埔 族 譬 如 : 大 傑 顛 社 原 住 於 高 雄 平 原 北 部 濱 海 地 區 的 茄 萣 湖 內 路 竹 一 帶, 直 到 後 勁 溪, 而 打 狗 社 與 放 索 社 群 則 分 佈 於 高 雄 平 原 及 其 鄰 近 丘 陵 地 區, 後 來 各 因 外 力 的 逼 迫 才 往 東, 南 遷 移 到 屏 東 平 原 及 旗 山 地 區 清 初 文 獻 就 記 載, 大 傑 顛 社 35

30 退 居 於 羅 漢 內 外 門 山, 皆 大 傑 顛 社 地 也, 而 口 碑 也 陳 述 打 狗 社 及 放 索 社 原 住 於 高 雄 平 原 北 部 濱 海 地 區 ; 文 獻 曾 引 述 口 碑 記 載, 打 狗 社 原 住 於 打 狗 嶼, 後 來 退 居 於 阿 猴 林 及 阿 猴 ( 屏 東 市 ) ; 口 碑 陳 述 放 索 社 群 原 住 於 高 雄 平 原, 後 來 才 退 居 於 屏 東 平 原 縱 然 如 此,1647 年 以 後 的 荷 蘭 時 代 臺 灣 番 社 戶 口 表 高 雄 平 原 卻 沒 有 任 何 平 埔 社 的 紀 錄 2000 年 出 版 的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的 紀 錄 證 實, 原 先,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就 居 住 於 距 離 新 港 社 約 有 兩 天 的 路 程, 由 堯 港 登 陸 為 到 達 該 地 捷 徑 的 高 雄 平 原, 東 到 大 崗 山 附 近, 北 又 與 新 港 社 毗 鄰, 而 打 狗 野 人 又 住 在 打 狗 嶼 一 帶 1635 年 聖 誕 節 戰 役 之 後, 塔 加 里 揚 社 群 被 迫 退 到 改 由 放 索 仔 登 陸 為 到 達 該 社 群 的 捷 徑, 靠 近 屏 東 平 原 及 屏 東 平 原 境 內 口 碑 中 大 傑 顛 社 的 原 住 地, 與 聖 誕 節 戰 役 前 搭 加 里 揚 的 地 盤, 幾 乎 重 疊 該 社 應 與 搭 加 里 揚 有 相 當 密 切 的 關 係, 可 能 就 是 其 本 社 或 分 社 之 一 因 此, 熱 蘭 遮 城 日 記 證 實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及 打 狗 野 人 曾 居 住 於 高 雄 平 原, 為 高 雄 平 原 在 地 的 平 埔 族 的 歷 史 事 實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對 高 雄 平 原 地 區 的 平 埔 族 造 成 極 大 的 影 響, 不 僅 使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深 受 重 創, 被 迫 遷 移 到 靠 近 屏 東 平 原 的 地 方 ; 其 實, 整 個 平 原 的 族 群 都 因 之 遷 移 他 去 譬 如 : 口 碑 提 到, 打 狗 社 遷 移 到 阿 猴 林, 甚 至 阿 猴, 放 索 社 群 遷 徙 到 屏 東 平 原, 而 大 傑 顛 社 則 遷 移 到 旗 山 鎮 溪 洲 一 帶 聖 誕 節 之 役 造 成 高 雄 平 原 的 平 埔 族 群 往 東 移 動 到 屏 東 平 原 ; 至 於 遷 移 路 線, 固 然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隻 字 未 提, 有 關 口 碑 卻 提 供 一 個 線 索 臺 灣 的 平 埔 族 是 一 個 口 語 文 化 的 民 族, 族 群 的 歷 史 訊 息 就 是 靠 著 口 碑 代 代 相 傳 ; 縱 使 是 有 文 字 的 漢 人, 一 般 庶 民 卻 不 為 官 方 文 獻 所 重 視, 並 加 以 記 錄, 許 多 庶 民 社 會 的 活 動 情 形, 就 是 透 過 口 碑 于 以 呈 現 固 然 臺 灣 地 方 流 傳 的 口 碑 時 常 有 時 空 錯 置 的 情 形, 譬 如 許 多 口 碑 所 陳 述 的 時 間 時 常 錯 置 為 鄭 氏 治 台 時 期, 甚 至 有 時 還 摻 雜 一 些 荒 誕 不 經 的 話 題 ; 然 而 口 碑 卻 揉 合 著 歷 史 事 實, 時 常 是 一 件 歷 史 事 實 的 呈 現 很 多 的 歷 史 事 實 就 是 靠 著 口 碑 來 傳 達 口 碑 遂 成 為 後 人 研 究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的 重 要 依 據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記 錄 了 搭 加 里 揚 及 打 狗 野 人, 並 陳 述 了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逼 迫 當 地 平 埔 族 群 的 遷 徙, 而 上 引 口 碑 則 又 傳 述 著 打 狗 社 放 索 社 群 與 大 傑 顛 社 等 族 群 的 原 住 地 及 其 遷 移 的 路 線 吾 人 若 將 二 者 加 以 檢 驗 比 對, 則 得 以 重 新 建 構 高 高 屏 地 區 平 埔 族 的 活 動 史 文 獻 證 實, 塔 樓 社 為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的 一 個 部 落, 其 部 分 族 人 於 東 遷 時 滯 留 於 水 蛙 潭, 而 形 成 水 蛙 潭 社 ; 口 碑 中 的 大 傑 顛 社 不 僅 其 原 住 地 與 搭 加 里 揚 重 疊, 甚 至 於 東 遷 之 時, 也 有 部 分 族 人 滯 留 於 尖 山, 而 形 成 尖 山 社 塔 樓 社 與 大 傑 顛 社 隔 著 老 濃 溪 互 為 毗 鄰, 而 水 蛙 潭 社 與 尖 山 社 又 隔 著 一 條 崁 谷 相 望 這 種 現 象 無 疑 暗 示 塔 樓 社 與 大 傑 顛 社 遷 移 的 路 線, 亦 即 該 二 社 係 穿 越 大 小 崗 山 隙 口 東 遷 到 燕 巢 及 田 寮 二 鄉 交 界, 然 後 再 往 東 沿 著 烏 山 山 脈 ( 田 寮 與 旗 山 的 界 山 ) 進 入 屏 東 平 原 旗 山 鎮 位 於 屏 東 平 36

31 原 西 北 角 的 河 岸 沖 積 沙 洲, 西 以 旗 山 斷 層 與 高 雄 地 區 隔 絕, 東 則 隔 著 楠 梓 仙 溪 與 荖 濃 溪 流 域 相 連, 與 塔 樓 社 隔 溪 相 望 以 地 理 形 勢 而 言, 旗 山 斷 層 以 東 的 狹 長 沖 積 河 床 地 區, 其 實 是 屬 於 屏 東 平 原 西 北 角 的 地 方 大 傑 顛 社 則 遷 移 到 旗 山 溪 洲 一 帶, 塔 樓 社 則 再 越 渡 荖 濃 溪 到 里 港 鄉 塔 樓 一 帶 文 獻 中 記 載 塔 樓 社 的 水 蛙 潭 社, 以 及 口 碑 中 大 傑 顛 社 的 原 住 地 及 其 遷 移 路 線, 在 在 提 供 後 人 研 究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東 遷 路 線 的 思 考 空 間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的 原 住 地 為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遺 址 所 在 地, 而 口 碑 中 的 放 索 社 群 的 原 住 地, 則 為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就 考 古 資 料 而 言,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屬 於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的 文 化 圈, 為 西 拉 雅 系 的 平 埔 族, 而 口 碑 中 原 住 於 放 索 社 群 則 為 馬 卡 道 系 的 平 埔 族 1635 年 聖 誕 節 之 役 後,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與 放 索 社 群 分 別 退 居 於 屏 東 平 原, 並 以 東 港 溪 為 界,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屬 於 港 西 里 社 群, 而 放 索 社 群 則 屬 於 港 東 里 社 群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更 明 確 顯 示, 屏 東 平 原 的 放 索 社 群 與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分 別 屬 於 不 同 的 文 化 族 群 因 此,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東 遷 屏 東 平 原 所 形 成 的 下 淡 水 社 上 淡 水 社 塔 樓 社 及 搭 加 里 揚 社 即 屬 於 西 拉 雅 系 的 平 埔 族, 而 非 伊 能 等 人 所 認 為, 該 社 群 是 與 放 索 社 群 同 屬 於 馬 卡 道 族 至 於 港 西 里 的 阿 猴 社, 其 情 況 則 較 為 混 沌 根 據 鳳 山 縣 志 雜 說 的 說 法, 該 社 位 於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的 打 狗 嶼, 理 應 屬 於 馬 卡 道 族, 是 否 因 東 遷 路 線 的 關 係, 移 居 阿 猴 林 與 阿 猴, 而 與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混 居, 或 是 原 屬 於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的 阿 猴 社, 因 其 原 住 地 介 於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及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之 間, 而 有 這 樣 的 誤 解, 則 有 待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證 明 至 於 大 澤 機 社 及 武 洛 社, 請 參 閱 武 洛 ( 一 名 大 澤 機, 一 名 尖 山 仔 ) 之 初 探 一 文 一 百 年 前 伊 能 來 台 進 行 臺 灣 調 查, 調 閱 珍 貴 的 歷 史 文 獻 查 訪 歷 史 遺 跡, 並 採 集 到 重 要 的 口 碑, 為 臺 灣 留 下 珍 貴 的 歷 史 與 文 化 面 貌 雖 然 近 年 來 因 新 資 料 的 出 現, 有 些 論 點 不 是 被 否 定, 就 是 被 修 正, 尤 其 是 南 臺 灣 的 平 埔 族 ; 然 而 今 年 初 出 版 的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卻 證 實 了 1635 年 高 雄 平 原 確 實 曾 經 住 有 搭 加 里 揚 社 群 的 平 埔 族, 後 來 因 荷 蘭 人 的 討 伐 而 遷 移 到 靠 近 屏 東 平 原 這 些 記 錄 顯 示, 一 百 多 年 前 伊 能 嘉 矩 所 採 集 到 有 關 南 臺 灣 平 埔 族 口 碑 的 重 要 性! 註 釋 1. 伊 能 嘉 矩 原 著, 森 口 雄 稔 編 著 伊 能 嘉 矩 の 台 灣 踏 查 日 記, 東 瀛 遊 記 ( 明 治 三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 台 灣 風 物,1992, 頁 旗 尾 山 人 蕃 薯 寮 管 內 新 港 卓 猴 及 び 大 傑 顛 社 熟 蕃 の 移 居 及 び 沿 革, 臺 灣 慣 習 記 事, 臺 灣 慣 習 研 究 會, 卷 三 第 三 號,1903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發 行, 頁 石 萬 壽 臺 灣 的 拜 壺 民 族, 台 原 出 版 社,1992, 頁 119 石 萬 壽 似 乎 誤 認 旗 尾 山 人 為 王 詩 琅, 其 實 不 然 引 文 中 提 及 王 詩 琅, 然 而 王 詩 琅 並 37

32 非 旗 尾 山 人 4. 同 註 1, 頁 同 註 1, 頁 同 註 1, 頁 In addition to the foregoing we may further remind you of the words we employed in our letter to the brethren of the Amsterdam Clasis, dated November 1649, in which we said that the Sinkan language which alone was known to Mr. Junius was not spoken or understand in any of the southern village. Hence it is clear the Consistory should be accused of having only now discovered the people of the south were being instructed in a language they did not understand. On the contrary, we have been acquainted with this fact for a long time without being able to remedy the evil. WM Campbell"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南 天 書 局 有 限 公 司,1992, 頁 村 上 直 次 郎 新 港 文 書,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3 初 版, 捷 幼 出 版 社,1995 再 版, 頁 根 據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1637 年 4/20 及 5/7 的 記 載, 荷 蘭 人 已 經 在 上 下 淡 水 社, 設 置 學 校, 並 派 遣 教 師 以 新 港 語 教 導 當 地 人 江 樹 生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台 南 市 政 府,2000, 頁 江 樹 生 十 七 世 紀 荷 蘭 人 繪 製 的 臺 灣 老 地 圖 ( 上 冊 圖 版 篇 ), 漢 聲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1997, 頁 陳 文 達 鳳 山 縣 志, 卷 之 十 外 志 ( 雜 記 ),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一 二 四 種,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頁 同 上 註, 卷 之 一 封 域 志 ( 山 川 ), 頁 陳 第 東 番 記, 收 錄 於 閩 書, 本 文 則 摘 錄 於 陳 漢 光 東 番 記 與 東 番 考, 臺 灣 風 物, 第 五 卷 第 七 期, 頁 陳 漢 光 賴 永 祥 [ 永 曆 十 八 年 (1664) 臺 灣 軍 備 圖 ], 載 於 北 台 古 輿 圖 集, 台 北 文 獻 委 員 會,1957, 頁 劉 益 昌 高 雄 縣 史 前 歷 史 與 遺 址, 高 雄 縣 文 獻 叢 書 系 列 3, 高 雄 縣 政 府, 1997, 頁 黃 台 香 台 南 縣 永 康 鄉 蔦 松 遺 址,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考 古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82; 劉 益 昌 高 雄 縣 史 前 歷 史 與 遺 址, 高 雄 縣 文 獻 叢 書 系 列 3, 高 雄 縣 政 府, 中 村 孝 志 著, 吳 密 察 許 賢 瑤 譯 荷 蘭 時 代 的 臺 灣 番 社 戶 口 表, 臺 灣 風 物, 第 四 十 四 期 第 一 期, 頁 江 樹 生 譯 注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第 一 冊, 台 南 市 政 府,2000,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33 22.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頁 同 註 17, 頁 184, 註 李 國 銘 十 七 世 紀 中 葉 屏 東 平 原 的 村 落 與 記 事,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一 卷 第 二 期, 頁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WM Campbell"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南 天 書 局 有 限 公 司,1992, 頁 同 註 同 註 42, 頁 江 樹 生 十 七 世 紀 荷 蘭 人 繪 製 的 臺 灣 老 地 圖 ( 下 冊 論 述 篇 ), 漢 聲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1997, 頁 同 註 同 註 42, 頁 同 註 同 註 42, 頁 同 上 註, 頁 劉 益 昌 臺 灣 西 南 平 原 地 區 史 前 時 代 晚 期 的 文 化, 收 錄 於 臺 灣 原 住 民 歷 史 文 化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8, 頁 普 特 曼 斯 於 1635 年 11 月 23 日 向 麻 豆 人 開 始 討 伐, 把 那 五 百 個 白 人 士 兵 分 成 七 隊, 在 那 攻 擊 期 間 有 26 個 麻 豆 人 ( 男 女 和 小 孩 ) 死 亡 他 們 的 頭 顱 被 新 港 人 當 作 戰 利 品 奪 去 他 們 沒 有 抵 抗 整 個 村 莊 被 放 火 燃 燒, 夷 為 灰 燼 文 中 1635 誤 寫 為 1636 江 樹 生 譯 注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台 南 市 政 府, 頁

34 53. 同 註 年 10/29,30,31 的 紀 錄 : 這 樣 做, 對 主 的 工 作 很 好, 而 且 可 使 這 些 新 港 人 跟 我 們 結 合 起 來 同 註 19 荷 蘭 人 入 主 臺 灣 之 時, 由 於 政 權 未 穩, 又 忙 於 與 中 國 交 涉 貿 易 事 宜, 以 致 對 當 地 的 原 住 民 則 採 取 不 干 涉 政 策, 亟 力 籠 絡 原 住 民 誠 如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所 記 載 的 : 彼 等 係 勇 敢 之 國 民, 倘 能 理 解 感 情 者, 則 易 與 交 際, 僅 以 一 餐 之 糧 米, 一 尋 之 坎 干 布 (cangan), 一 口 之 煙 草, 即 可 令 其 滿 足 ( 郭 輝 中 譯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第 一 冊, 頁 48-49) 後 來, 荷 蘭 人 禁 止 在 台 漢 人 直 接 貿 易, 引 起 住 在 原 住 民 部 落 漢 人 的 不 滿, 於 是 煽 動 原 住 民 與 荷 蘭 人 衝 突, 造 成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台 統 治 上 的 困 擾 1628 年 濱 田 彌 兵 衛 16 個 新 港 社 族 人 到 日 本 控 訴 荷 蘭 人 的 暴 行, 回 程 時 受 到 臺 灣 長 官 納 茨 (Nuyts) 的 疑 懼, 而 將 之 監 禁, 原 住 民 與 荷 蘭 人 的 關 係 達 到 空 前 的 緊 張, 因 而 演 變 到 1629 年 七 月 普 特 曼 斯 (Putmans) 到 任 前 八 天,62 名 荷 蘭 士 兵 的 事 件, 嚴 重 損 害 公 司 在 原 尊 嚴, 並 危 及 荷 蘭 人 在 台 灣 的 統 治, 公 司 議 決 改 變 對 原 住 民 的 策 略, 以 武 力 嚴 懲 麻 豆 社 但 是 當 時 普 特 曼 斯 正 忙 於 打 通 與 中 國 的 貿 易, 無 暇 兼 顧, 於 是 延 到 1835 年 十 一 月 底 才 派 兵 攻 打 麻 豆 社, 十 二 月 底, 乘 勢 攻 打 搭 加 里 揚 參 閱 村 上 直 次 郎 譯, 郭 輝 中 譯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 第 一 冊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89, 頁 48-49; 又 WM. Campbell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南 天 書 局 有 限 公 司,1992, 頁 116; 林 偉 盛 譯 荷 蘭 時 期 教 會 工 作 史 料 選 譯, 臺 灣 文 獻, 第 四 八 卷 第 一 期, 頁 同 註 42, 頁 同 註 42, 頁 同 上 註 58. 同 註 17, 頁 同 註 42, 頁 同 註 17, 頁 江 樹 生 譯 注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第 三 冊, 台 南 市 政 府,2000, 頁 同 註 17, 頁 中 村 孝 志 著, 吳 密 察 許 賢 瑤 譯 荷 蘭 時 代 的 臺 灣 番 社 戶 口 表, 臺 灣 風 物, 第 四 十 四 期 第 一 期, 頁 同 註 42, 頁 同 註 17, 頁 227; 又 同 註 38, 頁 同 註 51, 頁 劉 益 昌 在 高 雄 平 原 的 考 古 調 查 發 現, 高 雄 平 原 存 在 著 兩 個 同 屬 於 蔦 松 文 化 卻 分 屬 於 不 同 類 型 的 文 化 遺 址 : 即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及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二 者 則 以 後 勁 溪 為 界 口 碑 中 的 放 索 社 則 屬 於 蔦 松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67. 同 註 17, 頁 同 上 註, 頁

35 69. 同 上 註, 頁 同 上 註 71. 同 註 同 註 46, 頁 在 荷 蘭 人 眼 裡, 漢 人 是 個 奸 狡 的 人, 每 當 平 埔 社 村 與 荷 蘭 人 不 睦 時, 則 煽 動 他 們 反 抗 荷 蘭 人 1636 年 2/15 尤 紐 斯 訪 問 麻 豆 社 時 就 曾 指 責 居 住 在 村 社 裡 的 漢 人, 持 續 不 斷 的 煽 動 麻 豆 人 反 抗 我 們 ( 荷 蘭 人 ) 林 偉 盛 譯 R. Junius 給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阿 姆 斯 特 丹 商 館 諸 董 事 的 報 告 - 一 六 三 六 年 九 月 五 日, 臺 灣 文 獻, 第 四 八 卷 第 二 期, 頁 同 註 45, 頁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 頁 同 註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卷 七 番 俗 六 考,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頁 同 註 同 註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卷 七 番 俗 六 考,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頁 145 此 外, 六 十 七 也 有 類 似 的 記 載 如 下 : 番 俗 自 幼 鑽 耳, 貫 以 竹 節 ; 及 長, 漸 易 其 竹 而 大 之, 使 耳 孔 大 如 巨 環 捶 肩 上, 亦 儋 耳 之 俗 也 六 十 七 番 社 采 風 圖 考 穿 耳 條,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九 0 種,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頁 同 註 42, 頁 同 註 14, 頁 同 註 14, 頁 同 註 14, 頁 66-67,93-100, ; 劉 益 昌 高 雄 市 史 前 文 化 概 述, 高 市 文 獻, 第 二 二, 二 三 期 合 訂 本, 高 雄 市 文 獻 委 員 會, 頁 劉 益 昌 臺 灣 西 南 平 原 地 區 史 前 時 代 晚 期 的 文 化, 收 錄 於 臺 灣 原 住 民 歷 史 文 化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8, 頁 金 關 丈 夫 國 分 直 一 臺 灣 考 古 誌, 法 政 大 學 出 版 局,1979, 頁 同 註 14, 頁 筆 者 就 該 議 題 與 劉 益 昌 教 授 討 論, 劉 教 授 同 意 筆 者 的 觀 點 , 頁 同 註 87, 頁 劉 益 昌 的 考 古 調 查 發 現, 台 南 平 原 到 恆 春 半 島 的 濱 海 地 區, 共 有 四 個 明 顯 的 文 化 類 型 遺 址 :1. 台 南 地 區, 為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2. 二 層 行 溪 以 南 到 後 勁 溪, 包 括 大 湖 湖 內 烏 樹 林 漯 底 山 及 覆 鼎 金 等 遺 址, 為 蔦 松 文 化 蔦 松 類 型 ;3. 後 勁 溪 以 南 到 下 淡 水 溪 沿 岸, 以 柴 山 龍 泉 寺 及 鳳 山 丘 陵 為 代 表, 並 包 括 小 琉 球 及 萬 丹 一 帶, 為 蔦 松 41

36 文 化 清 水 岩 類 型 ;4. 枋 山 以 南 到 恆 春 半 島, 則 為 龜 山 文 化 東 港 溪 以 南 到 枋 寮 一 帶 尚 未 深 入 研 究, 不 得 而 知 這 四 類 型 中,2 與 3 為 大 同 小 異 的 文 化 類 型, 分 屬 於 二 群 不 同 的 族 群 ; 而 3 者 則 屬 於 幾 個 小 部 落 所 形 成 的 大 族 群 資 料 來 源 : 筆 者 與 劉 益 昌 教 授 電 話 對 談 所 得 (2000,2/27) 93. 伊 能 嘉 矩 首 先 將 鳳 山 八 社 統 歸 為 馬 卡 道 系 伊 能 嘉 矩 原 著, 溫 吉 編 譯 臺 灣 番 政 志 ( 中 譯 本 ), 臺 灣 叢 書 譯 文 本 第 四 種,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頁 23 李 國 銘 則 是 最 早 認 為 鳳 山 八 社 應 有 港 東 里 及 港 西 里 之 分 參 閱 李 國 銘 屏 東 平 埔 族 群 分 類 問 題 再 議, 平 埔 族 群 研 究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使 研 究 所 籌 備 處,1994 年 4/16-17, 台 北 94. R. Ferrell 根 據 荷 蘭 人 的 資 料, 只 將 新 港 社 以 南 的 平 埔 族 分 成 Takarein 與 Pansoya 等 二 大 社 群, 而 沒 有 Dolatok Raleigh Ferrell 'Aboriginal People of the Southwestern Taiwan Plain', 收 錄 於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彙 刊 第 三 十 二 期, 頁 同 註 42, 頁 同 註 17, 頁 227 該 頁 註 釋 :Dolatok 東 港 市 97. 李 國 銘 平 埔 族 空 白 的 高 雄 平 原, 未 出 版, 頁 5 事 實 上, 連 李 先 生 也 不 能 確 定 98. 同 註 17, 頁 同 註 42, 頁 同 註 45, 上 冊 ( 圖 版 篇 解 讀 篇 ), 頁 同 註 42, 頁 荷 蘭 人 曾 命 令 台 南 地 區 Teopang Tivalukang Tagupta 及 Ritbe 四 村 居 民 遷 到 Tavakan, 以 便 教 學 同 註 42, 頁 同 註 42, 頁 江 樹 生 譯 注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第 二 冊, 台 南 市 政 府,2002, 頁 同 上 註, 頁 李 國 銘 推 測 搭 加 里 揚 的 位 置 與 阿 猴 社 重 疊, 因 而 認 為 搭 加 里 揚 社 的 消 失, 代 之 而 起 則 為 阿 猴 社 參 閱 李 國 銘 屏 東 平 埔 族 群 分 類 問 題 再 議, 平 埔 族 群 研 究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使 研 究 所 籌 備 處,1994 年 4/16-17, 台 北 李 先 生 之 所 以 誤 判, 乃 因 當 時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尚 未 哆 譯 出 版 107. 同 註 簡 炯 仁 高 雄 縣 平 埔 誌, 高 雄 縣 文 化 局, 2000, 頁 主 要 參 考 書 目 中 日 文 書 目 六 十 七 番 社 采 風 圖 考,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九 0 種,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王 瑛 曾 ( 重 修 ) 鳳 山 縣 志, 臺 灣 研 究 叢 刊 第 四 九 種,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42

37 中 村 孝 志 著, 吳 密 察 許 賢 瑤 譯 荷 蘭 時 代 的 臺 灣 番 社 戶 口 表, 臺 灣 風 物, 第 四 十 四 期 第 一 期, 頁 石 萬 壽 臺 灣 的 拜 壺 民 族, 台 原 出 版 社,1992 伊 能 嘉 矩 原 著, 森 口 雄 稔 編 著 伊 能 嘉 矩 の 台 灣 踏 查 日 記, 東 瀛 遊 記 ( 明 治 三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 台 灣 風 物,1992 江 樹 生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 中 譯 本 ), 第 一 冊, 台 南 市 政 府,2000 江 樹 生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 中 譯 本 ), 第 三 冊, 台 南 市 政 府,2004 村 上 直 次 郎 新 港 文 書, 台 灣 日 日 新 報,1933 初 版, 捷 幼 出 版 社,1995 再 版 村 上 直 次 郎 譯, 郭 輝 中 譯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 第 一 冊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1989 宋 文 薰 等 臺 灣 地 區 重 要 考 古 遺 址 初 步 評 估 第 一 階 段 研 究 報 告, 中 國 民 族 學 會 專 案 研 究 叢 刊 ( 一 ),1992, 頁 李 國 銘 十 七 世 紀 中 葉 屏 東 平 原 的 村 落 與 記 事,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一 卷 第 二 期 李 國 銘 平 埔 族 空 白 的 高 雄 平 原, 未 出 版 李 國 銘 屏 東 平 埔 族 群 分 類 問 題 再 議, 平 埔 族 群 研 究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籌 備 處,1994,4/16-17, 台 北 季 麟 光 台 灣 府 志, 臺 灣 歷 史 文 獻 叢 刊,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翻 印 林 偉 盛 譯 荷 蘭 時 期 教 會 工 作 史 料 選 譯, 臺 灣 文 獻, 第 四 八 卷 第 一 期 林 偉 盛 譯 R. Junius 給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阿 姆 斯 特 丹 商 館 諸 董 事 的 報 告 - 一 六 三 六 年 九 月 五 日, 臺 灣 文 獻, 第 四 八 卷 第 二 期 施 添 福 紅 線 與 藍 線, 清 乾 隆 中 葉 臺 灣 番 界 圖, 收 錄 於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通 訊, 1990,19: 施 添 福 清 代 臺 灣 屏 東 平 原 的 土 地 拓 墾 和 族 群 關 係, 發 表 於 平 埔 族 群 與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學 術 研 討 會, 台 北 : 南 港,1998 5/16-17 陳 文 達 鳳 山 縣 志, 卷 之 十 外 志 ( 雜 記 ),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一 二 四 種,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陳 第 東 番 記, 收 錄 於 閩 書, 本 文 則 摘 錄 於 陳 漢 光 東 番 記 與 東 番 考, 臺 灣 風 物, 第 五 卷 第 七 期, 頁 1-6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卷 七 番 俗 六 考,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黃 台 香 台 南 縣 永 康 鄉 蔦 松 遺 址,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考 古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982 屠 繼 善 恆 春 縣 志,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七 五 種,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楊 森 福 平 埔 族 地 名 解 讀 及 趣 談 - 以 西 臺 灣 大 肚 溪 以 南 平 埔 族 地 名 為 主 下, 山 海 文 化 雙 月 刊, 5 旗 尾 山 人 蕃 薯 寮 管 內 新 港 卓 猴 及 び 大 傑 顛 社 熟 蕃 の 移 居 及 び 沿 革, 臺 灣 慣 習 記 事, 臺 灣 慣 習 研 究 會, 卷 三 第 三 號,1903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發 行 黃 台 香 台 南 縣 永 康 鄉 蔦 松 遺 址,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考 古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43

38 1982 劉 益 昌 高 雄 市 史 前 文 化 概 述, 高 市 文 獻, 第 二 二, 二 三 期 合 訂 本, 高 雄 市 文 獻 委 員 會, 頁 1-30 劉 益 昌 臺 灣 西 南 平 原 地 區 史 前 時 代 晚 期 的 文 化, 臺 灣 原 住 民 歷 史 文 化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編 輯 組,1998 劉 益 昌 高 雄 縣 史 前 歷 史 與 遺 址, 高 雄 縣 文 獻 叢 書 系 列 3, 高 雄 縣 政 府,1997 簡 炯 仁 高 雄 縣 平 埔 誌, 高 雄 縣 文 化 局, 2000 西 文 書 目 WM Campbell"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南 天 書 局 有 限 公 司,1992 Raleigh Ferrell 'Aboriginal People of the Southwestern Taiwan Plain', 收 錄 於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彙 刊 第 三 十 二 期, 頁 地 圖 江 樹 生 十 七 世 紀 荷 蘭 人 繪 製 的 臺 灣 老 地 圖 ( 上 冊 圖 版 篇, 下 冊 論 述 篇 ), 漢 聲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1997 陳 漢 光 賴 永 祥 [ 永 曆 十 八 年 (1664) 臺 灣 軍 備 圖 ], 載 於 北 台 古 輿 圖 集, 台 北 文 獻 委 員 會,1957, 頁 5 [ 雍 正 5-13 年 臺 灣 輿 圖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 縣 境 北 界 圖 ] 附 錄 於 王 瑛 曾 ( 重 修 ) 鳳 山 縣 志, 鳳 山 縣 全 圖, 臺 灣 研 究 叢 刊 第 四 九 種,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頁 16 [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輿 圖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 清 乾 隆 二 十 五 年 (1760) 臺 灣 番 界 圖 ], 中 央 研 究 院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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