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391章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第02391章"

Transcription

1 第 章 橋 梁 鋼 結 構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鋼 橋 製 作 及 架 設 相 關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適 用 於 鋼 橋 鋼 構 造 工 作 部 分, 除 包 括 鋼 橋 鋼 料 之 供 應 製 作 組 立 搬 運 架 設 及 檢 驗 等 工 作 外, 凡 設 計 圖 說 及 其 他 契 約 文 件 內 所 明 示 者 均 屬 之 1.3 相 關 章 節 第 章 - 鋼 橋 油 漆 1.4 相 關 準 則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1) CNS 3013 熱 軋 鋼 板 鋼 片 及 鋼 帶 之 形 狀 尺 度 質 量 及 其 許 可 差 (2) CNS 3710 鋼 銲 接 部 之 放 射 線 透 過 試 驗 法 及 照 相 底 片 之 等 級 分 類 法 (3) CNS 3124 六 角 頭 螺 栓 ( 鋼 結 構 用 ) (4) CNS 3125 六 角 頭 配 合 螺 栓 ( 鋼 結 構 用 ) (5) CNS 碳 鋼 熔 接 件 射 線 檢 測 法 (6) CNS 銲 道 磁 粒 檢 測 法 (7) CNS 鋼 對 接 銲 道 超 音 波 檢 測 法 (8) CNS 控 制 扭 矩 之 高 強 度 螺 栓 六 角 螺 帽 及 平 墊 圈 組 (9) CNS 鋼 熔 接 縫 超 音 波 探 傷 試 驗 法 及 試 驗 結 果 之 等 級 分 類 美 國 材 料 試 驗 協 會 (ASTM) (1) ASTM A6 以 結 構 用 輾 軋 鋼 板 型 鋼 板 椿 與 鋼 棒 之 一 般 規 定 /09

2 (2) ASTM A36 結 構 鋼 之 型 鋼 槽 鋼 角 鋼 鋼 板 (3) ASTM A108 冷 處 理 碳 鋼 棒 之 品 質 標 準 (4) ASTM A307 普 通 螺 栓 (5) ASTM A325 結 構 鋼 接 頭 用 高 強 度 螺 栓 (6) ASTM A709 橋 梁 結 構 用 鋼 料 (7) ASTM F959 結 構 結 件 用 直 接 張 力 指 示 器 美 國 電 銲 協 會 (AWS) (1) AWS D1.1 鋼 結 構 銲 接 規 範 (2) AWS D1.5 橋 梁 銲 接 規 範 (3) AWS A5.1 碳 鋼 銲 接 規 範 (4) AWS A5.5 低 合 金 鋼 銲 接 規 範 (5) AWS A5.17 潛 弧 銲 接 規 範 (6) AWS A5.18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接 規 範 (7) AWS A5.23 低 合 金 鋼 潛 弧 銲 接 規 範 日 本 工 業 規 格 協 會 (1) JIS B 0601 表 面 粗 糙 度 1.5 資 料 送 審 鋼 結 構 製 造 廠 商 (1) 所 有 製 作 本 工 程 鋼 結 構 之 製 造 廠 商 及 專 業 人 員 須 符 合 契 約 相 關 規 定 (2) 擔 任 本 工 程 之 專 業 人 員 須 全 程 參 與, 並 配 合 製 作 進 度, 確 實 負 責 圖 說 查 核 製 作 之 監 督 與 各 種 檢 測 等 品 管 工 作,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A. 鋼 構 生 產 過 程 中 各 項 工 作 紀 錄 報 表 等, 專 業 人 員 均 應 查 核 簽 認, 必 要 時 應 陪 工 程 司 至 現 場 查 驗 B. 專 業 人 員 如 簽 認 不 實 或 鋼 構 製 作 施 工 品 質 不 良, 經 通 知 修 正 拖 延 或 不 辦 理 者, 則 取 消 該 專 業 人 員 從 事 本 工 程 之 資 格 /09

3 1.5.2 施 工 計 畫 書 C. 專 業 人 員 如 遭 取 消 資 格 或 異 動 時, 應 於 工 程 司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將 遞 補 之 專 業 人 員 相 關 資 料 呈 報 工 程 司 核 備 認 可 後, 方 得 執 行 工 作 承 包 商 所 提 送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 (1) 總 則 (2) 工 程 概 要 (3) 施 工 人 員 組 織 資 歷 (4) 工 廠 製 作 計 畫 (5) 運 輸 計 畫 (6) 現 場 安 裝 及 架 設 計 畫 (7) 接 合 作 業 計 畫 ( 包 含 銲 接 及 栓 接 作 業 ) (8) 拱 度 撓 度 計 算 及 精 度 控 制 計 畫 (9) 品 質 管 理 檢 查 (10) 其 他 工 作 配 合 事 項 (1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施 工 製 造 圖 ( 包 含 安 裝 圖 及 臨 時 性 構 造 物 之 工 作 圖 ) (1) 施 工 製 造 圖 : 依 設 計 圖 說 繪 製, 並 註 明 下 列 各 項 資 料 : A. 構 材 之 材 質 板 厚 斷 面 尺 度 重 量 編 號 表 面 處 理 方 式 及 相 關 位 置 B. 配 件 ( 含 吊 耳 ) 之 尺 度 位 置 數 量 及 編 號 C. 螺 栓 之 孔 徑 大 小 位 置 數 量 D. 銲 接 之 型 式 尺 度 長 度 及 相 關 技 術 以 利 銲 接 之 控 制 E. 螺 栓 或 銲 接 是 否 為 廠 製 或 現 場 施 工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F. 與 設 備 工 程 相 關 之 附 屬 五 金 鋼 筋 穿 孔 臨 時 五 金 設 備 穿 孔 預 埋 螺 栓 座 等 /09

4 (2) 安 裝 圖 標 示 構 造 物 之 方 位 構 件 之 編 號, 及 其 相 關 位 置 之 尺 度 工 地 接 合 之 位 置 順 序 及 其 注 意 事 項, 必 要 時 應 提 供 吊 裝 重 量 重 心 位 置 及 順 序 (3) 工 作 圖 屬 於 臨 時 性 構 造 物 或 工 作, 例 如 : 鋼 結 構 體 之 支 撐 工 作 其 相 關 之 細 部 施 工 方 法 及 尺 度 材 料 等 圖 說 文 件 資 料 工 廠 製 作 計 畫 書 承 包 商 應 按 設 計 圖 樣 及 本 章 之 規 定, 編 製 鋼 橋 鋼 結 構 部 分 之 製 作 計 畫 書 預 定 進 度 表 及 繪 製 施 工 詳 圖 送 工 程 司 審 查, 經 核 定 後 始 得 進 行 鋼 結 構 放 樣 裁 切 及 製 作 製 作 計 畫 書 製 作 應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並 具 體 說 明 : (1) 材 料 (2) 加 工 : 裁 切 組 立 銲 接 整 修 鑽 孔 (3) 試 拼 裝 (4) 防 銹 處 理 塗 裝 計 畫 (5) 品 質 控 制 方 法 (6) 各 項 工 作 所 需 之 工 作 人 員 機 具 設 備 等 安 裝 與 架 設 工 作 (1) 鋼 梁 現 場 安 裝 與 架 設 方 法, 應 參 照 設 計 示 意 圖 說 及 自 身 之 設 備 及 能 力 等 因 素,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決 定, 承 包 商 需 依 據 架 設 方 式 對 鋼 橋 施 工 階 段 之 結 構 應 力 及 鋼 梁 之 拱 度 等 作 詳 細 計 算, 並 將 計 算 結 果 及 架 設 方 式 詳 細 編 入 鋼 橋 架 設 安 裝 計 畫 書,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能 實 施 (2) 承 包 商 應 於 現 場 架 設 安 裝 前, 針 對 工 地 交 通 實 況, 並 與 當 地 有 關 機 關 報 備 或 協 調, 及 根 據 前 送 施 工 計 畫 書 所 列 原 則, 將 安 裝 及 架 設 之 方 法 步 驟, 使 用 機 具 之 性 能, 所 擬 設 立 之 臨 時 支 架 或 門 型 塔 架 臨 時 斜 撐 及 一 切 因 架 設 本 鋼 橋 所 需 各 項 圖 說 及 其 結 構 計 算 書 等, 詳 細 編 入 鋼 橋 架 設 安 裝 計 畫 書,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定, 並 經 書 面 認 可 後 始 得 進 行 鋼 橋 之 安 裝 與 架 設 工 作 如 工 程 司 認 為 該 計 畫 書 與 設 計 原 則 有 不 符 之 處, 應 予 重 編 時, 承 包 商 應 即 照 辦, 若 因 而 影 響 工 期 時, 概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負 責 /09

5 (3) 承 包 商 所 送 之 鋼 橋 架 設 安 裝 計 畫 書 至 少 應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 A. 工 程 概 述 B. 架 設 施 工 組 織 表 C. 架 設 要 領 ( 測 量 計 畫 架 設 方 式 步 驟 等 ) D. 架 設 計 算 ( 詳 細 計 算 施 工 階 段 之 鋼 橋 整 體 與 局 部 之 結 構 應 力 及 所 需 之 加 固 措 施 並 檢 核 架 設 構 造 物 架 設 機 具 之 安 全 性 與 穩 定 性 及 架 設 中 之 變 形 與 預 拱 值 等 ) E. 安 裝 架 設 之 構 造 物 與 架 設 機 具 ( 構 造 物 設 計 圖 架 設 機 具 名 稱 數 量 及 其 配 置 圖 等 ) F. 施 工 中 耐 震 及 抗 風 之 安 全 性 檢 核 G. 安 全 措 施 H. 工 地 銲 接 施 工 要 領 ( 含 支 撐 加 固 措 施 等 ) I. 相 關 施 工 作 業 配 合 之 說 明 J. 施 工 管 理 ( 建 造 完 成 形 狀 管 理 品 質 管 理 等 ) K. 工 程 詳 細 進 度 表 (4) 工 廠 內 製 作 及 工 地 架 設 之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承 包 商 應 會 同 工 程 司 檢 查 工 程 司 亦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承 包 商 會 同 檢 查 其 認 為 有 必 要 之 工 作 項 目, 承 包 商 不 得 拒 絕 凡 有 連 貫 性 之 工 作 項 目, 若 檢 查 結 果 不 合 規 定 要 求 時, 承 包 商 不 得 進 行 次 一 項 目 之 作 業, 如 有 違 誤, 一 切 損 失 概 由 承 包 商 負 責 (5) 在 架 設 安 裝 期 中 所 使 用 之 機 具 及 臨 時 設 施 等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負 責 其 設 計 及 使 用 上 之 安 全, 並 負 完 全 責 任 銲 接 計 畫 (1) 承 包 商 應 於 開 工 後 按 設 計 圖 樣 及 本 章 之 規 定 及 精 神, 儘 速 編 製 鋼 結 構 部 分 之 銲 接 施 工 計 畫 書 ( 含 工 廠 銲 接 與 工 地 銲 接 二 部 分 ), 提 送 工 程 司 書 面 核 可 後 方 可 實 施 (2) 承 包 商 提 送 之 銲 接 計 畫 書 ( 工 廠 銲 接 部 分 )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含 : A. 銲 接 作 業 施 工 概 述 ( 工 程 位 置 路 線 名 稱 工 程 概 述 工 期 工 程 施 工 配 置 圖 橋 梁 構 造 示 意 圖 施 工 標 準 等 ) /09

6 B. 銲 接 施 工 組 織 表 ( 銲 接 施 工 管 理 制 度 銲 接 品 質 管 理 負 責 人 銲 工 銲 接 機 具 管 理 負 責 人 員 ) C. 銲 工 ( 人 名 資 格 資 歷 及 其 擔 任 之 工 作 項 目 等 ) D. 鋼 板 及 銲 接 材 料 管 理 ( 鋼 板 種 類 擬 使 用 銲 材 名 稱 銲 材 之 保 管 與 使 用 方 法 ) E. 銲 接 及 其 檢 驗 設 備 管 理 ( 擬 使 用 之 機 具 名 稱 數 量 配 置 等 ) F. 開 槽 形 狀 及 其 容 許 誤 差 與 超 出 容 許 值 時 之 修 正 方 法 G. 銲 接 起 點 終 點 及 交 叉 部 處 理 方 法 H. 組 立 方 式 ( 組 立 步 驟 方 法 注 意 事 項 組 立 精 度 假 安 裝 方 式 及 銲 接 引 起 之 變 形 預 估 及 對 策 ) I. 銲 接 前 準 備 作 業 ( 背 墊 板 設 置 方 法 邊 端 接 板 (End Plate) 之 設 置 方 法 開 槽 面 之 保 護 與 清 潔 措 施 等 ) J. 銲 接 作 業 方 式 ( 施 工 順 序 鋼 材 組 合 銲 接 條 件 預 熱 及 銲 接 溫 度 控 制 銲 接 入 熱 量 銲 接 方 法 銲 接 順 序 及 銲 道 表 面 處 理 方 法 等 ) K. 銲 接 實 驗 計 畫 L. 銲 接 檢 查 ( 檢 查 方 法 檢 查 時 程 外 觀 檢 查 內 部 銲 接 缺 陷 檢 查 等 ) M. 銲 接 修 補 方 法 ( 不 合 格 銲 道 剷 除 之 方 法 變 形 矯 正 方 法 等 ) N. 銲 接 時 作 業 環 境 之 保 護 措 施 ( 防 風 換 氣 天 候 氣 溫 及 銲 接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 O. 安 全 與 衛 生 之 措 施 (3) 承 包 商 應 於 開 工 後, 按 設 計 圖 樣 及 本 章 之 規 定 及 精 神, 考 量 橋 址 環 境 作 業 條 件 架 設 方 法 等 各 項 因 素, 儘 速 編 製 本 工 程 鋼 結 構 部 分 之 工 地 銲 接 施 工 計 畫 書, 提 送 工 程 司 經 書 面 核 可 後 方 可 實 施 此 工 地 銲 接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含 : A. 工 地 銲 接 作 業 施 工 概 述 ( 構 造 物 形 狀 工 地 接 頭 位 置 及 其 種 類 工 期 工 程 施 工 配 置 圖 等 ) B. 工 地 銲 接 施 工 組 織 表 ( 銲 接 施 工 管 理 制 度 銲 接 品 質 管 理 負 責 人 銲 工 銲 接 機 具 管 理 負 責 人 員 ) /09

7 2. 產 品 C. 銲 工 ( 人 名 資 格 資 歷 及 其 擔 任 之 工 作 項 目 等 ) D. 鋼 板 及 銲 接 材 料 管 理 ( 鋼 板 種 類 擬 使 用 銲 材 名 稱 銲 材 之 保 管 與 使 用 方 法 ) E. 銲 接 及 其 檢 驗 設 備 管 理 ( 擬 使 用 之 機 具 名 稱 數 量 配 置 等 ) F. 開 槽 形 狀 及 其 容 許 誤 差 與 超 出 容 許 值 時 之 修 正 方 法 G. 銲 接 起 點 終 點 及 交 叉 部 處 理 方 法 H. 工 地 銲 接 時 銲 接 引 起 之 變 形 量 預 估 及 其 對 策 I. 銲 接 前 準 備 作 業 ( 背 墊 板 設 置 與 拆 除 之 方 法 邊 端 接 板 (End Plate) 設 置 方 法 開 槽 面 之 保 護 與 清 潔 措 施 等 ) J. 組 立 要 領 ( 組 立 順 序 支 撐 方 式 組 立 用 臨 時 夾 具 之 形 狀 使 用 方 法 銲 接 完 畢 後 之 處 置 方 式 開 槽 形 狀 調 整 方 式 臨 時 固 定 銲 之 使 用 方 法 ) K. 強 力 螺 栓 栓 緊 作 業 與 銲 接 施 工 之 順 序 L. 工 地 銲 接 作 業 方 式 ( 銲 接 姿 勢 銲 接 順 序 鋼 材 種 類 板 厚 預 熱 及 銲 接 溫 度 控 制 與 量 測 方 法 銲 接 入 熱 量 銲 接 方 法 銲 接 程 序 銲 道 表 面 之 處 理 方 法 等 ) M. 工 地 銲 接 試 驗 N. 工 地 銲 接 檢 查 ( 檢 查 方 法 檢 查 時 程 外 觀 檢 查 內 部 銲 接 缺 陷 檢 查 等 ) O. 工 地 銲 接 修 補 方 法 ( 不 合 格 銲 道 剷 除 之 方 法 變 形 矯 正 方 法 等 ) P. 工 地 銲 接 時 作 業 環 境 之 保 護 措 施 ( 電 力 設 備 防 風 設 備 換 氣 設 備 照 明 設 備 工 作 架 設 備 天 候 氣 溫 及 銲 接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與 限 制 等 ) Q. 安 全 與 衛 生 之 措 施 (4) 前 述 工 地 銲 接 之 銲 接 方 法 銲 接 順 序 銲 接 材 料 開 槽 形 狀 及 其 許 可 差 背 墊 材 料 及 其 裝 設 方 式 等 項, 應 以 銲 接 試 驗 結 果, 證 實 合 乎 品 質 需 求 者 方 可 /09

8 2.1 材 料 鋼 板 及 型 鋼 (1)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鋼 板 及 型 鋼 均 應 依 設 計 圖 說 所 示 分 別 採 用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美 國 材 料 及 試 驗 協 會 規 格 (ASTM) 及 日 本 工 業 規 格 協 會 (JIS) 之 新 品 (2) 鋼 板 厚 度 之 許 可 差 應 符 合 CNS 3013 或 ASTM A6 之 有 關 規 定 板 厚 不 足 時, 其 許 可 差 不 得 大 於 設 計 板 厚 之 5% 鋼 板 表 面 若 有 缺 陷, 應 依 款 中 表 9 之 規 定 辦 理 修 補 後 之 鋼 板 厚 度 應 在 上 述 許 可 差 之 內 (3) ASTM A709 鋼 板 應 辦 理 Charpy V-notch tests, 其 試 驗 條 件 應 依 ASTM A709 規 定 辦 理,Impact Testing Temperature 應 符 合 Zone 1 之 要 求, 取 樣 頻 率 依 ASTM A673 辦 理 (4) 每 批 進 場 鋼 料, 無 論 其 為 國 產 品 或 進 口 貨, 承 包 商 均 應 將 原 製 造 廠 商 出 具 之 產 品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含 前 述 (3) 之 試 驗 ), 送 請 工 程 司 查 驗 (5) 進 場 鋼 料 於 裁 切 前 應 由 承 包 商 會 同 工 程 司 核 對 鋼 料 並 抽 取 樣 品 辦 理 試 驗, 試 驗 其 材 質 是 否 符 合 所 用 材 料 規 範 之 有 關 規 定 抽 驗 之 取 樣 頻 率 為 相 關 規 範 規 定 之 50% 檢 驗 不 合 規 定 之 鋼 板 須 再 試 驗 時, 依 ASTM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6) 厚 度 19 mm 或 以 上 之 鋼 板, 應 由 原 製 造 商 依 ASTM A435 超 音 波 探 傷 檢 查 規 定, 逐 片 查 驗 鋼 板 內 有 無 不 符 合 AWS 有 關 規 定 之 夾 層 (Lamination) 存 在 並 出 具 書 面 試 驗 報 告 進 場 鋼 料 於 裁 切 前 應 依 適 當 數 量 分 批, 再 由 承 包 商 會 同 工 程 司 核 對 鋼 料 並 由 每 批 隨 機 抽 取 5% 樣 品 ( 且 不 得 少 於 2 片 ) 辦 理 試 驗, 若 遇 任 一 試 樣 不 合 格 則 該 批 鋼 板 檢 驗 頻 率 應 即 由 5% 增 加 為 10%( 且 不 得 少 於 4 片, 所 需 增 加 之 試 驗 費 用 不 另 給 付 ), 直 至 連 續 5 批 合 格 再 恢 復 為 5% 檢 驗 頻 率 另 本 項 試 驗 於 本 標 工 程 進 行 中, 累 計 三 次 ( 任 意 三 次 ) 檢 驗 不 合 格 則 顯 示 製 造 廠 檢 驗 不 確 實, 須 另 擇 材 料 供 應 商 (7) 承 包 商 應 將 檢 驗 機 構 所 發 給 之 試 驗 結 果 報 告 書 送 工 程 司 查 核, 經 書 面 認 可 後 始 得 使 用 凡 試 驗 不 合 格 之 鋼 料, 即 視 為 不 合 格 品, 承 包 商 應 即 遵 照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迅 即 運 離 工 地, 不 得 延 擱 (8) 前 述 各 項 之 進 場 前 試 驗 檢 驗 費 用 已 包 含 於 本 章 鋼 橋 相 關 工 作 項 目 之 材 料 單 價 內, 進 場 試 驗 檢 驗 費 用 則 包 含 於 相 關 材 料 試 驗 與 檢 驗 項 目 中 /09

9 2.1.2 銲 接 材 料 所 用 之 銲 蕊 溶 劑 及 銲 條,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應 依 所 使 用 之 鋼 料 及 不 同 之 銲 接 型 式, 採 用 符 合 規 範 之 最 適 用 材 料 承 包 商 應 自 費 從 事 與 後 述 規 範 有 關 之 試 驗 :AWS D1.1 Structural Welding Code-Steel, CHAPTER 5 PART B,PART C 及 PART D,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同 時 提 出 材 料 試 驗 報 告, 經 工 程 司 核 定 後 選 擇 採 用 銲 接 材 料 應 符 合 表 1 之 規 定 表 1 銲 接 材 料 之 品 質 要 求 鋼 料 規 格 要 求 銲 接 材 料 要 求 鋼 料 規 格 ASTM A36 ASTM A709 Gr.36 最 小 降 伏 強 度 (ksi) 拉 力 強 度 (ksi) 58~80 58~80 銲 掩 弧 銲 (SMAW) AWS A5.1 OR A5.5 E70xx 潛 弧 銲 (SAW) 條 AWS A5.17 OR A5.23 F7x-Exxx-x 最 小 降 伏 強 度 (ksi) 拉 力 強 度 (ksi) 72 MIN. 70~90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GMAW) AWS A5.18 ER70S-X MIN. ASTM A572 Gr.50 ASTM A709 Gr MIN 65MIN 掩 弧 銲 (SMAW) AWS A5.1 OR A5.5 E7015, E7016, E7018 E7028, E7015-X 潛 弧 銲 (SAW) AWS A5.17 OR A5.23, F7x-Exxx F7xx-Exxx MIN. 70~90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GMAW) AWS A5.18 ER70S-X MIN /09

10 2.1.3 強 力 螺 栓 附 註 :(a) 兩 種 不 同 降 伏 強 度 之 鋼 材 銲 接 時 可 使 用 低 強 度 鋼 種 適 用 之 電 銲 條, 但 若 高 強 度 鋼 種 必 須 使 用 低 氫 素 型 銲 條 者 除 外 (b) 若 電 銲 為 消 除 應 力 (Stress-relieved) 者, 則 電 銲 時 之 淤 積 物 成 分 內 不 得 超 過 0.05% 之 釩 (Vanadium) (c) 厚 度 超 過 25 mm 之 Gr.36 鋼 板 及 任 何 厚 度 之 Gr.50 鋼 板 必 須 使 用 低 氫 素 型 銲 條 (d) 電 銲 條 必 須 整 箱 購 買, 且 其 包 裝 必 須 防 濕, 否 則 應 依 AWS D1.1 規 定 予 以 烘 乾 處 理 方 得 使 用 (e) 未 詳 列 部 分 仍 應 按 AWS D1.1 規 範 施 工 (1)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強 力 螺 栓 應 為 符 合 ASTM A325 摩 擦 式 螺 栓 之 新 品, 並 以 其 標 準 尺 度 ( 完 成 品 之 重 量 ) 作 為 計 價 重 量 之 依 據, 為 施 工 及 監 督 方 便 以 確 保 工 程 品 質 計, 須 採 用 具 有 自 動 控 制 軸 力 功 能 之 螺 栓, 如 扭 矩 控 制 螺 栓 直 接 張 力 指 示 器 螺 栓 組 等, 扭 矩 控 制 螺 栓 應 符 合 CNS 12209, 直 接 張 力 指 示 器 螺 栓 組 應 符 合 ASTM A325 及 ASTM F959 之 規 定 (2) 承 包 商 可 採 用 在 國 內 已 有 鋼 橋 使 用 實 績 之 國 內 外 產 品, 惟 承 包 商 應 於 辦 理 採 購 前, 將 擬 採 用 之 品 牌 型 錄 及 使 用 實 績 等 相 關 資 料, 送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可 實 施 (3) 承 包 商 應 於 施 工 前 將 原 製 造 廠 商 出 具 之 產 品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及 電 動 栓 緊 機 具, 送 請 工 程 司 查 驗, 並 會 同 工 程 司 取 樣, 送 經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試 驗, 合 格 後 始 得 使 用 承 包 商 並 應 將 鎖 緊 軸 力 測 試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方 法, 於 施 工 前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始 可 施 工 強 力 螺 栓 抽 樣 送 驗 時, 所 需 一 切 費 用 概 由 承 包 商 負 擔 剪 力 釘 (Headed Stud) (1) 品 質 A. 剪 力 釘 之 機 械 性 質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a. 拉 力 強 度 (Tensile Strength) 4200 kgf/cm 2 以 上 b. 降 伏 強 度 (Yield Strength) 3500 kgf/cm 2 以 上 c. 伸 長 率 (2 吋 長 內 ) 20% 以 上 d. 面 積 減 少 率 (Reduction of Area) 50% 以 上 B. 剪 力 釘 之 化 學 成 分 須 符 合 ASTM A108 Gr 或 1020 之 /09

11 標 準 C. 除 設 計 圖 另 有 規 定 外, 承 包 商 應 採 用 符 合 規 範 規 定 之 新 品 並 應 附 有 電 弧 被 覆 劑 (Arc Shield), 銲 接 時 應 以 原 製 造 廠 專 用 之 剪 力 釘 銲 槍 (Stud Welding Gun) 施 工 D. 承 包 商 應 於 施 工 前, 將 擬 使 用 品 牌 之 有 關 資 料 ( 材 質 規 格 施 工 方 法 及 使 用 實 績 等 ) 送 請 工 程 司 書 面 核 可 後, 方 可 採 用 (2) 檢 驗 基 礎 錨 碇 螺 栓 A. 所 有 剪 力 釘 應 提 出 原 製 造 廠 之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除 工 程 司 免 於 抽 樣 檢 驗 者 外, 均 應 依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抽 樣, 送 往 經 認 可 之 試 驗 機 構 做 物 理 及 化 學 試 驗 於 試 驗 合 格 並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後, 方 可 採 用 B. 承 包 商 應 於 施 工 前, 先 依 AWS D1.1 之 規 定 進 行 剪 力 釘 銲 接 試 驗, 試 驗 合 格 並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後, 方 可 使 用 C. 試 樣 及 試 驗 費 用 由 承 包 商 負 擔 基 礎 錨 碇 螺 栓 ( 含 螺 帽 )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應 為 符 合 CNS 3124 CNS 3125 或 ASTM A307 之 規 定 承 包 商 應 於 施 工 前 將 原 製 造 廠 商 出 具 之 產 品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送 請 工 程 司 查 驗, 並 會 同 工 程 司 以 每 一 種 尺 寸 選 取 一 支 取 樣 送 經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試 驗, 合 格 後 始 得 採 用 材 料 之 檢 驗 及 儲 存 (1) 使 用 之 材 料 均 應 符 合 設 計 圖 說 及 本 規 範 之 要 求 除 依 規 定 應 檢 驗 之 工 作 外, 必 要 時 工 程 司 得 隨 時 要 求 檢 查 所 有 材 料, 承 包 商 不 得 推 諉 拖 延 檢 查 費 用 除 另 有 特 別 註 明 者 外, 均 已 包 括 於 契 約 工 程 費 用 內 (2) 進 口 材 料, 未 附 原 製 造 廠 之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工 程 司 得 拒 絕 進 場 除 符 合 本 節 規 範 及 設 計 圖 說 中 規 定 得 免 驗 者 外, 所 有 進 口 材 料 應 由 承 包 商 會 同 工 程 司 抽 取 樣 品, 送 經 業 主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依 照 該 材 料 所 屬 有 關 規 定 進 行 檢 查 及 試 驗 工 作 檢 驗 所 需 一 切 費 用 概 由 承 包 商 負 擔 承 包 商 應 將 試 驗 報 告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閱, 未 經 認 可 之 材 料, 不 得 使 用 (3) 凡 經 檢 驗 不 合 規 定 要 求 之 材 料, 承 包 商 應 即 運 離 工 地, 並 儘 速 補 進 合 格 材 料, 如 有 延 誤 而 致 影 響 契 約 工 期 時, 應 由 承 包 商 負 全 責 (4) 承 包 商 應 將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之 材 料, 放 置 於 有 覆 蓋 及 防 潮 設 備 之 核 准 /09

12 3. 施 工 場 所 妥 為 儲 存, 不 得 有 嚴 重 生 銹 或 變 形 污 損 等 情 事 材 質 不 同 之 鋼 料, 應 以 塗 色 等 適 當 方 法, 予 以 區 別 (5) 承 包 商 對 強 力 螺 栓 之 包 裝 搬 運 及 保 管 方 法, 應 妥 善 處 理, 務 期 於 工 地 使 用 時 仍 能 保 持 製 造 廠 出 貨 之 原 裝 狀 態 3.1 準 備 工 作 一 般 事 項 (1) 凡 與 本 工 程 有 關 之 其 他 工 程 另 由 他 人 承 包 者, 承 包 商 應 與 之 互 相 密 切 聯 繫, 如 預 埋 電 氣 配 管 附 掛 管 線 等, 應 事 先 詢 明 配 合 施 工, 以 免 事 後 穿 鑿 拆 改 (2) 承 包 商 應 詳 閱 設 計 圖 說 及 本 章 規 定, 若 有 任 何 不 解 或 疑 問, 應 於 施 工 前 提 請 工 程 司 解 釋 (3) 承 包 商 應 提 供 為 完 成 本 項 工 程 所 需 之 一 切 人 工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動 力 及 運 輸 等, 其 費 用 均 已 包 括 於 本 項 工 程 契 約 單 價 內 (4) 本 工 程 施 工 有 關 之 安 全 措 施 及 保 險, 概 由 承 包 商 負 責, 其 費 用 已 包 括 在 契 約 總 價 內, 業 主 不 另 給 付 (5) 本 章 所 訂 應 經 工 程 司 核 定 或 書 面 認 可 之 項 目, 承 包 商 須 確 實 照 辦 但 工 程 司 之 核 定 或 書 面 認 可, 並 未 解 除 或 減 少 承 包 商 依 照 契 約 及 本 章 規 定 完 成 本 工 程 之 任 何 責 任 工 地 銲 接 特 別 事 項 (1) 本 工 程 所 有 工 地 銲 接 之 接 合, 其 一 般 要 求 施 工 要 求 及 檢 查 等 項 目, 除 依 前 述 各 條 款 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依 本 章 之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本 章 所 有 規 定 承 包 商 應 辦 理 事 項, 其 所 需 費 用 已 包 括 在 工 程 費 內, 承 包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給 價 (2) 工 地 銲 接 作 業 時, 對 於 天 候 溫 度 濕 度 風 速 等 均 應 隨 時 確 認, 並 作 成 記 錄 嚴 格 管 理 開 槽 處 受 潮 時, 應 將 水 分 完 全 除 去 後, 方 可 銲 接, 雨 天 或 可 能 下 雨 之 天 氣, 應 中 止 銲 接 工 作, 在 炎 熱 天 氣 夜 間 或 其 他 可 能 影 響 銲 接 品 質 之 作 業 環 境 施 工 時, 應 採 取 適 當 之 必 要 措 施, 力 求 獲 致 與 工 廠 銲 接 相 當 之 施 工 條 件, 以 確 保 施 工 品 質 (3) 為 確 保 品 質, 承 包 商 應 提 出 工 地 銲 接 臨 時 固 定 設 施 ( 如 fitted Bolts /09

13 3.1.3 工 地 銲 接 試 驗 welded butt strap 等 ) 及 臨 時 保 護 與 遮 蔽 設 施, 列 入 工 地 銲 接 施 工 計 畫 書 中,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可 施 工 其 臨 時 固 定 設 施 應 能 承 受 因 工 地 銲 接 引 起 之 收 縮 應 力, 但 不 致 因 過 度 之 拘 束 力 產 生 殘 留 應 力 (1) 承 包 商 提 出 之 工 地 銲 接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以 工 地 銲 接 試 驗 結 果, 証 實 合 乎 品 質 需 求 者 方 可 此 銲 接 試 驗 之 項 目 應 包 含 : A. 銲 工 ( 應 由 固 定 銲 工 執 行 特 定 之 工 地 銲 接 作 業 項 目 ) B. 鋼 板 種 類 鋼 板 厚 度 及 銲 接 材 料 C. 開 槽 形 狀 組 立 精 度 及 容 許 誤 差 D. 銲 接 起 點 終 點 及 交 叉 部 處 理 方 式 E. 工 地 銲 接 引 起 之 變 形 量 估 算 F. 背 墊 板 之 材 料 尺 寸 及 其 設 置 方 式 G. 邊 端 接 板 之 材 料 尺 寸 及 其 設 置 方 式 H 開 槽 面 之 保 護 措 施 I. 銲 接 方 法 J. 銲 接 順 序 K. 銲 接 程 序 L. 銲 接 時 臨 時 固 定 方 式 之 拘 束 力 估 算 (2) 工 地 銲 接 試 驗 應 於 鋼 橋 節 塊 製 作 加 工 前 進 行, 承 包 商 應 考 量 工 地 之 施 工 條 件 及 上 述 A. 中 之 需 求, 提 出 工 地 銲 接 試 驗 計 畫 書,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實 施 工 地 銲 接 試 驗 試 體 製 作 之 銲 接 工 作 由 工 程 司 就 銲 工 名 冊 中 抽 選 一 位 或 數 位 銲 工 擔 任 試 體 之 鋼 料 材 質 板 厚 銲 接 方 法 銲 接 程 序 及 銲 接 條 件 等 ( 尤 其 銲 接 之 姿 勢 ) 應 與 實 際 橋 梁 使 用 者 相 同, 銲 接 試 驗 之 檢 查 應 符 合 AWS D1.1, 包 括 目 視 檢 查 放 射 線 透 過 試 驗 拉 力 試 驗 彎 曲 試 驗 等 項 銲 接 試 驗 結 果 不 合 格 時, 應 檢 討 其 原 因, 並 應 重 新 試 驗 銲 工 要 求 (1) 從 事 銲 接 工 作 ( 包 括 點 銲 ) 之 銲 工 應 具 政 府 機 構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發 給 之 合 格 執 照, 且 有 兩 年 電 銲 工 作 經 驗, 並 在 最 近 半 年 內 曾 從 事 與 /09

14 本 工 程 同 類 性 質 之 銲 接 工 作 承 包 商 並 應 於 開 工 後 儘 速 提 出 合 格 之 銲 工 人 員 名 冊 併 同 銲 接 施 工 計 畫 書 送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得 從 事 本 工 程 之 銲 接 工 作 (2) 雖 經 核 可 合 格 之 電 銲 工, 於 從 事 電 銲 工 作 時, 不 遵 守 規 定 或 施 銲 品 質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應 拒 絕 其 加 入 電 銲 工 作 (3) 欲 從 事 工 地 銲 接 作 業 之 銲 工 應 依 本 章 第 款 之 相 關 規 定, 通 過 其 擬 執 行 的 工 地 銲 接 部 分 之 銲 接 試 驗, 才 可 從 事 此 部 分 之 工 地 銲 接 作 業 3.2 施 工 方 法 鋼 橋 鋼 構 造 之 製 作 (1) 放 樣 以 使 用 經 認 可 之 電 腦 程 式 NC(Numerical Control) 數 值 控 制 法 直 接 繪 線 於 鋼 板 為 原 則, 惟 承 包 商 仍 應 僱 用 在 鋼 結 構 工 程 方 面 富 有 經 驗 之 放 樣 工 程 師, 對 必 要 部 分 從 事 放 樣 工 作, 並 應 在 地 點 適 當 寬 敞 之 放 樣 場 地 為 之 放 樣 工 程 師 應 事 先 將 全 部 圖 樣 閱 讀 了 解, 繪 製 必 要 施 工 製 造 圖 樣, 如 發 生 疑 義 或 有 施 工 不 便 須 變 更 等 情 事, 應 即 時 報 告 工 程 司 核 對 決 定, 否 則 事 後 發 現 有 錯 誤 以 致 不 能 接 合 或 架 設 時, 一 切 損 失 概 由 承 包 商 負 責 (2) 整 體 長 度 所 有 構 材, 應 依 設 計 圖 所 示 尺 度, 使 用 整 體 長 度 尺 度 之 鋼 料 除 設 計 圖 上 另 有 規 定 或 經 工 程 司 書 面 認 可 者 外, 一 切 鋼 料 不 得 續 接 (3) 取 材 主 要 構 材 之 取 材, 應 使 其 主 要 應 力 之 方 向 與 鋼 板 製 造 時 輾 軋 之 方 向 一 致 為 原 則 (4) 展 直 校 正 所 有 鋼 料 在 使 用 前 均 應 檢 查, 如 有 變 形 等 情 形, 應 採 用 不 損 傷 鋼 料 之 方 法 予 以 展 直 及 校 正 如 鋼 料 受 損 較 重 時, 不 得 強 行 校 直, 應 留 作 短 料 使 用 矯 直 時, 應 以 機 械 設 備 冷 彎, 或 在 局 部 儘 量 少 加 熱 後, 再 加 以 矯 直, 加 熱 處 溫 度 不 得 有 損 鋼 料 材 質, 如 以 加 熱 矯 直, 應 事 先 徵 得 工 程 司 之 同 意, 並 在 其 監 督 下 小 心 施 作 經 淬 火 及 回 火 之 熱 處 理 低 合 金 鋼 原 則 上 不 得 使 用 加 熱 矯 直 法 校 正 /09

15 (5) 畫 線 承 包 商 應 依 施 工 製 造 圖 樣 尺 及 樣 板, 預 估 加 工 中 可 能 產 生 之 收 縮 變 形 及 磨 平 量, 將 製 作 上 所 必 須 之 一 切 資 料 畫 於 鋼 板 上 在 高 強 度 鋼 板 上 或 須 彎 曲 加 工 之 軟 鋼 表 面 畫 線 時, 不 得 在 鋼 板 表 面 上 遺 留 任 何 永 久 性 畫 線 痕 跡 (6) 裁 切 主 要 構 材 應 使 用 自 動 瓦 斯 切 割, 切 割 面 之 品 質 至 少 應 符 合 表 2 所 列 之 標 準 填 板 型 鋼 及 9 mm 厚 以 上 之 連 接 板 與 加 勁 板 等, 亦 以 使 用 自 動 瓦 斯 切 割 機 切 斷 為 原 則 如 在 特 殊 情 形 下, 經 工 程 司 同 意 時, 亦 可 使 用 機 械 剪 切, 惟 切 斷 面 應 以 砂 輪 磨 平, 並 至 少 應 符 合 表 2 所 列 之 標 準 表 2 中, 表 面 粗 糙 度 係 依 照 JIS B 0601 之 規 定 為 準, 如 50 S 即 表 示 切 割 面 之 表 面 粗 糙 度 為 50/1000 mm 之 凹 凸 表 2 中, 凹 陷 深 度 係 指 自 缺 口 (Notch) 上 緣 至 孔 底 之 凹 陷 深 度 表 2 構 材 切 割 面 之 品 質 要 求 構 材 種 類 切 斷 面 情 況 主 要 構 材 次 要 構 材 表 面 粗 糙 度 50 S 以 下 100S 以 下 凹 陷 深 度 不 得 有 凹 陷 缺 口 在 1 mm 以 下 銲 碴 (Slag) 可 有 塊 狀 溶 碴 散 佈, 但 須 易 於 清 除 不 得 留 有 痕 跡 上 緣 之 熔 融 略 成 圓 型, 但 須 平 滑 (7) 螺 栓 孔 所 有 螺 栓 孔 應 做 成 空 心 圓 柱 狀, 孔 軸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應 與 構 材 表 面 垂 直 螺 栓 孔 邊 緣 應 勻 整 而 無 破 裂 或 凹 凸 之 鋸 齒 形 痕 跡 鑽 孔 完 成 後 之 螺 栓 孔 徑 應 較 螺 栓 標 稱 直 徑 大 1.5 mm(1/16 in) 承 包 商 應 使 用 符 合 規 範 有 關 規 定 之 鑽 孔 方 法, 並 應 於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說 明 之 螺 栓 孔 徑 之 許 可 差 為 +0.5 mm(1/48 in), 但 一 螺 栓 群 不 超 過 20% 螺 栓 之 孔 徑 許 可 差 可 允 許 至 +1.0 mm(1/24 in) (8) 冷 彎 鋼 板 如 須 冷 彎 時, 其 內 側 半 徑 應 大 於 板 厚 之 15 倍 圓 弧 內 面 之 兩 側 部 分 如 發 生 縐 摺 應 予 磨 平, 如 有 裂 痕, 不 得 使 用 (9) 與 螺 栓 及 螺 帽 接 觸 部 分 之 表 面, 對 垂 直 螺 栓 軸 之 平 面 所 具 有 之 斜 /09

16 度, 如 小 於 1:20 時, 可 採 用 平 墊 圈, 大 於 1:20 時, 則 應 依 有 關 規 範 之 標 準 使 用 斜 墊 圈 栓 接 部 分 之 接 觸 面 間, 不 得 使 用 墊 料 (Gaskets) 或 可 壓 縮 性 材 料, 所 有 拼 接 面 ( 包 括 墊 圈 附 近 ) 不 得 有 鐵 屑 銹 垢 及 其 他 污 物 如 為 摩 擦 型 連 接 時, 其 接 觸 面 不 得 有 油 脂 及 油 漆 銲 接 施 工 之 一 般 事 項 (1) 本 工 程 主 要 構 材 部 分 以 使 用 自 動 銲 接 施 工 為 原 則 所 有 銲 接 工 作, 應 依 設 計 圖 所 示 之 位 置 及 尺 寸 確 實 辦 理 除 事 先 徵 得 工 程 司 之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2) 銲 接 作 業, 除 設 計 圖 上 另 有 特 別 註 明 者 外, 應 在 屋 內 施 工 如 不 得 已 須 在 屋 外 銲 接, 應 顧 及 溫 度 濕 度 及 風 速 等 因 素, 以 免 銲 接 品 質 受 到 不 良 影 響, 且 應 事 先 取 得 工 程 司 之 書 面 同 意 銲 接 施 工 之 標 準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1) 構 材 組 立 時, 應 儘 量 使 用 工 作 架 及 輔 助 夾 具, 俾 能 以 適 當 姿 勢 從 事 組 立 前 之 臨 時 固 定 銲 接 工 作 組 立 施 工 之 許 可 差 如 下 : 表 3 組 立 施 工 之 許 可 差 型 式 容 許 誤 差 開 槽 底 部 之 間 隔 : 規 定 值 ±1.0 mm 以 下 對 銲 板 厚 方 向 構 材 片 之 偏 心 : 較 薄 板 厚 之 10% 以 下 背 墊 板 密 接 度 :0.5 mm 以 下 開 槽 角 度 : 規 定 角 度 +10,-5 角 銲 板 之 密 接 度 :1.0 mm 以 下 (2) 將 臨 時 固 定 銲 利 用 為 正 式 銲 接, 應 限 於 無 缺 陷 者, 並 以 儘 量 少 用 為 原 則 作 為 正 式 銲 道 之 臨 時 固 定 銲, 應 由 前 述 合 格 電 銲 技 工 為 之 所 使 用 之 銲 條 及 銲 接 姿 勢, 應 與 正 式 電 銲 時 相 同 所 有 臨 時 固 定 銲, 應 於 構 材 組 立 完 成 前, 將 銲 碴 刮 除 潔 淨, 如 發 現 有 開 裂 現 象 時, 應 以 掘 槽 熔 切 器 或 其 他 器 具 將 之 剷 除 乾 淨 (3) 被 銲 接 面 不 得 有 鬆 屑 渣 銹 及 油 脂 等 物 如 已 油 漆 者, 應 將 銲 縫 兩 側 各 10 cm 寬 範 圍 內 之 表 面 任 何 油 漆 層, 或 其 他 任 何 妨 害 正 常 銲 接 之 雜 物 刮 除 潔 淨, 然 後 施 銲, 銲 妥 後 再 補 做 底 漆 施 銲 前 應 將 銲 縫 兩 邊 充 分 烘 乾 後, 始 可 施 銲 /09

17 (4) 開 槽 之 加 工 開 槽 應 依 設 計 圖 說 之 規 定, 精 確 加 工, 其 表 面 應 平 滑, 且 不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加 工 為 原 則 遇 死 角 或 機 具 無 法 進 入 施 工 之 部 分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可 以 人 工 或 其 他 方 式 加 工 (5) 電 銲 作 業 應 以 適 當 之 電 流 電 壓 及 電 銲 速 度 施 銲, 期 使 銲 料 完 全 溶 透 而 不 發 生 缺 陷, 尤 其 應 避 免 電 銲 起 點 之 溶 透 不 足 (Incomplete Penetration) 與 發 生 夾 碴 (Slag inclusion) 銲 疤 (Crater) 龜 裂 (Crack) 及 弧 擊 (Arc Strike) 等 現 象 (6) 多 層 銲 接 應 將 各 層 銲 接 面 之 夾 碴 銲 濺 物 (Spatter) 等 清 除 乾 淨 後, 再 行 施 銲 次 層 銲 道 (7) 對 銲 應 使 面 銲 與 背 銲 完 全 溶 透 成 一 體, 如 使 用 背 墊 板 (Backing Strip) 對 銲 時, 應 使 第 一 層 之 銲 料 完 全 溶 透, 且 不 得 有 龜 裂 及 夾 碴 之 情 形 發 生 (8) 角 銲 於 鋼 件 之 轉 角 處 終 止 之 角 銲, 應 使 銲 道 繼 續 轉 角 至 銲 接 尺 度 2 倍 以 上 之 距 離 後 方 可 終 止 (9) 自 動 銲 接 採 用 自 動 電 銲 施 工 時, 尤 應 注 意 下 列 各 節 : A. 銲 接 面 及 其 鄰 接 部 位, 在 銲 接 之 前 應 徹 底 清 除 潔 淨, 銲 接 面 之 黑 皮 (Mill Scale) 亦 應 完 全 除 去 B. 熔 劑 (Flux) 應 完 全 乾 燥, 並 應 在 乾 燥 狀 態 下 施 銲 C. 將 成 為 正 式 銲 接 之 臨 時 固 定 銲 應 儘 量 少 用, 並 應 使 用 被 覆 劑 內 所 含 有 機 物 較 少 之 電 銲 條 施 銲 D. 銲 條 與 熔 劑 之 選 擇 銲 件 相 互 位 置 電 流 與 銲 接 速 度 等, 應 經 實 驗 檢 討 之 後 施 行 銲 接 為 宜 E. 電 銲 機 應 不 受 電 壓 變 動 之 影 響, 並 應 事 先 調 整 妥 當, 俾 能 充 分 發 揮 其 性 能 /09

18 F. 採 用 自 動 電 銲 時, 不 得 在 銲 接 中 途 切 斷 電 弧 若 有 斷 弧 情 況 發 生, 在 銲 道 斷 點 清 除 氣 孔 雜 物 後, 可 以 起 弧 續 銲, 惟 應 在 該 銲 道 斷 點 前 後 10 cm, 共 20 cm 範 圍 內 加 做 非 破 壞 檢 驗 並 確 定 其 品 質 沒 有 缺 陷 (10) 預 熱 為 防 止 銲 接 發 生 龜 裂, 應 依 鋼 材 種 類 銲 條 種 類 銲 接 方 法 接 頭 形 狀 及 板 厚 等, 依 AWS D 之 規 定 在 銲 接 處 作 適 當 預 熱, 承 包 商 應 於 施 工 前, 將 正 式 銲 接 時 所 需 之 最 小 預 熱 溫 度 列 入 銲 接 計 畫 書 中, 送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可 實 施 最 小 預 熱 溫 度 以 表 4 所 示 者 為 原 則 表 4 最 小 預 熱 溫 度 鋼 材 規 格 銲 接 方 法 銲 接 處 鋼 板 厚 (mm) 一 般 構 材 ASTM A36 掩 弧 銲 (SMAW) 非 使 19 以 下 ( 包 括 19) 不 需 預 熱 ASTM A709 用 低 氫 素 型 銲 條 者 19-38( 包 括 38) 66 Gr ( 包 括 64) 107 ASTM A36 ASTM A709 Gr.36 ASTM A709 掩 弧 銲 (SMAW) 使 用 低 氫 素 型 銲 條 者 潛 弧 銲 (SAW)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19 以 下 ( 包 括 19) 不 需 預 熱 19-38( 包 括 38) 10 Gr.50 (GMAW) 38-64( 包 括 64) 66 ASTM A572 Gr.50 (11) 所 有 對 銲 及 翼 緣 與 腹 板 之 角 銲 工 作, 應 設 置 與 構 材 同 一 開 槽 之 邊 端 接 板 (End Plate) 銲 接 工 作 之 起 點 及 終 點, 均 應 在 50 mm 以 上 之 邊 端 接 板 上, 且 不 容 許 銲 疤 (Crater) 延 伸 至 銲 件 上 邊 端 接 板 應 於 銲 接 工 作 完 成 後, 用 瓦 斯 焰 切 除, 並 以 砂 輪 磨 平, 以 防 發 生 缺 陷 及 兩 端 急 冷, 且 不 得 損 及 母 材 (12) 設 計 圖 說 上 未 指 定 須 予 磨 平 之 對 銲, 其 溢 餘 如 在 表 5 所 列 範 圍 內 時, 可 留 置 不 磨 溢 餘 如 超 出 表 列 數 值 時, 應 使 用 砂 輪 將 銲 道 磨 至 容 許 範 圍 以 內, 但 末 端 部 分 應 使 其 平 滑 /09

19 表 5 對 銲 之 溢 餘 ( 單 位 :mm) 銲 接 寬 度 (B) 溢 餘 高 度 (h) B < 15 h 3 15 B < 25 h 4 B 25 h 4B/25 (13) 天 候 氣 溫 在 0 以 下 時 不 得 銲 接 雨 天 或 濕 度 過 大 時, 即 使 在 室 內 亦 應 先 確 認 銲 接 部 位 之 表 面 及 裡 面 無 殘 存 水 分 時, 才 可 實 施 銲 接 工 作 風 速 超 過 依 銲 接 程 序 (Welding Process) 所 定 界 限 時, 除 非 有 妥 善 之 防 風 設 備 並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否 則 不 得 銲 接 (14) 銲 接 部 位 之 缺 陷 在 銲 接 部 位, 不 得 有 龜 裂 (Crack) 有 害 之 氣 孔 (Blow Hole) 夾 渣 (Slag Inclusion) 重 疊 銲 接 (OverLap) 銲 邊 燒 損 (Under cut) 不 整 齊 之 波 面 及 銲 疤 (Crater) 以 及 尺 寸 不 準 等 缺 陷 發 生 (15) 未 詳 列 部 分 仍 應 按 AWS D 有 關 規 範 施 工 鋼 橋 安 裝 架 設 (1) 試 拼 裝 鋼 橋 在 工 廠 製 造 完 成 後, 承 包 商 應 在 工 程 司 指 導 下, 按 照 設 計 圖 說 及 施 工 製 造 圖 樣, 在 廠 內 進 行 試 拼 裝 作 業, 以 便 發 現 在 製 造 時 可 能 發 生 之 誤 差, 並 予 以 整 修, 同 時 亦 可 檢 查 製 造 工 作 之 準 確 度 試 拼 裝 之 支 撐 狀 態 應 與 前 送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所 訂 鋼 梁 架 設 方 法 一 致, 以 便 試 拼 裝 與 擬 使 用 之 安 裝 架 設 方 法 之 支 撐 狀 態 相 同 為 原 則 試 拼 裝 時 主 要 構 材 之 現 場 接 合 部 分, 應 使 用 設 計 數 30% 以 上 之 臨 時 螺 栓, 俾 接 合 穩 妥 此 項 臨 時 螺 栓 可 用 普 通 螺 栓 及 衝 梢 (Drift Pin) 代 替 之 如 用 普 通 螺 栓, 其 直 徑 應 與 強 力 螺 栓 直 徑 相 同, 如 使 用 衝 梢, 其 直 徑 應 大 於 0.8 mm, 裝 配 時 應 避 免 臨 時 加 大 孔 徑, 或 使 材 料 扭 轉 構 材 組 立 後, 螺 栓 孔 錯 開 之 容 許 值 應 在 1.0 mm(1/24 in) 以 下 螺 /09

20 栓 孔 之 貫 通 率 及 阻 塞 率 規 定 如 表 6: 表 6 螺 栓 孔 之 貫 通 率 及 阻 塞 率 螺 栓 標 稱 直 徑 貫 通 標 準 計 貫 通 率 阻 塞 標 準 計 阻 塞 率 (mm) (in) (mm) (in) (%) (mm) (in) (%) D D+0.5 D+1/48" 100 D+2 D+1/12" 80 以 上 構 材 及 試 拼 裝 之 準 確 度 應 依 表 7 之 規 定 為 準 (2) 搬 運 架 設 之 檢 查 A. 所 有 構 材 應 於 運 往 工 地 之 前, 用 油 漆 記 明 安 裝 記 號 及 方 向, 重 量 超 過 5 t 之 所 有 構 材, 應 將 其 重 量 及 重 心 位 置 標 明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以 便 安 裝 搬 運 中 易 受 損 之 構 材, 應 在 搬 運 前 妥 為 包 紮, 包 紮 方 法 應 先 取 得 工 程 司 之 認 可 B. 承 包 商 應 針 對 工 地 交 通 實 況, 根 據 前 送 施 工 計 畫 書 所 列 原 則, 詳 繪 安 裝 及 架 設 之 方 法 步 驟 使 用 機 具 之 性 能 所 擬 設 立 之 臨 時 支 架 或 門 型 塔 架 臨 時 斜 撐 及 一 切 因 架 設 鋼 橋 所 需 各 項 圖 說 及 計 算 書, 編 製 妥 善 之 鋼 橋 架 設 計 畫 書, 於 架 設 前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定 現 場 安 裝 方 法 應 與 工 廠 試 拼 裝 時 之 支 撐 狀 態 一 致 承 包 商 應 將 安 裝 及 架 設 方 法 對 鋼 橋 結 構 應 力 之 影 響, 詳 細 計 算, 並 將 計 算 結 果 及 安 裝 方 法 編 入 上 述 鋼 橋 架 設 計 畫 書 內,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可 實 施 如 工 程 司 認 為 該 計 畫 書 應 重 編 時, 承 包 商 應 即 照 辦 C. 任 何 構 材 須 臨 時 放 置 工 地 時, 應 使 構 材 不 與 地 面 直 接 接 觸, 並 應 防 止 由 於 臨 時 支 架 滑 倒 或 與 其 他 構 材 相 碰 而 損 傷, 較 長 構 材 在 架 設 就 位 前, 應 於 適 當 之 距 離 設 置 支 架 支 持 之, 以 免 因 本 身 之 靜 重 而 產 生 永 久 性 之 變 形 D. 吊 裝 用 之 機 具 鋼 索 及 其 他 臨 時 設 備, 在 開 始 安 裝 架 設 前, 應 報 請 工 程 司 查 驗, 如 工 程 司 認 為 應 更 換 或 增 添 某 種 機 具 設 備 時, 承 包 商 應 即 照 辦, 不 得 藉 詞 拖 延 承 包 商 應 先 將 架 設 用 臨 時 吊 具 之 設 置 位 置 及 其 詳 圖 送 請 工 程 司 認 可 後, 依 本 章 節 銲 接 之 規 定 在 工 廠 銲 接 工 作 完 成 後, 所 有 吊 具 之 剪 切, 不 得 損 及 鋼 橋 原 有 構 材 承 包 商 應 依 照 經 工 程 司 核 定 之 架 設 計 畫 書 之 作 業 程 序 及 構 材 之 吊 裝 順 序, 將 所 有 構 材 按 照 吊 裝 符 號 細 心 安 裝 與 架 設, 不 得 有 損 傷 鋼 材 等 情 事 構 材 之 接 觸 面, 應 於 安 裝 架 設 前 清 理 潔 淨, 不 得 附 著 油 脂 或 其 他 污 物 臨 時 固 定 安 裝 物 之 螺 栓, 應 有 設 計 螺 栓 數 之 1/3 至 1/2, 視 所 使 用 之 安 裝 與 架 設 方 法 所 需,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調 整 /09

21 表 7 構 材 及 試 拼 裝 之 準 確 度 項 次 1 2 測 對 標 的 構 項 目 容 許 誤 差 (mm) 備 註 測 定 方 法 翼 緣 寬 度 b (m) 腹 板 高 度 h (m) 腹 板 間 隔 b (m) 板 之 平 面 度 δ(mm) ±2 b 0.5 ±3.0.5<b 1.0 ± <b 2.0 ±(3+b/2). 2.0<b 左 欄 所 示 b 值, 代 表 h I 型 鈑 梁 h b, h 及 b b 板 梁 及 桁 架 等 之 腹 板 h/250 h: 腹 板 高 度 (mm) δ 箱 型 梁 及 桁 架 之 翼 緣 w/150 w: 腹 板 或 加 勁 材 間 之 間 隔 (mm) b w b 桁 架 構 材 3 翼 緣 之 正 值 精 度 δ(mm) b/200 b: 翼 緣 寬 度 (mm) δ 材 b/2 構 板 梁 準 材 4 桁 架 拱 橋 等 長 確 度 伸 縮 縫 ±3..L 10 ±4..L>10 ±2 L 10 ±3 L>10-5~+10 w 10-5~+(5+w/2) w>10 w: 車 道 寬 度 (m) L L L 5 度 受 壓 構 材 之 精 度 δ(mm) (m) L/1,000 L: 構 材 長 度 (mm) L δ /09

22 項 次 測 對 標 的 6 試 7 拼 鋼 橋 墩 基 礎 底 鈑 表 7 構 材 及 試 拼 裝 之 準 確 度 ( 續 ) 項 目 容 許 誤 差 (mm) 備 註 測 定 方 法 墩 柱 與 基 礎 底 板 之 垂 直 度 δ(mm) B/500 B: 柱 底 鈑 寬 度 (mm) 孔 之 位 置 b=±2 b: 孔 中 心 間 距 (mm) b+ b 孔 徑 0~5 d: 孔 徑 (mm) 8 全 長 及 跨 徑 L(m) ±(10+L/10) 9 裝 梁 或 桁 架 之 中 心 距 離 B(m) 10 主 構 材 之 組 立 高 度 H(m) 11 準 主 梁 及 主 桁 架 之 偏 距 δ(mm) 12 確 主 梁 及 主 桁 架 之 反 拱 δ(mm) 13 度 主 梁 及 主 桁 架 在 橋 端 部 之 偏 差 δ(mm) ±4..B 2 ±(3+B/2)... B>2 ±5..H 5 ±(2.5+H/2) H>5 5+L/5..L L>100-5~+5.L 20-5~+10 20<L 40-5~+15 40<L 80-5~+25 80<L δ 全 長 L: 測 長 (m) δ L L: 主 梁 及 主 桁 架 之 長 度 (m) L B B d H δ L 墩 柱 δ 柱 底 板 全 長 L 主 梁 L 主 梁 L 14 主 梁 及 主 桁 架 之 正 直 精 度 δ(mm) 3+H/1,000 H: 主 梁 及 主 桁 架 之 高 度 (mm) δ H /09

23 項 次 測 對 標 的 15 試 鋼 表 7 構 材 及 試 拼 裝 之 準 確 度 ( 續 ) 項 目 容 許 誤 差 (mm) 備 註 測 定 方 法 柱 之 中 心 間 隔 對 角 線 長 L(m) ±5 L 10 L L L L L L L L L 16 拼 橋 墩 梁 之 拱 度 及 柱 之 曲 度 δ(mm) L 裝 柱 之 垂 直 度 δ(mm) ± (10 ) 20<L 10 ±10 10<L 20 側 面 圖 δ δ δ δ 側 面 圖 δ H δ 正 面 圖 正 面 圖 18 工 地 接 合 部 分 之 空 隙 δ(mm) 5 準 確 度 錨 碇 構 架 伸 縮 縫 δ: 右 圖 中 δ1 δ2 之 較 大 值 上 面 水 平 度 δ1(mm) b/500 b: 螺 栓 間 距 (mm) 垂 直 度 δ2(mm) h/500 h: 高 度 (mm) 高 度 h(mm) ±5 高 度 差 δ1(mm) 設 計 值 ±4 齒 形 接 縫 偏 差 δ2(mm) 2 h δ2 δ1 δ2 b δ2 δ1 δ /09

24 E. 構 材 吊 裝 完 成, 正 式 完 成 連 接 接 頭 前, 應 檢 查 上 拱 度 ( 須 預 估 連 接 可 能 引 起 之 變 形 ) 孔 徑 準 確 度 及 各 接 合 構 材 尺 度 之 精 確 度 等, 並 詳 細 檢 查 構 材 吊 裝 完 成 後 之 形 狀, 是 否 與 設 計 圖 說 相 符 (3) 強 力 螺 栓 之 接 合 A. 接 合 面 之 處 理 接 合 構 材 之 接 觸 面, 應 保 持 有 0.4 以 上 之 摩 擦 係 數, 並 應 無 鬆 屑 銹 碴 及 油 脂 等 物, 但 可 依 工 程 司 指 示 塗 佈 乾 膜 厚 30 μm 之 無 機 鋅 粉 底 漆 防 銹 B. 接 合 面 之 空 隙 構 材 與 續 接 板 (Splice Plate) 或 連 接 板 (Gusset Plate) 栓 緊 後 應 互 相 密 接 如 接 合 面 無 法 平 直 時, 應 照 表 8 所 列 方 法 處 理 表 8 接 合 面 不 平 時 之 續 接 實 際 厚 度 差 處 理 方 法 1 mm 以 下 不 必 處 理 未 滿 3 mm 相 差 部 分 切 削 成 漸 斜 坡 度 (Taper) C. 栓 緊 順 序 3 mm 以 上 加 墊 片 (Filler) 螺 栓 群 之 栓 緊 工 作, 應 如 附 圖 所 示, 由 中 間 逐 漸 向 兩 端 進 行, 並 分 兩 次 以 上 栓 緊 完 成 為 原 則 如 使 用 TS 或 TC 型 強 力 螺 栓 時, 扭 力 控 制 部 件 應 於 第 二 次 栓 緊 時 方 得 扭 斷 如 採 扭 斷 型 強 力 螺 栓, 其 鎖 緊 施 作 後 之 斷 裂 尖 尾 銳 形 面 應 加 工 磨 平 並 作 適 當 塗 裝 處 理, 以 避 免 銹 蝕 D. 墊 圈 構 材 與 螺 栓 及 螺 帽 接 觸 部 分 之 表 面, 對 垂 直 於 螺 栓 軸 之 平 面 所 成 /09

25 3.3 現 場 品 質 管 制 剪 力 釘 之 銲 接 銲 接 之 斜 度, 如 小 於 1:20 時, 可 採 用 平 墊 圈, 如 大 於 1:20 時, 則 應 使 用 斜 墊 片 或 斜 墊 圈, 以 防 產 生 偏 心 應 力 栓 接 部 分 之 接 觸 面 間, 不 得 用 墊 料 (Gaskets) 或 可 壓 縮 性 材 料, 所 有 拼 接 面 ( 包 括 墊 圈 附 近 ) 應 無 鬆 屑 及 銹 渣 等 物 如 為 摩 擦 型 接 合 時, 其 接 觸 面 不 得 有 油 脂 及 油 漆 E. 基 礎 錨 碇 螺 栓 之 安 裝 a. 基 礎 錨 碇 螺 栓 裝 設 於 正 確 位 置 後, 應 以 錨 板 及 固 定 架 等 充 分 固 定, 以 防 止 澆 置 混 凝 土 時 受 衝 擊 而 移 動 基 礎 錨 碇 螺 栓 之 埋 設 方 法, 承 包 商 應 於 施 工 前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可 b. 螺 栓 安 裝 精 度 應 符 合 本 章 之 規 定, 如 超 過 許 可 差 時, 承 包 商 應 提 出 適 當 可 行 之 矯 正 方 法, 並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實 施 c. 螺 栓 安 裝 後, 應 有 適 當 之 保 護 措 施, 以 防 止 銹 蝕 彎 曲 及 其 他 損 傷 等 d. 底 板 與 混 凝 土 間, 應 依 設 計 圖 說 所 示 預 留 適 當 之 空 隙, 並 於 安 裝 後 以 無 收 縮 性 水 泥 砂 漿 將 此 空 隙 確 實 填 滿 銲 接 剪 力 釘 之 鋼 板 面 應 處 理 清 潔, 不 得 有 油 漬 水 分 及 其 他 污 雜 物 鋼 板 預 熱 溫 度 及 銲 接 施 工 應 依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本 節 規 範 未 規 定 事 項, 應 依 AASHTO 公 路 橋 梁 標 準 規 範 施 工 篇 及 AWS D1.1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1) 天 候 氣 溫 在 0 以 下 時 不 得 銲 接 雨 天 或 濕 度 過 大 時, 即 使 在 屋 內 亦 應 先 確 認 銲 接 部 位 之 表 面 及 裡 面 無 殘 存 水 分 時, 才 可 實 施 銲 接 工 作 風 速 超 過 依 銲 接 程 序 (Welding Procedure) 所 定 界 限 時, 除 非 有 妥 善 之 防 風 設 備 並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否 則 不 得 銲 接 (2) 銲 接 部 位 之 缺 陷 在 銲 接 部 位, 不 得 有 龜 裂 (Crack) 有 害 之 氣 孔 (Blow Hole) 夾 碴 (Slag Inclusion) 重 疊 銲 接 (Over Lap) 銲 邊 燒 損 (Undercut) 不 整 齊 之 波 面 及 銲 疤 (Crater) 以 及 尺 度 不 準 等 缺 陷 發 生 /09

26 (3) 銲 接 缺 陷 之 整 修 應 依 表 9 之 方 法 辦 理 (4) 銲 接 變 形 矯 正 及 應 變 消 除 構 材 因 銲 接 而 引 起 變 形 時, 用 壓 平 法 或 瓦 斯 加 熱 法 矯 正 消 除, 用 加 熱 法 矯 正 時, 鋼 材 表 面 溫 度 不 得 超 過 900, 亦 不 可 在 赤 熱 狀 態 時 用 水 冷 卻 若 為 熱 處 理 低 合 金 鋼, 則 其 表 面 溫 度 不 得 超 過 750, 且 須 於 空 氣 中 自 然 冷 卻 或 冷 卻 至 600 以 下 再 用 水 冷 卻 銲 接 變 形 矯 正 及 應 變 消 除 應 於 鍍 鋅 前 實 施 至 符 合 表 9 之 規 定, 構 材 鍍 鋅 後 不 得 用 瓦 斯 加 熱 法 矯 正 安 裝 架 設 之 機 具 及 臨 時 設 施 安 裝 架 設 期 中 所 使 用 之 機 具 及 臨 時 設 施 等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負 責 其 設 計 及 使 用 上 之 安 全, 並 負 完 全 責 任 表 9 銲 接 缺 陷 之 整 修 項 別 缺 陷 情 形 整 修 辦 法 1 鋼 料 表 面 有 明 顯 傷 銲 接 補 強 後, 用 砂 輪 磨 平, 銲 道 長 度 至 少 4 痕 cm 以 上 2 鋼 料 表 面 有 不 明 顯 用 鋼 鑿 或 掘 槽 熔 切 器 將 不 良 部 分 挖 除 後, 銲 傷 痕 接 補 強, 並 用 砂 輪 磨 平 3 鋼 材 邊 面 之 層 狀 裂 用 掘 槽 熔 切 器 將 板 挖 至 板 厚 之 約 1/4 處 後 銲 痕 接 補 強 並 用 砂 輪 磨 平 4 弧 擊 (Arc-Strike) 鋼 料 表 面 產 生 凹 痕 時, 應 銲 接 補 強 並 用 砂 輪 磨 平, 如 僅 稍 有 痕 跡 時, 用 砂 輪 磨 平 即 可 銲 道 最 小 長 度, 應 有 4 cm 以 上 5 銲 接 裂 痕 應 將 破 裂 部 分 全 部 挖 除, 查 明 發 生 原 因 後, 改 善 重 銲 6 銲 道 表 面 凹 痕 用 掘 槽 熔 切 器, 將 不 良 部 分 挖 除 後 重 銲 銲 道 最 小 長 度 應 有 4 cm 以 上 7 重 疊 銲 接 (Overlap) 用 砂 輪 磨 平 8 銲 道 表 面 之 凹 凸 用 砂 輪 磨 平 9 銲 邊 燒 損 工 廠 內 製 作 及 工 地 架 設 之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銲 接 補 強 後 磨 平 銲 道 最 小 長 度 應 有 4 cm 以 上 工 廠 內 製 作 及 工 地 架 設 之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承 包 商 應 會 同 工 程 司 檢 查 工 程 司 亦 可 以 書 面 通 知 承 包 商 會 同 檢 查 其 認 為 有 必 要 之 工 作 項 目, 承 包 商 不 得 拒 絕 凡 有 連 貫 性 之 工 作 項 目, 若 檢 查 結 果 不 合 規 定 要 求 時, 承 包 /09

27 3.4 檢 驗 商 不 得 進 行 次 一 項 目 之 作 業, 如 有 違 誤, 一 切 損 失 概 由 承 包 商 負 責 所 有 剪 力 釘 應 提 出 原 製 造 廠 之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每 批 以 500 支 抽 取 1 支 之 比 例 抽 樣 送 往 經 認 可 之 試 驗 機 構 做 機 械 性 質 試 驗 ( 不 合 格 時 應 加 倍 取 樣 檢 驗 ) 於 試 驗 合 格 並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後, 方 可 採 用 剪 力 釘 施 工 中 及 銲 接 完 成 後 之 檢 驗 (1) 所 有 剪 力 釘 於 施 工 後, 均 應 經 目 視 檢 查 若 目 視 檢 查 發 現 有 銲 接 缺 陷 之 剪 力 釘 時, 應 將 該 剪 力 釘 向 與 缺 陷 相 反 之 方 向 錘 打 或 用 其 他 工 具 彎 成 15 ( 與 垂 直 線 ), 若 該 剪 力 釘 檢 驗 合 格 時, 即 將 其 留 於 彎 後 現 狀, 不 合 格 時 應 除 去 重 換 對 於 目 視 檢 查 合 格 之 剪 力 釘, 仍 須 以 每 100 支 抽 取 1 支 之 比 例, 做 錘 擊 彎 曲 試 驗, 不 合 格 時 應 加 倍 取 樣 檢 驗 如 再 發 現 有 不 合 格 者, 該 批 剪 力 釘 應 一 律 除 去 重 換 (2) 剪 力 釘 修 復 植 釘 銲 接 之 全 週 角 銲 銲 冠 不 完 整 者, 需 對 不 連 續 處 作 補 銲, 每 一 不 連 續 處 之 補 銲 需 在 10 mm 以 上 (3) 剪 力 釘 去 除 區 域 修 復 銲 接 之 檢 查 A. 外 觀 檢 查 或 彎 曲 試 驗 不 合 格 之 剪 力 釘 應 去 除 更 換 位 於 構 材 壓 力 區 之 不 合 格 剪 力 釘, 其 破 壞 如 在 釘 桿 或 融 合 區 時, 可 於 不 合 格 者 附 近 加 植 新 釘, 而 毋 需 去 除 原 部 位 剪 力 釘 B. 不 合 格 剪 力 釘 去 除 後, 應 先 修 復 受 損 母 材 再 植 銲 新 釘, 所 植 新 釘 亦 須 作 彎 曲 試 驗 不 合 格 剪 力 釘 自 構 材 表 面 去 除 後, 須 維 持 構 材 表 面 之 平 整 如 因 剪 力 釘 去 除 產 生 凹 洞 時, 應 按 相 關 規 定 以 低 氫 系 銲 修 補 整 平 所 有 銲 道 應 先 行 以 目 視 檢 查 之 (1) 對 銲 及 角 銲 之 內 部 缺 陷 檢 查 構 材 之 對 銲, 承 包 商 除 依 實 需 自 作 檢 查 外, 應 依 表 10 及 其 附 註 所 列 標 準 及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作 放 射 線 透 過 試 驗 及 超 音 波 探 傷 試 驗, 其 費 用 已 包 含 於 鋼 橋 製 造 工 作 項 目 內, 不 另 給 付 放 射 線 透 過 試 驗 應 依 CNS 3710 及 CNS 之 規 定 辦 理 檢 查 結 果, 如 拉 力 邊 之 銲 接 係 屬 於 二 級 或 二 級 以 上 者, 可 認 定 為 合 格 如 /09

28 壓 力 邊 之 銲 接 係 屬 於 三 級 或 三 級 以 上 者, 可 認 定 為 合 格 無 法 用 放 射 線 透 過 試 驗 檢 查 之 處,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後, 可 改 照 CNS 鋼 對 接 銲 道 之 超 音 波 檢 驗 法 檢 查, 但 其 等 級 分 類 標 準 應 依 CNS 之 規 定, 檢 查 結 果 之 判 定 標 準 與 放 射 線 透 過 試 驗 相 同 組 成 構 件 之 翼 板 與 腹 板 之 角 銲 及 各 種 連 結 板 之 角 銲, 應 以 CNS 銲 道 磁 粒 檢 驗 法 實 施 銲 道 磁 粒 檢 驗, 檢 查 銲 道 長 度 之 5% 以 上 檢 查 處 所 由 工 程 司 指 定 之, 惟 指 定 處 所 之 距 離 應 儘 量 平 均, 並 應 特 別 注 意 轉 角 處 斷 面 變 化 處 節 點 及 較 易 產 生 銲 接 缺 陷 之 處 檢 查 結 果 如 有 不 及 格, 應 照 上 列 標 準 加 倍 取 樣 重 檢, 如 再 發 現 有 不 及 格 者, 應 對 所 有 接 頭 全 部 檢 查 不 合 格 之 銲 道, 應 一 律 剷 除 重 銲, 並 應 再 作 放 射 線 透 過 試 驗 或 銲 道 磁 粒 試 驗 不 合 格 部 分 之 重 檢, 其 檢 查 費 用 則 由 承 包 商 負 擔 (2) 銲 接 裂 痕 之 檢 查 銲 道 內 及 其 邊 緣 不 得 有 任 何 裂 痕 裂 痕 可 使 用 A. 銲 道 超 音 波 檢 驗 法 B. 銲 道 射 線 檢 驗 法 C. 銲 道 液 滲 檢 驗 D. 銲 道 磁 粒 檢 驗 及 E. 肉 眼 察 看 等 辦 法 檢 查 之, 視 銲 接 情 形 而 定 表 10 放 射 線 透 過 試 驗 檢 查 適 用 標 準 構 材 種 類 每 一 檢 查 群 之 攝 影 張 數 抗 拉 構 材 每 一 接 頭 一 張 抗 壓 構 材 每 五 接 頭 一 張 抗 拉 力 邊 構 材 每 一 接 頭 一 張 彎 構 腹 壓 力 邊 構 材 每 五 接 頭 一 張 與 應 力 方 向 垂 直 之 接 頭 每 一 接 頭 一 張 ( 拉 力 側 ) 材 板 與 應 力 方 向 平 行 之 接 頭 每 一 接 頭 一 張 ( 含 端 部 ) 鋼 橋 面 板 每 一 接 頭 一 張 ( 含 端 部 ) 附 註 :(a) 以 銲 接 形 式 材 質 板 厚 銲 接 程 序 開 槽 組 立 精 度 預 熱 及 銲 接 工 技 能 等 銲 接 條 件 相 同 者, 視 為 同 一 檢 查 群 (b) 以 一 板 對 銲 一 板 為 一 接 頭 (c) 照 相 底 片 每 張 尺 度 以 3.5 in 12 in 為 原 則 (d) 工 地 銲 接 檢 查 另 依 第 (6) 目 規 定 辦 理 /09

29 3.5 清 理 (3) 銲 道 表 面 之 檢 查 主 要 構 材 之 對 銲 及 組 合 斷 面 之 T 形 接 頭 處, 其 銲 道 表 面 上 不 得 有 凹 痕 其 他 角 銲 則 每 一 接 頭 至 多 三 個, 或 每 1 m 長 至 多 三 個, 惟 凹 痕 深 度 不 足 1 mm 時, 可 以 三 個 凹 痕 換 算 為 一 個 銲 道 表 面 之 凹 凸, 以 銲 道 長 度 25 mm 範 圍 內 之 高 低 差 表 示 之, 銲 道 表 面 上 不 得 有 超 出 3 mm 以 上 之 凹 凸 角 銲 之 腳 長 及 銲 喉 厚 度, 不 得 小 於 圖 上 所 指 定 之 尺 度, 惟 每 一 銲 接 線 中, 除 兩 端 各 50 mm 部 分 以 外, 銲 接 長 度 之 10% 範 圍 內 腳 長 及 銲 喉 均 可 容 許 有 1.0 mm 之 許 可 差 (4) 銲 邊 之 檢 查 銲 邊 燒 損 (Under Cut) 之 深 度, 不 得 超 出 下 列 標 準 : 主 要 構 材 上 與 應 力 方 向 垂 直 之 銲 道 止 端 部, 許 可 差 0.3 mm; 主 要 構 材 上 與 應 力 方 向 平 行 之 銲 道 止 端 部, 許 可 差 0.5 mm; 次 要 構 材 之 銲 道 止 端 部, 許 可 差 0.8 mm (5) 重 疊 銲 接 之 檢 查 所 有 銲 道, 均 不 得 有 重 疊 銲 接 (Over Lap) 之 情 形 存 在 (6) 工 地 銲 接 之 檢 查 A. 放 射 線 透 過 試 驗 檢 查 應 依 CNS 3710 辦 理, 檢 查 結 果 拉 力 邊 之 銲 道 以 二 級 或 二 級 以 上 為 合 格, 壓 力 邊 以 三 級 或 三 級 以 上 為 合 格 B. 檢 查 不 合 格 之 銲 道 應 剷 除 重 銲, 並 應 檢 討 其 不 合 格 原 因 及 其 改 善 之 道 塗 裝 工 作 完 成 後, 油 漆 施 工 架 儲 料 台 及 容 器 等 均 應 移 出 工 地 沾 在 鄰 近 地 面 上 及 附 近 建 築 物 上 之 油 漆 斑 點 及 污 痕, 均 應 清 除 乾 淨, 承 包 商 並 應 依 照 一 般 規 定, 將 工 地 清 理 潔 淨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本 章 工 作 依 契 約 詳 細 價 目 表 所 列 項 目 計 量 其 中 鋼 橋 項 目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鋼 橋 鋼 構 重 量 依 核 准 之 鋼 構 製 造 圖 所 示 鋼 板 完 成 淨 尺 寸 計 算 ( 除 螺 栓 孔 外, 須 予 扣 減 裁 切 截 角 及 所 有 開 孔 尺 寸 ), 以 公 噸 計 量 ( 含 /09

30 鋼 橋 防 落 裝 置 ), 另 鋼 料 損 耗 已 於 契 約 單 價 內 考 量, 不 另 計 量 強 力 螺 栓 基 礎 錨 碇 螺 栓 以 標 稱 尺 度 ( 即 鎖 固 後 之 完 成 品 ) 作 為 計 價 重 量 之 依 據, 以 公 噸 計 量, 其 餘 一 般 螺 栓 之 費 用 已 於 鋼 構 契 約 相 關 項 目 之 單 價 內 考 量, 不 另 計 量 剪 力 釘 以 支 計 量 鋼 橋 塗 裝 依 第 章 鋼 橋 油 漆 之 規 定, 已 於 本 章 工 作 相 關 項 目 之 單 價 內 考 量, 不 另 計 量 4.2 計 價 鋼 橋 契 約 單 價 已 包 括 鋼 橋 鋼 料 之 供 應 損 耗 製 作 組 合 運 輸 架 設 檢 驗 油 漆 塗 裝 等 及 依 照 有 關 圖 說 與 工 程 司 指 示 完 成 本 規 範 所 述 各 項 工 作 所 需 一 切 費 用 在 內, 不 另 計 價 工 作 項 目 名 稱 鋼 橋, 鋼 梁, 註 明 規 格 鋼 橋, 鋼 橋 墩, 註 明 規 格 強 力 螺 栓 ( 註 明 規 格 ) 基 礎 錨 碇 螺 栓 ( 註 明 規 格 ) 剪 力 釘 ( 註 明 規 格 ) 計 價 單 位 公 噸 公 噸 公 噸 公 噸 支 本 章 結 束 /09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6-

6- 第 六 章 結 構 系 統 設 計 詳 細 要 求 6.1 通 則 1. 建 築 物 之 構 材 應 設 計 使 能 抵 抗 地 震 力 與 靜 活 載 重 等 之 組 合 作 用 當 考 慮 地 震 因 傾 倒 力 矩 造 成 上 舉 效 應 時, 靜 載 重 應 予 折 減 容 許 應 力 載 重 係 數 及 強 度 折 減 係 數 悉 依 各 種 構 造 構 材 設 計 規 範 之 規 定 2.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M900HD-2F電腦設定.doc

Microsoft Word - BM900HD-2F電腦設定.doc 3.4 控 制 機 能 1/20 1. 顯 示 區 顯 示 當 前 起 重 機 狀 態 2. 蜂 鳴 器 蜂 鳴 器 主 要 用 於 過 載 ( 包 括 載 荷 限 制 警 報 ) 當 負 荷 到 達 90% 時, 蜂 鳴 器 間 歇 性 警 報, 到 達 100% 率 時 連 續 警 報 負 荷 率 增 加 時, 蜂 鳴 器 警 報 間 隔 時 間 越 來 越 短 警 報 類 型 間 斷 連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職能基準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長 庚 科 大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1 招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1/3)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Google Apps - 雲 端 硬 碟 查 看 使 用 者 自 己 雲 端 硬 碟 中 的 檔 案 注 意 : 離 線 版 雲 端 硬 碟 只 會 同 步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資 料 夾 中 的 檔 案 1) 查 看 雲 端 硬 碟 已 使 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雲林區_免試平台_國中模擬選填_操作手冊.doc

Microsoft Word - 雲林區_免試平台_國中模擬選填_操作手冊.doc 104 學 年 度 雲 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及 志 願 分 發 系 統 平 臺 國 中 學 校 操 作 說 明 政 高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12 月 25 日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及 志 願 分 發 系 統 平 臺 目 錄 宣 導 事 項... 1 國 中 端 ( 承 辦 人 員 ) 系 統 操 作 流 程 圖... 4 學 生 端 ( 模 擬 選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文 件 的 格 式 化 本 章 重 點 文 字 的 格 式 設 定 段 落 格 式 的 處 理 使 用 定 位 點 讓 文 章 整 齊 排 列 美 化 條 列 項 目 為 文 字 及 段 落 加 上 框 線 與 網 底 複 製 文 字 與 段 落 的 格 式 設 定 文 字 的 方 向 與 亞 洲 方 式 配 置 將 段 落 首 字 放 大 調 整 英 文 字 的 大 小 寫 與 全 半 形 2 設

More information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Page 1 of 10 請 輸 入 關 鍵 字 整 合 查 詢 最 新 訊 息 法 規 體 系 法 規 檢 索 英 譯 法 規 (English) 草 案 預 告 論 壇 相 關 網 站 所 有 條 文 目 前 位 置 : 法 規 內 容 法 規 名 稱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 民 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建 築 法

More information

(DP_MFP_Training

(DP_MFP_Training 影 印 機 操 作 說 明 1 人 性 化 操 作 面 板 超 大 液 晶 觸 控 面 板 : 容 易 觀 看 及 了 解 (192 x 72mm) 直 覺 性 操 作 面 板 設 計 :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至 右 的 消 費 者 直 覺 操 作 設 計 圖 形 化 界 面 : 所 有 功 能 一 目 了 然, 使 用 方 便 啟 動 統 一 式 設 計 : 全 系 列 相 同 操 作 界 面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