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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裝 修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 ~ 審 定 日 期 :90 年 1 月 31 日 修 訂 日 期 :97 年 1 月 30 日

2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裝 修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驗 應 檢 人 員 參 考 資 料 ( 第 二 部 份 ) 頁 次 壹 注 意 事 項 貳 應 檢 人 員 須 知 參 應 檢 人 員 編 組 說 明 及 檢 定 場 地 配 置 肆 應 檢 人 員 自 備 工 具 表 伍 檢 定 程 序 說 明 陸 檢 定 試 題 一 試 題 一 :161KV 充 油 電 纜 接 續 作 業 二 試 題 二 :69KV 交 連 PE 電 纜 絕 緣 體 削 尖 作 業 柒 檢 定 評 審 表 一 試 題 一 :161KV 充 油 電 纜 接 續 作 業 二 試 題 二 :69KV 交 連 PE 電 纜 絕 緣 體 削 尖 作 業 捌 附 圖 一 附 圖 一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技 術 士 檢 定 用 工 作 台 二 附 圖 二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技 術 士 檢 定 用 電 纜 支 持 架 三 附 圖 三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技 術 士 檢 定 用 C 型 固 定 座 四 附 圖 四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技 術 士 檢 定 用 模 擬 電 纜 接 續 匣 銅 管 玖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裝 修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3 壹 注 意 事 項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一 為 使 技 能 檢 定 更 具 公 平 公 正 起 見, 本 資 料 由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於 檢 定 前 二 星 期 寄 發 各 應 檢 人 員 參 考 二 檢 定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或 天 災 不 可 抗 拒 事 故 時, 應 依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發 布 公 務 員 上 班 與 否 決 定 檢 定 是 否 舉 行 三 檢 定 時, 應 檢 人 請 攜 帶 自 備 工 具 ( 請 參 考 應 檢 人 員 自 備 工 具 表 ) 四 應 檢 人 員 個 人 裝 束 規 定 : 穿 工 作 鞋 著 棉 質 長 袖 工 作 服, 頭 戴 安 全 帽 五 應 檢 人 員 之 身 心 狀 況 不 佳 時, 應 自 行 衡 量 體 能 狀 況 是 否 放 棄 參 加 檢 定 六 應 檢 人 員 之 工 作 安 全 應 自 行 負 責 1

4 貳 應 檢 人 員 須 知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本 須 知 應 檢 人 員 於 檢 定 前 應 先 行 閱 讀, 以 了 解 術 科 檢 定 之 一 般 規 定 及 各 試 題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規 定 : ( 一 ) 本 應 檢 人 員 須 知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 二 ) 應 檢 人 員 於 檢 定 時, 應 遵 守 本 須 知 之 規 定 事 項 ( 三 ) 應 檢 人 員 必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測 驗 通 知 單 依 照 排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準 時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四 ) 應 檢 人 員 應 按 時 進 場, 檢 定 報 到 截 止 時 間 後 1 分 鐘, 即 不 准 進 場 ( 五 ) 應 檢 人 員 之 檢 定 號 碼, 由 主 辦 單 位 編 排 應 檢 人 員 須 熟 記 ( 六 ) 各 試 題 應 檢 人 員 編 組, 詳 如 應 檢 人 員 編 組 說 明 ( 七 ) 應 考 成 績 每 題 均 為 6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及 格, 任 何 一 題 不 滿 60 分 ( 不 含 ) 為 不 及 格 ( 八 ) 應 檢 人 員 應 自 備 隨 身 工 具, 詳 如 應 檢 人 員 自 備 工 具 表 ( 九 ) 應 檢 人 員 應 由 監 評 委 員 帶 領 進 入 試 場 後, 即 自 行 核 對 檢 定 位 置 ( 十 ) 檢 定 使 用 之 材 料 一 律 由 辦 理 單 位 統 一 供 應, 不 得 使 用 自 備 材 料 ( 十 一 ) 每 一 試 題 檢 定 前, 應 檢 人 員 應 核 對 材 料 及 工 具 如 有 短 缺 或 不 符 及 其 工 具 試 運 轉 不 正 常 時, 應 經 監 評 委 員 同 意 後 調 換, 檢 定 開 始 後 則 不 予 處 理 ( 注 意 : 應 檢 人 員 於 檢 定 結 束 要 離 開 考 場 前, 必 須 將 工 具 點 交 給 管 理 人 員 ) ( 十 二 ) 每 一 試 題 當 評 審 長 ( 或 監 評 委 員 ) 吹 哨 ( 或 發 號 令 ) 宣 布 開 始 後, 應 檢 人 員 才 可 開 始 操 作 ( 十 三 ) 考 場 內 所 供 應 之 機 具 設 備 應 小 心 使 用, 如 因 使 用 不 當 而 損 壞 者, 予 以 扣 分, 故 意 毀 壞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且 須 照 價 賠 償 ( 十 四 ) 操 作 或 施 做 不 當 而 損 壞 器 材, 造 成 缺 料 情 形 者, 不 予 補 充 器 材 且 不 得 使 用 自 備 之 器 材 或 向 他 人 商 借 器 材, 一 經 發 現 以 不 及 格

5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論 ( 十 五 ) 檢 定 進 行 中, 使 用 之 工 具 及 材 料 等 應 放 置 整 齊 ( 十 六 ) 檢 定 進 行 中, 應 隨 時 注 意 安 全, 保 持 環 境 衛 生 ( 十 七 ) 未 注 意 工 作 安 全, 釀 成 災 害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 十 八 ) 代 人 製 作 或 請 人 製 作 者, 均 以 不 及 格 論 ( 十 九 ) 應 檢 人 員 須 在 檢 定 位 置 操 作, 如 擅 自 變 換 位 置, 經 勸 告 仍 不 理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 二 十 ) 檢 定 進 行 中 可 參 閱 圖 說 相 關 資 料 ( 二 十 一 ) 檢 定 時 間 終 止, 於 評 審 長 ( 或 監 評 委 員 ) 吹 哨 ( 或 發 號 令 ) 宣 布 檢 定 時 間 結 束, 應 檢 人 員 應 即 停 止 操 作, 若 尚 未 完 成 者, 則 為 不 及 格 ( 二 十 二 ) 應 檢 人 員 不 得 藉 故 要 求 延 長 檢 定 時 間 ( 二 十 三 ) 檢 定 進 行 中 途 自 願 放 棄 或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或 逾 時 交 件 者, 均 以 不 及 格 論 ( 二 十 四 ) 檢 定 後 之 成 品 或 未 完 成 品 等 料 件, 不 論 是 否 及 格, 考 生 均 不 得 要 求 取 回 ( 二 十 五 ) 逾 時 交 件 或 未 完 成 品 或 已 經 評 審 完 畢 之 成 品, 皆 不 予 保 存 ( 二 十 六 ) 凡 不 遵 守 檢 定 規 定, 經 勸 導 無 效 者, 概 以 不 及 格 論 ( 二 十 七 ) 檢 定 完 畢 離 開 考 場 前, 須 將 場 地 整 理 清 潔, 並 繳 回 檢 定 識 別 編 號 證 ( 二 十 八 ) 試 場 內 外 如 發 現 有 擾 亂 考 試 秩 序, 或 影 響 考 試 信 譽 等 情 事,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移 送 法 辦 ( 二 十 九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考 試 院 訂 頒 之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外, 由 各 該 考 區 負 責 人 處 理 之 二 各 試 題 注 意 事 項 : 各 試 題 應 注 意 事 項 已 註 明 於 試 題 內, 應 檢 人 員 須 詳 細 閱 讀 3

6 參 應 檢 人 員 編 組 說 明 及 檢 定 場 地 配 置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一 應 檢 人 員 編 組 說 明 : ( 一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裝 修 乙 級 技 術 士 術 科 技 能 檢 定 試 題 共 二 題 每 天 應 檢 名 額 以 4 名 為 原 則 ( 二 ) 應 檢 人 員 之 檢 定 編 號 及 編 組 由 辦 理 單 位 編 排 決 定 每 試 題 分 4 組, 每 組 6 名 同 時 進 行 檢 定 ( 三 ) 應 檢 人 員 經 編 號 及 編 組 後, 不 得 任 意 更 換 ( 四 ) 應 檢 人 員 之 編 號 編 組 及 工 作 位 置 之 分 配 詳 次 頁 檢 定 場 地 配 置 圖 所 示 4

7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二 檢 地 場 地 配 置 : 本 檢 定 試 題 均 於 室 內 舉 辦, 試 題 一 及 試 題 二 皆 須 使 用 工 作 台, 每 一 工 作 台 分 配 二 位 應 檢 人 員, 檢 定 人 數 以 4 人 為 原 則, 共 分 四 組, 每 一 組 之 工 作 台 排 列 及 應 檢 人 員 之 工 作 位 置, 參 考 下 列 平 面 配 置

8 肆 應 檢 人 員 自 備 工 具 表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項 目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安 全 帽 盔 型 電 氣 用 頂 1 每 站 均 須 戴 鋼 鋸 支 1 試 題 一 3 扭 力 板 手 支 1 試 題 一 4 電 工 刀 把 1 試 題 一 鋼 絲 鉗 8 吋 支 1 試 題 一 6 活 動 板 手 1 吋 支 1 試 題 一 及 試 題 二 7 折 尺 或 捲 尺 3 公 尺 或 公 尺 只 1 試 題 一 及 試 題 二 8 棉 紗 手 套 電 工 用 短 型 雙 4 試 題 一 及 試 題 二 9 口 罩 只 1 試 題 一 及 試 題 二 10 工 作 護 目 鏡 只 1 試 題 一 及 試 題 二 11 鋼 尺 1 公 分 支 1 試 題 一 及 試 題 二 1 銼 刀 支 1 試 題 一 及 試 題 二 13 美 工 刀 把 1 試 題 二 14 螺 絲 起 子 4 吋 扁 平 頭 支 1 試 題 二 1 鐵 鎚 1.P 支 1 試 題 一 16 直 徑 尺 只 1 試 題 一 及 試 題 二 17 剪 刀 剪 金 屬 帶 用 支 1 試 題 二 註 : 辦 理 單 位 所 提 供 檢 定 用 之 機 具 如 電 鋸 砂 帶 機 及 絕 緣 層 剝 除 器 等, 若 應 檢 人 員 認 為 使 用 自 己 的 較 習 慣, 可 以 自 備 6

9 伍 檢 定 程 序 說 明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時 間 程 序 07:30 08:00 08:00 08:1 應 檢 人 員 報 到, 發 檢 定 編 號 及 識 別 證 點 名 核 對 相 片 與 證 件, 宣 佈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及 介 紹 檢 定 環 境 組 別 A B C D :1 1:00 試 題 一 :30 1:40 試 題 二 註 : 每 試 題 檢 定 前 須 再 核 對 相 片 及 証 件 7

10 陸 檢 定 試 題 一 試 題 一 :161KV 充 油 電 纜 接 續 作 業 ( ) ( 一 ) 圖 說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固 定 於 工 作 台 範 圍 至 少 至 少 至 少 至 少 8

11 ( 二 ) 實 作 時 間 :180 分 鐘 ( 三 ) 檢 定 用 機 具 設 備 ( 一 人 需 求 數 量, 由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項 目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電 鋸 單 相 AC 110V 台 1 應 檢 人 員 可 使 用 自 備 游 標 卡 尺 長 腳 型 支 1 3 瓦 斯 噴 火 器 組 1 4 茶 壺 1 公 升 容 量 只 1 裝 絕 緣 油 用 鉛 工 用 工 作 盤 不 銹 鋼 製 400( 長 ) 600( 寬 ) 100 ( 深 ) mm 只 1 6 工 作 台 詳 如 附 圖 一 組 1 兩 人 共 用 7 電 纜 支 持 架 詳 如 附 圖 二 支 1 8 鋼 琴 線 及 錘 重 條 1 絕 緣 紙 削 尖 用 9 壓 力 計 可 量 測 壓 力 3kg/cm 只 1 裝 設 於 電 纜 接 續 匣 銅 管 10 自 動 氣 閥 最 大 壓 力 3kg/cm 只 1 裝 設 於 電 纜 接 續 匣 銅 管 ( 配 合 連 接 接 續 匣 盲 栓 ) 11 水 桶 3 公 升 只 1 盛 絕 緣 油 用 1 電 源 插 座 單 相 AC 110V 0A 只 1 13 墊 箱 0CM 高 只 1 9

12 ( 四 ) 檢 定 用 材 料 ( 一 人 需 求 數 量, 由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項 目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1 充 油 電 纜 161KV 4000MCM 條 1 模 擬 電 纜 接 續 匣 銅 管 如 附 圖 四 組 1 備 註 長 度 約.6M, 其 一 端 須 封 蓋 處 理, 另 一 端 之 切 斷 面 須 塗 顏 色 做 記 號 * 3 鋁 焊 條 純 鋁 公 斤 0. 鍍 鋁 用 4 鉛 焊 條 鉛 塞 鉛 :63% 錫 :37% 鉛 :63% 錫 :37% 公 斤 6 鉛 工 用 公 斤 0. 接 續 匣 銅 管 端 與 基 層 鉛 工 之 空 隙 填 充 用 6 絕 緣 油 公 升 1 絕 緣 體 清 洗 用 7 帆 布 塊 mm 四 層 塊 1 鉛 工 作 業 用, 其 表 面 須 塗 石 腊 處 理 8 抹 布 公 斤 0. 鋁 被 套 之 瀝 青 拭 擦 用 9 P V C 膠 帶 0.mm 19mm 10M ( 黃 色 ) 卷 記 號 及 鋁 被 套 加 熱 時 密 封 其 被 覆 切 口 用 10 石 腊 mm 塊 1 鉛 工 冷 卻 用 11 鋼 絲 刷 支 鋁 被 套 之 氧 化 膜 刷 除 用 1 軟 銅 線.6mm ψ 公 尺 1 固 定 鉛 塞 用 13 去 漬 油 00 C.C. 瓶 1 拭 擦 電 纜 接 續 匣 銅 管 用 14 自 粘 貼 紙 34 73mm 張 1 寫 明 編 號, 貼 於 電 纜 被 覆 識 別 用 註 :* 欲 施 作 之 一 端 若 其 切 斷 面 非 垂 直 或 不 整 齊 時, 辦 理 單 位 須 使 用 PVC 膠 帶 纏 繞 作 為 垂 直 基 準 線 10

13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五 ) 檢 定 說 明 : 1. 本 試 題 為 便 於 電 纜 接 續 匣 鉛 工 前 量 測 絕 緣 體 削 尖 等 尺 寸, 故 須 分 二 階 段 施 作, 即 第 一 階 段 應 檢 人 員 須 於 二 小 時 內 完 成 絕 緣 體 削 尖 狀 之 項 目, 以 供 監 評 人 員 量 測 待 全 體 量 測 完 畢 後 再 繼 續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之 接 續 匣 鉛 工, 應 檢 人 員 須 一 小 時 內 完 成 施 作, 施 作 時 須 依 下 列 作 業 程 序 : (1) 基 層 鉛 工 : a. 將 固 定 於 工 作 台 上 之 161KV 4000MCM 充 油 電 纜 距 其 末 端 或 基 準 線 至 少 83mm 處 畫 兩 條 相 隔 330mm 之 平 行 線, 將 此 平 行 線 範 圍 之 被 覆 以 瓦 斯 噴 火 器 烤 軟 之 後 以 電 工 刀 於 平 行 線 圓 周 方 向 切 割, 再 於 兩 線 之 間 橫 切 後 將 被 覆 剝 除, 即 裸 露 鋁 被 套 b. 將 該 處 鋁 被 套 上 之 瀝 青 混 合 物 以 抹 布 沾 絕 緣 油 拭 擦 清 潔 c. 於 該 電 纜 被 覆 之 二 切 口 處 各 以 PVC 膠 帶 包 紮 數 圈, 以 防 當 鋁 被 套 烤 熱 時 瀝 青 流 出 d. 於 鋁 被 套 上 將 施 作 基 層 鉛 工 範 圍 內 之 氧 化 膜 以 鋼 絲 刷 刷 除 兩 次 以 上, 直 至 氧 化 膜 清 除 乾 淨 e. 於 d 項 所 述 範 圍 之 鋁 被 套 表 面 以 瓦 斯 噴 火 器 均 勻 烤 熱, 同 時 亦 將 鋁 焊 條 加 熱 使 之 熔 融 後 均 勻 塗 於 鋁 被 套 上 兩 次 以 上, 直 至 鉛 工 範 圍 完 全 均 勻 鍍 鋁, 如 圖 說 () 所 示 f. 再 將 鉛 焊 條 加 熱 使 之 熔 融 焊 於 鋁 被 套 凹 處, 並 使 用 帆 布 塊 將 之 整 11

14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平, 如 圖 說 (3) 所 示 () 鋁 被 套 切 除 : a. 距 電 纜 末 端 至 少 0mm 處 為 接 續 中 心 以 PVC 膠 帶 捲 紮 做 為 切 斷 記 號, 然 後 使 用 電 鋸 垂 直 鋸 斷 b. 距 接 續 中 心 線 63mm 處 以 PVC 膠 帶 捲 紮 做 為 鋁 被 套 切 斷 記 號, 然 後 以 鋼 鋸 垂 直 鋸 斷 鋁 被 套, 鋼 鋸 時 須 注 意 不 得 傷 及 電 纜 內 部 c. 將 鋸 斷 之 鋁 被 套 ( 含 被 覆 ) 拉 出, 如 圖 說 (4) 所 示 (3) 絕 緣 體 剝 離 : a. 距 接 續 中 心 線 6mm 處 以 PVC 膠 帶 捲 紮 做 為 剝 離 點, 之 後 將 絕 緣 紙 上 之 鋁 帶 夾 層 碳 化 紙 及 銅 線 布 織 帶 等 剝 除 b. 距 接 續 中 心 線 90mm 處 以 PVC 膠 帶 捲 紮 做 為 絕 緣 體 剝 離 點, 之 後 將 絕 緣 體 ( 紙 ) 剝 除, 直 至 導 體 遮 蔽 層 之 不 銹 鋼 帶 剝 離 時 正 切 於 電 纜 橫 軸, 不 得 傾 斜, 如 圖 說 () 所 示 (4) 絕 緣 體 削 尖 狀 : a. 將 導 體 上 之 不 銹 鋼 帶 剪 斷 一 圈 後 以 PVC 膠 帶 固 定, 之 後 再 將 導 體 之 切 口 銳 角 部 分 以 銼 刀 磨 圓 滑, 並 使 用 絕 緣 油 將 銅 屑 沖 洗 清 潔 ( 油 通 路 之 鋼 帶 不 需 拉 出 剪 斷 ) b. 依 圖 說 (6) 所 示 之 尺 寸 位 置 於 絕 緣 體 上 以 鋼 琴 線 撕 成 鉛 筆 狀 連 續 兩 處 於 其 中 第 二 階 段 絕 緣 體 之 削 尖 狀 部 分 須 撕 至 露 出 碳 化 紙 約 10mm 為 1

15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止 c. 以 絕 緣 油 澆 於 絕 緣 體 上, 將 汗 水 或 異 物 洗 淨 () 接 續 匣 鉛 工 : a. 接 續 匣 鉛 工 處 理 前, 須 將 模 擬 電 纜 接 續 匣 銅 管 之 鉛 工 部 位 以 鋼 絲 刷 刷 除 氧 化 膜 或 塵 埃, 並 以 抹 布 沾 去 漬 油 拭 擦 銅 管 內 部 乾 淨 b. 將 上 述 銅 管 套 於 電 纜 上, 移 動 至 銅 管 之 末 端 超 越 基 層 鉛 工 位 置 為 止, 再 將 銅 管 封 蓋 之 內 管 穿 於 導 體, 如 內 管 與 導 體 之 空 隙 過 大 時, 則 以 鉛 塞 填 充 其 間 然 後 移 動 銅 管, 使 與 封 蓋 相 接, 待 調 整 墊 圈 後 以 對 角 位 置 以 扭 力 板 手 旋 緊 螺 絲 栓 ( 此 時 須 利 用 電 纜 支 持 架 固 定 銅 管 ) c. 以 鉛 塞 ( 或 鉛 焊 條 ) 填 充 銅 管 末 端 與 基 層 鉛 工 間 之 空 隙 ( 如 使 用 鉛 焊 條 時, 則 使 用.6mm ψ 銅 線 纏 繞 於 鉛 焊 條 旁 邊, 以 避 免 其 往 外 滑 動 ) d. 於 基 層 鉛 工 及 銅 管 末 端 表 面 以 瓦 斯 噴 火 器 烤 熱 同 時 分 數 次 將 鉛 焊 條 加 熱, 使 之 熔 融 後 焊 於 其 上 並 使 用 帆 布 塊 處 理 鉛 工 鉛 工 之 範 圍 及 形 狀 須 符 合 規 定, 如 圖 說 (7) 所 示. 應 檢 人 員 於 成 品 施 作 完 成 時, 將 已 備 妥 之 自 粘 貼 紙 貼 於 其 被 覆 上 後, 即 整 理 場 地, 將 垃 圾 放 入 清 潔 袋, 並 將 所 剩 餘 之 材 料 及 工 具 等 整 齊 放 置 工 作 台 上, 隨 後 向 監 評 委 員 報 完 成 待 監 評 人 員 確 認 後, 應 檢 人 員 即 可 離 開 現 場 3. 本 成 品 須 加 氣 壓 至.6kg/cm, 其 持 續 時 間 至 少 為 1 小 時 其 耐 氣 壓 試 驗 持 續 至 少 1 小 時 後 如 降 至 1.6kg/cm 以 下, 若 於 鉛 工 處 漏 氣, 則 判 為 不 合 格 13

16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於 耐 壓 完 成 待 評 分 後 應 檢 人 員 須 負 責 將 成 品 之 封 油 蓋 及 接 續 匣 銅 管 拆 除 並 復 原, 其 拆 除 時 間 將 不 計 時, 但 須 列 入 評 分 4. 評 審 項 目 與 扣 分 標 準 另 詳 試 題 評 審 表. 扣 分 合 計 41 分 ( 含 ) 以 上 為 不 及 格 14

17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六 ) 注 意 事 項 : 1. 各 階 段 施 作 之 開 始 及 終 止 時 間, 以 監 評 委 員 號 令 為 標 準 檢 定 時 間 終 止 時, 如 尚 未 完 成 作 業, 則 視 為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作 業 監 評 人 員 進 行 量 測 時 全 體 應 檢 人 員 須 暫 時 離 開 工 作 台, 待 完 成 量 測 後 聽 候 號 令 再 繼 續 下 階 段 之 實 作. 使 用 瓦 斯 噴 火 器 必 須 隨 時 注 意 自 身 及 其 他 評 審 與 應 檢 等 人 員 之 安 全 瓦 斯 噴 火 器 暫 不 用 時, 應 將 噴 火 器 放 置 工 作 台 之 固 定 架, 並 將 火 關 小 或 關 熄 不 使 用 時 應 先 關 閉 瓦 斯 桶 之 開 關 閥, 以 策 安 全 3. 以 鋼 鋸 切 除 鋁 被 套 時 務 必 小 心, 不 得 鋸 傷 電 纜, 如 傷 及 內 部 絕 緣 體 ( 紙 ), 則 扣 41 分 4. 以 刀 切 斷 導 體 上 之 金 屬 帶 夾 碳 化 紙 時, 不 得 傷 及 導 體, 如 導 體 有 刀 痕, 每 處 扣 10 分, 最 多 扣 41 分. 應 檢 人 員 之 工 作 安 全 應 自 行 負 責 1

18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二 試 題 二 :69KV 交 連 PE 電 纜 絕 緣 體 削 尖 作 業 ( ) ( 一 ) 圖 說 : 至 少 至 少 固 定 於 工 作 台 範 圍 至 少 16

19 ( 二 ) 實 作 時 間 :130 分 鐘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三 ) 檢 定 用 機 具 設 備 ( 一 人 需 求 數 量, 由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 項 目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電 鋸 單 相 AC 110V 台 1 應 檢 人 員 可 自 備 砂 帶 機 單 相 AC 110V 台 1 應 檢 人 員 可 自 備 3 游 標 卡 尺 長 腳 型 支 1 4 絕 緣 層 剝 除 器 支 1 應 檢 人 員 可 自 備 工 作 台 如 附 圖 一 組 1 兩 人 共 用 6 電 纜 支 持 架 如 附 圖 二 支 1 17

20 ( 四 ) 檢 定 用 材 料 ( 一 人 需 求 數 量, 由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項 目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交 連 PE 電 纜 69KV 1000mm 條 1 長 度 約.3M, 其 兩 端 須 塗 顏 色 做 記 號 * 砂 紙 帶 # 10 # 40 # 400 # 600 公 尺 各 1 3 抹 布 公 斤 0. 4 清 潔 紙 無 塵 盒 1 藥 用 酒 精 00c.c. 瓶 1 6 P V C 膠 帶 0.mm 19mm 10M ( 黃 色 ) 電 纜 絕 緣 體 及 被 覆 石 墨 粉 清 洗 用 卷 記 號 及 遮 蔽 銅 線 固 定 用 7 玻 璃 片 平 板 約 mm 塊 4 絕 緣 體 等 削 尖 整 修 用 8 保 鮮 膜 30cm( 寬 ) 100 尺 ( 長 ) 卷 1 絕 緣 體 防 塵 保 護 用 9 自 粘 貼 紙 34 73mm 張 1 寫 明 編 號, 貼 於 電 纜 被 覆 識 別 用 1 0 軟 銅 線.6mm ψ 公 尺 1 遮 蔽 銅 線 繃 紮 用 註 :* 欲 施 作 之 一 端 若 其 切 斷 面 非 垂 直 或 不 整 齊 時, 辦 理 單 位 須 使 用 PVC 膠 帶 作 為 垂 直 基 準 線 18

21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五 ) 檢 定 說 明 : 1. 應 檢 人 員 應 依 下 列 之 作 業 程 序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施 作 : (1) 切 斷 電 纜 : 將 固 定 於 工 作 台 架 上 之 69KV 交 連 PE 電 纜 距 其 末 端 或 基 準 線 至 少 10mm 處 以 PVC 膠 帶 捲 紮 做 為 接 續 中 心 記 號, 如 圖 說 () 所 示, 之 後 以 電 鋸 將 之 垂 直 鋸 斷 () 剝 離 被 覆 a. 距 接 續 中 心 線 0mm 處 以 PVC 膠 帶 捲 紮 兩 條 相 距 360mm 之 平 行 線, 將 此 平 行 線 圓 周 範 圍 內 之 電 纜 被 覆 石 墨 層 以 粒 度 # 10 之 砂 紙 帶 磨 除, 然 後 使 用 抹 布 沾 酒 精 將 石 墨 粉 層 擦 拭 乾 淨, 如 圖 說 (3) 所 示 b. 距 接 續 中 心 線 0mm 處 為 電 纜 被 覆 剝 除 點, 使 用 美 工 刀 將 該 點 圓 周 切 割, 再 由 剝 除 點 至 接 續 中 心 線 橫 切, 然 後 將 該 處 之 電 纜 被 覆 剝 除 注 意 用 刀 切 割 時 不 可 傷 及 電 纜 內 部 (3) 切 斷 繃 紮 帶 與 遮 蔽 銅 線 : a. 將 已 剝 除 被 覆 下 層 之 繃 紮 帶 鬆 開 至 被 覆 剝 除 點 止 之 部 分 切 斷, 即 裸 露 遮 蔽 銅 線, 如 圖 說 (4) 所 示 b. 距 接 續 中 心 線 300mm 處 將 遮 蔽 銅 線 剪 斷, 剪 斷 前 應 於 該 處 附 近 暫 時 以.6mm ψ 銅 線 綁 紮 固 定, 以 防 散 開, 如 圖 說 () 所 示 (4) 切 除 外 部 半 導 電 層 上 之 半 導 電 性 帶 : a. 將 固 定 遮 蔽 銅 線 之 綁 紮 銅 線 鬆 開 後, 將 遮 蔽 銅 線 平 分 為 4 束 後 再 將 之 往 後 摺 彎, 並 用 PVC 膠 帶 捲 紮 固 定, 如 圖 說 (6) 所 示 b. 由 被 覆 剝 除 點 起 往 接 續 中 心 線 方 向 mm 處 之 半 導 電 性 帶 以 PVC 膠 19

22 帶 捲 紮 做 記 號 留 用, 其 餘 部 分 切 除, 如 圖 說 (6) 所 示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剝 除 外 部 半 導 電 層 及 絕 緣 體 : a. 於 外 部 半 導 電 層 上 距 接 續 中 心 線 10mm 140mm 40mm 及 40mm 等 處 各 做 記 號 b. 用 絕 緣 剝 離 器 或 剝 削 刀 將 外 部 半 導 電 層 及 絕 緣 體 一 起 剝 除 至 10mm 之 記 號 處 a. 調 整 刀 具 至 內 部 半 導 電 層 完 全 露 出, 繼 續 剝 除 至 140mm 之 記 號 處, 如 圖 說 (7) 所 示 (6) 絕 緣 體 削 尖 (Pencilling) 剝 除 內 外 部 半 導 電 層 及 磨 平 處 理 等 : a. 於 外 部 半 導 電 層 上 距 接 續 中 心 線 40mm 之 記 號 處 使 用 絕 緣 層 剝 除 器, 依 比 例 退 刀, 將 絕 緣 體 削 成 鉛 筆 狀, 如 圖 說 (8) 所 示 b. 調 整 刀 具 將 外 部 半 導 電 層 剝 除 至 40mm 之 記 號 處 c. 用 玻 璃 片 將 40mm 與 40mm 記 號 間 之 外 部 半 導 電 層 做 斜 面 處 理, 如 圖 說 (8) 所 示 同 時 以 玻 璃 片 整 修 絕 緣 體 d. 使 用 粒 度 #40 #400 及 #600 三 種 砂 紙 帶, 手 拉 砂 紙 帶 依 順 序 將 外 部 半 導 電 層 斜 面 部 位 之 表 面 磨 平, 直 至 光 滑 平 順 為 止, 不 可 有 凹 凸 或 損 傷 狀 況 e. 使 用 砂 帶 機 以 粒 度 #10 #40 及 #400 之 砂 紙 帶, 依 順 序 將 內 部 半 導 電 層 絕 緣 體 削 尖 部 位 及 絕 緣 體 研 磨 平 順, 並 隨 時 用 游 標 卡 尺 或 直 徑 尺 量 測, 以 確 定 水 平 及 垂 直 方 向 之 尺 寸 ( 絕 緣 體 處 理 後 之 直 徑 須 符 合 規 定 值 74 ψ mm), 再 以 手 拉 砂 紙 帶, 用 粒 度 #00 #400 及 #600 依 順 序 研 磨 至 光 0

23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滑 平 順, 不 可 有 凹 凸 不 平 或 損 傷 現 象 f. 於 內 部 半 導 電 層 上 距 接 續 中 心 線 10mm 處 以 PVC 膠 帶 捲 紮 作 記 號, 以 美 工 刀 小 心 割 除 內 部 半 導 電 層 與 內 部 半 導 電 性 帶, 切 勿 傷 及 導 體 然 後 以 銼 刀 將 導 體 切 口 銳 角 部 分 磨 圓 滑 待 導 體 上 銅 屑 清 除 後, 於 其 末 端 以 PVC 膠 帶 包 紮 數 圈, 以 防 導 體 之 束 線 散 開 g. 用 酒 精 和 清 潔 紙, 從 內 部 半 導 電 層 往 外 部 半 導 電 層 方 向 將 電 纜 擦 拭 乾 淨 最 後 以 保 鮮 膜 包 紮 做 防 塵 保 護. 應 檢 人 員 於 成 品 施 做 完 成 時, 將 已 備 妥 之 自 粘 貼 紙 貼 於 其 被 覆 上 後, 即 整 理 場 地, 將 垃 圾 放 入 清 潔 袋, 並 將 所 剩 餘 之 材 料 及 工 具 等 整 齊 放 置 工 作 台 上, 隨 後 向 監 評 委 員 報 完 成 待 監 評 人 員 確 認 後, 即 可 離 開 現 場 3. 評 審 項 目 與 扣 分 標 準 另 詳 試 題 評 審 表 4. 扣 分 合 計 41 分 ( 含 ) 以 上 為 不 及 格 1

24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六 ) 注 意 事 項 : 1. 開 始 及 終 止 時 間, 以 監 評 委 員 號 令 為 準, 實 作 時 間 終 止 時, 經 施 號 令 應 即 停 止 作 業, 違 者 視 同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作 業. 以 刀 切 除 電 纜 被 覆 及 繃 紮 帶 時, 不 得 傷 及 電 纜 內 部, 如 遮 蔽 銅 線 有 刀 痕, 每 條 扣 分, 最 多 扣 10 分 3. 以 刀 切 斷 導 體 上 之 內 部 半 導 體 電 性 帶 時, 不 得 傷 及 導 體, 如 導 體 有 刀 痕 則 扣 41 分 4. 應 檢 人 員 之 工 作 安 全 應 自 行 負 責

25 柒 0. 檢 定 評 審 表 一 試 題 一 :161KV 充 油 電 纜 接 續 作 業 (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姓 名 檢 定 日 期 及 格 不 及 格 缺 考 評 審 檢 定 編 號 檢 定 地 點 結 果 試 題 編 號 檢 定 時 間 180 分 鐘 ( 共 4 頁 ) 第 1 頁 評 審 項 目 ( 一 ) 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為 不 及 格 ( 於 該 項 打 ˇ ) 1. 未 完 成 作 業 ( 含 中 途 棄 權 者 ). 故 意 毀 損 檢 定 場 所 機 具 物 料 者 3. 擅 自 或 自 行 更 換 變 換 檢 定 位 置, 不 聽 勸 告 者 4. 未 注 意 工 作 安 全, 釀 成 災 害 者. 不 遵 守 檢 定 場 地 規 定, 經 勸 導 無 效 者 6. 冒 名 頂 替 者 凡 有 上 列 各 項 情 事 者, 必 要 時 請 註 明 具 體 之 事 實 列 舉 於 下 : ( 二 ) 凡 無 上 項 任 一 情 事, 而 於 檢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者,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仍 需 個 別 扣 分, 扣 分 合 計 41 分 ( 含 ) 以 上 者 本 試 題 之 檢 定 仍 判 定 為 不 及 格 扣 減 分 數 項 次 扣 分 內 容 扣 分 標 準 備 處 數 分 數 1 裝 束 不 整 最 多 扣 10 分 ( 須 穿 長 袖 工 作 服 戴 安 全 帽 及 著 工 作 鞋 *) / 項 (* 涼 鞋 及 拖 鞋 除 外 ) 檢 查 電 纜 鋁 被 套 表 面 有 刀 傷 痕 跡 / 處 最 多 扣 10 分 3 量 測 導 體 及 絕 緣 體 削 尖 等 尺 寸 : (1) 量 測 導 體 切 斷 尺 寸 : a 垂 直 切 斷 : 用 角 尺 及 游 標 卡 尺 量 測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90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量 測 結 果 未 垂 直 而 傾 斜 者, 其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3 mm( 不 含 ) (b) 相 差 ±3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註 (mm) b 露 出 長 度 : 量 測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180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其 平 均 長 度 與 規 定 值 (90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3~ mm( 不 含 ) (b) 相 差 ±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c 檢 查 導 體 表 面 有 傷 痕 10/ 處 最 多 扣 41 分 ( 共 4 頁 ) 第 頁 3

26 扣 減 分 數 項 次 扣 分 內 容 扣 分 標 準 處 數 分 數 3 () 量 測 第 二 階 絕 緣 體 尺 寸 : a 絕 緣 體 外 徑 : 於 中 間 處 量 測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90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其 平 均 外 徑 與 規 定 值 (74 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0.~1 mm( 不 含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備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註 (mm) (b) 相 差 ±1 mm 以 上 b 絕 緣 體 長 度 : 量 測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180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其 平 均 長 度 與 規 定 值 (1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3~ mm( 不 含 ) (b) 相 差 ±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3) 量 測 第 一 階 絕 緣 體 尺 寸 : a 絕 緣 體 外 徑 : 於 中 間 處 測 量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90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其 平 均 外 徑 與 規 定 值 (84. 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0.~1 mm( 不 含 )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b) 相 差 ±1 mm 以 上 4

27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共 4 頁 ) 第 3 頁 項 次 扣 分 內 容 扣 分 標 準 扣 減 分 數 處 數 分 數 備 註 3 b 絕 緣 體 長 度 : 測 量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180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其 平 均 長 度 與 規 定 值 (80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3~ mm( 不 含 ) (b) 相 差 ±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4) 檢 查 鋁 被 套 切 除 後 內 部 有 傷 痕 a 銅 線 布 纖 帶 受 傷 b 鋁 帶 夾 碳 化 紙 受 傷 c 絕 緣 體 ( 紙 ) 受 傷 接 續 匣 鉛 工 之 外 觀 檢 查 及 其 最 大 外 徑 之 量 測 : (1) 鉛 工 表 面 外 觀 檢 查 : a 有 氣 孔 b 凹 凸 不 平 c 基 層 鉛 工 與 鋁 被 套 無 緊 密 融 合 / 處 / 處 10 最 多 扣 10 分 最 多 扣 10 分 () 量 測 鉛 工 最 大 外 徑 : 量 測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90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其 平 均 外 徑 與 規 定 值 (160 mm) 不 符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3 mm( 不 含 ) b 相 差 ±3 mm 以 上 10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28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共 4 頁 ) 第 4 頁 項 次 扣 分 內 容 扣 分 標 準 耐 氣 壓 試 驗 : 將 模 擬 接 續 匣 注 入 壓 縮 空 氣 後 加 壓 至.6Kg/cm, 其 持 續 時 間 至 少 1 小 時, 如 壓 力 降 1.6Kg/cm 以 下 : (1) 由 鉛 工 處 漏 氣 者 () 由 接 續 匣 封 蓋 因 固 定 螺 栓 未 鑽 妥 而 漏 氣 者 41 扣 減 分 數 處 數 分 數 備 註 如 由 封 油 蓋 鉛 工 處 或 由 接 續 匣 之 盲 栓 處 漏 氣 者 不 扣 分 6 施 作 不 依 規 定 之 作 業 程 序 / 每 程 序 7 工 作 安 全 : (1) 用 不 當 方 法 操 作 機 具 或 不 當 工 作 方 法 () 不 當 操 作 機 具 致 使 機 具 損 壞 (3) 操 作 電 鋸 時 未 戴 口 罩 (4) 操 作 電 鋸 時 未 戴 護 目 鏡 () 施 作 中 發 生 起 火 燃 燒, 未 及 時 撲 滅 (6) 有 不 安 全 之 動 作 或 施 作 不 慎 尚 未 釀 成 災 害 8 施 作 後 現 場 未 清 理 成 品 之 封 油 蓋 於 評 分 後 未 拆 除 及 復 原 0 10 成 品 之 接 續 匣 銅 管 於 評 分 後 未 拆 除 及 復 原 0 合 計 評 審 長 : 監 評 委 員 : 6

29 二 試 題 二 :69KV 交 連 PE 電 纜 絕 緣 體 削 尖 作 業 (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共 頁 ) 第 1 頁 姓 名 檢 定 日 期 及 格 不 及 格 缺 考 評 審 檢 定 編 號 檢 定 地 點 結 果 試 題 編 號 檢 定 時 間 130 分 鐘 評 審 項 目 ( 一 ) 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為 不 及 格 ( 於 該 項 打 ˇ ) 1. 未 完 成 作 業 ( 含 中 途 棄 權 者 ). 故 意 毀 損 檢 定 場 所 機 具 物 料 者 3. 擅 自 或 自 行 更 換 變 換 檢 定 位 置, 不 聽 勸 告 者 4. 未 注 意 工 作 安 全, 釀 成 災 害 者. 不 遵 守 檢 定 場 地 規 定, 經 勸 導 無 效 者 6. 代 人 製 作 或 受 人 協 助 7. 有 夾 帶 或 交 換 料 件 者 8. 冒 名 頂 替 者 凡 有 上 列 各 項 情 事 者, 必 要 時 請 註 明 具 體 之 事 實 列 舉 於 下 : ( 二 ) 凡 無 上 項 任 一 情 事, 而 於 檢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者,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仍 需 個 別 扣 分, 扣 分 合 計 41 分 ( 含 ) 以 上 者 本 試 題 之 檢 定 仍 判 定 為 不 及 格 項 次 扣 分 內 容 扣 分 標 準 1 裝 束 不 整 ( 須 穿 長 袖 工 作 服 戴 安 全 帽 及 著 工 作 鞋 *) / 項 量 測 成 品 各 部 尺 寸 及 外 觀 檢 查 : (1) 導 體 垂 直 切 斷 : 量 測 時 選 擇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90 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量 測 結 果 未 垂 直 而 傾 斜 者, 其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3 mm( 不 含 ) b 相 差 ±3 mm 以 上 () 電 纜 被 覆 石 墨 粉 磨 除 處 理 情 形 : a 未 依 規 定 用 砂 紙 磨 除 b 雖 用 砂 紙 磨 除 但 未 清 洗 c 清 洗 不 乾 淨 10 扣 減 分 數 處 數 分 數 備 最 多 扣 10 分 (* 涼 鞋 及 拖 鞋 除 外 )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註 (mm) (3) 電 纜 被 覆 石 墨 層 磨 除 長 度 : 量 測 時 選 擇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180 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其 平 均 尺 寸 與 規 定 值 (360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10~0 mm( 不 含 )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b) 相 差 ±0 mm 以 上 7

30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共 頁 ) 第 頁 項 次 扣 分 內 容 扣 分 標 準 (4) 電 纜 被 覆 剝 離 長 度 : 量 測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180 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尺 寸 與 規 定 值 (0mm) 不 符 合 時 之 其 平 均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差 ±~10 mm( 不 含 ) 扣 減 分 數 處 數 分 數 備 註 b 相 差 ±10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 電 纜 被 覆 及 繃 紮 帶 切 斷 情 形 : 量 測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180 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電 纜 被 覆 及 繃 紮 帶 切 斷 不 整 齊 者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3~ mm( 不 含 ) b 相 差 ±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c 檢 查 遮 蔽 銅 線 表 面 有 刀 傷 痕 跡 審 視 每 束 遮 蔽 銅 線 表 面 有 否 刀 傷 / 條 最 多 扣 10 分 (6) 外 半 導 電 性 帶 切 斷 尺 寸 : 量 測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180 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其 平 均 尺 寸 與 規 定 值 (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3~ mm( 不 含 ) b 相 差 ±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8

31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共 頁 ) 第 3 頁 項 次 扣 分 內 容 扣 分 標 準 扣 減 分 數 處 數 分 數 備 註 (7) 外 部 半 導 電 層 : a 斜 度 尺 寸 : 量 測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180 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其 平 均 尺 寸 與 規 定 值 (30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3~ mm( 不 含 ) (b) 相 差 ±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b 斜 度 中 凹 陷 不 均 勻 10 c 邊 緣 體 相 接 處 不 平 滑 / 處 最 多 扣 10 分 d 與 絕 緣 體 相 接 處 不 平 滑 10 (8) 導 體 內 部 半 導 電 層 及 絕 緣 體 露 見 之 尺 寸 及 其 削 尖 部 份 之 尺 寸 : 量 測 任 意 二 點 相 距 約 180 º 之 位 置, 取 其 平 均 值 a 導 體 露 見 尺 寸 : 量 測 之 平 均 尺 寸 與 規 定 值 (10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3~ mm( 不 含 ) (b) 相 差 ±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b 內 部 半 導 電 層 之 斜 度 尺 寸 : 量 測 之 平 均 尺 寸 與 規 定 值 (0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a) 相 差 ±3~ mm( 不 含 ) (b) 相 差 ±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9

32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共 頁 ) 第 4 頁 項 次 扣 分 內 容 扣 分 標 準 扣 減 分 數 處 數 分 數 備 註 (c) 斜 度 中 凹 陷 不 均 勻 (d) 邊 緣 切 斷 不 整 齊 (e) 與 絕 緣 體 相 接 處 不 平 滑 10 / 處 10 最 多 扣 10 分 c 絕 緣 體 尺 寸 : (a) 直 線 部 份 : 量 測 之 平 均 尺 寸 與 規 定 值 (180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相 差 ±3~ mm( 不 含 ) 相 差 ±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b) 削 尖 部 份 : 量 測 之 平 均 尺 寸 與 規 定 值 (100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評 分 如 下 : 相 差 ±3~ mm( 不 含 ) 相 差 ±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1) () 平 均 值 : (mm) 30

33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 共 頁 ) 第 頁 項 次 扣 分 內 容 扣 分 標 準 扣 減 分 數 處 數 分 數 備 註 (9) 絕 緣 體 之 直 徑 : 本 項 選 兩 端 及 中 間 三 處, 每 處 量 測 二 點 約 相 距 約 90º, 取 其 平 均 值 其 平 均 直 徑 與 規 定 值 ( 74 mm) 不 符 合 時 之 誤 差 範 圍 扣 分 如 下 : a 相 差 ±~3 mm( 不 含 ) b 相 差 ±3 mm 以 上 量 測 值 :(mm) 左 中 右 (1) () 平 均 值 :(mm) (10) 絕 緣 體 表 面 外 觀 檢 查 : a 凹 凸 不 平 b 不 光 滑 (11) 導 體 有 傷 痕 (1) 導 體 之 切 斷 面 未 磨 角 10 10/ 處 最 多 扣 41 分 3 施 作 不 依 規 定 之 作 業 程 序 / 每 程 序 4 工 作 安 全 : (1) 用 不 當 方 法 操 作 機 具 或 不 當 工 作 方 法 () 不 當 操 作 機 具 致 使 機 具 損 壞 (3) 操 作 電 鋸 及 砂 帶 機 時 未 戴 口 罩 (4) 操 作 電 鋸 及 砂 帶 機 時 未 戴 護 目 鏡 () 有 不 安 全 之 動 作 或 施 作 不 慎 尚 未 釀 成 災 害 施 作 後 現 場 未 清 理 合 計 評 審 長 : 監 評 委 員 : 31

34 捌 附 圖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3

35 33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36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孔 孔 34

37 3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38 玖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裝 修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乙 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時 間 程 序 07:30 08:00 08:00 08:1 1.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應 檢 人 員 報 到, 發 檢 定 編 號 及 識 別 證 點 名 核 對 相 片 與 證 件, 宣 佈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及 介 紹 檢 定 環 境 組 別 A B C D :1 1:00 試 題 一 :30 1:40 試 題 二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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