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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書 面 回 復 事 項 分 辦 表 項 次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日 期 質 詢 事 項 主 政 機 關 頁 次 1 2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103/6/17 請 說 明 99 年 至 今, 中 央 政 府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各 項 專 款 及 補 助 款 撥 補 項 目 及 金 額 請 說 明 本 市 99 年 至 今, 本 市 各 項 稅 收 比 例 ( 請 區 分 上 繳 中 央 及 自 留 財 源 ) 財 政 局 財 政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說 明 本 市 近 三 年 之 各 項 投 資 額 滿 1 億 主 : 經 發 局 ( 含 ) 以 上 之 招 商 成 果, 並 請 簡 要 說 明 投 協 : 勞 工 局 入 領 域 及 對 本 市 之 就 業 經 濟 之 影 響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各 項 規 費 收 入, 並 請 註 明 收 費 法 源 依 據, 依 年 度 作 區 分 財 政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說 明 本 市 各 開 發 區 面 積 開 發 成 本 5 等 28 位 議 103/6/17 獲 利 損 失 金 額 取 得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面 地 政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積, 並 請 註 明 結 算 日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項 青 年 社 會 住 宅 推 動 計 畫 6 等 28 位 議 103/6/17 書, 並 請 說 明 進 度 及 本 市 所 投 入 之 成 本 城 鄉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與 預 期 目 標 期 程 請 說 明 本 市 99 年 至 今, 本 市 公 庫 收 支 暨 李 議 員 余 典 債 務 及 負 擔 情 形, 亦 請 提 供 各 基 金 之 各 7 等 28 位 議 103/6/17 項 收 支 暨 債 務 及 負 擔 情 形, 並 請 分 別 述 財 政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明 本 市 長 期 及 短 期 債 務 ( 含 利 息 數 ) 及 還 款 情 況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本 市 總 預 算 收 支 簡 明 明 細 表, 其 中 請 包 含 收 入 ( 歲 入 債 李 議 員 余 典 務 之 舉 借 ) 支 出 ( 歲 出 債 務 之 償 還 ), 8 等 28 位 議 103/6/17 另 請 彙 表 提 供 99 年 至 今, 各 年 度 歲 出 預 主 計 處 員 聯 合 質 詢 算 數 ( 分 經 常 門 與 資 本 門 預 算 數 ) 及 各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數 ( 分 經 常 門 與 資 本 門 決 算 數 ) 9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說 明 本 市 近 4 年 人 口 變 化, 並 按 年 度 區 分 製 作 各 區 人 口 變 化 表 主 計 處
2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市 有 不 動 產 ( 含 土 地 及 建 物 ) 清 冊, 並 請 列 明 各 不 動 產 異 動 情 況, 若 有 出 租 及 出 售 亦 請 敘 明 理 由, 若 納 入 基 金 土 地 作 價 亦 請 敘 明 財 政 局 請 提 供 本 市 102 年 度 預 算 及 基 金 之 各 保 留 款 項 主 計 處 請 說 明 本 市 各 項 交 通 建 設 ( 含 捷 運 建 設 ) 之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及 本 市 自 籌 款 等 各 項 經 費, 並 請 說 明 是 否 足 夠 支 應 相 關 工 程 所 交 通 局 需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各 舉 債 空 間 額 度 之 變 化, 含 計 算 基 準 財 政 局 94 請 提 供 本 市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推 動 情 況 及 現 況 經 發 局 請 提 供 99 年 至 今, 本 市 各 工 業 區 廠 商 進 駐 經 濟 規 模 及 變 化 經 發 局 /6/17 請 說 明 近 三 年 本 市 土 地 活 化 成 效 財 政 局 /6/17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每 年 度 人 事 費 預 算 支 出 之 經 費 主 計 處 /6/17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各 局 處 發 放 各 項 獎 金 之 目 地 發 放 對 象 數 量 金 額 主 計 處 /6/17 請 提 供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地 籍 登 記 展 延 單 開 立 之 次 數 地 政 局 112 請 提 供 本 市 閃 耀 五 星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其 103/6/17 各 開 發 案 總 面 積 公 設 面 積 及 各 區 域 劃 分 面 積 表, 並 請 說 明 預 期 效 益 及 期 程 規 地 政 局 劃 進 度 103/6/17 請 說 明 本 市 推 動 電 動 機 車 之 成 效, 含 補 助 經 費 充 電 站 設 置 經 費 及 使 用 情 況 等 環 保 局 115 2
3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說 明 本 市 黑 蝙 蝠 專 案 之 執 行 次 數, 22 等 28 位 議 103/6/17 並 說 明 歷 次 執 行 情 況 及 動 員 情 況 與 裁 罰 環 保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成 效 等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說 明 102 年 度 至 今, 本 市 違 反 相 關 環 23 等 28 位 議 103/6/17 保 法 令 之 裁 處 次 數 及 金 額, 並 請 依 法 律 環 保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規 範 及 年 度 作 區 分 24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說 明 現 行 垃 圾 專 用 袋 製 作 成 本 及 發 售 金 額, 並 請 另 說 明 本 市 環 保 局 結 合 民 間 販 售 ( 全 聯 等 超 商 ) 之 各 式 垃 圾 袋 售 價 及 製 作 成 本 環 保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說 明 有 關 本 市 獲 得 綠 色 生 活 城 市 第 一 名 之 各 項 評 比 表 現 環 保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說 明 本 市 99 年 至 今, 各 年 度 垃 圾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數 量 統 計 情 形 環 保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提 供 102 年 度 至 今, 環 保 局 辦 理 各 活 動 中, 受 惠 民 眾 之 活 動 項 目 ( 例 如 送 獎 品 或 抽 獎 皆 屬 範 圍 內 ) 及 辦 理 經 費, 並 簡 述 各 項 活 動 內 容 環 保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說 明 本 市 環 保 局 購 買 之 電 動 機 車 清 28 等 28 位 議 103/6/17 冊, 並 請 註 明 使 用 及 報 廢 情 形 與 現 況 存 環 保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放 位 置, 亦 請 加 註 每 台 之 購 置 經 費 29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說 明 本 市 NewBike 執 行 合 約 期 間 及 執 行 成 效, 並 請 說 明 損 壞 之 處 理 流 程 環 保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說 明 102 年 度 至 今, 本 市 執 行 汽 機 車 怠 速 取 締 情 形 及 裁 罰 經 費 環 保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說 明 本 市 101 年 至 今, 每 年 度 針 對 中 港 大 排 鴨 母 港 溝 板 橋 楠 仔 溝 大 漢 溪 淡 水 河 新 店 溪 景 美 溪 三 峽 河 瓦 磘 溝, 各 河 川 水 系 之 整 治 情 形 水 利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抽 水 站 之 位 置 及 功 能 說 明 水 利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說 明 本 市 有 無 空 污 管 制 區 域, 及 執 行 成 效 環 保 局 136 3
4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說 明 本 市 使 用 透 水 工 法 之 區 域 及 項 目, 並 請 說 明 透 水 工 法 之 功 能, 亦 請 提 供 本 市 透 水 工 法 之 整 體 計 畫 水 利 局 /6/17 請 說 明 本 市 易 淹 水 區 域 及 改 善 作 為 水 利 局 請 說 明 102 年 至 今, 水 利 局 辦 理 之 各 項 103/6/17 活 動 項 目 及 執 行 期 間 與 預 算 規 模, 並 請 水 利 局 提 供 相 關 活 動 計 劃 103/6/17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跨 堤 橋 樑 光 雕 橋 之 建 造 主 : 水 利 局 經 費 及 期 程, 並 請 說 明 各 規 劃 中 之 跨 越 協 : 工 務 局 堤 橋 光 雕 橋 之 設 立 期 程 與 經 費 請 提 供 99 年 至 今, 本 市 政 風 處 針 對 水 103/6/17 利 工 務 城 鄉 局 各 項 標 案 之 政 風 意 見, 政 風 處 並 請 依 年 度 各 項 意 見 彙 整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請 說 明 本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收 費 情 形, 並 請 列 舉 10 大 收 費 對 象 及 金 額 水 利 局 151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路 平 專 案 辦 理 之 經 費 ( 含 中 央 及 自 籌 款 項 ) 路 段 及 成 工 務 局 效, 並 請 說 明 各 路 段 辦 理 時 程 請 說 明 本 市 99 年 至 今, 騎 樓 整 平 專 案 辦 理 之 經 費 ( 含 中 央 及 自 籌 款 項 ) 路 段 及 工 務 局 成 效, 並 請 說 明 各 路 段 辦 理 之 時 程 請 說 明 99 年 度 之 今, 本 市 各 局 處 公 所 辦 理 鋪 設 柏 油 之 路 段, 其 厚 度 及 各 路 段 工 務 局 161 發 包 之 金 額 ( 元 / 每 平 方 公 尺 )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地 下 道 路 之 列 管 清 冊 ( 位 置 建 造 時 間 ) 101 年 度 至 今, 各 年 度 工 務 局 維 護 經 費 及 簡 述 維 護 情 形 請 提 供 本 市 淡 海 新 市 鎮 各 期 造 鎮 計 畫 內 容 城 鄉 局 165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人 行 陸 橋 位 置 建 造 時 工 務 局 間 建 造 經 費 及 各 年 度 維 護 情 形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各 捷 運 站 出 口 數? 出 口 中 103/6/17 無 障 礙 出 口 數? 出 口 含 電 梯 手 扶 梯 數 量? 手 扶 梯 設 計 是 否 包 含 整 段 階 梯? 或 交 通 局 是 部 分 手 扶 梯 部 分 樓 梯? 4
5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公 車 站 牌 總 數? 公 車 站 是 否 有 候 車 亭? 候 車 亭 地 點? 評 估 建 置 候 車 亭 要 點? 交 通 局 /6/17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交 通 安 全 推 廣 項 目 場 次 成 效? 交 通 局 187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YouBike 設 站 區 域, 周 圍 103/6/17 相 關 自 行 車 環 境 規 劃 情 形? 例 : 自 行 車 交 通 局 188 專 用 道 103/6/17 請 提 供 100 年 至 今 新 北 市 違 法 業 者 數 量 經 發 局 189 請 提 供 100 年 至 今 新 北 市 政 府 輔 導 臨 時 103/6/17 登 記 工 廠 情 形? 協 助 違 法 或 臨 時 登 記 工 經 發 局 廠 合 法 化 之 情 形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綠 能 產 業 之 定 義 及 經 費 補 助 情 形 經 發 局 192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綠 能 產 業 之 推 動 情 形 : 節 電 減 碳 數 據 資 源 再 利 用 經 發 局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政 府 招 商 計 畫 及 如 何 吸 引 廠 商 進 駐 經 發 局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政 府 100 年 至 今 進 駐 及 移 出 廠 商 數 量, 並 依 產 業 類 別 及 廠 商 規 模 經 發 局 列 表 提 供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文 創 產 業 如 何 透 過 官 方 整 合 合 作, 協 助 更 多 廠 商 投 入, 打 造 新 經 發 局 205 北 市 特 色 產 業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合 法 登 記 市 場 ( 不 論 公 設 或 是 私 人 ) 數 量 及 地 點, 以 及 認 定 合 法 登 經 發 局 記 市 場 要 點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觀 光 夜 市 數 量 及 地 點 並 列 舉 市 府 如 何 協 助 地 方 夜 市 成 為 合 法 觀 經 發 局 光 夜 市 103/6/17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政 府 管 理 公 立 幼 兒 園 之 師 教 育 局 219 生 比 5
6 60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各 公 立 學 校 空 閒 教 室 數 量 總 數 量, 以 及 空 閒 教 室 利 用 情 形 教 育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學 校 總 數 擁 有 風 雨 操 場 學 校 數 量 擁 有 禮 堂 學 校 數 量 教 育 局 221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藝 才 班 徵 選 標 準 師 資 來 62 等 28 位 議 103/6/17 源 師 資 審 核 標 準 以 及 用 於 藝 才 班 之 預 教 育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算 及 執 行 金 額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提 供 100 年 至 今 新 北 市 有 機 農 業 推 廣 63 等 28 位 議 103/6/17 及 輔 導 情 形, 並 逐 年 列 出 有 機 農 業 廠 商 農 業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數 量 產 量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水 利 局 高 灘 地 工 程 管 理 處 64 等 28 位 議 103/6/17 管 理 之 自 行 車 引 道 維 護 經 費 及 維 護 辦 水 利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法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公 立 納 骨 塔 各 樓 層 使 用 65 等 28 位 議 103/6/17 率, 目 前 有 無 規 劃 在 未 來 十 年 內 增 加 任 民 政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何 一 處 之 塔 位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戶 政 所 開 放 之 內 政 部 尚 未 開 放 異 地 66 等 28 位 議 103/6/17 申 辦 之 項 目 有 哪 些? 請 說 明 內 政 部 不 開 民 政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放 之 考 量 為 何?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提 供 本 市 自 然 人 憑 證 啟 用 至 今 各 年 度 67 等 28 位 議 103/6/17 新 申 辦 量, 與 申 辦 費 用, 請 依 年 度 分 別 民 政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提 供 68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年 5 月 每 月 各 區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數, 本 市 鼓 勵 結 婚 有 哪 些 措 施? 民 政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年 5 月 各 月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到 府 服 務 次 數 民 政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年 5 月 各 月 線 上 拜 神 使 用 次 數 民 政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各 年 度 保 庇 新 北 市 雙 月 刊 發 行 量 與 預 算, 主 要 發 放 於 哪 些 場 所 民 政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社 會 福 利 績 效 考 核 之 綜 合 結 果 與 各 項 結 果 社 會 局
7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103/6/17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弱 勢 及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各 年 度 申 請 人 次 社 會 局 251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辦 理 弱 勢 兒 童 學 前 啟 蒙 服 務 受 補 助 單 位 與 各 單 位 補 助 金 額, 社 會 局 所 提 供 服 務 與 各 服 務 服 務 人 次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寄 養 家 庭 數, 欲 成 為 寄 養 家 庭 須 符 合 哪 些 條 件 經 過 哪 些 審 社 會 局 核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經 通 報 家 暴 與 性 侵 防 治 中 心 之 個 案 數, 已 安 置 數, 轉 提 供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數,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包 社 會 局 含 哪 些 本 市 提 供 少 女 未 婚 懷 孕 境 遇 服 務 有 哪 些?100 年 至 102 年 個 案 數 統 計 社 會 局 258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數, 通 報 後 如 何 認 定? 並 提 供 哪 些 服 社 會 局 259 務 本 府 100 至 今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例 次 會 議 記 錄 社 會 局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年 度 抽 查 考 核 各 婦 女 大 學 分 班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與 每 年 辦 理 所 需 經 社 會 局 286 費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度 婦 女 大 學 結 業 證 書 發 放 數, 請 本 部 與 各 分 班 分 別 統 計 社 會 局 /6/17 本 市 各 年 度 申 請 好 孕 專 車 人 次 與 金 額 社 會 局 /6/17 本 市 銀 髮 俱 樂 部 設 置 情 形 與 地 點 社 會 局 /6/17 本 市 走 動 是 居 家 服 務 如 何 申 請? 收 費 為 何? 各 年 度 申 請 人 次? 可 提 供 哪 些 服 務 社 會 局 /6/17 本 市 目 前 與 規 劃 中 日 照 中 心 地 點 與 可 收 托 人 數 收 費 情 形 社 會 局
8 86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100 至 今 中 各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住 宅 修 繕 補 助 申 請 數 與 補 貼 數 社 會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對 於 獨 居 老 人 提 供 哪 些 服 務?100 年 87 等 28 位 議 103/6/17 至 今 各 年 度 獨 居 老 人 通 報 數 與 獨 居 老 人 社 會 局 300 員 聯 合 質 詢 追 蹤 數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提 供 本 市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清 單 補 88 等 28 位 議 103/6/17 助 型 與 功 能 型 有 何 不 同? 關 懷 據 點 與 銀 社 會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髮 俱 樂 部 有 何 不 同? 89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提 供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身 心 障 礙 人 數, 請 依 輕 中 重 度 分 別 統 計 社 會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身 心 障 礙 租 屋 補 貼 申 請 人 數 審 核 通 過 人 數 社 會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專 91 等 28 位 議 103/6/17 用 車 位 識 別 證 發 放 數 與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機 社 會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車 與 汽 車 停 車 格 數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身 心 障 礙 定 向 行 動 92 等 28 位 議 103/6/17 暨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訓 練 服 務 申 請 人 次 與 服 社 會 局 315 員 聯 合 質 詢 務 人 次 93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各 年 預 防 走 失 項 鍊 發 放 數 社 會 局 316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各 年 患 有 智 障 自 閉 94 等 28 位 議 103/6/17 症 慢 性 精 神 病 失 智 症 及 65 歲 以 上 人 社 會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數, 請 依 年 度 統 計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提 供 本 市 公 立 與 私 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95 等 28 位 議 103/6/17 構 名 稱 與 地 點 與 提 供 之 服 務 可 提 供 服 社 會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務 之 人 次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新 希 望 關 懷 中 心 每 月 接 案 96 等 28 位 議 103/6/17 量 與 案 件 類 別 統 計 ( 心 理 輔 導 生 活 扶 社 會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助 就 業 扶 助 助 學 措 施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申 請 中 低 收 與 低 收 97 等 28 位 議 103/6/17 入 戶 數 審 核 通 過 數 與 申 覆 數 申 覆 成 社 會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功 數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5 月 家 暴 與 性 侵 防 98 等 28 位 議 103/6/17 治 中 心 每 月 接 案 量, 請 依 案 件 類 別 分 別 社 會 局 328 員 聯 合 質 詢 統 計 8
9 李 議 員 余 典 請 提 供 100 至 102 年 本 市 家 暴 中 心 保 護 99 等 28 位 議 103/6/17 型 社 工 數 量, 且 依 每 年 總 數 量 離 職 數 社 會 局 329 員 聯 合 質 詢 量 招 募 數 量 100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請 提 供 100 至 102 年 本 市 各 年 度 保 護 型 社 工 平 均 接 案 量 社 會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是 否 進 行 過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為 何? 社 會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65 歲 以 上 老 人 人 口 數, 以 及 經 判 定 為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失 能 人 數 社 會 局 332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編 列 社 會 救 助 預 算 總 103 等 28 位 議 103/6/17 數, 並 詳 細 說 明 各 項 救 助 預 算 分 配 比 社 會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例 ( 如 老 人 兒 童 婦 幼 身 障 等 等 )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青 年 尋 職 津 貼 申 請 人 數, 獲 得 補 助 104 等 28 位 議 103/6/17 人 數, 市 府 對 於 此 計 畫 提 供 哪 些 服 務 幫 勞 工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助 青 年 就 業 105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100 年 至 今 各 年 度 申 請 勞 資 調 解 數, 調 解 成 功 數 勞 工 局 本 市 100 年 至 今 各 就 業 博 覽 會 場 次 提 供 李 議 員 余 典 職 缺 數 參 加 廠 商 數 投 遞 履 歷 數 成 106 等 28 位 議 103/6/17 功 媒 合 數 與 各 場 所 花 費 經 費, 市 府 是 否 勞 工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有 針 對 成 功 媒 合 後 就 業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進 行 追 蹤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職 業 訓 練 舉 107 等 28 位 議 103/6/17 辦 場 次, 提 供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結 訓 人 勞 工 局 341 員 聯 合 質 詢 數, 結 訓 後 一 個 月 內 就 業 率 108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100 年 至 今 勞 動 檢 查 員 數 量, 與 勞 工 人 口 勞 工 局 342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100 年 至 今 各 專 案 勞 動 檢 查 結 果 109 等 28 位 議 103/6/17 ( 總 共 幾 處 抽 查 幾 處 抽 查 結 果 裁 罰 勞 工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結 果 受 罰 廠 商 與 違 反 法 條 ) 110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100 年 至 今 各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人 數, 請 死 亡 與 受 傷 分 開 統 計 並 註 明 行 業 別 勞 工 局
10 111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目 前 適 用 勞 基 法 的 事 業 單 位 數,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事 業 單 位 數, 危 害 較 高 列 管 工 地 數 具 有 害 物 質 之 事 業 單 位 數 勞 工 局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3/6/17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勞 工 檢 舉 違 反 勞 基 法 案 件 數 與 裁 罰 數 勞 工 局 348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辦 理 勞 動 權 益 與 安 113 等 28 位 議 103/6/17 全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場 次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勞 工 局 員 聯 合 質 詢 與 參 加 人 次 李 議 員 余 典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未 給 加 班 費 或 114 等 28 位 議 103/6/17 假 日 工 資 之 受 理 案 件 成 立 案 件 裁 罰 勞 工 局 357 員 聯 合 質 詢 案 件 數 與 行 業 別 10
1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一 請 說 明 99 年 至 今, 中 央 政 府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各 項 專 款 及 補 助 款 撥 補 項 目 及 金 額 二 請 說 明 本 市 99 年 至 今, 本 市 各 項 稅 收 比 例 ( 請 區 分 上 繳 中 央 及 自 留 財 源 ) 答 復 內 容 : 一 新 北 市 政 府 99~103 年 統 籌 分 配 稅 及 補 助 款 撥 補 項 目 詳 如 附 表 一 二 各 項 稅 收 屬 國 稅 者 由 國 稅 局 徵 起, 屬 地 方 稅 者 由 地 方 稅 捐 稽 徵 處 所 徵 起, 有 關 中 央 地 方 稅 收 劃 分 依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 以 下 簡 稱 財 劃 法 ) 規 定 辦 理 本 市 自 97 年 改 制 為 準 直 轄 市 後, 已 無 須 依 財 劃 法 之 分 成 規 定 上 繳 土 地 增 值 稅 20% 予 中 央, 爰 本 市 徵 起 之 各 項 地 方 稅 均 無 須 上 繳 中 央 另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自 99 年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後, 分 配 比 例 已 改 為 本 市 境 內 徵 起 收 入 之 50%, 現 行 財 劃 法 之 中 央 直 轄 市 與 縣 ( 市 ) 稅 收 分 成 比 較 表 詳 如 附 表 二 承 辦 局 ( 處 會 ): 財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財 稅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股 長 學 文 聯 絡 電 話 :1999 (02) 分 機
12 附 表 一 新 北 市 政 府 99~103 年 統 籌 分 配 稅 及 補 助 款 撥 補 項 目 單 位 : 億 元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統 籌 分 配 稅 一 般 性 補 助 收 入 計 畫 型 補 助 收 入 備 註 :99 年 ~101 年 為 決 算 審 定 數 102 年 為 決 算 數 103 年 為 預 算 數 12
13 附 表 二 現 行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下 中 央 直 轄 市 與 縣 ( 市 ) 稅 收 分 成 比 較 表 項 目 稅 目 直 轄 市 縣 ( 市 )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在 直 轄 市 : 中 央 50% 直 轄 市 50% 在 省 : 中 央 20% 市 80% 鄉 鎮 市 80% 印 花 稅 100% 100% 使 用 牌 照 稅 100% 100% 地 價 稅 100% 縣 50% 縣 統 籌 20% 鄉 鎮 市 30% 土 地 增 值 稅 100% 縣 市 80%,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縣 ( 市 )20% 房 屋 稅 100% 縣 40% 縣 統 籌 20% 鄉 鎮 市 40% 契 稅 100% 縣 統 籌 20% 鄉 鎮 市 80% 娛 樂 稅 100% 鄉 鎮 市 100% 貨 物 稅 中 央 90% 中 央 統 籌 10% 所 得 稅 中 央 90% 中 央 統 籌 10% 營 業 稅 中 央 統 籌 :38.8%[(1-3%)*40%] 中 央 :61.2% 備 註 : 減 除 3% 統 一 發 票 給 獎 獎 金 後 之 40% 由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地 方, 其 餘 劃 歸 中 央 菸 酒 稅 中 央 80%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合 計 20%, 其 中 18% 按 人 口 比 例 分 配 直 轄 市 及 臺 灣 省 各 縣 市,2% 按 人 口 比 例 分 配 福 建 省 金 門 連 江 兩 縣 13
1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4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近 三 年 之 各 項 投 資 額 滿 1 億 ( 含 ) 以 上 之 招 商 成 果, 並 請 簡 要 說 明 投 入 領 域 及 對 本 市 之 就 業 經 濟 之 影 響 答 復 內 容 : 檢 送 新 北 市 近 三 年 招 商 成 果 投 入 領 域 及 對 本 市 就 業 經 濟 之 影 響 1 份 ( 如 附 件 )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招 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吳 股 長 秀 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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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各 項 規 費 收 入, 並 請 註 明 收 費 法 源 依 據, 依 年 度 作 區 分 答 復 內 容 : 檢 送 本 市 99 年 度 至 103 年 度 各 項 規 費 收 入 明 細 表 及 規 費 徵 收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彙 整 表 各 1 份 ( 詳 如 附 表 ) 承 辦 局 ( 處 會 ): 財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財 稅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股 長 學 文 聯 絡 電 話 :1999 (02) 分 機
18 99 年 度 各 項 規 費 收 入 明 細 表 ( 不 含 鄉 鎮 市 公 所 ) 單 位 : 元 機 關 名 稱 規 費 名 稱 決 算 數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議 會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4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秘 書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8,652,675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秘 書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2,274,15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人 事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95,413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法 制 局 審 查 費 2,610,0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證 照 費 56,234,68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資 料 使 用 費 76,601,484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服 務 費 3,701,996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殯 儀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84,462,054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殯 儀 館 服 務 費 47,066,62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地 政 局 審 查 費 406,5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地 政 局 證 照 費 1,332,0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地 政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51,828,546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8,536,289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253,118,862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10,724,56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2,0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6,051,961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4,927,655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327,038,246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10,774,4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8,589 18
19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1,914,548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2,984,845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152,108,953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7,474,08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0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9,976,71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1,451,133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106,397,254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8,058,24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921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4,878,683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8,105,525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72,708,605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6,069,92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3,757,179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5,313,725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2,705,294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1,731,6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197,0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9,794,17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237,424,62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9,170,16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2,0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5,927,942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6,076,465 19
2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178,605,864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8,641,92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2,0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8,325,852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2,039,755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111,072,617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6,984,88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3,983,651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稅 捐 稽 徵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69,971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稅 捐 稽 徵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153,25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782,001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體 育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6,606,169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體 育 處 服 務 費 17,027,88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文 化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532,282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文 化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207,171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617,512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13,098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服 務 費 7,228,422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10,526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75,814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服 務 費 168,72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759,036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134,767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服 務 費 2,009,1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圖 書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84,766 20
21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圖 書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50,1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9,3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316,749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服 務 費 130,5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農 業 局 審 查 費 7,252,841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農 業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5,600 臺 北 縣 政 府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所 (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防 疫 檢 疫 處 ) 臺 北 縣 政 府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所 (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防 疫 檢 疫 處 ) 臺 北 縣 政 府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所 (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防 疫 檢 疫 處 ) 登 記 費 3,018,580 證 照 費 337,500 供 應 費 687,94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經 濟 發 展 局 審 查 費 3,321,95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經 濟 發 展 局 登 記 費 16,985,7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經 濟 發 展 局 證 照 費 1,273,85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經 濟 發 展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621,15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社 會 局 證 照 費 53,5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社 會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4,0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仁 愛 之 家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6,8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仁 愛 之 家 資 料 使 用 費 11,100 臺 北 縣 ( 新 北 市 )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服 務 費 8,385,887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審 查 費 4,819,82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登 記 費 35,0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證 照 費 4,443,3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環 境 保 護 局 審 查 費 8,881,1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環 境 保 護 局 證 照 費 622,06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83,321 21
22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環 境 保 護 局 廢 棄 物 清 理 費 552,300,129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環 境 保 護 局 服 務 費 1,823,7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審 查 費 1,014,4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證 照 費 40,776,872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0,83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8,735,896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道 路 使 用 費 83,011,983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採 購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2,342,815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採 購 處 服 務 費 11,689,604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證 照 費 5,546,7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許 可 費 48,29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85,874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資 料 使 用 費 32,75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水 利 局 審 查 費 1,119,0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水 利 局 登 記 費 195,6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水 利 局 證 照 費 229,4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水 利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698,21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水 利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9,778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高 灘 地 工 程 管 理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39,25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登 記 費 268,0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537,868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勞 工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192,558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勞 工 局 服 務 費 5,820,5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85,2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城 鄉 發 展 局 審 查 費 913,400 22
23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城 鄉 發 展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2,916,244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觀 光 旅 遊 局 證 照 費 55,0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觀 光 旅 遊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288,038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客 家 事 務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61,000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客 家 事 務 局 服 務 費 834,260 規 費 收 入 合 計 2,989,896,073 23
24 100 年 度 各 項 規 費 收 入 明 細 表 單 位 : 元 機 關 名 稱 規 費 名 稱 決 算 數 新 北 市 議 會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100 新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5,998,505 新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1,570,671 新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29,119 新 北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590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證 照 費 3,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審 查 費 2,690,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4,584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22,000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633,530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600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2,264,903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444,093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服 務 費 7,704,052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340,164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492,600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195,677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64,746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72,236,700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355,520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2,400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337,406 24
25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76,000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985,753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3,173,000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85,620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800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286,514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50,718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公 所 服 務 費 6,257,476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60,192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342,751,366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411,610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4,200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107,385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74,822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服 務 費 729,000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22,418,400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464,050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584,830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19,776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公 所 服 務 費 1,404,900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380,574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11,557,300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291,960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8,000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101,530 25
26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72,750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1,704,618 新 北 市 鶯 歌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1,571,600 新 北 市 鶯 歌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151,220 新 北 市 鶯 歌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9,400 新 北 市 鶯 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83,080 新 北 市 鶯 歌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3,832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3,877,400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95,800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10,800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338,220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62,393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12,444,793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461,950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10,600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697,750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1,295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669,200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220,208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15,400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467,091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3,700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公 所 服 務 費 600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191,000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6,720 26
27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5,400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43,920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99,850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263,000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358,965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4,000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565,572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66,812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167,440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398,850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4,800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563,316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38,909,600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234,000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56,040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3,500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320,000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167,480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2,000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183,660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91,900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所 服 務 費 2,588,500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108,240 27
28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488,200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551,090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6,600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70,870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95,650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1,389,552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278,000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19,710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4,800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56,900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1,600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294,168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318,000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10,370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3,600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87,080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80,550 新 北 市 坪 林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1,744,000 新 北 市 坪 林 區 公 所 審 查 費 5,100 新 北 市 坪 林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4,750 新 北 市 坪 林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27,000 新 北 市 坪 林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97,555 新 北 市 坪 林 區 公 所 服 務 費 1,864,500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20,663,835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36,770 28
29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27,000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14,700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79,880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73,000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48,740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2,200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9,000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7,800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351,360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16,197,000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281,146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863,721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4,779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服 務 費 273,240 新 北 市 平 溪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4,945,800 新 北 市 平 溪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840 新 北 市 平 溪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5,200 新 北 市 平 溪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6,000 新 北 市 平 溪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59,000 新 北 市 雙 溪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66,000 新 北 市 雙 溪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3,160 新 北 市 雙 溪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70,840 新 北 市 雙 溪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53,920 新 北 市 貢 寮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291,600 新 北 市 貢 寮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104,600 29
30 新 北 市 貢 寮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2,940 新 北 市 貢 寮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04,800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10,203,950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49,050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10,800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59,500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42,100 新 北 市 萬 里 區 公 所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3,110,100 新 北 市 萬 里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43,000 新 北 市 萬 里 區 公 所 許 可 費 3,200 新 北 市 萬 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07,600 新 北 市 萬 里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01,882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公 所 證 照 費 6,720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000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4,880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8,174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證 照 費 54,538,440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6,2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資 料 使 用 費 63,235,895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服 務 費 3,977,440 新 北 市 立 殯 儀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88,545,242 新 北 市 立 殯 儀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17,800 新 北 市 立 殯 儀 館 服 務 費 48,375,130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審 查 費 520,500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證 照 費 562,000 30
31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56,393,379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9,564,290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248,226,472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10,774,960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2,000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3,387,501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2,825,990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234,931,756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9,731,680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913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7,992,282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0,683,730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150,454,332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7,273,280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000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7,361,666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2,003,774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86,407,452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7,344,560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389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4,144,603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5,937,515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63,857,855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5,113,520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523 31
32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2,707,568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5,101,965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3,627,602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1,878,320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8,000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220,133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8,255,765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214,889,499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8,218,560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2,000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4,572,156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6,286,135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167,436,394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7,922,800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2,000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5,187,878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1,130,854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81,713,448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6,579,680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435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3,504,350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200 新 北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820,319 新 北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258,300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259,062 32
33 新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7,398,816 新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服 務 費 19,286,105 新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664,157 新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225,092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282,782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6,430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服 務 費 8,733,900 新 北 市 立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0,000 新 北 市 立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164,141 新 北 市 立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服 務 費 281,740 新 北 市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910,860 新 北 市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103,262 新 北 市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服 務 費 2,840,750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641,668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1,268,326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服 務 費 2,298,440 新 北 市 立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1,800 新 北 市 立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180,040 新 北 市 立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服 務 費 647,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審 查 費 13,169,032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登 記 費 31,2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證 照 費 9,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許 可 費 36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5,097,542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6,778 33
34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防 疫 檢 疫 處 登 記 費 3,239,64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防 疫 檢 疫 處 證 照 費 461,50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防 疫 檢 疫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1,40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防 疫 檢 疫 處 供 應 費 455,68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防 疫 檢 疫 處 服 務 費 22,700 新 北 市 政 府 綠 美 化 環 境 景 觀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2,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審 查 費 254,244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登 記 費 8,100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證 照 費 2,800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367,584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審 查 費 3,002,300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登 記 費 20,779,310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證 照 費 1,596,320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36,754,654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419,951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及 所 屬 證 照 費 34,500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及 所 屬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0,314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及 所 屬 資 料 使 用 費 17,320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及 所 屬 服 務 費 1,645,300 新 北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3,800 新 北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資 料 使 用 費 16,700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82,450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資 料 使 用 費 400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服 務 費 8,242,678 新 北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400 34
35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審 查 費 5,813,33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登 記 費 43,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證 照 費 5,223,80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80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30,584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服 務 費 11,22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審 查 費 9,312,70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證 照 費 599,56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8,00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51,411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廢 棄 物 清 理 費 818,029,138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服 務 費 1,837,100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審 查 費 751,200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證 照 費 56,358,997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2,672,483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0,096,594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道 路 使 用 費 93,195,701 新 北 市 政 府 採 購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1,633,100 新 北 市 政 府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大 隊 資 料 使 用 費 72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證 照 費 5,912,900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許 可 費 69,955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61,540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資 料 使 用 費 49,740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審 查 費 1,017,5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登 記 費 201,600 35
36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證 照 費 226,8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許 可 費 4,079,154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034,080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2,616 新 北 市 政 府 高 灘 地 工 程 管 理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09,000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登 記 費 383,000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545,305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4,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委 員 會 審 查 費 3,459,000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385,791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服 務 費 6,887,000 新 北 市 政 府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審 查 費 7,200 新 北 市 政 府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證 照 費 22,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服 務 費 1,224,568 新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7,500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審 查 費 833,850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120,480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證 照 費 45,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46,600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38,630 新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92,000 新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服 務 費 810,855 規 費 收 入 合 計 3,936,234,685 36
37 101 年 度 各 項 規 費 收 入 明 細 表 單 位 : 元 機 關 名 稱 規 費 名 稱 決 算 數 新 北 市 議 會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5,700 新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5,159,180 新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1,237,950 新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861,283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證 照 費 6,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審 查 費 2,475,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403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1,119,722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84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服 務 費 6,634,230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595,915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440,419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814,812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685,228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385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944,654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036,950 新 北 市 鶯 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67,910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017,150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2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375,392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4,437 37
38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公 所 審 查 費 7,400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425,128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84,251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377,515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752,274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363,980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211,70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047,491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2,700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33,007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1,750 新 北 市 坪 林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8,800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35,800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1,000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400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49,758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0 新 北 市 平 溪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2,000 新 北 市 貢 寮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1,390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64,980 新 北 市 萬 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39,380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1,100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2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證 照 費 54,381,765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許 可 費 1,206,400 38
39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5,2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資 料 使 用 費 56,992,382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服 務 費 4,712,903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381,467,130 新 北 市 立 殯 儀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4,795,244 新 北 市 立 殯 儀 館 服 務 費 50,891,520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審 查 費 665,496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證 照 費 604,000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57,319,991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9,860,800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216,975,692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9,041,120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3,715,924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1,139,770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229,436,626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9,626,560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7,061,893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0,979,371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120,833,267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6,766,080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6,869,445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1,783,954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105,589,429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8,020,560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6,002,861 39
40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5,954,814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80,153,717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5,831,280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3,285,915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4,570,170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3,863,827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1,929,680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0,300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023,471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7,189,005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219,845,687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7,874,400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3,965,523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5,992,841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151,184,068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7,404,880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4,721,149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9,330,420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91,358,916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6,577,520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4,468,779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500 新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2,500 新 北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38,069 新 北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376,250 40
41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所 屬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496,877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所 屬 資 料 使 用 費 6,250 新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1,483,112 新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服 務 費 14,533,771 新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665,643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03,360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2,058 新 北 市 立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80,000 新 北 市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206,050 新 北 市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服 務 費 3,086,450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657,800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1,488,437 新 北 市 立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17,2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審 查 費 16,135,8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登 記 費 56,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證 照 費 8,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許 可 費 36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7,273,224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24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登 記 費 2,393,40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證 照 費 376,50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1,39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供 應 費 103,00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服 務 費 99,200 新 北 市 政 府 綠 美 化 環 境 景 觀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000 41
42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審 查 費 267,194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登 記 費 7,200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證 照 費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274,265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審 查 費 2,757,550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登 記 費 23,235,160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證 照 費 167,500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223,659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證 照 費 71,000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7,410 新 北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0,300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84,500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服 務 費 7,981,489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審 查 費 6,082,14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登 記 費 34,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證 照 費 5,019,10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20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716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審 查 費 11,632,70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證 照 費 773,80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7,00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5,696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廢 棄 物 清 理 費 604,060,16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服 務 費 1,852,700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審 查 費 615,000 42
43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證 照 費 71,492,821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021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9,564,014 新 北 市 政 府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大 隊 資 料 使 用 費 36 新 北 市 政 府 養 護 工 程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30,000 新 北 市 政 府 養 護 工 程 處 道 路 使 用 費 90,230,135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證 照 費 6,987,300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許 可 費 44,950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54,4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審 查 費 1,137,6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登 記 費 198,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證 照 費 288,9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許 可 費 2,962,048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274,224 新 北 市 政 府 高 灘 地 工 程 管 理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54,875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登 記 費 321,000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646,232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4 新 北 市 政 府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委 員 會 審 查 費 4,542,000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146,544 新 北 市 政 府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審 查 費 4,200 新 北 市 政 府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證 照 費 11,000 新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6,500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審 查 費 875,400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證 照 費 6,412,530 43
44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332,503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證 照 費 51,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5,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69,984 新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12,500 規 費 收 入 合 計 3,338,660,172 44
45 102 年 度 各 項 規 費 收 入 明 細 表 單 位 : 元 機 關 名 稱 規 費 名 稱 決 算 數 新 北 市 議 會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0,500 新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017,003 新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38,905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證 照 費 3,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審 查 費 1,830,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2,038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390,610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71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2,031,585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208,277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0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397,572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949,171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445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8,409,318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565,422 新 北 市 鶯 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36,434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059,770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652,883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943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434,371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66,348 45
46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380,275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929,986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903,038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378,793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632,321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62,532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990 新 北 市 坪 林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56,315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31,910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1,830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78,142 新 北 市 平 溪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340 新 北 市 貢 寮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0,180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94,670 新 北 市 萬 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1,710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380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630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證 照 費 54,429,750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3,560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資 料 使 用 費 52,794,198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服 務 費 5,435,271 新 北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處 許 可 費 878,200 新 北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3,489,047 新 北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46 新 北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處 服 務 費 48,059,240 46
47 新 北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處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466,103,128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審 查 費 791,397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證 照 費 774,500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70,851,747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0,515,893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241,901,337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9,737,520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5,272,189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3,059,265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357,703,516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10,464,560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2,040,293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0,664,892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176,689,580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7,785,760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8,986,394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2,128,735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131,250,811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8,458,720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6,460,810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7,040,965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80,979,953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7,043,440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4,480,178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7,440,300 47
48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4,177,149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2,187,440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4,000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097,265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6,989,587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258,727,068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8,280,160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5,699,956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6,423,250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204,327,094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7,496,720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1,517,087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13,359,566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90,141,731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7,035,200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5,848,405 新 北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4,009 新 北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393,523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8,487,926 新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0,348,935 新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395,260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95,980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1,894 新 北 市 立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80,000 新 北 市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896,350 48
49 新 北 市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服 務 費 3,447,000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496,890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1,390,073 新 北 市 立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2,2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審 查 費 17,030,04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登 記 費 40,8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證 照 費 14,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許 可 費 18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廢 棄 物 清 理 費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登 記 費 2,492,18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證 照 費 396,50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50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供 應 費 117,76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服 務 費 56,400 新 北 市 政 府 綠 美 化 環 境 景 觀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審 查 費 726,158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登 記 費 3,600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證 照 費 800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37,657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審 查 費 3,199,250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登 記 費 23,291,500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證 照 費 114,000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260,603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證 照 費 48,500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471 49
50 新 北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2,800 新 北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服 務 費 1,400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83,500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服 務 費 7,809,656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審 查 費 6,242,86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登 記 費 33,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證 照 費 5,008,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60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764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審 查 費 10,955,04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證 照 費 1,136,92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0,00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8,808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廢 棄 物 清 理 費 609,740,838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服 務 費 644,453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審 查 費 906,900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證 照 費 83,594,624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7,517,724 新 北 市 政 府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大 隊 資 料 使 用 費 116 新 北 市 政 府 養 護 工 程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1,050 新 北 市 政 府 養 護 工 程 處 道 路 使 用 費 92,796,200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證 照 費 7,177,100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許 可 費 85,640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40,592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審 查 費 818,400 50
51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登 記 費 148,8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證 照 費 188,7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許 可 費 5,756,297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5,153,597 新 北 市 政 府 高 灘 地 工 程 管 理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52,302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登 記 費 407,000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35,288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4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審 查 費 5,548,500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145,585 新 北 市 政 府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審 查 費 5,800 新 北 市 政 府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證 照 費 16,000 新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1,000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審 查 費 961,060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證 照 費 6,282,180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623,276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審 查 費 18,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證 照 費 63,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30,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166,879 新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95,500 規 費 收 入 合 計 3,753,241,503 51
52 機 關 名 稱 103 年 度 各 項 規 費 收 入 明 細 表 規 費 名 稱 單 位 : 元 累 計 至 103 年 5 月 實 收 數 新 北 市 議 會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700 新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050,324 新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25,746 新 北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審 查 費 1,305,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486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842,953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94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622,645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462,983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26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99,791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545,314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751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832,783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575,196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60,846 新 北 市 鶯 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92,534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22,890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審 查 費 16,000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779,488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公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2,096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076,243 52
53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2,234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49,944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116,189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87,698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99,837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109,581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81,618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950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8,960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40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95,055 新 北 市 平 溪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470 新 北 市 雙 溪 區 公 所 道 路 使 用 費 44,422 新 北 市 貢 寮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4,090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9,110 新 北 市 萬 里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6,300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公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6,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處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1,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處 許 可 費 990,980 新 北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3,734,851 新 北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270 新 北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處 服 務 費 21,659,002 新 北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處 公 墓 使 用 規 費 212,231,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證 照 費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資 料 使 用 費
54 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及 所 屬 服 務 費 3,004,785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審 查 費 313,500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證 照 費 833,500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22,526,352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5,751,309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96,596,556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3,361,600 新 北 市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1,454,613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4,717,540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130,622,857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3,546,560 新 北 市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9,846,999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4,291,804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59,413,364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2,929,120 新 北 市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6,350,380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4,260,860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42,558,297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2,513,280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5,475,495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3,000,330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32,431,335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1,860,160 新 北 市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4,560,729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2,029,075 54
55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895,460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774,160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100 新 北 市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645,051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2,166,210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90,774,815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2,647,360 新 北 市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8,648,238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2,356,690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73,788,473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2,390,560 新 北 市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12,484,368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審 查 費 4,857,195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費 36,343,079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證 照 費 2,361,520 新 北 市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5,113,200 新 北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500 新 北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131,435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104,063 新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563,071 新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576,950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00,320 新 北 市 立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000 新 北 市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734,850 新 北 市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服 務 費 1,080,600 55
56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45,100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資 料 使 用 費 523,672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46,7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審 查 費 6,704,2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登 記 費 20,4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證 照 費 2,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廢 棄 物 清 理 費 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所 登 記 費 250,38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所 證 照 費 150,00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所 資 料 使 用 費 38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所 供 應 費 26,320 新 北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所 服 務 費 22,000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處 審 查 費 83,062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處 登 記 費 3,600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處 證 照 費 800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97,682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審 查 費 1,032,700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登 記 費 8,705,595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證 照 費 4,500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98,017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證 照 費 26,000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000 新 北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600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5,100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服 務 費 1,923,192 56
57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審 查 費 2,321,585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登 記 費 5,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證 照 費 3,937,60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8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審 查 費 5,016,00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證 照 費 452,22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000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3,445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廢 棄 物 清 理 費 144,018,513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服 務 費 344,739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6,380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72,048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審 查 費 363,300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證 照 費 34,540,393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1,040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3,340,889 新 北 市 政 府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隊 資 料 使 用 費 64 新 北 市 政 府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隊 服 務 費 50 新 北 市 政 府 養 護 工 程 處 資 料 使 用 費 2,100 新 北 市 政 府 養 護 工 程 處 道 路 使 用 費 81,678,609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建 工 程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590,590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證 照 費 3,926,300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許 可 費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58,553 57
58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審 查 費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登 記 費 111,6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證 照 費 94,600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許 可 費 14,939,864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182,745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廢 棄 物 清 理 費 0 新 北 市 政 府 高 灘 地 工 程 處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38,525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審 查 費 118,000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登 記 費 121,000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958,301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審 查 費 1,972,500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2,468,522 新 北 市 政 府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審 查 費 700 新 北 市 政 府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證 照 費 1,000 新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00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審 查 費 621,050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證 照 費 2,025,720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565,974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審 查 費 18,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證 照 費 0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證 照 費 20,000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519,818 新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資 料 使 用 費 45,733 新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349,000 規 費 收 入 合 計 1,417,350,109 58
5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5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各 開 發 區 面 積 開 發 成 本 獲 利 損 失 金 額 取 得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面 積, 並 請 註 明 結 算 日 答 復 內 容 : 檢 送 本 府 近 五 年 辦 竣 之 整 體 開 發 區 一 覽 表 1 份 供 參 承 辦 局 ( 處 會 ): 地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重 劃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李 主 任 艾 琳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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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4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項 青 年 社 會 住 宅 推 動 計 畫 書, 並 請 說 明 進 度 及 本 市 所 投 入 之 成 本 與 預 期 目 標 期 程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社 會 住 宅 之 興 辦 採 取 多 元 的 模 式, 包 括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興 辦 容 積 獎 勵 作 社 會 住 宅 運 用 國 有 土 地 合 作 開 發 整 體 開 發 釋 出 土 地 興 建 社 會 住 宅 公 有 建 築 改 建 後 增 加 容 積 作 社 會 住 宅 及 既 有 房 舍 整 建 再 利 用 等 策 略 面 向, 除 刻 正 興 辦 中 的 社 會 住 宅 外, 未 來 將 會 運 用 現 有 國 宅 用 地 及 整 體 開 發 方 式 擴 大 社 會 住 宅 存 量, 以 分 期 分 區 方 式 逐 步 增 加 社 會 住 宅 存 量, 預 計 於 108 年 底 前 提 供 約 6,336 戶 社 會 住 宅 二 另 本 府 針 對 老 舊 公 有 建 物 活 化 腹 地 面 積 較 小 等, 不 易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開 發 之 社 會 住 宅 基 地, 同 步 研 擬 以 本 府 發 包 自 建 方 式 興 辦 已 啟 動 之 永 和 秀 朗 派 出 所 板 橋 府 中 段 及 新 莊 立 德 段 三 處 社 會 住 宅, 即 係 採 取 老 舊 公 有 建 物 活 化 方 式, 由 本 府 自 行 興 建, 所 需 經 費 約 3.6 億, 本 府 將 編 列 於 都 更 基 金 予 以 支 應 ; 後 續 之 新 店 中 央 新 村 北 側 社 會 住 宅 係 以 區 段 徵 收 釋 回 之 土 地 進 行 開 發, 預 計 以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支 應 財 源 三 本 次 檢 附 新 北 市 社 會 住 宅 政 策 專 案 報 告 一 份 供 參 承 辦 局 ( 處 會 ): 城 鄉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住 宅 發 展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謝 主 任 惠 琦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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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99 年 至 今, 本 市 公 庫 收 支 暨 債 務 及 負 擔 情 形, 亦 請 提 供 各 基 金 之 各 項 收 支 暨 債 務 及 負 擔 情 形, 並 請 分 別 述 明 本 市 長 期 及 短 期 債 務 ( 含 利 息 數 ) 及 還 款 情 況 答 復 內 容 : 依 據 審 定 決 算 (99 年 ~101 年 ) 及 自 編 決 算 (102 年 ) 資 料, 檢 送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庫 收 支 情 形 表 新 北 市 政 府 債 務 及 負 擔 情 形 表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基 金 收 支 情 形 表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基 金 債 務 餘 額 情 形 表 各 1 份 ( 詳 如 附 表 ) 承 辦 局 ( 處 會 ): 財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財 稅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股 長 學 文 聯 絡 電 話 :1999 (02) 分 機
76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庫 收 支 情 形 表 單 位 : 億 元 項 目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收 入 合 計 1, , , , 歲 入 , , , 債 務 之 舉 借 支 出 合 計 1, , , , 歲 出 1, , , , 債 務 之 償 還 收 支 餘 絀 (3.36) (86.78) (51.67) 0.00 註 : 年 為 決 算 審 定 數 102 年 為 決 算 數 76
77 新 北 市 政 府 債 務 及 負 擔 情 形 表 項 目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一 受 債 限 管 制 債 務 一 年 以 上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未 滿 一 年 未 償 債 務 債 務 二 負 擔 積 欠 勞 健 保 費 用 積 欠 公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捷 運 配 合 款 緩 撥 利 息 專 戶 調 度 數 債 務 及 負 擔 合 計 債 務 付 息 註 : 一 年 為 決 算 審 定 數 102 年 為 決 算 數 二 本 表 債 務 及 負 擔 項 目 不 含 自 償 性 債 務 或 有 負 債 及 歲 出 應 付 保 管 款 (99 年 度 資 料 不 含 原 鄉 鎮 市 債 務 及 負 擔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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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基 金 債 務 餘 額 情 形 表 單 位 : 億 元 項 目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公 共 建 設 用 地 基 金 軌 道 建 設 基 金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合 計 註 : 年 為 決 算 審 定 數 102 年 為 決 算 數 79
80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本 市 總 預 算 收 支 簡 明 明 細 表, 其 中 請 包 含 收 入 ( 歲 入 債 務 之 舉 借 ) 支 出 ( 歲 出 債 務 之 償 還 ), 另 請 彙 表 提 供 99 年 至 今, 各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數 ( 分 經 常 門 與 資 本 門 預 算 數 ) 及 各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數 ( 分 經 常 門 與 資 本 門 決 算 數 ) 答 復 內 容 :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主 計 處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公 務 預 算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視 察 瑞 雯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81 新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收 支 簡 明 比 較 分 析 表 單 位 : 元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收 入 合 計 141,929,307, ,751,182, ,803,341, ,820,730, ,548,777, ,799,728, ,216,362, ,559,199, ,508,321,500 歲 入 95,326,675,000 90,550,949, ,603,341, ,802,930, ,722,548, ,677,728, ,666,362, ,173,786, ,526,123,500 倩 務 之 舉 借 46,602,632,800 46,200,233,000 49,200,000,000 29,017,800,000 36,826,228,919 28,122,000,000 67,550,000,000 55,385,412,544 60,982,198,000 支 出 合 計 141,929,307, ,086,607, ,803,341, ,499,009, ,548,777, ,966,518, ,216,362, ,559,199, ,508,321,500 歲 出 106,421,991, ,579,291, ,203,341, ,899,009, ,448,777, ,866,518, ,416,362, ,759,199, ,508,321,500 倩 務 之 償 還 35,507,316,000 35,507,316,000 34,600,000,000 34,600,000,000 18,100,000,000 18,100,000,000 45,800,000,000 45,800,000,000 39,000,000,000 收 支 餘 絀 數 0 (335,425,557) 0 (8,678,278,777) 0 (5,166,790,317) 備 註 :99 年 度 未 含 鄉 鎮 市 公 所 81
82 新 北 市 99 至 103 年 度 歲 出 預 決 算 數 單 位 : 元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合 計 年 度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99 84,156,270,556 80,835,586,505 22,265,721,244 20,743,705, ,421,991, ,579,291, ,933,024, ,403,604,982 32,270,316,186 29,495,404, ,203,341, ,899,009, ,084,431, ,429,991,775 30,364,345,961 29,436,526, ,448,777, ,866,518, ,923,446, ,914,887,641 36,492,915,487 33,844,311, ,416,362, ,759,199, ,579,837,991-39,928,483, ,508,321,500 - 備 註 : (1)99 年 度 未 含 鄉 鎮 市 公 所 (2) 年 度 為 審 定 數,102 年 度 為 決 算 數 ( 未 經 審 定 ) 82
83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3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近 4 年 人 口 變 化, 並 按 年 度 區 分 製 作 各 區 人 口 變 化 表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102 年 底 395 萬 4,929 人, 較 99 年 底 389 萬 7,367 人 增 加 5 萬 7,562 人, 增 加 1.48% 二 近 4 年 人 口 增 加 率 以 林 口 區 增 加 13.16% 最 多, 其 次 分 別 為 淡 水 區 三 峽 區 樹 林 區 及 八 里 區, 分 別 增 加 8.20% 6.34% 4.16% 及 4.05% 另 平 溪 區 貢 寮 區 及 雙 溪 區 則 分 別 減 少 6.40% 3.41% 及 3.26% 三 本 市 近 4 年 各 區 人 口 變 化 詳 如 附 表 承 辦 局 ( 處 會 ): 主 計 處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公 務 預 算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視 察 瑞 雯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84 附 表 新 北 市 近 4 年 各 區 人 口 變 化 單 位 : 人 % Unit: Person, % 區 別 99 年 底 100 年 底 101 年 底 102 年 底 4 年 來 人 口 增 加 率 (%) 全 市 板 橋 區 三 重 區 永 和 區 中 和 區 新 莊 區 新 店 區 土 城 區 蘆 洲 區 汐 止 區 樹 林 區 鶯 歌 區 三 峽 區 淡 水 區 瑞 芳 區 五 股 區 泰 山 區 林 口 區 深 坑 區 石 碇 區 坪 林 區 三 芝 區 石 門 區 八 里 區 平 溪 區 雙 溪 區 貢 寮 區 金 山 區 萬 里 區 烏 來 區
85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市 有 不 動 產 ( 含 土 地 及 建 物 ) 清 冊, 並 請 列 明 各 不 動 產 異 動 情 況, 若 有 出 租 及 出 售 亦 請 敘 明 理 由, 若 納 入 基 金 土 地 作 價 亦 請 敘 明 答 復 內 容 : 檢 送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經 管 市 有 不 動 產 ( 含 土 地 及 建 物 ) 改 制 後 異 動 情 形 1 份 承 辦 局 ( 處 會 ): 財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股 長 學 文 聯 絡 電 話 :1999 (02) 分 機
86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經 管 市 有 不 動 產 ( 含 土 地 及 建 物 ) 改 制 後 異 動 情 形 本 府 各 機 關 經 管 市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於 改 制 後 之 異 動 統 計 表 使 用 關 係 項 目 筆 ( 棟 ) 數 面 積 ( 公 頃 ) 出 租 出 售 作 價 撥 供 公 共 建 設 基 金 不 動 產 土 地 建 物 0 0 土 地 建 物 土 地 建 物 備 註 : 上 述 資 料 更 新 至 103 年 6 月 23 日 86
8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102 年 度 預 算 及 基 金 之 各 保 留 款 項 答 復 內 容 :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主 計 處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公 務 預 算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視 察 瑞 雯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88 新 北 市 102 年 度 公 務 預 算 及 保 留 數 彙 總 表 單 位 : 千 元 各 機 關 暨 區 公 所 102 年 度 預 算 數 102 年 度 保 留 數 合 計 155,416,362 4,895,649 機 關 小 計 137,775,310 3,845,978 新 北 市 議 會 667,791 9,609 秘 書 處 434,903 7,356 人 事 處 89,841 0 主 計 處 92,777 0 政 風 處 47,880 0 研 考 會 主 管 607,163 35,870 新 聞 局 96, 法 制 局 90,291 0 民 政 局 主 管 2,699, ,758 地 政 局 主 管 1,389,382 52,651 消 防 局 主 管 3,050,278 30,052 財 政 局 主 管 2,172,181 68,546 教 育 局 主 管 52,216, ,861 文 化 局 主 管 1,873, ,477 農 業 局 主 管 2,093,031 67,452 經 發 局 主 管 401,556 16,845 社 會 局 主 管 14,654, ,067 衛 生 局 主 管 1,641,942 54,246 環 保 局 主 管 8,392, ,334 工 務 局 主 管 14,957,707 1,149,438 警 察 局 主 管 11,113, ,822 水 利 局 主 管 6,082, ,180 交 通 局 主 管 7,234, ,590 勞 工 局 主 管 4,268,773 1,591 原 民 局 主 管 254,269 65,859 城 鄉 局 主 管 492,381 36,881 觀 光 局 主 管 512,826 72,455 客 家 局 主 管 ,
89 公 所 小 計 10,937, ,016 板 橋 區 公 所 872,742 4,998 三 重 區 公 所 823,971 41,902 中 和 區 公 所 693,150 40,280 永 和 區 公 所 439,838 7,263 新 莊 區 公 所 767,838 29,588 新 店 區 公 所 744,947 7,200 樹 林 區 公 所 447,918 8,457 鶯 歌 區 公 所 244,342 7,088 三 峽 區 公 所 286,989 23,234 淡 水 區 公 所 730, ,776 汐 止 區 公 所 440,123 5,340 瑞 芳 區 公 所 234,713 9,673 土 城 區 公 所 452,095 13,676 蘆 洲 區 公 所 396,107 12,707 五 股 區 公 所 256,726 21,395 泰 山 區 公 所 209,362 5,072 林 口 區 公 所 504,151 31,299 深 坑 區 公 所 103,665 0 石 碇 區 公 所 186,581 0 坪 林 區 公 所 187,992 5,444 三 芝 區 公 所 211,378 6,583 石 門 區 公 所 262,758 54,025 八 里 區 公 所 213,864 62,099 平 溪 區 公 所 115,203 0 雙 溪 區 公 所 198, 貢 寮 區 公 所 207,630 0 金 山 區 公 所 240,459 5,323 萬 里 區 公 所 267,893 1,271 烏 來 區 公 所 195, 第 二 預 備 金 ( 備 註 ) 111,755 0 災 害 準 備 金 1,600, ,702 各 類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89 4,991, ,954 備 註 : 第 二 預 備 金 編 列 4 億 元, 各 機 關 動 支 2 億 8,824 萬 4,650 元, 剩 餘 數 1 億 1,175 萬 5,350 元
90 新 北 市 102 年 度 各 基 金 預 算 及 保 留 數 彙 總 表 單 位 : 千 元 基 金 別 102 年 度 預 算 數 102 年 度 保 留 數 營 業 基 金 總 收 入 165,989 0 總 支 出 162,613 0 新 北 市 果 菜 運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純 益 ( 純 損 -) 3,376 0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及 擴 充 2,418 0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0 0 收 入 小 計 4,804,904 0 支 出 小 計 3,694,468 0 作 業 基 金 本 期 賸 餘 小 計 1,110,436 0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及 擴 充 9,576,304 4,975,697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13,124, ,142 總 收 入 2,120,379 0 總 支 出 2,066,341 0 新 北 市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本 期 賸 餘 54,038 0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及 擴 充 49,072 4,511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0 0 總 收 入 110,514 0 總 支 出 203,319 0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本 期 賸 餘 -92,805 0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及 擴 充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0 0 總 收 入 3,199 0 總 支 出 413,553 0 新 北 市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本 期 賸 餘 -410,354 0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及 擴 充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11,894,205 0 總 收 入 1,371,676 0 總 支 出 880,761 0 新 北 市 停 車 場 作 業 基 金 本 期 賸 餘 490,915 0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及 擴 充 398,785 77,950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0 0 總 收 入 1,199,136 0 總 支 出 130,494 0 新 北 市 軌 道 建 設 發 展 基 金 本 期 賸 餘 1,068,642 0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及 擴 充 9,127,867 4,893,236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90 1,229, ,142
91 基 金 來 源 小 計 52,055,226 0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新 北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新 北 市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備 與 設 施 改 善 基 金 新 北 市 政 府 卓 越 清 寒 學 生 圓 夢 基 金 新 北 市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新 北 市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新 北 市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基 金 新 北 市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新 北 市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基 金 新 北 市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新 北 市 公 共 建 設 用 地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小 計 52,016, ,695 本 期 賸 餘 小 計 38,522 0 基 金 來 源 51,526,818 0 基 金 用 途 51,513, ,696 本 期 賸 餘 13,138 0 基 金 來 源 基 金 用 途 本 期 賸 餘 基 金 來 源 14,050 0 基 金 用 途 13,940 0 本 期 賸 餘 基 金 來 源 46,735 0 基 金 用 途 46,089 0 本 期 賸 餘 基 金 來 源 71,417 0 基 金 用 途 71,355 0 本 期 賸 餘 62 0 基 金 來 源 0 0 基 金 用 途 43,592 0 本 期 賸 餘 -43,592 0 基 金 來 源 28,000 0 基 金 用 途 27,915 0 本 期 賸 餘 85 0 基 金 來 源 8,000 0 基 金 用 途 6,783 0 本 期 賸 餘 1,217 0 基 金 來 源 147,146 0 基 金 用 途 83,000 69,999 本 期 賸 餘 64,146 0 基 金 來 源 212,200 0 基 金 用 途 209,690 0 本 期 賸 餘 2,510 0 基 金 來 源 16,065,039 4,785,140 基 金 用 途 5,570,814 5,065,266 本 期 賸 餘 10,494,
9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各 項 交 通 建 設 ( 含 捷 運 建 設 ) 之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及 本 市 自 籌 款 等 各 項 經 費, 並 請 說 明 是 否 足 夠 支 應 相 關 工 程 所 需 答 復 內 容 : 一 為 有 效 推 展 本 市 境 內 軌 道 系 統 發 展 營 運 管 理 及 開 發 等 相 關 事 宜, 本 府 於 100 年 成 立 新 北 市 軌 道 建 設 發 展 基 金, 以 強 化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本 市 境 內 捷 運 建 設 所 需 經 費, 係 逐 年 依 工 程 進 度 及 資 金 實 際 需 要, 循 預 算 程 序 編 列 目 前 軌 道 基 金 之 資 金 主 要 來 源 為 :( 一 ) 非 自 償 性 經 費 之 中 央 補 助 收 入 ( 二 ) 本 市 自 籌 經 費 ( 包 括 本 府 其 他 基 金 挹 注 ) 及 ( 三 ) 自 償 性 經 費 因 土 地 開 發 效 益 增 額 稅 收 挹 注 及 營 運 收 入 等 尚 未 發 生 而 以 基 金 對 外 舉 借 等 二 查 本 府 辦 理 市 轄 境 內 各 項 捷 運 建 設, 包 括 已 於 102 年 6 月 全 線 通 車 營 運 之 捷 運 新 莊 及 蘆 洲 支 線 興 建 中 之 捷 運 環 狀 線 ( 第 一 階 段 ) 捷 運 土 城 線 延 伸 頂 埔 段 淡 海 輕 軌 運 輸 系 統 以 及 規 劃 中 之 三 鶯 線 安 坑 線 及 汐 止 民 生 線 等 計 畫, 自 91 年 起 截 至 今 (103) 年,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共 計 億 餘 元, 地 方 自 籌 款 共 計 億 餘 元, 合 計 億 餘 元 三 而 前 述 地 方 自 籌 款 部 分, 因 102 年 度 所 需 之 非 自 償 性 經 費 原 編 列 由 本 府 其 他 基 金 挹 注 40 億 元 經 議 會 審 議 不 同 意 編 列, 且 自 償 性 經 費 之 土 地 開 發 效 益 增 額 稅 收 融 資 溢 注 及 營 運 收 入 等 財 源 尚 未 挹 注, 經 費 不 足 部 分 目 前 均 能 採 舉 借 支 應, 未 來 各 規 劃 中 之 捷 運 路 線 陸 續 奉 中 央 核 定 興 建 後, 地 方 需 自 籌 之 工 程 經 費 逐 年 增 加, 則 須 本 府 相 關 基 金 挹 注 非 自 償 性 經 費, 以 避 免 大 部 分 工 程 經 費 須 由 軌 道 基 金 舉 借 支 應, 造 成 該 基 金 之 負 債 壓 力 及 所 衍 生 之 利 息 費 用 負 擔 92
93 承 辦 局 ( 處 會 ): 交 通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捷 運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朱 專 門 委 員 建 全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9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各 舉 債 空 間 額 度 之 變 化 含 計 算 基 礎 答 復 內 容 : 一 公 共 債 務 法 修 正 案 於 103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依 財 政 部 102 年 8 月 12 日 台 財 庫 字 號 公 告,103 年 度 本 市 一 年 以 上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占 前 三 年 度 名 目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平 均 數 之 比 率 上 限 為 0.95%( 各 直 轄 市 比 率 由 財 政 部 每 年 公 告 ), 經 計 算 103 年 度 為 1,341 億 元 二 本 府 99 至 102 年 度 舉 債 上 限 適 用 修 正 前 公 債 法, 其 舉 債 上 限 依 歲 出 ( 含 保 留 數 )*45% 計 算,99 年 至 102 年 舉 債 上 限 分 別 為 557 億 元 782 億 元 799 億 元 及 757 億 元 承 辦 局 ( 處 會 ): 財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財 稅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股 長 學 文 聯 絡 電 話 :1999 (02) 分 機
95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3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推 動 情 況 及 現 況 答 復 內 容 : 檢 送 本 府 辦 理 新 北 市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之 推 動 計 畫 及 執 行 現 況 1 份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工 商 企 劃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吳 股 長 秀 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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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5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99 年 至 今, 本 市 各 工 業 區 廠 商 進 駐 經 濟 規 模 及 變 化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轄 內 政 府 編 定 工 業 區 計 有 新 北 產 業 園 區 土 城 工 業 區 樹 林 工 業 區 林 口 工 二 工 業 區 及 瑞 芳 工 業 區 等 5 工 業 區 二 上 開 工 業 區 99 年 至 今 (103 年 6 月 ), 廠 商 進 駐 經 濟 規 模 及 變 化 情 形 詳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工 業 發 展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吳 股 長 秀 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00 100
10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近 三 年 本 市 土 地 活 化 成 效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市 有 土 地 近 三 年 活 化 成 效 如 下 : 一 公 產 媒 合 : 公 用 房 地 調 配 媒 合 共 計 204 案, 面 積 102, m2 二 公 辦 都 市 更 新 : 本 府 主 導 都 市 更 新 已 完 成 招 商 招 商 及 評 估 中 計 9 案 三 參 與 民 間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 共 計 65 案 四 市 有 土 地 參 與 民 間 辦 理 招 商 : 已 完 成 招 商 規 劃 中 及 預 計 完 成 共 計 13 案 五 聯 合 開 發 : 計 1 案 六 設 定 地 上 權 : 計 4 案 已 列 為 評 估 標 的 七 合 作 開 發 : 計 1 案 八 公 開 標 租 : 本 府 財 政 局 管 理 之 市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已 完 成 標 租 案 件 共 計 18 案, 標 租 面 積 3, m2, 年 標 租 租 金 收 入 2,000 萬 元 承 辦 局 ( 處 會 ): 財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股 長 學 文 聯 絡 電 話 :1999 (02) 分 機
10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每 年 度 人 事 費 預 算 支 出 之 經 費 答 復 內 容 :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主 計 處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公 務 預 算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視 察 瑞 雯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03 新 北 市 99 年 度 至 103 年 度 人 事 費 預 決 算 數 單 位 : 元 年 度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99 52,323,056,755 50,908,403, ,817,488,798 60,118,541, ,291,191,556 63,096,874, ,904,929,296 66,361,238, ,635,482,168 - 備 註 : (1)99 年 度 未 含 鄉 鎮 市 公 所 (2) 年 度 為 審 定 數,102 年 度 為 決 算 數 ( 尚 未 經 審 定 ) (3) 預 決 算 數 均 含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103
10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各 局 處 發 放 各 項 獎 金 之 目 的 發 放 對 象 數 量 金 額 答 復 內 容 :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主 計 處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公 務 預 算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視 察 瑞 雯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05 機 關 人 事 處 項 目 合 計 人 事 處 小 計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獎 金 法 制 局 小 計 發 放 對 象 獲 選 為 本 府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者 新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獎 金 經 費 編 列 及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99 年 度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實 際 發 放 數 預 算 數 實 際 發 放 數 預 算 數 實 際 發 放 數 預 算 數 實 際 發 放 數 預 算 數 單 位 : 元 實 際 發 放 數 ( 截 至 5.31) 106,789,840 88,770, ,884, ,172, ,682, ,638, ,806, ,639, ,967, ,48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 0 法 制 局 績 優 調 解 單 位 獎 金 績 優 調 解 公 所 250, , , , , , , , ,000 0 區 公 所 小 計 ,196,500 9,756,691 12,147,500 3,285,187 板 橋 區 公 所 134,000 78, 中 和 區 公 所 1,080, ,573 1,080, ,000 永 和 區 公 所 179, , 新 莊 區 公 所 1,234,000 1,234,000 1,260, ,220 新 店 區 公 所 900, ,500 1,259, ,250 樹 林 區 公 所 540, , , ,000 鶯 歌 區 公 所 150,500 65, ,500 58,750 三 峽 區 公 所 662, ,250 1,345, ,750 淡 水 區 公 所 720, , , ,516 汐 止 區 公 所 333, , , ,040 瑞 芳 區 公 所 169, , ,500 69,500 土 城 區 公 所 312, , , ,500 五 股 區 公 所 900, , , ,000 殯 葬 業 務 提 成 獎 金 公 部 門 員 工 泰 山 區 公 所 154, , ,500 41,806 林 口 區 公 所 180, , ,000 0 深 坑 區 公 所 309, ,000 0 石 碇 區 公 所 158, , ,000 53,105 坪 林 區 公 所 180, , ,000 48,500 三 芝 區 公 所 540, , , ,000 石 門 區 公 所 167, , ,000 55,000 八 里 區 公 所 654, , , ,000 平 溪 區 公 所 360, , , ,250 雙 溪 區 公 所 329, ,500 0 貢 寮 區 公 所 164, , ,000 55,000 金 山 區 公 所 509, , , ,000 萬 里 區 公 所 177, , ,000 60,
106 民 政 局 小 計 19,500,000 18,193,482 19,500,000 18,373,385 19,500,000 17,480,059 21,500,000 20,175,686 20,724,000 8,438,308 殯 葬 管 理 處 殯 葬 業 務 提 成 獎 金 公 部 門 員 工 19,500,000 18,193,482 19,500,000 18,373,385 19,500,000 17,480,059 21,500,000 20,175,686 20,724,000 8,438,308 地 政 局 地 政 局 小 計 依 地 籍 清 理 條 例 第 14 條 規 定 提 列 地 籍 清 理 獎 金 實 際 參 與 地 籍 清 理 工 作 之 同 仁 4,656,000 4,133,765 4,656,000 4,114,621 6,565,000 5,403,889 6,565,000 6,238,093 7,652,000 1,556,378 73,000 31,987 73,000 73, ,000 0 地 政 局 測 量 助 理 工 程 獎 金 測 量 助 理 1,584,000 1,354,193 1,584,000 1,363,363 1,632,000 1,432,072 1,632,000 1,489,494 1,632, ,257 地 政 局 補 助 機 關 辦 理 地 籍 清 理 之 獎 金 實 際 參 與 地 籍 清 理 之 機 關 1,380, ,568 1,380,000 1,379,564 2,413,000 0 板 橋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助 理 工 程 獎 金 測 量 助 理 384, , , , , , , , , ,708 新 莊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助 理 工 程 獎 金 測 量 助 理 480, , , , , , , , , ,586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助 理 工 程 獎 金 測 量 助 理 432, , , , , , , , , ,735 淡 水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助 理 工 程 獎 金 測 量 助 理 336, , , , , , , , , ,631 汐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助 理 工 程 獎 金 測 量 助 理 288, , , , , , , , , ,785 瑞 芳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助 理 工 程 獎 金 測 量 助 理 240, , , , , , , , ,000 78,774 三 重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助 理 工 程 獎 金 測 量 助 理 288, , , , , , , , , ,935 中 和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助 理 工 程 獎 金 測 量 助 理 288, , , , , , , , ,000 99,578 樹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助 理 工 程 獎 金 測 量 助 理 336, , , , , , , , , ,389 消 防 局 小 計 8,580,000 8,480,900 8,580,000 8,353,800 9,280,000 8,499,650 9,230,000 8,476,600 9,230,000 2,503,000 消 防 局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及 檢 修 申 報 執 行 績 優 獎 金 公 部 門 員 工 50,000 49,000 50,000 49,000 50,000 50,000 50,000 47,000 50,000 8,000 消 防 局 災 害 搶 救 工 作 績 效 獎 金 公 部 門 員 工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1,499,100 消 防 局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獎 勵 金 公 部 門 員 工 1,600,000 1,6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1,999,800 2,000,000 2,000,000 2,000, ,700 消 防 局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業 務 評 核 獎 金 公 部 門 員 工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15,000 消 防 局 義 消 人 員 替 代 役 冒 險 搶 救 有 功 人 員 獎 金 本 局 義 消 替 代 役 搶 救 有 功 人 員 900, , , , , , , , , ,200 消 防 局 爆 竹 煙 火 取 締 獎 金 檢 舉 民 眾 700,000 12, , ,000 3,
107 財 政 局 小 計 0 0 1,800,000 1,800,000 9,517,000 7,065,185 1,000, ,000 0 稅 捐 稽 徵 處 檢 舉 人 獎 金 民 眾 1,800,000 1,800,000 9,517,000 7,065,185 1,000, ,000 0 文 化 局 小 計 7,795,000 5,469,064 9,945,000 8,940,000 11,028,000 9,495,900 11,428,000 9,861,815 5,800,000 88,000 文 化 局 新 北 市 文 學 獎 獎 金 文 學 獎 得 獎 者 445, , , ,000 1,000, ,000 1,200,000 1,200,000 1,200,000 0 文 化 局 新 北 市 美 術 家 大 展 獎 金 經 評 審 後 得 獎 人 700, , , , , , , ,000 文 化 局 新 北 市 美 展 獎 金 經 評 審 後 得 獎 人 2,600,000 2,420,000 2,600,000 2,520,000 2,600,000 2,560,000 2,600,000 2,580, ,000 0 文 化 局 辦 理 新 莊 美 展 活 動 獎 金 經 評 審 後 得 獎 人 300, , , , , , ,000 0 文 化 局 傑 出 傳 統 藝 術 保 存 者 或 團 體 表 揚 計 畫 獎 金 傳 統 藝 術 藝 師 350, , , , , , , , ,000 0 文 化 局 新 北 市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行 銷 推 廣 競 賽 獎 金 參 賽 得 獎 者 2,000, ,000,000 1,45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 ,975 1,200,000 0 文 化 局 新 北 市 宜 家 宜 居 創 意 日 常 用 品 設 計 競 賽 獎 金 參 賽 得 獎 者 800, , , , , ,000 文 化 局 徵 文 攝 影 寫 生 創 意 裝 扮 相 關 藝 文 活 動 競 賽 獎 金 取 消 辦 理 500, , , , , , ,000 0 文 化 局 新 北 市 動 漫 畫 劇 本 競 賽 獎 金 參 賽 得 獎 者 1,000, ,000 2,300,000 1,479,800 2,300,000 2,300,000 1,500,000 0 市 立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辦 理 推 廣 活 動 競 賽 獎 金 參 賽 優 勝 者 100,000 71, , , ,000 89, ,000 91, ,000 88,000 市 立 黃 金 博 物 館 金 屬 工 藝 藝 術 家 獎 勵 金 參 賽 優 勝 者 600, , , , , ,000 市 立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各 類 文 教 藝 術 徵 件 競 賽 獎 勵 金 參 賽 優 勝 者 500, , , ,000 館 農 業 局 小 計 51, ,000 71, , , , , ,000 0 農 業 局 檢 舉 違 反 農 產 品 生 產 驗 證 管 理 法 案 件 檢 舉 獎 勵 金 ( 同 一 檢 舉 人 於 同 一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全 年 度 之 核 發 總 額 以 50,000 元 為 限 ) 檢 舉 人 46, , , ,000 0 農 業 局 舉 發 人 查 報 獎 金 ( 依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管 理 獎 勵 辦 法 ) 舉 發 人 1, , , , ,
108 農 業 局 強 制 拆 除 及 清 除 查 扣 機 具 獎 金 ( 依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管 理 獎 勵 辦 法 ) 強 制 拆 除 及 清 除 查 扣 機 具 之 工 作 人 員 50, , , , ,000 0 農 業 局 山 坡 地 查 報 制 止 獎 金 ( 依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管 理 獎 勵 辦 法 ) 查 報 制 止 工 作 人 員 24,000 23, , , , , ,000 0 農 業 局 山 坡 地 查 報 取 締 違 規 獎 金 ( 依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管 理 獎 勵 辦 法 ) 取 締 違 規 工 作 人 員 48,000 48, , , , , ,000 0 經 發 局 小 計 1,000, ,750 1,000, , , , , , ,000 0 經 濟 發 展 局 檢 舉 違 法 經 營 石 油 案 件 之 檢 舉 人 獎 金 民 眾 300,000 40, ,000 15, , ,000 55, ,000 0 經 濟 發 展 局 執 行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工 作 獎 金 公 部 門 員 工 700, , , , , , , ,500 衛 生 局 小 計 2,870,000 1,238,210 2,883, ,952 1,730, , , , , ,000 衛 生 局 領 有 醫 師 執 照 人 員 不 開 業 獎 金 公 部 門 員 工 2,820,000 1,188,710 2,820, ,452 1,680, , , , , ,000 衛 生 局 舉 發 或 查 緝 偽 劣 禁 藥 不 良 醫 療 器 材 未 查 驗 或 含 藥 化 妝 品 違 規 食 品 有 功 民 眾 獎 金 民 眾 50,000 49,500 63,500 63,500 50,000 8,250 50,000 11,750 50,000 0 環 保 局 小 計 12,981,000 10,877, ,954, ,554, ,230, ,869, ,850, ,622, ,975, ,783,664 環 境 保 護 局 新 店 廠 人 員 安 全 獎 金 新 店 廠 人 員 7, , , , ,200 0 環 境 保 護 局 新 店 廠 人 員 清 潔 獎 金 新 店 廠 人 員 432, , , , , , , , ,000 72,000 環 境 保 護 局 樹 林 廠 人 員 清 潔 獎 金 樹 林 廠 人 員 432, , , , , , , , ,000 72,000 環 境 保 護 局 樹 林 廠 人 員 安 全 獎 金 樹 林 廠 人 員 28,800 14,400 28,800 14,400 28,800 13,200 28,800 7,200 14,400 1,800 環 境 保 護 局 八 里 場 ( 廠 ) 人 員 安 全 獎 金 八 里 場 ( 廠 ) 人 員 144,000 90, ,000 89, ,000 93, ,000 93, ,000 23,400 環 境 保 護 局 八 里 場 ( 廠 ) 人 員 清 潔 獎 金 八 里 場 ( 廠 ) 人 員 1,584,000 1,341,000 1,584,000 1,323,000 1,584,000 1,364,500 1,584,000 1,326,900 1,368, ,
109 環 境 保 護 局 處 理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法 律 案 件 人 員 獎 勵 金 ( 依 據 處 理 違 反 環 境 保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法 律 案 件 人 員 獎 勵 金 支 領 要 點 辦 護 法 律 案 件 人 員 理 ) 9,800,000 8,504,748 9,800,000 9,035,001 9,800,000 9,652,686 9,800,000 9,564,605 9,800,000 0 環 境 保 護 局 清 潔 人 員 清 潔 獎 金 清 潔 人 員 293,904, ,304, ,978, ,424, ,629, ,032,000 99,579, ,713,703 環 境 保 護 局 清 潔 人 員 安 全 駕 駛 獎 金 清 潔 人 員 5,522,400 8,640,000 8,403,859 8,640,000 8,640,000 8,640,000 3,062,272 環 境 保 護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執 行 廢 棄 機 動 車 輛 查 報 移 置 作 業 及 回 收 廢 棄 物 工 作 人 員 獎 勵 金 慰 問 金 執 行 廢 棄 機 動 車 輛 查 報 作 業 警 察 人 員 工 作 獎 勵 金 績 優 環 保 有 功 人 員 環 保 社 區 團 體 綠 色 商 店 人 員 推 廣 綠 色 消 費 社 區 評 比 獎 金 工 務 局 小 計 執 行 廢 棄 機 動 車 輛 查 報 移 置 作 業 及 回 收 廢 棄 物 工 作 人 員 執 行 廢 棄 機 動 車 輛 查 報 作 業 警 察 人 員 績 優 環 保 有 功 人 員 環 保 社 區 團 體 綠 色 商 店 人 員 推 廣 綠 色 消 費 社 區 200, ,000 52,600,000 40,483,258 59,500,000 44,870,331 75,000,000 49,879,594 66,200,000 5,666, ,000 60, , , , , , , , ,000 1,158, ,500 1,158, ,500 1,158, ,131,000 7,212,500 8,801,000 7,539,750 8,801,000 7,681,750 8,801,000 7,934,950 2,040,000 0 工 務 局 公 寓 大 廈 評 選 獎 金 評 選 優 勝 社 區 大 樓 管 委 會 2,150,000 2,020,000 2,040,000 2,040,000 2,040,000 2,040,000 2,040,000 1,980,000 2,040,000 0 工 務 局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工 作 獎 金 公 部 門 員 工 8,981,000 5,192,500 6,761,000 5,499,750 6,761,000 5,641,750 6,761,000 5,954,950 警 察 局 小 計 35,341,340 30,492,000 38,735,800 35,188,000 38,985,800 36,398,540 38,985,800 33,296,650 37,962,200 9,032,40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本 局 員 警 各 項 評 比 競 賽 暨 工 作 績 優 獎 勵 金 團 體 : 本 局 所 屬 各 分 局 各 大 隊 各 隊 及 各 科 室 中 心 個 人 : 本 局 所 屬 各 機 關 單 位 員 警 714, , , , , , , , , ,00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各 項 勤 務 業 務 績 優 獎 勵 金 團 體 : 本 局 所 屬 各 分 局 各 大 隊 各 隊 及 各 科 室 中 心 個 人 : 本 局 所 屬 各 機 關 單 位 員 警 431, , , , , , , , , ,00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取 締 賭 博 電 玩 績 效 評 比 獎 金 績 優 前 五 名 之 分 局 150, , ,000 90, , , , , ,
11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績 效 評 比 獎 金 績 優 前 五 名 之 分 局 團 體 部 分 : 本 局 所 屬 機 優 分 局 外 辦 理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偵 辦 涉 外 刑 案 專 案 事 同 仁 性 計 畫 工 作 評 比 及 其 他 外 事 業 務 評 比 工 作 獎 勵 個 人 部 分 : 本 科 金 辦 理 左 揭 工 作 實 際 出 力 人 員 230, , , , , , , , , , , , , , , , , ,000 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辦 理 特 種 勤 務 諮 詢 訪 談 績 優 獎 金 績 優 前 五 名 之 分 局 30,000 30,000 66,000 66,000 66,000 66,000 66,000 66,000 66,000 33,00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辦 理 特 種 勤 務 年 終 業 務 輔 導 檢 查 績 優 獎 金 績 優 前 五 名 之 分 局 74, ,000 33,000 33,000 33,000 33,000 33,000 33,000 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測 驗 比 賽 等 優 勝 工 作 人 員 獎 勵 金 代 表 本 局 參 加 國 內 外 柔 道 跆 拳 道 射 擊 體 技 ( 綜 合 逮 捕 術 ) 游 泳 體 能 跑 步 等 相 關 警 察 訓 練 項 目 競 賽 之 績 優 選 手 140, , , , ,000 20, ,000 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辦 理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檢 查 管 理 維 護 績 優 獎 金 績 優 分 局 前 3 名 11,700 11,000 11,700 11,000 11,700 11,000 11, ,700 11,00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民 防 編 組 績 優 人 員 及 民 防 訓 練 績 優 單 位 獎 金 績 優 分 局 前 3 名 23, , , , ,000 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萬 安 演 習 績 優 單 位 及 處 理 未 爆 彈 人 員 獎 金 績 優 分 局 前 3 名 12, ,300 10,000 12,300 10,000 12,300 10,000 12,300 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偵 破 刑 案 暨 其 他 專 案 等 獎 金 警 察 局 曁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28,000,000 24,722,000 30,000,000 28,218,500 29,000,000 28,393,000 29,000,000 25,780,000 29,000,000 6,942,00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查 捕 各 類 逃 犯 通 緝 犯 暨 其 他 專 案 等 獎 金 警 察 局 曁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3,500,000 3,500,000 4,500,000 4,145,500 4,500,000 3,491,600 4,500,000 3,525,600 4,284, ,60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偵 破 交 通 事 故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獎 勵 金 警 員 及 提 供 線 索 之 民 眾 1,000, ,500 1,000, ,000 1,000, ,00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預 防 青 少 年 犯 罪 獎 助 金 及 破 案 獎 金 各 分 局 ( 大 隊 隊 ) 尋 獲 中 輟 生 之 員 警 375, , , , , , , , ,000 67,
111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民 眾 及 情 治 機 關 協 助 偵 破 刑 案 獎 金 1. 協 助 偵 破 刑 案 之 民 眾 2. 協 助 偵 破 刑 案 之 機 關 1,008, ,000 1,008, ,000 1,008, ,000 1,008, , , ,00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評 選 示 範 警 勤 區 獎 金 分 局 300, , , , , , ,000 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社 區 警 政 治 安 e 話 電 子 報 訂 閱 讀 者 不 定 期 有 獎 徵 答 徵 文 獎 品 及 獎 金 經 費 參 加 四 格 漫 畫 比 賽 作 品 經 評 選 獲 獎 之 民 眾 250, , , , , ,800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獎 勵 民 間 組 織 參 與 治 安 維 護 獎 金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組 職 義 警 民 防 警 友 會 等 相 關 團 體 100, , , ,000 0 交 通 局 小 計 150, , , , , , , , , ,000 交 通 局 獎 勵 新 北 市 轄 區 計 程 車 公 車 優 良 駕 駛 員 獎 金 費 用 計 程 車 公 車 優 良 駕 駛 員 150, , , , , , , , , ,000 原 民 局 小 計 0 0 1,515,360 1,363, , ,000 2,911,000 2,679, , ,000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局 新 北 市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系 列 一 般 體 育 活 動 錦 標 原 住 民 族 系 列 錦 賽 及 全 國 原 住 民 族 運 動 會 績 優 選 手 及 指 導 教 練 標 賽 及 運 動 會 績 獎 勵 金 優 選 手 教 練 1,515,360 1,363, , ,000 2,551,000 2,319, , ,000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局 本 市 原 住 民 團 體 績 效 考 評 暨 獎 勵 各 區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協 進 會 360, , ,000 0 觀 光 局 小 計 280, , , , , , , , 觀 光 局 執 行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工 作 獎 金 公 部 門 員 工 280, , , , , , , ,250 客 家 局 小 計 2,204,000 1,536,000 1,404,000 1,072,000 1,384, ,000 1,500,000 1,272,000 1,500, ,000 客 家 事 務 局 社 團 成 果 發 表 會 獎 金 民 眾 334, , , , , , , , ,000 0 客 家 事 務 局 金 客 獎 獎 金 民 眾 360,000 70, , , , , ,000 0 客 家 事 務 局 推 廣 客 家 文 化 活 動 比 賽 獎 金 民 眾 1,390, , , , , , , , , ,000 客 家 事 務 局 臺 北 縣 客 家 歌 曲 創 作 比 賽 獎 金 民 眾 480, ,
11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2 年 6 月 25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地 籍 登 記 展 延 單 開 立 之 次 數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100 年 至 103 年 5 月 登 記 案 件 共 計 182 萬 2,171 件, 其 中 開 立 展 延 單 計 1 萬 5,251 件, 占 受 理 案 件 總 量 之 0.84%, 其 中 100 年 為 7,552 件 101 年 為 5,466 件 102 年 為 1,776 件 103 年 1 月 至 5 月 為 457 件, 經 分 析 未 能 依 案 件 處 理 期 限 完 成 登 記, 須 展 期 原 因 多 為 案 件 內 容 複 雜 涉 法 令 疑 義 筆 棟 數 眾 多 或 有 須 向 其 他 機 關 查 證 情 形 承 辦 局 ( 處 會 ): 地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地 籍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李 主 任 艾 琳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13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5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閃 耀 五 星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其 各 開 發 案 總 面 積 公 設 面 積 及 各 區 域 劃 分 面 積 表, 並 請 說 明 預 期 效 益 及 期 程 規 劃 進 度 答 復 內 容 : 檢 送 本 市 閃 耀 五 星 基 本 資 料 表 1 份, 詳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地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區 段 徵 收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李 主 任 艾 琳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14 114
115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推 動 電 動 機 車 之 成 效, 含 補 助 經 費 充 電 站 設 置 經 費 及 使 用 情 況 等 答 復 內 容 : 一 電 動 機 車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較 一 般 汽 油 機 車 高, 且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低, 有 助 改 善 空 氣 品 質, 為 使 民 眾 改 變 購 買 習 慣, 透 過 每 輛 1 萬 元 之 補 助 及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積 極 推 動 電 動 機 車, 目 前 全 市 累 計 掛 牌 電 動 機 車 7,016 輛, 全 市 一 年 可 減 少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約 1,686 公 噸, 一 氧 化 碳 削 減 約 88.5 公 噸 碳 氫 化 合 物 削 減 約 63.9 公 噸 氮 氧 化 物 減 少 排 放 約 2,968kg 二 目 前 新 北 市 設 置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共 計 429 處 1,154 充 電 孔,103 年 設 置 經 費 48 萬 1,568 元 三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設 置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設 備 主 要 位 於 公 務 機 關, 提 供 洽 公 民 眾 充 電 使 用, 另 設 置 於 市 民 廣 場 停 車 場 之 充 電 設 備, 每 日 充 電 使 用 率 近 滿 載, 民 眾 使 用 狀 況 良 好 承 辦 局 ( 處 會 ): 環 境 保 護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低 碳 社 區 發 展 中 心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技 正 銘 志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11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4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黑 蝙 蝠 專 案 之 執 行 次 數, 並 說 明 歷 次 執 行 情 況 及 動 員 情 況 與 裁 罰 成 效 等 答 復 內 容 : 一 非 法 棄 置 剩 餘 土 石 方 稽 查 取 締 計 畫 ( 黑 蝙 蝠 專 案 ) 係 將 剩 餘 土 石 方 及 廢 棄 物 由 產 生 源 頭 運 送 過 程 到 末 端 管 理 進 行 全 面 性 管 制 ; 產 生 源 頭 由 本 府 工 務 局 負 責 加 強 各 工 地 剩 餘 土 石 方 及 土 資 場 產 品 控 管, 本 府 環 保 局 則 負 責 加 強 營 建 混 合 物 營 建 廢 棄 物 ( 清 運 車 輛 裝 置 GPS) 及 營 建 混 合 物 再 利 用 機 構 產 品 流 向 控 管 及 稽 核 ; 運 送 過 程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加 強 攔 查, 如 有 未 隨 車 攜 帶 運 送 證 明 文 件 即 通 知 環 保 局 前 往 查 處 ; 如 查 獲 非 法 傾 倒 則 請 本 府 用 地 主 管 機 關 ( 農 業 局 水 利 局 城 鄉 局 地 政 局 ) 依 相 關 權 責 執 行 末 端 處 理 二 自 102 年 3 月 28 日 專 案 啟 動 至 103 年 6 月 15 日 止, 可 疑 車 輛 攔 查 共 44,018 車 次 ; 依 攔 查 蒐 證 資 料 於 現 場 開 立 違 反 廢 清 法 第 9 條 規 定 之 舉 發 通 知 書 共 1,749 件, 並 依 規 定 通 知 車 主 及 行 為 人 陳 述 意 見 及 補 正 相 關 資 料, 經 前 揭 程 序 後 開 立 裁 處 書 共 860 件, 每 件 處 最 低 新 臺 幣 6 萬 元 之 罰 鍰 若 無 法 於 違 規 現 場 交 代 來 源 及 處 理 地 點 者 依 法 扣 車 共 12 件, 本 府 工 務 局 勒 令 業 者 停 工 說 明 共 122 件 三 專 案 執 行 以 來, 本 市 非 法 棄 置 ( 廢 棄 物 部 分 ) 案 件 數 已 顯 著 降 低, 降 幅 較 同 時 期 達 72.9%, 有 效 遏 止 業 者 違 法 棄 置 行 為, 維 護 本 市 市 容 亦 減 少 清 除 處 理 的 社 會 成 本 116
117 承 辦 局 ( 處 會 ): 環 境 保 護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環 保 稽 查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技 正 銘 志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118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3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102 年 度 至 今, 本 市 違 反 相 關 環 保 法 令 之 裁 處 次 數 及 金 額, 並 請 依 法 律 規 範 及 年 度 作 區 分 答 復 內 容 :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自 102 年 迄 今, 辦 理 違 反 環 保 法 令 之 裁 處 次 數 共 計 103,377 件 裁 罰 金 額 新 臺 幣 3 億 5,829 萬 1,766 元 各 年 度 及 法 規 裁 罰 次 數 及 金 額 詳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環 境 保 護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環 保 稽 查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技 正 銘 志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119 新 北 市 環 保 局 辦 理 違 法 環 保 法 規 裁 罰 明 細 表 期 間 102 年 度 103 年 1 月 至 6 月 20 日 止 總 計 違 反 法 規 名 稱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裁 罰 情 形 裁 罰 情 形 裁 罰 情 形 件 數 金 額 ( 新 臺 幣 : 元 ) 件 數 金 額 ( 新 臺 幣 : 元 ) 件 數 金 額 ( 新 臺 幣 : 元 ) 21 1,540, ,160, ,700,000 噪 音 管 制 法 328 1,294, , ,045,400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5,389 47,429,500 2,561 25,970,500 7,950 73,400,000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906, ,073, ,979,006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5 2,700, ,300, ,000,000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2 180, , ,000 環 境 用 藥 管 理 法 , , ,000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63, ,553,260 30,395 73,909,100 94, ,462,360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9 5,300, ,250, ,550,000 環 境 教 育 法 17 85, , ,000 合 計 70, ,768,260 33, ,523, , ,291,
120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7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現 行 垃 圾 專 用 袋 製 作 成 本 及 發 售 金 額, 並 請 另 說 明 本 市 環 保 局 結 合 民 間 販 售 ( 全 聯 等 超 商 ) 之 各 式 垃 圾 袋 售 價 及 製 作 成 本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府 環 保 局 現 行 專 用 垃 圾 袋 製 作 成 本 及 發 售 金 額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本 府 環 保 局 現 行 專 用 垃 圾 袋 售 價 係 依 據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直 轄 市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清 除 處 理 成 本 向 家 戶 徵 收 費 用, 本 市 垃 圾 清 除 處 理 成 本 包 括 清 除 人 事 成 本 清 除 行 政 管 理 成 本 處 理 行 政 管 理 成 本 清 除 機 具 操 作 操 作 維 護 成 本 及 處 理 成 本 等, 經 核 實 計 算 專 用 垃 圾 袋 費 率 為 每 公 升 0.4 元, 其 發 售 金 額 如 下 ( 另 垃 圾 製 作 成 本, 由 本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不 轉 價 向 民 眾 收 費 ) 1 3 公 升 :24 元 / 包 (20 個 ) 2 5 公 升 :40 元 / 包 (20 個 ) 3 14 公 升 :112 元 / 包 (20 個 ) 4 25 公 升 :200 元 / 包 (20 個 ) 5 33 公 升 :264 元 / 包 (20 個 ) 6 76 公 升 :304 元 / 包 (10 個 ) 公 升 :240 元 / 包 (5 個 ) ( 二 ) 專 用 垃 圾 袋 製 作 成 本 係 由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其 成 本 如 下 : 1 3 公 升 :0.549 元 / 個 2 5 公 升 :0.685 元 / 個 3 14 公 升 :0.698 元 / 個 120
121 4 25 公 升 :1.416 元 / 個 5 33 公 升 :1.448 元 / 個 6 76 公 升 :2.651 元 / 個 公 升 :6.125 元 / 個 二 與 業 者 合 作 製 作 之 環 保 兩 用 袋 售 價 及 製 作 成 本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依 照 新 北 市 垃 圾 清 除 處 理 費 率 每 公 升 0.4 元 計 算,15 公 升 環 保 兩 用 袋 每 個 售 價 新 臺 幣 6 元 ( 二 ) 15 公 升 環 保 兩 用 袋 每 個 製 袋 成 本 為 新 臺 幣 元 承 辦 局 ( 處 會 ): 環 境 保 護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循 環 資 源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技 正 銘 志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12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3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有 關 本 市 獲 得 綠 色 生 活 城 市 第 一 名 之 各 項 評 比 表 現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榮 獲 數 位 時 代 雜 誌 票 選 為 台 灣 綠 色 生 活 城 市 首 獎, 主 要 透 過 公 開 的 票 選 機 制 ( 網 路 票 選,30%) 及 專 家 專 業 的 評 審 (70%), 評 比 成 為 最 佳 獲 選 名 單 綠 色 城 市 主 要 是 展 現 各 縣 市 在 環 保 推 動 低 碳 生 活 環 境 教 育 等 政 策 的 執 行 成 效, 以 低 碳 永 續 與 生 態 的 目 標 打 造 一 個 綠 色 城 市, 是 新 北 市 在 綠 色 政 策 上 的 核 心 價 值, 也 是 未 來 持 續 努 力 的 目 標 承 辦 局 ( 處 會 ): 環 境 保 護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低 碳 社 區 發 展 中 心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技 正 銘 志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123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3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99 年 至 今, 各 年 度 垃 圾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數 量 統 計 情 形 答 復 內 容 : 99 年 至 103 年 4 月 本 市 垃 圾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量 ( 清 潔 隊 收 運 ) 統 計 如 下 : 一 99 年 垃 圾 量 1,958 公 噸 / 日, 資 源 回 收 量 207 公 噸 / 日 二 100 年 垃 圾 量 1,361 公 噸 / 日, 資 源 回 收 量 170 公 噸 / 日 三 101 年 垃 圾 量 1,357 公 噸 / 日, 資 源 回 收 量 184 公 噸 / 日 四 102 年 垃 圾 量 1,376 公 噸 / 日, 資 源 回 收 量 200 公 噸 / 日 五 103 年 1-4 月 垃 圾 量 1,432 公 噸 / 日, 資 源 回 收 量 217 公 噸 / 日 承 辦 局 ( 處 會 ): 環 境 保 護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循 環 資 源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技 正 銘 志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12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102 年 度 至 今, 環 保 局 辦 理 各 活 動 中, 受 惠 民 眾 之 活 動 項 目 ( 例 如 送 獎 品 或 抽 獎 皆 屬 範 圍 內 ) 及 辦 理 經 費, 並 簡 述 各 項 活 動 內 容 答 復 內 容 :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2 年 至 103 年 5 月 底 共 辦 理 4 項 宣 導 活 動, 內 容 詳 如 附 表 承 辦 局 ( 處 會 ): 環 境 保 護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綜 合 規 劃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技 正 銘 志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125 環 保 局 102 年 至 103 年 5 月 辦 理 之 各 項 活 動 及 經 費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經 費 活 動 內 容 簡 述 102 年 4 月 20 日 ~8 月 31 日 做 一 件 事 讓 地 球 更 美 好 -3 階 段 網 路 票 選 活 動 261,000 本 活 動 分 募 集 - 做 一 件 事 讓 地 球 更 美 好 票 選 - 做 一 件 事 讓 地 球 更 美 好 執 行 - 做 一 件 事 讓 地 球 更 美 好 3 階 段, 凡 民 眾 至 環 保 局 官 網 活 動 專 區 參 與 此 3 階 段 活 動, 寫 下 讓 地 球 更 美 好 的 1 件 事 票 選 讓 地 球 更 美 好 的 1 件 事 上 傳 執 行 讓 地 球 更 美 好 的 1 件 事 的 照 片, 即 可 參 與 活 動 抽 獎 102 年 7 月 15 日 ~9 月 30 日 環 境 用 藥 安 全 有 徵 答 活 動 100,000 配 合 夏 季 防 蟲 大 作 戰, 規 劃 辦 理 網 路 有 獎 活 動, 以 達 宣 傳 效 果 102 年 7 月 24 日 ~10 月 31 日 新 北 集 環 保 綠 色 消 費 逗 陣 來 綠 色 消 費 抽 獎 活 動 165,000 藉 由 抽 獎 活 動 使 民 眾 認 識 綠 色 商 店, 消 費 時 優 先 選 擇 綠 色 商 品, 提 升 綠 色 商 店 的 價 值, 回 饋 綠 色 商 店, 鼓 勵 綠 色 商 店 進 行 自 發 性 綠 色 行 銷 活 動 凡 於 活 動 網 站 登 錄 活 動 期 間 於 綠 色 商 店 消 費 之 統 一 發 票 編 號, 即 可 參 加 抽 獎 102 年 10 月 3 日 ~103 年 3 月 31 日 撿 黃 金 抽 黃 金 活 動 203,450 民 眾 只 要 協 助 清 除 狗 便 後, 拿 至 各 區 清 潔 隊 除 了 可 兌 換 摸 彩 券, 有 機 會 獲 得 真 黃 金, 還 可 開 立 黃 金 存 摺, 加 碼 累 積 點 數 兌 換 環 保 洗 碗 精 洗 衣 精 125
12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5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環 保 局 購 買 之 電 動 機 車 清 冊, 並 請 註 明 使 用 及 報 廢 情 形 與 現 況 存 放 位 置, 亦 請 加 註 每 台 之 購 置 經 費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於 民 國 98 年 透 過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購 置 460 輛 電 動 機 車, 供 清 潔 隊 整 頓 環 境 之 用, 購 置 價 格 新 臺 幣 4 萬 5,533 元 / 輛, 使 用 期 限 3 年 二 檢 附 電 動 機 車 保 管 單 位 及 數 量 清 冊 供 參 承 辦 局 ( 處 會 ): 環 境 保 護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低 碳 社 區 發 展 中 心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技 正 銘 志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127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購 買 之 電 動 機 車 清 冊 使 用 單 位 總 數 清 潔 隊 210 稽 查 單 位 105 局 本 部 47 外 場 ( 焚 化 廠 或 掩 埋 場 ) 13 消 防 局 17 交 通 局 15 民 政 局 9 學 校 43 損 毀 報 廢 1 合 計
128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5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NewBike 執 行 合 約 期 間 及 執 行 成 效, 並 請 說 明 損 壞 之 處 理 流 程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公 共 自 行 車 自 動 租 借 系 統 之 營 運, 自 102 年 9 月 2 日 開 始 提 供 營 運 服 務 至 103 年 6 月 22 日 止, 累 積 租 借 次 數 為 35 萬 9,259 人 次, 平 均 每 日 租 借 人 次 1,222 次, 會 員 人 數 7 萬 人 以 上 二 租 借 系 統 車 輛 每 日 均 進 行 例 行 性 巡 檢, 巡 檢 過 程 若 發 現 故 障 或 損 壞, 如 無 法 於 現 場 立 即 維 修 者, 則 載 至 維 修 中 心 進 行 維 修 ; 若 由 民 眾 通 報 車 輛 故 障 或 損 壞 者, 則 派 員 至 現 場 處 理 與 排 除 承 辦 局 ( 處 會 ): 環 境 保 護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低 碳 社 區 發 展 中 心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技 正 銘 志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12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5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102 年 度 至 今, 本 市 執 行 汽 機 車 怠 速 取 締 情 形 及 裁 罰 經 費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102 年 度 迄 今 執 行 汽 機 車 怠 速 之 現 場 稽 查 總 件 數 為 214 件, 經 勸 導 民 眾 皆 能 立 即 改 善, 故 尚 未 有 裁 罰 案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環 境 保 護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技 正 銘 志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130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101 年 至 今, 每 年 度 針 對 中 港 大 排 鴨 母 港 溝 板 橋 湳 仔 溝 大 漢 溪 淡 水 河 新 店 溪 景 美 溪 三 峽 河 瓦 磘 溝, 各 河 川 水 系 整 治 情 形 答 復 內 容 : 一 中 港 大 排 污 染 改 善 暨 河 廊 環 境 營 造 工 程, 已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 完 工 並 開 始 用, 平 時 河 廊 內 之 清 水, 由 自 立 街 流 至 下 游 時, 經 過 下 游 設 置 之 水 資 中 心 回 收 處 理 後, 再 送 至 自 立 街 上 游 落 瀑, 自 成 一 循 環 處 理 系 統, 不 使 水 資 源 浪 費 ; 另 在 暴 雨 及 颱 風 期 間, 新 設 之 截 流 箱 涵 配 合 原 有 河 道 空 間, 皆 有 效 發 揮 原 有 設 計 之 排 洪 功 能, 往 日 逢 雨 必 淹 之 情 形 已 不 再 發 生 並 由 本 府 賡 續 辦 理 後 續 養 護 工 作, 相 關 養 護 工 作 如 下 所 列 : ( 一 ) 中 港 大 排 全 段 開 放 供 民 眾 遊 憩, 基 於 節 能 減 碳 及 避 免 影 響 附 近 住 戶 生 活 品 質 安 全 性 等 考 量, 大 排 所 設 置 4 座 LED 牆 公 告 河 廊 使 用 規 定 河 廊 內 及 塭 仔 底 公 園 燈 光 於 晚 上 12 點 後 關 閉, 由 全 區 路 燈 持 續 提 供 照 明 為 維 持 照 明 設 備 完 善, 每 年 亦 編 列 預 算, 委 由 廠 商 負 責 區 域 內 之 機 電 設 備 檢 修 ( 二 ) 中 港 大 排 周 邊 地 面 人 行 道 及 廣 場 屬 於 道 路 設 施, 由 本 府 環 保 局 清 潔 隊 執 行 環 境 清 掃 ; 另 在 河 廊 內 歩 道 水 域 綠 帶 花 圃 塭 仔 底 公 園 願 景 公 園 及 願 景 館 等 處 之 環 境 清 理 植 栽 整 理 及 廁 所 清 潔, 則 由 本 府 水 利 局 委 由 清 潔 廠 商 負 責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 另 塭 仔 底 公 園 內 之 生 態 池 則 由 新 莊 社 區 大 學 濕 地 志 工 服 務 隊 協 助 維 護 二 鴨 母 港 溝 整 治 計 畫 已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兩 岸 污 水 截 流 管 線 (100 年 11 月 19 日 完 工 ), 故 持 續 推 動 第 二 階 段 環 境 營 造 及 水 質 改 善 之 鴨 母 港 溝 水 質 及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萬 福 橋 至 抽 水 站 段 ), 於 101 年 9 月 25 日 開 工, 預 計 於 103 年 7 月 底 完 成 ; 分 別 針 對 空 間 區 位 及 交 通 等 條 件 規 劃 3 大 主 題, 將 鴨 母 港 溝 劃 分 為 近 水 悠 遊 區 藝 130
131 風 觀 水 區 與 生 態 廊 區, 以 營 造 自 然 景 觀 原 則, 採 仿 自 然 河 道 的 蜿 蜒 特 色 及 增 加 兩 岸 人 行 道 景 觀 植 栽, 並 以 人 為 本 的 通 行 空 間 設 計, 藉 由 新 建 2 座 人 行 專 用 橋 梁 與 2 處 既 有 橋 梁 旁 新 設 廣 場, 達 到 完 整 串 聯 效 果, 水 質 改 善 則 由 二 洪 疏 洪 道 引 入 微 風 運 河 的 清 水 放 流 渠 道 內, 此 方 式 既 不 影 響 防 洪 安 全, 亦 可 營 造 都 市 景 觀 三 湳 仔 溝 整 治 計 畫 部 分, 如 下 所 述 : ( 一 ) 整 體 景 觀 及 美 化 工 程 已 於 103 年 2 月 6 日 完 工, 完 成 湳 仔 溝 兩 岸 護 岸 工 程 美 化 營 造 水 岸 景 觀 綠 廊, 增 設 市 民 停 車 場 兒 童 遊 具 及 體 健 設 施, 結 合 兩 岸 自 行 車 步 道, 興 建 湳 仔 溝 景 觀 新 地 標 : 津 渡 橋, 搭 配 夜 光 燈 景, 將 南 雅 夜 市 擴 展 並 延 伸 至 河 岸 空 間, 提 升 湳 仔 溝 沿 岸 之 整 體 景 觀 品 質 與 可 及 性, 以 提 供 切 合 居 民 需 求 之 水 岸 生 活 空 間 ( 二 ) 水 質 改 善 情 形 : 1 污 水 截 流 部 分, 主 要 將 湳 仔 溝 19 萬 2,622CMD 晴 天 污 水 藉 由 埋 設 污 水 截 流 管 蒐 集 納 入 特 三 幹 線, 送 至 八 里 污 水 處 里 廠 處 理 2 清 水 引 入 部 分, 截 取 四 汴 頭 截 水 溝 4 萬 CMD 污 水 至 堤 外 環 保 局 之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系 統 處 理 後 回 流 1 萬 CMD 至 湳 仔 溝 內, 另 於 湳 仔 溝 上 游 捷 運 機 廠 箱 涵 施 作 截 流 池, 抽 取 1 萬 CMD 污 水 至 礫 間 曝 氣 系 統 處 理 後 回 流 至 湳 仔 溝 內, 總 計 回 流 約 2 萬 CMD 清 水 ( 三 ) 目 前 整 體 水 質 改 善 系 統 已 進 行 運 轉 作 業, 透 過 清 水 引 入 及 自 淨 方 式 使 湳 仔 溝 水 體 活 化 而 能 發 揮 河 川 自 淨 的 效 能, 並 逐 步 改 善 湳 仔 溝 水 體 水 質 ( 達 到 丁 類 趨 近 丙 類 ), 以 達 到 清 水 之 目 的 四 有 關 瓦 磘 溝 整 治, 本 府 陸 續 推 動 瓦 磘 溝 沿 線 公 有 地 部 分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已 改 善 既 有 公 園 5 處 ( 莊 仁 橋 公 園 瓦 磘 里 兒 童 公 園 瓦 磘 里 休 閒 廣 場 雙 和 公 園 及 泰 安 公 園 ), 新 增 10 處 綠 地 ( 雙 和 橋 頭 綠 地 瓦 磘 公 園 雙 和 橋 右 岸 綠 地 水 源 橋 綠 帶 改 善 中 和 橋 右 岸 綠 地 中 和 橋 左 岸 綠 地 安 和 公 園 一 安 和 公 園 二 潭 墘 橋 綠 地 及 瓦 磘 二 號 橋 綠 地 ), 經 完 成 後 已 煥 然 一 新 五 淡 水 河 整 治 部 分, 淡 水 河 係 屬 跨 省 市 河 川, 其 水 系 包 括 大 漢 溪 新 店 溪 基 隆 河 三 峽 河 景 美 溪 及 其 支 流 匯 集 而 成 其 整 治 權 責, 臺 北 市 轄 內 治 理 及 管 理 權 責 皆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本 市 轄 內 治 理 權 責 為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十 河 川 局, 管 理 權 責 則 為 本 府 本 府 水 利 局 針 對 新 店 溪 辦 理 相 關 棲 地 營 造 及 缺 口 改 善 工 程 如 下 : 131
132 ( 一 ) 辦 理 新 店 溪 魚 類 生 態 棲 地 營 造 工 程, 工 程 位 於 新 店 溪 碧 潭 大 橋 下 游 處, 該 工 程 於 103 年 2 月 20 日 開 工, 並 於 103 年 4 月 28 日 完 工, 工 程 內 容 主 要 為 新 設 箱 籠 60 公 尺 新 設 引 水 道 ( 簡 易 式 魚 道 )1 座 及 河 道 整 理 300 公 尺, 用 以 營 造 該 處 水 域 環 境 ( 二 ) 辦 理 新 店 溪 秀 朗 橋 下 至 景 美 溪 口 堤 防 缺 口 段 工 程, 該 工 程 於 100 年 8 月 開 工,101 年 7 月 完 工, 施 作 220 公 尺 臨 時 防 洪 牆 ( 含 兩 座 橫 移 門 ), 提 高 防 洪 標 準 至 新 店 溪 200 年 洪 水 位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河 川 計 畫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技 正 劍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33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覆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抽 水 站 之 位 置 及 功 能 說 明 答 復 內 容 : 一 有 關 本 市 各 抽 水 站 之 位 置 檢 附 新 北 市 轄 抽 水 站 位 置 一 覽 表 1 份 供 參 二 抽 水 站 之 功 能 說 明 如 下 : 當 平 時 河 川 水 位 較 低 時, 維 持 重 力 閘 門 開 啟, 使 市 區 降 雨 以 重 力 方 式 排 至 河 川, 另 於 颱 風 豪 雨 期 問, 若 河 川 水 位 高 漲, 市 區 降 雨 無 法 再 以 重 力 排 出 時, 則 需 藉 由 抽 水 站 之 抽 水 機 以 動 力 方 式 抽 排 至 河 川, 以 避 免 集 水 區 內 發 生 積 淹 水 情 形 ; 若 河 川 水 位 持 續 漲 至 警 戒 水 位 時, 則 需 關 閉 重 力 閘 門, 避 免 河 水 倒 灌 入 市 區, 確 保 人 民 之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無 虞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抽 水 站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技 正 劍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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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4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有 無 空 污 管 制 區 域, 及 執 行 成 效 答 復 內 容 : 有 關 本 市 空 污 管 制 區 域 說 明 如 下 : 一 本 市 境 內 除 國 家 公 園 及 自 然 保 護 ( 育 ) 區 範 圍 外, 臭 氧 懸 浮 微 粒 二 氧 化 硫 二 氧 化 氮 一 氧 化 碳 均 屬 二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區 二 本 市 102 年 空 氣 品 質 不 良 率 為 0.69%, 獲 得 102 年 度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或 改 善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考 評 優 等, 以 及 固 定 及 逸 散 源 污 染 源 管 制 組 表 現 優 良 之 佳 績 承 辦 局 ( 處 會 ): 環 境 保 護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技 正 銘 志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13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使 用 透 水 工 法 之 區 域 及 項 目, 並 請 說 明 透 水 工 法 之 功 能, 請 提 供 本 市 透 水 工 法 之 整 體 計 畫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使 用 透 水 工 法 之 區 域 及 項 目 : 本 府 已 於 102 年 9 月 公 布 實 施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開 發 透 水 保 水 實 施 要 點,102 年 12 月 公 布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建 築 基 地 保 水 指 標 執 行 要 點, 規 範 本 市 轄 內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建 築 基 地 開 發 時 須 設 置 透 水 保 水 設 施, 使 其 建 設 後 之 保 水 量 與 未 閉 發 前 之 保 水 量 之 比 值 符 合 標 準 透 水 保 水 設 施 種 類 如 下 : 草 溝 透 水 鋪 面 滲 透 型 排 水 管 地 下 滲 透 陰 井 或 地 面 窪 地 滲 透 綠 色 設 施 如 綠 地 生 態 滲 透 池 等 二 透 水 工 法 之 功 能 : 透 水 保 水 設 施 之 功 能 為 利 用 雨 水 貯 集 滲 透 等 設 施, 將 雨 水 貯 存 收 集 或 使 之 滲 入 到 地 表 下 該 設 施 不 僅 能 降 低 都 市 洪 水 的 尖 峰 流 量 減 少 逕 流 體 積, 並 有 補 助 地 下 水 源, 攔 截 都 市 中 懸 浮 粒 子 之 逕 流 污 染, 改 善 河 川 水 質 等 效 果, 有 助 於 恢 復 都 市 水 循 環 三 本 市 透 水 工 法 之 整 體 計 畫 : 本 府 為 增 進 新 北 市 透 水 保 水 之 能 力, 分 為 短 中 長 期 推 動 改 善 新 北 市 透 水 率, 從 源 頭 降 低 逕 流 量, 減 輕 都 市 淹 水 現 象 ( 一 ) 短 期 : 已 訂 定 透 水 設 施 規 劃 手 冊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共 設 施 透 水 保 水 實 施 要 點, 先 行 對 公 共 設 施 開 發 規 範 其 保 水 義 務 137
138 ( 二 ) 中 期 : 已 訂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建 築 基 地 保 水 指 標 執 行 要 點, 將 民 問 建 案 部 分 納 入 規 範 對 象 ( 三 ) 長 期 : 研 擬 訂 定 透 水 保 水 自 治 條 例, 使 新 北 市 轄 內 所 有 基 地 開 發, 皆 有 配 合 提 升 都 市 透 水 保 水 之 義 務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河 川 計 畫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技 正 劍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3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易 淹 水 區 域 及 改 善 作 為 答 復 內 容 : 目 前 經 評 估 本 市 易 淹 水 且 需 改 善 區 域 計 20 處 其 位 置 及 改 善 方 案 詳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技 正 劍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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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102 年 至 今, 水 利 局 辦 理 之 各 項 活 動 項 目 及 執 行 期 間 與 預 算 規 模 並 請 提 供 相 關 活 動 計 畫 答 復 內 容 : 本 府 水 利 局 102 年 至 今 活 動 辦 理 共 16 件, 詳 如 附 件, 敬 請 參 閱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河 川 計 畫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技 正 劍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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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跨 堤 橋 梁 光 雕 橋 之 建 設 經 費 及 期 程, 並 請 說 明 各 規 劃 中 之 跨 越 堤 橋 光 雕 橋 之 設 立 期 程 與 經 費 答 復 內 容 : 為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的 休 閒 環 境, 本 府 已 陸 續 辦 理 相 關 橋 梁 美 化 光 雕 自 行 車 道 改 善 及 新 設 跨 河 休 憩 景 觀 橋 梁, 期 展 現 新 北 市 水 岸 廊 道 嶄 新 的 風 貌, 如 後 檢 附 各 跨 場 橋 梁 光 雕 橋 之 建 設 經 費 及 期 程 一 覽 表 供 參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河 川 工 程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技 正 劍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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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99 年 至 今, 本 市 政 風 處 針 對 水 利 工 務 城 鄉 局 各 項 標 案 之 政 風 意 見, 並 請 依 年 度 各 項 意 見 彙 整 答 復 內 容 : 一 依 據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機 關 政 風 人 員 如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指 定, 應 就 採 購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作 業, 監 辦 是 否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不 包 括 採 購 之 實 質 或 技 術 事 項 二 本 府 政 風 機 構 執 行 採 購 案 件 監 辦, 採 取 實 地 或 書 面 監 辦 方 式 辦 理, 執 行 過 程 中 注 意 招 標 方 式 與 適 用 法 條 有 無 不 當 底 價 有 無 保 密 是 否 有 標 比 偏 高 或 偏 低 情 形 履 約 期 程 及 方 式 與 契 約 規 定 是 否 相 符 驗 收 方 式 與 文 件 資 料 是 否 齊 備, 及 開 標 / 議 價 等 文 件 紀 錄 有 無 漏 列 或 未 填 寫 完 整 等, 若 發 現 異 常 或 缺 失 情 事, 均 立 即 予 以 導 正, 並 監 督 業 務 單 位 完 成 改 善 作 為, 確 保 採 購 作 業 公 開 公 正 公 平 149
150 承 辦 局 ( 處 會 ): 政 風 處 承 辦 科 ( 組 室 ): 第 三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專 員 宏 興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分 機
15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收 費 情 形, 並 請 列 舉 10 大 收 費 對 象 及 金 額 答 復 內 容 : 有 關 本 市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使 用 費 辦 理 情 況, 本 府 業 於 102 年 10 月 15 經 市 政 會 議 通 過 新 北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使 用 費 徵 收 辦 法, 亦 於 102 年 11 月 28 日 報 內 政 部 核 定 在 案, 完 成 制 定 程 序 ; 然 本 市 議 會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決 議 請 本 府 暫 緩 公 告 施 行 日 期, 並 研 究 是 否 訂 定 自 治 條 例, 經 審 酌 研 議 後 考 量 落 實 憲 法 所 保 障 民 眾 之 財 產 權 及 進 一 步 提 升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自 治 精 神, 擬 朝 向 訂 定 自 治 條 例 方 向 執 行, 目 前 仍 刻 正 辦 理 中, 有 關 前 10 大 收 費 對 象 及 金 額 需 俟 條 例 通 過 後 再 行 確 認 核 算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污 水 設 施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技 正 劍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5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99 年 至 今, 路 平 專 案 辦 理 之 經 費 ( 含 中 央 及 自 籌 款 項 ) 路 段 及 成 效, 並 請 說 明 各 路 段 辦 理 時 程 答 復 內 容 : 一 有 關 本 市 99 年 至 今, 執 行 路 平 專 案 辦 理 之 經 費 ( 含 中 央 及 自 籌 款 項 ) 情 形, 詳 如 經 費 執 行 一 覽 表 所 示 ( 附 件 1), 另 本 市 99 年 至 今, 針 對 全 面 銑 鋪 完 成 之 路 段 及 各 路 段 完 工 時 程 資 料, 詳 路 段 完 工 一 覽 表 所 示 ( 附 件 2) 二 本 市 自 99 年 底 升 格 為 直 轄 市 後 即 積 極 辦 理 轄 內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截 至 102 年 底 本 市 道 路 品 質 提 升 已 有 下 列 成 效 : ( 一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於 98 年 5 月 起 要 求 各 路 權 單 位, 需 於 接 獲 通 報 後 4 小 時 內 進 場 辦 理 坑 洞 修 補 之 規 定 以 來, 本 府 自 99 年 度 起, 其 年 平 均 執 行 率 為 59.8%, 截 至 102 年 12 月 底 已 提 升 至 99.97% 而 2 天 內 完 成 之 執 行 率 更 是 達 100% ( 二 ) 本 府 各 機 關 自 101 年 3 月 協 同 巡 查, 自 巡 比 例 全 年 平 均 皆 達 90% 以 上 ; 而 民 眾 通 報 比 例 全 年 平 均 降 至 10% 以 下, 另 針 對 市 民 通 報 之 案 件 102 年 較 100 年 同 期 平 均 降 幅 已 達 69.22%, 較 101 年 同 期 平 均 降 幅 已 達 59.33%, 可 讓 民 眾 有 感 於 政 府 修 復 時 效 縮 短 之 效 能 152
153 ( 三 ) 全 面 銑 鋪 之 路 段 進 行 道 路 平 坦 度 (IRI) 檢 測, 截 至 102 底 檢 測 已 施 工 後 之 路 段, 其 道 路 平 整 度 IRI 值 皆 降 至 3.5m/km 以 下, 屬 舒 適 等 級 ( 四 ) 配 合 本 府 路 平 報 馬 仔 及 1999 快 速 服 務 案 件 服 務 政 策, 於 接 獲 民 眾 通 報 案 件 後, 立 即 派 員 至 現 場, 並 於 本 府 規 定 之 時 程 內 辦 理 修 復, 案 件 逾 期 比 例 已 大 幅 降 低,102 年 度 已 降 低 至 1% 以 內 ( 五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對 於 本 市 道 路 考 評 於 101 年 獲 得 全 國 第 三 名, 102 年 獲 得 全 國 第 二 名 承 辦 局 ( 處 會 ): 工 務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養 護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簡 任 技 正 源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5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本 市 99 年 至 今, 騎 樓 整 平 專 案 辦 理 之 經 費 ( 含 中 央 及 自 籌 款 項 ) 路 段 及 成 效, 並 請 說 明 各 路 段 辦 理 之 時 程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府 騎 樓 整 平 99 年 ~103 年 已 編 列 預 算 計 4 億 8,858 萬 1,000 元, 含 中 央 補 助 款 1 億 1,785 萬 1,000 元 ( 不 含 103 年 度 尚 未 撥 付 之 5,250 萬 元 ) 自 籌 款 3 億 7,073 萬 元 ( 各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詳 附 件 1) 二 本 府 騎 樓 整 平 99 年 ~103 年 6 月 15 日 已 施 作 板 橋 區 (20 路 段 ) 三 重 區 (8 路 段 ) 中 和 區 (12 路 段 ) 永 和 區 (15 路 段 ) 新 莊 區 (11 路 段 ) 新 店 區 (10 路 段 ) 土 城 區 (6 路 段 ) 蘆 洲 區 (6 路 段 ) 樹 林 區 (4 路 段 ) 汐 止 區 (5 路 段 ) 貢 寮 區 (2 路 段 ) 等 11 區 99 路 段 ( 各 路 段 施 作 時 程 詳 附 件 2) 三 騎 樓 整 平 成 效 : 建 立 全 民 無 障 礙 生 活 空 間 其 可 及 性 便 利 性 及 安 全 性 之 優 質 人 行 環 境 系 統 並 改 造 美 麗 市 容, 以 增 進 逛 街 人 潮 提 升 店 家 商 機 促 進 地 方 商 業 活 動, 同 時 直 接 提 升 地 方 基 礎 建 設 擴 大 整 體 內 需, 刺 激 經 濟 活 絡 發 展 達 成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及 便 利 民 眾 之 生 活 154
155 承 辦 局 ( 處 會 ): 工 務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養 護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簡 任 技 正 源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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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說 明 99 年 度 之 今, 本 市 各 局 處 公 所 辦 理 鋪 設 柏 油 之 路 段, 其 厚 度 及 各 路 段 發 包 之 金 額 ( 元 / 每 平 方 公 尺 )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道 路 養 護 工 程 主 要 係 由 本 府 養 護 工 程 處 及 各 區 公 所 辦 理 維 護 管 理, 另 因 本 市 幅 員 廣 闊, 轄 內 區 域 包 含 偏 遠 山 區 及 都 會 地 區 等, 故 辦 理 發 包 時 須 考 量 工 程 規 模 施 工 地 點 及 運 費 等 會 有 所 差 異, 經 本 府 調 查 99~103 年 辦 理 鋪 設 柏 油 之 路 段, 其 厚 度 及 各 路 段 發 包 之 金 額 ( 元 / 每 平 方 公 尺 ), 以 鋪 設 厚 度 5 公 分 之 價 計 算, 本 府 養 護 工 程 處 每 平 方 公 尺 金 額 約 277~324 元,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每 平 方 公 尺 之 金 額 約 258~313 元 承 辦 局 ( 處 會 ): 工 務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養 護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簡 任 技 正 源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6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地 下 道 路 之 列 管 清 冊 ( 位 置 建 造 時 間 ) 101 年 度 至 今, 各 年 度 維 護 經 費 及 簡 述 維 護 情 形 答 復 內 容 : 一 經 查 本 市 境 內 地 下 道 共 計 41 座, 各 地 下 道 位 置 及 建 造 時 間 詳 如 附 件 二 地 下 道 維 護 作 業 包 含 照 明 設 備 抽 水 機 組 鋪 面 扶 手 電 扶 梯 等 附 屬 設 施 檢 測 及 整 修, 經 統 計 各 年 度 維 護 經 費,101 年 度 共 計 1,357 萬 元,102 年 度 共 計 1,303 萬 元,103 年 度 共 計 1,411 萬 元 整 承 辦 局 ( 處 會 ): 工 務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養 護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簡 任 技 正 源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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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4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淡 海 新 市 鎮 各 期 造 鎮 計 畫 內 容 答 復 內 容 : 檢 送 擬 定 淡 海 新 市 鎮 特 定 區 主 要 計 畫 案 變 更 淡 海 新 市 鎮 特 定 區 主 要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及 變 更 淡 海 新 市 鎮 特 定 區 主 要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第 一 階 段 ) 等 通 盤 檢 討 案 計 畫 書 供 參 承 辦 局 ( 處 會 ): 城 鄉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都 市 計 畫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謝 主 任 惠 琦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6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人 行 陸 橋 位 置 建 造 時 間 建 造 經 費 及 各 年 度 維 護 情 形 答 復 內 容 : 一 經 查 本 市 境 內 堤 內 陸 橋 共 計 141 座, 各 陸 橋 位 置 建 造 時 間 及 建 造 經 費 詳 如 附 件 二 陸 橋 維 護 作 業 包 含 結 構 體 照 明 設 備 鋪 面 扶 手 等 附 屬 設 施 檢 測 維 修 及 油 漆 美 化, 經 統 計 各 年 度 維 護 經 費,101 年 度 共 計 3,250 萬 元,102 年 度 共 計 1,367 萬 元,103 年 度 共 計 1,541 萬 元 整 承 辦 局 ( 處 會 ): 工 務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養 護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劉 簡 任 技 正 源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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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各 捷 運 站 出 口 數? 出 口 中 無 障 礙 出 口 數? 出 口 含 電 梯 手 扶 梯 數 量? 手 扶 梯 設 計 是 否 包 含 整 段 階 梯? 或 是 部 分 手 扶 梯 部 分 樓 梯? 答 復 內 容 : 一 檢 送 本 市 境 內 各 捷 運 車 站 出 口 設 施 設 置 一 覽 表 1 份 二 本 市 境 內 捷 運 車 站 共 計 34 座, 出 入 口 數 共 計 90 個, 其 中 出 入 口 設 有 無 障 礙 電 梯 有 42 座 電 扶 梯 有 77 座 ( 捷 運 頂 溪 站 出 口 2 近 大 廳 端 為 扶 梯, 近 出 口 端 為 樓 梯 ) 承 辦 局 ( 處 會 ): 交 通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捷 運 工 程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朱 專 門 委 員 建 全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73 新 北 市 境 內 各 捷 運 車 站 出 口 設 施 設 置 一 覽 表 路 線 別 站 名 出 口 編 號 無 障 礙 電 梯 電 扶 梯 樓 梯 小 碧 潭 站 出 口 1 V V V 出 口 2 V V V 新 店 站 單 一 出 口 V V V 新 店 區 公 所 站 出 口 1 V V V 出 口 2 V 新 店 線 七 張 站 出 口 1 V V V 出 口 2 V 出 口 1 V V 大 坪 林 站 出 口 2 V 出 口 3 V V V 出 口 4 V 小 計 出 口 1 V V V 永 寧 站 出 口 2 V V V 出 口 3 V V 出 口 4 V V 出 口 1 V V V 土 城 線 土 城 站 出 口 2 V V 出 口 3 V 出 口 1 V V 海 山 站 出 口 2 V V V 出 口 3 V V 小 計 出 口 1 V V 亞 東 醫 院 站 出 口 2 V V 出 口 3 V V V 出 口 1 V V V 府 中 站 出 口 2 V V 板 橋 線 出 口 3 V 出 口 1 V V 板 橋 站 出 口 2 V V 出 口 3 V V V 新 埔 站 出 口 1 V V 出 口 2 V V 173
174 淡 水 線 新 莊 線 出 口 3 V V 出 口 4 V V V 出 口 5 V V V 出 口 1 V V 出 口 2 V V 江 子 翠 站 出 口 3 V V V 出 口 4 V V 出 口 5 V V 出 口 6 V V 小 計 竹 圍 站 出 口 1 V V 出 口 2 V V 紅 樹 林 站 出 口 1 V V 出 口 2 V V 淡 水 站 出 口 1 V V V 出 口 2 V V 小 計 丹 鳳 站 出 口 1 V V 出 口 2 V V V 出 口 1 V V V 迴 龍 站 出 口 2 V V 出 口 3 V V 出 口 1 V V V 輔 大 站 出 口 2 V V 出 口 3 V V 出 口 4 V V 新 莊 站 出 口 1 V V 出 口 2 V V V 出 口 1 V V V 頭 前 庄 站 出 口 2 V V 出 口 3 V V 出 口 4 V V 出 口 1 V V V 先 嗇 宮 站 出 口 2 V V 出 口 3 V V 三 重 站 出 口 1 V V V 出 口 2 V V 174
175 中 和 線 蘆 洲 線 出 口 3 V V 出 口 1 V V 菜 寮 站 出 口 2 V V V 出 口 3 V V 臺 北 橋 站 單 一 出 口 V V V 小 計 出 口 1 V V V 頂 溪 站 V( 近 大 廳 端 為 出 口 2 扶 梯, 近 出 口 端 V 為 樓 梯 ) 永 安 市 場 站 單 一 出 口 V V V 景 安 站 單 一 出 口 V V V 出 口 1 V V 南 勢 角 站 出 口 2 V V 出 口 3 V V V 出 口 4 V V 小 計 出 口 1 V V 蘆 洲 站 出 口 2 V V V 出 口 3 V V 三 民 高 中 站 出 口 1 V V V 出 口 2 V V 徐 匯 中 學 站 出 口 1 V V 出 口 2 V V V 三 和 國 中 站 出 口 1 V V V 出 口 2 V V 三 重 國 小 站 單 一 出 口 V V V 小 計 總 計
17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新 北 市 公 車 站 牌 總 數? 公 車 站 是 否 有 候 車 亭? 候 車 亭 地 點? 評 估 建 置 候 車 亭 要 點? 答 復 內 容 : 一 經 查 本 市 市 區 公 車 站 牌 約 5,500 餘 面, 各 公 車 站 並 非 均 設 有 候 車 亭, 目 前 評 估 適 當 設 置 候 車 亭 檢 視 重 點 項 目 如 附 件 1 二 本 府 交 通 局 目 前 委 託 維 護 管 理 之 候 車 亭 共 354 處, 地 點 詳 如 附 件 2, 該 局 仍 持 續 評 估 增 設 候 車 亭, 以 提 供 市 民 良 好 的 候 車 空 間 承 辦 局 ( 處 會 ): 交 通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運 輸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朱 專 門 委 員 建 全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77 新 北 市 政 府 設 置 候 車 亭 會 勘 檢 討 要 項 表 地 址 : 區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項 次 項 目 是 否 備 註 1 申 請 地 點 是 否 有 人 行 道 2 申 請 地 點 人 行 道 寬 度 公 尺, 是 否 足 夠 設 置 本 局 制 式 候 車 亭 (3.5 公 尺 以 上 ) 3 申 請 地 點 後 方 是 否 有 騎 樓 4 申 請 地 點 是 否 有 公 車 停 車 彎 5 申 請 地 點 是 否 有 自 行 車 道 6 申 請 地 點 是 否 有 樹 穴 7 申 請 地 點 下 方 是 否 有 水 溝 8 申 請 地 點 下 方 是 否 有 重 要 管 線 9 申 請 地 點 是 否 有 其 它 公 共 設 施 10 申 請 地 點 是 否 有 其 他 計 畫 規 劃 或 相 關 工 程 11 申 請 地 點 土 地 權 屬 是 否 為 私 有 ( 如 為 私 有 需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無 償 使 用 之 同 意 書 )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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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交 通 安 全 推 廣 項 目 場 次 成 效?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團 自 98 年 5 月 成 立 以 來, 整 合 公 路 總 局 公 路 人 員 訓 練 所 台 北 區 監 理 所 交 通 部 路 老 師 大 專 院 校 講 師 及 本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教 育 局 交 通 局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委 員 會 等 交 通 安 全 講 師 資 源, 以 當 前 交 通 事 故 防 制 六 大 重 點 : 騎 乘 機 車 事 故 防 制 高 齡 者 ( 老 人 ) 事 故 防 制 酒 醉 ( 後 ) 開 ( 騎 ) 車 事 故 防 制 大 客 車 安 全 ( 含 校 車 學 ( 幼 ) 童 課 後 接 送 車 輛 安 全 ) 行 人 安 全 自 行 車 安 全 等 為 主 要 課 程 講 授 內 容, 並 已 分 別 赴 市 境 內 各 社 區 ( 或 大 廈 ) 管 理 委 員 會 民 間 團 體 醫 療 院 所 公 司 行 號 里 辦 公 室 大 專 院 校 高 中 職 ( 補 校 ) 中 小 學 等 處 所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教 導 學 員 發 現 道 路 中 危 險 因 子, 藉 由 深 耕 基 層, 讓 交 通 安 全 認 知 逐 年 深 植 民 眾 心 裡, 以 降 低 交 通 事 故 人 為 因 素,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的 發 生 二 截 至 今 (103) 年 6 月 為 止, 已 累 計 執 行 2,019 場 次, 受 宣 導 人 數 超 過 40 萬 3 千 餘 人, 且 依 據 A1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自 100 年 172 人 已 逐 年 下 降 至 102 年 148 人, 見 有 成 效 ; 另 本 市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團 推 廣 教 育 宣 導 執 行 成 果 亦 深 獲 交 通 部 肯 定, 並 於 今 (103) 年 度 特 別 請 本 府 辦 理 全 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團 觀 摩 會, 邀 請 各 縣 市 道 安 小 組 成 員 至 本 市 參 訪 學 習 成 功 推 動 經 驗, 期 透 過 分 享 交 流 等 實 際 行 動, 讓 全 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工 作 能 更 升 級 躍 進 承 辦 局 ( 處 會 ): 交 通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交 通 安 全 科 第 一 股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朱 專 門 委 員 建 全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88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YouBike 設 站 區 域, 周 圍 相 關 自 行 車 環 境 規 劃 情 形? 例 :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答 復 內 容 : 一 有 關 公 共 自 行 車 設 站 規 劃, 考 量 後 續 建 置 工 程 規 模 龐 大, 基 於 公 共 自 行 車 主 要 服 務 功 能 在 提 供 大 眾 運 輸 第 一 哩 及 最 後 一 哩 路 接 駁, 且 為 與 臺 北 市 之 系 統 整 合, 以 發 揮 其 最 大 功 效, 初 期 以 鄰 近 臺 北 市 地 區 新 店 汐 止 三 重 蘆 洲 新 莊 雙 和 等 地 之 大 眾 運 輸 場 站 沿 線 優 先 布 設, 未 來 再 逐 步 往 外 圍 布 設 二 配 合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站 設 站 規 劃, 本 府 交 通 局 會 考 量 自 行 車 路 線 串 連 及 騎 乘 安 全, 以 能 設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為 優 先 考 量 ; 如 受 限 於 既 有 車 道 空 間 不 足 無 法 設 置 專 用 道, 則 考 量 於 人 行 道 空 間 (2 米 以 上 ) 規 劃 人 車 共 道 ; 倘 人 行 道 空 間 亦 不 足 規 劃 人 車 共 道, 將 透 過 標 誌 導 引 自 行 車 騎 在 機 慢 車 優 先 道 或 慢 車 道, 並 配 合 設 置 相 關 安 全 提 醒 標 誌 標 線, 提 醒 汽 機 車 駕 駛 人 應 多 注 意 並 禮 讓 自 行 車 承 辦 局 ( 處 會 ): 交 通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綜 合 規 劃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朱 專 門 委 員 建 全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8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4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100 年 至 今 新 北 市 違 法 業 者 數 量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所 主 管 之 特 定 行 業 ( 舞 廳 業 舞 場 業 酒 家 業 酒 吧 業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業 視 聽 歌 唱 業 三 溫 暖 業 ) 資 訊 休 閒 業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加 油 站 加 氣 站 及 地 下 油 行 等,100 年 起 至 今 違 法 業 者 裁 處 罰 鍰 數 量 共 計 1,848 件, 另 違 反 商 業 登 記 法 令 之 一 般 行 業 計 31 件 二 前 開 違 法 業 者 裁 罰 數 量 依 行 業 別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特 定 行 業 :78 件 ( 二 ) 資 訊 休 閒 業 :1,751 件 ( 三 )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4 件 ( 四 ) 加 油 站 :4 件 ( 五 ) 加 氣 站 :5 件 ( 六 ) 地 下 油 行 :6 件 ( 七 ) 一 般 行 業 :31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商 業 發 展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吳 股 長 秀 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90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5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100 年 至 今 新 北 市 政 府 輔 導 臨 時 登 記 工 廠 情 形? 協 助 違 法 或 臨 時 登 記 工 廠 合 法 化 之 情 形 答 復 內 容 : 一 截 至 103 年 6 月 16 日 為 止, 本 市 依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第 34 條 提 出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者, 第 一 階 段 ( 書 面 程 序 審 查 ) 申 請 業 者 計 有 1098 家 其 中 另 有 530 家 提 出 第 二 階 段 ( 實 質 審 查 ) 申 請, 最 後 核 准 取 得 臨 時 登 記 者 計 404 家 二 輔 導 協 助 部 分, 本 府 逐 年 針 對 未 登 記 工 廠 合 法 經 營 業 務 制 訂 相 關 補 導 計 畫,100 及 101 年 著 重 倡 導 業 者 補 辦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於 此 兩 年 合 計 舉 辦 32 場 政 策 說 明 會, 並 透 過 掃 街 拜 訪 報 章 媒 體 摺 頁 及 捷 運 燈 箱 等 宣 傳 方 式, 以 鼓 勵 業 者 申 辦, 另 102 及 本 年 度 (103) 則 著 重 輔 導 業 者 土 地 合 法 化 業 務 以 下 簡 述 本 府 就 違 法 或 臨 時 登 記 工 廠 輔 導 合 法 化 之 情 形 : ( 一 ) 針 對 已 辦 妥 臨 時 工 廠 登 記 核 准 者, 因 臨 時 登 記 仍 係 有 時 效 限 制 ( 於 109 年 6 月 2 日 失 效 ), 因 此 本 府 主 動 協 助 業 者 尋 找 合 法 工 業 用 地, 包 含 提 供 業 者 本 市 閒 置 中 之 六 百 餘 筆 工 業 用 地 及 廠 房 資 訊 供 其 參 考 支 持 臨 時 業 者 參 予 公 有 土 地 招 商 案 ( 已 有 臨 登 業 者 參 與 招 商 得 標 案 例 ), 或 針 對 有 意 願 進 行 土 地 變 更 之 業 者, 協 助 就 法 令 及 政 策 上 提 供 支 持 ( 如 協 助 認 定 是 否 符 合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7 條 符 合 迅 行 變 更 之 要 件 等 ) ( 二 ) 另 未 登 記 工 廠 業 者 部 分, 除 同 樣 提 供 土 地 及 廠 房 資 訊 外, 另 透 過 產 業 用 地 媒 合 機 制, 由 專 人 記 錄 未 登 記 工 廠 業 者 之 土 地 標 的 需 求 後 ( 如 坪 數 可 接 受 單 價 區 位 等 ), 協 尋 市 面 上 有 無 合 適 標 的, 並 提 供 業 者 作 為 遷 廠 合 法 化 之 參 190
191 考 ; 另 成 立 新 北 市 產 業 用 地 服 務 團, 以 逐 家 掃 街 拜 訪 方 式, 讓 廠 商 瞭 解 合 法 化 可 享 有 之 政 府 補 助, 同 時 提 供 未 登 記 工 廠 業 者 工 業 土 地 資 訊 協 助 轉 介 勞 工 職 訓 等, 目 前 已 拜 訪 346 家, 預 計 下 半 年 約 可 再 進 行 500 家 以 上 業 者 之 訪 視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工 業 發 展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吳 股 長 秀 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9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3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綠 能 產 業 之 定 義 及 經 費 補 助 情 形 答 復 內 容 : 一 綠 能 產 業 之 定 義 可 分 為 狹 義 與 廣 義 : ( 一 ) 狹 義 : 依 據 經 濟 部 2009 年 10 月 [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旭 升 方 案 ] 內 容 定 義 分 為 : 太 陽 光 電 產 業 LED 照 明 光 電 產 業 風 力 發 電 產 業 生 質 燃 料 產 業 氫 能 與 燃 料 電 池 產 業 能 源 資 通 訊 產 業 電 動 車 輛 產 業 能 源 服 務 及 冷 凍 空 調 等 ( 二 ) 廣 義 : 除 上 開 綠 能 產 業 分 類 外, 舉 凡 廠 商 以 從 事 節 約 能 源 環 境 友 善 綠 色 建 築 等 相 關 產 品 開 發 者 二 目 前 新 北 市 綠 能 相 關 補 助 經 費 係 用 予 推 動 本 市 社 區 自 宅 及 工 廠 大 樓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系 統 : ( 一 )102 年 度 : 每 峰 瓩 補 助 新 台 幣 2 萬 元, 目 前 已 完 成 4 處, 合 計 峰 瓩 之 設 備, 推 動 設 置 陽 光 社 區 及 綠 能 廠 辦,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共 萬 元 ( 二 )103 年 度 : 每 峰 瓩 補 助 新 台 幣 最 高 2 萬 元, 每 案 件 最 高 補 助 51 萬 元, 目 前 申 請 補 助 設 置 容 量 共 峰 瓩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綠 色 產 業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吳 股 長 秀 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93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4 日 質 詢 事 項 : 提 供 新 北 市 綠 能 產 業 之 推 動 情 形 : 節 電 減 碳 數 據 資 源 再 利 用 答 復 內 容 : 一 太 陽 光 電 系 統 推 動 情 形 ( 一 )102 年 度 推 動 成 果 : 1 公 有 房 舍 : 推 動 24 間 綠 能 校 園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系 統, 設 置 容 量 kWp, 預 計 自 103 年 起 每 年 發 電 量 達 萬 度 電, 每 年 減 少 約 1,739 公 噸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2 民 間 建 築 : 已 輔 導 完 成 峰 瓩 太 陽 光 電 系 統, 預 計 自 103 年 起 每 年 發 電 量 達 8.7 萬 度 電, 每 年 能 減 少 46 公 噸 以 上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 二 )103 年 度 推 動 成 果 : 1 規 劃 在 本 市 30 處 以 上 的 學 校 及 公 有 市 場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系 統, 設 置 容 量 3,000kWp 以 上, 預 期 發 電 量 300 萬 度 電, 預 期 年 減 少 1,608 公 噸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2 目 前 有 10 處 取 得 能 源 局 同 意 備 案, 核 定 設 置 容 量 達 峰 瓩, 預 計 年 發 電 量 30.2 萬 度 電, 年 減 少 162 公 噸 以 上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二 輔 導 產 業 節 能 ( 一 ) 清 潔 生 產 輔 導 計 畫 : 年 度 推 動 成 果 : 輔 導 33 家 廠 商 及 4 家 機 關 學 校, 執 行 成 果 豐 碩, 總 計 畫 成 效 預 期 每 年 可 節 電 超 過 2,500 萬 度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減 量 逾 15,000 公 噸, 並 且 協 助 鴻 海 宏 碁 技 嘉 綺 美 等 企 業, 獲 得 了 102 年 度 環 保 署 節 193
194 能 減 碳 行 動 標 章 績 優 獎 的 肯 定 年 度 推 動 成 果 : 目 前 已 輔 導 宏 達 電 圓 展 上 一 國 際 光 電 英 華 達 等 企 業 參 與 企 業 環 保 獎 節 能 績 優 環 保 行 動 標 章 國 家 環 境 教 育 獎 等 環 保 獎 項 選 拔 ( 二 ) 能 源 大 用 戶 查 核 : 年 度 推 動 成 果 : 經 能 源 查 核 申 報 及 調 查,354 家 能 源 大 用 戶 已 完 成 333 家 調 查,102 年 度 節 能 成 效 統 計, 節 電 量 達 4,773 萬 度 ; 此 外 已 提 供 21 家 廠 商 節 能 診 斷, 發 掘 節 能 潛 力 約 1,300 萬 度 電 二 氧 化 碳 減 碳 量 逾 6,800 公 噸 年 度 推 動 目 標 : 推 動 能 源 大 用 戶 查 核 制 度, 推 廣 雲 端 電 能 監 控 系 統 監 測 能 源 使 用 情 形, 依 據 能 源 看 管 報 告 實 施 節 能 診 斷 並 引 介 ESCO 商 機, 促 進 產 業 低 碳 化 3 推 動 設 置 智 慧 電 表 : 結 合 產 官 學 資 源 輔 導 廠 商 設 置 智 慧 電 錶, 由 中 華 電 信 提 供 第 一 年 電 表 租 金 免 費 優 惠 本 府 協 助 推 廣 宣 導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提 供 數 據 分 析 及 診 斷 服 務, 後 續 並 協 助 有 意 願 節 能 改 善 業 者 導 入 ESCO, 已 陸 續 協 助 44 家 業 者 進 場 評 估 設 置, 已 有 3 家 完 成 設 置 6 家 有 意 申 設 三 民 生 服 務 業 節 能 減 碳 ( 一 ) 本 市 推 動 節 能 措 施, 已 從 政 府 機 關 家 庭 學 校 與 社 區 製 造 業 工 廠, 擴 展 到 一 般 民 生 服 務 業 ( 二 )102 年 度 推 動 成 果 : 1 參 與 經 濟 部 夏 月 節 電 中 縣 市 競 賽, 新 北 市 榮 獲 六 都 第 一, 自 102 年 起, 提 供 本 市 機 關 服 務 業 及 社 區, 共 計 79 家 節 能 診 斷 輔 導, 共 計 發 掘 節 能 潛 力 節 電 量 萬 度 / 年 減 少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達 6, 公 噸 2 積 極 訪 視 宣 導 11 類 指 定 用 戶 落 實 能 源 管 理 法, 共 計 683 家, 宣 導 冷 氣 不 外 洩 禁 用 白 熾 燈 及 室 內 冷 氣 平 均 溫 度 不 低 於 攝 氏 26 度 ( 三 )103 年 度 推 動 作 法 : 1 號 召 轄 內 業 者 參 與 自 主 節 電 : 已 於 103 年 5 月 23 日, 在 朱 市 長 商 業 會 理 事 長 與 商 圈 總 會 理 事 長 的 號 召 下, 本 市 35 家 服 務 業, 共 計 335 處 營 業 194
195 據 點 及 商 圈 參 與 自 主 節 電 管 理 活 動, 預 計 1 年 內 節 電 近 2,000 萬 度 2 導 入 節 能 績 效 保 證 專 案 : 服 務 業 部 分 提 供 40 家 節 能 診 斷 輔 導, 協 助 20 家 建 立 雲 端 節 能 監 控 系 統, 並 推 動 5 家 具 示 範 效 益 之 服 務 業 導 入 ESCO 另 有 關 社 區 部 分, 整 合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資 源 至 少 推 動 3 個 ESCO 示 範 案 例 3 執 行 強 制 性 管 理 措 施 : 執 行 600 家 指 定 業 者 能 源 管 理 法 稽 查 與 宣 導 作 業 4 辦 理 綠 能 校 園 節 電 競 賽 :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 大 同 公 司 提 供 電 表 及 獎 金 ) 針 對 24 所 綠 能 學 校 辦 理 節 電 競 賽 活 動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綠 色 產 業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吳 股 長 秀 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19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5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政 府 招 商 計 畫 及 如 何 吸 引 廠 商 進 駐 答 復 內 容 : 檢 送 新 北 市 政 府 招 商 計 畫 1 份 ( 如 附 件 )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招 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吳 股 長 秀 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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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4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政 府 100 年 至 今 進 駐 及 移 出 廠 商 數 量, 並 依 產 業 類 別 及 廠 商 規 模 列 表 提 供 答 復 內 容 : 檢 送 100 年 至 103 年 5 月 份 新 北 市 進 駐 及 移 出 廠 商 數 量 表 ( 按 產 業 類 別 及 廠 商 規 模 區 分 ) 各 1 份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公 司 登 記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吳 股 長 秀 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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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3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文 創 產 業 如 何 透 過 官 方 整 合 合 作, 協 助 更 多 廠 商 投 入, 打 造 新 北 市 特 色 產 業 答 復 內 容 : 本 府 推 動 新 北 市 文 創 產 業 係 以 打 造 創 新 場 域 及 提 昇 在 地 特 色 等 兩 項 主 軸 進 行 規 劃 推 動 : 一 打 造 創 新 場 域 : 透 過 公 有 土 地 招 商, 規 劃 新 北 市 滬 尾 藝 文 休 閒 園 區 與 淡 水 文 創 園 區, 以 導 入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鏈 之 行 銷 展 售 概 念, 開 發 藝 文 為 主 題 之 各 類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提 供 多 元 設 施 空 間 與 機 能 服 務, 可 供 視 覺 藝 術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應 用 及 展 演 設 施 產 業 工 藝 產 業 創 意 生 活 產 業 及 表 演 藝 術 產 業 進 駐 二 提 昇 在 地 特 色 : 辦 理 新 北 市 陶 瓷 產 業 國 際 鏈 結 採 購 會, 積 極 推 動 招 商 貿 易, 提 升 鶯 歌 陶 瓷 文 創 的 國 際 能 見 度, 讓 鶯 歌 能 兼 具 在 地 傳 統 特 色 及 觀 光 價 值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工 商 企 劃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吳 股 長 秀 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0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4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合 法 登 記 市 場 ( 不 論 公 設 或 是 私 人 ) 數 量 及 地 點, 以 及 認 定 合 法 登 記 市 場 要 點 答 復 內 容 : 一 按 零 售 市 場 管 理 條 例 第 6 條 規 定, 本 市 得 視 需 要 設 立 公 有 市 場, 並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設 立 市 場 同 條 例 第 24 條 規 定, 市 場 用 地 設 置 新 建 改 建 或 增 建 民 有 市 場,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及 檢 附 如 下 所 列 文 件, 向 本 府 市 場 處 申 請 核 准 ; 未 經 核 准 者, 不 得 經 營 ( 一 ) 營 運 計 畫 ( 二 ) 攤 ( 鋪 ) 位 數 量 表 ( 三 ) 攤 ( 鋪 ) 位 或 營 業 項 目 分 類 分 區 配 置 圖 ( 四 ) 市 場 平 面 配 置 圖 ( 五 ) 市 場 位 置 圖 ( 六 )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核 准 獎 勵 投 資 興 建 公 共 設 施 之 文 件 二 檢 送 本 市 公 有 市 場 清 冊 民 有 市 場 清 冊 ( 附 件 1) 及 零 售 市 場 管 理 條 例 ( 附 件 2) 各 1 份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市 場 處 市 場 經 營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吳 股 長 秀 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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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2 林 口 區 林 口 夜 市 : 地 點 為 林 口 區 林 口 路 113 巷 旁 二 針 對 本 市 所 轄 觀 光 夜 市, 可 依 本 市 攤 販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之 規 定, 由 申 請 人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提 出 合 法 申 請, 對 於 有 疑 義 之 問 題, 將 加 以 輔 導 協 助 各 該 自 治 會, 朝 向 合 法 列 管 為 努 力 目 標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市 場 處 攤 販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吳 股 長 秀 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1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政 府 管 理 公 立 幼 兒 園 之 師 生 比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管 理 公 立 幼 兒 園 之 師 生 比 係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同 ) 第 18 條 規 定 辦 理 幼 兒 園 及 其 分 班 除 園 長 外,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配 置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 一 招 收 二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三 歲 幼 兒 之 班 級, 每 班 招 收 幼 兒 八 人 以 下 者, 應 置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一 人, 九 人 以 上 者, 應 置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二 人 二 招 收 三 歲 以 上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幼 兒 之 班 級, 每 班 招 收 幼 兒 十 五 人 以 下 者, 應 置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一 人, 十 六 人 以 上 者, 應 置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二 人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幼 兒 教 育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玲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20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2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各 公 立 學 校 空 閒 教 室 數 量 總 數 量, 以 及 空 閒 教 室 利 用 情 形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目 前 各 公 立 學 校 閒 置 教 室 計 有 新 市 國 小 3 間 明 志 國 小 2 間 國 光 國 小 2 間 明 志 國 中 2 間 光 復 高 中 10 間 及 屈 尺 國 小 分 校 1 間, 共 6 所 學 校 合 計 20 間 閒 置 教 室 在 案 二 為 因 應 閒 置 教 室, 本 府 針 對 校 舍 加 強 利 用 及 管 理 方 式 有 二 : ( 一 ) 針 對 目 前 堪 用 或 尚 能 使 用 之 校 舍, 將 校 舍 資 源 活 化 轉 型 再 利 用, 鼓 勵 學 校 積 極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或 媒 合 公 務 資 源 進 行 ( 文 教 ) 使 用, 例 如 提 供 社 區 大 學 借 用 合 作 社 委 外 經 營 使 用 設 置 公 立 托 育 中 心 及 借 用 為 公 務 辦 公 室 等 ; 另 本 市 亦 訂 有 新 北 市 校 園 空 間 多 元 活 化 實 施 計 畫 作 為 校 舍 空 間 資 源 活 化 轉 型 再 利 用 之 依 據, 例 如 設 置 兒 童 玩 具 圖 書 館 英 速 魔 法 學 院 多 元 學 習 情 境 語 文 故 事 屋 等, 給 予 閒 置 空 間 更 多 未 來 與 可 能 ( 二 ) 針 對 尚 能 修 繕 或 不 能 使 用 校 舍 的 部 分, 本 府 將 積 極 安 排 修 繕 或 評 估 用 途, 回 復 校 舍 能 使 用 現 況, 作 為 校 內 各 種 多 功 能 教 學 用 途 使 用 或 進 行 活 化 ; 另 針 對 老 舊 且 達 使 用 年 限 有 結 構 安 全 疑 慮 之 校 舍 部 分, 則 擬 循 程 序 辦 理 報 廢 後 拆 除 回 歸 市 府 進 行 公 產 統 一 管 理 使 用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永 續 環 境 教 育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玲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2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學 校 總 數 擁 有 風 雨 操 場 學 校 數 量 擁 有 禮 堂 學 校 數 量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學 校 總 數 為 347 所, 其 中 公 私 立 國 小 ( 含 國 中 小 ) 共 215 所,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暨 國 中 ( 含 完 全 中 學 ) 共 132 所 二 本 市 擁 有 風 雨 操 場 之 學 校 共 計 86 所, 擁 有 禮 堂 之 學 校 共 計 233 所 ( 與 活 動 中 心 體 育 館 及 演 藝 廳 共 用 )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學 生 事 務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2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藝 才 班 徵 選 標 準 師 資 來 源 師 資 審 核 標 準 以 及 用 於 藝 才 班 之 預 算 及 執 行 金 額 答 復 內 容 : 一 有 關 國 中 小 藝 才 班 徵 選 標 準 回 覆 如 下 : ( 一 ) 本 市 103 學 年 度 中 小 藝 才 班 徵 選 標 準 係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空 間 設 備 及 經 費 設 立 基 準 暨 新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才 類 班 招 生 鑑 定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前 揭 簡 章 皆 於 103 年 3 月 7 日 公 告 於 本 市 教 育 局 電 子 公 文 處 及 本 市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網 站 簡 章 中, 合 先 敘 明 ( 二 ) 徵 選 標 準 現 況 說 明 : 1. 書 面 審 查 : 考 生 到 各 主 辦 學 校 報 名, 繳 交 相 關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經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藝 術 才 能 班 招 生 鑑 定 工 作 小 組 審 查 鑑 定 同 時 符 合 各 類 科 競 賽 之 主 辦 單 位, 應 為 本 國 或 其 他 國 家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構 ) 國 際 性 各 類 科 競 賽 係 指 參 加 國 家 應 至 少 3 國 以 上 ; 全 國 性 舞 蹈 競 賽 係 指 與 賽 單 位, 應 至 少 涵 蓋 10 個 縣 市 以 上 之 參 賽 者 各 類 科 競 賽 係 指 個 人 組 競 賽 前 三 等 獎 項 應 為 近 三 年 所 獲 得 前 三 名 之 成 績 或 其 他 可 清 楚 辨 知 為 前 三 名 之 名 次 者 ; 若 為 等 第 次 序, 則 依 該 競 賽 各 等 第 人 數 排 序 結 果 決 定 等 規 定, 逕 依 其 意 願 錄 取 學 校 2. 術 科 測 驗 : 考 生 到 主 辦 招 生 之 學 校 報 名, 參 加 聯 合 術 科 測 驗 後, 依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各 類 別 所 訂 門 檻 分 數 錄 取 之 二 有 關 國 中 小 藝 才 班 師 資 來 源 師 資 審 核 標 準 回 覆 如 下 : ( 一 ) 本 市 國 中 小 師 資 來 源 係 經 新 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錄 取 合 格 後 聘 用 之, 合 先 敘 明 師 資 審 核 標 準 係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空 間 設 備 及 222
223 經 費 設 立 基 準 第 10 條 ( 二 ) 師 資 審 核 標 準 係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空 間 設 備 及 經 費 設 立 基 準 第 10 條 規 定 : 藝 術 才 能 班 每 班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民 中 學 每 班 應 置 教 師 至 少 三 人, 國 民 小 學 每 班 應 置 教 師 至 少 二 人 學 校 應 遴 聘 具 藝 術 專 長 合 格 教 師 擔 任 藝 術 才 能 班 教 師, 並 得 優 先 聘 任 兼 具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之 合 格 教 師 辦 理 三 有 關 國 中 小 藝 才 班 之 預 算 及 執 行 金 額 回 覆 如 下 : 102 年 度 本 市 國 中 小 藝 才 班 預 算 編 列 經 常 門 計 新 臺 幣 176 萬 元 整 資 本 門 計 新 臺 幣 364 萬 元 整, 均 執 行 完 畢 ;103 年 度 援 往 例 本 市 國 中 小 藝 才 班 預 算 編 列 經 常 門 計 新 臺 幣 176 萬 元 整 資 本 門 計 新 臺 幣 364 萬 元 整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社 會 教 育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2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4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100 年 至 今 新 北 市 有 機 農 業 推 廣 及 輔 導 情 形, 並 逐 年 列 出 有 機 農 業 廠 商 數 量 產 量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有 機 農 業 推 廣 以 生 產 輔 導 及 通 路 推 廣 兩 大 面 向 著 手, 透 過 消 費 帶 動 生 產, 相 輔 相 成 達 到 有 機 推 動 之 目 標, 相 關 政 策 執 行 內 容 如 下 : ( 一 ) 生 產 輔 導 : 1. 透 過 農 會 公 所 召 開 有 機 推 廣 說 明 會, 並 協 助 有 意 願 轉 作 之 農 友 辦 理 有 機 驗 證 流 程 2. 提 供 耕 作 所 需 之 有 機 質 肥 料 小 型 農 機 及 生 產 設 施 等 補 助 措 施, 藉 此 降 低 農 友 生 產 成 本, 提 高 轉 作 之 意 願 3. 輔 導 轄 內 農 友 轉 型 從 事 有 機 農 業 生 產, 並 協 助 申 請 有 機 驗 證, 本 市 通 過 有 機 ( 包 含 轉 型 期 ) 驗 證 農 戶, 從 99 年 的 25 戶 公 頃, 至 102 年 底 成 長 至 145 戶 公 頃 ( 各 年 度 情 形 詳 如 附 件 1) ( 二 ) 通 路 推 廣 : 1. 配 合 校 園 有 機 供 餐 計 畫, 提 供 本 市 中 小 學 每 周 食 用 一 次 有 機 蔬 菜, 並 由 本 市 有 機 農 友 優 先 供 應 2. 設 置 農 夫 市 集, 並 優 先 讓 本 市 有 機 農 友 進 駐, 以 推 廣 販 售 新 鮮 安 全 無 毒 農 特 產 品 ( 農 夫 市 集 一 覽 表 詳 如 附 件 2) 3. 輔 導 農 會 所 屬 超 市 設 置 有 機 專 櫃, 增 加 農 友 銷 售 通 路, 並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元 的 有 機 農 產 品 採 買 管 道 二 本 市 100~102 年 度 從 事 有 機 農 業 生 產 之 農 場 ( 友 ) 戶 數 如 下 : 224
225 截 至 100 年 底 共 68 戶 通 過 有 機 驗 證 ( 含 有 機 轉 型 期 ), 驗 證 面 積 87 公 頃 截 至 101 年 底 共 83 戶 通 過 有 機 驗 證 ( 含 有 機 轉 型 期 ), 驗 證 面 積 92 公 頃 截 至 102 年 底 : 共 計 145 戶 通 過 有 機 驗 證 ( 含 有 機 轉 型 期 ), 驗 證 面 積 公 頃 三 因 各 有 機 農 場 所 生 產 之 作 物 品 項 與 栽 培 面 積 隨 季 節 種 植, 且 目 前 中 央 亦 尚 無 有 機 農 產 品 之 產 量 統 計 資 訊, 故 尚 未 有 相 關 產 量 統 計 資 料 承 辦 局 ( 處 會 ): 農 業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農 牧 經 營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蕭 技 正 景 槐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26 附 件 1 本 市 有 機 驗 證 情 形 新 北 市 全 國 99 年 以 前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農 戶 數 驗 證 面 積 ( 公 頃 ) 農 戶 數 驗 證 面 積 ( 公 頃 ) 農 戶 數 驗 證 面 積 農 戶 數 ( 公 頃 ) 驗 證 面 積 ( 公 頃 ) ,591 3, ,236 4, ,237 4, ,988 5,951.3 附 件 2 新 北 市 農 夫 市 集 一 覽 表 編 號 市 集 名 稱 型 態 區 別 展 售 時 間 1 淡 水 捷 運 站 消 費 地 觀 光 休 閒 區 每 週 六 10:00~19:00 2 新 店 碧 潭 消 費 地 觀 光 休 閒 區 每 週 日 10:00~19:00 3 鶯 歌 陶 瓷 老 街 消 費 地 觀 光 休 閒 區 每 週 六 13:00~17:00 4 深 坑 砲 仔 崙 生 產 地 農 村 社 區 每 週 六 日 8:00~12:00 5 三 芝 八 連 溪 生 產 地 農 村 社 區 每 週 六 日 7:00~16:00 6 雙 溪 生 產 地 農 村 社 區 每 週 六 13:00~17:00 7 林 口 台 地 生 產 地 農 村 社 區 每 月 第 2 4 週 日 13:30~17:00 8 石 碇 生 產 地 農 村 社 區 每 週 六 日 8:00~12:00 226
22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4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水 利 局 高 灘 地 工 程 管 理 處 管 理 之 自 行 車 引 道 維 護 經 費 及 維 護 辦 法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轄 河 濱 高 灘 地 園 區 自 行 車 道 及 各 類 運 動 休 閒 場 地 每 年 主 要 維 護 經 費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各 式 土 木 設 施 維 護 修 繕 經 費 約 1 億 1,000 萬 元 ( 二 ) 各 式 水 電 設 施 維 護 修 繕 經 費 約 6,450 萬 元 ( 三 ) 跨 堤 陸 橋 安 全 檢 測 及 修 繕 經 費 約 800 萬 元 ( 四 ) 人 工 溼 地 操 作 維 護 及 經 營 管 理 經 費 約 2,600 萬 元 ( 五 ) 環 境 清 潔 及 景 觀 植 栽 維 護 經 費 約 7,900 萬 元 ( 六 ) 駐 地 保 全 勤 務 經 費 約 5,628 萬 元 ( 七 ) 流 動 廁 所 租 賃 及 清 潔 經 費 約 2,345 萬 元 二 承 上, 各 項 業 務 主 要 執 行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各 項 土 木 水 電 設 施 每 年 均 有 發 包 開 口 式 維 護 契 約, 由 維 護 廠 商 進 行 例 行 性 維 護 及 臨 時 性 交 辦 修 繕 工 作, 園 區 現 場 並 有 固 定 管 理 人 員 及 駐 地 保 全 人 員 每 日 巡 查, 隨 時 通 報 園 區 缺 失 及 緊 急 狀 況 ( 二 ) 跨 堤 陸 橋 每 年 進 行 安 全 檢 測, 確 保 陸 橋 結 構 及 使 用 安 全 狀 況, 並 依 檢 測 結 果 進 行 相 關 修 繕 補 強 工 作 ( 三 ) 人 工 濕 地 部 分, 每 年 發 包 有 經 營 管 理 與 效 益 分 析 契 約 及 式 操 作 維 護 契 約, 確 保 人 工 濕 地 運 作 正 常 227
228 ( 四 ) 園 區 環 境 清 潔 及 景 觀 植 栽 維 護 亦 每 年 發 包 開 口 式 維 護 契 約, 每 日 均 有 固 定 清 潔 人 力 進 行 園 區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假 日 更 因 應 遊 憩 人 潮 增 派 人 力 ; 草 皮 修 剪 於 5~9 月 份 期 間 每 月 修 剪 2 次, 其 餘 月 份 每 月 修 剪 1 次 ; 灌 木 部 分 每 2 個 月 修 剪 一 次 ; 喬 木 部 分 則 視 生 長 狀 況 隨 時 進 行 整 姿 修 剪 ( 五 ) 駐 地 保 全 部 分, 園 區 範 圍 配 置 有 44 個 保 全 崗 哨,24 小 時 全 天 候 執 勤, 負 責 園 區 例 行 性 巡 查 缺 失 通 報 緊 急 狀 況 通 報 及 處 置, 保 全 崗 哨 並 提 供 簡 易 急 救 箱 自 行 車 打 氣 桶 等 服 務 ( 六 ) 流 動 廁 所 部 分, 園 區 設 有 250 座 以 上 流 動 廁 所 及 140 座 景 觀 廁 所, 每 日 均 有 專 人 負 責 清 洗 廁 所 3~5 次, 並 定 期 抽 水 肥, 確 保 遊 憩 民 眾 如 廁 方 便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高 灘 地 工 程 管 理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技 正 劍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2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公 立 納 骨 塔 各 樓 層 使 用 率, 目 前 有 無 規 劃 在 未 來 十 年 內 增 加 任 何 一 處 之 塔 位 答 復 內 容 : 截 至 今 (103) 年 5 月 底 止, 本 市 公 立 納 骨 塔 共 計 17 座, 櫃 位 總 數 為 18 萬 2,660 個, 已 使 用 數 為 10 萬 8,416 個, 使 用 率 約 為 59%; 另 本 市 三 峽 生 命 紀 念 館 淡 水 聖 賢 祠 預 計 於 今 年 完 工 啟 用, 屆 時 將 新 增 3 萬 1,377 個 櫃 位 未 來 10 年 內 本 市 規 劃 於 新 莊 區 新 莊 生 命 紀 念 館 6 樓 設 置 個 人 式 骨 灰 櫃 約 計 8,500 個 深 坑 區 第 二 公 墓 興 設 納 骨 塔 約 6 萬 至 8 萬 個 櫃 位 供 民 眾 使 用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民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殯 葬 管 理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林 副 處 長 百 誠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230 230
23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戶 政 所 開 放 之 內 政 部 尚 未 開 放 異 地 申 辦 之 項 目 有 哪 些? 請 說 明 內 政 部 不 開 放 之 考 量 為 何?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開 放 內 政 部 尚 未 開 放 之 異 地 申 辦 項 目 計 有 :(1) 出 生 登 記 (2) 戶 長 變 更 登 記 (3)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重 複 或 錯 誤 處 理 (4) 門 牌 整 編 證 明 (5) 原 住 民 身 分 變 更 登 記 (6) 逕 遷 戶 政 事 務 所 (7) 代 發 戶 籍 登 記 申 請 書 及 附 件 等 7 個 項 目 二 內 政 部 不 開 放 之 考 量 詳 如 附 件 新 北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開 放 異 地 申 辦 項 目 及 內 政 部 尚 未 開 放 之 考 量 說 明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民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戶 政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林 副 處 長 百 誠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232 附 件 新 北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開 放 異 地 申 辦 項 目 及 內 政 部 尚 未 開 放 之 考 量 說 明 項 本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開 放 內 政 部 次 尚 未 開 放 異 地 申 辦 之 項 目 1 出 生 登 記 2 戶 長 變 更 登 記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重 複 或 3 錯 誤 處 理 4 門 牌 整 編 證 明 5 原 住 民 身 分 變 更 登 記 6 逕 遷 戶 政 事 務 所 7 代 發 戶 籍 登 記 申 請 書 及 附 件 內 政 部 不 開 放 異 地 申 辦 之 考 量 說 明 出 生 登 記 依 居 住 地 事 實 為 考 量, 為 避 免 虛 報 情 形 發 生, 不 宜 開 放 異 地 跨 縣 市 受 理, 目 前 系 統 尚 無 此 功 能, 另 各 縣 市 生 育 津 貼 政 策 補 助 不 盡 相 同, 後 續 請 領 仍 須 返 戶 籍 地 申 辦 戶 長 變 更 登 記 與 遷 徙 登 記 相 關, 為 使 戶 籍 登 記 及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正 確, 避 免 虛 報 遷 徙 造 成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與 使 各 項 投 票 產 生 不 正 確 結 果, 故 遷 徙 登 記 與 戶 長 變 更 登 記 應 於 戶 籍 地 ( 遷 入 地 ) 辦 理, 不 宜 開 放 異 地 辦 理 因 遷 入 現 住 地 前 之 過 錄 錯 誤, 必 須 循 遷 徙 紀 錄 追 蹤 查 核, 使 戶 籍 資 料 登 載 正 確, 故 目 前 不 宜 開 放 異 地 辦 理 一 門 牌 整 編 證 明 因 涉 及 各 區 域 性 建 物 門 牌 歷 史 沿 革 資 料 之 查 證 及 門 牌 不 合 邏 輯 情 形, 需 專 責 專 人 處 理, 且 門 牌 編 釘 為 地 方 自 治 事 項, 應 由 該 區 查 明 釐 清, 方 能 避 免 異 地 核 發 錯 誤, 內 政 部 仍 採 列 為 未 開 放 異 地 申 辦 項 目 二 本 市 考 量 內 政 部 未 開 放 異 地 申 辦, 基 於 同 法 源 依 據, 辦 理 跨 區 收 件 的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原 住 民 身 分 變 更 登 記 涉 及 其 連 貫 之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資 料 查 證, 均 由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保 存 相 關 檔 存 證 明 文 件, 不 宜 開 放 異 地 申 辦 一 法 制 面 : 戶 籍 法 規 定 僅 戶 籍 地 戶 政 所 有 辦 理 逕 遷 戶 政 所 之 權 責 二 實 務 面 : 戶 籍 地 戶 政 所 便 於 清 查 其 轄 區 人 口 一 本 案 內 政 部 前 於 103 年 1 月 10 日 就 有 關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以 傳 真 方 式 代 發 他 所 檔 存 之 戶 籍 登 記 申 請 書 及 附 件 一 事, 通 報 各 縣 市 政 府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惟 部 分 縣 市 以 傳 真 方 式 因 原 始 文 件 品 質 不 佳, 恐 致 模 糊 不 清 辨 識 困 難 為 由 反 對, 致 未 能 全 國 統 一 辦 理 二 另 內 政 部 為 擴 大 便 民 服 務, 於 103 年 5 月
233 日 通 報 各 縣 市 政 府, 對 開 放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有 關 以 傳 真 或 掃 描 方 式 代 發 他 所 檔 存 之 戶 籍 登 記 申 請 書 及 附 件 一 事, 就 實 務 作 業 研 提 具 體 意 見, 目 前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正 研 議 中 註 : 本 市 戶 政 所 跨 區 收 件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服 務, 係 由 受 理 地 戶 政 所 初 審 後 傳 真 至 申 請 人 戶 籍 地 戶 政 所, 由 戶 籍 地 戶 政 所 辦 理 相 關 登 記 233
23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自 然 人 憑 證 啟 用 至 今 各 年 度 新 申 辦 量, 與 申 辦 費 用, 請 依 年 度 分 別 提 供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自 然 人 憑 證 自 92 年 5 月 啟 用 至 103 年 5 月 底 止, 共 計 發 卡 65 萬 9,119 張, 申 辦 費 用 共 計 新 臺 幣 1 億 5,742 萬 1,925 元 每 年 之 受 理 數 量 及 金 額 詳 新 北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自 然 人 憑 證 申 辦 量 與 申 辦 費 用 統 計 表 ( 如 附 件 )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民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戶 政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林 副 處 長 百 誠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235 235
23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年 5 月 每 月 各 區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數, 本 市 鼓 勵 結 婚 有 哪 些 措 施?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自 100 年 1 月 至 103 年 5 月 之 結 婚 登 記 對 數 共 計 9 萬 8,425 對, 各 區 每 月 之 結 婚 登 記 對 數 詳 新 北 市 100 年 1 月 ~103 年 5 月 每 月 結 婚 對 數 統 計 表 ( 如 附 件 ) 二 有 關 本 市 鼓 勵 結 婚 措 施 部 分, 臚 列 如 下 : ( 一 ) 辦 理 主 題 式 未 婚 聯 誼 ( 二 ) 舉 辦 新 北 市 聯 合 婚 禮 ( 三 ) 本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於 特 殊 吉 日, 創 意 裝 飾 戶 所 及 登 記 櫃 檯, 並 贈 送 花 束 禮 物 等, 鼓 勵 新 人 結 婚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民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戶 政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林 副 處 長 百 誠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237 單 位 : 對 年 月 別 行 政 區 新 北 市 100 年 1 月 ~103 年 5 月 每 月 結 婚 數 統 計 100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板 橋 區 三 重 區 中 和 區 永 和 區 新 莊 區 新 店 區 土 城 區 蘆 洲 區 樹 林 區 鶯 歌 區 三 峽 區 淡 水 區 汐 止 區 瑞 芳 區 五 股 區 泰 山 區 林 口 區 八 里 區 深 坑 區 石 碇 區 坪 林 區 三 芝 區 石 門 區 金 山 區 萬 里 區 平 溪 區 雙 溪 區 貢 寮 區 烏 來 區 合 計 3,272 1,616 2,150 1,823 2, ,667 2,127 1,047 2,604 4,378 3,425 3,475
238 新 北 市 100 年 1 月 ~103 年 5 月 每 月 結 婚 數 統 計 101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703 1,752 2,739 1,865 1,991 2, ,423 1,495 1,588 2,586 2,835 2,867
239 新 北 市 100 年 1 月 ~103 年 5 月 每 月 結 婚 數 統 計 102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353 1,452 2,448 1,861 3,128 1, ,170 1,121 2,567 2,559 2,793 2,864
240 新 北 市 100 年 1 月 ~103 年 5 月 每 月 結 婚 數 統 計 103 年 合 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 , , , , , , , , , , , , , , , ,957 1,781 2,270 1, ,491 98,425
24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年 5 月 各 月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到 府 服 務 次 數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100 年 1 月 至 103 年 5 月 到 府 服 務 次 數 共 計 6,498 次, 檢 附 新 北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100 年 1 月 至 103 年 5 月 到 府 服 務 案 件 統 計 表 1 份 ( 如 附 件 )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民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戶 政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林 副 處 長 百 誠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242 單 位 : 件 項 次 新 北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100 年 1 月 至 103 年 5 月 到 府 服 務 案 件 統 計 表 100 年 戶 所 別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 計 1 板 橋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重 戶 政 事 務 所 中 和 戶 政 事 務 所 永 和 戶 政 事 務 所 新 莊 戶 政 事 務 所 樹 林 戶 政 事 務 所 鶯 歌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峽 戶 政 事 務 所 淡 水 戶 政 事 務 所 汐 止 戶 政 事 務 所 土 城 戶 政 事 務 所 蘆 洲 戶 政 事 務 所 泰 山 戶 政 事 務 所 林 口 戶 政 事 務 所 新 店 戶 政 事 務 所 深 坑 區 所 石 碇 區 所 坪 林 區 所 烏 來 區 所 五 股 戶 政 事 務 所 八 里 區 所 瑞 芳 戶 政 事 務 所 平 溪 區 所 雙 溪 區 所 貢 寮 區 所 金 山 戶 政 事 務 所 萬 里 區 所 三 芝 區 所 石 門 區 所 總 計 ,731 註 : 深 坑 等 11 個 戶 所 因 戶 所 整 併, 自 103 年 3 月 1 日 起 案 件 數 併 入 本 所 計 算 242
243 單 位 : 件 項 次 101 年 戶 所 別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 計 1 板 橋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重 戶 政 事 務 所 中 和 戶 政 事 務 所 永 和 戶 政 事 務 所 新 莊 戶 政 事 務 所 樹 林 戶 政 事 務 所 鶯 歌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峽 戶 政 事 務 所 淡 水 戶 政 事 務 所 汐 止 戶 政 事 務 所 土 城 戶 政 事 務 所 蘆 洲 戶 政 事 務 所 泰 山 戶 政 事 務 所 林 口 戶 政 事 務 所 新 店 戶 政 事 務 所 深 坑 區 所 石 碇 區 所 坪 林 區 所 烏 來 區 所 五 股 戶 政 事 務 所 八 里 區 所 瑞 芳 戶 政 事 務 所 平 溪 區 所 雙 溪 區 所 貢 寮 區 所 金 山 戶 政 事 務 所 萬 里 區 所 三 芝 區 所 石 門 區 所 註 : 總 計 新 北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100 年 1 月 至 103 年 5 月 到 府 服 務 案 件 統 計 表 ,964 深 坑 等 11 個 戶 所 因 戶 所 整 併, 自 103 年 3 月 1 日 起 案 件 數 併 入 本 所 計 算 243
244 單 位 : 件 項 次 新 北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100 年 1 月 至 103 年 5 月 到 府 服 務 案 件 統 計 表 102 年 戶 所 別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 計 1 板 橋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重 戶 政 事 務 所 中 和 戶 政 事 務 所 永 和 戶 政 事 務 所 新 莊 戶 政 事 務 所 樹 林 戶 政 事 務 所 鶯 歌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峽 戶 政 事 務 所 淡 水 戶 政 事 務 所 汐 止 戶 政 事 務 所 土 城 戶 政 事 務 所 蘆 洲 戶 政 事 務 所 泰 山 戶 政 事 務 所 林 口 戶 政 事 務 所 新 店 戶 政 事 務 所 深 坑 區 所 石 碇 區 所 坪 林 區 所 烏 來 區 所 五 股 戶 政 事 務 所 八 里 區 所 瑞 芳 戶 政 事 務 所 平 溪 區 所 雙 溪 區 所 貢 寮 區 所 金 山 戶 政 事 務 所 萬 里 區 所 三 芝 區 所 石 門 區 所 總 計 ,038 註 : 深 坑 等 11 個 戶 所 因 戶 所 整 併, 自 103 年 3 月 1 日 起 案 件 數 併 入 本 所 計 算 244
245 新 北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100 年 1 月 至 103 年 5 月 到 府 服 務 案 件 統 計 表 單 位 : 件 103 年 項 次 戶 所 別 100 年 1 月 至 103 年 5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合 計 總 計 1 板 橋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重 戶 政 事 務 所 中 和 戶 政 事 務 所 永 和 戶 政 事 務 所 新 莊 戶 政 事 務 所 樹 林 戶 政 事 務 所 鶯 歌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峽 戶 政 事 務 所 淡 水 戶 政 事 務 所 汐 止 戶 政 事 務 所 土 城 戶 政 事 務 所 蘆 洲 戶 政 事 務 所 泰 山 戶 政 事 務 所 林 口 戶 政 事 務 所 新 店 戶 政 事 務 所 深 坑 區 所 石 碇 區 所 坪 林 區 所 烏 來 區 所 五 股 戶 政 事 務 所 八 里 區 所 瑞 芳 戶 政 事 務 所 平 溪 區 所 雙 溪 區 所 貢 寮 區 所 金 山 戶 政 事 務 所 萬 里 區 所 三 芝 區 所 石 門 區 所 總 計 ,498 註 : 深 坑 等 11 個 戶 所 因 戶 所 整 併, 自 103 年 3 月 1 日 起 案 件 數 併 入 本 所 計 算 245
24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年 5 月 各 月 線 上 拜 神 使 用 次 數 答 復 內 容 : 一 線 上 拜 神 活 動 於 101 年 12 月 進 行 測 試 102 年 1 月 25 日 推 出 二 本 市 100 年 至 103 年 5 月 各 月 線 上 拜 神 使 用 次 數 詳 如 附 表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民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宗 教 禮 俗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林 副 處 長 百 誠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247 247
248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各 年 度 保 庇 新 北 市 雙 月 刊 發 行 量 與 預 算, 主 要 發 放 於 哪 些 場 所 答 復 內 容 : 一 保 庇 新 北 市 雙 月 刊 於 102 年 1 月 2 日 創 刊, 各 年 度 預 算 分 別 為 101 年 度 新 臺 幣 23 萬 7,500 元 整 102 年 度 181 萬 5,000 元 整 103 年 度 220 萬 5,000 元 整, 另 發 行 量 第 1 至 4 期 每 期 6,000 冊, 第 5 至 12 期 每 期 10,000 冊 二 保 庇 新 北 市 雙 月 刊 主 要 發 送 對 象 為 本 市 登 記 立 案 之 宗 教 團 體 宗 教 社 團 各 區 公 所 戶 政 事 務 所 里 辦 公 處 議 員 服 務 處 圖 書 館 長 青 團 體 觀 光 飯 店 各 大 媒 體 等 單 位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民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秘 書 室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林 副 處 長 百 誠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24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社 會 福 利 績 效 考 核 之 綜 合 結 果 與 各 項 結 果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社 會 福 利 績 效 考 核 評 比 之 綜 合 結 果 與 各 項 結 果 一 覽 表 詳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秘 書 室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50 一 100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績 效 考 核 評 比 ( 一 ) 綜 合 結 果 : 特 優 ( 二 ) 各 項 結 果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特 優 社 會 救 助 特 優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特 優 老 人 福 利 特 優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特 優 社 區 發 展 特 優 公 益 彩 劵 管 理 運 用 特 優 社 會 工 作 特 優 婦 女 福 利 甲 志 願 服 務 優 (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網 站 ) 二 101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績 效 考 核 評 比 ( 一 ) 綜 合 結 果 : 特 優 ( 二 ) 各 項 結 果 : 社 會 救 助 特 優 公 益 彩 劵 管 理 運 用 特 優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特 優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特 優 婦 女 福 利 甲 老 人 福 利 特 優 社 區 發 展 特 優 社 會 工 作 特 優 志 願 服 務 優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特 優 (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網 站 ) 三 102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績 效 考 核 評 比 尚 未 公 布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之 網 站 250
25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弱 勢 及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各 年 度 申 請 人 次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弱 勢 及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各 年 度 申 請 人 次,100 年 度 共 計 22 萬 9,117 人 次,101 年 度 共 計 23 萬 8,909 人 次,102 年 度 共 計 25 萬 9,490 人 次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5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辦 理 弱 勢 兒 童 學 前 啟 蒙 服 務 受 補 助 單 位 與 各 單 位 補 助 金 額, 所 提 供 服 務 與 各 服 務 服 務 人 次 答 復 內 容 : 有 關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辦 理 弱 勢 兒 童 學 前 啟 蒙 服 務 受 補 助 單 位 與 各 單 位 補 助 金 額, 所 提 供 服 務 與 各 服 務 服 務 人 次 詳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兒 童 托 育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53 新 北 市 社 會 局 辦 理 弱 勢 兒 童 學 前 啟 蒙 服 務 受 補 助 單 位 與 各 單 位 補 助 金 額 年 度 補 助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 跨 國 婚 姻 233, ,700 未 提 供 服 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兒 童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245, , ,500 私 立 家 扶 發 展 學 園 新 北 市 私 立 明 新 兒 童 發 長 中 心 357, , ,888 社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凝 者 福 利 促 進 協 會 270, , ,800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133,000 96,662 未 提 供 服 務 板 橋 區 三 民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260, , ,000 汐 止 區 動 態 閱 讀 協 會 158, ,000 未 提 供 服 務 社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兒 童 教 保 協 會 未 提 供 服 務 未 提 供 服 務 277,400 新 北 市 家 庭 與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未 提 供 服 務 未 提 供 服 務 158,418 新 北 市 社 會 局 辦 理 弱 勢 兒 童 學 前 啟 蒙 服 務 人 次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608 1,534 1,
25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寄 養 家 庭 數, 欲 成 為 寄 養 家 庭 須 符 合 哪 些 條 件 經 過 哪 些 審 核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寄 養 業 務 目 前 係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新 北 市 分 事 務 所 社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保 母 協 會 ( 自 98 年 起 ) 及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 自 101 年 度 起 ) 辦 理 一 本 市 年 寄 養 家 庭 戶 數,100 年 度 共 計 237 戶,101 年 度 共 計 247 戶, 102 年 度 共 計 267 戶 二 本 市 安 置 兒 童 及 少 年 以 受 虐 失 依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主, 其 身 心 創 傷 較 一 般 兒 童 及 少 年 須 付 出 較 多 照 顧 心 力 及 關 懷, 在 召 募 寄 養 家 庭 之 條 件 上, 目 前 本 市 寄 養 家 庭 資 格 分 為 三 類, 資 格 如 下 : ( 一 ) 雙 親 寄 養 家 庭 : 夫 妻 雙 方 均 年 滿 二 十 五 歲, 其 中 一 方 未 超 過 六 十 五 歲, 且 結 婚 滿 兩 年 以 上, 身 心 健 康, 適 宜 教 養 子 女, 申 請 人 之 一 方 已 完 成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 二 ) 單 親 寄 養 家 庭 : 年 滿 二 十 五 歲, 未 超 過 六 十 五 歲, 且 身 心 健 康, 適 宜 教 養 子 女, 並 已 完 成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 三 ) 專 業 寄 養 家 庭 : 年 滿 二 十 五 歲, 未 超 過 六 十 五 歲 之 單 身 者, 並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高 中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曾 任 幼 兒 機 構 安 置 機 構 保 育 人 員 或 領 有 專 業 保 母 證 照, 並 有 二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2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有 二 年 以 上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 四 ) 以 上 三 類 寄 養 家 庭, 另 須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 254
255 1 住 所 : 安 全 整 潔, 有 足 夠 活 動 之 空 間 2 態 度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且 不 能 對 安 置 個 案 做 挑 選, 要 具 備 愛 心 及 耐 心 且 具 責 任 心 之 家 庭 始 可 擔 任 3 家 長 及 共 同 生 活 之 家 屬 品 行 端 正 健 康 良 好 無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及 無 兒 少 權 法 第 八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列 各 款 情 事 三 本 市 寄 養 家 庭 篩 選 流 程, 如 以 下 說 明 : ( 一 ) 基 本 資 料 審 核 : 家 庭 寄 養 條 件 家 庭 成 員 環 境 及 服 務 理 念 等 資 料 審 查 ( 二 ) 進 行 家 庭 訪 視 : 社 工 員 進 行 家 庭 訪 視 並 填 寫 家 庭 訪 問 表 ( 三 ) 進 行 24 小 時 職 前 訓 練 : 寄 養 家 庭 申 請 者 符 合 資 格 審 查 後, 進 行 24 小 時 職 前 訓 練, 內 容 為 團 體 課 程 疾 病 知 識 新 安 置 兒 童 心 理 狀 態 行 為 改 變 技 巧 同 理 心 課 程 社 會 資 源 連 結 及 實 作 課 程 等 ( 四 )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 本 府 社 會 局 為 當 然 主 政 單 位, 審 查 委 員 聘 請 有 兒 保 實 務 專 長 或 經 驗 之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人 數 3 到 5 人, 經 審 查 合 格, 並 送 本 局 核 定 後, 始 成 為 合 格 之 寄 養 家 庭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5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經 通 報 家 暴 與 性 侵 防 治 中 心 之 個 案 數, 已 安 置 數, 轉 提 供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數, 家 庭 處 理 遇 服 務 包 含 哪 些 答 復 內 容 : 一 100 年 家 防 中 心 總 通 報 案 量 22,421 件 次, 共 16,600 人 次, 另 以 每 月 安 置 人 數 計 算 提 供 庇 護 安 置 服 務 計 3,717 人 次, 總 計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196,336 人 次 101 年 家 防 中 心 總 通 報 案 量 24,960 件 次, 共 17,827 人 次, 另 以 每 月 安 置 人 數 計 算 提 供 庇 護 安 置 服 務 計 3,696 人 次, 總 計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206,257 人 次 102 年 家 防 中 心 總 通 報 案 量 25,655 件 次, 共 18,627 人 次, 另 以 每 月 安 置 人 數 計 算 提 供 庇 護 安 置 服 務 計 4,559 人 次, 總 計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206,500 人 次 二 上 述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包 括 : ( 一 ) 協 助 報 案 及 緊 急 救 援 ( 二 ) 協 助 診 療 及 驗 傷 處 理 ( 三 ) 緊 急 庇 護 安 置 ( 四 ) 協 助 或 代 為 聲 請 保 護 令 ( 五 ) 法 律 諮 詢 及 扶 助 ( 六 ) 心 理 諮 商 與 親 職 教 育 服 務 ( 八 ) 協 助 申 請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 八 ) 陪 同 偵 訊 陪 同 出 庭 ( 九 ) 未 成 年 子 女 監 督 會 面 交 往 服 務 ( 十 ) 被 害 人 及 其 子 女 就 學 服 務 ( 十 一 )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轉 介 服 務 256
257 ( 十 二 ) 轉 介 其 他 適 當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 十 三 )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輔 導 教 育 及 處 遇 計 畫 安 排 轉 介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58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提 供 少 女 未 婚 懷 孕 境 遇 服 務 有 哪 些?100 年 至 102 年 個 案 數 統 計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少 女 之 未 婚 懷 孕 服 務, 目 前 服 務 內 容 及 服 務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目 前 提 供 服 務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初 級 預 防 : 結 合 本 市 青 少 年 褔 利 服 務 中 心 資 源, 持 續 於 本 市 之 國 中 小 學 校 進 行 兩 性 教 育 宣 導, 包 含 網 路 交 友 及 兩 性 知 識 未 婚 懷 孕 並 製 作 相 關 宣 導 品 於 宣 導 期 間 發 放, 加 深 青 少 年 對 議 題 的 了 解 ( 二 ) 次 級 預 防 : 提 供 青 少 女 懷 孕 諮 詢 及 青 少 年 父 母 家 庭 關 懷 服 務 ( 三 ) 三 級 層 面 之 危 機 處 遇 : 協 助 未 成 年 父 母 取 得 相 關 福 利 身 份, 以 取 得 經 濟 扶 助 ( 如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低 收 入 戶 弱 勢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保 母 托 育 補 助 等 ) 此 外, 結 合 民 間 單 位 提 供 深 度 個 案 管 理 安 置 服 務 及 相 關 資 源 連 結, 期 待 透 過 多 元 服 務, 協 助 青 少 女 於 懷 孕 過 程 中 建 立 懷 孕 覺 察 生 育 抉 擇 及 待 產 安 排, 並 提 供 法 律 醫 療 及 經 濟 等 多 重 面 向 的 協 助 二 本 市 100 年 -102 年 度 受 益 人 次,100 年 共 計 1,542 人 次,101 年 共 計 1,077 人 次,102 年 共 計 1,319 人 次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5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數, 通 報 後 如 何 認 定? 並 提 供 哪 些 服 務 答 復 內 容 : 100 年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案 件 計 9,913 案 101 年 計 1 萬 2,640 案 102 年 計 9,152 案, 100 年 至 102 年 總 計 通 報 案 件 量 為 3 萬 1,705 案 高 風 險 中 心 接 獲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案 件 後, 會 依 問 題 類 型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並 派 予 本 府 各 局 處 及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整 合 性 服 務, 包 含 : 經 濟 協 助 親 職 照 顧 協 助 實 物 銀 行 協 助 就 業 服 務 就 學 輔 導 醫 療 及 衛 生 協 助 社 區 式 溫 心 天 使 陪 伴 服 務 等, 以 提 供 立 即 性 可 近 性 及 全 面 性 之 協 助, 有 效 降 低 高 風 險 家 庭 危 機 之 發 生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社 會 工 作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60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府 100 至 今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例 次 會 議 記 錄 答 復 內 容 : 本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會 每 年 召 開 2 次 會 議,100 年 度 迄 今 之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詳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社 區 發 展 及 婦 女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61 新 北 市 政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1 屆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0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 時 貳 地 點 : 新 北 市 政 府 18 樓 第 1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朱 主 任 委 員 立 倫 肆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冊 記 錄 : 古 芝 萍 伍 主 席 致 詞 : 略 陸 臺 北 縣 政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6 屆 第 4 次 列 管 案 辦 理 情 形 列 管 主 席 裁 ( 指 ) 示 承 辦 案 號 暨 決 議 事 項 單 位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2-2 請 勞 工 局 爾 後 相 關 職 訓 執 勞 工 局 1 截 至 6 月 30 日 止, 已 開 辦 60 行 成 果 仍 應 列 入 報 告 內 容 班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共 計 1,662 以 利 評 估 績 效 人 參 訓, 其 中 女 性 為 989 人 (59.5%) 2 截 至 6 月 30 日 止, 已 開 辦 2 班 婦 女 專 班 及 1 班 新 住 民 專 班 本 案 建 請 除 管 請 原 民 局 針 對 本 市 2 處 原 原 民 局 1 本 市 為 二 十 九 個 區, 本 市 設 置 住 民 家 庭 暨 婦 女 服 務 中 心 2 處 家 婦 中 心, 分 別 為 烏 來 區 建 立 人 口 結 構 文 化 特 色 負 責 原 鄉 也 是 本 市 境 內 唯 一 資 料 與 福 利 需 求 等 人 口 群 原 鄉 部 落 泰 雅 族 為 主, 都 會 區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負 責 的 區 域 為 28 個 區 截 至 7 月 底 為 4 萬 9,872 人 ( 女 性 2 萬 6,602 人 男 性 2 萬 3,270 人 ), 市 內 族 群 主 要 以 阿 美 族 居 多, 其 次 為 泰 雅 族 及 排 灣 族 2 為 積 極 加 強 服 務 本 市 原 住 民 集 中 部 落 原 住 民 鄉 親 特 針 對 例 如 : 汐 止 區 花 東 新 村 原 住 民 臨 時 安 置 住 所 住 戶 瑞 芳 區 黃 金 大 鎮 及 阿 美 家 園 新 店 區 中 正 社 區 原 住 民 專 案 出 租 住 宅 住 戶 由 社 工 人 員 定 期 到 府 訪 視, 另 中 心 為 使 服 務 更 落 實, 在 平 時 也 與 地 方 原 住 民 頭 目 志 工 教 會 人 士 社 團 幹 列 管 情 形 續 管 除 管 續 管 除 管 261
262 列 管 案 號 主 席 裁 ( 指 ) 示 暨 決 議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列 管 情 形 部 等 相 關 組 織 密 切 互 動 和 建 立 良 好 資 源 網 絡 與 關 係, 以 利 推 動 各 項 服 務 本 案 建 請 除 管 本 市 show 北 縣 刊 物 發 新 聞 局 SHOW 北 縣 已 於 本 年 度 停 刊, 擬 續 管 行 量 大, 可 加 強 併 入 婦 女 透 過 其 他 雜 誌 進 行 宣 傳 除 管 權 益 相 關 宣 導 本 案 建 請 除 管 4 為 廣 為 宣 導 性 別 平 權 觀 民 政 局 1 本 局 前 請 本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提 續 管 念, 請 民 政 局 於 民 眾 辦 理 供 其 編 印 之 家 庭 教 育 手 冊 幸 除 管 結 婚 登 記 時, 建 議 新 婚 夫 福 家 庭 EASY GO 光 碟 母 妻 參 加 性 別 平 權 課 程 ( 平 片, 壓 製 後 分 送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權 課 程 健 康 知 識 家 庭 於 受 理 結 婚 登 記 時, 提 供 民 眾 經 營 等 ), 並 編 印 家 庭 幸 福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資 訊 相 關 手 冊 供 民 眾 參 閱 2 俟 本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本 (100) 年 8 月 底 印 製 完 成 新 婚 久 久 幸 福 一 百 宣 導 手 冊, 將 分 送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協 助 宣 導 本 局 不 另 編 印 家 庭 幸 福 相 關 手 冊 5 請 主 計 處 編 印 100 年 新 主 計 處 業 已 於 本 (100) 年 6 月 編 印 完 續 管 北 市 性 別 圖 像 成, 並 發 送 相 關 單 位 參 閱, 是 項 除 管 工 作 已 列 入 本 處 按 年 工 作 項 目, 建 請 解 除 列 管 柒 工 作 報 告 : 略 捌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單 位 案 由 : 有 關 第 1 屆 第 1 次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工 作 面 向 目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提 請 討 論 辦 法 : 本 屆 工 作 面 向 目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於 本 次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相 關 工 作 皆 依 決 議 面 向 推 動 決 議 : 一 建 議 針 對 各 面 向 工 作 目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先 做 性 別 統 計, 再 訂 定 工 作 目 標 及 期 程, 以 利 工 作 推 動 二 工 作 面 向 : 提 高 婦 女 社 會 參 與 機 會 部 份 262
263 ( 一 ) 工 作 目 標 1-2: 建 議 警 察 局 檢 討 提 升 婦 幼 隊 原 額 比 例, 再 訂 本 市 需 達 成 之 目 標 數 ( 二 ) 工 作 目 標 1-3: 建 議 婦 女 團 體 數 量 除 統 計 負 責 人 外, 亦 納 入 總 幹 事 秘 書 長 等, 並 培 力 女 性 擔 任 團 體 內 重 要 職 務 ; 另 本 項 建 議 與 1-6 鼓 勵 婦 女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合 併 辦 理 ( 三 ) 工 作 目 標 1-4 請 重 新 構 思 工 作 目 標 及 內 容 ( 四 ) 工 作 目 標 1-7 之 重 點 工 作 及 主 責 單 位 請 人 事 處 於 小 組 會 議 時 討 論 三 工 作 面 向 :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營 造 友 善 職 場 ( 一 ) 建 議 勞 工 局 重 新 檢 視 各 項 重 點 工 作, 已 依 相 關 法 規 執 行 之 項 目 無 須 列 出, 以 突 顯 新 北 市 特 色 ( 二 ) 重 點 工 作 2-2-3: 積 極 協 助 婦 女 就 業 之 對 象, 建 議 增 加 受 暴 婦 女 四 工 作 面 項 : 落 實 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之 教 育 ( 一 ) 工 作 目 標 3-2 教 育 大 眾 識 讀 媒 體, 消 除 族 群 性 別 的 歧 視, 內 容 增 加 性 別 暴 力 ( 二 ) 重 點 工 作 3-6-3: 請 原 民 局 與 教 育 局 合 作, 以 彰 顯 原 住 民 族 特 色 ( 三 ) 建 議 將 重 點 工 作 改 納 入 本 項 工 作 面 向, 並 請 原 民 局 針 對 本 項 重 點 工 作 訂 定 目 標, 以 利 落 實 ( 四 ) 工 作 目 標 3-4 建 議 納 入 相 關 社 會 教 育 體 系 社 區 大 學 婦 女 大 學 松 年 大 學 或 勞 工 大 學 等, 鼓 勵 將 婦 女 教 育 及 性 別 議 題 納 入 研 習 課 程 中 ( 五 ) 工 作 目 標 3-5 請 增 加 相 關 預 防 觀 念 教 育 或 宣 導 ( 六 ) 請 規 劃 本 府 婦 女 中 心 如 何 與 中 央 婦 權 會 做 連 結 五 工 作 面 向 : 落 實 婦 女 健 康 醫 療 服 務 ( 一 ) 工 作 目 標 4-2 建 議 衛 生 局 針 對 婦 女 醫 療 環 境 之 空 間 規 劃 注 重 隱 私 權 ( 二 ) 重 點 工 作 建 議 衛 生 局 增 加 提 升 醫 療 人 員 面 對 性 侵 害 及 性 暴 力 之 知 能 相 關 內 容 ( 三 ) 工 作 目 標 建 議 衛 生 局 宣 導 正 確 健 康 的 美 麗 觀 念, 以 避 免 美 容 過 度 醫 療 化 ( 四 ) 建 議 衛 生 局 針 對 工 作 目 標 4-4 相 關 工 作 報 告 內 容 進 行 研 究, 以 利 檢 視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六 工 作 面 項 : 保 障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263
264 ( 一 ) 建 議 警 察 局 可 思 考 利 用 科 技 設 備 或 結 合 便 利 商 店, 提 供 保 障 夜 歸 婦 女 的 人 身 安 全, 以 達 治 安 無 死 角 ( 二 ) 建 議 衛 生 局 增 加 提 升 醫 事 人 員 辦 識 暴 力 之 能 力 面 對 危 險 評 估 之 敏 感 度 相 關 內 容 ( 三 ) 建 議 新 聞 局 可 思 考 利 用 新 媒 體 網 絡 加 強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治 宣 導 七 工 作 面 向 : 提 昇 婦 女 生 活 照 顧 ( 一 ) 本 工 作 面 向 建 議 修 正 為 提 昇 婦 女 生 活 照 顧 降 低 婦 女 照 顧 壓 力 ( 二 ) 工 作 目 標 6-3 除 托 兒 措 施 外, 建 議 參 考 市 長 政 見 增 加 托 老 措 施 ( 三 ) 工 作 目 標 6-4 因 事 涉 長 期 照 顧 居 家 服 務 等 內 容, 建 議 負 責 單 位 增 加 衛 生 局 另 請 原 民 局 針 對 本 項 重 點 工 作 規 劃 原 住 民 照 顧 服 務 八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已 通 過, 請 各 機 關 檢 視 各 工 作 面 向 是 否 違 反 公 約 內 容 九 請 民 政 局 依 婦 權 會 之 工 作 面 向 規 劃 相 關 重 點 工 作 及 內 容 十 本 屆 委 員 會 各 工 作 面 向 內 容, 請 各 機 關 於 2 個 月 內 訂 定 具 體 目 標, 請 各 主 責 單 位 負 責 召 開 小 組 會 議 彙 整 各 項 目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第 一 面 向 由 人 事 處 主 責 ; 第 二 面 向 由 勞 工 局 主 責 ; 第 三 面 向 由 教 育 局 主 責 ; 第 四 面 向 由 衛 生 局 主 責 ; 第 五 面 向 由 警 察 局 主 責 ; 第 六 面 向 由 社 會 局 主 責 並 請 於 3 個 月 內 完 成 跨 局 處 協 調 會 確 認 內 容, 以 利 本 屆 相 關 工 作 推 動 玖 臨 時 動 議 : 無 拾 散 會 : 下 午 16 時 10 分 264
265 新 北 市 政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1 屆 第 2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0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30 分 貳 地 點 : 新 北 市 政 府 5 樓 第 501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朱 主 任 委 員 立 倫 肆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冊 記 錄 : 古 芝 萍 伍 主 席 致 詞 : 略 陸 工 作 報 告 : 略 柒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 一 各 面 向 工 作 報 告 請 整 合 各 機 關 的 工 作 內 容, 且 須 具 體 呈 現 預 期 效 益, 俾 利 確 認 工 作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二 爾 後 召 開 委 員 會 時, 請 秘 書 單 位 提 出 2 至 3 項 議 題 作 為 主 題 進 行 討 論 捌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單 位 案 由 : 有 關 第 1 屆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工 作 面 向 目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 詳 附 件 ), 提 請 討 論 辦 法 : 本 屆 工 作 面 向 目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於 本 次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相 關 工 作 悉 依 決 議 面 向 落 實 推 動 決 議 : 一 本 屆 工 作 面 向 修 正 如 下 : ( 一 ) 工 作 目 標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內 容 與 預 期 效 益 三 者 應 相 互 呼 應 ( 二 ) 執 行 內 容 與 預 期 效 益 需 為 切 實 可 行, 並 訂 定 未 來 達 成 之 具 體 目 標 值, 例 如 執 行 率 ( 三 ) 一 般 性 或 非 婦 女 權 益 及 非 性 別 主 流 項 目 不 要 納 入 ( 四 ) 工 作 內 容 應 區 分 例 行 性 或 新 增 項 目 二 請 重 新 擬 訂 本 屆 工 作 面 向 各 工 作 目 標 值 執 行 率, 由 社 會 局 主 簽 上 陳 核 定 玖 臨 時 動 議 : 一 爾 後 主 計 處 彙 編 性 別 圖 像 若 需 相 關 數 據 資 料, 請 發 文 給 各 機 關 提 供, 以 利 統 計 二 為 持 續 關 心 及 推 動 原 住 民 各 項 工 作, 請 原 民 局 針 對 上 屆 委 員 會 除 管 案 265
266 6-2-3 重 新 納 入 本 屆 工 作 面 向, 包 括 教 育 文 化 醫 療 等 資 料 拾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10 分 266
267 新 北 市 政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1 屆 第 3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1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整 貳 地 點 : 新 北 市 政 府 18 樓 第 1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許 副 祕 書 長 育 寧 肆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冊 伍 主 席 致 詞 : 略 陸 工 作 報 告 : 略 柒 主 席 裁 ( 指 ) 示 暨 決 議 事 項 列 管 案 辦 理 情 形 : 記 錄 : 陸 靜 怡 序 號 列 管 案 號 主 席 裁 ( 指 ) 示 暨 決 議 事 項 各 面 向 工 作 報 告 請 整 合 各 機 關 的 工 作 內 容, 且 須 具 體 呈 現 預 期 效 益, 俾 利 確 認 工 作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爾 後 召 開 委 員 會 時 請 秘 書 單 位 提 出 2 至 3 項 議 題 作 為 主 題 進 行 討 論 主 計 處 彙 編 性 別 圖 像 若 需 相 關 數 據 資 料, 請 發 文 給 各 機 關 提 供, 以 利 統 計 為 持 續 關 心 及 推 動 原 住 民 各 項 工 作, 請 原 民 局 針 對 上 次 委 員 會 除 管 案 重 新 納 入 本 屆 工 作 面 向, 包 括 教 育 文 化 醫 療 等 資 料 承 辦 單 位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列 管 情 形 各 局 處 遵 照 辦 理 續 管 除 管 秘 書 單 位 主 計 處 原 民 局 已 請 各 機 關 提 出 議 題 於 本 次 委 員 會 討 論, 本 次 就 1 項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1. 已 於 2 月 8 日 發 文 各 機 關, 就 業 務 面 需 求 增 加 可 量 化 指 標 年 性 別 圖 像 各 局 ( 處 會 ) 回 覆 情 形 :6 個 局 ( 處 會 ) 有 新 修 增 情 形 (1) 新 增 14 大 項,140 細 項 資 料 (2) 另 修 改 3 大 項,19 細 項 資 料 為 使 各 項 多 元 化 社 會 福 利 更 落 實 傳 達 到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團 教 會 及 原 住 民 住 戶 等, 爰 此 透 過 本 局 所 設 置 原 住 民 家 庭 暨 婦 女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活 動 及 講 座 時, 積 極 建 立 服 務 人 口 群 個 案 訪 視 及 醫 療 親 職 教 育 就 業 照 護 教 育 住 宅 等 轉 介 服 務, 另 針 對 原 住 民 續 管 除 管 續 管 除 管 續 管 除 管 267
268 序 號 列 管 案 號 主 席 裁 ( 指 ) 示 暨 決 議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列 管 情 形 中 輟 學 生 之 家 庭 所 面 臨 經 濟 生 活 文 化 教 育 等 問 題, 本 中 心 亦 業 列 為 今 年 度 重 點 服 務 工 作, 希 藉 此 計 劃 連 結 社 會 資 源 網 絡, 提 供 更 專 業 與 功 能 性 服 務 捌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單 位 案 由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 以 下 簡 稱 CEDAW 施 行 法 ) 施 行 後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本 府 辦 理 法 規 檢 視 教 育 訓 練 或 講 習 會 之 主 責 單 位,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研 提 性 別 平 等 大 步 走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計 畫 ( 草 案 ), 於 本 (101) 年 5 月 17 日 行 政 院 第 一 次 性 別 平 等 會 會 議 通 過 二 依 性 別 平 等 大 步 走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計 畫 ( 草 案 ) 內 容 由 各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會 同 法 規 委 員 會 或 法 制 組 ( 室 ) 辦 理 三 另 內 政 部 研 擬 縣 ( 市 ) 辦 理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法 規 檢 視 講 習 會 實 施 計 畫, 計 畫 內 容 請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及 縣 ( 市 ) 政 府 依 實 施 計 畫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民 間 團 體 CEDAW 教 育 訓 練 四 據 悉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已 於 101 年 6 月 1 日 院 臺 性 平 字 第 號 函 請 各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統 籌 辦 理 派 員 參 訓 事 宜 辦 法 : 一 本 府 為 落 實 CEDAW 法 規 檢 視 期 程, 於 本 次 決 議 後, 由 人 事 處 主 責 針 對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於 本 (101) 年 6 月 至 9 月 起 辦 理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法 規 檢 視 教 育 訓 練 或 講 習 會 二 社 會 局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針 對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及 學 者 專 家 於 本 (101) 年 9 月 15 日 前 完 成 辦 理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法 規 檢 視 教 育 訓 練 或 講 習 會 決 議 : 268
269 一 請 人 事 處 針 對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辦 理 法 規 檢 視 教 育 訓 練, 並 請 教 育 局 落 實 於 校 園 中 辦 理 法 規 檢 視 教 育 訓 練 二 另 請 社 會 局 於 101 年 9 月 15 日 前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法 規 檢 視 講 習 會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單 位 案 由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 以 下 簡 稱 CEDAW 施 行 法 ) 施 行 後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本 府 法 規 檢 視 期 程,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研 提 性 別 平 等 大 步 走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計 畫 ( 草 案 ), 於 本 (101) 年 5 月 17 日 行 政 院 第 一 次 性 別 平 等 會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1 月 至 9 月,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成 立 專 案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各 部 會 提 報 之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檢 視 情 形 二 依 性 別 平 等 大 步 走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計 畫 ( 草 案 ), 其 法 規 檢 視 辦 理 期 程 於 本 (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6 月, 本 府 法 制 局 統 籌 進 行 法 令 及 行 政 措 施 檢 視, 並 將 檢 視 結 果 提 報 各 機 關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本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後, 製 作 清 冊 函 送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追 蹤 管 考, 其 檢 視 及 報 送 期 程 如 下 : ( 一 ) 法 律 ( 自 治 條 例 ) 案 :101 年 10 月 至 12 月 ( 二 ) 命 令 ( 自 治 條 例 以 外 法 規 ) 案 :102 年 1 月 至 3 月 ( 三 ) 行 政 措 施 案 :102 年 4 月 至 6 月 辦 法 : 提 請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由 本 府 法 制 局 依 計 畫 內 容 及 期 程 統 籌 進 行 法 規 檢 視, 各 局 ( 處 會 ) 依 法 制 局 規 劃 進 行 法 規 檢 視 決 議 : 請 法 制 局 函 知 各 局 ( 處 會 ) 依 計 畫 期 程 辦 理 法 規 檢 視, 並 提 送 檢 視 結 果 由 法 制 局 彙 整 提 報 本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後, 製 作 清 冊 函 送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追 蹤 管 考 玖 臨 時 動 議 : 臨 時 動 議 一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單 位 案 由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 以 下 簡 稱 CEDAW 施 行 法 ) 施 行 後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為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大 步 走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計 畫, 擬 成 立 本 府 工 作 小 組, 提 請 討 論 269
270 說 明 : 一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大 步 走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計 畫 辦 理 二 為 協 助 各 局 ( 處 會 ) 有 關 CEDAW 施 行 法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法 規 檢 視 之 協 助 計 畫 諮 詢 CEDAW 法 規 檢 視 師 資 名 單 及 宣 導 等 相 關 事 宜, 擬 由 本 府 人 事 處 法 制 局 研 考 會 及 社 會 局 組 成 工 作 小 組, 預 計 每 3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1 次 會 議 三 為 推 行 法 規 檢 視 相 關 作 業, 建 請 各 局 ( 處 會 ) 於 下 次 ( 第 1 屆 第 4 次 ) 委 員 會 前, 針 對 其 主 管 業 務 選 定 一 項 以 上 議 題,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及 落 實 其 選 定 之 議 題, 並 於 明 年 度 前 針 對 該 議 題 訂 定 推 動 計 畫 辦 法 : 一 於 本 次 委 員 會 後, 本 府 工 作 小 組 每 3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1 次 會 議, 協 助 各 局 ( 處 會 ) 辦 理 先 行 之 法 規 檢 視, 並 於 會 議 中 針 對 各 局 ( 處 會 ) 先 行 檢 視 成 果 進 行 討 論 二 請 各 局 ( 處 會 ) 於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及 法 規 檢 視 後, 針 對 其 選 定 之 議 題, 落 實 於 業 務 中, 並 於 下 次 委 員 會 提 送 該 議 題 之 執 行 計 畫 方 向 大 綱 進 行 討 論 決 議 : 一 由 本 府 人 事 處 法 制 局 研 考 會 及 社 會 局 組 成 工 作 小 組, 每 3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協 助 各 局 ( 處 會 )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二 請 各 局 ( 處 會 ) 於 下 次 委 員 會 前, 針 對 其 主 管 業 務 選 定 之 議 題, 落 實 於 業 務 中, 並 於 明 年 度 前 針 對 該 議 題 擬 定 推 動 計 畫 臨 時 動 議 二 提 案 單 位 : 王 委 員 文 束 案 由 : 為 強 化 都 會 區 原 住 民 之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與 支 持 系 統, 請 原 民 局 於 第 1 屆 工 作 計 畫 中 重 點 工 作 之 執 行 內 容 與 預 期 效 益, 針 對 都 會 區 原 住 民 老 人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進 行 補 充 說 明 決 議 : 請 原 民 局 於 下 次 會 議 資 料 及 工 作 報 告 中 補 充 說 明 拾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5 分 270
271 新 北 市 政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1 年 12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整 貳 地 點 : 新 北 市 政 府 18 樓 市 政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侯 副 主 任 委 員 友 宜 肆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冊 記 錄 : 陸 靜 怡 伍 主 席 致 詞 : 略 陸 主 席 裁 ( 指 ) 示 暨 決 議 事 項 列 管 案 辦 理 情 形 : 一 案 號 同 意 除 管 二 案 號 有 關 本 市 自 治 條 例 法 規 檢 視 結 果 本 府 法 制 局 於 本 次 委 員 會 提 案 討 論 中 討 論 審 議, 另 本 市 自 治 規 則 及 行 政 措 施 法 規 檢 視 結 果 彙 整 等 相 關 事 宜 仍 請 本 府 法 制 局 依 性 別 平 等 大 步 走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計 畫 期 程 辦 理 三 案 號 為 落 實 CEDAW 請 本 府 CEDAW 工 作 小 組 持 續 辦 理, 另 請 各 局 ( 處 會 ) 務 必 就 主 管 業 務 選 定 議 題 或 重 新 檢 視 已 提 出 之 議 題, 研 擬 推 動 計 畫, 並 由 社 會 局 主 責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柒 工 作 報 告 : 略 捌 提 案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法 制 局 案 由 : 有 關 新 北 市 自 治 條 例 法 規 檢 視 結 果 提 報 委 員 會 審 議,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三 依 據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101 年 6 月 21 日 院 臺 性 平 字 第 A 號 函 辦 理 四 性 別 平 等 大 步 走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計 畫 要 求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進 行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檢 視, 並 由 法 制 機 關 將 檢 視 結 果 彙 整 提 報 縣 ( 市 )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後, 製 作 清 冊 函 送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處 ) 追 蹤 管 考, 其 中 自 治 條 例 函 送 期 限 為 101 年 12 月 31 日 五 有 關 本 市 自 治 條 例 檢 視 結 果, 現 已 由 本 府 法 制 局 彙 整 並 完 成 相 關 審 查 ( 法 制 機 關 審 查 範 圍 限 於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CEDAW 條 文 及 其 一 般 性 建 議, 不 含 性 別 統 計 部 分 ), 爰 依 前 揭 計 畫 所 訂 程 序 檢 具 相 關 271
272 資 料 提 報 委 員 會 審 議 辦 法 : 提 請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依 前 揭 計 畫 所 訂 程 序 及 期 程, 本 府 各 機 關 尚 須 就 其 業 管 自 治 條 例 依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完 成 法 規 檢 視 之 相 關 填 報, 並 由 本 府 法 制 局 彙 整 後, 製 作 清 冊 函 送 性 平 處 決 議 : 委 員 會 同 意 本 府 法 制 局 提 出 之 本 市 自 治 條 例 法 規 檢 視 結 果, 請 本 府 各 機 關 就 其 業 管 自 治 條 例 完 成 法 規 檢 視 之 相 關 填 報, 並 請 本 府 法 制 局 彙 整 製 作 清 冊 函 送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玖 臨 時 動 議 : 無 拾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30 分 272
273 新 北 市 政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2 屆 第 1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2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整 貳 地 點 : 新 北 市 政 府 18 樓 市 政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朱 主 任 委 員 立 倫 肆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冊 記 錄 : 陸 靜 怡 伍 主 席 致 詞 : 略 陸 主 席 裁 ( 指 ) 示 暨 決 議 事 項 列 管 案 辦 理 情 形 : 案 號 同 意 除 管 柒 工 作 報 告 : 略 捌 提 案 討 論 :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法 制 局 案 由 : 有 關 新 北 市 自 治 規 則 檢 視 結 果 提 報 委 員 會 審 議,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101 年 6 月 21 日 院 臺 性 平 字 第 A 號 函 辦 理 二 性 別 平 等 大 步 走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計 畫 要 求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進 行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檢 視, 並 由 法 制 機 關 將 檢 視 結 果 彙 整 提 報 縣 ( 市 )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後, 製 作 清 冊 函 送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處 ) 追 蹤 管 考 三 有 關 本 市 自 治 規 則 檢 視 結 果, 現 已 由 本 府 法 制 局 彙 整 並 完 成 相 關 審 查 ( 法 制 機 關 審 查 範 圍 限 於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CEDAW 條 文 及 其 一 般 性 建 議, 不 含 性 別 統 計 部 分 ), 爰 於 102 年 2 月 23 日 依 前 揭 計 畫 所 訂 程 序 檢 具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委 員 會 審 議 辦 法 : 提 請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依 前 揭 計 畫 所 定 程 序, 請 本 府 各 機 關 就 其 業 管 自 治 規 則 依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完 成 法 規 檢 視 之 相 關 填 報, 並 由 本 府 法 制 局 彙 整 後, 製 作 清 冊 函 送 性 平 處 決 議 : 各 機 關 於 年 底 前 完 成 制 定 各 項 性 別 統 計, 另 委 員 會 同 意 本 府 法 制 局 提 出 之 本 市 自 治 規 則 檢 視 結 果, 請 本 府 各 機 關 就 其 業 管 自 治 規 則 完 成 法 規 檢 視 之 相 關 填 報, 並 請 本 府 法 制 局 彙 整 製 作 清 冊 函 送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單 位 案 由 : 有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2 屆 委 員 會 工 作 面 向 目 273
274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新 北 市 政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1 屆 委 員 會 之 工 作 面 向 目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業 已 配 合 中 央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工 作 重 點 本 市 實 際 需 求 參 考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及 市 長 政 見 擬 定 二 新 北 市 政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1 屆 委 員 任 期 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 期 滿, 本 屆 工 作 面 向 目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尚 未 提 委 員 會 確 認, 業 經 秘 書 單 位 邀 集 各 相 關 局 處 先 行 研 商, 暫 提 出 本 屆 之 工 作 面 向 目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如 附 件 2 辦 法 : 本 屆 工 作 面 向 目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經 本 次 委 員 會 討 論 確 認 後, 請 相 關 局 處 依 決 議 面 向 推 動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惟 建 議 針 對 公 部 門 中 在 同 一 職 等 或 職 稱 的 同 仁, 就 同 一 機 關 內 男 性 與 女 性 工 作 量 及 工 作 加 給 之 差 異, 或 不 同 機 關 女 性 同 仁 工 作 量 及 工 作 加 給 之 差 異, 考 量 改 善 措 施, 以 符 合 平 等 原 則 ; 另 以 機 會 平 等 為 概 念 作 為 各 工 作 面 向 重 新 思 考 修 正 之 基 礎 ( 另 文 字 修 正 如 附 件 1, 詳 3 頁 ) 玖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 一 請 社 會 局 下 次 針 對 工 作 面 向 目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有 完 整 及 全 面 性 的 報 告 二 請 原 民 局 結 合 相 關 局 處 統 計 設 籍 及 非 設 籍 於 新 北 市 境 內 之 原 住 民 人 數, 並 考 量 非 設 籍 於 新 北 市 原 住 民 之 福 利 措 施, 以 保 障 原 住 民 之 權 益 三 各 工 作 面 向 目 標 及 重 點 工 作 如 涉 及 原 住 民 身 障 等 身 分, 請 制 定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其 差 異, 並 訂 定 改 善 措 施, 俾 利 確 認 工 作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拾 散 會 : 上 午 12 時 10 分 274
275 附 件 1 新 北 市 政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2 屆 工 作 面 向 ( 草 案 ) 1 工 作 面 向 : 提 高 婦 女 社 會 參 與 機 會 工 作 目 標 重 點 工 作 負 責 單 位 人 事 處 提 升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體 系 性 別 平 等, 確 保 女 性 與 男 性 同 仁 有 相 同 體 系 的 性 別 平 等 職 務 歷 練 與 培 育 訓 練 機 會, 以 利 公 平 晉 升 人 事 處 辦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研 習, 包 含 性 別 平 權 及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議 題, 以 落 實 公 部 門 性 別 平 等 人 事 處 鼓 勵 各 機 關 進 用 優 秀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擔 任 中 高 階 主 管 及 關 鍵 性 職 務 人 事 處 改 善 各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性 別 比 例, 除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組 成 而 無 法 達 成 者 外, 各 機 關 所 屬 委 員 會 任 一 性 別 比 例 達 三 分 之 ㄧ 政 策 警 察 局 改 造 中 央 與 地 方 警 市 警 察 局 依 女 性 警 力 實 務 需 求, 提 高 女 性 員 警 比 例, 並 提 政 機 關, 逐 年 增 加 女 升 婦 幼 隊 員 額 比 例 性 警 政 人 員 參 與 決 警 察 局 策 之 比 例 落 實 工 作 平 等, 提 供 女 性 與 男 性 同 仁 均 有 相 關 職 務 歷 練 機 會 以 利 循 序 逐 級 晉 升 1-3 提 升 婦 女 團 體 素 質 與 社 會 參 與 機 會 社 會 局 鼓 勵 婦 女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逐 年 調 查 本 市 辦 理 婦 女 福 利 方 案 勞 工 局 人 民 團 體 數 量 負 責 人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並 培 養 女 性 擔 任 團 體 內 重 要 職 務 社 會 局 規 劃 辦 理 婦 女 論 壇 團 體 觀 摩 研 習 及 相 關 專 業 培 力 課 程 輔 導 建 立 婦 女 團 體 間 之 策 略 聯 盟 與 整 合 建 構 性 別 友 善 多 元 文 化 的 公 共 空 間 與 社 區 環 境 衛 生 局 原 民 局 教 育 局 文 化 局 文 化 局 提 供 婦 女 社 會 參 與 持 續 辦 理 中 英 文 故 事 志 工 培 訓 及 說 故 事 活 動, 並 致 力 於 教 育 局 管 道, 帶 動 親 子 閱 讀 提 升 男 性 參 與 親 職 教 育 與 活 動 風 氣 275
276 工 作 目 標 重 點 工 作 負 責 單 位 1-5 重 視 女 性 文 化 技 藝 1-6 設 置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之 機 制 文 化 局 增 加 女 性 藝 術 主 題 及 藝 術 工 作 者 展 演 規 劃 與 安 排 文 化 局 將 平 等 與 人 權 之 觀 點, 透 過 藝 術 形 式 的 呈 現 與 表 達, 啟 發 性 別 平 等 的 新 思 維 主 計 處 進 行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之 蒐 集 並 每 年 編 製 性 別 圖 像 書 刊 檢 視 各 機 關 中 長 程 計 畫 及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推 動 情 形 督 導 各 機 關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提 供 公 部 門 性 別 人 才 資 料 查 詢 研 考 會 社 會 局 人 事 處 276
277 2 工 作 面 向 :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營 造 友 善 職 場 工 作 目 標 重 點 工 作 負 責 單 位 勞 工 局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為 推 動 新 北 市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自 治 條 例 之 訂 定, 雇 法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消 主 應 對 於 受 僱 者 每 年 實 施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除 婦 女 職 場 就 業 障 之 相 關 訓 練 與 成 效 評 估 礙, 營 造 友 善 尊 重 勞 工 局 性 別 平 權 之 就 業 環 鼓 勵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或 提 供 適 當 托 兒 措 施, 境 以 及 推 動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之 友 善 方 案 勞 工 局 檢 視 性 別 職 業 隔 離 程 度 嚴 重 性 職 業,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 另 於 職 訓 課 程 之 規 劃 避 免 落 入 刻 版 印 象 的 複 製, 及 鼓 勵 男 性 投 入 照 顧 美 容 美 髮 等 服 務 性 產 業 勞 工 局 建 立 多 元 管 道, 開 發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提 供 婦 女 就 業 諮 詢 與 陪 伴 服 務 女 性 勞 動 力, 並 輔 導 勞 工 局 女 性 創 業, 以 促 進 女 以 就 業 弱 勢 者 促 進 就 業 方 案, 提 供 弱 勢 婦 女 個 別 化 原 民 局 性 就 業 能 力 之 延 伸 的 就 業 服 務 及 相 關 福 利 衛 生 資 源 的 轉 介 與 發 展 勞 工 局 積 極 協 助 婦 女 就 業, 如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中 高 齡 婦 女 受 暴 婦 女 單 親 與 低 收 入 戶 等 弱 勢 婦 女 就 業, 與 提 供 就 業 支 持 性 的 協 助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就 業 技 能 提 升 或 第 二 專 長 養 成 勞 工 局 原 民 局 勞 工 局 提 供 失 業 勞 工 創 業 諮 詢 服 務 與 資 源 轉 介 277
278 3 工 作 面 向 : 落 實 具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之 教 育 工 作 目 標 重 點 工 作 負 責 單 位 教 育 局 檢 視 並 整 合 現 有 相 成 立 並 督 導 所 屬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以 落 實 推 關 法 令, 落 實 具 性 別 動 平 等 意 識 的 教 育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等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發 展 教 育 局 教 育 局 加 強 宣 導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觀 念 及 相 關 措 施, 增 進 校 園 平 權 意 識 教 育 局 提 供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受 暴 女 學 生 在 校 懷 孕 女 學 生 及 撫 養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等 婦 女 之 彈 性 修 業 年 限 教 育 局 從 幼 稚 園 起 即 對 老 師 與 孩 子 實 施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教 育 局 各 級 學 校 務 須 認 真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新 聞 局 教 育 大 眾 識 讀 媒 透 過 電 子 平 面 媒 體, 加 強 宣 導 性 別 平 權 觀 念 體, 消 除 族 群 性 別 新 聞 局 的 歧 視 鼓 勵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業 者, 製 播 有 關 性 別 平 權 節 目, 以 宣 導 性 別 平 權 觀 念 新 聞 局 促 進 媒 體 自 我 規 提 供 相 關 傳 播 媒 體 自 律 規 範, 舉 辦 媒 體 從 業 人 員 性 別 範 減 少 性 別 歧 視 之 平 等 識 讀 課 程 訊 息 教 育 局 辦 理 兒 少 新 聞 媒 體 識 讀 教 育 工 作 坊, 由 民 間 團 體 對 媒 體 從 業 者, 就 性 別 角 色 與 媒 體 再 現 性 別 議 題 的 媒 體 操 作 等 議 題, 進 行 對 話 討 論 教 育 局 開 拓 多 元 婦 女 學 習 鼓 勵 將 平 權 意 識 及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研 習 納 入 現 職 教 師 管 道, 提 供 女 性 再 教 校 長 及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在 職 研 習 育 措 施 透 過 活 動 加 強 宣 導 與 提 高 原 住 民 女 性 賦 權, 並 辦 理 原 住 民 婦 女 溝 通 平 臺 講 座 及 權 益 宣 導 原 民 局 278
279 工 作 目 標 重 點 工 作 負 責 單 位 教 育 局 增 強 青 少 女 生 活 適 針 對 單 親 國 民 中 小 學 中 輟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行 為 思 社 會 局 應 能 力 想 有 偏 差 有 輟 學 傾 向 或 未 婚 懷 孕 之 少 女, 加 強 家 庭 訪 問, 並 提 供 多 元 教 育 就 業 身 心 生 涯 及 價 值 觀 輔 導 等 服 務,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教 育 局 建 立 具 有 性 別 平 等 請 各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辦 理 志 工 培 訓 及 個 案 研 討 時, 融 入 教 育 內 涵 之 家 庭 教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研 討, 以 提 升 志 工 對 性 別 議 題 之 育 及 社 會 教 育 敏 感 度 教 育 局 請 各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將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融 入 所 辦 理 之 家 庭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中 規 劃 教 育 局 提 升 男 性 參 與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之 比 例, 辦 理 婚 前 / 婚 姻 教 育 活 動 時, 以 情 侶 或 夫 妻 為 對 象, 誘 導 男 性 參 與 學 習 教 育 局 加 強 對 於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之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的 推 動 與 宣 導, 避 免 刻 版 化 課 程 與 教 養 迷 思, 以 促 進 平 權 教 育 的 向 下 紮 根 279
280 4 工 作 面 向 : 落 實 婦 女 健 康 醫 療 服 務 工 作 目 標 重 點 工 作 負 責 單 位 教 育 局 強 化 性 教 育, 提 昇 女 結 合 教 育 新 聞 單 位 及 民 間 資 源, 積 極 辦 理 女 性 性 病 及 衛 生 局 性 身 體 及 性 自 主 愛 滋 防 治 宣 導 ( 包 含 一 般 婦 女 外 籍 配 偶 性 交 易 服 務 權, 避 免 性 病 及 非 自 者 青 少 女 等 族 群 ), 以 提 升 女 性 對 性 病 及 愛 滋 防 治 認 主 之 懷 孕 知, 強 化 自 我 保 護 能 力 衛 生 局 落 實 對 婦 女 友 善 的 建 立 並 提 供 親 善 及 安 全 之 就 醫 環 境 及 服 務 模 式 醫 療 環 境, 並 充 分 尊 衛 生 局 重 女 性 的 就 醫 權 益 營 造 母 嬰 親 善 的 哺 乳 環 境 及 其 自 主 性 提 升 醫 療 人 員 面 對 性 侵 害 及 性 暴 力 之 知 能 衛 生 局 4-3 檢 視 並 改 善 女 性 健 康 過 度 醫 療 化 的 現 象 保 護 特 殊 族 群 婦 女 ( 如 年 齡 族 群 文 化 等 差 異 ) 之 生 育 健 康 強 化 及 提 供 原 住 民 婦 女 及 新 住 民 等 弱 勢 族 群 之 生 育 保 健 觀 念 衛 生 局 衛 生 局 原 民 局 衛 生 局 宣 導 正 確 健 康 的 身 體 自 主 與 身 體 意 識, 避 免 美 貌 迷 思 與 過 渡 醫 療 化 行 為 衛 生 局 從 事 具 性 別 意 識 的 辦 理 衛 生 保 健 相 關 性 別 統 計 與 分 析 研 究 調 查 女 性 健 康 及 疾 病 研 衛 生 局 究 加 強 推 動 中 老 年 婦 女 身 心 健 康 及 疾 病 篩 檢, 提 高 高 齡 女 性 健 康 管 理 知 能 衛 生 局 加 強 婦 女 癌 症 防 治 宣 導, 並 規 劃 提 供 具 可 近 性 之 篩 檢 服 務 體 系 衛 生 局 充 權 女 性 生 育 相 關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健 全 生 育 保 健 諮 詢 與 服 務 網 絡, 提 供 女 健 康 議 題 與 自 我 保 性 生 育 相 關 問 題 諮 詢 健 衛 生 局 建 構 性 別 參 與 之 生 強 化 男 性 參 與 配 偶 懷 孕 與 生 產 過 程 之 支 持 與 陪 伴 角 色 育 支 持 環 境 提 供 以 產 婦 為 中 心 的 友 善 服 務 衛 生 局 教 育 醫 事 人 員 具 性 別 觀 點 的 服 務 與 諮 詢 能 力 衛 生 局 280
281 5 工 作 面 向 : 保 障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工 作 目 標 重 點 工 作 負 責 單 位 教 育 局 加 強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強 化 保 護 案 件 責 任 通 報 制 度 服 務 措 施 家 防 中 心 提 供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保 護 扶 助 服 務, 保 障 被 害 婦 女 權 益 教 育 局 加 強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犯 防 治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教 育 局 加 強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被 害 人 心 理 輔 導 保 護 措 施 或 其 他 協 助 教 育 局 加 強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宣 導 教 育 警 察 局 創 造 婦 女 參 與 治 安 辦 理 地 區 治 安 會 議, 邀 請 社 區 婦 女 參 與, 廣 納 建 議, 決 策 機 制 落 實 女 性 觀 點 之 社 區 防 衛 意 識 家 防 中 心 提 升 公 共 環 境 之 安 培 力 新 北 市 社 區 社 團 具 備 基 本 防 治 觀 念, 協 助 推 動 社 全 設 計, 減 少 犯 罪 機 區 宣 導, 形 成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支 持 系 統 會, 以 保 障 婦 女 人 身 警 察 局 安 全 提 供 婦 女 安 全 生 活 空 間 資 訊, 加 強 治 安 死 角 巡 守, 維 護 婦 女 安 全 警 察 局 強 化 宣 導 保 護 婦 女 安 全 觀 念, 免 費 教 授 婦 女 防 身 術 加 強 婦 女 自 我 保 護 能 力, 有 效 保 障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警 察 局 推 動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降 低 暴 力 犯 罪 婦 女 被 害 率, 提 升 婦 女 安 全 感 新 聞 局 加 強 不 實 廣 告 偵 察, 提 醒 婦 女 注 意 相 關 陷 阱 推 動 里 守 望 相 助, 保 障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民 政 局 警 察 局 281
282 6 工 作 面 向 : 提 昇 婦 女 生 活 照 顧 降 低 婦 女 照 顧 壓 力 工 作 目 標 重 點 工 作 負 責 單 位 社 會 局 協 助 弱 勢 婦 女 改 善 推 動 女 性 單 親 家 庭 福 利 措 施, 以 減 少 貧 窮 女 性 化 現 象 生 活 環 境, 以 提 升 其 及 女 性 單 親 家 庭 邊 緣 化 問 題 生 理 心 理 和 社 會 適 應 之 生 活 能 力 加 強 辦 理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所 定 措 施 加 強 推 動 老 年 婦 女 之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並 建 立 完 整 的 支 援 系 統 建 立 陪 伴 扶 助 失 婚 婦 女 與 單 親 媽 媽 志 工 網 絡 社 會 局 強 化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進 行 相 關 婦 女 權 益 宣 導 宣 導, 促 進 需 扶 助 之 貧 困 婦 女 就 近 享 有 積 極 發 揮 社 會 救 助 反 貧 窮 之 福 利 照 顧 功 能, 進 而 擴 大 政 府 的 福 利 照 顧 措 對 貧 困 婦 女 之 照 顧 施 原 民 局 設 置 都 會 區 及 烏 來 鄉 ( 原 鄉 ) 原 住 民 家 庭 暨 婦 女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服 務 如 下 : (1) 提 供 服 務 到 宅 之 關 懷 訪 視 並 協 助 民 眾 申 請 政 府 或 民 間 相 關 福 利 措 施 (2)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婦 女 保 護 個 案 訪 視 與 轉 介 家 庭 或 個 人 遭 遇 意 外 災 害 家 庭 暴 力 經 濟 等 生 活 危 機 關 懷 輔 導 與 轉 介 社 會 局 加 強 推 動 社 區 兒 少 具 體 建 構 社 區 保 母 支 持 系 統, 加 強 嬰 幼 兒 之 照 顧 服 務 照 顧 支 援 系 統, 減 輕 社 會 局 婦 女 母 職 角 色 之 負 分 階 段 逐 步 推 動 社 區 課 後 照 顧 支 援 系 統, 以 滿 足 各 類 教 育 局 擔 家 庭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之 需 求 社 會 局 成 立 公 共 托 育 中 心 教 育 局 分 階 段 逐 步 推 動 社 區 兒 少 心 理 衛 生 認 輔 及 寄 養 支 援 社 會 局 系 統, 結 合 前 述 三 項 措 施 及 社 區 國 小 國 中 輔 導 系 統, 為 有 需 要 之 兒 少 持 續 提 供 生 活 心 理 生 涯 規 劃 之 協 助 282
283 工 作 目 標 重 點 工 作 負 責 單 位 教 育 局 新 北 市 公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社 會 局 落 實 弱 勢 福 利 人 口 推 動 社 區 長 期 照 護 居 家 服 務 及 暫 托 ( 喘 息 ) 支 援 系 統, 衛 生 局 群 之 就 地 照 顧 服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之 服 務 模 式 原 民 局 務, 提 供 家 屬 喘 息 機 社 會 局 會 提 昇 公 私 立 安 養 中 心 品 質, 建 構 照 顧 服 務 網 絡 283
284 新 北 市 政 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2 屆 第 2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2 年 10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整 貳 地 點 : 新 北 市 政 府 18 樓 市 政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朱 主 任 委 員 立 倫 肆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冊 記 錄 : 陸 靜 怡 伍 主 席 致 詞 : 略 陸 主 席 裁 ( 指 ) 示 暨 決 議 事 項 列 管 案 辦 理 情 形 : 案 號 及 同 意 除 管 柒 工 作 報 告 : 略 捌 提 案 討 論 :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法 制 局 案 由 : 有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行 政 措 施 檢 視 結 果 提 報 委 員 會 審 議,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101 年 6 月 21 日 院 臺 性 平 字 第 A 號 函 辦 理 二 性 別 平 等 大 步 走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計 畫 要 求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進 行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檢 視, 並 由 法 制 機 關 將 檢 視 結 果 彙 整 提 報 縣 ( 市 )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後, 製 作 清 冊 函 送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處 ) 追 蹤 管 考 三 有 關 本 府 行 政 措 施 檢 視 結 果, 已 由 本 府 法 制 局 彙 整 並 完 成 相 關 審 查 ( 法 制 機 關 審 查 範 圍 限 於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CEDAW 條 文 及 其 一 般 性 建 議, 不 含 性 別 統 計 部 分 ), 爰 於 102 年 6 月 5 日 依 前 揭 計 畫 所 訂 程 序 檢 具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委 員 會 審 議 辦 法 : 提 請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依 前 揭 計 畫 所 定 程 序, 請 本 府 各 機 關 就 其 業 管 行 政 措 施 依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完 成 法 規 檢 視 之 相 關 填 報, 並 由 本 府 法 制 局 彙 整 後, 製 作 清 冊 函 送 性 平 處 決 議 : 284
285 一 本 府 法 制 局 提 出 之 行 政 措 施 檢 視 件 數 合 計 1,115 件, 其 中 5 件 檢 視 結 果 似 不 符 合 CEDAW 規 定, 分 別 為 :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20 條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工 作 規 則 第 21 條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21 條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19 條 新 北 市 政 府 非 編 制 人 員 給 假 要 點 第 3 點 此 外, 該 局 認 為 前 揭 行 政 措 施 皆 是 援 引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參 考 範 本 而 為 訂 定, 可 能 涉 及 本 國 勞 工 福 利 政 策 決 定 問 題, 而 有 全 國 通 盤 性 檢 討 之 必 要 爰 此, 建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如 為 不 符 合 或 似 不 符 合 者, 由 本 府 將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及 上 開 情 形, 一 併 陳 報 性 平 處, 請 性 平 處 針 對 本 國 相 關 規 定 通 盤 檢 討 後, 再 待 性 平 處 指 示 辦 理 後 續 修 正 事 宜 二 委 員 會 同 意 本 府 法 制 局 提 出 之 本 市 行 政 措 施 檢 視 結 果 及 建 議, 請 本 府 各 機 關 就 其 業 管 行 政 措 施 完 成 法 規 檢 視 之 相 關 填 報, 並 請 本 府 法 制 局 彙 整 製 作 清 冊 函 送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玖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 四 請 各 局 處 於 各 工 作 報 告 中 建 立 評 估 指 標, 如 新 增 前 期 數 據 比 較 分 析 圖 表 預 期 達 成 數 或 工 作 目 的 等, 俾 利 確 認 工 作 達 成 情 形 五 請 研 考 會 針 對 各 機 關 辦 理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參 採 專 家 意 見 之 情 形 作 說 明 六 請 主 計 處 分 享 如 何 蒐 集 本 府 性 別 預 算 相 關 資 料 七 本 府 所 屬 各 委 員 會 尚 有 部 分 委 員 會 任 一 性 別 比 例 未 達 三 分 之 一, 請 人 事 處 分 析 原 因 並 提 高 達 成 率 八 請 教 育 局 針 對 於 國 中 小 學 課 綱 同 志 教 育 部 分, 考 量 學 生 發 展 階 段 任 務, 評 估 是 否 合 適 加 入 如 認 識 多 元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部 分 課 程 九 請 社 會 局 提 升 保 護 安 置 機 構 人 員 ( 職 員 及 院 生 ) 之 性 別 意 識 及 權 益 保 障 十 請 衛 生 局 及 教 育 局 針 對 青 年 學 生 家 長 老 師 及 學 校 醫 護 人 員 等 對 象, 結 合 各 方 資 源 加 強 辦 理 青 少 年 避 孕 性 教 育 或 性 病 等 相 關 課 程 或 宣 導, 避 免 性 病 及 非 自 主 懷 孕 拾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50 分 285
28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各 年 度 抽 查 考 核 各 婦 女 大 學 分 班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與 每 年 辦 理 所 需 經 費 答 復 內 容 : 一 100 年 度 第 一 屆 婦 女 大 學 申 請 單 位 計 63 個, 共 開 辦 112 班 實 地 訪 查 63 個 單 位 訪 查 137 次, 訪 視 情 形 大 致 良 好, 針 對 特 殊 情 形 之 班 級 業 已 發 文 要 求 改 善 二 101 年 度 第 二 屆 婦 女 大 學 申 請 單 位 共 61 個, 共 開 辦 111 班 實 地 訪 查 61 個 單 位 訪 查 132 次, 訪 視 情 形 大 致 良 好, 針 對 特 殊 情 形 之 班 級 業 已 發 文 要 求 改 善 三 102 年 度 第 三 屆 婦 女 大 學 申 請 單 位 共 68 個, 共 開 辦 125 班 實 地 訪 查 68 個 單 位 訪 查 81 次, 訪 視 情 形 大 致 良 好, 針 對 特 殊 情 形 之 班 級 業 已 發 文 要 求 改 善 四 每 年 預 算 經 費, 分 述 如 下 : ( 一 ) 100 年 度 計 新 臺 幣 1,078 萬 元 ( 二 ) 101 年 度 計 新 臺 幣 1,045 萬 元 ( 三 ) 102 年 度 計 新 臺 幣 1,045 萬 元 ( 四 ) 103 年 度 計 新 臺 幣 1,045 萬 元 ( 五 )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社 區 發 展 及 婦 女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8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度 婦 女 大 學 結 業 證 書 發 放 數, 請 本 部 與 各 分 班 分 別 統 計 答 復 內 容 : 一 100 年 度 第 一 屆 婦 女 大 學 申 請 單 位 計 63 個, 共 開 辦 112 班, 核 發 結 業 證 書 共 計 2,253 張 二 101 年 度 第 二 屆 婦 女 大 學 申 請 單 位 共 61 個, 共 開 辦 111 班, 核 發 結 業 證 書 共 計 2,414 張 三 102 年 度 第 三 屆 婦 女 大 學 申 請 單 位 共 68 個, 共 開 辦 125 班, 結 業 人 數 尚 在 統 計 中, 預 估 將 核 發 結 業 證 書 計 2,700 張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社 區 發 展 及 婦 女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88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各 年 度 申 請 好 孕 專 車 人 次 與 金 額 答 復 內 容 : 一 自 101 年 10 月 25 日 開 辦 至 101 年 12 月 底, 受 理 3,486 件 申 請 案 及 核 定 通 過 3,226 件, 預 算 執 行 173 萬 1,365 元 二 自 102 年 1 月 至 102 年 12 月 底, 受 理 1 萬 1,755 件 申 請 案 及 核 定 通 過 1 萬 898 件, 預 算 執 行 2,713 萬 2,180 元 三 自 103 年 1 月 至 103 年 5 月 底, 受 理 5,935 件 申 請 案 及 核 定 通 過 5,396 件, 預 算 執 行 1,271 萬 6,296 元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社 區 發 展 及 婦 女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8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銀 髮 俱 樂 部 設 置 情 形 與 地 點 答 復 內 容 : 一 新 北 市 銀 髮 俱 樂 部 推 動 目 的 為 結 合 民 間 單 位 資 源 里 辦 公 處 及 志 願 服 務 人 力, 提 供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文 康 休 閒 活 動 及 長 青 志 願 服 務, 營 造 樂 活 健 康 服 務 之 友 善 環 境, 以 落 實 在 地 老 化 活 躍 老 化 之 目 標 二 截 至 103 年 6 月 25 日 止 新 北 市 銀 髮 俱 樂 部 成 立 共 計 93 處, 設 立 單 位 及 地 址 資 訊 詳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老 人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90 編 號 區 域 辦 理 單 位 地 址 1 板 橋 區 滿 翠 里 辦 公 處 板 橋 區 民 生 路 三 段 270 之 1 號 2 板 橋 區 歡 園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重 慶 路 10 號 8 樓 3 三 重 區 三 重 區 老 人 會 三 重 區 信 義 西 街 一 巷 信 義 公 園 內 聯 歡 廳 4 三 重 區 福 華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三 重 區 溪 尾 街 327 號 5 三 重 區 鎮 安 宮 三 重 區 信 義 西 街 一 巷 信 義 公 園 內 鎮 安 宮 6 三 重 區 五 福 里 辦 公 處 三 重 區 河 邊 北 街 312 號 7 三 重 區 福 田 里 辦 公 處 三 重 區 三 民 街 256 號 8 三 重 區 光 輝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三 重 區 正 義 南 街 62 號 9 三 重 區 三 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三 重 區 自 強 路 84 號 10 三 重 區 三 重 溪 美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三 重 區 溪 尾 街 73 號 4 樓 11 中 和 區 新 北 市 銀 髮 族 協 會 中 和 區 中 山 路 2 段 64 巷 9 號 12 永 和 區 永 和 民 權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永 和 區 民 權 路 60 號 5 樓 13 永 和 區 水 源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永 和 區 保 平 路 177 巷 6 弄 2 號 14 永 和 區 秀 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永 和 區 成 功 路 一 段 20-1 號 15 新 莊 區 化 成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莊 區 化 成 路 314 巷 2 號 16 新 莊 區 文 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莊 區 新 莊 路 90 號 17 新 莊 區 瓊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莊 區 瓊 林 北 路 1-1 號 2 樓 18 新 莊 區 新 莊 區 長 青 文 康 活 動 中 心 新 莊 區 後 港 一 路 19 號 B1 19 新 莊 區 新 莊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新 莊 區 長 青 街 30 號 20 新 店 區 玫 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店 區 玫 瑰 里 富 貴 街 9 巷 31 號 21 新 店 區 大 鵬 忠 孝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700 巷 26 號 4 樓 22 新 店 區 下 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店 區 下 城 里 安 康 路 1 段 281 巷 6 號 23 新 店 區 屈 尺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店 區 屈 尺 路 125 號 24 新 店 區 北 宜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店 區 北 宜 路 二 段 11 號 25 新 店 區 新 店 碧 潭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新 店 區 新 店 路 159 號 2 樓 26 蘆 洲 區 光 明 里 辦 公 處 蘆 洲 區 中 正 路 185 巷 31 弄 33 號 27 土 城 區 長 風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土 城 區 順 風 路 27 號 28 蘆 洲 區 信 義 里 辦 公 處 蘆 洲 區 集 賢 路 255 號 29 土 城 區 土 城 頂 埔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土 城 區 中 央 路 四 段 271 巷 12 號 30 蘆 洲 區 保 佑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蘆 洲 區 中 正 路 428 號 31 蘆 洲 區 護 天 宮 蘆 洲 區 復 興 路 227 巷 26 號 32 蘆 洲 區 仁 復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蘆 洲 區 中 山 二 路 36 巷 7 號 33 汐 止 區 白 雲 里 辦 公 處 汐 止 區 水 源 路 二 段 112 號 34 鶯 歌 區 永 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鶯 歌 區 鶯 桃 路 285 巷 26 弄 2 號 290
291 編 號 區 域 辦 理 單 位 地 址 35 淡 水 區 油 車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淡 水 區 淡 海 路 72 巷 35 弄 4 號 1 樓 36 淡 水 區 大 庄 里 辦 公 處 淡 水 區 大 庄 里 沙 崙 路 201 巷 26 號 37 瑞 芳 區 柑 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瑞 芳 區 明 燈 路 1 段 17-1 號 38 瑞 芳 區 龍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瑞 芳 區 民 權 街 5-2 號 39 瑞 芳 區 東 和 里 辦 公 處 瑞 芳 區 中 山 路 55 號 40 瑞 芳 區 瑞 芳 區 老 人 會 瑞 芳 區 中 山 路 105 號 41 瑞 芳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促 進 協 會 瑞 芳 區 三 爪 子 坑 路 18 號 42 瑞 芳 區 吉 安 里 辦 公 處 瑞 芳 區 逢 甲 路 28 號 43 瑞 芳 區 傑 魚 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瑞 芳 區 傑 魚 里 傑 魚 坑 路 195 號 44 泰 山 區 大 科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泰 山 區 大 科 村 大 科 路 38 號 45 泰 山 區 山 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泰 山 區 福 德 街 14 號 46 泰 山 區 義 仁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泰 山 區 義 仁 里 明 志 路 2 段 177 號 47 林 口 區 東 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林 口 區 麗 園 二 街 1 巷 4 號 1 樓 之 3 48 石 碇 區 石 碇 區 老 人 會 石 門 區 老 梅 里 公 地 44 號 49 石 碇 區 烏 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石 碇 區 烏 塗 村 1 鄰 20 號 之 1 50 石 碇 區 潭 邊 里 辦 公 處 石 碇 區 潭 邊 里 石 崁 38-1 號 51 坪 林 區 坪 林 區 老 人 會 坪 林 區 水 柳 腳 148 號 52 三 芝 區 智 成 忠 義 宮 三 芝 區 智 成 街 18 號 53 三 芝 區 錫 板 里 辦 公 處 三 芝 區 錫 板 里 5 鄰 海 尾 17 號 54 三 芝 區 古 庄 里 辦 公 處 三 芝 區 古 庄 里 茂 茂 店 73 號 之 1 55 石 門 區 石 門 區 老 人 會 石 門 區 老 梅 里 公 地 44 號 56 石 門 區 老 梅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石 門 區 老 梅 路 52 巷 4 號 57 平 溪 區 龍 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平 溪 區 十 分 街 73 號 58 雙 溪 區 上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雙 溪 區 上 林 里 平 林 60-1 號 59 貢 寮 區 貢 寮 區 老 人 會 貢 寮 區 長 泰 路 4 號 三 樓 60 貢 寮 區 和 美 里 辦 公 處 貢 寮 區 和 美 里 和 美 街 35 之 2 號 61 金 山 區 金 包 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金 山 區 金 包 里 街 95 號 62 萬 里 區 萬 里 區 老 人 會 萬 里 區 瑪 金 東 路 261 號 2 樓 63 烏 來 區 溫 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烏 來 區 忠 治 里 堰 堤 59-1 號 4 樓 64 五 股 區 貿 商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五 股 區 貿 商 里 456 號 65 五 股 區 成 州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五 股 區 西 雲 路 267 號 66 板 橋 區 板 橋 江 子 翠 潮 和 宮 板 橋 區 江 翠 里 吳 鳳 路 50 巷 93 號 67 五 股 區 興 珍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五 股 區 四 維 路 2 號 68 萬 里 區 中 幅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萬 里 區 中 幅 里 中 幅 路 112 之 1 號 291
292 編 號 區 域 辦 理 單 位 地 址 69 八 里 區 訊 塘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八 里 區 中 山 路 2 段 445 號 對 面 70 萬 里 區 北 基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萬 里 區 北 基 里 孝 五 街 4 號 71 五 股 區 更 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五 股 區 更 洲 路 47 號 72 林 口 區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基 督 教 林 口 靈 糧 堂 林 口 區 文 化 一 路 1 段 93 號 1 樓 73 鶯 歌 區 鳳 鳴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鶯 歌 區 永 和 街 32 巷 2 號 74 新 店 區 奇 布 施 老 人 養 生 協 會 新 店 區 寶 中 路 65 巷 59 號 75 板 橋 區 埤 墘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莊 敬 路 263 巷 24 號 76 萬 里 區 仁 愛 之 家 萬 里 區 玉 田 路 61 號 77 林 口 區 東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林 口 區 自 強 三 街 33 號 78 鶯 歌 區 永 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鶯 歌 區 永 昌 里 鶯 桃 路 94 巷 33 號 之 三 重 區 新 北 市 三 重 台 北 橋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三 重 區 重 新 路 一 段 108 號 2 樓 80 泰 山 區 同 榮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泰 山 區 明 志 路 一 段 427 號 1 樓 81 蘆 洲 區 蘆 洲 保 佑 宮 蘆 洲 區 中 正 路 192 巷 8 號 82 三 峽 區 三 峽 松 鶴 長 壽 會 三 峽 區 民 族 街 122 號 83 新 店 區 新 店 耕 莘 醫 院 - 新 店 院 區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362 號 84 板 橋 區 埔 墘 福 德 宮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250 巷 1 號 85 板 橋 區 幸 褔 里 辦 公 處 板 橋 區 幸 福 路 44 號 86 貢 寮 區 貢 寮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貢 寮 區 長 泰 路 18 之 2 號 87 板 橋 區 廣 德 里 辦 公 處 板 橋 區 重 慶 路 245 巷 32 弄 18 號 88 板 橋 區 溪 崑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金 門 街 250 巷 10 弄 7 號 89 深 坑 區 土 庫 里 辦 公 處 深 坑 區 北 深 路 一 段 83 巷 8 弄 36 號 90 土 城 區 永 寧 福 德 宮 土 城 區 永 平 路 1 號 91 鶯 歌 區 雙 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鶯 歌 區 中 正 三 路 337 號 92 樹 林 區 山 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樹 林 區 山 佳 街 47 號 93 樹 林 區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協 會 (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原 住 民 老 人 日 間 關 懷 站 ) 樹 林 區 中 山 路 3 段 40 號 3 樓 292
293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走 動 式 居 家 服 務 如 何 申 請? 收 費 為 何? 各 年 度 申 請 人 次? 可 提 供 哪 些 服 務 答 復 內 容 : 一 走 動 式 居 家 服 務 內 容 ( 一 ) 服 務 內 容 : 外 籍 看 護 工 外 展 看 護 服 務 試 辦 計 畫 係 由 勞 動 部 自 102 年 3 月 起 推 動 之 創 新 服 務 方 案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向 勞 動 部 提 報 計 畫 且 審 核 通 過 後 得 擔 任 雇 主 聘 僱 外 籍 看 護 工 及 本 國 籍 照 顧 服 務 員, 指 派 前 往 符 合 資 格 之 私 人 家 庭 從 事 日 常 生 活 照 顧 等 相 關 工 作 本 市 目 前 有 財 團 法 人 弘 道 老 人 福 利 基 金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廣 恩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辦 理 是 項 服 務 ( 服 務 單 位 多 簡 稱 其 為 走 動 式 居 家 服 務, 以 使 民 眾 容 易 瞭 解 ), 分 別 選 定 新 莊 板 橋 三 重 新 店 蘆 洲 及 土 城 區 為 服 務 地 點, 安 排 本 國 籍 照 顧 服 務 員 及 外 籍 看 護 工 併 同 到 府 提 供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 二 ) 服 務 申 請 方 式 : 使 用 外 展 看 護 服 務 之 被 看 護 者, 須 符 合 聘 僱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之 申 請 資 格 ( 即 具 有 重 度 以 上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之 一 者, 或 經 醫 療 團 隊 專 業 評 估, 認 定 有 照 護 需 求 者 ) 1 已 符 合 資 格 但 尚 未 申 請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的 民 眾 : 須 至 醫 院 開 立 病 症 暨 失 能 診 斷 證 明 書 暨 巴 氏 量 表, 符 合 資 格 後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將 協 助 申 請 人 填 寫 求 才 登 記 表, 並 依 照 申 請 人 的 求 才 需 求, 推 介 本 國 籍 照 顧 服 務 員, 若 無 適 合 人 選 可 推 薦, 則 將 案 件 送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審 核, 審 核 通 過 後 申 請 人 向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申 請 初 次 招 募 許 可, 待 核 發 初 次 招 募 許 可 函 後, 即 可 向 勞 動 部 核 准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申 請 外 展 看 護 服 務 2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逃 逸 的 民 眾 : 雇 主 在 所 聘 僱 之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逃 逸 後 的 3 293
294 個 月 等 待 遞 補 空 窗 期, 經 勞 動 部 廢 止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後, 可 持 廢 聘 函 向 勞 動 部 核 准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申 請 外 展 看 護 服 務 3 已 申 請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但 外 勞 尚 未 來 臺 的 民 眾 : 在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來 臺 前 的 等 待 空 窗 期, 可 持 聘 僱 許 可 函 影 本 向 勞 動 部 核 准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申 請 外 展 看 護 服 務 ( 三 )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1 財 團 法 人 弘 道 老 人 福 利 基 金 會 : 依 服 務 項 目 和 服 務 次 數 計 費 (1) 沐 浴 或 擦 澡 :280 元 / 次 (2) 備 餐 :280 元 / 次 (3) 全 家 型 家 務 :350 元 / 小 時 (4) 外 出 陪 同 就 醫 :630 元 /4 小 時 / 次 (5) 被 動 關 節 運 動 :280 元 /1 小 時 / 次 (6) 外 購 物 品 :140 元 / 次 (7) 陪 同 散 步 :280 元 /1 小 時 (8) 以 下 服 務 套 餐 費 用 約 1 萬 5,000 元 / 月, 服 務 內 容 與 計 費 可 依 實 際 需 求 調 整 : 甲 A 套 餐 : 包 含 沐 浴 或 擦 澡 5 次 / 週 烹 煮 餐 點 10 餐 / 週 陪 同 散 步 2 次 / 週 乙 B 套 餐 : 沐 浴 或 擦 澡 5 次 / 週 代 買 或 加 熱 餐 點 10 餐 / 週 陪 同 散 步 :3 次 / 週 陪 同 復 建 或 就 醫 1 次 / 週 丙 C 套 餐 : 包 含 沐 浴 或 擦 澡 3 次 / 週 烹 煮 餐 點 5 餐 / 週 代 買 或 加 熱 餐 點 5 餐 / 週 被 動 關 節 運 動 2 次 / 週 2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廣 恩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 以 下 項 目 每 小 時 250 元 ( 單 純 家 務 清 潔 每 小 時 300 元 ), 另 可 依 需 求 評 估, 包 月 方 式 8 小 時 2 萬 5,000 元 /26 天 12 小 時 3 萬 2,000 元 /26 天 24 小 時 3 萬 8,000 元 /26 天 (1) 身 體 照 顧 : 包 含 身 體 清 潔 翻 身 拍 背 主 動 或 被 動 式 關 節 運 動 灌 食 餵 食 (2) 生 活 照 顧 : 簡 單 家 務 服 務 外 出 購 物 準 備 餐 點 文 書 事 務 處 理 294
295 (3) 陪 伴 照 顧 : 陪 同 散 步 關 懷 聊 天 安 全 維 護 陪 同 購 物 (4) 陪 同 就 醫 暨 復 健 : 協 助 掛 號 看 診 協 助 聽 診 及 轉 知 家 屬 復 檢 診 療 ( 四 ) 服 務 申 請 人 次 1 財 團 法 人 弘 道 老 人 福 利 基 金 會 自 102 年 6 月 起 開 辦 本 項 服 務, 至 年 底 累 計 申 請 人 次 為 29 次 年 度 財 團 法 人 弘 道 老 人 福 利 基 金 會 之 申 請 人 數 為 45 次 ;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廣 恩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自 6 月 起 開 辦 迄 今 申 請 人 次 為 5 次 二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照 顧 服 務 ( 居 家 服 務 ) ( 一 ) 服 務 內 容 : 本 市 自 96 年 起 配 合 中 央 推 動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居 家 服 務 為 其 中 一 項 重 要 照 顧 服 務, 透 過 專 業 照 顧 服 務 員 到 府 提 供 家 務 服 務 ( 如 換 洗 衣 物 之 洗 濯 及 修 補 文 書 服 務 備 餐 服 務 陪 同 或 代 購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 及 身 體 照 顧 服 務 ( 如 協 助 如 廁 沐 浴 穿 換 衣 服 協 助 翻 身 拍 背 簡 易 被 動 式 肢 體 關 節 活 動 等 ), 使 本 市 65 歲 以 上 長 者 50 至 64 歲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55 至 64 歲 山 地 原 住 民 能 獲 得 基 本 生 活 照 顧, 繼 續 住 在 熟 悉 的 生 活 環 境 中 享 受 家 庭 的 溫 暖 及 社 區 的 關 懷 ( 二 ) 服 務 申 請 方 式 : 有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需 求 之 民 眾, 可 由 本 人 或 家 屬 至 各 區 公 所 衛 生 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等 服 務 單 位 填 寫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申 請 書, 或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網 站 網 路 E 櫃 檯 線 上 申 辦, 待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接 案 後 即 派 照 顧 管 理 專 員 與 申 請 者 聯 繫 到 府 訪 視 評 估 事 宜 ( 三 )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 居 家 服 務 費 用 每 小 時 以 新 臺 幣 180 元 計, 並 依 照 服 務 對 象 及 其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予 以 分 級 補 助 1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發 給 辦 法 中, 家 庭 總 收 入 按 全 家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每 人 每 月 未 超 過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者 免 付 服 務 費, 由 本 市 全 額 補 助 2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發 給 辦 法 中, 家 庭 總 收 入 按 全 家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每 人 每 月 已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以 上, 未 達 2.5 倍, 或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發 給 辦 法 中,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口 之 金 額, 295
296 未 達 當 年 度 每 人 每 月 最 低 生 活 費 2.5 倍, 且 未 超 過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1.5 倍 者, 民 眾 每 一 小 時 自 付 10%(18 元 ), 其 餘 90% 由 本 市 補 助 3 未 符 合 前 二 項 標 準 者 ( 一 般 戶 ) 每 一 小 時 自 付 30%(54 元 ), 其 餘 70% 由 本 市 補 助 ( 四 ) 服 務 申 請 人 次 :102 全 年 申 請 服 務 人 次 累 計 7,682 次,103 年 1 月 至 5 月 申 請 服 務 人 次 累 計 2,652 次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老 人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9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目 前 與 規 劃 中 日 照 中 心 地 點 與 可 收 托 人 數 收 費 情 形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現 已 設 立 10 處, 預 計 於 103 年 底 前 完 成 設 立 17 處, 有 關 本 市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之 規 劃 中 地 點 可 服 務 人 數 收 費 情 形 等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老 人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298 一 本 市 已 開 辦 支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各 行 政 區 數 量 及 可 服 務 人 數 一 覽 表 : 編 號 單 位 地 址 可 服 務 人 數 / 人 1 新 北 市 頤 安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廣 權 路 130 號 2 樓 35 2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362 號 20 3 泰 山 奇 蹟 之 家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新 生 路 4 號 24 4 新 莊 愛 活 樂 園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四 維 路 21 號 4 樓 30 5 新 北 市 永 和 民 權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民 權 路 60 號 5 樓 40 6 佳 醫 護 理 之 家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茄 苳 路 296 號 20 7 新 北 市 新 店 碧 潭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暨 銀 髮 俱 樂 部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新 店 路 159 號 2 樓 24 8 新 北 市 土 城 頂 埔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暨 銀 髮 俱 樂 部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信 義 路 40 巷 39 號 l 至 2 樓 30 9 新 北 市 三 重 溪 美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暨 銀 髮 俱 樂 部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湊 尾 街 73 號 4 樓 新 北 市 三 重 臺 北 橋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暨 銀 髮 俱 樂 部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重 新 路 一 段 108 號 2 樓 30 二 另 預 定 規 劃 辦 理 之 區 域 如 下 : 板 橋 區 淡 水 區 八 里 區 中 和 區 瑞 芳 區 298
299 新 莊 區 及 林 口 區 三 補 助 標 準 : 每 小 時 以 180 元 計, 惟 依 不 同 福 利 身 分 別 及 個 案 失 能 程 度 另 有 不 同 之 補 助 標 單,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福 利 身 分 別 部 分 : 1 家 庭 總 收 入 未 達 社 會 救 助 法 規 定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1.5 倍 者 : 由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2 家 庭 總 收 入 符 合 社 會 較 助 法 規 定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1.5 倍 至 2.5 倍 者 : 由 政 府 補 助 90%, 民 眾 自 行 負 擔 10% 3 一 般 戶 : 由 政 府 補 助 70%, 民 眾 自 行 負 擔 30% ( 二 ) 個 案 失 能 程 度 部 分, 依 個 案 失 能 程 度 補 助 服 務 時 數, 超 過 政 府 補 助 時 數 者, 則 由 民 眾 全 額 自 行 負 擔 : 1 輕 度 : 每 月 補 助 上 限 最 高 25 小 時 ; 僅 IADIs 失 能 且 獨 居 之 老 人, 比 照 此 標 準 辦 理 2 中 度 : 每 月 補 助 上 限 最 高 50 小 時 重 度 : 每 月 補 助 上 限 最 高 90 小 時 299
300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至 今 中 各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住 宅 修 繕 補 助 申 請 數 與 補 貼 數 答 復 內 容 : 一 100 年 度 申 請 案 件 47 件, 補 助 23 件 二 101 年 度 申 請 案 件 70 件, 補 助 36 件 三 102 年 度 申 請 案 件 73 件, 補 助 32 件 四 103 年 度 至 5 月 份 止 申 請 案 件 33 件, 補 助 12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老 人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0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對 於 獨 居 老 人 提 供 哪 些 服 務?100 年 至 今 各 年 度 獨 居 老 人 通 報 數 與 獨 居 老 人 追 蹤 數 答 復 內 容 : 一 新 北 市 對 於 獨 居 老 人 提 供 服 務 如 下 : ( 一 ) 獨 居 老 人 關 懷 服 務 1 服 務 對 象 :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設 籍 或 長 期 居 住 本 市 之 獨 自 居 住 者, 或 同 住 者 無 照 顧 能 力 或 經 常 性 不 在, 或 65 歲 以 上 夫 妻 同 住 者, 無 子 女 或 子 女 未 居 住 於 本 市 者 2 服 務 項 目 : (1) 電 話 問 安 : 定 期 致 電 獨 居 老 人 了 解 其 生 活 狀 況, 並 予 以 情 緒 支 持, 適 時 提 供 轉 介 及 褔 利 諮 詢 (2) 關 懷 訪 視 : 定 期 至 服 務 區 域 內 獨 居 老 人 家 中 訪 視, 了 解 獨 居 老 人 需 求, 並 轉 介 或 提 供 相 關 褔 利 服 務 (3) 提 供 申 請 生 命 連 線 緊 急 救 援 系 統 之 資 訊 : 設 籍 且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列 冊 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獨 居 老 人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且 經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量 表 評 估 為 進 食 移 位 如 廁 洗 澡 平 地 走 動 穿 脫 衣 褲 鞋 襪 6 項 中,1 至 2 項 以 上 需 協 助 者 但 特 殊 狀 況 經 長 照 中 心 或 評 估 單 位 評 估 有 需 求 者, 由 照 顧 管 理 專 員 專 案 簽 准 核 備 (4) 其 他 必 要 之 服 務 ( 二 ) 獨 居 老 人 餐 飲 服 務 1 服 務 對 象 :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且 經 301
302 長 照 中 心 評 估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量 表 1 項 以 上 失 能 之 獨 居 老 人 2 符 合 資 格 者 安 排 志 工 送 餐 至 家 中 二 獨 居 老 人 通 報 數 與 追 蹤 數, 另 通 報 後 皆 會 追 蹤 確 認 需 求, 故 通 報 數 等 同 追 蹤 數,100 年 為 3,847 人 101 年 為 4,169 人 及 102 年 為 4,073 人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老 人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03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清 單 補 助 型 與 功 能 型 有 何 不 同? 關 懷 據 點 與 銀 髮 俱 樂 部 有 何 不 同? 答 復 內 容 : 一 新 北 市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清 單 詳 如 附 件 二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補 助 型 與 功 能 型 之 差 異 為 : 補 助 型 係 由 各 單 位 依 規 定 向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與 本 府 社 會 局 申 請 相 關 補 助 經 費 ; 功 能 型 則 為 民 間 單 位 自 行 結 合 資 源 自 行 辦 理, 其 經 費 自 籌 三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與 銀 髮 俱 樂 部 兩 者 皆 為 社 區 老 人 服 務 據 點, 主 要 差 異 如 下 : ( 一 )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 其 應 至 少 具 備 關 懷 訪 視 電 話 問 安 諮 詢 及 轉 介 服 務 餐 飲 服 務 及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其 中 三 項 服 務 之 功 能 ( 二 ) 銀 髮 俱 樂 部 : 係 提 供 社 區 老 人 休 閒 活 動 據 點, 主 要 規 劃 休 閒 娛 樂 區 健 康 養 生 區 益 智 文 藝 區 須 有 一 定 活 動 空 間 ; 另 可 依 需 求 辦 理 關 懷 訪 視 或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或 電 話 問 安 及 福 利 轉 介 服 務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老 人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04 新 北 市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區 域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私 立 雙 連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三 芝 區 三 芝 區 後 厝 里 號 基 金 會 三 芝 區 中 華 藥 師 山 居 士 佛 學 學 會 - 北 海 岸 關 懷 站 三 芝 區 淺 水 灣 街 號 三 芝 區 錫 板 里 辦 公 處 三 芝 區 錫 板 里 5 鄰 海 尾 17 號 三 芝 區 後 厝 里 辦 公 處 三 芝 區 後 厝 里 3 鄰 北 勢 子 20-6 號 2 樓 三 重 區 順 德 里 辦 公 處 三 重 區 河 邊 北 路 256 巷 28 號 三 重 區 承 德 里 辦 公 處 三 重 區 仁 壽 街 200 號 三 重 區 光 田 里 辦 公 室 三 重 區 新 生 街 53 號 三 重 區 仁 愛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三 重 區 秀 江 街 28 號 三 重 區 三 重 區 老 人 會 三 重 區 信 義 西 街 1 巷 信 義 公 園 內 聯 歡 廳 三 重 區 三 重 區 公 所 三 重 區 中 山 路 10 號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三 三 峽 區 三 峽 區 國 光 街 12 巷 10 號 1 樓 峽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土 城 區 頂 欣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土 城 區 中 央 路 4 段 279 巷 19 號 土 城 區 長 風 里 辦 公 處 土 城 區 順 風 路 27 號 土 城 區 裕 生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土 城 區 中 央 路 1 段 118 巷 1 弄 13 號 土 城 區 土 城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土 城 區 中 正 路 18 號 5 樓 土 城 區 土 城 區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土 城 區 中 央 路 三 段 92-1 號 中 和 區 山 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和 區 景 平 路 762 號 中 和 區 新 北 市 銀 髮 族 協 會 中 和 區 中 山 路 2 段 64 巷 9 號 中 和 區 建 和 里 辦 公 處 中 和 區 連 城 路 283 號 中 和 區 中 和 區 公 所 志 願 服 務 隊 中 和 區 廟 美 街 6 巷 3 號 3 樓 中 和 區 頂 南 里 辦 公 處 中 和 區 興 南 路 2 段 159 巷 28 號 中 和 區 慈 心 關 懷 協 會 中 和 區 中 山 路 三 段 120 之 32 號 五 股 區 貿 商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五 股 區 貿 商 里 456 號 五 股 區 更 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五 股 區 更 洲 路 47 號 五 股 區 成 州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五 股 區 西 雲 路 267 號 五 股 區 新 北 市 五 股 老 人 公 寓 五 股 區 水 碓 村 水 碓 2 路 1 號 平 溪 區 平 溪 區 農 會 平 溪 區 中 華 街 15 號 平 溪 區 龍 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平 溪 區 十 分 街 313 號 永 和 區 民 權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永 和 區 民 權 路 60 號 4 樓 永 和 區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基 督 教 衛 理 公 會 永 和 天 恩 堂 永 和 區 信 義 路 23 號 永 和 區 水 源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永 和 區 保 平 路 177 巷 6 弄 2 號 永 和 區 得 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永 和 區 秀 朗 路 2 段 24 巷 35 號 永 和 區 中 溪 里 辦 公 處 永 和 區 仁 愛 路 205 巷 8 號 永 和 區 秀 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永 和 區 成 功 路 一 段 20-1 號 304
305 新 北 市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區 域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永 和 區 耕 莘 醫 院 永 和 分 院 永 和 區 中 興 街 80 號 永 和 區 永 和 區 老 人 會 永 和 區 成 功 路 2 段 47 巷 3 號 14 樓 之 1 永 和 區 大 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永 和 區 保 安 路 60 號 石 門 區 尖 鹿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石 門 區 中 央 路 9 號 石 門 區 老 梅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石 門 區 老 梅 路 52 巷 4 號 石 碇 區 石 碇 區 老 人 會 石 碇 區 楓 林 里 豐 子 林 32-1 號 4 樓 汐 止 區 新 北 市 汐 止 水 岸 都 市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汐 止 區 汐 萬 路 1 段 211 巷 31 號 汐 止 區 財 團 法 人 老 五 老 基 金 會 汐 止 區 新 昌 路 79 號 1 樓 汐 止 區 七 星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汐 止 區 新 台 五 路 1 段 268 號 7 樓 坪 林 區 坪 林 區 公 所 坪 林 區 坪 林 街 101 號 板 橋 區 雙 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太 和 街 6 巷 5 號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分 會 板 橋 老 人 服 務 板 橋 區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01 號 中 心 板 橋 區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天 元 慈 善 功 德 會 板 橋 區 四 川 路 2 段 16 巷 5 號 10 樓 板 橋 區 埤 墘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莊 敬 路 179 號 2 樓 板 橋 區 中 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光 復 街 133 巷 7 號 板 橋 區 四 汴 頭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信 義 路 150 巷 11 號 1 樓 板 橋 區 新 北 市 口 才 訓 練 協 進 會 板 橋 區 民 生 路 2 段 217 號 3 樓 板 橋 區 德 翠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龍 泉 街 82 巷 14 弄 19 號 1 樓 板 橋 區 社 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中 正 路 80 巷 1 弄 1 號 2 樓 板 橋 區 雙 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太 和 街 6 巷 5 號 板 橋 區 龍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2 段 32 號 板 橋 區 板 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2 段 40 巷 1 號 板 橋 區 板 橋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板 橋 區 中 正 路 10 號 2 樓 板 橋 區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老 人 會 板 橋 區 中 正 路 86 號 板 橋 區 社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促 進 協 會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2 段 451 號 3 樓 板 橋 區 板 橋 區 公 所 ( 安 養 堂 ) 板 橋 區 長 安 街 253 號 板 橋 區 歡 園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1 段 38 巷 1-7 號 板 橋 區 重 慶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板 橋 區 國 慶 路 149 巷 3 弄 7 號 林 口 區 東 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林 口 區 麗 園 二 街 1 巷 4 號 1 樓 之 3 金 山 區 美 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金 山 區 中 山 路 138 號 金 山 區 金 山 區 老 人 會 金 山 區 中 山 路 257 號 2 樓 泰 山 區 山 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泰 山 區 福 德 街 14 號 泰 山 區 大 科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泰 山 區 大 科 里 38 號 泰 山 區 同 榮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泰 山 區 明 志 路 1 段 427 號 泰 山 區 貴 子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泰 山 區 工 專 路 22 號 305
306 新 北 市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區 域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泰 山 區 義 仁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泰 山 區 明 志 路 2 段 177 號 貢 寮 區 守 望 相 助 協 會 貢 寮 區 仁 里 村 仁 和 路 38 號 貢 寮 區 貢 寮 社 區 工 作 者 協 會 貢 寮 區 東 興 街 70 號 2 樓 淡 水 區 新 北 市 淡 水 惜 福 關 懷 促 進 協 會 淡 水 區 新 春 街 40 號 淡 水 區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關 懷 弱 勢 協 會 淡 水 區 民 權 路 179 巷 18 號 淡 水 區 北 海 岸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淡 水 區 沙 崙 路 300 號 淡 水 區 臺 灣 愛 鄰 社 區 關 懷 協 會 - 淡 水 辦 事 處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0 號 5 樓 淡 水 區 民 生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淡 水 區 民 生 里 樹 梅 坑 6 之 3 號 淡 水 區 油 車 里 辦 公 處 淡 水 區 沙 崙 路 156 巷 18 號 3 樓 深 坑 區 昇 高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深 坑 區 旺 耽 路 55 巷 25 號 深 坑 區 土 庫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深 坑 區 北 深 路 一 段 164 號 新 店 區 玫 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店 區 富 貴 街 9 巷 31 號 新 店 區 下 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店 區 安 康 路 1 段 281 巷 6 號 新 店 區 屈 尺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店 區 屈 尺 路 125 號 新 店 區 中 山 里 辦 公 處 新 店 區 溪 園 路 361 號 1 樓 新 店 區 大 鵬 忠 孝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700 巷 26 號 四 樓 新 店 區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文 山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263 巷 16 號 5 樓 新 店 區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362 號 新 店 區 北 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37 號 4 樓 新 莊 區 化 成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莊 區 化 成 路 314 巷 2 號 新 莊 區 大 順 行 善 公 益 協 會 新 莊 區 福 營 路 224 巷 1 號 新 莊 區 新 泰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新 莊 區 福 營 路 227 號 4 樓 新 莊 區 新 泰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新 莊 區 福 營 路 227 號 4 樓 社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促 進 協 會 瑞 芳 區 ( 瑞 芳 區 據 點 ) 瑞 芳 區 三 爪 子 坑 路 145 號 瑞 芳 區 柑 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瑞 芳 區 明 燈 路 1 段 17-1 號 瑞 芳 區 瑞 芳 區 老 人 會 瑞 芳 區 中 山 路 105 號 萬 里 區 北 基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萬 里 區 孝 五 街 2 號 地 下 室 萬 里 區 新 北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萬 里 區 玉 田 路 61 號 樹 林 區 樹 林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 牧 人 關 懷 站 ) 樹 林 區 中 山 路 1 段 2 號 樹 林 區 文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樹 林 區 保 安 街 一 段 289 巷 8 號 樹 林 區 樹 林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 北 大 關 懷 站 ) 樹 林 區 大 有 路 27 號 樹 林 區 彭 厝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樹 林 區 太 平 路 56 巷 43 號 2 樓 雙 溪 區 雙 溪 區 公 所 雙 溪 區 東 榮 街 25 號 蘆 洲 區 愛 心 關 懷 協 會 -- 集 賢 關 懷 站 蘆 洲 區 中 山 二 路 38-1 號 蘆 洲 區 愛 心 關 懷 協 會 -- 永 安 關 懷 站 蘆 洲 區 永 安 南 路 二 段 134 號 306
307 新 北 市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區 域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蘆 洲 區 集 賢 老 人 暨 身 心 障 礙 活 動 中 心 蘆 洲 區 三 民 路 95 號 蘆 洲 區 蘆 洲 護 天 宮 附 設 鶴 齡 交 誼 中 心 蘆 洲 區 復 興 路 227 巷 26 號 蘆 洲 區 仁 復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蘆 洲 區 中 山 二 路 36 巷 7 號 鶯 歌 區 鶯 歌 區 公 所 鶯 歌 區 仁 愛 路 55 號 鶯 歌 區 永 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鶯 歌 區 永 昌 街 36-1 號 板 橋 區 滿 翠 里 辦 公 處 板 橋 區 民 生 路 三 段 270 之 1 號 三 重 區 鎮 安 宮 三 重 區 信 義 西 街 一 巷 信 義 公 園 內 鎮 安 宮 三 重 區 五 福 里 辦 公 處 三 重 區 河 邊 北 街 312 號 三 重 區 福 田 里 辦 公 處 三 重 區 三 民 街 256 號 三 重 區 光 輝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三 重 區 正 義 南 街 62 號 三 重 區 溪 美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一 日 照 中 心 暨 銀 髮 俱 樂 部 三 重 區 溪 尾 街 73 號 4 樓 永 和 區 永 和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永 和 區 民 權 路 60 號 5 樓 新 莊 區 新 莊 區 長 青 文 康 活 動 中 心 新 莊 區 復 港 一 路 19 號 B1 新 莊 區 新 莊 區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新 莊 區 長 青 街 30 號 新 北 市 新 店 碧 潭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一 日 間 照 顧 中 新 店 區 新 店 區 新 店 路 159 號 2 樓 心 暨 銀 髮 俱 樂 部 蘆 洲 區 信 義 里 辦 公 處 蘆 洲 區 集 賢 路 255 號 土 城 區 土 城 頂 埔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土 城 區 中 央 路 四 段 271 巷 12 號 蘆 洲 區 保 佑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蘆 洲 區 中 正 路 428 號 蘆 洲 區 護 天 宮 蘆 洲 區 復 興 路 227 巷 26 號 蘆 洲 區 仁 復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蘆 洲 區 中 山 二 路 36 巷 7 號 汐 止 區 白 雲 里 辦 公 處 汐 止 區 水 源 路 二 段 112 號 瑞 芳 區 龍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瑞 芳 區 民 權 街 5-2 號 瑞 芳 區 東 和 里 辦 公 處 瑞 芳 區 中 山 路 55 號 瑞 芳 區 傑 魚 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瑞 芳 區 傑 魚 里 傑 魚 坑 路 195 號 石 碇 區 潭 邊 里 辦 公 處 石 碇 區 潭 邊 里 石 崁 38- l 號 坪 林 區 坪 林 區 老 人 會 坪 林 區 水 柳 腳 148 號 三 芝 區 智 成 忠 義 宮 三 芝 區 智 成 街 18 號 三 芝 區 錫 板 里 辦 公 處 三 芝 區 錫 板 里 5 鄰 海 尾 17 號 三 芝 區 古 庄 里 辦 公 處 三 芝 區 古 庄 里 茂 茂 店 73 號 之 1 石 門 區 石 門 區 老 人 會 石 門 區 老 梅 里 公 地 44 號 雙 溪 區 上 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雙 溪 區 上 林 里 平 林 60-1 號 貢 寮 區 貢 寮 區 老 人 會 貢 寮 區 長 秦 路 4 號 3 樓 貢 寮 區 和 美 里 辦 公 處 貢 寮 區 和 美 里 和 美 街 35 之 2 號 金 山 區 金 包 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金 山 區 金 包 里 街 95 號 萬 里 區 萬 里 區 老 人 會 萬 里 區 萬 瑪 金 東 路 261 號 2 樓 307
308 新 北 市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區 域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烏 來 區 溫 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烏 來 區 忠 治 里 堰 堤 59-1 號 4 樓 板 橋 區 江 子 翠 潮 和 宮 板 橋 區 斗 單 里 吳 鳳 路 50 巷 93 號 五 股 區 興 珍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五 股 區 四 維 路 2 號 萬 里 區 中 幅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萬 里 區 中 幅 里 中 幅 路 112 之 l 號 八 里 區 訊 塘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八 里 區 中 山 路 2 段 445 號 對 面 林 口 區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基 督 教 林 口 靈 糧 堂 林 口 區 文 化 一 路 1 段 93 號 1 樓 鶯 歌 區 鳳 嗚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鶯 歌 區 永 和 街 32 巷 2 號 308
30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身 心 障 礙 人 數, 請 依 輕 中 重 度 分 別 統 計 答 復 內 容 : 詳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10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按 程 度 分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合 計 145, , ,343 極 重 度 17,773 18,550 20,452 重 度 24,830 24,981 24,891 中 度 47,235 48,514 48,368 輕 度 56,058 59,070 59,
31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身 心 障 礙 租 屋 補 貼 申 請 人 數 審 核 通 過 人 數 答 復 內 容 : 詳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12 100 至 102 年 身 心 障 礙 租 屋 補 貼 相 關 人 數 統 計 申 請 人 數 審 核 通 過 人 數 100 年 年 年 備 註 : 未 通 過 身 心 障 礙 租 屋 補 助 之 原 因 包 括 : 所 得 超 標 申 請 人 配 偶 及 其 同 住 或 同 戶 籍 之 直 系 親 屬 名 下 有 房 產 已 獲 政 府 其 他 房 屋 租 金 補 助 或 已 獲 政 府 其 他 住 宿 養 護 費 用 等 312
313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專 用 車 位 識 別 證 發 放 數 與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機 車 與 汽 車 停 車 格 數 答 復 內 容 :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14 100 年 至 102 年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專 用 停 車 位 識 別 證 核 發 件 數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專 用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數 量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身 心 障 礙 專 用 停 車 位 識 別 證 核 發 數 19,069 17,509 18,390 路 邊 身 心 障 礙 者 專 用 汽 車 停 車 位 身 心 障 礙 者 專 用 機 車 停 車 位 路 外 ( 停 車 場 ) 1,554 1,423 1,598 總 計 2,300 2,176 2,488 路 邊 1,919 1,943 1,892 路 外 ( 停 車 場 ) 總 計 2,516 2,442 2,
315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身 心 障 礙 定 向 行 動 暨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訓 練 服 務 申 請 人 次 與 服 務 人 次 答 復 內 容 : 一 身 心 障 礙 定 向 行 動 暨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訓 練 服 務 係 由 個 案 管 理 員 對 視 覺 障 礙 者 實 施 功 能 性 視 覺 評 估 及 行 動 能 力 評 估, 以 瞭 解 其 視 力 狀 況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溝 通 能 力 與 行 動 能 力, 據 以 訂 定 重 建 計 畫, 並 依 據 其 個 別 需 求 施 予 定 向 行 動 能 力 訓 練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訓 練 心 理 諮 商 成 長 團 體 點 字 訓 練 盲 用 電 腦 訓 練, 並 連 結 低 視 能 評 估 與 輔 具 評 估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二 100 年 申 請 人 次 及 服 務 人 次 計 2,176 人 次 ;101 年 申 請 人 次 及 服 務 人 次 計 2,133 人 次 ;102 年 申 請 人 次 及 服 務 人 次 計 1,757 人 次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1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各 年 預 防 走 失 項 鍊 發 放 數 答 復 內 容 : 100 年 預 防 走 失 項 鍊 發 放 數 為 1,421 條,101 年 預 防 走 失 項 鍊 發 放 數 為 1,254 條,102 年 預 防 走 失 項 鍊 發 放 數 為 1,509 條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1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各 年 患 有 智 障 自 閉 症 慢 性 精 神 病 失 智 症 及 65 歲 以 上 人 數, 請 依 年 度 統 計 答 復 內 容 : 詳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18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按 類 別 分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智 能 障 礙 自 閉 症 慢 性 精 神 病 失 智 症 歲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31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本 市 公 立 與 私 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名 稱 與 地 點 與 提 供 之 服 務 可 提 供 服 務 之 人 次 答 復 內 容 : 請 參 閱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一 覽 表 ( 如 附 件 )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身 心 障 礙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20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一 覽 表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服 務 對 象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四 川 路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家 扶 發 展 學 園 二 段 245 巷 119 號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私 立 佛 教 懷 仁 社 會 福 利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正 路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佛 教 中 102 號 2 樓 道 淨 苑 板 橋 中 心 新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正 路 基 金 會 辦 理 新 北 市 愛 智 發 展 中 心 10 號 1 樓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第 一 社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廣 權 路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新 北 市 愛 立 發 展 中 心 130 號 4 樓 財 團 法 人 創 世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四 川 路 市 私 立 板 橋 創 世 清 寒 植 物 人 安 養 院 2 段 16 巷 10 號 3 樓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廣 權 路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新 北 市 愛 明 發 展 中 心 130 號 3 樓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圓 通 路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私 立 明 新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296 巷 31 弄 1 號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建 一 路 財 團 法 人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150 號 2 樓 之 2 2 樓 市 私 立 中 和 發 展 中 心 之 3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第 一 社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圓 通 路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崇 愛 發 展 中 心 143 之 1 號 財 團 法 人 友 好 公 益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行 政 街 立 友 好 潛 能 發 展 中 心 10 巷 6 號 實 際 服 務 人 次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及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歲 至 45 歲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設 籍 新 北 市 0 至 6 歲 以 下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之 兒 童 2.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學 齡 兒 童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新 北 市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15 歲 至 45 歲 身 心 障 礙 者 清 寒 植 物 人 及 近 似 植 物 人 之 重 度 以 上 臥 床 失 智 症 者 1.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0 歲 至 6 歲 視 覺 障 礙 或 含 視 覺 障 礙 之 多 重 障 礙 幼 兒 及 學 齡 前 領 有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之 視 障 兒 童 2.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6 歲 至 15 歲 視 覺 障 礙 或 含 視 覺 障 礙 之 多 重 障 礙 兒 童 3.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15 歲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或 含 視 覺 障 礙 之 多 重 障 礙 者 4.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覺 障 礙 者 定 向 行 動 暨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訓 練 服 務 ,630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及 成 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歲 領 有 身 障 手 冊 或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者 歲 智 能 障 礙 自 閉 症 及 合 併 心 智 障 礙 之 多 重 障 礙 者 歲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智 能 障 礙 自 閉 症 及 合 併 智 能 障 礙 之 多 重 障 礙 者 1, 歲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321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服 務 對 象 新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心 路 社 會 福 利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基 金 會 辦 理 新 北 市 愛 兒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263 巷 16 號 1-3 樓 財 團 法 人 陽 光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興 路 市 私 立 陽 光 之 家 1 段 282 號 2 樓 財 團 法 人 創 世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市 私 立 新 店 創 世 清 寒 植 物 人 安 養 院 493 號 3 樓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溪 尾 街 自 閉 症 服 務 協 進 會 辦 理 新 北 市 自 閉 症 潛 73 號 1 樓 能 發 展 中 心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溪 尾 街 光 仁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新 北 市 聖 心 兒 73 號 1 樓 童 發 展 中 心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五 權 路 國 唐 氏 症 基 金 會 辦 理 新 北 市 愛 樂 發 展 中 7 巷 6 號 1-2 樓 心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明 志 路 國 唐 氏 症 基 金 會 辦 理 新 北 市 愛 家 發 展 中 一 段 205 號 2 樓 之 2 心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華 富 山 37 號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私 立 樂 山 園 社 會 福 利 慈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中 華 路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樂 山 教 養 院 三 段 187 號 新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團 法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華 富 山 人 耕 莘 醫 院 辦 理 新 北 市 愛 維 養 護 中 心 35 號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啟 能 基 金 會 附 設 春 暉 啟 能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埔 路 中 心 220 號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國 光 街 市 三 峽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2 巷 10 號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私 立 佛 教 懷 仁 社 會 福 利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學 成 路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佛 教 中 號 1-3 樓 道 淨 苑 新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台 北 市 康 復 之 友 協 會 辦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中 正 路 理 新 北 市 慈 芳 關 懷 中 心 18 號 6 樓 設 籍 新 北 市 0 至 6 歲 以 下 之 一 般 兒 童 或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之 兒 童 2.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國 小 畢 業 前 兒 童 實 際 服 務 人 次 999 顏 面 損 傷 或 燒 燙 傷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294 清 寒 植 物 人 及 近 似 植 物 人 之 重 度 以 上 臥 床 失 智 症 者 1. 設 籍 新 北 市 0 至 6 歲 以 下 之 領 有 自 閉 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之 自 閉 症 兒 童 2.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國 小 畢 業 前 自 閉 症 兒 童 1. 設 籍 新 北 市 0 至 6 歲 以 下 之 一 般 兒 童 或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之 兒 童 2.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國 小 畢 業 前 兒 童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新 北 市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15 歲 至 45 歲 身 心 障 礙 者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之 2 至 6 歲 身 心 障 礙 者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新 北 市 核 發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2 歲 至 18 歲 重 度 極 重 度 以 上, 不 具 行 動 能 力 者 1, ,844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1,563 設 籍 新 北 市 18 歲 以 上,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重 度 極 重 度 障 礙 且 生 活 無 法 自 理, 不 具 行 動 能 力 者 15 歲 以 上 智 能 障 礙 及 合 併 智 能 障 礙 之 多 重 障 礙 者 1,911 1,698 身 心 障 礙 者 97, 歲 以 上 領 有 智 能 障 礙 手 冊 者 2. 合 併 智 能 障 礙 之 多 重 障 礙 者, 經 評 估 需 住 宿 服 務 者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精 神 障 礙 者 及 其 他 嚴 重 心 理 疾 病 患 者 ,719
322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服 務 對 象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育 成 社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沙 崙 路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新 北 市 愛 育 發 展 中 心 300 號 2-3 樓 新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沙 崙 路 基 金 會 辦 理 新 北 市 愛 德 養 護 中 心 300 號 4-6 樓 新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新 北 市 愛 滬 發 展 中 心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沙 崙 路 300 號 9 樓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新 北 市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15 歲 以 上 至 50 歲 以 下 之 心 智 障 礙 者 ( 含 智 能 障 礙 者 自 閉 症 及 其 他 合 併 心 智 障 礙 之 多 重 障 礙 者 )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新 北 市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18 歲 以 上 失 智 症 者 或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且 生 活 無 法 自 理 者 設 籍 新 北 市 且 領 有 新 北 市 核 發 各 類 輕 度 及 中 度 ( 重 度 以 上 將 召 開 專 案 評 估 會 議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之 15 歲 以 上 64 歲 以 下 且 需 緊 急 保 護 安 置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實 際 服 務 人 次 1,263 1,029 總 計 134,
323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新 北 市 新 希 望 關 懷 中 心 每 月 接 案 量 與 案 件 類 別 統 計 ( 心 理 輔 導 生 活 扶 助 就 業 扶 助 助 學 措 施 )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府 辦 理 新 希 望 關 懷 中 心,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整 合 本 府 社 會 勞 工 教 育 衛 生 民 政 等 局 處 合 作, 針 對 失 業 家 庭 提 供 生 活 扶 助 就 業 服 務 助 學 措 施 心 理 輔 導 等 服 務 措 施, 幫 助 失 業 家 庭 渡 過 難 關 二 有 關 新 北 市 新 希 望 關 懷 中 心 每 月 接 案 量 與 案 件 類 別 統 計 詳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社 會 救 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24 102 年 度 新 希 望 關 懷 中 心 接 案 一 覽 表 生 活 扶 助 就 業 扶 助 助 學 措 施 心 理 輔 導 小 計 ( 接 案 量 ) ( 人 次 ) ( 人 次 ) ( 人 次 ) ( 人 次 ) ( 人 次 ) 1 月 1, ,328 2 月 ,618 3 月 1, ,983 4 月 1, ,820 5 月 1, ,852 6 月 ,542 7 月 1, ,806 8 月 ,683 9 月 , 月 1, , 月 1, , 月 1, ,847 小 計 12,592 4,774 3, ,
325 103 年 1 月 至 5 月 新 希 望 關 懷 中 心 接 案 量 一 覽 表 生 活 扶 助 就 業 扶 助 助 學 措 施 心 理 輔 導 小 計 ( 接 案 量 ) ( 人 次 ) ( 人 次 ) ( 人 次 ) ( 人 次 ) ( 人 次 ) 1 月 ,695 2 月 ,412 3 月 1, ,755 4 月 1, ,728 5 月 1, ,778 小 計 4,853 1,841 1, ,
32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申 請 中 低 收 與 低 收 入 戶 數 審 核 通 過 數 與 申 覆 數 申 覆 成 功 數 答 復 內 容 : 檢 附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中 低 收 入 戶 與 低 收 入 戶 總 申 請 數 總 核 定 數 與 申 覆 數 申 覆 通 過 數 資 料 1 份 ( 詳 如 附 表 )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社 會 救 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27 新 北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中 低 收 入 戶 與 低 收 入 戶 總 申 請 數 總 核 定 數 與 申 覆 數 申 覆 通 過 數 一 覽 表 福 利 中 低 收 入 戶 ( 100 年 7 月 開 辦 ) 低 收 入 戶 項 目 年 度 \ 案 量 總 申 請 數 總 校 定 數 申 覆 數 申 覆 通 過 數 總 申 請 數 總 核 定 數 申 覆 數 申 覆 通 過 數 100 年 3,469 2, ,014 18,881 l, ,199 8, ,102 23,425 1, 年 ,674 10, l9 29, ,1 21 l, 年 總 計 27,342 21, ,817 66,427 3, 上 述 表 列 100 年 至 102 年 本 市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覆 通 過 數 占 申 覆 申 請 數 8%, 低 收 入 戶 申 覆 通 過 數 占 申 覆 申 請 數 2.7%, 顯 見 本 市 對 於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審 核 標 準 一 致 並 具 相 當 程 度 之 準 確 性, 有 關 申 覆 未 通 過 之 案 件 將 另 依 實 際 家 庭 生 活 情 形 協 助 轉 介 身 心 障 礙 生 活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弱 勢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等 其 他 福 利 身 份 或 媒 和 民 間 慈 善 機 構 相 關 單 位, 俾 利 生 活 確 有 困 難 之 家 戶 獲 得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協 助 327
328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5 月 家 暴 與 性 侵 防 治 中 心 每 月 接 案 量, 請 依 案 件 類 別 分 別 統 計 答 復 內 容 : 一 100 年 每 月 平 均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l,317 件 性 侵 害 127 件 兒 少 性 交 易 8 件 二 101 年 每 月 平 均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l,415 件 性 侵 害 130 件 兒 少 性 交 易 6 件 三 102 年 l 至 5 月 每 月 平 均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1,369 件 性 侵 害 124 件 兒 少 性 交 易 5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2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100 至 102 年 本 市 家 暴 中 心 保 護 型 社 工 數 量, 且 依 每 年 總 數 量 離 職 數 量 招 募 數 量 答 復 內 容 : 一 100 年 本 府 家 防 中 心 社 工 總 數 量 計 90 人, 當 年 度 離 職 數 29 人, 招 募 數 計 22 人 二 101 年 本 府 家 防 中 心 社 工 總 數 量 計 94 人, 當 年 度 離 職 數 20 人, 招 募 數 計 24 人 三 102 年 本 府 家 防 中 心 社 工 總 數 量 計 109 人, 當 年 度 離 職 數 15 人, 招 募 數 計 30 人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30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提 供 100 至 102 年 本 市 各 年 度 保 護 型 社 工 平 均 接 案 量 答 復 內 容 : 100 年 本 市 保 護 性 社 工 平 均 處 理 56 案 件,101 年 本 市 保 護 性 社 工 平 均 處 理 76 案 件, 102 年 本 市 保 護 性 社 工 平 均 處 理 74 案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3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是 否 進 行 過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為 何? 答 復 內 容 : 本 府 於 102 年 12 月 完 成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以 社 工 員 遭 受 口 頭 辱 罵 為 最 大 比 例, 其 次 為 遭 受 威 脅 本 府 持 續 辦 理 社 工 員 人 身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及 相 關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社 會 工 作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3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65 歲 以 上 老 人 人 口 數, 以 及 經 判 定 為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失 能 人 數 答 復 內 容 : 一 截 至 103 年 5 月, 本 市 65 歲 以 上 長 者 合 計 38 萬 6,254 人 二 目 前 經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評 估 結 果 為 輕 度 失 能 者 計 1,310 人, 中 度 失 能 者 計 1,365 人, 重 度 失 能 者 計 3,178 人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老 人 福 利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33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編 列 社 會 救 助 預 算 總 數, 並 詳 細 說 明 各 項 救 助 預 算 分 配 比 例 ( 如 老 人 兒 童 婦 幼 身 障 等 等 ) 答 復 內 容 : 一 我 國 社 會 救 助 以 提 供 低 收 入 及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生 活 扶 助 醫 療 補 助 急 難 救 助 災 害 救 助 等 現 金 給 及 實 物 補 助 等, 另 含 跨 中 低 收 入 其 他 弱 勢 對 象 二 100 至 102 年 社 會 救 助 預 算 總 數 及 各 項 分 配 比 例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秘 書 室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34 社 會 救 助 預 算 總 數 領 域 項 目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預 算 ( 元 ) 比 例 預 算 ( 元 ) 比 例 預 算 ( 元 ) 比 例 總 計 5,286,226,000 6,106,777,000 6,379,755,564 低 收 入 戶 與 中 低 收 救 助 高 齡 兒 少 身 障 入 戶 之 生 活 扶 助 醫 療 補 助 急 難 救 助 災 害 救 助 等 發 放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發 放 中 低 收 入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發 放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2,332,683, ,146,069, ,258,262, ,129, ,168, ,698, ,850, ,264, ,432, ,079,564, ,725,276, ,831,363,
335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青 年 尋 職 津 貼 申 請 人 數, 獲 得 補 助 人 數, 市 府 對 於 此 計 畫 提 供 哪 些 服 務 幫 助 青 年 就 業? 答 復 內 容 : 一 為 協 助 本 市 尋 職 困 難 且 畢 ( 肄 ) 業 後 連 續 6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就 業 之 初 次 尋 職 青 年, 本 府 於 102 年 9 月 特 訂 定 初 次 尋 職 青 年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除 提 供 就 業 輔 導 服 務, 另 提 供 尋 職 期 間 之 生 活 津 貼, 使 青 年 可 安 心 求 職 進 而 順 利 就 業 102 年 9 月 至 103 年 6 月 23 日 止, 諮 詢 本 計 畫 共 1,022 人, 符 合 資 格 並 提 出 申 請 者 有 540 人, 尋 職 津 貼 計 發 放 943 人 次 二 為 協 助 青 年 釐 清 職 涯 方 向, 增 進 求 職 信 心 並 提 升 求 職 技 能,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求 職 青 年, 除 須 經 過 初 步 就 業 諮 詢 及 職 業 心 理 測 驗 評 量 外, 另 須 配 合 深 度 就 業 諮 詢 職 涯 諮 商 團 體 輔 導 職 場 參 訪 就 業 促 進 研 習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及 推 介 就 業 等 就 業 輔 導 分 流 服 務, 以 協 助 青 年 適 性 就 業, 各 項 服 務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初 步 就 業 諮 詢 服 務 : 參 與 本 計 畫 必 須 先 接 受 專 責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初 步 就 業 諮 詢, 以 瞭 解 個 案 之 學 ( 經 ) 歷 專 長 求 職 歷 程 等, 初 步 釐 清 尋 職 方 向 ( 二 ) 職 業 心 理 測 驗 及 評 量 : 個 案 必 須 接 受 職 業 心 理 測 驗 及 評 量 以 釐 清 職 涯 方 向 及 求 職 興 趣 ( 三 ) 就 業 輔 導 服 務 1 深 度 就 業 諮 詢 : 運 用 個 案 工 作 技 巧 提 供 深 度 就 業 諮 詢 2 職 涯 諮 商 : 視 個 案 情 況 安 排, 透 過 專 業 職 涯 諮 商 師 以 晤 談 方 式, 提 供 就 業 諮 商 工 作 價 值 觀 資 源 運 用 職 涯 規 劃 履 歷 健 診 等 內 涵 之 討 論, 協 助 排 除 就 業 障 礙, 增 強 就 業 動 機 與 意 願, 整 合 內 外 資 源, 調 整 職 涯 方 向, 進 而 促 進 順 利 進 入 職 場 3 團 體 輔 導 : 視 個 案 情 況 安 排, 藉 由 專 業 講 師 運 用 團 體 工 作 技 巧 提 供 情 緒 支 持 了 解 自 身 求 職 障 礙 個 人 及 他 人 求 職 歷 程 等, 以 保 持 和 社 會 及 他 人 接 觸, 並 335
336 靠 團 體 同 理 支 持, 協 助 重 返 社 會, 避 免 因 長 期 失 業 成 為 怯 志 工 作 者 4 職 場 參 訪 : 視 個 案 情 況 安 排, 經 由 參 訪 企 業 工 作 環 境, 瞭 解 工 作 職 缺 內 容 職 場 型 態 及 產 業 特 性, 調 整 就 業 期 待 5 就 業 促 進 研 習 : 視 個 案 情 況 安 排, 提 供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輔 導 撰 寫 履 歷 及 面 試 技 巧 增 進 溝 通 技 巧 及 職 場 情 緒 管 理 建 立 正 確 的 職 場 倫 理 與 工 作 態 度, 以 提 升 求 職 競 爭 力 6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 視 個 案 情 況 推 介 職 業 訓 練, 藉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增 進 專 業 技 能 或 學 習 第 二 專 長 7 推 介 就 業 : 針 對 個 案 特 質 及 專 長, 推 介 適 當 工 作 職 缺, 以 促 其 適 性 就 業 承 辦 局 ( 處 會 ): 勞 工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何 股 長 佩 芬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3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今 各 年 度 申 請 勞 資 調 解 數, 調 解 成 功 數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100 年 5 月 ( 因 應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於 100 年 5 月 1 日 正 式 施 行 ) 至 103 年 5 月 勞 資 爭 議 申 請 數 量 及 調 解 成 功 數 如 下 : 一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申 請 數 量 :100 年 5 月 至 12 月 共 2,304 件 101 年 共 3,616 件 102 年 共 3,958 件 103 年 1 月 至 5 月 共 1,551 件 二 調 解 成 功 數 :100 年 經 調 解 成 立 ( 含 和 解 ) 比 率 計 約 71.4% 101 年 調 解 成 立 ( 含 和 解 ) 比 率 計 約 75.1% 102 年 調 解 成 立 ( 含 和 解 ) 比 率 計 約 71.9% 103 年 1 月 至 5 月 調 解 成 立 ( 含 和 解 ) 比 率 計 約 73.4% 承 辦 局 ( 處 會 ): 勞 工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關 係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何 股 長 佩 芬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38 100 年 5 月 至 103 年 5 月 勞 資 爭 議 申 請 數 量 及 結 果 分 析 表 年 度 總 件 數 成 立 數 比 率 和 解 撤 比 率 不 成 立 數 比 率 案 數 100 年 5 2,304 1, % % % 月 至 12 月 101 年 3,616 1, % % % 102 年 3,958 2, % % 1, % 103 年 1 月 至 5 月 1, % % % 338
33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今 各 就 業 博 覽 會 場 次 提 供 職 缺 數 參 加 廠 商 數 投 遞 履 歷 數 成 功 媒 合 數 與 各 場 所 花 費 經 費, 市 府 是 否 有 針 對 成 功 媒 合 後 就 業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進 行 追 蹤 答 復 內 容 : 一 有 關 本 市 100 年 至 今 (103 年 5 月 底 止 ) 共 計 辦 理 13 場 次 就 業 博 覽 會, 各 年 度 及 總 提 供 職 缺 數 參 加 廠 商 數 投 遞 履 歷 數 成 功 媒 合 數 與 各 場 所 花 費 經 費 等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二 本 府 於 每 場 次 徵 才 活 動 辦 理 完 成 後, 均 會 依 照 求 職 者 居 住 地 點, 交 由 所 屬 就 業 服 務 站 臺 提 供 後 續 追 蹤 服 務, 求 職 者 如 穩 定 就 業 三 個 月 或 婉 拒 服 務, 始 予 以 結 案, 輔 導 內 容 包 括 面 試 狀 況 就 業 狀 況 後 續 求 職 服 務 履 歷 撰 寫 職 訓 諮 詢 等, 同 時 亦 會 將 求 職 者 履 歷 建 檔, 提 供 各 類 型 活 動 E-DM 簡 訊 職 缺 電 子 報 等 訊 息 告 知, 讓 求 職 者 有 更 多 消 息 來 源 管 道, 協 助 求 職 者 能 夠 順 利 就 業 承 辦 局 ( 處 會 ): 勞 工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何 股 長 佩 芬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40 新 北 市 政 府 年 度 就 業 博 覽 會 績 效 表 100 年 度 就 業 博 覽 會 時 間 地 點 廠 商 家 數 職 缺 數 投 遞 履 歷 數 媒 合 人 數 參 加 人 數 金 額 ( 元 ) 2 月 19 日 板 橋 市 民 廣 場 71 4,153 1, , ,500 5 月 14 日 三 重 小 巨 蛋 52 4,010 1, , ,500 7 月 2 日 板 橋 市 民 廣 場 72 5,220 2,197 1,173 3, , 月 1 日 新 莊 體 育 館 70 4, ,500 合 計 ,726 5,912 2,705 9,558 2,550, 年 度 就 業 博 覽 會 時 間 地 點 廠 商 家 數 職 缺 數 投 遞 履 歷 數 媒 合 人 數 參 加 人 數 金 額 ( 元 ) 2 月 18 日 板 橋 市 民 廣 場 53 3,469 1, , ,000 5 月 5 日 三 重 小 巨 蛋 50 3, , ,000 7 月 21 日 新 莊 體 育 館 61 4,995 1, , , 月 6 日 板 橋 市 民 廣 場 60 3,674 1, , ,000 合 計 ,975 5,421 2,115 7,996 2,660, 年 度 就 業 博 覽 會 時 間 地 點 廠 商 家 數 職 缺 數 投 遞 履 歷 數 媒 合 人 數 參 加 人 數 金 額 ( 元 ) 3 月 9 日 板 橋 市 民 廣 場 55 4,354 1, , ,000 5 月 25 日 三 重 小 巨 蛋 36 2, ,150 7 月 1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6 樓 34 2, , 月 19 日 新 莊 體 育 館 59 3,355 1, , ,000 合 計 ,700 4,429 1,466 7,350 2,419, 年 度 就 業 博 覽 會 時 間 地 點 廠 商 家 數 職 缺 數 投 遞 履 歷 數 媒 合 人 數 參 加 人 數 金 額 ( 元 ) 2 月 22 日 板 橋 市 民 廣 場 71 4,105 2, , ,000 合 計 71 4,105 2, , , 年 度 就 業 博 覽 會 總 計 廠 商 家 數 職 缺 數 投 遞 履 歷 數 媒 合 人 數 參 加 人 數 金 額 ( 元 ) 合 計 ,506 17,873 7,200 28,004 8,419,
34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職 業 訓 練 舉 辦 場 次, 提 供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結 訓 人 數, 結 訓 後 一 個 月 內 就 業 率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為 培 訓 勞 工 就 業 或 轉 業 技 能, 協 助 順 利 進 入 職 場 及 提 升 職 場 競 爭 力, 每 年 度 皆 辦 理 多 元 化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每 班 人 數 以 30 人 為 上 限,100 年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一 100 年 度 共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153 班 (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84 班 ;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69 班 ) 共 有 3,991 人 參 訓, 其 中 失 業 者 參 訓 人 數 為 2,343 人, 結 訓 人 數 2,165 人, 就 業 人 數 為 1,417 人, 就 業 率 為 65.45% 二 101 年 度 共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153 班 (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86 班 ;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67 班 ) 共 有 4,202 人 參 訓, 其 中 失 業 者 參 訓 人 數 為 2,555 人, 結 訓 人 數 2,394 人, 就 業 人 數 為 1,391 人, 就 業 率 為 58.1% 三 102 年 度 共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166 班 (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72 班 ;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94 班 ) 共 有 4,356 人 參 訓, 其 中 失 業 者 參 訓 人 數 為 2,112 人, 結 訓 人 數 2,001 人, 就 業 人 數 為 1,372 人, 就 業 率 為 68.57% 承 辦 局 ( 處 會 ): 勞 工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何 股 長 佩 芬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4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今 勞 動 檢 查 員 數 量, 與 勞 工 人 口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勞 動 基 準 法 等 勞 動 條 件 之 申 訴 檢 查, 係 由 本 府 勞 工 局 辦 理 ; 至 有 關 勞 動 基 準 法 等 勞 動 條 件 之 專 案 檢 查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 含 申 訴 及 專 案 檢 查 ), 則 由 本 府 勞 動 檢 查 處 ( 下 稱 勞 檢 處 ) 負 責 辦 理, 合 先 敘 明 截 至 103 年 6 月 20 日 止, 本 府 計 有 46 名 勞 動 檢 查 員 ( 即 勞 工 局 8 人 及 勞 檢 處 38 人 之 合 計 ) 二 依 據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本 市 勞 工 人 口 100 年 計 有 193 萬 8 千 人 101 年 計 有 197 萬 6 千 人 102 年 則 有 199 萬 3 千 人 承 辦 局 ( 處 會 ): 勞 工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勞 動 檢 查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何 股 長 佩 芬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43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今 各 專 案 勞 動 檢 查 結 果 ( 總 共 幾 處 抽 查 幾 處 抽 查 結 果 裁 罰 結 果 受 罰 廠 商 與 違 反 法 條 ) 答 復 內 容 : 自 100 年 至 103 年 5 月 31 日 止, 本 府 勞 工 局 ( 含 勞 動 檢 查 處 ) 計 執 行 專 案 勞 動 檢 查 11,883 場 次 ( 即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10,478 場 次 及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1,405 場 次 之 和 ), 作 成 1,117 件 罰 鍰 處 分, 裁 罰 金 額 總 計 新 臺 幣 3,169 萬 6 仟 元 整 ( 各 年 度 勞 動 檢 查 場 次 及 裁 罰 事 業 單 位 數 如 附 件 ) 承 辦 局 ( 處 會 ): 勞 工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勞 動 檢 查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何 股 長 佩 芬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44 附 件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行 業 別 通 知 限 期 裁 罰 事 業 檢 查 場 次 改 善 項 次 單 位 ( 件 ) 年 度 ( 違 反 法 條 ) 裁 罰 金 額 100 年 572 2, 萬 101 年 3,197 9, 萬 102 年 4,770 11, 萬 103 年 截 至 5 月 底 1,939 9, 萬 小 計 (1) 10,478 32, ,425 萬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行 業 別 違 反 法 條 裁 罰 事 業 檢 查 場 次 年 度 項 次 單 位 ( 件 ) 裁 罰 金 額 100 年 萬 6 仟 101 年 萬 102 年 萬 103 年 截 至 5 月 底 萬 小 計 (2) 1, ,744 萬 6 仟 (1)+(2) 合 計 11,883 33,664 1,117 3,169 萬 6 仟 344
345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今 各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人 數, 請 死 亡 與 受 傷 分 開 統 計 並 註 明 行 業 別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府 勞 動 檢 查 處 自 100 年 9 月 23 日 成 立, 有 關 成 立 前 職 業 災 害 事 故 的 調 查 處 理, 係 由 當 時 的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 現 為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北 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 負 責 辦 理 因 此, 針 對 本 市 100 年 非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的 通 報 件 數, 尚 無 完 整 的 統 計 資 料 二 據 上, 爰 提 供 本 市 100 年 至 今 各 年 度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件 數 及 101 年 至 今 各 年 度 的 非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 如 附 件 ) 承 辦 局 ( 處 會 ): 勞 工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勞 動 檢 查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何 股 長 佩 芬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46 附 件 表 1: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件 數 行 業 別 營 造 業 製 造 業 其 他 行 業 合 計 年 度 100 年 年 年 年 截 至 5 月 底 合 計 註 1: 重 大 職 災 : 死 亡 罹 災 3 人 以 上 其 他 指 定 公 告 之 災 害 ( 氨 氯 氟 化 氫 光 氣 硫 化 氫 二 氧 化 硫 等 化 學 物 質 洩 漏 發 生 1 人 以 上 罹 災 勞 工 需 住 院 治 療 者 ) 註 2: 其 他 行 業 : 包 含 批 發 零 售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表 2: 非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通 報 件 數 年 度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其 他 行 業 合 計 101 年 年 度 年 截 至 5 月 底 合 計 註 1: 通 報 件 數 係 本 府 消 防 局 或 警 察 局 通 報 的 職 業 災 害 件 數 註 2: 其 他 行 業 : 包 含 不 動 產 業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346
34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目 前 適 用 勞 基 法 的 事 業 單 位 數,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事 業 單 位 數, 危 害 較 高 列 管 工 地 數 具 有 害 物 質 之 事 業 單 位 數 答 復 內 容 : 一 根 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勞 動 部 歷 年 勞 動 檢 查 年 報 統 計 資 料 顯 示,100 年 本 市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計 有 12 萬 264 家,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計 有 6 萬 40 家 ;101 年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計 有 11 萬 1,607 家,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則 有 5 萬 4,450 家 至 於 102 年 的 統 計 資 料, 勞 動 部 目 前 尚 未 正 式 發 布 二 截 至 102 年 6 月 19 日 止, 本 府 勞 動 檢 查 處 掌 握 具 有 害 物 質 之 事 業 單 位 計 有 649 家 ; 列 管 的 高 風 險 工 地 計 有 63 處 承 辦 局 ( 處 會 ): 勞 工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勞 動 檢 查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何 股 長 佩 芬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48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勞 工 檢 舉 違 反 勞 基 法 案 件 數 與 裁 罰 數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100 年 度 共 受 理 勞 工 檢 舉 違 反 勞 基 法 案 件 1,371 件, 裁 罰 1,614 件 ;101 年 度 共 受 理 勞 工 檢 舉 違 反 勞 基 法 案 件 1,741 件, 裁 罰 1,667 件 ;102 年 度 共 受 理 勞 工 檢 舉 違 反 勞 基 法 案 件 2,175 件, 裁 罰 1,306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勞 工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條 件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何 股 長 佩 芬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4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辦 理 勞 動 權 益 與 安 全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場 次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與 參 加 人 次 答 復 內 容 : 本 市 100 年 至 102 年 共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活 動 計 120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19,483 人 次 ;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31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2,938 人 次 場 次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與 參 加 人 次 如 附 表 承 辦 局 ( 處 會 ): 勞 工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條 件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何 股 長 佩 芬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350 附 表 100 年 至 102 年 辦 理 勞 動 權 益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一 覽 表 年 度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參 加 人 次 1 3 月 25 日 新 北 市 勞 工 活 動 中 心 勞 動 基 準 法 暨 勞 工 退 休 金 法 令 研 習 會 (1) 月 29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基 準 法 暨 勞 工 退 休 金 法 令 研 習 會 (2) 月 27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基 準 法 暨 勞 工 退 休 金 法 令 研 習 會 (3) 年 6 月 17 日 新 北 市 勞 工 活 動 中 心 勞 動 基 準 法 暨 勞 工 退 休 金 法 令 研 習 會 (4) 月 26 日 新 北 市 勞 工 活 動 中 心 勞 動 基 準 法 暨 勞 工 退 休 金 法 令 研 習 會 (5) 月 21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基 準 法 暨 勞 工 退 休 金 法 令 研 習 會 (6) 月 18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基 準 法 暨 勞 工 退 休 金 法 令 研 習 會 (7) 月 24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1) 月 23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2) 月 20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3) 月 4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4) 月 22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5) 年 13 7 月 20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6) 月 24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7) 月 21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8) 月 19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9) 月 16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10) 月 18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1) 月 19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2) 月 17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3) 月 14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4) 年 22 7 月 19 日 新 北 市 三 重 勞 工 中 心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5) 月 16 日 新 北 市 三 重 勞 工 中 心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6) 月 27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7) 月 18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室 勞 動 條 件 暨 勞 資 關 係 法 令 宣 導 會 (8) 92 合 計 2,
351 1 100 年 至 102 年 辦 理 勞 動 安 全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一 覽 表 年 度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3 月 30 日 本 府 511 簡 報 室 2 4 月 12 日 本 局 0736 會 議 室 無 一 定 雇 主 營 造 業 流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 一 )+ 口 腔 篩 檢 第 1 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臨 廠 輔 導 工 作 研 討 會 參 加 人 次 3 4 月 14 日 五 股 ( ) 製 造 業 在 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月 21 日 本 府 511 簡 報 室 新 北 市 火 災 爆 炸 危 害 預 防 宣 導 會 ( 一 ) 月 25~28 日 本 府 511 簡 報 室 6 5 月 3 日 五 股 ( ) 丙 種 營 造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教 育 訓 練 (1) 營 造 工 地 危 害 辨 識 與 風 險 評 估 ( 一 )+ 口 腔 篩 檢 7 5 月 4 日 本 府 511 簡 報 室 新 設 立 工 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一 ) 月 5 日 五 股 ( ) 無 一 定 雇 主 營 造 業 流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 二 )+ 口 腔 篩 檢 9 5 月 26 日 五 股 ( ) 新 北 市 火 災 爆 炸 危 害 預 防 宣 導 會 ( 二 ) 月 9 日 本 府 511 簡 報 室 危 害 辨 識 與 風 險 評 估 ( 二 ) 年 6 月 21 日 五 股 (2 樓 會 議 室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製 作 實 務 訓 練 月 21 日 五 股 (2 樓 會 議 室 ) 危 害 鑑 別 與 風 險 評 估 實 務 訓 練 月 23 日 五 股 ( ) 高 壓 力 風 險 企 業 員 工 協 助 案 宣 導 講 座 月 28~30 日 本 府 511 簡 報 室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訓 練 - 製 造 業 成 立 家 族 大 會 及 第 一 次 運 作 會 議 ( 營 造 15 6 月 30 日 五 股 (401 大 教 室 ) 業 ) 16 6 月 30 日 五 股 (401 大 教 室 ) 經 營 者 與 主 管 集 合 訓 練 ( 營 造 業 ) 月 30 日 五 股 (402 大 教 室 ) 災 害 事 故 案 例 檢 討 會 ( 營 造 業 ) 101 成 立 家 族 大 會 及 第 一 次 運 作 會 議 ( 製 造 18 7 月 5 日 五 股 (2 樓 會 議 室 ) 業 ) 19 7 月 5 日 五 股 (2 樓 會 議 室 ) 經 營 者 與 主 管 集 合 訓 練 ( 製 造 業 ) 月 5 日 五 股 (2 樓 會 議 室 ) 災 害 事 故 案 例 檢 討 會 ( 製 造 業 ) 月 30 日 蘆 洲 區 成 蘆 橋 下, 二 100 年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 健 康 職 場 一 騎 GO 1,000 重 環 狀 疏 洪 道 22 8 月 9 日 本 府 401 簡 報 室 作 業 安 全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製 作 實 務 訓 練 月 9 日 華 新 麗 華 作 業 安 全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製 作 實 務 訓 練
352 24 8 月 9 日 本 府 0503 作 業 安 全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實 務 訓 練 月 15 日 本 府 511 簡 報 室 100 年 登 錄 家 族 安 衛 成 員 集 合 訓 練 ( 營 造 業 ) 月 15 日 本 府 501 簡 報 室 100 年 登 錄 家 族 安 衛 成 員 集 合 訓 練 ( 製 造 業 ) 月 18 日 本 府 511 簡 報 室 新 設 立 工 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二 ) 月 23 日 本 府 0507 會 議 室 高 風 險 製 造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月 23 日 本 府 511 簡 報 室 一 般 企 業 員 工 協 助 案 宣 導 講 座 勞 工 活 動 中 心 201 會 丙 種 營 造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教 8 月 23~26 日 議 室 育 訓 練 ( 二 ) 月 24 日 本 府 511 簡 報 室 營 造 工 程 作 業 安 全 宣 導 暨 觀 摩 會 月 25 日 中 華 電 信 露 天 開 挖 觀 摩 會 月 16 日 家 圓 營 造 施 工 架 組 立 觀 摩 會 月 9 日 本 府 0507 會 議 室 100 年 度 設 置 危 險 性 設 備 之 事 業 單 位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會 月 14 日 五 股 401 會 議 室 新 北 市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座 談 會 月 22 日 五 股 (403) EAPs 專 業 種 子 培 訓 營 ( 一 ) 月 22 日 本 府 511 簡 報 室 資 源 回 收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講 習 月 23 日 本 府 0507 會 議 室 100 年 度 設 置 危 險 性 機 械 之 事 業 單 位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會 月 27 日 五 股 201 會 議 室 職 場 壓 力 與 過 勞 預 防 宣 導 會 + 口 腔 篩 檢 月 28 日 五 股 401 會 議 室 新 北 市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座 談 會 月 14 日 五 股 401 會 議 室 新 北 市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座 談 會 月 24 日 大 陸 工 程 507 標 營 造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月 27 日 本 府 511 簡 報 室 EAPs 專 業 種 子 培 訓 營 ( 二 ) 月 4 日 五 股 401 會 議 室 新 北 市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座 談 會 月 10 日 本 府 0507 會 議 室 製 造 處 置 使 用 有 害 物 質 暨 高 壓 氣 體 設 備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會 月 日 內 湖 垃 圾 焚 化 廠 核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團 研 習 暨 觀 摩 活 動 52 二 廠 電 力 展 示 館 等 月 2 日 五 股 401 會 議 室 新 北 市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座 談 會 月 12 日 本 府 0507 會 議 室 100 年 度 具 危 害 性 之 事 業 單 位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會 月 13 日 本 局 0736 會 議 室 第 2 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臨 廠 輔 導 工 作 研 討 會
353 新 北 市 政 府 安 全 衛 生 登 錄 家 族 第 2 次 運 月 22 日 晶 宴 星 劇 場 139 作 會 議 營 造 業 無 一 定 雇 主 流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51 3 月 15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128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 一 ) 新 莊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52 3 月 21 日 營 造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 一 ) 250 興 建 工 程 工 地 53 5 月 3 日 市 府 511 會 議 室 新 設 立 工 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一 ) 85 台 電 台 北 南 區 營 業 54 5 月 10 日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宣 導 會 82 處 55 5 月 30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管 道 工 程 作 業 安 全 宣 導 會 194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訓 練 - 營 造 56 6 月 19~22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55 業 57 6 月 27 日 華 新 麗 華 新 莊 廠 製 造 業 觀 摩 活 動 月 3 日 市 府 511 會 議 室 新 設 立 工 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二 ) 6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暨 勞 工 安 全 衛 土 城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59 8 月 17 日 生 管 理 人 員 在 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71 心 練 ( 製 造 業 第 1 場 次 )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訓 練 ( 製 造 60 8 月 29~31 日 市 府 511 會 議 室 56 業 第 1 場 次 ) 營 造 業 無 一 定 雇 主 流 動 勞 工 ( 原 住 民 ) 年 9 月 14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201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 二 ) 62 9 月 19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營 造 業 感 電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宣 導 會 86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暨 勞 工 安 全 衛 樹 林 區 公 所 停 七 活 63 9 月 27 日 生 管 理 人 員 在 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78 動 中 心 練 ( 製 造 業 第 2 場 次 ) 中 華 電 信 新 北 營 運 月 17 日 處 新 莊 營 業 大 樓 基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暨 高 架 作 業 觀 摩 活 動 205 地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安 全 衛 生 月 22~24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58 教 育 訓 練 ( 製 造 業 第 2 場 次 ) 新 店 區 文 化 劇 場 演 營 造 業 無 一 定 雇 主 流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月 2 日 105 藝 廳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 三 ) 樹 林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訓 練 ( 製 造 月 21~23 日 56 心 業 第 3 場 次 ) 林 口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荷 重 1 公 噸 以 上 堆 高 機 操 作 人 員 在 職 教 月 28 日 55 心 育 訓 練 新 北 產 業 區 服 務 中 月 4 日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18 心 353
354 營 造 業 無 一 定 雇 主 流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月 14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71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 四 ) 汐 止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71 1 月 30 日 勞 動 權 益 課 程 種 籽 師 資 培 訓 營 57 所 冷 氣 裝 修 從 業 人 員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72 3 月 20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52 訓 練 三 重 區 市 前 街 2 號 ( 營 造 業 ) 營 建 工 地 施 工 管 制 實 務 解 說 73 3 月 21 日 87 旁 與 觀 摩 無 一 定 雇 主 營 造 業 流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74 3 月 26 日 土 城 藝 文 活 動 中 心 95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主 管 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新 北 市 勞 工 活 動 中 75 3 月 29 日 管 理 人 員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 製 造 業, 第 1 74 心 ( 五 股 ) 場 次 )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工 業 區 及 新 設 立 工 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76 4 月 3 日 91 室 育 訓 練 ( 製 造 業, 第 1 場 次 ) 77 4 月 9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 製 造 業 ) 家 族 第 一 次 運 作 會 議 50 第 1 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臨 廠 輔 導 工 作 研 討 78 4 月 10 日 市 府 會 79 4 月 26 日 板 橋 車 站 1 樓 大 廳 工 安 福 爾 摩 斯 特 展 6, 年 新 莊 勞 工 活 動 中 心 80 4 月 30 日 職 業 衛 生 宣 導 會 71 ( 多 功 能 集 會 廳 )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急 救 人 員 在 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81 4 月 30 日 68 室 ( 第 1 場 次 ) 汐 止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102 年 度 工 安 小 幼 苗 體 驗 營 ( 第 1 場, 82 5 月 7 日 37 所 淡 水 商 工 ) 汐 止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102 年 度 工 安 小 幼 苗 體 驗 營 ( 第 2 場, 83 5 月 13 日 42 所 華 僑 高 中 ) 汐 止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102 年 度 工 安 小 幼 苗 體 驗 營 ( 第 3 場, 84 5 月 16 日 41 所 復 興 商 工 ) 85 5 月 18 日 新 店 碧 潭 健 康 職 場 - 勞 資 攜 手 ㄐ 一 ㄢˋGO 活 動 3,000 汐 止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102 年 度 工 安 小 幼 苗 體 驗 營 ( 第 4 場, 86 5 月 20 日 43 所 瑞 芳 高 工 ) 汐 止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102 年 度 工 安 小 幼 苗 體 驗 營 ( 第 5 場, 87 5 月 21 日 41 所 豫 章 工 商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主 管 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新 北 市 勞 工 活 動 中 88 5 月 29 日 管 理 人 員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 製 造 業, 第 2 64 心 ( 五 股 ) 場 次 ) 354
355 汐 止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102 年 度 工 安 小 幼 苗 體 驗 營 ( 第 6 場, 89 5 月 31 日 41 所 醒 吾 高 中 ) 無 一 定 雇 主 營 造 業 流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90 6 月 6 日 土 城 藝 文 活 動 中 心 92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 二 ) ( 營 造 業 ) 家 族 經 營 經 驗 分 享 暨 勞 安 科 91 6 月 13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53 技 管 理 介 紹 92 6 月 14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氨 氣 災 害 預 防 宣 導 會 61 新 北 市 勞 工 活 動 中 93 6 月 27 日 吊 籠 作 業 觀 摩 會 44 心 ( 五 股 ) 汐 止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102 年 度 工 安 小 幼 苗 體 驗 營 ( 第 7 場, 94 7 月 1 日 40 所 清 傳 高 商 ) 新 設 立 工 廠 急 救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95 7 月 1 日 三 重 勞 工 活 動 中 心 55 練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教 育 訓 練 96 7 月 2 日 54 室 ( 營 造 業 )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97 7 月 17 日 102 年 度 幼 兒 園 勞 動 條 件 法 令 宣 導 會 92 室 98 7 月 29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102 年 安 全 衛 生 登 錄 家 族 集 合 輔 導 月 6 日 62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月 9 日 102 年 度 客 運 業 勞 動 條 件 法 令 宣 導 會 40 室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教 育 訓 練 月 13 日 54 室 ( 製 造 業, 第 1 場 次 ) 急 救 人 員 在 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月 2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44 ( 第 2 場 次 ) 102 年 度 身 障 醫 療 機 構 勞 動 條 件 法 令 宣 月 6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59 導 會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102 年 度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及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月 10 日 95 室 觀 摩 研 討 會 三 重 區 光 興 國 小 校 舍 暨 地 下 停 車 場 興 月 11 日 營 造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150 建 工 程 ( 三 重 區 正 義 南 路 62 號 ) 無 一 定 雇 主 營 造 業 流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月 12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 三 )-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71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新 莊 勞 工 活 動 中 心 工 業 區 及 新 設 立 工 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 多 功 能 集 會 廳 育 訓 練 ( 製 造 業, 第 2 場 次 ) 355
356 汐 止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102 年 度 工 安 小 幼 苗 體 驗 營 ( 第 8 場, 月 2 日 42 所 泰 山 高 中 ) 102 年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月 14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49 訓 練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教 育 訓 練 月 15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57 ( 製 造 業, 第 2 場 次 ) 102 年 度 職 業 衛 生 暨 危 害 物 災 害 預 防 宣 月 22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91 導 會 ( 第 1 場 次 ) 102 年 度 職 業 衛 生 暨 危 害 物 災 害 預 防 宣 月 29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98 導 會 ( 第 2 場 次 ) 新 北 市 政 府 507 會 議 月 7 日 職 安 法 修 法 說 明 會 153 室 月 8 日 汐 止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月 22 日 台 中 谷 關 月 27 日 土 城 藝 文 活 動 中 心 月 28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102 年 度 工 安 小 幼 苗 體 驗 營 ( 第 9 場, 41 穀 保 家 商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團 專 業 研 習 暨 觀 摩 活 動 ( 與 第 2 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臨 廠 輔 導 29 工 作 研 討 會 合 辦 ) 無 一 定 雇 主 營 造 業 流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 四 )- 營 造 業 鋼 架 及 屋 83 頂 作 業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102 年 工 作 場 所 滑 跌 倒 暨 高 熱 物 作 業 災 85 害 預 防 宣 導 會 月 4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511 會 議 102 年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室 教 育 訓 練 月 17 日 土 城 區 公 所 7 樓 102 年 有 線 電 視 暨 寬 頻 網 路 作 業 災 害 預 防 宣 導 會 月 20 日 新 莊 勞 工 活 動 中 心 安 全 衛 生 登 錄 家 族 第 2 次 運 作 會 議 及 成 果 分 享 交 流 會 21 合 計 19,
35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李 議 員 余 典 等 28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7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3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100 至 102 年 各 年 度 未 給 加 班 費 或 假 日 工 資 之 受 理 案 件 成 立 案 件 裁 罰 案 件 數 與 行 業 別 答 復 內 容 : 一 100 度 共 受 理 勞 工 檢 舉 違 反 勞 基 法 案 件 1,371 件, 裁 罰 1,614 件, 其 中 因 未 給 加 班 費 違 反 勞 基 法 第 24 條 規 定 受 本 局 裁 罰 375 件, 因 未 給 假 日 工 資 違 反 勞 基 法 第 39 條 規 定 受 本 局 裁 罰 68 件 二 101 度 共 受 理 勞 工 檢 舉 違 反 勞 基 法 案 件 1,741 件, 裁 罰 1,677 件, 其 中 因 未 給 加 班 費 違 反 勞 基 法 第 24 條 規 定 受 本 局 裁 罰 393 件, 因 未 給 假 日 工 資 違 反 勞 基 法 第 39 條 規 定 受 本 局 裁 罰 151 件 三 102 度 共 受 理 勞 工 檢 舉 違 反 勞 基 法 案 件 2,175 件, 裁 罰 1,306 件, 其 中 因 未 給 加 班 費 違 反 勞 基 法 第 24 條 規 定 受 本 局 裁 罰 303 件, 因 未 給 假 日 工 資 違 反 勞 基 法 第 39 條 規 定 受 本 局 裁 罰 149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勞 工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條 件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何 股 長 佩 芬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 分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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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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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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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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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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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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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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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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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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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臺北縣議會第十五屆第四次大會主席裁定事項答覆表(稿)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2 屆 第 1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口 頭 質 詢 答 復 事 項 分 辦 表 項 次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日 期 質 詢 事 項 主 政 機 關 頁 次 1 鄭 議 員 宇 恩 104/6/5 一 目 前 淡 水 區 公 托 及 公 幼 提 供 比 例 偏 低, 請 市 府 解 決 二 本 市 市 民 育 兒 津 貼 無 法 比 上 北 市, 針 對 未 能 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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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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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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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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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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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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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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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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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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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 882 2014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董 事 會 公 司 秘 書 授 權 代 表 註 冊 辦 事 處 168 200 36 7 13 (852) 2162 8888 (852) 2311 0896 [email protected] www.tianjindev.com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183 22 股 份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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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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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計 表 7 ( 二 )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8 ( 三 ) 淨 值 變 動 預 計 表 9 三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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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
臺 中 市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計 畫 常 見 問 答 集 Q: 目 前 臺 中 市 辦 理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的 資 格 及 條 件 為 何? A: 目 前 臺 中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老 人 健 保 費 補 助 對 象 如 下 : 一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且 參 加 全 民 健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教育實習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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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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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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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補 助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臺 北 縣 政 府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0960460874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0 點 ;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七 月 三 日 臺 北 縣 政 府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0980506982 號 令 修 正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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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第一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
應 符 合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之 第 二 批 公 告 場 所 草 案 總 說 明 為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於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公 布, 並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依 據 本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 下 列 公 私 場 所 經 中 央 主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