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3年23期封面.doc
|
|
|
- 俸 郭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 北 郵 局 許 可 證 第 521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第 23 期 法 規 類 目 錄 民 政 修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並 溯 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2 人 事 預 告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草 案 4 都 市 發 展 政 令 類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擬 訂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臨 沂 段 三 小 段 2 地 號 等 7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書 圖 32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擬 訂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臨 沂 段 一 小 段 507 地 號 等 3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書 圖 35 社 政 公 告 台 北 市 宗 南 學 佛 會 依 法 解 散 並 註 銷 立 案 證 書 及 圖 記 37 警 政 公 告 舉 發 梁 文 盛 等 8 人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第 84 條 案 件 應 送 達 人 名 冊 38 環 保 公 告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第 次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汽 機 車 牌 照 及 引 擎 號 碼 40 公 告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第 次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汽 機 車 牌 照 及 引 擎 號 碼 47 勞 動 公 示 送 達 臺 北 市 政 府 對 越 南 籍 BUI DINH QUANG 君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事 件 裁 處 書 55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出 版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發 行 臺 北 市 市 府 路 1 號
2 法 規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民 殯 字 第 號 修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實 施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六 點 及 第 八 點, 並 溯 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實 施 要 點 第 五 點 及 第 六 點 局 長 黃 呂 錦 茹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第 五 點 第 六 點 規 定 第 五 點 聯 合 奠 祭 提 供 免 費 服 務 項 目 如 附 表 但 殯 葬 處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陳 報 本 府 民 政 局 核 備 後 予 以 增 減 第 六 點 參 加 聯 合 奠 祭 應 於 殯 葬 處 上 班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每 日 上 午 八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 星 期 日 國 定 例 假 日 不 予 受 理 ) 持 死 亡 證 明 書 等 相 關 文 件 至 殯 葬 處 第 一 殯 儀 館 或 第 二 殯 儀 館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登 記 另 辦 理 登 記 不 得 任 選 場 次, 經 登 記 後 若 取 消, 則 以 1 次 為 限, 且 以 當 時 得 申 請 之 場 次 為 原 則 第 八 點 ( 刪 除 ) 2
3 附 表 市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免 費 服 務 項 目 共 18 項 如 下 :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實 施 要 點 第 五 點 附 表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免 費 服 務 項 目 如 下 : 一 禮 堂 二 佈 置 ( 花 牌 花 山 花 籃 花 圈 布 幔 大 ( 小 ) 靈 桌 主 靈 位 牌 香 爐 燭 臺 酒 杯 花 瓶 ) 三 供 品 ( 四 果 ) 四 司 儀 ( 限 於 奠 祭, 家 祭 自 理 ) 五 音 樂 ( 限 於 奠 祭, 家 祭 自 理 ) 六 誦 經 ( 限 於 奠 祭, 家 祭 自 理 ) 七 遺 體 寄 存 ( 自 死 亡 日 或 遺 體 具 領 日 起 15 日 內, 辦 理 登 記 參 加 最 近 一 場 次 聯 合 奠 祭 者, 自 遺 體 進 館 日 起 迄 參 加 聯 合 奠 祭 日 止 之 遺 體 寄 存 費 用 全 數 減 免 ; 如 逾 15 日 始 辦 理 登 記 者, 遺 體 寄 存 費 自 第 16 日 起 依 臺 北 市 市 立 殯 葬 設 施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 八 遺 體 接 運 ( 限 死 亡 者 設 籍 本 市 者 ) 九 遺 體 洗 身 一 0 遺 體 著 裝 一 一 遺 體 化 妝 一 二 遺 體 大 殮 一 三 火 化 費 一 四 火 化 棺 木 一 五 骨 灰 罐 一 六 禮 堂 冷 氣 3
4 一 七 推 棺 服 務 一 八 骨 灰 罐 刻 字 及 瓷 質 相 片 服 務 臺 北 市 政 府 函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南 區 11 樓 承 辦 人 : 謝 瀞 儀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 轉 7729 傳 真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授 人 給 字 第 號 主 旨 : 檢 送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 草 案 ) 預 告 總 說 明 條 文 說 明 各 1 份, 惠 請 刊 登 公 報,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4 條 臺 北 市 法 規 標 準 自 治 條 例 第 8 條 規 定 辦 理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 含 附 件 ) 市 長 郝 龍 斌 公 假 副 市 長 陳 雄 文 代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人 給 字 第 號 4
5 主 旨 : 預 告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4 條 臺 北 市 法 規 標 準 自 治 條 例 第 8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訂 定 機 關 : 臺 北 市 政 府 二 訂 定 依 據 :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5 條 三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說 明 如 附 件 本 案 另 載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網 站 ( 四 對 於 預 告 草 案 內 容 如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修 正 建 議 者, 請 於 本 草 案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之 次 日 起 20 日 內, 向 本 府 人 事 處 ( 給 與 科 ) 提 供 意 見 或 洽 詢 : ( 一 ) 本 府 人 事 處 聯 絡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南 區 11 樓 ( 二 )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 轉 7729 ( 三 ) 傳 真 :(02) ( 四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市 長 郝 龍 斌 公 假 副 市 長 陳 雄 文 代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 草 案 ) 總 說 明 臺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 以 下 簡 稱 水 處 ), 就 所 屬 職 員 退 休 事 項, 原 依 本 府 62 年 5 月 21 日 公 布 之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5
6 員 退 休 辦 法 辦 理, 嗣 水 處 經 行 政 院 77 年 6 月 7 日 以 人 政 肆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同 意 自 77 年 1 月 1 日 起 採 行 用 人 費 率 薪 給 制, 爰 層 奉 行 政 院 79 年 9 月 17 日 函 示, 遵 示 比 照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之 退 休 撫 卹 方 式 研 訂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經 行 政 院 81 年 6 月 19 日 准 予 修 正 備 查, 規 定 自 民 國 79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並 同 時 廢 止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本 府 於 98 年 9 月 17 日 發 布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期 以 水 處 人 事 法 規 鬆 綁, 活 化 人 力 資 源 之 管 理 及 運 用, 以 發 揮 事 業 經 營 本 質, 達 成 企 業 化 經 營 之 目 標 惟 應 配 合 上 開 目 標 而 需 共 同 建 構 之 水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事 項 等 人 事 配 套 法 規, 實 已 關 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270 號 解 釋 所 闡 述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之 任 用 及 退 休, 關 係 此 等 人 員 之 權 利 義 務, 仍 應 從 速 以 法 律 定 之 之 法 律 保 留 事 項 為 符 憲 法 之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水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事 項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27 條 新 訂 自 治 規 則, 另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5 條 關 於 直 轄 市 政 府 員 工 給 與 事 項,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及 相 關 中 央 法 令 辦 理 之 規 定,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本 次 新 訂 之 辦 法, 係 配 合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以 企 業 化 經 營 作 為 立 法 之 核 心 意 旨, 以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架 構, 參 酌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等 相 關 法 制 研 訂, 期 以 達 成 釋 放 事 業 活 力 維 護 現 職 人 員 權 益 目 標 本 辦 法 計 26 條, 其 訂 定 之 重 點 概 述 如 次 : 一 本 辦 法 之 訂 定 目 的 適 用 範 圍 及 適 用 對 象 ( 第 1 條 至 第 2 條 ) 二 本 辦 法 所 稱 基 數 平 均 工 資 等 相 關 名 詞 之 定 義 ( 第 3 條 ) 三 明 定 職 員 之 退 休 條 件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 及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之 情 事 ( 第 4 條 至 第 9 條 ) 四 明 定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之 月 退 休 金 6
7 給 與 標 準 發 給 機 關 喪 失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之 情 事 ( 第 10 條 至 第 12 條 ) 五 明 定 職 員 撫 卹 情 事 撫 卹 金 給 與 標 準 一 次 撫 慰 金 給 與 標 準 遺 族 領 受 順 序 及 喪 失 領 受 權 之 情 事 ( 第 13 條 至 第 18 條 ) 六 明 定 職 員 得 予 資 遣 情 形 資 遣 預 告 期 間 與 預 告 義 務 ( 第 19 條 至 第 20 條 ) 七 明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在 職 職 員 與 施 行 後 之 新 進 職 員, 其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年 資 之 採 計 ( 第 21 條 ) 八 明 定 請 領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撫 卹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之 請 求 權 時 效 ( 第 22 條 ) 九 明 定 對 於 依 本 辦 法 或 其 他 法 令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人 員 後 再 任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之 年 資 計 算 及 給 與 限 制 ( 第 23 條 ) 十 明 定 本 辦 法 所 需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撫 卹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之 經 費 來 源, 係 於 水 處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預 算 中 編 列 ( 第 24 條 ) 十 一 明 定 本 辦 法 之 準 用 人 員 ( 第 25 條 ) 十 二 明 定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 第 26 條 )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 草 案 ) 條 文 說 明 條 文 ( 名 稱 )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 訂 定 目 的 及 適 用 範 圍 ) 第 一 條 臺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辦 理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 以 下 簡 稱 水 處 ) 及 說 明 本 法 規 名 稱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目 的 及 適 用 範 圍 7
8 條 文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之 退 休 撫 卹 ( 含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 及 資 遣,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者, 依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 適 用 對 象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職 員, 係 指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所 訂 編 制 內 人 員 說 明 一 明 定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之 職 員 二 依 銓 敘 部 九 十 六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九 六 二 七 四 七 七 四 五 號 令 規 定 略 以,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中,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任 用, 並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主 計 人 事 政 風 人 員 之 退 休, 應 本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規 定 意 旨,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選 擇 適 用 其 他 退 休 撫 卹 之 規 定, 爰 原 規 範 第 二 項 內 容 如 下,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於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以 前,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任 用, 並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主 計 人 事 政 風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規 定 辦 理 惟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目 前 符 合 上 開 條 件 之 人 員 僅 二 員, 且 至 遲 將 於 一 三 年 一 月 退 離, 爰 8
9 條 文 ( 基 數 之 定 義 )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基 數, 係 指 計 算 事 由 發 生 時 一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前 項 平 均 工 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自 願 退 休 情 形 ) 第 四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在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連 續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准 其 自 願 退 休 : 一 年 滿 六 十 歲 二 工 作 十 五 年 以 上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三 工 作 二 十 五 年 以 上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年 齡, 遇 機 構 裁 併 裁 撤 或 專 案 簡 併 組 織 時, 得 提 前 五 歲 ( 屆 齡 退 休 情 形 ) 第 五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者, 應 予 屆 齡 退 休 前 項 所 規 定 應 予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之 退 休 生 效 日 期 如 下 : 說 明 上 開 文 字 似 無 放 置 之 必 要, 建 請 刪 除 本 辦 法 所 稱 基 數 及 平 均 工 資 等 相 關 名 詞 之 定 義,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參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關 於 勞 工 自 請 退 休 情 形 之 規 定, 明 定 自 願 退 休 條 件 一 明 定 應 予 屆 齡 退 休 年 齡 二 對 於 涉 及 應 予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之 退 休 年 資 及 給 與 之 計 算 等 相 關 權 益, 明 定 應 予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生 效 日 9
10 條 文 一 於 一 月 至 六 月 間 出 生 者, 至 遲 為 七 月 十 六 日 二 於 七 月 至 十 二 月 間 出 生 者, 至 遲 為 次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 命 令 退 休 情 形 ) 第 六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工 作 滿 五 年 以 上,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繳 有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已 達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所 定 之 半 殘 廢 以 上 之 證 明, 並 經 服 務 機 關 ( 構 ) 認 定 不 能 從 事 本 職 工 作, 亦 無 法 擔 任 其 他 相 當 工 作 者, 應 予 命 令 退 休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工 作 滿 五 年 以 上,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且 有 具 體 事 證 而 不 願 提 出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醫 療 證 明 者, 經 主 管 人 員 及 人 事 主 管 人 員 送 請 考 核 會 初 核, 首 長 核 定 後, 應 令 其 以 病 假 治 療 ; 逾 水 處 規 定 請 假 期 限 仍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或 仍 未 痊 癒, 應 由 服 說 明 一 本 條 第 一 項 明 定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者, 應 予 命 令 退 休 二 本 條 第 二 項 對 於 部 分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人 員, 不 願 配 合 提 出 醫 療 證 明 辦 理 退 休 者, 明 定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經 由 一 定 程 序 強 制 辦 理 命 令 退 休 之 規 定, 以 汰 換 無 效 人 力, 保 持 事 業 活 力 三 本 條 第 三 項 明 定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人 員 身 心 障 礙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之 具 體 事 證 之 認 定 情 事 四 本 條 第 四 項 明 定 本 辦 法 所 稱 考 核 委 員 會 之 定 義 及 依 據 10
11 條 文 務 機 關 ( 構 ) 主 動 辦 理 其 命 令 退 休, 送 請 水 處 核 定 前 項 所 定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且 有 具 體 事 證 辦 理 命 令 退 休 者, 除 須 經 服 務 機 關 ( 構 ) 認 定 並 出 具 不 能 從 事 本 職 工 作, 亦 無 法 擔 任 其 他 相 當 工 作 之 證 明 外, 應 同 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 一 因 疾 病 或 受 傷, 連 續 請 假 逾 三 個 月 而 無 法 銷 假 上 班 者 二 於 年 度 內 請 事 假 或 病 假, 累 計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三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致 生 情 緒 不 穩 言 行 異 常 或 以 言 語 侮 辱 他 人, 影 響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業 務 推 動, 並 已 列 入 平 時 考 核 紀 錄 者 本 辦 法 所 稱 考 核 會,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辦 理 (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 ) 第 七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退 休 金, 按 其 工 作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給 與 二 個 基 數 ; 超 過 十 五 年 之 工 作 年 資, 每 滿 說 明 參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關 於 退 休 金 之 給 與 標 準 規 定, 明 定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 11
12 條 文 一 年 給 與 一 個 基 數 其 剩 餘 年 資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滿 半 年 者, 以 一 年 計 但 工 作 年 資 最 高 總 數 以 三 十 年 給 與 退 休 金 四 十 五 個 基 數 為 限 (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人 員 退 休 金 給 與 加 發 標 準 ) 第 八 條 第 六 條 規 定 之 退 休 人 員, 其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係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所 致 者, 退 休 金 加 給 百 分 之 二 十, 其 工 作 未 滿 五 年 者, 以 五 年 計 (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之 適 用 範 圍 ) 第 九 條 第 八 條 所 稱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指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因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二 因 罹 患 職 業 病 三 在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傷 病 四 因 辦 公 往 返 途 中 發 生 意 外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五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以 致 傷 病 六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屬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以 致 傷 病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執 行 說 明 明 定 對 於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之 命 令 退 休 人 員, 係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所 致 者 之 退 休 金 給 與 加 發 規 定 一 明 定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之 情 事 二 本 條 第 一 項 至 第 三 項 明 確 界 定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四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因 公 傷 病 情 形 之 範 圍 三 本 條 第 四 項 所 稱 直 接 前 往 辦 公 場 所 之 上 班 行 為 途 中, 或 退 勤 時 直 接 返 回 日 常 住 所 之 下 班 行 為 途 中, 係 包 含 以 適 當 交 通 方 法 直 接 返 回 居 住 處 所, 或 自 辦 公 場 所 退 勤, 直 接 返 鄉 省 親 或 返 回 辦 公 場 所 上 班 之 必 經 路 線 該 項 規 定 係 參 照 現 行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辦 公 往 返 途 中 死 亡 因 公 撫 卹 案 件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增 列 其 12
13 條 文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指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遭 受 暴 力 發 生 意 外 危 險, 或 猝 發 疾 病, 且 其 傷 病 與 所 受 暴 力 所 生 意 外 或 猝 發 疾 病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稱 在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傷 病, 指 在 處 理 公 務 之 場 所,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或 指 定 之 工 作 時 間 內, 因 處 理 公 務 而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或 猝 發 疾 病, 且 其 傷 病 與 所 生 意 外 或 猝 發 疾 病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所 稱 因 辦 公 往 返 途 中 遇 意 外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指 發 生 意 外 危 險 必 須 在 合 理 時 間, 以 適 當 交 通 方 法, 前 往 工 作 場 所 上 班 及 退 勤 之 必 經 路 線 途 中, 遭 受 暴 力 發 生 意 外 危 險 或 猝 發 疾 病, 且 其 傷 病 與 所 受 暴 力 所 生 意 外 或 猝 發 疾 病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所 稱 前 往 工 作 場 所 上 班 及 退 勤 之 必 經 路 線 途 中, 包 含 下 列 情 形 : 一 自 居 住 處 所 前 往 工 作 場 所 上 班 途 中 說 明 認 定 標 準 前 開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上 班 須 由 住 居 所 直 接 前 往 辦 公 場 所 13
14 條 文 說 明 二 在 上 班 日 之 用 膳 時 間, 自 工 作 場 所 前 往 用 膳 往 返 途 中 三 自 工 作 場 所 退 勤, 直 接 返 回 居 住 處 所 途 中 四 自 工 作 場 所 退 勤, 直 接 返 鄉 省 親 或 返 回 工 作 場 所 上 班 途 中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稱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以 致 傷 病, 指 同 時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者 : 一 由 服 務 單 位 證 明 平 時 執 行 職 務 之 具 體 事 蹟 二 職 員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核 一 年 列 甲 等 二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但 無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核 者, 以 平 時 考 核 資 料 及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覈 實 認 定 之 三 由 服 務 單 位 舉 證 其 職 責 繁 重 以 致 傷 病, 且 其 傷 病 與 職 務 間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並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開 具 醫 療 證 明 書 記 載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原 因 證 明 之 ( 月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 ) 第 十 條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明 定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14
15 條 文 員 退 休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其 月 退 休 金 依 原 核 定 月 退 休 金 百 分 比, 按 附 表 一 規 定 之 同 等 級 人 員 薪 額 支 給 ( 月 退 休 金 發 給 機 關 ) 第 十 一 條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遇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裁 併 時, 其 月 退 休 金 由 裁 併 後 之 機 關 ( 構 ) 發 給 ; 遇 裁 撤 時, 其 月 退 休 金 由 本 府 發 給 ( 月 退 休 金 領 受 之 喪 失 ) 第 十 二 條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喪 失 其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之 權 利 : 一 死 亡 二 褫 奪 公 權 終 身 三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四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或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後 再 任 有 給 之 公 職 者, 停 止 其 領 受 月 說 明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之 給 與 標 準 明 定 月 退 休 金 發 給 機 關, 保 障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權 利 明 定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喪 失 停 止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之 情 事 15
16 條 文 退 休 金 之 權 利, 至 其 原 因 消 滅 時 恢 復 ( 撫 卹 金 給 與 情 形 ) 第 十 三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給 與 遺 族 撫 卹 金 : 一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二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前 項 第 二 款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人 員 指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一 冒 險 犯 難 或 戰 地 殉 職 二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三 公 差 遇 險 或 罹 病 以 致 死 亡 四 於 執 行 職 務 公 差 或 在 工 作 場 所 猝 發 疾 病 或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死 亡 五 因 罹 患 職 業 病 以 致 死 亡 六 因 辦 公 往 返, 猝 發 疾 病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七 戮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以 致 死 亡 八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屬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以 致 死 亡 說 明 一 明 定 職 員 死 亡, 給 與 遺 族 撫 卹 金 之 情 事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條 明 定 :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所 定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不 包 括 自 殺 死 亡 爰 本 條 第 三 項 規 範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自 殺 死 亡 者, 不 得 辦 理 撫 卹 三 本 條 第 四 項 明 定 本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及 第 六 款 規 定 之 因 公 死 亡 情 事, 如 係 因 職 員 本 人 之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而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以 致 死 亡 者, 以 意 外 死 亡 辦 理 撫 卹 四 本 條 第 五 項 參 酌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項 規 定, 明 列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之 各 款 情 事 五 本 條 第 六 項 至 第 十 一 項 明 定 本 條 第 二 項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所 定 各 款 之 情 事 條 件 及 定 義 16
17 條 文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不 包 括 自 殺 死 亡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及 第 六 款 規 定 之 因 公 死 亡, 係 因 職 員 本 人 之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而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以 致 死 亡 者, 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意 外 死 亡 撫 卹 前 項 所 稱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未 領 有 駕 駛 車 種 之 駕 駛 執 照 而 駕 車 二 受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期 間 或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而 駕 車 三 闖 越 鐵 路 平 交 道 四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吸 食 毒 品 迷 幻 藥 或 非 治 療 用 之 藥 品 致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而 駕 車 五 駕 駛 車 輛 不 按 遵 行 之 方 向 行 駛 或 在 道 路 上 競 駛 競 技 蛇 行 或 以 其 他 危 險 方 式 駕 駛 車 輛 六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規 定, 其 交 通 違 說 明 17
18 條 文 規 行 為 處 罰 鍰 下 限 為 新 臺 幣 六 千 元 以 上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冒 險 犯 難, 指 遭 遇 危 難 事 故, 執 行 搶 救 任 務 時, 明 知 該 危 難 事 故 或 執 行 搶 救 任 務 之 事 發 現 場 存 有 死 亡 之 高 度 可 能 性, 且 依 當 時 之 時 空 環 境, 無 從 預 先 排 除 其 死 亡 之 可 能 因 素, 仍 奮 不 顧 身, 於 現 場 執 行 搶 救 任 務 而 殉 職 者 所 稱 戰 地 殉 職, 指 在 戰 地 交 戰 時,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支 援 作 戰 任 務 而 死 亡 者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指 執 行 職 務 或 在 工 作 場 所 執 行 公 務 期 間, 遭 受 暴 力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且 其 死 亡 與 所 受 暴 力 所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所 稱 公 差 遇 險 或 罹 病 以 致 死 亡, 指 職 員 經 水 處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指 派 執 行 一 定 之 任 務 或 代 表 水 處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參 加 活 動, 自 出 發 說 明 18
19 條 文 以 迄 完 成 指 派 任 務 或 參 加 活 動, 返 回 工 作 場 所 或 居 住 處 所 止 之 期 間 內,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一 遭 受 暴 力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且 其 死 亡 與 所 受 暴 力 所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二 因 執 行 公 差 任 務, 遭 受 感 染, 引 發 疾 病 以 致 死 亡, 且 其 死 亡 與 罹 患 疾 病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所 稱 於 執 行 職 務 公 差 或 在 工 作 場 所 猝 發 疾 病 或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死 亡, 指 執 行 職 務 公 差 期 間 或 於 工 作 場 所 執 行 公 務 期 間, 因 突 發 性 疾 病 發 作 或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死 亡, 且 其 死 亡 與 猝 發 疾 病 或 所 生 意 外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所 稱 因 辦 公 往 返, 猝 發 疾 病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指 在 合 理 時 間, 以 適 當 交 通 方 法, 前 往 工 作 場 所 上 說 明 19
20 條 文 班 及 退 勤 之 必 經 路 線 途 中, 猝 發 疾 病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且 其 死 亡 與 猝 發 疾 病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所 稱 前 往 工 作 場 所 上 班 及 退 勤 之 必 經 路 線 途 中, 指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情 形 第 二 項 第 七 款 所 稱 戮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以 致 死 亡, 指 同 時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者 : 一 戮 力 職 務 :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核 一 年 列 甲 等 二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 無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核 者, 以 平 時 考 核 資 料 及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覈 實 認 定 之 但 已 因 病 連 續 請 假 者, 以 其 開 始 連 續 請 假 前 三 年 之 年 終 考 核 或 服 務 成 績 證 明 認 定 之 二 積 勞 過 度 : 服 務 單 位 應 舉 證 其 職 責 繁 重, 足 以 使 之 積 勞 過 度 三 職 員 因 戮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所 生 疾 病, 必 須 與 職 務 具 有 相 當 因 說 明 20
21 條 文 果 關 係 並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開 具 醫 療 證 明 書 記 載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原 因 證 明 之 ( 在 職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撫 卹 之 給 與 ) 第 十 四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在 職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其 撫 卹 金 比 照 第 七 條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 發 給 之 ( 內 含 五 個 基 數 之 喪 葬 費 ) 前 項 人 員 在 職 未 滿 三 年 者, 以 三 年 計 (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者 撫 卹 金 之 給 與 ) 第 十 五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者, 發 給 四 十 個 基 數 之 一 次 撫 卹 金, 並 加 發 五 個 基 數 之 喪 葬 費 前 項 四 十 個 基 數 之 一 次 撫 卹 金, 如 低 於 前 條 規 定 計 算 之 撫 卹 金 者, 依 前 條 規 定 發 給 之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發 給 之 撫 卹 金 與 喪 葬 費, 於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死 亡 給 付, 不 予 說 明 一 明 定 在 職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之 撫 卹 金 給 與 標 準 二 對 於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三 年 在 職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予 以 給 卹 基 本 保 障 明 定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者 之 撫 卹 金 給 與 標 準, 另 為 善 盡 照 顧 遺 族 責 任, 爰 規 範 加 發 喪 葬 費 規 定 21
22 條 文 抵 充 但 如 另 有 由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負 擔 保 險 費 之 其 他 保 險 給 付, 得 予 抵 充 之 ( 撫 慰 金 ) 第 十 六 條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死 亡 時, 應 給 與 遺 族 一 次 撫 慰 金 前 項 一 次 撫 慰 金, 以 其 死 亡 時 同 等 級 之 現 職 人 員 依 第 十 條 規 定 月 支 薪 額, 按 其 核 定 退 休 年 資 乘 以 比 支 基 數 ( 如 附 表 二 ) 計 算 一 次 退 休 金 為 標 準, 扣 除 已 領 之 月 退 休 金, 補 發 其 餘 額, 並 發 給 相 當 於 同 等 級 之 現 職 人 員 第 十 條 規 定 一 年 月 薪 額 之 撫 慰 金 第 二 項 所 稱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一 年 月 薪 額 之 撫 慰 金, 兼 領 一 定 比 例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與 月 退 休 金 者, 應 按 其 兼 領 之 比 例 計 給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死 亡, 無 遺 族 或 無 遺 囑 指 定 用 途 者, 其 撫 慰 金 由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移 作 其 說 明 一 為 期 照 顧 退 休 人 員 遺 族 生 活, 加 強 社 會 保 障 功 能, 爰 維 持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死 亡 時, 給 與 一 次 撫 慰 金 之 規 定 二 本 條 第 二 項 明 定 撫 慰 金 發 給 標 準 三 本 條 第 四 項 審 酌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死 亡, 無 遺 族 或 無 遺 囑 指 定 用 途 者, 爰 規 範 由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具 領 撫 慰 金, 以 辦 理 喪 葬 事 宜 22
23 條 文 喪 葬 費 用, 如 有 剩 餘, 歸 屬 水 處 ( 領 受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之 遺 族 領 受 順 序 ) 第 十 七 條 領 受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之 遺 族, 其 領 受 之 順 位 如 下 : 一 配 偶 及 子 女 二 父 母 三 祖 父 母 四 孫 子 女 五 兄 弟 姊 妹 前 項 遺 族 同 一 順 位 有 數 人 時, 其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應 平 均 領 受 ; 如 有 死 亡 拋 棄 或 本 辦 法 法 定 事 由 喪 失 領 受 權 時, 由 其 餘 遺 族 領 受 之 第 一 項 遺 族,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有 遺 囑 指 定 領 受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者, 從 其 遺 囑 (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領 受 之 喪 失 ) 第 十 八 條 遺 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喪 失 其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領 受 權 : 一 褫 奪 公 權 終 身 二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說 明 參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關 於 職 業 災 害 之 受 領 順 位 規 定, 明 定 領 受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之 遺 族 領 受 順 序 明 定 遺 族 喪 失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領 受 權 之 情 事 23
24 條 文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三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資 遣 情 形 ) 第 十 九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資 遣 : 一 機 關 ( 構 ) 裁 併 裁 撤 或 專 案 簡 併 組 織, 不 符 本 辦 法 退 休 規 定 而 須 裁 減 時 二 虧 損 或 業 務 緊 縮 時 三 業 務 性 質 變 更, 有 減 少 人 員 之 必 要, 又 無 適 當 工 作 可 供 安 置 時 四 現 職 工 作 不 適 任, 經 調 整 其 他 相 當 工 作 後, 仍 未 能 達 到 要 求 標 準, 或 服 務 機 關 ( 構 ) 已 無 其 他 工 作 可 以 調 任 者 五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已 達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所 規 定 部 分 殘 廢 以 上 證 明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者 六 依 其 他 法 規 規 定 應 辦 理 資 遣 者 說 明 一 明 定 得 予 資 遣 情 形 二 本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未 達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半 殘 廢 以 上, 不 符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命 令 退 休 條 件, 但 無 法 勝 任 現 職 及 其 他 相 當 職 務 之 工 作 者 得 予 資 遣, 俾 與 命 令 退 休 有 所 區 隔 三 本 條 第 三 項 規 範 資 遣 辦 理 程 序 四 本 條 第 四 項 明 定 資 遣 費 給 與 標 準 24
25 條 文 說 明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具 有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部 分 殘 廢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情 形, 而 不 願 提 出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醫 療 證 明 者, 經 主 管 人 員 及 人 事 主 管 人 員 送 請 考 核 會 初 核, 首 長 核 定 後, 應 令 其 以 病 假 治 療 ; 逾 水 處 規 定 請 假 期 限 仍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或 仍 未 痊 癒, 應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主 動 辦 理 其 資 遣, 送 請 水 處 核 定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六 款 資 遣 者, 於 首 長 核 定 之 前 應 先 經 考 核 會 初 核 考 核 會 初 核 前 應 給 予 當 事 人 陳 述 及 申 辯 之 機 會 資 遣 人 員 之 給 與 按 其 工 作 年 資 發 給 資 遣 費, 工 作 每 滿 一 年 給 與 一 個 基 數, 未 滿 一 年 之 剩 餘 月 數 或 工 作 未 滿 一 年 者, 以 比 例 計 給 之, 未 滿 一 個 月 者, 以 一 個 月 計 ( 資 遣 之 預 告 期 間 ) 第 二 十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參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有 關 雇 主 終 止 勞 動 25
26 條 文 依 前 條 規 定 資 遣 人 員, 其 預 告 期 間 依 下 列 之 規 定 : 一 繼 續 工 作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未 滿 者, 於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二 繼 續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未 滿 者, 於 二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三 繼 續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於 三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期 間 預 告 而 資 遣 人 員 時, 應 給 付 預 告 期 間 之 薪 給 (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年 資 採 計 ) 第 二 十 一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在 職 之 現 職 人 員, 其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年 資 之 計 算, 除 因 曾 任 歸 併 水 處 之 自 來 水 事 業 之 年 資 予 以 併 計 外, 其 他 工 作 年 資 均 不 予 採 計 但 具 有 下 列 未 領 退 休 ( 職 伍 ) 金 資 遣 費 或 因 年 資 結 算 所 核 發 給 與 之 年 說 明 契 約 之 預 告 期 間 規 定, 明 定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資 遣 之 預 告 期 間 及 預 告 義 務, 以 保 障 職 員 權 益 一 明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施 行 後,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已 在 職 職 員 與 新 進 職 員, 其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年 資 之 採 計, 以 臻 明 確 二 曾 任 歸 併 水 處 之 自 來 水 事 業 之 年 資, 包 括 水 處 組 織 改 制 前 之 自 來 水 廠 之 年 資 三 水 處 為 求 事 業 發 展, 對 於 未 來 人 力 資 源 的 需 求 運 用 已 做 全 盤 考 量 與 思 考, 為 期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一 致 性, 相 關 人 事 配 套 措 26
27 條 文 資,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准 予 併 計 : 一 曾 任 公 ( 政 ) 務 人 員 公 立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從 業 人 員 之 年 資 二 曾 服 軍 職 替 代 役 人 員 年 資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施 行 後 進 用 之 新 進 職 員, 其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年 資 之 計 算, 除 因 政 策 或 業 務 需 要 得 擇 優 承 受 他 機 關 ( 構 ) 移 撥 人 員 或 經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核 派 至 水 處 之 主 計 人 事 及 政 風 單 位 之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之 公 務 年 資 及 未 併 計 核 給 退 除 給 與 之 軍 職 替 代 役 人 員 年 資 准 予 併 計 外, 非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之 工 作 年 資 均 不 予 採 計 ( 請 求 權 時 效 ) 第 二 十 二 條 請 領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撫 卹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之 請 求 權, 依 相 說 明 施 均 秉 持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之 立 法 精 神 訂 定, 對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施 行 後 新 進 職 員, 於 其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時, 除 因 政 策 或 業 務 需 要 得 擇 優 承 受 他 機 關 ( 構 ) 移 撥 人 員 或 經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核 派 至 水 處 之 主 計 人 事 及 政 風 單 位 之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之 公 務 年 資 及 參 照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四 五 五 號 解 釋, 對 於 未 併 計 核 給 退 除 給 與 之 軍 職 替 代 役 人 員 年 資 准 予 併 計 外, 非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之 工 作 年 資 均 不 予 採 計 一 本 辦 法 請 領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撫 卹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之 請 求 權, 自 應 遵 守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27
28 條 文 關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期 間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領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撫 卹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之 權 利 或 未 經 遺 族 具 領 之 撫 卹 金, 不 得 作 為 讓 與 抵 銷 扣 押 或 供 擔 保 之 標 的 ( 退 休 或 資 遣 後 再 任 人 員 之 年 資 計 算 ) 第 二 十 三 條 曾 依 本 辦 法 或 其 他 法 令 辦 理 退 休 ( 職 伍 ) 資 遣 離 ( 免 ) 職 退 費 或 年 資 結 算 核 發 相 當 退 休 資 遣 或 離 職 給 與 之 公 務 人 員 公 立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政 務 人 員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民 選 首 長 及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後 轉 任 之 軍 職 人 員 與 其 他 公 職 人 員, 於 再 任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時, 無 須 繳 回 已 領 之 退 休 ( 職 伍 ) 金 資 遣 給 與 或 離 ( 免 ) 說 明 四 七 四 號 意 旨, 不 得 逕 行 規 定 時 效 期 間 爰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條,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於 請 求 權 人 為 人 民 時, 除 法 律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因 十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之 規 定 二 請 領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撫 卹 金 喪 葬 費 資 遣 費 及 撫 卹 金 之 權 利, 係 維 持 職 員 退 休 或 照 顧 遺 族 生 活, 依 其 性 質 不 得 讓 與 抵 銷 扣 押 或 供 擔 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一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總 處 給 字 第 一 二 五 二 九 六 函 略 以, 請 各 公 營 事 業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參 酌 行 政 院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九 三 六 三 七 五 一 號 函 規 定 之 精 神 修 正 本 條,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已 依 相 關 退 休 ( 職 伍 ) 資 遣 法 令 支 領 退 休 ( 職 伍 ) 金 或 資 遣 費, 並 於 各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重 行 辦 理 退 休 撫 卹 或 資 遣 時, 應 連 同 以 前 退 休 ( 職 伍 ) 基 數 或 百 分 比 或 資 遣 給 與 合 併 計 算, 以 不 超 過 其 適 用 之 退 休 撫 卹 或 資 遣 法 令 規 定 之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或 資 遣 費 給 與 最 高 28
29 條 文 職 退 費, 其 退 休 資 遣 或 離 職 前 之 任 職 年 資, 於 重 行 退 休 資 遣 或 計 算 撫 卹 金 時 不 予 計 算 前 項 人 員 依 本 辦 法 重 行 退 休 資 遣 之 年 資, 連 同 以 前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退 休 ( 職 伍 ) 金 資 遣 給 與 離 ( 免 ) 職 退 費 或 辦 理 年 資 結 算 給 與 之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以 不 超 過 第 七 條 所 定 最 高 採 計 年 資 為 限 其 以 前 退 休 或 資 遣 已 達 最 高 限 額 者, 不 再 增 給, 未 達 最 高 限 額 者, 補 足 其 差 額 ( 經 費 來 源 )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之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等 所 需 費 用, 於 水 處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預 算 中 編 列 ( 本 辦 法 準 用 人 員 ) 第 二 十 五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駐 衛 警 察 及 依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進 用 人 員, 準 用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說 明 標 準 為 限, 其 以 前 退 休 ( 職 伍 ) 或 資 遣 給 與 已 達 最 高 限 額 者, 不 再 增 給 明 定 本 辦 法 所 需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等 經 費 來 源 一 明 定 本 辦 法 準 用 人 員 二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駐 衛 警 察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駐 衛 警 察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其 薪 級 29
30 條 文 ( 施 行 日 )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說 明 保 險 退 職 資 遣 撫 慰 等 事 項 均 係 比 照 駐 在 單 位 職 員 待 遇 辦 理, 爰 準 用 本 辦 法 規 定 三 查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尚 有 依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協 助 留 學 生 回 國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派 用 之 臨 編 人 員, 並 奉 臺 北 市 政 府 八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八 一 府 人 字 第 八 一 七 六 八 四 號 簡 便 行 文 表 同 意 依 臺 灣 地 區 省 ( 市 ) 營 事 業 機 構 現 職 人 員 改 派 換 支 要 點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 依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派 用 之 臨 編 人 員 改 派 換 支 明 定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附 表 一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職 等 第 三 職 等 第 四 職 等 第 五 職 等 第 六 職 等 第 七 職 等 第 八 職 等 第 九 職 等 第 十 職 等 第 十 一 職 等 第 十 二 職 等 第 十 三 職 等 第 十 四 職 等 四 58,730 五 58,015 三 58,015 薪 級 及 薪 額 五 57,300 四 57,300 二 57,300 四 55,160 三 55,160 一 55,160 三 53,730 二 53,730 五 53,730 七 52,300 二 52,300 一 52,300 四 52,300 六 50,875 一 50,875 五 50,875 三 50,875 五 49,445 五 49,445 四 49,445 二 49,445 四 48,020 四 48,020 三 48,020 一 48,020 六 46,590 三 46,590 三 46,590 二 46,590 30
31 五 45,160 二 45,160 二 45,160 一 45,160 六 43,735 四 43,735 一 43,735 一 43,735 五 40,880 三 40,880 五 40,880 六 39,695 四 39,695 二 39,695 四 39,695 十 38,515 五 38,515 三 38,515 一 38,515 三 38,515 九 37,330 四 37,330 二 37,330 五 37,330 二 37,330 八 36,150 三 36,150 一 36,150 四 36,150 一 36,150 七 34,970 二 34,970 五 34,970 三 34,970 六 33,785 一 33,785 四 33,785 二 33,785 八 32,605 五 32,605 五 32,605 三 32,605 一 32,605 七 31,420 四 31,420 四 31,420 二 31,420 八 30,240 六 30,240 三 30,240 三 30,240 一 30,240 七 29,060 五 29,060 二 29,060 二 29,060 六 27,875 四 27,875 一 27,875 一 27,875 五 26,695 三 26,695 五 26,695 四 25,905 二 25,905 四 25,905 三 25,120 一 25,120 三 25,120 二 24,330 五 24,330 二 24,330 六 23,540 一 23,540 四 23,540 一 23,540 五 22,755 五 22,755 三 22,755 四 22,265 四 22,265 二 22,265 三 21,770 三 21,770 一 21,770 二 21,280 二 21,280 六 20,790 一 20,790 一 20,790 五 20,300 五 20,300 四 19,810 四 19,810 三 19,315 三 19,315 二 18,825 二 18,825 一 18,335 一 18,335 七 17,845 六 17,355 五 16,860 四 16,370 三 15,880 二 15,390 一 14,900 註 :1 本 表 薪 點 折 合 標 準 160 點 以 下 者, 每 點 按 93.1 元 折 算 ; 點 每 點 按 49.1 元 折 算 ;321 點 -550 點 每 點 按 78.8 元 折 算 ;551 點 以 上 每 點 按 71.4 元 折 算 2 本 表 自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3 本 表 薪 額 如 遇 全 國 軍 公 教 待 遇 調 整 時, 將 比 照 辦 理 修 正 31
32 附 表 二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死 亡 時 給 與 一 次 撫 慰 金 之 核 定 退 休 年 資 及 基 數 比 支 表 核 定 退 休 年 資 15 年 16 年 17 年 18 年 19 年 20 年 21 年 22 年 23 年 比 支 基 數 核 定 退 休 年 資 24 年 25 年 26 年 27 年 28 年 29 年 30 年 以 上 比 支 基 數 政 令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新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金 財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實 施 者 擬 具 之 擬 訂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臨 沂 段 三 小 段 2 地 號 等 7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書 圖, 並 訂 於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舉 辦 本 案 公 聽 會 依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9 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公 聽 會 程 序 作 業 要 點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因 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七 九 號 解 釋 暫 行 作 業 程 序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及 地 點 : ( 一 ) 展 覽 日 期 :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起,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止, 公 開 展 覽 36 日 ( 因 適 逢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故 延 長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 32
33 ( 二 ) 展 覽 地 點 :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三 愛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二 公 聽 會 機 關 日 期 及 地 點 : ( 一 ) 公 聽 會 機 關 :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 二 ) 公 聽 會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30 分 ( 三 ) 公 聽 會 地 點 : 本 市 中 正 區 幸 安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2 段 46 號 3 樓 ) 三 公 聽 會 程 序 : ( 一 ) 出 席 者 簽 到 核 對 身 分 證 件 或 委 託 書 及 登 記 發 言 ( 二 ) 以 主 持 人 說 明 案 由 為 始, 並 宣 布 發 言 順 序 時 間 及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 三 )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之 報 告 ( 四 ) 出 席 者 陳 述 意 見 ( 五 ) 詢 問 及 答 復 ( 六 ) 主 持 人 宣 布 終 結 公 聽 會 四 受 通 知 人 之 權 利 : ( 一 ) 受 通 知 人 於 公 聽 會 時, 得 陳 述 意 見 提 出 證 據, 經 主 持 人 同 意 後 並 得 對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其 他 受 通 知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以 及 其 他 到 場 人 發 問 ( 二 ) 受 通 知 人 如 未 能 出 席 者, 得 填 具 代 理 人 委 任 書 由 代 理 人 出 席, 或 得 於 公 聽 會 期 日 前 以 書 面 向 本 府 陳 述 意 見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三 ) 受 通 知 人 認 為 主 持 人 於 公 聽 會 程 序 進 行 中 所 為 之 處 置 違 法 或 不 當 者, 得 即 時 聲 明 異 議 五 缺 席 公 聽 會 之 處 理 : 如 受 通 知 人 缺 席 公 聽 會, 亦 未 委 任 代 理 人 出 席, 視 為 放 棄 於 公 聽 會 中 以 言 詞 陳 述 意 見 之 權 利 33
34 六 公 聽 會 程 序 進 行 時, 出 席 者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禁 止 吸 煙 或 飲 食, 並 將 行 動 電 話 關 閉 或 靜 音 ( 二 ) 對 於 發 言 者 之 意 見 陳 述 應 避 免 鼓 掌 或 鼓 譟 ( 三 ) 他 人 發 言 時 不 得 干 擾 或 提 出 質 疑 ( 四 ) 發 言 時 應 針 對 案 件 相 關 事 項 陳 述 意 見, 不 得 為 人 身 攻 擊 ( 五 ) 除 經 主 持 人 許 可 外, 公 聽 會 進 行 中 不 得 錄 音 錄 影 或 照 相 七 公 聽 會 旨 在 保 障 相 關 權 利 人 之 陳 述 意 見 及 程 序 參 與 權 利, 公 聽 會 紀 錄 將 於 公 聽 會 召 開 二 週 後 上 網 供 民 眾 閱 覽 (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網 址, 後 續 提 交 予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作 為 審 議 之 斟 酌 依 據, 並 於 核 定 處 分 中 說 明 採 納 及 不 採 納 之 理 由 八 任 何 人 民 或 團 體 得 於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內, 以 書 面 載 明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地 址,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1 段 8 號 9 樓 ) 提 出 意 見, 供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予 以 參 考 審 議 九 本 件 公 開 展 覽 書 圖 如 需 抄 錄 影 印 攝 影, 請 另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處 理 閱 卷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提 出 申 請 十 張 貼 處 :1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欄 ( 不 含 附 件, 計 畫 書 圖 置 於 市 政 大 樓 一 樓 東 區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提 供 閱 覽 ) 2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公 告 欄 3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4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三 愛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5 刊 登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 不 含 附 件 ) 6 刊 登 新 聞 紙 3 日 市 長 郝 龍 斌 公 假 副 市 長 陳 雄 文 代 行 都 市 發 展 局 局 長 邊 泰 明 決 行 34
35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103 年 1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新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東 綺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實 施 者 擬 具 之 擬 訂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臨 沂 段 一 小 段 507 地 號 等 3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書 圖, 並 訂 於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舉 辦 本 案 公 聽 會 依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9 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公 聽 會 程 序 作 業 要 點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因 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七 九 號 解 釋 暫 行 作 業 程 序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及 地 點 : ( 一 ) 展 覽 日 期 :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起,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止, 公 開 展 覽 36 日 ( 因 適 逢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故 延 長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 ( 二 ) 展 覽 地 點 :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幸 福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二 公 聽 會 機 關 日 期 及 地 點 : ( 一 ) 公 聽 會 機 關 :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 二 ) 公 聽 會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30 分 ( 三 ) 公 聽 會 地 點 : 本 市 中 正 區 幸 安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二 段 46 號 3 樓 ) 三 公 聽 會 程 序 : ( 一 ) 出 席 者 簽 到 核 對 身 分 證 件 或 委 託 書 及 登 記 發 言 ( 二 ) 以 主 持 人 說 明 案 由 為 始, 並 宣 布 發 言 順 序 時 間 及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35
36 ( 三 )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之 報 告 ( 四 ) 出 席 者 陳 述 意 見 ( 五 ) 詢 問 及 答 復 ( 六 ) 主 持 人 宣 布 終 結 公 聽 會 四 受 通 知 人 之 權 利 : ( 一 ) 受 通 知 人 於 公 聽 會 時, 得 陳 述 意 見 提 出 證 據, 經 主 持 人 同 意 後 並 得 對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其 他 受 通 知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以 及 其 他 到 場 人 發 問 ( 二 ) 受 通 知 人 如 未 能 出 席 者, 得 填 具 代 理 人 委 任 書 由 代 理 人 出 席, 或 得 於 公 聽 會 期 日 前 以 書 面 向 本 府 陳 述 意 見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三 ) 受 通 知 人 認 為 主 持 人 於 公 聽 會 程 序 進 行 中 所 為 之 處 置 違 法 或 不 當 者, 得 即 時 聲 明 異 議 五 缺 席 公 聽 會 之 處 理 : 如 受 通 知 人 缺 席 公 聽 會, 亦 未 委 任 代 理 人 出 席, 視 為 放 棄 於 公 聽 會 中 以 言 詞 陳 述 意 見 之 權 利 六 公 聽 會 程 序 進 行 時, 出 席 者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禁 止 吸 煙 或 飲 食, 並 將 行 動 電 話 關 閉 或 靜 音 ( 二 ) 對 於 發 言 者 之 意 見 陳 述 應 避 免 鼓 掌 或 鼓 譟 ( 三 ) 他 人 發 言 時 不 得 干 擾 或 提 出 質 疑 ( 四 ) 發 言 時 應 針 對 案 件 相 關 事 項 陳 述 意 見, 不 得 為 人 身 攻 擊 ( 五 ) 除 經 主 持 人 許 可 外, 公 聽 會 進 行 中 不 得 錄 音 錄 影 或 照 相 七 公 聽 會 旨 在 保 障 相 關 權 利 人 之 陳 述 意 見 及 程 序 參 與 權 利, 公 聽 會 紀 錄 將 於 公 聽 會 召 開 二 週 後 上 網 供 民 眾 閱 覽 (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網 址, 後 續 提 交 予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作 為 審 議 之 斟 酌 依 據, 並 於 核 定 處 分 中 說 明 採 納 及 不 採 納 之 理 由 36
37 八 任 何 人 民 或 團 體 得 於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內, 以 書 面 載 明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地 址,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1 段 8 號 9 樓 ) 提 出 意 見, 供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予 以 參 考 審 議 九 本 件 公 開 展 覽 書 圖 如 需 抄 錄 影 印 攝 影, 請 另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處 理 閱 卷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提 出 申 請 十 張 貼 處 :1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欄 ( 不 含 附 件, 計 畫 書 圖 置 於 市 政 大 樓 一 樓 東 區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提 供 閱 覽 ) 2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公 告 欄 3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4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幸 福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5 刊 登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 不 含 附 件 ) 6 刊 登 新 聞 紙 3 日 市 長 郝 龍 斌 公 假 副 市 長 陳 雄 文 代 行 都 市 發 展 局 局 長 邊 泰 明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號 主 旨 : 台 北 市 宗 南 學 佛 會 第 5 屆 第 5 次 會 員 大 會 決 議 解 散, 並 已 清 算 完 竣, 自 即 日 起 依 法 予 以 解 散, 並 註 銷 該 團 體 之 立 案 證 書 及 圖 記 依 據 :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27 條 及 第 59 條 第 5 款 公 告 事 項 : 一 解 散 團 體 名 稱 : 台 北 市 宗 南 學 佛 會 37
38 二 解 散 團 體 之 立 案 字 號 : 北 市 社 會 字 第 1554 號 局 長 王 浩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函 地 址 :10042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延 平 南 路 96 號 承 辦 人 : 辦 事 員 郭 玉 婷 電 話 :(02) #2519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警 交 字 第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局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第 84 條 應 送 達 人 名 冊 1 份 ( 計 1 頁 ), 請 查 照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局 長 黃 昇 勇 本 案 依 照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第 二 層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警 文 一 分 交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示 本 分 局 各 外 勤 單 位 依 法 舉 發 梁 文 盛 等 8 人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38
39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第 84 條 案 件 應 送 達 人 名 冊 1 份 ( 計 1 頁 ) 依 據 : 一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處 理 細 則 第 5 條 二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應 受 送 達 人 於 公 告 日 起, 得 隨 時 至 本 分 局 交 通 組 裁 罰 室 領 取 旨 揭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84 條 案 件 裁 決 書 二 上 述 名 冊 所 列 受 處 分 人, 自 公 示 送 達 生 效 ( 登 載 市 府 公 報 滿 20 日 ) 仍 不 依 法 完 納 前 項 案 件 罰 鍰 者, 本 分 局 將 依 法 移 請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各 地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分 局 長 詹 永 華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公 示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84 條 案 件 送 達 名 冊 序 號 受 處 分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份 身 分 統 一 編 號 裁 決 書 字 號 及 件 數 ( 處 分 主 文 ) 文 書 保 管 機 關 備 註 1 梁 文 盛 48 年 J120***295 2 陳 國 枝 40 年 G121***928 3 陳 煥 傑 69 年 R122***698 4 廖 蔡 修 聰 48 年 L120***029 5 邱 萬 屯 47 年 N122***723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Z 號 等 計 1 件 裁 決 書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Y 號 等 計 1 件 裁 決 書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Y 號 等 計 1 件 裁 決 書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Z 號 等 計 2 件 裁 決 書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Y 號 等 計 1 件 裁 決 書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39
40 6 鍾 舜 堯 49 年 T121***601 7 簡 薇 燕 56 年 C220***042 8 翁 明 義 53 年 A121***807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Z 號 等 計 1 件 裁 決 書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Z 號 等 計 1 件 裁 決 書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Z 號 等 計 2 件 裁 決 書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以 下 空 白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春 路 350 號 5 樓 承 辦 人 : 黃 榮 福 電 話 : 傳 真 : 電 子 信 箱 :la-an @mail.taipei. gov.tw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環 三 字 第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局 辦 理 拖 吊 本 市 有 牌 廢 棄 汽 機 車 公 告 ( 第 次 ) 有 關 資 料 1 份 ( 本 期 公 告 有 牌 汽 車 編 號 :JCY JCY 計 8 輛 ; 有 牌 機 車 編 號 :JMY JMY 計 53 輛 ), 詳 如 附 件, 請 於 文 到 後 即 惠 予 張 貼 公 告 1 個 月 周 知,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2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正 副 本 : 臺 北 市 各 區 公 所 本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 惠 請 協 查 動 保 設 定 惠 復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金 協 連 環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局 長 吳 盛 忠 40
41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環 三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局 ( 第 次 )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汽 機 車 之 牌 照 號 碼 引 擎 號 碼 1 批 依 據 :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2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本 局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汽 機 車 之 牌 照 號 碼 引 擎 號 碼 拖 吊 地 點 拖 吊 時 間 一 覽 表 ( 本 期 公 告 有 牌 汽 車 編 號 :JCY JCY 計 8 輛 ; 有 牌 機 車 編 號 :JMY JMY 計 53 輛 ) 二 請 車 主 於 公 告 日 起 1 個 月 內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及 車 籍 資 料 至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東 豐 街 68-1 號 洽 領 ( 電 話 : ), 逾 期 則 以 廢 棄 物 處 理 局 長 吳 盛 忠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處 理 查 報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汽 車 公 告 一 覽 表 場 內 車 牌 車 牌 查 報 查 報 編 號 引 擎 號 碼 車 種 廠 牌 顏 色 拖 吊 地 址 查 報 時 間 拖 吊 時 間 拖 吊 單 位 車 主 姓 名 車 籍 地 址 備 註 編 號 號 碼 面 數 單 位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5 段 236 臺 北 市 萬 華 鴻 * 企 業 JCY102 PA07CR10 引 擎 蓋 無 巷 10 弄 /10/04 信 義 102/10/15 金 協 連 環 區 西 寧 南 路 EP 2 法 打 開 汽 車 賓 士 棕 色 號 (10 弄 與 03:09 分 局 09:06 保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63 之 * 號 公 司 20 弄 間 橫 向 巷 子 ) 一 樓 北 投 區 大 業 JCY102 PA08CS10 VA- 路 527 巷 /10/08 北 投 102/10/15 金 協 連 環 8D 汽 車 大 慶 黑 色 宋 * 豪 AM25270 號 ( 旁 停 車 15:21 分 局 10:04 保 工 程 格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萬 盛 街 109 之 * 號 41
42 北 投 區 大 業 JCY102 PA08CI10 VQ /10/04 北 投 102/10/15 金 協 連 環 IH 汽 車 裕 隆 棕 色 路 527 巷 :31 分 局 13:20 保 工 程 號 ( 旁 ) 北 投 區 大 業 JCY102 PA08CS10 路 527 巷 /10/08 北 投 102/10/15 金 協 連 環 AT A79755 汽 車 三 菱 藍 色 號 ( 旁 停 車 15:14 分 局 12:09 保 工 程 格 ) 信 義 區 信 義 JCY102 PA07CI10 G4GB4845 路 5 段 /10/10 信 義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1426-DN 2 汽 車 三 陽 白 色 巷 342 弄 61 19:33 分 局 09:47 保 工 程 號 ( 對 面 ) 信 義 區 信 義 JCY102 PA07CI10 3G82G001 路 5 段 /10/10 信 義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GX 汽 車 中 華 藍 色 巷 342 弄 53 19:48 分 局 09:41 保 工 程 號 ( 對 面 ) JCY102 PA02CR10 YLN255T0 大 同 區 敦 煌 102/10/11 大 同 102/10/21 金 協 連 環 EF 汽 車 裕 隆 藍 色 Y 路 21 巷 0 號 06:00 分 局 09:21 保 工 程 中 山 區 林 森 JCY102 PA01CI10 K11GL /10/11 中 山 102/10/21 金 協 連 環 WO 汽 車 裕 隆 白 色 北 路 159 巷 :44 分 局 08:02 保 工 程 50 號 胡 * 生 李 * 倫 布 * 鶴 陳 * 祥 銘 * 水 電 行 張 * 勳 新 北 市 平 溪 區 十 分 村 十 分 街 15*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車 主 鄉 大 興 十 街 領 回 22* 號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湖 底 路 2 * 號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二 鬮 里 010 鄰 二 鬮 路 1 36 巷 14 * 號 三 樓 基 隆 市 七 堵 區 崇 義 街 3* 號 1 樓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龍 米 路 二 車 主 段 7* 號 1 領 回 2 樓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處 理 查 報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機 車 公 告 一 覽 表 場 內 車 牌 車 牌 查 報 查 報 編 號 引 擎 號 碼 車 種 廠 牌 顏 色 拖 吊 地 址 查 報 時 間 拖 吊 時 間 拖 吊 單 位 車 主 姓 名 車 籍 地 址 備 註 編 號 號 碼 面 數 單 位 大 同 區 重 慶 JMY102 PA02MS10 SC10AD- 102/10/09 大 同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DLG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北 路 3 段 :00 分 局 08:43 保 工 程 周 * 來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吉 林 路 2 巷 15 弄 號 0* 號 2 樓 新 北 市 中 和 大 同 區 重 慶 JMY102 PA02MS10 4UE- 102/10/09 大 同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區 秀 朗 路 3 QC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北 路 3 段 252 陳 * 梅 :00 分 局 08:41 保 工 程 段 50 巷 2 巷 15 弄 號 之 * 號 3 樓 大 同 區 迪 化 JMY102 PA02MI10 4KX- 102/10/09 大 同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GFV 機 車 山 葉 藍 色 街 2 段 :16 分 局 08:23 保 工 程 張 * 珠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文 林 路 587 巷 12 號 巷 10* 號 4 樓 大 同 區 迪 化 JMY102 PA02MR10 102/10/09 大 同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CHK GL 機 車 三 陽 白 色 街 2 段 180 巷 12 號 14:30 分 局 08:22 保 工 程 馬 * 鋒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環 河 北 路 2 段 161 巷 * 號 2 樓 42
43 JMY102 PA02MI10 4DY- QFS JMY102 PA07MI10 5GY- EHB 大 同 區 重 慶 102/10/09 大 同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北 路 1 段 62 03:13 分 局 08:07 保 工 程 號 信 義 區 吳 興 102/10/09 信 義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銀 黑 街 284 巷 28 13:22 分 局 13:34 保 工 程 弄 2 號 ( 對 面 ) 信 義 區 吳 興 JMY102 PA07MI10 102/10/09 信 義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API FG 機 車 三 陽 綠 色 街 284 巷 59 弄 6 號 ( 前 ) 12:35 分 局 13:23 保 工 程 JMY102 PA07MI DRB BF 信 義 區 信 義 路 5 段 /10/09 信 義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台 鈴 銀 色 巷 401 弄 31 13:10 分 局 13:55 保 工 程 號 ( 前 ) 信 義 區 吳 興 JMY102 PA07MI10 102/10/09 信 義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AJX M 機 車 山 葉 紫 色 街 284 巷 59 弄 10 號 ( 前 ) 12:48 分 局 13:16 保 工 程 JMY102 PA07MI DTE BF JMY102 PA09MR10 5CP- 581-GDU JMY102 PA04MR10 3XY- DLZ 信 義 區 吳 興 102/10/09 信 義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台 鈴 紅 色 街 284 巷 59 12:59 分 局 13:16 保 工 程 弄 10 號 ( 前 ) 大 安 區 新 生 南 路 1 段 /10/09 大 安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巷 18 號 ( 前 10:35 分 局 12:38 保 工 程 停 車 格 邊 ) 中 正 一 區 杭 中 正 102/10/09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綠 色 州 南 路 1 段 一 分 13:00 12:19 保 工 程 131 巷 37 號 局 中 正 一 區 杭 中 正 JMY102 PA04MR10 102/10/09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VHQ ET 機 車 三 陽 綠 色 州 南 路 1 段 131 巷 37 號 13:00 一 分 局 12:18 保 工 程 JMY102 PA10MR10 4HP- ASH JMY102 PA10MI10 SF30AA- AYG 南 港 區 玉 成 102/10/09 南 港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深 藍 街 14 號 ( 前 ) 14:10 分 局 14:15 保 工 程 南 港 區 昆 陽 102/10/09 南 港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紅 色 街 171 巷 4 10:00 分 局 14:05 保 工 程 弄 9 號 于 * 娥 陳 * 潔 賴 * 農 李 * 萍 謝 * 泉 劉 * 秀 李 * 源 黃 * 榮 黃 * 琮 丁 * 琴 范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新 莊 路 699 之 * 號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長 安 街 二 段 71 巷 3 * 號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 84 巷 59 弄 * 號 6 樓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粗 溪 村 粗 溪 46-* 號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建 國 路 4 * 號 五 樓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 84 巷 59 弄 1* 號 七 樓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昆 明 街 9 6 巷 6 之 * 號 三 樓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大 湖 山 莊 58 之 * 號 二 樓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民 權 東 路 六 段 123 巷 20 弄 1 * 號 五 樓 之 2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新 明 路 3 80 巷 6 弄 1* 號 二 樓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金 龍 里 3 7 鄰 民 族 五 街 * 號 4 樓 -7 43
44 新 北 市 汐 止 南 港 區 昆 陽 JMY102 PA10MI10 4XB- 102/10/09 南 港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區 大 同 街 2 NQZ 機 車 山 葉 銀 色 街 171 巷 4 楊 * 淋 :00 分 局 14:05 保 工 程 段 296 巷 弄 9 號 * 號 內 湖 區 民 權 JMY102 PA11MI10 5CP- 102/10/09 內 湖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FG 機 車 山 葉 銀 色 東 路 6 段 :03 分 局 13:50 保 工 程 巫 * 忠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太 平 十 八 巷 21 弄 12 號 街 7* 號 新 北 市 新 店 內 湖 區 成 功 JMY102 PA11MR10 4CW- 102/10/09 內 湖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區 富 泰 里 3 HPA 機 車 山 葉 白 色 路 4 段 214 謝 * 宗 :00 分 局 13:38 保 工 程 鄰 新 東 街 3 巷 1 弄 1 號 巷 * 號 4 樓 台 北 市 內 湖 內 湖 區 康 寧 JMY102 PA11MI10 比 雅 102/10/09 內 湖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區 康 寧 路 三 BEM P 機 車 久 白 色 路 3 段 165 巷 14 弄 17 號 20:20 分 局 13:24 保 工 程 陳 * 峰 段 165 巷 * 號 五 樓 台 北 市 內 湖 內 湖 區 五 分 JMY102 PA11MR10 5FP- 102/10/09 內 湖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區 東 湖 路 1 DRS 機 車 山 葉 紅 色 街 39 號 ( 對 趙 * 如 :10 分 局 11:45 保 工 程 06 巷 7 弄 面 人 行 道 ) * 號 二 樓 內 湖 區 五 分 新 竹 市 東 區 JMY102 PA11MR10 102/10/09 內 湖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HPD FG 機 車 三 陽 銀 灰 街 37 號 ( 對 面 人 行 道 ) 19:56 分 局 11:45 保 工 程 彭 * 新 南 大 路 63 4 巷 3* 號 大 同 區 赤 峰 高 雄 市 三 民 JMY102 PA02MI10 102/10/10 大 同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CKL KN 機 車 三 陽 銀 色 街 77 巷 21 號 ( 對 面 ) 19:17 分 局 09:15 保 工 程 潘 * 遠 區 大 中 一 路 13* 號 17 樓 高 雄 市 三 民 中 山 區 南 京 JMY102 PA01MI10 102/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區 慶 雲 街 G YCL KN 機 車 三 陽 銀 色 東 路 3 段 194 巷 14 號 ( 旁 ) 15:21 分 局 08:37 保 工 程 曾 * 廷 棟 12* 號 13 樓 中 山 區 八 德 新 北 市 汐 止 D*PRENDA. JMY102 PA01MI10 M041M- 偉 士 路 2 段 /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區 秀 山 路 1 CHR 機 車 銀 灰 MICHAEL 牌 巷 16 號 ( 對 15:00 分 局 08:15 保 工 程 30 巷 * 號 JOSEPH 面 ) 三 樓 中 山 區 八 德 台 中 市 大 里 JMY102 PA01MI10 4DY- 路 2 段 /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TFH 機 車 山 葉 藍 色 陳 * 枝 區 青 松 街 巷 6 號 ( 對 15:25 分 局 08:11 保 工 程 1* 號 面 ) 中 山 區 八 德 台 北 市 中 正 JMY102 PA01MI10 SC10AD- 路 2 段 /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主 * 貿 易 區 民 權 東 路 DLP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巷 6 號 ( 對 15:05 分 局 08:06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三 段 3* 號 面 ) 一 樓 中 山 區 八 德 JMY102 PA01MI10 路 2 段 /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KXF FG 機 車 三 陽 綠 色 巷 6 號 ( 對 面 ) 15:10 分 局 08:03 保 工 程 黃 * 瑲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三 愛 里 1 0 鄰 永 興 街 90 巷 * 號 44
45 JMY102 PA01MI10 4DY- RXQ 中 山 區 八 德 路 2 段 /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綠 色 巷 6 號 ( 對 面 ) 15:18 分 局 08:06 保 工 程 黃 * 茜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族 東 路 7* 號 二 樓 JMY102 PA01MI10 5CP- MEL 中 山 區 八 德 路 2 段 /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巷 6 號 ( 對 面 ) 15:00 分 局 08:03 保 工 程 林 * 瑋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德 文 街 2 2 巷 3* 號 中 山 區 八 德 JMY102 PA01MI10 路 2 段 /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QSW ET 機 車 三 陽 白 色 巷 4 號 ( 對 面 ) 15:15 分 局 07:59 保 工 程 林 * 生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泰 林 路 二 段 164 巷 * 號 JMY102 PA07MS10 GY6D- JQX 信 義 區 忠 孝 102/10/10 信 義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綠 色 東 路 5 段 17:24 分 局 14:10 保 工 程 478 號 胡 * 誠 臺 中 市 北 區 賴 厝 里 26 鄰 大 雅 路 6 6* 號 之 1 JMY102 PA06MR10 SC10AD- DLY 松 山 區 撫 遠 102/10/10 松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街 211 巷 49 15:57 分 局 14:32 保 工 程 號 宋 * 洲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撫 遠 街 211 巷 1* 號 JMY102 PA07MS10 SB10BC- DRW 信 義 區 忠 孝 102/10/10 信 義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紅 色 東 路 5 段 17:14 分 局 14:10 保 工 程 478 號 呂 * 玲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三 段 212 巷 3* 號 大 安 區 和 平 JMY102 PA09MI10 102/10/10 大 安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DEV ET 機 車 三 陽 藍 色 東 路 2 段 175 巷 3 號 17:17 分 局 12:17 保 工 程 薛 * 順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臥 龍 街 151 巷 70 弄 1* 號 2 樓 JMY102 PA09MI10 3XG- UCZ 大 安 區 和 平 泰 * 保 全 新 北 市 中 和 102/10/10 大 安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東 路 2 段 股 份 有 限 區 中 正 路 88* 17:23 分 局 12:17 保 工 程 175 巷 3 號 公 司 號 10 樓 -7 JMY102 PA07MI10 SB10AJ- DNN 信 義 區 松 仁 102/10/10 信 義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淺 藍 路 233 號 19:18 分 局 12:58 保 工 程 ( 前 ) 陳 * 財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 84 巷 59 弄 * 號 四 樓 大 安 區 和 平 G*LBERT. 新 北 市 林 口 JMY102 PA09MS10 東 路 2 段 102/10/11 大 安 102/10/18 金 協 連 環 AFZ FG 機 車 三 陽 藍 色 329 號 ( 前 14:01 分 局 09:20 保 工 程 SAI 蔡 * 明 區 自 強 街 1 * 號 四 樓 停 車 格 ) JMY102 PA09MS10 5CP- BDV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02/10/11 大 安 102/10/18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255 號 ( 前 停 車 格 ) 14:06 分 局 09:25 保 工 程 李 * 綾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三 段 12 巷 5 1 弄 * 號 四 樓 45
46 JMY102 PA09MS10 4UE- WTP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02/10/11 大 安 102/10/18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白 色 255 號 ( 前 14:04 分 局 09:25 保 工 程 停 車 格 ) 大 同 區 南 京 JMY102 PA02MI10 比 雅 102/10/11 大 同 102/10/18 金 協 連 環 CJC P 機 車 久 綠 色 西 路 64 巷 17 號 ( 對 面 ) 00:19 分 局 10:45 保 工 程 JMY102 PA09MS10 4XB- KZR JMY102 PA02MI10 4WX- DQD JMY102 PA04MR10 SD25AK- AXR JMY102 PA09MI10 GY6D2- GBF JMY102 PA09MI10 4CB- FHA JMY102 PA09MI DLN KP JMY102 PA01MI10 GY6C- XRN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02/10/11 大 安 102/10/18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綠 色 343 號 ( 前 13:56 分 局 09:15 保 工 程 停 車 格 ) 大 同 區 南 京 102/10/11 大 同 102/10/18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白 色 西 路 64 巷 00:23 分 局 07:45 保 工 程 17 號 ( 對 面 ) 中 正 中 正 一 區 齊 102/10/12 102/10/21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深 綠 一 分 東 街 18 號 03:25 07:30 保 工 程 局 大 安 區 溫 州 102/10/14 大 安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藍 紫 街 48 巷 22 16:10 分 局 09:17 保 工 程 號 ( 前 ) 機 車 大 安 區 溫 州 偉 士 102/10/14 大 安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白 色 街 48 巷 22 牌 16:08 分 局 09:14 保 工 程 號 ( 前 ) 李 * 鴻 高 * 鳳 夏 * 春 蔡 * 陽 徐 * 華 高 * 璉 游 * 旺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康 定 路 2 2* 號 四 樓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吉 林 路 433 巷 * 號 4 樓 屏 東 縣 獅 子 鄉 內 文 村 內 文 二 巷 2* 號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街 73 巷 * 號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新 興 街 7 巷 * 號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永 業 路 8 1 巷 11 弄 1* 號 5 樓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幸 福 路 6 8* 號 九 樓 之 2 台 北 市 萬 華 大 安 區 溫 州 比 雅 102/10/14 大 安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區 雙 和 街 3 機 車 紅 色 街 48 巷 22 黃 * 碧 梅 久 16:03 分 局 09:12 保 工 程 1 巷 20 弄 號 ( 前 ) * 號 高 雄 市 鳳 山 中 山 區 龍 江 102/10/13 中 山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滋 * 實 業 區 鎮 北 北 巷 機 車 光 陽 紫 色 路 373 號 22:01 分 局 09:35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1 之 3* ( 前 ) 號 JMY102 PA01MI QQF ET 中 山 區 松 江 102/10/15 中 山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三 陽 紅 色 路 45 巷 6 號 23:29 分 局 08:04 保 工 程 松 山 區 八 德 JMY102 PA06MR10 102/10/13 松 山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DJD GG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路 3 段 155 巷 12 弄 1 號 16:42 分 局 08:20 保 工 程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5 段 389 JMY102 PA06MS10 102/10/13 松 山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KPC KD 機 車 永 豐 黑 色 巷 6 弄 彩 券 19:23 分 局 08:56 保 工 程 行 旁 邊 第 1 個 停 車 格 陳 * 卿 楊 * 明 李 * 興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三 和 路 * 號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文 化 二 路 一 段 20 巷 5* 號 二 樓 之 1 臺 北 市 寶 清 街 105 巷 19 之 * 號 46
47 JMY102 PA06MS10 4DM- BHL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5 段 /10/13 松 山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深 綠 巷 3 弄 吉 祥 19:37 分 局 08:40 保 工 程 路 交 岔 口 東 北 側 李 * 瑛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萬 美 街 二 段 2 巷 * 號 5 樓 之 5 JMY102 PA06MR10 4DM- GU 松 山 區 八 德 102/10/13 松 山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銀 色 路 3 段 :39 分 局 08:20 保 工 程 巷 12 弄 1 號 陳 * 瑜 臺 南 市 南 區 德 興 路 16 4 巷 * 號 JMY102 PA13MI BCI SD25EE 文 山 二 區 福 文 山 興 路 95 巷 102/10/12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銀 色 二 分 口 靠 車 庫 停 13:56 14:30 保 工 程 局 車 格 陳 * 羲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福 興 路 63 巷 4 弄 2* 號 3 樓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函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春 路 350 號 5 樓 承 辦 人 : 黃 榮 福 電 話 : 傳 真 : 電 子 信 箱 :la-an @mail.taipei. gov.tw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環 三 字 第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局 辦 理 拖 吊 本 市 有 牌 廢 棄 機 車 公 告 ( 第 次 ) 有 關 資 料 1 份 ( 本 期 公 告 有 牌 機 車 編 號 :JMY JMY 計 79 輛 ), 詳 如 附 件, 請 於 文 到 後 即 惠 予 張 貼 公 告 1 個 月 周 知,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2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正 本 : 臺 北 市 各 區 公 所 副 本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 惠 請 協 查 動 保 設 定 惠 復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金 協 連 環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局 長 吳 盛 忠 47
48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環 三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局 ( 第 次 )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機 車 之 牌 照 號 碼 引 擎 號 碼 1 批 依 據 :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2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本 局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機 車 之 牌 照 號 碼 引 擎 號 碼 拖 吊 地 點 拖 吊 時 間 一 覽 表 ( 本 期 公 告 有 牌 機 車 編 號 :JMY JMY 計 79 輛 ) 二 請 車 主 於 公 告 日 起 1 個 月 內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及 車 籍 資 料 至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東 豐 街 68-1 號 洽 領 ( 電 話 : ), 逾 期 則 以 廢 棄 物 處 理 局 長 吳 盛 忠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處 理 查 報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機 車 公 告 一 覽 表 場 內 車 牌 車 牌 查 報 查 報 編 號 引 擎 號 碼 車 種 廠 牌 顏 色 拖 吊 地 址 查 報 時 間 拖 吊 時 間 拖 吊 單 位 車 主 姓 名 車 籍 地 址 備 註 編 號 號 碼 面 數 單 位 大 同 區 承 德 JMY102 PA02MR10 4TE- 102/10/16 大 同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BQG 機 車 山 葉 銀 色 路 3 段 :00 分 局 07:17 保 工 程 吳 * 銘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親 河 路 2 號 段 36* 號 709 台 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JMY102 PA14MR10 4UF-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安 南 區 青 砂 NMD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北 路 6 段 陳 * 毓 :08 分 局 09:45 保 工 程 街 1 段 號 之 5 * 號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德 行 JMY102 PA14MI10 4DY-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DIH 機 車 山 葉 白 色 東 路 331 巷 :05 分 局 08:59 保 工 程 陳 * 欣 士 林 區 舊 佳 里 文 林 路 5 47 號 ( 旁 ) 94 巷 1* 號 五 樓 48
49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德 行 士 林 區 東 山 JMY102 PA14MI10 比 雅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HC C3F00222 機 車 久 橘 紅 東 路 331 巷 47 號 ( 旁 ) 10:01 分 局 08:59 保 工 程 梁 * 云 村 德 行 東 路 331 巷 4 * 號 5 樓 112 台 北 市 JMY102 PA14MI10 士 林 區 德 行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北 投 區 中 和 QVQ ET 機 車 三 陽 黑 藍 東 路 138 號 10:21 分 局 08:48 保 工 程 呂 * 燦 街 292 巷 * 號 111 台 北 市 JMY102 PA14MR10 SA10AS- 士 林 區 華 齡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士 林 區 福 港 EFA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王 * 柳 街 70 號 09:42 分 局 08:16 保 工 程 街 259 巷 3* 號 二 樓 108 台 北 市 JMY102 PA14MI10 5FM- 士 林 區 中 正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萬 華 區 中 華 BDM 機 車 山 葉 銀 色 蘇 * 安 路 379 號 09:40 分 局 08:01 保 工 程 路 一 段 13 * 號 976 花 蓮 縣 光 復 鄉 東 富 JMY102 PA14MI10 士 林 區 德 行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QCQ ET 機 車 三 陽 紅 色 東 路 138 號 10:17 分 局 08:48 保 工 程 曾 * 來 村 19 鄰 東 富 路 92 巷 17 之 * 號 士 林 區 延 平 234 新 北 市 JMY102 PA14MR10 北 路 5 段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永 和 區 中 正 QEE GG 機 車 三 陽 綠 色 257 巷 2 弄 1 號 13:48 分 局 07:46 保 工 程 侯 * 珠 路 283 巷 * 號 高 雄 市 仁 武 內 湖 區 內 湖 JMY102 PA11MI10 102/10/16 內 湖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區 安 樂 三 街 ZZJ RT 機 車 三 陽 銀 色 路 1 段 1 巷 9 弄 70 號 10:57 分 局 09:55 保 工 程 林 * 筠 76 巷 8- * 號 內 湖 區 內 湖 C*ANG.CA 臺 北 市 中 山 JMY102 PA11MI10 102/10/16 內 湖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JGT FG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路 1 段 1 巷 9 弄 70 號 10:52 分 局 09:55 保 工 程 MPBELL.K 區 大 直 街 6 ( 張 * 伯 ) 2 巷 1* 號 內 湖 區 民 權 東 路 6 段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東 湖 路 1 JMY102 PA11MR10 SA10AU- 102/10/16 內 湖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DQW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296 巷 66 號 李 * 榮 13 巷 :49 分 局 09:15 保 工 程 之 1( 機 車 弄 99-* 格 旁 ) 號 三 樓 內 湖 區 民 權 雲 林 縣 崙 背 JMY102 PA11MR10 4HP- 東 路 6 段 102/10/16 內 湖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鄉 西 榮 村 和 GBT 機 車 山 葉 藍 色 廖 * 照 巷 66 號 10:40 分 局 09:13 保 工 程 平 路 明 修 巷 之 1( 機 ) * 號 內 湖 區 民 權 台 北 市 松 山 JMY102 PA11MR 東 路 6 段 102/10/16 內 湖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1 AY 機 車 光 陽 紅 色 謝 * 雲 巷 66 號 10:31 分 局 09:11 保 工 程 ( 右 側 ) 區 濱 江 街 7 60 巷 4* 號 49
50 內 湖 區 康 寧 JMY102 PA11MR10 102/10/16 內 湖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BJJ KN 機 車 三 陽 黑 藍 路 3 段 99 巷 8 弄 2 號 10:09 分 局 09:02 保 工 程 中 正 一 區 杭 中 正 JMY102 PA04MI10 102/10/16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ADM KD 機 車 永 豐 黑 色 州 南 路 1 段 18:00 一 分 13:28 保 工 程 143 巷 42 號 局 中 正 一 區 杭 中 正 JMY102 PA04MI10 102/10/16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TYZ RH 機 車 三 陽 墨 綠 州 南 路 1 段 17:00 一 分 13:23 保 工 程 145 號 之 2 局 林 * 霆 林 * 泰 邱 * 偉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寧 路 三 段 189 巷 141 弄 * 號 台 北 市 信 義 車 主 區 莊 敬 路 47* 領 回 號 7 樓 之 8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秀 朗 路 二 段 14* 號 2 樓 JMY102 PA05MI10 4JK- AVR 中 正 中 正 二 區 師 102/10/14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紅 色 二 分 大 路 152 號 14:00 12:58 保 工 程 局 陳 * 信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汀 車 主 州 路 三 段 38 領 回 之 1* 號 4 樓 JMY102 PA05MS10 GAKD- VDI 中 正 二 區 和 中 正 平 西 路 1 段 102/10/16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二 分 140 號 ( 對 面 11:27 13:10 保 工 程 局 人 行 道 上 ) 王 * 香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幸 福 里 19 鄰 府 安 路 六 段 7 巷 5* 號 JMY102 PA05MI10 RT30AU- OLZ 中 正 二 區 金 中 正 102/10/14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門 街 1 巷 1 二 分 15:00 12:50 保 工 程 號 ( 對 面 ) 局 F*EYER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復 旦 路 2 段 128 之 * 號 12 樓 萬 華 區 萬 大 JMY102 PA03MI10 路 322 巷 /10/14 萬 華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SYV ET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弄 5 號 ( 前 方 ) 14:33 分 局 12:41 保 工 程 王 * 章 彰 化 縣 二 水 鄉 五 柏 村 三 光 巷 1* 號 JMY102 PA07MI10 SA10AU- DOL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4 段 102/10/16 信 義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黑 藍 553 巷 22 弄 27 號 15:35 分 局 13:58 保 工 程 廖 * 金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 8 巷 1* 號 中 山 區 林 森 JMY102 PA01MS10 102/10/16 中 山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DWQ ER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北 路 353 巷 21 號 ( 旁 ) 12:53 分 局 11:42 保 工 程 盛 * 凡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紹 興 南 路 38 巷 臨 4 之 1* 號 JMY102 PA01MS10 GR1B7- QSH 中 山 區 中 山 102/10/16 中 山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紫 色 北 路 2 段 79 12:58 分 局 11:27 保 工 程 號 ( 旁 ) 楊 * 熺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國 泰 街 7 * 號 三 樓 之 11 臺 北 市 大 安 JMY102 PA01MS10 C5MF0015 BW 機 車 比 雅 久 中 山 區 中 山 102/10/16 中 山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灰 色 北 路 2 段 79 13:02 分 局 11:27 保 工 程 號 ( 旁 ) 林 * 區 新 生 南 路 一 段 157 巷 2* 號 四 樓 50
51 台 北 市 文 山 中 山 區 中 山 JMY102 PA01MI10 102/10/17 中 山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區 萬 寧 街 CNS RB 機 車 三 陽 藍 色 北 路 1 段 93 號 ( 停 車 格 ) 16:27 分 局 10:07 保 工 程 楊 * 興 7* 號 十 一 樓 北 投 區 泉 源 路 16 號 ( 華 台 北 市 淡 水 JMY102 PA08MR10 RH30AC- 102/10/17 北 投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BPS 機 車 光 陽 銀 色 南 巷 16 號 :08 分 局 08:50 保 工 程 黎 * 宏 區 新 民 街 4* 前 機 車 停 放 號 5 樓 區 ) 北 投 區 泉 源 台 東 縣 太 麻 路 16 號 ( 華 JMY102 PA08MR10 4KX- 102/10/17 北 投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里 北 里 村 1 PUT 機 車 山 葉 紅 色 南 巷 16 號 王 * 玉 :06 分 局 08:50 保 工 程 鄰 山 棕 寮 * 前 機 車 停 放 號 區 ) 松 山 區 三 民 JMY102 PA06MR10 5FH- 102/10/17 松 山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EGS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路 80 巷 :45 分 局 14:09 保 工 程 陳 * 仁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承 德 路 四 號 段 26* 號 中 正 一 區 杭 中 正 台 北 市 中 正 JMY102 PA04MS10 州 南 路 1 段 102/10/17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區 杭 州 南 路 車 主 QQS ET 機 車 三 陽 深 紫 101 巷 28 號 06:00 一 分 12:42 保 工 程 楊 * 婷 一 段 101 巷 領 回 局 之 4 28 之 * 號 中 正 一 區 杭 新 北 市 新 店 中 正 區 公 崙 里 20 JMY102 PA04MI10 DN 州 南 路 1 段 102/10/17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車 主 CSR 機 車 台 鈴 黑 色 一 分 廖 * 婷 鄰 安 康 路 二 巷 28 號 06:00 12:42 保 工 程 領 回 局 段 107 巷 * 之 4 號 四 樓 台 北 市 內 湖 中 正 JMY102 PA04MR10 中 正 一 區 公 102/10/17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區 內 湖 路 一 AWC RR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園 路 64 號 20:00 一 分 局 12:22 保 工 程 曹 * 卿 段 285 巷 65 弄 8-* 號 5 樓 台 北 市 中 正 中 正 JMY102 PA04MR10 中 正 一 區 公 102/10/17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區 重 慶 南 路 FOR FH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園 路 64 號 20:00 一 分 局 12:22 保 工 程 劉 * 中 三 段 15 巷 18 弄 * 號 中 正 一 區 杭 台 北 市 大 安 中 正 JMY102 PA04MI10 DF 州 南 路 1 段 102/10/17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榮 * 電 腦 區 和 平 東 路 PON 機 車 台 鈴 銀 色 一 分 巷 28 號 06:00 12:42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二 段 33* 號 局 之 4 4 樓 中 正 一 區 紹 中 正 雲 林 縣 西 螺 JMY102 PA04MR10 5FM- 102/10/18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BCM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興 南 街 36 巷 一 分 :00 07:48 保 工 程 林 * 漢 鎮 中 山 路 1 1 號 局 1* 號 文 山 二 區 興 文 山 JMY102 PA13MI10 4NG- 102/10/18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DLZ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隆 路 2 段 220 二 分 彭 * 華 :25 08:32 保 工 程 巷 31 弄 10 號 局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1 段 11* 號 4 樓 51
52 JMY102 PA13MI WSQ SA10FF 機 車 光 陽 文 山 二 區 景 文 山 102/10/18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紅 色 華 街 147 巷 二 分 09:32 08:21 保 工 程 15 號 局 JMY102 PA10MR K2C KV 南 港 區 成 福 102/10/17 南 港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三 陽 銀 色 路 164 號 15:00 分 局 14:04 保 工 程 JMY102 PA10MR10 GY6B- XGG JMY102 PA11MI10 GR1G- QMJ JMY102 PA12MI10 4DY- DNJ JMY102 PA06MR10 4CW- FZW JMY102 PA06MR10 4JL- DNI JMY102 PA06MS QAA 1 SC10AD JMY102 PA06MS10 4UE- DZA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山 葉 南 港 區 成 福 102/10/17 南 港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路 164 號 15:00 分 局 14:08 保 工 程 內 湖 區 行 善 102/10/17 內 湖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粉 紅 路 59 巷 40 21:40 分 局 13:37 保 工 程 弄 38 號 ( 前 ) 文 山 一 區 指 文 山 102/10/17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白 色 南 路 3 段 14 一 分 19:00 11:28 保 工 程 巷 10 號 ( 旁 ) 局 松 山 區 南 京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紅 色 東 路 4 段 52 23:42 分 局 08:50 保 工 程 巷 口 松 山 區 南 京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紅 色 東 路 4 段 52 21:42 分 局 08:49 保 工 程 巷 口 陳 * 秀 呂 * 儒 梁 * 棋 林 * 生 彭 * 湘 高 * 蓉 劉 * 康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景 豐 街 1* 號 3 樓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五 寮 里 1 2 鄰 詩 朗 2 * 號 彰 化 縣 福 興 鄉 外 中 街 1 3* 號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溪 口 路 6 1 巷 2* 號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興 南 街 5 2 巷 2* 號 5 樓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光 復 南 路 66 巷 1* 號 三 樓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寶 興 街 1 6* 號 三 樓 臺 北 市 內 湖 松 山 區 八 德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V*JAY.SA 區 康 樂 街 72 紅 色 路 4 段 :51 分 局 08:20 保 工 程 RVESH. 巷 17 弄 2* 巷 10 號 號 8 樓 之 1 松 山 區 寶 清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紅 色 街 10 號 14:36 分 局 08:27 保 工 程 JMY102 PA06MS DBA ET 松 山 區 寶 清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街 10 號 14:23 分 局 08:27 保 工 程 JMY102 PA06MS10 4VP- PYF 機 車 山 葉 松 山 區 八 德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藍 色 路 4 段 :46 分 局 08:17 保 工 程 巷 10 號 松 山 區 八 德 JMY102 PA06MS10 路 4 段 /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GHA FG 機 車 三 陽 紅 色 巷 1 號 ( 旁 機 13:42 分 局 08:08 保 工 程 車 停 車 格 ) JMY102 PA06MS CWD RK30BA 機 車 光 陽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4 段 /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巷 1 號 ( 旁 13:48 分 局 08:04 保 工 程 停 車 格 ) 陳 * 李 * 明 王 * 達 施 * 婷 趙 * 銘 臺 北 市 內 湖 路 三 段 60 巷 50 弄 1 三 樓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明 德 路 1 段 247 巷 2* 號 2 樓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光 復 南 路 13 巷 36 之 * 號 台 北 市 玉 城 車 主 街 42 巷 * 號 領 回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集 美 街 89 巷 3* 號 3 樓 52
53 JMY102 PA01MI PPX SD25KA JMY102 PA08MI10 4JL- DKO JMY102 PA08MS10 4HP- LXL JMY102 PA01MI10 5CP- IXM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中 山 區 南 京 102/10/18 中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藍 色 東 路 2 段 :44 分 局 07:34 保 工 程 巷 內 北 投 區 中 央 102/10/18 北 投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白 色 北 路 2 段 :34 分 局 09:57 保 工 程 號 ( 前 ) 北 投 區 稻 香 102/10/18 北 投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路 29 號 ( 對 00:38 分 局 09:50 保 工 程 面 ) 中 山 區 龍 江 102/10/18 中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深 綠 路 39 號 11:41 分 局 07:52 保 工 程 文 山 一 區 一 壽 街 20 巷 5 文 山 JMY102 PA12MR10 102/10/19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CNM KB 機 車 三 陽 其 它 號 ( 台 北 新 10:00 一 分 15:22 保 工 程 貴 社 區 大 門 局 旁 ) JMY102 PA04MR10 1UF- 666-DWE JMY102 PA12MI10 4DY- DKL 機 車 三 陽 機 車 山 葉 中 正 一 區 杭 中 正 州 南 路 1 段 102/10/19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藍 白 一 分 101 巷 26 號 21:00 13:07 保 工 程 局 之 1 文 山 一 區 忠 文 山 102/10/20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白 色 順 街 1 段 9 一 分 18:04 10:10 保 工 程 巷 10 號 局 萬 華 區 西 園 JMY102 PA03MI10 102/10/20 萬 華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OXL RB 機 車 三 陽 銀 色 路 2 段 257 號 14:42 分 局 08:40 保 工 程 JMY102 PA03MI JMY102 PA03MI QVO SA10AS BFY DH JMY102 PA03MI10 4DM- AMG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台 鈴 機 車 山 葉 萬 華 區 西 園 102/10/20 萬 華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路 2 段 :29 分 局 08:30 保 工 程 號 ( 前 ) 萬 華 區 西 園 102/10/22 萬 華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深 藍 路 2 段 :05 分 局 08:15 保 工 程 號 ( 後 巷 ) 萬 華 區 西 園 102/10/22 萬 華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紅 色 路 2 段 :38 分 局 08:15 保 工 程 號 ( 後 巷 ) 內 湖 區 康 寧 JMY102 PA11MI10 102/10/22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DWN ER 機 車 三 陽 銀 色 路 3 段 245 巷 18 號 18:53 分 局 09:36 保 工 程 JMY102 PA11MI10 4UE- UGJ 機 車 山 葉 內 湖 區 安 康 路 315 巷 巷 102/10/22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口 對 面 人 行 18:44 分 局 09:25 保 工 程 道 王 * 木 曾 * 敏 易 * 豪 林 * 然 周 * 宏 李 * 宸 王 * 妮 許 * 讚 王 * 翔 劉 * 松 謝 * 雲 墜 * 美 林 * 柱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1 0-2* 號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承 德 路 七 段 29* 號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東 昇 路 4 * 號 雲 林 縣 崙 背 鄉 西 榮 村 忠 孝 北 街 2- * 號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0* 號 8 樓 之 7 台 南 市 東 區 崇 信 里 28 鄰 崇 善 一 街 3 巷 3* 號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450 巷 6 弄 11-* 號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東 興 里 二 林 巷 7-* 號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水 源 路 10* 號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萬 大 路 11* 號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保 健 路 8* 號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寧 路 三 段 245 巷 2* 號 五 樓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甲 南 里 009 鄰 大 仁 路 369 巷 * 號 53
54 內 湖 區 五 分 JMY102 PA11MI10 102/10/22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AUC HF 機 車 三 陽 藍 色 街 39 號 ( 對 面 人 行 道 ) 16:17 分 局 09:16 保 工 程 JMY102 PA11MI10 D3- GHW JMY102 PA11MI10 GR1B7- DJS JMY102 PA11MS10 4NF- HDY JMY102 PA11MS10 4TF- BLW JMY102 PA11MS10 4HP- ARX JMY102 PA14MI10 3XR- ACB JMY102 PA14MI10 SA20CA- MYO JMY102 PA14MR10 3XY- EBV JMY102 PA01MI BAQ DF 機 車 台 鈴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台 鈴 內 湖 區 五 分 街 41 號 ( 對 102/10/22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銀 灰 面 人 行 道 約 16:44 分 局 09:22 保 工 程 25 公 尺 ) 內 湖 區 康 寧 102/10/21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藍 路 1 段 :32 分 局 08:42 保 工 程 巷 23 弄 7 號 內 湖 區 內 湖 路 1 段 /10/21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綠 色 巷 33 弄 12 13:05 分 局 08:24 保 工 程 號 內 湖 區 環 山 102/10/21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路 2 段 37 號 12:49 分 局 08:16 保 工 程 內 湖 區 港 華 102/10/21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街 109 巷 15 12:58 分 局 07:59 保 工 程 號 士 林 區 至 誠 102/10/21 士 林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路 1 段 62 巷 15:07 分 局 09:57 保 工 程 10 弄 1 號 士 林 區 至 善 102/10/21 士 林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紅 色 路 3 段 :20 分 局 09:39 保 工 程 號 ( 對 面 ) 士 林 區 後 港 102/10/21 士 林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紫 街 162 巷 10 09:16 分 局 08:46 保 工 程 弄 11 號 中 山 區 長 安 東 路 2 段 龍 102/10/21 中 山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銀 色 江 路 口 西 北 12:31 分 局 14:12 保 工 程 角 中 山 區 長 安 JMY102 PA01MI10 東 路 2 段 龍 102/10/21 中 山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JAY HN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江 路 口 西 北 12:27 分 局 14:03 保 工 程 角 黃 * 富 曾 * 中 王 * 梅 洪 * 國 李 * 強 梁 * 德 梁 * 輝 唐 * 超 吳 * 君 蕭 * 昇 吳 * 邦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安 康 路 3 15 巷 1* 號 四 樓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11 巷 1 0 衖 4* 號 四 樓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星 雲 街 1 38 巷 1 弄 * 號 三 樓 之 1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1 25 巷 * 號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介 壽 路 3 段 200 巷 4 弄 * 號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中 華 路 二 段 370- * 號 四 樓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二 段 31 5 巷 34 弄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塔 悠 路 8* 號 十 樓 之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齡 街 2 巷 35 弄 * 號 四 樓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建 豐 街 4 * 號 之 1 台 中 市 后 里 區 眉 山 里 甲 后 路 巷 1* 號 54
55 臺 中 市 大 雅 中 山 區 龍 江 區 上 雅 里 學 JMY102 PA01MI10 比 雅 102/10/21 中 山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EXK E 機 車 久 綠 色 路 36 號 ( 人 行 道 ) 12:39 分 局 13:54 保 工 程 李 * 雯 府 路 452 巷 1* 號 二 樓 之 1 信 義 區 莊 敬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環 河 南 路 JMY102 PA07MI10 比 雅 102/10/22 信 義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DTB E 機 車 久 銀 色 路 285 號 10:47 分 局 14:47 保 工 程 徐 * 銘 2 段 198 ( 前 ) 巷 1 弄 * 號 3 樓 新 竹 縣 竹 東 信 義 區 莊 敬 JMY102 PA07MI10 5FM- 香 檳 102/10/22 信 義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鎮 自 由 街 1 LM 機 車 山 葉 路 197 巷 6 陳 * 任 色 10:17 分 局 14:36 保 工 程 20 巷 1* 號 ( 對 面 ) 號 四 樓 之 1 大 安 區 光 復 新 竹 市 南 大 JMY102 PA09MR10 比 雅 南 路 72 巷 /10/22 大 安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PB P8F01044 機 車 久 銀 色 弄 6 號 ( 圍 16:10 分 局 14:06 保 工 程 倪 * 華 路 575 巷 5 弄 * 號 牆 邊 ) 台 北 市 大 同 大 安 區 忠 孝 立 * 服 裝 JMY102 PA09MI10 4CW- 102/10/22 大 安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區 承 德 路 二 ASX 機 車 山 葉 藍 色 東 路 4 段 216 材 料 有 限 :45 分 局 13:50 保 工 程 段 175 巷 巷 14 號 之 1 公 司 * 號 新 北 市 汐 止 JMY102 PA09MI10 5CR- 大 安 區 麗 水 102/10/22 大 安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區 湖 前 街 2 UGH 機 車 山 葉 深 綠 江 * 慧 街 13 巷 1 號 12:48 分 局 13:29 保 工 程 * 號 十 樓 之 一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勞 職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對 越 南 籍 BUI DINH QUANG 君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事 件 裁 處 書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80 條 及 第 81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查 越 南 籍 BUI DINH QUANG 君 ( 護 照 號 碼 :B38xxx33) 因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3 條 規 定 事 項, 依 同 法 第 68 條 第 1 款 規 定, 於 101 年 8 55
56 月 28 日 以 府 勞 外 字 第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裁 處 書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3 萬 元 整 在 案 爰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80 條 及 81 條 規 定 公 示 送 達 二 受 裁 處 人 得 於 公 告 期 間 親 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府 勞 動 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科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5 樓 ) 領 取 裁 處 書 三 本 件 自 最 後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之 日 起 經 60 日 發 生 效 力 市 長 郝 龍 斌 公 假 副 市 長 陳 雄 文 代 行 勞 動 局 局 長 陳 業 鑫 出 國 勞 動 局 副 局 長 張 基 煜 代 行 中 華 郵 政 臺 字 第 2371 號 執 照 登 記 為 新 聞 紙 類 郵 撥 訂 戶 依 照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62) 北 審 建 二 字 第 號 函 准 以 郵 局 收 據 辦 理 報 銷 統 一 編 號 單 行 本 全 年 2,400 元 訂 閱 公 報 : 每 季 600 元 郵 撥 儲 金 帳 號 : 郵 撥 帳 戶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洽 詢 電 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 縣 市 ~ 3) 網 址 : 56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333 宜 蘭 縣 蘇 澳 針 具 回 收 桶 衛 生 局 / 所 蘇 澳 衛 生 所 薛 佳 鳳 03-9962486 宜 蘭 縣 蘇 澳 志 成 路 六 十 號 334 宜 蘭 縣 蘇 澳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宏 一 藥 局 賴 美 雲 03-9962125 宜 蘭 縣 蘇 澳 中 山
314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衛 生 局 / 所 宜 蘭 市 衛 生 所 游 瑜 菁 03-9322362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健 康 路 二 段 2-2 號 315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永 德 藥 局 郭 永 德 03-9368218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聖 後 街 77 號 316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 中 市 29 個 行 政 區 至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文 心 院 區 之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文 心 院 區 院 址 :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 註 一 : 汽 以 95 無 鉛 汽 油 一 公 升 25 元 計 價 * 註 二 : 汽 油 耗 以 一 公 升 汽 油 可 跑 10 公 里 計 算 * 註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收 文 編 號 :1040009891 議 案 編 號 :10501050710002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462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633 號 之 3 案 由 : 交 通 部 函, 為 民 營 鐵 路 列 車 駕 駛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職災補償實務及案例分析
職 災 補 償 實 務 及 案 例 分 析 臺 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蕭 惠 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9 條 勞 工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死 亡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時, 雇 主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2 1 職 業 災 害 嗎? 勞 工 無 照 駕 駛 汽 ( 機 ) 車, 於 上 下 班 必 經 途 中 肇 事 受 傷, 應 否 予 以 公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引 新 北 市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辦 法 作 為 否 准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之 依 據, 顯 有 違 誤, 將 前 揭 處 分 撤 銷,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重 行 審 酌, 並 以 訴 願 人 申 請
經 濟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經 訴 字 第 10506306380 號 訴 願 人 : 鑫 賀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送 達 地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266 號 13 樓 代 表 人 : 黃 芹 君 訴 願 人 因 申 請 公 司 遷 址 及 修 正 章 程 變 更 登 記 事 件, 不 服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苗 栗 縣 申 請 農 地 改 良 作 業 要 點 一 苗 栗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有 效 管 制 本 縣 農 業 用 地 改 良 需 求, 俾 利 農 民 改 善 農 耕 環 境, 提 高 農 作 價 值,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為 本 府 農 業 處, 由 農 業 處 召 集 籌 組 本 縣 農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