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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本 校 106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地 址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資 訊 網 址 :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報 名 諮 詢 電 話 :

2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工 作 項 目 工 作 時 程 簡 章 下 即 日 起 提 供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載 年 09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00 起 至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05:00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報 名 105 年 09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00 起 至 105 年 10 月 05 日 ( 星 期 三 ) 晚 上 24:00 止 報 名 費 繳 交 日 期 10 月 05 日 15:30 以 後 僅 能 以 網 路 銀 行 或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繳 費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著 作 送 審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寄 達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採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者 : 限 105 年 10 月 0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12:00 繳 交 地 點 : 本 校 綜 合 研 究 大 樓 一 樓 R101 室 採 郵 寄 方 式 者 ( 請 用 掛 號, 保 留 掛 號 收 執 聯 ) 105 年 10 月 06 日 ( 星 期 四 ) 前 之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含 10 月 06 日 ) 相 關 規 定 頁 次 第 1 頁 第 1 頁 第 2 頁 第 1 頁 第 2 頁 寄 發 准 考 證 105 年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第 3 頁 初 試 ( 初 審 ) 揭 曉 成 績 單 及 網 路 公 告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00 口 試 費 繳 交 日 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00 起 至 105 年 11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晚 上 24:00 止 11 月 01 日 15:30 以 後 僅 能 以 網 路 銀 行 或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繳 費 各 系 所 口 試 日 期 105 年 11 月 05 日 ( 星 期 六 ) 或 06 日 ( 星 期 日 ) ( 口 試 日 期 由 各 系 所 自 訂, 並 於 10 月 28 日 網 路 公 告 ) 放 榜 寄 發 報 到 或 遞 補 通 知 書 及 E - m a i l 總 成 績 單 105 年 11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00 成 績 複 查 審 查 複 查 :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至 11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止 口 試 複 查 : 105 年 11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至 11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止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00 止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驗 證 105 年 11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00~4:00 止 第 3 頁 第 2 頁 第 3 頁 第 4 頁 第 4 頁 第 5 頁 第 5 頁 公 告 報 到 名 單 105 年 11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第 5 頁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申 請 提 早 截 止 日 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第 5 頁 第 6 頁 I

3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登 入 系 統 否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1. 報 名 資 料 包 含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畢 業 校 系 經 歷 等 2. 在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系 統 會 根 據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別 審 核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在 按 下 確 認 鍵 前, 考 生 依 需 要 修 改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按 下 確 認 鍵 後,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別 等 欄 位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3. 報 考 本 校 者 不 限 一 系 所 組 ( 但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 請 分 別 報 名 分 別 繳 款,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請 務 必 分 別 裝 袋 寄 送 4. 輸 入 資 料 時 若 遇 需 造 字 的 情 形,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寫 造 字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5. 凡 正 確 填 寫 行 動 電 話 之 考 生, 本 校 將 於 放 榜 時 以 簡 訊 通 知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小 心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鍵, 資 料 即 不 再 予 修 改 列 印 : 繳 費 單 及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1. 按 下 確 認 鍵 後, 列 印 繳 費 單 及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2. 執 繳 費 單 繳 報 名 費 3. 將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牛 皮 紙 袋 封 面, 將 資 料 袋 寄 交 本 校 (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或 於 指 定 日 期 時 間 送 達 本 校 報 名 小 組 ( 地 點 請 詳 內 文 ) 確 認 通 知 信 1. 系 統 會 發 出 一 封 電 子 郵 件 到 您 的 信 箱, 請 確 認 ( 您 的 報 名 資 料 ) 是 否 正 確! 2. 如 果 一 直 沒 有 收 到 該 電 子 郵 件, 能 是 您 的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有 誤 或 是 網 路 無 法 連 接, 您 利 用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台 功 能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是 否 正 確 即 轉 帳 繳 費 (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代 碼 822) 部 份 免 費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已 將 本 校 發 送 帳 號 視 為 廣 告 信 處 理, 煩 請 考 生 自 行 設 定 郵 件 規 則, 避 免 視 為 廣 告 信 刪 除, 以 致 無 法 收 信 確 認 繳 費 狀 態 寄 送 審 查 資 料 簡 訊 服 務 ( 本 校 簡 訊 特 碼 ) II

4 目 次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報 考 資 格 貳 修 業 規 定 參 報 名 肆 准 考 證 伍 口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陸 放 榜 暨 寄 發 報 到 或 遞 補 登 記 通 知 書 柒 成 績 複 查 及 申 訴 捌 報 到 及 驗 證 玖 註 冊 收 費 標 準 及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拾 附 註 拾 壹 各 招 生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附 錄 一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二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三 隱 私 權 政 策 暨 告 知 事 項 聲 明 附 件 ( 一 ) 考 生 在 校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附 件 ( 二 ) 教 授 推 薦 函 附 件 ( 三 ) 服 務 證 明 書 附 件 ( 四 )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審 查 認 定 申 請 書 附 件 ( 五 )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附 件 ( 六 )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件 ( 七 ) 提 前 於 106 年 2 月 申 請 表 III

5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報 考 資 格 一 碩 士 班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已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合 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必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 二 博 士 班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已 畢 業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或 合 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必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 三 除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外, 另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中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四 非 本 國 籍 人 士 報 考 本 招 生 規 定 如 下 (ㄧ)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不 得 報 考,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台 灣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惟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以 就 學 事 由 申 請 居 留 ( 二 )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不 得 報 考,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台 灣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及 在 台 灣 地 區 大 學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不 在 此 限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來 台 就 讀 逕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辦 理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貳 修 業 規 定 一 本 校 各 碩 士 班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四 年,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至 少 24 學 分 ( 或 依 系 所 規 定 ), 獲 得 學 位 須 通 過 學 位 ( 論 文 ) 考 試 二 本 校 博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七 年,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至 少 18 學 分 ( 或 依 系 所 規 定 ), 獲 得 學 位 須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 論 文 ) 考 試 三 各 系 所 碩 博 士 班 均 訂 有 詳 細 的 修 業 及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從 其 規 定 參 報 名 一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9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5 年 10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00 止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考 生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不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 二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請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將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審 查 認 定 申 請 書 ( 附 件 四 ) 及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寄 達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如 獲 系 所 合 格 同 意, 本 校 研 教 組 將 另 行 通 知 辦 理 報 名 事 宜,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 1 -

6 三 報 名 費 ( 一 ) 報 名 費 金 額 1. 碩 士 班 :1300 元 2. 博 士 班 :2500 元 3.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另 需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4.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繳 交 方 式 (1) 持 台 北 市 低 收 入 戶 卡 者, 請 附 卡 片 正 反 面 影 本 ; 除 台 北 市 外 之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請 附 縣 ( 市 )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請 考 生 將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連 同 申 請 表 ( 附 件 五 ), 於 105 年 10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前 (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單 獨 以 掛 號 ( 不 與 審 核 資 料 合 併 ) 寄 至 10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臺 科 大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陳 小 姐 收 辦 理 審 核 手 續 ( 或 親 送 亦 ) (2)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 審 核 未 通 過 者, 須 補 繳 報 名 費 方 得 參 加 考 試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審 核 疑 問 請 洽 出 納 組 轉 7011) ( 二 ) 繳 費 日 期 1. 報 名 費 繳 費 日 期 :105 年 9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5 年 10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晚 上 24:00 止 10 月 5 日 15:30 以 後 僅 能 以 網 路 銀 行 或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繳 費 2. 口 試 費 繳 費 日 期 : 合 於 參 加 口 試 之 考 生 應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並 依 規 定 於 105 年 11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晚 上 24:00 前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未 按 規 定 繳 交 口 試 費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口 試 之 資 格 11 月 1 日 15:30 以 後 僅 能 以 網 路 銀 行 或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繳 費 3. 報 名 費 口 試 費 繳 費 前 請 確 認 報 考 系 所 組, 費 用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三 ) 繳 費 方 式 1. 以 網 路 銀 行 或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依 各 銀 行 規 定 ) 2.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各 分 行 櫃 檯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 3. 其 他 銀 行 及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 於 繳 款 截 止 日 15:30 前 辦 理,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天 15:30 後 屬 隔 日 匯 款 不 予 受 理, 匯 費 依 各 銀 行 及 郵 局 規 定 ) 4. 考 生 應 於 繳 費 後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考 生 未 能 及 時 上 網 確 認 繳 費 狀 態, 致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並 請 妥 善 保 管 繳 費 證 明, 以 備 查 驗 四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 一 ) 將 各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放 入 B4 牛 皮 紙 袋 內, 信 封 貼 上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並 於 105 年 10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前 (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小 組, 或 於 105 年 10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當 日 上 午 10:00~12:00 送 達 本 校 ( 繳 交 地 點 : 本 校 綜 合 研 究 大 樓 一 樓 R101 室 ), 逾 時 不 接 受 補 件 且 不 退 費 每 一 資 料 袋 限 郵 寄 報 考 一 系 所 ( 組 ) 之 審 查 資 料 - 2 -

7 ( 二 )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個 人 輸 入 資 料 為 準, 個 人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暫 毋 需 繳 交 (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查 證, 若 有 不 符 之 處,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三 ) 報 名 所 繳 之 審 查 資 料, 如 需 各 系 所 寄 回 者, 請 備 妥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 裝 得 下 您 的 資 料 為 原 則 ), 系 辦 公 室 將 於 放 榜 一 週 後 擇 期 代 為 寄 回 (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考 本 校 者 並 不 限 一 系 所 組 ( 但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 請 分 別 報 名 分 別 繳 款,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請 務 必 分 別 裝 袋 寄 送 ( 二 ) 考 生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帳 號 等 應 清 楚 無 誤, 若 造 成 無 法 聯 絡 或 無 法 投 遞 郵 件 而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三 ) 考 生 報 名 後, 若 經 複 審 作 業 或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或 退 報 名 費 ( 四 )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填 列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報 考 資 歷 ;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查 證, 悉 依 網 路 報 名 所 輸 入 為 準, 若 有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五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其 因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資 格 ( 六 )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得 視 其 學 業 背 景 加 修 部 分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 七 ) 凡 本 校 休 學 生 保 留 資 格 及 在 學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別 之 招 生 考 試, 如 經 查 核 屬 實,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予 退 費 ( 八 ) 本 校 辦 理 本 招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錄 取 生 資 料 並 作 為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有 關 本 校 招 生 隱 私 權 政 策 暨 告 知 事 項 聲 明, 請 詳 附 錄 三 肆 准 考 證 一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且 依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准 考 證 ( 准 考 證 之 核 發 僅 表 示 報 名 成 功, 並 不 代 表 具 有 口 試 資 格 ) 二 接 獲 准 考 證 後, 請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試 日 前 至 本 校 研 教 組 申 請 更 正,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自 行 負 責 三 考 生 應 試 時 請 攜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學 生 證 駕 照 護 照 等 ) 正 本 應 考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伍 口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一 口 試 日 期 為 11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或 6 日 ( 星 期 日 ), 口 試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訂 定 後,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於 資 訊 網 頁 公 告 並 另 以 通 知 - 3 -

8 二 考 生 務 請 於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至 11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間 上 網 查 詢 合 於 參 加 口 試 名 單 ( 依 規 定 下 載 口 試 費 繳 費 單, 並 於 11 月 1 日 晚 上 24:00 前 完 成 口 試 費 繳 費 手 續 陸 放 榜 暨 寄 發 報 到 或 遞 補 登 記 通 知 書 一 甄 試 錄 取 名 額 係 包 含 於 本 校 106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總 名 額 之 內 二 甄 試 招 生 之 各 系 所, 如 於 簡 章 內 頁 之 欄 內 列 有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得 優 先 錄 取 之 規 定 者, 將 於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初 試 ( 初 審 ) 放 榜, 其 餘 名 額 則 於 各 考 試 項 目 完 成 後, 於 105 年 11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放 榜 ( 網 路 公 告 網 址 三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或 未 具 口 試 資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依 第 二 點 規 定,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各 系 所 ( 組 )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視 考 生 成 績 而 定, 若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五 如 遇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各 系 所 ( 組 ) 以 甄 試 科 目 編 號 順 序 之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仍 相 同 時, 得 再 以 口 試 為 之,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六 各 系 所 ( 組 ) 均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 同 系 所 各 組 遇 缺 額 時,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其 缺 額 得 於 碩 博 士 班 一 般 生 管 道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七 本 校 以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單, 請 至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收 件 或 上 網 (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及 錄 取 情 形 八 除 在 網 路 公 告 榜 單 及 以 簡 訊 通 知 外, 並 同 時 以 掛 號 寄 發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書 ( 寄 送 至 報 名 系 統 之 通 訊 地 址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柒 成 績 複 查 及 申 訴 一 複 查 時 間 及 複 查 方 式 ( 一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一 律 須 上 網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並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複 查 費 用, 每 項 50 元 ; 未 於 期 限 內 上 網 登 錄 複 查 資 料 並 完 成 繳 款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申 請, 不 予 受 理 ( 二 ) 複 查 日 期 1. 審 查 複 查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至 11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 繳 費 帳 號 :5853xxxxxxxxxx) 2. 口 試 複 查 :105 年 11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至 11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 繳 費 帳 號 :5853xxxxxxxxxx) ( 三 ) 複 查 僅 就 科 目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四 ) 原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五 )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六 )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七 ) 本 校 以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請 至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收 件 或 上 網 ( 查 詢 二 申 訴 本 校 為 確 保 各 項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申 訴 事 件, 特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考 生 對 於 本 項 招 生 之 申 訴 事 項 須 在 放 榜 - 4 -

9 後 一 週 內, 由 考 生 本 人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書, 經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調 查 處 理 後 函 覆 之 捌 報 到 及 驗 證 (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均 ) 一 正 取 生 ( 一 ) 報 到 時 應 依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報 考 資 格 繳 驗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不 ) 報 考 資 格 經 查 驗 不 符 或 繳 驗 之 證 件 與 網 路 報 名 填 列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00 至 4:00 ( 三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國 際 大 樓 一 樓 ( 四 ) 繳 驗 ( 交 ) 證 件 所 有 考 生 必 備 證 件 視 個 人 情 況 所 需 之 證 件 a.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單 b. 身 分 證 正 本 c. 中 文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驗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d.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經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赴 國 外 求 學 期 間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正 本, 若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 e.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如 修 業 證 明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 f. 其 他 因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所 需 繳 交 之 資 格 證 明 ( 如 現 役 軍 人 准 考 證 明 等 ) g. 報 考 附 加 資 格 之 規 定 證 件 ( 如 學 分 證 書 正 本 等 )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 其 缺 額 由 同 系 所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五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二 備 取 生 ( 一 ) 備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11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00 至 11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00 止, 上 網 執 行 網 路 登 記 作 業, 以 表 示 等 候 遞 補 之 意 願, 逾 時 以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 網 路 登 記 作 業 網 址 : ( 二 )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者, 其 缺 額 將 由 已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作 業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三 ) 遇 有 缺 額, 本 校 將 於 網 路 公 告 遞 補 名 單, 不 另 寄 送 紙 本 通 知, 考 生 應 密 切 注 意 本 校 電 子 郵 件 之 遞 補 報 到 通 知 與 網 路 公 告 之 遞 補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並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報 到 方 式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四 ) 備 取 生 現 場 報 到 時, 應 依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報 考 資 格 繳 驗 證 件 ( 與 正 取 生 之 規 定 相 同 ) 報 考 資 格 經 查 驗 不 符 或 繳 驗 之 證 件 與 網 路 報 名 填 列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五 ) 備 取 生 遞 補 期 限 至 106 年 1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截 止 三 完 成 報 到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起 網 路 公 告 - 5 -

10 四 完 成 報 到 後 擬 放 棄 資 格 者, 應 上 網 ( 進 入 考 生 專 區 執 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作 業, 錄 取 資 格 一 經 放 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回 復 註 冊 截 止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上 課 ( 開 學 ) 之 前 一 日 申 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應 繳 交 行 政 手 續 費 1000 元, 並 全 額 退 還 106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已 繳 納 之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五 報 考 本 校 二 系 ( 所 組 ) 以 上 者, 如 均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系 ( 所 組 )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後 不 得 申 請 更 改 系 ( 所 組 ) 別 六 本 項 招 生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依 規 定 日 期 ( 約 106 年 8 月 底,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為 準 ) 辦 理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資 格 七 本 項 考 試 之 遇 有 缺 額 時, 併 入 一 般 考 試 玖 註 冊 收 費 標 準 及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一 考 試 如 有 舞 弊 或 其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 如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所 繳 之 在 職 身 分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等 )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塗 改 等 情 事, 入 學 後 如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溯 及 取 消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遭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查 明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歷 證 件,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二 教 育 部 台 (84) 體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大 學 聯 招 或 其 他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三 本 校 將 於 106 年 7 月 上 旬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新 生 資 料 袋 至 報 名 系 統 之 通 訊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如 有 變 更, 請 至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台 ( 更 正, 錄 取 考 生 應 如 期 ( 約 7 月 25 日 )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本 國 學 歷 一 律 繳 交 中 文 版 學 歷 證 件, 境 外 學 歷 應 繳 交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其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且 必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 並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若 於 7 月 中 旬 尚 未 收 到 新 生 資 料 袋, 應 逕 至 本 校 研 教 組 ( 位 於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 查 詢, 逾 期 未 繳 交 新 生 資 料 袋 內 教 務 處 所 規 定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或 未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者, 得 取 消 其 資 格, 其 名 額 由 一 般 招 生 考 試 之 同 系 所 組 別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四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報 到 後, 如 未 能 取 得 報 考 學 歷 之 學 歷 證 件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不 得 辦 理 註 冊, 亦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資 格 五 錄 取 考 生 如 持 境 外 學 校 之 學 歷 證 明 辦 理 註 冊 者, 日 後 若 經 查 證 所 持 證 明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或 不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博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註 銷 其 資 格 六 錄 取 考 生 如 於 106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前 已 具 學 士 以 上 之 學 位 者, 得 於 106 年 1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前 向 研 教 組 申 請 提 前 於 106 年 2 月 ( 附 件 七 ), 其 註 冊 收 費 標 準 及 修 課 規 定 比 照 105 學 年 度 之 新 生 辦 理 七 錄 取 考 生 除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或 應 入 營 服 役 或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資 格 八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床 位 有 限, 不 接 受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申 請 ; 研 究 生 床 位 之 分 配 以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博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為 優 先, 尚 有 空 餘 時 再 於 開 學 後 接 受 遞 補 申 請 ( 不 敷 分 配 時 需 以 抽 籤 決 定 ) 九 本 校 設 有 多 種 學 程, 其 中 部 份 學 程 為 研 究 生 修 習, 請 上 網 查 詢 :

11 十 後 有 關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請 上 網 查 詢 : 十 一 本 校 106 學 年 度 之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以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後 之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 學 生 / 學 雜 費 專 區 ) 茲 將 105 學 年 度 各 系 所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列 示 於 下 表, 以 供 參 考 :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 ( 單 位 : 元 ) 項 目 應 用 科 技 學 院 應 科 所 醫 工 所 色 彩 所 智 慧 財 產 學 院 科 管 所 專 利 所 工 程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電 資 學 院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企 管 系 財 金 所 管 理 學 院 工 管 系 資 管 系 商 管 MBA 學 程 管 理 研 究 所 學 雜 費 碩 士 基 數 研 究 生 學 分 費 博 士 研 究 生 學 雜 費 基 數 --- 學 分 費 註 1: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均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 至 其 畢 業 止 ) 及 基 本 學 分 費 ( 繳 四 學 期 ); 如 僅 修 論 文 指 導 ( 不 計 學 分 ) 者, 仍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註 2: 基 本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費 用 各 系 所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4 每 學 分 費 用 :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每 學 分 8200 元, 其 餘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以 1620 元 計 算 註 3: 修 習 大 學 部 教 育 學 程 或 校 際 選 課 者, 學 分 費 應 另 行 繳 納, 不 含 於 基 本 學 分 費 之 中 註 4: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其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1) 基 本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費 8200 元, 每 學 期 繳 交 四 學 分, 每 年 繳 交 三 學 期, 共 收 六 學 期 (2) 學 雜 費 基 數 : 每 學 期 學 雜 費 基 數 為 元, 未 繳 完 基 本 學 分 費 者, 學 雜 費 基 數 必 須 與 基 本 學 分 費 一 併 繳 交, 繳 完 基 本 學 分 費 後, 免 收 暑 期 學 雜 費 基 數 ; 每 年 繳 交 二 學 期 拾 附 註 一 本 簡 章 內 容 考 生 由 本 校 資 訊 網 頁 下 載, 不 得 複 製 販 售 作 為 營 利 之 用, 如 有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自 行 負 責 二 本 簡 章 之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為 方 便 查 詢 各 項 資 料, 請 保 留 本 簡 章 至 止 - 7 -

12 拾 壹 各 招 生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系 所 別 頁 碼 本 次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9 7 醫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0 9 色 彩 與 照 明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1 7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營 建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化 學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光 電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管 理 學 院 MBA 碩 士 班 工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財 務 金 融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建 築 系 碩 士 班 數 位 學 習 與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應 用 外 語 系 碩 士 班 29 6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30 8 專 利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31 9 碩 士 班 合 計 758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32 7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33 1 機 械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34 4 營 建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35 4 化 學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36 4 電 子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37 9 電 機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38 6 資 訊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39 4 光 電 工 程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40 1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41 5 財 務 金 融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42 2 建 築 系 博 士 班 43 7 博 士 班 合 計

13 一 碩 士 班 甄 試 系 所 學 程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己 一 組 選 考 代 碼 2261 研 究 領 域 7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奈 米 與 醫 療 工 程 材 料 能 源 與 環 境 科 技 半 導 體 材 料 與 量 測 科 技 生 醫 機 械 力 學 與 測 試 能 源 政 策 應 用 物 理 與 化 學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自 傳 ( 含 研 究 興 趣 讀 書 計 畫 ) 5. 教 授 推 薦 函 二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技 術 證 照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7. 報 考 己 一 組 考 生 : 請 加 附 研 究 領 域 意 向 調 查 表 ( 本 表 請 於 本 所 首 頁 最 新 消 息 下 載 : 報 名 費 13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之 三 倍 為 原 則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電 話 : 傳 真 : enoffice@mail.ntust.edu.tw

14 醫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醫 療 機 電 資 訊 組 : 生 醫 電 子 醫 學 影 像 醫 學 資 訊 工 程 生 物 力 學 醫 材 設 備 輔 具 設 計 醫 學 物 理 動 作 與 步 態 分 析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臨 床 生 醫 科 技 組 : 醫 學 藥 學 生 化 學 生 物 與 生 命 科 學 化 工 材 料 生 物 科 技 動 物 模 式 高 分 子 合 成 高 分 子 工 程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自 傳 ( 含 研 究 興 趣 讀 書 計 畫 ) 5. 教 授 推 薦 函 二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技 術 證 照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報 名 費 13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之 三 倍 為 原 則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電 話 : 傳 真 : beoffice@mail.ntust.edu.tw

15 色 彩 與 照 明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照 明 科 技 色 彩 科 技 影 像 科 技 1. 口 試 (60%) 2. 審 查 (4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自 傳 ( 含 進 修 計 畫 ) 5. 教 授 推 薦 函 二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報 名 費 13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cioffice@mail.ntust.edu.tw

16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自 傳 ( 含 進 修 計 畫 ) 5. 教 授 推 薦 函 二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技 術 證 照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報 名 費 13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acoffice@mail.ntust.edu.tw

17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丁 組 戊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固 力 與 設 計 製 造 熱 力 與 流 力 控 制 材 料 審 查 (100%) 1. 審 查 (60%) 2. 口 試 (40%) 審 查 (100%) 1. 審 查 (60%) 2. 口 試 (40%) 1. 個 人 資 料 表 ( 本 表 請 於 本 系 網 頁 佈 告 欄 中 進 入 登 錄 系 統 填 寫 送 出 並 列 印 2.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3. 身 分 證 影 本 4.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5. 自 傳 (600 字 以 內 ) 6. 英 文 能 力 證 書 或 證 明 文 件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技 術 證 照 研 究 所 能 力 考 試 證 明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8. 教 授 推 薦 函 二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報 考 乙 組 的 同 學 需 檢 附, 其 它 組 別 不 用 報 名 費 1300 元 報 考 甲 丙 組 : 1.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審 查 結 果 於 10 月 28 日 公 告 ( 網 址 : 入 學 報 考 乙 丁 戊 組 :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各 組 得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各 組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2. 審 查 結 果 於 10 月 28 日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11 月 1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hsuehcl@mail.ntust.edu.tw

18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報 名 費 1300 元 有 機 高 分 子 材 料 之 基 礎 研 究 與 應 用 材 料 工 程 之 系 統 控 材 料 在 奈 米 能 源 金 制 自 動 化 及 機 械 設 屬 玻 璃 陶 瓷 電 子 計 之 基 礎 研 究 與 應 用 光 電 科 技 之 基 礎 研 究 與 應 用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審 查 (10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本 系 指 導 教 授 志 願 表 ( 限 甲 乙 二 組 必 繳 ) 4.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5.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自 傳 ( 含 研 究 興 趣 讀 書 計 劃 )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技 術 證 照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組 報 考 甲 乙 組 : 1.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審 查 資 料 須 附 上 本 系 指 導 教 授 志 願 表, 本 表 請 至 本 系 首 頁 最 新 消 息 下 載 ( 3. 審 查 結 果 於 10 月 28 日 公 告 ( 網 址 : 報 考 丙 組 :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 口 試 名 額 以 之 三 倍 為 原 則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電 話 : 傳 真 : mse@mail.ntust.edu.tw

19 營 建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丁 組 戊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營 建 管 理 大 地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營 建 材 料 資 訊 科 技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個 人 簡 歷 5.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進 修 計 畫 書 7. 其 他 有 助 於 顯 現 研 究 能 力 與 團 隊 合 作 ( 如 著 作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技 術 證 照 獲 獎 事 實 社 團 活 動 等 ) 報 名 費 13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各 組 得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各 組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ctoffice@mail.ntust.edu.tw

20 化 學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丙 組 選 考 代 碼 研 究 領 域 62 6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適 化 工 背 景 學 生 修 讀 ( 後 修 習 核 心 科 目 為 輸 送 現 象 ( 一 )( 二 ) 高 等 化 工 動 力 學 高 等 化 工 熱 力 學 四 選 二 ) 研 究 領 域 含 化 工 熱 力 學 觸 媒 及 反 應 工 程 高 分 子 科 學 與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與 工 程 程 序 控 制 與 系 統 工 程 光 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能 源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生 化 與 生 醫 工 程 電 化 學 工 程 表 面 與 界 面 科 學 能 源 技 術 表 面 技 術 輸 送 現 象 奈 米 科 學 與 工 程 再 生 能 源 等 1. 審 查 (40%) 2. 口 試 (60%) 應 用 與 理 論 化 學 ( 由 中 研 院 化 學 所 與 本 系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 後 修 習 核 心 科 目 為 高 等 有 機 化 學 高 等 物 理 化 學 高 等 分 析 化 學 高 等 無 機 化 學 四 選 二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 如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6. 歡 迎 繳 交 近 兩 年 內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GEPT) 多 益 或 托 福 (TOEFL) 成 績 單 等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13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各 組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錄 取 新 生 擇 優 核 給 獎 學 金 電 話 : 傳 真 : chem@mail.ntust.edu.tw

21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一 組 乙 二 組 丙 組 選 考 代 碼 研 究 領 域 嵌 入 式 系 統 設 計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系 統 設 計 計 算 機 系 統 相 關 領 域 1. 審 查 (40%) 2. 口 試 (60%) 報 名 費 1300 元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通 信 系 統 及 信 號 電 力 電 子 及 電 路 處 理 相 關 領 域 相 關 領 域 電 波 及 射 頻 電 子 相 關 領 域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平 面 顯 示 器 與 照 明 光 纖 通 訊 與 感 測 微 光 學 與 奈 米 技 術 薄 膜 與 半 導 體 材 料 元 件 生 醫 光 電 相 關 領 域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教 師 ( 講 師 以 上 資 格 ) 推 薦 函 至 少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5. 個 人 書 面 資 料 : 請 至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相 關 表 格 填 寫 網 址 為 : 6. 其 他 顯 現 研 究 能 力 之 精 簡 資 料 (A4 紙 共 20 頁 為 限, 無 須 附 成 品 ) 7. 報 考 甲 組 者, 歡 迎 提 供 TGRE(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成 績 供 參 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各 組 得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各 組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etoffice@mail.ntust.edu.tw

22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丁 組 戊 組 己 一 組 己 二 組 選 考 代 碼 研 究 領 域 電 力 與 能 源 電 力 電 子 1. 審 查 (60%) 2. 口 試 (40%) 報 名 費 1300 元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系 統 工 程 積 體 電 資 訊 與 通 訊 與 電 波 工 路 與 系 通 訊 統 網 路 程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5.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相 關 表 格 填 寫 網 址 為 : / 6. 其 他 顯 現 研 究 能 力 之 精 簡 資 料 (A4 紙 共 20 頁 為 限, 無 需 附 成 品 )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各 組 得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各 組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tu6685@mail.ntust.edu.tw

23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資 訊 工 程 1. 口 試 (60%) 2. 審 查 (4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5. 個 人 簡 歷 6. 進 修 計 畫 書 7. 其 他 有 助 於 顯 現 研 究 能 力 ( 如 CPE 成 績 TGRE 成 績 著 作 獲 獎 事 實 社 團 活 動 等 ) 報 名 費 13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mellisa@mail.ntust.edu.tw

24 光 電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光 通 訊 光 電 半 導 體 影 像 顯 示 奈 米 光 電 照 明 生 醫 光 電 等 領 域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教 師 ( 講 師 以 上 資 格 ) 推 薦 函 至 少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5. 個 人 書 面 資 料 : 請 至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相 關 表 格 填 寫 網 址 為 : 6. 其 他 顯 現 研 究 能 力 之 精 簡 資 料 (A4 紙 共 20 頁 為 限, 無 須 附 成 品 ) 報 名 費 13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各 組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etoffice@mail.ntust.edu.tw /

25 管 理 學 院 MBA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國 際 化 企 業 管 理 服 務 創 新 與 設 計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報 名 費 1300 元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大 學 104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101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102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符 合 上 述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必 繳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工 作 經 驗 為 書 審 評 分 參 考, 範 本 詳 附 件 三 4.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5. 考 生 請 至 MBA 網 站 下 載 MBA 考 試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與 審 查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網 址 : 選 繳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 如 : 曾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擔 任 職 務 說 明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書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成 績 單 正 本 托 福 (TOEFL)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其 他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等 )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各 組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國 際 化 企 業 管 理 領 域 課 程 與 外 籍 生 同 班, 以 英 文 課 程 為 主 5. 服 務 創 新 與 設 計 領 域 課 程 聘 請 業 界 師 資 授 課, 以 中 文 授 課 為 主 電 話 : 傳 真 : kellyke@mail.ntust.edu.tw

26 工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生 產 管 理 作 業 研 究 人 因 工 程 品 質 與 靠 度 資 訊 科 技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個 人 書 面 資 料 ( 簡 歷 專 長 讀 書 計 畫, 以 500 字 至 1000 字 為 限 )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 如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獲 獎 事 實 等 ) 報 名 費 13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各 組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四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office@mail.ntust.edu.tw

27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行 銷 管 理 企 業 策 略 與 營 運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報 名 費 1300 元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個 人 書 面 資 料 ( 簡 歷 專 長 讀 書 計 畫, 每 項 以 500 至 1000 字 為 限 )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社 團 服 務 或 班 級 學 會 幹 部 證 明 校 內 外 各 項 比 賽 得 獎 優 良 事 蹟 特 殊 成 就 或 表 現 等 )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之 三 倍 為 原 則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電 話 : 傳 真 : ba410@ba.ntust.edu.tw

28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選 考 代 碼 研 究 領 域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企 業 系 統 與 管 理 ( 電 子 商 務 知 識 管 理 軟 體 工 程 與 管 理 等 )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 網 路 資 料 庫 演 算 法 多 媒 體 等 ) 1. 口 試 (60%) 2. 審 查 (40%) 計 量 運 算 與 資 訊 安 全 ( 密 碼 學 作 業 研 究 效 益 評 估 等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及 名 次 證 明 表 依 附 件 ( 一 ) 格 式 4. 進 修 計 畫 書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獲 獎 事 實 等 ) 報 名 費 1300 元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組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各 組 得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各 組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五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office6764@cs.ntust.edu.tw

29 財 務 金 融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財 務 金 融 財 務 工 程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報 名 費 1300 元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個 人 書 面 資 料 ( 簡 歷 專 長 讀 書 計 畫, 以 500 至 1000 字 為 限 )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獲 獎 事 實 社 團 活 動 等 )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之 三 倍 為 原 則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電 話 : 傳 真 : fn1095@mail.ntust.edu.tw

30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工 業 設 計 商 業 設 計 資 訊 設 計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個 人 簡 歷 ( 含 特 殊 事 蹟 ) 5. 作 品 集 ( 紙 本 ), 如 為 多 人 共 同 設 計, 請 詳 列 參 與 人 員, 並 說 明 個 人 之 貢 獻 報 名 費 1300 元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組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為 的 二 倍 為 原 則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4. 如 需 退 回 報 名 繳 交 之 作 品 相 關 資 料, 請 自 備 貼 上 足 夠 郵 資 ( 掛 號 ) 的 回 郵 信 封 未 貼 足 郵 資 或 未 親 自 取 回 者, 本 系 於 放 榜 後 三 個 月 統 一 銷 毀 電 話 : 傳 真 : dtoffice@mail.ntust.edu.tw

31 建 築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 考 生 必 須 先 填 寫 研 究 課 群 志 願 表 )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建 築 與 都 市 設 計 室 內 設 計 未 來 實 驗 室 建 築 史 論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建 築 經 營 管 理 數 位 建 築 科 技 永 續 建 築 科 技 建 築 防 災 科 技 1. 口 試 (50%) 2. 審 查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個 人 簡 歷 ( 含 特 殊 事 蹟 ) 5. 作 品 集 乙 件 6. 研 究 方 向 與 專 業 領 域 選 擇, 考 生 必 須 先 填 寫 研 究 課 群 志 願 表 請 於 下 載 報 名 費 13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依 審 查 成 績 擇 擾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本 系 甄 試 錄 取 第 一 名 且 註 冊 者, 由 本 系 提 供 獎 學 金 每 月 六 仟 元, 為 期 一 年 電 話 : 傳 真 : adoffice@mail.ntust.edu.tw

32 數 位 學 習 與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1100 研 究 領 域 11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數 位 課 程 與 教 學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數 位 心 理 與 策 略 數 位 教 育 訓 練 科 學 教 育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5. 個 人 簡 歷 ( 含 特 殊 事 蹟 ) 6. 進 修 計 畫 書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獲 獎 事 實 等 ) 報 名 費 13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依 審 查 成 績 擇 擾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本 所 甄 選 錄 取 第 一 名 註 冊 者, 提 供 每 月 獎 學 金 為 期 一 年 電 話 : 傳 真 : tec@mail.ntust.edu.tw

33 應 用 外 語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1. 英 文 教 學 2. 專 業 英 文 3. 口 筆 譯 4. 跨 文 化 溝 通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報 名 費 1300 元 必 繳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份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教 授 推 薦 函 二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5. 個 人 中 英 文 自 傳 履 歷 含 特 殊 事 蹟 6. 進 修 計 畫 書 ( 中 文 及 英 文 ) 7. 英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 英 語 檢 定 證 明 為 應 用 外 語 系 碩 士 班 書 面 審 查 必 繳 資 料, 且 需 具 有 聽 力 閱 讀 及 寫 作 3 種 能 力 之 分 數 指 標 ) 8.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獲 獎 事 實 等 ) 各 項 審 查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資 料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之 三 倍 為 原 則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否 電 話 : 傳 真 : afl@mail.ntust.edu.tw

34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科 技 政 策 與 事 業 管 理 科 技 與 法 律 創 新 與 創 業 管 理 1. 口 試 (50%) 2. 審 查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報 名 費 1300 元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自 傳 研 究 方 向 / 主 題 讀 書 計 畫 書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英 文 檢 定 考 成 績 / 證 書 專 業 證 照 工 作 經 驗 社 團 服 務 或 班 級 學 會 幹 部 證 明 校 內 外 各 項 比 賽 得 獎 優 良 事 蹟 特 殊 成 就 或 表 現 等 )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之 2.5 倍 為 原 則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電 話 : 傳 真 : amendachu@mail.ntust.edu.tw

35 專 利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專 利 技 術 佈 局 分 析 智 慧 財 產 法 律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4. 自 傳 ( 含 進 修 計 畫 ) 5. 教 授 推 薦 函 二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報 名 費 13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paoffice@mail.ntust.edu.tw patent.ntust.edu.tw

36 二 博 士 班 甄 試 系 所 學 程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組 別 乙 組 丙 組 戊 組 己 一 組 選 考 代 碼 研 究 領 域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奈 米 與 醫 療 工 程 材 料 能 源 與 環 醫 工 領 域 ( 由 本 境 科 技 半 導 體 校 醫 工 所 及 國 防 科 學 教 育 及 數 位 色 彩 照 明 與 影 材 料 與 量 測 科 醫 學 院 教 授 指 學 習 領 域 像 科 技 領 域 技 生 醫 機 械 力 導 ) 學 與 測 試 能 源 政 策 應 用 物 理 與 化 學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口 試 (60%) 2. 審 查 (40%)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部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及 研 究 所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4. 個 人 簡 歷 5.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進 修 計 畫 書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 如 著 作 獲 獎 事 實 社 團 活 動 等 ) 8. 報 考 己 一 組 考 生 : 請 加 附 研 究 領 域 意 向 調 查 表 ( 本 表 請 於 本 所 首 頁 最 新 消 息 下 載 : 報 考 其 餘 組 別 考 生 免 附 以 境 外 碩 士 學 位 報 考, 如 無 法 取 得 原 畢 業 學 校 名 次 證 明 者 得 免 交 報 名 費 25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4.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應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先 將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送 交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如 獲 系 所 合 格 同 意, 本 校 研 教 組 將 另 行 通 知 辦 理 報 名 事 宜 電 話 : 傳 真 : enoffice@mail.ntust.edu.tw

37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報 名 費 2500 元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部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及 研 究 所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4. 個 人 簡 歷 5.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進 修 計 畫 書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 如 著 作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技 術 證 照 獲 獎 事 實 社 團 活 動 等 ) 以 境 外 碩 士 學 位 報 考, 如 無 法 取 得 原 畢 業 學 校 名 次 證 明 者 得 免 交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之 二 倍 為 原 則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4.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應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先 將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送 交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如 獲 系 所 合 格 同 意, 本 校 研 教 組 將 另 行 通 知 辦 理 報 名 事 宜 電 話 : 傳 真 : acoffice@mail.ntust.edu.tw

38 機 械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固 力 設 計 製 造 熱 力 與 流 力 控 制 材 料 1. 口 試 (50%) 2. 審 查 (5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部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及 研 究 所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4. 個 人 簡 歷 5.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進 修 計 畫 書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 如 著 作 獲 獎 事 實 社 團 活 動 等 ) 以 境 外 碩 士 學 位 報 考, 如 無 法 取 得 原 畢 業 學 校 名 次 證 明 者 得 免 交 報 名 費 25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之 二 倍 為 原 則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4.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應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先 將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送 交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如 獲 系 所 合 格 同 意, 本 校 研 教 組 將 另 行 通 知 辦 理 報 名 事 宜 電 話 : 傳 真 : hsuehcl@mail.ntust.edu.tw

39 營 建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營 建 管 理 大 地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營 建 材 料 資 訊 科 技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報 名 費 2500 元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本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部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及 研 究 所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4. 個 人 簡 歷 5.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進 修 計 畫 書 7. 其 他 有 助 於 顯 現 研 究 能 力 與 團 隊 合 作 ( 如 著 作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技 術 證 照 獲 獎 事 實 社 團 活 動 等 ) 以 境 外 碩 士 學 位 報 考, 如 無 法 取 得 原 畢 業 學 校 名 次 證 明 者 得 免 交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依 審 查 成 績 擇 擾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應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先 將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送 交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如 獲 系 所 合 格 同 意, 本 校 研 教 組 將 另 行 通 知 辦 理 報 名 事 宜 電 話 : 傳 真 : ctoffice@mail.ntust.edu.tw

40 化 學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0600 研 究 領 域 4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1. 化 學 工 程 2. 應 用 化 學 3. 應 用 與 理 論 化 學 ( 由 中 研 院 化 學 所 與 本 系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 4. 生 物 化 學 與 醫 學 工 程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 化 學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研 究 領 域 志 願 組 別 表 2.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3. 身 分 證 影 本 4. 大 學 部 含 名 次 證 明,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及 研 究 所 歷 年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5. 教 授 推 薦 函 二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成 果 精 簡 報 告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 如 著 作 研 究 計 畫 及 獲 獎 事 實 等 ) 8. 歡 迎 繳 交 近 兩 年 內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GEPT) 多 益 或 托 福 (TOEFL) 成 績 單 等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以 境 外 碩 士 學 位 報 考, 如 無 法 取 得 原 畢 業 學 校 名 次 證 明 者 得 免 交 報 名 費 2500 元 1. 審 查 資 料 必 須 附 上 化 學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研 究 領 域 志 願 組 別 表, 請 至 本 系 網 站 首 頁 ( 表 格 下 載 招 生 內 下 載 本 表 格 2.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依 審 查 成 績 擇 擾 另 取 其 餘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3. 審 查 結 果 於 10 月 28 日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11 月 1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4.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5.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應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先 將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送 交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如 獲 系 所 合 格 同 意, 本 校 研 教 組 將 另 行 通 知 辦 理 報 名 事 宜 6. 錄 取 新 生 擇 優 核 給 獎 學 金 電 話 : 傳 真 : chem@mail.ntust.edu.tw

41 電 子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選 考 代 碼 研 究 領 域 嵌 入 式 系 統 設 計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系 統 設 計 計 算 機 系 統 相 關 領 域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通 信 系 統 及 信 號 處 理 相 關 領 域 電 力 電 子 及 電 路 相 關 領 域 射 頻 及 無 線 通 信 相 關 領 域 平 面 顯 示 器 與 照 明 光 纖 通 訊 與 感 測 微 光 學 與 奈 米 技 術 薄 膜 與 半 導 體 材 料 元 件 生 醫 光 電 相 關 領 域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部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及 研 究 所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4. 個 人 簡 歷 5.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6. 進 修 計 畫 書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 如 著 作 獲 獎 事 實 社 團 活 動 等 ) 以 境 外 碩 士 學 位 報 考, 如 無 法 取 得 原 畢 業 學 校 名 次 證 明 者 得 免 交 報 名 費 25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依 審 查 成 績 擇 擾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應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先 將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送 交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如 獲 系 所 合 格 同 意, 本 校 研 教 組 將 另 行 通 知 辦 理 報 名 事 宜 電 話 : 傳 真 : etoffice@mail.ntust.edu.tw

42 電 機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 實 際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電 力 與 能 源 系 統 工 程 積 體 電 路 與 系 統 電 信 工 程 1. 審 查 (60%) 2. 口 試 (40%)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證 明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大 學 部 含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 及 研 究 所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4.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封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二 ) 5. 個 人 簡 歷 6. 進 修 計 畫 書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 如 著 作 獲 獎 事 實 證 照 社 團 活 動 等 ) 以 境 外 碩 士 學 位 報 考, 如 無 法 取 得 原 畢 業 學 校 名 次 證 明 者 得 免 交 報 名 費 25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之 二 倍 為 原 則 日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4.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應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先 將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送 交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如 獲 系 所 合 格 同 意, 本 校 研 教 組 將 另 行 通 知 辦 理 報 名 事 宜 電 話 : 傳 真 : tu@ee.ntus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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