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里奇美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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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肴 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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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婦 幼 健 康 及 優 生 保 健 業 務 介 紹 醫 療 服 務 組 蔡 佩 君
2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補 助 計 畫
3 壹 背 景 說 明 新 住 民 來 台 後, 除 有 受 雇 者 得 從 受 雇 日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外, 其 餘 應 自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滿 6 個 月 起, 始 可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有 鑑 於 產 前 檢 查 是 為 了 保 護 孕 婦 胎 兒 健 康 及 預 防 孕 期 與 臨 產 時 可 能 發 生 的 問 題, 以 俾 及 時 發 現 及 時 提 供 妥 善 之 防 範 或 治 療, 故 產 前 檢 查 是 孕 期 保 健 的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有 益 於 孕 期 分 娩 及 產 後 期 間 之 母 子 安 全 為 持 續 保 護 新 住 民 婦 女 在 未 納 全 民 健 保 前 之 生 育 健 康, 使 渠 等 於 懷 孕 期 間, 均 能 受 到 規 律 的 產 前 檢 查 措 施, 保 護 其 母 子 健 康, 乃 持 續 推 動 此 補 助 計 畫
4 貳 期 程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參 經 費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按 年 編 列 預 算 推 展
5 肆 補 助 對 象 項 目 及 基 準 : 一 對 象 及 項 目 :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設 籍 前 未 納 健 保 之 產 前 檢 查 費 用 二 補 助 基 準 : 比 照 依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所 訂 之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之 補 助 標 準 辦 理, 如 表 :
6 補 助 時 程 檢 查 項 目 補 助 金 額 醫 療 院 所 助 產 所 妊 娠 第 一 期 ( 妊 娠 未 滿 17 週 ) 第 一 次 1. 於 妊 娠 第 六 週 或 第 一 次 檢 查 須 包 括 下 列 檢 查 項 目 (1) 問 診 : 家 庭 疾 病 史 過 去 疾 病 史 過 去 孕 產 史 本 胎 不 適 症 狀 成 癮 習 慣 查 詢 (2) 身 體 檢 查 : 體 重 身 高 血 壓 甲 狀 腺 乳 房 625 ( 不 含 Rubella IgG) 564 ( 不 含 Rubell a IgG 骨 盆 腔 檢 查 胸 部 及 腹 部 檢 查 (3) 實 驗 室 檢 驗 : 血 液 常 規 ( WBC RBC PLT HCT HB MCV ) 血 型 RH 因 子 VDRL Rubella IgG( 惟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本 次 檢 查 者, 得 由 醫 師 專 業 判 定, 結 合 任 一 次 產 前 檢 查 時 接 受 本 項 檢 查 ) 及 尿 液 常 規 2. 例 行 產 檢 ( 註 1) 第 二 次 例 行 產 檢 妊 娠 第 二 期 ( 妊 娠 第 三 次 1. 例 行 產 檢 2. 於 妊 娠 20 週 前 後 提 供 一 次 超 音 波 檢 查 ( 惟 因 特 殊 情 230 ( 不 含 超 184 ( 不 含 17 週 至 未 滿 29 週 ) 況 無 法 於 本 期 檢 查, 可 改 於 妊 娠 第 三 期 接 受 本 項 檢 查 ) 音 波 ) 3. 早 產 防 治 衛 教 指 導 超 音 波 ) 第 四 次 例 行 產 檢 妊 娠 第 三 第 五 次 1. 例 行 產 檢 期 ( 妊 娠 29 週 以 上 ) 第 六 次 2. 於 妊 娠 32 週 前 後 提 供 HBsAG HBeAG VDRL 等 實 驗 室 檢 驗 例 行 產 檢 第 七 次 例 行 產 檢 第 八 次 例 行 產 檢 第 九 次 例 行 產 檢 第 十 次 例 行 產 檢 超 音 波 檢 查 : 於 妊 娠 第 二 期 提 供 一 次 超 音 波 檢 查, 惟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該 期 檢 查, 可 改 於 妊 娠 第 三 期 接 受 本 項 檢 查 ( 註 2)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機 構 產 前 檢 查 母 乳 衛 教 指 導, 每 案 每 次 增 加 之 費 20 - 用 ( 註 3) 限 本 署 認 證 之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機 構 始 得 申 報 Rubella IgG 實 驗 室 檢 驗
7 註 : 1.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例 行 產 檢 內 容 包 括 : (1) 問 診 內 容 : 本 胎 不 適 症 狀 如 水 腫 靜 脈 曲 張 出 血 腹 痛 痙 攣 等 (2) 身 體 檢 查 : 體 重 血 壓 腹 長 ( 宮 底 高 度 ) 胎 心 音 胎 位 (3) 實 驗 室 檢 查 : 尿 蛋 白 尿 糖 2. 助 產 所 之 實 驗 室 檢 查 及 超 音 波 檢 查, 應 委 託 其 他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並 委 由 上 開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判 讀 結 果 3.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機 構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每 次 產 檢 增 加 20 元
8 伍 產 前 檢 查 補 助 款 申 領 流 程 1. 個 案 2.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3. 醫 療 院 所 就 醫 4. 衛 生 局 5. 國 民 健 康 署 按 月 核 撥 補 助 金 額 予 醫 療 院 所
9 一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 以 下 簡 稱 個 案 ) 應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至 所 在 地 之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提 出 申 請 1.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2. 居 留 證 或 旅 行 證 正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二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人 員 1. 查 驗 個 案 檢 附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2. 於 確 認 無 誤 後 留 存 影 印, 並 至 國 民 健 康 署 建 置 之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庫 登 錄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並 由 該 系 統 列 印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 含 存 根 聯 ) 乙 式 11 份 ( 如 附 件 一 ) 3. 待 蓋 職 章 後 核 發 給 個 案 乙 式 10 份, 作 為 就 醫 憑 證 使 用, 並 將 存 根 聯 與 個 案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留 存 衛 生 所 備 查
10 三 由 個 案 持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連 同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至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 每 次 產 前 檢 查 使 用 乙 張 個 案 紀 錄 聯, 遺 失 不 再 補 發 四 提 供 產 前 檢 查 之 醫 療 院 ( 所 ) 按 月 填 具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 如 附 件 二 ), 連 同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 如 附 件 一 ), 於 次 月 2 日 前 送 衛 生 局 審 核
11 五 衛 生 局 審 核 醫 療 院 所 送 件 資 料, 並 至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登 打 醫 院 寄 來 之 個 案 紀 錄 聯 所 載 資 料 後, 再 至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列 印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於 每 月 10 日 前 將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 附 件 三 ) 連 同 個 案 紀 錄 聯 ( 附 件 一 )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 附 件 二 ) 送 國 民 健 康 署 核 辦 六 國 民 健 康 署 1. 由 國 民 健 康 署 審 核 衛 生 局 函 送 之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後, 依 各 該 醫 療 院 所 實 際 申 請 金 額, 逕 行 核 撥 補 助 款 至 各 醫 療 院 ( 所 ) 歸 墊 核 銷 2. 爲 配 合 每 年 度 之 會 計 年 度 結 算, 當 年 度 補 助 款 需 於 當 年 12 月 25 日 前 向 國 民 健 康 署 申 報 完 畢 自 12 月 26 日 後 之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及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將 併 列 至 次 年 度 1 月 份 之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核 辦
12 陸 本 項 服 務 經 費 來 源 國 民 健 康 署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 提 升 婦 女 健 康 及 母 子 保 健 服 務 -721 補 助 個 人 項 下 支 應
13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補 助 計 畫 問 答 集
14 Q1: 本 次 修 正 重 點 是 什 麼? 為 何 要 修?
15 一 修 正 重 點 : 衛 生 福 利 部 自 95 年 起, 提 供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前 的 產 前 檢 查 補 助, 每 胎 最 高 補 助 10 次, 每 次 最 高 補 助 600 元, 依 實 核 銷 以 供 銜 接 至 生 產 前 之 檢 查, 保 障 母 嬰 健 康 本 次 修 正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之 補 助, 係 比 照 依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補 助 國 人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之 補 助 標 準 辦 理, 並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二 為 何 要 修 : 由 於 現 行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之 補 助, 每 次 係 以 600 元 整 為 最 高 補 助 額 度, 並 採 依 實 核 銷 與 國 人 產 檢 之 補 助 標 準 不 一 致, 故 為 提 升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的 產 檢 照 護 與 國 人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內 容 次 數 及 補 助 一 致, 故 將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之 補 助 修 正 同 與 國 人 一 致
16 Q2: 新 住 民 配 偶 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之 前 至 衛 生 所 申 領 之 個 案 紀 錄 聯 ( 舊 表 單 ), 若 未 用 完, 且 尚 未 納 保, 103 年 度 是 否 可 繼 續 使 用? A: 如 果 在 未 納 保 前, 仍 持 有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前 核 發 的 舊 個 案 紀 錄 聯,103 年 度 可 以 繼 續 使 用 ; 但 新 住 民 配 偶 如 領 有 健 保 卡, 則 用 健 保 卡 產 檢, 不 可 再 重 複 申 報 (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滿 6 個 月 起, 即 可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 Q3:103 年 度 使 用 102 年 列 印 之 舊 個 案 紀 錄 聯, 其 申 領 金 額 為 何? A:103 年 度 使 用 舊 個 案 紀 錄 聯 產 前 檢 查, 其 申 領 金 額 : 每 次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依 實 核 銷
17 Q4: 申 報 流 程 有 變 嗎? A: 沒 有 變 Q5: 衛 生 所 承 辦 人 員 一 次 列 印 5 張 或 10 張 個 案 紀 錄 聯? A: 衛 生 所 承 辦 人 員 審 核 證 明 文 件 後, 一 次 列 印 10 張 個 案 紀 錄 聯 給 新 住 民 配 偶 ( 婦 幼 系 統 已 開 放 一 次 可 列 印 10 張 )
18 Q6:103 年 度 醫 療 院 所 填 寫 新 的 個 案 紀 錄 聯 及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應 注 意 哪 些 事 項? 一 新 增 項 目 : 1. 必 須 填 寫 第 幾 次 產 檢 2. 勾 選 本 次 產 檢 項 目 3. 若 申 請 Rubella IgG 實 驗 室 檢 驗 及 超 音 波 檢 查, 需 附 檢 驗 及 超 音 波 檢 查 影 本 證 明 二 醫 療 院 所 填 寫 個 案 紀 錄 聯 之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要 與 申 領 清 單 所 填 之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一 致
19 三 醫 療 院 所 填 寫 個 案 紀 錄 聯, 務 必 要 填 寫 完 整, 因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即 勾 選 項 目 金 額 之 加 總, 很 重 要 四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應 注 意 : 1. 關 防 一 定 要 蓋 2. 私 立 醫 院 ( 診 所 ): 如 無 會 計 及 出 納 人 員 可 免 核 章, 但 主 辦 人 員 及 院 長 一 定 要 核 章 3. 公 立 醫 院 : 會 計 及 出 納 人 員 要 核 章 外, 單 位 主 管 亦 要 核 章 五 個 案 紀 錄 聯 及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所 填 資 料, 若 有 修 正, 一 定 要 核 章
20 Q7: 如 果 新 住 民 配 偶 來 台 時, 已 超 過 做 第 1 次 ( 有 抽 血 檢 驗 ) 及 第 5 次 ( 有 抽 血 檢 驗 ), 可 以 補 做 嗎? 醫 院 可 申 報 嗎? A: 可 以 補 做, 醫 院 可 申 報 ; 但 第 1 次 625 元 ( 有 抽 血 檢 驗 ) 及 第 5 次 430 元 ( 有 抽 血 檢 驗 ), 新 住 民 配 偶 每 胎 僅 可 以 各 申 報 1 次, 不 可 重 複 申 報 Q8: 個 案 紀 錄 聯 遺 失 可 補 發 嗎? A: 本 表 單 為 就 醫 憑 證, 遺 失 不 再 補 發
21 Q9: 衛 生 局 所 應 注 意 哪 些 事 項? A:1. 補 助 款 申 領 流 程, 此 次 無 修 正 2. 衛 生 所 承 辦 人 員 審 核 證 明 文 件 後, 一 次 列 印 10 張 個 案 紀 錄 聯 給 新 住 民 配 偶 ( 婦 幼 系 統 已 開 放 一 次 可 列 印 10 張 ) 3. 衛 生 局 承 辦 人 員 (1) 審 核 醫 療 院 所 所 送 資 料, 並 至 婦 幼 系 統 登 打 個 案 紀 錄 聯 所 載 資 料 (2) 請 務 必 要 詳 細 審 核 醫 療 院 所 填 寫 之 個 案 紀 錄 聯 及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是 否 正 確 ( 尤 其 補 助 金 額 一 定 要 正 確, 關 防 及 所 有 章 一 定 要 蓋 ), 確 認 無 誤 後, 承 辦 人 及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連 同 衛 生 局 送 件 清 單, 寄 至 國 民 健 康 署
22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23 壹 背 景 說 明 乙 型 鏈 球 菌 ( 簡 稱 GBS;Group B Streptococcus) 是 周 產 期 嚴 重 感 染 之 主 要 致 病 菌, 台 灣 孕 婦 產 道 帶 有 乙 型 鏈 球 之 帶 菌 率 約 18%, 新 生 兒 感 染 率 約 1, 新 生 兒 感 染 致 死 率 為 10% 至 13%, 感 染 後 神 經 系 統 後 遺 症 者 為 15%, 且 需 長 期 提 供 醫 療 照 護 根 據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等 國, 對 於 預 防 早 發 型 新 生 兒 乙 型 鏈 球 菌 感 染 之 建 議, 是 對 所 有 孕 婦 在 懷 孕 第 35 至 37 週 期 間, 進 行 全 面 性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24 貳 計 畫 目 的 1. 健 全 孕 期 健 康 照 護, 增 進 母 嬰 健 康 2. 預 防 早 發 型 新 生 兒 乙 型 鏈 球 菌 感 染, 及 其 傷 殘 後 遺 症 與 死 亡 之 發 生
25 參 實 施 方 法 一 補 助 對 象 1. 設 籍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孕 婦 2. 補 助 對 象 為 外 國 籍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尚 未 設 籍 者, 以 其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配 偶 之 戶 籍 地 為 準, 依 本 方 案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二 篩 檢 時 程 於 懷 孕 婦 女 妊 娠 滿 35 週 至 未 達 38 週 前, 提 供 1 次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26 三 補 助 之 申 報 作 業 流 程 及 相 關 規 範 : 外 國 籍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尚 未 設 籍 者, 以 其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配 偶 之 戶 籍 地 為 準 ; 接 受 本 方 案 之 補 助 費 用 之 申 報 事 宜, 則 參 照 國 民 健 康 署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補 助 計 畫 方 式 申 辦
27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前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個 案 紀 錄 聯 本 檢 查 由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補 助 以 下 由 衛 生 所 填 寫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證 號 ( 一 ) 統 一 證 號 ( 二 ) 國 籍 別 護 照 號 碼 台 灣 配 偶 姓 名 配 偶 身 分 證 字 號 配 偶 戶 籍 地 址 目 前 居 住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孕 次 : 第 次 核 發 單 位 : 核 發 人 員 [ 蓋 職 章 ] 核 發 日 期 : 以 下 由 醫 療 院 所 填 寫 醫 療 院 所 代 碼 ( 機 構 代 碼 ): 醫 療 院 所 所 在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檢 查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檢 查 時 之 懷 孕 週 數 : 週 醫 師 簽 章 : 注 意 : 本 表 單 每 次 列 印 二 聯, 第 一 聯 交 由 孕 婦 使 用, 第 二 聯 由 衛 生 局 留 存 於 懷 孕 婦 女 懷 孕 滿 35 週 至 未 達 38 週 前, 提 供 1 次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使 用, 遺 失 不 再 補 發 各 醫 療 院 所 檢 附 本 個 案 紀 錄 聯, 連 同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於 次 月 五 日 前 送 交 當 地 縣 市 衛 生 局 審 核 後, 轉 國 民 健 康 署 申 請 補 助 有 納 健 保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本 醫 療 補 助, 否 則 予 以 追 繳
28 補 助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前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 醫 療 院 所 用 ) 個 案 姓 名 檢 查 日 期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新 台 幣 : 元 ) 每 案 500 元 個 案 姓 名 檢 查 日 期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新 台 幣 : 元 ) 每 案 500 元 茲 領 到 年 月 份 補 助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前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補 助 款 計 新 台 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此 致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醫 院 ( 診 所 助 產 所 ) 主 辦 人 員 : ( 請 蓋 職 章 ) 出 納 人 員 : 名 稱 ( 全 銜 ): 請 寫 全 名 及 蓋 機 關 章 會 計 人 員 : 院 長 :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 註 : 私 立 醫 院 ( 診 所 ) 如 無 會 計 出 納 人 員 可 免 簽 章 掛 號 信 收 件 地 址 :( ) 撥 款 之 銀 行 分 行 別 : 金 融 帳 號 : 戶 名 : 衛 生 局 審 核 : 承 辦 人 科 ( 課 ) 長 合 計 補 助 案 元 總 金 額 元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9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特 殊 群 體 生 育 調 節 補 助 作 業 說 明
30 子 宮 內 避 孕 器 裝 置 及 結 紮 手 術 生 育 調 節 補 助 款 申 領 流 程 : 一 民 眾 費 用 減 免 申 請 應 備 齊 1.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本 或 患 有 有 礙 優 生 疾 病 等 證 明 文 件 至 所 在 地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提 出 申 請
31 3. 衛 生 所 人 員 查 驗 個 案 檢 附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確 認 無 誤 後 影 印 乙 份, 填 具 子 宮 內 避 孕 器 裝 置 個 案 紀 錄 聯 或 結 紮 個 案 紀 錄 聯 乙 式 二 聯 ( 如 附 件 四 ), 蓋 職 章 後 核 發 第 一 聯 給 民 眾, 作 為 就 醫 憑 證, 存 根 聯 與 個 案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註 明 核 與 正 本 無 誤 並 核 蓋 職 章 ), 留 存 衛 生 所 備 查 民 眾 持 子 宮 內 避 孕 器 裝 置 個 案 紀 錄 聯 或 結 紮 個 案 紀 錄 聯 至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手 術, 遺 失 不 得 補 發 民 眾 自 付 不 足 費 用
32 2. 減 免 對 象 :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子 女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2) 患 有 有 礙 優 生 疾 病 (3)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4) 列 案 低 收 入 戶 須 為 設 籍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如 為 外 國 籍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尚 未 設 籍 者, 以 其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配 偶 之 戶 籍 地 為 準
33 二 醫 療 機 構 費 用 申 請 流 程 醫 療 院 所 填 具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 如 附 件 一 ), 連 同 子 宮 內 避 孕 器 裝 置 個 案 紀 錄 聯 或 結 紮 個 案 紀 錄 聯 ( 如 附 件 四 ), 於 次 月 2 日 前 送 衛 生 局 審 核 三 衛 生 局 費 用 申 請 流 程 衛 生 局 審 核 無 誤 後, 每 月 10 日 前 填 寫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 附 件 二 ), 連 同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四 函 送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 台 閩 地 區 個 案 ); 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 台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台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核 辦 審 核 後, 依 醫 療 院 所 實 際 申 請 金 額, 逕 行 核 撥 補 助 款 至 各 醫 療 院 所 ( 為 配 合 會 計 年 度 結 算, 當 年 度 補 助 款 限 於 當 年 12 月 25 日 前 申 報 完 畢 )
34 有 礙 優 生 疾 病 範 圍 一 覽 表 ( 一 ) 目 前 確 定 為 有 礙 優 生 疾 病 之 範 圍,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疾 病 : (1) 苯 酮 尿 症 (17) 先 天 性 心 臟 病 (2) 海 洋 性 貧 血 ( 以 夫 妻 為 同 型 帶 因 者 為 限 ) (18) 先 天 性 神 經 異 常 及 脊 髓 膨 出 (3) 染 色 體 異 常 (19) 先 天 性 嚴 重 肌 肉 萎 縮 症 (4) 顎 唇 裂 (20) 先 天 性 幼 兒 型 糖 尿 病 (5) 癲 癇 (21) 先 天 性 大 動 脈 轉 位 (6) 血 友 病 (22) 心 房 中 隔 缺 損 (7) 梅 毒 (23) 心 室 中 隔 缺 損 (8) 淋 病 (24) 法 洛 氏 四 合 症 (9) 愛 滋 病 (25) 全 身 性 紅 斑 狼 瘡 (10) 唐 氏 症 (26) 代 謝 異 常 (11) 先 天 性 甲 狀 腺 低 能 症 (27) 急 性 紫 質 症 (12) 先 天 性 腎 上 腺 代 謝 異 常 (28) 侏 儒 症 (13) 先 天 腎 上 腺 增 生 (29) 無 腦 兒 (14) 先 天 性 腦 部 異 常 (30) 脊 柱 裂 (15) 先 天 性 神 經 管 缺 陷 (31) 多 囊 腎 (16) 先 天 性 腦 鈣 化 (32) 公 告 之 罕 見 疾 病 ( 二 ) 個 案 所 患 之 疾 病 非 上 述 所 列 之 31 項 疾 病 者, 不 在 本 補 助 範 圍 之 內, 若 情 形 特 殊 者 請 事 先 來 電 查 知 再 行 辦 理
35 下 列 各 項 疾 病 確 定 非 屬 有 礙 優 生 疾 病, 故 不 列 入 避 孕 補 助 之 (1) 高 血 壓 (11) 先 天 性 心 律 不 整 (2) 糖 尿 病 (12) 先 天 性 膽 道 閉 鎖 如 未 合 併 其 他 畸 形 則 與 遺 傳 無 關 (3)B 型 肝 炎 (13) 先 天 右 腳 掌 缺 陷 腳 趾 全 缺 (4) 自 閉 症 (14) 橫 隔 疝 氣 (5) 腦 性 麻 痺 (15) 無 肛 症 (6) 神 經 母 細 胞 瘤 (16) 無 肛 症 合 併 尿 道 下 裂 (7) 先 天 性 顱 內 鈣 化 (17) 小 耳 症 (8) 甲 狀 腺 機 能 亢 進 (18) 其 他 一 般 慢 性 疾 病 (9) 急 性 淋 巴 性 白 血 病 (19) 葡 萄 糖 六 磷 酸 鹽 去 氫 酶 缺 乏 症 (G6-PD) (10)RH 因 子 陰 性
36 人 工 流 產 人 工 流 產 民 眾 費 用 申 領 流 程 : (ㄧ) 民 眾 費 用 減 免 申 請 1. 流 程 個 案 應 無 具 健 保 身 分 且 備 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醫 療 機 構 填 具 人 工 流 產 個 案 紀 錄 聯, 接 受 人 工 流 產 手 術 民 眾 自 付 不 足 費 用 2. 減 免 對 象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而 受 孕 之 婦 女 ( 須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 須 為 設 籍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如 為 外 國 籍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尚 未 設 籍 者, 以 其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配 偶 之 戶 籍 地 為 準
37 ( 二 ) 醫 療 院 所 費 用 申 領 流 程 醫 療 院 所 填 具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 如 附 件 一 ), 連 同 人 工 流 產 個 案 紀 錄 聯 於 次 月 2 日 前 送 衛 生 局 審 核 ( 三 ) 衛 生 局 費 用 申 領 流 程 衛 生 局 審 核 無 誤 後, 每 月 10 日 前 填 寫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 附 件 二 ), 連 同 附 件 一 函 送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 台 閩 地 區 個 案 ); 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 台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台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核 辦 審 核 後, 依 醫 療 院 所 實 際 申 請 金 額, 逕 行 核 撥 補 助 款 至 各 醫 療 院 所 ( 為 配 合 會 計 年 度 結 算, 當 年 度 補 助 款 限 於 當 年 12 月 25 日 前 申 報 完 畢 )
38 謝 謝 聆 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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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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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作業要點
函 縣 市 衛 生 局 附 件 3 1. 子 宮 內 避 孕 器 裝 置 及 結 紮 手 術 ㄧ 生 育 調 節 補 助 款 申 領 流 程 : ( 一 ) 民 眾 費 用 減 免 申 請 1. 流 程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特 殊 群 體 生 育 調 節 補 助 作 業 說 明 民 眾 應 備 齊 1. 戶 口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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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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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_BS_audited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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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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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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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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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人工生殖補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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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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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icrosoft Word - catalog014116.doc
衛 生 勞 動 篇 公 告 及 送 達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0970002236 號 主 旨 : 修 正 特 約 物 理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為 特 約 物 理 治 療 所 及 特 約 職 能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如 附 件, 前 開 自 97 年 7 月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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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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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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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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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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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興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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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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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議會第十五屆第四次大會主席裁定事項答覆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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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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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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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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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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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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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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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蘇 澳 鎮 立 幼 兒 園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宜 蘭 縣 政 府 105 年 05 月 16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1050077729 號 函 備 查 臺 依 據 : 宜 蘭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新 生 入 園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貳 招 生 資 訊 公 告 : 自 即 日 起 於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公 所 網 頁 及 本 鎮 立 幼 兒 園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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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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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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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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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線上註冊並申請貸款步驟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入 口 網 線 上 註 冊 並 申 請 貸 款 步 驟 中 華 醫 事 學 院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組 製 1 1.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入 口 網 網 址 :https://sloan.bot.com.tw/ 2. 第 一 次 登 入, 必 須 先 點 選 註 冊 會 員 進 入 下 一 個 頁 面 3. 如 已 有 註 冊 會 員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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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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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1 104 年 6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8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27904A 號 令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第 22 條 ( 二 ) 基 隆 市 政 府 101 年 8 月 27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