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稅 額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營 業 人 因 兼 營 第 8 條 第 1 項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或 因 本 法 其 他 規 定 而 有 部 分 不 得 扣 抵 情 形 者, 其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扣 抵 銷 項 稅 額 之 比 例 與 計 算 辦 法, 由 財 政 部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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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酿 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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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救 濟 案 例 階 段 : 訴 願 決 定 案 例 稅 目 : 營 業 稅 要 旨 : 營 業 人 銷 售 免 稅 貨 物, 應 先 申 請 核 准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始 可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主 文 訴 願 駁 回 事 實 原 處 分 機 關 依 據 查 得 資 料, 以 訴 願 人 於 100 年 1 月 至 102 年 1 月 間, 兼 營 銷 售 免 徵 營 業 稅 之 未 經 加 工 之 生 鮮 水 產 品, 且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卻 開 立 應 稅 統 一 發 票 交 付 買 受 人, 據 以 申 報 營 業 稅, 並 將 不 得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計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749,098 元, 予 以 扣 抵 銷 項 稅 額, 經 審 理 違 章 成 立, 乃 依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 以 下 簡 稱 營 業 稅 法 )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9 款 前 段 第 8 條 第 2 項 第 19 條 第 2 項 第 3 項 等 規 定, 核 定 補 徵 營 業 稅 749,098 元 訴 願 人 不 服, 申 請 復 查 結 果, 獲 追 減 營 業 稅 3,570 元 ; 訴 願 人 仍 表 不 服, 遂 向 本 部 提 起 本 訴 願 理 由 一 按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及 進 口 貨 物, 均 應 依 本 法 規 定 課 徵 加 值 型 或 非 加 值 型 之 營 業 稅 下 列 貨 物 或 勞 務 免 徵 營 業 稅 : 一 十 九 飼 料 及 未 經 加 工 之 生 鮮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 農 漁 民 銷 售 其 收 穫 捕 獲 之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銷 售 前 項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營 業 人, 得 申 請 財 政 部 核 准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規 定, 依 第 4 章 第 1 節 規 定 計 算 營 業 稅 額 但 核 准 後 3 年 內 不 得 變 更 營 業 人 專 營 第 8 條 第 1 項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者, 其 進 第 1 頁
2 項 稅 額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營 業 人 因 兼 營 第 8 條 第 1 項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或 因 本 法 其 他 規 定 而 有 部 分 不 得 扣 抵 情 形 者, 其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扣 抵 銷 項 稅 額 之 比 例 與 計 算 辦 法, 由 財 政 部 定 之 及 本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9 款 所 稱 未 經 加 工 之 生 鮮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未 經 加 工 之 農 林 漁 牧 原 始 產 物 及 副 產 物 二 僅 經 屠 宰 切 割 清 洗 去 殼 或 冷 凍 等 簡 單 處 理, 不 變 更 原 始 性 質, 且 非 以 機 具 裝 瓶 ( 罐 桶 ) 固 封 之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及 副 產 物 但 與 其 他 貨 物 或 勞 務 併 同 銷 售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三 其 他 經 財 政 部 會 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認 定 者 分 別 為 營 業 稅 法 第 1 條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9 款 前 段 第 2 項 第 19 條 第 2 項 第 3 項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之 3 第 2 項 所 明 定 次 按 本 辦 法 所 稱 當 期 或 當 年 度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扣 抵 銷 項 稅 額 之 比 例 ( 以 下 簡 稱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 係 指 各 該 期 間 免 稅 銷 售 淨 額 及 依 第 4 章 第 2 節 規 定 計 算 稅 額 部 分 之 銷 售 淨 額, 占 全 部 銷 售 淨 額 之 比 例 兼 營 營 業 人 當 期 應 納 或 溢 付 營 業 稅 額 之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應 納 或 溢 付 稅 額 = 銷 項 稅 額 -( 進 項 稅 額 - 依 本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不 得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 (1- 當 期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 兼 營 營 業 人 於 報 繳 當 年 度 最 後 一 期 營 業 稅 時, 應 按 當 年 度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調 整 稅 額 後, 併 同 最 後 一 期 營 業 稅 額 辦 理 申 報 繳 納, 其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調 整 稅 額 = 當 年 度 已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 當 年 度 進 項 稅 額 - 當 年 度 依 本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不 得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 (1- 當 年 度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 及 兼 營 營 業 人 申 請 註 銷 登 記, 依 本 法 第 30 條 第 2 項 規 定 繳 清 稅 款 時, 準 用 前 條 規 定 辦 理 為 兼 營 營 業 人 營 業 稅 額 計 算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兼 營 稅 額 計 算 辦 法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4 條 第 7 條 第 1 項 及 第 2 頁
3 第 8 條 所 明 定 又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9 款 規 定, 飼 料 及 未 經 加 工 之 生 鮮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免 徵 營 業 稅 上 開 所 稱 飼 料 及 未 經 加 工 之 生 鮮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之 範 圍, 茲 核 釋 如 左 :( 一 ) ( 二 ) 未 經 加 工 之 生 鮮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其 範 圍 包 括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1. 未 經 加 工 之 農 林 漁 牧 原 始 產 物 副 產 物 2. 僅 經 屠 宰 切 割 清 洗 去 殼 冷 凍 等 簡 單 處 理 不 變 更 原 始 性 質 且 非 以 機 具 裝 瓶 ( 罐 桶 ) 固 封 之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但 與 其 他 貨 物 或 勞 務 併 同 銷 售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3. 其 他 經 財 政 部 會 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認 定 者 三 為 便 利 執 行, 茲 再 就 前 開 未 經 加 工 之 生 鮮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之 免 稅 範 圍, 列 表 如 附 件, 以 資 明 確 附 件 : 一 未 經 加 工 之 農 林 漁 牧 原 始 產 物 及 副 產 物 : ( 一 ) ( 三 ) 漁 產 物 : 魚 類 甲 殼 類 軟 體 類 藻 類 珊 瑚 牛 蛙 鱉 鱷 海 膽 海 參 及 其 種 苗 卵 二 僅 經 簡 單 處 理 且 非 以 機 具 裝 瓶 ( 罐 桶 ) 固 封 之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及 副 產 物 :( 一 ) ( 二 ) 漁 產 物 : 魚 類 甲 殼 類 軟 體 類 藻 類 牛 蛙 鱉 鱷 海 膽 海 參 及 其 卵, 經 去 鱗 皮 殼 骨 內 臟 或 切 割 後 冷 凍 冷 藏 者 查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所 規 定 之 免 稅, 係 僅 對 營 業 人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該 銷 售 階 段 免 徵 營 業 稅, 至 前 銷 售 階 段 繳 納 之 營 業 稅 ( 即 本 階 段 之 進 項 稅 額 ) 不 能 扣 抵 或 退 還 ; 如 有 兼 營 應 稅 及 上 述 免 稅 銷 售 額 者, 仍 應 依 兼 營 營 業 人 營 業 稅 額 計 算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以 維 稅 制 並 符 公 平 原 則 及 銷 售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營 業 人, 未 依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申 請 核 准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而 開 立 應 稅 統 一 發 票 交 付 買 受 人, 買 賣 雙 方 並 據 以 申 報 營 業 稅, 如 買 受 人 取 具 第 3 頁
4 符 合 同 法 第 33 條 規 定 之 合 法 進 項 憑 證 且 無 同 法 第 19 條 規 定 不 可 扣 抵 之 情 形, 則 買 受 人 已 持 該 進 項 憑 證 申 報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免 予 補 徵 ; 至 銷 貨 人 銷 售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應 開 立 免 稅 統 一 發 票, 而 誤 開 立 應 稅 統 一 發 票, 該 銷 售 額 應 列 入 免 稅 銷 售 額, 於 年 終 計 算 調 整 當 年 度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就 其 已 多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補 繳 營 業 稅 經 本 部 84 年 2 月 23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88 年 6 月 22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及 101 年 1 月 17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釋 在 案 二 本 件 訴 願 人 於 94 年 4 月 19 日 設 立 登 記, 經 原 處 分 機 關 查 獲 其 於 100 年 1 月 至 102 年 1 月 間, 兼 營 銷 售 未 經 加 工 之 生 鮮 水 產 品,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卻 開 立 應 稅 統 一 發 票 交 付 買 受 人, 據 以 申 報 營 業 稅, 並 將 不 得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計 749,098 元, 予 以 扣 抵 銷 項 稅 額, 乃 核 定 補 徵 營 業 稅 749,098 元 訴 願 人 不 服, 主 張 略 以 :( 一 ) 其 向 國 外 漁 船 或 船 公 司 直 接 購 進 裸 裝 或 散 裝 魚 貨, 於 進 口 前 委 託 當 地 工 廠 雇 用 工 人 經 切 割 調 味 鹽 漬 煮 熟 等 處 理, 再 依 規 格 等 級 區 分 後, 為 提 升 保 鮮 度 價 位 及 賣 相, 經 機 具 包 冰, 秤 重 量, 再 以 保 麗 龍 盒 ( 盤 ) 或 塑 膠 袋 經 機 具 真 空 包 裝, 原 料 物 料 及 代 工 工 資 合 併 計 價 後 之 貨 物, 全 部 魚 貨 ( 進 貨 ) 已 於 進 口 時 向 海 關 繳 交 營 業 稅, 應 屬 應 稅 貨 物, 並 非 兼 營 免 稅 之 貨 物, 漁 民 自 他 人 收 購, 已 不 符 免 稅 要 件, 其 為 營 業 人 也 非 漁 民 身 分, 何 來 兼 營 免 稅 之 情 形 ( 二 ) 訴 願 人 前 針 對 原 處 分 機 關 原 以 合 夥 組 織 招 財 蟹 企 業 行 發 單 補 徵 100 年 1 月 至 101 年 4 月 間 營 業 稅 105,419 元 不 服, 於 102 年 5 月 28 日 申 請 復 查, 嗣 再 變 更 以 蔡 孟 儒 即 招 財 蟹 企 業 行 為 課 稅 主 體, 並 補 徵 100 年 1 月 至 102 年 1 月 營 業 稅 749,098 元, 何 以 變 第 4 頁
5 更 申 請 復 查 主 體 且 加 重 課 稅, 即 不 符 行 政 救 濟 禁 止 不 利 益 變 更 原 則 等, 申 經 原 處 分 機 關 復 查 決 定 略 以 : ( 一 ) 訴 願 人 主 張 向 國 外 漁 船 或 船 公 司 直 接 購 進 裸 裝 或 散 裝 魚 貨, 委 託 當 地 工 廠 雇 用 工 人 經 切 割 調 味 鹽 漬 煮 熟 等 處 理 程 序, 再 行 進 口 乙 節, 按 上 開 處 理 程 序 是 否 屬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9 款 規 定 未 經 加 工 之 生 鮮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免 徵 營 業 稅 範 圍, 據 訴 願 人 102 年 11 月 18 日 說 明 書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 以 下 簡 稱 漁 業 署 )102 年 2 月 26 日 漁 四 字 第 號 函 復 原 處 分 機 關 略 以 : 按 衛 生 署 訂 定 水 產 食 品 業 實 施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名 詞 定 義 生 鮮 處 理 : 含 卸 貨 分 級 選 別 去 頭 去 尾 去 內 臟 去 鱗 去 皮 ( 去 殼 ) 分 切 低 溫 保 藏 之 製 造 及 運 送 貯 存 過 程 本 案 所 詢 如 屬 前 項 所 述 為 保 鮮 保 藏 所 做 處 理, 應 屬 未 經 加 工 生 鮮 漁 產 品 範 圍 訴 願 人 所 銷 售 水 產 品, 除 冷 凍 蛤 肉 吻 仔 魚 熟 魷 魚 熟 丁 香 等, 為 煮 熟 狀 態, 已 變 更 該 水 產 品 原 始 性 質, 屬 應 稅 貨 物 外, 其 餘 水 產 品 所 經 處 理 程 序, 即 進 口 前 請 當 地 工 廠 進 行 切 割 泡 鹽 水 ( 即 其 所 稱 之 鹽 漬 ") 包 冰 包 裝, 進 口 後 請 工 人 卸 貨 分 類 冷 凍 保 存 運 送 至 客 戶 處 等, 皆 為 保 鮮 保 藏 所 做 處 理, 尚 未 改 變 其 貨 物 之 原 始 性 質, 仍 屬 免 稅 貨 物 是 訴 願 人 於 100 年 1 月 至 102 年 1 月 間 既 同 時 銷 售 應 稅 及 免 稅 貨 物, 即 屬 兼 營 營 業 人 ( 二 )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9 款 第 2 項 前 段 及 第 19 條 第 2 項 第 3 項 規 定 之 立 法 理 由, 乃 因 同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所 規 定 之 免 稅, 旨 在 免 除 營 業 人 之 納 稅 義 務, 或 減 輕 該 等 貨 物 或 勞 務 買 受 人 之 稅 負, 但 並 不 將 該 等 貨 物 或 勞 務 於 產 銷 過 程 中 已 課 徵 之 營 業 稅 退 還, 與 零 稅 率 之 性 質 有 所 不 同, 第 5 頁
6 故 於 同 法 第 19 條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明 定, 以 前 階 段 已 納 之 營 業 稅 不 能 退 還 或 其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扣 抵 銷 項 稅 額 之 比 例 與 計 算, 此 乃 公 法 上 之 強 制 規 定, 強 制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銷 售 同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9 款 所 規 定 之 免 稅 貨 物 時, 不 得 將 以 前 階 段 已 納 之 營 業 稅 申 報 退 還 或 其 進 項 稅 額 應 按 不 得 扣 抵 銷 項 稅 額 之 比 例 與 計 算, 違 反 此 一 強 制 規 定, 即 應 依 法 予 以 補 徵, 始 謂 合 法 ( 三 ) 訴 願 人 既 屬 兼 營 應 稅 及 免 稅 貨 物 之 營 業 人, 自 應 依 首 揭 兼 營 稅 額 計 算 辦 法, 計 算 其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之 進 項 稅 額, 並 應 於 當 年 度 最 後 一 期 營 業 稅 或 組 織 變 更 前 最 後 一 期 營 業 稅 辦 理 調 整, 始 為 適 法 ( 四 ) 訴 願 人 自 100 年 1 月 至 102 年 1 月 止, 兼 營 銷 售 未 經 加 工 生 鮮 水 產 品, 並 未 依 首 揭 兼 營 稅 額 計 算 辦 法, 計 算 不 得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卻 將 之 持 以 扣 抵 各 期 銷 項 稅 額, 已 違 反 強 制 規 定, 自 應 依 首 揭 規 定 與 令 函 釋 意 旨, 就 其 已 多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補 徵 營 業 稅 年 : 訴 願 人 各 期 營 業 稅 申 報 全 採 (401)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 即 一 般 稅 額 計 算 專 營 應 稅 營 業 人 使 用 ) (1)1 至 2 月 份 : 銷 售 冷 凍 海 蝦 牛 角 蛤 肉 等 免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94,125 元, 卻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交 付 買 受 人, 該 期 進 項 稅 額 為 0 元 (2)3 至 4 月 份 : 銷 售 冷 凍 牛 角 蛤 肉 海 蝦 等 免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30,475 元, 卻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交 付 買 受 人, 該 期 進 項 稅 額 為 0 元 (3)5 至 6 月 份 : 銷 售 冷 凍 牛 角 蛤 肉 免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23,990 元, 卻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交 付 買 受 人, 該 期 進 項 稅 額 為 0 元 (4)7 至 8 月 份 : 銷 售 冷 凍 水 針 魚 片 章 魚 軟 翅 墨 魚 去 皮 魷 魚 等 免 第 6 頁
7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814,062 元, 卻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交 付 買 受 人, 並 將 進 項 稅 額 48,812 元 全 數 扣 抵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5)9 至 10 月 份 : 銷 售 冷 凍 水 針 魚 片 牛 角 蛤 肉 石 斑 海 蝦 章 魚 軟 翅 墨 魚 去 皮 魷 魚 ( 扣 除 墨 魚 去 皮 及 魷 魚 銷 貨 退 回 或 折 讓 2,749 元 ) 等 免 稅 貨 物 及 冷 凍 蛤 肉 ( 屬 煮 熟 狀 態 ) 應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2,910,528 元 及 應 稅 發 票 133,938 元, 卻 全 數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並 將 進 項 稅 額 232,415 元 全 數 扣 抵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6)11 至 12 月 份 : 銷 售 冷 凍 牛 角 蛤 肉 海 蝦 軟 翅 軟 翅 去 皮 墨 魚 去 皮 等 免 稅 貨 物 及 冷 凍 蛤 肉 吻 仔 魚 等 應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3,144,902 元 及 應 稅 發 票 323,475 元, 卻 全 數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並 將 進 項 稅 額 146,103 元 全 數 扣 抵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7) 訴 願 人 未 依 兼 營 稅 額 計 算 辦 法 規 定, 於 報 繳 100 年 最 後 一 期 營 業 稅 時, 按 當 年 度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調 整 應 納 稅 額 後, 併 同 最 後 一 期 營 業 稅 額 辦 理 申 報 繳 納, 原 查 依 首 揭 規 定 計 算 訴 願 人 100 年 全 年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為 93% 免 稅 銷 售 額 7,018,082 元 ( 誤 開 立 為 應 稅 )/ 全 部 銷 售 額 7,475,495 元 ( 正 確 之 應 稅 銷 售 額 457,413 元 + 免 稅 銷 售 額 7,018,082 元 ), 調 整 補 徵 稅 額 397,417 元 當 年 度 已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427,330 元 - 當 年 度 可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29,913 元 [ 當 年 度 進 項 稅 額 427,330 元 (1- 當 年 度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93%)], 並 無 不 合 年 : 訴 願 人 各 期 營 業 稅 申 報 全 採 (401)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1)1 至 2 月 份 : 銷 售 冷 凍 水 針 魚 片 牛 角 蛤 肉 海 蝦 軟 翅 軟 翅 去 皮 墨 魚 去 皮 蝦 姑 類 魷 魚 切 片 ( 扣 除 牛 角 蛤 肉 及 軟 翅 去 皮 銷 貨 退 回 或 第 7 頁
8 折 讓 200 元 ) 等 免 稅 貨 物 及 冷 凍 吻 仔 魚 蛤 肉 應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947,419 元 及 應 稅 發 票 193,385 元, 卻 全 數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1,140,804 元, 並 將 進 項 稅 額 68,746 元 全 數 扣 抵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2)3 至 4 月 份 : 銷 售 冷 凍 小 魚 牛 角 蛤 肉 沙 腸 魚 片 墨 魚 去 皮 等 免 稅 貨 物 及 冷 凍 吻 仔 魚 應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916,154 元 及 應 稅 發 票 115,254 元, 卻 全 數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1,031,408 元, 並 將 進 項 稅 額 110,180 元 全 數 扣 抵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3)5 至 6 月 份 : 銷 售 冷 凍 牛 角 蛤 肉 墨 魚 去 皮 沙 腸 魚 片 海 蝦 軟 翅 章 魚 丁 香 魚 水 針 魚 片 軟 翅 小 魚 軟 翅 去 皮 魷 魚 等 免 稅 貨 物 及 冷 凍 蛤 肉 熟 魷 魚 熟 丁 香 等 應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2,826,968 元 及 應 稅 發 票 821,102 元, 卻 全 數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3,648,070 元, 並 將 進 項 稅 額 325 元 全 數 扣 抵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4)7 至 8 月 份 : 銷 售 冷 凍 軟 翅 海 蝦 ( 扣 除 海 蝦 銷 貨 退 回 或 折 讓 2,400 元 ) 等 免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101,377 元, 卻 全 數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並 將 進 項 稅 額 43,877 元 全 數 扣 抵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5)9 至 10 月 份 : 銷 售 冷 凍 水 針 魚 片 紅 魚 軟 翅 去 皮 軟 翅 魷 魚 魷 魚 頭 青 衣 魚 石 斑 等 免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242,517 元, 卻 全 數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並 將 進 項 稅 額 44,373 元 全 數 扣 抵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6)11 至 12 月 份 : 銷 售 冷 凍 水 針 魚 片 墨 魚 去 皮 魷 魚 海 蝦 軟 翅 章 魚 軟 翅 去 皮 等 免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1,817,900 元, 卻 全 數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並 將 進 項 稅 額 89,471 元 全 數 扣 抵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7) 訴 願 人 未 依 兼 營 稅 額 計 算 辦 法 規 定, 於 報 繳 101 年 最 後 一 期 營 業 稅 時, 第 8 頁
9 按 當 年 度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調 整 應 納 稅 額 後, 併 同 最 後 一 期 營 業 稅 額 辦 理 申 報 繳 納, 原 查 依 首 揭 規 定 計 算 訴 願 人 101 年 全 年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為 86% 免 稅 銷 售 額 6,900,575 元 6,900,575 元 ( 誤 開 立 為 應 稅 )/ 全 部 銷 售 額 7,982,076 元 ( 正 確 之 應 稅 銷 售 額 1,081,501 元 + 免 稅 銷 售 額 6,900,575 元 ), 調 整 補 徵 稅 額 306,996 元 當 年 度 已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356,972 元 - 當 年 度 可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49,976 元 [ 當 年 度 進 項 稅 額 356,972 元 (1- 當 年 度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86%)] ; 惟 經 查 訴 願 人 101 年 6 月 29 日 銷 售 之 熟 丁 香, 非 屬 未 經 加 工 生 鮮 水 產 品, 原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48,240 元, 並 無 違 誤, 原 查 誤 為 免 稅 貨 物, 重 新 計 算 全 年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應 為 85% 免 稅 銷 售 額 6,852,335 元 ( 誤 開 立 為 應 稅 )/ 全 部 銷 售 額 7,982,076 元 ( 正 確 之 應 稅 銷 售 額 1,129,741 元 + 免 稅 銷 售 額 6,852,335 元 ), 應 調 整 補 徵 稅 額 為 303,426 元 當 年 度 已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356,972 元 - 當 年 度 可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53,546 元 [ 當 年 度 進 項 稅 額 356,972 元 (1- 當 年 度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85%)] ; 准 予 核 減 營 業 稅 3,570 元 年 : 訴 願 人 1-2 月 份 營 業 稅 申 報 採 (401)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又 其 組 織 於 102 年 1 月 30 日 由 獨 資 變 更 為 合 夥, 是 訴 願 人 獨 資 期 間 銷 售 冷 凍 丁 香 魚 青 衣 魚 石 斑 紅 魚 土 魠 魚 水 針 魚 片 墨 魚 去 皮 等 免 稅 貨 物, 應 依 法 開 立 免 稅 發 票 500,000 元, 卻 全 數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並 將 進 項 稅 額 44,685 元 全 數 扣 抵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 又 訴 願 人 未 依 兼 營 稅 額 計 算 辦 法 規 定, 於 報 繳 本 期 營 業 稅 時, 按 該 期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調 整 應 納 稅 額 後, 併 同 該 期 營 業 稅 額 辦 理 申 報 繳 納, 原 查 依 首 揭 規 定 計 算 訴 願 第 9 頁
10 人 102 年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為 100%[ 當 年 度 免 稅 銷 售 額 500,000 元 ( 誤 開 立 為 應 稅 )/ 全 部 銷 售 額 500,000 元 ], 調 整 補 徵 稅 額 44,685 元 當 年 度 巳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44,685 元 當 年 度 可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0 元 [ 當 年 度 進 項 稅 額 44,685 元 (1- 當 年 度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100%)], 並 無 不 合 4 綜 上, 重 新 核 算 應 補 稅 額 為 745,528 元 (397,417 元 +303,426 元 +44,685 元 ) ( 五 ) 至 訴 願 人 前 於 102 年 5 月 28 日 不 服 原 處 分 機 關 就 招 財 蟹 企 業 行 ( 合 夥 組 織 ) 100 年 1 月 至 101 年 4 月 間 補 徵 營 業 稅 105,419 元, 提 出 復 查 申 請 部 分, 查 該 行 號 原 為 獨 資 組 織, 於 102 年 1 月 30 日 始 變 更 為 合 夥 組 織, 依 本 部 86 年 5 月 7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釋 : 關 於 獨 資 事 業 於 辦 妥 負 責 人 或 商 號 變 更 登 記 後, 經 查 獲 變 更 前 有 違 反 稅 法 規 定 情 事, 究 應 以 變 更 前 抑 或 以 變 更 後 之 商 號 及 負 責 人 為 處 罰 對 象 乙 案 說 明 : 二 獨 資 組 織 營 利 事 業 對 外 雖 以 所 經 營 之 商 號 名 義 營 業, 實 際 上 仍 屬 個 人 之 事 業, 應 以 該 獨 資 經 營 之 自 然 人 為 權 利 義 務 之 主 體, 又 獨 資 商 號 如 有 觸 犯 稅 法 上 之 違 章 事 實 應 受 處 罰 時, 亦 應 以 該 獨 資 經 營 之 自 然 人 為 對 象 獨 資 組 織 營 利 事 業 對 外 雖 以 所 經 營 之 行 號 營 業, 實 際 上 仍 屬 個 人 之 事 業, 應 以 該 獨 資 經 營 之 自 然 人 為 權 利 義 務 之 主 體, 案 經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該 核 課 主 體 未 適 及 計 算 錯 誤, 已 主 動 註 銷 上 開 營 業 稅 額 並 予 結 案, 嗣 分 別 於 102 年 12 月 26 日 及 103 年 1 月 24 日 以 財 高 國 稅 岡 銷 字 第 號 及 第 A 號 函 復 訴 願 人 有 案 可 稽 ; 又 本 件 係 就 變 更 前 之 獨 資 組 織 蔡 孟 儒 即 招 財 蟹 企 業 行 為 課 稅 主 體, 就 已 多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補 徵 其 營 業 第 10 頁
11 稅 745,528 元, 係 另 一 行 政 處 分, 尚 無 涉 行 政 救 濟 禁 止 不 利 益 變 更 原 則 三 茲 訴 願 人 仍 執 前 詞 爭 執 並 訴 稱 略 以 :( 一 )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1 條 規 定,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及 進 口 貨 物, 均 應 依 營 業 稅 法 規 定 課 徵 加 值 型 或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其 不 解 營 業 稅 法 為 何 訂 定 放 棄 免 稅 應 申 請, 而 不 是 要 免 稅 應 申 請 ( 二 )99 年 間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均 有 發 布 新 聞 稿, 輔 導 銷 售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營 業 人, 於 99 年 9 月 30 日 前 依 規 定 申 請 核 准 放 棄 免 稅, 且 經 國 稅 局 查 核 未 有 藉 應 稅 免 稅 交 互 開 立 發 票 逃 漏 稅 者, 將 核 准 其 追 溯 適 用 放 棄 免 稅 規 定 訴 願 人 自 97 年 5 月 6 日 ( 實 為 94 年 4 月 19 日 ) 申 請 設 立 登 記 至 今, 每 期 都 是 開 立 應 稅 發 票, 如 期 申 報 營 業 稅, 從 未 接 獲 原 處 分 機 關 輔 導 或 告 知, 且 其 係 向 國 外 漁 船 或 船 公 司 直 接 購 進 裸 裝 或 散 裝 魚 貨, 全 部 魚 貨 ( 進 貨 ) 已 於 進 口 時 向 海 關 繳 交 營 業 稅, 應 屬 應 稅 貨 物, 並 非 兼 營 免 稅 之 貨 物 漁 民 自 他 人 收 購, 依 營 業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之 3 規 定, 已 不 符 免 稅 要 件, 且 其 也 非 漁 民 身 分, 何 來 兼 營 免 稅 之 情 形, 如 訴 願 人 銷 售 貨 物 係 應 稅 貨 物, 何 以 須 辦 理 放 棄 免 稅 程 序, 其 並 無 逃 漏 稅 之 意 圖, 請 撤 銷 補 徵 營 業 稅 處 分 等, 資 為 爭 議 四 第 查 : ( 一 )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9 款 規 定 : 飼 料 及 未 經 加 工 之 生 鮮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 農 漁 民 銷 售 其 收 穫 捕 獲 之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免 徵 營 業 稅 分 析 如 下 : 1 前 段 規 定 ( 即 飼 料 及 未 經 加 工 之 生 鮮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 乃 係 對 物 免 稅, 凡 銷 售 該 規 定 暨 涵 釋 規 範 之 貨 物, 即 符 合 免 徵 營 業 稅 要 件, 予 以 免 稅, 無 須 經 申 請 第 11 頁
12 程 序 惟 免 稅 旨 在 免 除 營 業 人 之 納 稅 義 務, 或 減 輕 該 等 貨 物 或 勞 務 買 受 人 之 稅 負, 其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申 請 扣 抵 或 退 還, 如 下 一 手 銷 售 時 按 全 額 課 稅 而 受 有 不 利 益 時, 為 使 營 業 人 作 有 利 之 選 擇, 乃 於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 銷 售 前 項 免 稅 貨 物 及 勞 務 之 營 業 人, 得 申 請 財 政 部 核 准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規 定, 依 第 4 章 第 1 節 規 定 計 算 稅 額 但 核 准 後 3 年 內 不 得 變 更 以 避 免 營 業 人 在 進 項 金 額 多 時 放 棄 免 稅 進 項 金 額 少 時 申 請 免 稅 之 取 巧 行 為, 及 避 免 使 稅 務 行 政 趨 於 複 雜, 爰 規 定 須 經 申 請 核 准 後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且 自 核 准 後 3 年 內 不 得 變 更 2 後 段 規 定 ( 即 農 漁 民 銷 售 其 收 穫 捕 獲 之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副 產 物 ) 及 第 20 款 漁 民 銷 售 其 捕 獲 之 漁 介, 乃 係 對 人 免 稅, 亦 即 有 農 漁 民 身 分 者, 如 符 合 營 業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之 3 第 3 項 規 定, 該 農 漁 民 係 自 產 自 銷, 非 自 他 人 收 購 者, 即 符 合 免 徵 營 業 稅 之 要 件 3 如 銷 售 貨 物 係 屬 免 徵 營 業 稅 範 圍,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19 條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明 定, 以 前 階 段 已 納 之 營 業 稅 不 能 退 還 或 其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扣 抵 銷 項 稅 額 之 比 例 與 計 算, 此 乃 公 法 上 之 強 制 規 定, 強 制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銷 售 同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9 款 所 規 定 之 免 稅 貨 物 時, 不 得 將 以 前 階 段 已 納 之 營 業 稅 申 報 退 還 或 其 進 項 稅 額 應 按 不 得 扣 抵 銷 項 稅 額 之 比 例 與 計 算, 違 反 此 一 強 制 規 定, 即 應 依 法 予 以 補 徵 ( 二 ) 本 件 訴 願 人 並 非 漁 民, 亦 為 訴 願 人 自 認, 故 不 適 用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9 款 後 段 第 20 款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之 3 第 3 項 對 身 分 別 稅 之 規 定, 訴 願 人 非 能 以 該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之 3 第 3 項 之 規 定, 而 主 張 其 銷 售 之 貨 物 乃 應 稅 抑 或 免 稅 查 訴 願 人 銷 售 之 生 鮮 水 產 品, 除 冷 凍 蛤 第 12 頁
13 肉 吻 仔 魚 熟 魷 魚 熟 丁 香 等, 為 煮 熟 狀 態, 已 變 更 該 水 產 品 原 始 性 質, 屬 應 稅 貨 物 外, 其 餘 水 產 品 所 經 處 理 程 序, 即 進 口 前 請 當 地 工 廠 進 行 切 割 泡 鹽 水 ( 即 其 所 稱 之 鹽 漬 ") 包 冰 包 裝, 進 口 後 請 工 人 卸 貨 分 類 冷 凍 保 存 運 送 至 客 戶 處 等, 所 為 保 鮮 保 藏 所 做 處 理, 尚 未 改 變 其 貨 物 之 原 始 性 質, 符 合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9 款 前 段 對 物 免 稅 之 規 定, 仍 屬 免 稅 貨 物, 有 訴 願 人 102 年 11 月 18 日 說 明 書 及 漁 業 署 102 年 2 月 26 日 漁 四 字 第 號 函 可 稽, 訴 願 人 係 屬 兼 營 應 稅 及 免 稅 貨 物 之 營 業 人, 並 無 疑 義 至 訴 願 人 主 張 符 合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之 3 第 2 項 款 但 書 但 與 其 他 貨 物 或 勞 務 併 同 銷 售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部 分, 惟 該 規 定 乃 指 未 經 加 工 之 生 鮮 漁 產 品, 經 過 勞 務 加 工 後, 如 生 魚 片 於 餐 廳 內 再 經 廚 師 之 勞 務 料 理 加 工, 始 屬 與 勞 務 併 同 銷 售, 訴 願 人 所 訴, 顯 屬 誤 解 ( 三 ) 訴 願 人 於 100 年 1 月 至 102 年 1 月 間 兼 營 銷 售 免 徵 營 業 稅 之 未 經 加 工 生 鮮 水 產 品, 且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卻 開 立 應 稅 統 一 發 票 交 付 買 受 人, 據 以 申 報 營 業 稅, 並 將 不 得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計 予 以 扣 抵 各 期 銷 項 稅 額, 已 與 法 有 違, 從 而, 原 處 分 機 關 依 首 揭 營 業 稅 法 及 兼 營 稅 額 計 算 辦 法 規 定, 復 查 決 定 計 算 訴 願 人 100 年 101 年 及 102 年 度 不 得 扣 抵 比 例, 就 其 已 多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核 定 調 整 補 徵 營 業 稅 計 745,528 元, 並 認 訴 願 人 所 訴 各 節, 顯 屬 誤 解, 委 不 足 採, 予 以 論 述 綦 詳, 經 核 並 無 不 合 ( 四 )99 年 間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基 於 愛 心 辦 稅, 依 據 本 部 99 年 4 月 6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新 聞 稿 廣 為 周 知, 籲 請 銷 售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營 業 人 自 行 審 視 帳 證, 如 第 13 頁
14 有 未 申 請 核 准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即 逕 行 開 立 應 稅 統 一 發 票 並 以 應 稅 銷 售 額 申 報 營 業 稅 者, 請 於 99 年 9 月 30 日 前 儘 速 補 填 具 放 棄 免 稅 申 請 書 及 營 業 人 申 請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規 定 銷 售 分 析 表, 以 符 合 稅 法 規 定 及 維 謢 營 業 人 自 身 權 益 訴 願 人 既 已 知 上 述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發 布 新 聞 稿, 並 未 於 99 年 9 月 30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規 定, 至 迄 今 亦 仍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核 准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是 訴 稱 國 稅 局 從 未 加 以 輔 導 及 告 知, 且 可 追 溯 適 用 放 棄 免 稅 規 定 等, 顯 係 誤 解, 核 不 足 採, 本 件 原 處 分 應 予 維 持 據 上 論 結, 本 件 訴 願 為 無 理 由, 爰 依 訴 願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決 定 如 主 文 第 14 頁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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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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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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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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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0 年 度 12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相 關 解 釋 法 條 :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218 號 第 493 號 解 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25 號 公 司 申 請 登 記 資 本 額 查 核 辦 法 第 6 條 第 8 項 公 司 法 第 7 條 所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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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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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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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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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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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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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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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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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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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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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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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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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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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商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查 證 方 式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3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二 地 點 : 本 署 第 2 辦 公 室 3 樓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李 副 署 長 政 宗 記 錄 : 廖 杏 瑜 四 出 席 人 員 :( 詳 會 議 簽 到 單 ) 五 發 言 要 點 : ( 一 ) 內 政 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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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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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作 權 文 件 核 驗 業 務 單 證 比 對 作 業 推 廣 說 明 會 報 告 單 位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關 貿 網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6 年 10 月 12 日 簡 報 大 綱 PART 1 單 證 比 對 作 業 說 明 通 關 方 式 PART 2 申 辦 說 明 - 報 單 PART 3 申 辦 說 明 - 核 驗 單 PART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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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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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務 交 易 行 為 有 融 通 資 金 之 必 要 之 例 外 方 可 借 貸, 基 於 例 外 從 嚴 之 解 釋 方 法, 且 借 款 人 應 可 自 己 加 以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例 外 條 件, 無 須 加 以 保 護 現 行 公 司 法 第 15 條 第 2 項 明 文 規 定 :
100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會 計 科 目 : 公 司 法 董 謙 老 師 解 題 一 試 述 公 司 貸 與 之 限 制? 若 公 司 違 反 規 定 之 貸 與, 其 融 資 是 否 有 效? 又 公 司 之 股 東 有 法 人 股 東 時, 得 否 貸 與 該 法 人 股 東? 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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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32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機 關 : 縣 政 府 再 申 訴 人 因 薪 級 提 敘 案, 不 服 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所 為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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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icrosoft Word - 104.01月--印花稅課徵.doc
印 花 稅 課 徵 規 定 蔡 淑 滿 會 計 師 一 前 言 : 印 花 稅 屬 憑 證 稅, 而 憑 證 的 種 類 繁 多, 並 不 是 各 種 憑 證 都 需 繳 納 或 貼 用 印 花 稅 票, 僅 印 花 稅 法 規 定 的 憑 證 才 需 要 繳 納 或 貼 用 印 花 稅 票 ; 其 繳 納 方 式 除 逐 件 貼 用 印 花 稅 票 使 用 大 額 印 花 稅 繳 款 書 逐 件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壹 漏 報 銷 售 額 -1 財 政 部 南 區 國 稅 局 復 查 決 定 書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南 區 國 稅 法 一 字 第 號 申 請 人 :A 君 申 請 人 因 補 徵 營 業 稅 及 罰 鍰 事 件, 不 服 本 局 之 處 分, 申
目 錄 營 業 稅 壹 漏 報 銷 售 額 2 貳 有 進 貨 事 實 取 具 非 實 際 交 易 對 象 發 票 虛 報 進 項 稅 額 16 參 無 進 貨 事 實 虛 報 進 項 稅 額 30 肆 個 人 未 辦 營 業 登 記 擅 自 營 業 57 伍 統 一 發 票 轉 供 他 人 使 用 77 陸 其 他 81 1 壹 漏 報 銷 售 額 -1 財 政 部 南 區 國 稅 局 復 查 決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2015 號 行 政 法 規 ( 諮 詢 文 本 )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資 格 制 度 的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 五 ) 項 及 第 1/2015 號 法 律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的 資 格 制 度 第 七 十 條 的 規 定, 經 徵 詢
營業稅介紹(96年度)
營 業 登 記 及 營 業 稅 申 報 稽 徵 實 務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南 投 分 局 主 講 人 : 張 慧 貞 1 營 業 登 記 及 營 業 稅 申 報 稽 徵 實 務 營 業 人 稅 籍 登 記 規 定 加 值 型 營 業 人 申 報 實 務 加 值 型 營 業 人 繳 納 規 定 重 要 規 定 及 案 例 分 享 2 營 業 人 稅 籍 登 記 規 定 ( 一 ) 法 源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何 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以 追 蹤 證 券 交 易 所 設 計 或 同 意 編 製 之 標 的 指 數,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ETF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 及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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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一 商 品 面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與 解 答 一 覽 表 項 次 問 題 解 答 1 何 謂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如 何 進 行 買 賣 ( 看 升 人 民 幣, 該 買 進 或 賣 出 期 貨 )? 2 小 型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期 貨 (RTF)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小 型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及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及 解 答 (104 年 7 月 8 日 更 新 版 ) 一 商 品 面 1 二 交 易 面 5 三 結 算 面 7 0 一 商 品 面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與 解 答 一 覽 表 項 次 問 題 解 答 1 何 謂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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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Q&A 1Q: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何 時 開 始 實 施? A: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八 月 三 日 起 施 行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於 八 十 八 年 二 月 三 日 總 統 令 正 式 公 布, 六 個 月 後 開 始 實 施, 因 此 自 八 十 八 年 八 月 三 日 起, 健 康 食 品 將 以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有 關 規 定
2 評 價 人 員 之 資 格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於 1995 年 以 全 國 性 統 一 考 試 的 公 平 機 制 建 立 資 產 評 估 師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其 資 產 評 估 師 評 估 標 的 即 包 含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兩 岸 專 利 評 價 制 度 之 比 較 及 結 論 歧 異 之 建 議 作 者 : 陳 政 大 1 評 價 準 則 之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則 是 由 財 政 部 與 中 國 資 產 評 估 協 會 先 後 制 定 並 發 佈 17 項 資 產 評 價 準 則 規 範 ; 臺 灣 由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指 示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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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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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子 發 票 實 施 作 業 要 點 暨 消 費 通 路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試 辦 作 業 要 點 法 規 簡 介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電 子 發 票 推 動 小 組 法 規 組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1 大 綱 壹 前 言 貳 一 般 性 規 範 參 B2B 作 業 規 範 肆 B2C 作 業 規 範 2 壹 前 言 3 法 規 沿 革 電 子 發 票 實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房 地 合 一 課 徵 所 得 稅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簡 介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三 重 稽 徵 所 105 年 6 月 27 日 1 一 前 言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二 總 則 ( 第 1 點 至 第 2 點 ) 三 交 易 日 取 得 日 及 持 有 期 間 ( 第 3 點 至 第 5 點 ) 四 個 人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計 算 及 相 關 調 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