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ler, Hoskin & Harcourt LLP 律师事务所出版本指南的目的是为外国公司行政主管、顾问以及潜在投资者提供一份关于加拿大法律和经济框架以及关键商业立法的全方位简要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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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 拿 大 经 商 法 律 指 南 Osler, Hoskin & Harcourt LLP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版 本 指 南 旨 在 为 外 国 公 司 行 政 主 管 顾 问 及 潜 在 投 资 者 提 供 对 于 加 拿 大 法 律 和 经 济 框 架 以 及 关 键 商 业 立 法 的 简 要 综 述 尽 管 加 拿 大 商 业 法 的 很 多 方 面 与 我 们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的 法 律 相 和 谐 并 且 通 过 国 际 协 议 达 成 协 调 一 致, 加 拿 大 商 业 法 仍 然 具 有 诸 多 独 特 之 处 - 有 意 在 加 拿 大 开 拓 商 业 活 动 或 投 资 的 外 国 公 司 应 当 对 此 有 所 了 解 加 拿 大 经 商 法 律 指 南 不 包 含 对 法 律 的 全 面 分 析, 也 不 代 表 Osler, Hoskin & Harcourt LLP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事 务 所 任 何 成 员 对 所 讨 论 法 律 事 务 的 观 点 如 需 了 解 进 一 步 信 息, 请 联 络 : 梅 克 斯 (Christopher Murray) 合 伙 人, Osler, Hoskin & Harcourt LLP 电 话 : (416) 电 邮 : cmurray@osler.com 宋 子 欧 (Ziou Song) 律 师, Osler, Hoskin & Harcourt LLP 电 话 : (416) 电 邮 : zsong@osler.com 地 址 : Box 50, 1 First Canadian Place Toronto, Ontario Canada M5X 1B Osler, Hoskin & Harcourt LLP. 版 权 所 有, 侵 权 必 纠

2 目 录 加 拿 大 政 府 及 法 律 体 系 简 介... 1 加 拿 大 商 业 组 织 形 式... 3 加 拿 大 税 收 体 系 简 介... 6 加 拿 大 外 国 投 资 法 规 加 拿 大 竞 争 法 重 要 资 源 项 目 的 监 管 审 批 国 际 贸 易 及 投 资 法 行 政 人 员 调 动 商 务 访 问 以 及 移 民 加 拿 大 就 业 和 劳 工 法 律 加 拿 大 养 老 及 退 休 金 计 划 加 拿 大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加 拿 大 隐 私 保 护 法 加 拿 大 的 环 境 法 外 资 投 入 加 拿 大 房 地 产 魁 北 克 经 商 法 律 指 南... 47

3 加 拿 大 政 府 及 法 律 体 系 简 介 Larry Lowenstein 和 Laura Fric 著 政 府 级 别 加 拿 大 是 实 行 联 邦 议 会 制 政 府 的 双 语 ( 英 语 和 法 语 ) 国 家 各 级 政 府 包 括 加 拿 大 议 会 以 及 加 拿 大 十 个 省 份 和 三 个 地 区 的 立 法 机 构 具 有 不 同 立 法 权 及 立 法 能 力 加 拿 大 宪 法 加 拿 大 宪 法 为 国 家 最 高 法 律 宪 法 制 订 民 主 政 府 的 基 本 原 则 并 且 定 义 政 府 的 三 个 不 同 分 支 行 政 立 法 及 司 法 宪 法 还 划 分 联 邦 政 府 和 省 政 府 的 立 法 权 力 及 责 任 联 邦 政 府 负 责 的 领 域 有 : 外 交 事 务 和 国 际 贸 易 防 御 货 币 体 系 刑 法 专 利 破 产 / 资 不 抵 债 以 及 某 些 全 国 性 领 域, 如 金 融 服 务 以 及 电 信 省 政 府 负 责 教 育 医 疗 保 健 市 政 证 券 规 章 国 有 资 源 以 及 其 他 领 域 加 拿 大 的 人 权 与 自 由 宪 章 ( 简 称 宪 章 ) 自 从 1982 年 以 来 引 起 过 数 次 重 要 法 律 争 议 也 包 括 在 宪 法 内 与 美 国 的 人 权 宣 言 不 同, 宪 章 对 于 经 济 权 力 的 干 预 有 限 两 套 民 法 典 加 拿 大 法 律 体 系 的 另 一 个 独 特 之 处 是, 尽 管 全 国 的 刑 法 体 系 以 及 加 拿 大 多 数 地 区 的 民 法 典 以 英 国 普 通 法 为 基 础, 魁 北 克 省 民 法 典 却 是 由 法 国 的 拿 破 仑 法 典 ( 法 国 民 法 典 ) 衍 生 而 来 的 正 是 由 于 此 原 因, 有 意 在 加 拿 大 全 国 范 围 内 拓 展 商 业 活 动 的 外 国 公 司 和 投 资 者 应 确 保 他 们 的 加 拿 大 法 律 顾 问 黯 熟 两 个 体 系 司 法 独 立 加 拿 大 的 司 法 部 门 完 全 独 立 于 政 府 其 他 部 门 所 有 政 府 行 为 均 受 到 司 法 部 门 的 监 督 司 法 部 门 还 有 责 任 确 保 政 府 行 为 符 合 加 拿 大 宪 章 加 拿 大 的 法 院 商 业 性 质 的 法 律 诉 讼 程 序 通 常 在 联 邦 法 院 或 省 高 级 法 院 ( 由 联 邦 任 命 的 法 官 主 持 ) 举 行 在 多 伦 多, 安 大 略 省 的 多 数 商 业 案 件 得 以 在 专 门 的 商 业 法 庭 审 理 ; 其 他 省 份 的 某 些 法 官 也 非 正 式 地 受 委 任 主 持 商 业 诉 讼 审 理 对 于 法 律 费 用, 加 拿 大 拥 有 输 方 支 付 的 体 系 即 法 庭 交 战 的 输 方 通 常 支 付 赢 方 的 部 分 法 律 费 用

4 加 拿 大 的 集 体 诉 讼 加 拿 大 的 多 数 省 份 包 括 人 口 最 稠 密 的 安 大 略 省 和 魁 北 克 省 都 有 适 用 于 集 体 诉 讼 的 法 规 即 便 在 其 他 司 法 辖 区, 亦 可 代 表 很 多 人 提 起 诉 讼, 我 们 通 常 称 之 为 代 表 诉 讼 加 拿 大 ( 尤 其 是 在 魁 北 克 省 ) 对 集 体 诉 讼 持 相 对 欢 迎 的 态 度 过 去 十 年 内 加 拿 大 集 体 诉 讼 数 量 猛 增, 使 得 代 理 原 告 的 律 师 队 伍 不 断 扩 大, 律 师 经 验 日 益 丰 富 现 在 在 许 多 省 份 同 时 协 调 一 致 地 提 起 类 似 诉 讼 或 在 加 拿 大 提 起 与 在 他 国 进 行 的 诉 讼 一 致 的 诉 讼 已 不 再 稀 奇 Larry Lowenstein 是 Osler 律 师 事 务 所 诉 讼 部 主 席 Laura Fric 为 诉 讼 部 合 伙 人 2

5 加 拿 大 商 业 组 织 形 式 目 前 在 加 拿 大 可 以 借 助 几 种 载 体 经 商, 每 种 各 有 利 弊 有 意 在 加 拿 大 经 商 的 外 国 实 体 在 选 择 最 佳 载 体 时 应 考 虑 关 键 因 素, 例 如 税 收 和 责 任 问 题 Chris Murray 和 Andraya Frith 著 加 拿 大 商 业 法 规 历 来 为 外 国 实 体 在 加 拿 大 经 商 提 供 方 便 最 近 对 这 些 法 规 的 修 订 ( 除 了 其 他 内 容 以 外 ) 放 松 了 对 加 拿 大 居 民 董 事 数 的 要 求, 并 更 有 利 于 在 加 拿 大 设 立 分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下 面 我 们 综 述 加 拿 大 各 种 商 业 组 织 (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 的 利 弊 分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的 不 同 总 的 来 说, 加 拿 大 子 公 司 在 税 收 上 不 与 其 他 运 营 部 门 混 为 一 体 因 此, 在 预 期 亏 损 的 初 始 阶 段, 以 分 公 司 启 动 公 司 可 能 有 利 ; 这 样, 可 以 用 在 加 拿 大 的 亏 损 来 抵 消 在 国 内 的 营 利 利 用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在 加 拿 大 任 何 省 份 经 商 均 要 求 获 取 外 省 执 照 获 取 该 执 照 非 常 简 单 易 行 只 需 要 递 交 一 份 申 请, 说 明 申 请 的 公 司 结 构 并 指 定 省 内 服 务 代 理 人 即 可 ; 然 而, 执 照 上 的 企 业 或 公 司 名 称 需 由 省 级 有 关 机 构 批 准 这 项 手 续 为 行 政 手 续, 不 涉 及 实 质 性 问 题 利 用 分 公 司 经 商 的 外 国 公 司 受 联 邦 及 省 法 律 的 管 辖 如 果 担 心 这 点, 可 以 考 虑 首 先 在 本 国 设 立 一 个 全 资 子 公 司 然 后 该 子 公 司 在 加 拿 大 设 立 分 公 司 根 据 各 国 法 律 不 同, 外 国 母 公 司 可 以 避 免 位 于 加 拿 大 运 营 部 门 的 直 接 法 律 责 任, 但 是 仍 旧 可 能 将 加 拿 大 分 公 司 的 亏 损 计 入 自 己 的 财 务 报 表, 以 有 利 于 税 收 过 渡 实 体 阿 尔 伯 塔 省,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以 及 新 斯 科 舍 省 允 许 建 立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ULC ) 在 加 拿 大 报 税 时,ULC 被 视 为 正 规 公 司 在 美 国, 这 种 实 体 被 视 为 与 合 伙 企 业 或 勾 选 过 渡 公 司 等 同 的 公 司, 在 加 拿 大 和 美 国 税 收 筹 划 中 相 当 常 见 身 为 美 国 居 民 的 股 东 通 过 ULC 所 得 的 某 些 收 入 是 不 受 惠 於 加 拿 大 和 美 国 税 收 协 定 下 的 優 惠 公 司 : 辖 区 的 选 择 如 果 决 定 组 建 加 拿 大 子 公 司, 那 么 子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加 拿 大 法 律 组 建 成 联 邦 级 公 司, 或 根 据 加 拿 大 某 个 省 份 的 法 律 组 建 成 省 级 公 司 总 的 来 说, 组 建 加 拿 大 子 公 司 程 序 非 常 简 单, 不 需 要 政 府 进 行 实 质 性 批 准 公 司 需 要 进 行 简 单 申 报 并 在 各 种 税 收 部 门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上 述 申 报 及 注 册 仅 为 机 械 性 程 序 公 司 资 本 化 情 况 为 个 人 的 选 择, 也 无 须 经 过 批 准, 尽 管 税 收 政 策 可 能 影 响 您 的 选 择 除 非 公 司 为 上 市 公 司, 否 则 不 必 公 开 公 司 的 股 份 资 本 和 其 它 财 务 信 息 加 拿 大 商 业 公 司 法 案 ( 简 称 CBCA ) 是 适 用 于 按 照 联 邦 法 律 组 建 的 公 司 加 拿 大 的 十 个 省 份 也 有 可 比 的 立 法, 尽 管 法 律 在 不 同 方 面 有 异 一 般 来 说, 联 邦 级 公 司 具 有 自 然 人 的 能 力 和 权 限, 可 以 在 加 拿 大 任 何 地 方 经 营, 其 能 力 和 权 限 不 受 省 份 的 限 制 公 司 还 可 以 在 任 何 省 份 使 用 其 名 称 3

6 然 而, 各 省 通 过 要 求 每 个 在 该 省 经 营 的 公 司 注 册 报 税 以 及 付 费 等 的 法 律 来 监 管 联 邦 级 公 司 的 活 动 无 论 公 司 为 联 邦 级 公 司 还 是 按 照 省 级 立 法 组 建 的 公 司, 只 要 该 公 司 在 公 司 所 属 辖 区 以 外 的 省 份 经 营, 该 公 司 就 必 须 在 经 营 所 在 地 所 处 的 省 份 注 册 或 获 取 外 省 执 照 如 果 公 司 名 称 在 申 请 或 要 求 执 照 的 省 份 不 被 接 受 ( 比 如, 具 有 相 似 名 称 的 公 司 已 经 在 该 省 注 册 ), 那 么 登 记 可 能 不 予 批 准 在 魁 北 克 省, 公 司 必 须 拥 有 双 语 名 称 或 法 语 版 名 称 ( 为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请 见 魁 北 克 经 商 法 律 指 南 ) 董 事 会 议 一 般 可 以 在 加 拿 大 或 以 外 的 地 方 举 行 ; 但 某 些 辖 区 要 求 在 公 司 章 程 或 章 程 细 则 内 特 别 指 明 可 在 加 拿 大 以 外 举 行 董 事 会 议 对 加 拿 大 居 民 董 事 数 的 要 求 对 于 CBCA 公 司 ( 按 照 联 邦 法 律 组 建 ) ( 除 了 数 量 有 限 的 受 保 护 工 业 以 外 ), 加 拿 大 居 民 董 事 数 的 要 求 降 到 25% 的 水 平 对 于 CBCA 公 司, 出 席 作 出 商 业 决 定 的 董 事 会 议 的 加 拿 大 居 民 董 事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25% 如 果 加 拿 大 居 民 董 事 通 过 书 面 或 电 子 方 式 批 准 商 业 决 定 ( 否 则 需 要 出 席 ),CBCA 允 许 董 事 会 在 没 有 达 到 最 低 人 数 的 加 拿 大 居 民 董 事 出 席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商 业 决 定 董 事 人 数 低 于 4 名 的 CBCA 公 司 至 少 需 有 一 名 加 拿 大 居 民 董 事, 并 且 该 董 事 必 须 出 席 董 事 会 议, 董 事 会 才 能 作 出 商 业 决 定 缺 席 的 加 拿 大 居 民 董 事 亦 可 通 过 书 面 或 电 子 方 式 批 准 商 业 决 定 然 而, 有 些 外 国 投 资 者 选 择 根 据 三 个 没 有 加 拿 大 居 民 董 事 要 求 的 省 级 公 司 法 规 ( 新 不 伦 瑞 克 省 育 空 地 区 或 新 斯 科 舍 省 ) 来 组 建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与 加 拿 大 一 个 或 多 个 个 人 或 企 业 组 成 合 伙 企 业 或 合 营 企 业,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特 别 在 税 收 方 面, 可 以 是 一 种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经 营 方 式 投 资 人 须 考 虑 是 由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直 接 拥 有 合 伙 企 业 或 合 营 企 业 股 份, 还 是 通 过 在 加 拿 大 组 建 子 公 司 拥 有 这 些 股 份 如 果 利 用 子 公 司, 那 么 税 务 考 虑 同 等 重 要 如 果 直 接 参 与 ( 考 虑 到 外 国 税 收 或 其 他 问 题 ), 就 等 同 于 通 过 加 拿 大 分 公 司 经 营, 那 么 就 需 要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一 方 获 得 合 伙 或 合 营 企 业 经 营 地 所 在 省 份 的 外 省 执 照 如 果 考 虑 合 伙 企 业, 那 么 通 常 合 伙 人 会 签 订 一 份 详 细 的 合 伙 协 议, 以 避 免 在 没 有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某 些 合 伙 立 法 条 款 的 自 动 适 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通 常 用 于 投 资 目 的, 使 得 有 限 合 伙 人 在 保 持 有 限 责 任 的 同 时 获 得 税 收 抵 消 如 果 组 织 适 当, 可 以 公 司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合 伙 人 ), 以 维 持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有 限 责 任 真 正 的 合 营 企 业 或 共 有 权 安 排, 通 常 涉 及 一 个 或 多 个 公 司, 可 能 比 合 伙 企 业 更 有 利, 特 别 是 由 于 他 们 避 免 了 适 用 于 普 通 合 伙 人 的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它 们 还 使 得 合 营 或 共 有 权 人 能 够 控 制 税 收 抵 消 标 准, 而 不 被 强 制 使 用 与 其 他 合 营 人 同 样 的 抵 消 标 准, 这 一 点 在 合 伙 企 业 是 不 可 能 的 正 是 由 于 此 原 因 以 及 其 他 原 因, 合 营 企 业 协 议 必 须 清 楚 表 明 企 业 性 质 为 合 营, 而 非 合 伙 特 许 经 营 及 品 牌 授 权 4

7 外 国 公 司 在 其 本 国 国 内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以 及 品 牌 授 权 进 行 经 营 的, 可 以 用 相 似 方 式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可 行 方 式 有 两 种 : 1. 由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人 士 从 外 国 直 接 授 予 加 拿 大 人 特 许 经 营 或 品 牌 授 权 这 样, 生 意 是 从 国 外 经 营 的, 在 加 拿 大 的 被 许 可 人 为 在 加 拿 大 内 独 立 经 营 的 实 体 使 用 这 种 方 法, 不 需 要 特 别 考 虑 建 立 分 别 的 加 拿 大 商 业 结 构 鉴 于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人 士 没 有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从 税 收 上 讲,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人 士 将 从 加 拿 大 被 许 可 人 处 得 到 收 入, 扣 除 任 何 适 用 的 加 拿 大 预 扣 所 得 税 2. 设 立 加 拿 大 实 体, 由 该 实 体 从 事 特 许 经 营 权 或 品 牌 授 权 ; 该 实 体 的 活 动 与 外 国 母 公 司 活 动 相 同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人 士 设 立 尚 未 在 加 拿 大 本 领 域 经 营 的 该 种 实 体, 需 要 根 据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通 报, 并 可 能 需 要 经 过 审 查 ( 要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见 加 拿 大 外 国 投 资 法 规 一 章 ) 选 择 何 种 实 体 与 有 意 在 加 拿 大 经 商 的 外 国 公 司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情 况 一 样, 要 考 虑 相 同 的 因 素 无 论 使 用 哪 种 方 法, 重 要 的 是 要 确 保 许 可 人 或 者 授 权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 比 如 商 标 版 权 和 专 利 ) 在 加 拿 大 得 到 适 当 保 护 特 许 经 营 信 息 披 露 阿 尔 伯 塔 省 安 大 略 省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省 以 及, 从 2011 年 2 月 1 日 有 效 的 新 不 伦 瑞 克 省 要 求 授 予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一 方 在 授 予 许 可 前, 提 交 给 被 许 可 人 一 份 按 规 定 表 格 填 写 的 信 息 披 露 表 马 尼 托 巴 省 也 在 最 近 颁 布 了 特 许 经 营 信 息 披 露 立 法, 但 尚 未 生 效 5

8 加 拿 大 税 收 体 系 简 介 加 拿 大 商 业 及 个 人 税 收 主 要 受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 简 称 ITA ) 及 其 法 规 制 约, 还 受 到 各 省 份 和 地 区 有 关 销 售 税 公 司 税 和 其 他 税 法 的 制 约 加 拿 大 税 务 局 ( 简 称 CRA ) 的 行 政 规 定 和 政 策 也 起 作 用 Sean Aylward 和 Jack Silverson 著 本 章 提 供 下 述 内 容 的 概 述 : 1. 与 在 加 拿 大 经 商 的 非 居 民 或 非 居 民 公 司 有 关 的 加 拿 大 联 邦 及 省 级 所 得 税 政 策 ; 2. 选 择 在 加 拿 大 设 立 分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的 税 务 考 虑 ; 3. 合 伙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的 资 本 税 个 人 税 某 些 所 得 税 以 及 销 售 及 产 品 税 方 面 的 考 虑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除 了 年 度 申 报 所 得 税 外, 公 司 还 需 要 根 据 ITA 的 要 求 提 交 各 种 报 告 不 根 据 ITA 的 要 求 提 交 报 告 或 提 供 了 不 真 实 或 不 完 全 的 信 息 会 导 致 严 厉 处 罚 总 的 税 收 考 虑 普 通 所 得 税 ITA 要 求 每 个 居 于 加 拿 大 的 人 ( 包 括 公 司 ) 根 据 他 们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缴 纳 该 税 年 所 得 税 同 时,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只 要 在 加 拿 大 受 雇 或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都 要 根 据 ITA 的 规 定 在 加 拿 大 缴 纳 所 得 税 除 了 根 据 普 通 法 确 定 一 项 生 意 是 否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以 外 ( 比 如 签 订 合 同 的 地 点 营 利 地 点 付 款 地 点 交 货 地 点 等 等 ), 如 果 下 列 条 件 满 足,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也 会 被 认 为 是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 1. 在 加 拿 大 制 造 种 植 开 采 创 造 生 产 编 制 改 进 包 装 保 藏 或 建 造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任 何 东 西 ; 2. 在 加 拿 大 寻 求 订 单 或 推 销 任 何 东 西 ; 或 3. 处 置 加 拿 大 房 地 产 ( 除 了 资 本 财 产 以 外 ) 林 木 财 产 或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加 拿 大 的 资 源 财 产 除 此 之 外, 处 置 某 些 其 他 类 别 的 财 产 (ITA 定 义 为 需 纳 税 的 加 拿 大 财 产 ) 也 可 能 要 求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在 加 拿 大 纳 税 省 级 税 收 政 策 也 要 求 在 该 省 通 过 永 久 性 机 构 获 取 可 税 收 入 的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纳 税 在 加 拿 大 居 住 的 界 定 个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一 般 由 普 通 法 确 定, 但 ITA 也 可 能 认 定 特 定 人 士 为 加 拿 大 居 民 根 据 普 通 法, 如 果 公 司 的 核 心 管 理 及 控 制 位 于 加 拿 大, 则 该 公 司 一 般 被 认 为 是 加 拿 大 公 司 公 司 的 核 心 管 理 及 控 制 是 一 项 事 实 问 题 ; 总 的 来 说, 如 果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加 拿 大 举 行 会 议, 核 心 管 理 及 控 制 就 位 于 加 6

9 拿 大 而 且, 除 了 极 少 情 形 外, 在 税 法 意 义 上,ITA 视 所 有 在 1965 年 4 月 26 日 以 后 在 加 拿 大 注 册 成 立 的 公 司 为 加 拿 大 居 民 公 司 个 人 的 核 心 利 益 ( 比 如 家 庭 住 房 个 人 财 产 等 等 ) 在 加 拿 大 的 话, 他 / 她 则 一 般 被 视 为 加 拿 大 居 民 另 外,ITA 的 某 些 条 款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在 税 法 意 义 上 认 定 某 人 为 加 拿 大 居 民 除 了 其 他 条 款 以 外, 税 法 规 定 如 果 一 个 人 在 某 年 在 加 拿 大 住 留 一 次 或 多 次, 总 共 天 数 达 到 183 或 以 上 的 话, 该 人 被 视 为 当 年 的 加 拿 大 居 民 加 拿 大 预 扣 税 不 需 缴 纳 普 通 所 得 税 的 非 居 民 可 能 仍 需 缴 纳 预 扣 税 ITA 对 某 些 源 自 加 拿 大 的 收 入 课 以 25% 的 预 扣 税 ( 除 非 通 过 适 用 税 收 协 定 降 低 或 免 除 ) 这 些 收 入 包 括 : 管 理 费 某 些 利 息 红 利 租 金 版 税 以 及 由 加 拿 大 商 业 信 托 支 付 的 利 息 ITA 除 了 下 列 情 况 外, 非 居 民 无 需 缴 纳 所 得 利 息 收 入 的 预 扣 税 除 非 :(i) 利 息 是 由 与 非 居 民 未 按 照 公 平 交 易 原 则 进 行 交 易 的 一 方 支 付 的 ( 除 了 完 全 豁 免 利 息, 包 括 由 政 府 实 体 发 布 的 票 据 利 息 ); 或 (ii) 利 息 是 参 与 利 息 ( 利 息 率 通 常 由 支 付 方 的 生 意 或 投 资 的 成 功 程 度 而 定 ) 税 收 协 定 加 拿 大 与 许 多 国 家 签 订 了 所 得 税 协 定 迄 今 为 止, 加 拿 大 已 与 其 他 司 法 辖 区 签 订 了 85 项 所 得 税 协 定 总 的 来 说, 这 些 协 定 规 定 非 居 民 在 加 拿 大 不 按 ITA 缴 税, 除 非 所 得 是 通 过 非 居 民 在 加 拿 大 建 立 的 永 久 性 机 构 所 获 得 的 营 业 利 润 在 税 收 协 定 里, 永 久 性 机 构 一 般 被 定 义 为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税 收 协 定 通 常 还 会 降 低 ITA 规 定 的 预 扣 税 以 及 分 公 司 营 利 税 率 加 拿 大 最 近 接 受 了 对 美 加 税 务 公 约 的 某 些 修 订, 这 些 修 订 可 能 意 味 着 未 来 对 其 他 税 务 协 定 的 修 改 这 些 修 订 免 除 所 有 利 息 预 扣 税, 包 括 有 关 联 的 人 支 付 的 利 息 利 息 预 扣 税 减 免 有 几 项 例 外 减 免 不 适 用 于 超 出 公 平 交 易 所 获 得 利 率 的 利 息 收 入 如 果 利 息 在 加 拿 大 产 生 却 支 付 给 美 国 居 民, 则 预 扣 税 减 免 不 适 用 于 某 些 参 与 利 息, 这 些 利 息 作 为 分 红 处 理 而 且, 美 加 税 务 公 约 修 订 还 首 次 引 进 了 加 拿 大 对 优 惠 条 款 的 全 面 限 制, 目 的 在 于 解 决 滥 用 税 收 协 定 的 问 题, 使 得 协 定 优 惠 只 限 于 同 时 也 满 足 其 他 税 收 条 件 的 加 拿 大 或 美 国 居 民 加 拿 大 业 已 声 明 乐 意 协 商 免 除 按 照 公 平 交 易 原 则 进 行 交 易 的 技 术 使 用 许 可 的 使 用 费 的 预 扣 税 有 几 项 税 收 协 定 反 映 了 该 政 策 决 策 例 如, 美 加 税 务 公 约 已 经 免 除 了 电 脑 软 件 专 利 以 及 专 有 知 识 使 用 费 的 预 扣 税 加 拿 大 与 许 多 国 家 签 订 了 类 似 所 得 税 公 约, 这 些 国 家 包 括 : 澳 大 利 亚 阿 曼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荷 兰 德 国 及 英 国 虽 然 税 收 协 定 对 省 没 有 约 束, 但 各 省 一 般 遵 守 协 定 条 款 公 平 交 易 中 的 转 移 定 价 ITA 有 些 条 款 规 定 了 非 按 照 公 平 交 易 的 各 方 的 所 得 收 入 的 计 算 方 法 ITA 视 有 关 联 的 人 之 间 的 交 易 为 非 公 平 交 易 无 关 联 的 人 之 间 的 交 易 是 否 为 公 平 交 易, 则 为 事 实 问 题 7

10 根 据 转 移 定 价 规 则, 加 拿 大 纳 税 人 与 非 公 平 交 易 方 的 非 居 民 必 须 按 照 假 定 他 们 彼 此 是 公 平 交 易 方 所 要 求 的 方 式 相 似 的 方 式 交 易 如 果 非 公 平 交 易 条 款 与 公 平 交 易 条 款 有 异, 那 么 规 则 规 定 这 些 条 款 可 以 经 过 调 整 以 反 映 假 定 双 方 彼 此 是 公 平 交 易 方 所 可 能 有 的 条 款 如 果 双 方 本 不 会 作 为 公 平 交 易 人 交 易, 并 且 本 不 会 考 虑 建 立 真 实 交 易 关 系, 而 只 是 为 了 获 得 税 务 优 惠 ( 如 ITA 定 义 的 ) 的 话, 那 么 数 额 或 数 额 的 性 质 应 调 整 为 各 方 按 照 公 平 交 易 所 应 制 订 的 条 款 进 行 公 平 交 易 可 能 产 生 的 结 果 转 移 定 价 规 则 也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处 罚 违 规 行 为 纳 税 人 可 以 通 过 保 留 所 有 交 易 文 件 记 录 而 避 免 这 些 处 罚 反 避 税 法 则 ITA 包 含 反 避 税 法 则, 可 以 将 纳 税 人 在 申 报 时 出 于 税 收 目 的 并 有 滥 用 性 质 的 交 易 重 新 认 定 所 得 税 - 公 司 如 何 确 定 利 润 根 据 ITA 以 及 任 何 适 用 的 省 级 所 得 税 法 案 规 定, 纳 税 人 本 税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通 常 是 按 照 商 业 惯 例 累 计 计 算 的 ITA 规 定 纳 税 人 营 业 收 入 是 本 年 的 营 业 利 润 一 般 来 说 只 有 为 营 利 目 的 产 生 的 开 销 或 费 用 ( 并 不 在 资 本 账 目 上 ( 除 非 明 确 许 可 )) 才 可 用 来 抵 消 收 入, 抵 消 数 额 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的 合 理 数 额 除 非 ITA 特 别 许 可, 储 备 或 预 估 支 出 不 得 用 以 抵 消 收 入, 比 如 不 明 确 债 务 的 储 备 金 某 些 营 业 花 费 或 开 销 不 可 用 来 抵 消, 其 他 可 用 于 抵 消 的 项 目 也 有 限 额 比 如, 除 非 特 别 许 可, 商 务 餐 饮 费 及 娱 乐 费 只 可 抵 消 实 际 花 费 的 50% 根 据 资 本 弱 化 税 制 ( 如 下 文 讨 论 的 ), 如 果 利 息 付 款 数 额 合 理, 同 时 纳 税 人 有 法 律 义 务 支 付 这 些 贷 款 利 息 或 为 资 产 支 付 利 息, 并 且 贷 款 目 的 是 为 了 从 业 务 或 资 产 营 利, 那 么 这 些 利 息 付 款 通 常 可 用 于 抵 消 收 入 如 果 公 司 及 合 伙 企 业 贷 款 用 于 资 本 准 备 或 留 存 收 益, 或 股 东 及 合 伙 人 贷 款 以 借 贷 给 公 司 或 合 伙 企 业, 在 受 到 某 些 要 求 和 限 制 的 情 况 下, 这 部 分 利 息 也 可 用 于 抵 消 收 入 为 取 代 帐 面 折 旧,ITA 提 供 了 资 本 成 本 补 贴 ( 简 称 CCA ) 体 系 该 体 系 使 得 纳 税 人 通 过 将 折 旧 资 产 归 为 不 同 类 别 来 抵 消 收 入 ITA 规 定 了 每 种 类 别 的 年 度 补 贴 最 大 额 度, 通 常 以 余 额 递 减 为 基 础 的 一 个 特 定 成 本 百 分 点 来 计 算 资 本 收 益 和 资 本 损 失 ITA 包 含 对 资 本 收 益 和 资 本 损 失 的 特 殊 税 收 规 则 总 得 说 来, 资 本 收 益 的 一 半 ( 即 应 纳 税 的 资 本 收 益 ) 减 去 资 本 损 失 的 一 半 ( 即 允 许 的 资 本 损 失 ) 的 差 额 应 包 括 在 收 入 内, 并 应 按 正 常 税 率 缴 纳 所 得 税 确 定 应 纳 税 的 收 入 8

11 根 据 ITA 以 及 省 级 税 收 法 规, 应 纳 税 收 入 按 照 本 年 度 收 入 计 算 然 后 从 该 收 入 中 减 除 法 律 特 别 允 许 的 开 支, 包 括 其 他 税 务 年 度 结 转 或 抵 前 的 损 失 如 果 本 年 遭 受 净 损 失, 那 么 该 损 失 可 以 计 入 以 往 3 年 内 的 损 失, 也 可 以 结 转 到 未 来 20 年 以 抵 消 未 来 收 入 一 个 税 年 内 可 允 许 的 净 资 本 损 失 ( 即 允 许 的 资 本 损 失 与 应 纳 税 的 资 本 收 益 的 差 额 ) 通 常 可 以 计 入 以 往 3 年 内 的 损 失, 也 可 以 无 限 地 结 转 到 未 来, 但 是 只 可 以 抵 消 应 税 资 本 收 益, 不 能 抵 消 任 何 其 他 收 入 不 可 共 同 报 税 ITA 或 省 级 税 务 法 规 都 不 允 许 关 联 公 司 共 同 报 税 每 个 公 司 必 须 独 立 申 报 收 入 ; 一 家 公 司 的 损 失 不 可 以 在 目 前 抵 消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的 收 入 ; 然 而, 一 般 来 说,ITA 允 许 某 些 公 司 重 组, 结 果 可 能 使 相 关 公 司 达 到 合 并 损 失 的 目 标 利 用 分 公 司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除 了 联 邦 及 省 级 所 得 税 以 外,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的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公 司 ( 简 称 NRC ) 应 根 据 ITA 缴 纳 所 谓 的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基 本 等 同 加 拿 大 预 扣 税 该 税 项 是 加 拿 大 居 民 子 公 司 就 其 可 纳 税 红 利 要 缴 纳 的 ( 如 果 NRC 在 加 拿 大 组 建 子 公 司 而 非 通 过 分 公 司 经 营 的 话 ) 在 公 司 缴 纳 加 拿 大 税 后, 并 在 除 去 加 拿 大 投 资 补 贴 之 后,ITA 对 分 公 司 利 润 课 以 25% 的 利 润 税 利 润 税 率 可 能 根 据 税 务 协 定 而 降 低 分 公 司 财 务 分 公 司 不 是 法 人 实 体 ; 因 此, 分 公 司 财 务 及 税 务 可 能 比 加 拿 大 子 公 司 的 更 为 复 杂 ITA 要 求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的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纳 税 人 计 算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的 收 入 及 损 失 此 过 程 中, 非 加 拿 大 纳 税 人 只 能 抵 消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的 开 支 计 算 分 公 司 收 入 时 应 减 除 加 拿 大 分 公 司 专 有 直 接 的 开 支 ; 然 而, 在 按 比 例 抵 消 NRC 综 合 及 行 政 开 支 时, 抵 消 数 额 则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分 公 司 融 资 通 常 意 义 的 资 本 弱 化 税 制 ( 如 下 讨 论 的 ) 不 适 用 于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的 NRC 因 此, 与 适 用 于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情 形 不 同, 这 些 规 则 不 限 制 NRC 为 分 公 司 融 资 贷 款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的 抵 消 数 额 预 扣 税 加 拿 大 非 居 民 预 扣 税 一 般 只 适 用 于 加 拿 大 居 民 支 付 给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的 付 款 ; 然 而,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从 税 收 意 义 上 讲, 一 个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可 能 被 视 为 加 拿 大 居 民 ; 因 此, 该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支 付 给 另 一 个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的 付 款 可 能 需 要 缴 纳 预 扣 税, 除 非 根 据 适 用 税 务 协 定 得 到 减 免 9

12 付 给 NRC 分 公 司 的 所 有 就 在 加 拿 大 内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付 款 也 可 能 需 要 缴 纳 15% 的 预 扣 税 该 预 扣 税 为 某 些 加 拿 大 税 收 的 预 付 款 如 果 该 预 扣 税 超 出 NRC 在 加 拿 大 所 得 税 应 缴 数 额, 报 税 时 会 有 退 税 将 分 公 司 转 化 为 子 公 司 根 据 ITA 条 款 规 定, 注 册 登 记 分 公 司 但 不 马 上 承 担 重 大 所 得 税 和 分 公 司 税 务 责 任 的 可 能 性 是 存 在 的 比 如, 根 据 ITA 条 款 规 定, 可 能 将 分 公 司 所 有 资 产 转 移 入 一 家 加 拿 大 公 司 以 延 期 纳 税 利 用 加 拿 大 子 公 司 资 金 调 回 本 国 由 于 加 拿 大 子 公 司 为 加 拿 大 公 司, 因 此 不 缴 纳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 然 而, 根 据 ITA, 如 果 NRC 通 过 分 红 将 加 拿 大 子 公 司 资 金 调 回 本 国 的 话, 则 需 要 缴 纳 25% 的 预 扣 税, 并 按 照 适 用 税 务 协 定 减 税 通 常 来 说, 加 拿 大 税 务 协 定 会 将 红 利 预 扣 税 率 降 低 到 5% 到 15%, 但 并 不 是 所 有 协 定 均 包 含 该 项 减 税 率 获 得 5% 预 扣 税 的 条 件 各 不 相 同 ; 因 此 必 须 查 询 适 用 协 定 在 美 加 税 务 公 约 中, 如 果 受 益 所 有 人 为 一 家 公 司 并 且 拥 有 支 付 红 利 公 司 的 至 少 10% 的 投 票 权 股 份 的 话, 预 扣 税 降 到 5%, 否 则 降 到 15% 与 几 个 亚 洲 国 家 签 订 的 税 务 协 定 中 的 降 低 预 扣 税 内 容 大 致 相 同 在 加 中 所 得 税 协 定 中, 如 果 受 益 所 有 人 为 一 家 中 国 居 民 公 司 并 且 拥 有 支 付 红 利 公 司 的 至 少 10% 的 投 票 权 股 份 的 话, 预 扣 税 降 到 10%, 否 则 降 到 15% 在 加 印 税 务 协 定 中, 如 果 受 益 所 有 人 为 一 家 印 度 公 司 并 且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支 付 红 利 的 公 司 的 至 少 10% 的 投 票 权 的 话, 预 扣 税 降 到 15%, 否 则 为 25% 在 加 韩 所 得 税 公 约 中, 如 果 受 益 所 有 人 为 一 家 韩 国 公 司 并 且 直 接 控 制 支 付 红 利 公 司 的 至 少 25% 的 投 票 权 的 话, 预 扣 税 降 到 5%, 否 则 为 15% 资 本 弱 化 税 规 则 资 本 弱 化 税 规 则 可 能 不 允 许 加 拿 大 子 公 司 抵 消 对 欠 特 定 非 居 民 人 士 的 债 务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这 些 规 则 通 常 不 允 许 抵 消 以 2:1 超 出 子 公 司 净 值 的 那 部 分 债 务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该 比 率 在 有 关 税 年 每 个 历 月 按 当 时 所 欠 最 大 数 额 的 债 务 计 算 此 意 义 上 的 公 司 净 值 为 年 初 留 存 收 益 总 和, 以 及 每 历 月 初 资 本 公 积 及 实 收 资 本 的 平 均 值 预 扣 税 除 了 付 给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的 红 利 预 扣 税 外, 加 拿 大 子 公 司 ( 受 到 税 务 协 定 的 减 免 除 外 ) 也 可 能 有 义 务 对 付 给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的 其 他 付 款 缴 纳 预 扣 税 这 些 付 款 包 括 : 付 给 非 公 平 竞 交 易 夥 伴 的 利 息 ( 可 能 享 受 减 免 付 给 相 关 方 利 息 付 款 的 税 收 协 定 优 惠 ) 参 与 利 息 某 些 管 理 和 行 政 费 用 或 租 金 使 用 费 及 类 似 付 款 资 本 税 - 公 司 省 级 资 本 税 10

13 魁 北 克 省 马 尼 托 巴 省 和 新 斯 科 舍 省 对 其 省 内 永 久 性 机 构 收 取 一 项 总 的 资 本 税, 税 额 是 以 该 机 构 收 到 的 应 纳 税 的 实 收 资 本 为 基 础 来 计 算 的 资 本 税 一 般 来 说 是 按 应 纳 税 的 实 收 资 本 的 一 个 百 分 比 来 计 算 的, 就 加 拿 大 公 司 或 完 全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的 NRC 来 说, 该 实 收 资 本 即 已 发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担 保 负 债 以 及 留 存 收 益 总 和 减 去 对 其 他 公 司 债 务 和 股 份 的 投 资 减 免 及 政 府 债 券 这 三 省 份, 包 括 魁 北 克 省, 已 宣 布 它 们 将 会, 并 且 最 终 会 免 除 资 本 税 公 司 基 本 税 安 大 略 省 对 在 安 省 分 配 的 调 整 后 账 面 收 入 收 取 公 司 基 本 税 ( 简 称 CMT ) CMT 适 用 于 所 有 需 缴 纳 安 省 公 司 税 的 公 司, 不 适 用 于 有 资 格 享 受 CMT 减 免 的 小 企 业 总 的 来 说, 公 司 只 有 在 CMT 超 出 应 付 所 得 税 时 才 缴 付 CMT 所 得 税 - 个 人 上 述 有 关 所 得 税 的 讨 论 一 般 来 说 也 适 用 于 个 人, 但 有 几 个 例 外 从 普 通 所 得 税 意 义 上 讲,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联 邦 制 订 的 几 个 不 同 的 税 率 等 级 每 年 根 据 消 费 者 价 格 指 数 对 这 些 等 级 进 行 调 整 各 省 的 省 级 个 人 所 得 税 是 按 照 联 邦 所 得 税 的 一 个 百 分 比 来 计 算 的 ( 除 了 魁 北 克 省 以 外, 该 省 有 自 己 的 所 得 税 制 ) 由 于 进 行 了 可 享 受 某 些 税 务 优 惠 的 交 易 而 缴 纳 很 少 加 拿 大 税 的 高 收 入 个 人, 可 能 被 要 求 就 联 邦 税 部 分 缴 纳 单 一 税 率 的 基 本 税 ( 加 相 关 省 级 税 ) 该 税 项 是 针 对 经 调 整 的 需 纳 税 的 收 入 而 收 取 的 ( 即 由 于 拒 绝 某 些 抵 消 项 目 而 对 需 纳 税 收 入 进 行 调 整 ) 所 得 税 - 合 伙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是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经 营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而 成 立 的 企 业 ; 因 此, 合 伙 企 业 不 被 视 为 独 立 的 法 人 实 体, 因 此 不 按 ITA 缴 纳 所 得 税 相 反, 合 伙 企 业 被 视 为 过 渡 实 体 尽 管 计 算 合 伙 企 业 收 入 ( 包 括 对 资 本 成 本 补 贴 ( 简 称 CCA ) 的 申 请 ) 时 通 常 将 合 伙 企 业 视 为 一 个 单 独 的 纳 税 人, 但 是 具 体 数 额 是 按 照 合 伙 企 业 协 议 分 配 给 各 个 合 伙 人, 并 由 合 伙 人 各 自 报 税 资 源 财 产 处 置 以 及 勘 察 扣 除 额 开 发 及 资 源 财 产 开 支 而 产 生 的 所 得 税 后 果, 不 在 合 伙 企 业 一 级 计 算, 而 是 包 含 在 各 合 伙 人 收 入 和 损 失 的 计 算 中 11

14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份 额 通 常 被 认 为 是 资 本 财 产 那 么, 合 伙 人 处 置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份 额 时 就 可 能 产 生 资 本 收 益 ( 或 资 本 损 失 ) 因 此 有 特 殊 规 则 来 确 定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份 额 的 调 整 后 成 本 基 础 从 ITA 意 义 上 讲,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的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非 居 民 合 伙 人 被 视 为 是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如 果 合 伙 企 业 为 了 获 得 税 务 协 定 待 遇 而 在 加 拿 大 建 立 永 久 性 机 构 的 话, 每 个 合 伙 人 都 被 认 为 是 通 过 永 久 性 机 构 经 营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由 一 个 或 多 个 普 通 合 伙 人 以 及 对 合 伙 企 业 负 有 有 限 责 任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有 限 合 伙 人 组 成 按 照 ITA, 有 限 合 伙 人 受 到 风 险 规 则 的 制 约 这 些 规 则 旨 在 限 制 有 限 合 伙 人 按 照 他 们 对 合 伙 企 业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申 报 扣 除 额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为 减 免 税 而 确 立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可 能 在 税 务 上 被 认 定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合 营 企 业 是 由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经 营 并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分 担 支 出 并 共 享 收 益 的 经 营 形 式 遗 憾 的 是, 通 常 很 难 区 分 合 营 企 业 与 合 伙 企 业 在 税 收 上, 当 合 营 企 业 不 被 定 为 合 伙 企 业 时, 则 分 别 确 定 每 个 合 营 方 的 利 润 并 由 合 营 方 各 自 分 别 纳 税 ( 例 如, 每 个 合 营 方 分 别 申 请 资 本 成 本 补 贴 ) 商 品 税 商 品 及 服 务 税 ( 简 称 GST ) 商 品 及 服 务 税 ( 简 称 GST ) 系 依 据 加 拿 大 商 品 税 法 ( 简 称 ETA ) 征 收 的 增 值 税 ( 简 称 VAT ), 于 1991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加 拿 大 生 效, 为 加 拿 大 税 务 制 度 的 核 心 所 在 在 销 售 的 每 个 环 节, 要 求 卖 方 ( 注 册 者 ) 向 买 方 收 取 应 纳 税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价 格 的 5% 的 GST, 并 将 之 上 交 税 务 部 门 通 过 允 许 企 业 从 销 售 所 收 的 税 额 中 抵 销 购 物 时 应 缴 税 额 ( 即 获 得 商 品 服 务 税 的 退 税 ) 的 退 税 机 制, 企 业 得 以 收 回 缴 付 的 GST 加 拿 大 境 内 应 税 供 应 的 接 受 方 应 按 照 供 应 价 格 之 5% 支 付 GST 应 税 供 应 即 为 在 商 业 活 动 中 所 作 之 供 应 其 中, 商 业 活 动 指 个 人 或 个 人 之 企 业 或 公 司 在 贸 易 中 所 进 行 之 活 动, 除 非 上 述 个 人 或 个 人 之 企 业 或 公 司 提 供 免 税 供 应 免 税 供 应 在 ETA 第 九 章 附 件 五 中 列 出, 包 括, 举 例 来 说,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或 者 医 疗 服 务 对 于 免 税 供 应, 供 应 商 不 收 取 GST, 但 是 供 应 商 无 权 就 其 为 该 供 应 支 付 的 GST 申 报 进 项 税 额 某 些 应 税 供 应 的 销 售 为 零 税 率 供 应 在 ETA 第 九 章 附 件 六 中 列 出, 供 应 商 不 收 取 GST ( 事 实 上,GST 以 0% 税 率 征 收 ), 但 是 供 应 商 可 以 就 其 为 该 供 应 支 付 的 GST 申 报 进 项 税 额 另 外, 在 进 口 商 品 到 加 拿 大 时, 进 口 商 应 按 商 品 价 值 ( 按 照 联 邦 海 关 法 计 算 ) 的 5% 缴 纳 GST, 但 是 进 口 商 可 以 就 该 GST 申 报 全 额 进 项 税 额 省 级 销 售 / 商 品 税 除 阿 尔 伯 塔 省 外 的 加 拿 大 各 省 均 征 收 销 售 税, 基 本 分 为 三 类 : 纽 芬 兰 省 新 斯 科 舍 省 新 不 伦 瑞 克 省 以 及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安 大 略 省 及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将 省 级 零 售 销 售 税 体 系 与 联 邦 GST 进 行 了 协 调 统 一, 按 照 ETA 征 收 统 一 销 售 税 ( 简 称 HST ) HST 包 括 省 级 税 收 以 及 联 邦 GST, 税 率 在 12% 至 15%( 即 包 括 5% 的 GST 以 及 各 省 7% 至 10% 之 省 税 税 率 ) 有 关 HST 的 规 定 与 GST 之 规 定 基 本 相 同 12

15 魁 北 克 省 除 GST 外, 征 收 与 GST 大 致 相 似 的 魁 北 克 销 售 税 ( 简 称 QST ) QST 目 前 为 按 照 已 含 GST 价 格 的 7.5% 征 收, 并 将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增 加 至 8.5%, 及 2012 年 1 月 1 日 增 至 9.5% 萨 斯 喀 彻 温 省 马 尼 托 巴 省 以 及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各 征 收 省 销 售 税 或 零 售 销 售 税 ( 简 称 PST ) 各 省 征 收 的 PST 各 不 相 同, 但 规 定 大 致 相 似 在 PST 省 份, 购 买 有 形 个 人 资 产 ( 以 及 有 限 类 别 的 服 务 ) 并 且 不 将 其 再 出 售 与 其 客 户 的 购 买 者 须 向 出 售 者 支 付 PST( 再 由 出 售 者 向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 例 如 计 算 机 ( 客 户 化 软 件 除 外 ) 家 具 设 备, 以 及 货 架 和 收 银 机 等 商 品 PST 有 一 些 基 本 免 税 规 定, 例 如 购 买 商 品 用 于 转 售 ( 如 上 所 述 ) 或 用 于 生 产, 另 有 有 关 特 定 商 品 的 进 一 步 免 税 规 定 若 有 人 将 有 形 个 人 资 产 带 入 PST 省 份, 其 应 向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该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8% 的 税 款 Sean Aylward 和 Jack Silverson 为 Osler 律 师 事 务 所 税 务 部 的 合 伙 人 13

16 加 拿 大 外 国 投 资 法 规 尽 管 很 多 交 易 不 受 加 拿 大 外 资 监 管 规 则 影 响, 但 对 于 受 到 影 响 的 交 易 来 说, 可 能 会 由 于 外 资 买 方 与 加 拿 大 政 府 就 承 诺 条 款 的 谈 判 而 遭 受 拖 延 国 有 企 业 所 作 的 投 资, 或 者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事 项, 可 能 会 受 到 更 多 审 查 Peter Glossop 著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综 述 根 据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 简 称 ICA ), 若 外 资 收 购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超 过 特 定 金 额 的 加 拿 大 企 业, 加 拿 大 政 府 将 进 行 审 查 不 管 被 收 购 企 业 是 否 由 加 拿 大 人 控 制,ICA 都 将 适 用 2010 年, 对 于 涉 及 来 自 WTO 成 员 国 的 投 资 方 或 出 售 方 的 交 易, 如 果 直 接 收 购 非 敏 感 部 门 企 业, 相 应 资 产 限 制 是 2.99 亿 加 元 ; 如 果 直 接 收 购 敏 感 部 门 的 企 业, 相 应 资 产 限 制 是 5 百 万 加 元 ( 详 情 如 下 文 所 述 ) 审 查 和 审 批 根 据 ICA, 政 府 审 查 和 审 批 要 求 通 常 只 限 于 会 导 致 被 收 购 的 加 拿 大 大 型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直 接 落 入 非 加 拿 大 人 之 手 的 收 购 非 加 拿 大 人 一 般 指 既 非 加 拿 大 公 民, 也 非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民 的 个 人, 或 由 一 个 或 多 个 非 加 拿 大 人 控 制 的 公 司 以 及 被 认 定 由 一 个 或 多 个 非 加 拿 大 人 控 制 的 公 司 审 查 也 可 能 适 用 于 较 小 的 收 购, 以 及 由 非 加 拿 大 人 在 被 认 为 对 加 拿 大 国 家 形 象 或 文 化 遗 产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特 定 行 业 成 立 的 新 企 业 ( 简 称 NICH 企 业 ) 此 外, 对 于 一 些 资 产 规 模 未 达 到 限 制 的 项 目, 加 拿 大 联 邦 内 阁 也 可 能 代 表 公 众 利 益 而 要 求 对 NICH 企 业 的 收 购 项 目 进 行 单 独 审 查 加 拿 大 政 府 可 针 对 可 能 有 损 国 家 安 全 的 一 系 列 投 资 进 行 审 查 初 始 审 查 期 为 45 天, 并 可 在 其 基 础 上 再 延 长 30 天 审 查 权 归 属 加 拿 大 遗 产 部 部 长 对 NICH 行 业 的 所 有 投 资 拥 有 审 查 和 审 批 权 加 拿 大 工 业 部 长 掌 握 其 他 行 业 投 资 的 审 查 和 审 批 权 审 查 期 最 长 是 45 个 日 历 日, 负 责 的 部 长 可 以 单 方 面 延 长 30 天 为 加 拿 大 带 来 净 利 益 根 据 ICA, 一 项 收 购 要 获 得 审 批, 该 投 资 必 须 符 合 为 加 拿 大 带 来 净 利 益 的 标 准 为 了 证 明 能 带 来 净 利 益, 非 加 拿 大 人 通 常 需 要 对 负 责 的 部 长 做 出 与 就 业 加 拿 大 籍 管 理 人 员 和 总 部 资 本 支 出 技 术 转 移 等 事 务 相 关 的 承 诺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通 过 承 诺 来 证 明 净 利 益 的 协 商 过 程 会 比 较 困 难, 耗 时 漫 长 例 如,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便 可 能 出 现 这 种 现 象 :(1) 被 收 购 的 企 业 是 加 拿 大 的 跨 国 公 司 14

17 或 加 拿 大 上 市 公 司 ;(2) 被 收 购 的 企 业 在 魁 北 克 省 有 重 要 运 营 机 构 ;(3) 提 议 大 幅 裁 员 ; 或 (4) 收 购 方 与 被 收 购 方 之 间 没 有 明 显 的 协 同 效 应 ( 比 如 收 购 方 是 私 募 股 权 公 司 ) 要 求 审 查 的 投 资 除 少 数 例 外 情 况, 直 接 收 购 加 拿 大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若 收 购 方 或 者 被 收 购 加 拿 大 企 业 的 出 售 方 为 WTO 投 资 者 的, 只 有 在 目 标 企 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超 过 2.99 亿 加 元 (2010 年 规 定 ) 时 才 需 进 行 审 查 每 年 一 月 份 这 个 门 槛 会 有 调 整, 使 其 能 反 映 GDP 的 变 化 ( 由 收 购 旗 下 有 加 拿 大 子 公 司 的 非 加 拿 大 公 司 而 引 起 的 间 接 收 购 不 需 要 审 查, 这 一 规 定 只 有 少 数 例 外 情 况, 并 且 都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才 需 审 查, 详 见 下 文 解 释 ) 当 非 加 拿 大 企 业 或 个 人 收 购 一 间 企 业 三 分 之 一 至 二 分 之 一 有 投 票 权 股 票 时, 即 推 定 为 收 购 了 控 制 权 ( 可 对 该 推 定 进 行 反 驳 ), 若 其 收 购 了 大 多 数 有 投 票 权 股 票, 则 视 为 收 购 了 控 制 权 如 果 WTO 投 资 者 收 购 或 出 售 从 事 文 化 活 动 ( 包 括 NICH 企 业 )( 文 化 投 资 ) 的 加 拿 大 企 业, 则 2.99 亿 加 元 的 门 槛 将 不 适 用 对 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超 过 5 百 万 加 元 的 直 接 文 化 投 资, 需 要 接 受 交 易 结 束 前 审 查 对 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超 过 5 千 万 加 元 的 非 直 接 文 化 投 资, 需 要 接 受 交 易 结 束 后 审 查 一 些 特 殊 政 策 适 用 于 特 定 文 化 投 资 ( 例 如 书 籍, 杂 志 及 电 影 行 业 ) 需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通 报 的 收 购 除 了 在 交 易 结 束 前 需 要 根 据 ICA 接 受 审 查 的 投 资 外, 非 加 拿 大 人 收 购 低 于 审 查 金 额 限 制 的 加 拿 大 企 业, 以 及 所 有 与 非 加 拿 大 人 在 加 拿 大 开 展 的 任 何 业 务 无 关 联 的 新 企 业 成 立, 都 必 须 通 报 加 拿 大 政 府 通 报 需 在 收 购 或 新 企 业 成 立 30 天 内 以 规 定 的 格 式 ( 行 政 性 质 ) 提 交 给 加 拿 大 工 业 部 对 国 有 企 业 的 特 殊 考 察 加 拿 大 政 府 针 对 外 国 国 有 企 业 ( 简 称 SOE ) 在 加 拿 大 收 购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指 导 方 针 总 之, 在 新 的 指 导 方 针 下 : SOE 投 资 不 会 自 动 被 拒 绝 或 禁 止 ; 来 自 某 些 国 家 面 向 特 定 行 业 部 门 的 投 资, 是 不 构 成 特 别 问 题 的 投 资 ; SOE 投 资 者 须 接 受 治 理 结 构 和 商 业 导 向 方 面 的 额 外 审 查, 以 确 定 其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ICA 为 加 拿 大 带 来 净 利 益 的 标 准 ; 作 为 SOE 投 资 获 得 审 批 的 条 件, 加 拿 大 政 府 可 能 要 求 投 资 企 业 做 出 更 广 泛 的 承 诺 ; 并 且 15

18 现 有 资 产 金 额 限 制 和 控 制 权 收 购 限 制 ( 超 过 这 些 限 制 就 需 根 据 ICA 进 行 审 查 ) 适 用 于 SOE 投 资 加 拿 大 没 有 对 SOE 投 资 采 用 特 殊 的 或 较 低 的 限 制 指 导 方 针 声 明, 在 应 用 现 有 法 定 标 准 来 确 定 一 个 项 目 是 否 为 加 拿 大 带 来 净 利 益 时, 政 府 也 会 考 虑 外 国 政 府 对 SOE 的 控 制 性 质 和 程 度 ;SOE 的 公 司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加 拿 大 公 司 管 理 标 准 ( 例 如 承 诺 透 明 和 公 开 独 立 董 事 会 成 员 独 立 的 审 计 委 员 会 和 平 等 对 待 股 东 );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加 拿 大 法 律 和 惯 例 新 的 指 导 方 针 同 时 会 考 量 加 拿 大 企 业 根 据 商 业 规 则 开 展 运 营 的 能 力 这 些 规 则 包 括 : 向 什 么 地 方 出 口 ; 在 哪 里 加 工 商 品 ; 加 拿 大 人 参 与 被 收 购 企 业 运 营 的 情 况 ; 在 加 拿 大 支 持 持 续 创 新 和 研 发 上 的 支 出 ; 使 被 收 购 的 加 拿 大 企 业 保 持 全 球 竞 争 力 所 需 的 资 本 支 出 水 平, 等 等 例 如, 一 家 SOE 计 划 收 购 一 个 加 拿 大 企 业, 目 的 仅 为 将 其 作 为 本 国 工 业 的 专 属 供 应 资 源, 该 SOE 就 可 能 面 临 较 严 格 的 审 查 程 序 指 导 方 针 指 出, 鼓 励 那 些 证 明 能 为 加 拿 大 带 来 净 利 益 的 非 加 拿 大 投 资 者 做 出 承 诺 的 政 策, 同 样 也 适 用 于 SOE 指 导 方 针 指 出, 此 类 承 诺 的 例 子 包 括 : 任 命 加 拿 大 人 为 独 立 董 事 会 成 员 ; 聘 请 加 拿 大 人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职 位 ; 在 加 拿 大 成 立 公 司 ; 收 购 方 企 业 或 被 收 购 的 加 拿 大 企 业 在 加 拿 大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上 市 拒 绝 非 敏 感 部 门 投 资 的 第 一 个 案 例 工 业 部 长 在 2008 年 4 月 10 日 公 开 证 实, 他 拒 绝 了 MacDonald, Dettwiller and Associates Ltd. (MDA) 将 旗 下 的 信 息 系 统 和 地 球 空 间 服 务 事 业 部 以 亿 加 元 出 售 给 美 国 Alliant Techsystems Inc. ( 简 称 ATK ) 的 计 划 部 长 的 拒 绝, 在 根 据 ICA 审 查 非 敏 感 部 门 投 资 的 历 史 上 还 是 第 一 次, 可 能 预 示 着 政 府 将 对 收 购 提 案 执 行 更 严 格 的 审 查 部 长 不 认 为 此 项 投 资 可 为 加 拿 大 带 来 净 利 益 媒 体 报 道 表 明, 虽 然 可 能 有 其 他 因 素 的 作 用, 但 以 下 因 素 在 部 长 的 决 定 中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与 北 极 地 区 主 权 相 关 的 国 家 安 全 考 虑 美 国 政 府 对 收 购 方 企 业 的 大 量 资 助 和 支 持, 以 及 担 心 失 去 Radarsat-2 卫 星 ( 由 MDA 运 作 ) 的 控 制 权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加 拿 大 政 府 有 权 对 于 非 加 拿 大 企 业 或 个 人 进 行 的 广 泛 范 围 的 投 资 进 行 审 查 予 以 禁 止 或 者 附 加 条 件, 无 论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与 国 家 安 全 无 关 的 投 资 审 查 门 槛 基 于 国 家 安 全 的 审 查 可 能 适 用 于 非 加 拿 大 企 业 或 个 人 进 行 的 任 何 投 资, 无 论 其 为 已 完 成 的 投 资 抑 或 计 划 的 投 资, 如 果 投 资 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收 购, 或 建 立 一 间 在 加 拿 大 运 营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业 务 的 实 体, 同 时 如 果 该 实 体 (1) 在 加 拿 大 有 经 营 场 所,(2) 因 运 营 实 体 业 务, 在 加 拿 大 有 一 个 或 多 个 个 人 受 雇 或 者 自 雇, 或 者 (3) 在 加 大 大 拥 有 资 产 用 于 运 营 该 实 体 业 务 上 述 修 订 并 未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一 个 安 全 港 因 此, 举 例 来 说, 收 购 一 间 上 市 公 司 不 超 过 10% 的 有 投 票 权 股 票 即 有 可 能 需 接 受 审 查 根 据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规 定, 相 应 标 准 为 非 加 拿 大 企 业 或 个 人 的 一 项 投 资 是 否 有 损 国 家 安 全 该 表 述 在 ICA 中 并 未 给 出 定 义 16

19 基 于 国 家 安 全 的 审 查 由 部 长 全 权 决 定, 并 可 能 为 交 易 结 束 前 或 者 交 易 结 束 后 审 查 需 审 查 或 者 需 申 报 的 交 易 可 能 在 审 查 或 者 申 报 的 过 程 中 同 时 接 受 国 家 安 全 评 测 对 于 无 需 审 查 或 者 申 报 的 交 易, 并 不 能 通 过 交 易 结 束 前 的 自 愿 申 报 规 避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最 多 可 能 需 要 130 天 Peter Glossop 为 Osler 律 师 事 务 所 竞 争 / 反 垄 断 法 律 组 的 合 伙 人 17

20 加 拿 大 竞 争 法 由 于 市 场 范 围 变 得 日 益 全 球 化, 全 球 各 地 的 企 业 均 受 到 反 垄 断 法 的 制 约 同 时, 反 垄 断 法 的 执 法 队 伍 日 益 警 觉 并 不 断 开 发 新 的 手 段, 彼 此 合 作 以 更 有 效 地 执 行 法 律 对 加 拿 大 企 业 的 重 大 收 购 可 能 需 要 在 交 易 完 成 之 前 得 到 竞 争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Peter Franklyn 及 Peter Glossop 著 综 述 竞 争 法 竞 争 法 ( 加 拿 大 ) 为 一 项 联 邦 法 律, 旨 在 保 持 并 鼓 励 在 加 拿 大 的 竞 争 并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有 竞 争 性 的 价 格 和 产 品 选 择, 以 及 其 他 内 容 该 法 处 理 两 类 商 业 行 为 : 1. 受 到 被 称 为 竞 争 法 庭 的 准 司 法 机 构 审 查 的 行 为 或 活 动 包 括 : 兼 并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搭 售 拒 绝 交 易 独 家 经 销 市 场 限 制 运 费 定 价 以 及 某 些 误 导 性 广 告 等 商 业 行 为 ; 2. 根 据 加 拿 大 刑 法 受 到 起 诉 的 行 为 犯 罪 行 为 包 括 : 在 加 拿 大 不 正 当 减 少 竞 争 的 阴 谋 ( 包 括 在 加 拿 大 执 行 的 在 加 拿 大 以 外 串 通 密 谋 的 计 划 ) 操 纵 投 标 固 定 价 格 及 拒 绝 供 货 价 格 歧 视 掠 夺 性 定 价 区 别 对 待 的 促 销 折 让 多 层 次 传 销 以 及 某 些 误 导 广 告 和 电 话 促 销 等 行 为 综 上 所 述, 最 近 几 年 加 拿 大 竞 争 局 优 先 重 视 的 三 个 方 面 为 :(i) 密 谋 / 卡 特 尔 组 织 执 行 机 制 以 及 起 诉 豁 免 ;(ii) 兼 并 通 报 及 审 查 ; 以 及 (iii)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另 一 个 重 点 是 加 强 对 违 反 竞 争 法 反 误 导 性 广 告 及 欺 诈 性 促 销 行 为 条 款 的 行 政 性 财 政 处 罚 - 最 近 的 一 些 案 例 判 处 超 过 了 一 百 万 元 的 处 罚 竞 争 法 允 许 对 由 于 不 遵 循 法 庭 判 决 ( 如 应 经 审 查 的 商 业 行 为 ) 或 由 于 违 反 竞 争 法 刑 事 条 款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寻 求 单 一 损 失 的 赔 偿 竞 争 委 员 会 及 竞 争 局 的 工 作 人 员 主 要 负 责 执 行 竞 争 法 律 政 司 对 竞 争 委 员 会 提 起 的 违 反 竞 争 法 刑 事 法 规 的 犯 罪 行 为 提 出 公 诉 兼 并 前 批 准 从 竞 争 或 反 垄 断 的 角 度 看, 兼 并 前 审 批 在 世 界 各 国 都 很 普 遍 在 加 拿 大, 无 论 收 购 方 来 自 哪 个 司 法 辖 区, 如 果 交 易 或 交 易 各 方 的 规 模 收 入 和 资 产 超 过 一 定 的 限 制, 就 需 要 接 受 兼 并 前 批 准 根 据 竞 争 法 规 定, 一 项 收 购 如 果 同 时 超 过 以 下 两 项 金 额 限 制, 则 必 须 事 先 通 报 : 1. 交 易 的 双 方 及 其 所 有 关 联 企 业 :(a) 在 加 拿 大 的 资 产 账 面 总 价 值 超 过 4 亿 加 元 ; 或 (b) 进 出 口 及 加 拿 大 境 内 总 销 售 收 入 超 过 4 亿 加 元 ; 以 及 2. (a) 所 收 购 的 加 拿 大 运 营 企 业 的 资 产 账 面 总 价 值 或 由 这 些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内 销 或 出 口 总 销 售 收 入 超 过 5 千 万 加 元 ; 或 18

21 (b) 如 果 收 购 的 是 直 接 开 展 运 营 或 对 运 营 企 业 拥 有 控 股 权 的 企 业 集 团 有 投 票 权 的 股 票, 其 控 股 的 企 业 除 股 票 资 产 外 在 加 拿 大 国 内 的 资 产 账 面 总 价 值 直 接 运 营 企 业 的 账 面 总 价 值 或 由 这 些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内 销 及 出 口 总 销 售 收 入 超 过 5 千 万 加 元 如 果 是 股 份 收 购 交 易, 则 还 有 一 个 与 所 收 购 投 票 权 比 例 相 关 的 限 制 如 果 交 易 超 过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且 收 购 方 在 收 购 后 将 控 制 目 标 公 司 20% 以 上 的 已 发 行 投 票 权 股 票, 或 收 购 方 先 前 已 拥 有 20%, 由 于 收 购 而 将 拥 有 目 标 公 司 50% 以 上 的 已 发 行 投 票 权 股 票, 则 购 并 需 要 事 先 通 报 如 果 目 标 公 司 非 上 市 公 司, 那 么 相 关 限 制 提 高 到 35% 以 上 的 投 票 权 股 票 竞 争 法 可 能 只 会 影 响 收 购 的 时 间 和 完 成, 如 果 收 购 方 或 其 关 联 企 业, 或 其 拥 有 重 大 权 益 ( 例 如 拥 有 能 实 质 性 地 影 响 该 实 体 经 济 行 为 的 重 要 所 有 权 或 其 他 权 益 ) 的 实 体, 在 业 务 活 动 上 与 目 标 公 司 构 成 竞 争 ; 或 者, 收 购 方 与 目 标 公 司 具 有 其 他 重 要 的 垂 直 关 系 ( 例 如 是 目 标 公 司 的 主 要 供 应 商 或 客 户 ) 如 果 上 述 考 虑 都 不 适 用, 则 从 竞 争 角 度 来 看 收 购 是 简 单 的,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收 购 方 可 要 求 竞 争 委 员 会 颁 发 一 个 预 先 裁 决 证 书 ( 简 称 ARC ) ARC 可 在 14 天 内 获 得, 如 果 没 有 实 质 性 的 竞 争 问 题, 所 需 时 间 则 更 短 该 证 书 可 以 使 收 购 免 受 上 述 竞 争 法 关 于 兼 并 前 通 报 以 及 实 质 性 审 查 的 条 款 的 限 制 如 果 存 在 实 质 性 的 竞 争 重 叠 问 题, 或 存 在 重 要 商 业 关 系, 那 么 收 购 方 一 般 需 向 竞 争 委 员 会 提 交 一 个 简 易 版 的 通 报, 接 下 来 就 是 14 天 的 等 待 期 如 果 所 涉 竞 争 非 常 重 大, 并 且 可 能 引 起 关 于 竞 争 的 重 大 担 忧, 收 购 方 可 以 选 择 提 交 一 个 更 详 细 的 复 杂 版 购 并 通 报 ( 或 由 委 员 会 在 收 到 简 易 版 通 报 后 14 天 内 提 出 这 一 要 求 ), 接 下 来 是 42 天 的 等 待 期 ( 根 据 相 关 程 序, 竞 争 委 员 会 可 要 求 目 标 公 司 在 收 到 主 动 收 购 要 约 后 做 出 通 报 ) 如 果 委 员 会 将 交 易 归 为 复 杂 或 非 常 复 杂, 则 审 查 期 可 能 比 法 定 等 待 期 长 很 多 ( 从 竞 争 委 员 会 认 为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已 完 整 时 开 始, 复 杂 交 易 的 等 待 期 最 长 一 般 需 要 10 周, 非 常 复 杂 的 交 易 等 待 期 最 长 一 般 需 要 5 个 月 ) 如 果 交 易 各 方 在 审 查 结 论 出 来 前 寻 求 完 成 交 易, 竞 争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一 道 命 令 以 禁 止 完 成 交 易 ; 同 时, 收 购 方 可 能 承 担 不 利 调 查 结 果 的 风 险 收 购 方 和 出 售 方 通 常 会 在 交 易 文 件 中 规 定 如 何 分 担 由 竞 争 法 产 生 的 风 险, 并 且 可 与 竞 争 委 员 会 成 员 一 起 实 施 必 需 的 补 救 措 施, 尽 力 及 时 地 结 束 交 易 Peter Franklyn 为 Osler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竞 争 / 反 垄 断 法 律 组 的 主 席 ;Peter Glossop 为 该 组 合 伙 人 19

22 重 要 资 源 项 目 的 监 管 审 批 在 加 拿 大, 重 要 的 资 源 项 目 通 常 需 要 经 过 大 量 监 管 及 环 境 审 批 程 序 根 据 项 目 规 模 及 所 处 地 点, 可 能 属 于 联 邦 或 省 级 或 两 者 共 同 管 辖 如 果 项 目 位 于 加 拿 大 三 个 地 区 之 一, 那 么 可 能 需 要 地 区 ( 而 不 是 省 级 ) 审 批 在 原 住 民 地 权 已 得 到 解 决 的 地 区, 原 住 民 群 体 可 能 拥 有 并 管 理 在 他 们 土 地 上 进 行 的 资 源 开 发 保 护 环 境 为 共 有 责 任, 可 能 有 多 重 辖 区 监 管 Shawn Denstedt 著 能 源 项 目 联 邦 国 家 能 源 委 员 会 ( 简 称 NEB ) 是 联 邦 的 主 要 能 源 监 管 部 门 该 委 员 会 负 责 监 管 跨 省 及 国 际 输 油 管 国 际 输 电 线 以 及 加 拿 大 能 源 进 出 口 它 的 目 的 是 根 据 加 拿 大 的 公 共 利 益 来 促 进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以 及 高 效 能 源 基 础 设 施 和 市 场 公 共 利 益 指 经 济 环 境 和 社 会 利 益 之 间 的 的 平 衡, 此 平 衡 根 据 社 会 价 值 观 和 人 们 的 喜 好 随 着 时 间 推 移 不 断 进 化 而 改 变 作 为 监 管 机 构,NEB 必 须 全 面 考 虑 一 个 项 目 对 公 众 带 来 的 好 处 和 潜 在 弊 端, 然 后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此 项 能 源 项 目 申 请 根 据 加 拿 大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经 营 法,NEB 还 监 管 边 疆 地 区 陆 地 和 近 海 开 发, 该 地 区 包 括 西 北 地 区 努 纳 武 特 地 区 以 及 不 在 省 辖 区 内 的 近 海 区 域 ( 例 如, 由 各 种 共 同 协 议 法 案 管 辖 的 地 区 省 级 审 批 位 置 完 全 处 于 一 个 省 或 地 区 的 能 源 项 目 受 到 该 省 或 地 区 立 法 和 监 管 机 构 的 管 理 每 个 省 份 均 建 立 了 自 己 的 监 管 机 制 来 审 批 与 能 源 有 关 的 项 目 多 数 与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有 关 的 省 级 项 目 位 于 阿 尔 伯 塔 省 以 及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阿 尔 伯 塔 省 以 及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都 建 立 了 审 批 项 目 的 监 管 机 制 阿 尔 伯 塔 省 能 源 保 护 委 员 会 ( 简 称 ERCB ) 是 阿 尔 伯 塔 省 的 主 要 能 源 监 管 机 构 ERCB 负 责 监 管 上 游 能 源 及 输 油 管 项 目, 包 括 油 砂 开 采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井 及 管 道 系 统 该 委 员 会 要 求 确 保 安 全 负 责 及 有 效 地 开 发 阿 尔 伯 塔 省 的 能 源 资 源, 并 监 管 将 资 源 输 往 市 场 的 输 油 管 道 任 何 能 源 项 目 提 案 的 所 有 重 大 步 骤 都 要 获 得 ERCB 的 批 准 有 意 开 发 能 源 项 目 的 公 司 必 须 向 ERCB 提 出 申 请 ; 如 果 申 请 成 功, ERCB 将 向 该 公 司 颁 发 执 照 命 令 或 许 可 证 当 出 现 业 主 反 对 社 区 及 环 境 担 忧 或 竞 争 公 司 的 反 对 时, 申 请 可 能 需 要 几 个 月 的 处 理 时 间 并 可 能 召 开 公 开 听 证 会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在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委 员 会 ( 简 称 OGC ) 是 负 责 该 省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开 发 活 动 的 主 要 监 管 机 构 OGC 为 国 有 企 业, 是 在 1998 年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委 员 会 法 案 颁 布 时 建 立 的 OCG 的 目 的 是 监 管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开 发 及 管 道 ; 高 效 并 富 有 成 效 地 审 批 申 请 的 项 目 ; 确 保 得 到 批 准 的 项 目 满 足 公 共 利 益, 并 要 考 虑 环 境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果 ; 鼓 励 第 一 民 族 (First Nations) 原 住 民 参 与 ; 参 与 规 划 ; 教 育 公 众 并 与 公 众 交 流 采 矿 20

23 为 了 在 加 拿 大 勘 探 开 采 或 生 产 矿 物 质, 必 须 从 矿 主 处 获 得 矿 权 各 省 绝 大 多 数 矿 产 属 于 国 有 财 产, 然 而, 矿 产 也 可 能 由 联 邦 政 府 ( 主 要 在 北 部 ) 私 人 业 主 或 者 地 权 得 到 解 决 的 原 住 民 拥 有 通 常 可 以 通 过 立 法 获 得 由 省 及 联 邦 政 府 拥 有 的 矿 产 的 矿 权 一 般 来 说, 一 项 所 有 权 持 有 人 拥 有 在 某 个 地 区 唯 一 的 勘 探 权 但 没 有 开 采 生 产 或 转 移 矿 物 的 权 力, 除 非 是 为 了 冶 金 检 验 和 测 试, 以 及 为 了 进 行 冶 金 矿 物 学 或 其 他 科 学 研 究 的 目 的 只 要 持 有 所 有 权 的 人 够 格 并 遵 守 立 法, 他 / 她 通 常 有 权 通 过 申 请 将 所 有 权 转 换 成 租 契 典 型 地, 租 契 持 有 人 有 权 在 租 赁 地 域 内 进 行 勘 探 开 采 运 作 恢 复 获 得 转 移 并 处 置 任 何 矿 物 质 根 据 规 定, 租 契 持 有 人 必 须 进 行 评 估 工 作 并 要 满 足 经 费 要 求 最 终 开 矿 及 建 立 磨 矿 厂 需 要 获 得 有 关 省 或 联 邦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土 地 使 用 卫 生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以 及 其 他 影 响 矿 业 开 发 的 事 务, 均 受 到 各 种 省 和 联 邦 法 规 的 管 辖 虽 然 矿 业 开 发 通 常 由 省 级 管 辖, 铀 矿 属 于 联 邦 司 法 辖 区 管 辖 根 据 核 安 全 与 管 制 法, 联 邦 政 府 有 权 管 理 核 能 及 核 材 料 的 开 发 生 产 及 使 用 因 此, 加 拿 大 任 何 地 方 的 铀 矿 或 铀 加 工 厂 均 由 大 规 模 的 联 邦 机 构 管 理 其 他 方 面 ( 比 如 环 境 ) 可 能 由 联 邦 和 省 级 政 府 共 同 管 辖, 因 此 两 级 立 法 都 可 能 适 用 在 联 邦 立 法 不 管 辖 的 方 面, 通 常 省 级 立 法 适 用 环 境 审 批 联 邦 环 境 立 法 可 能 适 用 于 重 要 的 资 源 项 目 根 据 渔 业 法, 如 果 项 目 提 案 负 面 影 响 由 渔 业 与 海 洋 部 管 理 的 鱼 类 栖 息 地 的 话, 就 要 受 到 联 邦 审 查 项 目 提 案 还 必 须 遵 守 联 邦 迁 徙 鸟 类 公 约 法 以 及 濒 危 物 种 法 的 规 定 而 且, 任 何 需 要 在 航 行 水 域 建 设 或 放 置 设 备 的 项 目 提 案 可 能 需 要 根 据 航 行 水 域 保 护 法 由 联 邦 交 通 部 长 批 准 环 境 评 估 项 目 也 可 能 根 据 加 拿 大 环 境 评 估 法 ( 简 称 CEAA ) 引 发 联 邦 环 境 评 估 除 了 其 他 方 面 外, CEAA 适 用 于 要 求 联 邦 政 府 的 某 些 批 准 的 项 目 根 据 CEAA 进 行 的 评 估 种 类 多 样, 从 对 环 境 有 潜 在 重 大 影 响 的 指 定 项 目 的 全 面 研 究 到 对 不 太 重 要 的 项 目 的 不 太 复 杂 的 筛 选 环 境 审 查 的 性 质 取 决 于 项 目 提 案 的 重 要 性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可 能 会 任 命 一 个 审 查 小 组 并 可 能 召 开 公 听 会 较 大 的 项 目 通 常 也 需 要 省 级 或 地 区 级 的 环 境 评 估 例 如, 在 阿 尔 伯 塔 省, 可 能 要 求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及 提 升 法 ( 简 称 EPEA ) 审 查 项 目 的 潜 在 影 响 环 境 影 响 审 查 完 成 后,ERCB 将 根 据 其 结 果 决 定 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标 准 在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环 境 评 估 法 要 求 超 出 某 些 限 制 的 项 目 提 案 完 成 一 个 环 境 评 估 审 查 程 序, 并 在 项 目 开 始 前 取 得 一 份 证 书 可 审 查 项 目 规 则 规 定 了 限 制 要 求 环 境 评 估 办 公 室 有 权 管 理 审 查 程 序 并 与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协 调, 包 括 OGC 联 邦 - 省 级 协 调 许 多 省 份 已 经 与 联 邦 政 府 签 订 了 环 境 合 作 协 议 协 议 提 供 了 一 个 统 一 合 作 的 环 境 评 估 程 序, 使 得 项 目 提 案 的 环 境 评 估 同 时 受 到 加 拿 大 环 境 评 估 法 以 及 省 级 立 法 的 制 约 协 议 有 助 于 避 免 重 复 并 确 保 尽 可 能 高 效 并 富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环 境 评 估 21

24 原 住 民 社 区 在 加 拿 大 开 展 能 源 项 目 时, 原 住 民 问 题 可 能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在 加 拿 大, 原 住 民 权 以 及 契 约 权 受 到 宪 法 法 案 的 保 护 如 果 政 府 ( 省 及 联 邦 ) 知 道 一 项 原 住 民 权 利 或 契 约 可 能 存 在, 而 又 在 考 虑 批 准 可 能 对 该 权 利 或 契 约 有 危 害 的 提 案 时, 那 么 它 有 职 责 进 行 磋 商 职 责 的 范 围 依 政 府 所 考 虑 的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然 而, 任 何 时 候, 磋 商 都 应 本 着 真 诚 的 态 度 并 以 实 际 解 决 有 争 议 土 地 上 的 原 住 民 的 问 题 为 基 础 当 政 府 需 要 批 准 有 关 资 源 项 目 的 监 管 或 环 境 申 请 时, 通 常 会 引 发 上 述 职 责 由 于 许 多 项 目 是 在 原 住 民 土 地 上 或 附 近 开 发 的, 项 目 对 原 住 民 权 利 或 契 约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的 可 能 性 是 存 在 的 政 府 在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需 要 调 查 研 究 以 确 定 是 否 会 潜 在 地 侵 犯 那 些 权 利 如 果 政 府 在 维 护 原 住 民 利 益 方 面 没 有 尽 义 务 的 话, 资 源 开 发 者 会 面 临 重 大 风 险, 因 此 必 须 审 慎 处 理 对 于 大 型 资 源 项 目, 可 能 有 必 要 与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的 原 住 民 社 区 协 商 签 订 一 份 利 益 影 响 协 议 利 益 影 响 协 议 一 般 包 括 的 条 款 有 : 环 境 影 响 减 低 办 法 培 训 及 教 育 机 会 商 业 机 会 以 及 对 文 化 和 传 统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的 尊 重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原 住 民 社 区 可 能 要 求 获 得 项 目 股 份 这 些 协 议 可 以 通 过 很 多 创 新 且 互 惠 的 方 法 来 起 草 ; 通 常, 可 以 利 用 这 些 协 议 与 该 地 区 受 影 响 的 原 住 民 建 立 积 极 长 久 的 关 系 Shawn Denstedt 为 Osler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诉 讼 部 合 伙 人 22

25 国 际 贸 易 及 投 资 法 Riyaz Dattu 著 战 略 规 划 问 题 加 拿 大 的 国 际 贸 易 及 投 资 由 一 系 列 的 联 邦 立 法 管 辖, 并 基 于 多 边 地 区 性 以 及 双 边 贸 易 及 投 资 协 议 及 协 定 考 虑 在 加 拿 大 收 购 企 业 建 立 企 业 或 扩 展 业 务 的 外 国 公 司 应 积 极 审 阅 加 拿 大 贸 易 及 投 资 立 法 以 及 国 际 协 定 加 拿 大 是 许 多 国 际 贸 易 协 定 成 员, 包 括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协 议 NAFTA 及 与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哥 斯 达 黎 加, 智 利, 以 色 利 以 及 秘 鲁 签 订 的 双 边 贸 易 协 议, 以 及 数 量 日 益 增 长 的 外 国 投 资 保 护 及 促 进 协 议, 等 等 企 业 应 探 讨 现 有 的 优 惠 条 款, 如 降 低 的 关 税 率 商 品 及 服 务 准 入 机 会 以 及 对 投 资 进 行 计 划 以 获 取 投 资 保 护 权 利 等 关 税 ( 分 类 产 地 和 课 税 金 额 ) 特 许 权 税 GST HST 以 及 省 级 销 售 税 所 有 进 入 加 拿 大 的 商 品 都 必 须 向 加 拿 大 边 境 服 务 局 ( 简 称 CBSA ) 申 报, 该 局 的 职 责 是 确 认 是 否 符 合 加 拿 大 进 口 法 律 搜 集 统 计 信 息 并 收 取 适 用 关 税 及 税 收 关 税 税 率 由 关 税 类 别 原 产 地 以 及 课 税 金 额 决 定 关 税 类 别 由 海 关 关 税 表 制 订, 中 国 和 印 度 是 有 资 格 享 受 较 低 优 惠 关 税 的 国 家 根 据 适 当 原 产 地 规 则 确 定 原 产 国 课 税 金 额 由 海 关 法 确 定 贸 易 补 救 措 施 : 反 倾 销 税 和 反 补 贴 税 及 贸 易 保 护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税 有 助 于 保 护 面 临 进 口 商 品 不 公 平 竞 争 的 加 拿 大 制 造 商 进 口 贸 易 保 护 解 决 进 口 商 品 大 量 增 加 并 损 害 国 内 生 产 的 问 题 特 别 进 口 措 施 法 ( 简 称 SIMA ) 制 订 了 双 分 叉 式 反 倾 销 及 反 补 贴 程 序 :CBSA 负 责 对 倾 销 或 补 贴 的 裁 定, 加 拿 大 国 际 贸 易 法 庭 ( 简 称 CITT ) 则 负 责 对 是 否 对 国 内 业 者 造 成 损 害 作 出 裁 决 最 近, 中 国 成 为 加 拿 大 反 倾 销 及 / 或 反 补 贴 关 税 投 诉 案 的 频 繁 攻 击 目 标 在 进 行 损 害 调 查 的 5 年 期 内 ( 该 期 间 可 以 续 延 ),CBSA 会 对 出 口 是 否 在 未 倾 销 或 者 未 补 贴 的 情 况 下 销 售 进 行 年 度 调 查 SIMA 规 定, 如 果 有 证 据 显 示 持 续 的 倾 销 或 补 贴 并 损 害 国 内 行 业, 损 害 认 定 可 由 CITT 每 五 年 进 行 一 次 续 延 加 拿 大 国 际 贸 易 法 庭 法 规 定 了 被 称 为 贸 易 保 护 的 另 一 补 救 措 施 该 措 施 可 以 由 联 邦 内 阁 或 国 内 制 造 商 投 诉 引 发, 投 诉 内 容 为 进 口 产 品 数 量 如 此 巨 大 价 格 如 此 低 廉 因 而 对 国 内 工 业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威 胁 加 拿 大 还 允 许 针 对 从 中 国 进 口 的 产 品 实 行 两 项 贸 易 保 护 措 施 截 止 至 2013 年 底 当 从 中 国 进 口 的 产 品 迅 速 猛 增 而 对 加 拿 大 产 量 造 成 市 场 扰 乱 ( 即 造 成 重 大 实 质 性 损 失 ) 时, 可 能 实 行 市 场 扰 乱 保 护 措 施 还 有, 当 其 他 WTO 成 员 国 抵 制 中 国 产 品 而 造 成 这 些 产 品 大 量 转 移 入 加 拿 大 时, 可 能 实 行 贸 易 转 移 保 护 措 施 23

26 进 出 口 控 制 加 拿 大 限 制 或 规 定 某 些 产 品 进 出 口 的 条 件, 通 常 由 CBSA 和 外 交 及 国 际 贸 易 部 ( 简 称 DFAIT ) 实 行 监 管, 并 且 与 对 某 些 产 品 具 有 监 管 权 的 其 他 联 邦 机 构 ( 例 如 加 拿 大 核 安 全 委 员 会 ) 联 合 监 管 对 进 口 的 限 制 要 反 映 国 家 安 全 农 业 及 工 业 政 策, 并 根 据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法 案 以 及 进 口 管 制 目 录 制 定 这 些 限 制 由 分 配 进 口 配 额 以 及 签 发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DFAIT 管 理 执 行 加 拿 大 控 制 特 定 商 品 的 出 口 到 某 些 国 家 的 技 术 并 对 某 些 国 家 组 织 及 个 人 实 行 经 济 制 裁 而 限 制 范 围 广 泛 的 交 易 包 含 在 内 的 商 品 及 技 术 需 要 有 单 独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或 要 求 获 得 一 份 一 般 性 出 口 许 可 证 以 便 出 口 如 果 商 品 及 技 术 有 下 列 情 况, 就 要 求 有 出 口 许 可 证 : 商 品 出 口 到 加 拿 大 的 地 区 管 制 目 录 所 列 目 的 地 ; 或 商 品 在 加 拿 大 的 出 口 管 制 目 录 ( 简 称 ECL ) 上, 包 括 所 有 原 产 地 为 美 国 的 商 品 ( 加 拿 大 官 方 可 能 对 出 口 到 美 国 有 政 治 或 经 济 担 忧 的 国 家 的 产 品 特 别 审 查 ) 国 防 制 品 法 ( 简 称 DPA ) 也 要 求 所 有 从 事 受 管 制 产 品 生 意 ( 包 括 允 许 外 国 人 接 触 该 类 产 品 ) 的 个 人 或 公 司 根 据 受 管 制 商 品 项 目 ( 简 称 CGP )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受 管 治 商 品 包 括 军 事 与 核 武 器 及 导 弹 技 术 有 关 的 商 品 及 技 术 不 登 记 注 册 可 能 导 致 民 事 或 刑 事 处 罚, 包 括 罚 金 或 监 禁 进 口 商 品 的 标 志 及 标 签 根 据 进 口 商 品 标 志 法 规, 指 定 商 品 必 须 标 以 不 能 擦 抹 掉 的 原 产 国 标 志 有 意 在 加 拿 大 进 行 销 售 的 外 国 出 口 商 必 须 了 解 相 关 要 求 及 例 外 Riyaz Dattu 为 Osler 律 师 事 务 所 国 际 贸 易 及 投 资 法 律 服 务 组 合 伙 人 24

27 行 政 人 员 调 动 商 务 访 问 以 及 移 民 由 于 对 国 内 失 业 情 况 的 担 忧, 某 些 滥 用 移 民 制 度 的 情 况 和 近 期 关 于 加 拿 大 成 为 洗 钱 和 恐 怖 分 子 的 基 地 的 恐 惧, 加 拿 大 在 过 去 几 年 大 大 地 紧 缩 了 相 对 宽 容 的 移 民 体 系 Damian Rigolo 著 加 拿 大 商 务 移 民 法 规 简 介 移 民 及 难 民 保 护 法 ( 简 称 IRPA ) 于 2002 年 6 月 28 日 生 效 与 早 前 的 法 律 规 定 ( 移 民 法 ) 一 样 的 是, 除 了 某 些 例 外, 只 有 加 拿 大 公 民 和 永 久 居 民 可 以 在 不 持 有 有 效 工 作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在 加 拿 大 工 作 基 本 原 则 是, 一 个 既 非 加 拿 大 公 民 又 非 永 久 居 民 ( 永 久 居 民 通 常 被 称 为 登 陆 移 民 ) 的 人, 只 有 在 加 拿 大 雇 佣 不 到 能 做 有 关 工 作 的 人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在 加 拿 大 工 作 对 于 商 务 人 员 来 说, 有 几 项 例 外 有 多 种 方 法 可 以 将 商 务 人 员 临 时 或 永 久 地 安 置 到 加 拿 大 下 文 概 括 了 在 加 拿 大 获 得 临 时 或 永 久 工 作 许 可 的 各 种 方 法 ; 然 而,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来 确 定 安 置 商 务 人 员 的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签 证 某 些 国 家 的 公 民 必 须 取 得 访 客 签 证, 作 为 允 许 进 入 加 拿 大 的 文 件 这 类 签 证, 可 在 外 国 公 民 的 原 籍 国 的 加 拿 大 领 事 馆 或 大 使 馆 取 得 临 时 商 务 访 问 个 人 可 以 在 不 必 获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进 入 加 拿 大 临 时 工 作, 通 常 期 限 为 90 天 或 更 少 该 人 必 须 为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的 国 外 公 司 的 永 久 雇 员, 可 以 是 直 接 雇 员 或 是 母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的 雇 员 而 且, 该 人 来 加 拿 大 的 目 的 只 是 为 了 会 见 或 咨 询 其 他 雇 员 或 向 非 普 通 公 众 的 其 他 方 出 售 商 品 或 购 买 加 拿 大 商 品 或 服 务 该 人 不 得 直 接 进 入 加 拿 大 劳 务 市 场, 而 且 他 或 她 的 主 要 薪 资 来 源 是 在 加 拿 大 以 外 GATS 规 定 服 务 贸 易 总 协 定 ( 简 称 GATS ) 规 定 能 够 临 时 进 入 加 拿 大 短 期 驻 留 ( 通 常 不 超 过 6 个 月 ) 的 外 商 的 额 外 类 别, 他 们 可 以 进 入 加 拿 大 推 销 他 们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或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在 加 拿 大 设 立 商 业 基 地 以 便 出 售 这 些 产 品 或 服 务 根 据 GATS, 合 格 的 商 务 访 问 者 的 收 入 来 源 不 得 来 自 加 拿 大 内, 而 且 不 能 直 接 参 与 向 公 众 出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活 动 而 且 根 据 GATS, 商 务 访 问 的 目 的 需 为 参 加 商 务 会 议 ( 包 括 出 售 服 务 的 谈 判 ), 或 其 他 类 似 活 动 ( 包 括 在 加 拿 大 设 立 公 司 ) 到 加 拿 大 的 短 期 商 务 访 问 者 必 须 要 携 带 一 封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信 件, 证 明 与 该 单 位 的 持 续 雇 用 关 系, 并 说 明 访 问 期 间 目 的 以 及 访 问 的 短 期 性 质 上 述 情 况 无 需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证 ; 然 而, 如 果 商 务 访 问 者 在 今 后 较 长 一 段 时 间 内 经 常 来 访 并 且 每 次 访 问 的 目 的 是 相 同 的 的 话, 则 可 能 需 要 一 份 25

28 访 问 者 记 录 移 民 官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签 发 访 问 者 记 录 ; 如 果 签 发 的 话, 访 问 者 记 录 允 许 商 务 访 问 者 今 后 进 入 加 拿 大 加 拿 大 保 持 有 一 份 国 家 清 单, 来 自 这 些 国 家 的 人 必 须 事 先 获 得 签 证 才 可 进 入 公 司 内 部 调 动 获 得 公 司 内 部 调 动 人 员 身 份 是 将 外 国 商 务 人 员 临 时 调 入 加 拿 大 的 最 快 最 方 便 的 方 法 公 司 内 部 调 动 人 员 为 高 级 行 政 人 员 或 经 理 ; 该 人 携 带 一 封 在 加 拿 大 经 营 的 外 国 公 司 出 具 的 证 明 信, 说 明 持 有 者 是 位 于 加 拿 大 以 外 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的 雇 员, 而 且 此 人 进 入 加 拿 大 只 是 短 期 担 任 高 级 行 政 人 员 或 管 理 级 职 位 为 了 满 足 这 些 条 件, 通 常 需 要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向 加 拿 大 公 民 和 移 民 部 递 交 一 份 书 面 就 职 邀 请 信 ; 在 信 中 要 详 细 描 述 提 供 的 职 位 ( 足 以 说 明 该 职 位 是 高 级 行 政 或 管 理 级 别 的 ); 解 释 公 司 与 此 调 动 人 员 来 自 的 公 司 之 间 的 企 业 联 系 ; 以 及 说 明 要 求 的 调 动 时 间 长 短 根 据 GATS, 除 了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和 经 理 以 外, 在 缔 约 国 内 的 公 司 还 可 以 安 排 掌 握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员 的 内 部 调 动 要 掌 握 专 门 知 识, 申 请 人 必 须 掌 握 高 级 专 业 知 识, 或 对 加 拿 大 实 体 的 产 品 服 务 研 究 设 备 技 术 管 理 或 程 序 手 续 等 掌 握 专 有 知 识 根 据 GATS, 该 人 必 须 在 申 请 前 已 受 雇 于 该 外 国 公 司 至 少 一 年 的 时 间 如 果 申 请 作 为 专 家 入 境, 那 么 受 雇 时 间 长 短 极 为 重 要, 因 为 这 是 表 明 专 业 知 识 的 一 个 指 标 IRPA 有 同 一 类 別 ( 只 含 次 要 不 同 ) 对 美 国 和 墨 西 哥 的 国 民,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NAFTA) 亦 有 同 一 类 別 公 司 内 部 调 动 人 的 配 偶 GATS 或 NAFTA 都 未 能 意 识 到 公 司 内 部 调 动 人 员 的 配 偶 也 有 职 业 并 希 望 到 加 拿 大 工 作 ; 但 是, 加 拿 大 公 民 和 移 民 局 允 许 高 级 行 政 人 员 经 理 及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合 格 的 的 配 偶 在 无 需 获 得 特 别 的 加 拿 大 人 力 资 源 和 技 能 发 展 部 ( 简 称 HRSDC ) 以 劳 工 市 场 意 见 形 式 颁 发 的 外 国 工 人 准 入 的 情 况 下, 获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该 政 策 适 用 于 来 自 任 何 国 家 的 外 国 工 人 加 拿 大 移 民 局 提 供 配 偶 工 作 许 可 证 项 目 所 规 定 的 申 请 人 合 格 职 业 清 单 专 业 人 士 根 据 GATS, 某 些 专 业 人 士 也 可 以 被 允 许 临 时 进 入 加 拿 大 只 包 括 六 类 专 业 人 士 : 工 程 师 土 壤 学 家 建 筑 师 林 业 专 业 人 士 几 何 学 专 业 人 士 以 及 土 地 测 量 师 根 据 GATS, 专 业 人 士 进 入 期 限 最 多 为 三 个 月 三 个 月 到 期 后, 根 据 GATS 进 入 的 专 业 人 员 有 时 可 以 通 过 获 取 HRSDC 的 劳 工 市 场 意 见 而 延 长 驻 留 时 间 NAFTA 有 某 些 专 业 上 的 类 别 需 要 HRSDC 批 准 的 职 业 类 别 26

29 来 自 非 NAFTA GATS 或 CCFTA ( 某 些 南 美 国 民 ) 缔 约 国 的 人 士, 或 申 请 人 没 有 资 格 作 为 商 务 来 访 者 或 公 司 内 部 调 动 人 员 进 入 加 拿 大, 或 不 属 于 其 他 免 于 批 准 的 职 业 类 别, 那 么 该 职 位 必 须 经 HRSDC 批 准 该 程 序 类 似 于 在 美 国 获 取 就 业 证 书 的 程 序 如 果 可 能, 尽 量 将 申 请 人 归 入 不 需 要 HRSDC 批 准 的 类 别, 因 为 获 取 此 类 批 准 可 能 非 常 麻 烦, 而 且 耗 时 如 果 可 以 证 明 在 加 拿 大 没 有 合 格 的 人 可 担 任 此 职 位, 或 对 该 外 国 工 人 的 批 准 可 以 为 加 拿 大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民 创 造 或 维 持 重 要 就 业 优 势 或 机 遇 ( 一 般 通 过 培 训 创 造 就 业 机 会 或 保 护 不 准 该 人 入 境 就 会 消 失 的 就 业 机 会 ) 的 话, 该 职 位 就 会 得 到 批 准 该 程 序 通 常 历 时 8 到 10 周 ( 尽 管 有 些 申 请 历 时 更 长 ), 并 且 可 能 费 用 较 高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临 时 工 作 许 可 证 受 时 间 限 制, 而 且 持 有 人 只 能 为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雇 主 工 作 有 意 在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住 或 工 作 的 人 必 须 要 获 得 永 久 居 民 ( 或 登 陆 移 民 ) 身 份 永 久 居 民 可 以 在 加 拿 大 为 任 何 雇 主 工 作 该 人 的 配 偶 和 未 成 年 子 女 不 需 任 何 许 可 也 可 以 在 加 拿 大 工 作 或 上 学 虽 然 临 时 工 作 许 可 证 可 以 在 几 周 内 获 得, 永 久 居 民 申 请 程 序 可 长 达 18 到 24 个 月, 或 更 长 许 多 商 务 人 员 可 以 有 资 格 作 为 外 国 技 工 申 请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加 拿 大 公 民 和 移 民 部 长 每 年 宣 布 接 纳 新 移 民 的 目 标 数 额 及 限 制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民 是 按 照 标 准 的 计 分 制 来 评 估 挑 选 的 计 分 标 准 包 括 : 教 育 工 作 经 验 英 语 或 法 语 水 平 与 加 拿 大 的 关 联 以 及 申 请 人 在 加 拿 大 是 否 有 有 效 的 工 作 满 分 为 100 分, 目 前 申 请 成 功 的 分 数 为 67 分 诸 如 投 资 移 民 和 企 业 家 移 民 的 独 立 移 民, 是 以 不 同 计 分 和 标 准 来 评 估 的 Damian Rigolo 为 Osler 律 师 事 务 所 卡 尔 加 里 办 事 处 就 业 & 劳 工 部 合 伙 人 27

30 加 拿 大 就 业 和 劳 工 法 律 加 拿 大 制 约 劳 动 关 系 的 法 律 立 法 趋 势 是 越 来 越 复 杂,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也 日 益 加 重 James R. Hassell 著 不 断 变 化 的 加 拿 大 就 业 和 劳 动 法 对 在 这 里 营 商 的 雇 主 构 成 重 大 挑 战 这 挑 战 对 在 加 拿 大 全 国 范 围 内 经 营 的 雇 主 变 成 得 复 杂 的 原 因 是 他 们 可 能 会 受 到 不 同 省 份 的 不 同 法 律 的 制 约 联 邦 和 省 各 级 政 府 对 某 些 类 型 的 雇 主 的 就 业 和 劳 工 问 题 有 管 辖 权 这 管 辖 权 的 程 度 取 决 于 雇 主 经 营 的 行 业 具 有 跨 省 性 质 的 行 业, 如 航 空 公 司 电 信 铁 路, 由 联 邦 政 府 管 辖 大 多 数 其 他 行 业, 即 加 拿 大 多 数 雇 主, 则 由 省 政 府 管 辖 雇 佣 标 准 在 每 个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就 业 标 准 立 法 规 定 了 某 些 强 制 性 最 低 就 业 条 件, 管 辖 的 方 面 诸 如 工 作 时 间 加 班 费 最 低 工 资 节 日 假 期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雇 员 福 利 计 划 怀 孕 育 婴 假 和 其 他 假 雇 佣 终 止 通 知 以 及 遣 散 费 和 辞 退 金 取 决 于 司 法 管 辖 权, 某 些 类 别 的 雇 员 可 能 免 受 其 中 一 些 标 准 的 制 约, 人 权 加 拿 大 所 有 司 法 辖 区 均 有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处 理 人 权 投 诉 和 在 工 作 场 所 歧 视 性 做 法 的 法 例, 如 民 族 信 仰 肤 色 种 族 年 龄 性 别 性 取 向 婚 姻 状 况 公 民 身 份 血 统 出 生 地 家 庭 状 况 犯 罪 记 录 以 及 残 疾 等 对 其 歧 视 安 大 略 雇 员 可 能 会 提 出 申 诉 到 非 法 解 雇 的 诉 讼 或 与 人 权 法 庭 提 出 投 诉 法 庭 可 判 给 货 币 补 偿 ; 恢 复 终 止 了 的 雇 员 的 职 位 ; 并 要 求 雇 主 必 须 防 止 歧 视 和 骚 扰 年 龄 歧 视 近 年 来 在 加 拿 大 的 大 多 数 省 扩 大 了 " 年 龄 " 的 定 义 以 保 护 这 些 年 届 65 岁 或 以 上 的 人 不 受 年 龄 歧 视, 从 而 消 除 强 制 性 退 休 雇 主 在 履 行 照 顾 年 老 工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时 将 会 面 临 更 大 的 挑 战 某 些 例 外 情 况 继 续 存 在 ( 如 安 大 略 省 职 工 养 老 金 和 团 体 保 险 计 划 工 作 场 所 歧 视 性 规 则 是 在 安 大 略 省 人 权 法 的 " 真 正 的 职 业 要 求 " 和 政 府 的 基 础 上 提 供 的 福 利 都 假 定 在 65 岁 退 休 年 龄 ) 照 顾 责 任 雇 主 有 责 任 照 顾 残 疾 的 雇 员 至 " 不 必 要 的 困 难 " 法 院 法 庭 和 人 权 委 员 会 已 越 来 越 积 极 地 促 进 根 据 人 权 法 的 对 残 疾 雇 员 保 护 酒 瘾 与 毒 瘾 被 认 定 为 是 残 疾 ; 雇 主 通 常 需 要 竭 尽 全 力 提 供 离 职 休 假 修 改 雇 员 职 责 并 使 雇 员 获 得 帮 助, 来 照 顾 这 些 雇 员 药 物 及 酒 精 测 试 不 同 省 份 的 上 诉 法 庭 就 有 关 雇 主 为 雇 员 进 行 就 业 前 毒 品 测 试 的 能 力 作 出 的 互 相 矛 盾 的 决 定 随 机 毒 品 及 酒 精 测 试 很 大 程 度 上 已 被 认 为 是 违 反 人 权, 除 非 雇 主 能 证 明 测 试 对 保 障 安 全 是 必 要 的 员 工 赔 偿 28

31 加 拿 大 各 省 份 以 及 地 区 都 有 无 过 失 保 险 体 系 以 保 护 在 工 作 场 所 受 伤 的 员 工 大 多 数 的 ( 但 不 是 全 部 ) 雇 主 必 须 参 加 这 些 体 制 通 常, 雇 员 可 能 不 起 诉 雇 主 人 身 伤 害 或 在 就 业 期 间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而 是 可 以 从 无 过 失 保 险 事 故 基 金 要 求 赔 偿 各 省 的 员 工 赔 偿 理 事 会 负 责 适 用 的 法 律 并 具 有 广 泛 的 执 法 权 限 平 等 就 业 一 些 省 份 如 安 大 略, 已 放 弃 平 等 就 业 法, 强 制 性 的 联 邦 平 等 就 业 法 适 用 于 省 政 府 规 管 在 联 邦 政 府 合 约 的 雇 主 根 据 加 拿 大 平 等 就 业 法, 联 邦 政 府 规 管 的 雇 主 必 须 准 备 和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有 关 其 工 作 场 所 如 职 业 组 薪 金 范 围 雇 用 和 终 止 没 有 提 交 完 整 和 准 确 的 报 告 即 触 犯 了 就 业 平 等 法. 这 些 相 同 的 要 求 将 由 联 邦 政 府 应 用 到 任 何 与 其 有 20 万 元 或 以 上 合 同 的 雇 主 同 工 同 酬 在 加 拿 大, 同 工 同 酬 是 建 立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制 度 以 解 决 系 统 性 歧 视 问 题 安 大 略 省 的 同 工 同 酬 法 是 任 何 加 拿 大 司 法 辖 区 内 同 类 法 案 中 最 深 入 的 立 法 它 要 求 现 存 雇 主 将 年 度 薪 水 总 额 最 多 往 上 调 整 1% 新 雇 主 必 须 立 即 达 到 同 工 同 酬 要 求 一 直 未 能 保 持 其 同 工 同 酬 安 排 的 雇 主 可 能 会 为 雇 员 的 诉 状 付 出 沉 重 的 潜 在 责 任 需 要 补 发 调 整 工 资 同 工 同 酬 法 采 用 积 极 的 执 法 体 系, 即 使 在 没 有 雇 员 投 诉 的 情 况 下, 雇 主 也 可 能 由 于 不 遵 守 该 法 而 负 法 律 责 任 同 工 同 酬 委 员 会 通 过 随 机 审 计 以 及 调 查 投 诉 来 负 责 确 保 雇 主 守 法 其 他 省 份 的 立 法 是 建 立 在 投 诉 基 础 上 的, 即 只 有 在 员 工 投 诉 或 工 会 提 出 指 控 的 情 况 下, 雇 主 才 可 能 负 法 律 责 任 行 政 人 员 薪 俸 设 计 实 施 和 管 理 外 国 企 业 在 加 拿 大 的 薪 酬 和 福 利 安 排 必 须 考 虑 到 加 拿 大 的 税 收 和 就 业 法 律, 证 券 披 露 和 法 规 遵 从 性 要 求, 以 及 股 东 和 其 他 利 益 有 关 者 监 管 机 构 和 法 院 的 提 高 审 议 职 业 卫 生 和 安 全 加 拿 大 各 地 职 业 卫 生 和 安 全 立 法 要 求 雇 主 为 员 工 提 供 安 全 的 工 作 场 所 大 多 数 省 份 还 规 定 了 一 些 特 定 职 责 ( 即 制 订 书 面 职 业 与 卫 生 规 划, 以 及 建 立 联 合 卫 生 与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持 证 成 员, 在 危 险 情 况 存 在 的 情 形 下, 有 权 下 令 停 止 工 作 ) 近 年 来 一 些 在 加 拿 大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已 添 加 了 规 定, 以 保 障 工 人 在 工 作 场 所 免 受 暴 力 和 骚 扰 在 大 多 数 司 法 辖 区, 员 工 有 权 拒 绝 不 安 全 的 工 作 对 违 反 卫 生 与 安 全 法 的 罚 款 数 额 是 很 大 而 且 还 在 提 高 根 据 刑 法 的 最 新 修 订, 对 违 反 卫 生 安 全 法 规 的 公 司 的 高 级 经 理 官 员 及 董 事 可 能 面 临 刑 事 指 控 一 经 刑 事 定 罪, 可 能 会 导 致 监 禁 医 疗 保 险 税 29

32 有 些 司 法 辖 区 从 总 的 税 收 收 入 中 支 付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安 大 略 省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 简 称 OHIP ) 可 用 于 所 有 安 大 略 省 居 民 该 项 目 由 雇 主 缴 付 的 薪 资 税 支 付 安 大 略 省 " 医 疗 保 险 费 ", 由 雇 员 根 据 其 工 资 水 平 支 付 雇 佣 终 止 最 短 解 雇 通 知 : 各 个 司 法 辖 区 的 就 业 标 准 立 法 均 制 订 了 不 同 的 最 短 解 雇 通 知 要 求, 以 及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法 定 遣 散 或 代 通 知 金 的 薪 酬 除 非 雇 员 终 止 基 于 " 特 殊 原 因 ", 法 定 公 告 通 常 从 1 周 到 8 周 不 等 的 书 面 通 知, 在 于 服 务 员 工 受 雇 时 间 长 短 在 有 些 司 法 辖 区 如 果 雇 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解 聘 或 永 久 解 雇 一 定 数 目 的 雇 员 时, 需 要 提 供 更 进 一 步 的 通 知 普 通 法 或 民 事 法 要 求 : 虽 然 雇 佣 标 准 法 例 订 明 的 最 低 标 准, 非 工 会 雇 员 亦 有 权 根 据 普 通 法 提 供 合 理 的 终 止 通 知 此 类 通 知 通 常 要 求 繁 琐 得 多, 并 根 据 雇 员 职 位 服 务 时 间 长 短 重 新 就 业 的 前 景 以 及 年 龄 等 因 素 而 不 同 除 了 就 业 标 准 立 法 的 最 低 要 求 外, 非 工 会 雇 员 还 享 有 根 据 普 通 法 规 定 的 合 理 的 解 雇 通 知 合 理 的 解 雇 通 知 通 常 比 法 定 通 知 要 求 繁 琐 得 多, 并 根 据 雇 员 职 位 服 务 时 间 长 短 重 新 就 业 的 前 景 以 及 年 龄 等 因 素 而 不 同 尽 管 雇 主 根 据 适 用 的 就 业 标 准 立 法 出 具 解 雇 通 知, 雇 员 还 可 能 起 诉 雇 主 要 求 更 多 的 取 代 通 知 的 同 期 薪 水 对 高 级 管 理 层 雇 员 来 说, 法 院 判 决 一 年 或 更 多 的 情 况 并 不 少 见, 超 过 24 个 月 的 判 决 通 常 只 限 于 长 期 受 雇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雇 主 和 雇 员 可 以 签 订 合 同 确 定 补 偿 来 取 代 普 通 法 要 求 的 合 理 通 知, 只 要 该 合 同 满 足 法 定 权 利 的 最 低 要 求 工 会 认 证 及 劳 资 关 系 加 拿 大 大 约 三 分 之 一 的 劳 务 加 入 了 工 会 组 织 根 据 法 律, 员 工 可 以 自 由 加 入 自 己 选 择 的 工 会 并 参 与 工 会 的 合 法 活 动 各 司 法 辖 区 有 关 工 会 认 证 的 法 规 各 有 不 同 例 如, 安 大 略 省 要 求 在 40% 的 员 工 签 署 了 工 会 卡 后, 工 会 赢 得 的 投 票 才 能 成 立 其 他 司 法 辖 区 不 要 求 投 票, 只 要 签 署 工 会 卡 的 员 工 达 到 一 定 比 例 ( 通 常 是 大 多 数 ) 即 可 成 立 工 会 面 临 工 会 成 立 运 动 的 雇 主 不 得 使 用 威 胁 或 承 诺 来 影 响 雇 员 的 决 定 ; 否 则 劳 资 关 系 法 庭 可 以 裁 决 争 议, 例 如, 自 动 认 证 该 工 会 认 证 后, 劳 资 双 方 必 须 真 诚 地 协 商, 努 力 达 成 集 体 劳 动 协 议 在 集 体 劳 动 协 议 生 效 期 间 中, 不 允 许 罢 工 和 停 工 企 业 出 售 购 买 企 业 的 一 方 从 卖 方 继 承 了 各 种 各 样 与 就 业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可 包 括 : 遣 散 费 违 反 雇 佣 标 准 的 行 为 员 工 补 偿 金 同 工 同 酬 调 节 成 本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工 会 谈 判 权 等 因 此, 购 买 企 业 的 一 方 应 当 仔 细 调 查, 减 少 随 被 收 购 业 务 来 的 责 任 购 买 方 也 可 选 择 不 同 方 法 来 重 组 交 易 以 减 少 接 手 后 的 责 任, 或 要 求 卖 方 提 供 适 当 补 偿 30

33 雇 员 个 人 隐 私 保 护 联 邦 政 府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阿 尔 伯 塔 省 和 魁 北 克 省 都 已 经 制 订 了 管 辖 劳 资 关 系 的 个 人 隐 私 保 护 立 法 从 前, 仅 有 极 少 管 辖 雇 主 收 集 和 管 理 雇 员 个 人 资 料 的 法 规 在 拥 有 隐 私 立 法 的 地 区 经 营 的 雇 主 现 在 需 要 制 订 政 策 来 收 集 储 存 和 披 露 雇 员 资 料 的 政 策 新 立 法 还 进 一 步 限 制 了 雇 主 为 了 发 现 雇 员 作 坏 事 或 表 现 不 好 而 进 行 的 监 视 范 围 雇 主 还 必 须 明 白, 根 据 隐 私 立 法, 雇 主 对 其 所 传 递 的 任 何 个 人 资 料 均 负 有 责 任 ; 因 此, 必 须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确 保 此 类 信 息 资 料 的 保 密 性 和 安 全 性 Osler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就 业 及 劳 工 部 提 供 实 际 和 注 重 结 果 的 意 见, 承 认 价 值 和 人 力 资 源 对 组 织 的 成 功 的 重 要 性 Jim Hassell 是 我 们 部 门 的 合 伙 人 您 可 以 电 邮 jhassell@osler.com 或 拨 号 与 Jim 联 系 31

34 加 拿 大 养 老 及 退 休 金 计 划 除 了 向 国 家 强 制 执 行 的 退 休 金 计 划 支 付 款 项 以 外, 加 拿 大 的 许 多 雇 主 还 为 雇 员 提 供 种 类 不 同 的 养 老 金 或 退 休 金 计 划 每 种 计 划 引 发 不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简 介 加 拿 大 的 养 老 金 和 退 休 金 计 划 可 分 为 三 大 类 别 : 雇 员 个 人 存 款 ; 国 家 社 会 保 险 金 计 划 ; 以 及 雇 主 发 起 的 计 划 国 家 发 起 的 社 会 保 险 金 计 划 由 加 拿 大 退 休 金 计 划 ( 或 如 果 雇 员 住 在 魁 北 克 省, 则 为 几 乎 完 全 相 同 的 魁 北 克 省 退 休 金 计 划 )( 简 称 CPP/QPP ), 老 年 保 障 金 ( 简 称 OAS ) 以 及 保 障 收 入 补 贴 ( 简 称 GIS ) 组 成 雇 主 和 雇 员 都 必 须 向 CPP/QPP 支 付 款 项 退 休 时, 雇 员 可 领 取 基 于 其 平 均 收 入 计 算 的 CPP/QPP, 该 金 额 有 一 定 的 上 限 OAS 以 及 GIS 均 由 税 收 支 付 ; 因 此, 不 要 求 雇 主 和 雇 员 缴 付 支 持 这 些 福 利 的 款 项 尽 管 在 发 放 OAS 之 前 不 需 对 领 取 的 人 进 行 经 济 情 况 调 查, 但 根 据 收 入 起 点 限 制,OAS 可 能 在 发 放 后 被 收 回 GIS 补 贴 发 放 前 需 要 对 领 取 人 进 行 经 济 情 况 调 查 除 了 强 制 性 参 与 CPP/QPP 以 外, 雇 主 无 需 为 雇 员 建 立 或 参 与 任 何 其 他 养 老 金 或 退 休 金 计 划 如 果 雇 主 为 雇 员 建 立 了 退 休 金 计 划, 那 么 根 据 计 划 不 同, 可 能 产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雇 主 发 起 的 养 老 金 或 退 休 金 计 划 1. 注 册 养 老 金 计 划 符 合 注 册 养 老 金 计 划 规 定 的 养 老 金 计 划 须 遵 守 最 低 标 准 立 法 以 及 税 收 立 法 的 要 求 而 且, 除 了 在 魁 北 克 省 以 外, 应 根 据 普 通 法 诠 释 注 册 养 老 金 计 划 文 件 和 立 法 因 此, 计 划 发 起 方 计 划 管 理 人 以 及 养 老 金 基 金 信 托 管 理 人 的 角 色 责 任 义 务 和 权 力 等 都 由 适 用 立 法 计 划 文 件 以 及 普 通 法 共 同 设 计 并 受 到 影 响 在 魁 北 克 省, 魁 北 克 民 法 典 ( 简 称 CCQ ) 制 订 了 适 用 于 该 省 的 实 质 性 法 律, 也 受 到 特 定 法 规 的 管 辖 因 此, 当 辖 区 处 于 魁 北 克 省 时, 雇 主 发 起 的 注 册 养 老 金 计 划 的 管 理 一 般 由 该 省 适 用 的 最 低 标 准 立 法 管 辖 然 而, 一 些 特 定 问 题, 如 受 托 者 义 务, 也 要 求 适 用 CCQ (a) 立 法 体 制 与 美 国 不 同, 在 加 拿 大, 没 有 与 监 管 退 休 金 计 划 的 雇 员 退 休 收 入 保 障 法 ( 简 称 ERISA ) 相 当 的 单 一 法 典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计 划 必 须 遵 守 雇 员 工 作 所 处 地 区 适 用 法 律 的 最 低 标 准 而 且, 为 了 获 得 税 收 优 惠, 养 老 金 计 划 必 须 根 据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案 注 册 登 记 (i) 所 得 税 法 案 ( 简 称 ITA ) 实 质 上,ITA 着 重 限 制 :(1) 可 以 投 入 注 册 养 老 金 计 划 的 避 税 金 额, 以 及 (2) 注 册 养 老 金 计 划 可 以 支 付 的 避 税 津 贴 (ii) 最 低 标 准 养 老 金 立 法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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