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序 論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透 層 黏 層 瀝 青 混 凝 土 底 層 及 面 層 結 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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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施 工 及 檢 驗 基 準 主 講 人 : 陳 順 興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工 務 組 工 程 科

2 目 錄 序 論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透 層 黏 層 瀝 青 混 凝 土 底 層 及 面 層 結 語 2

3 一 序 論 交 通 與 運 輸 為 文 化 進 展 之 要 項, 人 類 隨 社 會 生 活 之 進 步, 其 生 活 範 圍 日 漸 拓 展, 交 通 之 需 因 而 產 生 公 路 之 起 源 乃 由 人 類 作 息, 公 路 之 發 展, 啟 發 農 牧 業 之 振 興, 天 然 資 源 之 開 發, 工 商 業 日 趨 繁 榮 故 公 路 對 於 國 家 之 重 要 性, 就 如 血 脈 對 於 人 體 般 3

4 一 序 論 西 元 前 2,000 年 間, 發 現 地 中 海 之 克 里 特 島 (Crete) 有 以 石 灰 岩 板 玄 武 岩 板 鋪 築 的 道 路, 可 謂 係 以 人 工 築 道 路 的 起 源 西 元 前 312 年, 古 羅 馬 帝 國 建 立 了 公 路 工 程 始 祖,1,802 年 法 國 使 用 岩 瀝 青 作 為 地 板 橋 梁 及 人 行 道 之 材 料,1,840 年 英 國 試 拌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築 路 面,1,870 年 美 國 出 現 瀝 青 路 面,1,907 年 美 國 創 灌 入 式 瀝 青 碎 石 路 面 4

5 一 序 論 中 國 遠 在 公 元 前 2,000 年 秦 漢 時 期 之 絲 路, 台 灣 公 路 闢 建 始 自 1,611 年 鄭 成 功 經 營 而 發 軔 目 前 全 球 最 長 的 道 路 是 位 於 南 美 洲 的 泛 美 高 速 公 路, 從 阿 根 廷 一 直 延 伸 到 阿 拉 斯 加, 全 長 16,000 英 里 (25,600 公 里 ) 美 國 境 內 最 長 的 公 路 為 66 號 州 際 公 路, 從 中 西 部 的 芝 加 哥 延 伸 到 西 海 岸 的 洛 杉 磯, 全 長 2,400 英 里 ( 約 3,850 公 里 ) 5

6 一 序 論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最 長 的 高 速 公 路 同 三 高 速 公 路, 全 長 5,700 公 里, 由 黑 龍 江 同 江 市 至 海 南 省 三 亞, 並 於 2003 年 12 月 30 日 通 車 俄 羅 斯 境 內 於 2004 年 6 月 誕 生 一 條 單 一 國 家 最 長 的 公 路, 從 歐 陸 的 莫 斯 科 聖 比 得 堡 到 太 平 洋 沿 岸 的 海 參 威 港, 全 長 5,300 英 里 ( 約 8,500 公 里 ) 台 灣 高 速 公 路 至 105 年 02 月 止, 全 部 長 度 為 1,056 公 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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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緒 論 至 2014 年 底, 臺 灣 地 區 道 路 總 長 計 41,916 公 里 市 區 道 路 計 20,341 公 里, 國 道 計 1,056 公 里, 省 道 計 為 5,148 公 里, 縣 道 則 計 為 3,619 公 里, 鄉 道 長 度 計 為 11,362 公 里, 專 用 公 路 計 396 公 里 鋪 設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超 過 94% 8 8

9 一 序 論 道 路 分 類 路 面 種 類 柔 性 路 面 剛 性 路 面 材 料 代 表 土 路 碎 石 路 爐 渣 路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水 泥 混 凝 土 鋼 筋 水 泥 混 凝 土 預 力 鋼 筋 混 凝 土 其 他 磚 鋪 路 石 鋪 路 9

10 How Pavements Carry Loads 鋪 面 負 載 3000 kg kg. 壓 力 pressure < 0.2 MPa 水 泥 剛 性 鋪 面 瀝 青 柔 性 鋪 面 壓 力» 2.0 MPa Concrete s Rigidness spreads the load over a large area and keeps pressures on the subgrade low. 10

11 1.1 路 面 結 構 瀝 青 路 面 係 採 多 層 設 計, 由 下 往 上 分 別 有 路 基 (subgrade)( 又 稱 路 床 ) 基 層 (subbase course) 底 層 (base course) 及 面 層 (surface course), 面 層 之 上 可 依 需 要 鋪 開 放 級 配 摩 擦 層 (OGFC), 通 常 不 作 為 路 面 結 構 之 一 部 分 路 基 為 工 地 原 有 或 人 工 填 築 之 土 壤 基 礎, 基 層 底 層 及 面 層 三 部 分 稱 為 瀝 青 路 面 結 構 工 程 司 可 依 需 要 作 適 當 之 調 整 設 計, 例 如 可 不 設 基 層, 亦 有 同 時 不 設 基 層 及 底 層 者 越 上 層 所 受 應 力 越 大, 需 要 越 高 品 質 之 材 料 11

12 瀝 青 路 面 構 造 ( 多 層 設 計 ) 黏 層 透 層 磨 擦 層 面 層 底 層 基 層 路 基 ( 床 ) 12

13 本 課 程 研 息 範 圍 面 層 底 層 基 層 討 論 的 課 題 範 圍 13

14 台 灣 地 區 瀝 青 路 面 主 要 構 造 層 次 名 稱 厚 度 用 途 備 註 開 放 級 配 磨 擦 層 或 PAC 1.5~3.0cm 提 高 摩 擦 力, 減 少 下 雨 產 生 水 膜, 增 加 行 車 安 全 目 前 僅 高 速 公 路 鋪 設 瀝 青 黏 層 不 規 定 厚 度, 規 定 噴 灑 若 干 L/m 2 界 面 粘 結 瀝 青 混 凝 土 面 層 約 5~30cm 直 接 承 受 車 輛 荷 重, 提 供 摩 擦 力, 減 少 水 分 及 空 氣 滲 入 路 面 瀝 青 黏 層 瀝 青 混 凝 土 底 層 ( 聯 結 層 ) 瀝 青 透 層 不 規 定 厚 度, 規 定 噴 灑 若 干 L/m 2 約 10~30cm 不 規 定 厚 度, 規 定 噴 灑 若 干 L/m 2 鋪 設 開 放 級 配 層 時 才 施 作 目 前 高 速 公 路 以 外 之 道 路 鋪 設 至 此 層 界 面 粘 結 瀝 青 面 層 及 瀝 青 底 層 分 層 鋪 築 加 封 時 使 用 承 受 面 層 傳 遞 來 之 應 力, 並 加 以 分 散 傳 送 給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粘 結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表 面 若 干 厚 度 之 粒 料 減 少 毛 細 水 上 升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約 20~40cm 承 受 瀝 青 混 凝 土 底 層 傳 遞 來 之 應 力, 並 加 以 分 散 傳 送 給 基 層 或 路 基 砂 石 混 合 料 基 層 50~100cm 承 受 級 配 粒 料 基 層 傳 遞 來 之 應 力, 並 加 以 分 散 傳 送 給 路 基 路 基 承 受 總 荷 重 地 方 道 路 通 常 不 設 此 層 噴 灑 於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之 上, 並 滲 入 之 依 設 計 之 需 要 舖 設, 常 設 於 橋 台 背 等 高 填 方 處, 目 前 砂 石 缺 乏 以 減 少 採 用 此 層 14

15 國 內 瀝 青 路 面 主 要 構 造 ( 橋 面 ) OGFC(1.5~3.0cm) DGAC(2.0~3.5cm) DGAC(5~8cm) 橋 面 板 (15~25cm) 高 速 公 路 設 計 黏 層 橋 面 板 (15~20cm) 一 般 公 路 15

16 1.2 瀝 青 混 凝 土 優 缺 點 ( 相 對 於 水 泥 路 面 ) 優 點 : 車 輛 行 駛 舒 適 施 工 容 易 施 工 快 速 早 通 車 修 補 容 易 ( 易 挖 埋 管 線 ) 可 作 薄 層 加 封 新 建 成 本 較 低 16

17 缺 點 : 1.2 瀝 青 混 凝 土 優 缺 點 色 彩 ( 黑 暗 ) 服 務 年 限 短 生 命 週 期 總 成 本 高 ( 維 護 成 本 高 ) 高 溫 降 低 強 度 高 溫 產 生 有 害 氣 體 易 被 溶 劑 溶 解 受 煞 車 急 轉 彎 易 損 壞 怕 潮 濕 發 生 剝 脫 損 壞 17

18 1.3 瀝 青 路 面 設 計 概 要 ( 三 要 素 ) 路 面 幾 何 設 計 : 表 面 尺 度 路 面 結 構 設 計 : 厚 度 路 面 材 料 設 計 : 配 合 設 計 設 計 工 程 所 在 環 境 條 件 材 料 施 工 18

19 路 面 幾 何 設 計 : 行 車 地 形 排 水 景 觀 1.3 瀝 青 路 面 設 計 概 要 來 決 定 路 面 平 面 縱 斷 面 橫 斷 面 等 之 表 面 幾 何 尺 度 19

20 1.3 瀝 青 路 面 設 計 概 要 路 面 結 構 設 計 : 設 計 年 限 預 計 行 車 軸 次 ( 交 通 量 ) 路 面 材 料 強 度 路 基 土 壤 強 度 氣 溫 及 排 水 條 件 以 決 定 路 面 結 構 中 各 層 厚 度 20

21 路 面 材 料 設 計 : 1.3 瀝 青 路 面 設 計 概 要 材 料 性 質 交 通 量 氣 候 瀝 青 混 凝 土 設 計 規 格 決 定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材 料 種 類 及 成 分 配 合 比 例 (JMF), 亦 稱 配 比 設 計 或 配 合 設 計 前 二 項 由 工 程 設 計 者 辦 理, 第 三 項 由 承 包 商 提 送 設 計 報 告 供 業 主 或 監 造 單 位 審 查 21

22 1.4 瀝 青 路 面 施 工 程 序 測 量 放 樣 圍 籬 清 理 工 地 等 路 基 土 石 方 挖 填 滾 壓 級 配 粒 料 基 層 鋪 築 滾 壓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鋪 築 滾 壓 撒 佈 瀝 青 透 層 瀝 青 混 凝 土 底 層 鋪 築 滾 壓 撒 佈 瀝 青 黏 層 瀝 青 混 凝 土 面 層 鋪 築 滾 壓 繪 設 標 線 安 裝 路 面 標 記 號 誌 等 交 通 設 施 撤 離 圍 籬 驗 收 後 開 放 交 通 22

23 一 般 道 路 維 修 施 工 程 序 施 工 區 域 交 通 管 制 及 維 持 舊 有 路 面 刨 除 作 業 清 掃 刨 除 廢 棄 物 噴 灑 黏 層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築 及 滾 壓 繪 製 標 線 撤 離 施 工 管 制, 開 放 交 通 23

24 路 面 刨 除 作 業 回 鋪 瀝 青 混 凝 土 24

25 二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25

26 2.1 概 論 從 粒 料 種 類 來 分 別 : 骨 材 天 然 骨 材 加 工 骨 材 人 造 骨 材 26

27 2.1 概 論 級 配 粒 料 係 以 石 料 經 軋 石 機 破 碎 而 成 規 定 尺 度, 並 經 過 篩 調 整 成 規 定 級 配 而 成 27

28 2.1 概 論 功 能 提 供 廉 價 路 面 結 構 厚 度 將 路 面 荷 重 分 散 於 基 層 或 路 基 可 有 減 少 路 基 含 水 量 上 升 作 用 厚 度 或 壓 實 度 不 足, 容 易 導 致 路 面 發 生 車 轍 及 變 形 車 轍 變 形 28

29 2.1 概 論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之 用 料 施 工 及 檢 驗 與 級 配 粒 料 基 層 相 似, 本 章 僅 說 明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見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第 章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及 第 章 級 配 粒 料 基 層 29

30 2.2 材 料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所 用 之 材 料 應 為 岩 石 礫 石 或 再 生 粒 料 軋 製 之 碎 石 級 配 料 天 然 級 配 料 或 再 生 粒 料 級 配 ; 使 用 再 生 級 配 粒 料 時, 應 符 合 環 保 及 工 程 等 相 關 規 定 30

31 2.2 材 料 級 配 粒 料 須 清 潔, 其 粗 粒 料 應 質 地 堅 韌 及 耐 久, 經 洛 杉 磯 磨 損 試 驗 ( CNS 490 粗 粒 料 37.5mm 以 下 ) 磨 損 試 驗 法, 其 磨 損 率 不 得 大 於 50% 31

32 2.2.3 底 層 級 配 之 級 配 規 定 試 驗 篩 通 過 篩 百 分 率 (mm) A 型 B 型 50.0(2in) (1in) ~95 9.5(3/8in) 30~65 40~ (No.4) 25~55 30~ (No.10) 15~40 20~ (No.40) 8~20 15~ (No.200) 2~8 5~20 32

33 2.3 施 工 要 點 撒 鋪 材 料 運 達 工 地 之 合 格 材 料, 通 常 分 堆 堆 置 於 路 基 或 基 層 上, 再 以 平 路 機 整 平 於 已 整 理 完 成 之 路 基 或 基 層 面 上 在 撒 鋪 之 前, 如 有 需 要, 應 適 當 灑 水, 以 得 一 適 宜 之 濕 度 33

34 2.3.1 撒 鋪 材 料 撒 鋪 時, 如 發 現 粒 料 有 不 均 勻 或 析 離 現 象 時, 應 以 平 路 機 拌 合 消 除 不 合 規 定 之 顆 粒 及 一 切 雜 物, 均 應 隨 時 撿 除 34

35 2.3.1 撒 鋪 材 料 級 配 粒 料 每 層 壓 實 厚 度 視 滾 壓 機 具 之 能 量 而 異, 通 常 規 定 每 層 實 方 厚 度 ( 壓 實 完 成 之 厚 度 ) 不 得 超 過 20cm, 亦 不 得 低 於 標 稱 最 大 粒 徑 之 2 倍 施 工 時 應 控 制 鋪 築 之 鬆 方 厚 度, 鬆 方 約 為 壓 實 厚 度 之 1.35 倍 35

36 名 詞 解 釋 最 大 粒 徑 粒 料 全 部 通 過 之 最 小 篩 號 尺 寸 標 稱 最 大 粒 徑 粒 料 停 留 百 分 比 佔 10% 以 內 之 最 大 篩 號 尺 寸 36

37 2.3.2 滾 壓 ( 一 ) 級 配 粒 料 撒 鋪 及 整 形 完 成 後, 應 以 10 公 噸 以 上 鐵 輪 壓 路 機 或 震 動 壓 路 機 滾 壓 滾 壓 時, 如 有 需 要, 應 以 噴 霧 是 灑 水 車 酌 量 灑 水, 使 級 配 粒 料 含 有 適 當 之 含 水 量 (OMC±2 %) 如 級 配 粒 料 含 水 量 過 多 時, 應 翻 曬 俟 其 乾 至 適 當 程 度 後, 始 可 滾 壓 37

38 2.3.2 滾 壓 ( 二 ) 滾 壓 時 應 由 路 邊 開 始, 如 使 用 三 輪 壓 路 機 時, 將 後 輪 之 一 半 壓 在 路 肩 上 滾 壓 堅 實, 然 後 在 逐 漸 內 移, 滾 壓 方 向 與 路 中 心 線 平 行, 每 次 重 疊 後 輪 之 一 半 在 曲 線 超 高 處, 滾 壓 應 由 低 側 開 始 逐 漸 移 向 高 處 中 心 線 38

39 2.3.2 滾 壓 ( 三 ) 滾 壓 後 如 有 不 平 之 處, 應 耙 鬆 後 補 充 不 足 之 材 料, 或 移 除 多 餘 部 分, 然 後 滾 壓 平 整 分 層 鋪 築 時, 在 每 一 層 之 撒 鋪 與 滾 壓 工 作 未 經 檢 驗 合 格 之 前, 不 得 繼 續 鋪 築 其 上 層 39

40 最 後 一 層 滾 壓 完 成 後, 應 以 平 路 機 刮 平, 或 以 人 工 修 平, 隨 即 再 予 滾 壓 刮 平 及 滾 壓 工 作 應 相 繼 進 行, 直 至 表 面 均 已 平 整 堅 實, 符 合 設 計 圖 說 斷 面 滾 壓 ( 四 ) 40

41 2.3.3 保 護 已 完 成 之 底 層 應 經 常 灑 水 保 養, 以 防 細 料 散 失 在 底 層 於 鋪 設 面 層 之 前, 發 現 有 任 何 損 壞 或 其 他 不 良 情 況 時, 應 重 新 整 平 滾 壓 41

42 2.4 品 質 檢 驗 基 準 級 配 及 品 質 檢 驗 每 600m 3 作 一 次 篩 分 析 (CNS 486) 42

43 及 洛 杉 磯 磨 損 率 檢 驗 (CNS 490)(<50%) 43

44 2.4.2 壓 實 度 檢 驗 檢 驗 頻 率 : 每 一 層 每 1,000m 2 隨 機 抽 樣 檢 驗 一 次 試 驗 方 法 : 工 地 密 度 試 驗 以 CNS14733( 砂 錐 法 ) 辦 理 先 進 國 家 使 用 AASHTO T238( 核 子 儀 測 定 土 壤 工 地 密 度 試 驗 法 ) 辦 理 砂 錐 法 核 子 儀 44

45 工 地 密 度 試 驗 ( 砂 錐 法 ) 45

46 2.4.2 壓 實 度 檢 驗 ( 二 ) 檢 驗 結 果 應 達 CNS 土 壤 含 水 量 與 密 度 關 係 試 驗 法 - 改 良 式 夯 實 試 驗 法 所 求 得 最 大 乾 密 度 之 98% 以 上 如 試 驗 結 果 未 達 規 定 壓 實 度 時, 應 繼 續 滾 壓 翻 鬆 灑 水 或 翻 曬 後 重 新 滾 壓 至 合 格 為 止 壓 實 度 : 工 地 密 度 對 最 大 乾 密 度 之 百 分 比 (%) 稱 之 46

47 土 壤 夯 壓 曲 線 乾 密 度, kg/ m 3 最 大 乾 密 度,Dmax 最 佳 含 水 量 (OMC) 含 水 量,% 47

48 2.4.3 表 面 平 整 度 許 可 差 完 成 後 之 底 層 頂 面 以 3m 直 規 沿 平 行 於 或 垂 直 於 道 路 中 心 線 方 向 檢 測 任 何 一 點 之 高 低 差 均 不 得 超 過 ±1.5cm 不 合 格 處 應 予 整 平 壓 實 48

49 完 成 後 之 底 層, 工 程 司 隨 機 選 取 地 點 鑽 或 挖 洞 檢 測 厚 度 每 1,000m 2 檢 測 一 點 厚 度 許 可 差 厚 度 檢 測 結 果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任 何 一 點 之 厚 度 不 得 比 設 計 厚 度 少 1cm 以 上 各 點 厚 度 之 平 均 值 不 得 小 於 設 計 厚 度 厚 度 不 合 規 定 時, 應 將 其 表 面 翻 鬆 後 補 充 新 料, 並 按 規 定 重 新 滾 壓 至 合 格 為 止 49

50 施 工 計 畫 製 作 參 考 標 準 規 範 可 上 工 程 會 網 站 工 程 技 術 整 合 : 第 章 路 基 整 理 第 章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第 章 級 配 粒 料 基 層 第 章 地 瀝 青 處 理 底 層 50

51 三 透 層 透 層 黏 層 51

52 3.1 概 論 ( 補 充 ) 人 類 最 早 使 用 瀝 青 材 料 是 在 公 元 前 6,000 年, 閃 族 利 用 瀝 青 造 船 公 元 前 3,800 年, 在 美 索 不 達 米 亞 (Mesopotamia) 利 用 天 然 瀝 青 作 為 建 築 時 料 黏 結 材 料 公 元 前 2,600 年 埃 及 人 利 用 天 然 瀝 青 作 木 乃 伊 及 建 造 結 構 物 52

53 3.1 概 論 ( 補 充 ) 1876 年, 美 國 華 盛 頓 特 區 的 賓 夕 法 尼 亞 大 街, 採 用 湖 瀝 青 鋪 設 第 一 條 瀝 青 路 面 透 層 及 黏 層 之 基 本 來 源 均 為 瀝 青 膠 泥 材 料 所 以 首 先 來 了 解 瀝 青 (Asphalt) 特 性 53

54 瀝 青 材 料 種 類 柏 油 瀝 青 柏 油 精 天 然 瀝 青 石 油 瀝 青 改 質 瀝 青 湖 瀝 青 岩 瀝 青 瀝 青 膠 泥 油 溶 瀝 青 乳 化 瀝 青 吹 煉 瀝 青 54

55 天 然 瀝 青 ( 補 充 ) 南 美 洲 的 千 里 達 島 上 的 千 里 達 湖 在 1870 年 代 美 國 構 築 的 第 一 條 熱 拌 瀝 青 (HMA) 路 面 華 盛 頓 首 府 的 賓 州 大 道 採 用 千 里 達 島 (Island of Trinidad) 產 的 天 然 湖 瀝 青 兩 處 主 要 的 天 然 瀝 青 產 地 千 里 達 島 委 內 瑞 拉 之 百 慕 達 湖 55

56 石 油 瀝 青 ( 補 充 ) 在 19 世 紀 末 鋪 路 所 需 的 天 然 瀝 青 供 不 應 求 只 好 尋 求 其 它 來 源, 而 嚐 試 採 用 石 油 瀝 青 石 油 瀝 青 是 原 油 中 膠 質 分 散 的 碳 氫 化 合 物 56

57 3.1 概 論 透 層 (prime coat): 用 途 : 在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之 上 鋪 設 瀝 青 層 前 灑 佈 目 的 : 會 滲 透 入 相 當 深 度 具 粘 結 粒 料 減 少 毛 細 水 上 升 緩 和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與 瀝 青 層 間 材 料 介 面 劇 烈 差 異 等 作 用 材 料 種 類 : 油 溶 瀝 青 (MC-70) 乳 化 瀝 青 SS-1h CSS-1 CSS-1h 瀝 青 底 層 瀝 青 透 層 碎 石 級 配 底 層 57

58 3.1 概 論 - 油 溶 瀝 青 油 溶 瀝 青 (cut-back asphalt) 係 以 瀝 青 溶 解 於 汽 油 煤 油 或 柴 油 等 石 油 溶 劑 製 成, 依 加 入 溶 劑 之 揮 發 性, 分 為 快 凝 (RC) 中 凝 (MC) 及 慢 凝 (SC) 三 種, 溶 劑 揮 發 後 會 還 原 成 瀝 青 58

59 瀝 青 油 溶 瀝 青 及 乳 化 瀝 青 生 產 流 程 59

60 石 油 瀝 青 產 製 流 程 圖 60

61 改 質 瀝 青 ( 補 充 ) 爲 了 在 特 定 用 途 的 道 路 中 使 用, 瀝 青 中 添 加 合 成 樹 脂 或 橡 膠 等 改 質 劑 來 提 升 瀝 青 的 性 能 改 質 瀝 青 使 用 在 橋 梁 高 速 等 重 交 通 道 路 及 陽 光 直 射 或 雨 水 積 堆 嚴 重 的 地 方 一 般 種 類 聚 合 物 (SBS SBR EVA)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 廢 輪 胎 木 纖 ) 61

62 CNS 改 質 瀝 青 規 範 (14184) 試 驗 項 目 Ⅰ Ⅱ Ⅲ 25 針 入 度 0.1mm,min 黏 度,Pas,min 黏 度,cSt,max 3,000 3,000 3,000 閃 火 點,,min 三 氯 乙 烯 溶 解 度,% 離 析 試 驗 試 驗 紀 錄 試 驗 紀 錄 試 驗 紀 錄 25 彈 性 回 復 率,% 針 入 度,min

63 3.1 概 論 - 乳 化 瀝 青 (Emulsified Asphalt) 瀝 青 加 溫 磨 成 小 顆 粒, 加 入 乳 化 劑 與 水 混 合, 待 水 分 蒸 發 後 會 還 原 成 瀝 青, 乳 化 瀝 青 依 凝 結 速 度 區 分 特 快 凝 (RS) 快 凝 (MS) 及 慢 凝 (SS) 三 種, 依 所 帶 電 荷 之 不 同 有 : 陰 離 子 (Anionic) 懸 浮 於 水 中 的 瀝 青 微 粒 帶 負 電 荷 呈 鹼 性 陽 離 子 (Cationic) 懸 浮 於 水 中 的 瀝 青 微 粒 帶 正 電 荷 呈 酸 性 63

64 3.2.1 油 溶 瀝 青 透 層 用 油 溶 瀝 青 常 採 用 中 凝 油 溶 瀝 青 (Medium Curing cut-back asphalt), 代 號 為 MC-70 一 般 引 用 AASHTO M82( 中 凝 油 溶 瀝 青 ) 規 範 其 使 用 溫 度 為 50 以 上 3.2 材 料 64

65 3.2 材 料 - 油 溶 瀝 青 (Cut-back Asphalt) 種 類 規 範 使 用 溫 度 用 途 快 凝 (RC-70) 中 凝 (MC-70) 慢 凝 (SC-70) AASHTO M81 AASHTO M82 AASHTO M83 40 ~80 黏 層 50 以 上 透 層 55 以 上 很 少 使 用 65

66 3.2.2 乳 化 瀝 青 (CNS 1304 K5016) 種 類 殘 留 針 入 度 使 用 溫 度 用 途 SS-1h 陰 離 子 慢 凝 40~90 透 層 SS-1 陰 離 子 慢 凝 100~200 黏 層 24 ~55 CSS-1h 陽 離 子 慢 凝 40~90 透 黏 CSS-1 陽 離 子 慢 凝 100~200 層 RS-1 陰 離 子 快 凝 100~200 CRS-1 陽 離 子 快 凝 100~200 黏 層 66

67 3.3 施 工 要 點 準 備 工 作 於 撒 佈 瀝 青 透 層 前, 附 近 構 造 物 ( 橋 梁 涵 洞 緣 石 欄 杆 及 護 欄 等 ), 及 樹 木 均 應 預 予 適 當 之 遮 蓋, 以 防 被 瀝 青 材 料 濺 污 撒 佈 瀝 青 前, 底 層 應 含 有 適 當 水 份 以 利 瀝 青 材 料 之 均 勻 擴 散 如 過 份 乾 燥 應 稍 微 灑 水, 使 其 略 呈 濕 潤, 惟 其 表 面 不 得 有 多 餘 之 水 份 67

68 3.3.1 準 備 工 作 瀝 青 透 層 ( 黏 層 ) 應 於 天 晴 風 和 時 施 工, 霧 天 雨 天 或 施 工 地 點 之 氣 溫 低 於 10 時 不 得 施 工 在 撒 佈 透 層 前, 如 底 層 表 面 有 凹 凸 不 平 之 處, 應 先 將 浮 鬆 及 不 良 材 料 移 除 後, 以 適 當 材 料 修 補 平 整 或 刮 除 隆 起 部 分, 並 予 滾 壓 堅 實 然 後 以 清 掃 機 或 竹 掃 帚 將 表 面 浮 鬆 塵 土 及 樹 葉 稻 草 或 其 他 雜 物 清 除 乾 淨 68

69 3.3.2 機 具 撒 佈 機 應 用 瀝 青 撒 佈 車 或 手 握 瀝 青 撒 佈 器 ( 圖 10), 不 可 用 水 瓢 澆 灑, 因 其 難 控 制 用 量 不 均 勻 且 缺 壓 力 無 法 灌 入 底 層 粒 料 間 空 隙 69

70 3.3.3 瀝 青 撒 佈 ( 一 ) 交 叉 式 三 層 重 疊 噴 灑 70

71 3.3.3 瀝 青 撒 佈 ( 二 ) 底 層 整 理 完 妥 後, 即 用 壓 力 瀝 青 撒 佈 機 或 手 壓 瀝 青 撒 佈 器, 將 已 達 到 規 定 撒 佈 溫 度 之 瀝 青 材 料, 均 勻 撒 佈 瀝 青 材 料 之 用 量 A. 中 凝 油 溶 瀝 青 為 0.9~2.3L/m 2 ( 註 : 國 內 工 程 一 般 使 用 量 約 0.9~1.4 L/m 2 ) B. 以 比 例 為 1:1 水 稀 釋 後 之 乳 化 瀝 青 (SS-1h CSS- 1 及 CSS-1h) 為 0.3~0.9L/m 2 視 底 層 實 際 緊 實 情 況, 採 一 次 或 兩 次 撒 佈, 以 防 瀝 青 材 料 溢 流 路 側 71

72 透 黏 層 噴 灑 量 種 類 油 溶 瀝 青 噴 灑 量 乳 化 瀝 青 噴 灑 量 透 層 MC-70 中 凝 0.9~ 2.3L/m 2 (1.4L/m 2 ) SS-1h CSS-1 CSS-1h 0.3~ 0.9L/m 2 黏 層 RC-70 快 凝 0.1~ 0.45L/m 2 SS-1 CSS-1 CSS-1h RS-1 CRS-1 快 凝 0.25~ 0.7L/m ~ 0.35L/m 2 72

73 3.3.3 瀝 青 撒 佈 ( 四 ) 撒 佈 前, 應 先 檢 查 泵 是 否 靈 活, 油 箱 是 否 不 漏 及 與 加 熱 爐 完 全 隔 離 等 透 層 撒 佈 後, 至 少 在 24 小 時 內, 應 嚴 禁 車 輛 及 人 畜 通 行, 使 瀝 青 材 料 能 充 分 透 入 固 結 必 要 時, 得 由 工 程 司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予 延 長 之 部 分 死 角 ( 如 電 桿 邊 電 信 箱 等 ) 噴 灑, 可 採 用 人 工 手 提 撒 佈 器 灑 佈 73

74 3.3.4 蓋 砂 如 遇 天 雨, 則 應 封 鎖 交 通 至 天 晴 表 面 乾 燥 時 為 止 倘 因 情 況 特 殊, 急 於 通 車 時, 或 封 鎖 交 通 後 於 開 放 通 車 前 仍 有 多 餘 之 瀝 青 浮 於 表 面 時, 應 即 加 鋪 砂 料 一 薄 層 並 予 掃 勻 其 數 量, 以 能 吸 收 多 餘 之 瀝 青 材 料, 以 免 黏 著 於 車 輪 而 被 掀 起 為 度 在 繼 續 鋪 築 瀝 青 底 層 或 面 層 之 前, 應 將 過 量 而 鬆 散 之 砂 料 掃 除 乾 淨 74

75 3.4 檢 驗 基 準 檢 驗 透 黏 層 之 撒 佈 量, 係 以 適 當 大 小 之 牛 皮 紙 秤 重 後 鋪 於 撒 佈 前 地 面, 併 同 地 面 一 同 撒 佈 透 層 瀝 青, 再 取 出 秤 重, 以 推 算 每 m 2 之 撒 佈 量 亦 可 由 檢 核 撒 佈 總 瀝 青 量 及 撒 佈 面 積, 以 推 算 每 m 2 之 撒 佈 量 75

76 3.4 檢 驗 基 準 76

77 四 黏 層 4.1 概 論 黏 層 (tack coat): 用 途 : 在 BTB DGAC 分 層 鋪 築 時 間 間 隔 較 久 時, 或 在 舊 瀝 青 路 面 加 鋪 ( 加 封 ) 時 撒 佈 目 的 : 使 兩 層 間 產 生 良 好 黏 結 以 增 進 鋪 面 結 構 強 度, 也 防 止 水 侵 入 層 間 而 造 成 瀝 青 剝 脫 及 介 面 滑 動 材 料 種 類 瀝 青 面 層 油 溶 瀝 青 (RC-70) 瀝 青 粘 層 乳 化 瀝 青 (SS-1 CSS-1h) 瀝 青 底 層 參 閱 章 77

78 4.2.1 油 溶 瀝 青 4.2 材 料 常 用 RC-70 快 凝 油 溶 瀝 青 (Rapid Curing cutback asphalt), 目 前 尚 無 油 溶 瀝 青 之 CNS 規 範, 一 般 引 用 AASHTO M81( 快 凝 油 溶 瀝 青 ) 規 範 撒 佈 溫 度 為 40~80 78

79 4.2.2 乳 化 瀝 青 4.2 材 料 常 用 SS-1( 陰 離 子 慢 凝, 殘 留 瀝 青 針 入 度 100~200) CSS- 1( 陽 離 子 慢 凝, 殘 留 瀝 青 針 入 度 100~200) 及 CSS-1h( 陽 離 子 慢 凝, 殘 留 瀝 青 針 入 度 40 ~90), 可 加 水 稀 釋 使 用, 品 質 應 符 合 CNS 1304 乳 化 瀝 青 規 定 撒 佈 溫 度 為 24~55 79

80 4.3 施 工 要 點 瀝 青 黏 層 之 施 工 機 具 施 工 方 法 與 瀝 青 透 層 相 似, 惟 瀝 青 材 料 用 量 如 下 : A. 快 凝 瀝 青 為 0.15~0.45L/m 2 B. 以 水 稀 釋 後 之 SS-1 CSS-1 及 CSS-1h 為 0.25~0.70L/m 2 ( 稀 釋 比 例 為 1:1),RS-1 及 CRS-1 為 0.11~0.35 L/m 2 80

81 4.4 檢 驗 基 準 瀝 青 黏 層 用 量 之 檢 驗 方 法 與 瀝 青 透 層 相 同 請 參 閱 3.4 章 節 81

82 透 黏 層 標 準 規 範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工 程 技 術 整 合 施 工 規 範 下 載 第 章 透 層 第 章 黏 層 82

83 五 瀝 青 混 凝 土 底 層 及 面 層 83

84 5.1 概 論 瀝 青 混 凝 土 (Asphalt Concrete, 簡 稱 AC) 係 將 加 熱 之 粗 粒 料 細 粒 料 瀝 青 及 乾 燥 之 礦 物 填 縫 料, 按 配 合 設 計 所 定 配 合 比 例 拌 合 均 勻 後, 依 設 計 圖 說 所 示 之 線 形 坡 度 高 程 及 橫 斷 面 等, 分 一 層 或 數 層 鋪 築 於 已 整 理 完 成 之 底 層 或 經 整 修 後 之 原 有 面 層 上, 滾 壓 至 規 定 壓 實 度 而 成 者 國 內 採 熱 拌 (HOT MIX) 方 式 生 產 較 多 粗 級 配 AC 底 層 亦 稱 為 瀝 青 處 理 底 層 (BTB) 84

85 5.1.1 瀝 青 混 凝 土 良 好 的 瀝 青 路 面 應 具 以 下 品 質 特 性 穩 定 性 (Stability): 柔 性 (Flexibility): 耐 久 性 (Durability): 抗 疲 勞 性 (Fatigue Resistance) 抗 滑 性 (Skid Resistance): 工 作 性 (Workability): 密 緻 性 (Impermeability) 85

86 瀝 青 混 凝 土 道 路 生 命 週 期 示 意 圖 86

87 5.2.1 瀝 青 5.2 材 料 瀝 青 (ASPHALT) 提 供 包 裹 粘 結 粒 料 防 止 水 分 滲 入, 台 灣 地 區 所 用 瀝 青 材 料 幾 乎 全 為 提 煉 石 油 副 產 品 瀝 青 依 其 軟 硬 程 度 分 級, 為 針 入 度, 瀝 青 依 其 黏 滯 度 程 度 分 成 數 級, 稱 為 黏 度 分 類 針 入 度 (CNS2260 K5030) 在 一 定 之 時 間 內 及 標 準 重 量 下 量 得 一 沉 陷 值 87

88 一 般 縫 紉 用 的 針 瀝 青 膠 泥 的 針 入 度 試 驗 指 定 荷 重 荷 重 時 間 及 樣 品 溫 度 (25 ) 100 g 針 入 度 : 單 位 0.1 mm 試 驗 開 始 5 秒 後 88

89 瀝 青 膠 泥 針 入 度 試 驗 89

90 以 針 入 度 分 級 的 瀝 青 規 範 AASHTO M20 分 五 個 等 級 (CNS2260 K5030) 等 級 備 註 40~50 60~70 高 速 公 路 用 85~100 台 灣 地 區 最 常 用 120~ ~300 90

91 CNS2260 K

92 5.2.1 瀝 青 - 瀝 青 黏 度 分 類 採 用 玻 璃 粘 度 試 驗 管, 測 取 瀝 青 流 經 固 定 距 離 所 需 時 間, 再 按 試 管 之 校 正 係 數 換 算 成 粘 度 粘 度 越 大 瀝 青 越 硬, 即 針 入 度 越 小 目 前 逐 漸 採 用 旋 轉 式 粘 度 計, 以 60 定 溫 測 其 扭 力, 置 入 一 枚 不 鏽 鋼 轉 子 在 其 中 按 指 定 速 度 旋 轉, 測 其 扭 力 粘 度 分 類 又 分 AC 及 AR 兩 種 (CNS 黏 度 分 級 ) 92

93 5.2.1 瀝 青 - 瀝 青 黏 度 分 類 AC 分 級 以 原 始 瀝 青 -CNS K5156 表 1 2, 使 用 黏 度 儀 量 得, 國 內 路 面 工 程 常 用 AR 分 級 以 滾 動 薄 膜 熱 損 試 驗 (RTFOT) 後 之 黏 度 為 準 - CNS K5156 表 3, 試 驗 過 程 較 繁, 通 常 為 機 場 跑 道 在 採 用 ) 美 國 自 1995 年 新 一 代 SuperPave 的 分 類 法 : 成 效 分 類 法 (PG): 93

94 CNS K5156 表 1 Poises 94

95 CNS K5156 表 2 Poises 95

96 CNS K5156 表 3 Poises 96

97 5.2 材 料 ( 地 瀝 青 ) 試 驗 絕 對 黏 度 (Absolute viscosity) 具 有 計 時 記 號 之 U 型 管, 填 入 瀝 青 試 樣 放 在 60 C 水 盆 中 抽 真 空 使 經 由 管 子 抽 動 瀝 青 紀 錄 通 過 記 號 之 時 間 黏 度, 以 Pa s (Poise) 表 示 97

98 5.2 材 料 ( 地 瀝 青 ) 動 黏 度 (Kinematic viscosity) 具 有 計 時 記 號 之 交 叉 管, 填 入 瀝 青 試 樣 放 在 135 C 水 盆 中 一 旦 開 始, 瀝 青 靠 本 身 重 力 在 管 內 移 動 紀 錄 通 過 記 號 之 時 間 黏 度 以 mm 2 / s (centistoke,cst) 表 示 98

99 瀝 青 粘 度 試 驗 較 現 代 化 的 儀 器 測 其 扭 力 ( 旋 轉 式 黏 度 儀 ) 99

100 三 種 瀝 青 分 級 制 之 近 似 關 係 Penetration Grades Viscosity, 60C (140F) AC 40 AC 20 AC 10 AC 5 AC 2.5 AR AR 8000 AR 4000 AR 2000 AR

101 瀝 青 等 級 選 用 參 考 表 ( 美 國 AI MS-1) 氣 溫 條 件 使 用 上 限 適 用 地 瀝 青 等 級 使 用 下 限 寒 冷 ( 年 平 均 氣 溫 7 ) 溫 暖 ( 年 平 均 氣 溫 7~24 ) 炎 熱 ( 年 平 均 氣 溫 24 ) AC-5 AR /150 針 入 度 AC-10 AR /100 針 入 度 AC-20 AR /70 針 入 度 AC10 AR /100 針 入 度 AC-20 AR /70 針 入 度 AC-40 AR /50 針 入 度 101

102 瀝 青 軟 化 點 試 驗 ( 補 充 ) 加 熱 102

103 5.2.2 粒 料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約 佔 95%, 提 供 主 要 體 積 承 載 荷 重 抵 抗 變 形 產 生 抗 滑 表 面 等 作 用 粒 料 之 材 質 粒 形 級 配 會 影 響 其 性 能, 國 內 常 用 密 級 配 及 開 放 級 配 兩 種 目 前 部 份 單 位 正 嘗 試 石 膠 泥 瀝 青 混 凝 土 (SMA) 103

104 各 類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比 較 SMA 傳 統 密 級 配 多 孔 隙 鋪 面 104

105 5.2.2 (1) 粗 粒 料 A. 指 停 留 於 2.36mm(8 號 ) 篩 上 者, 為 優 良 之 石 材 等 軋 製 之 碎 石, 須 潔 淨 質 地 堅 硬 緻 密 耐 磨 及 級 配 良 好 者 ( 美 國 是 以 4.75mm 四 號 篩 ) B. 以 重 量 計, 粒 料 中 至 少 應 有 75% 為 碎 石 顆 粒, 且 扁 平 狹 長 之 顆 粒 ( 寬 度 與 厚 度 之 比 或 長 度 與 寬 度 之 比 大 於 3 者 ) 不 得 超 過 10% 105

106 粗 粒 料 ( 二 ) C. 粗 粒 料 依 CNS 490 A3009, 經 洛 杉 磯 磨 損 試 驗 500 轉 後 之 磨 損 率 : 用 於 底 層 聯 結 層 及 整 平 層 者 不 得 大 於 50%, 面 層 者 不 得 大 於 40% 用 於 磨 耗 層 者 不 得 大 於 35% 106

107 粗 粒 料 ( 三 ) D. 粗 粒 料 依 CNS 1167 A3031(AASHTO T104) 試 驗 法, 經 5 次 循 環 之 硫 酸 鈉 健 度 試 驗 結 果, 其 重 量 損 失 不 得 大 於 12% 107

108 F. 粗 粒 料 應 依 尺 度 大 小 分 別 堆 放, 並 應 避 免 互 相 混 雜, 俾 能 正 確 按 規 定 比 例 混 合, 其 混 合 程 序 應 在 冷 料 供 應 系 統 上 完 成, 不 得 在 石 料 堆 放 場 所 混 合 粗 粒 料 ( 四 ) 108

109 5.2.2 (2) 細 粒 料 A. 指 通 過 2.36mm(8 號 ) 篩 者 包 括 石 屑 天 然 砂 或 兩 者 之 混 合 物 B. 細 粒 料 依 CNS 1167 A3031(AASHTO T104) 試 驗 法, 經 5 次 循 環 之 硫 酸 鈉 健 度 試 驗 結 果, 硫 酸 鈉 溶 液 之 方 法 其 重 量 損 失 不 得 大 於 15% C. 依 含 砂 當 量 試 驗 (CNS 15346), 其 含 砂 當 量 不 得 低 於 50% D. 如 需 用 二 種 以 上 不 同 來 源 之 細 粒 料 時, 應 分 別 堆 放, 其 混 合 程 序 應 在 冷 料 供 應 系 統 上 完 成, 不 得 在 粒 料 堆 放 場 所 混 合 109

110 5.2.3 礦 物 填 縫 料 (Mineral Filler) A. 粗 細 粒 料 經 混 合 結 果 缺 少 通 過 0.075mm(200 號 ) 篩 時 需 使 用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加 入 填 縫 料 可 提 高 軟 化 點 增 進 穩 定 性 減 少 空 隙 率 B. 礦 物 填 縫 料 可 用 完 全 乾 燥 之 石 灰 石 粉 末 或 水 泥 ; 或 其 他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之 塑 性 指 數 小 於 4 之 無 機 物 粉 末, 惟 不 得 含 有 塊 狀 物 110

111 礦 物 填 縫 料 級 配 表 試 驗 篩 (mm) 通 過 方 孔 試 驗 篩 之 重 量 百 分 率 CNS (No.16) [100] 0.60 (No. 30) [97~100] 0.30 (No. 50) [95~100] 0.075(No.200) [70~100] 111

112 5.2.4 防 剝 劑 某 些 粒 料 與 瀝 青 間 之 親 合 度 ( 黏 結 性 ) 較 低, 其 所 產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在 泡 過 水 分 後 容 易 發 生 剝 離, 此 時 可 添 加 防 剝 劑 目 前 在 瀝 青 混 凝 土 中 加 入 的 防 剝 劑 大 部 分 為 石 灰 與 粒 料 拌 合, 也 有 使 用 水 泥 或 其 他 化 學 物 藥 劑 112

113 5.2.5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組 成 在 相 同 原 料 下,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性 能 受 粒 料 級 配 及 瀝 青 含 量 影 響, 有 多 種 設 計 (CNS 15307) 試 驗 篩 (mm) 過 篩 重 量 百 分 率 11/2in 1in 3/4in 1/2in 3/8in 50(2in) (11/2in) 90~ (1.0in) ~ (3/4in) 56~ ~ (1/2in) ~ ~ (3/8in) ~ ~ (#4) 23~53 29~59 35~80 44~74 55~ (#8) 15~41 19~45 23~49 28~58 32~67 1.8(#16) (#30) (#50) 4~16 5~17 5~19 5~21 7~ (#100) (#200) 0~6 1~7 2~8 2~10 2~ 瀝 青 含 量 (%) 3~8 3~9 4~10 4~11 5~12

114 瀝 青 混 凝 土 設 計 法 早 期 的 馬 克 當 碎 石 路, 灌 入 式 馬 克 當 路 面 有 了 廠 拌 瀝 青 混 凝 土 後 出 現 Pat Test Bitulithic 專 利 迫 使 採 用 小 粒 徑 Hubbard 配 比 設 計 法 威 氏 法 用 於 冷 拌 料 馬 歇 爾 法 (Marshall ), 是 目 前 使 用 最 多 美 國 1995 年 開 始 使 用 Superpave 法 114

115 Superpave 馬 歇 爾 115

116 馬 歇 爾 設 計 法 直 徑 100mm 高 63mm 試 體 4.54kg 夯 錘 提 高 457.2mm(18in.) 自 由 落 下 測 60 馬 歇 爾 穩 定 值 116

117 馬 歇 爾 配 比 設 計 之 規 範 值 輕 交 通 量 中 等 交 通 量 重 交 通 量 ESAL < < ESAL< 10 ESAL > 10 6 每 面 夯 打 次 數 穩 定 值 kgf (lb) 340 (750) 545 (1200) 817 (1800) 流 度 值, 0.25 mm (0.01 in) 8 to 18 8 to 16 8 to 14 空 隙 率, % 3 to 5 3 to 5 3 to 5 粒 料 間 孔 隙 (V.M.A) 依 標 稱 最 大 粒 徑 而 定 瀝 青 填 充 率 (V.F.A)% 65~75 117

118 VMA 最 低 要 求 標 稱 最 大 粒 徑 設 計 空 隙 率 % mm (in) (3/8) (1/2) (3/4) (1.0)

119 馬 歇 爾 配 比 設 計 步 驟 ( 一 ) 粒 料 級 瀝 青 性 質 試 驗 計 算 粒 料 配 合 比, 使 符 合 規 範 要 求 拌 合 粒 料 ( 5 組 不 同 瀝 青 含 量, 每 組 配 3~5 個 試 體, 各 組 瀝 青 含 量 間 相 差 約 0.5%) 119

120 馬 歇 爾 配 比 設 計 步 驟 ( 二 ) 粒 料 及 瀝 青 分 別 加 溫 加 入 預 定 比 例 之 瀝 青, 拌 和 之 夯 製 試 體 120

121 馬 歇 爾 配 比 設 計 步 驟 ( 三 ) 測 試 試 體 之 密 度 及 單 位 重 稱 空 氣 重 稱 水 中 重 121

122 馬 歇 爾 配 比 設 計 步 驟 ( 四 ) 測 試 試 體 以 60 水 浸 置, 進 行 穩 定 值 及 流 度 122

123 馬 歇 爾 配 比 設 計 步 驟 ( 五 ) 計 算 分 析 空 隙 率 VMA 填 充 率 繪 製 各 性 能 對 瀝 青 含 量 之 關 係 圖 123

124 馬 歇 爾 配 比 設 計 步 驟 ( 六 ) 選 擇 最 適 配 比 做 為 工 地 拌 合 公 式 (JMF) 124

125 適 用 含 油 量 區 間 125

126 5.3 施 工 要 點 施 工 氣 候 瀝 青 混 凝 土 應 於 晴 天 及 氣 溫 在 10 以 上, 且 底 層 基 層 路 基 或 原 有 路 面 表 面 需 乾 燥 無 積 水 現 象 清 掃 潔 淨 後 方 可 鋪 築 霧 天 及 雨 天 不 得 施 工 工 程 會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參 考 章 節 2714 瀝 青 處 理 底 層 2741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一 般 要 求 2742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1

127 5.3.2 鋪 築 路 段 之 整 理 與 清 掃 鋪 築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之 路 段, 在 施 工 前 應 予 以 整 修, 使 其 符 合 設 計 圖 說 所 示 之 線 形 坡 度 及 橫 斷 面 如 有 坑 洞 或 凹 陷 不 平 之 處, 應 先 填 補 整 修 滾 壓 堅 實 上 列 各 項 工 作 完 成 後, 應 以 清 掃 機 或 竹 掃 帚 將 表 面 浮 鬆 塵 土 及 其 他 雜 物 清 掃 潔 淨, 清 掃 寬 度 至 少 應 較 路 面 鋪 築 寬 度 每 邊 各 多 30cm 2

128 5.3.3 瀝 青 混 凝 土 產 製 國 內 普 遍 採 用 間 接 式 ( 分 盤 式 ) 拌 合 廠 美 國 普 遍 使 用 連 續 式 拌 合 廠 3

129 4

130 5

131 瀝 青 鋪 面 施 工 步 驟 工 廠 拌 合 運 輸 鋪 裝 機 鋪 設 初 壓 膠 壓 整 平 壓 開 放 交 通 6

132 5.3.4 瀝 青 混 合 料 運 送 7

133 熱 拌 瀝 青 混 合 料 運 送 1. 運 輸 車 輛, 應 使 用 自 動 傾 卸 式 貨 車 2. 貨 車 之 車 箱 內, 應 清 潔 緊 密 光 滑, 並 應 先 塗 一 薄 層 肥 皂 溶 液 石 腊 油 或 其 他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之 潤 滑 材 料, 以 免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黏 附 貨 車 上 3. 運 送 時 應 以 帆 布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遮 蓋 物 覆 蓋 保 溫, 以 防 瀝 青 混 凝 土 混 合 料 之 溫 度 降 低 4. 總 運 輸 量 應 能 與 瀝 青 混 凝 土 拌 合 廠 之 生 產 量 及 瀝 青 鋪 築 機 之 工 作 量 互 相 配 合, 務 使 瀝 青 鋪 築 機 能 連 續 操 作 而 不 致 延 擱 為 原 則 8

134 5.3.5 鋪 築 9

135 自 走 式 鋪 裝 機 輪 胎 自 走 式 履 帶 自 走 式 10

136 自 走 式 鋪 裝 機 ( 輪 式 ) 11

137 履 帶 式 鋪 裝 機 12

138 勻 泥 鈑 的 力 作 用 調 整 鋪 設 厚 度 控 制 13

139 鋪 築 應 以 瀝 青 鋪 築 機 鋪 築, 作 業 手 應 由 訓 練 有 素 及 有 經 驗 者 擔 任 鋪 築 前 應 先 測 定 準 線, 俾 鋪 築 機 有 所 依 據, 而 鋪 成 平 整 之 路 面 緣 石 邊 溝 人 孔 原 有 面 層 之 垂 直 切 面 及 建 築 物 表 面 與 AC 相 接 處, 應 全 部 以 黏 層 均 勻 塗 刷 14

140 鋪 築 機 之 速 度 振 動 及 自 動 厚 度 調 整 裝 置 等 操 縱 設 備, 必 須 妥 為 控 制, 使 瀝 青 混 合 料 不 得 有 析 離 現 象, 表 面 均 勻 平 整, 經 壓 實 後 能 符 合 線 形 坡 度 及 橫 斷 面 規 定 瀝 青 混 合 料 倒 入 鋪 築 機 時 之 溫 度, 不 得 低 於

141 鋪 築 作 業 應 盡 可 能 連 續, 鋪 築 機 後 面 應 配 有 足 夠 之 鏟 手 及 耙 手 等 工 人, 以 修 正 瑕 疵 鋪 築 機 不 能 到 達 處, 先 將 AC 堆 放 在 鐵 板 上, 再 由 工 人 以 熱 工 具 鏟 入 耙 平 均 勻 鋪 築 工 具 之 加 熱 溫 度 不 可 高 於 AC 之 鋪 築 溫 度 16

142 鋪 裝 機 要 鋪 平 的 工 具 ( 雪 靴 ) 17

143 鋪 築 作 業 分 層 鋪 築 或 原 路 面 加 封, 應 於 鋪 築 前 二 小 時 內, 將 前 一 層 之 表 面 清 潔, 並 均 勻 噴 灑 黏 層 18

144 分 層 鋪 築 作 業 分 層 鋪 築, 其 各 層 縱 橫 接 縫, 不 得 鋪 築 在 一 垂 直 面 上, 縱 向 接 縫 應 相 距 15cm 以 上, 橫 向 接 縫 至 少 相 距 60cm, 宜 接 近 分 道 線 19

145 橫 向 縫 縱 向 縫 20

146 5.3.6 滾 壓 有 良 好 的 滾 壓, 路 面 才 會 有 好 的 成 效 表 現 如 路 面 平 整 性 耐 久 性 及 觀 感 等 等 21

147 5.3.6 滾 壓 滾 壓 順 序 初 壓 次 壓 ( 續 壓 膠 壓 ) 終 壓 ( 整 平 壓 ) 初 壓 終 壓 次 22壓

148 5.3.6 滾 壓 滾 壓 步 驟 橫 向 接 縫 縱 向 接 縫 車 道 外 側 邊 緣 初 壓 次 壓 終 壓 23

149 5.3.6 滾 壓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設 後, 當 能 承 載 壓 路 機 而 不 致 發 生 過 度 位 移 或 毛 隙 裂 縫 時, 約 為 110~125 時 應 即 開 始 用 8~10t 之 二 軸 三 輪 鐵 輪 壓 路 機 初 壓 滾 壓 應 自 車 道 外 側 邊 緣 開 始, 再 逐 漸 移 向 中 心, 滾 壓 方 向 應 與 路 中 心 線 平 行, 每 次 重 壘 後 輪 之 半 在 曲 線 超 高 路 面, 滾 壓 應 自 低 側 往 高 側 向 滾 壓 24

150 25

151 5.3.6 滾 壓 壓 路 機 滾 動 之 驅 動 輪 需 朝 向 鋪 築 機, 並 與 鋪 築 機 同 方 向 進 行, 然 後 順 原 滾 壓 路 徑 退 回 至 堅 固 處, 始 可 移 動 滾 壓 位 置 壓 路 機 之 鐵 輪 應 保 持 濕 潤, 以 免 沾 附 瀝 青 混 和 料 於 鐵 輪 表 面 上, 為 水 量 不 宜 過 多, 以 免 流 入 於 瀝 青 混 和 料 內 壓 路 機 之 滾 壓 速 度, 初 壓 時 不 得 超 過 3km/hr, 其 餘 ( 次 終 壓 ) 不 得 超 過 5km/hr 26

152 27

153 5.3.6 滾 壓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滾 壓 速 度 緩 慢, 且 不 得 在 滾 壓 面 上 急 轉 彎 緊 急 煞 車, 中 途 突 然 反 向 滾 壓, 以 免 發 生 拌 合 料 位 移 如 發 生 拌 合 料 位 移 時, 均 應 立 即 以 熱 齒 耙 耙 平, 或 挖 除 後 換 新 混 合 料 予 以 改 正 壓 路 機 不 能 到 達 之 處, 應 以 小 型 震 動 機 充 分 夯 實 28

154 滾 壓 緊 隨 初 壓 之 後, 即 以 膠 輪 壓 路 機 依 上 述 方 法 滾 壓 3~4 趟, 務 使 瀝 青 混 合 料 達 到 規 定 之 密 度 ( 壓 實 度 ) 膠 輪 滾 壓 速 度 不 得 超 過 5km/hr, 通 常 與 初 壓 壓 路 機 之 距 離 為 60m, 滾 壓 溫 度 約 為 82 ~100 29

155 5.3.6 滾 壓 最 後 在 以 6~8 噸 二 輪 壓 路 機 進 行 終 壓 ( 整 平 壓 ), 直 至 表 面 無 輪 痕 跡 為 止, 滾 壓 時 需 注 意 混 合 料 溫 度 不 得 低 於 65 30

156 5.3.6 滾 壓 滾 壓 時, 盡 可 能 整 段 路 面 得 到 均 勻 之 壓 實 度 滾 壓 後 路 面 之 路 拱 高 程 及 平 整 度 應 符 合 規 定 滾 壓 後 路 面 應 禁 止 交 通 至 少 6h 或 溫 度 降 至 50 以 下 31

157 5.4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老 化 日 照 及 紫 外 線 32

158 5.4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1) 由 於 暴 露 大 氣 中, 長 期 受 紫 外 線 照 射 氧 化 及 濕 氣 等 影 響, 瀝 青 逐 漸 變 硬 或 變 脆 ( 老 化 ) 路 面 失 去 柔 性 及 強 度, 甚 至 龜 裂 破 損, 嚴 重 時 需 挖 除 或 刨 除 重 鋪, 所 挖 除 或 刨 除 之 舊 瀝 青 混 凝 土, 經 打 碎 成 為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簡 稱 RAP 添 加 再 生 劑 或 較 低 黏 度 瀝 青 及 部 分 新 粒 料 加 熱 拌 和 均 勻 恢 復 原 有 功 能, 稱 之 為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第 章 ) 33

159 5.4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2) 為 減 少 工 程 用 粒 料 需 求 量 及 有 效 利 用 可 用 資 源, 規 定 路 面 工 程 應 採 用 一 定 比 例 之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供 應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工 廠 應 經 審 查 認 可 施 工 廠 商 應 提 示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配 比 設 計 報 告 書, 經 審 查 認 可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材 料 組 成 比 例, 須 依 配 合 設 計 決 定,RAP 使 用 量 不 得 超 過 40% 工 程 包 括 舊 路 面 之 挖 刨 除 時, 應 提 示 瀝 青 混 凝 土 挖 ( 刨 ) 除 料 流 向 證 明 文 件 34

160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品 質 要 求 A. 瀝 青 含 量 ( 對 刨 除 混 合 料 重 量 比 ): 用 於 底 層 者 3.0% 以 上, 用 於 面 層 者 3.8% 以 上 B. 針 入 度 (25 5 Sec 100g):20 以 上 生 產 熱 拌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拌 和 廠, 必 須 加 裝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之 專 用 加 熱 爐, 能 夠 分 別 烘 乾 新 粒 料 或 處 理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之 設 備 回 收 瀝 青 黏 度 試 驗 : 應 檢 測 其 瀝 青 之 60 黏 度, 其 檢 驗 頻 率 為 每 2,000t 一 次, 檢 驗 值 不 得 超 過 核 定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再 生 瀝 青 混 凝 土 黏 度 值 之 ±35% 35

161 5.5 瀝 青 路 面 維 修 36

162 5.5 瀝 青 路 面 維 修 瀝 青 路 面 服 務 一 段 時 間 後, 可 能 產 生 龜 裂 破 損 凹 陷 或 推 擠 等 破 壞, 需 適 時 維 修 以 維 持 路 面 服 務 水 準 良 好 之 維 修 可 以 使 路 面 維 持 相 當 良 好 之 服 務 水 準 與 美 觀, 也 可 引 起 他 人 之 尊 敬, 以 經 濟 觀 點 而 言, 愛 物 惜 物, 盡 量 延 長 現 有 路 面 壽 命 繼 續 使 用, 不 是 動 則 挖 除 重 鋪, 為 我 們 應 加 強 之 觀 念 37

163 路 面 破 壞 ( 大 面 積 者 須 刨 除 重 鋪, 小 面 積 者 可 局 部 維 修 ) 38

164 5.5.1 填 縫 可 用 空 壓 機 吹 出 裂 縫 中 沙 土, 再 用 掃 把 清 理 裂 縫 周 圍, 以 壓 力 機 或 大 型 油 壺 將 熱 瀝 青 灌 入 裂 縫, 表 面 再 撒 上 乾 細 粒 料 以 免 粘 輪 胎 39

165 5.5.2 加 封 路 面 若 龜 裂 面 積 較 大, 無 嚴 重 變 形, 先 將 路 面 清 理 乾 淨, 撒 佈 粘 層, 加 封 一 層 瀝 青 混 凝 土 材 料 若 路 面 有 局 部 車 轍 或 凹 陷, 應 先 將 其 由 下 往 上 逐 層 補 平, 才 行 全 面 加 封, 不 可 直 接 全 面 加 封 再 補 凹 陷 處, 以 免 留 下 不 良 外 觀 及 接 縫 40

166 坑 洞 修 補 41

167 維 修 步 驟 局 部 挖 除 重 鋪 1. 以 切 割 機 切 割 路 面, 各 邊 至 少 超 出 破 壞 面 30cm, 並 清 除 損 壞 材 料 42

168 局 部 挖 除 重 鋪 2. 噴 灑 瀝 青 黏 層 3. 鋪 上 AC 料 4. 刮 平 AC 料

169 局 部 挖 除 重 鋪 5. 以 震 動 夯 實 機 夯 實 6. 以 直 規 檢 測 平 坦 度 44

170 5.5.4 刨 除 重 鋪 大 面 積 嚴 重 損 壞, 且 為 維 持 路 面 適 當 高 程, 可 採 用 刨 除 後 重 鋪 工 法 先 刨 除 適 當 厚 度, 用 清 掃 機 將 細 屑 及 粉 塵 徹 底 清 掃 乾 淨, 撒 佈 黏 層, 再 鋪 上 瀝 青 混 凝 土 刨 除 施 工 詳 見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第 章 瀝 青 混 凝 土 面 層 刨 除 45

171 46

172 5.6 瀝 青 混 凝 土 檢 驗 粒 料 級 配 及 瀝 青 含 量 平 坦 度 鋪 築 厚 度 壓 實 度 47

173 5.6.1 粒 料 級 配 及 瀝 青 含 量 施 工 中 瀝 青 混 凝 土 須 定 時 抽 樣 檢 驗 粒 料 級 配 及 瀝 青 含 量 頻 率 為 每 半 天 抽 驗 乙 次 ( 每 天 二 次 -CNS 12388) 採 用 CNS 15475( 抽 取 粒 料 之 篩 析 法 ) 及 CNS 15478( 溶 劑 萃 取 法 ) 美 國 目 前 有 較 環 保 的 燃 燒 法 48

174 粒 料 級 配 及 瀝 青 含 量 與 配 合 設 計 值 (JMF) 間 之 許 可 差 瀝 青 混 凝 土 粒 料 級 配 及 瀝 青 含 量 許 可 差 試 驗 篩 (mm) 許 可 差 (%) 12.5 以 上 (1/ 以 上 ) 之 試 驗 篩 ±8 9.5 及 4.75(3/ 及 No.4) ± 及 1.18(No.8 及 No.16) ± 及 0.30(No.30 及 No.50) ±5 0.15(No.100) ± (No.200) ±3 瀝 青 含 量,%( 對 瀝 青 混 合 料 之 總 質 量 ) ±0.5 49

175 5.6.2 平 坦 度 檢 驗 完 成 後 之 路 面 應 具 平 順 緊 密 及 均 勻 表 面 以 3m 長 直 規 或 平 坦 儀 沿 平 行 或 垂 直 道 路 中 心 線 方 向 檢 測 其 高 低 差 之 值, 底 層 完 成 面 不 得 超 過 ±0.6cm, 面 層 完 成 面 不 得 超 過 ±0.3cm 平 坦 度 超 過 規 定, 承 包 商 應 改 善 至 合 格 為 止 有 微 小 高 凸 處 接 縫 及 鋒 巢 表 面, 均 應 以 熱 燙 板 燙 平 50

176 鋪 設 時 檢 查 平 坦 度 51

177 5.6.3 鋪 築 厚 度 路 面 完 成 後, 以 隨 機 方 法 決 定 檢 測 位 置, 每 1,000m2 鑽 取 一 件 樣 品, 依 CNS 8755 A3147 檢 驗 檢 驗 結 果 : 任 何 一 點 之 厚 度 不 得 少 於 設 計 厚 度 10% 以 上 其 全 數 之 平 均 不 得 少 於 設 計 厚 度 52

178 5.6.4 壓 實 度 A. 工 地 夯 實 試 體 密 度 基 準 法 B. 理 論 最 大 密 度 基 準 法 53

179 A. 工 地 夯 實 試 體 密 度 基 準 法 以 一 天 施 工 量 為 一 檢 驗 批, 取 瀝 青 混 合 料 樣 品 在 室 內 夯 製 6 個 馬 歇 爾 試 體, 試 驗 求 密 度, 並 計 算 室 內 試 體 平 均 密 度 以 該 檢 驗 批 之 施 工 區 域 隨 機 抽 取 5 點 作 工 地 密 度 試 驗, 該 工 地 密 度 平 均 值 應 達 到 室 內 試 體 平 均 密 度 之 96% 以 上, 且 任 一 工 地 密 度 不 得 低 於 室 內 試 體 平 均 密 度 之 94% 54

180 A. 工 地 夯 實 試 體 密 度 基 準 法 壓 實 度 (%) = 鑽 心 試 體 密 度 標 準 試 體 密 度 100% 55

181 B. 理 論 最 大 密 度 基 準 法 抽 驗 工 地 用 料 之 瀝 青 含 量 及 配 比 設 計 時 所 測 得 之 比 重 數 據, 計 算 各 檢 驗 批 之 理 論 最 大 密 度 ( 假 設 為 無 空 隙 狀 態 之 最 大 密 度 ) 或 以 試 驗 法 直 接 求 得, 以 該 檢 驗 批 之 施 工 區 域 隨 機 抽 取 5 點 作 工 地 密 度 試 驗, 該 工 地 密 度 平 均 值 應 達 到 理 論 最 大 密 度 之 92% 以 上, 且 任 一 工 地 密 度 不 得 低 於 理 論 最 大 密 度 之 90% 56

182 理 論 最 大 密 度 基 準 法 Dmm 100 Ps Pb Gse Gb Dw Dmm= 瀝 青 混 凝 土 理 論 最 大 密 度 (kg/m 3 ) Ps= 粒 料 佔 瀝 青 混 凝 土 重 量 百 分 率 (%), 由 工 地 瀝 青 含 量 檢 驗 求 得 Pb= 瀝 青 佔 瀝 青 混 凝 土 重 量 百 分 率 (%), 由 工 地 瀝 青 含 量 檢 驗 求 得 Gse= 粒 料 之 有 效 比 重 ( 由 試 驗 室 配 比 設 計 試 驗 求 得 ) Gb= 瀝 青 之 比 重 ( 由 試 驗 室 配 比 設 計 試 驗 求 得 ) Dw= 水 之 密 度, 通 常 假 定 為 1000 kg/m 3 57

183 5.6.4 壓 實 度 瀝 青 混 凝 土 滾 壓 完 成 後 需 留 有 適 當 孔 隙, 以 備 通 車 壓 密 之 後, 仍 有 足 夠 孔 隙 以 容 納 瀝 青 熱 天 膨 脹 之 體 積, 故 壓 實 度 不 宜 太 高, 部 分 規 範 訂 有 壓 實 度 上 限 值 ( 工 地 密 度 95%~97 % 較 佳 ) 工 地 密 度 可 用 鑽 心 試 體 測 取 或 用 核 子 密 度 儀 直 接 測 取, 我 國 大 多 採 用 鑽 心 試 體, 受 於 核 子 密 度 儀 有 法 規 限 制, 可 參 照 國 外 之 電 磁 式 密 度 儀 量 測 58

184 以 核 子 密 度 儀 檢 核 密 度 59

185 六 結 語 ( 一 ) 各 項 品 質 檢 驗 結 果 若 有 不 合 格 情 形, 應 及 依 照 契 約 規 定 處 理, 通 常 可 規 定 以 下 處 理 方 式 : (1) 再 行 加 強 施 工 改 善 : 如 碎 石 級 配 底 層 壓 實 度 不 足 時 (2) 另 外 加 封 補 足 : 如 厚 度 不 足 時 (3) 減 價 收 受 : 如 品 質 偏 差 超 出 許 可 差 在 一 定 範 圍 內 且 無 礙 安 全 使 用 (4) 拆 除 重 建 : 如 品 質 偏 差 超 出 許 可 差 在 一 定 範 圍 外 60

186 減 價 收 受 傳 統 工 程 規 範 使 用 二 段 式 規 格, 即 將 品 質 按 預 定 界 限 區 分 為 合 格 ( 可 用 ) 與 不 合 格 ( 不 可 用 ) 之 二 分 法, 三 段 式 規 格 之 發 展, 將 品 質 特 性 之 要 求 分 成 合 格 與 不 合 格 之 外, 在 其 中 間 加 入 減 價 收 受 之 灰 色 帶, 共 有 三 個 區 間 61

187 付 款 率, % 付 款 率, % 傳 統 二 段 式 規 格 不 合 格 合 格 新 式 三 段 式 規 格 不 合 格 減 價 收 受 合 格 品 質 水 準 品 質 水 準 62

188 六 結 語 ( 二 ) 羅 馬 不 是 一 天 造 成 的, 路 面 也 不 是 一 次 就 能 鋪 好, 針 對 路 面 損 壞 原 因 進 行 求 新 求 變 之 改 善 方 法, 才 能 創 造 美 好 的 路 景 工 程 司 對 於 造 橋 鋪 路 應 有 做 服 務 做 功 德 之 態 度, 並 要 有 惜 福 之 觀 念, 珍 惜 台 灣 的 資 源, 減 少 能 源 之 浪 費, 採 用 高 性 能 之 瀝 青 混 凝 土 63

189 講 授 完 畢, 請 指 教!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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