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病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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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峡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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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傳 染 病 防 治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區 管 制 中 心
2 課 程 內 容 傳 染 病 的 分 類 及 傳 染 途 徑 傳 染 病 介 紹 及 預 防 腸 胃 道 呼 吸 道 病 媒 蚊 寄 生 蟲 血 液 傳 染 - 愛 滋 病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2
3 傳 染 病 凡 因 病 原 體 侵 入 人 體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由 患 者 或 帶 原 者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方 式 傳 染 給 別 人, 或 由 動 物 傳 人 體 的 疾 病, 稱 傳 染 病 3
4 病 原 體 會 引 起 人 們 生 病 的 微 生 物, 稱 為 病 原 體 分 類 病 毒 細 菌 黴 菌 原 生 蟲 寄 生 蟲 4
5 病 原 體 分 類 病 毒 細 菌 黴 菌 原 生 蟲 寄 生 蟲 可 引 起 流 行 性 感 冒 H1N1 H5N1 麻 疹 病 毒 性 肝 炎, 小 兒 麻 痺,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登 革 熱, 日 本 腦 炎, 病 毒 性 結 膜 炎, 狂 犬 病, 皰 疹 等 傳 染 病 可 引 起 霍 亂, 傷 寒, 細 菌 性 痢 疾 肺 炎 白 喉 百 日 咳 肺 結 核 梅 毒 淋 病 非 淋 菌 性 尿 道 炎 斑 疹 傷 寒 鼠 疫 破 傷 風 癩 病 皮 膚 的 化 膿 病 砂 眼 細 菌 性 結 膜 炎 等 傳 染 病 可 引 起 白 癬 足 癬 念 珠 菌 病 外 耳 道 黴 菌 病 水 泡 等 傳 染 病 可 引 起 瘧 疾, 阿 米 巴 痢 疾 等 傳 染 病 可 引 起 蛔 蟲 病 蟯 蟲 病 疥 瘡 病 等 傳 染 病 5
6 傳 染 病 傳 染 途 徑 6
7 誰 會 被 感 染 傳 染 病? 7
8 傳 染 病 從 何 而 得 Animals 動 物 Insects 昆 蟲 Water 水 傳 染 源 People 人 Food 食 物 2
9 進 入 體 內 的 途 徑 食 入 眼 睛 ( 結 膜 ) 呼 吸 道 皮 膚 血 液 9
10 傳 染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 接 觸 感 染 健 康 的 人 與 病 人 或 帶 原 者 經 由 直 接 接 觸 或 間 接 接 觸 而 發 生 傳 染 病, 叫 做 接 觸 感 染 直 接 接 觸 感 染 - 健 康 的 人 直 接 接 觸 病 人 或 帶 原 者 的 口 腔, 粘 膜, 或 皮 膚 等 ( 例 如 性 交 接 吻 ) 而 感 染 的 疾 病, 例 如 皮 膚 病 梅 毒 B 型 肝 炎 或 愛 滋 病 等 間 接 接 觸 感 染 - 健 康 的 人 接 觸 病 人 或 帶 原 者 使 用 過 的 物 品, 例 如 碗 筷, 毛 巾 手 帕 臉 盆 衣 物 玩 具 美 髮 美 容 器 具 敷 料 等 而 感 染 的 疾 病, 例 如 化 膿 病, 細 菌 性 結 膜 炎 砂 眼 等 10
11 傳 染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 飛 沫 或 空 氣 傳 染 病 人 在 咳 嗽 打 噴 嚏 唱 歌 或 說 話 時, 從 口 鼻 噴 出 的 口 水 泡 沫 叫 做 飛 沫, 假 若 飛 沫 或 空 氣 中 含 有 病 原 體, 則 健 康 人 經 由 呼 吸 將 病 原 體 吸 入 體 內 就 會 被 感 染 由 飛 沫 或 或 空 氣 而 傳 染 的 疾 病 有 流 行 性 感 冒, 白 喉 百 日 咳 肺 炎 肺 結 核 小 兒 麻 痺 麻 疹 等 11
12 其 他 傳 染 途 徑 蟲 蝶 傳 染 經 由 蚊 蚤 幌 蝨 等 媒 介 傳 播 病 原 媒 介 物 傳 染 經 由 用 品 器 械 食 品 衣 物 等 媒 介 傳 播 病 原 12
13 常 見 傳 染 病 簡 介 13
14 腸 胃 道 ( 消 化 道 ) 傳 染 病 14
15 腸 胃 道 ( 消 化 道 ) 傳 染 病 霍 亂 桿 菌 性 痢 疾 傷 寒 A 型 肝 炎 15
16 霍 亂 症 狀 : 嚴 重 者 的 上 吐 下 瀉 ( 大 量 米 湯 樣 的 水 性 腹 瀉 ) 病 原 體 : 霍 亂 弧 菌 傳 染 方 式 : 攝 食 受 病 人 ( 主 要 ) 或 帶 原 者 ( 次 要 ) 糞 便 或 嘔 吐 物 污 染 的 水 或 食 物 以 及 攝 食 污 染 或 未 煮 熟 之 生 鮮 水 產 品 霍 亂 弧 菌 可 存 在 污 水 中 相 當 長 的 時 間 潛 伏 期 : 數 小 時 至 5 天, 平 均 3 天 預 防 : 洗 手 防 蟲 繩 安 全 用 水 ( 勿 生 飲 ) 熟 食 16
17 桿 菌 性 痢 疾 症 狀 : 有 腹 瀉 伴 隨 發 燒 噁 心 或 嘔 吐 痙 攣 病 原 體 : 痢 疾 桿 菌 傳 染 方 式 因 直 接 或 間 接 攝 食 污 染 的 食 物 或 飲 水 為 糞 口 傳 染 的 疾 病 通 常 為 接 觸 到 病 人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器 具, 蠅 媒 介 而 感 染 即 使 只 吃 入 極 少 數 病 菌 亦 可 能 發 生 感 染 潛 伏 期 :1-3 天, 有 時 長 達 一 星 期 預 防 : 採 取 和 預 防 傷 寒 相 同 之 方 法 水 源 或 蓄 水 設 施 與 汙 染 源 ( 如 廁 所 化 糞 池 等 ) 應 距 離 15 公 尺 以 上 17
18 傷 寒 症 狀 : 有 持 續 性 發 燒, 頭 痛 厭 食, 成 人 較 常 見 便 秘 或 腹 瀉 病 原 體 : 傷 寒 桿 菌 傳 染 窩 : 人 傳 染 方 式 因 食 物 飲 水 被 患 者 帶 菌 者 糞 便 及 尿 所 污 染 而 傳 染 有 些 地 方 污 水 污 染 河 床, 其 中 貝 類 成 為 傳 染 煤 介 帶 菌 者 在 處 理 食 品 食 材 時 其 手 指 也 會 污 染 產 品 蒼 蠅 可 能 散 布 病 菌 於 食 品 中 潛 伏 期 : 一 般 為 1 至 3 星 期 預 防 : 洗 手 防 蠅 保 護 水 源 注 意 食 物 之 處 理 與 保 存, 帶 菌 者 為 應 停 止 工 作 至 治 療 痊 癒 18
19 A 型 肝 炎 症 狀 : 發 燒, 全 身 倦 怠 不 適, 食 慾 不 振, 嘔 吐 及 腹 部 不 舒 服, 數 天 之 後 發 生 黃 疸 病 原 體 :A 型 肝 炎 病 毒 傳 染 方 式 : 當 沒 有 抵 抗 力 的 人 吃 到 或 喝 到 被 A 型 肝 炎 病 毒 污 染 的 水 或 食 物 時 潛 伏 期 :15 至 50 天, 平 均 為 天 預 防 : 注 意 飲 水 及 飲 食 衛 生, 不 可 生 飲 生 食, 尤 其 生 蠔 或 是 水 產 貝 類, 另 外 也 應 加 強 食 物 製 備 者 如 廚 師 及 飲 食 從 業 人 員 之 衛 生 觀 念 保 持 良 好 衛 生 習 慣, 飯 前 便 後 及 處 理 食 物 前 需 正 確 洗 手, 預 防 糞 口 途 徑 的 傳 染 注 意 環 境 衛 生, 特 別 是 廁 所 環 境 清 潔 19
20 呼 吸 道 傳 染 病 流 行 性 感 冒 結 核 病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流 行 性 腦 膜 炎 水 痘 20
21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原 體 : 病 毒 可 分 為 A 型 B 型 及 C 型 A 型 : 人 畜 共 通, 會 感 染 人 類 哺 乳 動 物 與 鳥 類 B 型 : 只 會 感 染 人 類 C 型 : 感 染 人 類 後 不 造 成 明 顯 臨 床 症 狀 A 型 流 感 又 可 依 外 套 膜 上 的 HA 與 NA 2 種 醣 蛋 白 分 為 各 種 分 型 血 球 凝 集 素 (Hemagglutinin, HA), 共 有 16 種 神 經 胺 酸 酶 (Neuraminidase, NA), 共 有 9 種 21
22 名 詞 釋 疑 季 節 性 流 感 (Seasonal influenza) 在 人 類 每 年 發 生 季 節 性 流 行 的 流 感 有 效 人 傳 人, 有 疫 苗 可 供 預 防, 預 防 流 感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施 打 流 感 疫 苗 禽 流 感 (Avian influenza) 主 要 在 禽 類 間 流 行 的 流 感, 分 為 高 病 原 性 與 低 病 原 性 偶 然 感 染 人 類, 主 要 為 禽 傳 人,H5N1 可 能 具 備 有 限 性 人 傳 人 的 能 力 病 例 多 在 於 禽 類 疫 情 發 生 處, 且 多 有 禽 鳥 接 觸 史 豬 流 感 (Swine influenza) 主 要 在 豬 隻 間 流 行 的 流 感 豬 傳 人 不 常 見, 演 化 為 人 傳 人 則 極 為 少 見 大 流 行 流 感 (Pandemic influenza) 如 演 化 出 新 型 流 感 病 毒, 人 類 無 免 疫 力, 且 可 人 傳 人, 導 致 全 球 發 生 大 流 行, 此 疾 病 稱 為 大 流 行 流 感, 如 H1N1 新 型 流 感 22
23 新 病 毒 株 的 產 生 抗 原 微 變 (Antigenic drift) 抗 原 移 型 (Antigenic shift) 23
24 流 感 大 流 行 的 歷 史 百 年 間 主 要 之 全 球 性 大 流 行 : 4~5 千 萬 人 死 亡 逾 200 萬 人 死 亡 100 萬 人 死 亡 70 萬 人 死 亡 超 過 1.8 萬 人 死 亡 24
25 何 謂 禽 流 感 禽 流 感 是 禽 鳥 類 的 疾 病, 引 起 禽 流 感 的 流 感 病 毒 與 人 類 的 流 感 病 毒 很 相 似, 但 不 容 易 感 染 人 類 禽 流 感 病 毒 感 染 可 見 於 野 生 水 鳥 間, 卻 不 常 引 起 鳥 兒 生 病 或 只 有 輕 微 症 狀 部 份 禽 流 感 病 毒 感 染 了 家 禽 後, 會 造 成 家 禽 大 量 家 禽 死 亡, 這 類 的 病 毒 株 我 們 將 它 稱 為 高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病 毒 25
26 為 何 擔 心 人 類 被 禽 流 感 病 毒 感 染 過 去 已 知 僅 有 少 數 的 禽 流 感 病 毒 ( 如 H5N1) 曾 造 成 人 類 的 感 染, 具 有 限 性 人 傳 人 的 能 力, 故 人 類 病 例 多 在 於 禽 類 疫 情 發 生 處, 且 多 有 禽 鳥 接 觸 史 禽 流 感 病 毒 也 可 能 在 感 染 人 類 後, 進 一 步 演 變 成 容 易 在 人 跟 人 之 間 傳 播 且 引 起 嚴 重 疾 病 的 病 毒, 如 此 就 容 易 造 成 大 流 行 但 目 前 尚 未 觀 察 到, 禽 流 感 病 毒 演 化 成 有 效 的 人 傳 人 26
27 人 類 感 染 禽 流 感 病 毒 的 途 徑 感 染 來 源 感 染 病 毒 的 禽 鳥 病 毒 污 染 的 環 境 傳 染 方 式 禽 傳 人 : 接 觸 染 病 禽 鳥 或 其 排 遺 汙 染 的 環 境 有 限 人 傳 人 : 無 適 當 防 護 下 與 發 病 期 病 例 極 密 切 接 觸 者, 目 前 案 例 大 多 具 有 親 緣 關 係 27
28 H7N9 流 感 簡 介 致 病 原 H7N9 流 感 病 毒 (H7N9 Influenza virus) 傳 染 途 徑 一 般 來 說, 禽 流 感 病 毒 會 存 在 於 受 感 染 禽 鳥 的 呼 吸 道 飛 沫 顆 粒 及 排 泄 物 中, 人 類 主 要 是 透 過 吸 入 及 接 觸 病 毒 顆 粒 或 受 病 毒 汙 染 的 物 體 與 環 境 等 途 徑 而 感 染 至 於 H7N9 流 感 病 毒 的 傳 染 途 徑, 則 正 在 調 查 中 28
29 潛 伏 期 及 可 傳 染 期 潛 伏 期 H5N1 流 感 的 潛 伏 期 通 常 約 為 2~8 天,H7N9 流 感 的 潛 伏 期 仍 在 調 查 中 ( 更 新 ) 可 傳 染 期 根 據 目 前 的 觀 察 似 乎 不 會 有 效 人 傳 人, 但 目 前 尚 無 證 據 顯 示 H7N9 流 感 的 可 傳 染 期 為 何 ( 此 部 分 資 訊 需 待 觀 察 疫 情 演 變 及 後 續 研 究 ) 29
30 臨 床 症 狀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所 報 告 的 H7N9 流 感 案 例, 最 初 病 徵 包 括 高 燒 咳 嗽 及 呼 吸 急 促 等 症 狀 有 些 患 者 病 情 會 在 一 週 內, 進 展 為 下 呼 吸 道 疾 病, 造 成 呼 吸 困 難 肺 炎, 並 在 之 後 的 一 兩 天 內, 快 速 進 展 成 需 要 重 症 加 護 的 照 顧, 甚 至 造 成 死 亡 死 亡 個 案 的 病 程 從 發 病 到 死 亡 約 2-3 週 30
31 蚊 子 傳 播 的 傳 染 病 登 革 熱 日 本 腦 炎 瘧 疾 31
32 登 革 熱 登 革 熱 是 一 種 由 過 濾 性 病 毒 引 起 的 急 性 傳 染 病 登 革 熱 病 毒, 只 可 以 透 過 蚊 叮 傳 播, 並 不 會 由 人 直 接 傳 染 人 台 灣 主 要 傳 播 登 革 熱 的 病 媒 蚊 為 埃 及 斑 蚊 或 白 線 斑 蚊 潛 伏 期 為 3 至 14 天, 病 徵 包 括 3 至 5 日 的 高 燒 嚴 重 頭 痛 肌 肉 關 節 痛 或 出 疹 眼 窩 後 疼 痛 流 行 地 區 遍 及 東 南 亞 ( 新 加 坡 ) 預 防 方 法 : 杜 絕 蚊 患 和 預 防 蚊 叮 蟲 咬, 應 穿 長 袖 襯 衣 和 長 褲 32
33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的 幼 蟲 孳 生 在 哪 裡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的 幼 蟲 孑 孓 孳 生 於 人 工 容 器 及 天 然 容 器 內 人 工 容 器 在 室 內 包 括 種 萬 年 青 或 黃 金 葛 之 花 瓶 花 盆 底 盤 冰 箱 底 盤 及 地 下 室 積 水, 而 室 外 則 包 括 水 桶 陶 甕 水 泥 槽 等 儲 水 工 具, 廢 棄 物 包 括 飲 料 罐 紙 杯 紙 碗 塑 膠 袋 等 小 型 廢 棄 物, 塑 膠 水 桶 臉 盆 洗 澡 盆 鍋 碗 瓢 盆 輪 胎 等 中 型 廢 棄 物, 不 用 之 浴 缸 馬 桶 電 冰 箱 洗 衣 機 各 式 各 樣 傢 俱 等 大 型 廢 棄 物 ; 天 然 容 器 則 包 括 樹 洞 竹 筒 葉 軸 等 清 理 孳 生 源 重 於 噴 灑 消 毒 劑 33
34 鼠 類 傳 播 的 疾 病 地 方 性 斑 疹 傷 寒 鉤 端 螺 旋 體 病 漢 他 病 毒 症 候 群 鼠 疫 其 他 34
35 老 鼠 生 活 習 性 與 防 治 方 法 自 古 以 來, 有 人 類 居 住 的 地 方, 就 有 老 鼠 的 存 在, 因 為 我 們 提 供 給 他 們 重 要 的 生 存 環 境 食 物 及 避 難 所 與 鼠 共 存, 將 是 對 人 類 生 活 環 境 與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的 一 大 考 驗 如 您 不 願 接 受 考 驗, 那 麼, 鼠 害 防 治 將 不 可 避 免 35
36 老 鼠 一 般 的 危 害 農 作 物 損 害 糧 食 損 失 污 損 食 物 農 作 物 損 害 食 物 污 染 咬 斷 管 線 引 起 火 災 電 力 中 斷 器 具 損 害 嚇 人 36
37 地 方 性 斑 疹 傷 寒 37
38 傳 染 方 式
39 臨 床 症 狀 發 燒 伴 隨 頭 痛 惡 寒 疲 勞, 少 數 患 者 在 發 病 5-6 日 後 全 身 出 現 疹 子 ( 主 要 在 軀 幹 )
40 疾 病 特 性 潛 伏 期 1~2 週, 通 常 為 12 天 可 傳 染 期 不 會 直 接 由 人 傳 染 給 人 一 旦 感 染 蚤 體, 在 蚤 體 中 終 生 維 持 ( 可 長 至 1 年 ) 抵 抗 力 一 旦 得 病 後 即 具 有 免 疫 性
41 對 病 人 接 觸 者 及 周 遭 環 境 之 處 理 病 例 通 報 : 診 斷 後 儘 速 通 報 隔 離 : 不 需 要 消 毒 : 不 需 要 檢 疫 : 非 例 行 性 檢 疫 項 目 接 觸 者 接 種 疫 苗 : 不 需 要 接 觸 者 及 感 染 源 的 調 查 : 調 查 感 染 來 源 及 加 強 蚤 類 及 鼠 類 防 治 治 療 方 法 : 遵 照 醫 屬 服 用 抗 生 素
42 預 防 方 法.. 寵 物 管 理 寵 物 經 常 洗 澡 剪 毛, 並 用 蚤 梳 將 蚤 類 除 去 可 用 除 蚤 粉 劑 撒 佈 寵 物 棲 息 處 所 可 用 浸 蚤 ( 除 蚤 ) 項 圈 防 治 跳 蚤 防 止 流 浪 動 物 進 入 室 內
43 預 防 方 法. 環 境 管 理 保 持 環 境 清 潔 不 讓 蚤 類 孳 生 在 鼠 穴 入 口 處 及 鼠 徑 上 灑 佈 殺 蟲 粉 劑 等 以 滅 蚤, 滅 蚤 後 再 施 行 滅 鼠 隨 時 注 意 家 中 貓 狗 等 寵 物, 一 發 現 有 蚤 類 寄 生, 即 應 以 除 蟲 菊 精 類 殺 蟲 劑 噴 灑 寵 物 身 體 或 施 行 藥 浴 以 滅 蚤 以 吸 塵 器 打 掃, 並 加 強 蚤 類 卵 幼 蟲 最 容 易 躲 藏 的 縫 隙 棲 所 及 地 毯 邊 緣
44 預 防 方 法 居 家 防 鼠 的 三 原 則 不 讓 鼠 來 : 封 住 屋 子 周 圍 之 老 鼠 洞 及 所 有 空 隙, 以 防 止 老 鼠 進 入 屋 內 一 般 房 屋 的 門 窗 必 須 裝 有 金 屬 紗 網 或 鐵 柵, 其 孔 徑 不 可 超 過 一 公 分 如 果 木 質 門 戶 下 被 鼠 咬 囓, 應 加 裝 鐵 片 覆 蓋 不 讓 鼠 吃 : 將 食 物 與 飲 水 收 藏 於 適 當 的 封 閉 容 器 內, 以 免 引 來 老 鼠 覓 食 而 造 成 污 染 含 有 食 物 的 垃 圾 不 可 隔 夜 置 放, 如 果 無 法 馬 上 丟 棄, 應 該 將 垃 圾 桶 加 蓋 以 免 引 來 老 鼠 食 具 與 廚 具 應 於 使 用 完 畢 以 後 儘 快 清 洗, 並 保 持 廚 房 與 居 處 的 清 潔 時 常 清 洗 住 家 地 板 不 讓 鼠 住 : 住 家 附 近 盡 量 不 要 堆 積 雜 物, 而 屋 內 陳 設 應 力 求 簡 單,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 天 花 板 夾 壁 及 地 板 等 建 築 物 應 盡 量 避 免, 以 免 供 給 老 鼠 躲 藏 與 築 巢 的 處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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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寄 生 蟲 阿 米 巴 廣 東 住 血 線 蟲 疥 瘡 46
47 阿 米 巴 痢 疾 症 狀 : 糞 便 中 帶 黏 液 及 血 絲 腹 痛 裏 急 後 重 間 歇 性 下 痢 噁 心 嘔 吐 及 發 燒 等 傳 播 方 式 : 經 由 糞 口 途 徑 傳 播, 吃 入 受 糞 便 污 染 的 水 或 未 煮 熟 的 食 物 是 主 要 的 傳 染 來 源, 也 可 能 由 口 對 肛 門 的 接 觸 行 為 造 成 男 同 志 間 不 安 全 的 性 行 為, 也 會 提 高 感 染 的 風 險 潛 伏 期 : 從 2~4 週 不 等, 但 可 由 數 日 至 數 年 預 防 : 飲 用 水 澈 底 煮 沸, 外 出 旅 遊 建 議 喝 瓶 裝 水 食 物 充 分 煮 熟, 勿 吃 生 冷 或 疑 似 遭 污 染 的 食 物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養 成 飯 前 便 後 及 接 觸 食 物 前 正 確 洗 手 之 習 慣 注 重 居 家 環 境 衛 生, 垃 圾 桶 要 加 蓋, 避 免 滋 生 蟑 螂 及 蒼 蠅 排 泄 物 要 妥 善 處 理, 不 可 在 山 溝 排 泄, 防 範 水 源 污 染 避 免 口 對 肛 門 的 接 觸 行 為 47
48 吃 腦 蟲 鑽 鼻 戲 水 提 防 聯 合 報 記 者 林 思 宇 / 台 北 報 導 :10 am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州 最 近 發 生 小 男 孩 戲 水, 感 染 俗 稱 吃 腦 蟲 的 福 氏 奈 格 里 阿 米 巴 的 案 例 其 實 台 灣 二 一 一 年 也 發 生 過 這 種 罕 見 的 病 例 七 十 五 歲 老 翁 感 染 福 氏 阿 米 巴 變 形 蟲, 是 台 灣 首 件 感 染 及 致 死 案 例 專 家 表 示, 福 氏 阿 米 巴 分 布 廣 但 密 度 低, 但 一 感 染 發 病 就 致 命, 呼 籲 民 眾 戲 水 時, 要 小 心 勿 使 鼻 腔 進 水 收 治 該 名 老 翁 的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醫 檢 師 蘇 梅 玉 發 表 論 文 指 出, 患 者 在 泡 溫 泉 後 發 病, 抽 取 患 者 腦 脊 髓 液 檢 驗, 確 認 是 福 氏 奈 格 里 阿 米 巴, 投 予 抗 生 素, 和 變 形 蟲 纏 鬥 廿 五 天 後, 還 是 不 治 中 正 大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教 授 許 昺 慕 在 案 例 發 生 後, 與 疾 管 署 的 實 驗 室 檢 測 老 翁 泡 過 的 溫 泉 水 質, 在 一 大 眾 池 中 發 現 福 氏 奈 格 里 阿 米 巴, 幾 乎 可 斷 定 該 名 患 者 因 泡 溫 泉 感 染 之 後 疾 病 管 制 署 緊 急 追 查 老 翁 泡 溫 泉 的 同 伴, 所 幸 未 有 其 他 人 感 染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寄 生 蟲 科 主 任 范 家 堃 說, 福 氏 奈 格 里 阿 米 巴 在 各 種 水 體 中 都 可 以 生 存, 會 由 鼻 腔 沿 著 嗅 覺 神 經 進 入 腦 部, 感 染 者 通 常 在 發 病 一 周 內 死 亡, 全 世 界 救 回 案 例 寥 寥 可 數, 治 療 方 法 也 屬 試 驗 性 質, 即 便 幸 運 被 救 回, 多 有 腦 部 受 損 的 後 遺 症 許 昺 慕 說, 台 灣 各 類 水 體 中 的 奈 格 里 阿 米 巴 檢 出 率 約 百 分 之 廿, 其 中 以 溫 泉 最 多, 其 次 是 溪 流 水 庫 湖 泊 48
49 福 氏 內 格 里 阿 米 巴 腦 膜 腦 炎 福 氏 內 格 里 阿 米 巴 原 蟲 為 淡 水 湖 泊 河 流 中 自 然 生 存 的 單 細 胞 寄 生 蟲, 與 引 起 腸 道 症 狀 之 痢 疾 阿 米 巴 不 同, 各 國 文 獻 資 料 顯 示, 在 溪 水 湖 泊 溫 泉 和 土 壤 等, 都 曾 有 檢 出 的 紀 錄, 而 鹽 度 較 高 的 海 水 未 檢 出 人 類 可 能 在 自 然 水 域 活 動 時, 將 病 原 體 吸 入 鼻 腔, 並 沿 著 嗅 覺 神 經 進 入 腦 部 而 發 病, 但 喝 下 遭 病 原 體 污 染 的 水 則 不 會 被 感 染 該 疾 病 潛 伏 期 約 1-7 天, 發 病 後 病 程 進 展 快 速, 初 期 症 狀 為 頭 痛 發 燒 噁 心 嘔 吐, 之 後 出 現 頸 部 僵 硬 抽 搐 意 識 變 化 譫 妄 昏 迷 等 腦 炎 症 狀, 發 病 後 死 亡 率 約 99% 籲 請 民 眾 於 進 行 水 上 活 動 或 泡 溫 泉 等 活 動 時, 應 避 免 水 進 入 鼻 腔, 或 避 免 將 頭 部 浸 泡 於 水 中, 於 自 然 水 域 戲 水 時, 亦 應 避 免 攪 動 底 部 池 水 或 淤 泥 ; 戲 水 或 泡 溫 泉 後 出 現 發 燒 頭 痛 噁 心 或 嘔 吐 等 症 狀, 應 儘 速 就 醫, 並 告 知 醫 護 人 員 相 關 接 觸 史 49
50 疥 瘡 由 於 疥 蟲 感 染 皮 膚 引 起 的 一 種 皮 膚 病 疥 瘡 好 發 於 皮 膚 細 嫩 皺 褶 部 位, 常 從 手 指 縫 開 始, 1-2 週 內 可 廣 泛 傳 至 上 肢 屈 側 肘 窩 腋 窩 前 乳 房 下 下 腹 部 臀 溝 外 生 殖 器 大 腿 內 上 側 等 處, 但 嬰 幼 兒 例 外 嬰 兒 皮 膚 比 較 細 嫩, 疥 蟲 很 容 易 侵 襲 到 小 兒 的 頭 面 部, 直 接 感 染 : 直 接 與 攜 帶 疥 蟲 的 病 人 或 動 物 接 觸 以 後 被 感 染 該 病 ; 間 接 感 染 : 是 通 過 間 接 接 觸 到 疥 瘡 患 者 的 衣 物 用 品 患 者 接 觸 到 的 傢 具 物 品 等 預 防 :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對 被 污 染 的 衣 服 被 褥 床 單 等 要 用 開 水 燙 洗 滅 蟲, 如 不 能 燙 洗 者, 一 定 要 放 置 於 陽 光 下 曝 晒 1 周 以 上 再 用 杜 絕 不 潔 性 交 出 差 住 店 要 勤 洗 澡, 注 意 換 床 單 50
51 坐 月 子 中 心 13 嬰 染 疥 瘡 蘋 果 日 報 /2013/08/24 台 中 市 一 名 產 婦 日 前 在 皇 家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坐 完 月 子 之 後, 不 但 新 生 兒 染 疥 瘡, 還 傳 染 給 全 家 人, 她 一 問 之 下 才 發 現, 共 13 個 在 該 中 心 坐 月 子 的 新 生 兒 都 出 現 相 同 症 狀, 憤 而 向 蘋 果 投 訴, 中 市 衛 生 局 前 往 稽 查 後, 發 現 該 月 子 中 心 環 境 有 7 大 缺 失, 並 涉 嫌 超 收, 已 開 出 3 萬 元 罰 單 並 限 期 改 善 51
52 血 液 傳 染 疾 病 愛 滋 病 B C 型 肝 炎 梅 毒 52
53 認 識 愛 滋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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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他 們 都 長 的 什 麼 樣 子? 聽 說 有 肉 瘤? 聽 說 會 很 瘦? 聽 說 會 很 蒼 白?
56 愛 滋 病 傳 染 途 徑 血 液 ( 體 液 ) 交 換 注 射 毒 品 刺 青 性 行 為 異 性 同 性 雙 性 母 子 垂 直 傳 染
57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會 有 什 麼 症 狀 病 毒 感 染 急 性 感 染 期 (2-6 週 ) 發 燒 喉 嚨 疼 痛 疲 倦 胃 口 不 佳 噁 心 嘔 吐 腹 瀉 皮 膚 發 疹 肌 肉 關 節 疼 痛, 只 有 一 半 的 人 會 有 症 狀 潛 伏 期 (5-15 年 ) 當 第 一 次 急 性 症 狀 發 生 後, 絕 大 多 數 的 患 者 會 有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 約 10 年 以 上 ) 沒 有 症 狀 但 HIV 病 毒 會 持 續 破 壞 人 體 的 CD4+ 細 胞 發 病 期 (2-5 年 ) 當 CD4+ 降 到 200 左 右 時, 免 疫 系 統 的 力 量 已 微 弱 至 無 法 對 抗 各 種 伺 機 性 感 染 ( 例 如 口 腔 食 道 念 珠 菌 感 染 帶 狀 疱 疹 ), 便 進 入 所 謂 之 愛 滋 病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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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愛 滋 病 不 會 傳 染 的 途 徑 輕 吻 捐 血 蚊 子 叮 咬 目 前 各 指 定 醫 院 皆 可 進 行 篩 檢, 不 可 以 利 用 捐 血 檢 查 是 否 感 染 HIV 病 毒 日 常 社 交 生 活 擁 抱 握 手 共 餐 共 用 馬 桶 一 起 上 班 一 起 上 課
60 和 感 染 者 共 同 生 活 早 上 起 床 : 同 一 張 床 被 子 共 用 馬 桶 水 龍 頭 毛 巾 共 餐 共 乘 車 子 到 校 或 工 作 場 所 : 共 用 電 話 文 具 用 具 身 體 接 觸 咳 嗽 打 噴 嚏 生 活 事 件 : 蚊 蟲 叮 咬 淺 吻 游 泳 洗 溫 泉
61 Abstain 節制 Be faithful 忠實 Condom 安全 根據疾管局統計顯示 96年新增青少年(15-24 歲)愛滋感染人數及學生愛滋感染人數分別為310 例及111例 與91年相比 分別增加2倍及2.3倍 強化年輕族群愛滋病防治教育 94年底完成製作 性教育及愛滋病防治3D動畫影片暨 教學手冊 並發放至全國3,358所國民中 小學及教 育部 國健局等相關單位運用 為增加保險套的可近性 積極推動於校園內設置保險套 初 販賣機(目前教育部核准於大專院校可自行設置 但CDC 級 預 之目標是高中職以上) 防
62 保 險 套
63 如 何 預 防 感 染 愛 滋 性 行 為 前 停 看 聽
64 聽 - 固 定 且 單 一 性 伴 侶 莎 麗 和 麥 克 昨 晚 共 眠 關 我 什 麼 事? 沒 事 嗎?...
65 真 的 沒 事 嗎?
66 確 定 沒 事 嗎?
67 再 想 想, 真 的 沒 事 嗎?
68 傳 染 病 相 關 法 規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杜 絕 傳 染 病 之 發 生 傳 染 及 蔓 延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為 防 止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之 感 染 傳 染 及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並 保 障 感 染 者 權 益 營 業 衛 生 基 準 為 各 縣 市 政 府 訂 定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或 輔 導 業 者 之 行 政 指 導 68
69 傳 染 病 分 類 ( 法 定 傳 染 病 ) 等 級 傳 染 病 通 報 時 限 隔 離 治 療 第 一 類 天 花 鼠 疫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狂 犬 病 H5N1 流 感 24 小 時 應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第 二 類 白 喉 傷 寒 登 革 熱 流 行 性 腦 脊 髓 膜 炎 副 傷 寒 小 兒 麻 痺 症 桿 菌 性 痢 疾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瘧 疾 麻 疹 急 性 病 毒 性 A 型 肝 炎 腸 道 出 血 性 大 腸 桿 菌 感 染 症 漢 他 病 毒 症 候 群 霍 亂 德 國 麻 疹 多 重 抗 藥 性 結 核 病 屈 公 病 西 尼 羅 熱 流 行 性 斑 疹 傷 寒 炭 疽 病 24 小 時 得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第 三 類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日 本 腦 炎 結 核 病 ( 除 多 重 抗 藥 性 結 核 病 外 ) 先 天 性 德 國 麻 疹 症 候 群 急 性 病 毒 性 肝 炎 ( 除 A 型 外 )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退 伍 軍 人 病 侵 襲 性 b 型 嗜 血 桿 菌 感 染 症 梅 毒 淋 病 新 生 兒 破 傷 風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漢 生 病 (Hansen s disease) 7 天 得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第 四 類 疱 疹 B 病 毒 感 染 症 鉤 端 螺 旋 體 病 類 鼻 疽 肉 毒 桿 菌 中 毒 侵 襲 性 肺 炎 鏈 球 菌 感 染 症 Q 熱 地 方 性 斑 疹 傷 寒 萊 姆 病 兔 熱 病 恙 蟲 病 水 痘 弓 形 蟲 感 染 症 流 感 併 發 症 庫 賈 氏 病 布 氏 桿 菌 病 第 五 類 裂 谷 熱 馬 堡 病 毒 出 血 熱 黃 熱 病 伊 波 拉 病 毒 出 血 熱 拉 薩 熱 中 東 呼 吸 症 候 群 冠 狀 病 毒 感 染 症 H7N9 流 感 69
70 第 十 二 條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 違 反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必 要 時, 並 得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按 次 處 罰 之 主 管 機 關 得 逕 行 強 制 處 分 ) 第 十 三 條 感 染 傳 染 病 病 原 體 之 人 及 疑 似 傳 染 病 之 病 人, 均 視 同 傳 染 病 病 人, 適 用 本 法 之 規 定 70
71 第 二 十 一 條 主 管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暫 行 封 閉 可 能 散 布 傳 染 病 之 水 源 第 二 十 二 條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應 加 強 當 地 上 下 水 道 之 建 設, 改 良 公 廁 之 設 備 與 衛 生, 宣 導 私 廁 之 清 潔 與 衛 生 ; 必 要 時, 得 施 行 糞 便 等 消 毒 或 拆 除 有 礙 衛 生 之 廁 所 及 其 相 關 設 施 71
72 第 二 十 三 條 國 內 發 生 流 行 疫 情 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各 種 已 經 證 實 媒 介 傳 染 病 之 飲 食 物 品 動 物 或 動 物 屍 體,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之 必 要 下, 應 切 實 禁 止 從 事 飼 養 宰 殺 販 賣 贈 與 棄 置, 並 予 以 撲 殺 銷 毀 掩 埋 化 製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必 要, 對 於 有 媒 介 傳 染 病 之 虞 之 動 物, 準 用 前 項 禁 止 處 置 之 規 定 ( 違 反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所 為 禁 止 或 處 置 之 規 定 者, 除 逕 行 強 制 處 分 外, 並 得 處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予 以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之 處 分 ) 72
73 第 二 十 四 條 前 條 之 飲 食 物 品 動 物 或 動 物 屍 體, 經 依 規 定 予 以 撲 殺 銷 毀 掩 埋 化 製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時, 除 其 媒 介 傳 染 病 之 原 因 係 由 於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之 違 法 行 為 或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未 立 即 配 合 處 理 者 不 予 補 償 外,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應 評 定 其 價 格, 酌 給 補 償 費 前 項 補 償 之 申 請 資 格 程 序 認 定 補 償 方 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十 五 條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應 督 導 撲 滅 蚊 蠅 蚤 蝨 鼠 蟑 螂 及 其 他 病 媒 前 項 病 媒 孳 生 源 之 公 私 場 所, 其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應 依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之 通 知 或 公 告, 主 動 清 除 之 ( 違 反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上 一 萬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 必 要 時, 並 得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按 次 處 罰 之 ) 73
74 第 四 十 二 條 下 列 人 員 發 現 疑 似 傳 染 病 病 人 或 其 屍 體, 未 經 醫 師 診 斷 或 檢 驗 者,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通 知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 一 病 人 或 死 者 之 親 屬 或 同 居 人 二 旅 館 或 店 鋪 之 負 責 人 三 運 輸 工 具 之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駕 駛 人 四 機 關 學 校 學 前 教 ( 托 ) 育 機 構 事 業 工 廠 礦 場 寺 院 教 堂 殯 葬 服 務 業 或 其 他 公 共 場 所 之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人 五 安 養 機 構 養 護 機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安 置 ( 教 養 ) 機 構 矯 正 機 關 及 其 他 類 似 場 所 之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人 六 旅 行 業 代 表 人 導 遊 或 領 隊 人 員 ( 未 依 規 定 通 知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必 要 時, 並 得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按 次 處 罰 之 主 管 機 關 得 逕 行 強 制 處 分 ) 7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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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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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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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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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10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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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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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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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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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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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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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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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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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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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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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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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CONTENTS 54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5 66 67 69 70 72 芪 73 74 芪 75 芪 76 芪 77 芪 78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2 9 10 11 13 17 18 20 22 23 24 27 28 29 30 32 34 35 37 38 41 42 43 45 46 47 47 49 50 52 CONTENTS 54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5 66 67 69 70 72 芪 73 74 芪 75 芪 76 芪 77 芪 78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91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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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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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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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02 動 機 205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4 4 155 130 313 247 02 動 機 2029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12 12 125 100 300 242 02 動 機 209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機
02 動 機 200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15 15 385 355 641 601 02 動 機 200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智 慧 自 動 化 組 2 2 365 355 592 587 02 動 機 209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車 輛 技 術 組 14 14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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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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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