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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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郵 政 中 台 字 第 0067 號 交 寄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交 寄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彰 化 郵 局 許 可 證 彰 化 字 第 4 3 號 雜 誌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發 行 人.. 卓 伯 源 發 行 所.. 彰 化 縣 政 府 編 輯.. 彰 化 縣 政 府 行 政 室 地 址..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2 段 416 號 電 話..(04) 轉 117 傳 真..(04) 戶 名.. 彰 化 縣 政 府 行 政 室 郵 撥 帳 號 訂 閱 工 本 費.. 每 年 360 元 發 行 方 式.. 贈 閱 及 訂 閱 刊 登 公 報 文 件, 不 另 行 文, 請 剪 貼 簽 辦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日 出 版

2 目 錄 法 規 類 法 制.. 訂 定 彰 化 縣 各 機 關 採 購 公 務 車 輛 規 則 附 彰 化 縣 各 機 關 採 購 公 務 車 輛 規 則... 政 令 類 衛 生 : 檢 送 註 銷 本 縣 蕭 德 修 等 3 位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從 業 執 照 及 登 記 證 公 告 乙 份... 文 化 : 一 重 大 災 害 古 蹟 應 變 處 理 辦 法 業 經 內 政 部 於 9 年 3 月 9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令 廢 止... 二 轉 知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定 於 9 年 3 月 14 日 以 文 壹 字 第 號 暨 農 林 務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建 設 : 石 油 業 申 請 油 槽 延 長 內 部 檢 查 年 限 作 業 要 點 業 經 經 濟 部 9 年 3 月 1 日 經 授 能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檢 送 發 布 令 影 本 ( 含 作 業 要 點 )1 份... 農 業 : 一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申 領 及 核 發 辦 法 第 一 條 第 四 條, 業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 年 2 月 27 日 以 農 輔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茲 檢 附 發 布 令 影 本 ( 含 法 規 條 文 )1 份... 二 休 閒 農 場 建 築 物 設 計 規 範 業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9 年 3 月 13 日 以 農 輔 字 第 號 令 廢 止, 檢 送 發 布 令 影 本 一 份... 社 會 : 檢 送 彰 化 縣 志 願 服 務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乙 份... 地 政 : 修 正 彰 化 縣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 第 3 點 第 點 第 6 點 第 7 第 8 點, 刪 除 第 1 點, 自 即 日 生 效... 人 事 : 一 檢 送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修 正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類 別 之 腎 臟 吞 嚥 機 能 障 礙 腸 道 等 3 項 標 準 1 份... 二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如 依 其 所 屬 組 織 法 規 或 管 理 規 章, 不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者, 不 得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2 條 規 定 辦 理 指 定 商 調... 主 計 : 函 轉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於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中 增 設 石 雕 金 爐 ( 鼎 ) 之

3 財 產 編 號 公 告 類 建 設 : 一 公 告 長 隆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自 9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9 年 12 月 31 日 停 止 營 業... 二 公 告 千 鎰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變 更 負 責 人 登 記... 三 公 告 註 銷 本 縣 安 迪 橡 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廠 等 140 家 工 廠 登 記 及 工 廠 登 記 證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四 公 告 健 城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自 9 年 2 月 17 日 起 至 96 年 2 月 16 日 止 停 止 營 業... 五 公 告 又 升 營 造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變 更 公 司 名 稱 為 宜 禾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六 公 告 韋 盛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變 更 負 責 人 登 記... 七 公 告 勝 遠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變 更 負 責 人 登 記... 八 公 告 伯 彥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變 更 公 司 名 稱 為 首 富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九 公 告 日 日 興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登 記 為 綜 合 丙 等 營 造 業... 十 公 告 佑 倫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變 更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登 記... 十 一 公 告 德 育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變 更 營 業 地 址 登 記... 十 二 公 告 全 宏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變 更 資 本 額 內 容 ( 減 資 ) 登 記.. 十 三 公 告 泓 裕 營 造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94 年 10 月 11 日 起 至 9 年 10 月 10 日 止 停 止 營 業... 十 四 公 告 綠 藝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變 更 負 責 人 暨 綜 合 營 造 業 印 鑑 登 記... 十 五 公 告 金 永 昌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自 9 年 2 月 24 日 起 歇 業... 十 六 公 告 信 猛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變 更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登 記... 地 政 : 一 福 興 鄉 公 所 辦 理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1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二 本 府 辦 理 141 線 員 林 二 水 段 ( 第 2 期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三 福 興 鄉 公 所 辦 理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1 號 ( 補 辦 )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4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四 為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辦 理 台 一 線 員 林 西 螺 202K+2-214K 段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上 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其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未 受 領 補 償 保 管 專 戶, 有 關 通 知 書 因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五 福 興 鄉 公 所 辦 理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30 號 道 路 ( 補 辦 )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六 福 興 鄉 公 所 辦 理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30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七 田 中 鎮 公 所 辦 理 田 中 鎮 中 州 路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八 福 興 鄉 公 所 辦 理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90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九 本 府 辦 理 台 灣 西 部 走 廊 高 速 鐵 路 彰 化 車 站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5 法 規 類 彰 化 縣 政 府 令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8 日 府 法 制 字 第 號 訂 定 彰 化 縣 各 機 關 採 購 公 務 車 輛 規 則 附 彰 化 縣 各 機 關 採 購 公 務 車 輛 規 則 縣 長 卓 伯 源 彰 化 縣 各 機 關 採 購 公 務 車 輛 規 則 第 一 條 彰 化 縣 各 機 關 採 購 公 務 車 輛,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條 本 規 則 所 稱 各 機 關 係 指 下 列 機 關 : 一 彰 化 縣 議 會 二 彰 化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暨 所 屬 一 二 級 機 關 第 三 條 為 抑 制 各 機 關 公 務 車 輛 膨 脹, 撙 節 購 車 及 相 關 經 費 支 出,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事 務 勞 力 替 代 措 施 推 動 方 案 之 實 施, 各 機 關 公 務 車 輛 採 購 原 則 如 下 : 一 縣 長 副 縣 長 議 長 副 議 長 縣 政 府 及 縣 議 會 主 任 秘 書 座 車 各 型 貨 車 各 型 警 備 車 機 車 及 其 他 特 殊 用 途 車 輛, 依 實 際 需 要 辦 理 增 購 或 汰 換 二 公 務 轎 車 旅 行 車 客 貨 兩 用 車 及 各 型 交 通 車, 除 有 特 殊 情 況 外, 不 得 增 購 或 汰 換 第 四 條 前 條 特 殊 情 況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 一 機 關 位 處 偏 遠 地 區 無 法 採 臨 時 性 租 車 二 基 於 業 ( 勤 ) 務 特 殊 性, 採 臨 時 性 租 車 方 式 無 法 滿 足 業 務 所 需 者, 包 括 : 菸 酒 查 緝, 災 害 工 程 勘 查, 水 土 保 育, 水 利 水 災 防 救 及 河 川 巡 防 保 育, 特 定 事 業 稽 查, 公 共 安 全 稽 查, 禽 畜 屠 體 衛 生 ( 包 括 病 死 豬 流 向 及 私 宰 查 緝 ) 稽 查, 環 境 衛 生 ( 包 括 空 氣 及 水 污 染 查 緝 ) 稽 查, 疫 病 防 制, 動 物 防 疫, 地 籍 測 量 鑑 界 複 丈

6 等 前 項 公 務 車 輛 得 由 各 機 關 衡 酌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並 本 精 簡 原 則 核 實 汰 購 第 五 條 各 機 關 採 購 各 種 公 務 車 輛, 應 依 各 年 度 各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所 定 公 務 車 輛 預 算 編 列 標 準 辦 理 前 項 編 列 標 準 已 含 該 車 輛 所 需 之 各 項 配 備, 各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時, 不 得 逾 越 該 標 準 之 規 定 第 六 條 各 機 關 採 購 公 務 車 輛, 應 依 該 機 關 預 算 書 所 列 車 種 辦 理 ;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變 更 車 種 時, 應 經 本 府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第 七 條 各 機 關 對 於 公 務 車 輛 之 採 購, 得 依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各 機 關 不 得 勻 用 各 界 捐 款 及 外 募 款 項 等 經 費, 支 應 購 車 價 款 第 九 條 縣 長 議 長 新 購 之 座 車, 其 排 氣 量 不 得 超 過 三 千 CC 第 十 條 各 機 關 汰 換 公 務 車 輛 時, 其 採 購 新 車 之 預 算, 應 分 配 於 舊 車 屆 滿 使 用 年 限 之 當 月 份, 不 得 提 前, 每 一 車 輛 預 算 執 行 之 賸 餘, 應 予 繳 庫 前 項 採 購 之 新 車 如 屬 免 稅 車 輛, 應 將 免 繳 之 稅 額, 列 為 預 算 賸 餘 數 繳 庫 第 十 一 條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採 購 管 理 用 之 車 輛, 準 用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各 機 關 有 需 以 接 受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經 費 採 購 公 務 車 輛 者, 準 用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鄉 ( 鎮 市 ) 除 鄉 ( 鎮 市 ) 長 及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主 席 座 車 得 依 規 定 汰 購 外, 其 餘 一 般 公 務 車 輛 之 採 購, 比 照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需 汰 購 公 務 車 輛, 應 報 請 本 府 核 定 6

7 政 令 類 彰 化 縣 衛 生 局 函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0 日 彰 衛 醫 字 第 號 附 件 : 公 告 及 註 銷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名 冊 各 乙 份 主 旨 : 檢 送 註 銷 本 縣 蕭 德 修 等 3 位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從 業 執 照 及 登 記 證 公 告 乙 份, 請 查 照 正 本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副 本 : 本 局 醫 政 課 局 長 葉 彥 伯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9 日 府 授 衛 醫 字 第 號 附 件 : 註 銷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名 冊 主 旨 : 公 告 註 銷 本 縣 蕭 德 修 謝 金 利 邱 木 等 3 名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之 從 業 執 照 及 登 記 證 依 據 : 依 據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一 蕭 德 修 謝 金 利 邱 木 等 3 名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經 調 查 已 死 亡 除 籍, 爰 註 銷 其 原 領 之 從 業 執 照 及 登 記 證 二 名 單 詳 如 附 件 名 冊 縣 長 卓 伯 源 註 銷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名 冊 身 分 證 姓 名 死 亡 日 期 執 照 字 執 照 號 執 業 場 所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機 構 地 址 N 蕭 德 修 P N 謝 金 利 81.. P N 邱 木 P 蕭 德 修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彰 化 縣 田 中 鎮 中 州 路 一 段 16 號 謝 金 利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彰 化 縣 秀 水 鄉 福 安 村 民 意 街 4 號 邱 木 國 術 損 傷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建 興 街 接 骨 技 術 員 107 巷 26 號

8 彰 化 縣 政 府 函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4 日 府 授 文 資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重 大 災 害 古 蹟 應 變 處 理 辦 法 業 經 內 政 部 於 9 年 3 月 9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令 廢 止,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內 政 部 9 年 3 月 9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檢 附 前 開 號 函 及 發 布 令 影 本 乙 份 正 本 : 彰 化 市 公 所 花 壇 鄉 公 所 芬 園 鄉 公 所 鹿 港 鎮 公 所 福 興 鄉 公 所 秀 水 鄉 公 所 和 美 鎮 公 所 線 西 鄉 公 所 伸 港 鄉 公 所 員 林 鎮 公 所 大 村 鄉 公 所 永 靖 鄉 公 所 溪 湖 鎮 公 所 埔 鹽 鄉 公 所 埔 心 鄉 公 所 田 中 鎮 公 所 社 頭 鄉 公 所 二 水 鄉 公 所 北 斗 鎮 公 所 溪 洲 鄉 公 所 田 尾 鄉 公 所 埤 頭 鄉 公 所 二 林 鎮 公 所 芳 苑 鄉 公 所 大 城 鄉 公 所 竹 塘 鄉 公 所 副 本 : 本 縣 文 化 局 縣 長 卓 伯 源 內 政 部 函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由 局 長 決 行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9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主 旨 (0920D pdf 0920D doc, 共 2 個 電 子 檔 案 ) 主 旨 : 重 大 災 害 古 蹟 應 變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業 經 本 部 於 9 年 3 月 9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令 廢 止, 檢 附 發 布 令 影 本 一 份, 請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說 明 : 一 本 辦 法 為 本 部 依 據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 以 下 簡 稱 文 資 法 ) 第 30 條 之 2 第 2 項 規 定 訂 定, 於 90 年 10 月 3 日 以 台 ( 九 十 ) 內 民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施 行 二 因 94 年 2 月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文 資 法 業 經 行 政 院 94 年 10 月 31 日 院 臺 文 字 第 號 令 定 自 94 年 11 月 1 日 施 行, 該 法 修 正 古 蹟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該 會 業 以 9 年 1 月 4 日 文 中 二 字 第 號 令, 將 重 大 災 害 歷 史 建 築 應 變 處 理 辦 法 名 稱 修 正 為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築 重 大 災 害 應 變 處 理 辦 法, 並 將 古 蹟 重 大 災 害 之 應 變 處 理 納 入 規 範 依 據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21 條 第 4 款 規 定 : 法 8

9 規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廢 止 之 : 四 同 一 事 項 已 訂 有 新 法 規, 並 公 布 或 發 布 施 行 者, 爰 廢 止 本 辦 法 正 本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副 本 : 行 政 院 法 規 委 員 會 等 單 位 ( 均 含 附 件 ) 重 大 災 害 古 蹟 應 變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0 月 3 日 內 政 部 台 (90) 內 民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二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重 大 災 害, 係 指 造 成 古 蹟 重 大 損 害 之 風 災 水 災 震 災 火 災 或 其 他 災 害 第 三 條 古 蹟 主 管 機 關 應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及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重 大 災 害 古 蹟 應 變 處 理 編 組 演 習 等 事 宜 第 四 條 中 央 古 蹟 主 管 機 關 直 接 管 理 維 護 之 古 蹟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時, 應 立 即 成 立 古 蹟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至 現 場 勘 查, 作 必 要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前 項 以 外 之 古 蹟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時, 管 理 維 護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應 立 即 通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接 獲 通 報 後, 應 立 即 成 立 古 蹟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至 現 場 勘 查, 作 必 要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並 通 報 中 央 古 蹟 主 管 機 關 前 二 項 小 組 應 包 括 古 蹟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專 家 及 學 者, 其 組 成 由 古 蹟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五 條 古 蹟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提 供 古 蹟 重 大 災 害 及 其 範 圍 認 定 之 諮 詢 及 建 議 二 研 提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臨 時 處 置 方 案 三 其 他 與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有 關 事 項 第 六 條 古 蹟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應 於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七 日 內, 分 別 向 中 央 古 蹟 主 管 機 關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出 緊 急 加 固 支 撐 及 文 物 保 護 等 臨 時 處 置 方 案 中 央 古 蹟 主 管 機 關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於 前 項 方 案 提 出 三 日 內 核 定 後 執 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後 應 報 中 央 古 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七 條 前 條 臨 時 處 置 方 案 應 注 意 下 列 原 則 : 一 避 免 古 蹟 本 體 及 文 物 之 災 害 繼 續 擴 大 二 避 免 破 壞 古 蹟 原 有 之 形 貌 及 歷 史 文 化 風 貌 三 以 可 撤 除 且 不 損 壞 古 蹟 之 建 材 作 為 防 護 措 施 9

10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第 八 條 古 蹟 主 管 機 關 應 編 列 經 費 辦 理 重 大 災 害 古 蹟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內 政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9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廢 止 重 大 災 害 古 蹟 應 變 處 理 辦 法 部 長 李 逸 洋 彰 化 縣 政 府 函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4 日 府 授 文 資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轉 知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定 於 9 年 3 月 14 日 以 文 壹 字 第 號 暨 農 林 務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 年 3 月 7 日 文 壹 字 第 號 暨 農 林 務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檢 送 發 布 令 函 影 本 乙 份 正 本 : 本 府 農 業 局 彰 化 市 公 所 花 壇 鄉 公 所 芬 園 鄉 公 所 鹿 港 鎮 公 所 福 興 鄉 公 所 秀 水 鄉 公 所 和 美 鎮 公 所 線 西 鄉 公 所 伸 港 鄉 公 所 員 林 鎮 公 所 大 村 鄉 公 所 永 靖 鄉 公 所 溪 湖 鎮 公 所 埔 鹽 鄉 公 所 埔 心 鄉 公 所 田 中 鎮 公 所 社 頭 鄉 公 所 二 水 鄉 公 所 北 斗 鎮 公 所 溪 洲 鄉 公 所 田 尾 鄉 公 所 埤 頭 鄉 公 所 二 林 鎮 公 所 芳 苑 鄉 公 所 大 城 鄉 公 所 竹 塘 鄉 公 所 副 本 : 本 縣 文 化 局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由 局 長 決 行 10

11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7 日 文 壹 字 第 號 發 文 字 號 : 農 林 務 字 第 號 主 旨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定 於 9 年 3 月 1 4 日 以 文 壹 字 第 號 暨 農 林 務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茲 檢 送 發 布 令 影 本 ( 含 細 則 條 文 ) 乙 份, 請 查 照 正 本 :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臺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縣 市 政 府 副 本 : 行 政 院 法 規 委 員 會 等 單 位 ( 含 附 件 ) 主 任 委 員 邱 坤 良 主 任 委 員 蘇 嘉 全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4 日 文 壹 字 第 號 發 文 字 號 : 農 林 務 字 第 號 修 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附 修 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主 任 委 員 邱 坤 良 主 任 委 員 蘇 嘉 全 彰 化 縣 政 府 函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7 日 府 建 用 字 第 號 附 件 : 發 布 令 影 本 ( 含 作 業 要 點 ) 主 旨 : 石 油 業 申 請 油 槽 延 長 內 部 檢 查 年 限 作 業 要 點 業 經 經 濟 部 9 年 3 月 1 日 經 授 能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檢 送 發 布 令 影 本 ( 含 作 業 要 點 )1 份,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經 濟 部 9 年 3 月 1 日 經 授 能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正 本 : 本 府 各 局 室 本 縣 所 屬 各 機 關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11

12 副 本 : 本 府 建 設 局 ( 局 長 室 公 用 課 ) 彰 化 縣 政 府 函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主 任 決 行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2 日 府 農 輔 字 第 號 附 件 : 發 布 令 影 本 1 份 主 旨 :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申 領 及 核 發 辦 法 第 一 條 第 四 條, 業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 年 2 月 27 日 以 農 輔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茲 檢 附 發 布 令 影 本 ( 含 法 規 條 文 )1 份, 轉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 年 2 月 27 日 農 輔 字 第 號 函 ( 如 附 件 ) 辦 理 正 本 : 彰 化 縣 各 級 農 會 彰 化 區 漁 會 副 本 : 本 府 農 業 局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主 任 決 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9 年 2 月 2 7 日 農 輔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文 修 正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申 領 及 核 發 辦 法 第 一 條 第 四 條 條 文 附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申 領 及 核 發 辦 法 第 一 條 第 四 條 條 文 主 任 委 員 蘇 嘉 全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申 領 及 核 發 辦 法 第 一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暫 行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四 條 第 六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12

13 第 四 條 本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四 項 所 稱 已 領 取 社 會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者, 其 範 圍 如 下 : 一 已 領 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者 及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已 領 取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者 二 已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者 三 已 領 取 軍 人 保 險 退 伍 給 付 者 彰 化 縣 政 府 函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4 日 府 農 銷 字 第 號 附 件 : 一 個 電 子 檔 主 旨 : 休 閒 農 場 建 築 物 設 計 規 範 業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9 年 3 月 13 日 以 農 輔 字 第 號 令 廢 止, 檢 送 發 布 令 影 本 一 份,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 年 3 月 13 日 農 輔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正 本 :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彰 化 縣 農 會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彰 化 縣 休 閒 農 業 發 展 協 會 副 本 : 本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等 單 位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主 任 決 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3 日 農 輔 字 第 號 附 件 : 發 布 令 影 本 (000206A00_ ATTCH1.PDF, 共 1 個 電 子 檔 案 ) 主 旨 : 休 閒 農 場 建 築 物 設 計 規 範, 業 經 本 會 於 9 年 3 月 13 日 以 農 輔 字 第 號 令 廢 止, 茲 檢 附 發 布 令 影 本 1 份, 請 查 照 正 本 : 行 政 院 公 報 編 印 中 心 ( 請 刊 登 公 報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內 政 部 宜 蘭 縣 政 府 花 蓮 縣 政 府 南 投 縣 政 府 屏 東 縣 政 府 苗 栗 縣 政 府 桃 園 縣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雄 縣 政 府 雲 林 縣 政 府 新 竹 市 政 府 新 竹 縣 政 府 嘉 義 市 政 府 嘉 義 縣 政 府 彰 化 縣 政 府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臺 中 市 政 府 臺 中 縣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縣 政 府 臺 東 縣 政 府 臺 南 市 政 府 臺 南 縣 政 府 澎 湖 縣 政 府 基 隆 市 政 府 副 本 : 行 政 院 法 規 委 員 會 ( 含 附 件 ) 等 單 位 13

14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3 日 農 輔 字 第 號 休 閒 農 場 建 築 物 設 計 規 範, 自 即 日 廢 止 主 任 委 員 蘇 嘉 全 彰 化 縣 政 府 函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2 日 府 社 救 字 第 號 附 件 : 彰 化 縣 志 願 服 務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主 旨 : 檢 送 彰 化 縣 志 願 服 務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乙 份, 請 查 照 正 本 : 彰 化 縣 警 察 局 彰 化 縣 消 防 局 彰 化 縣 衛 生 局 彰 化 縣 稅 捐 稽 徵 處 彰 化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彰 化 縣 文 化 局 本 府 ( 民 政 局 建 設 局 教 育 局 工 務 局 觀 光 旅 遊 局 農 業 局 地 政 局 勞 工 局 人 事 室 ) 副 本 : 本 府 法 制 室 等 單 位 彰 化 縣 志 願 服 務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2 日 府 社 救 字 第 號 一 彰 化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整 合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志 願 服 務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爰 設 置 志 願 服 務 會 報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報 ) 二 本 會 報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整 合 規 劃 研 究 諮 詢 協 調 及 開 拓 社 會 資 源 創 新 社 會 服 務 項 目 等 志 願 服 務 相 關 事 宜 ( 二 ) 協 助 各 會 報 單 位 建 立 並 加 強 與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聯 繫 機 制 ( 三 ) 督 導 各 會 報 單 位 業 務 推 展 進 度 ( 四 ) 提 供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志 工 之 招 募 訓 練 管 理 運 用 輔 導 考 核 及 其 服 務 事 項 之 協 助 ( 五 ) 協 調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專 人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業 務 ( 六 ) 其 他 有 關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事 項 14

15 三 本 會 報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主 任 秘 書 兼 任, 負 責 督 導 協 調 會 報 之 運 作, 召 集 並 主 持 會 議, 並 置 副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社 會 局 長 兼 任, 襄 助 召 集 人 委 員 十 五 人, 由 召 集 人 就 教 育 衛 生 民 政 文 化 消 防 建 設 環 保 稅 務 警 政 勞 工 農 業 地 政 人 事 觀 光 旅 遊 工 務 等 相 關 單 位 副 主 管 以 上 指 派 之 四 本 會 報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本 府 社 會 局 副 局 長 兼 任, 綜 理 會 報 業 務, 並 置 工 作 人 員 若 干 人, 由 本 府 社 會 局 職 員 中 指 派 兼 任 之 五 本 會 報 每 半 年 至 少 舉 行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報 均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主 持 會 議, 召 集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應 指 定 副 召 集 人 代 理 之 副 召 集 人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六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除 召 集 人 及 副 召 集 人 外, 如 因 故 不 能 親 自 出 席 時, 得 指 派 課 長 以 上 代 表 出 席 前 項 指 派 之 代 表 列 入 出 席 人 數, 並 參 與 會 議 發 言 及 表 決 七 委 員 會 開 會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決 議 事 項 應 經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可 否 同 數 時, 取 決 於 主 席 八 本 會 報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得 連 續 指 派 之 倘 因 本 職 異 動, 其 指 派 委 員 身 分 自 然 消 失, 由 召 集 人 另 指 派 之 九 本 會 報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府 編 列 經 費, 並 得 向 上 級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彰 化 縣 政 府 函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7 日 府 地 測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說 明 (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doc) ( DOC, 共 1 個 電 子 檔 案 ) 主 旨 : 修 正 彰 化 縣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 第 3 點 第 點 第 6 點 第 7 點 第 8 點, 刪 除 第 1 點, 自 即 日 生 效, 請 查 照 說 明 : 檢 送 修 正 後 彰 化 縣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 一 份 正 本 : 本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副 本 : 本 府 法 制 室 等 單 位 彰 化 縣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89 年 4 月 14 日 八 九 彰 府 地 測 字 第 號 函 訂 頒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1 月 23 日 九 0 彰 府 地 測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1 年 2 月 21 日 府 地 測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點 第 7 點 1

16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府 地 測 字 第 號 函 條 正 第 9 點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7 日 府 地 測 字 第 號 函 條 正 第 3 點 第 點 第 6 點 第 7 點 第 8 點 刪 除 第 1 點 一 彰 化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提 昇 本 縣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素 質, 增 進 工 作 效 率, 確 保 測 量 成 果 精 度 暨 健 全 人 員 管 理,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地 政 機 關 係 指 本 府 地 政 局 及 縣 內 地 政 事 務 所 三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之 管 理, 除 依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四 本 要 點 所 稱 測 量 助 理, 係 指 地 政 機 關 編 制 內 協 助 辦 理 測 量 之 測 量 助 理, 其 管 理 係 指 測 量 助 理 之 人 事 及 工 作 管 理 事 項 五 測 量 助 理 之 僱 用 解 僱 督 導 考 核 獎 懲 等 管 理 事 項, 由 僱 用 機 關 之 業 務 單 位 主 辦 ; 編 制 待 遇 福 利 退 職 撫 卹 等 事 項, 由 人 事 單 位 主 辦 ( 本 府 由 行 政 室 主 辦 ) 六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依 本 府 核 定 之 設 置 基 準 予 以 配 置, 各 地 政 機 關 進 用 女 性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七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出 缺, 由 本 府 依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辦 理 : ( 一 ) 本 府 遴 用 ( 二 ) 委 由 地 政 事 務 所 依 據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遴 選, 經 函 報 本 府 核 定 後 僱 用 並 副 知 本 府 1 由 各 該 地 政 機 關 工 作 表 現 優 良, 連 續 服 務 六 個 月 以 上,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年 齡 三 十 五 歲 以 下 在 職 工 友 技 工 臨 時 工 或 約 聘 僱 職 務 代 理 人 員 中 遴 用 2 以 公 開 甄 選 僱 用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工 友 技 工 臨 時 工 或 約 聘 僱 職 務 代 理 人 員 於 本 要 點 八 十 九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訂 定 前 進 入 該 地 政 機 關 時 年 齡 在 三 十 五 歲 以 下, 連 續 服 務 未 中 斷 或 服 務 年 資 合 計 滿 ( 含 ) 五 年 以 上, 目 前 仍 在 職 且 實 際 從 事 協 助 測 量 工 作, 年 齡 在 四 十 五 歲 以 下 者, 不 受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年 齡 之 限 制 公 開 甄 選 得 視 需 要 由 本 府 統 一 辦 理 遴 選 後 分 發 各 地 政 機 關 僱 用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公 開 甄 選 僱 用, 得 就 筆 試 口 試 實 地 考 試 等 方 式 辦 理 如 採 口 試, 必 須 再 就 其 他 二 種 方 式 擇 一 並 行 前 項 所 稱 筆 試, 係 指 以 文 字 書 寫 或 劃 記 方 式 使 用 試 卷 或 試 卡 作 答 者 所 稱 口 試, 係 指 以 語 言 問 答 方 式 評 量 參 加 甄 選 人 之 知 能 及 有 關 事 項 所 稱 實 地 考 試, 係 指 以 實 地 操 作 方 式 評 量 應 考 人 之 專 業 技 術 八 以 遴 用 或 公 開 甄 選 僱 用 之 測 量 助 理, 需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思 想 純 正 品 行 端 正 無 不 良 紀 錄 及 嗜 好 者 16

17 ( 二 )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三 ) 經 公 私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身 心 健 康 者 ( 四 ) 男 性 者 需 服 完 兵 役 或 免 服 兵 役 ( 五 ) 年 齡 在 三 十 五 歲 以 下 新 僱 測 量 助 理 之 遴 用, 除 具 備 前 項 各 款 條 件 外, 應 經 三 個 月 試 用, 試 用 期 間 應 指 定 實 務 經 驗 豐 富 之 測 量 員 予 以 訓 練, 期 滿 僱 用 機 關 主 管 考 核 合 格 者, 予 以 僱 用 曾 經 測 量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職 業 訓 練 機 關 地 籍 測 量 丙 級 ( 含 ) 以 上 技 術 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或 政 府 舉 辦 認 可 之 地 籍 測 量 專 業 訓 練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或 在 其 他 地 政 機 關 充 任 測 量 助 理, 非 因 過 失 而 離 職,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得 免 予 試 用 新 僱 用 測 量 助 理 之 遴 用, 如 有 未 符 合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者, 一 經 查 覺 即 以 解 僱 九 測 量 助 理 為 協 助 測 量 員 辦 理 內 外 業 工 作 或 其 他 地 政 業 務 測 量 員 並 按 月 提 出 測 量 助 理 之 考 核 報 告, 作 為 測 量 助 理 年 終 考 核 之 參 考 測 量 助 理 除 前 項 協 辦 業 務 外, 得 被 指 派 辦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地 籍 調 查 工 作 項 目 十 各 級 主 管 需 加 強 測 量 助 理 督 導 及 考 核, 隨 時 辦 理 獎 懲 以 激 勵 工 作 情 緒, 獎 懲 種 類 由 主 管 機 關 視 情 節 輕 重 自 行 核 定 後 報 府 備 查 十 一 測 量 助 理 不 接 受 指 揮 或 違 背 職 務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予 以 解 僱 並 報 請 本 府 備 查 十 二 地 政 機 關 編 製 內 測 量 助 理, 除 依 規 定 參 加 中 央 縣 辦 理 地 籍 測 量 教 育 訓 練 外, 由 所 屬 單 位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加 強 其 在 職 訓 練, 作 為 獎 懲 或 年 度 考 核 之 重 要 依 據 十 三 本 府 因 興 辦 公 共 事 業 或 政 策 性 專 案 業 務, 或 辦 理 限 時 性 測 量 等 工 作 需 要, 得 先 協 調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視 其 業 務 情 況 統 籌 互 調 轄 內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助 理 支 援 辦 理, 工 作 完 成 後 歸 建 十 四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由 本 府 調 配, 再 交 由 該 地 政 機 關 辦 理 遷 調 僱 用 經 雙 方 同 意 請 調 者, 由 各 該 地 政 機 關 依 程 序 辦 理 僱 用 彰 化 縣 政 府 書 函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6 日 府 人 一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主 旨 ( 請 逕 至 本 府 人 事 室 網 站 - 公 佈 欄 下 載 ) 主 旨 : 檢 送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修 正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類 別 之 腎 臟 吞 嚥 機 能 障 礙 腸 道 等 3 項 標 準 1 份, 請 查 照 轉 知 17

18 說 明 : 依 據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 年 3 月 3 日 局 力 字 第 號 書 函 辦 理 正 本 : 本 縣 所 屬 各 機 關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各 國 民 中 學 各 國 民 小 學 彰 化 縣 立 二 林 高 級 中 學 本 府 各 局 室 副 本 : 本 府 人 事 室 彰 化 縣 政 府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主 任 決 行 彰 化 縣 政 府 函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日 府 人 一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如 依 其 所 屬 組 織 法 規 或 管 理 規 章, 不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者, 不 得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2 條 規 定 辦 理 指 名 商 調,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府 人 事 室 案 陳 銓 敘 部 9 年 3 月 10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查 各 機 關 得 否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指 名 商 調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前 經 銓 敘 部 91 年 2 月 18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規 定 略 以, 上 開 機 關 擬 任 用 其 他 不 同 人 事 制 度 現 職 人 員 時, 亦 得 參 照 辦 理 在 案 茲 以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如 依 其 所 屬 組 織 法 規 或 管 理 規 章 不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者, 因 已 不 適 用 公 務 員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不 得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2 條 規 定 辦 理 指 名 商 調 三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2 條 規 定 辦 理 指 名 商 調 並 轉 任 之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屬 調 任 並 繼 續 任 職 之 情 形, 其 轉 任 當 年 未 辦 理 考 核 且 未 採 計 提 敘 官 職 等 級 之 年 資,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4 條 之 規 定 合 併 計 算 參 加 年 終 考 績 正 本 : 本 縣 所 屬 各 機 關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本 縣 各 國 民 中 學 本 縣 各 國 民 小 學 彰 化 縣 立 二 林 高 級 中 學 副 本 : 本 府 人 事 室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主 任 決 行 18

19 彰 化 縣 政 府 函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4 日 府 主 四 字 第 號 主 旨 : 函 轉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於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中 增 設 石 雕 金 爐 ( 鼎 ) 之 財 產 編 號,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 年 3 月 10 日 處 實 二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檢 附 前 函 及 其 附 件 影 本 各 1 份 正 本 : 彰 化 縣 議 會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本 縣 所 屬 各 機 關 本 縣 各 國 民 中 學 本 縣 各 國 民 小 學 副 本 : 本 府 ( 財 政 局 主 計 室 ) 均 含 附 件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函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主 任 決 行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0 日 處 實 二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主 旨 (000162A00_ATTCH1.xls, 共 1 個 電 子 檔 案 ) 主 旨 : 關 於 貴 縣 三 峽 鎮 公 所 因 業 務 需 要, 建 請 於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中 增 設 石 雕 金 爐 ( 鼎 ) 之 財 產 編 號 一 案, 同 意 增 設 如 附 表, 請 查 照 說 明 : 復 貴 府 9 年 2 月 2 日 北 府 主 三 字 第 號 函 正 本 : 台 北 縣 政 府 副 本 :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 含 附 件 ) 等 單 位 19

20 公 告 類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長 隆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自 9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9 年 12 月 31 日 停 止 營 業, 請 週 知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暨 長 隆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9 年 2 月 16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長 隆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張 瀗 德 三 登 記 證 別 : 乙 等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乙 O 字 第 A 號 五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伸 港 鄉 中 興 路 2 段 2 巷 4 號 六 備 註 :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及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註 記 後 發 還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千 鎰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變 更 負 責 人 登 記, 請 週 知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16 條 第 19 條 第 2 項 暨 千 鎰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9 年 2 月 20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千 鎰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許 天 榮 三 登 記 證 等 級 : 丙 等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丙 O 字 第 A 號 五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姓 名 : 張 正 忠 六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三 民 街 71 號 2 樓 七 備 註 :1. 原 任 負 責 人 姓 名 劉 佩 霞 20

21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2. 原 領 綜 丙 O 字 第 A 號 綜 合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繳 銷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2 日 府 建 工 字 第 A 號 主 旨 : 公 告 註 銷 本 縣 安 迪 橡 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廠 等 140 家 工 廠 登 記 及 工 廠 登 記 證 ( 如 後 附 清 冊 ), 請 週 知 依 據 :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第 二 十 條 一 冊 列 公 司 ( 廠 ) 經 本 府 93 年 及 94 年 辦 理 工 廠 校 正 因 歇 業 逾 1 年 應 予 註 銷 工 廠 登 記 及 工 廠 登 記 證 二 經 註 銷 工 廠 登 記 及 工 廠 登 記 證 後 之 廠 房, 應 依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用 地 管 制 規 定 使 用 三 冊 列 工 廠 如 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9 條 規 定 之 事 業, 應 檢 具 用 地 之 土 壤 污 染 檢 測 資 料 報 請 本 縣 環 保 局 備 查 以 免 受 罰 四 經 註 銷 工 廠 登 記 及 工 廠 登 記 證 之 公 司 ( 廠 ), 對 本 處 分 如 有 不 服 者, 得 於 接 獲 公 告 註 銷 函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正 副 本, 經 由 本 府 向 經 濟 部 提 起 訴 願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主 任 決 行 21

22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22

23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23

24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24

25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2

26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26

27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27

28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28

29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29

30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30

31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7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健 城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自 9 年 2 月 17 日 起 至 96 年 2 月 16 日 止 停 止 營 業, 請 週 知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暨 健 城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9 年 2 月 20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健 城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張 寶 貴 三 登 記 證 別 : 甲 等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甲 O 字 第 A 號 五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羅 厝 村 羅 厝 路 1 段 168 號 六 備 註 :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及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註 記 後 發 還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7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又 升 營 造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變 更 公 司 名 稱 為 宜 禾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請 週 知 依 據 : 宜 禾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2 月 21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宜 禾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林 和 聲 三 登 記 證 等 級 : 丙 等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丙 O 字 第 A 號 五 資 本 額 : 新 台 幣 元 六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姓 名 : 林 和 聲 七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斗 苑 西 路 202 巷 10 號 1 樓 八 備 註 : 原 領 綜 丙 O 字 第 A 號 綜 合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繳 銷 31

32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7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韋 盛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變 更 負 責 人 登 記, 請 週 知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16 條 第 19 條 第 2 項 暨 韋 盛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9 年 2 月 17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韋 盛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蔡 承 蒼 三 登 記 證 等 級 : 丙 級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丙 O 字 第 O 號 五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姓 名 : 盧 讚 生 六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忠 權 里 西 勢 街 270 巷 號 1 樓 七 備 註 :1. 原 負 責 人 姓 名 曾 威 銓 2. 原 領 綜 丙 O 字 第 O 號 綜 合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繳 銷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7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勝 遠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變 更 負 責 人 登 記, 請 週 知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16 條 第 19 條 第 2 項 暨 勝 遠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9 年 2 月 21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勝 遠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施 子 豪 三 登 記 證 等 級 : 丙 級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丙 O 字 第 A 號 五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姓 名 : 曹 明 傑 六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溪 州 鄉 圳 寮 村 溪 下 路 3 段 60 號 2 樓 七 備 註 :1. 原 任 負 責 人 姓 名 吳 崇 旗 2. 原 領 綜 丙 O 字 第 A 號 綜 合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繳 銷 32

33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7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伯 彥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變 更 公 司 名 稱 為 首 富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請 週 知 依 據 : 首 富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2 月 22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首 富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林 榮 三 三 登 記 證 等 級 : 丙 級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丙 O 字 第 O 號 五 資 本 額 : 新 台 幣 元 六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姓 名 : 黃 冠 諭 七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福 興 鄉 西 勢 村 西 勢 街 13 之 13 號 1 樓 八 備 註 : 原 領 綜 丙 O 字 第 O 號 綜 合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繳 銷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8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日 日 興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登 記 為 綜 合 丙 等 營 造 業, 請 週 知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1 條 暨 日 日 興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9 年 1 月 20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日 日 興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周 福 才 三 登 記 證 等 級 : 丙 級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丙 O 字 第 O 號 五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建 築 師 ) 姓 名 : 黃 雍 能 六 資 本 額 : 新 台 幣 300 萬 元 整 七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北 斗 鎮 地 政 路 12 巷 49 號 1 樓 33

34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9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佑 倫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變 更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登 記, 請 週 知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16 條 第 19 條 第 2 項 暨 佑 倫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9 年 2 月 27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佑 倫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陳 超 倫 三 登 記 證 等 級 : 丙 級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丙 O 字 第 A 號 五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姓 名 : 柳 博 文 六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南 港 村 埔 港 路 28 之 46 號 1 樓 七 備 註 : 原 任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謝 志 浩 於 9 年 2 月 12 日 離 職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9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德 育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變 更 營 業 地 址 登 記, 請 週 知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16 條 第 19 條 第 2 項 暨 德 育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9 年 2 月 27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德 育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呂 忠 智 三 登 記 證 等 級 : 丙 級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丙 O 字 第 O 號 五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姓 名 : 巫 康 銘 六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北 斗 鎮 斗 苑 路 2 段 812 號 2 樓 七 備 註 :1. 原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溪 州 鄉 圳 寮 村 溪 下 路 3 段 60 號 2 樓 2. 原 領 綜 丙 O 字 第 O 號 綜 合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繳 銷 34

35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0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全 宏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變 更 資 本 額 內 容 ( 減 資 ) 登 記, 請 週 知 依 據 : 全 宏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9 年 2 月 24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全 宏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鄭 鎮 平 三 登 記 證 等 級 : 甲 級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甲 O 字 第 A 號 五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姓 名 : 胡 世 傑 六 資 本 額 : 新 台 幣 元 七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二 林 鄉 倡 和 村 員 集 路 2 段 134 號 1 樓 八 備 註 :1. 原 資 本 額 新 台 幣 壹 億 元 2. 原 領 綜 甲 O 字 第 A 號 綜 合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繳 銷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0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泓 裕 營 造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94 年 10 月 11 日 起 至 96 年 10 月 10 日 停 止 營 業, 請 週 知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暨 泓 裕 營 造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 年 2 月 3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泓 裕 營 造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洪 宗 侃 三 資 本 額 : 新 台 幣 元 四 組 織 性 質 : 公 司 五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芳 苑 鄉 斗 苑 路 頂 後 段 43 號 1 樓 六 備 註 :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及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註 記 後 發 還 3

36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0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綠 藝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變 更 負 責 人 暨 綜 合 營 造 業 印 鑑 登 記, 請 週 知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16 條 第 19 條 第 2 項 暨 綠 藝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9 年 3 月 2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綠 藝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郭 錦 聰 三 登 記 證 等 級 : 丙 級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丙 O 字 第 P 號 五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工 地 主 任 ) 姓 名 : 黃 連 發 六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南 港 村 埔 港 路 27- 號 1 樓 七 備 註 :1. 原 任 負 責 人 姓 名 曾 克 嵐 2. 原 任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姓 名 蘇 麗 芬 於 94 年 12 月 31 日 離 職 3. 原 領 綜 丙 O 字 第 P 號 綜 合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繳 銷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4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金 永 昌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自 9 年 2 月 24 日 起 歇 業, 請 週 知 依 據 : 金 永 昌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9 年 3 月 7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金 永 昌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黃 坤 山 三 資 本 額 : 新 台 幣 300 萬 元 整 四 組 織 性 質 : 公 司 五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永 靖 鄉 五 汴 村 五 汴 巷 97 弄 1 號 六 備 註 :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註 銷 繳 存 及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已 於 台 灣 新 生 報 9 年 3 月 4 日 第 11 版 刊 登 遺 失 作 廢 36

37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日 府 建 使 字 第 B 號 主 旨 : 公 告 信 猛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准 予 變 更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登 記, 請 週 知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16 條 第 19 條 第 2 項 暨 信 猛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9 年 3 月 2 日 綜 合 營 造 業 申 請 登 記 函 一 廠 商 名 稱 : 信 猛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江 素 梅 三 登 記 證 等 級 : 甲 級 四 登 記 證 號 數 : 綜 甲 O 字 第 A 號 五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姓 名 : 林 建 志 六 營 業 地 址 :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惠 來 里 惠 明 街 18 之 2 號 1 樓 七 備 註 : 原 任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黃 順 田 於 9 年 3 月 2 日 離 職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日 府 地 權 字 第 號 主 旨 : 福 興 鄉 公 所 辦 理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1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依 據 :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一 公 告 期 間 :20 天 ( 自 公 告 日 起 20 日 發 生 效 力 ) 二 本 徵 收 案 各 項 未 領 之 補 償 費, 已 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存 入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員 林 分 行 徵 收 保 管 專 戶, 自 公 示 送 達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起, 逾 1 年 未 領 取 即 歸 屬 國 庫 公 示 送 達 公 告 通 知 之 日 起, 欲 領 取 補 償 費 者 請 攜 備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鑑 證 明 書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 印 鑑 章 被 徵 收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等 證 件 至 本 府 地 政 局 ( 地 權 課 :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2 段 416 號 樓, 電 話 : 轉 0944) 洽 辦 三 附 公 示 送 達 清 冊 37

38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1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發 放 通 知 書 無 法 送 達 ( 公 示 送 達 ) 清 冊 編 號 鄉 鎮 市 段 小 段 地 號 面 積 持 分 補 償 金 額 所 有 權 人 姓 名 住 址 備 註 1 福 興 重 測 後 橋 頭 ( 福 橋 ) (174) 全 1,08,84 龔 保 福 興 鄉 福 興 村 296 號 地 21 福 興 橋 頭 3000 農 1 2 福 興 重 測 後 橋 頭 ( 福 橋 ) (177) /12 7,32 許 塗 空 白 地 23 3 福 興 重 測 後 橋 頭 ( 福 橋 ) (177) /12 7,32 許 文 空 白 地 23 4 福 興 重 測 後 橋 頭 ( 福 橋 ) 867- (236) 全 1,283,36 祭 祀 公 業 : 林 尚 茂 堂 林 醴 川 員 林 鎮 大 饒 里 6 號 地 28 福 興 重 測 後 橋 頭 ( 福 橋 ) (238) 全 1,069 祭 祀 公 業 : 林 尚 茂 堂 員 林 鎮 大 饒 里 6 號 地 31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日 府 地 權 字 第 號 主 旨 : 本 府 辦 理 141 線 員 林 二 水 段 ( 第 2 期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依 據 :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一 公 告 期 間 :20 天 ( 自 公 告 翌 日 起 20 日 發 生 效 力 ) 二 本 徵 收 案 各 項 未 領 之 補 償 費, 已 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存 入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員 林 分 行 徵 收 保 管 專 戶, 自 公 示 送 達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起, 逾 1 年 未 領 取 即 歸 屬 國 庫 公 示 送 達 公 告 通 知 之 日 起, 欲 領 取 補 償 費 者 請 攜 備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鑑 證 明 書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 印 鑑 章 被 徵 收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等 證 件 至 本 府 地 政 局 ( 地 權 課 :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二 段 416 號 樓, 電 話 : 轉 0944) 洽 辦 三 附 公 示 送 達 清 冊 141 線 員 林 二 水 段 ( 第 2 期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發 放 通 知 書 無 法 送 達 ( 公 示 送 達 ) 清 冊 38

39 編 號 鄉 鎮 市 段 小 段 地 號 面 積 持 分 補 償 金 額 所 有 權 人 姓 名 住 址 備 註 1 社 頭 枋 橋 頭 /60 27,633 劉 金 木 員 林 鎮 大 饒 486 番 地 地 61 2 社 頭 枋 橋 頭 潘 粗 汥 社 頭 鄉 新 厝 子 12 番 地 農 2 3 社 頭 崙 雅 邱 再 壽 邱 秋 露 社 頭 鄉 崙 雅 212 番 地 農 96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1 日 府 地 權 字 第 號 主 旨 : 福 興 鄉 公 所 辦 理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1 號 ( 補 辦 )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依 據 :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一 公 告 期 間 :20 天 ( 自 公 告 日 起 20 日 發 生 效 力 ) 二 本 徵 收 案 各 項 未 領 之 補 償 費, 已 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存 入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員 林 分 行 徵 收 保 管 專 戶, 自 公 示 送 達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起, 逾 1 年 未 領 取 即 歸 屬 國 庫 公 示 送 達 公 告 通 知 之 日 起, 欲 領 取 補 償 費 者 請 攜 備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鑑 證 明 書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 印 鑑 章 被 徵 收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等 證 件 至 本 府 地 政 局 ( 地 權 課 :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二 段 416 號 樓, 電 話 : 轉 0944) 洽 辦 三 附 公 示 送 達 清 冊 福 興 鄉 公 所 辦 理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1 號 ( 補 辦 )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發 放 通 知 書 無 法 送 達 ( 公 示 送 達 ) 清 冊 編 號 鄉 鎮 市 段 小 段 地 號 面 積 持 分 補 償 金 額 所 有 權 人 姓 名 住 址 備 註 1 福 興 福 橋 全 89,982 祭 祀 公 業 : 林 高 茂 堂 林 酉 豐 川 員 林 鎮 大 饒 里 6 號 地 30 39

40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6 日 府 地 權 字 第 號 主 旨 : 為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辦 理 台 一 線 員 林 西 螺 202K+2-214K 段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上 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其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依 據 :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一 公 告 期 間 :20 天 ( 自 本 公 告 文 公 告 之 日 起 ) 二 為 台 一 線 員 林 西 螺 段 202K+2-214K 段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業 經 本 府 以 79 年 3 月 2 日 彰 府 地 權 字 第 7201 號 函 公 告 在 案 三 上 開 徵 收 案 各 項 未 領 之 補 償 費, 已 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存 入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員 林 分 行 之 本 府 徵 收 保 管 專 戶, 自 公 示 送 達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起, 逾 1 年 未 領 取 即 歸 屬 國 庫 自 公 示 送 達 公 告 通 知 之 日 起, 欲 領 取 補 償 費 者, 請 攜 帶 印 鑑 證 明 書 印 鑑 章 戶 籍 謄 本 身 分 證 及 被 徵 收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等 證 件 至 本 府 ( 地 政 局 地 權 課 :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二 段 416 號 樓, 電 話 : 轉 ) 洽 辦 四 附 公 示 送 達 清 冊 乙 份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局 長 主 任 決 行 台 一 線 員 林 西 螺 段 202K+2-214K 段 拓 寬 工 程 未 受 領 補 償 費 清 冊 編 號 鄉 鎮 市 段 原 編 暫 編 面 積 持 分 補 償 金 額 所 有 權 人 姓 名 住 址 備 註 地 號 地 號 1 北 斗 大 松 全 公 業 : 陳 隆 順 管 理 者 : 陳 本 北 斗 鎮 北 勢 寮 462 號 公 業 : 陳 隆 順 北 斗 螺 陽 全 199 北 斗 鎮 北 勢 寮 462 號 地 170 管 理 者 : 陳 本 北 斗 北 斗 大 松 / 螺 陽 / 蕭 並 衍 祭 祀 公 業 : 蕭 烏 番 管 理 者 : 蕭 臭 頭 田 中 鎮 西 路 里 鄰 斗 中 路 1 段 102 巷 31 號 地 12 地 163 北 斗 鎮 北 勢 寮 470 號 地

41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8 日 府 地 權 字 第 號 主 旨 : 福 興 鄉 公 所 辦 理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30 號 道 路 ( 補 辦 )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依 據 :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一 公 告 期 間 :20 天 ( 自 公 告 日 起 20 日 發 生 效 力 ) 二 本 徵 收 案 各 項 未 領 之 補 償 費, 已 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存 入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員 林 分 行 徵 收 保 管 專 戶, 自 公 示 送 達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起, 逾 1 年 未 領 取 即 歸 屬 國 庫 公 示 送 達 公 告 通 知 之 日 起, 欲 領 取 補 償 費 者 請 攜 備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鑑 證 明 書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 印 鑑 章 被 徵 收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等 證 件 至 本 府 地 政 局 ( 地 權 課 :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二 段 416 號 樓, 電 話 : 轉 0944) 洽 辦 三 附 公 示 送 達 清 冊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30 號 道 路 ( 補 辦 )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發 放 通 知 書 無 法 送 達 ( 公 示 送 達 ) 清 冊 編 號 鄉 鎮 市 段 小 段 地 號 面 積 持 分 補 償 金 額 所 有 權 人 姓 名 住 址 備 註 1 福 興 福 龍 / 施 志 遠 2 3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東 新 里 南 港 路 2 段 22 巷 3 弄 4 號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東 新 里 南 福 興 福 龍 / ,724 施 志 遠 地 10 港 路 2 段 22 巷 3 弄 4 號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里 仁 福 興 福 龍 / 賴 施 繡 娥 地 6 愛 路 123 巷 13 弄 3 號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里 12 4 福 興 福 龍 / ,724 賴 施 繡 娥 地 11 鄰 仁 愛 路 9 號 地 3 41

42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8 日 府 地 權 字 第 號 主 旨 : 福 興 鄉 公 所 辦 理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30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依 據 :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一 公 告 期 間 :20 天 ( 自 公 告 日 起 20 日 發 生 效 力 ) 二 本 徵 收 案 各 項 未 領 之 補 償 費, 已 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存 入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員 林 分 行 徵 收 保 管 專 戶, 自 公 示 送 達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起, 逾 1 年 未 領 取 即 歸 屬 國 庫 公 示 送 達 公 告 通 知 之 日 起, 欲 領 取 補 償 費 者 請 攜 備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鑑 證 明 書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 印 鑑 章 被 徵 收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等 證 件 至 本 府 地 政 局 ( 地 權 課 :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二 段 416 號 樓, 電 話 : 轉 0944) 洽 辦 三 附 公 示 送 達 清 冊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30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發 放 通 知 書 無 法 送 達 ( 公 示 送 達 ) 清 冊 編 號 鄉 鎮 市 段 小 段 地 號 面 積 持 分 補 償 金 額 所 有 權 人 姓 名 住 址 備 註 1 福 興 福 興 ( 重 測 後 ) ( 福 龍 ) 98-4 (289) / 施 志 遠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東 新 里 南 港 路 2 段 22 巷 3 弄 4 號 地 49 2 福 興 福 興 ( 重 測 後 ) ( 福 龍 ) 98-4 (289) / 賴 施 繡 娥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里 仁 愛 路 9 號 地 0 3 福 興 福 興 ( 重 測 後 ) ( 福 龍 ) 98-4 (289)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春 光 里 林 黃 光 煜 地 8 口 路 10 號 2 樓 42

43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8 日 府 地 權 字 第 號 主 旨 : 田 中 鎮 公 所 辦 理 田 中 鎮 中 州 路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依 據 :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一 公 告 期 間 :20 天 ( 自 公 告 日 起 20 日 發 生 效 力 ) 二 本 徵 收 案 各 項 未 領 之 補 償 費, 已 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存 入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員 林 分 行 之 本 府 徵 收 保 管 專 戶, 自 公 示 送 達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起, 逾 1 年 未 領 取 即 歸 屬 國 庫 公 示 送 達 公 告 通 知 之 日 起, 欲 領 取 補 償 費 者 請 攜 備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鑑 證 明 書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 印 鑑 章 被 徵 收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等 證 件 至 本 府 地 政 局 ( 地 權 課 :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二 段 416 號 樓, 電 話 : 轉 0944) 洽 辦 三 附 公 示 送 達 清 冊 乙 份 田 中 鎮 中 州 路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發 放 通 知 書 無 法 送 達 ( 公 示 送 達 ) 清 冊 編 號 鄉 鎮 市 段 小 段 地 號 面 積 持 分 補 償 金 額 所 有 權 人 姓 名 住 址 備 註 1 田 中 鎮 2 大 新 全 62,964 祭 祀 公 業 : 陳 太 邱 田 中 鎮 大 新 286 號 管 理 者 : 陳 添 祭 祀 公 業 : 陳 太 邱 田 中 鎮 大 新 286 號 田 中 鎮 大 新 全 11,132 地 管 理 者 : 陳 添 地 4 43

44 中 華 民 國 9 年 3 月 8 日 府 地 權 字 第 號 主 旨 : 福 興 鄉 公 所 辦 理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90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內 部 分 土 地 受 補 償 人 ( 如 後 附 清 冊 ), 因 住 所 不 明 受 領 遲 延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補 償 費 經 依 法 存 入 本 府 徵 收 補 償 專 戶 保 管, 有 關 通 知 書 無 法 投 遞, 特 予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依 據 :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一 公 告 期 間 :20 天 ( 自 公 告 日 起 20 日 發 生 效 力 ) 二 本 徵 收 案 各 項 未 領 之 補 償 費, 已 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存 入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員 林 分 行 之 本 府 徵 收 保 管 專 戶, 自 公 示 送 達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起, 逾 1 年 未 領 取 即 歸 屬 國 庫 公 示 送 達 公 告 通 知 之 日 起, 欲 領 取 補 償 費 者 請 攜 備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鑑 證 明 書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 印 鑑 章 被 徵 收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等 證 件 至 本 府 地 政 局 ( 地 權 課 :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二 段 416 號 樓, 電 話 : 轉 0944) 洽 辦 三 附 公 示 送 達 清 冊 乙 份 福 興 鄉 都 市 計 畫 90 號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發 放 通 知 書 無 法 送 達 ( 公 示 送 達 ) 清 冊 編 號 鄉 鎮 市 段 小 段 地 號 面 積 持 分 補 償 金 額 所 有 權 人 姓 名 住 址 備 註 1 福 興 新 生 ,02 許 志 盤 福 興 鄉 橋 頭 村 ( 巷 ) 號 地 30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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