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古蹟監察院防火隔間改善工程工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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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围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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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 有 天 花 構 架 與 金 屬 亞 鉛 天 花 板 金 屬 亞 鉛 天 花 板 做 過 防 腐 處 理 的 天 花 構 架 天 花 構 架 印 有 植 松 製 材 字 樣 工 字 形 鋼 樑 與 原 木 樑 關 係 使 用 磚 碎 片 作 為 骨 材 疑 似 使 用 木 片 作 為 骨 材 公 關 科 104 室 之 磨 石 子 地 坪
3 洗 石 子 踢 腳 板 (10 公 分 ) 洗 石 子 塊 檜 木 踢 腳 板 原 有 牆 體 粉 刷 層 鐵 製 護 角 磚 砌 牆 基 修 復 後 將 金 屬 亞 鉛 天 花 板 展 示 修 復 後 透 過 分 層 介 紹 的 方 式 展 示
4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 委 託 單 位 : 監 察 院 研 究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 王 惠 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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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序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原 為 日 治 時 期 的 臺 北 州 廳, 是 當 時 重 要 官 廳 建 築 代 表 作 之 一 興 建 至 今, 在 將 近 百 年 的 歷 史 中, 經 歷 過 好 幾 次 的 增 建 而 形 成 今 天 的 規 模 戰 後, 先 做 為 台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後 來 才 移 撥 為 監 察 院 使 用 這 段 時 間, 雖 進 行 過 多 次 大 小 修 繕, 但 基 本 上 仍 保 存 原 有 建 築 本 體 的 價 值 但 近 來, 為 改 善 辦 公 空 間 品 質 並 防 止 白 蟻 問 題, 以 及 改 善 設 備 與 空 調 系 統, 院 方 即 編 列 預 算 進 行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並 分 期 分 區 執 行 為 使 古 蹟 的 保 存 修 復 過 程 能 留 下 確 切 的 紀 錄, 本 工 作 報 告 書 儘 可 能 將 這 次 施 工 期 間 各 施 工 項 目 之 進 行 過 程 使 用 材 料 與 修 復 技 術, 以 文 字 和 圖 像 的 方 式 做 詳 實 的 彙 整, 希 望 能 提 供 未 來 整 體 修 復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及 施 工 時 的 參 考 另 外, 在 工 作 紀 錄 期 間, 工 作 團 隊 也 全 面 清 查 原 有 天 花 所 遺 留 之 構 件 與 部 分 材 料, 儘 可 能 將 與 古 蹟 建 築 有 關 的 訊 息 留 存 紀 錄 工 作 進 行 期 間, 感 謝 監 察 院 陳 秘 書 長 豐 義 陳 副 秘 書 長 吉 雄 杜 前 秘 書 長 善 良 秘 書 處 謝 處 長 松 枝 蔡 前 處 長 展 翼 張 科 長 用 源 及 徐 婉 玲 小 姐 提 供 行 政 協 助, 使 報 告 書 更 為 完 整 ; 他 們 多 年 來 對 於 監 察 院 古 蹟 建 築 的 用 心 與 付 出, 更 是 讓 人 敬 佩 在 報 告 書 的 審 查 過 程 中, 委 員 李 乾 朗 教 授 薛 琴 教 授 及 蕭 弘 清 教 授 等, 所 提 出 的 寶 貴 建 議, 使 本 案 能 更 臻 完 善 另 外, 還 要 感 謝 漢 光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佳 禾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及 專 案 管 理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在 人 力 與 物 力 上 的 協 助 最 後, 感 謝 施 工 現 場 的 每 一 位 匠 師, 他 們 不 但 在 修 復 第 一 線 貢 獻 心 力, 並 且 在 紀 錄 人 員 的 打 擾 及 提 問 時, 以 親 切 的 態 度 熱 心 的 說 明, 在 此 表 達 最 深 的 謝 意 計 畫 主 持 人 王 惠 君 2008 年 於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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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1-1 計 畫 背 景 與 目 的 施 工 記 錄 執 行 方 式 1-4 第 二 章 過 去 興 築 歷 程 2-1 日 治 時 期 興 築 歷 程 戰 後 興 築 歷 程 2-10 第 三 章 痕 跡 調 查 與 損 壞 現 況 3-1 施 作 區 域 之 痕 跡 調 查 與 新 發 現 建 築 損 壞 現 況 3-16 第 四 章 工 程 計 畫 4-1 工 程 摘 要 各 工 項 支 出 各 階 段 工 作 時 程 修 復 工 程 行 政 組 織 與 相 關 規 定 4-9 第 五 章 各 工 項 施 工 記 錄 5-1 搬 遷 與 拆 除 工 程 室 內 牆 體 隔 間 工 程 木 作 工 程 天 花 板 工 程 PVC 地 磚 工 程 去 漆 工 程 油 漆 工 程 空 調 工 程 5-53
9 5-9 機 電 工 程 5-58 第 六 章 變 更 設 計 與 工 程 驗 收 6-1 變 更 設 計 工 程 驗 收 6-9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7-1 附 錄 期 中 末 會 議 紀 錄 回 覆 表 公 文 往 返 紀 錄 木 料 檢 測 文 件 契 約 變 更 文 件 工 程 結 算 明 細 書 痕 跡 調 查 相 關 圖 面
10 第 一 章 前 言 1-1 計 畫 背 景 與 目 的 監 察 院 為 日 治 時 期 興 建 之 廳 舍, 起 造 單 位 為 總 督 府 土 木 局 營 繕 課, 起 造 於 1913( 大 正 2) 年, 於 1915( 大 正 4) 年 第 一 期 建 築 完 成, 1920( 大 正 9) 年 改 稱 為 台 北 州 廳, 直 至 日 治 時 期 結 束, 戰 後 此 棟 建 築 歸 台 灣 省 長 官 公 署, 改 稱 台 灣 省 政 府, 又 稱 省 府 大 廈 南 棟, 至 1958( 民 國 47) 年 監 察 院 進 駐, 始 定 名 為 監 察 院 廳 舍 1998( 民 國 87) 年 7 月 30 日 由 內 政 部 公 告 指 定 為 國 定 古 蹟 日 治 時 期 興 建 時, 設 計 者 為 台 灣 總 督 府 土 木 局 營 繕 課 課 長 森 山 松 之 助, 監 造 為 台 北 廳 技 師 三 浦 慶 次 整 體 基 地 座 落 在 忠 孝 東 路 中 山 北 路 青 島 東 路 與 鎮 江 街 之 街 廓 上, 整 體 配 置 是 以 古 蹟 本 體 中 央 為 中 心, 向 兩 側 延 伸 成 L 型, 並 與 後 期 新 建 的 議 事 大 樓 及 辦 公 大 樓, 圍 塑 成 一 完 整 的 矩 形 空 間, 中 庭 為 庭 園 植 栽 與 水 池 造 景 空 間 圖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範 圍 整 體 建 築 從 日 治 時 期 初 建 開 始, 經 歷 四 次 增 建, 主 體 建 築 歷 經 90 餘 年 的 使 用, 迄 今 大 小 修 繕 未 曾 間 斷 日 前 監 察 院 委 託 專 業 檢 查 機 構 興 引 力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向 主 管 機 關 台 北 市 政 府 建 築 管 理 處 申 報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並 據 檢 查 結 果 所 列 缺 失 項 目 及 改 1-1
11 善 通 知 辦 理 設 計 及 施 工 改 善, 因 此 進 行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工 程 招 標 除 改 善 前 述 檢 查 所 列 缺 失 外, 並 藉 此 改 善 施 工 區 內 老 舊 設 施, 其 施 工 項 目 概 略 包 括 : 一 古 蹟 牆 ( 柱 ) 體 之 復 原, 以 符 合 古 蹟 修 復 原 則 二 木 作 隔 間 牆 拆 除 更 改 為 防 火 建 材, 以 增 強 建 築 使 用 安 全 及 防 止 白 蟻 啃 蝕 三 老 舊 天 花 板 地 磚 照 明 燈 具 及 機 電 等 線 路 更 新 窗 型 冷 氣 機 更 改 為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以 儘 可 能 維 護 古 蹟 建 築 外 牆 景 觀 該 工 程 並 依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95 年 7 月 14 日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內 容, 將 設 計 內 容 送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辦 理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及 向 管 轄 機 關 城 中 消 防 分 隊 申 報 施 工 中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由 於 該 工 程 屬 於 古 蹟 修 復 工 程, 依 古 蹟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辦 法 第 7 條 : 古 蹟 修 復 應 將 修 復 計 畫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為 之 之 規 定, 監 察 院 於 94 年 11 月 間 將 古 蹟 修 復 計 畫 書 圖 等, 送 請 古 蹟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審 查, 經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多 次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集 會 審 查 後, 於 95 年 8 月 9 日 准 予 備 查 在 案 另 外, 受 限 於 行 政 院 預 算 匡 定 之 編 列 原 則, 並 且 因 監 察 院 可 提 供 設 置 臨 時 辦 公 室 之 空 間 不 多 及 施 工 區 域 須 有 完 整 切 割, 以 降 低 對 鄰 近 未 施 工 區 域 辦 公 同 仁 之 影 響, 因 此 規 劃 分 期 施 工, 並 優 先 辦 理 北 翼 1 樓 工 程 施 工 : 1. 北 翼 1 樓 工 程 : 高 級 顧 問 室 人 事 室 監 察 業 務 處 陳 情 受 理 中 心 秘 書 處 公 關 科 ( 含 記 者 室 ) 等 辦 公 室 2. 西 翼 2 樓 工 程 : 秘 書 處 副 處 長 室 議 事 科 檔 案 科 及 文 書 科 1-2
12 ( 含 油 印 室 ) 3. 西 翼 1 樓 工 程 : 保 警 分 隊 收 發 室 會 客 室 政 風 室 秘 書 處 處 長 室 管 理 科 及 總 務 科 ( 含 醫 務 室 ) 等 辦 公 室 4. 上 述 之 北 翼 1 樓 工 程 西 翼 2 樓 工 程 及 西 翼 1 樓 工 程 整 修 範 圍, 即 為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全 案 欲 改 善 之 區 域 因 此, 根 據 古 蹟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辦 法 第 二 條 與 第 六 條 規 定, 古 蹟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工 程 需 辦 理 工 作 報 告 書, 以 紀 錄 古 蹟 修 復 過 程 中 的 各 種 狀 況 因 此, 監 察 院 遂 委 託 台 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進 行 修 復 工 程 施 工 紀 錄, 以 期 能 將 施 工 中 發 現 的 古 蹟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留 存 殘 蹟 細 部 設 計 方 式 建 築 材 料 與 建 築 工 法 等, 做 一 詳 實 紀 錄, 並 傳 與 後 世 作 為 修 復 之 依 據 和 參 考 1-3
13 1-2 施 工 紀 錄 執 行 方 式 一 施 工 紀 錄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 ( 一 ) 紀 錄 執 行 修 復 設 計 方 案 在 施 工 中 的 過 程, 與 其 中 所 遭 遇 到 的 問 題 整 合 協 調 與 解 決 方 式 ( 二 ) 修 復 準 則 及 施 作 方 式 紀 錄 ( 三 ) 施 工 前 後 之 對 照 照 片 紀 錄 牆 面 修 補 隔 間 敲 除 新 作 等 ( 四 ) 修 復 工 程 由 開 工 至 完 工 變 更 設 計 驗 收 之 過 程 紀 錄 施 工 時 間 施 工 人 員 與 相 關 行 政 紀 錄 ( 五 ) 牆 體 拆 除 後 的 痕 跡 調 查 紀 錄 二 執 行 方 式 說 明 : ( 一 ) 蒐 集 彙 整 各 工 項 之 計 畫 審 查 過 程, 合 約 相 關 規 定 施 工 過 程 完 工 成 果, 做 成 完 整 的 文 字 及 說 明 圖 片 的 報 告 ( 二 ) 配 合 施 工 現 場 進 度, 以 長 期 定 點, 非 定 點 全 面 拍 攝 施 工 過 程, 一 週 以 至 少 到 現 場 拍 攝 2 次 為 原 則 攝 影 紀 錄 採 用 數 位 相 機 攝 影, 檔 案 格 式 為 JPG 檔 ( 三 ) 製 作 紀 錄 表 格, 內 容 以 工 項 紀 錄 為 主, 紀 錄 施 作 地 點 時 間 施 作 方 式 天 氣 紀 錄 人 員 等 項 目, 施 作 內 容 輔 以 拍 攝 圖 片 說 明 ( 四 ) 施 工 圖 的 匯 集 由 漢 光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提 供, 圖 說 採 用 AUTOCAD 軟 體 製 作, 檔 案 格 式 為 DWG 檔 ( 五 ) 參 與 每 週 一 次 的 施 工 工 程 會 議, 以 完 整 紀 錄 整 體 施 工 時 程 三 施 工 紀 錄 報 告 書 收 錄 內 容 : ( 一 ) 施 工 紀 錄 收 錄 內 容 為 : 第 一 章 前 言 內 容 主 要 為 計 畫 背 景 目 的 與 建 築 歷 史 以 及 說 明 1-4
14 施 工 紀 錄 執 行 方 式 第 二 章 過 去 興 築 歷 程 將 過 去 在 日 治 時 期 興 建 歷 程 與 戰 後 修 繕 歷 程 做 一 研 究 與 紀 錄 因 此 可 瞭 解 修 復 前 的 現 況 第 三 章 痕 跡 調 查 與 損 壞 現 況 內 容 首 先 依 構 造 方 式 提 及 各 區 的 建 築 構 造 特 色, 再 說 明 各 構 造 的 受 損 狀 況 使 用 照 片 以 及 圖 面 的 方 式, 針 對 施 工 過 程 中 新 發 現 的 構 造 尺 寸 位 置 照 片 做 一 詳 實 的 紀 錄 第 四 章 工 程 計 畫 主 在 要 說 明 依 照 損 害 狀 況 以 及 未 來 使 用 需 求 所 提 及 的 工 程 摘 要 各 工 項 支 出 施 工 材 料 各 階 段 工 作 時 程 修 復 工 程 行 政 組 織 相 關 人 員 等 第 五 章 各 工 項 施 工 紀 錄 依 施 工 中 搬 遷 拆 除 空 調 機 電 牆 體 隔 間 木 作 天 花 板 PVC 地 磚 去 漆 油 漆 等 工 程 架 構 下, 紀 錄 96 年 11 月 至 97 年 4 月 之 施 工 紀 錄 第 六 章 變 更 設 計 與 工 程 驗 收 若 在 拆 除 後, 發 現 與 當 初 修 復 設 計 內 容 或 數 量 不 同, 且 達 變 更 設 計 要 求 時, 即 可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 此 章 節 旨 在 紀 錄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的 過 程 與 變 更 內 容 針 對 施 工 過 程 最 後 驗 收 的 初 驗 複 驗 等 做 一 紀 錄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對 此 次 工 程 提 出 結 論, 並 對 後 續 的 維 護 與 修 復 1-5
15 提 出 建 議 附 錄 期 中 末 會 議 紀 錄 回 覆 表 公 文 往 返 紀 錄 木 料 檢 測 文 件 契 約 變 更 文 件 工 程 結 算 明 細 書 痕 跡 調 查 相 關 圖 面 等 ( 二 ) 工 作 報 告 書 各 工 項 施 工 紀 錄 內 容 呈 現 方 式 說 明 : 1 依 工 項 方 式 呈 現 各 工 項 的 呈 現 方 式 主 要 在 於 清 楚 說 明 各 項 工 程 施 作 前 原 樣 修 復 設 計 原 則 與 施 作 方 式 施 作 工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與 處 理 辦 法, 所 以 各 工 項 紀 錄 的 紀 錄 格 式 為 : (1) 工 程 概 述 依 施 工 項 目 簡 要 說 明 該 工 程 施 作 背 景 原 因 內 容 及 施 工 過 程 中 所 遇 難 題 或 者 變 更 設 計 原 因 (2) 施 作 位 置 使 用 文 字 或 者 圖 說 方 式 標 明 施 工 位 置 (3) 工 程 紀 錄 a. 修 復 設 計 內 容 主 要 紀 錄 建 築 師 所 提 出 之 修 復 設 計 圖 施 工 說 明 書 中 相 關 規 定 b.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主 要 紀 錄 營 造 廠 施 作 時 該 工 項 施 工 計 畫 c. 施 工 紀 錄 紀 錄 實 際 施 工 狀 況 與 步 驟, 並 附 以 照 片 說 明 照 片 內 容 說 明 以 及 圖 說 部 分, 編 碼 採 章 - 節 - 順 序 編 號 編 號, 例 第 五 章 中 5-1 節 的 第 一 張 照 片 則 為 " 照 片 ", 例 : 照 片 ; 而 圖 說 部 分 則 為 " 圖 ", 編 碼 原 則 與 照 片 雷 同 並 且, 為 了 使 讀 者 瞭 解 各 施 工 的 狀 況 與 1-6
16 時 間, 再 施 工 紀 錄 內 容 上 會 將 施 工 步 驟 後 附 上 所 配 合 之 照 片, 並 且 附 有 照 片 拍 攝 時 間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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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 二 章 過 去 興 築 歷 程 日 治 時 期 興 築 歷 程 1895 年 日 本 政 府 統 治 臺 灣 後, 以 臺 北 為 政 軍 經 統 治 中 心, 在 將 清 代 之 台 北 府 改 稱 台 北 縣, 嗣 後 又 改 為 臺 北 廳 臺 北 州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初 期, 先 是 沿 續 使 用 原 有 清 朝 舊 官 署 建 築, 臺 北 縣 的 行 政 中 心 即 以 清 朝 舊 府 衙 - 臺 北 府 署 建 築 做 為 辦 公 處 所 廳 舍 2 但 隨 著 臺 北 廳 行 政 部 門 組 織 更 動 及 人 員 的 不 斷 增 加, 加 以 舊 建 築 腐 朽 不 堪, 漸 漸 不 敷 統 治 者 的 需 求, 因 而 構 思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的 遷 建 工 程 一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之 設 計 與 施 工 臺 北 臺 中 及 臺 南 三 大 主 要 廳 級 單 位 廳 舍 新 建 工 程 的 預 算 編 列, 記 載 於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事 務 成 績 提 要 檔 案 中, 相 關 預 算 編 列 自 1912 年 ( 大 正 元 年 ) 開 始, 記 述 於 民 政 部 土 木 局 的 國 庫 營 繕 事 業 費 委 任 工 事 營 繕 工 程 項 目 下 - 臺 北 廳 廳 舍 新 築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實 施 金 額 為 120,000 日 元 轉 入 金 額 111, 日 元 3 撥 款 金 額 則 記 述 於 民 政 部 土 木 局 的 委 任 工 事 營 繕 工 程 項 目 下 - 臺 北 廳 廳 舍 新 築 工 程, 設 計 金 額 109, 日 元 撥 款 日 期 為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4, 因 此 開 始 興 建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 一 ) 新 廳 舍 之 設 計 與 施 工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之 設 計 者 為 時 任 總 督 府 技 師 森 山 松 之 助, 他 的 在 臺 作 品 尚 有 基 隆 郵 局 商 船 兩 社 支 店 專 賣 局 等 ; 監 造 部 分 係 由 臺 北 廳 所 屬 5 技 師 任 監 督 技 師 的 三 浦 慶 次 所 擔 任 ; 施 工 則 由 澤 井 組 包 辦 廳 舍 主 體 工 1 本 章 參 考 國 定 古 蹟 臺 北 州 廳 舍 歷 史 發 展 過 程 與 維 護 策 略 探 討 研 究 周 春 盛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建 築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撰 寫 2 後 又 因 制 度 變 更 而 改 稱 為 臺 北 廳 辦 公 廳 舍 臺 北 州 廳 舍 3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事 務 成 績 提 要 大 正 元 年,p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事 務 成 績 提 要 大 正 元 年,p 技 手 三 浦 慶 次 外 一 名 臺 北 縣 事 務 囑 託 ノ 件 照 會, 公 文 類 簒 第 572 冊, 明 治 33 年 7 月 25 日, 總 督 府 以 秘 甲 第 1036 號 簽 任 其 為 臺 北 縣 技 手 此 外, 技 手 三 浦 慶 次 臺 南 廳 技 手 ニ 任 セラル, 公 文 類 簒 第 1021 冊, 明 治 37 年 6 月 4 日, 臺 南 總 秘 第 48 號, 判 任 官 採 用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土 木 局 技 手 2-1
19 程 總 計 編 列 過 三 次 預 算, 以 此 分 二 期 說 明 之 : 1. 第 一 期 ( 大 正 二 年 )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主 體 由 大 正 2 年 (1913), 台 北 廳 之 國 庫 營 繕 事 業 費 委 任 工 事 記 載, 該 年 度 實 施 金 額 已 達 111, 円, 僅 餘 殘 額 3,820 円 6 首 筆 撥 付 廳 舍 建 設 經 費 已 接 近 用 罄 由 圖 顯 示, 本 棟 建 築 物 主 要 構 造 中 之 兩 翼 尚 未 完 成, 應 屬 臺 北 廳 新 築 廳 舍 第 一 期 完 成 景 象, 該 照 片 位 於 建 築 周 邊 立 面, 並 未 搭 設 鷹 架 及 相 關 應 有 之 施 工 設 施, 且 其 正 前 方 三 線 道 路 口 圓 環 豎 立 之 前 第 五 任 民 政 長 官 大 島 久 滿 次 ( 任 期 明 治 41 年 5 月 至 明 治 43 年 8 月 ) 之 銅 像 及 水 池 已 整 體 完 工 ; 依 照 尾 辻 國 吉 於 台 灣 建 築 會 誌 發 表 的 銅 像 物 語 7, 對 照 該 圓 環 完 工 時 程 8, 建 設 年 月 欄 記 載 為 大 正 二 年 (1913) 十 月, 該 相 片 拍 攝 時 期, 由 相 片 上 的 植 栽 樣 貌, 顯 為 新 植 樹 木, 推 論 即 應 在 大 正 二 年 (1913) 年 底 左 右 ; 另 針 對 此 一 相 片 呈 現 之 北 翼 及 西 翼 完 成 部 分 端 點, 與 現 況 建 築 物 主 要 結 構 銜 接 之 舊 痕 跡 調 查, 可 對 應 並 印 證 該 不 同 時 期 之 先 後 施 工 交 接 面, 係 選 擇 位 於 建 築 物 橫 斷 面 上 之 連 續 拱 圈 部 分, 或 結 構 作 用 之 磚 牆 砌 體 位 置, 作 為 其 施 工 分 期 之 新 舊 施 工 面 銜 接 端 點, 其 完 成 量 體 為 m2( 約 250 坪 ) 圖 建 築 物 兩 翼 尚 未 完 成 時 期 資 料 來 源 : 李 乾 朗 台 灣 建 築 史. 雄 獅 美 術 三 浦 慶 次 任 臺 南 廳 技 手, 給 三 級 俸 6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事 務 成 績 提 要 大 正 2 年,p 尾 辻 國 吉, 銅 像 物 語 台 灣 建 築 會 誌 第 九 輯 第 一 號, 昭 和 12 年 (1937)12 月 日 本 福 田 廣 次, 銅 像 と 紀 念 碑 現 在 之 臺 灣, 昭 和 12 年 (1937) 2-2
20 2. 第 二 期 ( 大 正 四 年 )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主 體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事 務 成 績 提 要 相 關 預 算 或 決 算 之 工 事 報 告 中, 除 大 正 4 年 (1915) 預 算 65,000 円 外, 其 餘 並 無 登 載 相 關 經 費 之 事 項 由 圖 中 可 見 此 一 時 期 臺 北 廳 外 觀 完 成 之 景 象, 此 一 階 段 完 工 之 施 工 分 界 點, 位 於 於 北 翼 次 要 入 口 室 內 舊 有 隔 間 處, 此 處 拆 除 原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室 內, 以 槽 型 鋼 增 建 之 夾 層 閣 樓, 發 現 與 台 中 州 廳 同 樣 翼 樓 之 牆 緣 與 樓 梯 設 計 手 法 由 拆 除 室 內 裝 修 三 夾 板 材 料 後, 結 構 體 磚 牆 上, 位 於 建 築 物 北 翼 端 點 銜 接 一 二 樓 之 樓 梯 與 牆 體 接 續 固 定 處, 留 有 樓 梯 拆 除 後, 明 顯 的 階 梯 拆 除 殘 跡 附 貼 於 舊 牆 面 上, 留 下 該 處 原 係 作 為 樓 梯 空 間 使 用 之 明 顯 跡 證 ; 此 處 即 可 作 為 當 時 分 期 興 建 證 明, 及 當 時 為 應 不 同 階 段 完 工 前, 供 作 聯 繫 建 築 物 一 二 樓 之 垂 直 動 線, 主 要 北 翼 翼 樓 側 之 銜 接 樓 梯 使 用 圖 臺 北 廳 資 料 來 源 :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圖 臺 北 廳 資 料 來 源 :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系 統 號 系 統 號 本 階 段 之 完 工, 被 視 為 臺 北 廳 廳 舍 新 築 工 程 之 落 成 啟 用 主 要 移 轉 時 間 點, 在 大 正 4 年 (1915)4 月 23 日, 官 方 的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即 開 始 宣 傳 台 北 廳 移 轉 式 之 豫 報, 並 接 續 於 日 刊 載 在 大 正 4 年 (1915)4 月 24 日 舉 行 台 北 廳 落 成 式 之 相 關 舉 辦 活 動 的 新 聞 報 導 至 此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主 體 工 程 已 完 成 64%, 部 分 空 間 已 移 交 使 用, 總 工 程 發 費 約 計 266, 日 元 2-3
21 3. 第 三 期 ( 大 正 六 年 )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後 續 工 程 大 正 4 年 (1915), 總 督 府 財 務 局 對 臺 北 廳 廳 舍 新 營 工 程, 預 算 認 可 金 額 為 65,000 円, 記 載 當 年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現 預 算 額 欄 為 65,000 円, 已 撥 金 額 欄 為 5, 円, 翌 年 度 繰 越 額 ( 保 留 額 ) 欄 為 59, 円 等 記 載 事 項 9 本 部 分 應 該 是 進 行 基 地 西 南 側 部 分 工 程, 即 目 前 鄰 近 青 島 東 路, 銜 接 西 翼 的 建 築, 在 台 北 廳 新 築 廳 舍 工 事 中, 原 設 計 為 一 層 建 築, 極 有 可 能, 經 由 下 表 預 算 認 可 之 變 更 設 計 程 序, 改 為 興 建 二 層 樓 之 黑 瓦 磚 造 建 築 由 大 正 5 年 (1916)10 月 1 日 臺 北 廳 報 所 記 載, 臺 北 廳 告 示 第 百 六 十 三 號 財 務 課 ハ 大 正 五 年 十 月 一 日 大 加 蚋 堡 三 板 橋 庄 臺 北 廳 舍 內 ン 移 轉 ス, 財 務 課 延 後 於 首 次 大 正 4 年 (1915)4 月 底 之 搬 遷, 一 年 半 之 後, 才 遷 至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辦 公 該 財 務 課 辦 公 區 域, 推 論 應 在 西 南 側 後 棟 監 察 院 議 事 廳 現 址 上 的 建 築 該 第 三 期 所 完 成 興 建 之 區 域, 即 為 街 廓 基 地 西 南 側 臨 青 島 東 路 側 之 建 築, 銜 接 西 翼 部 分 之 後 棟 建 築 物, 俾 使 之 形 成 ㄇ 字 型 建 築 平 面 型 態 該 二 樓 磚 造 建 築 在 監 察 院 於 民 國 74 年 間 興 建 議 事 廳 大 樓 時 進 行 的 拆 除 工 程 中, 業 予 以 拆 除 ( 二 ) 臺 北 州 廳 廳 舍 後 續 工 程 之 推 展 1. 臺 北 廳 廳 舍 增 建 工 程 關 於 後 續 工 程 部 分, 大 正 8(1919) 年 於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事 務 成 績 提 要 土 木 局 之 委 任 工 事 中 記 載 的 營 繕 工 程, 首 先 於 ハ 設 計 交 付 表 中 出 現 工 事 名 為 臺 北 廳 舍 增 築 部 分 之 設 計 金 額 為 一 二 九 九 九 九. 五 五 円, 並 於 十 月 一 日 完 成 臺 北 廳 舍 增 築 設 計 交 付 案 件, 其 臺 北 廳 廳 舍 增 築 之 實 際 需 要, 應 係 符 合 大 正 9(1920) 年 由 臺 北 廳 變 更 組 織 為 臺 北 州 廳 的 組 織 變 革 下, 為 辦 公 廳 舍 使 用 需 求 而 增 加 建 坪 總 數, 其 實 施 之 區 域, 應 為 基 地 北 翼 連 貫 至 鎮 江 街 部 分 增 築 之 建 築 物 9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事 務 成 績 提 要 大 正 4 年,p
22 在 前 述 第 三 期 之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建 設 成 果, 呈 現 在 大 正 4(1915) 年 間 的 台 北 市 區 改 正 圖, 北 翼 延 伸 部 分 則 尚 未 出 現 ; 惟 比 較 圖 及 圖 北 翼 末 端 房 舍 增 築 過 程, 可 觀 察 到, 係 先 構 築 一 小 段 之 後, 在 後 期 的 增 築 過 程 中, 才 將 黑 瓦 屋 面 構 造 的 房 舍, 再 延 伸 興 建 至 目 前 鎮 江 街 一 側 圖 臺 北 廳 與 大 島 民 政 長 官 銅 像 圖 臺 北 廳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州 廳 誌 資 料 來 源 : 國 家 圖 書 館 系 統 號 ; 發 行 者 : 赤 岡 兄 弟 商 會 發 行 時 間 : 約 1920 年 代 2. 後 續 增 建 附 屬 空 間 及 修 繕 工 程 州 廳 主 體 建 築 及 所 增 建 之 空 間 完 成 後, 後 續 仍 有 零 星 之 附 屬 空 間 建 設 及 修 繕 工 程, 查 詢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事 務 成 績 提 要 及 臺 北 州 管 內 概 況 及 事 務 概 資 料 整 理 如 后 : 2-5
23 表 後 續 增 建 附 屬 空 間 及 修 繕 工 程 大 正 10 年 科 豫 定 前 年 度 豫 備 費 豫 定 現 額 支 出 濟 額 翌 年 度 不 用 額 目 額 繰 越 額 支 出 額 繰 越 額 臺 北 州 二 0 七 二 六 二 0 七 二 六 一 九 六 0 一 一 二 六 二.0 廳 廳 舍 八. 四 八 0 八. 四 八 0 0 六. 四 七 一 0 其 他 風 0 水 害 復 舊 費 資 料 來 源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事 務 成 績 提 要, 第 五 章 財 務 局 主 計 課,p.334 表 後 續 增 建 附 屬 空 間 及 修 繕 工 程 年 代 工 事 名 實 施 額 備 註 大 正 12 年 臺 北 州 自 動 車 車 庫 新 築 工 事 一 九 五 臺 北 州 廳 舍 各 所 修 繕 工 事 二 八 臺 北 州 廳 舍 マンキ 塗 替 工 事 二 六 八 0. 六 00 臺 北 州 管 內 概 況 及 事 務 概 : 州 費 支 辦 ニ 係 ル 一 廉 千 円 以 上 ノ 營 繕 工 事, p.130 昭 和 州 廳 舍 及 各 中 等 學 校 校 舍 其 一 三 一 八 0. 六 00 州 費 支 辦 ニ 係 ル 一 廉 2 年 他 官 舍 蟻 害 驅 除 工 事 千 円 以 上 ノ 營 繕 工 事, p.125 昭 和 廳 舍 宿 直 室 移 轉 模 樣 替 竝 屋 二 七 五 州 費 支 辦 ニ 係 ル 一 廉 3 年 根 其 ノ 他 修 繕 工 事 千 円 以 上 ノ 營 繕 工 事, p.119 昭 和 州 廳 舍 屋 根 其 ノ 他 災 害 復 舊 五 八 一 州 費 支 辦 一 廉 千 円 以 7 年 工 事 上 ノ 營 繕 工 事,p.123 州 廳 舍 便 所 改 修 竝 模 樣 替 工 二 一 八 九.000 事 昭 和 州 廳 自 動 車 車 庫 災 害 復 舊 工 四 六 五 州 費 支 辦 一 廉 千 円 以 8 年 事 上 ノ 營 繕 工 事,p.122 昭 和 州 廳 舍 屋 根 其 ノ 他 災 害 復 舊 一 一 五 四.000 州 費 支 辦 一 廉 千 円 以 2-6
24 9 年 工 事 上 ノ 營 繕 工 事,p.134 昭 和 稅 務 課 倉 庫 屋 根 修 繕 工 事 外 五 一 一 六. 五 0 國 庫 支 辦 一 廉 千 圓 以 10 年 一 一 件 下 ノ 營 繕 工 事,p.141 州 廳 舍 及 官 舍 屋 根 災 害 復 舊 八 五 四 八. 二 五 州 費 支 辦 一 廉 千 円 以 工 事 上 ノ 營 繕 工 事,p.141 州 廳 舍 表 玄 關 便 所 修 繕 工 事 二 一 七 00. 九 0 州 費 支 辦 一 廉 千 円 以 外 六 0 件 下 ノ 營 繕 工 事,p.142 昭 和 臺 北 州 警 務 部 刑 事 課 事 務 室 一 四 三 0.00 國 庫 支 辦 一 廉 千 圓 以 11 年 修 繕 工 事 上 ノ 營 繕 工 事 p.142 臺 北 州 廳 舍 窓 枠 其 ノ 他 災 害 一 二 三 0.00 州 費 支 辦 一 廉 千 円 以 復 舊 工 事 上 ノ 營 繕 工 事 p.143 昭 和 州 廳 舍 調 停 課 改 造 工 事 一 五 五 0.00 國 庫 支 辦 一 廉 千 圓 以 12 年 同 ( 上 ) 稅 務 課 事 務 室 及 官 一 三 八 九.00 上 ノ 營 繕 工 事 舍 各 所 修 繕 工 事 p.158 州 廳 舍 及 官 舍 災 害 復 舊 工 事 三 二 二 0.00 州 費 支 辦 一 廉 千 圓 以 州 廳 舍 外 事 課 其 ノ 他 事 務 室 增 築 工 事 同 ( 上 ) 保 安 課 其 ノ 他 事 務 所 設 備 工 事 三 六 0 七 八. 九 五 二 六 0 六. 九 七 上 ノ 營 繕 工 事 資 料 來 源 : 各 年 臺 北 州 管 內 概 況 及 事 務 概 10 ( 三 ) 三 大 州 廳 廳 舍 之 比 較 臺 北 州 廳 從 原 來 使 用 清 朝 舊 府 衙 - 臺 北 府 署 建 築 做 為 辦 公 處 所, 到 興 建 正 式 的 永 久 性 廳 舍, 當 時 的 重 要 代 表 作 品 包 含 總 督 府 以 及 此 三 座 一 等 廳 廳 舍 的 建 造 台 北 台 南 及 台 中 州 廳 均 由 總 督 府 營 繕 課 森 山 松 之 助 主 導, 設 計 及 創 建 開 工 均 在 1909 年 ~1919 年 間 10 整 理 自 歷 史 建 築 台 中 州 廳 及 台 中 市 役 所 保 存 修 復 之 調 查 研 究 修 復 再 利 用 規 劃 ( 一 ), 東 海 大 學 建 築 系, 民 國 93(2004) 年,p
25 由 於 是 同 一 時 期 同 一 建 築 設 計 單 位 作 品, 三 座 州 廳 建 築 在 設 計 手 法 的 表 現 上 有 許 多 雷 同 之 處 以 基 地 配 置 而 言, 這 三 棟 建 築 皆 配 置 於 街 角, 並 且 均 採 主 入 口 面 對 交 通 要 道 十 字 路 口 或 圓 環 的 U 字 形 式 而 平 面 均 為 曲 尺 形, 主 入 口 位 在 轉 角, 使 用 歷 史 樣 式 元 素 形 塑 建 築 風 格, 左 右 兩 側 則 由 雙 翼 向 後 延 伸 立 面 上, 三 座 州 廳 立 面 的 基 本 型 態 相 同, 一 樓 具 有 仿 古 典 樣 式 石 砌 基 礎 的 厚 實 感, 二 樓 則 為 較 通 透 有 柱 式 的 拱 廊, 屋 頂 則 採 用 具 兩 種 坡 度 外 型 華 麗 又 高 聳 顯 眼 的 馬 薩 屋 頂 (Mansard roof); 其 上 分 佈 多 種 造 型 的 老 虎 窗, 除 了 增 加 了 屋 面 的 變 化, 也 是 屋 架 的 通 氣 設 備, 立 面 的 裝 飾 相 當 豐 富, 有 三 角 形 及 圓 形 的 山 牆 (Pediment) 及 破 山 牆 (Broken Pediment) 柱 頭 線 腳 女 兒 牆 拱 頂 石 (Key Stone) 徽 章 飾 等 等 另 外 在 興 建 歷 程 上, 三 座 州 廳 由 於 經 費 考 量, 因 此 均 為 分 期 建 造, 並 非 同 一 時 間 整 體 建 築 興 建 完 成 因 此 以 臺 北 州 廳 為 例, 可 藉 由 本 次 痕 跡 調 查 發 現, 在 不 同 時 期 興 建 的 建 築, 在 天 花 材 料 踢 腳 高 度 上 都 可 辨 別 出 不 同 時 期 興 建 時 的 差 異 表 三 大 州 廳 之 比 較 項 目 內 容 原 台 北 州 廳 台 中 州 廳 原 台 南 州 廳 建 築 年 代 大 正 四 年 (1915) 大 正 二 年 (1913) 大 正 五 年 (1916) 樺 山 町 利 國 町 幸 町 座 落 地 點 ( 今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一 基 本 ( 今 台 中 市 民 權 路 ) ( 今 台 南 市 中 正 路 ) 段 ) 資 料 設 計 者 總 督 府 營 繕 課 - 森 山 松 之 助 構 造 方 式 樓 層 磚 構 造 + 局 部 RC 版 二 層 平 面 配 置 圓 環 邊 十 字 路 口 圓 環 邊 配 置 平 面 形 式 主 要 入 口 中 央 圓 頂 造 型 ( 中 央 八 角 圓 頂 角 樓 語 彙 部 ) 弧 形 門 廊 U 字 形 平 面 圓 頂 門 廊 山 牆 式 角 樓 2-8 矩 形 門 廊 圓 形 角 塔 凸 邊 馬 薩 頂 樓
26 圓 頂 屋 頂 形 式 弧 形 馬 薩 式 屋 頂 托 次 坎 圓 柱 托 次 坎 方 柱 柱 式 運 用 托 次 坎 壁 柱 愛 奧 尼 克 柱 式 一 層 : 圓 拱 窗 開 口 形 式 二 層 : 長 方 形 開 口 直 線 形 馬 薩 式 屋 頂 托 次 坎 柱 式 變 形 愛 奧 尼 克 柱 式 愛 奧 尼 克 柱 式 一 層 : 弧 形 拱 窗 二 層 : 圓 形 拱 窗 弧 形 馬 薩 式 屋 頂 托 次 坎 圓 柱 托 次 坎 方 柱 托 次 坎 壁 柱 愛 奧 尼 克 柱 式 一 層 : 弧 形 拱 窗 二 層 : 長 條 形 雙 連 窗 屋 頂 : 老 虎 窗 牛 眼 窗 屋 頂 : 老 虎 窗 牛 眼 窗 屋 頂 : 老 虎 窗 牛 眼 窗 洗 石 子 橫 帶 灰 泥 橫 帶 山 牆 滾 邊 飾 滾 邊 飾 拱 心 石 裝 飾 破 山 牆 拱 心 石 破 山 牆 拱 心 石 勳 章 飾 勳 章 飾 勳 章 飾 洗 石 子 蔬 果 圓 形 平 面 方 形 平 面 長 方 形 平 面 室 內 空 間 大 廳 挑 空 圓 頂 四 組 對 柱 樓 梯 中 央 樓 梯 中 央 樓 梯 中 央 樓 梯 2-9
27 2-2 戰 後 之 增 建 與 修 繕 臺 北 州 廳 於 二 次 大 戰 時 遭 盟 軍 轟 炸, 西 側 一 部 份 中 彈 毀 損, 戰 後 台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進 駐, 炸 毀 的 部 分 隨 即 加 以 修 復, 於 此 之 後 尚 有 大 小 規 模 不 等 的 修 繕 工 程 進 行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初 期, 監 察 院 辦 公 廳 舍 原 址 位 於 臺 北 車 站 前 之 七 洋 大 樓 內, 嗣 因 民 國 46 年 臺 灣 省 政 府 基 於 國 防 需 求, 疏 建 省 府 辦 公 廳 舍 遷 移 至 南 投 中 興 新 村, 經 監 察 院 向 行 政 院 洽 商 辦 公 房 舍 不 足 問 題, 最 後 決 定 原 台 灣 省 政 府 部 分 單 位 遷 移 騰 空 後 之 省 府 南 棟 建 築 物 辦 公 房 舍, 全 部 移 交 由 監 察 院 使 用, 其 移 撥 範 圍 相 當 於 大 正 6 年 (1917) 時, 所 興 建 完 成 之 第 三 期 範 圍 建 築 物, 隔 年 ( 民 國 47) 監 察 院 即 遷 駐 現 址 於 此 之 前, 在 確 定 監 察 院 欲 進 駐 前, 即 針 對 該 房 舍 進 行 檢 修 評 估, 為 該 項 緊 急 修 繕 作 業 編 列 預 算 約 二 百 餘 萬 元 進 駐 後, 房 舍 也 因 需 求 及 使 用 之 因 素 陸 續 辦 理 過 數 次 的 修 繕 作 業, 茲 將 重 要 之 修 繕 工 程 整 理 如 后 : 表 戰 後 監 察 院 廳 舍 歷 次 修 繕 表 時 間 工 程 名 稱 工 程 金 額 承 包 商 備 註 1945 年 二 次 大 戰 後 房 舍 復 原 1970 年 辦 公 大 樓 屋 頂 翻 修 工 程 120 萬 委 託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新 建 工 程 處 設 計 1971 年 屋 頂 整 修 內 牆 粉 刷 工 程 1971 年 05 月 議 場 房 屋 安 全 鑑 定 報 告 台 北 市 建 築 技 師 公 會 1974 年 水 利 局 房 屋 第 二 期 翻 修 工 程 委 託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新 建 工 程 處 設 計 1975 年 交 誼 廳 整 修 2-10
28 1981 年 06 月 檔 案 室 及 車 庫 增 建 工 程 685 萬 為 現 今 新 辦 公 大 樓 位 置, 現 今 已 拆 除 1983 年 07 月 辦 公 大 樓 油 漆 粉 刷 工 程 380,950 民 源 工 程 1984 年 06 月 屋 頂 修 理 工 程 129 萬 3 仟 屋 頂 翻 修 1984 年 10 月 台 階 石 材 更 換 正 大 門 入 口 處 台 階 1984 年 10 月 二 樓 辦 公 室 重 新 整 修 工 程 111,940 福 德 來 工 程 1984 年 11 月 監 察 院 議 事 大 樓 興 建 工 程 28,000,000 中 華 工 程 1984 年 11 月 大 門 前 石 階 整 修 工 程 128,900 乙 嘉 石 材 1984 年 11 月 總 務 科 臨 時 辦 公 室 天 花 板 工 程 9,800 民 源 工 程 1984 年 12 月 辦 公 大 樓 走 廊 牆 壁 及 大 廳 油 漆 92,965 民 源 工 程 工 程 1984 年 12 月 大 廳 樓 底 下 廁 所 整 修 56,660 喜 山 實 業 1984 年 12 月 委 員 辦 公 室 地 毯 鋪 設 工 程 169, 年 12 月 院 長 室 副 院 長 室 會 客 室 委 148,990 文 定 裝 潢 員 辦 公 室 ( 一 )( 二 ) 及 醫 務 室 地 毯 更 換 工 程 1985 年 01 月 委 員 辦 公 室 天 花 及 牆 壁 油 漆 工 8,680 程 1985 年 04 月 辦 公 室 銅 皮 屋 頂 粉 刷 工 程 42,350 中 鋼 營 造 1985 年 04 月 大 樓 修 理 工 程 6,500 福 德 來 1985 年 05 月 北 側 右 翼 隔 間 整 修 1985 年 05 月 油 漆 工 程 大 廳 圓 頂 衛 塔 翼 樓 及 部 分 房 舍 銅 皮 屋 頂 2-11
29 1985 年 05 月 大 門 口 圓 型 穹 頂 防 水 及 天 花 板 39,890 福 德 來 工 程 工 程 1985 年 06 月 各 辦 公 室 異 動 搬 遷 室 內 隔 間 部 278,800 瑞 澤 工 程 分 拆 除 或 重 建 工 程 1985 年 06 月 辦 公 大 樓 銅 皮 屋 頂 油 漆 工 程 142,000 民 源 工 程 1985 年 06 月 水 泥 瓦 屋 面 翻 修 工 程 82,000 福 德 工 程 1985 年 06 月 隔 間 工 程 265,000 瑞 澤 工 程 1985 年 06 月 圓 頂 歐 式 彩 色 玻 璃 安 裝 工 程 167,000 綺 美 燈 飾 1985 年 07 月 二 樓 走 道 及 頂 樓 木 製 窗 戶 整 修 28,500 興 旺 土 木 1985 年 08 月 警 衛 宿 舍 整 修 4,500 興 旺 土 木 1985 年 09 月 監 察 院 大 廳 圓 頂 彩 色 玻 璃 施 工 替 換 工 程 146,000 綺 美 玻 璃 沒 有 人 願 意 承 包, 最 後 由 綺 美 玻 璃 幫 忙 修 復 1985 年 08 月 各 辦 公 室 內 部 牆 壁 及 吸 音 板 工 438,742 民 源 工 程 程 1985 年 10 月 福 利 社 擋 風 鋁 門 修 繕 6,900 宏 祥 鋁 業 1985 年 11 月 鋁 窗 整 修 工 程 15,910 宏 祥 鋁 業 1985 年 11 月 地 毯 及 公 報 科 前 p.v.c 樓 梯 補 修 6,500 文 定 裝 潢 工 程 1986 年 02 月 辦 公 室 隔 間 工 程 530,000 瑞 澤 工 程 1986 年 02 月 辦 公 室 內 部 裝 修 工 程 206,010 見 陛 裝 潢 1986 年 03 月 理 髮 廳 室 內 裝 潢 189,000 興 旺 土 木 1986 年 03 月 理 髮 室 裝 潢 249,815 君 地 土 木 1986 年 04 月 辦 公 室 隔 間 工 程 360,000 瑞 澤 工 程 1986 年 04 月 委 員 調 查 室 油 漆 工 程 9,922 民 源 工 程 1986 年 05 月 監 察 院 院 舍 整 修 工 程 60,676 聯 逸 坊 1986 年 05 月 辦 公 室 修 繕 工 程 48,846 民 源 工 程 2-12
30 1986 年 05 月 地 下 室 餐 廳 隔 間 25,500 興 旺 土 木 1986 年 05 月 交 通 股 福 利 科 需 要 鐵 板 6,930 富 昌 鋼 鐵 1986 年 06 月 福 利 社 裝 設 天 花 板 5,500 興 旺 土 木 1986 年 06 月 議 事 科 公 報 科 房 屋 漏 水 4,100 福 德 來 1986 年 06 月 木 窗 改 裝 鋁 窗 9,000 宏 祥 鋁 業 1986 年 06 月 玻 璃 貼 隔 熱 軟 片 9,450 新 俞 昌 汽 車 裝 潢 1986 年 06 月 檔 案 科 辦 公 室 修 繕 110,000 民 源 工 程 1986 年 06 月 福 利 社 改 裝 自 動 鋁 門 23,500 宏 祥 鋁 業 1986 年 07 月 辦 公 室 牆 壁 工 程 126,714 民 源 工 程 1986 年 07 月 本 院 辦 公 室 牆 壁 油 漆 工 程 118, 年 07 月 辦 公 室 修 繕 100, 年 09 月 女 廁 所 修 繕 9,800 福 德 來 1986 年 10 月 檔 案 科 屋 頂, 天 溝 換 新 90,000 福 德 來 1986 年 10 月 合 作 社 室 內 整 修 工 程 100,000 興 旺 土 木 1987 年 01 月 紗 窗 28,440 宏 祥 鋁 業 1987 年 02 月 工 友 房 修 繕 工 程 34,000 福 德 來 1987 年 02 月 鋁 製 紗 窗 議 事 所 委 員 休 息 室 窗 8,600 興 旺 土 木 帘 框 架 工 程 1987 年 03 月 理 髮 廳 地 坪 整 修 工 程 32,000 義 興 土 木 1987 年 03 月 辦 公 室 調 整 隔 間 工 程 64,000 興 旺 土 木 1987 年 03 月 地 磚 舖 設 工 程 一 樓 大 廳 走 廊 原 舖 設 塑 膠 地 板 地 毯 1987 年 04 月 八 角 型 二 座 城 堡, 屋 頂 圓 形 銅 皮 61,760 民 源 工 程 排 水 溝 破 損 漏 水 換 不 銹 鋼 板, 天 花 板 換 新, 油 漆 整 修 1987 年 04 月 高 級 顧 問 室 內 牆 面 天 花 油 漆 工 4,800 民 源 工 程 2-13
31 程 1987 年 04 月 漏 水 檢 修 大 門 左 右 兩 衛 塔 屋 頂 銅 皮 排 水 槽 壞 損 漏 水 1987 年 05 月 一 樓 門 廳 走 道 地 坪 整 修 工 程 260,000 義 興 土 木 1987 年 06 月 理 髮 廳 地 坪 整 修 工 程 30,000 義 興 土 木 1987 年 06 月 監 察 院 油 漆 工 程 198,000 大 成 油 漆 1987 年 06 月 監 察 院 油 漆 工 程 ( 辦 公 室 牆 壁 天 523,634 花 門 窗 油 漆 工 程 ) 1987 年 06 月 牆 壁 及 天 花 油 漆 工 程 198,000 大 成 油 漆 1987 年 06 月 茶 水 間 修 繕 17,712 洋 房 工 程 1987 年 06 月 大 廈 地 毯 89,500 文 定 裝 潢 1987 年 06 月 司 機 休 息 室 麗 光 天 花 板 15,000 興 旺 土 木 1987 年 06 月 二 樓 大 廳 走 道 地 毯 更 換 工 程 7,982 文 定 裝 潢 1987 年 07 月 內 政 邊 政 國 防 走 廊 及 新 大 樓 14,000 宏 昌 土 木 屋 頂 整 修 1987 年 07 月 茶 水 間 改 善 工 程 17,500 民 源 工 程 1987 年 09 月 大 廈 警 衛 室 鋪 設 塑 膠 地 磚 5,202 文 定 裝 潢 1987 年 10 月 大 廳 及 公 共 走 廊 油 漆 工 程 241,773 民 源 工 程 1987 年 10 月 屋 頂 修 漏 工 程 9,500 鴻 昌 土 木 1987 年 11 月 辦 公 室 油 漆 435, 年 03 月 地 板 更 換 塑 膠 地 磚 修 繕 工 程 年 03 月 資 料 室 門 窗 加 裝 防 盜 柵 欄 31, 年 04 月 本 院 外 圍 排 水 溝 整 修 工 程 380,000 民 源 工 程 1988 年 05 月 地 板 換 修 塑 膠 地 磚 工 程 116,014 興 旺 土 木 1988 年 06 月 辦 公 室 修 繕 工 程 600,000 志 敏 實 業 1988 年 09 月 理 髮 室 塑 膠 地 磚 11,000 文 定 裝 潢 2-14
32 1988 年 10 月 總 務 科 鋪 設 地 磚 19,800 興 旺 土 木 1988 年 11 月 天 花 牆 面 油 漆 工 程 128,872 民 源 工 程 1989 年 04 月 舊 大 樓 檔 案 科 至 總 機 房 屋 頂 修 255,000 志 敏 實 業 繕 工 程 1989 年 05 月 水 泥 瓦 屋 面 換 修 及 輕 鋼 架 天 花 550,000 民 源 工 程 牆 面 油 漆 工 程 1989 年 08 月 加 裝 鋁 合 金 百 葉 窗 9,500 裕 勝 裝 潢 1989 年 09 月 院 長 室 加 裝 一 扇 隔 音 門 18,000 民 源 工 程 1989 年 10 月 影 印 室 文 書 科 修 繕 工 程 32,000 志 敏 實 業 1989 年 11 月 公 共 走 道 地 毯 鋪 設 工 程 1,350,000 裕 勝 工 程 1990 年 03 月 監 察 院 門 廳 修 繕 工 程 120,750 柱 子 龜 裂 補 強 1990 年 04 月 監 察 院 門 廳 修 繕 工 程 128,260 林 平 昇 建 築 事 務 所 1990 年 04 月 辦 公 室 及 公 共 空 間 牆 壁 油 漆 粉 998,000 民 源 工 程 刷 工 程 1990 年 05 月 監 察 院 舊 辦 公 大 樓 電 線 抽 換 1,786,128 佳 億 工 程 工 程 1990 年 05 月 鋁 門 窗 改 裝 及 油 漆 工 程 1,190,980 譽 順 實 業 1990 年 06 月 電 腦 機 房 相 關 工 程 3,100,000 漢 唐 科 技 1990 年 06 月 屋 頂 漏 水 修 繕 工 程 120,000 昇 榮 工 程 1990 年 07 月 警 衛 隊 頂 樓 圓 堡 冷 氣 用 電 水 管 13,000 滴 水 維 修 及 側 梯 階 角 鋼 工 程 1990 年 09 月 外 部 圍 牆 鐵 欄 杆, 車 道 鐵 卷 門 油 55,000 青 美 工 程 漆 1990 年 11 月 辦 公 室 外 牆 扶 手 欄 杆 油 漆 工 程 20,000 民 源 工 程 及 公 關 室 鋪 設 PVC 地 板 1990 年 11 月 警 衛 隊 住 宿 ( 碉 堡 ) 修 繕 工 程 195,000 志 敏 實 業 1990 年 12 月 配 電 室 及 保 防 科 等 地 坪 修 繕 工 188,
33 程 1991 年 02 月 顧 問 室 增 設 夾 板 隔 門 18,630 民 源 工 程 1991 年 03 月 副 院 長 及 秘 書 長 室 地 毯 翻 新 鋪 設 工 程 1991 年 03 月 秘 書 室 隔 間 及 調 查 科 隔 間 修 改 192,875 萬 申 公 司 1991 年 3 100,000 民 源 工 程 月 工 程 1991 年 03 月 夾 板 隔 間 及 公 文 櫃 訂 製 150,000 民 源 工 程 1991 年 03 月 磁 磚 脫 落 修 補 及 油 漆 粉 刷 9,000 民 源 工 程 1991 年 05 月 屋 頂 油 漆 工 程 380,000 民 源 工 程 1991 年 05 月 地 磚 鋪 設 人 事 庫 房 整 修 工 程 46,000 民 源 工 程 1991 年 05 月 修 繕 工 程 27,000 志 敏 工 程 1991 年 06 月 會 議 室 壁 布 換 修 41,000 裕 勝 裝 潢 1991 年 06 月 增 設 鋁 製 推 門 140,000 政 賢 行 1991 年 09 月 圖 書 館 油 漆 工 程 22,000 大 成 油 漆 1991 年 09 月 議 事 廳 頂 圓 型 堡 鐵 皮 門 替 換 12, 年 10 月 辦 公 室 修 繕 24,000 志 敏 實 業 1991 年 10 月 福 利 社 庫 房 木 作 修 改 工 程 70, 年 10 月 福 利 社 庫 房 夾 層 鋼 架 塔 建 工 程 129,000 政 賢 行 1991 年 11 月 醫 務 室 地 板 鋪 設 PVC 地 磚 工 程 4,50 裕 勝 裝 潢 年 01 月 辦 公 大 樓 換 地 毯 12,600 裕 勝 裝 潢 1992 年 01 月 牆 面 粉 刷 整 修 工 程 6,000 大 成 油 漆 1992 年 04 月 礦 纖 天 花 板 更 換 319,935 天 錦 有 限 1992 年 04 月 理 髮 廳 整 修 120,000 九 信 1992 年 05 月 辦 公 大 樓 油 漆 工 程 1,200,00 民 源 工 程 年 05 月 地 毯 鋪 設 工 程 2,047,29 裕 勝 裝 潢 1992 年 05 月 圖 書 科 油 漆 修 繕 工 程 46,000 志 敏 實 業
34 1992 年 05 月 打 字 室 修 繕 21,500 志 敏 實 業 1992 年 05 月 清 洗 壁 布 76,000 長 春 清 洗 1992 年 05 月 天 花 污 水 管 整 修 21,000 九 信 1992 年 06 月 鋪 設 PVC 地 板 24,700 志 敏 實 業 1992 年 06 月 本 院 油 漆 及 壁 布 地 毯 鋪 設 等 工 1,216,332 裕 勝 室 內 程 1992 年 09 月 廚 房 三 扇 甲 種 防 火 門 工 程 168,000 民 源 工 程 1992 年 10 月 不 銹 鋼 煙 囪 13,000 德 城 鐵 工 廠 1992 年 10 月 地 磚 修 繕 鋪 設 14,000 民 源 工 程 1993 年 03 月 委 員 辦 公 室 牆 壁 打 通 增 設 門 878,000 民 芳 設 計 扇 交 通 股 增 設 司 機 休 息 室 1993 年 03 月 委 員 辦 公 室 改 修 工 程 1,620,000 民 芳 設 計 廁 所 打 除 1993 年 03 月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2F 速 記 室 ) 280,000 民 芳 設 計 1993 年 03 月 一 樓 人 事 室 等 整 修 工 程 2,150,000 民 芳 設 計 人 事 室 顧 問 室 調 查 室 公 關 室 外 交 與 內 政 室 1993 年 03 月 二 樓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整 修 工 程 1,350,000 民 芳 設 計 1993 年 04 月 監 察 院 組 合 櫃 工 程 2,131,835 新 碁 實 業 1993 年 04 月 原 有 速 記 室 整 修 工 程 55,000 民 芳 設 計 1993 年 04 月 原 有 人 事 室 整 修 工 程 130,000 民 芳 設 計 1993 年 05 月 一 樓 大 廳 男 女 廁 所 整 修 工 程 365,000 志 敏 實 業 1993 年 05 月 監 察 院 二 樓 風 管 增 設 工 程 325,000 泰 盛 公 司 1993 年 06 月 監 察 院 捌 樓 辦 公 室 裝 修 工 程 3,500,000 向 能 室 內 1993 年 06 月 會 計 處 三 組 四 組 辦 公 室 裝 1,662,376 吉 第 裝 潢 修 工 程 1993 年 06 月 醫 務 所 餐 廳 裝 修 工 程 2,303,677 民 芳 設 計 1993 年 06 月 公 共 空 間 整 修 2,296,127 民 芳 設 計 2-17
35 1993 年 06 月 五 組 會 客 收 發 室 警 衛 室 1,493,640 吉 第 裝 潢 裝 修 工 程 1993 年 06 月 研 考 室 及 政 風 室 整 修 工 程 550,922 吉 第 裝 潢 1993 年 06 月 圍 牆 大 門 增 建 工 程 2,380,000 民 源 工 程 1993 年 06 月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處 整 修 工 1,317,994 吉 第 裝 潢 程 1993 年 10 月 研 考 室 屋 頂 修 補 工 程 14,000 志 敏 實 業 1993 年 12 月 本 院 二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天 花 板 油 49,277 民 源 工 程 漆 工 程 1993 年 12 月 四 組 打 字 室 整 修 工 程 14,000 宏 宇 裝 潢 1994 年 05 月 舊 大 樓 一 二 樓 分 離 式 冷 氣 機 安 1,230,000 台 灣 松 下 裝 工 程 1995 年 08 月 舊 大 樓 屋 頂 抽 換 立 柱 斜 樑 等 工 440,000 志 敏 實 業 程 1995 年 08 月 舊 大 樓 斜 屋 頂 及 圓 頂 油 漆 工 程 440,000 民 源 工 程 1995 年 08 月 政 風 室 辦 公 室 整 修 工 程 338,000 民 源 工 程 1995 年 02 月 殘 障 設 備 整 修 工 程 645,000 理 砌 室 設 1995 年 07 月 本 院 辦 公 室 隔 間 整 修 工 程 205,736 禾 力 設 計 1995 年 10 月 司 法 第 一 會 議 室 等 櫥 櫃 工 程 159,000 民 芳 設 計 工 項 亦 含 舊 地 毯 拆 除 貼 新 地 磚 等 1996 年 04 月 委 員 及 八 樓 辦 公 室 加 裝 220V 電 585,000 九 信 工 程 源 工 程 1997 年 05 月 陳 情 中 心 暨 收 發 室 裝 修 工 程 1,590,000 理 砌 室 設 1997 年 06 月 監 察 院 檔 案 科 BF 檔 案 庫 房 增 設 315,000 瑋 泰 金 屬 檔 案 架 工 程 2000 年 02 月 監 察 院 辦 公 室 調 整 與 裝 修 工 程 5,200,000 慶 霖 營 造 ( 二 ) 2-18
36 2000 年 10 月 電 力 更 新 工 程 1,800,000 佶 隆 實 業 2000 年 10 月 監 察 院 夜 間 景 觀 照 明 工 程 3,780,000 信 葳 企 業 2001 年 03 月 一 樓 大 廳 M 型 樓 梯 兩 側 男 女 廁 所 38,000 生 唯 公 司 修 繕 2001 年 06 月 舊 大 樓 一 樓 大 廳 油 漆 30,000 生 唯 公 司 範 圍 牆 高 226cm 處 2001 年 08 月 保 警 分 隊 辦 公 室 油 漆 15,500 生 唯 公 司 主 入 口 旁 的 西 側 衛 塔 一 樓 辦 公 室 2001 年 09 月 古 蹟 建 築 正 門 口 前 方 花 圃 植 栽 89,500 佳 郁 園 藝 造 景 ( 有 ) 2001 年 09 月 院 史 室 預 定 地 油 漆 19,000 生 唯 公 司 2001 年 09 月 舊 大 樓 M 梯 牆 面 二 樓 敞 廳 及 一 樓 長 廊 上 緣 收 邊 油 漆 47,000 生 唯 公 司 配 合 認 識 古 蹟 日 本 院 開 放 參 觀 活 動 之 工 作 項 目 之 一 2001 年 10 月 辦 公 室 調 整 ( 三 ) 996,304 万 宏 林 室 內 裝 修 2001 年 10 月 中 庭 花 園 烏 桕 樹 復 植 工 作 59,000 海 棠 園 藝 納 莉 颱 風 侵 襲 倒 塌 2001 年 11 月 辦 公 室 調 整 與 裝 修 工 程 ( 一 ) 4,800,000 聯 翔 營 造 2002 年 03 月 兩 座 衛 塔 三 樓 壁 面 滲 漏 水 公 關 17,000 生 唯 公 司 科 臨 忠 孝 東 路 側 落 水 管 阻 塞 疏 通 (2 支 ) 2002 年 04 月 公 關 科 記 者 室 (2 間 ) 油 漆 18,000 生 唯 公 司 北 側 翼 樓 一 樓 辦 公 區 2-19
37 2002 年 09 月 古 蹟 建 築 石 棉 瓦 屋 頂 鬆 脫 修 繕 39,500 生 唯 公 司 及 外 牆 附 生 植 物 拔 除 2002 年 10 月 古 蹟 建 築 外 牆 落 水 管 上 緣 集 水 23,000 生 唯 公 司 槽 修 繕 2002 年 10 月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消 防 系 統 改 善 4,420,000 承 安 實 業 工 程 2002 年 11 月 西 側 翼 樓 (1F) 局 部 磁 磚 膨 脹 剝 8,000 生 唯 公 司 離 修 繕 2002 年 11 月 國 定 古 蹟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檢 修 工 75,000 佶 隆 實 業 程 2003 年 01 月 資 料 陳 列 室 裝 修 工 程 4,129,000 東 橋 室 內 2003 年 02 月 中 庭 側 古 蹟 建 築 天 溝 修 漏 多 項 29,200 生 唯 公 司 修 繕 2003 年 07 月 舊 大 樓 中 央 柱 補 強 工 程 180,000 三 木 工 程 2003 年 10 月 中 山 南 路 側 屋 頂 平 台 修 補 90,000 元 振 企 業 2003 年 10 月 陳 列 室 地 板 裂 縫 修 補 56,000 三 木 工 程 2003 年 11 月 監 察 院 簡 報 會 議 室 增 置 空 調 設 145,000 富 而 康 備 工 程 2003 年 12 月 監 察 院 停 車 廣 場 地 坪 工 程 2,760,000 互 勝 營 造 2004 年 03 月 M 梯 鋪 地 毯 暨 敞 廳 油 漆 149,455 證 豪 企 業 2004 年 09 月 中 央 穹 頂 線 角 掉 落 修 復 工 程 170,000 佳 禾 營 造 2005 年 04 月 舊 大 樓 M 型 樓 梯 上 方 平 台 修 復 工 118,000 元 振 企 業 程 2006 年 01 月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院 區 白 蟻 防 治 3,749,859 台 璟 企 業 工 程 2006 年 06 月 屋 頂 木 構 架 修 復 及 銅 皮 檢 修 工 16,000,000 天 下 營 造 程 2007 年 12 月 監 察 院 新 大 樓 新 設 避 雷 針 工 程 140,000 震 聯 電 業 內 含 古 蹟 大 樓 2-20
38 註 : 1. 工 程 項 目 前 打 上 星 號 者 取 自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調 查 研 究 暨 修 護 計 畫, 漢 光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灰 色 部 分 即 為 此 次 防 火 隔 間 工 程 涵 蓋 空 間 過 去 施 作 過 的 工 程 內 容 3. 本 表 之 原 始 資 料 來 源 多 為 監 察 院 中 各 工 程 發 包 時 之 公 文 招 標 文 件 書 圖 等 文 書, 且 多 數 文 字 用 詞 係 摘 自 施 工 廠 商 提 供 並 存 置 於 監 察 院 內 之 書 面 報 價 單 與 招 標 內 容 表 監 察 院 興 築 與 使 用 時 期 表 日 期 事 件 1895 年 ( 明 治 28) 日 本 政 府 接 管 臺 灣 1895 年 06 月 09 日 ( 明 治 28) 臺 北 廳 開 廳, 日 本 政 府 以 舊 臺 北 府 址 為 縣 治 處 所 1912 年 ( 大 正 元 年 )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起 建 1913 年 ( 大 正 2)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第 一 期 工 程 完 工 1915 年 ( 大 正 4)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第 二 期 工 程 完 工 1915 年 04 月 24 日 ( 大 正 4) 台 北 廳 新 廳 舍 落 成 式 1917 年 ( 大 正 6) 臺 北 廳 新 廳 舍 第 三 期 工 程 完 工 1920 年 ( 大 正 9) 臺 北 廳 改 制, 變 更 組 織 稱 臺 北 州 廳 1945 年 ( 民 國 34) 國 民 政 府 接 收,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進 駐 1958 年 ( 民 國 47) 監 察 院 進 駐 1985 年 ( 民 國 74) 新 建 大 樓 及 議 事 廳 1998 年 ( 民 國 87) 內 政 部 公 告 為 國 定 古 蹟 2000 年 ( 民 國 89) 原 漁 業 署 建 築 交 歸 監 察 院 使 用 2001 年 09 月 ( 民 國 90) 監 察 院 調 查 研 究 暨 修 護 計 畫 報 告 完 成 2002 年 ( 民 國 91)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原 漁 業 署 部 分 建 築 物 補 充 調 查 研 究 及 修 護 計 畫 書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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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 三 章 痕 跡 調 查 與 損 壞 現 況 3-1 施 作 區 域 之 痕 跡 調 查 與 新 發 現 一 建 築 構 造 特 色 此 次 施 工 範 圍 主 要 為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的 一 樓 部 分 之 區 域, 施 工 內 容 主 要 為 拆 除 舊 有 木 作 隔 間 天 花 板 與 PVC 或 地 毯 地 坪 等 裝 潢, 新 作 防 火 隔 間 天 花 與 地 板, 並 加 入 新 空 調 等 設 備 在 拆 除 過 程 中 可 看 到 地 坪 與 天 花 的 原 始 樣 貌, 並 且 在 將 原 有 包 覆 牆 面 的 木 作 牆 拆 除 後, 發 現 原 有 內 牆 部 分 牆 體 粉 刷 層 與 窗 台 邊 緣 漏 水 浮 凸 狀 況 嚴 重, 所 以 將 原 有 部 分 牆 面 粉 刷 層 拆 除 因 此 在 拆 除 工 程 後, 發 現 可 透 過 不 同 的 構 造 施 工 方 式 辨 別 日 治 時 期 分 期 興 建 的 痕 跡, 與 戰 後 修 繕 的 痕 跡 下 列 為 原 有 構 造 特 色 與 過 去 增 改 狀 況 : ( 一 ) 主 體 結 構 : 主 體 結 構 為 磚 拱 構 造, 牆 體 為 磚 造, 樓 版 則 為 混 凝 土 澆 製 而 成, 混 凝 1 土 樓 版 中 摻 有 磚 碎 片 作 為 骨 材, 部 分 區 域 則 發 現 有 小 木 塊 作 為 骨 材 主 樑 為 深 73.5 公 分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樑, 並 輔 以 工 字 型 鋼 骨 混 凝 土 小 樑 ( 尺 寸 規 格 130 mm 240 mm TH/10 mm, 心 心 間 距 約 2.2 米 ) 減 少 樓 版 變 位 量 樑 與 樓 版 或 樓 版 與 牆 的 交 界 處 則 做 成 斜 面 狀 鋼 筋 混 凝 土 樑 下 與 牆 交 界 處 則 有 泥 塑 牛 腿 裝 飾 圖 A 東 室 上 部 樓 版 東 西 向 剖 面 圖 本 研 究 整 理 1 在 過 去 相 關 論 文 修 復 工 程 報 告 書 與 案 例 中 較 少 看 到 使 用 木 塊 作 為 骨 材 的 方 式, 但 因 排 列 方 式 大 小 材 質 以 及 呈 現 於 混 凝 土 表 面 深 淺 不 一, 僅 能 初 步 判 斷 並 非 為 模 版 拆 除 後 的 痕 跡 3-1
41 圖 H 西 室 與 104A 東 室 天 花 反 射 平 面 圖 工 字 形 鋼 樑 與 原 木 樑 本 研 究 整 理 為 避 免 工 字 形 鋼 樑 與 磚 牆 強 度 差 距 過 大, 地 震 時 造 成 接 合 處 的 破 壞, 因 此 於 鋼 樑 下 與 磚 造 牆 體 之 接 點, 放 置 一 高 20 公 分 寬 45 公 分 之 混 凝 土 塊 圖 結 構 接 合 處 細 部 大 樣 圖 照 片 混 凝 土 塊 照 片 混 凝 土 樑 與 樓 板 轉 角 處 為 斜 面 3-2
42 照 片 鋼 筋 混 凝 土 樑 下 有 泥 塑 牛 腿 照 片 將 磚 碎 片 作 為 混 凝 土 樓 版 骨 材 照 片 整 體 為 磚 拱 結 構 照 片 在 部 分 空 間 發 現 小 木 塊 骨 材 圖 匡 選 處 為 發 現 有 小 木 塊 做 為 混 凝 土 樓 版 骨 材 之 處 本 研 究 整 理 3-3
43 照 片 窗 上 的 圓 拱 為 結 構 所 需 照 片 窗 上 的 圓 拱 為 結 構 所 需 而 在 牆 體 部 分, 除 了 室 內 為 磚 拱 結 構 外, 在 粉 刷 層 拆 除 後 可 發 現 窗 戶 圓 拱 處 為 磚 拱 的 排 列 方 式, 並 非 為 造 型 所 需 ( 二 ) 內 牆 與 室 內 裝 修 : 1. 天 花 板 層 為 固 定 下 部 天 花 之 木 格 狀 骨 架, 在 兩 工 字 形 鋼 樑 之 間 設 有 未 剝 皮 加 工 之 原 木 樑, 置 於 兩 工 字 形 鋼 樑 底 側 翼 版 之 上 ; 原 木 本 身 直 徑 大 小 不 一, 在 其 頭 尾 末 端 多 有 切 削 縮 小 尺 寸 或 削 平 底 面 以 置 放 在 鋼 樑 翼 版 上 的 處 置, 並 且 在 原 木 樑 上 釘 鐵 釘 反 勾 工 字 形 鋼 樑, 避 免 地 震 時 原 木 樑 掉 落 原 木 樑 位 置 與 下 部 天 花 角 材 有 大 致 對 應 關 係 ( 故 彼 此 間 距 不 定, 約 在 1 米 上 下 ), 且 由 數 處 垂 直 向 角 木 將 下 部 天 花 角 材 骨 架 懸 吊 於 其 下 方 約 22 cm 處 ; 此 原 木 樑 僅 有 此 構 造 作 用, 擺 放 較 隨 意, 方 向 亦 不 一 定, 如 104A 室 與 103H 西 室 為 東 西 向 跨 置 於 工 字 形 鋼 樑 上, 而 103H 東 室 與 103H 中 室 則 為 南 北 向 配 置, 原 木 樑 頭 尾 兩 端 則 置 於 磚 牆 上 部 預 留 的 孔 洞 中 3-4
44 圖 A 室 與 103H 原 木 樑 配 置 方 向 圖 圖 ( 為 工 字 形 鋼 樑, 為 原 木 樑 ) 照 片 室 原 木 樑 與 工 字 形 鋼 樑 垂 直 照 片 室 原 木 樑 與 工 字 形 樑 鋼 平 行 照 片 原 木 樑 上 釘 鐵 釘 反 勾 工 字 形 鋼 樑 照 片 原 木 樑 與 工 字 形 鋼 樑 平 行 部 分, 原 木 樑 頭 尾 兩 端 則 置 於 磚 牆 上 部 預 留 的 孔 洞 中 3-5
45 另 外, 天 花 角 材 尺 寸 分 為 兩 種 : 以 104A 東 室 為 例, 南 北 向 為 斷 面 方 形 者 55 mm 55 mm( 心 心 間 距 一 般 約 600 mm~635 mm), 東 西 向 為 扁 長 形 75 mm 10 mm 橫 放 ( 心 心 間 距 一 般 約 590 mm~615 mm); 在 兩 向 角 材 交 接 處, 由 方 形 角 材 設 榫 部 分 舊 有 角 材 已 佚 失, 如 圖 斜 線 部 分 所 示 因 在 103H 西 室 與 104A 東 室 留 存 的 天 花 較 完 整, 並 且 由 103B.C.D.F.G 與 104A 室 的 角 材 可 看 出, 屬 於 日 治 時 期 第 一 期 興 建 完 成 的 此 區, 天 花 角 材 表 面 顏 色 較 深, 疑 似 做 過 以 浸 泡 煤 油 的 方 式 進 行 防 腐 處 理, 而 第 二 期 完 工 的 101A.B 與 102A.B.C 與 103A.E.H 則 角 材 顏 色 較 淺 另 外, 在 102A 室 發 現 在 天 花 角 材 上 印 有 植 松 製 材 等 字 樣, 可 判 定 天 花 角 材 與 與 屋 頂 的 木 構 架 為 同 一 廠 商 提 供 之 木 料 圖 H 西 室 與 104A 東 室 天 花 反 射 平 面 圖 木 格 狀 骨 架 ( 角 材 層 ) 本 研 究 整 理 植 松 製 材 發 現 處 天 花 角 材 防 腐 處 理 區 域 亞 鉛 天 花 板 發 現 處 圖 的 位 置 圖 原 有 材 料 發 現 位 置 示 意 圖 本 研 究 整 理 3-6
46 照 片 植 松 木 材 店 廣 告 資 料 提 供 : 監 察 院 ( 周 春 盛 翻 拍 ) 照 片 廠 商 印 記 圖 ( 一 ) 資 料 提 供 : 監 察 院 ( 周 春 盛 ) 圖 廠 商 印 記 圖 ( 二 ) 資 料 提 供 : 監 察 院 ( 周 春 盛 ) 角 材 的 配 置 大 致 以 對 稱 間 距 等 分 為 原 則, 但 正 中 央 及 邊 緣 有 些 許 變 異 : 正 中 一 跨 或 兩 跨 平 均 610 mm 間 距 為 小 ; 而 四 邊 由 於 配 合 亞 鉛 天 花 收 邊 鋪 設 而 有 變 化, 第 一 支 角 材 距 邊 緣 約 16~20 cm, 第 二 與 第 三 支 角 材 並 列 ( 正 為 收 邊 部 位 亞 鉛 天 花 板 與 中 間 部 位 亞 鉛 天 花 板 交 會 處 ) 照 片 A 室 天 花 角 材 層 照 片 南 北 向 55 mm 55 mm 角 材 設 榫 3-7
47 照 片 由 垂 直 向 角 材 懸 吊 天 花 角 材 骨 架 照 片 天 花 角 材 上 之 植 松 製 材 字 樣 2. 金 屬 亞 鉛 天 花 板 在 拆 除 的 過 程 中 除 了 發 現 原 有 天 花 構 架 外, 在 102C 室 西 側 可 知 其 鋪 設 由 南 至 北 共 分 7 片, 每 一 片 約 長 90 公 分 寬 60 公 分, 重 約 1550g, 厚 約 1.5~2mm, 每 一 片 裡 面 的 圖 案 分 割 比 為 3:2, 內 含 6 組 正 方 形 圖 案 邊 緣 2 片 天 花 為 弧 形 鋪 設 的 條 狀 帶 圖 在 固 定 上, 使 用 鐵 釘 固 定 至 天 花 木 構 架 上, 而 天 花 與 牆 面 的 固 定 方 式, 則 是 先 在 磚 牆 的 天 花 高 度 位 置, 以 公 分 不 等 的 間 距 預 埋 木 頭 磚, 並 使 用 角 材 釘 出 帶 狀 的 收 邊 條, 使 亞 鉛 天 花 收 邊 處 可 釘 至 木 收 邊 條 上 照 片 照 片 位 於 中 間 部 份 亞 鉛 天 花 板 照 片 收 邊 部 位 亞 鉛 天 花 板 3-8
48 照 片 僅 存 天 花 全 貌 ( 已 釘 回 原 位 ) 照 片 亞 鉛 天 花 特 寫 照 片 木 收 邊 條 圖 天 花 描 繪 圖 2 比 對 同 時 期 的 建 築, 約 1911 年 ( 大 正 元 年 ) 興 建 的 撫 台 街 洋 樓 1917 年 ( 大 正 六 年 ) 興 建 完 成 的 台 中 火 車 站 都 有 使 用 金 屬 亞 鉛 天 花 版 的 紀 錄 台 中 火 車 站 的 單 元 模 矩 尺 寸 與 監 察 院 雷 同, 皆 為 90*60 公 分, 每 一 片 為 3:2 2 撫 台 街 洋 樓 之 相 關 資 料 由 胡 宗 雄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臺 北 市 文 化 局 提 供 3-9
49 的 比 例 3, 而 撫 台 街 洋 樓 與 台 中 州 廳 的 雷 同, 每 一 片 為 4:4 單 元 模 矩 的 比 例 而 其 構 造 方 式 皆 為 在 樓 板 與 樑 下 先 釘 一 木 框 構 架, 然 後 再 將 金 屬 亞 鉛 天 花 釘 至 構 架 上, 與 牆 接 合 處 則 有 帶 狀 收 邊 條 圖 撫 台 街 洋 樓 天 花 描 繪 圖 圖 台 中 火 車 站 天 花 描 繪 圖 照 片 撫 台 街 洋 樓 天 花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文 化 局 提 供 照 片 撫 台 街 洋 樓 天 花 構 架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文 化 局 提 供 3 第 二 級 古 蹟 台 中 火 車 站 整 體 修 復 工 程 調 查 研 究 及 修 復 計 畫, 台 中 市 文 化 局,p
50 4 圖 台 中 州 廳 天 花 3. 牆 體 在 木 板 牆 拆 除 後, 發 現 以 下 內 容 : (1) 踢 腳 5 圖 建 築 會 誌 上 的 廣 告 北 翼 的 踢 腳 可 分 為 兩 種 材 質, 一 種 為 洗 石 子, 石 材 粒 徑 約 為 7 釐, 但 因 後 期 油 漆 的 關 係, 不 易 發 覺 洗 石 子 踢 腳 主 要 分 佈 在 臨 道 路 側 之 內 牆, 可 分 為 兩 種 高 度, 一 種 為 高 25 公 分, 一 種 高 10 公 分, 兩 者 交 界 於 103H 室 內, 由 第 二 章 可 知 高 25 公 分 部 分 為 第 一 期 範 圍, 而 10 公 分 則 為 第 二 期 範 圍 另 一 種 踢 腳 材 料 為 檜 木, 多 分 佈 在 是 內 牆 體 與 柱 的 位 置, 高 度 亦 為 25 公 分 4 歷 史 建 築 台 中 州 廳 及 台 中 市 役 所 保 存 修 復 之 調 查 研 究 修 復 再 利 用 規 劃 ( 一 ), 東 海 大 學 建 築 系, 民 國 93(2004) 年,p 台 灣 建 築 會 誌, 第 二 輯 第 一 號 在 建 築 會 誌 上 僅 有 第 一 二 輯 出 現 此 則 廣 告 3-11
51 照 片 洗 石 子 踢 腳 ( 高 ) 照 片 洗 石 子 踢 腳 ( 矮 ) 照 片 木 作 踢 腳 板 ( 高 ) 照 片 高 矮 洗 石 子 踢 腳 交 接 處 照 片 洗 石 子 踢 腳 圖 高 低 洗 石 子 踢 腳 交 接 處 本 研 究 整 理 3-12
52 (2) 原 有 隔 間 牆 基 在 原 有 後 期 新 作 隔 間 拆 除 後, 發 現 在 104A 室 與 103D 室 以 及 103 室 與 102 室 的 交 界 處, 原 有 的 隔 間 牆 基 仍 留 存 牆 基 高 約 22.6 公 分, 磚 高 18 公 分, 由 3 皮 磚 砌 起, 磚 上 方 有 與 磚 寬 度 相 當 厚 3cm 的 木 料 作 為 固 定 隔 間 的 角 材, 木 料 與 牆 基 間 則 有 1 公 分 高 不 等 的 木 楔, 以 間 距 約 公 分 不 等 的 距 離 放 置, 主 要 作 為 調 整 磚 塊 高 度, 使 木 料 得 以 水 平 並 且 為 固 定 木 料 與 牆 基, 使 用 螺 栓 從 木 料 鑽 入 磚 牆 基, 螺 栓 與 木 楔 錯 開 放 置 照 片 牆 基 上 方 有 木 料 照 片 螺 栓 與 木 楔 圖 隔 間 牆 基 位 置 本 研 究 整 理 (3) 粉 刷 層 在 原 有 木 作 牆 面 拆 除 後 發 現, 原 有 牆 面 並 未 拆 除, 但 窗 口 處 多 處 剝 落 由 剝 落 處 可 看 到, 在 磚 牆 外 的 粉 刷 層 主 要 有 兩 層, 內 層 由 稻 梗 稻 穀 牡 蠣 殼 灰 與 黏 土 組 成 之 土 層, 外 層 則 由 麻 絨 加 石 灰 的 粉 刷 面 層, 總 厚 度 約 3.5 公 分 並 且 在 轉 角 處 發 現, 為 了 使 粉 刷 層 施 作 時, 牆 體 3-13
53 轉 角 能 有 筆 直 的 線 條, 因 此 使 用 鐵 製 護 角, 並 且 固 定 於 原 有 牆 體 之 木 磚 上, 並 且 此 鐵 製 護 角 於 所 有 稻 梗 粗 糠 土 層 牆 面 轉 角 皆 可 見 照 片 粉 刷 層 照 片 鐵 製 護 角 3. 地 坪 在 原 有 PVC 地 磚 與 地 毯 拆 除 後 發 現 五 種 地 坪 材 料 形 式 -- 櫸 木 磁 磚 磨 石 子 地 磚 磨 石 子 混 凝 土 地 坪 等 櫸 木 地 坪 的 位 置 為 101 室 102 室 ; 10*10 的 紅 色 磁 磚 地 坪 則 在 103 室 臨 道 路 側 ; 在 103 室 臨 102 室 側 則 為 後 期 將 地 坪 重 鋪 時 為 保 持 地 坪 的 平 整 而 施 作 的 混 凝 土 地 坪 ;103 室 臨 大 廳 側 與 104 室 因 前 期 施 作 之 PVC 地 磚 殘 膠 難 以 剔 除, 初 步 判 定 為 磨 石 子 地 坪, 104 室 西 側 兩 個 小 房 間 則 可 清 楚 判 定 為 日 治 時 期 磨 石 子 地 坪, 其 中 可 分 為 15*15 與 30*30 兩 種 尺 寸 分 割 的 磨 石 子 地 坪, 並 且 在 與 牆 的 交 界 處 有 6-8 公 分 不 等 之 勾 縫 收 邊 處 理 但 104 室 西 側 小 房 入 口 處 則 有 部 分 地 坪 改 為 30*30 之 規 格 材 的 磨 石 子 地 磚 照 片 櫸 木 地 坪 照 片 *10 磁 磚 3-14
54 照 片 磨 石 子 地 坪 照 片 磨 石 子 地 磚 照 片 室 之 磨 石 子 地 坪 級 配 照 片 室 原 有 磨 石 子 地 坪 分 割 勾 縫 圖 一 樓 平 面 地 坪 分 佈 圖 本 研 究 整 理 3-15
55 3-2 建 築 損 壞 現 況 室 內 空 間 的 損 壞 多 由 三 種 原 因 造 成 1. 原 有 材 料 劣 化 2. 過 去 窗 台 滲 水 問 題 3. 後 期 使 用 更 改 牆 體 部 分 的 損 壞 多 為 材 料 本 身 劣 化 以 及 窗 台 邊 滲 水 所 造 成 木 磚 的 腐 壞 鐵 製 護 角 工 字 形 鋼 樑 下 緣 生 鏽 等 則 為 材 料 本 身 的 劣 化 其 餘 多 為 因 監 察 院 從 日 治 時 期 一 直 持 續 使 用 至 今, 因 此 易 因 使 用 上 的 需 求 轉 變 造 成 損 壞 ( 一 ) 牆 體 : 照 片 滲 水 問 題 : 牆 體 窗 戶 邊 緣 因 過 去 有 滲 水 問 題, 在 木 作 牆 面 拆 除 後, 發 現 內 牆 部 分 牆 面 有 瀝 青 層 包 覆 照 片 滲 水 問 題 : 窗 台 周 圍 因 滲 水 問 題 導 致 周 圍 牆 面 劣 化 剝 落 照 片 劣 化 問 題 : 牆 體 土 層 與 粉 刷 層 剝 落, 並 且 導 致 鐵 製 護 角 外 露 並 生 鏽 3-16
56 照 片 木 作 內 牆 : 因 後 期 使 用 需 求, 以 及 粉 刷 層 剝 落 等 問 題, 新 作 木 作 牆 面 將 原 有 牆 面 包 覆 照 片 木 作 踢 腳 : 原 有 木 作 踢 腳 腐 壞 照 片 木 磚 窗 台 邊 木 磚 腐 壞 照 片 泥 塑 牛 腿 裝 飾 : 因 後 期 隔 間 使 用 遭 敲 除 照 片 泥 塑 牛 腿 裝 飾 : 因 後 期 隔 間 使 用 遭 損 壞 3-17
57 照 片 原 有 隔 間 牆 基 在 陳 情 中 心 與 公 共 關 係 科 的 交 界 處 有 過 去 隔 間 牆 基 目 前 僅 剩 牆 基, 上 部 牆 體 已 被 拆 除 ( 二 ) 結 構 : 照 片 工 字 形 鋼 樑 因 工 字 形 鋼 樑 下 緣 並 未 包 覆 混 凝 土, 外 露 處 目 前 已 生 鏽 ( 三 ) 窗 戶 照 片 窗 戶 更 改 後 期 因 使 用 關 係, 將 所 有 原 有 木 窗 改 為 鋁 窗, 目 前 在 施 工 範 圍 已 無 原 有 木 窗 留 存 照 片 窗 戶 更 改 在 走 道 側 的 開 口 為 配 合 鋁 窗 大 小, 將 原 有 窗 戶 縮 小 3-18
58 ( 四 ) 天 花 : 照 片 多 層 天 花 版 過 去 因 使 用 需 求 關 係, 將 新 的 天 花 直 接 固 定 於 舊 有 天 花 下 方, 部 分 地 方 達 三 層 天 花 照 片 原 有 天 花 板 破 壞 原 有 天 花 板 僅 剩 陳 情 中 心 靠 忠 孝 東 路 側 仍 留 存, 但 多 處 生 鏽 與 變 形 照 片 原 有 天 花 角 材 破 損 原 有 天 花 板 保 存 程 度 不 一, 有 的 區 域 已 拆 除, 有 的 僅 剩 支 架 保 存 完 整 部 分 角 材 已 被 拆 除, 僅 剩 支 架 保 存 完 整 天 花 角 材 拆 除 原 無 天 花 圖 天 花 角 材 保 存 狀 況 本 研 究 整 理 ( 五 ) 地 坪 : 照 片 因 過 去 使 用 PVC 地 磚 為 地 坪 材 料, 在 去 除 地 磚 後, 原 有 殘 膠 仍 難 以 去 除 3-19
59 照 片 因 過 去 使 用 PVC 地 磚 為 地 坪 材 料, 在 去 除 地 磚 後, 原 有 殘 膠 仍 難 以 去 除 照 片 磨 石 子 地 磚 在 104B 室 大 部 分 為 日 治 時 期 之 磨 石 子 地 坪, 有 部 分 區 域 為 後 期 更 換 的 磨 石 子 地 磚 磨 石 子 地 磚 圖 原 有 地 坪 損 壞 位 置 本 研 究 整 理 3-20
60 第 四 章 工 程 計 畫 4-1 工 程 摘 要 一 工 程 內 容 : ( 一 ) 拆 除 工 程 舊 有 天 花 板 拆 除 拆 除 木 作 夾 板 及 其 骨 料 木 作 隔 間 拆 除 古 蹟 牆 體 剔 除 面 灰 層 舊 有 PVC 地 磚 拆 除 ( 二 ) 天 花 板 工 程 明 架 輕 鋼 架 天 花 板 工 程 ( 三 ) 去 漆 工 程 公 共 關 係 科 原 有 門 扇 去 漆 ( 四 ) 室 內 牆 體 隔 間 工 程 輕 鋼 架 石 膏 板 隔 間 +24K 吸 音 棉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白 灰 麻 絨 粉 刷 新 作 木 踢 腳 板 ( 五 )PVC 地 磚 工 程 地 坪 鋪 PVC 地 磚 地 坪 貼 PVC 地 毯 橡 膠 地 毯 ( 六 ) 木 作 工 程 新 作 高 矮 櫃 茶 水 櫃 新 作 工 作 桌 木 作 窗 台 板 修 復 舊 有 牆 面 踢 腳 板 復 原 ( 七 ) 油 漆 工 程 新 作 牆 面 刷 水 泥 漆 ( 含 批 土 ) 原 有 牆 面 刷 水 泥 漆 ( 八 ) 機 電 工 程 低 壓 配 電 盤 設 備 工 程 低 壓 配 管 線 工 程 照 明 插 座 資 訊 設 備 工 程 預 留 管 工 程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工 程 ( 九 ) 空 調 工 程 空 調 設 備 安 裝 及 定 位 冷 媒 配 管 工 程 儀 電 控 制 工 程 系 統 處 理 測 試 工 程 風 管 工 程 原 空 調 冷 氣 機 拆 卸 工 程 4-1
61 二 工 程 施 作 材 料 工 項 材 料 名 稱 尺 寸 / 型 號 材 料 出 場 廠 商 天 花 板 工 程 礦 纖 天 花 板 ARMSTRONG#ANF711 24"*24"*9/16" 去 漆 工 程 去 漆 劑 國 豐 造 漆 有 限 公 司 室 內 牆 體 隔 間 石 灰 粉 頂 興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石 膏 板 GR mm*4'*8'TEX/GBR 環 球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湖 石 膏 板 廠 玻 璃 棉 24K 台 達 化 學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塑 合 木 踢 腳 板 10CM(#1023) 慶 豐 富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防 火 直 立 簾 #5092 巧 帛 窗 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VC 地 磚 工 程 PVC 地 毯 Polyflor XLpu#3880 恩 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m*20m*2mm 橡 膠 地 毯 Nora#2176 雅 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VC 地 磚 18"*18"*2mm #521 南 亞 塑 膠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水 性 感 壓 膠 南 寶 萬 能 黏 著 劑 木 作 工 程 防 腐 角 料 昆 儀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檜 木 二 等 材 農 林 木 業 有 限 公 司 CuAz 防 腐 加 工 正 昌 製 材 有 限 公 司 波 麗 木 芯 板 122*242cm 創 桓 室 內 裝 修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耐 火 板 原 木 系 列 #8769 4'*8' 油 漆 工 程 水 性 二 級 防 火 FR-11 新 美 華 造 漆 廠 股 份 有 限 漆 ( 明 星 油 漆 ) 公 司 平 光 水 性 水 泥 永 記 造 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漆 ( 虹 牌 油 漆 ) 公 司 機 電 工 程 PVC600V 電 纜 2mm 2 *3C 太 平 洋 電 線 電 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橡 膠 防 震 墊 片 120*120*25mm 兆 山 辰 精 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VC 排 水 管 南 亞 塑 膠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2
62 空 調 工 程 控 制 訊 號 線 1.25mm 2 PVC 電 線 得 榮 電 線 有 限 公 司 插 座 電 燈 開 關 網 路 孔 台 灣 國 際 松 下 電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光 燈 具 中 國 電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無 熔 絲 斷 路 器 士 林 電 機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T 管 美 亞 鋼 管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路 線 Cat.6 仟 亞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矽 質 防 火 填 縫 國 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膠 空 調 系 統 和 泰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日 本 大 金 空 調 台 灣 總 代 理 ) 出 風 口 回 風 60*60 60*60 顯 隆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口 保 溫 軟 管 集 顯 隆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風 箱 4-3
63 4-2 各 工 項 支 出 一 初 期 預 算 以 下 為 本 工 程 之 初 期 預 算 書 : 項 次 工 程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復 價 備 註 甲 壹 工 程 發 包 費 假 設 工 程 一 走 到 地 平 鋪 設 防 護 工 程 式 , 二 活 動 式 鷹 架 租 借 式 , 貳 工 程 費 ㄧ 高 級 顧 問 室 式 , 二 人 事 室 式 , 三 陳 情 中 心 式 ,243, 四 公 共 關 係 科 式 , 參 機 電 工 程 式 ,038, 肆 空 調 工 程 式 ,539, 小 計 7,081, 伍 清 潔 工 程 ( 約 )0.2% 式 , 陸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費 ( 約 0.6%) 式 , 柒 工 地 意 外 安 全 保 險 ( 約 1%) 式 , 捌 品 保 工 程 費 (2%) 式 , 玖 廠 商 利 潤 及 管 理 費 ( 約 10%) 式 , 拾 營 業 稅 式 , 拾 壹 空 污 費 本 項 目 依 實 際 繳 納 金 額 憑 繳 納 收 據 向 招 標 機 關 請 領 總 計 8,460,
64 二 第 一 次 變 更 契 約 因 在 拆 除 工 程 後 發 現, 仍 有 許 多 原 有 構 件 材 料 保 留, 因 此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與 變 更 契 約 內 容 最 後 承 包 金 額 在 經 過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後, 金 額 總 共 增 加 了 12 萬 0,451 元, 最 後 金 額 為 858 萬 0,451 元 整 該 金 額 並 包 含 清 潔 費 勞 安 衛 管 費 品 保 費 承 商 利 潤 及 管 理 費 稅 金 等 五 項 費 用 項 目 加 帳 ( 元 ) 減 帳 ( 元 ) 承 包 金 額 8,460,000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120,451 8,580,451 總 計 8,580,451 三 第 二 次 變 更 契 約 在 佳 禾 營 造 以 (97) 佳 工 監 密 管 字 第 0010 號 函 說 明, 雙 方 簽 署 原 契 約 附 件 之 工 程 估 價 單 中, 其 壹 假 設 工 程 項 下 總 額, 有 重 複 計 入 貳 工 程 費 項 下 之 高 級 顧 問 室 總 額 內, 且 於 乙 方 投 標 時 所 製 作 之 投 標 單 內, 即 有 此 疏 失 開 標 當 時, 乙 方 若 發 生 無 重 複 計 價, 其 投 標 金 額 總 價 應 為 820 萬 3,325 元, 即 可 進 入 底 價 853 萬 元, 並 予 決 標 最 後 於 進 行 協 商 後, 乙 方 同 意 依 據 投 標 單 之 各 項 價 格 核 實 計 算, 並 依 照 原 單 項 價 格, 重 新 計 算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之 金 額, 加 總 後 做 為 本 工 程 之 契 約 總 價 暨 辦 理 有 關 之 契 約 更 正 等 事 宜 經 重 新 計 算 後, 變 更 後 的 總 價 為 841 萬 3,954 元 整 詳 細 變 更 內 容 請 詳 附 錄 所 附 之 監 察 院 採 購 案 件 變 更 契 約 書 ( 第 二 次 ) 4-5
65 4-3 各 階 段 工 作 時 程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從 96 年 11 月 5 日 即 開 始 施 工 前 準 備, 原 本 於 97 年 4 月 24 日 完 工, 但 因 向 臺 北 市 政 府 申 請 的 室 內 裝 修 施 工 許 可 期 限 至 4 月 13 日, 在 業 主 專 案 管 理 建 築 師 營 造 廠 多 方 協 調 後, 調 整 至 4 月 13 日 為 完 工 日 營 造 廠 施 工 期 間 拆 除 工 程 後, 發 現 許 多 古 蹟 原 有 構 造 和 原 合 約 設 計 內 容 不 合, 遂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但 仍 不 影 響 施 工 時 程, 因 此 整 體 時 程 仍 於 4 月 13 日 完 工 開 工 典 禮 搬 遷 前 點 交 搬 遷 完 成 正 式 開 工 完 工 ( 依 合 約 規 定 160 日 內 完 工, 配 合 內 裝 提 前 至 日 完 工 ) 照 片 等 待 時 辰 照 片 貢 品 照 片 此 次 工 程 相 關 人 員 舉 行 開 照 片 此 次 工 程 相 關 人 員 舉 行 開 工 典 禮 工 典 禮 4-6
66 表 變 更 設 計 前 之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表 4-7
67 表 變 更 設 計 後 之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表 4-8
68 4-4 修 復 工 程 行 政 組 織 與 相 關 事 項 一 執 行 體 系 : 監 察 院 考 量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涉 及 古 蹟 本 體 營 繕 裝 修 機 電 消 防 空 調 電 信 廣 播 資 訊 及 搬 遷 等 多 項 施 工 類 別, 但 監 察 院 於 古 蹟 修 復 工 法 專 業 建 材 ( 設 備 ) 審 查 及 各 項 施 工 類 別 之 專 業 整 合 能 力 上, 略 顯 不 足, 為 使 本 案 能 藉 由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之 監 督, 促 使 施 工 廠 商 及 監 造 單 位 秉 於 職 責 負 責 施 工 監 造, 以 確 保 施 工 品 質 及 掌 控 工 期 等, 並 使 施 工 紀 錄 能 順 利 進 行, 以 掌 控 及 協 調 各 廠 商 執 行 介 面, 以 能 如 期 完 工, 因 此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9 條 規 定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第 4 條 之 1 第 3 項 第 4 項 規 定, 辦 理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之 委 託 另 一 方 面, 因 該 工 程 施 工 範 圍 位 於 古 蹟 建 築 物 內, 部 分 工 程 項 目 涉 及 傳 統 修 復 工 法 及 建 材, 由 於 施 工 廠 商 及 設 計 監 造 廠 商 均 有 古 蹟 修 復 或 設 計 資 格 之 要 求, 因 此 也 於 發 包 時 要 求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將 同 時 具 備 古 蹟 修 復 相 關 經 驗 者 為 委 託 對 象, 以 予 督 導 施 工 廠 商 及 設 計 監 造 廠 商 以 下 為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相 關 執 行 體 系 : ( 一 ) 工 程 名 稱 :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 二 ) 工 程 地 點 :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二 號 ( 三 ) 業 主 : 監 察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二 號 電 話 : ( 四 ) 專 案 管 理 :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北 市 興 隆 路 三 段 56 號 電 話 : #2199 ( 五 ) 設 計 監 造 : 漢 光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代 表 人 : 漢 寶 德 地 址 : 台 北 市 富 錦 街 359 巷 2 弄 40 號 4-9
69 ( 六 ) 施 工 單 位 : 佳 禾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魏 麗 花 地 址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溫 州 街 49 巷 2-2 號 4 樓 電 話 : ( 七 ) 施 工 紀 錄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 王 惠 君 教 授 紀 錄 參 與 人 員 : 邱 建 維 黃 筠 舒 薛 孟 琪 陳 光 隆 曾 志 騰 ( 八 ) 合 約 金 額 : 原 為 新 台 幣 846 萬 元 整, 變 更 後 為 841 萬 3,954 元 整 ( 九 ) 開 工 日 期 : 九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 十 ) 工 程 期 限 :160 日 曆 天 4-10
70 表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案 相 關 參 與 人 員 分 工 表 監 察 院 : 監 察 院 陳 秘 書 長 豐 義 陳 副 秘 書 長 吉 雄 杜 前 秘 書 長 善 良 秘 書 處 謝 處 長 松 枝 蔡 前 處 長 展 翼 張 科 長 用 源 徐 婉 玲 小 姐 陳 俊 良 先 生 羅 俊 斌 先 生 林 子 基 先 生 專 案 管 理 :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 招 標 之 諮 詢 及 審 查 施 工 督 導 鄭 俊 偉 : 施 工 督 導 現 場 相 關 問 題 協 調 與 諮 詢 施 工 紀 錄 : 王 惠 君 : 紀 錄 進 度 控 管 報 告 書 製 作 黃 筠 舒 : 施 工 紀 錄 報 告 書 製 作 薛 孟 琪 : 施 工 紀 錄 第 五 章 機 電 空 調 部 分 報 告 書 製 作 邱 建 維 : 施 工 紀 錄 行 政 協 助 曾 志 騰 : 痕 跡 調 查 陳 光 隆 : 痕 跡 調 查 設 計 監 造 : 漢 光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劭 西 川 :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進 度 控 管 郭 至 剛 :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進 度 控 管 現 場 問 題 處 理 與 協 調 承 包 廠 商 : 佳 禾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張 震 宇 : 施 工 進 度 現 場 事 務 協 調 楊 雅 蕙 : 施 工 進 度 現 場 事 務 協 調 行 政 事 務 周 蕙 怡 : 行 政 事 務 協 助 4-11
71 二 主 要 參 與 修 復 之 營 造 廠 與 匠 師 ( 一 ) 施 工 管 理 體 制 4-12
72 ( 二 ) 工 作 人 員 組 織 工 地 主 任 張 震 宇 品 管 工 程 師 吳 合 浩 財 務 行 政 組 周 蕙 怡 安 衛 工 程 師 楊 雅 蕙 請 款 計 價 及 文 書 資 料 建 檔 泥 作 工 程 : 主 要 匠 師 許 忠 和 次 要 工 匠 鄭 木 德 室 內 隔 間 裝 修 工 程 : 陳 連 生 勞 安 管 理 空 調 工 程 : 吳 昭 明 機 電 工 程 : 何 駿 騰 施 工 組 工 地 負 責 人 張 震 宇 木 作 工 程 : 郭 復 興 泥 作 工 程 : 鄭 木 德 4-13
73 三 專 業 施 工 廠 商 ( 一 ) 施 工 匠 師 名 冊 工 程 項 目 姓 名 曾 參 與 古 蹟 修 護 之 工 程 名 稱 地 址 主 要 木 作 匠 師 郭 復 興 1. 永 和 楊 三 郎 美 術 館 修 護 大 木 作 工 程 台 南 市 明 興 路 1425 巷 台 南 三 山 國 王 廟 修 護 工 弄 8 號 程 主 要 泥 作 匠 師 鄭 木 德 1. 迪 化 街 127 號 歷 史 建 築 修 復 工 程 台 北 縣 蘆 洲 市 永 平 街 32 巷 12 弄 6 號 5 樓 ( 二 ) 施 工 人 員 施 工 工 項 姓 名 牆 體 工 程 廖 春 生 陳 信 華 林 福 鑫 曾 坤 裕 陳 連 生 張 明 澈 陳 學 棋 鄭 木 德 鄭 智 榮 呂 坤 田 薛 賢 仁 陳 華 性 楊 天 池 魏 鑑 木 作 工 程 陳 長 雄 外 牆 修 補 林 榮 蘇 慶 盛 何 德 浩 陳 昭 安 偕 文 明 水 電 配 管 陳 建 榮 吳 堃 暐 康 達 育 陳 資 澤 陳 裕 磷 林 俊 億 簡 英 傑 豐 衛 國 室 內 隔 間 天 花 板 廖 春 生 陳 連 生 油 漆 工 程 黃 丁 福 詹 榮 長 張 和 明 空 調 工 程 江 聽 耘 梁 翔 泉 李 鴻 城 柯 嘉 哲 賴 永 瑞 張 匡 揮 ( 三 ) 協 力 廠 商 組 織 架 構 工 程 項 目 公 司 名 稱 負 責 人 地 址 自 由 開 發 水 電 工 程 有 限 水 電 工 程 公 司 空 調 工 程 和 泰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室 內 隔 間 及 創 桓 室 內 裝 修 企 業 有 限 天 花 板 工 程 公 司 陳 國 欽 蘇 一 仲 陳 連 生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中 央 北 路 二 段 139 號 2 樓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北 路 143 號 12 樓 台 北 縣 蘆 洲 市 永 安 南 路 二 段 266 號 4 樓 之
74 第 五 章 各 工 項 施 工 記 錄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 5-1 搬 遷 與 拆 除 工 程 ( 一 ) 工 程 概 要 本 次 工 程 因 為 古 蹟 內 部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裝 修 範 圍 內 各 空 間 均 在 使 用 中, 因 此 必 須 先 進 行 搬 遷 工 程 後, 將 室 內 傢 俱 移 至 臨 時 辦 公 室 再 進 行 拆 除 工 程 搬 遷 工 程 需 將 所 有 室 內 可 移 動 之 傢 俱 貼 上 標 籤 註 明 所 屬 空 間 與 損 毀 程 度 再 進 行 搬 遷 ( 二 ) 施 作 內 容 1. 傢 俱 清 點 與 搬 遷 2. 舊 有 天 花 板 拆 除 3. 木 作 隔 間 拆 除 4. 古 蹟 牆 體 剔 除 面 灰 層 5. 舊 有 PVC 地 磚 拆 除 ( 三 ) 工 程 記 錄 1. 施 工 說 明 書 中 相 關 規 定 ( 無 ) 2.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書 中 相 關 說 明 因 考 慮 其 拆 除 施 作 時 所 產 生 之 噪 音 影 響 院 內 人 員 上 班, 故 木 作 隔 間 拆 除 施 作 盡 可 能 安 排 於 假 日 拆 除 拆 除 之 廢 棄 物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並 於 每 日 安 排 車 輛 清 運 拆 除 之 廢 棄 物 (1) 舊 有 天 花 板 拆 除 a. 天 花 板 之 拆 除 若 遇 單 層 或 三 層 以 上 之 天 花 板, 得 提 報 監 造 工 程 師 現 場 指 示 後, 留 40 公 分 左 右 遺 跡 供 日 後 佐 證 (2) 拆 除 木 作 夾 板 及 其 骨 料 (3) 木 作 隔 間 拆 除 a. 敲 ( 拆 ) 除 部 份 須 對 其 鄰 接 部 份 做 適 當 防 護 (4) 古 蹟 牆 面 剔 除 至 紅 磚 層 a. 所 有 剔 除 工 作 均 以 手 工 具 配 合 人 工 剔 除 ; 施 作 時 須 避 免 震 動 損 傷 結 構 體 及 其 他 部 份 (5) 舊 有 PVC 地 磚 拆 除 5-1
75 以 下 為 拆 除 工 程 施 工 流 程 圖 : 3. 施 工 記 錄 (1) 先 將 所 有 傢 俱 編 號 與 確 認 損 毀 有 無, 以 利 責 任 的 釐 清 照 片 照 片 (2) 將 走 廊 所 有 進 出 動 線 中 的 走 廊 與 壁 體 使 用 白 色 瓦 楞 版 進 行 包 覆, 避 免 搬 遷 與 施 工 過 程 對 於 原 建 築 的 傷 害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3) 開 始 拆 除 天 花 板 與 木 作 牆 面 隔 間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4) 拆 除 後 發 現 原 有 牆 壁 有 漏 水 問 題, 並 且 過 去 曾 使 用 油 毛 氈 包 覆 在 外 防 止 滲 水, 但 原 有 壁 體 多 處 發 霉 與 剝 落 照 片 (5) 拆 除 浮 凸 發 霉 剝 落 的 粉 刷 層, 並 剔 至 見 磚 為 止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6) 拆 除 舊 有 PVC 地 磚 (7) 清 理 現 場 照 片
76 照 片 將 傢 俱 編 號 照 片 將 傢 俱 編 號 照 片 保 護 施 工 動 線 周 邊 照 片 開 始 搬 遷 照 片 開 始 拆 除 天 花 角 材 照 片 拆 除 原 有 木 作 壁 體
77 照 片 拆 除 原 有 木 作 壁 體 照 片 發 現 後 期 新 加 防 水 油 毛 氈 照 片 天 花 拆 除 完 成 照 片 原 有 木 作 隔 間 拆 除 完 成 照 片 部 分 原 有 隔 間 保 留 照 片 拆 除 白 灰 粉 刷 層
78 照 片 浮 凸 的 部 分 粉 刷 層 拆 除 照 片 保 留 原 有 踢 腳 照 片 浮 凸 發 霉 情 況 嚴 重 者 剔 至 見 磚 照 片 廢 棄 粉 刷 層 清 理
79 5-2 室 內 牆 體 隔 間 工 程 本 次 室 內 牆 體 隔 間 工 程 主 要 可 分 為 原 有 室 內 古 蹟 牆 體 修 復 以 及 新 作 防 火 隔 間, 並 且 包 含 修 復 舊 有 洗 石 子 踢 腳 與 新 作 PVC 踢 腳 板, 而 木 作 踢 腳 板 部 分 與 牆 體 飾 帶 將 於 木 作 工 程 中 說 明 舊 有 洗 石 子 新 作 PVC 踢 腳 與 仿 作 檜 木 踢 腳 分 佈 位 置 則 於 附 圖 中 說 明 古 蹟 牆 體 修 復 工 程 ( 一 ) 工 程 概 述 1. 粉 刷 層 本 次 古 蹟 牆 體 工 程 在 變 更 設 計 前 主 要 為 將 古 蹟 牆 面 做 白 灰 粉 刷, 但 經 拆 除 原 有 木 作 牆 體 後, 透 過 在 窗 台 邊 緣 剝 落 的 粉 刷 層 可 知, 原 有 古 蹟 牆 體 除 了 原 本 預 期 的 白 灰 粉 刷 層 內, 與 磚 牆 間 有 厚 約 2-3 公 分 的 稻 梗 粗 糠 土 層, 並 且 在 窗 台 邊 的 稻 梗 粗 糠 土 層 滲 水 剝 落 浮 凸 的 情 況 嚴 重, 因 此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敲 除 損 壞 部 分, 重 新 施 作 粗 糠 土 層 與 白 灰 麻 絨 粉 刷 層 牆 體 土 層 施 工 配 比 會 勘 會 議 紀 錄 在 牆 面 拆 除 後, 可 由 拆 除 之 土 層 初 步 分 析 牆 體 粉 刷 層 由 加 入 稻 梗 粗 糠 與 黏 土 的 粗 糠 土 以 及 白 灰 麻 絨 層 所 組 成, 因 此 在 施 作 前 先 進 行 粗 糠 土 層 的 配 比 分 析 營 造 廠 商 在 施 作 以 下 三 種 配 比 : 項 次 配 比 稻 梗 粗 糠 砂 漿 白 灰 ( 泥 土 + 粗 糠 + 稻 梗 + 砂 ) ( 白 灰 加 水 ) 1 4:1 80% 20% 2 3:1 75% 25% 3 2:1 67% 33% 其 中 項 次 3 的 配 比 乾 縮 後 細 紋 甚 多, 項 次 1 的 配 比 乾 縮 後 裂 縫 較 大, 因 此 在 的 會 勘 會 議 上, 漢 光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擬 採 項 次 2 之 3:1 之 配 比, 之 後 並 透 過 第 11 次 12 次 工 務 會 議 與 專 案 管 理 營 造 廠 商 業 主 溝 通 協 調, 決 議 由 3:1 之 配 比 施 作 5-6
80 照 片 配 比 4:1 之 試 體 乾 縮 裂 紋 大 照 片 配 比 3:1 之 試 體 裂 紋 較 少 :1 3:1 4:1 照 片 配 比 2:1 乾 縮 後 細 紋 甚 多 照 片 稻 梗 粗 糠 土 試 作 鐵 製 護 角 透 過 痕 跡 調 查 可 發 現, 在 室 內 牆 體 轉 角 處 有 使 用 鐵 製 護 角 收 邊 的 狀 況, 並 將 護 角 釘 於 牆 上 的 木 磚 固 定 ; 但 因 多 已 生 鏽 破 損, 因 此 在 本 次 改 善 工 程 中, 在 拆 除 牆 體 粉 刷 層 時, 一 併 拆 除 鐵 製 護 角, 但 因 護 角 的 材 料 已 和 現 今 室 內 裝 修 時,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不 同 1, 因 此 重 新 開 模 訂 製 新 的 護 角 1 現 今 室 內 裝 修 使 用 的 材 料 稱 為 壓 條, 為 PVC 製 品, 透 過 壓 條 上 的 圓 洞, 施 工 時 壓 入 水 泥 中 得 以 固 定 5-7
81 照 片 本 次 工 程 重 新 開 模 之 護 角 照 片 原 有 鐵 製 護 角 圖 現 今 室 內 裝 修 使 用 材 料 -- 壓 條 ( 二 ) 施 作 位 置 ( 三 ) 工 程 記 錄 1. 施 工 說 明 書 中 相 關 規 定 5-8
82 2-9-1 材 料 1. 配 比 : 石 灰 粉 刷 係 以 石 灰 殺 麻 筋 海 菜 等 材 料 加 水 調 和 而 成 2. 粉 刷 : 粉 刷 層 總 厚 度 約 12mm-18mm, 分 別 為 底 度 2-3mm 修 平 6-8mm 中 度 3-4.5mm 上 度 1.5mm 3. 底 度 : 以 較 軟 灰 漿 用 力 粉 抹, 若 為 竹 片 木 板 條 底 地, 應 用 力 將 灰 漿 擠 入 縫 隙 內 4. 修 平 及 中 度 : 底 度 經 過 約 10 天, 完 全 乾 妥 後 做 修 平 粉 刷, 再 經 10 天 後 粉 刷 中 度 中 度 粉 刷 應 按 飾 面 基 準 線 保 留 1.5mm 以 上 的 厚 度, 將 柱 樑 牆 之 隅 角, 各 種 線 角 門 窗 周 邊 及 重 要 部 分, 使 用 長 規 尺 或 線 角 模 粉 出 正 確 的 基 準 邊 框, 然 後 將 框 內 粉 平, 如 牆 面 較 大 中 間 應 再 作 基 準, 以 長 規 尺 刮 平 再 粉 1. 上 度 : 中 度 粉 刷 半 乾 後 粉 上 度, 視 消 水 的 程 度 以 薄 鏝 刀 抹 光 2. 為 了 使 牆 壁 表 面 能 展 現 古 色 古 香 之 外 觀, 粉 刷 材 料 得 摻 入 少 量 之 黑 煙 灰, 但 摻 入 份 量 需 先 試 作, 並 經 監 造 工 程 師 認 可 後, 方 可 大 量 使 用 石 灰 漿 調 漿 過 程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1. 本 工 程 之 磚 石 等 所 用 之 黏 結 灰 漿 和 表 面 粉 刷 灰 漿, 均 採 用 生 石 灰 加 水, 反 覆 潑 灑 成 粉 狀 過 篩, 再 置 入 養 灰 槽 加 水, 攪 成 稀 粥 狀, 放 置 七 天 後 加 以 滾 壓 至 細 粉 狀, 再 加 入 適 量 麻 絨 清 水 攪 拌 均 勻, 置 於 養 灰 槽 一 個 月 以 上, 方 可 充 分 水 化 成 白 色 粉 末 狀 之 消 石 灰 ( 配 比 採 三 七 大 白 灰 漿 : 用 三 份 大 白 灰 七 份 矽 砂 土, 以 容 量 比 例 計, 加 適 量 之 清 水 與 麻 筋, 隨 拌 隨 用 ) 2. 養 灰 期 間 需 每 隔 2~3 天 攪 拌 一 次, 並 需 保 濕 潤, 若 有 雜 物 掉 入, 應 予 清 理 丟 棄 3. 施 工 時 依 據 各 種 用 途 需 要, 將 消 石 灰 加 入 適 量 貝 殼 沙 溪 沙 海 菜 拌 和 均 勻 後 使 用 2. 施 工 計 畫 書 一 材 料 : 1. 底 層 配 比 : (1) 稻 梗 灰 漿 層 係 以 泥 土 稻 梗 粗 糠 石 灰 砂 等 材 料 加 水 調 合 而 成 (2) 本 工 程 所 採 用 稻 梗 土 比 例 如 下 ; 土 :4 立 方 米 粗 糠 :15 公 斤 稻 梗 :5 公 斤 砂 :10 公 斤 2. 中 層 配 比 : 白 灰 麻 絨 係 以 白 灰 麻 絨 等 材 料 加 水 調 合 而 成 3. 面 層 配 比 : 白 灰 層 係 以 白 灰 材 料 加 水 調 合 而 成 二 粉 刷 : 粉 刷 層 總 厚 度 約 20~25mm, 分 別 稻 梗 灰 漿 層 15~17mm 白 灰 麻 絨 層 2~3mm 白 灰 層 1~2mm 三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刷 稻 梗 灰 漿 工 程 施 工 步 驟 : 1. 本 工 程 所 使 用 的 稻 梗 灰 漿 需 浸 泡 2 個 星 期 泥 土 需 浸 泡 水 3~4 天, 待 泥 土 5-9
83 鬆 軟 後 加 入 粗 糠 稻 梗 ( 長 度 約 4~5 公 分 ) 拌 合 均 勻 後, 需 浸 泡 養 護 7`8 天, 增 加 泥 土 與 稻 梗 結 合 黏 著 強 度, 再 加 入 白 灰 砂 拌 合 後 浸 泡 1~2 天 2. 剔 除 舊 有 牆 面 粉 刷 層, 如 遇 舊 有 牆 底 層 結 構 已 不 堪 使 用, 將 粉 刷 層 剔 除 至 紅 磚 牆 面 3. 稻 梗 灰 漿 層 粉 刷 層 總 厚 度 約 15~17mm 4. 需 先 將 壁 體 清 理 乾 淨 完 全 濕 潤 後, 再 進 行 稻 梗 灰 漿 粉 刷 粉 刷 完 畢 後 需 持 續 養 護, 防 止 粉 刷 層 龜 裂 四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刷 白 灰 麻 絨 工 程 施 工 步 驟 : 1. 本 工 程 所 使 用 石 灰 漿, 需 養 灰 一 個 月 2. 養 灰 期 間 需 每 隔 2~3 天 攪 拌 乙 次, 並 保 持 濕 潤 3. 剔 除 舊 有 牆 面 面 灰 層 4. 稻 梗 灰 漿 粉 刷 完 畢 後 即 進 行 白 灰 麻 絨 層 粉 刷, 白 灰 麻 絨 層 粉 刷 厚 度 2~3mm 白 灰 層 1~2mm 5. 白 灰 麻 絨 層 粉 刷 完 畢 後 持 續 養 護, 防 止 粉 刷 層 龜 裂 6. 修 平 : 待 完 全 乾 妥 後 做 修 平 粉 刷 3. 施 工 記 錄 稻 梗 粗 糠 土 與 白 灰 麻 絨 均 需 先 行 培 養, 待 稻 梗 粗 糠 與 黏 土 層 以 及 白 灰 與 麻 絨 拌 合 均 勻 且 靜 置 後, 才 能 施 作 : (1) 養 土 與 養 灰 a. 養 土 : 監 察 院 的 的 稻 梗 粗 糠 土 層 的 黏 土 採 用 臺 北 市 民 樂 街 64 號 新 建 工 程 中 照 片 照 片 5-2-8, 地 基 開 挖 所 挖 掘 出 來 的 黏 土, 並 且 為 了 避 免 黏 土 過 黏 難 以 拌 合 與 後 續 施 作, 拌 合 過 程 摻 入 與 原 有 黏 土 中 的 砂 土 拌 合 地 點 位 於 開 挖 地 區 旁, 利 用 黏 土 砌 出 一 工 作 水 池 該 黏 土 為 地 平 線 下 約 2 公 尺 深 之 土 層 本 次 養 土 工 程 施 工 步 驟 : (a) 使 用 人 力 將 土 與 水 拌 合 均 勻, 並 將 已 呈 塊 狀 的 黏 土 擣 碎, 並 將 土 中 的 石 礫 挑 出, 加 入 少 量 的 砂, 避 免 黏 土 過 黏 照 片 照 片 (b) 黏 土 與 水 拌 合 完 成, 靜 置 5 日 後, 將 長 度 約 5 公 分 的 稻 梗 與 稻 穀 加 入 拌 合 照 片 照 片 (c) 靜 置, 並 不 定 時 攪 拌 照 片 (d) 放 置 約 2-3 週 後, 運 至 監 察 院 施 作 5-10
84 本 次 取 土 區 域 圖 黏 土 層 位 置 照 片 將 黏 土 與 水 拌 合 照 片 用 黏 土 圍 出 一 工 作 池 照 片 臺 北 市 民 樂 街 64 號 新 照 片 臺 北 市 民 樂 街 64 號 新 建 工 程 建 工 程 照 片 將 成 塊 的 黏 土 搗 勻 照 片 將 稻 梗 剪 成 約 5 公 分 長 度
85 照 片 將 過 長 的 再 剪 短 照 片 將 稻 梗 與 稻 穀 灑 入 照 片 將 黏 土 稻 梗 稻 穀 拌 合 照 片 靜 置 b. 養 灰 : (a) 先 將 麻 絨 泡 水 約 一 週 照 片 白 灰 進 料 照 片 照 片 (b) 使 用 容 量 1000 公 升 的 塑 膠 水 桶 作 為 養 灰 槽, 為 了 方 便 工 作, 先 將 水 注 滿 1/3 後, 再 將 白 灰 倒 入, 攪 拌 均 勻 後, 加 入 麻 絨, 並 重 複 此 動 作 至 滿 桶 一 桶 1000 公 升 容 量 的 白 灰 麻 絨 約 使 用 25 包 麻 絨 20 包 灰 (0.3kg)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c) 靜 置 養 灰 約 二 個 月 照 片 (d) 整 體 養 灰 工 程 施 作 由 鄭 木 德 匠 師 與 一 名 工 人 施 作 調 配 5-12
86 照 片 將 麻 絨 泡 水 照 片 本 次 工 程 所 進 白 灰 照 片 關 仔 嶺 最 高 級 特 白 灰 照 片 加 入 白 灰 並 攪 拌 照 片 加 入 麻 絨 照 片 使 用 攪 拌 機 攪 拌
87 照 片 重 複 動 作 至 滿 桶 照 片 靜 置 約 二 個 月 牆 體 施 工 : 牆 體 施 作 主 要 有 下 列 步 驟 : 稻 梗 粗 糠 土 層 配 比 試 做 木 頭 磚 修 補 線 角 施 作 固 定 鐵 製 護 角 牆 體 稻 梗 粗 糠 土 層 修 補 白 灰 麻 絨 層 粉 刷 : (1) 木 頭 磚 修 補 : a. 將 原 有 腐 朽 之 木 磚 敲 除 後, 清 理 磚 孔 b. 使 用 白 灰 麻 絨 : 水 泥 : 砂 : 水 比 例 為 1:1:1:1 的 砂 漿, 再 加 入 少 許 的 海 菜 粉 拌 合, 作 為 黏 結 木 磚 與 原 有 磚 孔 的 黏 結 材 如 果 太 濕, 加 入 少 許 白 灰, 增 加 工 作 性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c. 將 木 頭 磚 填 入, 使 用 鐵 鎚 敲 擊, 使 其 固 定 照 片 照 片 d. 再 使 用 同 樣 比 例 的 砂 漿 抹 平 照 片 照 片 加 入 水 泥 照 片 加 入 砂
88 照 片 加 入 白 灰 麻 絨 照 片 加 入 白 灰 麻 絨 照 片 加 入 少 量 的 海 菜 粉 照 片 使 用 攪 拌 機 攪 拌 照 片 先 將 砂 漿 填 入 磚 孔, 再 將 木 磚 填 入 照 片 使 用 鐵 鎚 將 木 磚 敲 入 照 片 再 使 用 砂 漿 填 補 面 層 照 片 修 補 窗 台 附 近 之 木 磚
89 (2) 牆 體 施 作 步 驟 : a. 線 角 與 窗 台 板 放 置 與 固 定 : (a) 使 用 紅 外 線 水 準 儀 固 定 線 角 水 平 與 垂 直 位 置 (b) 固 定 線 角 與 窗 台 板 b. 固 定 鐵 製 護 角 : 將 鐵 製 護 角 固 定 在 線 角 與 木 磚 上 c. 牆 體 稻 梗 粗 糠 土 層 施 作 與 修 補 (a) 部 分 磚 牆 有 磚 孔, 為 了 避 免 過 度 乾 縮, 因 此 使 用 水 泥 進 行 修 補 (b) 在 原 有 磚 牆 噴 水 霧, 增 加 粗 糠 土 層 施 作 時 對 牆 體 的 附 著 力 同 時 在 與 原 有 粉 刷 層 交 界 處 刷 上 水, 增 加 新 作 與 舊 的 粗 糠 土 層 的 黏 和 (c) 上 第 一 度 土 厚 度 約 0.8 公 分, 並 使 用 鋸 尺 狀 的 鏝 刀, 使 土 層 表 面 凹 凸, 增 加 第 二 度 土 層 的 附 著 力 (d) 靜 置 約 1 週 後, 開 始 上 第 二 度 土 層, 並 抹 平 第 一 度 的 乾 縮 裂 縫 d. 白 灰 麻 絨 層 粉 刷 施 作 (a) 將 白 灰 麻 絨 加 入 砂 拌 合 施 作 白 灰 麻 絨 中 層 (b) 施 作 完 成 靜 置 (c) 在 施 作 白 灰 面 層 前, 再 漆 上 白 灰 水, 增 加 白 灰 面 層 對 白 灰 麻 絨 中 層 的 附 著 力 (d) 修 補 面 層 與 形 塑 線 角 e. 牆 體 修 復 施 作 施 工 人 員 有 鄭 木 德 匠 師 陳 華 性 張 明 澈 陳 學 棋 鄭 智 榮 楊 天 池 等, 鄭 木 德 匠 師 主 導 全 區 施 作 土 層 配 比 白 灰 麻 絨 配 比, 陳 華 性 張 明 澈 師 父 則 實 際 施 作 粉 刷 層 f. 為 了 使 日 後 至 監 察 院 參 訪 之 民 眾 能 夠 瞭 解 監 察 院 原 有 牆 體 粉 刷 層 構 造 形 式, 因 此 在 陳 情 受 理 中 心 的 牆 面 上, 留 出 一 寬 120 公 分 高 45 公 分 離 地 高 135 公 分 的 展 示 窗, 使 用 厚 10mm 的 透 明 壓 克 力 以 螺 絲 固 定, 以 分 層 說 明 的 方 式 標 示 5-16
90 照 片 紅 外 線 水 平 儀 量 水 平 照 片 釘 上 線 角 照 片 鐵 製 護 角 釘 至 木 磚 上 照 片 固 定 窗 台 板 照 片 固 定 完 成 照 片 稻 梗 粗 糠 土 照 片 白 灰 水 照 片 修 補 ( 陳 華 性 師 傅 )
91 照 片 修 補 完 成 照 片 修 補 稻 梗 粗 糠 土 層 ( 陳 華 性 師 傅 ) 照 片 使 用 鋸 齒 狀 鏝 刀 照 片 在 新 舊 土 層 間 漆 上 水 ( 陳 華 性 師 傅 ) 照 片 裁 切 窗 台 板 邊 之 土 層 照 片 施 作 完 成 靜 置
92 照 片 白 灰 麻 絨 與 砂 的 攪 拌 槽 照 片 白 灰 麻 絨 加 砂 照 片 上 好 白 灰 麻 絨 中 層 後 漆 上 白 灰 水 照 片 靜 置 照 片 施 作 白 灰 面 層 修 補 拱 形 照 片 上 白 灰 面 層 照 片 在 陳 情 受 理 中 心 設 置 展 示 窗 照 片 牆 體 粉 刷 層 展 示 窗 5-19
93 室 內 防 火 隔 間 工 程 ( 一 ) 工 程 概 要 室 內 牆 體 為 符 合 防 火 隔 音 等 需 求, 採 用 輕 鋼 架 石 膏 板 與 內 塞 24K 吸 音 棉 作 為 新 隔 間 材 料 連 接 地 面 處 則 採 用 新 作 PVC 踢 腳 板 施 作 耐 燃 一 級 標 準 : 係 指 在 火 災 初 期 ( 閃 燃 發 生 前 ) 時, 不 易 發 生 燃 燒 現 象, 亦 不 易 產 生 有 害 的 濃 煙 及 氣 體, 其 單 位 面 積 的 發 煙 係 數 低 於 30, 同 時 在 高 溫 火 害 下, 不 會 具 有 不 良 現 象 ( 如 : 變 形 熔 化 龜 裂 等 ) 之 材 料 ( 二 ) 施 作 區 域 ( 三 ) 工 程 記 錄 1. 施 工 說 明 書 中 相 規 定 工 程 範 圍 1. 凡 設 計 圖 樣 上 註 明 為 輕 隔 間 牆 者, 其 材 料 人 工 及 一 切 施 工 機 具 均 包 括 在 內 2. 與 本 章 工 作 有 關 之 配 合 工 程 管 線 預 留 或 牆 面 出 線 口 之 開 孔 及 修 飾 工 作 一 般 規 定 1. 材 料 送 樣 承 包 需 將 所 有 材 料 及 五 金 另 件 等 樣 品 送 請 建 築 師 核 定 後, 方 得 使 用 如 業 主 認 為 需 製 作 隔 間 系 統 之 組 合 大 樣 時, 承 包 人 必 須 照 做, 並 經 建 造 工 程 師 認 可 後, 依 樣 施 工 2. 保 管 責 任 所 有 材 料 堆 置 應 離 危 險 區 域, 並 保 管 於 乾 燥 清 潔 之 處, 底 部 應 鋪 設 防 潮 板 並 水 平 堆 放 工 程 未 驗 收 前, 不 論 已 成 未 成 部 分 及 材 料, 皆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保 管 5-20
94 3. 配 合 工 程 在 石 膏 板 封 裝 前, 隱 蔽 在 隔 間 內 部 的 管 線 工 作, 如 電 器 給 排 水 空 調 電 話 資 訊 等 系 統, 須 經 監 造 工 程 師 會 同 各 施 工 單 位 查 驗 合 格 後, 方 得 封 板 施 工 材 料 規 格 1. 鋼 架 厚 度 尺 寸 型 式 詳 施 工 圖 面 2. 螺 絲 使 用 S-12 型 3. 護 角 及 收 編 條 須 經 熱 浸 處 理 之 鐵 片, 表 面 須 無 油 污 塵 垢 等, 以 免 影 響 填 補 劑 附 著 性 4. 接 縫 材 需 符 合 ASTM C475 之 規 格 者 5. 骨 架 系 統 需 合 CNS3259 之 規 格, 具 耐 衝 擊 性, 載 重 強 度 試 驗 通 過 6. 以 上 材 料 均 需 附 原 廠 證 明 書 及 海 關 進 口 證 明, 且 有 相 關 檢 測 通 過 之 報 告 並 經 建 築 師 核 可 施 作 8. 施 工 廠 商 需 提 供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一 級 主 管 單 位 認 可 之 防 火 實 驗 檢 驗 報 告 書 (CNS4458 A2061,CNS6532 耐 燃 一 級 ) 供 消 防 檢 查 申 請 執 照 用 9. 本 工 程 包 括 隔 間 頂 部 與 天 花 板 及 樓 梯 間 之 梯 型 補 強 鋼 架 槽 架 螺 栓 點 焊 之 工 料 費 用 10. 本 工 程 需 依 照 美 國 石 膏 板 協 會 GA 壹 -85 手 冊 施 工 施 工 施 工 前 應 按 照 施 工 大 樣 圖 示 做 一 足 尺 樣 品 顯 示 各 項 開 口 補 強 收 邊 等 各 項 處 理, 經 建 築 師 認 可, 始 可 進 行 施 工 1. 槽 鋼 安 裝 A. 樓 板 上 下 槽 鋼 : 依 圖 示 以 鋼 釘 或 擊 釘 固 定 於 樓 板 上 鋼 釘, 最 大 間 距 不 得 超 過 60 公 分 B. 間 柱 : 除 本 說 明 書 或 圖 樣 上 另 有 規 定 外, 中 心 間 距 不 的 超 過 24 英 吋 ; 間 距 不 得 固 定 於 上 槽, 且 其 長 度 應 較 上 下 槽 底 部 間 淨 距 減 少 1 公 分 C. 與 結 構 固 定 端 之 處 理 : 與 結 構 固 定 端 接 觸 之 間 柱 以 擊 釘 固 定 其 上, 但 板 材 不 得 固 定 於 此 末 支 間 柱 ; 板 材 固 定 於 次 一 支 間 柱, 其 與 固 定 端 之 間 距 不 得 大 於 15 公 分 2. 板 材 安 裝 A. 所 有 板 材 終 端 下 端 上 端, 須 填 隔 音 填 縫 劑, 或 依 建 築 師 同 意 之 方 法 處 理 B. 固 定 螺 絲 於 板 周 邊 每 隔 15 公 分 乙 枚, 中 央 每 隔 30 公 分 乙 枚 C. 板 於 下 列 各 處 須 留 8 公 厘 以 上 之 間 隔, 其 間 填 充 性 填 縫 劑 a. 與 結 構 體 固 端 接 觸 之 板 材 b. 隔 牆 及 長 度 超 過 9.1 公 尺 以 上 者, 須 做 伸 縮 縫 ( 原 裝 進 口 ) c. 板 材 接 觸 樓 板 或 不 同 材 質 之 一 端 D. 在 牆 面 相 對 之 兩 邊, 板 將 接 縫 錯 開 於 一 同 之 垂 直 槽 鋼 上, 約 40 公 分 或 60 公 分 5-21
95 2.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書 中 相 關 說 明 a. 材 料 : (1) 鋼 架 C65*35*0.8mm (2) 石 膏 板 4'*8'*15mm, 符 合 CNS 耐 然 一 級 之 標 準 (3)24K 玻 纖 棉 (4) 骨 架 系 統 需 符 合 CNS3259 之 規 格, 具 耐 衝 擊 性, 載 重 強 度 測 試 通 過 以 上 材 料 使 用 前 出 示 該 產 品 之 檢 驗 證 明 測 驗 通 過 之 報 告, 交 請 建 築 師 核 可 b. 施 工 流 程 : 3. 施 工 記 錄 (1) 安 裝 槽 鋼 後, 安 裝 出 線 盒 照 片 照 片 (2) 先 在 單 側 固 定 石 膏 板, 安 裝 吸 音 棉 後, 再 固 定 另 一 側 石 膏 板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3) 最 後 使 用 補 土 將 接 縫 凹 凸 出 整 平 照 片 照 片
96 照 片 安 裝 槽 鋼 照 片 安 裝 出 線 盒 照 片 固 定 在 原 有 臺 基 上 照 片 石 膏 板 照 片 使 用 螺 絲 固 定 照 片 一 吋 螺 絲 照 片 單 側 石 膏 板 固 定 照 片 填 入 吸 音 棉 5-23
97 照 片 安 裝 另 一 邊 石 膏 板 照 片 在 交 接 處 補 上 補 土 整 平 5-24
98 5-3 木 作 工 程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 ( 一 ) 工 程 概 要 木 作 工 程 主 要 為 新 作 傢 俱 與 仿 作 原 有 窗 台 板 踢 腳 板 與 飾 條 新 作 傢 俱 部 分 為 高 矮 櫃 茶 水 櫃 及 新 作 工 作 桌 仿 作 則 採 用 檜 木 施 作 ( 二 ) 施 作 區 域 ( 標 示 區 域 為 原 有 木 料 仿 作 部 分 ) ( 三 ) 工 程 記 錄 1. 施 工 說 明 書 中 相 規 定 一 般 規 定 本 工 程 所 用 之 各 種 木 料, 均 須 乾 爽 平 直, 無 彎 曲 變 形 等 弊 者 木 材 運 達 工 地 後 應 妥 為 堆 存, 注 意 勿 使 風 雨 所 侵 及 受 損 壞 圖 樣 所 示 木 材 之 尺 寸, 凡 為 門 窗 與 裝 修 料, 以 及 露 面 刨 光 之 結 構 料 等, 均 係 指 該 部 分 完 成 之 淨 尺 寸 隱 蔽 之 結 構 料 均 係 指 製 材 之 毛 料 尺 碼 偏 差 以 不 超 過 2 公 厘 為 限 一 應 粗 細 木 作 應 於 施 工 前 先 放 足 尺 寸 大 樣, 經 監 工 員 審 定 後 再 依 樣 製 作 木 製 品 須 先 設 置 於 未 完 成 之 建 築 部 分 時, 如 門 窗 樘 子 應 使 用 適 當 之 支 撐 將 木 製 品 妥 加 支 持, 以 免 其 他 工 作 擾 動 以 致 走 樣 露 面 之 部 分, 除 妥 為 之 牢 並 需 用 適 當 之 物 料 加 以 保 護, 以 免 完 成 面 污 毀 及 受 損 所 有 木 製 品 面 直 接 與 泥 土 混 凝 土 或 污 工 面 相 接 觸 者, 其 接 觸 面 應 先 滿 塗 適 當 之 防 腐 塗 料 以 保 護 之 木 製 品 牢 固 於 混 凝 土 或 污 工 結 構 時, 除 圖 樣 另 有 示 明 者 外, 均 應 視 情 形 需 要, 以 螺 栓 鐵 件 或 木 磚 繫 固 此 項 繫 固 物 裝 設 中 距 不 得 超 過 90 公 分, 並 應 滿 塗 適 當 之 防 腐 塗 料 材 料 規 格 除 圖 樣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本 工 程 所 用 材 料 均 須 按 照 下 列 之 規 格 : ( 一 ) 品 質 : 木 材 種 類 除 設 計 圖 上 另 有 註 明 者 外, 露 見 部 分 均 採 用 上 材, 隱 蔽 5-25
99 部 分 使 用 中 材 並 符 合 CNS 製 材 品 級 區 分 之 規 定, 並 應 充 分 乾 燥, 所 有 新 進 木 料 應 具 有 防 腐 與 防 蟲 蟻 處 理 ( 二 ) 夾 板 除 圖 樣 另 有 示 明 者 外, 所 有 夾 板 均 採 用 柳 安 捲 切 實 芯 膠 合 板, 使 用 酚 甲 醛 樹 脂 之 膠 合 劑 膠 合 者 夾 板 露 面 之 薄 板 面 應 為 市 場 品 質 之 A 級 片 夾 板 之 組 合 層 數 以 及 其 厚 度 均 按 圖 樣 所 示 ; 如 圖 樣 未 有 註 明 時, 三 夾 板 之 厚 度 不 得 少 於 3 公 厘, 五 夾 板 之 厚 度 不 得 少 於 12 公 厘 並 得 符 合 CNS 1349, 0022 之 規 定 ( 三 ) 膠 合 門 所 有 膠 合 門 均 採 用 柳 安 膠 合 門, 使 用 酚 甲 醛 樹 脂 之 膠 合 劑 膠 合 者, 門 兩 面 之 薄 板 應 為 市 場 品 質 之 A 級 片 膠 合 門 之 厚 度 及 尺 寸 均 按 圖 樣 所 示 ; 凡 用 於 外 門 者 應 為 實 芯 門, 內 門 及 固 定 家 具 門 得 為 空 芯 門 ; 門 之 四 緣 均 有 厚 度 最 少 9 公 厘 之 邊 框 ( 四 ) 木 薄 片 應 厚 薄 均 勻, 無 潮 濕 裂 縫 節 疤 之 弊, 且 木 理 清 晰 者, 其 使 用 種 類 按 設 計 圖 所 示, 且 經 監 工 認 可 ( 五 ) 膠 合 劑 無 論 冷 膠 強 力 膠 或 其 他 指 定 膠 合 劑,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均 應 合 乎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且 均 需 依 據 廠 商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施 工 ( 六 ) 各 種 轉 角 板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均 應 由 工 場 熱 壓 製 造, 一 體 成 型 ( 七 ) 繫 結 鐵 件 凡 連 繫 木 料 所 須 之 螺 釘 螺 栓 馬 釘 木 螺 絲 鐵 釘 及 其 他 補 強 繫 結 鐵 件 均 須 為 鋼 或 鐵 質, 式 樣 品 質 須 準 確 精 良 鐵 釘 長 度 須 為 其 穿 過 部 份 之 2.5 倍 以 上 各 項 須 埋 入 混 凝 土 及 磚 工 內 之 鐵 件 應 在 適 當 時 間 供 應 俾 便 及 時 埋 入, 並 經 建 築 師 核 定, 以 確 保 其 位 置 之 準 確 ( 八 ) 樣 品 所 用 木 料 之 樣 品, 部 分 大 樣 之 成 品 及 五 金, 應 依 照 本 施 工 說 明 書 總 則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木 結 構 及 各 種 粗 木 作 各 部 木 料 之 結 合 均 須 拼 接 緊 密, 裝 置 準 確 正 直 沿 混 凝 土 或 污 工 面 設 置 之 垂 直 方 向 材 料, 有 必 要 時 應 用 斜 劈 牢 嵌 於 木 料 與 混 凝 土 或 污 工 間 之 間, 以 防 止 旋 緊 螺 栓 時 將 木 料 移 動 其 正 確 位 置 所 有 結 構 料 均 應 妥 為 固 栓 牢 靠 釘 合 木 料 應 使 用 長 於 穿 過 木 料 2.5 倍 之 洋 釘, 並 應 完 全 釘 入 木 料 之 內 木 作 各 部 門 窗 及 木 裝 修 細 部 尺 寸, 除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承 包 廠 商 應 派 員 至 現 場 實 量, 不 得 只 靠 圖 示 尺 寸, 以 防 差 誤 ; 如 安 裝 時 有 大 小 不 符 情 形, 應 即 向 監 工 請 示 處 理 方 法 圖 樣 所 載 木 料 尺 寸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均 為 公 制 接 合 木 製 品 應 裝 置 平 直, 拼 接 緊 密, 所 有 搭 接 之 處 均 須 採 用 標 準 接 榫, 並 隱 蔽 可 能 之 伸 縮, 露 面 裝 修 料 之 釘 合, 以 使 用 截 頭 洋 釘, 或 視 情 形 之 需 要 按 照 建 築 師 之 指 示, 使 用 鋼 螺 絲 釘 或 酚 甲 醛 合 成 塑 膠 劑 拼 合 線 腳 之 轉 角 均 須 用 斜 角 接 合 5-26
100 2.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書 中 相 關 說 明 (1) 新 作 高 矮 櫃 茶 水 櫃 a. 材 料 : 系 統 櫃 材 料 :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 1. 櫃 體 : 採 用 6 分 木 心 板 面 貼 0.1mm 防 焰 PVC, 外 露 PVC 封 邊 2. 面 板 : 防 水 防 火 面 板 面 貼 美 耐 版, 背 貼 素 色 耐 火 版, 外 露 ABS 封 邊 處 理 3. 門 片 : 採 用 木 心 板 面 貼 0.1mm 防 焰 PVC 4. 五 金 配 件 (2) 新 作 工 作 桌 1. 桌 體 : 採 用 6 分 木 心 板 面 貼 0.1mm 防 焰 PVC, 外 露 PVC 封 邊 2. 面 板 : 防 水 防 火 面 板 面 貼 美 耐 版, 背 貼 素 色 耐 火 版, 外 露 ABS 封 邊 處 理 3. 門 片 : 採 用 木 心 板 面 貼 0.1mm 防 焰 PVC 4. 五 金 配 件 木 料 防 腐 出 廠 證 明 圖 檜 木 防 腐 處 理 證 明 書 發 證 日 期 : 圖 檜 木 防 腐 處 理 暨 出 廠 證 明 書 發 證 日 期 :
101 圖 天 花 構 架 修 補 木 料 產 品 出 圖 購 買 檜 木 材 料 出 廠 證 明 書 廠 證 明 書 3. 施 工 記 錄 (1) 木 料 進 場 前 施 工 : a. 將 原 有 木 料 ( 踢 腳 板 線 角 ) 拿 至 木 材 廠, 由 木 材 廠 仿 作 照 片 照 片 b. 進 行 CuAz 防 腐, 採 用 充 細 胞 處 理 法 處 理 之 該 法 又 稱 白 塞 法 (Bethell Process), 其 必 須 要 符 合 CNS3000/O1018( 加 壓 式 木 材 防 腐 處 理 ), 處 理 步 驟 如 下 : (a) 木 材 裝 入 處 理 槽 內 先 實 施 抽 真 空, 排 氣 度 不 得 小 於 560mm(Hg), 並 保 持 真 空 30 分 鐘 以 上 (b) 導 入 防 腐 劑, 實 施 加 壓 壓 力 度 通 常 在 10Kg/sqcm 之 間, 其 維 持 壓 力 度 時 間 之 長 短, 亦 均 規 定 木 材 型 式 及 樹 種 而 定, 通 常 為 90 分 鐘 以 上 (c) 壓 力 隨 後 解 除, 除 將 剩 餘 防 腐 劑 排 出 筒 外, 得 在 實 施 排 氣 真 空 度 亦 不 得 小 於 560mm(Hg), 維 持 真 空 度 時 間 30 分 鐘 至 45 分 鐘, 使 木 材 表 面 乾 燥 清 潔, 防 腐 劑 不 致 滴 落 流 失 (d) 處 理 完 成 之 木 材, 於 出 濾 後 應 視 木 材 表 面 狀 況, 用 清 水 沖 洗, 使 殘 留 於 木 材 表 面 的 藥 劑 能 徹 底 移 除 c. 木 料 進 施 工 現 場 陰 乾 照 片
102 d. 裁 切 木 料 (2) 木 料 進 場 後 施 工 a. 線 角 與 踢 腳 板 : (a) 使 用 紅 外 線 水 平 儀 校 正 照 片 (b) 在 牆 體 未 上 粗 糠 土 層 前, 固 定 線 角 與 踢 腳 板 位 置 與 預 留 牆 體 粗 糠 土 層 與 粉 刷 層 厚 度, 並 將 鐵 製 護 角 固 定 至 木 頭 磚 上, 抓 出 整 體 牆 體 粉 刷 層 厚 度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c) 固 定 線 角 與 踢 腳 板 b. 窗 台 板 : (a) 先 將 窗 台 板 下 緣 為 木 磚 部 分 的 補 起 (b) 窗 台 板 放 置 (c) 鐵 製 護 角 固 定 (d) 施 作 粉 刷 層 照 片 木 料 場 內 裁 切 照 片 真 空 加 壓 槽 照 片 防 腐 木 料 進 場 照 片 紅 外 線 水 準 儀 校 正
103 照 片 線 角 照 片 預 留 粉 刷 層 厚 度 照 片 固 定 鐵 製 護 角 照 片 窗 台 板 固 定 照 片 踢 腳 板 固 定 照 片 固 定 踢 腳 板 照 片 固 定 踢 腳 板 照 片 裁 切 鐵 製 護 角
104 照 片 粗 糠 土 層 施 工 收 邊 照 片 新 製 工 作 桌 照 片 新 製 工 作 桌
105 5-4 天 花 板 工 程 ( 一 ) 工 程 概 要 本 次 工 程 須 拆 除 原 有 天 花 板, 重 新 架 設 明 架 吸 音 平 版 天 花 在 拆 除 過 程 中 發 現, 除 了 拆 除 前 外 露 的 天 花 板 層 上, 還 有 兩 層 的 天 花 板 最 靠 近 樓 版 為 日 治 時 期 原 有 天 花 板 層, 多 數 區 域 仍 留 有 原 有 木 造 架 構, 僅 有 少 部 分 區 域 保 留 日 治 時 期 亞 鉛 天 花 板 第 二 層 應 為 戰 後 所 附 加, 支 架 為 木 造, 上 黏 保 力 龍 板 做 為 天 花 為 保 留 日 治 時 期 原 有 樣 貌, 因 此 不 拆 除 日 治 時 期 天 花 構 材, 但 拆 除 戰 後 至 今 所 後 加 的 天 花, 在 其 下 施 作 新 平 版 天 花 為 避 免 在 天 花 板 施 作 後, 不 易 見 到 亞 鉛 天 花 板 原 有 樣 貌, 因 此 將 鄰 亞 鉛 天 花 板 處 下 方 之 天 花 板 改 為 透 明 壓 克 力, 以 便 於 觀 察 與 達 到 教 育 意 義 金 屬 亞 鉛 天 花 板 處 理 方 式 會 議 過 程 在 拆 除 工 程 後, 即 發 現 人 事 室 臨 忠 孝 東 路 側 的 天 花 仍 留 有 部 分 金 屬 亞 鉛 天 花, 因 此 開 始 討 論 該 天 花 的 保 存 與 復 原 方 式 第 1 次 工 務 會 議 上, 設 計 單 位 建 議 拆 卸 保 存, 但 業 主 考 量 其 未 來 的 保 存 狀 態, 不 移 動 做 原 地 保 存 原 地 加 固 即 可 第 5 次 工 務 會 議 上 決 議 金 屬 製 壓 花 天 花 保 留 於 原 位, 請 監 造 單 位 考 量 採 用 透 明 能 視 之 天 花 板 材 及 照 明 方 式 設 計 因 此 將 原 有 天 花 整 平 後, 固 定 回 原 有 木 框 架 照 片 可 透 視 原 有 亞 鉛 天 花 照 片 可 透 視 原 有 亞 鉛 天 花
106 ( 二 ) 施 作 區 域 ( 三 ) 工 程 記 錄 1. 施 工 說 明 書 中 相 規 定 2-8 明 架 輕 鋼 架 天 花 板 工 程 材 料 1 石 膏 板 採 用 環 球 牌 石 膏 板 或 同 級 品, 其 花 色 由 建 築 師 選 定 承 包 人 須 出 示 該 產 品 之 規 格 性 能 證 明, 交 請 建 築 師 核 定 2 吊 架 : 採 用 建 築 師 認 可 符 合 石 膏 板 規 格 之 露 面 T 型 烤 漆 輕 鋼 架 吊 架 系 統, 吊 架 在 承 受 石 膏 板 燈 具 出 風 口 之 變 形 不 得 超 過 1/360, 承 包 人 需 出 示 該 產 品 之 規 格 性 能 證 明 請 建 築 師 核 可 3 承 包 人 須 將 石 膏 板 及 吊 架 系 統 之 樣 品, 送 請 建 築 師 核 准, 完 工 後 如 與 樣 品 不 符, 承 包 人 應 無 價 拆 除 重 做 不 得 推 諉 一 般 規 定 1 石 膏 板 應 以 出 品 廠 商 印 有 規 格 之 未 經 開 封 原 包 裝 運 達 工 地, 貯 存 於 乾 燥 場 所 吊 架 構 件 及 飾 條 均 委 為 存 放, 以 免 彎 曲 毀 損 每 一 種 石 膏 板 平 頂 材 料, 均 須 提 供 2 % 之 備 份 材 料 於 驗 收 時 交 與 業 主 供 日 後 更 換 之 用 2 場 地 勘 察 : 凡 對 施 工 有 影 響 之 場 地 情 況 均 先 加 以 勘 察, 並 須 在 場 地 情 況 合 乎 施 工 條 件 下, 電 線 空 調 管 線 等 隱 蔽 部 份 檢 驗 完 成, 方 可 開 始 平 頂 按 裝 工 作 3 承 包 人 必 須 先 行 繪 製 施 工 大 樣 圖, 包 括 平 頂 吊 架 固 定 器 燈 具 位 置 出 入 口 位 置 牆 邊 壓 條 及 空 調 水 電 設 備 之 開 口 等, 經 建 築 師 核 可 後 方 可 施 工 按 裝 4 承 包 人 應 與 其 他 工 程 密 切 合 作 協 調, 使 其 他 工 程 所 需 之 鐵 件 支 撐 裝 妥, 減 少 切 割 如 與 水 電 空 調 館 現 有 衝 突 時, 應 提 供 獨 立 構 架 及 吊 架 以 解 決 困 難, 不 可 將 平 頂 吊 掛 在 管 架 上 按 裝 工 作 一 般 規 定 1 一 般 規 定 5-33
107 應 依 照 製 造 廠 商 之 規 定 施 工, 以 期 達 到 設 計 時 之 防 火 時 效, 吊 架 構 件 應 平 整 保 持 在 同 一 平 面 上 2 開 口 為 安 燈 具 空 調 及 其 他 設 備 所 需 之 開 口, 應 有 框 架 並 予 以 適 當 之 支 撐, 除 非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此 項 工 程 應 由 建 築 工 程 承 包 人 負 責 施 工 1 放 樣 : 依 核 定 之 施 工 大 樣 圖 及 圖 示 之 天 花 高 度 放 樣 2 吊 具 裝 設 及 上 吊 筋 : 吊 筋 使 用 2 分 圓 鐵 或 其 他 指 定 吊 筋, 其 間 距 不 得 大 於 120 公 分, 且 於 設 備 安 裝 處 之 四 角 隅 皆 須 施 做 吊 筋 3 分 板 : 依 圖 示 板 塊 之 分 配, 將 主 架 位 置 作 記 號 於 牆 面 水 平 線 下, 然 後 拉 水 平 線, 以 為 上 架 水 平 線 之 依 據 4 釘 壁 條, 將 L 型 之 收 壁 條 順 著 牆 面 之 水 平 線 加 以 固 定, 其 外 角 交 接 處 採 用 45 密 接 方 式, 其 餘 則 採 用 搭 接 方 式 5 上 主 架 支 架 : 按 原 設 計 之 方 式, 將 主 架 以 吊 筋 吊 住, 使 其 平 搭 於 水 線 上, 每 根 主 架 之 首 尾, 稍 為 固 定, 主 架 按 裝 時 與 主 架 垂 直 之 支 架, 亦 同 時 進 行 6 調 水 平 : 主 架 支 架 全 部 安 裝 完 成 時, 再 調 整 架 子 之 高 低, 使 其 完 全 達 到 平 直 的 要 求, 然 後 將 主 架 固 定 於 吊 筋 上 7 設 備 器 具 安 裝 : 架 子 水 平 調 整 完 成 予 固 定 後, 燈 具 空 調 出 風 口 及 其 他 一 切 附 著 於 天 花 器 具, 應 即 安 裝 石 膏 板 表 面 必 須 挖 孔 以 安 裝 這 些 器 具 時, 挖 孔 方 法 應 依 照 石 膏 板 施 工 手 冊 之 規 定, 器 具 安 裝 完 成 後 之 外 洩 不 得 留 有 挖 孔 痕 跡 或 缺 損 否 則 必 須 更 換 重 做 8 上 板 : 石 膏 板 依 設 計 圖 樣 懸 放 於 架 上 即 完 成 安 裝 之 前 工 作 人 員 須 先 將 手 洗 乾 淨 再 施 工, 如 有 不 潔 之 板 面, 應 立 即 拭 淨, 否 則 必 須 予 以 更 換 如 有 下 列 缺 點 時 則 認 為 不 合 格, 應 由 承 包 人 更 換 改 進 : 1 表 面 欠 完 整 或 線 條 欠 平 直 2 污 損 石 膏 板 無 法 清 潔 成 原 狀 3 有 折 斷 或 缺 角 者 4 色 澤 不 一 致 者 5 版 面 鬆 動 或 滑 落 6 吊 架 系 統 在 結 構 上 欠 堅 固 者 5-34
108 2.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書 中 相 關 說 明 a. 材 料 : 1. 石 膏 板 採 用 環 球 牌 或 同 級 品, 並 符 合 CNS 耐 然 一 級 之 防 焰 標 準, 需 出 示 該 產 品 之 規 格 證 明 性 能 證 明, 交 請 建 築 師 核 可 2. 吊 架 : 採 用 建 築 師 認 可 符 合 石 膏 板 規 格 之 烤 漆 輕 鋼 架 調 架 系 統, 需 出 示 該 產 品 之 規 格 證 明 性 能 證 明, 交 請 建 築 師 核 可 b. 施 工 前 準 備 : 勘 查 對 施 工 有 影 響 場 地, 機 電 管 線 及 空 調 管 線 等 隱 蔽 部 分 施 作 完 成, 方 可 開 始 安 裝 工 作 3. 施 工 記 錄 (1) 所 有 材 料 進 場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2) 輕 鋼 架 吊 具 裝 設 及 上 吊 筋 照 片 照 片 (3) 分 板 及 釘 壁 條 (4) 上 主 架 調 水 平 (5) 設 備 器 具 安 裝 照 片 照 片 (6) 上 板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109 照 片 明 架 吸 音 平 版 天 花 進 場 照 片 明 架 吸 音 平 版 天 花 照 片 進 料 照 片 輕 鋼 架 鋪 設 照 片 將 原 有 天 花 維 持 原 貌 照 片 安 裝 出 風 口
110 照 片 安 裝 出 風 口 照 片 避 開 牛 腿 照 片 天 花 板 風 版 照 片 置 入 日 光 燈 組 即 完 成
111 5-5 PVC 地 磚 工 程 ( 一 ) 工 程 概 要 在 施 工 區 域 的 地 坪 材 料 設 計 上, 原 為 採 用 PVC 地 磚 PVC 地 毯 原 有 施 工 方 法 為 將 舊 有 地 坪 拆 除, 整 平 後 再 鋪 PVC 地 磚 PVC 地 毯 但 在 拆 除 工 程 時 拆 除 原 有 地 毯 與 PVC 地 板 後 發 現, 在 室 為 櫸 木 地 板,104 與 大 部 分 103 室 為 磨 石 子 地 坪, 而 小 部 分 103 室 為 方 塊 磁 磚 地 坪 仍 能 確 定 為 日 治 時 期 磨 石 子 地 坪 部 分 則 為 104 室 因 此 變 更 地 坪 材 質 設 計 : 在 101 高 級 顧 問 室 102 人 事 室 部 分 採 用 橡 膠 地 毯, 103 室 陳 情 中 心 皆 採 用 PVC 地 毯,104 室 則 採 用 PVC 地 磚 地 坪 處 理 方 式 會 議 過 程 在 地 坪 拆 除 後, 發 現 地 坪 材 料 多 樣, 包 含 櫸 木 地 板 方 塊 磁 磚 地 坪 磨 石 子 地 坪 ( 分 日 治 時 期 與 戰 後 ) 磨 石 子 地 磚 等 原 施 工 方 式 為 將 原 有 地 坪 清 除 與 整 平, 並 使 用 自 平 式 水 泥 使 地 坪 平 整, 再 鋪 以 PVC 地 磚 地 毯 但 為 考 慮 原 有 地 坪 的 保 護, 因 此 進 行 討 論 在 第 14 次 工 務 會 議 中 提 出 櫸 木 地 板 雖 可 能 為 戰 後 所 改, 但 仍 希 望 保 留, 並 且 亦 討 論 磨 石 子 地 坪 的 保 存 方 式 但 施 工 單 位 提 出 若 不 採 用 自 平 式 水 泥, 日 後 則 可 能 發 生 不 平 整 的 狀 況 但 在 第 19 次 工 務 會 議 上 業 主 提 出 為 保 護 古 蹟, 考 慮 地 坪 施 工 後 的 可 逆 性, 仍 不 採 用 自 平 式 水 泥 的 方 式 之 後 決 議 全 區 地 坪 的 施 作 方 式, 在 地 坪 不 平 處 採 以 批 土 填 補 後, 鋪 上 地 板 材 處 理 5-38
112 ( 二 ) 施 作 區 域 原 為 櫸 木 地 坪 橡 膠 地 毯 ( 原 設 計 為 PVC 地 磚 ) 原 為 磨 石 子 地 坪 PVC 地 毯 ( 與 原 設 計 同 ) 原 為 磨 石 子 地 坪 PVC 地 磚 ( 與 原 設 計 同 ) ( 三 ) 工 程 記 錄 1. 施 工 說 明 書 中 相 規 定 一 般 規 定 2 應 先 送 各 種 花 式 及 顏 色 地 磚 樣 品, 以 供 業 主 及 設 計 單 位 選 擇 採 用 3 如 須 拼 做 特 殊 花 式, 應 先 形 試 拼, 由 業 主 及 設 計 單 位 實 地 察 看 滿 意 後 照 做 4 所 有 材 料 應 採 用 同 一 廠 商 產 品 材 料 1 PVC 地 磚, 須 採 用 南 亞 地 磚 或 同 等 級 品, 須 質 地 柔 韌, 不 脆 不 裂 不 因 氣 候 變 化 而 伸 縮, 尺 寸 準 確, 表 面 平 整, 色 澤 與 花 紋 須 整 塊 ( 至 面 至 底 ) 一 致 者 為 合 格 地 磚 之 尺 寸 為 45 公 分 見 方 2.0m/m 厚 2 膠 合 劑 : 舖 貼 塑 膠 地 磚 用 膠 合 劑 或 防 水 強 力 接 合 劑, 須 不 含 酸 鹼 及 有 損 塑 膠 之 物 質, 以 免 日 久 脫 落 此 項 膠 合 劑 應 採 用 地 磚 產 品 廠 家 所 指 定 者, 防 水 強 力 接 合 劑 應 採 用 適 於 貼 塑 膠 地 磚 者, 並 應 確 實 按 照 其 說 明 書 施 工 3 蠟 : 須 透 明 不 變 為 黃 色 者, 應 依 照 產 品 廠 家 所 指 定 者 準 備 在 混 凝 土 面 先 用 1:3 水 泥 沙 漿 粉 光 粉 刷 方 法 依 本 施 工 說 明 書 第 二 章 2-2 水 泥 粉 刷 工 程 辦 理, 須 表 面 平 整, 俟 充 分 乾 燥 後 始 可 舖 貼 地 磚 舖 成 地 磚 之 好 壞, 全 在 底 層 是 否 改 善 故 應 切 實 注 意 其 表 面 水 平, 乾 燥 與 清 潔 如 粉 刷 表 面 成 波 紋 或 凹 凸 不 平 時, 應 用 磨 光 機 磨 至 光 平, 始 可 施 作 施 工 1 舖 貼 地 磚 之 前 應 將 房 間 尺 寸 量 準, 於 中 間 劃 準 垂 直 線, 然 後 依 此 基 線 向 四 邊 舖 貼 劃 分 房 間 磚 塊 時, 應 注 意 不 可 使 沿 邊 之 地 磚 之 寬 度 小 於 半 塊 地 磚 舖 貼 時 應 隨 時 校 正 線 縫 正 齊, 舖 時 按 廠 家 說 明 用 量, 將 膠 合 劑 平 5-39
113 均 塗 佈 於 底 層 上, 用 特 製 平 齒 刮 刀 刮 平, 貼 地 磚 時 須 邊 線 靠 齊, 以 手 掌 壓 緊 貼 實, 中 間 不 得 留 有 空 氣, 必 要 時 用 特 製 小 木 槌 輕 擊, 使 其 貼 實 平 整 2 如 牆 面 有 裂 縫 或 凹 隙, 先 用 製 造 廠 商 指 定 之 修 補 劑 補 平 清 潔 及 維 護 每 室 塑 膠 地 磚 舖 成, 應 即 全 部 加 以 檢 查 修 飾, 如 有 凸 起 淨 鬆, 應 拆 去 重 貼, 其 表 面 染 污 之 處, 應 用 吸 塵 器 予 以 清 潔, 全 部 完 成 應 將 房 間 關 鎖, 保 護 勿 使 受 損 2.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書 中 相 關 說 明 1. 地 坪 鋪 PVC 地 磚 a. 材 料 : (1)PVC 地 磚 : 需 採 用 南 亞 地 磚 或 同 級 品, 尺 寸 45cm*45cm,2mm 厚 (2) 膠 合 劑 : 鋪 貼 塑 膠 地 磚 用 膠 合 劑 或 防 水 強 力 接 合 劑 以 上 材 料 使 用 前 出 示 該 產 品 之 檢 驗 證 明, 交 請 建 築 師 核 可 2. 地 坪 貼 PVC 地 毯 a. 材 料 : (1)PVC 地 毯 : 透 心 2mm 厚 (tarkett 或 同 級 品 ) (2) 膠 合 劑 :PVC 地 毯 專 用 膠 合 劑 5-40
114 3. 施 工 記 錄 (1) 橡 膠 地 毯 施 工 a. 先 於 地 板 上 打 上 一 層 石 膏 填 補 凹 凸 不 平 處 b. 均 勻 塗 上 南 寶 黏 著 劑, 將 厚 2mm 的 橡 膠 地 毯 貼 齊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c. 使 用 滾 輪 將 不 平 處 整 平 照 片 d. 以 熔 接 的 方 式 黏 著 接 縫 處 照 片 橡 膠 地 毯 施 工 照 片 橡 膠 地 毯 照 片 橡 膠 地 毯
115 照 片 南 寶 萬 能 黏 著 劑 照 片 均 勻 塗 上 黏 著 劑 照 片 橡 膠 地 毯 鋪 設 照 片 橡 膠 地 毯 鋪 設 照 片 橡 膠 地 毯 鋪 設 照 片 使 用 滾 輪 整 平 照 片 橡 膠 地 毯 鋪 設 照 片 使 用 熔 接 方 式 將 連 接 處 黏 接
116 照 片 完 工 (2)PVC 地 磚 地 毯 施 工 a. 先 於 地 板 上 打 上 一 層 石 膏 填 補 凹 凸 不 平 處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b. 均 勻 塗 上 水 性 感 壓 膠, 將 30*30 的 PVC 地 磚 與 2m*20m*2mm 的 地 毯 貼 齊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地 坪 鋪 PVC 地 磚 照 片 PVC 地 磚 照 片 水 性 感 壓 膠 照 片 打 上 石 膏 照 片 打 上 石 膏
117 照 片 鋪 設 PVC 地 磚 照 片 鋪 設 PVC 地 磚 地 坪 鋪 PVC 地 毯 照 片 打 上 石 膏 照 片 上 膠 照 片 鋪 設 PVC 地 毯 照 片 鋪 設 PVC 地 毯 照 片 完 工
118 5-6 去 漆 工 程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 ( 一 ) 工 程 概 要 因 此 次 施 工 範 圍 僅 剩 公 共 關 係 科 仍 留 存 原 有 門 扇, 其 餘 皆 改 為 鋁 門, 且 因 過 去 整 修 油 漆 多 次, 因 此 本 次 施 工 將 該 門 扇 去 漆 ( 二 ) 施 作 區 域 ( 三 ) 工 程 記 錄 1. 施 工 說 明 書 中 相 規 定 地 板 去 漆 劑 Dibasic Ester 去 漆 劑 : 供 室 內 外 大 坪 數 可 靠 及 有 效 地 使 用 Dibasic Ester 的 去 漆 劑 使 用 於 坪 數 大 於 300 平 方 公 尺 比 一 般 含 有 二 氯 甲 烷 之 褪 漆 劑 更 經 濟 有 效, 含 Dibasic Ester 的 去 漆 劑 可 於 污 水 處 理 過 程 中 輕 易 地 被 生 物 分 解 去 漆 的 原 理 : 以 去 漆 劑 中 的 有 機 化 學 成 分 來 溶 解 或 破 壞 塗 料 中 的 鍵 結, 所 以 在 去 漆 時 必 須 塗 抹 足 夠 的 去 漆 用 量, 才 能 完 全 剝 除 塗 料 材 料 的 特 性 : 1 糊 狀 高 滲 透 力 2 不 含 二 氯 甲 烷 及 芳 香 烴 3 不 含 甲 烷 系 石 蠟 4 於 污 水 處 理 過 程 中 輕 易 分 解 5 可 用 於 室 內 外 1 對 皮 膚 無 苛 性 之 刺 激 5-45
119 檢 驗 規 範 1 檢 驗 標 準 :OECD 301D (CLOSED-BOTTLE-TEST) 2 檢 驗 要 項 :(1) 不 含 氯 化 烴 (2) 可 被 生 物 分 解 原 廠 須 提 供 的 證 明 1 不 危 害 環 保 證 明 2 原 廠 出 產 證 明 3 原 產 當 第 之 檢 驗 證 明 ( 依 上 述 檢 驗 標 準 OECD 301D 所 作 之 檢 驗 證 明 ) 組 織 成 分 :Dibasic Ester 60-80%(by weight) N-Methylpyrilodone 25-50% 適 合 被 剝 除 的 塗 料 : 適 合 使 用 於 大 面 積, 自 石 材 木 材 金 屬 玻 纎 (FRP) 等 抗 溶 劑 表 面, 黏 著 劑 殘 渣 發 泡 PU 等 特 性 : 一 般 而 言, 不 含 二 氯 甲 烷 的 去 漆 劑 與 傳 統 含 二 氯 甲 烷 的 工 作 功 能 不 同, 工 作 時 間 較 長, 可 達 48 小 時 之 久, 視 不 同 塗 料 及 周 遭 氣 溫 而 有 所 差 別 雖 然 含 Dibasic Ester 的 去 漆 劑 最 適 合 剝 落 一 般 家 用 塗 料, 但 還 是 可 以 有 效 地 應 用 於 其 他 場 合 及 塗 料 材 料 規 範 : 詳 見 表 1 表 1 材 料 規 範 密 度 (20 C) 時 : 約 公 克 / 毫 升 黏 度 : 約 7000mPas 酸 鹼 度 (PH): (10 公 克 / 公 升 ) 閃 火 點 : 約 60 C 最 低 溫 限 制 : 10 C 以 上 消 耗 量 : 依 不 同 強 度 之 塗 料 而 定, 用 量 約 公 克 / 平 方 公 尺 施 工 工 具 : 可 使 用 無 氣 噴 槍 均 勻 地 塗 上 厚 厚 的 一 層 或 使 用 刷 子 滾 筒, 但 不 能 使 用 合 成 猪 鬃 清 除 時, 可 以 清 水 或 刮 刀 處 理 乾 淨, 使 用 後 之 工 具 請 以 清 水 清 洗 施 工 時 效 : 每 次 施 工 前, 請 先 測 試, 其 時 效 一 下 列 三 種 情 況 而 定 : 1. 要 被 去 除 塗 料 之 種 類 及 強 度 : 在 20 C 的 條 件 下, 塗 二 層 的 塗 料 約 在 1-4 小 時 內 被 溶 解, 含 填 縫 劑 的 多 層 塗 料 不 容 易 被 滲 透, 必 須 放 置 隔 夜 後 在 處 理 請 隨 時 以 刮 刀 檢 查 已 滲 透 之 程 度, 如 果 去 漆 劑 成 膜 之 表 面 已 純 化 褪 光, 可 再 上 一 次 去 漆 劑 厚 而 多 層 的 塗 料, 建 議 於 午 後 塗 上 去 漆 劑, 隔 天 再 予 以 清 除 2. 表 層 之 種 類 : 高 吸 附 表 層 會 縮 短 可 工 作 的 時 間, 有 可 能 表 層 塗 料 在 未 被 溶 解 之 前 已 被 吸 附 滲 入 底 層, 在 此 情 況 下 必 須 多 次 塗 刷 去 漆 劑, 以 軟 化 溶 解 最 表 5-46
120 面 層 之 塗 料 3. 氣 候 狀 況 : 氣 溫 愈 高 反 應 愈 快, 在 强 風 及 日 照 下, 請 以 塑 膠 布 覆 蓋, 不 同 氣 候 條 件 下, 工 作 時 間 可 能 由 2 小 時 到 48 小 時, 如 果 褪 漆 交 已 開 始 乾 沽, 請 在 塗 一 次 請 勿 在 10 C 以 下 的 氣 溫 下 施 工 清 除 工 作 : 請 使 用 清 水 或 刮 刀 請 避 免 水 柱 濺 潑 到 已 上 去 漆 劑 但 尚 待 清 除 之 表 層 對 於 人 工 合 成 樹 脂 塗 料 批 土, 請 先 以 刮 刀 刮 除 後 再 上 一 次 去 漆 劑, 待 其 反 應 後 再 以 清 水 沖 洗, 若 有 必 要, 最 後 再 以 海 綿 清 除 最 內 層 殘 留 之 塗 料 廢 料 處 理 : 請 記 得 與 各 地 主 管 機 關 取 得 共 識, 廢 水 必 須 過 濾 收 集, 用 岩 石 沙 床 加 以 過 濾 分 離 出 殘 渣, 過 濾 後 之 廢 水 一 般 皆 可 直 接 排 入 污 水 溝 殘 渣 則 依 成 分 及 各 地 方 之 要 求 處 理 之, 使 用 機 具 分 離 廢 水 代 碼 : 油 漆 泥 渣 : EAK-NO 產 品 殘 留 : EAK-NO 水 污 染 危 害 :WGK1, UBA-NO.: 內 含 5-15% 脂 肪 烴, 低 於 5% 的 肥 皂, 少 於 5% 的 陰 離 子 安 全 事 項 : 1 塑 膠 表 層 請 加 以 覆 蓋 保 護 2 適 當 的 通 風 3 使 用 噴 槍 施 工 時, 請 戴 口 罩 4 收 集 廢 水 5 儲 存 於 小 孩 無 法 觸 及 處 6 避 免 皮 膚 及 眼 睛 之 接 觸 7 不 要 吸 煙, 以 防 火 災 附 註 : 含 Dibasic Ester 的 去 漆 劑 已 登 記 於 德 國 聯 邦 政 府 為 清 潔 劑 材 料 2.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書 中 相 關 說 明 a. 材 料 : 使 用 Dibasic Ester 去 漆 劑, 使 用 前 出 示 該 產 品 之 檢 驗 證 明, 交 請 建 築 師 核 可 b. 施 工 前 準 備 : 施 工 先 行 以 局 部 塗 刷 測 試 並 作 紀 錄 反 應 時 間 5-47
121 3. 施 工 記 錄 (1) 塗 刷 去 漆 劑 照 片 (2) 待 溶 解 後 使 用 清 水 或 刮 刀 予 以 清 除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3) 以 海 綿 清 除 最 後 內 層 殘 留 之 塗 料 照 片 強 力 去 漆 劑 照 片 去 漆 照 片 去 漆 照 片 清 除 最 後 內 層 照 片 門 框 去 漆
122 5-7 油 漆 工 程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 ( 一 ) 工 程 概 要 本 工 項 內 容 主 要 為 將 新 作 的 防 火 隔 間 牆 面 刷 上 水 泥 漆 ( 含 批 土 ), 並 且 將 原 有 無 損 壞 之 牆 面 清 理 後 刷 水 泥 漆 而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 加 作 項 目 主 要 以 油 漆 工 程 為 主 內 容 包 括 : 木 門 木 門 框 隔 屏 上 方 加 作 石 膏 板 門 檻 木 櫃 側 門 警 衛 桌 接 待 大 廳 櫃 臺 大 門 換 證 櫃 臺 M 型 樓 梯 靠 男 側 踢 腳 板 中 庭 走 道 踢 腳 板 窗 台 扶 手 欄 杆 EMT 管 油 漆 塗 刷 除 了 隔 屏 上 方 加 作 石 膏 板 EMT 管 外, 多 不 在 本 次 施 工 範 圍 中 ( 二 ) 施 作 區 域 ( 三 ) 工 程 記 錄 1. 施 工 說 明 書 中 相 規 定 2-3 油 漆 塗 裝 工 程 一 般 規 定 1 凡 新 作 之 牆 面 原 有 牆 面 暗 架 天 花 板 等 圖 面 上 註 明 須 油 漆 之 處, 承 包 人 應 備 齊 所 需 工 料, 圓 滿 完 成 之 2 乙 方 應 先 將 油 漆 之 品 牌 資 料 及 色 樣 送 經 設 計 單 位 審 核 後, 始 可 照 核 定 廠 牌 及 顏 色 採 購 3 油 漆 顏 色 經 設 計 單 位 選 定 後, 乙 方 依 照 本 施 工 說 明 對 施 工 品 質 之 要 求, 製 作 每 塊 30cm*30cm 之 油 漆 樣 板, 每 一 樣 板 均 一 式 三 份, 送 設 計 單 位 審 定 後, 二 份 供 建 築 師 存 轉 保 留, 一 份 交 還 乙 方 作 為 施 工 之 標 準 4 所 有 漆 料, 均 須 原 封 者 ( 附 有 完 整 商 標 者 ) 運 至 工 地, 存 入 料 房 未 經 工 程 師 許 可 不 得 開 箱 加 淡 或 攙 入 他 物 5 有 關 漆 料 之 調 和 稀 釋 塗 刷 以 及 受 漆 面 之 處 理, 乙 方 應 切 實 按 照 出 5-49
123 品 廠 商 之 說 明 書 辦 理 6 乙 方 須 備 有 足 夠 之 遮 蓋 物, 在 工 程 進 行 中 可 用 以 遮 蓋 鄰 近 各 部 分 工 程, 以 免 為 油 漆 所 污 損 7 受 漆 面 未 完 全 乾 燥 者 不 得 上 油 漆 8 每 一 表 面 上 各 層 油 漆 ( 包 括 打 底 ) 須 為 同 一 廠 商 之 同 類 產 品 9 凡 圖 上 註 明 刷 水 泥 漆 者, 至 少 漆 一 底 兩 度 以 上 至 均 勻 為 度 材 料 本 工 程 所 用 之 油 漆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均 採 用 經 濟 部 審 定 合 格 發 給 正 字 牌 之 本 省 名 廠 產 品, 並 須 合 乎 左 列 之 規 格 : 1 調 和 漆 應 合 乎 國 家 標 準 CNS 601-K2006 之 規 格 2 水 泥 漆 須 符 合 CNS 8144-K2125 溶 劑 型 水 泥 漆 之 規 格 3 防 火 漆 須 通 過 CNS 6532 耐 燃 二 級 測 試, 係 膨 脹 型 防 火 漆, 遇 火 塗 膜 即 可 膨 脹 數 十 倍 以 上, 達 到 防 火, 阻 燃 功 效 受 漆 面 之 準 備 1 所 有 受 漆 面 應 依 照 其 特 性 加 以 適 當 之 處 理 後 始 可 油 漆, 受 漆, 在 上 油 漆 2 新 作 牆 面 及 粉 刷 表 面 須 加 油 漆 者, 應 先 將 表 面 之 粉 屑 油 脂 污 漬 等 清 除 乾 淨 ; 如 有 裂 縫 刮 傷 洞 眼, 應 加 嵌 補 裂 縫 大 者 須 略 加 切 開 再 嵌 補, 表 面 不 平 者 須 予 披 著 嵌 補 及 披 平 材 料, 需 用 石 膏 或 其 他 適 當 嵌 補 材 料, 以 不 致 縮 裂 脫 落 為 合 格, 所 有 修 補 處 應 打 磨 成 光 滑 平 整 之 表 面 3 溫 度 在 5 C 以 下 及 溼 度 在 85% 以 上 時, 不 得 施 做 防 火 漆 施 工 1 油 漆 之 調 和 : 所 有 油 漆 材 料 在 使 用 前, 應 加 調 和, 並 須 加 以 過 濾 : 增 加 劑 或 稀 釋 劑 等, 應 照 廠 商 之 說 明 書 所 示 之 規 格 份 量 及 方 法 加 入 2 新 作 牆 面 及 粉 刷 油 漆 : 所 有 新 作 牆 面 及 原 有 粉 刷 表 面 均 需 刷 水 性 水 泥 漆 至 少 二 度 ; 顏 色 由 設 計 單 位 另 訂 之 3 防 火 漆 : A 使 用 前 須 先 充 分 攪 拌 均 勻, 如 須 調 薄, 可 酌 加 自 來 水 調 薄, 但 不 可 超 過 規 定 量 (5-10%) 為 原 則 B 乾 燥 時 間 :(25 C) 指 觸 1 小 時, 堅 結 24 小 時 之 內 C 塗 裝 間 隔 : 約 24 小 時 ( 視 溼 度 溫 度 而 改 變 ) D 塗 膜 厚 度 : 濕 膜 60uM; 乾 膜 30uM E 建 議 漆 膜 : 乾 膜 至 少 350uM 以 上 F 防 火 效 果 與 防 火 漆 乾 膜 厚 度 成 正 比, 及 乾 膜 厚 度 越 厚, 漆 膜 膨 脹 效 果 越 好, 阻 絕 效 果 越 佳 清 潔 與 維 護 1 工 作 完 成 時 須 將 本 工 程 所 有 剩 料 空 罐 玻 皮 污 物 及 其 他 垃 圾 遷 離 工 5-50
124 地 地 面 牆 面 五 金 面 等 凡 被 油 漆 塗 污 濺 污 均 應 小 心 從 各 表 面 上 除 去 2 工 程 完 成 後 應 加 維 護, 使 保 持 完 美 情 況, 如 發 現 有 任 何 缺 陷 應 即 加 以 修 整 或 重 漆, 以 符 合 本 說 明 書 之 要 求 2.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書 中 相 關 說 明 a. 材 料 : 油 漆 之 品 牌 資 料 及 色 樣 經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審 核 後, 始 可 照 核 定 廠 牌 及 顏 色 採 購 製 作 30*30cm 樣 板 一 式 三 份, 供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審 定 後, 方 得 施 作 b. 施 工 步 驟 : 3. 施 工 記 錄 (1) 先 將 施 作 表 面 清 理 乾 淨 (2) 以 批 土 批 著 表 面 不 平 區 域 照 片 (3) 牆 體 塗 刷 白 色 水 泥 漆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4) 門 扇 部 分 則 為 咖 啡 色, 為 與 監 察 院 其 他 空 間 配 色 搭 配, 色 調 由 師 傅 現 場 調 配 5-51
125 照 片 以 批 土 批 著 表 面 不 平 區 域 照 片 第 一 道 漆 照 片 第 二 道 漆 照 片 完 成
126 5-8 空 調 工 程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 ( 一 ) 工 程 概 述 : 空 調 工 程 採 變 頻 VRV 分 離 式 冷 暖 空 調 系 統, 室 內 採 擴 散 型 出 風 口 1. 工 程 內 容 : (1) 氣 冷 直 膨 變 頻 分 離 式 冷 暖 空 調 (2) 風 管 工 程 製 造 保 溫 安 裝 及 出 回 風 口 之 安 裝 (3) 管 路 系 統 安 裝 ( 含 冷 媒 及 空 調 排 水 管 等 ) (4) 空 調 之 配 電 工 程 (5) 系 統 控 制 工 程 (6) 其 他 有 關 工 程 2. 工 程 範 圍 : (1) 機 器 及 其 安 裝 (2) 機 器 之 調 整 及 試 車 (3) 機 器 之 基 座 及 避 震 設 備 ( 不 含 RC 基 礎 ) (4) 冷 媒 管 系 統 之 安 裝 (5) 水 管 系 統 之 安 裝 (6) 風 管 系 統 之 安 裝 (7) 空 調 配 電 系 統 之 接 線 (8) 空 調 自 動 控 制 系 統 之 安 裝 (9) 試 驗 調 整 及 平 衡 (10) 圖 或 標 單 上 另 外 註 明 之 工 程 項 目 (11) 機 械 設 備 與 管 路 系 統 完 成 後 之 油 漆 標 示 及 修 補 ( 二 ) 工 程 記 錄 1. 施 工 說 明 書 中 相 關 規 定 ( 無 ) 2. 施 工 計 畫 書 中 相 關 說 明 : 5-53
127 一 空 調 主 機 設 備 安 裝 : 1. 主 機 應 安 置 於 圖 示 規 定 之 尺 寸 及 高 度 構 造 強 度 基 礎 上, 並 按 該 廠 規 定 之 固 定 法, 將 其 固 定 於 基 礎 上, 並 注 意 機 器 下 方 之 排 水 2. 室 外 機 及 啟 動 盤 之 四 周, 應 留 有 該 產 品 規 定 之 最 小 修 護 空 間 3. 氣 冷 直 膨 變 頻 分 離 式 冷 暖 空 調 主 機 應 連 接 落 水 系 統 以 排 處 積 水 4. 所 有 基 礎 螺 絲 經 熱 浸 鍍 鋅 處 理, 屋 外 使 用 者 螺 絲 螺 帽 墊 片 均 為 不 鏽 鋼 二 配 管 工 程 材 料 規 格 : 1. 冷 媒 管 ( 耐 壓 32 kg/cm 2): 採 用 進 口 披 覆 銅 管 或 裸 銅 管 ( 以 PE 材 質 為 保 溫 材 ), 接 管 方 式 一 律 採 用 無 氧 焊 接 做 管 路 接 續 動 作, 另 與 機 組 連 接 時 則 採 由 令 或 法 蘭 連 接 2. 排 水 管 : 排 水 管 及 通 氣 管 採 用 聚 氯 乙 烯 塑 膠 硬 管 (PVC), 應 符 合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4053-K3033B 級 之 規 定, 厚 度 另 依 規 定 三 空 調 用 管 路 施 工 : 1. 冷 媒 管 硬 焊 接 合 : 冷 媒 銅 管 之 接 續 皆 以 硬 焊 接 合, 並 以 適 當 之 銀 焊 條 輔 助 焊 接 ; 另 為 防 止 管 內 產 生 氧 化 物, 於 焊 接 施 工 時, 須 一 面 將 氮 氣 充 入 管 內 一 邊 充 分 加 熱, 使 銀 焊 條 融 合 物 遍 蓋 管 路 接 合 部 分, 配 管 完 成 後 須 對 管 路 加 壓 探 漏 再 行 真 空 充 灌 冷 媒 2.PVC 管 膠 劑 接 合 : 接 合 用 接 頭 為 標 準 接 頭, 並 使 用 糊 狀 密 封 劑, 適 量 均 勻 地 塗 佈 在 接 頭 內 部 及 管 件 外 側, 接 合 並 旋 轉 90 度 固 定 至 膠 劑 硬 化 3. 冷 媒 銅 管 吊 架 及 錨 錠 : (1) 所 有 的 銅 管 吊 架 應 能 承 受 銅 管 之 重 力 (2) 吊 架 須 能 保 持 管 路 之 坡 度, 防 止 震 動, 並 適 於 伸 縮 (3) 每 一 立 管 應 在 底 部 上 彎 之 位 置, 加 適 當 之 支 座 或 吊 架 (4) 冷 媒 銅 管 配 管 在 ( 不 ) 妨 礙 管 收 縮 的 情 形 下, 立 管 配 管 各 樓 層 至 少 有 一 處 固 定, 橫 向 配 管 時 吊 裝 及 支 撐 間 隔 不 得 大 於 1M (5) 配 管 應 於 必 要 位 置 設 置 吊 架 或 管 架, 調 整 固 定 之 後, 使 管 路 之 支 持 穩 定, 並 成 方 正 直 線, 無 高 低 前 後 不 均 等 情 形, 且 保 持 規 定 的 管 路 斜 度 (6) 2" 以 下 管 路 之 吊 架 用 帶 型 吊 架,1-1/2" 以 上 管 路 使 用 可 調 整 之 U 型 吊 架, 在 頂 部 用 鐵 皮 螺 絲 固 定 枝, 靠 牆 處 可 使 用 托 架 (7) 多 數 管 路 平 行 時 可 使 用 角 鐵 吊 架, 吊 架 及 吊 桿 均 須 採 用 熱 浸 鍍 鋅 材 料, 若 有 焊 接 時, 焊 接 需 立 即 防 鏽 處 理 (8) 管 路 之 支 持 螺 桿, 應 於 房 屋 建 築 施 工 時 打 入 水 泥 內 之 預 定 位 置 或 使 用 適 當 尺 寸 之 外 牙 套 打 入 水 泥 內, 不 得 使 用 木 軫 5-54
128 3. 施 工 記 錄 : (1) 空 調 室 內 機 設 備 安 裝 (2) 空 調 管 路 安 裝 : 依 施 工 圖 裁 減 適 當 長 度 之 配 管 後, 安 裝 能 防 止 震 動 並 適 於 伸 縮 的 吊 架 以 固 定 配 管, 調 整 固 定 之 後, 使 管 路 之 支 持 穩 定, 並 成 方 正 直 線, 無 高 低 前 後 不 均 等 情 形, 且 保 持 規 定 的 管 路 斜 度 橫 向 配 管 吊 裝 及 支 撐 間 隔 在 1 米 之 內 ; 作 法 為 先 以 電 鑽 於 樓 版 底 部 適 當 位 置 鑽 孔, 再 安 裝 螺 桿 錨 錠, 螺 桿 下 以 U 型 吊 架 固 定 冷 媒 管 冷 媒 裸 銅 管 做 管 路 接 續 時, 採 無 氧 硬 焊 接 合, 並 以 適 當 之 銀 焊 條 輔 助 焊 接 ; 另 為 防 止 管 內 產 生 氧 化 物, 於 焊 接 施 工 時, 須 一 面 將 氮 氣 充 入 管 內 一 邊 充 分 加 熱, 使 銀 焊 條 融 合 物 遍 蓋 管 路 接 合 部 分 (3) 管 路 保 溫 與 防 水 : 冷 媒 裸 銅 管 採 PE 發 泡 材 保 溫, 管 路 表 面 與 保 溫 材 之 間 以 冷 膠 ( 強 力 膠 ) 密 接, 最 外 層 再 以 白 色 PVC 帶 包 覆 以 防 水 照 片 空 調 室 內 機 安 裝 照 片 先 以 電 鑽 鑽 孔
129 照 片 再 安 裝 螺 桿 錨 錠 照 片 螺 桿 下 以 U 型 吊 架 固 定 冷 媒 管 照 片 冷 媒 裸 銅 管 採 無 氧 焊 接 做 管 路 接 續 照 片 保 溫 材 以 強 力 膠 密 接 於 管 路 表 面 照 片 保 溫 材 包 覆 照 片 白 PVC 帶 ( 防 水 材 )
130 照 片 以 白 色 PVC 帶 包 覆 照 片 白 色 PVC 帶 包 覆 特 寫
131 5-9 機 電 工 程 ( 一 ) 工 程 概 述 : 為 使 監 察 院 能 適 應 現 代 辦 公 活 動 使 用 的 需 要, 本 次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亦 納 入 電 力 通 訊 和 照 明 等 機 電 工 程 項 目 機 電 工 程 主 要 施 工 內 容 為 : 低 壓 配 電 盤 設 備 工 程 低 壓 管 線 工 程 照 明 與 插 座 設 備 工 程 電 話 及 資 訊 設 備 工 程 預 留 管 工 程 臨 時 水 電 既 有 之 設 備 拆 卸 封 存 保 管 及 回 復 工 程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工 程 ( 二 ) 工 程 記 錄 1. 施 工 說 明 書 中 相 關 規 定 :( 無 ) 2. 施 工 計 畫 書 中 相 關 說 明 : 二 機 電 工 程 施 作 流 程 如 下 : 依 施 工 圖 配 置 管 線 裝 設 配 電 盤 安 裝 照 明 燈 具 安 裝 插 座 資 訊 及 電 話 插 孔 監 造 及 專 管 查 核 回 復 既 有 拆 卸 之 設 備 完 工 測 試 運 轉 驗 收 移 交 3-1 低 壓 配 電 盤 設 備 及 低 壓 配 管 線 工 程 一 配 管 設 備 材 料 安 裝 1. 本 工 程 所 有 電 氣 管 線 設 備 之 接 地 安 裝 工 程 必 須 依 據 經 濟 部 頒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5-58
132 規 定 施 工 2. 所 有 設 備 器 材 進 工 地 前, 承 包 商 應 先 將 型 錄, 技 術 資 料 或 樣 品 送 監 造 單 位 審 核, 核 訖 後 方 可 進 場 施 作 3. 低 壓 配 電 盤 應 依 據 設 計 書 圖 及 施 工 規 範 所 規 定 之 廠 牌 規 格 尺 寸 數 量 等, 裝 設 低 壓 配 電 盤, 並 依 施 工 圖 進 行 施 作, 配 電 盤 尺 寸 依 現 場 之 需 求 及 預 留 空 間 製 作 4. 承 包 商 應 於 每 一 分 ( 配 ) 電 盤 之 正 面 明 顯 處 以 壓 克 力 牌 標 明 盤 名 及 電 壓 額 定 5. 非 落 地 型 之 分 ( 配 ) 電 盤 其 門 板 採 2.0mm 厚 鐵 板 焊 製, 並 含 中 板, 落 地 型 之 配 電 盤 其 箱 體 製 作 要 求 另 詳 製 造 承 認 圖 6. 本 工 程 所 有 電 力 分 ( 配 ) 電 盤 均 採 用 銅 排 架 配, 銅 排 之 規 格 應 符 合 CNS 之 標 準 鍍 鋅 7. 分 ( 配 ) 電 箱 製 作 前 承 包 商 應 繪 製 箱 體 製 作 承 認 圖, 經 原 設 計 單 位 及 業 主 確 認 後 方 可 製 作, 進 場 安 裝 8. 各 類 箱 體 之 顏 色 應 先 經 建 築 師 及 業 主 確 認 後 方 可 噴 烤 9. 管 線 穿 越 既 有 之 牆 面 及 有 必 要 的 地 方, 承 包 商 得 依 設 計 單 位 或 業 主 之 要 求 先 行 繪 製 施 工 圖, 待 設 計 單 位 及 業 主 確 認 後 方 可 按 圖 施 工 二 施 工 要 領 1. 低 壓 開 關 箱 之 安 裝 (1) 低 壓 開 關 箱 包 括 分 路 開 關 箱 或 電 容 器 箱 等, 應 按 圖 示 尺 寸 及 規 範 製 造,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應 用 鋼 板 製 成, 自 立 式 配 合 引 接 線 進 出 方 式 附 電 纜 或 線 槽 連 接 位 置, 箱 內 匯 流 排 應 使 用 銅 條 製 成, 經 建 築 師 認 可 後, 使 用 安 裝 前 先 建 造 基 礎 (2) 電 纜 溝 或 管 路 ; 安 裝 時 應 注 意 與 變 壓 器 及 高 壓 開 關 箱 整 體 配 置 排 列 調 整 水 平, 外 箱 按 規 定 接 地, 並 用 地 腳 螺 絲 固 定 之 2. 配 管 線 (1) 經 由 頂 版 之 配 管 線 須 以 直 角 整 齊 方 式 配 置, 不 得 隨 意 交 錯, 並 以 吊 管 架 固 定, 不 得 直 接 置 於 天 花 板 上 (2) 管 線 穿 越 既 有 之 牆 面 及 有 必 要 的 地 方, 承 包 商 得 依 設 計 單 位 或 業 主 之 要 求 先 行 繪 製 施 工 圖, 待 設 計 單 位 及 業 主 確 認 後 方 可 按 圖 施 工 3. 鋁 製 立 體 孔 托 盤 (1) 線 槽 以 整 支 3000mm 長 裝 配 接 合 為 原 則, 不 足 以 整 支 接 合 處 以 切 短 以 連 接 片 導 線 相 銜 接 之, 但 切 割 處 必 須 與 邊 垂 直 並 成 直 線. 且 兩 線 槽 銜 接 處 不 得 有 縫 隙 以 維 持 美 觀 (2) 各 節 線 槽 之 相 互 連 接 或 與 各 種 型 式 之 電 纜 架 接 頭 連 接, 應 使 用 連 接 片 並 以 5/16" 不 銹 鋼 馬 車 螺 絲, 固 定 螺 絲 之 圓 平 頭 朝 內 側 (3) 線 槽 之 配 置 其 裝 置 高 度 或 裝 置 位 置, 應 配 合 現 場, 依 據 現 場 監 工 之 指 示 施 工, 但 以 保 持 電 纜 架 水 平 或 垂 直 成 一 直 線 為 原 則 遇 有 安 裝 高 度 需 要 變 更 時, 應 使 用 可 調 整 高 度 之 垂 直 可 調 連 接 片, 配 合 現 場 安 裝 之 (4) 水 平 安 裝 之 線 槽, 其 吊 架 之 間 距, 以 不 超 過 1.5 公 尺 為 原 則, 且 在 每 個 轉 彎 處 都 須 有 吊 架 固 定 (5) 垂 直 安 裝 之 電 纜 線 槽, 其 固 定 支 架 之 間 距, 以 不 超 過 1.5 公 尺 為 原 則, 且 在 每 個 轉 彎 及 穿 越 樓 板 之 處 都 須 有 支 架 加 以 固 定 (6) 電 纜 線 槽 與 箱 盤 連 接 時, 必 須 使 用 配 電 盤 連 接 片, 並 以 5/16" 1" 之 不 鏽 鋼 螺 絲 固 定 之 5-59
133 (7) 所 有 設 備 之 接 地 導 線 必 須 另 外 沿 電 纜 線 槽 單 獨 配 線 (8) 沿 電 纜 線 槽 上 水 平 敷 設 之 電 纜, 必 須 每 隔 1.5~1.8 公 尺, 用 紮 線 帶 捆 綁 於 電 纜 線 槽 上 4. 套 管 (1) 凡 通 過 地 下 層 外 牆 之 導 線 管, 均 須 做 防 火 套, 內 填 麻 線, 內 外 兩 側 並 須 填 打 絕 緣 填 塞 物 以 防 漏 水 穿 越 樓 板 牆 壁 等 之 導 管, 線 槽 應 埋 設 套 管, 並 於 完 工 後 將 兩 邊 填 塞, 穿 越 防 火 區 劃 分 隔 牆 者 應 使 用 防 火 材 填 塞, 防 火 時 效 不 少 於 2 小 時, 各 機 器 房 電 氣 室 之 隔 牆 均 為 防 火 隔 牆 5. 穿 鑿 修 補 (1) 敷 設 導 線 管 及 出 線 頭 之 工 作, 應 配 合 建 築 工 程 之 進 行 施 工, 如 有 穿 鑿 以 完 成 之 建 築 物 部 份 時, 須 經 建 築 師 核 定 後 再 施 工 (2) 承 包 人 應 僱 用 熟 練 工 人 為 之, 承 包 人 必 須 敷 設 工 作 完 畢 後, 將 穿 鑿 部 份 之 空 隙, 由 各 該 業 別 之 技 工 修 補 回 復 至 原 狀 出 線 匝 置 於 輕 隔 間 牆, 其 周 圍 須 加 填 充 防 火 隔 音 材 質 之 充 填 物 6. 器 材 防 護 (1) 各 類 器 材 於 安 裝 後 應 速 以 膠 模 包 封, 做 好 完 善 保 護 措 施 7. 出 線 頭 裝 置 (1) 屋 內 管 線 之 出 線 頭 均 須 裝 有 出 線 盒, 出 線 盒 應 緊 貼 於 牆 面, 採 螺 栓 固 定 之 (2) 所 有 照 明 器 具 之 控 制 開 關 應 設 置 於 靠 門 之 把 手 之 一 邊 如 為 雙 扇 門 時, 應 設 置 於 門 扇 淨 寬 之 外, 以 免 門 敞 開 時 掩 蓋 之, 除 設 計 圖 樣 另 有 註 明 者 外, 相 鄰 兩 出 線 盒 之 間, 水 平 距 離 20 公 尺 以 內, 垂 直 距 離 10 公 尺 以 內, 均 應 設 裝 出 線 匝 一 個, 所 有 出 線 頭 之 裝 置 高 度, 除 設 計 圖 樣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均 按 下 列 規 定 之 : 出 線 頭 種 類 裝 置 高 度 ( 距 完 成 地 面 最 小 限 ) 手 開 關 1.20 公 尺 暗 插 座 0.30 公 尺 電 話 出 線 匝 0.30 公 尺 電 話 接 線 箱 0.30 公 尺 壁 掛 式 配 電 箱 最 高 之 開 關 把 手 高 1.95 公 尺 3-2 照 明 插 座 電 話 及 資 訊 設 備 工 程 一 配 管 設 備 材 料 安 裝 1. 所 有 設 備 器 材 進 工 地 前, 承 包 商 應 先 將 型 錄, 技 術 資 料 或 樣 品 送 監 造 單 位 審 核, 核 訖 後 方 可 進 場 施 作 2. 燈 具 之 迴 路 控 制 線 基 本 為 2-5.5PVC WIRE, 每 增 加 一 個 控 制 開 關 時 則 增 加 一 條 2.0mm 2 線, 依 此 類 推 增 加 迴 路 控 制 線 3. 不 同 電 壓 之 插 座 蓋 板 應 採 用 不 同 的 顏 色, 以 資 辨 認, 其 顏 色 應 經 業 主 認 可 4. 電 力 電 源 出 線 處 若 正 巧 在 活 動 隔 間 牆 或 設 備 處 時 其 留 設 之 位 置 請 依 業 主 指 示 確 定 5. 預 留 電 力 配 線 與 燈 具 或 設 備 銜 接 時 不 得 裸 露 在 外, 必 需 穿 於 金 屬 管 或 金 屬 軟 管 6. 經 由 頂 版 之 配 管 線 須 以 直 角 整 齊 方 式 配 置, 不 得 隨 意 交 錯, 並 以 吊 管 架 固 定, 不 得 5-60
134 直 接 置 於 天 花 板 上 7. 為 配 合 現 場 實 際 需 要 若 有 需 要 調 整 任 何 出 口 位 置 或 高 度 時, 承 商 得 隨 時 配 合 調 整, 並 不 得 加 價 8. 本 工 程 內 使 用 燈 管 須 為 符 合 節 能 標 章 之 產 品, 安 定 器 及 燈 具 須 通 過 相 關 之 安 全 檢 驗 且 燈 管 需 保 用 兩 年, 如 在 保 用 期 間 內 損 壞, 承 包 商 得 負 責 無 償 拆 換 更 新 二 施 工 要 領 1. 照 明 設 備 之 安 裝 (1) 照 明 燈 具 之 安 裝, 依 圖 示 位 置 安 裝, 作 整 齊 與 對 稱 之 排 列, 惟 應 與 空 調 出 風 口 及 回 風 口 互 相 讓 開 (2) 日 光 燈 具 須 選 用 T5 日 光 燈 220V 2. 插 座 設 備 之 安 裝 (1) 所 有 手 捺 開 關 及 插 座, 除 另 有 註 明 者 外, 均 使 用 嵌 壁 式, 如 數 個 開 關 或 插 座 連 在 一 處 時, 應 共 用 一 塊 蓋 板 裝 置 開 關 時, 蓋 板 必 須 方 正 整 齊, 並 應 切 換 向 上 時 為 通 電 位 置 (2) 插 座 管 線 以 明 管 方 式 固 定 施 作 於 牆 上, 插 座 位 置 布 置 依 據 家 具 施 工 圖 套 繪 施 作 3. 電 話 設 備 之 安 裝 (1) 電 信 配 管 線 經 由 頂 板 或 牆 內 未 經 標 示 者 概 為 3/4" EMT 管, 內 穿 屋 內 數 位 電 纜, 其 線 數 依 據 電 信 插 座 之 數 量 計, 每 一 電 信 插 座 各 一 條 0.5-4P-PE-PVC 屋 內 數 位 電 纜 (2) 電 話 插 座 位 於 隔 板 上 配 合 隔 板 開 孔 4. 資 訊 設 備 之 安 裝 (1) 資 訊 配 管 線 經 由 頂 板 或 牆 內 未 經 標 示 者 概 為 3/4" EMT 管, 內 穿 Cat.6 UTP, 其 線 數 依 據 資 訊 插 座 之 數 量 計, 每 一 資 訊 插 座 各 一 條 Cat.6 UTP (2) 資 訊 管 線 以 明 管 方 式 固 定 施 作 於 牆 上, 資 訊 插 座 位 置 布 置 依 據 家 具 施 工 圖 套 繪 施 作 3-3 預 留 管 工 程 一 配 管 設 備 材 料 安 裝 1. 所 有 設 備 器 材 進 工 地 前, 承 包 商 應 先 將 型 錄, 技 術 資 料 或 樣 品 送 監 造 單 位 審 核, 核 訖 後 方 可 進 場 施 作 2. 管 線 穿 越 既 有 之 牆 面 及 有 必 要 的 地 方, 承 包 商 得 依 設 計 單 位 或 業 主 之 要 求 先 行 繪 製 施 工 圖, 待 設 計 單 位 及 業 主 確 認 後 方 可 按 圖 施 工 二 施 工 要 領 1. 預 留 管 皆 為 1" PVC 管, 內 穿 尼 龍 拉 線, 安 裝 於 天 花 板 上 方 頂 板 2. 經 由 頂 版 之 配 管 線 須 以 直 角 整 齊 方 式 配 置, 不 得 隨 意 交 錯, 並 以 吊 管 架 固 定, 不 得 直 接 置 於 天 花 板 上 5-61
135 3. 施 工 記 錄 : 在 配 置 管 線 之 步 驟 又 可 細 分 為 : (1) 依 施 工 圖 之 規 劃 試 排 管 線 : 先 裁 取 適 當 長 度 1" PVC 管, 在 地 面 上 試 排 (2) 依 施 工 圖 之 規 劃 配 置 管 線 : 再 內 穿 尼 龍 拉 線, 安 裝 於 樓 版 下 方 ( 樑 下 ) (3) 吊 管 架 / 鋁 製 立 體 托 盤 (30 公 分 長 ) 與 固 定 架 之 安 裝 : 依 施 工 圖 中 管 線 所 經 路 徑, 在 每 隔 1.5 米 間 距 以 內 及 在 管 線 轉 折 處 設 置 吊 管 架 / 鋁 製 立 體 托 盤 以 固 定 管 線, 吊 管 架 則 以 螺 桿 直 接 固 定 於 樓 版 結 構 體 下 方 吊 管 架 / 鋁 製 立 體 托 盤 之 裝 置 高 度 以 成 水 平 等 高 為 原 則, 約 距 樑 下 15 公 分 (4) 配 管 : 經 由 頂 版 之 配 管 線 以 直 角 方 式 整 齊 彎 折 配 置 ( 不 可 隨 意 交 錯 ) 若 面 臨 管 線 穿 牆 需 求, 則 在 牆 上 鑽 出 一 直 徑 5" 的 圓 洞, 以 使 管 線 順 利 通 過 照 片 先 在 地 面 上 依 施 工 圖 試 排 1" PVC 管 照 片 內 穿 尼 龍 拉 線
136 照 片 安 裝 管 線 於 樑 下 照 片 吊 管 架 之 安 裝 照 片 高 度 量 測 : 各 吊 管 架 以 等 高 為 原 則 照 片 鋁 製 立 體 托 盤 與 固 定 架 之 安 裝 照 片 鋁 製 立 體 托 盤 與 固 定 架 照 片 管 線 經 過 樑 下 約 15 公 分
137 照 片 管 線 以 直 角 方 式 整 齊 彎 折 配 置 照 片 A 室 管 線 配 置 情 況 照 片 最 後 以 不 同 顏 色 電 線 拉 配 線 照 片 管 線 穿 牆 處 理
138 第 六 章 變 更 設 計 與 工 程 驗 收 6-1 變 更 設 計 一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佳 禾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承 攬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並 於 96 年 9 月 28 日 與 監 察 院 簽 訂 契 約, 原 議 定 契 約 價 金 為 新 台 幣 846 萬 元 整 ( 含 營 業 稅 ), 但 因 在 工 程 拆 除 過 程 中 發 現 古 蹟 建 築 物 舊 有 建 材 遺 跡, 秉 於 回 復 古 蹟 原 貌 之 修 復 原 則 及 必 要 之 保 護 展 示 等 需 求, 辦 理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於 原 訂 契 約 既 定 工 作 項 目 中, 加 作 數 量 需 款 43 萬 3,674 元, 減 作 數 量 計 列 76 萬 3,223 元, 另 經 雙 方 同 意 於 96 年 12 月 26 日 議 定 新 增 工 作 項 目 以 新 台 幣 45 萬 元 整 辦 理 (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經 第 二 次 減 價 決 標 ); 總 計 加 減 作 及 新 增 工 作 項 目 後 ( 共 增 加 12 萬 0,451 元 ) 之 契 約 價 金 為 858 萬 0,451 元 ( 含 清 潔 費 勞 安 衛 管 費 品 保 費 承 商 利 潤 及 管 理 費 稅 金 等 5 項 費 用 ) 履 約 期 限 由 97 年 4 月 22 日 提 前 至 97 年 4 月 13 日 全 部 完 工 ( 一 ) 契 約 變 更 本 次 契 約 變 更 修 正 契 約 總 價 表, 共 需 淨 加 帳 12 萬 0,451 元 ( 含 新 增 工 作 項 目 新 台 幣 45 萬 元 整 加 作 43 萬 3,674 元 減 作 數 量 計 列 76 萬 3,223 元 ) 1. 變 更 設 計 新 增 項 目 (1) 牆 體 工 程 部 分 a.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重 新 整 修 稻 梗 灰 漿 粉 刷 (a) 原 因 : 在 牆 體 表 面 白 灰 粉 刷 層 磨 除 後 發 現 舊 有 稻 梗 灰 漿 粉 刷 層 有 浮 凸 剝 離 的 情 況, 因 此 將 浮 凸 處 敲 除 新 作, 故 新 增 稻 梗 土 壤 ( 含 另 料 耗 損 ) 粉 刷 工 料 以 回 復 古 蹟 原 有 構 造 6-1
139 (b) 內 容 : 高 級 顧 問 室 新 增 3.40 m2 人 事 室 新 增 m2 陳 情 中 心 新 增 m2 和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增 m2, 共 計 m2 b. 馬 口 鐵 護 角 (a) 原 因 : 在 牆 體 粉 刷 層 拆 除 後 發 現, 在 牆 體 轉 角 處 有 馬 口 鐵 護 角 作 為 粉 刷 時 使 轉 角 平 整 的 輔 助 材 料, 但 因 多 處 生 鏽, 因 此 需 重 新 仿 作 (b) 內 容 : 馬 口 鐵 護 角 ( 含 另 料 耗 損 ), 仿 作 內 容 含 窗 24 處, 柱 58 處 c.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踢 腳 板 ( 洗 石 子 ) 去 漆 整 修 (a) 原 因 : 原 有 隔 間 拆 除 後 發 現 外 牆 側 的 內 牆 有 洗 石 子 踢 腳, 因 此 需 整 修 (b) 內 容 : 高 級 顧 問 室 4m 人 事 室 7m 陳 情 中 心 11.90m 和 公 共 關 係 科 10.50m, 共 計 33.4m d. 舊 有 隔 間 牆 磚 砌 基 礎 復 原 (a) 原 因 : 在 隔 間 牆 拆 除 後 發 現, 部 分 隔 間 牆 的 底 層 仍 留 存 過 去 固 定 隔 間 的 磚 造 基 礎, 但 因 金 屬 元 件 生 鏽 與 基 礎 頃 倒, 因 此 需 做 修 復 (b) 內 容 : 人 事 室 12m 和 陳 情 中 心 5.40m (2) 地 坪 工 程 部 分 a. 地 坪 鋪 設 橡 膠 地 毯 (a) 原 因 : 在 拆 除 工 程 中 發 現 原 有 櫸 木 拼 花 地 板, 雖 非 日 治 時 期 遺 跡, 但 經 決 議 保 留, 故 在 不 影 響 使 用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橡 膠 地 毯 作 為 地 坪 (b) 內 容 : 高 級 顧 問 室 47 m2 和 人 事 室 87 m2, 共 計 m2 (3) 窗 戶 工 程 部 分 a. 新 作 遮 光 防 焰 窗 簾 及 窗 簾 盒 (a) 原 因 : 在 拆 除 工 程 中 發 現 原 有 古 蹟 外 牆 為 拱 形 開 窗 ( 原 開 窗 6-2
140 上 部 半 圓 部 分 為 室 內 木 板 裝 修 遮 蔽 ), 為 整 體 視 覺 美 觀 考 量, 將 窗 簾 覆 蓋 面 積 加 大, 窗 簾 盒 上 移 至 安 裝 天 花 底 部, 故 增 加 此 工 項 (b) 內 容 : 高 級 顧 問 室 新 作 遮 光 防 焰 窗 簾 一 樘 130*360 窗 簾 盒 1.4m; 人 事 室 新 作 遮 光 防 焰 窗 簾 兩 樘 190*360 和 140*360 一 樘 窗 簾 盒 5.5m; 陳 情 中 心 新 作 遮 光 防 焰 窗 簾 及 窗 簾 盒 190*360 三 樘 140*360 一 樘 105*360 三 樘 窗 簾 盒 10.95m;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作 遮 光 防 焰 窗 簾 及 窗 簾 盒 190*360 兩 樘 130*360 一 樘 105*360 一 樘 100*360 三 樘 窗 簾 盒 9.95m (4) 天 花 工 程 部 分 a. 天 花 板 拆 除 後 舊 有 隔 間 延 伸 收 邊 (a) 原 因 : 將 天 花 板 拆 除 後 舊 有 隔 間 延 伸 處 進 行 整 修 (b) 內 容 : 陳 情 中 心 天 花 板 拆 除 後 舊 有 隔 間 延 伸 收 邊 ( 含 石 膏 板 填 補 填 補 處 表 面 油 漆 和 工 具 損 耗 ) b. 古 蹟 舊 有 馬 口 鐵 壓 花 天 花 板 展 示 窗 (a) 原 因 : 因 拆 除 舊 有 天 花 過 程 發 現 日 治 時 期 的 壓 花 天 花 板, 為 呈 現 古 蹟 原 有 樣 貌, 因 此 將 部 分 新 作 天 花 改 為 透 明 (b) 內 容 : 人 事 室 古 蹟 舊 有 馬 口 鐵 壓 花 天 花 板 展 示 窗 ( 含 10 mm 壓 克 力 板 LED 燈 具 及 燈 泡 零 料 及 損 耗 ) (5) 小 結 新 增 項 目 部 分 款 項 總 計 以 上 新 增 各 項 需 款 總 計 為 37 萬 9,872 元, 再 加 上 依 變 更 金 額 比 例 計 算 的 1. 清 潔 工 程 費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費 3. 工 地 意 外 安 全 保 險 4. 品 保 工 程 費 以 及 5. 營 業 稅, 總 計 需 款 45 萬 元 整 2. 變 更 設 計 減 作 ( 減 帳 ) 項 目 (1) 牆 體 工 程 部 分 6-3
141 a.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重 新 整 修 白 灰 麻 絨 粉 刷 (a) 原 因 : 單 價 調 降, 由 原 合 約 之 989 元 /m2 變 更 至 448 元 /m2, 每 m2 降 價 541 元 (b) 內 容 : 高 級 顧 問 室 36 m2 人 事 室 m2 陳 情 中 心 260 m2 公 共 關 係 科 m2, 共 計 m2 b.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踢 腳 板 ( 檜 木 二 等 材 ) 復 原 (a) 原 因 : 拆 除 牆 面 後 發 現 部 分 踢 腳 板 為 洗 石 子, 因 此 不 需 施 作 木 作 踢 腳 板 (b) 內 容 : 高 級 顧 問 室 由 原 8m 減 少 至 3.25m 人 事 室 由 原 11.90m 減 少 至 5.10m 陳 情 中 心 由 原 57.80m 減 少 至 41.50m 公 共 關 係 科 由 原 26.80m 減 少 至 10.10m, 共 計 減 少 m2 c.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飾 條 ( 灰 泥 粉 飾 ) 復 原 (a) 原 因 : 拆 除 後 發 現 木 作 飾 條 遺 跡 因 此 調 整 設 計, 並 予 減 作 本 項 內 容 (b) 內 容 : 取 消 高 級 顧 問 室 原 8m 飾 條 取 消 人 事 室 原 11.90m 飾 條 取 消 陳 情 中 心 原 57.80m 飾 條 取 消 公 共 關 係 科 原 26.80m 飾 條, 共 計 104.5m d. 新 作 雙 面 五 分 石 膏 板 隔 間 +24k 吸 音 棉 (a) 原 因 : 原 有 數 量 估 算 誤 差 (b) 內 容 : 人 事 室 面 積 由 m2 減 至 m2 陳 情 中 心 面 積 由 120 m2 減 至 m2, 共 計 減 少 4.4 m2 (2) 地 坪 工 程 部 分 a. 地 坪 泥 作 粉 光 整 平 (a) 原 因 : 在 原 有 地 坪 敲 除 後 發 現 部 分 地 區 為 櫸 木 地 板 磁 磚 與 洗 石 子, 為 維 護 原 有 樣 貌, 因 此 不 使 用 不 可 逆 之 水 泥 粉 光 方 式 施 作 地 坪 (b) 內 容 : 取 消 高 級 顧 問 室 原 47 m2 取 消 人 事 室 原 87 m2 取 消 6-4
142 陳 情 中 心 原 m2 取 消 公 共 關 係 科 原 80 m2, 共 計 m2 b. 地 坪 鋪 PVC 地 磚 ( 地 磚 2.0 mm*18"*18") (a) 原 因 : 在 原 有 地 坪 敲 除 後 發 現 為 櫸 木 地 板, 因 此 不 施 作 對 原 有 地 坪 破 壞 性 高 的 PVC 地 磚 (b) 內 容 : 取 消 高 級 顧 問 室 原 47 m2 取 消 人 事 室 原 87 m2, 共 計 134 m2 (3) 機 電 工 程 部 分 a. 低 壓 配 電 盤 設 備 工 程 (a) 內 容 : 減 帳 部 分 包 括 箱 體 一 盤 ( 屋 外 型 2.0t 不 鏽 鋼 板 烤 漆 ) 15,181 元 NFB:3P 400AF 300AT IC 35KA/220V 一 只 4,451 元 NFB:3P 225AF 175AT IC 15KA/220V 一 只 2,502 元 NFB:3P 225AF 150AT IC 15KA/220V 一 只 2,502 元 銅 排 線 銘 牌 五 金 配 件 及 裝 配 工 資 一 式 1,484 元, 並 依 變 更 金 額 比 例 調 整 施 工 及 安 裝 工 資 減 少 4,142 元 運 什 費 ( 及 繪 圖 送 審 ) 減 少 967 元 (4) 小 結 變 更 設 計 減 作 ( 減 帳 ) 部 分 款 項 總 計 以 上 減 作 ( 減 帳 ) 部 分 總 計 為 64 萬 4,526 元, 再 依 變 更 金 額 比 例 計 算 1. 清 潔 工 程 費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費 3. 品 保 工 程 費 4. 廠 商 利 潤 及 管 理 費 以 及 5. 營 業 稅, 合 計 減 少 76 萬 3,223 元 3. 變 更 設 計 加 帳 項 目 (1) 木 作 工 程 部 分 a. 木 作 窗 台 板 ( 檜 木 二 等 材 ) 復 原 (a) 原 因 : 數 量 不 足 6-5
143 (b) 內 容 : 公 共 關 係 科 增 加 一 樘 木 作 窗 台 板 (2) 牆 體 工 程 部 分 a.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稻 梗 灰 漿 粉 刷 (a) 原 因 : 材 料 與 人 員 數 量 不 足 (b) 內 容 : 增 加 大 白 灰 海 菜 精 麻 筋 大 工 小 工 淨 紗 的 數 量 b. 馬 口 鐵 護 角 (a) 原 因 : 施 工 人 員 數 量 不 足 (b) 內 容 : 增 加 大 工 小 工 數 量 c.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飾 條 (a) 原 因 : 材 料 與 施 工 人 員 不 足 (b) 內 容 : 增 加 檜 木 二 等 材 防 腐 CuAz 表 面 油 漆 防 護 大 工 小 工 數 量 d. 舊 有 磚 砌 基 礎 壁 及 木 作 土 台 復 原 (a) 原 因 : 材 料 與 施 工 人 員 不 足 (b) 內 容 : 增 加 水 泥 沙 漿 大 工 小 工 表 面 油 漆 防 護 數 量 (3) 地 坪 工 程 a. 地 坪 鋪 設 橡 膠 地 毯 (a) 原 因 : 材 料 與 施 工 人 員 不 足 (b) 內 容 : 增 加 黏 著 劑 大 工 小 工 的 數 量 (4) 天 花 工 程 a. 天 花 板 拆 除 後 舊 有 隔 間 延 伸 收 邊 (a) 原 因 : 施 工 人 員 不 足 (b) 內 容 : 增 加 大 工 小 工 數 量 b. 古 蹟 舊 有 馬 口 鐵 壓 花 天 花 板 展 示 窗 (a) 原 因 : 施 工 人 員 不 足 (b) 內 容 : 增 加 大 工 小 工 數 量 6-6
144 (5) 小 結 以 上 加 帳 部 分 再 加 上 依 變 更 金 額 比 例 計 算 1. 清 潔 工 程 費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費 3. 品 保 工 程 費 4. 廠 商 利 潤 及 管 理 費 以 及 5. 營 業 稅, 合 計 增 加 43 萬 3,674 元 二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 根 據 營 造 廠 於 97 年 3 月 3 日 以 (97) 佳 工 監 秘 管 字 第 0010 號 函 說 明,96 年 9 月 28 日 雙 方 簽 署 原 契 約 附 件 之 工 程 估 價 單 中, 其 壹 假 設 工 程 項 下 總 額, 有 重 複 計 入 貳 工 程 費 項 下 之 高 級 顧 問 室 總 額 內, 且 於 營 造 廠 投 標 時 所 製 作 之 投 標 單 內, 即 有 此 疏 失 開 標 當 時, 營 造 廠 若 無 重 複 計 算 之 事 發 生, 其 投 標 總 價 應 為 820 萬 3,325 元, 即 可 進 入 底 價 853 萬 元, 並 予 決 標 經 營 造 廠 與 監 察 院 在 97 年 4 月 3 日 進 行 協 商 後, 營 造 廠 同 意 依 據 投 標 單 之 各 項 價 格 核 實 計 算, 並 依 照 原 單 項 價 格, 重 新 計 算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之 金 額, 加 總 後 做 為 本 工 程 之 契 約 總 價 暨 辦 理 有 關 之 契 約 更 正 等 事 宜 經 重 新 計 算 後, 調 整 如 下 : 年 9 月 28 日 簽 訂 契 約 價 金 更 為 820 萬 3,325 元 整 年 12 月 26 日 簽 訂 之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契 約 書 中, 有 關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契 約 價 金 款 項, 調 整 加 作 數 量 款 項 為 43 萬 5,856 元 整 減 作 數 量 款 項 調 整 為 77 萬 6,015 元 整 3.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 加 作 款 項 為 10 萬 0,788 元 整 4. 綜 上 述, 變 更 後 契 約 價 金 為 841 萬 3,954 元 整 ( 一 )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 加 作 項 目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 加 作 項 目 主 要 以 油 漆 工 程 為 主 內 容 包 括 : 木 門 油 漆 塗 刷 木 門 框 油 漆 塗 刷 隔 屏 上 方 加 作 石 膏 板 ( 含 油 漆 ) 門 檻 油 漆 塗 刷 木 櫃 油 漆 ( 大 小 ) 塗 刷 側 門 警 衛 桌 油 漆 塗 刷 接 待 大 廳 櫃 臺 油 漆 塗 刷 大 門 換 證 櫃 臺 油 漆 塗 刷 M 型 樓 梯 靠 男 側 踢 腳 板 油 漆 塗 刷 中 庭 走 道 踢 腳 板 油 漆 塗 刷 窗 台 油 漆 塗 刷 扶 手 欄 杆 油 漆 塗 刷 EMT 油 漆 塗 刷 上 述 加 作 款 項 總 計 為 10 萬 0,788 元 整 6-7
145 ( 註 : 為 避 免 工 程 名 稱 與 材 料 名 稱 的 混 淆,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第 二 次 變 更 設 計 內 容 施 工 項 目 材 料 名 稱 皆 沿 用 變 更 設 計 議 定 書 中 之 名 稱 ) 6-8
146 6-2 工 程 驗 收 一 竣 工 初 驗 驗 收 : 此 次 初 驗 需 改 善 項 目 主 要 多 為 牆 面 裂 縫 修 補 油 漆 修 補 清 理 問 題 與 竣 工 圖 面 需 更 正 詳 細 項 目 如 下 : ( 一 ) 高 級 顧 問 室 (101): 1. 土 木 建 築 部 分 : (1) 傢 俱 室 內 數 量 與 圖 不 符, 請 再 確 認 (2) 牆 面 污 損 需 補 漆 2. 機 電 部 分 : (1) 照 明 線 路 圖 須 符 合 現 況 3. 電 信 部 分 : 無 4. 資 訊 部 分 : 無 ( 二 ) 人 事 室 (102): 1. 土 木 建 築 部 分 : (1) 窗 簾 盒 與 牆 面 接 縫 龜 裂 2. 機 電 部 分 : 無 3. 電 信 部 分 : 無 4. 資 訊 部 分 : 無 ( 三 ) 陳 情 受 理 中 心 (103): 1. 土 木 建 築 部 分 : (1) 委 員 休 息 區 天 花 板 破 損 (2) 分 機 628 座 位 區 之 牆 面 有 裂 縫 (3) 第 二 接 待 室 管 線 出 口 之 天 花 板 縫 隙 過 大, 需 修 補 (4) 部 分 飾 條 與 牆 面 有 裂 縫 ( 尚 含 室 ) (5) 部 分 牆 面 護 角 外 露 ( 尚 含 室 ) (6) 第 二 接 待 室 內, 有 一 柱 子 之 底 部 轉 角 被 撞 損 ; 鋁 窗 上 廢 棄 鐵 件 需 拆 除 2. 機 電 部 分 : (1) 委 員 接 待 室 1 3 無 收 音 麥 克 風 6-9
147 (2) 委 員 會 客 室 入 口 處 出 風 口 風 管 脫 落 3. 電 信 部 分 : 無 4. 資 訊 部 分 : 無 ( 四 ) 秘 書 處 公 關 科 (104): 1. 土 木 建 築 部 分 : (1) 大 間 記 者 室 踢 腳 需 補 漆 (2)EMT 軟 管 需 補 漆 (3) 兩 間 記 者 室 之 飾 條 上 方 及 鏡 子 對 面 的 牆 面, 均 需 補 漆 (4) 大 記 者 室 牆 面 拔 釘 後 之 小 洞 補 平 (5) 大 記 者 室 工 作 桌 下 方 2 組 櫃 子 之 尺 寸 與 圖 面 不 符 (6) 辦 公 室 內 3 處 高 櫃 之 寬 度 與 圖 面 不 符 (7) 辦 公 室 內 原 始 泥 作 踢 腳 之 清 洗 乾 淨 2. 機 電 部 分 : (1)1B 配 電 盤 照 明 迴 路 標 籤 有 缺 漏 3. 電 信 部 分 : 無 4. 資 訊 部 分 : 無 ( 五 ) 圖 說 及 結 算 書 部 分 : 1.A2-2 說 明 8 是 否 有 依 本 說 明 進 行 裂 縫 補 強 處 理? 2.A2-4 透 明 壓 克 力 板 補 尺 寸 3.A2-6 傢 俱 數 量 與 現 場 不 符 4.A2-7 說 明 4 是 否 有 依 本 說 明 進 行 舊 天 花 之 局 部 留 置? ( 室 相 關 圖 面 亦 同 此 問 題 ) 5.A2-8 現 場 走 道 有 一 處 柱 子 外 覆 建 材, 現 況 與 圖 不 符, 另 第 三 接 待 室 牆 面 與 門 之 繪 製 有 誤 6.A2-9 高 度 已 依 現 況 調 整, 請 補 尺 寸 標 示 7.A3-1 牆 體 用 材 說 明 與 實 際 施 工 內 容 不 符 8.A3-2 牆 飾 條 之 用 材 說 明 與 實 際 施 工 內 容 不 符 9.A6-3 A6-4 之 線 條 標 示 不 清 楚 10. 竣 工 圖 缺 漏 A3-3 光 碟 片 缺 漏 A2-3 及 A 第 2 次 變 更 設 計 之 工 作 內 容, 未 納 至 竣 工 圖 ; 第 1 次 變 更 設 6-10
148 計 之 峻 工 圖 應 與 原 圖 間 有 索 圖 號 之 標 示 12. A6-10 現 場 施 工 之 窗 簾 盒 有 3 款, 與 竣 工 圖 不 符 13. 粗 粳 土 部 分, 請 補 標 示 成 份 及 配 比 14. 結 算 書 之 案 號 有 誤 15. 結 算 書 中 所 列 使 用 於 高 級 顧 問 室 第 13 項 之 馬 口 鐵 護 角 模 具 請 繳 院 或 提 具 說 明 ( 六 ) 文 件 部 分 : 1. 冷 氣 噸 位 與 材 料 送 審 文 件 不 符 需 修 正 ( 七 ) 置 放 於 文 化 走 廊 之 施 工 器 具 材 料 及 垃 圾 均 應 清 離, 並 回 復 現 場 原 貌 與 地 板 清 潔 二 竣 工 驗 收 1. 驗 收 日 期 : 驗 收 過 程 紀 錄 內 容 : 現 場 與 竣 工 圖 說 相 符, 同 意 驗 收 承 包 商 代 為 取 得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證 後 正 式 驗 收 通 過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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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原 為 日 治 時 期 的 臺 北 州 廳, 是 當 時 重 要 官 廳 建 築 代 表 作 之 一 興 建 至 今, 在 將 近 百 年 的 歷 史 中, 經 歷 過 好 幾 次 的 增 建 而 形 成 今 天 的 規 模 在 本 次 的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中, 透 過 痕 跡 調 查 確 認 了 原 有 的 樓 板 構 造 牆 體 的 構 造 與 材 料 天 花 構 造 與 特 殊 的 金 屬 天 花 板 材 料 部 分 原 有 地 坪 等, 也 發 現 了 過 去 不 同 時 期 增 建 的 證 據, 其 中 包 括 不 同 時 期 的 天 花 角 材 不 同 高 度 的 踢 腳 板 等, 另 外 也 確 認 了 雖 然 本 古 蹟 在 持 續 的 使 用 中, 由 於 實 際 上 的 需 求, 一 直 進 行 有 或 大 或 小 的 修 繕 與 裝 修, 然 而 在 監 察 院 相 關 人 士 之 細 心 考 慮 下, 仍 然 保 存 了 大 部 分 古 蹟 原 有 的 構 造 與 建 築 價 值 經 本 次 改 善 工 程 中 確 認 了 原 有 建 築 構 造 特 色 後, 為 了 使 本 次 的 發 現, 不 僅 在 施 工 過 程 中 被 紀 錄, 而 且 能 夠 使 未 來 蒞 臨 之 各 方 人 士 社 會 大 眾 都 能 瞭 解 監 察 院 原 有 建 築 之 特 色 ; 因 此, 在 此 次 改 善 工 程 中, 特 別 將 原 有 牆 面 粉 刷 層 構 成 金 屬 壓 花 天 花 版 等 部 分, 以 透 明 壓 克 力 包 覆 的 方 式 在 原 地 展 示, 以 提 高 一 般 人 對 於 古 蹟 建 築 的 瞭 解 在 施 工 過 程 中, 確 認 了 原 有 構 造 後, 盡 可 能 以 原 有 工 法 與 保 存 原 有 材 料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修 復, 包 括 牆 體 粉 刷 層 原 有 隔 間 牆 基 飾 帶 與 踢 腳 板 鐵 製 護 角 等, 只 有 在 原 有 地 坪 的 部 分, 雖 透 過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來 保 護 原 有 地 坪, 最 後 建 築 師 仍 因 考 慮 營 造 廠 保 固 年 限 以 及 日 後 使 用 機 能 等 問 題, 以 整 面 上 膠 的 方 式 將 PVC 地 磚 與 橡 膠 材 質 鋪 面, 覆 蓋 在 原 有 地 坪 上, 日 後 進 行 正 式 修 復 時, 必 須 要 謹 慎 去 除 此 次 新 加 材 料, 並 與 其 他 地 坪 共 同 進 行 考 證 在 日 後 的 日 常 維 護 使 用 上, 本 次 在 牆 體 上 一 部 份 是 依 據 現 場 原 有 構 造 形 式, 以 稻 梗 粗 糠 土 為 底 層, 外 加 白 灰 麻 絨 粉 刷 來 修 復, 由 於 這 種 傳 統 工 法, 本 次 在 年 久 失 傳 的 情 況 下, 試 做 了 幾 種 樣 本, 再 決 定 進 行 施 作 的 方 式, 然 而 是 否 能 與 原 有 構 造 有 同 樣 的 耐 久 性, 仍 然 有 待 7-1
151 今 後 持 續 的 觀 察 在 使 用 上 也 最 好 能 避 免 可 能 造 成 牆 面 損 壞 的 撞 擊 等 情 形 由 於 此 次 工 程 已 將 過 去 牆 體 粉 刷 層 構 造 方 式 金 屬 天 花 進 行 原 地 展 示, 同 時 也 確 知 分 期 施 工 的 證 據, 因 此 建 議 日 後 院 方 對 來 訪 人 士 導 覽 之 內 容 與 動 線 規 劃 上, 可 以 加 上 這 幾 個 部 分 的 解 說 此 外, 在 本 次 的 施 工 經 驗, 也 發 現 一 些 在 日 後 監 察 院 建 築 之 改 善 或 修 復 工 程 中, 可 以 事 先 考 慮 的 事 項, 因 此 提 出 以 下 之 建 議 : 一 分 區 施 工 的 方 式 : 由 於 此 次 施 工 範 圍 僅 有 北 翼 一 樓, 在 工 程 進 行 中, 常 需 維 護 無 施 工 區 域 之 介 面 與 環 境, 並 且 施 工 中 無 法 避 免 之 噪 音 粉 塵, 容 易 影 響 二 樓 之 辦 公 使 用, 因 此 必 須 盡 量 在 假 日 施 工 若 未 來 有 相 關 修 復 工 程, 建 議 必 須 考 慮 施 工 介 面 之 問 題, 並 採 取 一 二 樓 一 起 施 工 的 分 區 方 式, 以 減 少 施 工 帶 來 的 影 響 二 外 牆 裂 縫 問 題 : 此 次 施 工 中 面 臨 的 另 一 問 題 為 外 牆 漏 水 的 問 題 在 施 作 窗 台 板 過 程 中, 在 外 牆 交 界 處 發 現 有 裂 縫, 但 施 工 範 圍 又 只 包 括 室 內 部 分, 因 此 並 無 針 對 外 牆 裂 縫 進 行 徹 底 的 修 復, 日 後 在 防 水 問 題 上 仍 為 隱 憂 因 此 建 議 日 後 在 工 程 施 作 上, 應 一 併 考 量 同 一 範 圍 內 之 外 牆 裂 縫 的 問 題 三 機 電 空 調 之 管 線 問 題 : 在 本 次 施 工 過 程 間, 因 空 調 與 機 電 的 需 要, 為 了 安 裝 管 線, 在 磚 拱 廊 之 天 花 上 方 原 有 牆 體 上 穿 洞, 而 過 去 也 已 有 一 些 這 樣 因 新 設 備 需 求 而 來 的 孔 洞, 建 議 日 後 應 全 面 考 量 機 電 與 空 調 系 統, 規 劃 全 區 管 線 配 置, 盡 量 減 少 在 磚 牆 上 穿 孔, 以 免 對 結 構 造 成 影 響 7-2
152 期 中 末 會 議 紀 錄 回 覆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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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紀 錄 報 告 書 期 中 簡 報 會 議 紀 錄 回 覆 表 時 間 :97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本 院 3 樓 第 3 會 議 室 出 席 人 員 : 蕭 教 授 弘 清 薛 教 授 琴 李 教 授 乾 朗 本 院 秘 書 處 蔡 處 長 展 翼 本 院 監 察 調 查 處 范 調 查 員 怡 如 李 調 查 員 榮 泰 列 席 人 員 :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未 派 員 ) 本 院 政 風 室 謝 主 任 潮 炎 本 院 會 計 室 張 科 長 郁 芬 代 本 院 資 訊 室 林 設 計 師 子 基 本 院 秘 書 處 管 理 科 張 科 長 用 源 陳 辦 事 員 俊 良 台 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王 計 畫 主 持 人 惠 君 黃 研 究 助 理 筠 舒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未 派 員 ) 漢 光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劉 設 計 師 育 任 郭 設 計 師 慶 瑩 佳 禾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張 總 經 理 震 宇 主 席 : 陳 副 秘 書 長 吉 雄 紀 錄 : 徐 婉 玲 委 員 意 見 回 覆 陳 委 員 吉 雄 : 本 施 工 紀 錄 報 告 書 P.2-11 頁, 1993 年 07 月 主 任 秘 書 室 整 已 於 第 二 章 修 改 修 工 程 316,182, 恐 係 誤 繕, 請 予 以 查 證 有 關 櫸 木 地 板 部 分, 據 本 人 記 憶, 諒 屬 民 國 60 年 左 右 所 鋪 已 調 閱 監 察 院 歷 年 修 設, 並 非 原 有 之 設 施 繕 紀 錄 做 一 對 照 蕭 委 員 弘 清 : 本 案 工 程 已 於 97 年 4 月 13 日 完 工, 目 前 辦 理 完 工 驗 收 階 段, 機 電 部 分 已 於 現 場 說 因 此 在 竣 工 圖 之 製 作 尤 需 細 心, 請 承 包 工 程 單 位 務 必 詳 細 記 明 載 所 有 工 程 配 電 線 路 正 確 位 置, 所 有 中 間 連 接 盒 出 線 盒 / 匣 / 口 之 位 置 等 資 料, 以 利 維 修 之 重 要 參 考 空 調 冷 氣 線 路 部 份 也 是 同 樣 要 求
155 本 案 包 括 將 燈 具 改 為 T5/220V 之 燈 具, 照 說 配 電 電 流 只 會 變 同 上 小 更 安 全 ; 但 因 將 原 吊 掛 之 個 別 窗 型 冷 氣 改 為 氣 冷 分 離 式 冷 暖 空 調, 因 此 舊 大 樓 之 配 電 安 全 就 必 須 更 為 小 心 ; 原 設 計 ( 漢 光 ) 之 配 電 安 全, 大 致 上 無 虞, 但 也 請 承 商 再 仔 細 核 對 完 工 時 之 各 分 電 箱 內, 請 留 下 各 分 路 之 詳 細 資 料, 包 括 各 迴 同 上 路 負 載 位 置 導 線 顏 色 配 管 編 號 保 護 裝 置 等 等 並 請 將 配 電 設 備 之 外 觀 作 適 當 美 化, 傳 統 配 電 設 備 外 觀 實 有 美 化 空 間 本 案 適 合 在 北 側 用 電 迴 路 上 加 裝 監 測 電 表, 可 供 未 來 檢 討 合 同 上 理 用 電, 檢 討 節 能 減 碳 之 對 策 ( 但 不 強 求 在 本 案 中 非 作 不 可 ) 部 分 打 字 誤 繕 ( 本 報 告 ) 乃 係 電 腦 自 動 造 字 所 致, 請 再 修 正, 已 修 改 例 如 第 5-23 頁 11 行 兩 出 線 560 之 間 --> 應 為 兩 出 線 盒 之 間 ( 中 英 文 模 式 互 換 ), 而 部 分 規 格 不 夠 清 楚, 例 同 頁 24 行 一 條 2.0 線 是 直 徑 或 截 面 積 ( 因 為 都 有 2.0mm /2.0mm 2 是 哪 一 種 規 格?)(2-5.5pvc => 2-5.5mm 2 ) 薛 委 員 琴 : 本 案 施 作 部 分 應 為 監 察 院 基 址 之 北 側 建 築 物, 或 為 原 古 因 涉 及 本 案 合 約 問 蹟 之 東 翼, 建 議 日 後 委 託 單 位 可 以 正 名 題, 目 前 暫 不 做 更 改, 但 已 建 議 院 方 日 後 相 關 委 託 案 採 以 此 正 名 方 式 P 文 建 會 公 告 古 蹟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辦 法, 其 中 有 關 已 增 列 工 作 報 告 書 部 分, 共 有 七 項 內 容, 請 紀 錄 單 位 再 作 確 認 報 告 書 之 章 節 建 築 略 作 調 整, 第 四 章 變 更 設 計, 宜 與 驗 收 等 已 做 章 節 調 整 在 一 起, 第 五 章 各 小 節 的 順 序 可 比 照 原 合 約 次 序 各 章 節 的 比 重 可 再 作 檢 討, 建 議 第 二 章 過 去 興 築 歷 程 與 修 復 已 做 章 節 調 整 前 建 物 現 況, 可 與 原 調 查 報 告 檢 視 一 下, 將 可 減 少 一 些 篇 幅, 但 新 發 現 事 物 或 建 議 等, 可 以 另 列 一 章
156 紀 錄 工 作 的 內 容, 不 外 乎 人 時 地 物 事 等 項 目, 必 須 已 於 第 五 章 中 增 列 相 互 扣 合, 例 如 那 一 部 分 的 灰 壁 由 那 些 匠 師 所 作, 何 時 作? 如 何 做 最 好 針 對 其 內 含 作 描 述 在 日 治 時 期 的 外 牆 作 法 應 為 洗 石 子, 而 今 日 匠 師 多 用 抿 已 修 改 石 子 代 之, 宜 澄 清 森 山 松 之 助 作 品 同 時 有 台 中 台 南 州 廳, 不 妨 作 一 對 照 已 於 第 二 章 中 增 列 李 委 員 乾 朗 : 報 告 書 主 要 記 錄 : 工 程 原 因 及 對 策 對 策 內 容 包 括 材 料 構 已 於 第 三 章 中 補 充 造 工 法, 希 加 強 工 法 調 查 分 析 原 來 之 材 料 及 工 法, 有 亞 鉛 天 花, 其 圖 案 及 尺 寸 相 近, 當 時 有 進 口 廣 告 可 尋, 天 花 平 面 是 否 四 周 亞 鉛 板, 如 何 固 定? 同 時 期 延 平 南 路 洋 樓 亦 有 相 近 之 亞 鉛 板 天 花, 可 請 教 胡 宗 雄 已 於 第 三 章 中 補 充 建 築 師, 取 得 資 料 比 較 一 下 古 蹟 整 修, 貴 乎 發 現 原 始 及 前 幾 次 之 修 繕 材 料 工 法 : 1. 例 如 稻 梗 灰 漿 粉 刷 是 否 為 1915 年? 請 確 定 之 已 於 第 三 章 第 五 章 中 補 充 年 改 為 鋁 窗, 是 否 還 有 多 少 1915 年 木 窗? 未 來 用 鋁 窗 應 較 妥 3. 鐵 製 護 角 是 否 只 有 局 部, 還 是 普 遍 可 見? 請 查 明 4. 未 來 有 長 期 維 護 問 題, 木 窗 大 面 積 易 變 形, 不 如 用 鋁 窗 本 次 很 少 有 恢 復 原 材 料 之 作 法, 有 難 以 判 定 年 代 之 處, 未 來 詳 第 三 章 地 坪 章 節 地 面 是 否 可 確 定 作 回 磨 石 子 櫸 木 (102 室 ), 希 仔 細 第 五 章 PVC 地 磚 工 記 錄 程 本 次 工 程 多 為 新 設 備, 如 空 調 冷 媒 管 是 否 穿 樑 而 過? 遇 無 法 避 免 之 處, 則 以 洗 洞 穿 樑 讓 冷 媒 管 通 過 方 式 進 行
157 蔡 委 員 展 翼 : 紀 錄 單 位 及 人 員 負 責 盡 職, 拍 攝 照 片 與 記 錄 建 材 史 料, 翔 實 已 遵 照 辦 理 周 延, 特 別 感 謝 王 教 授 暨 所 率 領 之 施 工 紀 錄 團 隊, 能 充 分 配 合 工 程 長 達 160 日 曆 天 之 冗 長 工 期, 參 與 每 周 召 開 之 工 地 會 議 及 其 他 臨 時 會 議, 並 依 現 場 施 工 進 度, 認 真 負 責 出 入 工 地 現 場, 將 施 工 中 之 重 大 發 現, 予 以 翔 實 拍 攝 記 錄 之, 如 : 1. 古 蹟 建 築 牆 體 之 原 始 稻 梗 灰 漿 建 材 2. 原 始 樓 板 暨 工 字 鋼 樑 天 花 角 材 亞 鉛 天 花 3. 隔 間 磚 基 礎 位 置 及 尺 寸 用 材 內 容 4. 鐵 製 護 角 5. 磨 石 子 紅 色 磁 磚 或 櫸 木 地 坪 之 現 況 及 保 護 情 形 6. 先 前 裝 修 即 已 拆 除 損 壞 之 牛 腿 裝 飾 遺 跡 7. 原 始 檜 木 或 泥 作 踢 腳 板 之 個 別 尺 寸 等 情 形 以 上 資 料, 均 能 提 供 本 院 日 後 復 原 之 參 考 本 工 程 名 稱 為 監 察 院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紀 錄 報 告 書 已 修 改 出 現 多 種 名 稱 不 一 的 情 形 ; 泥 作 匠 師 品 管 人 員 亦 有 不 符 實 際 情 形, 希 予 修 正 依 委 託 契 約 規 定, 施 工 紀 錄 文 件, 包 括 : 歷 次 工 地 會 議 紀 錄 已 增 列 重 要 文 書 工 程 日 誌 開 工 儀 式 匠 師 流 派.. 等 等, 請 予 納 入 依 委 託 契 約 第 5 條 規 定 : 乙 方 應 配 合 本 修 復 工 程 施 工 進 度 達 遵 照 辦 理 100% 後, 提 送 期 末 報 告, 供 期 末 簡 報 會 議 討 論 使 用, 另 依 乙 方 提 送 之 服 務 建 議 書 第 8 頁 記 載 : 驗 收 完 成 90 日 內, 乙 方 應 提 出 結 案 報 告 書, 由 於 本 案 迄 未 經 專 管 通 知 驗 收, 但 仍 請 施 工 紀 錄 單 位 屆 時 務 必 依 前 述 規 定 期 限, 提 報 期 末 報 告 書 到 院 審 查 其 他 細 部 錯 別 字 等 意 見, 請 會 後 向 承 辦 單 位 了 解
158 范 委 員 怡 如 : 已 辦 理 請 詳 細 記 錄 施 工 過 程 中, 各 項 歷 史 痕 跡 發 現, 及 其 於 本 工 程 中 所 作 之 處 理 方 式 李 委 員 榮 泰 : 本 工 程 對 本 院 古 蹟 導 覽 展 示 有 何 建 議, 可 否 於 報 告 書 中 加 可 將 報 告 書 中 第 二 列 可 展 示 之 建 議 三 章 內 容 作 為 古 蹟 導 覽 展 示 相 關 內 容 對 滲 漏 水 處 理 情 形, 請 補 充 說 明 請 詳 第 三 章 建 築 損 壞 部 分 本 文 滲 水 意 指 過 去 窗 台 滲 水 問 題 所 造 成 的 牆 面 損 壞 拆 除 過 程 有 無 蟲 害 ( 白 蟻 ) 之 發 現 無 結 論 : 遵 照 辦 理 請 施 工 紀 錄 委 託 單 位 依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本 工 作 報 告 書 期 末 資 料 之 補 充 及 調 整, 另 請 本 工 程 各 相 關 廠 商 配 合 提 供 必 要 文 件, 俾 供 紀 錄 單 位 參 考
159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紀 錄 報 告 書 期 末 簡 報 會 議 紀 錄 回 覆 表 一 時 間 :97 年 11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二 地 點 : 本 院 3 樓 第 3 會 議 室 三 出 席 委 員 : 薛 教 授 琴 李 教 授 乾 朗 本 院 陳 副 秘 書 長 秘 書 處 謝 處 長 松 枝 本 院 監 察 調 查 處 范 調 查 員 怡 如 李 調 查 員 榮 泰 四 列 席 人 員 :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陳 啟 信 先 生 本 院 政 風 室 謝 主 任 潮 炎 本 院 會 計 室 王 主 任 世 欽 本 院 資 訊 室 林 設 計 師 子 基 本 院 秘 書 處 邱 副 處 長 仙 張 科 長 用 源 羅 科 員 俊 斌 陳 辦 事 員 俊 良 台 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王 計 畫 主 持 人 惠 君 黃 研 究 助 理 筠 舒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鄭 工 程 司 俊 偉 漢 光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郭 設 計 師 慶 瑩 蔡 設 計 師 齡 慧 佳 禾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張 總 經 理 震 宇 五 主 席 : 陳 副 秘 書 長 吉 雄 委 員 意 見 紀 錄 : 徐 婉 玲 回 覆 陳 委 員 吉 雄 : 本 紀 錄 報 告 書 p.2-13 頁,1993 年 07 月 主 任 秘 書 室 整 修 工 已 修 改 程, 與 事 實 不 符, 請 予 刪 除 本 人 於 1991 年 10 月 奉 派 本 院 主 任 秘 書, 辦 公 室 設 於 現 今 秘 已 修 改 書 處 靠 右 邊 一 隅, 當 時 並 未 修 繕, 記 憶 所 及, 僅 作 塑 膠 地 板 之 更 換 嗣 後 於 1993 年 7 月 將 辦 公 室 遷 移 至 本 院 新 大 樓 409 室 迄 今 有 關 本 報 告 書 之 出 版 事 宜, 請 依 本 院 出 版 品 編 印 相 關 規 定 辦 已 辦 理 理 薛 委 員 琴 : 本 報 告 之 章 節 均 已 調 整 完 善, 內 容 相 當 完 備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160 建 議 在 參 與 人 員 方 面, 應 將 委 託 單 位 監 造 專 案 管 理 等 相 已 於 第 四 章 中 增 列 關 人 員 及 組 成 責 任 分 工 等, 亦 可 紀 錄 工 程 所 用 的 材 料 設 備 可 做 成 一 覽 表 說 明 之 已 於 第 四 章 中 增 列 本 工 程 的 牆 體 施 作, 依 傳 統 工 法 施 作 十 分 難 得, 內 容 對 於 底 已 於 第 五 章 中 增 列 層 的 描 述 十 分 詳 細, 但 對 中 塗 面 塗 說 明 較 少, 宜 對 配 比 報 告 書 中 摻 著 水 泥 者 麻 絨 含 量 等, 需 要 加 強 如 其 中 表 層 摻 著 水 泥, 更 應 說 明 用 主 要 為 填 塞 木 頭 磚 時 所 需 的, 而 並 非 表 層 量 摻 著 水 泥 P.5-11 養 灰 的 時 間 一 個 月 太 短, 需 加 以 說 明 詳 p.5-12 防 腐 ( 木 料 ) 的 內 容 可 加 強 說 明, 如 加 壓 時 間 藥 量 乾 燥 過 已 於 P.5-28 中 說 明 程 等, 理 應 有 紀 錄 如 104 室 的 地 坪 為 原 有, 可 建 議 業 主 如 何 保 護 104 室 上 已 覆 蓋 PVC 地 磚 變 更 設 計 中, 提 及 馬 口 鐵 護 角, 日 式 及 現 代 有 所 不 同, 宜 有 已 於 p.5-8 p.3-4 圖 或 照 片 說 明 窗 上 的 圓 拱 為 結 構 或 造 型 所 需, 可 再 加 詳 細 中 說 明 以 圖 或 照 片 說 明 之 (p6-1,6-2) 李 委 員 乾 朗 : 北 翼 建 築 物 在 初 建 時 (1915) 曾 分 段 完 成, 是 否 在 建 築 細 部 差 異 處 已 於 第 三 章 痕 材 料 施 工 方 面 有 差 異? 除 了 木 材 防 蟲 處 理 外, 顏 色 深 是 跡 調 查 中 說 明 防 腐 否 真 正 作 過 防 腐 處 理? 處 理 請 詳 p.3-6 調 查 紀 錄 詳 細, 有 利 未 來 南 翼 修 繕 工 程 尺 寸 可 補 註, 例 如 已 增 列 金 屬 亞 鉛 天 花 板 厚 度 (p3-7)? 其 固 定 方 法 為 何? 也 可 紀 錄 之 這 是 日 本 進 口 之 金 屬 天 花 本 次 新 增 之 現 代 工 法 應 明 確 紀 錄, 作 為 將 來 數 十 年 之 後 再 修 已 於 第 五 章 中 增 列 時 之 史 料, 例 如 石 膏 板 吸 音 棉 品 牌 及 符 合 CNS 耐 燃 一 級 標 準 之 數 據?
161 施 工 過 程 材 料 紀 錄 甚 為 詳 細, 品 牌 為 何? 本 次 所 用 各 種 建 材 已 於 第 四 章 中 增 列 之 品 牌 來 源 廠 商 也 可 紀 錄 ( 日 治 時 期 木 材 有 植 松 木 材 店 印 記 ) 如 PVC 地 磚? 油 漆 品 牌? 校 正 文 字 (p3-16) 工 自 行 ( 工 字 形 ), 請 再 全 面 校 閱 一 次, 已 修 改 才 定 稿 印 出 未 來 南 翼 也 有 室 內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此 次 之 施 工 方 法 紀 錄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也 可 能 有 助 於 下 次 工 程 (p3-1) 有 混 凝 土 樓 板 摻 入 小 木 塊 之 紀 錄, 未 知 原 因? 是 否 為 已 於 p.3-1 註 中 說 當 時 模 版? 或 為 減 輕 重 量? 請 查 明 明 謝 委 員 松 枝 : 已 修 改 報 告 書 第 5 章 第 5-2 節 的 稻 梗 粗 糠 土 層 圖 片 說 明 中, 有 關 4:1 與 2:1 配 比 標 示, 與 剛 簡 報 說 明 有 所 相 反, 請 配 合 內 文 修 正 范 委 員 怡 如 無 意 見 李 委 員 榮 泰 : 本 報 告 書 相 片 由 於 為 黑 白 印 刷 之 故, 有 關 木 頭 漆 料 顏 色 將 無 已 於 p.5-51 中 說 明 法 由 相 片 中 判 讀, 建 議 增 加 用 色 上 的 文 字 記 述, 以 供 日 後 修 復 參 考 報 告 書 之 架 構 及 內 容 大 致 完 整, 但 建 議 委 託 單 位 可 增 列 對 下 已 增 加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期 工 程 施 工 之 注 意 事 項 或 其 他 建 議 與 結 論 等 內 容 建 議 其 他 意 見 : 現 場 已 由 薛 琴 老 師 回 會 計 室 : 由 於 本 院 古 蹟 建 築 已 存 在 多 年, 而 目 前 因 業 務 量 所 覆 積 放 公 文 文 件 與 日 俱 增, 藉 此 機 會 請 教 諸 位 專 家 學 者, 古 蹟
162 承 重 有 沒 有 結 構 安 全 疑 慮? 薛 委 員 琴 : 關 於 承 載 問 題, 早 在 漢 光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90 年 間 所 辦 理 之 本 院 調 查 研 究 暨 修 復 報 告 書 委 託 作 業 中, 即 曾 辦 理 載 重 測 試, 並 視 需 求 進 行 結 構 補 強, 如 當 時 所 做 之 補 強 施 工 工 序 品 質 正 確 落 實 的 話, 應 無 此 等 結 構 安 全 疑 慮 在 進 行 古 蹟 建 築 修 復 作 業 時, 常 發 現 台 灣 光 復 後 的 相 關 紀 錄 很 少, 檔 卷 也 少 有 完 整 保 存, 而 此 等 史 料 有 永 久 保 存 之 必 要, 雖 然 貴 院 對 該 部 分 之 工 作 處 理 得 很 好, 但 仍 再 提 醒 之, 倘 檔 卷 因 場 地 等 問 題 無 法 完 整 保 存 時, 可 移 存 國 史 館, 俾 讓 珍 貴 史 料 得 以 永 久 留 存 秘 書 處 管 理 科 : 為 使 本 案 能 於 今 (97) 年 12 月 前 完 成 結 案 報 告 書 印 製, 並 送 交 本 院 辦 理 結 案 作 業, 有 關 今 日 各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建 議 是 否 能 比 照 期 中 審 查 之 方 式, 由 施 工 紀 錄 委 託 單 位 與 本 工 程 之 專 案 管 理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承 包 商 及 本 院 承 辦 單 位 做 最 後 確 認 及 補 正, 不 再 另 行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本 會 仍 未 收 到 本 報 告 書, 依 古 蹟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有 關 修 復 工 程 應 受 本 會 監 督, 故 本 報 告 書 若 審 查 確 定 後, 請 依 該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送 交 報 告 書 一 份 至 本 會 結 論 :
163 遵 照 辦 理 本 期 末 報 告 書, 既 經 各 委 員 一 致 審 查 確 認 無 重 大 問 題, 請 施 工 紀 錄 委 託 單 位 依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本 工 作 報 告 書 期 末 資 料 之 補 充 及 校 正, 另 請 本 工 程 各 相 關 廠 商 配 合 提 供 必 要 文 件, 俾 供 紀 錄 單 位 參 考, 本 案 同 意 結 案, 不 再 另 行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關 於 本 院 古 蹟 建 築 修 復 之 預 算 編 列, 常 因 預 算 額 度 受 到 行 政 院 匡 定 限 制, 使 得 同 一 案 件 之 改 善 工 程, 須 配 合 預 算 金 額 限 制 而 分 期 施 工, 如 本 工 程 之 西 翼 1 2 樓 改 善 區 域, 即 因 此 問 題, 而 須 再 分 為 兩 期 施 工, 如 此 將 因 界 面 整 合 重 復 假 設 工 程 等 因 素, 造 成 施 工 成 本 增 加 人 力 浪 費 等 負 面 問 題, 是 以, 預 算 審 查 雖 為 主 計 處 之 業 務 權 責, 但 此 等 問 題 仍 請 文 建 會 能 多 予 協 助 及 支 持, 俾 便 本 院 日 後 與 主 計 處 爭 取 預 算 時, 能 較 為 順 利, 提 高 行 政 執 行 效 率 本 院 有 關 古 蹟 建 築 相 關 檔 卷 文 書, 應 列 為 永 久 保 存
164 公 文 往 返 紀 錄
165
166 設 計 監 造 : 漢 光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發 文 日 期 文 號 發 文 者 受 文 者 主 旨 本 所 於 會 同 監 察 院 區 蟲 蟻 防 治 工 程 (96) (96) (96) (96) (96) (96) (96) (96) (96) (96) 無 文 號 無 文 號 (96) (96)0399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承 案 廠 商, 勘 查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區 域, 判 定 現 今 尚 無 白 蟻 危 害 之 顧 慮, 請 查 照 檢 送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營 造 綜 合 保 險 單 正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請 協 助 後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續 作 業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檢 呈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搬 遷 工 作 紀 錄 一 式 四 份,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請 貴 公 司 提 交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漢 光 建 築 師 佳 禾 營 造 股 份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審 定 版 一 式 五 份, 請 查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照 請 貴 公 司 提 交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漢 光 建 築 師 佳 禾 營 造 股 份 改 善 工 程 品 管 計 畫 審 定 版 一 式 五 份, 請 查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照 檢 呈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承 商 施 工 計 畫 審 定 版 一 式 五 份, 詳 如 說 明, 請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查 照 檢 呈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承 商 品 管 計 畫 審 定 版 一 式 五 份, 詳 如 說 明, 請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查 照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函 貴 所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善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計 畫 書 一 式 一 份, 請 查 照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函 貴 所 有 關 監 察 院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白 灰 出 廠 證 明 乙 式 三 份, 請 查 照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函 貴 所 有 關 監 察 院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一 式 一 份, 請 查 照 漢 光 建 築 師 佳 禾 營 造 股 份 函 退 貴 公 司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間 改 善 工 程 空 調 工 程 施 工 詳 圖, 請 查 照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函 貴 所 有 關 監 察 院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承 商 空 調 施 工 詳 圖 一 式 一 份, 請 查 照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檢 送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變 更 設 計 底 價 分 析 一 式 一 份, 請 查 照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檢 送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變 更 契 約 書 一 式 一 份, 請 查 照
167 (96) (96) (96) (97) (97) (97) (97) (97) (97) (97) (97)0022 請 貴 公 司 提 交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漢 光 建 築 師 佳 禾 營 造 股 份 改 善 工 程 空 調 施 工 計 畫 機 電 施 工 計 畫 空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調 施 工 詳 圖 審 定 版 一 式 五 份, 請 查 照 函 貴 所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善 工 程 承 商 明 架 輕 鋼 架 天 花 板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書 一 本, 請 查 照 檢 呈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承 商 空 調 施 工 計 畫 機 電 施 工 計 畫 書 空 調 施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工 詳 圖 審 定 版 一 式 五 份,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檢 呈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承 商 施 工 日 誌 及 本 所 監 工 日 誌 一 式 四 份, 詳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案,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粉 刷 所 需 稻 梗 灰 漿 之 配 比,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詳 如 說 明, 請 核 備 檢 呈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承 商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施 工 日 誌 及 本 所 監 工 日 誌 一 式 四 份, 詳 如 說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明, 請 查 照 函 貴 所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善 工 程 承 商 牆 面 白 灰 麻 絨 粉 刷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書 一 本, 請 查 照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監 察 院 佳 禾 營 造 函 貴 所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漢 光 建 築 師 股 份 有 限 公 善 工 程 檜 木 二 等 材 廠 驗 會 勘 紀 錄 一 份, 請 查 事 務 所 司 台 灣 工 業 照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請 貴 公 司 提 交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漢 光 建 築 師 佳 禾 營 造 股 份 改 善 工 程 牆 面 白 灰 麻 絨 粉 刷 審 定 版 一 式 五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份, 請 查 照 檢 呈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各 辦 公 室 地 坪 鋪 面 用 色 圖 一 式 一 份, 詳 如 說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明, 請 查 照 檢 送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案, 舊 有 牆 面 粉 刷 層 展 示 窗 設 計 圖 一 式 一 份,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168 (97) (97) (97) (97) (97) (97) (97) (97) (97) (97) (97) (97)0045 檢 送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案,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粉 刷 所 需 稻 梗 灰 漿 之 配 比,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函 貴 所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善 工 程 承 商 油 漆 水 泥 漆 工 程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書, 及 木 作 工 程 分 項 計 畫 書 各 一 本 ( 共 兩 本 ), 請 查 照 檢 送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案, 牆 面 白 灰 麻 絨 粉 刷 計 畫 審 定 版 一 式 五 份,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請 查 照 關 於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案, 牆 面 稻 梗 灰 漿 粉 刷 工 程 規 範, 詳 如 說 明,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請 貴 所 鑒 核 請 貴 公 司 提 交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漢 光 建 築 師 佳 禾 營 造 股 份 改 善 工 程 油 漆 水 泥 漆 工 程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書, 及 木 作 工 程 分 項 計 畫 書 各 一 式 五 份, 請 查 照 檢 呈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承 商 油 漆 水 泥 漆 工 程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書, 及 木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作 工 程 分 項 計 畫 書 各 一 式 五 份,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關 於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佳 禾 營 造 股 份 牆 面 稻 梗 灰 漿 粉 刷 層 施 工 一 事, 詳 如 說 明, 請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查 照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檢 呈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地 坪 鋪 面 用 色 圖 一 張,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檢 呈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承 商 施 工 日 誌 及 本 所 監 工 日 誌 一 式 四 份, 詳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檢 送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乙 案, 泥 作 匠 師 送 審 資 料,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照 檢 送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善 工 程 案, 舊 有 牆 面 粉 刷 層 展 示 窗 設 計 圖 一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式 一 份,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檢 送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乙 案, 泥 作 匠 師 送 審 資 料,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照
169 (97) (97) (97) (97) (97) (97) (97) (97) (97)0083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檢 呈 監 察 院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踢 腳 板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用 色 配 置 圖 一 張,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檢 送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案, 舊 有 牆 面 粉 刷 層 展 示 窗 設 計 圖 一 式 一 份,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工 程 費 用 預 算 表 乙 事, 復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檢 呈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承 商 施 工 日 誌 及 本 所 監 工 日 誌 一 式 五 份, 詳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施 工 區 域 靠 忠 孝 東 路 停 車 場 側 窗 戶 外 緣, 詳 如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說 明, 請 查 照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陳 情 受 理 中 心 資 訊 集 線 器 光 纖 熔 接 一 事, 詳 如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說 明, 請 查 照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搬 遷 復 原 事 宜 詳 如 附 件, 請 查 照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程, 空 調 設 備 使 用 教 育 訓 練, 系 統 試 運 轉 及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維 護 保 養 說 明 事 宜, 請 查 照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陳 情 受 理 中 心 資 訊 集 線 器 光 纖 熔 接 一 事, 詳 如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說 明, 請 查 照
170 專 案 管 理 :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發 文 日 期 文 號 發 文 者 受 文 者 主 旨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監 察 院 監 察 院 監 察 院 監 察 院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案, 承 商 提 送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粉 刷 所 需 稻 梗 灰 漿 之 配 比, 請 核 備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案, 承 商 與 監 造 單 位 進 行 檜 木 二 等 材 廠 驗 會 勘 紀 錄, 請 查 照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案, 承 商 所 提 之 陳 情 受 理 中 心 展 示 窗 設 計 圖 一 式 一 份, 請 查 照 檢 送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案, 有 關 承 商 提 送 牆 面 白 灰 麻 絨 粉 刷 工 程 計 畫 書 審 定 版 各 一 式 一 份, 請 查 照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案 漢 光 建 築 師 案, 承 商 提 送 油 漆 水 泥 漆 工 程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事 務 所 及 木 作 工 程 分 項 計 畫 書, 請 查 照 監 察 院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案, 承 包 商 所 提 送 之 白 灰 出 廠 證 明 一 式 一 份, 請 查 照 佳 禾 營 造.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案, 勞 動 檢 查 通 知 書 所 載 承 商 違 規 及 應 行 改 善 事 務 所 事 項 監 察 院. 漢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光 建 築 師 事 案, 監 造 單 位 建 議 之 古 蹟 舊 有 牆 面 粉 刷 所 需 稻 務 所 梗 灰 漿 之 配 比, 請 查 照 監 察 院. 漢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光 建 築 師 事 案, 監 造 單 位 提 出 舊 有 牆 面 粉 刷 稻 梗 灰 漿 規 務 所 範, 請 查 照 監 察 院. 漢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案, 光 建 築 師 事 承 商 提 送 97 年 1 月 25 日 現 場 施 工 會 勘 紀 錄 一 務 所 事, 請 查 照 監 察 院. 漢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光 建 築 師 事 案, 承 商 及 監 造 單 位 提 送 施 工 日 誌 監 工 日 誌 務 所 一 式 一 份, 請 查 照 監 察 院. 漢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光 建 築 師 事 案, 監 造 單 位 提 送 地 坪 鋪 面 用 色 圖 一 事, 請 查 務 所 照
171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97) 監 北 翼 專 管 字 第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黃 天 浩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監 察 院 案, 承 商 提 出 泥 作 匠 師 更 換 一 事, 請 查 照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監 察 院 案, 監 造 單 位 提 送 舊 有 牆 面 粉 刷 層 展 示 窗 設 計 圖 一 式 一 份, 請 查 照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監 察 院 案, 監 造 單 位 提 送 踢 腳 板 用 色 圖 一 式 一 份, 請 查 照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監 察 院 案, 監 造 單 位 提 送 忠 孝 東 路 側 窗 戶 外 緣 裂 縫 修 補 乙 事, 請 查 照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漢 光 建 築 師 案, 監 造 單 位 提 送 陳 情 受 理 中 心 資 訊 集 線 器 光 事 務 所 纖 熔 接 費 用 乙 事,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有 關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監 察 院 案, 承 商 提 送 北 翼 工 程 模 具 一 事, 請 查 照
172 木 料 檢 測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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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契 約 變 更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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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工 程 結 算 明 細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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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痕 跡 調 查 相 關 圖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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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資 料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 / 王 惠 君 計 畫 主 持 --- 初 版 --- 臺 北 市 --- 監 察 院, 民 97.12; 面 ; 公 分 ISBN ( 平 裝 ) 1. 公 共 建 築 2. 建 築 物 維 修 3. 古 蹟 維 修 4. 防 火 國 定 古 蹟 監 察 院 舊 大 樓 北 翼 防 火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 發 行 人 / 王 建 煊 計 畫 主 持 人 / 王 惠 君 審 查 委 員 / 蕭 弘 清 薛 琴 李 乾 朗 謝 松 枝 范 怡 如 李 榮 泰 執 行 編 輯 / 黃 筠 舒 薛 孟 琪 邱 建 維 行 政 支 援 / 張 用 源 徐 婉 玲 陳 俊 良 羅 俊 斌 林 子 基 封 面 設 計 / 黃 筠 舒 出 版 / 監 察 院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1 段 2 號 監 察 院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 臺 北 郵 政 信 箱 傳 真 :(02) 政 風 室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02) 轉 539 (02) 傳 真 :(02) 展 售 處 : 國 家 書 店 松 江 門 市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209 號 一 樓 (02)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臺 中 市 中 山 路 6 號 (04) 國 家 網 路 書 店 網 址 : 出 版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初 版 定 價 :300 元 整 GPN/ ISBN/ ( 平 裝 ) 著 作 權 管 理 訊 息 : 著 作 權 人 : 監 察 院 有 權 永 久 無 償 利 用 該 著 作 財 產 權 欲 利 用 本 書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者, 需 徵 求 著 作 權 人 同 意 或 書 面 授 權 請 洽 監 察 院 秘 書 處 ( 電 話 )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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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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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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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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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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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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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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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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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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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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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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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 中 市 29 個 行 政 區 至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文 心 院 區 之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文 心 院 區 院 址 :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 註 一 : 汽 以 95 無 鉛 汽 油 一 公 升 25 元 計 價 * 註 二 : 汽 油 耗 以 一 公 升 汽 油 可 跑 10 公 里 計 算 * 註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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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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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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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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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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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icrosoft Word _C.doc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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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使用 Word 編輯與排版文件 (II).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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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補 : 若 兩 個 角 的 和 是 一 個 平 角 (80 0 0 ), 我 們 稱 這 兩 個 角 互 補, 如 圖, + = 80, 故 我 們 稱 與 互 補 互 餘 : 若 兩 個 角 的 和 是 一 個 直 角, 我 們 稱 這 兩 個 角 互 餘, 如 圖, + =90 0, 故 我
點 線 角 : 在 探 討 幾 何 學 之 前, 我 們 必 須 先 瞭 解 構 成 平 面 圖 形 的 基 本 元 素 - 點 線 角 點 : 點 是 幾 何 學 中 所 討 論 的 最 基 本 圖 形 點 僅 用 來 表 示 事 物 所 在 的 位 置, 而 不 考 慮 它 的 形 狀 與 大 小 圖 示 記 法 讀 法 點 或 點 點 或 點 線 : 線 可 以 想 成 是 筆 尖 在 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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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編 號 ( 免 填 寫 ): 活 動 名 稱 ( 請 填 寫 ): 周 界 ~ 追 ~ 追 ~ 追 ~ 臺 南 市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校 園 數 學 學 習 步 道 活 動 設 計 周 界 ~ 追 ~ 追 ~ 追 ~ 臺 南 市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校 園 數 學 學 習 步 道 活 動 設 計 壹 活 動 名 稱 : 周 界 ~ 追 ~ 追 ~ 追 貳 對 應 能 力 指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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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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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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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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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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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易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送 審 作 業 程 序 及 實 務 李 政 賢 2011.03 室 內 裝 修 的 管 理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77 條 之 2 1.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應 遵 守 左 列 規 定 : (1)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室 內 裝 修 應 申 請 審 查 許 可,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經 內 政 部 認 有 必 要 時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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