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 位 化 工 作 流 程 指 南 :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Digitization Procedures Guideline: Digital Content Security and License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拓 展 台 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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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數 位 化 工 作 流 程 指 南 :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Digitization Procedures Guideline: Digital Content Security and License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拓 展 台 灣 數 位 典 藏 計 畫

3 出 版 序 數 位 典 藏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於 西 元 2002 年 開 始 執 行, 眾 多 機 構 計 畫 與 公 開 徵 選 計 畫 的 工 作 夥 伴 紛 紛 加 入 我 們 團 隊, 進 行 種 類 繁 多 而 又 數 量 鉅 大 的 數 位 化 工 作 第 一 期 五 年 計 畫 於 西 元 2006 年 結 束, 次 年 即 擴 大 規 模,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整 合 為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TELDAP, 以 呈 現 台 灣 的 文 化 與 自 然 多 樣 性 為 總 體 目 標, 持 續 拓 展 各 類 重 要 資 源 的 數 位 化 工 作, 並 更 積 極 地 從 事 教 育 研 究 與 產 業 的 加 值 工 作, 希 望 能 更 有 效 地 吸 引 文 教 與 市 場 力 量 共 同 推 廣 數 位 化 成 果, 既 藉 以 保 存 我 國 寶 貴 文 化 資 產, 也 促 成 數 位 時 代 的 文 化 創 新 作 為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的 分 項 計 畫, 我 們 的 名 稱 也 由 第 一 期 內 容 發 展 分 項 計 畫 改 為 拓 展 台 灣 數 位 典 藏 計 畫 ( teldap.tw), 不 僅 持 續 拓 展 數 位 內 容 來 源, 向 更 多 公 私 立 單 位 甚 或 是 個 人 收 藏 徵 集 檔 案 考 古 語 言 地 理 族 群 藝 術 民 間 生 活 以 及 動 植 礦 物 等 相 關 數 位 化 計 畫, 並 且 研 發 如 何 整 合 這 些 自 然 與 人 文 不 同 性 質 數 位 內 容 的 加 值 策 略, 希 望 製 成 更 多 兼 具 趣 味 性 與 啟 發 性 的 數 位 素 材, 既 開 放 民 眾 下 載 便 利 教 育 與 研 究 用 途, 也 促 成 更 多 廠 商 與 公 私 典 藏 者 在 商 業 加 值 方 面 的 彼 此 合 作 機 會 我 們 與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其 他 分 項 計 畫 共 同 協 力, 希 望 能 在 加 速 我 國 數 位 內 容 由 典 藏 保 存 跨 入 教 育 研 究 與 商 業 加 值 大 目 標 的 過 程 當 中, 起 到 關 鍵 作 用, 進 而 在 網 路 世 界 更 好 地 呈 現 台 灣 的 文 化 與 自 然 多 樣 性, 讓 更 多 國 內 外 民 眾 體 會 並 珍 視 我 國 豐 盛 美 好 而 又 多 元 互 補 的 歷 史 文 化 與 自 然 生 態 在 拓 展 典 藏 與 整 合 加 值 各 類 數 位 內 容 的 同 時, 我 們 都 持 續 針 對 公 私 立 機 關 與 公 開 徵 選 計 畫 等 工 作 夥 伴 如 何 從 事 各 類 物 件 的 數 位 化 工 作 流 程 及 相 關 技 術 進 行 調 查 與 記 錄, 以 這 些 調 查 記 錄 為 基 礎, 本 計 畫 同 仁 還 結 合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各 項 數 位 化 技 術 與 工 作 流 程 相 關 資 訊, 持 續 編 撰 數 位 化 工 作 流 程 叢 書 自 西 元 2005 年 以 來, 我 們 即 先 精 選 了 瓷 器 書 畫 古 籍 等 單 一 種 類 的 數 位 化 物 件, 綜 合 不 同 典 藏 計 畫 從 事 這 些 物 件 的 數 位 化 經 驗, 並 納 入 國 內 外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務,

4 陸 續 撰 寫 了 20 冊 數 位 化 工 作 流 程 指 南 專 書 ( 這 些 專 書 都 能 在 拓 展 台 灣 數 位 典 藏 網 站 的 數 位 化 書 籍 欄 位 以 及 Google Books 做 全 文 瀏 覽 與 公 開 下 載 ) 西 元 2008 年 之 後, 我 們 不 僅 持 續 修 訂 與 擴 充 這 套 數 位 化 工 作 流 程 叢 書, 並 且 積 極 擴 大 流 通 管 道 以 供 更 多 博 物 館 圖 書 館 機 構 與 個 人 參 考 同 時, 我 們 在 寫 作 策 略 上 也 做 了 調 整, 由 兩 方 面 補 強 這 套 指 南 叢 書 的 內 容 : 一 是 修 訂 既 有 的 精 選 物 件 指 南, 二 是 新 添 編 撰 共 通 原 則 指 南 ; 前 者 指 的 是 修 訂 既 有 的 20 冊 工 作 流 程 指 南, 特 別 是 針 對 數 位 化 新 技 術 與 規 範 的 引 進 更 實 用 的 軟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機 制 等 層 面 做 修 訂, 這 些 專 書 基 本 上 都 於 2011 年 出 版 完 畢 至 於 新 編 的 共 通 原 則 指 南, 則 重 點 放 在 導 入 數 位 資 訊 生 命 週 期 與 品 質 管 理 等 關 鍵 概 念, 以 跨 物 件 而 非 單 一 精 選 物 件 為 探 究 對 象, 針 對 這 些 關 鍵 的 共 通 原 則, 做 為 撰 寫 此 類 指 南 的 重 點 方 向 諸 如 專 案 規 劃 整 合 性 工 作 流 程 圖 像 管 理 影 音 管 理 文 字 管 理 色 彩 管 理 委 外 製 作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機 制 以 及 全 方 位 數 位 博 物 館 建 置, 我 們 討 論 並 挑 選 了 這 九 項 共 通 原 則, 開 始 進 行 調 查 研 究 與 撰 寫, 這 類 指 南 也 於 今 年 基 本 完 成 審 查 與 出 版 在 規 劃 寫 作 精 選 物 件 與 共 通 原 則 指 南 的 同 時, 我 們 即 為 這 兩 類 指 南 設 定 了 一 種 相 輔 相 成 交 互 為 用 的 關 係 共 通 原 則 指 南 著 重 在 分 析 數 位 化 工 作 的 各 項 重 要 主 題, 引 導 讀 者 對 數 位 化 的 利 弊 得 失 做 通 盤 而 深 入 的 思 考 ; 精 選 物 件 指 南 則 描 述 特 定 物 件 的 數 位 化 實 務 與 技 術, 便 利 讀 者 針 對 單 一 物 件, 選 擇 最 合 適 最 有 效 益 的 數 位 化 工 作 流 程 透 過 這 套 數 位 化 工 作 流 程 叢 書 的 出 版, 相 信 可 為 更 多 有 志 投 入 數 位 化 工 作 的 單 位 與 個 人, 提 供 富 有 整 體 性 思 惟 並 又 能 循 序 漸 進 的 一 套 實 用 參 考 書 要 特 別 強 調 的 是 : 這 套 叢 書 的 主 要 內 容, 仍 植 基 於 多 年 來 陸 續 加 入 我 們 團 隊 的 眾 多 機 構 與 公 開 徵 選 計 畫, 這 些 工 作 夥 伴 多 年 來 累 積 了 眾 多 寶 貴 的 數 位 化 經 驗, 這 些 寶 貴 經 驗 讓 更 多 數 位 內 容, 可 以 用 更 能 保 障 精 緻 品 質 以 及 更 能 節 省 成 本 的 方 式, 來 從 事 數 位 資 源 的 製 作 展 示 維 護 與 授 權 工 作, 從 而 豐 富 我 國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事 業 在 完 成 出 版 這 套 數

5 位 化 工 作 流 程 叢 書 的 同 時, 我 們 要 特 別 感 謝 接 受 訪 問 的 工 作 夥 伴 以 及 參 與 寫 作 的 同 仁, 還 有, 對 於 協 助 我 們 審 查 與 諮 詢 這 套 專 書 的 所 有 學 者 專 家, 我 們 也 在 此 致 上 衷 心 的 感 謝 最 後, 也 盼 望 讀 者 隨 時 指 正 與 建 議, 讓 我 們 的 工 作 可 以 做 的 更 好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拓 展 台 灣 數 位 典 藏 計 畫 數 位 內 容 建 置 與 整 合 子 計 畫 計 畫 主 持 人 謹 誌 西 元 2012 年 6 月

6 目 錄 CONTENTS 出 版 序 緒 論 : 數 位 典 藏 內 容 保 護 和 授 權 機 制 的 社 會 意 義 第 一 部 分 : 數 位 內 容 授 權 機 制 壹 引 言 貳 數 位 內 容 與 著 作 權 一 單 一 數 位 化 檔 案 可 能 涉 及 複 數 權 利 之 保 護 二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的 數 位 內 容 三 誰 擁 有 著 作 權? 四 著 作 權 保 護 期 間 五 小 結 參 商 業 授 權 一 授 權 與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二 商 業 授 權 與 非 商 業 授 權 三 數 位 典 藏 商 業 授 權 現 況 以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為 例 四 數 位 典 藏 商 業 授 權 流 程

7 肆 研 究 教 育 授 權 一 台 灣 研 究 教 育 授 權 的 現 行 做 法 二 研 究 教 育 授 權 的 另 一 種 選 擇 : 創 用 CC 授 權 三 典 藏 機 構 非 商 業 授 權 契 約 產 生 器 伍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之 保 護 與 規 範 一 原 住 民 族 數 位 典 藏 與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二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保 護 之 法 制 與 問 題 三 原 住 民 數 位 典 藏 成 果 之 應 用 與 線 上 展 演 四 小 結 第 二 部 分 : 數 位 內 容 安 全 技 術 壹 引 言 貳 數 位 內 容 安 全 技 術 簡 介 參 強 韌 型 浮 水 印 技 術 肆 ( 半 ) 脆 弱 型 浮 水 印 技 術 伍 數 位 指 紋 技 術

8 陸 藏 密 學 柒 多 媒 體 赫 序 捌 數 位 鑑 識 技 術 玖 數 位 浮 水 印 軟 體 介 紹 以 Digimarc 為 例 拾 結 語 結 論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誌 謝

9 緒 論 Introduction 周 明

10 緒 論 9 數 位 典 藏 內 容 保 護 和 授 權 機 制 的 社 會 意 義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數 典 數 學 計 畫 ) 的 啟 動, 源 自 於 民 國 87 年 在 國 家 圖 書 館 所 舉 辦 的 行 政 院 第 八 次 電 子 資 訊 與 電 信 策 略 會 議 (Strategic Review Board,SRB), 會 中 來 自 學 術 和 產 業 界 對 公 立 典 藏 機 構 有 共 同 批 判 聲 音, 認 為 典 藏 品 不 應 住 在 蒐 藏 庫 的 象 牙 塔 內, 僅 為 特 定 研 究 的 禁 臠, 應 該 要 有 開 放 提 供 學 術 教 育 產 業 應 用 開 發 的 機 會, 這 項 討 論 議 題 的 會 議 主 持 人 正 是 當 時 國 科 會 企 劃 處 處 長, 現 今 入 閣 為 政 務 委 員 的 張 政 善 博 士 筆 者 也 以 當 時 在 科 博 館 和 項 潔 教 授 正 在 合 作 進 行 的 台 灣 蝴 蝶 生 態 面 面 觀 1 數 位 博 物 館 先 導 計 畫 為 例, 發 言 呼 應 這 項 議 題, 會 中 形 成 共 識 並 列 入 紀 錄, 咸 認 公 立 典 藏 機 構 的 藏 品 應 該 是 國 家 社 會 的 公 共 資 材, 建 議 由 指 標 性 的 公 立 典 藏 機 構, 先 進 行 數 位 典 藏 資 料 庫 內 容 建 置 的 上 游 工 作, 產 業 及 各 界 的 應 用 期 待 可 以 在 開 發 方 面 銜 接, 成 為 加 值 應 用 的 中 下 游 工 作, 彼 此 相 輔 相 成 次 年 國 家 典 藏 數 位 化 計 畫 正 式 啟 動, 第 二 年 並 提 升 為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這 段 歷 史 的 回 顧 容 易 讓 我 們 體 會, 數 位 典 藏 的 目 的 不 僅 是 消 極 的 保 存, 更 應 著 眼 於 積 極 的 應 用, 在 功 能 上 文 化 傳 承 與 發 展 兼 顧, 正 是 透 過 知 識 管 理 (Knowledge Management) 創 造 知 識 經 濟 (Knowledge-based Economy) 產 能 的 一 項 文 化 瑰 寶 的 生 機 再 造 工 程 (Re-creative Engineering of Cultural Treasure) 在 這 項 目 的 期 待 與 功 能 理 解 的 邏 輯 基 礎 上, 我 們 也 就 不 難 體 會, 為 甚 麼 數 位 典 藏 需 要 推 動 數 位 內 容 授 權 和 保 護 的 機 制 因 為 數 位 典 藏 內 容 材 在 應 用 發 展 的 策 略 考 量 上, 必 須 要 有 授 權 和 保 護 機 制 的 橋 接, 以 適 當 開 展 產 業 應 用 取 材 寬 廣 的 機 會, 在 推 動 的 作 業 流 程 上 也 才 能 兌 現 情 理 與 法 治 的 圓 滿, 智 慧 財 產 權 益 的 社 會 公 平 與 正 義 就 知 識 經 濟 的 市 場 機 能 而 言, 數 位 典 藏 內 容 材 產 業 化 的 加 值 應 用 開 發, 正 是 產 業 界 的 專 業 領 域 和 市 場 賣 點 敏 感 度 的 優 勢 強 項, 透 過 典 藏 單 位 的 授 權 可 以 1 蝴 蝶 生 態 面 面 觀, 檢 索 :2012 年 5 月,

11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10 發 揮 專 業 分 工 的 功 能, 而 藏 品 的 所 有 者 ( 包 括 公 立 典 藏 單 位 所 代 表 的 國 家 社 會 公 共 資 產 ), 透 過 授 權 才 能 實 現 程 序 正 義 和 智 慧 財 產 權 益 的 合 理 合 法 化 ; 另 一 方 面, 在 授 權 要 件 不 足 情 況 下, 設 若 數 位 典 藏 內 容 被 過 度 使 用, 甚 或 不 合 法 開 發, 必 將 侵 害 所 有 權 人 或 國 家 社 會 的 公 共 權 益, 也 因 此 勢 必 要 有 自 力 救 濟 措 施 以 進 行 防 範 簡 單 比 喻 來 說, 數 位 典 藏 內 容 授 權 與 保 護 機 制 就 像 一 部 車 的 油 門 和 剎 車 功 能 一 般, 一 收 一 放, 不 可 或 缺 的 相 輔 相 成 設 計 基 於 此 項 功 能 與 需 求 考 量, 數 位 典 藏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在 進 入 第 二 期 ( 民 國 96 年 -101 年 ) 前 後, 正 值 數 位 內 容 建 置 已 累 積 相 當 的 質 量 計 畫 工 程 經 驗 和 技 術 也 已 臻 成 熟 階 段, 相 關 分 項 計 畫 即 陸 續 推 出 盤 點 橋 接 授 權 規 範 著 作 權 智 慧 財 產 權 和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等, 相 關 實 務 和 法 律 的 輔 導 與 諮 詢 機 制 例 如 : 數 位 典 藏 與 學 習 之 學 術 與 社 會 應 用 推 廣 計 畫, 即 是 以 子 計 畫 規 模 及 方 法 分 別 成 立 授 權 平 台 與 規 範 機 制 推 動 2 與 盤 點 暨 法 律 諮 詢 團 隊 計 畫 3, 期 望 透 過 諮 詢 輔 導 機 制 幫 助 各 計 畫 機 構 及 各 公 開 徵 選 計 畫,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橋 樑 向 大 眾 釋 出 之 分 享 機 制, 加 速 資 源 分 享 導 入 授 權 策 略 規 範 機 制 及 GIS 應 用, 拓 展 國 際 通 路, 可 謂 用 心 良 苦 而 大 多 數 的 典 藏 機 構 也 開 始 重 視 這 項 工 作, 紛 紛 投 入 工 作 人 力 與 資 源, 並 逐 步 研 訂 自 身 適 用 的 授 權 與 保 護 機 制, 形 成 機 關 內 部 的 程 序 規 章 除 了 數 位 技 術 研 發 與 整 合 分 項 計 畫, 多 年 來 從 未 間 斷 提 供 資 訊 技 術 研 發 服 務 與 機 會 外, 民 國 92 年 前 後,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華 岡 博 物 館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和 國 立 台 灣 美 術 館 等, 陸 續 在 藏 品 數 位 影 像 上 研 發 並 使 用 浮 水 印 技 術, 以 保 護 數 位 典 藏 內 容 被 侵 權 使 用 的 事 前 防 範, 其 中 如 科 博 館 與 時 任 交 通 大 學 副 校 長 的 蔡 文 祥 教 授 合 作, 由 蔡 教 授 研 發 的 浮 水 印 包 括 顯 性 (Visible) 和 隱 性 2 授 權 平 台 規 範 機 制 推 動 計 畫, 檢 索 :2012 年 5 月, 3 盤 點 暨 法 律 諮 詢 團 隊 計 畫 部 落 格, 檢 索 :2012 年 5 月,

12 緒 論 11 (Invisible) 兩 種, 至 今 仍 為 科 博 館 使 用 中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公 布,96 年 12 月 26 日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保 護 條 例 公 布 後, 數 位 典 藏 內 容 才 成 為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的 法 定 標 的, 典 藏 機 構 更 確 定 依 法 行 政 的 責 任 和 義 務, 數 位 典 藏 內 容 保 護 機 制 功 能 和 技 術 的 講 求 更 形 重 要 誠 如 前 述, 數 典 數 學 計 畫 的 啟 動, 乃 應 社 會 各 界 的 期 望 與 需 要, 在 加 值 應 用 成 果 與 產 業 化 開 發 貢 獻 等 方 面, 就 一 直 是 備 受 關 切 期 待 甚 至 迫 切 要 求 之 所 在 數 年 前 故 宮 博 物 院 還 曾 以 漢 武 帝 的 肖 像 授 權 廠 商 開 發 製 作 手 錶 一 事, 成 為 立 法 院 的 質 詢 議 題, 其 後 因 為 故 宮 所 擁 有 的 藏 品 大 多 是 稀 世 珍 寶, 在 開 發 應 用 的 市 場 商 機 也 特 別 具 有 潛 力, 相 對 備 受 各 方 所 矚 目 其 授 權 成 果 一 直 成 為 國 家 型 計 畫 的 成 就 指 標, 授 權 機 制 與 經 驗 模 式 也 成 為 各 典 藏 機 構 的 參 考 典 範, 授 權 開 發 的 商 品 也 屢 見 備 受 肯 定 與 喜 愛 的 創 意 表 現,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莫 如 : 翠 玉 白 菜 3D 圖 像 授 權 臺 鹽 公 司 作 成 複 製 品 ; 清 郎 世 寧 畫 作 授 權 法 藍 瓷 開 發 的 骨 瓷 馬 克 杯 ; 宗 周 鐘 玉 琮 宋 朝 青 瓷 冰 裂 紋 授 權 故 宮 晶 華 進 駐 的 形 象 設 計 ; 其 他 各 型 各 色 的 文 創 小 品, 如 清 宮 公 仔 系 列 獸 面 紋 耳 絲 耳 環 雙 龍 鳳 拆 信 劍 如 意 龍 形 開 瓶 器 乾 隆 御 印 刺 繡 書 籤 玉 壺 春 瓷 器 鎖 圈 等 等, 在 形 象 和 質 感 方 面 都 別 具 特 色 當 然, 藏 品 的 文 化 特 質 要 能 跟 故 宮 典 藏 的 文 物 相 提 並 論 的 真 是 難 得, 但 是 從 故 宮 授 權 推 出 的 各 項 加 值 應 用 成 果, 也 的 確 提 供 各 典 藏 機 構 相 當 直 接 的 借 鏡, 藉 以 懂 得 如 何 在 授 權 題 材 上 突 顯 自 己 市 場 區 格 的 特 色 這 一 方 面 近 年 來 由 國 科 會 委 託 資 策 會 參 與 推 動 的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橋 接 計 畫 4, 也 曾 提 供 不 少 產 業 授 權 開 發 的 試 作 和 謀 合 的 契 機 ( 圖 1 圖 2) 5 4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橋 接 計 畫, 檢 索 :2012 年 5 月, 5 更 多 媒 合 成 功 案 例 介 紹 請 參 閱 由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橋 接 計 畫 發 行 之 精 品 典 藏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橋 接 成 果 彙 編,2012 年 1 月 出 版, 或 至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橋 接 計 畫 電 子 報 下 載 觀 看, 檢 索 :2012 年 6 月,

13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12 6 圖 1: 白 玉 香 囊 警 報 器 7 圖 2: 婢 女 收 納 罐 即 便 是 公 開 徵 選 計 畫 的 社 會 典 藏 資 源 亦 不 例 外, 例 如 筆 者 在 民 國 年 完 成 的 計 畫 台 灣 民 間 信 仰 FUN 電 書, 其 中 廟 宇 三 川 殿 正 脊 中 墩 的 雙 龍 朝 珠 燕 尾 脊 殿 前 石 鼓 等 圖 案, 在 橋 接 計 畫 所 提 供 的 展 示 中, 由 南 部 某 生 產 外 銷 文 具 的 廠 商 看 中, 授 權 提 供 開 發 設 計 Fortune 系 列 筆 組, 在 題 材 和 風 格 上 就 是 強 調 生 活 化 和 台 灣 本 土 化 的 親 切 平 易 質 感, 也 算 是 可 供 參 考 的 案 例 ( 圖 3) 8 圖 3:Fortune 系 列 筆 架 組 6 膳 昇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取 材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典 藏 白 玉 香 囊 開 發 而 成, 圖 片 來 源 為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橋 接 計 畫 提 供, 非 經 同 意, 請 勿 轉 載 7 翔 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取 材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典 藏 仕 女 素 材 開 發 而 成, 圖 片 來 源 為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橋 接 計 畫 提 供, 非 經 同 意, 請 勿 轉 載 8 台 灣 吉 而 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取 材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典 藏 大 樹 公 素 材 開 發 而 成, 圖 片 來 源 為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橋 接 計 畫 提 供, 非 經 同 意, 請 勿 轉 載

14 緒 論 13 不 過, 授 權 和 保 護 機 制 在 推 動 的 過 程 中 也 並 不 是 完 全 順 遂, 最 大 的 挫 折 通 常 出 現 在 典 藏 機 構 授 權 程 序 和 法 理 規 範 的 不 完 備, 部 分 常 見 的 授 權 阻 礙 來 自 典 藏 品 盤 點 工 作 未 盡 落 實, 遇 到 外 界 詢 問 授 權 議 題 時, 出 現 許 多 模 糊 地 帶, 授 權 推 動 工 作 也 因 此 消 極 起 來 據 了 解, 一 般 典 藏 機 構 在 一 開 始 研 議 授 權 規 範 的 訂 定 時, 內 部 共 識 普 遍 不 足, 授 權 規 範 的 思 考 也 比 較 保 守, 授 權 作 業 窗 口 的 層 次 和 視 野 寬 廣 不 足, 常 常 停 留 在 一 張 圖 片 幾 百 塊 錢 台 幣 稿 酬 的 參 考 標 準, 在 思 維 上 常 常 不 能 夠 依 不 同 的 使 用 別 作 合 理 的 區 隔 ; 在 另 一 方 面 又 不 免 出 現 行 政 規 章 化 的 僵 化 現 象, 花 很 多 時 間 在 試 圖 建 立 一 套 標 準 一 體 適 用 的 授 權 辦 法 訂 定 上, 卻 大 多 和 產 業 界 的 市 場 機 能 考 量 脫 節 其 實 文 創 產 業 開 發 個 案 會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授 權 貴 在 一 個 各 項 專 業 意 見 能 統 整 合 議 的 機 制, 權 益 條 件 可 以 依 個 案 條 件 作 不 同 的 考 量, 而 若 能 在 開 發 階 段 與 量 產 發 行 或 販 售 階 段 分 開, 前 者 盡 可 能 提 供 鼓 勵 條 件 與 開 發 創 作 誘 因, 後 者 再 依 實 際 定 價 與 產 量 詳 細 企 劃, 訂 定 雙 方 都 能 接 受 的 合 理 授 權 契 約, 在 現 實 的 社 會 和 市 場 競 爭 環 境 中, 也 許 會 實 際 可 行 而 更 具 彈 性 有 鑑 於 此, 在 理 解 數 典 數 學 計 畫 產 出 之 目 的 與 功 能, 同 時 感 受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技 術, 對 數 位 典 藏 內 容 在 加 值 應 用 及 產 業 化 推 動 上 的 相 互 關 連 與 重 要 性, 編 撰 團 隊 乃 勇 於 挑 起 這 項 公 共 服 務 的 使 命, 期 望 透 過 本 指 南 的 編 寫 發 行, 建 構 社 會 大 眾 一 個 相 互 溝 通 了 解 的 平 台, 盡 可 能 凝 聚 支 持 數 位 典 藏 內 容 保 護 環 境 與 授 權 機 制 的 共 識, 提 供 典 藏 單 位 積 極 推 動 授 權 的 參 考 資 訊 但 限 於 篇 幅 和 相 關 條 件, 本 指 南 之 編 撰 製 作 重 心 議 題 上 分 為 數 位 內 容 授 權 機 制 與 數 位 內 容 安 全 技 術 兩 大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從 數 位 典 藏 計 畫 成 果 授 權 概 況 分 析 出 發, 介 紹 說 明 數 位 內 容 相 關 的 各 類 法 源 ; 授 權 流 程 分 析 ( 包 括 商 業 與 研 究 教 育 授 權 ) 和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保 護 之 法 源 現 況 與 困 境 等 第 二 部 分 從 目 前 數 位 內 容 安 全 技 術 發 展 現 況 出 發, 介 紹 現 行 各 種 保 護 技 術 數 位 浮 水 印 軟 體 及 未 來 展 望 與 挑 戰 等 在 撰 述 格 體 及 閱 讀 定 位 在 社 會 大 眾 的 普 及 性 與 可 讀 性 考 量, 內 容 並 盡 可 能 列 舉 案 例 說 明 以 增 進 了 解, 故 有 別 於 性 質 相 近 之 研 究 文 獻 與 專 業 學 術 論 著 概 括 而 言, 希 望 透 過 本 指 南 的 例 舉 和 說 明, 能 闡 述 數 位 典 藏 內 容 授 權 和 安 全 機 制 的 社 會 意 義, 凝 聚 典 藏 資 源 和 產 業 各 界 的 社 會 共 識

15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14 第 一 部 分 : 數 位 內 容 授 權 機 制 Part Ⅰ : Digital Content License 壹 引 言 Introduction

16 壹 引 言 15 經 過 多 年 的 經 驗 傳 承 和 技 術 發 展,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已 累 積 了 質 量 俱 佳 的 豐 厚 成 果 隨 著 近 年 來 政 府 大 力 提 倡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數 位 典 藏 成 果 不 僅 為 創 意 人 才 提 供 豐 富 的 知 識 背 景 與 文 化 內 涵, 典 藏 的 內 容 更 是 文 創 產 業 運 用 的 最 佳 素 材 資 源 實 際 參 與 執 行 的 典 藏 機 構 也 期 待 透 過 典 藏 品 的 加 值 應 用, 來 提 升 本 身 的 知 名 度 與 藏 品 能 見 度, 讓 更 多 人 認 識 及 使 用 數 位 典 藏 成 果 典 藏 成 果 的 擴 散 及 加 值 再 利 用, 授 權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關 鍵 綜 觀 各 典 藏 機 構 目 前 的 授 權 狀 況, 普 遍 可 分 成 以 下 三 種 情 形 :(1) 較 無 相 關 授 權 經 驗 及 辦 法 可 依 循 的 民 間 典 藏 單 位 ;(2) 採 用 規 費 法 制 定 收 費 標 準 的 國 立 典 藏 機 構, 以 及 (3) 已 根 據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法 ( 以 下 簡 稱 文 創 法 ) 完 成 新 式 授 權 辦 法, 或 根 據 文 創 法 正 在 著 手 研 擬 新 式 授 權 辦 法 之 機 構 民 間 典 藏 機 構 因 授 權 業 務 須 具 備 法 律 行 銷 及 財 務 等 高 度 專 業 之 人 才, 若 無 外 界 資 源 的 協 助, 往 往 不 得 其 門 而 入 多 數 典 藏 機 構 礙 於 相 關 法 令 及 行 政 規 章 之 限 制, 早 期 僅 以 規 費 法 制 定 簡 易 的 授 權 辦 法, 其 所 涵 蓋 的 層 面 無 法 完 整 兼 顧 各 項 授 權 需 求, 也 較 少 考 慮 到 市 場 機 制 換 言 之, 國 內 授 權 環 境 與 制 度 的 發 展 尚 未 臻 成 熟 有 鑑 於 目 前 的 授 權 困 境, 我 們 拜 訪 了 數 個 典 藏 機 構, 實 地 了 解 其 授 權 現 況 與 未 來 規 劃, 希 望 能 透 過 各 單 位 執 行 經 驗 的 分 享, 歸 納 出 可 供 數 位 典 藏 執 行 者 參 考 的 授 權 流 程 及 建 議 因 此 在 數 位 內 容 授 權 機 制 部 分, 將 以 數 位 典 藏 機 構 的 執 行 現 況 為 基 礎, 先 說 明 授 權 前 必 須 釐 清 的 數 位 內 容 與 著 作 權 之 關 係, 其 次 論 析 商 業 授 權 與 非 商 業 授 權 的 分 野, 指 出 國 內 授 權 型 態 可 依 用 途 區 分 為 商 業 或 學 術 教 育 兩 種, 再 以 實 例 分 述 商 業 授 權 與 研 究 教 育 授 權 之 流 程 最 後 闡 明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保 護 條 例 對 於 數 位 內 容 應 用 的 影 響, 並 提 出 原 住 民 數 位 典 藏 成 果 在 授 權 上 的 參 考 模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其 中, 在 授 權 流 程 部 分, 則 以 依 循 文 創 法 建 置 完 善 授 權 辦 法 的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作 為 商 業 授 權 範 例, 分 析 其 授 權 流 程 與 辦 法, 萃 取 出 重 要 的 授 權 要 素, 依 執 行 步 驟 完 整 說 明 商 業 授 權 基 本 原 則 與 程 序 在 研 究 教 育 授 權 方 面, 除 了 探 討 國 內 典 藏 機 構 現 行 做 法 外, 基 於 降 低 授 權 成 本 方 便 公 眾 近 用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等

17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16 理 由, 建 議 典 藏 機 構 可 採 行 創 用 CC 授 權 模 式, 並 以 實 例 述 明 創 用 CC 授 權 流 程, 再 介 紹 典 藏 機 構 非 商 業 授 權 契 約 產 生 器 的 用 法, 作 為 授 權 契 約 擬 訂 之 參 考 期 待 本 書 的 編 排 能 讓 大 眾 掌 握 授 權 流 程 與 基 本 原 則, 同 時 配 合 自 身 需 求, 建 立 完 備 的 授 權 制 度 及 辦 法

18 貳 數 位 內 容 與 著 作 權 17 貳 數 位 內 容 與 著 作 權 Digital Content and Copyright 簡 嘉 瑩

19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18 我 們 常 說 的 數 位 內 容, 探 究 其 根 本, 其 主 要 的 本 質 乃 是 豐 富 且 具 有 創 意 的 內 容, 而 數 位 化 僅 是 形 式 與 手 段 而 已 在 數 位 時 代 下, 幾 乎 任 何 形 式 的 素 材 內 容 均 能 轉 以 數 位 方 式 儲 存 及 呈 現, 促 使 創 作 的 樣 貌 亦 趨 向 多 樣 化 ; 此 外, 為 因 應 資 訊 時 代 的 來 臨, 各 領 域 素 材 均 不 斷 加 速 其 數 位 化 的 腳 步, 許 多 資 訊 的 獲 得 也 僅 在 彈 指 之 間, 數 位 化 素 材 與 數 位 化 手 段 間 的 多 層 次 搭 配 關 係, 造 就 了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的 複 雜 性 一 單 一 數 位 化 檔 案 可 能 涉 及 複 數 權 利 之 保 護 依 我 國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白 皮 書 將 數 位 內 容 定 義 為 將 圖 像 字 元 影 像 語 音 等 資 料,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加 以 數 位 化, 並 整 合 運 用 之 產 品 或 服 務 從 數 位 典 藏 包 羅 萬 象 的 內 容 來 看, 其 所 使 用 的 素 材 部 分 雖 取 材 自 公 共 領 域,( 例 如 自 然 界 的 動 物 植 物 景 物 ), 但 其 中 可 能 有 相 當 比 例 分 別 或 同 時 受 到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 例 如 詩 詞 書 畫 建 築 歌 曲 電 影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 例 如 古 蹟 ) 國 家 機 密 或 檔 案 使 用 限 制 ( 例 如 總 統 文 物 ) 等 特 別 相 關 法 令 之 保 護 或 限 制, 於 是 數 位 化 成 果 之 利 用 與 釋 出 時, 除 必 須 審 視 其 著 作 權 相 關 權 利 之 狀 態, 在 素 材 的 使 用 上, 仍 必 須 注 意 是 否 符 合 其 他 法 律 或 契 約 的 限 制 9 素 材 受 到 契 約 或 法 律 限 制, 必 須 依 據 依 一 定 申 請 程 序, 才 能 被 接 觸 使 用, 例 如 : 行 政 機 關 ( 構 ) 或 博 物 館 有 管 理 使 用 應 秘 密 物 件 之 行 政 規 則 或 管 理 規 則, 在 授 權 時 即 必 須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又 例 如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法 第 69 條 : 公 立 古 物 保 管 機 關 ( 構 ) 為 研 究 宣 揚 之 需 要, 得 就 保 管 之 公 有 古 物, 具 名 複 製 或 監 製 他 人 非 經 原 保 管 機 關 ( 構 ) 准 許 及 監 製, 不 得 再 複 製 前 項 公 有 古 物 複 製 及 監 製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9 請 參 照 數 位 典 藏 授 權 平 台 與 規 範 機 制 推 動 計 畫, 數 位 典 藏 授 權 Best Practice, 台 北 市 : 數 位 典 藏 與 學 習 之 學 術 與 社 會 應 用 推 廣 計 畫 數 位 典 藏 授 權 平 台 與 規 範 機 制 推 動 計 畫,2009 年 7 月, 頁 93

20 貳 數 位 內 容 與 著 作 權 19 數 位 內 容 所 使 用 之 素 材 來 源 多 元 且 豐 富, 除 可 能 涉 上 述 使 用 之 限 制 外, 亦 可 能 涉 及 之 相 關 權 利 保 護 尚 有 下 述 五 種 類 型 : ( 一 ) 人 類 技 術 創 新 文 化 創 作 保 護 數 位 內 容 之 素 材 如 涉 及 裝 置 物 品 方 法 產 品 的 技 術 創 作, 以 及 電 腦 程 式, 均 可 能 以 專 利 權 予 以 保 護 專 利 權 的 取 得, 則 必 須 向 智 慧 財 產 局 提 出 申 請, 經 過 審 查 認 為 符 合 專 利 法 之 規 定, 而 授 權 與 專 利 10 此 外, 數 位 內 容 中 如 係 屬 對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在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下 亦 可 受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11 ( 二 ) 交 易 秩 序 之 保 障 ( 包 含 營 業 秘 密 商 標 權 之 保 護 ) 數 位 內 容 中 的 圖 像, 如 係 屬 表 彰 商 品 或 服 務 來 源, 並 得 藉 以 與 他 人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相 區 別 之 標 示, 可 能 涉 及 商 標 法 所 保 護 之 商 標 權 惟 商 標 權 之 取 得, 必 須 向 智 慧 財 產 局 註 冊 12 此 外, 如 數 位 內 容 之 素 材 涉 及 可 用 於 生 產 銷 售 或 經 營 之 資 訊, 在 符 合 營 業 秘 密 法 保 護 之 要 件 下, 可 受 營 業 秘 密 之 保 護 13 ( 三 ) 原 住 民 權 益 保 護 數 位 內 容 中 所 使 用 的 素 材, 如 涉 及 泛 原 住 民 之 傳 統 知 識 14, 必 須 注 意 原 住 民 相 關 權 益 之 保 護 立 法 院 於 2007 年 12 月 7 日 三 讀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保 護 條 例, 依 據 該 條 例 之 規 定,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之 宗 教 祭 儀 音 樂 舞 蹈 歌 曲 雕 塑 編 織 圖 案 服 飾 民 俗 技 藝 及 其 他 文 化 成 果 之 表 達 一 10 對 專 利 權 相 關 問 題 產 生 疑 義, 可 參 見 智 慧 財 產 局, 專 利 Q&A, 網 址 : 11 對 著 作 權 相 關 問 題 產 生 疑 義, 可 參 見 智 慧 財 產 局, 著 作 Q&A, 網 址 : 12 對 商 標 權 相 關 問 題, 可 參 見 智 慧 財 產 局, 商 標 權 Q&A, 網 址 : 13 請 參 照 謝 銘 洋,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台 北 市 : 元 照 出 版 社,2009 年, 頁 原 住 民 之 傳 統 知 識 乃 係 基 於 傳 統 而 產 生 之 文 學 的 藝 術 的 或 科 學 的 作 品 表 演 發 明 科 學 發 現 外 觀 設 計 標 記 ; 名 稱 或 符 號 未 公 開 之 資 訊, 以 及 其 他 一 切 基 於 傳 統 在 工 業 科 學 文 學 或 藝 術 領 域 內 智 能 活 動 所 生 之 發 明 與 創 作 之 統 稱 其 可 分 為 : 生 物 多 樣 性 知 識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21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20 經 登 記, 予 以 專 用 權 之 保 護, 對 於 侵 害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專 用 權 者, 被 害 人 除 能 證 明 實 際 損 失 者 外, 最 高 可 向 侵 害 人 請 求 六 百 萬 元 賠 償, 後 續 執 行 尚 待 相 關 子 法 之 發 布 15 ( 四 ) 人 格 權 保 護 有 些 數 位 內 容 所 使 用 之 素 材, 雖 不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但 卻 與 人 格 利 益 之 保 護 相 關 16, 其 中 包 含 民 法 第 18 條 所 保 障 之 隱 私 權 姓 名 權 肖 像 權, 分 述 如 下 : 隱 私 權 : 乃 係 不 讓 他 人 不 當 地 干 預 其 個 人 私 的 領 域 的 權 利 當 信 件 日 記 照 片 等 素 材, 涉 及 特 定 私 人 之 個 人 資 訊 時, 應 注 意 隱 私 權 的 考 量 2. 姓 名 權 : 係 指 個 人 就 自 己 之 姓 名, 得 不 受 他 人 不 當 或 商 業 利 用 之 權 利 3. 肖 像 權 : 係 指 個 人 就 自 己 之 肖 像, 得 不 受 他 人 不 當 或 商 業 利 用 之 權 利 ( 五 ) 機 關 ( 構 ) 財 產 保 護 典 藏 機 關 ( 構 ) 進 行 數 位 化 時, 必 須 特 別 注 意 數 位 化 之 媒 材 是 否 關 於 機 關 ( 構 ) 財 產 權 保 護, 包 括 古 物 單 純 數 位 化 資 料 首 次 發 掘 事 實 資 料 製 版 權 1. 古 物 : 是 指 各 時 代 各 族 群 經 人 為 加 工, 成 為 具 有 文 化 意 義 之 藝 術 作 品 生 活 及 儀 禮 器 物 與 圖 書 文 獻 等, 並 有 其 使 用 限 制 單 純 數 位 化 資 料 : 係 指 利 用 電 腦 科 技 將 書 籍 圖 像 聲 音 影 像 等 資 料 進 行 數 位 化 之 結 果, 例 如 掃 描 完 成 之 圖 檔, 成 為 不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之 數 位 化 圖 檔 或 如 以 錄 音 筆 或 攝 錄 像 機 單 純 機 械 式 制 作 之 影 音 檔, 由 於 欠 缺 創 作 性 故 不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15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保 護 條 例 之 發 展, 可 參 見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保 護 數 位 網 網 站 : 以 及 本 書 第 一 部 份 第 五 章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之 保 護 與 規 範 16 同 註 9, 頁 同 註 13, 頁 同 註 9, 頁 96

22 貳 數 位 內 容 與 著 作 權 首 次 發 掘 事 實 資 料 : 首 次 被 發 現 的 考 古 遺 址 新 物 種 新 行 星 等 資 料, 不 受 上 述 各 項 權 利 之 保 護, 但 未 來 有 可 能 討 論 首 次 發 現 者 之 研 究 利 益 4. 製 版 權 : 依 著 作 權 法 製 版 權 的 規 定, 19 製 版 人 就 其 版 面, 專 有 以 影 印 印 刷 或 類 似 方 式 重 製 之 權 利 然 而, 製 版 權 既 以 文 字 著 述 整 理 印 刷, 或 就 美 術 著 作 原 件 以 影 印 印 刷 或 類 似 方 式 重 製 發 行 為 必 要, 是 否 僅 得 以 紙 本 印 刷 為 前 提? 本 文 認 為, 以 數 位 方 式 的 電 子 形 式, 並 非 以 傳 統 紙 本 印 刷, 由 於 製 版 權 登 記 辦 法 似 無 排 除 登 記 之 意, 因 此 可 向 智 慧 財 產 局 進 行 數 位 製 版 權 註 冊 另 外, 數 位 化 的 成 果, 大 體 而 言, 可 區 分 為 受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的 成 果 與 單 純 數 位 化 不 受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的 成 果, 其 中 受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的 成 果 中, 最 有 相 關 性 的 法 律 即 為 著 作 權 法, 以 下 針 對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為 簡 要 之 說 明 二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的 數 位 內 容 ( 一 ) 著 作 著 作 權 著 作 物 1. 著 作 所 謂 的 著 作, 係 指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人 類 精 神 上 之 創 作, 依 照 著 作 權 法 之 規 定, 只 要 屬 於 自 己 的 創 作, 非 經 重 製 或 改 作 他 人 之 著 作, 即 具 有 創 作 性, 著 作 於 完 成 時 立 即 受 到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無 須 經 過 申 請 或 登 記 然 而,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依 著 作 權 法 取 得 之 著 作 權, 其 保 護 僅 及 於 該 著 作 之 表 達, 而 不 及 於 其 所 表 達 之 思 想 原 理 概 念 程 序 製 程 系 統 操 作 方 法 或 發 現 2. 著 作 權 著 作 權 中 包 含 著 作 人 單 獨 享 有 的 著 作 人 格 權 與 著 作 財 產 權 而 著 作 人 格 權 與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內 涵 如 下 表 所 載 : 19 同 註 9, 頁 97

23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22 著 作 人 格 權 之 種 類 15 公 開 發 表 權 16 姓 名 表 示 權 17 禁 止 扭 曲 變 更 權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種 類 權 利 內 容 說 明 係 指 權 利 人 以 發 行 播 送 上 映 口 述 演 出 展 示 或 其 他 方 法 向 公 眾 公 開 提 示 著 作 內 容 係 指 著 作 人 於 著 作 之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或 於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時, 有 表 示 其 本 名 別 名 或 不 具 名 之 權 利 著 作 人 就 其 著 作 所 生 之 衍 生 著 作, 亦 有 相 同 之 權 利 但 公 務 員 之 姓 名 表 示 權 被 排 除 在 外 係 指 著 作 人 享 有 禁 止 他 人 以 歪 曲 割 裂 竄 改 或 其 他 方 法 改 變 著 作 之 內 容 形 式 或 名 目 致 損 害 其 名 譽 之 權 利 權 利 內 容 說 明 指 以 印 刷 複 印 錄 音 錄 影 攝 影 筆 錄 或 其 他 方 法 直 接 間 接 永 22 重 製 權 久 或 暫 時 之 重 複 製 作 於 劇 本 音 樂 著 作 或 其 他 類 似 著 作 演 出 或 播 送 時 予 以 錄 音 或 錄 影 ; 或 依 建 築 設 計 圖 或 建 築 模 型 建 造 建 築 物 者, 亦 屬 之 23 公 開 口 述 權 指 以 言 詞 或 其 他 方 法 向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24 公 開 播 送 權 25 公 開 上 映 權 26 公 開 演 出 權 26-1 公 開 傳 輸 權 指 基 於 公 眾 直 接 收 聽 或 收 視 為 目 的, 以 有 線 電 無 線 電 或 其 他 器 材 之 廣 播 系 統 傳 送 訊 之 方 法, 藉 聲 音 或 影 像, 向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指 以 單 一 或 多 數 視 聽 機 或 其 他 傳 送 影 像 之 方 法 於 同 一 時 間 向 現 場 或 現 場 以 外 一 定 場 所 之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指 以 演 技 舞 蹈 歌 唱 彈 奏 樂 器 或 其 他 方 法 向 現 場 之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以 擴 音 器 或 其 他 器 材, 將 原 播 送 之 聲 音 或 影 像 向 公 眾 傳 達 者, 亦 屬 之 指 以 有 線 電 無 線 電 之 網 路 或 其 他 通 訊 方 法, 藉 聲 音 或 影 像 向 公 眾 提 供 或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包 括 使 公 眾 得 於 其 各 自 選 定 之 時 間 或 地 點, 以 上 述 方 法 接 收 著 作 內 容 27 公 開 展 示 權 指 向 公 眾 展 示 著 作 內 容 28 改 作 權 或 編 輯 權 改 作 : 指 以 翻 譯 編 曲 改 寫 拍 攝 影 片 或 其 他 方 法 就 原 著 作 另 為 創 作 28-1 散 布 權 指 不 問 有 償 或 無 償, 將 著 作 之 原 件 或 重 製 物 提 供 公 眾 交 易 或 流 通 29 出 租 權 著 作 權 法 無 相 關 說 明, 請 參 酌 民 法 421 以 下 條 文 3. 著 作 物 著 作 物 乃 是 指 著 作 的 重 製 物, 與 上 述 表 格 中 專 屬 於 著 作 人 之 著 作 權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書 籍 就 是 語 文 著 作 的 重 製 物, 著 作 物 與 一 般 物 品 相 同, 有 其 所 有 權 的 歸 屬 ; 例 如 某 收 藏 家 收 藏 了 一 幅 畫 作, 這 幅 畫 的 所 有 權 可 能 歸 屬 於 該 收 藏 家 所 有, 然 而 並 不 代 表 該 收 藏 家 即 取 得 這 幅 畫 的 著 作 權, 可 進 行 畫 作 的 影 印 重 製 或 數 位 化 重 製, 這 幅 畫 的 著 作 權 仍 屬 於 畫 家 所 有, 此 即 為 著 作 權 與 著 作 物 所 有 權 分 離 之 原 則

24 貳 數 位 內 容 與 著 作 權 23 ( 二 )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之 著 作 著 作 權 的 著 作 類 型, 如 下 表 所 示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詩 詞 散 語 文 著 作 文 小 說 劇 本 學 術 論 述 演 講 及 其 他 之 語 文 著 作 圖 形 著 作 音 樂 著 作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美 術 著 作 攝 影 著 作 編 輯 著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曲 譜 歌 詞 及 其 他 之 音 樂 著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舞 蹈 默 劇 歌 劇 話 劇 及 其 他 之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繪 畫 版 畫 漫 畫 連 環 圖 ( 卡 通 ) 素 描 法 書 ( 書 法 ) 字 形 繪 畫 雕 塑 美 術 工 藝 品 及 其 他 之 美 術 著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照 片 幻 燈 片 及 其 他 以 攝 影 之 製 作 方 法 所 創 作 之 著 作 資 料 的 選 擇 與 編 排 具 有 原 創 性 視 聽 著 作 錄 音 著 作 建 築 著 作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表 演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地 圖 圖 表 科 技 或 工 程 設 計 圖 及 其 他 之 圖 形 著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電 影 錄 影 碟 影 電 腦 螢 幕 上 顯 示 之 影 像 及 其 他 藉 機 械 或 設 備 表 現 系 列 影 像, 不 論 有 無 附 隨 聲 音 而 能 附 著 於 任 何 媒 介 物 上 之 著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藉 機 械 或 設 備 表 現 系 列 聲 音 而 能 附 著 於 任 何 媒 介 物 上 之 著 作 但 附 隨 於 視 聽 著 作 之 聲 音 不 屬 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建 築 設 計 圖 建 築 模 型 建 築 物 及 其 他 之 建 築 著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直 接 或 間 接 使 電 腦 產 生 一 定 結 果 為 目 的 所 組 成 指 令 組 合 之 著 作 電 腦 程 式 / 軟 體 可 能 同 時 受 著 作 權 法 與 專 利 法 保 護 對 於 既 有 的 著 作 或 民 俗 創 作 以 演 技 舞 蹈 唱 歌 彈 奏 樂 器 或 其 他 方 法 加 以 詮 釋 是 否 所 有 的 著 作 皆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呢? 由 著 作 權 法 基 本 原 則 之 認 識, 能 確 認 著 作 權 保 護 之 範 圍, 著 作 權 保 護 基 本 觀 念 主 要 如 下 : 創 作 保 護 主 義 : 著 作 權 法 第 10 條 規 定 : 著 作 人 於 著 作 完 成 時 享 有 著 作 權 換 而 言 之, 著 作 人 自 創 作 完 成 之 日 起 享 有 著 作 權, 不 必 進 行 任 何 登 記 或 申 請 2. 原 創 性 (Originality): 著 作 權 法 所 要 求 的 原 創 性, 不 必 達 到 新 穎 性 的 程 度, 只 要 主 張 自 己 獨 立 創 作, 而 非 抄 襲, 即 使 著 作 與 他 人 著 作 有 類 似, 亦 不 構 成 侵 害, 且 各 自 受 到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20 同 註 13, 頁

25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創 作 性 : 著 作 權 法 對 於 著 作 創 作 性 的 程 度 要 求 不 高, 但 必 須 有 人 類 精 神 智 慧 之 投 入, 如 果 沒 有 人 類 精 神 智 慧 之 投 入, 例 如 僅 使 用 掃 描 器 將 圖 畫 掃 描 成 數 位 檔, 任 何 人 來 操 作 均 得 到 相 同 之 結 果, 也 就 不 能 受 到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如 係 以 電 腦 做 繪 圖, 藉 由 繪 圖 軟 體 或 其 他 工 具 所 完 成 之 美 術 圖 形, 人 人 皆 不 同, 無 論 其 完 成 的 是 胡 亂 塗 鴉, 亦 無 論 其 是 否 在 市 場 上 具 有 經 濟 價 值, 因 其 仍 有 人 類 精 神 智 慧 之 投 入, 也 就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所 要 求 的 創 作 性 4. 不 是 被 排 除 在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外 的 著 作 :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不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之 著 作 包 含 下 列 幾 種 : (1)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這 裡 所 稱 之 公 文 依 照 著 作 權 法 第 9 條 第 2 項, 包 含 公 務 員 於 職 務 上 草 擬 之 文 告 講 稿 新 聞 稿 及 其 他 文 書 惟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 並 非 所 有 公 務 員 職 務 上 著 作 均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例 如 公 務 員 完 成 之 出 國 報 告 或 政 府 出 版 品 仍 可 受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2)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作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的 翻 譯 物 或 編 輯 物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含 本 國 機 關 及 外 國 機 關, 因 此 外 國 政 府 就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作 成 的 翻 譯 或 編 輯, 不 得 為 我 國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如 果 是 私 人 作 成 的 翻 譯, 本 質 上 屬 於 改 作 之 著 作, 仍 然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3) 標 語 及 通 用 之 符 號 名 詞 公 式 數 表 表 格 簿 冊 或 時 曆 標 語 或 者 通 用 符 號 名 詞 公 式 數 表 表 格 簿 冊 或 時 曆, 這 些 屬 於 通 常 而 熟 悉 的 物, 缺 乏 最 低 之 創 造 力, 也 就 是 不 具 創 作 性, 不 受 著 作 法 保 護 (4) 單 純 為 傳 達 事 實 之 新 聞 所 報 導 所 作 成 之 語 文 著 作 必 須 注 意,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之 著 作 乃 單 純 為 傳 達 事 實 之 新 聞 報 導 所 為 之 語 文 著 作 不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並 不 包 括 所 用 的 圖 片 照 片 刊 載 於 報 紙 新 聞 等 有 關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或 與 報 導 有 關 之 論 述,

26 貳 數 位 內 容 與 著 作 權 25 因 具 有 創 作 性, 仍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5)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因 應 眾 多 應 考 者 有 普 遍 使 用 考 試 試 題 之 必 要, 因 此 使 依 本 國 法 令 所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不 以 著 作 權 保 護 三 誰 擁 有 著 作 權? 一 般 我 們 將 創 作 著 作 之 人 稱 為 著 作 人 依 照 著 作 權 法 之 規 定, 原 則 上 著 作 人 在 完 成 著 作 時 即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享 有 著 作 人 格 權 與 著 作 財 產 權 但 著 作 權 法 另 外 有 特 別 規 定 時, 則 依 其 規 定 一 般 而 言, 取 得 著 作 權 的 來 源 有 : ( 一 ) 受 僱 人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非 雇 用 人 以 契 約 與 受 僱 人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原 則 上,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之 規 定, 受 僱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僱 人 為 著 作 人,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換 而 言 之, 員 工 在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創 作 若 未 與 公 司 作 任 何 特 約, 則 係 以 員 工 為 著 作 人,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公 司 享 有, 公 司 得 針 對 著 作 進 行 數 位 化 重 製 公 開 傳 輸 之 活 動 21 受 僱 人 如 為 公 務 員, 其 於 職 務 上 所 完 成 之 著 作, 通 常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屬 該 公 務 員 隸 屬 之 機 關 管 理 外, 著 作 權 法 排 除 了 受 僱 人 所 享 有 之 公 開 發 表 權 與 姓 名 表 示 權 之 保 護 22 另 外, 員 工 為 著 作 人 的 職 務 著 作, 由 雇 用 人 取 得 尚 未 公 開 發 表 著 作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者, 因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讓 與 行 使 或 利 用 而 公 開 發 表 者, 視 為 著 作 人 同 意 公 開 發 表 其 著 作, 在 這 些 情 形 下, 員 工 無 法 主 張 公 開 發 表 權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受 雇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但 契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雇 人 享 有 者, 從 其 約 定 前 二 項 所 稱 受 雇 人, 包 括 公 務 員 22 著 作 權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著 作 人 就 其 著 作 享 有 公 開 發 表 之 權 利 但 公 務 員, 依 第 十 一 條 及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為 著 作 人, 而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該 公 務 員 隸 屬 之 法 人 享 有 者, 不 適 用 之 23 著 作 權 法 第 15 條 第 3 項 依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由 雇 用 人 或 出 資 人 自 始 取 得 尚 未 公 開 發 表 著 作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者, 因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讓 與 行 使 或 利 用 而 公 開 發 表 者, 視 為 著 作 人 同 意 公 開 發 表 其 著 作

27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26 ( 二 ) 出 資 由 受 聘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按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之 規 定,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非 以 契 約 特 別 約 定, 否 則 原 則 上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契 約 約 定 歸 受 聘 人 或 出 資 人 享 有, 如 未 有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出 資 人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24 從 出 資 人 的 角 度, 與 受 僱 人 職 務 上 完 成 的 著 作 相 同, 出 資 人 如 由 受 聘 人 取 得 尚 未 公 開 發 表 著 作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者, 因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讓 與 行 使 或 利 用 而 公 開 發 表 者, 著 作 權 法 第 15 條 第 3 項 規 定 視 為 著 作 人 同 意 公 開 發 表 其 著 作, 在 這 些 情 形 下, 受 聘 人 不 能 主 張 公 開 發 表 權 ( 三 ) 著 作 權 之 讓 與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讓 與 他 人 或 與 他 人 共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受 讓 人, 在 其 受 讓 範 圍 內,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而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讓 與 範 圍 依 當 事 人 之 約 定, 約 定 不 明, 按 著 作 權 法 第 36 條 第 3 項 之 規 定, 推 定 為 未 讓 與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除 得 將 其 著 作 財 產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讓 與 他 人 或 與 他 人 共 有 外,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另 得 授 權 他 人 利 用 著 作, 授 權 利 用 之 地 域 時 間 內 容 利 用 方 法 或 其 他 事 項, 依 當 事 人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授 權 與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讓 與 有 所 不 同 簡 單 來 說, 授 權 僅 是 權 利 人 將 其 權 利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利 用 權 給 與 他 人 實 施 而 已, 自 己 仍 保 有 智 慧 財 產 權 權 利 人 之 地 位 ; 讓 與 則 是 指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權 利 人 將 其 權 利 全 部 或 一 部, 終 局 地 讓 與 於 他 人 而 僅 是 單 純 被 授 權 使 用 的 著 作 使 用 人, 未 必 有 再 授 權 第 三 人 利 用 的 權 能, 但 若 是 專 屬 授 權 的 情 形, 被 授 權 人 可 在 授 權 範 圍 內 以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地 位 行 使 權 利, 並 得 以 自 己 之 名 義 為 訴 訟 行 為, 此 時,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在 專 屬 授 權 的 範 圍 內, 亦 不 得 行 使 權 利 非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非 經 著 作 人 之 同 意, 不 得 將 其 權 利 再 授 權 第 三 人 利 用, 更 不 可 主 張 自 己 為 著 作 權 人 24 同 註 9, 頁 124

28 貳 數 位 內 容 與 著 作 權 27 四 著 作 權 保 護 期 間 著 作 權 在 法 律 上 所 保 護 的 權 利 客 體 分 為 兩 類 : ( 一 ) 著 作 人 格 權 著 作 人 死 亡 或 消 滅 者, 關 於 其 著 作 人 格 權 之 保 護, 視 同 生 存 或 存 續, 任 何 人 不 得 侵 害 但 依 利 用 行 為 之 性 質 及 程 序 社 會 之 變 動 或 其 他 情 事 可 認 為 不 違 反 該 著 作 人 之 意 思 者, 不 構 成 侵 害 ( 參 考 法 條 : 著 作 權 法 18) ( 二 ) 著 作 財 產 權 原 則 上, 存 續 於 著 作 人 之 生 存 期 間 及 其 死 亡 後 五 十 年 法 人 為 著 作 人 時, 存 續 至 公 開 發 表 後 五 十 年 但 著 作 於 創 作 完 成 時 起 五 十 年 內 未 公 開 發 表 者, 存 續 至 創 作 完 成 時 起 五 十 年 攝 影 視 聽 錄 音 與 表 演 著 作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僅 存 續 至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後 五 十 年, 其 存 續 期 間 與 著 作 人 於 何 時 死 亡 無 關 ( 參 考 法 條 : 著 作 權 法 ) 五 小 結 針 對 不 同 素 材 內 容, 數 位 化 的 技 術 與 方 法 亦 五 花 八 門, 例 如 對 於 自 然 界 的 景 物 進 行 數 位 化 時, 我 們 可 能 使 用 數 位 相 機 數 位 攝 影 機 進 行 數 位 化, 本 屬 於 公 共 領 域 的 素 材, 經 過 了 具 有 創 作 性 的 數 位 化 方 法, 如 此 可 能 產 生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的 著 作 此 外, 將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的 著 作 進 行 數 位 化 掃 描, 此 時 因 為 數 位 化 的 方 法 不 具 創 作 性, 所 生 之 數 位 化 成 果 雖 不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但 在 數 位 化 成 果 釋 出 時 仍 必 須 考 量 是 否 涉 及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法 律 的 限 制, 例 如 將 私 人 信 件 掃 描 成 數 位 圖 檔 案, 除 了 考 量 該 信 件 之 著 作 權, 個 人 隱 私 權 益 之 保 護 在 此 也 必 須 加 以 注 意 於 是, 單 一 的 數 位 化 檔 案, 其 所 呈 現 之 數 位 化 成 果, 在 內 容 素 材 上 與 數 位 化 之 方 法 多 層 次 搭 配 關 係 下, 造 就 了 數 位 化 成 果 權 利 狀 態 的 複 雜 關 係, 所 呈 現 的 數 位 化 成 果, 可 能 包 含 數 種 不 同 的 權 利 性 質, 數 種 不 同 性 質 的 權 利 狀 態 不 盡 相 同,

29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28 連 帶 影 響 數 位 化 成 果 本 身 的 權 利 歸 屬 以 及 利 用 限 制 因 此, 數 位 化 成 果 釋 出 利 用 前, 必 須 分 析 被 數 位 化 素 材 的 法 律 性 質, 並 針 對 數 位 化 手 段 進 行 法 律 評 價, 方 能 正 確 了 解 並 正 確 定 性 數 位 化 成 果 包 含 的 權 利 項 目, 如 果 想 要 針 對 數 位 化 成 果 予 以 釋 出 或 商 業 化 加 值 應 用, 原 則 上 就 必 須 對 其 所 包 含 的 各 項 權 利 具 有 完 整 的 處 分 權 能, 如 對 數 位 化 成 果 之 授 權 釋 出 開 放 公 眾 近 用 或 其 他 處 分 行 為 不 具 有 處 分 權 能, 就 可 能 構 成 法 律 上 的 侵 權 行 為, 於 是 對 素 材 及 數 位 化 手 段 進 行 分 析 與 法 律 定 性, 主 要 的 目 的 即 是 評 估 權 利 爭 議 滲 入 數 物 化 流 程 的 風 險 高 低, 進 而 採 取 有 效 的 預 防 或 修 補 方 案, 是 以 權 利 盤 點 作 業 堪 稱 數 位 化 成 果 進 行 釋 出 及 授 權 前, 不 可 或 缺 的 基 礎 建 設 工 程, 係 各 計 畫 執 行 數 典 計 畫 標 準 程 序 重 要 軸 心 之 一 相 關 盤 點 作 業 之 方 法 請 參 照 數 位 典 藏 成 果 盤 點 執 行 計 畫, 數 位 典 藏 成 果 盤 點 Q&A, 台 北 市 : 數 位 典 藏 與 學 習 之 學 術 與 社 會 應 用 推 廣 計 畫 數 位 典 藏 成 果 盤 點 執 行 計 畫,2009 年 6 月

30 參 商 業 授 權 29 參 商 業 授 權 Commercial License 陳 曉 慧 高 朗 軒 郭 怡 棻

31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30 一 授 權 與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2010 年 1 月 7 日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法 ( 以 下 簡 稱 文 創 法 ) 在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意 味 著 文 創 產 業 將 是 下 一 波 的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產 業, 無 獨 有 偶 的 於 同 年 5 月,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會 挹 注 了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26 一 百 億 元 施 行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加 強 投 資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實 施 方 案, 這 筆 經 費 對 於 台 灣 文 創 產 業 的 發 展 猶 如 打 了 一 劑 強 心 針 27 根 據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推 動 服 務 網 28 對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 的 定 義 為, 源 自 創 意 或 文 化 積 累, 透 過 智 慧 財 產 的 形 成 與 運 用, 具 有 創 造 財 富 與 就 業 機 會 潛 力, 並 促 進 整 體 生 活 環 境 提 升 的 行 業 而 文 創 產 業 中 所 包 括 的 產 品 設 計 產 業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及 創 意 生 活 產 業 等 16 項 範 疇 中,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數 典 數 學 計 畫 ) 的 數 位 化 產 出 幾 乎 皆 可 囊 括 其 中 數 典 數 學 計 畫 執 行 十 年, 累 積 約 八 百 多 萬 筆 的 數 位 化 成 果 29, 要 如 何 進 行 加 值 及 推 廣 讓 更 多 人 看 見 台 灣 所 擁 有 的 珍 貴 寶 藏, 是 近 年 來 各 典 藏 機 構 所 深 思 的 課 題 典 藏 機 構 從 單 純 的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工 作 跨 足 到 數 位 化 領 域, 首 先 克 服 了 一 日 千 里 的 數 位 化 技 術, 順 利 完 成 數 位 化 工 作 後, 接 踵 而 來 的 就 是 要 面 對 如 何 進 行 包 裝 推 廣 及 行 銷, 讓 自 家 的 典 藏 品 能 讓 更 多 人 看 見 時 代 的 與 日 俱 進, 讓 典 藏 機 構 已 經 不 能 再 以 展 演 設 施 來 自 居 30, 而 文 創 法 第 21 條 中 所 示, 為 促 進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之 發 展, 政 府 得 以 出 租 授 權 或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其 管 理 之 圖 書 史 料 典 藏 文 物 或 影 音 資 料 等 公 有 文 化 創 意 資 產, 許 多 國 立 的 博 物 館 及 26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的 啟 動,2012 年 5 月 20 日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改 制 為 文 化 部 27 企 業 龍 頭 錢 進 文 創 文 建 會 民 間 投 資 文 創 政 策 起 跑, watch?v=rsjt2gkgoww 28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推 動 服 務 網, 29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 聯 合 目 錄, 檢 索 :2012 年 5 月, digitalarchives.tw/ 30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認 為, 博 物 館 在 文 創 產 業 中 不 只 是 展 演 設 施 的 角 色, 而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資 產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文 創 資 源 網, 檢 索 :2012 年 5 月, aspx

32 參 商 業 授 權 31 典 藏 機 構 也 根 據 這 樣 的 法 令 規 定 來 著 手 研 擬 授 權 辦 法, 所 以 數 位 典 藏 機 構 若 能 搭 上 此 時 剛 起 步 的 文 創 產 業 列 車, 再 透 過 完 善 的 授 權 制 度 和 行 銷 方 式, 相 信 豐 碩 的 加 值 成 果 是 可 以 期 待 的 二 商 業 授 權 與 非 商 業 授 權 目 前 在 授 權 實 務 上, 通 常 會 將 授 權 分 作 商 業 授 權 與 非 商 業 授 權 有 關 兩 者 的 分 別, 有 以 下 幾 種 看 法 : 31 ( 一 ) 以 是 否 收 取 權 利 金 區 分 : 一 般 認 為 著 作 權 人 授 權 給 使 用 者 利 用 其 著 作 時, 如 果 向 使 用 者 收 取 權 利 金 就 是 商 業 授 權 ; 反 之, 若 著 作 權 人 無 償 授 權 給 使 用 者 就 是 非 商 業 授 權 ( 二 ) 以 被 授 權 對 象 區 分 : 也 有 人 認 為 商 業 授 權 與 非 商 業 授 權 的 判 別, 應 以 被 授 權 對 象 作 為 區 分 基 準, 如 被 授 權 對 象 為 學 術 單 位 或 研 究 機 構, 其 進 行 的 加 值 利 用 即 被 認 定 為 非 屬 於 商 業 目 的 而 視 作 非 商 業 授 權 ( 三 ) 以 使 用 目 的 區 分 : 透 過 判 別 著 作 使 用 目 的 是 否 營 利, 來 區 分 商 業 與 非 商 業 授 權 例 如 在 國 際 間 被 廣 泛 運 用 的 創 用 CC 授 權 (Creative Commons) 條 款 對 素 材 應 用 的 非 商 業 性 定 義 即 是 不 得 以 主 要 為 獲 取 商 業 利 益 或 私 人 金 錢 報 酬 的 方 式 實 際 上, 若 以 前 述 三 種 標 準 來 區 分 商 業 授 權 與 非 商 業 授 權, 會 發 現 其 中 有 模 糊 難 解 的 灰 色 地 帶 例 如 故 宮 關 於 營 利 與 非 營 利 使 用 分 野 之 說 明 : 謂 非 營 利 使 用 者 係 指 基 於 學 術 研 究 發 表 論 文 或 其 他 教 育 用 途 等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使 用 31 授 權 平 台 規 範 機 制 推 動 子 計 畫, 數 位 典 藏 線 上 非 商 業 性 授 權 機 制 之 建 立 及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檢 索 :2012 年 5 月, 頁 2-3,

33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32 本 院 藏 品 圖 像 者 其 與 營 利 使 用 之 分 野 在 於 非 營 利 使 用 者 之 使 用 目 的 帶 有 教 育 性 學 術 性, 而 非 僅 因 產 品 不 具 售 價 如 贈 品 非 賣 品 等 即 謂 其 為 非 營 利 使 用 32 由 此, 究 竟 是 使 用 目 的 有 教 育 性 學 術 性, 且 產 品 不 具 售 價 二 者 兼 具, 方 構 成 非 營 利 使 用? 或 只 要 使 用 目 的 有 教 育 性 學 術 性, 雖 有 產 品 售 價, 也 構 成 非 營 利 使 用? 對 此, 故 宮 保 有 最 終 解 釋 權 歷 史 博 物 館 在 其 授 權 專 頁 上 較 明 確 定 義 學 術 研 究 用 途 為 非 營 利 性 使 用 : 學 術 性 用 途 是 指 非 營 利 性 使 用, 如 一 般 國 內 學 術 團 體 專 家 學 者 為 學 術 研 究 發 表 論 文 ( 含 學 校 學 生 ), 以 及 經 教 育 部 審 定 者 之 教 科 書 者 33 日 本 東 京 國 立 博 物 館 在 其 官 網 上 舉 例 說 明 何 謂 商 業 利 用 與 非 商 業 利 用 時, 將 學 會 刊 物 上 的 學 術 論 文 插 圖 教 師 為 了 授 課 或 事 先 預 習 而 自 製 的 印 刷 物 幻 燈 片, 以 及 學 生 所 製 作 不 會 公 開 發 行 的 報 告 畢 業 論 文 碩 士 或 博 士 論 文 等 研 究 或 教 育 用 途 者 認 定 為 非 商 業 利 用 34 此 類 利 用 不 收 費 但 教 科 書 教 材 與 學 校 簡 介 則 屬 商 業 用 途 美 國 紐 約 大 都 會 博 物 館 區 的 授 權 業 務 分 為 以 下 幾 類 : 學 術 出 版 教 育 用 途 商 業 用 途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等, 個 別 委 託 不 同 代 理 機 構 從 事 一 般 影 像 授 權 業 務 35 其 中, 教 育 或 學 術 研 究 授 權 特 別 區 分 出 來, 由 Scholars Resource 36 作 為 專 責 代 理 授 權 機 構 據 上 觀 察, 授 權 的 型 態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商 業 學 術 或 教 育 用 途 兩 種, 但 兩 者 之 間 的 界 線 模 糊, 實 無 法 以 商 業 性 或 非 商 業 性 二 分 法 來 區 隔 因 此, 為 了 更 清 楚 分 析 與 說 明 授 權 流 程, 本 書 依 用 途 將 授 權 機 制 分 成 商 業 授 權 與 研 究 教 育 授 權 32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檢 索 :2012 年 6 月, collaboration_02.aspx 33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文 創 資 源 網, 檢 索 :2012 年 6 月, QA.aspx?a=02 34 東 京 國 立 博 物 館, 檢 索 :2012 年 5 月, php?id= 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檢 索 :2012 年 6 月, 36 Scholars Resource, 檢 索 :2012 年 5 月,

34 參 商 業 授 權 33 兩 部 份, 分 別 在 本 章 ( 第 三 章 ) 與 第 四 章 介 紹 先 從 現 況 觀 察 談 起, 再 舉 實 例 歸 納 出 完 整 的 授 權 流 程, 並 提 出 執 行 授 權 的 相 關 建 議, 提 供 典 藏 機 構 參 考 三 數 位 典 藏 商 業 授 權 現 況 以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為 例 我 國 數 典 數 學 計 畫 之 成 員 主 要 可 分 為 兩 大 類 型, 分 別 為 由 國 內 一 級 典 藏 機 構 所 組 成 的 機 構 型 計 畫, 以 及 廣 邀 民 間 私 立 典 藏 單 位 或 機 構 所 組 成 的 公 開 徵 選 計 畫 這 些 機 構 與 單 位 皆 擁 有 豐 富 的 典 藏 量, 為 能 有 效 管 理 各 類 藏 品 以 及 因 應 數 位 趨 勢 所 帶 來 的 授 權 多 元 化 型 態, 紛 紛 擬 著 手 修 訂 一 套 完 善 的 授 權 辦 法 為 能 更 了 解 數 典 數 學 計 畫 授 權 執 行 現 況, 我 們 訪 談 了 幾 家 大 型 典 藏 機 構, 包 含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 以 下 簡 稱 故 宮 )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 以 下 簡 稱 科 博 館 ) 及 國 立 台 灣 美 術 館 ( 以 下 簡 稱 國 美 館 ) 等, 其 中 故 宮 依 據 文 創 法 第 21 條 之 規 定 制 定 了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珍 貴 動 產 衍 生 ( 文 化 創 意 ) 產 品 管 理 及 收 費 規 定 37 作 為 圖 像 授 權 依 據, 科 博 館 與 國 美 館 則 仍 以 規 費 法 為 圖 像 授 權 之 收 費 標 準, 而 科 博 館 與 國 美 館 的 使 用 收 費 方 式 分 別 表 列 如 下 ( 表 3-1 表 3-2) 38 表 3-1: 科 博 館 提 供 視 聽 資 料 教 育 用 途 收 費 標 準 項 目 收 費 備 註 4 6 彩 色 照 片 每 張 新 台 幣 一 百 五 十 元 有 關 影 像 用 於 出 版 品 刊 載 附 圖 3 5 彩 色 照 片 每 張 新 台 幣 一 百 元 之 用 時, 應 於 圖 版 旁 註 明 出 處 為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6 6cm 幻 燈 片 每 片 新 台 幣 一 仟 元 4 4cm 幻 燈 片 每 片 新 台 幣 五 百 元 135mm 幻 燈 片 每 片 新 台 幣 二 百 元 300dpi,jpg 圖 檔 每 幅 新 台 幣 一 百 元 VHS 錄 影 帶 每 卷 新 台 幣 五 百 元 VCD 光 碟 片 每 片 新 台 幣 五 百 元 DVD 光 碟 片 每 片 新 台 幣 一 仟 元 資 料 說 明 : 商 業 用 途 收 費 則 依 表 列 五 倍 計 算 之 37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合 作 開 發 品 牌 出 版 與 圖 像 授 權 指 南,2011 年, 頁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授 權 服 務 專 區, 檢 索 :2012 年 6 月,

35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34 教 學 研 究 ( 正 片 2MB 以 下 數 位 圖 檔 ) 政 府 機 關 使 用 ( 正 片 2MB-90MB 數 位 圖 檔 ) 39 表 3-2: 國 立 台 灣 美 術 館 藏 品 圖 像 使 用 收 費 基 準 表 項 目 收 費 備 註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200 印 製 之 成 品 至 少 五 份 贈 本 館 存 參 非 銷 售 用 之 發 行 報 章 書 籍 雜 誌 之 封 面 封 底 ( 正 片 2MB-50MB 數 位 圖 檔 ) 報 章 書 籍 雜 誌 ( 正 片 2MB-90MB 數 位 圖 檔 ) 日 曆 月 曆 出 版 ( 正 片 2MB-90MB 數 位 圖 檔 ) 及 其 他 廣 告 文 宣 ( 正 片 2MB-90MB 數 位 圖 檔 ) 多 媒 體 出 版 ( 正 片 2MB-90MB 數 位 圖 檔 ) 1000 出 版 品 至 少 五 份 贈 本 館 存 參 600 出 版 品 至 少 五 份 贈 本 館 存 參 600 至 少 十 份 贈 本 館 存 參 600 出 版 品 至 少 五 份 贈 本 館 存 參 600 多 媒 體 出 版 品 至 少 五 份 贈 本 館 存 參 商 業 用 供 銷 售 用 途 之 衍 生 物 ( 正 片 2MB-500MB 數 位 圖 檔 ) 以 1,000 元 為 收 費 基 準, 加 一 定 百 分 比 議 定 收 取, 並 另 以 契 約 協 議 辦 理 贈 本 館 存 參 份 數 至 少 五 份 或 另 以 合 約 議 定 科 博 館 與 國 美 館 人 員 於 受 訪 時 均 表 示, 隨 著 數 位 化 時 代 所 帶 來 的 文 創 潮 流 與 發 展, 有 限 的 使 用 收 費 分 類 及 一 次 結 清 授 權 費 之 方 式, 早 已 無 法 滿 足 各 類 衍 生 性 商 品 的 授 權 需 求 故 這 兩 個 機 構 目 前 正 依 文 創 法 第 21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研 擬 新 的 授 權 制 度, 並 均 有 參 考 故 宮 的 運 作 實 務 40 以 下 即 以 故 宮 為 例 來 說 明 其 授 權 制 度 : ( 一 ) 授 權 政 策 故 宮 收 藏 種 類 繁 多, 其 主 要 來 自 清 宮 收 藏, 承 襲 自 宋 元 明 清 等 四 朝 39 國 立 台 灣 美 術 館 法 規 及 申 請 書 表, 檢 索 :2012 年 6 月, 40 國 立 台 灣 美 術 館 典 藏 組 長 薛 燕 玲 小 姐 口 述,2012 年 4 月 11 日 於 國 立 台 灣 美 術 館 訪 問 ;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資 訊 組 李 香 瑩 小 姐 口 述,2012 年 4 月 18 日 於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訪 問, 訪 談 者 高 朗 軒 郭 怡 棻

36 參 商 業 授 權 35 宮 廷, 再 加 上 來 台 後 的 徵 集, 時 代 橫 跨 新 石 器 時 代 至 現 代, 藏 品 數 量 總 計 69 萬 餘 件 41, 其 收 藏 不 僅 是 中 國 藝 術 與 工 藝 品 中 的 菁 華, 也 是 歷 史 研 究 的 重 寶 前 故 宮 院 長 林 曼 麗 女 士 曾 說 道 : 21 世 紀 的 博 物 館, 它 的 定 位 與 角 色 已 經 不 一 樣, 它 會 融 入 群 眾 的 生 活, 而 且 會 扮 演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甚 至 它 已 經 成 為 一 種 生 活 的 風 格 42, 因 此 故 宮 於 2006 年 提 出 Old is New 時 尚 故 宮 為 其 對 文 化 商 品 之 創 造 與 發 展 的 基 本 理 念, 延 續 至 今 由 周 功 鑫 院 長 提 倡 形 塑 典 藏 新 活 力 創 造 故 宮 新 價 值 的 核 心 價 值, 皆 敘 明 博 物 館 事 業 經 營 需 與 時 代 脈 動 俱 進 ; 亦 期 望 文 物 能 透 過 設 計 家 的 手, 幻 化 出 蘊 含 東 方 精 神 卻 兼 具 實 用 功 能 的 時 尚 精 品, 並 透 過 品 牌 授 權 的 方 式 進 行 量 產, 讓 時 代 久 遠 的 文 物 融 入 現 代 生 活, 成 為 領 導 流 行 挑 戰 尖 端 的 新 指 標, 因 應 世 界 博 物 館 轉 型 的 經 營 型 態 43 ( 二 ) 授 權 辦 法 故 宮 於 2012 年 10 月 依 據 文 創 法 第 21 條 修 訂 發 布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珍 貴 動 產 衍 生 ( 文 化 創 意 ) 產 品 管 理 及 收 費 規 定 用 以 管 理 藏 品 圖 像 授 權, 並 以 此 為 基 礎 訂 定 合 作 開 發 品 牌 授 權 及 出 版 品 授 權 等 合 乎 現 行 授 權 範 疇 的 相 關 辦 法 44 上 述 授 權 辦 法 申 請 表 單 文 件 授 權 流 程 及 其 相 關 說 明, 除 詳 載 於 2011 年 出 版 之 故 宮 合 作 開 發 品 牌 出 版 與 圖 像 授 權 指 南 外, 並 公 布 於 故 宮 文 創 資 源 網 45, 期 望 申 請 授 權 的 公 眾 能 有 充 分 的 認 知 ( 三 ) 授 權 專 責 單 位 為 了 執 行 上 述 的 授 權 辦 法, 故 宮 設 立 一 個 授 權 專 責 機 構 為 文 創 行 銷 處, 其 41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維 基 百 科, 檢 索 :2012 年 5 月,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42 周 欣 嫻, 台 灣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智 慧 財 產 之 法 律 保 護 與 藝 術 授 權 以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為 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民 國 96 年 6 月, 頁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傳 承 與 延 續, 檢 索 :2012 年 6 月, 44 不 論 是 廠 商 要 進 行 衍 生 性 商 品 開 發 洽 談 品 牌 授 權 或 印 製 文 化 教 育 推 廣 出 版 品 等, 皆 必 須 依 據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珍 貴 動 產 衍 生 ( 文 化 創 意 ) 產 品 管 理 及 收 費 規 定 進 行 辦 理, 再 依 照 藏 品 申 請 用 途 之 不 同, 搭 配 適 用 的 辦 法 來 洽 談 授 權 事 宜 45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文 創 資 源 網 合 作 機 制 介 紹, 檢 索 :2012 年 6 月,

37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36 組 織 下 設 基 金 管 銷 科 出 版 科 授 權 科 及 文 創 科 四 個 單 位, 主 要 掌 理 故 宮 出 版 品 發 行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管 理 授 權 及 權 利 侵 害 之 救 濟 藏 品 之 衍 生 利 用 創 意 加 值 及 產 品 管 銷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業 務 之 執 行 及 管 理 等 其 他 有 關 文 創 行 銷 事 項 46 ( 四 ) 授 權 方 式 故 宮 將 授 權 分 為 合 作 開 發 品 牌 授 權 出 版 品 授 權 及 圖 像 授 權 四 種, 以 下 則 針 對 上 述 四 種 授 權 機 制, 分 成 審 核 機 制 權 利 規 範 製 作 成 本 銷 售 通 路 及 權 利 金 等 項 目, 分 別 進 行 介 紹 : 合 作 開 發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各 類 衍 生 性 商 品 公 開 徵 求 須 知 1. 機 制 / 目 的 說 明 故 宮 文 物 仿 製 品 藝 術 紀 念 品 及 其 他 與 典 藏 相 關 的 文 化 創 意 商 品 之 生 產 製 作, 係 由 故 宮 每 年 3 次 公 開 徵 求 國 內 優 良 廠 商, 以 廠 商 設 計 提 案 的 方 式, 應 用 故 宮 典 藏 文 物 的 文 化 元 素 數 位 圖 像 或 文 物 知 識, 針 對 該 院 禮 品 通 路 銷 售 需 求 進 行 商 品 的 設 計 開 發 開 發 / 授 權 類 別 文 物 仿 製 品 藝 術 紀 念 品 及 故 宮 文 物 加 值 應 用 等 產 品 開 發 3. 申 請 期 間 每 年 4 月 8 月 及 12 月,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48 會 舉 辦 審 查 會 議, 公 開 徵 求 合 作 廠 商 4. 審 核 機 制 a. 廠 商 需 提 供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信 用 證 明 及 最 近 一 期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收 執 聯 b. 初 審 將 針 對 產 品 之 創 意 來 源 出 處 說 明 安 全 性 及 產 品 是 否 曾 提 複 審 卻 未 通 過 等 七 項 標 準 進 行 審 核, 倘 若 係 因 上 述 四 項 未 通 過 者, 則 退 件 不 予 進 行 修 改 及 複 審 之 機 會 c. 審 查 未 通 過 之 企 劃 案, 由 故 宮 書 面 敘 明 原 因, 並 退 還 樣 品 給 原 申 請 廠 商 ( 書 面 文 件 不 予 退 還, 供 故 宮 歸 檔 備 查 ); 審 查 未 通 過 之 相 同 產 品 不 得 再 次 送 審 5. 權 利 規 範 a. 合 作 期 限 為 簽 約 日 起 2 年, 可 續 約 一 次, 並 以 2 年 為 限 b. 合 作 開 發 的 產 品 必 須 標 示 故 宮 的 Logo, 不 得 有 廠 商 的 品 牌 介 紹 或 相 關 資 料 c. 合 作 開 發 完 成 的 產 品, 若 雙 方 沒 有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利 之 歸 屬, 在 產 品 完 成 的 同 時, 著 作 財 產 權 將 無 償 讓 予 故 宮, 廠 商 應 放 棄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d. 合 作 開 發 廠 商 保 證 對 其 人 員 因 合 作 開 發 所 完 成 之 產 品, 與 其 人 員 約 定 以 合 作 開 發 廠 商 為 著 作 人, 享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及 著 作 人 格 權 46 同 註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文 創 資 源 網 合 作 開 發, 檢 索 :2012 年 6 月, 48 為 宣 揚 具 有 美 學 歷 史 教 育 及 文 明 意 義 之 文 物, 辦 理 出 版 品 發 行 複 製 仿 製 文 物 文 化 創 意 產 品 藝 術 紀 念 品 開 發 及 文 物 收 購, 特 設 置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38 參 商 業 授 權 37 合 作 開 發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各 類 衍 生 性 商 品 公 開 徵 求 須 知 6. 擔 保 條 款 廠 商 必 須 保 證 擁 有 開 發 商 品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與 著 作 人 格 權 的 完 整 權 利, 第 三 人 不 得 主 張 任 何 權 利 7. 費 用 a. 廠 商 應 繳 納 圖 像 應 用 費, 每 張 新 台 幣 1,200 元, 產 品 製 作 之 相 關 成 本 均 由 廠 商 自 行 負 擔 b. 商 品 售 價 由 故 宮 與 合 作 廠 商 共 同 擬 訂, 得 以 定 價 之 6 折 價 批 銷 故 宮 各 經 銷 商 為 原 則, 如 遇 為 配 合 故 宮 院 慶 等 促 銷 折 扣 專 案 時, 得 另 議 之 c. 結 帳 時 將 以 議 定 之 銷 售 價 4 折 數 開 立 發 票 向 故 宮 結 付 貨 款 ; 惟 如 遇 配 合 故 宮 院 慶 等 促 銷 折 扣 專 案 時, 在 不 影 響 製 作 成 本 及 合 理 利 潤 之 前 提, 廠 商 應 配 合 吸 收 部 分 折 扣 數 品 質 控 管 a. 為 顧 及 故 宮 形 象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合 作 廠 商 如 未 依 照 評 選 通 過 之 企 劃 案 內 容 製 作 產 品, 本 基 金 不 予 上 架 銷 售,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 廠 商 且 不 得 自 行 銷 售 未 經 審 查 通 過 之 產 品, 若 因 此 損 害 故 宮 名 譽 或 致 故 宮 遭 受 損 害, 廠 商 應 負 全 部 賠 償 責 任 b. 產 品 於 銷 售 過 程 中, 消 費 者 如 發 現 有 瑕 疵 時, 廠 商 應 於 故 宮 通 知 日 起 七 日 內 更 換 廠 商 若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更 換 者, 故 宮 得 終 止 或 解 除 該 合 作 契 約,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9. 銷 售 通 路 以 故 宮 簽 約 之 經 銷 通 路 為 主, 合 作 廠 商 不 得 自 行 在 外 銷 售 10. 契 約 終 止 a. 契 約 屆 滿 或 續 約 不 通 過 之 商 品, 生 產 量 尚 有 剩 餘, 得 書 面 經 故 宮 同 意 後, 依 相 同 條 件 延 長 半 年 期 間 銷 售, 期 滿 後 即 應 全 部 下 架 不 得 銷 售 廠 商 並 應 會 同 故 宮 人 員 完 成 庫 存 商 品 銷 毀 事 宜 若 廠 商 未 依 上 述 處 理 方 式 處 理, 故 宮 得 中 止 該 廠 商 現 有 之 合 作 開 發 合 約 b. 廠 商 若 啟 動 商 品 延 長 半 年 銷 售, 係 屬 即 將 下 架 之 商 品, 未 來 將 不 接 受 廠 商 針 對 該 項 商 品 續 約 及 重 提 企 劃 案 之 申 請 c. 合 作 契 約 有 效 期 限 內, 任 何 一 方 以 書 面 徵 得 他 方 同 後, 得 終 止 契 約 11. 使 用 規 範 a. 廠 商 應 以 中 英 日 等 3 種 語 言 清 楚 標 示 文 物 來 源 及 說 明 ; 並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將 產 品 之 材 質 規 格 尺 寸 或 生 產 地 等 資 料, 以 明 顯 易 辨 之 方 式 標 示 於 產 品 b. 產 品 不 得 涉 及 當 代 政 黨 政 治 損 及 善 良 風 俗 及 故 宮 名 譽 等 事 宜 12. 其 他 a. 合 作 契 約 與 企 劃 書 由 故 宮 提 供, 契 約 內 之 條 文 不 予 變 更 ; 新 增 條 文 則 以 雙 方 認 可 為 原 則, 並 條 列 於 附 約 內 容 中 b. 合 作 契 約 以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為 準 據 法, 並 以 台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c. 對 於 公 開 徵 求 須 知 之 相 關 文 字 有 疑 慮, 可 洽 詢 故 宮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但 以 故 宮 之 解 釋 為 準 49 假 如 A 產 品 定 價 500 元 產 品 數 量 1,000 件, 在 無 配 合 折 扣 促 銷 之 情 況 下, 供 應 商 最 終 可 拿 到 之 金 額 為 200,000( 元 ), 即 500 1,000 40%=200,000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於 2012 年 6 月 21 日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函 答 覆

39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38 品 牌 授 權 故 宮 註 冊 商 標 授 權 廠 商 商 品 化 使 用 ( 品 牌 授 權 ) 案 公 開 徵 求 須 知 1. 機 制 / 目 的 說 明 為 配 合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計 畫, 加 強 故 宮 品 牌 之 行 銷 價 值, 公 開 徵 求 優 良 廠 商 製 作 由 故 宮 藏 品 圖 像 及 註 冊 商 標 所 衍 生 之 文 物 仿 製 品 或 藝 文 衍 生 商 品, 並 由 授 權 廠 商 逕 行 全 球 行 銷 2. 開 發 / 授 權 類 別 a. 開 發 商 品 類 別 為 文 物 仿 製 品 藝 術 紀 念 品 及 故 宮 文 物 加 值 應 用 等 產 品 b. 廠 商 可 依 照 材 質 ( 陶 瓷 系 列 玉 器 系 列 及 織 品 系 列 等 ) 或 功 能 ( 書 畫 系 列 筆 墨 系 列 及 數 位 商 品 系 列 等 ) 分 類 選 擇 一 種 或 二 種 以 上 商 品 系 列 提 案, 並 僅 得 於 提 案 系 列 中 開 發 品 牌 授 權 商 品 c. 商 品 系 列 分 類 之 認 定 或 爭 議 問 題, 以 故 宮 解 釋 為 準 3. 申 請 期 間 每 年 3 月 7 月 及 11 月, 故 宮 會 舉 辦 審 查 會 議, 公 開 徵 求 合 作 廠 商 4. 審 核 機 制 a. 廠 商 須 於 國 內 外 合 法 登 記 設 立, 並 為 從 事 與 本 案 品 牌 授 權 商 品 相 關 營 業 項 目 活 動 之 工 商 行 號 或 團 體, 過 去 三 年 平 均 營 業 額 超 過 新 台 幣 二 千 萬 以 上 b. 提 供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信 用 證 明 實 體 通 路 證 明 商 標 註 冊 證 明 及 最 近 三 年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收 執 聯 c. 商 品 審 查 表 應 詳 載 欲 開 發 之 授 權 商 品 內 容 成 本 售 價 ( 含 稅 ) 及 商 品 設 計 元 素 ( 應 以 故 宮 相 關 元 素 作 開 發 設 計 ) 等 一 式 10 份 d. 產 品 樣 品 所 有 送 審 產 品 均 須 附 彩 印 樣 圖, 另 得 以 打 樣 製 成 模 型 3D 圖 檔 或 以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提 送 (1 件 ) e. 提 案 企 劃 書 評 選 項 目 與 配 分 : (a) 品 牌 行 銷 策 略 規 劃 (20%) (b) 商 品 設 計 創 意 (20%) (c) 廠 商 得 獎 紀 錄 及 品 牌 知 名 度 (20%) (d) 成 本 價 格 分 析 與 銷 售 回 饋 金 合 理 性 (20%) (e) 品 管 及 售 後 服 務 規 劃 (10%) (f) 與 現 有 品 牌 授 權 商 品 之 差 異 性 (10%) 5. 權 利 規 範 a. 授 權 標 的 為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註 冊 商 標 及 以 故 宮 藏 品 圖 像 及 註 冊 商 標 為 創 意 靈 感, 開 發 品 牌 授 權 商 品 b. 本 案 非 專 屬 授 權 或 獨 家 授 權, 廠 商 不 得 要 求 或 聲 稱 其 為 獨 家 授 權 廠 商 c. 授 權 地 域 為 全 球 各 地 d. 合 作 期 限 為 複 審 通 過 日 次 日 起 3 年, 可 續 約 一 次, 並 以 2 年 為 限 e. 廠 商 不 得 將 本 案 的 授 權 標 的 及 由 授 權 標 的 所 衍 生 之 各 式 品 牌 授 權 商 品 再 授 權 或 轉 包 予 第 三 人, 但 得 委 託 第 三 人 代 工 製 造 品 牌 授 權 商 品 f. 廠 商 開 發 之 品 牌 授 權 商 品 所 衍 生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屬 於 廠 商, 但 非 經 故 宮 同 意, 廠 商 不 得 行 使 該 衍 生 著 作 財 產 權, 此 項 規 定 不 因 合 作 契 約 之 存 續 期 間 屆 滿 解 除 或 終 止 而 失 效 g. 廠 商 應 以 明 顯 易 辨 之 方 式, 於 設 計 商 品 或 包 裝 上 標 示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之 完 整 註 冊 商 標 ; 大 陸 地 區 之 販 售, 得 另 以 物 件 附 隨 於 授 權 商 品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法 為 故 宮 商 標 授 權 之 標 示 故 宮 註 冊 商 標 之 載 示 須 與 故 宮 所 規 定 之 字 體 色 號 相 同 h. 品 牌 授 權 商 品 均 應 貼 上 故 宮 與 合 作 廠 商 之 雷 射 商 標, 該 雷 射 商 標 之 設 計, 應 由 廠 商 於 複 審 時 提 交 設 計 稿 供 故 宮 審 查, 並 於 核 可 後 自 行 黏 貼 於 授 權 商 品 i. 禁 止 以 歪 曲 割 裂 竄 改 或 其 他 方 法 改 變 授 權 標 的 及 授 權 商 品 內 容 形 式 或 名 目 致 損 害 故 宮 名 譽

40 參 商 業 授 權 39 品 牌 授 權 故 宮 註 冊 商 標 授 權 廠 商 商 品 化 使 用 ( 品 牌 授 權 ) 案 公 開 徵 求 須 知 6. 擔 保 條 款 a. 廠 商 使 用 故 宮 註 冊 商 標 應 遵 受 相 關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廠 商 應 負 擔 所 有 法 律 責 任 及 故 宮 產 生 之 相 關 損 失 b. 廠 商 履 約 結 果, 如 果 涉 及 第 三 人 之 權 利, 應 由 廠 商 事 先 取 得 第 三 人 之 授 權, 才 可 以 將 第 三 人 的 權 利 使 用 於 本 契 約 標 的 內 c. 廠 商 應 擔 保 第 三 人 就 履 約 標 的, 對 於 故 宮 不 得 主 張 任 何 權 利, 如 有 侵 害 第 三 人 合 法 權 益 時, 應 由 廠 商 負 責 處 理 並 負 擔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7. 費 用 a. 廠 商 設 計 開 發 等 製 作 授 權 商 品 所 需 成 本 費 用, 概 由 廠 商 自 行 負 擔 b. 完 成 簽 約 廠 商 可 免 費 使 用 10 張 藏 品 圖 檔 作 為 藏 品 設 計 開 發 宣 傳 等 運 用 ; 如 果 圖 檔 使 用 超 過 10 張 時, 則 依 照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珍 貴 動 產 衍 生 ( 文 化 創 意 ) 產 品 管 理 及 收 費 規 定 申 請 圖 檔 如 完 成 續 約, 得 再 享 有 免 費 使 用 10 張 藏 品 圖 檔 的 權 利 8. 權 利 金 a. 商 標 授 權 金 (License fee): 每 次 授 權, 每 一 商 品 系 列 商 標 授 權 金 為 新 台 幣 50 萬 元 整 b. 銷 售 回 饋 金 (Royalty): 廠 商 應 每 年 向 故 宮 結 算 銷 售 回 饋 金, 回 饋 比 例 由 廠 商 自 行 規 劃, 並 由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雙 方 同 意 之 契 約 ( 以 對 故 宮 較 為 有 利 者 為 準 ), 但 回 饋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商 品 售 價 的 2%( 黃 金 3C 商 品 等 毛 利 低 者 例 外 ) c. 除 商 標 授 權 金 及 銷 售 回 饋 金 以 外, 廠 商 若 有 其 他 非 金 錢 上 之 額 外 回 饋 條 件 ( 須 與 合 作 契 約 有 關 ), 亦 得 規 劃 於 提 案 企 劃 書 中 9. 品 質 控 管 a. 已 通 過 審 查 之 商 品 但 委 員 建 議 修 改 的 部 分, 廠 商 須 確 實 修 改 ; 已 審 查 通 過 之 商 品 於 量 產 上 市 前, 須 再 次 提 至 故 宮 文 創 行 銷 處 確 認, 始 得 正 式 量 產 上 市 b. 廠 商 在 履 約 中, 應 對 履 約 品 質 依 照 契 約 有 關 規 範, 嚴 予 控 制, 並 辦 理 自 主 檢 查 c. 為 確 保 廠 商 製 造 之 授 權 商 品 具 有 良 好 品 質, 故 宮 得 隨 時 指 派 代 表 監 督 檢 驗 廠 商 所 生 產 之 授 權 商 品 及 生 產 方 式 d. 故 宮 如 發 現 廠 商 履 約 品 質 不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得 依 具 體 情 況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改 正 或 要 求 廠 商 立 即 停 止 授 權 商 品 之 公 開 販 售 廠 商 逾 期 未 改 善 完 成 者, 故 宮 得 於 廠 商 改 善 並 經 故 宮 認 可 前, 要 求 廠 商 停 止 銷 售, 且 廠 商 不 得 要 求 展 延 履 約 期 限 或 請 求 補 償 e. 關 於 生 產 食 品 方 面, 廠 商 應 先 提 出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控 企 劃 案, 就 生 產 之 下 游 工 廠 食 品 保 存 期 限 之 標 示 衛 生 控 管 等 事 項 詳 加 說 明, 經 故 宮 確 認 通 過 後 再 量 產 上 市 f. 商 品 完 成 審 查 後 應 提 供 商 品 照 片 及 樣 品 ( 含 完 整 包 裝 ) 各 一 份 備 查, 若 商 品 售 價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 元, 僅 需 提 供 照 片 及 外 包 裝 銷 售 通 路 a. 廠 商 自 有 實 體 通 路 b. 故 宮 其 他 相 關 之 經 銷 單 位 得 協 助 代 售 授 權 商 品, 代 售 佣 金 由 廠 商 逕 洽 各 經 銷 單 位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故 宮 消 費 合 作 社 一 般 以 定 價 六 折 批 銷 ) 50 目 前 故 宮 因 考 量 樣 品 儲 藏 空 間 有 限 檔 案 管 理 效 率 品 牌 授 權 商 品 售 價 以 及 限 量 販 售 等 情 形, 已 不 再 要 求 提 供 實 體 樣 品, 一 律 改 採 留 存 商 品 及 外 包 裝 盒 高 階 電 子 圖 檔 方 式, 俾 利 控 管 及 列 冊 管 理 同 前 註

41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40 品 牌 授 權 故 宮 註 冊 商 標 授 權 廠 商 商 品 化 使 用 ( 品 牌 授 權 ) 案 公 開 徵 求 須 知 11. 契 約 終 止 a. 如 有 重 大 違 約 影 響 故 宮 名 譽 損 害 善 良 風 俗 等 情 事, 經 故 宮 通 知 限 期 改 正 確 不 予 改 正 時, 故 宮 得 逕 行 終 止 契 約 b. 履 約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故 宮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廠 商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 (a) 於 合 作 契 約 書 有 效 期 間 內, 廠 商 有 停 業 破 產 解 散 等 情 事 發 生 (b) 廠 商 與 第 三 人 合 併 ; 但 廠 商 是 先 取 得 故 宮 同 意 後 而 與 第 三 人 合 併 之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c. 契 約 之 終 止, 得 為 一 部 分 終 止 或 全 部 終 止 d. 廠 商 不 得 對 故 宮 人 員 或 受 故 宮 委 託 之 他 方 人 員 行 求 期 約 或 交 付 賄 賂 傭 金 比 例 金 仲 介 費 後 謝 金 回 扣 餽 贈 招 待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違 反 者, 故 宮 除 得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外, 並 得 追 討 因 此 所 失 利 益 或 差 價 12. 違 約 處 理 簽 定 契 約 時 廠 商 應 支 付 故 宮 新 台 幣 20 萬 元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待 契 約 期 滿 無 其 它 待 解 決 事 項 後 無 息 歸 還 13. 使 用 規 範 a. 廠 商 應 於 包 裝 或 說 明 卡 記 載 該 衍 生 商 品 係 由 故 宮 何 種 典 藏 衍 生 設 計 而 來, 同 時 應 針 對 該 典 藏 做 100 字 以 內 之 說 明 簡 介 b. 產 品 不 得 涉 及 當 代 政 黨 政 治 損 及 善 良 風 俗 及 故 宮 名 譽 等 事 宜 14. 其 他 a. 對 於 公 開 徵 求 提 案 企 劃 書 之 相 關 文 字 有 疑 慮, 可 洽 詢 故 宮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但 以 故 宮 之 解 釋 為 準 b. 合 作 契 約 以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為 準 據 法, 並 以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合 意 管 轄 法 院 出 版 品 授 權 廠 商 申 請 出 版 授 權 管 理 機 制 (101 年 3 月 12 日 院 內 版 ) 1. 機 制 / 目 的 說 明 故 宮 合 作 出 版 授 權 的 意 義, 在 於 提 供 一 般 讀 者 更 豐 富 多 元 的 圖 書 選 擇, 藉 由 院 外 業 者 的 合 作, 開 發 多 元 化 的 出 版 內 容, 從 而 促 進 博 物 館 教 育 推 廣 與 文 化 宣 傳 開 發 / 授 權 類 別 合 作 出 版 型 態 多 元, 包 括 善 本 古 籍 複 製 書 籍 刊 物 及 視 訊 電 子 多 媒 體 產 品 等 申 請 期 間 隨 到 隨 審 4. 審 核 機 制 a. 填 寫 故 宮 藏 品 圖 像 授 權 印 製 各 類 出 版 品 企 劃 書 並 註 明 出 版 理 由 b. 檢 附 廠 商 登 記 設 立 信 用 及 納 稅 之 證 明 c. 申 請 出 版 品 授 權 評 選 項 目 與 配 分 : (a) 公 司 簡 介 營 業 情 形 及 履 約 能 力 說 明 (30%) (b) 實 績 說 明 (25%) (c) 市 場 調 查 及 價 格 合 理 性 (20%) (d) 銷 售 通 路 分 析 (25%) 51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文 創 資 源 網 出 版 品 授 權, 檢 索 :2012 年 6 月, 52 同 前 註

42 參 商 業 授 權 41 出 版 品 授 權 廠 商 申 請 出 版 授 權 管 理 機 制 (101 年 3 月 12 日 院 內 版 ) 5. 權 利 規 範 a. 簽 立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著 作 權 授 權 切 結 書 53, 同 意 遵 守 圖 檔 使 用 相 關 規 定, 並 保 證 絕 不 將 圖 檔 散 布 出 租 出 售 轉 讓 或 為 其 他 之 用 途 之 使 用 b. 廠 商 應 於 藏 品 著 作 物 版 權 頁 上 載 明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授 權 監 製, 並 貼 上 故 宮 授 權 雷 射 標 貼 c. 廠 商 不 得 將 授 權 藏 品 再 授 權 轉 租 或 轉 包 予 第 三 人 d. 簽 立 授 權 出 版 品 著 作 權 同 意 讓 與 書 擔 保 條 款 a. 故 宮 應 保 證 所 提 供 之 藏 品 絕 無 侵 害 他 人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其 他 專 屬 權 利, 若 可 歸 責 於 故 宮 事 由 所 致 之 侵 權 糾 紛, 應 由 故 宮 自 行 負 責 b. 著 作 物 如 有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權 益 或 違 背 有 關 著 作 出 版 之 相 關 法 令 暨 國 家 政 策 時, 應 由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概 與 故 宮 無 涉 7. 費 用 a. 一 般 及 視 聽 著 作 物 所 需 之 撰 稿 排 印 錄 音 配 樂 校 對 發 行 宣 傳 及 消 費 服 務 等 事 宜 及 其 費 用, 均 由 廠 商 負 責 b. 廠 商 應 以 書 面 據 實 告 知 故 宮 著 作 物 各 刷 印 行 冊 數, 並 致 贈 印 行 冊 數 百 分 之 一 數 量 的 樣 書 供 故 宮 參 考, 而 故 宮 不 得 將 樣 書 轉 售 8. 權 利 金 銷 售 權 利 金 : 根 據 故 宮 珍 貴 動 產 衍 生 ( 文 化 創 意 ) 產 品 管 理 及 收 費 規 定, 視 出 版 形 式 售 價 及 發 行 數 量 繳 交 應 支 付 之 權 利 金 品 質 控 管 著 作 物 印 製 前 之 樣 本 或 全 稿 大 樣, 應 送 請 故 宮 審 閱 並 同 意 後 始 得 印 製 發 行 10. 銷 售 通 路 廠 商 於 企 劃 書 提 銷 售 通 路 分 析, 並 由 故 宮 召 開 企 劃 審 查 會 審 核 之 11. 契 約 終 止 a. 契 約 終 止 後, 雙 方 應 共 同 盤 點 所 餘 存 貨 量, 廠 商 應 將 存 貨 之 權 利 金 一 次 結 清 與 故 宮 或 會 同 故 宮 人 員 進 行 銷 毀 作 業 b. 若 廠 商 合 作 契 約 期 限 內, 無 法 完 成 著 作 物 所 定 印 製 總 量 時, 視 同 合 作 契 約 以 履 約 完 成, 自 動 失 其 效 力 12. 違 約 處 理 a. 履 約 保 證 金 為 權 利 金 之 30% 並 於 簽 約 時 繳 交, 合 約 到 期, 且 無 違 約 或 待 解 決 事 宜, 故 宮 應 全 數 無 息 退 還 履 約 保 證 金 b. 若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所 致, 使 該 著 作 遭 有 關 機 關 或 第 三 人 查 扣 而 無 法 公 開 發 行 銷 售 時, 廠 商 仍 應 依 該 著 作 物 遭 查 扣 之 數 量, 按 原 訂 標 準 之 半 數 金 額, 給 付 故 宮 作 為 藏 品 授 權 利 用 之 報 酬 13. 使 用 規 範 a. 授 權 藏 品 僅 限 於 第 一 版 各 刷 中 發 行 利 用, 廠 商 應 於 故 宮 依 約 提 供 正 片 或 數 位 影 像 檔 後 ( 一 般 出 版 品 期 限 為 12 個 月 ; 影 視 出 版 品 期 限 為 2 個 月 ) 完 成 著 作 物 第 一 版 初 刷 之 印 製 及 發 行, 並 同 時 繳 還 本 藏 品 之 正 片 或 數 位 影 像 檔, 且 不 得 做 任 何 影 像 保 留 或 製 作 備 份 b. 使 用 圖 檔 由 廠 商 自 行 提 出 申 請, 並 於 使 用 完 畢 後 將 圖 像 光 碟 寄 回 銷 毀 53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著 作 權 授 權 切 結 書, 參 閱 本 書 書 末 附 件 一 54 依 實 際 需 要 向 授 權 廠 商 提 出 讓 予 該 著 作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廠 商 仍 能 保 留 著 作 人 格 權, 僅 需 讓 予 著 作 財 產 權, 同 註 例 如, 根 據 故 宮 藏 品 圖 像 資 料 授 權 之 權 利 金 收 費 標 準 表 之 出 版 發 行 文 稿 圖 像 均 由 故 宮 授 權 提 供 印 製 之 一 般 出 版 品 為 例, 發 行 數 量 2,000 件, 商 品 售 價 新 台 幣 500 元, 則 需 繳 交 權 利 金 每 套 定 價 之 9%, 即 500x2,000x9%=90,000, 總 計 共 新 台 幣 90,000 元

43 數 位 內 容 保 護 與 授 權 42 圖 像 授 權 故 宮 珍 貴 動 產 衍 生 ( 文 化 創 意 ) 產 品 管 理 及 收 費 規 定 1. 機 制 / 目 的 說 明 故 宮 為 有 效 管 理 藏 品 圖 像 授 權, 落 實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特 訂 定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珍 貴 動 產 衍 生 ( 文 化 創 意 ) 產 品 管 理 及 收 費 規 定 2. 開 發 / 授 權 類 別 a. 授 權 類 別 : 故 宮 藏 品 圖 像 ( 底 片 照 片 數 位 圖 檔 ) 及 相 關 衍 生 品 b. 利 用 類 別 : 學 術 研 究 教 育 類 用 書 書 籍 雜 誌 DM 手 冊 佈 置 劇 院 56 產 品 包 裝 設 計 大 小 型 生 活 用 品 除 電 子 書 發 行 以 外 之 網 際 網 路 公 開 傳 輸 及 其 他 故 宮 專 案 核 可 之 文 化 創 意 等 產 品 3. 審 核 機 制 a. 檢 附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藏 品 圖 像 授 權 申 請 表 57 藏 品 圖 像 樣 本, 並 依 授 權 利 用 類 別 檢 附 相 關 設 計 樣 稿 ( 或 企 劃 書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故 宮 審 查 並 同 意 非 專 屬 授 權 後, 即 可 簽 定 契 約 ( 非 營 利 行 為 無 需 簽 定 契 約 ) b. 非 營 利 :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載 明 申 請 用 途 藏 品 圖 像 名 稱 圖 像 種 類 代 號 及 是 否 借 片 等 c. 營 利 或 公 開 發 行 :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檢 送 書 面 企 劃 書, 敘 明 用 途 發 行 數 量 語 文 別 發 行 地 區 售 價 使 用 期 限 及 設 計 樣 稿 等 4. 申 請 期 間 a. 隨 到 隨 審 b. 故 宮 為 使 圖 像 授 權 作 業 標 準 化, 採 用 公 開 透 明 化 之 作 業 程 序, 並 訂 定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藏 品 圖 像 授 權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58, 作 業 期 限 自 收 件 日 起 算, 合 計 15 個 工 作 天, 但 不 包 含 補 正 期 間 與 其 他 正 當 事 由 緩 辦 之 天 數 5. 權 利 規 範 a. 故 宮 藏 品 圖 像 之 數 位 圖 檔, 需 加 浮 水 印 59 b. 藏 品 圖 像 底 片 或 數 位 圖 檔 借 用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三 個 月,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申 請, 延 長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二 個 月 ; 申 請 人 須 於 規 定 使 用 期 限 內, 繳 交 授 權 樣 品 及 還 片 以 利 結 案 c. 申 請 用 途 所 屬 類 別 及 營 利 或 非 營 利 之 目 的 或 行 為, 以 故 宮 之 認 定 為 準 d. 使 用 故 宮 藏 品 圖 像, 應 於 圖 版 旁 或 版 權 頁 上 載 示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藏 品 ; 製 成 品 完 成 兩 個 月 內, 應 繳 交 樣 品 二 份 存 參 6. 擔 保 條 款 申 請 人 使 用 故 宮 藏 品 圖 像 應 遵 受 相 關 規 定, 若 因 申 請 人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造 成 第 三 人 侵 害 故 宮 權 益 時, 申 請 人 應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56 廠 商 或 申 請 單 位 要 發 行 電 子 書, 可 能 可 以 走 出 版 授 權 或 品 牌 授 權 方 式 辦 理 例 如, 依 圖 像 使 用 的 份 量 來 區 分, 電 子 書 全 部 使 用 故 宮 圖 像 者, 採 用 出 版 授 權 ; 部 分 使 用 故 宮 圖 像 者, 採 用 品 牌 或 圖 像 授 權 同 註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藏 品 圖 像 授 權 申 請 表, 參 閱 本 書 書 末 附 件 二 58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藏 品 圖 像 授 權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參 閱 本 書 書 末 附 件 三 59 故 宮 對 外 授 權 的 圖 像 皆 會 加 隱 性 浮 水 印 若 需 要 印 製 極 為 精 細 的 圖 錄 或 出 版 品, 且 隱 性 浮 水 印 可 能 會 影 響 圖 像 效 果 時, 經 上 級 主 管 的 批 核, 才 有 可 能 不 加 浮 水 印, 但 此 種 情 形 極 為 罕 見 同 註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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