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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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汛癸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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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 業 廢 棄 物 危 害 性 判 定 與 管 理 實 務 講 習 會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法 規 與 案 例 實 務 黃 拯 中
2 大 綱 重 要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之 說 明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2
3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3
4 第 2 條 廢 棄 物 分 類 本 法 所 稱 廢 棄 物, 分 下 列 二 種 一 般 廢 棄 物 : 由 家 戶 或 其 他 非 事 業 所 產 生 之 垃 圾 糞 尿 動 物 屍 體 等, 足 以 污 染 環 境 衛 生 之 固 體 或 液 體 廢 棄 物 事 業 廢 棄 物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由 事 業 所 產 生 具 有 毒 性 危 險 性, 其 濃 度 或 數 量 足 以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或 污 染 環 境 之 廢 棄 物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 由 事 業 所 產 生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以 外 之 廢 棄 物 事 業 係 指 農 工 礦 廠 ( 場 ) 營 造 業 醫 療 機 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事 業 廢 棄 物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學 校 或 機 關 團 體 之 實 驗 室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業 4
5 第 28 條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除 再 利 用 方 式 外, 應 以 下 列 方 式 為 之 : 自 行 清 除 處 理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委 託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清 除 處 理 該 類 廢 棄 物 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清 除 處 理 經 執 行 機 關 同 意, 委 託 其 清 除 處 理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方 式 一 般 廢 棄 物 或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不 得 合 併 清 除 處 理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5
6 第 31 條 一 定 規 模 事 業 應 辦 理 事 項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一 定 規 模 之 事 業, 應 於 公 告 之 一 定 期 限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審 查 核 准 後, 始 得 營 運 ; 與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生 清 理 有 關 事 項 變 更 時, 亦 同 依 規 定 之 格 式 項 目 內 容 頻 率,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其 廢 棄 物 之 產 出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輸 出 入 等 情 形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運 機 具,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規 格, 裝 置 即 時 追 蹤 系 統 並 維 持 正 常 運 作 清 除 處 理 指 定 公 告 之 事 業 所 產 生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網 路 申 報 6
7 GPS 管 制 現 況 102 年 6 月 10 日 修 正 公 告 規 格 及 適 用 對 象 一 清 除 機 構 : 甲 級 : 全 部 清 運 機 具 乙 丙 級 : 槽 體 式 罐 式 罐 槽 體 式 高 壓 / 常 壓 罐 槽 體 式 車 體 之 清 運 機 具 二 公 告 應 網 路 申 報 之 事 業 以 桶 裝 槽 車 非 管 線 等 清 除 未 符 放 流 水 標 準 廢 ( 污 ) 水 之 清 運 機 具 三 公 告 應 網 路 申 報 之 事 業 清 運 其 附 件 一 廢 棄 物 之 清 運 機 具 四 依 各 部 會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運 送 附 件 一 廢 棄 物 之 清 運 機 具 五 前 二 款 清 運 機 具 附 掛 之 尾 車 附 件 一 (38 類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非 有 害 顯 影 液 非 有 害 廢 鹼 非 有 害 廢 酸 非 有 害 有 機 廢 液 或 廢 溶 劑 非 有 害 廢 液 非 有 害 油 泥 焚 化 爐 灰 渣 有 機 性 污 泥 無 機 性 污 泥 污 泥 混 合 物 漿 紙 污 泥 斃 死 畜 禽 或 畜 禽 屠 宰 下 腳 料 非 有 害 廢 集 塵 灰 或 其 混 合 物 爐 渣 重 油 灰 渣 一 般 性 飛 灰 或 底 渣 混 合 物 金 屬 冶 煉 爐 渣 非 有 害 礦 渣 不 良 礦 石 金 屬 冶 煉 爐 石 ( 碴 ) 爐 石 ( 碴 ) 或 礦 渣 混 合 物 廢 耐 火 材 土 木 或 建 築 廢 棄 物 混 合 物 營 建 混 合 物 石 材 廢 料 ( 板 塊 ) 燃 油 鍋 爐 集 塵 灰 鋁 二 級 冶 煉 程 序 集 塵 灰 煤 灰 蔗 渣 煙 爐 灰 鈷 錳 塵 灰 潛 弧 銲 渣 廢 鑄 砂 電 弧 爐 煉 鋼 爐 碴 ( 石 ) 感 應 電 爐 爐 碴 ( 石 ) 化 鐵 爐 爐 碴 ( 石 ) 高 爐 礦 泥 轉 爐 礦 泥 及 熱 軋 礦 泥 旋 轉 窯 爐 碴 ( 石 ) 7
8 管 制 應 用 案 例 說 明 案 例 一 : 非 法 傾 倒 追 蹤 傾 倒 地 點 電 子 地 圖 環 域 分 析 可 疑 車 輛 傾 倒 地 點 航 拍 圖 可 疑 軌 跡 8
9 第 條 相 關 作 業 應 遵 守 事 項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清 除 或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應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事 業 對 於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之 操 作 及 檢 測, 應 作 成 紀 錄 妥 善 保 存 三 年 以 上, 以 供 查 核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檢 測 及 紀 錄 管 理 辦 法 9
10 第 38 條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管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輸 入 輸 出, 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許 可 文 件, 始 得 為 之 但 事 業 廢 棄 物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屬 產 業 用 料 需 求 者, 不 在 此 限 事 業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之 申 請 資 格 文 件 審 查 許 可 等 應 遵 行 事 項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過 境 轉 口 管 理 辦 法 事 業 廢 棄 物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禁 止 輸 入 ; 其 種 類,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 有 嚴 重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或 生 活 環 境 之 事 實 於 國 內 無 適 當 處 理 技 術 及 設 備 直 接 固 化 處 理 掩 埋 焚 化 或 海 拋 於 國 內 無 法 妥 善 清 理 對 國 內 廢 棄 物 處 理 有 妨 礙 屬 國 際 公 約 列 管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之 輸 入 輸 出, 準 用 前 三 項 規 定 辦 理 10
11 違 法 輸 出 造 成 傷 亡 案 例 象 牙 海 岸 有 毒 廢 棄 物 非 法 傾 倒 事 件 2006 年 8 月 日, 一 艘 巴 拿 馬 籍 輪 船 自 歐 洲 運 來 廢 油 泥 約 400 噸, 在 象 牙 海 岸 三 處 不 同 地 點 卸 下 後 棄 置 在 16 處 場 址, 該 等 廢 油 泥 含 有 硫, 貯 存 於 容 器 中 時, 因 與 空 氣 隔 絕 而 產 生 硫 化 氫 (H 2 S) 有 毒 氣 體, 於 棄 置 後 即 飄 散 四 周 十 萬 餘 人 就 醫,70 人 住 院, 有 17 人 死 亡 牽 涉 者 包 括 荷 蘭 業 者 船 東 當 地 業 者 等, 荷 蘭 業 者 稱 象 國 接 受 者 未 妥 善 處 理 該 批 廢 棄 物 此 事 件 造 成 象 國 環 境 部 長 和 交 通 部 長 下 台 後 續 清 除 處 理 費 用 達 3000 萬 美 元, 和 解 金 額 達 3300 萬 歐 元 11
12 第 39 條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再 利 用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再 利 用, 應 依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不 受 第 28 條 第 41 條 之 限 制 再 利 用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數 量 許 可 許 可 期 限 廢 止 紀 錄 申 報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再 利 用 用 途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12
13 第 五 章 獎 勵 與 處 罰 行 政 刑 罰 (45~48): 對 於 違 法 行 為 處 以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無 期 徒 刑 科 罰 金 或 併 科 罰 金 行 政 處 罰 (49~59): 對 違 法 行 為 開 單 告 發 處 以 罰 鍰 限 期 改 善 連 續 處 罰 停 工 停 業 及 轉 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予 以 歇 業 等 其 他 行 政 罰 相 關 規 定 (60~66) 檢 舉 (67) 獎 勵 (68~69) 13
14 第 45 條 刑 罰 - 致 死 傷 疾 病 違 反 條 款 : 一 般 廢 棄 物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12 條 )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18 條 1 項 )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合 併 清 理 有 害 與 一 般 (28 條 1 7 項 )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36 條 1 項 )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未 申 請 許 可 文 件 (38 條 1 項 )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未 依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39 條 1 項 ) 從 事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處 理 未 申 請 許 可 文 件 (41 條 1 項 ) 處 罰 : 致 死 - 無 期 徒 刑 或 處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15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重 傷 -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9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疾 病 -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6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14
15 違 規 情 形 : 第 46 條 刑 罰 任 意 棄 置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事 業 負 責 人 或 相 關 人 員 未 依 本 法 規 定 之 方 式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或 再 利 用 廢 棄 物, 致 污 染 環 境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提 供 土 地 回 填 堆 置 廢 棄 物 未 依 第 41 條 第 1 項 規 定 領 有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許 可 文 件, 從 事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或 未 依 許 可 文 件 內 容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廢 棄 物 執 行 機 關 之 人 員 委 託 未 取 得 許 可 文 件 之 業 者, 清 除 處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者 ; 或 明 知 受 託 人 非 法 清 除 處 理 而 仍 委 託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機 構 負 責 人 或 相 關 人 員 或 執 行 機 關 之 人 員 未 處 理 廢 棄 物, 開 具 虛 偽 證 明 處 罰 : 1 年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3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15
16 第 48 條 刑 罰 違 規 情 形 : 有 申 報 義 務, 明 知 為 不 實 之 事 項 而 申 報 不 實 或 於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文 書 為 虛 偽 記 載 者 處 罰 :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1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16
17 第 53 條 行 政 處 罰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違 規 情 形 :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或 再 利 用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合 併 清 理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28 條 1 7 項 ) 檢 具 清 理 計 畫 書 網 路 申 報 清 運 機 具 裝 置 追 蹤 系 統 清 除 處 理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未 辦 理 申 報 (31 條 1 4 項 ) 未 將 無 法 清 理 之 廢 棄 物 送 至 指 定 地 點 (34 條 )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36 條 1 項 ) 再 利 用 規 定 (39 條 1 項 ) 處 理 設 施 餘 裕 處 理 容 量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29 條 2 項 ) 輸 出 入 規 定 ( 含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38 條 項 ) 處 罰 : 6 萬 元 -30 萬 元 罰 鍰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完 成 改 善 者,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命 其 停 工 或 停 業 17
18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18
19 第 2 條 判 定 方 式 及 程 序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以 下 列 方 式 依 序 判 定 : 一 列 表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二 有 害 特 性 認 定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三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19
20 第 3 條 列 表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製 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附 表 一 所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共 計 13 個 行 業 別 的 102 個 製 程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 依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及 輸 出 入 等 清 理 階 段 危 害 特 性 判 定, 計 有 14 個 項 目, 其 認 定 方 式 如 附 表 二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 指 醫 療 機 構 醫 事 檢 驗 所 醫 學 實 驗 室 工 業 及 研 究 機 構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第 二 級 以 上 之 實 驗 室 從 事 基 因 或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之 實 驗 室 生 物 科 技 工 廠 及 製 藥 工 廠, 於 醫 療 醫 事 檢 驗 驗 屍 檢 疫 研 究 藥 品 或 生 物 材 料 製 造 過 程 中 產 生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廢 棄 物, 包 括 基 因 毒 性 廢 尖 銳 器 具 及 感 染 性 等 三 類 的 12 項 廢 棄 物 20
21 附 表 一 製 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行 業 別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中 文 成 分 英 文 危 害 性 ( 註 ) 基 本 化 學 工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以 汞 電 極 法 製 氯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汞 mercury. (T)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以 乙 烯 製 造 乙 醛 之 蒸 餾 殘 留 物 氯 仿 甲 醛 氯 化 次 甲 基 氯 甲 烷 三 聚 乙 醛 甲 酸 氯 乙 醛 chloroform; formaldehyde; methylene chloride;. (T) 塗 料 漆 料 及 相 關 產 品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清 洗 含 顏 料 乾 燥 劑 鉻 鉛 安 定 劑 塗 料 等 配 方 所 用 容 器 內 之 廢 溶 劑 及 污 泥 廢 鹼 及 污 泥 廢 液 及 污 泥 鉛 六 價 鉻 lead; hexavalent chromium. (T) 農 藥 及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以 砷 或 有 機 砷 製 造 農 藥 之 殘 留 物 砷 arsenic. (T) 製 藥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製 造 動 物 用 藥 所 產 生 之 含 砷 或 有 機 砷 化 合 物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砷 arsenic. (T) 其 他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製 造 鉻 黃 及 鉻 橙 顏 料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六 價 鉻 鉛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T) 21
22 行 業 別 石 油 煉 製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其 他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鋼 鐵 冶 煉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中 文 成 分 英 文 一 石 油 煉 製 業 之 浮 除 物 六 價 鉻 鉛 苯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benzene. 一 煉 焦 之 氨 蒸 餾 塔 污 泥 一 電 爐 製 鋼 過 程 污 染 控 制 之 集 塵 灰 或 污 泥 氰 化 物 萘 酚 類 化 合 物 砷 六 價 鉻 鉛 鎘 2,3,7,8- 氯 化 戴 奧 辛 及 呋 喃 同 源 物 cyanide; naphthalene; phenolic compounds; arsenic.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cadmium; 2,3,7,8- TCDD &TCDF 危 害 性 ( 註 ) (T) (T) (T) 鋼 材 表 面 處 理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鋼 鐵 工 業 鋼 材 加 工 或 浸 置 之 廢 酸 液 六 價 鉻 鉛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T) 其 他 非 鐵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鉛 鎳 汞 鎘 銅 二 次 熔 煉 之 排 放 控 制 之 集 塵 灰 或 污 泥 六 價 鉻 鉛 鎘 汞 鎳 銅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cadmium; mercury; nickel; lead. (T)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含 汞 廢 料 回 收 產 生 之 殘 渣 或 污 泥 汞 mercury. (T)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電 鍍 製 程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但 下 述 製 程 所 發 生 者 除 外 : ( 一 ) 鋁 之 硫 酸 電 鍍 ( 二 ) 碳 鋼 鍍 錫 ( 三 ) 碳 鋼 鍍 鋁 ( 四 ) 伴 隨 清 洗 或 汽 提 之 碳 鋼 錫 鋁 ( 五 ) 鋁 之 蝕 刻 及 研 磨 鎘 六 價 鉻 鎳 氰 化 物 ( 錯 合 物 ) 銅 cadmium; hexavalent chromium; nickel; cyanide(complexed); copper. (T) 22
23 附 表 二 不 同 清 理 階 段 之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認 定 對 照 表 廢 棄 物 項 目 分 類 貯 存 階 段 清 除 階 段 處 理 階 段 ( 含 再 利 用 ) 輸 出 / 入 境 一 廢 電 線 電 纜 ( 非 以 物 理 處 理 法 處 理 )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二 含 油 脂 之 充 膠 廢 電 線 電 纜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三 不 含 多 氯 聯 苯 ( 低 於 五 十 ppm) 但 含 油 脂 之 廢 變 壓 器 廢 電 容 器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四 電 鍍 金 屬 廢 塑 膠 ( 含 光 碟 片 )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五 廢 電 腦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六 廢 家 電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七 廢 電 話 交 換 機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八 廢 電 子 零 組 件 下 腳 品 及 不 良 品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九 廢 光 電 零 組 件 下 腳 品 及 不 良 品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廢 通 信 器 材 ( 不 含 機 械 式 )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一 含 金 屬 之 印 刷 電 路 板 廢 料 及 其 粉 屑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二 附 零 組 件 之 廢 印 刷 電 路 板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三 含 鈹 銻 碲 鉈 金 屬 廢 料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四 發 光 二 極 體 晶 圓 廢 料 及 粉 屑 有 害 有 害 有 害 有 害 23
24 附 表 三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項 目 成 分 與 說 明 一 基 因 毒 性 廢 棄 物 ( 一 ) 屬 致 癌 之 細 胞 毒 素 或 其 他 藥 物 ( 二 ) 可 能 致 癌 之 細 胞 毒 素 或 其 他 藥 物 二 廢 尖 銳 器 具 三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 一 ) 廢 棄 微 生 物 培 養 物 菌 株 及 相 關 生 物 製 品 azathioprine, chlorambucil( 氮 芥 苯 丁 酸 ), chlornaphazine, ciclosporin,. azacitidine, bleomycin, carmustine, chloramphenicol( 氯 絲 菌 素 ), chlorozotocin, cisplatin, dacarbazine, daunorubicin( 道 諾 魯 比 辛 ), dihydroxymethylfuratrizine,.. 指 對 人 體 會 造 成 刺 傷 或 切 割 傷 之 廢 棄 物 品, 包 括 注 射 針 頭 與 針 頭 相 連 之 注 射 筒 及 輸 液 導 管 針 灸 針 手 術 縫 合 針 手 術 刀 載 玻 片 蓋 玻 片 或 破 裂 之 玻 璃 器 皿 等 指 廢 棄 之 培 養 物 菌 株 活 性 疫 苗 培 養 皿 或 相 關 用 具, 及 感 染 性 生 物 材 料 製 造 過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 二 ) 病 理 廢 棄 物 手 術 或 驗 屍 取 出 之 人 體 組 織 器 官 殘 肢 體 液 但 不 含 頭 顱 屍 體 頭 髮 指 甲 及 牙 齒 ( 三 ) 血 液 廢 棄 物 指 廢 棄 之 人 體 血 液 或 血 液 製 品, 包 括 血 餅 血 清 血 漿 及 其 他 血 液 組 成 分 ( 四 ) 受 污 染 動 物 屍 體 殘 肢 指 接 受 微 生 物 感 染 之 實 驗 動 物 屍 體 殘 肢 及 其 墊 料, 包 括 經 檢 疫 後 廢 棄 或 因 病 死 亡 者 ( 五 ) 手 術 或 驗 屍 廢 棄 物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驗 屍 或 解 剖 而 廢 棄 之 衣 物 紗 布 覆 蓋 物 排 泄 用 具 褥 墊 手 術 用 手 套 ( 六 )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1.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第 三 級 及 第 四 級 實 驗 室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2.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第 二 級 實 驗 室 中 與 微 生 物 接 觸 之 廢 棄 物, 包 括 拋 棄 式 接 種 環 及 接 種 針 檢 體 手 套 實 驗 衣 拋 棄 式 隔 離 衣 ( 七 ) 透 析 廢 棄 物 指 進 行 血 液 透 析 時 與 病 人 血 液 接 觸 之 廢 棄 物, 包 括 拋 棄 式 導 管 濾 器 手 巾 床 單 手 套 拋 棄 式 隔 離 衣 實 驗 衣 等 ( 八 ) 隔 離 廢 棄 物 指 收 容 患 傳 染 病 病 人 之 隔 離 病 房 所 產 出 之 廢 棄 物 ( 九 ) 受 血 液 及 體 液 污 染 廢 棄 物 指 其 他 醫 療 行 為 所 產 生 與 病 人 血 液 體 液 引 流 液 或 排 泄 物 接 觸 之 廢 棄 物, 包 括 各 類 廢 棄 之 蛇 型 管 氧 氣 鼻 導 管 抽 痰 管 導 尿 管 引 流 管 等, 及 沾 有 可 流 動 人 體 血 液 精 液 陰 道 分 泌 物 腦 脊 髓 液 滑 液 胸 膜 液 腹 膜 液 心 包 液 或 羊 水 且 可 能 導 致 滴 濺 之 廢 棄 物 但 不 含 止 血 棉 球 使 用 過 之 個 人 衛 生 用 品 沾 有 不 可 流 動 或 不 可 吸 收 之 人 體 分 泌 物 的 紗 布 包 紮 物 尿 布 面 紙 及 廁 所 衛 生 紙 等 24
25 第 4 條 有 害 特 性 認 定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毒 性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戴 奧 辛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腐 蝕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25
26 毒 性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依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公 告 之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固 體 或 液 體 廢 棄 物 直 接 接 觸 前 目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廢 棄 盛 裝 容 器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事 業 廢 棄 物 依 使 用 原 物 料 製 程 及 廢 棄 物 成 分 特 性 之 相 關 性 選 定 分 析 項 目, 以 毒 性 特 性 溶 出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TCLP) 直 接 判 定 或 先 經 萃 取 處 理 再 判 定 之 萃 出 液, 其 成 分 濃 度 超 過 附 表 四 之 標 準 者 26
27 附 表 四 毒 性 特 性 溶 出 程 序 (TCLP) 溶 出 標 準 分 析 項 目 英 文 名 稱 溶 出 試 驗 標 準 ( 毫 克 / 公 升 ) 一 農 藥 污 染 物 ( 一 ) 有 機 氯 劑 農 藥 Organic Chloride pesticides. 五 ( 二 ) 有 機 磷 劑 農 藥 Organic Phosphorous 二. 五 pesticides ( 三 ) 氨 基 甲 酸 鹽 農 藥 Carbamates pesticides 二. 五 二 有 機 性 污 染 物 ( 一 ) 六 氯 苯 Hexachlorobenzene. 一 三 ( 二 )2,4- 二 硝 基 甲 苯 2,4-Dinitrotoluene. 一 三 ( 三 )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二 ( 四 ) 苯 Benzene. 五 ( 五 ) 四 氯 化 碳 Carbon tetrachloride. 五 ( 六 )1,2- 二 氯 乙 烷 1,2-Dichloroethane. 五 ( 七 ) 六 氯 -1,3- 丁 二 烯 Hexachlorobutadiene. 五 ( 八 )~ ( 二 十 三 ) 27
28 三 有 毒 重 金 屬 ( 一 )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汞 ) Mercury and Mercury compounds ( 二 )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鎘 ) Cadmium and Cadmium compounds. 二 一. ( 三 ) 硒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硒 ) Selenium and Selenium 一. compounds ( 四 )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Hexavalent chromium 二. 五 ( 五 ) 鉛 及 其 他 合 物 ( 總 鉛 ) Lead and Lead ( 六 ) 鉻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鉻 )( 不 包 含 製 造 或 使 用 動 物 皮 革 程 序 所 產 生 之 廢 皮 粉 皮 屑 及 皮 塊 ) compounds Chromium and Chromium compounds ( 七 )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砷 ) Arsenic and Arsenic compounds Silver and Silver compounds ( 八 ) 銀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銀 ) ( 僅 限 攝 影 沖 洗 及 照 相 製 版 廢 液 ) ( 九 ) 銅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銅 )( 僅 限 廢 Copper and Copper 觸 媒 集 塵 灰 廢 液 污 泥 compounds 濾 材 焚 化 飛 灰 或 底 渣 ) ( 十 ) 鋇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鋇 ) Barium and Barium compounds 五. 五. 五. 五. 一 五. 一. 28
29 戴 奧 辛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含 2,3,7,8- 氯 化 戴 奧 辛 及 呋 喃 同 源 物 等 17 種 化 合 物 之 總 毒 性 當 量 濃 度 超 過 1.0 ng I-TEQ/g 者 ng: 奈 克, 相 當 於 10-9 公 克 I-TEQ: 國 際 毒 性 當 量, 計 算 戴 奧 辛 濃 度 之 方 式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多 氯 聯 苯 重 量 含 量 在 百 萬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之 廢 電 容 器 ( 以 絕 緣 油 重 量 計 ) 廢 變 壓 器 ( 以 變 壓 器 油 重 量 計 ) 或 其 他 事 業 廢 棄 物 29
30 腐 蝕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廢 液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大 於 或 等 於 12.5, 或 小 於 或 等 於 2.0; 或 在 55 時 對 鋼 ( 國 家 標 準 鋼 材 S20C) 之 腐 蝕 速 率 每 年 超 過 6.35 毫 米 者 固 體 廢 棄 物 於 溶 液 狀 態 下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大 於 或 等 於 12.5, 或 小 於 或 等 於 2.0 ; 或 在 55 時 對 鋼 ( 國 家 標 準 鋼 材 S20C) 之 腐 蝕 速 率 每 年 超 過 6.35 毫 米 者 註 : 亦 即 2.0<pH<12.5 者 屬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30
31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廢 液 閃 火 點 小 於 60 者 但 不 包 括 乙 醇 體 積 濃 度 小 於 24% 之 酒 類 廢 棄 物 固 體 廢 棄 物 於 25 加 減 2 度 一 大 氣 壓 下 ( 以 下 簡 稱 常 溫 常 壓 ) 可 因 摩 擦 吸 水 或 自 發 性 化 學 反 應 而 起 火 燃 燒 引 起 危 害 者 可 直 接 釋 出 氧 激 發 物 質 燃 燒 之 廢 強 氧 化 劑 31
32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常 溫 常 壓 下 易 產 生 爆 炸 者 與 水 混 合 會 產 生 劇 烈 反 應 或 爆 炸 之 物 質 或 其 混 合 物 含 氰 化 物 且 其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於 2.0 至 12.5 間, 會 產 生 250mg HCN/kg 以 上 之 有 毒 氣 體 者 含 硫 化 物 且 其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於 2.0 至 12.5 間, 會 產 生 500mg H 2 S/kg 以 上 之 有 毒 氣 體 者 32
33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 製 造 含 石 綿 之 防 火 隔 熱 保 溫 材 料 及 煞 車 來 令 片 等 磨 擦 材 料 研 磨 修 邊 鑽 孔 等 加 工 過 程 中 產 生 易 飛 散 性 之 廢 棄 物 施 工 過 程 中 吹 噴 石 綿 所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更 新 或 移 除 使 用 含 石 綿 之 防 火 隔 熱 保 溫 材 料 及 煞 車 來 令 片 等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易 飛 散 性 之 廢 棄 物 盛 裝 石 綿 原 料 袋 其 他 含 有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石 綿 且 具 有 易 飛 散 性 質 之 廢 棄 物 33
34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96 年 5 月 21 日 發 生,2 人 中 毒 身 亡,3 名 員 工 受 傷 甲 公 司 於 製 造 電 子 零 件 過 程 須 使 用 硝 酸 鎳 與 硫 酸 鎳 等 化 學 藥 劑, 使 用 過 的 化 學 廢 液 貯 存 於 停 車 場 夾 層 的 三 個 槽 體 內, 委 託 乙 公 司 定 期 回 收 進 行 再 利 用 事 件 當 天 乙 公 司 回 收 車 到 甲 公 司 停 車 場, 司 機 下 車 拉 管 到 硝 酸 鎳 廢 液 槽 體, 並 接 上 管 線 一 名 甲 公 司 員 工 在 旁 監 工, 但 過 沒 多 久 地 上 突 然 冒 出 一 陣 煙 霧, 這 時 司 機 突 然 一 陣 抽 搐 後 昏 倒, 其 助 手 面 露 痛 苦 表 情, 甲 公 司 員 工 趕 緊 請 求 幫 忙, 救 援 員 工 亦 有 一 人 因 吸 入 過 多 氣 體 而 死 亡, 二 人 受 傷 本 事 件 疑 似 乙 公 司 當 天 來 清 運 硝 酸 鎳 廢 液, 於 作 業 當 中 有 抽 到 硫 酸 鎳, 導 致 兩 種 廢 液 混 合 發 生 化 學 變 化, 而 產 生 毒 氣, 加 上 現 場 通 風 不 良, 導 致 中 毒 昏 迷 意 外
35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石 棉 (asbestos) 是 天 然 的 纖 維 狀 矽 酸 鹽 類 礦 物 質 的 總 稱 有 蛇 紋 石 石 棉 角 閃 石 石 棉 陽 起 石 石 棉 直 閃 石 石 棉 鐵 石 棉 透 閃 石 石 棉 等 石 棉 因 具 良 好 的 隔 熱 耐 磨 耐 腐 蝕 絕 緣 等 特 性, 廣 泛 應 用 於 建 材 電 器 製 品 汽 車 家 庭 用 品 等 石 棉 纖 維 容 易 碎 成 小 微 粒 漂 浮 在 空 氣 中, 或 沾 黏 在 衣 服 上, 很 容 易 被 吸 入 到 人 體 的 肺 內, 近 年, 人 們 逐 漸 認 識 如 果 人 體 大 量 吸 進 石 棉 纖 維, 會 導 致 肺 部 纖 維 化, 而 且 能 誘 發 支 氣 管 肺 癌 胸 腹 膜 間 皮 瘤 和 其 他 部 位 的 惡 性 腫 瘤 國 際 癌 症 研 究 組 織 (IARC) 已 經 宣 布 石 棉 是 一 類 致 癌 物 質 在 歐 洲, 預 測 到 2020 年 因 石 棉 引 發 的 肺 癌 而 致 死 的 患 者 將 達 到 50 萬 人 而 在 日 本, 預 測 到 2040 年 將 有 10 萬 人 因 此 死 亡 由 於 石 棉 的 這 種 危 害, 目 前 世 界 上 多 數 國 家 已 逐 漸 削 減 石 棉 的 使 用 量, 甚 至 禁 止 使 用
36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37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一 個 事 業 之 設 立 與 營 運, 其 所 依 據 法 令 之 訂 定 與 管 理 機 關 內 政 部 : 營 造 業 財 政 部 : 菸 酒 事 業 ( 公 賣 局 葡 萄 酒 釀 造 ) 經 濟 部 : 工 廠 電 力 供 應 業 與 大 賣 場 等 其 他 商 業 教 育 部 : 學 校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之 實 驗 室 交 通 部 : 交 通 事 業 ( 鐵 路 公 路 航 空 海 運 ) 科 技 部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內 工 廠 農 委 會 : 農 業 畜 牧 養 殖 漁 業 果 菜 市 場 等 衛 福 部 : 醫 療 院 所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 電 信 業 傳 播 媒 體 環 保 署 :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環 境 檢 測 業 37
38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經 濟 部 發 布 經 濟 部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農 委 會 發 布 農 業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衛 福 部 發 布 醫 療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內 政 部 發 布 營 建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科 技 部 發 布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財 政 部 發 布 菸 酒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教 育 部 發 布 教 育 部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交 通 部 發 布 交 通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環 保 署 發 布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發 布 通 訊 傳 播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38
39 廠 內 再 利 用 : 再 利 用 運 作 模 式 屬 廢 清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公 告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應 於 計 畫 書 中 敘 明 擬 廠 內 再 利 用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名 稱 代 碼 數 量 等 資 料,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審 查 核 准 後, 始 得 於 廠 ( 場 ) 內 自 行 再 利 用 其 非 屬 公 告 之 事 業 者, 得 自 行 於 廠 ( 場 ) 內 再 利 用 公 告 再 利 用 ( 附 表 再 利 用 ):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性 質 安 定 或 再 利 用 技 術 成 熟 者, 事 業 及 再 利 用 機 構 得 逕 依 附 表 所 列 種 類 及 管 理 方 式 進 行 再 利 用 許 可 再 利 用 : 非 屬 公 告 再 利 用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及 管 理 方 式 者, 應 經 本 部 許 可, 始 得 送 往 再 利 用 機 構 再 利 用 許 可 分 為 個 案 再 利 用 許 可 及 通 案 再 利 用 許 可 39
40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填 報 說 明 請 依 製 程 先 填 製 程 代 碼 欄, 並 根 據 產 生 之 各 種 廢 棄 物 代 碼 及 名 稱 使 用 量 分 別 填 報 40
41 再 利 用 種 類 編 號 一 廢 鐵 再 利 用 管 理 方 式 一 事 業 廢 棄 物 來 源 : 事 業 產 生 之 廢 鐵 但 依 相 關 法 規 認 定 為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者, 不 適 用 之 二 再 利 用 用 途 : 鐵 製 品 原 料 煉 鋼 原 料 鑄 鐵 原 料 氯 化 鐵 原 料 硫 酸 亞 鐵 原 料 三 再 利 用 機 構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 一 ) 工 廠 : 依 法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或 符 合 免 辦 理 登 記 規 定 之 工 廠, 其 產 品 至 少 為 下 列 之 一 項 : 鐵 製 品 鋼 錠 鋼 胚 鋼 鐵 鑄 鋼 鑄 鐵 品 氯 化 鐵 或 硫 酸 亞 鐵 ( 二 ) 商 業 : 依 法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之 批 發 零 售 業, 其 營 業 項 目 為 回 收 物 料 批 發 業 或 其 他 批 發 零 售 業 ( 登 載 本 編 號 之 再 利 用 種 類 ) 四 運 作 管 理 : ( 一 ) 從 事 批 發 零 售 業 務 者, 不 得 直 接 收 受 經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指 定 公 告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 以 下 簡 稱 廢 清 書 ) 之 大 型 事 業, 且 其 行 業 別 包 含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或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製 造 業 之 廢 清 書 所 載 製 程 設 備 維 修 或 汰 換 產 生 之 廢 鐵 ; 得 進 行 廢 鐵 桶 之 人 工 外 形 恢 復 去 除 標 籤 或 油 漆 等 整 理, 經 整 理 後 之 鐵 桶 不 得 供 作 盛 裝 食 品 之 容 器 ( 二 ) 得 採 用 露 天 貯 存 方 式, 但 貯 存 場 所 應 設 有 排 水 收 集 設 施 ( 三 ) 再 利 用 後 之 剩 餘 廢 棄 物 應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再 利 用 用 途 之 產 品 應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國 際 標 準 或 該 產 品 之 相 關 使 用 規 定 廢 鐵 再 利 用 之 產 品 為 氯 化 鐵 硫 酸 亞 鐵 者, 不 得 供 作 飲 用 水 水 質 處 理 藥 劑 41
42 經 濟 部 公 告 再 利 用 種 類 (57 項 ) 1. 廢 鐵 2. 廢 紙 3. 煤 灰 4. 廢 木 材 5. 廢 玻 璃 6. 廢 白 土 7. 廢 陶 瓷 磚 瓦 8. 廢 單 - 金 屬 料 ( 銅 鋅 鋁 錫 ) 9. 廢 酒 槽 酒 粕 酒 精 膠 10. 廢 塑 膠 11. 廢 鑄 砂 12. 石 材 廢 板 ( 板 塊 ) 13. 石 材 污 泥 14. 電 弧 爐 煉 鋼 爐 碴 ( 石 ) 15. 感 應 電 爐 爐 碴 ( 石 ) 16. 化 鐵 爐 爐 碴 ( 石 ) 17. 菸 砂 18. 蔗 渣 19. 蔗 渣 煙 爐 灰 20. 製 糖 濾 泥 21. 食 品 加 工 污 泥 22. 釀 酒 污 泥 23. 漿 紙 污 泥 24. 紡 織 污 泥 25. 廢 矽 藻 土 26. 廢 食 用 油 27. 廚 餘 28. 廢 橡 膠 29. 廢 鈷 錳 觸 媒 30. 鈷 錳 塵 灰 31. 廢 酸 性 蝕 刻 液 32. 廢 酸 洗 液 33. 廢 活 性 碳 34. 廢 石 膏 模 35. 二 甲 基 甲 醯 銨 粗 液 36. 廢 沸 石 觸 媒 37. 燃 油 鍋 爐 集 塵 灰 38. 鋁 二 級 冶 煉 程 序 集 塵 灰 39. 自 來 水 淨 水 污 泥 40. 高 爐 礦 泥 轉 爐 礦 泥 及 熱 軋 礦 泥 41. 潛 弧 銲 渣 42. 含 樹 脂 玻 璃 纖 維 布 廢 料 43. 廢 樹 脂 砂 輪 44. 旋 轉 窯 爐 碴 ( 石 ) 45. 淨 水 軟 化 碳 酸 鈣 結 晶 46. 廢 水 泥 電 桿 47. 植 物 性 中 藥 渣 48. 氟 化 鈣 污 泥 49. 廢 人 造 纖 維 50. 紡 織 殘 料 51. 植 物 性 殘 渣 52. 動 物 性 殘 渣 53. 混 合 廢 溶 劑 54. 廢 噴 砂 55. 廢 壓 模 膠 56. 廢 光 阻 剝 離 劑 57. 廢 矽 晶 42
43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44 第 二 章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第 五 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應 與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分 開 貯 存 第 六 條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方 法,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應 依 主 要 成 分 特 性 分 類 貯 存 二 貯 存 地 點 容 器 設 施 應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不 得 有 廢 棄 物 飛 揚 逸 散 滲 出 污 染 地 面 或 散 發 惡 臭 情 事 三 貯 存 容 器 設 施 應 與 所 存 放 之 廢 棄 物 具 有 相 容 性, 不 具 相 容 性 之 廢 棄 物 應 分 別 貯 存 四 貯 存 地 點 容 器 及 設 施, 應 於 明 顯 處 以 中 文 標 示 廢 棄 物 名 稱
45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規 定
46 第 七 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方 法, 除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之 廢 尖 銳 器 具 及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方 式 或 危 害 特 性 分 類 貯 存 二 應 以 固 定 包 裝 材 料 或 容 器 密 封 盛 裝, 置 於 貯 存 設 施 內, 分 類 編 號, 並 標 示 產 生 廢 棄 物 之 事 業 名 稱 貯 存 日 期 數 量 成 分 及 區 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特 性 之 標 誌 三 貯 存 容 器 或 設 施 應 與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具 有 相 容 性, 必 要 時 應 使 用 內 襯 材 料 或 其 他 保 護 措 施, 以 減 低 腐 蝕 剝 蝕 等 影 響 四 貯 存 容 器 或 包 裝 材 料 應 保 持 良 好 情 況, 其 有 嚴 重 生 鏽 損 壞 或 洩 漏 之 虞, 應 即 更 換 貯 存 以 一 年 為 限, 其 須 延 長 者, 應 於 期 限 屆 滿 二 個 月 前 向 貯 存 設 施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延 長 一 年
47 區 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特 性 標 誌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固 體, 背 景 白 色, 加 上 幾 條 紅 線, 黑 色 火 焰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液 體, 背 景 為 紅 色, 黑 色 火 焰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黑 白 (I): 易 燃 性 (I): 易 燃 性 (C): 腐 蝕 性 易 產 生 爆 炸 者 ;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背 景 為 橙 色, 炸 彈 爆 炸 圖 案 為 黑 色 含 氰 鹽 及 硫 化 物 ph 值 於 2.0 至 12.5 間 會 產 生 有 毒 氣 體 者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R): 反 應 性 (R): 反 應 性 (T): 毒 性
48 區 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特 性 標 誌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但 塑 膠 袋 或 容 器 為 紅 色 或 黃 色 者, 亦 可 採 該 顏 色 為 底 色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廢 棄 物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戴 奧 辛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49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規 定
50 第 十 一 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設 施, 除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之 廢 尖 銳 器 具 及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應 設 置 專 門 貯 存 場 所, 其 地 面 應 堅 固, 四 周 採 用 抗 蝕 及 不 透 水 材 料 襯 墊 或 構 築 二 應 有 防 止 地 面 水 雨 水 及 地 下 水 流 入 滲 透 之 設 備 或 措 施 三 由 貯 存 設 施 產 生 之 廢 液 廢 氣 惡 臭 等, 應 有 收 集 或 防 止 其 污 染 地 面 水 體 地 下 水 體 空 氣 土 壤 之 設 備 或 措 施 四 應 於 明 顯 處, 設 置 白 底 紅 字 黑 框 之 警 告 標 示, 並 有 災 害 防 止 設 備 五 設 於 地 下 之 貯 存 容 器, 應 有 液 位 檢 查 防 漏 措 施 及 偵 漏 系 統 六 應 配 置 所 須 之 警 報 設 備 滅 火 照 明 設 備 或 緊 急 沖 淋 安 全 設 備 七 屬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及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廢 棄 物, 應 依 其 危 害 特 性 種 類 配 置 所 須 之 監 測 設 備 其 監 測 設 備 得 準 用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監 測 設 備 規 範
51 第 三 章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第 十 三 條 清 除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車 輛 船 舶 或 其 他 運 送 工 具 於 清 除 過 程 中, 應 防 止 事 業 廢 棄 物 飛 散 濺 落 溢 漏 惡 臭 擴 散 爆 炸 等 污 染 環 境 或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情 事 發 生 污 泥 清 除 前, 應 先 脫 水 或 乾 燥 至 含 水 率 85% 以 下 ; 未 脫 水 或 乾 燥 至 含 水 率 85% 以 下 者, 應 以 槽 車 運 載 第 十 四 條 不 具 相 容 性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不 得 混 合 清 除 第 十 五 條 事 業 自 行 或 委 託 清 除 其 產 生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至 該 機 構 以 外, 應 記 錄 清 除 廢 棄 物 之 日 期 種 類 數 量 車 輛 車 號 清 除 機 構 清 除 人 處 理 機 構 及 保 留 所 清 除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處 置 證 明 前 項 資 料 應 保 留 三 年, 以 供 查 核
52 第 十 六 條 清 除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車 輛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應 標 示 機 構 名 稱 電 話 號 碼 及 區 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特 性 之 標 誌 二 隨 車 攜 帶 對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緊 急 應 變 方 法 說 明 書 及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器 材 清 除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於 運 輸 途 中 有 任 何 洩 漏 情 形 發 生 時, 清 除 人 應 立 即 採 取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並 通 知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產 生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事 業 與 清 除 機 構 應 負 一 切 清 理 善 後 責 任
53 常 見 問 題 -- 未 分 類 貯 存 露 天 存 放 非 工 作 人 員 請 勿 進 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場 C-0102 含 鉛 廢 玻 璃 存 放 位 置 與 產 品 相 近, 未 加 以 區 隔 露 天 堆 放 漿 紙 污 泥, 無 遮 雨 及 防 止 地 面 水 滲 入 設 施, 設 置 專 門 貯 存 區 加 設 雨 棚, 並 設 立 污 染 防 止 加 設 警 告 標 誌 收 集 設 備 或 設 施 ( 防 溢 堤 )
54 常 見 問 題 -- 無 相 關 廢 棄 物 標 示 及 混 合 堆 放 廢 活 性 碳 與 電 鍍 污 泥 混 合 堆 放, 且 未 標 示 廢 棄 物 名 稱 代 碼 等 有 害 與 一 般 分 開 貯 存, 並 標 示 廢 棄 物 名 稱 及 有 害 特 性 標 誌 產 出 之 衍 生 廢 棄 物 混 雜 堆 放, 無 明 顯 區 隔 各 類 廢 棄 物 貯 存 區 增 設 屏 風 隔 間
55 常 見 問 題 -- 無 相 關 廢 棄 物 標 示 及 標 示 錯 誤 貯 存 區 未 以 中 文 標 示 名 稱, 且 有 雨 水 滲 入 疑 慮 廢 棄 物 進 行 中 文 標 示, 並 整 齊 堆 放 至 專 門 貯 存 區 內 一 貯 存 設 施 標 示 不 同 之 廢 棄 物 名 稱 代 碼 或 有 害 特 性 標 誌
56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56
57 第 13 條 執 行 業 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應 依 類 別 分 別 執 行 下 列 業 務 : 依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或 核 備 該 設 施 機 構 之 內 容 從 事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工 作 審 查 有 關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並 簽 章 審 查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並 簽 章 審 查 定 期 監 測 報 告 並 簽 章 ; 監 督 或 確 認 事 業 所 委 託 檢 測 機 構 進 行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採 樣 並 簽 章 審 查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契 約 書 內 容 不 得 違 反 本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簽 章 57
58 審 查 廢 棄 物 遞 送 聯 單 及 營 運 紀 錄 並 簽 章 確 認 書 面 或 網 路 申 報 資 料 擬 定 並 協 調 實 施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突 發 事 故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管 理 維 護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 備 ) 之 正 常 操 作, 並 作 成 保 養 維 護 紀 錄 主 動 以 書 面 向 業 主 報 告 違 反 本 法 之 情 形 及 建 議 改 善, 並 保 留 有 關 書 面 資 料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稽 查 並 確 認 簽 章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事 項 58
59 第 15 條 專 任 異 動 報 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應 專 任 於 設 施 機 構 其 因 離 職 異 動 者,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應 於 離 職 或 異 動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59
60 祝 事 事 順 利!! 60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廢液桶之標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貯 存 容 器 標 示 及 存 放 須 知 一 材 質 : ( 一 ) 廢 棄 物 貯 存 容 器 應 使 用 HDPE, 容 積 為 20 公 升 之 方 型 容 器 ( 二 ) 存 放 時, 下 方 應 有 防 漏 盤 ( 材 質 與 尺 寸 法 令 並 無 規 定, 但 應 為 耐 腐 蝕 材 質 可 供 承 接 之 容 器, 例 如 : 不 鏽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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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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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1810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行 業 細 項 代 碼 公 告 類 別 ( 三 ) 登 記 資 本 額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事 業 行 業 中 項 代 碼 20 藥 品 及 醫 用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關 聯 表 行 業 細 項 名 稱 行 業 細 項 代 碼 行 業 細 項 名 稱 2001 原 料 藥 品 及 醫 用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2004 中 藥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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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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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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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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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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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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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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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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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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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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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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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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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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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Page 1 of 10 請 輸 入 關 鍵 字 整 合 查 詢 最 新 訊 息 法 規 體 系 法 規 檢 索 英 譯 法 規 (English) 草 案 預 告 論 壇 相 關 網 站 所 有 條 文 目 前 位 置 : 法 規 內 容 法 規 名 稱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 民 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建 築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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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 栗 縣 申 請 農 地 改 良 作 業 要 點 一 苗 栗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有 效 管 制 本 縣 農 業 用 地 改 良 需 求, 俾 利 農 民 改 善 農 耕 環 境, 提 高 農 作 價 值,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為 本 府 農 業 處, 由 農 業 處 召 集 籌 組 本 縣 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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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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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別 與 相 關 職 業 證 照 對 照 表 報 名 1. 機 械 類 2. 汽 車 類 3. 電 機 類 A01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A02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A03 模 具 工 A04 鉋 床 工 A05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車 床 工 A06 牛 頭 鉋 床 工 A07 平 面 磨 床 工 A08 熱 處 A09 圓 筒 磨 床 工 A10 塗 裝 A11 紡 紗 機 修 護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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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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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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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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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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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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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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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