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王 中 澤 麥 達 彰 謝 湧 海 Guy Robert Strapp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僅 可 連 同 本 補 充 文 件 一 併 派 發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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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铸碗贻 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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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 本 補 充 文 件 乃 屬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八 日 的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 ( * 此 基 金 為 一 隻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之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之 補 充 文 件, 屬 於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之 一 部 份 除 非 本 補 充 文 件 另 有 規 定, 否 則 在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中 所 定 義 的 字 眼 及 詞 語 在 本 補 充 文 件 使 用 時 將 具 有 相 同 的 涵 義 基 金 經 理 對 本 補 充 文 件 所 載 的 資 料 於 刊 發 日 期 的 準 確 性 負 全 責, 並 確 認 經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就 其 所 知 所 信, 於 本 補 充 文 件 刊 發 日 期 時, 本 補 充 文 件 内 表 達 的 一 切 意 見 乃 經 審 慎 周 詳 的 考 慮 後 作 出 閣 下 如 對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及 本 補 充 文 件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閣 下 應 諮 詢 獨 立 及 專 業 的 財 務 意 見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補 充 文 件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表 明 不 會 就 本 補 充 文 件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證 監 會 認 可 不 等 如 對 產 品 作 出 推 介 或 認 許, 亦 不 是 對 產 品 的 商 業 利 弊 或 表 現 作 出 保 證, 更 不 代 表 該 產 品 適 合 所 有 投 資 者, 或 認 許 該 產 品 適 合 任 何 個 別 投 資 者 或 任 何 類 別 的 投 資 者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 (* 此 基 金 為 一 隻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W.I.S.E. CSI 300 China Tracker * (* This is a synthetic ETF) 其 為 標 智 ETFs 系 列 的 一 個 子 基 金 (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例 第 571 章 ) 第 104 條 獲 認 可 之 香 港 單 位 信 託 ) ( 股 份 代 號 :02827)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之 補 充 文 件 茲 補 充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之 內 容 如 下, 並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開 始 生 效 : 在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第 2 頁 各 方 名 錄 一 節, 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名 單 修 訂 及 重 新 述 明 如 下 : 1
2 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王 中 澤 麥 達 彰 謝 湧 海 Guy Robert Strapp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僅 可 連 同 本 補 充 文 件 一 併 派 發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2
3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 (* 此 基 金 為 一 隻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其 為 標 智 ETFs 系 列 的 一 個 子 基 金 ( 股 份 代 號 :2827)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2013 年 2 月 8 日
4 重 要 提 示 : 如 閣 下 對 本 章 程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尋 求 獨 立 及 專 業 的 財 務 意 見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章 程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表 明 不 會 就 本 章 程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i
5 給 投 資 者 的 重 要 資 料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並 不 等 同 於 投 資 於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相 關 A 股 子 基 金 將 主 要 投 資 於 與 A 股 連 接 的 產 品 AXP, 每 一 個 AXP 均 是 與 一 隻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掛 鈎 的 衍 生 工 具 AXP 的 價 值 完 全 視 乎 發 行 人 的 信 貸 風 險 而 定 另 外, 由 於 基 金 經 理 是 QFII, 基 金 經 理 將 以 其 QFII 投 資 額 度 中 編 配 予 子 基 金 的 該 部 分 額 度 為 子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如 任 何 AXP 發 行 人 未 能 履 行 在 其 AXP 之 下 的 義 務, 則 子 基 金 可 能 會 承 受 相 等 於 該 等 AXP 全 部 價 值 的 損 失 子 基 金 之 回 報 或 會 因 為 以 下 因 素 而 偏 離 滬 深 300 指 數, 例 如 : 子 基 金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子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AXP 與 相 關 A 股 之 間 的 不 完 全 對 應 基 金 經 理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之 需 要 由 於 滬 深 300 指 數 以 人 民 幣 為 面 值 但 子 基 金 的 基 準 貨 幣 為 港 元 及 AXP 的 基 準 貨 幣 可 能 為 美 元 ( 或 作 為 其 基 準 貨 幣 的 其 他 貨 幣 ) 而 導 致 的 外 匯 費 用 請 注 意, 子 基 金 可 能 比 一 個 典 型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指 數 基 金 ( 其 直 接 投 資 於 相 關 指 數 的 成 分 證 券 ) 會 有 較 大 的 追 踪 誤 差, 原 因 是 雖 然 子 基 金 可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以 最 高 達 9,000 萬 美 元 購 入 A 股, 但 子 基 金 不 會 主 要 直 接 投 資 於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相 關 A 股 相 反, 子 基 金 主 要 是 透 過 投 資 於 AXP 而 間 接 投 資 於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相 關 A 股 敬 請 投 資 者 留 意 第 16 至 17 頁 之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一 節, 並 應 仔 細 閱 讀 第 19 至 33 頁 之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鑒 於 第 25 頁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的 (m) 段 所 列 之 原 因, 子 基 金 可 能 有 一 個 有 限 年 期 子 基 金 的 運 作 也 取 決 於 QFII 買 賣 A 股 的 能 力, 例 如 能 否 取 得 QFII 投 資 額 度 敬 請 投 資 者 留 意 第 25 至 26 頁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的 (o) 段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有 可 能 以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的 某 個 溢 價 或 折 讓 價 買 賣 敬 請 投 資 者 留 意 第 30 頁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的 (v) 段 QFII 可 能 須 就 A 股 交 易 的 變 現 收 益 及 相 關 A 股 的 所 有 現 金 股 息 付 款 或 屬 於 股 息 或 分 派 的 現 金 收 益 納 稅 QFII 將 把 上 述 稅 務 責 任 轉 移 給 子 基 金 換 言 之, 除 非 在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的 (w) 段 另 有 述 明 外, 否 則 子 基 金 是 承 受 QFII 對 於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AXP 的 相 關 A 股 方 面 的 稅 務 責 任 及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QFII 的 身 份 ) 對 其 為 子 基 金 購 入 的 A 股 的 責 任 的 最 終 一 方, 因 此, 適 用 於 QFII 在 中 國 投 資 A 股 的 稅 務 政 策 若 有 任 何 改 變, 將 會 對 子 基 金 的 回 報 造 成 影 響 敬 請 投 資 者 留 意 第 30 至 32 頁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的 (w) 段 另 外, 子 基 金 亦 是 承 受 10% 分 配 稅 (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徵 收 並 由 發 行 相 關 A 股 的 有 關 中 國 公 司 從 該 等 中 國 公 司 支 付 的 股 息 或 分 配 額 中 扣 繳 ) 的 最 終 一 方 爲 了 應 付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潛 在 責 任, 亦 將 作 出 10% 撥 備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須 扣 除 資 本 增 值 稅 ( 暫 繳 或 實 際 的,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及 分 配 稅 有 關 資 本 增 值 稅 和 分 配 稅 的 其 他 資 料, 請 參 閱 第 30 至 32 頁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的 (w) 段 ii
6 本 章 程 乃 就 子 基 金 之 基 金 單 位 在 香 港 發 售 而 編 製 子 基 金 是 傘 子 基 金 標 智 ETFs 系 列 ( 傘 子 基 金 ) 之 下 的 一 個 子 基 金, 由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BOCI-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 金 經 理 ) 管 理 基 金 經 理 對 本 章 程 所 載 的 資 料 於 刊 發 日 期 的 準 確 性 負 全 責, 並 確 認, 經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就 其 所 知 所 信, 於 刊 發 日 期, 無 遺 漏 任 何 其 他 事 實, 以 致 本 章 程 中 的 任 何 聲 明 產 生 誤 導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本 章 程 或 最 近 期 可 供 查 閱 的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的 交 付 或 子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售 或 發 行 概 不 構 成 本 章 程 所 載 的 資 料 於 該 日 期 之 後 任 何 時 間 均 正 確 之 聲 明 本 章 程 及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可 不 時 予 以 更 新 有 意 申 請 認 購 子 基 金 單 位 的 人 士 應 向 基 金 經 理 查 詢 是 否 已 發 行 任 何 本 章 程 的 補 充 文 件 或 任 何 其 後 的 章 程 或 其 後 的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投 資 者 須 注 意, 本 章 程 及 / 或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的 任 何 修 訂 或 補 編 只 會 張 貼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網 站 ( 網 址 為 : -pru.com.hk/english/etf/intro.aspx( 英 文 ), 或 ( 中 文 )) 派 發 本 章 程 時, 必 須 最 近 期 可 供 查 閱 的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隨 附 傘 子 基 金 最 新 的 年 報 和 賬 目 以 及 任 何 其 後 的 中 期 報 告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售 僅 以 本 章 程 最 近 期 可 供 查 閱 的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及 ( 如 適 用 ) 上 述 年 報 賬 目 和 中 期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為 根 據 任 何 交 易 商 銷 售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士 提 供 或 作 出 的 但 ( 在 各 情 況 下 ) 未 載 於 本 章 程 或 最 近 期 可 供 查 閱 的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的 任 何 資 料 或 聲 明, 均 被 視 為 未 經 授 權 的 資 料 或 聲 明, 因 此 閣 下 切 勿 依 賴 該 等 資 料 或 聲 明 傘 子 基 金 和 子 基 金 已 獲 得 證 監 會 認 可 證 監 會 的 認 可 不 等 於 推 薦 或 認 許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亦 不 保 證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的 商 業 利 弊 或 表 現 該 認 可 並 不 代 表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適 合 所 有 的 投 資 者, 也 不 代 表 認 許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適 合 於 任 何 個 別 投 資 者 或 任 何 類 別 的 投 資 者 證 監 會 對 於 傘 子 基 金 及 子 基 金 的 財 務 實 力 或 本 章 程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陳 述 或 表 達 的 意 見 的 準 確 性 概 不 承 擔 責 任 基 金 經 理 並 無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以 獲 准 在 香 港 以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發 售 單 位 或 分 發 本 章 程 ( 或 任 何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 而 只 在 香 港 需 要 為 此 採 取 行 動 因 此, 本 章 程 及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不 可 用 作 在 不 獲 批 准 發 售 或 招 攬 的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或 任 何 情 況 下 進 行 發 售 或 招 攬 的 用 途 尤 須 注 意 : (a)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並 未 根 據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 經 修 訂 ) 註 冊, 而 且 除 了 在 沒 有 違 反 該 證 券 法 的 交 易 中 發 售 或 銷 售 外,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不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在 美 iii
7 國 或 受 其 司 法 管 轄 的 其 任 何 領 地 或 屬 地 或 地 區 或 為 美 國 人 士 ( 定 義 見 該 證 券 法 規 例 S) 的 利 益 發 售 或 銷 售 (b) 子 基 金 未 曾 且 將 不 會 根 據 經 修 訂 的 1940 年 美 國 投 資 公 司 法 註 冊 (c) 除 非 根 據 有 關 豁 免 權 進 行, 否 則 子 基 金 單 位 不 得 由 ERISA 計 劃 購 買 或 擁 有, 或 以 ERISA 計 劃 之 資 產 購 買 ERISA 計 劃 之 定 義 為 1974 年 美 國 僱 員 退 休 收 入 證 券 法 ( 修 訂 本 ) 第 一 部 分 之 下 的 任 何 退 休 計 劃, 或 1986 年 美 國 國 內 稅 收 法 規 ( 修 訂 本 ) 第 4975 條 之 下 的 任 何 個 人 退 休 賬 戶 計 劃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為 確 保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不 被 不 合 資 格 人 士 ( 定 義 見 第 10 至 11 頁 的 定 義 部 分 ) 收 購 或 持 有 而 施 加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必 需 的 限 制 擬 申 請 認 購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人 士 應 認 識 在 其 法 團 註 冊 國 家 公 民 身 分 所 屬 國 居 留 國 或 本 籍 國 的 法 律 下 其 可 能 遇 到 的, 而 且 可 能 與 認 購 持 有 或 出 售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有 關 的 (a) 可 能 的 稅 務 後 果 (b) 任 何 法 律 規 定 及 (c) 任 何 外 匯 限 制 或 外 匯 管 制 規 定 iv
8 目 錄 標 題 頁 次 各 方 名 錄... 1 定 義... 3 子 基 金 的 主 要 資 料 概 要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子 基 金 投 資 目 標 及 策 略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複 製 策 略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子 基 金 所 採 用 的 投 資 策 略 抵 押 品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概 要 風 險 因 素 及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風 險 因 素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投 資 及 借 款 限 制 投 資 限 制 借 款 限 制 一 般 規 定 管 理 及 行 政 基 金 經 理 和 上 市 代 理 人 受 託 人 及 託 管 人 QFII 託 管 人. 38 名 冊 保 管 人 服 務 代 理 人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一 般 規 定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的 程 序 拒 絶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證 書 增 設 申 請 的 取 消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經 理 就 參 與 證 券 商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支 付 現 金 的 酌 情 權 v
9 資 產 淨 值 的 釐 定 暫 停 交 易 或 暫 停 資 產 淨 值 的 釐 定 暫 停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分 派 政 策 收 費 及 開 支 管 理 費 和 服 務 費 受 託 人 費 用 其 他 收 費 及 開 支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與 關 連 人 士 的 交 易 及 非 金 錢 佣 金 稅 務 香 港 一 般 規 定 一 般 資 料 賬 目 及 報 告 公 佈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資 料 受 託 人 和 基 金 經 理 的 免 職 及 退 任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的 終 止 信 託 契 據 信 託 契 據 之 修 訂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可 供 查 閱 的 文 件 反 洗 黑 錢 規 例 查 詢 及 投 訴 致 投 資 者 有 關 附 件 的 通 知 附 件 一 中 國 A 股 市 場 附 件 二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規 定 附 件 三 滬 深 300 指 數 ( CSI 300 ) 附 件 四 子 基 金 的 運 作 附 件 五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的 費 用 和 收 費 vi
10 各 方 名 錄 基 金 經 理 和 上 市 代 理 人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1 號 中 銀 大 廈 27 樓 受 託 人 及 託 管 人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銅 鑼 灣 威 非 路 道 18 號 萬 國 寶 通 中 心 12 樓 及 25 樓 名 冊 保 管 人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6 樓 服 務 代 理 人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199 號 無 限 極 廣 場 2 樓 基 金 經 理 的 法 律 顧 問 貝 克 麥 堅 時 律 師 事 務 所 香 港 金 鐘 道 88 號 太 古 廣 場 一 期 23 樓 核 數 師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香 港 金 鐘 道 88 號 太 古 廣 場 第 一 期 35 樓 1
11 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王 中 澤 麥 達 彰 謝 湧 海 Paul Brian Hancock Guy Robert Strapp 2
12 定 義 A 股 指 在 中 國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國 內 股 份, 且 該 等 股 份 可 供 國 內 投 資 者 QFII 及 RQFII 買 賣 ; 申 請 指 增 設 申 請 及 贖 回 申 請 ; 取 消 申 請 費 用 指 在 信 託 契 據 內 列 明,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就 申 請 的 取 消 而 應 付 的 費 用 ; 申 請 單 位 指 在 本 章 程 內 列 明 之 某 個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之 數 量 或 其 倍 數, 又 或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整 體 地 或 為 某 個 特 定 類 別 或 多 個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不 時 釐 定 的 並 已 通 知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某 個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的 其 他 倍 數 ; 關 連 公 司 就 一 家 公 司 而 言, 指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或 控 股 公 司 以 及 上 述 任 何 公 司 的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或 控 股 公 司, 就 本 目 的 而 言, 附 屬 公 司 或 控 股 公 司 具 有 公 司 條 例 第 2 條 所 給 予 的 意 義 ; 核 數 師 指 基 金 經 理 經 受 託 人 的 事 先 批 准 而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款 不 時 委 任 的 子 基 金 核 數 師 ; AXP 指 與 A 股 連 接 的 產 品, 作 為 與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掛 鈎 的 證 券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認 股 權 證 票 據 或 參 與 證 書 ); AXP 價 值 指 在 有 關 交 易 日 的 估 值 點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條 款 確 定 的 AXP 價 值, 或 如 有 多 於 一 個 AXP, 則 指 所 有 AXP 的 價 值 ; 基 準 貨 幣 指 基 金 經 理 經 受 託 人 的 批 准 而 不 時 指 定 的 子 基 金 賬 戶 貨 幣 ; 3
13 籃 子 指 以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或 其 他 方 法 參 照 CSI 300 作 為 基 準 的 A 股 投 資 組 合, 但 條 件 是 上 述 投 資 組 合 只 包 含 整 數 的 A 股 而 不 含 分 數, 或 如 基 金 經 理 確 定, 僅 以 每 手 為 單 位 組 成, 並 無 碎 股 ; 營 業 日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另 行 同 意, 否 則 指 (a) (i) 買 賣 與 AXP 掛 鈎 的 A 股 或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購 入 的 A 股 的 有 關 證 券 市 場 開 市 進 行 正 常 交 易 之 日 ; 或 (ii) 如 超 過 一 (1) 個 證 券 市 場, 基 金 經 理 指 定 的 證 券 市 場 開 市 進 行 正 常 交 易 之 日 ; 及 (b) 有 編 製 及 公 佈 CSI 300 之 日, 或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不 時 同 意 的 其 他 日 子, 惟 因 颱 風 暴 雨 或 其 他 類 似 事 件, 導 致 相 關 的 證 券 市 場 於 上 述 任 何 日 子 縮 短 正 常 交 易 時 間, 則 該 日 不 視 為 營 業 日,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另 行 同 意 則 作 別 論 ; 取 消 補 償 指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因 申 請 的 取 消 而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應 付 之 金 額 ; 現 金 成 分 指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的 總 資 產 淨 值 減 去 相 關 的 AXP 價 值 ( 就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申 請 而 言 );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指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設 立 及 運 作 之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或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或 其 繼 任 者 運 作 之 任 何 後 繼 系 統 ;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具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附 錄 一 第 1 部 第 1 條 所 給 予 的 意 義 ; 公 司 條 例 指 公 司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2 章 ); 關 連 人 士 就 一 家 公 司 而 言, 指 : (a) 直 接 或 間 接 實 益 擁 有 該 公 司 百 分 之 二 十 (20%) 或 以 上 普 通 股 股 本 或 可 4
14 直 接 或 間 接 行 使 該 公 司 百 分 之 二 十 (20%) 或 以 上 總 投 票 權 之 任 何 人 士 或 公 司 ; (b) 符 合 上 文 (a) 項 列 出 的 一 項 或 兩 項 定 義 的 人 士 所 控 制 的 人 士 或 公 司 ; (c) 該 公 司 所 屬 集 團 的 任 何 成 員 ; 或 (d) 該 公 司 的 或 其 在 上 文 (a) (b) 或 (c) 項 定 義 的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之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他 高 級 人 員 ; 增 設 申 請 指 (a) 參 與 證 券 商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及 有 關 的 參 與 協 議 所 列 的 有 關 程 序 提 出 的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的 申 請 ; 或 (b) 合 格 投 資 者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所 列 的 有 關 程 序 作 出 的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的 申 請 ; CSI 300 指 滬 深 300 指 數 ; 交 易 日 指 每 個 營 業 日, 或 基 金 經 理 在 得 到 受 託 人 批 准 的 情 況 下 整 體 地 或 為 某 個 特 定 類 別 或 多 個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不 時 釐 定 之 其 他 營 業 日, 但 如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所 有 或 部 份 AXP 掛 牌 上 市 或 買 賣 的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在 任 何 日 子 並 無 開 市 進 行 交 易, 則 基 金 經 理 可 在 無 須 通 知 子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情 況 下, 確 定 該 日 為 不 是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交 易 日 ; 交 易 時 限 就 任 何 交 易 日 而 言, 指 基 金 經 理 在 得 到 受 託 人 批 准 的 情 況 下 就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提 交 申 請 而 整 體 地 或 為 某 個 特 定 類 別 或 多 個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或 任 何 特 定 地 方 不 時 釐 定 之 時 限 ; 存 託 財 產 指 受 託 人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為 子 基 金 以 信 託 形 式 在 當 其 時 持 有 或 被 視 作 持 有 之 已 收 取 或 應 收 取 的 所 有 資 產 ( 包 括 現 金 ), 惟 不 包 括 (i) 收 5
15 入 財 產 及 (ii) 現 時 記 於 分 派 賬 戶 貸 方 之 任 何 金 額 ; 分 派 賬 戶 指 記 入 可 供 分 派 給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金 額 的 名 義 賬 戶 ; 稅 項 及 收 費 指 就 購 入 或 出 售 證 券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因 此 等 交 易 或 買 賣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與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或 贖 回 有 關 者 ) 而 已 導 致 須 繳 付 或 可 能 須 繳 付, 及 不 論 是 在 該 項 交 易 或 買 賣 發 生 之 前 之 時 或 之 後 而 已 導 致 須 繳 付 或 可 能 須 繳 付 的 一 切 印 花 稅 及 其 他 稅 項 稅 費 政 府 收 費 經 紀 費 銀 行 收 費 過 戶 費 登 記 費 交 易 徵 費 及 其 他 稅 項 和 收 費 ; 合 格 投 資 者 指 已 在 基 金 經 理 處 開 戶, 符 合 基 金 經 理 的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並 且 已 提 供 予 基 金 經 理 所 要 求 的 文 件 承 諾 書 和 確 認 書 之 人 士 ; 特 別 決 議 指 在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的 規 定 正 式 召 開 的 有 關 類 別 或 多 個 類 別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會 議 上 提 出 作 為 特 別 決 議 的 決 議 並 由 親 自 或 以 代 表 出 席 並 有 權 投 票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75%) 或 以 上 通 過 的 決 議 ; 傘 子 基 金 指 標 智 ETFs 系 列, 或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可 不 時 確 定 的 其 他 名 稱 ; HK$ 或 港 元 或 HKD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繼 任 者 ; 香 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收 入 財 產 指 (a) 基 金 經 理 向 核 數 師 諮 詢 後 認 為 受 託 人 就 子 基 金 之 存 託 財 產 已 收 取 或 應 收 取 的 屬 收 入 性 質 ( 包 括 退 稅 ( 如 有 )) 之 所 有 利 息 股 息 及 其 他 款 項 ( 不 論 是 現 金 或 ( 不 限 於 ) 以 支 6
16 票 金 錢 信 貸 或 其 他 方 式 或 以 現 金 以 外 形 式 收 取 之 收 入 財 產 銷 售 收 益 ); (b) 受 託 人 就 子 基 金 已 收 取 或 應 收 取 之 所 有 現 金 成 分 款 項 ;(c) 受 託 人 就 子 基 金 收 取 之 所 有 取 消 補 償 ; 及 (d) 就 本 定 義 的 (a) (b) 或 (c) 項 而 言, 受 託 人 已 收 取 或 應 收 取 的 所 有 利 息 及 其 他 款 項, 惟 不 包 括 (i) 子 基 金 之 存 託 財 產 ;(ii) 當 其 時 為 子 基 金 而 記 於 分 派 賬 戶 貸 方 或 先 前 已 分 派 予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任 何 款 項 ;(iii) 因 變 賣 證 券 而 為 子 基 金 帶 來 之 收 益 ; 及 (iv) 從 子 基 金 的 收 入 財 產 中 用 作 支 付 傘 子 基 金 應 付 費 用 成 本 及 開 支 之 任 何 款 項 ; 指 數 提 供 者 就 CSI 300 而 言, 指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負 責 管 理 和 編 製 CSI 300 之 人 士, 而 且 該 人 士 有 權 授 予 使 用 CSI 300 之 特 許 權 ; 首 次 發 行 日 指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之 首 個 發 行 日 ; 首 次 發 售 期 就 某 一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指 受 託 人 與 基 金 經 理 為 首 次 發 售 該 類 基 金 單 位 之 目 的 而 協 定 的 期 間 ; 發 行 價 指 基 金 經 理 就 某 一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確 定 的 該 類 別 的 每 個 單 位 在 首 次 發 售 期 的 發 行 價, 以 及 其 後 不 時 發 行 或 予 以 發 行 的 基 金 單 位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計 算 的 每 個 單 位 發 行 價 ; 基 金 經 理 指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當 其 時 被 正 式 委 任 為 傘 子 基 金 的 經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且 就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的 目 的 而 言, 該 ( 等 ) 人 士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為 合 資 格 擔 任 基 金 經 理 ; 月 份 指 公 曆 月 ; 7
17 資 產 淨 值 指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淨 值, 或 如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則 為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的 規 定 計 算 之 有 關 子 基 金 任 何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 運 作 指 引 指 規 管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運 作 指 引,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程 序 ; 參 與 協 議 指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間 訂 立 之 協 議, 以 列 明 ( 其 中 包 括 ) 有 關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之 安 排 ; 參 與 證 券 商 指 已 訂 立 形 式 和 內 容 方 面 均 為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接 納 的 參 與 協 議 的 經 紀 或 交 易 商 ;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國 經 紀 指 當 時 獲 QFII 持 有 人 正 式 委 任 在 中 國 市 場 代 表 QFII 持 有 人 並 按 其 指 示 處 理 其 在 中 國 與 QFII 相 關 的 證 券 買 賣 活 動 的 任 何 中 國 經 紀 ;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指 根 據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和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發 佈 並 於 2006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的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境 內 證 券 投 資 管 理 辦 法 認 可 之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 QFII 託 管 人 指 渣 打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或 獲 正 式 委 任 為 子 基 金 的 中 國 資 產 託 管 人 的 其 他 持 牌 託 管 銀 行 ; QFII 託 管 協 議 指 由 基 金 經 理 QFII 和 受 託 人 就 中 國 QFII ( 基 金 類 )( 多 重 指 向 模 式 ) 訂 立 並 不 時 修 訂 的 補 充 託 管 協 議 ; 贖 回 申 請 指 (a) 參 與 證 券 商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及 有 關 的 參 與 協 議 所 列 的 有 關 程 序 提 出 的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申 請, 或 (b) 合 格 投 資 者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所 列 的 有 關 程 序 作 出 的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申 請 ; 8
18 贖 回 價 指 當 基 金 單 位 不 時 贖 回 時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計 算 的 某 一 類 別 基 金 的 每 個 基 金 單 位 之 價 格 ; 名 冊 指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保 存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名 冊 ; 名 冊 保 管 人 指 經 受 託 人 事 先 以 書 面 批 准 由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委 任 的 保 管 名 冊 之 人 士, 及 如 未 能 作 出 上 述 委 任, 則 指 受 託 人 ; 人 民 幣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之 法 定 貨 幣 ; RQFII 指 根 據 中 國 相 關 法 例 ( 經 不 時 修 訂 ) 認 可 之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 證 券 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附 表 一 第 1 部 第 1 條 給 予 該 詞 語 的 意 義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繼 任 者 ; 服 務 代 理 人 指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或 就 子 基 金 而 不 時 被 委 任 為 服 務 代 理 人 的 其 他 人 士 ; 結 算 日 指 在 有 關 交 易 日 之 後 兩 (2) 個 營 業 日 ( 或 根 據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結 算 的 運 作 指 引 就 有 關 交 易 日 而 言 獲 准 之 較 後 營 業 日 ) 當 日, 或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整 體 地 或 為 某 個 特 定 類 別 或 多 個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不 時 同 意, 並 已 通 知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之 有 關 交 易 日 之 後 其 他 數 目 之 營 業 日 ; 證 監 會 指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子 基 金 指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 此 基 金 為 一 隻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或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確 定 的 其 他 名 稱 ; 9
19 附 屬 公 司 和 控 股 公 司 指 公 司 條 例 第 2 條 給 予 該 等 詞 語 的 意 義 ; 交 易 費 用 指 基 金 經 理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按 酌 情 權 向 每 一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收 取 之 費 用, 惟 最 高 金 額 乃 由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釐 定 並 載 於 本 章 程 ; 信 託 契 據 構 成 本 基 金 的 日 期 為 2007 年 7 月 11 日 且 不 時 按 照 其 條 款 修 訂 的 信 託 契 據 ; 受 託 人 指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或 當 其 時 被 正 式 委 任 為 傘 子 基 金 的 受 託 人 ( 或 多 個 受 託 人 ) 的 其 他 人 士 ; 基 金 單 位 指 基 金 單 位 所 涉 及 的 子 基 金 的 不 可 分 割 的 股 份 數 目 或 不 可 分 割 的 股 份 的 分 數, 以 相 關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表 示, 而 且 除 就 某 一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所 使 用 外, 凡 提 及 基 金 單 位 是 指 和 包 括 所 有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 單 位 持 有 人 指 當 其 時 被 加 入 名 冊 作 為 基 金 單 位 的 持 有 人 的 人, 如 文 意 許 可, 包 括 聯 名 登 記 成 為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人 ; 不 合 資 格 人 士 指 : (a) 根 據 任 何 國 家 或 政 府 部 門 的 法 律 或 規 定 未 合 資 格 持 有 基 金 單 位 的 人 士, 或 如 認 購 或 持 有 基 金 單 位 將 會 違 反 任 何 法 律 或 條 例 的 人 士, 或 如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該 人 士 持 有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會 導 致 傘 子 基 金 承 擔 任 何 稅 務 責 任 或 承 受 ( 如 該 人 士 沒 有 持 有 基 金 單 位 的 話 則 傘 子 基 金 可 能 不 會 承 擔 或 承 受 的 ) 財 政 上 的 不 利 影 響, 或 可 能 導 致 傘 子 基 金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承 受 責 任 處 罰 或 監 管 行 動 ; 或 10
20 (b) 任 何 人 士, 如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該 人 士 如 持 有 基 金 單 位, 由 於 不 論 是 否 直 接 影 響 該 人 士 及 不 論 是 否 單 獨 與 該 人 士 有 關 或 與 該 人 士 一 起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有 關 ( 不 論 其 是 否 與 該 人 士 有 關 連 ) 的 情 況, 可 能 會 導 致 傘 子 基 金 承 受 ( 如 該 人 士 沒 有 持 有 基 金 單 位 的 話 則 傘 子 基 金 可 能 不 會 承 擔 或 承 受 的 ) 稅 務 責 任 或 財 政 上 的 不 利 影 響, 或 可 能 導 致 傘 子 基 金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承 受 責 任 處 罰 或 監 管 行 動 ; 美 元 指 美 國 法 定 貨 幣 ;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指 證 監 會 不 時 修 訂 和 補 充 的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 估 值 點 指 在 與 AXP 掛 鈎 的 A 股 上 市 的 證 券 市 場 正 式 收 市 之 時, 以 及 如 有 超 過 一 (1) 個 證 券 市 場, 則 在 最 後 一 個 相 關 的 證 券 市 場 正 式 收 市 之 時, 或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確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惟 在 每 個 交 易 日 必 須 有 一 個 估 值 點, 但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的 規 定 暫 停 釐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時 則 除 外 傘 子 基 金 是 根 據 日 期 為 2007 年 7 月 11 日 由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作 為 基 金 經 理 ) 與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 作 為 受 託 人 ) 訂 立 的 信 託 契 據 ( 經 不 時 修 訂 修 改 或 補 充 ) 成 立 的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傘 子 基 金 按 照 香 港 法 律 成 立, 並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轄 傘 子 基 金 是 一 個 傘 子 形 式 的 基 金, 在 該 基 金 之 下 將 成 立 追 踪 指 數 的 子 基 金 子 基 金 是 傘 子 基 金 的 首 個 子 基 金 子 基 金 現 時 只 提 供 一 (1) 個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11
21 子 基 金 的 主 要 資 料 概 要 下 表 僅 為 子 基 金 的 主 要 資 料 之 概 要, 應 與 本 章 程 全 文 一 併 閱 讀 產 品 類 型 指 數 追 踪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相 關 指 數 滬 深 300 指 數 上 市 日 期 2007 年 7 月 17 日 上 市 交 易 所 聯 交 所 - 主 板 股 份 代 號 2827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數 目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基 準 貨 幣 港 元 交 易 貨 幣 港 元 分 派 政 策 每 年 ( 如 有 ), 由 基 金 經 理 酌 情 決 定 各 方 基 金 經 理 及 QFII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託 人 及 託 管 人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QFII 託 管 人 渣 打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名 冊 保 管 人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服 務 代 理 人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網 址 ( 英 文 ) ( 中 文 )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增 設 / 贖 回 的 申 最 少 為 80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 或 其 倍 數 ) 請 單 位 數 量 合 格 投 資 者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申 請 增 最 少 為 80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 或 其 倍 數 ) 設 / 贖 回 的 申 請 單 位 數 量 12
22 以 下 圖 表 簡 要 地 描 述 了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 單 位 持 有 人 ( 持 有 子 基 金 單 位 ) 基 金 經 理 (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子 基 金 受 託 人 (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 (4) A 股 AXP (2) (1) 抵 押 品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5) 投 資 額 度 發 行 (3) AXP 發 行 人 提 供 抵 押 品 提 供 者 註 : 1. 子 基 金 取 得 和 保 持 抵 押 品 最 少 為 子 基 金 相 對 於 AXP 發 行 人 所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抵 押 品 的 價 值 按 每 個 交 易 日 完 結 時 的 市 值 計 算, 目 的 是 確 保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2. A 股 連 接 產 品 提 供 有 關 與 一 隻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之 經 濟 收 益 / 虧 損 表 現 掛 鈎 的 機 會 3. AXP 發 行 人 的 名 單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網 站 ( ( 英 文 ), 或 ww.boci-pru.com.hk/chinese/etf/intro.aspx( 中 文 )) 提 供 4. 此 等 A 股 將 由 QFII 託 管 人 透 過 在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 開 立 的 證 券 賬 戶 以 電 子 方 式 為 子 基 金 持 有 5. 基 金 經 理 將 為 子 基 金 以 其 9,000 萬 美 元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為 子 基 金 購 入 A 股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直 接 申 請 增 設 或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除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外 的 任 何 投 資 者 僅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要 求, 而 如 果 投 資 者 為 散 戶 投 資 者, 該 13
23 要 求 必 須 透 過 已 經 在 參 與 證 券 商 處 開 戶 的 股 票 經 紀 作 出 另 外, 由 於 基 金 經 理 具 資 格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之 證 券 商, 合 格 投 資 者 可 直 接 向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提 出 以 現 金 增 設 或 贖 回 ( 在 遵 守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訂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一 節 列 明 的 其 他 要 求 及 適 用 的 QFII 規 定 和 限 制 之 下 ) 基 金 單 位 的 要 求 然 而,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參 與 證 券 商 保 留 權 利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拒 絕 接 受 投 資 者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要 求, 並 可 收 取 其 不 時 合 理 地 釐 定 的 費 用 同 樣,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接 受 或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的 絕 對 酌 情 權, 惟 基 金 經 理 只 可 在 考 慮 到 單 位 持 有 人 整 體 利 益 的 非 常 情 況 下 才 可 拒 絕 接 受 贖 回 申 請, 而 且 基 金 經 理 必 須 合 理 地 和 真 誠 地 行 事, 並 可 收 取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一 節 訂 明 的 費 用 基 金 經 理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或 贖 回 申 請 不 應 影 響 合 格 投 資 者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申 請 的 權 利 另 外,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可 按 照 合 格 投 資 者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訂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有 關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程 序 詳 情 載 於 本 章 程 第 40 至 50 頁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基 金 經 理 (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申 請 而 言 ) 或 股 票 經 紀 進 行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所 適 用 的 交 易 程 序, 可 能 有 別 於 本 章 程 所 列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的 交 易 程 序 例 如, 參 與 證 券 商 基 金 經 理 或 股 票 經 紀 設 定 的 交 易 時 限 可 能 較 本 章 程 就 子 基 金 而 設 定 的 交 易 時 限 為 早 故 此, 投 資 者 應 與 有 關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基 金 經 理 (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申 請 而 言 ) 或 股 票 經 紀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聯 絡, 查 明 適 用 的 交 易 程 序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可 透 過 中 介 人, 例 如 是 股 票 經 紀,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已 於 2007 年 7 月 17 日 開 始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已 被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接 受 為 合 資 格 的 證 券, 從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開 始 買 賣 之 日 起, 基 金 單 位 可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存 放 結 算 及 交 收 子 基 金 應 以 每 手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聯 交 所 的 參 與 者 之 間 的 交 易, 須 在 有 關 交 易 的 交 易 日 之 後 第 二 個 營 業 日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進 行 交 收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之 下 的 一 切 活 動, 均 受 不 時 有 效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及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運 作 程 序 規 則 所 制 約 於 本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基 金 單 位 概 無 於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且 亦 無 申 請 批 准 基 金 單 位 在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惟 日 後 或 會 就 基 金 單 位 於 一 家 或 多 家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提 呈 申 請 如 果 聯 交 所 暫 停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買 賣 或 所 有 買 賣, 則 並 無 第 二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14
24 子 基 金 投 資 目 標 及 策 略 子 基 金 是 一 個 指 數 追 踪 基 金, 旨 在 追 踪 CSI 300 之 表 現 CSI 300 是 一 個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編 製 及 管 理 的 由 300 隻 A 股 成 分 股 組 成 的 多 元 化 指 數 A 股 可 供 中 國 的 國 內 投 資 者 QFII 及 RQFII 投 資 有 關 中 國 A 股 市 場 及 中 國 的 QFII 規 定 的 簡 要 描 述, 分 別 列 於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已 根 據 一 項 與 基 金 經 理 訂 立 之 指 數 特 許 權 協 議, 以 特 許 權 方 式 授 予 基 金 經 理 權 利, 以 就 運 作 營 銷 及 推 廣 子 基 金 使 用 CSI 300 關 於 CSI 300 的 詳 情 列 於 附 件 三 基 金 經 理 打 算 以 間 接 透 過 AXP 主 要 投 資 於 A 股 的 方 式 達 到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子 基 金 亦 可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根 據 現 行 中 國 法 律, 非 中 國 人 士 ( 例 如 是 子 基 金 ) 只 可 透 過 QFII 或 RQFII 投 資 於 A 股 由 於 基 金 經 理 是 QFII, 基 金 經 理 將 以 其 QFII 投 資 額 度 中 編 配 予 子 基 金 的 該 部 分 額 度 為 子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現 時 基 金 經 理 已 為 子 基 金 取 得 9,000 萬 美 元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基 金 經 理 預 期 運 用 其 QFII 投 資 額 度 以 最 多 9,000 萬 美 元 購 入 A 股 子 基 金 的 所 有 中 國 資 產 ( 包 括 中 國 境 內 的 現 金 存 款 及 其 境 內 A 股 投 資 組 合 ) 將 由 QFII 託 管 人 按 照 QFII 託 管 協 議 (QFII 託 管 人 據 以 獲 委 任 ) 的 條 款 持 有 QFII 託 管 人 可 按 照 適 用 規 定 ( 不 時 修 訂 ), 在 有 關 存 管 處 為 子 基 金 開 立 一 個 或 多 個 證 券 賬 戶 ( 證 券 賬 戶 ) 該 等 存 管 處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中 央 國 債 結 算 公 司 ) 上 海 清 算 所 ( 上 海 清 算 所 ) 及 中 國 金 融 期 貨 交 易 所 ( 中 國 金 融 期 交 所 ) 子 基 金 須 在 QFII 託 管 人 處 設 立 和 維 持 一 個 人 民 幣 基 本 存 款 賬 戶 和 人 民 幣 專 用 存 款 賬 戶 ( 現 金 賬 戶 ), 而 QFII 託 管 人 亦 須 按 照 適 用 規 定 ( 不 時 修 訂 ), 在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設 立 現 金 結 算 賬 戶 作 交 易 結 算 用 途 有 關 子 基 金 中 國 資 產 的 現 況 詳 情 見 附 件 二 另 外, 基 金 經 理 將 代 表 子 基 金 持 有 及 買 賣 一 個 或 多 個 AXP, 而 每 個 AXP 是 與 一 隻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掛 鈎 的 衍 生 工 具, 如 同 該 AXP 為 有 關 的 A 股 或 有 關 的 A 股 籃 子 該 ( 等 ) AXP 概 無 提 供 其 與 之 掛 鈎 的 A 股 或 A 股 籃 子 之 任 何 實 益 或 衡 平 法 權 利 或 權 益, 而 子 基 金 概 無 以 任 何 方 式 擁 有 相 關 的 A 股 然 而,AXP 之 設 計 乃 密 切 反 映 相 關 A 股 之 表 現, 而 並 不 受 任 何 形 式 之 經 調 整 參 與 率 機 制 所 限 參 與 率 機 制 是 指 按 照 衍 生 產 品 相 關 資 產 之 表 現 的 某 一 固 定 百 分 比, 計 算 衍 生 產 品 在 到 期 或 贖 回 之 時 的 回 報 或 者 衍 生 產 品 之 下 的 任 何 分 派 由 於 AXP 不 設 任 何 形 式 之 經 調 整 參 與 率, 因 此 AXP 可 以 追 蹤 相 關 A 股 的 表 現, 唯 需 扣 除 相 關 費 用 和 開 支 在 AXP 之 下 的 付 款 能 力 完 全 視 乎 發 行 人 的 信 貸 風 險 而 定 如 任 何 AXP 發 行 人 未 能 履 行 在 其 AXP 之 下 的 義 務, 則 子 基 金 可 能 會 承 受 相 等 於 該 等 AXP 全 部 價 值 的 損 失 15
25 基 金 經 理 可 不 時 實 施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AXP 發 行 人 取 得 抵 押 品 ( 例 如 透 過 證 券 借 貸 安 排, 或 委 任 額 外 的 AXP 發 行 人 ), 以 減 低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根 據 現 時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 子 基 金 將 向 有 關 的 AXP 發 行 人 取 得 抵 押 品, 以 確 保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任 何 該 等 措 施 的 費 用 均 將 由 子 基 金 來 承 擔 沒 有 保 證 基 金 經 理 將 永 遠 可 以 取 得 抵 押 品 所 涉 風 險 的 詳 情 列 於 以 下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的 (a) 段 及 (z) 段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不 會 持 有 AXP 直 至 其 到 期 日 或 行 使 日, 而 會 以 計 算 代 理 人 所 報 的 交 易 價 格 買 賣 AXP 子 基 金 的 運 作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四 基 金 經 理 亦 可 投 資 於 上 述 資 產 以 外 的 資 產, 但 條 件 是 該 等 資 產 與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一 致 且 並 不 違 反 投 資 限 制 或 政 策 有 關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的 詳 情, 投 資 者 可 瀏 覽 基 金 經 理 為 子 基 金 設 置 的 網 站 之 中 交 易 對 手 方 及 抵 押 品 安 排 披 露 該 部 分 子 基 金 僅 出 於 為 子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AXP 獲 得 抵 押 品 之 目 的 從 事 證 券 借 貸 活 動 子 基 金 現 已 與 各 AXP 發 行 人 及 / 或 其 關 聯 人 簽 訂 證 券 借 貸 協 議 ( 證 券 借 貸 協 議 ), 根 據 該 等 協 議, 相 關 股 票 ( 初 期 為 恒 生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恒 生 國 企 指 數 成 分 股 及 / 或 恒 生 綜 合 指 數 成 份 股 ) 被 轉 讓 給 子 基 金, 以 降 低 子 基 金 的 淨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提 供 抵 押 品 的 交 易 對 手 的 名 單 在 基 金 經 理 的 網 站 上 列 出 ( 英 文 ) 或 中 文 )) 證 券 借 貸 安 排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參 見 第 17 至 18 頁 抵 押 品 一 節 子 基 金 將 不 會 投 資 於 AXP 以 外 的 任 何 結 構 性 產 品 及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除 為 提 供 抵 押 品 的 情 況 下 而 使 用 證 券 及 借 貸 安 排 外, 子 基 金 將 不 會 訂 立 任 何 回 購 協 議 或 反 向 回 購 協 議 進 行 股 票 借 貸 交 易 或 任 何 其 他 類 似 的 場 外 交 易 沒 有 保 證 子 基 金 將 會 實 現 其 投 資 目 標 子 基 金 的 風 險 級 別 一 般 被 視 為 高 風 險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指 數 追 踪 基 金 主 要 採 用 指 數 投 資 策 略, 以 實 現 追 踪 指 數 的 投 資 目 標 複 製 策 略 和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是 兩 種 最 普 遍 使 用 的 策 略 複 製 策 略 採 用 複 製 策 略 的 指 數 追 踪 基 金 大 致 上 投 資 於 基 礎 指 數 之 所 有 成 分 股, 且 比 重 ( 即 比 例 ) 與 該 等 股 票 於 基 礎 指 數 中 所 佔 比 重 大 致 相 同 當 股 份 不 再 為 基 礎 指 數 的 成 分 股 時, 比 重 將 會 重 整, 此 將 涉 及 出 售 被 剔 除 股 份 並 利 用 收 益 購 入 新 的 成 分 股 16
26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的 指 數 追 踪 基 金 投 資 於 能 代 表 基 礎 指 數 之 抽 樣 成 分 股 票, 該 等 股 票 會 由 基 金 經 理 以 稱 為 投 資 組 合 優 化 技 巧 之 定 量 分 析 模 型 選 定 根 據 該 技 巧, 基 金 經 理 會 根 據 各 股 票 的 市 值 行 業 及 基 本 投 資 特 點 考 慮 是 否 納 入 該 股 票 基 金 經 理 試 圖 建 立 一 項 與 基 礎 指 數, 在 整 體 市 值 行 業 及 基 本 投 資 特 點 方 面 相 似 的 指 數 追 踪 基 金 的 投 資 組 合 子 基 金 所 採 用 的 投 資 策 略 基 金 經 理 擬 為 子 基 金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因 此, 子 基 金 或 許 未 能 經 常 持 有 與 CSI 300 所 有 成 分 證 券 之 A 股 掛 鈎 之 一 個 或 多 個 AXP 或 直 接 投 資 於 CSI 300 的 所 有 成 分 證 券, 而 基 金 經 理 可 將 透 過 直 接 投 資 購 入 的 A 股 或 相 關 AXP 的 A 股 比 重 增 加, 比 有 關 A 股 在 CSI 300 各 自 的 比 重 為 高, 但 條 件 是 任 何 CSI 300 的 相 關 A 股 最 高 額 外 比 重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將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四 (4%) 或 將 不 超 過 基 金 經 理 在 諮 詢 證 監 會 之 後 所 釐 定 的 其 他 百 分 比 任 何 未 有 遵 守 上 述 上 限 的 情 況 將 在 子 基 金 的 年 報 和 中 期 報 告 裏 披 露 此 外, 子 基 金 可 持 有 與 A 股 籃 子 掛 鈎 的 AXP 或 直 接 持 有 A 股, 而 其 中 可 能 不 時 含 有 非 成 分 股 AXP 是 與 A 股 連 接 的 產 品, 根 據 AXP 條 款, 該 等 產 品 將 為 子 基 金 提 供 有 關 與 一 隻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之 經 濟 收 益 / 虧 損 表 現 掛 鈎 的 機 會 然 而,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帶 有 若 干 額 外 風 險, 尤 其 是 可 能 增 加 轉 換 時 的 追 踪 誤 差 及 可 能 整 體 地 增 加 追 踪 誤 差 因 此, 投 資 者 應 仔 細 閱 讀 下 文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倘 若 將 來 中 國 法 律 允 許 非 中 國 人 士 ( 除 QFII 以 外 )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則 在 得 到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的 前 提 下, 子 基 金 可 直 接 ( 而 非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 持 有 構 成 CSI 300 的 A 股 ( 而 非 AXP) 或 擁 有 該 等 A 股 的 衡 平 法 權 益, 在 這 情 況 下, 須 向 單 位 持 有 人 發 出 不 少 於 一 (1)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抵 押 品 基 金 經 理 尋 求 取 得 抵 押 品 ( 例 如, 透 過 證 券 借 貸 安 排 ) 以 減 低 潛 在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目 的 是 確 保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應 最 少 為 子 基 金 相 對 於 AXP 發 行 人 所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抵 押 品 的 價 值 按 每 個 交 易 日 完 結 時 的 市 值 計 算 若 取 得 的 抵 押 品 的 性 質 為 股 票 證 券, 該 股 票 抵 押 品 的 市 值 應 最 少 為 有 關 子 基 金 相 對 於 AXP 發 行 人 所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20% 抵 押 品 可 採 用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適 當 之 形 式, 目 前 抵 押 品 的 形 式 為 證 券 借 貸 協 定 下 的 恒 生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恒 生 國 企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恒 生 綜 合 指 數 成 份 股 或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獲 接 受 為 抵 押 品 的 證 券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價 物 在 交 付 時 不 得 附 帶 任 何 優 先 押 記 或 質 押 如 17
27 某 一 AXP 發 行 人 變 為 無 力 償 債, 或 某 一 AXP 發 行 人 在 款 項 到 期 且 催 繳 要 求 作 出 後 仍 未 支 付 AXP 下 的 任 何 應 付 款 項, 或 者 發 生 有 關 證 券 借 貸 協 議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違 約 事 件, 則 在 遵 守 該 證 券 借 貸 協 議 條 款 的 前 提 下, 子 基 金 有 權 執 行 抵 押 品 及 取 得 抵 押 品 的 完 整 所 有 權 在 此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歸 還 抵 押 品 的 義 務 將 與 AXP 發 行 人 支 付 AXP 下 款 項 的 義 務 相 抵 銷 基 金 經 理 已 採 取 措 施 持 續 監 察 提 供 給 子 基 金 的 抵 押 品 的 資 格 標 準 和 估 值 基 金 經 理 將 考 慮 所 有 有 關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的 信 貸 質 素 流 通 性 期 限 及 其 他 有 關 條 款, 對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任 何 非 股 票 抵 押 品 採 用 審 慎 扣 減 的 政 策 子 基 金 所 收 取 的 抵 押 品 應 符 合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的 所 有 適 用 要 求, 包 括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第 8.8(e) 章 的 要 求, 及 證 監 會 於 不 時 作 出 的 其 他 補 充 性 的 指 引 有 關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基 金 經 理 網 站 ( ( 英 文 ) 或 中 文 )) 內 的 交 易 對 手 及 抵 押 品 的 安 排 之 披 露 部 分 因 採 取 該 等 措 施 而 發 生 的 一 切 額 外 費 用 收 費 和 開 支 將 由 子 基 金 承 擔 AXP 發 行 人 的 名 單 及 大 約 需 承 受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的 總 風 險 和 淨 風 險 程 度, 亦 已 在 基 金 經 理 網 站 內 提 供 基 金 經 理 應 根 據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來 管 理 抵 押 品, 該 政 策 的 概 要 載 於 以 下 段 落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概 要 1.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水 平 須 最 少 為 本 基 金 相 對 於 AXP 發 行 人 所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並 須 保 持 在 該 百 分 比, 以 每 日 市 價 計 算, 目 的 是 確 保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基 金 經 理 應 在 單 位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及 不 時 妥 為 考 慮 市 場 的 情 況 後, 以 應 有 的 謹 慎 技 巧 和 審 慎 動 態 管 理 抵 押 品 2. 抵 押 品 須 符 合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第 8.8(e) 章 的 要 求, 及 證 監 會 於 不 時 作 出 的 其 他 補 充 性 的 指 引 當 接 受 資 產 作 為 子 基 金 之 抵 押 品 時,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流 通 性 每 日 估 值 信 貸 質 素 價 格 波 幅 多 元 化 關 連 性 執 行 性 不 設 第 二 追 索 權 及 不 接 受 結 構 性 產 品 3. 若 取 得 的 抵 押 品 的 性 質 為 股 票 證 券, 該 股 票 抵 押 品 的 市 值 應 最 少 為 有 關 子 基 金 相 對 於 AXP 發 行 人 所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20% 4. 基 金 經 理 將 考 慮 所 有 有 關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的 信 貸 質 素 流 通 性 期 限 及 其 他 有 關 條 款, 對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任 何 非 股 票 抵 押 品 採 用 審 慎 扣 減 的 政 策 18
28 5. 基 金 經 理 將 具 備 並 保 持 有 關 抵 押 品 管 理 的 適 當 的 系 統 運 作 能 力 及 專 業 知 識 6. 提 供 給 子 基 金 的 抵 押 品 必 須 由 子 基 金 的 受 託 人 持 有 7. 如 果 作 為 抵 押 品 的 資 產 其 後 未 能 符 合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內 任 何 一 項 條 件 ( 未 能 符 合 條 件 事 件 ), 基 金 經 理 將 : (a) 尋 求 關 於 未 能 符 合 條 件 事 件 更 多 的 資 料 ; (b) 繼 續 監 察 抵 押 品 的 狀 況 和 質 素 ; 及 (c) 如 果 抵 押 品 不 符 合 任 何 以 上 第 (2) 段 所 述 的 條 件, 交 還 有 關 抵 押 品 及 / 或 要 求 其 他 合 適 的 抵 押 品 風 險 因 素 及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風 險 因 素 投 資 涉 及 風 險 子 基 金 受 市 場 波 動 及 所 有 投 資 的 內 在 風 險 所 影 響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和 收 入 可 升 可 跌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與 投 資 於 CSI 300 的 成 分 股 並 不 相 同 子 基 金 的 表 現 將 受 到 多 個 風 險 因 素 所 影 響,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部 分 或 所 有 風 險 因 素 可 能 會 不 利 地 影 響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收 益 總 回 報 及 / 或 其 實 現 投 資 目 標 的 能 力 沒 有 保 證 子 基 金 將 會 實 現 其 投 資 目 標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下 列 清 單 並 非 旨 在 全 面 羅 列 有 關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的 所 有 風 險 因 素 投 資 者 應 根 據 其 財 務 狀 況 知 識 經 驗 及 其 他 情 況 仔 細 考 慮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的 風 險, 並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尋 求 獨 立 的 專 業 意 見 (a)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基 於 中 國 法 律 的 現 行 限 制, 子 基 金 在 A 股 的 投 資 主 要 是 間 接 透 過 由 AXP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AXP 進 行 然 而,AXP 僅 代 表 AXP 發 行 人 ( 而 並 非 其 他 任 何 人 ) 之 直 接 一 般 及 無 抵 押 合 約 責 任 及 AXP 並 不 為 子 基 金 提 供 相 關 A 股 之 任 何 類 型 的 法 律 或 衡 平 法 權 益 AXP 發 行 人 清 盤 時, 該 AXP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的 AXP 之 間 應 具 有 同 等 地 位, 並 且 與 該 AXP 發 行 人 的 所 有 其 他 無 抵 押 債 務 具 有 同 等 地 位 因 此, 子 基 金 資 產 的 價 值 須 承 受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AXP 的 發 行 人 之 信 貸 風 險 如 AXP 發 行 人 發 生 清 盤 或 違 約 情 況, 且 未 能 委 任 另 一 個 AXP 發 行 人 取 代, 則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買 賣 可 能 會 被 暫 停, 而 子 基 金 最 終 可 能 會 被 終 止, 在 該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可 能 按 資 產 淨 值 贖 回 已 發 行 的 基 金 單 位, 而 此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與 聯 交 所 的 買 賣 價 不 同, 因 為 該 買 賣 價 會 受 到 第 二 市 場 的 買 賣 因 素 所 影 響 基 金 經 理 可 不 時 實 施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AXP 發 行 人 取 得 抵 押 品 ( 例 如 透 過 證 券 借 貸 安 排 ), 或 委 任 額 外 的 AXP 發 行 人, 以 減 低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19
29 任 何 該 等 措 施 的 費 用 將 會 由 子 基 金 來 承 擔 沒 有 保 證 基 金 經 理 將 永 遠 可 以 取 得 抵 押 品, 亦 無 保 證 該 等 措 施 是 有 效 的 倘 若 基 金 經 理 未 能 取 得 抵 押 品 及 / 或 出 售 AXP, 則 如 AXP 發 行 人 其 後 未 能 履 行 其 在 AXP 之 下 的 義 務, 子 基 金 可 能 會 承 受 相 等 於 由 該 名 AXP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的 AXP 之 全 部 價 值 的 損 失 子 基 金 將 取 得 抵 押 品, 以 使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最 少 為 子 基 金 相 對 於 AXP 發 行 人 所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抵 押 品 的 價 值 按 每 個 交 易 日 完 結 時 的 市 值 計 算, 目 的 是 確 保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目 前, 基 金 經 理 可 接 受 恒 生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恒 生 國 企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恒 生 綜 合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價 物 為 抵 押 品, 但 這 可 能 因 應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而 有 所 改 變 為 免 存 疑, 抵 押 品 並 非 子 基 金 投 資 的 一 部 分 有 關 抵 押 品 安 排 的 其 他 資 料, 請 參 閱 基 金 經 理 網 站 ( ( 英 文 ) 或 中 文 ))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該 等 措 施 僅 為 部 分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提 供 保 障, 而 子 基 金 仍 會 承 擔 該 等 措 施 沒 有 保 障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及 在 以 下 (z) 段 所 述 的 有 關 抵 押 品 的 其 他 風 險 沒 有 保 證 該 等 措 施 將 避 免 子 基 金 的 任 何 損 失 該 等 措 施 亦 可 能 會 招 致 額 外 的 費 用 和 收 費 印 花 稅 或 其 他 稅 項 或 徵 費, 而 該 等 費 用 和 收 費 可 能 由 子 基 金 承 擔,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權 利 增 加 管 理 費, 以 彌 補 該 等 額 外 費 用 和 收 費 印 花 稅 或 其 他 稅 項 或 徵 費 此 外, 該 等 措 施 亦 可 能 受 下 列 風 險 所 影 響 : (i) 正 如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一 樣, 抵 押 證 券 亦 受 到 市 價 波 動 所 影 響, 而 該 等 證 券 的 價 格 可 升 亦 可 跌 在 出 現 極 端 的 市 場 波 動 情 況 時, 倘 若 變 現 時 的 價 格 低 於 證 券 的 先 前 估 價, 則 在 證 券 變 現 時 抵 押 證 券 的 價 值 可 能 會 較 低 (ii) 如 抵 押 證 券 是 上 市 證 券, 該 等 證 券 的 上 市 地 位 可 能 被 暫 停 或 撤 銷, 或 該 等 證 券 在 聯 交 所 的 買 賣 可 能 會 被 暫 停 在 暫 停 掛 牌 期 間 或 撤 銷 上 市 後, 有 可 能 不 能 夠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將 有 關 的 抵 押 證 券 變 現 基 金 經 理 可 在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採 取 其 合 理 地 及 實 際 地 可 採 取 的 行 動,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有 關 的 AXP 發 行 人 尋 求 額 外 的 扺 押 品 或 暫 停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iii) 雖 然 基 金 經 理 在 實 施 該 等 措 施 時 將 致 力 使 用 具 有 稅 務 效 益 的 安 排, 但 沒 有 保 證 該 項 安 排 不 會 受 到 稅 務 機 關 的 質 疑 如 該 項 安 排 不 獲 通 過, 則 子 基 金 可 能 須 支 付 必 需 的 稅 項 ( 例 如 印 花 稅 ) 及 其 他 罰 款 (b) 交 易 對 手 和 交 收 風 險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是 指, 與 子 基 金 交 易 的 對 手 因 其 財 務 狀 況 變 壞 或 其 他 違 約 情 況, 而 未 能 履 行 其 付 款 責 任 或 未 能 進 行 交 易 交 收 子 基 金 承 擔 20
30 未 能 進 行 交 收 的 風 險 任 何 上 述 的 失 敗 都 會 對 子 基 金 和 / 或 子 基 金 的 單 位 的 價 值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c) 單 一 國 家 / 中 國 新 興 市 場 風 險 在 追 踪 CSI 300 時, 子 基 金 將 投 資 於 一 個 或 多 個 與 中 國 公 司 的 一 隻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掛 鈎 的 AXP( 而 該 等 公 司 承 受 重 大 的 中 國 風 險 ), 或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上 述 A 股 然 而,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中 國 仍 為 一 個 發 展 中 的 國 家 及 中 國 的 法 律 和 監 管 架 構 仍 在 發 展 中, 故 對 本 地 和 海 外 的 市 場 參 與 者 而 言, 在 法 律 上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投 資 於 諸 如 中 國 的 新 興 市 場 涉 及 特 殊 的 風 險 和 考 慮 因 素 子 基 金 可 能 須 承 受 與 中 國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及 監 管 等 發 展 有 關 的 風 險 這 些 風 險 包 括 可 能 出 現 較 波 動 的 金 融 市 場, 價 格 波 動, 資 本 市 場 規 模 較 小,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條 件 及 政 策 發 展 不 足, 結 算 交 收 制 度 和 程 序 仍 處 發 展 階 段, 外 匯 和 流 通 性 風 險 較 大, 國 有 化 徵 用 政 府 管 制 和 干 預 及 會 計 標 準 不 同 等 凡 此 種 種 都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的 表 現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子 基 金 投 資 於 單 一 國 家 市 場 ( 即 中 國 ), 相 比 於 廣 泛 投 資 的 基 金, 其 波 動 性 可 能 較 大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價 值 可 能 受 政 府 政 策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或 變 更 以 及 外 匯 貨 幣 政 策 和 稅 務 條 例 的 頒 佈 所 影 響 中 國 的 很 多 經 濟 改 革 是 前 所 未 有 或 屬 試 驗 性 質 的 及 可 能 被 修 改 和 調 整 該 等 修 改 和 調 整 可 能 連 帶 影 響 中 國 的 經 濟 或 金 融 市 場, 未 必 對 投 資 於 中 國 公 司 的 A 股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此 外, 中 國 政 府 可 能 不 時 採 取 修 正 措 施 以 控 制 中 國 經 濟 的 增 長, 此 舉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的 表 現 或 價 值 有 不 利 的 影 響 (d) 市 場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包 括 經 濟 環 境 消 費 模 式 和 投 資 者 期 望 之 改 變 等 因 素, 這 些 因 素 可 能 對 投 資 價 值 有 重 大 影 響 一 般 而 言, 新 興 市 場 比 已 發 展 市 場 較 為 波 動, 並 可 能 出 現 大 幅 的 價 格 波 動 子 基 金 之 中 的 任 何 期 權 認 股 權 證 和 衍 生 產 品 亦 可 能 承 受 顯 著 的 市 場 波 動 因 此, 市 場 變 化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每 個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出 現 大 幅 波 動 (e) 會 計 標 準 和 披 露 中 國 的 會 計 核 數 及 財 務 報 告 標 準 可 能 與 國 際 要 求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投 資 者 在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時 應 考 慮 此 點 (f) 外 匯 和 匯 兌 風 險 (i) 子 基 金 以 港 元 為 面 值, 但 子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AXP 是 以 其 他 貨 幣 ( 例 如 美 元 ) 為 面 值 的, 而 AXP 代 表 的 相 關 A 股 及 基 金 經 理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為 子 基 金 購 入 的 A 股 則 以 人 民 幣 為 面 值, 因 此 子 基 金 可 能 受 到 港 元 美 元 和 人 民 幣 之 間 的 匯 率 波 動 所 影 響 (ii) 子 基 金 以 港 元 而 非 人 民 幣 為 面 值 在 子 基 金 單 位 的 第 一 和 第 二 交 易 市 場 上 所 有 子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和 贖 回 申 請 均 以 港 元 進 行 由 於 CSI 300 以 人 民 幣 21
31 為 面 值 但 子 基 金 的 基 準 貨 幣 為 港 元, 而 AXP 以 美 元 ( 或 其 他 貨 幣 ) 為 面 值, 子 基 金 將 招 致 外 匯 費 用 (iii) 在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之 下, 子 基 金 在 A 股 的 投 資 以 人 民 幣 為 面 值, 而 資 產 淨 值 則 以 港 元 報 價 子 基 金 如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基 金 經 理 須 透 過 在 QFII 託 管 人 處 開 立 的 港 元 外 幣 賬 戶 將 港 元 認 購 款 項 匯 入 中 國 大 陸, 然 後 再 將 港 元 認 購 款 項 折 算 為 人 民 幣 進 行 投 資 因 此, 子 基 金 須 承 擔 外 匯 費 用 及 承 受 匯 兌 風 險 (iv) 此 外, 人 民 幣 不 可 自 由 兌 換, 須 受 外 匯 管 制 和 資 金 匯 出 的 限 制 不 能 保 證 人 民 幣 不 會 貶 值, 亦 無 法 保 證 人 民 幣 不 會 有 貶 值 或 重 新 估 值 或 出 現 外 幣 供 應 短 缺 的 情 況 (g) 集 中 風 險 (i) 行 業 集 中 風 險 : 如 CSI 300 集 中 在 某 一 行 業 或 某 一 類 別 行 業 的 A 股, 基 金 經 理 可 同 樣 地 集 中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因 此, 子 基 金 的 表 現 可 能 側 重 取 決 於 該 行 業 或 該 行 業 類 別 的 表 現 此 外,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將 子 基 金 的 重 大 百 分 比 或 全 部 的 資 產 投 資 於 單 一 發 行 人, 而 子 基 金 的 表 現 可 能 因 此 與 該 發 行 人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且 可 能 比 其 他 較 為 多 元 化 的 基 金 的 表 現 更 為 波 動 (ii) 市 場 集 中 風 險 : 子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與 中 國 市 場 有 關 的 證 券, 可 能 須 承 受 額 外 的 集 中 風 險 (h) 被 動 式 管 理 風 險 子 基 金 不 會 以 主 動 方 式 管 理 在 跌 市 時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不 會 主 動 採 取 措 施 為 子 基 金 進 行 防 禦 因 此,CSI 300 的 任 何 下 跌 將 會 導 致 子 基 金 的 價 值 相 應 下 跌 (i) 追 踪 誤 差 風 險 子 基 金 之 回 報 可 能 因 某 些 因 素 而 偏 離 CSI 300, 例 如 : (i) 子 基 金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子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AXP 與 相 關 A 股 之 間 的 不 完 全 對 應 基 金 經 理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之 需 要 由 於 CSI 300 以 人 民 幣 為 面 值 但 子 基 金 的 基 準 貨 幣 為 港 元 及 AXP 的 基 準 貨 幣 可 能 為 美 元 ( 或 作 為 其 基 準 貨 幣 的 其 他 貨 幣 ) 而 導 致 的 外 匯 費 用 股 價 的 四 捨 五 入 CSI 300 及 監 管 政 策 變 動 等 因 素, 均 有 可 能 影 響 基 金 經 理 緊 貼 CSI 300 之 能 力 (ii) 合 格 投 資 者 作 出 現 金 增 設 申 請 所 需 的 A 股, 只 可 於 有 關 增 設 申 請 收 訖 ( 或 視 作 收 訖 ) 以 及 為 有 關 合 格 投 資 者 增 設 單 位 後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交 易 日 購 入, 22
32 尤 其 是 在 由 於 系 統 故 障 或 失 靈 以 致 暫 停 有 關 證 券 買 賣 或 人 民 幣 從 香 港 匯 入 中 國 為 購 入 所 需 A 股 進 行 結 算 受 到 干 擾 的 情 況 下 同 樣, 上 述 暫 停 或 干 擾 可 造 成 贖 回 申 請 的 所 需 A 股 在 出 售 時 有 所 延 誤 這 些 情 況 都 會 使 子 基 金 承 受 市 場 風 險 因 此, 基 金 經 理 將 對 合 格 投 資 者 收 取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一 節 所 述 的 手 續 費 基 金 經 理 可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分 配 全 部 或 部 分 手 續 費, 用 以 補 償 子 基 金 所 承 受 的 上 述 市 場 風 險 及 支 付 子 基 金 在 購 入 或 出 售 有 關 A 股 時 可 能 承 擔 的 稅 項 及 收 費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在 正 常 市 況 下, 此 手 續 費 是 顧 及 合 格 投 資 者 和 子 基 金 利 益 的 一 個 合 理 緩 衝 然 而, 如 市 場 風 險 以 及 稅 項 及 收 費 超 過 子 基 金 就 市 場 風 險 以 及 稅 項 及 收 費 獲 分 配 作 為 補 償 的 該 部 分 手 續 費, 則 任 何 不 足 之 數 將 由 子 基 金 負 擔 由 於 此 潛 在 的 差 額, 子 基 金 可 能 須 承 受 追 蹤 誤 差 的 風 險 (iii) 子 基 金 可 能 從 其 資 產 中 得 到 收 入 ( 例 如 是 利 息 及 股 息 ), 但 CSI 300 卻 沒 有 此 等 收 入 來 源 (iv) 子 基 金 亦 可 能 比 一 個 典 型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其 直 接 投 資 於 相 關 指 數 的 成 分 證 券 ) 有 較 大 的 追 踪 誤 差, 原 因 是 子 基 金 的 大 部 分 投 資 不 會 直 接 投 資 於 CSI 300 的 相 關 A 股, 而 且 除 非 在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的 (w) 段 另 有 述 明 外, 否 則 子 基 金 亦 將 是 承 受 資 本 增 值 税 ( 定 義 見 附 件 五 ) 及 分 配 税 ( 定 義 見 附 件 五 ) 之 風 險 的 最 終 一 方 ; 及 (v) 基 金 經 理 可 決 定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取 得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將 一 些 子 基 金 現 有 的 AXP 投 資 轉 換 為 直 接 的 A 股 投 資 在 此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將 把 有 關 的 AXP 變 現, 並 以 變 現 所 得 購 入 A 股 從 而 構 成 有 關 的 A 股 籃 子 除 有 關 的 AXP 的 流 通 性 風 險 外, 有 關 AXP 的 變 現 與 購 入 A 股 之 間 可 能 出 現 一 個 時 間 間 隔, 以 致 子 基 金 除 須 承 擔 變 現 和 購 入 費 用 外, 還 須 在 該 時 間 間 隔 內 承 受 市 場 風 險, 並 由 此 產 生 追 蹤 誤 差 (j) 管 理 風 險 由 於 子 基 金 將 不 會 完 全 複 製 CSI 300, 且 基 金 經 理 的 投 資 策 略 可 能 受 到 若 干 限 制, 故 此 存 在 投 資 策 略 未 必 能 產 生 預 期 回 報 之 風 險 (k) 與 CSI 300 有 關 的 風 險 子 基 金 可 能 承 受 下 列 與 CSI 300 有 關 的 風 險 : (i) 如 CSI 300 被 中 止, 或 基 金 經 理 在 有 關 的 特 許 權 協 議 之 下 從 指 數 提 供 者 獲 得 的 特 許 被 終 止, 則 基 金 經 理 經 與 受 託 人 協 商 後, 可 尋 求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以 可 以 買 賣 的 而 且 其 目 標 與 CSI 300 類 似 的 指 數 取 代 CSI 300, 並 且 將 盡 快 向 單 位 持 有 人 發 出 通 知 為 免 存 疑, 指 數 追 踪 將 仍 然 是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倘 若 指 數 提 供 者 停 止 計 算 及 公 佈 CSI 300, 則 基 金 經 理 從 指 數 提 23
33 供 者 獲 得 的 特 許 可 能 被 終 止, 但 指 數 提 供 者 須 向 基 金 經 理 作 出 以 下 書 面 通 知 :(i) 在 上 述 停 止 之 前 不 少 於 九 十 (90) 日 的 通 知, 或 有 關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基 金 買 賣 規 則 所 規 定 的 通 知 期 ( 如 有 ) 之 通 知, 以 較 長 者 為 準, 或 (ii) 基 金 經 理 與 指 數 提 供 者 之 間 商 定 的 較 短 時 間 的 通 知 期 之 通 知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與 指 數 提 供 者 之 間 另 有 協 定, 否 則 指 數 提 供 者 可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透 過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基 金 經 理 的 特 許 :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停 止 開 發 及 停 止 管 理 追 踪 CSI 300 的 基 金 產 品, 基 金 經 理 須 在 上 述 停 止 之 前 不 少 於 九 十 (90) 日 向 指 數 提 供 者 作 出 書 面 通 知, 或 按 照 基 金 經 理 與 指 數 提 供 者 商 定 的 較 短 的 通 知 期 作 出 通 知 ;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所 管 理 的 追 踪 CSI 300 的 基 金 產 品 停 止 上 市 ;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違 反 了 CSI 300 的 特 許 權 協 議, 而 且 在 指 數 提 供 者 已 就 該 違 反 向 基 金 經 理 作 出 書 面 通 知 後 三 十 (30) 日 內 未 能 糾 正 該 違 反 ;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所 管 理 的 追 踪 CSI 300 的 基 金 產 品 的 規 模 小 於 1 億 元 人 民 幣 ; 如 果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基 金 經 理 停 止 開 發 及 停 止 管 理 追 踪 CSI 300 的 基 金 產 品, 或 要 求 指 數 提 供 者 終 止 特 許 ;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嚴 重 違 反 了 適 用 的 國 家 法 律 或 違 反 了 交 易 所 規 則 ; 或 法 律 指 明 的 其 他 情 況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或 指 數 提 供 者 可 透 過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特 許 權 協 議 : 如 果 由 於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而 不 能 履 行 特 許 權 協 議 ; 如 果 指 數 提 供 者 喪 失 了 對 CSI 300 的 有 關 權 利 ; 或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停 止 業 務 運 作 被 撤 銷 資 格 或 被 清 盤, 或 宣 佈 破 產 24
34 (ii) CSI 300 的 成 分 股 可 能 不 時 會 有 變 動 例 如, 某 一 成 分 公 司 的 股 份 可 能 被 除 牌, 或 者 一 家 新 的 合 資 格 的 公 司 可 能 被 納 入 CSI 300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為 了 達 致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基 金 經 理 可 指 示 AXP 發 行 人 改 變 與 子 基 金 所 持 AXP 掛 鈎 的 A 股 籃 子 的 比 重 或 組 成 基 金 單 位 的 價 格 可 能 因 為 這 些 改 變 而 上 升 或 下 跌 (iii) 指 數 提 供 者 亦 可 隨 時 更 改 或 修 改 計 算 及 編 製 CSI 300 之 基 準, 以 及 該 指 數 的 任 何 有 關 公 式 成 分 公 司 及 因 素, 而 毋 須 給 予 通 知 投 資 者 亦 沒 有 就 CSI 300 其 計 算 或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獲 得 任 何 保 證 陳 述 或 擔 保 (l) 與 上 市 有 關 的 風 險 如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撤 銷 上 市, 則 基 金 經 理 經 與 受 託 人 協 商 後, 可 尋 求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將 子 基 金 作 為 非 上 市 指 數 基 金 運 作 ( 子 基 金 的 規 則 可 能 須 作 出 必 需 的 修 訂 ) 或 終 止 子 基 金, 並 將 相 應 地 通 知 投 資 者 (m) 子 基 金 的 限 期 風 險 由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AXP 是 有 期 限 的 除 非 獲 有 關 的 發 行 人 延 長 期 限, 否 則 AXP 將 自 動 結 算 概 無 任 何 保 證 有 關 的 發 行 人 會 同 意 延 長 期 限 倘 若 子 基 金 所 持 的 AXP 之 期 限 不 獲 延 長, 而 且 基 金 經 理 不 能 找 到 滿 意 的 替 代 方 法 去 追 踪 CSI 300, 則 子 基 金 可 贖 回 已 發 行 的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而 基 金 經 理 將 終 止 子 基 金 在 該 情 況 下, 已 發 行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按 資 產 淨 值 予 以 贖 回, 而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與 聯 交 所 的 買 賣 價 不 同, 因 為 該 買 賣 價 會 受 到 第 二 市 場 的 買 賣 因 素 所 影 響 (n)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的 系 統 及 監 管 風 險 由 於 透 過 AXP 發 行 人 發 行 AXP 及 子 基 金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投 資 於 A 股 都 取 決 於 QFII( 包 括 基 金 經 理 ) 買 賣 A 股 的 能 力, 中 國 政 府 對 QFII 的 運 作 施 加 的 任 何 限 制 或 對 法 律 和 法 規 的 任 何 更 改 可 能 對 基 金 經 理 使 用 其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及 / 或 AXP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AXP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及 / 或 引 致 子 基 金 之 基 金 單 位 以 折 讓 之 價 格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由 於 QFII 的 投 資 限 制 中 國 境 內 證 券 市 場 缺 乏 流 通 性 及 / 或 交 易 的 執 行 或 結 算 上 的 延 誤 或 干 擾, 子 基 金 未 必 能 完 全 實 現 或 實 行 其 投 資 目 標 或 策 略 (o) QFII 的 投 資 額 度 風 險 及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限 制 : 在 QFII 制 度 之 下,QFII 必 須 獲 得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中 國 證 監 會 ) 發 出 的 QFII 許 可 證 及 就 投 資 額 度 從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 國 家 外 匯 局 ) 取 得 批 准 ; 投 資 額 度 即 為 QFII 可 以 據 之 購 買 A 股 的 限 額 : (i) 倘 若 QFII 將 來 希 望 增 大 投 資 額 度, 該 增 幅 可 能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才 能 取 得 國 家 外 匯 局 的 批 准, 而 該 批 准 也 並 非 保 證 能 夠 取 得 因 此, 倘 有 關 的 QFII 25
35 之 投 資 額 度 不 足, 則 有 關 的 AXP 發 行 人 將 再 無 責 任 延 長 AXP 年 期 或 額 外 或 進 一 步 發 行 AXP, 在 此 情 況 下 即 不 能 透 過 有 關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增 設 更 多 子 基 金 單 位 增 設 子 基 金 單 位 的 限 制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與 沒 有 此 等 增 設 限 制 的 傳 統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相 比 會 以 超 出 其 資 產 淨 值 更 高 的 溢 價 進 行 買 賣 此 外, 倘 若 因 任 何 原 因 有 關 QFII 之 QFII 資 格 或 投 資 額 度 被 撤 銷 或 投 資 額 度 被 減 少, 或 有 關 QFII 未 能 提 高 其 投 資 額 度, 則 有 關 的 AXP 發 行 人 可 能 不 可 繼 續 現 有 的 AXP( 或 其 部 分 ) 或 進 一 步 發 行 AXP 現 有 的 AXP 因 此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響 或 被 終 止 因 此, 如 果 子 基 金 不 能 找 到 滿 意 的 取 替 途 徑 去 追 蹤 CSI 300 指 數, 則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會 受 到 限 制 (ii) 子 基 金 本 身 並 非 QFII, 但 可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取 得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一 旦 基 金 經 理 已 用 完 其 現 有 QFII 投 資 額 度, 即 不 可 再 進 一 步 投 資 於 A 股,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不 可 再 直 接 接 受 任 何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 在 此 情 況 下, 任 何 合 格 投 資 者 只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而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透 過 將 有 關 AXP( 或 與 有 關 AXP 同 等 價 值 的 現 金 額 ) 過 戶 予 受 託 人 或 其 賬 戶 來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除 非 沒 有 額 外 或 其 他 AXP 可 以 提 供 ) 增 設 子 基 金 單 位 的 限 制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與 沒 有 此 等 增 設 限 制 的 傳 統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相 比 會 以 超 出 其 資 產 淨 值 更 高 的 溢 價 進 行 買 賣 另 外,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資 格 可 被 撤 銷, 尤 其 是 在 重 大 違 反 QFII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如 基 金 經 理 喪 失 其 QFII 資 格 或 基 金 經 理 卸 任 或 被 免 職, 子 基 金 可 能 無 法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投 資 於 A 股, 子 基 金 或 須 出 售 其 持 股, 以 致 很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的 影 響 不 能 保 證 基 金 經 理 能 夠 提 供 足 夠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以 應 付 子 基 金 擬 進 行 的 所 有 投 資, 或 由 於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可 能 出 現 不 利 的 變 更,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亦 不 能 保 證 可 及 時 變 現, 這 可 能 妨 礙 子 基 金 實 現 其 投 資 目 標 的 能 力 或 在 非 常 情 況 下 導 致 損 失 (oa) QFII 投 資 限 制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透 過 QFII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須 遵 守 以 下 現 行 有 效 並 適 用 於 每 一 QFII( 包 括 基 金 經 理 ) 的 投 資 限 制 : (i) 每 一 QFII 在 一 間 上 市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份 不 應 超 過 該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 10%; 及 (ii) 所 有 QFII 在 一 間 上 市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份 總 數 不 應 超 過 該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 30% 然 而, 根 據 外 國 投 資 者 對 上 市 公 司 戰 略 投 資 管 理 辦 法, 對 中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的 戰 略 投 資 無 須 遵 守 上 述 限 制 26
36 持 股 總 數 的 限 額 將 適 用 於 所 有 相 關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因 此, 子 基 金 可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投 資 於 A 股 的 容 限 受 所 有 相 關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 不 只 限 於 基 金 經 理 ) 的 活 動 影 響 然 而, 由 於 投 資 者 可 透 過 其 他 QFII 進 行 投 資, 基 金 經 理 作 為 QFII 實 際 上 難 以 監 控 相 關 外 國 投 資 者 的 投 資 雖 然 子 基 金 現 時 已 獲 分 配 基 金 經 理 9,000 萬 美 元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但 子 基 金 不 一 定 能 繼 續 獲 編 配 基 金 經 理 的 該 部 分 QFII 投 資 額 度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基 金 經 理 的 客 戶 ( 子 基 金 除 外 ) 運 用 基 金 經 理 其 他 部 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或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子 基 金 運 用 基 金 經 理 相 關 部 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從 事 的 活 動 均 可 能 出 現 違 反 QFII 規 定 的 行 為 該 等 違 規 行 為 可 能 導 致 基 金 經 理 整 體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 包 括 提 供 予 子 基 金 或 供 子 基 金 運 用 的 任 何 部 分 ) 被 撤 銷 或 遭 受 其 他 監 管 行 動 (ob) QFII 匯 出 資 金 或 利 潤 QFII 規 定 訂 明 規 則 和 限 制, 包 括 有 關 匯 出 本 金 投 資 限 制 最 低 投 資 持 有 期 及 匯 出 本 金 和 利 潤 等 規 則 該 等 要 求 可 不 時 變 更 (i) 從 基 金 經 理 正 式 獲 授 予 其 QFII 投 資 額 度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 可 由 國 家 外 匯 局 批 准 延 期 ), 基 金 經 理 須 將 投 資 本 金 全 數 匯 入 在 QFII 託 管 人 開 立 的 人 民 幣 專 用 賬 戶 任 何 不 足 之 數 將 自 動 導 致 其 QFII 投 資 額 度 降 低 至 實 際 付 入 的 金 額, 條 件 是 該 金 額 不 可 少 於 2,000 萬 美 元 的 同 等 價 值 投 資 資 本 一 經 匯 入 至 少 一 年 不 可 匯 出, 因 為 投 資 資 本 設 有 一 年 鎖 定 期, 除 非 另 行 通 知, 否 則 鎖 定 期 最 遲 將 於 2014 年 2 月 20 日 屆 滿 匯 出 投 資 資 本 須 經 國 家 外 匯 局 批 准, 匯 出 金 額 和 時 間 間 隔 亦 有 限 制 有 關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的 結 算 時 限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贖 回 一 般 規 定 一 節 (ii) QFII 於 任 何 財 務 年 度 的 已 變 現 淨 利 潤, 在 QFII 投 資 額 度 的 已 變 現 淨 利 潤 由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完 成 該 期 間 的 審 核 並 且 所 有 適 用 稅 項 均 已 繳 付 之 後, 可 以 匯 出 就 此 而 言, 匯 出 資 金 的 手 續 可 能 因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完 成 QFII 投 資 額 度 的 審 核 工 作 的 延 誤 而 受 到 影 響, 這 並 非 基 金 經 理 可 以 控 制 的 (iii) 有 關 匯 出 資 本 和 利 潤 的 規 定 亦 整 體 適 用 於 每 個 QFII 投 資 額 度 就 此 而 言, 子 基 金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投 資 於 A 股 的 容 限 及 從 授 予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匯 出 款 項 的 能 力 可 能 因 基 金 經 理 其 他 運 用 QFII 投 資 額 度 的 客 戶 的 投 資 表 現 及 / 或 匯 出 投 資 資 金 而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響 (iv) 投 資 資 本 和 淨 利 潤 的 匯 出 限 制 或 延 誤 可 能 影 響 子 基 金 應 付 贖 回 要 求 的 能 27
37 力, 從 而 不 利 地 影 響 投 資 者 收 取 結 算 款 項 的 時 間 或 能 力 (oc) 基 金 經 理 的 雙 重 角 色 基 金 經 理 將 擔 任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和 QFII 持 有 人 的 雙 重 角 色 基 金 經 理 將 負 責 確 保 所 有 交 易 和 買 賣 均 在 考 慮 到 子 基 金 的 組 成 文 件 以 及 適 用 於 基 金 經 理 作 為 QFII 的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之 下 處 理 另 外,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是 有 關 連 的, 因 此 兩 者 之 間 可 能 會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如 出 現 衝 突 的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將 考 慮 其 對 子 基 金 的 責 任, 並 努 力 確 保 子 基 金 的 管 理 符 合 單 位 持 有 人 最 佳 利 益, 以 及 使 衝 突 情 況 獲 公 平 解 決 (od) QFII 託 管 風 險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購 入 的 任 何 A 股 將 由 其 QFII 託 管 人 透 過 按 照 QFII 託 管 協 議 在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開 立 的 證 券 賬 戶 及 在 QFII 託 管 人 開 立 的 現 金 賬 戶 以 電 子 方 式 維 持 此 外, 基 金 經 理 已 選 定 若 干 中 國 經 紀 在 中 國 市 場 為 子 基 金 執 行 交 易 子 基 金 可 能 因 中 國 經 紀 QFII 託 管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招 致 損 失, 並 將 承 受 交 易 的 執 行 或 結 算 或 中 國 結 算 系 統 內 任 何 資 金 或 證 券 轉 移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另 外, 子 基 金 在 中 國 的 證 券 賬 戶 和 現 金 賬 戶 以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的 名 義 維 持 雖 然 基 金 經 理 已 取 得 法 律 意 見 書, 說 明 該 等 證 券 賬 戶 內 的 資 產 將 屬 於 子 基 金, 但 不 可 以 該 意 見 為 具 決 定 性 而 予 以 依 據, 因 為 中 國 的 相 關 規 定 須 由 中 國 有 關 部 門 詮 釋 此 外,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子 基 金 在 QFII 託 管 人 處 開 立 的 現 金 賬 戶 內 存 入 的 現 金 將 不 會 分 開 處 理, 但 會 作 為 QFII 託 管 人 對 身 為 存 戶 的 子 基 金 的 負 債 該 等 現 金 將 與 屬 於 QFII 託 管 人 其 他 客 戶 的 現 金 混 合 處 理 如 QFII 託 管 人 破 產 或 被 清 盤, 子 基 金 對 該 現 金 賬 戶 內 存 入 的 現 金 並 沒 有 專 有 權 利, 子 基 金 將 成 為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與 QFII 託 管 人 的 所 有 其 他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享 有 同 等 權 益 子 基 金 在 追 討 該 負 債 時 可 能 會 遭 遇 困 難 及 / 或 延 誤, 或 無 法 全 數 追 回 或 根 本 不 能 追 回, 在 此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將 蒙 受 損 失 (p) AXP 發 行 人 不 對 沖 其 在 AXP 下 義 務 的 風 險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或 其 任 何 關 聯 人 士 均 可 以, 但 無 義 務, 對 沖 因 其 發 行 AXP 而 產 生 的 風 險 如 某 一 AXP 發 行 人 未 對 沖 因 其 發 行 AXP 而 產 生 的 風 險, 則 該 AXP 發 行 人 將 需 要 以 其 自 有 資 金 履 行 因 AXP 而 產 生 的 義 務 AXP 發 行 人 履 行 此 等 義 務 的 能 力 將 取 決 於 其 財 務 穩 定 性 此 外, 在 AXP 獲 對 沖 的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對 於 對 沖 相 關 資 產 並 不 享 有 專 有 權 益 或 擔 保 權 益, 且 對 沖 平 倉 的 費 用 最 終 將 由 子 基 金 承 擔 任 何 對 沖 並 不 保 證 能 有 效 地 降 低 AXP 發 行 人 不 履 行 其 在 其 所 發 行 的 AXP 下 之 義 務 的 風 險 (q) AXP 的 變 現 能 力 子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AXP 可 能 並 沒 有 上 市 如 AXP 發 行 人 不 回 購 或 無 力 回 購 AXP, 子 基 金 可 能 無 法 找 到 願 意 購 買 的 買 家, 子 基 金 將 無 法 將 AXP 變 現 此 外, 倘 子 基 金 擬 透 過 贖 回 或 行 使 AXP 而 將 AXP 的 價 值 變 現, 此 等 贖 回 28
38 或 行 使 須 遵 守 AXP 的 條 款 可 能 存 在 某 些 情 況, 如 在 市 場 混 亂 時, 子 基 金 將 無 法 贖 回 或 行 使 AXP 這 將 影 響 子 基 金 的 變 現 能 力 (r) 關 於 AXP 發 行 人 的 風 險 AXP 發 行 人 或 其 擔 保 人 必 須 為 具 規 模 的 財 務 機 構 在 發 生 影 響 金 融 行 業 的 危 機 時, 有 可 能 一 個 或 數 個 AXP 發 行 人 會 受 到 影 響, 從 而 無 力 履 行 其 在 已 發 行 的 AXP 下 的 義 務 再 者, 由 於 相 互 之 間 的 信 貸 交 易 結 算 或 其 他 關 係, 許 多 金 融 機 構 的 商 業 穩 健 性 可 能 密 切 相 關 因 此, 任 何 一 家 大 型 金 融 機 構 拖 欠 債 務 可 能 進 一 步 導 致 整 個 市 場 範 圍 的 變 現 能 力 出 現 問 題 和 金 融 行 業 的 嚴 重 波 動, 從 而 影 響 AXP 發 行 人 履 行 其 在 已 發 行 的 AXP 下 的 義 務 之 能 力 (s)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限 制 : (i)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子 基 金 與 在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之 典 型 零 售 投 資 基 金 ( 就 該 等 基 金 而 言, 一 般 可 直 接 從 基 金 經 理 購 買 及 贖 回 單 位 ) 並 不 相 同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僅 可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直 接 從 基 金 經 理 處 增 設 或 贖 回 ( 但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或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須 遵 守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訂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一 節 列 明 的 其 他 要 求 及 適 用 的 QFII 規 定 和 限 制 ), 其 他 投 資 者 不 能 直 接 從 基 金 經 理 處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該 等 其 他 投 資 者 僅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增 設 或 贖 回 構 成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要 求 ( 如 投 資 者 為 散 戶 投 資 者, 則 透 過 已 在 參 與 證 券 商 處 開 戶 的 股 票 經 紀 提 出 要 求 ); 參 與 證 券 商 保 留 權 利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拒 絕 接 受 投 資 者 所 提 出 的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要 求 另 一 途 徑 是 投 資 者 可 透 過 一 個 中 介 人 ( 例 如 是 股 票 經 紀 ) 將 其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出 售 從 而 將 基 金 單 位 的 價 值 變 現, 但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是 聯 交 所 的 買 賣 可 能 被 暫 停 (ii) 另 外,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保 留 絕 對 酌 情 權 接 受 或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雖 然 基 金 經 理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並 不 影 響 合 格 投 資 者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申 請 的 權 利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保 留 權 利 在 考 慮 到 單 位 持 有 人 整 體 利 益 的 非 常 情 況 下 接 受 或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贖 回 申 請, 惟 基 金 經 理 必 須 合 理 地 和 真 誠 地 行 事 基 金 經 理 亦 可 收 取 其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的 費 用 另 外,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可 按 照 合 格 投 資 者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訂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t) 撤 回 認 可 的 風 險 子 基 金 已 獲 證 監 會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認 可 為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下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證 監 會 的 認 可 不 等 於 推 薦 或 認 許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亦 不 保 證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的 商 業 利 弊 或 表 現 該 認 可 並 不 代 表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適 合 所 有 的 投 資 者, 也 不 代 表 認 許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適 合 於 任 何 個 29
39 別 投 資 者 或 任 何 類 別 的 投 資 者 證 監 會 保 留 權 利 撤 回 對 子 基 金 的 認 可, 例 如 是 當 證 監 會 認 為 CSI 300 不 再 被 接 受 之 時 (u) 與 諸 如 A 股 的 股 本 證 券 有 關 的 風 險 (i) 子 基 金 可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編 配 予 子 基 金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股 本 證 券 的 投 資 風 險 高, 因 為 股 本 證 券 的 投 資 表 現 取 決 於 難 以 預 計 的 因 素 該 等 因 素 包 括 可 能 出 現 突 發 或 長 期 的 跌 市, 以 及 個 別 公 司 的 有 關 風 險 與 任 何 股 票 投 資 組 合 有 關 的 基 本 風 險 是 所 持 有 的 投 資 價 值 有 下 跌 的 風 險 (ii) 買 賣 A 股 的 中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相 對 而 言 仍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與 其 他 發 展 成 熟 的 證 券 市 場 相 比, 其 可 供 選 擇 的 A 股 投 資 有 限 其 成 交 量 可 能 遠 低 於 發 展 成 熟 的 市 場 倘 若 A 股 市 場 不 流 通, 則 子 基 金 所 持 的 AXP 或 A 股 之 價 格 以 及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此 外,A 股 市 場 的 市 場 波 動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所 持 的 AXP 或 A 股 之 價 格 出 現 顯 著 波 動, 因 而 子 基 金 的 價 值 也 出 現 顯 著 波 動 A 股 市 場 的 潛 在 低 流 通 性 和 波 動 性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投 資 的 A 股 價 格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子 基 金 的 流 通 性 受 其 投 資 的 流 通 性 影 響, 並 可 能 受 限 於 中 國 有 關 匯 出 透 過 QFII 持 有 的 投 資 本 金 或 利 潤 的 規 定 所 施 加 的 限 制 QFII 的 交 易 規 模 相 對 較 大 ( 隨 著 市 場 流 通 性 降 低, 相 應 的 投 資 風 險 亦 較 高, 以 及 價 格 波 幅 大, 可 能 對 購 入 或 出 售 證 券 的 時 機 和 價 格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 如 處 置 規 模 龐 大, 或 市 場 缺 乏 流 通 性, 則 存 在 有 關 投 資 可 能 無 法 售 出 或 其 售 價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產 生 不 利 的 影 響 的 風 險 (v) 關 於 基 金 單 位 市 場 價 格 與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之 間 差 異 的 風 險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與 在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的 典 型 零 售 投 資 基 金 ( 就 該 等 基 金 而 言, 其 單 位 的 市 場 價 格 由 投 資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決 定 ) 不 同,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基 金 單 位 之 市 場 價 格 不 單 由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決 定, 亦 由 其 他 因 素 ( 例 如 是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的 供 求 情 況 ) 決 定 因 此 存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基 金 單 位 之 市 場 價 格 可 能 與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有 顯 著 差 異 的 風 險 在 子 基 金 變 現 的 情 況 下, 倘 若 基 金 單 位 的 市 場 價 格 高 於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投 資 者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市 場 價 格 與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w) 中 國 稅 務 風 險 資 本 增 值 稅 及 分 配 稅 現 時 中 國 稅 法 就 QFII 在 出 售 A 股 後 變 現 的 資 本 收 益 和 利 潤 的 課 稅 並 未 訂 明 具 體 的 規 則 或 規 定 由 於 中 國 法 律 只 承 認 QFII 對 A 股 的 權 益, 故 此, 倘 若 出 現 此 種 30
40 稅 務 責 任, 將 由 QFII 繳 納 根 據 AXP 的 條 款,QFII 將 透 過 資 本 增 值 稅 ( 定 義 見 附 件 五 ) 之 形 式 把 此 項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轉 移 給 子 基 金 另 外, 目 前 已 對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向 外 國 投 資 者 作 出 的 股 息 及 利 息 付 款 徵 收 10% 的 中 國 預 扣 稅 鑒 此,QFII 亦 將 透 過 分 配 稅 ( 定 義 見 附 件 五 ) 之 形 式 把 此 項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轉 移 給 子 基 金, 本 基 金 因 此 將 須 繳 納 10% 的 分 配 稅 沒 有 保 證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將 來 不 會 更 改 分 配 稅 的 税 率 為 遵 守 關 於 資 本 增 值 的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i) 就 AXP 而 言,AXP 發 行 人 及 / 或 子 基 金 已 作 出 10% 的 撥 備, 及 (ii) 就 基 金 經 理 為 子 基 金 購 入 的 A 股 而 言, 子 基 金 已 作 出 10% 的 撥 備, 但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可 能 不 同, 並 可 能 不 時 變 更 如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高 於 所 作 的 10%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因 為 子 基 金 將 需 要 承 擔 額 外 的 稅 務 責 任,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減 損 幅 度 可 能 超 出 預 計 的 10% 撥 備 比 率 目 前, 有 關 德 意 志 銀 行 發 行 的 AXP 以 及 UBS 發 行 的 AXP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撥 備 分 別 由 德 意 志 銀 行 和 UBS 作 出 有 關 Credit Suisse International 發 行 的 AXP 及 基 金 經 理 為 子 基 金 購 入 的 A 股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撥 備 由 子 基 金 作 出 關 於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請 參 閱 第 88 頁 至 第 90 頁 影 響 及 調 整 由 於 子 基 金 是 承 受 與 CSI 300 之 相 關 A 股 有 關 的 QFII( 包 括 基 金 經 理 ) 稅 務 責 任 之 風 險 的 最 終 一 方 ( 但 如 本 條 另 行 述 明 則 除 外 ), 因 此, 適 用 於 QFII 在 中 國 投 資 於 A 股 的 稅 務 政 策 若 有 任 何 改 變, 將 會 對 子 基 金 的 回 報 造 成 影 響 再 者, 於 決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時, 相 關 的 AXP 的 收 市 買 入 價 將 就 交 易 費 用 ( 包 括 資 本 增 值 税 撥 備 及 分 配 稅 ) 作 出 調 整 由 於 子 基 金 的 發 行 價 及 贖 回 價 乃 根 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且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是 扣 除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及 分 配 稅 後 計 算 得 出 的,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投 資 者 就 增 設 或 贖 回 ( 視 情 況 而 定 ) 基 金 單 位 支 付 的 發 行 價 或 贖 回 價 ( 視 情 況 而 定 ) 已 包 括 了 資 本 增 值 税 及 分 配 稅 任 何 追 溯 執 行 而 超 過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金 額 的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可 能 導 致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大 幅 下 降 因 此,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能 事 實 上 會 由 於 QFII( 進 而 為 子 基 金 ) 在 單 位 持 有 人 取 得 其 在 子 基 金 中 的 權 益 之 前 期 間 的 資 本 增 值 有 關 的 稅 款 而 遭 受 重 大 或 顯 著 損 失, 且 此 等 損 失 的 程 度 可 能 與 該 單 位 持 有 人 因 其 在 子 基 金 中 所 持 權 益 而 產 生 的 利 潤 或 虧 損 的 程 度 並 不 相 符 31
41 關 於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受 上 述 哪 一 種 資 本 增 值 稅 安 排 制 約 的 資 料, 將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網 站 ( ( 英 文 ) 或 中 文 )) 提 供 (x) 缺 乏 交 投 活 躍 的 市 場 的 風 險 現 時 概 無 保 證 會 就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建 立 或 維 持 一 個 交 投 活 躍 的 市 場 現 時 並 無 確 定 的 基 準 可 以 預 測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交 易 的 實 際 價 格 水 平 或 數 目 現 時 概 無 保 證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將 會 有 類 似 於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投 資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或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其 他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之 交 易 或 定 價 模 式 (y) 與 AXP 相 關 的 風 險 投 資 者 應 注 意,AXP 可 能 沒 有 活 躍 的 第 二 市 場 AXP 的 低 流 通 性 可 能 會 導 致 AXP 在 低 於 或 高 於 相 關 A 股 的 價 值 的 情 況 下 賣 出, 因 此,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除 此 之 外, 現 有 的 AXP( 或 其 部 分 ) 若 不 能 繼 續 而 需 以 其 他 AXP 代 替, 有 關 更 替 可 能 涉 及 額 外 費 用 (z) 抵 押 品 風 險 (i) 抵 押 品 並 非 標 智 滬 深 300 成 分 股 由 於 中 國 法 律 的 限 制, 子 基 金 不 能 接 受 標 智 滬 深 300 成 分 股 ( 即 為 A 股 ) 作 為 抵 押 品 目 前 子 基 金 接 受 恒 生 指 數 成 分 股 及 / 或 恒 生 國 企 指 數 成 分 股 及 / 或 恒 生 綜 合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價 物 作 為 抵 押 品, 但 這 可 能 會 因 應 市 場 情 況 而 改 變 當 標 智 滬 深 300 成 分 股 的 價 值 增 長 時, 恒 生 指 數 成 分 股 或 恒 生 國 企 指 數 成 分 股 或 恒 生 綜 合 指 數 成 份 股 ( 視 乎 情 形 而 定 ) 或 子 基 金 接 受 的 其 他 抵 押 品 的 價 值 可 能 並 不 相 應 增 長 但 是, 基 金 經 理 將 向 AXP 發 行 人 尋 求 額 外 的 抵 押 品, 以 確 保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最 少 為 子 基 金 相 對 於 AXP 發 行 人 所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及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ii) 經 修 訂 的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由 於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子 基 金 將 要 承 擔 有 關 子 基 金 所 獲 取 額 外 抵 押 品 而 增 加 的 收 費 費 用 及 開 支 ( 即 符 合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應 最 少 為 子 基 金 相 對 於 AXP 發 行 人 所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的 要 求 ) 所 增 加 的 費 用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及 表 現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變 化 可 能 偏 離 相 關 指 數 的 表 現, 以 及 可 能 引 致 追 踪 誤 差 增 加 這 些 費 用 收 費 及 開 支 會 因 應 獲 得 之 抵 押 品 的 類 別 及 其 他 市 場 因 素 而 可 能 於 不 時 有 所 不 同 若 子 基 金 因 不 同 因 素 ( 例 如 對 AXP 進 行 平 倉 ; 回 售 AXP 給 AXP 發 行 人 而 沒 有 替 代 的 AXP; 因 交 易 對 手 違 約 而 變 現 抵 押 品 ) 而 持 有 超 過 正 常 水 平 的 現 金, 追 踪 誤 差 亦 將 會 增 加 在 此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可 能 不 會 充 分 反 映 相 關 指 數 的 經 濟 表 現 如 果 到 那 個 時 候 沒 有 合 適 的 替 代 工 具,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無 法 以 有 效 的 方 式 來 減 少 追 踪 誤 差 32
42 (aa)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風 險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以 及 託 管 人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可 不 時 擔 任 與 獨 立 於 和 有 別 於 傘 子 基 金 和 子 基 金 的 其 他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有 關 的 基 金 經 理 投 資 顧 問 受 託 人 或 託 管 人 或 擔 任 與 該 等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有 關 的 其 他 職 能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參 與 其 中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以 及 託 管 人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在 業 務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與 子 基 金 產 生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和 託 管 人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各 方 將 在 任 何 時 候 顧 及 在 該 情 況 下 其 對 子 基 金 和 投 資 者 的 責 任, 並 將 盡 力 確 保 該 等 衝 突 能 公 平 地 解 決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55 至 56 頁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與 關 連 人 士 的 交 易 及 非 金 錢 佣 金 部 分 的 內 容 (bb) 法 律 和 監 管 風 險 子 基 金 必 須 遵 守 其 認 可 條 件 和 所 有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的 監 管 要 求 子 基 金 認 可 條 件 的 變 更 及 / 或 法 律 監 管 要 求 的 變 更 及 / 或 新 的 監 管 行 動 或 限 制 的 實 施, 可 能 需 帶 來 子 基 金 的 運 作 或 行 政 規 則 子 基 金 的 組 成 文 件 或 銷 售 文 件 的 改 變 這 些 改 變 可 能 對 運 作 成 本 產 生 影 響, 亦 可 能 對 市 場 情 緒 產 生 影 響, 因 而 可 能 會 影 響 子 基 金 的 表 現 無 法 預 測 到 底 這 些 監 管 變 更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對 子 基 金 是 正 面 或 負 面 在 最 壞 的 情 況 下, 投 資 者 在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可 能 遭 受 嚴 重 損 失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根 據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及 政 策, 基 金 經 理 可 : (a) 研 究 及 評 估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法 律 稅 制 及 中 國 對 外 地 投 資 者 實 施 的 投 資 政 策 ; (b) 與 具 有 QFII 資 格 及 投 資 額 度 ( 或 隸 屬 同 一 集 團 ) 及 具 良 好 評 級 的 著 名 財 務 機 構 簽 訂 有 關 AXP 發 行 文 件 及 參 與 協 議 及 定 期 回 顧 交 易 對 手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信 貸 評 級 ; (c) 不 時 實 施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措 施 以 減 低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有 關 AXP 發 行 人 取 得 抵 押 品 ( 例 如 透 過 證 券 借 貸 安 排, 或 對 資 產 進 行 押 記 ), 或 委 任 額 外 的 AXP 發 行 人 ; (d) 監 控 由 子 基 金 取 得 的 證 券 抵 押 品 的 數 量 及 集 中 風 險 ; 及 (e) 定 期 回 顧 AXP 發 行 人 所 屬 市 場 的 經 濟 發 展 及 發 行 人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信 貸 評 級 投 資 及 借 款 限 制 33
43 投 資 限 制 信 託 契 據 對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設 定 若 干 限 制 和 禁 止 事 項 在 子 基 金 獲 證 監 會 根 據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認 可 的 期 間 內,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只 可 投 資 在 證 監 會 發 出 的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第 7 章 和 第 8 章 允 許 的 投 資 項 目, 並 僅 可 按 照 上 述 守 則 ( 如 適 用 ) 進 行 投 資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限 制 概 述 如 下 : (1) 倘 若 購 買 作 出 或 增 加 投 資 會 導 致 以 下 情 況, 則 不 得 進 行 投 資 : (a) 子 基 金 就 某 一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而 最 新 持 有 的 AXP 之 價 值 會 超 過 投 資 作 出 之 時 子 基 金 最 新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10%), 除 非 : 該 投 資 限 於 投 資 於 佔 CSI 300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10%) 比 重 的 某 一 A 股, 及 除 非 另 獲 證 監 會 的 批 准, 子 基 金 之 下 的 AXP 的 該 隻 相 關 A 股 的 比 重 不 得 超 過 該 A 股 在 CSI 300 的 比 重, 但 如 超 過 比 重 是 由 於 指 數 成 分 的 改 變 及 上 述 情 況 只 屬 過 渡 和 臨 時 性 質 則 除 外 ; 或 如 子 基 金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因 而 沒 有 完 全 複 製 CSI 300 成 分 證 券 的 確 實 比 重, 則 子 基 金 可 將 CSI 300 的 某 一 A 股 的 相 關 持 有 量 比 重 調 高, 惟 上 述 比 重 的 超 出 部 分 之 最 高 限 額 為 百 分 之 四 (4%), 或 基 金 經 理 經 諮 詢 證 監 會 及 考 慮 到 相 關 A 股 的 特 色 其 比 重 CSI 300 投 資 目 標 及 任 何 其 他 適 當 因 素 後 所 確 定 的 其 他 百 分 比 ; 或 獲 證 監 會 另 行 批 准 (b) 子 基 金 在 任 何 單 一 發 行 人 的 股 本 持 有 的 普 通 股 的 名 義 金 額, 當 與 傘 子 基 金 的 所 有 其 他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普 通 股 結 合 後, 將 會 超 過 該 發 行 人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所 有 普 通 股 的 名 義 總 金 額 的 百 分 之 十 (10%); (c)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單 位 之 價 值 會 合 共 超 過 投 資 作 出 之 時 子 基 金 最 新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10%), 惟 如 對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所 管 理 的 任 何 集 體 計 劃 的 投 資 會 導 致 單 位 持 有 人 或 子 基 金 承 擔 的 基 金 經 理 費 用 及 其 他 費 用 和 收 費 的 整 體 總 額 增 加, 則 不 可 投 資 於 任 何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及 (d) 子 基 金 最 新 持 有 的 未 在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或 掛 牌 的 證 券 的 價 值 將 會 超 過 投 資 作 出 之 時 子 基 金 最 新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15%) 34
44 (2) 在 符 合 上 文 第 (1)(a) 項 的 前 提 下,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種 發 行 類 別 的 政 府 證 券 或 其 他 公 共 證 券 ( 見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第 7 章 的 定 義 ) 的 價 值 在 投 資 作 出 之 時 可 超 過 子 基 金 最 新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30%) 此 外, 在 符 合 上 文 第 (1)(a) 項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經 理 可 將 子 基 金 的 所 有 資 產 投 資 於 不 同 時 間 發 行 的 任 何 數 目 的 政 府 證 券 及 其 他 公 共 證 券 ( 見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第 7 章 的 定 義 ) (3) 基 金 經 理 不 得 代 表 子 基 金 : (a) 投 資 在 任 何 公 司 或 機 構 的 任 何 類 別 的 證 券,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的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人 員 單 獨 擁 有 該 類 別 所 有 已 發 行 證 券 名 義 總 金 額 超 過 0.5%, 或 基 金 經 理 的 董 事 或 高 級 人 員 合 共 擁 有 該 等 證 券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5%); (b) 投 資 在 任 何 類 別 的 房 地 產 ( 包 括 樓 宇 ) 或 房 地 產 的 權 益 ( 包 括 期 權 或 權 利 但 不 包 括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房 地 產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的 權 益 ); (c) 進 行 賣 空, 如 賣 空 會 導 致 子 基 金 有 責 任 交 付 超 過 子 基 金 最 新 資 產 淨 值 百 分 之 十 (10%) 的 證 券, 或 如 將 被 賣 空 的 證 券 不 是 在 獲 允 許 進 行 賣 空 活 動 的 市 場 上 交 投 活 躍 的 證 券 ; (d) 沽 出 空 頭 期 權 ; (e) 出 售 投 資 的 認 購 期 權, 如 上 述 認 購 期 權 及 所 有 其 他 為 子 基 金 而 出 售 的 未 到 期 認 購 期 權 的 合 共 行 使 價 會 ( 就 行 使 價 而 言 ) 超 過 投 資 作 出 之 時 子 基 金 的 最 新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25%); (f) 未 經 受 託 人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借 出 承 擔 擔 保 背 書 票 據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直 接 地 或 者 或 然 地 對 任 何 人 的 義 務 或 債 務 承 擔 責 任 ; (g) 訂 立 任 何 義 務 或 收 購 任 何 資 產 而 涉 及 由 受 託 人 ( 以 子 基 金 的 受 託 人 之 身 份 ) 承 擔 任 何 無 限 的 責 任 ; (h) 為 對 沖 以 外 之 目 的 投 資 於 期 權 和 認 股 權 證, 如 所 支 付 的 期 權 金 總 額 超 過 投 資 作 出 之 時 子 基 金 最 新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15%); 或 (i) 在 沒 有 對 沖 的 情 況 下 訂 立 期 貨 合 同, 如 合 約 價 的 合 共 總 淨 值 ( 不 論 是 子 基 金 根 據 所 有 未 履 行 的 期 貨 合 約 而 將 獲 支 付 或 須 支 付 的 合 約 價 ) 連 同 持 有 的 35
45 實 物 商 品 和 以 商 品 為 基 礎 的 投 資 的 總 值, 超 過 投 資 作 出 之 時 子 基 金 最 新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20%) (4) 為 免 存 疑, 如 子 基 金 毋 需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取 得 證 監 會 的 認 可, 則 第 (1) 至 (3) 項 的 規 定 均 不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5) 在 符 合 信 託 契 據 的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受 託 人 可 應 基 金 經 理 之 要 求, 安 排 透 過 受 託 人 可 以 接 受 的 任 何 人 ( 包 括 經 理 人 或 受 託 人 或 他 們 任 何 一 方 的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 作 為 代 理 或 與 該 等 人 士 直 接 進 行, 將 當 其 時 包 含 在 子 基 金 的 任 何 證 券 由 傘 子 基 金 借 出 或 將 證 券 借 給 傘 子 基 金 僅 在 受 託 人 已 使 用 合 理 努 力 以 令 其 信 納 相 關 的 交 易 對 手 為 具 有 良 好 財 務 信 譽 的 銀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 優 先 債 務 須 至 少 獲 標 準 普 爾 A- 的 信 貸 評 級 或 穆 迪 或 惠 譽 的 同 等 評 級 ), 且 借 款 人 已 向 傘 子 基 金 提 供 價 值 大 於 或 等 於 所 借 證 券 價 值 且 具 有 充 分 變 現 能 力 的 足 夠 的 抵 押 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國 庫 券 銀 行 承 兌 匯 票 存 款 證 債 券 股 票 信 用 證 及 現 金 抵 押 等 ) 之 後, 受 託 人 方 可 安 排 將 當 其 時 包 含 在 子 基 金 之 內 的 任 何 證 券 由 傘 子 基 金 借 出 由 於 上 述 證 券 借 貸 ( 如 有 ) 而 應 歸 於 傘 子 基 金 的 任 何 收 入, 應 在 受 託 人 收 到 並 扣 除 任 何 應 付 費 用 和 佣 金 後 記 入 子 基 金 的 貸 方 如 借 貸 是 透 過 證 券 借 貸 代 理 人 安 排 的, 則 證 券 借 貸 代 理 人 可 將 其 就 上 述 安 排 而 按 正 常 商 業 交 易 基 准 收 取 的 任 何 費 用 或 佣 金 留 為 己 用 如 任 何 借 貸 是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或 他 們 任 何 一 方 的 關 連 人 士 安 排 的, 則 相 關 的 人 士 可 將 其 就 上 述 安 排 而 按 商 業 基 准 收 取 的 任 何 費 用 或 利 益 留 為 己 用 可 供 借 出 之 證 券 上 限 為 子 基 金 最 新 資 產 凈 值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100%), 或 由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釐 定 之 其 他 百 分 比 如 借 貸 對 手 是 基 金 經 理 的 關 聯 公 司, 則 借 貸 交 易 將 在 傘 子 基 金 的 年 報 內 披 露 借 款 限 制 基 金 經 理 可 為 下 列 目 的 借 入 高 達 投 資 作 出 之 時 子 基 金 最 新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25%) 的 現 金 :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或 支 付 營 運 開 支 ; 使 基 金 經 理 能 夠 為 子 基 金 收 購 投 資 ; 或 基 金 經 理 與 受 託 人 不 時 協 定 的 其 他 目 的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可 被 抵 押 或 質 押 以 作 為 上 述 任 何 借 款 的 擔 保 為 免 存 疑, 在 確 定 子 基 金 有 否 違 反 上 述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25%) 的 限 制 時, 不 會 考 慮 對 銷 貸 款 36
46 基 金 經 理 可 借 入 高 達 子 基 金 最 新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100%) 的 非 現 金 資 產 一 般 規 定 如 上 述 投 資 及 借 款 限 制 遭 違 反, 基 金 經 理 的 首 要 目 標 是 在 考 慮 到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後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儘 快 糾 正 上 述 情 況 如 超 過 投 資 限 制 是 由 於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價 值 的 改 變 子 基 金 重 整 或 合 併 從 子 基 金 資 產 中 付 款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則 基 金 經 理 毋 需 即 時 出 售 有 關 的 投 資 ; 但 只 要 上 述 限 制 仍 然 被 超 出, 基 金 經 理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使 上 述 限 制 受 到 進 一 步 違 反 的 進 一 步 投 資 管 理 及 行 政 基 金 經 理 和 上 市 代 理 人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和 上 市 代 理 人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銀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與 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成 立 的 合 營 企 業 中 銀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銀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中 銀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則 是 中 國 銀 行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專 門 從 事 以 證 券 為 基 礎 的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業 務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與 具 備 投 資 專 業 知 識 的 精 英 份 子 協 同 工 作, 致 力 於 向 客 戶 提 供 先 進 及 高 質 素 的 服 務, 並 致 力 為 一 家 專 業 審 慎 及 可 靠 的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在 香 港 獲 證 監 會 發 牌 可 以 從 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之 下 第 及 9 類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QFII 並 且 已 於 2012 年 5 月 3 日 獲 中 國 證 監 會 授 予 QFII 許 可 證, 另 於 2012 年 8 月 21 日 獲 國 家 外 匯 局 授 予 9,000 萬 美 元 的 投 資 額 度 可 為 子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將 向 子 基 金 編 配 其 在 獲 得 中 國 有 關 部 門 批 准 之 下 ( 若 適 用 ) 決 定 的 該 部 分 QFII 投 資 額 度 以 供 子 基 金 運 用 受 託 人 及 託 管 人 子 基 金 的 受 託 人 及 託 管 人 是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該 公 司 是 一 家 香 港 的 註 冊 信 託 公 司 受 託 人 是 由 中 銀 集 團 信 託 人 有 限 公 司 與 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 PCHL ) 成 立 的 一 家 合 營 企 業 中 銀 集 團 受 託 人 有 限 公 司 由 中 銀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中 銀 國 際 ) 和 中 國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中 銀 香 港 ) 擁 有, 而 中 銀 國 際 和 中 銀 37
47 香 港 兩 者 均 是 中 國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受 託 人 的 主 要 活 動 是 提 供 受 託 人 服 務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受 託 人 負 責 妥 善 保 存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然 而 受 託 人 可 委 任 任 何 人 士 擔 任 該 等 資 產 的 託 管 人 受 託 人 須 以 合 理 程 度 的 技 巧 並 謹 慎 及 竭 誠 地 挑 選 委 任 及 監 察 該 等 人 士, 而 在 該 等 人 士 的 委 任 期 內, 受 託 人 必 須 在 考 慮 到 該 等 人 士 被 委 任 擔 任 託 管 人 的 有 關 市 場 的 情 況 後, 令 其 本 身 信 納 該 等 人 士 持 續 適 合 向 傘 子 基 金 提 供 保 管 服 務 除 非 該 等 人 士 是 就 受 託 人 透 過 通 知 基 金 經 理 確 定 為 新 興 市 場 的 市 場 而 委 任, 否 則 受 託 人 將 仍 須 對 該 等 人 士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負 責, 猶 如 該 等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是 受 託 人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不 論 上 文 如 何 規 定, 受 託 人 將 仍 須 對 就 新 興 市 場 委 任 的 受 託 人 的 關 連 人 士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負 責 由 於 子 基 金 可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受 託 人 已 作 出 適 當 的 安 排 以 確 保 : (a) 受 託 人 受 託 保 管 或 控 制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包 括 由 QFII 託 管 人 透 過 在 有 關 存 管 處 開 立 的 證 券 賬 戶 以 電 子 方 式 維 持 的 中 國 境 內 資 產 及 任 何 存 放 於 在 QFII 託 管 人 處 開 立 的 現 金 賬 戶 的 資 產 ( 中 國 境 內 資 產 ), 並 為 單 位 持 有 人 以 信 託 方 式 持 有 ; (b) 子 基 金 的 現 金 和 可 註 冊 資 產 ( 包 括 中 國 境 內 資 產 ) 均 以 受 託 人 或 受 託 人 指 定 人 的 名 義 註 冊 ; 及 (c) QFII 託 管 人 將 按 照 QFII 託 管 協 議 規 定, 遵 從 受 託 人 的 指 示 並 僅 按 照 受 託 人 的 指 示 行 事 QFII 託 管 人 渣 打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已 根 據 QFII 託 管 協 議 獲 委 任 為 子 基 金 在 中 國 的 本 地 託 管 人 渣 打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營 業 執 照 號 碼 為 , 註 冊 辦 事 處 設 於 中 國 上 海 浦 東 世 紀 大 道 201 號 渣 打 銀 行 大 廈, 郵 編 渣 打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受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監 管, 註 冊 號 碼 為 B0048H 在 遵 守 有 關 的 監 管 條 文 之 下,QFII 託 管 人 可 不 時 更 換, 但 須 至 少 提 前 一 (1) 個 月 事 先 通 知 單 位 持 有 人 基 金 經 理 已 取 得 法 律 意 見 書, 確 認 就 中 國 法 律 而 言 : (a) 已 按 照 所 有 適 用 的 中 國 法 律 和 規 定, 在 取 得 所 有 中 國 有 關 部 門 的 批 准 之 下, 僅 為 子 基 金 的 利 益 和 用 途 以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38
48 國 指 數 基 金 的 名 義 在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開 立 證 券 賬 戶 ( 證 券 賬 戶 ), 並 由 QFII 授 權 的 QFII 託 管 人 開 立 ; (b) (c) (d) (e) (f) (g) 已 按 照 所 有 適 用 的 中 國 法 律 和 規 定, 在 取 得 所 有 中 國 有 關 部 門 的 批 准 之 下, 以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的 名 義 在 中 國 託 管 人 處 開 立 人 民 幣 基 本 存 款 賬 戶 及 人 民 幣 專 用 存 款 賬 戶 ( 現 金 賬 戶 ); 在 證 券 賬 戶 持 有 / 貸 記 入 證 券 賬 戶 的 資 產 (i) 全 屬 子 基 金 所 有, 及 (ii) 與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QFII 持 有 人 ) 託 管 人 中 國 託 管 人 和 中 國 經 紀 的 專 有 資 產 以 及 與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QFII 持 有 人 ) 託 管 人 中 國 託 管 人 和 中 國 經 紀 其 他 客 戶 的 資 產 分 開 處 理 且 獨 立 於 該 等 資 產 ; 在 現 金 賬 戶 持 有 / 貸 記 入 現 金 賬 戶 的 資 產 (i) 成 為 中 國 託 管 人 對 子 基 金 的 無 抵 押 負 債, 及 (ii) 與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QFII 持 有 人 ) 和 中 國 經 紀 的 專 有 資 產 以 及 與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QFII 持 有 人 ) 和 中 國 經 紀 其 他 客 戶 的 資 產 分 開 處 理 且 獨 立 於 該 等 資 產 ; 為 子 基 金 和 代 表 子 基 金 行 事 的 受 託 人 是 唯 一 對 證 券 賬 戶 的 資 產 及 存 於 子 基 金 現 金 賬 戶 內 負 債 的 擁 有 權 享 有 有 效 申 索 的 實 體 ; 如 基 金 經 理 或 任 何 中 國 經 紀 被 清 盤, 證 券 賬 戶 或 現 金 賬 戶 內 的 資 產 將 不 會 構 成 基 金 經 理 或 中 國 經 紀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進 行 清 盤 的 清 盤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 及 如 中 國 託 管 人 被 清 盤,(i) 子 基 金 證 券 賬 戶 內 的 資 產 將 不 會 構 成 中 國 託 管 人 在 中 國 進 行 清 盤 的 清 盤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及 (ii) 子 基 金 現 金 賬 戶 內 的 資 產 將 構 成 中 國 託 管 人 在 中 國 進 行 清 盤 的 清 盤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而 子 基 金 將 成 為 現 金 賬 戶 內 的 存 款 額 的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名 冊 保 管 人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是 子 基 金 的 名 冊 保 管 人 名 冊 保 管 人 提 供 有 關 設 置 及 維 持 子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名 冊 之 服 務 服 務 代 理 人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及 每 個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間 訂 立 的 服 務 協 議 的 條 款, 擔 任 子 基 金 之 服 務 代 理 人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將 就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 或 基 金 經 理 ( 以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代 表 合 格 投 資 者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提 供 若 干 服 務 39
49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一 般 規 定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另 行 確 定, 否 則 增 設 申 請 僅 應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及 有 關 的 參 與 協 議 的 條 款 在 一 個 交 易 日 就 構 成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整 數 倍 數 的 基 金 單 位 而 提 出 另 一 方 面, 合 格 投 資 者 亦 可 以 本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訂 明 的 方 式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作 出 增 設 申 請, 以 增 設 構 成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整 數 倍 數 的 基 金 單 位 每 個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期 間 為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開 始 至 下 午 三 時 正 交 易 時 限 之 時 結 束, 該 期 間 可 由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修 訂 增 設 申 請 一 經 提 出, 如 未 經 基 金 經 理 同 意 撤 銷 或 撤 回 ( 不 得 無 理 地 不 給 予 同 意 ), 則 不 能 撤 銷 或 撤 回 為 免 存 疑, 基 金 經 理 可 辦 理 由 其 本 身 或 其 關 連 公 司 提 出 的 增 設 申 請, 不 論 該 等 增 設 申 請 是 為 本 身 或 代 表 第 三 方 投 資 者 提 出 投 資 者 亦 應 注 意, 如 經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基 金 經 理 (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而 言 ) 提 出 申 請,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設 定 不 同 的 交 易 時 限 由 合 格 投 資 者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經 理 可 酌 情 決 定 接 受 基 金 單 位 的 認 購 申 請, 但 須 視 乎 基 金 經 理 是 否 有 現 行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提 供 及 / 或 是 否 有 額 外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 若 有 ) 而 定 由 於 基 金 經 理 有 能 力 擔 任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證 券 商, 合 格 投 資 者 可 直 接 向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提 出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的 要 求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要 求 必 須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整 數 倍 數 並 且 以 現 金 提 出 合 格 投 資 者 不 可 提 出 以 實 物 方 式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絕 對 酌 情 權 接 受 或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雖 然 基 金 經 理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並 不 影 響 合 格 投 資 者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申 請 的 權 利 就 增 設 申 請 而 言, 合 格 投 資 者 必 須 向 受 託 人 或 其 賬 戶 遞 交 相 當 於 其 在 增 設 申 請 所 申 請 的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 按 增 設 申 請 獲 接 受 之 日,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後 四 (4) 個 位 )( 認 購 金 額 ) 的 現 金 付 款 此 外, 基 金 經 理 可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向 每 名 有 關 的 合 格 投 資 者 收 取 最 高 達 認 購 金 額 6% 的 手 續 費 該 手 續 費 代 表 購 入 有 關 證 券 所 需 支 付 的 稅 項 及 收 費 就 任 何 潛 在 市 場 風 險 向 子 基 金 作 出 的 補 償 以 及 為 基 金 經 理 自 用 和 利 益 應 支 付 予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的 服 務 費 基 金 經 理 可 增 加 手 續 費 的 最 高 訂 明 收 費 率, 但 須 至 少 提 前 一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單 位 持 有 人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的 程 序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增 設 40
50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增 設 申 請 必 須 遵 守 信 託 契 據 及 有 關 的 參 與 協 議 所 列 的 關 於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的 規 定, 並 且 連 同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要 求 的 證 明 書 及 法 律 意 見 書 一 併 提 交, 方 為 有 效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已 接 受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的 有 效 增 設 申 請, 基 金 經 理 及 / 或 基 金 經 理 為 此 目 的 委 任 的 任 何 人 士 擁 有 獨 有 權 利, 以 指 示 受 託 人 為 子 基 金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在 有 關 類 別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以 換 取 由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向 受 託 人 或 為 受 託 人 交 付 : (a) 按 基 金 經 理 的 絶 對 酌 情 權, (i) 有 關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AXP( 每 個 AXP 與 一 隻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掛 鈎 ), 並 連 同 相 等 於 任 何 應 付 稅 項 及 費 用 的 現 金 款 項 ; 或 (ii) 相 等 於 有 關 的 AXP( 作 為 存 託 財 產 ) 的 價 值 之 現 金 款 項, 在 上 述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按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決 定 ( 為 子 基 金 ) 就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向 以 支 付 現 金 代 替 交 付 AXP 的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一 筆 額 外 款 項, 該 款 項 乃 作 為 稅 項 和 收 費 的 適 當 撥 備 ; 或 (iii) 上 文 第 (i) 項 與 第 (ii) 項 的 組 合 ; 加 上, (b) 如 現 金 成 分 為 正 數, 則 支 付 相 等 於 現 金 成 分 的 現 金 款 項 ; 如 現 金 成 分 為 負 數, 則 受 託 人 須 支 付 相 等 於 現 金 成 分 數 額 ( 以 正 數 表 示 ) 之 現 金 款 項 予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倘 子 基 金 沒 有 所 需 的 足 夠 現 金 支 付 子 基 金 應 付 之 任 何 現 金 成 分, 則 基 金 經 理 可 指 示 受 託 人 出 售 子 基 金 之 存 託 財 產, 或 借 入 款 項 以 提 供 所 需 之 現 金 如 基 金 經 理 行 使 其 在 上 述 (a) 項 之 下 的 絕 對 酌 情 權, 其 應 考 慮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基 金 單 位 以 基 準 貨 幣 作 為 貨 幣 單 位 (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另 行 決 定 ), 而 受 託 人 不 得 增 設 或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的 分 數 基 金 單 位 一 經 增 設, 基 金 經 理 應 指 示 受 託 人 為 子 基 金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向 有 關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就 每 個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增 設 申 請 而 言, 子 基 金 任 何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價 相 等 於 CSI 300 在 首 次 發 行 日 的 收 市 水 平 的 百 分 之 一 (1/100) 在 首 次 發 行 日 之 後, 子 基 金 任 何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價 應 為 有 關 類 別 的 每 個 基 金 單 位 於 有 關 的 交 易 日 之 資 產 淨 值,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後 四 (4) 個 位 基 金 經 理 就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或 出 售 而 應 向 任 何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支 付 的 任 何 佣 金 報 酬 或 其 他 款 項, 不 得 加 於 該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價, 亦 不 應 由 子 基 金 支 付 如 果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增 設 申 請 在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時 限 之 前 被 收 到 或 視 為 收 到 且 被 接 納, 則 根 據 該 增 設 申 請 而 進 行 的 基 金 單 位 增 設 及 發 行 應 在 該 交 易 日 進 行, 惟 : 41
51 (a) 僅 就 估 值 而 言, 基 金 單 位 應 視 作 為 於 該 交 易 日 的 估 值 點 後 增 設 及 發 行 ; 及 (b) 名 冊 將 於 結 算 日 或 ( 倘 結 算 期 延 長 ) 於 緊 隨 結 算 日 後 之 交 易 日 更 新, 但 如 果 在 任 何 時 候 受 託 人 認 為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不 符 合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文, 則 受 託 人 有 權 拒 絕 將 基 金 單 位 登 錄 ( 或 允 許 登 錄 ) 於 名 冊 之 中 倘 於 並 非 交 易 日 的 一 日 接 獲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增 設 申 請, 又 或 於 交 易 日 之 交 易 時 限 過 後 才 接 獲 增 設 申 請, 則 該 增 設 申 請 將 被 結 轉 至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並 視 作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營 業 時 間 開 始 時 接 獲, 而 該 日 應 視 為 有 關 增 設 申 請 之 交 易 日 就 每 個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增 設 申 請 而 言,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為 受 託 人 及 以 受 託 人 的 利 益 而 收 取 一 項 交 易 費 用, 該 費 用 應 由 有 關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 或 由 他 人 代 表 其 ) 支 付, 並 可 從 應 就 該 增 設 申 請 而 向 有 關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支 付 的 任 何 現 金 成 分 中 抵 銷 及 扣 除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修 訂 交 易 費 用 金 額, 條 件 是 其 對 所 有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同 一 水 平 計 收 交 易 費 用 由 合 格 投 資 者 增 設 在 遵 守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訂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以 下 列 明 的 其 他 要 求 及 適 用 的 QFII 規 定 和 限 制 之 下, 合 格 投 資 者 可 向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申 請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另 行 決 定,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方 為 有 效 : (a) 遵 守 信 託 契 據 所 列 的 關 於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的 規 定 ; (b) 連 同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要 求 的 證 明 書 及 法 律 意 見 書 一 併 提 交 ; (c) 合 格 投 資 者 須 支 付 認 購 金 額 該 認 購 金 額 須 以 已 經 結 清 的 款 項 付 入 為 子 基 金 行 事 的 基 金 經 理 指 定 的 賬 戶 ; 及 (d) 合 格 投 資 者 須 向 基 金 經 理 支 付 增 設 申 請 的 手 續 費, 詳 情 見 上 文 由 合 格 投 資 者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一 節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須 購 入 增 設 申 請 的 有 關 證 券 然 而,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酌 情 權 根 據 當 時 的 市 況 只 構 成 籃 子 的 一 部 分 而 以 現 金 保 存 認 購 金 額 的 餘 款 儘 管 上 文 如 此 規 定,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絕 對 權 利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雖 然 基 金 經 理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並 不 影 響 合 格 投 資 者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增 設 申 請 的 權 利 42
52 基 金 經 理 及 / 或 基 金 經 理 委 任 的 任 何 人 士 擁 有 獨 有 權 利, 以 指 示 受 託 人 為 子 基 金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以 換 取 由 有 關 合 格 投 資 者 向 受 託 人 或 為 受 託 人 交 付 認 購 金 額 及 ( 若 適 用 ) 手 續 費 子 基 金 任 何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價 應 為 有 關 類 別 的 每 個 基 金 單 位 於 有 關 的 交 易 日 之 資 產 淨 值,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後 四 (4) 個 位 基 金 經 理 就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或 出 售 而 應 向 任 何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支 付 的 任 何 佣 金 報 酬 或 其 他 款 項, 不 得 加 於 該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價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將 按 發 行 價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以 基 準 貨 幣 作 為 貨 幣 單 位 (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另 行 決 定 ), 而 受 託 人 不 得 增 設 或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的 分 數 基 金 單 位 一 經 增 設, 基 金 經 理 應 指 示 受 託 人 向 有 關 的 合 格 投 資 者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如 果 增 設 申 請 在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時 限 之 前 被 收 到 或 視 為 收 到 且 被 接 納, 則 根 據 該 增 設 申 請 而 進 行 的 基 金 單 位 增 設 及 發 行 應 在 該 交 易 日 進 行, 惟 : (a) 僅 就 估 值 而 言, 基 金 單 位 應 視 作 為 於 該 交 易 日 的 估 值 點 後 增 設 及 發 行 ; 及 (b) 名 冊 將 於 結 算 日 或 ( 倘 結 算 期 延 長 ) 於 緊 隨 結 算 日 後 之 交 易 日 更 新, 但 如 果 在 任 何 時 候 受 託 人 認 為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不 符 合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文, 則 受 託 人 有 權 拒 絕 將 基 金 單 位 登 錄 ( 或 允 許 登 錄 ) 於 名 冊 之 中 倘 於 並 非 交 易 日 的 一 日 接 獲 增 設 申 請, 又 或 於 交 易 日 之 交 易 時 限 過 後 才 接 獲 增 設 申 請, 則 該 增 設 申 請 將 被 結 轉 至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並 視 作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營 業 時 間 開 始 時 接 獲, 而 該 日 應 視 為 有 關 增 設 申 請 之 交 易 日 拒 絶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權 利 拒 絕 接 受 增 設 申 請, 而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保 留 權 利 拒 絕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交 增 設 申 請 的 要 求, 但 基 金 經 理 或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必 須 合 理 地 和 真 誠 地 行 事, 並 將 考 慮 到 所 有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權 益, 確 保 他 們 的 權 益 不 會 受 到 重 大 的 不 利 影 響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絕 對 權 利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雖 然 基 金 經 理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並 不 影 響 合 格 投 資 者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增 設 申 請 的 權 利 43
53 證 書 不 會 為 子 基 金 之 基 金 單 位 發 出 證 書 子 基 金 的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將 由 名 冊 保 管 人 以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之 名 義 登 記 於 子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名 冊 之 中, 此 即 為 基 金 單 位 所 有 權 之 憑 證 散 戶 投 資 者 對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之 實 益 權 益 將 透 過 與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之 賬 戶 確 立 增 設 申 請 的 取 消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增 設 申 請 於 下 列 情 況 下, 受 託 人 應 取 消 根 據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增 設 申 請 所 增 設 及 發 行 之 基 金 單 位 : (a) 倘 存 置 作 為 換 取 基 金 單 位 之 AXP( 或 如 有 超 過 一 個 AXP 的 話, 則 為 任 何 一 個 ) ( 及 / 或 現 金 款 項, 視 情 況 而 定 ) 之 所 有 權, 在 有 關 的 結 算 日 當 日 或 之 前 仍 未 以 信 託 形 式 完 全 歸 屬 於 受 託 人 名 下 或 致 使 受 託 人 滿 意, 或 仍 未 能 按 受 託 人 之 要 求 出 示 其 滿 意 之 所 有 權 憑 據 及 轉 讓 文 據 ; 或 (b) 於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增 設 申 請 的 運 作 指 引 所 規 定 之 結 算 日 指 定 時 間 前, 受 託 人 或 其 代 表 尚 未 以 已 經 結 清 的 款 項 收 到 現 金 成 分 ( 如 適 用 ) 及 就 增 設 申 請 而 應 付 之 任 何 稅 項 費 用 及 收 費 之 全 數 款 額, 惟 基 金 經 理 可 於 受 託 人 批 准 後, 酌 情 按 照 基 金 經 理 確 定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延 長 結 算 期 在 如 上 文 所 述 取 消 根 據 增 設 申 請 增 設 的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時, 或 如 果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信 託 契 據 所 規 定 者 以 外 之 情 況 下 撤 回 增 設 申 請, 則 就 一 切 目 的 而 言 該 等 單 位 應 視 為 從 未 增 設, 而 且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就 該 項 取 消 不 得 對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享 有 權 利 或 進 行 申 索, 惟 : (a) 就 已 經 取 消 的 基 金 單 位 所 存 置 作 交 換 並 已 完 全 歸 屬 於 受 託 人 之 任 何 AXP( 或 同 類 的 相 等 證 券 ), 以 及 受 託 人 或 其 代 表 所 收 取 的 任 何 現 金, 應 交 還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 (b)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為 受 託 人 及 以 受 託 人 的 利 益 而 向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取 消 申 請 費 用 ; (c) 基 金 經 理 可 按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要 求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為 子 基 金 就 被 取 消 之 每 個 基 金 單 位 向 受 託 人 支 付 取 消 補 償, 即 假 設 參 與 證 券 商 於 基 金 單 位 被 取 消 之 日 提 出 贖 回 44
54 申 請 的 話, 每 個 基 金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超 出 該 基 金 單 位 原 應 適 用 之 贖 回 價 格 之 金 額 ( 如 有 ); (d) 受 託 人 為 其 本 身 利 益 有 權 收 取 有 關 增 設 申 請 應 付 之 交 易 費 用 ; 及 (e) 取 消 上 述 基 金 單 位 不 會 導 致 子 基 金 先 前 之 估 值 須 重 新 評 估 或 無 效 有 關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一 經 基 金 經 理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即 不 能 取 消 然 而, 如 於 結 算 日 指 定 時 間 前, 受 託 人 或 其 代 表 尚 未 以 已 經 結 清 的 款 項 收 到 就 增 設 申 請 須 繳 付 的 認 購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之 全 數 款 額, 受 託 人 應 取 消 根 據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所 增 設 及 發 行 之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惟 基 金 經 理 可 於 受 託 人 批 准 後, 酌 情 按 照 基 金 經 理 確 定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延 長 結 算 期 在 如 上 文 所 述 取 消 根 據 增 設 申 請 增 設 的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時, 就 一 切 目 的 而 言,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應 視 為 從 未 增 設, 而 且 有 關 合 格 投 資 者 就 該 項 取 消 不 得 對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享 有 權 利 或 進 行 申 索, 惟 : (a) 基 金 經 理 須 將 其 代 合 格 投 資 者 作 出 增 設 申 請 而 購 入 的 證 券 變 現, 在 扣 除 所 有 適 用 的 交 易 費 用 稅 項 及 支 出 後, 以 現 金 將 變 現 所 得 款 項 存 入 合 格 投 資 者 指 定 的 賬 戶, 並 連 同 受 託 人 或 其 代 表 就 上 述 被 取 消 的 基 金 單 位 所 收 取 而 並 未 用 於 購 入 有 關 證 券 的 任 何 現 金, 一 併 交 還 ; (b)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為 受 託 人 及 以 受 託 人 的 利 益 而 向 合 格 投 資 者 收 取 取 消 申 請 費 用 ; (c)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為 受 託 人 及 以 受 託 人 的 利 益 而 向 合 格 投 資 者 收 取 有 關 增 設 申 請 應 付 之 交 易 費 用 ; (d) 基 金 經 理 可 按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要 求 合 格 投 資 者 為 子 基 金 就 被 取 消 之 每 個 基 金 單 位 向 受 託 人 支 付 取 消 補 償, 即 假 設 合 格 投 資 者 於 基 金 單 位 被 取 消 之 日 提 出 贖 回 申 請 的 話, 每 個 基 金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超 出 該 基 金 單 位 原 應 適 用 之 贖 回 價 格 之 金 額 ( 如 有 ); 及 (e) 取 消 上 述 基 金 單 位 不 會 導 致 子 基 金 先 前 之 估 值 須 重 新 評 估 或 無 效 45
55 合 格 投 資 者 須 就 變 現 其 增 設 申 請 購 入 的 證 券 承 擔 所 有 市 場 風 險 為 免 存 疑, 基 金 經 理 可 於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申 請 增 設 的 基 金 單 位 被 取 消 時 隨 時 將 有 關 證 券 變 現 基 金 經 理 並 沒 有 責 任 以 可 取 得 的 最 佳 價 格 將 A 股 變 現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贖 回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另 行 決 定, 否 則 贖 回 申 請 僅 應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為 其 本 身 或 其 他 投 資 者 ( 包 括 合 格 投 資 者 )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及 有 關 的 參 與 協 議 的 條 款 在 一 個 交 易 日 就 構 成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整 數 倍 數 的 基 金 單 位 而 提 出 每 個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期 間 為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開 始 至 下 午 三 時 正 交 易 時 限 之 時 結 束, 該 期 間 可 由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修 訂 贖 回 申 請 一 經 提 出, 如 未 經 基 金 經 理 同 意 撤 銷 或 撤 回 ( 不 得 無 理 地 不 給 予 同 意 ), 則 不 能 撤 銷 或 撤 回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贖 回 申 請 必 須 遵 守 信 託 契 據 及 有 關 的 參 與 協 議 所 列 的 關 於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規 定, 並 且 連 同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要 求 的 證 明 書 及 法 律 意 見 書 一 併 提 交, 方 為 有 效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已 接 受 的 有 效 贖 回 申 請, 基 金 經 理 應 指 示 受 託 人 在 結 算 日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贖 回 及 取 消 有 關 的 基 金 單 位, 並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交 付 : (a) 就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的 有 關 AXP( 按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適 當 ), 或 現 金 ( 如 子 基 金 並 未 持 有 足 夠 的 AXP), 該 現 金 來 自 將 所 需 A 股 變 現 在 此 情 況 下, 參 與 證 券 商 ( 或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贖 回 的 投 資 者 ) 可 能 須 承 受 與 合 格 投 資 者 相 同 的 結 算 風 險 (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文 由 合 格 投 資 者 贖 回 及 風 險 因 素 及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一 節 下 (ob) 項 風 險 因 素 ), 加 上 (b) 如 現 金 成 分 為 正 數, 則 支 付 相 等 於 現 金 成 分 的 現 金 款 項 倘 子 基 金 沒 有 足 夠 現 金 支 付 子 基 金 應 付 之 任 何 現 金 成 分, 則 基 金 經 理 可 指 示 受 託 人 出 售 子 基 金 之 存 託 財 產, 或 借 入 款 項, 以 提 供 所 需 之 現 金 如 現 金 成 分 為 負 數, 則 參 與 證 券 商 須 支 付 相 等 於 現 金 成 分 數 額 ( 以 正 數 表 示 ) 之 現 金 款 項 給 予 受 託 人 或 給 受 託 人 指 定 的 人 由 合 格 投 資 者 贖 回 在 遵 守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訂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以 下 列 明 的 其 他 要 求 及 適 用 的 QFII 規 定 和 限 制 之 下, 合 格 投 資 者 可 向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申 請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46
56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另 行 同 意, 否 則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贖 回 申 請 (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 必 須 遵 守 信 託 契 據 及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所 列 的 關 於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規 定, 並 且 連 同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要 求 的 證 明 書 及 法 律 意 見 書 一 併 提 交, 方 為 有 效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已 接 受 的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有 效 贖 回 申 請, 基 金 經 理 應 指 示 受 託 人 在 結 算 日 贖 回 及 取 消 有 關 的 基 金 單 位 倘 子 基 金 沒 有 足 夠 現 金 支 付 子 基 金 應 付 之 任 何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則 基 金 經 理 可 指 示 受 託 人 出 售 子 基 金 之 存 託 財 產, 或 借 入 款 項, 以 提 供 所 需 之 現 金 此 外, 基 金 經 理 可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向 每 名 有 關 的 合 格 投 資 者 收 取 最 高 達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6% 的 手 續 費 該 手 續 費 代 表 出 售 有 關 證 券 所 需 支 付 的 稅 項 及 收 費 就 任 何 潛 在 市 場 風 險 向 子 基 金 作 出 的 補 償 以 及 為 基 金 經 理 自 用 和 利 益 應 支 付 予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的 服 務 費 基 金 經 理 可 增 加 手 續 費 的 最 高 訂 明 收 費 率, 但 須 至 少 提 前 一 (1)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單 位 持 有 人 合 格 投 資 者 應 支 付 的 手 續 費 可 從 應 支 付 予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中 抵 銷 及 扣 除 贖 回 一 般 規 定 被 贖 回 的 基 金 單 位 之 贖 回 價 應 為 有 關 類 別 的 每 個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產 淨 值,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後 四 (4) 個 位 除 非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特 別 要 求 受 託 人 進 行 查 核, 否 則 受 託 人 並 無 義 務 在 有 關 的 交 易 日 起 一 (1) 個 月 後 查 核 有 關 基 金 單 位 的 贖 回 之 贖 回 價 如 基 金 經 理 對 基 金 單 位 之 贖 回 價 有 任 何 疑 問, 基 金 經 理 將 請 獨 立 第 三 方 查 核 贖 回 價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以 下 兩 者 的 相 隔 期 間 最 長 不 可 超 過 一 (1) 個 曆 月 :(i) 收 到 附 有 適 當 文 件 的 贖 回 申 請 ; 及 (ii) 向 有 關 的 投 資 者 支 付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除 非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另 行 允 許 然 而, 如 贖 回 申 請 由 合 格 投 資 者 遞 交 或 就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贖 回 申 請 並 沒 有 足 夠 的 AXP, 以 致 基 金 經 理 需 要 出 售 有 關 A 股 以 提 供 贖 回 申 請 的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 (a) 若 無 須 從 中 國 匯 出 資 金, 贖 回 款 項 通 常 於 相 關 交 易 日 後 五 (5) 個 營 業 日 內 支 付 ( 但 無 論 如 何 不 多 於 相 關 交 易 日 起 一 (1) 個 公 曆 月 ( 除 非 有 匯 出 資 本 限 制 而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需 要 較 長 的 時 間 )) 或 ( 若 較 後 ) 於 基 金 經 理 收 到 已 正 式 填 妥 的 贖 回 文 件 (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寬 免 此 項 要 求 ) 後 五 (5) 個 營 業 日 內 支 付 (b) 如 為 支 付 贖 回 款 項 而 匯 出 資 金 須 經 國 家 外 匯 局 批 准, 以 致 於 上 述 (a) 項 所 述 時 限 內 支 付 贖 回 款 項 並 不 切 實 可 行, 贖 回 款 項 將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快 支 付 予 單 位 持 有 47
57 人, 但 無 論 如 何 不 遲 於 完 成 有 關 匯 出 資 金 手 續 後 五 (5) 個 營 業 日 需 要 順 延 付 款 時 間 ( 超 過 一 (1) 個 月 ) 是 因 為 獲 取 國 家 外 匯 局 批 准 及 完 成 有 關 匯 出 資 金 手 續 的 實 際 所 需 時 間, 是 基 金 經 理 無 法 控 制 的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權 利 拒 絕 接 受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贖 回 申 請, 而 參 與 證 券 商 保 留 權 利 拒 絕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提 交 贖 回 申 請 的 要 求, 但 基 金 經 理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必 須 合 理 地 和 真 誠 地 行 事, 並 考 慮 到 所 有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權 益, 確 保 他 們 的 權 益 不 會 受 到 重 大 的 不 利 影 響, 另 外, 基 金 經 理 拒 絕 接 受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贖 回 申 請 並 不 影 響 合 格 投 資 者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贖 回 申 請 的 權 利 倘 於 並 非 交 易 日 的 一 日 接 獲 贖 回 申 請, 又 或 於 交 易 日 之 交 易 時 限 過 後 才 接 獲 贖 回 申 請, 則 該 贖 回 申 請 將 被 結 轉 至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並 視 作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營 業 時 間 開 始 時 接 獲, 而 該 日 應 視 為 該 贖 回 申 請 之 有 關 交 易 日 就 估 值 而 言, 有 關 的 估 值 點 應 為 贖 回 申 請 被 視 為 收 到 的 該 交 易 日 的 估 值 點 就 每 個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為 受 託 人 及 以 受 託 人 的 利 益 而 收 取 一 項 交 易 費 用, 該 費 用 應 由 有 關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支 付, 並 可 從 應 就 該 贖 回 申 請 而 向 有 關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支 付 的 任 何 現 金 成 分 或 有 關 合 格 投 資 者 支 付 的 任 何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中 抵 銷 及 扣 除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修 訂 交 易 費 用 金 額, 條 件 是 其 對 所 有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合 格 投 資 者 以 同 一 水 平 計 收 交 易 費 用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從 基 金 單 位 贖 回 時 應 付 給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任 何 現 金 成 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之 任 何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中 扣 除 或 抵 銷 稅 項 及 收 費 之 適 當 撥 備 交 易 費 用 手 續 費 ( 僅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而 言 )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應 付 的 任 何 其 他 費 用 倘 現 金 成 分 ( 僅 就 參 與 證 券 商 而 言 ) 或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 僅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而 言 ) 不 足 以 支 付 因 贖 回 而 應 付 之 上 述 稅 項 及 收 費 交 易 費 用 手 續 費 ( 僅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而 言 ) 及 任 何 其 他 費 用,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應 即 時 向 受 託 人 或 受 託 人 指 定 的 人 支 付 不 足 部 分, 在 不 足 部 分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應 付 之 任 何 現 金 成 分 交 易 費 用 手 續 費 ( 僅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而 言 ) 及 任 何 費 用 和 收 費 全 數 以 已 經 結 清 的 資 金 向 受 託 人 或 受 託 人 指 定 的 人 支 付 之 前, 受 託 人 沒 有 義 務 交 付 ( 就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 應 予 以 交 付 的 有 關 AXP 或 (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商 的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或 就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贖 回 申 請 沒 有 足 夠 的 AXP 而 言 ) 有 關 的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並 對 有 關 AXP 及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享 有 一 般 留 置 權 根 據 有 效 的 贖 回 申 請 進 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時 : (a) 子 基 金 的 資 金 應 視 為 以 註 銷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之 方 式 削 減, 就 估 值 而 言,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應 視 作 已 於 接 獲 或 被 視 為 接 獲 贖 回 申 請 之 交 易 日 之 估 值 點 後 贖 回 及 註 銷 ; 及 48
58 (b)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名 稱 應 於 有 關 結 算 日 自 名 冊 刪 除 就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除 非 有 關 的 基 金 單 位 所 需 文 件 已 在 結 算 日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規 定 的 時 間 或 (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 信 託 契 據 規 定 的 時 間 或 基 金 經 理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時 間 之 前 交 付 至 基 金 經 理, 否 則 贖 回 申 請 應 視 為 從 未 作 出, 惟 該 贖 回 申 請 的 交 易 費 用 郤 仍 然 到 期 應 付, 而 一 經 支 付, 應 由 受 託 人 為 其 本 身 利 益 而 保 留, 並 在 此 情 況 下 : (a)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為 受 託 人 及 以 受 託 人 的 利 益 而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收 取 取 消 申 請 費 用 ; (b) 基 金 經 理 可 按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要 求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為 子 基 金 就 每 個 基 金 單 位 向 受 託 人 支 付 取 消 補 償, 即 假 設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於 贖 回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基 金 單 位 之 所 需 文 件 允 許 交 付 的 最 後 一 日 提 出 增 設 申 請 的 話, 每 個 基 金 單 位 之 贖 回 價 少 於 該 基 金 單 位 原 應 適 用 之 發 行 價 格 之 金 額 ( 如 有 ); 及 (c) 不 成 功 的 贖 回 申 請 不 會 導 致 子 基 金 先 前 之 估 值 須 重 新 評 估 或 無 效, 但 基 金 經 理 可 於 受 託 人 批 准 後, 按 基 金 經 理 確 定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酌 情 延 長 結 算 期 基 金 經 理 就 參 與 證 券 商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支 付 現 金 的 酌 情 權 就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按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確 定 受 託 人 應 從 子 基 金 中 支 付 現 金, 數 額 相 等 於 相 關 的 籃 子 ( 或 其 部 分 ) 所 含 的 AXP 在 相 關 交 易 日 的 估 值 點 的 市 值, 以 代 替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交 付 有 關 AXP: 如 基 金 經 理 按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確 定 在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贖 回 申 請 時 不 大 可 能 有 AXP 可 予 以 交 付 給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很 可 能 只 有 不 足 數 量 AXP 予 以 交 付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如 支 付 現 金 是 符 合 子 基 金 的 利 益 的 ; 但 條 件 是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按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 為 子 基 金 ) 向 贖 回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就 以 現 金 付 款 代 替 交 付 AXP 收 取 作 為 稅 項 及 收 費 的 適 當 撥 備 的 額 外 款 項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付 的 稅 項 及 收 費 可 從 替 代 的 應 付 現 金 中 抵 銷 或 扣 除 此 外, 如 基 金 經 理 需 要 就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贖 回 申 請 將 A 股 變 現 以 提 供 足 夠 的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參 與 證 券 商 ( 或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贖 回 的 投 資 者 ) 可 能 須 承 受 與 合 格 投 資 者 相 同 的 結 算 風 險 ( 詳 情 請 參 閱 上 文 由 合 格 投 資 者 贖 回 及 風 險 因 素 及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一 節 下 (ob) 項 風 險 因 素 ) 儘 管 有 上 文 另 有 規 定, 如 投 資 者 ( 包 括 合 格 投 資 者 但 參 與 證 券 商 除 外 )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交 贖 回 申 請, 則 在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該 投 資 者 要 求 時, 基 金 經 理 應 就 上 述 贖 回 從 子 基 金 中 支 付 現 金, 但 前 提 是 基 金 經 理 就 出 售 該 贖 回 申 請 相 關 的 AXP 從 AXP 發 行 人 收 到 現 金 49
59 AXP 發 行 人 已 確 認, 其 將 按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的 要 求 根 據 AXP 的 條 款 按 市 價 計 算 的 價 值 購 回 AXP 資 產 淨 值 的 釐 定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淨 值 應 於 各 交 易 日 的 估 值 點 ( 或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確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 釐 定, 其 方 式 為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之 條 款 評 估 子 基 金 之 資 產 並 扣 除 子 基 金 之 負 債 信 託 契 據 訂 明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價 值 應 按 如 下 釐 定 : (a) 在 市 場 掛 牌 上 市 或 進 行 正 常 買 賣 的 任 何 投 資 的 價 值 (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權 益 除 外 ), 應 參 考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是 該 投 資 ( 按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可 提 供 一 個 公 平 準 則 的 該 投 資 數 額 ) 所 掛 牌 上 市 或 進 行 正 常 買 賣 的 市 場 ( 按 受 託 人 和 基 金 經 理 協 定 的 時 間 ) 於 相 關 的 交 易 日 的 最 後 收 市 買 入 價 或 ( 如 沒 有 最 後 收 市 買 入 價 ) 相 關 交 易 日 的 最 後 交 易 價 或 ( 如 沒 有 最 後 交 易 價 ) 最 近 期 可 得 的 市 場 交 易 買 入 價 計 算, 但 條 件 是 : (i) 如 該 投 資 在 一 個 以 上 的 市 場 掛 牌 上 市 或 進 行 正 常 買 賣, 則 基 金 經 理 應 採 納 其 認 為 會 為 該 投 資 提 供 主 要 市 場 的 市 場 價 格 或 中 間 報 價 ( 視 情 況 而 定 ); (ii) 如 任 何 投 資 在 一 個 市 場 掛 牌 上 市 或 進 行 正 常 買 賣, 但 因 任 何 原 因 在 該 市 場 的 價 格 在 任 何 相 關 時 間 未 能 提 供, 則 有 關 投 資 之 價 值 須 由 就 有 關 投 資 在 市 場 作 價 之 公 司 或 機 構 證 明, 而 有 關 作 價 公 司 或 機 構 可 由 基 金 經 理 就 此 委 任, 或 倘 受 託 人 提 出 要 求, 由 基 金 經 理 諮 詢 受 託 人 後 就 此 委 任 ; (iii) 除 非 利 息 已 包 括 在 掛 牌 或 上 市 價 內, 否 則 應 考 慮 直 至 作 出 估 值 之 日 為 止 所 累 計 的 生 息 投 資 的 利 息 ; 就 上 文 規 定 的 目 的 而 言,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有 權 使 用 和 依 賴 其 就 在 任 何 市 場 的 投 資 的 價 格 不 時 認 為 合 適 之 來 源 或 多 種 來 源 的 電 子 報 價, 儘 管 所 使 用 的 價 格 不 是 最 後 交 易 價, 而 如 使 用 該 系 統, 凡 提 及 某 日 或 某 時 間 的 投 資 或 存 款 的 估 值, 即 指 該 日 或 該 時 在 系 統 的 估 值, 而 不 論 其 可 能 在 系 統 選 擇 的 時 間 及 在 該 日 或 該 時 間 前 進 行 估 值 ; 而 基 金 經 理 應 盡 合 理 努 力, 以 確 保 上 述 來 源 據 其 合 理 意 見 認 為 是 可 靠 和 獨 立 的 ; (b) 任 何 並 沒 有 在 市 場 掛 牌 上 市 或 進 行 正 常 買 賣 之 投 資, 其 價 值 應 為 相 當 於 子 基 金 購 入 有 關 投 資 所 動 用 數 額 ( 包 括 印 花 稅 佣 金 及 購 入 投 資 及 投 資 歸 屬 於 受 託 人 所 有 涉 及 的 其 他 費 用 ) 之 原 本 價 值, 惟 基 金 經 理 在 受 託 人 批 准 後 以 及 應 受 託 人 要 求 50
60 的 時 間 或 時 段, 可 隨 時 委 聘 受 託 人 批 准 的 且 合 資 格 進 行 評 估 有 關 投 資 之 專 業 人 士 對 沒 有 掛 牌 的 投 資 進 行 重 估 ; (c) 現 金 存 款 及 類 似 投 資 應 按 面 值 ( 連 同 累 計 利 息 ) 估 值,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須 作 出 任 何 調 整 以 反 映 有 關 價 值 ; (d) 與 子 基 金 同 日 估 值 的 任 何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每 個 單 位 股 份 或 其 他 權 益 的 價 值 應 為 在 該 日 上 述 集 體 投 資 的 每 個 單 位 或 股 份 的 資 產 淨 值, 或 者, 如 基 金 經 理 如 此 確 定 或 如 上 述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不 是 與 子 基 金 同 日 估 值, 則 上 述 權 益 的 價 值 應 為 在 該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每 單 位 股 份 或 其 他 權 益 的 最 近 期 可 得 的 資 產 淨 值 ; (e) 儘 管 上 述 如 此 規 定, 如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必 須 作 出 調 整 以 反 映 公 平 市 值, 基 金 經 理 可 經 受 託 人 同 意, 並 考 慮 貨 幣 適 用 利 率 期 滿 日 可 銷 售 性 及 其 他 其 認 有 關 的 因 素 後, 調 整 任 何 投 資 的 價 值 受 託 人 亦 可 按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對 投 資 進 行 定 期 的 獨 立 估 值 ; (f) 基 準 貨 幣 以 外 的 任 何 投 資 ( 不 論 是 證 券 ( 包 括 AXP) 或 現 金 ) 的 價 值 應 按 基 金 經 理 經 考 慮 任 何 有 關 的 溢 價 或 折 讓 及 滙 兌 費 用 後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匯 率 ( 不 論 是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 兌 換 就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的 目 的 而 言, 受 託 人 應 根 據 計 算 代 理 人 ( 按 照 每 個 AXP 的 條 款 計 算 ) 所 確 定 的 價 格 就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AXP 進 行 估 值, 該 價 格 為 計 算 代 理 人 經 參 考 相 關 A 股 ( 截 至 每 個 營 業 日 結 束 ) 的 收 市 買 入 價 後 以 AXP 的 基 準 貨 幣 確 定 AXP 的 價 值, 並 就 交 易 費 用 ( 例 如 AXP 發 行 人 收 取 的 執 行 費 用 和 存 置 費 用 資 本 增 值 稅 ( 定 義 見 附 件 五 ) 及 任 何 其 他 合 理 水 平 的 交 易 費 用 及 開 支 ) 進 行 調 整, 然 後 此 數 字 將 折 算 成 港 元 暫 停 交 易 或 暫 停 資 產 淨 值 的 釐 定 基 金 經 理 在 通 知 受 託 人 後, 可 在 基 金 經 理 就 子 基 金 維 持 的 網 站 或 透 過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其 他 方 式, 宣 布 在 下 列 整 個 或 任 何 部 分 期 間 暫 停 交 易 或 暫 停 釐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 (a) 子 基 金 的 大 部 份 投 資 通 常 進 行 交 易 的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停 市 或 對 交 易 進 行 限 制 或 暫 停 交 易, 或 者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通 常 用 於 確 定 投 資 價 格 或 釐 定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或 發 行 價 或 贖 回 價 的 任 何 設 施 出 現 故 障 ; (b) 因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子 基 金 持 有 或 約 定 的 投 資 的 價 格 不 能 合 理 地 迅 速 地 及 公 平 地 予 以 確 定 ; 51
61 (c)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不 可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地 將 子 基 金 持 有 或 約 定 的 任 何 投 資 變 現, 或 不 可 能 在 不 嚴 重 損 害 子 基 金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權 益 的 前 提 下 變 現 任 何 投 資 ; (d) 資 金 匯 付 或 匯 出 ( 將 或 可 能 涉 及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或 就 該 等 投 資 付 款 ) 或 者 任 何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認 購 或 贖 回 被 延 遲 或 (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 不 能 按 正 常 的 匯 率 迅 速 進 行 ; 或 (e) 沒 有 編 制 或 公 佈 CSI 300 基 金 經 理 宣 佈 暫 停 後, 暫 停 隨 即 生 效 在 暫 停 期 間, (a) 不 能 就 子 基 金 買 賣 或 釐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 (b) 基 金 經 理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暫 停 處 理 在 暫 停 前 所 收 到 的 申 請 ; (c) 基 金 經 理 沒 有 義 務 重 整 子 基 金 的 ( 如 AXP 與 一 隻 A 股 掛 鈎 ) 託 管 財 產 或 ( 如 AXP 與 一 籃 子 的 A 股 掛 鈎 ), 則 沒 有 義 務 重 整 子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每 個 AXP 下 的 A 股 籃 子 ; (d) 任 何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均 不 可 提 出 申 請 ; (e) 不 可 就 子 基 金 增 設 及 發 行 或 贖 回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暫 停 須 終 止 :(a) 在 基 金 經 理 向 受 託 人 發 出 通 知 後, 宣 佈 暫 停 完 結, 或 (b) 在 產 生 暫 停 的 情 況 已 不 再 存 在 的 首 個 營 業 日 之 後 當 日 ; 及 並 不 存 在 應 宣 佈 暫 停 的 其 他 情 況 在 終 止 上 述 暫 停 後, 基 金 經 理 應 儘 快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在 其 就 子 基 金 維 持 的 網 站 或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合 適 的 其 他 途 徑, 公 佈 有 關 終 止 暫 停 的 通 知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可 在 宣 佈 暫 停 後 及 該 暫 停 終 止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基 金 經 理 隨 時 撤 回 在 該 暫 停 前 所 提 交 的 未 被 基 金 經 理 接 納 的 申 請, 而 基 金 經 理 應 迅 速 據 此 通 知 受 託 人 如 基 金 經 理 在 上 述 暫 停 前 沒 有 收 到 撤 回 申 請 的 通 知, 則 受 託 人 應 在 遵 守 信 託 契 據 的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和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的 規 定, 就 申 請 設 置 和 發 行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而 上 述 申 請 應 被 視 為 在 終 止 該 暫 停 後 隨 即 收 到 在 暫 停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或 暫 停 釐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後, 基 金 經 理 應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通 知 證 監 會, 並 應 在 暫 停 後 在 基 金 經 理 就 子 基 金 而 維 持 的 網 站 以 及 香 港 一 家 52
62 主 要 的 英 文 及 一 家 中 文 日 報 上 或 者 通 過 證 監 會 認 為 合 適 的 其 他 途 徑 立 即 發 佈 暫 停 通 知, 並 在 暫 停 期 間 至 少 每 月 發 佈 一 次 暫 停 通 知 暫 停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如 聯 交 所 認 為 有 需 要 為 保 障 投 資 者 或 為 維 持 有 秩 序 的 市 場 或 在 聯 交 所 認 為 合 適 的 其 他 情 況 下, 聯 交 所 可 隨 時 暫 停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交 易, 或 所 有 在 聯 交 所 的 交 易, 但 須 遵 守 聯 交 所 加 諸 的 任 何 條 件 基 金 經 理 應 根 據 聯 交 所 的 規 定 在 聯 交 所 就 基 金 單 位 暫 停 交 易 進 行 公 告 分 派 政 策 就 子 基 金 而 言, 基 金 經 理 經 考 慮 子 基 金 的 收 入 淨 額 後, 可 自 行 酌 情 決 定 在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在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向 單 位 持 有 人 作 出 分 派 分 派 不 獲 保 證, 而 基 金 經 理 可 自 行 和 按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決 定 不 在 某 一 財 政 年 度 內 進 行 任 何 分 派 收 費 及 開 支 有 關 現 時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五 管 理 費 和 服 務 費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就 子 基 金 收 取 管 理 費, 上 述 費 用 按 子 基 金 相 關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百 分 比 計 算 管 理 費 將 從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中 扣 除 基 金 經 理 可 收 取 的 最 高 管 理 費 為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每 年 2% 此 外, 基 金 經 理 亦 有 權 就 子 基 金 收 取 服 務 費, 上 述 費 用 按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百 分 比 計 算 服 務 費 將 從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中 扣 除 基 金 經 理 可 收 取 的 最 高 服 務 費 為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每 年 1% 管 理 費 和 服 務 費 在 每 個 交 易 日 計 算 和 累 計 並 按 月 到 期 支 付 基 金 經 理 可 在 任 何 時 間 就 子 基 金 任 何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減 低 管 理 費 或 服 務 費 的 費 率 基 金 經 理 亦 可 在 給 予 受 影 響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和 受 託 人 不 少 於 三 (3) 個 月 ( 或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較 短 期 限 ) 的 有 關 通 知 後, 就 子 基 金 任 何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提 高 應 付 的 管 理 費 或 服 務 費 至 上 文 列 明 的 最 高 費 率 53
63 為 免 存 疑, 本 管 理 費 和 服 務 費 一 節 中 凡 提 述 服 務 費 並 不 指 涉 或 包 括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對 基 金 經 理 可 (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或 贖 回 申 請 )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的 該 部 分 手 續 費 享 有 的 權 益 受 託 人 費 用 受 託 人 有 權 就 子 基 金 收 取 受 託 人 費 用, 上 述 費 用 按 子 基 金 相 關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百 分 比 計 算 基 金 經 理 應 從 其 收 到 的 管 理 費 中 支 付 受 託 人 收 取 的 受 託 人 費 用 此 外, 受 託 人 有 權 (i) 按 照 其 與 基 金 經 理 協 定 的 通 常 收 費 表 收 取 交 易 和 處 理 費 用 ;(ii) 在 遵 守 受 託 人 和 基 金 經 理 的 協 定 的 前 提 下,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收 取 所 有 或 部 分 取 消 申 請 費 用 和 交 易 費 用 ;(iii) 為 成 立 傘 子 基 金 收 取 10,000 美 元 設 立 費 用 及 就 子 基 金 收 取 2,500 美 元 的 進 一 步 設 立 費 用 ( 該 設 立 費 用 代 表 受 託 人 的 費 用 而 並 非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的 成 立 費 用 的 一 部 分 ); 以 及 (iv)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允 許 收 取 的 其 他 費 用 其 他 收 費 及 開 支 子 基 金 將 承 擔 信 託 契 據 所 規 定 的 直 接 歸 屬 於 子 基 金 的 費 用 如 費 用 歸 屬 子 基 金 及 傘 子 基 金 的 其 他 子 基 金, 則 子 基 金 將 按 其 各 自 的 資 產 淨 值 或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適 當 的 其 他 方 式 承 擔 該 等 費 用 上 述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傘 子 基 金 及 其 子 基 金 的 成 立 結 構 管 理 及 行 政 所 招 致 的 費 用 子 基 金 投 資 及 將 投 資 變 現 的 費 用 取 得 抵 押 品 或 實 施 其 他 措 施 或 安 排 以 減 低 子 基 金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或 其 他 風 險 的 收 費 費 用 開 支 稅 項 或 其 他 稅 款 傘 子 基 金 資 產 的 名 冊 保 管 人 服 務 代 理 人 託 管 人 及 分 託 管 人 的 費 用 及 支 出 核 數 師 的 費 用 及 支 出 估 價 費 用 法 律 費 用 就 取 得 任 何 上 市 或 監 管 批 准 所 招 致 的 費 用 舉 行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的 費 用, 以 及 預 備 及 印 製 發 給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任 何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任 何 審 計 賬 目 或 中 期 報 告 所 招 致 的 費 用 此 外, 子 基 金 將 按 適 當 的 比 例 承 擔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於 成 立 傘 子 基 金 時 所 招 致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該 等 費 用 及 開 支 約 為 500,000 港 元, 經 與 傘 子 基 金 的 核 數 師 協 商 後, 可 由 子 基 金 及 傘 子 基 金 的 其 他 子 基 金 平 均 攤 分, 並 在 傘 子 基 金 的 首 個 會 計 期 間 攤 銷 如 任 何 子 基 金 在 攤 銷 期 屆 滿 前 終 止, 則 未 攤 銷 的 開 支 餘 數 將 由 其 他 餘 下 的 子 基 金 平 均 攤 分, 除 非 受 託 人 和 基 金 經 理 在 與 傘 子 基 金 的 核 數 師 協 商 後 另 行 協 定 子 基 金 首 個 會 計 期 間 由 首 次 發 售 期 結 束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子 基 金 其 後 的 會 計 期 間 是 由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此 外, 單 位 持 有 人 須 就 購 買 或 出 售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支 付 任 何 必 需 的 政 府 稅 項 印 花 稅 登 記 費 保 管 及 代 理 人 費 用 散 戶 投 資 者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應 付 的 費 用 載 於 附 件 五 參 與 證 券 商 合 格 投 資 者 和 散 戶 投 資 者 應 付 的 費 用 部 分 54
64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與 關 連 人 士 的 交 易 及 非 金 錢 佣 金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以 及 託 管 人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可 不 時 擔 任 與 獨 立 於 和 有 別 於 傘 子 基 金 和 子 基 金 的 其 他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包 括 其 投 資 目 標 與 子 基 金 類 似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有 關 的 基 金 經 理 投 資 顧 問 受 託 人 或 託 管 人 或 擔 任 與 該 等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有 關 的 其 他 職 能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參 與 其 中 ; 或 相 互 間 或 與 子 基 金 的 任 何 投 資 者 或 與 其 股 票 或 證 券 屬 子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的 任 何 公 司 或 機 構 訂 立 合 同 或 訂 定 財 務 銀 行 或 其 他 交 易 ; 或 可 能 於 任 何 該 等 合 同 或 交 易 擁 有 利 益 ; 且 毋 須 向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或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者 就 此 而 產 生 或 相 關 的 任 何 利 潤 或 利 益 負 責 因 此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以 及 託 管 人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在 業 務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與 子 基 金 產 生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和 託 管 人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各 方 將 在 任 何 時 候 顧 及 在 該 情 況 下 其 對 子 基 金 和 投 資 者 的 責 任, 並 將 盡 力 確 保 該 等 衝 突 能 公 平 地 解 決 基 金 經 理 在 識 別 及 監 控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方 面 有 既 定 的 政 策 不 同 的 運 作 部 門 在 職 能 上 有 所 分 隔, 以 控 制 可 能 屬 機 密 及 / 或 價 格 敏 感 資 料 的 流 傳 基 金 經 理 已 設 置 附 有 適 當 存 取 控 制 的 電 腦 和 資 訊 系 統 主 要 職 責 及 職 能 劃 分 於 不 同 部 門 基 金 經 理 採 納 的 交 易 政 策, 是 為 了 確 保 投 資 機 會 公 平 分 配 予 投 資 經 理 所 管 理 或 提 供 意 見 的 基 金 投 資 工 具 或 戶 口 基 金 經 理 指 定 的 風 險 管 理 及 投 資 組 合 控 制 組 及 合 規 組 將 監 控 該 等 交 易 政 策 及 買 賣 程 序 的 實 行, 並 由 基 金 經 理 的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統 轄 監 控 受 託 人 和 託 管 人 將 為 交 由 其 託 管 的 每 一 基 金 或 計 劃 妥 為 備 存 帳 目 記 錄 及 文 件, 並 將 不 同 基 金 或 計 劃 的 資 產 分 開 處 理 受 託 人 和 託 管 人 將 就 每 一 基 金 / 計 劃 的 投 資 組 合 的 數 據 及 資 料 加 以 保 密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和 託 管 人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須 以 合 理 及 審 慎 的 方 式 處 理 任 何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並 須 顧 及 單 位 持 有 人 及 客 戶 的 利 益 由 子 基 金 或 代 表 子 基 金 所 進 行 的 所 有 交 易, 須 符 合 適 用 的 法 律 及 規 定, 並 按 公 平 交 易 原 則 進 行 若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以 主 事 人 身 份 與 子 基 金 進 行 的 交 易, 須 事 先 得 受 託 人 / 託 管 人 的 書 面 同 意 所 有 此 等 交 易 須 在 子 基 金 的 年 報 內 予 以 披 露 為 子 基 金 所 進 行 的 經 紀 和 其 他 代 理 的 交 易, 可 通 過 與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相 關 連 的 經 紀 或 交 易 商 執 行 然 而, 除 非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項 下 准 許 或 已 獲 得 證 監 會 的 任 何 豁 免 外, 只 要 子 基 金 獲 得 證 監 會 認 可, 當 與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相 關 連 的 經 紀 或 交 易 商 進 行 交 易 時, 基 金 經 理 須 確 保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55
65 (a) 有 關 交 易 應 按 公 平 交 易 條 款 進 行 ; (b) 基 金 經 理 須 以 應 有 的 謹 慎 態 度 甄 選 經 紀 或 交 易 商, 確 保 他 們 在 當 時 的 情 況 下 具 備 合 適 的 資 格 ; (c) 有 關 交 易 的 執 行 須 符 合 適 用 的 最 佳 執 行 準 則 ; (d) 就 某 項 交 易 付 予 經 紀 或 交 易 商 的 費 用 或 佣 金, 不 得 超 越 同 等 規 模 及 性 質 的 交 易 按 當 前 市 價 應 付 的 費 用 或 佣 金 ; (e) 基 金 經 理 須 監 察 此 等 交 易, 以 確 保 履 行 本 身 的 責 任 ; 及 (f) 子 基 金 的 年 報 須 披 露 此 等 交 易 的 性 質 及 有 關 經 紀 或 交 易 商 所 收 取 的 佣 金 總 額 及 其 他 可 量 化 利 益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不 得 保 留 由 經 紀 或 交 易 商 提 供 的 現 金 或 其 他 回 佣, 作 為 致 予 他 們 交 易 的 代 價 基 金 經 理 及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可 由 其 他 人 士 的 代 理 人 或 透 過 該 代 理 人 進 行 交 易, 而 該 等 其 他 人 士 已 與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任 可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安 排, 根 據 該 項 安 排 該 等 人 士 將 不 時 為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提 供 或 獲 得 物 品 服 務 或 其 他 利 益 ( 例 如 研 究 及 顧 問 服 務 經 濟 及 政 治 分 析 投 資 組 合 分 析 ( 包 括 估 值 及 評 核 業 績 表 現 ) 市 場 分 析 數 據 及 報 價 服 務 與 上 述 物 品 及 服 務 有 關 的 電 腦 硬 件 及 軟 件, 結 算 及 保 管 服 務 以 及 與 投 資 有 關 的 刊 物 基 金 經 理 應 確 保, 除 非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否 則 不 會 訂 立 任 何 合 同 安 排 : (a) 其 性 質 為 提 供 有 關 物 品 或 服 務 明 顯 地 對 子 基 金 有 利 ; (b) 有 關 交 易 的 執 行 符 合 最 佳 執 行 準 則 ; 及 (c) 有 關 的 經 紀 佣 金 比 率 不 超 逾 慣 常 向 提 供 全 面 服 務 的 經 紀 所 支 付 的 佣 金 比 率 不 得 向 承 諾 給 予 該 等 人 士 業 務 的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作 出 直 接 付 款 為 免 疑 問, 上 述 物 品 及 服 務 不 包 括 旅 遊 住 宿 娛 樂 一 般 行 政 物 品 或 服 務 一 般 辦 公 室 設 備 或 處 所 會 費 僱 員 薪 金 或 直 接 付 款 非 金 錢 佣 金 安 排 的 詳 情 將 定 期 向 受 託 人 匯 報, 並 將 在 子 基 金 的 年 報 中 披 露 稅 務 下 列 有 關 稅 項 的 概 要 乃 按 照 子 基 金 就 本 章 程 刊 發 之 日 香 港 生 效 的 法 律 和 慣 例 取 得 的 意 見 作 出 的 56
66 香 港 子 基 金 預 期 子 基 金 毋 需 就 其 任 何 授 權 的 活 動 繳 付 香 港 利 得 稅 根 據 庫 務 局 局 長 於 1999 年 10 月 20 日 發 出 之 減 免 令, 投 資 者 就 分 配 的 基 金 單 位 向 子 基 金 轉 讓 香 港 股 份 或 子 基 金 就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向 投 資 者 轉 讓 香 港 股 份 應 繳 之 香 港 印 花 稅, 均 獲 豁 免 或 退 還 除 此 之 外, 子 基 金 買 賣 香 港 股 票 將 按 買 賣 香 港 股 票 價 格 之 現 行 0.2% 稅 率 繳 付 印 花 稅 子 基 金 通 常 須 繳 付 上 述 一 半 的 香 港 印 花 稅 子 基 金 毋 須 就 發 行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繳 付 香 港 印 花 稅 單 位 持 有 人 香 港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毋 須 就 子 基 金 的 收 入 分 派 或 就 出 售 贖 回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產 生 之 任 何 資 本 收 益 繳 納 香 港 利 得 稅, 但 如 上 述 交 易 構 成 在 香 港 從 事 貿 易 專 業 或 業 務 所 產 生 的 香 港 利 得 稅 則 除 外 香 港 印 花 稅 ( 現 行 稅 率 為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之 0.2%) 應 就 在 聯 交 所 場 內 或 場 外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支 付, 一 半 由 賣 方 支 付, 而 另 一 半 則 由 買 方 支 付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已 批 准 豁 免 或 退 還 全 部 就 與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的 交 易 有 關 的 任 何 成 交 單 或 轉 讓 契 據 應 繳 或 已 支 付 的 印 花 稅 因 此, 基 金 單 位 的 賣 方 和 買 方 將 毋 需 在 轉 讓 時 繳 付 印 花 稅 然 而, 仍 可 能 須 就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交 易 相 關 的 任 何 轉 讓 契 據 支 付 象 徵 式 印 花 稅 一 般 規 定 投 資 者 應 向 其 專 業 財 務 顧 問 查 詢 根 據 其 受 管 限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相 關 法 律, 有 關 收 購 持 有 變 現 轉 讓 或 銷 售 基 金 單 位 對 其 造 成 的 後 果, 包 括 稅 務 後 果 加 蓋 印 花 與 表 明 減 免 的 規 定 及 任 何 外 匯 管 制 規 定 該 等 後 果 ( 包 括 投 資 者 可 以 使 用 稅 務 優 惠 的 情 況 及 該 等 優 惠 的 價 值 ) 將 因 投 資 者 公 民 身 分 所 屬 國 居 留 國 本 籍 國 或 法 團 註 冊 國 家 的 法 律 及 慣 例 以 及 投 資 者 的 個 人 情 況 而 有 所 差 異 57
67 一 般 資 料 賬 目 及 報 告 子 基 金 的 年 結 日 為 每 年 12 月 31 日, 自 2008 年 12 月 31 日 起 計 經 審 計 賬 目 會 於 每 個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後 四 個 月 內 由 受 託 人 發 給 單 位 持 有 人 自 2009 年 起, 將 發 出 截 至 每 年 六 月 最 後 一 個 交 易 日 的 半 年 度 未 經 審 計 的 中 期 報 告, 該 等 報 告 會 於 其 所 涵 蓋 的 期 間 結 束 後 兩 個 月 內 發 出 該 等 報 告 將 載 有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及 組 成 其 投 資 組 合 的 投 資 價 值 的 報 表, 並 將 以 中 英 文 刋 發 公 佈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資 料 基 金 經 理 應 在 每 個 交 易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前 和 下 午 三 時 前 或 基 金 經 理 確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在 其 網 站 ( 英 文 ) 或 etf/intro.aspx( 中 文 )) 每 日 兩 次 公 佈 估 計 的 資 產 淨 值 基 金 經 理 將 在 其 網 站 ( ( 英 文 版 ) 或 中 文 版 )), 以 中 英 文 公 佈 下 列 資 料, 包 括 : 本 章 程 ( 經 不 時 修 訂 及 補 充 ); 最 近 期 的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 子 基 金 之 最 新 年 報 及 半 年 財 務 報 告 ; 子 基 金 作 出 之 任 何 公 佈, 包 括 與 CSI 300 有 關 之 資 料 暫 停 計 算 資 產 淨 值 更 改 費 用 及 收 費 以 及 暫 停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和 恢 復 買 賣 之 通 告 ; 每 月 持 股 量 最 近 期 收 市 資 產 淨 值 及 每 個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產 淨 值 ; 各 AXP 發 行 人 的 名 單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名 稱 ; 子 基 金 現 時 相 對 於 每 一 個 AXP 發 行 人 所 承 擔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和 淨 額, 將 於 每 一 交 易 日 營 業 時 間 結 束 時 更 新 ; 子 基 金 的 A 股 持 股 量, 將 於 每 一 交 易 日 營 業 時 間 結 束 時 更 新 ; 及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及 將 會 每 週 更 新 之 抵 押 品 的 組 成 此 外,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將 在 網 站 ( 公 佈 CSI 300 基 金 經 理 將 作 一 切 合 理 努 力 在 聯 交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時 間 內 於 其 網 址 ( 英 文 版 ) 或 58
68 intro.aspx ( 中 文 版 ) 刋 發 子 基 金 於 每 個 交 易 日 的 接 近 實 時 的 估 計 資 產 淨 值, 以 及 子 基 金 的 最 近 期 收 市 時 的 資 產 淨 值 雖 然 已 作 出 一 切 努 力 確 保 所 提 供 資 料 於 刋 發 時 均 為 準 確, 基 金 經 理 對 於 屬 其 控 制 以 外 的 任 何 價 格 計 算 錯 誤 或 延 誤 或 刋 發 或 不 刋 發 該 等 價 格 概 不 承 擔 責 任 受 託 人 和 基 金 經 理 的 免 職 及 退 任 (a) 受 託 人 (i) 經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書 面 批 准, 受 託 人 在 向 單 位 持 有 人 發 出 不 少 於 九 十 (90) 日 的 書 面 通 知 ( 或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較 短 時 間 的 通 知 ) 後 可 退 任, 惟 須 作 出 足 夠 的 安 排, 由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另 一 受 託 人 承 擔 管 理 子 基 金 的 責 任, 並 將 受 託 人 在 子 基 金 的 權 益 轉 讓 至 該 受 託 人 (ii) 經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書 面 批 准, 基 金 經 理 在 向 受 託 人 發 出 不 少 於 九 十 (90) 日 的 書 面 通 知 ( 或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較 短 時 間 的 通 知 ) 後, 罷 免 受 託 人 在 子 基 金 的 信 託 職 務, 並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與 新 受 託 人 之 間 訂 立 的 信 託 契 據 委 任 任 何 其 他 合 資 格 的 公 司 作 為 子 基 金 的 正 當 法 律 之 下 的 受 託 人 受 託 人 的 免 職 和 其 繼 任 人 的 委 任 應 同 時 生 效 (b) 基 金 經 理 (i)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受 託 人 以 書 面 發 出 三 (3) 個 月 的 通 知 後, 免 去 基 金 經 理 職 務 : 受 託 人 以 正 當 和 足 夠 的 理 由, 書 面 列 明 更 換 基 金 經 理 是 符 合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或 佔 已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 不 包 括 基 金 經 理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持 有 或 被 視 為 持 有 的 單 位 ) 的 價 值 至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50%)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向 受 託 人 提 出 書 面 請 求, 要 求 撤 換 作 為 傘 子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經 理 (ii) 如 基 金 經 理 開 始 進 行 清 盤 或 被 接 管 或 與 其 債 權 人 達 成 任 何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或 和 解 協 議, 則 基 金 經 理 亦 須 在 收 到 受 託 人 的 書 面 通 知 後 被 即 時 免 去 職 務 59
69 (iii) 如 證 監 會 不 再 接 受 基 金 經 理 為 傘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經 理, 則 基 金 經 理 的 委 任 應 在 證 監 會 通 知 傘 子 基 金 其 不 再 接 受 基 金 經 理 為 傘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經 理 的 生 效 日 期 起 終 止 (iv) 基 金 經 理 可 按 照 受 託 人 與 基 金 經 理 之 間 就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簽 訂 的 協 議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退 任, 但 條 件 是 新 基 金 經 理 應 在 證 監 會 批 准 後 儘 快 被 委 任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的 終 止 1. 子 基 金 應 在 傘 子 基 金 終 止 時 終 止 傘 子 基 金 應 自 信 託 契 據 簽 訂 之 日 起 持 續 八 十 (80) 年 或 直 至 按 下 文 列 明 的 其 中 一 個 方 式 終 止 2. 傘 子 基 金 可 由 受 託 人 以 書 面 通 知 後 終 止, 如 : (a) 基 金 經 理 進 行 清 盤, 或 如 就 其 資 產 委 任 接 管 人, 而 該 項 委 任 沒 有 在 六 十 (60) 日 內 被 解 除 ; 或 (b) 受 託 人 認 為, 基 金 經 理 無 能 力 履 行 或 事 實 上 未 能 以 令 人 滿 意 的 方 式 履 行 其 職 責 或 作 出 任 何 受 託 人 認 為 是 使 傘 子 基 金 失 去 信 譽 或 損 害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事 情 (c) 傘 子 基 金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不 再 被 認 可 或 如 通 過 任 何 法 例 使 傘 子 基 金 為 不 合 法 或 受 託 人 認 為 繼 續 營 運 傘 子 基 金 是 不 切 實 際 或 不 適 當 的 ; 或 (d) 基 金 經 理 不 再 作 為 基 金 經 理 及 在 其 後 三 十 (30) 日 內 期 間, 受 託 人 沒 有 委 任 其 他 合 資 格 的 公 司 為 繼 任 的 基 金 經 理 3. 如 發 生 下 列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在 給 予 書 面 通 知 後 可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終 止 傘 子 基 金 及 / 或 子 基 金 及 / 或 與 子 基 金 的 任 何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a) 在 成 立 子 基 金 後 一 年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就 傘 子 基 金 而 言, 已 發 行 的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總 額 少 於 100,000,000 港 元, 或 就 子 基 金 而 言, 已 發 行 的 相 關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總 額 少 於 100,000,000 港 元 ; (b) 子 基 金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不 再 被 認 可 ; (c) 如 通 過 任 何 法 例 使 傘 子 基 金 及 / 或 子 基 金 為 不 合 法 或 受 託 人 認 為 繼 續 營 運 傘 子 基 金 及 / 或 子 基 金 是 不 切 實 際 或 不 適 當 的 ; 60
70 (d) CSI 300 不 可 再 作 為 參 照 標 準,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同 意, 以 另 一 指 數 取 代 CSI 300 是 可 能 的 可 行 的 切 實 可 行 的 並 符 合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的 ; (e)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不 再 在 聯 交 所 或 其 他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 (f) AXP 的 行 使 期 ( 如 有 ) 沒 有 延 長 而 AXP 須 予 以 行 使 和 結 算 在 上 述 情 況 下,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和 受 託 人 同 意 另 一 持 有 或 複 製 持 有 構 成 CSI 300 的 A 股 的 方 法 是 可 能 的 可 行 的 切 實 可 行 的 並 符 合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的, 則 當 時 已 發 行 的 基 金 單 位 應 被 強 制 贖 回, 而 子 基 金 應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的 規 定 終 止 在 上 述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應 事 先 通 知 證 監 會 並 與 證 監 會 協 定 在 上 述 贖 回 和 終 止 前 通 知 相 關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適 當 方 法 ; (g) 如 AXP 發 行 人 發 生 無 力 償 債 事 件, 無 力 償 債 事 件 包 括 債 權 人 接 管 AXP 發 行 人 的 所 有 或 任 何 部 分 的 業 務 或 資 產 就 AXP 發 行 人 的 清 盤 資 不 抵 債 接 管 重 組 解 散 或 破 產 提 出 呈 請 書 或 作 出 命 令 或 通 過 決 議, 或 委 任 清 盤 人 或 接 管 人, 或 發 生 具 有 類 似 上 述 效 果 的 任 何 其 他 事 件 ; (h) 傘 子 基 金 及 / 或 子 基 金 不 再 有 任 何 參 與 證 券 商 ; 或 (i) 受 託 人 已 通 知 基 金 經 理 其 有 意 辭 去 受 託 人 的 職 務, 而 基 金 經 理 未 能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款 找 到 合 資 格 的 公 司 作 為 受 託 人, 以 取 替 受 託 人 如 傘 子 基 金 或 子 基 金 在 上 述 情 況 下 被 終 止, 則 將 向 單 位 持 有 人 發 出 通 知 該 通 知 將 提 交 給 證 監 會 作 事 先 批 准 信 託 契 據 傘 子 基 金 乃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按 照 日 期 為 2007 年 7 月 11 日 之 信 託 契 據 ( 經 不 時 修 訂 修 改 或 補 充 ) 成 立 基 金 單 位 的 所 有 持 有 人 均 有 權 享 有 信 託 契 據 條 文 帶 來 之 利 益, 同 時 亦 須 受 其 約 束 及 被 視 作 已 知 悉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款 信 託 契 據 載 有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之 彌 償 保 證 及 免 除 法 律 責 任 之 條 文 單 位 持 有 人 及 有 意 申 請 人 敬 請 參 閱 信 託 契 據 之 條 款 若 本 章 程 所 載 之 任 何 條 文 與 信 託 契 據 所 載 之 條 文 出 現 任 何 衝 突, 概 以 信 託 契 據 所 載 之 條 文 為 準 61
71 信 託 契 據 之 修 訂 經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同 意 以 補 充 契 據 修 訂 信 託 契 據, 惟 受 託 人 須 認 為 有 關 修 訂 (i) 對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利 益 不 會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不 會 在 重 大 方 面 免 除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對 單 位 持 有 人 之 責 任, 以 及 不 會 增 加 從 傘 子 基 金 資 產 中 撥 付 之 費 用 及 支 出 ( 編 制 和 簽 訂 補 充 契 據 的 費 用 除 外 ); 或 (ii) 為 遵 守 任 何 財 政 法 定 或 官 方 規 定 所 必 需 或 合 適 的 ; 或 (iii) 為 要 糾 正 明 顯 錯 誤 在 所 有 其 他 情 況 下, 修 訂 信 託 契 據 須 經 由 受 影 響 之 單 位 持 有 人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批 准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信 託 契 據 規 定,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由 受 託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在 發 出 至 少 二 十 一 日 通 知 後 召 開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會 議 通 知 將 郵 寄 給 單 位 持 有 人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委 託 代 表 兩 隻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委 任 一 名 以 上 的 代 表, 以 代 表 其 出 席 任 何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並 在 會 上 投 票 如 結 算 所 ( 或 其 代 名 人 ) 作 為 一 家 公 司 是 一 位 單 位 持 有 人, 其 可 授 權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該 等 人 士, 作 為 其 在 任 何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的 代 表, 但 條 件 是 如 此 授 權 一 位 以 上 的 人, 授 權 應 列 明 如 此 授 權 的 每 位 代 表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數 目 和 類 別 每 位 如 此 授 權 的 人 士 應 被 視 為 已 獲 正 式 授 權, 而 毋 需 進 一 步 證 明 事 實, 且 有 權 代 表 結 算 所 ( 或 其 代 名 人 ) 行 使 相 同 權 利 和 權 力 ( 包 括 以 舉 手 方 式 個 別 投 票 的 權 利 ), 如 同 該 人 為 結 算 所 ( 或 其 代 名 人 ) 持 有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註 冊 單 位 持 有 人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持 有 不 少 於 已 發 行 單 位 百 分 之 十 (10%)( 或 就 擬 提 出 作 為 特 別 決 議 的 決 議 而 言,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25%))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如 果 沒 有 法 定 人 數 出 席 會 議, 會 議 將 押 後 至 少 十 五 日 在 延 會 上, 單 位 持 有 人 ( 不 論 其 人 數 及 其 持 有 的 單 位 數 目 多 少 ) 將 構 成 法 定 人 數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須 就 某 些 目 的 提 出 特 別 決 議 案, 而 且 擬 提 出 作 為 特 別 決 議 的 決 議 須 由 所 投 票 數 總 數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75%) 的 大 多 數 票 數 通 過 信 託 契 據 載 有 當 中 只 有 某 類 別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權 益 受 到 影 響 時, 有 關 持 有 不 同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舉 行 各 個 會 議 的 規 定 信 託 契 據 訂 明, 在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任 何 會 議 上, 如 進 行 舉 手 投 票, 則 親 自 出 席 的 每 名 單 位 持 有 人 ( 即 個 人 ) 或 由 獲 授 權 代 表 出 席 的 每 名 單 位 持 有 人 ( 即 合 夥 商 號 或 法 團 ) 應 有 一 票 投 票 權 ; 如 進 行 投 票 表 決, 則 如 上 文 所 述 出 席 或 委 託 代 表 出 席 的 每 名 單 位 持 有 人 就 其 為 持 有 人 的 每 個 單 位 應 有 一 票 投 票 權 62
72 可 供 查 閱 的 文 件 信 託 契 據 服 務 協 議 參 與 協 議 以 及 最 近 期 的 年 度 及 中 期 報 告 ( 如 有 ) 的 副 本 可 在 任 何 一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的 正 常 營 業 時 間 內 在 基 金 經 理 的 辦 事 處 ( 地 址 為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1 號 中 銀 大 廈 27 樓 ) 免 費 查 閱 上 述 文 件 的 副 本 亦 可 向 基 金 經 理 支 付 合 理 費 用 後 購 買 反 洗 黑 錢 規 例 作 為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的 防 止 洗 黑 錢 責 任 的 一 部 分,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可 要 求 對 投 資 者 的 身 分 及 支 付 認 購 款 項 的 來 源 進 行 詳 盡 核 實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可 能 毋 需 進 行 詳 盡 核 實, 但 須 視 乎 每 次 申 請 情 況 而 定 : (i) 申 請 人 從 以 其 名 義 在 認 可 金 融 機 構 持 有 的 賬 戶 付 款 ; 或 (ii) 申 請 人 透 過 認 可 的 中 介 人 提 出 申 請 只 有 在 上 述 金 融 機 構 或 中 介 人 是 在 被 認 為 有 足 夠 的 反 洗 黑 錢 活 動 規 例 的 國 家 內 的 情 況 下, 上 述 例 外 情 況 方 會 適 用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要 求 核 實 申 請 人 身 分 及 付 款 來 源 所 必 需 的 資 料 的 權 利 如 果 申 請 人 未 能 或 延 遲 就 核 實 用 途 提 交 所 需 的 任 何 資 料, 受 託 人 及 / 或 基 金 經 理 可 拒 絕 接 納 申 請 及 與 之 有 關 的 申 請 款 項 查 詢 及 投 訴 單 位 持 有 人 如 欲 作 出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查 詢 或 投 訴, 應 與 基 金 經 理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聯 繫 ( 其 地 址 為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1 號 中 銀 大 廈 27 樓 ), 或 者 致 電 基 金 經 理 的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852) 基 金 經 理 的 客 戶 服 務 人 員 將 在 收 到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查 詢 或 投 訴 後,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儘 快 根 據 相 關 查 詢 / 投 訴 的 性 質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形 式 查 詢 或 投 訴 作 出 答 覆 63
73 致 投 資 者 有 關 附 件 的 通 知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附 件 一 二 及 三 所 載 的 資 料 乃 按 照 公 眾 可 得 的 文 件 編 制, 而 這 些 資 料 並 未 由 基 金 經 理 / 上 市 代 理 人 受 託 人 或 任 何 顧 問 就 子 基 金 的 發 售 和 上 市 進 行 編 制 和 獨 立 審 核, 且 基 金 經 理 / 上 市 代 理 人 受 託 人 或 任 何 顧 問 沒 有 就 此 等 附 件 的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作 出 任 何 陳 述 或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64
74 附 件 一 中 國 A 股 市 場 在 中 國, 股 份 根 據 所 有 權 分 為 不 同 種 類, 其 中 包 括 A 股 和 B 股 A 股 進 一 步 分 為 國 有 股 法 人 股 和 個 人 股 在 A 股 中, 只 有 個 人 股 可 以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開 轉 讓 和 買 賣, 而 國 有 股 和 法 人 股 不 可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自 由 買 賣 最 初 只 有 中 國 國 內 投 資 者 可 以 買 賣 A 股, 但 自 2002 年 12 月 起, 獲 批 准 為 QFII 之 海 外 機 構 可 直 接 投 資 A 股 市 場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均 由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管 兩 個 市 場 每 星 期 週 一 至 週 五 進 行 買 賣 早 盤 上 午 九 時 十 五 分 至 九 時 二 十 五 分 為 集 中 競 價 時 間, 而 上 午 九 時 半 至 十 一 時 半 為 連 續 出 價 時 間 午 市 下 午 一 時 至 三 時 為 連 續 出 價 時 間 兩 個 市 場 於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及 其 他 各 自 宣 佈 之 假 日 休 市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中 央 國 債 結 算 公 司 上 海 清 算 所 及 中 國 金 融 期 交 所 負 責 A 股 及 其 他 上 市 證 券 或 根 據 QFII 制 度 允 許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之 中 央 存 管 登 記 及 結 算 按 照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申 請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公 司 必 須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A 股 股 票 經 國 務 院 證 券 管 理 部 門 批 准 已 向 公 眾 公 開 發 行 ; 公 司 之 總 股 本 必 須 不 少 於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 ; 公 司 必 須 已 營 業 超 過 三 年, 並 於 過 往 三 年 連 續 錄 得 盈 利 ; 必 須 最 少 有 1,000 名 股 東 各 自 持 有 價 值 超 過 人 民 幣 1,000 元 之 股 份 ; 如 資 本 相 等 於 或 少 於 人 民 幣 400,000,000 元, 公 司 之 公 眾 持 有 量 最 少 佔 股 本 總 額 25%( 如 有 關 公 司 之 資 本 超 過 人 民 幣 400,000,000 元, 公 眾 持 股 量 可 減 至 15%); 及 公 司 在 最 近 三 (3) 年 內 無 重 大 違 法 行 為 或 財 務 會 計 報 告 無 虛 假 記 載 A 股 每 日 交 易 價 的 漲 跌 幅 不 得 超 過 前 一 交 易 日 收 盤 價 的 10% 上 市 公 司 出 現 財 務 狀 況 異 常 或 者 其 他 異 常 情 況, 導 致 其 股 票 存 在 被 終 止 上 市 的 風 險 或 者 投 資 者 難 以 判 斷 公 司 前 景, 以 致 投 資 者 的 權 益 可 能 受 到 損 害 的, 證 券 交 易 所 對 該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可 實 行 特 別 處 理 特 別 處 理 分 為 警 示 存 在 終 止 上 市 風 險 的 特 別 處 理 ( 即 退 市 風 險 警 示 ) 和 其 他 特 別 處 理 上 市 公 司 若 出 現 以 下 情 形 將 面 臨 退 市 風 險 : 65
75 (a) 公 司 最 近 兩 (2) 年 連 續 虧 損 ; (b) 公 司 因 財 務 會 計 報 告 存 在 重 大 會 計 差 錯 或 虛 假 記 載, 被 中 國 證 監 會 責 令 改 正, 但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未 改 正, 且 公 司 股 票 已 停 牌 兩 個 月 ; 或 (c) 法 院 受 理 公 司 破 產 案 件, 可 能 依 法 宣 告 公 司 破 產, 證 券 交 易 所 將 發 出 關 於 公 司 股 票 的 退 市 風 險 警 示, 該 公 司 股 票 簡 稱 前 冠 以 *ST 字 樣, 股 票 報 價 的 每 日 漲 跌 幅 限 制 為 5% 如 證 券 交 易 所 認 為 上 市 公 司 出 現 異 常 的 狀 況, 例 如 : (a) 最 近 一 個 會 計 年 度 的 審 計 報 告 顯 示 其 股 東 權 益 為 負 數 ; (b) 由 於 自 然 災 害 重 大 事 故 等 導 致 公 司 主 要 經 營 設 施 被 嚴 重 損 毀, 及 公 司 生 產 經 營 活 動 受 到 嚴 重 影 響 且 預 計 在 三 (3) 個 月 以 內 不 能 恢 復 正 常 ; (c) 公 司 主 要 銀 行 賬 戶 被 凍 結 ; 或 (d) 公 司 董 事 無 法 正 常 召 開 會 議 並 達 成 成 董 事 會 決 議,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將 受 到 其 他 特 別 處 理, 公 司 股 票 簡 稱 前 冠 以 ST 字 樣, 股 票 報 價 的 日 漲 跌 幅 限 制 為 5%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公 司 的 上 市 地 位 可 能 會 被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暫 停, 情 況 包 括 : (a) (b) (c) 公 司 因 最 近 兩 (2) 年 連 續 虧 損 被 實 行 退 市 風 險 警 示 後, 首 個 會 計 年 度 審 計 報 告 顯 示 公 司 繼 續 虧 損 ; 公 司 因 未 改 正 財 務 會 計 報 告 被 實 行 退 市 風 險 警 示 後, 在 兩 (2) 個 月 內 仍 未 按 要 求 改 正 財 務 會 計 報 告 ; 公 司 因 未 披 露 年 度 報 告 或 者 半 年 度 報 告 被 實 行 退 市 風 險 警 示 後, 在 兩 (2) 個 月 內 仍 未 披 露 年 度 報 告 或 半 年 度 報 告 若 出 現 證 券 交 易 所 認 為 特 別 嚴 重 的 情 況 或 某 一 情 況 無 法 改 正, 則 公 司 可 能 被 終 止 上 市 有 關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更 多 資 料, 投 資 者 可 分 別 瀏 覽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網 站 ( )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網 站 (www. szse.cn) 66
76 附 件 二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規 定 簡 介 在 2002 年 12 月 前,A 股 市 場 只 限 於 中 國 國 內 的 投 資 者 於 2002 年 11 月 5 日, 中 國 證 券 管 理 監 督 委 員 會 ( 中 國 證 監 會 ) 及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 人 民 銀 行 ) 發 出 境 內 證 券 投 資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QFII 暫 行 辦 法 )( 於 2002 年 12 月 1 日 生 效 ), 首 次 允 許 若 干 大 型 核 准 的 非 中 國 機 構 投 資 者 ( 即 QFII) 對 A 股 進 行 投 資 於 2006 年 8 月 24 日, 中 國 證 監 會 人 民 銀 行 及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 國 家 外 匯 局 ) 共 同 發 出 新 條 例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境 內 證 券 投 資 管 理 辦 法 ( 管 理 辦 法 ), 管 理 辦 法 於 2006 年 9 月 1 日 生 效 以 取 代 QFII 暫 行 辦 法 其 後 於 2012 年 7 月 27 日, 中 國 證 監 會 發 佈 關 於 實 施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境 內 證 券 投 資 管 理 辦 法 有 關 問 題 的 規 定 ( 有 關 QFII 規 定 ), 對 QFII 監 管 制 度 作 出 若 干 更 改 有 關 QFII 規 定 於 2012 年 7 月 27 日 生 效, 取 代 了 管 理 辦 法 及 關 於 實 施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境 內 證 券 投 資 管 理 辦 法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不 時 公 佈 及 / 或 修 訂 的 有 關 中 國 QFII 制 度 的 設 立 和 運 作 的 管 理 規 則 和 規 定, 包 括 上 述 規 則 和 規 定, 以 下 合 稱 為 QFII 規 定 QFII 規 定 允 許 QFII 直 接 投 資 在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以 人 民 幣 為 單 位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A 股 QFII 規 定 可 能 由 中 國 政 府 不 時 更 改 任 何 更 改 均 可 能 影 響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和 運 作 然 而, 外 國 投 資 者 在 境 內 進 行 證 券 投 資 在 多 方 面 受 到 限 制, 包 括 : 單 一 境 外 投 資 者 透 過 QFII 於 任 何 單 一 上 市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持 股 量 以 10% 為 限 ; 所 有 境 外 國 投 資 者 透 過 QFII 於 任 何 單 一 上 市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持 股 量 合 共 以 30% 為 限 於 2012 年 6 月, 共 有 大 約 172 個 QFII 通 過 審 批 QFII 資 格 條 件 申 請 QFII 資 格, 應 當 具 備 若 干 條 件, 其 中 包 括 : (a)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穩 健, 信 貸 良 好 ; (b) 申 請 人 的 從 業 人 員 符 合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的 有 關 從 業 資 格 的 要 求 ; 67
77 (c) 申 請 人 有 健 全 的 公 司 管 治 結 構 和 完 善 的 內 控 制 度 及 營 運 標 準, 並 且 近 三 (3) 年 未 受 到 監 管 機 構 的 重 大 處 罰 ; (d) 申 請 人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有 完 善 的 法 律 和 監 管 制 度, 其 證 券 監 管 機 構 已 與 中 國 證 監 會 簽 訂 監 管 合 作 諒 解 備 忘 錄 截 止 2011 年 12 月 底, 包 括 美 國 香 港 日 本 英 國 荷 蘭 德 國 法 國 澳 洲 加 拿 大 比 利 時 瑞 士 和 新 西 蘭 在 內 的 47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與 中 國 證 監 會 簽 訂 了 監 管 合 作 諒 解 備 忘 錄 (e)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一 定 的 資 產 條 件 並 且 滿 足 以 下 要 求 : 基 金 經 理 : 最 近 一 (1) 個 財 政 年 度 之 管 理 證 券 資 產 不 少 於 5 億 美 元, 並 且 經 營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達 兩 (2) 年 以 上 ; 保 險 公 司 : 最 近 一 (1) 個 財 政 年 度 持 有 之 證 券 資 產 不 少 於 5 億 美 元, 並 且 成 立 達 兩 (2) 年 以 上 ; 證 券 公 司 : 最 近 一 (1) 個 財 政 年 度 之 管 理 證 券 資 產 不 少 於 50 億 美 元, 並 且 經 營 證 券 業 務 達 五 (5) 年 以 上, 淨 資 產 不 少 於 5 億 美 元 ; 商 業 銀 行 : 最 近 一 (1) 個 財 政 年 度 之 管 理 證 券 資 產 不 少 於 50 億 美 元, 並 且 經 營 銀 行 業 務 達 十 (10) 年 以 上, 一 級 資 本 不 少 於 3 億 美 元 ; 其 他 機 構 投 資 者 ( 退 休 基 金 慈 善 基 金 捐 贈 基 金 信 託 公 司 政 府 投 資 公 司 等 ): 管 理 或 持 有 的 證 券 資 產 不 少 於 5 億 美 元 並 已 成 立 兩 (2) 年 以 上 QFII 審 批 程 序 申 請 合 格 投 資 者 資 格 和 投 資 額 度, 申 請 人 須 通 過 其 託 管 人 分 別 向 中 國 證 監 會 和 國 家 外 匯 局 報 送 文 件 中 國 證 監 會 自 收 到 申 請 文 件 之 日 起 二 十 (20) 個 工 作 日 內, 對 申 請 材 料 進 行 審 核, 並 徵 求 國 家 外 匯 局 意 見,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決 定 決 定 批 准 的, 中 國 證 監 會 向 申 請 人 頒 發 證 券 投 資 業 務 許 可 證 ; 決 定 不 批 准 的, 中 國 證 監 會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應 當 在 取 得 證 券 投 資 業 務 許 可 證 之 日 起 一 (1) 年 內, 通 過 託 管 人 向 國 家 外 匯 局 提 出 投 資 額 度 申 請 國 家 外 匯 局 自 收 到 申 請 文 件 之 日 起 二 十 (20) 個 工 作 日 內, 對 申 請 材 料 進 行 審 核, 並 徵 求 中 國 證 監 會 意 見,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決 定 決 定 批 准 的, 國 家 外 匯 局 將 向 申 請 人 頒 發 外 匯 登 記 證 QFII 在 經 批 准 的 投 資 額 度 內, 可 以 投 資 於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人 民 幣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A 股 ) 決 定 不 批 准 的, 國 家 外 匯 局 將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68
78 託 管 各 QFII 必 須 委 託 一 名 託 管 人 負 責 保 管 其 資 產, 而 每 名 QFII 只 能 委 任 一 名 託 管 人 QFII 託 管 人 資 格 必 須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和 國 家 外 匯 局 審 批 要 符 合 QFII 託 管 人 之 資 格, 申 請 人 必 須 擁 有 : 專 門 的 資 產 託 管 部 ; 實 收 資 本 不 少 於 80 億 元 人 民 幣 ; 有 足 夠 的 熟 悉 託 管 業 務 的 專 職 人 員 ; 具 備 保 管 QFII 資 產 的 條 件 ; 具 備 安 全 高 效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能 力 ; 具 備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資 格 和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資 格 ; 及 最 近 三 (3) 年 沒 有 重 大 違 反 外 匯 管 理 規 定 的 記 錄 此 外, 外 資 銀 行 在 中 國 境 內 之 分 行 若 在 境 內 持 續 經 營 三 (3) 年 以 上 的, 可 申 請 成 為 QFII 託 管 人, 其 實 收 資 本 數 額 條 件 按 其 境 外 總 行 的 實 收 資 本 計 算 中 國 證 監 會 及 國 家 外 匯 局 將 於 收 到 的 申 請 文 件 後 三 十 (30) 個 工 作 日 內 共 同 簽 發 託 管 資 格 許 可 根 據 QFII 規 定, 各 QFII 現 時 獲 准 在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和 結 算 公 司 持 有 多 個 證 券 分 戶 口, 以 配 合 各 個 人 民 幣 專 用 戶 口 QFII 經 國 家 外 匯 局 批 准, 須 在 託 管 人 處 開 立 外 匯 戶 口 人 民 幣 指 定 存 款 戶 口 及 一 (1) 個 或 多 個 人 民 幣 專 用 戶 口 ( 證 券 買 賣 用 途 ), 以 記 錄 QFII 的 收 支 情 況 此 外, 如 QFII 擬 買 賣 金 融 期 貨, 需 要 在 託 管 人 或 另 一 可 擔 任 期 貨 按 金 交 易 託 管 銀 行 的 持 牌 銀 行 ( 若 託 管 人 沒 有 該 類 牌 照 ) 開 立 一 (1) 個 人 民 幣 專 用 戶 口 ( 期 貨 買 賣 用 途 ) 合 規 規 定 QFII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的, 應 當 在 其 發 生 後 五 (5) 個 工 作 日 內 報 中 國 證 監 會 國 家 外 匯 局 備 案 : (a) 變 更 託 管 人 ; 69
79 (b) 變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 (c) 其 控 股 股 東 變 更 ; (d) 調 整 註 冊 資 本 ; (e) 涉 及 重 大 訴 訟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或 (f) 在 中 國 境 外 受 到 重 大 處 罰 QFII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的, 應 當 重 新 申 領 證 券 投 資 業 務 許 可 證 :(a) 變 更 機 構 名 稱 ; 或 (b) 被 其 他 機 構 收 購 合 併 重 新 申 領 證 券 投 資 業 務 許 可 證 期 間,QFII 可 以 繼 續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但 中 國 證 監 會 認 為 需 要 暫 停 的 除 外 QFII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應 當 將 證 券 投 資 業 務 許 可 證 和 外 匯 登 記 證 分 別 交 還 中 國 證 監 會 和 國 家 外 匯 局 : (a) 申 請 人 取 得 證 券 投 資 業 務 許 可 證 後 一 (1) 年 內 未 向 國 家 外 匯 局 提 出 投 資 額 度 申 請 的 ; (b) 機 構 解 散 進 入 破 產 程 序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的 ; (c) QFII 重 新 申 領 證 券 投 資 業 務 許 可 證 的 ; 或 (d) QFII 有 重 大 違 法 行 為 70
80 附 件 三 滬 深 300 指 數 ( CSI 300 ) CSI 300 是 由 300 隻 成 分 股 編 制 而 成 的 多 元 化 指 數 截 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該 等 成 分 股 估 計 均 在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 或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及 佔 滬 深 市 場 65% 左 右 的 市 值 CSI 300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編 製 和 管 理 的 自 由 流 通 量 加 權 市 值 指 數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由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聯 合 成 立 的 提 供 證 券 指 數 服 務 的 公 司, 獨 立 於 基 金 經 理 子 基 金 並 非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或 聯 交 所 許 可 出 售 保 薦 或 推 廣 對 於 使 用 CSI 300 所 產 生 的 結 果,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或 聯 交 所 均 不 作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保 證 或 聲 明 CSI 300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代 表 計 算, 但 對 於 其 中 存 在 的 任 何 差 錯,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或 聯 交 所 均 不 對 任 何 人 士 承 擔 責 任 ( 無 論 是 因 疏 忽 或 其 它 原 因 ), 也 沒 有 任 何 義 務 告 知 任 何 人 士 關 於 其 中 的 任 何 差 錯 以 下 是 於 本 章 程 刊 發 之 日 CSI 300 的 基 本 情 況 選 樣 標 準 選 樣 方 法 和 修 正 情 況 的 概 要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可 不 時 對 上 述 資 料 作 出 修 訂, 投 資 者 在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前, 應 當 瀏 覽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 參 閱 有 關 資 料 的 最 新 版 本 1. 基 本 情 況 指 數 代 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行 情 系 統 代 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行 情 系 統 代 碼 基 日 和 基 點 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 為 基 日, 基 點 為 1,000 點 成 分 股 數 量 300 指 數 發 佈 CSI 300 通 過 以 下 途 徑 向 中 國 國 內 外 廣 泛 發 佈 : (1) 通 過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實 時 衛 星 廣 播 系 統 向 全 國 發 佈 ; 71
81 (2) 通 過 路 透 社 財 經 資 訊 系 統 (Reuters) 和 彭 博 財 經 資 訊 系 統 (Bloomberg) 向 全 球 即 時 報 道 ; (3) 在 中 國 證 券 報 上 海 證 券 報 和 證 券 時 報 等 媒 體 上 每 日 公 佈 ; 及 (4) 通 過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 和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 每 日 發 佈 十 (10) 隻 最 大 成 分 股 於 2012 年 12 月 31 日,CSI 300 的 ( 在 300 隻 成 分 股 份 中 ) 十 (10) 隻 最 大 成 分 股 及 其 各 自 的 比 重 為 如 下 : 股 票 代 碼 股 票 名 稱 CSI 300 的 百 分 比 中 國 民 生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51% 招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37% 中 國 平 安 保 險 (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0% 興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50% 交 通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30% 上 海 浦 東 發 展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0% 萬 科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4% 中 信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82% 貴 州 茅 臺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2% 中 國 神 華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66% 投 資 者 應 注 意,CSI 300 成 分 股 的 名 單 可 不 時 更 新, 而 CSI 300 的 成 分 股 完 整 名 單 於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提 供 2. 成 分 股 選 擇 候 選 名 單 納 入 CSI 300 的 候 選 名 單 需 要 同 時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 (1) 上 市 時 間 超 過 三 (3) 個 月, 除 非 該 股 票 自 上 市 以 來 的 日 均 A 股 總 市 值 在 全 部 滬 深 A 股 中 排 在 前 三 十 (30) 位 ; (2) 非 ST *ST 非 暫 停 上 市 股 票 ; 72
82 (3) 公 司 經 營 狀 況 良 好, 最 近 一 (1) 年 無 重 大 違 法 違 規 事 件 及 財 務 報 告 無 重 大 問 題 ; (4) 股 票 價 格 無 明 顯 的 異 常 波 動 或 市 場 操 縱 ; 及 (5) 非 經 指 數 專 家 委 員 會 認 定 不 適 合 CSI 300 的 股 票 選 樣 標 準 選 取 規 模 大 流 動 性 好 的 股 票 作 為 成 分 股 選 樣 方 法 選 樣 方 法 如 下 : (a) 計 算 候 選 名 單 的 所 有 股 票 在 最 近 一 (1) 年 ( 新 股 為 上 市 以 來 ) 的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金 額 和 平 均 每 日 總 市 值 ; (b) 對 候 選 名 單 的 股 票 按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金 額 由 高 到 低 進 行 排 名, 剔 除 排 名 最 後 50% 的 股 票 ; (c) 然 後 對 剩 餘 股 票 按 照 平 均 每 日 總 市 值 由 高 到 低 進 行 排 名, 選 取 排 名 最 前 300 名 的 股 票 作 為 CSI 300 成 分 股 3. CSI 300 的 計 算 計 算 方 法 CSI 300 以 調 整 股 本 為 權 數, 採 用 派 許 加 權 綜 合 價 格 指 數 公 式 進 行 計 算 其 中, 調 整 股 本 根 據 分 級 靠 檔 方 法 獲 得 分 級 靠 檔 方 法 如 下 表 所 示 : 自 由 流 通 比 例 (%) 10 (10, 20] (20, 30] (30, 40] (40, 50] (50, 60] (60, 70] (70, 80] > 80 加 權 比 例 (%) 自 由 流 通 比 例
83 舉 例 : 某 股 票 自 由 流 通 比 例 為 7%, 低 於 10%, 則 採 用 自 由 流 通 股 本 為 權 數 ; 某 股 票 自 由 流 通 比 例 為 35%, 落 在 區 間 (30,40] 內, 則 將 總 股 本 的 40% 作 為 權 數 註 : 自 由 流 通 比 例 是 指 從 總 股 本 中 剔 除 以 下 不 流 通 的 股 份 後 的 股 本 比 例 :(1) 公 司 創 建 者 家 族 和 高 級 管 理 層 長 期 持 有 的 股 份 ;(2) 國 有 股 ;(3) 策 略 投 資 者 持 股 ;(4) 凍 結 股 份 ;(5) 受 限 的 員 工 持 股 ;(6) 交 叉 持 股 等 計 算 公 式 報 告 期 指 數 = 報 告 期 成 分 股 的 調 整 市 值 基 期 X 1000 其 中 : 調 整 市 值 =Σ ( 股 價 成 分 股 調 整 股 本 數 ) 4. 指 數 調 整 CSI 300 採 用 除 數 修 正 法 調 整 當 成 分 股 名 單 股 本 結 構 發 生 變 化 或 成 分 股 的 調 整 市 值 出 現 因 非 交 易 因 素 變 動 時, 採 用 除 數 修 正 法 調 整 原 除 數, 以 保 證 指 數 的 連 續 性 調 整 公 式 為 : 除 數 修 正 前 的 調 整 市 值 原 除 數 = 除 數 修 正 後 的 調 整 市 值 新 除 數 其 中, 除 數 修 正 後 的 調 整 市 值 = 除 數 修 正 前 的 調 整 市 值 + 新 增 ( 減 ) 調 整 市 值 由 此 公 式 得 出 新 除 數 ( 即 修 正 後 的 除 數, 又 稱 新 基 期 ), 並 據 此 計 算 CSI 300 需 要 對 CSI 300 作 出 調 整 的 情 況 包 括 : 除 權 : 凡 有 成 分 股 送 股 或 配 股, 在 除 權 基 準 日 前 調 整 CSI 300 除 數 修 正 後 的 調 整 市 值 = 除 權 報 價 除 權 後 交 易 的 股 本 數 + 除 數 修 正 前 的 調 整 市 值 ( 不 包 括 除 權 股 票 ); 停 牌 : 當 某 一 成 分 股 停 牌, 取 其 最 後 交 易 價 計 算 CSI 300, 直 至 復 牌 ; 股 本 變 動 : 凡 有 CSI 300 成 分 股 發 生 股 本 變 動 ( 如 新 股 發 行 配 股 上 市 內 部 職 工 股 上 市 引 起 的 股 本 變 化 等 ), 在 股 本 變 動 日 前 調 整 CSI 300; 74
84 當 CSI 300 成 分 股 名 單 發 生 定 期 調 整 或 臨 時 調 整 生 效 時, 在 生 效 日 前 調 整 CSI 成 分 股 調 整 定 期 調 整 (1) CSI 300 成 分 股 原 則 上 每 半 年 調 整 一 (1) 次, 一 般 於 1 月 初 和 7 月 初 實 施 調 整, 調 整 方 案 提 前 兩 (2) 周 公 佈 (2) 每 次 調 整 的 比 例 不 超 過 10% 調 整 設 置 緩 衝 區, 排 名 在 候 選 名 單 前 240 名 內 的 新 股 份 優 先 納 入 CSI 300, 排 名 在 360 名 之 前 的 原 有 成 分 股 則 獲 優 先 保 留 在 CSI 300 (3) 最 近 一 次 財 務 報 告 虧 損 的 公 司 股 票 原 則 上 不 進 入 新 選 成 分 股, 除 非 該 股 票 影 響 CSI 300 的 代 表 性 (4) 定 期 調 整 時 設 置 備 選 名 單, 以 用 於 成 分 股 的 臨 時 調 整 當 CSI 300 因 為 成 分 股 退 市 合 併 等 原 因 出 現 成 分 股 空 缺 或 需 要 臨 時 更 換 成 分 股 時, 依 次 選 擇 備 選 名 單 中 排 名 最 前 的 股 票 作 為 成 分 股 備 選 名 單 中 股 票 數 量 一 般 為 CSI 300 成 分 股 數 量 的 5%,CSI 300 設 置 十 五 (15) 隻 股 票 的 備 選 名 單 當 備 選 名 單 中 股 票 數 量 使 用 過 半 時, 將 補 充 新 的 備 選 名 單 臨 時 調 整 (1) 對 符 合 候 選 名 單 的 條 件 且 總 市 值 排 名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前 十 (10) 位 的 新 發 行 股 票, 啟 用 快 速 進 入 CSI 300 的 規 則, 即 在 其 上 市 第 十 (10) 個 交 易 日 結 束 後 進 入 CSI 300, 同 時 剔 除 原 CSI 300 成 分 股 中 最 近 一 (1) 年 平 均 每 日 總 市 值 排 名 最 末 的 股 票 (2) 當 新 發 行 股 票 符 合 快 速 進 入 CSI 300 的 條 件, 但 上 市 時 間 距 下 一 次 成 分 股 定 期 調 整 生 效 日 不 足 二 十 (20) 個 交 易 日 時, 將 不 啟 用 快 速 進 入 CSI 300 的 規 則, 而 在 定 期 調 整 時 進 入 CSI 300 (3) 對 於 增 發 重 組 和 合 併 等 行 為 導 致 總 市 值 增 加 符 合 上 述 快 速 進 入 CSI 300 條 件 的 股 票, 處 理 方 式 和 新 發 行 股 票 一 致 ; 75
85 (4) 兩 (2) 家 或 多 家 成 分 股 公 司 合 併, 合 併 後 的 新 公 司 股 票 保 留 CSI 300 成 分 股 資 格, 在 CSI 300 中 所 產 生 的 成 分 股 空 缺 由 備 選 名 單 中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填 補 原 成 分 股 保 留 在 CSI 300 中 直 至 新 公 司 股 票 進 入 指 數 為 止 (5) 一 家 成 分 股 公 司 與 另 一 家 非 成 分 股 公 司 合 併, 合 併 後 的 新 公 司 股 票 保 留 CSI 300 成 分 股 資 格 原 成 分 股 保 留 在 CSI 300 中 直 至 新 公 司 股 票 進 入 指 數 為 止 (6) 一 家 非 成 分 股 公 司 收 購 或 接 管 另 一 家 成 分 股 公 司, 如 果 合 併 後 的 新 公 司 股 票 排 名 高 於 備 選 名 單 上 排 名 最 高 的 公 司 股 票, 則 新 公 司 股 票 成 為 CSI 300 成 分 股, 原 成 分 股 保 留 在 CSI 300 中 直 至 新 公 司 股 票 進 入 指 數 為 止 ; 否 則, 自 該 被 收 購 或 被 接 管 的 成 分 股 退 市 日 起, 由 備 選 名 單 上 排 名 最 高 的 公 司 股 票 作 為 CSI 300 樣 本 (7) 一 家 成 分 股 公 司 分 拆 為 兩 (2) 家 或 多 家 公 司,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能 否 作 為 CSI 300 成 分 股 視 乎 這 些 公 司 的 排 名 而 定 : (a) 如 果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股 票 排 名 都 高 於 CSI 300 原 成 分 股 中 排 名 最 低 的 股 票,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股 票 將 全 部 作 為 新 成 分 股 進 入 CSI 300, 原 成 分 股 中 排 名 最 低 的 股 票 將 被 剔 除 以 保 持 指 數 成 份 股 數 量 不 變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股 票 於 上 市 第 二 日 計 入 CSI 300, 原 被 分 拆 公 司 股 票 保 留 在 CSI 300 中 直 至 新 成 分 股 進 入 指 數 為 止 (b) 如 果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中 部 分 公 司 股 票 排 名 高 於 原 成 分 股 中 排 名 最 低 的 股 票, 則 這 些 公 司 股 票 將 作 為 新 成 分 股 進 入 CSI 300 新 成 分 股 於 上 市 第 二 (2) 日 計 入 CSI 300, 原 被 分 拆 公 司 股 票 保 留 在 CSI 300 中 直 至 新 成 分 股 進 入 指 數 為 止 (c) 如 果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股 票 全 部 低 於 原 成 分 股 中 排 名 最 低 的 股 票, 但 全 部 或 部 分 公 司 股 票 高 於 備 選 名 單 中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則 分 拆 形 成 的 公 司 股 票 中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將 替 代 被 分 拆 公 司 作 為 新 成 分 股 進 入 CSI 300 新 成 分 股 於 上 市 第 二 日 計 入 CSI 300, 原 被 分 拆 公 司 股 票 保 留 在 CSI 300 中 直 至 新 成 分 股 進 入 指 數 為 止 (d) 如 果 分 拆 後 形 成 的 公 司 股 票 全 部 低 於 原 成 分 股 中 排 名 最 低 的 股 票, 同 時 低 於 備 選 名 單 上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則 備 選 名 單 上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將 作 為 CSI 300 成 分 股 自 原 被 分 拆 公 司 退 市 之 日 起, 備 選 名 單 上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將 計 入 CSI
86 (8) 如 果 成 分 股 發 行 人 申 請 破 產, 儘 快 將 該 成 分 股 從 CSI 300 中 剔 除, 產 生 的 成 分 股 空 缺 由 備 選 名 單 中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填 補 (9) 如 果 成 分 股 發 行 人 退 市 或 暫 停 上 市, 自 退 市 或 暫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將 該 成 分 股 從 CSI 300 中 剔 除, 由 備 選 名 單 中 排 名 最 高 的 股 票 替 代 77
87 附 件 四 子 基 金 的 運 作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僅 可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直 接 從 基 金 經 理 處 增 設 或 贖 回 ( 但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或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須 遵 守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訂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一 節 列 明 的 其 他 要 求 及 適 用 的 QFII 規 定 和 限 制 ), 其 他 投 資 者 不 能 直 接 從 基 金 經 理 處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該 等 其 他 投 資 者 僅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增 設 或 贖 回 構 成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要 求 ( 如 投 資 者 為 散 戶 投 資 者, 則 透 過 已 在 參 與 證 券 商 處 開 戶 的 股 票 經 紀 提 出 要 求 ) 若 投 資 者 是 散 戶 投 資 者, 則 須 通 過 已 在 參 與 證 券 商 處 開 戶 的 股 票 經 紀 作 出 此 要 求 然 而, 該 投 資 者 應 只 以 現 金 向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支 付 認 購 款 項 及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的 任 何 費 用 和 收 費, 或 只 以 現 金 從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 即 贖 回 價 乘 以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減 去 有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的 任 何 費 用 和 收 費 ) 合 格 投 資 者 亦 可 直 接 向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提 出 以 現 金 增 設 或 贖 回 ( 在 遵 守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訂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增 設 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一 節 列 明 的 其 他 要 求 及 適 用 的 QFII 規 定 和 限 制 之 下 ) 基 金 單 位 的 要 求 基 金 經 理 應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規 定 的 形 式 和 方 式 就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收 取 認 購 款 項 和 就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支 付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合 格 投 資 者 應 確 保 有 關 的 申 請 符 合 信 託 契 據 內 列 明 的 關 於 申 請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規 定 每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均 可 就 其 代 表 散 戶 投 資 者 提 交 申 請 而 收 取 其 不 時 合 理 地 釐 定 的 費 用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基 金 經 理 (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申 請 而 言 ) 或 股 票 經 紀 進 行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所 適 用 的 交 易 程 序, 可 能 有 別 於 本 章 程 所 列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的 交 易 程 序 例 如, 參 與 證 券 商 基 金 經 理 (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申 請 而 言 ) 或 股 票 經 紀 設 定 的 交 易 時 限 可 能 較 本 章 程 就 子 基 金 而 設 定 的 交 易 時 限 為 早 故 此, 投 資 者 應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基 金 經 理 或 股 票 經 紀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聯 絡, 查 明 適 用 的 交 易 程 序 78
88 下 圖 說 明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和 贖 回 的 程 序 : 子 基 金 由 或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 籃 子 (AXP) 及 / 或 現 金 款 項 + 現 金 成 分 ( 如 適 用 ) 申 請 基 金 單 位 (800,000 或 其 倍 數 ) 由 或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 認 購 款 項 或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由 或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增 設 和 贖 回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任 何 投 資 者 可 透 過 其 經 紀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下 圖 說 明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程 序 : 現 金 ( 買 價 ) 買 方 聯 交 所 賣 方 基 金 單 位 ( 以 200 單 位 為 一 手 ) 不 應 向 並 非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五 部 分 之 下 獲 發 牌 經 營 第 一 類 規 管 活 動 的 任 何 香 港 中 介 人 支 付 款 項 在 符 合 適 用 的 監 管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經 理 擬 確 保 子 基 金 至 少 有 一 (1) 個 市 場 作 價 者, 以 便 有 效 買 賣 市 場 作 價 者 為 聯 交 所 批 准 之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可 於 聯 交 所 第 二 交 易 市 場 為 基 金 單 位 作 價 市 場 作 價 者 之 責 任 包 括 如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當 時 之 買 入 價 及 賣 出 價 相 距 甚 遠 時, 向 有 意 賣 家 及 有 意 買 家 報 告 買 入 價 及 賣 出 價 故 市 場 作 價 者 於 有 需 要 時 按 照 聯 交 所 之 作 價 規 定, 於 第 二 市 場 提 供 流 通 量, 以 便 基 金 單 位 有 效 買 賣 子 基 金 不 時 之 市 場 作 價 者 名 單 將 刊 登 於 聯 交 所 的 網 站 ( 79
89 有 關 AXP 的 機 制 每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將 親 自 或 透 過 關 連 人 士 向 子 基 金 出 售 AXP 各 參 與 證 券 商 均 須 為 QFII 或 QFII 之 關 連 人 士 各 QFII 可 根 據 QFII 規 定, 買 賣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中 國 公 司 A 股 發 行 AXP 為 非 QFII 提 供 接 觸 中 國 國 內 A 股 市 場 之 途 徑 透 過 購 買 持 有 或 出 售 AXP( 每 個 AXP 均 與 組 成 CSI 300 的 A 股 或 一 籃 子 相 關 A 股 掛 鈎 ), 子 基 金 將 尋 求 達 成 其 追 踪 CSI 300 之 投 資 目 標 發 行 AXP 為 衍 生 產 品 工 具 ( 例 如 是 認 股 權 證 證 書 或 票 券 ), 並 與 不 時 包 含 構 成 CSI 300 的 成 分 股 ( 或 一 部 份 具 代 表 性 的 成 份 股 ) 的 公 司 的 股 份 的 動 態 籃 子 ( 籃 子 ) 掛 鈎 AXP 以 港 幣 或 美 元 計 值, 大 多 數 均 為 場 外 交 易 衍 生 工 具 並 在 某 一 報 價 系 統 ( 如 彭 博 ) 報 價 但 是, 基 金 經 理 將 來 可 能 會 接 受 在 基 金 經 理 認 可 的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AXP 期 限 每 一 AXP 均 有 一 個 與 AXP 發 行 人 約 定 的 固 定 期 限, 通 常 為 四 (4) 年 到 十 (10) 年 但 AXP 發 行 人 可 同 意 在 某 些 條 件 為 前 提 下 將 AXP 的 期 限 延 長, 這 些 條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a) 正 常 的 市 場 情 況,(b) 對 QFII 施 加 的 有 關 持 有 A 股 的 限 制, 及 (c) 關 於 中 國 證 券 投 資 的 中 國 法 律 法 規 發 生 任 何 重 大 變 更, 導 致 AXP 發 行 人 無 法 進 一 步 提 供 或 發 行 AXP 籃 子 的 調 整 如 CSI 300 包 含 的 成 分 A 股 及 / 或 其 各 自 於 CSI 300 內 之 比 重 有 任 何 變 動, 基 金 經 理 可 調 整 有 關 AXP( 若 其 中 每 一 AXP 與 一 隻 A 股 掛 鈎 ) 之 持 有 量 ; 或 透 過 要 求 AXP 發 行 人 改 變 計 算 AXP 價 值 所 參 照 的 A 股 籃 子, 以 調 整 包 含 在 CSI 300 中 的 所 選 成 分 公 司 的 A 股 的 相 關 動 態 籃 子 ( 若 其 中 每 一 相 關 AXP 與 一 A 股 籃 子 掛 鈎 ) 任 何 資 金 淨 流 入 或 流 出 ( 包 括 交 易 費 用 和 原 有 A 股 籃 子 與 新 A 股 籃 子 之 間 的 價 值 差 異 ) 將 在 AXP 發 行 人 與 子 基 金 之 間 以 現 金 結 算 投 資 者 須 注 意,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或 其 任 何 關 聯 人 士 均 可 以, 但 無 義 務, 對 沖 其 因 發 行 的 AXP 而 產 生 的 風 險 在 AXP 獲 對 沖 的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對 於 對 沖 相 關 資 產 並 不 享 有 專 有 權 益 或 擔 保 權 益, 而 對 沖 平 倉 的 費 用 最 終 將 由 子 基 金 承 擔 80
90 估 值 AXP 為 一 項 類 似 直 接 投 資 於 不 時 組 成 的 A 股 籃 子 的 投 資 在 行 使 AXP 後 向 投 資 者 應 付 的 現 金 結 算 款 額 將 相 等 於 組 成 籃 子 的 所 有 A 股 價 值 ( 由 計 算 代 理 人 參 考 有 關 A 股 的 正 式 收 市 買 入 價 和 有 關 估 值 日 的 匯 率 確 定 ), 減 去 交 易 費 用 和 行 使 價 及 雙 方 約 定 的 若 干 其 他 扣 減 上 述 現 金 結 算 款 額 須 扣 除 ( 與 AXP 發 行 人 商 定 的 ) 適 用 的 稅 項 稅 款 及 / 或 費 用 ( 關 於 適 用 稅 務 撥 備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請 見 風 險 因 素 的 (w) 段 ) 子 基 金 向 AXP 發 行 人 應 付 的 費 用 及 AXP 的 估 值 可 以 港 元 報 價, 但 須 由 AXP 發 行 人 按 經 參 考 協 定 的 參 考 來 源 後 確 定 的 匯 率 折 算 AXP 一 般 由 計 算 代 理 人 進 行 估 值 計 算 代 理 人 將 參 照 每 一 營 業 日 結 束 時 相 關 A 股 的 收 市 買 入 價 確 定 AXP 的 價 值 計 算 代 理 人 將 在 彭 博 資 訊 的 指 定 一 頁 上 持 續 報 出 AXP 的 參 考 價 格 ( 但 該 價 格 不 包 括 交 易 費 用, 例 如 AXP 發 行 人 收 取 的 執 行 費 用 ( 包 括 中 國 印 花 稅 ) 及 存 置 費 用 資 本 增 值 稅 及 任 何 其 他 合 理 水 平 的 交 易 費 用 和 開 支 ) 如 基 金 經 理 對 計 算 代 理 人 所 確 定 的 AXP 估 值 有 任 何 疑 問, 基 金 經 理 將 要 求 請 獨 立 第 三 方 審 核 上 述 估 值, 以 確 定 其 是 否 公 平 受 託 人 將 對 AXP 進 行 定 期 獨 立 估 值 若 計 算 代 理 人 所 報 的 AXP 價 格 與 受 託 人 確 定 的 價 格 之 間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受 託 人 和 計 算 代 理 人 經 與 基 金 經 理 協 商 後 將 盡 力 使 之 相 符 結 算 AXP 將 於 期 滿 及 ( 若 AXP 的 條 款 允 許 ) 期 滿 前 的 任 何 時 候 依 照 其 條 款 被 贖 回 行 使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與 AXP 發 行 人 進 行 結 算 目 前 僅 可 以 現 金 形 式 結 算 除 上 述 贖 回 的 情 況 外,AXP 發 行 人 亦 可 同 意 不 時 應 基 金 經 理 的 要 求 以 基 金 經 理 與 AXP 發 行 人 約 定 的 價 格 回 購 AXP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不 會 尋 求 向 第 三 方 出 售 AXP 參 與 證 券 商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角 色 是 不 時 申 請 增 設 及 贖 回 子 基 金 之 基 金 單 位 根 據 參 與 協 議 之 條 款, 參 與 證 券 商 只 可 出 示 (a) ( 若 每 一 AXP 與 一 隻 A 股 掛 鈎 ) 包 含 與 CSI 300 的 成 分 A 股 有 關 的 AXP 之 籃 子 ; 或 (b) ( 若 每 一 AXP 與 一 籃 子 A 股 掛 鈎 )AXP 以 申 請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為 子 基 金 委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基 金 經 理 挑 選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資 格 及 挑 選 標 準 如 下 :(i) 參 與 證 券 商 必 須 持 有 最 少 可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一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牌 照, 並 於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ii) 參 與 證 券 商 必 須 為 QFII 或 必 須 隸 屬 QFII 集 團 ( 即 其 一 集 團 成 員 公 司 為 QFII );(iii) 參 與 證 券 商 (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關 連 人 士 ) 必 須 承 諾 按 本 章 程 81
91 預 期 之 方 式 持 續 買 賣 AXP; (iv) 參 與 證 券 商 必 須 獲 受 託 人 接 納 ; 及 (v) 參 與 證 券 商 必 須 是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參 與 者 德 意 志 證 券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 德 意 志 證 券 ) 是 一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德 意 志 證 券 為 一 家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註 冊 辦 事 處 為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52 樓 德 意 志 證 券 持 有 香 港 證 監 會 頒 發 的 可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四 類 第 五 類 第 六 類 和 第 七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德 意 志 證 券 是 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haft 的 關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在 新 加 坡 和 台 灣 設 有 兩 間 分 行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UBSS HK ) 是 一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UBSS HK 是 一 家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其 辦 事 處 位 於 香 港 中 環 康 樂 廣 場 八 號 交 易 廣 場 第 一 座 四 十 二 樓 UBSS HK 乃 獲 發 牌 可 以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一 類 第 六 類 和 第 七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之 持 牌 法 團 UBSS HK 是 UBS AG 的 一 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 CS HK ) 是 一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CS HK 是 一 家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其 辦 事 處 位 於 香 港 中 環 遮 打 道 18 號 歷 山 大 廈 6 樓 CS HK 乃 獲 發 牌 可 以 在 香 港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一 類 和 第 四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之 持 牌 法 團 CS HK 是 Credit Suisse AG 的 一 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Credit Suisse Group AG 則 是 其 母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將 使 用 其 合 理 努 力 以 委 任 額 外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如 基 金 經 理 委 任 額 外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基 金 經 理 將 透 過 公 告 通 知 單 位 持 有 人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名 單 亦 於 提 供 QFII QFII 可 買 賣 相 關 A 股, 以 就 AXP 發 行 人 有 關 子 基 金 買 賣 的 AXP 的 義 務 進 行 對 沖 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haft( Deutsche Bank ) 是 一 名 QFII Deutsche Bank 是 德 意 志 證 券 ( 其 為 一 個 參 與 證 券 商 ) 的 關 連 人 士 Deutsche Bank 成 立 於 1870 年, 到 1952 年 依 照 信 貸 機 構 地 區 範 圍 法 的 規 定, 拆 分 為 Nord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 Hamburg Rheinisch-Westfäli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 Duesseldorf 和 Sőd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 Munich 1957 年 5 月 2 日, 三 家 銀 行 再 次 合 併, 以 Deutsche Bank 的 名 稱 在 緬 因 河 畔 法 蘭 克 福 地 區 法 院 的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名 冊 上 登 記 82
92 Deutsche Bank 是 一 家 根 據 德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形 式 的 金 融 機 構, 公 司 註 冊 號 HRB30000, 註 冊 辦 事 處 為 德 國 緬 因 河 畔 法 蘭 克 福 Deutsche Bank 總 部 位 於 緬 因 河 畔 法 蘭 克 福 Taunusanlage 12, 60325, 在 德 國 國 內 和 境 外 的 倫 敦 紐 約 悉 尼 東 京 等 地 設 有 多 個 分 行 並 且 在 新 加 坡 設 立 了 一 個 亞 太 地 區 總 部, 為 在 相 關 地 區 的 經 營 充 當 樞 紐 Deutsche Bank 是 由 銀 行 資 本 市 場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房 地 產 金 融 公 司 分 期 付 款 融 資 公 司 研 究 和 顧 問 公 司 和 其 它 國 內 和 國 外 公 司 組 成 的 集 團 的 母 公 司 ( Deutsche Bank Group ) 如 其 公 司 章 程 規 定,Deutsche Bank 的 宗 旨 包 括 從 事 各 類 銀 行 業 務 交 易 提 供 財 務 和 其 它 服 務 以 及 推 動 國 際 經 濟 關 係 Deutsche Bank 由 其 自 身 或 通 過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連 公 司 實 現 這 些 目 標 在 法 律 允 許 的 範 圍 內,Deutsche Bank 有 權 開 展 所 有 業 務 並 且 採 取 可 能 促 進 其 目 標 的 所 有 措 施, 特 別 是 : 購 買 和 出 售 房 地 產 在 國 內 和 國 外 設 立 分 支 機 搆 收 購 管 理 和 出 售 在 其 它 企 業 的 參 股 股 份 以 及 訂 立 公 司 轉 讓 協 議 UBS AG 是 一 名 QFII UBS AG 於 一 九 七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以 SBC AG 的 名 義 註 冊 成 立, 為 無 限 期 經 營, 及 於 該 日 記 錄 於 巴 塞 爾 州 (Canton Basel-City) 的 商 業 登 記 冊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該 公 司 名 稱 更 改 為 瑞 士 銀 行 (UBS AG) 該 公 司 現 有 的 架 構 是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由 Union Bank of Switzerland( 於 一 八 六 二 年 創 立 ) 與 Swiss BankCorporation( 於 一 八 七 二 年 創 立 ) 合 併 而 成 瑞 士 銀 行 (UBS AG) 已 記 錄 在 蘇 黎 世 州 (Canton Zurich) 及 巴 塞 爾 州 (Canton Basel-City) 的 商 業 登 記 冊, 註 冊 號 碼 為 CH 瑞 士 銀 行 (UBS AG) 在 瑞 士 註 冊 成 立, 其 正 式 地 址 亦 位 於 瑞 士, 並 根 據 瑞 士 責 任 守 則 及 瑞 士 聯 邦 銀 行 法 以 Aktiengesellschaft 形 式 經 營, 即 為 已 向 投 資 者 發 行 普 通 股 股 份 的 公 司 瑞 銀 股 份 於 瑞 士 證 券 交 易 所 (SIX Swiss Exchange) 及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根 據 瑞 士 銀 行 (UBS AG) 的 章 程 細 則 ( 章 程 細 則 ) 第 2 條, 瑞 銀 乃 為 經 營 銀 行 而 成 立 其 經 營 範 圍 伸 延 至 瑞 士 及 海 外 所 有 類 別 的 銀 行 金 融 顧 問 服 務 及 買 賣 業 務 Credit Suisse (Hong Kong) Limited 是 一 名 QFII Credit Suisse Group AG 為 一 間 在 蘇 黎 世 州 (Canton of Zurich) 的 商 業 登 記 冊 登 記 的 瑞 士 機 構, 註 冊 號 碼 為 CH , 其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設 於 瑞 士 蘇 黎 世 83
93 其 公 司 章 程 第 2 條 說 明,Credit Suisse Group AG 的 經 營 目 的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在 瑞 士 及 海 外 經 營 之 不 同 類 別 業 務 的 所 有 權 益, 特 別 是 有 關 銀 行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及 保 險 業 務 Credit Suisse Group AG 的 登 記 股 份 已 在 瑞 士 上 市, 並 在 紐 約 以 美 國 預 托 證 券 形 式 上 市 AXP 發 行 人 將 來 可 能 聘 用 更 多 的 QFII 如 果 委 任 額 外 的 QFII, 基 金 經 理 將 透 過 公 佈 通 知 單 位 持 有 人 QFII 的 名 單 亦 將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網 站 ( /english/etf/intro.aspx( 英 文 ) 或 中 文 )) 提 供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關 於 QFII 規 定 的 描 述 84
94 AXP 發 行 人 整 體 而 言,AXP 發 行 人 之 角 色 是 發 行 組 成 CSI 300 的 相 關 A 股 的 AXP 該 等 AXP 可 發 行 予 參 與 證 券 商 (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關 連 人 士 ) AXP 發 行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i) 應 為 QFII 或 隸 屬 於 擁 有 QFII 的 集 團 ; (ii) 其 或 其 發 行 的 有 關 AXP 的 擔 保 人 ( 如 有 的 話 ) 必 須 具 有 基 金 經 理 接 受 的 信 貸 評 級 ( 經 考 慮 到 例 如 現 行 市 場 情 況 其 他 具 有 可 比 擬 財 務 信 譽 的 實 體 的 信 貸 評 級 及 有 關 的 交 易 對 手 的 控 股 公 司 之 信 貸 評 級 等 因 素 ); 及 (iii) 其 自 己 或 者 其 所 發 行 的 有 關 AXP 的 擔 保 人 ( 如 有 的 話 ) 必 須 為 銀 行 業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55 章 ) 第 2(1) 條 界 定 的 認 可 機 構, 或 者 為 繳 足 股 本 最 少 為 150,000,000 港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金 額 的 財 務 機 構 作 為 一 般 要 求, 基 金 經 理 預 期 有 關 AXP 發 行 人 或 有 關 AXP 的 擔 保 人 ( 如 有 的 話 ) 應 最 低 具 有 投 資 級 信 貸 評 級 作 為 其 風 險 管 理 程 序 的 一 部 分, 基 金 經 理 將 嚴 密 監 控 子 基 金 的 風 險 ( 包 括 與 有 關 AXP 發 行 人 其 擔 保 人 ( 如 有 的 話 ) 及 抵 押 品 提 供 者 有 關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 以 保 障 子 基 金 及 其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為 前 提 如 任 何 交 易 對 手 的 信 貸 評 級 被 大 幅 下 調 或 其 他 重 大 不 利 的 變 化, 基 金 經 理 將 採 取 其 合 理 地 及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可 採 取 的 措 施 和 行 動, 包 括 尋 求 額 外 的 抵 押 品 及 / 或 AXP 發 行 人 然 而, 沒 有 保 證 將 會 提 供 該 等 措 施, 也 不 保 證 該 等 措 施 將 為 有 效, 亦 可 能 需 要 額 外 收 費 費 用 及 開 支, 以 及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買 賣 可 能 需 要 暫 停, 而 子 基 金 可 能 遭 受 非 常 重 大 的 損 失, 最 終 可 能 會 被 終 止 AXP 發 行 人 的 名 單 以 及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的 總 風 險 和 淨 風 險 程 度 以 及 所 提 供 的 抵 押 品 安 排 在 基 金 經 理 網 站 ( ( 英 文 ) 或 中 文 )) 提 供 截 至 本 章 程 日 期, 子 基 金 的 AXP 發 行 人 為 : AXP 發 行 人 德 意 志 銀 行 AG 倫 敦 UBS AG 倫 敦 分 行 Credit Suisse International 註 册 成 立 地 德 國 瑞 士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士 基 金 經 理 將 使 用 其 合 理 努 力 以 委 任 AXP 發 行 人 倘 若 更 多 的 AXP 發 行 人 被 委 任, 基 金 經 理 將 透 過 公 佈 通 知 單 位 持 有 人 基 金 經 理 可 在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不 時 實 施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AXP 發 行 人 取 得 抵 押 品 ( 例 如 透 過 證 券 借 貸 安 排, 或 委 任 額 外 的 AXP 發 行 人 ), 目 的 是 在 根 據 市 場 情 況 及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減 低 子 基 金 相 對 於 每 個 AXP 發 行 人 承 受 的 風 險 程 度 85
95 子 基 金 將 根 據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取 得 抵 押 品, 以 減 低 子 基 金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任 何 該 等 措 施 的 費 用 均 將 由 子 基 金 來 承 擔 沒 有 保 證 基 金 經 理 將 永 遠 可 以 取 得 並 維 持 該 等 抵 押 品 所 涉 風 險 的 詳 情 列 於 以 上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的 (a) 及 (z) 段 86
96 附 件 五 適 用 於 子 基 金 的 費 用 和 收 費 管 理 費 和 服 務 費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按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收 取 管 理 費 用, 現 時 費 率 為 每 年 0.99% 管 理 費 按 日 累 計 於 每 個 交 易 日 計 算, 並 按 月 到 期 支 付 此 外, 基 金 經 理 亦 有 權 收 取 服 務 費, 但 現 時 不 擬 收 取 服 務 費 為 免 存 疑, 本 管 理 費 和 服 務 費 一 節 中 凡 提 述 服 務 費 並 不 指 涉 或 包 括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對 基 金 經 理 可 ( 就 合 格 投 資 者 的 增 設 或 贖 回 申 請 )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的 該 部 分 手 續 費 享 有 的 權 益 名 冊 保 管 人 費 用 及 服 務 代 理 人 費 用 基 金 經 理 將 承 擔 名 冊 保 管 人 費 用, 而 服 務 代 理 人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則 由 基 金 經 理 和 參 與 證 券 商 承 擔,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參 與 證 券 商 合 格 投 資 者 和 散 戶 投 資 者 應 付 的 費 用 一 節 的 列 表 AXP 費 用 和 收 費 執 行 費 用 就 基 金 經 理 為 了 調 整 指 數 成 分 股 之 目 的 而 為 子 基 金 向 AXP 發 行 人 購 買 或 出 售 的 AXP 相 關 A 股 而 言,AXP 發 行 人 將 會 就 調 整 購 買 或 出 售 的 金 額 收 取 執 行 費 用 ( 包 含 最 高 不 超 過 0.9% 的 本 地 經 紀 人 佣 金 和 市 場 收 費, 加 上 中 國 現 時 對 證 券 沽 售 收 取 的 0.1% 的 印 花 稅 ) 但 是, 上 述 執 行 費 用 不 適 用 於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情 況 執 行 費 用 包 含 在 現 金 調 整 金 額 之 中, 因 此 為 由 子 基 金 承 擔 的 開 支 倘 若 A 股 的 購 買 日 後 變 成 須 繳 付 中 國 印 花 稅, 則 該 等 中 國 印 花 稅 將 包 含 於 執 行 費 用 之 中 存 置 費 用 除 AXP 執 行 費 用 外,AXP 發 行 人 亦 有 權 收 取 AXP 存 置 費 用, 於 每 個 季 末 支 付, 上 述 費 用 相 等 於 (a) 子 基 金 於 每 一 季 度 ( 根 據 實 際 天 數 ) 持 有 的 由 有 關 AXP 發 行 人 發 行 之 所 有 AXP, 每 日 之 市 值 ( 市 值 )( 不 超 過 100,000,000 美 元 的 部 分, 如 適 用 ), 按 每 年 0.3% 的 費 率 計 算, 及 (b) 如 適 用, 子 基 金 每 一 季 度 ( 根 據 實 際 天 數 ) 持 有 的 由 有 關 87
97 AXP 發 行 人 發 行 之 所 有 AXP, 每 日 市 值 超 出 100,000,000 美 元 的 部 分, 按 每 年 0.2% 的 費 率 計 算 市 值 應 以 構 成 AXP 相 關 動 態 籃 子 的 A 股 正 式 收 市 買 入 價 作 為 依 據, 按 AXP 發 行 人 合 理 確 定 的 參 考 匯 率 折 算 成 港 元 資 本 增 值 稅 及 分 配 稅 除 非 在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的 (w) 段 另 有 述 明, 否 則 子 基 金 將 是 承 受 以 下 稅 項 ( 若 有 關 的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徵 收 該 等 稅 項 ) 之 風 險 的 最 終 一 方 :(a) 就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AXP 而 言, 對 於 AXP 的 有 關 A 股 每 次 買 賣 交 易 中 該 A 股 的 變 現 收 益 金 額 ( 但 不 與 在 相 關 動 態 籃 子 中 其 他 A 股 的 其 他 交 易 所 產 生 損 益 作 出 沖 銷 ) 徵 收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及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QFII 的 身 份 ) 與 其 為 子 基 金 購 入 的 A 股 有 關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 資 本 增 值 稅 ), 及 (b) 分 配 稅 ( 分 配 稅 ), 目 前 為 相 關 A 股 中 產 生 的 所 有 現 金 股 息 付 款 或 屬 於 股 息 或 分 派 的 現 金 款 項 的 10% 就 分 配 稅 而 言, 目 前 已 對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向 外 國 投 資 者 作 出 的 股 息 及 利 息 付 款 徵 收 10% 的 中 國 預 扣 稅 因 此, 子 基 金 須 繳 納 10% 的 分 配 稅 沒 有 保 證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將 來 不 會 更 改 分 配 稅 的 税 率 為 遵 守 關 於 資 本 增 值 的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i) 就 與 AXP 有 關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而 言,AXP 發 行 人 及 / 或 子 基 金 已 作 出 10% 的 撥 備, 及 (ii) 就 基 金 經 理 為 子 基 金 購 入 的 A 股 而 言, 子 基 金 已 作 出 10% 的 撥 備, 但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可 能 不 同, 並 可 能 不 時 變 更 如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高 於 所 作 的 10%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因 為 子 基 金 將 需 要 承 擔 額 外 的 稅 務 責 任,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減 損 幅 度 可 能 超 出 預 計 的 10% 撥 備 比 率 目 前, 有 關 德 意 志 銀 行 發 行 的 AXP 以 及 UBS 發 行 的 AXP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撥 備 由 德 意 志 銀 行 和 UBS 分 別 作 出 有 關 Credit Suisse International 發 行 的 AXP 及 基 金 經 理 為 子 基 金 購 入 的 A 股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撥 備 由 子 基 金 作 出 德 意 志 銀 行 和 UBS 的 安 排 在 下 文 列 出 如 下 文 對 於 稅 項 的 安 排 其 後 有 任 何 變 動 或 另 有 額 外 安 排, 基 金 經 理 將 透 過 公 告 通 知 單 位 持 有 人, 並 且 此 等 資 料 ( 包 括 AXP 發 行 人 的 名 單 ) 亦 將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網 站 ( 英 文 ) 或 intro.aspx( 中 文 )) 上 提 供 有 關 德 意 志 銀 行 發 行 的 AXP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撥 備 在 下 文 ( 關 於 德 銀 就 五 年 期 間 的 撥 備 安 排 及 德 銀 AXP 銷 售 安 排 的 段 落 ) 提 及 關 於 子 基 所 持 的 AXP 是 僅 指 由 德 意 志 銀 行 發 行 的 AXP 88
98 (a) 德 銀 就 五 年 期 間 的 撥 備 安 排 由 2009 年 9 月 10 日 起 計 五 (5) 年 期 間 ( 五 年 期 間 ), 德 意 志 銀 行 將 就 子 基 金 所 持 的 AXP 作 出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撥 備, 直 至 按 德 意 志 銀 行 的 合 理 意 見 認 為, 主 管 稅 務 或 稅 收 機 關 已 就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作 出 最 終 決 定 如 在 五 年 期 間 內 作 出 最 終 決 定, 而 應 繳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項 高 於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則 子 基 金 應 向 德 意 志 銀 行 支 付 不 足 的 款 項 如 應 繳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項 低 於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德 意 志 銀 行 應 向 子 基 金 退 還 超 額 的 款 項 倘 若 在 五 年 期 間 結 束 時 沒 有 作 出 任 何 稅 務 決 定, 而 且 沒 有 對 德 意 志 銀 行 徵 收 資 本 增 值 稅, 則 在 五 年 期 間 內 就 子 基 金 所 持 ( 且 沒 有 售 回 給 德 意 志 銀 行 ) 的 AXP 而 預 扣 及 保 留 的 撥 備 金 額 將 退 還 給 子 基 金 ( 德 銀 就 五 年 期 間 的 撥 備 安 排 ) 如 在 五 年 期 間 之 後 作 出 最 終 決 定, 而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以 追 溯 形 式 徵 收 任 何 資 本 增 值 稅, 子 基 金 將 須 承 擔 任 何 該 等 稅 務 責 任 (b) 德 銀 AXP 銷 售 安 排 投 資 者 亦 應 注 意, 子 基 金 的 其 中 一 個 AXP 發 行 人, 即 德 意 志 銀 行, 已 就 AXP 之 下 的 潛 在 資 本 增 值 稅 責 任 作 出 10% 的 撥 備, 並 透 過 從 AXP 的 價 值 扣 除 該 等 潛 在 稅 項 來 作 出 該 等 撥 備 儘 管 有 上 述 之 德 銀 就 五 年 期 間 的 撥 備 安 排, 但 德 意 志 銀 行 已 與 基 金 經 理 協 定, 從 2009 年 9 月 10 日 起, 並 在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作 出 最 終 決 定 前 德 意 志 銀 行 與 基 金 經 理 協 定 就 子 基 金 基 於 其 基 金 單 位 被 贖 回 而 售 回 給 德 意 志 銀 行 的 任 何 AXP( 包 括 在 2009 年 9 月 10 日 之 前 或 之 後 售 回 給 德 意 志 銀 行 的 任 何 AXP) 而 言, 鑒 於 德 意 志 銀 行 同 意 獨 自 承 擔 該 等 AXP 的 一 切 資 本 增 值 稅 責 任, 作 為 代 價, 就 該 子 基 金 而 歸 屬 於 該 AXP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責 任 的 撥 備, 應 由 德 意 志 銀 行 為 其 本 身 之 利 益 保 留 ( 德 銀 AXP 銷 售 安 排 ) 德 意 志 銀 行 為 其 本 身 之 利 益 保 留 的 該 等 撥 備 將 不 會 退 回 給 子 基 金 如 其 後 就 該 AXP 作 出 最 終 決 定, 而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以 追 溯 形 式 徵 收 任 何 資 本 增 值 稅, 則 該 AXP 的 實 際 稅 務 責 任 應 全 部 由 德 意 志 銀 行 承 擔, 而 子 基 金 無 須 就 該 AXP 承 擔 任 何 增 值 稅 責 任 為 免 存 疑, 對 於 那 些 由 德 意 志 銀 行 發 行 並 仍 然 由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AXP( 即 並 未 售 回 給 德 意 志 銀 行 的 AXP), 德 意 志 銀 行 將 繼 續 就 該 等 AXP 之 下 的 潛 在 資 本 增 值 稅 責 任 作 出 撥 備, 而 上 述 之 德 銀 就 五 年 期 間 的 撥 備 安 排 將 於 2009 年 9 月 10 日 起 繼 續 適 用 於 德 意 志 銀 行 有 關 UBS 發 行 的 AXP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撥 備 在 以 下 段 落 提 及 關 於 子 基 金 所 持 的 AXP 是 僅 指 由 UBS 發 行 的 AXP 89
99 由 2010 年 12 月 15 日 起, 及 就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每 一 AXP 作 出 扣 減 的 相 關 日 期 起 計 五 (5) 年 期 間 ( 五 年 期 間 ),UBS 可 為 其 本 身 的 利 益, 從 根 據 AXP 應 支 付 的 款 項 中 扣 減 10%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 或 者 按 照 與 基 金 經 理 的 約 定, 按 照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規 定 的 適 用 稅 率 扣 減 ), 而 無 論 在 由 於 AXP 的 平 倉 或 調 整 而 買 賣 相 關 證 券 之 時 有 關 的 QFII 是 否 實 際 蒙 受 此 等 資 本 增 值 稅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金 額 由 UBS 計 算 ( 為 免 存 疑,UBS 扣 減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的 日 期 可 因 每 一 AXP 而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有 關 的 五 年 期 間 亦 可 因 每 一 AXP 而 不 同 ) 依 上 述 關 於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所 扣 減 的 款 項 ( 或 其 中 不 需 要 用 作 履 行 與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AXP 有 關 的 任 何 相 關 資 本 增 值 稅 責 任 的 部 分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應 由 UBS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地 儘 快 償 還 給 子 基 金 : (i) (a) 有 關 的 五 年 期 間 結 束 時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沒 有 作 出 任 何 關 於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決 定 ; 或 者 (b) 在 有 關 的 五 年 期 間 內,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或 UBS 最 終 確 定, 不 需 要 上 述 款 項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以 履 行 與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AXP 有 關 的 任 何 相 關 資 本 增 值 稅 責 任 ; 及 (ii) 在 子 基 金 向 UBS 提 供 令 其 滿 意 的 書 面 證 據, 證 明 在 從 有 關 AXP 下 的 付 款 中 扣 減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之 時 子 基 金 是 有 關 AXP 的 持 有 人 後 如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在 有 關 的 五 年 期 間 內 作 出 關 於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最 終 決 定, 認 為 UBS( 或 其 任 何 關 聯 公 司 ) 就 其 在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AXP 下 的 對 沖 持 倉 應 繳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項 高 於 所 扣 減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金 額, 則 子 基 金 應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儘 快 向 UBS 支 付 不 足 的 款 項 如 應 繳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項 低 於 10%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UBS 應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儘 快 向 子 基 金 退 還 超 額 的 款 項 如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在 有 關 的 五 年 期 間 之 後 作 出 有 關 資 本 增 值 稅 的 最 終 決 定, 而 以 追 溯 形 式 就 其 在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AXP 下 的 對 沖 持 倉 向 UBS( 或 其 任 何 關 聯 公 司 ) 徵 收 任 何 資 本 增 值 稅, 則 一 經 要 求, 子 基 金 將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儘 快 向 UBS 支 付 與 任 何 此 等 稅 務 責 任 相 等 的 款 項 上 述 安 排 和 扣 減 將 適 用 於 UBS 發 行 的 :(i) 由 子 基 金 或 基 金 經 理 代 表 子 基 金 購 買 或 訂 立, 且 在 2010 年 12 月 15 日 仍 發 行 的 所 有 AXP, 以 及 (ii) 基 金 經 理 或 子 基 金 在 2010 年 12 月 15 日 當 日 或 之 後 購 買 或 訂 立 的 所 有 AXP 對 於 由 子 基 金 或 由 基 金 經 理 代 表 子 基 金 購 買, 但 在 2010 年 12 月 15 日 之 前 獲 贖 回 或 處 置 的 AXP, 子 基 金 將 繼 續 作 出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90
100 一 般 費 用 設 立 子 基 金 之 費 用 編 製 本 章 程 之 費 用 及 尋 求 及 獲 得 證 監 會 授 權 之 費 用, 連 同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子 基 金 之 所 有 初 步 法 律 及 印 刷 費 用 預 計 不 超 過 1,000,000 港 元 經 與 傘 子 基 金 的 核 數 師 協 商 後, 上 述 費 用 將 在 子 基 金 的 首 個 會 計 期 間 攤 銷 計 算 及 公 佈 子 基 金 的 估 計 資 產 淨 值 之 費 用 ( 如 有 ) 可 由 子 基 金 承 擔 總 開 支 比 率 子 基 金 的 總 開 支 比 率 ( 總 開 支 比 率 ) 估 計 為 1.39% 總 開 支 比 率 是 預 計 向 子 基 金 收 取 的 費 用 的 金 額 ( 包 括 管 理 費 和 AXP 的 存 置 費 用, 但 不 包 括 抵 押 品 費 用 ( 可 能 甚 高 ) 等 可 變 項 目, 亦 不 包 括 可 能 導 致 總 開 支 比 率 上 升 之 特 別 項 目, 如 訴 訟 法 律 變 動 任 何 AXP 發 行 人 之 信 貸 事 件 及 極 端 市 場 環 境 ), 以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比 表 示 該 等 費 用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及 表 現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並 可 能 產 生 追 蹤 誤 差 如 基 金 經 理 實 施 措 施 以 減 低 子 基 金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或 其 他 風 險, 所 涉 及 的 額 外 成 本 ( 如 有 ) 可 能 由 子 基 金 承 擔, 因 此 總 開 支 比 率 可 能 會 增 加 參 與 證 券 商 合 格 投 資 者 和 散 戶 投 資 者 應 付 的 費 用 參 與 證 券 商 合 格 投 資 者 和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之 散 戶 投 資 者 應 付 的 費 用 分 別 概 述 如 下 : 參 與 證 券 商 基 金 單 位 之 增 設 交 易 費 用... 見 附 註 1 服 務 代 理 人 費 用... 見 附 註 2 延 期 費 用... 每 次 申 請 10,000 3 港 元 取 消 申 請 費 用... 每 次 申 請 10,000 3 港 元 基 金 單 位 之 贖 回 交 易 費 用... 見 附 註 1 服 務 代 理 人 費 用... 見 附 註 2 延 期 費 用... 每 次 申 請 10,000 3 港 元 取 消 申 請 費 用... 每 次 申 請 10,000 3 港 元 91
101 合 格 投 資 者 基 金 單 位 之 增 設 交 易 費 用... 見 附 註 1 延 期 費 用... 每 次 申 請 10,000 3 港 元 取 消 申 請 費 用... 每 次 申 請 10,000 3 港 元 手 續 費... 最 高 達 6% 4 基 金 單 位 之 贖 回 交 易 費 用... 見 附 註 1 延 期 費 用... 每 次 申 請 10,000 3 港 元 取 消 申 請 費 用... 每 次 申 請 10,000 3 港 元 手 續 費... 最 高 達 6% 4 散 戶 投 資 者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經 紀 費 用... 市 場 收 費 率 交 易 徵 費 % 5 交 易 費 % 6 印 花 稅 % 7 投 資 者 ( 參 與 證 券 商 除 外 )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經 紀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經 紀 提 交 增 設 或 贖 回 要 求 的 投 資 者 ( 參 與 證 券 商 除 外 ) 應 注 意,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經 紀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在 處 理 增 設 或 贖 回 要 求 時 可 能 收 取 費 用 和 收 費 該 等 投 資 者 應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經 紀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查 明 有 關 費 用 和 收 費 1 每 次 申 請 10,000 港 元 的 交 易 費 用 由 每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支 付 予 基 金 經 理, 利 益 歸 受 託 人 所 有 2 每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就 每 一 筆 記 賬 提 存 交 易 支 付 為 數 1,000 港 元 的 交 易 費 予 服 務 代 理 人 基 金 經 理 應 每 月 支 付 為 數 5,000 港 元 的 對 賬 費 予 服 務 代 理 人 不 足 一 個 月 的 任 何 期 間, 基 金 經 理 應 根 據 實 際 天 數 按 比 例 支 付 對 賬 費 及 對 賬 費 應 按 日 累 計 92
102 3 該 費 用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於 基 金 經 理 每 次 批 准 該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合 格 投 資 者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就 該 申 請 之 取 消 或 延 期 結 算 提 出 之 請 求 時 支 付 4 將 向 合 格 投 資 者 收 取 最 高 達 認 購 金 額 6%( 就 增 設 申 請 而 言 ) 或 最 高 達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6%( 就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 的 手 續 費 該 手 續 費 代 表 購 入 或 出 售 有 關 證 券 所 需 支 付 的 稅 項 及 收 費 就 任 何 潛 在 市 場 風 險 向 子 基 金 作 出 的 補 償 以 及 為 基 金 經 理 自 用 和 利 益 應 支 付 予 基 金 經 理 ( 以 其 作 為 合 格 投 資 者 證 券 商 的 身 份 ) 的 服 務 費 5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0.003% 之 交 易 徵 費, 由 買 賣 雙 方 支 付 6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0.005% 之 交 易 費, 由 買 賣 雙 方 支 付 7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0.2% 之 印 花 稅, 一 半 由 買 方 支 付, 另 一 半 由 賣 方 支 付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已 批 准 豁 免 或 退 還 全 部 就 與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的 交 易 有 關 的 任 何 成 交 單 或 轉 讓 契 據 應 繳 或 已 支 付 的 印 花 稅 因 此, 基 金 單 位 的 賣 方 和 買 方 將 毋 需 在 轉 讓 時 繳 付 香 港 印 花 稅 然 而, 仍 可 能 須 就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交 易 相 關 的 任 何 轉 讓 契 據 支 付 象 徵 式 印 花 稅 93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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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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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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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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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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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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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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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 882 2014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董 事 會 公 司 秘 書 授 權 代 表 註 冊 辦 事 處 168 200 36 7 13 (852) 2162 8888 (852) 2311 0896 [email protected] www.tianjindev.com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183 22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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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GFIIM China RQFII Balanced Fund-Chi KFS (b14581156) 17.9.15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廣 發 國 際 人 民 幣 系 列 二 廣 發 國 際 中 國 RQFII 均 衡 基 金 廣 發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G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2015 年 9 月 本 說 明 文 件 向 閣 下 提 供 有 關 廣 發 國 際 中 國 RQFII 均 衡 基 金 的 重 要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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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C155046A_Baoan Technology 1..13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本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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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 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以 追 蹤 證 券 交 易 所 設 計 或 同 意 編 製 之 標 的 指 數,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ETF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 及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産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在
regulatory announcement compared with regulatory announcement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 三 十 八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監 管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有 關 其 股 份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的 事 宜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本 行 公 司 秘 書 盧 鴻 先 生 不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第 3.28 條 規 定 的 有 關 資 格 本 行 已 經 任 命 李 美 儀 女 士 在 上 市 日 期 之 後 的 最 少 三 年 內 作 為 盧 鴻 先 生 的 助 理, 以 確 保 盧 鴻 先 生
1. 本 行 已 向 香 港 聯 交 所 申 請 並 獲 得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應 用 指 引 第 18 項 第 4.2 段 規 定 的 豁 免, 即 可 以 在 申 請 結 束 後 應 用 上 市 規 則 應 用 指 引 第 18 項 第 4.2 段 規 定 的 替 代 回 補 機 制 進 一 步 資 料 請 參 閱 全 球 發 售 的 架 構 -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 重 新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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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一 商 品 面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與 解 答 一 覽 表 項 次 問 題 解 答 1 何 謂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如 何 進 行 買 賣 ( 看 升 人 民 幣, 該 買 進 或 賣 出 期 貨 )? 2 小 型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期 貨 (RTF)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小 型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及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及 解 答 (104 年 7 月 8 日 更 新 版 ) 一 商 品 面 1 二 交 易 面 5 三 結 算 面 7 0 一 商 品 面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與 解 答 一 覽 表 項 次 問 題 解 答 1 何 謂 美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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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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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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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DOM Pamphlet (CHIN)
中 介 服 務 ( 先 導 計 劃 ) 簡 介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樓 宇 市 區 重 建 中 介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地 產 代 理 ( 公 司 ) 牌 照 號 碼 : C-046202 地 址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83 號 中 遠 大 廈 28 樓 電 話 2588 2800 傳 真 2588 2585 網 址 www.ura-facilitator.com.hk 電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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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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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份 一 甲 公 司 製 造 機 器 出 售,X7 年 初 將 一 台 帳 面 金 額 為 $1,140,000 之 機 器 出 租 予 乙 公 司, 租 期 4 年, 每 年 年 底 收 取 租 金 $400,000, 租 期 屆 滿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業 務 回 顧 及 展 望 中 國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2015 3 2015 2020 2020 1.5 2015 4 2014 2015 2
財 務 摘 要 Phoenix Healthcare Group Co. Ltd 鳳 凰 醫 療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1515)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全 年 業 績 公 告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 人 民 幣 千 元 ) 1,372,267 1,206,265 167,045 230,051 238,212 220,641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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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C161365A_BOSC 1..7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結 算 )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中文版070630.doc
澳 門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A. 澳 門 通 卡 發 卡 條 款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Issue of "Macau Pass" Card 6/2007 1. 簡 介 澳 門 通 卡 發 卡 條 款 1.1 本 發 卡 條 款 適 用 於 所 有 使 用 澳 門 通 卡 的 客 戶 澳 門 通 卡 : 指 帶 有 電 子 錢 包 的 智 能 卡 1.2 本 發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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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icrosoft Word - Mirae Oil ETF - KFS (Chinese)-20160607.DOCX
發 行 人 : 未 來 資 產 環 球 投 資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未 來 資 產 Exchange Traded Funds 系 列 II 2016 年 6 月 10 日 子 基 金 屬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ETF) 本 概 要 提 供 子 基 金 的 重 要 資 料 本 概 要 是 基 金 說 明 書 的 一 部 份 投 資 者 不 應 單 憑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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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20140630.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1 7 1 1 7 7 10 102 1 ( 1 11 1 103 ) 1 12 13 1 19 27 28 32 20 2010 2009-2011 9 14 19 36 39 21 2010-2012 2011-2013 - 十 三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是 否
法令輯要9809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七 卷 第 十 期 法 令 輯 要 本 刊 資 料 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金 管 證 期 字 第 0980040418 號 主 旨 : 公 告 期 貨 商 得 受 託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之 交 易 所 及 種 類 依 據 :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五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交 易 貨 幣 人 民 幣 支 付 及 結 算 人 民 幣 支 付, 港 元 結 算 買 賣 盤 訂 單 類 型 只 接 受 限 價 訂 單 開 市 前 : 只 接 受 競 價 限 價 盤 連 續 交 易 時 段 : 只 接 受 增 強 限 價 盤 即 日 鮮 不 可 可 大 宗 交 易 不 可 不
第 一 章 什 麽 是 滬 港 通?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 簡 稱 : 滬 港 通 ) 是 由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交 易 所 )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 上 交 所 ) 與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中 國 結 算 ) 在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兩 地 證 券 市 場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