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委會於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八十二勞安三字第四一八五九號函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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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單 元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2 第 一 章 緒 論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的 首 要 工 作 為 認 識 危 害 的 存 在 為 了 使 雇 主 及 勞 工 能 得 到 正 確 的 工 作 場 所 危 害 物 質 資 訊, 俾 採 取 預 防 對 策,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聯 盟 均 訂 有 危 害 通 識 有 關 法 規 我 國 亦 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 雇 主 對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應 予 標 示, 並 註 明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九 條 規 定 應 標 示 之 危 險 物 為 爆 炸 性 物 質 著 火 性 物 質 ( 易 燃 固 體 自 燃 物 質 禁 水 性 物 質 ) 氧 化 性 物 質 引 火 性 液 體, 可 燃 性 氣 體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物 質 ; 另 第 十 條 規 定 應 標 示 之 有 害 物 為 有 機 溶 劑 鉛 四 烷 基 鉛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及 其 他 之 物 質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據 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訂 定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 以 利 事 業 單 位 遵 循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共 分 五 部 份 :. 總 則. 標 示.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配 合 措 施. 附 則 總 則 說 明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之 法 源 依 據, 界 定 適 用 及 不 適 用 物 質 之 種 類 及 名 稱, 並 對 規 則 中 使 用 的 幾 個 重 要 名 詞 加 以 定 義 標 示 提 供 簡 明 易 讀 的 危 害 資 訊, 它 貼 在 危 害 物 質 的 容 器 上, 告 訴 勞 工 容 器 內 是 什 麼 東 西, 有 沒 有 爆 炸 性 毒 性 或 腐 蝕 性 等 - 1 -
3 等 標 示 的 內 容 應 以 勞 工 能 懂 的 話 來 提 供 資 料, 告 訴 勞 工 應 採 取 的 危 害 預 防 措 施, 並 提 醒 他 們 參 閱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提 供 詳 細 的 危 害 警 告 及 預 防 控 制 資 料, 除 非 法 令 已 豁 免 的 情 況 下 ( 例 如 製 成 品 等 ), 事 業 單 位 不 宜 使 用 沒 有 標 示 和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的 危 害 物 質 推 動 危 害 通 識 制 度 應 配 合 之 措 施, 為 雇 主 應 訂 定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及 製 作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以 便 管 理 危 害 物 質 附 則 規 定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條 文 的 生 效 日 期 - 2 -
4 第 二 章 法 規 內 容 介 紹 2.1 總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七 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之 標 示 及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之 規 定, 訂 定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供 事 業 單 位 遵 照 執 行 ( 第 一 條 ) 用 辭 定 義 ( 第 三 條 ). 製 成 品 : 係 指 在 製 造 過 程 中, 已 形 成 特 定 形 狀 之 物 品 底 依 特 定 設 計 之 物 品, 其 最 終 用 途 全 部 或 部 分 決 定 於 該 特 定 形 狀 或 設 計, 且 在 正 常 使 用 狀 況 下 不 會 釋 出 危 害 物 質 例 如, 熱 水 瓶 內 膽 雖 塗 有 危 害 物 質 汞 ( 水 銀 ), 但 是 在 正 常 使 用 狀 況 下 不 會 釋 出, 因 此 視 為 製 成 品. 容 器 : 係 指 任 合 袋 筒 瓶 箱 罐 桶 反 應 器 儲 槽 管 路 及 其 他 可 盛 裝 危 害 物 質 者 但 不 包 含 交 通 工 具 內 之 引 擎 燃 料 槽 或 其 他 操 作 系 統. 製 造 商 : 係 指 製 造 危 害 物 質 供 批 發 零 售 處 置 或 使 用 之 事 業 單 位. 供 應 商 : 係 指 輸 入 輸 出 批 發 或 零 售 危 害 物 質 之 事 業 單 位 適 用 之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 第 二 條 ) - 3 -
5 係 指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危 害 物 質 對 未 被 列 舉 者 將 視 需 要 再 加 列 以 擴 大 適 用 範 圍, 加 強 對 勞 工 之 保 護 不 適 用 本 規 則 之 物 品 ( 第 四 條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菸 草 或 菸 草 製 品. 食 品 飲 料 藥 物 化 妝 品. 製 成 品. 非 工 業 用 途 之 一 般 民 生 消 費 商 品. 滅 火 器. 在 反 應 槽 或 製 程 中 正 進 行 化 學 反 應 之 中 間 產 物.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2.2 標 示 應 標 示 之 事 項 ( 第 五 條 ) 對 裝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容 器 應 明 顯 標 示 下 列 事 項 :. 圖 式. 內 容 - 名 稱 : 可 以 是 化 學 品 的 俗 名 或 學 名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與 標 示 所 用 的 名 稱 必 須 相 同 - 主 要 成 分 : 如 為 混 合 物 者, 係 指 所 含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濃 度 重 量 百 分 比 在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且 佔 前 三 位 者 - 4 -
6 -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指 出 受 侵 害 後 可 能 引 起 的 不 良 後 果, 即 對 圖 式 代 表 的 危 害 補 充 說 明, 例 如 吞 食 有 毒 -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指 出 避 免 危 害 發 生 的 防 範 措 施, 例 如 置 於 陰 涼 處, 緊 蓋 容 器 用 來 降 低 易 燃 物 質 的 危 害 性 -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上 述 標 示 事 項 所 用 文 字, 係 以 中 文 為 主, 必 要 時, 可 輔 以 外 文 此 外, 可 註 明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以 提 示 勞 工 應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等 資 訊 以 瞭 解 其 他 重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若 危 害 物 質 無 法 依 附 表 二 規 定 之 分 類 規 定 者, 可 僅 標 示 內 容 部 分 如 乙 二 醇 在 國 際 上 並 無 適 切 的 九 大 類 危 害 分 類, 可 免 貼 圖 式, 但 須 註 明 名 稱 主 要 成 分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等 內 容 而 容 器 容 積 在 一 百 毫 升 以 下 者, 可 僅 標 示 危 害 物 質 名 稱 及 圖 式 - 5 -
7 2.2.2 標 示 之 格 式 ( 第 五 條 ) 註 :1. 圖 式 請 依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附 表 二 之 規 定 2. 有 二 種 以 上 圖 式 時, 請 按 阿 拉 伯 數 字 所 標 示 的 順 序 排 列 之 名 稱 : 主 要 成 分 :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標 示 之 圖 式 形 狀 為 直 立 四 十 五 度 之 正 方 形 ( 菱 形 ), 其 最 小 尺 寸 如 下 圖 所 示 ( 第 八 條 ) - 6 -
8 5 單 位 :mm 100 小 型 容 器 上 無 法 標 示 時, 得 依 比 例 縮 小 至 能 辨 識 清 楚 為 準 圖 式 內 所 用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混 合 物 標 示 ( 第 六 條 ) 容 器 裝 有 含 二 種 以 上 危 害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時, 應 依 其 混 合 後 之 危 害 性 予 以 標 示 此 種 危 害 性 之 判 定, 如 混 合 物 已 作 整 體 測 試 者, 依 整 體 測 試 結 果 ; 未 作 整 體 測 試 者, 其 健 康 危 害 性, 除 具 有 科 學 資 料 佐 證 外, 視 同 具 有 各 該 成 分 之 健 康 危 害 性, 對 於 燃 燒 爆 炸 及 反 應 性 等 物 理 危 害 性 應 使 用 有 科 學 根 據 之 資 料, 評 估 其 潛 在 物 理 危 害 性 以 其 他 方 式 標 示 者. 農 藥 環 境 用 藥 放 射 性 物 質 等 危 害 物 質 之 標 示,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第 七 條 ). 雇 主 對 裝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內 部 容 器 已 設 標 示 者, 其 外 部 容 器 得 僅 依 運 輸 相 關 法 規 標 示 ( 第 十 一 條 ) - 7 -
9 . 雇 主 對 裝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船 舶 航 空 器 或 運 送 車 輛 之 標 示, 應 依 交 通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中 有 關 運 輸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未 規 定 者, 得 僅 標 示 危 害 物 質 名 稱 及 圖 式 ( 第 十 二 條 ). 雇 主 對 裝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容 器 屬 下 列 之 一 者, 得 於 明 顯 之 處, 設 置 第 五 條 規 定 事 項 之 公 告 板 以 代 替 容 器 標 示 但 屬 於 管 系 者, 得 掛 使 用 牌 或 漆 有 規 定 識 別 顏 色 及 記 號 替 代 之 : 一 裝 同 一 種 危 害 物 質 之 數 個 容 器, 置 放 於 同 一 處 所 二 導 管 或 配 管 系 統 三 反 應 器 蒸 餾 塔 吸 收 塔 析 出 塔 混 合 器 沈 澱 分 離 器 熱 交 換 器 計 量 槽 儲 槽 等 化 學 設 備 四 冷 卻 裝 置 攪 拌 裝 置 壓 縮 裝 置 等 設 備 五 輸 送 裝 置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容 器 如 設 置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事 項 之 公 告 板, 其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經 常 變 更, 但 有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者, 得 免 標 示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五 目 之 事 項 免 標 示 者 ( 第 九 條 ). 雇 主 對 裝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害 器 屬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免 標 示 : 一 外 部 容 器 已 標 示, 僅 供 內 襯 且 不 再 取 出 之 內 部 容 器 二 內 部 容 器 已 標 示, 由 外 部 可 見 到 標 示 之 外 部 容 器 - 8 -
10 三 勞 工 使 用 之 可 攜 帶 容 器, 其 危 害 物 質 取 自 有 標 示 之 容 器, 且 僅 供 裝 入 之 勞 工 當 班 立 即 使 用 者 四 危 害 物 質 取 自 有 標 示 之 容 器, 並 供 實 驗 室 自 行 作 實 驗 研 究 之 用 者 2.3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之 意 義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可 補 充 標 示 內 容 危 害 警 告 或 防 範 不 足 之 處 標 示 提 供 有 關 危 害 物 品 的 簡 單 資 料, 而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則 包 括 危 害 物 質 之 安 全 處 理 緊 急 應 變 清 除 污 染 和 控 制 危 害 等 各 種 資 料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提 供 之 資 訊 ( 第 十 三 條 )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根 據 通 識 規 則 附 表 四 之 規 定, 必 須 備 有 下 述 十 六 項 資 訊 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 物 品 名 稱 物 品 編 號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二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同 義 名 稱 化 學 文 摘 登 記 號 碼 (CAS.NO)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 混 合 物 : 化 學 性 質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之 中 英 文 名 稱 濃 度 或 濃 度 範 圍 ( 成 分 百 分 比 )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及 圖 式 - 9 -
11 三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 最 重 要 危 害 效 應 主 要 症 狀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四 急 救 措 施 :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五 滅 火 措 施 : 適 用 滅 火 劑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清 理 方 法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 處 置 儲 存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 工 程 控 制 控 制 參 數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衛 生 措 施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 物 質 狀 態 形 狀 顏 色 氣 味 ph 值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分 解 溫 度 閃 火 點 自 燃 溫 度 爆 炸 界 限 蒸 氣 壓 蒸 氣 密 度 密 度 溶 解 度 等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 安 定 性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危 害 分 解 物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 急 毒 性 局 部 效 應 致 敏 感 性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特 殊 效 應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 可 能 之 環 境 影 響 環 境 流 佈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 國 際 運 送 規 定 聯 合 國 編 號 (UN.NO.) 國 內 運 送 規 定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 適 用 法 規
12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 參 考 文 獻 製 表 單 位 製 表 人 製 表 日 期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上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可 作 為 消 防 隊 員 救 護 人 員 緊 急 應 變 協 調 人 員 以 及 其 他 負 責 規 劃 緊 急 事 故 之 控 制 和 應 變 程 序 的 工 作 人 員 參 考, 而 所 有 員 工 都 應 該 了 解 有 關 知 識 以 保 護 他 們 自 己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的 存 放 位 置 ( 第 十 三 條 ) 放 置 在 工 作 場 所 中 易 取 得 之 處 即 可, 員 工 有 需 要 閱 讀 時, 應 能 隨 時 獲 得 書 面 式 的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混 合 物 的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第 十 四 條 ).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對 前 條 之 物 品, 應 製 備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如 該 物 品 為 含 有 二 種 以 上 危 害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時, 應 依 其 混 合 後 之 危 害 性, 製 作 一 份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前 項 物 品 之 危 害 物 質 主 要 成 分 濃 度 重 量 百 分 比 在 百 分 之 一 者, 應 列 出 其 化 學 名 稱 其 危 害 性 之 判 定, 如 混 合 物 己 作 整 體 測 試 者, 依 整 體 測 試 結 果 ; 未 作 整 體 測 試 者, 其 健 康 危 害 性, 除 具 有 科 學 資 料 佐 證 外, 視 同 具 有 各 該 成 分 之 健 康 危 害 性, 對 於 燃 燒 爆 炸 及 反 應 性 等 物 理 危 害 性 應 使 用 任 何 有 科 學 根 據 之 資 料, 評 估 其 潛 在 物 理 危 害 性 共 通 性 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第 十 五 條 ) 混 合 物 屬 同 一 種 類 之 物 品, 其 濃 度 不 同 而 主 要 成 分 用 途 及 危 害 相 同 時, 得 使 用 一 份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但 應 註 明 不 同 產 品 名 稱
13 2.3.6 有 效 期 限 ( 第 十 六 條 ) 應 隨 時 檢 討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內 容 正 確 性, 至 少 每 三 年 更 新 一 次 2.4 配 合 措 施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及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 第 十 七 條 ). 雇 主 為 推 行 危 害 物 質 之 通 識 制 度, 應 訂 定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及 製 作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 附 表 六 ) 以 便 管 理 附 表 六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化 學 名 稱 : 同 義 名 稱 : 物 品 名 稱 :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索 引 碼 :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 地 址 : 電 話 : 使 用 資 料 地 點 使 用 頻 次 數 量 使 用 者 貯 存 資 料 地 點 數 量 製 單 日 期 :
14 2.4.2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危 害 物 質 時, 除 了 3 小 時 的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外, 應 增 加 3 小 時 課 程 國 家 安 全 及 商 業 機 密. 雇 主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商 業 機 密 之 必 要, 而 保 留 危 害 物 質 名 稱 含 量 或 製 造 商 供 應 商 名 稱, 應 檢 附 下 列 書 面 文 件, 經 由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轉 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定 : 一 認 定 為 國 家 安 全 或 商 業 機 密 之 證 明 文 件 二 為 保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商 業 機 密 資 料 所 採 取 之 對 策 三 該 資 料 對 申 請 者 及 其 競 爭 者 之 經 濟 利 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前 項 事 務, 於 核 定 前 得 聘 學 者 專 家 提 供 意 見 ( 第 十 八 條 ). 主 管 機 關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或 醫 師 為 執 行 業 務 需 要 時, 得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之 名 稱 含 量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 第 十 九 條 ).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之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 第 二 十 條 ) 2.5 附 則 ( 第 二 十 一 條 ) 本 規 則 自 發 布 後 六 個 月 施 行, 但 修 正 條 文 除 第 十 三 條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自 修 正 發 布 日 施 行
15 2.6 罰 則. 雇 主 如 不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七 條 及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危 害 通 識 有 關 之 標 示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等 事 項,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而 不 如 期 改 善 者, 處 新 台 幣 參 萬 元 以 上, 陸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雇 主 如 不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勞 工 危 害 通 識 教 育 訓 練,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而 不 如 期 改 善 者, 處 新 台 幣 參 萬 元 以 上, 陸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勞 工 如 不 接 受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處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以 下 罰 鍰
16 第 三 章 結 論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係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 雇 主 對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應 予 標 示, 並 註 明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訂 定 其 主 要 意 義 是 基 於 勞 工 有 權 知 道 工 作 場 所 內 物 品 的 危 險 性, 尤 其 重 要 的 是 藉 著 物 質 危 害 資 訊 的 正 確 傳 遞, 提 高 員 工 安 全 操 作 的 意 願, 達 到 降 低 風 險 的 目 標 本 規 則 有 三 個 主 要 的 危 害 資 訊 轉 達 工 具, 分 別 為 標 示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及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並 輔 以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的 施 行 及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的 製 作, 以 確 保 工 廠 做 好 物 質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並 落 實 物 質 危 害 資 訊 的 正 確 傳 遞 及 使 用
17 附 件 一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應 標 示 之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壹 危 險 物 一 爆 炸 性 物 質 中 之 下 列 物 質 ( 一 ) 硝 化 乙 二 醇 硝 化 甘 油 硝 化 纖 維 及 其 他 具 有 爆 炸 性 質 之 硝 酸 酯 類 ( 二 ) 二 硝 基 苯 三 硝 基 甲 苯 三 硝 基 酚 及 其 他 具 有 爆 炸 性 質 之 硝 基 化 合 物 ( 三 ) 過 醋 酸 過 氧 化 丁 酮 過 氧 化 二 苯 甲 醯 及 其 他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二 著 火 性 物 質 中 之 下 列 物 質 : ( 一 ) 易 燃 固 體 係 指 硫 化 磷 赤 磷 賽 璐 珞 類 等 有 易 被 外 來 火 源 所 引 燃 迅 速 燃 燒 之 固 體 ( 二 ) 自 燃 物 質 係 指 黃 磷 二 亞 硫 磺 酸 鈉 鋁 粉 末 鎂 粉 末 及 其 他 金 屬 粉 末 等 有 自 行 生 熱 或 自 行 燃 燒 之 固 體 或 液 體 ( 三 ) 禁 水 性 物 質 係 金 屬 鉀 金 屬 鋰 金 屬 鈉 碳 化 鈣 磷 化 鈣 及 其 他 之 物 質, 具 有 與 水 接 觸 能 放 出 易 燃 之 氣 體 三 氧 化 性 物 質 中 之 下 列 物 質 : ( 一 ) 氯 酸 鉀 氯 酸 鈉 氯 酸 銨 及 其 他 之 氯 酸 鹽 類 ( 二 ) 過 氯 酸 鉀 過 氯 酸 鈉 過 氯 酸 銨 及 其 他 之 過 氯 酸 鹽 類 ( 三 ) 過 氧 化 鉀 過 氧 化 鈉 過 氧 化 鋇 及 其 他 之 無 機 過 氧 化 物 ( 四 ) 硝 酸 鉀 硝 酸 鈉 硝 酸 銨 及 其 他 之 硝 酸 鹽 類
18 ( 五 ) 亞 氯 酸 鈉 及 其 他 之 亞 氯 酸 鹽 類 ( 六 ) 次 氯 酸 鈣 及 其 他 之 固 體 次 氯 酸 鹽 類 四 引 火 性 液 體 中 之 下 列 物 質 ( 一 ) 乙 醚 汽 油 乙 醛 環 氧 丙 烷 二 硫 化 碳 及 其 他 之 閃 火 點 未 滿 攝 氏 零 下 三 十 度 之 物 質 ( 二 ) 正 己 烷 環 氧 乙 烷 丙 酮 苯 丁 酮 及 其 他 之 閃 火 點 在 攝 氏 零 下 三 十 度 以 上 未 滿 攝 氏 零 度 之 物 質 ( 三 ) 乙 醇 甲 醇 二 甲 苯 乙 酸 戊 酯 及 其 他 之 閃 火 點 在 攝 氏 零 度 以 上 未 滿 攝 氏 三 十 度 之 物 質 ( 四 ) 煤 油 輕 油 松 節 油 異 戊 醇 醋 酸 及 其 他 之 閃 火 點 在 攝 氏 三 十 度 以 上 未 滿 攝 氏 六 十 五 度 之 物 質 五 可 燃 性 氣 體 中 之 下 列 物 質 : ( 一 ) 氫 ( 二 ) 乙 炔 乙 烯 ( 三 ) 甲 烷 乙 烷 丙 烷 丁 烷 ( 四 ) 其 他 於 一 大 氣 壓 下 攝 氏 十 五 度 時, 具 有 可 燃 性 之 氣 體 六 爆 炸 物 : ( 一 ) 火 藥 : 爆 炸 比 較 緩 慢 以 燃 燒 作 用 為 主 並 無 顯 著 爆 炸 破 壞 作 用 之 物 品, 包 括 : 1. 黑 色 火 藥 及 其 他 硝 酸 鹽 類 之 煙 火 藥 2. 硝 化 纖 維 之 單 基 無 煙 火 藥 3. 硝 化 纖 維 與 硝 化 甘 油 之 雙 基 無 煙 火 藥
19 ( 二 ) 炸 藥 : 爆 發 非 常 迅 速 隨 即 發 生 強 烈 爆 炸 破 壞 作 用 之 物 品, 包 括 : 1. 雷 汞 及 疊 氮 化 鉛 史 蒂 芬 酸 鉛 重 氮 基 酚 等 之 起 爆 藥 2. 硝 化 甘 油 及 硝 酸 酯 類 3. 硝 酸 鹽 之 炸 藥 4. 過 氯 酸 鹽 類 及 氯 鹽 類 之 混 合 炸 藥 5. 三 硝 基 酚 三 硝 基 甲 苯 等 硝 基 化 合 物 之 炸 藥 6. 液 氧 爆 藥 及 其 他 液 體 爆 藥 ( 三 ) 爆 劑 以 硝 酸 銨 等 氧 化 劑 為 主 成 分, 須 置 於 封 閉 裝 置 內 以 雷 管 可 引 爆 之 混 合 物, 包 括 : 1. 硝 油 爆 劑 類 2. 漿 狀 爆 劑 類 ( 四 ) 引 炸 物 : 導 火 燃 燒 或 爆 炸 作 用 之 物 品, 包 括 : 1. 雷 管 類 2. 導 火 索 3. 導 爆 索 ( 五 ) 具 有 爆 炸 性 之 化 工 原 料 : 係 指 原 料 本 身 可 直 接 爆 炸 或 經 引 爆 而 爆 炸 者, 包 括 供 製 造 爆 炸 物 用 之 疊 氮 化 鉛 雷 汞 硝 化 澱 粉 硝 甲 銨 基 三 硝 基 苯 等 七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20 貳 有 害 物 一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中 之 下 列 物 質 : ( 一 ) 三 氯 甲 烷 Trichloromethane ( 二 )1,1,2,2- 四 氯 乙 烷 1,1,2,2-Tetrachloroethane ( 三 ) 四 氯 化 碳 Tetrachloromethane ( 四 )1,2- 二 氯 乙 烯 1,2-Dichloroethylene ( 五 )1,2- 二 氯 乙 烷 1,2-Dichloroethane ( 六 ) 二 硫 化 碳 Carbon disulfide ( 七 ) 三 氯 乙 烯 Trichloroethylene ( 八 ) 丙 酮 Acetone ( 九 ) 異 戊 醇 Isoamyl alcohol ( 十 ) 異 丁 醇 Isobutyl alcohol ( 十 一 ) 異 丙 醇 Isopropyl alcohol ( 十 二 ) 乙 醚 Ethyl ether ( 十 三 ) 乙 二 醇 乙 醚 Ethylene glycel monoethyl ether ( 十 四 ) 乙 二 醇 乙 醚 醋 酸 Ethylene glycol monoethyl ether acetate ( 十 五 ) 乙 二 醇 丁 醚 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 ( 十 六 ) 乙 二 醇 甲 醚 Ethylene glycol monomethy ether ( 十 七 ) 鄰 - 二 氯 苯 O-dichlorobenzene ( 十 八 ) 二 甲 苯 ( 含 鄰 間 對 異 構 物 ) Xylenes(o-,m-,pisomers) ( 十 九 ) 甲 酚 Cresol
21 ( 二 十 ) 氯 苯 Chlorobenzene ( 二 一 ) 乙 酸 戊 酯 Amyl acetate ( 二 二 ) 乙 酸 異 戊 酯 Isoamyl acetate ( 二 三 ) 乙 酸 異 丁 酯 Isobutyl acetate ( 二 四 ) 乙 酸 異 丙 酯 Isopropyl acetate ( 二 五 ) 乙 酸 乙 酯 Ethyl acetate ( 二 六 ) 乙 酸 丙 酯 Propyl acetate ( 二 七 ) 乙 酸 丁 酯 Butyl acetate ( 二 八 ) 乙 酸 甲 酯 Methyl acetate ( 二 九 ) 苯 乙 烯 Styrene ( 三 十 )1,4- 二 氯 陸 圜 1,4-Dioxan ( 三 一 ) 四 氯 乙 烯 Tetrachloroethylene ( 三 二 ) 環 己 醇 Cyclohexanol ( 三 三 ) 環 己 酮 Cyclohexanone ( 三 四 )1- 丁 醇 1-Butyl alcohol ( 三 五 )2- 丁 醇 2-Butyl alcohol ( 三 六 ) 甲 苯 Toluene ( 三 七 ) 二 氯 甲 烷 Dichloromethane ( 三 八 ) 甲 醇 Methyl alcohol ( 三 九 ) 甲 基 異 丁 酮 Methyl isobutyl ketone ( 四 十 ) 甲 基 環 己 醇 Methyl cyclohexanol ( 四 一 ) 甲 基 環 己 酮 Methyl cyclohexanone ( 四 二 ) 甲 丁 酮 Methyl butyl ketone ( 四 三 )1,1,1- 三 氯 乙 烷 1,1,1-Trichloroethane
22 ( 四 四 )1,1,2- 三 氯 乙 烷 1,1,2-Trichloroethane ( 四 五 ) 丁 酮 Methyl ethyl ketone ( 四 六 )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N,N-Dimethyl formamide ( 四 七 ) 四 氫 喃 Tetrahydrofuran ( 四 八 ) 正 己 烷 n-hexane ( 四 九 ) 汽 油 Gasoline ( 五 十 ) 煤 焦 油 精 Coal-tar naphtha ( 五 一 ) 石 油 醚 Petroleum ether ( 五 二 ) 石 油 精 Petroleum naphtha ( 五 三 ) 輕 油 精 Petroleum benxin ( 五 四 ) 松 節 油 Turpentine ( 五 五 ) 礦 油 精 Mineral spirit (Mineral thinner petroleum spirit, white spirit) ( 五 六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二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中 之 下 列 物 質 : ( 一 ) 黃 磷 火 柴 Yellow Phosphorus Match ( 二 ) 含 苯 膠 糊 ( 含 苯 重 量 佔 該 膠 糊 之 溶 劑 ( 含 稀 釋 劑 )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者 ) ( 三 )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Benzidine and its salts ( 四 )4- 氨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Aminodiphenyl and its salts ( 五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Nitrodiphenyl and its salts ( 六 )β- 胺 及 其 鹽 類 β-naphthylamine and its salts ( 七 ) 二 氯 甲 基 醚 Bis-chloro methyl ether
23 ( 八 )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Dichlorobenzidine and its salts ( 九 )α- 胺 及 其 鹽 類 α-naphthylamine and its salts ( 十 ) 鄰 - 二 甲 基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O-Tolidine and its salts ( 十 一 ) 二 甲 氧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Dianisidine and its salts ( 十 二 )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 鈹 合 金 時, 含 有 鈹 佔 其 重 量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為 限 ) Beryllium and its compounds ( 十 三 ) 三 氯 甲 苯 Benzotrichloride ( 十 四 ) 多 氯 聯 苯 Polycholrinated biphenyls ( 十 五 ) 次 乙 亞 胺 Ethyleneimine ( 十 六 )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 十 七 ) 對 - 二 甲 胺 基 偶 氮 苯 P-Dimethylaminoazobenzene ( 十 八 )3,3- 二 氯 -4,4- 二 胺 基 苯 化 甲 烷 3,3-Dichloro-4,4- diamine-diphenylmethane ( 十 九 ) 四 羰 化 鎳 Nickel carbonyl ( 二 十 ) 氯 甲 基 甲 基 醚 Chloromethyl methyl ether ( 二 一 )β- 丙 內 酯 β-propiolactone ( 二 二 ) 苯 Benzene ( 二 三 ) 丙 烯 醯 胺 Acrylamide ( 二 四 ) 丙 烯 Acrylonitrile ( 二 五 ) 氯 Chlorine ( 二 六 ) 氰 化 氫 Hydrogen cyanide ( 二 七 ) 溴 甲 烷 Methyl bromide ( 二 八 )2,4-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Toluene 2,4-diisocyanate
24 ( 二 九 )4,4-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烷 Methylene bisphenyl isocyanate ( 三 十 ) 二 異 氰 酸 異 佛 爾 酮 Isophorone diisocyanate ( 三 一 ) 異 氰 酸 甲 酯 Methyl isocyanate ( 三 二 ) 對 - 硝 基 氯 苯 P-Nitrochlorobenzene ( 三 三 ) 氟 化 氫 Hydrogen fluoride ( 三 四 ) 碘 甲 烷 Methyl iodide ( 三 五 ) 硫 化 氫 Hydrogen sulfide ( 三 六 ) 硫 酸 二 甲 酯 Dimethyl sulfate ( 三 七 ) 奧 黃 Auramine ( 三 八 ) 苯 胺 紅 Magenta ( 三 九 ) 石 綿 Asbestos ( 四 十 ) 鉻 酸 及 鉻 酸 鹽 Chromic acid and chromates ( 四 一 ) 煤 焦 油 Coal tar ( 四 二 ) 三 氧 化 二 砷 Arsenic trioxide ( 四 三 ) 重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Dichromic acid its salts ( 四 四 ) 烷 基 汞 化 物 ( 烷 基 以 甲 基 或 乙 基 為 限 ) Alkyl mercury compounds ( 四 五 ) 鄰 - 二 苯 O-Phthalodinitrile ( 四 六 )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Cadmium and its compounds ( 四 七 ) 五 氧 化 二 釩 Vanadium pentaoxide ( 四 八 ) 氰 化 鉀 Potassium cyanide ( 四 九 ) 氰 化 鈉 Sodium cyanide
25 ( 五 十 )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Mercury and its inorganic compounds ( 五 一 ) 硝 化 乙 二 醇 Nitroglycol ( 五 二 ) 五 氯 化 酚 及 共 鈉 鹽 Pentachlorophenol and its sodium salts ( 五 三 ) 錳 及 其 化 合 物 ( 氫 氧 化 錳 除 外 ) Manganese and its compounds (except Manganese hydroxide) ( 五 四 ) 氨 Ammonia ( 五 五 ) 一 氧 化 碳 Carbon monooxide ( 五 六 ) 氯 化 氫 Hydrogen Chloride ( 五 七 ) 硝 酸 Nitric acid ( 五 八 ) 二 氧 化 硫 Sulfur dioxide ( 五 九 ) 酚 Phenol ( 六 十 ) 光 氣 Phosgene ( 六 一 ) 甲 醛 Formaldehyde ( 六 二 ) 硫 酸 Sulfuric acid ( 六 三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三 其 他 指 定 之 化 學 物 質 : ( 一 ) 乙 醛 Acetaldehyde ( 二 ) 醋 酸 Acetic acid ( 三 ) 乙 酸 酐 Acetic anhydride ( 四 ) 乙 Acetonitrile ( 五 ) 四 溴 化 乙 炔 (1,1,2,2- 四 溴 化 乙 烷 ) Acetylene tetrabromide
26 ( 六 ) 丙 烯 醛 Acrolein ( 七 ) 丙 烯 酸 Acrylic acid ( 八 ) 丙 烯 醇 Allyl zlcohol ( 九 ) 氯 丙 烯 Allyl chloride ( 十 ) 丙 烯 基 縮 水 甘 油 醚 Allyl glycidyl ether(age) ( 十 一 )2- 胺 啶 2-Aminopyridine ( 十 二 ) 乙 酸 第 二 戊 酯 sec-amyl acetate ( 十 三 ) 苯 胺 Aniline ( 十 四 ) 鄰 -, 對 - 甲 氧 苯 胺 o-,p-anisidine ( 十 五 ) 銻 及 其 化 合 物 Antimony and its compounds ( 十 六 ) 安 妥 (α- 硫 ) ANTU(α-Naphthylthiourea) ( 十 七 ) 砷 化 氫 Arsine ( 十 八 ) 谷 速 松 Azinphos-Methyl ( 十 九 ) 鋇 及 其 可 溶 性 化 合 物 Barium and its soluble compounds ( 二 十 ) 苯 甲 氯 Benzyl chloride ( 二 一 ) 聯 啶 Bipyridine ( 二 二 ) 溴 Bromine ( 二 三 ) 五 氟 化 溴 Bromine pentafluoride ( 二 四 ) 三 溴 甲 烷 Bromoform ( 二 五 ) 三 溴 化 硼 Boron tribromide ( 二 六 ) 三 氟 化 硼 Boron trifluoride ( 二 七 )1,3- 丁 二 烯 1,3-Butadiene ( 二 八 ) 丁 烷 Butane ( 二 九 )1- 丁 硫 醇 1-Butanethiol
27 ( 三 十 ) 乙 酸 第 二 丁 酯 sec-butyl acetate ( 三 一 ) 乙 酸 第 三 丁 酯 tert-butyl acetate ( 三 二 ) 第 二 丁 醇 tert-butyl alcohol ( 三 三 ) 丁 胺 Butylamine ( 三 四 ) 乳 酸 正 丁 酯 n-butyl lactate ( 三 五 ) 鄰 - 第 二 丁 酚 o-sec Butylphenol ( 三 六 ) 對 - 第 三 丁 基 甲 苯 p-tert-butyltoluene ( 三 七 ) 氰 胺 化 鈣 Calcium cyanamide ( 三 八 ) 氧 化 鈣 Calcium oxide ( 三 九 ) 合 成 樟 腦 Canphor(Synthetic) ( 四 十 ) 加 保 利 Carbaryl ( 四 一 ) 加 保 扶 Carbofuran ( 四 二 ) 二 氧 化 碳 Carbon dioxide ( 四 三 ) 氫 氧 化 銫 Cesium hydroxide ( 四 四 ) 二 氧 化 氯 Chlorine dioxide ( 四 五 ) 三 氟 化 氯 Chlorine trifluoride ( 四 六 ) 氯 丹 Chlordane ( 四 七 ) 一 氯 乙 醛 Chloroacetaldehyde ( 四 八 )α- 苯 氯 乙 酮 α-chloroacetophenone ( 四 九 ) 氯 乙 醯 氯 Chloroacetyl chloride ( 五 十 ) 溴 氯 甲 烷 Chlorobromomethane ( 五 一 )2- 氯 -1,3- 丁 二 烯 2-Chloro-1,3-butadine ( 五 二 ) 氯 乙 氟 甲 烷 Chlorodifluoromethane ( 五 三 ) 環 氧 氯 丙 烷 1-Chloro-2,3-epoxypropane
28 ( 五 四 ) 氯 乙 烷 Chloroethane ( 五 五 )2- 氯 乙 醇 2-Chloroethanol ( 五 六 ) 氯 五 氟 乙 烷 Chloropentafluoroethane ( 五 七 ) 氯 化 苦 ( 三 氯 硝 甲 烷 )Chloropicrin(Trichloronitromethane) ( 五 八 ) 鄰 - 氯 甲 苯 o-chlorotoluene ( 五 九 ) 巴 豆 醛 Crotonaldehyde ( 六 0) 異 丙 苯 Cumene ( 六 一 ) 氰 化 物 Cyanide ( 六 二 ) 環 己 烷 Cyclohexane ( 六 三 ) 環 己 胺 Cyclohexylamine ( 六 四 ) 環 戊 烷 Cyclopentane ( 六 五 )2,4- 地 (2,4- 二 氯 苯 氧 乙 酸 ) 2,4-D(2,4-Dichlorophenoxyacetic acid) ( 六 六 ) 十 硼 烷 Decaborane ( 六 七 ) 二 丙 酮 醇 Diacetone alcohol ( 六 八 ) 大 利 松 Diazinon ( 六 九 ) 二 硼 烷 Diborane ( 七 十 ) 二 氯 二 氟 甲 烷 Dichlorodifluoromethane ( 七 一 ) 二 氯 乙 醚 Dichloroethyl ether ( 七 二 ) 二 氯 氟 甲 烷 Dichloromonofluoromethane ( 七 三 )1,1- 二 氯 -1- 硝 基 乙 烷 1,1-Dichloro-1-nitroethane ( 七 四 )1,2- 二 氯 丙 烷 1,2-Dichloropropane ( 七 五 )1,3- 二 氯 丙 烯 1,3-Dichloropropene ( 七 六 )2,2- 二 氯 丙 酸 2,2-Dichloropropionic acid
29 ( 七 七 ) 四 氟 二 氯 乙 烷 Dichlorotetrafluoroethane ( 七 八 ) 雙 特 松 Dicrotophos ( 七 九 ) 二 環 戊 二 烯 Dicyclopentadiene ( 八 0) 二 乙 胺 Diethylamine ( 八 一 )2- 二 乙 胺 基 乙 醇 2-Diethylaminoethanol ( 八 二 ) 二 次 乙 基 三 胺 Diethylene triamine ( 八 三 ) 二 乙 酮 Diethyl ketone ( 八 四 ) 二 溴 二 氟 甲 烷 Difluorodibromomethane ( 八 五 ) 二 異 丁 酮 Diisobutyl ketone ( 八 六 ) 二 異 丙 胺 Diisopropylamine ( 八 七 ) 二 甲 胺 Dimethylamine ( 八 八 )N,N- 二 甲 基 苯 胺 N,N-Dimethylamine ( 八 九 ) 二 氯 松 Dimethyl dichloro vinyl phosphate ( 九 0) 二 硝 基 苯 Dinitrobenzene ( 九 一 ) 二 硝 基 - 鄰 - 甲 酚 Dinitro-o-cresol ( 九 二 ) 二 硝 基 乙 二 醇 Dinitro ethylene glycol ( 九 三 ) 二 硝 基 甲 苯 Dinitrotoluene ( 九 四 ) 鄰 - 苯 二 甲 酸 二 辛 酯 O-Dioctyl phthalate ( 九 五 ) 大 克 松 Dioxathion ( 九 六 ) 二 丙 酮 Dipropyl ketone ( 九 七 ) 二 硫 松 Disulfoton ( 九 八 ) 二 乙 烯 苯 Divinybenzene(DVB) ( 九 九 ) 安 殺 番 Endosulfan ( 一 00)1,2- 環 氧 丙 烷 1,2-Epoxypropane
30 ( 一 0 一 ) 乙 醇 胺 Ethanolamine ( 一 0 二 ) 愛 殺 松 Ethion ( 一 0 三 ) 丙 烯 酸 乙 酯 Ethyl acrylate ( 一 0 四 ) 乙 胺 Ethylamine ( 一 0 五 ) 乙 戊 酮 Ethtyl amyl ketone ( 一 0 六 ) 溴 乙 烷 Ethyl bromide ( 一 0 七 ) 乙 丁 酮 Ethyl butyl ketone ( 一 0 八 ) 乙 二 胺 Ethylenediamine ( 一 0 九 ) 二 溴 乙 烷 Ethylene dibromide ( 一 一 0) 乙 二 醇 Ethylene glycol ( 一 一 一 ) 乙 二 醇 甲 醚 醋 酸 酯 Ethylene glycol monomethyl ether acetate ( 一 一 二 ) 環 氧 乙 烷 Ethylene oxide ( 一 一 三 ) 甲 酸 乙 酯 Ethyl formate ( 一 一 四 ) 乙 硫 醇 Ethyl mercaptan ( 一 一 五 ) 甲 酸 Formic acid ( 一 一 六 ) 氟 化 物 Fluorides ( 一 一 七 ) 氟 Fouorine ( 一 一 八 ) 氟 三 氯 甲 烷 Fluorotrichloromethane ( 一 一 九 ) 喃 甲 醛 Furfural ( 一 二 0)2- 喃 甲 醇 Furfuryl alcohol ( 一 二 一 ) 四 氫 化 鍺 Germanium tetrahydride ( 一 二 二 ) 鉿 Hafnium ( 一 二 三 ) 飛 佈 達 Heptachlor
31 ( 一 二 四 ) 正 庚 烷 n-heptane ( 一 二 五 ) 六 氯 丁 二 烯 Hexachlorobutadiene ( 一 二 六 ) 六 氯 環 戊 二 烯 Hexachlorocyclopentadiene ( 一 二 七 ) 六 氟 丙 酮 Hexafluro acetone ( 一 二 八 ) 乙 酸 第 二 己 酯 sec-hexyl acetate ( 一 二 九 ) 溴 化 氫 Hydrogen bromide ( 一 三 0) 聯 胺 Hydrazine ( 一 三 一 ) 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 一 三 二 ) 硒 化 氫 Hydrogen selenide ( 一 三 三 ) 苯 二 酚 Hydroquinone ( 一 三 四 ) 碘 Iodine ( 一 三 五 ) 五 羰 鐵 Iron pentacarbonyl ( 一 三 六 ) 異 丙 胺 Isopropylamine ( 一 三 七 ) 異 丙 醚 Isopropyl ether ( 一 三 八 ) 鉛 及 其 他 無 機 化 合 物 Lead and its inorganic compounds ( 一 三 九 ) 靈 丹 Lindane ( 一 四 0) 氫 化 鋰 Lithium hydride ( 一 四 一 ) 順 - 丁 烯 二 酐 maleic anhydride ( 一 四 二 ) 丙 烯 酸 甲 酯 Methyl acrylate ( 一 四 三 ) 甲 基 丙 烯 酸 Methacrylic acid ( 一 四 四 ) 甲 基 丙 烯 Methylacrylonitrile ( 一 四 五 ) 二 甲 氧 甲 烷 Methylal ( 一 四 六 ) 甲 胺 Methylamine ( 一 四 七 ) 甲 戊 酮 Methyl n-amyl ketone
32 ( 一 四 八 )N- 甲 苯 胺 N-Methylaniline ( 一 四 九 ) 氯 甲 烷 Methyl chloride ( 一 五 0) 甲 基 環 己 烷 Methylcyclohexane ( 一 五 一 ) 過 氧 化 丁 酮 Methyl ethyl ketone peroxide ( 一 五 二 ) 甲 酸 甲 酯 Methyl formate ( 一 五 三 ) 甲 基 聯 胺 Methyl hydrazine ( 一 五 四 ) 甲 基 異 戊 酮 Methyl isoamyl ketone ( 一 五 五 )4- 甲 基 -2- 戊 醇 Methyl isobutyl carbinol ( 一 五 六 ) 甲 基 異 丙 酮 Methyl isopropyl ketone ( 一 五 七 ) 甲 基 丙 烯 酸 甲 酯 Methyl methacrylate ( 一 五 八 ) 甲 基 巴 拉 松 Methyl parathion ( 一 五 九 ) 甲 丙 酮 Methyl propyl ketone ( 一 六 0)α- 甲 基 苯 乙 烯 α-methyl styrene ( 一 六 一 ) 異 亞 丙 基 丙 酮 Mesityl oxide ( 一 六 二 ) 嗎 Morpholine ( 一 六 三 ) Naphthalene ( 一 六 四 ) 菸 鹼 Nicotine ( 一 六 五 ) 一 氧 化 氮 Nitric oxide ( 一 六 六 ) 對 - 硝 苯 胺 p-nitroaniline ( 一 六 七 ) 硝 基 苯 Nitrobenzene ( 一 六 八 ) 硝 乙 烷 Nitroethane ( 一 六 九 ) 二 氧 化 氮 Nitrogen dioxide ( 一 七 0) 三 氟 化 氮 Nitrogen trifluoride ( 一 七 一 ) 硝 基 甲 烷 Nitromethane
33 ( 一 七 二 )1- 硝 基 丙 烷 1-Nitropropane ( 一 七 三 )2- 硝 基 丙 烷 2-Nitropropane ( 一 七 四 ) 硝 基 甲 苯 Nitrotoluene ( 一 七 五 ) 壬 烷 Nonane ( 一 七 六 ) 辛 烷 Octane ( 一 七 七 ) 四 氧 化 鋨 Osmium tetroxide ( 一 七 八 ) 草 酸 Oxalic acid ( 一 七 九 ) 氟 化 氧 Oxygen difluoride ( 一 八 0) 臭 氧 Ozone ( 一 八 一 ) 巴 拉 刈 Paraquat ( 一 八 二 ) 巴 拉 松 Parathion ( 一 八 三 ) 五 硼 烷 Pentaborane ( 一 八 四 ) 五 氯 化 Pentachloronaphthalene ( 一 八 五 ) 戊 烷 Pentane ( 一 八 六 ) 過 氯 甲 硫 醇 Perchloro methyl mercaptan ( 一 八 七 ) 過 氯 酸 氟 Perchloryl fluoride ( 一 八 八 ) 對 - 苯 二 胺 p-phenylenediamine ( 一 八 九 ) 苯 乙 烷 Phenylethane ( 一 九 0) 苯 Phenylhydrazine ( 一 九 一 ) 苯 硫 醇 Phenylmercaptan ( 一 九 二 ) 福 瑞 松 Phorate ( 一 九 三 ) 美 文 松 Phosdrin ( 一 九 四 ) 磷 化 氫 Phosphine ( 一 九 五 ) 磷 酸 Phosphoric acid
34 ( 一 九 六 ) 黃 磷 Phosphorus(Yellow) ( 一 九 七 ) 氧 氯 化 磷 Phosphorus oxychloride ( 一 九 八 ) 五 氯 化 磷 Phosphorus pentachloride ( 一 九 九 ) 五 硫 化 磷 Phosphorus pentasulfide ( 二 00) 三 氯 化 磷 Phosphorus trichloride ( 二 0 一 ) 對 - 苯 二 甲 酐 Phthalic anhydride ( 二 0 二 )1- 丙 醇 1-Propanol ( 二 0 三 ) 丙 酸 Propionic acid ( 二 0 四 ) 丙 二 醇 甲 醚 Propylene glycol monomethyl ether ( 二 0 五 ) 丙 烯 亞 胺 Propylene imine ( 二 0 六 ) 硝 酸 丙 酯 n-propyl nitrate ( 二 0 七 ) 除 蟲 菊 Pyrethrum ( 二 0 八 ) 啶 Pyridine ( 二 0 九 ) Quinone ( 二 一 0) 間 苯 二 酚 Resorcinol ( 二 一 一 ) 硒 化 合 物 Selenium compounds ( 二 一 二 ) 六 氟 化 硒 selenium hexafluoride ( 二 一 三 ) 二 氧 化 矽 Silicon dioxide ( 二 一 四 ) 四 氫 化 硒 Silicon hydride ( 二 一 五 ) 銀 粉 及 其 可 溶 性 化 合 物 Silver power and its soluble compounds ( 二 一 六 ) 疊 氮 化 鈉 Sodium azide ( 二 一 七 ) 亞 硫 酸 氫 鈉 Sodium bisulfite ( 二 一 八 ) 氟 乙 酸 鈉 Sodium fluoroacetate
35 ( 二 一 九 ) 氫 氧 化 鈉 Sodium hydroxide ( 二 二 0) 氫 化 銻 Stibine ( 二 二 一 ) 六 氟 化 硫 Sulfur hexafluoride ( 二 二 二 ) 一 氯 化 硫 Sulfur monochloride ( 二 二 三 ) 四 氟 化 硫 Sulfur tetrafluoride ( 二 二 四 ) 氟 化 硫 醯 Sulfuryl fluoride ( 二 二 五 ) 碲 及 化 合 物 Tellurium and its compounds ( 二 二 六 ) 帖 普 TEPP ( 二 二 七 ) 四 乙 基 鉛 Tetraethyl lead ( 二 二 八 )1,1,1,2- 四 氯 -2,2- 二 氟 乙 烷 1,1,1,2-Tetrachloro-2,2- difluoroethane ( 二 二 九 )1,1,2,2- 四 氯 -1,2- 二 氟 乙 烷 1,1,2,2-Tetrachloro-1,2- difluoroethane ( 二 三 0) 四 甲 基 鉛 Tetramethyl lead ( 二 三 一 ) 四 硝 甲 烷 Tetranitromethane ( 二 三 二 ) 錫 及 錫 化 合 物 Tin and its inorganic compounds ( 二 三 三 ) 乙 硫 醇 酸 Thioglycolic acid ( 二 三 四 ) 氯 化 亞 硫 醯 Thionyl chloride ( 二 三 五 ) 得 恩 地 Thiram ( 二 三 六 ) 間 - 甲 苯 胺 m-toluidine ( 二 三 七 ) 鄰 - 甲 苯 胺 o-toluidine ( 二 三 八 ) 對 - 甲 苯 胺 p-toluidine ( 二 三 九 ) 毒 殺 芬 Toxaphene ( 二 四 0) 三 氯 乙 酸 Trichloroacetic acid
36 ( 二 四 一 )1,2,4- 三 氯 苯 1,2,4-Trichlorobenzene ( 二 四 二 )1,1,2- 三 氯 -1,2,2- 三 氟 乙 烷 1,1,2-Trichloro-1,2,2- trifluroethane ( 二 四 三 ) 三 乙 胺 Triethylamine ( 二 四 四 ) 三 氟 溴 甲 烷 Trifluorobromomethane ( 二 四 五 ) 三 甲 胺 Trimethylamine ( 二 四 六 ) 三 甲 苯 Trimethylbenzene ( 二 四 七 ) 亞 磷 酸 三 甲 酯 Trimethyl phosphite ( 二 四 八 )2.4,6- 三 硝 基 甲 苯 2.4,6-Trinitrotoluene ( 二 四 九 ) 戊 醛 n-valeraldehyde ( 二 五 0) 醋 酸 乙 烯 酯 Vinyl acetate ( 二 五 一 ) 溴 乙 烯 Vinyl bromide ( 二 五 二 ) 乙 烯 基 甲 苯 Vinyl toluene ( 二 五 三 ) 殺 鼠 靈 Warfarin ( 二 五 四 ) 二 甲 苯 胺 Xylidine 四 放 射 性 物 質 : 係 指 產 生 自 發 性 核 變 化, 而 放 出 一 種 或 數 種 游 離 輻 射 之 物 質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37 第 二 單 元 標 示 介 紹
38 第 一 章 前 言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於 八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頒 佈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經 八 十 八 年 六 月 第 一 次 修 正 推 動 危 害 通 識 工 作 的 重 點 在 於 危 害 認 知 標 示 的 辨 認, 無 疑 是 提 昇 工 作 場 所 勞 工 對 危 害 物 質 認 知 的 第 一 步 數 以 千 計 的 危 害 物 質, 依 其 危 害 特 性 適 當 歸 類 後, 用 特 選 定 符 號 顏 色 之 圖 式 加 以 標 示, 將 是 勞 工 在 危 害 辨 認 上 最 直 覺, 也 最 能 接 受 的 認 知 工 作 如 何 教 育 雇 主 勞 工 製 造 商 及 供 應 商 等 各 階 層, 在 使 用 危 害 物 質 時, 能 夠 立 即 掌 握 危 害 物 質 的 特 性, 藉 著 對 標 示 的 熟 悉, 來 保 障 個 人 的 健 康 和 工 作 場 所 的 安 全 是 標 示 訓 練 的 主 要 學 習 目 標 本 教 材 即 針 對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第 二 章 標 示, 就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標 示 圖 式 標 示 內 容 及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加 以 闡 述, 並 對 危 險 物 品 運 送 標 示 加 以 說 明 - 1 -
39 5 公 厘 第 二 章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及 標 示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可 以 說 是 標 示 的 基 礎, 將 危 害 物 經 過 歸 類, 利 用 適 當 圖 式 作 標 示, 是 一 個 危 害 資 訊 傳 遞 的 最 佳 途 徑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依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危 險 物 標 示 (CNS 6864 Z5071) 採 用 的 分 類, 以 明 確 標 示 各 類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2.1 標 示 圖 式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所 採 用 之 標 示 係 依 據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 危 險 物 標 示 ( 如 圖 2.1) 以 象 徵 符 號 文 字 及 顏 色 為 主 的 一 系 列 標 誌, 或 稱 標 示 之 圖 式, 清 晰 易 懂 標 示 之 圖 式 形 狀 為 直 立 45 角 之 正 方 形 ( 菱 形 ), 適 用 於 一 般 容 器 的 大 小 尺 寸 如 下 圖 圖 式 亦 可 依 容 器 大 小, 按 此 例 縮 小 至 可 辨 識 清 楚 為 度 100 公 厘 圖 2.1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之 圖 式 - 2 -
40 依 國 家 標 準 之 規 定, 圖 式 上 之 象 徵 符 號 文 字 及 號 碼 均 用 黑 色 但 下 列 情 況 除 外 a. 第 八 類 腐 蝕 性 物 質 所 使 用 之 標 誌 文 字 及 類 號 採 用 白 色 b. 標 誌 底 色 為 綠 色 紅 色 或 藍 色 上 述 文 字 符 號 及 號 碼 皆 用 白 色 標 示 之 圖 示 所 用 之 文 字 以 中 文 為 主, 必 要 時 並 加 註 外 文, 且 其 字 體 及 所 佔 面 積 應 小 於 中 文 但 外 銷 者 得 完 全 使 用 英 文 至 於 圖 式 之 顏 色 如 圖 2.1 所 示 依 CNS 11295( 利 用 三 屬 性 表 示 色 彩 之 方 法 ) 所 定 之 標 準 色 表 為 主 2.2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之 危 害 物 質 標 示 圖 式, 係 參 照 1997 年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運 輸 專 家 委 員 會 關 於 危 險 物 運 輸 建 議 書 (ST/SG/AC.10/ 1/REV.10) ( 以 下 簡 稱 建 議 書 ) 之 訂 定, 旨 在 統 一 標 示, 緊 跟 國 際 間 對 危 害 物 質 管 理 規 則 趨 向 一 致 的 腳 步 危 害 物 質 的 種 類 被 歸 類 成 九 大 類 ( 表 2.1), 除 第 三 類 易 燃 液 體 第 八 類 腐 蝕 性 物 質 第 九 類 其 他 危 險 物 之 外, 其 餘 六 類 又 區 分 為 若 干 類 號 或 類 組 號, 這 些 分 類 或 分 組 係 依 據 其 危 害 類 型 而 定, 分 類 或 分 組 號 碼 的 次 序, 並 不 代 表 其 造 成 危 險 大 小 以 下 就 此 九 大 類 的 定 義 分 類 危 害 特 性 圖 式 辨 認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3 -
41 2.2.1 第 一 類 : 爆 炸 物 1. 定 義 (1) 爆 炸 性 物 質 係 指 一 種 固 體 物 質 液 體 物 質 或 此 類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其 本 身 會 因 化 學 反 應 產 生 氣 體, 導 致 其 溫 度 壓 力 與 擴 張 速 度 造 成 周 圍 環 境 之 破 壞, 亦 包 括 不 致 釋 放 氣 體 之 煙 火 物 質 所 謂 煙 火 物 質 係 指 一 種 物 質 或 一 種 混 合 物, 用 來 產 生 熱 光 聲 音 氣 體 煙 霧 之 一 種 或 各 該 現 象 之 混 合 效 果, 此 種 效 果 乃 由 於 不 生 爆 轟 之 自 維 式 放 熱 化 學 反 應 (Nondetonative self-sustaining exothermic chemical reactions) 所 產 生 之 結 果 (2) 爆 炸 性 物 品 係 指 含 有 一 種 或 一 種 以 上 爆 炸 性 物 質 之 物 品 (3) 本 類 爆 炸 物 包 括 下 列 三 種 a. 爆 炸 性 物 質 ( 物 質 本 身 不 致 爆 炸, 但 能 形 成 氣 體 氣 或 粉 塵 之 於 空 氣 中 產 生 爆 炸 者, 不 屬 於 本 類 ) 但 太 危 險 不 能 運 輸 者, 或 依 其 主 要 危 害 性 適 於 歸 類 至 其 他 類 者 除 外 b. 爆 炸 性 物 品,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裝 置, 其 所 含 爆 炸 性 物 質 之 量 或 特 性,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因 疏 忽 或 意 外 引 燃 或 自 行 引 發 時, 不 致 因 其 發 生 拋 射 燃 燒 冒 煙 發 熱 或 巨 響 不 會 在 裝 置 外 部 造 成 任 何 影 響 c. 未 列 入 前 a 項 與 b 項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其 製 造 乃 為 產 生 爆 炸 或 煙 火 之 實 用 效 果 者 - 4 -
42 2. 分 類 爆 炸 物 之 分 類 界 定, 屬 於 各 類 危 害 物 質 中 最 複 雜 的 一 種 依 爆 炸 威 力, 或 由 其 化 學 和 物 理 穩 定 性 及 敏 感 度 而 定, 需 經 過 適 當 試 驗, 是 屬 於 極 專 業 判 定 本 類 爆 炸 物 分 為 下 列 六 組 ( 表 2.1): (1)1.1 組 : 有 整 體 爆 炸 危 險 (mass explosive hazard)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 整 體 爆 炸 係 指 其 本 質 上 會 瞬 間 影 響 到 幾 乎 全 部 裝 載 之 爆 炸 ) (2)1.2 組 : 有 拋 射 危 險, 但 無 整 體 爆 炸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3)1.3 組 : 會 引 起 火 災, 並 有 輕 微 爆 炸 或 輕 微 拋 射 危 險, 或 二 者 兼 之 危 險 者, 但 無 整 體 爆 炸 危 險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本 組 物 質 或 物 品 包 括 下 列 兩 者 : a. 產 生 大 量 輻 射 熱 者 b. 相 繼 燃 燒, 同 時 或 單 獨 產 生 輕 微 爆 炸 或 拋 射 效 果 者 (4)1.4 組 : 無 重 大 危 險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 其 所 包 含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一 旦 著 火 或 自 行 引 發, 僅 有 輕 微 危 害, 其 影 響 大 部 分 限 於 包 裝 本 身, 並 預 期 其 產 生 之 碎 片 不 大, 射 程 不 遠 外 部 火 源 亦 不 致 導 致 包 裝 內 全 部 物 質 或 物 品 之 瞬 間 爆 炸 備 考 : 本 組 物 質 與 物 品 乃 有 條 件 列 入 相 容 組 S(in Compatibility Group S), 其 包 裝 與 設 計 應 使 其 因 意 外 操 作 所 發 生 之 危 險 效 應 僅 限 於 包 裝 內, 除 非 該 包 裝 業 已 為 火 燒 燬 在 包 裝 被 火 燒 毀 情 況 下, 生 爆 炸 與 拋 射 效 應 之 範 圍, 不 致 嚴 - 5 -
43 重 妨 礙 包 裝 鄰 近 地 區 之 滅 火 行 動 或 其 他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效 果 (5)1.5 組 : 很 不 敏 感, 但 有 整 體 爆 炸 危 險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本 組 所 包 含 之 物 質, 具 有 一 齊 爆 炸 之 危 險, 但 其 感 應 不 敏 感, 在 正 常 運 輸 情 況 下, 鮮 有 因 引 發 或 燃 燒 而 爆 炸 者 備 考 : 當 其 於 船 上 大 量 載 運 時, 因 燃 燒 而 發 生 爆 炸 之 可 能 性 增 大 (6)1.6 組 : 極 不 敏 感 且 無 整 體 爆 炸 危 險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本 組 包 含 極 不 敏 感 之 爆 炸 性 物 質 及 意 外 引 發 或 傳 爆 爆 炸 之 發 生 機 率 可 忽 略 之 物 品, 其 風 險 僅 限 於 單 一 物 品 之 爆 炸 爆 炸 物 之 分 類 則 需 依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運 輸 專 家 委 員 會 關 於 危 險 物 運 輸 建 議 書 中 規 定 之 測 試 要 求 決 定 其 組 類 何 謂 相 容 組 呢? 將 每 種 爆 炸 性 物 質 物 品 分 開 運 輸 將 提 高 其 安 全 性, 但 是 這 種 方 法 很 不 經 濟, 實 際 上 也 行 不 通 事 實 上, 合 理 地 權 衡 安 全 和 其 他 有 關 因 素 的 利 弊, 在 運 輸 中 把 這 種 爆 炸 性 物 質 和 物 品 進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混 裝 是 必 要 的 在 運 輸 中, 這 種 混 裝 的 程 度 取 決 於 爆 炸 品 的 相 容 性, 如 果 第 1 類 中 的 某 些 貨 物 能 夠 一 起 運 輸, 而 不 明 顯 增 加 事 故 的 概 率, 或 在 一 定 數 量 的 情 況 下, 不 會 明 顯 提 高 這 種 事 故 的 影 響 級 別, 則 以 為 - 6 -
44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第 一 類 1.1 組 1.2 組 1.3 組 1.4 組 1.5 組 1.6 組 第 二 類 2.1 組 2.2 組 2.3 組 4.1 組 4.2 組 4.3 組 第 五 類 表 2.1 危 險 物 標 示 (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6864 Z5071)) 所 表 示 危 害 物 質 之 種 類 類 號 或 類 組 號 爆 炸 物 (Explosives) 1 有 整 體 爆 炸 危 險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1.1 有 拋 射 危 險, 但 無 整 體 爆 炸 危 險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1.2 會 引 起 火 災, 並 有 輕 微 爆 炸 或 拋 射 危 險 但 無 整 體 爆 炸 危 險 之 物 1.3 質 或 物 品 1.4 無 重 大 危 險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1.5 很 不 敏 感, 但 有 整 體 爆 炸 危 險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1.6 極 不 敏 感, 且 無 整 體 爆 炸 危 險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氣 體 (Gases) 易 燃 氣 體 (Flammable gases) 非 易 燃, 非 毒 性 氣 體 (Non-flammable,non-toxic gases) 毒 性 氣 體 (Toxic gases) 第 三 類 易 燃 液 體 (Flammable liquids) 3 第 四 類 易 燃 固 體 ; 自 燃 物 質 ; 禁 水 性 物 質 (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4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易 燃 固 體 4.1 自 燃 物 質 4.2 禁 水 性 物 質 組 5.2 組 第 六 類 6.1 組 6.2 組 第 七 類 氧 化 性 物 質 ;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Oxidizing substances; Organic peroxides) 氧 化 性 物 質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毒 性 物 質 及 感 染 性 物 質 (Toxic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毒 性 物 質 感 染 性 物 質 放 射 性 物 質 (Radioactive material) Radioactive I Radioactive II Radioactive III 可 分 裂 物 質 (Fissile material) 第 八 類 腐 蝕 性 物 質 (Corrosive substances) 8 第 九 類 其 他 危 險 物 (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9 備 考 : 1. 第 七 類 分 類 參 考 IAEA(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之 分 類 號 碼 而 定 2. 本 標 準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係 參 照 1997 年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運 輸 專 家 委 員 會 關 於 危 險 物 運 輸 建 議 書 ( 編 號 ST/SG/AC.10/1/REV.10) 之 規 定 訂 定, 旨 在 統 一 標 示, 以 利 貨 物 之 通 運 作 業 3. 本 標 準 之 分 類 係 依 據 其 具 有 之 危 險 類 型 而 定, 其 分 類 號 碼 之 次 序, 並 不 代 表 其 危 險 大 小 程 度 A 7B 7C - 7 -
45 這 些 貨 物 是 可 配 裝 的 表 2.2 中 規 定 的 各 種 相 容 組 的 物 質 或 物 品 相 互 之 間 是 不 相 容 的, 一 般 不 能 在 一 起 運 輸 因 此 相 容 組 的 應 用 多 在 運 輸 上, 一 般 工 作 場 所 的 應 用 價 值 較 低 3. 圖 式 辨 認 1.1 組 1.2 組 1.3 組 象 徵 符 號 : 炸 彈 爆 炸, 黑 色 背 景 : 橙 色 數 字 "1" 置 於 底 角 "**" 及 "*" 分 別 代 表 類 組 及 相 容 組 的 位 置 象 徵 符 號 及 類 組 之 間 註 明 爆 炸 物 名 稱 1.4 組 1.5 組 1.6 組 以 組 的 數 字 代 表 象 徵 符 號 且 不 註 明 爆 炸 物 名 稱 ; 但 保 留 "*" 相 容 組 之 位 置 及 數 字 "1" 置 於 底 角 4. 標 示 範 例 名 稱 聯 合 國 編 碼 危 害 圖 式 疊 氮 化 鉛 A 苦 味 酸 銨 D 硝 化 纖 維 素 D 助 爆 管, 不 帶 雷 管 D - 8 -
46 表 2.2 類 別 符 號 供 分 類 物 質 和 物 品 的 說 明 相 容 組 類 別 符 號 一 級 爆 炸 性 物 質 A 1.1A 含 有 一 級 爆 炸 性 物 質, 而 不 含 有 兩 種 或 兩 種 以 上 有 效 保 險 裝 置 的 物 品 推 進 爆 炸 性 物 質 或 其 它 爆 燃 爆 炸 性 物 質 或 含 有 這 些 爆 炸 性 物 質 的 物 品 二 級 起 爆 物 質 黑 火 藥 或 含 有 二 級 起 爆 物 質 的 物 品, 無 引 發 裝 置 和 發 射 藥 ; 或 含 有 一 級 爆 炸 性 物 質 和 兩 種 以 上 有 效 保 險 裝 置 和 物 品 含 有 二 級 起 爆 物 質 的 物 品, 無 引 發 裝 置, 帶 有 發 射 藥 ( 含 有 易 燃 液 體 或 膠 體 或 自 燃 液 體 的 除 外 ) 含 有 二 級 起 爆 炸 藥 的 物 品, 帶 有 引 發 裝 置, 帶 有 帶 射 藥 ( 含 有 易 燃 液 體 或 膠 體 或 自 燃 液 體 的 除 外 ) 或 不 帶 有 發 射 藥 B 1.1B 1.2B 1.4B C 1.1C 1.2C 1.3C 1.4C D 1.1D 1.2D 1.3D 1.4D 1.5D E 1.1E 1.2E 1.4E F 1.1F 1.2F 1.3F 1.5F - 9 -
47 表 2.2 類 別 符 號 ( 續 ) 供 分 類 物 質 和 物 品 的 說 明 煙 火 物 質 或 含 有 煙 火 物 質 的 物 品 或 含 有 爆 炸 性 物 質 及 照 明 燃 燒 催 淚 或 發 煙 物 質 的 物 品 ( 水 激 活 物 品 或 含 有 白 磷 磷 化 物 自 燃 物 質 易 燃 液 體 或 膠 體 或 自 燃 液 體 的 物 品 除 外 ) 相 容 組 類 別 符 號 G 1.1G 1.2G 1.3G 1.4G 含 有 爆 炸 性 物 質 和 白 磷 的 物 品 H 1.2H 1.3H 含 有 爆 炸 性 物 質 和 易 燃 液 體 或 易 燃 膠 體 的 物 品 J 1.1J 1.2J 1.3J 含 有 爆 炸 性 物 質 和 毒 性 化 學 劑 的 物 品 K 1.2K 1.3K 爆 炸 性 物 質 或 含 有 爆 炸 性 物 質 並 且 具 有 特 殊 風 險 ( 例 如 由 於 水 激 活 或 含 有 自 燃 液 體 磷 化 物 或 自 燃 物 質 ) 需 要 彼 此 隔 離 的 物 品 L 1.1L 1.2L 1.3L 只 含 有 極 端 不 敏 感 起 爆 物 質 的 物 品 N 1.6N 對 物 質 或 物 品 進 行 這 種 的 包 裝 或 設 計 : 除 了 包 件 被 燒 損 外, 能 使 事 故 引 起 的 危 險, 不 波 及 到 包 件 之 外, 在 包 件 遭 到 燒 損 的 情 況 下 爆 炸 和 拋 射 效 應, 不 至 重 大 妨 礙 在 包 裝 鄰 近 地 區 滅 救 火 或 其 它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S 1.4S
48 2.2.2 第 二 類 : 氣 體 1. 定 義 (1) 氣 體 : 係 指 在 50 時, 其 蒸 氣 壓 力 大 於 300 kpa 者, 或 在 20 標 準 壓 力 kpa 時, 完 全 為 氣 體 狀 態 者 (2) 本 類 氣 體 依 其 實 際 物 理 狀 態 包 括 有 下 列 四 種 : a. 壓 縮 氣 體 其 於 運 輸 之 需 要 而 予 以 壓 縮 包 裝 之 氣 體 ( 不 含 溶 解 氣 體 ), 在 20 時 完 全 為 氣 態 者 b. 液 化 氣 體 基 於 運 輸 之 包 裝 需 要, 氣 體 在 20 時 部 分 為 液 體 者 c. 冷 凍 液 化 氣 體 基 於 運 輸 之 包 裝 需 要, 氣 體 因 降 低 溫 度 至 低 溫, 部 分 為 液 體 者 d. 溶 解 氣 體 基 於 運 輸 之 包 裝 需 要, 壓 縮 氣 體 溶 解 於 溶 劑 者 2. 分 類 本 類 氣 體 依 其 運 輸 過 程 中 之 主 要 危 險 性 區 分 為 下 列 三 組 : (1)2.1 組 : 易 燃 氣 體 ; 係 指 氣 體 在 20, 標 準 壓 力 kpa 時, 與 空 氣 之 容 積 混 合 比 在 13% 以 下 時 易 著 火 者 ; 或 不 論 其 燃 燒 下 限 為 何, 其 在 空 氣 中 之 燃 燒 範 圍 不 少 於 12% 者 (2)2.2 組 : 非 易 燃 氣 體 ; 係 指 氣 體 在 20, 壓 力 不 小 於 280 kpa 下, 以 冷 凍 液 體 之 方 式 運 輸, 而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者
49 a. 窒 息 性 者 : 可 稀 釋 或 置 換 正 常 空 氣 中 氧 氣 之 氣 體 b. 氧 化 性 者 : 一 般 藉 提 供 氧 氣, 使 其 他 物 質 較 在 空 氣 中 更 容 易 燃 燒 者 c. 不 歸 類 其 他 組 者 (3)2.3 組 : 毒 性 氣 體 ; 係 指 氣 體 被 已 知 對 人 類 之 健 康 造 成 毒 害 或 腐 蝕 之 危 害 者 ; 或 其 半 數 致 死 濃 度 (LC 50 ) 等 於 或 小 於 5,000 ml m 3 (ppm), 而 被 認 定 對 人 類 有 毒 害 或 腐 蝕 者 3. 危 害 性 : 所 有 壓 縮 氣 體 都 有 危 害 性, 因 為 它 們 是 在 高 壓 之 下, 而 其 中 某 些 還 有 以 下 的 危 害 性 : 會 著 火 及 可 能 爆 炸 - 乙 炔 氫 丙 烷 環 氧 乙 烷 等 有 毒 - 包 括 光 氣 一 氧 化 碳 及 氟 化 氫 引 致 接 觸 處 生 凍 瘡 - 用 作 冷 卻 劑 之 氣 體 如 液 態 氧 及 液 態 氮 等 腐 蝕 性 - 指 經 接 觸 即 壞 皮 膚 及 其 他 身 體 組 織 如 氨 氯 及 氟 等 氧 化 物 - 由 於 含 氧, 可 能 幫 助 其 他 物 料 著 火 如 一 氧 化 氮 氧 氣 等 4. 圖 式 辨 認 2.1 組 象 微 符 號 : 火 焰, 得 為 白 色 或 黑 色 背 景 : 紅 色 數 字 2 置 於 底 角
50 象 徵 符 號 與 類 號 間 註 明 易 燃 氣 體 2.2 組 象 微 符 號 : 氣 體 鋼 瓶, 得 為 白 色 或 黑 色 背 景 : 綠 色 數 字 2 置 於 底 角 象 徵 符 號 與 類 號 間 註 明 非 易 燃, 非 毒 性 氣 體 2.3 組 象 微 符 號 : 骷 髏 與 兩 根 交 叉 方 腿 骨, 黑 色 背 景 : 白 色 數 字 2 置 於 底 角 象 徵 符 號 與 類 號 間 註 明 毒 性 氣 體 5. 標 示 範 例 名 稱 聯 合 國 編 碼 危 害 圖 式 液 化 石 油 氣 二 氧 化 碳 氯 氣 , 8 氧 氣 , 5.1 光 氣 , 8 磷 化 氫 , 2.1 三 氟 化 氯 , 5.1, 8 壓 縮 氮 一 氧 化 氮 , 5.1 無 水 氨 , 8 壓 縮 氫
51 2.2.3 第 三 類 : 易 燃 液 體 1. 定 義 易 燃 液 體 為 液 體 液 體 混 合 物, 或 含 有 固 體 之 溶 液 或 懸 浮 液 液 體 ( 例 如 油 漆 清 漆 等, 但 不 包 括 經 考 慮 其 危 險 性 而 歸 類 於 他 類 中 之 物 質 ), 其 閃 火 點 在 閉 杯 試 驗 時 不 高 於 60.5, 在 開 杯 試 驗 時 不 高 於 65.6 對 易 燃 性 的 分 組 如 下 表 2.3 所 示 表 2.3 包 裝 類 別 閃 點 ( 閉 杯 ) 起 始 沸 點 I II III - < 23 23, > 35 > 危 害 性 易 燃 液 體 的 主 要 危 害 性, 是 這 些 物 質 所 造 成 之 火 災 爆 炸 及 其 化 學 反 應 性 易 燃 物 質 的 蒸 氣 與 空 氣 的 混 合 物, 如 碰 到 火 焰 火 花 或 靜 電, 便 可 能 會 爆 炸 在 正 常 工 作 溫 度 下, 易 燃 液 體 所 放 出 之 蒸 氣 遇 上 火 源, 便 會 馬 上 著 火 再 者, 由 於 這 些 物 質 時 常 放 出 蒸 氣, 吸 入 體 內 可 引 致 呼 吸 系 統 受 刺 激 及 麻 醉,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受 損 害, 和 使 肝 臟 及 腎 臟 中 毒 許 多 易 燃 液 體 還 可 直 接 透 過 皮 膚 進 入 人 體, 刺 激 皮 膚 使 其 發 炎 3. 圖 式 辨 認 象 徵 符 號 : 火 焰, 得 為 黑 色 或 白 色 背 景 : 紅 色 數 字 3 置 於 底 角
52 象 徵 符 號 與 類 號 間 註 明 易 燃 液 體 4. 標 示 範 例 名 稱 聯 合 國 編 碼 危 害 圖 式 丙 酮 甲 醇 , 6.1 甲 苯 乙 酸 乙 酯 丙 烯 , 6.1 二 硫 化 碳 , 6.1 汽 油 第 四 類 : 易 燃 固 體 ; 自 燃 物 質 ; 禁 水 性 物 質 1. 定 義 及 分 類 (1)4.1 組 : 易 燃 固 體 ; 指 固 體 在 運 輸 中, 遇 到 狀 況 時, 可 能 有 燃 燒 之 虞 或 經 由 摩 擦 導 致 火 災 之 易 燃 固 體 另 外, 容 易 進 行 強 烈 放 熱 反 應 之 自 反 應 物 質 及 不 充 分 稀 釋 可 能 爆 炸 之 退 敏 爆 炸 物, 也 屬 4.1 組 之 分 類 (2)4.2 組 : 自 燃 物 質 ; 係 指 在 正 常 運 輸 情 況 下 易 於 自 燃 發 熱, 或 因 與 空 氣 接 觸 發 熱 易 於 著 火 之 物 質 (3)4.3 組 : 禁 水 性 物 質 ; 係 指 與 水 接 觸 釋 放 易 燃 氣 體, 並 與 空 氣 混 合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氣, 易 為 平 常 火 源 點 燃 之 物 質 2. 危 害 性 易 燃 固 體 與 燃 燒 中 的 火 柴 或 其 他 火 源 短 暫 接 觸, 即 容 易 起 火 火 焰 迅 速 漫 延, 就 十 分 危 險, 常 見 的 易 燃 固 體 像 金 屬 粉 末 即 是 自 燃 物 質 是 物 質 自 熱 導 致 自 燃, 物 質 與 空 氣 中 氧 氣 發 生
53 反 應 產 生 的 熱 未 能 迅 速 傳 導 散 逸 所 致 即 使 只 有 少 量 與 空 氣 接 觸 不 到 五 分 鐘 即 可 燃 燒, 又 稱 著 火 物 質, 如 黃 磷 禁 水 性 物 質 是 物 質 接 觸 水 後, 釋 出 易 燃 氣 體, 這 種 氣 體 與 空 氣 混 合 可 能 形 成 具 爆 炸 性 的 混 合 物, 這 種 混 合 物 極 易 被 一 般 之 火 源 點 燃, 如 火 花 燈 具 等,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波 和 火 焰 可 能 對 人 和 環 境 造 成 危 害 鹼 金 屬 與 鹼 土 金 屬 屬 如 鉀 鈉 等, 大 多 屬 於 這 類 危 害 物 3. 圖 式 辨 認 4.1 組 象 微 符 號 : 火 焰, 黑 色 背 景 : 白 底 加 七 條 紅 帶 數 字 4 置 於 底 角 象 徵 符 號 與 類 號 間 註 明 易 燃 固 體 4.2 組 象 微 符 號 : 火 焰, 黑 色 背 景 : 上 半 部 為 白 色, 下 半 部 紅 色 數 字 4 置 於 底 角 象 徵 符 號 與 類 號 間 註 明 自 燃 物 質 4.3 組 象 微 符 號 : 火 焰, 得 為 白 色 或 黑 色 背 景 : 藍 色 數 字 4 置 於 底 角 象 徵 符 號 與 類 號 間 註 明 禁 水 性 物 質 4. 標 示 範 例 名 稱 聯 合 國 編 碼 危 害 圖 式 鎂 金 屬 硫
54 三 硝 基 苯 ( 含 水 >30% ) 黃 磷 , 6.1 活 性 碳 鉀 鎂 粉 , 4.2 三 氯 矽 烷 , 3, 第 五 類 : 氧 化 性 物 質 ;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1. 定 義 及 分 類 本 類 危 險 物 質 包 括 下 列 各 組 (1)5.1 組 : 氧 化 性 物 質 ; 這 些 物 質 本 身 並 不 一 定 可 燃, 通 常 能 放 出 氧 氣 或 導 致 其 他 物 質 燃 燒 者 (2)5.2 組 :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 係 指 有 機 物 質 含 有 兩 價 之 結 構, 可 視 為 過 氧 化 氫 之 衍 生 物, 其 中 一 或 二 個 氫 原 子 為 有 機 基 所 取 代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很 不 安 定, 常 產 生 放 熱 之 自 行 加 速 分 解, 此 外, 本 類 物 質 可 能 兼 具 下 列 之 一 或 多 項 性 質 a. 有 爆 炸 分 解 之 可 能 b. 迅 速 燃 燒 c. 對 撞 擊 或 摩 擦 敏 感 d. 與 其 他 物 質 起 危 險 反 應 e. 導 致 眼 睛 傷 害 2. 危 害 性 意 外 的 發 生 通 常 是 因 氧 化 物 之 洩 漏 溢 出 或 缺 乏 控 制 而 起 氧 化 物 本 身 並 不 可 燃, 但 當 與 可 燃 物 質 接 觸 時, 能 夠 引
55 火 及 爆 炸 某 些 氧 化 物 及 過 氧 化 物 對 震 動 及 突 然 撞 擊 十 分 敏 感, 以 致 令 它 們 突 然 放 出 大 量 熱 能, 溫 度 高 升, 因 而 有 可 能 引 致 爆 炸 氧 化 物 有 些 也 會 腐 蝕 輸 導 管 道 及 密 閉 裝 置, 以 致 有 毒 物 質 洩 漏 入 工 作 場 所 內 3. 圖 式 辨 認 5.1 組 象 微 符 號 : 圓 圈 上 一 團 火 焰, 黑 色 背 景 : 黃 色 數 字 5.1 置 於 底 角 象 徵 符 號 與 類 號 間 註 明 氧 化 性 物 質 5.2 組 象 微 符 號 : 圓 圈 上 一 團 火 焰, 黑 色 背 景 : 黃 色 數 字 5.2 置 於 底 角 象 徵 符 號 與 類 號 間 註 明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4. 標 示 範 例 名 稱 聯 合 國 編 碼 危 害 圖 式 硝 酸 鉀 氯 酸 鈉 過 氧 化 鉀 硝 酸, 發 紅 煙 的 , 5.1, 6.1 甲 乙 基 酮 過 氧 化 物 第 六 類 : 毒 性 物 質 及 感 染 性 物 質 ( 但 危 害 通 識 不 列 入 感 染 性 物 質 ) 1. 定 義 及 分 類 本 類 危 險 物 包 括 下 列 各 組
56 (1)6.1 組 : 毒 性 物 質 ; 係 指 由 於 吞 食 吸 入 或 與 皮 膚 接 觸, 有 致 人 死 亡 嚴 重 傷 害 或 有 害 健 康 之 物 質 列 入 6.1 組 毒 性 物 質 之 標 準 如 下 表 表 2.4 列 入 6.1 組 毒 性 物 質 之 毒 理 數 據 標 準 吞 食 LD50 皮 膚 接 觸 LD50 吸 入 粉 塵 或 霧 滴 吸 入 蒸 氣 V ( 毫 克 / 公 斤 ) ( 毫 克 / 公 斤 ) LC50 ( 毫 克 / 升 ) LC50( 毫 升 / 米 3) 固 體 : 200 液 體 : V 1/5LC50 LC 註 :V 為 液 體 在 一 大 氣 壓 20 之 飽 和 蒸 氣 壓, 以 毫 升 / 米 3 表 示 (2)6.2 組 : 感 染 性 物 質 ; 指 含 有 已 知 或 懷 疑 對 動 物 或 人 類 造 成 疾 病 之 病 原 體 之 物 質, 這 類 物 質 包 括 細 菌 病 毒 立 克 次 氏 體 寄 生 蟲 真 菌 等 不 過, 此 類 物 質 不 在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中 所 列 管 的 危 害 物 質 中 2. 危 害 性 此 類 物 質 能 對 健 康 構 成 直 接 及 嚴 重 的 影 響, 包 括 失 去 知 覺 昏 迷 及 死 亡 一 般 來 說, 毒 性 愈 高 的 物 質, 會 對 健 康 構 成 愈 嚴 重 的 影 響 如 物 質 在 空 氣 中 之 濃 度 高, 而 人 體 受 侵 劑 量 又 大, 引 致 的 毒 性 效 應 將 會 愈 嚴 重 例 如 受 一 氧 化 碳 的 侵 害 如 在 50~ 200ppm 的 濃 度, 可 能 會 引 致 頭 痛, 但 如 超 過 2,000ppm 的 濃 度 可 能 造 成 死 亡 3. 圖 式 辨 認 6.1 組 象 徵 符 號 : 骷 髏 與 兩 根 交 叉 方 腿 骨, 黑 白 背 景 : 白 色
57 數 字 "6" 置 於 底 角 象 徵 符 號 與 類 號 間 註 明 " 毒 性 物 質 " 6.2 組 象 徵 符 號 : 三 個 新 月 型 放 在 一 個 圓 圈 上, 黑 色 背 景 : 白 色 數 字 "6" 置 於 底 角 象 徵 符 號 與 類 號 間 註 明 " 感 染 性 物 質 " 4. 標 示 範 例 名 稱 聯 合 國 號 碼 危 害 圖 式 氰 化 鈉 異 氰 酸 甲 酯 , 3 四 乙 基 鉛 四 氯 化 碳 氯 仿 鈹 粉 , 第 七 類 : 放 射 性 物 質 1. 定 義 係 指 任 何 物 質 其 放 射 性 比 活 度 (Specific activity) 大 於 70 KBq/kg(0.002μci/g) 者 本 類 物 質 包 括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可 分 裂 物 質, 其 放 射 性 物 質 又 依 其 放 射 活 性 分 為 Ⅰ Ⅱ Ⅲ 三 組 其 標 示 圖 式 及 分 類 依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之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八 類 : 腐 蝕 性 物 質 1. 定 義 這 些 物 質 接 觸 生 物 之 組 織 時 產 生 之 化 學 反 應 能 導 致 嚴 重 損 傷, 或 一 旦 洩 漏 時, 會 導 致 其 他 物 品 或 其 運 輸 工 具 之 損 壞
58 或 損 毀, 並 可 造 成 其 他 危 害 2. 危 害 性 所 有 腐 蝕 性 物 質 都 會 灼 傷 皮 膚 及 其 他 組 織, 皮 膚 眼 睛 呼 吸 系 統 及 消 化 道 等, 是 最 有 可 能 受 到 損 傷 的 部 位 此 類 物 質, 所 引 起 對 健 康 之 影 響 及 症 狀, 決 定 於 腐 蝕 性 物 質 的 類 別, 接 觸 身 體 的 部 位 及 接 觸 時 間 的 長 短 等 因 素 除 了 腐 蝕 人 體 組 織 以 外, 腐 蝕 性 物 質 尚 可 能 造 成 其 他 危 害 例 如 許 多 腐 蝕 性 物 質 都 會 侵 蝕 金 屬, 造 成 容 器 毀 損 洩 漏 普 通 鹼 類 如 氫 氧 化 鈉 及 氫 氧 化 鉀, 會 侵 蝕 金 屬 如 鋅 或 鋁 而 產 生 有 爆 炸 性 的 氫 氣 另 外, 腐 蝕 性 物 質 與 其 他 化 學 品 或 水 接 觸 時, 亦 可 能 出 現 強 烈 反 應, 例 如 將 一 杯 水 倒 入 一 桶 濃 硫 酸 內, 立 即 會 轉 變 為 蒸 氣 而 將 桶 內 的 物 質 噴 出 某 些 強 烈 腐 蝕 性 物 質 與 其 他 物 質 接 觸 時, 可 能 著 火 或 爆 炸 例 如 : 強 硝 酸 可 使 木 紙 松 節 油 或 金 屬 粉 末 著 火 燃 燒 甚 至 有 些 基 於 化 學 反 應 或 壓 力 增 加, 腐 蝕 性 物 質 可 能 引 致 貨 櫃 箱 破 裂 3. 圖 式 辨 認 象 徵 符 號 : 液 體 自 兩 個 玻 璃 容 器 倒 在 手 上 與 金 屬 片 上, 黑 色 背 景 : 上 半 部 白 色, 下 半 部 黑 色 白 邊 數 字 8 置 於 底 角 象 徵 符 號 與 類 號 間 註 明 白 色 腐 蝕 性 物 質 4. 標 示 範 例 名 稱 聯 合 國 編 碼 標 示 發 煙 硫 酸 , 6.1 硝 酸, 發 紅 煙 的 , 5.1,
59 鹽 酸 氫 氟 酸 溶 液 , 6.1 氫 氧 化 鈉 氨 溶 液 (30~ 50% ) 第 九 類 : 其 他 危 險 物 質 1. 定 義 係 指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產 生 之 危 害 為 第 一 類 至 第 八 類 所 不 能 包 括 之 物 質 或 物 品 另 外, 液 態 在 溫 度 100 或 固 態 在 溫 度 240 下 運 輸 之 物 質, 亦 屬 第 九 類 2. 危 害 性 由 於 第 一 類 至 第 八 類 的 危 害 性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具 危 害 特 性 的 物 質, 因 此 列 入 第 九 類, 以 補 其 不 足, 目 前 如 廢 棄 物 鋰 電 池 多 氯 聯 苯 石 棉 二 溴 二 氟 甲 烷 等 屬 之 此 外, 如 基 因 改 變 的 微 生 物, 因 為 無 法 分 類 亦 屬 之, 而 化 學 品 箱 或 急 救 箱 因 無 法 有 效 歸 類, 也 屬 於 第 九 類 物 品 故 其 危 害 性 須 視 個 別 物 質 而 定 3. 圖 式 辨 認 象 徵 符 號 : 上 半 部 七 條 黑 色 垂 直 線 條 背 景 : 白 色 數 字 9 置 於 底 角 4. 標 示 範 例 名 稱 聯 合 國 編 碼 標 示 多 氯 聯 苯
60 白 石 棉 二 溴 二 氟 甲 烷 鋰 電 池 乾 冰 ( 固 態 二 氧 化 碳 )
61 第 三 章 標 示 內 容 及 範 例 3.1 標 示 內 容 雇 主 經 由 對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之 辨 識, 明 暸 如 何 選 用 主 要 危 害 標 誌 及 其 他 危 害 標 誌 後, 還 需 要 對 標 示 的 危 害 物 質 加 以 說 明, 才 算 確 實 完 成 標 示 所 以 危 害 通 識 法 規 中 明 文 規 定 標 示 分 為 二 大 類, 一 為 圖 式, 二 為 內 容, 表 3.1 是 勞 委 會 的 參 考 格 式 標 示 以 簡 單 的 圖 式 讓 勞 工 易 於 了 危 害 特 性 ; 由 化 學 品 名 ( 或 俗 名 ) 及 成 份, 確 認 危 害 物 質 ; 透 過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及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提 醒 勞 工 在 操 作 時 可 能 面 臨 的 危 害 以 及 個 人 防 護 的 方 式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的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是 提 供 一 個 聯 絡 管 道 表 3.1 標 示 之 格 式 名 稱 : 主 要 成 份 :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註 :1. 圖 式 請 依 附 表 二 之 規 定 2. 有 二 種 以 上 圖 式 時, 請 按 阿 拉 伯 數 字 排 列 之
62 圖 3.1 以 甲 醇 (Methanol) 為 範 例 說 明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所 規 定 的 完 整 標 示 格 式 : 一 圖 式 : 圖 式 由 危 害 物 質 的 分 類 選 定 甲 醇 屬 於 易 燃 液 體, 因 此 選 用 第 三 類 易 燃 液 體 為 主 要 危 害 的 標 示 圖 式 此 外 甲 醇 亦 具 毒 性 的 物 質, 故 選 用 第 六 類 物 質 為 次 要 危 害 標 示 ( 標 示 圖 式 若 有 兩 種 以 上, 則 依 表 3.1, 按 阿 拉 伯 數 字 排 列 之 ) 二 內 容 : ( 一 ) 名 稱 : 甲 醇 (Methanol, CH 3 OH) 可 以 中 文 俗 名 稱 之, 附 加 英 文 品 名 ( 二 ) 主 要 成 份 : 甲 醇 因 甲 醇 為 純 物 質, 為 唯 一 主 要 成 份 若 裝 有 含 兩 種 以 上 危 害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時, 其 所 應 標 示 之 主 要 成 份 係 指 所 含 危 害 物 質 在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且 佔 前 三 位 者 ( 三 )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圖 3.1 所 列 之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包 含 主 要 之 健 康 及 物 理 危 害 性 說 明 如 甲 醇 是 高 度 易 燃 液 體 而 長 期 暴 露 對 身 體 會 產 生 傷 害 因 此 危 害 警 訊, 需 詳 列 危 害 物 之 危 害 性, 以 示 警 告 絕 大 多 數 的 健 康 及 物 理 危 害 性 均 可 由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查 詢 獲 得, 但 是 混 合 物 之 危 害 警 訊, 需 經 整 體 測 試, 或 依 成 份 濃 度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分 別 加 以 說 明 ( 四 )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以 甲 醇 為 例, 避 免 皮 膚 及 眼 睛 直 接 接 觸, 是 操 作 時 必 加 以 防 範
63 的 至 於 甲 醇 之 易 燃 特 性, 尤 需 小 心 防 範 防 範 措 施 中 均 應 詳 細 列 舉 ( 五 )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以 上 標 示 所 需 要 的 各 部 份 內 容, 主 要 是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因 此 雇 主 在 工 作 場 所 及 包 裝 使 用 標 示 應 是 求 其 易 懂 易 辨 識,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仍 不 可 或 缺 一 物 質 的 危 害 大 致 可 分 為 因 其 易 燃 反 應 性 而 導 致 的 火 災 爆 炸 危 害 對 人 體 的 健 康 反 應 表 3.2 與 表 3.3 為 可 參 考 的 危 害 警 告 片 語 除 了 參 考 的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之 外, 尚 須 列 出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表 3.4 為 可 參 考 的 危 害 防 範 片 語 而 每 個 片 語 的 選 定, 詳 見 附 錄 一 所 以 可 由 MSDS 中 的 資 料 對 照 附 錄 一, 選 定 合 適 的 片 語
64 圖 3.1 甲 醇 標 示 範 例 圖 式 種 類 :3,6.1 名 稱 : 甲 醇 主 要 成 份 : 甲 醇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高 度 易 燃 2. 對 眼 睛 具 刺 激 性 3. 長 期 暴 露 對 身 體 產 生 傷 害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置 於 陰 涼 處, 緊 蓋 容 器 2. 遠 離 引 燃 物 - 禁 止 抽 煙 3. 置 容 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4. 戴 眼 罩 護 目 罩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65 表 3.2 火 災 爆 炸 危 害 之 警 告 訊 息 片 語 爆 炸 性 受 震 動 摩 擦 接 觸 火 苗 或 其 它 引 燃 物 容 易 爆 炸 受 震 動 摩 擦 接 觸 火 苗 或 其 它 引 燃 物 非 常 容 易 爆 炸 氧 化 性 高 度 易 燃 接 觸 可 燃 物 可 能 引 起 燃 燒 與 易 燃 品 混 合 容 易 爆 炸 易 燃 性 易 燃 高 度 易 燃 極 高 度 易 燃 極 高 度 易 燃 液 化 氣 體 接 觸 水 會 釋 出 高 度 易 燃 氣 體 在 空 氣 中 會 自 燃 其 他 乾 燥 時 具 爆 炸 性 可 做 成 十 分 易 於 爆 炸 的 金 屬 化 合 物 加 熱 可 能 導 致 爆 炸 無 論 與 空 氣 接 觸 與 否 皆 具 爆 炸 性 可 能 會 引 起 火 災 接 觸 火 會 起 強 烈 反 應 與 氧 化 物 混 合 易 於 爆 炸 使 用 時, 可 能 會 形 成 易 燃 / 易 爆 蒸 氣 與 空 氣 混 合 物 可 能 會 形 成 爆 炸 性 的 過 氧 化 物 使 用 時 會 具 有 高 度 易 燃 性 在 密 閉 處 加 熱 會 有 爆 炸 的 危 險
66 表 3.3 健 康 危 害 之 警 告 訊 息 片 語 劇 毒 吞 食 會 有 劇 毒 與 皮 膚 接 觸 會 有 劇 毒 吸 入 會 有 劇 毒 會 有 十 分 嚴 重 的 無 法 復 原 的 危 險 急 有 毒 吞 食 有 毒 與 皮 膚 接 觸 有 毒 吸 入 有 毒 會 有 十 分 嚴 重 的 無 法 復 原 的 危 險 性 效 有 害 吞 食 有 害 與 皮 膚 接 觸 有 害 吸 入 有 害 可 能 會 有 無 法 復 原 的 危 險 吸 入 可 能 會 產 生 過 敏 腐 蝕 會 引 起 灼 傷 會 引 起 嚴 動 灼 傷 應 刺 激 會 刺 激 皮 膚 皮 膚 接 觸 可 能 會 產 生 過 敏 會 刺 激 眼 睛 對 眼 睛 可 能 會 產 生 嚴 重 傷 害 會 刺 激 呼 吸 系 統 皮 膚 眼 睛 接 觸 會 凍 傷 慢 性 累 積 性 在 體 內 累 積 過 量 會 有 危 險 長 期 暴 露 會 對 身 體 產 生 傷 害 長 期 暴 露 會 對 身 體 產 生 嚴 重 傷 害 效 應 癌 症 突 變 畸 胎 可 能 造 成 癌 症 可 能 導 致 遺 傳 上 的 影 響 可 能 導 致 畸 胎 其 他 與 水 接 觸 會 產 生 有 毒 氣 體 與 酸 性 物 質 接 觸 會 有 釋 放 有 毒 氣 體 與 酸 性 物 質 接 觸 會 釋 出 劇 毒 氣 體
67 表 3.4 危 害 防 範 片 語 置 放 於 上 鎖 處 勿 讓 小 孩 接 觸 置 放 於 陰 涼 處 遠 離 居 住 處 將 該 物 質 置 於... 之 下 ( 由 製 造 者 指 明 某 種 液 體 ) 置 於... 之 下 ( 由 製 造 者 指 明 之 惰 氣 ) 緊 蓋 容 器 容 器 保 持 乾 燥 置 容 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容 器 勿 保 持 密 封 遠 離 食 物 飼 料 及 動 物 飼 料 遠 離...( 由 製 造 者 指 明 不 相 容 的 物 質 ) 遠 離 高 溫 遠 離 引 燃 品 - 禁 止 抽 煙 遠 離 易 燃 品 小 心 處 理 或 開 啟 容 器 使 用 時 勿 吃 喝 使 用 時 勿 抽 煙 勿 吸 入 粉 塵 勿 吸 入 氣 體 / 煙 氣 / 蒸 氣 / 霧 氣 ( 由 製 造 者 自 行 選 用 適 當 項 目 ) 避 免 與 皮 膚 接 觸 避 免 與 眼 睛 接 觸 若 與 眼 睛 接 觸, 立 刻 以 大 量 的 水 洗 滌 並 洽 詢 醫 療 與 皮 膚 接 觸 之 後, 立 即 以 大 量... 洗 滌 ( 由 製 造 者 指 明 ) 勿 倒 入 排 水 管 理 勿 把 水 加 入 此 產 品 在 空 氣 不 流 通 之 處 需 戴 上 合 適 的 呼 吸 設 備 戴 眼 罩 / 護 目 罩 如 欲 清 洗 受 此 一 物 質 污 染 的 地 板 或 物 品 使 用...( 由 製 造 者 指 明 ) 如 遇 著 火 或 ( 及 ) 爆 炸, 勿 吸 入 煙 氣 表 3.4 危 害 防 範 片 語 ( 續 )
68 防 止 靜 電 避 免 震 動 和 摩 擦 此 一 物 質 及 其 容 器 必 須 安 全 地 棄 置 穿 上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戴 上 合 適 的 手 套 在 煙 燻 或 噴 霧 時, 穿 戴 上 適 當 的 呼 吸 裝 備 ( 由 製 造 者 指 明 ) 如 遇 著 火 時, 使 用...( 指 明 特 定 防 火 裝 備 ) 如 遇 著 火 時, 使 用..., 而 勿 使 用 水 若 覺 得 不 適, 則 洽 詢 醫 療 若 遇 意 外 或 覺 得 不 適, 立 即 洽 詢 醫 療 若 吞 食, 立 即 洽 詢 醫 療, 並 出 示 醫 療 人 員 此 容 器 或 標 籤 保 持 溫 度 不 超 過 攝 氏... 度 ( 由 製 造 者 指 明 ) 以... 保 持 濕 性 ( 由 製 造 者 指 明 適 當 物 質 ) 只 能 放 置 於 原 來 的 容 器 勿 與... 混 合 ( 由 造 者 言 明 ) 只 能 使 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在 室 內 使 用 時, 勿 使 用 於 大 塊 地 面 上 避 免 暴 露 於 此 物 質 - 須 經 特 殊 指 示 使 用 空 桶 滿 桶 分 開 標 示 儲 存 儲 存 容 器 採 抗 腐 蝕 材 質 避 免 長 期 暴 露
69 標 示 範 例 一 圖 式 種 類 :1.1D 名 稱 : 硝 甲 銨 基 三 硝 基 苯 主 要 成 份 : 硝 甲 銨 基 三 硝 基 苯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受 熱 震 動 可 能 發 生 爆 炸 2. 刺 激 眼 睛 皮 膚 3. 長 期 暴 露 會 對 身 體 產 生 傷 害 4. 火 場 中 會 釋 放 毒 氣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禁 止 震 動 撞 擊 摩 擦 2. 應 與 鹼 類 起 爆 器 材 分 開 存 放 3. 置 於 陰 涼, 乾 燥 且 通 風 良 好 處 4. 配 戴 護 目 鏡 口 罩 手 套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70 標 示 範 例 二 圖 式 種 類 :2.1 名 稱 : 氯 乙 烯 主 要 成 份 : 氯 乙 烯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極 高 度 易 燃 氣 體 2. 吞 食 有 害 (liq), 吸 入 有 害 3. 可 能 引 起 癌 症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置 於 陰 涼 且 通 風 良 好 處, 緊 蓋 容 器 2. 遠 離 引 燃 物 禁 煙 接 地 防 止 靜 電 3. 配 戴 護 目 鏡 口 罩 4. 避 免 長 期 曝 露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71 標 示 範 例 三 圖 式 種 類 :2.2 名 稱 : 二 氧 化 碳 ( 乾 冰 ) 主 要 成 份 : 二 氧 化 碳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皮 膚 眼 睛 接 觸 會 凍 傷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置 於 陰 涼 處 2. 戴 眼 罩 / 護 面 罩 3. 戴 上 合 適 手 套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72 標 示 範 例 四 圖 式 種 類 :2.3, 8 名 稱 : 氨 ( 阿 摩 尼 亞 ) 主 要 成 份 : 氨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皮 膚 接 觸 會 凍 傷 灼 傷 2. 會 刺 激 眼 睛 3. 吸 入 有 毒 4. 嚴 重 刺 激 呼 吸 系 統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置 於 陰 涼 處 2. 戴 眼 罩 護 目 鏡 手 套 3. 勿 與 酸 共 儲 存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73 標 示 範 例 五 圖 式 種 類 :3 名 稱 : 石 油 醚 主 要 成 份 : 石 油 醚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極 高 度 易 燃 液 體 2. 刺 激 眼 睛 刺 激 皮 膚 3. 吞 食 有 毒 4. 吸 入 有 害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置 於 陰 涼 且 通 風 良 好 處, 緊 蓋 容 器 2. 遠 離 引 燃 物 禁 煙 接 地 防 止 靜 電 3. 配 戴 護 目 鏡 口 罩 防 滲 手 套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74 標 示 範 例 六 圖 式 種 類 :4.1 名 稱 : 三 硝 基 甲 苯 (TNT) 主 要 成 份 : 三 硝 基 甲 苯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極 高 度 易 燃 固 體 2. 與 皮 膚 接 觸 有 害 3. 刺 激 眼 睛 吸 呼 系 統 4. 與 氧 化 劑 混 合 易 爆 炸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遠 離 引 燃 品 - 禁 止 抽 煙 2. 避 免 震 動 和 摩 擦 3. 遠 離 氧 化 劑 4. 配 戴 護 目 鏡 口 罩 手 套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75 標 示 範 例 七 圖 式 種 類 :4.2, 6.1 名 稱 : 黃 磷 ( 白 磷 ) 主 要 成 份 : 磷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在 空 氣 中 會 自 燃 2. 吞 食 會 有 劇 毒 3. 會 引 起 嚴 重 灼 傷 4. 與 氧 化 物 混 合 易 爆 炸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置 於 陰 涼 且 通 風 良 好 處 緊 蓋 容 器 2. 遠 離 易 燃 品, 勿 與 強 鹼 混 合 3. 配 戴 護 目 鏡 口 罩 手 套 4. 儲 存 於 水 中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76 標 示 範 例 八 圖 式 種 類 :4.3, 4.1 名 稱 : 五 硫 化 二 磷 ( 硫 化 磷 ) 主 要 成 份 : 五 硫 化 二 磷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與 水 接 觸 會 產 生 大 量 有 毒 氣 體 2. 高 度 易 燃 3. 刺 激 眼 睛 皮 膚 呼 吸 系 統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置 於 陰 涼 乾 燥 且 通 風 良 好 處, 緊 蓋 容 器 2. 遠 離 火 源, 容 器 接 地 3. 配 戴 護 目 鏡 口 罩 手 套 4. 容 器 保 持 乾 燥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77 標 示 範 例 九 圖 式 種 類 :5.1 名 稱 : 過 氯 酸 鈉 主 要 成 份 : 過 氯 酸 鈉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與 易 燃 品 混 合 容 易 爆 炸 2. 加 熱 可 能 導 致 爆 炸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置 於 陰 涼 處, 遠 離 高 溫 2. 遠 離 易 燃 物 品 3. 勿 與 硝 酸 銨 硫 酸 金 屬 混 合 4. 如 遇 著 火 或 爆 火, 勿 吸 入 煙 氣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78 標 示 範 例 十 圖 式 種 類 :5.2 名 稱 : 甲 乙 基 酮 過 氧 化 物 主 要 成 份 : 甲 乙 基 酮 過 氧 化 物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與 易 燃 品 混 合 容 易 爆 炸 2. 在 密 閉 處 加 熱 有 爆 炸 的 危 險 3. 刺 激 眼 睛 皮 膚 4. 吞 食 吸 入 有 毒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置 於 陰 涼 且 通 風 良 好 處, 緊 蓋 容 器 2. 遠 離 強 酸 強 鹼 金 屬 3. 只 能 放 置 於 原 來 容 器 4. 配 戴 護 目 鏡 口 罩 手 套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79 標 示 範 例 十 一 圖 式 種 類 :6.1Ⅱ 名 稱 : 四 氯 化 碳 主 要 成 份 : 四 氯 化 碳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吞 食 吸 入 有 毒 2. 刺 激 眼 睛 刺 激 皮 膚 3. 長 期 暴 露 會 對 身 體 產 生 嚴 重 傷 害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緊 蓋 容 器, 置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2. 配 戴 護 目 鏡 口 罩 防 滲 手 套 3. 避 免 長 期 暴 露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80 標 示 範 例 十 二 圖 式 種 類 :8, 5.1, 6.1 名 稱 : 硝 酸 主 要 成 份 : 硝 酸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吸 入 有 劇 毒 2. 會 引 起 嚴 重 灼 傷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置 於 陰 涼 且 通 風 良 好 處, 緊 蓋 容 器 2. 配 戴 護 目 鏡 口 罩 防 護 衣 防 滲 手 套 3. 勿 與 鹼 混 合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81 標 示 範 例 十 三 圖 式 種 類 :9 名 稱 : 多 氯 聯 苯 主 要 成 份 : 多 氯 聯 苯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吞 食 有 害 2. 刺 激 皮 膚 眼 睛 3. 長 期 暴 露 會 對 身 體 產 生 嚴 重 危 害 4. 可 能 造 成 癌 症 畸 胎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遠 離 食 物 飲 料 及 動 物 飼 料 2. 穿 上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戴 眼 罩 護 目 鏡 3. 遠 離 強 氧 化 劑 4. 如 遇 著 火 或 爆 炸 勿 吸 入 煙 氣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1. 名 稱 2. 地 址 3. 電 話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82 第 四 章 免 標 示 容 器 說 明 及 其 他 標 示 的 對 象 主 要 係 指 一 般 容 器 如 : 袋 筒 瓶 箱 罐 桶 反 應 器 儲 槽 管 路 及 其 他 容 器 標 示 卻 不 適 用 於 一 些 工 作 場 所, 如 : 石 化 工 廠 的 大 量 儲 存 區 反 應 製 程 區 或 管 線 等 表 4.1 詳 細 列 出 使 用 公 告 板 以 代 替 容 器 標 示 之 容 器 雇 主 應 於 明 顯 之 處 設 置 法 規 第 五 條 規 定 事 項 之 公 告 板, 在 表 4.1 中 第 二 項 至 第 五 項 的 容 器, 有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者, 可 免 標 示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但 表 4.1 中 的 容 器 屬 管 系 者, 得 掛 使 用 牌 或 漆 有 規 定 識 別 顏 色 及 記 號 替 代 之 為 避 免 重 覆 及 使 用 不 便 等 情 況, 裝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容 器, 並 非 都 需 標 示 以 下 所 列 各 種 不 同 之 包 裝 場 所 及 時 機, 可 免 標 示 ( 一 ) 外 部 容 器 已 標 示, 僅 供 內 襯 且 不 再 取 出 之 內 部 容 器 ( 二 ) 內 部 容 器 已 標 示, 由 外 部 可 見 到 標 示 之 外 部 容 器 以 上 兩 種 情 況 屬 於 包 裝 材 料 使 用, 可 由 外 部 標 示 或 內 容 器 標 示 辨 識, 無 需 重 覆 使 用 標 示 例 如 盛 裝 危 害 物 質 的 PE 塑 膠 袋 即 屬 於 前 者 ( 三 ) 勞 工 使 用 之 可 攜 帶 容 器, 危 害 物 質 取 自 有 標 示 之 容 器, 且 僅 供 裝 入 之 勞 工 當 班 立 即 使 用 者 ( 四 ) 危 害 物 質 取 自 有 標 示 之 容 器, 並 供 實 驗 室 自 行 作 實 驗 研 究 之 用 者 另 外, 若 危 害 物 質 無 法 依 附 表 二 規 定 之 分 類 歸 類 者, 可 僅 標 示 內 容 部 分, 不 用 貼 圖 式 例 如 乙 二 醇 在 國 際 運 輸 上 並 無 法
83 依 九 大 類 有 適 切 之 分 類, 可 不 貼 圖 式 再 則, 若 容 器 容 積 在 一 百 毫 升 以 下 者, 可 僅 標 示 危 害 物 質 名 稱 及 圖 式 此 外, 包 裝 容 器 標 示 在 運 輸 上, 應 依 相 關 之 運 輸 法 規 標 示 之 事 實 上,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之 標 示 圖 式 已 審 慎 地 考 量 實 際 需 求 的 相 容 性, 避 免 工 作 場 所 一 般 容 器 標 示 和 運 輸 使 用 標 示 有 所 衝 突 因 此, 雇 主 對 裝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船 舶 航 空 容 器 或 運 送 車 輛 之 標 示, 應 依 交 通 法 規 中 有 關 運 輸 之 規 定 辦 理 表 4.1 設 立 公 告 板 以 代 替 容 器 標 示 之 容 器 一 裝 同 一 種 危 害 物 質 之 數 個 容 器 置 放 於 同 一 處 所 二 導 管 或 配 管 系 統 三 反 應 器 蒸 餾 塔 吸 收 塔 析 出 器 混 合 器 沈 澱 分 離 器 熱 交 換 器 計 畫 槽 儲 槽 等 化 學 設 備 四 冷 卻 裝 置 攪 拌 裝 置 壓 縮 裝 置 等 設 備 五 輸 送 裝 置
84 第 五 章 危 險 物 品 運 送 標 示 交 通 部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八 十 四 條 中 規 定, 裝 載 危 險 物 品 車 輛 之 左 右 兩 側 及 後 方 應 懸 掛 或 黏 貼 危 險 物 品 標 誌 及 標 示 牌 標 示 的 辨 認, 是 提 昇 司 機 運 送 及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對 危 害 物 質 認 知 的 第 一 步 ; 而 教 育 司 機 在 運 送 危 害 物 質 時, 能 夠 立 即 掌 握 危 害 物 質 的 特 性, 藉 著 對 標 示 的 熟 悉, 來 保 障 個 人 的 健 康 和 運 輸 的 安 全 則 是 標 示 訓 練 的 主 要 學 習 目 標 本 教 材 將 就 危 害 物 品 標 誌 及 標 示 牌 內 容 加 以 說 明, 並 附 一 些 標 示 範 例, 以 供 參 考 5.1 危 害 標 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中 的 危 險 物 品,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規 定 適 用 之 危 害 物 質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依 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公 告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而 危 險 品 標 誌 則 依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危 害 物 質 標 示 圖 式 (CNS 6864 Z5071) 的 分 類, 以 明 確 標 示 各 類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5.2 標 示 牌 內 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中 明 文 規 定 標 示 分 為 二 大 類, 一 為 危 險 物 品 標 誌, 二 為 標 示 牌 危 險 物 品 標 誌 之 形 狀 為 直 立 四 十 五 度 角 的 正 方 形, 圖 例 及
85 顏 色 依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六 八 六 四 車 輛 應 懸 掛 或 黏 貼 所 裝 載 危 險 物 品 主 要 特 性 之 危 險 物 品 標 誌, 也 可 以 同 時 懸 掛 或 黏 貼 危 險 物 品 主 要 特 性 及 次 要 特 性 之 危 險 物 品 標 誌 標 示 牌 內 容 應 含 危 險 物 品 名 稱 聯 合 國 編 號 (UN. NO.) 及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以 白 底 紅 字 正 楷 字 體 標 明 危 險 物 品 名 稱 以 中 文 為 主, 必 要 時 得 加 註 英 文 ; 聯 合 國 物 質 編 號 (UN. NO.) 用 以 查 詢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原 則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裝 載 之 危 險 物 品 尚 無 聯 合 國 物 質 編 號, 則 以 處 理 原 則 號 碼 替 代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應 含 區 域 號 碼 危 險 物 品 標 誌 及 標 示 牌 應 以 反 光 材 料 製 作, 文 字 為 正, 運 輸 過 程 中 應 不 至 產 生 變 形 磨 損 褪 色 及 剝 落 等 現 象 而 能 辨 識 清 楚 車 輛 左 右 兩 側 及 後 方 均 應 懸 掛 或 黏 貼 危 險 物 品 標 誌 及 標 示 牌, 位 置 應 明 顯 並 應 高 於 輪 胎 上 緣, 危 險 物 品 標 誌 及 標 示 牌 應 緊 靠 懸 掛 或 黏 貼, 倘 因 空 間 不 足 至 緊 靠 困 難 時, 也 可 分 開 懸 掛 或 黏 貼
86 第 三 單 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1 -
87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介 紹 聯 合 國 環 境 發 展 會 議 (UNCED) 與 國 際 化 學 品 安 全 論 壇 (IFCS) 於 1992 年 通 過 決 議, 建 議 各 國 應 展 開 國 際 間 化 學 品 分 類 與 標 示 調 和 工 作, 以 減 少 化 學 品 對 人 體 與 環 境 造 成 之 危 險, 及 減 少 化 學 品 跨 國 貿 易 必 須 符 合 各 國 不 同 標 示 規 定 之 成 本 所 以, 由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與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品 運 輸 專 家 委 員 會 (UNCETDG) 共 同 研 擬 化 學 品 分 類 與 標 示 之 GHS 系 統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其 分 工 如 下 : 1.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負 責 制 訂 化 學 品 對 人 體 健 康 與 環 境 之 危 險 分 類 標 準 2.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品 運 輸 專 家 委 員 會 (UNCETDG): 負 責 制 訂 化 學 品 物 性 安 全 標 準 3.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根 據 前 兩 個 單 位 發 展 出 標 準, 負 責 發 展 出 相 關 之 標 示 與 分 類 方 式 目 前 已 由 OECD UNCETDG 完 成 危 害 分 類 之 標 準,ILO 雖 然 在 些 許 規 定 是 尚 未 達 成 共 識, 而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也 只 確 認 十 六 大 項 之 抬 頭 ( 與 ISO 欄 位 只 有 第 2 3 項 對 調, 如 圖 一 ), 但 預 期 整 個 GHS 系 統 將 於 2003 年 公 告,2008 年 要 求 聯 合 國 所 有 會 員 國 遵 守 同 時 APEC 在 今 年 墨 西 哥 會 議 中, 也 要 求 各 會 員 國 能 於 2006 年 實 施 - 1 -
88 雖 然 GHS 系 統 與 ISO 系 統 之 MSDS 看 起 來 差 別 不 大, 但 真 正 需 關 心 的 是 危 害 分 類, 且 危 害 分 類 標 準 中 所 要 求 之 測 試 數 據 混 合 物 判 定 方 法, 均 會 影 響 到 MSDS 的 內 容 例 如 圖 二 中 LD50 為 257mg/Kg 在 各 國 之 分 類 標 準 中, 有 些 歸 類 於 有 害 有 些 歸 類 於 毒 性, 會 影 響 到 廠 商 從 國 外 資 訊 直 接 翻 譯 成 中 文 之 參 考 性 所 以 在 GHS 系 統 中 就 非 常 明 確 地 統 一 各 國 之 差 異 ( 分 類 標 準 如 表 一 ), 也 就 能 解 決 此 項 困 擾 因 為 目 前 在 GHS 系 統 中 MSDS 之 項 目 與 內 容 預 期 與 ISO 系 統 大 同 小 異, 故 以 下 以 ISO 系 統 來 作 介 紹 第 一 欄 位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1) 意 義 與 目 的 這 部 份 資 料 列 為 ISO MSDS 的 首 項, 包 含 物 品 名 稱 物 品 編 號 製 造 商 與 供 應 商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物 品 名 稱 放 在 第 一 項, 是 方 便 與 標 示 或 其 他 運 輸 文 件 做 物 質 確 認 之 連 結 而 製 造 商 等 資 訊, 是 以 備 當 使 用 者 對 產 品 或 MSDS 內 容 有 疑 慮 或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時, 能 迅 速 提 供 重 要 而 有 效 的 訊 息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若 MSDS 的 來 源 為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應 先 檢 視 與 容 器 標 示 運 輸 文 件 等 資 料 中, 列 示 的 物 品 名 稱 及 廠 商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 2 -
89 b. 由 於 MSDS 更 新 時 間 為 三 年, 應 每 隔 一 段 時 間 用 電 話 測 試 此 聯 絡 電 話 的 功 能, 以 確 保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時 能 獲 協 助, 迅 速 處 理 (3) 參 考 格 式 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物 品 名 稱 : 物 品 編 號 :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第 二 欄 位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辨 識 物 質 的 組 成, 而 產 品 的 危 害 成 分, 對 物 質 的 危 害 性 緊 急 處 置 的 相 關 性 很 高 所 以 此 欄 位 也 是 緊 急 事 故 必 須 立 即 知 道 的 訊 息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此 欄 位 依 物 質 狀 態 分 兩 種 填 寫 形 式 - 純 物 質 與 混 合 物 若 是 純 物 質 的 話, 則 填 寫 中 英 文 名 稱 同 義 名 稱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 及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 因 化 學 品 異 名 種 類 繁 多, 除 了 利 用 化 學 學 名 作 比 對 外, 尚 可 利 用 CAS NO., 因 其 一 個 號 碼 只 代 表 一 種 化 合 物, 故 對 化 學 品 的 確 認 與 資 料 查 詢 的 索 引 有 很 大 的 用 處 - 3 -
90 b. 而 混 合 物 方 面, 則 需 列 出 危 害 成 分 之 中 英 文 名 稱 濃 度 及 其 對 應 之 危 害 圖 式 依 照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之 規 定, 混 合 物 之 組 成 成 分, 若 屬 於 法 規 列 管 之 危 害 物 質 且 重 量 百 分 比 在 1% 以 上 者, 均 需 列 示 上 述 資 訊 此 項 資 訊 對 混 合 物 產 品 之 危 害 性 判 定 洩 漏 之 應 變, 甚 至 災 後 的 鑑 定 等, 具 有 極 大 的 意 義 (3) 參 考 格 式 二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同 義 名 稱 :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 混 合 物 : 化 學 性 質 :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之 中 英 文 名 濃 度 或 濃 度 範 圍 ( 成 分 百 分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及 圖 稱 比 ) 式 第 三 欄 位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以 簡 短 的 訊 息, 描 述 物 質 的 性 狀 與 重 要 危 害, 提 供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最 立 即 有 效 的 訊 息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此 欄 位 包 括 了 最 重 要 危 害 與 效 應 主 要 症 狀 及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三 項 由 最 重 要 危 害 與 效 應 中, 可 了 解 物 質 之 健 康 - 4 -
91 危 害 物 理 性 及 化 學 性 危 害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與 某 些 特 殊 危 害, 讓 使 用 者 在 緊 急 事 故 時, 能 注 意 到 立 即 的 危 害 與 避 免 引 發 更 嚴 重 的 事 故 主 要 症 狀 是 讓 患 者 與 醫 護 人 員 明 瞭, 所 產 生 之 症 狀, 是 否 是 由 此 化 學 品 的 暴 露 引 起 而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是 利 用 九 大 類 的 歸 類, 能 迅 速 知 道 物 品 的 危 害 性, 也 能 與 標 示 作 對 照 呼 應 b. 最 重 要 危 害 與 效 應 項 目 中, 又 分 為 四 個 部 分 - 健 康 危 害 效 應 環 境 影 響 物 理 性 及 化 學 性 危 害 特 殊 危 害 在 健 康 危 害 效 應 中, 可 明 瞭 此 物 質 是 否 具 有 毒 性, 是 否 會 造 成 吸 入 危 害 器 官 灼 傷, 是 否 具 有 致 癌 性 等 環 境 影 響 中 可 知 悉 此 物 質 在 環 境 中 是 否 會 持 續 對 生 物 是 否 具 有 毒 性 等 由 物 理 性 及 化 學 性 的 危 害, 能 知 道 此 物 質 是 否 具 有 易 燃 性 會 不 會 爆 炸 是 否 為 氧 化 劑 是 否 在 高 壓 狀 態 下 運 送 等 而 特 殊 危 害 是 敘 述 某 些 狀 況 下 的 危 害, 如 與 水 反 應 或 產 生 危 害 分 解 物 等 (3) 參 考 格 式 三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最 重 健 康 危 害 效 應 : 要 危 環 境 影 響 : 害 與 物 理 性 及 化 學 性 危 害 : 效 應 特 殊 危 害 : 主 要 症 狀 :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第 四 欄 位 急 救 措 施 - 5 -
92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若 有 人 員 在 過 量 暴 露 的 緊 急 情 況 下, 廠 內 員 工 或 緊 急 救 護 人 員 可 在 患 者 就 醫 前 採 取 的 立 即 性 處 理 措 施, 以 減 緩 或 降 低 過 量 暴 露 的 危 害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在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中 所 描 述 的 急 救 措 施, 是 指 現 場 人 員 或 患 者 本 身, 在 就 醫 診 治 前, 能 做 的 緊 急 處 理 或 照 料, 而 不 是 醫 生 的 救 治 程 序 就 安 全 的 觀 點 而 言, 這 種 基 本 知 識 對 現 場 勞 工 是 十 分 需 要 和 重 要 的, 也 是 應 該 強 調 的, 因 為 事 故 後 的 救 治 關 鍵 時 間 往 往 就 在 這 短 短 的 幾 分 鐘 內 b. 當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中 有 記 載 到 特 殊 的 解 毒 劑, 例 如 氰 化 物 中 毒 需 以 亞 硝 酸 戊 酯 當 解 毒 劑 或 是 暴 露 的 症 狀 可 能 會 延 遲 發 生 不 能 催 吐 時, 均 需 特 別 注 意, 就 醫 時 也 需 醫 師 溝 通, 以 免 延 誤 治 療 的 時 機 (3) 參 考 格 式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 皮 膚 接 觸 : 眼 睛 接 觸 : 食 入 :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 6 -
93 第 五 欄 位 滅 火 措 施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包 括 適 當 的 滅 火 材 料 與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以 預 防 起 火 或 爆 炸 並 作 為 消 防 隊 員 及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的 初 步 處 理 參 考 因 此, 對 於 具 高 度 火 災 爆 炸 潛 在 危 險 之 易 燃 性 物 質 溶 劑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爆 炸 物 金 屬 粉 塵 與 不 穩 定 物 質, 這 部 分 資 料 將 更 為 重 要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常 用 的 滅 火 材 料 包 括 水 泡 沫 二 氧 化 碳 化 學 乾 粉 等, 而 滅 火 材 料 的 選 用 可 依 火 災 類 型 做 區 分, 一 般 緊 急 應 變 書 籍 或 國 外 光 碟 資 料 均 有 其 建 議, 有 的 甚 至 會 分 為 小 火 及 大 火 兩 種 情 況 作 選 擇 敘 述 b. 在 參 考 MSDS 記 載 之 滅 火 材 料 的 選 用 及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時, 仍 須 配 合 現 場 狀 況, 並 以 專 業 人 員 的 判 斷 為 準 同 時 需 注 意 不 可 燃 的 物 質, 未 必 代 表 沒 有 火 災 爆 炸 危 害 例 如 硫 酸, 雖 不 可 燃, 但 反 應 性 極 高, 遇 水 可 產 生 足 量 的 熱, 而 與 金 屬 也 可 反 應 生 成 易 燃 性 的 氫 氣, 皆 可 能 引 起 火 災 (3) 參 考 格 式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 7 -
94 第 六 欄 位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為 意 外 洩 漏 及 外 溢 情 況 下 的 應 變 步 驟, 包 括 對 個 人 環 境 的 注 意 事 項, 及 清 除 的 方 法 可 作 為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環 保 人 員 在 處 理 事 故 時 之 參 考, 以 降 低 對 生 命 財 產 與 環 境 的 不 良 影 響 與 傷 害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發 生 洩 漏 時, 個 人 需 注 意 在 污 染 區 尚 未 完 全 清 理 乾 淨 前, 勿 接 近 該 區 ;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才 能 進 行 清 理 工 作 為 避 免 對 環 境 造 成 污 染, 有 些 物 質 要 防 止 其 進 入 下 水 道 或 密 閉 的 空 間 內 b. 處 理 洩 漏 的 步 驟 大 致 可 分 為 建 立 警 戒 線 辨 認 所 看 見 的 阻 隔 外 洩 源 評 估 現 況 及 做 出 適 當 的 回 應 ( 圍 堵 回 收 覆 蓋 稀 釋 中 和 等 ) 因 在 洩 漏 或 外 溢 緊 急 狀 況 下, 物 質 的 濃 度 通 常 很 高, 因 此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的 防 護 裝 備 須 最 為 周 密, 除 了 應 配 戴 供 壓 式 全 面 型 的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也 最 好 以 互 助 支 援 小 組 的 方 式 進 行 處 理 或 救 援, 避 免 單 槍 匹 馬 進 行 而 喪 生 險 境 (3) 參 考 格 式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 清 理 方 法 : - 8 -
95 第 七 欄 位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的 目 的 是, 提 供 一 些 規 範 或 指 南, 使 在 處 置 與 儲 存 實 務 上, 能 降 低 物 質 潛 在 的 危 害 此 資 料 對 化 學 品 使 用 者 倉 儲 人 員 或 運 輸 工 人 皆 極 重 要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此 欄 位 的 訊 息 除 了 最 基 本 的 危 害 預 防 措 施, 也 常 包 括 依 物 質 危 害 性 分 類 所 建 議 的 特 殊 處 置 與 儲 存 條 件 例 如 儲 存 在 陰 涼 乾 燥 及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遠 離 火 源 及 熱 源, 幾 乎 可 說 是 適 用 於 任 何 可 燃 性 物 質 的 儲 存 原 則 但 是 禁 水 性 物 質 之 儲 存 環 境, 則 應 保 持 在 室 溫 以 上, 以 免 空 氣 中 之 水 汽 凝 結 在 容 器 表 面, 引 起 危 險 性 反 應 b. 在 使 用 此 欄 資 訊 時, 宜 同 時 參 考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滅 火 措 施 與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欄 位 例 如 儲 存 的 原 則 是 分 類 儲 存, 易 燃 性 物 質 與 禁 水 性 物 質 最 好 不 要 放 在 同 一 區 域, 以 免 滅 火 時 導 致 其 他 危 害 (3) 參 考 格 式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 儲 存 : 第 八 欄 位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1) 意 義 與 目 的 - 9 -
96 此 欄 位 的 目 的, 是 提 供 在 使 用 或 貯 存 此 物 質 時, 可 以 採 取 的 工 程 對 策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與 衛 生 對 策, 以 降 低 個 人 暴 露 的 危 害 同 時, 也 提 供 法 令 的 容 許 濃 度 等 控 制 參 數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Personal Protection Equipment) 簡 稱 PPE 係 指 直 接 穿 戴 在 勞 工 身 上, 以 防 止 危 害 並 將 受 害 程 度 降 低 至 最 低 的 一 種 防 護 方 式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又 可 分 為 眼 睛 防 護 呼 吸 防 護 手 部 防 護 及 身 體 防 護 在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時, 宜 作 定 期 測 試 與 保 養, 以 確 定 其 能 隨 時 保 持 有 效 狀 態, 以 免 不 蒙 其 利 反 受 其 害 b. 呼 吸 防 護 具 的 選 擇, 除 了 跟 物 質 種 類 有 關 之 外, 與 物 質 空 氣 中 的 濃 度 也 有 關 係 故 在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中 常 依 國 外 的 一 些 研 究 機 構 所 建 議 的, 分 成 數 種 濃 度 界 限 及 未 知 濃 度 狀 況 作 建 議 c. 工 程 控 制 係 指 利 用 空 氣 流 動 的 方 法 來 調 整 工 作 場 所 之 空 氣, 以 提 高 工 作 環 境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勞 工 健 康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並 預 防 火 災 及 爆 炸 的 方 法 或 設 施 其 構 造 大 小 和 容 量 種 類 很 多, 常 見 的 兩 種 方 式 為 整 體 換 氣 與 局 部 排 氣 d. 控 制 參 數 包 括 容 許 濃 度 及 生 物 指 標 容 許 濃 度 係 指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質 可 容 許 的 暴 露 濃 度 之 閾 值, 乃 保 護 勞 工 不 受 有 害 物 質 影 響 的 法 令 管 制 標 準, 包 含 三 種 閾 值 :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97 度 /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而 生 物 指 標 是 提 供 一 個 評 估 化 學 品 對 生 物 體 潛 在 健 康 危 害 的 參 考 值, 非 法 令 管 制 標 準 (3) 參 考 格 式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 控 制 參 數 :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 生 物 指 標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 手 部 防 護 : 眼 睛 防 護 :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 衛 生 措 施 : 第 九 欄 位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應 包 含 物 質 狀 態 形 狀 顏 色 氣 味 沸 點 閃 火 點 蒸 氣 壓 等 物 理 與 化 學 性 質 資 料 目 的 在 協 助 使 用 者 辨 別 此 物 質 之 外 貌 之 外 並 了 解 其 特 性, 以 作 為 平 常 處 理 與 緊 急 狀 況 應 變 時 之 參 考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這 部 分 有 很 多 的 專 有 名 詞, 如 ph 值 沸 點 蒸 氣 壓 等, 需 注 意 其 定 義, 以 免 因 來 源 與 條 件 不 同 而 造 成 混 淆 例 如 水 中 溶 解 度 (%), 一 般 是 以 100 克 的 水 所 溶 解 的 溶 質 質 量 (g/100g), 但 若 測 試 方 式 是 以 100ml 的 水 所 溶 解 的
98 溶 質 體 積, 則 需 另 加 註 明 清 楚 另 外, 如 沸 點 蒸 氣 壓 等 數 據 會 因 溫 度 壓 力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一 般 是 以 20 一 大 氣 壓 為 標 準, 若 有 不 同 條 件 時 會 有 特 別 註 明 b. 閃 火 點 的 測 定 有 開 杯 及 閉 杯 兩 種 方 法, 通 常 由 閉 杯 法 所 測 得 的 數 據 比 開 杯 法 為 低, 而 聯 合 國 建 議 書 對 易 燃 液 體 的 分 類 是 以 閉 杯 法 所 測 得 的 數 據 低 於 60.5, 故 為 顧 及 法 規 與 安 全 觀 點, 需 注 意 其 測 試 方 式 而 在 相 同 的 測 試 方 法 下, 閃 點 愈 低 表 示 其 蒸 氣 愈 容 易 引 燃, 故 火 災 的 危 險 也 愈 大 同 樣 地, 爆 炸 下 限 愈 低 或 爆 炸 範 圍 愈 大, 則 火 災 爆 炸 的 危 險 性 愈 高 (3) 參 考 格 式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物 質 狀 態 : 形 狀 : 顏 色 : 氣 味 : ph 值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 分 解 溫 度 : 閃 火 點 : 自 燃 溫 度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 蒸 氣 密 度 : 密 度 : 溶 解 度 : 測 試 方 法 : 開 杯 閉 杯 第 十 欄 位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包 含 物 質 的 安 定 性 與 否, 以 及 在 哪 些 條 件 下 或 與 哪 些 化 學 品 可 能 產 生 危 險 性 反 應 的 資 料 以 提 供 勞 工 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在 儲 運 操 作 或 棄 置 化 學 物 質 的 參
99 考, 也 可 作 為 消 防 人 員 或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處 理 緊 急 狀 況 時 的 基 本 參 考 資 料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安 定 性 與 否 的 判 定, 係 指 物 質 在 常 溫 常 壓 下 或 在 預 設 的 貯 存 操 作 之 溫 度 與 壓 力 下, 是 否 會 因 物 理 性 的 衝 擊 震 動 下 會 產 生 自 發 性 反 應, 如 聚 合 分 解 等 作 用 而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包 括 會 導 致 物 質 不 安 定 之 條 件 或 會 產 生 危 害 性 反 應 之 不 相 容 性 物 質 b. 某 些 化 學 本 質 上 不 安 定 的 物 質, 例 如 一 些 過 氧 化 物 疊 氮 化 物 (azides) 及 爆 炸 性 物 質, 尤 應 避 免 在 儲 存 及 處 置 上 有 物 理 性 的 強 光 照 射 碰 撞 過 壓 或 升 溫 狀 況 發 生, 甚 至 還 可 能 需 考 慮 添 加 安 定 劑 以 避 免 危 害 性 反 應 所 以 此 欄 位 的 資 訊, 可 配 合 其 他 如 安 全 處 置 與 操 作 滅 火 措 施 等 欄 位 使 用, 供 處 置 儲 存 廢 棄 或 緊 急 狀 況 ( 如 起 火 外 洩 ) 處 理 時 的 基 本 參 考 資 料 (3) 參 考 格 式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危 害 分 解 物 : 第 十 一 欄 位 毒 性 資 料
100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提 供 該 物 質 或 其 危 害 成 分 之 相 關 毒 性 數 據 或 資 料, 可 讓 使 用 者 了 解 所 接 觸 化 學 品 的 毒 性 對 健 康 的 可 能 危 害, 達 到 警 示 與 事 先 防 範 的 效 果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此 欄 位 的 子 項 資 訊, 包 括 急 毒 性 局 部 效 應 致 敏 感 性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特 殊 效 應 急 毒 性 除 了 已 知 對 人 類 健 康 之 急 性 中 毒 效 應 外, 尚 包 括 試 驗 動 物 毒 理 之 急 毒 性 數 據, 如 LD50 及 LC50 而 其 他 動 物 之 毒 理 資 料, 如 致 癌 性 生 殖 毒 性 等, 會 在 特 殊 效 應 中 敘 述 b. 依 據 法 規 之 規 定, 若 是 混 合 物 未 做 整 體 測 試, 其 健 康 危 害 性, 除 具 有 科 學 資 料 佐 證 外, 視 同 各 該 成 分 之 健 康 危 害 性 所 以 對 混 合 物 而 言, 此 欄 位 可 以 依 據 整 體 測 試 結 果, 或 是 將 個 別 成 分 之 毒 性 資 料 列 示 出 來, 但 須 註 明 清 楚 (3) 參 考 格 式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急 毒 性 : 局 部 效 應 : 致 敏 感 性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 特 殊 效 應 : 第 十 二 欄 位 生 態 資 料 (1) 意 義 與 目 的
101 此 欄 位 的 目 的, 是 提 供 一 些 資 訊, 以 評 估 當 物 質 洩 漏 至 環 境 中, 所 造 成 的 環 境 效 應 影 響 包 括 此 化 學 品 的 環 境 流 佈 生 物 降 解 性 生 物 蓄 積 生 態 毒 性 等 資 訊, 可 供 環 保 廢 棄 處 理 人 員 參 考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化 學 品 若 洩 漏 至 環 境 中 之 流 佈 情 形, 可 分 為 三 種 狀 態 - 釋 放 至 空 氣 中 土 壤 及 水 中 而 化 學 品 的 流 佈, 常 因 為 光 化 與 光 解 生 物 降 解 或 蒸 發 等 作 用, 造 成 自 然 衰 減 b. 生 物 降 解 為 微 生 物 的 作 用, 而 使 大 分 子 有 機 化 合 物 分 解 成 小 分 子 化 合 物 的 過 程 一 般 而 言, 會 因 是 在 好 氧 條 件 或 是 厭 氧 條 件 下, 產 生 之 作 用 不 同, 也 會 因 溫 度 菌 種 而 有 所 差 異, 故 一 般 均 會 註 明 其 實 驗 條 件 (3) 參 考 格 式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可 能 之 環 境 影 響 / 環 境 流 佈 : 第 十 三 欄 位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包 括 適 當 的 處 理 廢 棄 物 之 方 法, 以 降 低 對 環 境 的 不 良 影 響, 可 作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環 保 人 員 或 相 關 技 術 人 員 在 處 理 廢 棄 物 時 的 參 考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廢 棄 物 清 理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將 廢 棄 物 質 減 量 減 害 或 安
102 定 化, 如 能 將 物 質 回 收 再 利 用 是 最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也 是 最 受 推 薦 的 資 源 盡 其 用 方 法, 然 而, 若 無 法 回 收 或 回 收 成 本 過 高, 則 須 採 用 其 他 方 法, 包 括 熱 處 理 法 物 理 化 學 處 理 法 ( 過 濾 吸 附 凝 固 沈 澱 氧 化 還 原 等 ) 生 物 處 理 法 及 掩 埋 法 b. 在 洩 漏 處 理 後 的 吸 收 劑 由 於 已 含 外 洩 物 質, 故 應 視 同 收 拾 集 中 的 外 洩 物 質 一 般, 依 廢 棄 物 處 理 而 用 畢 之 空 桶 往 往 尚 有 殘 餘 量, 故 也 應 按 廢 棄 物 處 理 方 式 處 置 之 (3) 參 考 格 式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第 十 四 欄 位 運 送 資 料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應 包 括 國 際 運 輸 規 定 聯 合 國 編 號 國 內 運 輸 規 定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目 的 是 提 供 運 輸 上 相 關 資 訊, 以 及 利 用 聯 合 國 編 號 查 對 緊 急 應 變 指 南, 而 能 儘 速 採 取 因 應 措 施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在 國 際 運 輸 相 關 規 定 上, 可 包 括 美 國 交 通 部 (DOT) 國 際 海 運 組 織 (IMO) 國 際 空 運 組 織 (IATA) 等 相 關 分 類 及 規 定, 供 化 學 品 運 輸 至 國 外 時 參 考 之 用 而 國 內 運 輸 法 規 的 目 的, 是 提 醒 運 送 人 在 國 內 運 輸 時, 可 能 需 要
103 注 意 到 的 相 關 法 規, 如 道 路 鐵 路 船 舶 等 運 送 b. 由 聯 合 國 編 號 (UN.NO) 可 以 對 應 查 到 該 物 質 的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也 就 是 一 旦 發 生 事 故 時, 處 理 人 員 為 保 護 自 身 安 全 及 維 護 社 會 大 眾 之 安 全, 在 事 故 最 初 階 段 所 應 採 取 的 緊 急 行 動 (3) 參 考 格 式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國 際 運 送 規 定 : 聯 合 國 編 號 : 國 內 運 輸 規 定 :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第 十 五 欄 位 法 規 資 料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是 將 此 物 質 直 接 相 關 的 法 規 列 示 出 來, 提 供 使 用 者 了 解 在 環 保 安 全 衛 生 交 通 等 方 面 之 相 關 法 規 訊 息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因 為 與 物 質 相 關 的 法 規 很 多, 故 此 欄 位 所 列 示 的 法 規, 是 指 物 質 直 接 被 指 名 列 管 的 法 規, 且 只 將 法 規 名 稱 列 出, 並 不 詳 列 條 款, 由 使 用 者 自 行 查 閱 參 考 b.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條 款 中, 對 化 學 品 的 安 全 處 置 儲 存 廢 棄 處 理 等 的 規 定, 其 實 也 是 避 免 災 害 發 生 的 相 關 技 術, 如 針 對 有 機 溶 劑 特 化 物 質 等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是 很 好 的 參 考 資 訊
104 (3) 參 考 格 式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第 十 六 欄 位 其 他 資 料 (1) 意 義 與 目 的 此 欄 位 是 提 供 任 何 相 關 訊 息 加 註 的 地 方, 例 如 前 十 五 項 欄 位 的 參 考 文 獻, 可 在 此 處 加 註 或 是 留 下 製 表 者 資 料, 以 提 供 使 用 者 一 個 諮 詢 管 道 (2) 使 用 說 明 與 建 議 a. 當 對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的 內 容 有 疑 問 時, 可 向 製 表 者 詢 問 或 索 取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b. 依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至 少 每 三 年 須 更 新 一 次 因 此, 在 使 用 時 應 留 意 製 表 日 期 是 否 已 屆 滿 三 年, 如 果 是 的 話, 則 應 聯 絡 製 表 單 位 或 供 應 商 或 製 表 者, 請 其 提 供 最 近 更 新 的 資 料 (3) 參 考 格 式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製 表 者 單 位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製 表 日 期
105 第 四 單 元 實 驗 室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106 第 一 章 前 言 1.1 簡 介 為 了 教 學 與 研 究, 學 校 實 驗 場 所 使 用 各 類 化 學 物 質 之 機 會 愈 來 愈 多, 導 致 實 驗 場 所 愈 具 有 潛 在 危 害 因 子, 因 此 實 驗 場 所 之 操 作 人 員 於 操 作 過 程 中 若 稍 有 疏 忽 或 處 置 不 當, 都 將 導 致 火 災 爆 炸 等 意 外 及 化 學 品 洩 漏 的 事 件, 輕 微 時 影 響 人 員 之 健 康, 嚴 重 時 造 成 工 作 環 境 污 染 及 人 員 之 傷 亡 一 旦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應 立 即 採 取 快 速 且 有 效 的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措 施, 以 期 於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能 有 效 因 應, 將 災 害 規 模 降 至 最 低, 避 免 因 為 災 害 擴 大 損 及 生 命 財 產 及 造 成 環 境 危 害, 確 保 學 校 實 驗 場 所 及 附 近 週 遭 之 安 全 1.2 目 的 與 政 策 本 計 畫 提 供 應 變 組 織 及 應 變 程 序 之 架 構, 建 立 訓 練 與 運 作 一 個 有 效 率 的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以 便 學 校 實 驗 場 所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提 供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本 計 畫 旨 在 減 少 任 何 意 外 事 件 產 生 的 影 響, 包 括 減 少 人 員 傷 亡 實 驗 設 備 損 害 及 週 遭 環 境 的 破 壞, 人 員 生 命 之 保 護 列 為 緊 急 應 變 之 最 優 先 考 慮 事 項 因 此, 所 有 的 應 變 程 序 應 遵 照 此 一 理 念 實 施, 以 對 人 命 的 拯 救 及 醫 療 列 為 第 一 優 先, 災 情 控 制 與 週 遭 環 境 之 保 護 列 為 第 二 優 先, 最 後 才 是 儀 器 及 實 驗 設 備 等 財 產 的 確 保 1.3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規 劃
107 一 個 適 當 且 周 全 的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可 以 提 供 學 校 與 師 生 於 災 變 發 生 時 適 切 的 行 動 指 南, 以 阻 止 災 害 的 擴 大, 減 少 災 害 損 失, 並 保 障 周 圍 學 生 的 安 全 及 維 護 學 校 的 生 態 環 境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書 的 擬 定 不 僅 是 為 了 符 合 勞 工 環 保 消 防 等 主 管 機 關 的 要 求, 最 重 要 的 是 協 助 學 校 重 新 審 視 校 內 可 能 發 生 的 災 害 及 可 動 員 的 應 變 能 力, 充 分 運 用 校 內 外 所 有 可 使 用 的 人 力 與 資 源 以 消 弭 或 減 輕 可 能 的 災 害 及 損 失 各 個 學 校 各 有 不 同 的 危 害 物 貨 實 驗 室 及 經 營 組 織, 因 此 每 一 間 學 校 的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也 會 隧 著 學 校 本 身 實 際 情 形 而 不 同 所 以 在 擬 定 計 畫 時, 所 規 劃 的 應 變 架 構 人 員 編 組 及 應 變 職 責 等 都 應 儘 量 與 校 內 的 組 織 及 狀 況 相 配 合, 並 於 草 擬 完 畢 後 分 送 校 內 各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研 議, 以 不 同 角 度 及 立 場 提 出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與 修 改 建 議, 以 提 高 計 畫 之 完 整 性 及 可 用 性
108 選 擇 參 與 計 劃 之 成 員 制 定 工 作 開 始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與 檢 討 應 變 能 力 之 評 估 危 害 評 估 學 校 應 變 能 力 之 評 估 區 域 應 變 能 力 調 查 計 劃 書 之 製 作 計 劃 書 之 修 訂 計 劃 書 之 核 准 與 推 動 圖 1 學 校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書 規 劃 過 程 示 意 圖
109 1.4 緊 急 應 變 相 關 法 規 在 相 關 作 業 要 求 製 作 相 關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或 程 序, 規 範 摘 錄 法 令 如 下 : 1.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三 十 條 : 公 私 場 所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因 突 發 事 故, 大 量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時, 負 責 人 應 立 即 採 取 聚 急 應 變 措 施, 並 於 一 小 時 內 通 知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2.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 依 據 嚴 重 排 放 廢 ( 污 ) 水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排 放 廢 ( 污 ) 水, 有 嚴 重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農 漁 業 生 產 或 飲 用 水 水 源 之 虞 時, 負 責 人 應 立 即 採 取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並 於 三 小 時 內 通 知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第 八 條 : 第 三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運 作 人,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檢 送 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毒 理 相 關 資 料 危 害 預 防 及 應 變 計 畫, 送 請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公 開 供 民 眾 查 閱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 毒 性 化 學 物 貿 在 運 作 中 因 洩 漏 化 學 反 應 或 其 他 突 發 事 故 而 污 染 運 作 場 所 周 界 外 之 環 境 者 或 於 運 送 過 程 中, 發 生 突 發 事 故 而 有 污 染 環 境 或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虞 者, 運 作 人 應 立 即 採 取 緊 急 防 治 措 施, 並 至 遲 於 一 小 時 內, 報 知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5. 消 防 法 第 十 三 條 :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應 由 管 理 權 人,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責 其 製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報 請 消 防 機 關 核 備, 並 依 該 計 畫 執 行 有 關 防 火 管 理 上 必 要 之 業 務 地 面 樓 層 達 十 一 層 以 上 建 築 物 地 下 建 築 物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建 築 物, 其 管 理 權 有 分 屬 時, 各 管 理 權 人 應 協 議 製 定 共 同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並 報 請 消 防 機 關 核 備 防 火 管 理 人 遴 用 後 應 報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消 防 機 關 備 查 ; 異 動 時, 亦 同 6. 依 據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所 訂 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第 五 條 :
110 事 業 單 位 向 檢 查 機 構 申 請 審 查 甲 類 工 作 場 所,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資 料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基 本 資 料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書 製 程 修 改 安 全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稽 核 管 理 計 畫 等 7. 民 防 法 第 四 條 : 學 校 團 體 公 司 廠 場 工 作 人 數 達 一 百 人 以 上 者, 應 編 組 防 護 團 但 民 防 團 隊 編 組 訓 練 演 習 服 勤 及 支 援 軍 事 勤 務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國 防 部 訂 定 為 整 合 前 述 環 保 法 令 消 防 法 令 勞 動 檢 查 法 及 民 防 法 等 有 關 緊 急 應 變 之 規 定, 整 合 之 目 標 作 法 如 下 : 1. 由 於 各 相 關 法 令 要 求 內 容 不 同, 因 此 整 合 上 考 量 滿 足 各 大 項 目 要 求 即 可 2. 整 合 性 文 件 中 應 增 加 災 害 種 類 及 危 害 等 級 之 相 關 文 件 或 表 格, 以 鑑 別 出 危 害 原 因 3. 將 消 防 工 安 及 民 防 之 各 項 組 織 職 責 合 一, 防 止 操 作 人 員 對 自 我 職 責 產 生 混 淆, 例 如 消 防 之 滅 火 班 可 與 工 安 緊 急 應 變 之 救 災 班 結 合, 消 防 之 通 報 班 與 工 安 之 聯 絡 班 結 合, 消 防 之 避 雞 引 導 班 安 全 防 護 班 與 工 安 之 安 全 管 制 班 結 合 消 防 之 救 護 班 與 工 安 之 救 護 班 結 合 4. 工 安 之 緊 急 應 變 通 報 程 序 融 入 消 防 通 報 之 部 分 5. 消 防 部 份 之 應 變 演 練 每 年 應 演 練 兩 次, 工 安 部 份 之 演 練 則 一 年 一 次, 因 此 兩 部 份 之 演 練 項 目 可 合 併 舉 辦
111 第 二 章 緊 急 應 變 基 本 資 料 2.1 校 區 建 築 物 實 驗 室 之 平 面 圖 及 學 校 師 生 之 分 佈 狀 況 使 用 校 區 建 築 物 實 驗 室 之 平 面 圖, 在 於 標 示 校 內 應 變 資 源 及 實 驗 室 位 置 等 區 域, 圖 上 並 註 名 車 輛 運 輸 路 線 及 校 內 應 變 設 施, 並 規 劃 人 員 疏 散 路 線, 及 評 估 校 內 位 置 安 全 性 等 學 校 若 無 平 面 配 置 圖 或 久 未 更 新, 建 議 應 重 新 依 據 學 校 大 小 比 例 繪 製 更 新, 同 時 應 將 檔 案 用 電 腦 資 訊 建 檔, 使 能 迅 速 進 行 修 改, 以 節 省 時 效 另 外, 還 可 調 查 學 校 師 生 及 教 職 員 工 之 分 佈 狀 況 搭 配 學 校 區 域 面 積, 俾 使 在 規 劃 人 員 編 組 及 組 織 架 構 時, 能 充 分 發 揮 真 正 可 運 用 的 人 力 2.2 危 險 性 物 質 之 使 用 現 況 危 害 性 化 學 物 之 種 類 數 量 及 分 佈 狀 況 依 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相 關 規 定, 需 調 查 本 校 實 驗 室 所 使 用 之 危 害 性 化 學 物 之 種 類 及 數 量 分 布 狀 況 掌 握 危 害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特 性 相 關 資 料 1. 依 據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第 三 章 規 定, 含 有 危 害 性 物 質 之 每 一 化 學 品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應 製 備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置 於 工 作 場 所 中 易 取 得 之 處, 並 隨 時 檢 討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內 容 之 正 確 性, 至 少 每 三 年 更 新 一 次 2. 危 害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現 場 緊 急 應 便 處 理 初 期 決 策 之 判 斷, 參 考 2004 年 版 北 美 洲 緊 急 應 變 指 南 處 理 事 故 現 場
112 2.3 現 行 危 害 物 之 管 制 措 施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申 購 管 制 措 施 1. 使 用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前, 應 先 向 各 縣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申 報 核 准, 取 得 核 可 文 件 2. 採 購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時, 應 向 取 得 環 保 署 核 發 之 販 賣 毒 化 物 許 可 證 之 廠 商 購 買 危 害 物 儲 存 管 制 措 施 1.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應 詳 列 名 稱 購 入 日 期 數 量 使 用 狀 況 及 存 量 增 減 狀 況 等 以 備 環 保 消 防 或 勞 檢 單 位 查 核 2. 危 害 化 學 品 之 容 器 包 裝 或 其 貯 存 場 所 應 依 規 定 明 顯 標 示 其 毒 性 污 染 危 害 性 及 其 緊 急 防 治 措 施 3. 貯 存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時, 應 就 其 各 自 特 性 選 擇 適 當 之 貯 存 方 法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應 依 規 定 標 示 清 楚, 置 於 安 全 容 器 或 櫃 中, 並 加 鎖 管 理 5. 必 須 根 據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建 立 危 害 物 質 之 標 示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 並 置 於 實 驗 室 內 易 取 得 之 處 6. 保 存 須 考 慮 溫 度 溼 度 以 及 受 震 動 等 影 響 而 採 取 適 當 的 安 全 措 施 7. 須 注 意 藥 瓶 的 瓶 蓋 是 否 旋 緊, 是 否 易 破 損 或 腐 蝕 危 害 物 使 用 及 廢 棄 措 施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使 用, 應 在 指 定 之 工 作 區 域 內 進 行, 實 驗 室 門 口 並 應 貼 示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場 所, 同 時 禁 止 閒 人 入 內 2. 操 作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時, 應 配 戴 適 當 之 個 人 防 護 具, 以 策 安 全 3.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停 止 運 作 後, 其 殘 留 物 應 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4. 各 系 所 之 毒 化 物 管 理 員 應 定 期 查 核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運 作 狀 況
113 5. 收 集 與 儲 存 廢 液 時, 應 考 量 其 不 相 容 性, 不 相 容 的 廢 液 不 可 儲 存 於 同 一 容 器 中 第 三 章 緊 急 應 變 運 作 組 織 3.1 緊 急 應 變 運 作 組 織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建 立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及 架 構 之 主 要 功 用 為 當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可 使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成 員 於 第 一 時 間 內 能 夠 各 司 其 責, 並 利 用 縱 向 上 下 溝 通, 統 籌 行 政 支 援 力 量 防 救 及 處 理, 將 混 亂 的 災 害 現 場 條 理 化, 使 災 害 損 失 減 低 至 最 小, 並 及 早 完 成 善 後 復 原 工 作 當 事 故 現 場 人 力 不 足 或 規 模 較 小 時, 其 任 務 編 組 可 依 現 況 作 適 當 調 整 學 校 成 立 之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編 組 負 責 人 及 職 掌 如 下 : 緊 急 應 變 編 組 負 責 人 職 掌 1. 視 災 害 搶 救 之 需 要, 召 集 緊 急 應 變 小 總 指 揮 官 組,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校 長 2. 救 災 作 業 之 協 調 與 狀 況 之 掌 握 學 院 院 長 3.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決 定 與 發 布 實 施 副 ( 代 理 ) 總 務 長 1. 指 揮 官 無 法 進 行 指 揮 緊 急 應 變 動 時, 由 副 總 指 揮 官 代 理 之 總 指 揮 官 ( 事 務 組 主 任 ) 2. 協 助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決 定 與 發 布 實 施 資 訊 收 集 官 秘 書 室 對 外 發 布 消 息 並 處 理 所 有 媒 體 的 需 求 安 全 諮 詢 官 學 校 環 安 監 視 整 個 災 害 現 場 的 安 全 狀 況 並 確 認 中 心 或 小 組 現 場 所 有 搶 救 人 員 的 安 全 性
114 通 報 組 警 衛 室 於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現 場 聯 絡 其 他 支 援 機 教 官 構 的 協 助 1. 現 場 救 災 與 化 學 物 質 處 理 作 業 之 指 現 場 指 揮 官 揮 與 部 署 事 故 單 位 主 管 2. 開 設 現 場 指 揮 中 心 系 主 任 3. 完 成 指 揮 官 交 付 之 任 務 4. 執 行 各 種 搶 救 任 務 安 全 防 護 組 1. 人 員 達 成 任 務 所 需 要 的 設 備 與 服 務 消 防 : 班 2. 評 估 災 害 現 場 事 故 型 態, 進 一 步 防 止 營 繕 組 民 防 : 防 護 隊 或 災 害 擴 大 供 應 隊 計 畫 研 擬 官 支 援 指 揮 及 執 行 的 任 務, 並 且 提 供 過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去 現 在 與 未 來 的 資 訊 供 決 策 之 用 財 務 行 政 官 會 計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時 現 場 的 財 務 處 理 人 事 主 任 人 員 管 制 組 駐 警 隊 1. 指 揮 交 通 及 管 制 車 輛 人 員 進 出 校 園 2. 隔 離 災 區 現 場 及 建 立 警 戒 標 示 管 制 人 員 進 出 搶 救 組 消 防 : 滅 火 班 民 防 : 滅 火 隊 或 工 程 隊 事 故 單 位 事 務 組 1. 現 場 發 生 火 災 時, 進 行 初 期 滅 火 2. 現 場 救 災 狀 況 控 制 與 化 學 物 質 處 理 作 業 ( 搶 救 洩 漏 遮 斷 與 修 護 ) 3. 專 業 與 技 術 之 提 供 避 難 引 導 組 各 樓 層 疏 散 人 員 清 查 及 避 難 引 導 引 導 人 員 救 護 組 協 助 傷 患 現 場 緊 急 救 護 及 送 醫 治 療 保 健 組 消 防 : 緊 急 救 護 班 護 理 人 員 民 防 : 救 護 隊 以 上 各 編 組 單 位 之 負 責 人 可 依 各 校 實 際 需 求 不 同 而 調 整
115 以 上 各 編 組 單 位 之 負 責 人 及 職 務 代 理 人 需 備 註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以 便 緊 急 狀 況 下 聯 絡 用 學 校 成 立 之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如 下 : 總 指 揮 官 安 全 諮 詢 官 情 報 收 集 官 連 絡 官 安 全 防 護 組 現 場 指 揮 官 財 務 行 政 官 計 畫 研 擬 組 支 援 功 能 服 務 功 能 避 難 引 導 組 人 員 管 制 組 救 護 組 搶 救 班 災 害 損 失 估 算 災 情 研 析 搶 救 資 源 研 析 搶 救 計 畫 研 擬 整 個 指 揮 架 構, 可 以 分 為 下 列 五 大 功 能 來 分 別 建 立 : 1. 指 揮 (command): 指 揮 功 能 本 質 上 屬 於 行 政, 其 責 任 包 含 下 列 幾 個 : Ⅰ 組 織 團 隊, 以 因 應 事 件 的 需 求 Ⅱ 建 立 事 件 應 變 的 目 標 Ⅲ 設 定 工 作 的 優 先 順 序 Ⅳ 確 立 執 行 計 畫 Ⅴ 確 定 資 源 的 分 配 與 發 放 Ⅵ 確 立 對 大 眾 媒 體 消 息 的 發 佈 Ⅶ 與 其 他 的 機 構 協 調
116 要 注 意 任 何 時 候 指 揮 的 功 能 與 責 任 是 不 能 缺 少 的, 即 使 五 六 個 人 的 小 事 件 其 指 揮 功 能 也 非 常 重 要, 為 了 任 務 的 順 利 進 行, 指 揮 的 功 能 必 須 有 安 全 諮 詢 官 情 報 收 集 官 聯 絡 組 等 的 輔 助, 這 些 人 員 直 接 對 總 指 揮 官 負 責 2. 執 行 (operation): 執 行 部 門 是 整 個 架 構 中 的 操 作 者 或 者 說 是 第 一 線 是 指 揮 命 令 主 要 的 完 成 者 其 責 任 包 括 : Ⅰ 完 成 指 揮 官 交 付 之 任 務 Ⅱ 執 行 各 種 技 術 操 作 Ⅲ 參 與 計 畫 擬 定 Ⅳ 必 要 時 得 修 改 執 行 計 畫 以 達 成 目 標 Ⅴ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給 指 揮 或 計 畫 部 門 Ⅵ 維 持 紀 律 在 過 去 的 應 變 體 系 ( 或 是 說 台 灣 到 目 前 為 止 的 災 難 應 變 模 式 ), 執 行 部 門 幾 乎 等 於 整 個 應 變 的 組 織, 所 有 的 人 員 都 是 執 行 人 員, 沒 有 後 勤 管 理 人 員, 如 此 導 致 整 個 執 行 部 門 必 須 分 心 去 做 後 勤 計 畫 以 及 財 務 等 事, 反 而 使 得 效 能 大 為 減 低 3. 計 畫 (Planning): 計 畫 部 門 的 本 質 是 幕 僚, 他 們 支 援 指 揮 及 執 行 的 任 務, 並 且 提 供 過 去 現 在 與 未 來 的 資 訊 供 決 策 之 用, 其 資 訊 主 要 是 目 前 資 源 的 狀 態 與 客 觀 的 情 勢 分 析 責 任 有 下 列 幾 個 : Ⅰ 維 持 正 確 的 資 源 狀 態 Ⅱ 蒐 集 及 分 析 客 觀 情 勢 Ⅲ 提 供 現 況 的 資 訊 Ⅳ 預 測 未 來 可 能 的 變 化 Ⅴ 預 備 替 代 方 案 Ⅵ 主 導 參 謀 會 議 的 進 行
117 Ⅶ 研 擬 並 發 佈 經 指 揮 採 用 的 執 行 計 畫 指 揮 官 不 可 能 對 各 種 情 況 都 非 常 的 專 業, 所 以 在 計 畫 部 門 中, 必 須 要 有 一 個 或 幾 個 技 術 專 家, 以 提 供 專 業 的 意 見 與 協 助 例 如 水 災 的 情 形, 計 畫 部 門 就 可 能 需 要 公 共 衛 生 或 環 境 醫 學 的 專 家 來 協 助 處 理 ; 房 屋 倒 塌 之 情 形, 則 需 要 有 結 構 工 程 師 協 助 專 業 的 判 斷 而 整 個 行 動 是 否 能 務 實 且 合 乎 專 業 之 需 求, 與 是 否 能 善 用 計 畫 部 門 的 專 家 有 非 常 大 的 關 係 4. 後 勤 (Logistics): 後 勤 部 門 的 本 質 也 是 幕 僚 後 勤 部 門 提 供 所 有 人 員 達 成 任 務 所 需 要 的 設 備 與 服 務, 其 主 要 的 任 務 分 為 兩 組 : Ⅰ 勤 務 功 能 (Service): 主 要 是 維 持 整 個 組 織 繼 續 的 運 轉 例 如 人 員 的 食 衣 住 行, 以 及 水 電 等 Ⅱ 支 援 功 能 (Support): 任 務 執 行 時 所 需 的 設 備 能 源 物 資 的 籌 措 與 使 用 等 5. 財 務 行 政 (Finance): 財 務 行 政 部 門 本 質 上 也 屬 於 幕 僚 工 作, 這 部 門 主 要 是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時 現 場 的 財 務 處 理 任 何 時 候 金 錢 的 管 理 是 最 麻 煩 的, 審 計 的 流 程 更 會 使 人 望 之 卻 步, 所 以 需 要 專 人 來 管 要 注 意 這 部 門 管 理 的 是 財 務 的 行 政 程 序, 並 非 實 際 的 採 買 程 序, 採 買 的 過 程 由 後 勤 部 門 負 責, 除 了 財 務 的 審 計 流 程 外, 還 有 四 項 重 要 的 功 能 : Ⅰ 災 害 復 原 紀 錄 : 以 便 日 後 災 民 的 補 助 之 用 Ⅱ 契 約 : 有 些 物 品 購 置 成 本 太 高 或 是 必 須 隨 時 更 新, 這 時 候 就 必 須 與 廠 商 簽 訂 契 約, 確 保 隨 時 可 以 取 得 供 應 Ⅲ 與 其 他 部 門 的 互 助 協 定 : 事 先 簽 立, 緊 急 時 可 以 共 用 某 些 器 材 或 資 源 的 協 定 Ⅳ 傷 害 或 損 毀 紀 錄 : 以 供 作 事 後 補 償 或 維 修 的 憑 據
118 3.2 緊 急 應 變 運 作 流 程 化 學 品 與 氣 體 洩 漏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流 程 場 所 人 員 疏 散 發 生 洩 漏 警 報 通 報 場 所 主 管 避 難 引 導 班 引 導 人 員 疏 散 進 行 現 場 災 情 評 估 緊 急 救 護 班 設 置 臨 時 救 護 站 避 難 引 導 班 人 員 清 點 回 報 召 開 緊 急 應 變 會 議 搶 救 班 進 行 止 漏 搶 救 班 回 報 現 場 狀 況 支 援 班 洩 漏 狀 況 是 否 擴 大 是 校 級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指 揮 各 項 應 變 器 材 支 援 進 行 災 害 現 場 控 制 請 求 外 援 消 防 隊 狀 況 解 除 進 行 災 害 復 原 工 作 縣 市 化 災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進 入 第 三 階 段 指 揮 應 變 器 材 除 污 支 援 班 各 項 應 變 器 材 清 點 事 故 災 因 調 查 與 報 告
119 3.2.1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位 置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應 設 於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能 有 效 指 揮 應 變 之 處 所, 但 是 因 應 緊 急 危 害 發 生 之 特 性, 針 對 緊 急 危 害 所 規 劃 之 應 變 中 心 的 設 置 地 點, 必 須 考 量 其 結 構 安 全 性 距 離 有 害 物 質 之 逸 散 較 遠 比 較 不 會 造 成 污 染 的 地 區, 另 外 也 必 需 考 量 人 員 之 緊 急 疏 散 問 題, 所 以 地 點 之 選 擇 考 量 原 則 建 議 如 下 : 1. 結 構 體 之 安 全 性, 預 先 評 估 當 緊 急 危 害 發 生 時, 其 結 構 體 並 不 會 受 損, 且 在 後 續 的 威 脅 下 也 不 致 於 有 任 何 危 害 發 生 之 場 所, 尤 其 針 對 於 緊 急 危 害 的 危 害 必 須 特 別 加 以 考 量 2. 連 外 交 通 通 暢 性 : 當 緊 急 危 害 發 生 後, 尤 其 是 地 震 或 火 災 爆 炸 等 具 毀 滅 性 災 害, 如 果 應 變 中 心 之 連 外 交 通 被 倒 塌 物 或 損 壞 物 阻 隔 時, 應 變 人 員 亦 無 法 進 入 應 變 中 心 執 行 工 作, 所 以 必 須 注 意 應 變 中 心 之 連 外 交 通 之 阻 礙 物 排 除 與 淨 空 工 作 3. 有 害 物 質 的 污 染 風 險 性 : 如 果 緊 急 危 害 結 果 導 致 大 專 院 校 中 有 害 物 質 的 漏 洩 造 成 外 洩 現 象, 那 應 變 中 心 就 必 須 避 開 此 一 問 題, 避 免 應 變 中 心 人 員 的 健 康 危 害, 所 以 應 變 中 心 之 選 擇 以 獨 立 建 物 或 單 獨 通 風 系 統 為 最 佳 考 量, 有 時 也 必 須 注 意 各 不 同 季 節 之 風 向 問 題 4. 對 外 尋 求 支 援 的 方 便 性 : 在 災 後 復 運 工 作 之 進 行, 必 須 尋 求 相 關 單 位 的 支 援, 若 應 變 中 心 與 外 界 之 聯 絡 不 方 便 時, 將 造 成 應 變 支 援 效 率 之 下 降 在 緊 急 危 害 之 危 害 與 一 般 災 害 之 差 異 點, 是 在 緊 急 危 害 後 一 般 均 會 發 生 停 電 的 現 象, 所 以 在 應 變 中 心 所 準 備 的 通 訊 器 材, 必 需 考 慮 其 停 電 的 問 題, 否 則 很 多 器 材 將 會 有 無 用 武 之 地 一 般 建 議 必 需 準 備 手 提 式 擴 音 器 無 線 通 訊 設 備 哨 子 敲 擊 器 搖 鈴 或 其 他 可 發 出 聲 響 並 可 傳 播 遠 處 的 器 材 設 備
120 3.3 緊 急 危 害 災 害 之 應 變 的 階 段 與 等 級 為 貫 徹 緊 急 危 害 防 災 技 術 之 建 立, 除 隨 時 更 新 各 項 緊 急 危 害 的 防 救 資 料 庫 外, 亦 編 印 完 善 的 緊 急 危 害 災 害 防 救 手 冊, 分 送 大 專 院 校 內 之 各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所 需 的 相 關 資 料 可 以 由 政 府 機 關 中 的 環 保 消 防 衛 生 等 相 關 單 位 取 得, 以 作 為 提 供 防 救 整 備 及 災 害 處 理 善 後 的 依 據 由 於 緊 急 危 害 發 生 後 需 大 規 模 的 救 災 工 作 時, 一 定 是 規 模 非 常 大, 所 以 規 劃 一 套 有 效 且 可 行 的 搶 救 編 組 內 容 是 重 要 且 必 要 的 內 容, 應 變 的 階 段 與 等 級 可 依 各 大 專 院 校 的 實 際 情 形 加 以 規 劃 與 分 類, 而 一 般 而 言 可 區 分 為 四 階 段 工 作, 其 內 容 如 下 表 緊 急 危 害 災 害 應 變 階 段 與 等 級 劃 分 範 圍 階 段 等 級 災 害 情 況 參 與 人 員 校 園 內 小 範 圍 校 園 內 大 範 圍 校 園 附 近 地 區 小 區 域 校 園 附 近 地 區 大 區 域 第 一 階 段 1. 侷 限 於 大 專 院 校 的 部 分 小 型 災 害, 如 有 毒 液 體 外 洩, 少 量 毒 氣 外 洩 2. 由 部 門 單 位 本 身 應 變 能 力 予 以 處 置 科 系 所 的 負 責 人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第 二 階 段 1. 發 生 大 專 院 校 的 部 分 大 型 災 害 如 已 科 系 所 的 負 責 人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或 毒 氣 外 洩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2. 須 藉 助 外 界 支 援 才 能 避 免 蔓 延 地 區 消 防 隊 第 三 階 段 1. 發 生 大 專 院 校 內 災 害 會 發 生 蔓 延 現 科 系 所 的 負 責 人 象 如 毒 氣 洩 漏 單 位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2. 對 大 專 院 校 外 人 員 有 威 脅 產 生 地 區 消 防 隊 3. 一 定 需 要 外 界 支 援 以 避 兔 更 大 傷 緊 急 危 害 緊 急 應 變 亡 事 件 發 生 組 織 第 四 階 段 涵 蓋 大 範 圍 區 域 的 重 大 傷 亡 災 害 發 生 科 系 所 的 負 責 人 單 位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地 區 消 防 隊 緊 急 危 害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由 於 因 緊 急 危 害 發 生 所 造 成 的 結 果 一 般 為 大 規 模 的 破 壞, 所 以 為 因 應 緊 急 危 害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救 災 搶 救 工 作, 以 及 各 單 位 互 相 問 的 督 導 協 調 指 揮 支 援 地 區 搶 救
121 3.3.1 緊 急 通 報 程 序 向 他 人 警 告 實 驗 室 事 故 發 現 者 通 報 災 害 擴 大 引 導 投 回 報 指 導 教 授 * 災 害 結 束 該 場 所 人 員 自 救 指 揮 場 所 應 變 負 責 人 及 指 導 教 授 * 入 救 災 災 害 擴 大 通 報 是 回 報 系 主 任 及 院 長 災 害 結 束 啟 動 系 上 應 變 組 織 指 揮 系 主 任 考 慮 人 員 疏 散 災 害 擴 大 通 報 否 回 報 校 長 災 害 結 束 啟 動 校 園 應 變 小 組 指 揮 校 長 及 院 長 災 害 擴 大 通 報 是 否 具 傳 染 或 感 染 知 會 教 育 部 及 相 關 部 會 災 害 結 束 請 求 縣 市 應 變 中 心 支 援 指 揮 教 育 部 是 否 請 求 中 央 聯 防 救 災 支 援 災 害 結 束 災 害 擴 大 請 求 中 央 聯 指 揮 防 救 災 支 援 通 報 行 政 院 做 醫 療 除 污 引 導 至 管 制 區 疏 散 遠 離
122 3.3.2 緊 急 通 報 內 容 當 進 行 通 報 時, 通 報 人 務 必 採 用 最 短 最 有 效 的 告 知 方 式, 以 爭 取 時 效 並 清 楚 告 知, 若 能 於 事 先 擬 訂 制 式 之 通 報 詞, 以 供 相 關 人 員 練 習, 較 了 避 兔 緊 急 時, 因 慌 張 而 將 通 報 內 容 掛 一 漏 萬, 造 成 延 誤 或 導 致 更 嚴 重 的 後 果 下 列 為 緊 急 通 報 內 容 應 包 含 之 事 項 : 1. 通 報 人 單 住 職 稱 及 姓 名 2. 通 報 事 故 發 生 時 間 3.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4. 事 故 狀 況 描 述 5. 傷 亡 狀 況 報 告 6. 已 實 施 或 將 實 施 之 處 置 7. 可 能 需 要 之 協 助 8. 其 他 緊 急 通 報 方 式 1. 喊 叫 2. 電 話 3. 傳 真 4. 廣 播 5. 其 他 可 靠 快 捷 方 式 3.4 緊 急 疏 散 規 劃 疏 散 時 機 意 外 狀 況 有 擴 大 到 實 驗 室 之 虞, 必 須 即 刻 通 知 附 近 人 員 進 行 疏 散 疏 散 決 定
123 疏 散 決 定 由 應 變 指 揮 官 決 定, 而 應 變 指 揮 官 依 救 災 負 責 組 長 的 意 見 及 應 變 計 畫 中 風 險 評 估 的 資 料 及 其 他 因 素 諸 如 : 1. 目 前 的 災 情 是 否 會 持 續 擴 大 2.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化 學 物 質 可 能 洩 漏, 作 下 達 疏 散 決 定 疏 散 計 畫 1. 疏 散 位 置 圖 2. 疏 散 管 制 擬 定 相 關 季 節 各 種 疏 散 方 向 狀 況 下, 依 疏 散 路 線 作 適 當 管 制 人 員 配 製 置 進 行 疏 散 人 員 引 導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1. 保 護 自 己 避 免 遭 受 災 害 2. 疏 散 學 生 人 員 離 開 可 能 受 波 及 的 區 域 3. 最 後 須 集 中 於 某 一 集 結 地 點, 分 樓 層 清 點 人 數 4. 向 指 揮 官 報 告 應 到 人 數 與 實 到 人 數 3.5 緊 急 應 變 器 材 與 應 變 步 驟 緊 急 應 變 器 材 於 災 變 發 生 時 應 變 器 材 的 完 備 與 否, 為 災 害 損 失 是 否 能 有 效 降 低 之 重 要 因 素 學 校 內 現 有 之 應 變 器 材 可 從 個 人 防 護 具 檢 修 及 搶 救 工 具 急 救 器 材 及 消 防 設 備 等 方 面 著 手 調 查 並 統 計 其 種 類 數 量 及 存 放 位 置 各 類 應 變 資 源 器 材 通 常 包 含 : 1. 個 人 防 護 具 : 安 全 帽 護 目 鏡 化 學 防 護 衣 消 防 衣 耐 化 手 套 耐 化 靴 空 氣 呼 吸 器 口 罩 濾 毒 罐 及 防 毒 面 具 等 2. 檢 修 搶 救 工 具 : 警 示 燈 照 明 燈 具 圍 繩 止 洩 工 具 組 防 爆 工 具 及 除 污 設 備 等 3. 急 救 器 材 : 擔 架 心 臟 急 救 設 備 床 單 毛 毯 冰 袋 消 毒 器 具 解 毒 劑 及 其 他 急 救 設 備 4. 消 防 器 材 : 滅 火 器 泡 沫 及 消 防 水 等
124 3.5.2 緊 急 應 變 步 驟 依 據 實 際 應 變 的 經 驗, 針 對 災 害 事 故 處 理, 可 依 照 應 變 步 驟 的 標 準 六 大 原 則, 其 原 則 如 下 : 1. 危 害 辨 識 : 災 害 發 生 的 初 期, 最 重 要 的 是 針 對 災 害 本 身 作 正 確 的 了 解 與 辨 識, 確 認 災 害 的 危 險 程 度 與 嚴 重 行, 初 步 的 辨 識 可 以 危 害 標 識 與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為 主 2. 擬 定 行 動 方 案 : 完 成 初 步 的 辨 識 步 驟 後, 接 著 還 要 研 擬 不 同 的 行 動 方 案, 其 中 包 括 急 救 方 案 洩 漏 著 火 處 理 方 案 及 個 人 防 護 方 案 等 等 3. 區 域 管 制 : 結 合 毒 性 物 性 化 性 火 災 爆 炸 特 性 洩 漏 量 洩 漏 濃 度 與 天 候 地 形 等 外 在 條 件, 預 估 其 疏 散 距 離 及 管 制 區 域 一 般 管 制 區 域 分 為 災 區 (Hot zone) 除 污 區 (Warm zone) 與 支 援 區 (Cold zone) 4. 指 揮 組 織 : 現 場 事 故 指 揮 官 須 接 受 一 定 的 專 業 訓 練, 指 揮 官 不 一 定 須 要 瞭 解 繁 瑣 的 搶 救 技 巧, 但 須 掌 握 整 個 宏 觀 的 應 變 考 量, 以 人 命 救 助 為 第 一 要 務, 災 情 控 制 為 第 二 考 量, 最 後 才 是 學 校 或 設 備 的 財 產 確 保 5. 後 勤 支 援 : 大 型 處 理 到 一 個 程 度 後, 必 定 需 要 後 勤 人 力 與 器 材 的 支 援 人 力 的 參 與 與 器 材 的 投 入 對 災 害 的 處 理 與 控 制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資 源 支 援 的 人 力 一 般 都 以 消 防 隊 與 專 家 學 者 為 主, 平 時 須 與 他 們 保 持 良 好 的 關 係, 並 且 將 其 緊 急 聯 絡 人 的 聯 絡 方 式, 彙 整 於 明 顯 易 取 得 之 處, 以 便 緊 急 時 候 聯 絡 醫 療 的 支 援 也 是 一 件 重 要 的 工 作, 平 時 應 該 對 附 近 醫 院 進 行 評 估, 待 事 故 發 生 後, 才 能 將 受 傷 的 人 員 迅 速 送 往 合 適 的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妥 善 的 治 療 與 照 顧 6. 善 後 處 理 : 可 分 為 人 員 除 污 處 理 與 現 場 災 後 處 理 一 般 來 講, 須 保 持 災 區 通 風 良 好, 且 其 清 理 工 作 須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專 業 人 員 負 責 此 外 對 於 消 防 冷 卻 用 水 之 廢 水, 可 能 具 有 毒 性, 應 予 以 收 集 並 納 入 廢 水 處 理 系 統
125 3.6 外 援 應 變 支 援 組 織 資 料 政 府 支 援 單 位 縣 ( 市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處 理 中 心 鄉 鎮 市 毒 災 應 變 小 組 新 聞 聯 繫 組 ( 新 聞 室 ) 污 染 防 治 組 ( 環 保 局 ) 災 因 調 查 組 ( 勞 工 局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 工 安 技 術 組 ( 勞 工 局 ) 搶 救 支 援 組 ( 兵 役 局 建 設 局 ) 醫 療 衛 生 組 ( 衛 生 局 ) 災 害 搶 救 管 制 及 交 通 運 輸 組 (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 社 會 救 濟 組 ( 社 會 局 ) 參 照 縣 毒 災 處 理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辦 理 負 責 協 調 聯 繫 災 害 事 件 新 聞 發 布 作 業 並 提 供 災 區 民 眾 各 項 資 訊 作 業 負 責 協 調 聯 繫 災 民 收 容 救 濟 發 放 作 業 及 受 災 損 害 救 濟 作 業 負 責 災 區 污 染 整 治 與 監 控 作 業 負 責 協 調 勞 檢 消 防 單 位, 執 行 災 害 肇 事 原 因 及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作 業 負 責 協 調 聯 繫 檢 查 機 構 支 援 提 供 工 廠 安 全 防 災 技 術 負 責 協 調 聯 繫 督 導 及 申 請 各 地 區 化 學 兵 等 相 關 兵 種 及 公 營 事 業 單 位 人 力 設 備 投 入 支 援 救 災 作 業 負 責 協 調 聯 繫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網 及 區 域 責 任 醫 院 執 行 傷 患 救 護 作 業 負 責 聯 繫 督 導 所 屬 地 方 警 察 局 消 防 單 位 執 行 災 害 搶 救 作 業 暨 交 通 疏 散 等 作 業
126 3.6.2 醫 療 資 源 組 織 急 救 醫 療 設 施 調 查 急 救 醫 療 設 施 調 查 之 目 的, 旨 在 當 人 員 受 傷 時, 能 充 份 運 用 校 內 外 的 醫 療 資 源 使 傷 亡 降 至 最 低 學 校 可 由 校 內 及 校 外 分 別 進 行 資 源 調 查 校 內 醫 療 衛 生 設 備 應 依 學 校 的 性 質 及 使 用 化 學 品 的 種 類 充 份 考 量, 但 如 氧 氣 呼 吸 器 血 壓 計 擔 架 急 救 人 員 防 護 手 套 口 罩 及 校 內 化 學 品 中 毒 之 解 毒 劑 等 為 基 本 配 備 而 校 外 醫 療 資 源 則 應 調 查 學 校 單 位 鄰 近 醫 療 院 所 之 地 點 電 話 等, 另 外 並 就 其 專 才 特 別 註 明, 如 顯 微 手 術 專 家 及 設 備 備 有 燒 燙 傷 病 床 及 備 有 特 殊 解 毒 劑 等 若 同 時 能 配 合 輸 送 路 線 及 交 通 狀 況, 輸 送 所 需 時 間 及 其 他 特 殊 要 求, 判 斷 選 擇 欲 送 往 醫 院 之 處 所, 以 爭 取 時 效, 及 早 提 供 適 當 之 醫 療 照 顧 而 評 估 醫 療 資 源 可 考 量 該 醫 院 是 否 有 化 學 品 除 污 設 備, 醫 護 人 員 是 否 有 防 護 設 備 及 曾 接 受 化 學 品 急 救 及 個 人 防 護 之 相 關 訓 練 及 因 應 特 別 之 化 學 毒 物 準 備 適 當 之 解 毒 劑 等 目 前 衛 生 署 正 推 動 地 區 化 災 害 責 任 醫 院, 有 助 於 學 校 建 立 化 災 醫 療 支 援 系 統
127 傷 者 急 救 程 序 發 現 傷 患 選 擇 及 穿 戴 適 當 防 護 器 具 傷 患 骨 折 固 定 骨 折 部 位 搬 運 傷 患 除 污 ( 安 全 地 區 ) 安 全 區 域 給 予 100% 氧 氣 喊 叫, 並 找 人 幫 忙 打 電 話 求 救 意 識 是 否 清 楚 打 開 呼 吸 道 眼 睛 皮 膚 化 學 傷 害? 自 行 呼 吸? 人 工 呼 吸 脈 搏 跳 動? 食 入 性 中 毒? 若 意 識 清 楚 無 嘔 吐, 給 予 水 或 牛 奶 喝 大 量 沖 水 包 紮 體 外 心 臟 按 摩 立 即 送 至 適 當 醫 院
128 3.7 災 後 復 原 復 原 工 作 計 劃 書 復 原 工 作 首 重 安 全 且 工 作 繁 瑣, 因 此 必 須 要 有 詳 細 完 整 的 規 劃 才 能 順 利 完 成 但 因 一 切 復 原 工 作 都 在 具 潛 在 危 險 性 且 緊 急 的 狀 況 下 進 行, 因 此 復 原 工 作 計 劃 書 反 而 必 須 簡 單 明 確, 才 能 使 所 有 人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了 解 個 人 任 務 及 整 個 復 原 架 構, 因 此 整 個 復 原 工 作 計 劃 書 規 劃 復 原 組 織 與 職 責 復 原 程 序 及 事 故 調 查 三 項 復 原 組 織 與 職 責 由 系 主 任 召 開 緊 急 會 議 並 逐 一 實 驗 室 清 點 人 數, 按 樓 層 別 分 組 指 派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復 原 工 作 ; 依 任 務 需 要 共 分 協 調 計 劃 安 全 後 勤 衛 生 救 護 消 防 等 組 並 賦 予 執 掌, 由 指 揮 中 心 統 一 指 揮 與 協 調 復 原 程 序 災 害 復 原 工 作 主 要 是 依 復 原 工 作 計 畫 書 來 實 施, 有 行 前 會 議 復 原 工 作 實 施 人 員 管 制 復 原 工 作 回 報 指 揮 中 心 巡 視 及 檢 討 等 步 驟 逐 一 進 行 1. 行 前 會 議 : 主 要 工 作 為 復 原 工 作 計 畫 書 內 容 的 沙 盤 推 演 並 說 明 安 全 準 則 要 求, 在 會 議 中 確 認 計 劃 書 工 作 後, 依 計 劃 書 完 成 編 組, 然 後 發 放 安 全 防 護 裝 備 化 學 品 洩 漏 處 理 裝 備 及 安 全 組 人 員 配 備 無 線 電 後, 進 行 復 原 工 作 2. 復 原 工 作 實 施 : 依 安 全 步 驟 逐 層 逐 間 的 原 則 進 行 復 原 工 作, 其 程 序 如 表 ----, 由 系 館 安 全 衛 生 維 護 人 員 與 實 驗 室 操 作 人 員 相 互 聯 繫 與 監 督, 就 現 有 水 電 配 置 圖 逐 一 送 水 供 電 3. 檢 討 與 改 進 : 在 整 個 過 程 藉 由 適 當 人 員 編 組 任 務 區 分, 教 育 訓 練 管 路 標 識 等 配 合, 順 利 完 成 實 驗 區 域 水 電 供 應 作 業, 若 遇 突 發 狀 況 時 隨 即 檢 討 並 修 正 工 作 方 案 4. 人 員 管 制 : 因 為 災 後 復 原 工 作 無 法 在 短 期 完 成, 所 以 在 此 期 間 系 館 除 災 害 復 原 工 作 小 組 人 員 外, 禁 止 所 有 人 員 進 入, 以 免 有 意 外
129 狀 況 發 生 5. 復 原 工 作 回 報 : 各 單 位 將 財 產 損 失 與 須 維 修 部 份, 回 報 至 協 調 組, 進 行 資 料 整 理 由 協 調 組 向 校 方 彙 整 及 整 合 各 項 修 繕 復 原 工 作 6. 指 揮 中 心 巡 視 及 檢 討 : 指 揮 中 心 巡 視 復 原 情 形 並 確 認 安 全 狀 況 最 後 全 體 人 員 開 會 做 撿 討 報 告 至 此 由 系 主 任 宣 佈 應 變 組 織 解 散, 回 歸 正 常 運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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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論 1 2 4 12 14 六 17 19 行 22 理 25 26 料 27 35 0 第 一 章 緒 論 精 療 若 類 不 若 不 易 識 練 識 見 勞 88 年 5 11 88 勞 021084 了 易 識 練 不 易 類 類 料 了 理, 力 易 識 更 1 一 名 稱 化 學 式 第 二 章 乙 炔 氣 之 特 性 Acetylene C 2 H 2 量 26.04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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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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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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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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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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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廢液桶之標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貯 存 容 器 標 示 及 存 放 須 知 一 材 質 : ( 一 ) 廢 棄 物 貯 存 容 器 應 使 用 HDPE, 容 積 為 20 公 升 之 方 型 容 器 ( 二 ) 存 放 時, 下 方 應 有 防 漏 盤 ( 材 質 與 尺 寸 法 令 並 無 規 定, 但 應 為 耐 腐 蝕 材 質 可 供 承 接 之 容 器, 例 如 : 不 鏽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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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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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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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0 19 3 0960145703 1 2 3 4 5 1. 2. 3. 1. 2. 3. 4. 6 5. 6. 1. 2. 1. 2. 3. : 1. 2. 3. 4. Trichloromethane 1,1,2,2-1,1,2,2-Tetrachloroethane Tetrachloromethane 1,2-1,2-Dichloroethylene 1,2-1,2-Dichloroethane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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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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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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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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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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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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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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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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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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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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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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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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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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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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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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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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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帝 信 仰 與 古 代 中 國 13 基 督 教 之 景 教 在 唐 朝 傳 入 中 國 人 類 最 早 期 活 動 都 在 兩 河 流 域 一 帶 人 類 文 化 始 於 巴 比 倫 兩 河 流 域 14 圖 片 中 國 基 督 教 簡 史 挪 亞 三 子 後 裔 分 散 全 地, 中 國 人 是 閃 族 的 後 人 四 大 文 明 古 國 都 離 不 開 大 河 滋 潤 一 般 書 籍 所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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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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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作一個跑的快的橡皮動力車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五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科 080808 鋁 箔 燒 烤 知 多 少?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壢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姓 名 : 小 六 陳 靖 淳 小 六 彭 靖 雅 小 六 莊 文 傑 小 六 莊 溶 維 小 六 邱 繼 政 小 六 吳 國 忠 指 導 老 師 : 林 淑 惠 年 度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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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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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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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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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可降解容器及袋登記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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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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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補 : 若 兩 個 角 的 和 是 一 個 平 角 (80 0 0 ), 我 們 稱 這 兩 個 角 互 補, 如 圖, + = 80, 故 我 們 稱 與 互 補 互 餘 : 若 兩 個 角 的 和 是 一 個 直 角, 我 們 稱 這 兩 個 角 互 餘, 如 圖, + =90 0, 故 我
點 線 角 : 在 探 討 幾 何 學 之 前, 我 們 必 須 先 瞭 解 構 成 平 面 圖 形 的 基 本 元 素 - 點 線 角 點 : 點 是 幾 何 學 中 所 討 論 的 最 基 本 圖 形 點 僅 用 來 表 示 事 物 所 在 的 位 置, 而 不 考 慮 它 的 形 狀 與 大 小 圖 示 記 法 讀 法 點 或 點 點 或 點 線 : 線 可 以 想 成 是 筆 尖 在 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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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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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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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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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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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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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 據 : 依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年 度 體 育 施 政 計 畫 辦 理 二 目 的 : 落 實 學 校 體 育 教 學 活 動 辦 理 強 化 學 校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與 改 善 體 育 教 學 及 運 動 訓 練 環 境 三 補 助 對 象 : ( 一 ) 各 級 學 校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本 署 輔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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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Q&A 1Q: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何 時 開 始 實 施? A: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八 月 三 日 起 施 行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於 八 十 八 年 二 月 三 日 總 統 令 正 式 公 布, 六 個 月 後 開 始 實 施, 因 此 自 八 十 八 年 八 月 三 日 起, 健 康 食 品 將 以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有 關 規 定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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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易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送 審 作 業 程 序 及 實 務 李 政 賢 2011.03 室 內 裝 修 的 管 理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77 條 之 2 1.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應 遵 守 左 列 規 定 : (1)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室 內 裝 修 應 申 請 審 查 許 可,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經 內 政 部 認 有 必 要 時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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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設 施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及 執 行 作 業 要 點 ( 核 定 本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院 臺 工 字 第 0980051700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一 為 執 行 中 央 對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救 災 經 費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經 費 處 理 辦 法 )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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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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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1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99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群 ( 類 ) 新 增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共 計 21 群 ( 類 ) 01 機 械 群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招 生 群 類 別 02 動 力 機 械 群 09 商 管 群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