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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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次 一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1 二 預 算 表 1. 主 要 表 (1)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預 計 表 暨 說 明 (2)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明 細 表 (1) 基 金 來 源 明 細 表 (2)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附 表 單 位 ( 或 計 畫 ) 成 本 分 析 表 參 考 表 (1) 預 計 平 衡 表 (2)5 年 來 主 要 業 務 計 畫 分 析 表 (3) 員 工 人 數 彙 計 表 (4) 用 人 費 用 彙 計 表 (5)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6) 增 購 及 汰 舊 換 新 管 理 用 公 務 車 輛 明 細 表 附 錄 (1) 固 定 項 目 明 細 表 (2)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63

3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4 壹 基 金 概 況 : 一 設 立 宗 旨 及 願 景 :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為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之 言 論 自 由, 謹 守 黨 政 軍 退 出 媒 體 之 精 神, 促 進 通 訊 傳 播 健 全 發 展, 維 護 媒 體 專 業 自 主, 有 效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管 理 事 項, 確 保 通 訊 傳 播 市 場 公 平 有 效 競 爭, 保 障 消 費 者 及 尊 重 弱 勢 權 益,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均 衡 發 展,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特 設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並 於 96 年 度 依 通 訊 傳 播 基 本 法 第 4 條 及 預 算 法 規 定, 設 置 本 基 金, 以 支 應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業 務 所 需 各 項 支 出 本 基 金 以 建 構 及 維 護 公 平 競 爭 健 全 發 展 多 元 普 及 之 優 質 通 訊 傳 播 環 境 為 願 景, 引 領 促 進 通 訊 傳 播 健 全 發 展 維 護 國 民 權 利 保 障 消 費 者 利 益 提 升 多 元 文 化 四 大 施 政 主 軸, 規 劃 相 關 政 策 與 計 畫, 以 積 極 改 善 並 提 升 通 訊 傳 播 市 場 與 環 境, 希 望 能 帶 領 國 人 進 入 新 的 優 質 生 活 境 界 二 施 政 重 點 : ( 一 ) 促 進 匯 流 : 1. 因 應 數 位 匯 流 研 析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架 構 及 業 務 開 放 策 略 2. 整 備 及 規 劃 無 線 通 傳 頻 譜 資 源 ( 二 )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及 健 全 產 業 發 展 : 健 全 批 發 市 場 之 電 信 資 費 管 理 機 制 ( 三 ) 維 護 國 民 權 益 : 健 全 建 築 物 電 信 設 備 審 查 及 審 驗 機 制 ( 四 ) 保 護 消 費 者 : 落 實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機 制 ( 五 ) 建 構 多 元 與 普 及 的 通 傳 近 用 環 境 : 1. 推 動 偏 遠 地 區 寬 頻 建 設 2. 促 進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普 及 發 展 1

5 三 組 織 概 況 :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本 基 金 管 理 機 關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依 據 本 會 組 織 法 第 14 條 規 定, 本 基 金 之 主 要 財 源, 係 依 法 向 受 本 會 監 督 之 事 業 收 取 之 特 許 費 許 可 費 頻 率 使 用 費 電 信 號 碼 使 用 費 審 查 費 認 證 費 審 驗 費 證 照 費 登 記 費 及 其 他 規 費 收 入 之 5% 至 15%; 本 基 金 之 用 途, 為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業 務 所 需 之 支 出 通 訊 傳 播 產 業 相 關 制 度 之 研 究 及 發 展 委 託 辦 理 事 務 所 需 支 出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人 員 訓 練 及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等 四 基 金 歸 類 及 屬 性 : 本 基 金 係 預 算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所 定 之 特 定 收 入 來 源, 供 特 殊 用 途 之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並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貳 業 務 計 畫 : 一 基 金 來 源 4 億 5,818 萬 6 千 元, 包 含 : ( 一 ) 徵 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計 畫 : 依 據 本 會 組 織 法 第 14 條 規 定, 以 本 會 規 費 收 入 之 7% 分 配 予 本 基 金, 編 列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收 入 4 億 4,819 萬 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4 億 5,033 萬 8 千 元, 減 少 214 萬 7 千 元 主 要 係 參 考 103 年 度 決 算 數 及 評 估 未 來 業 務 發 展 情 況, 減 列 行 動 電 話 業 務 及 無 線 寬 頻 接 取 業 務 頻 率 使 用 費 所 致 ( 二 ) 財 產 收 入 計 畫 : 編 列 基 金 專 戶 利 息 收 入 863 萬 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830 萬 8 千 元, 增 加 32 萬 8 千 元, 主 要 係 定 期 存 款 利 息 增 加 所 致 ( 三 ) 其 他 收 入 計 畫 : 編 列 防 制 各 種 考 試 電 子 舞 弊 行 政 協 助 收 入 及 販 售 考 試 題 庫 收 入 135 萬 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37 萬 3 千 元, 減 少 1 萬 4 2

6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千 元, 主 要 係 防 制 各 種 考 試 電 子 舞 弊 行 政 協 助 收 入 參 酌 往 年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編 列 所 致 二 基 金 用 途 3 億 9,872 萬 元, 包 含 : ( 一 )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規 劃 發 照 及 競 爭 政 策 之 研 擬 國 際 事 務 交 流 合 作 本 會 出 版 品 編 輯 及 資 訊 管 理 等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7,757 萬 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7,315 萬 3 千 元, 增 加 442 萬 3 千 元, 包 括 減 少 一 般 服 務 費 116 萬 1 千 元 ; 增 加 郵 電 費 旅 運 費 印 刷 及 裝 訂 費 專 業 服 務 費 用 品 消 耗 租 金 及 資 訊 管 理 等 經 費 558 萬 4 千 元 ( 二 )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設 立 及 網 路 建 設 之 監 督 管 理 通 訊 傳 播 技 術 規 範 與 標 準 通 訊 傳 播 系 統 網 路 與 設 備 資 通 設 備 之 法 規 訂 定 審 驗 受 理 管 理 事 項 等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6,410 萬 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6,895 萬 元, 減 少 484 萬 2 千 元, 包 括 減 少 旅 運 費 印 刷 及 裝 訂 費 專 業 服 務 費 租 金 等 經 費 1,157 萬 8 千 元 ; 增 加 郵 電 費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捐 助 等 經 費 673 萬 6 千 元 ( 三 )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平 臺 事 業 營 運 之 監 督 管 理 服 務 之 評 鑑 競 爭 秩 序 維 護 普 及 服 務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監 督 等 所 需 經 費 2,425 萬 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2,057 萬 4 千 元, 增 加 368 萬 元, 包 括 減 少 旅 運 費 印 刷 及 裝 訂 費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一 般 服 務 費 及 捐 助 等 經 費 23 萬 4 千 元 ; 增 加 郵 電 費 專 業 服 務 費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等 經 費 391 萬 4 千 元 ( 四 ) 通 訊 傳 播 射 頻 與 資 源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資 源 專 用 電 信 管 理 之 法 規 規 範 與 標 準 之 研 訂 督 導 與 管 制 及 通 訊 傳 播 設 備 審 驗 等 業 務 3

7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所 需 經 費 6,448 萬 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6,564 萬 元, 減 少 115 萬 4 千 元, 包 括 減 少 印 刷 及 裝 訂 費 專 業 服 務 費 用 品 消 耗 及 捐 助 等 經 費 116 萬 元 ; 增 加 郵 電 費 6 千 元 ( 五 )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 辦 理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及 網 站 內 容 安 全 推 動 等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4,620 萬 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3,852 萬 4 千 元, 增 加 767 萬 9 千 元, 包 括 減 少 印 刷 及 裝 訂 費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一 般 服 務 費 專 業 服 務 費 租 金 捐 助 及 獎 勵 等 經 費 488 萬 3 千 元 ; 增 加 保 險 費 及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等 經 費 1,256 萬 2 千 元 ( 六 )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業 務 行 政 爭 訟 及 其 他 法 制 事 項 等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338 萬 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375 萬 6 千 元, 減 少 37 萬 5 千 元, 包 括 減 少 郵 電 費 一 般 服 務 費 用 品 消 耗 及 捐 助 等 經 費 39 萬 2 千 元 ; 增 加 專 業 服 務 費 1 萬 7 千 元 ( 七 )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 辦 理 北 區 中 區 及 南 區 通 訊 傳 播 業 務 之 查 驗 監 測 違 規 取 締 及 證 照 發 放 等 監 理 業 務, 以 及 電 信 偵 查 大 隊 協 助 取 締 違 反 通 訊 傳 播 法 令 事 項 所 需 經 費 1 億 1,704 萬 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 億 2,376 萬 9 千 元, 減 少 672 萬 7 千 元, 包 括 減 少 郵 電 費 旅 運 費 印 刷 及 裝 訂 費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保 險 費 使 用 材 料 費 用 品 消 耗 及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等 經 費 1,030 萬 1 千 元 ; 增 加 一 般 服 務 費 專 業 服 務 費 地 租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購 置 無 形 資 產 及 規 費 等 經 費 357 萬 4 千 元 ( 八 )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 汰 換 首 長 座 車 1 部 會 議 室 麥 克 風 ( 含 主 機 ) 錄 影 系 統 及 監 錄 設 備 會 議 室 投 影 設 備 公 務 手 機 冷 氣 機 飲 水 機 及 增 設 會 議 室 視 訊 設 備 等 經 費 167 萬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85 萬 元, 增 加 82 萬 元 4

8 參 預 算 概 要 :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一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之 預 計 :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 一 ) 本 年 度 基 金 來 源 4 億 5,818 萬 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4 億 6,001 萬 9 千 元, 減 少 183 萬 3 千 元, 約 0.40%, 主 要 係 參 考 103 年 度 決 算 數 及 評 估 未 來 業 務 發 展 情 況, 減 列 行 動 電 話 業 務 及 無 線 寬 頻 接 取 業 務 頻 率 使 用 費 所 致 ( 二 ) 本 年 度 基 金 用 途 3 億 9,872 萬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3 億 9,521 萬 6 千 元, 增 加 350 萬 4 千 元, 約 0.89%, 主 要 係 參 酌 以 前 年 度 執 行 情 形 減 列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 增 列 汰 換 網 路 遙 控 監 測 側 錄 廣 播 系 統 公 務 車 輛 及 補 助 數 位 改 善 站 維 護 費 等 所 致 二 基 金 餘 絀 之 預 計 : 本 年 度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賸 餘 5,946 萬 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6,480 萬 3 千 元, 減 少 533 萬 7 千 元, 約 8.24%, 備 供 以 後 年 度 財 源 肆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 年 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目 標 值 一 促 進 匯 流 一 因 應 數 位 匯 完 成 第 三 代 行 動 通 信 業 務 執 照 屆 期 後 續 釋 照 規 劃 100% 流 檢 討 通 訊 報 告, 作 為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受 理 公 告 行 動 寬 頻 傳 播 監 理 架 業 務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底 價 公 告 構 及 業 務 開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競 價 作 業 等 四 項 之 政 策 依 據 放 策 略 二 整 備 及 規 劃 完 成 20MHz( MHz 頻 段 ) 之 頻 譜 整 備 20MHz 無 線 通 傳 頻 譜 資 源 5

9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二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及 健 全 產 業 發 展 三 維 護 國 民 權 益 四 保 護 消 費 者 一 健 全 批 發 市 完 成 批 發 市 場 之 電 信 資 費 管 理 機 制 檢 討 規 劃 之 報 場 之 電 信 資 告, 作 為 106 年 公 告 第 一 類 電 信 事 業 資 費 管 制 採 費 管 理 機 制 價 格 調 整 上 限 制 之 調 整 係 數 數 值 之 政 策 依 據 : 1. 完 成 蒐 集 國 際 電 信 批 發 市 場 資 費 監 理 趨 勢 (30 %) 2. 完 成 研 析 我 國 電 信 市 場 競 爭 情 形 (30%) 3. 發 布 諮 詢 文 件 徵 詢 各 界 意 見 並 完 成 規 劃 報 告, 以 提 報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106 年 第 一 類 電 信 事 業 資 費 管 制 採 價 格 調 整 上 限 制 之 調 整 係 數 數 值 之 政 策 方 向 (40%) 一 健 全 建 築 物 完 成 建 築 物 電 信 設 備 審 查 及 審 驗 圖 資 管 理 系 統 之 電 信 設 備 審 建 置 測 試 查 及 審 驗 機 制 一 落 實 消 費 者 推 動 提 升 消 費 者 滿 意 度 之 具 體 措 施 權 益 保 護 機 說 明 制 1. 辦 理 消 費 者 對 電 信 業 者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委 外 調 查 2. 檢 討 修 正 電 信 業 者 業 務 營 業 規 章 及 服 務 契 約 3. 辦 理 通 信 業 者 帳 務 查 核 年 度 目 標 值 100% 100% 3 項 五 建 構 多 元 與 普 及 的 通 傳 近 用 環 境 六 提 供 數 位 化 便 民 服 務 一 推 動 偏 遠 地 20Mbps 以 上 寬 頻 累 計 完 成 點 數 區 寬 頻 建 設 二 促 進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普 及 發 展 花 東 地 區 數 位 普 及 率 =( 數 位 機 上 盒 訂 戶 數 訂 戶 數 ) 100% 一 電 信 管 制 射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經 營 許 可 進 口 許 可 業 務 線 上 申 頻 器 材 管 理 辦 率 之 平 均 數 線 上 申 辦 服 說 明 單 項 業 務 線 上 申 辦 率 =( 單 項 通 訊 傳 播 業 務 系 統 使 用 務 應 用 網 路 線 上 服 務 系 統 申 辦 數 單 項 業 務 總 申 辦 率 數 ) 100% 10 點 30% 18% 6

10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七 提 升 組 織 學 習 文 化 與 能 力 二 電 信 號 碼 線 電 信 號 碼 線 上 申 辦 或 提 報 之 使 用 率 上 申 辦 或 提 說 明 線 上 申 辦 或 提 報 之 使 用 率 =( 電 信 號 碼 線 報 之 使 用 率 上 申 辦 或 提 報 數 電 信 號 碼 申 辦 或 提 報 總 數 ) 100% 一 擴 散 組 織 學 是 否 達 到 下 列 各 分 項 標 準 ( 各 年 度 目 標 值 填 列 符 號 習, 營 造 優 質 代 表 意 義 :0 代 表 2 項 均 未 達 到 1 代 表 達 學 習 文 化 到 1 項 2 代 表 達 到 2 項 ) 1.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達 50 小 時 以 上 2. 參 與 本 會 自 行 辦 理 之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訓 練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達 20 小 時 以 上 年 度 目 標 值 55% 2( 符 號 ) 伍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實 施 狀 況 及 成 果 概 述 : 一 前 (103) 年 度 決 算 結 果 及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 ( 一 ) 前 年 度 決 算 結 果 1. 基 金 來 源 : 預 算 數 4 億 9,594 萬 3 千 元, 決 算 數 4 億 6,630 萬 8 千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2,963 萬 5 千 元, 占 預 算 數 5.98% 主 要 係 業 者 前 已 繳 足 3G 及 4G 特 許 費, 爰 鼓 勵 2G 用 戶 移 轉 使 用 3G 或 4G 服 務, 並 繳 回 部 分 2G 頻 段, 特 許 費 及 頻 率 使 用 費 因 而 減 少 所 致 2. 基 金 用 途 : 預 算 數 4 億 6,452 萬 3 千 元, 決 算 數 3 億 8,886 萬 6 千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7,565 萬 7 千 元, 占 預 算 數 % 主 要 係 個 人 電 腦 筆 記 型 電 腦 及 液 晶 螢 幕 採 購 案 等 3 案 申 請 保 留 ; 電 波 監 測 系 統 設 備 維 護 等 案 招 標 節 餘 ; 各 項 修 理 保 養 費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撙 節 預 算 減 少 支 出 所 致 3.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決 算 數 賸 餘 7,744 萬 2 千 元, 較 預 算 數 3,142 萬 元 增 加 4,602 萬 2 千 元, 占 預 算 數 %, 備 供 以 後 年 度 財 源 7

11 ( 二 ) 前 年 度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促 進 匯 流 衡 量 指 標 因 應 數 位 匯 流 檢 討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架 構 及 業 務 開 放 策 略 規 劃 及 整 備 寬 頻 行 動 通 信 頻 譜 資 源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100% 一 針 對 長 久 具 爭 議 性 的 黨 政 軍 反 壟 斷 最 後 一 哩 功 能 分 離 分 組 付 費 無 線 必 載 等 問 題 徵 詢 外 界 意 見, 整 理 各 界 意 見 獲 得 初 步 共 識, 並 進 行 相 關 政 策 研 析, 有 助 於 匯 流 修 法 進 程 二 於 匯 流 修 法 階 段 引 進 以 網 路 為 公 開 意 見 徵 詢 方 式, 辦 理 完 成 9 場 通 傳 匯 流 修 法 重 要 議 題 諮 詢 及 公 開 說 明 會, 意 見 徵 詢 過 程 力 求 透 明, 所 得 意 見 彙 整 後 完 全 公 開 於 網 路, 促 進 各 利 益 團 體 了 解 彼 此 立 場 和 交 流 對 話 三 依 照 各 議 題 對 外 諮 詢 回 應 意 見 以 及 內 部 討 論, 於 103 年 7 月 提 出 因 應 通 訊 傳 播 匯 流 及 數 位 化 後 新 興 服 務 發 展 之 監 理 架 構 與 修 法 規 劃, 經 委 員 會 議 同 意 對 外 徵 詢, 徵 詢 結 果 於 10 月 22 日 本 會 第 45 次 通 訊 傳 播 匯 流 修 法 策 略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中 報 告, 此 規 劃 除 納 入 匯 流 修 法, 並 對 部 分 議 題 提 出 較 為 明 確 修 法 方 向, 爰 本 會 已 於 103 年 10 月 完 成 通 訊 傳 播 匯 流 監 理 架 構 之 政 策 研 析 規 劃, 將 有 助 通 傳 事 業 提 供 匯 流 服 務 及 經 營 彈 性, 適 度 放 寬 各 現 行 法 律 之 不 必 要 管 制 30MHz 一 隨 著 數 位 匯 流 發 展 蔚 為 趨 勢, 各 式 行 動 通 信 服 務 日 新 月 異, 無 線 電 頻 率 使 用 需 求 亦 不 斷 提 升, 有 鑒 於 此, 實 有 需 對 我 國 無 線 電 頻 譜 進 行 整 備 與 規 劃, 爰 針 對 1800MHz 尚 未 開 放 之 頻 段 ( MHz/ MHz) 進 行 需 求 評 估 與 使 用 規 劃, 以 供 未 來 行 動 通 信 之 用, 爰 規 劃 於 103 年 完 成 1800MHz 頻 段 之 整 備 二 由 於 本 頻 段 之 整 備 過 程, 須 協 調 既 設 電 臺 使 用 者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騰 讓, 並 藉 由 多 次 反 覆 電 波 監 測 查 核, 以 確 認 無 其 他 電 臺 使 用 或 異 常 干 擾 訊 號, 本 計 畫 於 有 限 時 間 內 完 成 頻 譜 整 備, 具 有 挑 戰 性 與 困 難 度 三 鑑 於 1800MHz 頻 段 屬 於 高 頻 訊 號 ( 高 於 1GHz), 最 大 優 點 是 基 地 臺 的 承 載 量 較 大, 可 以 容 納 較 多 的 使 用 者, 本 頻 段 提 前 於 103 年 8 月 底 完 8

12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及 健 全 產 業 發 展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衡 量 指 標 健 全 批 發 市 場 之 電 信 資 費 管 理 機 制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成 30MHz 頻 寬 ( MHz/ MHz) 之 整 備, 可 供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4G) 釋 照,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更 豐 富 及 創 新 的 數 位 內 容 服 務, 並 促 進 下 世 代 行 動 寬 頻 通 訊 技 術 開 發, 以 營 造 民 眾 享 有 便 利 科 技 之 生 活 4 項 一 鑑 於 國 際 先 進 電 信 監 理 趨 勢, 已 朝 向 批 發 價 格 管 制 並 逐 步 放 寬 零 售 價 格 管 制, 本 會 為 推 動 電 信 資 費 合 理 化, 亦 將 朝 中 間 服 務 ( 批 發 服 務 ) 管 制 為 主, 以 促 進 市 場 機 能 有 效 發 揮, 建 構 健 全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相 關 機 制 調 整 包 含 : 行 動 批 發 服 務 ( 接 續 ) 費 率 調 降 固 定 通 信 業 務 批 發 價 格 管 制, 以 及 鼓 勵 自 主 調 降 網 際 網 路 雙 方 互 連 (Private Peering) 批 發 價 配 套 二 參 考 國 際 作 法 及 定 價 水 準, 並 以 全 元 件 長 期 增 支 成 本 法 (TELRIC) 為 基 礎 計 算, 實 施 行 動 電 話 業 務 (2G) 及 第 三 代 行 動 通 信 業 務 (3G) 之 行 動 接 續 費 調 降 ; 計 完 成 2 項 價 格 調 降 項 目, 行 動 接 續 費 由 102 年 每 分 鐘 1.84 元 下 降 至 103 年 每 分 鐘 1.57 元, 於 103 年 度 1 月 1 日 起, 行 動 接 續 費 率 調 降 幅 度 至 少 14.67%, 以 期 建 全 市 場 競 爭 環 境 三 102 年 4 月 9 日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依 第 一 類 電 信 事 業 資 費 管 制 之 價 格 調 整 上 限 制 調 整 係 數 訂 定, 通 過 網 際 網 路 接 取 服 務 經 營 者 與 其 用 戶 之 介 接 電 路 ( 含 市 長 專 線 電 路 ) 月 租 費 等 5 項 批 發 價 業 務 項 目 調 整 係 數, 實 施 相 關 資 費 調 降 ; 計 完 成 5 項 價 格 調 降 項 目 四 102 年 3 月 26 日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市 場 主 導 者 調 降 網 際 網 路 雙 方 互 連 (Private Peering) 批 發 價, 期 能 增 加 其 他 非 市 場 主 導 業 者 之 經 營 彈 性, 活 絡 市 場 機 能, 經 由 競 爭 機 制 發 揮, 進 而 使 消 費 者 受 益 五 總 計 本 會 103 年 度 完 成 行 動 接 續 費 及 固 網 批 發 價 業 務 項 目 價 格 調 降 項 數 達 7 項 ( 詳 如 通 傳 通 訊 字 第 號 及 通 傳 綜 規 字 第 號 公 告 ), 超 越 年 度 目 標 值 103 年 度 4 月 1 日 起, 受 管 制 電 信 事 業 固 網 批 發 價 9

13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推 動 法 規 修 正, 健 全 產 業 發 展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業 務 項 目 價 格 調 降 幅 度 至 少 % 市 場 主 導 者 亦 調 降 網 際 網 路 雙 方 互 連 (Private Peering) 批 發 價, 由 原 每 月 540 元 /Mbps 降 至 每 月 430 元 /Mbps, 降 幅 為 20.37% 市 場 主 導 者 的 網 際 網 路 雙 方 互 連 批 發 價 自 102 年 3 月 31 日 調 降 以 來,2 年 合 計 降 幅 至 少 31.5%, 降 低 了 電 信 業 者 中 間 成 本, 進 而 促 進 市 場 競 爭 及 行 動 數 據 有 線 電 視 寬 頻 上 網 產 業 發 展, 最 終 使 消 費 者 有 更 多 元 的 選 擇 6% 一 完 成 15 項 法 規 修 正 並 發 布 實 行 : 本 會 為 因 應 數 位 匯 流 趨 勢, 檢 討 修 正 現 行 通 訊 傳 播 法 規 適 用 狀 況, 以 達 成 解 除 不 必 要 之 管 制,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並 健 全 產 業 發 展 之 目 標 103 年 度 計 完 成 15 項 法 規 修 正, 並 發 布 實 行, 主 管 法 規 檢 討 訂 修 完 成 率 實 際 值 為 17.4%( 修 正 之 法 規 命 令 完 成 數 共 計 15 個 通 訊 傳 播 管 制 性 法 規 86 個 =17.4%), 超 過 原 定 目 標 值 (6%), 成 效 卓 著 二 持 續 進 行 中 之 重 要 法 規 修 正 情 形 : ( 一 ) 廣 播 電 視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 98 年 3 月 31 日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總 統 正 式 簽 署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兩 公 約, 為 我 國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里 程 碑 本 法 第 21 條 等 對 節 目 內 容 所 為 之 禁 止 規 定, 例 如 不 得 有 損 害 國 家 利 益 或 民 族 尊 嚴 違 背 反 共 復 國 國 策 煽 惑 他 人 犯 罪 或 違 背 法 令 散 布 謠 言 邪 說 或 淆 亂 視 聽 等 情 形 與 兩 公 約 所 揭 示 得 以 禁 止 或 限 制 之 範 疇 不 符 本 會 業 研 擬 修 正 草 案 於 100 年 3 月 3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立 法 院 已 於 101 年 5 月 21 日 及 6 月 6 日 第 8 屆 第 1 會 期 交 通 委 員 會 第 12 次 及 第 13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廣 電 三 法 修 正 案, 廣 電 法 保 留 條 文 部 分, 交 由 黨 團 協 商 101 年 10 月 18 日 及 11 月 1 日 立 法 院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有 關 廣 10

14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播 電 視 法 保 留 條 文 部 分 已 協 商 完 成 102 年 6 月 26 日 立 法 院 復 召 開 廣 電 三 法 修 正 草 案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會 議 決 議 擇 期 協 商 103 年 1 月 2 日 立 法 院 召 開 廣 電 三 法 修 正 草 案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會 議, 協 商 結 論 為 本 案 協 商 多 次, 意 見 尚 難 統 合, 移 請 立 法 院 長 協 商 於 103 年 1 月 14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4 會 期 第 18 次 會 議,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報 告 併 案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廣 播 電 視 法 修 正 草 案 立 法 委 員 所 提 廣 播 電 視 法 修 正 草 案, 決 議 為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截 至 103 年 底 立 法 院 尚 進 行 協 商 中 ( 二 )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修 正 草 案 : 為 提 升 通 傳 監 理 效 能, 強 化 公 眾 視 聽 保 障, 解 除 不 必 要 之 管 制, 以 因 應 跨 業 服 務 及 監 理 實 務 需 要, 本 會 研 擬 修 正 草 案, 經 行 政 院 審 查 通 過, 於 101 年 3 月 12 日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立 法 院 即 召 開 廣 電 法 衛 廣 法 有 廣 法 等 3 法 案 修 法 公 聽 會 立 法 院 已 於 101 年 5 月 21 日 及 6 月 6 日 第 8 屆 第 1 會 期 交 通 委 員 會 第 12 次 及 第 13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廣 電 三 法 修 正 案, 衛 廣 法 保 留 條 文 部 分, 交 由 黨 團 協 商 101 年 10 月 11 日 及 11 月 1 日 立 法 院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有 關 本 法 保 留 條 文 部 分 已 協 商 完 成 惟 102 年 6 月 26 日 立 法 院 復 召 開 廣 電 三 法 修 正 草 案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會 議 決 議 擇 期 協 商 103 年 1 月 2 日 立 法 院 召 開 廣 電 三 法 修 正 草 案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會 議, 協 商 結 論 為 本 案 協 商 多 次, 意 見 尚 難 統 合, 移 請 立 法 院 長 協 商 於 103 年 1 月 14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4 會 期 第 18 次 會 議,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報 告 併 案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修 正 草 案 立 法 委 員 所 提 11

15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修 正 草 案, 決 議 為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截 至 103 年 底 立 法 院 尚 進 行 協 商 中 ( 三 )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修 正 草 案 : 本 會 所 研 擬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修 正 草 案, 經 行 政 院 審 查 於 101 年 3 月 12 日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於 101 年 4 月 26 日 召 開 廣 電 三 法 修 法 公 聽 會 ; 101 年 5 月 21 日 及 5 月 24 日, 立 法 院 復 召 開 交 通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本 會 提 送 之 廣 電 三 法 修 正 案,101 年 6 月 4 日 6 月 6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1 會 期 交 通 委 員 會 第 13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廣 電 三 法 修 正 案, 決 議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部 分 保 留 條 文 交 由 黨 團 協 商 解 決 隨 後 於 101 年 11 月 1 日 及 12 月 26 日 完 成 保 留 條 文 黨 團 協 商 102 年 6 月 26 日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會 議, 協 商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33 條 第 2 項 及 第 73 條 第 3 項, 會 議 決 議 擇 期 協 商 103 年 1 月 2 日 立 法 院 召 開 廣 電 三 法 修 正 草 案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會 議, 協 商 結 論 為 本 案 協 商 多 次, 意 見 尚 難 統 合, 移 請 立 法 院 長 協 商 於 103 年 1 月 14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4 會 期 第 18 次 會 議,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報 告 併 案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修 正 草 案 立 法 委 員 所 提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修 正 草 案, 決 議 為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截 至 103 年 底 立 法 院 尚 進 行 協 商 中 ( 四 ) 電 信 法 修 正 草 案 : 電 信 法 修 正 草 案 經 本 會 101 年 4 月 30 日 第 481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即 依 本 會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101 年 5 月 18 日, 本 會 舉 行 電 信 法 修 正 草 案 公 聽 會, 嗣 經 7 月 25 日 第 496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全 案 已 於 7 月 30 日 陳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行 政 院 業 於 101 年 12

16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維 護 國 民 權 益 衡 量 指 標 取 締 非 法 廣 播 電 臺 量 測 全 國 固 網 上 網 速 率 提 供 情 形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10 月 5 日 函 請 本 會 洽 商 金 管 會 中 華 電 信 民 營 化 釋 股 定 價 原 則 與 業 務 功 能 分 離 措 施 有 無 扞 格 之 處 並 照 相 關 機 關 意 見 研 議 再 行 報 院 惟 102 年 9 月 25 日 本 會 第 557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逕 行 進 入 數 位 匯 流 立 法 第 二 階 段, 重 新 研 擬 前 瞻 之 一 部 或 多 部 匯 流 法 案 再 陳 報 行 政 院 原 電 信 法 修 正 草 案 所 規 範 之 議 題 及 其 所 選 擇 之 法 律 工 具, 本 會 仍 將 於 研 修 匯 流 法 案 時 納 入 考 量 並 積 極 徵 詢 外 界 意 見 100% 一 為 維 護 電 波 秩 序 及 國 民 健 康, 有 效 遏 止 非 法 廣 播 電 臺 之 存 在, 由 本 會 所 屬 北 中 南 區 監 理 處 配 合 檢 調 電 信 警 察 隊 及 相 關 部 會 執 行 取 締 非 法 廣 播 電 臺 任 務 自 97 年 第 3 季 存 在 之 190 餘 非 法 廣 播 電 臺, 透 過 聯 合 取 締 小 組 平 臺 強 力 掃 蕩 後, 播 音 家 數 逐 年 遞 減, 至 102 年 3 月 5 日 起 更 全 面 匿 跡 停 止 播 音 經 監 測 後,103 年 全 年 度 存 在 之 非 法 廣 播 電 臺 數 為 0 臺 二 本 會 所 屬 北 中 南 區 監 理 處 持 續 非 法 廣 播 電 臺 監 測 作 業, 每 月 現 場 查 察 並 輔 以 每 日 電 波 監 測, 以 有 效 達 到 遏 阻 非 法 電 臺 復 播 之 情 事 三 依 衡 量 標 準,103 年 度 目 標 達 成 度 為 100% 達 成 度 :(0-0)/0 100%=100% 67% 一 本 會 辦 理 103 年 度 16 縣 市 固 網 寬 頻 上 網 速 率 量 測, 依 據 各 縣 市 用 戶 數 進 行 分 層 比 例 隨 機 抽 樣, 各 縣 市 樣 本 數 至 少 達 150 個 另 為 達 到 95% 信 心 水 準 與 3% 取 樣 誤 差 的 條 件, 並 參 考 人 口 比 例 與 各 技 術 之 市 占 比 例, 全 年 度 所 需 之 樣 本 數 至 少 為 1,069 個, 且 須 考 量 量 測 執 行 過 程 間 恐 有 一 成 之 樣 本 流 失 至 103 年 底, 如 期 完 成 6 都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 及 西 部 其 他 10 地 區 ( 西 部 其 他 地 區 係 指 :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等 10 縣 市 ) 共 計 16 縣 市 之 寬 頻 上 網 速 率 量 測, 取 樣 數 計 達 2,880 個 二 受 委 託 進 行 固 網 寬 頻 上 網 速 率 量 測 之 財 團 法 人 13

17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量 測 全 國 行 動 上 網 速 率 提 供 情 形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已 研 究 並 開 發 可 測 試 100Mbps 以 上 速 率 硬 體 上 網 測 速 盒 該 寬 頻 測 速 盒 原 型 機 於 101 年 9 月 28 日 首 度 公 開 展 示, 會 中 邀 集 各 大 ISP 業 者 共 30 餘 人 參 與 討 論, 且 於 101 年 10 月 開 始 與 ISP 業 者 進 行 擴 大 試 驗, 提 供 數 十 台 寬 頻 測 速 盒 給 各 家 ISP 業 者 自 行 測 試, 收 集 回 饋 意 見 持 續 改 善 寬 頻 測 速 盒 功 能, 並 透 過 測 速 盒 測 試 之 資 料 與 其 他 測 速 軟 體 的 結 果 比 對, 對 於 數 值 差 異 的 部 分, 與 業 者 討 論 其 計 算 之 基 準, 達 成 共 識 經 測 試 及 改 善 結 果, 量 測 所 使 用 之 測 速 盒 已 可 以 一 致 性 量 測 不 同 供 裝 速 率 的 線 路 三 實 施 103 年 度 量 測 全 國 固 網 上 網 速 率 提 供 情 形 ( 量 測 區 域 為 6 都 及 西 部 其 他 10 縣 市 ) 之 消 費 者 端 量 測 結 果, 下 載 速 率 平 均 廣 告 達 成 率 為 93.3%~110.3%, 上 傳 速 率 平 均 廣 告 達 成 率 為 88.4%~115.2% 依 消 費 者 申 請 供 裝 速 率 分 佈 及 本 次 廣 告 速 率 達 成 率 量 測 結 果, 推 估 台 灣 家 庭 用 戶 整 體 使 用 固 網 的 平 均 上 網 下 載 速 率 介 於 34~35Mbps, 相 較 於 102 年 的 24~25Mbps, 約 提 升 40% 而 上 傳 速 率 則 介 於 12~13Mbps, 相 較 於 去 年 度 5~6Mbps, 成 長 一 倍 以 上 四 量 測 所 產 出 之 評 量 分 析 報 告 除 可 供 業 者 及 民 眾 全 面 掌 握 固 網 上 網 速 率 了 解 固 網 上 網 服 務 品 質 外, 亦 可 鞭 策 業 者 積 極 投 入 基 礎 網 路 及 設 備 之 建 置 與 改 善, 以 提 升 民 眾 上 網 速 率 及 網 路 使 用 經 驗, 並 完 善 我 國 固 網 寬 頻 上 網 環 境 100% 一 本 會 辦 理 全 國 各 縣 市 行 動 寬 頻 上 網 速 率 量 測, 係 為 擴 大 觀 察 行 動 寬 頻 網 路 發 展, 以 具 可 信 賴 及 公 信 力 的 量 測 方 法 及 評 量 分 析 標 準, 於 各 縣 市 進 行 行 動 寬 頻 上 網 速 率 之 量 測, 蒐 集 基 地 臺 及 消 費 者 端 取 樣 數 據 網 路 效 能 量 測 結 果 寬 頻 效 能 分 析 報 告 等 上 網 環 境 相 關 數 據, 建 立 一 個 專 業 可 靠 的 評 量 與 分 析 機 制, 並 經 由 公 告 評 量 結 果, 提 供 消 費 者 足 夠 資 訊,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減 少 消 費 糾 紛, 以 持 續 解 決 行 動 上 網 壅 塞 問 題, 建 立 國 內 更 好 的 行 動 寬 頻 上 網 環 境 14

18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強 化 內 容 問 責 及 製 播 規 範 自 律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二 採 用 之 量 測 方 法 取 樣 方 式 速 率 統 計 方 法 等, 除 參 考 歐 美 國 家 及 國 際 標 準 外, 並 考 量 國 內 環 境 調 整 後, 取 得 業 者 共 識, 以 建 立 一 套 公 平 公 正 且 透 明 的 機 制, 且 符 合 消 費 者 端 實 際 上 網 速 率 之 情 形 經 透 過 3 種 不 同 方 式 於 全 國 各 地 進 行 量 測 並 蒐 集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除 蒐 集 消 費 者 日 常 生 活 使 用 行 動 上 網 習 慣 之 速 率 變 化 外, 並 加 入 定 點 量 測 與 移 動 式 量 測, 以 補 足 消 費 者 端 量 測 不 足, 另 進 行 交 叉 比 對, 了 解 不 同 上 網 工 具 間 之 速 率 差 異 及 不 同 網 路 環 境 條 件 下 之 效 能 表 現 三 為 達 量 測 之 可 信 度, 參 考 人 口 數 與 各 業 者 市 占 比 例 分 析, 消 費 者 端 量 測 全 年 度 總 有 效 樣 本 數 應 至 少 為 1,068 人, 準 此, 透 過 各 類 宣 傳 方 式, 包 括 新 聞 稿 發 佈 及 抽 獎 誘 因 等, 積 極 招 募 自 願 參 與 之 測 試 者 103 年 度 實 際 參 加 消 費 者 端 量 測 的 總 人 數 為 4,956 人, 符 合 有 效 樣 本 定 義 的 有 2,734 人 ; 於 定 點 量 測 方 面, 全 年 度 共 完 成 全 國 22 縣 市,358 個 鄉 鎮 市 區, 且 於 人 潮 聚 集 地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增 加 量 測 點, 量 測 範 圍 之 人 口 涵 蓋 率 接 近 99%; 取 樣 數 量 皆 超 出 本 案 量 測 最 低 之 取 樣 標 準, 並 符 合 95% 信 心 水 準 與 3% 取 樣 誤 差 的 條 件 要 求 爰 本 會 已 完 成 臺 灣 各 縣 市 之 行 動 上 網 速 率 量 測 工 作 四 103 年 度 量 測 結 果 比 102 年 度 消 費 者 端 之 平 均 下 載 速 率 至 少 提 升 41.21%, 業 者 確 已 投 入 相 當 多 資 源 擴 充 網 路 規 模 改 善 行 動 上 網 環 境, 可 見 本 會 定 期 執 行 行 動 上 網 速 率 量 測 並 適 當 公 布 量 測 結 果, 揭 露 各 縣 市 通 信 網 路 建 設 相 關 資 訊, 確 有 督 促 業 者 持 續 改 善 行 動 上 網 環 境 之 效 果, 對 於 改 善 基 地 臺 建 設,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利 與 減 少 城 鄉 間 行 動 上 網 速 率 之 落 差 確 有 助 益 3 場 次 一 研 討 會 辦 理 成 果 超 出 原 訂 目 標 值 (3 場 ):103 年 召 開 5 場 研 討 會 議 ( 一 ) 第 1 場 於 103 年 5 月 5 日 召 開 各 類 節 目 製 播 規 範 暨 案 例 交 流 研 討 會 - 性 別 平 等 場 : 邀 請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王 如 玄 委 15

19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員 本 會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方 念 萱 委 員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媒 體 觀 察 教 育 基 金 會 陳 炳 宏 執 行 長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何 旻 燁 倡 議 專 員 及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吳 秀 貞 副 處 長 共 同 與 談, 並 獲 避 免 以 二 元 對 立 複 製 刻 板 印 象 的 手 法 呈 現 性 別 議 題, 宜 以 正 面 積 極 及 尊 重 的 角 度 製 播 相 關 內 容 之 具 體 建 議, 計 有 110 餘 名 電 視 業 者 代 表 參 與,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計 110 份, 滿 意 度 為 99% ( 二 ) 第 2 場 於 103 年 5 月 20 日 召 開 提 升 新 聞 內 容 品 質 研 討 會 : 鑒 於 部 分 新 聞 內 容 呈 現 方 式 多 受 各 界 討 論, 為 提 升 新 聞 內 容 品 質, 使 媒 體 機 構 內 由 上 至 下 貫 徹 性 別 意 識, 邀 集 新 聞 頻 道 一 級 主 管 與 會, 互 動 討 論 意 見 交 流, 共 同 尋 求 改 善 措 施, 並 提 醒 製 播 內 容 應 注 意 性 別 議 題 之 呈 現, 計 有 16 位 新 聞 頻 道 主 管 出 席,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計 15 份, 滿 意 度 為 100% ( 三 ) 第 3 場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召 開 新 聞 及 政 論 性 談 話 節 目 製 播 規 範 暨 播 送 選 舉 議 題 研 討 會 : 為 因 應 當 年 底 九 合 一 大 選 及 探 討 近 期 新 聞 內 容 表 現, 本 會 特 邀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代 表 向 與 會 電 視 業 者 說 明 電 視 媒 體 播 送 選 舉 事 件 應 注 意 事 項, 並 由 政 治 大 學 劉 昌 德 教 授 及 中 正 大 學 唐 士 哲 教 授 針 對 新 聞 媒 體 專 業 表 現 調 查 報 告 時 事 談 話 性 節 目 觀 察 報 告 說 明 調 查 成 果, 另 邀 請 公 共 電 視 陳 信 聰 製 作 人 及 民 視 新 聞 部 常 聖 傳 召 集 人 就 政 論 談 話 型 節 目 及 地 方 新 聞 等 分 享 實 務 經 驗, 期 待 透 過 法 律 規 範 學 術 研 究 及 實 務 工 作 三 方 面 的 溝 通 互 動, 朝 向 媒 體 業 者 視 聽 眾 及 主 管 機 關 共 贏 的 方 向 邁 進, 計 有 23 位 新 聞 及 綜 合 頻 道 業 者 出 席,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計 19 份, 滿 意 度 為 95% ( 四 ) 第 4 場 103 年 9 月 4 日 召 開 數 位 匯 流 下 16

20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的 媒 體 內 容 製 播 策 略 及 趨 勢 發 展 研 討 會 : 在 數 位 匯 流 發 展 下, 為 使 電 視 業 者 瞭 解 傳 播 產 業 因 應 新 趨 勢, 於 9 月 4 日 針 對 媒 體 製 播 素 材 涉 著 作 權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討 論 及 數 位 匯 流 下 的 內 容 製 播 策 略 及 趨 勢 發 展 二 議 題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及 座 談, 透 過 多 元 意 見 的 互 動 交 流, 使 參 與 者 瞭 解 影 音 內 容 著 作 權 及 智 財 權 之 保 護 與 侵 害 責 任, 並 分 享 數 位 匯 流 對 內 容 製 播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衝 擊, 及 新 趨 勢 如 何 導 入 節 目 製 作, 計 有 108 餘 位 媒 體 代 表 出 席,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計 104 份, 滿 意 度 為 100% 1. 主 題 1: 媒 體 製 播 素 材 涉 著 作 權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討 論 ; 專 題 演 講 者 為 公 共 電 視 施 素 明 研 究 員 大 葉 大 學 章 忠 信 教 授, 與 談 人 為 智 財 法 院 蔡 惠 如 庭 長 賴 文 智 律 師 及 2 位 專 題 演 講 者 2. 主 題 2: 數 位 匯 流 下 的 媒 體 內 容 製 播 策 略 及 趨 勢 發 展 ; 專 題 演 講 者 為 新 匯 流 基 金 會 李 學 文 執 行 長 夢 田 文 創 蘇 麗 媚 執 行 長, 與 談 人 為 關 尚 仁 教 授 及 2 位 專 題 演 講 者 ( 五 ) 第 5 場 於 103 年 10 月 2 日 召 開 各 類 節 目 製 播 規 範 暨 案 例 交 流 研 討 會 ( 綜 合 議 題 ) : 為 活 絡 產 業 發 展, 以 為 民 興 利 的 角 度, 檢 討 各 項 監 理 措 施, 除 保 障 觀 眾 權 益 外, 亦 維 持 廣 電 媒 體 產 業 的 市 場 競 爭 秩 序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及 電 視 媒 體 從 業 人 員 參 與, 針 對 消 費 者 保 護 多 元 文 化 及 戲 劇 與 綜 藝 節 目 內 容 製 播 發 展 予 以 討 論, 業 者 在 瞭 解 政 府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政 策 的 意 旨 與 內 容 後, 製 播 更 多 元 豐 富 的 節 目, 共 同 促 進 產 業 健 全 發 展, 計 有 96 位 媒 體 代 表 出 席,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計 80 份, 滿 意 度 為 100% 二 本 會 藉 由 舉 辦 一 系 列 會 議, 宣 導 電 視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說 明, 強 化 業 者 編 審 作 業 及 內 部 問 責 機 17

21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提 升 社 會 大 眾 通 傳 近 用 觀 念 及 媒 體 素 養 意 識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制, 並 透 過 意 見 交 流, 提 供 爾 後 相 關 政 策 推 動 參 考, 除 能 讓 業 者 消 極 避 免 違 法 受 罰 外, 亦 能 積 極 提 供 豐 富 電 視 內 容, 以 嘉 惠 觀 眾 70% 一 訂 定 發 布 本 會 一 零 三 年 度 補 助 辦 理 媒 體 識 讀 教 育 活 動 作 業 要 點 ( 一 ) 本 計 畫 辦 理 目 的 在 協 助 視 聽 眾 成 為 耳 聰 目 明 的 資 訊 接 收 者, 藉 由 本 會 補 助 辦 理 媒 體 素 養 課 程 及 研 習 活 動, 讓 社 會 大 眾 體 驗 廣 播 電 視 產 製 過 程, 累 積 其 媒 體 識 讀 知 識, 除 提 升 其 媒 體 素 養 外, 亦 可 使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等 相 關 團 體 發 揮 正 面 的 傳 播 功 效 為 擴 大 本 案 執 行 成 效, 鼓 勵 培 力 賦 權 公 民 社 會, 於 103 年 1 月 22 日 及 2 月 19 日 召 開 2 次 內 部 會 議, 針 對 102 年 執 行 情 形 予 以 檢 討 及 修 正, 除 原 非 政 府 設 立 之 無 線 廣 播 事 業 無 線 電 視 事 業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外,103 年 度 增 列 與 傳 播 相 關 之 大 專 校 院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或 其 他 人 民 團 體 為 補 助 對 象 ; 另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社 會 福 利 推 動 委 員 會 共 同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電 視 近 用 服 務, 研 習 議 題 納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傳 播 權 益 ; 並 載 明 研 習 活 動 以 不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方 式 辦 理, 以 免 引 發 爭 議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包 含 : 辦 理 依 據 補 助 總 金 額 補 助 對 象 經 費 用 途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 申 請 時 間 及 方 式 經 費 請 撥 及 結 報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表 及 成 果 報 告 表, 於 3 月 31 日 行 文 下 達 相 關 訊 息, 同 時 上 傳 本 會 會 外 網 站 公 告 訊 息 ( 二 ) 於 103 年 4 月 2 日 行 文 檢 送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一 零 三 年 度 補 助 辦 理 媒 體 識 讀 教 育 活 動 作 業 要 點 予 各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與 傳 播 相 關 之 大 專 校 院 ; 另 於 同 日 函 請 內 政 部 及 文 化 部 協 助 轉 知 與 傳 播 相 關 之 社 團 法 人 及 財 團 法 人, 並 自 103 年 4 月 1 日 起 受 理 補 助 申 請 二 103 年 計 補 助 6 家 申 請 案, 參 與 媒 體 識 讀 研 習 18

22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課 程 學 員 總 人 數 為 1,111 人, 參 與 學 員 通 傳 近 用 或 媒 體 識 讀 正 確 觀 念 檢 測 及 格 率 達 98% ( 一 )103 年 度 申 請 家 數 計 有 9 家, 經 本 會 受 理 審 核, 獲 補 助 者 計 有 8 家, 核 准 補 助 總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58 萬 3,860 元, 其 中 台 灣 佳 光 電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案, 因 師 資 及 課 程 內 容 等 問 題, 經 本 會 審 核, 不 予 受 理 ; 另 受 補 助 者 完 成 活 動 辦 理, 後 續 依 規 定 檢 送 成 果 報 告 等 資 料, 經 本 會 逐 項 審 核 成 果 報 告 表 原 始 憑 證 支 出 分 攤 表 經 費 明 細 表 媒 體 識 讀 教 材 衡 量 指 標 績 效 達 成 之 證 明 文 件 等, 並 填 造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達 成 情 形 說 明 及 補 助 款 執 行 情 形 初 審 結 果 後 完 成 撥 款,103 年 度 通 過 結 報 審 查 計 有 6 家, 總 撥 付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44 萬 2,357 元, 另 2 家 ( 大 眾 廣 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新 永 安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因 未 依 規 定 針 對 參 與 學 員 通 傳 近 用 或 媒 體 識 讀 正 確 觀 念 進 行 檢 測, 及 未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30 日 內 申 請 結 報, 自 動 放 棄 請 領 補 助 款 ( 二 ) 各 補 助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1. 鳳 鳴 廣 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他 與 她 之 性 別 平 等 觀 於 103 年 7 月 5 日 8 月 9 日, 分 2 梯 次 在 該 公 司 辦 理 完 成, 參 與 對 象 為 社 會 大 眾, 講 座 課 程 分 別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學 院 兼 任 講 師 林 宛 瑾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兼 任 講 師 黃 詠 瑞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諮 商 中 心 輔 導 老 師 高 宜 君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通 識 中 心 講 師 蔣 琬 斯 及 財 團 法 人 勵 韾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高 雄 中 心 主 任 楊 稚 慧 等 擔 任 講 師 教 導 學 員 隨 著 文 明 的 發 展 和 知 識 的 成 長, 人 們 日 益 重 視 自 身 的 權 益, 舊 有 的 傳 統 制 度 或 觀 念, 須 作 適 度 的 修 正 或 改 變, 兩 性 的 平 權 和 平 等, 及 男 尊 女 卑 的 傳 統 刻 板 觀 念 也 應 重 新 調 整 ; 並 聘 請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19

23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生 擔 任 講 座 助 理 2 梯 次 總 計 出 席 人 數 計 129 人, 參 與 學 員 通 傳 近 用 或 媒 體 識 讀 正 確 觀 念 檢 測 計 387 人 次, 檢 測 及 格 率 達 98%, 結 報 資 料 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 簽 准, 並 同 意 核 撥 新 臺 幣 3 萬 9,200 元 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所 第 三 屆 媒 體 素 養 營 於 103 年 7 月 日 在 嘉 義 縣 東 石 鄉 東 榮 國 中 辦 理 完 成, 參 與 對 象 為 嘉 義 縣 東 石 鄉 六 至 八 年 級 經 濟 弱 勢 學 童, 該 營 隊 由 陳 炳 宏 教 授 擔 任 指 導, 張 嘉 倫 老 師 指 導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所 學 生 教 案 寫 作, 透 過 3 日 媒 體 素 養 營 活 動 與 課 程, 教 導 當 地 學 童 與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的 4 項 主 題 課 程 ( 認 識 媒 體 管 道 刻 板 印 象 廣 告 內 容 與 置 入 性 行 銷 小 小 記 者 營 ), 每 項 課 程 後, 皆 安 排 1 個 互 動 遊 戲, 讓 學 童 在 了 解 知 識 性 內 容 後, 可 以 透 過 互 動 遊 戲 靈 活 運 用, 建 立 正 確 媒 體 素 養 觀 念 ; 並 聘 請 臺 灣 大 學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及 世 新 大 學 學 生 計 8 人 擔 任 講 座 助 理 參 加 營 隊 之 學 童 計 19 人, 參 與 通 傳 近 用 或 媒 體 識 讀 正 確 觀 念 檢 測 人 數 ( 含 學 童 共 19 位 營 隊 工 作 人 員 與 小 隊 輔 26 位 ) 計 45 人, 檢 測 及 格 率 為 100%, 結 報 資 料 於 103 年 11 月 19 日 簽 准, 並 同 意 核 撥 新 臺 幣 4 萬 5,414 元 3.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傳 播 基 金 會 神 攝 剪 刀 手 影 片 拍 攝 製 作 及 觀 念 養 成 研 習 營 於 103 年 7 月 日 9 月 13 日, 分 2 梯 次 在 台 南 市 大 光 長 老 教 會 及 新 北 市 新 店 長 老 教 會 舉 行 完 成, 參 與 對 象 為 一 般 民 眾, 活 動 邀 請 長 榮 大 學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張 助 理 教 授 瑛 玿 講 授 媒 體 識 讀 課 程, 另 安 排 洪 成 昌 及 陳 正 典 2 位 導 演 講 授 20

24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影 片 拍 攝 及 製 作 技 巧, 藉 以 奠 定 學 員 正 確 傳 媒 觀 念, 學 習 分 辨 傳 播 訊 息 能 力, 了 解 製 作 影 片 的 技 巧, 鏡 頭 的 運 用 配 音 燈 光 字 幕 等, 激 發 學 員 影 片 創 作 潛 質 及 慾 望 ; 並 聘 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長 榮 大 學 學 生 擔 任 講 座 助 理 第 1 梯 次 平 均 出 席 人 數 152 人, 第 2 梯 次 出 席 人 數 157 人, 參 與 通 傳 近 用 或 媒 體 識 讀 正 確 觀 念 檢 測 人 數 2 梯 次 計 257 人, 及 格 率 達 98%, 結 報 資 料 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 簽 准, 並 同 意 核 撥 新 臺 幣 13 萬 1,153 元 4.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媒 體 觀 察 教 育 基 金 會 資 訊 素 養 偏 鄉 教 師 種 子 培 育 計 畫 4 場 次 係 以 半 日 形 式 分 別 於 103 年 10 月 29 日 在 台 南 市 後 壁 區 新 東 國 小 11 月 14 日 在 澎 湖 縣 教 育 網 路 中 心 (2 場 ) 11 月 26 日 在 台 東 縣 教 育 處 辦 理 完 成, 參 與 對 象 為 教 師 家 長 及 社 會 人 士, 資 訊 素 養 課 程 分 別 邀 請 台 灣 數 位 文 化 協 會 講 師 許 淑 茹 文 化 大 學 資 傳 系 副 教 授 柯 舜 智 及 世 新 大 學 講 師 梁 正 ; 媒 體 素 養 課 程 安 排 南 華 大 學 大 傳 系 系 主 任 蔡 鴻 濱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大 傳 所 教 授 陳 炳 宏 及 公 視 peopo 新 聞 平 台 企 劃 王 建 雄 擔 任 講 師, 透 過 研 習 課 程 講 授 目 前 教 學 上 所 面 臨 的 資 訊 素 養 與 媒 體 素 養 議 題 與 概 念, 並 以 時 事 為 例, 作 為 授 課 教 材, 提 供 現 有 的 教 育 資 源 供 研 習 教 師 參 用 4 場 次 出 席 人 數 計 124 人, 參 與 通 傳 近 用 或 媒 體 識 讀 正 確 觀 念 檢 測 人 數 124 人, 及 格 率 為 100%, 結 報 資 料 於 104 年 1 月 7 日 簽 准, 並 同 意 核 撥 新 臺 幣 7 萬 1,353 元 5. 大 屯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蘋 果 的 滋 味 - 解 讀 媒 體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體 驗 營 於 103 年 10 月 日, 在 修 平 科 技 大 21

25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學 辦 理 完 成, 研 習 課 程 邀 請 中 區 各 大 專 院 校 師 生 及 社 會 青 年 參 與, 安 排 中 部 各 大 專 院 校 ( 含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及 靜 宜 大 學 ) 相 關 專 長 教 授 及 傳 播 現 職 人 員 ( 民 視 中 部 中 心 文 字 記 者 ) 擔 任 講 師, 課 程 教 導 學 員 解 讀 媒 體 訊 息 中 再 現 的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及 不 平 等 的 性 別 權 利, 免 除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帶 來 的 性 別 歧 視 和 自 我 發 展 限 制, 進 而 瞭 解 社 會 多 元 性 與 尊 重 個 體 的 差 異 性 ; 累 積 參 與 學 員 兩 性 平 等 意 識 的 認 知 辨 識 分 析 評 估, 並 了 解 媒 體 本 質 媒 體 使 用 的 技 術 及 其 影 響, 建 立 媒 體 識 讀 正 確 觀 念 ; 並 聘 請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擔 任 講 座 助 理 活 動 出 席 人 數 計 349 人, 參 與 通 傳 近 用 或 媒 體 識 讀 正 確 觀 念 檢 測 學 員 計 278 人, 檢 測 及 格 率 達 95%, 結 報 資 料 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 簽 准, 並 同 意 核 撥 新 臺 幣 7 萬 7,400 元 6. 中 投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銀 髮 族 媒 體 識 讀 推 廣 研 習 計 畫 6 場 次 活 動 係 以 半 日 形 式 分 別 於 103 年 11 月 及 20 日, 在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3 場 )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南 埔 里 御 史 里 及 復 興 里 等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完 成, 參 與 對 象 為 銀 髮 族, 邀 請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教 授 劉 冠 佑 南 投 縣 社 區 大 學 講 師 黃 呈 祥 及 草 屯 鎮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講 師 薛 素 霞 擔 任 講 師, 課 程 內 容 以 電 視 廣 播 及 網 路 所 傳 播 的 養 生 用 藥 及 詐 騙 資 訊 為 例 帶 領 銀 髮 族 對 相 關 資 訊 進 行 判 讀 分 辨 ; 由 中 投 有 線 協 助 於 授 課 地 點 建 置 Wi-Fi 環 境, 教 導 銀 髮 族 使 用 平 板 或 智 慧 型 手 機 等 行 動 裝 置 接 收 媒 體 訊 息, 及 如 何 善 用 媒 體 平 臺 ; 透 過 專 業 講 師 提 供 正 確 養 生 保 健 與 用 22

26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保 護 消 費 者 衡 量 指 標 落 實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機 制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藥 安 全 概 念, 及 了 解 網 路 及 電 話 詐 騙 伎 倆, 以 增 進 銀 髮 族 居 家 及 用 藥 安 全 ; 並 聘 請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擔 任 講 座 助 理 6 場 次 活 動 出 席 人 數 計 181 人, 參 與 學 員 通 傳 近 用 或 媒 體 識 讀 正 確 觀 念 檢 測 及 格 率 達 100%, 結 報 資 料 於 104 年 1 月 7 日 簽 准, 並 同 意 核 撥 新 臺 幣 7 萬 7,837 元 三 前 述 課 程 教 材 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 上 載 本 會 網 站 ( 路 徑 : 資 訊 櫥 窗 / 重 要 議 題 / 重 要 專 區 / 多 元 文 化 專 區 / 人 才 培 訓 /103 年 度 補 助 辦 理 媒 體 識 讀 活 動 教 材 ), 可 增 進 社 會 大 眾 對 通 傳 近 用 觀 念 及 媒 體 識 讀 素 養 意 識 之 瞭 解 2 項 一 如 期 完 成 辦 理 電 信 事 業 帳 務 作 業 查 核 : 採 實 測 方 式 進 行 10 家 電 信 業 者 話 務 明 細 產 製 及 帳 單 計 價 正 確 性 之 驗 證 作 業, 以 確 保 電 信 事 業 帳 務 系 統 正 確 性, 相 關 帳 務 查 核 結 果 報 告 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 完 成 簽 核,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完 成 實 測 方 式 進 行 電 信 通 話 明 細 產 製 及 帳 單 計 價 正 確 性 之 驗 證 作 業, 消 弭 消 費 者 對 電 信 帳 務 計 價 正 確 性 之 疑 慮, 並 提 高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之 滿 意 度 ( 二 )103 年 9 月 30 日 累 計 完 成 10 家 業 者 之 帳 務 查 核 作 業 : 1. 於 103 年 6 月 18 日 前 完 成 中 華 電 信 ( 固 網 ) 亞 太 電 信 ( 固 網 ) 亞 太 電 信 ( 行 網 ) 及 大 眾 電 信 等 4 家 之 查 核 作 業 2. 於 103 年 6 月 19 日 至 8 月 29 日 期 間 完 成 台 哥 大 威 寶 中 華 電 信 ( 行 網 ) 及 遠 傳 等 4 家 之 查 核 作 業 3. 於 103 年 8 月 30 日 至 9 月 30 日 期 間 完 成 台 固 及 新 世 紀 資 通 等 2 家 之 查 核 作 業 二 完 成 辦 理 檢 討 修 正 電 信 業 者 業 務 營 業 規 章 及 服 務 契 約 : 完 成 辦 理 修 正 電 信 業 者 業 務 營 業 規 章 及 23

27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檢 討 及 修 正 之 各 4 場 會 議, 並 提 交 103 年 7 月 2 日 本 會 第 598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實 施 ( 一 )103 年 4 月 23 日 本 會 第 588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4G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得 標 者 ( 中 華 電 信 台 灣 大 哥 大 遠 傳 亞 太 及 台 灣 之 星 ) 之 營 業 規 章 及 與 使 用 者 訂 立 之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內 容 包 括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特 性 電 信 服 務 變 更 及 消 保 團 體 之 關 注 事 項 增 訂 重 要 規 範 如 下 : 1. 採 用 電 路 交 換 語 音 回 退 (Circuit Switched Fallback,CSFB) 方 式 提 供 語 音 服 務 時, 應 將 異 質 網 路 間 之 語 音 服 務 切 換 時 間 揭 露 予 消 費 者 知 悉 2. 涉 及 電 信 法 第 23 條 相 關 規 定, 如 有 關 因 可 歸 責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業 者 之 事 由, 造 成 服 務 中 斷 或 不 能 傳 遞 時, 業 者 提 供 其 所 對 應 之 費 用 扣 減 方 案 3. 用 戶 購 買 預 付 卡 數 據 計 量 儲 值 方 案,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未 用 完 之 數 據 傳 輸 量, 如 用 戶 未 作 其 他 聲 明, 應 主 動 折 抵 通 信 費, 應 於 電 信 商 品 ( 服 務 ) 禮 券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中 載 明 : 逾 期 未 使 用 完 之 傳 輸 量, 如 用 戶 未 作 其 他 聲 明, 則 自 動 折 抵 為 通 信 費 用 ( 二 ) 請 2G( 中 華 電 信 台 灣 大 哥 大 及 遠 傳 ) 3G( 中 華 電 信 台 灣 大 哥 大 遠 傳 亞 太 及 威 寶 ) 及 PHS( 大 眾 電 信 ) 等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比 照 4G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營 業 規 章 及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檢 討 改 善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措 施, 完 成 增 訂 2 項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條 文, 並 經 本 會 第 598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1. 營 業 規 章 第 40 條 之 1 條 文 : 用 戶 租 用 之 本 業 務, 若 因 天 災 地 變 或 戰 爭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造 成 系 統 或 電 信 機 線 設 備 障 礙 阻 斷, 以 致 發 24

28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生 錯 誤 或 不 能 傳 遞 時, 其 暫 停 通 信 期 間 達 十 二 小 時 以 上 者, 應 依 連 續 阻 斷 時 間 按 日 扣 減 當 月 月 租 費 或 提 供 等 值 之 電 信 服 務 其 扣 減 日 租 費 以 月 租 費 三 十 分 之 一 計 算 暫 停 通 信 開 始 之 時 間, 以 本 公 司 察 覺 或 接 到 用 戶 通 知 之 最 先 時 間 為 準 2. 營 業 規 章 第 47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條 文 : 用 戶 購 買 預 付 卡 數 據 計 量 儲 值 方 案,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未 用 完 之 數 據 傳 輸 量, 本 公 司 應 依 該 購 價 減 去 以 購 價 計 算 之 已 使 用 數 據 傳 輸 量 後, 將 所 剩 金 額 主 動 折 抵 通 信 費, 本 公 司 並 得 酌 收 處 理 費 ( 三 ) 藉 由 本 會 定 期 與 業 者 召 開 客 服 處 理 申 訴 案 件 會 議, 針 對 申 訴 頻 繁 的 案 件 進 行 檢 討 及 修 正 營 業 規 章 及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會 議, 完 成 新 增 ( 修 ) 內 容 如 下, 並 於 104 年 度 提 報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 1. 新 增 營 業 規 章 第 13 條 第 5 項 條 文 : 本 公 司 應 於 申 請 文 件 中 揭 露 已 綁 定 之 終 端 設 備 相 關 識 別 資 訊 避 免 消 費 者 取 得 手 機 與 申 請 書 上 所 載 手 機 不 同 2. 修 訂 營 業 規 章 第 20 條 第 2 項 條 文 : 乙 方 因 欠 費 或 違 反 法 令 致 遭 暫 停 通 信, 其 暫 停 通 信 期 間, 仍 應 繳 付 雙 方 約 定 之 月 租 費 但 暫 停 通 信 應 繳 付 月 租 費 之 期 間, 最 長 以 三 個 月 為 限, 符 合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12 條 規 定 對 消 費 者 不 得 有 顯 失 公 平 情 形 3. 新 增 營 業 規 章 第 49 條 第 2 項 條 文 : 預 付 卡 記 載 內 容 及 履 約 保 證 責 任, 悉 依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訂 定 之 電 信 商 品 ( 服 務 ) 禮 券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辦 理 4. 為 符 合 行 動 通 信 業 務 各 管 理 規 則 之 立 法 旨 意, 請 各 業 者 於 營 業 規 章 第 13 條 25

29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提 升 傳 播 事 業 評 鑑 換 照 監 理 能 量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有 關 自 然 人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本 國 人 身 分 證 ( 或 外 國 人 護 照 )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後 段 增 訂 供 甲 方 核 對 及 登 錄 使 用 人 身 分 證 ( 或 外 國 人 護 照 ) 證 號 姓 名 地 址 及 門 號 等 183 件 一 營 運 計 畫 為 傳 播 事 業 申 請 取 得 營 運 許 可 之 法 定 企 劃 書, 為 確 保 傳 播 事 業 切 實 執 行, 本 會 依 廣 播 電 視 法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及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規 定, 定 期 對 傳 播 事 業 進 行 評 鑑 換 照, 俾 能 有 效 督 促 業 者 切 實 執 行 營 運 計 畫, 以 促 進 產 業 健 全 發 展, 並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103 年 計 完 成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12 家 評 鑑 無 線 廣 播 電 視 業 者 78 家 評 鑑 及 1 家 換 照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業 者 77 家 評 鑑 及 41 家 換 照 ; 總 計 完 成 209 件, 超 越 原 定 目 標 值 (183 件 ) 二 相 關 具 體 績 效 及 效 益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執 行 效 能 優 良, 有 效 提 升 執 行 效 率 : 為 督 促 傳 播 業 者 切 實 執 行 營 運 計 畫, 並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本 會 積 極 辦 理 通 知 傳 播 業 者 繳 送 評 鑑 及 換 照 企 劃 書 進 行 評 鑑 及 換 照 形 式 及 實 質 審 查 舉 辦 103 年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研 討 會 進 行 三 立 戲 劇 台 評 鑑 實 地 訪 查, 並 召 開 中 天 新 聞 台 換 照 諮 詢 會 議 晨 報 會 議 等, 已 於 103 年 11 月 提 前 完 成 任 務, 圓 滿 達 成 傳 播 事 業 營 運 計 畫 評 鑑 換 照 之 目 標, 執 行 效 能 優 良, 已 提 升 執 行 效 率 ( 二 ) 積 極 改 良 簡 化 評 鑑 換 照 作 業 流 程, 提 高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滿 意 程 度 : 本 年 度 目 標 值 為 183 件, 實 際 達 成 2 09 件, 本 會 積 極 改 良 簡 化 評 鑑 換 照 作 業 流 程 ( 如 頻 道 業 者 2 次 評 鑑 優 良, 得 不 經 初 審 直 接 提 請 委 員 會 審 議 換 照, 縮 短 作 業 時 程 ), 並 加 速 辦 理 形 式 及 實 質 審 查, 故 提 前 達 成 目 標 並 超 出 目 標 值 共 2 6 件, 積 極 提 供 民 眾 優 良 及 多 元 的 頻 道 節 26

30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建 構 多 元 與 普 及 的 通 傳 近 用 環 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衡 量 指 標 促 進 政 府 機 關 共 同 推 動 網 路 內 容 防 護 機 制 促 進 通 訊 普 及 服 務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目 加 速 傳 播 事 業 評 鑑 換 照 審 查 效 率, 有 助 提 升 政 府 施 政 效 能, 提 高 民 眾 及 傳 播 業 者 對 政 府 施 政 滿 意 程 度, 效 益 具 體 顯 著 65% 一 為 回 應 各 界 對 於 網 路 內 容 安 全 維 護 的 期 待, 本 會 於 103 年 3 月 7 日 20 日 及 4 月 3 日 分 別 在 北 中 南 3 區 辦 理 推 動 網 路 內 容 防 護, 維 護 兒 少 權 益 講 習 會, 為 全 國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150 位 人 員 說 明 如 何 查 處 不 當 網 路 內 容, 強 化 iwin 網 路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與 各 政 府 機 關 的 合 作, 提 升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效 率 二 本 會 自 99 年 起 依 行 政 院 相 關 決 議,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WIN 網 路 單 一 窗 口 ; 另 為 防 止 不 當 網 路 內 容, 維 護 兒 少 身 心 健 康, 本 會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召 集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文 化 部 等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於 102 年 8 月 1 日 成 立 iwin 網 路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共 同 守 護 健 康 的 網 路 環 境 三 由 於 iwin 是 新 成 立 的 防 護 機 構, 為 讓 各 政 府 機 關 了 解 iwin 的 運 作 與 任 務, 本 會 積 極 規 劃 在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舉 辦 3 場 講 習 會, 宣 導 對 象 為 各 縣 市 政 府 受 理 iwin 函 轉 申 訴 案 件 之 社 政 警 政 衛 生 及 新 聞 單 位 人 員, 參 與 學 員 一 致 表 示 收 穫 很 多 根 據 會 後 受 訓 學 員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學 員 不 但 對 iwin 有 更 深 入 的 認 識 與 了 解, 對 於 如 何 處 理 有 害 兒 少 身 心 發 展 的 網 路 內 容 認 知 程 度 達 97% 60% 一 為 保 障 國 民 基 本 通 訊 權 益, 使 全 體 國 民 得 按 合 理 價 格 公 平 享 有 一 定 品 質 之 必 要 電 信 服 務, 本 會 持 續 督 導 電 信 普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強 化 偏 遠 地 區 村 里 或 部 落 鄰 寬 頻 網 路 建 設, 將 寬 頻 下 行 速 率 提 升 至 12Mbps 以 上, 以 提 升 偏 鄉 寬 頻 網 路 服 務 品 質 二 本 會 督 促 業 者 積 極 改 善 偏 鄉 寬 頻 網 路 環 境, 及 提 升 偏 鄉 各 村 里 可 供 裝 12Mbps 以 上 既 有 寬 頻 戶 為 基 礎 之 寬 頻 上 網 平 均 涵 蓋 率, 截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總 計 完 成 偏 鄉 69 個 村 里 及 部 27

31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提 供 數 位 化 便 民 服 務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衡 量 指 標 促 進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普 及 發 展 網 路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系 統 使 用 率 電 信 號 碼 線 上 申 辦 或 提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落 鄰 12Mbps 以 上 寬 頻 升 速 建 設 點, 並 達 成 93% 涵 蓋 率, 超 越 原 訂 年 度 目 標 值 (60%) 22 件 一 為 推 動 有 線 電 視 之 普 及 發 展, 補 助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建 置 有 線 電 視 網 路, 提 升 收 視 品 質, 本 會 運 用 有 線 基 金,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偏 遠 地 區 建 置 有 線 電 視 網 路, 且 因 應 數 位 化 時 代 來 臨, 本 會 為 落 實 行 政 院 數 位 匯 流 發 展 方 案 之 政 策 目 標, 修 訂 促 進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普 及 發 展 補 助 執 行 要 點, 拓 展 基 金 補 助 範 圍, 由 原 有 之 補 助 偏 遠 地 區 建 置 費, 進 一 步 提 供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普 及 發 展 補 助, 以 期 加 速 達 成 全 面 數 位 化 之 政 策 目 標 二 本 會 多 年 來 致 力 推 動 有 線 電 視 普 及 發 展, 截 至 102 年 度 偏 遠 地 區 有 線 網 路 建 設 情 形 已 達 約 99%, 因 此 103 年 度 除 續 就 偏 遠 地 區 普 及 發 展 建 置 提 供 補 助, 並 進 而 推 動 數 位 普 及 發 展, 計 完 成 36 件 促 進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 數 位 ) 普 及 發 展 補 助 計 畫, 超 出 預 期 目 標 值 (22 件 ), 同 時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化 普 及 率 由 102 年 底 的 45.64% 大 幅 提 升 到 103 年 底 的 78.92%, 向 全 面 數 位 化 之 政 策 目 標 邁 進 27% 一 本 會 推 動 貿 易 e 網 業 務 之 網 路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計 畫, 藉 由 網 路 登 入 申 請 各 項 網 路 服 務 ( 經 營 許 可 執 照 進 口 許 可 證 電 信 工 程 執 照 等 申 辦 及 換 補 發 業 餘 無 線 電 人 員 業 務 屆 期 換 發 ), 可 免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並 於 102 年 起 提 供 傳 播 業 者 進 行 統 計 資 料 線 上 填 報, 以 提 升 本 會 行 政 處 理 效 率 二 經 統 計 103 年 度 各 項 業 務 線 上 申 辦 率 : 經 營 許 可 業 務 線 上 申 辦 率 3.6%; 進 口 許 可 業 務 線 上 申 辦 率 35.9%; 電 信 工 程 業 務 線 上 申 辦 率 為 1.41%; 業 餘 無 線 電 人 員 業 務 線 上 申 辦 率 為 2.85%; 傳 播 業 者 統 計 資 料 填 報 率 為 98.01%, 爰 各 項 業 務 線 上 申 辦 率 之 平 均 數 為 28.35% 30% 按 相 關 電 信 業 者 103 年 度 應 提 報 之 各 類 電 信 號 碼 使 用 情 形 月 報 或 季 報 等 資 訊 及 未 來 需 求 預 估 等 資 28

32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衡 量 指 標 報 之 使 用 率 節 約 政 府 成 本 支 強 化 機 關 公 出, 有 效 提 升 資 文 電 子 交 換 源 效 益 服 務, 節 省 機 關 成 本 支 出 提 升 組 織 學 習 文 化 與 能 力 擴 散 組 織 學 習, 營 造 優 質 學 習 文 化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料 計 277 筆 申 辦 電 信 號 碼 者 計 35 筆 其 中 透 過 電 信 號 碼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申 辦 及 提 報 電 信 號 碼 使 用 情 形 等 資 料 者 計 100 筆, 爰 電 信 號 碼 線 上 申 辦 或 提 報 之 使 用 率 為 32.05%, 超 越 103 年 度 原 訂 目 標 值 (30%) 112 萬 元 一 本 會 103 年 度 電 子 發 文 量 39,032 件, 電 子 收 文 量 68,072 件, 合 計 總 電 子 收 發 文 量 為 107,104 件, 依 衡 量 標 準 計 算 : (39,032 5) + (39, ,072) ,000=1,260,115( 元 ) 二 本 會 採 電 子 公 文 交 換 作 業, 總 計 103 年 節 省 之 人 工 及 郵 資 成 本 金 額 達 126 萬 115 元, 超 越 年 度 目 標 值 112 萬 元, 達 成 率 為 % 2( 符 號 ) 一 達 成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達 50 小 時 以 上 之 標 準 : 查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統 計 資 料, 本 會 103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總 數 計 470 人, 平 均 每 人 學 習 時 數 為 小 時, 順 利 達 成 年 度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為 % 本 會 將 秉 持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之 精 神, 賡 續 提 供 同 仁 多 元 之 學 習 機 會 二 達 成 參 與 本 會 自 行 辦 理 之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訓 練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達 20 小 時 以 上 之 標 準 : 查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同 仁 學 習 明 細 資 料, 本 會 同 仁 103 年 度 參 與 本 會 自 行 辦 理 之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訓 練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達 小 時, 順 利 達 成 年 度 目 標 值, 達 成 度 為 %, 顯 見 本 會 重 視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發 展 之 用 心 29

33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二 上 (104)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 ( 一 ) 上 年 度 預 算 截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執 行 情 形 : 1. 基 金 來 源 : 全 年 度 預 算 數 4 億 6,001 萬 9 千 元, 截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累 計 分 配 數 2 億 0,585 萬 6 千 元, 實 收 1 億 7,407 萬 2 千 元, 執 行 率 84.56% 2. 基 金 用 途 : 預 算 數 3 億 9,521 萬 6 千 元,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數 600 萬 9 千 元, 全 年 度 可 用 預 算 數 4 億 0,122 萬 5 千 元, 截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累 計 分 配 數 1 億 0,820 萬 4 千 元, 實 支 8,428 萬 1 千 元, 執 行 率 77.89%, 主 要 係 固 定 通 訊 網 路 接 續 費 監 理 機 制 委 託 研 究 案 業 於 6 月 17 日 上 網 公 告, 尚 未 支 用 ; 建 築 物 電 信 設 備 審 查 及 審 驗 低 功 率 射 頻 電 機 及 電 信 終 端 設 備 委 託 審 驗 案 件 數 低 於 預 估 件 數 ; 無 線 電 定 向 系 統 技 術 服 務 及 維 護 案 第 2 期 款 進 行 請 款 行 政 流 程 中, 未 及 付 款 ; 東 照 山 監 測 站 圍 牆 改 善 工 程, 因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請 案 尚 未 核 准, 進 度 未 如 預 期 ; 南 區 監 理 處 B 棟 化 糞 池 更 新 工 程 預 計 於 7 月 上 旬 驗 收, 未 及 請 款 ; 各 項 修 理 保 養 費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較 預 估 數 減 少 等 所 致 3.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全 年 度 預 算 數 賸 餘 5,879 萬 4 千 元, 截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累 計 分 配 數 賸 餘 9,765 萬 2 千 元, 實 際 賸 餘 8,979 萬 1 千 元, 執 行 率 91.95% 30

34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 二 ) 上 (104) 年 度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促 進 匯 流 因 應 數 位 匯 流 一 完 成 規 劃 依 序 討 論 無 線 及 衛 廣 法 合 併 修 法 有 線 廣 播 檢 討 通 訊 傳 播 電 視 法 修 法 電 信 法 修 法 及 整 體 匯 流 法 等 四 部 法 典 預 計 104 年 底 前 完 成 前 揭 四 部 法 典 草 案, 報 請 行 政 院 轉 監 理 架 構 及 業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務 開 放 策 略 二 初 步 提 出 修 法 架 構 與 相 關 重 要 議 題, 於 104 年 6 月 26 日 先 行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召 開 104 年 研 商 通 訊 傳 播 匯 流 修 法 會 議, 討 論 無 線 廣 播 電 視 與 頻 道 管 理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三 完 成 召 開 在 層 級 化 行 政 監 理 下 頻 率 釋 出 與 管 理 公 開 說 明 會 規 劃 及 整 備 寬 一 完 成 蒐 集 國 際 間 有 關 1900MHz 頻 段 使 用 情 形 頻 段 規 頻 行 動 通 信 頻 劃 與 發 展 趨 勢 二 召 開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1900MHz 頻 段 監 測 會 議 及 針 對 該 頻 譜 資 源 段 監 測 結 果 進 行 討 論 與 釐 清 三 104 年 6 月 29 日 召 開 1900MHz 頻 段 整 備 會 議, 針 對 1900MHz 頻 段 之 頻 率 現 況 與 干 擾 源 分 析, 及 以 3GPP Band39 規 劃 下,DECT 系 統 可 能 造 成 之 干 擾 評 估, 並 於 現 行 相 關 法 規 規 範 下, 提 出 下 一 步 工 作 建 議 四 截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已 達 成 預 定 進 度 65%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及 健 健 全 批 發 市 場 一 為 接 軌 國 際 電 信 監 理 趨 勢, 持 續 朝 中 間 服 務 管 制 為 主 全 產 業 發 展 之 電 信 資 費 管, 並 建 構 健 全 的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本 會 102 年 2 月 7 日 理 機 制 公 告 第 一 類 電 信 事 業 資 費 管 制 採 價 格 調 整 上 限 制 之 調 整 係 數 數 值, 針 對 第 一 類 電 信 事 業 市 內 網 路 業 務 長 途 網 路 業 務 之 市 場 主 導 者 所 提 供 5 項 批 發 服 務 二 104 年 4 月 1 日 已 依 上 述 公 告 調 降 5 項 批 發 服 務, 調 整 係 數 為 %, 併 考 量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因 素, 以 促 使 電 信 事 業 經 營 效 率 提 升, 帶 動 產 業 競 爭 維 護 國 民 權 益 推 動 法 規 修 正 104 年 5 月 檢 討 訂 修 法 規 完 成 數 共 計 3 件, 主 管 法 規 檢 討 健 全 產 業 發 展 訂 修 完 成 率 為 3.16%( 檢 討 訂 修 法 規 完 成 數 3 主 管 法 規 數 %), 尚 符 合 年 度 目 標 值, 與 原 訂 目 標 值 8% 相 較, 達 成 度 為 39.5%(3.16/8*100%) 取 締 非 法 廣 播 電 臺 一 本 年 度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監 測 結 果, 於 6 月 中 下 旬 發 現 有 1 臺 非 法 廣 播 電 臺, 目 前 業 已 完 成 蒐 證 作 業, 刻 正 函 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電 信 偵 查 大 隊 偵 查 第 三 隊 依 法 取 締, 預 定 目 標 達 成 度 為 100% 31

35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二 本 會 將 透 過 聯 合 取 締 小 組 運 作 機 制, 持 續 辦 理 監 測 及 巡 查 作 業, 倘 查 有 非 法 廣 播 電 臺 復 播 情 形, 將 依 法 蒐 證 執 行 取 締, 以 維 護 電 波 秩 序 保 障 合 法 權 益 及 民 眾 收 聽 品 質 保 護 消 費 者 量 測 全 國 固 網 一 至 104 年 5 月 31 日 止, 已 完 成 年 度 固 網 量 測 實 施 計 畫 上 網 速 率 提 供 書 之 審 核, 廠 商 已 展 開 測 速 盒 佈 署 工 作 情 形 二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在 本 年 新 增 之 宜 蘭 花 蓮 臺 東 與 外 島 地 區, 量 測 佈 點 數 已 達 目 標 數 之 82%, 並 收 集 多 筆 量 測 資 料 強 化 內 容 問 責 本 會 將 於 104 年 6 月 至 10 月 間 分 區 舉 辦 廣 播 內 容 規 範 暨 及 製 播 規 範 自 製 播 交 流 研 討 會, 藉 由 與 業 者 面 對 面 溝 通, 宣 導 本 會 相 律 關 法 規 政 策, 解 說 常 見 違 規 樣 態, 協 助 業 者 掌 握 法 規 變 遷 並 增 進 其 法 律 及 自 律 知 能, 並 輔 以 數 位 媒 體 環 境 趨 勢 專 題 課 程, 探 求 提 升 節 目 製 作 品 質 契 機 截 至 104 年 7 月 底, 已 完 成 課 程 架 構 擬 定 舉 辦 場 地 及 舉 辦 日 期 規 劃 授 課 師 資 及 與 談 人 資 料 蒐 集 等 作 業 ; 並 已 於 6 月 30 日 及 7 月 23 日 假 花 東 地 區 及 台 中 地 區 舉 辦 研 討 會 提 升 社 會 大 眾 一 本 會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補 助 辦 理 媒 體 識 讀 教 育 活 動 作 業 通 傳 近 用 觀 念 要 點 業 於 104 年 3 月 31 日 以 通 傳 內 容 字 第 及 媒 體 素 養 意 號 令 發 布, 總 補 助 經 費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識, 並 自 4 月 1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相 關 訊 息 除 刊 登 行 政 院 公 報 上 傳 本 會 會 外 網 站 公 告 訊 息, 本 會 另 於 4 月 7 日 發 函 受 補 助 單 位, 並 分 別 函 請 文 化 部 及 內 政 部 轉 知 傳 播 相 關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及 其 他 人 民 團 體 二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已 核 定 補 助 政 治 大 學 等 5 件 申 請 案, 總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45 萬 240 元 辦 理 媒 體 識 讀 教 育 相 關 研 習 落 實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機 制 一 委 託 辦 理 固 定 通 信 綜 合 網 路 業 務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委 外 調 查 : 本 會 於 104 年 2 月 6 日 邀 集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等 10 家 業 者, 完 成 網 路 速 率 不 符 廣 告 速 率 解 決 方 案 及 服 務 品 質 自 評 作 業 第 1 次 會 議 召 開 另 於 3 月 26 日 邀 集 該 等 業 者 完 成 第 2 次 會 議 召 開 二 刻 正 研 析 網 際 網 路 接 取 服 務 營 業 規 章 修 正 草 案 三 將 適 時 辦 理 修 正 服 務 契 約 相 關 作 業 四 通 信 業 者 帳 務 查 核 部 分, 初 步 擬 訂 實 施 計 畫 草 案 並 加 入 4G 業 務 之 帳 務 查 核, 將 另 邀 集 各 電 信 業 者 共 同 研 商 後 續 作 業 流 程 32

36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提 升 傳 播 事 業 一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傳 播 事 業 之 評 鑑 換 照 案 件 數 : 評 鑑 換 照 案 件 ( 一 ) 有 線 廣 電 事 業 : 合 格 率 1. 評 鑑 通 知 : 完 成 15 件 共 15 家 系 統 經 營 者 2. 評 鑑 合 格 : 共 計 6 件 ( 二 ) 頻 道 事 業 : 1. 換 照 通 知 : 完 成 3 件 共 18 個 頻 道 2. 換 照 許 可 : 完 成 18 件 3. 評 鑑 合 格 : 共 計 16 件 ( 三 ) 無 線 廣 電 事 業 之 評 鑑 合 格 共 計 34 件 二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達 成 傳 播 事 業 評 鑑 換 照 案 件 合 格 率 為 100% 建 構 多 元 與 普 及 的 通 傳 近 用 環 境 促 進 通 訊 普 及 服 務 促 進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普 及 發 展 104 年 度 督 導 電 信 業 者 於 偏 鄉 建 設 12Mbps 以 上 寬 頻 網 路, 以 提 升 既 有 寬 頻 戶 為 基 礎 之 平 均 涵 蓋 率, 業 者 刻 正 規 劃 建 設 寬 頻 網 路,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寬 頻 上 網 平 均 涵 蓋 率 達 94% 一 受 理 洄 瀾 東 亞 及 東 台 等 3 家 促 進 數 位 普 及 發 展 計 畫 二 完 成 南 桃 園 及 北 視 等 2 家 有 線 電 視 偏 遠 地 區 普 及 服 務 現 場 完 工 查 核 三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完 成 金 頻 道 觀 天 下 新 永 安 北 港 聯 維 世 新 國 聲 三 冠 王 雙 子 星 澎 湖 紅 樹 林 台 灣 佳 光 萬 象 南 國 長 德 屏 南 吉 隆 全 聯 大 揚 天 外 天 北 健 麗 冠 三 大 永 佳 樂 吉 元 大 新 店 民 主 信 和 及 家 和 等 28 家 促 進 數 位 普 及 發 展 之 現 場 查 核 提 供 數 位 化 便 民 服 網 路 線 上 申 辦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網 路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系 統 使 用 率 為 務 服 務 系 統 使 用 29.09% 率 電 信 號 碼 線 上 截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電 信 業 者 之 電 信 號 碼 線 上 申 辦 或 申 辦 或 提 報 之 提 報 之 使 用 率 為 45.1% 使 用 率 節 約 政 府 成 本 支 出 強 化 機 關 公 文 104 年 電 子 公 文 交 換 量 計 畫 年 目 標 值 117 萬 元,104 年 1 月, 有 效 提 升 資 源 效 電 子 交 換 服 務 至 6 月 預 估 執 行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益, 節 省 機 關 成 一 電 子 發 文 量 34,108 件, 電 子 收 文 量 27,030 件, 合 計 總 本 支 出 電 子 收 發 文 量 61,138 件 二 本 項 指 標 成 效 評 估 計 算 方 式 : (34,108 5)+(34,108+27,030) ,000= 778,446 元 33

37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提 升 組 織 學 習 文 化 與 能 力 三 目 標 達 成 百 分 比 : %=66.54% 擴 散 組 織 學 習 一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達 50 小 時 以 上 : 經 查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營 造 優 質 學 入 口 網 站 統 計 資 料,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本 會 公 務 習 文 化 人 員 總 數 459 人,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為 33.7 小 時 二 參 與 本 會 自 行 辦 理 之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訓 練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達 20 小 時 以 上 : 經 查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統 計 資 料, 截 至 104 年 6 月 底 止, 本 會 同 仁 ( 計 459 人 ) 參 與 本 會 自 行 辦 理 之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訓 練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為 小 時 34

38 主 要 表

39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預 計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項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比 較 增 減 (-) 466,308 基 金 來 源 458, ,019-1, ,445 徵 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448, ,338-2, ,445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收 入 448, ,338-2,147 8,061 財 產 收 入 8,636 8, ,061 利 息 收 入 8,636 8, ,801 其 他 收 入 1,359 1, ,801 雜 項 收 入 1,359 1, ,866 基 金 用 途 398, ,216 3,504 53,270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77,576 73,153 4,423 72,922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64,108 68,950-4,842 10,511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24,254 20,574 3,680 57,147 通 訊 傳 播 射 頻 與 資 源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64,486 65,640-1,154 16,186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46,203 38,524 7,679 3,486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3,381 3, ,997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117, ,769-6,727 80,706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641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1, ,442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 59,466 64,803-5, ,435 期 初 基 金 餘 額 1,129,679 1,018,855 解 繳 國 庫 1,064,876 期 末 基 金 餘 額 1,189,145 1,083,658 註 1: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為 審 定 決 算 數 ;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為 法 定 預 算 數 註 2: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細 數 之 和 與 總 數 或 略 有 出 入, 係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以 下 各 表 同 註 3:104 年 度 依 組 織 調 整, 將 業 務 計 畫 重 新 分 類 調 整, 為 利 比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及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係 以 重 分 類 後 數 字 表 達 35

40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預 計 表 說 明 基 金 來 源 : 1. 徵 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 依 據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第 14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規 定 編 列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收 入 4 億 4,819 萬 1 千 元 2. 財 產 收 入 : 編 列 基 金 專 戶 利 息 收 入 863 萬 6 千 元 3. 其 他 收 入 : 編 列 防 制 各 種 考 試 電 子 舞 弊 行 政 協 助 收 入 及 販 售 題 庫 收 入 135 萬 9 千 元 基 金 用 途 : 1.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 編 列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經 費 2,305 萬 7 千 元 及 資 訊 管 理 經 費 5,451 萬 9 千 元, 合 計 7,757 萬 6 千 元, 詳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p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編 列 6,410 萬 8 千 元, 詳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p42 3.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編 列 2,425 萬 4 千 元, 詳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p43 4. 通 訊 傳 播 射 頻 與 資 源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編 列 6,448 萬 6 千 元, 詳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p44 5.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編 列 4,620 萬 3 千 元, 詳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p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編 列 338 萬 1 千 元, 詳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p47 7.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 編 列 北 區 監 理 經 費 4,319 萬 4 千 元 中 區 監 理 經 費 1,456 萬 6 千 元 南 區 監 理 經 費 2,454 萬 7 千 元 及 電 信 警 察 經 費 3,473 萬 5 千 元, 合 計 1 億 1,704 萬 2 千 元, 詳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p48~p51 8.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編 列 167 萬 元, 詳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p52 36

41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項 目 預 算 數 說 明 業 務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59,466 調 整 非 現 金 項 目 流 動 資 產 增 加 - 應 收 款 項 -22 業 務 活 動 之 淨 現 金 流 入 ( 流 出 -) 59,444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之 淨 增 ( 淨 減 -) 59,444 期 初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1,247,500 期 末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1,306,944 37

42 本 頁 空 白 38

43 明 細 表

44 科 目 及 業 務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 業 務 量 )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基 金 來 源 明 細 表 預 算 數 利 ( 費 ) 率 金 額 徵 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448,191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收 入 448,191 審 查 費 收 入 7,098 證 照 費 收 入 6,334 考 試 報 名 費 收 入 57 許 可 費 收 入 197,443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收 入 237,259 財 產 收 入 8,636 利 息 收 入 8,636 其 他 收 入 1,359 雜 項 收 入 1,359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一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收 入 係 依 據 本 會 組 織 法 第 14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規 定, 以 向 受 本 會 監 督 之 事 業 收 取 相 關 規 費 之 7% 編 列 : 1. 估 計 本 年 度 建 築 物 電 信 設 備 設 計 圖 說 及 廣 電 節 目 等 審 查 費 收 入 101, 395 千 元, 分 配 本 基 金 7,098 千 元 2. 估 計 本 年 度 專 用 電 臺 及 電 視 電 臺 等 證 照 費 收 入 90, 483 千 元, 分 配 本 基 金 6,334 千 元 3. 估 計 本 年 度 業 餘 無 線 電 人 員 資 格 測 試 報 名 費 收 入 千 元, 分 配 本 基 金 57 千 元 4. 估 計 本 年 度 行 動 電 話 等 特 許 費 收 入 2, 8 2 0, 千 元, 分 配 本 基 金 197,443 千 元 5. 估 計 本 年 度 固 定 通 信 及 行 動 通 信 等 業 務 頻 率 使 用 費 收 入 3,389,416 千 元, 分 配 本 基 金 237,259 千 元 二 基 金 專 戶 利 息 收 入 8,636 千 元 三 防 制 各 種 考 試 電 子 舞 弊 行 政 協 助 收 入 及 販 售 題 庫 收 入 1, 千 元 總 計 458,186 39

45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53,270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77,576 73,153 14,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23,057 19,461 14,163 服 務 費 用 21,388 18, 郵 電 費 ,945 旅 運 費 6,462 5,273 1,087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2,487 1,897 2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2 保 險 費 1,423 一 般 服 務 費 5,002 6,163 6,624 專 業 服 務 費 7,344 4,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用 品 消 耗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地 租 及 水 租 房 租 機 器 租 金 46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租 金 54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照 護 救 濟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54 會 費 補 貼 ( 償 ) 獎 勵 慰 問 照 護 與 救 濟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本 計 畫 為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規 劃 發 照 及 競 爭 政 策 之 研 擬 國 際 事 務 交 流 合 作 本 會 出 版 品 編 輯 等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23,057 千 元, 其 內 容 如 下 : 1.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業 務 所 需 郵 電 費 國 內 旅 運 費 國 外 受 邀 講 者 交 通 費 用 品 消 耗 及 場 地 租 金 等 經 費 1,896 千 元 2. 推 動 國 際 通 訊 傳 播 業 務 交 流 與 合 作 所 需 國 外 旅 費 5,251 千 元 及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587 千 元 3. 印 製 本 會 績 效 報 告 國 際 會 議 報 告 各 項 會 議 資 料 及 本 會 出 版 品, 期 刊 裝 訂 費 用 2,487 千 元 4. 一 般 服 務 費 5,002 千 元, 包 括 : (1) 文 書 處 理 1 人 409 千 元 (2) 統 計 經 濟 專 業 人 員 1 人 780 千 元 (3) 聘 僱 輔 導 員 及 行 政 專 員 協 助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政 策 計 畫 規 劃 研 析 管 考 文 檔 蒐 集 等 行 政 幕 僚 作 業 6 人 3,813 千 元 5. 專 業 服 務 費 7,344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諮 詢 公 聽 會 及 各 項 審 查 會 等 所 需 審 查 出 席 費 1,494 千 元 (2) 辦 理 各 國 電 信 市 場 競 爭 分 析 與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析 及 國 內 外 通 傳 產 業 相 關 統 計 調 查 與 分 析 之 研 究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3,600 千 元 (3) 通 訊 傳 播 相 關 活 動 研 討 會 議 及 圖 書 室 線 上 資 料 庫 訂 閱 2,250 千 元 6. 為 獲 取 資 訊 市 場 情 報 加 入 相 關 團 體 會 員 所 需 經 費 470 千 元 7. 鼓 勵 本 會 同 仁 自 行 研 究 獎 勵 費 用 20 千 元 38, 資 訊 管 理 54,519 53,692 28,641 服 務 費 用 38,227 33, 郵 電 費 1,700 2,300 1 旅 運 費 1,102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1,850 1, 本 計 畫 係 辦 理 本 會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54,519 千 元, 其 內 容 如 下 : 1. 本 會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業 務 所 需 數 據 通 信 費 1,700 千 元 2. 資 訊 系 統 主 機 網 路 設 備 及 基 礎 網 點 等 維 護 費 1,850 千 元 專 業 服 務 費 千 元, 包 括 :

46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26,624 專 業 服 務 費 34,677 29,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使 用 材 料 費 用 品 消 耗 ,198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非 理 15,344 18,970 財 目 的 之 長 期 投 資 2,175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9,629 10,784 7,023 購 置 無 形 資 產 5,715 8,186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3. 專 業 服 務 費 34,677 千 元, 包 括 : (1) 委 外 服 務 評 選 案 評 審 出 席 費 教 育 訓 練 講 師 鐘 點 費 等 250 千 元 ( 2 ) 資 訊 應 用 系 統 功 能 維 護 與 更 新 34,427 千 元 4.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業 務 所 需 設 備 零 件 及 用 品 消 耗 948 千 元 5. 汰 換 個 人 電 腦 伺 服 器 及 磁 碟 陣 列, 伺 服 器 虛 擬 化 平 台 擴 充 及 網 路 交 換 器 建 置 等 9,629 千 元 6.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系 統 單 一 申 訴 系 統 及 伺 服 器 虛 擬 化 平 台 功 能 擴 充, Windows Server 標 準 版 (2proc) SQL Server 標 準 版 (4core) 輔 助 性 電 腦 套 裝 軟 體 Visio 專 業 版 及 Adobe Acrobat 專 業 版 等 5,715 千 元 41

47 前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72,922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64,108 68,950 67,002 服 務 費 用 39,692 50, 郵 電 費 旅 運 費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保 險 費 6 6 2,080 一 般 服 務 費 1,511 1,511 63,687 專 業 服 務 費 37,586 47,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使 用 材 料 費 用 品 消 耗 ,072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20 1,200 1,066 房 租 1,200 2 機 器 租 金 4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租 金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20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2,352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非 理 3, 財 目 的 之 長 期 投 資 852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1, ,500 購 置 無 形 資 產 2, ,373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照 20,840 17,183 護 救 濟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5 會 費 5 5 2,368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20,835 17,178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本 計 畫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通 訊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通 訊 傳 播 資 源 技 術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及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移 入, 分 別 為 255 千 元 65,860 千 元 及 2,835 千 元 ;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分 別 移 入 619 千 元 70,153 千 元 及 2,150 千 元 為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設 立 及 網 路 建 設 之 監 督 管 理 通 訊 傳 播 技 術 規 範 與 標 準 通 訊 傳 播 系 統 網 路 與 設 備 資 通 設 備 之 法 規 訂 定 審 驗 受 理 管 理 事 項 等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64,108 千 元, 內 容 如 下 : 1.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業 務 所 需 郵 費 國 內 旅 運 費 印 刷 及 裝 訂 費 機 械 及 設 備 修 護 費 使 用 材 料 費 用 品 消 耗 及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等 937 千 元 2.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業 務 訓 練 講 ( 演 ) 習 相 關 人 員 保 險 費 6 千 元 3. 辦 理 合 理 規 範 商 業 電 郵 事 務 人 員 2 名 1,511 千 元 4. 專 業 服 務 費 37,586 千 元, 包 括 : (1) 法 規 及 技 術 資 料 翻 譯 費 教 育 訓 練 費 會 議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出 席 費 及 其 他 等 630 千 元 (2) 辦 理 新 建 築 物 屋 內 外 有 線 電 視 設 備 工 程 技 術 規 範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1,910 千 元 (3) 委 託 電 信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建 築 物 電 信 設 備 設 計 圖 說 審 查 及 完 工 審 驗 所 需 經 費 34,057 千 元 (4) 電 信 工 程 業 登 記 執 照 管 理 系 統 及 電 信 領 域 CIIP 資 安 應 變 自 動 化 系 統 維 護 費 889 千 元 (5) 與 中 華 民 國 資 訊 安 全 學 會 合 辦 全 國 資 訊 安 全 會 議 100 千 元 5. 汰 換 濫 發 商 業 電 子 郵 件 監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儲 存 系 統 設 備 102 千 元 6. 建 置 建 築 物 電 信 設 備 審 查 及 審 驗 圖 資 管 理 系 統 3,096 千 元 7. 購 置 什 項 設 備 30 千 元 8.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資 訊 安 全 學 會 團 體 會 費 5 千 元 9. 捐 助 相 關 團 體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防 護 相 關 事 務 或 研 討 活 動 250 千 元 10. 補 助 數 位 改 善 站 維 護 費 20,185 千 元 11. 補 助 光 纜 租 金 400 千 元 42

48 前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10,511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24,254 20,574 9,436 服 務 費 用 22,737 19,960 郵 電 費 旅 運 費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保 險 費 7 7 6,020 一 般 服 務 費 9,371 9,397 2,904 專 業 服 務 費 12,476 9,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使 用 材 料 費 363 用 品 消 耗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非 理 950 財 目 的 之 長 期 投 資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950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照 護 救 濟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短 絀 賠 償 給 付 及 支 應 退 場 支 出 711 各 項 短 絀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43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本 計 畫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通 訊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及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移 入, 分 別 為 12,095 千 元 5,740 千 元 及 2,739 千 元 ;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分 別 移 入 4,494 千 元 3,323 千 元 及 2,694 千 元 為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平 臺 事 業 營 運 之 監 督 管 理 服 務 之 評 鑑 競 爭 秩 序 維 護 普 及 服 務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監 督 等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24,254 千 元, 其 內 容 如 下 : 1.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業 務 所 需 郵 電 費 國 內 旅 運 費 印 刷 及 裝 訂 費 設 備 修 護 費 保 險 費 用 品 消 耗 及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等 1,088 千 元 2. 配 合 行 政 院 辦 理 消 費 者 保 護 系 列 宣 導 活 動 分 攤 經 費 200 千 元 3. 一 般 服 務 費 9,371 千 元, 包 括 : (1) 電 信 業 務 營 運 統 計 1 人 367 千 元 (2) 電 信 及 傳 播 業 務 客 訴 人 員 6 人 2,424 千 元 (3) 電 信 及 傳 播 業 務 財 務 稽 核 專 責 小 組 財 務 會 計 人 員 3 人 2,365 千 元 ( 4 ) 通 訊 傳 播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研 究 3 人 2,489 千 元 (5) 行 政 專 員 協 助 傳 播 業 務 行 政 幕 僚 作 業 人 員 2 名 1,726 千 元 4. 專 業 服 務 費 12,476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業 務 會 議 審 查 作 業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之 講 課 鐘 點 費 出 席 費 及 審 查 費 1,510 千 元 (2) 參 加 研 討 會 教 育 訓 練 及 其 他 等 116 千 元 (3) 辦 理 行 動 通 信 網 路 成 本 模 型 及 接 續 費 研 究 及 固 定 通 信 網 路 接 續 費 監 理 機 制 2 項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10,000 千 元 (4) 辦 理 行 動 通 信 業 務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調 查 850 千 元 5. 為 監 理 行 動 寬 頻 通 信 網 路 客 戶 服 務 品 及 配 合 2600M H Z 之 釋 照, 購 置 具 Carrier Aggregation 功 能 之 工 模 手 機 950 千 元. 6. 為 促 進 國 內 通 訊 產 業 服 務 發 展, 捐 助 法 人 團 體 舉 辦 通 訊 事 業 相 關 研 討 活 本 動 計 169 畫 係 千 辦 元 理 通 訊 傳 播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研

49 前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決 算 數 57,147 通 訊 傳 播 射 頻 與 資 源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64,486 65,640 54,951 服 務 費 用 63,843 64, 郵 電 費 旅 運 費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898 專 業 服 務 費 63,578 64,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用 品 消 耗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房 租 ,384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非 理 財 目 的 之 長 期 投 資 1,384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230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照 護 救 濟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230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短 絀 賠 償 給 付 及 支 應 退 場 支 出 409 各 項 短 絀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66 其 他 其 他 支 出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本 計 畫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通 訊 傳 播 資 源 技 術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01 北 區 監 理 移 入, 分 別 為 64,960 千 元 680 千 元 ;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分 別 移 入 56,555 千 元 592 千 元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資 源 專 用 電 信 管 理 之 法 規 規 範 與 標 準 之 研 訂 督 導 與 管 制 及 通 訊 傳 播 設 備 審 驗 ; 通 訊 傳 播 資 源 管 理 之 研 究 及 引 進 先 進 國 家 之 管 理 制 度 等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64,486 千 元, 其 內 容 如 下 : 1.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射 頻 與 資 源 業 務 監 理 所 需 郵 費 國 內 旅 運 費 印 刷 及 裝 訂 費 用 品 消 耗 等 428 千 元 2. 專 業 服 務 費 63,578 千 元, 包 括 : (1) 委 託 民 間 驗 證 機 構 辦 理 電 信 終 端 設 備 及 低 功 率 射 頻 電 機 設 備 審 驗 所 需 經 費 46,490 千 元 (2)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辦 理 船 舶 無 線 電 臺 審 驗 及 簽 發 貨 船 安 全 無 線 電 證 書 370 千 元 (3) 法 規 及 技 術 資 料 翻 譯 費 教 育 訓 練 費 會 議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出 席 費 等 108 千 元 (4) 便 捷 貿 E 網 系 統 頻 率 資 料 庫 查 詢 系 統 及 電 信 號 碼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費 3,110 千 元 (5) 辦 理 無 障 礙 網 頁 認 證 專 業 服 務 案 13,500 千 元 3. 辦 理 網 站 無 障 礙 檢 測 機 房 租 金 200 千 元 4. 捐 助 中 華 民 國 業 餘 無 線 電 促 進 會 辦 理 宣 導 業 餘 無 線 電 法 令 活 動 180 千 元 5. 購 買 市 售 業 經 型 式 認 證 之 電 信 器 材 予 以 檢 驗 其 是 否 仍 符 合 技 術 規 範 所 需 費 用 100 千 元 44

50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6,186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46,203 38,524 13,251 服 務 費 用 27,600 30,639 7 郵 電 費 旅 運 費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950 1,430 6 保 險 費 ,634 一 般 服 務 費 11,852 12,521 8,622 專 業 服 務 費 13,826 15,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使 用 材 料 費 742 用 品 消 耗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410 1, 房 租 300 1,600 機 器 租 金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租 金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非 理 財 目 的 之 長 期 投 資 15,050 2,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15,050 2, 購 置 無 形 資 產 1,411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照 護 救 濟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2,204 2, 會 費 ,154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1,890 2,100 3 補 貼 ( 償 ) 獎 勵 慰 問 照 護 與 救 濟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本 計 畫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通 訊 傳 播 內 容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移 入, 分 別 為 12,061 千 元 26,463 千 元 ;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分 別 移 入 5,372 千 元 10,814 千 元 為 辦 理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及 網 站 內 容 安 全 推 動 等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46, 千 元, 其 內 容 如 下 : 1. 辦 理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所 需 郵 費 國 內 旅 運 費 印 刷 及 裝 訂 費 保 險 費 及 用 品 消 耗 等 1,911 千 元 2. 側 錄 系 統 及 什 項 設 備 維 護 費 950 千 元 3. 一 般 服 務 費 11,852 千 元, 包 括 : (1)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文 書 處 理 1 人 468 千 元 (2) 傳 播 業 務 文 書 處 理 1 人 396 千 元 (3) 傳 播 業 務 營 運 統 計 處 理 1 人 396 千 元 (4) 傳 播 業 務 財 務 稽 核 1 人 768 千 元 (5) 廣 播 節 目 及 廣 告 內 容 文 字 記 錄 繕 打 3 人 972 千 元 (6) 聘 僱 輔 導 員 及 行 政 專 員 協 助 辦 理 傳 播 業 務 管 理 及 評 鑑 諮 詢 等 委 員 會 行 政 幕 僚 作 業 13 人 8,852 千 元 4. 專 業 服 務 費 13,826 千 元, 包 括 : (1) 辦 理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各 項 諮 詢 申 設 評 鑑 評 審 及 研 討 會 公 聽 會 等 出 席 審 查 及 講 課 鐘 點 費 6,341 千 元 (2) 辦 理 電 視 產 業 涉 及 個 人 權 利 保 護 法 制 之 研 究 及 2016 年 廣 播 電 臺 收 聽 行 為 調 查 研 究 2 項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1,900 千 元 (3) 委 託 辦 理 無 線 及 衛 星 電 視 頻 道 節 目 廣 告 監 測 1,500 千 元 (4) 辦 理 臺 灣 網 際 網 路 治 理 論 壇 700 千 元 (5) 推 動 適 齡 兒 童 電 視 節 目 標 章 950 千 元 (6) 為 提 升 廣 播 電 視 業 者 相 關 法 令 及 專 業 知 能, 辦 理 傳 播 事 業 業 務 研 會 討 會 400 千 元 (7)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46 條 規 定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成 立 網 45

51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本 計 畫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際 網 路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經 費 2,000 千 元 (8) 參 加 各 類 訓 練 研 討 會 35 千 元 5. 研 討 會 活 動 場 地 及 設 備 租 金 千 元 6. 汰 換 網 路 遙 控 監 測 側 錄 廣 播 系 統 15 套 及 購 置 分 離 式 冷 氣 經 費 15,050 千 元 7. 參 加 國 際 傳 播 協 會 (IIC) 管 制 者 會 員 會 費 264 千 元 8. 為 落 實 三 律 共 管 機 制, 補 ( 獎 ) 助 廣 播 電 視 相 關 事 業 團 體 對 傳 播 事 務 管 制 媒 體 識 讀 教 育 等 議 題 舉 辦 相 關 宣 導 獎 勵 推 廣 學 術 國 際 研 討 等 活 動 1,890 千 元 9. 獎 勵 檢 舉 不 良 通 傳 內 容 50 千 元 46

52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3,486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3,381 3,756 2,145 服 務 費 用 2,921 3,233 4 郵 電 費 旅 運 費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一 般 服 務 費 ,309 專 業 服 務 費 2,210 2,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用 品 消 耗 稅 捐 及 規 費 ( 強 制 費 ) 規 費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照 護 救 濟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5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011 其 他 1,011 其 他 支 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本 計 畫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移 出 至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2,835 千 元 及 2,739 千 元 ;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移 出 2,150 千 元 及 2,694 千 元 為 健 全 通 訊 傳 播 法 制, 研 修 蒐 集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業 務 行 政 爭 訟 及 其 他 法 制 事 項 法 學 研 討 會, 宣 導 通 訊 傳 播 相 關 法 令 等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3,381 千 元, 其 內 容 如 下 : 1.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所 需 郵 費 國 內 旅 費 設 備 修 護 費 用 品 消 耗 等 319 千 元 2. 通 訊 及 傳 播 法 規 彙 編 暨 法 規 資 料 印 刷 裝 訂 232 千 元 3. 文 書 處 理 1 人 外 包 費 410 千 元 4. 專 業 服 務 費 2,210 千 元, 包 括 : (1) 通 訊 及 傳 播 案 件 訴 訟 費 及 法 律 諮 詢 費 1,007 千 元 (2)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及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外 聘 委 員 之 審 查 出 席 費 辦 理 座 談 會 及 研 討 會 之 講 課 鐘 點 費 法 規 審 議 及 咨 詢 費 等 545 千 元 (3) 購 置 月 旦 法 學 知 識 庫 法 源 法 律 網 及 Westlaw International 等 三 種 國 外 參 考 資 料 庫 658 千 元 5. 通 訊 及 傳 播 案 件 訴 訟 案 等 規 費 35 千 元 6. 參 加 台 灣 行 政 法 學 會 團 體 會 費 5 千 元 7. 捐 助 學 校 及 法 學 團 體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相 關 學 術 活 動 170 千 元 47

53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93,997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117, ,769 40, 北 區 監 理 43,194 48,784 36,331 服 務 費 用 37,935 39,599 2,690 水 電 費 2,812 2,826 1,167 郵 電 費 1,167 1,181 1,088 旅 運 費 1,316 1,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695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25,348 26, 保 險 費 ,121 一 般 服 務 費 6,926 7, 專 業 服 務 費 ,455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1,406 1, 使 用 材 料 費 用 品 消 耗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622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非 理 3,340 7,257 財 目 的 之 長 期 投 資 2,622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3,340 7, 稅 捐 及 規 費 ( 強 制 費 ) 消 費 與 行 為 稅 規 費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本 計 畫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移 出 680 千 元 至 通 訊 傳 播 射 頻 與 資 源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移 出 592 千 元 辦 理 北 區 通 訊 傳 播 相 關 查 驗 監 測 違 規 取 締 證 照 發 放 等 監 理 業 務 及 維 護 電 波 監 測 系 統 電 波 監 測 站 集 中 安 全 監 控 系 統 等 業 務 本 年 度 所 需 經 費 43,194 千 元, 其 內 容 如 下 : 1. 工 作 場 所 所 轄 電 波 監 測 站 水 電 郵 電 費 3,979 千 元 2. 辦 理 查 驗 監 測 及 違 規 取 締 等 監 理 業 務 所 需 國 內 旅 運 費 等 1,316 千 元 3. 印 製 行 政 用 紙 通 知 書 等 98 千 元 4. 一 般 房 屋 機 械 及 設 備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什 項 設 備 監 測 站 道 路 及 週 邊 環 境 等 修 護 費 25,348 千 元 5. 一 般 房 屋 及 設 備 等 保 險 費 133 千 元 6. 一 般 服 務 費 6,926 千 元, 包 括 : (1) 文 書 處 理 2 人 864 千 元 (2) 加 強 廣 播 電 臺 電 波 秩 序 維 護 側 錄 譯 文 1 人 504 千 元 (3) 協 助 處 理 基 地 臺 陳 情 案 2 人 888 千 元 (4)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之 追 蹤 列 管 及 網 路 非 法 販 售 之 查 處 2 人 1,008 千 元 (5) 工 作 場 所 及 所 轄 監 測 站 清 潔 保 全 外 包 費 3,662 千 元 7. 專 業 服 務 費 135 千 元, 包 括 : (1) 教 育 訓 練 專 題 演 講 之 講 課 鐘 點 費 48 千 元 (2) 建 築 物 安 全 檢 查 及 其 他 87 千 元 8. 公 務 車 油 料 及 設 備 零 件 681 千 元 9. 一 般 經 常 性 用 品 消 耗 725 千 元 10. 影 印 機 租 金 70 千 元 11.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3,340 千 元, 包 括 : (1)4G 手 持 量 測 設 備 手 持 式 頻 譜 分 析 儀 及 應 急 指 位 無 線 電 示 標 測 試 器 2,290 千 元 (2) 汰 換 公 務 車 輛 1 部 850 千 元 (3) 汰 換 監 測 中 心 空 調 機 200 千 元 12. 使 用 牌 照 稅 汽 車 燃 料 使 用 費 及 各 項 規 費 443 千 元 48 本 計 畫 係 辦 理 中 區 通 訊 傳 播 相 關 查 驗

54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4, 中 區 監 理 14,566 17,684 8,907 服 務 費 用 8,957 11,841 1,490 水 電 費 1,521 1, 郵 電 費 ,835 旅 運 費 2,102 2,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894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2,134 4, 保 險 費 ,190 一 般 服 務 費 1,815 1, 專 業 服 務 費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1,069 1, 使 用 材 料 費 用 品 消 耗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地 租 及 水 租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668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非 理 3,904 4,150 財 目 的 之 長 期 投 資 3,668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3,904 4, 稅 捐 及 規 費 ( 強 制 費 ) 消 費 與 行 為 稅 規 費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本 計 畫 係 辦 理 中 區 通 訊 傳 播 相 關 查 驗 監 測 違 規 取 締 及 證 照 發 放 等 監 理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14,566 千 元, 其 內 容 如 下 : 1. 工 作 場 所 所 轄 電 波 監 測 站 水 電 郵 電 費 等 2,517 千 元 2. 辦 理 查 驗 監 測 及 違 規 取 締 等 監 理 業 務 所 需 國 內 旅 運 費 2,102 千 元 3. 印 製 行 政 用 紙 通 知 書 等 100 千 元 4. 一 般 房 屋 機 械 及 設 備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什 項 設 備 監 測 站 道 路 週 邊 環 境 等 修 護 費 2,134 千 元 5. 一 般 房 屋 及 設 備 保 險 費 217 千 元 6. 一 般 服 務 費 1,815 千 元, 包 括 : (1) 匯 費 及 現 金 存 款 手 續 費 等 1 千 元 (2)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之 追 蹤 列 管 及 網 路 非 法 販 售 之 查 處 1 人 504 千 元 (3) 工 作 場 所 及 所 轄 監 測 站 清 潔 保 全 外 包 費 1,310 千 元 7. 教 育 訓 練 專 題 演 講 之 講 課 鐘 點 費 72 千 元 8. 公 務 車 油 料 548 千 元 9. 一 般 經 常 性 用 品 消 耗 521 千 元 10. 監 測 站 土 地 及 影 印 機 租 金 324 千 元 11.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3,904 千 元, 包 括 : (1)4G 手 持 量 測 設 備 手 持 式 功 率 計 應 急 指 位 無 線 電 示 標 測 試 器 及 頻 譜 分 析 儀 3,054 千 元 (2) 汰 換 公 務 車 輛 1 部 850 千 元 12. 使 用 牌 照 稅 汽 車 燃 料 使 用 費 及 各 項 規 費 312 千 元 17, 南 區 監 理 24,547 26,123 13,480 服 務 費 用 17,468 15,634 1,919 水 電 費 2,133 2,133 1,198 郵 電 費 1,225 1,225 2,968 旅 運 費 3,175 3,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本 計 畫 係 辦 理 南 區 通 訊 傳 播 相 關 查 驗 監 測 違 規 取 締 及 證 照 發 放 等 監 理 業 務 所 需 經 費 24,547 千 元, 其 內 容 如 下 : 1. 工 作 場 所 所 轄 電 波 監 測 站 水 電 郵 電 費 等 3,358 千 元 2. 辦 理 查 驗 監 測 違 規 取 締 等 監 理 業 務 所 需 國 內 旅 運 費 3,175 千 元

55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前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2,416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5,024 4, 保 險 費 ,069 一 般 服 務 費 4,973 4, 專 業 服 務 費 ,549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1,989 2, 使 用 材 料 費 809 1, 用 品 消 耗 1,180 1,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地 租 及 水 租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租 金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219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非 理 4,290 7,255 財 目 的 之 長 期 投 資 1,219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4,290 7, 稅 捐 及 規 費 ( 強 制 費 ) 消 費 與 行 為 稅 規 費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照 護 分 擔 救 濟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務 所 需 國 內 旅 運 費 3,175 千 元 3. 印 製 各 類 行 政 用 紙 通 知 書 及 刊 登 費 105 千 元 4. 一 般 房 屋 機 械 及 設 備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什 項 設 備 監 測 站 道 路 及 週 邊 環 境 等 修 護 費 5,024 千 元 5. 一 般 房 屋 及 設 備 等 保 險 費 159 千 元 6. 一 般 服 務 費 4,973 千 元, 包 括 : (1) 匯 費 及 現 金 存 款 手 續 費 等 1 千 元 (2) 文 書 處 理 1 人 432 千 元 (3) 加 強 廣 播 電 臺 電 波 秩 序 維 護 1 人 504 千 元 (4)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之 追 蹤 列 管 及 網 路 非 法 販 售 之 查 處 1 人 504 千 元 (5) 工 作 場 所 及 所 轄 監 測 站 清 潔 保 全 外 包 費 3,532 千 元 7. 專 業 服 務 費 674 千 元, 包 括 : (1) 停 車 場 整 修 工 程 設 計 監 造 規 劃 費 94 千 元 (2) 教 育 訓 練 專 題 演 講 之 講 課 鐘 點 費 等 100 千 元 ( 3 ) 船 舶 無 線 電 臺 審 驗 委 辦 費 300 千 元 (4) 水 質 檢 驗 建 築 物 安 檢 消 防 安 檢 及 其 他 等 180 千 元 8. 公 務 車 油 料 及 設 備 零 件 809 千 元 9. 一 般 經 常 性 用 品 消 耗 1,180 千 元 10. 監 測 站 機 房 赴 偏 鄉 及 離 島 地 區 辦 理 審 驗 之 租 車 及 影 印 機 等 租 金 332 千 元 11.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4,290 千 元, 包 括 : (1)4G 手 持 量 測 設 備 手 持 式 頻 譜 分 析 儀 及 應 急 指 位 無 線 電 示 標 測 試 器 2,290 千 元 (2) 汰 換 公 務 車 輛 2 部 1,700 千 元 (3) 汰 換 南 區 處 及 電 波 監 測 站 冷 氣 機 300 千 元 12. 使 用 牌 照 稅 汽 車 燃 料 使 用 費 及 各 項 規 費 393 千 元 13. 監 測 站 分 擔 大 樓 管 理 費 75 千 元 50

56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21, 電 信 警 察 34,735 31,178 9,117 服 務 費 用 15,441 14,155 1,443 水 電 費 1,407 1,407 1,167 郵 電 費 1,400 1, 旅 運 費 1,090 1,090 8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084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2,061 3, 保 險 費 ,019 一 般 服 務 費 3,855 4, 專 業 服 務 費 5,177 1,677 2,415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3,018 3,747 1,423 使 用 材 料 費 1,778 1, 用 品 消 耗 1,240 1,769 9,720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11,315 11,315 9,650 地 租 及 水 租 11,245 11,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非 理 4,586 1,586 財 目 的 之 長 期 投 資 425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4,235 1,586 購 置 無 形 資 產 稅 捐 及 規 費 ( 強 制 費 ) 消 費 與 行 為 稅 規 費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本 計 畫 係 電 信 偵 查 大 隊 協 助 取 締 違 反 通 訊 傳 播 法 令 事 項 所 需 經 費 34,735 千 元, 其 內 容 如 下 : 1. 工 作 場 所 水 電 郵 電 費 2,807 千 元 2. 配 合 地 區 監 理 處 違 規 取 締 業 務 所 需 國 內 旅 運 費 1,090 千 元 3. 印 製 及 裝 訂 各 類 文 書 報 表 43 千 元 4. 一 般 房 屋 機 械 及 設 備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什 項 設 備 等 修 護 費 2,061 千 元 5.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保 險 費 等 408 千 元 6. 一 般 服 務 費 3,855 千 元, 包 括 : (1) 匯 費 及 現 金 存 款 手 續 費 等 5 千 元 (2) 文 書 處 理 5 人 2,040 千 元 (3) 工 作 場 所 清 潔 外 包 費 1,632 千 元 (4) 文 康 活 動 費 178 千 元 7. 專 業 服 務 費 5,177 千 元, 包 括 : (1) 一 般 訓 練 及 集 中 常 年 訓 練 等 講 課 鐘 點 費 677 千 元 (2) 電 信 秩 序 維 護 資 訊 支 援 系 統 功 能 擴 充 及 維 護 費 4,400 千 元 (3) 電 信 門 號 號 碼 可 攜 查 詢 系 統 維 護 費 100 千 元 8. 公 務 車 油 料 及 設 備 零 件 1,778 千 元 9. 一 般 經 常 性 用 品 消 耗 及 電 信 偵 查 大 隊 隊 員 服 裝 費 1,240 千 元 10. 辦 公 室 土 地 及 影 印 機 等 租 金 11,315 千 元 11.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4,235 千 元 : (1) 桌 上 型 電 腦 筆 記 型 電 腦 網 路 交 換 器 及 硬 碟 拷 貝 機 537 千 元 (2) 數 位 攝 影 機 夜 視 攝 影 機 及 金 屬 蛇 管 型 攝 影 機 250 千 元 (3)Wi-Fi 無 線 網 路 定 位 裝 置 有 線 及 無 線 網 路 檢 測 設 備 503 千 元 (4) 行 動 裝 置 分 析 設 備 945 千 元 (5) 無 線 電 定 向 設 備 2,000 千 元 12. 購 置 數 位 鑑 識 軟 體 網 路 WHOIS 資 訊 查 詢 Adobe Acrobat 專 業 版 351 千 元 13. 使 用 牌 照 稅 汽 車 燃 料 使 用 費 及 各 項 規 費 375 千 元 51

57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業 務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80,706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1,115 用 人 費 用 1,115 福 利 費 53,916 服 務 費 用 7,221 水 電 費 5,416 郵 電 費 979 旅 運 費 341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6,171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99 保 險 費 30,524 一 般 服 務 費 2,454 專 業 服 務 費 710 公 共 關 係 費 3,017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324 使 用 材 料 費 2,693 用 品 消 耗 22,432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17,818 地 租 及 水 租 1,820 房 租 7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租 金 2,786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221 稅 捐 及 規 費 ( 強 制 費 ) 109 消 費 與 行 為 稅 112 規 費 5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照 護 救 濟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5 會 費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依 立 法 院 審 議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決 議,104 年 度 起 改 由 公 務 預 算 編 列 641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1,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非 理 1, 財 目 的 之 長 期 投 資 641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1, 汰 換 首 長 座 車 1 輛 920 千 元 2. 汰 換 會 議 室 麥 克 風 ( 含 主 機 ) 錄 影 系 統 及 監 錄 設 備 100 千 元 3. 增 設 會 議 室 視 訊 設 備 265 千 元 4. 汰 換 公 務 手 機 5 支 50 千 元 5. 汰 換 會 議 室 投 影 等 相 關 設 備 100 千 元 6. 汰 換 冷 氣 機 及 飲 水 機 等 相 關 設 備 235 千 元 388,866 總 計 398, ,216 52

58 附 表

59 計 畫 別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單 位 ( 或 計 畫 ) 成 本 分 析 表 單 位 單 位 成 本 ( 元 ) 或 平 均 利 ( 費 ) 率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數 量 預 算 數 說 明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77,576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64,108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24,254 通 訊 傳 播 射 頻 與 資 源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64,486 左 揭 計 畫 係 為 辦 理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第 14 條 第 3 項 規 定 之 相 關 業 務, 其 工 作 量 無 法 單 獨 計 算 且 工 作 效 益 確 無 適 當 衡 量 單 位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46,203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3,381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117,042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1,670 合 計 398,720 53

60 本 頁 空 白 54

61 參 考 表

62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5 年 12 月 31 日 104 年 12 月 31 日 科 目 實 際 數 預 計 數 預 計 數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1,454,871 資 產 1,317,294 1,257,828 59,466 1,451,219 流 動 資 產 1,307,117 1,247,651 59,466 1,445,731 現 金 1,306,944 1,247,500 59,444 1,445,731 銀 行 存 款 1,306,944 1,247,500 59,444 5,489 應 收 款 項 ,401 應 收 帳 款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預 計 平 衡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77 備 抵 呆 帳 - 應 收 帳 款 165 (-) 應 收 利 息 ,651 其 他 資 產 10,177 10,177 3,651 什 項 資 產 10,177 10, 存 出 保 證 金 ,407 催 收 款 項 11,804 11,804-3,054 備 抵 呆 帳 - 催 收 款 項 -3,127-3, (-) 暫 付 及 待 結 轉 帳 項 1,490 1,490 比 較 增 減 (-) 1,454,871 資 產 總 額 1,317,294 1,257,828 59, ,994 負 債 128, , ,271 流 動 負 債 110, , ,271 應 付 款 項 110, , ,917 應 付 代 收 款 108, , ,354 應 付 費 用 1,263 1, ,723 其 他 負 債 17,969 17, ,723 什 項 負 債 17,969 17, ,723 存 入 保 證 金 17,968 17,968 1 應 付 保 管 款 1 1 1,064,876 基 金 餘 額 1,189,145 1,129,679 59,466 1,064,876 基 金 餘 額 1,189,145 1,129,679 59,466 1,064,876 基 金 餘 額 1,189,145 1,129,679 59,466 1,454,871 負 債 及 基 金 餘 額 合 計 1,317,294 1,257,828 59, ,895 信 託 代 理 與 保 證 資 產 106, ,128 採 購 標 案 之 履 143,895 信 託 代 理 與 保 證 負 債 106, ,128 約 保 證 金 55

63 5 年 來 主 要 業 務 計 畫 分 析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年 度 及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位 成 本 ( 元 ) 或 平 均 利 ( 費 ) 率 預 算 數 說 明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397,050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77,576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64,108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24,254 通 訊 傳 播 射 頻 與 資 源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64,486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46,203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3,381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117,042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394,366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73,153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68,950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20,574 通 訊 傳 播 射 頻 與 資 源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65,640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38,524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3,756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123, 年 度 決 算 數 307,519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53,270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72,922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10,511 通 訊 傳 播 射 頻 與 資 源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57,147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16,186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3,486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93, 年 度 決 算 數 353,742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48,997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119,224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9,986 通 訊 傳 播 射 頻 與 資 源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62,382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21,088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3,063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89, 年 度 決 算 數 448,053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47,964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225,828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12,439 通 訊 傳 播 射 頻 與 資 源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42,789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20,707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3,926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94, 年 度 部 分 計 畫 內 容 及 名 稱 更 動, 為 利 比 較,104 及 以 前 年 度 預 決 算 數 係 以 重 分 類 後 數 字 表 達 56

64 單 位 : 人 科 目 上 年 度 最 高 本 年 度 最 高 本 年 度 增 減 (-) 數 可 進 用 員 額 數 可 進 用 員 額 數 說 明 無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員 工 人 數 彙 計 表 一 本 會 預 算 員 額 530 人, 包 括 職 員 499 人 聘 用 1 人 約 僱 6 人 工 友 14 人 技 工 8 人 駕 駛 2 人, 所 需 人 事 費 係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辦 理 基 金 業 務 二 本 基 金 另 有 臨 時 人 員 派 遣 人 力 及 勞 務 承 攬 等 人 力, 分 述 如 下 : 1. 預 計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21 人, 包 括 : (1)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6 人 (2)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2 人 (3)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13 人 2. 預 計 進 用 派 遣 人 力 6 人, 包 括 : (1)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2 人 (2)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3 人 (3)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1 人 3. 預 計 進 用 勞 務 承 攬 35 人, 包 括 : (1)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2 人 (2)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10 人 (3)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6 人 (4)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1 人 (5)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16 人 57

65 用 人 費 用 彙 計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科 目 兼 任 人 員 用 人 費 用 總 計 無 本 基 金 另 有 臨 時 人 員 派 遣 人 力 及 勞 務 承 攬 等 支 出, 分 述 如 下 : 1. 預 計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21 人, 經 費 14,391 千 元, 包 括 : (1)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6 人, 經 費 3,813 千 元 (2)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2 人, 經 費 1,726 千 元 (3)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13 人, 經 費 8,852 千 元 2. 預 計 進 用 派 遣 人 力 6 人, 經 費 4,468 千 元, 包 括 : (1) 通 訊 傳 播 基 礎 設 施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2 人, 經 費 1,511 千 元 (2)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3 人, 經 費 2,489 千 元 (3)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1 人, 經 費 468 千 元 3. 預 計 進 用 勞 務 承 攬 35 人, 經 費 16,535 千 元, 包 括 : (1)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2 人, 經 費 1,189 千 元 (2) 平 臺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10 人, 經 費 5,156 千 元 (3) 傳 播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6 人, 經 費 2,532 千 元 (4)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1 人, 經 費 410 千 元 (5)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16 人, 經 費 7,248 千 元 58

66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科 1,115 用 人 費 用 1,115 福 利 費 合 計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通 訊 傳 播 基 平 臺 事 業 監 礎 設 施 事 務 理 計 畫 監 理 計 畫 通 訊 傳 播 射 傳 播 事 務 監 頻 與 資 源 業 理 計 畫 務 監 理 計 畫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地 區 監 理 計 畫 311, ,049 服 務 費 用 296,209 59,615 39,692 22,737 63,843 27,600 2,921 79,801 14,762 7,873 水 電 費 7,873 7,873 10,890 7,520 郵 電 費 6,737 1, ,788 13,643 14,804 旅 運 費 15,842 6, ,683 3,159 3,496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3,844 2, ,656 42,306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37,483 1, , ,042 保 險 費 ,786 47,814 一 般 服 務 費 45,715 5,002 1,511 9,371 11, , , ,194 專 業 服 務 費 177,755 42,021 37,586 12,476 63,578 13,826 2,210 6, 公 共 關 係 費 目 11,770 12,543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11,361 1, ,482 4,067 5,186 使 用 材 料 費 4, ,816 7,703 7,357 用 品 消 耗 6,828 1, ,666 34,524 15,429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12, ,041 28,090 11,670 地 租 及 水 租 11,677 11,677 3,214 3,000 房 租 機 器 租 金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租 金 ,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994 42,722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52,362 15,344 3, ,050 16,120 1,670 產 及 非 理 財 目 的 之 長 期 投 資 13,053 34,460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44,219 9,629 1, ,050 15,769 1,670 8,941 8,262 購 置 無 形 資 產 8,143 5,715 2, ,633 1,540 稅 捐 及 規 費 ( 強 制 費 ) 1, , 消 費 與 行 為 稅 ,036 1,035 規 費 1, ,018 4,292 20,833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照 護 救 濟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24, , , 會 費 ,892 19,894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23,244 20, , 分 擔 補 貼 ( 償 ) 獎 勵 慰 問 照 護 與 救 濟 1,121 短 絀 賠 償 給 付 及 支 應 退 場 支 出 1,121 各 項 短 絀 , 其 他 , 其 他 支 出 , ,216 合 計 398,720 77,576 64,108 24,254 64,486 46,203 3, ,042 1,670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59

67 項 目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增 購 及 汰 舊 換 新 管 理 用 公 務 車 輛 明 細 表 單 位 增 購 部 分 汰 舊 換 新 部 分 合 計 數 量 金 額 數 量 金 額 數 量 金 額 機 關 首 長 座 車 輛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說 明 汰 換 首 長 座 車 1 輛 1. 本 年 度 汰 換 首 長 座 車 1 輛 2. 本 年 度 其 他 公 務 車 輛 : (1) 汰 換 小 客 貨 兩 用 車 4 輛 (2) 汰 換 後 117 輛, 包 括 : 一 般 公 務 轎 車 3 輛 小 貨 車 5 輛 大 貨 車 9 輛 小 客 貨 兩 用 車 (7-8 人 座 )3 輛 小 客 貨 兩 用 車 29 輛 特 種 車 ( 警 備 車 )33 輛 一 般 公 務 用 機 車 9 輛 特 殊 用 途 機 車 26 輛 60

68 附 錄

69 固 定 項 目 明 細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項 目 期 初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期 末 餘 額 增 加 減 少 餘 額 說 明 資 產 468,384 52, ,746 機 械 及 設 備 249,443 35, ,062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40,793 6,735 47,528 什 項 設 備 22,520 1,865 24,385 購 建 中 固 定 資 產 34,056 34,056 電 腦 軟 體 121,572 8, , 機 械 及 設 備 (1) 購 置 個 人 電 腦 筆 記 型 電 腦 伺 服 器 磁 碟 陣 列 伺 服 器 虛 擬 化 平 台 擴 充 網 路 交 換 器 建 置 濫 發 商 業 電 子 郵 件 監 理 系 統 儲 存 設 備 建 築 物 電 信 設 備 審 查 及 審 驗 圖 資 管 理 系 統 網 路 交 換 器 硬 碟 拷 貝 機 等 設 備 11,287 千 元 (2) 購 置 網 路 遙 控 監 測 側 錄 廣 播 系 統 4 G 手 持 量 測 設 備 應 急 指 位 無 線 電 示 標 測 試 器 手 持 式 頻 譜 分 析 儀 手 持 式 功 率 計 頻 譜 分 析 儀 數 位 攝 影 機 夜 視 攝 影 機 金 屬 蛇 管 型 攝 影 機 Wi-Fi 無 線 網 路 定 位 裝 置 無 線 網 路 檢 測 設 備 有 線 網 路 檢 測 設 備 行 動 裝 置 分 析 設 備 等 24,332 千 元 2.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購 置 機 關 首 長 座 車 1 輛 小 客 貨 兩 用 車 4 輛 無 線 電 定 向 設 備 會 議 室 麥 克 風 ( 含 主 機 ) 錄 影 系 統 及 監 錄 設 備 公 務 手 機 會 議 室 視 訊 設 備 等 6,735 千 元 3. 什 項 設 備 購 置 實 驗 室 零 件 具 C arrier Aggregation 功 能 之 工 模 手 機 冷 氣 機 飲 水 機 會 議 室 投 影 設 備 等 1,865 千 元 61

70 固 定 項 目 明 細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項 目 期 初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期 末 餘 額 增 加 減 少 餘 額 說 明 4. 電 腦 軟 體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系 統 單 一 申 訴 系 統 伺 服 器 虛 擬 化 平 台 功 能 擴 充,Windows Server 標 準 版 (2proc) SQL Server 標 準 版 (4core) 輔 助 性 電 腦 套 裝 軟 體 Visio 專 業 版 Adobe Acrobat 專 業 版 建 築 物 電 信 設 備 審 查 及 審 驗 圖 資 管 理 系 統 數 位 鑑 識 軟 體 網 路 WHOIS 資 訊 查 詢 等 軟 體 8,143 千 元 資 產 總 額 468,384 52, ,746 62

71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 一 ) 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104 年 度 23 個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中 計 有 15 個 編 有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從 數 百 萬 元 至 數 千 萬 元 不 等, 部 分 基 金 亦 另 編 有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 主 要 係 參 加 會 議 考 察 ( 如 赴 所 屬 駐 外 單 位 考 察, 或 各 機 關 赴 國 外 相 關 業 務 考 察 等 ) 訪 問 及 進 修 研 習 等, 屬 各 機 關 行 政 事 項 預 算 法 第 4 條 所 定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係 有 特 定 收 入 來 源 而 供 特 殊 用 途 者, 然 部 分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收 入 高 度 仰 賴 國 庫 撥 款, 缺 乏 獨 立 特 定 收 入 財 源, 而 部 分 行 政 機 關 藉 非 營 業 基 金 經 費 運 用 較 具 彈 性 之 便, 將 應 編 列 於 公 務 預 算 之 經 費, 編 列 於 非 營 業 基 金 預 算 中, 實 有 規 避 監 督 便 宜 行 事 之 疑 爰 針 對 104 年 度 各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中 央 研 究 院 科 學 研 究 基 金 除 外 ) 所 編 列 之 國 外 旅 費 刪 減 5%,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刪 減 10%, 俾 以 節 省 公 帑 ( 二 ) 鑑 於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除 於 公 務 預 算 案 中 編 有 國 外 旅 費 赴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外, 於 其 所 屬 非 營 業 基 金 單 位 預 算 中 亦 多 編 有 相 關 出 國 經 費, 然 各 該 非 營 業 基 金 單 位 預 算 書 中 之 出 國 旅 費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除 極 少 數 列 有 相 關 出 國 之 計 畫 名 稱 外, 大 多 均 僅 概 略 說 明 係 參 加 會 議 考 察 訪 問 或 進 修 研 習, 無 法 得 知 其 計 畫 內 容 ; 爰 要 求 自 105 年 度 起, 中 央 政 府 各 非 營 業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每 半 年 揭 露 已 核 定 之 出 國 及 赴 中 國 之 計 畫 旅 費 支 出, 以 利 國 會 審 查 辦 理 情 形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63

72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 三 ) 首 先, 目 前 各 大 專 院 校 及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所 約 用 之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絕 大 多 數 皆 為 科 技 部 所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研 究 人 力, 且 由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內 容 觀 之, 學 校 與 助 理 人 員 間 存 有 僱 傭 關 係, 如 : 皆 領 工 作 酬 金 第 10 點 並 規 定 執 行 機 構 應 對 其 進 行 出 勤 管 控 等 等, 但 該 注 意 事 項, 卻 未 清 楚 規 定 申 請 補 助 單 位 應 提 供 其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等 相 關 保 障 ; 對 照 其 他 部 會 補 助 相 關 機 構 提 供 勞 務 之 人 力 時, 皆 要 求 申 請 補 助 單 位 必 須 為 勞 工 投 保 勞 健 保 或 提 撥 勞 退 金 等 等, 如 : 衛 生 福 利 部 之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但 科 技 部 卻 未 硬 性 規 定, 此 舉 將 導 致 勞 工 萬 一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或 其 他 事 故, 完 全 得 不 到 任 何 保 障 再 則, 依 勞 動 部 組 織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規 定 : 勞 動 基 準 與 就 業 平 等 制 度 之 規 劃 及 監 督, 第 7 款 規 定 : 勞 動 法 律 事 務 之 處 理 與 相 關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修 正 廢 止 及 解 釋, 皆 係 屬 勞 動 部 職 掌, 顯 見 有 無 僱 傭 關 係 之 認 定 乃 為 勞 動 部 職 權, 但 教 育 部 卻 於 大 專 校 院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第 3 點 規 定 : 由 各 校 檢 視 屬 學 習 或 僱 傭 關 係, 第 4 點 更 直 接 認 定 教 學 助 理 與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非 為 僱 傭 關 係, 教 育 部 於 該 原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不 僅 僭 越 勞 動 部 職 權, 更 明 顯 違 法 此 外,101 年 台 大 工 會 向 台 北 市 政 府 提 出 設 立 申 請 時, 台 北 市 政 府 以 : 發 起 人 中 有 兼 任 助 理 研 究 計 畫 臨 時 工 及 教 學 助 理, 難 以 認 定 與 該 校 有 僱 傭 關 係 而 駁 回, 經 台 大 工 會 向 當 時 的 勞 工 委 員 會 ( 現 為 勞 動 部 ) 提 起 訴 願, 最 後, 台 北 市 政 府 仍 同 意 台 大 工 會 成 立, 足 見 各 類 助 理 及 工 讀 生 臨 時 工 等 等, 皆 被 認 定 與 校 方 都 具 有 僱 傭 關 辦 理 情 形 非 屬 本 會 職 掌 64

73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係 ; 此 外, 近 一 年 來, 相 關 已 有 判 定 結 果 之 檢 舉 案, 勞 動 部 皆 認 定 雙 方 具 有 僱 傭 關 係, 但 卻 仍 堅 持 因 兼 職 助 理 工 作 樣 態 多 元 須 個 案 認 定, 而 拒 絕 做 通 案 認 定 以 上 種 種, 已 嚴 重 戕 害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之 基 本 勞 動 權 益, 爰 要 求 : 1. 科 技 部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 (1) 邀 集 勞 動 部 教 育 部 及 工 會 團 體 召 開 修 改 相 關 辦 法 會 議, 明 確 訂 定 申 請 單 位 應 編 列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及 臨 時 工 之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金 等 等 人 事 費 用 (2) 依 實 際 需 求, 足 額 補 助 申 請 單 位 之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及 臨 時 工 之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金 等 等 人 事 費 用 2. 勞 動 部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邀 集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及 工 會 團 體 召 開 會 議, 並 據 會 議 結 論, 提 出 通 案 認 定 兼 職 助 理 與 校 方 之 僱 傭 關 係 ( 四 ) 鑑 於 各 部 會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降 低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之 要 求, 特 意 忽 略 派 遣 與 承 攬 之 差 別, 導 致 派 遣 人 力 人 數 雖 然 降 低, 但 勞 務 承 攬 卻 不 斷 增 加 之 現 象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運 用 勞 務 承 攬 經 費 之 預 算 編 列, 從 102 年 度 71 億 餘 元 103 年 度 約 88 億 元, 到 104 年 度 已 高 達 近 102 億 元, 更 較 102 年 度 增 加 約 43%, 成 長 幅 度 遠 超 過 同 期 間 勞 動 派 遣 減 少 之 比 例 ( 約 24%) 勞 動 承 攬 外 觀 上 似 乎 與 勞 動 派 遣 相 近, 但 二 者 間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 承 攬 業 者 並 未 將 指 揮 監 督 權 讓 與 定 作 人, 而 勞 動 派 遣 部 分, 要 派 機 構 則 可 直 接 指 揮 監 督 使 用 派 遣 勞 工 然 勞 動 部 遲 至 104 年 4 月, 始 應 立 法 院 決 議 要 求, 針 對 派 遣 勞 動 及 勞 務 承 攬 做 出 定 義 ; 而 行 政 院 對 勞 務 承 攬 不 斷 增 加 之 情 形 卻 仍 未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針 對 各 機 關 單 位 運 用 勞 辦 理 情 形 非 屬 本 會 職 掌 65

74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務 承 攬 訂 定 相 關 規 範 ; 爰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責 成 勞 動 部 會 同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訂 定 行 政 院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之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並 於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8 會 期 開 議 後 即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 五 ) 根 據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初 估, 截 至 103 年 度 止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基 金 未 滿 1 年 之 公 共 債 務 餘 額 計 2,492 億 元, 遠 高 於 同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普 通 基 金 ( 公 務 預 算 ) 未 滿 1 年 公 共 債 務 餘 額 1,900 億 元 公 共 債 務 法 第 5 條 第 10 項 有 關 國 庫 短 期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之 上 限 規 定, 僅 針 對 中 央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為 調 節 庫 款 收 支 所 舉 借 之 未 滿 1 年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有 關 非 營 業 基 金 所 舉 借 未 滿 1 年 之 短 期 債 務, 並 未 納 入 規 範, 儼 然 提 供 政 府 另 一 項 調 節 融 通 之 便 道 審 計 部 10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亦 提 出 : 部 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連 年 舉 借 高 額 短 期 借 款 以 支 應 長 期 所 需 資 金, 債 務 管 理 制 度, 尚 待 完 備 : 以 短 期 借 款 方 式 支 應 長 期 所 需 資 金, 並 以 舉 新 還 舊 方 式 償 還 借 款, 雖 尚 可 減 輕 基 金 債 息 負 擔, 惟 其 債 務 屬 性 趨 近 長 期 借 款 性 質, 卻 未 如 長 期 債 務 訂 有 相 關 預 算 審 議 及 管 理 機 制 暨 完 整 之 決 算 資 訊 揭 露 方 式, 監 督 管 理 機 制 較 為 薄 弱, 為 避 免 非 營 業 基 金 之 短 期 債 務, 以 借 短 支 長 方 式 融 通, 變 相 隱 藏 長 期 負 債, 且 未 受 規 範 限 制 之 工 具,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針 對 非 營 業 基 金 短 期 債 務 建 立 總 量 限 制 等 適 當 之 規 範, 並 應 比 照 普 通 基 金 未 滿 1 年 之 短 期 債 務, 每 半 年 於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各 級 政 府 公 共 債 務 統 計 表 中 彙 整 揭 露, 以 利 財 政 紀 律 之 維 持 辦 理 情 形 非 屬 本 會 職 掌 66

75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 六 ) 新 北 市 板 橋 浮 洲 合 宜 住 宅 為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辦 理,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與 得 標 廠 商 日 勝 生 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署 之 附 條 件 標 售 土 地 契 約, 該 契 約 明 確 約 定 監 督 及 工 程 控 管 品 質 管 理 罰 則 得 標 廠 商 履 約 保 證 金 違 約 及 解 約 機 制 等 然 查 104 年 4 月 間 發 生 數 次 於 新 北 市 震 度 僅 二 至 四 級 之 地 震, 浮 洲 合 宜 住 宅 竟 於 地 下 室 樑 柱 出 現 裂 痕, 內 政 部 於 第 一 時 間 卻 回 覆 僅 為 細 微 裂 縫 ; 又 日 前 發 生 之 多 起 爭 議, 包 括 廠 商 不 當 穿 樑 洗 洞 天 然 氣 管 線 配 置 交 屋 驗 屋 爭 議 等, 亦 均 引 發 承 購 戶 質 疑 內 政 部 過 份 偏 坦 得 標 廠 商 爰 要 求 內 政 部 召 集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積 極 處 理 浮 洲 合 宜 住 宅 承 購 戶 權 益 保 障 相 關 事 宜 ( 七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農 藥 資 訊 服 務 網 統 計, 我 國 2010 年 農 藥 使 用 量 高 達 34,709 公 噸, 銷 售 值 為 新 台 幣 88 億 元 為 維 護 國 人 健 康,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編 訂 計 畫 及 預 算 針 對 農 藥 使 用 及 食 物 中 農 藥 殘 留 對 於 農 民 及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影 響 進 行 長 期 監 測 ( 八 ) 經 查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7 條 規 定, 略 以 : 下 列 政 府 資 訊, 除 依 第 18 條 規 定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者 外, 應 主 動 公 開 五 施 政 計 畫 業 務 統 計 及 研 究 報 告 前 項 第 5 款 所 稱 研 究 報 告, 指 由 政 府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之 報 告 或 派 赴 國 外 從 事 考 察 進 修 研 究 或 實 習 人 員 所 提 出 之 報 告 又 查, 本 院 審 查 96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通 過 之 通 案 決 議 :( 八 ) 自 96 年 度 起, 中 央 各 行 政 單 位 應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7 條 規 定, 應 將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由 政 府 編 列 辦 理 情 形 非 屬 本 會 職 掌 非 屬 本 會 職 掌 遵 照 辦 理 67

76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預 算 所 完 成 之 研 究 報 告 等 在 網 上 公 布, 供 全 民 查 閱 ( 十 ) 鑑 於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已 於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公 布 施 行, 各 政 府 機 關 均 應 主 動 公 開 其 行 政 資 訊, 爰 建 議 於 各 機 關 之 入 口 網 站 增 加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之 單 一 窗 口, 使 政 府 資 訊 更 為 公 開 透 明, 讓 民 眾 更 方 便 參 與 政 府 之 政 策 而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每 年 度 皆 編 列 龐 大 預 算, 委 託 相 關 研 究 單 位 進 行 研 究 計 畫, 但 其 中 卻 有 極 多 研 究 結 果 並 未 主 動 公 開, 且 常 以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規 定 為 由, 限 制 公 開 甚 至 不 予 提 供, 但 此 種 作 法, 恐 將 影 響 民 眾 查 詢 之 便 利 性, 且 有 政 府 部 門 刻 意 製 造 民 眾 參 與 政 府 政 策 之 障 礙 之 嫌 綜 上,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1. 限 制 公 開 甚 至 不 予 提 供 之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應 將 不 適 合 公 開 之 部 分 去 除 後, 仍 應 於 官 網 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2. 應 針 對 研 究 報 告 進 行 盤 點, 且 日 後 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立 法 院 決 議 主 動 公 開 ( 九 ) 為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根 據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之 F0003 旗 山 斷 層 報 告, 旗 山 斷 層 屬 第 一 類 活 動 斷 層, 並 登 載 旗 山 斷 層 極 可 能 由 仁 武 鳥 松 大 寮 等 區, 經 鳳 山 丘 陵 西 側 到 林 園 出 海, 顯 示 該 斷 層 南 段 經 過 臨 海 及 林 園 工 業 區 之 可 能 性 極 大 ; 復 依 據 交 通 部 國 工 局 所 提 出 國 道 7 號 環 評 報 告 書, 其 預 定 路 線 可 能 經 過 旗 山 斷 層 ; 國 道 7 號 路 線 經 臨 海 及 林 園 工 業 區 路 段 埋 有 油 管 石 化 管 及 設 置 油 槽, 為 免 因 大 地 震 發 生 引 發 大 爆 炸,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已 於 104 年 5 月 14 日 作 成 決 議, 要 求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進 行 旗 山 活 動 斷 層 調 查, 並 於 三 個 月 內 提 出 調 查 報 告, 以 確 認 旗 山 斷 層 辦 理 情 形 非 屬 本 會 職 掌 68

77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是 否 穿 越 臨 海 工 業 區 及 林 園 工 業 區 因 此, 假 如 國 道 7 號 路 線 通 過 旗 山 斷 層 地 質 敏 感 區, 應 依 據 地 質 法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基 地 地 質 調 查 及 基 地 安 全 評 估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方 可 進 行 開 發 有 鑑 於 此, 特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依 據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通 過 決 議 研 議 旗 山 斷 層 是 否 穿 越 臨 海 工 業 區 及 林 園 工 業 區 之 調 查 規 劃 案, 並 請 交 通 部 應 依 據 二 階 環 評 範 疇 界 定 審 查 會 議 結 論 及 地 質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國 道 7 號 沿 線 地 質 調 查 評 估 作 業, 同 時 配 合 將 調 查 成 果 提 供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作 為 綜 合 研 判 旗 山 斷 層 位 置 之 參 考 ( 十 ) 鑑 於 有 技 專 院 校 學 生 向 T-WHY 青 年 澳 洲 度 假 打 工 檢 舉, 學 校 提 供 非 法 仲 介 澳 洲 海 外 實 習 簡 報 檔, 協 助 學 生 辦 理 澳 洲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到 澳 洲 企 業 工 作, 有 關 實 習 的 薪 資 待 遇 卻 是 違 反 澳 洲 勞 動 法 令 薪 資 待 遇 只 有 每 小 時 澳 幣 12 元 ( 約 新 台 幣 288 元 ), 甚 至 應 由 雇 主 提 撥 的 退 休 金, 也 從 學 生 的 薪 資 中 扣 除 以 至 於 學 生 實 拿 每 小 時 澳 幣 10 元 ( 新 台 幣 240 元 ), 遠 不 及 於 澳 洲 法 令 每 小 時 澳 幣 元 ( 約 新 台 幣 405 元 ) 甚 至 於, 學 生 在 離 開 台 灣 前 需 要 繳 付 非 法 仲 介 服 務 費 新 台 幣 40,000 元 非 法 仲 介 的 實 習 簡 報, 列 舉 合 作 的 學 校 包 含 國 立 高 雄 餐 飲 大 學 景 文 科 大 大 仁 科 大 台 北 城 市 科 大 弘 光 科 大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等 等 其 中 高 餐 景 文 大 仁 城 市 科 大 甚 至 還 取 得 教 育 部 學 海 築 夢 的 補 助, 形 成 國 家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海 外 實 習 計 畫 剝 削 學 生 荒 謬 現 象! 為 確 保 我 國 學 生 海 外 實 習 權 益, 爰 要 求 教 育 部 勞 動 部 外 交 部 應 跨 部 會 合 作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辦 理 情 形 非 屬 本 會 職 掌 69

78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 一 ) 1. 教 育 部 勞 動 部 外 交 部 應 立 即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調 查 海 外 實 習 剝 削 問 題, 請 辦 理 海 外 實 習 大 專 院 校 提 供 代 辦 仲 介 實 習 單 位 的 名 單, 詳 查 國 內 代 辦 機 構 是 否 涉 及 違 法 媒 合, 以 及 學 生 赴 海 外 實 習 是 否 符 合 當 地 勞 動 法 令 請 於 一 個 月 內 優 先 提 出 澳 洲 實 習 調 查 報 告 2. 教 育 部 應 會 同 外 交 部 協 助 有 意 願 辦 理 海 外 實 習 的 各 大 專 院 校, 提 供 國 外 勞 動 法 令 之 資 訊 3. 教 育 部 應 立 即 檢 討 學 海 築 夢 補 助 計 畫, 應 將 海 外 實 習 勞 動 條 件 保 障 納 入 審 查 項 目 4. 勞 動 部 應 立 即 針 對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的 代 辦 業 者 立 即 開 罰 二 交 通 委 員 會 審 查 決 議 部 分 104 年 度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7,543 萬 2,000 元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1,780 萬 1,000 元 通 訊 傳 播 內 容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2,946 萬 3,000 元 與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958 萬 5,000 元, 總 計 1 億 3,228 萬 1,000 元, 辦 理 傳 播 事 業 監 督 管 理 之 政 策 與 法 令 制 定 執 行 與 服 務 品 質 評 鑑 然 而, 據 傳 播 學 者 媒 體 新 聞 品 質 評 鑑, 調 查 結 果 指 出, 學 者 認 為 顯 有 政 治 立 場 鮮 明 新 聞 廣 告 化 的 嚴 重 性 已 超 過 偏 好 色 情 與 暴 力 一 窩 蜂 等 現 象, 而 傳 播 事 業 立 場 鮮 明 品 質 未 具 深 度 等 問 題, 屢 遭 詬 病, 卻 未 見 主 管 機 關 研 議 妥 適 有 效 之 改 善 及 評 鑑 方 案, 更 無 法 落 實 推 動 傳 播 內 容 自 律, 提 升 傳 播 事 業 服 務 品 質, 以 維 護 民 眾 視 聽 權 益 故 將 104 年 度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編 列 7,543 萬 2,000 元, 凍 結 四 分 之 一, 待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後 始 得 辦 理 情 形 一 本 會 為 通 訊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機 關, 對 於 電 視 節 目 之 管 理, 係 依 據 廣 播 電 視 法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及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基 於 依 法 行 政 及 尊 重 媒 體 專 業 自 主 立 場, 本 會 得 就 違 法 事 實 依 法 裁 處 ; 對 於 未 達 違 法 程 度, 但 有 令 觀 眾 認 為 不 妥, 涉 及 道 德 價 值 面 等 問 題, 需 藉 由 媒 體 發 揮 專 業 自 律 精 神, 並 輔 以 民 眾 他 律 力 量 予 以 督 促 鑒 於 媒 體 內 容 監 理 涉 及 言 論 自 由 社 會 價 值 或 道 德 標 準 等 問 題, 除 非 播 出 內 容 有 違 反 前 揭 相 關 規 定, 否 則 不 會 任 意 干 預 節 目 製 作 內 容 設 計 或 表 現 方 式 等 編 輯 自 由 二 惟 民 眾 近 年 媒 體 素 養 普 遍 提 升, 對 新 聞 報 導 的 關 切 面 向 往 往 有 更 殷 切 的 期 待, 尤 其 重 大 社 會 案 件 因 事 涉 廣 泛, 更 易 引 發 輿 論 關 注 與 討 論 70

79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本 會 於 尊 重 新 聞 自 由 同 時, 亦 期 盼 媒 體 事 業 提 升 自 律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以 增 進 視 聽 眾 傳 播 權 益 本 會 業 於 104 年 4 月 20 日 召 開 探 討 媒 體 製 播 社 會 新 聞 內 容 座 談 會,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機 關 代 表 產 業 協 會 與 新 聞 頻 道 業 者 共 同 探 討 重 大 社 會 案 件 之 新 聞 報 導 呈 現, 並 提 醒 各 新 聞 頻 道 應 謹 守 自 律 分 際, 報 導 社 會 事 件 應 節 制 及 注 意 家 屬 同 理 心 隱 私 保 護 及 避 免 未 審 先 判 等 會 後 並 要 求 各 新 聞 台 倫 理 委 員 會 應 就 座 談 會 自 律 建 議 提 請 討 論, 俾 提 升 內 部 自 律 要 求 三 另 為 有 效 提 升 廣 電 事 業 節 目 製 播 品 質, 本 會 刻 正 修 訂 之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申 設 評 鑑 及 換 照 作 業 要 點, 除 持 續 強 化 新 聞 頻 道 之 內 控 機 制 外 ( 如 : 新 增 新 聞 節 目 倫 理 委 員 會 之 制 式 格 式 新 增 與 媒 體 自 律 組 織 之 配 合 機 制 等 ), 並 已 規 劃 將 頻 道 業 者 製 播 國 際 新 聞 節 目 本 國 節 目 提 供 近 用 服 務 及 其 他 有 助 提 升 節 目 品 質 之 作 法 列 為 加 分 項 目, 最 多 可 加 至 40 分 由 於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若 於 評 鑑 時 得 80 分 以 上, 即 可 評 定 為 優 良, 而 兩 次 評 鑑 為 優 良 者, 即 可 於 下 次 申 請 換 照 時, 不 經 初 審 而 逕 提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 快 速 通 關 機 制 ) 故 上 述 加 分 機 制 對 頻 道 業 者 應 具 一 定 鼓 勵 效 果, 若 能 修 訂 通 過, 應 能 促 使 業 者 製 播 較 多 優 質 節 目, 進 而 帶 動 整 體 產 業 提 升 71

80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 二 ) 鑑 於 目 前 國 內 各 主 要 交 通 運 輸 行 動 上 網 速 率 極 不 穩 定, 尤 其 在 捷 運 與 高 鐵 上, 要 能 穩 定 上 網 根 本 是 緣 木 求 魚, 而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在 改 善 上 網 速 率 上 往 往 忽 略 大 眾 運 輸 這 一 區 塊, 不 但 有 損 國 人 權 益, 也 大 大 降 低 國 家 競 爭 力, 因 此 通 訊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1,305 萬 元, 凍 結 二 分 之 一, 俟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提 出 國 內 大 眾 運 輸 上 網 速 率 改 善 計 畫,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並 要 求 大 眾 運 輸 行 動 上 網 速 率 之 改 進 應 列 入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每 年 設 定 衡 量 指 標 與 達 成 率 管 考 之 ( 三 ) 隨 著 智 慧 型 手 機 及 平 板 電 腦 等 流 行 熱 潮, 帶 動 各 項 創 新 行 動 寬 頻 應 用 服 務, 使 得 手 機 小 額 付 費 服 務 蓬 勃 發 展 惟 目 前 有 不 法 人 士 乘 機 利 用 小 額 付 費 服 務 便 利 性, 進 行 詐 騙, 造 成 人 民 財 產 重 大 損 失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3 年 1 至 6 月 電 話 ( 含 手 機 簡 訊 ) 及 網 路 詐 欺 案 件 概 況 統 計 資 料 顯 示,103 年 1 至 6 月 電 話 ( 含 手 機 簡 訊 ) 及 網 路 詐 欺 案 發 生 數 5,373 件, 較 102 年 同 期 增 加 3,067 件, 增 加 比 率 133%, 被 害 人 6,245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3,251 人, 增 加 比 率 108.6% 種 種 情 形 凸 顯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在 防 制 電 信 詐 欺, 及 研 析 防 制 詐 騙 之 相 關 作 為 上 顯 有 不 足 故 將 104 年 度 通 訊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1,305 萬 元, 凍 結 四 分 之 一, 待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104 年 度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7,543 萬 2,000 元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1,780 萬 1,000 元 通 訊 辦 理 情 形 一 國 內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自 103 年 5 月 29 日 起, 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先 開 臺 營 運, 其 後 各 家 業 者 陸 續 開 臺 營 運, 至 本 年 5 月 15 日 國 碁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開 臺 營 運 後,6 家 行 動 寬 頻 業 者 已 全 數 開 臺 營 運 二 為 顧 及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與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之 系 統 性 能 服 務 品 質, 本 會 於 第 三 代 行 動 通 信 業 務 服 務 品 質 規 範 作 業 要 點 中, 於 院 省 縣 轄 市 轄 區 內 之 公 有 公 共 建 築 物 捷 運 及 鐵 公 路 隧 道 部 分 訂 有 客 戶 服 務 品 質 指 標 值, 至 於 行 動 寬 頻 部 分, 本 會 亦 刻 正 研 議 訂 定 中, 以 滿 足 消 費 大 眾 之 服 務 需 求 本 會 於 104 年 8 月 20 日 以 通 傳 主 字 第 號 函 送 書 面 報 告 在 案 一 本 會 為 通 訊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機 關, 對 於 電 視 節 目 之 管 理, 係 依 據 廣 播 電 視 法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及 電 視 節 目 72

81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傳 播 內 容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2,946 萬 3,000 元 與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958 萬 5,000 元, 總 計 1 億 3,228 萬 1,000 元, 辦 理 傳 播 事 業 監 督 管 理 之 政 策 與 法 令 制 定 執 行 與 服 務 品 質 評 鑑 然 而, 據 傳 播 學 者 媒 體 新 聞 品 質 評 鑑, 調 查 結 果 指 出, 學 者 認 為 顯 有 政 治 立 場 鮮 明 新 聞 廣 告 化 的 嚴 重 性 已 超 過 偏 好 色 情 與 暴 力 一 窩 蜂 等 現 象, 而 傳 播 事 業 立 場 鮮 明 品 質 未 具 深 度 等 問 題, 屢 遭 詬 病, 卻 未 見 主 管 機 關 研 議 妥 適 有 效 之 改 善 及 評 鑑 方 案, 更 無 法 落 實 推 動 傳 播 內 容 自 律, 提 升 傳 播 事 業 服 務 品 質, 以 維 護 民 眾 視 聽 權 益 故 將 104 年 度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1,780 萬 1,000 元, 凍 結 四 分 之 一, 待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基 於 依 法 行 政 及 尊 重 媒 體 專 業 自 主 立 場, 本 會 得 就 違 法 事 實 依 法 裁 處 ; 對 於 未 達 違 法 程 度, 但 有 令 觀 眾 認 為 不 妥, 涉 及 道 德 價 值 面 等 問 題, 需 藉 由 媒 體 發 揮 專 業 自 律 精 神, 並 輔 以 民 眾 他 律 力 量 予 以 督 促 鑒 於 媒 體 內 容 監 理 涉 及 言 論 自 由 社 會 價 值 或 道 德 標 準 等 問 題, 除 非 播 出 內 容 有 違 反 前 揭 相 關 規 定, 否 則 不 會 任 意 干 預 節 目 製 作 內 容 設 計 或 表 現 方 式 等 編 輯 自 由 二 惟 民 眾 近 年 媒 體 素 養 普 遍 提 升, 對 新 聞 報 導 的 關 切 面 向 往 往 有 更 殷 切 的 期 待, 尤 其 重 大 社 會 案 件 因 事 涉 廣 泛, 更 易 引 發 輿 論 關 注 與 討 論 本 會 於 尊 重 新 聞 自 由 同 時, 亦 期 盼 媒 體 事 業 提 升 自 律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以 增 進 視 聽 眾 傳 播 權 益 本 會 業 於 104 年 4 月 20 日 召 開 探 討 媒 體 製 播 社 會 新 聞 內 容 座 談 會,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機 關 代 表 產 業 協 會 與 新 聞 頻 道 業 者 共 同 探 討 重 大 社 會 案 件 之 新 聞 報 導 呈 現, 並 提 醒 各 新 聞 頻 道 應 謹 守 自 律 分 際, 報 導 社 會 事 件 應 節 制 及 注 意 家 屬 同 理 心 隱 私 保 護 及 避 免 未 審 先 判 等 會 後 並 要 求 各 新 聞 台 倫 理 委 員 會 應 就 座 談 會 自 律 建 議 提 請 討 論, 俾 提 升 內 部 自 律 要 求 三 另 為 有 效 提 升 廣 電 事 業 節 目 製 播 品 質, 本 會 刻 正 修 訂 之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申 設 評 鑑 及 換 照 作 業 要 點, 除 持 續 強 化 新 聞 頻 道 之 內 控 機 制 外 ( 如 : 73

82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 五 ) 智 慧 型 手 機 之 行 動 應 用 程 式 ( mobile application,app) 日 益 發 生 要 求 下 載 使 用 者 開 放 權 限 過 高 之 情 事, 與 該 程 式 用 途 顯 不 相 稱, 且 可 能 已 侵 犯 使 用 者 個 人 隱 私, 甚 至 讓 手 機 使 用 者 被 間 諜 軟 體 監 控 而 不 自 知 而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卻 未 對 於 利 用 科 技 產 品 發 送 傳 輸 或 接 受 各 類 訊 息 之 電 信 設 備 所 提 供 之 通 信 或 行 動 應 用 程 式 下 載 服 務, 訂 定 整 體 督 導 管 理 計 畫 與 法 規 故 將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104 年 度 通 訊 傳 播 資 源 技 術 業 務 監 理 計 畫 所 列 1 億 3,182 萬 元, 凍 結 四 分 之 一, 待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104 年 度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7,543 萬 2,000 元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1,780 萬 1,000 元 通 訊 傳 播 內 容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2,946 萬 3,000 元 與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958 萬 5,000 元, 總 計 1 億 3,228 萬 1,000 元, 辦 理 傳 播 事 業 監 督 辦 理 情 形 新 增 新 聞 節 目 倫 理 委 員 會 之 制 式 格 式 新 增 與 媒 體 自 律 組 織 之 配 合 機 制 等 ), 並 已 規 劃 將 頻 道 業 者 製 播 國 際 新 聞 節 目 本 國 節 目 提 供 近 用 服 務 及 其 他 有 助 提 升 節 目 品 質 之 作 法 列 為 加 分 項 目, 最 多 可 加 至 40 分 由 於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若 於 評 鑑 時 得 80 分 以 上, 即 可 評 定 為 優 良, 而 兩 次 評 鑑 為 優 良 者, 即 可 於 下 次 申 請 換 照 時, 不 經 初 審 而 逕 提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 快 速 通 關 機 制 ) 故 上 述 加 分 機 制 對 頻 道 業 者 應 具 一 定 鼓 勵 效 果, 若 能 修 訂 通 過, 應 能 促 使 業 者 製 播 較 多 優 質 節 目, 進 而 帶 動 整 體 產 業 提 升 本 會 於 104 年 8 月 20 日 以 通 傳 主 字 第 號 函 送 書 面 報 告 在 案 一 本 會 為 通 訊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機 關, 對 於 電 視 節 目 之 管 理, 係 依 據 廣 播 電 視 法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及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基 於 依 法 行 政 及 尊 重 媒 體 專 業 自 主 立 場, 本 會 得 就 違 法 事 實 依 法 裁 處 ; 74

83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管 理 之 政 策 與 法 令 制 定 執 行 與 服 務 品 質 評 鑑 然 而, 據 傳 播 學 者 媒 體 新 聞 品 質 評 鑑, 調 查 結 果 指 出, 學 者 認 為 顯 有 政 治 立 場 鮮 明 新 聞 廣 告 化 的 嚴 重 性 已 超 過 偏 好 色 情 與 暴 力 一 窩 蜂 等 現 象, 而 傳 播 事 業 立 場 鮮 明 品 質 未 具 深 度 等 問 題, 屢 遭 詬 病, 卻 未 見 主 管 機 關 研 議 妥 適 有 效 之 改 善 及 評 鑑 方 案, 更 無 法 落 實 推 動 傳 播 內 容 自 律, 提 升 傳 播 事 業 服 務 品 質, 以 維 護 民 眾 視 聽 權 益 故 將 104 年 度 通 訊 傳 播 內 容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2,946 萬 3,000 元, 凍 結 四 分 之 一, 待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對 於 未 達 違 法 程 度, 但 有 令 觀 眾 認 為 不 妥, 涉 及 道 德 價 值 面 等 問 題, 需 藉 由 媒 體 發 揮 專 業 自 律 精 神, 並 輔 以 民 眾 他 律 力 量 予 以 督 促 鑒 於 媒 體 內 容 監 理 涉 及 言 論 自 由 社 會 價 值 或 道 德 標 準 等 問 題, 除 非 播 出 內 容 有 違 反 前 揭 相 關 規 定, 否 則 不 會 任 意 干 預 節 目 製 作 內 容 設 計 或 表 現 方 式 等 編 輯 自 由 二 惟 民 眾 近 年 媒 體 素 養 普 遍 提 升, 對 新 聞 報 導 的 關 切 面 向 往 往 有 更 殷 切 的 期 待, 尤 其 重 大 社 會 案 件 因 事 涉 廣 泛, 更 易 引 發 輿 論 關 注 與 討 論 本 會 於 尊 重 新 聞 自 由 同 時, 亦 期 盼 媒 體 事 業 提 升 自 律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以 增 進 視 聽 眾 傳 播 權 益 本 會 業 於 104 年 4 月 20 日 召 開 探 討 媒 體 製 播 社 會 新 聞 內 容 座 談 會,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機 關 代 表 產 業 協 會 與 新 聞 頻 道 業 者 共 同 探 討 重 大 社 會 案 件 之 新 聞 報 導 呈 現, 並 提 醒 各 新 聞 頻 道 應 謹 守 自 律 分 際, 報 導 社 會 事 件 應 節 制 及 注 意 家 屬 同 理 心 隱 私 保 護 及 避 免 未 審 先 判 等 會 後 並 要 求 各 新 聞 台 倫 理 委 員 會 應 就 座 談 會 自 律 建 議 提 請 討 論, 俾 提 升 內 部 自 律 要 求 三 另 為 有 效 提 升 廣 電 事 業 節 目 製 播 品 質, 本 會 刻 正 修 訂 之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申 設 評 鑑 及 換 照 作 業 要 點, 除 持 續 強 化 新 聞 頻 道 之 內 控 機 制 外 ( 如 : 新 增 新 聞 節 目 倫 理 委 員 會 之 制 式 格 式 新 增 與 媒 體 自 律 組 織 之 配 合 機 制 等 ), 並 已 規 劃 將 頻 道 業 者 製 75

84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 七 ) 104 年 度 通 訊 傳 播 內 容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項 下 專 業 服 務 費 中 編 列 200 萬 元,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成 立 網 際 網 路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經 查,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旨 意, 在 責 成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召 集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成 立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然 而, 實 際 做 法 卻 僅 由 編 列 預 算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兒 少 使 用 網 路 行 為 觀 察 等 事 項, 並 提 出 成 果 報 告, 與 法 律 所 定 成 立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有 所 差 異 再 者, 該 機 構 除 申 訴 機 制 之 建 立 及 執 行 兒 童 及 少 年 上 網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行 為 觀 察 似 有 成 果 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之 其 他 規 定, 該 機 構 至 今 仍 未 達 成, 不 見 內 容 分 級 制 度 之 推 動 及 檢 討 推 動 網 際 網 路 平 臺 提 供 者 建 立 自 律 機 制 等 相 關 作 為 爰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於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播 國 際 新 聞 節 目 本 國 節 目 提 供 近 用 服 務 及 其 他 有 助 提 升 節 目 品 質 之 作 法 列 為 加 分 項 目, 最 多 可 加 至 40 分 由 於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若 於 評 鑑 時 得 80 分 以 上, 即 可 評 定 為 優 良, 而 兩 次 評 鑑 為 優 良 者, 即 可 於 下 次 申 請 換 照 時, 不 經 初 審 而 逕 提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 快 速 通 關 機 制 ) 故 上 述 加 分 機 制 對 頻 道 業 者 應 具 一 定 鼓 勵 效 果, 若 能 修 訂 通 過, 應 能 促 使 業 者 製 播 較 多 優 質 節 目, 進 而 帶 動 整 體 產 業 提 升 本 會 於 104 年 8 月 13 日 以 通 傳 主 字 第 號 函 送 書 面 報 告 在 案 76

85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 八 ) 104 年 度 通 訊 傳 播 監 理 政 策 企 劃 計 畫 7,543 萬 2,000 元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計 畫 1,780 萬 1,000 元 通 訊 傳 播 內 容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2,946 萬 3,000 元 與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958 萬 5,000 元, 總 計 1 億 3,228 萬 1,000 元, 辦 理 傳 播 事 業 監 督 管 理 之 政 策 與 法 令 制 定 執 行 與 服 務 品 質 評 鑑 然 而, 據 傳 播 學 者 媒 體 新 聞 品 質 評 鑑, 調 查 結 果 指 出, 學 者 認 為 顯 有 政 治 立 場 鮮 明 新 聞 廣 告 化 的 嚴 重 性 已 超 過 偏 好 色 情 與 暴 力 一 窩 蜂 等 現 象, 而 傳 播 事 業 立 場 鮮 明 品 質 未 具 深 度 等 問 題, 屢 遭 詬 病, 卻 未 見 主 管 機 關 研 議 妥 適 有 效 之 改 善 及 評 鑑 方 案, 更 無 法 落 實 推 動 傳 播 內 容 自 律, 提 升 傳 播 事 業 服 務 品 質, 以 維 護 民 眾 視 聽 權 益 故 將 104 年 度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958 萬 5,000 元, 凍 結 四 分 之 一, 待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一 本 會 為 通 訊 傳 播 事 業 監 理 機 關, 對 於 電 視 節 目 之 管 理, 係 依 據 廣 播 電 視 法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及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基 於 依 法 行 政 及 尊 重 媒 體 專 業 自 主 立 場, 本 會 得 就 違 法 事 實 依 法 裁 處 ; 對 於 未 達 違 法 程 度, 但 有 令 觀 眾 認 為 不 妥, 涉 及 道 德 價 值 面 等 問 題, 需 藉 由 媒 體 發 揮 專 業 自 律 精 神, 並 輔 以 民 眾 他 律 力 量 予 以 督 促 鑒 於 媒 體 內 容 監 理 涉 及 言 論 自 由 社 會 價 值 或 道 德 標 準 等 問 題, 除 非 播 出 內 容 有 違 反 前 揭 相 關 規 定, 否 則 不 會 任 意 干 預 節 目 製 作 內 容 設 計 或 表 現 方 式 等 編 輯 自 由 二 惟 民 眾 近 年 媒 體 素 養 普 遍 提 升, 對 新 聞 報 導 的 關 切 面 向 往 往 有 更 殷 切 的 期 待, 尤 其 重 大 社 會 案 件 因 事 涉 廣 泛, 更 易 引 發 輿 論 關 注 與 討 論 本 會 於 尊 重 新 聞 自 由 同 時, 亦 期 盼 媒 體 事 業 提 升 自 律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以 增 進 視 聽 眾 傳 播 權 益 本 會 業 於 104 年 4 月 20 日 召 開 探 討 媒 體 製 播 社 會 新 聞 內 容 座 談 會,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機 關 代 表 產 業 協 會 與 新 聞 頻 道 業 者 共 同 探 討 重 大 社 會 案 件 之 新 聞 報 導 呈 現, 並 提 醒 各 新 聞 頻 道 應 謹 守 自 律 分 際, 報 導 社 會 事 件 應 節 制 及 注 意 家 屬 同 理 心 隱 私 保 護 及 避 免 未 審 先 判 等 會 後 並 要 求 各 新 聞 台 倫 理 委 員 會 應 就 座 談 會 自 律 建 議 提 請 討 論, 俾 提 升 內 部 自 律 要 求 三 另 為 有 效 提 升 廣 電 事 業 節 目 製 播 品 質, 本 會 刻 正 修 訂 之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77

86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 九 )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訂 定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電 視 節 目 贊 助 暫 行 規 範 後, 節 目 冠 名 情 形 越 來 越 盛 行, 然 而 已 出 現 許 多 民 眾 無 法 接 受 的 冠 名 現 象, 諸 如 外 國 節 目 冠 名 冠 名 名 稱 過 長 冠 名 後 導 致 節 目 名 稱 無 法 分 辨 ; 其 中 尤 以 若 干 業 者 不 願 自 製 節 目, 逕 自 購 買 外 國 舊 節 目 並 尋 找 冠 名 贊 助, 既 無 法 提 升 節 目 多 樣 化, 亦 無 法 使 內 容 品 質 提 升, 造 成 社 會 觀 感 不 佳 爰 此, 法 制 業 務 計 畫 項 下 一 般 服 務 費 497 萬 5,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並 要 求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於 3 個 月 內 彙 集 專 家 業 者 民 眾 之 意 見,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並 加 以 修 法 後, 始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申 設 評 鑑 及 換 照 作 業 要 點, 除 持 續 強 化 新 聞 頻 道 之 內 控 機 制 外 ( 如 : 新 增 新 聞 節 目 倫 理 委 員 會 之 制 式 格 式 新 增 與 媒 體 自 律 組 織 之 配 合 機 制 等 ), 並 已 規 劃 將 頻 道 業 者 製 播 國 際 新 聞 節 目 本 國 節 目 提 供 近 用 服 務 及 其 他 有 助 提 升 節 目 品 質 之 作 法 列 為 加 分 項 目, 最 多 可 加 至 40 分 由 於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若 於 評 鑑 時 得 80 分 以 上, 即 可 評 定 為 優 良, 而 兩 次 評 鑑 為 優 良 者, 即 可 於 下 次 申 請 換 照 時, 不 經 初 審 而 逕 提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 快 速 通 關 機 制 ) 故 上 述 加 分 機 制 對 頻 道 業 者 應 具 一 定 鼓 勵 效 果, 若 能 修 訂 通 過, 應 能 促 使 業 者 製 播 較 多 優 質 節 目, 進 而 帶 動 整 體 產 業 提 升 本 會 於 104 年 8 月 19 日 以 通 傳 主 字 第 號 函 送 書 面 報 告 在 案 78

87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 十 ) 智 慧 型 手 機 之 應 用 程 式 眾 多,APP 程 式 已 經 是 現 代 行 動 作 業 系 統 安 全 體 系 結 構 中 最 關 鍵 的 要 素 之 一, 由 於 ios 與 Android 系 統 對 應 用 程 式 審 核 標 準 不 同, 時 常 發 生 Android 系 統 下 之 APP 要 求 下 載 使 用 者 開 放 權 限 過 高 之 情 事, 且 相 關 權 限 之 取 得 與 該 程 式 用 途 無 關, 例 如 要 求 讀 寫 個 人 通 訊 錄 與 通 話 紀 錄 傳 送 附 屬 廣 播, 甚 至 要 求 讀 取 機 密 資 料 等, 產 生 侵 犯 使 用 者 個 人 隱 私, 或 民 眾 手 機 被 間 諜 軟 體 監 控 而 不 自 知, 爰 建 請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對 於 利 用 科 技 產 品 發 送 傳 輸 或 接 受 各 類 訊 息 之 電 信 設 備 所 提 供 之 通 信 服 務, 訂 定 整 體 督 導 管 理 計 畫, 必 要 時 提 出 法 案, 以 維 國 內 資 通 安 全 ( 十 一 ) 103 年 6 月 固 網 寬 頻 用 戶 數 達 725 萬 3,523 戶, 其 中 ADSL 與 FTTx( 光 世 代 網 路, 通 稱 光 纖 網 路 ) 兩 者 用 戶 數 達 444 萬 7,000 餘 戶, 惟 業 者 推 出 之 傳 輸 速 度 皆 不 保 證 頻 寬 或 傳 輸 速 度, 即 契 約 所 訂 速 度 為 上 限, 並 非 下 限, 消 費 者 權 益 缺 乏 保 障, 消 費 者 如 不 滿 意 傳 輸 速 度 僅 能 退 租, 但 市 場 業 者 幾 乎 每 家 都 辦 理 情 形 一 鑒 於 智 慧 型 手 機 資 安 風 險 已 成 為 新 興 消 費 者 保 護 議 題,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103 年 6 月 24 日 第 26 次 會 議 決 議, 有 關 手 機 與 電 腦 之 應 用 軟 體 ( 包 含 LINE) 基 本 資 安 規 範 由 經 濟 部 主 管, 手 機 出 廠 時 已 內 建 之 軟 體 仍 併 同 硬 體 由 本 會 主 管, 並 規 劃 制 訂 資 安 檢 測 標 準 及 鼓 勵 廠 商 自 主 驗 證 等 業 務 二 依 照 前 述 分 工,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訂 定 行 動 裝 置 之 軟 體 資 安 基 本 規 範 及 自 主 驗 證 等 規 範 三 本 會 規 劃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手 機 系 統 內 建 軟 體 資 安 檢 測 計 畫 委 託 研 究 案, 業 於 104 年 6 月 17 日 完 成 優 勝 廠 商 評 選, 近 期 將 完 成 議 價 程 序 該 研 究 將 藉 由 蒐 集 智 慧 型 手 機 行 動 裝 置 資 通 安 全 相 關 檢 測 發 展 現 況, 召 開 有 關 機 關 產 業 界 檢 測 機 構 及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廣 泛 徵 求 各 界 意 見, 提 出 適 合 我 國 智 慧 型 手 機 系 統 內 建 軟 體 資 通 安 全 檢 測 技 術 規 範 及 檢 測 實 驗 室 認 可 規 定 等, 以 完 備 智 慧 型 手 機 資 通 安 全 檢 測 及 認 證 機 制 等 草 案 四 本 會 並 將 要 求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提 供 用 戶 的 綁 約 手 機, 均 須 獲 資 安 認 證, 加 強 保 護 消 費 者 個 資 與 隱 私 一 本 會 業 於 104 年 2 月 6 日 及 3 月 26 日 邀 集 各 相 關 業 者 召 開 網 路 速 率 不 符 廣 告 速 率 解 決 方 案 及 服 務 品 質 自 評 作 業 會 議, 商 討 網 路 速 率 不 符 廣 告 速 率 之 解 決 方 案 二 本 會 刻 正 研 析 相 關 改 善 方 案, 將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79

88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不 保 證, 此 恐 有 聯 合 行 為 之 傾 向 為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主 管 機 關 應 審 視 業 者 以 文 字 免 除 應 負 責 任 之 合 法 性, 並 要 求 業 者 之 契 約 與 廣 告, 應 提 供 傳 輸 速 度 最 低 標 準 之 保 證, 避 免 業 者 任 意 誇 大 廣 告 內 容 卻 逕 於 服 務 契 約 中 排 除 責 任, 俾 提 供 消 費 者 有 利 資 訊 進 行 公 平 交 易 並 保 障 其 權 益 爰 要 求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3 個 月 內 針 對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 十 二 ) 隨 國 人 智 慧 型 手 機 及 平 板 電 腦 等 行 動 裝 置 普 及, 行 動 通 訊 用 戶 數 逐 年 攀 升, 數 據 流 量 呈 爆 炸 性 成 長,102 年 度,3G 用 戶 數 2,477 萬 餘 戶, 數 據 傳 輸 量 達 3 億 6,707 萬 餘 MB, 反 觀 基 地 臺 建 設, 自 97 年 1 萬 5,302 臺 增 加 至 2 萬 8,140 臺, 成 長 僅 83.90%, 無 法 趕 上 行 動 數 據 傳 輸 量 之 成 長 速 度,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102 年 度 電 信 類 申 訴 案 件 計 有 7,633 件, 行 動 通 訊 占 6,413 件, 約 84.02%, 以 通 訊 連 線 品 質 不 良 2,446 件, 約 38.14% 為 最 高, 居 申 訴 案 件 之 首 鑑 於 行 動 上 網 速 度 及 服 務 品 質 維 持, 有 賴 布 建 綿 密 的 基 地 臺 網 路, 方 能 容 納 倍 數 成 長 的 行 動 寬 頻 需 求, 爰 建 請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妥 擬 配 套 措 施, 以 建 構 友 善 的 行 動 寬 頻 環 境, 奠 定 發 展 行 動 寬 頻 應 用 的 基 礎, 帶 動 各 類 創 新 加 值 服 務 ( 十 三 ) 104 年 度 通 訊 傳 播 內 容 事 務 監 理 計 畫 項 下 專 業 服 務 費 中 編 列 200 萬 元,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成 立 網 際 網 路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經 費, 有 鑑 於 103 年 度 實 際 做 法,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兒 少 使 用 網 路 行 為 觀 察 等 事 項, 並 提 出 成 果 報 告, 與 法 律 所 定 成 立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有 所 差 異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按 政 府 採 購 法 決 定 受 託 機 構, 由 該 機 構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46 條 規 定 事 項, 然 而, 此 做 法 與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46 條 辦 理 情 形 本 會 為 建 構 友 善 行 動 寬 頻 網 路 環 境, 促 進 政 府 機 關 釋 出 公 有 建 物 及 土 地, 供 電 信 業 者 設 置 基 地 臺, 已 依 電 信 法 第 32 條 第 5 項 規 定 與 行 政 院 頒 訂 之 評 量 原 則, 函 請 中 央 部 會 與 縣 市 政 府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起, 於 國 發 會 管 考 作 業 系 統 填 報 執 行 情 形, 由 本 會 每 月 召 開 無 線 寬 頻 基 礎 建 設 小 組 會 議, 就 各 機 關 填 報 情 形 積 極 協 調, 以 推 動 行 動 寬 頻 網 路 基 礎 建 設 一 本 會 於 兒 少 法 100 年 11 月 30 日 公 布 施 行 後, 即 多 次 與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組 織 改 造 後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 組 織 改 造 後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及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等 相 關 機 關 召 開 行 政 協 調 會 議, 請 其 配 合 編 列 經 費, 儘 速 依 兒 少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成 立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80

89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決 議 及 附 帶 決 議 項 次 內 容 第 1 項 規 定 意 旨 未 盡 相 符,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應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規 定, 召 集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研 議 該 法 所 定 成 立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之 具 體 作 法 並 要 求 受 託 團 體 執 行 該 項 業 務 時, 須 符 合 該 法 所 要 求 之 具 體 成 果 辦 理 情 形 二 本 會 依 循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體 制, 提 報 於 101 年 11 月 22 日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第 23 次 委 員 會 議, 確 定 分 攤 經 費 之 各 相 關 機 關, 再 由 本 會 於 102 年 1 月 17 日 召 開 內 容 安 全 分 組 第 8 次 會 議, 確 認 各 相 關 機 關 分 攤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經 費 之 金 額 後, 即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於 102 年 8 月 1 日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成 立 iwin, 並 於 103 年 1 月 起 納 入 WIN 網 路 單 e 窗 口 任 務, 受 理 民 眾 申 訴 及 通 報 網 路 內 容 問 題 三 本 會 邀 集 內 容 安 全 分 組 成 員 ( 如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文 化 部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等 )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針 對 iwin 受 委 辦 單 位 所 提 工 作 事 項 之 執 行 情 形 或 成 果 進 行 檢 討, 並 提 供 改 善 建 議 ; 另 依 契 約 規 定,iWIN 受 委 辦 單 位 須 每 年 提 出 成 果 報 告, 本 會 亦 請 分 攤 iwin 經 費 之 機 關 ( 上 揭 相 關 機 關 ) 推 派 代 表, 協 助 審 查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共 同 監 督 執 行 成 效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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