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处室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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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支 撑 材 料 学 校 名 称 :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中 心 名 称 : 中 心 负 责 人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法 学 教 学 实 验 ( 实 训 ) 中 心 许 海 波 中 心 网 址 :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电 话 : 申 报 日 期 : 年 8 月 15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制
2 目 录 一 教 学 情 况 承 担 的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情 况 发 表 的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情 况 法 学 实 践 类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情 况 近 两 届 教 学 成 果 奖 获 奖 情 况... 6 二 科 研 情 况 承 担 的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情 况 专 利 授 权 情 况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情 况 出 版 著 作 一 览 表 自 编 教 材 一 览 表 三 教 师 队 伍 省 级 教 学 名 师 省 级 教 学 团 队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指 导 教 师 一 览 表 专 任 教 师 产 学 研 合 作 四 实 验 教 学 情 况 中 心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中 心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中 心 开 出 主 要 实 验 项 目 一 览 表 自 编 教 学 案 例 样 本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案 自 编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书 样 本 法 律 辩 论 训 练 优 秀 指 导 书 评 价 标 准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3 (1) 法 院 系 统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2) 检 察 院 系 统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3) 仲 裁 委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4)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第 一 届 模 拟 法 庭 对 抗 赛 活 动 方 案 五 实 验 条 件 建 设 中 心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中 心 主 要 教 学 软 件 一 览 表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一 览 表 六 依 托 中 心 取 得 的 专 业 成 果 国 家 级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省 级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省 级 人 文 社 科 研 究 基 地 七 学 生 培 养 学 生 参 加 学 科 竞 赛 情 况 届 毕 业 生 学 生 主 要 就 业 情 况 一 览 历 年 司 法 考 试 通 过 情 况 八 规 章 制 度 中 心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及 主 要 规 章 制 度
4 一 教 学 情 况 1. 承 担 的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情 况 序 号 主 持 人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类 别 结 项 时 间 1 孙 春 增 法 理 学 教 学 内 容 改 革 及 教 材 建 设 研 究 省 级 项 目 刘 炳 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省 级 项 目 白 岱 恩 法 理 学 基 础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省 级 项 目 张 敏 法 学 教 育 和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人 才 交 流 制 度 的 建 立 省 级 项 目 任 学 青 诊 所 式 法 律 教 育 模 式 本 土 化 研 究 省 级 项 目 吕 新 华 现 场 疑 难 手 印 的 超 微 粒 显 现 技 术 研 究 省 级 项 目 张 敏 法 学 高 校 兼 职 教 师 队 伍 的 现 状 与 管 理 省 级 项 目 杨 晓 静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模 拟 实 训 教 学 法 研 究 省 级 项 目 李 克 杰 公 民 救 助 行 为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研 究 省 级 项 目 徐 贵 一 高 等 学 校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研 究 省 级 项 目 吴 剑 无 线 局 域 网 智 能 入 侵 检 测 系 统 省 级 项 目 张 敏 研 讨 式 教 学 方 法 的 运 用 与 设 计 校 级 项 目 王 三 海 法 学 教 学 实 验 ( 实 训 ) 中 心 运 行 机 制 与 管 理 模 式 研 究 与 实 践 校 级 重 点 项 目 于 万 涛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研 究 校 级 项 目 肖 立 梅 16 张 敏 法 律 实 践 实 训 课 程 的 教 学 及 评 价 体 系 研 究 研 讨 式 教 学 方 法 的 运 用 与 设 计 以 知 识 产 权 法 学 教 学 为 例 校 级 重 点 项 目 校 级 项 目
5 2. 发 表 的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情 况 序 号 作 者 论 文 名 称 报 刊 或 出 版 社 名 称 发 表 时 间 1 张 敏 基 于 通 识 的 职 业 定 向 教 育 地 方 高 校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模 式 探 讨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张 传 伟 社 区 矫 正 1+X 运 行 模 式 法 学 论 坛 刘 炳 君 论 法 治 视 角 下 的 大 学 精 神 山 东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许 海 波 张 传 伟 监 狱 学 专 业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模 式 探 析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刘 炳 君 建 构 中 国 公 立 大 学 法 治 理 念 统 领 下 的 大 学 精 神 和 大 学 制 度 韩 国 檀 国 大 学 学 报 冯 超 交 通 肇 事 案 件 中 痕 迹 物 证 的 勘 验 与 应 用 侦 查 前 沿 张 敏 8 冯 超 9 冯 超 法 学 教 育 和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人 才 交 流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探 索 测 量 笔 画 增 宽 度 判 断 激 光 打 印 文 件 朱 墨 时 序 初 探 运 用 Itemiser 3 爆 炸 物 检 测 仪 对 手 印 上 TNT 的 分 析 和 研 究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刑 事 技 术 警 察 技 术 刘 广 平 案 例 教 学 法 在 犯 罪 学 教 学 中 的 运 用 研 究 山 东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冯 超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实 验 室 管 理 模 式 的 思 考 痕 迹 检 验 新 技 术 冯 超 刍 议 伪 装 笔 迹 的 检 验 法 制 博 览 李 学 永 14 于 万 涛 教 授 治 校 的 运 行 逻 辑 : 学 术 自 由 抑 或 学 术 民 主 应 用 型 本 科 高 校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研 究 云 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教 育 评 论
6 3. 法 学 实 践 类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情 况 课 程 名 称 类 型 时 间 负 责 人 层 次 经 济 法 案 例 研 究 省 级 精 品 课 2013 年 任 学 青 本 科 刑 事 案 例 研 究 省 级 精 品 课 2013 年 张 霞 本 科 商 事 案 例 研 究 省 级 精 品 课 2013 年 邢 玉 霞 本 科 行 政 法 案 例 研 究 省 级 精 品 课 2013 年 郝 宇 伟 本 科 民 事 案 例 研 究 省 级 精 品 课 2013 年 李 燕 本 科 狱 政 管 理 实 训 省 级 精 品 课 2012 年 张 传 伟 本 科 法 律 方 法 省 级 精 品 课 2012 年 王 德 玲 本 科 刑 事 侦 查 实 验 省 级 精 品 课 2010 年 魏 中 礼 本 科 罪 犯 心 理 矫 治 实 验 省 级 精 品 课 2012 年 辛 科 本 科 监 狱 安 全 防 范 省 级 精 品 课 2012 年 魏 中 礼 本 科 法 律 文 书 写 作 司 法 部 精 品 课 2011 年 张 霞 专 科 5
7 4. 近 两 届 教 学 成 果 奖 获 奖 情 况 序 号 奖 励 项 目 名 称 获 奖 人 ( 前 三 位 ) 级 别 获 奖 时 间 授 予 单 位 1 法 理 学 教 学 内 容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孙 春 增 都 玉 霞 窦 衍 瑞 省 部 级 三 等 奖 2009 年 山 东 省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2 监 狱 学 专 业 特 色 教 学 课 程 体 系 ( 含 教 学 大 纲 ) 与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研 究 张 传 伟 许 海 波 黄 佳 君 省 部 级 二 等 奖 2014 年 山 东 省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3 刑 事 法 律 原 理 与 实 务 教 材 曲 伶 俐 杨 晓 静 省 部 级 二 等 奖 2014 年 全 国 司 法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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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二 科 研 情 况 1. 承 担 的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类 别 负 责 人 项 目 名 称 年 度 项 目 来 源 1 一 般 项 目 张 霞 生 态 安 全 犯 罪 对 策 研 究 后 期 资 助 项 目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王 立 武 曲 伶 俐 楚 道 文 国 际 私 法 的 强 制 性 规 则 适 用 制 度 研 究 社 会 性 弱 势 群 体 犯 罪 实 证 研 究 及 防 治 对 策 住 房 权 语 境 下 我 国 城 市 公 租 住 房 制 度 创 新 研 究 重 点 项 目 侯 学 勇 法 律 修 辞 在 司 法 中 的 作 用 研 究 重 点 项 目 纪 红 心 7 重 点 项 目 李 菊 明 8 一 般 项 目 任 学 青 尖 端 医 疗 技 术 运 用 中 的 私 法 自 治 与 国 家 规 制 对 策 研 究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的 制 度 反 思 和 立 法 规 则 -- 兼 论 夫 妻 人 身 法 的 完 善 电 子 商 务 中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研 究 国 家 社 科 规 划 办 国 家 社 科 规 划 办 2012 教 育 部 2012 教 育 部 省 社 科 规 划 办 省 社 科 规 划 办 省 社 科 规 划 办 省 社 科 规 划 办 9 一 般 项 目 白 岱 恩 会 计 鉴 定 意 见 采 信 机 制 研 究 2012 省 软 办 10 一 般 项 目 魏 黎 明 11 一 般 项 目 张 爱 艳 12 一 般 项 目 魏 淑 君 13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李 克 杰 14 一 般 项 目 侯 学 勇 重 点 项 目 魏 黎 明 16 一 般 项 目 唐 倩 刑 事 司 法 运 行 机 制 与 诉 讼 文 化 的 冲 突 及 对 策 研 究 生 命 科 技 犯 罪 的 刑 事 法 对 策 研 究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与 知 识 产 权 的 管 理 利 用 和 保 护 中 国 基 本 法 律 的 体 系 化 和 科 学 化 研 究 法 律 修 辞 在 司 法 公 信 力 提 升 中 的 作 用 研 究 法 律 文 化 视 野 中 的 刑 事 司 法 错 误 问 题 研 究 2012 省 软 办 2012 省 软 办 2012 省 软 办 2013 教 育 部 2013 中 国 法 学 会 2013 科 技 支 撑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法 律 保 障 机 制 研 究 --- 以 山 东 省 为 例 2013 省 社 科 规 划 办 省 软 办 10
12 序 号 项 目 类 别 负 责 人 项 目 名 称 年 度 项 目 来 源 17 一 般 项 目 张 迎 秀 18 一 般 项 目 肖 立 梅 19 一 般 项 目 徐 永 涛 20 一 般 项 目 窦 衍 瑞 21 中 青 年 项 目 侯 学 勇 22 一 般 课 题 王 永 刚 23 青 年 基 金 李 学 博 24 重 点 项 目 申 世 涛 25 重 点 项 目 管 洪 彦 26 习 近 平 讲 话 精 神 专 项 张 敏 27 一 般 项 目 綦 书 纬 28 一 般 项 目 李 燕 山 东 省 事 实 婚 姻 现 状 与 法 律 对 策 研 究 山 东 省 新 农 村 建 设 中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存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及 对 策 研 究 网 络 社 群 的 规 制 研 究 以 山 东 省 户 外 风 险 性 运 动 网 络 社 群 的 规 制 为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应 急 规 范 的 法 律 问 题 及 对 策 研 究 中 国 司 法 语 境 中 的 法 律 修 辞 问 题 研 究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的 法 律 对 策 研 究 基 于 免 疫 磁 珠 技 术 的 同 种 细 胞 混 合 样 本 法 医 学 分 离 检 验 研 究 2014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与 主 权 国 家 司 法 合 作 比 较 研 究 城 镇 化 进 程 中 的 集 体 收 益 分 配 权 研 究 改 革 和 创 新 宗 教 事 务 管 理 机 制 研 究 山 东 省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的 法 治 保 障 机 制 研 究 山 东 省 医 患 关 系 改 善 的 法 律 对 策 创 新 研 究 2013 省 软 办 2013 省 软 办 2013 省 软 办 2013 省 软 办 国 家 法 学 与 2014 法 治 理 论 项 目 2014 中 国 法 学 会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省 社 科 规 划 办 省 社 科 规 划 办 省 社 科 规 划 办 2014 省 软 办 2014 省 软 办 29 一 般 项 目 王 洪 礼 民 间 借 贷 虚 假 诉 讼 的 司 法 应 对 2014 省 软 办 11
13 2. 专 利 授 权 情 况 序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类 型 原 发 明 人 专 利 证 书 号 1 危 险 物 品 探 测 检 测 仪 实 用 新 型 张 霞 ZL 侦 查 用 手 印 显 现 喷 粉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逯 星 ZL 全 指 纹 自 动 采 集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刘 道 朋 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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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情 况 序 号 作 者 论 文 名 称 刊 物 名 称 发 表 时 间 1 李 克 杰 我 国 基 本 法 律 的 标 准 及 范 围 扩 张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试 论 基 层 社 会 利 益 表 达 机 制 的 完 3 管 伟 善 与 创 新 以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制 理 论 学 刊 度 性 预 防 为 视 角 4 李 克 杰 我 国 基 本 法 律 的 标 准 及 其 范 围 扩 张 法 理 学 法 史 学 侯 学 勇 司 法 修 辞 方 法 在 社 会 正 义 实 现 中 的 作 用 法 律 科 学 侯 学 勇 法 律 修 辞 如 何 在 司 法 中 发 挥 作 用 浙 江 社 会 科 学 徐 永 涛 论 免 登 记 社 团 东 岳 论 丛 林 树 金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的 司 法 审 查 求 索 张 爱 艳 精 神 鉴 定 的 评 价 范 围 基 于 鉴 定 人 与 司 法 人 员 职 权 划 分 的 思 考 新 华 文 摘 王 占 启 论 中 国 死 刑 适 用 标 准 及 立 法 修 正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魏 黎 明 我 国 检 察 体 制 改 革 面 临 的 问 题 与 对 策 以 刑 事 诉 讼 为 视 角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邢 玉 霞 从 民 事 权 利 的 角 度 辨 析 生 育 权 的 性 质 东 岳 论 丛 肖 立 梅 我 国 农 村 土 地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权 利 主 体 探 究 法 学 杂 志 李 燕 变 性 手 术 法 律 标 准 研 究 社 会 科 学 李 燕 性 别 变 更 权 利 的 人 权 与 宪 法 基 础 人 权 研 究 朱 孝 彦 17 李 浩 成 18 楚 道 文 19 楚 道 文 20 楚 道 文 21 侯 学 勇 民 事 诉 讼 视 角 下 的 农 民 工 权 益 保 护 研 究 知 识 产 权 恶 意 诉 讼 的 防 控 机 制 研 究 理 念 与 实 证 : 环 境 法 制 的 生 态 驱 动 制 度 重 构 : 从 小 产 权 房 到 公 租 房 的 跨 越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必 要 性 分 析 以 环 境 行 政 执 法 机 制 的 缺 陷 为 视 角 传 媒 控 制 下 的 民 意 多 元 与 失 真 及 其 对 司 法 的 影 响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烟 台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齐 鲁 学 刊 江 西 社 会 科 学 法 律 方 法
17 序 号 22 侯 学 勇 23 管 伟 24 张 霞 作 者 论 文 名 称 刊 物 名 称 发 表 时 间 解 决 纠 纷 还 是 培 养 规 则 意 识 法 律 修 辞 在 司 法 中 的 作 用 定 位 试 论 中 国 古 代 判 词 说 理 性 修 辞 的 意 蕴 及 其 价 值 趋 向 以 名 公 书 判 清 明 集 为 例 中 外 环 境 犯 罪 形 态 与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之 比 较 法 商 研 究 法 律 方 法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申 世 涛 国 际 逮 捕 的 正 当 性 与 合 法 性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学 报 王 永 刚 27 楚 道 文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与 欠 薪 治 理 关 系 研 究 刑 法 论 丛 论 我 国 移 动 源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制 度 的 完 善 以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法 学 杂 志 规 范 分 析 为 视 角 28 马 运 立 我 国 死 刑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渐 进 之 路 法 学 杂 志 杨 志 超 30 杨 志 超 31 马 运 立 32 綦 书 纬 北 欧 老 年 就 业 政 策 对 我 国 延 迟 退 休 的 启 示 美 国 强 制 报 告 制 度 对 中 国 老 年 保 护 的 启 示 形 事 证 人 证 言 规 则 的 程 序 性 保 障 机 制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中 的 转 嫁 抗 辩 与 间 接 购 买 者 规 则 构 建 研 究 学 术 界 法 学 论 坛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经 济 法 论 丛 马 运 立 我 国 死 刑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道 路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文 摘 楚 道 文 移 动 源 治 理 的 若 干 法 律 对 策 35 李 菊 明 36 李 学 永 37 管 洪 彦 38 管 洪 彦 39 张 传 伟 配 偶 权 与 隐 私 权 的 冲 突 分 析 与 解 决 途 径 探 讨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特 别 权 力 关 系 理 论 的 变 迁 德 法 奥 对 精 神 打 击 的 法 律 救 济 及 其 启 示 关 于 农 民 集 体 成 员 撤 销 权 的 几 点 思 考 论 减 刑 假 释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备 案 审 查 制 度 程 序 的 构 建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法 学 论 坛 行 政 法 学 研 究 人 大 报 刊 复 印 资 料 ( 民 商 法 学 ) 法 学 论 坛 政 法 论 丛 侯 学 勇 司 法 权 力 规 范 运 行 的 关 键 是 正 当 价 值 体 系 的 构 建 法 学
18 序 号 作 者 论 文 名 称 刊 物 名 称 发 表 时 间 41 侯 学 勇 司 法 调 解 中 的 法 官 修 辞 及 其 对 司 法 公 信 力 的 影 响 法 律 科 学 崔 建 科 论 行 政 执 法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构 建 法 学 论 坛 李 克 杰 中 国 基 本 法 律 概 念 的 流 变 及 其 规 范 化 宪 法 学 行 政 法 学 侯 学 勇 当 代 西 方 法 学 中 的 融 贯 论 法 律 方 法 徐 永 涛 46 李 学 博 47 李 学 博 48 李 学 博 49 刘 炳 君 我 国 行 政 约 谈 的 理 论 基 础 及 法 治 化 不 同 脂 肪 含 量 的 肌 肉 食 物 对 丝 光 绿 蝇 生 长 发 育 的 影 响 Magneticbead-based separation of sperm from buccal epithelial cells using a monoclonal antibody against MOSPD3 利 用 SPAG8 分 离 精 子 与 上 皮 细 胞 混 合 体 系 中 精 子 的 研 究 当 代 中 国 治 腐 兴 廉 的 法 治 体 系 论 纲 东 岳 论 丛 中 国 寄 生 虫 学 与 寄 生 虫 病 杂 志 Int J Legal Med 第 三 军 医 大 学 学 报 山 东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杨 志 壮 公 司 法 律 规 范 分 类 研 究 政 法 论 丛 张 霞 论 韩 国 刑 法 和 特 别 法 中 特 定 行 为 人 的 认 定 52 刘 炳 君 当 代 中 国 治 腐 兴 廉 的 法 治 化 53 杨 晓 静 侦 查 阶 段 辩 护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行 使 的 界 域 及 律 师 执 业 规 范 导 引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高 等 学 校 文 科 学 报 学 术 文 摘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朱 孝 彦 流 浪 儿 童 民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研 究 中 国 青 年 研 究 肖 立 梅 我 国 物 权 法 与 婚 姻 法 在 调 整 婚 姻 家 庭 财 产 关 系 中 的 适 用 法 学 杂 志 李 菊 明 自 己 决 定 权 的 确 立 与 保 护 政 法 论 丛
19 4. 出 版 著 作 一 览 表 序 号 作 者 书 名 出 版 社 时 间 1 韩 慧 英 国 近 代 法 律 教 育 研 究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 社 科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吕 爱 珍 教 育 系 统 廉 洁 法 治 建 设 比 较 研 究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 社 科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曲 伶 俐 刑 事 法 治 前 沿 ( 第 一 辑 ) 4 曲 伶 俐 刑 事 法 治 前 沿 -- 腐 败 犯 罪 问 题 研 究 5 徐 桂 芹 当 代 中 国 律 师 管 理 概 论 6 徐 桂 芹 当 代 调 解 制 度 的 价 值 与 功 能 研 究 7 李 菊 明 当 代 中 国 律 师 管 理 概 论 8 李 菊 明 民 事 再 审 程 序 重 构 研 究 9 李 燕 性 别 变 更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10 李 燕 公 共 健 康 法 源 论 11 杨 志 超 行 政 强 制 释 论 12 管 洪 彦 合 同 法 分 则 研 究 13 王 永 刚 劳 动 法 社 会 功 能 与 应 用 研 究 14 杨 志 超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立 法 研 究 15 杨 志 超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16 杨 志 超 老 龄 社 会 应 对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 社 科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 社 科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山 东 大 学 出 版 社 ( 非 一 级 出 版 社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大 学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山 东 大 学 出 版 社 ( 非 一 级 出 版 社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大 学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 非 一 级 出 版 社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大 学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山 东 大 学 出 版 社 ( 非 一 级 出 版 社 ) 人 民 出 版 社 ( 非 一 级 出 版 社 )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 社 科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山 东 大 学 出 版 社 ( 非 一 级 出 版 社 ) 山 东 大 学 出 版 社 ( 非 一 级 出 版 社 ) 山 东 大 学 出 版 社 ( 非 一 级 出 版 社 )
20 序 号 作 者 书 名 出 版 社 时 间 17 刘 炳 君 律 师 职 业 操 守 18 刘 道 朋 现 代 刑 事 法 律 之 人 文 改 良 - 以 儒 家 人 文 法 律 思 想 为 视 角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 大 学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经 济 科 学 出 版 社 (< 社 科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曲 伶 俐 弱 势 群 体 刑 法 保 护 研 究 中 国 民 主 法 制 出 版 社 张 霞 生 态 文 明 研 究 21 张 霞 生 态 犯 罪 研 究 22 张 霞 中 外 生 态 犯 罪 比 较 研 究 23 管 洪 彦 农 民 集 体 成 员 权 研 究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 社 科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 社 科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 社 科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大 学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侯 学 勇 中 国 法 律 方 法 论 研 究 报 告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侯 学 勇 法 律 修 辞 学 导 论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王 占 启 死 刑 适 用 研 究 中 国 民 主 法 制 出 版 社 (< 社 科 类 > 一 级 出 版 社 ) 管 洪 彦 侵 权 法 的 统 一 : 严 格 责 任 法 律 出 版 社 王 志 华 WTO 框 架 下 新 型 贸 易 壁 垒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楚 道 文 商 法 经 济 法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1 5. 自 编 教 材 一 览 表 序 号 出 版 实 验 教 材 名 称 编 者 主 编 / 参 编 1 刑 事 案 例 研 究 曲 伶 俐 主 编 2 商 事 案 例 研 究 韩 波 主 编 3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张 传 伟 主 编 4 行 政 法 案 例 研 究 孙 春 增 主 编 5 经 济 法 案 例 研 究 徐 贵 一 主 编 6 计 算 机 文 化 基 础 实 验 教 程 刘 振 峰 主 编 7 比 较 家 庭 法 学 贾 静 主 编 8 刑 事 诉 讼 业 务 流 程 实 训 教 程 杨 晓 静 主 编 9 法 律 辩 论 训 练 肖 立 梅 主 编 10 民 事 诉 讼 模 拟 法 庭 训 练 高 健 主 编 11 警 察 实 战 技 能 教 程 郝 鹏 主 编 12 监 狱 执 法 文 书 实 用 写 作 杨 学 武 主 编 13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管 理 教 程 吴 晓 静 主 编 14 比 较 行 政 法 学 刘 建 军 主 编 出 版 社 及 出 版 时 间 法 律 出 版 社 2012 年 9 月 法 律 出 版 社 2012 年 7 月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2011 年 11 月 法 律 出 版 社 2011 年 10 月 法 律 出 版 社 2011 年 10 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12 年 7 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15 年 7 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15 年 7 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15 年 7 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15 年 7 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15 年 7 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15 年 7 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15 年 7 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15 年 7 月 20
22 三 教 师 队 伍 1. 省 级 教 学 名 师 编 号 姓 名 授 予 年 份 1 曲 伶 俐 2011 年 2 杨 晓 静 2012 年 3 张 迎 秀 2012 年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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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4
26 2. 省 级 教 学 团 队 编 号 名 称 负 责 人 授 予 年 份 1 诉 讼 业 务 与 实 训 课 程 杨 敏 2011 年 25
27 关 于 公 布 2011 年 高 等 学 校 省 级 教 学 团 队 名 单 的 通 知 鲁 教 高 字 号 各 高 等 学 校 :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团 队 精 神 和 教 学 水 平, 促 进 高 等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实 施 山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鲁 教 高 字 号 ) 精 神, 各 高 校 对 教 学 团 队 的 评 审 工 作 进 行 了 认 真 组 织 和 推 荐 申 报 经 省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选 并 公 示 后, 确 定 山 东 大 学 病 理 学 教 学 团 队 等 99 个 教 学 团 队 为 山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省 级 教 学 团 队, 现 予 以 公 布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是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重 要 建 设 项 目 之 一, 是 提 升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素 质 与 教 学 能 力,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举 措 希 望 各 高 等 学 校 高 度 重 视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积 极 探 索 与 实 践 教 学 团 队 在 组 织 架 构 运 行 机 制 监 督 约 束 机 制 等 方 面 的 运 行 模 式, 认 真 总 结 推 广 教 学 团 队 的 先 进 经 验, 充 分 发 挥 好 省 级 教 学 团 队 的 示 范 作 用 通 过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建 立 和 创 新 团 队 合 作 机 制, 优 化 教 师 整 体 结 构,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与 方 法, 开 发 教 学 资 源, 促 进 教 学 研 讨 和 教 学 经 验 交 流, 推 进 教 学 工 作 的 传 帮 带 和 老 中 青 相 结 合, 提 高 教 师 的 教 学 水 平 和 科 研 能 力, 为 建 设 教 育 强 省 实 现 教 育 现 代 化 办 人 民 满 意 的 教 育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师 资 保 障 全 省 高 校 教 师 要 以 教 学 团 队 为 榜 样, 解 放 思 想, 更 新 观 念, 开 拓 创 新, 扎 实 工 作, 为 提 高 我 省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推 动 我 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做 出 更 大 贡 献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26
28 2011 年 山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省 级 教 学 团 队 名 单 团 队 名 称 带 头 人 所 在 学 校 类 别 病 理 学 教 学 团 队 周 庚 寅 山 东 大 学 本 科 复 变 函 数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仪 洪 勋 山 东 大 学 本 科 环 境 海 洋 学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高 会 旺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本 科 地 质 学 专 业 核 心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陈 世 悦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华 东 ) 本 科 机 械 设 计 系 列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刘 会 英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 威 海 ) 本 科 比 较 文 学 与 世 界 文 学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仵 从 巨 山 东 大 学 威 海 分 校 本 科 岩 土 与 地 下 工 程 系 列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乔 卫 国 山 东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工 程 热 力 学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马 连 湘 青 岛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中 国 古 代 文 学 教 学 团 队 蔡 先 金 济 南 大 学 本 科 岩 土 工 程 系 列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于 广 明 青 岛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教 学 团 队 徐 友 全 山 东 建 筑 大 学 本 科 电 工 电 子 教 学 团 队 魏 佩 瑜 山 东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公 共 体 育 课 教 学 团 队 王 振 涛 山 东 农 业 大 学 本 科 植 物 生 理 学 系 列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刘 新 青 岛 农 业 大 学 本 科 中 医 外 科 学 教 学 团 队 宋 爱 莉 山 东 中 医 药 大 学 本 科 植 物 生 物 学 教 学 团 队 赵 彦 修 山 东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教 学 团 队 李 安 增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基 础 数 学 教 学 团 队 孟 广 武 聊 城 大 学 本 科 有 机 化 学 教 学 团 队 曲 荣 君 鲁 东 大 学 本 科 基 础 医 学 系 列 课 程 创 新 实 验 教 学 团 队 王 斌 青 岛 大 学 本 科 电 子 技 术 基 础 系 列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王 中 训 烟 台 大 学 本 科 高 分 子 化 学 与 物 理 教 学 团 队 姚 金 水 山 东 轻 工 业 学 院 本 科 机 能 实 验 学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成 敏 潍 坊 医 学 院 本 科 医 学 影 像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刘 林 祥 泰 山 医 学 院 本 科 形 态 学 教 学 团 队 白 咸 勇 滨 州 医 学 院 本 科 行 为 医 学 教 学 团 队 杨 志 寅 济 宁 医 学 院 本 科 团 队 名 称 带 头 人 所 在 学 校 类 别 理 论 物 理 课 程 群 教 学 团 队 陈 丽 临 沂 大 学 本 科 文 学 系 列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姜 山 秀 德 州 学 院 本 科 27
29 化 学 工 程 与 工 艺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李 长 海 滨 州 学 院 本 科 旅 游 管 理 专 业 实 践 教 学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彭 淑 贞 泰 山 学 院 本 科 教 育 学 原 理 教 学 团 队 罗 家 英 济 宁 学 院 本 科 基 础 化 学 系 列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林 宪 杰 菏 泽 学 院 本 科 光 学 教 学 团 队 田 贵 才 枣 庄 学 院 本 科 设 施 农 业 科 学 与 工 程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曹 慧 潍 坊 学 院 本 科 政 治 经 济 学 教 学 团 队 崔 友 平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 筹 ) 本 科 企 业 管 理 教 学 团 队 熊 爱 华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 筹 ) 本 科 运 动 训 练 学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叶 国 雄 山 东 体 育 学 院 本 科 文 化 产 业 管 理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李 景 平 山 东 艺 术 学 院 本 科 艺 术 设 计 学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董 占 军 山 东 工 艺 美 术 学 院 本 科 治 安 学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王 精 忠 山 东 警 察 学 院 本 科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赵 中 利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本 科 会 计 学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张 玉 忠 山 东 工 商 学 院 本 科 市 场 营 销 学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张 可 成 山 东 女 子 学 院 本 科 诉 讼 业 务 与 实 训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杨 敏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本 科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学 团 队 陈 海 燕 齐 鲁 师 范 学 院 本 科 新 闻 业 务 技 能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刘 绍 芹 山 东 青 年 政 治 学 院 本 科 护 理 学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宋 博 山 东 万 杰 医 学 院 本 科 中 医 护 理 学 教 学 团 队 盛 振 文 山 东 协 和 学 院 本 科 自 动 化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王 进 野 山 东 科 技 大 学 泰 山 科 技 学 院 本 科 数 学 与 应 用 数 学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陈 焕 贞 山 东 师 范 大 学 历 山 学 院 本 科 服 装 设 计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徐 春 景 威 海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旅 游 管 理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齐 洪 利 青 岛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物 流 管 理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王 国 利 山 东 商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会 计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高 丽 萍 淄 博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团 队 名 称 带 头 人 所 在 学 校 类 别 机 电 一 体 化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张 永 花 日 照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现 代 纺 织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魏 雪 梅 山 东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计 算 机 网 络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王 发 鸿 滨 州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模 具 设 计 与 制 造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穆 国 岩 烟 台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28
30 计 算 机 网 络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张 亦 辉 山 东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李 维 金 东 营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饲 料 与 动 物 营 养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刘 建 胜 山 东 畜 牧 兽 医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港 口 机 械 应 用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仇 桂 玲 青 岛 港 湾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应 用 电 子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于 晓 平 济 南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数 控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庞 恩 泉 山 东 劳 动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机 电 一 体 化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赵 亮 培 莱 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会 计 电 算 化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李 娟 济 宁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数 控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杜 洪 香 潍 坊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计 算 机 应 用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徐 洪 祥 聊 城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服 装 设 计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郑 军 山 东 服 装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管 理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于 纪 玉 山 东 水 利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物 流 管 理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王 建 良 山 东 交 通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国 际 贸 易 实 务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刘 珉 山 东 外 贸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酒 店 管 理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郑 向 敏 青 岛 酒 店 管 理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赵 华 增 山 东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机 电 一 体 化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李 一 龙 烟 台 工 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资 产 评 估 与 管 理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王 爱 国 山 东 经 贸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机 械 制 造 与 自 动 化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解 先 敏 山 东 工 业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会 计 电 算 化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陈 风 奎 德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机 电 一 体 化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鲍 怀 富 济 南 工 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电 子 信 息 工 程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刘 勇 山 东 电 子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旅 行 社 经 营 管 理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魏 凯 山 东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园 艺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团 队 陈 民 生 泰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职 高 专 29
31 3.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指 导 教 师 一 览 表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专 业 职 务 工 作 单 位 1 苏 勇 男 法 学 院 长 聊 城 中 院 2 郑 少 锋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东 营 中 院 3 冯 俊 海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东 营 中 院 4 薄 其 红 女 法 学 副 院 长 东 营 中 院 5 邹 川 宁 男 法 学 院 长 青 岛 中 院 6 梁 作 民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青 岛 中 院 7 方 妍 女 法 学 副 院 长 青 岛 中 院 8 高 益 民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青 岛 中 院 9 秦 瑞 基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青 岛 中 院 10 崔 立 敬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青 岛 中 院 11 初 鲁 宁 女 法 学 政 治 部 主 任 青 岛 中 院 12 于 兴 国 男 法 学 纪 检 组 长 青 岛 中 院 13 王 积 戎 男 法 学 审 委 会 专 委 青 岛 中 院 14 牟 乃 桂 男 法 学 审 委 会 专 委 青 岛 中 院 15 朱 玉 光 男 法 学 审 委 会 专 委 青 岛 中 院 16 逄 振 悦 男 法 学 法 官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青 岛 中 院 17 左 常 生 男 法 学 刑 二 庭 庭 长 青 岛 中 院 18 李 建 伟 男 法 学 行 政 庭 庭 长 青 岛 中 院 19 于 瑞 军 男 法 学 少 审 庭 副 庭 长 青 岛 中 院 20 稽 焕 飞 男 法 学 民 一 庭 副 庭 长 青 岛 中 院 21 刘 尊 知 男 法 学 民 一 庭 副 庭 长 青 岛 中 院 22 秦 艳 华 女 法 学 民 三 庭 副 庭 长 青 岛 中 院 23 王 婧 华 女 法 学 刑 一 庭 副 庭 长 青 岛 中 院 24 邵 正 洪 男 法 学 院 长 莱 芜 中 院 25 毕 研 华 男 法 学 院 长 莱 城 区 法 院 26 刘 丰 涛 男 法 学 院 长 钢 城 区 法 院 27 李 守 芹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28 李 旭 东 男 法 学 海 商 庭 庭 长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29 宋 文 明 男 法 学 院 长 滨 州 中 院 30 赵 永 金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滨 州 中 院 31 李 全 昌 男 法 学 政 治 部 主 任 滨 州 中 院 32 朱 海 舰 男 法 学 执 行 局 局 长 滨 州 中 院 33 刘 学 智 男 法 学 鉴 定 中 心 主 任 滨 州 中 院 34 亓 宗 宝 男 法 学 院 长 临 沂 中 院 35 程 乐 群 男 法 学 院 长 日 照 中 院 36 王 继 青 男 法 学 院 长 威 海 法 院 30
32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专 业 职 务 工 作 单 位 37 宋 继 业 男 法 学 审 委 会 专 职 委 员 东 营 法 院 38 牛 金 臣 男 法 学 民 一 庭 庭 长 东 营 法 院 39 陈 立 田 男 法 学 民 二 庭 庭 长 东 营 法 院 40 孙 革 新 男 法 学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东 营 法 学 会 41 张 笑 剑 男 法 学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槐 荫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42 刘 启 超 男 法 学 研 究 部 主 任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43 王 彤 宇 男 法 学 专 职 副 会 长 山 东 省 法 学 会 44 郭 建 龙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夏 津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45 韩 清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天 桥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46 周 晓 武 男 法 学 副 检 察 长 天 桥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47 刘 伟 男 法 学 副 检 察 长 天 桥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48 朱 旭 光 男 法 学 法 院 院 长 泰 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49 李 宏 男 法 学 法 院 副 院 长 泰 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50 张 爱 云 女 法 学 法 院 院 长 潍 坊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51 王 希 健 男 52 张 烈 江 男 行 政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民 政 局 局 长 公 安 局 局 长 商 河 县 民 政 局 商 河 县 公 安 局 53 王 玮 男 法 学 院 长 菏 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54 李 维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菏 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55 王 思 华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菏 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56 张 仲 斌 男 法 学 教 育 培 训 处 处 长 菏 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57 樊 忠 民 男 法 学 法 官 培 训 中 心 副 主 任 菏 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58 刘 中 华 男 法 学 立 案 一 庭 副 庭 长 菏 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59 徐 龙 震 男 法 学 60 吴 树 峰 男 法 学 61 曹 肖 冰 男 法 学 刑 事 审 判 第 一 庭 审 判 员 民 事 审 判 第 一 庭 副 庭 长 商 事 审 判 第 二 庭 副 庭 长 菏 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菏 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菏 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62 王 雷 男 法 学 民 事 审 判 第 二 庭 庭 长 菏 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63 李 继 亮 男 法 学 研 究 室 主 任 菏 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64 孔 令 健 男 法 学 院 长 牡 丹 区 人 民 法 院 65 郑 孝 义 男 法 学 院 长 菏 泽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66 高 贤 钊 男 法 学 院 长 曹 县 人 民 法 院 67 崔 敬 涛 男 法 学 院 长 定 陶 县 人 民 法 院 68 权 金 牛 男 法 学 院 长 成 武 县 人 民 法 院 69 徐 青 峰 男 法 学 院 长 单 县 人 民 法 院 31
33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专 业 职 务 工 作 单 位 70 程 相 锋 男 法 学 院 长 巨 野 县 人 民 法 院 71 张 万 松 男 法 学 院 长 郓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72 杜 勇 男 法 学 院 长 鄄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73 李 金 岭 男 法 学 院 长 东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74 刘 昌 国 男 法 学 副 主 任 济 南 市 仲 裁 委 办 公 室 75 候 济 生 男 法 学 处 长 济 南 市 仲 裁 委 办 公 室 76 杜 静 女 法 学 副 处 长 济 南 市 仲 裁 委 办 公 室 77 张 江 涛 男 法 学 院 长 历 下 区 人 民 法 院 78 颜 承 奎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历 下 区 人 民 法 院 79 张 海 涛 男 法 学 庭 长 历 下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80 闫 勇 男 法 学 副 庭 长 历 下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81 朱 庆 臻 男 法 学 副 庭 长 历 下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庭 82 王 娟 女 法 学 副 庭 长 历 下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庭 83 段 修 排 男 法 学 庭 长 枣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监 庭 84 李 文 男 法 学 信 息 管 理 处 处 长 枣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85 李 勇 男 法 学 庭 长 枣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86 张 洪 光 男 法 学 立 案 庭 庭 长 枣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87 高 键 男 法 学 研 究 室 主 任 枣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研 究 室 88 苏 亮 男 法 学 副 庭 长 枣 庄 市 峄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89 王 加 利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枣 庄 市 市 中 区 人 民 法 院 90 宋 宜 长 男 法 学 庭 长 枣 庄 市 薛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91 张 瑞 男 法 学 教 导 员 枣 庄 市 山 亭 区 人 民 法 院 92 张 文 亮 男 法 学 院 长 枣 庄 市 滕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93 刘 玉 奇 男 法 学 庭 长 枣 庄 市 台 儿 庄 区 法 院 94 王 广 仁 男 法 学 主 任 众 诚 仁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95 尹 永 正 男 法 学 主 任 齐 鲁 律 师 事 务 所 96 郝 纪 勇 男 法 学 主 任 京 鲁 律 师 事 务 所 97 马 建 华 女 法 学 检 察 长 济 阳 县 检 察 院 98 陈 庆 龙 男 法 学 专 职 检 委 济 阳 县 检 察 院 99 万 召 振 男 法 学 副 检 察 长 平 阴 县 检 察 院 100 苏 军 男 法 学 政 工 科 长 平 阴 县 检 察 院 101 朱 庆 安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102 范 玉 国 男 法 学 副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103 董 瑞 钦 男 法 学 副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104 刘 建 国 男 法 学 副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105 王 乾 男 法 学 副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106 任 孔 全 男 法 学 副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107 刘 爱 敏 女 法 学 纪 检 组 长 菏 泽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32
34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专 业 职 务 工 作 单 位 108 刘 东 平 男 法 学 副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109 陈 天 生 男 法 学 反 贪 局 局 长 菏 泽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110 许 澎 涛 男 法 学 政 治 部 主 任 菏 泽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111 张 敬 艳 女 法 学 市 院 副 检 察 长 牡 丹 区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牡 丹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112 袁 建 东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定 陶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113 逯 其 彦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郓 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114 周 文 伟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巨 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115 郑 建 生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单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116 刘 绍 军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曹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117 赵 东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鄄 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118 吴 三 军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成 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119 张 光 辉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东 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120 张 新 德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菏 泽 市 开 发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121 张 美 丽 女 法 学 副 院 长 济 南 市 历 下 区 人 民 法 院 122 刘 学 信 男 法 学 主 任 山 东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123 辛 俊 强 男 法 学 副 主 任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124 王 海 龙 男 法 学 副 检 察 长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125 孙 学 梅 女 法 学 检 委 公 诉 科 科 长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126 聂 利 民 男 法 学 检 察 长 济 南 市 淄 川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127 任 艳 亮 男 法 学 院 长 高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128 曲 劲 松 男 法 学 办 公 室 主 任 高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129 马 国 栋 男 法 学 院 长 临 清 市 人 民 法 院 130 黄 笃 勇 男 法 学 副 院 长 历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131 王 文 芳 女 法 学 副 院 长 历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132 李 红 女 法 学 律 师 北 京 大 成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133 项 浩 男 法 学 济 南 分 所 主 任 北 京 大 成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134 张 克 栋 男 法 学 律 师 北 京 大 成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135 张 寿 海 男 法 学 律 师 北 京 大 成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136 董 瑞 敏 女 法 学 律 师 北 京 大 成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137 张 德 军 男 法 学 律 师 北 京 大 成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138 魏 士 荣 男 法 学 律 师 北 京 大 成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139 王 玉 法 男 法 学 律 师 北 京 大 成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140 王 波 涛 男 法 学 律 师 北 京 大 成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33
35 4. 专 任 教 师 产 学 研 合 作 姓 名 性 别 原 单 位 及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兼 职 单 位 职 务 管 伟 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行 政 诉 讼 法 教 研 室 主 任 教 授 济 南 市 历 下 区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申 涛 世 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犯 罪 学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副 教 授 济 南 市 天 桥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副 检 察 长 王 礼 洪 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民 法 学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副 教 授 济 南 市 历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副 庭 长 34
36 四 实 验 教 学 情 况 1. 中 心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教 学 资 料 分 教 学 过 程 50 分 法 学 教 学 实 验 ( 实 训 ) 中 心 实 验 实 训 课 教 师 授 课 大 赛 打 分 表 指 标 评 价 内 容 分 值 得 分 教 材 分 教 学 大 纲 15 分 教 学 指 导 书 15 分 教 学 规 范 10 分 教 学 内 容 12 分 教 学 方 法 12 分 教 学 过 程 8 分 教 学 效 果 8 分 选 用 教 材 符 合 本 门 实 验 实 训 课 程 的 目 标 定 位 两 项 指 标 选 择 出 版 自 编 教 材 或 编 写 出 有 特 色 的 实 验 实 训 教 一 项 赋 学 讲 义 加 10 分 分 教 学 大 纲 格 式 符 合 学 校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3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内 容 落 实 到 明 确 的 实 验 项 目 4 实 验 实 训 项 目 层 次 分 明 结 构 合 理 比 例 适 当 4 教 学 方 案 与 实 验 实 训 项 目 契 合 ; 考 核 方 式 与 教 学 过 程 一 致 4 教 学 指 导 书 格 式 符 合 学 校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5 教 学 指 导 书 内 容 具 体, 体 系 完 整, 可 操 作 性 强 10 课 前 布 置 实 验 实 训 预 习 内 容, 明 确 实 验 实 训 相 关 要 求 2 教 师 提 前 五 分 钟 到 实 验 实 训 场 所, 做 好 上 课 前 准 备 工 作 2 实 验 实 训 开 始 前 检 查 学 生 实 验 实 训 预 习 情 况 2 实 验 实 训 过 程 中, 随 时 解 答 学 生 的 各 种 疑 问 2 实 验 实 训 结 束 后, 进 行 小 结, 组 织 学 生 复 位 仪 器 设 备 2 教 学 内 容 紧 扣 教 学 大 纲, 围 绕 实 验 实 训 项 目 展 开 3 教 学 进 度 基 本 符 合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进 度 安 排 3 教 学 内 容 体 现 专 业 要 求, 适 应 行 业 需 求 3 教 师 的 理 论 讲 授 与 学 生 的 实 际 操 作 有 机 融 合 3 突 出 学 生 的 主 体 地 位,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4 选 取 的 教 学 方 法 与 实 验 实 训 目 的 符 合 度 较 高 4 能 综 合 运 用 多 种 教 学 方 法 开 展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4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组 织 有 序, 实 验 实 训 环 节 设 计 合 理 4 教 师 示 范 操 作 规 范 4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特 色 显 著 3 学 生 能 基 本 掌 握 实 验 实 训 项 目 设 定 的 相 关 技 能 2 有 能 体 现 教 学 效 果 的 典 型 型 学 生 作 品 3 总 计
37 中 心 实 验 ( 实 训 ) 课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表 ( 人 人 达 标 活 动 用 ) 评 价 指 标 达 标 不 达 标 教 学 资 料 教 材 教 学 大 纲 选 用 教 材 符 合 本 门 实 验 实 训 课 程 的 目 标 定 位 出 版 自 编 教 材 或 编 写 出 有 特 色 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讲 义 教 学 大 纲 格 式 符 合 学 校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内 容 落 实 到 明 确 的 实 验 项 目 实 验 实 训 项 目 层 次 分 明 结 构 合 理 比 例 适 当 两 项 指 标 符 合 一 项 即 为 达 标 教 学 方 案 与 实 验 项 目 契 合, 考 核 方 式 与 教 学 过 程 一 致 教 学 指 导 书 教 学 指 导 书 格 式 符 合 学 校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教 学 指 导 书 内 容 具 体, 体 系 完 整, 可 操 作 性 强 课 前 布 置 实 验 实 训 预 习 内 容, 明 确 实 验 实 训 相 关 要 求 教 师 提 前 五 分 钟 到 实 验 实 训 场 所, 做 好 上 课 前 准 备 工 作 教 学 规 范 实 验 实 训 开 始 前 检 查 学 生 实 验 实 训 预 习 情 况 实 验 实 训 过 程 中, 随 时 解 答 学 生 的 各 种 疑 问 实 验 实 训 结 束 后, 进 行 小 结, 组 织 学 生 复 位 仪 器 设 备 教 学 内 容 紧 扣 教 学 大 纲, 围 绕 实 验 实 训 项 目 展 开 教 学 过 程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进 度 基 本 符 合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进 度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体 现 专 业 要 求, 适 应 行 业 需 求 教 师 的 理 论 讲 授 与 学 生 的 实 际 操 作 有 机 融 合 突 出 学 生 的 主 体 地 位,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教 学 方 法 选 取 的 教 学 方 法 与 实 验 实 训 目 的 符 合 度 较 高 能 综 合 运 用 多 种 教 学 方 法 开 展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教 学 过 程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组 织 有 序, 实 验 实 训 环 节 设 计 合 理 教 师 示 范 操 作 规 范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特 色 显 著 教 学 效 果 学 生 能 基 本 掌 握 实 验 实 训 项 目 设 定 的 相 关 技 能 能 够 形 成 体 现 教 学 效 果 的 典 型 性 学 生 作 品 总 体 评 价 上 述 评 价 指 标 中 有 一 项 不 达 标, 则 总 体 评 价 不 达 标 36
38 教 师 姓 名 授 课 课 程 授 课 时 间 主 要 优 点 授 课 班 级 授 课 实 验 项 目 授 课 实 验 室 / 教 室 名 称 续 表 主 要 缺 点 建 议 专 家 签 名 : 备 注 : 本 表 由 专 家 独 立 填 写 在 此 基 础 上 组 织 集 体 评 议, 确 定 教 师 是 否 达 标 37
39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学 生 评 教 指 标 体 系 ( 实 验 实 训 课 ) 评 价 指 标 满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价 等 级 优 良 中 差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效 果 总 体 评 价 教 师 授 课 能 围 绕 项 目 展 开, 内 容 充 实 讲 解 清 楚 要 求 明 确 示 范 操 作 规 范 时 间 分 配 合 理 老 师 授 课 时 能 突 出 我 们 的 主 体 地 位, 重 视 我 们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的 培 养, 注 重 指 导 我 们 独 立 自 主 地 进 行 实 践 实 训 通 过 实 践 实 训 我 们 进 一 步 加 深 了 对 理 论 知 识 的 理 解, 我 们 的 动 手 能 力 及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得 到 提 高 老 师 指 导 水 平 很 高, 很 高 兴 能 成 为 您 的 学 生, 我 一 学 期 受 益 匪 浅 总 分 学 生 对 本 实 验 课 教 学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说 明 : 在 实 际 计 算 中, 评 价 等 级 优 良 中 差 对 应 的 百 分 制 成 绩 分 别 为 :
40 法 学 教 学 实 验 ( 实 训 ) 中 心 实 验 教 学 环 节 质 量 标 准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质 量 标 准 选 用 的 教 材 符 合 本 门 课 程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 编 写 的 实 验 实 训 讲 义 自 成 体 系 ; 教 学 大 纲 符 合 学 校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教 学 材 料 式 要 求 ; 教 学 内 容 落 实 到 明 确 的 实 验 项 目, 实 验 项 目 层 次 分 明 结 构 合 理, 比 例 适 当 ; 教 学 指 导 书 内 容 具 实 验 准 备 体 体 系 完 整 可 操 作 性 强 实 验 试 做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环 境 实 验 开 出 前, 准 备 工 作 认 真, 首 次 开 出 的 实 验 有 预 演 和 试 做 记 录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有 方, 完 好 率 保 持 在 97% 以 上 ; 上 课 前, 仪 器 设 备 根 据 教 学 要 求 调 整 到 适 用 状 态 实 验 室 安 全 卫 生 环 保, 且 通 风 采 光 照 明 条 件 符 合 实 验 室 设 计 标 准 课 前 布 置 实 验 预 习 内 容, 明 确 实 验 相 关 要 求 ; 教 师 提 实 验 预 习 前 五 分 钟 到 实 验 室, 检 查 实 验 预 习 情 况 ; 实 验 前, 教 师 着 重 强 调 实 验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和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操 作 要 领 教 学 进 度 基 本 符 合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 教 学 内 容 体 现 教 学 内 容 专 业 要 求, 适 应 行 业 需 求 ; 教 师 理 论 讲 授 和 实 际 操 作 实 验 教 学 有 机 融 合 突 出 学 生 的 主 体 地 位,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积 极 性 ; 选 取 的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方 法 与 实 验 目 的 吻 合 度 高 ; 能 综 合 运 用 多 种 教 学 方 法 开 展 实 验 教 学 教 学 过 程 大 量 采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和 计 算 机 辅 助 教 学 ; 组 织 管 理 教 学 过 程 分 组 合 理, 组 织 有 序, 管 理 到 位 ; 教 学 环 节 有 机 衔 接, 详 略 得 当 教 学 效 果 实 验 教 学 特 征 显 著 ; 学 生 能 基 本 掌 握 实 验 项 目 设 定 的 相 关 技 能 ; 有 能 体 现 教 学 效 果 的 典 型 性 学 生 作 品 39
41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质 量 标 准 报 告 要 求 实 验 报 告 应 做 到 内 容 客 观 真 实, 分 析 全 面 具 体, 语 言 简 洁 通 顺, 誊 写 清 楚 整 洁 实 验 报 告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应 及 时 客 观 全 面 ; 对 于 不 符 合 要 求 报 告 批 改 的 实 验 报 告 应 退 还 学 生 重 做 ; 对 于 不 需 要 提 交 实 验 报 实 验 考 核 文 件 管 理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成 绩 评 定 实 验 档 案 文 件 填 写 告 的 课 程, 应 指 出 错 误 所 在, 并 将 问 题 记 录 在 案 实 验 考 核 遵 照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执 行 内 含 于 理 论 课 的 实 验 环 节 不 单 独 记 分, 按 实 验 课 时 所 占 比 例 计 入 课 程 成 绩 ; 独 立 开 设 的 实 验 课 程 单 独 记 分, 考 核 内 容 要 突 出 对 操 作 能 力 的 考 核 考 核 方 式 可 采 取 笔 试 口 试 答 辩 操 作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并 根 据 出 勤 情 况 实 验 操 作 实 验 报 告 等 综 合 计 算 成 绩 实 验 课 程 过 程 考 核 与 结 果 考 核 相 结 合,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实 验 总 课 时 三 分 之 一 或 未 提 交 实 验 报 告 达 报 告 总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实 验 成 绩 计 零 分 教 师 实 验 教 学 档 案 包 括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书 实 验 教 学 日 志 听 课 记 录 实 验 报 告 实 验 课 成 绩 共 6 项 内 容 教 师 应 按 要 求 及 时 客 观 全 面 地 填 写 实 验 教 学 日 志, 真 实 反 映 实 验 教 学 总 体 情 况, 提 出 实 验 教 学 改 进 建 议 40
42 法 学 教 学 实 验 ( 实 训 ) 中 心 实 习 教 学 环 节 质 量 标 准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质 量 标 准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和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结 合 实 践 教 实 习 计 划 学 基 地 情 况 制 订 实 习 计 划 实 习 计 划 应 符 合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切 实 可 行 集 中 召 开 实 习 动 员 会 议, 明 确 实 习 的 目 的 任 务 和 要 实 习 动 员 求, 做 好 实 习 前 思 想 组 织 业 务 方 面 的 准 备, 并 着 实 习 准 备 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和 纪 律 教 育 根 据 实 习 计 划, 做 好 六 个 落 实 : 落 实 好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任 务 安 排 落 实 好 实 习 学 生 落 实 好 带 队 教 师 落 实 好 指 导 教 师 落 实 好 实 习 经 费 落 实 好 实 习 生 安 全 措 施 实 习 手 册 制 订 实 习 手 册, 内 容 包 括 安 全 守 则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实 习 鉴 定 表 实 习 报 告 实 习 日 志 等 有 关 内 容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熟 悉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了 解 实 习 目 的 任 指 导 准 备 务 要 求, 并 根 据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结 合 实 习 岗 位 特 点 制 定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校 内 教 师 建 好 QQ 实 习 群, 添 加 好 实 习 指 导 带 队 指 导 基 地 指 导 实 习 纪 律 学 生, 做 好 实 习 指 导 准 备 工 作 带 队 指 导 教 师 应 恪 尽 职 守, 深 入 了 解 学 生 实 践 生 活 各 方 面 情 况, 经 常 性 与 基 地 进 行 沟 通, 辅 助 实 习 单 位 教 师 做 好 学 生 的 思 想 教 育 安 全 管 理 实 习 指 导 等 工 作 做 好 实 习 学 生 的 日 常 考 勤, 并 根 据 实 习 大 纲 实 习 计 划, 结 合 实 习 进 展 情 况 对 学 生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指 导 实 习 学 生 要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实 习 单 位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按 时 出 勤, 服 从 领 导, 服 从 指 挥, 爱 岗 敬 业, 虚 心 进 取 41
43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质 量 标 准 实 习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计 算, 实 习 鉴 定 表 成 绩 占 40 分, 实 习 报 告 占 60 分, 实 习 鉴 定 表 成 绩 由 实 习 单 位 教 师 根 据 实 习 指 导 成 绩 评 定 出 勤 与 态 度 沟 通 合 作 能 力 专 业 知 识 应 用 岗 位 技 能 展 现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评 定 ; 实 习 报 告 由 校 内 教 师 根 据 提 交 材 料 的 质 量 进 行 评 定 实 习 小 结 由 实 习 学 生 撰 写 实 习 小 结, 内 容 包 括 实 习 基 本 情 况 思 想 收 获 和 业 务 收 获, 问 题 和 建 议 实 习 总 结 指 导 小 结 带 队 指 导 教 师 撰 写 指 导 小 结, 包 括 实 习 总 体 情 况, 经 验 和 不 足, 实 习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院 系 总 结 院 系 从 实 习 总 体 情 况 实 习 主 要 收 获 实 习 工 作 改 进 建 议 三 个 方 面 撰 写 出 院 系 年 度 实 习 工 作 总 结 文 件 管 理 实 习 档 案 实 训 档 案 包 括 实 习 方 案 实 习 计 划 实 习 总 结 实 习 手 册 实 习 介 绍 信 实 习 学 生 一 览 表 实 习 基 地 一 览 表 校 内 实 习 指 导 过 程 记 录 校 外 实 习 指 导 过 程 记 录 文 件 填 写 学 生 填 写 实 习 日 志 实 习 报 告 ; 指 导 教 师 填 写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表 ; 院 系 填 写 实 习 评 语 42
44 2. 中 心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43
45 44
46 45
47 3. 中 心 开 出 主 要 实 验 项 目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实 验 所 属 学 科 实 验 要 求 团 队 协 同 创 造 法 法 学 选 修 问 题 方 案 与 效 果 法 学 选 修 希 望 点 创 造 法 法 学 选 修 专 利 文 书 的 拟 定 法 学 选 修 专 利 文 献 法 学 选 修 组 合 创 造 法 法 学 选 修 狱 内 犯 罪 刑 事 摄 影 法 学 选 修 工 具 痕 迹 检 验 技 术 法 学 选 修 狱 内 犯 罪 的 物 证 提 取 法 学 选 修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法 学 选 修 现 场 勘 查 技 术 法 学 选 修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模 拟 审 判 -- 以 支 某 某 案 为 例 法 学 选 修 行 政 强 制 案 件 模 拟 审 判 -- 以 某 公 司 诉 质 量 监 督 局 案 为 法 学 选 修 行 政 确 认 案 例 件 模 拟 审 判 法 学 选 修 行 政 诉 讼 方 法 与 技 巧 指 导 法 学 选 修 行 政 许 可 案 件 模 拟 审 判 -- 以 某 体 育 学 院 诉 气 象 局 案 为 法 学 选 修 商 标 的 设 例 计 与 使 用 法 学 选 修 商 标 权 司 法 保 护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商 标 注 册 实 务 法 学 选 修 商 标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专 利 权 司 法 保 护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专 利 申 请 法 务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玻 璃 破 碎 裂 纹 分 析 法 学 选 修 钢 丝 钳 剪 切 痕 迹 检 验 法 学 选 修 汗 潜 手 印 的 粉 末 显 现 和 碘 熏 显 现 法 法 学 选 修 捺 印 手 印 样 本 法 学 选 修 渗 透 性 客 体 上 汗 潜 手 印 的 显 现 方 法 法 学 选 修 46
48 项 目 名 称 实 验 所 属 学 科 实 验 要 求 锁 具 结 构 分 析 法 学 选 修 足 迹 捺 印 法 学 选 修 论 辩 能 力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应 变 能 力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综 合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如 何 培 养 优 秀 的 法 律 品 格 法 学 选 修 如 何 增 强 对 特 殊 个 案 的 处 理 能 力 法 学 选 修 审 查 收 案 技 能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审 前 代 理 技 能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实 训 室 阅 卷 法 学 选 修 诉 前 代 理 技 能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庭 审 代 理 技 能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执 行 代 理 技 能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举 证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认 证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证 据 辨 识 法 学 选 修 质 证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法 庭 辩 论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法 庭 调 查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模 拟 开 庭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三 段 论 法 律 思 维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证 据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公 司 司 法 解 散 诉 讼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公 司 章 程 制 作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47
49 项 目 名 称 实 验 所 属 学 科 实 验 要 求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组 建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股 权 转 让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劳 动 法 律 援 助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劳 动 行 政 执 法 模 拟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拟 定 与 审 查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劳 动 模 拟 诉 讼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劳 动 社 会 热 点 问 题 法 学 选 修 劳 动 仲 裁 模 拟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民 事 诉 讼 二 审 程 序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民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民 事 诉 讼 一 审 程 序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民 事 诉 讼 执 行 程 序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邻 接 权 法 学 选 修 著 作 权 保 护 法 学 选 修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与 取 得 法 学 选 修 著 作 权 的 内 容 法 学 选 修 著 作 权 的 限 制 法 学 选 修 著 作 权 客 体 法 学 选 修 著 作 权 转 移 法 学 选 修 辩 护 词 代 理 词 法 学 必 修 民 事 判 决 书 法 学 必 修 民 事 自 诉 状 法 学 必 修 起 诉 书 法 学 必 修 提 请 批 准 逮 捕 书 法 学 必 修 刑 事 判 决 书 法 学 必 修 刑 事 自 诉 状 法 学 必 修 合 同 法 律 咨 询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合 同 法 模 拟 法 庭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48
50 项 目 名 称 实 验 所 属 学 科 实 验 要 求 合 同 法 司 法 考 试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合 同 法 知 识 论 辩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合 同 纠 纷 解 决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合 同 签 订 与 审 查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国 家 公 务 员 面 试 实 战 练 习 教 育 学 选 修 其 他 省 市 面 试 实 战 练 习 教 育 学 选 修 山 东 省 公 务 员 面 试 实 战 练 习 教 育 学 选 修 山 东 省 事 业 编 面 试 实 战 练 习 教 育 学 选 修 阅 卷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诉 讼 法 律 文 书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阅 卷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法 庭 辩 论 法 学 选 修 会 见 被 告 人 法 学 选 修 会 见 委 托 人 及 法 律 合 同 谈 判 法 学 选 修 民 事 代 理 实 务 法 学 选 修 模 拟 审 判 法 学 选 修 庭 审 发 问 法 学 选 修 庭 审 举 证 法 学 选 修 庭 审 质 证 法 学 选 修 阅 卷 及 制 作 阅 卷 笔 录 法 学 选 修 制 作 庭 审 发 问 提 纲 法 学 选 修 制 作 庭 审 举 证 提 纲 法 学 选 修 制 作 庭 审 质 证 提 纲 法 学 选 修 撰 写 宣 读 辩 护 词 法 学 选 修 立 案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审 查 起 诉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刑 事 审 判 二 审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刑 事 审 判 一 审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49
51 项 目 名 称 实 验 所 属 学 科 实 验 要 求 侦 查 实 训 法 学 选 修 版 权 与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法 学 选 修 侵 权 判 例 的 纠 错 与 评 析 法 学 选 修 侵 权 判 例 的 纠 错 与 评 析 ( 程 序 篇 ) 法 学 选 修 侵 权 判 例 的 纠 错 与 评 析 ( 网 络 篇 ) 法 学 选 修 著 作 权 合 同 法 学 选 修 作 品 的 界 定 与 辨 析 法 学 选 修 标 注 笔 迹 特 征 和 综 合 分 析 评 判 给 出 鉴 定 意 见 法 学 选 修 分 析 检 材 样 本 概 貌 特 征 法 学 选 修 签 名 检 验 法 学 选 修 书 写 压 痕 字 迹 显 现 法 学 选 修 选 取 笔 迹 特 征 并 制 作 笔 记 特 征 比 对 表 法 学 选 修 印 刷 品 检 验 法 学 选 修 印 章 印 文 检 验 法 学 选 修 FAT32 长 文 件 名 目 录 与 子 目 录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FAT 文 件 系 统 的 DBR FAT 目 录 表 FDT 的 分 析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NTFS 的 文 件 和 目 录 删 除, 以 及 NTFS 格 式 化 原 理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NTFS 下 的 DBR 和 MFT 分 析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磁 盘 工 具 WINHEX 的 使 用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文 件 删 除 原 理 及 手 工 恢 复 FAT 卷 中 误 删 除 文 件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硬 盘 主 引 导 扇 区 MBR 和 分 区 表 的 分 析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编 制 报 表 管 理 学 选 修 财 务 报 表 分 析 管 理 学 选 修 出 纳 实 务 实 训 管 理 学 选 修 登 记 账 簿 管 理 学 选 修 对 账 和 结 账 管 理 学 选 修 会 计 档 案 装 订 管 理 学 选 修 会 计 书 写 规 范 和 原 始 单 据 填 写 管 理 学 选 修 50
52 项 目 名 称 实 验 所 属 学 科 实 验 要 求 记 账 凭 证 填 写 管 理 学 选 修 期 初 建 账 管 理 学 选 修 银 行 结 算 方 式 票 据 填 写 管 理 学 选 修 罪 犯 心 理 测 评 法 学 选 修 罪 犯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法 学 选 修 罪 犯 心 理 宣 泄 法 学 选 修 罪 犯 团 体 心 理 辅 导 法 学 选 修 罪 犯 个 体 心 理 咨 询 与 矫 治 法 学 选 修 罪 犯 心 理 沙 盘 治 疗 法 学 选 修 罪 犯 心 理 对 话 法 学 选 修 罪 犯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法 学 选 修 枪 弹 痕 迹 技 术 法 学 选 修 狱 内 侦 讯 方 法 法 学 选 修 监 控 技 术 法 学 选 修 手 枪 拆 卸 与 组 装 法 学 选 修 手 枪 分 解 结 合 法 学 选 修 瞄 准 与 选 择 瞄 准 法 学 选 修 手 枪 的 佩 带 携 持 及 出 枪 法 学 选 修 立 姿 侧 身 双 臂 托 枪 瞄 准 击 发 法 学 选 修 对 不 动 目 标 准 确 射 击 法 学 选 修 对 隐 显 目 标 快 速 射 击 法 学 选 修 对 运 动 目 标 射 击 训 练 法 学 选 修 利 用 地 形 地 物 射 击 法 学 选 修 photoshopcs5 初 识 新 闻 学 选 修 素 材 导 入 及 基 本 操 作 新 闻 学 选 修 通 道 蒙 版 应 用 新 闻 学 选 修 图 层 和 滤 镜 效 果 新 闻 学 选 修 图 像 基 础 和 图 形 处 理 系 统 新 闻 学 选 修 51
53 综 合 实 例 制 作 新 闻 学 选 修 IP 地 址 和 MAC 地 址 新 闻 学 选 修 IP 链 路 测 试 新 闻 学 选 修 流 量 监 控 与 分 析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网 络 安 全 测 试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网 络 查 看 和 搜 索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网 络 维 护 和 恢 复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网 络 诊 断 分 析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远 程 监 视 与 控 制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选 修 同 事 人 际 关 系 处 理 管 理 学 选 修 与 亲 友 人 际 管 理 处 理 管 理 学 选 修 与 群 众 人 际 关 系 处 理 管 理 学 选 修 与 上 级 人 际 关 系 处 理 管 理 学 选 修 与 下 级 人 际 关 系 处 理 管 理 学 选 修 报 告 的 写 作 训 练 管 理 学 选 修 公 开 信 的 写 作 训 练 管 理 学 选 修 决 定 的 写 作 训 练 管 理 学 选 修 开 幕 词 的 写 作 训 练 管 理 学 选 修 批 复 的 写 作 训 练 管 理 学 选 修 请 示 的 写 作 训 练 管 理 学 选 修 通 报 的 写 作 训 练 管 理 学 选 修 通 告 的 写 作 训 练 管 理 学 选 修 通 知 的 写 作 训 练 管 理 学 选 修 意 见 的 写 作 训 练 管 理 学 选 修 计 划 组 织 协 调 管 理 管 理 学 选 修 面 试 礼 仪 管 理 学 选 修 人 际 关 系 与 应 急 处 理 管 理 学 选 修 综 合 分 析 管 理 学 选 修 52
54 4. 自 编 教 学 案 例 样 本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案 53
55 54
56 55
57 56
58 57
59 58
60 59
61 60
62 61
63 62
64 63
65 64
66 65
67 66
68 5. 自 编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书 样 本 法 律 辩 论 训 练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书 课 程 名 称 法 律 辩 论 训 练 课 程 类 别 法 律 实 训 课 程 编 写 肖 立 梅 审 定 朱 孝 彦 课 程 学 时 36 实 验 学 时 24 适 用 专 业 法 学 监 狱 学 知 识 产 权 先 修 课 程 民 法 刑 法 及 其 诉 讼 法 67
69 目 录 实 验 项 目 一 (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训 练 一 主 题 演 讲 和 自 我 介 绍 训 练 ) 实 验 项 目 二 (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训 练 二 意 见 陈 述 训 练 ) 实 验 项 目 三 (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训 练 三 法 律 辩 论 小 组 对 抗 赛 训 练 ( 侧 重 于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的 讲 解 和 训 练 )) 实 验 项 目 四 (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训 练 单 项 训 练 和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训 练 ) 实 验 项 目 五 ( 论 辩 能 力 训 练 单 项 训 练 和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训 练 ) 实 验 项 目 六 ( 应 变 能 力 训 练 单 项 训 练 和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训 练 ) 实 训 项 目 七 ( 综 合 能 力 训 练 小 组 对 抗 训 练 律 师 辩 论 赛 案 例 ) 实 训 项 目 八 ( 创 新 能 力 训 练 对 自 编 辩 题 进 行 小 组 对 抗 训 练 ) 68
70 序 号 实 验 项 目 名 称 学 时 要 求 类 型 主 要 设 备 实 验 室 1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训 练 ( 一 ) 2 主 题 演 讲 基 础 训 练 项 目 2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训 练 2 意 见 陈 述 基 础 训 练 ( 二 ) 项 目 3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训 练 2 单 项 训 练 基 础 训 练 题 项 目 4 论 辩 能 力 训 练 2 单 项 训 练 基 础 训 练 题 项 目 5 应 变 能 力 训 练 2 单 项 训 练 基 础 训 练 题 项 目 6 综 合 能 力 训 练 ( 一 ) 4 输 血 纠 纷 综 合 训 练 项 目 7 综 合 能 力 训 练 ( 二 ) 4 幼 儿 丢 失 综 合 训 练 案 项 目 8 综 合 能 力 训 练 ( 三 ) 4 一 盒 蛋 糕 综 合 训 练 的 风 波 项 目 9 创 新 能 力 训 练 ( 一 ) 2 自 拟 辩 题 创 新 训 练 训 练 ( 一 ) 项 目 10 创 新 能 力 训 练 ( 二 ) 2 自 拟 辩 题 创 新 训 练 训 练 ( 二 ) 项 目 11 创 新 能 力 训 练 ( 三 ) 2 自 拟 辩 题 创 新 训 练 训 练 ( 三 ) 项 目 12 创 新 能 力 训 练 ( 四 ) 2 自 拟 辩 题 创 新 训 练 训 练 ( 四 ) 项 目 话 筒 多 媒 体 话 筒 多 媒 体 话 筒 多 媒 体 话 筒 多 媒 体 话 筒 多 媒 体 话 筒 庭 审 设 施 话 筒 庭 审 设 施 话 筒 庭 审 设 施 话 筒 庭 审 设 施 话 筒 庭 审 设 施 话 筒 庭 审 设 施 话 筒 庭 审 设 施 模 拟 法 庭 三 模 拟 法 庭 三 模 拟 法 庭 三 模 拟 法 庭 三 模 拟 法 庭 三 模 拟 法 庭 三 模 拟 法 庭 三 模 拟 法 庭 三 模 拟 法 庭 三 模 拟 法 庭 三 模 拟 法 庭 三 模 拟 法 庭 三 69
71 法 律 辩 论 训 练 实 训 报 告 ( 参 加 的 同 学 ) 姓 名 班 级 辩 题 : 论 辩 立 场 : 论 辩 的 主 要 思 路 和 观 点 (1 对 案 例 和 辩 题 的 分 析 ; 2 对 己 方 论 辩 思 路 的 分 析 ; 3 对 对 方 论 辩 思 路 的 设 想 ) 对 本 场 训 练 的 评 价 和 总 结 体 会 (1 对 己 方 表 现 的 评 价 ; 2 对 对 方 辩 友 表 现 的 评 价 ; 3 通 过 训 练 所 得 收 获 ; 4 训 练 中 存 在 的 不 足 及 改 进 的 意 见 ) 70
72 法 律 辩 论 训 练 实 训 报 告 ( 评 委 同 学 ) 姓 名 班 级 辩 题 : 对 正 方 论 辩 思 路 法 律 运 用 临 场 表 现 的 评 价 对 反 方 论 辩 思 路 法 律 运 用 临 场 表 现 的 评 价 71
73 综 合 训 练 中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赛 的 辩 论 规 则 1 辩 论 赛 由 正 反 两 方 代 表 队 组 成, 每 方 各 有 三 名 辩 手, 分 别 是 :1 辩 2 辩 和 3 辩 2 辩 手 应 当 用 普 通 话 辩 论 语 速 不 宜 太 快, 语 言 表 达 要 清 晰, 法 律 运 用 准 确 得 当, 可 以 引 经 据 典 旁 征 博 引, 紧 抓 主 线 剖 析 透 彻 3 辩 论 分 三 个 阶 段 : 第 一 个 阶 段 是 意 见 陈 述, 由 1 辩 负 责 完 成, 时 间 是 2 分 钟 第 二 个 阶 段 是 自 由 辩 论 阶 段, 双 方 各 有 5 分 钟 的 发 言 时 间, 以 2 辩 为 主,1 辩 和 3 辩 予 以 相 应 配 合 第 三 个 阶 段 是 总 结 发 言 阶 段, 由 各 方 3 辩 负 责 完 成, 时 间 3 分 钟 4 辩 手 发 言 时 应 注 意 自 己 的 姿 态 在 意 见 陈 述 和 总 结 发 言 阶 段, 辩 手 应 当 站 立 发 言, 要 注 意 自 己 的 站 姿 应 当 端 正 在 自 由 辩 论 环 节, 辩 手 是 坐 着 发 言, 无 需 站 立 5 辩 手 应 当 在 限 时 内 发 言 辩 手 发 言 计 时 从 主 持 人 宣 布 请 某 方 选 手 发 言 后 开 始, 终 止 铃 声 响 时, 发 言 辩 手 必 须 停 止 发 言, 否 则 由 主 持 人 予 以 制 止 6 在 自 由 辩 论 阶 段, 正 反 双 方 辩 手 自 动 轮 流 发 言 自 由 辩 论 时, 如 果 一 方 时 间 已 经 用 完, 另 一 方 可 以 继 续 发 言, 也 可 以 向 主 持 人 示 意 放 弃 发 言 7 比 赛 程 序 由 主 持 人 依 本 规 则 进 行, 正 反 双 方 辩 手 应 在 主 持 人 指 挥 下 严 格 按 照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发 言 次 序 发 言 8 双 方 辩 论, 均 不 得 突 破 比 赛 案 例 设 定 的 基 本 案 情 9 场 上 辩 论 应 使 用 文 明 语 言, 不 得 使 用 讽 刺 挖 苦 对 方 的 语 言 动 作 10 辩 论 赛 评 判 标 准 团 体 评 分, 采 取 百 分 制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6 个 方 面 : (1) 逻 辑 思 辨 能 力 逻 辑 思 辨 方 面 : 思 路 清 晰, 逻 辑 严 密, 论 证 严 谨 论 据 有 力 20 分 (2) 辩 论 技 巧 熟 练 运 用 各 种 论 辩 技 巧, 论 辩 效 果 好 20 分 (3) 语 言 表 达 用 语 规 范 语 言 流 畅 表 达 幽 默, 普 通 话 标 准, 无 方 言 土 语 不 使 用 讽 刺 挖 苦 对 方 的 语 言 和 动 作 20 分 (4)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使 用 法 律 和 解 释 法 律 准 确 恰 当, 法 言 法 语 运 用 娴 熟 20 分 (5) 整 体 形 象 衣 冠 端 正, 精 神 饱 满, 手 势 恰 当, 举 止 得 体, 庄 重 大 方 10 分 (6) 团 队 配 合 团 体 合 作 方 面 : 分 工 合 理, 整 体 配 合 默 契, 不 自 相 矛 盾 10 分 72
74 实 验 项 目 一 (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训 练 一 主 题 演 讲 和 自 我 介 绍 训 练 ) 1 预 习 要 求 ( 教 师 为 保 证 实 习 效 果 所 布 置 的 预 习 内 容 ) 请 每 位 同 学 事 先 准 备 一 个 有 关 法 律 方 面 的 主 题 演 讲 稿, 可 以 是 对 于 某 个 法 律 问 题 的 看 法, 也 可 以 是 对 实 践 中 某 些 热 点 问 题 或 热 点 事 件 从 法 律 角 度 进 行 分 析 的 观 点 要 求 语 言 2 实 验 目 的 ( 该 实 验 项 目 培 养 学 生 哪 些 技 能 ) 通 过 主 题 演 讲, 作 为 对 学 生 口 头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临 场 应 变 能 力 的 一 次 测 试, 以 了 解 本 班 级 内 学 生 的 整 体 语 言 表 达 水 平 状 况, 重 点 关 注 那 些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较 强 的 学 生, 使 其 在 训 练 中 为 其 他 同 学 起 好 带 头 和 表 率 的 作 用 同 时 关 注 那 些 性 格 内 向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较 差 但 是 有 积 极 学 习 和 锻 炼 的 强 烈 愿 望, 希 望 提 高 自 己 语 言 表 达 水 平 的 学 生, 多 鼓 励 他 们, 给 他 们 更 多 地 参 与 训 练 的 机 会 通 过 测 试 也 锻 炼 学 生 在 很 多 人 面 前 的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及 对 法 律 的 理 解 和 应 用 能 力 3 实 验 内 容 ( 该 实 验 项 目 的 内 容 提 要 ) 要 求 演 讲 的 主 题 鲜 明 语 言 表 达 简 练 流 畅 生 动 形 象, 声 音 响 亮 情 感 充 沛 有 一 定 的 感 染 力, 思 维 清 晰 逻 辑 性 强, 所 述 观 点 有 较 强 的 说 服 力, 能 够 吸 引 观 众 打 动 观 众 要 求 演 讲 的 内 容 必 须 围 绕 着 所 学 过 的 法 律 知 识, 以 对 某 项 法 律 制 度 的 理 解 和 认 识 为 中 心, 阐 述 自 己 的 观 点 或 者 结 合 社 会 中 发 生 的 热 点 事 件,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进 行 解 析, 阐 释 自 己 的 理 解 和 观 点 4 实 验 组 织 方 案 由 每 位 同 学 按 照 次 序 上 台 进 行 演 讲, 并 提 交 书 面 的 演 讲 稿 老 师 根 据 学 生 的 演 讲 内 容 和 现 场 的 表 现 进 行 打 分, 满 分 为 10 分 在 演 讲 结 束 后, 由 老 师 针 对 学 生 的 演 讲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和 点 评, 可 重 点 表 扬 表 现 突 出 的 同 学, 同 时 指 出 同 学 们 在 演 讲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不 足 同 学 们 在 演 讲 过 程 中 比 较 容 易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 (1) 将 演 讲 变 为 朗 读 很 多 同 学 没 有 经 过 专 门 的 训 练, 以 为 演 讲 就 是 把 自 己 准 备 的 演 讲 稿 朗 读 出 来, 因 此 表 现 为 演 讲 中 没 有 个 人 情 感 的 投 入 缺 乏 和 观 众 的 沟 通 交 流, 往 往 不 能 达 到 演 讲 的 效 果 (2) 缺 乏 自 信 很 多 同 学 由 于 缺 乏 这 种 表 达 锻 炼, 因 此 心 情 非 常 紧 张, 不 敢 看 大 家, 没 有 任 何 目 光 的 交 流, 只 是 低 头 看 稿 子, 大 大 影 响 演 讲 效 果 (3) 口 头 语 言 表 达 不 规 范 有 些 同 学 不 是 在 演 讲 是 在 说 话, 因 此 语 言 不 规 范, 口 语 化 现 象 很 严 重 甚 至 有 的 同 学 带 有 方 言, 普 通 话 不 标 准 5 实 验 学 时 :2 课 时 ( 实 验 项 目 学 时 分 配 ) (1) 大 约 用 1.5 节 课 的 时 间 完 成 同 学 们 的 自 我 介 绍 和 演 讲 (2) 老 师 用 剩 下 的 时 间 针 对 学 生 的 训 练 表 现 进 行 点 评 首 先 要 肯 定 同 学 们 表 现 好 的 方 面 如 绝 大 多 数 同 学 都 进 行 了 非 常 认 真 地 准 备, 同 学 们 演 讲 的 内 容 也 非 常 广 泛, 主 题 从 所 学 的 某 个 法 律 制 度 到 对 法 律 是 什 么 的 深 思 及 法 律 和 道 德 的 关 系, 还 有 的 同 学 就 社 会 中 的 热 点 事 件 或 自 己 亲 身 经 历 的 法 律 案 件 谈 自 己 的 观 点 说 明 了 同 学 们 对 这 门 课 程 的 重 视, 以 及 想 提 高 自 己 法 律 论 辩 能 力 的 热 情 和 愿 望, 对 于 这 些 表 现 都 应 当 肯 定 和 鼓 励 大 家 而 且 有 些 同 学 因 参 加 过 辩 论 团 和 辩 论 赛, 具 有 比 较 丰 富 的 辩 论 经 验, 因 此 表 达 非 常 流 利, 演 讲 得 很 精 彩 同 时 再 指 出 大 家 在 演 讲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不 足, 并 鼓 励 大 家 只 要 认 真 准 备 和 积 极 参 与 训 练, 经 过 一 学 期 的 学 习 和 锻 炼, 在 学 期 末 一 定 会 有 较 大 的 提 高 因 为 很 多 同 学 以 前 73
75 缺 乏 锻 炼 机 会, 心 情 紧 张 不 知 所 措 也 是 在 所 难 免, 因 此 不 能 对 他 们 进 行 直 接 批 评, 以 免 伤 害 其 自 尊 心, 打 击 其 参 与 训 练 的 积 极 性, 要 怀 着 善 意 的 态 度, 从 努 力 帮 助 他 们 成 长 和 提 高 的 角 度 提 出 建 议 和 意 见 74
76 实 验 项 目 二 (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训 练 二 意 见 陈 述 训 练 ) 1 预 习 要 求 ( 教 师 为 保 证 实 习 效 果 所 布 置 的 预 习 内 容 ) 第 一 老 师 讲 解 辩 论 赛 的 基 本 流 程 和 辩 论 规 则, 观 摩 律 师 辩 论 赛 的 视 频 结 婚 证 风 波, 了 解 辩 论 中 的 三 大 基 本 阶 段 : 意 见 陈 述 阶 段 自 由 辩 论 阶 段 和 总 结 陈 词 阶 段 需 要 给 大 家 讲 述 各 阶 段 需 要 注 意 的 事 项 和 具 体 要 求 : 在 意 见 陈 述 阶 段 应 做 到 : 根 据 基 本 案 情, 说 理 论 法, 观 点 明 确, 论 证 有 力 在 自 由 辩 论 环 节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观 点 鲜 明, 言 之 有 据, 有 针 对 性, 逻 辑 性 强, 即 兴 反 驳 有 力, 提 问 紧 扣 本 案 事 实 和 适 用 法 律, 对 提 问 能 正 面 地 合 理 回 答 灵 活 机 敏 冷 静, 善 于 应 变 在 总 结 发 言 阶 段 应 做 到 : 全 面 归 纳 对 方 的 矛 盾 与 差 错, 并 作 系 统 的 反 驳 全 面 总 结 本 方 观 点, 系 统 地 论 证 本 方 观 点 的 正 确 性 有 新 意, 能 起 到 画 龙 点 睛 的 作 用 综 合 印 象 需 要 做 到 : 1 语 言 表 达 方 面 : 用 语 规 范 语 言 流 畅 表 达 幽 默, 普 通 话 标 准, 无 方 言 土 语 不 使 用 讽 刺 挖 苦 对 方 的 语 言 和 动 作 2 法 律 适 用 方 面 : 使 用 法 律 和 解 释 法 律 准 确 恰 当, 法 言 法 语 运 用 娴 熟 4 逻 辑 思 辨 方 面 : 思 路 清 晰, 逻 辑 严 密, 论 证 严 谨 论 据 有 力 3 整 体 形 象 方 面 : 衣 冠 端 正, 精 神 饱 满, 手 势 恰 当, 举 止 得 体, 庄 重 大 方 4 团 体 合 作 方 面 : 分 工 合 理, 整 体 配 合 默 契, 不 自 相 矛 盾 第 二 以 讨 债 风 波 为 例, 让 每 位 同 学 根 据 个 人 真 实 观 点 选 择 一 方 立 场, 准 备 一 个 500 字 左 右 的 意 见 陈 述 实 训 案 例 讨 债 风 波 1995 年, 因 修 建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刘 庄 村 被 征 用 土 地 10.6 公 顷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应 向 刘 庄 村 补 偿 各 项 费 用 合 计 140 多 万 元 但 因 各 种 原 因, 补 偿 费 几 年 不 能 兑 现, 村 民 极 为 不 满 在 此 期 间, 村 里 多 次 派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领 导 反 映, 也 始 终 未 获 解 决 1998 年 底, 新 当 选 的 村 委 会 经 研 究 向 全 村 张 榜 公 告 : 谁 愿 意 自 己 出 资 替 本 村 催 讨 欠 款, 欠 款 催 回 后, 可 按 10% 提 奖 如 果 催 讨 不 回 欠 款, 因 催 款 垫 付 的 资 金 由 自 己 承 担 张 榜 公 告 后, 村 里 无 一 人 揭 榜 催 讨 欠 款 村 委 会 主 任 刘 响 经 过 再 三 考 虑, 决 定 自 己 承 担 此 任 随 后, 他 不 顾 自 己 身 体 多 病 也 不 顾 天 寒 地 冻,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奔 走 于 市 里 和 省 里, 终 于 在 有 关 领 导 的 支 持 下, 于 2000 年 春 节 前 陆 续 为 村 里 追 回 欠 款 元, 让 村 民 过 了 一 个 好 年 同 时, 刘 响 按 10% 的 比 例 提 取 了 元, 留 作 自 己 催 款 的 提 奖 2000 年 3~4 月, 不 断 有 群 众 举 报, 刘 响 利 用 职 权 贪 污 公 款 之 后 检 察 机 关 以 涉 嫌 贪 污 罪 对 刘 响 立 案 侦 查, 并 提 起 公 诉 辩 题 刘 响 的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贪 污 罪? 控 方 : 刘 响 的 行 为 构 成 贪 污 罪 辩 方 : 刘 响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贪 污 罪 请 同 学 们 根 据 自 己 对 于 法 律 的 理 解, 结 合 案 件 事 实, 分 析 论 证 自 己 方 观 点 的 意 见 陈 述 2 实 验 目 的 ( 该 实 验 项 目 培 养 学 生 哪 些 技 能 ) 通 过 具 体 辩 题 的 意 见 陈 述 训 练, 掌 握 论 辩 的 思 路 和 方 法, 锻 炼 自 己 的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尤 其 是 要 将 自 己 的 观 点 条 理 清 晰 逻 辑 严 谨 的 阐 述 出 来, 同 时 为 后 面 的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训 练 进 行 准 备 在 同 学 们 已 经 学 过 相 关 法 律 理 论 知 识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案 件 事 实 清 楚 但 在 法 律 适 用 方 面 争 议 较 大 的 辩 题 来 锻 炼 大 家 的 法 律 理 解 能 力 和 应 用 能 力 同 时, 意 见 陈 述 是 论 辩 中 的 首 要 环 节,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环 节, 因 此, 为 了 使 后 面 的 辩 论 赛 能 够 顺 利 进 行, 现 从 让 75
77 大 家 进 行 意 见 陈 述 的 训 练 开 始 3 实 验 内 容 ( 该 实 验 项 目 的 内 容 提 要 ) 掌 握 意 见 陈 述 的 基 本 特 征 和 要 求 意 见 陈 述 是 将 自 己 方 的 观 点 通 过 严 谨 的 论 证 而 立 起 来 要 求 语 言 表 达 简 明 扼 要 思 路 清 晰 逻 辑 严 谨, 论 证 有 力, 观 点 在 陈 述 完 毕 后 能 够 牢 固 树 立 起 来 要 求 意 见 陈 述 中 对 自 己 方 观 点 的 论 述 要 完 整 充 分,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法 律 条 文 能 搜 集 全 面 并 正 确 运 用 4 实 验 组 织 方 案 按 照 辩 论 赛 的 模 式, 由 观 点 对 立 的 双 方 同 学 坐 在 辩 论 席 的 两 侧, 老 师 作 为 辩 论 赛 的 主 持 人, 先 正 方 同 学 后 反 方 同 学 依 次 发 表 自 己 的 意 见 陈 述, 从 而 形 成 比 较 对 立 的 论 辩 氛 围, 陈 述 完 毕 后 需 要 提 交 意 见 陈 述 的 书 面 稿 老 师 根 据 学 生 准 备 的 意 见 陈 述 内 容 和 现 场 的 陈 述 表 现 进 行 打 分, 满 分 为 10 分 在 意 见 陈 述 结 束 后, 由 老 师 针 对 学 生 的 表 现 进 行 总 结 和 点 评, 肯 定 同 学 们 表 现 突 出 的 地 方, 同 时 要 指 出 同 学 们 在 意 见 陈 述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不 足, 提 醒 大 家 在 后 面 的 训 练 中 要 注 意 纠 正 5 实 验 学 时 :4 课 时 ( 实 验 项 目 学 时 分 配 ) 引 导 大 家 学 习 了 解 辩 论 赛 的 基 本 流 程 和 规 则, 同 时 以 案 件 结 婚 证 风 波 的 律 师 辩 论 赛 为 例, 给 大 家 介 绍 各 个 阶 段 的 特 点 和 任 务 布 置 意 见 陈 述 的 实 训 任 务, 每 个 同 学 根 据 自 己 的 个 人 意 见 选 择 论 辩 立 场 准 备 意 见 陈 述 (2 课 时 ) 布 置 案 例 讨 债 风 波 和 相 关 辩 题, 由 每 位 同 学 进 行 准 备 并 进 行 个 人 意 见 陈 述 的 训 练, 教 师 最 后 进 行 点 评 和 总 结 (2 课 时 ) 76
78 实 验 项 目 三 (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训 练 三 : 法 律 辩 论 小 组 对 抗 赛 训 练 侧 重 于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的 讲 解 和 训 练 ) 1 预 习 要 求 ( 教 师 为 保 证 实 习 效 果 所 布 置 的 预 习 内 容 ) 首 先, 要 求 全 体 同 学 掌 握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赛 的 流 程 基 本 规 则 和 各 阶 段 的 主 要 任 务 在 前 面 意 见 陈 述 训 练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小 组 的 讨 论 和 协 商 进 行 分 工, 由 三 名 组 员 各 自 担 任 辩 论 中 的 一 辩 二 辩 和 三 辩 要 求 全 体 小 组 成 员 先 要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深 入 透 彻 的 讨 论, 确 定 论 辩 的 主 要 思 路, 论 辩 的 主 要 理 由 和 依 据, 各 成 员 之 间 的 明 确 分 工 辩 论 中 的 相 互 配 合 及 采 用 的 论 辩 策 略 等 概 括 来 说, 一 辩 主 要 负 责 意 见 陈 述, 通 过 完 整 充 分 严 谨 的 意 见 陈 述 使 自 己 方 观 点 能 够 牢 固 树 立 起 来 ; 二 辩 主 打 自 由 辩 论, 即 与 对 方 辩 友 就 双 方 观 点 及 论 证 中 存 在 的 焦 点 问 题 展 开 针 锋 相 对 的 辩 论, 一 辩 和 三 辩 在 此 阶 段 要 予 以 相 应 配 合 ; 辩 论 的 最 后 阶 段 是 总 结 发 言, 由 小 组 的 三 辩 负 责 其 次, 布 置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赛 的 实 训 案 例 输 血 纠 纷 王 强 是 镇 里 一 家 农 机 厂 的 工 人, 三 年 前 他 与 钱 某 恋 爱 并 结 婚, 去 年 3 月 6 日 的 晚 上, 已 经 怀 孕 六 个 月 的 钱 某 突 然 感 觉 腹 部 疼 痛 难 忍 王 强 立 即 用 电 动 车 将 妻 子 送 到 当 地 镇 卫 生 院 立 德 卫 生 院, 也 是 当 地 唯 一 一 家 卫 生 院 接 到 病 人 后, 医 生 赶 忙 给 钱 某 剖 腹 检 查, 经 检 查 发 现, 钱 某 系 脾 脏 破 裂, 鲜 血 正 从 破 裂 的 脾 动 脉 处 缓 缓 流 出 医 生 说 : 病 人 是 大 出 血, 流 血 量 已 经 达 到 4000 毫 升 左 右, 几 乎 身 上 的 血 液 已 经 流 干 了,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需 要 紧 急 输 血 因 为 卫 生 院 没 有 检 测 血 液 安 全 的 必 要 设 备, 按 照 规 定, 它 们 必 须 使 用 市 中 心 血 站 提 供 的 血 液, 因 此, 医 院 和 中 心 血 站 取 得 联 系, 要 求 尽 快 把 血 浆 送 来 供 病 人 使 用 而 中 心 血 站 距 镇 卫 生 院 约 100 公 里, 即 使 开 车 也 需 要 一 个 小 时 的 路 程 此 时, 虽 然 医 生 已 动 手 术 止 血 并 缝 合 伤 口, 但 是 由 于 失 血 过 多, 病 人 已 经 生 命 垂 危 另 外, 医 院 因 前 面 刚 刚 处 理 完 一 起 交 通 事 故 引 发 的 病 例, 血 液 的 替 代 品 也 已 经 用 完, 虽 然 医 院 也 已 经 派 人 去 买, 但 是 最 快 也 需 要 一 个 多 小 时 才 能 回 来 在 这 种 紧 急 的 情 况 下, 王 强 提 出 来 用 自 己 的 血 输 给 自 己 的 妻 子, 因 为 自 己 的 血 型 和 妻 子 的 血 型 是 一 样 的, 都 是 A 型 血 但 是 医 生 坚 决 不 同 意, 因 为 医 院 有 规 定, 医 生 不 可 以 随 意 采 血, 如 果 出 了 问 题, 医 生 认 为 自 己 承 担 不 起 这 个 责 任 遭 到 医 生 拒 绝 的 家 属 王 强 又 找 到 医 院 领 导, 表 示 愿 意 和 医 院 签 订 合 同, 如 果 因 为 输 自 己 的 血 出 现 任 何 问 题 自 己 全 部 承 担, 和 医 院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但 卫 生 院 领 导 认 为 这 个 合 同 不 能 签, 即 使 签 了 如 果 病 人 产 生 不 良 后 果, 医 院 还 是 要 负 责 任 的, 因 此 断 然 拒 绝 了 家 属 的 要 求 最 终, 医 院 还 是 坚 持 只 能 使 用 市 中 心 血 站 的 血 液 一 个 小 时 过 后, 当 血 站 的 血 液 终 于 送 到 卫 生 院 时, 孕 妇 钱 某 已 经 因 失 血 过 多, 导 致 多 脏 器 功 能 衰 竭 而 死 亡 王 强 坚 持 认 为 医 院 应 当 对 自 己 妻 子 和 孩 子 的 死 亡 负 责 任, 医 生 则 认 为 自 己 没 有 责 任, 作 为 医 生 已 经 尽 到 自 己 应 尽 的 职 责, 不 能 因 为 这 个 事 情 让 自 己 去 违 反 国 家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辩 题 镇 卫 生 院 拒 绝 输 家 属 的 血, 对 病 人 的 死 亡 是 否 应 负 责 任? 原 告 : 卫 生 院 应 当 对 病 人 的 死 亡 负 责 任 被 告 : 卫 生 院 不 应 当 对 病 人 的 死 亡 负 责 任 第 三, 关 于 案 件 中 涉 及 到 相 关 医 学 知 识 和 法 律 知 识 的 补 充, 尤 其 需 要 提 醒 大 家 注 意 的 是, 该 辩 论 赛 由 于 举 行 的 时 间 较 早, 当 时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定 现 在 已 有 所 更 新, 请 同 学 们 不 用 盲 目 跟 从 律 师 辩 论, 要 独 立 进 行 思 考, 结 合 自 己 所 掌 握 的 法 律 依 据 和 法 律 理 论 进 行 分 析 和 论 辩 根 据 百 度 百 科 记 载, 人 体 内 的 血 液 量 大 约 是 体 重 的 7~8%, 如 体 重 60 公 斤, 则 血 液 量 约 4200~4800 毫 升 各 种 原 因 引 起 的 血 管 破 裂 都 可 导 致 出 血, 如 果 失 血 量 较 少, 77
79 不 超 过 总 血 量 的 10%, 则 通 过 身 体 的 自 我 调 节, 可 以 很 快 恢 复 ; 如 果 失 血 量 较 大, 达 总 血 量 的 20% 时, 则 出 现 脉 搏 加 快, 血 压 下 降 等 症 状 ; 如 果 在 短 时 间 内 丧 失 的 血 液 达 全 身 血 液 的 30% 或 更 多, 就 可 能 危 及 生 命 因 此, 本 案 中 孕 妇 钱 某 的 失 血 量 达 到 4000 毫 升 左 右, 即 身 上 的 血 液 几 乎 流 干 了, 则 死 亡 的 可 能 性 非 常 大, 再 以 平 常 的 等 血 站 送 血 的 方 法 来 救 治 病 人, 那 么 结 果 只 能 是 死 亡 需 要 明 确 的 事 实 是 : 本 案 中 镇 卫 生 院 不 是 不 具 备 采 血 和 输 血 的 条 件, 而 是 没 有 检 验 血 液 安 全 的 必 要 设 备, 因 此 无 法 保 证 用 血 安 全 需 要 参 考 的 法 律 依 据 包 括 : 献 血 法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用 血 管 理 办 法 侵 权 责 任 法 等 献 血 法 第 15 条 : 为 保 障 公 民 临 床 急 救 用 血 的 需 要, 国 家 提 倡 并 指 导 择 期 手 术 的 患 者 自 身 储 血, 动 员 家 庭 亲 友 所 在 单 位 以 及 社 会 互 助 献 血 为 保 证 应 急 用 血, 医 疗 机 构 可 以 临 时 采 集 血 液, 但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确 保 采 血 用 血 安 全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24 条 规 定 : 对 急 危 患 者, 医 师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进 行 诊 治 ; 不 得 拒 绝 急 救 处 置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用 血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发,2012 年 8 月 1 日 施 行 ) 第 27 条 规 定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边 远 地 区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用 血 保 障 工 作, 科 学 规 划 和 建 设 中 心 血 库 与 储 血 点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制 订 应 急 用 血 工 作 预 案 为 保 证 应 急 用 血, 医 疗 机 构 可 以 临 时 采 集 血 液, 但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危 及 患 者 生 命, 急 需 输 血 ; ( 二 ) 所 在 地 血 站 无 法 及 时 提 供 血 液, 且 无 法 及 时 从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调 剂 血 液, 而 其 他 医 疗 措 施 不 能 替 代 输 血 治 疗 ; ( 三 ) 具 备 开 展 交 叉 配 血 及 乙 型 肝 炎 病 毒 表 面 抗 原 丙 型 肝 炎 病 毒 抗 体 艾 滋 病 病 毒 抗 体 和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体 的 检 测 能 力 ; ( 四 ) 遵 守 采 供 血 相 关 操 作 规 程 和 技 术 标 准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在 临 时 采 集 血 液 后 10 日 内 将 情 况 报 告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侵 权 责 任 法 中 的 相 关 法 律 条 文 第 三 十 一 条 因 紧 急 避 险 造 成 损 害 的, 由 引 起 险 情 发 生 的 人 承 担 责 任 如 果 危 险 是 由 自 然 原 因 引 起 的, 紧 急 避 险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或 者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紧 急 避 险 采 取 措 施 不 当 或 者 超 过 必 要 的 限 度, 造 成 不 应 有 的 损 害 的, 紧 急 避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适 当 的 责 任 第 七 章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第 五 十 四 条 患 者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受 到 损 害,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有 过 错 的, 由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十 五 条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应 当 向 患 者 说 明 病 情 和 医 疗 措 施 需 要 实 施 手 术 特 殊 检 查 特 殊 治 疗 的,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向 患 者 说 明 医 疗 风 险 替 代 医 疗 方 案 等 情 况, 并 取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 不 宜 向 患 者 说 明 的, 应 当 向 患 者 的 近 亲 属 说 明, 并 取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医 务 人 员 未 尽 到 前 款 义 务,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十 六 条 因 抢 救 生 命 垂 危 的 患 者 等 紧 急 情 况, 不 能 取 得 患 者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意 见 的, 经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者 授 权 的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立 即 实 施 相 应 的 医 疗 措 施 第 五 十 七 条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未 尽 到 与 当 时 的 医 疗 水 平 相 应 的 诊 疗 义 务,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78
80 第 五 十 八 条 患 者 有 损 害,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推 定 医 疗 机 构 有 过 错 : ( 一 )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诊 疗 规 范 的 规 定 ; ( 二 ) 隐 匿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与 纠 纷 有 关 的 病 历 资 料 ; ( 三 ) 伪 造 篡 改 或 者 销 毁 病 历 资 料 第 五 十 九 条 因 药 品 消 毒 药 剂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陷, 或 者 输 入 不 合 格 的 血 液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患 者 可 以 向 生 产 者 或 者 血 液 提 供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也 可 以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患 者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的, 医 疗 机 构 赔 偿 后, 有 权 向 负 有 责 任 的 生 产 者 或 者 血 液 提 供 机 构 追 偿 第 六 十 条 患 者 有 损 害,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医 疗 机 构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患 者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不 配 合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符 合 诊 疗 规 范 的 诊 疗 ; ( 二 ) 医 务 人 员 在 抢 救 生 命 垂 危 的 患 者 等 紧 急 情 况 下 已 经 尽 到 合 理 诊 疗 义 务 ; ( 三 ) 限 于 当 时 的 医 疗 水 平 难 以 诊 疗 前 款 第 一 项 情 形 中,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也 有 过 错 的,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六 十 一 条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填 写 并 妥 善 保 管 住 院 志 医 嘱 单 检 验 报 告 手 术 及 麻 醉 记 录 病 理 资 料 护 理 记 录 医 疗 费 用 等 病 历 资 料 患 者 要 求 查 阅 复 制 前 款 规 定 的 病 历 资 料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第 六 十 二 条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对 患 者 的 隐 私 保 密 泄 露 患 者 隐 私 或 者 未 经 患 者 同 意 公 开 其 病 历 资 料,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第 六 十 三 条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不 得 违 反 诊 疗 规 范 实 施 不 必 要 的 检 查 第 六 十 四 条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干 扰 医 疗 秩 序, 妨 害 医 务 人 员 工 作 生 活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在 准 备 论 辩 和 观 摩 律 师 辩 论 赛 的 时 候 还 需 要 注 意 到 不 同 时 间 段 内 的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 因 为 律 师 辩 论 赛 是 2000 年 举 行, 因 此 当 时 适 用 的 法 律 依 据 是 1987 年 颁 布 的 国 务 院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后 来 国 务 院 制 定 了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从 而 使 办 法 废 止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从 2002 年 4 月 到 2010 年 7 月, 适 用 期 间 解 决 了 大 量 的 医 疗 事 故 纠 纷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侵 权 责 任 法 开 始 实 施, 有 关 医 疗 过 程 中 造 成 的 损 害 还 是 适 用 该 法 的 专 门 法 律 规 定, 从 而 使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也 名 存 实 亡 国 务 院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医 疗 事 故,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护 理 中, 因 违 反 医 疗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死 亡 残 疾 组 织 器 官 损 伤 导 致 功 能 障 碍 的 事 故 第 三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 ( 一 ) 虽 有 诊 疗 护 理 过 错 或 者 不 足, 但 未 造 成 患 者 身 体 健 康 损 害 的 ; ( 二 ) 在 诊 疗 过 程 中 由 于 病 情 或 者 患 者 体 质 特 殊 而 发 生 的 难 以 预 料 或 者 在 预 料 之 中 但 难 以 防 范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 ( 三 ) 在 诊 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难 以 避 免 的 并 发 症 的 ; ( 四 ) 在 正 常 的 技 术 操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难 以 避 免 的 诊 疗 意 外 的 ; ( 五 ) 现 有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无 法 预 料 防 范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 ( 六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抢 救 垂 危 患 者 生 命 而 无 法 按 照 常 规 采 取 的 急 救 措 施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 七 ) 非 精 神 病 患 者 在 诊 疗 期 间 自 杀 自 残 导 致 死 亡 伤 残 的 ; ( 八 ) 无 过 错 输 血 感 染 造 成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 79
81 ( 九 ) 因 患 者 或 者 患 者 一 方 原 因 延 误 诊 疗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的 ; ( 十 )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条 例 所 称 医 疗 事 故,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第 三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 ( 一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抢 救 垂 危 患 者 生 命 而 采 取 紧 急 医 学 措 施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 二 )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由 于 患 者 病 情 异 常 或 者 患 者 体 质 特 殊 而 发 生 医 疗 意 外 的 ; ( 三 ) 在 现 有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条 件 下, 发 生 无 法 预 料 或 者 不 能 防 范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 ( 四 ) 无 过 错 输 血 感 染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 五 ) 因 患 方 原 因 延 误 诊 疗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的 ; ( 六 )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80
82 2 实 训 目 的 ( 该 实 训 项 目 培 养 学 生 哪 些 技 能 ) 培 养 学 生 的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应 变 能 力 尤 其 是 准 确 理 解 法 律 和 熟 练 运 用 法 律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本 案 涉 及 到 的 是 一 个 医 疗 过 程 中 的 民 事 侵 权 问 题 作 为 原 告 方 需 要 论 证 卫 生 院 的 行 为 符 合 民 事 侵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即 行 为 具 有 违 法 性 有 损 害 事 实 的 发 生 违 法 行 为 和 损 害 事 实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被 告 方 则 需 要 论 述 卫 生 院 的 行 为 不 符 合 民 事 侵 权 的 哪 个 要 件, 从 而 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因 此 需 要 学 生 对 民 事 侵 权 尤 其 是 医 疗 损 害 方 面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全 面 搜 集, 对 涉 及 到 的 相 关 构 成 要 件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和 论 证 引 导 大 家 将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所 有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全 面 地 搜 集 和 整 理, 理 清 法 律 法 规 在 效 力 上 的 等 级 差 别, 确 定 同 一 效 力 等 级 上 的 法 律 规 定 之 间 的 适 用 关 系, 从 而 形 成 一 个 全 面 严 谨 的 论 证 思 路 和 明 确 的 法 律 体 系 在 同 学 们 已 经 学 过 相 关 民 事 法 律 知 识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对 案 件 事 实 的 清 楚 认 识 和 分 析 理 解, 结 合 对 相 关 法 律 条 文 的 运 用, 充 分 的 论 证 自 己 的 观 点, 从 而 进 一 步 增 强 同 学 们 对 于 法 律 的 理 解 能 力 和 应 用 能 力 引 导 大 家 掌 握 正 确 的 思 维 方 法, 梳 理 清 晰 的 论 证 思 路, 选 择 准 确 恰 当 的 立 论, 从 而 使 论 辩 效 果 能 够 事 半 功 倍 81
83 3 实 验 内 容 ( 该 实 验 项 目 的 内 容 提 要 ) 选 择 四 个 小 组 组 织 两 场 辩 论 赛, 严 格 按 照 律 师 辩 论 赛 的 模 式 和 规 则, 使 参 加 训 练 的 同 学 明 确 掌 握 辩 论 的 规 则 和 内 容 要 求, 并 进 行 认 真 充 分 的 准 备 通 过 辩 论 训 练 后 的 点 评, 引 导 大 家 正 确 地 认 识 辩 论 中 的 要 求 自 己 在 辩 论 中 的 表 现 以 及 存 在 的 不 足, 具 体 包 括 从 论 辩 角 度 的 选 择 论 辩 观 点 的 陈 述 法 律 依 据 的 运 用 和 语 言 表 达 的 技 巧 临 场 表 现 的 风 度 等 多 个 方 面 观 摩 律 师 辩 论 赛 中 关 于 输 血 纠 纷 案 例 中 律 师 们 精 彩 的 辩 论 表 现, 引 导 大 家 分 析 律 师 选 择 的 论 辩 角 度 和 论 辩 的 依 据, 剖 析 律 师 辩 辞 的 特 点 逻 辑 思 维 的 严 谨 性 法 律 条 文 的 准 确 运 用 以 及 语 言 表 达 的 精 炼 准 确 幽 默 风 趣 等 特 点 4 实 验 组 织 方 案 首 先, 按 照 抽 签 方 式 确 定 对 抗 小 组 的 上 场 顺 序, 明 确 论 辩 的 基 本 规 则 和 要 求 其 次, 在 每 一 场 辩 论 进 行 的 同 时, 找 几 个 表 现 优 秀 的 学 生 评 委 进 行 点 评 目 的 有 三 : 第 一, 可 以 督 促 大 家 认 真 倾 听 场 上 同 学 的 辩 论 情 况, 以 防 出 现 在 下 面 开 小 差 看 热 闹 的 情 形 第 二, 引 导 大 家 积 极 观 察 和 思 考, 在 对 场 上 同 学 进 行 评 议 的 同 时, 自 身 也 会 有 较 大 的 体 会 和 收 获, 也 是 锻 炼 个 人 思 维 能 力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的 机 会 第 三, 通 过 同 学 们 多 角 度 的 观 察 和 评 议, 可 以 使 场 上 同 学 能 够 更 全 面 清 楚 地 认 识 自 己 辩 论 中 的 优 点 和 不 足, 也 开 阔 同 学 们 的 思 维 和 视 野, 从 而 为 大 家 进 一 步 提 高 论 辩 水 平 提 供 很 大 帮 助 最 后, 由 教 师 从 专 业 的 角 度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和 归 纳, 进 一 步 提 升 同 学 们 对 于 辩 论 赛 的 认 识 水 平 和 分 析 能 力 判 断 能 力 在 同 学 们 评 议 完 之 后, 教 师 应 当 进 行 一 个 全 面 严 谨 且 规 范 的 点 评 和 总 结 要 做 到 去 伪 存 真 去 粗 存 精, 重 点 强 调 同 学 们 存 在 的 不 足 之 处, 从 而 引 导 大 家 正 确 认 识 辩 论 中 的 表 现, 提 高 论 辩 能 力 因 为 同 学 们 对 论 辩 的 认 识 毕 竟 有 些 局 限, 或 者 还 处 于 一 种 模 糊 混 沌 的 状 态, 有 些 同 学 的 评 议 观 点 有 时 会 比 较 片 面 点 评 的 不 准 确 甚 至 有 些 意 见 可 能 是 相 反 的, 这 是 一 个 欣 赏 判 断 水 平, 需 要 在 学 习 的 过 程 中 不 断 提 高 因 此 教 师 要 进 行 最 后 的 总 结 和 纠 正, 使 大 家 清 楚 地 知 道 优 点 是 什 么, 不 足 是 什 么, 从 而 对 同 学 们 在 场 上 的 论 辩 表 现 有 一 个 全 面 准 确 地 认 识 和 判 断 并 对 大 家 今 后 的 训 练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确 定 其 努 力 的 方 向 5 实 验 学 时 :4 课 时 ( 实 验 项 目 学 时 分 配 ) 组 织 两 场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赛, 并 进 行 学 生 点 评 和 教 师 的 全 面 总 结 和 点 评 (2 课 时 ) 观 摩 关 于 该 辩 题 的 律 师 辩 论 实 况, 分 析 并 学 习 律 师 在 论 辩 思 路 论 辩 技 巧 语 言 表 达 等 方 面 的 精 彩 之 处 并 在 后 面 的 授 课 中 结 合 学 生 在 论 辩 中 的 表 现 对 比 律 师 的 表 现, 重 点 讲 解 口 头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中 的 技 巧 和 方 法 (2 课 时 ) 82
84 实 验 项 目 四 (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训 练 单 项 训 练 和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训 练 ) 为 保 证 学 生 的 训 练 效 果, 教 师 需 要 向 学 生 提 前 讲 解 的 基 本 知 识 或 者 布 置 给 大 家 进 行 预 习 的 内 容 在 进 行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训 练 之 间, 首 先 需 要 让 大 家 了 解 有 关 逻 辑 思 维 的 基 本 理 论 知 识 一 了 解 逻 辑 思 维 在 论 辩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 一 ) 论 辩 章 法 上 要 讲 究 逻 辑 层 次, 启 承 转 合 错 落 有 致, 赋 论 辩 整 体 以 宏 大 缜 密 之 美 ( 二 ) 善 于 运 用 分 析 归 纳 之 法, 于 具 象 之 中 抓 敌 要 害, 有 针 对 性 地 打 击 对 方, 以 收 提 领 而 顿, 百 毛 皆 顺 之 功 效 ( 三 ) 逻 辑 思 维 形 式 和 逻 辑 思 维 规 律 的 正 确 运 用 二 逻 辑 思 维 的 重 要 形 式 : 概 念 判 断 推 理 概 念 是 反 映 对 象 的 本 质 或 者 特 有 属 性 的 思 维 形 式, 论 辩 中 一 定 要 准 确 恰 当 具 体 地 运 用 有 关 概 念 判 断 是 对 思 想 对 象 有 所 断 定 的 思 维 形 式 推 理 是 人 们 在 思 维 过 程 中, 按 照 一 定 的 逻 辑 规 律 规 则, 从 已 有 的 判 断 推 出 新 判 断 的 思 维 形 式, 是 在 运 用 概 念 制 作 判 断 表 现 思 维 的 内 容 结 果 的 基 础 上 产 生 的, 以 最 终 实 现 认 识 或 论 证 真 理 的 目 的 三 介 绍 逻 辑 推 理 的 常 用 方 法 : 三 段 论 归 纳 法 类 比 法 反 证 法 两 难 法 ( 一 ) 三 段 论 三 段 论 是 最 基 本 的 逻 辑 推 理 方 式, 是 指 当 对 一 个 集 合 的 某 种 属 性 加 以 论 述 的 时 候, 这 种 论 述 同 样 符 合 这 个 集 合 所 包 含 的 任 何 元 素 举 例 : 关 于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公 诉 人 的 推 理 :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是 指 故 意 毁 灭 或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 本 案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是 故 意 损 坏 私 人 财 物,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 所 以, 本 案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此 推 理 大 前 提 是 有 法 律 根 据 的, 即 刑 法 第 275 条 的 规 定 辩 护 人 则 从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的 定 义 中 分 析 出 一 个 必 要 条 件 的 假 言 判 断, 然 后 进 行 了 三 段 论 : 只 有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才 能 构 成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 本 案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不 是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 所 以, 本 案 被 告 的 行 为 不 能 构 成 毁 坏 财 物 罪 只 要 证 明 了 小 前 提 的 真 实 性, 结 论 就 是 完 全 可 靠 的, 故 在 这 个 三 段 论 的 基 础 上, 辩 护 人 又 从 毁 坏 财 物 的 数 量 程 度 以 及 被 告 人 与 被 害 人 的 关 系 等 方 面 证 明 被 告 人 的 情 节 不 严 重, 最 终 使 审 判 人 员 采 纳 了 辩 护 人 的 意 见 ( 二 ) 归 纳 法 归 纳 法 是 从 特 殊 到 一 般, 从 一 般 性 较 小 的 前 提 归 纳 出 一 般 性 较 大 的 结 论 简 单 说 就 是 从 个 别 的 现 象 归 纳 出 一 些 共 同 的 结 论 归 纳 法 分 为 完 全 归 纳 法 和 不 完 全 归 纳 法 1 完 全 归 纳 法 完 全 归 纳 法 是 列 举 所 有 的 可 能, 然 后 归 纳 出 结 论 举 例 : 李 某 有 两 个 哥 哥, 大 哥 哥 是 北 京 大 学 的 学 生, 二 哥 哥 是 中 山 大 学 的 学 生, 李 某 是 清 华 大 学 的 学 生, 结 论 : 李 家 三 兄 弟 都 是 大 学 生 2 不 完 全 归 纳 法 不 完 全 归 纳 法 是 不 需 要 列 举 出 各 种 现 象, 就 归 纳 出 规 律 性 的 认 识 举 例 : 李 家 有 兄 弟 姐 妹 五 人, 大 哥 二 哥 大 姐 都 是 大 学 生, 结 论 : 李 家 五 个 孩 子 都 是 大 学 生 83
85 不 完 全 归 纳 法 在 辩 论 赛 中 比 较 常 用 不 过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有 时 候 由 某 种 前 提 归 纳 出 的 结 果 不 唯 一, 有 的 结 果 出 现 的 几 率 大 一 些, 有 的 结 果 出 现 的 几 率 小 一 些, 在 辩 论 中 必 须 全 面 衡 量, 并 尽 量 使 用 可 能 性 大 的 结 果 ( 三 ) 类 比 法 类 比 法 是 根 据 两 个 或 两 类 对 象 的 比 较, 找 出 某 些 相 同 的 属 性, 从 而 推 出 他 们 有 其 他 相 同 的 属 性 找 出 的 共 同 属 性 越 多, 结 论 的 可 靠 性 就 越 高 应 该 尽 量 比 较 本 质 的 属 性, 这 样 可 靠 性 才 高 举 例 : 辩 题 适 龄 大 学 生 结 婚 利 大 于 弊 ( 弊 大 于 利 ) 反 方 : 如 果 你 们 班 现 在 有 一 个 人 每 门 功 课 都 90 多 分, 那 就 表 示 说 他 以 后 会 在 法 律 上 很 有 建 树 吗? 正 方 : 那 自 然 不 能 这 样 说 但 我 并 没 有 说 他 将 来 一 定 会 很 好 反 方 : 这 就 说 明 现 在 有 爱 情 和 以 后 也 有 爱 情 不 一 样 不 能 认 为 现 在 有 爱 情 就 以 后 也 有 爱 情 举 例 : 辩 题 镇 卫 生 院 拒 绝 输 家 属 的 血, 对 病 人 的 死 亡 是 否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被 告 : 紧 急 情 况 下 输 血, 必 须 保 障 用 血 安 全 而 对 方 把 输 血 法 第 15 条, 所 谓 的 可 以 输 血 等 同 为 应 当 输 血 请 问, 可 以 和 应 当 是 一 个 概 念 吗? 法 律 规 定, 男 性 满 22 周 岁 可 以 结 婚, 就 是 说 应 当 结 婚 吗? 我 至 今 未 婚, 是 否 我 的 违 法 已 经 长 达 7 年 之 久 了 呢? ( 四 ) 反 证 法 反 证 法 是 以 结 果 为 前 提, 导 致 对 原 来 前 提 的 否 定, 也 叫 反 论 法 反 证 法 的 思 维 注 重 于 首 先 承 认 对 方 的 论 点, 然 后 顺 着 对 方 的 观 点 推 向 极 至, 在 极 至 的 情 况 下 重 新 审 视 对 方 的 论 点, 这 时 再 一 针 见 血 的 指 出 对 方 显 而 易 见 的 逻 辑 错 误 举 例 : 王 充 关 于 人 死 是 不 能 为 鬼 的 论 证 在 王 充 生 活 的 时 代, 各 种 鬼 神 迷 信 泛 滥 王 充 在 论 衡 中 对 各 种 鬼 神 迷 信 及 其 禁 忌, 尤 其 是 对 人 死 为 鬼 的 谬 论 进 行 了 深 刻 的 批 判 他 很 风 趣 地 说, 从 古 到 今, 死 者 亿 万, 大 大 超 过 了 现 在 活 着 的 人, 如 果 人 死 为 鬼, 那 么, 道 路 之 上 岂 不 一 步 一 鬼 吗? 举 例 :1993 年 国 际 大 专 辩 论 赛 人 性 本 善 还 是 人 性 本 恶 辩 方 ( 人 性 本 恶 ): 请 问 对 方 辩 友, 你 们 的 善 花 是 如 何 结 出 恶 果 的? 放 下 屠 刀, 立 地 成 佛, 可 是 如 果 人 性 本 善, 谁 会 拿 起 屠 刀? 这 是 典 型 的 反 证 法, 其 推 理 思 维 是 这 样 的 : 如 果 人 性 本 善 善 花 结 善 果 人 世 间 都 是 善 行, 然 而 我 们 看 到 的 社 会 中 存 在 很 多 恶 的 行 为 ; 如 果 人 性 本 善 没 有 人 会 拿 起 屠 刀 就 不 会 有 放 下 屠 刀 这 个 词 ( 五 ) 两 难 法 两 难 法 是 只 列 出 两 种 可 能 的 情 况, 使 得 对 方 自 愿 的 从 中 选 择, 然 而 无 论 对 方 选 择 哪 一 种, 得 出 的 结 果 都 对 他 不 利, 除 此 之 外 又 别 无 选 择 这 就 必 然 使 对 手 陷 入 进 退 维 谷 左 右 为 难 的 境 地, 完 全 落 入 本 方 的 控 制 之 中 举 例 : 辩 题 金 钱 追 求 和 道 德 追 求 可 以 ( 不 能 ) 统 一 辩 词 : 只 追 求 道 德 不 追 求 金 钱 的 社 会 是 饿 死 人 的 社 会, 只 追 求 金 钱 不 追 求 道 德 的 社 会 是 人 吃 人 的 社 会 如 果 追 求 金 钱 和 追 求 道 德 不 能 统 一, 请 问 对 方 辩 友 希 望 的 是 人 吃 人 的 社 会 还 是 饿 死 人 的 社 会? 举 例 : 古 希 腊 著 名 的 半 费 之 讼 著 名 诡 辩 家 普 罗 塔 哥 拉 收 爱 瓦 特 尔 为 徒,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约 定 : 学 费 分 两 期 交 付, 一 半 在 入 学 时 交 付, 另 一 半 在 学 后 当 了 律 师, 并 第 一 次 出 庭 胜 诉 后 再 交 付 然 而, 爱 瓦 特 尔 学 成 后 一 直 不 肯 出 庭 替 人 家 打 官 司, 普 罗 塔 哥 拉 忍 无 可 忍, 决 心 向 法 庭 起 诉 他 对 爱 瓦 特 尔 说 : 如 果 你 在 我 们 的 案 件 中 胜 诉, 你 就 应 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学 费, 因 84
86 为 这 是 你 第 一 次 出 庭, 并 取 得 胜 诉 ; 如 果 你 败 诉, 那 么 你 就 必 须 按 照 法 院 判 决 规 定 支 付 学 费 总 之, 无 论 你 是 胜 诉 还 是 败 诉, 你 都 得 付 我 学 费 爱 瓦 特 尔 听 罢 考 虑 了 片 刻, 对 普 罗 塔 哥 拉 说 : 老 师, 你 错 了, 恰 恰 相 反, 如 果 你 同 我 打 官 司, 无 论 我 是 胜 诉 还 是 败 诉 都 不 用 向 你 付 学 费 因 为 如 果 我 胜 诉 了, 那 么 根 据 法 院 判 决 我 不 用 向 你 付 学 费, 如 果 我 败 诉, 根 据 我 们 之 间 的 合 同 约 定 我 也 不 用 向 你 付 学 费 所 以 无 论 我 是 胜 诉 还 是 败 诉, 我 都 不 用 向 你 付 学 费 四 注 意 逻 辑 推 理 中 存 在 的 典 型 错 误 : 偷 换 概 念 概 念 混 淆 偷 换 辩 题 循 环 论 证 以 偏 概 全 或 者 以 全 概 偏 ( 一 ) 偷 换 概 念 偷 换 概 念 是 指 为 了 掩 盖 本 方 观 点 的 错 误 性 而 随 意 偷 换 概 念 的 含 义 常 有 以 下 表 现 形 式 : 第 一, 暗 中 改 变 一 个 概 念 的 内 涵 和 外 延, 使 之 看 起 来 仍 沿 用 原 概 念, 其 实 已 变 为 另 一 个 概 念 第 二, 利 用 词 的 多 义 或 歧 义 的 特 点 偷 换 概 念 第 三, 利 用 概 念 之 间 的 某 些 联 系 和 表 面 相 似 之 处, 有 意 造 成 不 同 概 念 的 混 淆 举 例 : 全 国 首 届 律 师 辩 论 赛 讨 债 风 波 辩 方 : 本 案 有 两 个 核 心 问 题 : 一 刘 响 是 否 有 贪 污 的 故 意? 二 刘 响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是 否 是 利 用 了 职 务 之 便? 今 天, 在 这 两 个 核 心 问 题 上 对 方 律 师 犯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错 误, 那 就 是 偷 换 概 念 对 方 律 师 的 第 一 处 偷 换 是 占 有 奖 金 的 故 意 和 贪 污 的 故 意 偷 换 了 对 方 一 辩 律 师 在 立 论 中 说, 刘 响 明 知 所 追 款 项 是 公 共 财 物, 他 的 主 观 上 具 有 占 有 这 笔 提 成 的 故 意 但 这 只 能 说 明, 刘 响 具 有 占 有 奖 金 的 故 意, 而 占 有 奖 金 的 故 意 绝 不 等 同 于 贪 污 罪 所 要 求 的 贪 污 的 故 意, 即 以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为 目 的 的 直 接 故 意 对 方 律 师 的 第 二 处 偷 换 是 有 职 务 与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偷 换 本 案 中 作 出 公 共 财 物 10% 处 分 决 定 的 是 村 委 会 而 非 刘 响 个 人 大 家 所 能 够 见 到 的 刘 响 的 一 系 列 行 为 都 是 以 刘 响 的 另 一 种 身 份 即 普 通 村 民 的 身 份 完 成 的 因 此, 刘 响 虽 然 有 职 务, 但 是 刘 响 绝 对 没 有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对 方 律 师 今 天 的 第 三 处 偷 换, 我 方 认 为 是 拿 了 不 该 拿 的 钱 与 贪 污 罪 偷 换 对 方 律 师 今 天 的 指 控 逻 辑 是 这 样 的 : 刘 响 是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刘 响 有 职 责 去 追 债, 刘 响 拿 了 不 该 拿 的 钱, 刘 响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贪 污 但 是, 拿 了 钱 不 合 理, 就 是 贪 污 吗? 对 方 律 师 的 逻 辑, 实 质 上 是 一 个 短 路 的 逻 辑 他 之 所 以 短 路 了, 就 是 因 为 他 忽 略 了 两 个 条 件 : 第 一, 是 否 利 用 了 职 务 之 便? 第 二, 是 否 有 贪 污 的 主 观 故 意? ( 二 ) 概 念 混 淆 如 果 说 偷 换 概 念 是 主 动 为 之, 概 念 混 淆 则 是 在 辩 手 无 意 或 在 不 懂 的 情 况 下 犯 的 逻 辑 错 误 比 如 在 法 庭 辩 论 时, 将 犯 罪 动 机 与 犯 罪 目 的 相 混 淆 ( 三 ) 偷 换 辩 题 偷 换 辩 题 是 指 为 了 掩 饰 理 屈, 或 者 为 了 回 避 尖 锐 的 矛 盾, 或 者 是 企 图 混 水 摸 鱼 而 故 意 改 变 辩 题 的 含 义 ( 四 ) 循 环 论 证 论 据 是 用 来 证 明 论 题 的, 论 题 的 真 实 性 是 由 论 据 推 出 来 的, 这 就 要 求, 论 据 的 真 实 性 应 当 无 可 怀 疑 可 是 有 的 辩 手 提 供 的 论 据 的 真 实 性 又 倒 过 来 需 要 论 题 来 证 明, 这 就 发 生 了 循 环, 即 循 环 论 证 举 例 : 甲 : 耶 稣 是 上 帝 的 儿 子 乙 : 怎 么 知 道 耶 稣 是 上 帝 的 儿 子? 甲 : 因 为 圣 经 上 写 着 耶 稣 是 上 帝 的 儿 子 85
87 乙 : 圣 经 上 写 着 的 怎 么 就 可 以 相 信 呢? 甲 : 因 为 圣 经 是 上 帝 的 儿 子 耶 稣 写 的 ( 五 ) 以 偏 概 全 或 以 全 概 偏 这 类 逻 辑 错 误 是 有 意 混 淆 集 合 概 念 与 非 集 合 概 念 即 混 淆 一 般 与 个 别 的 区 别, 或 者 是 以 一 般 取 代 个 别, 或 者 将 个 别 上 升 为 一 般 如 晏 子 使 楚 晏 子 代 表 齐 国 使 楚 楚 王 故 意 绑 了 个 小 偷, 对 晏 子 说 这 是 齐 国 人, 以 此 来 论 断 原 来 齐 国 人 都 是 惯 做 偷 窃 的, 这 就 是 以 偏 概 全 五 掌 握 形 式 逻 辑 基 本 规 律 的 运 用 : 同 一 律 不 矛 盾 律 排 中 律 和 充 足 理 由 律 ( 一 ) 同 一 律 在 法 律 论 辩 中 的 运 用 同 一 律 要 求 在 同 一 论 辩 过 程 中 对 论 辩 争 议 的 焦 点 ( 论 题 ) 论 辩 中 所 使 用 概 念 的 内 涵 和 外 延 要 始 终 保 持 同 一, 不 能 跑 题 不 能 偷 换 论 题, 也 不 能 混 淆 概 念 和 偷 换 概 念 ( 二 ) 不 矛 盾 律 在 法 律 论 辩 中 的 运 用 不 矛 盾 律 简 称 矛 盾 律, 指 任 何 一 个 思 想 不 可 能 既 是 真 的 又 是 假 的, 或 者 说 两 个 互 相 矛 盾 的 思 想 不 可 同 真 违 反 矛 盾 律 的 逻 辑 错 误 是 自 相 矛 盾 它 要 求 在 法 律 论 辩 中 关 于 某 个 问 题 的 思 想 应 当 首 尾 一 贯, 不 能 出 尔 反 尔 ( 三 ) 排 中 律 在 法 律 论 辩 中 的 运 用 排 中 律 就 是 两 个 互 相 矛 盾 的 观 点 不 能 同 假, 必 有 一 真 这 一 规 律 在 法 律 论 辩 中 往 往 用 于 行 为 性 质 的 界 定, 比 如 : 某 一 行 为 或 者 有 罪, 或 者 无 罪, 不 存 在 介 于 罪 与 非 罪 之 间 的 行 为 ( 四 ) 充 足 理 由 律 在 法 律 论 辩 中 的 运 用 充 足 理 由 律 是 指 任 何 可 信 的 论 断, 都 必 须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这 是 法 律 论 辩 中 最 为 经 常 使 用 的 思 维 方 法, 如 : 案 件 事 实 的 确 定 行 为 性 质 的 界 定 法 律 适 用 的 确 定 等 等 都 是 一 次 次 充 足 理 由 律 的 使 用 过 程 2 实 验 目 的 ( 该 实 验 项 目 培 养 学 生 哪 些 技 能 ) 法 律 科 学 具 有 极 强 的 逻 辑 性, 逻 辑 是 法 律 论 辩 的 内 在 机 理, 没 有 逻 辑 的 论 辩 是 知 识 的 简 单 叠 加, 无 力 而 且 乏 味 通 过 学 习 要 求 学 生 注 意 逻 辑 推 理 能 力 的 训 练, 运 用 科 学 的 理 论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的 能 力 在 论 辩 中, 通 过 对 逻 辑 学 及 法 律 科 学 的 运 用, 培 养 严 密 的 逻 辑 思 维, 使 思 维 显 得 严 谨 条 理, 使 立 论 变 得 牢 不 可 破 通 过 学 习 和 训 练, 使 学 生 把 握 思 维 的 规 律, 掌 握 正 确 的 思 维 方 法, 以 便 在 今 后 的 实 际 工 作 中, 遇 到 疑 难 问 题 能 迎 刃 而 解 3 实 验 内 容 ( 该 实 验 项 目 的 内 容 提 要 ) 一 做 几 个 有 关 逻 辑 推 理 的 训 练 题, 锻 炼 大 家 严 密 的 逻 辑 推 理 能 力 训 练 题 目 一 蓓 蓓 的 四 个 男 朋 友 蓓 蓓 理 想 中 的 丈 夫 应 该 是 三 高 : 高 个 子 高 收 入 高 学 历 她 结 识 了 A B C D 四 个 男 朋 友, 其 中 只 有 一 个 人 同 时 具 备 三 高 此 外, 这 四 个 人 中 : (1) 只 有 三 个 人 是 高 个 子, 只 有 两 个 人 是 高 收 入, 只 有 一 个 人 是 高 学 历 ; (2) 每 个 人 至 少 具 备 一 高 ; (3)A 和 B 的 收 入 一 样 高 ; (4)B 和 C 的 个 子 一 样 高 ; (5)C 和 D 的 个 子 不 是 同 一 种 类 型 ( 即 如 果 C 是 高 个 子, 则 D 是 矮 个 子, 反 之 亦 然 ) 问 题 : 谁 同 时 具 备 三 高? 训 练 题 目 二 谁 在 说 谎 传 说 古 代 有 一 个 " 说 谎 国 " 和 一 个 " 老 实 国 " 有 一 天, 两 个 说 谎 国 的 人 混 在 老 实 国 人 中 间, 想 偷 偷 进 入 老 实 国 他 们 俩 和 一 个 老 实 国 的 人 进 城 的 时 候, 哨 兵 喝 问 他 们 三 人 :" 86
88 你 们 是 哪 个 国 家 的 人?" 甲 回 答 说 :" 我 是 老 实 国 人 " 乙 的 声 音 很 轻, 哨 兵 没 有 听 清 楚, 于 是 指 着 乙 问 丙 :" 他 是 哪 一 国 人, 你 又 是 哪 一 国 人? 丙 回 答 道 :" 他 说 他 是 老 实 国 人, 我 也 是 老 实 国 人 " 哨 兵 只 知 道 三 个 人 中 间 只 有 一 个 是 老 实 国 的 人, 可 不 知 道 是 谁 他 面 对 这 样 的 回 答, 应 该 作 如 何 分 析? 问 题 : 谁 是 撒 谎 国 人? 谁 是 老 实 国 人? 训 练 题 目 三 去 哪 个 匣 子 里 面 拿 申 请 表? 逻 辑 推 理 俱 乐 部 大 厅 门 口 贴 着 一 张 布 告 :" 欢 迎 你 参 加 推 理 俱 乐 部! 只 要 你 愿 意, 并 且 通 过 推 理 取 得 一 张 申 请 表, 就 可 以 获 得 会 员 资 格 了!" 走 进 大 厅, 看 见 桌 子 上 摆 着 两 个 匣 子 : 一 个 圆 匣 子, 一 个 方 匣 子 圆 匣 子 上 写 着 一 句 话 :" 申 请 表 不 在 此 匣 中 ", 方 匣 子 上 写 着 一 句 话 :" 这 两 句 话 中 只 有 一 句 是 真 话 " 问 题 : 如 果 你 想 获 得 会 员 的 资 格, 那 么 你 是 从 圆 匣 子 中, 还 是 从 方 匣 子 中 去 取 申 请 表 呢? 训 练 题 目 四 猜 帽 子 的 颜 色 有 三 顶 红 帽 子 和 两 顶 白 帽 子 将 其 中 的 三 顶 帽 子 分 别 戴 在 A B C 三 人 头 上 这 三 人 按 照 顺 序 依 次 站 立, 面 向 前 方,A 站 在 最 前 方, 什 么 也 看 不 见,B 站 在 A 的 后 面, 能 看 到 A 头 上 戴 的 帽 子,C 能 看 到 A 和 B 头 上 的 帽 子, 但 每 个 人 都 看 不 见 自 己 头 上 戴 的 帽 子, 并 且 也 不 知 道 剩 余 的 两 顶 帽 子 的 颜 色 问 A: " 你 戴 的 是 什 么 颜 色 的 帽 子?" A 回 答 说 :" 不 知 道 " 接 着, 又 以 同 样 的 问 题 问 B B 想 了 想 之 后, 也 回 答 说 :" 不 知 道 " 最 后 问 C C 回 答 说 :" 我 知 道 我 戴 的 帽 子 是 什 么 颜 色 了 " 当 然,C 是 在 听 了 A B 的 回 答 之 后 而 作 出 回 答 的 试 问 :C 戴 的 是 什 么 颜 色 的 帽 子? 训 练 题 目 五 谁 是 杀 人 真 凶? 在 110 号 故 意 杀 人 案 侦 破 工 作 会 上, 公 安 某 局 刑 侦 大 队 110 案 件 侦 破 小 组 的 7 位 年 轻 刑 警, 通 过 大 量 的 工 作, 已 经 把 杀 人 真 凶 的 范 围 确 定 在 犯 罪 嫌 疑 人 张 三 李 四 王 五 这 三 个 人 身 上 但 对 真 凶 是 谁, 意 见 却 截 然 不 同 在 刑 侦 分 析 会 上 这 7 位 刑 警 曾 做 出 过 以 下 判 断 : 刑 警 A: 如 果 真 凶 不 是 张 三, 那 么 就 一 定 是 李 四 刑 警 B: 并 非 如 果 不 是 张 三, 那 么 真 凶 一 定 是 李 四, 王 五 的 重 大 嫌 疑 也 不 能 排 除 刑 警 C: 张 三 和 李 四 是 杀 人 真 凶, 本 案 张 三 和 李 四 共 同 故 意 杀 人 刑 警 D: 本 案 的 真 凶 要 么 是 李 四, 要 么 是 王 五 刑 警 E: 真 凶 一 定 不 是 王 五 刑 警 F: 只 有 真 凶 是 王 五, 真 凶 才 不 是 张 三 刑 警 G: 并 非 如 果 真 凶 不 是 张 三, 那 么, 真 凶 就 是 王 五 案 件 侦 破 结 果 最 后 证 实, 以 上 7 位 刑 警 的 断 定, 只 有 3 位 的 判 断 是 对 的, 请 运 用 逻 辑 基 本 规 律, 并 写 出 逻 辑 分 析 过 程 二 研 究 分 析 法 律 应 用 中 逻 辑 推 理 的 运 用 通 过 几 个 实 际 的 案 例 分 析 来 锻 炼 学 生 法 律 应 用 中 的 逻 辑 推 理 能 力 案 例 一 : 某 家 具 商 场 搞 有 奖 促 销 活 动 名 为 买 家 具 送 宝 马 购 买 者 购 买 金 额 达 到 一 定 数 额 将 获 得 抽 奖 券, 抽 奖 券 的 数 字 书 随 机 的, 由 开 奖 日 当 中 抽 取 公 布 甲 在 家 具 厂 购 买 了 一 万 多 元 的 家 具, 拿 到 了 五 张 抽 奖 券 其 中 一 张 抽 奖 券 抽 到 了 宝 马 的 号 码 但 是 在 开 奖 日, 甲 没 有 去 现 场 不 知 道 自 己 中 奖 了, 过 了 一 段 时 间 后 别 人 告 诉 他, 他 才 知 道 自 己 中 奖 了, 但 已 错 过 了 兑 奖 的 截 止 日 期 甲 认 为, 当 初 在 兑 奖 的 副 券 上 留 了 自 己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和 手 机 等 联 系 方 式, 商 家 没 有 告 知 自 己 有 过 错, 因 此, 商 家 应 该 支 付 自 己 宝 马 车 87
89 商 家 主 张, 我 们 在 公 共 媒 体 上 公 布 了 得 奖 信 息, 已 经 尽 到 了 合 理 的 告 知 义 务 另 外, 根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商 家 的 有 奖 促 销 活 动 如 果 奖 金 金 额 超 过 五 千 是 违 法 的, 所 以 不 可 能 给 宝 马, 就 算 是 在 兑 奖 期 限 之 内 兑 奖, 也 只 能 赠 送 五 千 元 以 内 的 等 值 家 具 请 分 析 本 案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案 例 二 : 冯 某 是 某 乡 镇 企 业 招 聘 的 保 安 人 员, 由 于 其 在 工 作 中 不 负 责 任, 该 企 业 女 经 理 于 娟 将 他 叫 到 办 公 室 通 知 他 已 经 被 开 除 冯 某 以 老 婆 没 有 工 作, 孩 子 年 幼 为 理 由 苦 苦 哀 求, 希 望 自 己 留 下 来 继 续 当 保 安, 于 娟 不 加 理 睬 冯 某 见 哀 求 不 成, 便 恶 语 威 胁, 扬 言 要 报 复, 经 理 仍 置 之 不 理 冯 某 被 开 除 后 心 怀 愤 怒, 想 报 复 于 娟, 遂 在 夜 晚 头 戴 面 具, 身 着 黑 袍, 扮 作 鬼 样, 在 于 娟 回 家 路 过 的 一 个 山 坡 树 林 里 突 然 窜 出 来, 在 于 娟 面 前 乱 跳 乱 舞 于 娟 受 到 了 惊 吓, 逃 离 时 不 慎 踩 到 一 块 石 头, 摔 倒 在 地, 并 在 山 坡 上 滚 地 落 下 去, 不 幸 被 随 同 一 起 滚 落 的 石 头 击 中 头 部, 造 成 重 伤 冯 某 在 看 见 经 理 滚 落 山 坡 后, 逃 之 夭 夭 请 分 析 本 案 中 冯 某 是 否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为 什 么? 案 例 三 : 某 市 郊 区 一 个 储 蓄 所, 营 业 员 戴 晓 丽 和 齐 虹 正 在 紧 张 地 进 行 结 算 工 作, 突 然 一 个 头 戴 黑 面 罩 的 歹 徒 冲 进 来, 拿 着 手 枪, 威 胁 她 们 立 即 交 出 现 金, 否 则 就 开 枪 打 死 她 们. 戴 晓 丽 急 中 生 智, 忙 把 装 有 12 万 元 现 金 的 保 险 盒 藏 在 衣 服 内, 并 用 身 体 压 住, 将 散 落 在 外 面 的 二 万 元 现 金 交 给 歹 徒, 并 声 称 全 天 就 收 了 二 万 元. 歹 徒 信 以 为 真, 抢 过 二 万 元 仓 遑 逃 去. 事 后, 戴 晓 丽 齐 虹 二 人 没 有 向 上 级 领 导 汇 报, 各 自 从 家 中 拿 了 一 万 元, 悄 悄 把 被 歹 徒 抢 走 的 二 万 元 补 上. 几 天 后, 银 行 领 导 知 道 此 事, 对 戴 齐 两 人 进 行 严 肃 批 评, 认 为 她 们 的 行 为 是 严 重 的 岗 位 失 职, 准 备 按 金 融 业 和 内 部 职 工 岗 位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对 她 们 做 出 予 以 罚 款 和 除 名 的 处 理 此 消 息 传 出 后, 银 行 内 部 形 成 两 种 意 见 :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戴 齐 两 人 的 行 为 属 于 紧 急 避 险, 是 合 法 的, 不 应 当 罚 款 除 名 ; 另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戴 齐 两 人 是 职 务 上 业 务 上 负 有 特 定 责 任 的 人, 不 适 用 紧 急 避 险, 应 当 罚 款 除 名 请 分 析 本 案 中 戴 齐 是 否 属 于 紧 急 避 险 行 为? 三 以 某 一 场 律 师 辩 论 赛 为 例, 研 究 分 析 双 方 在 论 辩 中 的 逻 辑 思 维 是 否 严 谨? 是 否 有 疏 漏? 对 讨 债 风 波 案 例 及 辩 词 进 行 分 析, 体 会 其 论 辩 中 的 逻 辑 之 力, 尤 其 是 针 对 辩 方 的 辩 词 1 辩 方 的 意 见 陈 述 : 我 方 认 为 被 告 人 刘 响 不 构 成 贪 污 罪 刑 法 所 规 定 的 贪 污 罪, 其 行 为 的 本 质 特 征 是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纵 观 本 案, 刘 响 的 全 部 行 为 有 三 : 揭 榜 讨 债 和 提 奖 请 问 对 方 律 师, 上 述 三 个 行 为 当 中, 哪 一 个 行 为 中 有 因 刘 响 村 主 任 的 职 权 而 形 成 的 便 利? 至 于 对 方 谈 到 刘 响 的 主 观 故 意, 这 是 对 方 犯 的 又 一 处 错 误 刘 响 的 故 意, 其 指 向 不 是 贪 污 公 款, 而 是 占 有 奖 金 而 占 有 奖 金 的 决 定, 是 村 委 会 作 出 的 而 且, 在 已 经 证 明 了 刘 响 在 本 案 中 的 全 部 行 为 均 未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因 而 不 构 成 贪 污 罪 之 后, 再 谈 其 主 观 故 意, 毫 无 必 要 如 果 对 方 律 师 不 同 意 我 的 观 点, 请 就 本 案 的 核 心 问 题, 及 刘 响 的 行 为 确 属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而 为 作 进 一 步 的 举 证 和 论 述 紧 抓 住 贪 污 罪 构 成 要 件 中 的 两 个 要 件 客 观 上 是 否 利 用 了 职 务 之 便 和 主 观 上 是 否 有 贪 污 的 故 意 而 且 非 常 明 确 的 指 出, 刘 响 的 主 观 故 意 是 占 有 奖 金 而 非 贪 污, 而 占 有 奖 金 的 决 定 是 村 委 会 的 集 体 行 为, 并 非 刘 响 的 个 人 行 为 自 由 辩 论 期 间, 辩 方 的 发 言 : 对 方 律 师 混 淆 了 三 个 概 念 : 第 一, 村 长 是 不 是 村 委 会? 第 二, 不 该 拿 的 钱 拿 了, 是 不 是 就 是 贪 污 罪? 第 三, 他 的 行 为 是 不 是 利 用 了 职 务 之 便? 有 职 权 不 等 于 就 利 用 了 职 务 带 来 的 便 利 这 三 个 问 题 混 淆 在 一 起, 肯 定 的 结 论 就 是 你 的 结 论 是 错 误 的 88
90 辩 方 的 总 结 发 言 : 本 案 有 两 个 核 心 问 题 : 一 刘 响 是 否 有 贪 污 的 故 意? 二 刘 响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是 否 是 利 用 了 职 务 之 便? 今 天, 在 这 两 个 核 心 问 题 上 对 方 律 师 犯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错 误, 那 就 是 偷 换 概 念 对 方 律 师 的 第 一 处 偷 换 是 占 有 奖 金 的 故 意 和 贪 污 的 故 意 被 偷 换 了 对 方 一 辩 律 师 在 立 论 中 说, 刘 响 明 知 所 追 款 项 是 公 共 财 物, 他 的 主 观 上 具 有 占 有 这 笔 提 成 的 故 意 但 这 只 能 说 明, 刘 响 具 有 占 有 奖 金 的 故 意, 而 占 有 奖 金 的 故 意 绝 不 等 同 于 贪 污 罪 所 要 求 的 贪 污 的 故 意, 即 以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为 目 的 的 直 接 故 意 对 方 律 师 的 第 二 处 偷 换 是 有 职 务 与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偷 换 本 案 中 作 出 公 共 财 物 10% 处 分 决 定 的 是 村 委 会 而 非 刘 响 个 人 大 家 所 能 够 见 到 的 刘 响 的 一 系 列 行 为 都 是 以 刘 响 的 另 一 种 身 份 即 普 通 村 民 的 身 份 完 成 的 因 此, 刘 响 虽 然 有 职 务, 但 是 刘 响 绝 对 没 有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对 方 律 师 今 天 的 第 三 处 偷 换, 我 方 认 为 是 拿 了 不 该 拿 的 钱 与 贪 污 罪 偷 换 对 方 律 师 今 天 的 指 控 逻 辑 是 这 样 的 : 刘 响 是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刘 响 有 职 责 去 追 债, 刘 响 拿 了 不 该 拿 的 钱, 刘 响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贪 污 但 是, 拿 了 钱 不 合 理, 就 是 贪 污 吗? 对 方 律 师 的 逻 辑, 实 质 上 是 一 个 短 路 的 逻 辑 他 之 所 以 短 路 了, 就 是 因 为 他 忽 略 了 两 个 条 件 : 第 一, 是 否 利 用 了 职 务 之 便? 第 二, 是 否 有 贪 污 的 主 观 故 意? 综 上 所 述, 我 方 认 为 刘 响 不 构 成 贪 污 罪 把 刘 响 定 为 贪 污 罪 实 在 是 冤 尽 管 如 此, 我 方 认 为 我 们 非 常 赞 赏 对 方 律 师 的 辩 论 因 为, 在 市 场 经 济 不 断 推 进 的 过 程 中, 他 们 能 够 不 断 地 意 识 到 要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新 的 犯 罪 形 态 予 以 高 度 的 警 觉 和 颇 具 分 量 的 思 考 本 案 虽 然 只 是 发 生 在 一 个 小 村 庄 里 的 一 场 风 波, 但 是, 它 确 实 能 带 给 我 们 很 多 方 面 的 启 迪 : 由 于 财 政 的 困 难, 政 府 的 补 偿 费 用 还 不 能 及 时 地 发 还 到 农 民 的 手 中 ; 当 农 民 的 合 法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时, 农 民 还 没 有 学 会 如 何 通 过 法 律 来 保 护 自 己 ; 而 本 案 中 所 特 别 涉 及 到 的 悬 赏 追 债 等 一 系 列 的 问 题, 迄 今 法 律 还 没 有 明 确 地 规 范 辩 论 马 上 就 要 结 束 了, 但 是 我 相 信 : 无 论 是 我 们, 还 是 对 方 律 师, 还 是 在 座 所 有 的 朋 友, 就 本 案 的 思 考 还 将 继 续 4 实 验 组 织 方 案 针 对 第 一 阶 段 的 逻 辑 推 理 训 练 题 的 训 练, 通 过 小 组 讨 论, 确 定 各 自 的 逻 辑 推 理 思 路 及 推 理 结 果 针 对 第 二 阶 段 的 法 律 应 用 中 的 逻 辑 推 理 训 练, 通 过 具 体 事 例 来 锻 炼 大 家 的 逻 辑 思 维 和 严 密 的 推 理 能 力 先 将 相 关 案 例 布 置 给 大 家 进 行 小 组 讨 论, 确 定 推 理 的 过 程 和 引 用 的 法 律 依 据, 由 各 小 组 派 代 表 进 行 发 言, 然 后 集 体 讨 论 并 由 老 师 进 行 最 后 点 评 针 对 第 三 阶 段 辩 论 赛 中 逻 辑 推 理 能 力 的 训 练, 通 过 分 析 律 师 的 精 彩 辩 词, 让 大 家 体 会 逻 辑 在 论 辩 中 的 魅 力 先 由 小 组 进 行 讨 论, 总 结 讨 论 结 果 并 进 行 汇 报, 进 行 集 体 讨 论 汇 总, 最 后 由 老 师 进 行 点 评 5 实 验 学 时 :4 课 时 ( 实 验 项 目 学 时 分 配 ) 先 由 老 师 通 过 案 例 分 析 来 介 绍 逻 辑 推 理 的 基 本 理 论 知 识, 课 时 1 课 时 第 一 阶 段 的 逻 辑 推 理 训 练,1 课 时 第 二 阶 段 的 法 律 应 用 中 的 逻 辑 推 理 训 练,1 课 时 第 三 阶 段 的 分 析 律 师 辩 论 中 的 逻 辑 推 理 运 用,1 课 时 89
91 实 验 项 目 五 ( 论 辩 能 力 训 练 单 项 训 练 和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训 练 ) 1 预 习 要 求 ( 教 师 为 保 证 实 习 效 果 所 布 置 的 预 习 内 容 ) 首 先 需 要 向 大 家 讲 述 辩 论 中 的 技 巧 和 辩 论 的 策 略, 使 大 家 在 有 所 了 解 的 基 础 上, 能 够 熟 悉 理 解 并 能 熟 练 运 用 一 辩 论 中 的 技 巧 从 古 至 今, 世 界 上 所 有 具 备 雄 辩 口 才 的 演 说 家 都 有 很 高 的 辩 论 技 巧 历 史 雄 辩 地 证 明, 辩 论 是 一 种 最 具 有 挑 战 性 的 口 才 形 式 辩 论 需 要 大 智 大 勇 辩 者 除 了 不 要 在 气 势 上 输 给 对 方 外, 还 要 讲 究 辩 论 的 技 巧 辩 论 的 途 径 有 两 条 : 一 是 证 明, 二 是 反 驳 证 明 讲 究 叙 述, 而 反 驳 在 论 辩 中 则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 一 ) 辩 论 中 的 叙 述 技 巧 1 叙 述 要 具 体 避 免 用 晦 涩 难 懂 的 语 言 来 阐 述 自 己 的 观 点, 而 应 当 用 生 动 形 象 的 语 言 从 而 增 加 语 言 的 感 染 力, 使 观 点 的 叙 述 给 听 众 留 下 深 刻 印 象 2 叙 述 要 切 合 实 际, 不 要 大 发 空 洞 议 论 叙 述 中 注 意 一 定 要 结 合 实 际, 用 入 情 入 理 的 语 言 来 说 服 他 人 如 果 对 方 一 开 口 就 大 发 抽 象 空 洞 的 议 论, 另 一 方 就 可 以 搬 出 活 生 生 的 话 题 去 挫 败 对 方 的 气 势 3 叙 述 要 生 动 活 泼, 口 语 化, 避 免 使 用 书 面 词 汇 4 叙 述 中 要 善 用 暂 停 论 辩 中, 如 果 情 况 不 佳, 如 对 方 情 绪 激 动, 或 己 方 一 时 回 答 不 了 对 方 的 提 问, 可 以 使 用 暂 停 艺 术, 争 取 一 些 时 间, 以 调 整 部 署, 扭 转 僵 局 5 要 善 于 引 用 对 方 说 过 的 话 容 易 使 对 方 进 入 答 是 的 状 态 如 正 如 您 刚 才 所 说 借 您 的 话 说, 就 是 6 要 善 用 反 问 遇 到 不 知 答 案 或 不 想 正 面 回 答 对 方 提 问 时, 你 采 用 反 问, 既 可 以 争 取 主 动, 又 可 以 强 化 自 己 的 立 场, 套 出 对 方 的 意 思 ( 二 ) 辩 论 中 的 反 驳 技 巧 1 反 驳 论 点 即 证 明 对 方 的 论 点 是 错 误 的, 在 论 辩 中, 反 驳 论 点 最 能 直 接 了 当 地 达 到 反 驳 的 目 的 2 反 驳 论 据 即 证 明 对 方 的 论 据 是 虚 假 的 论 据 是 支 持 论 点 的 支 柱, 用 以 支 持 论 点 的 论 据 被 驳 倒, 论 点 也 就 不 驳 自 倒 了 3 反 驳 论 证 过 程 或 论 证 方 式 即 指 出 对 方 的 论 据 和 论 点 之 间 没 有 必 然 联 系, 或 者 是 论 据 推 不 出 论 点 反 驳 论 证 过 程 或 论 证 方 式, 最 好 与 反 驳 论 点 反 驳 论 据 结 合 起 来, 才 会 更 有 力 量, 因 为 驳 倒 了 对 方 的 论 证 过 程 或 方 式, 并 不 等 于 就 驳 倒 了 对 方 的 论 点 或 论 据, 只 要 对 方 的 论 点 或 论 据 没 有 被 同 时 驳 倒, 对 方 就 还 会 有 狡 辩 或 反 驳 的 余 地 4 归 谬 反 驳 即 先 假 定 对 方 的 论 点 为 真, 然 后 从 中 推 出 十 分 荒 谬 的 结 论, 从 而 驳 倒 对 方 它 可 以 用 来 反 驳 论 点, 也 可 以 用 来 反 驳 论 据 5 类 比 反 驳 即 举 一 个 与 本 论 题 相 似 的 例 子, 由 此 及 彼, 达 到 反 驳 的 目 的 90
92 6 以 问 为 驳 法 以 问 为 驳 是 论 辩 的 一 种 看 似 消 极 的 策 略, 实 际 上 有 着 十 分 积 极 的 作 用, 被 广 泛 地 运 用 到 实 际 的 论 辩 过 程 中 综 观 中 外 游 说 史, 孟 子 的 以 问 为 驳 运 用 得 最 到 家 当 一 个 错 误 观 点 出 现 时, 孟 子 常 常 表 现 得 从 容 不 迫, 不 急 于 反 驳 他 从 似 乎 与 问 题 并 不 相 干 的 角 度, 层 层 发 问, 以 问 为 攻, 直 到 水 到 渠 成, 才 反 戈 一 击, 使 对 方 处 于 无 可 奈 何 的 困 境 举 例 : 孟 子 驳 陈 相 有 一 个 叫 陈 相 的 人, 奉 行 老 师 许 行 的 观 点, 主 张 贤 者 应 与 百 姓 一 同 劳 动, 不 脱 离 直 接 的 生 产 过 程 对 这 种 观 点, 孟 子 并 不 直 接 反 驳, 而 是 避 开 问 题, 层 层 发 问 : 问 : 许 子 一 定 自 己 种 庄 稼 才 吃 饭 吗? 答 : 对 问 : 许 子 一 定 自 己 织 布 才 穿 衣 吗? 答 : 不, 许 子 只 穿 粗 麻 织 成 的 衣 服 问 : 许 子 戴 帽 子 吗? 答 : 戴 问 : 戴 什 么 帽 子? 答 : 戴 白 绸 子 帽 子 问 : 自 己 织 的 么? 答 : 不, 用 谷 米 换 的 问 : 许 子 为 什 么 不 自 己 织 呢? 答 : 因 为 妨 碍 庄 稼 活 儿 问 : 许 子 也 用 锅 做 饭, 用 铁 器 耕 田 吗? 答 : 对 问 : 自 己 做 的 吗? 答 : 不, 用 谷 米 换 的 孟 子 一 连 串 十 一 个 发 问, 语 气 步 步 加 强, 意 思 层 层 推 进, 直 问 得 陈 相 山 穷 水 尽, 不 知 不 觉 上 了 孟 子 的 圈 套 说 : 一 方 面 耕 种, 一 方 面 干 各 种 工 匠 本 身 的 事, 是 不 行 的 孟 子 以 此 类 推 说, 既 要 治 理 社 会, 又 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也 是 不 可 能 的, 因 此, 彻 底 驳 倒 了 陈 相 的 观 点 二 认 识 诡 辩 及 应 对 诡 辩 的 策 略 ( 一 ) 常 见 的 诡 辩 类 型 1 论 题 暧 昧 论 题 暧 昧 常 被 用 来 回 避 对 所 讨 论 问 题 作 正 面 的 明 确 回 答 在 论 辩 中, 如 遇 有 这 种 支 吾 不 清 含 糊 其 辞 的 情 况, 应 要 求 对 方 做 出 明 确 的 答 复 2 转 移 论 题 在 同 一 思 维 论 辩 过 程 中, 有 意 使 用 不 同 的 论 题 来 代 替 所 要 思 考 或 论 辩 的 论 题 遇 到 这 种 情 况, 应 注 重 论 题, 要 求 对 方 紧 扣 论 题 谈 论 问 题, 不 要 离 题 跑 题 如, 在 讨 论 改 革 开 放 的 路 线 时, 甲 说 : 我 们 主 张 让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起 来 乙 说 : 我 不 赞 成, 我 看 贫 富 悬 殊, 两 极 分 化 不 好! 3 偷 换 概 念 在 同 一 思 维 言 谈 中, 有 意 把 不 同 概 念 混 为 一 谈, 以 达 到 混 水 摸 鱼 的 目 的 例 如, 一 下 乡 知 青 插 队 买 豆 腐, 一 老 汉 制 止, 这 位 知 青 煞 有 介 事 的 说 : 好 哇, 你 反 对 插 队! 知 青 插 队 是 毛 主 席 的 号 召! 这 位 知 青 为 自 己 辩 护, 把 插 队 买 豆 腐 与 插 队 落 户 混 在 一 起, 就 是 用 偷 换 概 念 的 诡 辩 术 91
93 4 捏 造 论 据 就 是 用 虚 假 的 论 据 来 论 证 观 点, 此 时 要 指 出 论 据 的 虚 假 性 5 预 期 理 由 就 是 使 用 未 经 证 实 的 论 据, 实 际 上 就 是 我 们 常 说 的 想 当 然 论 辩 中 遇 到 对 方 使 用 道 听 途 说 或 主 观 臆 断 的 理 由, 就 必 须 予 以 揭 露 6 循 环 论 证 在 论 证 过 程 中, 论 题 的 真 实 性 是 依 靠 论 据 来 证 实 的 如 果 出 现 论 据 反 过 来 依 赖 论 题 来 证 实, 这 就 是 循 环 论 证 论 辩 中 遇 到 这 种 情 况, 就 要 指 出 对 方 不 要 原 地 兜 圈 子 7 二 难 推 理 就 是 一 方 提 出 具 有 两 种 可 能 性 的 判 断, 迫 使 对 方 不 论 肯 定 还 是 否 定 其 中 哪 一 种 可 能 性, 结 果 都 会 陷 入 危 难 的 境 地 它 是 论 辩 中 十 分 常 见 的 论 辩 术 之 一 论 辩 中 遇 到 这 种 情 况, 要 予 以 拆 穿, 一 般 采 用 反 二 难 推 理 法 ( 即 另 外 构 造 一 个 与 原 来 的 二 难 推 理 相 反 的 二 难 推 理 以 其 人 之 道, 还 治 其 人 之 身 ) 或 直 接 拆 穿 法 ( 即 直 接 指 出 其 推 理 中 的 逻 辑 错 误, 如 上 例 中 的 机 械 论 证 和 列 举 未 穷 尽 等 ) ( 二 ) 对 方 诡 辩 的 办 法 对 方 诡 辩 首 先 要 能 够 识 别 诡 辩, 没 有 识 别 诡 辩 的 能 力, 就 不 可 能 找 出 对 方 诡 辩 的 办 法 出 色 的 演 说 家 必 定 具 备 超 常 的 识 别 诡 辩 能 力 识 别 诡 辩, 需 要 掌 握 唯 物 辩 证 法 等 理 论 知 识, 需 要 懂 得 逻 辑 知 识, 以 及 与 诡 辩 内 容 相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有 了 知 识, 才 能 具 备 识 别 诡 辩 的 能 力, 这 是 对 方 诡 辩 的 前 提 条 件 1 澄 清 概 念 在 概 念 上 玩 弄 游 戏, 这 是 诡 辩 者 常 用 的 伎 俩 其 具 体 办 法 : 一 是 利 用 一 词 多 义, 把 词 语 形 式 相 同 但 表 述 的 不 是 同 一 概 念 混 同 为 同 一 概 念 二 是 用 偷 梁 换 柱 的 办 法, 改 变 一 个 概 念 的 内 涵, 使 之 变 成 另 一 个 概 念 不 管 运 用 哪 种 方 法 来 诡 辩, 我 们 都 可 以 用 澄 清 概 念, 即 正 确 地 解 释 概 念, 明 确 其 内 涵 和 外 延 的 方 法 来 对 付 它 2 以 其 人 之 道 还 治 其 人 之 身 有 人 称 为 类 比 反 驳 如 有 这 样 一 个 例 子 : 一 个 小 男 孩 去 面 包 店 买 了 一 个 两 便 士 的 面 包, 发 现 面 包 比 平 时 要 小 得 多, 于 是 就 对 老 板 说 : 你 不 觉 得 这 个 面 包 比 平 时 小 吗? 老 板 说 : 哦! 那 不 要 紧, 这 样 你 拿 起 来 就 方 便 了 显 然, 老 板 在 诡 辩 了 对 此, 小 男 孩 没 有 争 辩, 只 给 一 个 便 士 就 离 开 面 包 店 老 板 赶 紧 大 声 喊 住 他 : 嗨! 你 面 包 没 给 足 钱 啊! 哦! 不 要, 这 样 你 数 起 来 就 方 便 多 了 这 种 反 驳 真 是 妙 不 可 言! 例 子 2: 一 个 药 剂 师 走 进 邻 居 一 个 书 商 的 铺 子 里, 从 书 架 上 拿 下 一 本 书, 问 道 : 这 本 书 有 趣 吗? 不 知 道, 没 读 过 你 怎 么 能 卖 你 自 己 没 读 过 的 书 呢? 难 道 你 能 把 你 药 房 里 的 药 都 尝 一 遍 吗? 3 归 谬 引 申 这 是 一 种 以 退 为 进 的 反 驳 方 法 即 先 假 定 诡 辩 论 题 正 确, 然 后 由 此 引 申 出 一 个 明 显 荒 谬 的 结 论 如 某 汽 车 站 候 车 室 内, 一 个 男 青 年 把 痰 吐 在 洁 白 的 墙 上, 车 站 管 理 员 说 : 同 志, 墙 上 有 不 准 随 地 吐 痰 的 告 示 你 看 到 了 吗? 青 年 答 道 : 我 吐 痰 吐 在 墙 上, 不 时 吐 在 地 上 管 理 员 说 : 按 照 你 这 种 说 法, 我 有 痰 就 可 以 吐 到 你 的 衣 服 上 来, 因 为 衣 服 也 不 是 地 上 青 年 听 后 哑 口 无 言 诡 辩 形 形 色 色, 对 付 诡 辩 的 方 法 也 远 远 不 止 这 几 种 在 具 体 运 用 得 时 候,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以 单 独 使 用 某 一 种 方 法, 也 可 以 综 合 运 用 几 种 方 法, 需 要 随 机 应 变, 临 场 发 挥 总 之, 务 必 要 堵 住 诡 辩 者 之 口, 置 诡 辩 于 死 地 2 实 验 目 的 ( 该 实 验 项 目 培 养 学 生 哪 些 技 能 ) 通 过 该 项 训 练, 使 大 家 掌 握 各 种 论 辩 技 巧 和 论 辩 策 略, 注 意 避 免 可 能 出 现 的 失 误 92
94 与 错 误, 提 高 论 辩 能 力 让 大 家 明 白 赛 场 辩 论 是 一 种 综 合 艺 术, 优 秀 而 精 彩 的 辩 论 技 巧 不 是 一 朝 一 夕, 甚 至 不 是 一 年 半 载 就 能 训 练 出 来 的 要 想 在 法 律 论 辩 方 面 有 所 建 树, 不 但 要 拥 有 渊 博 的 法 律 知 识, 还 要 掌 握 丰 富 的 社 会 科 学 知 识, 同 时 应 当 在 语 言 学 逻 辑 学 等 方 面 有 较 深 的 造 诣 除 此 之 外, 还 必 须 掌 握 一 定 的 论 辩 技 巧 和 方 法 赛 场 辩 论 也 是 有 规 律 可 循 的, 只 要 能 掌 握 住 它 的 主 要 技 巧, 就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辩 论 水 平 3 实 验 内 容 ( 该 实 验 项 目 的 内 容 提 要 ) (1) 通 过 前 面 关 于 辩 论 技 巧 和 方 法 的 理 论 讲 述 结 合 同 学 们 已 经 进 行 的 多 场 辩 论 赛, 让 大 家 总 结 和 体 会 辩 论 技 巧 在 论 辩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2) 选 择 一 场 比 较 精 彩 的 律 师 辩 论 赛 幼 儿 丢 失 案, 请 同 学 们 分 析 在 辩 论 赛 中 律 师 运 用 的 论 辩 技 巧 和 论 辩 策 略 幼 儿 丢 失 案 1998 年 9 月 28 日, 对 地 处 偏 僻 农 村 的 青 年 农 民 陈 军 和 刘 秀 来 说 是 一 个 幸 福 的 日 子, 他 们 生 下 了 一 个 健 康 可 爱 的 男 婴 他 们 给 儿 子 取 名 陈 鹏 强, 希 望 儿 子 长 大 以 后 有 所 作 为 可 是 好 景 不 长,2000 年 4 月 9 日, 儿 子 上 吐 下 泻, 夫 妻 俩 将 儿 子 送 到 县 里 最 好 的 医 院 人 民 医 院 就 诊 陈 鹏 强 被 诊 断 为 肠 炎, 在 交 纳 300 元 押 金 后 被 收 入 到 该 院 儿 科 13 号 病 床 父 母 自 然 在 医 院 陪 护 照 顾 陈 鹏 强 的 病 好 的 很 快, 眼 看 就 要 出 院, 意 想 不 到 的 事 情 发 生 了 :11 日 凌 晨, 刘 秀 因 腹 泻 不 止, 为 进 出 方 便 未 将 病 房 门 上 栓 ( 按 医 院 规 定 病 房 不 准 上 栓 ) 当 时 除 陈 军 夫 妇 带 小 孩 外, 并 无 其 他 病 友 约 3 时 许, 刘 秀 被 孩 子 哭 声 惊 醒, 她 下 意 识 地 摸 摸 枕 边, 发 现 陈 鹏 强 不 见 了, 她 连 忙 叫 醒 丈 夫 开 始 夫 妻 俩 以 为 小 孩 掉 到 床 下 了, 在 床 下 找 不 着 后, 急 忙 报 告 值 班 医 生 医 生 和 陈 军 夫 妇 共 同 在 医 院 内 外 寻 找, 均 无 陈 鹏 强 的 踪 影 县 医 院 甚 至 出 动 了 救 护 车 在 火 车 站 汽 车 站 寻 找, 均 无 结 果 当 天 上 午, 县 医 院 向 县 公 安 局 报 案, 公 安 局 进 行 了 调 查 并 采 取 了 许 多 侦 查 措 施, 也 未 取 得 任 何 进 展, 陈 鹏 强 至 今 下 落 不 明 在 陈 鹏 强 失 踪 的 第 二 天, 陈 军 办 理 了 出 院 手 续 此 后 陈 军 及 其 家 人 继 续 到 周 边 地 区 寻 找, 无 任 何 结 果 刘 秀 在 儿 子 失 踪 后, 精 神 受 到 强 烈 刺 激, 经 地 区 精 神 病 院 诊 断 患 有 心 因 性 精 神 障 碍, 因 家 庭 经 济 条 件 较 差, 未 能 得 到 很 好 的 治 疗 陈 军 夫 妇 经 法 律 援 助 向 县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要 求 县 人 民 医 院 赔 偿 陈 军 刘 秀 寻 子 差 旅 费 误 工 费 精 神 损 失 费 计 25 万 元 经 查 : 县 人 民 医 院 为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其 制 定 的 安 全 保 卫 措 施 明 确 规 定 确 保 病 人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但 该 医 院 的 收 费 项 目 中 确 实 没 有 病 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费 辩 题 陈 鹏 强 失 踪 的 责 任 应 由 谁 承 担? 原 告 : 陈 鹏 强 失 踪 的 责 任 应 由 医 院 承 担 被 告 : 陈 鹏 强 失 踪 的 责 任 应 由 父 母 承 担 4 实 验 组 织 方 案 以 小 组 为 单 位, 针 对 辩 论 赛 中 辩 论 技 巧 的 重 要 作 用 和 自 己 在 辩 论 中 如 何 运 用 辩 论 技 巧 进 行 讨 论 和 总 结, 由 小 组 代 表 进 行 发 言 给 大 家 的 提 示 : 在 命 题 确 定 的 情 况 下, 如 何 进 行 立 论 应 当 是 非 常 关 键 的 选 择 准 确 恰 当 的 论 证 思 路 应 当 能 使 论 辩 事 半 功 倍 高 水 平 的 辩 论 赛 首 先 是 辩 论 双 方 在 论 辩 思 路 与 立 场 上 的 较 量 对 于 一 个 已 经 确 定 下 来 的 命 题, 如 果 能 找 到 一 个 最 佳 的 思 路, 确 立 好 自 己 的 立 场, 那 么 就 能 为 整 个 论 辩 的 胜 利 奠 定 基 础 还 要 明 确 对 方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思 路, 尽 可 能 地 把 双 方 的 思 路 都 逐 一 考 虑, 并 找 出 应 付 之 策 想 办 法 弱 化 我 方 命 题, 强 化 对 方 命 题, 尽 可 能 扩 大 我 方 立 论 范 围, 从 而 给 我 方 留 下 较 大 的 回 旋 余 地 主 要 方 法 有 两 种 : 一 是 对 辩 题 中 的 主 要 概 念 作 限 制 性 解 释, 二 93
95 是 对 辩 题 加 条 件 5 实 验 学 时 :4 课 时 ( 实 验 项 目 学 时 分 配 ) 关 于 论 辩 技 巧 的 讲 解 1 课 时 讨 论 律 师 辩 论 赛 中 律 师 精 彩 辩 词 中 关 于 论 辩 技 巧 的 运 用 1 课 时 小 组 对 抗 训 练 学 生 自 拟 的 案 例 和 辩 题 2 课 时 94
96 实 验 项 目 六 ( 应 变 能 力 训 练 单 项 训 练 和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训 练 ) 训 练 目 的 : 具 有 快 速 敏 捷 的 反 应 能 力 对 论 辩 者 来 讲 十 分 重 要, 因 为 在 论 辩 活 动 中, 各 种 信 息 和 情 况 都 有 在 瞬 间 发 生 变 化 的 可 能, 论 辩 者 能 否 在 变 化 中 以 敏 捷 的 思 维 进 行 应 对, 关 系 到 论 辩 活 动 的 成 败 通 过 训 练, 使 大 家 能 够 掌 握 应 变 的 技 巧, 储 备 足 够 的 知 识, 练 习 娴 熟 的 技 巧, 等 到 临 场 时 就 可 以 做 到 处 变 不 惊, 反 应 敏 捷, 巧 妙 应 答, 恰 如 其 分, 从 而 实 现 预 期 的 目 的 训 练 内 容 : 弥 补 言 谈 中 错 误 疏 漏 的 训 练, 应 付 外 来 偶 发 事 件 的 训 练, 应 付 反 对 意 见 的 训 练, 针 对 难 题 怪 题 的 训 练 讲 解 出 现 意 外 情 况 时 的 应 变 技 巧, 如 紧 追 不 舍, 迫 其 吐 真 ; 提 示 矛 盾, 争 取 主 动 ; 调 整 思 路, 集 中 出 击 介 绍 出 现 未 曾 预 料 到 的 论 辩 观 点 时 的 应 变 技 巧, 如 直 接 反 驳, 拉 回 正 题 ; 追 问 依 据, 陷 彼 窘 境 ; 不 辩 之 辩, 击 败 诡 辩 应 变 能 力 测 试 题 以 下 的 问 题, 有 一 定 的 代 表 性, 通 过 你 对 它 的 判 断, 可 以 测 出 你 对 某 些 事 情 的 反 应 和 适 应 能 力 假 如 你 得 分 高, 很 可 以 说 明 你 的 自 信 力, 相 信 在 关 键 时 刻, 你 能 泰 然 自 若 ; 反 之, 你 可 找 出 其 弱 点 在 哪 里, 并 得 以 纠 正, 以 适 应 复 杂 而 多 变 的 未 来 生 活 1 你 是 否 具 备 急 救 知 识 哪 怕 最 起 码 的 急 救 知 识? 2 你 是 否 见 血 就 晕, 一 时 不 能 恢 复 常 态? 3 你 看 护 过 病 人 吗? 4 在 街 上 遇 到 事 故 时, 你 的 反 应 怎 样? (1) 退 避 三 舍 (2) 好 奇 而 走 进 围 观 (3) 看 看 自 己 是 否 有 能 力 助 一 臂 之 力 5 假 如 你 是 事 变 的 见 证, 你 是 否 能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陈 述 经 过 的 情 形? 6 假 如 有 人 衣 服 偶 然 着 火, 你 会 : (1) 拿 水 浇 灭 它 (2) 替 他 把 着 火 的 衣 服 脱 掉 (3) 用 毯 子 把 它 裹 起 来 7 你 是 否 有 适 量 的 运 动? 如 户 外 运 行 步 行 种 花 家 务 劳 动 及 正 常 的 娱 乐 活 动 8 假 如 你 遇 到 意 外 的 打 击, 你 会 : (1) 感 觉 头 昏 眼 花, 不 过 几 秒 钟 后 恢 复 (2) 不 知 所 措, 以 至 数 分 钟 之 久 (3) 一 段 时 间 内 都 处 于 伤 感 悲 痛 之 中 9 当 他 人 叙 述 以 往 的 经 历 或 笑 话 时, 你 记 忆 的 速 度 是 否 与 其 他 人 相 同 或 略 胜 一 筹? 10 你 到 了 一 个 陌 生 的 地 方, 以 后 能 否 作 相 当 准 确 的 叙 述? 11 你 对 陌 生 人 的 第 一 次 印 象 是 否 较 为 准 确? 12 你 是 否 有 丰 富 的 想 象 力? 13 你 对 下 列 各 物 是 否 有 害 怕 之 感? (1) 老 鼠 蛇 ; (2) 黑 暗 和 传 说 中 的 鬼 神 怪 物 ;(3) 大 象 14 有 些 人 在 遇 到 危 急 的 时 刻 ( 不 认 疾 病 或 意 外 ) 他 们 会 很 镇 静, 你 可 曾 有 这 种 情 况? 15 如 果 有 人 在 匆 忙 中 告 诉 你 一 件 事, 你 能 : (1) 记 住 一 部 分 : (2) 忙 乱 之 中, 一 点 也 记 不 得 ;(3) 完 全 记 住 16 假 如 你 去 补 牙, 你 有 痛 感, 你 会 :(1) 马 上 告 诉 医 生 ; (2) 忍 着 痛, 希 望 快 点 补 好 17 你 相 信 自 己 如 果 决 意 要 得 到 一 件 东 西, 你 一 定 能 够 得 到? l8 过 马 路 时 假 如 你 被 夹 在 车 辆 之 中, 你 会 : (1) 退 回 原 处 : (2) 仍 然 跑 过 去 : 95
97 (3) 站 立 不 动 19 如 果 你 是 班 长, 你 觉 得 很 难 使 其 他 班 干 部 或 后 进 学 生 听 从 你 的 意 见 吗? 20 肉 体 上 的 痛 苦 和 不 舒 服, 你 能 忍 受 吗? 21 当 你 知 道 将 要 遭 遇 不 愉 快 的 事 时, 你 会 : (1) 自 我 进 入 恐 怖 状 态 : (2) 相 信 事 实 并 不 会 比 预 料 更 甚 22 如 果 有 人 给 你 介 绍 工 作, 你 会 选 择 : (1) 工 资 中 等 而 不 须 负 女 的 ; (2) 工 资 高 但 责 任 重 的 23 当 你 要 做 出 一 项 决 定 时, 你 是 否 :(1) 犹 豫 不 决 ; (2) 审 慎 但 果 断 24 你 对 自 己 所 做 的 一 切 肯 负 责 否? 25 假 如 你 的 友 人 突 然 带 来 一 个 你 最 不 喜 欢 的 人 到 你 家 里, 你 会 :(1) 表 示 惊 奇 ; ( 2 ) 暂 时 忍 耐, 以 后 再 把 实 情 告 诉 你 朋 友 ;( 3 ) 把 你 的 感 觉 完 全 隐 藏 着 评 分 方 法 假 如 你 对 于 第 各 题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每 题 得 5 分 第 各 题 答 案 如 果 是 否 定 的, 每 题 得 5 分 第 4 6 题 的 (3) 和 第 8 题 的 (1), 假 如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每 小 题 得 5 分 第 13 题 (1)( 2)( 3) 三 小 题, 假 如 你 的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每 小 题 得 2 分 第 15 题 (3) 第 16 题 (2) 第 I8 题 (3) 第 21 题 (2) 和 第 22 题 (2), 假 如 你 的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每 小 题 得 5 分 第 23 题 (2) 和 第 25 题 (3), 假 如 你 的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每 小 题 得 10 分 总 分 为 136 分 假 如 你 得 分, 那 么 对 你 应 付 事 变 很 有 把 握, 而 且 你 的 自 制 力 勇 气 和 机 智 都 是 超 人 的, 你 可 以 有 很 大 的 自 信 力 假 如 你 得 了 分, 那 你 对 于 一 般 的 事 变 都 能 应 付, 你 神 经 系 统 的 反 应 正 常 而 平 衡, 学 急 救 也 许 对 你 有 益, 可 以 增 加 你 的 自 信 心 假 如 你 得 了 30 分 以 下, 你 必 须 留 心 自 己, 同 时 努 力 学 习 一 点 应 变 的 常 识 和 培 养 自 己 的 自 信 力 理 论 讲 解 内 容 : 一 应 变 能 力 的 基 本 概 述 1 应 变 能 力 是 指 自 然 人 在 外 界 事 物 发 生 改 变 时, 所 做 出 的 反 应, 可 能 是 本 能 的, 也 可 能 是 经 过 大 量 思 考 过 程 后, 所 做 出 的 决 策 应 变 能 力 是 当 代 人 应 当 具 有 的 基 本 能 力 之 一 在 当 今 社 会 中, 我 们 每 个 人 每 天 都 要 面 对 比 过 去 成 倍 增 长 的 信 息, 如 何 迅 速 地 分 析 这 些 信 息, 是 人 们 把 握 时 代 脉 搏 跟 上 时 代 潮 流 的 关 键 它 需 要 我 们 具 有 良 好 的 应 变 能 力 随 着 社 会 竞 争 的 加 剧, 人 们 所 面 临 的 变 化 和 压 力 与 日 俱 增, 每 个 人 都 可 能 面 临 择 业, 下 岗 等 方 面 的 困 扰 努 力 提 高 自 己 的 应 变 能 力, 对 保 持 健 康 的 心 理 状 况 是 很 有 帮 助 的 2 应 变 能 力 表 现 在 这 样 几 个 方 面 : (1) 能 在 变 化 中 产 生 应 对 的 创 意 和 策 略 (2) 能 审 时 度 势, 随 机 应 变 (3) 在 变 动 中 辨 明 方 向, 持 之 以 恒 3 个 人 应 变 能 力 差 异 的 原 因 我 们 每 个 人 的 应 变 能 力 可 能 不 尽 相 同, 造 成 这 种 差 异 的 主 要 原 因 : 一 方 面 可 能 有 先 天 的 因 素, 如 多 血 质 的 人 比 粘 液 质 的 人 应 变 能 力 高 些 也 可 能 有 后 天 的 因 素, 如 长 期 从 事 紧 张 工 作 的 人 比 工 作 安 逸 的 人 应 变 能 力 高 些 因 此 应 变 能 力 也 是 可 能 通 过 某 种 方 法 加 以 培 养 的 4 应 变 能 力 可 以 通 过 实 践 来 逐 步 和 提 高 的, 我 们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点 入 手 : 96
98 (1) 多 参 加 富 有 挑 战 性 的 活 动 在 实 践 活 动 中, 我 们 必 然 会 遇 到 各 种 各 样 的 问 题 和 实 际 的 困 难, 努 力 去 解 决 问 题 和 克 服 困 难 的 过 程, 就 是 增 强 人 的 应 变 能 力 的 过 程 (2) 扩 大 交 往 无 论 家 庭 学 校 还 是 小 团 体, 都 是 社 会 的 一 个 缩 影, 在 这 些 相 对 较 小 的 范 围 内, 我 们 可 能 会 遇 到 各 种 需 要 应 变 能 力 才 能 解 决 的 问 题 因 此, 只 有 首 先 学 会 应 变 各 种 各 样 的 人, 才 能 推 而 广 之, 应 付 各 种 复 杂 环 境 只 有 提 高 自 己 在 较 小 范 围 内 的 应 变 能 力, 才 能 推 而 广 之, 应 付 更 为 复 杂 的 社 会 问 题 实 际 上, 扩 大 自 己 的 变 化 范 围, 也 是 一 个 不 断 实 践 的 过 程 (3) 加 强 修 养 应 变 能 力 高 的 人 往 往 能 够 在 复 杂 的 环 境 中 沉 着 应 战, 而 不 是 紧 张 和 莽 撞 从 事 在 工 作 学 习 和 日 常 生 活 中, 遇 事 没 着 冷 静, 学 会 自 我 检 查 ; 自 我 监 督 自 我 鼓 励, 有 助 于 培 养 良 好 的 应 变 能 力 (4) 改 变 习 惯 ( 注 意 改 变 不 良 的 习 惯 和 惰 性 ) 假 如 我 们 遇 事 总 是 迟 疑 不 决 优 柔 寡 断, 就 要 主 动 地 锻 炼 自 己 分 析 问 题 的 能 力, 迅 速 作 出 决 策 假 如 我 们 总 是 因 循 守 旧, 半 途 而 废, 那 就 要 从 小 事 做 起, 努 力 控 制 自 己, 不 达 目 标 不 罢 休 只 要 下 决 心 锻 炼, 人 的 应 变 能 力 是 会 不 断 增 强 的 二 法 庭 审 理 过 程 中 的 应 变 技 巧 ( 一 ) 在 庭 审 中, 有 时 证 人 证 言 会 发 生 变 化, 有 时 会 发 现 新 的 事 实, 有 时 论 辩 时 间 比 自 己 事 先 估 计 的 时 间 要 短 一 旦 出 现 这 些 情 况, 如 果 仍 按 自 己 原 来 准 备 的 思 路 和 方 法 进 行 论 辩, 那 就 可 能 使 自 己 陷 入 不 利 的 境 地 为 此, 必 须 采 取 应 变 措 施, 摆 脱 困 境 一 般 说 来, 常 用 的 应 变 措 施 有 : 1. 紧 追 不 舍, 迫 其 吐 真 在 庭 审 中, 律 师 常 常 请 求 合 议 庭 允 许 他 事 先 调 查 过 的 有 利 于 自 己 的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但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证 人 有 时 会 改 变 自 己 已 向 律 师 提 供 的 真 实 证 言, 或 含 糊 其 辞, 或 作 虚 假 陈 述 如 果 证 人 的 证 词 很 关 键, 无 疑 将 会 关 系 到 案 件 的 判 决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律 师 必 须 引 用 先 行 采 集 的 调 查 笔 录, 追 问 证 人, 迫 使 其 客 观 作 证 例 如, 在 一 法 人 型 联 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的 庭 审 调 查 中, 由 于 几 位 重 要 证 人 均 系 原 先 派 至 联 营 企 业 的 干 部, 所 以, 他 们 在 作 证 时, 有 的 含 糊 其 辞, 有 的 则 作 虚 假 陈 述, 将 亏 损 及 停 产 的 责 任 全 推 到 被 告 身 上 十 分 明 显, 他 们 在 庭 上 所 作 的 证 词, 与 事 前 向 被 告 方 律 师 提 供 的 证 词 不 尽 相 同, 甚 至 完 全 不 同 他 们 所 作 的 虚 假 证 词, 不 但 影 响 案 件 的 处 理 为 此, 律 师 在 征 得 判 长 同 意 后, 立 即 向 证 人 发 问 道 : 你 是 糖 厂 的 生 产 车 间 主 任 吗? 答 : 是 的 问 : 你 们 车 间 在 生 产 管 理 理 上 正 常 吗? 答 : 正 常 问 : 既 然 是 正 常 的, 那 么 你 在 3 月 10 号 对 我 们 说, 原 料 质 量 粗 劣, 而 且 任 意 加 减 原 来 配 方, 这 算 不 算 正 常 呢? 答 : 我 说 的 是 一 般 情 况, 以 前 讲 的 情 况 也 是 有 的 由 于 被 告 律 师 采 用 这 种 追 问 法, 几 位 证 人 都 承 认 了 原 告 在 管 理 联 营 企 业 生 产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因 而 也 就 间 接 地 证 明 了 证 人 庭 上 证 言 虚 假 性 和 庭 前 证 方 的 真 实 性, 从 而 为 自 己 辩 论 阶 段 的 论 辩 观 点 奠 定 的 坚 实 的 事 实 基 础 由 此 可 见, 在 证 人 证 方 不 稳 的 情 况 下, 利 用 证 人 首 次 作 出 的 客 观 证 言, 刨 根 问 底, 无 疑 是 可 以 奏 效 的 当 然, 提 问 要 得 当, 同 时 要 避 免 审 问 式 的 发 问 2. 提 示 矛 盾, 争 取 主 动 在 同 一 案 件 中, 证 据 与 证 据 间 可 能 会 存 在 矛 盾, 这 些 矛 盾 只 要 认 真 细 致 地 研 究 案 卷 材 料, 是 完 全 可 以 发 现 的 但 有 时 由 于 粗 心 疏 忽, 往 往 等 到 法 庭 上 出 示 有 关 证 据 时 才 发 现 这 个 问 题, 而 这 个 问 题 又 可 以 会 影 响 到 案 件 的 处 理 此 时, 律 师 应 针 对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97
99 迅 速 作 出 反 应, 提 示 矛 盾, 争 取 案 件 处 理 的 主 动 权 例 如, 在 一 抢 劫 杀 人 案 件 中, 被 告 人 供 述, 他 为 图 财, 夜 间 将 某 工 商 所 值 班 员 杀 死, 抢 走 财 物 若 干 ; 后 又 为 劫 财, 先 后 杀 死 二 人 法 庭 调 查 时, 被 告 人 交 代, 他 在 工 商 所 内 一 刀 将 被 害 人 捅 倒, 包 取 钱 物 随 即 逃 走 法 庭 出 示 现 场 勘 查 照 片 辩 护 人 猛 然 想 到 阅 卷 时 该 照 片 清 晰 可 见 死 者 脖 颈 上 有 数 个 刀 痕, 显 然 与 被 告 人 仅 捅 一 刀 的 供 述 矛 盾 于 是 辩 护 人 向 被 告 人 发 问 道 : 你 捅 了 他 几 刀? 就 一 刀 真 的 是 一 刀 吗? 当 然 是 一 刀 刚 才 法 庭 出 示 的 照 片 死 者 脖 劲 处 有 三 个 刀 痕, 怎 么 可 能 只 捅 一 刀 呢? 被 告 人 眼 见 无 法 解 释, 只 得 承 认 工 商 所 案 是 三 个 作 案, 他 在 外 放 风, 另 两 人 行 劫, 事 先 并 未 商 量 要 杀 人 被 捕 后 想 到 自 己 已 欠 了 三 条 命, 终 是 一 死, 不 如 替 他 们 受 过, 所 以 就 没 有 抖 出 他 们 矛 盾 提 示 揭 示 出 来 后, 辩 护 人 提 出, 鉴 于 本 案 可 能 遗 漏 罪 犯, 建 议 退 回 补 充 侦 查 补 充 侦 查 的 结 果, 抓 获 了 漏 犯 合 议 庭 考 虑, 被 告 人 提 供 了 特 大 犯 罪 线 索, 有 特 大 立 功 表 现, 因 而 判 处 被 告 人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显 然, 辩 护 人 的 急 中 生 智 夺 取 了 主 动 权, 最 后 不 仅 维 护 了 我 国 坦 白 从 宽 抗 拒 从 严 的 政 策 的 严 肃 性, 使 被 告 人 得 到 适 当 的 处 罚, 而 且 帮 助 司 法 机 关 查 清 了 全 部 案 情 由 此 可 见, 在 庭 审 调 查 过 程 中, 如 果 辩 护 人 或 公 诉 人 发 现 案 件 中 的 矛 盾, 不 妨 揭 露 矛 盾, 同 时 在 此 基 础 上 向 合 议 庭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这 样 一 定 会 收 到 令 人 满 意 的 效 果 3. 调 整 思 路, 集 中 出 击 如 何 根 据 庭 审 情 况, 把 握 好 论 辩 中 一 轮 二 轮 或 三 轮 的 时 间 和 内 容, 也 是 论 辩 技 巧 问 题 一 般 说 来, 可 在 一 轮 论 辩 时 把 论 辩 观 点 处 理 得 原 则 些, 简 练 些, 在 以 后 几 轮 论 辩 中 再 进 行 阐 述 发 挥 但 也 有 需 要 灵 活 处 理 的 例 外 情 况 例 如, 在 一 经 济 纠 纷 案 件 中, 由 于 案 情 复 杂, 出 庭 证 人 众 多 ( 司 法 会 计 鉴 定 人 和 技 术 鉴 定 人 也 到 庭 陈 述 ), 故 法 庭 辩 论 开 始, 原 告 方 律 师 虽 持 有 大 量 有 利 证 据, 但 在 发 表 代 理 词 时 仅 提 出 原 则 意 见, 被 告 方 两 位 律 师 预 计 合 议 庭 会 在 当 日 结 束 庭 审, 二 三 轮 辩 论 时 间 将 会 很 短, 甚 至 没 有, 因 而 必 须 调 整 原 定 思 路, 将 火 力 集 中 在 一 轮 辩 论 中 于 是, 两 位 被 告 代 理 人 轮 番 上 场, 用 较 长 时 间 充 分 论 证 了 原 告 对 于 纠 纷 的 发 生 也 负 有 一 定 责 任 这 一 观 点, 给 合 议 庭 和 旁 听 者 留 下 深 刻 的 印 象 发 言 结 束 后, 审 判 长 稍 加 评 议 本 案, 即 宣 布 终 止 法 庭 辩 论, 在 征 得 双 方 同 意 后, 指 挥 庭 审 转 入 调 解 此 时, 原 告 双 方 律 师 已 无 机 会 答 辩, 由 于 刚 才 讲 得 原 则, 给 人 的 印 象 似 乎 是 没 有 多 少 道 理 可 讲 ; 被 告 方 律 师 由 于 及 时 调 整 思 路, 采 取 集 中 火 力 出 击 了 一 张 好 的 底 牌, 案 件 终 以 有 利 被 告 的 调 解 协 议 结 束 ( 二 ) 论 辩 双 方, 在 开 庭 前 一 般 都 充 分 估 计 对 方 可 能 提 出 的 观 点 和 理 由, 作 了 反 击 准 备 ; 但 在 论 辩 过 程 中, 对 方 往 往 会 爆 发 出 一 些 事 先 难 以 预 料 的 论 辩 观 点, 而 这 些 论 辩 观 点 有 些 离 题 万 里, 有 些 谬 误 百 出 如 果 对 这 种 情 况 听 之 任 之, 不 但 会 使 论 辩 走 向 歧 途, 而 且 势 必 损 害 法 律 的 尊 严, 故 必 须 采 取 应 变 措 施 予 以 对 付 1. 直 接 反 驳, 拉 回 正 题 在 法 庭 论 辩 之 初, 有 些 公 诉 人 往 往 脱 离 起 诉 书 的 内 容, 提 出 新 的 起 诉 意 见, 从 而 偏 离 了 论 辩 的 主 题 ; 有 的 辩 护 人 往 往 东 拉 西 扯, 辩 护 没 有 针 对 性 针 对 这 种 情 况, 论 辩 一 方 应 该 立 即 反 驳 对 方, 指 出 对 方 的 辩 词 脱 离 了 论 辩 的 主 旨, 从 而 把 论 辩 内 容 拉 回 到 主 题 上 来 例 如, 在 一 重 大 走 私 案 中, 公 诉 人 在 公 诉 词 中 大 谈 某 公 司 走 私 案 的 事 实 及 法 律 依 据, 然 而, 起 诉 书 指 控 的 是 该 公 司 的 业 务 员 刘 某 个 人 犯 有 走 私 罪 针 对 公 诉 人 这 一 违 反 法 律 程 序 的 说 法, 辩 护 人 马 上 指 出 : 起 诉 书 仅 仅 指 控 刘 某 以 公 民 身 分 犯 有 走 私 罪, 因 此 本 案 没 有 关 于 法 人 犯 罪 的 起 诉 书 ; 刘 某 不 是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起 诉 书 也 没 有 起 诉 他 应 代 表 公 司 作 为 被 告 人, 因 此 本 案 没 有 法 人 犯 罪 的 被 告 人 ; 我 们 没 有 受 委 托 作 公 司 犯 罪 的 辩 98
100 护 人, 而 是 为 个 人 被 告 作 辩 护 人, 因 此 本 案 没 有 法 人 犯 罪 的 辩 护 人 在 既 无 起 诉 书, 又 无 被 告 人 和 辩 护 人 的 情 况 下, 公 诉 人 凭 什 么 指 控 该 公 司 犯 罪 呢? 这 一 反 驳 环 环 相 扣, 铿 锵 有 力, 不 容 置 疑, 紧 接 着, 辩 护 人 就 被 告 人 是 否 有 个 人 走 私 犯 罪 行 为 这 一 正 题 进 行 无 罪 辩 护, 充 分 反 映 了 辩 护 人 精 到 的 应 变 能 力 2. 追 问 依 据, 陷 彼 窘 境 在 紧 张 激 烈 的 法 庭 论 辩 中, 有 的 论 辩 方 或 是 不 够 沉 着 冷 静, 或 是 低 估 了 对 方 熟 悉 法 律 的 能 力, 情 急 之 下 会 突 然 提 出 一 些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的 论 辩 观 点, 这 时 对 方 只 要 洞 悉 了 破 绽, 就 可 以 采 用 追 问 依 据 的 方 法, 陷 彼 于 窘 境, 从 而 取 得 论 辩 胜 利 例 如, 在 一 妨 害 公 务 罪 案 件 中, 辩 护 人 突 然 提 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证 据 学 的 要 求, 超 过 24 小 时 验 伤 无 效, 医 院 的 伤 情 鉴 定 是 超 过 了 24 小 时 才 作 出 的, 所 以 鉴 定 没 有 证 明 力 公 诉 人 很 清 楚 没 有 哪 条 法 律 规 定 超 过 24 小 时 验 伤 无 效, 辩 护 人 半 路 杀 出 的 这 一 枪 是 缺 乏 依 据 的, 于 是 立 刻 发 问 : 请 辩 护 人 说 明 超 过 24 小 时 验 伤 无 效 的 法 律 依 据 何 在! 辩 护 人 深 知 失 言, 在 答 辩 时 回 避 了 这 个 问 题 公 诉 人 乘 胜 追 击, 在 下 轮 辩 论 中 指 出 : 我 国 法 律 从 无 24 小 时 验 伤 之 说, 医 院 的 伤 情 鉴 定 完 全 具 有 证 明 力 辩 护 人 在 公 诉 人 这 种 强 大 的 攻 势 下, 无 法 辩 解, 因 而 陷 入 了 窘 境 最 后 合 议 庭 采 纳 了 公 诉 人 的 意 见 3. 不 辩 之 辩, 击 败 诡 辩 不 少 刑 事 案 件 在 经 过 侦 查 和 审 查 起 诉 后, 犯 罪 事 实 已 经 清 楚, 证 据 也 确 凿 充 分, 因 此, 辩 护 人 只 能 根 据 已 查 实 的 事 实 提 出 出 合 乎 法 律 要 求 的 辩 护 意 见, 以 尽 可 能 地 维 护 被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不 能 撇 开 事 实 和 法 律 进 行 无 谓 的 诡 辩 如 果 辩 护 人 进 行 诡 辩, 公 诉 人 除 了 严 辞 驳 斥 外, 还 可 用 不 辩 之 辩 的 应 变 方 法 赢 得 论 辩 胜 利 例 如, 在 一 抢 劫 案 件 中, 被 告 人 翻 墙 入 室, 窃 得 现 金 两 万 余 元, 未 及 出 走, 被 事 主 归 家 发 现, 事 主 堵 截 被 告 人, 被 告 人 随 手 拎 起 一 张 椅 子 砸 向 事 主, 夺 门 而 出 逃 跑 中 被 群 众 抓 获 其 行 为 已 从 盗 窃 转 化 为 抢 劫 公 诉 人 以 抢 劫 罪 对 被 告 人 提 起 公 诉 被 告 辩 护 人 辩 护 说 : 被 告 人 是 推 椅 子, 不 是 砸 椅 子, 而 且 其 目 的 是 想 弄 出 响 声, 让 事 主 误 以 为 他 正 从 侧 门 逃 跑, 从 而 将 事 主 引 向 侧 门, 以 便 从 正 门 逃 走 被 告 人 主 观 上 并 不 想 使 用 暴 力, 客 观 上 也 没 有 使 用 暴 力, 因 此, 其 盗 窃 行 为 不 能 转 化 为 抢 劫 行 为, 只 构 成 盗 窃 罪, 不 构 成 抢 劫 罪 辩 护 人 发 表 这 一 意 见 时, 审 判 长 先 是 一 愣, 继 而 稍 露 不 耐 烦 的 神 色 因 为, 辩 护 人 的 观 点 有 一 明 显 漏 洞, 即 如 果 被 告 人 是 想 通 过 推 椅 子 将 事 主 引 往 侧 门 的 话, 那 么, 椅 子 的 去 向 应 是 侧 门, 而 且 椅 子 一 般 不 会 翻 倒, 但 到 过 现 场 的 群 众 曾 提 到 椅 子 翻 倒 在 正 门 口 很 显 然 辩 护 人 无 视 案 件 事 实 作 了 诡 辩 公 诉 人 冷 静 地 观 察 到 合 议 庭 的 倾 向 后, 确 信 胜 券 在 握, 无 需 再 辩, 于 是 在 二 轮 辩 论 中 简 洁 地 说 道 : 我 们 的 意 见 已 在 起 诉 书 和 公 诉 词 中 充 分 阐 明, 不 再 重 复 请 合 议 庭 判 决 由 于 起 诉 方 鸣 锣 收 兵, 辩 护 方 也 只 好 偃 旗 息 鼓, 法 庭 辩 论 就 此 结 束 结 果 合 议 庭 以 抢 劫 罪 处 予 被 告 人 刑 罚 在 这 里, 公 诉 人 的 我 们 的 意 见 已 在 起 诉 书 和 公 诉 词 中 充 分 阐 明, 不 再 重 复 的 简 单 的 一 句 话, 既 间 接 地 指 出 辩 护 人 的 辩 护 意 见 是 极 其 错 误 的, 又 避 开 了 辩 护 人 的 无 理 纠 缠, 使 辩 护 人 无 从 再 辩 由 此 可 见,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使 用 不 辩 之 辩 的 方 法 反 击 诡 辩, 更 能 轻 松 地 取 得 论 辩 胜 利 实 训 组 织 方 案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赛 实 训 案 例 一 盒 蛋 糕 的 纠 纷 一 天, 一 顾 客 在 A 市 一 小 商 店 买 蛋 糕 时, 偶 然 发 现 所 买 蛋 糕 里 竟 然 有 红 色 塑 料 丝 绳, 当 即 要 求 店 主 退 换, 店 主 退 换 后 将 这 只 蛋 糕 留 下 店 主 打 电 话 给 生 产 该 蛋 糕 的 厂 家, 生 称 如 果 不 给 25 万 元, 就 将 此 事 向 社 会 和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经 双 方 多 次 协 商 未 果, 后 厂 家 以 敲 诈 勒 索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公 安 机 关 以 店 主 涉 嫌 敲 诈 勒 索 罪 将 其 刑 事 拘 留 99
101 辩 题 店 主 的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敲 诈 勒 索 罪? 控 方 : 店 主 的 行 为 构 成 敲 诈 勒 索 罪 辩 方 : 店 主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敲 诈 勒 索 罪 实 训 学 时 :4 课 时 有 关 应 变 能 力 基 本 技 巧 的 讲 解,1 学 时 组 织 个 人 单 项 能 力 训 练, 即 以 突 发 情 况 来 锻 炼 个 人 的 应 变 能 力,1 学 时 组 织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赛 训 练, 侧 重 于 训 练 应 变 能 力,2 学 时 100
102 实 训 项 目 七 综 合 能 力 训 练 1 预 习 要 求 ( 教 师 为 保 证 实 习 效 果 所 布 置 的 预 习 内 容 ) 按 照 分 组 情 况, 举 行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赛, 实 训 的 辩 题 和 案 例 是 针 对 实 践 中 热 点 案 件 编 辑 整 理 形 成 的, 应 当 更 能 引 起 学 生 参 与 训 练 的 兴 趣 和 积 极 性 实 训 两 个 案 例 : 遗 忘 物 酬 金 风 波 和 捐 款 风 波 案 例 一 : 遗 忘 物 酬 金 风 波 姜 某 乘 坐 一 出 租 车, 将 一 黑 色 手 提 包 遗 忘 在 车 内, 手 提 包 内 有 笔 记 本 电 脑 和 一 套 重 要 的 技 术 软 件 及 文 字 资 料 他 心 急 如 焚, 在 广 播 电 台 上 发 布 公 告, 并 声 明, 如 有 返 还, 必 有 重 谢 3 天 过 去 没 有 音 信, 无 奈, 姜 宏 又 去 广 播 广 告, 声 明 对 拾 得 者 给 予 8888 元 酬 谢 当 天 下 午, 出 租 司 机 刘 海 与 姜 宏 取 得 联 系, 将 失 物 送 还, 并 收 取 了 8888 酬 金 失 主 姜 宏 心 中 不 平, 向 出 租 汽 车 公 司 举 报, 指 责 司 机 在 重 赏 之 下 才 返 还 拾 得 物, 主 管 部 门 按 行 业 运 营 管 理 规 定, 对 司 机 刘 海 予 以 处 罚, 令 其 交 回 酬 金, 并 将 其 交 还 失 主 司 机 心 中 不 服, 遂 起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主 管 部 门 返 还 酬 金 辩 题 : 出 租 车 主 管 部 门 是 否 应 返 还 酬 金? 正 方 : 出 租 车 主 管 部 门 应 该 返 还 酬 金 反 方 : 出 租 车 主 管 部 门 不 应 返 还 酬 金 案 例 二 : 捐 款 风 波 广 西 某 县 税 务 局 员 工 林 某 患 上 癌 症, 林 某 的 家 庭 经 济 并 不 宽 裕, 该 县 税 务 局 即 呼 吁 社 会 各 界 好 心 人 捐 款 林 某 的 遭 遇 得 到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的 同 情 和 帮 助, 仅 仅 一 个 月 县 税 务 局 就 收 到 数 额 达 8 万 元 的 捐 款 但 林 某 却 因 癌 症 晚 期 医 治 无 效 死 亡 8 万 元 的 捐 款 没 有 被 用 于 医 疗 林 某 的 家 人 表 示, 这 笔 钱 是 捐 给 林 某 的, 应 当 归 林 某 所 有, 林 某 死 后 由 其 继 承 人 占 有 而 县 税 务 局 认 为,8 万 元 的 善 款 是 爱 心 人 士 捐 给 林 某 治 病 的, 林 某 已 死 亡, 所 以 钱 应 当 收 归 国 库 辩 题 : 这 笔 爱 心 捐 款 是 由 林 某 家 人 继 承 还 是 收 归 国 库? 正 方 : 捐 款 应 由 林 某 家 人 继 承 反 方 : 捐 款 应 收 归 国 库 2 实 训 目 的 ( 该 实 训 项 目 培 养 学 生 哪 些 技 能 ) 全 面 锻 炼 和 强 化 学 生 的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应 变 能 力 尤 其 是 准 确 理 解 法 律 和 熟 练 运 用 法 律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要 求 学 生 遵 循 辩 论 规 则 和 要 求, 正 确 运 用 辩 论 技 巧 和 策 略, 充 分 运 用 所 学 过 的 法 律 知 识 结 合 案 件 事 实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论 证 自 己 的 观 点 充 分 有 力, 反 驳 对 方 的 观 点 准 确 到 位, 并 能 在 自 由 辩 论 环 节 反 应 灵 活 巧 妙 应 对 3 实 验 内 容 ( 该 实 验 项 目 的 内 容 提 要 ) 每 个 案 例 选 择 四 个 小 组 组 织 两 场 辩 论 赛, 严 格 按 照 律 师 辩 论 赛 的 模 式 和 规 则, 使 参 加 训 练 的 同 学 明 确 掌 握 辩 论 的 规 则 和 内 容 要 求, 并 进 行 认 真 充 分 的 准 备 辩 论 结 束 后, 组 织 学 生 评 委 点 评, 参 加 训 练 的 同 学 的 个 人 体 会 和 总 结, 指 导 教 师 最 后 进 行 全 面 的 总 结 和 评 析 通 过 辩 论 训 练 后 的 点 评, 引 导 大 家 正 确 地 认 识 辩 论 中 的 要 求 自 己 在 辩 论 中 的 表 现 以 及 存 在 的 不 足, 具 体 包 括 从 论 辩 角 度 的 选 择 论 辩 观 点 的 陈 述 法 律 依 据 的 运 用 和 语 言 表 达 的 技 巧 临 场 表 现 的 风 度 等 多 个 方 面 4 实 验 组 织 方 案 首 先, 按 照 抽 签 方 式 确 定 对 抗 小 组 的 上 场 顺 序, 明 确 论 辩 的 基 本 规 则 和 要 求 其 次, 在 每 一 场 辩 论 进 行 的 同 时, 找 几 个 表 现 优 秀 的 学 生 评 委 进 行 点 评 目 的 有 三 : 第 一, 可 以 督 促 大 家 认 真 倾 听 场 上 同 学 的 辩 论 情 况, 以 防 出 现 在 下 面 开 小 差 看 热 101
103 闹 的 情 形 第 二, 引 导 大 家 积 极 观 察 和 思 考, 在 对 场 上 同 学 进 行 评 议 的 同 时, 自 身 也 会 有 较 大 的 体 会 和 收 获, 也 是 锻 炼 个 人 思 维 能 力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的 机 会 第 三, 通 过 同 学 们 多 角 度 的 观 察 和 评 议, 可 以 使 场 上 同 学 能 够 更 全 面 清 楚 地 认 识 自 己 辩 论 中 的 优 点 和 不 足, 也 开 阔 同 学 们 的 思 维 和 视 野, 从 而 为 大 家 进 一 步 提 高 论 辩 水 平 提 供 很 大 帮 助 最 后, 由 教 师 从 专 业 的 角 度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和 归 纳, 进 一 步 提 升 同 学 们 对 于 辩 论 赛 的 认 识 水 平 和 分 析 能 力 判 断 能 力 在 同 学 们 评 议 完 之 后, 教 师 应 当 进 行 一 个 全 面 严 谨 且 规 范 的 点 评 和 总 结 要 做 到 去 伪 存 真 去 粗 存 精, 重 点 强 调 同 学 们 存 在 的 不 足 之 处, 从 而 引 导 大 家 正 确 认 识 辩 论 中 的 表 现, 提 高 论 辩 能 力 因 为 同 学 们 对 论 辩 的 认 识 毕 竟 有 些 局 限, 或 者 还 处 于 一 种 模 糊 混 沌 的 状 态, 有 些 同 学 的 评 议 观 点 有 时 会 比 较 片 面 点 评 的 不 准 确 甚 至 有 些 意 见 可 能 是 相 反 的, 这 是 一 个 欣 赏 判 断 水 平, 需 要 在 学 习 的 过 程 中 不 断 提 高 因 此 教 师 要 进 行 最 后 的 总 结 和 纠 正, 使 大 家 清 楚 地 知 道 优 点 是 什 么, 不 足 是 什 么, 从 而 对 同 学 们 在 场 上 的 论 辩 表 现 有 一 个 全 面 准 确 地 认 识 和 判 断 并 对 大 家 今 后 的 训 练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确 定 其 努 力 的 方 向 5 实 验 学 时 :4 课 时 ( 实 验 项 目 学 时 分 配 ) 每 个 案 例 组 织 两 场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赛, 并 进 行 学 生 点 评 和 教 师 的 全 面 总 结 和 点 评 (4 课 时 ) 102
104 实 训 项 目 八 创 新 能 力 训 练 1 预 习 要 求 ( 教 师 为 保 证 实 习 效 果 所 布 置 的 预 习 内 容 ) 在 前 期 综 合 训 练 基 础 上, 让 学 生 自 己 根 据 实 践 中 发 生 的 热 点 案 件, 编 辑 训 练 案 例 和 辩 题, 并 进 行 训 练 在 此 基 础 上, 既 锻 炼 学 生 的 法 律 思 维 能 力 和 分 析 能 力, 同 时 也 进 一 步 增 强 学 生 的 论 辩 意 识 2 实 训 目 的 ( 该 实 训 项 目 培 养 学 生 哪 些 技 能 ) 全 面 锻 炼 和 强 化 学 生 的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应 变 能 力 尤 其 是 准 确 理 解 法 律 和 熟 练 运 用 法 律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突 出 训 练 学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既 能 用 法 律 思 维 找 出 热 点 案 件 中 争 议 焦 点, 并 进 行 编 辑 要 求 做 到 案 例 介 绍 清 晰 准 确, 语 言 简 洁, 辩 题 归 纳 合 理 突 出 焦 点, 从 而 形 成 适 用 于 论 辩 赛 的 辩 题 用 同 学 们 自 己 编 辑 的 案 例 和 辩 题, 应 当 对 大 家 更 有 挑 战 性, 更 能 激 发 同 学 们 在 辩 论 中 要 一 决 高 低 的 勇 气 和 信 心 3 实 验 内 容 ( 该 实 验 项 目 的 内 容 提 要 ) 根 据 同 学 们 编 辑 的 案 例 和 辩 题 情 况, 挑 选 其 中 最 为 合 适 的 用 于 训 练 4 实 验 组 织 方 案 根 据 自 愿 原 则, 由 各 小 组 报 名 参 加 本 轮 比 赛, 明 确 论 辩 的 基 本 规 则 和 要 求 训 练 流 程 与 前 面 相 同, 即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后, 组 织 学 生 评 委 点 评 参 加 训 练 的 同 学 谈 个 人 体 会 和 收 获, 教 师 进 行 最 后 的 总 结 和 点 评 5 实 验 学 时 :2 课 时 ( 实 验 项 目 学 时 分 配 ) 每 个 案 例 组 织 两 场 小 组 对 抗 辩 论 赛, 并 进 行 学 生 点 评 和 教 师 的 全 面 总 结 和 点 评 (2 课 时 ) 103
105 6. 优 秀 指 导 书 评 价 标 准 优 秀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书 评 价 标 准 课 程 名 称 分 数 指 标 评 价 内 容 分 值 得 分 实 验 指 导 书 原 则 上 由 两 人 以 上 合 作 完 成, 专 人 编 写, 专 人 审 定 5 课 程 定 位 清 晰, 准 确 把 握 本 课 程 在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中 的 功 能 作 用 5 形 式 要 求 (50 分 ) 内 容 要 求 (50 分 ) 能 合 理 界 定 本 课 程 与 先 修 课 程 和 后 续 课 程 的 关 系 5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书 格 式 符 合 学 校 的 规 范 性 要 求 5 教 学 内 容 落 实 到 具 体 的 实 验 项 目 5 实 验 项 目 编 排 合 理, 形 成 基 础 型 提 高 型 创 新 型 内 容 体 系 5 实 验 项 目 目 的 明 确, 整 体 上 能 贯 彻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设 定 的 教 学 目 标 5 坚 持 理 论 导 学 与 实 际 操 作 相 结 合, 并 突 出 实 践 性 特 色 5 实 验 指 导 书 设 计 合 理, 文 字 严 谨, 用 语 规 范, 形 式 美 观 5 实 验 指 导 书 体 系 完 整 内 涵 丰 富, 基 本 达 到 实 验 教 学 教 材 标 准 5 理 论 导 学 与 实 践 操 作 有 机 结 合, 时 间 分 配 合 理 5 实 验 项 目 设 置 科 学, 且 包 含 明 确 的 实 验 内 容 5 实 验 内 容 注 意 吸 收 最 新 理 论 成 果, 更 新 及 时 5 实 验 项 目 安 排 有 预 习 环 节, 课 前 预 习 与 课 堂 实 验 有 效 衔 接 5 实 验 教 学 设 计 紧 密 结 合 实 验 室 条 件, 充 分 利 用 相 关 的 教 学 软 件 5 实 验 项 目 应 完 整 地 陈 述 实 验 所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理 ( 实 验 类 课 程 ) 实 验 项 目 应 科 学 地 设 定 实 验 所 培 养 的 基 本 技 能 ( 实 训 类 课 程 ) 5 实 验 项 目 应 陈 述 所 需 仪 器 设 备 及 操 作 规 范 ( 实 验 类 课 程 ) 实 验 项 目 应 提 出 如 何 使 用 教 学 软 件 并 提 供 完 整 案 例 ( 实 训 类 课 程 ) 5 实 验 项 目 应 详 细 列 明 操 作 步 骤 ( 实 验 类 课 程 ) 实 验 项 目 应 详 细 陈 述 实 验 组 织 方 案 ( 实 训 类 课 程 ) 5 贯 彻 体 验 式 学 习 理 念, 教 学 方 法 与 实 验 目 的 契 合 度 高 5 每 个 实 验 项 目 有 明 确 的 评 价 标 准, 以 检 验 实 验 教 学 效 果 5 总 计 100 备 注 :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项 目 化 是 基 本 要 求, 未 落 实 到 实 验 项 目 的 不 能 参 评 优 秀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书 104
106 7.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1) 法 院 系 统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适 用 专 业 : 法 学 专 业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总 学 分 数 :2 学 分 见 习 时 间 : 第 4 学 期 后 暑 假 见 习 学 时 或 周 数 :6 周 见 习 基 地 的 性 质 法 院 为 规 范 法 院 见 习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法 院 见 习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及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制 定 本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一 法 院 专 业 见 习 的 性 质 和 目 的 法 学 专 业 见 习 是 我 校 法 学 专 业 学 生 见 习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落 实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基 本 要 求 法 院 见 习 的 目 的 是 使 见 习 学 生 在 修 完 规 定 的 理 论 学 分 后, 对 审 判 工 作 有 一 定 了 解 的 基 础 上, 亲 自 参 与 司 法 实 践,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培 养 实 际 操 作 能 力, 能 够 成 为 胜 任 在 法 院 等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及 时 高 效 开 展 工 作 的 高 素 质 复 合 型 的 法 学 应 用 型 人 才 在 法 院 见 习 阶 段, 见 习 学 生 在 指 导 教 师 ( 法 官 ) 指 导 下 进 行 审 判 实 践 要 求 通 过 审 查 案 件 起 诉 材 料 阅 卷, 庭 前 准 备, 开 庭 审 理, 撰 写 审 理 报 告, 合 议 庭 评 议 以 及 制 作 裁 判 文 书 等 审 判 活 动, 培 养 庭 审 驾 驭 能 力 法 律 适 用 能 力 诉 讼 调 解 能 力 和 裁 判 文 书 制 作 能 力, 以 适 应 现 代 司 法 审 判 工 作 的 要 求 二 法 院 专 业 见 习 的 内 容 与 基 本 要 求 见 习 学 生 的 法 院 见 习 工 作 主 要 从 立 案 见 习 刑 事 审 判 见 习 民 事 审 判 见 习 行 政 审 判 见 习 几 个 方 面 展 开 具 体 内 容 和 基 本 要 求 如 下 : ( 一 ) 立 案 见 习 1 立 案 审 查 和 登 记 (1) 了 解 立 案 工 作 的 职 责 范 围 和 要 求 (2) 熟 悉 刑 事 民 事 行 政 等 案 件 的 立 案 程 序 (3) 熟 悉 和 了 解 各 类 案 件 受 理 条 件 和 管 辖 规 定 (4) 学 习 审 查 刑 事 民 事 等 案 件 的 起 诉 材 料, 完 成 审 查 登 记 编 立 案 号 指 导 缴 费 等 程 序 全 过 程 的 操 作 (5) 参 与 诉 讼 外 调 解, 了 解 诉 讼 外 调 解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巧 2 信 访 接 待 (1) 熟 悉 和 了 解 信 访 接 待 程 序 和 要 求, 阅 读 信 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105
107 (2) 依 照 规 范 接 待 当 事 人, 做 接 待 记 录 ; 根 据 法 律 和 法 理 解 答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对 接 待 中 发 现 的 相 关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3)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诉 讼 指 导 : 告 知 当 事 人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引 导 当 事 人 理 性 选 择 解 决 纠 纷 的 方 案 (4) 参 与 对 信 访 老 户 的 化 解 协 调 疏 导 和 劝 返 工 作 ( 二 ) 刑 事 审 判 见 习 1 庭 前 准 备 (1) 学 习 阅 卷 阅 卷 要 点 : 通 过 阅 卷, 应 掌 握 以 下 情 况, 为 设 计 庭 审 方 案 提 供 依 据 (2) 尝 试 制 定 阅 卷 笔 记 阅 卷 过 程 中, 要 作 好 阅 卷 笔 记 阅 卷 笔 记 应 当 摘 录 重 要 或 有 疑 问 的 内 容 并 作 好 查 阅 的 索 引, 概 括 归 纳 庭 审 要 查 明 的 问 题 (3) 学 习 制 作 庭 审 提 纲 阅 卷 之 后, 列 出 案 件 中 需 要 当 庭 查 清 的 问 题 以 及 当 庭 质 证 要 注 意 的 事 项, 形 成 庭 审 提 纲, 以 保 证 庭 审 的 成 效 2 开 庭 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通 过 听 审 直 接 发 问, 检 验 阅 卷 的 成 效 和 审 理 思 路, 熟 悉 庭 审 规 范 和 证 据 审 查 的 方 法 3. 进 行 庭 审 小 结 庭 审 小 结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庭 审 提 纲 存 在 的 疏 漏 和 原 因 ; (2) 庭 审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其 原 因 ; (3) 案 件 还 需 进 一 步 查 明 的 问 题 及 其 途 径 ; (4) 审 判 案 件 的 初 步 思 路 ; (5) 指 导 老 师 应 结 合 庭 审 小 结, 提 出 具 体 的 指 导 意 见 4. 制 作 审 理 报 告 庭 审 结 束 后, 合 议 庭 评 议 之 前,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在 指 导 老 师 的 指 导 下, 及 时 制 作 审 理 报 告 审 理 报 告 要 格 式 规 范,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反 映 审 理 案 件 的 整 个 过 程 ; 106
108 (2) 通 过 分 析 证 据, 在 认 证 的 基 础 上 确 认 案 件 事 实 ; (3) 全 面 论 证 案 件 性 质 和 定 性 量 刑 的 意 见 ; 5 评 议 案 件 见 习 学 生 参 加 合 议 庭 评 议, 目 的 是 要 培 养 遵 从 逻 辑 和 法 律 的 审 判 思 维, 锻 炼 规 范 表 达 审 判 意 见 的 能 力 6 学 习 制 作 裁 判 文 书 合 议 庭 审 判 案 件 的 意 见 确 定 后, 见 习 学 生 按 照 裁 判 文 书 的 规 范 样 式 制 作 裁 判 文 书 裁 判 文 书 应 当 反 映 刑 事 诉 讼 的 完 整 过 程, 树 立 刑 事 司 法 定 案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定 罪 量 刑 公 开 透 明 的 公 正 形 象 具 体 要 求 是 : 格 式 规 范 结 构 严 谨 ; 逻 辑 清 晰 层 次 分 明 ; 论 证 严 密 说 理 浅 显 ; 分 析 透 彻 前 后 呼 应 ; 内 容 确 实 详 略 得 当 ; 详 而 不 繁 简 而 不 漏 ; 词 语 规 范 简 练 流 畅 ( 三 ) 民 商 事 审 判 见 习 1 庭 前 准 备 通 过 审 理 前 的 准 备, 培 养 见 习 学 生 审 查 案 件 材 料 归 纳 案 件 重 点 的 能 力, 理 清 审 理 案 件 的 基 本 思 路, 把 握 好 诉 请 范 围 主 体 审 查 争 议 焦 点 审 理 重 点, 为 庭 审 做 好 准 备 (1) 审 查 起 诉 材 料 (2) 做 好 阅 卷 笔 记 在 庭 前 准 备 过 程 中, 要 做 好 笔 记 应 当 摘 录 重 要 内 容 或 者 有 疑 点 的 内 容 并 做 查 阅 的 索 引, 归 纳 法 庭 调 查 要 查 明 的 问 题 (3) 对 证 据 较 多 的 案 件 组 织 庭 前 证 据 交 换, 及 时 将 当 事 人 无 争 议 的 事 实 予 以 固 定, 明 确 争 议 焦 点, 突 出 庭 审 的 重 点, 以 提 高 庭 审 质 量 和 效 率 (4) 制 作 庭 审 提 纲 列 出 案 件 中 需 要 法 庭 调 查 查 实 的 问 题 以 及 需 要 当 庭 质 证 的 证 据, 形 成 庭 审 提 纲, 以 保 证 庭 审 的 效 果 2 开 庭 审 理 (1) 见 习 学 生 通 过 亲 身 体 验 庭 审, 检 验 庭 前 准 备 的 效 果 和 审 案 思 路, 熟 悉 庭 审 程 序 掌 握 庭 审 技 巧 积 累 庭 审 经 验 (2) 制 作 审 理 报 告 庭 审 结 束 以 后, 合 议 庭 评 议 之 前,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及 时 制 作 审 理 报 告 107
109 3 参 与 调 解 案 件 见 习 学 生 调 解 案 件, 其 目 的 在 于 增 强 调 解 意 识, 明 确 调 解 规 范, 培 养 调 解 能 力 要 求 : (1) 熟 悉 案 情 和 当 事 人 情 况 ; (2) 及 时 发 现 调 解 中 的 问 题 领 会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灵 活 调 整 调 解 策 略 ; (3) 调 解 成 功 后 当 日, 按 照 文 书 样 式 的 要 求, 制 作 调 解 书 带 教 法 官 应 当 予 以 指 导 签 发 (4) 调 解 后, 要 注 意 总 结 调 解 方 法, 摸 索 调 解 技 巧 4 参 与 评 议 案 件 通 过 合 议 庭 评 议 案 件, 培 养 见 习 学 生 汇 报 案 件 分 析 案 件 以 及 断 案 的 法 律 思 维 方 式 5 裁 判 文 书 制 作 培 养 见 习 学 生 制 作 法 律 文 书 的 能 力 (1) 民 事 法 律 文 书 应 当 反 映 民 事 诉 讼 的 整 个 审 理 过 程, 做 到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判 决 理 由 公 开 (2) 具 体 要 求 : 格 式 规 范 表 述 妥 当, 内 容 正 确, 繁 简 得 当, 分 析 透 彻, 说 理 充 分, 逻 辑 严 密, 层 次 分 明, 杜 绝 差 错 (3) 指 导 老 师 应 当 修 改 签 发 法 律 文 书, 并 对 见 习 学 生 法 律 文 书 的 制 作 进 行 点 评 6 简 易 程 序 案 件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熟 练 掌 握 简 易 程 序 案 件 的 审 理, 提 高 办 案 效 率 要 求 : (1) 按 照 最 高 法 院 和 高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把 握 简 易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以 及 简 易 案 件 的 审 理 程 序 ; (2) 在 简 易 案 件 审 理 中, 对 于 回 避 举 证 责 任 开 庭 等 事 项,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注 意 向 当 事 人 行 使 释 明 权 的 事 项 ; (3) 遵 循 简 易 案 件 的 特 点, 贯 彻 审 理 和 调 解 相 结 合 的 方 针, 及 时 审 结 案 件 ; (4) 严 格 控 制 简 易 程 序 转 为 普 通 程 序, 如 果 需 要 变 更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5) 对 于 简 易 案 件 的 上 诉 案 件, 要 考 虑 简 易 案 件 的 特 点 ( 四 ) 行 政 审 判 见 习 1 庭 前 准 备 108
110 (1) 审 查 起 诉 材 料 熟 悉 基 本 案 情, 明 确 诉 讼 请 求, 确 定 审 理 对 象, 归 纳 争 议 焦 点, 理 清 案 件 审 理 思 路 (2) 制 作 庭 审 提 纲 2 开 庭 审 理 通 过 听 审 直 接 发 问, 检 验 阅 卷 的 成 效 和 审 理 思 路, 熟 悉 庭 审 规 范 和 证 据 审 查 的 方 法 3 参 加 合 议 庭 评 议 见 习 学 生 参 加 合 议 庭 评 议, 目 的 是 要 培 养 遵 从 逻 辑 和 法 律 的 审 判 思 维 锻 炼 规 范 表 达 审 判 意 见 的 能 力 4 撰 写 裁 判 文 书 稿 见 习 学 生 应 依 照 最 高 法 院 下 发 的 一 审 行 政 案 件 法 律 文 书 样 式 的 规 定 格 式, 根 据 案 件 审 理 报 告 确 定 的 案 件 事 实 判 决 理 由 和 判 决 结 果, 并 拟 判 决 书 稿 三 法 院 专 业 见 习 的 考 核 方 式 与 评 分 办 法 1. 专 业 见 习 考 核 由 各 院 系 专 业 见 习 领 导 小 组 自 主 组 织 2. 学 生 参 加 专 业 见 习 考 核 必 须 完 成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全 部 专 业 见 习 任 务, 并 提 交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 手 册 中 学 生 专 业 见 习 报 告 不 少 于 2500 字 ) 3. 专 业 见 习 考 核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计 分,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中 的 专 业 见 习 鉴 定 为 40 分, 专 业 见 习 报 告 为 60 分, 计 算 出 总 分 后, 各 院 系 填 写 学 生 专 业 见 习 成 绩 登 记 表 ( 成 绩 登 记 表 在 教 务 处 网 站 相 关 下 载 处 下 载 ),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将 纸 质 版 本 和 电 子 版 本 上 报 教 务 处 专 业 见 习 作 为 一 门 实 践 课 程, 成 绩 导 入 学 生 成 绩 库, 并 在 成 绩 单 中 显 示 学 生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专 业 见 习 成 绩 记 零 分 见 习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须 另 行 选 择 自 主 实 习, 并 参 加 统 一 考 核, 实 习 费 用 自 理 (1) 未 参 加 专 业 见 习 或 者 专 业 见 习 缺 勤 时 间 超 过 7 天 及 其 以 上 者 (2)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中 的 专 业 见 习 总 结 报 告 专 业 见 习 鉴 定 表 和 学 校 规 定 必 须 提 交 的 其 他 见 习 材 料 有 任 何 一 项 缺 失 的 (3) 专 业 见 习 期 间 由 于 违 反 学 校 专 业 见 习 纪 律 专 业 见 习 单 位 工 作 纪 律 或 由 于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恶 劣 影 响 的 (4) 专 业 见 习 期 间 有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责 任 的 (5) 专 业 见 习 过 程 中 及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内 容 或 者 其 他 专 业 见 习 材 料 经 查 实 有 弄 虚 作 109
111 假 者 110
112 (2) 检 察 院 系 统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适 用 专 业 : 法 学 专 业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总 学 分 数 :2 学 分 见 习 时 间 : 第 4 学 期 后 暑 假 见 习 学 时 或 周 数 :6 周 见 习 基 地 性 质 : 检 察 院 一 检 察 院 专 业 见 习 性 质 与 目 的 ( 一 ) 专 业 见 习 性 质 法 学 专 业 检 察 院 综 合 实 训 ( 二 ) 专 业 见 习 目 的 法 学 专 业 见 习 是 高 等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必 修 课 程, 在 实 现 我 校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方 面 具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通 过 检 察 院 专 业 见 习, 使 学 生 了 解 检 察 院 的 业 务 情 况, 熟 悉 检 察 院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工 作 程 序 ; 了 解 法 学 行 业, 增 强 对 法 学 专 业 学 科 范 围 的 感 性 认 识 ; 了 解 法 学 专 业 在 社 会 发 展 和 国 民 经 济 建 设 中 的 地 位 作 用 和 发 展 趋 势 ; 初 步 获 得 从 事 法 学 实 际 工 作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二 检 察 院 专 业 见 习 内 容 与 基 本 要 求 ( 一 ) 专 业 见 习 内 容 1. 专 业 见 习 熟 悉 与 适 应 阶 段 (1) 熟 悉 并 了 解 检 察 院 所 在 的 社 会 环 境 (2) 与 检 察 院 的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进 行 接 触 与 沟 通 (3) 学 习 并 遵 守 检 察 院 内 部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和 纪 律 要 求 (4) 与 检 察 院 的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商 议, 确 定 见 习 工 作 岗 位 (5) 在 完 成 (1)-(4) 项 工 作 过 程 中, 学 生 应 当 与 专 职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和 检 察 院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积 极 配 合, 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见 习 记 录 2. 专 业 见 习 实 训 阶 段 (1) 了 解 检 察 院 的 工 作 程 序, 如 立 案 侦 察 批 捕 起 诉 等 环 节 及 其 运 作 方 式 ; 掌 握 从 事 检 察 院 相 关 业 务 的 基 本 技 能, 参 与 辅 助 工 作 (2) 参 与 检 察 院 对 案 件 的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111
113 (3) 旁 听 2-3 件 公 诉 案 件 的 审 理 过 程 (4) 参 与 检 察 院 有 关 业 务 庭 制 作 证 据 目 录 归 纳 案 件 要 点 (5)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协 助 检 察 院 对 有 关 案 件 的 讨 论 (6) 学 习 制 作 检 察 院 法 律 文 书 (7) 在 人 民 检 察 院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学 习 案 件 卷 宗 的 整 理 与 归 档 工 作 (8) 参 与 检 察 院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安 排 的 其 他 业 务 活 动 (9) 在 参 与 (1)-(8) 项 工 作 过 程 中, 学 生 应 该 与 专 职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积 极 配 合, 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见 习 记 录 3. 专 业 见 习 总 结 阶 段 (1) 在 学 校 专 职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和 检 察 院 ( 见 习 单 位 )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撰 写 见 习 报 告 (2) 根 据 学 生 的 综 合 表 现 见 习 记 录 见 习 报 告 及 检 察 院 ( 见 习 单 位 )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出 具 的 学 生 见 习 考 核 意 见, 由 学 校 专 职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出 具 学 生 见 习 考 核 意 见 ( 二 ) 专 业 见 习 的 基 本 要 求 1. 根 据 本 教 学 大 纲, 准 确 填 写 专 业 见 习 安 排 情 况 一 览 表, 并 据 此 开 展 见 习 教 学 活 动 2. 加 强 专 业 见 习 纪 律 教 育, 保 证 专 业 见 习 活 动 安 全 有 序 的 进 行 专 业 见 习 学 生 在 专 业 见 习 期 间 须 遵 守 如 下 见 习 纪 律 : (1)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校 和 见 习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尊 重 见 习 单 位 的 领 导 和 职 工, 虚 心 向 他 们 学 习 (2)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露 见 习 单 位 的 秘 密 (3) 严 格 遵 守 见 习 单 位 的 工 作 纪 律, 服 从 领 导, 听 从 指 挥,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4) 见 习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请 假,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经 见 习 单 位 兼 职 指 导 教 师 和 学 校 专 职 指 导 教 师 双 重 批 准, 累 计 请 假 不 得 超 过 7 天 (5) 团 结 友 爱, 文 明 礼 貌, 严 禁 酗 酒 闹 事 打 架 斗 殴 以 及 其 他 不 文 明 行 为 (6) 爱 护 公 共 财 物,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擅 自 动 用 见 习 单 位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见 习 用 品 ; 不 得 遗 失 损 坏 见 习 单 位 的 公 共 物 品 和 档 案 资 料 (7) 厉 行 节 约, 诚 实 守 信, 不 得 使 用 见 习 单 位 的 打 印 机 电 话 机 等 办 理 个 人 事 务 (8)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防 止 交 通 事 故 参 加 集 中 见 习 并 集 中 住 宿 的 112
114 学 生, 未 经 检 察 院 ( 见 习 单 位 )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与 学 校 专 职 指 导 教 师 双 重 批 准, 一 律 不 准 离 队 单 独 活 动, 不 准 离 队 外 宿 凡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造 成 个 人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和 损 失 的, 由 个 人 负 责 ; 造 成 集 体 和 国 家 财 产 损 失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按 照 学 校 和 见 习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或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3. 精 心 安 排 专 业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确 保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专 业 见 习 活 动 由 学 校 专 职 指 导 教 师 协 同 检 察 院 ( 见 习 单 位 )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完 成 专 职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由 各 院 系 内 理 论 知 识 扎 实 实 务 技 能 较 强 的 教 师 担 任 以 地 市 为 单 位, 每 个 地 区 安 排 2 名 专 职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 检 察 院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由 各 院 系 自 行 聘 任 见 习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担 任 专 职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两 人 结 成 一 个 小 组, 以 小 组 为 单 位, 与 所 负 责 的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开 展 交 流 活 动, 在 一 个 见 习 周 期 内 应 亲 自 到 每 个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交 流 1 2 次, 具 体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在 专 业 见 习 准 备 阶 段 与 见 习 基 地 联 系 人 取 得 联 系, 商 定 见 习 有 关 事 项 ; 同 检 察 院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联 系, 共 同 商 定 专 业 见 习 的 实 施 方 案 (2) 见 习 初 期, 做 好 见 习 基 地 与 学 生 之 间 的 协 调 工 作 (3) 与 检 察 院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保 持 联 系, 了 解 专 业 见 习 的 开 展 情 况 (4) 解 答 学 生 在 专 业 见 习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专 业 问 题, 指 导 学 生 撰 写 专 业 见 习 报 告 (5) 掌 握 见 习 期 间 学 生 的 思 想 生 活 状 况, 适 时 进 行 教 育 帮 扶 工 作 (6) 收 集 日 常 教 学 需 要 的 信 息 资 料 4. 明 确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内 容, 增 强 专 业 见 习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各 单 位 根 据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结 合 法 学 专 业 见 习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明 确 合 理 的 见 习 内 容 5. 加 强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档 案 建 设, 规 范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活 动 相 关 院 系 应 重 视 并 做 好 2013 年 本 科 生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档 案 资 料 的 整 理 收 集 和 存 档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见 习 教 学 活 动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水 平 学 校 必 须 保 存 的 专 业 见 习 工 作 档 案 主 要 有 : (1)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2) 专 业 见 习 安 排 情 况 一 览 表 (3) 院 系 专 业 见 习 总 结 (4) 学 生 专 业 见 习 成 绩 登 记 表 (5) 学 生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6) 其 他 必 须 保 存 的 见 习 资 料 等 113
115 上 述 (1) (4) 项 专 业 见 习 材 料, 应 另 行 报 送 学 校,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建 立 全 校 性 见 习 档 案 ; 第 (5) 项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不 再 放 入 学 生 档 案, 由 院 系 统 一 存 档 三 检 察 院 专 业 见 习 考 核 方 式 与 评 分 方 法 ( 一 ) 专 业 见 习 考 核 方 式 1. 专 业 见 习 考 核 由 各 院 系 专 业 见 习 领 导 小 组 自 主 组 织 2. 学 生 参 加 专 业 见 习 考 核 必 须 完 成 本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全 部 专 业 见 习 任 务, 并 提 交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 手 册 中 学 生 专 业 见 习 报 告 不 少 于 2500 字 ) 学 生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中 必 须 有 见 习 内 容 的 记 录 见 习 学 生 的 个 人 总 结 专 职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和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 单 位 ) 的 评 语,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 单 位 ) 评 语 应 交 由 检 察 院 专 业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评 定, 并 经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盖 章 3. 专 业 见 习 考 核 由 专 职 见 习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根 据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 单 位 ) 的 见 习 鉴 定 意 见, 结 合 学 生 的 学 生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的 记 录 情 况 见 习 报 告 以 及 学 生 在 整 个 见 习 过 程 中 的 表 现, 综 合 评 定 学 生 的 见 习 成 绩 ( 二 ) 专 业 见 习 评 分 方 法 根 据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专 业 见 习 考 核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计 分,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中 的 专 业 见 习 鉴 定 为 40 分, 专 业 见 习 报 告 为 60 分 成 绩 分 优 秀 ( 分 ) 良 好 (80 89 分 ) 中 等 (70 79 分 ) 及 格 (60 69 分 ) 不 及 格 (59 分 以 下 ) 五 个 等 级 学 生 见 习 成 绩 评 定 原 则 上 应 呈 正 态 分 布, 严 格 控 制 优 秀 成 绩 的 比 例 各 院 系 填 写 学 生 专 业 见 习 成 绩 登 记 表 ( 成 绩 登 记 表 在 教 务 处 网 站 相 关 下 载 处 下 载 ),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纸 质 版 本 和 电 子 版 本 上 报 教 务 处 专 业 见 习 作 为 一 门 实 践 课 程, 成 绩 导 入 学 生 成 绩 库, 并 在 成 绩 单 中 显 示 学 生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专 业 见 习 成 绩 记 零 分 见 习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须 另 行 选 择 自 主 见 习, 并 参 加 统 一 考 核, 见 习 费 用 自 理 (1) 未 参 加 专 业 见 习 或 者 专 业 见 习 缺 勤 时 间 超 过 7 天 及 其 以 上 者 (2)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中 的 专 业 见 习 总 结 报 告 专 业 见 习 鉴 定 表 和 学 校 规 定 必 须 提 交 的 其 他 见 习 材 料 有 任 何 一 项 缺 失 的 (3) 专 业 见 习 期 间 由 于 违 反 学 校 专 业 见 习 纪 律 专 业 见 习 单 位 工 作 纪 律 或 由 于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恶 劣 影 响 的 (4) 专 业 见 习 期 间 有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责 任 的 114
116 假 者 (5) 专 业 见 习 过 程 中 及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内 容 或 者 其 他 专 业 见 习 材 料 经 查 实 有 弄 虚 作 115
117 (3) 仲 裁 委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适 用 专 业 : 法 学 专 业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总 学 分 数 :2 学 分 见 习 时 间 : 第 4 学 期 后 暑 假 见 习 学 时 或 周 数 :6 周 见 习 基 地 性 质 : 仲 裁 委 一 仲 裁 委 专 业 见 习 性 质 与 目 的 专 业 见 习 是 学 生 大 学 学 习 阶 段 重 要 的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之 一, 通 过 见 习, 学 生 将 进 一 步 了 解 社 会, 增 强 对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责 任 感 使 命 感,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进 一 步 加 深 对 所 学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的 理 解, 培 养 学 生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养 ; 见 习 阶 段, 通 过 相 关 专 题 调 研, 为 写 作 毕 业 论 文 收 集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打 下 基 础 学 生 通 过 见 习, 将 所 学 专 业 知 识 与 法 律 实 践 紧 密 结 合, 将 专 业 知 识 转 化 为 专 业 工 作 技 能 与 能 力, 为 毕 业 后 从 事 法 学 等 相 关 理 论 工 作 奠 定 扎 实 的 基 础 ; 通 过 深 入 单 位 见 习, 让 学 生 接 触 和 了 解 社 会 实 际, 增 强 学 生 的 劳 动 观 念 敬 业 精 神 和 责 任 心, 学 习 专 业 技 能 ; 巩 固 所 学 理 论 知 识,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以 及 初 步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二 仲 裁 委 专 业 见 习 内 容 与 基 本 要 求 ( 一 ) 见 习 内 容 学 生 在 仲 裁 委 接 受 指 导 老 师 的 传 帮 带, 结 合 仲 裁 委 的 工 作 性 质, 以 法 律 咨 询 仲 裁 立 案 开 庭, 裁 决 法 律 文 书 等 工 作 内 容 为 核 心, 全 面 运 用 所 掌 握 的 法 律 学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熟 悉 办 理 案 件 书 记 书 写 公 文 整 理 档 案 待 人 接 物 等 基 本 工 作 办 法 见 习 活 动 由 具 有 实 践 经 验 的 老 师 带 队, 并 担 任 指 导 老 师, 指 导 老 师 解 答 学 生 见 习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专 业 问 题, 指 导 学 生 撰 写 见 习 报 告 等 ( 二 ) 基 本 要 求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仲 裁 委 的 纪 律 要 求, 严 以 律 己, 恪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严 禁 在 办 理 案 件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触 犯 法 律 违 反 纪 律 的 行 为 发 生 见 习 学 生 从 到 仲 裁 委 之 日 起 至 见 习 结 束 之 日 止, 请 各 见 习 单 位 按 照 管 理 职 工 的 要 求 管 理 学 生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认 真 学 习 掌 握 仲 裁 案 件 办 理 的 各 项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的 办 案 技 巧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在 指 导 老 师 的 教 导 下, 在 见 习 过 程 中 不 断 汲 取 各 仲 裁 委 工 作 人 员 及 仲 裁 员 的 优 良 素 质, 培 养 良 好 的 职 业 责 任 感 116
118 仲 裁 委 可 以 采 取 一 带 一 或 一 带 二 的 传 授 方 式, 即 一 名 工 作 人 员 直 接 面 对 一 名 或 两 名 学 生, 在 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和 有 关 单 位 工 作 纪 律 的 前 提 下, 让 学 生 参 与 其 办 理 案 件 的 各 个 阶 段, 让 学 生 掌 握 整 个 办 案 流 程 请 各 仲 裁 委 严 格 见 习 学 生 考 勤, 对 学 生 的 出 勤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学 院 将 以 仲 裁 委 的 记 录 及 指 导 教 师 的 考 勤 检 查 为 准, 将 学 生 的 出 勤 率 按 规 定 的 比 率 计 入 其 见 习 成 绩 内 学 生 见 习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请 假,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确 实 需 要 请 假 的, 应 由 学 生 向 指 导 老 师 和 单 位 领 导 写 书 面 请 假 条 请 假, 经 批 准 后 方 能 离 开 见 习 岗 位 三 仲 裁 委 专 业 见 习 考 核 方 式 与 评 分 方 法 见 习 成 绩 按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五 个 等 级 评 定 原 则 上, 见 习 学 生 的 成 绩 认 定, 主 要 依 据 仲 裁 委 指 导 教 师 及 仲 裁 委 评 定 的 成 绩 见 习 资 料, 由 指 导 教 师 会 同 学 院 见 习 领 导 小 组 综 合 评 定 成 绩 学 生 参 加 见 习 考 核 必 须 完 成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全 部 见 习 任 务, 并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 见 习 日 记 见 习 报 告 ( 不 少 于 2500 字 ) 和 见 习 鉴 定 见 习 成 绩 定 评 定 : 见 习 报 告 占 60%; 见 习 鉴 定 占 40% 学 生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见 习 成 绩 以 不 及 格 ( 零 分 ) 记 : 1 未 参 加 见 习 或 者 见 习 缺 勤 时 间 超 过 规 定 的 见 习 时 间 三 分 之 一 及 其 以 上 者 ; 2 见 习 报 告 ( 见 习 调 查 报 告 ) 见 习 单 位 出 具 的 见 习 鉴 定 见 习 日 志 ( 见 习 笔 记 ) 和 学 校 规 定 必 须 提 交 的 其 他 见 习 材 料 有 任 何 一 项 缺 失 或 本 院 认 定 为 不 及 格 的 ; 3 见 习 期 间 由 于 违 反 学 校 见 习 纪 律 见 习 单 位 工 作 纪 律 或 由 于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恶 劣 影 响 的 ; 4 见 习 期 间 有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责 任 的 ; 5 见 习 过 程 中 及 见 习 总 结 报 告 见 习 日 志 或 者 其 他 见 习 材 料 经 查 实 弄 虚 作 假 ( 包 括 网 上 下 载 或 抄 袭 他 人 见 习 日 记 ) 行 为 者 ; 凡 见 习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在 参 加 工 作 后 的 见 习 期 间 进 行 重 新 安 排, 并 根 据 见 习 表 现 重 新 确 定 见 习 成 绩 117
119 (4)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教 学 大 纲 适 用 专 业 : 法 学 专 业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总 学 分 数 :2 学 分 见 习 时 间 : 第 4 学 期 后 暑 假 见 习 学 时 或 周 数 :6 周 见 习 基 地 性 质 : 律 师 事 务 所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的 性 质 与 目 的 专 业 见 习 是 实 践 教 学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我 校 法 学 专 业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所 确 定 的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有 针 对 性 的 指 导 性 较 强 的 专 业 见 习 不 仅 能 够 帮 助 学 生 实 现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强 化 专 业 知 识 的 学 习 和 理 解, 而 且 能 够 极 大 地 发 挥 学 生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的 学 习 习 惯 探 索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法 学 专 业 学 生 选 择 律 师 事 务 所 见 习, 主 要 是 指 组 织 学 生 进 入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专 业 律 师 的 协 助 和 指 导 之 下, 通 过 直 接 参 与 律 师 的 日 常 工 作, 了 解 律 师 这 一 法 律 职 业 群 体, 在 国 家 司 法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和 作 用, 增 强 学 生 对 法 学 专 业 的 感 性 认 识 ; 了 解 律 师 的 职 业 规 范 工 作 程 序, 感 知 律 师 的 职 业 素 养 和 要 求 通 过 专 业 见 习, 可 以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增 强 学 生 的 社 会 适 应 性 和 基 本 的 人 际 交 往 能 力, 为 学 生 将 来 从 事 法 律 实 务 工 作 或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奠 定 良 好 的 专 业 基 础 二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内 容 与 基 本 要 求 ( 一 )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内 容 鉴 于 参 加 见 习 的 学 生 尚 未 完 成 全 部 法 学 专 业 课 程 的 学 习, 所 掌 握 的 专 业 知 识 体 系 还 不 够 全 面, 不 具 备 独 立 从 事 律 师 业 务 的 各 项 技 能, 因 此, 学 生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见 习 活 动 中, 应 当 以 专 业 技 能 的 学 习 为 主, 在 专 业 律 师 的 指 导 下 辅 助 性 的 开 展 工 作, 并 以 此 培 养 和 训 练 职 业 思 维 和 能 力, 实 现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有 机 结 合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协 助 律 师 整 理 装 订 办 案 卷 宗, 了 解 律 师 办 案 流 程 以 及 其 在 司 法 程 序 中 的 作 用 办 案 卷 宗 是 律 师 办 案 活 动 的 总 结, 集 中 了 办 理 案 件 的 各 种 材 料 仔 细 研 读 分 析 各 种 材 料, 可 以 了 解 案 件 办 理 的 流 程 所 需 材 料 及 其 收 集 途 径 和 作 用 ; 了 解 案 件 处 理 的 司 法 程 序 以 及 各 个 环 节 2 学 习 撰 写 与 律 师 业 务 相 关 的 各 种 法 律 文 书 在 律 师 所 提 供 的 各 种 法 律 服 务 中, 法 律 文 书 撰 写 是 一 项 对 律 师 的 法 律 功 底 逻 辑 思 维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等 均 有 较 高 要 求 的 工 作, 是 衡 量 律 师 法 律 专 业 素 质 的 一 个 重 要 尺 度 参 加 见 习 学 生 可 以 结 合 案 件 材 料, 了 解 各 种 法 律 文 书 的 撰 写 规 范, 在 专 业 律 师 的 指 导 下 学 习 撰 写 各 种 法 律 文 书, 培 养 和 锻 炼 专 118
120 业 写 作 能 力 3 辅 助 专 业 律 师 完 成 某 些 事 务 性 工 作, 培 养 专 业 交 流 沟 通 能 力 和 表 达 能 力 较 强 的 交 流 沟 通 能 力 和 表 达 能 力 是 职 业 律 师 必 备 能 力 之 一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在 专 业 律 师 的 指 导 下, 参 加 或 承 担 接 待 当 事 人 到 有 关 部 门 送 交 案 件 材 料 案 件 咨 询 讨 论 的 记 录 等 事 务 性 工 作, 培 养 和 锻 炼 专 业 表 达 交 流 能 力 和 快 速 记 录 能 力 4 旁 听 案 件 庭 审, 观 摩 律 师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举 证 质 证 辩 论 的 全 过 程, 了 解 案 件 庭 审 的 各 个 环 节 及 其 目 的 要 求, 学 习 案 件 处 理 的 基 本 技 能 5 观 察 和 了 解 律 师 办 案 的 基 本 程 序 和 职 业 规 范, 注 重 职 业 思 维 的 训 练 和 养 成 6 参 加 其 他 律 师 业 务 活 动 (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基 本 要 求 参 加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的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参 加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明 确 专 业 见 习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端 正 学 习 态 度, 树 立 高 度 负 责 的 工 作 责 任 感 2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所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工 作 纪 律, 讲 文 明, 懂 礼 貌, 树 立 良 好 的 个 人 形 象 3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在 专 业 律 师 的 指 导 下, 积 极 参 加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工 作, 虚 心 向 指 导 律 师 学 习 求 教 4 参 加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保 持 与 见 习 单 位 指 导 律 师 和 带 队 老 师 沟 通 联 系,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私 自 行 动 5 专 业 见 习 结 束 时, 参 加 见 习 学 生 应 当 撰 写 见 习 总 结, 对 见 习 期 间 的 学 习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分 析 学 生 见 习 报 告 由 学 校 统 一 存 档 管 理 参 加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的 带 队 教 师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加 强 与 参 加 见 习 学 生 及 其 所 在 实 见 习 单 位 的 联 系, 定 期 检 查 学 生 的 见 习 情 况, 掌 握 学 生 见 习 动 态 专 业 见 习 期 间, 带 队 教 师 要 到 见 习 基 地 1 2 次 2 关 心 参 加 见 习 学 生 的 思 想 生 活 和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指 导 学 生 完 成 见 习 内 容,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有 关 问 题 应 予 以 及 时 解 答 指 导 和 反 馈 3 指 导 学 生 撰 写 见 习 报 告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专 业 指 导 律 师 的 职 责 : 1 悉 心 指 导 见 习 学 生 完 成 各 项 见 习 工 作 119
121 2 对 见 习 学 生 做 出 见 习 鉴 定 意 见 三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考 核 方 式 与 评 分 方 法 ( 一 )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考 核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完 成 以 后, 参 加 见 习 学 生 由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考 核 考 核 依 据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指 导 律 师 的 鉴 定 意 见 和 个 人 撰 写 的 见 习 报 告 (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评 分 方 法 参 加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见 习 学 生 的 考 核 采 用 百 分 制 计 分 其 中,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鉴 定 意 见 占 40 分, 学 生 个 人 撰 写 的 见 习 报 告 占 60 分, 两 项 合 计 作 为 学 生 专 业 见 习 的 最 后 成 绩, 计 入 学 生 成 绩 单 中 见 习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专 业 见 习 成 绩 计 零 分 :(1) 未 参 加 专 业 见 习 或 者 专 业 见 习 缺 勤 时 间 超 过 7 天 及 其 以 上 者 (2)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中 的 专 业 见 习 总 结 报 告 专 业 见 习 鉴 定 表 和 学 校 规 定 必 须 提 交 的 其 他 见 习 材 料 有 任 何 一 项 缺 失 的 (3) 专 业 见 习 期 间 由 于 违 反 学 校 专 业 见 习 纪 律 专 业 见 习 单 位 工 作 纪 律 或 由 于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恶 劣 影 响 的 (4) 专 业 见 习 期 间 有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责 任 的 (5) 专 业 见 习 过 程 中 及 专 业 见 习 手 册 内 容 或 者 其 他 专 业 见 习 材 料 经 查 实 有 弄 虚 作 假 者 凡 专 业 见 习 成 绩 不 及 格 的 学 生, 须 另 行 自 主 安 排 见 习, 并 经 考 核 达 到 及 格 标 准, 但 见 习 费 用 需 自 理 120
122 8.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第 一 届 模 拟 法 庭 对 抗 赛 活 动 方 案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号 模 拟 法 庭 对 抗 赛 活 动 方 案 一 活 动 背 景 法 律 职 业 能 力 的 培 养 不 仅 依 赖 于 法 学 理 论 知 识 的 积 累, 更 重 要 地 在 于 法 律 职 业 生 涯 的 历 练 法 学 学 生 对 法 律 职 业 充 满 憧 憬 和 向 往, 却 少 有 机 会 去 经 历 和 体 验, 对 于 法 律 职 业 的 职 业 需 求 缺 乏 清 晰 的 了 解 和 认 识,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妨 碍 了 法 学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作 为 培 养 学 生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的 传 统 项 目, 模 拟 法 庭 为 学 生 树 立 法 律 信 仰 孕 育 职 业 品 格 训 练 法 律 思 维 强 化 实 践 技 能 提 供 了 准 实 战 平 台 因 此, 举 办 模 拟 法 庭 对 抗 赛, 搭 建 起 理 论 学 习 和 技 能 培 养 平 衡 发 展 的 桥 梁, 对 于 法 学 专 业 的 学 生 来 说 势 在 必 行 二 活 动 目 的 通 过 举 办 此 次 活 动, 旨 在 让 更 多 的 法 学 学 生 亲 身 体 验 庭 审 实 况, 了 解 法 律 工 作 者 所 应 具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职 业 素 养, 明 确 努 力 121
123 的 方 向 性 和 学 习 的 针 对 性, 并 通 过 实 际 参 与 诉 讼 程 序, 树 立 法 律 信 仰, 陶 冶 法 治 精 神, 培 养 法 律 思 维, 训 练 操 作 技 能, 全 面 提 高 法 律 应 用 能 力 和 实 战 水 平, 为 将 来 真 正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做 好 准 备 同 时, 通 过 举 办 准 实 战 性 质 的 模 拟 法 庭 对 抗 赛, 进 一 步 挖 掘 和 培 养 优 秀 人 才, 参 加 全 省 乃 至 全 国 性 的 竞 赛 活 动, 推 动 我 校 法 学 教 育 迈 上 新 台 阶 三 活 动 时 间 活 动 分 预 赛 和 复 赛 两 个 阶 段 预 赛 时 间 为 :2010 年 5 月 初 至 9 月 底 ; 复 赛 时 间 为 :2010 年 10 月 至 11 月 四 活 动 地 点 预 赛 地 点 为 : 模 拟 法 庭 ( 一 ) 模 拟 法 庭 ( 二 ) 模 拟 法 庭 ( 三 ) 和 模 拟 仲 裁 庭 ( 二 ); 复 赛 地 点 为 : 模 拟 法 庭 ( 三 ) 五 比 赛 规 程 活 动 分 为 预 赛 和 复 赛 两 个 阶 段, 由 教 务 处 主 办, 四 个 法 学 院 和 警 官 学 院 共 同 承 办 ( 一 ) 预 赛 规 程 预 赛 以 各 法 学 院 ( 含 警 官 学 院 ) 为 单 位, 由 各 法 学 院 自 行 确 定 活 动 方 案, 参 照 复 赛 比 赛 规 程 进 行 预 赛 由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中 心 统 一 提 供 服 装 场 所 和 技 术 支 持 中 心 根 据 活 动 总 体 安 排, 做 好 前 期 活 动 策 划 宣 传, 活 动 期 间 跟 踪 报 道 和 预 赛 阶 段 情 况 总 结 预 赛 情 况, 包 括 预 赛 方 案 宣 传 形 式 举 办 场 次 参 赛 人 数 比 赛 实 况 图 片 资 料 以 及 学 生 评 价 各 项 指 标 均 将 作 为 评 选 优 秀 组 织 单 位 的 重 要 依 据 具 体 要 求 : 1 各 法 学 院 必 须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活 动 方 案,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中 心 审 核 备 案 2 各 法 学 院 应 充 分 做 好 宣 传 发 动 工 作, 提 高 活 动 的 影 响 力 和 学 生 参 与 性 3 各 单 位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负 责 本 单 位 活 动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122
124 4 参 与 对 象 覆 盖 到 普 通 本 科 和 专 科 不 同 层 次 的 学 生 5 活 动 以 服 务 教 学 为 宗 旨, 以 培 养 学 生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为 目 的, 杜 绝 搞 形 式, 走 过 场 6 预 赛 活 动 情 况 须 提 供 相 关 的 图 片 和 文 字 材 料, 由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中 心 统 一 整 理 归 档 7 各 单 位 选 取 一 场 预 赛 活 动 在 模 拟 法 庭 ( 三 ) 举 办, 由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中 心 人 员 参 与 旁 听, 并 全 程 刻 录 光 盘 存 档 ( 二 ) 复 赛 规 程 复 赛 采 用 对 抗 制, 共 举 办 三 场 活 动 主 办 方 负 责 对 参 赛 队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每 场 复 赛 由 3 个 参 赛 队 出 场, 各 参 赛 队 分 别 担 任 原 告 方 ( 公 诉 方 ) 被 告 方 ( 辩 护 方 ) 和 审 判 方 评 委 参 照 原 告 方 被 告 方 和 审 判 方 不 同 的 评 分 标 准, 评 出 优 胜 团 队 和 优 秀 个 人 1 队 伍 组 成 在 预 赛 基 础 上, 四 个 法 学 院 各 推 荐 2 支 代 表 队 ( 每 三 人 组 成 一 个 参 赛 队 ), 警 官 学 院 推 荐 1 支 代 表 队, 组 成 9 支 代 表 队, 参 加 全 校 复 赛 复 赛 模 拟 庭 审 民 事 和 刑 事 两 类 案 件, 共 举 办 3 场 活 动 主 办 方 根 据 案 情 需 要, 配 备 书 记 员 证 人 鉴 定 人 翻 译 人 员 和 司 法 警 察, 辅 助 参 与 案 件 审 理, 但 不 计 算 比 赛 成 绩 各 参 赛 队 伍 应 指 派 领 队 一 名 领 队 对 外 代 表 该 队 并 负 责 与 主 办 方 联 络 相 关 赛 务, 并 可 全 权 决 定 该 本 参 赛 队 伍 一 切 事 务 各 参 赛 队 伍 不 得 弃 权, 在 参 赛 队 员 因 故 不 能 参 赛 时, 由 参 赛 领 队 指 定 替 补 队 员 参 赛 2 参 赛 指 导 参 赛 代 表 队 可 以 聘 请 教 师 担 任 活 动 指 导 指 导 老 师 指 导 范 围 限 于 为 参 赛 队 员 讲 解 有 关 的 法 律 基 本 知 识, 提 供 有 关 的 资 料 和 训 练 辩 论 技 巧 案 件 的 分 析 法 律 意 见 的 形 成 法 律 书 状 的 撰 写 和 出 庭 比 赛 必 须 由 参 赛 队 员 独 立 完 成 实 践 教 学 中 心 负 责 活 动 的 公 平 公 正 开 展 一 旦 发 现 有 指 导 老 师 包 办 或 代 替 现 象, 经 查 实, 将 取 消 有 关 院 系 的 比 赛 成 绩 123
125 3 比 赛 评 审 复 赛 中, 评 审 团 由 7 名 评 委 组 成, 分 别 由 来 自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的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 比 例 为 3:2:2) 担 任, 每 场 评 审 团 互 推 一 人 担 任 评 审 团 主 席 每 场 比 赛 结 束, 评 审 团 根 据 相 应 的 评 分 标 准 ( 评 分 采 用 十 分 制 ) 分 别 为 各 参 赛 队 伍 进 行 现 场 打 分, 计 算 出 平 均 得 分 后, 当 场 公 布 成 绩 担 任 评 委 的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分 别 为 模 拟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模 拟 律 师 的 参 赛 队 伍 做 出 现 场 点 评 每 场 比 赛 结 束, 评 审 团 根 据 比 赛 情 况, 评 出 本 场 的 优 秀 法 官 优 秀 检 察 官 和 优 秀 律 师 各 1 名, 作 为 参 评 最 佳 法 官 最 佳 检 察 官 和 最 佳 律 师 的 候 选 人 整 场 比 赛 结 束 后, 评 审 团 在 综 合 全 场 比 赛 的 基 础 上, 从 优 秀 个 人 候 选 人 中 推 选 出 最 佳 法 官 最 佳 检 查 官 和 最 佳 律 师 各 1 名, 并 为 每 名 被 推 荐 人 拟 定 推 荐 词 学 校 成 立 专 家 评 审 组, 通 过 集 中 评 审, 推 选 出 复 赛 阶 段 最 佳 起 诉 状 最 佳 答 辩 状 ( 最 佳 辩 护 词 ) 和 最 佳 判 决 书 各 1 份 主 办 方 会 同 专 家 评 审 组 在 综 合 考 虑 预 赛 和 决 赛 整 体 情 况 基 础 上, 评 出 活 动 优 秀 组 织 单 位 4 优 胜 团 队 评 分 标 准 复 赛 成 绩 采 用 十 分 制 计 分 评 审 团 成 员 根 据 原 告 方 ( 公 诉 方 ) 被 告 方 ( 辩 护 方 ) 和 审 判 方 各 自 的 评 价 指 标 依 次 为 每 场 参 赛 的 三 个 代 表 队 打 分, 评 审 团 7 个 评 委 的 平 均 得 分 为 各 代 表 队 的 最 终 得 分 原 告 方 ( 公 诉 方 ) 和 被 告 方 ( 辩 护 方 ) 评 分 标 准 均 包 含 法 律 文 书 和 言 辞 辩 论 2 个 一 级 评 价 指 标, 具 体 分 解 为 10 个 二 级 评 价 指 标 ; 审 判 方 评 分 标 准 包 含 开 庭 前 准 备 案 件 事 实 的 调 查 等 5 个 评 价 指 标 ( 具 体 评 分 细 则 见 附 表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评 分 表 ) 三 场 复 赛 全 部 结 束 后, 根 据 所 有 参 赛 代 表 队 比 赛 成 绩 评 出 优 124
126 胜 团 队 5 比 赛 流 程 (1) 通 知 复 赛 活 动 面 向 全 校 四 个 法 学 院 和 警 官 学 院 9 月 中 旬 以 前, 教 务 处 以 通 知 的 形 式 将 复 赛 具 体 安 排 向 全 校 公 布, 并 将 活 动 方 案 的 实 施 细 则 和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到 有 关 院 系 和 参 赛 代 表 队 (2) 抽 签 各 参 赛 代 表 队 通 过 抽 签 决 定 参 加 的 复 赛 场 次 和 团 队 整 体 角 色 ( 如 审 判 方 原 告 方 或 被 告 方 ) 原 则 上, 同 一 院 系 的 两 支 参 赛 队 伍 分 先 后 场 次 参 赛 各 支 参 赛 队 伍 由 领 队 根 据 抽 签 结 果 确 定 的 出 场 顺 序 和 团 队 整 体 角 色, 具 体 分 配 个 人 充 任 角 色 ( 如 原 告 和 诉 讼 代 理 人 ) 在 民 事 审 判 程 序 中, 设 审 判 长 1 名, 审 判 员 2 名 ; 原 告 一 名, 原 告 代 理 人 2 名 ; 被 告 1 人, 被 告 代 理 人 2 名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设 审 判 长 1 名, 审 判 员 2 名 ; 公 诉 人 2 名, 被 害 人 1 名 ; 被 告 1 名, 辩 护 人 2 名 原 被 告 双 方 ( 控 辩 双 方 ) 针 对 案 件 情 况 进 行 法 庭 对 抗, 法 官 根 据 开 庭 情 况 做 出 裁 判 主 办 方 (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中 心 ) 根 据 案 情 需 要, 配 备 书 记 员 证 人 鉴 定 人 翻 译 人 员 和 司 法 警 察, 辅 助 参 与 案 件 审 理, 但 不 计 算 比 赛 成 绩 (3) 庭 前 准 备 刑 事 案 件 和 民 事 案 件 庭 前 准 备 均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的 实 际 流 程 进 行 原 告 方 ( 公 诉 方 )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向 主 办 方 (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中 心 ) 递 交 起 诉 书 和 证 据 目 录, 并 按 被 告 人 数 提 出 副 本, 由 主 办 方 将 起 诉 书 副 本 发 送 被 告 方 ( 辩 护 方 ) 被 告 方 ( 辩 护 方 ) 于 规 定 日 期 内 提 出 答 辩 意 见 ( 辩 护 意 见 ) 和 证 据 清 单 主 办 方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将 原 告 方 的 起 诉 书 和 证 据 目 录 被 告 方 的 答 辩 意 见 和 证 据 清 单 一 并 交 给 审 判 方, 并 确 定 开 庭 日 期 (4) 法 庭 调 查 125
127 原 被 告 双 方 ( 控 辩 双 方 ) 针 对 案 例 进 行 举 证 与 质 证, 时 间 不 限 (5) 法 庭 辩 论 1 陈 述 意 见 : 先 由 原 告 方 ( 公 诉 方 ) 发 表 起 诉 ( 公 诉 ) 意 见, 次 由 被 告 方 ( 辩 护 方 ) 发 表 答 辩 ( 辩 护 ) 意 见 2 辩 论 阶 段 : 先 由 原 告 方 ( 公 诉 方 ) 针 对 被 告 方 ( 辩 护 方 ) 答 辩 意 见 ( 辩 护 意 见 ) 展 开 辩 论, 辩 论 交 替 进 行, 分 别 就 双 方 存 在 分 歧 的 问 题 进 行 辩 论 3 发 表 最 后 意 见 : 先 由 原 告 方 ( 公 诉 方 ) 发 表 最 后 意 见, 次 由 被 告 方 ( 辩 护 方 ) 发 表 最 后 意 见 辩 论 只 基 于 已 提 交 证 据 所 规 定 的 事 实, 辩 论 过 程 中, 不 得 提 出 新 的 影 响 庭 审 进 程 的 事 实 证 据 等 言 辞 辩 论 程 序 各 部 分 均 应 在 适 当 时 间 内 完 成 被 告 人 做 最 后 陈 述 ( 仅 限 于 刑 事 案 件 ) (6) 合 议 庭 休 庭 合 议 (7) 法 庭 宣 判 ( 庭 审 小 结 作 出 判 决 ) (8) 现 场 为 参 赛 队 打 分, 评 出 相 关 奖 项 (9) 评 委 点 评 对 应 的 参 赛 队 伍 六 奖 励 办 法 复 赛 奖 项 分 三 类 : 个 人 奖 团 队 奖 和 优 秀 组 织 奖 个 人 奖 :3 名 个 人 奖 包 括 最 佳 法 官 最 佳 检 察 官 最 佳 律 师 各 1 名 团 队 奖 : 优 胜 团 队 6 名 和 最 佳 法 律 文 书 3 份 优 胜 团 队 根 据 现 场 打 分 情 况, 依 次 评 出 一 二 三 等 奖, 共 6 名 一 等 奖 1 名, 二 等 奖 2 名, 三 等 奖 3 名 最 佳 法 律 文 书 包 括 : 最 佳 起 诉 状 最 佳 答 辩 状 ( 最 佳 辩 护 词 ) 和 最 佳 判 决 书 各 1 份 优 秀 组 织 奖 :2 名 奖 励 在 预 赛 和 复 赛 活 动 中 组 织 得 力, 工 作 扎 实, 成 绩 突 出 的 参 赛 单 位 七 筹 备 事 项 126
128 ( 一 ) 成 立 专 家 组 为 规 范 开 展 模 拟 法 庭 对 抗 赛 活 动, 主 办 方 组 建 临 时 的 专 家 组 专 家 审 查 组 由 5 名 法 学 教 师 组 成, 四 个 法 学 院 和 警 官 学 院 各 推 荐 1 名 专 家 组 成 员 要 求 责 任 心 强, 具 有 较 高 的 法 律 实 务 操 作 水 平 专 家 组 的 职 责 是 审 查 筛 选 备 用 案 例, 并 推 选 出 复 赛 阶 段 的 最 佳 起 诉 张 最 佳 答 辩 状 ( 最 佳 辩 护 词 ) 和 最 佳 判 决 书 ( 二 ) 编 纂 案 例 建 立 案 例 库 为 确 保 比 赛 的 公 平 公 正,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以 举 办 本 次 模 拟 法 庭 对 抗 赛 活 动 为 契 机, 学 校 建 立 法 学 教 学 案 例 库 今 年, 教 学 案 例 库 拟 收 存 20 个 教 学 案 例, 今 后 每 年 新 增 10 个, 以 备 法 学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之 用 四 个 法 学 院 各 自 承 担 10 个 教 学 案 例, 按 要 求 改 编 后, 备 审 专 家 组 对 编 好 的 教 学 案 例, 逐 个 严 格 审 查, 淘 汰 50%, 20 个 教 学 案 例 进 入 案 例 库 备 用 主 办 方 在 复 赛 活 动 开 始 前, 抽 取 3 个 教 学 案 例 作 为 每 场 复 赛 活 动 的 比 赛 案 例 ( 三 ) 成 立 比 赛 评 委 团 复 赛 中, 评 审 团 由 7 名 评 委 组 成, 由 分 别 来 自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的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3:2:2) 担 任, 每 场 评 审 团 互 推 一 人 担 任 评 审 团 主 席 八 本 活 动 方 案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评 分 表 二 〇 一 〇 年 五 月 七 日 主 题 词 : 教 学 模 拟 法 庭 活 动 方 案 发 : 教 务 处, 办 公 室 存 档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办 公 室 2010 年 5 月 7 日 印 发 127
129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评 分 表 时 间 场 次 法 律 文 书 (5 分 ) 法 律 知 识 (1 分 ) 逻 辑 推 理 (1 分 ) 资 料 搜 集 与 运 用 (1 分 ) 结 构 的 清 晰 程 度 及 组 织 (1 分 ) 法 律 文 书 格 式 (1 分 ) 得 分 总 分 言 辞 辩 论 (5 分 ) 法 律 知 识 (1 分 ) 逻 辑 推 理 (1 分 ) 言 辞 表 达 (1 分 ) 应 对 能 力 (1 分 ) 临 场 风 度 (1 分 ) 得 分 原 告 方 ( 公 诉 方 ) 被 告 方 ( 辩 护 方 ) 法 律 文 书 (5 分 ) 言 辞 辩 论 (5 分 ) 法 律 知 识 (1 分 ) 法 律 知 识 (1 分 ) 逻 辑 推 理 (1 分 ) 逻 辑 推 理 (1 分 ) 资 料 搜 集 与 运 用 (1 分 ) 言 辞 表 达 (1 分 ) 结 构 的 清 晰 程 度 及 组 织 (1 分 ) 应 对 能 力 (1 分 ) 法 律 文 书 格 式 (1 分 ) 临 场 风 度 (1 分 ) 得 分 得 分 总 分 审 判 方 开 庭 前 准 备 (1 分 ) 案 件 事 实 的 调 查 (2 分 ) 法 庭 辩 论 阶 段 的 控 制 (4 分 ) 案 件 的 裁 决 (2 分 ) 语 言 表 达 和 风 度 (1 分 ) 得 分 评 审 团 成 员 签 名 : 128
130 五 实 验 条 件 建 设 1. 中 心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详 细 清 单 名 称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指 掌 纹 分 析 系 统 F 显 微 镜 ( 教 学 鉴 定 用 ) 数 码 比 较 显 微 镜 ( 教 师 用 ) 数 码 比 较 显 微 镜 ( 学 生 用 ) 静 电 压 痕 仪 尼 古 拉 文 检 仪 多 波 段 光 源 ( 便 携 式 ) 多 波 段 光 源 测 量 工 具 佳 能 EOS450 单 反 数 码 相 机 JVC-730 摄 像 机 F 显 微 镜 ( 教 学 鉴 定 用 ) 指 掌 纹 分 析 系 统 尼 古 拉 文 检 仪 宝 捷 拿 文 检 仪 模 拟 法 庭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装 修 计 算 机 M4000T 会 议 话 筒 湖 山 HS102EX 调 音 台 湖 山 MX 扫 描 仪 爱 普 生 投 影 机 夏 普 630XA 幕 布 欧 叶 120 吋 电 动 审 判 设 施 木 质 审 判 台 桌 国 徽 法 官 袍 等 数 字 庭 审 系 统 文 检 专 用 设 备
131 合 计 元 模 拟 仲 裁 庭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装 修 计 算 机 M4000T 会 议 话 筒 湖 山 HS102EX 调 音 台 湖 山 MX 扫 描 仪 爱 普 生 投 影 机 夏 普 630XA 幕 布 欧 叶 120 吋 电 动 审 判 设 施 木 质 审 判 台 桌 国 徽 法 官 袍 等 一 套 文 检 专 用 设 备 合 计 元 网 络 犯 罪 防 控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机 柜 19 英 寸 42U 网 络 设 备 机 柜 学 生 桌 凳 环 保 板 材 电 脑 桌 铸 铁 凳 子 计 算 机 17 英 寸 纯 平 显 示 器 电 脑 教 师 讲 台 对 媒 体 机 柜 网 络 服 务 器 实 验 室 管 理 控 制 服 务 器 交 换 机 4 个 SFP 接 口 交 换 机 两 层 交 换 机 2 两 个 扩 展 槽 交 换 机 百 兆 防 火 墙 百 兆 防 火 墙 /VPN 网 关 交 换 机 24 口 2 个 SFP 接 口 交 换 机 模 块 1 端 口 同 步 串 口 接 口 模 块 连 接 线 缆 网 络 实 验 室 专 用 线 缆 堆 叠 模 块 堆 叠 模 块 空 调 格 力 KFR72568L1A 数 字 讲 台 控 智 投 影 机 夏 普 F630XA 幕 布 欧 叶 120 电 动 幕 其 他 设 备 电 子 证 据 勘 察 箱 电 子 物 证 勘 查 箱 数 据 保 密 消 除 系 统 电 子 证 据 数 据 保 密 消 除
132 网 络 取 证 分 析 系 统 5000A 硬 盘 数 据 恢 复 系 统 MK1234GSX 合 计 元 法 务 会 计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联 想 启 天 电 脑 M698E 联 想 电 脑 M4000T 中 控 系 统 控 智 多 媒 体 讲 台 控 智 投 影 机 夏 普 F630XA 幕 布 120 电 动 幕 空 调 KFR72568L1A 会 议 话 筒 湖 山 HS102EX 电 脑 桌 山 东 南 华 电 脑 凳 山 东 南 华 扫 描 仪 爱 普 生 交 换 机 千 兆 汇 聚 交 换 机 中 兴 通 讯 立 式 机 柜 光 纤 模 块 音 响 PM2150K 移 频 功 放 K10A 会 议 话 筒 HS-102EX 文 件 柜 资 料 橱 会 计 用 具 等 一 宗 其 他 设 备 合 计 元 物 证 提 取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摄 像 机 800 万 像 素 多 波 段 光 源 F400-13F 多 波 段 光 源 ST55-13F 数 码 照 相 机 佳 能 EOS450 单 反 测 量 工 具 空 调
133 激 光 测 量 仪 计 算 机 联 想 M4000T 中 控 系 统 控 智 多 媒 体 数 字 讲 台 控 智 投 影 机 夏 普 F630XA 幕 布 欧 叶 120 电 动 幕 会 议 话 筒 湖 山 牌 HS-102EX 其 它 设 备 及 备 件 其 他 专 用 设 备 合 计 元 诉 讼 业 务 实 训 室 ( 一 )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计 算 机 M698E 计 算 机 M4000T 中 控 系 统 控 智 数 字 讲 台 控 智 投 影 机 夏 普 F630XA 空 调 格 力 幕 布 欧 叶 120 电 动 幕 会 议 话 筒 湖 山 HS102EX 电 脑 桌 山 东 南 华 电 脑 凳 山 东 南 华 交 换 机 5252 千 兆 汇 聚 机 柜 立 式 光 纤 模 块 复 印 机 佳 能 2420D 其 他 设 备 合 计 元 痕 迹 检 验 试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指 掌 纹 分 析 系 统 比 较 显 微 镜 ( 教 学 鉴 定 用 ) ZXB-8F 数 码 比 较 显 微 镜 ( 学 生 用 ) XZB-5D 数 码 比 较 显 微 镜 XZB-9B
134 ( 教 师 用 ) 局 域 网 工 程 芜 湖 光 学 空 调 网 络 控 制 软 件 芜 湖 光 学 台 电 脑 计 算 机 ( 教 师 机 ) M4000T 中 控 系 统 控 智 多 媒 体 数 字 讲 台 控 智 投 影 机 夏 普 F630XA 幕 布 电 动 幕 其 他 设 备 及 配 件 会 议 话 筒 湖 山 牌 HS-102EX 其 他 设 备 合 计 元 警 体 馆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插 式 训 练 垫 散 打 训 练 胸 靶 训 练 沙 包 训 练 手 铐 训 练 脚 镣 训 练 电 警 棍 仿 真 橡 胶 警 棍 仿 真 橡 胶 匕 首 橡 胶 仿 真 手 枪 合 计 元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会 议 室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仪 器 设 备 类 型 名 称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办 公 家 具 沙 发 1 组 办 公 家 具 茶 几 2 个 办 公 家 具 会 议 桌 1 个 办 公 家 具 会 议 椅 12 个 办 公 设 备 电 视 柜 1 个 办 公 设 备 音 响 功 放 1 组
135 办 公 设 备 DVD 1 台 办 公 设 备 松 下 液 晶 彩 电 1 台 办 公 设 备 格 力 空 调 3P 1 台 合 计 元 法 律 信 息 检 索 实 训 室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阅 览 桌 阅 览 椅 电 脑 桌 电 脑 椅 书 架 防 磁 柜 档 案 柜 复 印 机 控 智 夏 普 F630XA 欧 叶 120 电 动 幕 教 师 机 中 兴 通 讯 文 检 专 用 设 备 合 计 元 诉 讼 业 务 实 训 室 ( 二 )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计 算 机 M698E 计 算 机 M4000T 中 控 系 统 控 智 数 字 讲 台 控 智 投 影 机 夏 普 F630XA 空 调 KFR72568L1A 幕 布 120 电 动 幕 会 议 话 筒 湖 山 HS102EX 电 脑 桌 山 东 南 华 电 脑 凳 山 东 南 华 交 换 机 5252 千 兆 汇 聚 交 换 机 中 兴 通 讯 机 柜 立 式 光 纤 模 块
136 音 响 湖 山 牌 PM2150K 移 频 功 放 湖 山 牌 K10A 其 他 设 备 合 计 元 文 件 检 验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数 购 置 名 称 类 型 原 值 ( 元 ) 量 时 间 计 算 机 联 想 ( 教 师 机 ) M4000T 中 控 系 统 控 智 多 媒 体 数 字 讲 台 控 智 投 影 机 夏 普 F630XA 幕 布 120 电 动 幕 会 议 话 筒 HS-102EX 空 调 格 力 ( 柜 式 3P) 其 他 设 备 及 附 件 宝 捷 拿 文 检 仪 合 计 元 模 拟 律 师 事 务 所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H) 屏 风 (H) 组 板 (H) (H) 台 面 主 机 柜 键 盘 托 椅 子 常 规 板 台 文 件 柜 椅 子 A 空 调 格 力 牌 ( 柜 式 3P) 洽 谈 桌 洽 谈 椅 A 文 件 柜 接 待 桌 接 待 椅 A
137 前 台 椅 子 常 规 文 件 柜 财 务 桌 财 务 椅 常 规 文 件 柜 会 议 桌 会 议 椅 QH 计 算 机 联 想 M4000T 投 影 机 夏 普 630XA 幕 布 欧 叶 120 吋 交 换 机 5252 千 兆 汇 聚 立 式 机 柜 光 纤 模 块 其 他 设 备 合 计 元 网 络 中 心 机 房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交 换 机 6905 万 兆 交 换 机 空 调 格 力 ( 壁 挂 ) 网 络 立 式 机 柜 立 式 光 线 施 工 光 纤 模 块 文 检 专 用 设 备 合 计 元 DNA 检 测 实 验 室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冷 藏 箱 冰 箱 冰 柜 侧 边 试 验 台 药 品 橱 高 速 冷 冻 离 心 机 磁 力 搅 拌 器 微 波 炉
138 制 冰 机 酸 度 计 空 气 净 化 器 恒 温 水 浴 箱 UPS 电 源 ( 大 ) UPS 电 源 ( 小 ) 基 因 扩 增 仪 基 因 扩 增 仪 电 子 天 平 恒 温 干 燥 箱 恒 温 干 燥 箱 诱 发 电 位 仪 DNA 测 序 仪 电 子 计 算 机 打 印 机 惠 普 打 印 机 超 净 工 作 台 高 速 离 心 机 旋 涡 混 合 器 空 调 柜 机 超 纯 水 系 统 双 目 显 微 镜 高 压 消 毒 锅 防 盗 柜 电 脑 桌 木 椅 子 旋 转 办 公 椅 转 椅 合 计 元 视 听 伤 残 鉴 定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办 公 电 脑 并 相 应 桌 椅 M4000T 电 脑 桌 电 脑 M4000T 惠 普 打 印 机 金 属 板 网 电 磁 屏 蔽 室 ( 柜 ) 沙 发 并 茶 几 文 件 柜
139 木 椅 子 合 计 元 射 击 馆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表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倒 伏 靶 影 像 靶 射 击 位 显 示 系 统 模 拟 对 抗 装 备 激 光 模 拟 枪 自 动 报 靶 系 统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模 拟 软 件 控 制 计 算 机 合 计 元 法 治 新 闻 实 训 室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购 置 时 间 原 值 ( 元 ) 高 清 摄 录 一 体 松 下 AG-HPX303 2 机 高 清 摄 录 一 体 机 JVC GY-HM100E 监 视 器 TM-H150cG 大 型 三 脚 架 Ls 三 脚 架 Libic TH-650DV 有 卡 机 非 编 系 统 大 洋 ME 非 线 性 编 辑 系 统 apple MB535CH/A 非 线 性 编 辑 系 统 applemb418ch/a 灯 光 设 备 切 换 系 统 datavideo ms 交 换 机 戴 尔 PowerConnect 弧 形 工 作 台 对 讲 话 筒
140 数 字 调 音 台 TASCAM,DM 音 箱 功 放 雅 马 哈 RX-V3502 功 放 彩 色 电 视 机 海 信 计 算 机 联 想 书 刊 及 零 边 距 扫 描 仪 虹 光 FB2080E 扫 描 仪 方 正 A3 幅 面 彩 色 激 光 打 印 机 HP A4 幅 面 黑 白 激 光 打 印 机 HP 排 版 系 统 方 正 飞 腾 发 排 系 统 方 正 飞 腾 PSP 专 业 扫 描 软 件 汉 王 OCR 便 携 式 专 业 采 访 机 爱 国 者 录 音 笔 清 华 紫 光 单 反 数 码 相 机 佳 能 EOS 500D( 单 头 套 机 IS) 或 尼 康 D90( 单 头 套 机 mmVR), 配 套 闪 光 灯 单 反 数 码 相 机 佳 能 EOS 1000D( 单 头 套 机 IS) 或 尼 康 D40( 单 头 套 机 18-55) 合 计 元 139
141 2. 中 心 主 要 教 学 软 件 一 览 表 (1) 法 律 实 务 综 合 模 拟 平 台 法 律 实 务 综 合 模 拟 平 台 在 日 常 教 学 中 能 够 完 全 模 拟 诉 讼 实 务 中 的 程 序 和 标 准 的 法 律 案 件 审 理 程 序 的 整 个 过 程 通 过 引 导 式 的 实 训 流 程 操 作, 帮 助 学 生 熟 悉 并 掌 握 案 件 办 理 的 每 个 环 节 ; 通 过 系 统 内 置 的 真 实 案 件 和 证 据 扫 描 件 来 引 导 学 生 对 案 件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从 而 提 升 法 律 知 识 理 解 能 力 法 律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法 律 证 据 运 用 能 力 和 法 律 文 书 书 写 能 力 (2) 法 律 诊 所 教 学 系 统 诊 所 式 法 律 教 育 教 学 系 统 围 绕 诊 所 课 程 的 大 纲, 设 置 会 见 事 实 调 查 法 律 研 究 咨 询 调 解 谈 判 到 诉 讼 等 七 大 业 务 环 节 以 教 材 为 基 础, 并 从 中 穿 插 司 法 实 务 中 的 技 巧, 分 析 方 法, 思 维 方 式 等 让 学 生 在 使 用 中 做 到 像 律 师 一 样 去 思 考, 让 教 师 更 好 的 教 导 学 生 掌 握 律 师 的 基 本 技 能 同 时 系 统 可 以 帮 助 学 生 单 独 学 会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140
142 (3) 法 学 案 例 教 学 系 统 法 学 案 例 教 学 分 析 系 统 围 绕 法 学 核 心 课 程 以 及 其 他 非 法 学 核 心 课 程 的 设 置 中 的 经 典 案 例 在 远 程 教 学 环 境 下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有 利 于 巩 固 学 生 对 所 学 知 识 的 掌 握, 加 深 对 知 识 点 的 理 解, 有 利 于 调 动 学 生 积 极 性, 提 高 学 生 对 问 题 的 思 辨 能 力 分 析 能 力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以 及 语 言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141
143 (4) 法 律 文 书 写 作 系 统 法 律 文 书 写 作 系 统 根 据 教 师 法 律 文 书 写 作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为 教 师 安 排 课 程 划 分 学 时 准 备 教 学 内 容 自 动 记 录 考 核 提 供 文 书 模 板 及 示 例, 方 便 教 师 授 课 ; 利 用 信 息 化 教 学 调 集 学 生 上 课 积 极 性, 增 强 课 堂 互 动 性, 师 生 交 流 142
144 (5) 司 法 考 试 系 统 司 法 考 试 系 统 是 辅 助 考 生 备 战 司 法 考 试 的 强 大 系 统 系 统 内 置 司 考 教 材 大 纲 重 点 法 条 历 年 的 真 题 以 及 模 拟 题 以 及 一 键 式 自 由 组 合 试 题 自 动 评 分 功 能 考 后 试 题 分 析 等 功 能 143
145 (6) 法 律 文 献 检 索 教 学 系 统 法 律 文 献 检 索 教 学 系 统 详 细 的 介 绍 了 中 国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法 律 资 源 组 成 法 律 工 具 的 选 择 利 用 法 律 检 索 策 略 法 律 数 据 库 与 网 络 资 源 的 介 绍 与 利 用 和 检 索 实 例 说 明 等, 用 以 培 养 学 生 驾 驭 法 律 信 息 资 源 的 能 力 144
146 (7) 公 证 实 务 教 学 系 统 公 证 实 务 教 学 系 统 按 照 公 证 相 关 知 识 分 章 节 来 安 排 公 证 实 务 地 学 习, 从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行 业 地 知 识 开 始 到 各 公 证 项 目 地 教 学 实 验 过 程, 让 学 生 有 序 地 学 习 来 获 得 知 识, 通 过 该 软 件 的 学 习, 对 公 证 制 度 公 证 行 业 有 一 个 全 面 地 了 解, 以 及 作 为 一 个 公 证 员 应 当 掌 握 地 职 业 化 技 能 (8) 模 拟 律 师 实 践 教 学 系 统 模 拟 律 师 实 践 教 学 系 统 是 一 款 模 拟 律 师 办 案 地 的 教 学 系 统, 围 绕 民 事 刑 事 行 政 三 大 诉 讼 业 务 及 执 业 程 序 进 行 相 关 课 程 的 辅 助 教 学 145
147 146
148 3.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一 览 表 序 号 实 习 基 地 名 称 揭 牌 时 间 面 向 专 业 地 址 1 聊 城 市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0 日 法 学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兴 华 东 路 20 号 2 东 昌 府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0 日 法 学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湖 西 路 69 号 3 临 清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0 日 法 学 聊 城 市 临 清 市 温 泉 路 4 冠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0 日 法 学 聊 城 市 冠 县 红 旗 南 路 36 号 5 莘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0 日 法 学 聊 城 市 莘 县 南 环 路 01 号 6 阳 谷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0 日 法 学 聊 城 市 阳 谷 县 景 阳 路 7 号 7 东 阿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0 日 法 学 聊 城 市 东 阿 县 工 业 街 8 茌 平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0 日 法 学 聊 城 市 茌 平 县 新 政 路 194 号 9 高 唐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0 日 法 学 聊 城 市 高 唐 县 金 城 路 县 委 对 过 10 东 营 市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4 日 法 学 东 营 市 府 东 城 区 前 大 街 90 号 11 东 营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4 日 法 学 东 营 市 东 营 区 钟 山 路 909 号 12 河 口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4 日 法 学 东 营 市 河 口 区 河 滨 路 13 广 饶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4 日 法 学 东 营 市 广 饶 县 迎 宾 路 192 号 14 垦 利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4 日 法 学 东 营 市 垦 利 县 振 兴 路 67 号 15 利 津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5 月 24 日 法 学 东 营 市 利 津 县 利 一 路 114 号 16 临 沂 市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兰 山 区 沂 蒙 路 199 号 147
149 序 号 实 习 基 地 名 称 揭 牌 时 间 面 向 专 业 地 址 17 兰 山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8 罗 庄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9 河 东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 郯 城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1 苍 山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2 莒 南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3 沂 水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4 蒙 阴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5 平 邑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6 费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7 沂 南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8 临 沭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9 滨 州 市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30 滨 城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31 惠 民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兰 山 区 红 旗 路 65 号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罗 庄 区 湖 北 路 157 号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河 东 区 凤 凰 大 街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郯 城 县 郯 西 路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苍 山 县 新 华 路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莒 南 县 滨 海 路 28 号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沂 水 县 城 南 环 路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蒙 阴 县 蒙 山 路 097 号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平 邑 县 河 路 144 号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费 城 镇 自 由 街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沂 南 县 城 花 山 路 2011 年 6 月 9 日 法 学 临 沂 市 临 沭 县 城 育 新 路 16 号 2011 年 7 月 29 日 法 学 滨 州 市 滨 城 区 黄 河 五 路 503 号 2011 年 7 月 29 日 法 学 滨 州 市 滨 城 区 黄 河 八 路 513 号 2011 年 7 月 29 日 法 学 滨 州 市 惠 民 县 县 环 城 南 路 阳 信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7 月 29 日 法 学 滨 州 市 阳 信 县 幸 福 一 路 863 号 33 无 棣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7 月 29 日 法 学 滨 州 市 无 棣 县 棣 城 大 街 9 号 148
150 序 号 实 习 基 地 名 称 揭 牌 时 间 面 向 专 业 地 址 34 沾 化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7 月 29 日 法 学 滨 州 市 沾 化 县 城 沿 河 路 430 号 35 博 兴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7 月 29 日 法 学 滨 州 市 博 兴 县 胜 利 一 路 36 邹 平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7 月 29 日 法 学 滨 州 市 邹 平 县 黄 山 一 路 37 青 岛 市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东 海 东 路 99 号 38 即 墨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即 墨 市 振 华 路 150 号 39 胶 南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胶 南 市 人 民 路 63 号 40 莱 西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莱 西 市 威 海 东 路 22 号 41 城 阳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正 阳 路 199 号 42 胶 州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胶 州 市 泉 州 路 15 号 43 平 度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平 度 市 青 岛 路 103 号 44 市 南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山 东 路 2 号 45 四 方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青 岛 市 四 方 区 平 安 路 41 号 46 崂 山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香 港 东 路 268 号 47 市 北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延 安 三 路 36 号 48 李 沧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青 岛 市 李 沧 区 向 阳 路 96 号 49 黄 岛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3 日 法 学 青 岛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长 江 中 路 190 号 50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4 日 法 学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云 岭 支 路 3 号 149
151 序 号 实 习 基 地 名 称 揭 牌 时 间 面 向 专 业 地 址 51 烟 台 法 庭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52 威 海 法 庭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53 日 照 法 庭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54 石 岛 法 庭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55 潍 坊 法 庭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56 日 照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57 东 港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58 岚 山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59 莒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60 五 莲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61 开 发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62 威 海 市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63 荣 成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64 文 登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65 乳 山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66 环 翠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67 高 技 术 开 发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8 月 24 日 法 学 烟 台 市 环 海 路 2 号 2011 年 8 月 24 日 法 学 威 海 市 渔 港 路 47 号 2011 年 8 月 24 日 法 学 日 照 市 黄 海 一 路 105 号 2011 年 8 月 24 日 法 学 威 海 市 黄 海 南 路 88 号 2011 年 8 月 24 日 法 学 潍 坊 市 奎 文 区 福 寿 东 街 2011 年 10 月 10 日 法 学 日 照 市 东 港 区 泰 安 路 55 号 2011 年 10 月 10 日 法 学 日 照 市 东 港 区 济 南 路 239 号 2011 年 10 月 10 日 法 学 日 照 市 岚 山 区 岚 山 路 中 段 2011 年 10 月 10 日 法 学 日 照 市 莒 县 振 兴 路 东 首 2011 年 10 月 10 日 法 学 日 照 市 五 莲 县 利 民 路 17 号 2011 年 10 月 10 日 法 学 日 照 市 开 发 区 天 津 路 中 段 2011 年 11 月 16 日 法 学 威 海 市 环 翠 区 统 一 路 408 号 2011 年 11 月 16 日 法 学 荣 成 市 文 化 街 24 号 2011 年 11 月 16 日 法 学 文 登 市 米 山 路 东 首 2011 年 11 月 16 日 法 学 乳 山 市 新 华 街 19 号 2011 年 11 月 16 日 法 学 威 海 市 环 翠 区 纪 念 路 1 号 2011 年 11 月 16 日 法 学 威 海 市 锦 州 路 18 号 150
152 序 号 实 习 基 地 名 称 揭 牌 时 间 面 向 专 业 地 址 68 经 济 开 发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69 莱 芜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70 钢 城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71 莱 城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72 莱 城 区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73 泰 安 市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74 泰 山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75 岱 岳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76 新 泰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77 肥 城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78 宁 阳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79 东 平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80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81 潍 坊 市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82 潍 城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1 年 11 月 16 日 法 学 威 海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上 海 路 9 号 2011 年 11 月 23 日 法 学 莱 芜 市 莱 城 区 文 化 北 路 6 号 2011 年 11 月 23 日 法 学 莱 芜 市 钢 城 区 府 前 大 街 12 号 2011 年 11 月 23 日 法 学 莱 芜 市 莱 城 区 汶 源 东 大 街 2010 年 10 月 31 日 法 学 莱 芜 市 莱 城 区 鹏 泉 西 大 街 99 号 20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学 泰 安 市 泰 山 区 望 岳 东 路 8 号 20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学 泰 安 市 长 城 路 616 号 20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学 泰 安 市 东 岳 大 街 5 号 20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学 泰 安 市 运 舟 街 6 号 20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学 新 泰 市 杏 山 路 309 号 20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学 肥 城 市 龙 山 中 路 001 号 20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学 泰 安 市 宁 阳 县 朝 阳 路 20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学 泰 安 市 东 平 县 佛 山 街 15 号 20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学 潍 坊 市 潍 城 区 向 阳 路 89 号 20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学 潍 坊 市 福 寿 西 街 2799 号 83 寒 亭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学 潍 坊 市 通 亭 街 北 84 坊 子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学 潍 坊 市 六 马 路 71 号 151
153 序 号 实 习 基 地 名 称 揭 牌 时 间 面 向 专 业 地 址 85 奎 文 区 法 院 实 践 2012 年 11 月 教 学 基 地 9 日 法 学 潍 坊 市 新 华 路 3 号 86 临 朐 县 法 院 实 践 2012 年 11 月 教 学 基 地 9 日 法 学 潍 坊 市 临 朐 县 龙 泉 路 32 号 87 昌 乐 县 法 院 实 践 2012 年 11 月 教 学 基 地 9 日 法 学 潍 坊 市 昌 乐 县 利 民 路 1 号 88 青 州 市 法 院 实 践 2012 年 11 月 教 学 基 地 9 日 法 学 青 州 市 政 法 街 4 号 89 诸 城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学 诸 城 市 兴 华 东 路 15 号 90 寿 光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学 寿 光 市 广 场 街 196 号 91 安 丘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学 安 丘 市 兴 安 路 306 号 92 高 密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学 高 密 市 长 丰 街 西 首 93 昌 邑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学 昌 邑 市 青 年 路 26 号 94 菏 泽 市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牡 丹 区 中 华 路 1399 号 95 牡 丹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中 华 西 路 开 发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人 民 路 97 曹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曹 县 诸 城 路 90 号 98 定 陶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定 陶 县 陶 朱 公 大 街 99 成 武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成 武 县 伯 乐 大 街 中 段 100 单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单 县 向 阳 路 东 段 101 巨 野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巨 野 县 新 华 路 南 段 152
154 序 号 实 习 基 地 名 称 揭 牌 时 间 面 向 专 业 地 址 102 郓 城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03 鄄 城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04 东 明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05 枣 庄 市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06 薛 城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07 市 中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08 峄 城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09 台 儿 庄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10 山 亭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11 滕 州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12 烟 台 市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13 芝 罘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14 福 山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15 牟 平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16 莱 山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17 长 岛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18 龙 口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郓 城 县 西 门 街 中 段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鄄 城 县 政 法 胡 同 1 号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东 明 县 曙 光 路 西 段 2013 年 3 月 15 日 法 学 枣 庄 市 光 明 大 道 1959 号 2013 年 3 月 15 日 法 学 枣 庄 市 泰 山 路 71 号 2013 年 3 月 15 日 法 学 枣 庄 市 文 化 西 路 148 号 2013 年 3 月 15 日 法 学 枣 庄 市 峄 山 北 路 8 号 2013 年 3 月 15 日 法 学 枣 庄 市 金 光 路 1561 号 2013 年 3 月 15 日 法 学 枣 庄 市 府 前 路 年 3 月 15 日 法 学 滕 州 市 北 辛 中 路 2566 号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烟 台 市 通 世 路 1 号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烟 台 市 佳 苑 南 街 18 号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烟 台 市 英 特 尔 大 道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烟 台 市 正 阳 路 313 号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烟 台 市 府 后 路 11 号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长 岛 县 县 府 街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龙 口 市 港 城 大 道
155 序 号 实 习 基 地 名 称 揭 牌 时 间 面 向 专 业 地 址 119 莱 阳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20 莱 州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21 蓬 莱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22 招 远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23 栖 霞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24 海 阳 市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25 开 发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26 枣 庄 市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27 峄 城 区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28 山 亭 区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29 薛 城 区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30 台 儿 庄 区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31 滕 州 市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32 市 中 区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133 菏 泽 市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莱 阳 市 古 城 路 19 号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莱 州 市 北 苑 路 2366 号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蓬 莱 市 市 府 路 3 号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招 远 市 温 泉 路 291 号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栖 霞 市 跃 进 路 450 号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海 阳 市 海 东 路 54 号 2013 年 4 月 4 日 法 学 烟 台 市 长 江 路 48 号 2013 年 7 月 2 日 法 学 枣 庄 市 光 明 大 道 1527 号 2013 年 7 月 2 日 法 学 枣 庄 市 承 水 中 路 187 号 2013 年 7 月 2 日 法 学 枣 庄 市 府 前 路 7 号 2013 年 7 月 2 日 法 学 枣 庄 市 长 江 东 路 755 号 2013 年 7 月 2 日 法 学 枣 庄 市 文 化 路 280 号 2013 年 7 月 2 法 学 滕 州 市 学 院 东 路 360 号 日 2013 年 7 月 2 枣 庄 市 建 设 北 路 112 号 和 光 明 法 学 日 大 道 S 年 12 月 法 学 菏 泽 市 中 华 路 日 134 牡 丹 区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3 年 12 月 19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中 华 西 路 46 号 135 开 发 区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3 年 12 月 19 日 法 学 菏 泽 市 人 民 路 与 中 山 路 交 汇 处 东 280 米 路 南 154
156 序 号 实 习 基 地 名 称 揭 牌 时 间 面 向 专 业 地 址 曹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定 陶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成 武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单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巨 野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3 年 12 月 19 日 2013 年 12 月 19 日 2013 年 12 月 19 日 2013 年 12 月 19 日 2013 年 12 月 19 日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曹 县 干 将 路 西 段 号 定 陶 县 府 前 大 道 定 陶 广 播 电 视 局 东 成 武 县 伯 乐 大 街 中 段 法 学 单 县 湖 西 中 路 094 法 学 巨 野 县 花 冠 路 西 首 141 郓 城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3 年 12 月 19 日 法 学 郓 城 县 南 环 路 东 段 鄄 城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东 明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山 东 华 典 商 标 事 务 所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齐 鲁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济 南 市 中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济 南 市 仲 裁 委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历 下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商 河 县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商 河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槐 荫 区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天 桥 区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济 南 明 湖 律 所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市 中 区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3 年 12 月 19 日 2013 年 12 月 19 日 2014 年 4 月 1 日 2014 年 4 月 14 日 2014 年 4 月 28 日 2013 年 4 月 16 日 2013 年 8 月 19 日 2012 年 4 月 27 日 2012 年 6 月 14 日 20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学 鄄 城 县 人 民 东 路 80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东 明 县 解 放 路 南 段 14 号 济 南 市 历 下 区 花 园 庄 东 路 10 号 济 南 市 高 新 区 舜 泰 广 场 8 号 楼 西 区 16 层 济 南 历 下 区 经 十 路 9777 号 国 电 大 厦 二 层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号 济 南 市 历 下 区 历 山 路 147 号 济 南 市 济 南 市 张 庄 路 357 号 济 南 市 天 桥 区 无 影 山 中 路 112 号 济 南 市 济 微 路 115 号 155
157 序 号 实 习 基 地 名 称 揭 牌 时 间 面 向 专 业 地 址 平 阴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济 阳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淄 川 区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夏 津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邹 平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梁 山 县 检 察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北 京 隆 安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山 东 国 曜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山 东 众 英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山 东 法 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济 南 高 新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济 南 诚 智 商 标 专 利 事 务 所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历 城 区 法 院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山 东 京 鲁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济 南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北 京 大 成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2013 年 10 月 29 日 2013 年 10 月 25 日 2013 年 11 月 7 日 2012 年 5 月 23 日 2010 年 11 月 8 日 2014 年 5 月 6 日 2014 年 5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3 日 2014 年 5 月 16 日 2014 年 5 月 20 日 2014 年 6 月 4 日 2014 年 6 月 5 日 2014 年 6 月 12 日 2014 年 7 月 10 日 2014 年 8 月 6 日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法 学 济 南 市 平 阴 县 榆 山 路 济 南 市 济 阳 县 老 城 街 8 号 淄 博 市 淄 川 区 般 阳 路 42 号 德 州 市 夏 津 县 砚 池 街 1 号 济 宁 市 梁 山 县 水 泊 西 路 62 号 济 南 市 现 代 逸 城 5 号 楼 室 济 南 市 山 东 行 政 学 院 图 书 馆 5 楼 济 南 市 工 业 南 路 100 号 枫 润 大 厦 A 座 8 层 济 南 市 历 下 区 环 山 路 2 号 鸿 苑 大 厦 20 层 历 下 区 工 业 南 路 46-1 号 济 南 市 长 清 区 清 河 街 济 南 市 洪 家 园 西 路 10 号 济 南 市 中 建 文 化 广 场 A 座 12 层 济 南 市 龙 鼎 大 道 1 号 济 南 市 高 新 区 舜 泰 广 场 10 号 楼 二 层 三 层 156
158 六 依 托 中 心 取 得 的 专 业 成 果 1. 国 家 级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157
159 158
160 159
161 160
162 2. 省 级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关 于 公 布 2012 年 度 山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建 设 项 目 的 通 知 鲁 教 高 字 号 各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实 施 山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鲁 教 高 字 号 ) 精 神 和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做 好 2012 年 度 山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 鲁 教 高 函 (2012)4 号 ) 要 求, 我 厅 组 织 专 家 对 各 高 校 申 报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了 评 审, 经 网 上 公 示 后, 确 定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海 洋 化 学 化 工 交 叉 复 合 型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等 40 个 实 验 区 为 2012 年 度 山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建 设 项 目, 现 将 名 单 予 以 公 布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建 设 项 目 是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重 要 建 设 项 目 之 一 旨 在 鼓 励 和 支 持 高 等 学 校 进 行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方 面 的 综 合 改 革, 探 索 教 学 理 念 培 养 模 式 和 管 理 机 制 创 新, 努 力 形 成 有 利 于 创 新 人 才 成 长 的 培 养 体 系, 满 足 社 会 对 复 合 型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和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需 要 为 保 证 实 验 区 建 设 取 得 实 效, 有 关 高 校 要 组 织 专 家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作 进 一 步 的 分 析 论 证, 完 善 实 施 规 划 和 办 法 步 骤 专 家 论 证 后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请 于 2012 年 10 月 底 前 报 我 厅 高 教 处 备 案, 我 厅 将 定 期 对 其 进 度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对 进 展 不 大 的 项 目, 由 学 校 督 促 其 整 改, 整 改 无 明 显 成 效 的, 撤 消 该 项 目 的 立 项 资 格 项 目 完 成 后, 应 及 时 申 请 结 题 验 收 161
163 希 望 各 高 校 以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创 新 实 验 区 为 契 机, 积 极 开 展 教 学 内 容 课 程 体 系 实 践 环 节 和 管 理 机 制 教 学 组 织 形 式 等 方 面 的 探 索 和 创 新, 深 化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综 合 改 革, 进 一 步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促 进 我 省 高 等 教 育 健 康 协 调 发 展 附 件 : 山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建 设 项 目 进 度 检 查 表 二 一 二 年 八 月 七 日 162
164 2012 年 度 山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建 设 项 目 名 单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学 校 实 验 区 负 责 人 1 海 洋 化 学 化 工 交 叉 复 合 型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杨 桂 朋 2 农 业 生 物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农 业 大 学 张 宪 省 3 面 向 工 程 应 用 与 实 践 的 建 筑 电 气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建 筑 大 学 张 桂 青 4 应 用 型 高 素 质 金 融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黄 磊 5 语 言 与 文 学 艺 术 产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鲁 东 大 学 亢 世 勇 6 基 于 校 企 深 度 合 作 的 鲁 泰 纺 织 服 装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理 工 大 学 邹 广 德 7 六 年 融 通 制 法 学 人 才 培 养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大 学 齐 延 平 口 腔 全 科 医 师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大 学 杨 丕 山 9 地 方 综 合 性 高 校 音 乐 专 业 金 字 塔 式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潍 坊 学 院 王 守 伦 10 临 床 医 学 本 科 专 科 5+3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泰 山 医 学 院 景 学 安 11 应 用 型 舞 蹈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试 验 区 山 东 青 年 政 治 学 院 傅 小 青 12 基 于 校 企 联 动 的 旅 游 管 理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泰 山 学 院 孟 华 13 交 通 土 建 试 验 检 测 技 术 CDIO 模 式 人 才 培 养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交 通 学 院 朱 霞 14 中 医 全 科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中 医 药 大 学 姜 建 国 15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资 源 应 用 及 创 意 设 计 人 才 培 养 创 新 试 验 区 山 东 工 艺 美 术 学 院 潘 鲁 生 163
165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学 校 实 验 区 负 责 人 16 学 前 全 语 言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英 才 学 院 杨 文 17 机 械 类 大 学 生 创 新 与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青 岛 科 技 大 学 汪 传 生 18 和 合 理 念 指 导 下 的 机 电 工 程 类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济 南 大 学 蔡 先 金 19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顶 岗 实 习 - 置 换 培 训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师 范 大 学 唐 汉 卫 应 用 型 护 理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协 和 学 院 姜 秀 文 21 三 三 三 法 学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实 验 区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许 海 波 22 面 向 中 小 机 床 制 造 业 的 机 械 设 计 制 造 及 其 自 动 化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枣 庄 学 院 徐 伟 23 学 思 结 合 知 行 统 一 校 企 互 动 机 械 工 程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青 岛 大 学 师 忠 秀 24 媒 介 融 合 背 景 下 创 业 型 传 媒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青 岛 农 业 大 学 赵 晓 春 25 山 东 蓝 黄 经 济 区 理 工 结 合 实 力 型 生 物 工 程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实 验 区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杨 革 26 油 气 储 运 工 程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创 新 实 验 区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曹 学 文 27 立 体 化 一 站 式 连 锁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女 子 学 院 张 可 成 28 运 动 人 体 科 学 专 业 三 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体 育 学 院 谷 忠 德 29 校 企 联 合 软 件 服 务 外 包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工 商 学 院 原 达 30 校 企 合 作 汽 车 类 专 业 模 块 化 教 学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实 验 区 青 岛 理 工 大 学 王 丰 元 31 基 于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的 电 气 信 息 类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山 东 科 技 大 学 亓 学 广 164
166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学 校 实 验 区 负 责 人 创 新 实 验 区 32 三 创 教 育 引 领 下 电 子 信 息 类 多 样 化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滨 州 学 院 李 长 海 33 面 向 蓝 黄 经 济 区 生 物 医 药 技 术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滨 州 医 学 院 王 跃 嗣 34 菏 泽 学 院 教 师 教 育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菏 泽 学 院 郁 章 玉 35 地 方 综 合 性 大 学 教 师 培 养 模 式 综 合 改 革 创 新 实 验 区 聊 城 大 学 李 喆 36 立 足 校 内 软 件 园 区 的 中 印 合 作 软 件 服 务 外 包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潍 坊 科 技 学 院 张 建 华 37 地 方 高 校 法 学 教 育 国 际 化 创 新 实 验 区 烟 台 大 学 宋 振 武 38 基 于 四 位 一 体 理 念 的 创 业 教 育 创 新 实 验 区 德 州 学 院 季 桂 起 39 公 共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济 宁 医 学 院 宋 爱 芹 40 空 间 科 学 高 端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山 东 大 学 威 海 分 校 夏 利 东 165
167 3.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166
168 167
169 168
170 4. 省 级 人 文 社 科 研 究 基 地 169
171 170
172 七 学 生 培 养 1. 学 生 参 加 学 科 竞 赛 情 况 中 心 已 连 续 举 办 6 届 全 校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累 计 举 办 385 场, 并 受 山 东 省 法 学 教 育 研 究 会 委 托, 成 功 承 办 全 省 第 二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制 订 的 竞 赛 规 则 为 以 后 各 承 办 高 校 沿 用 已 连 续 4 届 参 加 全 省 大 学 生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并 荣 获 两 次 团 体 一 等 奖, 两 次 团 体 二 等 奖 我 校 历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一 览 表 名 称 比 赛 时 间 主 办 单 位 第 一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2010 年 5 月 11 月 第 二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2011 年 4 月 10 月 第 三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2012 年 4 月 10 月 第 四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2013 年 5 月 11 月 第 五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2014 年 5 月 11 月 第 六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2015 年 4 月 6 月 法 学 教 学 实 验 ( 实 训 ) 中 心 法 学 教 学 实 验 ( 实 训 ) 中 心 法 学 教 学 实 验 ( 实 训 ) 中 心 法 学 教 学 实 验 ( 实 训 ) 中 心 法 学 教 学 实 验 ( 实 训 ) 中 心 法 学 教 学 实 验 ( 实 训 ) 中 心 团 体 一 等 奖 获 奖 单 位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民 商 法 学 院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警 官 学 院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法 学 院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图 片 第 一 届 第 二 届 171
173 第 三 届 第 四 届 第 五 届 第 六 届 我 校 参 加 山 东 省 第 一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172
174 我 校 承 办 山 东 省 第 二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比 赛 现 场 获 奖 合 照 我 校 参 加 山 东 省 第 三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我 校 参 加 山 东 省 第 四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173
175 届 毕 业 生 学 生 主 要 就 业 情 况 一 览 序 号 姓 名 专 业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1 毕 延 凤 法 学 商 河 县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 卞 孟 欣 法 学 博 兴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3 卜 凯 迪 法 学 济 南 市 平 阴 县 孔 村 镇 党 政 机 关 4 丁 雁 南 法 学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5 高 萌 法 学 河 北 省 廊 坊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6 韩 海 霞 法 学 济 南 市 城 区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7 韩 曜 蔚 法 学 青 岛 市 环 保 局 高 新 区 监 察 大 队 党 政 机 关 8 胡 媛 法 学 临 朐 市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党 政 机 关 9 姜 妍 妍 法 学 莱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党 政 机 关 10 李 淑 暖 法 学 衡 水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党 政 机 关 11 李 硕 法 学 河 北 省 泊 头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2 李 威 法 学 曲 阜 市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3 李 莹 法 学 邹 平 县 委 组 织 部 ( 选 调 生 ) 党 政 机 关 14 蔺 杰 法 学 博 兴 县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15 刘 昊 法 学 罗 庄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6 刘 玉 星 法 学 无 棣 县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17 马 宇 阳 法 学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党 政 机 关 18 马 玉 跃 法 学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旅 顺 口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9 逄 浩 法 学 黄 岛 分 局 治 安 大 队 党 政 机 关 20 宋 洁 法 学 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21 宋 廷 津 法 学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2 孙 树 胜 法 学 天 津 市 津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3 王 德 光 法 学 嘉 祥 县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24 王 林 法 学 定 陶 县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25 徐 伟 法 学 河 北 兴 隆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6 张 明 方 法 学 沧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7 张 伟 法 学 山 东 莱 芜 市 莱 城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8 张 学 敏 法 学 武 汉 海 事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9 赵 亮 法 学 泗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0 赵 敏 法 学 费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31 赵 紫 朋 法 学 即 墨 市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32 周 振 兴 法 学 徐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3 朱 益 昌 法 学 济 南 铁 路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34 高 波 法 学 河 北 省 承 德 市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党 政 机 关 35 李 秀 东 法 学 中 共 天 津 市 宝 坻 区 委 组 织 部 党 政 机 关 36 马 腾 法 学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7 王 绍 军 法 学 长 江 航 运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38 王 晓 炎 法 学 五 台 县 地 税 局 党 政 机 关 39 曹 圣 星 法 学 句 容 市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74
176 序 号 姓 名 专 业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40 马 雪 法 学 平 原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41 白 雯 倩 法 学 景 洪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42 王 娜 娜 法 学 大 连 市 旅 顺 口 区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43 徐 牧 法 学 大 连 市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44 仇 硕 法 学 天 津 市 河 北 区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45 单 光 松 法 学 金 坛 市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46 韩 桢 法 学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47 李 帅 帅 法 学 山 东 省 阳 信 县 水 落 坡 镇 党 政 机 关 48 李 锁 华 法 学 浙 江 省 海 盐 县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49 李 晓 阳 法 学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50 李 盈 盈 法 学 商 河 县 许 商 街 道 办 事 处 党 政 机 关 51 刘 晓 霄 法 学 滨 州 市 邹 平 县 国 税 局 党 政 机 关 52 马 凡 惠 法 学 潍 城 区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53 邱 明 帅 法 学 高 新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54 宋 陈 琦 法 学 五 莲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55 宋 薇 法 学 武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56 孙 继 东 法 学 无 锡 市 南 长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57 田 颖 法 学 海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58 魏 铭 法 学 滨 城 区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59 吴 旻 法 学 莱 城 区 凤 城 司 法 所 党 政 机 关 60 徐 展 法 学 莱 西 市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61 杨 帆 法 学 沈 阳 铁 路 公 安 局 通 化 铁 路 公 安 处 党 政 机 关 62 杨 浩 昊 法 学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农 业 委 员 会 执 法 大 队 党 政 机 关 63 杨 亚 法 学 山 东 省 郓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64 姚 弘 韬 法 学 淄 川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65 尹 永 娟 法 学 沂 南 县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66 余 波 法 学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党 政 机 关 67 张 健 法 学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响 水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68 张 品 佐 法 学 通 济 街 道 办 事 处 党 政 机 关 69 张 璇 法 学 泰 兴 市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70 张 洋 铭 法 学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71 张 艺 伟 法 学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72 张 兆 静 法 学 山 东 省 滨 州 市 惠 民 县 李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党 政 机 关 73 赵 泽 宇 法 学 淄 博 市 淄 川 区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74 隋 智 慧 法 学 浙 江 省 海 盐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75 肖 冲 法 学 郓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76 陈 书 亮 法 学 山 东 省 昌 邑 市 委 组 织 部 党 政 机 关 77 迟 玉 洁 法 学 招 远 市 辛 庄 镇 党 政 机 关 78 谭 显 隐 法 学 济 南 市 天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79 庄 晓 静 法 学 济 南 市 中 区 七 里 山 街 道 郎 北 委 员 会 党 政 机 关 80 朱 妍 璇 法 学 山 东 省 桓 台 县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81 李 帆 法 学 莱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75
177 序 号 姓 名 专 业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82 贺 乙 桐 法 学 滨 州 市 政 府 党 政 机 关 83 孙 嫣 然 法 学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84 王 博 法 学 临 朐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85 王 朋 法 学 莒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86 张 帆 法 学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87 赵 青 尧 法 学 天 津 市 宁 河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党 政 机 关 88 崇 小 麟 法 学 青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89 史 建 明 法 学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禹 城 市 委 组 织 部 党 政 机 关 90 戚 安 琪 法 学 滨 州 市 滨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91 袁 宁 宁 法 学 天 津 市 津 南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92 史 振 楠 法 学 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93 赵 强 法 学 滨 州 市 政 府 秘 书 四 科 党 政 机 关 94 李 玮 法 学 郯 城 县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95 崔 瑞 雪 法 学 博 兴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96 张 冠 群 法 学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党 政 机 关 97 王 金 法 学 济 南 市 历 城 区 委 组 织 部 党 政 机 关 98 杜 志 强 法 学 上 海 市 青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99 李 霄 琳 法 学 惠 民 县 皂 户 李 镇 政 府 党 政 机 关 100 刘 树 梁 法 学 青 州 市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01 曹 唯 法 学 宁 阳 县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02 邢 相 峰 法 学 即 墨 市 金 口 镇 政 府 党 政 机 关 103 孙 硕 法 学 天 桥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04 史 祥 琛 法 学 潍 坊 昌 邑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05 商 锋 法 学 无 棣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06 姜 开 源 法 学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107 薄 晓 明 法 学 青 岛 市 北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08 郭 振 吉 法 学 山 东 冠 县 清 泉 办 事 处 党 政 机 关 109 刘 民 法 学 天 桥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10 田 云 交 法 学 冠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党 政 机 关 111 曹 斌 斌 法 学 河 南 省 新 乡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12 常 琳 法 学 天 津 市 津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13 崔 永 华 法 学 德 州 乐 陵 司 法 所 党 政 机 关 114 邓 尧 法 学 铜 山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15 韩 蕙 聪 法 学 长 岭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16 韩 仲 权 法 学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执 法 大 队 党 政 机 关 117 胡 玢 岩 法 学 槐 荫 区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18 姜 洁 法 学 青 岛 城 阳 区 流 亭 街 道 杨 埠 寨 社 区 党 政 机 关 119 李 虎 法 学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公 安 局 历 下 分 局 龙 洞 派 出 所 党 政 机 关 120 李 偃 平 法 学 鄄 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21 李 琰 法 学 利 津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22 林 双 双 法 学 曲 阜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76
178 序 号 姓 名 专 业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123 刘 恒 毅 法 学 烟 台 昆 嵛 山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党 群 工 作 部 党 政 机 关 124 刘 琳 琳 法 学 蓬 莱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25 刘 敏 法 学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庄 河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26 刘 双 双 法 学 魏 县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127 刘 文 迪 法 学 徐 州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28 马 宁 法 学 文 登 泽 头 镇 政 府 党 政 机 关 129 孟 航 法 学 济 宁 曲 阜 市 石 庄 乡 张 庄 村 党 政 机 关 130 卲 海 霞 法 学 会 宁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31 宋 松 法 学 天 津 市 和 平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32 孙 欢 欢 法 学 烟 台 昆 嵛 山 保 护 区 管 委 办 公 室 党 政 机 关 133 孙 廷 位 法 学 怀 宁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34 王 萌 法 学 河 南 省 方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35 王 启 迪 法 学 天 津 人 社 局 党 政 机 关 136 王 燃 法 学 磐 石 市 富 太 镇 人 民 政 府 党 政 机 关 137 谢 璐 璐 法 学 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38 许 文 超 法 学 四 川 内 江 市 市 中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39 闫 鹏 法 学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40 阎 荣 俊 法 学 济 南 黄 河 河 务 局 天 桥 黄 河 河 务 局 党 政 机 关 141 杨 富 飞 法 学 山 东 省 东 阿 县 看 守 所 党 政 机 关 142 叶 涵 庆 法 学 曹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43 张 欢 法 学 界 首 市 西 城 街 道 办 事 处 郭 洼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党 政 机 关 144 张 星 法 学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厅 党 政 机 关 145 张 志 远 法 学 济 南 历 下 区 龙 洞 派 出 所 党 政 机 关 146 赵 洋 法 学 新 泰 国 税 局 党 政 机 关 147 朱 杰 法 学 凤 阳 县 临 淮 关 镇 马 滩 社 区 居 委 会 党 政 机 关 148 李 贤 实 法 学 槐 荫 区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149 张 帅 法 学 青 岛 第 一 百 盛 有 限 公 司 三 资 企 业 150 王 燕 斐 法 学 丝 绸 路 街 道 办 事 处 赵 家 社 区 社 区 岗 位 151 付 希 红 法 学 垦 利 司 法 局 事 业 单 位 152 高 苗 法 学 昌 乐 环 卫 局 事 业 单 位 153 胡 一 帆 法 学 芝 麻 墩 办 事 处 事 业 单 位 154 李 彬 法 学 河 口 区 质 监 局 事 业 单 位 155 史 沂 法 学 济 南 科 苑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事 业 单 位 156 孙 文 君 法 学 定 陶 县 司 法 局 事 业 单 位 157 王 帅 法 学 临 沂 兰 山 区 检 察 院 事 业 单 位 158 王 志 华 法 学 临 朐 市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事 业 单 位 159 张 延 超 法 学 德 州 国 税 局 事 业 单 位 160 周 广 通 法 学 临 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事 业 单 位 161 周 磊 法 学 无 棣 县 公 安 局 事 业 单 位 162 李 星 宇 法 学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事 业 单 位 163 牟 艳 燕 法 学 滨 州 市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事 业 单 位 164 袁 岫 岩 法 学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劳 动 保 障 事 务 代 理 中 心 事 业 单 位 177
179 序 号 姓 名 专 业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165 何 姿 璇 法 学 广 东 省 人 才 服 务 局 事 业 单 位 166 徐 赛 法 学 蓬 莱 人 才 中 心 ( 事 业 考 录 ) 事 业 单 位 167 赵 瑞 康 法 学 山 东 省 邮 政 公 司 潍 坊 市 分 公 司 事 业 单 位 168 吴 贺 楠 法 学 天 津 市 排 水 管 理 处 事 业 单 位 169 侯 文 婧 法 学 安 丘 市 民 政 局 新 安 敬 老 院 事 业 单 位 170 黄 豆 法 学 青 岛 开 发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协 会 事 业 单 位 171 陈 地 苏 法 学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洛 阳 监 管 分 局 事 业 单 位 172 宋 金 泽 法 学 日 照 莒 县 司 法 所 事 业 单 位 173 闵 浩 法 学 山 亭 区 人 民 医 院 事 业 单 位 174 郑 卫 卫 法 学 临 朐 市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事 业 单 位 175 段 力 靖 法 学 园 艺 办 事 处 五 里 井 事 业 单 位 176 秦 丽 芝 法 学 鄄 城 县 公 安 局 李 进 士 堂 派 出 所 事 业 单 位 177 张 喆 法 学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事 业 单 位 178 窦 静 法 学 济 南 法 院 事 业 单 位 179 李 娇 娇 法 学 邹 平 仲 裁 院 事 业 单 位 180 解 甜 甜 法 学 安 丘 市 大 汶 河 旅 游 开 发 区 公 民 建 筑 安 装 公 司 事 业 单 位 181 顾 坤 艳 法 学 夏 津 县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局 事 业 单 位 182 孙 秀 萍 法 学 黄 岛 区 琅 琊 镇 政 府 事 业 单 位 183 李 朝 法 学 德 州 乐 陵 市 基 层 司 法 所 事 业 单 位 184 李 梦 雪 法 学 东 港 区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石 臼 ) 事 业 单 位 185 于 鹏 法 学 馆 驿 镇 王 思 口 村 事 业 单 位 186 吴 腾 法 学 威 海 公 安 局 事 业 单 位 187 吴 潇 歌 法 学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事 业 单 位 188 胡 悦 法 学 山 东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稽 查 局 事 业 单 位 189 宫 学 杰 法 学 夏 津 县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局 事 业 单 位 190 刘 雪 法 学 济 南 市 泉 城 公 证 处 事 业 单 位 191 卢 怡 同 法 学 菏 泽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党 政 办 公 室 事 业 单 位 192 邢 林 法 学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事 业 单 位 193 杜 小 丫 法 学 郯 城 县 马 头 镇 黄 金 殿 学 区 小 学 事 业 单 位 194 高 军 法 学 莱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事 业 单 位 195 韩 栩 法 学 胶 州 市 三 里 河 办 事 处 事 业 单 位 196 韩 雪 梅 法 学 郯 城 县 马 头 镇 黄 金 殿 学 区 小 学 限 事 业 单 位 197 李 建 平 法 学 沂 水 县 人 才 中 心 事 业 单 位 198 刘 强 法 学 枣 庄 市 市 中 区 人 社 局 事 业 单 位 199 龙 超 予 法 学 安 徽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事 业 单 位 200 邵 泽 萱 法 学 平 度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事 业 单 位 201 万 珊 珊 法 学 浙 江 美 术 专 修 学 校 事 业 单 位 202 陈 俊 羽 法 学 安 丘 市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事 业 单 位 203 褚 晨 威 法 学 山 东 枣 庄 宏 源 石 化 事 业 单 位 204 马 佳 妮 法 学 通 化 市 东 昌 区 水 利 局 事 业 单 位 205 盛 书 刚 法 学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图 书 馆 事 业 单 位 206 毛 宁 法 学 寿 光 市 交 警 大 队 事 业 单 位 178
180 序 号 姓 名 专 业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207 王 昀 法 学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图 书 馆 事 业 单 位 208 李 光 远 监 狱 学 上 海 市 提 篮 桥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09 张 鹏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聊 城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10 樊 倩 倩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济 宁 市 鱼 台 县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11 赵 景 浩 监 狱 学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212 金 钊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潍 北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13 王 俊 堂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运 河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14 焦 志 法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党 政 机 关 215 张 博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宝 坻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16 郑 竟 成 监 狱 学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217 马 敬 芝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邹 城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18 汪 超 监 狱 学 江 苏 省 连 云 港 市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219 单 振 清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潍 坊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20 罗 兴 元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枣 庄 市 选 调 生 党 政 机 关 221 李 智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任 城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22 宁 学 超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齐 州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23 张 伯 阳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新 康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24 史 良 监 狱 学 江 苏 省 句 容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25 徐 耀 监 狱 学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226 宁 尚 尚 监 狱 学 江 苏 省 沭 阳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27 李 伟 栋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淄 博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28 钟 如 超 监 狱 学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229 张 裕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郓 州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30 段 元 康 监 狱 学 江 苏 省 连 云 港 市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231 张 赵 昌 监 狱 学 江 苏 省 彭 城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32 刘 洋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临 沂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33 王 晨 宇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党 政 机 关 234 杨 温 钰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津 南 区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235 刘 敬 世 监 狱 学 上 海 市 五 角 场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36 陈 春 辉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聊 城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37 葛 泉 冲 监 狱 学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238 王 皓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青 岛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39 张 明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潍 坊 市 诸 城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40 李 国 栋 监 狱 学 江 苏 省 宜 兴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41 徐 向 伟 监 狱 学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42 王 晶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青 州 市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243 李 杰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宝 坻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44 孙 成 锐 监 狱 学 天 津 滨 海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45 蒋 志 栋 监 狱 学 河 北 承 德 县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46 王 小 康 监 狱 学 南 京 龙 潭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47 张 旭 监 狱 学 巴 中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48 仲 夏 监 狱 学 浙 江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179
181 序 号 姓 名 专 业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249 范 德 聪 监 狱 学 宜 兴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50 刘 志 诚 监 狱 学 新 安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51 刘 洋 监 狱 学 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252 隗 蕤 监 狱 学 新 安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53 苗 文 华 监 狱 学 青 岛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54 刘 健 监 狱 学 青 岛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55 许 笑 监 狱 学 滨 州 组 织 部 党 政 机 关 256 田 振 监 狱 学 山 东 未 成 年 管 教 所 党 政 机 关 257 王 秋 景 监 狱 学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宝 山 分 局 党 政 机 关 258 丁 彦 辉 监 狱 学 宝 坻 区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259 崔 玉 童 监 狱 学 新 康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60 陈 广 正 监 狱 学 北 培 区 政 府 党 政 机 关 261 袁 堂 海 监 狱 学 临 沂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62 杨 帅 监 狱 学 河 西 区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263 杜 胜 监 狱 学 鲁 南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64 王 亚 琨 监 狱 学 鲁 宁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65 赵 文 斌 监 狱 学 泰 安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66 李 杰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宝 坻 区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267 张 鹏 飞 监 狱 学 德 州 市 庆 云 县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268 李 奇 监 狱 学 淄 博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69 鞠 丁 监 狱 学 蓟 县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270 王 镇 监 狱 学 新 安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71 邵 建 强 监 狱 学 山 东 微 湖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72 陆 丙 尧 监 狱 学 沈 阳 铁 路 局 党 政 机 关 273 李 道 伟 监 狱 学 南 京 雨 花 台 城 管 局 党 政 机 关 274 张 志 华 监 狱 学 上 海 市 铁 路 局 党 政 机 关 275 赵 冬 冬 监 狱 学 浙 江 嘉 兴 市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276 娄 正 伟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津 南 区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277 邢 琛 监 狱 学 南 京 金 陵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78 赵 玉 永 监 狱 学 江 苏 句 容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79 高 山 监 狱 学 上 海 五 角 场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80 黄 晨 监 狱 学 广 东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81 刘 宗 昆 监 狱 学 无 锡 宜 兴 市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282 吴 小 龙 监 狱 学 上 海 公 安 党 政 机 关 283 周 德 宾 监 狱 学 齐 州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84 程 辉 监 狱 学 上 海 公 安 党 政 机 关 285 马 立 伟 监 狱 学 浙 江 公 安 党 政 机 关 286 王 一 庆 监 狱 学 菏 泽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87 张 钊 监 狱 学 四 川 监 狱 管 理 局 党 政 机 关 288 赵 超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89 傅 振 华 监 狱 学 威 海 市 选 调 生 党 政 机 关 290 孙 迅 监 狱 学 无 锡 市 中 级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180
182 序 号 姓 名 专 业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291 朱 盟 达 监 狱 学 马 鞍 山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92 刘 鸿 儒 监 狱 学 上 海 提 篮 桥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93 刘 斌 监 狱 学 泰 安 市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294 刘 茂 辉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295 杜 广 安 监 狱 学 临 沂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96 李 凯 监 狱 学 江 苏 溧 阳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297 孟 凡 奇 监 狱 学 江 苏 句 容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298 张 双 强 监 狱 学 上 海 海 关 党 政 机 关 299 庞 凯 洋 监 狱 学 滕 州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00 王 晓 林 监 狱 学 上 海 提 篮 桥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01 李 向 辉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西 青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02 张 萌 监 狱 学 上 海 闸 北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03 王 云 鹏 监 狱 学 鲁 中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04 王 欢 监 狱 学 江 苏 连 云 港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05 姜 晓 培 监 狱 学 上 海 公 安 党 政 机 关 306 曹 正 民 监 狱 学 维 北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07 于 天 亮 监 狱 学 上 海 铁 路 公 安 党 政 机 关 308 李 成 林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河 北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09 李 鹏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潍 坊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10 张 金 城 监 狱 学 江 苏 无 锡 市 南 长 区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11 王 希 良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党 政 机 关 312 马 彦 鹏 监 狱 学 临 沂 市 沂 水 县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13 董 永 志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齐 州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14 袭 羟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鲁 中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15 张 鑫 监 狱 学 上 海 市 青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16 刘 广 福 监 狱 学 江 苏 邳 州 市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17 王 向 南 监 狱 学 上 海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总 站 党 政 机 关 318 黄 付 林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菏 泽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19 于 凯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20 赵 野 监 狱 学 山 东 邹 城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21 张 凯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鲁 西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22 刘 树 广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鲁 南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23 董 建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324 李 晓 晓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津 南 区 司 法 局 党 政 机 关 325 王 光 耀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任 城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26 于 鹏 飞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27 曲 冠 宇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海 阳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28 李 长 杰 监 狱 学 江 苏 彭 城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29 王 跃 鑫 监 狱 学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宝 应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30 任 迪 菲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女 子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31 吴 子 哲 监 狱 学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政 机 关 332 朱 建 鑫 监 狱 学 上 海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总 站 党 政 机 关 181
183 序 号 姓 名 专 业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333 陈 硕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邹 城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34 鲍 鹏 程 监 狱 学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335 李 敏 监 狱 学 江 苏 省 常 州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36 孟 凡 立 监 狱 学 深 圳 海 关 党 政 机 关 337 李 百 泰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选 调 生 党 政 机 关 338 杨 成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滕 州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39 周 作 飞 监 狱 学 江 苏 省 溧 阳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40 张 坤 宁 监 狱 学 河 北 邢 台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41 高 大 明 监 狱 学 深 圳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总 站 党 政 机 关 342 王 华 中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43 张 文 伯 监 狱 学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政 机 关 344 刘 滕 监 狱 学 山 东 省 微 湖 监 狱 党 政 机 关 345 王 永 超 监 狱 学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公 安 局 党 政 机 关 182
184 3. 历 年 司 法 考 试 通 过 情 况 年 度 我 校 近 五 年 国 家 司 法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率 汇 总 表 法 学 本 科 学 生 参 考 通 报 名 数 通 过 数 数 过 率 总 通 过 率 % 51.36% % 51.26% % 50.92% % 54.81% % 51% % 42.94% 2014 年 国 家 司 法 资 格 考 试 400 分 以 上 学 生 名 单 序 号 姓 名 学 院 学 号 成 绩 1 郭 梦 奇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盛 佳 玮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王 广 涛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张 驰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齐 绪 震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刘 丛 林 法 学 院 齐 阳 明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张 馨 匀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多 美 琪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张 朝 法 学 院 李 传 玉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于 会 单 法 学 院 陈 新 雨 法 学 院 曹 冬 港 警 官 学 院 房 立 娜 法 学 院 石 旭 龙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史 非 凡 警 官 学 院 王 东 方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黄 丽 华 警 官 学 院 石 雨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黄 奕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苏 占 一 民 商 法 学 院
185 序 号 姓 名 学 院 学 号 成 绩 23 唐 然 法 学 院 刘 雪 亭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马 晓 雪 法 学 院 刘 庆 平 法 学 院 李 淑 惠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付 代 广 民 商 法 学 院 曹 明 飞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袁 立 根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王 芬 芬 法 学 院 张 治 叶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刘 凯 民 商 法 学 院 王 振 兴 法 学 院 胡 飞 飞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潘 诗 怡 民 商 法 学 院 柴 慧 民 商 法 学 院 张 玲 法 学 院 石 冠 诗 法 学 院 魏 俊 杰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鲍 文 琦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刘 耕 警 官 学 院 张 丹 民 商 法 学 院 吴 琼 民 商 法 学 院 赵 树 贤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杜 德 慧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王 奇 法 学 院 徐 世 俊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陈 炎 民 商 法 学 院 狄 昇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王 博 民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窦 文 彬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刘 剑 明 法 学 院 孙 中 圣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刘 龙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鲁 鹏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刘 函 利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吴 景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宋 洪 涛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姜 丹 民 商 法 学 院 高 敏 娜 民 商 法 学 院 邓 惠 月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侯 健 伟 法 学 院 隋 蕊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186 序 号 姓 名 学 院 学 号 成 绩 65 王 发 元 警 官 学 院 刘 雪 莹 民 商 法 学 院 游 艳 玲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孟 浩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汪 炳 均 民 商 法 学 院 毕 二 闯 民 商 法 学 院 张 静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王 玉 丽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孙 盼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于 欣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刘 耀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劳 艺 辉 法 学 院 徐 兆 学 警 官 学 院 张 强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宋 跃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李 登 续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金 雪 莲 法 学 院 张 雪 娅 民 商 法 学 院 杨 超 民 商 法 学 院 邢 曰 飞 民 商 法 学 院 肖 云 帆 民 商 法 学 院 刘 晓 敏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郑 华 超 法 学 院 刘 丽 婷 法 学 院 甘 旭 法 学 院 董 靓 茜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张 姝 洁 民 商 法 学 院 窦 超 民 商 法 学 院 刘 国 良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卜 文 华 民 商 法 学 院 张 艳 勤 法 学 院 邢 纪 云 法 学 院 杨 文 豪 警 官 学 院 王 业 龙 民 商 法 学 院 路 真 真 民 商 法 学 院 陈 园 园 民 商 法 学 院 张 明 光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苑 喜 盈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彭 勃 法 学 院 付 琪 法 学 院 潘 字 晨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杨 琦 警 官 学 院
187 序 号 姓 名 学 院 学 号 成 绩 107 梁 晓 迪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梁 赛 研 究 生 处 张 洪 波 法 学 院 许 自 伟 法 学 院 吴 凯 法 学 院 王 思 佳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王 梦 迪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刘 文 文 民 商 法 学 院 李 论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李 洁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陈 家 如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曹 元 海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邢 明 月 民 商 法 学 院 孙 萌 民 商 法 学 院 李 哲 民 商 法 学 院 顾 原 民 商 法 学 院 张 帝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邵 子 媛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胡 琼 元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孙 宁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李 欠 男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韩 礼 宏 警 官 学 院 曹 真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祝 家 培 法 学 院 刘 禹 承 法 学 院 郝 娜 法 学 院 胥 力 萌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李 诚 鹏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于 盛 坤 民 商 法 学 院 徐 兆 瑞 民 商 法 学 院 叶 欣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王 倩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郭 芮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188 八 规 章 制 度 1. 中 心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及 主 要 规 章 制 度 教 学 管 理 类 1.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实 训 室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2.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3.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自 编 教 学 案 例 库 建 设 暂 行 管 理 规 定 4.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2014 年 法 学 教 学 案 例 编 纂 工 作 方 案 5.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工 作 职 责 6.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7.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开 放 管 理 办 法 8.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9.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 实 训 )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办 法 10.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室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11.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12.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队 伍 建 设 类 12.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规 范 13.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14.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践 教 学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规 定 设 备 与 安 全 类 15.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教 高 [2000]9 号 16. 教 育 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排 污 管 理 的 通 知 17.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安 全 与 卫 生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18.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19.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贵 重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20.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实 训 器 材 与 低 值 耐 用 品 管 理 办 法 21.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模 拟 仲 裁 庭 使 用 及 管 理 规 定 22.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模 拟 法 庭 使 用 及 管 理 规 定 23.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办 法 187
189 主 要 规 章 制 度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 实 训 ) 室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实 验 ( 实 训 )( 以 下 统 称 实 验 )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根 据 教 育 部 省 教 育 厅 有 关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实 验 室 是 学 校 创 新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开 展 技 术 研 究, 培 养 应 用 型 人 才,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实 现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功 能 的 重 要 基 地 第 三 条 学 校 实 验 室 建 设 原 则 1. 统 筹 规 划 实 验 室 建 设 应 纳 入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符 合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方 向, 适 应 学 校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需 求 2. 分 工 负 责 实 验 室 建 设 实 行 统 分 结 合 分 工 负 责 的 管 理 体 制, 综 合 性 的 重 点 实 验 室 由 学 校 指 定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建 设, 其 他 实 验 室 由 各 实 验 室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建 设 3. 资 源 共 享 以 学 科 专 业 为 依 托, 以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为 核 心, 188
190 以 实 验 室 总 体 规 划 为 基 本 框 架,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需 求, 合 理 设 置 实 验 室 坚 持 资 源 共 享, 不 搞 小 而 全 低 水 平 重 复 建 设, 提 倡 和 鼓 励 跨 学 科 跨 专 业 设 置 实 验 室 4. 分 步 实 施 实 验 室 设 置 由 实 验 室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论 证 报 告, 学 校 根 据 实 验 室 设 置 的 轻 重 缓 急, 统 筹 考 虑, 合 理 配 置 资 金, 分 步 推 进 实 验 室 建 设 5. 厉 行 节 约 实 验 室 建 设 应 立 足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基 本 需 求, 不 盲 目 追 求 仪 器 设 备 高 精 尖, 注 重 搭 配 使 用, 发 挥 综 合 效 益 6. 绩 效 评 估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相 挂 钩, 避 免 重 建 设, 轻 管 理 的 不 良 倾 向, 建 立 实 验 室 绩 效 评 估 制 度, 对 实 验 室 建 设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连 续 两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暂 停 实 验 室 建 设 单 位 申 报 资 格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第 四 条 为 加 强 对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学 校 成 立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门 负 责 审 议 实 验 室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审 议 实 验 室 建 设 论 证 报 告, 审 议 实 验 室 建 设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指 导 协 调 检 查 建 设 工 作, 组 织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组 织 实 验 室 绩 效 评 估 等 有 关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项 第 五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由 校 长 担 任 主 任 委 员, 分 管 教 学 的 副 校 长 担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委 员 由 教 务 处 财 务 处 国 资 处 信 息 化 建 设 办 公 室 图 书 馆 二 级 院 部 行 政 负 责 人 组 成 委 员 会 下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办 公 室, 挂 靠 在 教 务 处, 负 责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日 常 事 务, 由 教 务 处 分 管 副 处 长 担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189
191 第 六 条 在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二 级 院 部 各 职 能 部 门 单 位 分 别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院 部 等 实 验 室 建 设 单 位 主 要 职 责 是 拟 定 实 验 室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提 交 实 验 室 建 设 论 证 报 告, 组 织 实 验 室 软 硬 件 建 设, 建 立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提 高 实 验 室 运 行 绩 效 等 2. 财 务 处 主 要 职 责 是 争 取 实 验 室 建 设 资 金, 拟 定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监 督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并 会 同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实 验 室 建 设 有 关 资 金 使 用 方 面 的 数 据 信 息 等 3. 国 资 处 主 要 职 责 是 审 议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方 案, 完 成 仪 器 设 备 招 投 标 采 购 计 划, 建 立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台 帐, 并 会 同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实 验 室 建 设 有 关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方 面 的 数 据 信 息 等 4.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要 职 责 是 组 织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指 导 实 验 项 目 设 计 实 验 课 程 开 发 实 验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等 配 套 资 源 建 设, 汇 总 审 核 实 验 室 建 设 有 关 数 据 信 息, 组 织 实 施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等 5. 图 书 馆 主 要 职 责 是 协 助 编 制 实 验 教 材 购 置 方 案, 并 协 助 建 设 单 位 购 置 配 套 的 教 学 资 料 等 6. 信 息 化 建 设 办 公 室 主 要 职 责 是 协 助 编 制 实 验 室 信 息 化 建 设 方 案, 并 为 实 验 室 信 息 化 建 设 提 供 技 术 保 障 第 三 章 立 项 和 建 设 第 七 条 实 验 室 的 立 项 与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立 项 申 请 专 家 论 证 评 审 批 准 立 项 计 划 实 施 组 织 验 收 调 整 等 第 八 条 实 验 室 申 请 立 项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190
192 ( 一 ) 以 服 务 教 学 为 目 的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条 件 1. 有 符 合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以 此 为 基 础, 有 目 的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推 进 2. 实 验 室 制 度 健 全, 工 作 程 序 规 范, 实 验 开 出 率 高, 运 行 效 果 良 好, 建 有 完 备 的 实 验 室 工 作 档 案 3. 有 与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相 吻 合 的 明 确 的 开 课 需 求, 有 完 整 的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并 有 一 定 的 前 期 教 学 资 料 积 累 4. 有 2 名 以 上 能 胜 任 新 建 实 验 室 开 课 任 务 的 指 导 教 师 5. 有 满 足 实 验 教 学 要 求 的 实 验 用 房 设 施 和 环 境, 学 生 人 均 实 验 面 积 达 2 平 方 米 以 上 6. 购 置 单 台 ( 套 ) 价 格 在 40 万 元 以 上 的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需 在 总 体 论 证 报 告 之 外, 单 独 提 出 购 置 理 由 使 用 方 向 拟 开 实 验 项 目 预 期 效 益 ( 二 ) 其 他 实 验 室 和 综 合 服 务 项 目 建 设 条 件 1.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学 校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和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对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有 一 定 的 支 撑 作 用 2. 建 设 项 目 应 有 充 分 的 前 期 调 研, 并 提 出 完 整 的 建 设 规 划 论 证 报 告 3. 建 设 项 目 应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来 源, 有 满 足 项 目 要 求 的 建 设 场 所 和 相 应 的 配 套 设 施, 有 负 责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的 相 关 人 员 4. 建 设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健 全, 工 作 程 序 规 范, 运 行 机 制 完 善, 具 备 承 担 建 设 项 目 的 基 本 条 件 第 九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由 各 实 验 室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调 研, 并 填 报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书, 由 学 校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191
193 员 会 进 行 集 体 评 议 和 研 究 论 证 项 目 负 责 人 现 场 答 辩, 申 报 单 位 在 结 果 评 定 时 实 行 回 避 必 要 时, 可 邀 请 校 外 专 家 参 与 评 议 论 证 使 用 上 级 财 政 资 金 拨 款 的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学 校 配 套 资 金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提 出 配 套 经 费 需 求 方 案, 纳 入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第 十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在 集 体 评 议 论 证 基 础 上, 根 据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总 体 情 况, 结 合 资 金 使 用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学 校 自 筹 资 金 省 级 骨 干 学 科 实 验 室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地 方 高 校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等 ) 确 定 实 验 室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并 下 达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书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自 筹 经 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下 达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书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论 证 报 告,20 日 内 提 出 明 确 的 实 施 方 案, 经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列 入 省 级 骨 干 学 科 实 验 室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建 设 项 目 及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地 方 高 校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建 设 项 目 的, 下 达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书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山 东 省 和 中 央 财 政 部 门 有 关 要 求, 填 写 申 报 书, 汇 总 到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办 公 室 由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办 公 室 会 同 财 务 处 国 资 处 分 头 审 核 相 应 数 据 信 息, 无 误 后 经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签 字 后 上 报 上 级 财 政 资 金 落 实 后, 实 验 室 建 设 单 位 于 20 日 内 提 出 具 体 的 实 施 方 案, 经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三 条 凡 列 入 学 校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应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交 的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实 施 列 入 上 级 财 政 资 金 支 持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按 照 申 报 书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实 施 方 案, 保 证 在 规 划 预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项 目 建 设 192
194 学 校 自 筹 经 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原 则 上 从 下 达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书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 年 学 校 根 据 建 设 计 划 进 度 要 求, 安 排 建 设 资 金, 保 障 建 设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制 项 目 负 责 人 由 实 验 室 建 设 单 位 推 荐, 经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核 同 意 后, 全 面 负 责 实 验 室 建 设 工 作 项 目 在 建 期 间,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保 持 稳 定 无 特 别 事 由,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更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建 设 周 期 满 一 半 时, 向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书 面 报 告 实 验 室 建 设 进 展 情 况, 包 括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情 况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实 验 教 学 资 料 准 备 情 况 以 及 后 期 工 作 安 排 等 委 员 会 安 排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第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实 行 全 程 监 管, 严 格 规 范 每 个 建 设 环 节 原 则 上, 建 设 单 位 改 变 建 设 计 划 书, 应 经 过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研 究 批 准 违 反 此 项 规 定, 学 校 将 严 肃 处 理, 直 至 撤 销 建 设 项 目 第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完 成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向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实 验 室 建 设 总 结 报 告 ; 经 费 使 用 报 告 ; 实 验 室 运 行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申 请 验 收 报 告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组 织 校 内 专 家 组, 对 照 建 设 项 目 论 证 报 告, 进 行 逐 项 验 收 必 要 时, 可 聘 请 校 外 专 家, 参 与 验 收 第 十 八 条 评 审 通 过 后, 学 校 确 认 其 实 验 室 资 格, 并 为 其 统 一 编 号, 正 式 公 布 实 验 室 建 制 第 四 章 实 验 室 考 核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每 两 年 对 各 实 验 室 进 行 一 次 绩 效 考 核, 考 核 193
195 由 分 管 教 学 的 副 校 长 领 导, 实 验 建 设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立 考 核 小 组, 采 取 听 取 报 告 和 实 地 察 看 的 方 式, 从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综 合 管 理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考 评 第 二 十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在 新 建 实 验 室 投 入 使 用 一 年 后, 对 其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确 认 和 资 助 该 实 验 室 建 设 单 位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连 续 两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取 消 其 作 为 校 级 实 验 室 资 格 学 校 有 权 调 度 已 装 备 仪 器 设 备 或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实 行 优 胜 劣 汰 的 滚 动 管 理 机 制 对 顺 利 完 成 建 设 项 目, 运 行 绩 效 好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单 位, 学 校 在 安 排 下 一 轮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时, 给 予 建 设 单 位 适 当 的 政 策 倾 斜 连 续 两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暂 停 建 设 单 位 在 下 一 轮 实 验 室 建 设 中 的 项 目 申 报 资 格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实 验 室 包 括 直 接 为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服 务 的 各 类 实 验 室 实 训 中 心 等 相 关 设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实 验 室 建 设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194
196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为 加 强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建 设 和 管 理, 提 高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质 量 和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水 平,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指 导 思 想 进 一 步 理 顺 管 理 机 制, 落 实 责 任 主 体, 明 确 职 责 要 求, 规 范 中 心 管 理, 提 高 中 心 运 行 效 益, 更 好 发 挥 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在 学 校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中 的 支 撑 作 用 二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实 行 校 院 ( 系 ) 二 级 管 理 教 务 处 作 为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进 行 宏 观 的 指 导 协 调 检 查 考 核 相 关 院 系 负 责 对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进 行 具 体 的 业 务 指 导, 其 中, 隶 属 院 系 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由 195
197 各 院 系 院 长 ( 系 主 任 ) 负 责 具 体 的 业 务 指 导, 不 隶 属 于 各 院 系 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由 任 课 教 师 所 在 院 系 的 院 长 ( 系 主 任 ) 负 责 具 体 的 业 务 指 导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主 任 负 责 各 中 心 的 日 常 运 行 管 理 ( 一 ) 教 务 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 1. 根 据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与 人 才 培 养 需 要, 制 订 全 校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总 体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2. 制 订 修 改 完 善 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通 用 性 的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3. 制 订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提 出 工 作 总 体 要 求 4. 指 导 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进 行 实 验 实 训 教 材 ( 教 学 指 导 书 )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和 案 例 库 建 设 5. 指 导 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开 展 教 学 观 摩 课 程 建 设, 并 组 织 各 中 心 开 展 授 课 竞 赛 课 程 评 估 实 验 室 评 比 6. 指 导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申 报 省 级 或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申 报 骨 干 学 科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7. 组 织 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统 计 汇 总 和 报 送 实 验 室 数 据 信 息 ( 二 ) 院 系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 1. 审 议 本 院 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2. 审 议 本 院 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3. 推 荐 本 院 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主 任 副 主 任 人 选 4. 审 议 本 院 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听 取 中 心 主 196
198 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工 作 年 度 总 结 5. 审 议 并 督 促 实 施 本 院 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实 验 室 建 设 方 案 教 师 团 队 建 设 计 划 课 程 开 发 计 划 实 验 实 训 教 材 建 设 计 划, 案 例 库 建 设 计 划 6. 审 议 本 院 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和 中 心 教 学 运 行 经 费 预 算 三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工 作 任 务 1. 根 据 学 校 的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专 业 发 展 方 向,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的 功 能 定 位, 按 照 长 远 规 划 分 步 实 施 重 点 推 进 的 原 则, 制 订 好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2.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承 担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任 务 完 善 实 验 实 训 指 导 书 实 验 实 训 教 材 等 教 学 资 料, 安 排 实 验 实 训 指 导 人 员,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3.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质 量 吸 收 科 学 和 研 究 的 新 成 果, 更 新 实 验 实 训 内 容,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学 风, 严 谨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4.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在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对 外 服 务, 建 设 集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于 一 体 的 综 合 性 平 台 四 中 心 人 员 组 成 及 职 责 中 心 人 员 由 中 心 主 任 实 验 室 主 任 中 心 管 理 员 实 验 实 训 教 师 组 成 ( 一 ) 中 心 主 任 1. 任 职 条 件 197
199 (1)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主 任 由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理 论 修 养 和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经 验,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较 强 的 相 应 专 业 的 副 高 级 职 称 以 上 人 员 担 任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可 设 副 主 任 1 名 (2) 隶 属 于 各 院 系 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主 任 副 主 任 由 院 长 ( 系 主 任 ) 推 荐, 学 校 统 一 聘 任 不 隶 属 于 院 系 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主 任 副 主 任 由 主 管 教 学 的 校 领 导 推 荐 人 选, 学 校 统 一 聘 任 2. 主 要 职 责 中 心 主 任 负 责 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的 日 常 运 行 管 理, 中 心 副 主 任 协 助 主 任 完 成 中 心 各 项 工 作 中 心 主 任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根 据 院 系 专 业 建 设 和 人 才 培 养 需 要, 拟 定 本 院 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 (2) 结 合 本 院 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实 际 情 况, 拟 定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3) 拟 定 本 院 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4) 拟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本 院 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实 验 室 建 设 方 案 教 师 团 队 建 设 计 划 课 程 开 发 计 划 实 验 实 训 教 材 建 设 计 划, 案 例 库 建 设 计 划 (5) 编 制 本 院 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和 中 心 教 学 运 行 经 费 预 算 (6)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和 大 纲 要 求, 确 定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项 目, 组 织 编 写 实 验 实 训 大 纲 教 材 ( 指 导 书 ) 及 各 类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文 件 资 料, 并 安 排 人 员 完 成 中 心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任 务 198
200 (7) 在 中 心 实 施 岗 位 责 任 制, 并 组 织 对 中 心 各 类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及 考 核 (8) 组 织 开 展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讨 交 流 ( 二 ) 实 验 室 主 任 为 完 善 中 心 管 理,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利 用 率, 跨 院 系 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增 设 实 验 室 主 任, 每 个 相 关 院 系 设 1 名 实 验 室 主 任 实 验 室 主 任 由 院 系 推 荐, 中 心 主 任 审 核, 学 校 统 一 聘 任, 具 体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 1. 提 出 所 负 责 实 验 室 建 设 方 案 2. 开 发 所 负 责 实 验 室 实 验 实 训 课 程 3. 落 实 教 学 计 划, 开 出 实 验 实 训 课 程 ( 三 ) 中 心 管 理 员 中 心 管 理 员 由 中 心 主 任 聘 任 具 体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管 理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的 仪 器 设 备 卫 生 和 安 全 工 作 2. 管 理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调 度 工 作 3. 制 作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课 表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日 志 等 教 学 材 料, 采 购 实 验 实 训 耗 材, 做 好 开 课 有 关 准 备 工 作 4. 完 成 学 校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信 息 的 采 集 汇 总 整 理 和 上 报 工 作 5. 完 成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档 案 资 料 的 汇 总 整 理 存 档 工 作 6. 协 助 教 务 处 检 查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计 划 实 验 实 训 讲 义 (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指 导 书 ) 等 教 学 材 料 7. 协 助 教 务 处 组 织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观 摩 授 课 竞 赛 和 实 验 室 评 比 等 有 关 工 作 199
201 ( 四 ) 实 验 实 训 教 师 实 验 实 训 教 师 由 中 心 主 任 根 据 教 学 的 实 际 需 要, 聘 用 校 内 具 有 一 定 实 务 经 验 的 专 业 教 师 或 校 外 实 务 专 家 担 任 实 验 实 训 教 师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实 施 实 验 实 训 课 程 教 学, 并 组 织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考 核 2. 编 写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教 材 ( 教 学 指 导 书 ) 等 教 学 文 件 资 料 3. 论 证 实 验 实 训 项 目, 设 计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方 案 4. 参 与 实 验 实 训 室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对 实 验 实 训 室 开 放 以 及 设 备 的 采 购 选 型 维 护 保 养 提 出 建 设 性 意 见 或 建 议 5. 参 与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研 讨, 开 展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改 革 6. 留 存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基 础 信 息 资 料 五 工 作 量 计 算 标 准 1. 实 验 实 训 教 师 工 作 量 计 算 实 验 实 训 教 师 工 作 量 以 课 时 计 酬, 按 照 学 校 文 件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计 算 工 作 量 2. 中 心 主 任 实 验 室 主 任 实 验 室 管 理 员 的 工 作 量 计 算 兼 职 担 任 中 心 主 任 ( 副 主 任 ) 实 验 室 主 任 管 理 员 的, 采 取 定 额 计 酬 方 式, 对 教 学 工 作 量 予 以 补 贴, 每 人 每 学 年 补 贴 40 课 时 教 务 处 每 学 期 对 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进 行 业 务 考 核, 达 到 基 本 要 求 的, 按 照 以 上 标 准 计 入 课 时 ; 未 达 到 基 本 要 求, 经 整 改 后 仍 不 合 格 的, 降 低 直 至 取 消 中 心 主 任 ( 副 主 任 ) 实 验 室 主 任 及 管 理 员 课 时 补 贴 六 经 费 预 算 与 使 用 200
202 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和 实 验 教 学 运 行 经 费 纳 入 院 系 教 学 经 费 年 度 预 算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和 实 验 教 学 运 行 经 费 由 中 心 主 任 统 一 支 配, 专 款 专 用 中 心 主 任 提 出 经 费 使 用 计 划, 经 院 系 领 导 审 核 后, 报 分 管 教 学 的 校 领 导 批 准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2014 年 2 月 17 日 201
203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自 编 教 学 案 例 库 建 设 暂 行 办 法 案 例 教 学 法 是 教 学 方 法 改 革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也 是 改 革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强 化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的 一 个 重 要 举 措 为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能 力, 提 高 专 业 技 能, 提 升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突 显 办 学 特 色,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以 此 为 指 导 加 强 自 编 教 学 案 例 库 建 设, 为 案 例 教 学 提 供 充 足 素 材 和 有 力 支 撑 一 案 例 库 建 设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工 作 思 路 案 例 库 建 设 原 则 上 以 专 业 为 单 位, 以 课 程 为 中 心 展 开, 以 案 例 库 有 效 运 用 于 课 堂 教 学 实 践 作 为 验 收 的 基 本 依 据 各 院 系 应 根 据 专 业 课 程 的 性 质 和 特 色, 进 行 整 体 规 划 和 建 设, 明 确 建 设 任 务, 统 一 编 纂 规 范, 形 成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体 系 化 的 案 例 库 教 学 资 源 法 学 专 业 在 现 有 基 础 上, 继 续 加 强 案 例 库 建 设, 每 年 完 成 40 个 左 右 案 例 的 征 集 和 编 纂, 逐 步 建 成 覆 盖 各 主 要 部 门 法 的 案 例 体 202
204 系 其 他 专 业 启 动 案 例 库 建 设, 每 年 完 成 10 个 左 右 案 例 的 征 集 和 编 纂, 围 绕 部 分 主 干 课 程 编 纂 完 成 一 批 适 用 性 强 质 量 高 的 典 型 案 例 各 院 系 根 据 自 身 专 业 特 点 进 行 专 业 学 科 ( 专 业 群 ) 案 例 库 建 设, 教 务 处 组 织 跨 专 业 跨 学 科 的 案 例 库 建 设 二 案 例 遴 选 与 编 纂 的 基 本 要 求 1 案 例 的 真 实 性 案 例 来 源 于 实 践, 不 能 凭 个 人 的 想 象 力 和 创 造 力 杜 撰 2 案 例 的 适 用 性 案 例 教 学 的 定 位 是 为 理 论 教 学 和 实 践 教 学 提 供 案 例 支 撑 案 例 选 择 应 围 绕 教 学 大 纲, 结 合 教 学 内 容, 体 现 教 学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能 达 到 案 例 教 学 的 目 的 选 择 的 案 例 要 难 易 适 中, 既 要 避 免 过 于 复 杂, 超 过 学 生 的 理 解 能 力, 又 要 避 免 过 于 简 单, 不 能 引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兴 趣, 达 不 到 案 例 教 学 的 效 果 3 案 例 的 典 型 性 案 例 能 呈 现 某 一 类 事 件 或 现 象 的 本 质 属 性, 并 能 作 为 同 类 事 件 或 现 象 的 代 表 4 案 例 的 完 整 性 案 例 应 客 观 描 述 从 开 始 到 结 束 的 完 整 过 程, 提 供 的 数 据 图 片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应 准 确 可 靠 5 案 例 的 启 发 性 选 择 的 案 例 能 引 人 深 思, 启 迪 思 路, 有 助 于 深 化 理 解 教 学 内 203
205 容, 培 养 学 生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实 践 能 力 6 案 例 的 本 土 性 案 例 的 选 择 要 优 先 选 择 本 土 案 例, 特 别 是 要 结 合 中 国 的 国 情 乃 至 省 内 区 域 情 况, 贴 近 现 实, 激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兴 趣 三 教 学 案 例 库 建 设 的 基 本 流 程 案 例 库 建 设 应 遵 循 以 下 几 个 具 体 步 骤 : 第 一 步 制 定 总 体 规 划 各 院 系 根 据 自 身 专 业 建 设 情 况 和 教 学 工 作 需 要, 制 订 案 例 库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明 确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案 例 覆 盖 的 学 科 或 课 程 范 围, 案 例 库 建 设 的 目 标, 案 例 库 建 设 的 总 体 思 路 基 本 宗 旨, 案 例 库 建 设 负 责 人 建 设 团 队 及 成 员 分 工, 经 费 管 理 措 施 等 第 二 步 拟 定 编 纂 提 纲 拟 定 编 纂 提 纲 应 明 确 以 下 问 题 : 案 例 适 应 课 程 难 度 案 例 类 型 篇 幅 时 间 安 排 第 三 步 搜 集 素 材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搜 集 尽 可 能 充 足 详 实 的 案 例 素 材, 为 编 纂 高 质 量 的 案 例 打 实 基 础 第 四 步 组 织 编 纂 案 例 组 织 教 师 对 具 体 案 例 进 行 编 纂, 按 各 专 业 确 定 的 相 应 标 准 进 行 第 五 步 维 护 更 新 案 例 库 针 对 教 学 大 纲, 对 不 适 合 需 要 的 案 例 进 行 淘 汰 与 更 新, 使 案 例 能 符 合 教 学 的 基 本 要 求 四 教 学 案 例 的 使 用 方 案 设 计 案 例 不 是 例 子, 案 例 教 学 也 不 是 举 例 子 教 学 案 例 库 建 设 的 核 心 要 素 是 对 案 例 教 学 的 过 程 设 计, 根 本 目 的 在 于 保 证 案 例 在 组 204
206 织 课 堂 教 学 中 的 实 际 运 用 案 例 教 学 过 程 设 计 遵 循 的 一 般 规 律 是 : 分 析 案 例 的 教 学 目 标 采 取 恰 当 的 教 学 方 法 设 计 科 学 的 思 考 题 提 供 启 发 性 的 分 析 路 径 解 决 问 题 或 得 出 合 理 的 答 案, 最 终 实 现 教 学 目 标 案 例 教 学 过 程 设 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项 : 1 明 确 的 教 学 目 标 说 明 该 案 例 要 达 到 什 么 教 学 目 的, 即 通 过 该 案 例 的 教 学 运 用, 学 生 应 该 了 解 哪 些 基 本 知 识? 或 掌 握 哪 些 基 本 技 能? 或 培 养 哪 些 思 想 意 识? 2 教 学 过 程 设 计 包 括 课 前 策 划 课 中 指 导 课 后 总 结 课 前 策 划 是 指 教 师 安 排 学 生 掌 握 哪 些 知 识 或 相 关 材 料, 以 及 教 师 对 该 案 例 重 点 和 难 点 的 分 析 与 把 握, 为 组 织 好 课 堂 教 学 奠 定 基 础 课 中 指 导 是 指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选 取 什 么 方 式 组 织 教 学, 运 用 什 么 方 式 引 导 学 生 思 考, 才 能 实 现 巩 固 知 识 培 养 思 维 掌 握 技 能 提 高 素 质 的 预 期 目 的 课 后 总 结 是 指 课 堂 教 学 结 束 后, 学 生 梳 理 学 习 过 程, 以 分 析 报 告 等 形 式 提 出 具 体 的 解 决 方 案, 由 老 师 进 行 评 价 3 设 计 启 发 思 考 题 围 绕 该 案 例 的 教 学 目 标, 通 过 设 计 一 系 列 渐 进 的 启 发 思 考 题, 引 导 和 启 发 学 生 找 准 案 例 分 析 的 切 入 点 4 提 供 分 析 的 路 径 案 例 教 学 过 程 设 计 应 提 示 学 生 思 考 方 向 可 用 的 理 论 或 工 具 分 析 的 逻 辑 路 径, 帮 助 学 生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对 案 例 进 行 剖 析, 最 终 实 现 解 决 问 题 的 目 的 5 设 计 案 例 教 学 的 考 核 方 式 采 用 案 例 教 学 法 的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应 做 相 应 调 整, 推 出 适 合 于 案 例 教 学 特 点 的 考 核 办 法 205
207 五 案 例 编 纂 规 范 与 验 收 标 准 教 学 案 例 的 基 本 结 构 包 括 两 部 分, 即 案 例 正 文 + 使 用 方 案 案 例 正 文 应 包 括 以 下 要 素 : 案 例 序 号 标 题 引 言 背 景 介 绍 案 例 内 容 附 件 ( 包 括 案 例 媒 体 形 式 如 文 字 多 媒 体 幻 灯 片 动 画 影 像 等 ); 使 用 方 案 应 包 括 以 下 要 素 : 教 学 目 标 教 学 方 式 方 法 启 发 思 考 题 分 析 路 径 配 套 课 件 参 考 资 料 具 体 编 纂 规 范 按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案 例 编 纂 规 范 执 行 ( 见 附 件 1) 案 例 编 纂 完 成 后,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从 案 例 选 择 标 准 和 案 例 教 学 使 用 方 案 两 个 方 面, 采 取 审 核 材 料 和 现 场 听 课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验 收 按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案 例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执 行 ( 见 附 件 2) 六 政 策 支 持 案 例 编 纂 成 果 通 过 验 收 的, 学 校 对 案 例 编 纂 团 队 按 照 每 个 案 例 30 课 时 计 算 工 作 量, 由 案 例 库 建 设 团 队 负 责 人 进 行 分 配 206
208 附 件 1: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案 例 库 编 纂 规 范 一 案 例 的 正 文 结 构 1 标 题 : 使 用 中 性 化 标 题, 避 免 明 显 的 评 价 倾 向, 标 题 应 尽 可 能 概 括 案 例 的 核 心 内 容 2 引 言 : 说 明 事 件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人 物 焦 点 问 题 等 关 键 信 息 3 背 景 介 绍 : 事 件 发 生 的 单 位 主 要 人 物 等 相 关 背 景 4 案 例 内 容 : 对 案 情 自 始 至 终 的 完 整 情 节 进 行 客 观 描 述 ( 案 例 情 节 比 较 复 杂 的 综 合 性 案 例, 内 容 部 分 可 以 分 节, 并 设 定 每 节 标 题 ) 5 附 件 : 与 案 例 相 关 的 文 字 多 媒 体 幻 灯 片 动 画 影 像 等 辅 助 材 料 二 案 例 教 学 过 程 设 计 内 容 1 教 学 目 的 : 即 本 案 例 适 用 的 课 程 教 学 对 象 教 学 目 标 2 思 考 题 : 结 合 案 例 的 要 点, 拟 定 学 生 的 思 考 方 向,2 5 题 为 宜 3 分 析 路 径 : 给 出 案 例 分 析 的 逻 辑 路 径 4 理 论 依 据 与 分 析 : 分 析 该 案 例 所 依 据 的 工 具 或 相 关 理 论 5 着 力 点 : 即 案 例 分 析 中 的 关 键 所 在, 案 例 教 学 中 的 关 键 知 识 点 能 力 点 6 建 议 课 堂 教 学 计 划 : 案 例 教 学 中 的 时 间 安 排 教 学 方 式 207
209 附 件 2: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案 例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案 例 名 称 适 用 课 程 评 审 专 家 姓 名 评 价 内 容 非 非 常 好 中 差 常 好 差 1 案 例 与 教 学 目 标 是 否 吻 合? 教 学 目 标 设 定 的 是 否 合 理? 案 例 选 择 是 否 具 有 典 型 性? 案 例 描 述 是 否 准 确? 案 例 难 易 程 度 是 否 适 中? 案 例 库 的 编 纂 是 否 规 范? 教 学 课 程 设 计 是 否 合 理? 案 例 的 思 考 题 与 教 学 目 标 是 否 紧 密? 案 例 的 分 析 思 路 和 逻 辑 是 否 清 晰? 案 例 教 学 的 着 力 点 把 握 是 否 得 当? 总 分 备 注 : 案 例 评 价 通 过 书 面 审 查 和 现 场 听 课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先 对 案 例 编 纂 和 教 学 设 计 的 规 范 性 进 行 书 面 审 查, 再 深 入 课 堂 听 课, 对 案 例 教 学 总 体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根 据 评 价 标 准 给 予 赋 分, 总 分 达 到 30 分 以 上 为 合 格 评 审 意 见 208
210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2014 年 法 学 教 学 案 例 编 纂 工 作 方 案 法 学 教 学 案 例 库 是 支 撑 法 学 人 才 培 养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重 要 教 学 资 源 根 据 2014 年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要 点 有 关 安 排, 今 年 将 继 续 加 强 法 学 案 例 库 建 设 为 做 好 案 例 编 纂 工 作, 保 证 编 纂 进 度 和 案 例 质 量, 结 合 案 例 编 纂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基 本 宗 旨 案 例 编 纂 以 服 务 法 学 教 学 学 科 竞 赛 和 科 学 研 究 为 基 本 宗 旨,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案 例 编 纂 的 规 范 和 形 式 二 案 例 编 纂 组 织 案 例 编 纂 任 务 由 法 学 院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民 商 法 学 院 经 济 贸 易 具 体 承 担 教 务 处 负 责 指 导 检 查 协 调 案 例 编 纂 工 作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负 责 编 纂 刑 事 法 学 教 学 案 例 ; 民 商 法 学 院 经 济 贸 易 法 学 院 负 责 编 纂 民 事 法 学 教 学 案 例 ; 法 学 院 负 责 编 纂 行 政 209
211 法 学 教 学 案 例 各 学 院 成 立 案 例 编 纂 工 作 小 组, 并 由 一 名 副 院 长 担 任 组 长, 负 责 指 导 督 促 审 订 案 例 编 纂 有 关 事 宜 为 保 证 案 例 编 纂 工 作 质 量, 每 个 教 学 案 例 编 纂 完 成 后, 要 由 组 长 指 定 另 一 名 教 师 进 行 复 核, 案 例 编 纂 人 和 复 核 人 一 并 在 教 学 案 例 封 面 署 名 三 案 例 编 纂 流 程 1 筛 选 教 学 案 例 2 编 纂 案 情 简 介 3 整 理 诉 讼 证 据 材 料 ( 诉 讼 文 书 资 料 ) 4 输 入 电 脑 5 印 制 纸 质 案 例 四 案 例 基 本 资 料 因 案 例 用 于 法 学 竞 赛 和 法 学 日 常 教 学 科 研 不 同 用 途, 案 例 编 纂 中 材 料 取 舍 有 所 不 同 法 学 竞 赛 案 例 应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资 料 : 1 案 情 介 绍 ;2 案 件 的 原 始 证 据 ( 原 告 方 证 据 被 告 方 证 据 ) 目 的 是 让 学 生 了 解 基 本 案 情, 并 借 助 个 案 证 据 建 立 起 自 己 对 于 案 件 事 实 的 认 知 体 系, 在 此 基 础 上 运 用 相 关 法 律 对 案 情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从 而 培 养 学 生 运 用 法 学 理 论 和 法 律 法 规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实 际 能 力 ( 内 容 和 实 践 教 学 案 例 的 上 卷 内 容 相 同 ) 法 学 日 常 教 学 科 研 案 例 分 为 上 下 两 卷, 以 满 足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的 基 本 需 求 上 卷 包 括 的 基 本 资 料 和 竞 赛 案 例 一 样,1 案 情 介 绍 ;2 案 件 的 原 始 证 据 ( 原 告 方 证 据 被 告 方 证 据 ) 下 卷 应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资 料 :1 起 诉 状 原 告 代 理 词 ;2 被 告 答 辩 状 被 告 代 理 词 ;3 判 决 书 ;4 当 事 人 的 其 他 申 请 法 院 的 裁 定 或 210
212 决 定 目 的 是 根 据 不 同 的 实 训 要 求, 赋 予 教 师 灵 活 的 权 限, 使 老 师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的 教 学 需 要, 有 选 择 地 向 学 生 开 放 案 卷 原 始 资 料 同 时, 上 下 卷 合 二 为 一, 保 证 了 案 卷 的 完 整 性, 为 教 师 进 行 司 法 实 务 研 究 提 供 基 本 素 材 案 例 有 关 资 料 都 需 遵 循 证 据 或 文 书 形 成 的 时 间 顺 序, 以 诉 讼 流 程 为 基 本 依 据 进 行 排 列 五 案 例 形 式 案 例 制 作 成 电 子 文 本 和 纸 质 两 种 形 式, 两 者 遵 循 统 一 的 编 码 规 则 进 行 编 号 纸 质 案 例 : 每 一 个 案 例 的 代 码 由 3 部 分 组 成 : 征 集 年 号 (4 位 数 )+ 类 别 代 码 (2 位 数 )+ 序 列 号 (3 位 数 ) 征 集 年 号 是 指 原 始 案 卷 从 法 院 的 征 集 时 间, 不 是 案 例 编 纂 的 最 终 完 成 时 间 类 别 代 码 是 指 案 件 的 法 律 分 类, 民 事 类 代 码 01, 刑 事 类 代 码 02, 行 政 类 代 码 03 案 卷 的 序 列 号, 以 三 位 数 标 注, 从 001 起 排 如 :2014 年 第 一 本 民 事 案 件 的 编 码 为 为 方 便 学 生 上 课 使 用, 同 一 份 案 卷 制 做 50 个 纸 质 副 本, 单 本 代 码 为 案 例 代 码 + 单 本 的 序 列 号, 如 2014 年 第 一 本 民 事 案 卷 的 第 30 个 副 本 代 码 为 : 电 子 案 例 : 电 子 文 本 以 文 件 夹 形 式 储 存 在 法 律 信 息 检 索 实 训 室 电 脑 硬 盘 每 个 案 例 建 一 个 文 件 夹, 文 件 夹 的 命 名 和 编 号 与 纸 质 案 例 遵 循 同 样 的 规 则 为 方 便 使 用, 每 个 电 子 案 例 的 文 件 夹 再 分 解 为 两 个 文 件 夹, 分 别 存 放 教 学 案 例 的 上 卷 和 下 卷 比 如 : 电 211
213 子 案 例 的 文 件 夹 命 名 统 一 为 案 例 编 号 加 案 由, 比 如 : 某 某 与 某 某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子 文 件 夹 直 接 命 名 上 卷 和 下 卷 即 可 目 的 是 为 了 编 制 统 一 的 目 录, 方 便 教 师 快 速 查 询 所 需 案 例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的 案 例 随 时 向 师 生 开 放 教 师 可 以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选 取 案 例, 并 根 据 教 学 目 的, 通 过 网 络 教 学 平 台 有 选 择 性 地 向 学 生 开 放 案 卷 资 料 学 生 也 可 以 借 阅 教 学 案 例 用 于 法 学 竞 赛 和 学 习 六 编 纂 要 求 为 履 行 对 法 院 的 承 诺, 做 好 案 件 有 关 信 息 的 保 密 工 作, 案 例 编 纂 中 必 须 隐 去 受 理 法 院 审 案 法 官 当 事 人 等 关 键 信 息, 虚 拟 相 应 的 信 息 进 行 替 代 既 要 保 持 案 卷 的 原 汁 原 味, 又 要 避 免 带 来 消 极 影 响 经 过 编 纂 后 的 案 例 主 要 信 息 要 前 后 一 致, 符 合 常 理 证 据 和 诉 讼 文 书 的 排 序 要 分 别 和 上 卷 下 卷 的 证 据 目 录 和 诉 讼 文 书 目 录 顺 序 相 一 致 1 案 例 简 介 由 负 责 编 纂 案 例 的 老 师 在 通 读 案 例 的 基 础 上 撰 写, 并 以 WORD 文 档 形 式 录 入 ; 2 案 例 的 证 据 和 其 他 原 始 诉 讼 文 书 经 过 技 术 处 理 后 ( 隐 去 主 要 信 息 ), 通 过 拍 摄 仪 拍 摄 后, 形 成 PDF 文 件 ; 3 将 WORD 文 本 和 PDF 文 件 整 合 起 来, 形 成 案 例 的 上 下 卷 七 时 间 安 排 年 6 月 30 日 之 前, 编 纂 出 6 个 竞 赛 案 例, 用 于 第 五 届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决 赛 9 月 底 之 前,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人 对 竞 赛 案 例 进 212
214 行 审 核 修 订,10 月 初 之 前 将 竞 赛 案 例 印 制 成 册 年 11 月 底 之 前, 各 学 院 完 成 全 部 案 例 编 纂 工 作 12 月 底 之 前, 将 所 有 教 学 案 例 印 制 成 册 附 件 一 : 法 学 教 学 案 例 编 纂 说 明 附 件 二 : 案 例 文 本 格 式 213
215 附 件 一 法 学 教 学 案 例 编 纂 说 明 问 题 之 一 : 案 例 的 时 间 需 不 需 要 修 改 解 决 办 法 : 案 例 的 时 间 不 做 修 改, 在 使 用 中 不 考 虑 诉 讼 时 效 问 题 问 题 之 二 : 哪 些 基 本 信 息 需 要 隐 去 除 受 理 法 院 审 案 法 官 当 事 人 等 关 键 信 息 外, 涉 及 证 人 公 证 机 关 仲 裁 机 关 以 及 金 融 保 险 等 机 关 和 个 人 真 实 信 息 的, 是 否 要 将 主 要 信 息 进 行 虚 拟 处 理 解 决 办 法 : 凡 是 涉 及 人 名 地 名 法 院 名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和 组 织 的 真 实 信 息 统 一 隐 去, 用 虚 拟 的 信 息 代 替, 确 保 不 给 受 案 法 院 和 有 关 人 员 单 位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问 题 之 三 : 案 例 修 改 后, 同 一 主 体 前 后 出 现 的 名 称 不 统 一 比 如 : 前 边 是 济 南 得 克 链 条 轮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而 在 该 公 司 出 具 的 证 明 中 显 示 名 称 为 济 南 得 克 链 轮 制 造 公 司 解 决 办 法 : 在 进 行 主 要 信 息 替 换 时, 要 做 到 前 后 一 致, 避 免 遗 漏 下 该 替 换 而 未 替 换 的 有 关 信 息 问 题 之 四 : 案 例 形 式 上 简 单 修 改 后, 案 情 违 背 了 常 理 比 如 : 女 当 事 人 的 体 检 病 例, 仅 换 个 名 字, 换 个 性 别, 实 践 中 与 常 理 相 背 解 决 办 法 : 在 替 换 信 息 时, 不 能 仅 从 形 式 上 改 头 换 面, 要 从 整 体 上 把 握 案 情 实 质, 避 免 案 情 不 符 合 常 理 214
216 问 题 之 五 : 案 例 修 改 后, 相 关 信 息 之 间 切 断 了 逻 辑 上 的 联 系, 致 使 在 法 律 适 用 中 不 能 自 圆 其 说 比 如 : 案 例 中 只 将 法 院 所 在 地 的 基 本 信 息 做 了 修 改, 原 被 告 双 方 住 址 都 未 做 修 改, 导 致 在 编 纂 过 的 案 例 中, 法 院 没 有 管 辖 权 解 决 办 法 : 案 例 编 纂 教 师 应 认 真 通 读 案 例, 在 修 改 某 些 信 息 时, 应 注 意 把 握 这 些 信 息 之 间 的 内 在 联 系, 特 别 是 对 于 影 响 到 诉 讼 的 主 体 管 辖 等 关 键 信 息, 应 从 逻 辑 关 系 上 着 重 把 握 问 题 之 六 : 案 例 中 的 证 据, 因 经 过 数 次 复 印, 模 糊 不 清, 影 响 了 案 例 的 使 用 比 如 : 作 为 原 告 主 要 证 据 之 一 的 合 同 内 容 中, 关 键 信 息 模 糊 不 清, 影 响 到 原 告 方 的 权 利 主 张 解 决 办 法 : 编 纂 案 例 时, 教 师 应 尽 可 能 根 据 案 件 审 理 中 原 被 告 ( 或 控 辩 双 方 ) 主 张 的 事 实, 结 合 法 院 认 定 的 事 实, 对 主 要 证 据 中 缺 失 的 关 键 信 息 进 行 补 正 问 题 之 七 : 有 的 案 件, 诉 讼 主 体 存 在 变 更 情 形, 修 改 中 未 考 虑 主 体 的 存 续 关 系, 致 使 案 情 自 身 存 在 矛 盾 比 如 : 送 货 单 中 的 收 货 单 位 改 为 了 济 南 铸 造 有 限 公 司, 但 上 边 日 期 表 明, 此 时 济 南 旭 日 公 司 仍 在 存 续 之 中, 因 此, 收 货 单 位 应 改 为 济 南 旭 日 公 司 解 决 办 法 : 教 师 在 修 改 有 关 信 息 时, 应 对 主 体 发 生 变 更 的 情 形 格 外 重 视, 特 别 要 注 意 与 主 体 变 更 有 关 的 关 键 性 时 间 节 点, 避 免 修 改 后 的 信 息 出 现 此 类 逻 辑 错 误 215
217 问 题 之 八 : 公 章 要 不 要 修 改 比 如 : 某 企 业 名 称 已 经 改 为 东 风 冶 炼 有 限 公 司, 公 章 里 还 保 留 着 原 单 位 的 名 称 解 决 办 法 : 公 章 应 根 据 修 改 后 的 虚 拟 单 位 名 称, 做 出 相 应 的 修 改, 机 关 后 缀 的 通 用 名 称 不 用 修 改 问 题 之 九 : 个 人 信 息 修 改 遵 循 什 么 标 准 比 如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住 址 单 位 电 话 身 份 证 号, 怎 么 改 既 省 力 又 不 易 引 起 案 情 的 变 化 解 决 办 法 : 只 需 将 姓 名 住 址 单 位 改 过 来 就 行 了 电 话 和 身 份 证 修 改 后 四 位 即 可 性 别 年 龄 因 涉 及 案 情 细 节 或 责 任 能 力, 一 般 不 做 修 改 216
218 附 件 二 案 例 文 本 格 式 一 案 例 封 面 ; 二 标 题 页 ; 三 案 情 简 介 ; 四 原 始 证 据 ( 诉 讼 文 书 ) 217
219 法 学 实 践 教 学 案 例 ( 上 卷 ) 编 纂 人 : 审 核 人 :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2014 年 月 日 218
220 沙 波 诉 山 东 中 创 房 地 产 总 公 司 购 买 房 屋 合 同 纠 纷 219
221 沙 波 诉 山 东 中 创 房 地 产 总 公 司 购 买 房 屋 合 同 纠 纷 原 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被 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法 定 代 表 人 :XXXXXXXX 案 情 介 绍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 证 据 目 录 清 单 原 告 方 证 据 : 1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2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220
222 3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4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5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6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7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8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被 告 方 证 据 : 1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2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3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4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5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6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7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8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后 附 原 始 证 据, 并 按 照 目 录 顺 序 编 制 页 码 221
223 法 学 实 践 教 学 案 例 ( 下 卷 ) 编 纂 人 : 审 核 人 :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2014 年 月 日 222
224 沙 波 诉 山 东 中 创 房 地 产 总 公 司 购 买 房 屋 合 同 纠 纷 沙 波 诉 山 东 中 创 房 地 产 总 公 司 购 买 房 屋 合 同 纠 纷 原 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223
225 被 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法 定 代 表 人 :XXXXXXXX 案 情 介 绍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诉 讼 文 书 清 单 : 1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2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3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4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5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224
226 6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7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8 XXXXXXXXXXXXXXXXX( 一 份 ); 后 附 诉 讼 文 书, 并 按 照 目 录 顺 序 编 制 页 码 225
227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强 化 实 践 教 学 的 基 本 要 求, 丰 富 实 验 ( 实 训 )( 以 下 简 称 实 验 ) 教 学 资 源, 深 化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规 范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实 验 教 学 环 节 在 学 校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以 提 升 办 学 内 涵,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实 验 教 学 是 运 用 实 验 手 段 培 养 学 生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能 力 的 重 要 教 学 实 践 环 节 实 验 教 学 的 目 的 在 于 丰 富 学 生 的 感 性 知 识, 训 练 学 生 的 专 业 技 能, 启 发 学 生 的 创 新 思 维, 提 高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培 育 学 生 的 职 业 道 德 第 二 条 各 专 业 须 结 合 本 专 业 特 点 和 人 才 培 养 要 求, 增 加 226
228 实 验 教 学 比 重, 确 保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本 科 专 业 不 少 于 总 学 分 ( 学 时 ) 的 20%; 理 工 类 本 科 专 业 不 少 于 25%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只 适 用 于 校 内 实 验 教 学 社 会 调 查 专 业 见 习 和 社 会 实 习 等 社 会 实 践 类 课 程 按 照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社 会 实 践 课 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毕 业 论 文 按 照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军 训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四 条 根 据 我 校 特 点,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由 教 务 处 和 院 系 部 共 同 实 施 教 务 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制 订 实 验 教 学 发 展 规 划 ; 协 调 实 验 室 建 设 ; 制 订 实 验 教 学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构 建 实 验 教 学 检 查 评 价 体 系 ; 审 定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审 核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 监 控 评 价 实 验 教 学 运 行 ; 收 集 汇 总 实 验 教 学 的 有 关 资 料 院 系 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制 订 本 院 系 部 各 专 业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拟 定 本 院 系 部 实 验 室 建 设 方 案 ; 组 织 指 导 检 查 考 核 总 结 本 院 系 部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 收 集 整 理 实 验 教 学 档 案 资 料,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二 章 开 课 条 件 第 五 条 开 设 实 验 课 程, 须 有 相 应 课 程 的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格 式 见 附 件 一 ) 实 验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内 容 通 常 包 含 : 实 验 课 程 的 目 的 与 要 求 学 时 适 用 专 业 教 学 内 容 考 核 办 法 参 考 教 材 等 内 含 于 理 论 课 的 实 验 课 程, 须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制 定 实 验 教 学 部 分 的 教 学 大 纲, 并 报 教 务 处 存 档 227
229 第 六 条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的 制 订 或 修 订 须 遵 循 如 下 程 序 1. 由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或 相 关 教 师 起 草 ; 2. 经 专 业 教 研 室 讨 论, 并 征 求 实 验 中 心 意 见, 教 研 室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院 系 部 ; 3. 经 院 系 部 主 管 教 学 的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七 条 开 设 实 验 课 应 有 实 验 教 材 或 实 验 指 导 书 实 验 教 材 或 指 导 书 由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选 用 或 编 写 (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二 ) 理 工 科 类 课 程 实 验 指 导 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实 验 目 的 原 理 及 方 法 所 需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步 骤 注 意 事 项 及 思 考 题 等 文 科 类 课 程 实 验 指 导 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实 验 目 的 技 能 及 要 求 所 需 实 验 软 件 或 案 例 素 材 实 验 组 织 方 案 思 考 题 等 第 八 条 丰 富 实 验 课 程 资 源, 强 化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保 证 实 验 课 开 出 率 列 入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实 验 必 修 课 程, 必 须 保 证 开 出 ; 已 经 开 出 的 实 验 选 修 课 程 和 已 通 过 验 收 列 入 课 程 资 源 库 的 新 开 发 实 验 选 修 课 程, 每 学 年 至 少 开 出 一 次, 统 一 录 入 学 生 选 课 系 统, 供 学 生 选 课 ; 内 含 于 理 论 课 的 实 验 教 学 环 节 应 单 列 课 时, 保 证 开 足 第 九 条 实 验 课 程 须 制 订 独 立 的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书, 内 容 包 括 实 验 教 学 的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学 时 数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开 课 地 点 实 验 学 生 人 数 等,(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三 )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书 一 式 三 份,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 室 ) 院 系 部 228
230 教 务 处 各 存 一 份 第 十 条 实 验 所 需 耗 材 由 各 院 系 部 实 验 室 管 理 员 根 据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教 师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购 置 法 学 实 验 耗 材 由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教 师 填 写 申 请 表 后, 直 接 交 法 学 教 学 实 训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由 中 心 实 验 管 理 员 统 一 购 置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教 师 应 在 每 次 实 验 课 开 课 一 周 前 提 交 实 验 耗 材 购 置 申 请 表 第 十 一 条 对 首 次 开 讲 实 验 课 的 教 师 施 行 岗 位 培 训 及 实 验 课 试 讲 制 度 未 经 过 培 训 或 未 通 过 试 讲 的 教 师 不 得 开 讲 实 验 课 程 第 三 章 实 验 教 学 运 行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教 师 开 设 实 验 课 程 应 遵 守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规 范 ; 学 生 在 实 验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第 十 三 条 各 专 业 应 保 证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实 验 课 程 开 课 比 例, 不 断 完 善 实 验 项 目, 逐 步 构 建 起 层 次 分 明 模 块 多 元 相 互 衔 接 的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项 目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稳 定 性 为 满 足 不 断 发 展 的 人 才 需 求, 确 需 变 动 实 验 项 目 的, 有 关 院 系 部 要 组 织 本 专 业 教 师 和 实 验 室 人 员 进 行 论 证 变 动 实 验 项 目 须 由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教 师 填 写 实 验 项 目 变 动 申 请 表, 并 经 院 系 部 主 管 教 学 的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能 生 效 第 十 五 条 两 个 以 上 教 师 同 开 一 门 实 验 课 程 的,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应 集 体 备 课, 制 定 统 一 的 实 验 课 程 教 学 方 案 229
231 学 校 在 理 论 课 课 酬 计 算 标 准 基 础 上, 参 照 实 验 课 程 上 课 人 时 数, 适 当 提 高 实 验 课 课 酬 换 算 系 数 对 于 不 需 要 另 行 制 定 教 学 组 织 方 案 的 上 机 课 体 育 课 听 力 课 会 话 课 等 课 程 不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各 专 业 应 建 立 统 一 的 实 验 教 学 档 案, 按 实 验 室 分 类 管 理 实 验 教 学 档 案 以 教 师 为 单 元, 分 学 年 学 期 建 立 完 整 的 实 验 教 学 档 案 资 料 包 括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进 度 表 实 验 教 学 日 志 听 课 记 录 实 验 作 业 实 验 心 得 体 会 ( 课 程 结 束 后 ) 实 验 课 成 绩 共 8 项 内 容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实 验 室 实 行 开 放 管 理, 按 照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章 实 验 教 学 考 核 第 十 八 条 实 验 课 的 考 核, 应 按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进 行 可 采 取 笔 试 口 试 答 辩 操 作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并 根 据 实 验 出 勤 情 况 实 验 操 作 及 实 验 报 告 等 综 合 计 算 成 绩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应 当 补 考 或 重 修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无 故 缺 席 实 验 课 必 须 补 做 经 批 准 因 病 因 事 请 假 的, 实 验 室 按 计 划 安 排 其 补 做 ;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实 验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能 参 加 该 实 验 课 程 的 考 核, 应 当 重 修 第 五 章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与 评 估 第 二 十 条 实 验 教 学 运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 统 一 纳 入 学 校 的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各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应 认 真 听 取 有 关 本 实 验 室 教 学 情 况 的 评 价, 并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改 进 工 作 230
232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实 验 室 要 建 立 实 验 教 学 情 况 的 检 查 和 考 核 制 度,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问 题 对 检 查 考 核 要 做 书 面 记 录, 重 要 内 容 要 存 档 备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院 系 部 主 管 实 验 教 学 的 负 责 人 要 掌 握 本 单 位 实 验 教 学 的 总 体 情 况, 对 一 些 重 点 实 验 课 程 或 学 生 反 映 意 见 较 多 的 课 程, 应 作 现 场 抽 查, 及 时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应 协 同 教 务 处 检 查 实 验 开 出 情 况, 了 解 实 验 中 存 在 的 设 备 环 境 条 件 等 问 题, 并 协 调 解 决 对 按 任 务 已 分 配 经 费 而 未 开 出 或 少 开 出, 以 及 任 意 减 少 学 时 的, 各 院 系 部 应 及 时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是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与 评 估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不 符 合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或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本 年 度 内 评 价 结 果 一 律 为 不 合 格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2012 年 3 月 14 日 231
233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 实 训 )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办 法 一 评 价 的 目 的 与 意 义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 下 称 实 验 ) 是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开 展 实 验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加 强 对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有 利 于 规 范 学 校 实 验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进 一 步 改 进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水 平 二 评 价 原 则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应 本 着 以 评 促 建, 重 在 建 设 ; 客 观 公 正, 注 重 过 程 的 原 则 开 展 工 作 三 适 用 范 围 全 校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所 有 实 验 课 程 232
234 四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序 号 指 标 评 价 内 容 检 查 方 法 评 价 分 数 教 学 方 案 实 验 方 案 紧 扣 教 学 大 纲 和 指 导 书, 教 学 组 织 合 理, 教 学 目 标 教 学 对 象 与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有 机 结 合 检 查 教 学 大 纲 指 导 书 随 机 听 课 2 指 导 书 选 择 适 用 或 自 编 有 特 色 的 教 材 ( 或 指 导 书 ), 并 及 时 更 新 检 查 教 材 ( 或 指 导 书 ) 按 要 求 开 展 安 全 教 育 ; 运 用 网 络 教 调 查 学 生 检 查 网 络 学 平 台 上 传 教 学 大 纲 指 导 书 等 教 教 学 平 台 使 用 情 况 3 教 学 管 理 学 资 料, 并 提 前 布 置 预 习 任 务, 督 促 检 查 预 习 情 况 ; 仪 器 设 备 维 护 良 检 查 仪 器 设 备 性 能 状 况 随 机 检 查 教 学 好, 室 内 整 洁 ; 维 持 教 学 秩 序, 学 秩 序 生 精 力 专 注 4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内 容 体 现 专 业 要 求, 适 应 行 业 需 求, 贴 近 职 业 岗 位 能 力 要 求 检 查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指 导 书 随 机 听 课 突 出 学 生 的 主 体 地 位, 充 分 调 动 学 专 家 听 课 与 学 生 调 5 教 学 方 法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指 导 学 生 独 立 自 主 地 进 行 实 验 查 6 教 学 过 程 组 织 有 序 环 节 设 计 合 理 ; 教 师 示 范 操 作 规 范 熟 练 ; 实 验 过 程 顺 畅 检 查 教 学 组 织 方 案 实 验 日 志 随 机 听 课 7 教 学 记 录 各 类 实 验 教 学 档 案 资 料 齐 备, 内 容 充 实, 形 式 规 范 按 要 求 检 查 实 验 档 案 资 料 8 教 学 考 核 考 核 内 容 与 考 核 方 式 合 理, 能 检 验 培 养 目 标 实 现 程 度, 成 绩 评 定 客 观 公 正 检 查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成 绩 9 教 学 特 色 实 验 教 学 特 色 显 著 座 谈 发 放 调 查 表 听 课 10 教 学 效 果 学 生 反 映 指 导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高, 学 习 收 获 大, 学 生 满 意 率 高 座 谈 发 放 调 查 表 评 价 总 分 233
235 说 明 : 1. 本 指 标 体 系 共 10 项, 每 项 指 标 的 评 价 分 数 分 为 10 分 8 分 6 分 4 分 四 档 2. 综 合 评 价 结 果 分 为 :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优 秀 : 评 价 总 分 90, 良 好 :80 评 价 总 分 <90, 合 格 :60 评 价 总 分 <80, 不 合 格 : 评 价 总 分 <60 五 评 价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评 价 工 作 由 院 系 自 评 评 价 督 导 专 家 评 价 和 学 生 评 教 三 部 分 组 成 院 系 自 评 评 价 结 果 在 每 学 期 末 报 教 务 处 存 档 ; 督 导 专 家 评 价 和 学 生 评 教 的 安 排 与 理 论 课 同 步 进 行, 督 导 专 家 评 价 分 和 学 生 评 教 分 按 比 例 折 算 后 作 为 每 学 期 实 验 课 程 的 教 学 评 价 分 数 教 务 处 定 期 对 实 验 课 开 展 教 学 检 查, 每 学 期 一 次 六 评 价 整 改 对 评 价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的 实 验 教 学, 相 关 院 系 在 评 价 结 果 公 布 后 两 周 内 提 出 具 体 整 改 方 案 报 教 务 处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办 公 室, 并 准 备 在 下 一 个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阶 段 进 行 重 新 评 价 七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2012 年 3 月 14 日 234
236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室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为 科 学 规 范 做 好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档 案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实 验 室 档 案 在 教 学 科 研 和 学 校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提 高 实 验 室 功 能 和 效 率,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一 条 各 专 业 实 验 室 主 任 是 实 验 室 档 案 建 设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各 实 验 室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收 集 整 理 分 类 归 档 保 管 实 验 室 档 案 资 料 实 验 室 档 案 保 管 人 员 更 替 时, 交 接 手 续 必 须 严 格, 要 有 双 方 经 手 人 签 字, 并 注 明 交 接 日 期 和 交 接 材 料 清 单 第 二 条 部 门 或 个 人 因 工 作 需 要 查 阅 或 借 用 档 案 资 料 的, 均 应 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查 阅 或 借 用 手 续 并 按 时 归 还 第 三 条 实 验 室 档 案 是 指 学 校 各 个 实 验 室 在 建 设 管 理 235
237 和 运 行 过 程 中 直 接 形 成 的, 对 实 验 室 和 学 校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历 史 记 录 ( 包 括 文 字 材 料 图 纸 报 表 照 片 音 像 资 料 电 子 文 档 等 ) 实 验 室 档 案 管 理 具 体 内 容 为 : ( 一 )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1. 实 验 室 批 准 建 立 调 整 的 文 件, 建 设 项 目 的 立 项 报 告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验 收 报 告 等 ; 2. 实 验 室 近 期 中 长 期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 3. 实 验 室 用 房 的 有 关 图 纸 ; 4. 实 验 室 考 核 评 估 材 料 ; 5. 实 验 室 评 比 和 获 奖 材 料 ; 6. 实 验 室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 7.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总 结 会 议 记 录 等 ( 二 ) 实 验 教 学 1.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实 验 课 表 实 验 教 材 ( 自 编 讲 义 ) 实 验 指 导 书 实 验 项 目 表 实 验 教 学 光 盘 备 课 教 案 实 验 室 运 行 情 况 记 录 实 验 室 开 放 情 况 记 录 等 ; 2. 学 生 实 验 原 始 记 录 实 验 报 告 实 验 作 业 实 验 成 绩 记 录 ( 包 括 考 试 或 考 核 ); 3.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实 验 装 置 改 进 实 验 研 究 课 题 ( 论 文 ) 学 生 典 型 作 品 ; 4. 开 展 教 师 或 学 生 实 验 竞 赛 有 关 资 料 ( 三 ) 仪 器 设 备 1. 仪 器 设 备 的 采 购 计 划 ; 低 值 易 耗 品 采 购 计 划 ; 236
238 2. 仪 器 设 备 台 账 ; 低 值 耐 用 品 易 耗 品 台 账 ; 随 机 技 术 资 料 ; 3. 仪 器 设 备 借 用 调 拨 维 修 保 养 报 废 赔 偿 记 录 ; 4. 大 型 设 备 的 购 置 论 证 报 告 使 用 记 录 使 用 效 益 统 计 情 况 表 ; 5. 实 验 室 自 制 仪 器 设 备 ( 自 主 开 发 的 教 学 软 件 ) 的 相 关 资 料 ; 6. 实 验 室 承 担 的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资 料 ( 四 ) 实 验 队 伍 1. 学 校 任 命 或 聘 任 实 验 室 主 任 的 文 件 ; 2. 实 验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 ; 3. 实 验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 4. 实 验 室 工 作 计 划 活 动 记 录 人 员 培 训 人 员 考 核 情 况 等 ( 五 ) 环 境 与 安 全 1. 卫 生 值 日 制 度 情 况 记 录 ; 2. 易 燃 剧 毒 等 危 险 品 领 用 记 录 ; 3. 实 验 室 三 废 ( 废 气 废 液 废 渣 ) 处 理 情 况 记 录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档 案 资 料 要 做 到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真 实, 字 迹 要 清 楚 工 整 第 五 条 档 案 资 料 的 管 理 年 限 分 为 长 期 短 期 和 与 设 备 共 存 3 种 : 1. 学 生 上 课 情 况 实 验 报 告 成 绩 记 录 实 验 项 目 开 237
239 出 情 况 记 录 属 短 期 保 存 资 料, 一 般 至 少 保 存 3 年, 其 中 实 验 报 告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学 生 做 毕 业 论 文 的 学 期 返 还 学 生 2. 仪 器 设 备 的 有 关 资 料 应 与 设 备 共 存, 即 保 存 至 设 备 报 废 之 日 为 止 3. 教 学 文 件 资 产 账 目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的 相 关 档 案 应 保 存 10 年 以 上 第 六 条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2013 年 3 月 18 日 238
240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规 范 为 规 范 实 验 ( 实 训 )( 下 称 实 验 ) 教 学 活 动, 改 进 教 学 质 量,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水 平, 特 制 订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规 范 1. 在 实 验 课 前 应 按 照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选 定 或 编 好 实 验 指 导 书, 检 查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性 能, 认 真 设 计 准 备 实 验, 保 证 实 验 课 顺 利 进 行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指 导 书 ( 实 训 说 明 ) 应 在 开 课 前 一 周 内 上 传 到 网 络 教 学 平 台 2. 第 一 次 上 实 验 课,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对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又 不 听 从 指 导 的 学 生, 指 导 教 师 有 权 责 令 其 停 止 实 验, 并 另 行 安 排 时 间 通 知 学 生 重 做 3. 指 导 实 验 教 学 应 严 格 要 求, 实 验 前 要 认 真 检 查 实 验 预 习 情 况, 合 格 者 方 准 进 行 实 验 ; 实 验 过 程 中, 须 在 场 巡 视 指 导, 239
241 解 答 实 验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实 验 完 成 后, 应 进 行 实 验 小 结, 并 带 领 学 生 做 好 设 备 复 位 和 室 内 卫 生 4. 实 验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仪 器 设 备 有 异 常 情 况, 应 立 即 责 令 学 生 停 止 使 用, 以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并 配 合 实 验 管 理 员 调 查 事 故 原 因 5. 认 真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报 告, 应 退 还 学 生 令 其 重 做 对 于 按 规 定 不 需 要 提 交 实 验 报 告 的 课 程, 应 指 出 学 生 存 在 的 问 题, 传 授 正 确 的 方 法 技 能, 并 将 出 现 的 问 题 记 录 在 案 6. 在 实 验 课 结 束 时, 最 迟 在 学 期 期 末 考 试 结 束 前, 对 学 生 的 实 验 课 成 绩 作 出 全 面 评 定, 并 按 比 例 记 入 课 程 总 成 绩 对 于 单 独 设 课 的 实 验 课, 必 须 对 学 生 作 出 全 面 的 成 绩 考 核 与 评 定, 并 按 教 务 处 有 关 规 定 报 送 实 验 成 绩 7. 对 实 验 课 程 做 出 全 面 总 结, 查 找 问 题, 改 进 教 学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2012 年 3 月 14 日 240
242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关 于 加 强 课 程 资 源 建 设 的 规 定 为 加 强 学 校 课 程 资 源 建 设, 鼓 励 教 师 开 发 新 课 和 讲 授 新 课, 强 化 教 师 队 伍 素 质, 规 范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新 开 课 第 一 条 新 开 课 是 指 教 师 第 一 次 讲 授 我 校 已 经 开 出 过 的 课 程 新 开 课 教 师 所 讲 授 课 程 的 范 围 为 已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的 所 有 必 修 课 或 选 修 课 课 程 内 容 基 本 相 同, 但 名 称 课 时 量 有 所 不 同 的, 不 视 为 新 开 课 第 二 条 新 开 课 教 师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1. 新 开 课 教 师 应 具 备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应 对 所 开 课 程 进 行 过 系 统 的 专 业 学 习 ; 241
243 2. 已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3. 全 面 掌 握 拟 讲 授 课 程 的 内 容 并 在 接 受 审 核 前 写 出 至 少 2/3 以 上 的 讲 稿 及 课 件, 剩 余 1/3 讲 稿 及 课 件 应 在 开 课 后 三 周 内 完 成 ; 第 三 条 教 师 新 开 课 资 格 的 审 核 程 序 : 1. 教 研 室 对 拟 开 课 教 师 业 务 水 平 教 学 能 力 出 具 鉴 定 意 见 2. 组 织 新 开 课 教 师 进 行 试 讲 试 讲 工 作 由 各 院 系 部 组 织 有 关 教 研 室 具 体 实 施 各 院 系 部 应 成 立 试 讲 工 作 小 组, 小 组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6 人, 其 组 成 人 员 应 包 括 院 系 部 教 研 室 负 责 人 和 至 少 2 名 副 高 职 称 以 上 教 师 代 表 试 讲 应 有 书 面 记 录, 试 讲 工 作 小 组 应 对 试 讲 情 况 作 出 客 观 评 价 3 3. 院 系 部 严 格 按 照 新 开 课 教 师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和 试 讲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并 将 审 核 意 见 写 入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新 开 课 申 请 表, 留 存 院 系 部 备 案 4. 院 系 部 对 审 核 通 过 的 教 师 按 规 定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第 二 章 引 进 课 程 第 四 条 引 进 课 程 是 指 我 校 从 未 开 设 但 是 在 其 他 高 校 已 经 开 发 成 熟 的 课 程 第 五 条 引 进 课 程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 1. 讲 授 教 师 必 须 具 备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或 者 博 士 学 位 ; 2. 必 须 系 统 地 讲 授 一 门 必 修 课 程 并 经 过 两 轮 以 上 教 学 242
244 实 践, 且 近 二 年 教 学 效 果 优 秀 ; 3. 完 成 引 进 课 程 的 全 部 讲 授 提 纲 和 至 少 2/3 以 上 的 讲 稿 及 课 件, 剩 余 1/3 讲 稿 及 课 件 应 在 开 课 后 三 周 内 完 成 ; 4. 引 进 课 程 应 有 教 学 大 纲 及 教 材 ; 5. 引 进 课 程 内 容 新 颖, 质 量 较 高, 具 有 独 立 的 课 程 内 容 体 系 ; 6. 引 进 课 程 内 容 符 合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计 划 的 基 本 要 求 第 三 章 开 发 课 程 第 六 条 我 校 从 未 开 设 过, 在 国 内 具 有 原 创 或 独 创 性 质 的 课 程 称 为 开 发 课 程 第 七 条 开 发 课 程 的 申 报 条 件 : 1. 讲 授 教 师 必 须 具 备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或 者 博 士 学 位 ; 2. 必 须 系 统 地 讲 授 一 门 必 修 课 程 并 经 过 两 轮 以 上 教 学 实 践, 且 近 二 年 教 学 效 果 优 秀 ; 3. 开 发 课 程 项 目 成 果 必 须 备 齐 教 学 大 纲 ( 有 实 验 教 学 环 节 的 应 包 含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 讲 义 或 讲 稿 教 案 及 必 要 的 参 考 资 料, 写 出 全 部 课 程 讲 稿, 并 制 作 多 媒 体 课 件 ; 4. 开 发 课 程 应 具 有 原 创 性, 内 容 新 颖, 质 量 较 高, 具 有 独 立 的 课 程 内 容 体 系 ; 5. 开 发 课 程 内 容 符 合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预 定 的 培 养 目 标 及 培 养 要 求 243
245 第 四 章 精 品 课 程 第 八 条 精 品 课 程 是 具 有 一 流 教 师 队 伍 一 流 教 学 内 容 一 流 教 学 方 法 一 流 教 材 一 流 教 学 管 理 等 特 点 的 示 范 性 课 程 第 九 条 精 品 课 程 的 申 报 条 件 : 1. 申 报 的 课 程 必 须 累 计 开 设 三 年 以 上 且 主 讲 教 师 均 讲 过 该 门 课 程 2. 申 报 的 课 程 负 责 人 近 三 年 来 教 学 效 果 为 优 秀 3. 课 程 负 责 人 应 是 具 有 丰 富 教 学 经 验 较 高 科 研 水 平 的 学 校 知 名 教 师, 必 须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并 有 由 一 定 数 量 的 副 教 授 讲 师 组 成 的 教 学 梯 队 4. 课 程 教 学 过 程 中 能 够 注 重 使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技 术 和 手 段, 相 关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案 习 题 实 验 指 导 参 考 文 献 目 录 等 已 经 上 网 第 十 条 除 本 文 件 第 五 章 相 关 规 定 外,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其 他 内 容 参 照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 鲁 政 院 号 ) 执 行 第 五 章 课 程 建 设 申 报 和 评 审 程 序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课 程 建 设 ( 包 括 引 进 课 程 开 发 课 程 精 品 课 程 ) 实 行 年 度 立 项 制 度 各 院 系 部 要 及 时 做 好 课 程 244
246 建 设 规 划 第 十 二 条 拟 申 请 课 程 建 设 的 负 责 人 填 写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课 程 建 设 申 请 书 ( 纸 质 版 一 式 两 份, 同 时 提 交 电 子 版 ), 报 院 系 部, 由 院 系 部 实 行 预 审, 择 优 向 教 务 处 推 荐 教 务 处 对 各 院 系 部 推 荐 课 程 进 行 初 审, 对 初 审 后 的 课 程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其 中, 引 进 课 程 和 开 发 课 程 采 取 书 面 评 审 方 式, 精 品 课 程 实 行 网 上 评 审 方 式 评 审 专 家 根 据 课 程 建 设 情 况,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作 出 鉴 定 结 论, 经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立 项 第 十 三 条 课 程 结 项 后,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结 项 文 件 制 作 课 程 建 设 经 费 报 表 报 财 务 处, 课 程 建 设 经 费 在 扣 除 5% 管 理 费 后 列 入 院 系 部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第 十 四 条 课 程 立 项 申 报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教 师 申 报 选 修 课 程 总 量 设 定 限 额, 副 教 授 讲 师 在 职 称 评 审 周 期 内 申 请 立 项 选 修 课 总 量 控 制 在 4 门, 超 过 4 门 后 不 得 申 请 课 程 立 项 课 程 以 立 项 作 为 开 设 标 准 已 经 立 项 的 选 修 课 每 学 年 至 少 开 设 一 次, 否 则 其 职 称 评 审 时 的 赋 分 待 遇 不 予 认 定 第 十 五 条 经 批 准 正 式 实 施 建 设 的 课 程 设 置 建 设 周 期 引 进 课 程 按 学 分 设 置 建 设 周 期, 不 满 4 学 分 的 课 程 建 设 周 期 至 少 一 年,4 学 分 以 上 不 满 8 学 分 的 课 程 建 设 周 期 至 少 两 年,8 学 分 以 上 的 课 程 建 设 周 期 至 少 三 年 开 发 课 程 的 建 设 周 期 至 少 三 年 精 品 课 程 的 建 设 周 期 至 少 为 2 年,8 学 分 以 上 的 建 设 245
247 周 期 为 三 年 第 十 六 条 建 设 周 期 届 满, 由 课 程 负 责 人 或 者 该 课 程 所 在 院 系 部 向 教 务 处 申 请 验 收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组 采 取 网 上 评 议 方 式, 作 出 鉴 定 意 见, 向 教 学 委 员 会 提 交 审 核, 其 中, 开 发 课 程 由 课 程 负 责 人 向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就 课 程 开 发 情 况 予 以 答 辩,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结 项 第 十 七 条 列 入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课 程 不 得 作 为 引 进 课 程 和 开 发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第 十 八 条 课 程 建 设 负 责 人 每 次 申 报 课 程 不 得 超 过 2 门 课 程 负 责 人 在 课 程 未 结 项 之 前, 不 得 申 报 其 他 课 程 第 十 九 条 未 能 按 期 完 成 建 设 任 务 的 课 程, 或 虽 经 同 意 延 期 一 年 仍 未 完 成 的 课 程, 学 校 将 取 消 该 课 程 立 项 第 六 章 待 遇 支 持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对 课 程 建 设 在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上 予 以 支 持 工 作 量 计 算 标 准 参 照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鲁 政 院 号 )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对 校 级 课 程 采 取 专 项 经 费 投 入 形 式,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引 进 课 程, 按 学 分 配 置 经 费,2 学 分 以 下 课 程 每 学 分 配 置 建 设 经 费 1000 元, 超 出 部 分 每 学 分 按 500 元 配 置 经 费, 单 门 课 程 经 费 配 置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5000 元 开 发 课 程 每 门 提 供 元 的 经 费 支 持 精 品 课 程 每 门 提 供 5000 元 的 经 费 支 持 246
248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对 课 程 建 设 在 赋 分 上 予 以 支 持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20 分 ; 引 进 课 程 按 照 学 分 赋 分, 每 门 课 程 每 学 分 赋 分 2 分, 上 限 不 超 过 8 分 ; 开 发 课 程 30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鼓 励 教 师 建 设 开 发 实 践 实 训 课, 建 设 程 序 待 遇 参 照 相 应 课 程 类 型 执 行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原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关 于 加 强 课 程 资 源 建 设 的 暂 行 规 定 ( 鲁 政 院 号 ) 同 时 废 止 此 前 文 件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2013 年 3 月 14 日 247
249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为 规 范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科 学 合 理 量 化 教 师 的 教 学 工 作,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推 动 各 项 教 学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适 用 范 围 1.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列 入 学 校 本 专 科 教 学 计 划 内 的 教 学 工 作 及 与 教 学 相 关 的 其 他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2.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量 另 行 规 定, 考 核 时 合 并 统 计 3.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公 职 考 录 中 心 等 部 门 教 学 工 作 量, 考 核 时 计 算 为 工 作 量, 课 时 报 酬 由 各 自 部 门 承 担 二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构 成 1.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包 括 理 论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实 训 ( 实 验 )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答 辩 工 作 量, 248
250 专 业 实 习 指 导 毕 业 实 习 指 导 等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量 以 及 其 他 教 学 工 作 量 2. 教 学 工 作 量 以 标 准 课 时 为 单 位 进 行 计 算 教 师 给 标 准 班 讲 授 45 分 钟 为 1 标 准 课 时 三 学 年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1. 学 年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分 为 专 职 教 师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教 学 单 位 兼 职 教 师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行 政 部 门 兼 职 教 师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等 情 况 2. 专 职 教 师 是 指 具 有 教 师 资 格 并 专 职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专 职 教 师 平 均 每 学 年 应 完 成 的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为 240 标 准 课 时 3. 兼 职 教 师 是 指 具 有 教 师 资 格 在 教 学 单 位 或 者 行 政 单 位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具 有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担 任 教 学 单 位 行 政 正 职 ( 包 括 院 长 主 任 ) 和 担 任 教 务 秘 书 院 系 部 办 公 室 主 任 的 教 师, 平 均 每 学 年 应 完 成 的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为 80 标 准 课 时 ; 担 任 行 政 副 职 ( 包 括 副 院 长 副 主 任 ) 的 教 师, 平 均 每 学 年 应 完 成 的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为 120 标 准 课 时 在 教 学 单 位 工 作 的 具 有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从 事 党 务 工 作 的 教 师 ( 包 括 院 系 部 总 支 书 记 副 书 记 ) 和 在 学 校 党 政 部 门 工 作 具 有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且 主 要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的 教 师, 平 均 每 学 年 应 完 成 的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为 50 标 准 课 时 249
251 4. 专 职 教 师 计 算 课 时 费 起 点 为 80 学 时 / 年, 兼 职 教 师 按 照 实 际 授 课 学 时 计 算 课 时 费 兼 职 教 师 不 再 设 定 授 课 上 限 四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方 法 ( 一 ) 理 论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理 论 课 教 学 任 务 包 括 备 课 讲 授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阅 卷 成 绩 评 定 等 1. 理 论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方 法 理 论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 计 划 学 时 课 程 类 型 系 数 班 级 规 模 系 数 2. 课 程 类 型 及 系 数 ( 见 下 表 ) 课 程 类 型 系 数 备 注 普 通 课 程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是 指 采 用 外 文 教 材, 并 且 用 外 语 授 课 课 首 次 开 设 新 课 程 1.2 首 次 创 新 开 发 课 程 1.5 校 级 优 质 课 程 1.1 时 达 到 该 课 程 课 时 的 50% 以 上 ( 含 50%) 的 课 程 ( 外 语 课 除 外 ) 2 首 次 开 设 新 课 程 是 指 教 师 在 主 讲 一 门 课 程 的 基 础 上, 首 次 开 设 校 内 外 已 经 开 发 成 熟 的 新 课 程 教 师 讲 授 的 第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1.2 一 门 课 程 是 教 师 的 基 本 讲 授 课 程, 不 作 为 新 课 程 对 待 3 首 次 创 新 开 发 课 程 是 指 教 师 首 次 讲 授 校 内 外 没 有 讲 授 省 部 级 精 品 课 程 1.3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1.5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2.0 过 的 具 有 原 创 性 的 课 程 4 以 各 级 优 质 课 程 精 品 课 程 的 系 数 计 算 的 教 师, 包 括 该 课 程 申 报 时 的 课 程 负 责 人 主 讲 教 师, 以 及 具 备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并 讲 授 该 课 程 三 个 轮 次 以 上 的 其 他 教 师 3. 班 级 规 模 界 定 及 系 数 各 类 课 程 以 标 准 班 为 单 位 授 课 专 业 外 语 课 程 的 标 准 班 人 数 为 30 人 其 他 课 程 的 标 准 班 人 数 为 60 人, 超 过 标 准 班 人 数 25 人 的 计 为 一 个 标 准 班, 250
252 超 过 标 准 班 人 数 不 满 25 人 的 不 计 为 一 个 标 准 班 由 于 招 生 等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学 生 人 数 低 于 上 述 要 求 的 教 学 班 级,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视 为 一 个 标 准 班 标 准 班 人 数 系 数 为 1.0; 二 班 合 堂 系 数 为 1.2; 三 班 合 堂 系 数 为 1.4; 四 班 合 堂 系 数 为 1.6; 五 个 以 上 班 合 堂 系 数 为 1.8 ( 二 ) 实 践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1. 实 训 ( 实 验 )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实 训 ( 实 验 ) 课 教 学 任 务 包 括 备 课 讲 解 实 训 ( 实 验 ) 指 导 批 改 实 训 ( 实 验 ) 报 告 实 训 ( 实 验 ) 考 核 及 成 绩 评 定 等 (1) 实 训 ( 实 验 )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方 法 实 训 ( 实 验 ) 课 工 作 量 = 计 划 学 时 实 训 ( 实 验 ) 课 程 类 型 系 数 班 级 规 模 系 数 (2) 实 训 ( 实 验 ) 课 程 类 型 系 数 实 训 ( 实 验 ) 必 修 课 课 程 类 型 系 数 为 1.0; 实 训 ( 实 验 ) 选 修 课 课 程 类 型 系 数 为 1.2 (3) 班 级 规 模 系 数 标 准 与 理 论 课 程 相 同 2.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答 辩 工 作 量 该 项 工 作 量 包 括 选 题 开 题 指 导 评 阅 答 辩 成 绩 评 定 等 指 导 1 名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工 作 量 为 3 标 准 课 时 ; 参 与 答 辩 者, 每 答 辩 6 个 学 生 计 1 标 准 课 时 3. 专 业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工 作 量 该 项 工 作 包 括 实 习 前 251
253 准 备 指 导 实 习 批 改 实 习 报 告 总 结 考 核 等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按 照 每 生 每 周 1 标 准 课 时 计 算 教 学 工 作 量 ( 三 ) 考 试 课 考 查 课 命 题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考 试 课 每 套 试 卷 教 学 工 作 量 按 5 标 准 课 时 计 算 考 查 课 每 套 试 卷 教 学 工 作 量 按 5 标 准 课 时 计 算, 无 试 卷 的 不 计 课 时 考 查 课 试 卷 内 容 格 式 试 题 量 参 照 考 试 课 执 行 ( 四 ) 其 他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核 定 1. 下 列 工 作 可 以 计 入 教 学 工 作 量 : (1)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定 修 订 (2) 省 级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申 报 (3) 教 学 大 纲 的 制 定 修 订 (4) 教 材 实 训 ( 实 验 ) 指 导 书 的 编 辑 修 订 (5) 教 研 室 主 任 组 织 教 研 室 活 动 工 作 量 补 贴 (6)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7)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8) 教 学 案 例 收 集 与 编 纂 (9) 考 试 改 革 ( 如 专 业 口 试 等 ) (10) 学 科 竞 赛 ( 如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模 拟 法 庭 软 件 大 赛 英 语 比 赛 等 ) (11) 除 以 上 列 举 之 外 的 教 学 工 作 以 上 其 他 教 学 工 作, 除 由 教 务 处 直 接 安 排 的 以 外, 应 252
254 事 先 将 工 作 计 划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或 备 案 2. 其 他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核 定 原 则 其 他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核 定, 以 劳 动 量 付 出 为 依 据, 以 理 论 教 学 工 作 量 和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量 为 参 照,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的 态 度 进 行, 禁 止 虚 假 申 报 3. 其 他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核 定 程 序 由 本 人 填 写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量 核 定 申 请 表, 由 院 系 部 领 导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五 其 他 1. 各 教 学 单 位 于 学 期 末 将 本 单 位 工 作 量 按 要 求 报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2. 以 前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3.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2012 年 9 月 6 日 253
255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文 件 鲁 政 院 号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教 师 实 践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为 提 高 教 师 实 践 教 学 技 能, 进 一 步 培 养 社 会 需 要 的 合 格 应 用 型 人 才, 根 据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十 二 五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在 教 师 中 全 面 实 施 教 师 实 践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学 校 错 位 竞 争 特 色 发 展 战 略 为 指 导, 围 绕 学 校 特 色 办 学 和 培 养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目 标, 有 计 划 的 选 派 政 治 立 场 坚 定 责 任 心 强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高 的 一 线 教 师 到 省 内 与 本 学 科 相 近 的 单 位 进 行 实 践 锻 炼, 进 一 步 提 升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和 培 养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能 力 二 目 标 任 务 254
256 根 据 学 校 的 办 学 定 位, 针 对 法 学 新 闻 传 播 学 经 济 学 计 算 机 等 学 科 发 展 建 设 的 不 同 现 状, 本 着 立 足 本 校, 服 务 教 学, 均 衡 发 展, 略 有 侧 重 的 原 则, 有 计 划 的 选 派 教 师 到 各 级 政 府 机 构 公 检 法 司 部 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新 闻 媒 体 证 券 所 公 司 企 业 等 单 位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生 产 实 践 技 术 指 导 基 层 调 研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不 断 增 强 教 师 的 实 践 教 学 能 力, 在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中 实 现 教 学 与 实 践 的 有 效 结 合, 逐 步 建 立 一 支 视 野 广 阔 理 论 功 底 扎 实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的 双 师 型 师 资 队 伍 三 实 施 原 则 1 在 实 践 锻 炼 基 地 选 择 上, 坚 持 立 足 本 省, 就 近 就 地, 节 约 高 效 服 务 社 会 的 原 则, 以 学 校 统 筹 安 排 为 主, 教 师 自 行 联 系 为 辅 的 方 式 2 在 人 选 选 拔 环 节 上,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略 有 侧 重, 专 业 对 口, 不 影 响 教 学 的 原 则, 在 确 保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正 常 开 展 的 前 提 下, 针 对 不 同 专 业 学 科 的 发 展 水 平 和 现 状, 选 派 专 业 对 口 或 相 近 的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3 在 社 会 实 践 的 过 程 中, 坚 持 实 践 目 标 针 对 性, 实 践 过 程 实 效 性, 实 践 内 容 充 实 性, 实 践 效 果 使 用 性 的 原 则, 做 到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有 的 放 矢 效 果 明 显 四 实 践 锻 炼 形 式 按 照 教 学 实 践 两 不 误 的 原 则,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灵 活 安 排 255
257 一 是 利 用 寒 暑 假 假 期 进 行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 二 是 半 脱 产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 三 是 全 脱 产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五 选 派 专 业 教 师 数 量 及 单 位 1 各 法 学 院 每 年 选 派 2 3 名 的 法 学 专 业 教 师 到 省 内 法 院 检 察 院 监 狱 等 相 关 单 位 参 加 实 践 学 习, 通 过 深 入 司 法 执 法 实 务 一 线 的 锻 炼, 不 断 丰 富 法 学 专 业 教 师 的 法 律 实 践 经 验, 提 高 培 养 法 律 人 才 的 技 能, 彰 显 法 学 教 师 的 学 科 特 色 和 实 践 优 势 2 其 他 院 系 每 年 选 派 2 名 左 右 的 新 闻 学 经 济 学 计 算 机 等 专 业 的 教 师 到 省 内 各 新 闻 媒 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所 软 件 公 司 等 单 位 实 践 锻 炼 通 过 参 与 新 闻 采 编 财 会 证 券 金 融 软 件 开 发 等 事 务 性 工 作, 提 高 教 师 实 践 教 学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六 选 派 程 序 1 制 定 计 划 各 院 系 部 根 据 学 校 教 师 实 践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和 教 学 安 排, 制 订 出 本 单 位 教 师 实 践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中 期 及 年 度 计 划, 每 年 年 底 向 学 校 人 事 处 报 下 一 年 度 教 师 实 践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2 个 人 申 请 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的 教 师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专 业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1) 3 单 位 审 核 利 用 寒 暑 假 进 行 实 践 锻 炼 的 教 师, 由 所 256
258 在 院 系 部 审 批 并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 脱 产 进 行 实 践 锻 炼 的 教 师, 经 所 在 院 系 部 同 意, 报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审 核, 由 学 校 审 批 七 组 织 与 管 理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教 师 实 践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由 人 事 处 和 各 教 学 单 位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1 到 各 级 政 府 机 构 省 法 院 系 统 实 践 锻 炼 的 教 师, 各 教 学 单 位 派 出 并 上 报 计 划 后,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联 系 ; 到 其 他 单 位 实 践 锻 炼 的 教 师, 由 本 教 学 单 位 派 出 并 负 责 联 系 2 各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教 师 的 计 划 落 实 考 核 和 管 理 3 教 师 实 践 锻 炼 的 单 位 原 则 上 在 学 校 确 认 的 实 践 锻 炼 基 地 和 院 系 部 定 点 的 实 践 锻 炼 基 地 进 行 也 可 由 教 师 本 人 联 系 与 其 专 业 相 近 的 实 践 单 位 脱 产 参 加 实 践 锻 炼 时 间 一 般 为 1 个 学 期,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 个 学 年 4 教 师 在 实 践 锻 炼 期 间 要 主 动 保 持 与 所 在 院 系 部 的 联 系, 各 单 位 应 定 期 向 实 践 锻 炼 单 位 了 解 和 掌 握 教 师 情 况, 并 保 持 同 学 校 人 事 处 的 联 系 5 实 践 锻 炼 结 束 后, 要 填 写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专 业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鉴 定 表 ( 见 附 表 2), 并 写 出 3000 字 左 右 的 专 题 锻 炼 报 告 和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总 结, 报 人 事 处 存 档 各 院 系 部 要 组 织 召 开 一 次 全 体 教 师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安 排 实 践 锻 炼 教 师 介 绍 经 验, 让 大 家 分 享 实 践 锻 炼 的 收 获 257
259 6 教 师 在 实 践 锻 炼 期 间, 应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自 觉 遵 守 实 践 锻 炼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保 密 纪 律, 不 得 损 害 学 校 实 践 锻 炼 单 位 的 声 誉 和 利 益 八 实 践 锻 炼 的 待 遇 1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期 间 享 受 在 职 教 职 工 的 待 遇 2 学 校 鼓 励 教 师 利 用 寒 暑 假 进 行 实 践 锻 炼, 利 用 寒 暑 假 实 践 锻 炼 的 每 人 每 天 发 给 12 元 工 作 补 贴 ; 在 济 南 市 区 内 实 践 锻 炼 的 每 人 每 月 发 给 100 元 交 通 补 贴 ; 在 济 南 市 区 外 实 践 锻 炼 的 每 人 每 月 发 给 50 元 交 通 补 贴 并 报 销 二 次 往 返 车 票 九 本 规 定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附 表 : 1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专 业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申 请 表 2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专 业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锻 炼 鉴 定 表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2011 年 11 月 8 日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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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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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5 1 各 項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認 列 [6-2] 購 買 擴 建 廠 房 之 建 地 及 機 器 設 備, 相 關 的 各 項 支 出 如 下, 試 計 算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與 機 器 設 備 之 成 本 支 出 內 容 土 地 成 本 房 屋 及 建 築 成 本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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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57 61 292 15 25 90 266 274 75 182 1 16 182 173 172 1 4243 253 61 94 63 185 9 245 348 7 323437 173 100 4 1 176 273 173 17 3 17 10 9 35 59 63 163164197 1959 1 1980 5 4 189 13 4 5 30 76 6 36 27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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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東 縣 文 學 研 究 96472010 台 文 碩 一 李 詩 瑩 台 東 縣 簡 介 清 光 緒 元 年 (1875) 於 後 山 番 界 設 卑 南 廳, 廳 治 在 寶 桑 ( 即 今 之 台 東 ) 光 緒 13 年 台 灣 建 省, 因 台 東 地 理 位 置 位 於 台 灣 東 部, 遂 改 卑 南 廳 為 台 東 直 隸 州 日 治 時 期 隸 台 南 縣 設 台 東 支 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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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 轍 黃 州 快 哉 亭 記 析 論 撰 寫 人 : 程 美 珍 老 師 壹 前 言 翻 閱 中 國 古 典 文 學 之 散 文 史, 宋 代 文 學 可 謂 最 為 燦 爛 之 扉 頁 ; 而 論 及 古 代 散 文 之 雋, 必 提 唐 宋 古 文 八 大 家 此 八 大 家 中, 除 了 韓 愈 柳 宗 元 為 唐 代 文 人, 餘 者 皆 宋 朝 文 人, 而 蘇 氏 父 子 三 人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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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2007 年 10 月 第 三 屆 中 國 文 哲 之 當 代 詮 釋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前 論 文 集 第 1~24 頁 葉 榮 鐘 先 生 早 年 文 集 析 探 : 葉 氏 之 文 學 觀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司 仲 敖 摘 要 葉 榮 鐘 先 生 是 日 治 前 後 出 生 的 二 世 文 人, 漢 文 日 文 俱 佳 因 自 幼 接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洪 州 禪 法 之 思 想 略 探 以 馬 祖 道 一 與 百 丈 懷 海 為 主 黃 姵 馨 圓 光 佛 學 研 究 所 三 年 級 摘 要 洪 州 禪 由 唐 代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禪 師 所 創, 其 禪 法 特 色 是 禪 師 在 接 引 參 禪 者 時 運 用 活 潑 又 富 有 教 育 義 涵 的 動 作, 讓 他 們 當 下 有 所 體 悟,
< > 1978 6 1958 3 1963 11 1960 1961 4 1974 1 1972 1 1959 1959 6 1959 10 103 1961 5 1961 11 1973 7 1990 1 1974 5 1972 3 1990 1 1991 5 1985 6 1980 4 1986 5 1964 1 1985 3 1977 3 1961
206 1 1 1913 3 19 1913 12 22 1981 2 1 1 1 1 1 6 1 5 1 6 2 1 2 6 27 1 3 1 1 1 1 1 2 1 3 2 1 1 3 7 8 4 3 4 < > 8 4 5 5 1919 6 14 16 2 15 1 4 1991 5 1984 5 1 1981 6 3 1 3 1 3 1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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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鲤 城 区 保 留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116 项 ) 序 号 事 项 名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1 选 址 意 见 书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2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区 发 改 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 用 海 ) 预 审 意 见 前 置 审 批 实 施 设 定 前 置 审 批 的 法 定 依 据 备 注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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