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大学学生手册(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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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上海大学简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6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本科 ) 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规定 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大学考场规则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规定

2 上海大学简介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属 国家 211 工程 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 是国家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现任党委书记是罗宏杰教授, 校长是金东寒院士 1922 年 10 月, 国共合作曾创建了上海大学, 校长为于右任, 教务长为瞿秋白 这是一所被誉为 武有黄埔 文有上大 的革命学校,1927 年被国民党当局强行关闭 1983 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复旦大学分校 上海外国语学院分校 华东师范大学分校 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分校 上海机械学院轻工分校 上海美术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复办上海大学 ( 简称原上海大学 ) 1994 年 5 月, 新的上海大学由上海工业大学 ( 成立于 1960 年 ) 上海科学技术大学( 成立于 1958 年 ) 原上海大学和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 ( 成立于 1959 年 ) 合并组建 上海大学的广大师生立志继承与发扬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上海大学的光荣传统, 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著名的科学家 教育家 杰出的社会活动家 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钱伟长教授于 1983 年出任上海工业大学校长,1994 年至 2010 年担任上海大学校长, 他独树一帜的教育思想和治校方略开创了学校思想解放和学术繁荣的新局面, 推进了学校各项事业的新发展 上海大学学科门类齐全, 涵盖哲学 经济学 法学 文学 历史学 理学 工学 管理学 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现设有 27 个学院和 2 个校管系 ; 设有 67 个本科专业,42 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174 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 1

3 点 13 种硕士专业学位 ( 其中工程硕士含 19 个工程领域 ), 20 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79 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12 个自主增设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 含 3 个交叉学科博士点 ),19 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拥有 4 个国家重点学科 11 个上海市一流学科,6 个学科进入 ESI 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 1% 拥有 1 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1 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 个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 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2 个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 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3 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 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4 个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 ; 2 个上海高等教育内涵建设 085 工程 项目,2 个上海市协同创新中心, 8 个上海市重点实验室,2 个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 个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1 个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 2 个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2 个上海市高校 E- 研究院,1 个上海高校智库建设项目,1 个上海高校人文艺术创新工作室,2 个上海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3 个上海高校重点实验室,1 个上海高校工程研究中心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 学校是拥有国家试点学院的 17 所高校之一, 是教育部实施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的首批高校之一, 是中宣部 教育部实施 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的首批高校之一 学校建立了以学分制 选课制 短学期制为核心的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模式, 初步形成了以培养全面发展 终身发展的创新型人才为核心的人才培养体系 上海大学毕业生素以 知识面宽广 综合素质高 创新能力强 发展后劲足 而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 学校被教育部评为首批 50 所 2

4 就业经验典型高校 之一,2014 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 98.04% 目前学校正在推进研究型大学本科教学模式建设, 推行以按大类招生和通识教育培养为突破口的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促进学生自学能力 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发展 学校现有研究生 人, 全日制本科生 人, 高职生 1006 人, 成人教育学生 人 上海大学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 初步形成了层次更为清晰 结构更趋合理 具有一定国际化程度 基本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 并已在多数学科领域中形成了若干有特色 有影响 有潜力的学科团队 现有专任教师 2824 人, 其中教授 577 人 副教授 924 人, 博士生导师 430 人,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1679 人 现有专职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 5 人, 外籍院士 3 人 ; 享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 人员 42 人 ; 中组部 千人计划 入选者 5 人, 青年千人计划 入选者 1 人, 万人计划 入选者 2 人 ; 教育部 长江学者 特聘教授 6 人 讲座教授 1 人 ; 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7 人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6 人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7 人 ; 上海市领军人才 16 人 ; 上海市 千人计划 入选者 20 人 ; 上海市 东方学者 54 人 ; 上海市 青年东方学者 17 人 上海大学学校科研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高校先进行列 国际三大检索 (SCI EI ISTP) 收录的学术论文数分别位于全国高校 位, 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位于全国高校 35 位, 科研经费位于全国高校 41 位 学校新组建以来, 以第一完成单位 / 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2 项, 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30 项, 3

5 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0 项 2014 年, 获国家自然基金项目 123 项, 经费 万 ; 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0 项,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13 项,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15 项 学校建有国家大学科技园和高新技术开发区, 还有各类研究所 研究中心 100 多个 上海大学积极推进开放合作, 开展了广泛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稳步发展 目前, 学校已与 40 个国家和地区的 151 所大学或机构签署校际合作协议 在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 3896 人, 其中学历生 622 人, 学校被教育部评为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单位 学校建有 3 个中外合作办学学院, 并已与北美洲 欧洲 亚洲等地区的大学合作建立了 5 所孔子学院 学校与中国科学院长三角地区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艺术研究院 宝山区人民政府等开展了包括科学研究 人才培养 队伍建设在内的全面合作 上海大学校园占地面积近 200 万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 116 万平方米, 形成了以校本部为 一体 延长校区和嘉定校区为 两翼 的 一体两翼 的校园格局 图书馆建筑面积 5.4 万平方米, 馆藏图书 386 万余册, 报刊 3100 余种 ; 订购数据库 58 种, 含电子刊 6.6 万种, 电子书 176 万种 学校信息化建设以覆盖全校 快速便捷的网络为基础, 为教学管理 科研协作 学习交流提供了较完善的信息服务体系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先进, 功能完备 学校还建成了一批先进的教学实验中心和多媒体教室 上海大学一贯重视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1998 年荣获全国 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高等学校 称号 1994 年以来, 上海大学已 10 次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2007 4

6 年 12 月荣获 全国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先进集体 称号,2009 年 1 月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10 年 12 月被中共中央 国务院授予 上海世博会先进集体 荣誉称号,2011 年 3 月获 上海市廉政文化示范点 称号,2011 年 12 月 2015 年 4 月两次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如今的上海大学, 无论是办学水平与效益, 还是整体办学条件, 在全国高校中都已跻身前列 自强不息 先天下之忧而忧, 后天下之乐而乐 的校训和 求实创新 的校风在师生中不断弘扬光大 展望未来, 上海大学将继续发扬优良传统, 抓住机遇 锐意改革, 深入学习和实践钱伟长教育思想, 深入实施国际化战略 人才强校战略 学科交叉战略 产学研联盟和区域合作战略, 不断优化富有上海大学特色的办学模式,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服务的水平, 建立与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地位和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体系 知识和技术创新体系, 努力成为我国高素质人才培养 高层次决策咨询 高水平科学研究以及推进高新技术发展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成为国际知名 国内一流 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 以上数据截至 2015 年 5 月 1 日 ) 5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 号公布,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 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使受教育者成为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

8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举办高等学校, 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根据不同类型 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 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 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 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 实行优势互补, 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7

9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 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 电视 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 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 ( 一 )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 ( 二 )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 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 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 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 ( 三 )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 系统的专业知识, 掌握相应的技能 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 8

10 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 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相应的技能和方法, 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 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 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 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 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9

11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 学业成绩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 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 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 科学研究力量, 较高的教学 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 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 10

12 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 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根据其层次 类型 所设学科类别 规模 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申办报告 ; ( 二 ) 可行性论证材料 ; ( 三 ) 章程 ; ( 四 )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 ( 一 ) 学校名称 校址 ; ( 二 ) 办学宗旨 ; ( 三 ) 办学规模 ; ( 四 ) 学科门类的设置 ; ( 五 ) 教育形式 ; ( 六 ) 内部管理体制 ; ( 七 ) 经费来源 财产和财务制度 ; ( 八 )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 义务 ; ( 九 ) 章程修改程序 ; ( 十 )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 经国务院授权, 11

13 也可以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 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 合并 终止, 变更名称 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 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 章程的修改,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开展教学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 选编教材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12

14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 效能的原则, 自主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 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 国家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 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 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 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13

15 高等学校的校长 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 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拟订发展规划, 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二 ) 组织教学活动 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 ( 三 )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 四 )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五 )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保护和管理校产,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 ( 六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 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审议学科 专业的设置, 教学 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评定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 教育质量,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14

16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经认定合格, 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 学有所长,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经认定合格, 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 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 教师职务设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 二 )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 ( 三 )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 ( 四 )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 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 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 科学研究经验, 教学成绩显著, 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15

17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 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 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 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 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 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 晋升 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的教师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尊敬师长, 刻苦学习, 增强体质, 树立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 16

18 论,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 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 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 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 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准予毕业 17

19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 结业生提供就 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 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 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 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 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 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 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18

20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 健全财务管理 制度, 合理使用 严格管理教育经费, 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 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 研究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

2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20

22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 21

23 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22

24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23

25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24

26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25

27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26

28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27

29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学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28

30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29

31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30

32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教学 [1995]4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31

33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32

34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33

35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本科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上海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诸方面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大学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积极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上海大学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 是一个爱国者, 一个有文化艺术修养 品德高尚 心灵美好的人 ; 其次, 才是一个拥有学科 专业知识的人, 一个未来的工程师 专门家 上海大学努力培养德 智 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人才, 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上海大学的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努力学习 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 应当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和社会责任感 ; 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厚的科学文化知识 ; 应当具有开拓创新和追求卓越的精神 ; 应当具有勇于实践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自觉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4

36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1. 参加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 2. 参加社会实践 科技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3.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 4.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5. 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有异议, 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 6.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 7. 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3. 参加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 组织的各类活动,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 35

37 6. 履行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政府证明, 向学院 ( 系 ) 请假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 以旷课论 ;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为每位新生分配一个上海大学的学号, 作为该生在校内的身份识别, 确定后不再变更 同时也为每位新生发放 IC 学生证卡, 此时的学生证卡只有校园 一卡通 所具备的相关功能, 不具备学生证的功能, 不能作为学生证使用 学校在五周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并取得学籍, 发放上海大学学生证副卡 学生证卡 学生证副卡同时使用方为有效的上海大学学生证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 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 经学校认定的医疗单位证明, 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 或者新生申请出国留学的, 由本人申请, 填写 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并报送所在学院 ( 系 ), 经学院 ( 系 ) 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 报送学校招生与毕业 36

38 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 以下简称 招毕办 ) 批准, 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学生身体康复后, 需在开学前向学院 ( 系 ) 申请入学, 经校医院认定的医疗单位诊断, 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首日教育时,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 病假需凭医院证明 ), 否则以旷课论 超过两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十一条课程考核 1. 学校安排的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 均应进行考核 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 口试 课程论文等不同的形式 笔试形式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 2. 考核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 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 30%; 3.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五级 ( 十一等 ) 制 (A A- B + B B- C + C C- D D- F) 或两级制 (P L); 实践类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 ( 十一等 ) 制 (A A- B + B B- C + C C- D D- F); 4. 学生参加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 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 学生同一门课程有 37

39 多次考试成绩, 取最高一次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载 入 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 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由 学院及时归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二条成绩与绩点 学生的学习质量以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进行综合评 价 1. 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 五级 ( 十一等 ) 制 绩点 90~100 A ~89.9 A ~84.9 B ~81.9 B ~77.9 B ~74.9 C ~71.9 C ~67.9 C ~65.9 D ~63.9 D 1.0 <60 F 0 个别经教务处批准备案的课程可采用 P( 通过 ) 和 L( 不 通过 ) 的两级制进行成绩记载, 但不计课程绩点 2. 学分绩点 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绩点, 即为该课程的 学分绩点 以学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除以该生同期 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 即得出该生平均绩点, 公式如下 : 38

40 平均绩点 =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 采用两级制考核方式的课程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例如 : 某学生修选五门课程, 学分均为 4 其成绩分别为 : A B C D_ F 其绩点分别为 : 其学分绩点分别为 : 则该生在该学期以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为 : 学生的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不低于 60 分 (D_) 或者两级制考核方式中获得通过, 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成绩复核 学生对成绩结果存在异议的, 可在学期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 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 填写 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 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汇总 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 并送交各开课学院 开课学院应在收到 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 的两周内完成复核, 填写 成绩复核情况反馈表, 学院 ( 系 ) 的教学院长签字确认,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复核后成绩需更正的, 按成绩更正流程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上海大学实施学分制, 按学分收取学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 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第十六条每学期末, 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 否则作 缺考 处理, 缺考情况下该课程考试成绩按 39

41 零分或不通过记载 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 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 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 ( 系 ) 提出书面申请 ( 属病假者, 须持有关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 经学院 ( 系 ) 核实, 报教务处批准, 成绩以 缓考 记载 ; 2.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 必须在本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 持相关医院的急诊病历 发票 病假证明到校医院审核改签, 凭学校医院核签的 急诊病假证明 补办申请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者, 作缺考处理 ; 3. 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 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选课, 如因课程冲突无法自然选入, 可凭被批准的缓考申请书, 向教务处提出允许冲突选课申请 ; 4. 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 应在毕业前修读完成该课程, 否则该课程成绩以 缓考 记载, 并收取该课程的学费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上海大学考场规则, 凡违反规定者, 除按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 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第十八条学生上课 实习 实践等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 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 按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任课老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或者不通过记载 第十九条成绩认定 1. 插班生在原学校学习课程认定为我校的课程, 成绩 40

42 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 不计课程绩点 ; 2. 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后认定为我校的理论课程, 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 不计课程绩点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科竞赛认定获得的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 9 分 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3. 本科生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后认定为我校的课程, 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 不计课程绩点 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成绩证明办理 1. 成绩证明必须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原始成绩记录出具, 不得更改 2. 在校学生办理成绩证明流程 : (1) 应由学院的教学秘书打印指定格式的成绩证明并审核签字 (2) 同时学院 ( 系 ) 的教学院长审核签字, 并送至教务处审核 (3) 教务处审核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成绩证明 3. 已毕业学生以档案馆出具的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成绩存档文件为有效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 由学院辅导员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课程选修 重修和免修第二十二条课程选修 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 : 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课程时, 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的需要, 选择适合 41

43 自己的授课老师 ;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 按课程修读顺序, 在导师指导下, 学生可变动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 即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 ; 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 : 学校建立计算机选课网络, 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选课课程表, 参考导师意见, 自主选择课程 1. 全日制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不得少于 15 学分和超过 35 学分 ( 夏季学期除外 ), 尚有不及格必修课的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学分 毕业设计学期和其他特殊情况参照 上海大学学生选课补充规定 执行 ; 2. 学生选课前, 应认真阅读 上海大学教学一览 中有关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听取导师的指导 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 应先选先修课, 再选后续课 ; 3. 学生应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己上机选课 ; 4. 上海大学学生使用学号作为选课时的网络帐号 学生应在计算机网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操作, 或作退选 重选操作 学校开设的课程均以 8 位数码作课程号 对同一课程由不同的教师授课的, 另设置教师序号 ; 5. 未经选课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 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课程重修 1.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必修课不及格者, 必须重修该课程 ; 选修课不及格者, 可重修该课程或修读其他同类选修课, 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学分 学生希望取得更好课程考试成绩的, 也可进行重修, 取较好成 42

44 绩作为最终成绩 ; 2. 学生重修课程, 应主动调整学习进度, 保证学习质量 实验课 实践类课的重修学生必须按时上课, 其他重修课的学生原则上应按时上课 所有重修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 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 若上课时间冲突, 须填写 学生重课课程上课时间安排确认单, 由学生请任课老师确认, 否则必须在学期第三周办理退课手续 ; 3. 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 随下一届或由各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4. 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 应届毕业生按计划在该学期修读但考核不通过 ( 含缓考 ) 的, 可申请和参加该课程在最后一学年第三学期举行的重修考试, 以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课程免修 1.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课程内容的, 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2. 申请条件 : (1) 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学生在校从未修读过的课程 ; (2) 截止申请时, 理工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 3.3, 文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 3.5; (3) 在一学期内, 申请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 3 门 3. 申请程序 : (1) 学生应填写 上海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 并在每学期第二周前提交自学笔记 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完成自学内容的材料, 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 ; 43

45 (2) 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的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 (3) 开课学院审批材料, 决定申请学生是否获得免修考试资格, 在每学期第三周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同时通知相关学生所在学院是否获得相关课程的免修考试资格 ; (4) 开课学院在考试周前安排相关老师为免修考试单独命题, 并组织有免修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 ; (5) 开课学院在考试周结束前将免修考试的考卷复印件送交学校教务处 4. 下列课程 ( 环节 ) 不得申请免修 : (1) 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 军事理论课程 ; (2) 各类实验 实习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5. 港澳台学生可免修的课程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 参加免修考试的课程成绩直接以免修考试成绩记载, 所免修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四节专业分流 第二十五条按类招生入校 无专业身份的一年级本 科学生, 第一学年的夏季学期进行类内专业分流 第二十六条人文社科类 经济管理类 理学工学类 分流时, 学生依据本人意愿填满所在类内的所有专业, 注学校按照分流综合成绩 从高到低排序, 依据各专业最大 可容纳学生数及学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分流到专业 ( 分流进 英语专业的要求 : 填报分流志愿时学生的大学英语必须达 到 B 级及以上 ) 注 : 分流综合成绩由高考成绩 大一学习成绩以及个 44

46 人综合表现组成 第二十七条人文社科类基础班 经济管理类基础班 理学工学类基础班 第一学年末, 学习成绩排序进入前 60% 的学生可以在类内选择任何专业 ( 分流进英语专业的要求 : 填报分流志愿时学生的大学英语必须达到 B 级及以上 ) 其余 40% 的学生与类内的其他学生相同标准 ( 参照第二十六条 ) 分流到专业 关于专业分流的相关政策, 学生可通过 专业分流信息公开平台 ( 网址 : 查询 第五节转专业转学第二十八条转专业 在校具有学籍的本科学生, 满足一定条件, 通过一定的程序与考核, 可以进行转专业 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不能参加转专业考核 关于转专业的详细政策, 按照招毕办发布的 上海大学转专业实施办法 执行 第二十九条涉及外校 外地学籍关系的转移 1. 转入其他学校者, 由教务处拟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交校招毕办备案 ; 2. 转入外省市院校的还须上报相关省 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学生因病需停课治疗 休养或学校认为学生不能正常学习而必须休学者, 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 45

47 续 1. 学生提交因病休学申请后, 持校医院认定的医院出具的病历 病情证明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前往校医院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 经学院 ( 系 ) 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 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 2. 学生因病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 3. 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的医疗待遇按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创业 担任西部等地志愿者 应征入伍 申请因私出国 参加校内组织的出国交流 实习项目等原因需中途休学, 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 1. 学生提交休学申请, 经学院 ( 系 ) 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 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请分管校长审批 ; 2.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 3. 考试周期间不得申请当学期的休学 ; 4. 学生应征入伍, 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 2. 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作自动退学处理 ; 3. 休学起讫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 ; 4.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 5.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46

48 1.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前提交病休复学申请后, 持区级 ( 县级 ) 以上医院诊断 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 前往校医院进行复查审核 复查合格, 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 方可复学 ; 2. 学生非因病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前提交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通过 学校同意, 学生按期办妥手续后, 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未经批准复学者, 不得擅自到学校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应取消学籍 第七节试读与退学第三十五条试读警告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中, 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 1/2; 在其他学期 ( 包括夏季学期 ) 中, 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 2/3, 则应予以试读警告 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发 试读警告通知书, 报教务处备案 由学院 ( 系 ) 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安排将 试读警告通知书 送交学生, 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试读 1. 学生在一学年 ( 包括夏季学期 ) 中, 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 1/2; 或累计四次受到试读警告者, 即予试读, 试读期为一年 ( 包括夏季学期 ) 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发 试读通知书, 报教务处备案 由学院 ( 系 ) 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安排将 试读通知书 送交学生, 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 47

49 工作办公室备案 ; 2. 试读学生自试读学期起的一年试读期 ( 包括夏季学期 ) 中所取得的学分大于或等于该年 ( 包括夏季学期 ) 内所选学分的 2/3, 方可取消试读, 恢复正常学习 取消试读后学生的试读警告次数置零 第三十七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学生在试读期间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 2/3 者 ; 2. 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 ( 含休学, 因参军休学的, 休学期不计算在内 ) 未完成学业者 ; 3.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 4. 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仍未恢复健康者 ; 5. 经校医院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 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6.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7.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连续无故旷课达 30 学时的 ; 8. 本人申请退学, 经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 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时, 由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提出书面报告, 经教务处 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 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退学离校的学生, 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 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48

50 2. 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 ( 包括意外伤残 ) 者, 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 3. 退学学生必须在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 学院 ( 系 ) 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凡在三十天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强制其离校 ; 4. 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 5.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 6. 中途退学的学生, 其收费应包括 : (1) 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 ; (2) 实际居住时间的住宿费 ( 按月结算 ) 第八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四十条学生结束学业时, 学校应从德 智 体 美诸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四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 德 智 体合格, 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 ( 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 ) 并取得学分,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 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规定的本科生, 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为表彰优秀学生, 对取得毕业资格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 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 学校将授予 优秀毕业生 称号, 并颁发相关的证书 第四十三条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选拔, 可以免试直升为本校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十四条在毕业审查时, 修读了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 ( 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 ), 但未取得全部学分, 不得毕业, 学生本人可提出结业申请, 经核准, 发 49

51 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结业离校时, 除毕业设计 ( 论文 ) 不及格以外, 距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 12 个以内学分 ( 含 12 个学分 ) 的, 可在离校后回学校参加旁听 考试或重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合格者, 在离校三年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毕业证书, 经审核批准后, 交还结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 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终止学业, 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 发给肄业证书 未满一学年的, 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根据 修满规定学分随时毕业 的原则, 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预计能提前完成或不能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学生, 作如下规定 : 1. 学生到所在学院 ( 系 ) 领取并填写 上海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或 上海大学学生延长毕业日期申请表, 由学院 ( 系 ) 分管教学副院长 ( 系主任 ) 审核批准后, 报教务处备案, 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 2. 除毕业设计 ( 论文 ) 以外, 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 12 个以内学分 ( 含 12 学分 ) 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申请毕业的学生, 应在预计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 在全部学分修满后, 按毕业审核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 3. 对能正常参加学习 ( 不包括休学 ), 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 160 学分以内 ( 含 160 学分 ) 的学生, 可申请延长学籍 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 一般不超过两年 ; 在特殊情况下, 经分管校长批准, 可延长至 8 年 ; 50

52 4. 对能够正常参加学习 ( 不包括休学 ), 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 160 学分以上的学生, 原则上应劝其肄业 如本人坚持要求延长学籍, 应由学生写出 学习计划, 并向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提交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共同签名的 承诺书, 学院 ( 系 ) 根据其 学习计划 和 承诺书, 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延长学籍 在延长学籍 ( 两年 ) 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不得再申请延长学籍, 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 5. 在延长学籍期间, 出现一学年未修读任何课程, 或一学年中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 2/3 者, 不得再延长学籍, 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有试读警告或处于试读期的, 还必须继续按本规定第六节条款执行 ; 6. 在延长学籍期内, 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 如欲再次申请延长学籍, 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 ( 系 ) 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 ( 系 ) 根据学生的申请和延长学籍后的表现 修读完成学分情况等, 由学院 ( 系 ) 分管教学副院长 ( 系主任 ) 预审核后, 报教务处审核, 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其他 第五十条为了实行因材施教, 对学生分类指导, 帮 51

53 助学生全面发展, 进一步推动学校教书育人工作, 在本科教育中推行导师制 第五十一条为促进上海大学优良学风建设, 督促学生努力学习, 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 需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1. 任课教师有责任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 ; 2. 教师有权确认按适当的比例将学生出勤率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其所占比例, 由教师自定, 但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明示 ; 3. 凡上学期课程的平均绩点排序在同届本专业同学中列前 10% 的学生, 可向本人所在学院 ( 系 ) 申请本学期课程 ( 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验和实践类课程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环节除外 ) 免考勤, 经学院 ( 系 ) 批准后获得免考勤许可证 获得免考勤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 方能参加期末考试 ; 4.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 学生向所在学院 ( 系 ) 办理课程免考勤, 第二周各学院 ( 系 ) 将免考勤学生汇总表交教务处行政科备案 获免考勤学生须在第二周将免考勤许可证交任课老师确认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一节校园秩序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 52

54 问题的建议, 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四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各项制度, 爱护校园公共设施,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 讲究文明礼貌, 注意公共卫生 ; 团结互助, 关心集体, 勤俭节约, 热爱劳动 ; 创造和维护整洁 优美 安静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及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风尚, 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等活动 ; 不可在禁烟区内吸烟 ; 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图书馆 阅览室 教室 画室 实验室 体育娱乐场馆 食堂 宿舍等学生学习 生活的场所, 其设备是国家财产, 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 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八条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 上海大学校门管理规定, 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须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 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十条学生应遵守社区管理制度 未经社区管理部批准, 外人不得留宿 走读学生进出学生宿舍应遵守社区管理制度 53

55 第二节课外活动第六十一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开展文娱 体育等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社团, 必须依照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就社团宗旨 章程 活动内容 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提出书面申请, 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校团委审批 第六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在宪法 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 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同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 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需经学校团委同意 第六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得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六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校内 外勤工助学活动, 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六十七条对德 智 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文体竞赛 课外活动以及社 54

56 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校可授予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 称号 颁发奖学金或授予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八条 优秀学生 和 优秀学生干部 的评定, 根据当年度关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有关通知, 由学生自荐或民主推选, 各学院 系组织评审, 报校团委批准 市优秀学生 和 市优秀学生干部 应从 校优秀学生 和 校优秀学生干部 中产生 第六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 按 上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规定, 由学生自荐或民主推选, 经各学院 系组织评审, 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市优秀毕业生 应在 校优秀毕业生 中产生 第七十条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全面成才,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 奖学金的评定严格按照 上海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规定 执行 第七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名单应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对违纪学生, 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 详见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 处分结论应与本人见面, 允许学生对处分或处理申辩 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学生本人的申诉, 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按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执行 55

57 第七十四条毕业时, 每个学生都需进行学习成绩和违纪情况鉴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 由学院就该生的学分修读情况 重修记录 违纪处分记录等情况出具鉴证意见 如用人单位要求政审, 学校有权将学生在校期间的一切违纪记录通报用人单位 需进沪工作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可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其进沪工作的资格由该委员会决定 第七十五条开除学籍的学生, 发给学习证明, 不得复学 第七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附则第七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4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 56

58 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每年 4 月 7 月和 12 月评定三次 第一条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 1.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 将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 (2) 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仅有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 (3) 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 ; (4) 理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必须修满规定学分, 其中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文科累计不超过 28 学分 理工科不超过 32 学分 若重修绩点达到 3.0 及以上, 则该课程不计作重修学分 ; (5) 学习期间, 全部课程 ( 含实践环节 ), 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1.5; (6) 基础英语达到学校对国家大学英语四级 (CET-4) 考试的要求标准 ( 其他语种应达到相应水平 ) 2. 在校学生已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但重修学分超过规定学分数, 或平均绩点低于 1.5 而未达到学位评定条件者, 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 (CET-4) 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条件者, 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 可申请延长学籍, 符合学校学位评定条件后, 向学校申请学位 57

59 3.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在满足外语要求的同时, 必须参加我校相关专业三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考核, 成绩合格,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 1. 各学院 ( 系 ) 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2.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毕业生的学位申请, 应履行如下手续 : (1) 出示并交纳单位推荐信 在校成绩大表 毕业论文及鉴定 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 ; (2)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许可, 填写 上海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并缴纳相应的申请 考试费用 ; (3) 经相关专业考核,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3. 学士学位申请者,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 授予学士学位, 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其他规定 : 1. 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港 澳 台学生申请学士学位, 按照 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和 上海大学港 澳 台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执行 2. 因提前或延缓毕业而发生的其他时间的学位授予, 经教务处审查授予后, 由随后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 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 58

60 定, 并将每年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 报主管部门备案 4. 本细则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5. 本细则自 2009 级学生起施行 59

61 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试点开展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批复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 和 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有关文件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每年 3 月 7 月评定二次 第一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辅修专业学生, 将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1. 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辅修专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 2. 学习期间, 辅修专业全部课程 ( 含实践环节 ), 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1.5; 3. 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类别 ; 4. 同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或已经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注 : 上海大学学生同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依据是同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获得授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 非上海大学学生同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依据是由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学士学位审核通过证明 第二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 1. 教务处逐个审核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 主修专业学位审核情况及学科属性等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列入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2.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60

62 查通过者, 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其他规定 : 1. 因提前或延缓完成辅修专业学业而发生的其他时间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 经教务处审查授予后, 由随后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 处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并将每年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 报主管部门备案 3. 本细则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4. 本细则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起施行,2011 年 7 月 12 日修订 61

63 上海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规定 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诸方面全面发展, 鼓励学生努力学习 奋发向上, 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特设立上海大学奖学金 第二条本规定从 2011 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开始施行 ; 在此之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按 2008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的上海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海大学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 1. 热爱祖国,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遵守各项校纪校规, 没有违法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必须参加的活动, 身心健康 第四条上海大学奖学金包括教育奖学金 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和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 具有申请资格的本科生, 符合相应的奖学金评审条件的, 可参与申请 第二章教育奖学金第五条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有六个类别 : 一是 学业优秀奖学金, 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业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 ; 二是 领导力奖学金, 旨在奖励当学年在社会工作 社团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骨干 ; 三是 学 62

64 术创新奖学金, 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术 科技等方面有所 创新, 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 ; 四是 公益爱心奖学金, 旨在奖励当学年在校内外各类志愿 公益爱心 慈善援助 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 ; 五是 文艺体育奖学金, 旨在奖励当学年在文艺 体育等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 生 ; 六是 自强不息奖学金, 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习上进 步较快 在生活中励志奋发的优秀学生 第六条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的几种类别奖学金可以 重复获得, 采取多项兼得的获奖方式 第七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 分为三个等级 : 特等奖 金额为每学年 4000 元 ; 一等奖金额为每学年 2000 元 ; 二 等奖金额为每学年 1000 元 其它各类 单项奖 金额为 500 元 如下 : 第八条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各等级奖学金比例分布 学业优秀奖 特等奖 一等奖 二 等奖 领 导 力 奖 学术创新奖 公益爱心奖 文艺体育奖 自强不息奖 3% 5% 10% 5% 5% 5% 5% 5% 第九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 的申请条件 学习刻苦, 学习成绩良好 ( 其中大一社区学院学生以专业分流前所修课程为准 ), 当学年中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课程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 90%, 且当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均及格及以上, 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学生必须通 63

65 过 CET-4 考试 参与学校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 学习归来后, 必须在评奖之前完成成绩换算 认定, 和学院其他同学一起排序, 进行奖学金申请 第十条 单项奖 申请的必备条件 当学年中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 90%, 且当学年平均绩点不低于 2.0, 最多允许有 2 门功课不及格且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单项奖 评奖细则 单项奖学金的评奖细则由各院 ( 系 ) 根据本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的相关要求, 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评审结果报校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校运动队成员 校艺术团成员不参与 文艺体育 单项奖评审, 该部分同学的评奖参照第三章 第四章的 文艺体育专特长奖学金评审条例 执行 第三章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第十三条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适用于上海大学艺术中心下属的校级大学生艺术团成员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可申请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 : 1. 经考核批准正式加入上海大学校级艺术社团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及高职学生 ;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 ; 3. 思想积极上进, 勤奋学习, 刻苦努力, 不断提高自己的艺术水平, 且当学年平均绩点不低于

66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取消申请资格 : 1. 违反 上海大学艺术中心校级大学生艺术社团章程 ; 2. 未按时上交符合要求的奖学金申请表 ; 3. 加入艺术团时间不满一学年 第十六条奖学金设置 上海大学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 : 特等奖金额为 4000 元 ; 一等奖金额为 2000 元 ; 二等奖金额为 1000 元 ; 单项奖 奖金额为 500 元 1. 获得 校园艺术家 称号的艺术团团员可在当年度申请艺术特等奖 ; 2. 获得国家级艺术类比赛奖项及省 ( 直辖市 自治区 ) 级艺术类比赛一等奖及以上的可申请艺术一等奖 ; 3. 获得省 ( 直辖市 自治区 ) 级艺术类比赛二等奖 三等奖及以上的可申请艺术二等奖 ; 其中国家级艺术类比赛指由国家教育部 文化部 广电部 中国文联所属各协会等部门主办, 省 ( 直辖市 自治区 ) 级艺术类比赛指由省 ( 直辖市 自治区 ) 教委 科教党委 文广局 文联所属各协会等部门主办 第十七条其它注意事项 : 1. 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不可重复获得, 采取就高原则 ; 2. 艺术团成员以艺术团名义所获奖项不可用于申请教育奖学金中的 文艺体育奖学金 ; 3. 除以上提到的国家级和省 ( 直辖市 自治区 ) 级艺术类比赛外, 对于艺术团成员获得的其它奖项, 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和上海大学艺术中心共同认定 65

67 第四章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第十八条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适用于上海大学各运动队队员 第十九条非体育特长生申请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的, 本学年所修课程没有不及格, 或不及格课程在当学年已通过重修并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 : 特等奖金额为 4000 元 ; 一等奖金额为 2000 元 ; 二等奖金额为 1000 元 ; 单项奖 奖金额为 500 元 第二十一条体育类专特长特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第一名 ; 2.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一名主力队员 第二十二条体育类专特长一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第二名 第三名 ; 2.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一名非主力队员 ; 3.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第二名 第三名主力队员 ; 4. 全国单项比赛个人第一名 ; 5. 全国单项比赛团体第一名主力队员 第二十三条体育类专特长二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 2. 全国单项比赛个人第二名 第三名 ; 3. 全国单项比赛团体第二名 第三名主力队员 ; 4. 上海市比赛个人第一名 ; 5. 上海市比赛团体第一名 第二十四条体育类单项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除第二十 第二十一 第二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情形之外, 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单项比赛和省市级体育正 66

68 式竞赛中取得名次的 别 第二十五条国际比赛级别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级 第五章评审第二十六条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 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 体育类专特长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 采取就高原则 第二十七条上海大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 个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 ( 系 所 中心 ) 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本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评审细则进行初评,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 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院 ( 系 所 中心 ) 从获得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特等奖的学生中挑选上海大学 校长奖学金 候选人, 将名单和事迹材料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经过差额评选后产生获奖名单, 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 ( 系 所 中心 ) 必须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的二个月内将本单位奖学金的初评结果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条上海大学奖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 公正 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 ( 系 所 中心 ) 的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 没有异议方可上报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 ( 系 所 中心 ) 应该坚持德 智 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标准, 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查 对本年度获校级及以上奖 67

69 励者, 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 ( 系 所 中心 ) 应参照本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 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个人对上海大学奖学金的初评如有异议, 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核查申请 评审小组应在接受核查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如果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在收到该答复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复查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调查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颁发第三十五条学校对获得上海大学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和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上海大学另设有 校长奖学金 费孝通奖学金 宝钢奖学金 光华奖学金 等其它特殊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依据其相应的评审规定进行评审, 与前述上海大学奖学金没有重叠关系, 优秀学生可以重复获奖 第三十七条每年新生奖学金的评审与颁发, 视当年招生情况, 另颁规定 68

70 第三十八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 ( 系 所 中心 ) 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 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上海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2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2015 年 5 月 28 日修订 69

71 奖助学金名称 美国肯纳金属奖学金 廷亚奖学金 上海大学各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一览表 奖励金额 ( 元 / 人 ) 70 人数 一等奖 4 二等奖 9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申请范围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日之升奖学金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亮剑奖学金 赞禾奖奖助学金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进步奖 赞禾励志先锋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盈昱奖助学金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万通奖助学金 艾伯纳奖学金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麦加奖学金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SSAB 奖学金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奖助学金名称奖励金额人申请范围

72 ( 元 / 人 ) 数 年度先锋 建冶奖学金 一等奖 二等奖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三等奖 一等奖 建冶进步奖学金 二等奖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三等奖 特等奖 致贤奖学金 一等奖 二等奖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三等奖 一等奖 泉鑫科创奖学金 二等奖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三等奖 ~8 特等奖 致辉奖学金 一等奖 二等奖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三等奖 山特维克奖学金 二等奖 三等奖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一等奖 英汉奖学金 二等奖 法学院 三等奖 阳光助学金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奖助学金名称 奖励金额 人 申请范围 71

73 ( 元 / 人 ) 数 特等奖 成才奖学金 一等奖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二等奖 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优秀学生奖学金 ( 化工系 ) 实践奖学金 阿特拉斯 科普柯奖学术奖学金 奖助学金助学金 管理学院 美国肯纳金属奖学金 一等奖 二等奖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自仪股份奖学金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上电所奖学金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英飞凌奖学金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高迈特刀具奖学金蔡司奖学金东洋电装奖学金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奖学金 一等奖 二等奖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一等奖 二等奖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三等奖 一等奖 2000 二等奖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三等奖 500 一等奖 5000 二等奖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三等奖

74 奖助学金名称 欧米茄 奖学金 亚德客奖学金 奖励金额 ( 元 / 人 ) 一等奖 6000 二等奖 5000 三等奖 人数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申请范围 8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亚德客有美助学金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许昌助学金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瑞钢钢板 ( 中国 ) 有限 公司奖学金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专 业实习奖励金 庙行奖学金 全友通信奖学金 上海大学理学院康阔 光电子实习奖学金 今井嘉夫奖学金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成才奖 公益奖 优干奖 才艺奖 1000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经济学院 20 经济学院 理学院 理学院 理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75 奖助学金名称 姜见校友奖助学金 上海档案专业奖学金 香港福慧美国赵氏廷 芳奖助学金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TOTO 水基金大学生 奖学金 天创奖学金 奖励金额 ( 元 / 人 ) 一等奖 3000 二等奖 2000 三等奖 1000 鼓励奖 500 人数 另 定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 申请范围 社会科学学院 图书情报档案系 影视学院 社区学院 钱伟长学院 文学院 材料学院 美术学院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影视艺术技术学院 ( 影视工程系 ) 新生奖学金 社区学院 阿莱德助学金 悉商学院 材料学院 理学院 以上奖项金额 人数以及申请范围可能发生变动, 申请及评审以实际 通知为准 74

76 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上海大学是经市教委批准 ( 沪教委财 [1997]11 号 ) 实施学分制 按课程学分收取学费的高校 现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 沪教委财 [2005]49 号 ) 的精神, 进一步完善我校学分制的收费办法 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 第一条学费收取原则 1. 按学分单价计算和收取学费 2. 按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学业, 以学分收取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的原则计算学分单价 3.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及格, 可有一次免费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机会 若仍不及格, 需再次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按学分收取学费 4. 学生自愿再次学习已经及格的课程或超选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学分, 按学分收取学费 第二条学费标准 1. 全校的年学费标准和学分单价如下 : 年学费标准学分单价专业学分计算公式 ( 元 ) ( 元 ) *4( 年 ) 290( 学分 ) *4( 年 ) 310( 学分 ) *4( 年 ) 290( 学分 ) *4( 年 ) 310( 学分 ) *4( 年 ) 290( 学分 ) 75

77 年学费标准学分单价 ( 元 ) ( 元 ) 专业学分 计算公式 *4( 年 ) 310( 学分 ) *4( 年 ) 290( 学分 ) *4( 年 ) 310( 学分 ) *4( 年 ) 300( 学分 ) *4( 年 ) 349( 学分 ) *4( 年 ) 343( 学分 ) *4( 年 ) 290( 学分 ) 2. 专升本 插班生 转院系学生, 按转入的专业标准 进行收费, 从其正式转入后所选的学分起算, 原先所修学 分费用不再追溯 3. 修读第二学科 ( 专业 ) 的学生, 按所选读学科 ( 专业 ) 的学分标准收费 4. 学生自愿超选本专业指导性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学 分, 按学生入学当年的全校最低标准收费 第三条学费的收取和结算 1. 以学年为学费结算周期 2011 级及以后的学生, 每 学年开学初, 学生按大类专业标准 ( 如下表所示 ) 预缴学 费 ; 待学年结束时, 根据学生实际选课修读的学分和该学 生所在专业的学分单价进行结算, 多退少补 ; 依次类推直 至毕业时全部结清 大类专业预收学费标准表 专业 预收标准 ( 元 / 学年 ) 中外合作类专业 艺术类专业

78 其他专业 学生超选学分的学费, 在毕业离校前结算, 多退少补 3. 经学校批准 ( 以学校发文日为准 ), 在学期中途休 退学的学费结算为 : (1) 在第五周 ( 含第五周 ) 之前发生, 免收当学期所选学分的学费 ; (2) 在第六周 ( 含第六周 ) 至第十周 ( 含第十周 ) 发生, 收取当学期所选学分应缴纳学费的 50%; (3) 在第十周之后发生, 收取当学期所选学分的全部学费 77

79 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体育课管理办法 1. 体育课是公共基础必修课, 每个学生原则上应在二年内修完体育课, 共计 6 个学分 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 为体育基础课, 第二 三学期为专项基础课, 第二学年为专项体育课, 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专项体育课选定后将应持续三个学期 2. 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 采用百分制评分, 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者, 可获得 1 个学分 未达到 60 分者, 在第三学年起重修该学期的体育课 体育课必修学分未修满者, 不能毕业, 按结业办理 3. 学生在每学期体育课中根据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规定内容进行学习并参加考试 学生每学期缺课时数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 含事假 病假 ) 或旷课三次, 该学期不予评定成绩, 须重修该学期的体育课程 4. 学生因故无法完成学期体育课考试, 一律不能获得该学期的体育课学分 不能参加剧烈体育运动的学生, 可凭医院医疗证明 ( 一年内 ), 选修保健体育课程 ( 在开学一周内办理完毕 ) 保健体育课成绩采用二级制评分, 及格者可获得一个体育课学分 5. 早操 课外活动作为体育课的延伸纳入体育课程的考核体系, 学生必须认真参与早操 课外体育活动并完成每学期规定的出勤率 未达到要求者不能获得该学期的体育课学分 6. 体育课中 ( 包括早操 课外体育活动 ) 学生必须穿运动服装和运动鞋 ( 理论课或理论考试除外 ), 否则, 教师 78

80 有权按相关规定处理 不得佩带影响运动和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上课, 不宜携带贵重物品及饰品 7. 为杜绝安全隐患, 在上游泳课时, 学生未经任课教师同意, 一律不准下水, 如有违反, 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场, 并按违反课堂纪律的相应条款处理 8. 体育课中必须爱护教学器材, 协助教师按时借用和归还器材, 以防丢失 损坏和造成伤害事故 9. 体育课中必须遵守课堂纪律, 学生上课应在指定地点集合, 做到不迟到, 不早退, 不无故旷课 认真锻炼, 尊重教师, 同学间要团结友爱和相互帮助 上课时注意力集中, 注意安全,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10. 体育课旷课 1 次扣学期平时成绩 15 分, 迟到或早退 1 次扣学期平时成绩 5 分 早操 课外活动缺勤 1 次扣平时成绩 15 分, 缺勤 4 次 ( 含 ) 以上者不给予该学期体育课学分 如在体育课考试 ( 包括理论考试和早操 课外活动考勤 ) 中有任何作弊或违纪行为者, 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1. 为保证体育课教学安全, 学生应该向任课老师报告自己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 第二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管理办法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 简称 标准 ) 管理办法按照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 及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的通知执行 一 二年级在选修体育课程时在课堂完成测试, 三 四年级通过预约完成一年一次的测试, 具体测试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 79

81 第三条游泳达标管理办法 1. 从 2004 年 9 月秋季学期起进入本部校区学习的本科生开始, 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通过游泳 50 米的测试 ; 2. 学生可在游泳专项课上完成游泳 50 米测试, 也可以在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到游泳馆进行测试 ; 3. 因患有某些慢性疾病或不适宜参加游泳锻炼的学生可凭三级医院的个人病史 ( 原件和复印件 ) 相关证明材料 ( 出院小结或病情证明书原件等 ) 和免测申请表 ( 体育学院网站下载 ) 到体育学院办理免测申请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80

82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第一章医疗管理第一条管理机构 1. 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 由分管校长 财务处 后勤集团 学生工作办公室 研究生工作党委 社区学院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校医院, 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管理 协调与实施 2. 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 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条享受医疗保障对象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 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 ( 以下统称 大学生 ), 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后在医保规定的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 缴费标准按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执行, 并随居民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未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 所有医疗费用自理 学校将医疗帮困纳入校帮困助学的范围, 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机制 上海市低保家庭及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按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本人向民政 残联申请享受政府补助 对其他符合学校困难补助标准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 由本人向学院申请, 经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党委审核后,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大学生个人自付医疗费有困难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帮困 学校鼓励大学生 81

83 自愿参加补充医疗商业保险 第三条医疗保障凭证 1. 参加医疗保障的注册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就医 2. 在校医院就诊 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 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 未出示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 大学生须凭本人学生证就医 第二章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障第四条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 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照本市居民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第五条住院医疗保障大学生住院 ( 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下同 ) 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 ( 一级医疗机构 50 元, 二级医疗机构 100 元, 三级医疗机构 300 元 ),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80%, 个人自负 2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70%, 个人自负 30%;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60%, 个人自负 40% 第六条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普通门急诊结算, 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由城乡居民保险资金报销 50% 第七条就医管理 1. 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 本校暂定的指定医院为同济医院 市第十人民医院 嘉定区中心医院 市 82

84 第六人民医院 ( 法定传染性疾病及患精神病 肿瘤等需在指定医院以外的本市专科医院治疗的费用, 可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 ) 未到指定医院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 住院治疗, 需先到校医院门诊部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具转诊单, 转至定点医院, 然后凭定点医院的住院通知书, 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 大学生应在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 7 日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逾期作废 因病情需要至非指定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应通过校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在住院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2. 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 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但需凭住院通知单 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 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自负费用 3. 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 课题研究 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 应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党委登记 ; 需就医的, 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 在出院后 6 个月内, 由校医院凭出院小结 病史资料 医疗费原始发票及总明细帐单 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集中到闸北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闸北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上海大学财务处, 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章门急诊医疗保障第八条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 1.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必须首先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 ( 急诊及寒暑假期间除外 ) 83

85 2. 大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实行 一卡通 挂号就诊 3. 在校医院内就医, 收取 1.00 元挂号费, 挂一个号, 看一个科, 开一张处方, 并按市医保局统一规定, 实行对症限量开药 校医院在非门诊时间由急诊值班医生处理各种急诊病人 4. 大学生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 由学校支付 90%, 个人自负 10% 第九条校外医院门诊就医 1. 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到校外门诊就医的, 其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 300 元, 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由学校支付 65%, 个人自负 35%; 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由学校支付 55%, 个人自负 45%;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由学校支付 50%, 个人自负 50% 2. 寒 暑假期间, 校医院安排医务人员值班, 大学生原则上回校就诊和转诊 家住郊区及外地的大学生可选择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发生的符合医保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55%, 暑假原则上限报 200 元, 寒假原则上限报 100 元 3. 大学生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 课题研究 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 应向学生工作办公室 ( 或研究生工作党委 ) 登记 ; 需就医的, 可到当地一所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 回校后凭证明到校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符合医保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55%, 个人自负 45% 4. 外院治疗用药范围须符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 不能重复开药, 也不能超量开药 中药汤剂 外配处 84

86 方原则上不予报销 自购药品及滋补类药品 挂号费 出诊费 救护车费 中药代煎费 心理咨询费, 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 ( 如美容 镶牙 洁齿 治疗脱发 植发 ) 费用, 打架斗殴 酗酒 自杀 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在入学前患有慢性病, 并在新生体检时隐瞒既往史者, 原有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条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就医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 可直接到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急诊医疗费, 其报销规定及报销比例同第九条校外门诊就医规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学生具体报销流程, 请查看上海大学校医院网页内的相关内容 85

87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维护我校学生社团 协会 ( 以下简称为 学生社团 ) 的健康发展, 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 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根据 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 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 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 受上海大学党委领导, 服从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 ( 以下简称 校团委 ) 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大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上海大学社团联合会 ( 以下简称 社团联 ) 是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以服务社团为宗旨的学生自治组织, 倡导 组织 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 求实创新 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 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 学校和社会服务 ; 代表所有社团正当 合法的利益和意志, 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 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五条学生社团统一接受校团委和社团联的协调和管理, 并由各挂靠单位具体指导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上海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 本科生和高职学生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86

88 第七条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校团委 校团委委托社团联进行社团成立 变更 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我校学生社团共分为公益实践 社会科学 理论学习 体育健身 文化艺术 学术科技等六大类社团, 社团登记成立时, 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学校鼓励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学术 实践类社团的成立与发展, 鼓励该两类社团面向大一新生开展零起点 零基础的体验活动, 激发同学对专业学院 专业学科的兴趣, 增进对专业的了解 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我校在籍学生 10 人以上联合发起, 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提出申请之前一个学期没有不及格科目情况 ; 2. 有规范的名称及简称 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3. 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 4. 至少有一名在校指导教师 ; 5. 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不得背离校园文化主旨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 准确反映其特征, 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 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以及简称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的前三周 ( 以第三周周五 14:00 为截止时间 ), 夏季学期不受理成立申请 社团发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文件完整地提交社团联 87

89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 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提交下列文件 : 1. 新社团成立注册表 ; 2. 筹备申请书 ; 3. 章程草案 ; 4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学生证复印件, 以及至少十位社团发起人的学生证复印件 ; 5. 指导教师的相关资料, 在校指导老师需提供教师工作证复印件, 如所聘教师非上海大学校内人员应附上其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 6. 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以大一新生为主体发起组建并挂靠在社区学院的社团, 以上成立条件可适当放宽 社区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政策支持, 同时加强对社团的跟踪指导 第十三条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1. 名称 宗旨 ; 2. 活动场所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 3. 学生社团类别 ; 4. 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 义务 ; 5. 组织管理制度 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 6. 财务管理 经费使用的原则 ; 7. 负责人的条件 权限和产生 罢免的程序 ; 8. 章程的修改程度 ; 9. 社团终止的程序 ; 10.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在未批准成立之前不得以学生社 88

90 团的名义收取会费 组织筹备等活动 第十五条社团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 30 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并对暂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 并将结果报校团委审核, 由校团委做出批准成立 继续筹备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 第十六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 由负责人于批准成立 5 日内至社团联填写 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 完成注册登记 逾期不办的, 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十七条校团委在学生社团完成注册登记后 5 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 并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 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会员大会, 通过章程, 产生执行机构 负责人 第十八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 1. 社团宗旨 活动内容 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 2.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或在申报社团之前一学期出现不及格科目情况的 ; 3.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 4. 批准筹备期限届满, 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达到三十人的 ; 5. 无社团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不具有相关指导能力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为加强管理, 校团委于每年十二月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社团联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 对学生 89

91 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三周内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 财务报表及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每年秋季学期, 春季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 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一周内, 需向社团联上报招收人数 每年冬季学期评选出的优秀社团可在社团联的监督指导下于春季学期再次统一招收成员 第二十三条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 每学年不得超过一次, 每次不得超过 30 元, 如有特殊情况, 应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 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 规范 收取会费时, 学生社团应向成员提供学校财务处统一的收据, 召开会员大会时, 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社团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若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 应经由挂靠单位同意, 并报请校团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否则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 出具广告 公告等必须署名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 :Χ Χ Χ 字样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在校外举办活动或在校内举办下列活动的, 应报校团委审批 : 1. 三个或三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 2. 与校外团体 单位 个人联合活动 ; 3. 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 教授进行讲座 报告会 峰 90

92 会 研讨会等活动 ; 4. 举办收费的培训班 学习班 舞会等活动 ; 5. 涉及宗教 民族事务问题的活动 ; 6. 预计参与人数超过 300 人的群体性集会 沙龙等活动 ; 7. 需要使用 1000 元及以上经费的活动 ; 8. 其他有关学校秩序 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申办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 5 日向社团联提交申请报告 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 经社团联审核并报请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活动的目的宗旨 内容形式 预计人数 时间 地点 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 2. 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 3. 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 4. 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 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完成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活动后, 应于 5 日内将活动总结报告交社团联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开展或参与跨校活动, 必须按照 上海高校学生组织开展跨校活动的管理办法 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 经过挂靠单位党组织的批准, 可在符合一定要求的学生社团内建立党组织和团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和网站, 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 91

93 编印发行或网站网页的发布必须由挂靠单位审查通过, 并报校团委注册登记 挂靠单位和校团委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或网站网页做出整改或停办的处理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或网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内容健康积极 ; 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规定 ; 3. 有明确的 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 4. 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 ; 5. 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指导教师 ; 6. 有健全的编辑机构 主编及主要编辑成员应为本学生社团会员 ; 7. 讲求严谨的学风, 注意思想性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1.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 2.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 3. 对社团变更 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 4. 修改社团章程 ; 5.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 6. 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 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批准, 报校团委备案 92

94 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 对社团变更 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是团学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并经社团联审查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 1.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 2.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 3. 任职前一学期或者任职期间的任一学期, 绩点低于 2.0 的 ; 4.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上海大学注册在籍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 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一条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 1.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 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 2. 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 ; 93

95 3. 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 4.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 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二条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 1. 遵守学校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社团及社团联的领导与指导 ; 2. 遵守本办法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 3. 积极参加社团及社团联的活动 ; 4. 在需要的情况下, 积极配合社团联对其所在的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章程 登记 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向社团联申请变更登记, 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向社团联申请注销登记 : 1. 不能实现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2.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 3. 分立 合并的 ; 4.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 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 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挂靠单位意见书 社团联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 7 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并出具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7 日内 94

96 向社团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社团连续两个学期活动皆少于三次, 或连续两学期每学期会员人数少于 30 人或缺少指导教师, 并且未向社团联申请注销的社团, 社团联可对该社团予以注销 学生社团经过变更或注销, 校团委在报批后 5 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并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 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 任何人不得侵占 私分或挪用, 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 并由挂靠单位安排指导教师负责监管财务 第五十条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 社团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由社团自行筹集, 校团委和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学术 文艺 体育 实践等活动, 将酌情予以支持 第五十二条社团联负责全校社团经费的监督审计, 每年组织一次全校社团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社团通过会费缴纳 社会赞助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 应妥善用于社团活动, 并接受社团联和挂靠单位监督管理 学生社团收取会费的标准必须合理, 并附加各项标准的详细说明 社团必须严格区分会费与学费, 会费与学费必须分别有其相应说明及收据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接受捐赠 资助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 必须向社团联报告接受 使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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