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災害防救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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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章 災害防救法規 第一節中央訂定之災害防救法規 一 災害防救法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1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 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 ; 刪除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條文 ; 並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增修第四十七條之一 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 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 立法目的 ) 第一條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 強化災害防救功能, 以確保人民生命 身體 財產之安 全及國土之保全, 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專用名詞, 定義如下 : 一 災害 : 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 ( 一 ) 風災 水災 震災 旱災 寒害 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 二 ) 火災 爆炸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 礦災 空難 海難 陸上交通事故 森林火災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 災害防救 : 指災害之預防 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 災害防救計畫 : 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 四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 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 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指由直轄市 縣 ( 市 ) 及鄉 ( 鎮 市 ) 災害防救會報 核定之直轄市 縣 ( 市 ) 及鄉 ( 鎮 市 ) 災害防救計畫 第三條各種災害之預防 應變及復原重建, 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一 風災 震災 火災 爆炸災害 : 內政部 二 水災 旱災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 礦災 : 經濟部 三 寒害 土石流災害 森林火災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 空難 海難 陸上交通事故 : 交通部 五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 其他災害 : 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 一 中央及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 指揮 督導及協調 69

2 二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 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 處理 四 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 協調, 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 災害區域涉及海域 跨越二以上直轄市 縣 ( 市 ) 行政區, 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第四條本法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內政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及鄉 ( 鎮 市 ) 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 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 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 分別辦理直轄市 縣 ( 市 ) 及鄉 ( 鎮 市 ) 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 第五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 得採取法律 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 並向立法院報告 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第六條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其任務如下 : 一 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 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 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 督導 考核中央及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 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第七條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 分別由行政院院長 副院長兼任 ; 委員若干人, 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 秘書長 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 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 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置專職人員, 處理有關業務 ; 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 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統籌 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 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內政部災害防救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 第八條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設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防救會報, 其任務如下 : 一 核定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70

3 三 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 督導 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 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第九條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 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 分別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正 副首長兼任 ; 委員若干人, 由直轄市 縣 ( 市 ) 長就有關機關 單位首長 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 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 其組織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定之 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第十條鄉 ( 鎮 市 ) 公所設鄉 ( 鎮 市 ) 災害防救會報, 其任務如下 : 一 核定各該鄉 ( 鎮 市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 推動疏散收容安置 災情通報 災後緊急搶通 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 四 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 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第十一條鄉 ( 鎮 市 ) 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 委員若干人 召集人由鄉 ( 鎮 市 ) 長擔任 ; 副召集人由鄉 ( 鎮 市 ) 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 ; 委員由鄉 ( 鎮 市 ) 長就各該鄉 ( 鎮 市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 鄉 ( 鎮 市 ) 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鄉 ( 鎮 市 ) 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 其組織由鄉 ( 鎮 市 ) 公所定之 區得比照前條及前二項規定, 成立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防救辦公室 第十二條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直轄市 縣 ( 市 ) 及鄉 ( 鎮 市 ) 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 程序及編組,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及鄉 ( 鎮 市 ) 公所定之 第十三條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 性質 災情 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 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 應於成立後, 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 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 通知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71

4 第十四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 單位或公共事業, 應設緊急應變小組, 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第十五條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 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 其實施辦法, 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第十六條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搜救組織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 第三章災害防救計畫第十七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 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 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 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 第十八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 一 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二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三 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 一 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二 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三 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四 其他行政機關 公共事業 直轄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規定, 不得牴觸本法 第十九條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 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條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直轄市 縣 ( 市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鄉 ( 鎮 市 ) 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72

5 前項鄉 ( 鎮 市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第二十一條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 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第四章災害預防第二十二條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 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 一 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 經費編列 執行及檢討 二 災害防救教育 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 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 治山 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 老舊建築物 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 設備之檢查 補強 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 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 地質 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 蒐集 分析及建置 七 災害潛勢 危險度 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 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 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 災害防救團體 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 輔導 協助及獎勵 十 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 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 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 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三 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 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 區域 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 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 一 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 災害防救之訓練 演習 三 災害監測 預報 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 災情蒐集 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 維護及強化 五 災害防救物資 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 災害防救設施 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 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 物件, 施以加固 移除或改善 八 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九 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 前項所定整備事項, 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 73

6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 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 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 並公告之 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 增建之建築行為, 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 : 一 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 二 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 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 以維持電波暢通 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 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 致造成相對人損失, 應給付相當之補償 前項之損失補償, 應以協議為之, 作成協議書, 並得為執行名義 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 方法 期限 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四條為保護人民生命 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 並作適當之安置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 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權人, 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 並作適當之處置 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 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各機關 公共事業所屬人員 居民及其他公 私立學校 團體 公司 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 演習之人員, 其所屬機關 ( 構 ) 學校 團體 公司 廠場應給予公假 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 得置兼職人員, 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第五章災害應變措施第二十七條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 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 一 災害警報之發布 傳遞 應變戒備 人員疏散 搶救 避難之勸告 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二 警戒區域劃設 交通管制 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 消防 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 受災民眾臨時收容 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 受災兒童及少年 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 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 傳染病防治 廢棄物處理 環境消毒 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八 搜救 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 協助相驗 處理罹難者屍體 遺物 十 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 水利 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74

7 十二 鐵路 道路 橋樑 大眾運輸 航空站 港埠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 電信 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 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十四 漂流物 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 處理 十五 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 十六 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 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 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 實施時機 處理人員 程序 危險標誌之張貼 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八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執行災害應變工作, 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 協調與整合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 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 或為支援跨直轄市 縣 ( 市 ) 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 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第二十九條 ( 刪除 ) 第三十條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 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 村 ( 里 ) 長或村 ( 里 ) 幹事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 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 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 應主動蒐集 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 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 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 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 一 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 發布及執行 二 劃定警戒區域, 製發臨時通行證, 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 指定道路區間 水域 空域高度, 限制或禁止車輛 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四 徵調相關專門職業 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 徵用 徵購民間搜救犬 救災機具 車輛 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 土地 水權 建築物 工作物 六 指揮 督導 協調國軍 消防 警察 相關政府機關 公共事業 民防團隊 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 危險建築物 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 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 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 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 接待 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 災情之彙整 統計 陳報及評估 75

8 十一 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違反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 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 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 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 ; 其費用之計算 分擔 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 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 訓練 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 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 運輸 販賣 保管 倉儲業者, 得徵用 徵購或命其保管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 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第三十三條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 強制措施或命令, 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 得請求補償 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 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 應以金錢為之, 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 二年內請求之 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第三十四條鄉 ( 鎮 市 ) 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縣 ( 市 ) 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 或依鄉 ( 鎮 市 ) 公所之請求, 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 或依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之請求, 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 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縣 ( 市 ) 政府定之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得申請國軍支援 但發生重大災害時, 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 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 預置兵力及派遣 指揮調度 協調聯絡 教育訓練 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三十五條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 內容 樣式 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 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章災後復原重建第三十六條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 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 : 76

9 一 災情 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 統計 評估及分析 二 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 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四 捐贈物資 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五 傷亡者之善後照料 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 六 衛生醫療 防疫及心理輔導 七 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八 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九 古蹟 歷史建築搶修 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十 古蹟 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 緊急搶救 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十一 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十二 住宅 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 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三 水利 水土保持 環境保護 電信 電力 自來水 油料 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四 鐵路 道路 橋樑 大眾運輸 航空站 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五 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十六 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七 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 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第三十七條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 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 ; 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 始解散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因災害發生, 致聯絡災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 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 如經過都市計畫區 山坡地 森林 河川 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 得簡化行政程序, 不受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 水土保持法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森林法 水利法 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及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辦法, 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之二因天然災害發生, 致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 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 取得 變更 評估 管理 維護或其他事項, 得簡化行政程序, 不受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 都市更新條例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及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辦法, 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77

10 第七章罰則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所為之處分 二 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分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或第七款規定所為之處置 二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十九條之一 ( 刪除 )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 規避 妨礙或拒絕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 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致發生重大損害 第四十一條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 恐嚇取財 搶奪 強盜之罪者, 得依刑法之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四十二條 ( 刪除 ) 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 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 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 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 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 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四十三條之一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 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項所定補助之時機 要件 基準 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四條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 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 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 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 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 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第四十五條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 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 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 專款專用, 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 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 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第四十六條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救之災害防救團體 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 應依法令予以表彰 第四十七條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 致傷病 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78

11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 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 死亡之請領數額, 請領有關給付 ; 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一 傷病者 : 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 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 但情況危急者, 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 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 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 ( 一 ) 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 : 三十六個基數 ( 二 ) 中度身心障礙者 : 十八個基數 ( 三 ) 輕度身心障礙者 : 八個基數 三 死亡者 : 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 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 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 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 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 由各該政府核發 第四十七條之一人民因災害而失蹤時, 檢察機關得依職權或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 經詳實調查後, 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 核發死亡證明書 前項聲請, 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第一項失蹤人, 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 推定其為死亡 失蹤人尚生存者, 檢察機關得依本人 第一項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 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 應依法相驗, 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 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 前二項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規定 第四十八條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統一訂定之 第四十九條依本法執行徵調 徵用或徵購之補償或計價 ; 其基準 程序 給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第五十條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應向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登錄 ; 其登錄之申請條件 有效期限 撤銷 廢止 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 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第五十一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五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79

12 二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90 年 8 月 24 日行政院臺 90 內字第 號函核定 90 年 8 月 30 日內政部臺 (90) 內消字第 號函發布 98 年 1 月 16 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號令修正 99 年 11 月 11 日台內消字第 號修正 100 年 2 月 21 日台內消字第 號修正 第一條本細則依災害防救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火災以外之各類災害, 其定義如下 : 一 爆炸 : 指壓力急速產生, 並釋放至周圍壓力較低之環境, 或因氣體急速膨脹, 擠 壓周圍之空氣或與容器壁摩擦, 造成災害者 二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 指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 因事故發生, 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三 輸電線路災害 : 指輸電之線路或設備受損, 無法正常供輸電力, 造成災害者 四 礦災 : 指地下礦場 露天礦場 石油天然氣礦場 ( 含海上探勘 生產作業 ) 等各 類礦場及礦業權持續中之廢棄礦坑或捨石場, 發生落磐 埋沒 土石崩塌 一氧 化碳中毒或窒息 瓦斯或煤塵爆炸 氣體突出 石油或天然氣洩漏 噴井 搬運 事故 機電事故 炸藥事故 水災 火災等, 造成人員生命及財產損害者 五 空難 : 指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 造成人員傷亡 失蹤或財物損失, 或航空 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六 海難 : 指船舶發生故障 沉沒 擱淺 碰撞 失火 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 貨載 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七 陸上交通事故 : 指鐵路 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 發生行車事故, 或因天然 人為等因素, 造成設施損害, 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通陷於停頓者 八 森林火災 : 指火災發生於國有 公有或私有林地, 造成林木損害或影響森林生態 系組成及運作者 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 指因毒性化學物質事故, 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共事業, 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 電業 自來水 事業 電信事業 公用氣體燃料事業 石油業 運輸業及其他事業 第四條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 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之相關規定取得許 可, 並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登錄, 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團體 第五條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登錄, 協助執行災害應變 第六條 ( 刪除 ) 措施之志工團隊 第七條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就相關減災 整備 災害 應變 災後復原重建 科學研究成果 災害發生狀況 因應對策等, 進行勘查 評估, 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 必要時, 得隨時辦理之 第八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二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 進行勘查 評估, 80

13 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必要時, 得隨時辦理之 公共事業每二年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相關減災 整備 災害應變 災後復原重建等, 進行勘查 評估, 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必要時, 得隨時辦理之 第九條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及鄉 ( 鎮 市 ) 公所每二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災害防救計畫 地區災害發生狀況 災害潛勢特性等, 進行勘查 評估, 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必要時, 得隨時辦理之 第九條之一為執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事項, 各級政府應針對具災害潛勢且易因災害致交通中斷無法對外連絡之村 里或原住民部落等, 協助輔導設立自主防救組織, 並加強教育訓練 第十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災害防救物資 器材, 其項目如下 : 一 飲用水 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二 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三 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 四 營建機具 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之必需品 五 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災害防救設施 設備, 其項目如下 : 一 人員 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二 傳染病防治 廢棄物處理 環境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 三 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 四 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 設備 五 資訊 通信等器材 設備 六 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充實災害應變中心 ( 含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異地備援應變中心 ) 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 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 設備, 隨時保持堪用狀態, 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 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 並得隨時為之 第十二條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 應指定相關機關 ( 單位 ) 執行之 前項指揮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所為之下列處分, 應予公告, 並刊登政府公報 新聞紙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揭示 ; 撤銷 廢止或變更時, 亦同 : 一 劃定警戒區域, 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二 指定道路區間 水域 空域高度, 限制或禁止車輛 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第十三條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被徵調之協助救災人員, 各級政府應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 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81

14 第十四條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五款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徵調處分 徵用處分或徵購處分時, 應開具徵調書 徵用書或徵購書, 分別送達被徵調人 徵用物之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權人 ( 以下簡稱被徵用人 ) 或被徵購人 但情況急迫者, 得以電話 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後, 再行補發徵調書 徵用書或徵購書 前項徵調書 徵用書或徵購書, 必要時, 得協調被徵調人 被徵用人或被徵購人所屬機關 ( 構 ) 學校或團體代為送達 第十五條徵調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 一 被徵調人之姓名 出生年 月 日 性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 主旨 事實 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 徵調支援地區 四 徵調期限 五 報到時間及地點 六 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 簽章 七 發文字號及年 月 日 八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第十六條徵用書 徵購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 一 被徵用人 被徵購人之姓名 出生年 月 日 性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出生年 月 日 性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居所 二 主旨 事實 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 徵用物或徵購物名稱 單位 數量及規格 四 徵用支援地區 五 徵用期限 六 交付時間 地點 七 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 簽章 八 發文字號及年 月 日 九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第十七條被徵調人 被徵用人或被徵購人應於接到徵調書 徵用書 徵購書或受通知後, 依規定時間 地點報到, 或交付徵用物或徵購物 災害應變中心或各級政府於被徵調人報到 徵用物或徵購物交付後, 應發給被徵調人 被徵用人或被徵購人救災識別證或徵用物 徵購物受領證明, 並對被徵調人 徵用物或徵購物為適當之調度及運用 徵調或徵用期限屆滿, 有繼續徵調或徵用之必要者, 得延長其期限, 並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82

15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徵調人, 及徵用物或徵購物等救災資源, 建立資料庫, 並定期檢討更新資料 ; 必要時, 得隨時為之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規定資料, 並建檔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 其辦理順序如下 : 一 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 二 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 三 由行政院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需要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應 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之調整, 應由各機關循修改歲出分配預算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83

16 三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99 年 12 月 2 日院臺忠字第 號函 一 行政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辦理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災害防救業務, 特設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 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 二 本辦公室處理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 以下簡稱會報 ) 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 以下簡稱委員會 ) 有關業務, 及下列事項 : ( 一 ) 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 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 ( 二 ) 會報與委員會決議之各級政府災害防救措施執行之督導 ( 三 ) 災害防救基本方針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研擬 ( 四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初審 ( 五 )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 六 ) 災害預警 監測 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 七 ) 災害整備 教育 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 八 ) 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 ( 九 ) 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 十 )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政策研擬及業務督導事項 三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 指揮 監督所屬人員 置副主任一人, 襄助主任處理相關事務 本辦公室所需人員, 得由各相關機關調用人員常駐, 並得依業務需要聘用人員 四 本辦公室所需經費, 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 84

17 四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90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臺 90 內字第 號函發布實施 99 年 12 月 2 日院臺忠字第 號函修正 一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設行政院災害防 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 ) 災害防救政策 措施之建議及諮詢 ( 二 ) 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 ( 三 ) 災害防救科技研發之建議及諮詢 ( 四 ) 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 五 ) 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 簡稱國科會 ) 主任委員兼任, 綜理本會事務 ; 副召集人一人, 由國科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襄助會務 ; 其餘委員, 由召集人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 專家, 由國科會報請行政院 派 ( 聘 ) 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派 ( 聘 ) 兼之 四 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 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 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國科會及相關機關人 員調用或派兼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 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 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 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 召集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 本會會議召開時, 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 學者列席 八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本會召集人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就有關事項實地 調查, 並提供因應對策 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 本會所需經費, 由國科會預算支應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編組表 職稱 員額 備註 召集人 1 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 副召集人 1 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委員 29 至 33 由召集人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 專家, 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派 ( 聘 ) 兼之 執行秘書 1 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之 副執行秘書 1 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之 工作人員 5 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之 85

18 五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89 年 8 月 15 日臺 (89) 內字第 號函 89 年 9 月 21 日行政院臺 89 內字第 號函核定修正第 3 點 91 年 5 月 30 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函核定修正第 2 點及第 4 點 98 年 11 月 06 日院臺內字第 號令修正 99 年 12 月 2 日院臺忠字第 號函修正 101 年 5 月 10 日院臺忠字第 號 一 行政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推動災害之防救, 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六條規定, 設中央災害 防救會報 ( 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 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 ( 一 ) 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 二 ) 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三 )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 四 ) 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 五 ) 督導 考核中央及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 六 ) 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三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 由本院院長兼任 ; 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院副院長兼任 ; 委員二十 八人至三十二人, 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 ( 聘 ) 兼之 : ( 一 ) 本院政務委員 ( 二 ) 本院秘書長 ( 三 ) 本院政務副秘書長 ( 四 ) 內政部部長 ( 五 ) 外交部部長 ( 六 ) 國防部部長 ( 七 ) 財政部部長 ( 八 ) 教育部部長 ( 九 ) 法務部部長 ( 十 ) 經濟部部長 ( 十一 ) 交通部部長 ( 十二 ) 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十三 ) 本院發言人辦公室主任 ( 十四 ) 本院衛生署署長 ( 十五 ) 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十六 ) 本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 十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十八 ) 本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十九 ) 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 二十 ) 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86

19 ( 二十一 ) 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二十二 ) 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二十三 ) 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 二十四 ) 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二十五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二十六 ) 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 學者三人至七人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 連聘得連任 四 本會報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內政部災害防救署 本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本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應列席本會報 本會報得邀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有關機關 ( 構 ) 代表或專家 學者列席 五 本會報之幕僚作業, 由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六 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 本會報決議事項, 以本院名義行之 八 本會報所需經費, 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 87

20 六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26 日行政院 (90) 台內字第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 ; 並自 90 年 7 月 26 日生效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1 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號函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9 月 19 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15 日行政院院台內字第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號函核定修正全文 26 點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8 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 號函修正全文 23 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 日院臺忠字第 號修正 一 行政院為規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以下簡稱應變中心 ) 任務 開設時機 程序 編組及 相關作業等應遵行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以下簡稱應變中心 ) 之任務如下 : ( 一 )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 單位 團體 ) 之縱向指揮 督導及橫向協調 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 二 ) 掌握各項災害狀況, 即時傳遞災情, 並通報相關機關 ( 單位 團體 ) 應變處理 ( 三 ) 災情之蒐集 評估 處理 彙整及報告事項 ( 四 ) 緊急救災人力 物資之調度 支援事項 ( 五 ) 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 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列災害類別, 個別開設 四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 性 質 災情 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 決定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 並應於成 立後, 立即口頭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 ( 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 ), 並由會報召集人 指定該次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 前項應變中心成立事宜, 應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 五 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 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 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 由會報 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及該次災害相關之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 任, 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 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 由指揮官指定之, 襄助 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依應變中心實際運作, 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得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督導官協助協調 整合災害應變事宜 六 為掌握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平日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結合內政部消防署 行政院國 家搜救指揮中心及行政院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人員, 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 必要時立即通知相關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運作, 召開工作會報提示相關防救災應變整備重點事項後, 由各機關 ( 單位 團體 ) 自行積極推動執行或持續運作, 展開相關應變作業 七 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 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 熟稔救災資源分配 調 度, 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 參事 司 ( 處 ) 長或簡任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進駐 應變中心, 統籌處理各該部會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 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應 變中心執行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前項進駐應變中心專責人員, 其輪值原則最多為二至三梯次 八 應變中心一 二級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規定如下 : 88

21 ( 一 ) 風災 1. 二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 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 ) 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 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國防部 教育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派員進駐, 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 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2. 一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內政部通知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二 ) 震災 海嘯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 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 (2)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3)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亟待救助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外交部 國防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89

22 ( 三 ) 火災 爆炸災害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有持續擴大燃燒, 無法有效控制, 亟待救助 (2) 火災 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 (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 ) 或重要公共設施, 造成多人傷亡 失蹤, 亟待救助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國防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3. 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 爆炸災害時, 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進駐 ; 經濟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其他相關機關所轄作業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災害時, 則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有關機關 ( 單位 團體 ) 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 四 ) 水災 1. 二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 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 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 國防部 教育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2. 一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中央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或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 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 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經濟部通知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五 ) 旱災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旱象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 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 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90

23 (2) 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 國防部 教育部 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或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 六 )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 1. 開設時機 : (1)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有持續擴大蔓延, 無法有效控制 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 無法有效控制 (2)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 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 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 國防部 交通部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七 ) 寒害 1. 開設時機 : 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 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 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 國防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八 ) 土石流災害 1. 開設時機 : 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 國防部 經濟部 交通部 教育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派員進駐, 91

24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九 ) 空難 1. 開設時機 :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交通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 ) 海難 1. 開設時機 : 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 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交通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經濟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一 ) 陸上交通事故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 (2) 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 造成交通阻斷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交通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 國防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3. 經濟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所轄交通設施發生重大事故時, 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規定之有關機關 ( 單位 團體 ) 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 十二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亟待救助 (2) 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 無法有效控制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 國防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 92

25 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三 ) 礦災 1. 開設時機 :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亟待救助, 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 國防部 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 十四 ) 森林火災 1. 開設時機 : 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以上, 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 國防部 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 九 各機關 ( 單位 團體 ) 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 ( 一 )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 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 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 二 ) 內政部 : 1. 辦理風災 震災 火災 爆炸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 督導地方政府 警察 民政 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3. 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 4. 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及處理 5. 督導消防 警察單位等執行森林火災原因鑑定及火首偵緝 6. 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7. 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8. 督導地方政府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殯喪 9. 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 運用及供給 10. 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及救助 11. 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 交通疏導 犯罪偵防及協助罹難者屍體相驗 12. 調派直升機協助搜救 勘災 空投及傷患後送 93

26 ( 三 ) 外交部 : 1. 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2. 國際救援之協調及聯繫 3. 協助辦理外僑撤離 疏散及保護 4. 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 四 ) 國防部 : 1. 督導國軍主動支援重大災害之搶救 2. 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 3. 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 4. 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5. 督導國軍救災裝備 機具之支援調度 ( 五 ) 財政部 : 1. 救災款項之撥付 2. 災害內地稅之減免 3. 災害關稅之減免 4. 督導國有財產局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5. 督導國有財產局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6. 國有財產局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7. 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 六 ) 教育部 : 1. 督導各級學校 社教館 ( 所 ) 防救災措施 災情蒐集及通報 2. 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3. 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4. 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5. 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6. 有關各級學校登山隊伍之聯繫 ( 七 ) 法務部 : 1. 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2. 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 ( 八 ) 經濟部 : 1. 辦理水災 旱災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及礦災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 河川 水庫之水位 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 3. 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 4. 經濟部所轄工業區 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 5. 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施 搶修 維護及災情查報 彙整 6. 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 油料 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調 94

27 7. 發布旱災預警警報 統籌協調用 ( 配 ) 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 8. 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 彙整 ( 九 ) 交通部 : 1. 辦理空難 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 鐵路 公路 橋樑及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之查報 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3. 協助各機關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 4. 鐵路 公路 航空 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 彙整 5. 氣象 地震 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之提供 6. 督導辦理遊客安置 7. 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 十 ) 行政院主計處 :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 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 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害搶救 善後復原等經費之核支 ( 十一 ) 行政院新聞局 : 1. 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 準備 應變 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及政策宣導 2. 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 協調辦理應變中心記者會召開相關事宜 4. 其他有關新聞發布及處理 ( 十二 ) 行政院衛生署 : 1. 督導災區防疫及居民保健 2. 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 3. 督導災區藥品及醫療器材調度 4. 督導災後食品衛生 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 ( 十三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1. 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 督導災區環境之清理 3. 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之抽驗 4. 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 處理及追蹤管制 5. 協助流動廁所之調度 6. 其他有關環境保護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措施 ( 十四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1. 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 處理 2. 海難之船舶 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 人員之搜索 救助及緊急救護 3. 海洋災害之救護 ( 十五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1. 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 運用及供給 2. 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95

28 3. 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 農場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4. 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 農場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 其他有關所轄森林保育處 農場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 十六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1. 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2. 衛星影像之提供及協助解讀分析 ( 十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1. 辦理寒害 森林火災及土石流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 督導農 林 漁 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 調查農 林 漁 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 4. 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 5. 土石流 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及處理 6. 督導所轄森林遊樂區管理或經營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7. 高空航照之提供 8. 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 ( 十八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1. 督導勞工作業場所災害應變處理 2. 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3. 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 ( 十九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1. 協調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徵調相關技師辦理危險公共設施受損鑑定事宜 2. 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 搶修及搶險 ( 二十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1. 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 運用及供給 2. 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 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 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 二十一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1. 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核處 2. 通訊傳播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 災情查報及彙整 緊急搶修之聯繫 ( 二十二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1. 協助 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 2. 保險理賠之協助 3. 災害證券市場之管理 ( 二十三 ) 客家委員會 : 1. 協調客家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 運用及供給 2. 協調客家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96

29 3. 協調客家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 協調客家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 其他有關客家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 二十四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1. 辦理協調 聯繫兩岸及港澳事務 2. 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 二十五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協助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宜辦理情形管考追 蹤 ( 二十六 )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 配合搜救支援調度 ( 二十七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 1. 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 預警及建議 2. 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 二十八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1. 提供核能技術諮詢 2. 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搶救 輻射偵測 劑量評估與事故處理 3. 督導輻射防護與管制 4. 協調國外技術援助 ( 二十九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 協助救濟物資之調度 運送及發放 ( 三十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協助辦理收容照顧災民之法律服務事項 ( 三十一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 協助辦理震災後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受災戶理賠及發放臨時住宿費用 十 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 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 有關資訊 通訊等設施由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操作及維護 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 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 通知相關機關 ( 單位 團體 ) 進駐, 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 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十一 應變中心成立後, 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有關災情 機關 ( 單位 團體 ) 派員進駐應變中心後, 指揮官 協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工作會報, 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 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期間, 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定時並視災情狀況隨時召開工作會報, 各進駐機關及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 其報告內容如附件一 十二 應變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 設參謀 訊息 作業 行政等群組及前進指揮所, 各群組下設功能分組,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啟動功能分組, 並得指派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統籌支援地方政府之 必要協助 97

30 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 配合參與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 其編組及任務一覽表如附件二 : ( 一 ) 參謀群組 : 轉化防救災有關情資並綜整統籌防救災作業決策及救災措施建議 1. 幕僚參謀組 : 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 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國防部 經濟部 交通部 內政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新聞局配合參與, 辦理災情分析 後續災情預判與應變 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 管考追蹤組 : 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參與, 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 情資研判組 : 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 經濟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新聞局 內政部消防署 中央氣象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 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參與, 辦理提供各項災害潛勢資料分析 預警應變建議及相關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事宜 4. 災情監控組 : 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 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事宜 ( 二 ) 訊息群組 : 綜整轉化各項防災應變相關資訊, 有效達成災防資訊公開普及化之目標 1. 新聞發布組 : 由行政院新聞局主導, 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內政部警政署 ( 警察廣播電臺 ) 配合參與, 辦理召開應變中心記者會 新聞發布 錯誤報導更正 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聯繫溝通等事宜, 有關應變中心開設期間新聞處理作業程序如附件三 2. 網路資訊組 : 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行政院新聞局 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 辦理防災 應變資訊普及公開與災變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 ( 三 ) 作業群組 : 統籌辦理各項防救災工作執行事宜 1. 支援調度組 : 由國防部主導,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 辦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 資源調度支援事宜 2. 搜索救援組 : 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國防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配合參與, 辦理人命搜救及緊急搶救調度支援事宜 3. 疏散撤離組 : 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國防部 經濟部 98

31 交通部 教育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 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避難 疏散 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 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之聯繫 管制 4. 收容安置組 : 由內政部 ( 社會司 ) 主導, 國防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教育部 交通部觀光局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配合參與, 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5. 水電維生組 : 由經濟部主導, 國防部 交通部 內政部消防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參與, 辦理自來水 電力 電信 瓦斯 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6. 交通工程組 : 由交通部主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內政部營建署會配合參與, 協調辦理各種道路搶通 運輸調度支援事宜 7. 農林漁牧組 :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導,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配合參與, 辦理各地漁港船舶進港避風 大陸船員暫置 土石流警戒監測 農林漁牧損失之處理及各地蔬果供應之調節 8. 民間資源組 : 由內政部 ( 社會司 ) 主導,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配合參與, 督導 掌握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督導地方政府建立志工動員機制 9. 醫衛環保組 : 由行政院衛生署主導, 國防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參與, 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10. 境外救援組 : 由外交部主導, 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配合參與, 辦理境外援助之協調及聯繫 11. 核能救援組 : 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 國防部 經濟部,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內政部消防署 警政署 空中勤務總隊配合參與, 辦理核子事故救援等事宜 ( 四 ) 行政群組 : 統籌辦理應變中心會務 行政及後勤事宜 1. 行政組 : 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辦理應變中心會議幕僚及文書紀錄 2. 後勤組 : 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辦理應變中心運作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 財務組 : 由財政部主導, 行政院主計處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參與, 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 五 ) 前進指揮所 :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主導, 國防部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參與, 辦理災害現場協調 聯繫及調度支援事宜 99

32 應變中心開設後, 各功能分組機關, 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 執行災害應變工作, 並主動積極提出具體作為 應變中心各進駐機關因應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之要求, 派員參加分組之運作, 並接受主導機關之協調, 及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機關彙整, 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 ; 各分組主導機關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 得報請指揮官協調解決 十三 指揮官依需要啟動功能分組後, 各分組除依前點第三項規定任務執行外, 並應執行下列個別規定事項 : ( 一 ) 幕僚參謀組 : 掌握災情狀況, 辦理災情分析預判及應變, 擬訂防救災策略及作為提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 二 ) 管考追蹤組 : 掌握應變中心指揮官及主持工作會報各級長官指 ( 裁 ) 示事項各部會辦理情形 ( 三 ) 情資研判組 : 於工作會報前及配合中央氣象局新發布警報資訊時, 召開防災情資分析會議, 分析可能發生之災情, 提供幕僚參謀組作為研判應變措施建議之基礎, 並得視災情狀況需要, 隨時召開會議 ( 四 ) 災情監控組 : 負責綜整各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 定時製作災情報告上網發布, 並監看新聞媒體報導 ( 五 ) 新聞發布組 : 對於災情搶救情形, 適時發布新聞稿或以跑馬燈公告, 必要時召開記者會說明, 並對於錯誤災害報導立即提供媒體正確消息, 促請更正, 同時追蹤掌握後續更正情形 ( 六 ) 網路資訊組 : 掌握防災及應變資訊傳遞狀況 ( 七 ) 支援調度組 : 掌控追蹤救災所調派之人力 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 位置及進度 ( 八 ) 搜索救援組 : 掌握人命搜救執行情形 ( 九 ) 疏散撤離組 : 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避難 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及通報, 與登山隊伍聯繫及管制下山人數 ( 十 ) 收容安置組 : 掌握各地收容所開設地點 遊客安置及收容人數 ( 十一 ) 水電維生組 : 整合抽水機支援調度事宜, 並明確掌控所調派之人力 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 位置與進度, 及整合自來水 電力 電信 油料災情 搶修進度 修復時間等資訊 ( 十二 ) 交通工程組 : 整合國道 省道 縣道 鄉道 農路等所有道路交通災情 搶修進度 修復時間等資訊 ( 十三 ) 農林漁牧組 : 掌握土石流潛勢區域 發布土石流警戒及疏散撤離人數資訊 ( 十四 ) 民間資源組 : 掌握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用志工之情形 ( 十五 ) 醫衛環保組 : 掌握災害死傷人數及環境災後清理 消毒資訊 ( 十六 ) 境外救援組 : 掌握境外援助資訊及進度 ( 十七 ) 核能救援組 : 掌握核子事故救援情形 100

33 十四 各功能分組啟動後, 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 ( 一 ) 召開功能分組會議, 由主導機關派員主持會議, 並製作會議紀錄, 落實執行 ( 二 ) 協調整合分組內各組成機關, 執行災情查報 監控 資源調度 災害搶救, 並聯繫地方政府, 提供支援協助 ( 三 ) 各功能分組之運作, 應由主導機關記錄, 送行政組彙整 ( 含電子檔 ) 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 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會報中提報 十五 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 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或增派其他機關派員進駐, 各功能分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 派遣所屬權責單位派員進駐 ; 各分組主導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派員參與運作 十六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 單位或公共事業應開設緊急應變小組, 執行災害通報及應變相關事宜 各機關 單位或公共事業開設之緊急應變小組, 應執行下列緊急應變事項 : ( 一 )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 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 並指派簡任或同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 擔任各該機關 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 二 )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 設置傳真 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 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 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 立即反映及處理 ( 三 )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 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 並執行災情蒐集 查證 彙整 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 四 )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應變中心成立後, 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十七 多種重大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如下 : ( 一 )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 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應即分別成立應變中心, 並陳報會報召集人分別指定指揮官, 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 督導及協調 ( 二 ) 因風災伴隨發生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發生時, 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 三 ) 因震災或海嘯併同發生核子事故災害時 : 1. 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協同指揮官, 當地震 海嘯等其餘災害應變處置已告一段落, 惟核子事故災害尚須處理時, 指揮官轉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內政部部長擔任協同指揮官 2. 應變中心作業群組增設核能救援組, 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 國防部 經濟部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內政部消防署 警政署 空中勤務總隊配合參與, 辦理核災救援等事項, 並進駐幕僚參謀組 管考追蹤組 情資研判組 災情監控組 新聞發布組 疏散撤離組及醫療環保組, 至有涉核災居民之疏散撤離部分, 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 其他疏散撤離組進駐單位配合參與 101

34 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緊急應變小組, 提供相關核子事故訊息, 配合應變中心相互聯繫支援, 執行相關應變運作事宜 ( 四 ) 應變中心成立後, 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 各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 決定併同應變中心運作或另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十八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應指派專責通報人員建立緊急聯絡名冊, 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彙整後函送有關機關 ( 單位 團體 ); 緊急聯絡名冊如有異動, 應隨時陳報更新 十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 ( 單位 團體 ) 進駐後, 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應依第八點所定開設時機, 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掌握進駐人員之出席情形, 向指揮官報告 應變中心之組織架構如附圖 二十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機關 ( 單位 團體 ) 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 ( 單位 團體 )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 隨時向指揮官 協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並通報相關機關 ( 單位 團體 ) 機關 ( 單位 團體 ) 進駐應變中心之人員, 應接受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 協調及整合 進駐人員對於長官指示事項 交辦案件或災情案件應確實交接, 值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 以因應緊急事故處置 二十一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 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 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進駐機關提報, 指揮官得決定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 予以歸建, 並由其他進駐人員持續辦理必要之應變任務 二十二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 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 單位 團體自行辦理, 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 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提報後, 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應變中心 應變中心撤除後, 各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應詳實記錄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陳報 ;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由各相關機關 ( 單位 團體 ) 依權責繼續辦理 二十三 各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相關人員執行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 由進駐機關 ( 單位 團體 ) 依規定敘獎 ; 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 依規定議處 102

35 附件一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機關及功能分組主導機關工作會報報告內容一覽表 群組 功能分組 主導機關 報 告 內 容 1. 幕僚參謀組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災情分析 後續災情預判並依據防災情資研判並提供災害應變 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2. 管考追蹤組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指揮官裁 ( 指 ) 示事項各部會辦理情形 各地政府應變中心開設情形 參謀群 及各分組應補充報告事項 組 3. 情資研判組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報告颱風 ( 或災害性天氣 ) 動態 各地氣象 海象現況與預報 各類滾動式災害潛勢預測情資 災情觀測監控 災害預警應變 各種空間圖資分析研判及應行警戒區域與注意事項 4. 災情監控組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綜整各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 與國家公園 風景區觀光景點旅客動態災情報告及上網發布情形 5. 新聞發布組 行政院新聞局 防災宣導執行及錯誤新聞報導更正情形 訊息群組 作業群組 6. 網路資訊組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防災及應變資訊傳遞及公開情形 7. 支援調度組 國防部 結合全民動員防衛整備體系, 資源調度支援及各項 救援兵力 機具 物資之整備情形 8. 搜索救援組 內政部 ( 消防署 ) 人命搜救案件執行情形 9. 疏散撤離組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避難 疏散撤 機關 離人數之統計及通報, 登山隊伍聯繫與管制及勸導 民眾遠離危險區域之情形 10. 收容安置組 內政部 ( 社會司 ) 緊急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支援事項 11. 水電維生組 經濟部 各單位防救災人 機具整備情形, 各水門抽水站人 員整備待命情形 ; 各地河川水位 降雨量 水庫資 料等水情監測 抽水機調度情形 各地淹水情形, 以及自來水 電力 電信 油料災情 搶修情形 群組 功能分組 主導機關 報 告 內 容 12. 交通工程組 交通部 各種交通設施防救災人 機具整備 資源調度事宜, 並以圖表方式呈現交通災情及搶修狀況 13. 農林漁牧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各地漁港船舶進港避風及大陸船工臨時安置辦理情形 土石流警戒監測及災害狀況 農林漁牧損失 及各地蔬果供應情形 作業群 14. 民間資源組內政部 ( 社會司 ) 掌握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用志組工的情形 15. 醫衛環保組 行政院衛生署 醫療衛生及災區環境清理 消毒整備情形, 死傷人數及災區環境處理情形 16. 境外救援組 外交部 境外援助聯繫情形及執行進度 17. 核能救援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救援情形 103

36 附件二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壹 依據依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第 12 點設立新聞發布組, 並訂定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貳 任務一 即時發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以下簡稱應變中心 ) 有關災情最新狀況與處置作為 二 加強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三 增進與媒體之溝通聯繫 服務國內外媒體記者 四 蒐集 彙析災情議題及輿情, 並澄清不實或更正錯誤報導 參 適用時機本作業程序適用於應變中心開設期間 肆 成員新聞發布組由行政院新聞局主導, 各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機關共同組成 伍 新聞處理原則一 掌握正確 即時資訊, 迅速研析災情發生狀況, 適時提供媒體發布 二 應變中心的新聞處理, 以提供民眾最新災情與防災措施資訊 服務國內外新聞媒體為目的 三 應變中心各項災情資訊與因應作為, 原則上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於記者會上對外說明 四 為因應媒體即時或急需瞭解 求證最新災情 救災進度和處置作為, 應變中心作業群組下各功能分組 : 支援調度組 搜索救援組 疏散撤離組 收容安置組 水電維生組 交通工程組 農林漁牧組 民間資源組 醫衛環保組及境外救援組之主導機關, 應指定 1 名人員擔任與新聞發布組聯繫之對口, 並擔任所屬分組與新聞發布組間之協調人 五 各機關應將最新災情 救災進度及處置作為隨時向指揮官呈報, 並即時填報應變中心 防救災資訊系統 (EMIS), 應變中心網路資訊組亦應即時更新災害專屬網頁之相關數據資料 六 新聞發布重點應包括 : ( 一 ) 災情發生之時間 地點與原因 ( 二 ) 負責處理災情之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 ( 三 ) 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對災情處理採取之措施及進度 ( 四 ) 預期災情可能之發展及相關因應措施 ( 五 ) 呼籲民眾配合災害發生可採取之相關措施 七 為服務國際媒體, 應適時主動提供英文新聞稿, 並由新聞發布組指派專人回答國際媒體 ( 含駐台記者 ) 之詢問, 傳達正確災害應變訊息, 促進國際社會的瞭解, 避免不實傳訛 陸 新聞處理作業程序應變中心新聞處理作業程序分為以下階段, 作業流程圖如附件甲 : 一 輿情彙蒐 : ( 一 ) 行政院新聞局蒐集當日報紙 即時電視新聞及網路有關災情之重大輿情, 並製作追蹤議題表分送指揮官及相關機關 ( 二 ) 各機關應於規定時限內將追蹤議題之回應資料及每日應變中心工作會報指揮官指示事項之處置情形 ( 含書面資料及電子檔 ) 送交新聞發布組彙整後, 呈報指揮官, 俾於 104

37 記者會上對外說明 ( 三 ) 各次例行記者會結束後, 由行政院新聞局追蹤會後電視新聞 網路報導情形及有關災情之重大輿情, 並製作後續追蹤議題表分送指揮官及相關機關 各機關應於規定時限內將追蹤議題之回應資料 ( 含書面資料及電子檔 ) 送交新聞發布組彙整後, 呈報指揮官, 俾於下次例行記者會對外說明 二 記者會召開 : 每日上午 10 時與下午 4 時定時於應變中心 4 樓新聞發布室召開例行記者會, 惟指揮官另有指示或因應特殊重大災害處置時, 得隨時召開之 ( 一 ) 由行政院新聞局及各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通知各新聞媒體記者 ( 含國際媒體駐台記者 ) 前來應變中心採訪 ( 二 ) 新聞發布組於記者會召開前向指揮官建議記者會之設定議題 應出 ( 列 ) 席之機關人員及其首長或代表 ( 三 ) 記者會主持人原則上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代理人 ( 協同指揮官 副指揮官 ) 擔任, 惟得視災害事件之演變 各界之反映及適時之需要, 提升主持人之層級 ; 另為因應媒體需求, 主持人並得指定專責機關答覆 ( 四 ) 記者會召開前, 各功能分組應依權責彙集記者會相關資料, 於例行記者會召開 30 分鐘前送交新聞發布組彙整 記者會召開時, 與議題有關之機關, 應派員在場, 俾適時就相關業務作補充說明或提供所屬機關之新聞稿及資料 ( 五 ) 記者會開始時, 由行政院新聞局簡任人員擔任司儀, 並掌控現場媒體記者發言之順序及秩序 ( 六 ) 記者會實況由行政院新聞局負責錄音及錄影 ; 各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記者會之場地 音響 空調 茶水 資料影印 傳遞麥克風及其他行政工作 三 新聞發布 : ( 一 ) 記者會後之新聞稿由行政院新聞局撰擬, 經記者會主持人核定後發布, 並送交應變中心網路資訊組上掛災害專屬網頁 行政院新聞局應適時英譯記者會新聞稿或新聞資料, 提供國際媒體 ( 含駐台記者 ) 駐外單位等參用, 並上掛該局英文刊物專屬網站及送交應變中心網路資訊組 ( 二 ) 行政院新聞局應將剪輯後之記者會實況影音檔, 送交應變中心網路資訊組上掛災害專屬網頁 ( 三 ) 各機關如有新聞資訊必須透過新聞發布組發布, 應先呈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核可後, 再送交新聞發布組以新聞稿 手機簡訊 電視插播卡或電視跑馬燈 ( 申請格式如附件乙 ) 等方式發布, 或洽請媒體露出 ( 四 ) 各機關以機關名義撰發之新聞稿及資料, 除於記者會發送媒體外, 另請送交應變中心網路資訊組上掛災害專屬網頁 柒 媒體詢答應變中心如接獲有關災前整備 災情狀況 救災進度及因應措施之詢問電話, 且來電者為國內外媒體記者時, 統一由新聞發布組答覆 捌 新聞澄清或更正一 經應變中心災情監控組或相關機關查證後之不實或錯誤新聞報導, 應先將書面查證結果會知新聞發布組, 經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核定後, 再送交新聞發布組向電子媒體提出澄清或要求更正 二 經新聞發布組提出澄清或要求更正後, 如電子媒體未於期限內更正或提出不予更正之書面理由時,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105

38 附件甲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組之新聞處理作業流程 輿情彙蒐 06:00 輿情彙蒐 08:00 輿情彙蒐 09:20 記者會準備 09:30 蒐集當日報紙 即時電視新聞及網路有關災情之重大輿情 ( 行政院新聞局 ) 發送追蹤議題簡訊並製作追蹤議題表, 分送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及追蹤議題之相關機關 ( 行政院新聞局 ) 彙整追蹤議題機關之回應資料 工作會報指揮官指示事項之處置情形, 呈報指揮官 ( 行政院新聞局 ) 1. 協助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設定記者會發布之議題及出席人員 ( 行政院新聞局 ) 2. 通知各媒體記者前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採訪 ( 行政院新聞局 各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召開記者會 10:00 新聞發布 11:30-13:00 輿情彙蒐 14:00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召開上午 10 時記者會 ( 行政院新聞局 各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1. 撰發記者會新聞稿, 並交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網路資訊組上掛災害專屬網頁 ; 英譯新聞稿 ( 行政院新聞局 ) 2. 剪輯記者會錄影實況, 並交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網路資訊組上掛災害專屬網頁 ( 行政院新聞局 ) 追蹤上午記者會後電視新聞 網路報導情形及有關災情之重大輿情, 傳送後續追蹤議題簡訊並製作追蹤議題表, 分送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及追蹤議題之相關機關 ( 行政院新聞局 ) 輿情彙蒐 15:00 彙整後續追蹤議題機關之回應資料 工作會報指揮官指示事項之處置情形, 呈報指揮官 ( 行政院新聞局 ) 記者會準備 15:30 1. 協助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設定記者會發布之議題及出席人員 ( 行政院新聞局 ) 2. 通知各媒體記者前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採訪 ( 行政院新聞局 各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106

39 召開記者會 16:00 新聞發布 17:00-18:30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召開下午 4 時記者會 ( 行政院新聞局 各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1. 撰發記者會新聞稿, 並交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網路資訊組上掛災害專屬網頁 ; 英譯新聞稿 ( 行政院新聞局 ) 2. 剪輯記者會錄影實況, 並交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網路資訊組上掛災害專屬網頁 ( 行政院新聞局 ) 107

40 附件乙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電視跑馬燈訊息申請表 災害名稱 申請時間年月日 ( 星期 ) 時分 申請單位 跑馬燈訊息內容 ( 以 70 字為度 ) 承辦人 核示 請將奉核可之申請表 ( 含電字檔 ) 送交新聞發布組 108

41 七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89 年 8 月 7 日臺 89 內字第 號函頒 89 年 9 月 18 日臺 89 內字第 號函修正 90 年 9 月 7 日臺 90 內字第 號函修正 91 年 11 月 7 日院臺內字第 A 號函修正 4 點 100 年 2 月 25 日院台忠字第 號一 依據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第二六九二次會議院長指示辦理 二 目的 : 為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 迅速通報相關災情, 俾 三 災害範圍 : 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 以防止災害擴大, 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 一 ) 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災害 ( 二 ) 其他災害 : 水利設施災害 海洋污染災害 動植物疫災 職業災害 輻射災害及其 他重大災害 四 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 ( 一 ) 於前點第一款之災害, 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各種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 ( 二 ) 於其他災害, 為下列主管機關 : 1. 水利設施災害 : 經濟部 2. 海洋污染災害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 動植物疫災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 職業災害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5. 輻射災害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五 適用時機 : 本作業規定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六 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 ( 一 ) 災害規模分級 : 前,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緊急 應變小組成立後, 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1. 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本院 ( 災害通報單格式如附表一 ) 2. 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3.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 單位 ) ( 二 ) 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 詳如附表二 七 通報聯繫作業 :( 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圖 ) ( 一 ) 消防通報體系 : 1.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 ( 一一九 ) 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 應依權責規定 出動救災或轉報所屬政府權責機關 ( 單位 ), 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 所屬地方行政首長及內政部消防署 2. 內政部消防署接獲災害訊息後, 應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陳報內政部 災 害防救主管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及本院 ( 二 ) 災害權責機關通報體系 : 1.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災害權責機關 ( 單位 ) 或中央機關所屬機關 ( 單位 ) 接獲民眾或 有關單位報案後, 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 109

42 變措施通報所屬地方行政首長 消防局或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2. 災害防救主管機關接獲災害訊息時, 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行政院新聞局及陳報本院 ( 三 )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非消防及非災害權責機關 ( 單位 ) 接獲災害訊息時, 應立即轉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 ( 一一九 ) 及災害權責機關 ( 單位 ); 中央非消防及非災害權責機關 ( 單位 ) 接獲災害訊息時, 應立即轉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 四 ) 災害發生人員傷亡且達乙級災害規模時,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災害權責機關 ( 單位 ) 或消防局應通報衛生局, 辦理傷患後續追踪事宜 ; 若達甲級災害規模,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衛生局應將傷患後續追蹤情形通報行政院衛生署 ( 五 ) 行政院新聞局應建立二十四小時輿情蒐報制度, 掌握國內 外各種電子媒體資訊, 如發現災害發生時, 應視災害規模通報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及本院 ( 六 ) 災害發生, 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嚴重傷亡時, 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八 各級行政機關應就業務主管立場及依本作業規定, 訂定或修正所屬災害緊急通報作業相關規定, 其內容應明定災害規模等級 災害通報等級 緊急處理層級及相關應變作為 九 本院彙整中央一 二級機關及直轄市 縣 ( 市 ) 首長緊急聯繫電話, 災害防救主管機關應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 ( 單位 ) 緊急聯繫電話等資料, 並各分送其相關機關 ; 通報專責人員 ( 單位 ) 及聯繫電話如有異動, 應隨時更新 十 各級行政機關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 情節重大者, 由本院及各級行政機關依規定議處, 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 得予敘獎 110

43 附表一 ( 機關全銜 ) 災害通報單 敬陳通報時間年月日時分 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副院長通報別 初報 續報 ( ) 結報 行政院政務委員 ( 主管災害防救業務 ) 行政院秘書長 行政院副秘書長 行政院新聞局局長 行政院院長辦公室主任 行政院第一組組長 行政院第三組組長 行政院第五組組長 行政院第六組組長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災害類別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通報人員 單位 : 職稱 : 姓名 : 電話 ()- 傳真 ()- 發 生 時 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災 害 地 點 現場指揮官單位 : 職稱 : 姓名 : 聯繫電話 : 發 生 原 因 電話 : 現場狀況 死亡 : 傷亡 / 損失 ( 壞 ) 失蹤 : 情形傷患 : 損失狀況 : 請求支援事項 應變措施 無 有, 機關 ( 單位 ): 支援事項 : 未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 ( 年月日時分 ) 解除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 ( 年月日時分 ) 其他作為 : 備 註 本表為通報行政院層級使用, 各機關通報表格得自行參酌修正或併案傳送 含本頁及他傳真資料共 ( ) 頁 111

44 附表二 災害別 主管部會 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行政院 震災內政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造成人員死 傷或房屋倒塌 毀損者 二 有人員受困, 無法救出, 須進行搶救者 三 災害範圍達兩個縣 ( 市 ) 轄區以上, 全國受地震災害達相當程度者 四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 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五 其他經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或總值日官認有陳報之必要者 六 其他國家發生強震, 造成民眾死傷 房屋倒塌 毀損災情慘重者 火災 爆炸災害 內政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造成多數人員死 傷或失蹤, 對社會顯有重大影響者 二 燒毀或炸毀多數房屋, 情況危急, 並有持續擴大之虞者 三 有消防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或救災死亡之案件者 四 重要場所 ( 軍 公 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 ) 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 爆炸, 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者 五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造成人員死 傷或房屋倒塌 毀損者 二 有人員受困, 無法救出, 須進行搶救者 三 災害範圍達兩個縣 ( 市 ) 轄區以上, 全國受地震災害達相當程度者 四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 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五 其他經內政部消防署總值日官認有陳報之必要者 六 其他國家發生強震, 造成民眾死傷 房屋倒塌 毀損災情慘重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造成人員死 傷或失蹤之火災 爆炸, 災情嚴重者 二 燒毀或炸毀多間房屋, 災情嚴重者 三 甲類場所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發生火災而有多數人員實施避難情形, 情況嚴重者 四 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燒毀或延燒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五 燒毀或炸毀供人使用之物 ( 含車 船 航空器或農作物 動物 112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地震震度達三級以上者, 由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消防局 ) 依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將災情陳報內政部消防署 火災 爆炸災害達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律定之通報標準時, 由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消防局 ) 將災情陳報內政部消防署

45 災害別 主管部會 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行政院 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等 ), 財物損失達新臺重大影響者 幣五千萬元以上 六 具新聞性 政治性 六 船舶 航空器 捷運敏感性或經內政部消車輛 火車等交通工防署署長 ( 或總值日具或港口 機場 車官 ) 認有陳報必要站發生火災, 情況嚴者 重者 七 石油化學工業之危險物質設施 高壓氣體設施等發生火災 爆炸或相當程度洩漏, 情況嚴重者 八 重要場所 ( 軍 公 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 ) 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 爆炸者 九 火勢燃燒達二小時以上, 無法控制者 十 有人員受困, 無法救出, 顯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 具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火災 爆炸者 十二 有消防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或救災受傷住院情形者 十三 重大火災或爆炸致財物損失, 顯然災情特別嚴重者 十四 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或經內政部消防署總值日官認有陳報必要者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水災經濟部中央氣象局未發布豪雨特報, 其局屬氣象站單日累計雨量達二 毫米時 中央氣象局未發布豪雨特報, 其局屬氣象站單日累計雨量達二 毫米時 中央氣象局未發布豪雨特報, 其局屬氣象站單日累計雨量達一三 毫米時 113

46 災害別 水利設施災害 主管部會 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行政院 經濟部一 因災害造成自來水供水設備損害, 致地區或局部停水達四十八小時 ( 二天 ) 以上及影響供水達二十萬戶以上者 二 發生天然災害或遭人為破壞, 致所屬水庫 ( 水壩 ) 設施有潰壩之虞或水源遭毒物污染, 將造成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或影響事業正常營運者 旱災經濟部一 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 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經濟部一 造成七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二 污染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無法有效控制者 輸電線經濟部一 造成七人以上傷亡 路災害失蹤,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二 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停電, 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一 因災害造成自來水供水設備損害, 致地區或局部停水達二十四小時 ( 一天 ) 以上者 二 發生天然災害或遭人為破壞, 致所屬水庫 ( 水壩 ) 設施 壩體產生裂縫致有漏水之虞, 或水源水質遭污染者 三 水庫 水壩 河海堤 水門 抽水站受損嚴重, 造成重大人員 財產損失或影響事業正常營運者 前項各類事件發生, 造成中度損失損害者 一 公共給水缺水率介於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間 二 農業給水缺水率介於百分之四十至五十之間 造成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一 造成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二 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停電, 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一 區域或局部地區停水達二十四小時或影響供水戶達十萬戶 ( 含 ) 以上者 二 所屬水庫 ( 水壩 ) 設施遭受人為或天然力量破壞, 或水源水質遭受污染者 三 水庫 水壩 河海堤 水門 抽水站受損嚴重, 造成重大人員 財產損失或影響事業正常營運者 造成輕微影響, 可循一般業務程序處理者 一 公共給水缺水率介於百分之十至二十之間 二 農業給水缺水率介於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之間 未達乙級災害規模, 且情勢已控制, 不再惡化者 未達乙級災害規模, 且情勢已控制, 不再惡化者 114

47 災害別 主管部會 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行政院 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礦災經濟部一 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亡三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亡 亡五人以上或重傷 至四人或重傷 受困四人二人以下或重傷 受困 受困十人以上者 二 臺灣地區礦場發生估 計十人以上死亡 受 傷或失蹤之礦災災害 者, 且非短時間內可 完成搶救處理, 或災 情持續擴大 輿論關 注, 影響社會人心安 定時 以上九人以下者 三人以下者 空難交通部一 航空器運行中發生人一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人航空器運作中發生航空 員死亡 二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二 航空器發生重大意外中所發生之地面安全事 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 重大影響者 三 重要公共場所 ( 政府 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 ) 或重要公共設施遭 受航機失事影響者 四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部 ( 次 ) 長認有陳報必要 者 員受傷者 事件或具新聞性之意件者 外事件者 器意外事件及非在運作 海難交通部一 船舶發生或有發生重一 船舶發生或有發生海一 船舶有發生海難之 大海難之虞, 船舶損 害嚴重且人員傷亡或 失蹤合計超過十人以 上者 二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預見災害對於社會 有重大影響者 三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部 ( 次 ) 長認定有陳報必 要性者 難之虞, 且人員傷亡 或失蹤合計四人以 上 九人以下者 二 船舶發生重大意外事 件或具新聞性之意外 事件者 虞, 人員無立即傷亡 或危險者 二 船舶發生海難事 件, 人員傷亡或失蹤 合計三人以下者 115

48 災害別 陸上交通事故 主管部會 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行政院 交通部一 鐵 公路行車事故 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傷十人以上者 二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 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三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部 ( 次 ) 長認為有陳報之必要者 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一 公路交通事故 : 公路發生重大車禍, 急需救助者, 或公路單 雙向交通阻斷, 無法於二小時內恢復通車者 二 公路交通災害 : ( 一 ) 高速公路發生重大災害致公路單 雙向交通阻斷, 無法於六小時內恢復通車者 ( 二 ) 重要省道災害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受困急待救援或有嚴重影響交通者 三 鐵路事故或災害 : 鐵路 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因行車發生事故或災害, 預估交通受延遲二小時以上者或旅客在站間滯留超過一小時, 無法執行有效救援措施者 四 觀光旅遊事故 : ( 一 ) 旅行業舉辦之團體旅遊活動因劫機 火災 天災 車禍 中毒 疾病及其他事變, 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等緊急情事 ( 二 ) 國家風景區 ( 含原台灣省旅遊局所轄風景區 ) 內發生三人以上旅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一 鐵 公路行車事故 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人員死傷者或無人死傷惟災情有擴大之虞者或災情有嚴重影響交通者 二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者 116

49 災害別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海洋污染 主管部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行政院 一 可能造成傷亡人數十人以上 二 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 經署長 ( 或業務主管人員 ) 認有陳報必要者 行政院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環境保百公噸 - 重大外洩 護署 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客死亡或九人下旅客死傷之旅遊事故 五 鐵 公路行車事故 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亡人數達三人以上, 或死傷人數達九人以下 六 具新聞性 政治性 社會敏感性或經承辦機關認為有陳報之必要者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一 造成人員死亡 重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災或其他嚴重災情 害, 災情不嚴重者 二 災害無法控制或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 經地方業務主管人員認有陳報必要者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 - 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 - 小型外洩 土石流行政院一 因土石流災害發生造因土石流災害發生造成有農業委成 ( 或預估 ) 有十人以人員死亡時 員會上死亡時 二 土石流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 並經水土保持局局長認為有陳報必要者 動植物疫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內未曾發生之海外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 ( 如狂犬病 牛海綿狀腦病 立百病毒 非 O 型口蹄疫 地中海果實蠅 光肩星天牛等 ) 侵入我國, 有蔓延之虞 一 發現國內不曾發生的動物傳染病或應施防疫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 有蔓延之虞 二 發現國內既有之重要動植物疫病蟲害, 有蔓延成災之虞 已發生土石流災害但未造成人員死亡 117

50 災害別 主管部會 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行政院 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寒害行政院農業損失金額達十五億元有寒害發生即需通報 農業委以上員會 森林火災 職業災害 輻射災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被害面積二十公頃以上者 一 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者 二 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成五人以上罹災 ( 含失蹤人員 ) 者 三 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 工作場所發生火災 爆炸 有害氣體外洩 核能事故等, 涉及公共安全之災害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行政院一 緊急戒備事故 : 原子能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委員會安全狀況顯著劣化或有發生之虞, 而尚不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二 廠區緊急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功能重大失效或有發生之虞, 而可能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三 全面緊急事故 :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被害面積十公頃以上, 未滿被害面積未滿十公頃者 二十公頃者 一 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者 二 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造成三人以上罹災 ( 含失蹤人員 ) 者 三 工作場所發生氨 氯 氟化氫 光氣 硫化氫 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 造成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 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 工作場所發生火災 爆炸 有害氣體外洩 核能事故等, 涉及公共安全之災害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 屬於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技術規範規定之異常事件者 二 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尚未達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動員機制需開始運作之階段, 但基於安全考量有必要採取預防或警戒措施之事件者 三 發現鋼筋產品或建築材料受輻射污染 輻射屋 118

51 災害別 主管部會 甲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行政院 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四 射源遺失或破損 爐心嚴重惡化或熔五 人員超曝露或造成輻損, 並可能喪失圍阻射傷害 體完整性或有發生之六 空氣 食物及飲用水虞, 而必須執行核子放射性活度超出警戒事故民眾防護行動值時 者 七 核子燃料 核子原料四 核設施排放超過游離或放射性廢棄物疑似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被任意棄置 致嚴重污染環境 八 核子燃料 核子原料五 放射性落塵活度超出或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警戒值, 致嚴重污染意外事件 環境 九 發現疑似放射性廢棄六 發現核子燃料失竊或物不法處理 貯存或被棄置 掩埋 七 具新聞性 政治性 敏感性或經主任委員認有陳報必要者 丙級災害規模 : 通報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119

52 120

53 八 內政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措施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3 日台內消字第 號函 壹 目的 :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災害查報及通報工作, 以期確實掌握災情, 發揮救 災效能,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災情, 掌握災情, 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 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特訂定本措施 貳 執行災情查報 通報任務人員如下 : 一 消防系統 : 消防人員 義勇消防人員 ( 以下簡稱義消 ) 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 二 警政系統 : 警勤區員警及義勇警察 ( 以下簡稱義警 ) 民防協勤人員 三 民政系統 : 村 ( 里 ) 鄰長及村 ( 里 ) 幹事 參 災情查報通報體系, 分為下列二種 但災情緊急時, 得以電話通報, 不必依體系逐級通 報, 任一層級單位 ( 人員 ) 接獲通報均應受理並轉報有關單位處置 : 一 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 體系圖如附件一 ) 二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 體系圖如附件二 ) 肆 任務區分 : 依據是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分別規定消防, 警政,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村 ( 里 ) 鄰長及村 ( 里 ) 幹事之查報通報等之任務 伍 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 一 消防系統 : ( 一 ) 內政部消防署 : 1 負責追蹤管制 通報聯繫直轄市 縣 ( 市 ) 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內政部警政署 ( 勤務指揮中心 ) 進行災情查證工作,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 位處理 2 督導直轄市 縣 ( 市 ) 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整合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所屬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名冊 ( 格式如附件三 ) 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 二 ) 直轄市 縣 ( 市 ) 消防局 : 1 負責追蹤管制 通報聯繫消防分隊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轄區警察局進 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 並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 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整合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 ( 格式如附件三 ) 送內政部消防署, 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4 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 三 ) 消防分隊 : 1 負責災情查報工作, 並追蹤管制 通報聯繫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 121

54 查報人員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轄區警察分局進行災情查證工作, 並通報所屬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 督導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整合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並於汛期前辦理定期測試, 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所屬消防局 ( 四 )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 1 每個村( 里 ) 至少應配置一名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 該地區若無配置義消, 可洽請轄區消防救難志工團隊或當地熱心人士擔任 2 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 採取相關作為, 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3 如遇有 無線電中斷時, 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 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4 個人聯繫資料有異動時, 應主動通知轄區消防分隊更新 二 警政系統 : ( 一 ) 內政部警政署 ( 勤務指揮中心 ): 1 負責追蹤管制 通報聯繫直轄市 縣( 市 ) 警察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內政部消防署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進行災情查證工作,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 督導直轄市 縣( 市 ) 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轄區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 二 ) 直轄市 縣 ( 市 ) 警察局 ( 勤務指揮中心 ): 1 負責追蹤管制 通報聯繫直轄市 縣 ( 市 ) 警察分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消防局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 督導轄區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 三 ) 警察分局 ( 勤務指揮中心 ): 1 負責統籌所屬分駐( 派出 ) 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 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 派出 ) 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並通知村 ( 里 ) 鄰長或村( 里 ) 幹事 3 督導轄區分駐( 派出 ) 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至轄區進行災情查報, 並將查證之災情迅速通報消防局 警察局及運用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 四 ) 分駐 ( 派出 ) 所 : 1 執行災情查報工作, 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 警察分局 村 ( 里 ) 鄰長 122

55 或村 ( 里 ) 幹事 2 運用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 一 ) 由民政局 ( 處 ) 督導所屬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民政單位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 二 ) 由警察局督導轄區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 三 )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辦理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層級及督導鄉 ( 鎮 市 ) 公所層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 四 ) 追蹤管制 通報聯繫所屬警察局與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 五 ) 整合直轄市 縣 ( 市 ) 所屬鄉 ( 鎮 市 區 ) 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 ( 格式如附件四 ) 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 六 ) 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四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 ( 一 ) 由民政單位將村 ( 里 ) 鄰長及村( 里 ) 幹事所傳遞之災情查報資料, 適時通報鄉 ( 鎮 市 區 ) 長, 並督導所屬村 ( 里 ) 鄰長及村( 里 ) 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 二 ) 建立所屬地區村 ( 里 ) 長及村 ( 里 ) 幹事之聯絡名冊 ( 格式如附件四 ) 並定期測試, 資料有更新者立即陳報修正 ( 三 ) 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五 村 ( 里 ) 鄰長及村( 里 ) 幹事 : ( 一 )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主動前往村 ( 里 ) 鄰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 警察單位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並作適當之處置 ( 二 ) 如遇有 無線電中斷時, 則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 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陸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 一 消防系統 : ( 一 ) 內政部消防署 : 1 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負責統籌直轄市 縣 ( 市 ) 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 督導直轄市 縣( 市 ) 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 二 ) 直轄市 縣 ( 市 ) 消防局 : 1 進駐直轄市 縣( 市 ) 災害應變中心, 負責統籌消防分隊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 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123

56 ( 三 ) 消防分隊 : 1 進駐鄉( 鎮 市 ) 災害應變中心, 負責統籌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 督導所屬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督導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動至村 ( 里 ) 進行查報, 並立即動員投入救災, 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或災害應變中心陳報 ( 四 )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 1 每個村( 里 ) 至少應配置一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 該地區若無配置義消, 可洽請轄區消防救難志工團隊或當地熱心人士擔任 2 前揭人員, 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 採取相關作為, 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3 如遇有 無線電中斷時, 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 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二 警政系統 : ( 一 ) 內政部警政署 : 1 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負責統籌直轄市 縣 ( 市 ) 警察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 督導直轄市 縣( 市 ) 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督導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 二 ) 直轄市 縣 ( 市 ) 警察局 : 1 進駐直轄市 縣( 市 ) 災害應變中心, 負責統籌所屬分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 督導所屬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 三 ) 警察分局 ( 勤務指揮中心 ): 1 進駐鄉( 鎮 市 ) 災害應變中心, 負責統籌所屬分駐 ( 派出 ) 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 督導所屬分駐( 派出 ) 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3 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 派出 ) 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並通知村 ( 里 ) 長或村 ( 里 ) 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 四 ) 分駐 ( 派出 ) 所 : 124

57 1 執行災情查報工作, 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 警察分局 2 運用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 一 ) 由民政局 ( 處 ) 督導所屬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 二 ) 辦理直轄市 縣 ( 市 ) 府層級及督導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層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 三 ) 由警察局指揮督導轄區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四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 ( 一 ) 派員進駐鄉 ( 鎮 市 ) 災害應變中心, 將村 ( 里 ) 鄰長及村( 里 ) 幹事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 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 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 二 ) 由民政單位督導所屬村 ( 里 ) 鄰長及村( 里 ) 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五 村 ( 里 ) 鄰長及村( 里 ) 幹事 : ( 一 )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主動前往村 ( 里 ) 鄰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 警察單位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並作適當之處置 ( 二 ) 如遇有 無線電中斷時, 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 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柒 災情查報通報項目 : 一 人員傷亡 受困情形 二 建築物損壞情形 三 淹水情形 四 道路受損情形 五 橋樑受損情形 六 疏散撤離情形 七 其他受損情形 前項災情查報通報項目應填載於災情查報表 ( 如附件五 ) 捌 災情查報人員應隨身攜帶災情查報聯絡卡 ( 如附件六 ), 俾利查報通報災情 125

58 附件一 災情查報通報體系圖 ( 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 內政部消防署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警政署 ( 勤務指揮中心 ) 通 報 查 詢 通 報 查 詢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直轄市 縣 ( 市 ) 消防局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直轄市 縣 ( 市 ) 警察局 ( 勤務指揮中心 ) 通 報 查 詢 通 報 查 詢 通 報 查 詢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消防分隊 警察分局 ( 勤務指揮中心 ) 通 報 查 詢 通 報 查 詢 通 報 查 詢 村 ( 里 ) 鄰長村 ( 里 ) 幹事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分駐 ( 派出 ) 所 發 查 發 查 發 查 覺 證 覺 證 覺 證 災 情 災情緊急時, 得以電話通報, 不必依體系逐級通報, 任一層級單位 ( 人員 ) 接獲通報均應受理並轉報有關單位處置 126

59 附件二 災情查報通報體系圖 (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通報 查 詢 通報 查 詢 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消防署代表 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警政署代表 通 報 查 詢 通報 查 詢 通報 查 詢 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內政部警政署緊急應變小組 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應變中心 通 報 查 詢 通 報 查 詢 通 報 查 詢 直轄市 縣 ( 市 ) 消防局緊急應變小組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直轄市 縣 ( 市 ) 警察局緊急應變小組 鄉 ( 鎮 市 ) 災害應變中心 通 報 查 詢 通 報 查 詢 通 查 報 詢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消防分隊 警察分局 ( 勤務指揮中心 ) 通 報 查 詢 通 報 查 詢 通 報 查 詢 村 ( 里 ) 鄰長村 ( 里 ) 幹事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分駐 ( 派出 ) 所 發 覺 查 證 發 覺 查 證 發 覺 查 證 災 情 災情緊急時, 得以電話通報, 不必依體系逐級通報, 任一層級單位 ( 人員 ) 接獲通報均應受理並轉報有關單位處置 127

60 附件三 消防局災情查報人員聯絡名冊 年 月 日製 地址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單位職稱姓名聯絡資料 128

61 附件四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災情查報人員聯絡名冊 年 月 日製 地址 村 ( 里 ) 長 村 ( 里 ) 幹事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職稱姓名聯絡資料 129

62 附件五 壹 類別 災情查報表 ( 查報人員用 ) 人員傷亡 人員受困 建築物損壞 淹水情形 道路受損 橋樑受損 發生時間民國年月日 發生地點 發生原因 人員傷亡 死亡 人, 說明 : 受傷 人, 說明 : 失蹤 人, 說明 : 貳 災情描述 受損建物倒塌 棟 受損道路 交通中斷 單線通車 其他 受損橋樑 封橋 正常 疏散撤離情形 其他受損情形 填報人 單位姓名聯絡電話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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