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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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14 日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 11 次會議核定

2 目錄 頁次第一編總則... 1 第一章計畫概述... 1 第一節計畫目的... 1 第二節計畫架構... 1 第三節與其他計畫間之關係... 2 第二章水災災害特性... 3 第一節近年水災案例... 3 第二節水災成因特性... 9 第三節水災可能衍生災害 第四節水災災害認定 第三章計畫訂定程序 第四章計畫執行之督導 第五章計畫檢討修正之期程與時機 第二編災害預防 第一章減災 第一節國土與城鄉之營造 第二節確保防災工程設施 第三節主要交通及通訊機能之強化 第四節維生管線設施機能之確保 第五節建築及設施之確保 第六節災害防救經費 第二章搶險修制度之建立 第一節法規依據與執行單位 I

3 第二節汛期前檢查及應變器材準備及徵用 第三節警戒水位及防汛演習 第三章整備 第一節洪水預警機制之建立 第二節應變機制之建立 第三節災情蒐集 通報與分析應用之整備 第四節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之整備 第五節緊急運送之整備 第六節避難收容之整備 第七節食物 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 供應之整備 第八節設施 設備之緊急復原之整備 第九節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之整備 第十節二次災害防止之整備 第十一節國際支援受理之整備 第十二節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演習 訓練 第十三節災後復原重建之整備 第十四節罹難者遺體處理之整備 第四章民眾防災教育訓練及宣導 第一節防災意識之提昇 第二節防災知識之推廣 第三節防災訓練之實施 第四節企業防災之推動 第五節社區自主防災之推動...30 第五章水災災害防救對策之研究 第一節水災之防治對策 第二節水災之科技研發 II

4 第三節災例之蒐集 分析 第三編災害緊急應變 第一章災前應變 第一節水災之預報及警報發布 傳遞 第二節居民避難引導 第三節災害防範措施 第二章災情蒐集 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第一節災情之蒐集 通報 第二節通訊之確保 第三節災害通報體系之執行 第三章緊急應變體制 第一節緊急應變小組之開設 第二節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第三節跨縣市之支援 第四節災害現場協調人員之派遣 第五節重大災情及應變措施之報告 第六節國軍之支援 第七節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動員 第四章災害緊急應變 第一節避難收容 第二節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 第三節緊急運送 第四節食物 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 供應 第五節社區之緊急應變 第五章緊急應變後續處置 第一節二次災害之防止 III

5 第二節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 第三節公共衛生與醫療服務 消毒防疫及罹難者遺體處理 48 第四節社會秩序之維護及物價之安定 第五節設施 設備之緊急修復 第六節支援協助之受理 第四編災後復原重建 第一章災區復原重建基本方向 第一節復原重建計畫之訂定 第二節復原重建之計畫性實施 第三節財政 金融措施之支援 第四節中央政府之協助 第二章緊急復原 第一節毀損設施之迅速修復 第二節災區之整潔 第三節作業程序之簡化 第四節緊急復原之原則 第五節災情勘查與處理 第三章計畫性復原重建 第一節重建計畫體制之建構 第二節耐水災城鄉之營造 第三節城鄉再造與機能之更新 第四節重建方向之整合 第五節安全衛生措施 第六節社區民眾災害復建的參與 第四章災民生活重建之支援 第一節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IV

6 第二節生活必需資金之核發 第三節稅捐之減免或緩徵 第四節災民負擔之減輕 第五節災民之低利貸款 第六節災民生活之維持 第七節財源之籌措 第八節災後重建對策之宣導 第五章產業經濟重建 第一節企業之低利融資 第二節企業之貸款 第三節農林漁牧業之融資 第五編計畫實施與管制考核 第一章災害防救各階段工作重點事項 第二章管制考核 第三章經費 附圖 附件 V

7 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91 年 1 月 16 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 3 次會議核定 93 年 6 月 16 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 7 次會議核定第 1 次修訂 98 年 4 月 14 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 11 次會議核定第 2 次修訂 第一編 總則經濟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依 災害防救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為水災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負責指揮 督導及協調各級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水災災害預防 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工作 本部依據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並參照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 以下簡稱基本計畫 ) 相關內容, 訂定 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以下簡稱本計畫 ), 並報奉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第一章計畫概述第一節計畫目的本計畫係針對颱風 豪雨等天然災害所造成水災之災害防救需要而擬定, 目的為健全水災之災害防救體系, 強化災害之預防 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措施, 提升各級政府對於水災之應變能力, 減輕災害損失 由本部擬訂本計畫, 提供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鄉 ( 鎮 市 ) 公所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相關行政機關 ( 單位 ) 執行水災災害防救事務之依據, 以提升全民災害防救意識 減輕災害損失 保障全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節計畫架構本計畫內容架構計包括總則 災害預防 災害緊急應變 災後復原重建及計畫實施與管制考核等五編, 將本部等中央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等應辦理事項或 1

8 施行措施詳列說明 第三節與其他計畫間之關係本計畫與本法規定之各災害防救計畫關係分述如下 : 一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 為針對全國災害防救施政之整體性 長期性 指導性之綱要計畫 本計畫即依據該基本計畫所訂各階段防救災工作的基本方針或規範所研擬 二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各公共事業擬定, 係對所管業務或事務訂定之各項災害防救相關措施, 屬於單一業務需求導向, 為各層級政府相同業務主管機關縱向貫徹執行災害防救業務之短 中期計畫, 每二年必需進行檢討與修正, 以作為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擬訂基礎 本部為水災災害防救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本計畫與內政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單位所擬訂之各類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為平行位階之互補計畫 三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及鄉 ( 鎮 市 ) 公所擬訂, 針對區域 ( 縣市或鄉鎮市區 ) 災害特性, 並依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整合訂出該區域內相關機關應執行之各項災害措施或事項所擬訂之計畫 本計畫為各級地方政府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上位指導計畫, 計畫所列相關機關應辦理事項, 地方政府在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水災防救部分, 應列入由相對應機關 ( 單位 ) 落 2

9 實執行, 以健全水災整體災害防救機制 第二章水災災害特性第一節近年水災案例台灣地區水文情況特殊, 河川坡陡流短, 自上游降雨至下游匯流不過數個小時, 每逢颱風或豪雨, 輒易造成洪災 在台灣之天然災害中, 洪水災害最為頻仍, 常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損失 以下就重大水災案例簡述如下 : 一 瑞伯 芭比絲颱風民國 87 年瑞伯颱風 ( ~10.16) 五堵站累積雨量 578 毫米 基隆河最高水位五堵站 公尺 介壽橋站 公尺, 另芭比絲颱風 ( ~10.27) 五堵站累積雨量 609 毫米 基隆河最高水位五堵站 公尺, 介壽橋站 公尺, 兩次颱風接連侵襲台灣北部, 因基隆河溢流造成基隆七堵 汐止等地勢低窪地區 3 次嚴重淹水, 最嚴重處水深達近 3 公尺, 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嚴重, 受災戶實踐 百福 堵北 堵南 六堵等里總計高達 632 戶, 為當地近年來少見的洪災 另瑞伯颱風帶來的豪雨亦造成瑞芳地區基隆河水位多處幾達堤頂及嚴重淹水 ; 芭比絲颱風則造成瑞柑新村發生淹水 同時兩颱風使瑞芳山區土石含水量大增, 使芭比絲颱風過境時, 造成多處發生土石流 ( 瑞芳商工宿舍附近 ) 及路基坍方 二 象神颱風象神颱風 ( ~11.1) 五堵站累積雨量 623 毫米 基隆河最高水位五堵站 公尺 介壽橋站 公尺 颱風沿著臺灣東部往北前進加上北方東北季風共伴, 在未 3

10 達北部前, 已造成臺灣北部連日豪雨, 在基隆地區累積了數百毫米雨量, 基隆河中下游水位比平時抬升數公尺, 加上颱風來襲所帶來的豪大雨, 更讓基隆河水位很快到達警戒水位, 另因基隆河初期整治工程尚未完成有數個堤岸缺口, 洪水從其工程弱面進入, 造成洪災 由於百福社區本身地勢是東高西低, 地勢較低窪的實踐路 福一 福二街 百三至百六街成為水患最嚴重的區域 本次颱風比起 87 年瑞伯 芭比絲颱風淹水範圍及深度均更加嚴重, 造成百福社區 15 人死亡, 受災面積幾已涵蓋整個百福社區, 受災戶數約達 1,640 戶, 財產損失嚴重, 是歷來當地人員財產損失最嚴重的一次 在七堵區中心, 則亦比瑞伯 芭比絲颱風帶來的災情更為慘重, 影響範圍也更為擴大 另外在暖暖區所受的洪災, 主要淹水區為基隆河沿岸的低窪區, 加上該區貨櫃場林立, 洪水侵襲時貨櫃漂流阻礙河道水流, 造成該區水位壅升, 使該區河岸周圍低窪區受到洪水侵襲, 主要洪氾區分佈於基隆河沿岸低窪地區之碇內及八堵車站後方 在瑞芳地區基隆河岸低窪區處處淹水, 如瑞柑新村及三爪子坑區等則是瑞芳淹水較為嚴重的區域 象神颱風淹水範圍如圖 1 所示 三 潭美颱風 90 年 7 月 11 日, 台灣南部地區因潭美颱風外圍環流帶來豪雨, 自 7 月 11 日 18 時至 7 月 12 日 3 時累計雨量在高雄縣鳳山 毫米 高雄市左營 毫米 高雄縣大寮 毫米, 造成高雄市逾 800 棟地下室嚴重淹水,10 多萬戶停電 電話斷訊及陸海空交通中斷等情事 潭美颱 4

11 風高雄市淹水範圍如圖 2 所示 四 納莉颱風納莉颱風 ( ~09.19) 五堵站累積雨量 991 毫米, 基隆河最高水位五堵站 公尺 介壽橋站 公尺 颱風自台北縣三貂角至宜蘭縣頭城一帶登陸, 路徑迂迴經過台灣北 中 南部,49 小時後才由台南市安平附近入台灣海峽離去, 惟因滯留時間過久, 北部 東北部地區及中部山區雨量驚人, 打破台北 新竹 嘉義等地, 單日降雨紀錄 ; 其最高時雨量達 144 毫米 台北縣汐止市 五堵火車站 瑞芳及基隆市區 八堵 七堵等處, 因基隆河沿岸防洪排水設施不足 貨櫃堵塞橋樑影響通水而嚴重淹水 台北市因部分防洪設施尚未施築完成, 抽水站無法抽除大量洪水, 造成南港 松山 內湖 信義及大安等部分區域嚴重積水, 台北縣市近 5,000 棟地下室積水 台鐵萬華至松山間鐵路地下化路段, 淹水更深達 1 公尺以上, 積水漫過月台, 直到月台上的座椅 台北捷運則由板南線灌入淡水線與新店線, 台北車站地下 3 4 樓全都淹水, 造成台北捷運公司損失更是難以估計, 災情比象神風災擴大, 受災戶從象神的 3000 多戶, 增加到 4500 戶, 百福社區由於基隆河沿岸堤防的完成, 災害則較往年輕微 納莉颱風大台北地區淹水範圍如圖 3 及圖 4 所示 五 敏督利颱風暨 72 水災 93 年 6 月敏督利颱風與 0702 水災最大時雨量為南投縣國姓鄉九份二山站 毫米, 最大累積雨量高雄縣桃源鄉溪南站 毫米, 同時適值農曆 日大潮, 以 5

12 及旺盛的西南氣流所形成的雷雨胞從南部沿著中央山脈移動到北部新竹苗栗等地區, 因此造成苗栗 台中 南投 彰化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台東及花蓮等地區嚴重損失, 淹水面積達 65,919 公頃 堤防沖毀及受損 8,000 公尺 供水影響戶計約有 84 萬戶 停電戶數約有 21.4 萬戶, 造成 29 人死亡 12 人受傷 16 人失踪 淹水範圍圖如圖 5 所示 敏督利颱風過後引進強烈西南氣流, 為因應豪雨可能對台灣東部及中南部地區帶來危害, 復於 7 月 2 日 23 時 30 分成立 0702 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並指派經濟部何部長美玥擔任指揮官, 內政部 經濟部及農委會副首長分別擔任副指揮官, 統籌指揮督導各項災害緊急應變作為, 這是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由風災轉水災及指揮官由內政部長轉成經濟部長首例 六 0910 水災及海馬颱風 93 年 9 月 7 日至 11 日間之強烈西南氣流, 為北台灣區域帶來豪大雨, 降雨區域主要集中於東北角及基隆河流域且主要集中於 9 月 10 及 11 日, 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稱之為 0910 水災 事件 復輕度颱風海馬接續來襲, 氣象局於 9 月 11 日 23 時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此時降雨強度大區域集中於桃園縣 新竹縣一帶 兩者降雨影響流域包括雙溪 淡水河 老街溪 頭前溪及中港溪流域, 最大雨量台北縣雙溪鄉雙溪累積雨量達 974 毫米, 其餘累積雨量超過 800 毫米以上之區域, 主要在台北縣貢寮鄉 坪林鄉及台北市南港區, 其中南港站最大 1 小時 3 小時 24 小 6

13 時及 48 小時之降雨量, 其重現期距均超過 200 年, 另雙溪之雙溪站 福隆站及頭前溪之打鐵坑站其最大 12 小時降雨量及福隆站之最大 6 小時及 24 小時降雨量亦超過 200 年重現期距, 造成台北市 ( 南港 內湖 松山 中山 ) 台北縣 ( 汐止 新莊 三重 五股 蘆洲 瑞芳 五堵 ) 基隆市 ( 基隆火車站 暖暖 七堵 ) 嚴重淹水 另尚未完成之基隆河員山子分洪工程下游南港 五堵及大尖山等雨量站最大雨量集中於 9 月 11 日 6 至 8 時其中南港上午 6 時之時雨量更高達 毫米 ( 頻率超過 200 年以上 ), 由於雨量超大導致下游水位急遽上升, 又因基隆河河道蜿蜒, 洪水宣洩緩慢, 且雨勢有逐漸往上游移動趨勢, 為避免上游集水區洪水流下將加重原下游已壅塞之河川水位, 發生溢堤危害沿岸居民之威脅, 由水利署啟動員山子提早分洪, 開挖臨時擋土設施讓洪水自然溢流, 基隆河五堵站水位即明顯逐漸下降, 至 12 時降低至 15 公尺, 15 時更已降至 12 公尺回復正常水位 七 0612 水災 94 年 6 月 12 日凌晨起受到強烈西南氣流及梅雨滯留鋒面影響, 加上南海雷雨胞不斷移入陸地, 造成屏東 高雄 台南 嘉義 雲林等縣市多處淹水,6 月 16 日起鋒面北移, 且雨勢較為趨緩,18 日鋒面移至台灣北部外海, 各地豪雨才告結束 期間最大累積雨量在屏東縣瑪家鄉的瑪家站達 1,645 毫米, 因降雨延時長累積雨量超過 1,100 毫米之水文站即有 10 站 西南沿海地區降雨強度更為驚人, 雲林縣口湖鄉宜梧 1 小時即降下 毫米雨量, 雲林 嘉義 台 7

14 南 屏東均有 3 小時至 48 小時降雨量超過 200 年重現期之地區, 遠遠超過雨水下水道 5-10 年或區域排水 25 年重現期 0612 水災期間南投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屏東各地, 因溺水 觸電 土石崩落及摔落山溝等因素, 共造成 17 人死亡,1 人受傷, 電力總影響戶數 52,036 戶 自來水總影響用戶數 11,348 戶 另淹水地區約達 58,827 公頃, 淹水深度達 30 公分至 120 公分不等, 其中雲林縣 22,757 公頃 嘉義縣 27,587 公頃 淹水範圍圖如圖 6 示 八 海棠颱風 94 年 7 月 16 日至 7 月 20 間發佈海棠強烈颱風警報,7 月 17 日之日累積雨量主要集中於北部之蘭陽地區,7 月 18 日至 7 月 20 日時降雨中心則南移至屏東 高雄地區 17 日集中於宜蘭 ( 太平山站 441 毫米 ),18 日降雨中心集中於屏東縣 ( 尾寮山站 1078 毫米 ),19 日降雨集中於高雄縣 ( 御油山站 961 毫米 ),20 日降雨緩和, 降雨集中於屏東縣 ( 瑪家站 517 毫米 ) 18 日至 20 日最大累積雨量屏東縣尾寮山站 2184 毫米 高雄縣御油山站 1994 毫米次之 海棠颱風造成 13 人死亡,2 人失蹤,31 人受傷, 約 55 萬戶停電 4.2 戶市話斷訊, 農業總損失達新台幣 48.2 萬元,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及屏東等縣市淹水嚴重 淹水範圍圖如圖 7 所示 九 0609 水災 ( 增列 ) 95 年 6 月 8 日梅雨鋒面停留在台灣北部海面, 受鋒面強烈西南氣流影響, 在新竹以南至高雄一帶山區發生局部 8

15 性大豪雨 9 日鋒面強烈對流雲系持續移入, 各地皆出現豪雨, 桃園至屏東有大豪雨, 在山區發生局部性超大豪雨, 尤其在嘉義 南投及高雄山區當日之累積雨量最大值超過 700 毫米 10 日鋒面雲帶逐漸南移, 下午趨於緩和 11 日起鋒面再度在台灣中部山區及高屏地區降下豪大雨, 其中高雄縣桃源鄉總降雨量超過 1,647 毫米, 中部地區亦有超過 700 毫米之累積雨量,6 月 12 日鋒面逐漸北移遠離台灣雨勢暫趨緩 本次豪雨造成 1 人死亡, 失蹤 2 人, 受傷 6 人,98 處公路災害, 造成彰化縣 雲林縣 嘉義縣市 臺南縣市 高雄縣 屏東縣等地嚴重淹水, 面積高達 公頃, 其中雲林縣 公頃, 嘉義縣最為嚴重高達 公頃, 嘉義沿海地區淹水面積約 19,000 公頃, 以東石鄉 ( 淹水面積超過 8,000 公頃 ) 布袋鎮沿海村落( 全鎮 80% 以上村里 ) 義竹鄉( 後鎮村 北華村 龍蛟村等 ) 最為嚴重 嘉義縣淹水範圍圖如圖 8 所示 第二節水災成因特性水災災害成因可歸納成自然因素及人為因素兩大類, 其成因特性綜合分析如下 : 一 計畫洪水量未適時檢討, 防洪排水投資不足, 整體防洪排水功能未臻完善 ( 一 ) 防洪計畫之設計洪水量, 未能及時因應水文條件改變及都市化提高洪峰逕流量等趨勢作適時檢討, 進而評估改善現有防洪設施功能 ( 二 ) 防洪排水建設經費需求日益提高, 土地取得費用昂貴, 另我國平均單位面積之水患防治投資經費, 約僅日本 9

16 之四分之一 因防洪排水經費不充裕, 且採分年編列預算逐步提升防洪設施功能之方式, 致無法發揮整體功能 ( 三 ) 都市排水系統與抽水站排洪能力不足, 另因都會區缺乏滯洪池 疏洪道 大型雨水貯蓄池等調洪或減洪設施, 且近年降雨強度日漸增加, 均提高淹水風險程度 二 未能配合土地利用管制興辦整體性防洪排水設施, 無法有效防治水患 ( 一 ) 流域上游因山坡地超限利用, 水土保持未臻完善, 不但提高地表逕流量, 且縮短洪水集流時間, 又普遍缺乏滯洪池 分洪及疏洪道等調洪措施, 無法減低並延緩洪峰流量 又上游土石沖刷而下, 導致河道淤積 通水斷面減少而抬升洪水位, 造成沿河兩岸排水困難而造成溢淹 ( 二 ) 流域中 下游因土地高密度開發利用, 致使天然河道窄縮, 河道治理僅能以築高堤 疏浚河道等方式為之, 不但增加防洪經費, 且提高淹水風險 ( 三 ) 原可發揮蓄洪效果之河川沿岸洪泛地區, 因未能配合土地利用管制, 保留蓄洪空間, 反而與水爭地, 成為水患頻仍之危險區域 ( 四 ) 未能妥善運用都市公園綠地 學校運動場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雨水貯蓄及入滲等減洪功能, 以降低淹水損失及風險 另因上下游防洪系統設計標準不一, 因 10

17 此常導致下游無法有效融匯上游洪水量, 造成上下游銜接處洪水漫淹災情產生 三 防洪與都市排水設施未能有效整合, 抽排水系統維護不佳, 影響既有防洪排水功能 ( 一 ) 抽排水系統及周邊環境必須妥善維護管理, 否則颱洪期間垃圾堵塞抽排水系統通道或入口, 影響既有防洪功能 ( 二 ) 河川區域內土地不當使用或佔用, 且未能於颱風或豪雨前清除或復原, 非但影響河川既有之防洪功能, 甚而引起河道壅塞, 造成局部地區水患 ( 三 ) 都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與河川未能有效銜接或出現河道排洪瓶頸段, 導致都市排水功能不佳, 河川水位壅塞後迴水上溯等情況, 進而氾濫成災 四 公私建物及公共設施缺乏耐洪設備及救災應變措施, 減災不易 ( 一 ) 現行法令未強制或獎勵建築物及公共設施應具有防 ( 耐 ) 洪措施, 且欠缺相關規劃之設計準則, 當超過都市抽排水系統之防洪保護能力時, 無法減輕淹水損失 ( 二 ) 公私建物多未設置防洪設施, 且為增加空間利用而將機電系統設置於地下層, 導致地下室淹水中斷供電, 無法及時抽除積水, 減少損失 ( 三 ) 地下公共設施各區段間大多未設有特殊防洪區隔, 只要一處淹水, 地下站體及系統路網之災情將迅速蔓 11

18 延 另道路交通之規劃興建, 應強化上下游排水之銜接通暢, 而不致造成路堤效應 五 颱洪資訊不易掌握準確, 民眾防災意識不高, 影響救災成效 ( 一 ) 颱洪氣象資料之準確度及洪水情報預測 通報機制均有待加強, 期能及早預測災害發生範圍及嚴重性, 以利迅速通報相關單位並協助民眾及早應變 ( 二 ) 政府對於防救災教育宣導及資訊提供仍有不足, 民眾缺乏自我防災與救災之觀念, 過度依賴政府, 影響救災成效 六 臺灣西南部沿海局部地區地層嚴重下陷, 排水條件不佳, 既有海堤 排水路等設施因地層下陷而高度不足喪失原有功能, 颱風豪雨時常造成海水倒灌及淹水 第三節水災可能衍生災害當颱風及豪雨時, 由於瞬間或累積雨量太大, 加上地形低窪 土地利用不當 河川短促急流 排水設施不佳及海水倒灌等因素, 造成低窪地區淹水及水利設施災害, 房屋 道路 橋樑遭沖毀 集水區崩塌及山坡地土石流等災害, 另因水庫原水濁度提高或相關設施受損, 造成嚴重停水 水災後常發生傳染性疾病, 如登革熱 痢疾 霍亂 第四節水災災害認定水災災害的認定可依據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二條之規定 : 水災災害係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 造成淹水所致之災害 予以認定 12

19 第三章計畫訂定程序本計畫由本部研擬初稿, 並請相關機關 ( 構 ) 提供意見後, 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核轉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各相關機關 ( 單位 ) 應依計畫內容切實辦理 ; 其修正程序亦同 第四章計畫執行之督導依本法第三條規定, 本部為水災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負責指揮 督導 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執行水災災害防救工作 第五章計畫檢討修正之期程與時機依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 本部應每 2 年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對於相關災害預防 災害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等進行勘查 評估, 檢討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必要時, 得隨時修正 13

20 第二編災害預防災害預防包含減災及整備等防救措施, 目的為減少因自然因素造成之災害及防止人為破壞國土之行為, 並事先擬定災害應變計畫及加強災變時之反應作為, 措施如下 : 第一章減災第一節國土與城鄉之營造一 訂定或審查有關綜合性發展計畫, 應充分考量颱風 豪 ( 大 ) 雨及沿海浪潮所造成淹水 土地流失 坡地崩塌 土石流等災害之防範, 以有效保護國土及民眾之安全 ( 經濟部 內政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二 計畫性推動治山 防洪 排水 坡地及農田防災等措施之整備, 並持續造林防止山坡地災害 ( 經濟部 內政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地方政府 ) 三 針對淹水 海岸溢淹 坡地災害等危險區域, 應進行災害潛勢調查及危險度分析, 並採取必要因應措施 ( 經濟部 內政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地方政府 ) 四 考量水災潛勢之合理土地規劃利用 ; 應致力河川 堤防 水閘門 雨水下水道及抽排水設施等之規劃與建置 ; 在土石流 土地流失 坡地崩塌 易淹水等危險地區, 應採取有效防治措施並設置預警系統 ( 經濟部 內政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地方政府 ) 五 為防治地層下陷, 應限制地下水之抽取, 並促進農 漁 工業與民生用水之建設 ; 為防止地層下陷而淹水, 應有整修堤防及抽排水設施等管理因應對策 ( 地方政府 農 14

21 委會 經濟部 內政部 ) 六 對於都市化程度較高之都會地區, 應推動流域綜合治水對策, 兼顧防洪 生態 親水景觀及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河川流域上中下游應規劃興建調洪水庫 滯洪池 雨水入滲與貯蓄及地下分洪河川等設施, 有效降低都市河段洪峰流量, 全面改善淹水潛勢 ( 地方政府 經濟部 內政部 ) 七 積極整備供避難路線 避難場所及防災據點使用之都市基礎設施 ( 地方政府 經濟部 內政部 教育部 ) 八 推動供老人 嬰幼兒 孕婦 產婦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使用的醫院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之防災整備 ( 地方政府 內政部 行政院衛生署 ) 九 研議推動水災保險業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濟部 ) 第二節確保防災工程設施一 每年防汛期前,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據 水利建造物檢查與安全評估辦法 就其所轄水庫 河堤 海堤 排水及水門等水利建造物, 辦理初 ( 複 ) 安全檢查, 本部應組成督導小組就主管機關初 ( 複 ) 安全檢查結果進行抽檢, 並就缺失督導改善 二 經濟部及地方政府應將水利建造物現況安全檢查資料庫建檔, 以利現有防災工程之補強工作及後續防災工程之規劃設計, 並檢討各項防災工程設施之功能與成效 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辦理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有關技術及成本估算之審議機制並研議公共工程計畫執行品 15

22 質管理制度 四 各工程主管機關應依據 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條規定, 加強辦理工程施工品質查核, 並督促所屬依據行政院頒布之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規定, 落實執行三級品管, 進而確保各項防災工程設施之品質 第三節主要交通及通訊機能之強化一 交通部 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確實督導相關機關 ( 構 ) 在從事鐵路 公路 捷運 橋樑 機場 港灣等主要交通及電信通訊設施 資訊網路之整備時, 應有耐水災之安全考量及替代性之確保措施 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督導電信事業在從事通訊設施之整備時, 應有耐水災之安全考量及備援措施 第四節維生管線設施機能之確保本部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督導公民營事業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整備工作及自來水管線安全維護, 並建立主要區域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圖 標示資料等資料庫, 同時應有系統多元化 據點分散化及替代措施之規劃與建置 第五節建築及設施之確保一 各級政府及設施管理權人對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學校 醫療 警察 消防單位等緊急應變上之重要設施, 應特別考量耐水災之安全 二 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有關市區排水 雨水下水道設施之疏濬 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節災害防救經費 16

23 各級政府應依據 災害防救法 第四十三條編列災害防救經費, 以因應災害應變及災害緊急搶修所需經費 災害防救經費不敷使用時, 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 第二章搶險修制度之建立第一節法規依據與執行單位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 其實施項目共有十六款, 其中包含第二款防汛之應變措施及第十一款水利災害之搶修 另依據本部水利署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對於搶險修之定義為 : 一 搶險 : 指因天然災害致使水利設施發生損壞或已發生險象, 為防止損壞險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 二 搶修 : 指天然災害之威脅已減退, 為免水利設施尚未修復 重建前, 災害再次發生或擴大所作之緊急搶修措施 另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河川依其管理權責, 分為中央管河川 直轄市管河川及縣 ( 市 ) 管河川三類 依第四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設置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為管理機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依第十九條規定, 在防汛期間直轄市 縣 ( 市 ) 管理機關或輔導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所轄河川範圍, 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 ( 簡稱搶險隊 ) 前項防汛搶險工作外之河防建造物災害搶修, 由該管河川管理機關辦理 另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廿一條規定, 河川堤防 防洪牆 護岸之搶險跨及二鄉 ( 鎮 市 區 ) 以上時, 由直轄市 縣 ( 市 ) 17

24 管理機關指揮 ; 跨及二縣 ( 市 ) 以上時, 由水利署當地河川局指揮 ; 遇緊急情況時, 應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直轄市或縣 ( 市 ) 管理機關密切聯繫先行搶險 第二節汛期前檢查及應變器材準備及徵用防汛期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 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 其檢查項目包括 : 流水變化情勢 河防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 堤防附屬建造物沿河進水閘 各圳渠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妨害河川防護或危害河防安全之使用行為 另為加強河川水利建造物之安全檢查及維護管理, 特訂有 水利建造物檢查與安全評估辦法 為確保海堤完整, 維護海岸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依台灣省海堤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 中央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前確實辦理海堤安全年度總檢查 其檢查項目包括 : 海岸地形變化及浪潮衝擊情形 海堤堤身效能狀況 海堤損害後修復情形 防汛搶險之各種器材 物料儲備情形等 另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 縣 ( 市 ) 管理機關應沿堤防之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一處以上, 中央管河川之儲藏所地點由直轄市 縣 ( 市 ) 管理機關會同水利署當地河川局查勘決定 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工具 材料及其他用品, 應由管理機關摘要購置, 分發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妥為保管, 並列入交代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及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應購置下列器材備用 : 一 防水車輛 18

25 二 塑膠舟 舷外機 ( 船外機 ) 三 橡皮艇 竹筏 四 救生衣 ( 圈 ) 五 照明器材 六 繩索 七 無線電對話機及播音器 八 其他救生救災器材 另依第二十五條規定,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 一 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 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 俾搶險時使用及收購 三 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 四 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地方政府應建立前述各項器材現有數量 機械配置情形之資訊, 並充分掌握緊急徵用方法 第三節警戒水位及防汛演習一 警戒水位警戒水位之定義為河川某水位站達一定水位, 該站河段沿岸地區, 因應未來預警時間後可能發生溢淹, 即應進入救災機關動員準備 ( 人員 機具及材料準備 ) 狀態, 以及通知民眾防洪疏散準備之預警, 稱之為該站河段沿岸區域河水溢淹之警戒水位, 簡稱警戒水位 警戒水位之訂定係蒐集該河段之歷史颱洪水位資料, 統計分析該站河川水位溢淹達該水位站處堤頂高程 ( 若該處建 19

26 有堤防 ) 或河岸頂高程之警戒預警時間前之水位高程 而警戒預警時間則依據通訊 該地交通等等條件, 另行考慮選定 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係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 有關中央管河川主要水位站之警戒水位如附件一, 可為直轄市 縣市政府擬訂轄區可能淹水地區進行勸離或強制疏散計畫參考 管理機關應於所轄河川流域防汛危險河段之適當地點, 設置廣播器或警鐘, 交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管理, 備作水位上漲至警戒線或有危險發生之虞時, 召集搶險隊員之用 二 防汛演習直轄市 縣 ( 市 )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舉行搶險隊防汛 搶險研習會或辦理演習, 並在防汛期間輔導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所轄河川範圍, 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 ; 搶險隊編組完成後, 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 搶險技術演練一次, 演練時, 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 其屬中央河川者, 並應通知水利署當地河川局派員指導 地方政府防汛演習計畫內容可參考如附件二, 並依實際所需修正研擬 第三章整備第一節洪水預警機制之建立一 洪水預警系統之建置目前台灣地區僅有淡水河流域洪水預警系統為正式作業化運作之洪水預警系統, 未來各河川管理機關對於各管河川應視其災害潛勢 逕流量 及其周遭都市化 人口等因素判斷其洪水預警系統建置之需要性, 逐步建置及更新 20

27 二 洪水預警報標準作業程序之建立河川主管機關配合洪水預警系統之建置, 應建立洪水預警報標準作業程序, 以資作業遵循 洪水預警報標準作業程序內容應包括如附件三 第二節應變機制之建立一 經濟部 內政部 國防部 教育部 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訂定緊急動員機制, 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 集合方式 集合地點 任務分配 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等, 做好各項防汛整備措施, 模擬各種狀況並定期實施演練 二 各級政府應建立水災防救資料庫 通報系統及救災資源資料庫, 以供水災應變及資源調度與應用 ; 另經濟部及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建立相關救援人力與機具等救災資源調度機制, 包括應充分整備調查並建檔掌握 ( 如 : 抽水機組數 易淹水區抽水機預佈地點調查 ) 預先完備調度規劃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等 ( 含出動人力 機具數量 帶隊官姓名 電話等資訊 ) 三 地方政府對水災潛勢區及常嚴重淹水高危險地區應擬訂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 並事先訂定警戒避難準則及作業程序, 經濟部必要時應主動指導及協助地方政府研擬相關內容 保全計畫內容如附件四, 避難疏散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五 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應定期更 21

28 新保全計畫內容, 並督導鄉 鎮 市 區公所落實執行, 並於每年汛期 (4 月 30 日 ) 前將該計畫函報經濟部備查 四 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應建置及整合搜救組織以支援人命搜救 五 經濟部 內政部 國防部 教育部 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加強災害應變中心 ( 或緊急應變小組 ) 設施 設備之充實及耐水災之措施 ; 且應考慮食物 飲用水等供給困難時之調度機制, 並應確保停電時也能繼續正常運作 六 內政部 交通部 國防部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應維護直昇機臨時起降場之安全, 以利進行支援 七 各級政府應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保持聯繫, 主動提供應變需求 支援事項納入各級動員會報研訂之動員準備計畫, 辦理災害防救 應變及召集事項之準備 第三節災情蒐集 通報與分析應用之整備一 災情蒐集 通報體制之建立 ( 一 ) 交通部應充實監測與預報颱風 豪雨 大雨等災害性天氣所需之設備與通報設施 ; 經濟部及地方政府應充實監測河川水位 水庫水位 淹水等水文資料所需之設備與水情預報 通報設施, 並充實坡地崩塌災害即 22

29 時監測所需設備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充實土石流災害即時監測與警戒所需設施 ( 二 ) 經濟部 內政部 國防部 教育部 交通部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建立水災災害傳遞災害預報與警報資訊之機制 ( 三 )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建立多元化災情通報管道, 建立各機關間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體制, 與標準化之防災資訊平台, 並確立相互間之責任與分工 ( 四 ) 經濟部 內政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建立淹水災情查報通報機制,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並應主動查報及通報各類淹水災情 ( 含都市淹水 農田淹水 ) 於業務權責機關, 同時經濟部應建立彙整各類淹水災情通報機制 ( 五 )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建立災害現場蒐集通報機制, 視需要整備飛機 直昇機 遠距攝影及衛星影像系統等之運用 ( 六 ) 各級政府應視需要規劃衛星通訊 資訊網路 無線通訊等設施之運用, 以蒐集來自民間企業 傳播媒體及民眾等多方面之災情 二 通訊設施之確保 ( 一 )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為確保災害時通訊之暢通, 應視需要規劃通訊系統停電 損壞替代方案 通訊線 23

30 路數位化 多元化 CATV 電纜地下化 有線 無線 衛星傳輸對策 ( 二 ) 各級政府應定期辦理通訊設施檢查 測試 操作訓練, 並模擬斷訊或大量使用時之應變作為 ( 三 ) 各級政府應建構防災通訊網路, 以確保將災害現場的資料傳達給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 小組 ) 及防災有關機關 ( 四 ) 各級政府應視需要規劃民眾行動電話 無線電系統, 於災害發生時之運作模式及確保不斷訊之設施 三 災情分析應用各級政府平時應蒐集 分析防災有關資訊, 建置災害防救資訊系統, 並透過網路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 供民眾參考查閱 第四節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之整備一 內政部 國防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地方政府平時應整備各種災害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所需之裝備 器材及資源 二 行政院衛生署及地方政府應整備災時的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訂定救護指揮與醫療機構及各醫療機構間之通報程序, 規範處理大量傷患時醫護人員之任務分工, 定期實施演練, 並應督導各級衛生單位加強防疫消毒藥品 器材 設備之儲備整備 三 內政部 行政院衛生署及地方政府應整備災時緊急搜救體系, 訂定搜救指揮系統間之通報程序及任務分工, 並定期實施演練 24

31 第五節緊急運送之整備一 地方政府應協同有關機關建立緊急運送網路, 規劃運送設施 ( 道路 港灣 機場等 ) 運送據點( 車站 市場等 ) 運送工具 ( 火車 汽車 飛機及船舶等 ), 並研定替代方案, 且應考量運送系統之安全性 二 內政部 國防部 交通部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地方政府應規劃直昇機臨時起降場供緊急運送使用, 公告周知, 並指定直昇機臨時基地供大規模災害時直昇機集結據點 三 交通部及地方政府應強化交通號誌 資訊看板等道路設施於災害中之安全, 並規劃災時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四 交通部 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整備災害發生後進行道路 港口障礙物移除及緊急修復所需人員 器材 設備, 並與相關業者訂定支援協定 五 交通部及地方政府與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事先與運輸業者訂定協議, 以便順利緊急運送 六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整備海上緊急傷患運送措施 第六節避難收容之整備一 地方政府應考量災害種類 災害規模 人口分布 地形狀況, 事先劃設避難路線及適當地點作為災民緊急避難場所, 宣導民眾周知, 並定期動員居民進行防災演練, 對老人 外國人 嬰幼兒 孕婦 產婦及身心障礙者等災害避難弱勢族群應優先協助 二 地方政府應在避難場所或其附近設置儲水槽 臨時廁所及傳達資訊與聯絡之電信通訊設施與電視 收音機等媒 25

32 體播放工具 ; 並規劃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 炊事用具之儲備及整備老人 身心障礙者 嬰幼兒 孕婦等人士之避難所需設備 三 地方政府應定期檢查避難處所之設施及儲備之物資, 並訂定有關避難場所使用管理須知, 宣導民眾周知 四 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應依據土地使用分區 地形圖 交通路線 人口 歷年災情等資料, 調查評估可供搭建臨時收容所之用地, 並掌握搭建所需物資及調度供應機制 五 教育部應配合提供臨時收容所之規劃與整備 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 颱風季節期間暫置大陸船員漁船進港避風規定, 加強大陸漁工管理, 地方政府應訂定大陸漁工至陸上臨時收容所安置計畫 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協助執行大陸船員進港避風事宜, 並加強巡邏管轄區域內安置場所周邊, 以防制非法入出境 八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導並協助山地原住民地區相關生活安置事宜 第七節食物 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 供應之整備一 地方政府平時應掌握地區人口狀況 交通路線 相關民生物資供應業者等資料, 推估大規模水災時, 所需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與生活必需品之種類 數量, 並訂定調度與供應計畫 ; 計畫中應考慮儲備地點適當性 儲備方式完善性 儲備建築物安全性等因素 二 各級政府平時應整備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 生活必需品及電信通訊設施之儲備與調度事宜 三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導並協助山地原住民地區相 26

33 關民生物資儲備 供應 四 地方政府應參照內政部訂定之 直轄市 ( 縣 ) 市危險區域 ( 村里 部落 ) 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 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機制 第八節設施 設備緊急復原之整備一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推估所管設施 設備與維生管線之可能災損, 事先整備緊急復原及供應之措施, 並與相關業者訂定支援協定 二 防洪排水有關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 應確保水庫 抽水站 水閘門 河川 水位計及各種影像傳遞系統等設施之正常操作, 訂定操作作業手冊, 並加強相關專業人才之培育 ; 此外應有緊急調度或儲備有關裝備之措施 三 交通部應督導相關機關對於較易受損之交通運輸系統, 整備防止災害發生之預防措施 四 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有關營建工程機具之運用整備 五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督導各電信業者辦理受損電信設備線路之修復備援事項 第九節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之整備一 各級政府應對受災民眾傳達災害處理過程, 並建置及強化資訊傳遞設施, 提供民眾完整之資訊 二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強化並維護其資訊傳播系統及通訊設施 設備, 以便迅速傳達相關災情的資訊, 並對受災民眾提供生活資訊 並應考量外國人 身心障礙者及災害時易成孤立區域之受災者或都市中因無法返家而難以獲取訊息之受災者之災情傳達方式 27

34 三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事先規劃因應民眾需求之防災諮詢服務 第十節二次災害防止之整備一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充實與維護必要的裝備 器材及災害監測器具, 以防止二次災害之發生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導地方政府環保局加強廢棄物清理 環境消毒 飲用水水質抽驗之整備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 並建立動植物疫病蟲害疫情監測通報體系及規範疫病蟲害處理 第十一節國際支援受理之整備內政部及外交部應訂定受理國際支援相關作業規範, 並對國際支援組織預作調查建檔 第十二節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演習 訓練一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密切聯繫, 實施大規模水災之模擬演習 訓練, 強化應變處置能力, 並於演練後檢討評估, 供作災害防救之參考 二 各級政府應視需要規劃跨縣市災害緊急應變對策之訓練 三 地方政府應與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國軍 災害防救團體 ( 志願組織 ) 及企業等密切聯繫, 並實施演練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密切聯繫, 實施大規模風災 水災之模擬演習 訓練, 強化應變處置能力, 並於演練後檢討評估, 供作災害防救之參考 第十三節災後復原重建之整備一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事先整備各種資 28

35 料的整理與保全 ( 地籍 建築物 權利關係 設施 地下埋設物 不動產登記 各種金融等資料與測量圖面 資訊圖面等資料之保存及其備援系統 ), 以順利推動復原重建 二 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應事先整備所管重要設施之建築圖 基地 地盤等有關資料, 並複製另存, 以利災後復原 第十四節罹難者遺體處理之整備一 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罹難者遺體放置所需冰櫃等調度事項之整備 二 交通部應掌握冷凍貨櫃之調度等相關資訊 第四章民眾防災教育訓練及宣導第一節防災意識之提昇各級政府應蒐集與水災之相關資訊, 及以往發生災害事例, 研擬災害防救對策, 依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與季節發生狀況, 訂定各種災害防救教育宣導 訓練及實施計畫 ; 並定期檢討, 以強化民眾防災素養, 建立自保自救及救人之基本防災理念 第二節防災知識之推廣一 各級政府應進行水災潛勢 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 教育民眾儲備緊急民生用品及攜帶品, 並教導災時應採取的緊急應變及避難行動等防災知識 二 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應推動各級學校從事防災知識教育 第三節防災訓練之實施一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透過防災週等活動, 實施防災訓練 29

36 二 地方政府應事先模擬水災發生之狀況與災害應變措施, 定期與相關機關所屬人員 居民 團體 公司 廠場等共同參與訓練及演習 對老人 外國人 嬰幼兒 孕婦 產婦及身心障礙者等, 應規劃實施特殊防災訓練 第四節企業防災之推動企業應建立分擔社會責任之觀念, 積極實施防災訓練, 並參與協助地區防災演練 ; 各級政府應採取優良企業表揚等措施, 以促進企業防災 第五節社區自主防災之推動社區應以自救人救之考量, 積極實施防災意識提升 防災組織建立 防災訓練演練等 ; 各級政府應協助社區自主防災之推動 第五章水災災害防救對策之研究第一節水災之防治對策一 經濟部 內政部 交通部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從防災觀點推動水災有關科技之研究, 同時應與相關研究機構相互合作, 以有效應用研究成果 二 經濟部 內政部 交通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充實相關研究機構各種試驗研究設施, 並考量全球氣候變遷對水災防救可能之衝擊及影響, 結合大學 研究機構及其他專業團體推動相關評估及調整策略研究 三 經濟部 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應依權責規劃研究治理區域排水 市區排水之方法, 並整體考量排水與都市計畫相互之影響及配合措施 30

37 第二節水災之科技研發一 交通部應充實颱風 豪雨 大雨等災害性天氣監測 預報與研究設施, 以提昇颱風 豪雨 大雨之監測與定量降雨預報能力 ; 經濟部應充實有關水文 水情監測及傳訊設施, 以提昇洪水預報 淹水預警及水利設施防災能力, 並應設置坡地崩塌災害即時監測設備, 以建立坡地崩塌災害預警能力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增設土石流災害即時監測設備, 以增加土石流災害警戒能力 二 經濟部應整合交通部 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與大學 研究機構及其他專業團體的水災相關監測資訊, 建立及擴大資訊共享平台, 以累積災害防救知識 第三節災例之蒐集 分析各級政府應依以往之水災災例與所蒐集相關情資, 進行致災原因分析, 檢討現行措施 第三編災害緊急應變第一章災前應變第一節水災之預報及警報發布 傳遞一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依據災害性天氣監測資料, 預測即將有颱風侵襲或豪雨 大雨發生時, 應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及網路, 將颱風未來路徑 豪雨 大雨及可能發生災害之地區等警報資訊周知民眾, 並分別通報中央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使該等機關能依既定災害防救計畫確實作好防範準備 二 經濟部依據洪水監測資訊, 發布洪水預警警報, 並分別通報中央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相關機 31

38 關, 以利及早因應水災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土石流災害即時監測資訊, 發布土石流災害警戒區, 並分別通報中央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以利及早因應 第二節居民避難引導一 地方政府依氣象預報 洪水預報及土石流災害警戒區等警訊, 對可能產生水災 土石流及坡地崩塌災害地區實施警戒措施 ; 至研判可能發生危害時, 應對居民進行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必要時動用直昇機 船舶等交通工具配合運送 二 有災害發生之虞時, 地方政府應視需要開設避難收容場所, 並告知民眾 三 在可能發生災害地區, 地方政府對老人 外國人 嬰幼兒 孕婦 產婦及身心障礙等災害避難弱勢族群, 應提早實施避難勸告 第三節災害防範措施預測可能發生水災害時, 河川排水 水庫 水閘門及抽水站等管理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蓄水及排洪設施調節洩洪時, 應事先通知有關機關, 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而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應採取之防範措施說明如下 : 一 中央部會之防範措施 ( 一 ) 經濟部應監控所屬主管河川水位 水庫水位及潮汐變化, 利用河川警戒水位或洪水預警報系統, 及時通報地方政府執行必要的疏散避難, 另水庫管理單位進行水庫調節性洩洪時, 應依防洪運轉相關規定, 掌握洩 32

39 洪時機及落實下游相關單位之通報及預警工作 ( 二 ) 經濟部應完成移動式抽水機整備及預劃, 以支援地方政府可能淹水區域 ( 三 ) 經濟部應對所屬主管河川依 河川管理辦法 辦理管理工作, 確保河川正常運作 ( 四 ) 內政部 ( 消防署 ): 通報各縣市消防機關加強救災準備, 隨時機動救災 ( 五 ) 內政部 ( 社會司 ): 聯繫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據颱風 豪雨水災可能影響區域, 預先做好災民收容暨救災物資之準備措施 ( 六 ) 內政部 ( 警政署 ): 通報各相關警察單位, 加強災害防救應變準備及停止核發入山證, 並掌握已進入山地管制區之登山團體行蹤 ( 七 ) 內政部 ( 營建署 ): 通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 各都會公園管理站 各區工程處, 執行防颱準備 ( 八 ) 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有關市區排水 雨水下水道設施之正常運作 ( 九 ) 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對於具有危險潛勢區域, 執行勸導或指示驅離 ( 十 ) 教育部應督導各級學校掌握學生登山團體狀況, 勸導或指示進行撤離或避難措施 ( 十一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督導科學工業園區災害緊急應變準備事項 ( 十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降雨量變化, 劃定土石流危險區域, 提供分析研判組彙整辦理相關事宜 33

40 ( 十三 ) 行政院新聞局應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報導水災防救措施及各級政府水災災害應變作為 二 地方政府之防範措施地方政府在颱風 豪雨來臨前, 應加強水災防救準備如下 : ( 一 ) 透過傳播媒體報導災害動態, 指導民眾儲存飲水 食物 準備照明設備, 並公佈各級防救機構電話號碼, 以利民眾請求協助救援 ( 二 ) 依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 通知可能淹水受災地區民眾疏散至預定之避難收容場所 ( 三 ) 加強巡邏防範竊盜與不法分子乘機活動 ( 四 ) 督促商店 住戶, 對有淹水危險設施作必要安全處置 ( 五 ) 督導河川船戶, 將船隻移至安全地區 ; 並將救災配備器材與通信運輸工具, 分發配置於鄉 鎮 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待命救災 ( 六 ) 開設可能受災地區災民收容所準備收容災民, 並通知鄉 鎮 市 區災害應變中心 ( 七 ) 救災口糧預送至各有關收容所, 以備救濟 ( 八 ) 抽水站作業 堤防警戒搶修 水位觀察 水門管理人員應到達工作崗位待命及加強移動式抽水機整備工作 ( 九 ) 通知急救責任醫院加強醫護整備, 儲備器材藥品, 待命救護傷病災民 ( 十 ) 應加強排除溝渠 閘門之阻塞物 ( 十一 ) 警察局及鄉 鎮 市 區公所派員協助關閉水門, 34

41 勸導民眾遷離並防範不法分子破壞或阻擾情事 ( 十二 ) 視需要依據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應執行事項 劃定一定區域範圍, 進行災害預防措施 第二章災情蒐集 通報及通訊之確保第一節災情之蒐集 通報一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於災害發生初期, 應多方面蒐集災害現場災害狀況 維生管線受損情形 醫療機構就醫人數情況等相關資訊 二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在發生大規模水災時, 視需要動用飛機 直昇機蒐集災情, 並運用影像資訊等方式掌握災害境況 三 經濟部應利用相關災害評估及監測系統, 快速分析評估災害規模 四 地方政府應在災害發生初期即時透過消防 警察 民政等系統進行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工作, 並通報上級機關 五 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規定通報流程 通報時機 災害通報表等, 俾將緊急應變辦理情形與災害應變中心設置運作狀況, 分別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上級有關機關 第二節通訊之確保一 各級政府在有災害發生之虞時, 應對通訊設施進行功能確認, 設施故障時立即派員修復, 以維通訊良好運作 二 各級政府在災害發生時, 得採取有效通訊管制措施, 並妥善分配有限之通訊資源 35

42 第三節災害通報體系之執行一 經濟部 內政部 交通部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國防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利用平時建立水災之防災編組名冊包括聯絡人員 聯絡電話保持傳達有效之災情通報 水災通報體系如附件六 二 地方政府之災情取得應依照內政部訂定 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 進行災情蒐集向上通報 ; 當依據颱風 豪雨預 ( 警 ) 報 洪水預報 土石流預警報系統等資訊, 研判災害有可能發生時, 可以透過緊急聯絡人通報系統, 通知該地之住戶緊急疏散 有災害發生時亦可透過該通報系統, 掌握人員傷亡人數及災害狀況, 以提供救災人員正確災情, 加速救災時效 第三章緊急應變體制第一節緊急應變小組之開設一 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時, 經濟部水利署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若經研判雨量有持續加劇趨勢及可能有零星災情發生, 應變機制提升至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層級, 持續進行應變作業及支援縣市政府, 並嚴密監視水情及災情, 備妥隨時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準備 另颱風警報發布時, 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亦同時配合成立 運作機制如附件七 二 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於豪雨特報時, 應適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執行相關應變事宜 36

43 第二節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一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分級開設 ( 一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平日作業 1. 平日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結合內政部消防署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行政院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人員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 2. 於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 經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 必要時立即通知相關機關 ( 團體 ) 派員運作, 召開工作會報提示相關防救災應變整備重點事項後, 由各機關 ( 團體 ) 自行積極推動執行或持續運作, 展開相關應變作業 ( 二 ) 因應瞬間豪雨災害之應變機制 ( 未達二級開設 ) 1. 單一縣市累積雨量達 200 毫米以上, 經經濟部研判尚無成立二級開設必要時 : (1) 除維持三級開設運作外, 視需要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通報經濟部水利署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內政部營建署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等相關部會先行進駐參與應變工作, 並由經濟部副首長擔任指揮官 (2) 雖經經濟部研判尚無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必要, 經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研判須提升應變層級時, 得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請示執行長, 建議適時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變層級, 辦理後續相關應變事宜 2. 兩個以上縣市單日累積雨量皆達 200 毫米以上, 經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研判須提升應變層級時, 得由行政院 37

44 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請示執行長, 建議適時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變層級 ( 三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 1. 開設時機 : 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200 毫米以上, 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 國防部 教育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等機關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四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1. 開設時機 : 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 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 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颱風警報後, 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 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 國防部 教育部 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等機關 ( 團體 ) 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程序 ( 一 ) 經濟部依據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規定, 研 38

45 判豪雨狀況, 由經濟部長以書面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 並提出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 經會報召集人決定後, 經濟部即通知相關機關 ( 團體 ) 進駐作業 ( 二 ) 中心置指揮官一人, 由會報召集人指定之, 綜理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 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 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相關之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 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 由指揮官指定之, 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依中心實際運作, 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得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協助協調整合災害應變事宜 ( 三 ) 經濟部通知相關機關 ( 團體 ) 進駐後, 進駐機關 ( 團體 ) 應於所定開設時機 1 小時內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組織架構圖, 如附件八 三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編組成員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 熟稔救災資源分配 調度, 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 參事 司 ( 處 ) 長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出席本中心各級開設之工作會報, 統籌處理各該部會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 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本中心執行各項緊急災害應變事宜 四 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佈豪雨報後, 直轄市 縣 ( 市 ) 39

46 及鄉 ( 鎮 市 ) 應視需要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或地區災害應變中心 第三節跨縣市之支援地方政府應視災害規模, 必要時依事先訂定之相互支援協定, 請求鄰近地方政府支援 第四節災害現場協調人員之派遣經濟部應視災害規模, 主動或依請求派遣協調人員至災區現場, 以掌握災害狀況, 實施適當之緊急應變措施 ; 必要時, 得在災害現場或附近設置前進指揮所 第五節重大災情及應變措施之報告經濟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隨時將所蒐集的重大災情資料及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情形報告行政院院長 第六節國軍之支援一 中央權責機關及地方政府, 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需申請當地國軍支援時, 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示或依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之規範,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搶救作業 二 經濟部 內政部 國防部及地方政府應建立民間災害防救團體 社區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後備軍人組織及民防團隊等資料庫及聯繫協助機制 第七節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動員各級政府於地區發生重大災害, 情況嚴重緊急時, 得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動員人力 物力進行救災 第四章災害緊急應變第一節避難收容 40

47 一 災民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災害發生時, 地方政府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 實施當地居民之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並提供避難場所 避難路線 危險處所 災害概況及其他有利避難之資訊 二 避難場所 ( 一 ) 地方政府於災害發生時, 應視需要開設避難場所, 並宣導民眾周知 ; 必要時得增設避難場所 ( 二 ) 地方政府應妥善管理避難場所, 規劃避難場所資訊的傳達 食物及飲用水的供應 分配 環境清掃等事項, 並謀求災民 當地居民或社區志工等之協助 ; 必要時得請求鄰近地方政府之支援 ( 三 ) 地方政府應隨時掌握各避難場所有關避難者身心狀態之相關資訊, 並維護避難場所良好的生活環境與秩序 三 臨時收容所 ( 一 ) 地方政府認為必要設置臨時收容所時, 應立即與相關機關 ( 單位 ) 協商後設置之, 設置時應避免發生二次災害並協助災民遷入 ( 二 ) 地方政府設置臨時收容所所需設備 器材不足而需調度時, 得透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直接對臨時收容所設備 器材所有之單位, 請求調度 供應 ( 三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接獲請求時, 應指示相關機關進行設備 器材之調度 接獲指示之相關機關, 應採取適當之措施或協調相關團體 業者供應所需的設備 器材, 並通報地方政府 四 跨縣市避難收容 41

48 ( 一 ) 地方政府依災情資料 災民避難及收容情況研判, 有必要辦理受災區外之跨縣市避難收容時, 得透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直接對避難收容有關之機關 ( 內政部 國防部 交通部 經濟部 教育部 農委會及相關縣市等 ) 請求支援 ( 二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避難收容有關機關 ( 構 ) 及地方政府接獲請求時, 應從廣域觀點實施跨縣市避難收容活動 五 特定族群照護 ( 一 ) 地方政府應主動關心及協助避難場所與臨時收容所之老人 外國人 嬰幼兒 孕婦 產婦及身心障礙者等災害避難弱勢族群之生活環境及健康照護, 辦理臨時收容所內之優先遷入及設置老年或身心障礙者臨時收容所 對無助老人或幼童應安置於安養或育幼等社會福利機構 ( 二 ) 地方政府對受災區之學生應立即安排至附近其他學校或設置臨時教室就學, 或直接在家施教, 並進行心理輔導以安撫學童心靈 第二節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一 搜救地方政府應辦理水災受困民眾之搜救, 遇能力不足或有必要時, 依據 內政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及依據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向所在地後備指揮部申請國軍支援 ; 或向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提出救援申請, 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協調指揮內政部 國防部 42

49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公共工程委員會派遣人力機具支援 ( 一 ) 內政部 ( 警政署 消防署 ) 應督導地方政府警察 消防機關動員義消 民間救難志工團體相關人員 裝備 器材實施人命搶 ( 搜 ) 救 救助及風災搶救工作 ( 二 )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應視災害規模, 主動或依請求進行統合協調, 以確保有關搜救及緊急救護之有效實施 ( 三 ) 各級政府搜救行動所需之裝備 器材, 原則上由負責該行動之機關攜帶前往, 必要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徵調民間之人員及徵用民間搜救裝備, 以利搜救行動 ( 四 ) 內政部 ( 空中勤務總隊 ) 應支援直昇機執行傷患後送及運送救災人員等工作 ( 五 ) 國防部應督導國軍部隊待命執行水災災害搶救及人命搜救工作 二 緊急醫療救護 ( 一 ) 地方政府應啟動緊急醫療系統, 通知轄區醫療機構待命收治傷患 ( 二 ) 行政院衛生署應督導災區內之公立醫療機構應對其建築物及醫療設備實施緊急修復 ; 必要時得要求相關業者協助 ( 三 ) 受災區之地方政府得視災情, 統合協調災區醫療作業 ( 四 ) 行政院衛生署及災區以外的地方政府, 應確實掌握編組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必要時得要求醫療機構派遣 43

50 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協助 ( 五 ) 國軍應編組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依申請派遣入災區協助救護工作 ( 六 ) 行政院衛生署及地方政府應統合協調災區及鄰近地方政府支援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並設置醫療救護站 ( 七 ) 地方政府必要時得請求行政院衛生署協調未受災地方政府之衛生局派遣醫療機構, 協助運送傷病患至醫療院所就醫, 並視需要請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助聯繫 ( 八 ) 地方政府啟動緊急醫療系統, 應立即進行傷患醫療救護與線上通報作業 ( 九 ) 內政部 ( 社會司 ) 應督導地方政府辦理重傷者救助事宜 ( 十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導並協助山地原住民地區居民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第三節緊急運送一 緊急運送之原則 ( 一 ) 緊急運送應考量災害情形 緊急程度 重要性等因素, 實施局部或區域性交通管制措施, 並緊急修復毀損之交通設施, 以利緊急運送 ( 二 ) 運送對象之設定 1. 第一階段 (1) 從事搜救 醫療救護等人命救助所需之人員 物資 (2) 消防搶救活動等防止災害擴大所需的人員 物資 (3) 各災害防救機關緊急應變人員, 電信 電力 瓦斯 自來水 油料等設施確保所需人員及初期應變措施必 44

51 要的人員 物資 (4) 後送傷患及必須進行緊急疏散之民眾 (5) 緊急運送所需設施 運送據點的緊急修復及交通管制所需人員 物資 2. 第二階段 (1) 持續上述第一階段 (2) 食物 飲用水等必要之民生物資 3. 第三階段 (1) 持續上述第二階段 (2) 災後復原所需人員 物資 (3) 生活必需品 ( 三 ) 運送時應注意事項 1. 維護人命安全 2. 防止災害擴大 3. 不妨礙災害應變作為之進行 二 交通運輸暢通之確保 ( 一 ) 道路交通之管制 1. 內政部 ( 警政署 ) 及交通部應督導地方政府警察機關及交通機關蒐集來自災害現場之交通路況與有關災害資訊外, 並運用各種交通監視或攝影設備, 迅速掌握道路及交通狀況 2. 為確保緊急運送, 地方政府警察機關得採取交通管制, 禁止一般車輛通行 ; 並得在相鄰縣市警察機關或義交的協助下, 實施全面性之交通管制 3. 地方政府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時, 應使民眾周知 45

52 4. 為確保緊急運送, 地方政府警察機關得採取拖吊阻礙車輛或利用警車引導等措施 ( 二 ) 道路之緊急修復 1.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於水災發生時, 應掌握所管道路毀損狀況, 移除道路障礙物, 並對緊急運送路線優先實施緊急修復或劃設替代道路 2. 地方政府 警察機關及國軍得依災情採取必要措施, 協助道路障礙物之移除 ( 三 ) 航空管制交通部應依所蒐集之相關資訊研判是否進行航空管制, 例如讓從事災情資訊蒐集 緊急運送等災害應變措施的航空器優先飛行及降落, 或限制一般飛機的運航及降落等 ( 四 ) 鐵路 高鐵 捷運交通暢通之確保 1. 交通部及地方政府應隨時掌握鐵路 高鐵 捷運交通受損情況, 進行緊急修復 2. 各交通事業管理機關應即時掌握災害境況, 實施通報 初期應變 避難引導及消防救災活動, 並進行緊急修復 三 緊急運送與燃料供應之確保 ( 一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統合協調及指揮調度運輸工具, 實施緊急運送 ( 二 ) 交通部應主動協調空運業者 道路運輸業者 海運業者及鐵路 高鐵 捷運相關單位協助緊急運送 ( 三 ) 國防部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或受災地方政府之申請, 依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規範, 指派 46

53 國軍支援實施緊急運送事宜 ( 四 ) 地方政府應視需要自行辦理緊急運送, 並得請求交通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助實施緊急運送 ( 五 ) 經濟部及實施緊急運送之有關機關, 應協調燃料供應事業與運輸業協助災時燃料儲備與供應事宜 第四節食物 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 供應一 調度 供應之協調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視災害規模依權責辦理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 供應之整體協調事宜 二 調度 供應之支援地方政府及中央有關部會於供應物資不足, 需要調度時, 得請求相關機關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調度 三 民間業者之協助中央或地方政府應視需要, 協調或徵用民間業者協助食物 飲用水 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 第五節社區之緊急應變地方政府在災害發生時, 應透過預先建立的社區組織系統與防救災計畫, 進行社區內之搶救 醫療或食物飲水的確保, 及各項緊急應變與救災工作 第五章緊急應變後續處置第一節二次災害之防止一 排水措施經濟部 內政部 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水災造成淹水時, 應立即採取排水措施 ; 對受損之防洪及排水設施, 亦應進行緊急疏通及修復, 並視災情應實施災民撤離避 47

54 難措施, 以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二 坡地災害防範措施各級政府為防止 減輕水災引起之坡地災害, 在水災發生時, 應調派專業技術人員前往坡地災害危險區檢測 勘查, 判斷有危害之虞時, 應立即通報各級災害防救行政機關及當地居民 ; 各相關機關接獲通知後, 應採取適當之警戒避難措施 三 其他災害防範措施各級政府對於橋樑沖毀 地層下陷 建物傾斜或倒塌等其他災害, 應調派專業技術人員前往檢測 勘查, 並立即通報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處理 第二節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一 災情之傳達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 ( 構 ) 應掌握災民之需求, 藉傳播媒體之協助, 將氣象狀況 災區受損 傷亡 災害擴大 維生管線 公共設施 交通設施等受損與修復情形 與政府有關機關所採對策等資訊, 隨時傳達予民眾 二 災情之諮詢中央各權責部會及地方政府為提供民眾有關災情之諮詢, 得設置專用對外窗口及諮詢專線 第三節公共衛生與醫療服務 消毒防疫及罹難者遺體處理一 公共衛生與醫療服務 ( 一 ) 行政院衛生署應隨時掌握藥品醫材需求, 確保藥品醫材之供應 ( 二 ) 地方政府為避免避難場所或臨時收容所之受災者因生 48

55 活驟變而影響身心健康, 應經常保持避難場所良好的衛生狀態 充分掌握受災者之健康狀況, 並考量醫療救護站之設置 ( 三 ) 地方政府應規劃調派所屬衛生所 ( 室 ) 或急救責任醫院醫護人員提供災區巡迴醫療服務, 並執行災區公共衛生活動 ( 四 ) 地方政府為確保避難場所的生活環境, 應設置臨時廁所, 並就排泄物及垃圾之處理等採取必要措施, 以保持災區衛生整潔 二 消毒防疫 ( 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導直轄市 縣 ( 市 ) 環保局在水災過後加強廢棄物清理 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 二 ) 地方政府為確保避難收容場所之生活環境, 應設置臨時廁所, 並就排泄物及垃圾之處理等採取必要措施, 以保持災區衛生整潔, 必要時得請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支援 ( 三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注意原住民地區環境清潔衛生及反應疫情發生 ( 四 ) 地方政府應指導及協助民眾作好災後防疫工作, 注意飲食衛生及居家環境消毒工作, 必要時得請求行政院衛生署 協調其他地方政府派遣防疫人員及供應防疫藥品或申請國軍協助 ( 五 ) 行政院衛生署應監控災區傳染病疫情發生, 遇可疑病例, 即刻進行疫情調查及防治並採集檢體化驗 49

56 ( 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監控並適時防治 處理動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 三 罹難者遺體處理地方政府應即時協調地方檢察機關儘速進行罹難者遺體相驗工作, 並妥適處理遺物, 實施棺木 冰櫃之調度及遺體安全搬送與衛生維護, 且蒐集殯葬及遺體存放相關資訊, 以便妥善處理 ; 必要時得請求鄰近地方政府協助 第四節社會秩序之維持及物價之安定一 社會秩序之維持 ( 一 ) 地區警察機關應在災區及其周邊地區加強巡邏 聯防 警戒及維持社會治安的措施, 並得由義警 民防及社區巡守隊等協助執行 ( 二 ) 國防部應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地方政府執行災區治安維護工作 二 物價之安定 ( 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應平衡蔬菜 水果及農產品供需狀況並穩定價格 ( 二 ) 經濟部 內政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地方政府依法密切注意市況, 防止民生必需品之物價哄抬上漲或藉機囤積居奇現象之發生, 如涉及不法, 並依法嚴懲 第五節設施 設備之緊急修復一 內政部 ( 營建署 ) 應提供工程技術協助地方政府辦理下水道設施災害之搶險 搶修事宜 二 交通部應督導相關機關隨時注意公路 鐵路 橋樑 航 50

57 空 海運等交通運輸系統使用 損害情形, 損害部分, 並儘速執行緊急搶修工作 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督導各電信業者全力進行受損電信設備線路之修復 四 經濟部應督導公民營事業對於公用氣體與油料 自來水管線及輸電線路等之搶修及協調相關供應事項 五 經濟部應督導相關單位即時對潰決堤防進行搶修搶險工作 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協助農 林 漁 牧業及農田水利單位進行災害緊急應變工作 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依災害情況及損害規模, 督導各公共工程主管機關進行搶修 搶險有關事宜 八 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 得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搶修 第六節支援協助之受理一 志工協助體制之建立經濟部 內政部 國防部及地方政府平時應掌握災害防救團體 ( 志願組織 ) 後備軍人組織及民防團隊等, 建立聯繫管道及受理志工團體協助之體制 二 民眾 企業之物資援助受災地方政府對民眾 企業之物資援助, 應考量各災區災民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 數量與指定送達地區 集中地點, 透過傳播媒體向民眾傳達 三 國際救災支援經濟部 內政部及外交部應考量支援種類 規模 預定到 51

58 達時間及地點等事項, 規劃國際救災支援之受理事宜 四 捐助之處理內政部 ( 社會司 ) 外交部及地方政府接受國內外各機關 團體 企業與個人等金錢捐助時, 應尊重捐助者意見, 專款專用, 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 不得挪為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 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第四編災後復原重建第一章災區復原重建基本方向第一節復原重建計畫之訂定一 地方政府應考量地區特性 災區受損情形 有關公共設施所屬機關的權責與居民之願景等因素, 儘速檢討以迅速恢復原狀為目標 ; 同時以謀求更耐水災城鄉建設之中長期計畫性重建為方向, 訂定復原重建計畫 二 災害復原重建計畫之訂定應包含下列內容 : ( 一 ) 緣起 : 敘明災害時間 地點及成因 ( 二 ) 災害內容 : 敘明災害範圍 受損構造物等種類及數量, 並應檢附災害相片 ( 三 ) 勘查過程 : 敘明初勘 複勘之過程, 並應檢附初 ( 複 ) 勘紀錄表 該初 ( 複 ) 勘紀錄表內容應包含各災害工程之地點 工程名稱 受災概況 擬辦理復建工程內容及數量, 初 ( 複 ) 估復建經費等 ( 四 ) 復建構想 : 應就每件災害工程之成因予以檢討後, 研擬適當之復建工法, 並估列所需經費 因此, 內容應包含個案工程災害原因檢討, 原設計工法之平面布置圖 標準斷面圖, 復建工程之平面布置圖 標準斷面圖及復建 52

59 經費估算等 ( 五 ) 計畫經費 : 應敘明計畫經費及財源 中央政府各機關 地方政府, 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 ( 六 ) 實施期程 : 敘明計畫執行時程及預定進度 ( 七 ) 計畫效益 : 敘明計畫執行後之預期效益 第二節復原重建之計畫性實施一 各項災害復原重建, 應於災後儘速辦理, 並於次年汛期前 ( 五月一日前 ) 完成, 以早日恢復各項構造物應有機能, 避免次年洪汛來臨擴大災害, 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地方政府應尊重災區災民的意願, 計畫性實施災區之復原重建, 必要時得請求中央政府支援 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災害復原重建係就既有構造物重建或改建, 對部分復建工程因工法變更需增加工程用地, 仍需辦理徵收者, 應依 土地徵收條例 相關規定辦理 ; 不能依法徵收者, 可考量協議價購 ; 惟上述用地取得均應考量時間因素, 避免曠日廢時影響復建計畫之執行, 招致民怨 三 依 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四 依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之規定, 災害搶修工程係屬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 應由中央各機關 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得列入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範圍 各機關提報復建工程概估內容, 應載明災害情形 復建需求 經費估算等資料, 並不得重複提報 53

60 五 復建工程概估經費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之案件,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確定, 主辦機關據以開實質規劃設計 ; 其中在一千萬元以上者, 一律派員勘查, 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者, 視災害件數及實際需要, 派員抽查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期間,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現勘抽查之, 審查結果, 報由依 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規定成立之審議小組備查 復建工程概估經費在五千萬元以上之案件,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後, 提報審議小組交由工程會勘查後確定, 主辦機關據以展開實質設計 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規定, 協助災後公共設施復建經費審議事宜 第三節財政 金融措施之支援受災地方政府執行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災後復原及重建工作, 如需龐大費用, 行政院主計處 財政部應與地方政府協議財政 金融等相關措施之分擔及支援 第四節中央政府之協助經濟部 內政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依受災地方政府之請求, 派遣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調派裝備 器材或協助辦理其他事項 第二章緊急復原第一節毀損設施之迅速修復經濟部 內政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 54

61 境保護署及地方政府應依據事先訂定有關物資 裝備 器材之調度與供應計畫, 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徵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迅速執行及協助受災毀損設施的修復或補強工作 第二節災區之整潔一 災區防疫 ( 一 ) 行政院衛生署 地方政府應發動全民實施災後防疫消毒及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工作 ( 二 ) 行政院衛生署及地方政府應持續監控災區傳染病疫情發生, 遇可疑病例即刻採集檢體化驗, 對已發生疫情應即時採取應變措施, 並防止疫情持續擴大 ( 三 ) 行政院衛生署及地方政府應加強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及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飲用水水質抽驗 ( 四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注意山地原住民地區環境清潔衛生及反應疫情發生 ( 五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持續監控並適時防治動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 二 廢棄物清運 ( 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導直轄市 縣 ( 市 ) 環保局辦理廢棄物清理事項 ( 二 ) 地方政府應建立廢棄物 垃圾 瓦礫等處理方法, 設置臨時放置場 最終處理場所, 循序進行蒐集 搬運及處置, 以迅速恢復災區之整潔, 並避免製造環境污染 ; 另應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居民 作業人員之健康 三 災後環境污染防治 55

62 ( 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導直轄市 縣 ( 市 ) 環保局辦理災後環境消毒 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 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辦理嚴重危害污染區實施隔離及追蹤管制事項 第三節作業程序之簡化內政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為立即處理及協助災區攸關災民生活之維生管線 交通運送等設施, 應在可能範圍內設法簡化有關執行修復之作業程序 第四節緊急復原之原則內政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在執行快速修復受災設施時, 以恢復原狀為基本考量, 並從防止再度發生災害之觀點, 施以改良之修復或補強 第五節災情勘查與處理一 災情勘查 ( 一 ) 當發生大規模水災災害時,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認任為有必要勘查者, 應依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重大天然災害勘查小組設置要點 規定組成重大天然災害勘查小組, 進行災害勘查, 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召集經濟部等相關部會, 並邀集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地方政府與有關機關 ( 構 ) 團體代表等擔任委員, 針對水災災害特性 原因 規模 衝擊及應變體系運作等進行瞭解與探究, 查明災害事實 進行原因分析, 提出具體災害防救措施建議 56

63 ( 二 ) 中央各權責機關及地方政府, 應儘速辦理災情勘查彙整作業, 包括受災人員 建築物 工商業 土木水利建設及設施 教育相關設施 山坡地等其他災情, 以全面掌握災害狀況, 並在全面掌握災害狀況後擬定復原重建策略 二 災情處理 ( 一 ) 內政部 ( 消防署 ) 應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失蹤人員搜尋工作 ( 二 ) 法務部應督導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因災死亡者之相驗及身分確認工作 ( 三 ) 內政部 ( 民政司 社會司 ) 視災情需要應協調宗教團體 慈善機構協助實施災民救濟 救助事宜 ( 四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持續協助山地原住民地區民生必需品供應, 並辦理山地原住民地區居民生活安置 協助醫療救護事項 ( 五 ) 外交部應協調聯繫國際支援搜救團體支援救災搜救相關事項 ( 六 ) 國防部應負責國軍災情之彙整, 並依相關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辦理國軍災後復原工作 ( 七 ) 教育部應彙整有關災區學校災情, 並依相關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災後復原工作 ( 八 ) 經濟部應督導公民營事業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 自來水管線 輸電線路 設施之修復工作 ( 九 ) 經濟部應督導相關單位儘速清除河川行水障礙物, 確保河川正常運作 並督導相關單位儘速修復潰決堤防搶修搶險工作 57

64 ( 十 ) 交通部應督導相關機關儘速完成公路 鐵路 橋樑 航空 海運等交通運輸系統損害修復工作, 以利各機關單位進行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 十一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督導各電信業者儘速完成電信設備線路修復工作 ( 十二 ) 交通部應督導商港內阻礙船隻航行海上飄流物移除工作 ( 十三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協助海上受難船隻 人員搜救工作 ( 十四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協助監控並提供漂流浮木資訊, 通報當地政府 港口管理機關處理 ( 十五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各地區之水庫 河川 海堤 海灘 ( 岸 ) 商港及漁港等管理單位, 依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分工權責及標準作業程序, 負責各地區漂流木處理及清理等工作 ( 十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完成遭土石流侵害地區之復原工作 ( 十七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調相關機關儘速恢復原住民地區交通及通訊設備 ( 十八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農田水利設施緊急復建工程 ( 十九 ) 地方政府應依災前擬定之地區災後應變標準作業程序及對策, 解決災區發生之狀況, 如災情狀況無法掌控時, 請求中央各部會之單位協助救災 第三章計畫性復原重建 58

65 第一節重建計畫體制之建構地方政府應建構執行重建計畫之體制 ; 必要時, 中央政府亦建構重建組織體制, 以支援地方政府 第二節耐水災城鄉之營造地方政府進行重建工作時, 應以安全及舒適的城鄉環境為目標 重建對策應以耐水災為考量, 加強災害潛勢地區建築物 道路 橋樑與維生管線 通訊設施等之安全性, 並規劃公園 綠地等開放空間及防災據點 第三節城鄉再造與機能之更新地方政府重建時, 應憑藉整體性都市計畫 土地重劃與社區開發之實施, 進行城鄉再造與機能之更新 第四節重建方向之整合地方政府辦理重建時, 應與當地居民協商座談, 瞭解居民對新城鄉的展望, 進行重建方向之整合, 形成目標共識 ; 謀求居民之適當參與, 並使其瞭解計畫步驟 期程 進度等重建狀況 第五節安全衛生措施地方政府進行復原重建時, 為確保工作人員健康, 應採取妥當之安全衛生措施, 以防止職業災害 第六節 社區民眾災害復建的參與社區民眾對於社區內的受災程度 受災者的分布情況等最為清楚, 並且有既存的社區組織, 因此可以較容易的整合 提出民眾能夠形成共識的復舊重建構想或辦法 透過此類構想或辦法研擬的參與, 可誘導居民減少對政府的依賴, 也較容易落實災後的復建 59

66 第四章災民生活重建之支援第一節受災證明書之核發地方政府應在災害發生後, 必要時, 立即派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災情勘查 鑑定, 並儘速建立核發受災證明書的體制, 將受災證明書發予受災者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不足時得向中央政府有關機關請求或協調相關公會支援協助 第二節生活必需資金之核發一 地方政府應對受災區居民受災情形逐一清查登錄, 依相關法令規定發予災害慰問金 生活補助金等各種生活必需資金, 藉以支援災民生活重建 二 內政部 ( 社會司 ) 應督導地方政府依據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規定, 儘速辦理災害救助有關事項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針對農 林 漁 牧業者辦理災後各項救助金發放, 並於發放條件確定後儘速完成發放作業 第三節稅捐之減免或緩徵一 財政部應於災害發生後, 督導受災地區之稅捐稽徵機關, 依稅法規定辦理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事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災害保險理賠協助事項 二 受災地區之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災害發生後, 依稅法規定辦理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事宜 第四節災民負擔之減輕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衛生署及地方政府得協調保險業者 中央健康保險局對災區採取保險費之延 60

67 期繳納 優惠及全民健康保險就醫優惠等措施, 以減輕受災民眾之負擔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對受災之失業勞動者, 得採取津貼補助方式予以雇用, 暨辦理求職求才就業媒合之促進就業等措施 第五節災民之低利貸款一 金融機構對災區民眾重建資金, 給予之低利貸款, 有關利息補貼部分由內政部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編列預算執行之 各級政府視災區受災情形, 得協調金融機構展延災民之貸款本金及利息 二 為協助受災民眾重建 ( 購 ) 或修繕因重大天然災害毀損自有住宅, 中央貸款主管機關得依據 災區民眾重建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報經行政院核定後, 將貸款條件 申請期限及作業流程等公告之 第六節居家生活之維持地方政府對於重建過程中的災民, 應藉興建臨時住宅或提供公用住宅等, 以協助災民在重建期間維持居家生活 中央相關權責部會應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災民居家生活維持等相關事項 第七節財源之籌措一 地方政府為有效推動受災區綜合性復原與重建, 應確實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本移緩濟急原則籌措財源因應 經費不足部分依行政院 各級政府災害救助 緊急搶救及復建經費處理作業要點 報請行政院協助 二 行政院主計處應協調各主計機構確實依 重大天然災害 61

68 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 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善後復原等經費核支事宜 第八節災後重建對策之宣導一 經濟部 內政部 行政院新聞局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對受災區實施之災後重建對策等相關措施, 應廣為宣導使災民周知 ; 必要時建立綜合性諮詢窗口 二 行政院新聞局應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報導水災災後復原重建相關新聞 第五章產業經濟重建第一節企業之低利融資各災害防救業務權責機關, 必要時得提供災後重建低利貸款, 依災後重建低利貸款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規定, 斟酌資金來源 受災程度及各級政府之財政狀況, 邀集相關單位協商訂定相關貸款作業簡則, 並得選定銀行經理之, 利息補貼部分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 第二節企業之貸款各級政府必要時以各種災害貸款方式, 辦理企業貸款, 以協助其週轉資金 第三節農林漁牧業之融資各級政府農政主管機關得協調金融機構, 對農林漁牧業者有關災害復建與維持經營所需資金, 提供相關融資 62

69 第五編計畫實施與管制考核第一章災害防救各階段工作重點事項一 各相關部會為有效配合執行水災災害防救工作, 應指定相關業務人員或專職人員辦理相關災害防救工作, 並配合實施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 各相關部會應配合建立水災災害防救工作之標準作業程序 災害通報表格制式化等機制, 並加強協調聯繫 三 為支援地方政府強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本業務計畫所列各相關權責機關應推動相關調查研究, 廣泛蒐集災害防救資訊, 並主動提供資訊及指導, 俾利災害防救計畫之推行 第二章管制考核一 本業務計畫所規定各項重點工作, 應由各主 ( 協 ) 辦機關積極加強推行, 貫徹實施, 並自行擬訂評估指標, 定期檢查 二 本業務計畫所規定工作項目之辦理情形與成效, 由本部選定重點項目, 會同各主 ( 協 ) 辦機關每年檢討一次, 並應將執行情形及檢討結果函送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備查, 其餘由各主 ( 協 ) 辦單位自行列管 三 各相關機關配合推行水災災害防救工作之成效, 列為辦理各該機關考評之主要參考 ; 承辦及主管人員依成績優劣予以獎懲 第三章經費本業務計畫之各項工作所需經費, 由各主 ( 協 ) 辦機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63

70 附圖 圖 1 89 年象神颱風基隆河沿岸淹水範圍圖 64

71 圖 2 90 年潭美颱風高雄市區淹水範圍圖 65

72 圖 3 90 年納莉颱風台北市中央區淹水範圍圖 66

73 圖 4 90 年納莉颱風台北地區淹水範圍圖 67

74 圖 5 93 年敏督利暨 72 水災淹水範圍圖 68

75 圖 6 94 年 0612 水災淹水範圍圖 69

76 圖 7 94 年海棠颱風淹水範圍圖 70

77 圖 8 95 年 0609 水災嘉義縣淹水範圍圖 71

78 附件 附件一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所轄河川警戒水位表 編號河川別水位站名計畫洪水位警戒水位 第一河川局第二河川局 1 蘭陽溪 牛鬥橋 蘭陽溪 蘭陽大橋 宜蘭河 中山橋 鳳山溪 新埔 上坪溪 上坪 油羅溪 內灣 頭前溪 竹林大橋 頭前溪 經國橋 南庄溪 永興 中港溪 平安橋 大湖溪 彼岸橋 後龍溪 打鹿坑 後龍溪 北勢橋 第三河川局 1 大安溪 卓蘭 大安溪 義里 大甲溪 白鹿 南港溪 觀音橋 北港溪南北通橋 烏溪乾峰橋 烏溪烏溪橋

79 編 號 河川別 水位站名 計畫洪水位 警戒水位 8 大里溪 溪南橋 烏溪 大度橋 貓羅溪 南崗橋 貓羅溪 利民橋 第四河川局 1 清水溪 桶頭 ( 行正橋 ) 濁水溪 溪洲大橋 濁水溪 彰雲大橋 濁水溪 自強大橋 濁水溪玉峰橋 第五河川局 6 陳有蘭溪 內茅埔 ( 愛國橋 ) 水里溪 水里 ( 中山橋 ) 北港溪 土庫 北港溪 北港 三疊溪 溪口 大湖口溪 大湖口溪橋 朴子溪 華興橋 朴子溪 灣內 八掌溪 觸口 八掌溪 軍輝橋 八掌溪 縱貫公路 八掌溪 厚生橋

80 編 號 河川別 水位站名 計畫洪水位 警戒水位 11 赤蘭溪 常盤橋 急水溪 青葉橋 急水溪 新營 第六 1 曾文溪新中 Q 河川 2 後崛溪玉田 Q 局 3 菜寮溪左鎮 Q 鹽水溪新市 Q 二仁溪崇德橋 Q 二仁溪南雄橋 Q 第七河川局 7 阿公店溪前州橋 Q 旗山溪 杉林大橋 高屏溪 里嶺大橋 東港溪 潮洲大橋 高屏溪 萬大大橋 荖濃溪 新發大橋 荖濃溪 六龜大橋 濁口溪 大津橋 隘寮溪 三地門橋 四重溪 石門橋

81 編號河川別水位站名計畫洪水位警戒水位 第八河川局第九河川局 1 卑南溪 台東大橋 卑南溪 新武呂 花蓮溪 花蓮大橋 木瓜溪 仁壽橋 萬里溪 萬里溪橋 秀姑巒溪 瑞穗大橋 秀姑巒溪玉里大橋 第十河川局 1 淡水河 獅子頭 淡水河 台北橋 大漢溪 入口堰 大漢溪 新海橋 基隆河 大直橋 新店溪 中正橋 新店溪 寶橋 新店溪 屈尺 基隆河 五堵 大漢溪 三鷹橋 大漢溪 三峽橋 大漢溪 橫溪橋 新店溪 秀朗橋 基隆河 介壽橋

82 編 號 河川別 水位站名 計畫洪水位 警戒水位 15 基隆河 長安橋 基隆河 大華橋 基隆河 社后橋 基隆河 南湖大橋

83 附件二防汛演習計畫內容 ( 參考範例 ) 一 防災演習程序表 ( 一 ) 演習日期 ( 二 ) 階段項目 ( 三 ) 起訖時間 ( 四 ) 使用時間 ( 五 ) 演習項目 ( 六 ) 地點二 繪演習場地簡圖應含下列各項 : ( 一 ) 重要鐵公路 ( 二 ) 明顯地標 ( 三 ) 指揮中心位置 ( 四 ) 演習操演場位置 ( 五 ) 演習機具進出口位置 ( 六 ) 演習人員進出口位置 ( 七 ) 演習機具與人員集合場位置 ( 八 ) 觀禮台位置 ( 九 ) 救護站位置 ( 十 ) 記者席位置 ( 十一 ) 民眾參觀區位置 ( 十二 ) 配合演習單位休息區位置等 三 防災演習計畫應含有下列各項 : ( 一 ) 依據 ( 二 ) 目的 ( 三 ) 演習時間 77

84 ( 四 ) 演習地點 ( 五 ) 演習課目 ( 六 ) 演習各項工作進度管制 ( 七 ) 參演單位序列 ( 八 ) 演習經費擬算 ( 九 ) 災害防救高司作業狀況模擬 1. 參演單位 2. 狀況模擬 3. 處置要領 4. 演練內容 ( 十 ) 各項行政計畫 78

85 附件三洪水預警報標準作業程序內容 ( 參考範例 ) 河川主管機關配合洪水預警系統之建置, 應建立洪水預警報標準作業程序, 以資作業遵循 洪水預警報作業內容主要應包括下列五大項之規範 : ( 一 ) 預警報作業啟動 ( 二 ) 水情資料蒐集與檢核 1. 資料自動傳輸系統之建立及測試 2. 資料蒐集 3. 降雨觀測資料檢核 4. 水庫觀測資料檢核 5. 河川水位觀測資料檢核 ( 三 ) 洪水預報作業 1. 前置工作 2. 預報演算 3. 預報結果檢核 4. 支援水庫洩洪決策如果河川下游之水位會受到上游水庫洩洪計畫之影響, 完整之預報程式系統應提供未來數小時之降雨強度 ( 根據中央氣象局之資料 ) 逕流量 以及河川水位預報之功能外, 並應能提供水庫洩洪決策支援之功能 為使洪水時期能順利進行洪水預報工作, 平時應對各項工作進行內容的調查與作業方式檢討, 妥善維護觀測通訊設施, 必要時可修改洪水預報方式及相關圖表, 定期召開防汛聯絡會議, 通報系統亦應隨時保持通暢, 務必建立並保持萬全的準備 ( 四 ) 通報與警報 79

86 1. 發布種類 2. 發布基準 3. 發布內容 4. 發布方式 ( 五 ) 任務解除以淡水河流域為例 : ( 一 ) 水文及氣象觀測系統 座自記自動傳輸水位站 座自記自動傳輸雨量站, 並再加上接收中央氣象局 19 座 翡翠水庫 6 座雨量站等總計 48 座自記自動傳輸雨量站 3. 接收台北縣 29 座水門抽水站即時現場影像以及台北縣 29 座及台北市 41 座以上之即時逐時之內 外水位 各閘門啟閉狀態 各泵浦啟動狀態資料 4. 接收氣象局五分山雷達回波資料, 作為降雨研判以及雨量預報使用 ( 二 ) 資料傳輸系統雨量 水位等即時逐時資料, 主要以無線多工制通信為主, 接收外單位之資料則暫以有線傳輸方式, 抽水站水門資訊係以多組有線傳輸, 雷達回波資料亦以有線傳輸 ( 三 ) 洪水預報系統即時降雨及水位資料, 立即輸入電腦程式推算一至六小時後之河川水位 ( 四 ) 展示系統各測站資料經中心控制, 自動定時或不定時傳回中心, 顯示於標示板, 並直接輸入程式進行水文模擬分析, 利用數據線 80

87 路傳送各有關單位參考 ( 五 ) 預警報發佈傳遞系統 1. 水情通告或洪水警報單目前經由經濟部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揮中心製作稿件, 而由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秘書核定, 以應變小組名義發布 目前核定後之文件由指揮中心以傳真方式送至相關政府部門以及相關村里長處, 該傳真係透過一次傳真給中華電信, 再由中華電信轉寄給每一個收信者, 並留下對方是否收到之紀錄 一般民眾可利用網際網路至第十河川局網站查詢最新水情資訊 2. 發布時機 : 依據經濟部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揮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在緊急應變工作期間, 對應發布洪水通報及洪水警報之時機及資料如下 : (1) 河川水位未達警戒水位時, 應於每日上午 9 時 中午 12 時及下午 5 時發布洪水通報, 內容應包括 : 流域降雨資料 河川 水庫資料 應注意事項 (2) 河川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 應每 4 小時發布一次洪水警報, 內容應包括 :a. 流域降雨資料 b. 河川水位 c. 水庫水位 d. 洩洪情形 e. 警戒區域及事項 f. 洪水預報 實際上作業, 在淡水河防汛緊急時期, 為每小時整點過後發布一次洪水警報文, 發布對象包括 : 台北市政府 台北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 翡翠水庫管理局 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各相關村里長等 81

88 附件四 縣 ( 市 )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 ( 參考範例 ) 壹 前言 一 緣由二 計畫目的及重要性 貳 地理環境及過去水災概況 ( 含圖 ) 一 地理環境概況二 轄區河川流域及重要排水系統概況三 防洪排水設施概況四 過去水災災害概況 參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及保全對象 ( 含圖 表 ) 一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二 水災高危險潛勢地區及保全對象 ( 請參考範例內容詳述 ) 三 災害嚴重需遷移地區 肆 防災整備 整體說明 一 建置水災危險地區 ( 含保全對象 ) 資料庫二 擬訂疏散避難計畫 ( 含通報 傳遞 引導 收容 物資供應等機制及作業流程 ) 三 擬訂救災物資之儲備及調度 供應計畫四 避難收容場所之整備五 通訊措施之整備六 救災資源整備七 防災保全演練 伍 緊急應變措施 整體說明 一 成立應變機制二 搶救災應變措施三 災情通報 陸 疏散避難計畫之執行 整體說明 一 預警資訊之取得 82

89 二 災害分析研判三 疏散避難之執行 ( 一 ) 疏散撤離時機 ( 二 ) 命令下達 ( 三 ) 警報及通報 ( 四 ) 疏散避難執行之分工 ( 五 ) 弱勢族群之因應措施四 避難收容場所之任務分工五 疏散避難解除及復原 柒 請求支援協助事項 一 救災資源二 避難所設備 物資 器材三 支援協定之執行 捌 計畫執行及考核 一 計畫執行及督導二 計畫考核 83

90 附件五水災危險潛勢區域疏散避難標準作業程序一 目的颱風豪雨期間, 為使相關權責機關落實河川水位及可能淹水區域之警戒及疏散避難之通報, 以掌握疏散避難先機, 適時有效疏散引導居民至安全避難處所, 以保障水災危險潛勢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同時達到減災 避災之目的 二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及保全對象 ( 一 )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 : 為轄區近年颱風豪雨淹水嚴重或各縣市淹水潛勢圖 ( 降雨量分別 及 600 毫米 ) 之淹水潛勢深度, 必須執行疏散避難之區域 ( 二 ) 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 ( 或鄉鎮市區 ) 應針對每一水災危險潛勢地區, 列出相對應保全範圍 ( 村里 ) 保全對象( 戶數 人數 ( 弱勢族群 ) 及疏散避難場所 疏散緊急聯絡人等 ( 如範例一 ) 三 疏散避難作業平時整備工作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應擬訂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 並督導鄉鎮市區公所依區域特性, 擬訂轄區水災危險潛勢地區疏散避難計畫, 平時加以演練及災時落實執行 鄉鎮市區公所 84

91 平時整備工作如下 : ( 一 )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資料及保全對象調查列冊及更新 ( 二 ) 轄內水災避難地點及路線之選定及列冊 ( 三 ) 執行疏散避難人員之組成與建冊 ( 四 ) 執行疏散避難人員之編班與分工 ( 五 ) 疏散避難裝備器材及避難所物資之準備 ( 六 ) 整備狀況檢核與演習訓練 ( 每年汛期前至少一次 ) 四 疏散避難作業程序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分析研判組 ) 中央氣象局 水利署及所屬河川局等單位負責通報地方政府淹水潛勢警戒區域 氣象資訊及中央管河川警戒水位資訊, 並建議地方政府採取應變及疏散避難措施, 地方政府則應主動查詢相關水情資訊或依據中央單位通報之訊息及參酌現地實際水情 災情狀況分析研判, 執行必要之疏散避難作業 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 ( 一 ) 警戒資訊之取得 1. 河川警戒水位 : (1) 中央管河川警戒水位資訊, 地方政府可主動從水利署緊急應變作業系統查詢 縣市政府針對所管轄河川亦應訂定警戒水位作為緊急應變之依據 85

92 (2) 超過二級警戒水位 : 水利署所屬河川局, 應嚴密監視即時水位變化及巡防, 並通報河川沿岸警戒區相關地方政府加強警戒及防救災動員準備, 並請警戒區居民迅速將貴重財物移至較高位置, 並收拾隨身使用避難物品 (3) 超過一級警戒水位 : 水利署所屬河川局應嚴密監視即時水位上升速率及加強巡防, 並通報河川沿岸警戒區相關地方政府 ( 村里 ) 進行勸離及完成疏散待命, 並將老弱婦孺或行動不便者先行疏散至安全地方 水利署各河川局中央管河川超過一級警戒水位之警戒區域, 如範例二 2. 淹水潛勢警戒區域 (1) 地方政府備妥轄區近年颱風豪雨嚴重淹水或淹水潛勢圖 ( 降雨量分別 及 600 毫米 ) 之淹水潛勢深度資料, 颱風時, 由中央氣象局之颱風路徑預報, 比對相似歷史颱風路徑之降雨區域及參考氣象局各地區預估降雨量, 研判可能發生淹水區域 ; 豪雨特報時, 依據大豪雨或超大豪雨警戒區域, 研判可能發生淹水區域 86

93 (2) 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組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 提供淹水潛勢警戒區域通報地方政府 ( 二 ) 災害分析研判地方政府應參考氣象局 水利署河川局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等單位所提供之相關水情及通報資訊, 同時依據現地河川水位或積水 降雨狀況, 分析研判可能災情與影響範圍, 作為疏散避難前準備與勸告 ( 三 ) 疏散避難之執行 1. 發布時機 : (1) 地方政府 (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區 ) 接獲水利署或所屬河川局通報河川水位超過一級警戒水位或相關單位警戒資訊及建議疏散避難通報時, 經研判必要時下達疏散命令 (2) 直轄市 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依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所回報之災害情形及參考相關單位發布之警戒資訊, 必要時下達疏散命令 (3) 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依實際災情需要, 於必要時執行疏散避難作業 (4)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而情況特殊急需緊急疏散時, 由鄉鎮市區長 ( 或代理人 ) 下達並執行疏散命令 2. 通報方式 : (1) 直轄市 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將疏散避難命令通知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 迅速運用村里鄰長 警察 消 87

94 防人力及巡邏車 廣播車傳遞疏散避難訊息, 於災害發生前將資訊傳達至需疏散之村里鄰社區居民 (2) 直轄市 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透過電視 廣播媒體 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疏散訊息予民眾知悉 3. 疏散避難與收容直轄市 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協助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下列工作, 必要時得逕向中央各相關業務主管部會請求協助 : (1) 廣播宣導撤離, 請民眾速至避難處所 (2) 電話聯繫里長或里幹事, 轉知當地居民提早疏散 (3) 協助弱勢族群 行動不便者優先疏散至避難處所 (4) 強制疏散 : 請警察單位協助強制疏散警戒區內不肯疏散之居民並送至避難處所 (5) 災民收容 : 輔導各受災地區登記災民身分人數 調度 發放物資 分配災民住宿 (6) 醫療救護 : 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 醫療救護 心理諮商 急救常識宣導 提供壓力紓解方法 (7) 管制交通 : 請警察單位協助警戒區管制 維持救災路線暢通, 並設置標誌管制通行 (8) 道路搶通 : 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道路搶通 (9) 治安維護 : 編組輪流巡邏災區與避難處所 4. 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各地疏散避難狀況應由鄉 ( 鎮 市 區 ) 災害應變中心彙整陳報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應變中心, 再由直轄市 縣 ( 市 ) 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88

95 ( 四 ) 疏散避難解除及復原 由直轄市 縣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現地雨量及實際災情 狀況或中央氣象局等單位所發布或通報之氣象 水情 災情 緩和訊息, 適時解除, 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鄉鎮市區災 害應變中心, 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各避難所之民眾返家, 若有民眾家園嚴重受損無法居住即需進行安置, 且須對返家 民眾告知整理家園需注意事項以防二次災害, 及相關後續服 務諮詢電話與方式 避難所立即進行清潔與復原工作 附件五 - 範例一台中市水災高危險潛勢區域保全計畫表 所屬河高危險保全範川 排所屬鄉潛勢區圍 ( 村水 海鎮市區域里 ) 岸 林厝里西屯 (1/20 區面積 ) 保全對緊急連絡象電話 ( 村 里避難所戶人長 ) 數數 西區大益活陳昆炉動中心 ( 收 容人數 人 ) 避難備註路線 ( 特殊需求 ) 台 全里戶 線 ( 如數為 1020 圖 1) 戶 2. 全里人數 3,952 人 3. 大同里活 台 全里戶 台中 動中心 ( 收 線 ( 如數為 3109 市西屯區北部 筏子 溪 西屯區 永安里 (1/ 面積 ) 楊錦澤 容人數 200 圖 2) 戶人 ) 2. 全里人 4. 春社里活數為動中心 ( 收 10,402 人 容人數 350 人 ) 台 全里戶 西屯區 廣福里 (1/20 面積 ) 廖福二 西區婦幼館線 ( 如數為 776 戶 ( 收容人數圖 3) 2. 全里人 200 人 ) 數為 3,234 人 89

96 林厝里 大益活動中心 範例一圖 1 林厝里居民緊急避難路線圖 - 大益活動中心災民收容所 廣福里 西區婦幼館 範例一圖 2 廣福里居民緊急避難路線圖 - 婦幼館災民收容所 90

97 附件五 - 範例二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轄管河川超過一級警戒水位之警戒區域一覽表 河川別 水位站名 位置 一級警戒水位 (m) 堤頂高 (m) 警戒區域 鄉鎮市長或村里區長電話 備註 淡水河獅子頭 台北縣淡水鎮 台北市士林區社子島 淡水河台北橋 台北市大同區 台北市大同區台北縣三重市 大漢溪入口堰 台北縣三重市 台北縣二重疏洪道 大漢溪新海橋 台北縣新莊市 台北縣板橋市台北縣新莊市 新店溪中正橋 台北市中正區 台北市萬華區台北市中正區台北縣永和市 新店溪寶橋 台北市文山區 台北市文山區台北縣新店市 新店溪秀朗橋 台北縣新店市 台北市文山區台北縣永和市台北縣中和市台北縣新店市 ( 大鵬里 ) 基隆河大直橋 台北市中山區 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松山區 基隆河員山子 台北縣瑞芳鎮 台北縣瑞芳鎮分洪隧道及進出口地區 基隆河介壽橋 台北縣瑞芳鎮 台北縣瑞芳鎮東和里地區 基隆河碇內 基隆市暖暖區 基隆市碇內地區 ( 鐵路橋至瑞慶橋附近 ) 基隆河暖江橋 基隆市暖暖區 基隆市暖江橋附近地區

98 河川別 水位站名 位置 一級警戒水位 (m) 堤頂高 (m) 警戒區域 鄉鎮市長或村里區長電話 備註 基隆河大華橋 基隆市七堵區 基隆市大華橋上下游沿岸地區 基隆河五堵 基隆市七堵區 基隆市七堵區 ( 百福社區 堵南里等地區 ) 基隆河長安橋 台北縣汐止市 台北縣汐止市長安橋上下游沿岸地區 基隆河江北橋 台北縣汐止市 台北縣汐止市江北橋上下游沿岸地區 基隆河社后橋 台北縣汐止市 台北縣汐止市社后橋上下游沿岸地區 基隆河 南湖大橋 台北市南港區 內溝溪中游段附近地區 基隆河百齡橋 台北市士林區 台北市士林區台北市北投區

99 附件六水災通報體系圖 93

100 附件七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運作機制一覽表 進駐層級進駐時機擔任職務任務備註 部長 主管次長 必要時視察 小組運作 必要時視察 小組運作 水利署署長隨時視察小 長 組運作 進駐 召集人 副召集人 執行秘書 統籌指揮應變事宜 協助召集人統籌指揮應變 事宜 1. 統籌指揮小組各項應變 事宜 2. 必要時出席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工作會報及簡報水利署副署視需要隨時執行秘書代理人統籌指揮小組各項應變事 2 位副總工程 水利署幕僚 作業人員 二級開設 一級開設 水利署抽水二級開設 機專責調度一級開設 小組 宜 司輪值 1. 開設及運作 1. 小組開設運作及各項應每班組長 科 幕僚作業 2. 作業人員 變事宜幕僚作業 2. 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員約 7 人 交付任務 長及作業人 移動式抽水機調 1. 統籌水利署移動式抽水每班含科長 3 度人員 機調度支援事宜 2. 其他機關機組調度 部屬及相關一級開設作業人員 1. 負責業務權責之應變及各單位每班 1 編組作業人 員 ( 台水 台電 工業 局 商業 司 能源 局 北市府重點地區水利署進駐指揮人員 : 災情搶修資料通報 2. 台北市政府負責權責之 應變及翡翠水庫洩洪應 變協調事宜 1. 水利署台中區應變小組 : 副總工程司 2. 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揮中心 : 副總工程司 3. 石門水庫 : 副署長 4. 高屏溪攔河堰 : 總工程司開設時機說明 : 1. 水災或風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 二級開設時開設 經濟部各所屬機關配合成立應變小組 2. 豪雨特報時, 水利署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 三級開設 ), 豪雨持續且有災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經水利署研判提升層級至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 在不需成立中央層級之情況下 ) 人 人 94

101 附件八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組織架構圖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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