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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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學年度 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校址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招生諮詢專線 : #66119 招生專用傳真 : 招生資訊網 : 105 年 8 月 31 日 106 學年度碩士班招生委員會暨博士班招生委員會甄試入學試務第 1 次聯席會議通過

2 目 錄 試務重要日程表 壹 招生類別 貳 修業年限 參 報考資格 肆 報名時間 伍 報名手續 陸 甄試日期 柒 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捌 應考服務 玖 錄取及遞補 拾 放榜及寄發成績通知單 正備取通知單 拾壹 成績複查 拾貳 正取生報到 拾參 備取生遞補報到 拾肆 放棄入學資格 拾伍 其他注意事項 拾陸 招生系所分則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附錄五 考試規則 附錄六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附表一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樣張 ) 附表二 甄試招生報名表 ( 樣張 ) 附表三 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證明書 附表四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附表五 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附表六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附表七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附表八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國外 大陸 香港澳門學歷 ) 附表九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附表十 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表十一 同等學力審查申請表

3 國立臺北大學 106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試務重要日程表 項目名稱期程說明 簡章公告 ( 四 ) 公告於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 網路報考系統登錄 ( 三 ) 10:00 至 ( 三 ) 13:00 網路報考系統連結 : 公告於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 報名手續 繳交報名費 郵寄報考資料 ( 三 ) 10:00 至 ( 三 ) 15: ( 三 ) 至 ( 三 ) ( 以郵戳為憑 ) 依網路報考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 共 14 碼 ) 辦理 ATM 轉帳繳費或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臨櫃繳款 一律使用自網路報考系統套印之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以 限時掛號 方式郵寄 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 二 ) 10:00 至 ( 日 ) 17:00 止 詳細規定請參閱簡章第 9 頁 柒 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甄試 ( 系所辦理筆 面試 ) 日期 各招生系所甄試日期 地點及方式請參閱簡章第 頁 拾陸 招生系所分則 公告書審特優直接錄取名單 公告錄取名單及寄發成績通知單 申請成績複查 正取生報到資料 備取生候補意願上網填寫 ( 三 ) ( 一 ) ( 一 ) 至 ( 四 ) ( 以郵戳為憑 ) ( 一 ) 10:00 至 ( 一 ) 17:00 名單公告於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 正備取名單公告於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 相關規定請詳閱簡章第 10 頁 拾壹 成績複查 申請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相關規定請詳閱簡章第 11 頁 拾貳 正取生報到 及第 11 頁 拾參 備取生遞補報到 公告備取生候補名單 ( 三 ) 公告於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 正取生報到 公告當週備取生遞補報到名單 當週備取遞補生報到 ( 四 ) 9:00-11:30 13:30-16: 至 ( 每週一公告 ) 至 ( 每週四報到 ) 相關規定請詳閱簡章第 11 頁 拾貳 正取生報到 公告於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 請詳閱簡章第 11 頁 拾參 備取生遞補報到 備取生遞補截止 ( 四 ) 請詳閱簡章第 11 頁 拾參 備取生遞補報到 公告正取 備取遞補生完成報到名單 ( 一 ) 公告於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 3

4 壹 招生類別 一般研究生 ( 以下簡稱一般生 ) 在職進修研究生 ( 以下簡稱在職生 ) 貳 修業年限 以 1 至 4 年為原則 參 報考資格 一 一般生 ( 一 ) 取得學士學位, 且符合報考系所組所訂特定報考資格者 1. 含應屆畢業 ( 所稱應屆畢業生, 包含符合提前畢業標準者及延長修業生 ) 2.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相關規定之境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 二 ) 具有同等學力, 且符合報考院系所組所訂特定報考資格者 ( 請注意, 並非所有院系所均受理同等學力報考 )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本校碩士班各系所組者, 均以報考與所習學科相關之系所組為原則, 其相關學科範圍由各系所訂定 1. 以 具同等學力 報考者, 其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詳附錄一 ) 規定辦理 2. 以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第 9 條第 5 項 國外 港澳大專院校畢肄業 資格報考者, 須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始可報考 註 1: 香港 澳門地區居民報考及就讀事項請依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辦理, 惟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學位者, 或在臺已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在此限 註 2: 大陸地區居民報考及就讀事項請依 大陸地區居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規定辦理, 惟在臺已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在此限 註 3: 持境外學歷應考者, 於錄取報到辦理現場驗證時, 須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詳附錄二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詳附錄三 ) 及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詳附錄四 ) 規定繳驗( 交 ) 所需文件, 請詳簡章之 拾貳 正取生報到 及 拾參 備取生遞補報到 規定 二 在職生 ( 一 ) 需先符合上開報考一般生之報考資格 ( 二 ) 報考之系所需與所從事之工作有密切關係, 且累計服務工作應至少 2 年以上, 服務年資累計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各招生系所若有其他特殊規定, 從其規定 三 報名資格審查以考生於網路報考系統輸入之資料由報考系所進行認定 考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於報到時繳驗報考資格之相關證件, 若經查證與報考資格不符, 或無法繳驗合於報考資格之證明, 或使用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撤銷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4

5 以同等學力第 5 條報考注意事項 ( 一 ) 以同等學力報考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者, 各系所得視實際需要, 加考 1 到 3 科專業科目, 除系所另有規定外, 加考科目成績原則上不列入總成 績計算 各系所得訂定加考科目最低錄取標準, 未達所訂最低錄取標準者 不予錄取 請考生詳閱簡章第 15 頁 拾陸 招生系所分則 ( 二 ) 以同等學力考入各系所組後, 所需補修之基礎學科與學分, 得由各系所視 實際需要自訂, 列為必修, 但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以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6 條 第 9 條第 5 項報考者注意事項以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6 條 第 9 條第 5 項報考本校碩士班 甄試入學考試者, 應送交規定申請文件, 由本校碩士班招生委員會進行同等學力 審議 經審議具相當同等學力者, 始具報考資格, 方得進行網路報考 注意事項 如下 : ( 一 ) 申請時間 :105 年 9 月 19 日至 105 年 9 月 20 日 ( 二 ) 申請地點 : 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 ( 三 ) 審查認定費用 : 每件新臺幣 3,000 元整 ( 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 ) ( 四 ) 申請文件 :1. 同等學力審查申請表 ( 如附表十一 )1 份 2. 身分證正反影本乙式 3 份 3. 同等學力證件影本乙式 3 份 ( 境外學歷須依相關辦法採認, 非中文請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4. 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影本乙式 3 份 ( 境外學歷須依相關辦法採認, 非中文請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5. 工作職務相關證明影本 ( 以第 6 條者 ) 入出國紀錄影本 ( 以 第 9 條第 5 項者 ) 乙式 3 份 ( 五 ) 審查完畢後除寄發審查結果外, 並於 105 年 9 月 27 日公告審查結果於綜合業務組網頁 ( 連結路徑 : 本校首頁 / 教務處 / 綜合業務組 / 最近公告 ) 肆 報名時間 一 105 年 9 月 28 日 ( 三 ) 上午 10 時起至 105 年 10 月 5 日 ( 三 ) 下午 1 時止 二 網路報名截止日當天若發生歸因於本校之網路或系統服務中斷而無法正常報名, 則網路報考系統登錄 報名費繳費入帳 郵寄報考資料截止期限均順延 24 小時 伍 報名手續 至網路報考系統 申請帳號, 填寫基本資料, 確定送出 以申請之帳號密碼登入報考系統, 詳閱公告事項, 點選 線上報名 填寫報考資料送出後, 取得繳款虛擬帳號, 持金融卡辦理 ATM 轉帳繳費或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辦理臨櫃繳費 繳費完 1 小時後登入報考系統查詢確認是否登錄為 已繳款 否 是 1. 報名表連同報考資料於報名期限截止前以 限時掛號 郵寄至本校 2. 報考明細自行留存備查 完成報名 請再次確認, 若仍無入帳, 請聯繫綜合業務組, 電話 : 分機 注意 : 報名手續完成係指於報名期限內完成網路報考系統登錄 報名費繳費入帳 郵寄報考資料, 任一項未完成均視同未完成報名, 不得參與考試 5

6 步驟一 網路報考系統登錄 ( 一 ) 網路報考系統連結 : 請至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點選連結 ( 二 ) 系統開放期限 :105 年 9 月 28 日上午 10 時至 105 年 10 月 5 日下午 1 時止 為避免網路流量過大導致連線速度緩慢, 請儘早上網報名, 逾期恕不受理 ( 三 ) 填寫資料如為罕見字, 務請先填寫 * 代替, 並即刻填寫 附表五 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傳真至 提出造字申請, 以免有無法輸入或顯示字體之情況, 致延誤自行線上列印准考證明, 影響自身報考權益 傳真後請務必來電 轉 確認是否受理 事關日後考生自行列印轉考證明及成績單印製, 請務必確認 ( 四 ) 考生於網路報考資料填寫送出後, 不得要求修改 報考系所組別 報考招生類別 等報考資料 ( 五 ) 於網路報考系統申請之帳號 密碼請考生務必妥善保管, 俾利日後列印准考證明 成績查詢及正 備取生網路填寫意願等資料使用 ( 六 ) 網路報名期間, 考生可登入網路報考系統修改通訊地址及電話 報名期限截止後, 考生欲修改 通訊地址或電話, 請填妥 附表九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傳真至 辦理, 傳真後請來電 轉 確認是否受理 惟成績通知單印製後一律不受理修改通訊地址 ( 七 ) 每一申請帳號限報考 3 個系所組 申請之帳號 密碼請妥善保管, 俾利後續自行線上列印准考證明或使用其他查詢功能 步驟二 繳交報名費 ( 一 ) 報名費 : 報考每一系所組新台幣 1,350 元整 ( 二 ) 繳費日期 :105 年 9 月 28 日上午 10 時至 105 年 10 月 5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 三 ) 請依網路報考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選擇以下方式辦理繳費 : 1. 持有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 請先確認, 無轉帳功能者需向發卡銀行申請開通轉帳功能 ), 以網路 ATM 或至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費 轉帳流程如下 ( 因各金融機構設計不同, 實際操作仍以各金融機構頁面為準 ): 持有轉帳功能之晶片金融卡以網路 ATM 或至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辦理 輸入密碼 選擇 其他服務 選擇 轉帳 或 跨行轉帳 ( 非約定帳戶 ) 輸入土地銀行代碼 005 輸入 繳款虛擬帳號 共 14 碼 輸入轉帳金額 : 報考每一系所組新台幣 1,350 元整 完成轉帳, 列印交易明細表備查 2. 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辦理臨櫃繳費 繳款單填寫範例如次頁 : (1) 索取二聯式 無摺代收專用存款憑條, 格式如下圖 (2) 帳號 : 請填入 繳款虛擬帳號 14 碼 (3) 戶名 :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報名 403 專戶 (4) 存繳人 : 請填入 繳款虛擬帳號 14 碼與考生姓名 6

7 繳款虛擬帳號 14 碼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報名 403 專戶 ( 繳款虛擬帳號 14 碼 考生姓名 ) ( 四 ) 繳費注意事項 : 1. 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非實際帳戶, 與一般匯款作業不同, 為免錯帳影響考生權益, 請務必遵採上述二方式規定辦理繳費, 恕不接受其他繳費方式, 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2. 請保留交易明細表或收據備查, 並請於完成繳費 1 小時後務必登入報考系統查詢系統查詢繳費結果是否登錄為 已繳款 請務必確認, 以免誤認已繳費實際卻無, 致未完成報名手續, 屆時考生不得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逾期未完成繳費入帳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3. 辦理繳費所需之手續費由報考人負擔 ( 五 ) 退費規定 : 1. 除符合下列原因得申請退費外, 考生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退費, 考生報名時請審慎考慮 : 退費原因 低收入戶報名優待 ( 減免報名費全額, 但僅限減免一系所組 ) 中低收入戶報名優待 ( 減免報名費 60%, 但僅限減免一系所組 ) 申請截止期限 新台幣 1,350 元整 新台幣 810 元整 溢繳報名費 溢繳金額 退費金額需檢具證明文件 ( 以限時掛號郵寄 ) 1. 有效期限內之考生所屬當地縣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 ( 中低 ) 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須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一般鄰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等文件概不受理 ) 2.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收據之影本 ( 請影印於 A4 空白紙上 ) 於期限前自願放棄 經系所審查報名資格不符 新台幣 1,000 元整 ( 扣除行政費用後 ) 新台幣 1,000 元整 ( 扣除行政費用後 ) 報名費繳費時之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收據之影本 ( 請影印於 A4 空白紙上 ) 逾期繳費 繳費後二週內 新台幣 1,000 元整 ( 扣除行政費用後 ) 突遭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而未能應試 視災害時間另行要求辦理 新台幣 1,350 元整 1. 突遭重大災害而未能應試之證明文件 2. 繳費時之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收據之影本 ( 請影印於 A4 空白紙上 ) 7

8 2. 申請退費者應於指定申請截止期限前填妥本簡章 附表四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並檢具證明文件以 限時掛號 郵寄至本校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提出申請, 以郵戳為憑, 逾期或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 經審查不合於上開得退費資格者, 不予退費 3. 前表所述重大災害之認定,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規定, 係由教育部主管機關認定之 步驟三 郵寄報考資料 ( 一 ) 網路登錄報考資料後, 請由系統套印出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及 報名表 報名表請黏貼 2 吋彩色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並於 考生簽章 欄位親自簽名, 連同報考資料裝入自備之信封袋, 並將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黏貼於信封袋外 ( 二 ) 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 ( 含 ) 前以 限時掛號 方式郵寄, 郵戳為憑 逾期未郵寄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一律不受理親自或委託送交報考資料 ( 三 ) 每一報名專用信封以裝 1 人報考 1 系所組之報考資料為限 資料請依系所指定順序整理平放入報名信封內 ; 資料如無法裝入信封時, 請以包裹郵寄 ( 四 ) 應繳交之報考資料詳見本簡章 拾陸 招生系所分則 規定 ( 五 ) 報考資料不全者, 本校得不受理報考 ; 所繳報考資料影本, 本校概不發還 ( 六 ) 以 國外學歷 報考者, 須於郵寄報考資料時一併繳交以下資料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在學證明正本 ), 非中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 非中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但為外國人 僑民者免附 ( 以上駐外館處驗證章可為影本, 但錄取辦理報到時須繳驗驗證章為正本之證明 ) 倘屬應屆畢業生, 或上開 1 2 項所指之證明影本不及申請駐外館處驗證者, 需加附簡章 附表八之一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國外學歷 ) 連同學歷證件資料一併繳交 ( 七 ) 以 大陸地區學歷 報考者, 須於郵寄報考資料時一併繳交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5 條規定之文件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在學證明正本, 及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 倘屬應屆畢業生, 或文件不及申請公證 ( 驗證 ) 者, 需加附簡章 附表八之二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大陸地區學歷 ) 連同學歷證件資料一併繳交 ( 八 ) 以 香港澳門學歷 報考者, 須於郵寄報考資料時一併繳交以下資料 : 1.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香港澳門學歷證件影本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在學證明正本 ), 非中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2.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香港澳門學歷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 非中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但為外國人 僑民者免附 ( 以上駐外館處驗證章可為影本, 但錄取辦理報到時須繳驗驗證章為正本之證明 ) 8

9 陸 甄試日期 倘屬應屆畢業生, 或上開 1 2 項所指之證明影本不及申請驗證者, 需加附簡章 附表八之三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香港澳門學歷 ) 連同學歷證件資料一併繳交 ( 九 ) 以 同等學力 報考者, 須於郵寄報考資料時一併繳交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影本 ( 十 ) 應屆畢業生中屬 提前畢業 者, 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一 各系所組辦理甄試方式 時間 地點等規定請詳閱簡章 拾陸 招生系所分則 二 完成報名手續並經系所審查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 始得參加本甄試考試 三 考試規則請參閱簡章附錄五, 事涉考生權益, 請務必詳閱 柒 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一 經系所審查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 始獲本校核發准考證明 ( 但不代表進入面試 ) 可於 105 年 10 月 18 日上午 10 時起至 105 年 11 月 6 日下午 5 時止, 以報考時申請之帳號密碼登入網路報考系統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報考資格審查未通過之考生名單亦於 105 年 10 月 18 日一併公告於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 二 列印時請使用 A4 空白紙張, 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 ; 列印前建議先於 設定列印格式 處, 將頁首 頁尾設定為 空白, 將上下左右邊界設定為 10 ; 但應依所使用之印表機設定為準 三 有申請姓名造字之考生, 列印前請至先至 下載安裝 字符造字系統 四 准考證明擅自修改者無效 請務必詳細核對准考證明上之資料, 如有錯誤, 請務必於參與考試前來電 轉 洽綜合業務組辦理更正, 否則影響權益, 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捌 應考服務 一 本校提供之應考服務項目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並由本校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查之 逾期提出申請或申請資料不齊者, 本校得不予受理 二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 ( 一 ) 服務對象 :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考生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上肢重度殘障考生 3.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書寫能力經有關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於報名日期前 1 年內證明者 ( 二 ) 服務項目 : 1. 放大試題 ( 原題 1.5 倍 ) 2. 延長筆試時間 ( 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 ) 3. 其他輔具 ( 檯燈 盲用電腦 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 ( 三 ) 申請方式 : 備妥以下資料連同報考資料於報名期間一併郵寄至報考系所組申請 : 1.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簡章附表六 )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或有關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 9

10 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於報名日期前 1 年內開具之證明影本或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正本 ( 如簡章附表七 ) 影本應註明 與正本相符 並加蓋私章 3. 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注意 : 欲申請 延長筆試時間, 則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或上開醫療單位出具之診斷證明為必備資料, 且診斷證明上醫師囑言應針對書寫能力狀況有具體描述 三 突發傷病應考服務申請 : ( 一 ) 服務對象 : 應試前突發傷病並持有醫療診斷證明之考生 ( 二 ) 服務項目 : 1. 安排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2. 安排有電梯直達樓層之試場 ( 三 ) 申請方式 : 先行以電話聯繫報考系所組說明突發傷病情形, 並依系所指示親送或郵寄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及照片, 以供系所組評估準備 玖 錄取及遞補 一 本校碩士班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 成績在標準以上且於各系所組招生名額內之考生, 列為正取生, 其餘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二 各招生系所組亦得不足額錄取, 惟正取生不足額錄取時, 不得列備取生 三 如有 2 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各系所組所定之同分參酌順序科目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次排序 四 考試科目中有任一科為 0 分或缺考者, 不予錄取 五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 於本簡章規定期限前, 由候補備取生依序遞補至原招生名額數 遞補期限截止後, 未得遞補之備取生, 不再具候補資格 六 遞補截止後, 各系所甄試入學招生名額如有缺額, 由 106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補足 拾 放榜及寄發成績通知單 正備取通知單 一 書審特優直接錄取名單預定於 105 年 10 月 26 日公告, 其餘正備取名單預定於 105 年 11 月 14 日公告於本校首頁及本校 招生資訊網 最新公告處 二 成績通知單及正備取通知單依網路報考系統內考生所填之通訊地址以限時掛號方式寄發, 考生如於 105 年 11 月 17 日仍未收到, 請洽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查詢 拾壹 成績複查 一 考生對甄試入學考試成績如有疑問可申請複查, 並應於 105 年 11 月 24 日前為之, 以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二 複查申請應提出以下資料郵寄至本校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信封上請註明 申請成績複查 字樣 ) 提出申請 : ( 一 ) 本簡章 附表十 成績複查申請表, 填妥並簽名 ( 二 ) 成績複查費小額匯票 ( 每一科目複查費用為新台幣 30 元, 請向郵局購買小額匯票, 受款人抬頭 : 國立臺北大學 ) ( 三 ) 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1 個 ( 回郵未貼足掛號郵資致成績複查回覆時間遲延或遺失, 責任由考生自負 ) 三 申請成績複查, 以複查筆試試卷有無漏未評閱 與筆試卷面分數是否相符及各形式考試科目總計分數為限,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各形式考試科目或申請閱覽 複 10

11 製 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四 成績複查後如確認應錄取者, 將佔用 106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名額 拾貳 正取生報到 一 正取生請於 10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10 時起至 105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5 時止, 至碩士班網路報考系統 ( 請至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點選連結 ) 填寫及列印報到資料 二 報到時間 地點及辦理方式 : 105 年 11 月 24 日 ( 四 ) 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 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親自或委託親友至本校三峽校區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 行政大樓 4 樓第 1 會議室辦理 三 報到應繳交 ( 驗 ) 證件及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驗訖歸還 )( 未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境外生請繳驗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 ( 二 ) 中文學歷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或切結書 ( 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學歷證件者須填具切結書並繳驗本學期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 中文學歷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須留置於本校, 約於 106 年 10 月初始發還 ; 若有其他用途, 請先自行影印留存 )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各 1 份 ( 驗證章須為正本 ) 2.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 1 份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 請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5 條之規定繳交 持香港澳門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 請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 4 條之規定繳交 ( 三 ) 新生基本資料表 ( 請至網路報考系統填寫並上傳個人照片電子檔, 格式 :2 吋彩色正面 半身 脫帽, 檔案大小勿超過 100K 未上傳照片者, 請於開學後自行持電子檔洽註冊組學籍承辦人辦理, 否則將無法製發學生證 ) ( 四 ) 兵役役籍調查表 ( 女生免繳 ) ( 五 ) 委託親友代辦者須填具委託書並檢附被委託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親自辦理報到者免繳 ) 四 本甄試錄取生如同時錄取本校多系所組時, 僅得擇一系所組辦理報到 五 同時報考本校同一學年度之碩士班甄試 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 如皆獲錄取, 僅能擇一系所組辦理報到 六 事前未經本校核准, 逾期未完成報到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七 已完成報到之正取生名單, 於 106 年 2 月 6 日公告於本校網頁 ( 請至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查詢 ) 拾參 備取生遞補報到 一 備取生請於 10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10 時起至 105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5 時止, 至網路報考系統 ( 請至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點選連結 ) 填寫候補意願, 逾期未上網填寫者, 視同自願放棄候補資格, 並不得以未接獲本校任 11

12 何形式通知等理由, 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二 備取生候補名單於 105 年 11 月 23 日公告於本校網頁 ( 同上開網頁路徑 ), 請自行上網查詢 三 正取生辦理報到結束後如有缺額, 依備取生候補名單順序遞補 備取生遞補名單自 105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106 年 1 月 23 日止每週一公告於本校網頁 ( 同上開網頁路徑 ), 請自行上網查詢, 本校不再個別通知 ; 獲遞補之備取生請依網頁公告規定時間辦理報到, 事前未經本校核准, 逾期未完成報到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四 報到時間 地點及辦理方式 : 105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 月 26 日止每週四辦理報到 請依各次備取生遞補名單公告報到日期, 親自或委託親友至本校三峽校區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 行政大樓 3 樓綜合業務組辦理 ; 詳細報到時間請詳閱各次備取生遞補名單網頁公告 五 報到應繳交 ( 驗 ) 證件及文件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驗訖歸還 )( 未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境外生請繳驗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 ( 二 ) 中文學歷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或切結書 ( 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學歷證件者須填具切結書並繳驗本學期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 中文學歷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須留置於本校, 約於 106 年 10 月初始發還 ; 若有其他用途, 請先自行影印留存 )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各 1 份 ( 驗證章須為正本 ) 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 1 份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 請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5 條之規定繳交 持香港澳門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 請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 4 條之規定繳交 ( 三 ) 新生基本資料表 ( 請至網路報考系統填寫並上傳個人照片電子檔, 格式 :2 吋彩色正面 半身 脫帽, 檔案大小勿超過 100K 未上傳照片者, 請於開學後自行持電子檔洽註冊組學籍承辦人辦理, 否則將無法製發學生證 ) ( 四 ) 兵役役籍調查表 ( 女生免繳 ) ( 五 ) 委託親友代辦者須填具委託書並檢附被委託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親自辦理報到者免繳 ) 六 甄試錄取生如同時錄取本校多系所組時, 僅得擇一系所組辦理報到 七 同時報考本校同一學年度之碩士班甄試 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 如皆獲錄取, 僅能擇一系所組辦理報到 八 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期為 106 年 1 月 26 日, 之後若仍有缺額, 由 106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補足 九 已完成報到之備取生名單, 於 106 年 2 月 6 日公告於本校網頁 ( 請至 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 拾肆 放棄入學資格 一 已完成報到之正 備取生, 如欲放棄入學資格, 請至本校 招生資訊網 / 研究所 / 碩博士班甄試入學 / 表單下載 網頁下載填寫 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親自 12

13 簽名後以掛號郵寄或洽本校綜合業務組辦理 ( 郵寄地址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信封上請註明 報到系所別 及 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 二 106 年 1 月 26 日遞補作業截止後如有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者, 所遺之缺額由 106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補足 拾伍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凡報考本甄試入學招生考試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本校碩士班招生委員會將所屬基本資料 報考資料作為試務作業使用 ; 資料除提供本校各招生系所 試務相關單位等使用外, 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辦理 並請詳閱 國立臺北大學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如簡章附錄六 ) 二 部分系所受理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錄取生申請提前入學, 欲申請者請洽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三 依教育部 台 (89) 師 ( 二 ) 字第 號函示, 本校休學生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本校同一系所組招生考試 四 招生系所規定報考資格之 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證明 格式請參考本簡章 附表三 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證明書 大學學業成績總名次如係屬轉學生身份者則指現在就讀學校學業成績總名次 ; 系所如有特殊規定, 從其規定 五 考生經錄取後於報到時無法繳驗合於報考資格之學歷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者, 撤銷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六 考生對於考試結果有疑義, 或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認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應於放榜後 15 日內 (105 年 11 月 29 日前 ), 親筆具名向本校碩士班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逾期或以其他方式概不受理 申訴案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考生申訴案件處理工作小組討論, 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 於受理後 1 個月內函覆申訴案件當事人, 並告知申訴當事人行政救濟程序 七 考生錄取後, 未經本校核准, 不得轉換以不同於網路報名所填報考資格之學歷 ( 力 ) 證件辦理報到 錄取之學生, 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有偽造 假借 冒用 塗改 不實等情事, 除取消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 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 ; 因入學考試舞弊經法院或學校查證屬實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八 考生錄取後因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 不能按時入學時, 依本校學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得於註冊截止前, 檢具相關文件, 向註冊組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九 本簡章中各系所招生組別, 非為教育部核定之分組, 本校於畢業證書 成績單等正式文件中, 概不註明 十 依據教育部 台 (81) 高字第 號函略以 : 自 80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 凡已修畢各學系規定畢業學分數, 修業滿 4 年之夜間部應屆畢業學生, 報考研究所碩士班, 可依現行之應屆畢業生報考方式辦理 錄取後應於註冊入學時補驗畢業證書,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十一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之規定者 ( 如師範院校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 等 ), 報考時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 並應自行考量是否符合因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 若經報考並獲錄取, 不得以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十二 持國外學歷 大陸地區學歷 香港澳門學歷報考者, 報到時請分別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如附錄二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如附錄 13

14 三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如附錄四 ) 之規定, 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錄取生之學歷經查證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者, 本校碩士班招生委員會得撤銷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十三 本校甄試錄取生不限制報考其他研究生招生考試 十四 本簡章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碩士班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14

15 應繳報考資料 甄試方式及項目 拾陸 招生系所分則 系所別 組別 招生名額 報名資格 書面審查 面試 項目 審查方式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法理學組 公法學組 刑事法學組 民事法學組 財經法學組 國際法學組一般生名額 6 組共 12 名 一 須符合下列二項資格之一者 : 1. 國內大學校院大學部法律學系 財經法律學系 政治法律系 科技法律系 ( 含雙學位, 不含輔系生 ) 畢業生 ( 含應屆 ), 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名次在全班前 者 2. 外國大學法律系畢業生 ( 含應屆 ), 經系主任核准報考者 二 不受理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需黏貼 2 吋彩色照片 ) 正本 1 份 影本 5 份 二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一式 6 份 三 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 應屆畢業生請以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代替, 且需有 註冊章 ; 如無註冊章, 請就讀學校開立在學或註冊證明正本 1 份 影本 5 份 ) 一式 6 份 四 大學歷年成績單 ( 成績單須註明全班排名百分比 應屆畢業生須提供入學年起至 之歷年成績單 ) 正本 1 份 影本 5 份 五 如成績單無法註明排名百分比, 須另檢附 報考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證明書 ( 詳簡章附表三 ) 或就讀學校開立之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證明書, 正本 1 份 影本 5 份 六 自傳 ( 含讀書計畫, 限 1500 字以內 ) 一式 6 份 七 研究計畫 ( 含大綱, 限 3000 字以內 ) 一式 6 份 八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 如大學時期之著作 傑出事實 ( 如參與國際或國內競賽成績優異或有其他特殊表現者 ) 獎學金證明 社團負責人或幹部證明 語言能力等證明一式 6 份 一 免附推薦函 二 請將應繳報考資料依上述順序裝訂成冊, 共計一式 6 份 繳交資料後一律不接受抽換 增補及退還, 面試當天亦不接受新增補之資料 三 應繳報考資料不齊全者, 不予受理報考 四 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審查委員就檢附資料進行獨立審查暨全面性評分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同分參酌順序 無 一 依書面審查成績一般生名額擇優選取至多 24 名參加面試 二 面試順序及地點將於 105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前公佈於本系網頁 - 活動焦點處, 請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一 面試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五 ) 二 面試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法學大樓 6 樓 一 面試成績 二 書面審查成績 提前入學 本系不受理申請 一 考生面試平均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二 得以在職生名額報考者, 請勿報考一般生名額, 否則在職之專業表現將不列入評分考量 三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剩餘名額流用至 106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一般生組 四 一般生名額 在職生名額可相互流用 五 一般生名額 在職生名額各分 6 組 ( 法理學組 公法學組 民事法學組 刑事法學組 財經法學組 國際法學組 ) 招生 各組錄取名額原則上依各組進入面試人數比例決定 ( 人數比例計算至小數點後無條件刪除 ), 必要時由本系研究生考試事務委員會議決定調整 六 錄取後不得變更組別, 亦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聯絡方式承辦人陳俐君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16 應繳報考資料 甄試方式及項目 系所別 組別 招生名額 報名資格 書面審查 面試 項目 審查方式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法理學組 公法學組 刑事法學組 民事法學組 財經法學組 國際法學組在職生名額 6 組共 2 名須為國內大學校院大學部法律學系 財經法律學系 政治法律學系 科技法律學系 ( 含雙學位, 不含輔系生 ) 畢業, 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 一 ( 一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之司法官 公設辯護人 行政執行官 檢察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 三等書記官 公證人 ( 二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 法律廉政 公平交易管理 ( 三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稅法務 財稅法務 ( 四 ) 中央及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 ( 五 ) 專技高等考試律師 民間之公證人 ( 六 ) 已經訓練合格之職務等列警正三階以上在職警察官 ( 七 ) 法律實務相關工作 二 ( 一 ) 上項 ( 一 ) 至 ( 四 ) 報考資格者, 須具該資格起算工作年資 2 年以上 ( 不含受訓期間 ) ( 二 ) 上項 ( 五 ) 報考資格者, 須具該資格起算工作年資 3 年以上 ( 不含受訓期間 ) ( 三 ) 上項 ( 六 ) 報考資格者, 須具該資格起算工作年資 5 年以上 ( 不含受訓期間 ) ( 四 ) 上項 ( 七 ) 報考資格者, 法律相關工作年資 5 年以上 ( 須附服務年資證明, 不限格式, 不同法律工作年資可併計 ) 三 以上年資計算至 105 年 9 月 1 日為止 曾任第一項中不同資格之實務工作經驗, 得依比例合併計算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需黏貼 2 吋彩色照片 ) 正本 1 份, 影本 5 份 二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一式 6 份 三 大學畢業證書影本一式 6 份 四 大學歷年成績單含排名百分比正本 1 份, 影本 5 份 五 服務年資證明書 考試 ( 含受訓 ) 及格證明或勞保承保紀錄單 正本 1 份, 影本 5 份 六 現職機關在職證明 ( 格式不限, 須有公司大小章 ) 正本 1 份提供採認 七 自傳 ( 含讀書計畫, 限 1500 字以內 ) 一式 6 份 八 研究計畫 ( 含大綱, 限 3000 字以內 ) 一式 6 份 九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 如大學時期之著作 傑出事實 ( 如參與國際或國內競賽成績優異或有其他特殊表現者 ) 獎學金證明 社團負責人或幹部證明 語言能力等證明一式 6 份 一 免附推薦函 二 請將應繳報考資料依上述順序裝訂成冊, 共計一式 6 份 繳交資料後一律不接受抽換 增補及退還, 面試當天亦不接受新增補之資料 三 應繳報考資料不齊全者, 不予受理報考 四 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審查委員就檢附資料進行獨立審查暨全面性評分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無 依書面審查成績在職生名額擇優選取至多 10 名參加面試 面試順序及地點將於 105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前公佈於本系網頁 - 活動焦點處, 請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一 面試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五 ) 二 面試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法學大樓 6 樓 同分參酌順序一 面試成績 二 書面審查成績 提前入學本系不受理申請 一 考生面試平均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二 得以在職生名額報考者, 請勿報考一般生名額, 否則在職之專業表現將不列入評分考量 三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剩餘名額流用至 106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一般生組 四 一般生名額 在職生名額可相互流用 五 一般生名額 在職生名額各分 6 組 ( 法理學組 公法學組 民事法學組 刑事法學組 財經法學組 國際法學組 ) 招生 各組錄取名額原則上依各組進入面試人數比例決定 ( 人數比例計算至小數點後無條件刪除 ), 必要時由本系研究生考試事務委員會議決定調整 六 本系在職生資格僅為報考條件, 非在職專班, 入學後與一般生修課時間相同 ( 星期一至五日間 ), 報考時請慎重考慮 七 錄取後不得變更組別, 亦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16 聯絡方式承辦人陳俐君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17 系所別 組別 招生名額 企業管理學系 甲組 一般生 30 名 報考資格 一 國內外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大學部畢業生 ( 含應屆 ), 不限科系 二 不受理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應繳報考資料 項目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1 份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二 本系 碩士班招生考生資料表 正本 1 份 影本 5 份 ( 請依本系規定格式填寫, 可至本系系網 碩士班推甄考生資料表填寫系統 填寫, 需黏貼 2 吋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三 歷年成績單 ( 應屆畢業生 :1 至 3 年級各修課科目及成績 ; 已畢業生 : 各學年各修課科目及成績 ) 正本 1 份 影本 5 份, 須註明學業總成績的班排名及班排名百分比, 或另附名次證明書 ( 格式如簡章附表三 ) 四 學歷證明 : 已畢業生附學位證書影本 ; 應屆畢業生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須蓋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章 ) 正本 1 份 影本 5 份 五 自傳 (2000 字以內 ) 一式 6 份 : 內容包含過去學經歷 專長 求學動機 生涯規劃與碩士求學計畫 ( 格式不拘 ) 六 其他有助於審查的資料 ( 如語文檢定證明 參與相關計畫 獲得獎學金或獎章 著作 社團幹部 工作經驗證明 彌封之推薦函等 ) 一式 6 份 一 請將資料依上述順序裝訂, 裝訂方式請見本系網公告之 報考資料繳交說明 二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審查方式 就考生所提供之報考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無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參加面試, 面試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5 時前公告於本系網頁, 不另行個別 ( 書面 ) 通知 一 面試日期將於 105 年 10 月 7 日前公告於本系網頁 ( 網址 : 二 面試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商學大樓 5 樓企業管理學系 同分參酌順序 一 面試成績 二 書面審查成績 提前入學 本系不受理申請 一 招收國內外知名大學之優秀畢業生, 且對經營管理有興趣者 二 本甄試考生以三峽校區授課為主, 學分費以校定公布為準 至少須修習 44 學分後 ( 不含碩士論文 6 學分 ), 始授予企業管理學碩士學位 (MBA) 三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四 本甄試得列備取生 聯絡方式承辦人朱盈秋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18 應繳報考資料 系所別招生名額報名資格 項目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 一般生 3 名 一 國內外大學校院大學部畢業 ( 含應屆 ) 生 二 不受理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需黏貼 2 吋照片 )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請黏貼於上開報名表上 ) 三 歷年成績單正本, 含全班排名及全班百分比 ( 應屆畢業生 :1 至 3 年級 ; 已畢業生 : 各學年 ) 四 大學學位證書或學生證 ( 應屆 ) 影本 五 自傳 (2000 字以內 ): 內容包括求學歷程 求學動機 生涯規劃與碩士求學計畫 六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如 : 語文檢定證明 參與相關研究計畫 獲得獎學金或獎章 著作 參與社團之幹部證明或社會服務證明等 ) 一 請依上述項目說明依序將資料裝訂成冊, 共計一式 3 份 二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審查方式 資料由三位以上教師就所送提供資料進行審查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無 一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選取至多 15 名參加面試 二 面試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 ( 五 ) 公告於本系網頁 時間 :105 年 10 月 28 日 ( 五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商學大樓 8F22 會議室 同分參酌順序 一 面試成績二 書面審查成績 提前入學 本系不受理申請 一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二 修業年限以 1-4 年為原則, 至少需修習 42 學分 ( 不包含畢業論文 6 學分 ), 始授與商學碩士學位 聯絡方式承辦人蔡孟穎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19 應繳報考資料 甄試方式及項目 系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書面審查 面試 項目 審查方式 會計學系 一般生 7 名 一 須符合下列二項資格之一 : 1. 國內大學校院大學部畢業 ( 含應屆 ) 生, 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名次在全班前 30%( 含 ) 以內者 2. 境外大學畢業 ( 含應屆 ) 生 二 不受理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需黏貼 2 吋照片 ) 二 歷年成績單含全班排名及全班百分比 ( 應屆畢業生 :1 至 3 年級 已畢業生 : 各學年 ) 三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證明書 ( 詳簡章附表三 ) 四 考生個人資料表 ( 依本系提供格式填寫, 請自行上網下載 請將填寫完整之考生資料表電子檔 至 janethu@gm.ntpu.edu.tw 信件主旨請設定為 碩士班甄試個人資料表 xxx( 考生姓名 )( 下載網址 : 五 畢業證書影本 ( 應屆畢業生請以學生證影本代替 ) 六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 自傳 八 讀書計畫 九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1. 外語能力檢定相關證明文件 2. 其他有利證明文件 : 如證照 著作 傑出事實 獎學金證明 社團負責人或幹部等證明 一 請將應繳報考資料依上述順序裝訂, 一至三項正本 1 份 ( 單獨裝訂 ) 一至九項影本一式 2 份 ( 裝訂成冊 ) 二 凡繳交資料後一律不接受抽換 三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依所繳書面資料進行獨立審查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同分參酌順序 無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選取至多 21 名參加面試, 名單將於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一 ) 前公告於本系網頁 ( 網址 : 一 時間 :105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四 ) 二 地點 : 詳本系網頁公告 一 面試成績 二 書面審查成績 提前入學 本系不受理申請 一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二 修業期限以 1 至 4 年為限, 至少須修習 42 學分 ( 不包含畢業論文 6 學分 ), 始授予會計學碩士學位 聯絡方式承辦人胡靜妮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20 系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統計學系 一般生 10 名 國內各大學校院畢業生 ( 含應屆 ), 不限科系, 其歷年學業總成績在該班學生人數前 以內者, 或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者 應繳報考資料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項目 審查方式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正本 1 份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本系考生資料表一式 2 份 ( 依本系提供格式填寫, 請自行至本系網頁下載, 須黏貼 2 吋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三 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1 份, 須含全班排名及全班百分比 ( 應屆畢業生 : 1-3 年級 已畢業生 : 各學年 ) 請繳交有章戳之正本, 勿用掃描列印 四 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考試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證明書 ( 詳簡章附表三 ) 正本 1 份 影本 1 份 五 畢業證書或學生證 ( 應屆畢業生 ) 正反面影本 1 份 六 自傳 (2000 字以內 )1 份 七 求學計畫 (2000 字以內 )1 份 八 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 如 : 外語能力證明 專題報告 工作經驗 得獎證明 社團 / 班級幹部證明等 )1 份 一 請將報考資料依上述順序裝訂, 正本 ( 一至四項 )1 份 ( 單獨裝訂 ) 影本 ( 二至八項 )1 份 ( 裝訂成冊 ) 二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資料由三位以上教師進行審查 0% ( 書審特優直接錄取生為 100%)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無 依書面審查成績, 擇優通知面試, 面試名單將於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五 ) 下午 5 時前公告於本系網頁, 不另行個別通知 時間 :105 年 11 月 4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商學大樓 7 樓 7F19 研究室 100% 同分參酌順序面試成績 提前入學 本系不受理申請 一 經書面審查後, 得擇特優直接錄取, 錄取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26 日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二 得列備取生 三 得不足額錄取 聯絡方式承辦人沈君婷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21 系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國際企業研究所 一般生 4 名 一 國內外大學校院大學部畢業 ( 含應屆 ) 生, 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名次在全班前 40%( 含 ) 以內者 二 不受理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應繳報考資料 項目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請黏貼於上開報名表背面 ) 三 歷年成績單正本, 含全班排名及全班百分比 ( 應屆畢業生 :1 至 3 年級 ; 已畢業生 : 各學年 ) 四 大學學位證書或學生證 ( 應屆 ) 影本 五 自傳 (2000 字以內 ): 內容包括求學歷程 求學動機 生涯規劃與碩士求學計畫 六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如 : 語文檢定證明 參與相關研究計畫 獲得獎學金或獎章 著作 參與社團之幹部證明或社會服務證明等 )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審查方式 一 請依上述項目依序將資料裝訂成冊, 共計一式 3 份 二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依考生所提供資料進行獨立審查 無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選取至多 20 名參加面試, 名單將於 105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所網頁 時間 :105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三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商學大樓 6 樓 6F44 會議室 同分參酌順序 一 面試成績 二 書面審查成績 提前入學 本所不受理申請 一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二 修業年限以 1-4 年為原則, 至少須修習 46 學分 ( 不包括畢業論文 6 學分 ), 始授與商學碩士學位 聯絡方式承辦人徐彬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22 應繳報考資料 系所別招生名額報考資格項目 資訊管理研究所 一般生 6 名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 含應屆 ) 生或具同等學力, 在校成績總平均在全班前 以內者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本所碩士班招生考生資料表一式 3 份 ( 請至本所網站下載 ) 三 畢業證書影本 ( 應屆畢業生請以學生證影本代替 ) 四 大學或專科歷年成績單正本 ( 請註明全班人數 在該班名次, 並由該校註冊組承辦人員簽章證明 ) 五 自傳 : 請敘明過去學經歷及專長 六 讀書計畫 : 請敘明報考研究所研讀之動機及計畫 七 英文能力證明 : 請自行提供, 形式不拘, 無法提供者, 請列印一頁書明 : 無英文能力證明 八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例如專業成就 工作經歷 證照 獎勵 獎狀或發明 教授推薦函 獎學金證明 社團班級幹部證明 研討會或其他著作, 無法提供者, 請列印一頁書明 : 無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審查方式 就所提供資料進行獨立審查 ( 書審特優直接錄取生為 100%)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無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參加面試, 名單將於 105 年 10 月 26 日 ( 星期三 ) 公布於本所網頁, 不另行個別 ( 書面 ) 通知 時間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一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商學大樓 8 樓 8F42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一 面試成績 二 書面審查成績 本所受理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申請於 106 年 2 月提前入學 一 經書面審查後, 得擇特優直接錄取, 錄取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26 日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二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三 本甄試得列備取生 四 本甄試因故未招滿額時, 其缺額優先流用至 106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乙組 聯絡方式承辦人鄧雅燕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23 應繳報考資料 甄試方式及項目 系所別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組別甲組 : 公共行政組乙組 : 公共政策組丙組 : 政治經濟與政府組 招生名額一般生 8 名一般生 8 名一般生 5 名 報考資格 書面審查 筆試 面試 項目 審查方式 一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大學部 3 年內畢業生 ( 含應屆 ), 不限科系 二 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全班前 40% 以內者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須黏貼 2 吋照片及簽名 ) 二 自傳 : 內應敘明過去求學歷程, 以及未來到本碩士班研讀之動機 三 在學歷年成績單 ( 請註明全班人數 在該班名次, 並由該校註冊組承辦人簽章證明 ) 四 研究計畫 : 未來在本碩士班研習的論文研究計畫書 五 其他有助於審查的資料 ( 如語文檢定證明 教授推薦函 參與相關計畫 獲得獎學金或獎章 著作 參與社團各級幹部證明等 ) 六 身分證影本 ; 應屆畢業生另加附蓋有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 並訂於報名表後面 一 上述二至五項資料請準備一式 2 份, 所繳交之資料審查文件一律不發回 二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就考生提供之報考資料由本系 3 位教師 ( 含 ) 以上教師進行獨立審查 25% 參加資格 科目 時間地點 完成報名, 經本系審查符合報考資格, 由本校核發准考證明者 甲組 : 行政學乙組 : 公共政策丙組 : 政治學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 時起 測驗時間 :100 分鐘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公共事務大樓 2 樓北大實習議場 216 室 40%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書面審查與筆試二項成績按比例加總後, 擇優通知面試 面試名單及時間於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一 ) 公布於本系網頁 / 招生服務 / 碩士班 / 甄試招生 ( 不另行個別電話通知, 請考生留意 日期 :105 年 11 月 4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公共事務學院 3 樓 315 會議室 ( 面試當日逾時未報到者, 視同放棄面試資格 ) 35% 一 筆試成績二 面試成績三 書面審查成績 本系不受理申請 一 各組間名額得相互流用 二 本甄試得列備取生 三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聯絡方式承辦人林麗樺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24 系所別 招生名額 財政學系 一般生 8 名 報考資格國內各大學院校相關科系大學部畢業生 ( 含應屆 ) 應繳報考資料 項目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須黏貼 2 吋照片 ) 正本 1 份 影本 1 份 二 歷年成績單正本 2 份, 須含全班排名及全班排名百分比 ( 應屆畢業生 :1 至 3 年級 ; 已畢業生 : 各學年 ), 請繳交有章戳之正本, 勿掃描列印 三 大學畢業證書或學生證 ( 應屆畢業生 ) 正反面影本 2 份 四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份 五 自傳一式 2 份 六 讀書及研究計畫 (1500 字以下 ) 一式 2 份 七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如 : 外語能力證明 參與相關研究計畫 傑出事實 得獎證明 工作經驗 社團 / 班級幹部或社會服務證明等一式 2 份 一 請將報考資料依上述順序裝訂成冊, 共計一式 2 份 二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審查方式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同分參酌順序 依考生所提供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無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參加面試, 名單及場次時間將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星期五 ) 公佈於本系網頁 不另行個別書面通知 時間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公共事務大樓 5 樓 5F13 研討室 一 面試成績 二 書面審查成績 提前入學 本系受理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申請於 106 年 2 月提前入學 一 本次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二 面試項目 : 1. 英文財政經濟文獻閱讀能力測驗 ( 可攜帶字典 ) 2. 一般財政經濟理論分析應用能力測驗 聯絡方式承辦人林育君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25 應繳報考資料 系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項目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一般生 8 名 各大學院校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及 103 年 6 月 ( 含 ) 以後畢業者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正本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大學學位證書影本或學生證 ( 應屆畢業生 ) 影本 三 歷年成績單正本, 註明全班人數及在該班名次 應具備之歷年成績為 : 應屆畢業生 ( 此處不含延畢生 ):1 至 3 年級 ; 已畢業生及延畢生 : 各學期 ) 請繳交有章戳之正本, 勿用掃瞄列印 四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證明書 1 份 ( 如簡章附表三 ) 五 求學計畫書 : 計畫書內應分項說明求學歷程 申請甄試本系碩士班之動機與研讀計畫 各項字數限定在 3000 字以內 一 報考資料第二至五項請依上述順序裝訂繳交正本 1 份, 資料恕不發回 第一項報名表請勿裝訂, 並請確認已簽名 二 應繳報考資料第四項如就讀學校有既定格式, 其內容與本校之證明書一致者 ( 即本校成績名次證明書所列之各項資料均須記載 ), 考生可繳交該校出示之證明替代 若繳交歷年成績單替代者, 成績單須為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後列印之正本 三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審查方式 在學歷年成績 求學計畫書由 3 位以上委員進行獨立審查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無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參加, 面試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3 時公告於本系網頁, 不另行個別通知 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 星期三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公共事務大樓 4 樓本系辦公室報到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一 面試成績二 書面審查成績 本系不受理申請 一 面試含 中英文專業文獻閱讀能力測驗, 可攜帶無記憶功能之字典入場 二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且不列備取生 本甄試因故未招滿額時, 其缺額流用至 106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甲組 三 本系碩士班一般生不得另兼專職, 其於在學期間另兼專職者, 應報經系務會議通過, 延長修業年限至少為三年, 並轉知導師及指導教授 聯絡方式承辦人李宜瑾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26 系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都市計劃研究所 一般生 12 名 各大學校院大學部畢業或應屆優異畢業生, 其操行優良且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各該班前 名次內, 或某專業學術特殊優異 或有特殊成就, 而經本所認可者 應繳報考資料 項目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正本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在學歷年成績單 ( 須註明全班人數 在該班名次, 並有該校註冊組承辦人簽章證明 ) 三 學習計畫書一式 2 份 (1 份書面 1 份光碟電子檔 ): 以 A4 紙張打印, 字數限定在 2000 字內, 基本內容包括 : 求學歷程 到本所研讀之動機 目的及研習計畫 四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如著作 工作經驗與成果 獎狀 獎章等 )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審查方式 就考生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查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無 經書面審查後, 擇優通知面試 面試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27 日公布於本所公告欄及本所網頁上, 將不再個別書面通知 ( 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一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公共事務大樓 6 樓都市計劃研究所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一 面試成績二 書面審查成績 本所不受理申請 一 本甄試得列備取生 二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三 本甄試因故未招滿額時, 其缺額優先流用至 106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甲組 聯絡方式承辦人謝承翰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27 系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 一般生 6 名 國內各大學院校畢業及應屆畢業生, 不限科系, 其歷年學業總成績在該班學生人數前 以內者 應繳報考資料 項目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正本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在學歷年成績單 ( 請註明全班人數 在該班名次, 並由該校註冊組承辦人員簽章證明 ) 三 求學計畫 : 應說明求學歷程 到本所研讀之動機及計畫 字數限定在 1000 字以下 四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如教授推薦函 參與相關計畫 獲得獎學金或獎章 著作 參與社團各級幹部證明等 )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審查方式 30%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就考生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查 無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通知面試, 面試時間及名單將於 105 年 10 月 28 日公告於本所網頁 不另行個別通知 時間 :105 年 11 月 5 日 ( 星期六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公共事務大樓 7 樓 70%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一 面試成績二 書面審查成績 本所受理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申請於 106 年 2 月提前入學 一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二 本甄試因故未招滿額時, 其缺額優先流用至 106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甲組 聯絡方式承辦人陳靜雯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28 系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經濟學系 一般生 10 名 國內各大學校院各學系畢業及應屆畢業生, 其歷年學業總成績列全班或全系 以內者 應繳報考資料 項目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生,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在學歷年成績單 1 份 ( 須註明全班人數及在該班名次, 並由該校註冊組承辦人簽章證明 ) 三 推薦信 2 封 ( 請至本系網頁最新公告下載, 依本系所提供表格填寫 ) 四 自傳 ( 內應說明求學歷程, 字數在 1000 字以內 )1 份 五 經濟學相關課程學習心得及進修計畫書 ( 字數在 1500 字以內 )1 份 一 上述第四 五項請打字 二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審查方式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就考生所提供資料進行獨立審查 無 一 就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通知面試 二 面試名單及時間於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頁 最新公告, 將不另行書面通知 時間 :105 年 11 月 4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社會科學大樓 3 樓經濟學系研討室 同分參酌順序 一 面試成績二 書面審查成績 提前入學 本系不受理申請 一 本甄試得列備取生 二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聯絡方式承辦人陳怡文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29 應繳報考資料 甄試方式及項目 系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書面審查 筆試 面試 項目 審查方式 社會學系 一般生 6 名 一 國內各大學校院畢業生 ( 含應屆 ) 二 符合教育部規定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 一 推薦信 1 封 二 大學成績單 三 自述 : 包括下列內容, 請橫排列印 ( 一 ) 家庭背景與求學歷程 (500 字內 ) ( 二 ) 大學以來知識成長過程之描述與自我評估 亦請列舉若干受益較多之課程 知識活動及老師 ( 約 1000 字 ) ( 三 ) 申請入學本系之動機及自我期望 (500 字 ) ( 四 ) 自估英文學術閱讀速度 : 每小時約幾頁 並列舉曾大致讀畢的英文社會科學書籍 ( 含教科書 ) 四 若有著作或研究報告, 亦歡迎擇優提供評審 批改過之研究報告請儘可能以原件複印 五 原住民考生加繳身分證明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30% 參加資格 科目 時間地點 書面資料審查由 3 位 ( 含 ) 以上教師進行獨立審查 書面審查後, 擇優參加社會學專業英文考試 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25 日公告於本系網頁, 不另行個別通知 社會學專業英文 時間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五 ) 上午 10 時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社會科學大樓 6 樓社會學系辦公室 20%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書面審查後, 擇優參加面試, 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25 日公告於本系網頁, 不另行個別通知 時間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五 ) 下午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社會科學大樓 6 樓社會學系辦公室 一 面試成績二 書面審查成績三 筆試成績本系受理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申請於 106 年 2 月提前入學 一 由甄試委員會綜合評比, 擇優錄取 二 原住民考生加總分 20%, 加分而錄取者最多 1 名 三 本甄試得列備取生 四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聯絡方式承辦人王守正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30 應繳報考資料 甄試方式及項目 系所別社會工作學系招生名額一般生 5 名在職生 3 名凡經教育部認定之國內 境外大學院校社會工作具有社會工作相關之服務年資至相關學系以及修習社會工作雙主修與輔系之畢業 106 學年度開學日前累計達 3 年及應屆畢業生, 其在校學業成績總名次列全班或以上 全系前 者 前項報名資格所述相關學系說明如下 : 社會工報考資格作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 青少年兒童福利 社會教育 社會福利 社會學 兒童福利 醫學社會等各學系組, 並且須修習及格符合社工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之學科至少 7 科, 合計 20 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 書面審查 面試 項目 審查方式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生,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推薦信 2 封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請黏貼於第一項報名表背面 ) 四 自傳履歷 : 請至本系系網頁招生訊息區下載表格, 以 3000 字為限 五 研究計畫 : 應包含預定研究問題與研究方法, 以 2000 字為限 六 著作 研究與得獎紀錄 : 包含 ( 一 ) 公開發表之期刊論文 ( 二 ) 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 ( 三 ) 參與之研究案 ( 研究報告 )( 四 ) 工作或研究得獎紀錄 七 社工師證書影本 ( 無則免附 ) 八 歷年成績單正本 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證明書正本 ( 詳簡章附表三 ) 九 畢業證書影本 ( 應屆畢業生請以學生證影本代替 ) 十 社會工作相關之服務年資證明 ( 本項一般生免附, 在職生請提供所需之證明文件 ) 十一 現職機關 ( 構 ) 發給之 任職機關 ( 構 ) 薦送所屬在職人員報考證明書 ( 本項一般生免附, 在職生請至本系網頁下載表格 ) 一 以上文件一般生請交一至九項, 在職生請交一至十一項, 第七項無則免附 二 所有書面資料僅須繳交 1 份, 第三項以後之資料請依序用燕尾夾或訂書機裝訂即可, 無須另行裝訂成冊 三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由本系 3 位以上專任教師獨立審查 無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參加面試, 面試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18 日前公告於本系網頁, 將不再個別書面通知 ( 本系網頁 : 日期 :105 年 10 月 22 日 ( 星期六 ), 時間另行公告於本系網頁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社會科學大樓 7 樓社會工作學系 一 面試成績二 書面審查成績 本系不受理申請 一 本甄試得列備取生 二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剩餘名額依招生名額類別流用至 106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 聯絡方式承辦人蔡喧羽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31 應繳報考資料 甄試方式及項目 系所別犯罪學研究所招生名額一般生 1 名在職生 3 名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大學部 3 年內畢業現職法官 檢察官 公設辯護人 律師 調查局生 ( 含應屆 ), 不限科系, 在校學業成績總人員 警察官 監獄官 法制人員 政風人員 平均在全班 30% 以內者 行政執行官 學校及少年輔導人員 軍事司法調報考資格查人員 安全人員 保全業經理人員 醫事公衛人員 或其他相當於前列資格並經所長同意者, 且實務工作經驗 6 年以上 ( 不包含受訓期間 ) 書面審查 筆試 面試 項目 審查方式 一 在學歷年成績單 ( 請註明全班人數 一 在職證明書在該班名次, 並由該校註冊組承辦人二 自傳 (3%) 簽章證明 ) 三 讀書計畫 ( 就有興趣之研究議題, 所欲修習二 自傳 : 內應敘明過去求學歷程, 以及之課程及對未來專業工作之貢獻, 以 3 至 5 未來到本碩士班研讀之動機及計畫 頁加以敘述 ) (12%) (3%) 四 工作經驗 專業成就及其他足資證明之資三 研究計畫 : 未來在本碩士班研習的論料 (10%) 文方向 (12%) 四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如語文檢定證明 教授推薦函 參與相關計畫 獲得獎學金或獎章 著作 參與社團各級幹部證明等 ) (10%)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就考生所提供之資料進行獨立審查 25% 參加資格 完成報名, 經本所審查符合報考資格, 取得准考證號者 科目犯罪學 時間地點 時間 :105 年 11 月 2 日 ( 三 ) 下午 1:50 至 3:30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社會科學大樓 2 樓 209 教室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完成報名, 經本所審查符合報考資格, 取得准考證號者 時間 :105 年 11 月 2 日 ( 三 ) 下午 4:00 開始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社會科學大樓 5 樓犯研所會議室 25% 一 筆試成績二 面試成績三 書面審查成績 本所不受理申請 一 本次甄試得列備取生 二 本次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三 一般生與在職生名額得流用 聯絡方式承辦人林惠華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32 系所別 中國文學系 招生名額一般生 4 名在職生 2 名 報名資格 持國內各大專校院人文學門學士學位持國內各大專校院人文學門學士學位 ( 含應屆 ) 以上, 且在校成績名列全班以上, 具職場經驗 2 年 ( 含 ) 以上者, 前 30% 並提供服務年資證明書與現職證明書 應繳報考資料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項目 審查方式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生,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大學歷年成績單 ( 含全班排名及全班名次百分比 ) 三 自傳 履歷 研究計畫 四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已發表文章 得獎證明 研究報告等 ) 一 應繳資料請依序裝訂成冊, 正本 1 份 影本 4 份 二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就所送資料進行審查 無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參加面試, 面試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19 日公告於本系網頁, 不另行個別通知 時間 :105 年 10 月 26 日 ( 星期三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人文大樓 7 樓 725 教室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一 面試成績 二 書面審查成績 本系不受理申請 一 本系於本校三峽校區上課 二 所繳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請自存底本 三 一般生與在職生名額得互相流用 四 得不足額錄取 聯絡方式承辦人呂翠芳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33 系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歷史學系 一般生 4 名 國內各大學院校相關科系畢業生 ( 含應屆 ), 其歷年學業總成績列全班或全系 以內者 應繳報考資料 項目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生,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及影本 4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三 研究計畫一式 5 份 四 自傳一式 5 份 五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與歷史相關之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專題報告或已發表之文章等 ) 各一式 5 份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審查方式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考生所提供資料由 5 位教師進行獨立審查 無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參加, 面試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19 日 ( 星期三 ) 公告於本系網頁, 不另行個別通知 時間 :105 年 10 月 22 日 ( 星期六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人文大樓 8 樓 8F10 教室 同分參酌順序 一 面試成績二 書面審查成績 提前入學 本系受理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申請於 106 年 2 月提前入學 一 本系於三峽校區上課 二 以同等學力 非史學系或史地學系畢業者, 入學後由系主任核定所應補修之歷史系大學部基礎學科, 但不列入碩士班畢業學分計算 三 入學後需通過本系認定之語文檢定或修習要求, 詳見本系碩士班修業辦法 聯絡方式承辦人王美淑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34 系所別 民俗藝術與文化資產研究所 應繳報考資料 招生名額一般生 4 名在職生 4 名 報考資格 項目 國內各大專校院畢業生 ( 含應屆 ), 不限科系 各學系畢業, 得有學士學位且專職於民間或政府展演藝文團體 博物館 文教基金會 各級政府文教機構及公私立學校 縣 ( 市 ) 立文化局 ( 中心 ) 或公私立相關機構等達 2 年以上者 ( 累計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 )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生,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面試基本資料表 自傳 研究計畫 ( 請至本所網站下載 ) 三 畢業證書或學生證 ( 應屆 ) 影本 四 歷年成績單, 並附名次證明 ( 應屆畢業生 :1 至 3 年級 ; 已畢業生 : 各學年 ) 五 在職證明, 請交勞保卡或至勞保局申請之承保紀錄單 現職機關發給之 薦送所屬在職人員報考國立臺北大學碩博士班甄試入學考試證明書 或以其他證明等提供採認 ( 一般生免附, 若需證明書格式請至本所網站下載 ) 六 其他有利於審查的資料 ( 如著作或研究報告 相關領域演出或創作獎勵事蹟 專業證照及英文能力證明等 ) 一 請將資料依上述順序排列裝訂成冊, 限 20 頁以內 ( 不含附件 ) 二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審查方式 30%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就考生所提供之資料進行審查 無 完成報名, 經本所審查符合報考資格, 取得准考證號者 日期 :105 年 10 月 22 日 ( 六 )( 時間由本所個別通知, 並公告於本所網頁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人文大樓 8 樓 809 專業教室 70%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一 面試成績二 書面審查成績 本所受理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申請於 106 年 2 月提前入學 一 本所於三峽校區上課 二 本甄試得列備取生 三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四 一般生與在職生名額得以相互流用 五 招生若有缺額得流用至 106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 聯絡方式承辦人林柏伸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35 系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資訊工程學系 一般生 20 名 國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獲有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應繳報考資料 項目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生,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本系 碩士班招生考生資料表 三 自傳與研究計劃各 1 份 四 歷年成績單正本, 含全班排名及全班排名百分比 ( 應屆畢業生 :1 至 3 年級 ; 已畢業生 : 各學年 ) 及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證明書正本 ( 如簡章附表三 ) 五 教授或工作單位主管推薦函 2 封以上 六 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如著作影本 專題報告 得獎證明等 一 考生資料表 推薦函格式請上本系網頁 ( 最新消息下載 二 第二項以後之資料請依序用燕尾夾或釘書機裝訂即可 三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審查方式 書面資料由 3 位以上教師進行獨立審查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無 經書面資料審查後, 擇優通知面試 面試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24 日前公布於本系公告欄及本系網頁上, 不再個別書面通知 ( 本系網頁 時間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社會科學大樓 4 樓資訊工程學系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一 面試成績二 書面審查成績 本系受理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申請於 106 年 2 月提前入學 一 本系碩士班基礎課程為 資料結構 基礎課程不計入所修習學分之總數 在入學時, 經本系核定後, 得免修該基礎課程 二 本甄試得列備取生 三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聯絡方式承辦人吳亭穎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36 系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通訊工程學系 一般生 6 名, 在職生 1 名 一 國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獲有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二 在職生須具通訊或資訊相關工作經驗 應繳報考資料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項目 審查方式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生, 須黏貼 2 吋照片 ) 二 教授或工作單位主管推薦函 2 封以上 三 本系 碩士班招生考生資料表 四 歷年成績單正本, 含全班排名及全班百分比 ( 應屆畢業生 :1 至 3 年級 ; 已畢業生 : 各學年 ) 及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證明書正本 ( 詳簡章附表三 ) 五 大學學位證書或學生證 ( 應屆 ) 影本 六 自傳與研究計劃各 1 份 七 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如著作影本 專題報告 得獎證明等 八 在職生另應附在職證明書 1 份 一 考生資料表 推薦函格式請上本系網頁 ( 最新消息下載 二 第三項以後之資料請依序用燕尾夾或釘書機裝訂即可 三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書面資料由 3 位以上教師進行獨立審查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無 經書面資料審查後, 擇優面試 面試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28 日前公布於本系公告欄及本系網頁上, 將不再個別書面通知 ( 本系網頁 : 時間 :105 年 11 月 4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社會科學大樓 4 樓通訊工程學系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一 面試成績二 書面審查成績 本系受理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申請於 106 年 2 月提前入學 一 本系碩士班必修基礎課程為 訊號與系統 及 資料結構 基礎課程不計入所修習學分之總數 在入學時, 經本系核定後, 得免修該基礎課程 二 招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名額為準 三 一般生與在職生名額得流用 四 本甄試得列備取生 五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聯絡方式承辦人吳亭臻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37 系所別 電機工程學系 組別甲組 : 晶片設計組乙組 : 電腦工程組 招生名額一般生 6 名一般生 8 名 報考資格 一 國內各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生 ( 含應屆 ) 二 經教育部認可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生 ( 含應屆 ) 應繳報考資料 甄試方式及項目 書面審查 面試 項目 審查方式 一 在學歷年成績單及名次證明正本 二 自傳與研究計畫書各 1 份 三 履歷表 1 份 四 推薦信 2 封 ( 請自行上網下載, 依本系提供之表格填寫 ) 五 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 如 : 著作影本 專題報告及得獎證明等 ) 六 面試時間意願調查表 ( 請自行上網下載, 依本系提供之表格填寫 ) 一 推薦信及面試時間意願調查表格式請上本系網頁 ( 最新消息下載 二 郵寄時一律列印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 由三位以上教師進行獨立審查 筆試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無 經書面資料審查後, 擇優通知面試 面試名單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公布於本系公告欄及本系網頁 ( 上, 不再個別書面通知 時間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人文大樓 11 樓電機工程學系辦公室 同分參酌順序 提前入學 一 面試成績二 書面審查成績 本系受理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申請於 106 年 2 月提前入學 一 甲 乙組名額得流用 二 本甄試得列備取生 三 本甄試得不足額錄取 聯絡方式承辦人張雅惠助教電話 分機 傳真

38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5 年 2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略 ) 第 3 條 ( 略 ) 第 4 條 ( 略 )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第 7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 ( 略 )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38

39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第 11 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 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9

40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 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 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 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 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 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 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 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 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 第 6 條 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 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40

41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 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 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 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 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 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 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 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 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 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 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 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 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第 9 條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 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 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 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41

42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 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 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 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 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2

43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43

44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44

45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5

46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 3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 4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6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 7 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8 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 9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 10 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46

47 附錄五 考試規則 壹 綜合性規定 一 考生須於規定時間, 攜帶准考證明及身份證件 ( 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照正本 附加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代替 ) 入場, 以備查驗, 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 則不准應試, 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未攜帶准考證明者應備身份證件申請補發, 未攜帶身份證件者應依限補驗 缺准考證明或身份證件未依規定申請補發或補驗者, 已應考之科目以 0 分計 未到考試時間, 不得先行入場 二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三 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 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四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五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 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本校碩士班招生委員會,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六 監試或試務人員於各階段考試試務執行時, 為維護本規則之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 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本校碩士班招生委員會議處 貳 筆試適用規定 一 考生須按規定時間入場, 未到考試時間或遲到逾 20 分鐘者, 不准入場, 已入試場者,40 分鐘內不得出場 ; 經制止仍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二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 試卷上之座號應與考桌上及准考證明上之座號相同, 如有不符, 應即舉手, 請在場監試人員查明 凡誤入座位或誤用試卷作答, 且於該節考試開始後至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 由考生自行發現者, 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三 考生之考桌桌面除必用文具 准考證明 身份證件外, 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 至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四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 ( 器 ) 須遵照系所規定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違規計算機 ( 器 ) 並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該節試畢歸還 五 考生應將准考證明及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便查驗 六 各科考試試卷, 限用藍色或黑色筆 ( 含鉛筆 ) 書寫, 違者該科以 0 分計 七 考試題目, 除印刷不明得於發題後 20 分鐘內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八 考生不得有交談 偷看等行為,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九 考生不得有傳遞 抄襲 夾帶 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勒令退出試場, 並取消考試資格 十 各科答案, 均須寫在試卷內, 寫在試題紙上或試卷首頁者該科均以 0 分計 十一 考生於試卷上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註記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於試卷上書寫姓名, 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不得撕毀試卷內頁及不得污損試卷上之條碼,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十二 試卷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試題必須附於試卷內繳回 十三 每節考試繳卷時, 試卷上之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考生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門口逗留,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以 0 分計 十四 考試期間如遇停電 地震等無預警之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件, 考生應聽從監考人員指揮, 將考卷留置桌面, 一概不得攜出,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十五 考生入場後, 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 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錶 計時器及所有物品, 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 並不得將通訊器材或行動通訊裝置 ( 如行動電話 呼叫器 穿戴式裝置 ) 書籍 或具記憶功能之物品置於座位中與四周 抽屜中或隨身攜帶 ;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由試場人員指示使用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考生攜帶之物品由考生妥善看管, 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十六 考試時間終了響鈴完畢時,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如仍繼續作答, 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經勸阻仍繼續作 答者, 該科成績以 0 分計 47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名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列印時間 :106/06/21 10:05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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