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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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學年度 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 招生簡章 地址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招生專線 : 分機 傳真 : 招生資訊網 : 107 年 1 月 10 日本校 107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 委員會一般入學考試試務第 1 次會議審議通過

2 總則目錄 各系所分則目錄表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重要日程表 壹 招生類別 貳 修業年限 參 報考資格 肆 報名日期 伍 報名手續 陸 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柒 考試日期 地點 捌 應考服務 玖 錄取標準 拾 放榜日期 拾壹 申請成績複查 拾貳 申訴程序 拾参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 報到 拾肆 其他注意事項 拾伍 各系所分則 附錄附錄一 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筆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錄三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四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五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附錄六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附表 ( 除附表八外, 其餘皆可至 本校招生資訊網 / 研究所 / 博士班一般入學 / 表單下載 處下載使用 ) 附表一 考生服務年資證明書 附表二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附表三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 書寫能力證明 ) 附表四 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附表五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附表六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附表七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國外學歷 大陸地區學歷 香港澳門學歷 ) 附表八 成績複查申請表 ( 樣張 ) 附表九 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審查申請表 ( 依第 8 條 第 9 條第 5 項 ) 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附表十一 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

3 各系所分則目錄表 學院別系所組別一般生名額在職生名額頁碼 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公法學組民事法學組刑事法學組財經法學組 財務金融組 行銷與國際企業組 商學院 企業管理學系 資訊與作業管理組組織與人力資源管理組 會計學系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公共事務學院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都市計劃研究所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 社會科學學院 經濟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4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說明 簡章公告 ( 四 ) 公告於 本校招生資訊網 / 研究所 / 博士班一般入學 / 招生簡章 網頁 以同等學力第 8 條 第 9 條第 5 項報考者提出審查申請 ( 三 ) 至 ( 四 ) 經審查通過者, 始可進行網路報考 網路報名 ( 二 ) 上午 10 時至 ( 二 ) 下午 1 時止 網路報考系統請至 本校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點選連結 繳交報名費 ( 每系所組新臺幣 2,500 元 ) 郵寄報考資料 ( 二 ) 上午 10 時至 ( 二 ) 下午 3 時 30 分止 ( 二 ) 至 ( 二 ) 以郵戳為憑 依報考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辦理金融卡轉帳繳費或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臨櫃繳費 一律使用簡章 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以 掛號 方式郵寄 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 四 ) 上午 10 時起 請以報名時申請之帳號密碼登入網路報考系統自行列印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詳細規定請參閱簡章 拾伍 各系所分則 面試名單 日期 地點由各系所個別通知考生或於系所網頁公告 放榜 寄發成績通知單 ( 五 ) 申請成績複查 正取生報到資料填寫 備取生候補意願填寫 ( 五 ) 上午 10 時起至 ( 一 ) 下午 5 時止 ( 五 ) 上午 10 時至 ( 一 ) 下午 5 時止 備取生候補名單公告 ( 四 ) 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首頁及本校招生資訊網 請登入網路報考系統列印成績複查申請表簽名後併同掛號回郵信封 郵局小額匯票以掛號郵寄至本校, 逾期概不受理正 備取生請至本校博士班報考系統分別填寫正取生報到資料 備取生候補意願 ; 逾期未上網填寫者, 事後不得要求補救措施 公告於 本校招生資訊網 / 研究所 / 博士班一般入學 / 報到及遞補 網頁 正取生辦理報到 驗證 ( 四 ) 上午 10 時至 11 時 30 分 ; 下午 1 時 30 分至 3 時 報到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行政大樓 3 樓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正取生完成報到名單公告 ( 一 ) 公告於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研究所 / 博士班一般入學 / 報到及遞補 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期 依本校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訂之開始上課日 遞補期間如有缺額, 以電話個別通知辦理遞補報到本校行事曆查詢 : 本校首頁 / 校園訊息 / 行事曆 - 3 -

5 壹 招生類別 一 一般研究生 ( 以下簡稱一般生 ) 二 在職進修研究生 ( 以下簡稱在職生 ) 貳 修業年限 博士班以 2 至 7 年為原則 參 報考資格 一 一般生 : ( 一 ) 取得碩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 ), 且符合報考系所組所訂特定報考資格者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相關規定之境外大學畢業取得碩士學位者 ( 二 ) 具有同等學力, 且符合報考系所組所訂特定報考資格者 1. 以 具同等學力 報考者, 其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詳附錄一 ) 規定辦理 2. 以上開標準第 8 條資格報考者, 須由報考系所進行著作水準認定, 經認定具相當碩士論文水準者, 始具報考資格得進行網路報考 申請認定方式詳如下表 3. 以上開標準第 9 條第 5 項資格報考者, 須由報考系所進行著作水準認定, 經認定具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且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認定具有相當同等學力者, 始具報考資格得進行網路報考, 申請認定方式詳如下表 以第 8 條資格報考 以第 9 條第 5 項資格報考 申請時間申請地點審查內容審查費用申請所需文件審查結果 107 年 3 月 7 日至 107 年 3 月 8 日 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 所持國內學歷是否具相當同等學力 所持境外學歷是否具相當同等學力 著作是否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著作是否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每件新臺幣 3,000 元整 每件新臺幣 4,000 元整 ( 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 ) ( 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 ) 1. 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審查申請表正本 1 1. 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審查申請表正本 1 份 ( 如附表九之一 ) 份 ( 如附表九之二 )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式 3 份 2. 身分證正反影本乙式 3 份 3. 個人著作影本乙式 3 份 3. 個人著作影本乙式 3 份 4. 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影本乙式 3 份 4. 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影本乙式 3 份 ( 非中 5. 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影本乙式 3 份 文請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5. 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影本乙式 3 份 ( 非 中文請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6.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 本乙式 3 份 以上文件請依序由上而下排好, 裝訂成冊 以上所繳各送審資料, 本校概不發還 ; 相關文件如有需要留存, 請考生自行留存備份 審查完畢後除寄發正式審查結果通知外, 並於 107 年 3 月 28 日公告審查結果於教務處綜 合業務組網頁 4

6 以同等學力報考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以同等學力報考本校博士班各系所者, 各系所得視實際需要, 加考一到三科專業科目, 除系所另有規定外, 加考科目成績原則上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各系所得訂定加考科目最低錄取標準, 未達所訂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請考生詳閱簡章第 17 頁 拾伍 各系所分則 ( 二 ) 以同等學力考入各系所後, 所需補修之基礎學科與學分, 得由各系所視實際需要自訂, 列為必修, 但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以境外學歷報考注意事項 ( 一 ) 香港 澳門地區居民報考及就讀事項請依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辦理, 惟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碩士學位者, 或在臺已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在此限 ( 二 ) 大陸地區居民報考及就讀事項請依 大陸地區居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規定辦理, 惟在臺已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在此限 ( 三 ) 持境外學歷應考者, 於錄取報到辦理現場驗證時, 須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二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四 ) 及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附錄五 ) 規定繳驗( 交 ) 所需文件, 請詳簡章之 拾參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 報到 規定 二 在職生 ( 一 ) 需先符合上開報考一般生之報考資格 ( 二 ) 報考之系所需與所從事之工作有密切關係, 且為各機關 學校 公 ( 民 ) 營企業機構在職人員, 其累計服務工作應至少 2 年以上 ( 服務年資累計至 107 年 4 月 24 日止, 即報名截止日 ), 各招生系所若有其他特殊規定, 從其規定 三 報名資格審查以考生網路報名輸入之資料由報考系所進行認定 考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於報到時繳驗報考資格之相關證件, 若經查證與報考資格不符, 或無法繳驗合於報考資格之證明, 或使用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撤銷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肆 報名日期 一 107 年 4 月 17 日上午 10 時起至 107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 時止 二 網路報名截止當日若發生歸因於本校之網路或系統服務中斷而無法正常報名, 則網路報考資料登錄 報名費繳費入帳 郵寄報考資料截止期限均順延 24 小時 伍 報名手續 至報考系統 申請帳號, 填寫基本資料, 確定送出 以申請之帳號密碼登入報考系統, 詳閱公告事項, 點選 線上報名 填寫報考資料送出後, 取得繳款虛擬帳號, 持金融卡辦理 ATM 轉帳繳費或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辦理臨櫃繳費 繳費完 1 小時後登入報考系統查詢確認是否登錄為 已繳款 否 是 報考資料於期限前以 掛號 郵寄至各報名系所 完成報名 請再次確認, 若仍無入帳, 請聯繫綜合業務組, 電話 : 分機

7 注意 : 報名完成係指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網路報考系統資料登錄 報名費繳費入帳 郵寄報考資料, 任一項未完成均視同未完成報名, 本校不受理報考 步驟一 網路報考系統登錄 ( 一 ) 連結路徑 : 請至 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點選連結 ( 二 ) 網路報考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 為避免網路壅塞, 請於開放報 名期間內儘早上網報名, 逾期恕不受理 報考時, 應詳讀 網路報名同意書 後同意, 始可進行報考 ( 三 ) 填寫資料時如為罕見字, 務請先填寫半形 * 代替, 並即刻填寫簡章 附表四 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傳真至 提出造字申請, 以免有無法輸入或顯示字體之情況 ( 如報名表字體顯示不出來等 ), 致延誤自行線上列印准考證明, 影響自身報考權益 ( 四 ) 報考時考生所填資料分為申請帳號時所填之 基本資料 及登入系統後所填之 報考資料 各項資料請務必填寫正確, 以免影響考生權益 考生不得要求修改 報考系所組別 選考科目 等各項報考資料 ( 五 ) 於網路報考系統申請之帳號 密碼請考生務必妥善保管, 俾利日後列印准考證明 成績查詢 成績複查網路下載申請表及正 備取生網路填寫意願等資料使用 ( 六 ) 網路報名期間, 考生可登入網路報考系統修改通訊地址及電話 報名期限截止後, 考生之通訊地址及電話如需修改, 一律填妥簡章 附表六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傳真 申請辦理, 傳真後並請來電 分機 確認是否受理 惟成績通知單印製後一律不受理修改通訊地址 ( 七 ) 考生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之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電話號碼及 應正確, 否則無法通知而致延誤考試及其他重要事項, 其後果自行負責 步驟二 報名費繳交 ( 一 ) 費用 : 報考每一系所組新臺幣 2,500 元整, 成績經評定符合各系所規定標準得參加面試之考生, 面試不另收費 ( 二 ) 繳費日期 :107 年 4 月 17 日上午 10 時至 107 年 4 月 24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 三 ) 繳費方式有二 : 1. 考生網路報考系統登錄完畢取得 繳款虛擬帳號 後, 持有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 請先確認, 無轉帳功能者需向發卡銀行申請開通轉帳功能 ) 以網路 ATM 或至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費 轉帳作業依各家金融機構設計不同而略有差異, 大致操作流程如下, 實際操作以各金融機構頁面為準 : 持有轉帳功能之晶片金融卡以網路 ATM 或至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辦理 輸入密碼 選擇 其他服務 選擇 轉帳 或 跨行轉帳 輸入土地銀行代碼 005 輸入 繳款虛擬帳號 輸入轉帳金額 : 每系所組 2,500 元 完成轉帳, 列印交易明細表備查 2. 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辦理臨櫃繳費 繳費單填寫範例如下 : 6

8 (1) 索取二聯式 無摺代收專用存款憑條, 格式如下圖 (2) 帳號請填寫網路報考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14 碼 (3) 戶名請填寫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報名 403 專戶 (4) 存繳人備註請填寫 報考人姓名 繳款虛擬帳號共 14 碼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報名 403 專戶報考人姓名 ( 四 ) 繳費注意事項 : 1. 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非實際帳戶, 與一般存匯款作業方式不同, 為免錯帳影響考生權益, 請務必遵採上述二方式規定辦理繳費, 恕不接受其他繳費方式, 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2. 繳費完成請保留交易明細表或客戶收執聯備查 ; 請於完成繳費後 1 小時務必登入網路報考系統查詢繳費結果是否登錄為 已繳款 請務必確認, 以免誤認已繳費實際卻無, 致未完成報名手續, 屆時考生不得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3. 辦理繳費所需之手續費由報考人負擔 4. 報名費繳款不足額, 視為未完成報名, 事後不得要求補救措施 ( 五 ) 退費規定 : 1. 除符合下列原因得申請退費外, 考生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退費, 考生報名時請審慎考慮 : 退費原因申請期限退費金額 低收入戶報名優待 ( 減免報名費全額, 但僅限減免一系所組 ) 中低收入戶報名優待 ( 減免報名費 60%, 但僅限減免一系所組 ) 新台幣 2,500 元整 新台幣 1,500 元整 溢繳報名費 溢繳金額 於期限前自願放棄 新台幣 2,000 元整 ( 扣除行政費用後 ) 經系所審查報名資格不符 需檢具證明文件 ( 以限時掛號郵寄 ) 1. 有效期限內之考生所屬當地縣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 ( 中低 ) 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一般鄰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等文件概不受理 ) 2. 繳費交易明細表影本或收據影本 ( 請影印在 A4 空白紙上 ) 報名費繳費時之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收據之影本 ( 請影印在 A4 空白紙上 ) 逾期繳費 繳費後二週內 突遭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而未能應試 視災害時間另行要求辦理 新台幣 2,500 元整 1. 突遭重大災害而未能應試之證明文件 7

9 2. 報名費繳費時之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收據之影本 ( 請影印在 A4 空白紙上 ) 2. 申請退費應填妥簡章 附表五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連同需檢具證明文件影本郵寄 ( 以郵戳為憑 ) 或送交至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 提出申請 逾期或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 經審查不合於上開得退費資格者, 不予退費 3. 前表所述重大災害之認定,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規定, 係由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 步驟三 郵寄報考資料 ( 一 ) 應郵寄報考資料之資訊彙整如下, 考生務必於規定期限截止前, 以 掛號 郵寄, 以郵戳為憑, 逾期視同未完成報名 一律不受理親自或委託送交報考資料 ( 二 ) 郵寄者一律使用簡章 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填妥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 三 ) 每一專用信封以裝 1 人報考 1 系所組之報考資料為限 資料請依系所指定順序整理齊全平放入信封內, 如資料太多無法裝入信封, 請以包裹郵寄 ( 四 ) 報考資料不全者, 本校得不受理報名 ; 所繳各報考資料影本本校概不發還, 相關文件如有需要請自行留存備份 ( 五 ) 報考資料於報名時即需繳交, 依種類分為 A. 報考資料 B. 報考資料外應加附資料, 請依下圖 表及報考系所規定, 確實備妥資料, 於期限前郵寄 ( 郵戳為憑 ) 報名時即需繳交 A. 報考資料 ( 詳系所規定 ) B. 報考資料外應加附資料 ( 詳下表規定 )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報考 在職生 類別者 以境外學歷報考者 以其他特殊身份報考者 A. 報考資料 系所指定應繳報考資料 ( 報名時即需繳交 ) 考生所屬類別 應繳報考資料 郵寄期限 郵寄方式 詳各系所 應交報考資料 規定報考各系所博 應屆畢業生碩士論文尚未通過者, 可先繳交經指導教授及士班之考生系所主管核可之初稿 ; 惟系所有其自行規定者, 從其規定 至 郵戳為憑 一律使用簡章 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面 以掛號方式郵寄 8

10 B. 報考資料外應加附資料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 報名時即需繳交 ) 考生所屬類別 除系所規定之報考資料外加附 郵寄期限 郵寄方式 符合教育部 入 1. 報名表 ( 從網路報考系統套印, 需黏貼本人最近 2 個月內 學大學同等學 2 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 1 張 ) 至 力認定標準 第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 條各款及第 9 3. 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審查合格通知書影本 郵戳為憑 條第 5 項者 4. 推薦函二封 ( 報考系所如規定得免繳, 從其規定 ) 與報考資料一併寄出 報考 在職生 類別者 ( 報名時即需繳交 ) 考生所屬類別 除系所規定之報考資料外加附 郵寄期限 郵寄方式 1. 報名表 ( 從報考系統套印, 需黏貼本人最近 2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 1 張 )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在職證明書 ( 由現職機關開立, 格式由各現職機關自訂, 但必須含有 姓名 服務機關名稱 職稱 到職日期 開 立在職證明日期 ( 限簡章公告日期後開立方屬有效之證明 ) 至報考各系所 在與報考資料 機構印信 ( 大小章 ) 等相關訊息, 不得以名片 服務證 職生 名額者一併寄出或勞保局開立之承保紀錄代替 ), 自行開業為公司經營者, 郵戳為憑 請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系所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4. 考生服務年資證明書 ( 格式詳簡章 附表一 ), 系所另有 規定者, 從其規定 ( 如足供證明在職年資之正本 : 勞保卡 至勞保局申請之承保錄單 在職證明 離職證明, 前述證 明均須明載在職起迄年月 )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 報名時即需繳交 ) 考生所屬類別 除系所規定之報考資料外加附 郵寄期限 郵寄方式 符合教育部 大 1. 報名表 ( 從網路報考系統套印, 需黏貼本人最近 2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 1 張 )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 ( 非中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屆畢業生請交在學證明正本 ) 學辦理國外學 4. 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 非中 至與報考資料歷採認辦法, 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一併寄出取得碩士學位 5.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郵戳為憑 者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之外國人民, 應分別檢具居 留證及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學歷證件, 或證件影本不及申請駐外機構驗證者, 除上開資料外另需填妥簡章附表七之一切結書一併繳交 以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 報名時即需繳交 ) 考生所屬類別 除系所規定之報考資料外加附 郵寄期限 郵寄方式 符合教育部 大 1. 報名表 ( 從報考系統套印, 需黏貼本人最近 2 個月內 2 吋 至陸地區學歷採正面脫帽證件照片 1 張 ) 與報考資料 認辦法, 取得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併寄出郵戳為憑碩士學位者 3. 報考學歷畢業證 ( 明 ) 書影本 9

11 4. 報考學歷之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單影本 5. 畢業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在學證明正本 ) 6. 學位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7. 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第 5-7 項文件均須經過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及台灣海基會的驗證書 8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持碩士以上學歷報考, 並應檢具碩士學位論文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分別檢具居留證及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學歷證件, 或證件影本不及上述單位驗證者, 除上開資料外另需填妥簡章附表七之二切結書一併繳交以香港澳門學歷報考者 ( 報名時即需繳交 ) 考生所屬類別 除系所規定之報考資料外應加附 郵寄期限 郵寄方式 1. 報名表 ( 從報考系統套印, 需黏貼本人最近 2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 1 張 )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報考學歷畢業證 ( 明 ) 書影本 4. 報考學歷之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單影本 5. 學位證 ( 明 ) 書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符合教育部 香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外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屆畢港澳門學歷檢 至業生則應繳交在學證明正本 ) 覈及採認辦 歷年成績單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法, 取得碩士郵戳為憑之民間團體驗證 ( 外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學位者 7.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持碩士以上學歷報考, 並應檢具碩士學位論文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之香港澳門地區人民, 應分別檢具居留證及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學歷證件, 或證件影本不及驗證者, 除上開資料外另需填妥簡章附表七之三切結書一併繳交 與報考資料一併寄出 陸 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一 不核發准考證名單於 107 年 5 月 1 日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最新公告處 二 獲本校核發准考證明者始得參加考試 准考證明一律由考生於開放時間內至網路報考系統以報考時申請之帳號密碼登入後, 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三 開放列印准考證明時間 :107 年 5 月 3 日上午 10 時至 107 年 5 月 21 日下午 5 時 四 列印時請使用 A4 空白紙張, 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 ; 列印前請先於 設定列印格式 處, 將頁首頁尾設定為 空白, 建議將上下左右邊界設定為 5-10 五 有申請姓名造字之考生, 列印前請先至 下載安裝 字符造字系統 六 准考證明擅自修改者無效, 請務必詳細核對准考證明之資料, 如有錯誤, 至遲應 10

12 於參與考試前 3 日, 電洽本校綜合業務組 ( 電話 : 分機 66119) 辦理更正, 否則影響權益, 由考生自行負責 柒 考試日期 地點 一 筆 面試時間 地點或相關公告時間請參閱簡章 拾伍 各系所分則 規定 二 成績經評定符合各系所標準得參加面試之考生, 面試不另收費 三 筆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請參閱簡章附錄一, 事涉考生權益, 請務必詳閱 捌 應考服務 一 本校提供之應考服務項目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並由本校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查並決定之 逾期提出申請或申請資料不齊者, 本校得不予受理 二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 ( 一 ) 服務對象 :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視障考生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上肢重度殘障考生 3.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書寫能力經有關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於報名日期前 1 年內證明者 ( 二 ) 服務項目 : 1. 放大筆試試題 ( 原題 1.5 倍 ) 2. 延長筆試時間 ( 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 ) 3. 其他輔具 ( 檯燈 盲用電腦 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 ( 三 ) 申請方式 : 備妥以下資料於報名期間以 掛號 方式郵寄至報考系所申請 : 1.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詳附表二 ) 2.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或有關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於報名日期前 1 年內開具之證明影本或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正本 ( 詳附表三 ) 影本應註明 與正本相符 並加蓋私章 請注意,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書寫能力, 擬申請 延長筆試時間 者, 則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或上開醫療單位出具之診斷證明為必備資料, 且診斷證明上醫師囑言應針對書寫能力狀況有具體描述 請注意, 視障考生擬申請 盲用電腦 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者, 則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或上開醫療單位出具之診斷證明為必備資料, 且診斷證明應針對視覺能力有 矯正後兩眼視力優眼在 0.01( 不含 ) 以下 ( 含全盲 ) 等具體描述 3. 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三 突發傷病應考服務申請 : ( 一 ) 服務對象 : 應試前突發傷病並持有醫療診斷證明之考生 ( 二 ) 服務項目 : 1. 安排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2. 安排有電梯直達樓層之試場 ( 三 ) 申請方式 : 先行以電話聯繫報考系所說明突發傷病情形, 依系所指示親送或郵寄相關醫 11

13 玖 錄取標準 療診斷證明及照片, 以供系所評估及準備 一 依各系所之招生名額, 及本校博士班招生委員會議所定之錄取標準, 錄取正取生及備取生各若干名, 得不足額錄取 ( 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列備取生 ) 正取生報到不足產生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候補名單所列順序遞補 二 各系所組考試科目未特別規定者, 各科原始分數滿分為 100 分 三 考生總成績核計若有小數位, 則統一取至小數點後第 4 位 ( 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 四 考生各科之考試成績, 達本校博士班招生委員會議所定最低錄取標準以上者, 按各系所考試成績總分之高低順序, 依次錄取為正取生 如有 2 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則依各系所定訂之比序科目分數之高低 ( 有標準化之科目以標準化後之成績採計 ) 來取決名次排序 比序科目之優先順序請參見簡章 拾伍 各系所分則 五 考試科目中有 1 科為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六 本校各該系所內之一般生與在職生名額得互相流用 七 各系所若有特殊錄取規定者, 從其規定 拾 放榜日期 一 錄取名單預定於 107 年 6 月 1 日上午 10 時公告於本校首頁及招生資訊網, 不受理人工查榜 二 成績通知單於公告錄取名單後寄發, 如於 107 年 6 月 5 日尚未收到成績通知單, 請電洽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電話 : 分機 66119) 拾壹 申請成績複查 一 考生對某科成績如有疑問, 得於放榜當日上午 10 時起 10 日內 ( 至 107 年 6 月 11 日下午 5 時前 ) 登入本校網路報考系統, 列印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成績複查 二 考生不論是否符合面試資格, 於放榜前筆試成績均不會告知, 請仍依前述日期檢具相關資料申請成績複查 三 申請成績複查應檢具資料如下 : ( 一 ) 成績複查申請表 : 請登入本校網路報考系統查詢成績, 自行點選欲複查之科目 列印成績複查申請表後親自簽名 ( 二 ) 郵局小額匯票 : 複查成績申請費 ( 每科 30 元, 請至郵局購買小額匯票, 戶名 : 國立臺北大學 ) ( 三 ) 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 該信封上請填妥考生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 回郵未貼足掛號郵資, 致成績複查回覆時間遞延或遺失, 責任由考生自負 四 上述資料應於 107 年 6 月 11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至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信封寄件人處請註明 成績複查 字樣, 資料不齊或逾期概不受理 五 申請成績複查, 以複查筆試試卷有無漏未評閱 與筆試卷面分數是否相符及各形式考試科目總計分數為限 ;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各形式考試科目或申請閱覽或複製 影印筆試試卷, 亦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12

14 六 考生申請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 七 未錄取之考生, 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 即予補錄取 ; 已錄取之考生經成績複查, 若考生該科成績或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 即取銷其錄取資格 ; 備取生經複查成績後若該科成績或總分低於備取最低錄取標準時, 即取銷其遞補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拾貳 申訴程序 一 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有疑義, 或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認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 而有相關申訴事件, 須於 107 年 6 月 18 日前以親筆具名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校博士班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逾期概不受理 ( 若以郵寄請務必以掛號方式投遞, 以免遺失影響自身權益 ): ( 一 ) 考生姓名 性別 報考系所組 准考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申訴日期 ( 二 ) 申訴之事實 理由及希望獲得的救濟措施 二 考生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 ( 一 ) 申訴內容於招生相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內已有明確規範者 ( 二 )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 三 ) 同一事由, 經予適當處理, 並已明確答復後, 而仍再行申訴者 ( 四 ) 同一事由業提起行政救濟者或經行政救濟決定確定者 ( 五 ) 逾期提起申訴者 拾參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 報到 一 備取生逾時未 上網填寫 候補意願者, 視同自願放棄候補資格 ; 正取生 備取遞補生逾時未辦理 現場報到,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前開情形正 備取生不得以未接獲成績通知單或任何形式通知等理由, 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二 正取生報到 : ( 一 ) 正取生請於 107 年 6 月 1 日上午 10 時起至 107 年 6 月 11 日下午 5 時止, 至本校博士班報考系統, 填寫及列印報到資料 ( 二 ) 正取生請於 107 年 6 月 21 日上午 10 時至 11 時 30 分或同日下午 1 時 30 分至 3 時, 親自或委託親友攜帶報到應繳交資料至本校三峽校區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 行政大樓 3 樓綜合業務組辦理報到 事前未經本校核准, 逾時未完成報到手續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所遺缺額依備取生候補名單順序遞補 ( 三 ) 正取生辦理報到結束後, 已完成報到之正取生名單於 107 年 6 月 25 日公告於本校網頁 ( 臺北大學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研究所 / 博士班一般入學 / 報到及遞補 ), 請自行上網查詢 三 備取生遞補 報到 : ( 一 ) 備取生請於 107 年 6 月 1 日上午 10 時起至 107 年 6 月 11 日下午 5 時止, 至本校博士班報考系統, 填寫候補意願 ; 逾時未上網填寫或候補意願填寫 否 者, 視同自願放棄候補資格, 事後不得以未接獲本校任何形式通知等理由, 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備取生候補名單於 107 年 6 月 14 日公告於本校網頁 ( 臺北大學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研究所 / 博士班一般入學 / 報到及遞補 ), 請自行上網查詢 13

15 ( 二 )107 年 6 月 21 日正取生辦理報到結束後, 各系所如有缺額, 依備取生候補名單順序, 以電話個別通知辦理遞補報到 ( 三 ) 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期為本校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 ( 請參閱本校首頁 / 校園訊息 / 行事曆 ) 所訂之開始上課日 四 正取生 備取遞補生報到應繳交 ( 驗 ) 證件及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本, 未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境外生請繳驗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 驗訖歸還 ) ( 二 ) 學歷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或切結書 ( 學歷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約於 107 年 10 月初發還, 若有其他用途, 請先行影印留存 ; 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學歷證件者須填具切結書, 並繳驗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本校並得視需要將在學證明影印留存備查 )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 1. 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各 1 份 ( 驗證章須為正本 ) 2.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 1 份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請依附錄四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5 條之規定繳交 持香港 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請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 4 條之規定繳交 ( 三 ) 新生基本資料表 ( 請至網路報考系統填寫並上傳個人照片電子檔, 格式 :2 吋彩色 正面 半身 脫帽, 檔案大小勿超過 100k 未上傳照片者, 請於開學後自行持電子檔洽註冊組學籍承辦人辦理, 否則將無法製發學生證 ) ( 四 ) 兵役役籍調查表 ( 女生免繳 ) ( 五 ) 委託親友代辦者須填具委託書並檢附被委託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親自辦理報到者免繳 ) 五 本次考試錄取生如同時錄取本校多院系所組時, 僅得擇一院系所組辦理報到 六 同時報考本校同一學年度之博士班甄試入學考試 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者, 如皆獲錄取, 僅能擇一院系所組辦理報到 七 已完成報到之博士班錄取生, 如欲放棄入學資格, 請至本校網頁 ( 臺北大學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研究所 / 博士班一般入學 / 表單下載 ) 下載填寫 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親自簽名後以掛號郵寄至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郵寄地址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 信封上請註明報到之系所及 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文字 ), 以便註銷入學資格 八 考生錄取後因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 不能按時入學時, 除於報到時須向學校繳驗入學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外, 依本校學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得於註冊截止前, 檢具有關文件, 向註冊組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展緩入學 拾肆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僑生 港澳生 外籍學生 大陸地區學生除已取得居留證外, 不得報考本項招生考試 報考而獲錄取者, 其入學後之學籍身分以一般生認定, 入學就讀之簽證及 14

16 居留相關事項請於報名前向有關單位查詢, 註冊後如因居留問題無法就讀, 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之規定者 ( 如師範院校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 等 ), 報考時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 並應自行考量是否符合因其身份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 若經報考獲錄取, 不得以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三 依 101 年 10 月 31 日內政部及國防部會銜修正發布施行之 徵兵規則 第 29 條規定, 報考本項考試已取得准考證之應徵役男, 在收受當年徵集令後, 徵集入營前, 得向役政單位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 惟前已以此原因申請在案者, 碩士班已年逾二十六歲者, 博士班已年逾二十八歲者, 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 已完成報到之錄取生, 如需向役政單位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得向本校綜合業務組申請開立報到證明 四 依 103 年 9 月 9 日內政部修正發布之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15 條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 一 )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 二 )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 三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 四 ) 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 五 ) 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五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報到時須分別就報名時所持學歷, 分別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繳交相關文件 學歷如經查證不符合教育部規定者, 本校博士班招生委員會將撤銷其錄取資格 六 考生錄取後, 未經本校核准, 不得轉換以不同於網路報名所填報考資格之學歷 ( 力 ) 證件辦理報到 錄取之學生, 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有偽造 假借 冒用 塗改 不實等情事, 除取消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 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 ; 因入學考試舞弊經法院或學校查證屬實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七 本招生簡章中各系所招生組別, 非為教育部核定之分組, 本校於畢業證書 成績單等正式文件中, 概不註明 八 依據教育部 臺 (89) 師 ( 二 ) 字第 號函 : 本校休學生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本校同一系所招生考試 九 本校 107 學年度博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將俟教育部核定後, 公告於本校學雜費專區網頁 ( 路徑 : 本校首頁 / 重要連結 / 學雜費專區 ) 十 遇有颱風 洪水 地震等重大天然災害, 或傳染病流行 其他重大事故等情事, 經本校衡量足以影響考試或報到時, 本校將發布緊急措施或重新考試或報到之時間等相關消息公告於本校首頁最新公告處, 必要時亦將請相關媒體發布有關消息,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十一 凡報考本招生考試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本校博士班招生委員會將所屬基本資料 報考資料作為試務作業使用 ; 資料除提供本校各招生系所 試務相關單位等 15

17 使用外, 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辦理 並請詳閱 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班一般入學招生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詳附錄六 ) 十二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 概依教育部規定為準, 並適時將本項招生之最新相關訊息, 刊登於 本校招生資訊網 / 研究所 / 博士班一般入學 / 最新公告, 敬請上網查詢 16

18 拾伍 各系所分則 系所別組別招生名額特定報考資格 法律學系公法學組 民事法學組 刑事法學組 財經法學組一般生名額 4 組共 4 名一 須同時具備以下二項資格 : ( 一 ) 法律學系或法律學研究所 ( 含海洋法研究所 保險法研究所 財經法研究所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班法律組等與法律相關系所組別經系主任核可者 ) 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 二 ) 具有外國語文能力認證證明 ( 限西元 2008 年後取得之證明 ), 僅限英 日 德 法四國語文, 語文認證標準如附表所示 ( 如現職為法官或檢察官, 具實任後 3 年以上年資 ; 或現職為律師 公務員, 服務滿 10 年以上者, 得不附外國語文能力認證證明 年資計算至 107 年 3 月 1 日為止, 皆不含服役年資 ) 二 同等學力報考資格 : ( 一 ) 符合教育部所訂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上述報考規定者 ( 二 ) 依教育部所訂標準規定 : 1. 所謂碩士班學生為法律學研究所 ( 含海洋法研究所 保險法研究所 財經法研究所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班法律組等與法律相關系所組別 ) 碩士班學生 2. 所謂大學畢業係指大學法律系畢業 3. 所謂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是指與法律有關之著作而言, 並經公開出版發行者 4. 所謂相關工作為須與法律有關之工作 5. 所謂國家考試及格係指法律相關類科考試 書面審查審查委員就檢附資料進行獨立審查暨評分 50% 考試科目及佔分比例 面試 50% 備註 一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選取參加面試 二 面試日期 :107 年 5 月 16 日 ( 星期三 ) 三 面試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法學大樓 6 樓 四 面試名單及時間將於 107 年 5 月 11 日 ( 星期五 ) 下午 5 時前公布於本系網頁右方 焦點 處 ( 請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本系組無同等學力加考科目 應交報考資料及郵寄方式 一 本校博士班招生報名表正本 1 份, 影本 6 份 ( 完成網路報名後自行列印, 須黏貼 2 吋彩色照片 ) 二 本系博士班招生考試資料表正本 1 份, 影本 6 份 ( 完成網路報名後自行列印 ) 三 碩士學位證書 ( 或證明書 ) 影本一式 7 份 應屆畢業生請附 在學證明正本 1 份, 影本 6 份, 另須出具 碩士指導教授簽署 本學期 (106-2) 已排定論文考試之證明 ( 不限格式 ) 正本 1 份, 影本 6 份 四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6 份 五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6 份 ( 碩士班成績單須含碩士學位論文考試成績 ; 如為應屆畢業生, 須提供入學年起至 之歷年成績單 ; 同等學力報考者若無碩士班成績單, 以其相關成績單認定 ) 六 檢附西元 2008 年後取得之外國語文能力認證影本一式 7 份 ( 正本須於面試時繳驗 ), 僅限英 日 德 法四國語文, 語文認證標準如附表所示 考生若於西元 2008 年後已在國外獲有法律學碩士學位, 且其學位論文是以英文 德文 法文或日文撰寫, 亦得為外國語文能力之證明 ( 如符合報考資格之在職者, 得不檢附外國語文能力認證證明, 但另須檢附服務年資證明書正本 1 份, 影本 6 份, 及現職機關在職證明書正本 1 份提供採認 ) 七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書一式 7 份 (7 份都請單獨成冊 ) 八 碩士論文及其他著作一式 3 份 (3 份都請單獨成冊 報考者如為應屆畢業生, 須提供碩士論文初稿一式 3 份 ) 備註 : 一 免附推薦函 二 請將上述應繳交之報考資料第 1 項至第 6 項依序裝訂成冊, 共計一式 7 份 ; 第 7 項及第 8 項之資料請務必單獨成冊, 切勿和其他資料裝訂 17

19 三 繳交資料後一律不接受抽換 增補及退還, 面試當天亦不接受新增補之資料 四 以同等學力 境外學歷 其他特殊身份報考或報考在職生類別者, 須依簡章 郵寄報考資料 規定備齊資料郵寄 五 應繳交之報考資料不齊全者, 不予受理 六 未能於面試當天繳驗外國語文能力認證正本, 不予錄取 七 須郵寄報考資料者, 請於 107 年 4 月 24 日前 ( 郵戳為憑 ) 使用簡章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填寫後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成績計算及同 分比序方式 備註 一 總成績 = 審查成績 50%+ 面試成績 50% 二 總成績同分參酌之順序為 : 依面試 書面審查成績之高低順序, 擇優錄取 一 各組名額可相互流用, 由研究生考試事務委員會議依各組考生成績決議擇優錄取 二 如考生成績未達該組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三 錄取生報到後因故出現缺額情形, 該缺額得流用至他組, 流用順序由研究生考試事務委員會議決議 四 錄取後不得變更組別及專業領域範圍, 亦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五 錄取當年度須入學就讀, 除有明確特殊事故, 原則上不得休學 洽詢電話 分機 附表 應通過下列語文鑑定機構成績合格標準, 併檢具語文能力證明書 一 英文 : ( 一 )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GEPT) 中高級 ( 二 ) 多益測驗 (TOEIC) 700 分 ( 含 ) 以上 ( 三 ) 新托福 (IBT) 80 分 ( 含 ) 以上 ( 四 ) 國際英語測驗 (IELTS) 6 分 ( 含 ) 以上 ( 五 )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第 3 級 (FCE) 二 日文 :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 委託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 ): 日本語能力測驗 N3 級以上 三 德文 : 臺北歌德學院德語檢定考試 Start Deutsch 2 級以上 四 法文 : ( 一 ) 臺灣法國文化協會法語鑑定文憑 DELF A1 以上 ( 二 ) 法語能力測驗 (TCF) 100 分以上 18

20 系所別 企業管理學系 組別財務金融組行銷與國際企業組資訊與作業管理組組織與人力資源管理組 招生名額 特定報考資格 一般生 13 名 ( 按選考該組人數佔總報考人數之比例分配為原則 ) 無 考試科目 及佔分比例 書面審查 50% 面試 50% 備註 依考生繳交資料進行審查 一 面試日期將另行公告 二 審查成績合計達到標準者, 擇優參加面試, 面試名單公佈於本系網頁上, 將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本系無同等學力加考科目 應交報考資料及郵寄方式 一 107 學年度博士班報名繳交文件檢核表 1 份 ( 報名後由系統套印產出 ) 二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報名表 1 份 ( 報名後由系統套印產出 ) 三 博士班招生考試資料表 正本 1 份 影本 4 份, 共 5 份 ( 共 2 頁, 黏貼二吋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報名後由系統套印產出 ) 四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 5 份 ( 內容應包括研究主題 研究方法 預期研究成果等 ) 五 與報考學歷相符之碩士已畢業生請附碩士學位證書 ( 或證明書 ) 影本, 應屆畢業生請附 106 學年第 2 學期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 1 份 六 大學及與報考學歷相符之碩士歷年成績單正本 ( 各 1 份 ) 七 與報考學歷相符之碩士論文及其他著作 1 份 八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相關文件 1 份 ( 如 : 學術性獎勵事蹟 管理績效證明等 ) * 免附推薦函 備註 : 一 以同等學力 境外學歷 其他特殊身份報考或報考在職生類別者, 需依簡章第 8 頁 郵寄報考資料 規定備齊資料郵寄 二 須郵寄報考資料者, 請於 107 年 4 月 24 日前 ( 郵戳為憑 ) 使用簡章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填寫後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成績計算及同分比序方式 一 原始成績標準化說明 : 考生總分以常態標準化轉換之 Z 分數為考生實得總分 換算後分數之平均數定為五十分, 標準差定為十五分 換算後分數低於零分者, 以零分計 ; 高於一百分者, 以一百分計 二 總分成績相同者, 依面試成績 書面審查成績之高低順序比較, 擇優錄取 備註 一 考生需慎選報考組別, 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換組別, 且錄取後需以報考組別為主修領域, 不得轉組 二 本系博士班各組招生名額得互為流用, 若其中一組招生名額內之考生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或錄取生報到後出現缺額情形, 該缺額得流用至他組, 流用標準依各組考生總分標準化分數高低依序遞補 洽詢電話 分機

21 系所別招生名額特定報考資格考試科目及佔分比例 書面審查 50% 面試 50% 備註 會計學系一般生 1 名無就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查 一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選取參加面試 二 面試日期 :107 年 5 月 17 日 ( 週四 ), 面試名單將於 5 月 14 日前本系網頁公告 ( 網址 : 本系無同等學力加考科目 應交報考資料 及郵寄方式 一 考生個人資料表 : 依本系網頁說明自行上網填寫 ( 網址 : 二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 學歷證件影本 ( 應屆畢業生請以學生證影本代替 ) 四 碩士論文或主要著作五 學術聲明書 ( 請敘述所欲研讀會計領域之動機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 目的與長程目標之關係 學習背景 研究興趣及其他須補充說明之資料 ) 六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 一 ) 外語能力檢定相關證明文件 ( 二 ) 其他有利證明文件 : 如教學經驗 證照 專書 著作或研討會論文 傑出事實 社團負責人或幹部等證明 備註 : 一 各項應繳資料一式二份, 請依序裝訂完整 二 免附推薦函 三 報名資料不齊全者, 不予受理 四 以同等學力 境外學歷 其他特殊身份報考或報考在職生類別者, 需依簡章第 8 頁 郵寄報考資料 規定備齊資料郵寄 五 須郵寄報考資料者, 請於 107 年 4 月 24 日前 ( 郵戳為憑 ) 使用簡章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填寫後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成績計算及同 分比序方式 備註 總成績相同者, 則依 : 一 面試, 二 書面審查成績高低順序, 擇優錄取 一 本系博士班一般生組及在職生組招生名額得以互相流用, 若其中一組考生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錄取生報到後出現缺額情形, 該缺額得流用至他組 二 本系有先修課程暨英語能力畢業門檻, 相關規定請詳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辦理 洽詢電話 分機

22 系所別招生名額特定報考資格考試科目及佔分比例應交報考資料及郵寄方式成績計算及同分比序方式備註 會計學系 在職生 1 名 一 從事與本系性質相關工作之服務年資 ( 含曾任職機構年資及現職年資 ) 累計滿 6 年以 上之現職人員 二 工作年資之計算不含服義務役兵役 書面審查 50% 面試 50% 備註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選取參加面試 面試日期 :107 年 5 月 17 日 ( 週四 ), 面試名單將於 5 月 14 日前本系網頁公 告 ( 網址 : 本系無同等學力加考科目 一 考生個人資料表 : 依本系網頁說明自行上網填寫 ( 網址 : 二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三 學歷證件影本 ( 應屆畢業生請以學生證影本代替 ) 四 碩士論文或主要著作五 在職證明 : 僅接受簡章公告日期後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正本 六 工作經驗證明 : 簡章附表一 (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生服務年資證明書 ) 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報考資格 ( 年資計算至報名截止日止 ) 之文件證明 ( 如 : 離職證明書 所得扣繳憑單 公 ( 勞 ) 保投保年資證明等 ) 影本 七 學術聲明書 ( 請敘述所欲研讀會計領域之動機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 目的與長程目標之關係 學習背景 研究興趣及其他須補充說明之資料 ) 八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 一 ) 外語能力檢定相關證明文件 ( 二 ) 其他有利證明文件 : 如教學經驗 證照 專書 著作或研討會論文 傑出事實 社團負責人或幹部等證明 一 各項應繳資料一式二份, 請依序裝訂完整 二 免附推薦函 三 報名資料不齊全者, 不予受理 四 以同等學力 境外學歷 其他特殊身份報考或報考在職生類別者, 需依簡章第 8 頁 郵寄報考資料規定 備齊資料郵寄 五 須郵寄報考資料者, 請於 107 年 4 月 24 日前 ( 郵戳為憑 ) 使用簡章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填寫後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總成績相同之參酌順序 : 依 1. 面試 2. 書面審查成績高低順序, 擇優錄取 一 本系博士班一般生組及在職生組招生名額得以互相流用, 若其中一組考生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錄取生報到後出現缺額情形, 該缺額得流用至他組 二 本系有先修課程, 相關規定請詳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辦理 三 經本系錄取後報到時應繳交簡章附表一 ( 任職機關 ( 構 ) 薦送所屬在職人員報考證明書 ) 正本 洽詢電話 分機

23 系所別 招生名額 特定報考資格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一般生 3 名若屬碩士應屆畢業生需於報名截止日前, 通過碩士學位論文考試, 並提出相關證明予本系認可 考試科目 及 佔分比例 筆試 0% 書面審查 50% 面試 50% 備註 一 科目 : 專業英文 ( 以行政學與公共政策相關領域為命題範圍 ) 二 筆試時間 :107 年 5 月 9 日 ( 週三 )13:00-14:40, 共 100 分鐘 三 筆試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公共事務大樓 3 樓 315 會議室 ( 如有更動請依本系網頁最新訊息及簡訊通知為主 ) 一 就考生提供之報考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二 報考資料第一至五項佔分比例分別為 10% 20% 10% 3% 7% 一 筆試成績達到考人數成績前 75% 者方得進入面試 二 面試名單及時間於 107 年 5 月 16 日 ( 週三 ) 公布於 本系網頁 / 招生服務 / 博士班 / 考試招生, 不個別電話通知, 請考生留意網頁訊息公告 三 面試日期 :107 年 5 月 18 日 ( 週五 ) 四 面試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公共事務學院 3 樓 315 會議室 五 面試當日逾時未報到者, 視同放棄面試資格 本系無同等學力加考科目 應交報考資料 及郵寄方式 一 已發表之學術著作 : 例如有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 專書論文 學術研討會論文 二 碩士論文 三 攻讀博士學位論文研究計畫書 四 就讀碩士班之歷年成績單正本 五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例如曾經參與學術研究計畫 ( 檢附成果報告書封面及計畫主持人簽署證明書 ) 備註 : 一 以上資料均需繳交一式三份, 且一律不發回 二 以同等學力 境外學歷 其他特殊身份報考或報考在職生類別者, 需依簡章第 8 頁 郵寄報考資料 規定備齊資料郵寄 三 須郵寄報考資料者, 請於 107 年 4 月 24 日前 ( 郵戳為憑 ) 使用簡章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填寫後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成績計算及同 分比序方式 一 筆試成績不計入總成績計算 ; 書面審查與面試二項成績按比例加總後, 依總成績排 序擇優錄取 二 總成績同分之參酌順序為 : 面試 書面審查 筆試 備註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功能及按鍵請詳 閱簡章附錄一本次考試筆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洽詢電話 分機

24 系所別 招生名額 特定報考資格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一般生 4 名 無 書面審查 50 % 書面審查內容項目及各項佔分比例為 : 碩士班歷年成績 20% 學位研究計畫書 35% 學術成果 35% 其他 10% 考試科目 及佔分比例 面試 50 % 一 面試時間與地點 : 另行公告 二 公告面試名單日期 :107 年 5 月 10 日三 公告面試名單通知方式 : 書面審查成績達最低標準者, 由本系另行擇期面試, 面試名單及日期將公布於本系網頁及公佈欄, 不再個別書面通知 應交報考資料及郵寄方式 備註 本系無同等學力加考科目 一 本校博士班招生報名表 ( 完成網路報名後自行列印, 須黏貼 2 吋彩色照片 ) 正本 二 基本資料 ( 履歷 自傳 本校博士班招生報名表影本 ) 一式 4 份 ( 以 A4 紙張打印 ) 三 碩士學位證書 ( 或證明書 ) 影本 ; 應屆畢業生請附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在學證明正本 四 著作 ( 含碩士學位論文, 應屆畢業生請繳交學位論文初稿 ) 五 碩士班之歷年成績單正本 ( 碩士班成績單須包含碩士學位論文考試成績 ; 如為應屆畢業生, 須提供入學年起至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之歷年成績單 ; 同等學力報考者若無碩士班成績單者, 以其他相關成績單認定 ) 六 學位研究計畫書一式 4 份 ( 以 A4 紙張打印 ) 七 其他學術成果或可供參酌資料 ( 如各項成果作品或獎勵 ) 備註 : 一 報名資料不齊全者, 不予受理 二 以同等學力 境外學歷 其他特殊身份報考或報考在職生類別者, 需依簡章第 8 頁 郵寄報考資料 規定備齊資料郵寄 三 須郵寄報考資料者, 請於 107 年 4 月 24 日前 ( 郵戳為憑 ) 使用簡章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填寫後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成績計算及同分比序方式 一 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 書面審查佔 50%( 碩士班歷年成績 20% 學位研究計畫書 35% 學術成果 35% 其他 10%); 面試佔 50% 二 總成績相同者, 錄取比序項目為 :( 一 ) 書面審查成績 ;( 二 ) 學位研究計畫書成績 ; ( 三 ) 學術成果成績 ;( 四 ) 碩士班歷年成績 ;( 五 ) 其他 備註本系公告網頁網址為 : 洽詢電話 分機

25 系所別招生名額特定報考資格考試科目及佔分比例 書面審查 50% 面試 50% 備註 都市計劃研究所一般生 3 名無就提供資料進行審查 書面審查成績達最低標準者, 由本所另行擇期面試, 面試名單及日期將公布於本所網頁, 不個別書面通知 本所無同等學力加考科目 一 考生基本資料表一式二份 ( 依本所提供表格填寫, 請自行上網下載 ) 二 碩士論文及其他著作一式二份 三 大學及碩士班之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各乙份 ( 同等學力報考若無碩士班成績單者, 以其他相關成績單認定 ) 四 學位研究計畫書一式七份 ( 以 A4 紙張打印, 字數以二千字內為原則, 基本內容包 應交報考資料及郵寄方式 括 : 研究方向 修課與研習規劃 生涯規劃 ) 五 其他學術事蹟 備註 : 一 以同等學力 境外學歷 其他特殊身份報考或報考在職生類別者, 需依簡章第 8 頁 郵寄報考資料 規定備齊資料郵寄 二 須郵寄報考資料者, 請於 107 年 4 月 24 日前 ( 郵戳為憑 ) 使用簡章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填寫後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成績計算及同分比序方式 總成績相同者, 依一 面試, 二 書面審查之順序比較, 擇優錄取 備註 本所博士班畢業門檻規定調整, 請參閱本所網站 洽詢電話 分機

26 系所別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 招生名額 特定報考資格 一般生 4 名 無 書面審查 50 % 就應繳報考資料進行審查 考試科目 及 佔分比例 面試 50 % 一 書面審查達最低標準者進行面試, 面試名單及時間預定於 107 年 5 月 16 日前公佈於本所網頁 ( 不個別書面通知 二 面試日期 :107 年 5 月 19 日 三 面試地點 : 本校公共事務學院 7 樓 備註 本所無同等學力加考科目 一 基本資料 ( 自傳 履歷 ) 二 碩士學位證書 ( 或證明書或學生證 ) 影本 三 學術著作 ( 得包括碩士學位論文 ) 四 碩士班之全部成績 ( 同等學力報考若無碩士班成績單者, 以其他相關成績單認定 ) 五 學位研究計畫書 ( 以 A4 紙張打印 ) 應交報考資料 及郵寄方式 六 推薦函二封 七 其他學術事蹟 備註 : 一 以同等學力 境外學歷 其他特殊身份報考或報考在職生類別者, 需依簡章第 8 頁 郵寄報考資料 規定備齊資料郵寄 二 須郵寄報考資料者, 請於 107 年 4 月 24 日前 ( 郵戳為憑 ) 使用簡章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填寫後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成績計算及同 分比序方式 成績相同者, 依面試 書面審查之順序比較, 擇優錄取 備註 無 洽詢電話 分機

27 系所別 經濟學系 招生名額特定報考資格考試科目及佔分比例 書面審查 50% 面試 50% 備註 一般生 4 名無依考生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查 書面審查成績擇優參加面試, 面試名單及日期公布於本系網頁, 不個別書面通知 本系無同等學力加考科目 一 報名表 ( 由本校網路報考系統產出 ) 二 碩士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 1 份 三 碩士論文及其他著作 1 式 2 份 四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 1 式 1 份 應交報考資料及郵寄方式成績計算及同分比序方式 備註 : 一 免附推薦函 二 以同等學力 境外學歷 其他特殊身份報考或報考在職生類別者, 需依簡章第 8 頁 郵寄報考資料 規定備齊資料郵寄 三 須郵寄報考資料者, 請於 107 年 4 月 24 日前 ( 郵戳為憑 ) 使用簡章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填寫後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總成績相同者, 依面試 書面審查之順序比較, 擇優錄取 一 上課地點為本校三峽校區 二 本次招生考試得不足額錄取, 得列備取生 三 本系網址 : 備註 四 本系博士班入學須知, 請參閱 國立臺北大學經濟學系博士班入學須知 ( 網頁連結 : 五 本系博士生須於畢業前通過英文能力檢定, 請參閱 國立臺北大學經濟學系研究生英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辦法 ( 網頁連結 : 洽詢電話 分機

28 系所別 電機資訊學院 領域別 資工領域 電機領域 通訊領域 招生名額 一般生 2 名 特定報考資格考試科目及佔分比例 書面審查 50% 面試 50% 備註 無依考生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查 一 面試時間 :107 年 5 月 10 日 二 面試地點 : 另行通知 三 將於 107 年 5 月 4 日於電機資訊學院網頁公告面試名單及地點 本系無同等學力加考科目 應交報考資料 及郵寄方式 一 本校博士班招生報名表 ( 由本校網路報考系統產出 )1 式 3 份, 每份皆需黏貼 2 吋照片 二 自傳 1 式 3 份 三 碩士學位證書 證明書或通過口試證明之影本 1 式 3 份 四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3 份 五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 1 式 3 份 六 碩士論文或研究論文 1 式 3 份 ( 應屆畢業生可以碩士論文綱要或論文初稿送審 ) 七 推薦函 2 封 ( 須含碩士論文指導教授 ) 八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如專題計畫報告 參展作品 學術論文 或全國各項競賽相關成果等 九 國立臺北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博士班領域選擇意願書, 正本 1 份 ( 請於本院網頁下載 備註 : 一 以同等學力 境外學歷 其他特殊身份報考或報考在職生類別者, 需依簡章第 8 頁 郵寄報考資料 規定備齊資料郵寄 二 須郵寄報考資料者, 請於 107 年 4 月 24 日前 ( 郵戳為憑 ) 使用簡章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填寫後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成績計算及同 分比序方式 總成績同分之參酌順序為 : 面試 書面資料審查 備註 一 考生所繳交之資料一律不發回 二 本院網址 : 洽詢電話 分機

29 附錄一 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筆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6 年 1 月 16 日本校 106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委員會一般入學考試試務第 1 次會議修正通過 壹 一般事項 第一條第二條 第三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本辦法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 依本辦法提報本校博士班招生委員會審議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本校博士班招生委員會審議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 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 得中止其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 並依法追究責任 考生如有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 或威脅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其舞弊, 取消其考試資格 貳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考生須於規定時間, 攜帶准考證明及身份證件 ( 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正本或駕照正本或附加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 ) 入場, 以備查驗 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 則不准應試, 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未攜帶准考證明者應備身分證件申請補發 ; 未攜帶身分證件者應依限補驗 未依規定申請補發或辦理補驗者, 已應考之科目以 0 分計 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始可入場 ; 但考試開始鈴響畢 20 分鐘後, 即不准入場 已入試場者, 考試開始鈴響畢 40 分鐘後始可出場 經監試人員制止仍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入座, 試卷上之准考證號碼應與考桌上及准考證明上之號碼相同, 如有不符, 應即舉手, 請在場之監試人員查明 凡誤入座位或誤用試卷作答, 且於該節考試開始鈴響後至考試結束鈴響畢前, 由考生自行發現者, 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及試卷, 亦不得書寫 畫記 作答,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1 至 5 分 ; 經監試人員制止仍再犯者, 該科成績以 0 分計 考生入場後, 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 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錶 計時器及所有物品, 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 並不得將通訊器材或行動通訊裝置 ( 如行動電話 呼叫器 穿戴式裝置 ) 書籍 或具記憶功能之物品置於座位中與四周 抽屜中或隨身攜帶 ;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由試場人員指示使用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考生攜帶之物品由考生妥善看管, 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考生之考桌桌面除必用文具 准考證明 身分證件外, 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 至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28

30 考生應將准考證明及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便查驗 參 考試及離場事項 第十條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 ( 器 ) 僅限本校簡章所附 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班一般入學招生考試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 ( 簡章附表十 ) 所載之型號計算機, 系所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違規計算機 ( 器 ) 並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該節試畢歸還 第十一條各科考試試卷, 限用藍色或黑色筆 ( 含鉛筆 ) 書寫, 違者該科以 0 分計 各科答案, 均須寫在試卷內, 寫在試題紙上或試卷首頁者該科均以 0 分計 第十二條考試題目, 除印刷不明得於考試開始鈴聲響後 20 分鐘內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第十三條考生不得有交談 偷看等行為, 違者該科以 0 分計 考生不得有傳遞 抄襲 夾帶 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勒令離開試場, 並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不得有飲食 抽煙 或嚼食口香糖 檳榔等行為,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1 至 5 分 第十四條考生於試卷上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註記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1 至 5 分, 於試卷上書寫姓名, 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不得撕毀試卷內頁及不得污損試卷上之條碼,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第十五條考試時間終了鈴響完畢時,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如仍繼續作答, 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 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 該科成績以 0 分計 第十六條繳卷時, 試卷上之座位號碼及條碼不得自行撕毀,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 試題必須附於試卷內繳回 試卷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繳卷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門口逗留, 經監試人員制止不聽者, 該科以 0 分計 考試期間如遇停電 地震等無預警之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件, 考生應聽從監考人員指揮, 將試題及試卷留置桌面, 一概不得攜出,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第十七條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 由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予以記錄, 提請本校博士班招生委員會,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29

31 附錄二 第 1 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略 ) 第 3 條 ( 略 ) 第 4 條 ( 略 ) 第 5 條 ( 略 ) 第 6 條 ( 略 ) 第 7 條 ( 略 )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30

32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 前項 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 ( 力 ) 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 學歷 ( 力 ) 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 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第 11 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 31

33 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2

34 附錄三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 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 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 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33

35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 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9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34

36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5

37 附錄四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36

38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37

39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8

40 附錄五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教育部 102 年 7 月 1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 3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 4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6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 7 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8 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 9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 10 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9

41 附錄六 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本校因蒐集 處理及利用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受試者及研究用試卷受試者部分個人資料, 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個資法 ) 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 向您為以下內容之告知, 敬請詳細審閱 : 一 機構名稱 : 國立臺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基於辦理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服務之相關試務 (134 註, 包含公示姓名榜單 ) 提供考試成績 招生 分發 證明使用之資 ( 通 ) 訊服務 (135), 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6) 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157) 學 ( 員 ) 生資料管理 (158) 學術研究(159) 完成其他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必要工作或經您同意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 您直接透過本校網路報名系統報名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 本校所蒐集之受試者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 6 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 ( 一 ) 基本資料 : 註識別個人者 (C001 ) 識別財務者 (C002)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 個人描述 (C011) 移民情形(C033) 之居留證 休閒活動及興趣 (C035) 學校紀錄 (C051) 資格或紀錄(C052) 應考人紀錄(C057) 等個人資料類別, 內容包括姓名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生日 相片 性別 教育資料 緊急聯絡人 住址 電子郵遞地址 聯絡資訊 轉帳帳戶 低收入戶資料 中低收入戶資料等 ( 二 ) 特種個資 :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 若您申請特殊應考服務 ( 身心障礙 突發傷病等 ), 另需提供健康紀錄 (C111) 及含有特種個資之應考人紀錄 (C057)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 ( 一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 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 二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臺灣地區 ( 包括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 或經您同意或授權處理 利用之地區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為達成上開蒐集目的, 本校就您個資之利用對象包括本校 ( 含行政單位 學術單位 本校招生委員會及所屬工作小組 ) 受試者所屬單位 教育部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 ( 四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本校將以寄送書面 電子郵件 簡訊 電話及其他必要方式完成試務作業 考試結果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 提供本校 ( 含行政單位 學術單位 本校招生委員會及所屬工作小組 ) 進行試務 錄取 分發 報到 查驗等作業 個資當 40

42 事人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於上開蒐集目的之事項 六 如您未能或拒絕提供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 可能導致您無法進行考試報名 緊急事件無法聯繫 考試結果無法送達等, 影響受試者考試 後續試務 接受考試服務 考試結果解釋與諮詢服務之權益 七 您得依個資法規定, 就您提供予本校之個人資料, 持雙證件正本 ( 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 ) 或依本校規定程序, 向本校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 本校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 惟若本校依法有保存 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 則不在此限 : ( 一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二 ) 製給複製本 ( 三 ) 補充或更正 ( 四 )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 五 ) 請求刪除 八 本校得依法令規定 主管機關 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 將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 本校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 使用時間 使用的瀏覽器 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 此記錄僅作為本校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註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41

43 附表一 考生服務年資證明書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一般入學考生服務年資證明書 姓名 報考系所 ( 組 ) 別 系所組 博士班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准考證號 服務機關 ( 請填全銜 ) ( 考生勿填 ) 服務部門 年資起迄 考生任職於本機關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職稱 年資共計年月 工作內容概述 現職機關使用本年資證明書格式, 則表示同意考生在職進修, 報考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班 蓋服務機關印信及首長 ( 負責人 ) 印章處 : 說明 : 一 本證明僅供證明工作年資之用, 並限本校博士班招生考試考生於報名時繳用 二 上表所列在職人員所從事之工作與其擬報考之系所有密切關係 三 本證明之工作年資係計算至報名截止日止, 考生任職於同一機關累計得有之工作年資 ( 考生若須出具多家機構以上證明, 可自行影印本表格使用 ) 四 開具本證明之機關僅得證明考生任職於本機關在職期間之年資, 並保證上表各欄所填均屬事實, 報名後如查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並願依貴校規章處理, 取消考生之錄取資格, 概無異議 不限定考生使用本證明書, 倘報考系所有認定之證明正本, 從其規定繳交 ( 如足供證明在職年資之正本 : 勞保卡 至勞保局申請之承保錄單 在職證明 離職證明, 前述證明均須明載在職起迄年月 ) 若為申請不易之文件, 須系所在審查後退還者 ( 請務必明顯標示 ), 考生請寄正本 影本及填好之回郵信封, 方便系所人員寄還 ( 僅有影本者, 不予受理 ) 42

44 附表二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一 考生基本資料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考生姓名 性別 准考證號碼 ( 考生不需填 ) 報考系所組系 ( 所 ) 組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緊急聯絡人 行動電話 聯絡人電話 二 申請服務項目 申請服務項目 ( 請勾選 ) 本校提供服務說明審查結果 ( 由本校勾選 ) 延長筆試時間 每科依一般考試時間再延長 20 分鐘 ( 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 ); 科目間之休息時間則減少 20 分鐘 同意 不同意 放大試題將原各頁試題放大 1.5 倍 同意 不同意 其他輔具 : 檯燈 盲用電腦 盲用電腦電子檔 ( 記事本純文字檔 ) 試題 盲用電腦及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 記事本純文字檔 ) 限矯正後兩眼視力優眼在 0.01( 不含 ) 以下 ( 含全盲 ) 同意 不同意 三 注意事項 ( 一 ) 備妥以下資料連同報考資料於報名期間一併郵寄至報考系所申請 : 1. 本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2.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或有關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於報名日期前 1 年內開具之證明影本或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正本 ( 如簡章附表三 ) 影本應註明 與正本相符 並加蓋私章 3. 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 二 ) 經本校審查後, 如仍未能確認情況, 本校得要求考生檢具其他相關證明, 考生應配合繳交 ( 三 ) 考生申請之服務項目, 經本校審核確定後始可辦理, 並由報考系所逕為通知審核結果 考生簽名 : 系所章戳 : ( 未蓋系所章戳無效 ) 43

45 附表三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 書寫能力證明 ) 申請延長考試時間及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書寫能力者應持本表至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就診, 醫療單位出具時間計算至應考當日 1 年內有效 考生姓名 性別 男 女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醫療機構 名 稱 應診科別 應診日期 年 月 日 ( 以下請醫師詳實填寫 ) 診 斷 病 情 類別說明 醫師於檢查後, 診斷結果應於各相關類別項目之 ( ) 內勾註, 勾註 後並應於 上加蓋戳章, 俾利本校確認考生情況, 以憑審核 主治醫師簽章 一 視覺功能 : 正常 有障礙 可複選 兩眼視力優眼在 0.01( 不含 ) 以下, 視力以矯正視力為主 兩眼全盲 其他 ( 請註明 ): 二 上肢功能 : 正常 有障礙 可複選 寫字慢 準確度差 寫字力氣差 雙手協調度差 上臂動作位移差 上臂動作位移大 其他 ( 請註明 ): 第一頁 44

46 類別說明三 坐姿平衡功能 : 正常 有障礙 可複選 主治醫師簽章 頭部控制不好 坐不穩 無法自行坐下或站起 姿勢異常 書寫時會使姿勢控制不好 主軀幹控制不好 骨盆穩定度差 下肢緊張不穩 需定時變化姿勢, 無法久坐 無法坐 其他 ( 請註明 ):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 院長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需加蓋診斷醫院關防, 方具效力 ) 第二頁 45

47 附表四 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姓 名 報考系所 網路報名 登入帳號 ( 共 6 碼務必填寫 ) 行動電話 報考組別 電話 ( 日 ) ( 夜 ) 通訊地址 個人資料需造字部份, 請勾選並仔細填寫 ( 範例如下 ): 姓名 ( 需造之字, 注音 ) 造字需求 姓名 ( 需造之字, 注音 ) 地址 ( 需造之字, 注音 ) 地址 ( 需造之字, 注音 ) 考生姓名 李安, 請填寫 : 填寫範例 姓名 ( 需造之字, 注音ㄎㄨㄣ ) 地址 ( 需造之字, 注音ㄌㄨㄥ丶 ) 一 各項欄位請詳細書明, 網路報考系統登入帳號請務必填寫 備 註 二 請於報名截止前 (107 年 4 月 24 日 ( 含 ) 前 ) 提出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三 申請方式 : 為求時效, 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 傳真 : ; 傳真後請務必於當日來電 ( #66119) 確認傳真資料是否已受理 四 於報考系統列印報名表件前請先下載安裝本校字符造字系統, 網址 : 46

48 附表五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考生姓名 ( 請以正楷書寫 ) 身分證字號 ( 外僑居留證號 ) 戶籍地址 行動電話報名費繳費虛擬帳號 申請退費原因 ( 請勾選, 證明文件一併附於本表後, 以迴紋針夾妥 ; 證明文件概不退還 ) 報考系所組別 網路報名序號 ( 共六碼 ) 出生年月日 學系 除下列原因得申請退費外, 其他理由概不受理 組 年月日 低收入戶申請報名費全額優待退費新臺幣 2,500 元整 中低收入戶申請報名費 60% 優待退費新臺幣 1,500 元整應附證明文件 : 1. 有效期限內之考生所屬當地縣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 ( 中低 ) 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一般鄰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等文件概不受理 ) 2. 繳費交易明細表影本或收據之影本 ( 請影印在 A4 空白紙上 ) 溢繳報名費申請退費新臺幣 元整應附證明文件 :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存摺扣款紀錄頁影本 ( 請影印在 A4 空白紙上 ) 於申請退費期限前自願放棄申請退費新臺幣 2,000 元整應附證明文件 :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存摺扣款紀錄頁影本 ( 請影印在 A4 空白紙上 ) 經系所審查報名資格不符申請退費新臺幣 2,000 元整應附證明文件 :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存摺扣款紀錄頁影本 ( 請影印在 A4 空白紙上 ) 逾期繳費申請退費新臺幣 2,000 元整應附證明文件 :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存摺扣款紀錄頁影本 ( 請影印在 A4 空白紙上 ) 突遭重大災害而未能應試申請退費新臺幣 2,500 元整應附證明文件 : 1. 突遭重大災害而未能應試之證明文件 2.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存摺扣款紀錄頁影本 ( 請影印在 A4 空白紙上 ) 帳號戶名 : ( 限考生本人之帳戶 ) 退費匯入帳號 ( 郵局或銀行帳戶請擇一填寫, 以正楷填寫並務必確認填寫無誤 ) 郵局局號 : 郵局帳號 : 帳號戶名 : ( 限考生本人之帳戶 ) 銀行名稱 : 分行名稱 : 銀行代號 : - 帳號 : 備 註 ( 請注意, 除使用土地銀行 玉山銀行或郵局帳戶免收匯款手續費外, 提供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收取 30 元匯款手續費 ) 一 申請退費學生請務必詳實填寫本表, 並檢具相關證明, 於指定期限前 ( 詳簡章第 7 頁 ), 以掛號郵寄至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並於郵寄後來電確認是否寄達 二 逾期或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 經審查不合於上開得退費資格者, 不予退費 47

49 附表六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 姓名 網路報名序號 / 准考證號碼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報考系所系所組博士班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訊電話 通訊地址 其他 原填報為 申請更正欄位 請更改為 申請更正理由 考生簽名年月日 報名截止後, 考生如需修改通訊地址 電話, 一律填寫本表傳真至 辦理 並請於傳真後務必來電確認是否已受理, 電話 : #66119 或

50 附表七之一 境外學歷學歷報考切結書 ( 國外學歷 )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國外學歷 ) 本人 以國外學歷報考貴校 系所 組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 依規定應於報名時繳交相關文件辦理資格審驗 本人現因 之故, 未能完成相關學 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驗證程序,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尚未驗證之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單影本及入出國紀錄影本 本人現為應屆畢業生,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在學證明正本及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入出國紀錄影本 並切結保證, 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補繳合格文件 倘未如期繳交, 或經查證學歷 ( 力 ) 不符教育部及相關報考規定, 由貴校逕予撤銷本人錄取及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班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49

51 附表七之二 境外學歷學歷報考切結書 ( 大陸地區學歷 )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大陸地區學歷 ) 本人 以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貴校 系所 組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 依規定應於報名時繳交相關文件辦理資格審驗 本人現因 之故未能完成相關學 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公證 ( 驗證 ) 程序,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尚未公證 ( 驗證 ) 之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單影本及入出國紀錄影本 本人現為應屆畢業生,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在學證明正本, 及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入出國紀錄影本 並切結保證, 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依教育部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5 條規定, 補繳合格文件, 由貴校送交教育部及相關單位辦理學歷採認 倘未如期繳交, 或經教育部不予採認, 由貴校逕予撤銷本人錄取及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班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50

52 附表七之三 境外學歷學歷報考切結書 ( 香港澳門學歷 )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香港澳門學歷 ) 本人 以香港澳門學歷報考貴校 系所 組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 依規定應於報名時繳交相關文件辦理資格審驗 本人現因 之故, 未能完成相關學 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驗證程序,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尚未驗證之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單影本及入出國紀錄影本 本人現為應屆畢業生,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在學證明正本及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入出國紀錄影本 並切結保證, 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依教育部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與採認辦法 規定, 補繳合格文件 倘未如期繳交, 或經查證學歷 ( 力 ) 不符教育部及相關報考規定, 由貴校逕予撤銷本人錄取及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班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51

53 附表八 成績複查申請表 ( 本表一律自網路報考系統列印, 手填概不受理 )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表 ( 樣張 ) 博士班 ( 套印 ) 流水號碼 :( 套印 ) 申請 考生 准考證號碼 ( 套印 ) 報考系所組別 ( 套印 ) 姓名 ( 套印 ) 身分別 ( 套印 ) 考試科目科目名稱成績複查與否 經濟學 ( 套印 ) 42( 套印 ) 統計學 ( 套印 ) 43( 套印 ) 會計學 ( 套印 ) 71( 套印 ) 原成績通知單總分及錄取別 總分 ( 加權或標準化後成績 ) ( 套印 ) 最低正取總分 ( 套印 ) 最低備取總分 ( 套印 ) 錄取別 ( 套印 ) 申請人簽名 複查分數 ( 由複查人員填寫 ) 複查結果說明 ( 複查人員填寫 ) 複查人員 ( 複查人員簽章 )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一 考生對某科成績如有疑問時, 得於 107 年 6 月 1 日上午 10 時起至 107 年 6 月 11 日下午 5 時前, 登入本校網路報考系統, 列印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成績複查 二 申請成績複查應檢具資料如下 : ( 一 ) 成績複查申請表 : 請登入本校網路報考系統查詢成績 ( 系統僅開放至截止日當日下午 5 時止 ), 自行點選欲複查之科目 列印成績複查申請表後親自簽名 ( 二 ) 郵局小額匯票 : 複查成績申請費 ( 每科 30 元, 請至郵局購買小額匯票, 戶名 : 國立臺北大學 ) ( 三 ) 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 請填妥考生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 ): 回郵未貼足掛號郵資, 致成績複查回覆時間遞延或遺失, 責任由考生自負 以上資料請以掛號寄至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信封寄件人處請註明 成績複查 字樣, 資料不齊或逾期概不受理 三 申請複查成績, 以複查筆試試卷有無漏未評閱 與筆試卷面分數是否相符及各形式考試科目總計分數為限 ;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各形式考試科目或申請閱覽或複製 影印筆試試卷, 亦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樣四 考生申請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 五 未錄取之考生, 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 即予補錄取 ; 已錄取之考生經成張績複查, 若考生該科成績或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 即取銷其錄取資格 ; 備取生經複查成績後若該科成績或總分低於備取最低錄取標準時, 即取銷其遞補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52

54 附表九之一 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審查申請表 - 依第 8 條 以同等學力第 8 條報考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審查申請表 ( 個人著作水準認定 ) 姓名報考系所組系所組 生日年月日電子信箱 電話 住家 : 行動 : 通訊地址 同等學力資格(請勾選並附證明文件) 注意 : 申請者應確認是否確實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報考博士班考試資格規定, 始辦理申請 本人 ( 簽章 ) 符合下列勾選之報考資格無誤 :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 以下欄位考生勿填 ) 認定費用 新臺幣 3,000 元整 國立臺北大學 出納組收費戳章 ( 應附繳費收據影本 ) 系所審查結果 審查通過, 申請人所送個人著作具有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審查未通過, 申請人所送個人著作未具有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系所主管核章 : 民國年月日 審查結果通知 臺端所送個人著作經報考系所審查認定結果如下 : 審查通過, 具有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得辦理後續報考 審查未通過, 未具有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未具備同等學力報考條件 此致 君 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班招生委員會 ( 未蓋委員會章戳無效 ) 53

55 附表九之二 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審查申請表 - 依第 9 條第 5 項 以同等學力第 9 條第 5 項報考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審查申請表 ( 境外同等學力暨個人著作水準認定 ) 姓名報考院系系所組 生日年月日電子信箱 電話 住家 : 行動 : 通訊地址 同等學力資格(請勾選並附證明文件) 審查費用 注意 : 申請者應確認是否確實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報考博士班考試資格規定, 始辦理申請 本人 ( 簽章 ) 符合下列勾選之報考資格無誤 :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第 9 條第 5 項 )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以下欄位考生勿填 ) 國立臺北大學新臺幣 4,000 元整 ( 應附繳費收據影本 ) 出納組收費戳章 臺端所送個人著作及學歷文件經審議結果如下 : 系所審查結果 審查通過, 個人著作具有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且學歷文件具有相當同等學力, 得辦理後續報考 審查未通過, 個人著作不具有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不具備同等學力報考條件 審查未通過, 學歷文件不具有相當同等學力, 不具備同等學力報考條件 系所主管核章 : 民國年月日 臺端所送個人著作及學歷文件經審議結果如下 : 審查結果通知 審查通過, 個人著作具有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且學歷文件具有相當同等學力, 得辦理後續報 考 審查未通過, 個人著作不具有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不具備同等學力報考條件 審查未通過, 學歷文件不具有相當同等學力, 不具備同等學力報考條件 此致 君 ( 未蓋委員會章戳無效 ) 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班招生委員會

56 附表十 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貼郵票處請以掛號郵寄 107 學年度博士班一般入學考試郵寄報考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報考系所組 : 系所組 網路報名序號 : ( 共 6 碼 ) 一般生 在職生 寄件考生姓名 : 聯絡電話 : 寄件考生地址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 學系 ( 所 ) 收 博士班郵寄期限 :107 年 4 月 17 日至 107 年 4 月 24 日止, 以郵戳為憑 ( 未於期限郵寄報考資料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 ) 郵寄報考資料注意事項 : 一 考生請自備信封或包裹箱 二 每報名專用信封以裝 1 人報考 1 系所組之報考資料為限, 資料請依系所指定順序整理齊全, 平放入報名信封內 資料如無法裝入信封, 請以包裹郵寄 三 報考資料不全者, 本校得不受理報名, 所繳各報考資料影本, 本校概不發還 四 請以 掛號 方式郵寄, 如因以平信或其他方式投遞而發生遺失或遲誤, 以致無法完成報名者, 責任由考生自負 五 所繳報考資料如有不實或偽造之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 取消報考資格及錄取資格 請將此頁黏貼於信封或包裹箱外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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