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展覽宣傳物品辦法 附件 1-1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展覽宣傳物品申請表 附件 1-2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項目一覽表 附件 2 會議室研討會申請表 附件 2-1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附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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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錄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1 一 展出日期及時間... 2 二 展出地點... 2 三 展品進 出場日期及時間... 2 四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2 五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3 六 申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展場臨時電話... 4 七 申請寬頻網路 (ADSL)... 4 八 WLAN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4 九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4 十 展場設施... 4 十一 攤位設備租用及裝潢應注意事項... 5 十二 水電設施... 5 十三 國外參展品及進出品注意事項... 6 十四 廠商名錄印製及廣告刊登... 6 十五 參展廠商免費網站行銷服務... 7 十六 參展廠商名錄 (Officical Directory)( 光碟版 ) 免費刊登一頁產品型錄申請辦法... 8 十七 國內參展廠商洽邀國外買主來台觀展補助辦法... 9 十八 展覽刊物資訊刊登 十九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展覽宣傳物品辦法 二十 外貿協會提供之服務項目 二十一 外貿協會台灣國際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二十二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二十三 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展覽期間住房優惠服務 二十四 展會臨時展示人員服務 二十五 台北專業展裝潢特約承建商... 27

3 附件 1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展覽宣傳物品辦法 附件 1-1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展覽宣傳物品申請表 附件 1-2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項目一覽表 附件 2 會議室研討會申請表 附件 2-1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附件 2-2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價目表 附件 2-3 會議室尺寸及布置圖 附件 3 展品押稅進口申請書 附件 4 保稅展品通關參展申請書 附件 5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附件 5-1 裝潢切結書 附件 6 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附件 7 中華電信臨時有線電話租用申請書 附件 7-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 附件 8 中華電信臨時 ADSL 業務租用申請書 附件 8-1 中華電信 ADSL 租用契約條款 附件 8-2 中華電信臨時 FTTB 業務租用及異動申請書 附件 8-3 臨時電話 +FTTB 注意事項 附件 9 水電申請表填表說明 附件 9-1 水電申請表 附件 9-2 水電工程收費標準 附件 9-3 電器設備消耗功率參考表 附件 9-4 攤位水電位置圖 附件 10 攤位內懸升汽球申請書/ 切結書 附件 11 攤位內設置音響設備申請書/ 切結書 附件 12 設立電視牆申請表 附件 13 世貿一館搭建兩層樓攤位須知 附件 13-1 搭建兩層樓攤位申請表 附件 13-2 搭建兩層樓攤位參展公司切結書 附件 13-3 搭建兩層攤位建築師( 土木 結構技師 ) 切結書 附件 14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搭建超高攤位須知 附件 14-1 搭建超高攤位申請表 附件 14-2 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附件 14-3 搭建超高攤位建築技師切結書 附件 15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重型貨車入場申請表... 67

4 附件 15-1 吊車(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附件 15-2 堆高機入場申請表 附件 15-3 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附件 16 展示用車輛及摩托車入場申請表 附件 17 參展廠商識別證申購單 附件 1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申請書 附件 19 買主資料收集器租賃申請書 附件 20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 WLAN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使用說明 附件 21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上課證明申請作業流程及相關附件 A~C 附件 22 裝潢廠商申辦 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及相關附件 D~F 附件 23 貿協國際商情雙周刊優惠專案 附圖 1 展場進出場路線圖 附圖 2 台北捷運周邊導覽圖 封底 :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展場平面圖

5 2016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 為環保愛地球 多項展務申請已改由線上受理 茲將該系統使用優點 注意事項及使用步驟說明 如下 敬請 配合 使用線上申請系統的優點 1. 於線上送出申請 減少郵費支出及郵件遺失可能 2. 不必重覆填寫基本資料 亦可呼叫前屆申請資料參考 3. 隨時掌握各項申請處理狀態 並可線上列印繳款單 4. 步驟引導填寫(step by step)設計 並主動提醒漏填或誤填欄位 提高資料的正確性 系統使用注意事項 1. 若有未盡完善之處 敬祈 見諒 並請利用系統 提出系統問題 向外貿協會提出改進 建議 2. 並非所有申請項目採行線上作業 而因部分線上申請項目 又因可能有附件(如保證金支 票或施工圖等)或涉及法律權責 須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後者請配合先在線上完成填寫 列印 連同可能之附件或用印後寄回 系統將自動產生信封(載有申請項目) 敬請 利用 3. 在第 3 頁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之第四欄位 以圖示載明各項申請採行方式 說明如 下 表示非線上申請項目 須下載表格並以書面方式提出 表示該項可完全採用線 上申請 + 表示須先於上網填寫並線上送出 列印申請文件後 再連同其他文 件用印後寄回 系統使用步驟 1. 請使用帳號及密碼至各展廠商個人化頁面進行申請 舉例 (1) 登入 2016 AMPA 首頁 (2) 於畫面左側 參展者 選單下選擇 登入 MY AMPA/Auto Tronics (3) 輸入 貴公司於展覽官方網站之帳號密碼 外貿協會將於展覽作業開放前以 通知 貴公司進行帳號密碼的設定 若尚未設定帳號 請點選該畫面中 之 重寄帳號啟用通知信

6 2. 進入後, 點選 展覽相關作業 線上申請系統 3. 點選本頁面欲申請項目, 進行申請, 若該項目的申請方式為 下載表格 即為非線上申請項目, 若為 線上申請 則為可線上申請項目, 請根據步驟引導 (Step by Step) 進行申請即可 若該項線上申請已存檔或送出, 系統即會暫存並產生申請編號, 廠商可再進入編修或追踪處理進度 4. 須更進一步說明, 可請點選上圖頁面左上角的 使用說明 或 申請及收件狀態說明 5. 業務聯絡人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電話 帳密申請與官方網站免費網路行銷服務問題 :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覽八組賴翊綺小姐, exhibitors@taitra.org.tw, 分機 2985

7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進場 :2016 年 4 月 4 日至 5 日 展出 :2016 年 4 月 6 日至 9 日 重要日程及各有關業務承辦人 為必填項目 出場 :2016 年 4 月 9 日下午 4 時起至午夜 12 時 應完成日期 ( 年 ) 詳繳款單 進行方 式 工作項目洽辦單位聯絡窗口 ( 0 2 ) 備註頁次 繳交參展攤位費尾款 貿協展覽處展三組 汽配展 : 林佳君 轉分機 2694 電動車 : 闕珮蓁 轉分機 2651 機車展 : 闕珮蓁 轉分機 2651 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車電展 : 張美快 轉分機 234 繳款單 另寄 展覽結束前皆可使用 官方網站網路行銷服務貿協展覽處展八組賴小姐 轉分機 日廠商申請付費贊助宣傳品貿協展覽處展三組劉惠祝 轉分機 2693 附件 1~ 月 26 日 4 日 申請會議室辦理研討會 演講會等配合活動 貿協展覽處活動行銷組 許妃棻 轉分機 2871 附件 2~ 申請展品押稅進口貿協展覽處展三組林佳君 轉分機 2694 附件 3 40 辦理保稅展品進口 奕達運通有限公司陽小姐 轉分機 106 紳運有限公司陳先生 附件 4 41 繳交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附件 5~ 及裝潢切結書 ( 二者併寄 ) 貿協展覽中心張聞松 轉分機 2217 或 2247 展覽管理組包柱美化裝潢申請附件 日 展場臨時電話申請附件 7~7-1 中華電信公司東區服務中心 申請寬頻網路 (ADSL) 附件 8~8-3 免費刊登參展廠商名錄光碟版廣告 貿協展覽處展三組林佳君 轉分機 申請攤位用水 用電 16 日 + 附件 9~ ( 3 月 3 日前 8 折 ) 貿協展覽中心吳富旺 轉分機 2278 工程服務組 25 日 攤位水電位置圖附件 月 懸升氣球申請 附件 設置音響設備申請附件 設立電視牆申請表附件 四個 ( 含 ) 以上攤位申請搭建兩層攤位 (3 月 7 日前, 享優惠 ) 附件 13~ 日 搭建超高攤位申請 貿協展覽處展三組林佳君 轉分機 2694 附件 14~ 申請重型及其他各式工程車輛入場 附件 15-15~ 申請展示用車輛及摩托車入場附件 申請參展廠商識別證附件 日 4 月 4 日至 5 日 申請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 進場佈置 領取參展廠商識別證及參展廠商名錄 ( 請勿提前換證 )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 轉分機 3106 附件 大會服務台 憑公司名片至服務台領取參展廠商識別證, 但需依規定提早掛號繳交安全衛生承諾書 ( 附件 5) 及裝潢切結書 ( 附件 5-1), 方能領取 於展出期間所舉辦活動, 如擬使用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音樂著作者, 請申請取得 音樂公開演出申請許可 以符合著作權法, 避免受罰 有關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簡介 會員名冊 收費辦法及音樂公開演出申請表等相關資料請上該會網站 查詢 1

8 一 展出日期及時間 參展規定事項 ( 一 ) 展出日期及參觀時間 : 4 月 6 日 ( 星期三 ) 至 9 日 ( 星期六 ), 共計 4 天 4 月 6 日至 8 日 : 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4 月 9 日 : 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國外買主及國內相關業者憑名片免費換證入場參觀,4 月 8 日及 9 日開放一般民眾參觀 本展禁止現場零售, 未滿 12 歲或身高 140 公分以下兒童謝絕入場 ( 二 ) 展出期間參展廠商進場時間 : 4 月 6 日 ( 星期三 ): 上午 8 時 4 月 7 日 ( 星期四 ) 至 4 月 9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 時 30 分 請派員準時入場, 以避免展品遺失 二 展出地點 世貿一館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5 號 1 樓展場 三 展品進 出場日期及時間 ( 一 ) 進場 :4 月 4 日, 上午 7 時至下午 5 時 4 月 5 日, 上午 7 時至下午 7 時 參展廠商於上述時間內如已完成布置攤位, 仍請派員於攤位照顧, 以免展品遺失 ( 二 ) 出場 : 4 月 9 日 ( 展覽最後一日 ) 下午 4 時至午夜 12 時 下午 4 時起清場, 所有參觀人員離場, 參展廠商則駐留各自攤位打包展品並照料攤位 4 時開始撤除所有展品, 下午 5 點開放車輛進場, 午夜 12 時展場關閉 如有參展廠商於 4 月 9 日下午 4 時前提早打包展品並撤離展場者, 主辦單位將列入紀錄, 影響未來參展權益, 務請廠商全力配合, 共同維持展覽形象 上述撤除期間, 各參展廠商須自行派員照料展品及裝潢材料, 若有遺失, 主辦單位歉不負責 本公司已詳讀並承諾遵守本展參展辦法 參展一般規定與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上所列各項條文, 並同意自負一切法律賠償責任 如有違反情事, 本公司同意接受 下屆不得參加本項展覽 之規定辦理 四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 一 ) 展品佈置及撤除期間小客車不得駛入, 限貨車進場並遵守規定路線行駛 ( 詳附圖 1) 每一參展廠商進場車輛以一輛為限, 本會將於車輛進場時登記進場時間 車號 貨主攤位及負責人名稱, 並預收車輛進場管理保證金新台幣 1,000 元 車輛於進場後 1 小時內離場者, 保證金全數退還 超過 1 小時者, 自進入展場起算, 每小時收費新台幣 200 元 ( 二 ) 參展廠商車輛請由展館西側一之六號道路依序於道路右側排隊, 依主辦單位人員指揮由展館入口進出 2

9 ( 三 ) 為配合台北世貿中心週邊道路大貨車及聯結車車輛管制措施, 車身總重在 6.5 噸以上者, 應於入場兩週前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提出申請 ( 詳附件 18) ( 四 ) 貨車進場後應儘速卸貨離場, 如因任意停放以致阻礙交通, 且經勸告不理者, 視同參展違規, 經查明車輛所屬之參展廠商 ( 裝潢商 ) 後, 將據以拒絕受理該商報名參加下屆展覽 ( 五 ) 所有攤位裝潢及展品佈置須於 4 月 5 日晚間 7 時前佈置完畢 未能如期完工者, 須繳納逾時加班費, 每攤位每小時新台幣 50,000 元 ( 六 ) 進場期間每日下午 5 時前應將車輛駛離展場, 並不得再進入 ( 七 ) 進出場期間參展廠商須自行派員照料展品及裝潢材料, 若有遺失, 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 八 ) 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地下二樓設有臨時倉儲供參展廠商短期租借, 詳情請洽展覽中心管理組呂世全先生或林榮圳先生, 電話 (02) , 分機 2521 或 2293 ( 九 ) 申請抓斗車 / 重型貨車 (15 公噸以上貨車 )/ 吊車 / 堆高機入場 : 須請事先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件 15~15-3 五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 一 ) 展出期間大型展品一律不准再運入或運出展場 參展廠商如需補充大型展品以外之小型手提物品, 可於展覽每日上午開放進場起至 9 時展出前為之 ( 二 ) 參展廠商若欲將小型手提物品攜出展場, 須至服務台申請並取得放行條後, 經警衛查核無誤後始能攜出 惟展出最後一日下午 1 時至 4 時, 任何展品不得攜出展場 ( 三 ) 參展廠商在展出期間, 各參展廠商應以招牌或其他方式於攤位明顯處標示公司中英文名稱及攤位號碼, 並不得出現報名公司以外的名稱 ( 四 ) 在展出期間, 因現場操作致發出噪音 ( 超過 85 分貝 ) 灰塵 惡臭或導致走道壅塞, 影響其他參展廠商之展示時, 主辦單位得隨時中止其展出 ( 五 ) 展出期間如須於展場使用無線麥克風, 請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 並告知擬使用之頻率, 以避免因頻率相近互相干擾影響會議進行 ( 六 ) 凡未獲得政府准許進口之產品, 均禁止在本展場展出 ( 七 ) 嚴禁仿冒品參展, 如有違反之情事, 立即停止全部產品展出, 除沒收其繳的參展費外, 且得於 2 年內禁止參加本項展覽 ( 八 ) 禁止轉售攤位予其他公司, 如有違反, 主辦單位除得強制停止繼續展出外, 並禁止轉讓廠商及受轉讓廠商 2 年內參加本展或本會舉辦之各項展覽 ( 九 ) 展覽館設立宗旨係為促進貿易, 禁止在展覽館內從事政治性活動, 或利用視聽設備播放政治性資訊, 發送政治性傳單等, 若有違反, 主辦單位將立即勒令停止該參展廠商繼續展出, 並在 2 年內禁止該廠商參加本項展覽 ( 十 ) 非屬本展規定展出項目, 請勿於攤位內陳列 ; 如在展場展出, 一經本展稽查小組查獲記錄後, 將勒令立即停止展出並禁止該廠商在兩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 十一 ) 除主辦單位外, 展出期間任何參展廠商不得佔用走道或於公共區域放置物品, 亦不得於攤位以外散發文宣品 如有違規放置或散發之物品, 主辦單位得立即清除或沒收之, 不負保管及歸還之責 清除物品所衍生之費用, 由該物品之所有人負擔 主辦單位亦將作成紀錄, 影響未來參展權益 ( 十二 ) 本展禁止零售, 並禁止在 4 月 9 日下午 4 時前將展品打包或撤離攤位, 如經稽查小組查獲記錄後,2 年內禁止該廠商參展本項展覽 3

10 ( 十三 ) 參展廠商對其展品及裝潢材料應自行投保產險, 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進場佈置及展後出場 拆除期間 ) 參展廠商如有任何財物損失, 應自負一切責任 六 申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展場臨時電話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參展廠商申請展場臨時電話, 請於 3 月 4 日前逕洽該公司東區營運處 ( 地址 : 台北市 松仁路 130 號, 電話 : ) 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7 ( 二 ) 展覽結束後, 請將話機交至展覽大樓信義路 1 樓大會服務台, 辦理退機手續, 未辦理退機手續前, 請自行保管話機, 以免遺失 七 申請寬頻網路 (ADSL) 如需申請寬頻網路 (ADSL), 請於展覽 30 天前向中華電信公司提出申請臨時 ADSL 替代, 服務電話 : , 申請書請詳附件 8 八 WLAN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 一 ) 上網地點 : 限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1 樓全區 2 樓 H 區展場 2 樓會議室及 2 樓餐廳 相關設定及使用說明請參考附件 20 ( 二 ) 僅提供來訪買主及參展廠商收發 及瀏覽網頁等基本服務, 惟展場內時有參展品產生無線電干擾, 如因業務需要長時間使用網路或大量上傳下載資料時, 請另行申請 ADSL ( 三 ) 使用本服務時請務必慎加保護貴公司 ( 個人 ) 資料安全與隱私, 若因故發生商業損失或法律爭議等問題, 請自行負責 九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 本展一律憑證入場 ) ( 一 ) 國內業者邀請函 請向主辦單位索取, 數量不限 ( 二 ) 國外宣傳摺頁 用以邀請國外買主來台參觀, 請向主辦單位索取 亦可透過 發送邀請函 功能邀請國外買主參觀 發送邀請步驟如下 : 各展官網首頁左方點選 參展廠商 登入 輸入帳號 / 密碼 點選 發送邀請函 發送邀請 上述兩項邀請函電子檔可至各展官網下載使用 ( 三 ) 參展廠商識別證 於展覽期間進出展場識別用, 承租 1 個攤位者發給 4 張, 每增租 1 個攤位加發 2 張 請於進場報到時至大會服務台, 憑公司名片領取 ( 裝潢切結書若尚未繳交不得領取 ), 若因遺失需申請補發, 或需額外申請, 每張收費新台幣 300 元 ( 詳附件 17) 參展廠商於展出期間務必佩戴本證, 無證者將不得進入展場 ( 四 ) 參展廠商名錄 (Official Directory) 每家參展廠商 1 本, 與 參展廠商識別證 一同領取 ; 若不敷使用, 請於展覽期間前往貿協書廊 (2C03) 購買, 每本 NT$300 十 展場設施 ( 一 ) 展覽一館一樓展場 A B C 區為水泥粉光地面,D 區 ( 中庭 ) 鋪設花崗石及地磚 ( 二 ) 展覽一館服務設施及地點 : 4

11 服 務 設 施 地 點 電 話 大會服務台 一樓信義路入口大廳 (02) , 分機 一樓世貿廣場入口大廳 (02) , 分機 2274 郵局 一樓世貿廣場入口大廳 (02) 自動提款機 一樓信義路入口大廳及世貿廣場入口大廳 中西自助餐廳 二樓 B 區 (02) , 分機 2366 影印及傳真服務 一樓信義路入口詢問台 (02) , 分機 全家便利商店 二樓 B 區 (02) , 分機 2306 潛艇堡 (SUBWAY) 二樓 B 區 (02) , 分機 2305 Omni Café 歐米咖啡五樓 B 區 會議室 二樓 (02) , 分機 2350 新聞室 二樓 H 區後段 (02) , 分機 2606 醫務室 一樓信義路入口大廳西側 (02) , 分機 2288 水電服務 一樓信義路入口大廳 (02) , 分機 2264 貿協書廊 ( 代售各類書刊 工商名錄 ) 二樓 2C03 室 (02) , 分機 2263 彩心花藝有限公司 一樓信義路入口大廳西側 (02) 十一 攤位設備租用及裝潢應注意事項 ( 一 ) 展覽館提供之攤位僅為空地面積, 未包含個別攤位隔間 地毯及任何展示設備 參展廠商應自行佈置攤位 陳列展品 參展廠商可逕洽展覽裝潢公司承做, 亦可洽大會合作之展覽工程承建商, 並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 二 ) 申請搭建兩層樓攤位 : 廠商必須使用 4 個 ( 含 ) 以上攤位且成田字型之排列, 於 3 月 18 日前提出申請, 詳細辦法請詳附件 13~13-3 ( 三 ) 申請展場搭建超高攤位 (1) 參展廠商如需搭建超過 4 公尺但低於 6 公尺之超高攤位, 最遲應於展前 30 天備齊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有關申請及收費規定, 請參照 攤位裝潢應遵守事項 辦理 (2) 搭建超高攤位之參展廠商申請表 參展廠商切結書 建築技師切結書請詳附件 14~14-3 十二 水電設施 ( 一 ) 本會免費提供每一攤位一般用電 (110 伏特 )500 瓦電量 ( 依攤位數累計 ) 每三個攤位提供一個兩插孔附開關插座, 未滿三個亦提供一個兩插孔附開關插座 如超出上述累計電量或需使用 220 伏特以上電力及用水者, 均須事先提出申請並付費, 否則不予供水供電 ( 水電申請表及申請辦法, 請詳附件 9 附件 9-1) ( 二 ) 請務必填寫繳交 攤位水電位置圖, 截止日前未寄回者大會將逕行施工, 若現場臨時變更將酌收費用 ( 三 ) 若需 24 小時供電 ( 如水族箱 冰箱或特殊展示品 ), 或使用 220V 以上之動力用電及進排水管, 均需按規定日期申請 5

12 ( 四 ) 為保護特殊展品之用電安全, 如有需要, 請參展廠商自行加裝穩壓器或不斷電系統 ( 五 ) 進場期間 ( 展出前一天 4 月 5 日除外 ): 僅供應展場各大柱子上 110 伏特插座電源, 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 惟不供應攤位用電, 裝潢公司若有其他工作電源需求, 可向水電服務台申請後由大會依申請時間供電 ( 六 ) 展出前一天 4 月 5 日上午 8 時 30 分展場全面供電 ( 含攤位用電 ), 下午 5 時關閉電源 ( 七 ) 展出期間展場供電時間 : 4 月 6 日, 上午 8 時 15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 4 月 7 日至 4 月 8 日, 上午 8 時 45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 4 月 9 日, 上午 8 時 45 分至下午 4 時 30 分 ( 八 ) 大會水電申請服務專線 :(02) , 分機 2287 西北水電或洽分機 2278 吳富旺先生 十三 國外參展品之進出口注意事項 除已辦理正式進口手續及繳納關稅之產品外, 可依實際需要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辦理進口 : ( 一 ) 押稅進口 : 請填妥申請表 ( 詳附件 3) 並檢具進口產品型錄 商業發票及裝箱清單各一份於 2 月 26 日前向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三組林佳君小姐申辦參展證明函後, 自行委託報關行向海關辦理押稅進口手續, 惟參展廠商不得以外貿協會為展品之收貨人 ( 註 ): 採用此種方式, 在進口展品之處理方式及時間上較具彈性, 且所負擔之手續費及倉租等較低廉 對於價值不高, 稅負有限之展品, 建議採用此種進口方式 ( 二 ) 保稅進口 : 需事先徵得外貿協會書面同意以外貿協會為收貨人, 在指定時間內將展品運達港口, 並填妥具結委託書, 交外貿協會指定之報關行辦理進口手續, 展畢並由該報關行統一辦理展品復運出口或繳稅進口手續 ; 其所需手續費, 由參展廠商負擔 保稅展品通關參展申請書 詳附件 4 ( 註 ): 由於保稅手續較為繁複, 且需統一辦理展品進出倉及儲存手續, 參展廠商需負擔之手續費及倉租等較高, 除價值較高之機器外, 一般展品在我國有代理商者, 仍以押稅進口較為便利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開始, 世貿一館及南港展覽館保稅倉庫收費改為 : 1. 租用保稅倉庫依日數計價, 租金每日每立方米新台幣 40 元 ( 未稅 ) 2. 展品進出倉服務費新台幣 300 元 十四 廠商名錄印製及廣告刊登 主辦單位印製之參展廠商名錄 (Official Directory), 除提供前來參觀採購之買主參考外, 並於展後寄送各駐外單位及國外買主, 以協助各參展廠商促銷產品 前述之參展廠商名錄係由本會委託中國經濟通訊社負責編印, 並接受參展廠商刊登廣告, 有意刊登者, 逕洽該社總經理倪榮松先生 電話 : , 廣告刊登要點如下 : ( 一 ) 刊登資格 : 本展參展廠商 ( 二 ) 廣告尺寸 : 全頁 14.9 公分 21 公分 ( 三 ) 廣告稿件 : 電子檔, 解析度 300dpi( 以上 ), 檔案格式 tif eps pdf 皆可 ( 四 ) 廣告價格 : 版面價目 ( 新台幣元 ) 內頁全頁 ( 彩色 ) 32,000 6

13 封面門折頁 (GATEFOLD) 面 1 61,000 封面裡 54,000 封面門折頁 (GATEFOLD) 裡 1 54,000 封底門折頁 (GATEFOLD) 面 1 61,000 封底裡 54,000 封底門折頁 (GATEFOLD) 裡 1 54,000 封底裡對頁 54,000 跨頁 ( 報導 + 廣告 ) 45,000 書籤 (1 面贈送內頁 2 頁廣告 ) 150,000 註 :1. 本價目含攝影完稿費 2. 指定版面另加收 20% 費用 十五 參展廠商免費網路行銷服務 ( 一 ) 展覽官方網站提供參展廠商最佳曝光管道, 參展廠商可透過展覽官方網站刊登產品型錄與發布參展動態等, 吸引國內外買主目光 國際買主自展前 展中至展後皆能於此平台接收貴公司最新資訊 展覽官方網站為您提供最具專業性 精準媒合商機之網路行銷平台, 是開啟網路行銷的第一選擇 ( 二 ) 免費網路行銷服務 1. 資格 :2016 年參展廠商 2. 服務內容 : (1) 專業推廣 免費上載 5 張產品型錄 (2) 互動公關 買主互動訊息匣 發布參展動態訊息及寄送電子邀請函等 (3) 便利服務 展覽線上申請系統 飯店訂房系統 國外買主補助系統 聯合採購洽談會系統 (4) 強力曝光 展覽官方網站持續於各大網站強力曝光 定期發送電子報 社群媒體聯播 ( 三 ) 使用步驟說明 1 啟用 2 建立 3 登入 4 上載 1. 啟用 完成報名作業後, 系統會自動發送 帳號設定通知函 至您的信箱 請點選信中的 啟用連結, 即可進行帳號設定 2. 建立 可選擇 建立新帳號 或 沿用舊帳號, 如帳號成功設定完成, 畫面會顯示帳號已啟用, 當年度啟用後無法再更換帳號 3. 登入 於展覽網站首頁左方表單中選擇 參展者 登入 My ( 展名 ), 輸入帳號密碼即可登入 4. 上載 於廠商個人化首頁點選 產品型錄 新增 按鈕, 並依序填入產品資訊 描述及分類等, 即完成上載 忘記帳密或尚未啟用, 可至登入頁面右下方點選 無法登入? 再行操作 簡單 4 步驟提高公司曝光率, 精準 B2B 多通路行銷網路行銷洽詢專線 : #2985 賴小姐 7

14 2016 十六 參展廠商名錄(Officical Directory)(光碟版)免費刊登一頁產品型錄申請辦法 外貿協會為協助參展廠商拓銷國際市場 將提供參展廠商免費刊登一頁產品型錄於廠商名錄光 碟(Official Directory CD)內 展會的廠商名錄(Official Directory)除提供國外買主外 亦將於 展後大量寄送外貿協會各駐外單位協助推廣 增加廠商產品宣傳及曝光機會 敬請於 2016 年 3 月 11 日前依下列方式提供產品型錄至本會 逾時恕不受理 說明如下 1. 由 廠商個人化登錄 (登入方法詳見手冊 P.1-2) 選擇 線上申請系統 2. 點選 免費刊登產品型錄光碟版廣告 前方的 線上申請 3. 進入申請畫面 點選 選擇檔案 上傳檔案後點選 下一步 至下一頁後確認基本資料 點選 確定送出 後 即完成申請 (圖檔格式為 JPG 檔案 小於 1MB A4 格式為佳) 8

15 十七 2016 年 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 台北國際車用電子展 台灣國際電動車展 及 台灣國際機車產業展 國內參展廠商洽邀國外買主來台觀展補助辦法 一 經費來源由 經濟部 2016 年度加強提升我國展覽國際競爭力方案 補助預算支應 二 申請對象洽邀旨述展覽國外買主 ( 不包括媒體 ) 之國內參展廠商 三 買主補助名額及申請開放時間 ( 一 ) 參展廠商依租用攤位數分配, 可申請買主補助名額如下 : 攤位數 可申請名額 1 至 2 個 2 3 至 4 個 4 5 至 7 個 6 8 個 ( 含 ) 以上 8 ( 二 ) 即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4 日 ( 星期五 ) 止, 額滿提前截止, 不另通知 ( 三 ) 買主資料僅供外貿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審查用, 不對外公開 四 補助對象的資格及審核 ( 一 ) 使用本案補助之來台觀展買主必須為外國籍且持有外國籍護照 ( 恕不接受居留證件 ), 所屬企業之營業項目須與汽車零配件 車用電子 電動車 機車等產業相關, 該企業亦不能為台灣廠商之海外分公司 子公司及代理品牌之企業 ( 二 ) 受邀之已開發國家買主所屬企業年營業額須達 30 萬美元以上 ; 或新興市場之國外買主所屬企業年營業額達 10 萬美元以上 新興市場 係指 已開發國家 除外之其他國家 已開發國家 包括: 澳洲 奧地利 比利時 加拿大 丹麥 愛沙尼亞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冰島 愛爾蘭 義大利 日本 韓國 盧森堡 葡萄牙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荷蘭 紐西蘭 挪威 英國 美國等 25 國 ( 三 ) 每位買主僅能接受 1 家參展廠商之邀請, 不可重複 針對同一家外商公司, 亦僅能申請 1 位買主補助 ( 四 ) 本會將查核買主資料正確性並保留最終審核權 經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 將於 2 週內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買主核覆函 ( 五 ) 經核覆同意後, 買主資料 ( 包含公司名稱及買主姓名 ) 即無法修改 如欲變更, 須刪除後重新申請 9

16 五 補助內容 補助項目 飯店 住宿費 內容 1. 需住宿於 補助買主合約飯店 2. 住宿日期須於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9 日之間 ( 含 4 月 9 日當晚 ), 最多補助 4 晚, 補助金額以新台幣 1.2 萬元為上限, 補助內容限用於受邀買主在台機場接送及合約飯店住宿費 ( 已包含網路費 ) 等 2 項 合約飯店補助明細將在 2016 年 1 月發佈於申請系統中 六 申請步驟 ( 一 )1. 汽配 車電展參展廠商, 請逕至 AMPA / AutoTronics 展中文首頁 左方點選 參展廠商, 再點選其項目下 登入 MY AMPA / AutoTronics 2. 機車展參展廠商, 請逕至機車展中文首頁 左方點選 參展廠商, 再點選其項目下 登入 MY Motorcycle Taiwan 3. 電動車展參展廠商, 請逕至電動車展中文首頁 左方點選 參展廠商, 再點選其項目下 登入 MY EV TAIWAN ( 二 ) 輸入帳號 密碼及驗證碼後, 即登入廠商個人化頁面, 點選圖示 展覽相關作業 ( 三 ) 進入新視窗 國內廠商申請國外買主補助系統, 請點選進入申請頁面 ( 四 ) 點選 我要申請, 先輸入承辦人電子郵件, 再點選 國別 新增買主, 請務必塡列所有買主基本資料欄位, 完成後點選 儲存 ( 五 ) 完成線上申請後, 將於 2 週內收到電子郵件核覆結果 ( 六 ) 廠商或買主憑核覆函向本展補助買主合約飯店訂房, 訂房買主之公司名稱須與核覆函同 七 報銷所需文件買主在台住宿費於展後將由合約飯店逕向本會請款 : 補助項目請提醒買主提供以下單據予指定飯店或指定醫療機構 1. 外國籍護照影本 ( 恕不接受如綠卡等居留證件 ) 2. 買主名片 ( 須與核覆函所列公司名 姓名相同 ) 飯店 3. 本展國外買主參觀證影本 (Int l Visitor ; 公司名稱及姓名須與核覆函所列住宿費相同 ) ( 至多 4 晚 ) 4. 飯店消費明細單正本 ( 務必附上買主簽名 ) 5. 買主意見調查表 ( 務必填寫觀展後預計採購金額欄位, 若未填寫則不予報銷 ) 八 其他重要注意事項 ( 一 ) 國外買主參觀證 (International Visitor) 影本為報銷之必要文件, 使用其他證件將不予補助 請勿提供參展廠商證 (Exhibitor)/ 國內業者參觀證 (Local Visitor) 供買主使用, 若買主未能提供國外買主參觀證, 該買主住宿費用將無法補助 10

17 ( 二 ) 買主公司名稱 人名必須與核覆函所列 買主參觀證 護照 名片上相同, 否則無給予補助 ( 三 ) 買主因故無法前來 : 請依各飯店規定提前取消訂房, 若未及時告知飯店, 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概由買主自行負擔 ( 四 ) 改變住宿房型 : 買主可選擇入住優惠房型以外之房間, 但所產生之費用差額 非補助項目之其他費用和核銷單據不足所衍生之費用 ( 如買主未簽名之接送機派車單 ) 須由買主自行負擔 ( 五 ) 補助金額採實報實銷制, 不同買主之個別花費, 不可合併計算 與買主同行之訪客, 其住宿費用無法認列至補助金額中 ( 六 ) 參加本專案之買主必須住宿於指定飯店, 請貴公司逕洽後附飯店指定聯絡人完成訂房作業, 住宿補助核銷單據將由合約飯店收齊後向本會請款 合約飯店將於審核通過後隨函復知申請廠商 另, 本會保有因實際需求, 異動內容及資料修正之權利 九 聯絡資訊 本案承辦人 : 汽車零配件展 :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覽六組張熙賢專員電話 :(02) , 分機 tcpack@taitra.org.tw 廠商帳號 / 密碼查詢 : 外貿協會展八組賴翊琦小姐電話 :(02) , 分機 exhibitors@taitra.org.tw 本案承辦人 : 車用電子展 電動車展 機車展 :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覽六組宋瑀電話 :(02) , 分機 ayusung@taitra.org.tw 本專案申請流程說明 : 時間展覽前 展覽後 參展廠商 未通過 重新申請其他買主之補助 線上申請 通過 參展廠商收到審核同意函 ( 電子檔 ) 確認飯店訂房 指定飯店向本會 請款 ( 郵寄核銷文件 ) 核銷單據無誤, 本會將撥款指定 飯店 / 醫療機構 11

18 十八 展覽刊物資訊刊登 為加強報導展覽消息及參展廠商資訊, 主辦單位將於展前及展覽期間發行刊物如下, 參展廠商亦可上傳之 5 張產品照片 ( 第 7 頁說明 ), 主辦單位將隨機從中挑選符合各期刊物主題之資訊進行刊登 ( 一 ) 中 英 日 西語宣傳摺頁 (DM) ( 二 ) 展前快訊 (Show Preview): 展前發行英 日文紙本與電子版, 向國外買主介紹本展, 並協助廠商進行宣傳工作 ( 三 ) 展前電子報 : 展前發送中 英 日 西語版電子報, 內載展覽重要資訊 各期相關主題之參展廠商及特色產品介紹, 加強對國內外買主宣傳 ( 四 ) 參觀指南 (Show Guide): 展覽期間發行, 刊載展覽相關資訊 十九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展覽宣傳物品辦法 ( 一 ) 目的 : 展覽期間, 國外專業買主群集, 是參展廠商促銷新產品, 開拓市場知名度及公司形象的最佳場合 為擴大參展廠商參展效益, 增加廠商曝光機會, 促進商機, 特於展覽期間開放各種宣傳及推廣管道, 使參展廠商獲得最大整體參展效果 ( 二 ) 贊助項目 : 詳附件 1, 有意贊助者請於 2 月 17 日前將申請表傳真至 (02) , 承辦人展三組劉惠祝小姐 ( 分機 2693) 二十 外貿協會提供之服務項目 ( 一 ) 本會在展覽期間負責接待買主 登記入場 導引參觀 維持展場秩序及管制無關人員進場 ( 二 ) 為協助來訪之買主瞭解參展廠商之資料, 編印中 英文參展廠商名錄 (Official Directory), 英 日語展前快訊 (Show Preview) 中 英 日 西語電子報等刊物, 中 英 日 西語宣傳摺頁 (DM), 分寄國內外買主 外貿協會及各駐外單位, 以便提供當地相關買主參閱 ( 三 ) 美國 墨西哥 哥倫比亞 巴西 東南亞 日本 歐洲重要專業媒體 網站刊登廣告, 重要展覽會中進行宣傳活動, 發佈展覽有關新聞, 並廣邀相關媒體記者在 2015 年 11 月及開展時來台採訪報導本展 ( 四 ) 製作專屬網站 歡迎參展廠商善加運用 1. 方便買主線上搜尋參展廠商資料及其產品訊息 2. 簡便的產品新聞發佈機制, 提供廠商上傳最新產品照片及說明文字, 利用網路之即時 跨時空特性, 加強對國外買主宣傳 3. 即時發布最新展覽相關活動及訊息 ( 五 ) 在國內報紙刊登廣告, 發佈展覽會消息 ( 六 ) 製作臉書粉絲頁 (FB) 及 APP 軟體等科技應用服務, 讓全球買主即時更新及下載展覽及參展廠商最新消息 ( 七 ) 展覽期間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 提供來訪買主及參展廠商收發 及瀏覽網頁等基本服務, 使用方式請詳附件 20 二十一 外貿協會台灣國際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2012 年 10 月修訂 參展廠商須嚴格遵守 台灣國際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違規者除當場停止其展出外, 將禁止其一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12

19 ( 一 ) 一般事項 1. 展品需符合展出主題 : 參展廠商所展示之產品, 必須與本展主題有關, 否則不得展出 如有矇混報名進場展出者, 一經發現除立即停止其展出外, 所收費用概不退還, 並禁止其一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2. 嚴禁仿冒品參展 : 為配合政府查禁仿冒措施, 本展覽會嚴禁陳列產地標示不實 仿冒商標或侵犯他人專利或著作權之產品 參展廠商如明知其參展產品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有標示不實或侵害商標 專利或著作權之情事, 而仍予以陳列時, 一經發覺, 本會除立即停止其全部產品之展出及沒收其所繳參展費用外, 並得於一年內禁止其參加本項展覽 凡於參展前或參展期間發生侵害商標, 專利或著作權糾紛而涉訟中之產品, 本會一律禁止其展出, 參展廠商不得異議 本會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 該參展廠商並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3. 展覽日期及地點之變更 : 本會保留變更展出日期及地點之權,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須變更展覽日期或地點, 本會已收之費用概不退還, 亦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4. 退展 : 參展訂金一經繳交, 概不退還 ; 攤位分配後退出參展者, 其所繳交之參展費充作本展覽會經費支用, 不予退還 5. 攤位轉讓 : 參展廠商所租攤位, 不得私自轉讓或以非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 ( 包括贊助廠商名稱 ) 參加展出 如有違反, 本會除立即收回轉讓之攤位, 停止非報名廠商繼續展出外, 對於轉讓者及受讓者均禁止其三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6. 展出 : 參展廠商在展覽期間不得製造 85 分貝 ( 世貿一館 2 樓展場為 60 分貝 ) 以上之噪音, 因示範 操作展品而產生煙霧 廢氣 灰塵 惡臭及刺激性氣體與揮發性有機化學溶劑汙染物等, 需自備汙染處理設備, 立即妥善處理, 不得影響附近攤位及現場展出, 否則本會得禁止現場示範操作或立即終止展出 7. 攝錄影 : 展出之產品如不願讓參觀者拍照或錄影 ; 請自行加設 請勿拍照 或 請勿錄影 中英文標示牌, 惟對持有本會所發記者證 (PRESS) 及特約攝影者, 請儘量配合以利宣傳工作之進行 8. 填寫廠商意見調查表 : 請填寫 廠商意見調查表 交本會作為檢討改進之用 ( 二 ) 展場裝潢 : 請參閱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 三 ) 展場設施 : 請參閱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 四 ) 展場秩序 : 請參閱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如欲洽詢, 請電 轉本會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 1. 展出期間展場開放時間 : 展出首日可於 8 時入場, 加強攤位之整理與美化, 其餘展出日每天須於 8 時 30 分進場, 各就攤位, 俾能於 9 時準時開放 中午展覽照常開放 2. 展示範圍 : 13

20 參展廠商之展示範圍僅限於各自攤位內, 不得在攤位以外地區如公共設施 走道或牆柱上陳列商品或張貼任何宣傳物品或分發型錄 出版品 紀念品等宣傳資料 如有違反, 本會得強制清除 3. 禁止項目 : 凡易爆 易燃及其他危險物品 違禁品禁止攜入展場 ; 如經發現, 本會得強制予以搬離展場, 由參展廠商負擔一切費用及責任 物品壓地重量超過 400 公斤 / 平方公尺者請勿進入世貿一館 H 區 4. 安全及保險 : (1) 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本會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展場出入口, 維持人員及展品進出展場公共秩序, 惟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裝潢物料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貴重展品請自行投保並聘僱警衛加強保全, 如有遺失或毀損, 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2) 參展廠商自展品及裝潢品運至展場起, 至展覽結束運離展場止, 必須自行投保火險 竊盜險 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 包括天然災害附加險, 如颱風 地震 洪水 豪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 ); 任何展品及裝潢品於上述期間在展出場地遺失或毀損, 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3) 參展廠商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4) 參展廠商應注意展場消防安全, 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及電器使用不當等情事而發生火災, 罰款新台幣 10 萬元, 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一切損失 5. 車輛進場管理 : (1) 為保障展覽大樓之結構體及地板安全, 進出展場車輛之貨車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者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應於進場 10 天向本會展覽處展三組提出申請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為維護展場空氣品質, 進出場之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使用廠商至遲需於吊車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填妥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並送達本會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 ( 或由展覽三組彙總送達 ) 相關收費規定, 請參考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抓斗車入場申請相關規定請參考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2) 展品進場布置及撤除期間小客車不得駛入, 限貨車進場並應遵守規定路線行駛, 展品卸下後請儘速離場, 以免交通阻塞 每一參展廠商進場車輛以一輛為限, 外貿協會將於車輛進場時登記進場時間 車號 貨主攤位 負責人, 並預收車輛進場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 車輛進入展場後, 在 1 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自入場起算每小時收取新台幣貳佰元 6. 禁止零售及提前撤離 : 展出期間禁止在展場內零售 如有違反, 本會除得強制停止繼續展出外, 禁止其於一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所有展品必須展至最後一日下午 4 時止, 不得提前收拾或撤離會場 展出期間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不得再將展品攜入或攜出展場, 惟輕便隨身物品不在此限, 需要補充展品者, 可於展出首日上午 8 時至 9 時, 或其餘展出日每天上午 8 時 14

21 30 分至上午 9 時為之 7. 憑證進出場 : 參展廠商應於展品進場時向一樓服務台領取識別證, 展出期間必須佩戴進入展場 ( 一人一證 ) 8. 花籃之處理 : 為維護展場內外環境之整潔與安全, 所有花圈 高架花籃禁止攜入場內 9. 孩童禁止進入展場 : 展覽會期間除另有規定外, 禁止 12 歲或身高 140 公分以下兒童入場, 以維護安全及秩序 10. 除本會外, 任何人不得於公共區域散發傳單, 從事推廣活動或置放公司或私人物品 11. 妨害展覽秩序之處罰 : 展覽期間 ( 含進出場 ), 參展廠商如因債務 個人恩怨或其他私人糾紛, 導致他人至其攤位或展場內外鬧事或進行抗議, 因而影響展覽之秩序或形象, 而該參展廠商又不能有效處理時, 主辦單位有權終止其展出, 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主辦單位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到其他損害, 該參展廠商並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 五 ) 違規處理 : 參展廠商如違反本規範, 經本會勸告無效或情況急迫無從勸告時, 本會將立即停止水 電之供應及採停止展出之措施, 並於一年內禁止其參加本項展覽 ( 六 )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 本會得隨時修訂之 二十二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修訂 第一章通則一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下稱 外貿協會 ) 依據其與經濟部簽訂之委託經營合約, 營運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下稱 世貿一館 )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下稱 會議中心 ) 以及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 下稱 南港 1 館 ), 以及其與國有財產署簽訂之合約營運世貿三館, 茲為管理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及參展廠商於前述場地舉辦展覽及活動時之裝潢作業, 特制定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及相關附件, 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格等 ( 以下統稱 本規範 ) 以為共同遵循 二 除因應個別場地之特殊情形另於專章規定外, 前述場地之室內及室外空間之裝潢作業均適用本規範 三 本規範經外貿協會秘書長核定後, 自公告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除另有規定或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在一定期間內沿用舊規範外, 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均應依循本規範最新公告版本辦理裝潢作業, 並應自行留意本規範之更新公告 四 除就裝潢廠商特別規定者外, 如有違反本規範之事由, 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處理 賠償或補償措施 借用單位應將本規範內容納入與參展廠商之合約中, 並擔保參展廠商依本規範內容參展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外貿協會所管理之會展場所裝潢作業均應以本規範為準 本規範如有疑義或不足, 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補充之, 且外貿協會享有最終解釋權 六 本規範之定義如下 : ( 一 ) 借用單位 : 指展覽或活動之主辦單位 15

22 ( 二 ) 裝潢廠商 : 指從事裝潢相關工作之事業單位, 包括但不限於人力公司 組合 木工 美工 油漆 地毯 水電 音響 燈光 運輸 鐵工 堆高機 報關等業者 ( 三 ) 管理單位 : 指外貿協會各場地負責營運管理之內部單位 七 為讓所有進出本會所屬會展場所之裝潢施工人員, 皆能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會展場所內使用安全規範及相關裝潢作業規定, 以確保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及本會各項硬體設備之安全, 本會特規定裝潢施工人員均需先受過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課程訓練, 並取得 上課證明 後, 始得請領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服務證, 未持服務證者不得入場施工, 申請 上課證明 及 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詳附件 21 及附件 22 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事宜一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 借用單位應遵守政府所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並依 外貿協會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外貿協會交付承攬危害告知通報表 及 外貿協會施工現場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外貿協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可從下列網站下載 : 第三章攤位裝潢規範一 設計及結構 : 1 攤位限高 2.5 公尺 ( 含展品陳列及攤位隔間 ), 標誌可酌予提高為 4 公尺 ; 另面臨走道之攤位裝潢, 其牆面建築長度必須小於該面向攤位長度之 50%, 且連續封閉牆面之長度不可超過 9 公尺 2 搭設 2 層樓攤位之廠商, 應依展覽場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費 世貿一館 2 樓與世貿三館不得搭設 2 層樓攤位 3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需搭建超高攤位 ( 高於 4 公尺低於 6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0 天檢具搭建超高攤位之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設計結構及設計地點圖說等文件, 向管理單位申請, 經同意並繳納 超高攤位使用費 後方得興建 惟參展廠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超高攤位 ; 每座超高攤位之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外圍必須自走道外緣內縮 1 公尺 超高攤位使用費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台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攤位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使用費 4 嚴禁佔用該館內外公共區域 ( 例如大門 大廳 周邊人行道 廣場 休息區及地下停車場 卸貨場 貨梯區等 ) 並嚴禁參展廠商於前述公共區域設置精神堡壘 架設活動看板 旗桿 懸掛廣告物品或張貼文宣海報 擺置花籃等 ( 如經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獲管理單位許可及付費者不在此限 ) 5 攤位裝潢布置, 採用封閉式之面積, 不得超過所承租攤位面積的一半 6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展覽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上方不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如有特殊裝潢需求, 借用單位應提出申請, 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可施工 7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 16

23 1 樓中庭 ( 即 D 區 ) 之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因展示效果需要, 上方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欲裝設天花板時, 從頂面前後左右鳥瞰視線所及之部份必須美化, 且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 攤位之搭建 展品及裝飾物品 ( 含招牌 旗幟 盆栽 地毯 投光燈等 ) 之布置, 不得超出攤位地面基線之垂直空間以外範圍 9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外貿中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10 如參展廠商使用攤位範圍包含該柱子之全部或一部分, 均須填具 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並檢附攤位設計圖 ( 含平 立面圖 ) 於開展前 25 天送交借用單位, 經借用單位彙製本項申請廠商清冊後, 於開展前 15 天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取得施工許可後方可施行包柱美化 包柱方式說明如下 : 包柱增設牆面, 須於新增牆板上留設合適之牆洞, 俾供該牆面既有火警盤 灑水開關 滅火器及接地盤等設備直接外露, 且其前方不得以隔間牆或任何物品遮蔽 增設臨時包柱牆面高度不得高於 4 公尺 ; 如違反上述及相關規定, 將逕予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擔 ; 如施工內容不符法令規定且未及時改善, 致消防單位開立罰單時, 該罰款及相關責任概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責 11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1 樓展場 雲端展場分別以淨寬 6.1 公尺走道劃分為各 8 個展覽攤位區 ( 汽車展上述走道須 7.4 公尺以上 ), 每區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12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 (1) 會議中心大廳南北兩側休息區之活動或展覽, 出入口以西向為原則, 於該區搭設之招牌或產品標誌除空調箱設置處當側仍以 2.5 公尺高度為上限外, 其他側得提高至 4 公尺, 惟提高部份應自外緣向內縮 0.5 公尺搭設, 且裝潢與該區之冷氣機空調箱至少應保持距離 80 公分 (2) 會議中心各大門外 大樓外圍燈桿及人行道上均不得懸掛旗幟或設旗桿座 精神堡壘限設於東大門外南 北側空地, 長寬高以 4 公尺為限, 且其圖樣 尺寸應事先送管理單位審核, 經同意後設置 (3) 於會議中心大廳兩側電扶梯間架設活動看板, 高度 寬度之限制分別為 4 公尺及 5 公尺, 擺設之位置離牆之距離不得超過 70 公分, 且嚴禁黏貼任何物品於該牆面 (4) 大廳南北側懸吊式掛旗以不超過 1.5 公尺寬 X 4.5 公尺長為宜 ; 西南角噴水池旗桿共 22 支, 旗桿之旗幟適用 8 號旗 ( 寬 240 公分 * 高 160 公分 ), 場地承租單位並應事先將旗幟之圖樣 ( 含型號 ) 送管理單位審核, 獲准後方得懸掛 (5) 如需在會議室或公共區域牆面固著海報或文宣物品, 應依照會議中心規定之位置及方式辦理, 嚴禁使用大頭針 珠針 雙面膠或魔鬼粘等黏貼方式, 且應負責取下並回復牆面原狀 吊點位置及懸掛方式規定如下 ( 詳細圖說請至會議中心網站查閱下載 ) ( 中文 ) w&sort=13 17

24 ( 英文 ) s&sort=13 (6) 1 樓南北前廳及 1 樓走廊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101 會議室於西面主舞台區高度 5.6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高度 3.8 米及 4.5 米處每隔 1.29 米設立掛勾, 並於隔屏區天花板處每隔 1.29 米設置掛勾 (7) 102 會議室及 103 會議室於主舞台區設置電動升降眉幕, 並於牆面壁紙 ( 上方 ) 及壁布 ( 下方 ) 交接處約 2.95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8) 2 樓南北前廳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201 會議室配置同 101 會議室, 若使用珍珠板材質製作文宣物品時, 建議每隔 1.29 米處開立眼孔, 並加木條等作為補強以避免珍珠板破裂 (9) 隔屏區可使用布膠於鋁條上進行黏貼, 拆除時需特別注意清除殘膠並回復隔屏原狀 二 特殊裝潢設施 : 1 電視牆 大螢幕牆 : 如須裝設電視牆 大螢幕牆等設備, 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高度低於 2.5 公尺者,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1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2) 如需超過 2.5 公尺高度者, 最高不得超過 4 公尺,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3) 放映影片必須符合展覽或活動主題, 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2 懸升汽球 : (1) 攤位四周基線垂直範圍內, 如有設置懸升汽球之需要, 應於開展 10 天前向管理單位申請並繳交費用 ; 未申請而擅自懸掛, 將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懸升汽球僅限於攤位內架設, 並須加以固定, 不得飄移 ; 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7 公尺, 其頂端距地面 5 公尺 ( 含 ) 以上者, 每個汽球收費新台幣 1 萬元, 距地面 5 公尺以下者不收費 ; 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汽球如飄浮於展場天花板或於天花板管道懸掛絲線, 未於出場前取下汽球, 每個汽球罰新台幣 1 萬元 ; 天花板之絲線每條罰新台幣 1 萬元 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意外, 由借用單位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 (2) 特別規定 : 會議中心大會堂 世貿一館 2 樓 H 區及世貿三館, 不得使用懸升汽球 3 舞台及音響設備 :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舞台外緣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 喇叭須面向自己攤位內場及保持俯角, 音量須保持在 85 分貝以下, 相鄰攤位不得同時辦理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 (2) 借用單位須約束廠商遵守上述規定, 如有違反規定者, 管理單位將依下列規定對借用單位處以罰款 (3) 違規將分三階段處理 : 18

25 第一階段 : 測量放音量超過規定之分貝或其他違規, 經口頭勸導未當場改善者, 即開立警告單, 並註明如再次違規將處以罰款 第二階段 : 經複查違規仍未改善者, 即開立告發單按次罰款 : 第 1 次罰新台幣 1 千元 第 2 次罰新台幣 4 千元 第 3 次罰新台幣 1 萬元 第 4 次罰新台幣 1 萬 5 千元 第 5 次罰新台幣 2 萬元第三階段 : 參展廠商拒不改善者, 且累積罰款次數達 5 次時, 外貿協會將停止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4 無線麥克風設備 : 借用單位須先向管理單位核備麥克風頻率, 並於獲同意後架設使用, 倘違規逕於攤位架設使用, 致干擾或影響該館其它會議活動, 外貿協會除即要求停止使用相關設備外, 並依前項三階段罰則處理 三 水電裝潢管理 : 1 攤位用水用電之需求, 應向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由借用單位彙總向管理單位申請 未經申請不得私自接取電源,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裝潢廠商如違反本項規定, 得撤銷裝潢廠商之登記 2 進場期間 ( 展前 1 日除外 ) 依開放時間供應展場壓縮空氣及天花板照明, 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 惟不供應攤位用電, 裝潢公司若有其他工作電源需求, 可向借用單位服務台申請後由大會依申請時間供電 3 凡申請水電者 ( 含 24 小時全天候供給水電者 ), 應自行加設保護措施 ( 如不斷電系統等 ), 若遇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廠 ( 含自來水供水 ) 中斷, 或該館電 ( 水 ) 力設備臨時性故障時, 外貿協會均不予賠償 4 攤位之照明與燈具均須委託領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證書並向外貿協會相關單位完成登記之水電廠商提供與施作, 嚴禁參展廠商自行攜入與裝設 ( 燈具展品除外 ),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若因而造成公共危險或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時, 借用單位及違規參展廠商應連帶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5 嚴禁拆除及破壞展場用電設施, 或配接與展場用電設施不相容之電氣配件, 以免導致設備過載或不良, 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查獲之違規設施, 一律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違規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連帶負擔, 違規攤位將停止供電 6 禁止裝置霓虹燈及閃爍 跳動或旋轉式之跳燈及串燈 ( 攤位內展品除外 ),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攤位將停止供電 各種燈具不得向上方照射, 以避免落物停留於燈罩上, 遇熱燃燒, 造成危險 7 外貿協會展覽館配線溝槽僅供配線使用, 嚴禁排水於配線溝槽內, 以免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8 未經外貿協會同意, 不得於攤位內自設空調設備, 違者經外貿協會開立違規通知予參展廠商及借用單位, 要求於 2 小時內自行拆除而未拆除者, 得處新臺幣 1 萬元 ( 含稅 ) 罰款 並立即拆除該空調設備電源線路, 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及罰款均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如確有攤位內裝設空調設備之需要者, 應於展前向借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由借用單位於展前 7 日彙送外貿協會審核, 並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後方得設置 9 為強化展場用電安全,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應配合落實用電安全三級品 19

26 管機制如下 : (1) 第一級自主管理 : 由具有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之水電裝潢商, 於展覽進場期間實施展場攤位用電安全自主管理檢查, 並於送電前 2 小時或前 1 天進場結束前, 繳交自主檢查表予管理單位, 否則未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檢查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電, 直至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缺失改善後方恢復供電 (2) 第二級單位查核 : 管理單位水電維護合約商與大會電工於展覽送電前, 完成展場攤位用電安全檢查, 檢測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應電源, 並張貼改善通知單, 直至攤位改善完成並由管理單位檢測確認後, 方供應該攤位用電 (3) 第三級第三方稽查 : 由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廠商派員於進場送電當天巡檢變電站 展場配電盤等相關電力設備 四 消防安全管理 : 1 單層展覽攤位如有封頂設計者, 或 2 層樓攤位設計者 ( 無論封頂與否 ), 攤位內均應具備至少兩只 10P ABC 乾粉滅火器 2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消防法第 11 條之規定, 展覽館全區暨展場攤位裝潢應遵守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材料, 相關材料包括地毯 窗簾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並於該材料明顯角落貼設經專業單位驗證之防焰標章 廠商並須於進場裝修起至展覽結束期間, 於現場備妥其所使用防焰材料之有效證明文件, 供消防單位備查 如有違反法令規定者, 致外貿協會遭開立罰單或因而衍生責任, 由借用單位及違規廠商負一切責任 ( 有關防焰材料使用規定及詳細說明請參閱 南港展覽館攤位須採防焰材料裝修規定說明 ) 3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 世貿一館 2 樓除經外貿協會同意外, 禁止木造裝潢, 並須使用防焰及環保裝潢材料, 並須是組合式或可回收 重覆使用者, 且世貿一館 2 樓展場須統一委由 1 家裝潢廠商施作裝潢 借用單位使用瓦斯明火規定 : (1) 使用合格標示之瓦斯桶, 並須於每一攤位內至少需自備消防滅火器 (10P) 兩只 (2)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金額均不得低於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規定之額度新台幣 6,400 萬元 (3) 須先提出展覽 ( 活動 ) 防護計劃書 ( 含緊急疏散計劃 ), 經本會核對後, 送臺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核備 (4) 瓦斯須加裝遮斷器 (5) 每家參展廠商瓦斯總量不得超出 80 公斤 ( 含備用瓦斯 ) (6) 填具 外貿協會世貿一 三館展場使用明火切結書, 送交管理單位 4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及各類標誌, 嚴禁任何裝潢品 材料或展品阻塞客梯動線,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管理單位將強制移除, 移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20

27 五 油漆 : 1 展場油漆作業, 須使用水溶性漆 2 美工貼紙之廢料仍具有黏著性者, 施工單位須隨時負責清理, 並集中至垃圾桶丟棄 3 油漆時不得汙染地面, 應先使用 PVC 布或夾板鋪於地面後再施工 4 嚴禁將剩餘之油漆傾倒入廁所洗手檯及馬桶內, 應在指定洗滌室內洗滌油漆器具 違反規定者, 相關清除及清潔費用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六 地毯 : 禁止以黏膠塗抹於地面的方式施工, 應先沿擬舖地毯之地面內緣約 10 公分寬, 以不脫膠之膠帶固著地面, 不脫膠膠帶的上層再以布紋雙面膠帶貼上, 用以黏固地毯 七 其他 1 送水 花 餐盒等服務業者禁止進入展場內兜售 2 展場內嚴禁使用鋼釘 噴漆 電焊及電鋸 3 施工廢料及包裝材料應逐日清除, 不得置於走道, 妨礙交通與安全 逾時清除之廢料由借用單位負責完全清除並負擔費用 若因廢料逾時留置而影響後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借用單位應負責 4 展場內禁止使用燃油式發電機 第四章進出場管理一 車輛管制 : 噸 ( 含 ) 以下電動或瓦斯堆高機始得進場作業, 柴油堆高機均不得入場 ( 機械展不受此限 ) 2 貨車進場時, 應於入口處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1,000 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進入展場後, 在 1 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台幣 200 元計收 ( 時間從入場時起算 ) 車輛離場如因場內車輛壅塞而致延誤出場時間者, 經外貿協會聘僱警衛蓋章證明, 得減收 20 分鐘逾時出場費 3 小客車不得進入展覽場 ; 進場之車輛到達定位後必須關閉引擎 展場內車輛行車速度不得逾每小時 10 公里 4 世貿一館 世貿三館特別規定 : (1)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地板載重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賠償責任 (2) 車輛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3) 相關載重限制之規定如下表 :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樓板與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1. 樓板載重限制 ( 展品 ) 每平方公尺不得逾 1.3 噸 2. 貨車載重限制 (1)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2)2 車安全距離為 9 公尺以上 3.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重不得逾 13 噸 (2) 相鄰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1

28 4. 吊車吊載重量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超過 15 噸, 相鄰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撐架下方襯墊木板或鋼板, 尺寸不得小於 30 公分 ( 長 )X30 公分 ( 寬 )X15 公分 ( 高 ) (4)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應經由主辦單位於入場 5 天前向外貿協會提出書面入場申請 另任何噸位之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均應向外貿協會提出申請, 並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將該申請送達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世貿一館管理單位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5) 柴油堆高機數量限制 : 原則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容納 4 部堆高機作業 ( 中庭 (D 區 ) 最多允許 2 部堆高機同時作業 ) (6) 世貿一館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 寬 7 公尺, 世貿三館展場入口高 5 公尺, 寬 6.5 公尺 ( 但世貿三館之展場高度係 4.47 公尺 ), 貨車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該尺寸,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7)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空氣污染防治費收費方式 : i. 於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至下午 7 時 ) 入場作業 : 申請單位至遲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填妥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並送達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 入場時並須繳保證金新台幣 2 千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使用者須負責將現場警衛提供之轉接頭與鋁風管套接於車輛之排氣管出口, 並於作業結束後將該轉接頭與鋁風管交還該警衛 上述空污防治之費用為第 1 小時收費 5 百元, 之後每小時 3 百元, 計價時間自車輛入場時起算至離場為止, 不足 1 小時之部份, 以 1 小時計 車輛入場申請未及於 2 個上班日前送達展場管理組者, 費用依上列標準加收 50% ii. 於非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前, 下午 7 時後及國定例假日 ) 入場作業 : 免洽收全額空污管制費, 但仍須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iii. 如申請案太多, 或基於其他考量, 外貿協會有權修改時段或更改日期或不同意此申請 (8) 如有使用抓斗車之需要者, 借用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 抓斗車作業地點限於世貿一館 A B C 區, 嚴禁於 D 區及展館外圍主要出入口作業 抓斗車於展場內之作業時間, 於上班日限定在 19:00 以後與 06:00 之前, 假日之作業時間不限制, 惟主辦單位應自行考量水電 地毯等拆卸工作所需之先期作業時間 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須於抓斗車入場 5 日前向管理單位提出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外貿協會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拒絕或核准該申請 抓斗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 4 輛進入, 並須比照前述關於吊車之規定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9) 吊車及抓斗車禁止進入世貿三館展場內作業 5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22

29 (1) 各區貨車皆限由展館東側 ( 經貿一路車輛入口 ) 進入 至雲端展場車輛需由貨車斜坡道 ( 或稱為迴旋坡道, 總寬度 11.4 公尺, 高度為 6 公尺, 車輛限高為 4 公尺 ) 上樓 (2) 各區貨物出入口高度及寬度如下 : I 區 :5 公尺高,9.9 公尺寬 J 區 :4.5 公尺高,11.6 公尺寬 K 區 :5 公尺高,10 公尺寬 L 區 :4 公尺高,11 公尺寬 M 區 :8.5 公尺高,11.9 公尺寬 N 區 :4 公尺高,10.1 公尺寬 1 樓展場及雲端展場全區之貨車限高為 4 公尺, 車輛或貨物總高度超過 4 公尺者, 需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 包括超高貨櫃車 4.25 公尺 ), 經許可後依指定動線及時間入場 (3) 1 樓展場地板載重 5 公噸 / 平方公尺 雲端展場地板載重 2 公噸 / 平方公尺, 入場車輛或物品如超逾貨物入口及貨梯門寬或迴旋坡道限高等規定者, 禁止進入展場 ;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高或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4) 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 一樓展場 ( 含入口車道 ) 1. 貨車載重 (1) 2 軸 20 噸 ;2 軸以上車輛 43 噸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1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1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36 噸 ), 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3. 吊車載重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27 噸 ;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 ( 荷 ) 重 1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 最高吊重 1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 90 公分 ( 寬 ) 15 公分 ( 高 )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雲端展場 ( 含斜坡道及卸貨平台 ) 1. 貨車載重 (1) 2 軸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 35 噸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23

30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16 噸 ), 得以 2 部堆 (4) 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5)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3. 吊車載重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12 噸,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 ( 荷 ) 重 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最高吊重 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 90 公分 ( 寬 ) 15 公分 ( 高 )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5) 凡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 ( 吊車 ) 堆高機及吊貨卡車等進場作業, 應填具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 經由借用單位於進 ( 出 ) 場 20 天前向南港 1 館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進場時須提示 地磅單 經南港 1 館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6) 外圍公共區域 ( 如出入口 人行道 廣場 卸貨區及停車場等 ) 禁止抓斗車進場作業 6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 (1) 裝潢材料之進出應由地下停車場搭乘 號貨梯, 且運送之物品不得超過各貨梯標示規格 ( 如下表 ), 並應留意各出入口與走廊間天花板高低之變化以免碰撞 電梯編號長度 ( 公尺 ) 寬度 ( 公尺 ) 高度 ( 公尺 ) 載重量 ( 公斤 ) , ,600 (2) 使用汽球或花卉裝飾場地者, 應於地下一樓候車亭灌裝安全氣體 ( 氦氣或空氣 ) 或修剪花材 ; 現場插花者, 應於花器下方及周遭工作範圍舖設塑膠布, 並應負責善後作業清潔 (3) 樓板載重限制為 400 公斤 / 平方公尺, 攤位高度以 2.5 公尺為限, 二攤位間之走道至少應留 2 公尺 (4) 承租之展覽 ( 示 ) 區域 ( 含攤位及公共走道 ) 應滿舖地毯, 並限於租用區域進行裝潢布置工作, 施工時應於地毯上加舖保護物 ( 如 PVC 膠布 ), 地面嚴禁使用鋼釘 二 進場作業程序 1 裝潢廠商應於開展前 1 天進場時間結束前完成清場, 未如期完成者, 請依規定申請場地延長使用並支付相關費用 開展當天如需進行微調, 裝潢廠商僅得以攜帶輕便工具及材料, 於參展廠商進場後 展覽開展前完成, 以維持展覽形象與展館安全 2 水電承包商應於進場施工前將承包攤位之平面圖一份交予管理單位備查, 否則不得進場施工 水電承包商獲借用單位同意後, 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先行進場佈線, 獲准後入場施作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亦須先獲借用單位同意 3 大型機械展覽或重型展品展覽時, 地毯承包商應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提 24

31 前入場, 獲准後方可進場進行攤位地毯之鋪設工作, 且須支付相關衍生之水電費及警衛費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應先得到借用單位同意 4 如攤位裝潢採木作方式, 應事先於展場外施工完成後運至展場組合 5 所有裝潢作業, 借用單位須要求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必須投保營造綜合險或安裝綜合險 (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或安裝工程損失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 如因裝潢施工, 而致設施損壞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6 未向管理單位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者, 應於開展前 15 天依本規範規定補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始得進場施工 7 借用單位應將展覽工作證之樣張於裝潢進場前 3 日送管理單位俾供展場入口警衛鑑別用 8 為確實掌握攤位點位及相對應位置, 請裝潢廠商於攤位設計規劃前至現場丈量攤位尺寸 三 出場作業程序 1 凡於地面張貼地面膠帶之裝潢商須於展覽結束後完成膠帶及殘膠清除作業 2 凡使用玻璃製品 ( 含裝潢品或展品 ), 退場時均須保持完整, 並由裝潢廠商自行回收, 不得以打碎方式處理, 違者依後述每一事項處以新台幣 2,000 至 5,000 元之該款處罰規定辦理 3 攤位之展品 裝潢材料及廢棄物應在出場期限前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不得影響後 ( 接 ) 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 若出場期限之隔天有空檔時, 不及於出場期限前出清者, 得於隔天運離, 場地租金另計 4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據 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規定, 展館外之抓斗作業, 須於夜間 10 時前結束 借用單位應事先考量進出場作業時間, 並申請足夠及合理的進出場檔期 5 借用單位應督導廠商視實際需要自備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 ( 如鋼樑 鋼板 墊板底座或枕木等 ) 以減輕車輛與貨品之集中載重負荷, 維護展場安全, 由於車輛或其載物之重量操作或其他原因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借用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 註 :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展場出入口之高度與寬度限制,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出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第五章責任一 風險分攤 1 展覽或活動期間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物料 裝潢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並視需要自行辦理保險, 如有遺失或毀損, 外貿協會不負賠償責任 2 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或活動期間 ( 包含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負責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與外貿協會無涉 ; 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並自行投保保險 3 為維護展品安全, 請借用單位於展場另行加裝監視器, 並請參展廠商妥善照料其展品及財物, 如有必要, 參展廠商可自行於攤位上加裝監視器, 如展品或財物發生任 25

32 何損壞或遺失時, 外貿協會概不負責 4 施工或搬運時如損壞會展場所設施, 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如因施工不慎而致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統籌負責處理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 違規處理 1 嚴禁於本會會展場所內抽煙, 違規吸煙者處罰如下 : 第一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不記點, 裝潢廠商應責成所屬抽煙員工改善第二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1 點第三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2 點後續抽煙每增加 1 次, 則增加記點 1 點, 記點對象為抽煙者所屬裝潢廠商, 記滿 3 點則裝潢廠商將喪失裝潢廠商登記資格一年, 未取得登記資格前, 將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 2 嚴禁於展場內飲酒 ( 含酒精飲料 ) 嚼食檳榔或口香糖, 為顧及形象及安全, 展場內禁止打赤膊或穿著拖鞋 3 如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或裝潢廠商違反本規範時, 外貿協會得採取下列處置 : (1) 斷水 斷電 (2) 封閉攤位, 禁止展出 (3) 禁止該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或參展廠商 2 年內不得參與外貿協會舉辦或參加該項展覽 (4) 視情節輕重對借用單位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之懲罰措施 : i. 每一事項處以新台幣 2,000 至 5,000 元之罰款 ( 如逾期未繳罰款, 得自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 ii. 因違反本規範而導致其他重大安全事故者, 每一事件罰款新台幣 2 萬元 若涉及對展場保全人員之暴力行為, 初犯罰款新台幣 1 萬元, 後續再犯每次加罰款新台幣 1 萬元依此累計 iii. 1 年內受罰達 2 次 ( 含 ) 以上者, 則 2 年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所屬展場施工 iv. 拍照存證並強制停工驅離展場 v. 經勸告而未依管理單位規定改善者, 立即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連帶負責, 或逕自其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二十三 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展覽期間住房優惠服務 為服務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 外貿協會特與數家飯店合作, 於展覽期間提供優惠房價 相關資料請至各展官網 交通旅遊 " 項下 " 飯店優惠房價 "( 預定於 2016 年 1 月公布 ) 查詢 二十四 展會臨時展示人員服務 外貿協會為加強服務參展廠商, 解決展覽會場服務人員之需求, 特委託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於展覽期間提供各項人員派遣服務, 以協助參展廠商推廣產品 創造商機 如需人員派遣服務, 請逕洽外貿協會人力服務合約商 26

33 服務項目 : 1. 中文 英文接待服務人員 2. 他國語言專業翻譯人員 ( 如 : 西班牙文 法文 日文... 等 ) 3. 表演人員 (Show Girl/ 主持人 / 舞蹈團體... 等 ) 註 : 因廠商人力派遣案件眾多, 請於開展前 30 天來電洽詢, 將由 展覽秘書 為您服務 聯絡資訊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五號 3 樓 3D05 室 ( 世貿一館 ) Tel:(02) Fax:(02) 梁瑋凌小姐 Tel:(02) #26 tw.tpe.linda@expoinone.com 王貫行先生 Tel:(02) #24 tw.tpe.leon@expoinone.com 請參閱公司網站 - 產品與服務 - 人力服務 : 二十五 台灣國際專業展裝潢特約承建商 ( 一 ) 2016 年度台灣國際專業展裝潢特約承建商為 歐也空間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與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請詳參本展網站 參展者 項下的 裝潢手冊 ( 二 ) 參展廠商租用之攤位僅為空地 ( 未含任何攤位設備及配電 ), 得自行決定委託上述其中一家裝潢特約承建商或其他裝潢商承攬裝潢工程 ( 三 ) 參展廠商須注意裝潢特約承建商或其他裝潢商所提供之各項配備價格ヽ訂單回傳及付款時間... 等相關規定, 並與該裝潢特約承建商確認所提需求以避免產生糾紛 本手冊相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 以下附件表格之個人資料僅供外貿協會 年度透過電話 郵件等通訊方式與提供資料之個人聯繫接洽用 提供資料之個人可就其個人資料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請求刪除 如欲行使以上權利可洽外貿協會該展承辦人 若不提供個人資料, 可能無法獲得本會即時之商情資訊 27

34 附件 1 截止日期 2016 年 2 月 17 日 2016 年 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 台北國際車用電子展 台灣國際電動車展 台灣國際機車產業展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展覽宣傳物品辦法 一 目的 : 擴大廠商參展效益, 增加廠商曝光機會, 於展覽期間開放各種宣傳及擴廣管道, 使參展廠商獲得最大效益 二 贊助辦法 : ( 一 ) 申請原則 : 參展廠商均可申請 ( 二 ) 申請期間 : 即日起至 2 月 17 日止, 額滿即停止受理 ( 三 ) 申請方式 : 請填妥申請表後於申請期間內逕行傳真予相關承辦人 ( 四 ) 篩選標準 : 以申請表之收件時間先後為錄取順序原則 ( 即先申請先審核 ), 主 辦單位並保有最終決定權及分配權 三 開放贊助項目及金額詳如贊助項目一覽表 ( 附件 1-2) 四 其他規定 : ( 一 ) 主辦單位如因故取消某贊助項目, 將全額退還廠商己繳交該贊助項目之費用, 另廠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 ( 二 ) 主辦單位將以傳真書面通知錄取廠商於限定日期前繳交總贊助金額, 逾期未繳款者, 將視同自動放棄 ( 三 ) 基於安全與整體性之考量, 所有贊助宣傳物品均需主辦單位統一製作及施工, 此外, 主辦單位對於製作材料保有最終決定權, 以維持展覽品質之一致性 ( 四 ) 每一贊助項目原則以一設計圖為限, 若需換不同之設計圖, 將酌收製版費 ( 五 ) 贊助廠商廣告設計圖需經主辦單位核可, 並於 2 月 24 日前提交圖檔完稿 ( 不同的檔案請存在不同的光碟片, 以一個完稿存一片光碟片為原則 ) ( 六 ) 圖檔規格 :photoshop 檔,300dpi 以上解析度, 版面大小需符合贊助面積規定 28

35 欲申請者, 請傳真申請表至 , 劉惠祝小姐洽詢電話 : 分機 2693 附件 1-1 截止日期 2016 年 2 月 17 日 2016 年 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 台北國際車用電子展 台灣國際電動車展 台灣國際機車產業展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展覽宣傳物品申請表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 攤位號碼 : 通訊地址 : 聯絡人 : 電話 : 傳真 : 序號贊助項目數量金額 ( 新台幣 ) 公司印鑑 : 負責人印鑑 : 贊助項目內容請參考贊助項目一覽表 ( 附件 1-2) 29

36 附件 1-2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項目一覽表 序號項目宣傳用途或地點 贊助廠商使用之廣告面積 / 贊助方式 數量 / 徵集贊助廠商家數 贊助金額 ( 新台幣 / 含稅 ) 1 買主資料袋 國外買主報到之 資料袋 45cm 12cm 35cm, 四色彩色印刷 一面供贊助廠商刊登廣告, 另一面為汽車 4 展訊息 共 8400 個 / 3 家 ( 每家 2,800 個 ) 15 萬元 / 每家 2 買主識別證吊帶 買主識別證用之 吊帶 1. 大會與贊助商 logo 2. 單色印刷 1 家 15 萬元 30

37 序號項目宣傳用途 / 地點世貿一館信義路世貿一館信義路 3 正門牆面廣告正門牆面 贊助廠商使用之廣告面積 446( 寬 )x297( 高 ) 公分 廠商廣告面積 :2/3 下 版面 備註 : 輸出帆布 數量 / 徵集贊助廠商家數 1 家 10 萬 贊助金額 ( 新台幣 / 含稅 ) 31

38 序號 項目 宣傳用途 / 地點 4 接駁車侯車處 世貿一館市府路牆面接駁車車站 贊助廠商使用之廣告面積 370( 寬 )x522( 高 ) 公分廠商使用面積 :2/3 下版面備註 : 輸出帆布 數量 / 徵集贊助廠商家數 1 家 7 萬 贊助金額 ( 新台幣 / 含稅 ) 序號 項目 宣傳用途 / 地點 5 四合一廣場玻璃窗廣告 世貿一館四合一廣場 贊助廠商使用之廣告面積 3221( 寬 )x515( 高 ) 公分廠商使用面積 :4/5 右版面 數量 / 徵集贊助廠商家數 1 家 30 萬 贊助金額 ( 新台幣 / 含稅 ) 32

39 序號 6 項目 南港展覽館 男廁小便斗 上方廣告 宣傳用途 / 地 點 南港展覽館 1F 4F 展場 內男廁 贊助廠商使用之廣 告面積 南側小便斗紅外線 感應器上方區域, 全版面 15cm( 寬 ) *30CM( 高 ) ( 廠商使用區域為 2/3 上版面 ) 數量 / 徵集贊助廠商家數 * 共 2 家, 包含 1 家於南 港展出 1 家於世貿一 館展出之廠商 * 每一方案包含 1 樓 4 樓共 4 間男廁 ( 北側方案共 4 間廁 所 20 個點位, 南側方 案共 4 間廁所 25 個點 * 本贊助廣告須由廠商自行製作 施工, 並於展後負責復原至展場原始狀態 * 本贊助廠商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2 萬元, 該保證金將於展後確認出場完畢後退回 位 ) 贊助金額 ( 新台幣 / 含稅 ) 北側方案 10 萬 南側方案 12 萬 ( 本金額不含製 作費 保證金 ) ( 樓層分布圖如下頁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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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填妥本表後連同附件 2-1 一併掛號郵寄 :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5 號外貿協會展覽處活動行銷組許妃棻小姐收電話 :(02) , 分機 2871 因展覽期間會議室所剩間數有限, 填表前請先來電洽詢 附件 2 截止日期 2016 年 2 月 26 日 會議室研討會申請表 一 目的 : 為便利參展廠商配合本展推廣其產品與服務, 主辦單位特於展覽期間, 提供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各項會議設備供廠商租用, 以辦理相關技術 市場研討會或新產品發會 二 費用 : 場地及各項會議設備租用費, 請參閱附件 三 日程安排 : 本會將參照廠商預訂舉辦活動之時間, 依場地使用狀況及申請先後次序, 決定各研討會日程後, 另行通知各廠商繳交費用 四 研討會資料 : 日期 : 年月日至日 時間 : 活動內容 / 講題 ( 中文 ): ( 英文 ): 主持人 / 主講人 ( 中文 ): 主辦單位 ( 中文 ): 申請會議室別 : ( 英文 ): ( 英文 ): 五 本表若不敷使用, 請自行影印填用 廠商名稱 : 攤位號碼 : 電話 : 聯絡人 :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35

42 填妥本表後, 連同附件 2 一併掛號郵寄 :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5 號外貿協會展覽處活動行銷組許妃棻小姐收電話 :(02) , 分機 2871 附件 2-1 截止日期 2016 年 2 月 26 日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更新 擬使用會議室號碼 : 第 1 第 2 第 3 第 4 第 5 會議室 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借用期間 : 自 月 日 時至 月 日 時 活動名稱 : 借用單位名稱 : ( 要開發票的單位 ) 通訊地址 : 郵遞區號 : 發票地址 : 郵遞區號 : 統一編號 : 負責人 : 聯絡人 : 電 話 : FAX: 正式活動時間 : 自 時 分至 時 分 預期與會人數 : 預期與會貴賓 ( 僅供參考 ): 本表所列設備均須向本會租用 ( 不得自備 ) 編號設備名稱數量 E01/E51 桌巾 ( 每桌計 ) E02/E52 桌圍裙 E13/E50 椅套 E03/E53 舞台板 ( cm) E04/E54 旗桿 E05/E55 各國國旗 (230x153cm) E06/E56 麥克風 E11/E61 DVD 光碟放影機 追 加 數量日期簽名 備 註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巾另行計費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圍裙另行計費 場地墊高用 250 公分 以本大樓現有國旗為限 免費提供兩支, 需加租者請填本欄 E12/E62 單槍投影機 ( ) 含銀幕第 其他 75"*120" E14/E64 代客錄音 E15/E65 雷射簡報筆 E16 餐飲 免費提供光碟片 不得自備, 如需請逕洽 2 樓餐廳聯絡電話 (02) 分機 2366 申請借用單位其他聯絡事項受理單位 桌椅排列方式勾選 ( 請參考附圖 ): 劇院型 標準型 教室型 其他 ( 請繪簡圖 ) ( 蓋關防及大小章 )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 最遲須於使用日一週前確認 * 備註 : 1 相關租借規定請參閱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外借實施規範 網址 2 本表視同會議室租賃合約, 請於指定位置繕印, 否則恕不受理申請 傳真號碼 借用 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須同時租用第 1 及第 5 會議室始可租用 4 為使活動順利進行, 請於活動 3 天前確認設備, 如活動當天臨時追加或變更設備, 除視本大樓設備是否可提供外, 另按該時段設備租金加收百分之 20 費用 ; 如變更標準容量 ( 如 : 劇院型異動為標準型 ), 將加收該時段會議室租金 20% 36

43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價目表 附件 2-2 截止日期 2016 年 2 月 26 日 會議室場地費 ( 表一 ) 單位 : 新台幣 / 元 / 未稅 會議室名稱 星期一至星期五日間 每時段租金 例假日及夜間 每時段租金 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 ) 尺寸 ( 長 寬 高 ) 公尺 標準容量 劇院型標準型教室型 第 1 會議室 21,800 26, / 人 144 人 84 人 第 2 會議室 15,500 18, / 人 100 人 60 人 第 3 會議室 20,200 24, / 人 120 人 70 人 第 4 會議室 13,400 16, / 人 72 人 48 人 第 5 會議室 21,800 26, / 人 144 人 84 人 1 5 間廊廳 10,000 12, / 會議室設備價目表 ( 表二 ) 單位 : 新台幣 / 元 / 未稅 編號設備名稱單位半日 / 全日單價備註 E01/E51 桌巾 ( 每桌計 ) 桌 NTD.100/200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巾另行計費 E02/E52 桌圍裙桌 NTD.100/200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圍裙另行計費 E13/E50 椅套條 NTD.100/200 最高不超過 50 條 E03/E53 舞台板 ( cm) 個 NTD.100/200 場地墊高用 E04/E54 旗桿座 NTD.100/200 高 250 公分 E05/E55 各國國旗 (230x153cm) 面 NTD.100/100 以本大樓現有國旗為限 E06/E56 麥克風支 NTD.400/800 免費提供兩支, 需加租者請填本欄 E11/E61 DVD 光碟放影機台 NTD.1000/2000 E12/E62 單槍投影機 (1920*1200) 台 NTD.5000/10000 含銀幕 E14/E64 代客錄音次 NTD.2000/4000 免費提供光碟片 E15/E65 雷射簡報筆支 NTD.200/400 會議室基本配備 ( 表三 ) 會議室別會議桌 ( 不含桌巾 ) 麥克風 ( 有線 ) 接待桌 ( 含桌巾圍裙 ) 會議椅主講桌白板指示牌 第 1 會議室 ~4 人 第 2 會議室 ~4 人 第 3 會議室 ~4 人 第 4 會議室 ~4 人 第 5 會議室 ~4 人 備註 : 1. 日間時段為 08:00~12:00/13:00~17:00, 夜間時段為 18:00~22:00 2. 例假日 ( 星期六 星期日及其他國定假日 ), 依 計價單位 加收 20% 之場地費 (1) 場地費用係包括基本配備 一般照明 空調及場地清潔 (2) 基本配備若不需使用亦不得退費 3. 本大樓免費提供每間會議室之基本配備數量詳上列表三, 額外需求或現場臨時追加桌 椅費用另計 桌椅追加以該會議室之最大容量為限 其它設備依表二設備價目表收費 租用會議室舉辦展覽時, 上述基本配備不予提供 非經本中心同意, 所有視聽設備及餐飲均不得自備 為使活動順利進行, 請於活動 3 天前確認設備, 如活動當天臨時追加或變更設備, 除視本大樓設備是否可提供外, 另按該時段設備租金加收百分之 20 費用 ; 如變更標準容量 ( 如 : 劇院型異動為標準型 ), 將加收該時段會議室租金 20% 4. 佈置或拆場 (08:00~22:00), 租金按當日日間租金定價 6 折計 ; 凌晨時段 (00:00~04:00/04:00~08:00) 佈置或拆場, 租金按當日日間租金定價 3 折計 5. 逾時使用未達 1 小時者, 按該時段定價四分之一計收逾時租金, 超過 1 小時未滿 4 小時者, 以整時段租金計價 6. 提供液晶電視播放會議及主辦單位名稱, 承租單位於借用期間, 如擬播放自行設計之特定檔案, 承租單位須事先提供電子檔, 該檔案內容須經本中心審核測試後始可播出 7. 本表價格如有變動不另行通知 8. 借用 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須同時租用第 1 及第 5 會議室始可租用 37

44 會議室尺寸及布置圖 ( 一 ) 附件

45 會議室尺寸及布置圖 ( 二 ) 39

46 本表連同附件, 並在信封上註明 XX 展展品押稅進口申請, 請掛號郵寄 : 台北郵政 號信箱外貿協會展覽三組林佳君小姐電話 :(02) , 分機 2694 逾期不受理 附件 3 截止日期 2016 年 2 月 26 日 展品押稅進口申請書 請自行影印存參 本公司 參加 貴會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舉辦 2016 年 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 台北國際車用電子展 台灣國際電動車展 台灣國際機 車產業展, 擬自 ( 國家名 ) 以 ( 指名空運或海運 ) 方式進 口展品 例 : 一 展品 ( 展品名稱及型號 ) 參展, 並 檢附產品型錄 裝箱清單及發票影本如附, 敬請提供參展證明函, 俾向海關辦理展品押稅進口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公司及負責人簽章 : 參展聯絡人 : 攤位號碼 : 區 號 連絡電話 :( ) 分機 : 傳真 :( ) 委任報關行 : 電話 :( ) 分機 : 傳真 :( ) 聯絡人 : 地址 : 年月日 40

47 奕達運通有限公司陽小姐電話 :(02) 轉分機 106 傳真 :(02) 紳運有限公司陳先生電話 :(02) 傳真 :(02) 附件 4 截止日期 2016 年 2 月 26 日 保稅展品通關參展申請書 請自行影印存參 本公司參加貴會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舉辦之 2016 年 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 台北國際車用電子展 台灣國際電動車展 台灣國際機車產業展, 擬以保稅方式進口展品, 本公司同意確實遵守中華民國海關規定, 包括下列重點 : (1) 保稅展品以貴會為收貨人 (2) 保稅展品不在展場銷售 耗用 ( 包括試飲 試食 ) (3) 保稅展品展畢, 須全數交由貴會之指定報關行辦理回儲展場保稅倉庫後, 方得辦理通關進口或復運出口手續 (4) 保稅展品於展後 3 個月內須辦理展場保稅倉庫出倉結案手續, 如有逾期, 保稅展品任憑貴會依法辦理 (5) 本公司將按貴會保稅倉庫倉租計費標準及貴會指定報關行各項服務及代繳稅捐計費標準, 在規定期限內付費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公司名稱 : 攤位號碼 : 參展連絡人 : 電話 :( ) 傳真 :( )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 年月日 註 :1. 敬請詳閱此申請書並簽署後, 連同保稅展品通關文件 ( 包括提單 商業發票及裝箱清單等 ) 一併 寄送至本會指定報關行 ( 擇一 ) 奕達運通有限公司陽小姐 :jasmine.yang@eurotranexpo.com 紳運有限公司陳先生 :scott@trans-link.com.tw 2. 本申請書若未經貴公司簽署, 恕不受理有關保稅展品倉儲及展出事宜 41

48 請於線上申請並列印本表後連同附件 5-1 裝潢切結書, 請掛號郵寄 :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5 號外貿協會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張聞松先生電話 , 分機 2217 或 2247 附件 5 截止日期 2016 年 3 月 4 日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請自行影印存參 茲參加貴會自 2016 年 4 月 6 日至 2016 年 4 月 9 日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舉辦之 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 台北國際車用電子展 台灣國際電動車展 台灣國際機車產業展, 本單位已確實瞭解施工場所安全衛生之設施與要求事項, 在施工期間本單位及承攬廠商願確實執行政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其他法令規定, 若有再承攬情形, 將轉告再承攬人應注意勞安事項及其他法令相關規定 在施工期間內有任何疏忽致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時, 本單位及承攬廠商願負一切法律賠償責任 在施工期間本單位及承攬廠商對貴會之設備或器具不得損壞, 如有損壞, 願照價賠償或無償修復 本單位及承攬廠商保證於作業期間, 要求所僱勞工確實遵守下列規定 : 1.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辦法 2.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3. 場地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4. 本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前往台北國際展覽中心 / 南港國際展覽中心 /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網頁詳閱並確實了解勞安相關規定, 作業期間若有違規事項, 願依規定接受處罰 本單位知悉外貿協會已逐一口頭告知上述職安內容規定, 本單位已充分閱讀且明瞭貴會工作場所環境與規定 此 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立承諾書廠商 / 機構 / 單位 : 簽章 負責人 : 簽章 統一編號 : 地址 : 電話 : 聯絡人姓名 : 聯絡人電話 : 年月日 42

49 攤位號碼 : 請於線上申請後列印並連同附件 5 參展廠商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請掛號郵寄 :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5 號外貿協會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張聞松先生電話 , 分機 2217 或 2247 裝潢切結書 附件 5-1 截止日期 2016 年 3 月 4 日 請自行影印存參 本公司參加 2016 年 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 台北國際車用電子展 台灣國際電動車展 台灣國際機車產業展, 將偕所委託之裝潢公司共同嚴守展場相關管理規則及裝潢作業 ( 含防燄材料等 ) 規定事項, 並將責成裝潢公司於出場結束日前, 將裝潢材料及廢料 ( 包含攤位上之膠帶及殘膠 ) 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如違反規定, 願無條件接受貴會依規定處理, 並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本公司保證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 使用或拆除不當等情事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使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訴追 ; 否則本公司將負責賠償貴會包括訴訟費 律師費在內之一切損害 此致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參展公司名稱 : 參展公司及負責人用印 : 連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裝潢公司名稱 : 裝潢公司及負責人用印 : 連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地址 : 本工程由裝潢公司統包負責 ( 勾選本項者, 以下免填 ) 地毯承包商名稱 : 負責人 : 連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地址 : 水電承包商名稱 : 負責人 : 連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地址 : 請詳閱前述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所委託施工之廠商均已向本會完妥裝潢商資格登記後, 填妥本件 ( 請自行影印存參 ), 連同附件 5 參展廠商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請於 3 月 4 日前以掛號方式寄回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5 號, 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張聞松先生收, 電話 :(02) , 分機 2217 或 2247 未依規定送交本切結書者, 恕不發給廠商參展識別證 參展廠商憑切結書影本及公司名片, 於進場期間 (4 月 4 日至 5 日 ) 至服務台領取參展廠商識別證 以上工程若由裝潢公司統包, 則由裝潢公司負擔一切責任 43

50 請填寫本表後, 檢附裝潢設計平 立面圖, 以掛號方式寄回 台北郵政 號信箱外貿協會展覽三組林佳君小姐相關疑問, 請逕洽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張聞松先生電話 :(02) , 分機 2247 附件 6 截止日期 2016 年 3 月 4 日 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本公司參加 2016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9 日於世貿一館所舉辦 2016 年 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 台 北國際車用電子展 台灣國際電動車展 台灣國際機車產業展, 因承租攤位範圍有包含柱子, 為符 合消防安全規定及美觀需求, 本公司申請如下 : 辦理包柱美化裝潢 不辦理包柱美化裝潢 ( 註 : 無論包柱是否另增裝潢, 皆需提供本表並檢附裝潢設計平 立面圖供審核 ) 參展公司名稱 : 攤位號碼 : 區 號 聯絡地址 : 聯絡人 : 行動電話 : 電話 : 傳 真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承攬工程之裝潢商名稱 : 聯絡地址 : 聯絡人 : 行動電話 : 電話 : 傳真 : 說明 : 1. 請於 3 月 4 日前填妥本表格, 並連同裝潢設計圖說 ( 含平 立面圖 ) 以掛號郵寄至 台北郵政 號信箱, 外貿協會展覽三組林佳君小姐, 於彙整後轉外貿協會展覽中心審查 2. 攤位內及臨近走道包柱裝潢如需施作, 臨走道包柱必須事前經本會同意方得施工 ( 包柱外緣距柱面限 30 公分以下 ), 並須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封閉消防箱 (94 公分寬 126 公分高 ) 及滅火器箱 (65 公分寬 75 公分高 )(2) 不得封閉電箱 (60 公分寬 136 公分高 )(3) 須於新增牆板上留設 60 公分高 60 公分寬以上之牆洞, 俾供該牆面既有排風百葉設備直接外露 (4) 空氣偵測器必須外露, 且其前方不得以隔間牆或任何物品遮蔽 ( 一顆偵測器 15 公分寬 X15 公分高 ;2 顆偵測器 30 公分寬 X15 公分高 ;3 顆偵測器 45 公分寬 X15 公分高 ), 偵測器上下方須各留 15 公分之牆洞 (5) 包柱牆面高度不得高於 4 公尺 3. 以上如有疑義, 請逕電外貿協會展覽中心 (02) 轉分機 2247 張聞松先生 4. 如違反上述相關規定, 將逕予拆除, 拆除費用由參展廠商負擔 ; 如施工內容不符消防規定且未及時改善, 致消防單位開立罰單時, 該罰款及相關責任概由參展廠商負責 另施工單位將依本館展場裝潢作業規定處以罰款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三組審查欄外貿協會展覽中心審查欄承辦人組長承辦人組長 44

51 附件 7 截止日期 2016 年 3 月 4 日 中華電信臨時有線電話租用申請表 展覽名稱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裝機聯單 :TP3N 電話號碼 : 拆機聯單 :TP3S 租用起迄日 ( 展覽期間 ): 2016 年 4 月 6 日 ( 三 ) 至 4 月 9 日 ( 六 ) 申請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參展公司名稱 : 負責人 : 統一編號 : 負責人身份證字號 : 世貿一館 : 區 號攤位 裝機攤位 世貿二館 : 區號攤位 世貿三館 : 區號攤位 世貿南港館 : 區 號攤位 話機租賃 租用有線電話 國際直撥 開放 不開放 請勾選 聯絡地址 ( 帳單地址 ): 客戶印鑑 公司大小章 委託書 ( 委託他人代辦者, 請填委託書 ) 裝 機 受理員 注意事項 : 拆 機 受理員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業務, 此代理行為視同本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委託人簽章 : ( 以下由代辦人填寫 ) 受託人簽章 :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 受託人戶籍地址 : 聯絡電話 : 本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業務, 如有虛假偽冒, 願負法律責任 備註 每號電話須填具乙份申請書, 並 2016 年 3 月 4 日前提出申請, 以利作業 申請書及背面服務契約乙方處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 橡皮 塑膠章恕不受理 ) 並檢附公司及負責人證明文件 臨櫃申辦時, 代辦人需檢附身份證及第二證件正本 ( 本申請書可自行影印使用 ) 每號電話應繳接線費 1,000 元 保證金 3,000 元, 共計 4,000 元整 市話基本租費為每日 15 元計 臨櫃申請請至台北市松仁路 130 號二樓, 繳交申請書 費用 ( 現金 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抬頭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並務必劃線及加蓋 禁止背書轉讓 字樣 ) 通信申請備妥申請書 費用 ( 即期支票或郵政匯票 ) 公司證明文件 掛號回郵信封, 逕寄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30 號, 中華電信台北東區服務中心臨時電話班 收 本公司將於票款兌現後二週內寄回保證金收據 接線費收據及相關資料, 請妥善保存, 以便日後辦理保證金退費 外縣市參展廠商限採 通信申請 退機手續 : 展覽結束日 4 月 9 日 ( 六 ) 下午展覽結束前半小時內, 請主動將話機交還至世貿展覽館內之電信服務台並索取收條, 以辦理後續保證金退費手續 ( 世貿一館 :C 區郵局旁服務台, 世貿二 三館 : 正門入口大廳, 南港館 : 一樓展場送交 I 區貨品出入口 / 四樓展場送交 L 區貨品出入口 ) 請於展期 20 天後, 自行至當地營運處中心辦理保證金退費手續 有線電話機展後如有遺失或損毀, 將酌收成本價每具 350 元 中華電信台北東區營運處申請服務電話 :(02) 退費服務電話 :(02)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30 號二樓臨時電話班 45

5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 附件 實施 修訂 修訂 立契約書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處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租用市內電話客戶 ( 以下簡稱乙方 ) 第三十一條甲方每號電話或中繼線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 另按通信時間計收通信費 甲方每線專線 茲因市內網路業務電信服務事宜,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 : 按月向乙方收取專線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 其月租費以一個 第一章 服務範圍 月計算 ; 起租月或停租月之當月租費, 按乙方實際租用日數計算, 其日租費以全月租費三 第一條甲方經營市內網路業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之通信為範圍 第二條甲方在市內網路營業區域內, 依用戶密度並參酌電纜分佈情形與當地地形, 劃定基本區 基本區以外之地區為界外區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提供服務項目如下 : 一 基本項目 : 獨用電話 ( 含中繼線 ) 合用電話 臨時電話 專用交換機 市內專線 集中式小交換機等服務 二 加值項目 : 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乙方話機設備, 提供特別業務包括 : ( 一 ) 電話副機 附件 ( 二 ) 截答服務 ( 三 ) 受話發話專用電話 ( 四 ) 受話方付費電話 ( 五 ) 簡速撥號 ( 六 ) 話中插接 ( 七 ) 指定轉接 ( 八 ) 三方通話 ( 九 ) 按時叫醒 ( 十 ) 勿干擾 ( 十一 ) 直通電話 ( 十二 ) 特種話機 ( 十三 ) 多線獨用電話自動尋線 ( 十四 ) 撥叫國際電話用戶密碼驗證 ( 十五 ) 撥叫 0204 密碼驗證 ( 十六 ) 通用訊息 ( 十七 ) 呼叫鎖碼 ( 十八 ) 來電答鈴 ( 十九 ) 來話過濾 三 甲方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應提供乙方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四 甲方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與主管機關所定實施時程, 應提供乙方由原第一類電信事業轉換至經營同一業務之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時, 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乙方得要求甲方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甲方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得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給他經營者 甲方為業務需要,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 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十分之一計收 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 租用期間未滿十日者, 以十日計收 第三十二條乙方租用甲方終端設備所繳納之保證金, 於乙方換裝自備終端設備時, 甲方應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 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充抵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 如有餘額, 甲方應於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 第三十三條乙方申請移設電話設備者, 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 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 其移設費應予減收 第三十四條乙方申請選號 換號或暫拆之異動者, 應繳納選號費 換號費或暫拆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乙方之終端設備, 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 如他人使用乙方之終端設備通信者, 其應繳費用由乙方負責繳付 乙方與他人合用本業務者, 其月租費及通信費由乙方負責繳付 第三十六條乙方因違反法令 欠費致遭停止通信, 其停止通信期間, 仍應繳付月租費, 但停止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乙方申請宅外移機, 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話時, 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第三十七條乙方用戶種類變更 設備更換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月租費 通信費發生增減時, 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收 第三十八條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 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 如乙方不同意充抵,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 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 甲方應於費用充抵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三十九條乙方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 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 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但如有本契約第四十六條被盜接 第二章申請程序第四條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 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五條乙方申請本業務時, 除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之長途及國際網路業務服務, 或依其需求選用其他業者之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服務外, 即由甲方提供長途及國際網路業務服務 第六條本業務用戶種類分為下列兩類 : 一 住宅用戶 : 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住宅範圍內, 專供家務使用者 二 非住宅用戶 :( 一 ) 非營業用戶 : 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政府機關 學校及經各級政府立案且不具營利性質之公益慈善團體者 ( 二 ) 營業用戶 : 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營利事業機構及非屬於非住宅用戶之非營業用戶者 乙方之種類由甲方依據乙方終端設備裝設位置及使用性質認定之 第七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 應由申請人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 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 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商號, 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以供核對 但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 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八條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辦理申請時應檢具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 其同意書並應載明 : 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前項用戶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 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九條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 除需檢附第七條證明文件外, 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 代理人代辦之行為, 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 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條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 檢附或出示之文件 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申請裝 移機地址屬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核發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應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及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規定預設屋內電信配管 配線設備 ; 未依規定預設者, 得請乙方配合改善後, 再予裝機 前項依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預設之屋內電信配線設備, 乙方得選擇由甲方佈設或自行委託廠商代為佈設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 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 一. 甲方書面 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 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 三. 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者 乙方因欠費拆機且尚未清償欠費, 若申請新裝或復機時, 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 再予辦理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 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 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之一乙方使用本業務電信服務, 因第四十八條情事遭甲方停止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 再向甲方申請本業務電信服務時, 甲方得限制其申請電信服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十三條乙方依規定繳費後, 甲方應於三日內使其通信 但因門號 機線設備欠缺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 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 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 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 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視為同意延期 第十四條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為一個月 但臨時電話之最短租期為十日 但雙方另有約定者, 依其約定 第十五條專用交換機及分機以裝設於乙方之同一建築物內為原則 乙方欲在另一建築物裝設宅外分機時, 應申請租裝市內專線 但與另一建築物設有自備電信管線相通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異動程序第十六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 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 得以電話或經由網路申請, 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路申請異動事項, 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十七條移機分為下列二種 : 一 宅內移機 : 電話在同一宅內 ( 同一門牌號碼 ) 移動裝設位置者 二 宅外移機 : 將原裝電話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電話裝設之地址, 因房屋拆除重建申請暫拆機, 待房屋重建完成後向甲方申請復裝於原址時, 依宅外移機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 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 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 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通信 但暫停通信期間, 仍應繳付月租費 乙方申請暫拆電話時, 如乙方不保留原電話號碼, 暫拆期間免付月租費, 待乙方需用時再申請復裝電話, 並自復裝次日起恢復計收租費 ; 如乙方需保留原電話號碼, 暫拆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前項暫拆逾二年以上未申請復裝時, 視同乙方終止租用, 不得再申請復裝 第十九條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 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 或其使用單位有異動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依法繼承繼續租用者, 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二十條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服務時, 應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 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乙方如向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書面申請號碼可攜服務時, 視為向甲方書面申請終止租用 第二十一條乙方欲將租用之獨用電話 專用交換機中繼線及市內專線轉讓他人時, 應經新用戶同意後, 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 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 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 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 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 有剩餘再退還乙方, 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 則仍需照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 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契約之終止 ; 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裝戶, 繳納相關費用, 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 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 乙方逾期仍未辦理時, 甲方即予暫停通信, 俟乙方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 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乙方仍應照繳 若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 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 甲方得逕行拆機銷號 第四章電話號碼及電話號碼簿第二十三條甲方因本業務提供乙方使用之門號, 係獲電信主管機關授權甲方代理核配 一經租用後, 乙方即享有門號使用權, 非經乙方同意及本契約另有規定 或電信主管機關所為之號碼規劃及管理機制調整外, 不得加以變更 第二十四條電話號碼由甲方依乙方裝移機地址所屬之交換局號碼, 參酌話務負荷, 依序配號 乙方申請指定電話號碼或更換電話號碼, 經甲方認可後, 應繳納選號費或換號費 第二十五條乙方退租或換選號後之電話號碼, 依下列方式配用 : 一. 尚有空號可配時, 等待三個月後再行配用 二. 已無空號可配時, 等待二個月後再行配用 前項規定如經新用戶同意或符合一退一租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甲方因技術上之需要或營業區域 交換區重新劃定或增設時, 得將乙方已使用之電話號碼予以更換或暫停其使用, 停用期間免收月租費 甲方應於改號三個月前通知乙方 乙方如不同意, 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視為同意 第二十七條依前條規定, 乙方電話號碼更換後, 甲方應提供免費截答服務三個月, 但因乙方主動要求無需截答者, 即不作截答服務 免費截答服務期滿, 在截答服務設備使用情況許可下, 乙方得申請付費延長截答服務, 其期間由甲方視設備之情形定之 第二十八條甲方得經乙方同意, 刊登乙方電話號碼資料於甲方電話號碼簿及提供查號台查號服務 甲方編印電話號碼簿以每版號簿截稿日期前之乙方資料為準, 截稿日期以後新裝及異動之乙方資料, 於編印次版時刊登 每號電話乙方得向甲方領用所屬彙編區之電話號碼簿乙本, 乙方裝有多號電話時依乙方之需要領用, 但不得超過乙方租用之電話號數 臨時電話不刊登電話號碼簿, 但甲方查號臺應依乙方需求提供該電話號碼查詢服務 第五章服務費用第二十九條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 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前述詳細收費標準資料, 甲方應依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規定之期限, 在媒體 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 ; 變更時亦同 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 應依前條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 其裝置費應予減收 ; 自行維護屋內配線者, 免收建築物屋內配線維護費或月維費 ; 自備終端設備者, 免收保證金及終端設備租費 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施工裝移機者, 甲方得另加收 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46 冒用之情形者, 依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 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 ; 如有遺失, 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 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 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四十一條乙方租用本業務,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 阻斷, 以致發生錯誤 遲滯 中斷或不能傳遞時, 其停止通信期間, 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 且減收標準不得低於下表 : 連續阻斷時間 ( 小時 ) 扣減下限 12 以上 - 未滿 24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24- 未滿 48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48- 未滿 72 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72- 未滿 96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 96- 未滿 120 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 臨時 120 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電話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二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當日租費減收 50%, 逾十二小時以上當 日租費全免 臨時電話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 已繳之接線 費 保證金及工料費, 甲方應全數退還乙方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 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 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 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 間為準 第六章特別權利義務條款第四十二條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 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 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 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 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 並請乙方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 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市內網路機線設備,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者, 由甲方負責維護, 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或雖由甲方提供, 而乙方可選擇自行維護之機線設備, 由乙方自行維護 前項得由乙方自備之終端設備, 須為業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 ( 構 ) 審驗合格之機型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機線設備, 乙方應予保管並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 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 不在此限 前項定價, 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之 第四十五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 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 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一 司法機關 通訊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 ( 構 )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四十六條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 冒用之虞時, 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 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撥打相關通信服務或更換電話號碼之手續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 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 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並辦理限制撥打相關通信服務或更換電話號碼之手續 前二項情形, 就有爭議之通信費, 乙方可暫緩繳納, 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 乙方仍應繳納 第四十七條乙方終端設備裝 移後, 經裝設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或未經同意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移機, 乙方逾期未辦, 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 第四十八條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 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 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擅自設置 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 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 號碼, 作為廣告宣傳者, 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 甲方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電話號碼之電信服務 前二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四十九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 除依本契約規定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 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 繳納全部費用 逾期未繳清者, 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 經甲方再限期催繳, 逾期仍未繳清者, 甲方得逕行拆機銷號 經再限期催繳, 乙方逾期仍未繳清, 甲方得將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其他電話暫停提供通信服務, 至乙方繳清欠費後始予恢復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 甲方有權自保證金內扣抵, 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本業務, 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 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本業務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拆機銷號, 自拆機銷號之日起兩年內得申請復裝, 逾期視同乙方終止租用 第七章第五十條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 如有違反, 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五十一條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 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 未經甲方同意者, 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二條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五十三條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 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 雙方地址變更, 應立即通知他方, 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八章廣告之效力第五十四條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 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 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九章申訴服務第五十五條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 除可利用電話向甲方通知外, 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申訴, 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服務專線 :123 第十章附則第五十六條因本契約涉訟時, 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 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七條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 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立契約人 甲方 : 中華電信公司營運處統一編號 : 地址 : 乙方 : 書 本契約書業經承租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契約簽署日期 : 年月日 證照號碼 地址 : 均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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