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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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总则 保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2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 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 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 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和 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 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 (I 级 ) 重大(II 级 ) 较大 (III 级 ) 和一般 (IV 级 ) 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 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 级 ): (1) 肺鼠疫 肺炭疽在中等以上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并有扩散趋势

4 (3) 本市以及毗邻市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并有扩散趋势 (4) 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 并有扩散趋势, 或者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 发生烈性病菌株 毒株 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 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 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 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 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 级 ): (1) 在 1 个县 ( 市 ) 行政区域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 (6 天 ) 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 肺炭疽病例, 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 ( 市 )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 腺鼠疫发生流行, 在全市范围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 (4) 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 (5) 乙类 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上县 ( 市 ),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 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 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尚未扩散到其它县 ( 市 )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5 (10)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者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 或者死亡 5 人以上 (12) 境内外隐匿运输 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 生物毒素造成本市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3)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I 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I 级 ): (1) 发生肺鼠疫 肺炭疽病例,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 流行范围在 1 个县 ( 市 ) 行政区域以内 (2) 发生腺鼠疫流行, 在 1 个县 ( 市 ) 行政区域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 O 例以上, 或者波及 2 个以上县 ( 市 ) (3) 霍乱在 1 个县 ( 市 ) 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 一 29 例, 或者波及 2 个以上县 ( 市 ), 或者市区首次发生 (4)1 周内在 1 个县 ( 市 ) 行政区域内, 乙类 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5)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 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6) 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不良反应 (7)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 一 49 人, 或者死亡 4 人以下 (8) 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V 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V 级 ): (1) 腺鼠疫在 1 个县 ( 市 ) 行政区域内发生,1 个平均潜伏

6 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 (2) 霍乱在 1 个县 ( 市 ) 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9 例以下 (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 一 99 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 未出现死亡病例 (5) 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做好人员 技术 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 预警, 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 早处理 早控制 (2)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 性质和危害程度,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在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 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 在各自的

7 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 依法规范, 措施果断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建立健全系统 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及时 有效开展监测 报告和处理工作 (4) 依靠科学, 加强合作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科研和培训, 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 资源共享, 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广泛组织 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负责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 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总指

8 挥, 负责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 统一指挥, 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必要时, 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主要有市卫生局 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铁路局保定铁路办事处 市交通局 市通信管理局 市畜牧水产局 市商务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林业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旅游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红十字会 市军分区 武警支队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 ; 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并进行检查 督导 ; 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 依法提出隔离 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可以向社会发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 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 新闻出版单位, 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 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 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接待国际组织考察等方面工作

9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应急药品 医疗设备和器械 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 储备和调度, 保证供应 市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 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 做好在校学生 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 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 统一协调 解决检测技术 药物 疫苗应用等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 依法 及时 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 安置工作, 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 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接受 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 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 村委会力量, 参与群防群治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设备 器材 药品等物资购置经费和工作经费, 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北京铁路局保定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

10 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 查验工作, 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 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 确保铁路安全畅通,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 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 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 查验工作, 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 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做好疫区的公路 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传输局负责组织 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 包括报告 ) 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 ( 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 ) 的防治工作, 并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 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维护市场秩序 ; 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 登记 观察工作, 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保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 传染病监测 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 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 维护环境安全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 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 ;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 组织

11 快速隔离 病样采集, 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 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 ;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 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 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 登记 观察工作, 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职业中毒事故监督执法, 组织调查 处理职业中毒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保定军分区负责驻保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调集部队有关卫生资源, 支援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 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 污染扩散的控制 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县 ( 市 区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县 ( 市 区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

12 总指挥 各县 ( 市 区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 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 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 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 ; 指导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 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预案演练 ; 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 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 承办救灾 反恐 中毒 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闸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 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 (1) 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

13 措施提出建议 (2)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 参与制订 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 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 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医疗机构 :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 运送 诊断 治疗 医院内感染控制, 检测样本采集, 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 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 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 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 ), 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14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卫生监督机构 : 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 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 医疗救治 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卫生监督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 体温检测 医学巡查 疾病监测 疫情报告 病人控制 消毒处理 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县 ( 市 区 ) 医疗 疾病预防控制 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利用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 症状监测网络 实验室监测网络 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包括 : 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 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 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 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15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 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发展规律和特点, 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 可能的发展趋势, 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依次用红色 橙色 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 严重 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 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 责任报告单位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 其他有关单位,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 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如检验检疫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教育机构等 (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个体开业医生 报告时限和程序

1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当在 2 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 及时采取措施, 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 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 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 应当说明信息来源 危害范围 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性质 波及范围 危害程度 流行病学分布 事态评估 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和乡 ( 镇 ) 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

17 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县级以上各级突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 应当逐级及时审核信息,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并汇总统计 分析, 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事件发生地的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 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 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 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 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以有效控制事件, 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 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 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 应当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 对范围局限 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 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 及时撤销预警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学校 区域性或者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高度重视, 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 确保迅速 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 边处理 边抢救 边核实的方式, 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发生地之外的县 ( 市 区 )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 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 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

18 调度, 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 (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 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 物资 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 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防止事故发生 (3) 划定控制区域 : 甲类 乙类传染病暴发 流行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 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 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 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 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 划定控制区域 (4) 疫情控制措施 :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 游园 灯会 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 ; 停工 停业 停课 ;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 临时征用房屋 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 流动人口管理 :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 落实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 就地观察 就地治疗的措施, 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 组织铁路 交通 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对出入境 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

19 资 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 对病人 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 留验和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 信息发布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 准确把握, 实事求是, 正确引导舆论, 注重社会效果 (8) 开展群防群治 : 街道 乡 ( 镇 ) 以及居委会 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 医疗机构, 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 报告 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 维护社会稳定 :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 平抑物价, 防止哄抢 ; 严厉打击造谣传谣 哄抬物价 囤积物资 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 (1) 组织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 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 应急控制措施 :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 预防服药 (4) 督导检查 :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或者重点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 发布信息与通报 : 经省人民府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告 市人民政

20 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 开展技术培训 :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 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 普及卫生知识 : 针对事件性质, 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 进行事件评估 :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包括事件概况 现场调查处理概况 病人救治情况 所采取的措施 效果评价等 医疗机构 (1) 开展病人接诊 收治和转运工作, 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 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 (2)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 消毒隔离 个人防护 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 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 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 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重大事件, 按照现场救援 病人转运 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 开展科研与交流 : 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 药品 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1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 报告与分析工作 (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 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 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 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 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 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 对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人 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 查明传播链, 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 实验室检测 :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当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 足够的标本, 能检验的迅速检验, 不能检验的送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 查找致病原因 (4) 开展技术培训和科研 :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县 ( 市 区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 疫苗 消毒方法 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卫生监督机构 (1)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开展对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检查 (2) 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开展食品卫生 环境卫生 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22 例 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 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 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当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 特点 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 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 (1)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 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 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 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 必要时, 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 开展重点人群 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防患于未然 (5) 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 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Ⅰ 级 ) 的应急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 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 级 ) 的应急反应 (1)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负责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 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 物资 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设备 ; 进行现场隔离 疫区的确定与封锁 ; 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 经费 ; 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 ; 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必要时请求省给予以支持 (2)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 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 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必要时,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同时, 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 进行采样与检测 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 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病人隔离 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 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 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 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 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 向社会发布本市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 按

24 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 级 ) 的应急反应 (1)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 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 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 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 ; 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 药品 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 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 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 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环境生物样品采集 消毒处理和卫生防护等紧急控制措施, 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 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 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县 ( 市 区 ) 发出通报, 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 级 ) 的应急反应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

25 行调查确认, 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 迅速组织医疗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 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者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 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 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 报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或者县 ( 市 区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

26 行政部门的请求, 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 现场调查处理概况 病人救治情况 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 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 ; 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 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 报告 调查 控制和处理过程中, 有玩忽职守 失职 渎职等行为的, 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 致残 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 给予补助

27 5.5 征用物资 劳务的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 征用有关单位 企业 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 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 平战结合的原则, 市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信息系统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 技术平台,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 处理 分析 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 实现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 县 ( 市 区 )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 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 ; 建立功能完善 反应迅速 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 健全覆盖城乡 灵敏高效 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 ; 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 ; 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 提高流行病学调查 现场处置和实验

28 室检测检验能力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 分级负责 统筹兼顾 平战结合 因地制宜 合理布局 的原则, 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 覆盖城乡 功能完善 反应灵敏 运转协调 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 急救机构 市级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 建立 1 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 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每个县 ( 市 ) 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级建立传染病医院或者后备医院 县 ( 市 ) 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 中心乡 ( 镇 ) 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 根据需要,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托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人数较少时, 由市职业病防治所负责救治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 落实责任, 规范执法监督行为, 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 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 组建原则

2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平战结合 因地制宜 分级负责 统一管理 协调运转 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 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 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有关单位, 选择年富力强, 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 实验室检测 微生物学 临床救治 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主要包括传染病 食物中毒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 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每类队伍各 20 人左右 (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 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 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 定期开展培训, 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级以及重点地区应急卫生救治专业人员的培训 选择综合力量较强 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作为应急卫生队伍培训基地, 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 采取分级负责 分类培训的方式,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管理 决策指挥 医疗救治 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进行培训 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统一规划 分类实施 分级负责 突出重点 适应需求 的原则, 采取定

30 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统一组织安排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 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科学研究和交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 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 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 药物治疗 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 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 尤其是开展新发 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 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 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 同时, 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和合作, 引进先进技术 装备和方法, 提高本市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 经费保障 物资储备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卫生 发展和改革 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 协调配合, 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 落实物资储备, 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 : 药品 疫苗 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 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 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

31 工作需要, 协商发展和改革 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经费保障县 ( 市 区 )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当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 ; 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 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 及时安排和拨付 市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市 县 ( 市 区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市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 影视 报纸 互联网 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宣传卫生科普知识, 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定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审, 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32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根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的规定, 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 性质等, 制定具体的单项预案或者技术方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 波及范围广泛, 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 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 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 且病例不断增加, 范围不断扩大, 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 猴痘 黄热病 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 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国内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 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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