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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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 :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 月 18 日证监许可 [2013]4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但发起资金 ( 本公司固有资金 ) 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 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 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成立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及 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

3 目 录 一 绪言... 3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托管人 五 相关服务机构 六 基金的募集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基金的投资 十一 基金的财产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 风险揭示 十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 备查文件

4 一 绪言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阐述了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由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5 二 释义 本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或本: 指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

6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22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4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

7 30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3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及后续修订版本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登记的总称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 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6

8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0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52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53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4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5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7

9 金 61 发起资金: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基金公司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资金, 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62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 63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8

10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层 3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层 4 法定代表人: 刘晓兵 5 设立时间:2012 年 6 月 20 日 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 (2012)370 号 7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9 联系人: 王颖 10 电话: 传真: 客户服务电话: 公司网址: 14 股权结构: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华宸信托 ) 韩国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和咸阳步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刘晓兵 : 董事长, 男, 民盟党员,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经理工商管理硕士 (EMBA) 毕业 现任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历任湘财证券常务副总经理 上海仪电控股董事长助理 华鑫证券代理总经理 东方信能执行总裁 南方建材独立董事 湖南华菱钢铁总经理助理 甄学军 : 董事, 男, 中共党员, 先后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经济学和法学双学士 现任华宸信托总经理, 曾任内蒙古农业大学农经系教师 团总支书记,1991 年 11 月起, 就职于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业务二部副经理 信贷管理部副经理 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阙水深 : 董事, 男, 中共党员, 厦门大学经济学 ( 金融学 ) 博士 先后任光大 9

11 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财富证券副总裁 湘财三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 辛炯官 : 董事, 男, 韩国籍, 具有十九年的国内外投资等业务经验, 自 1992 年 12 月起 2008 年 1 月为止在韩国第一大机构投资者三星人寿从事企业贷款 项目融资 社会基础设施投资 资产配资 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 国内外风险投资及海外战略事宜等金融资本市场核心业务 而自 2008 年起迄今在韩国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中国市场开拓业务 1995 和 2006 年参加过由韩国金融研修院 韩国债券研究所 首尔大学经营研究所等主办的深层的专业人员及高管人员所需要的投资及金融专业培训 谭向东 :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 经济学 ( 金融学 ) 博士 先后任北京证券总裁 ; 联合证券常务副总裁 ; 宝盈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 城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等 康书生 :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 厦门大学经济学 ( 金融学 ) 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河北大学副校长 胡奕明 : 独立董事, 女, 博士学位,1991 年起先后任厦门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中心副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研究院副院长 ;2005 年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财务研究中心主任 2006 年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的证券公司董事及高管培训 ;2008 年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 2 公司高管人员刘晓兵 : 董事长, 男,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经理工商管理硕士 (EMBA) 毕业 现任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历任湘财证券常务副总经理 上海仪电控股董事长助理 华鑫证券代理总经理 东方信能执行总裁 南方建材独立董事 湖南华菱钢铁总经理助理 阙水深 : 总经理, 男, 中共党员, 厦门大学经济学 ( 金融学 ) 博士 先后任光大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财富证券副总裁 湘财三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 兰飞燕 : 督察长, 男,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具有 15 年金融证券行业工作经历, 历任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深圳发展银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 南方证券研究员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高级研究员等职务 10

12 3 本基金基金经理王宇 FRM, 毕业于美国加州州立大学获金融学硕士学位, 十二年证券投资基金工作经历, 历任美国加州美国运通投资顾问公司 (American Express Financial Advisors, Inc) 分析师,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研究员,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高级产品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经理,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金融工程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具有中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 主任委员 : 公司总经理阙水深 ; 委员 : 投资副总监兼研究总监宋磊, 金融工程部总监兼基金经理王宇, 基金经理王骏 5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1

13 ( 四 )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 12

14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13

15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严格的检查 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4

16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 :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批准设立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 号联系人 : 托管中心电话 / 传真 :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结汇 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 ( 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 15

17 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 主要人员情况朱小黄博士, 中信银行行长, 高级经济师 1982 年 2 月至 1993 年 9 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法规处干部 副处长 处长 ;1993 年 9 月至 2001 年 5 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副主任 信贷一部副主任 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 辽宁省分行副行长 营业部总经理 ;2001 年 5 月至 2004 年 10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 ;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 4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06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风险官 ;2008 年 6 月至 2010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 ;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 ; 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8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12 年 8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2 年 9 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信银行行长 朱小黄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中国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1982 年湖北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85 年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专科毕业,2006 年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毕业 苏国新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 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 1997 年 6 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 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 在中国外交部工作 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 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 在瑞士银行 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 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 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 男,1965 年出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7 年 6 月至今, 任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 负责全行托 16

18 管业务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信银行已托管 20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总托管规模逾 7251 亿元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信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17

19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 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8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名称 :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层办公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层法定代表人 : 刘晓兵联系人 : 王颖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 代销机构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本基金的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法定代表人 : 金颖办公地址 :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任瑞新 19

21 (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住所 :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负责人 : 廖海联系人 : 廖海经办律师 : 刘佳 张兰联系电话 : 传真 : ( 四 )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1 号招商局大厦 35 层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1 号招商局大厦 35 层法定代表人 : 陈永宏联系人 : 张坚联系电话 : 传真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杨力生 张坚 20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 月 18 日证监许可 [2013]49 号文核准 ( 二 ) 基金类型 发起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开放式 (LOF) ( 四 )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五 )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七 )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21

23 ( 八 )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 十 ) 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 - 网下现金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 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 募集场所本基金的场外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通过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各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 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2) 认购费率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认购金额 ( 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0% 100 万元以上 ( 含 )-200 万元以下 0.60% 200 万元以上 ( 含 )-500 万元以下 0.20% 500 万元以上 ( 含 ) 1000 元 / 笔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2

24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假设这 1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 =10,000/(1+1%)=9, 元认购费用 =10,000 9,900.99=99.01 元认购份额 =(9, )/1.00=9, 份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则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 份基金份额 3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 认购的限额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23

25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十一 ) 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 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网定价发售, 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场内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2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 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人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 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1+ 发售费率 ) ( 注 :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 固定认购费金额 ) 发售费用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发售费率 ( 注 :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发售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 利息 / 挂牌价格 24

26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8 元, 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挂牌价格 =1.00 元认购金额 = ,000 (1+1%)=1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 =8/1.00=8 份认购份额总额 =10,000+8=10,008 份即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 需缴纳 10,100 元,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10,008 份 3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场内认购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认购的限额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25

27 4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 十二 )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十三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 十四 ) 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高管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 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 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 26

2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其中, 发起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及其孳息, 注册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7

29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三 )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四 )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30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 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所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 2 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 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 ; 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29

31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 6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0

32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2%: 31

33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以上 ( 含 )-200 万元以下 0.80% 200 万以上 ( 含 )-500 万元以下 0.40% 500 万元以上 ( 含 ) 1000 元 / 笔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登记和销售 2 赎回费率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 含 7 天 ) 1.5% 7 天至 30 天 ( 含 30 天 ) 0.75%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0.5% 1 年 -2 年 ( 含 2 年 ) 0.25% 2 年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按照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短期交易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于持有期超过 30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注 :1 年指 365 天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2

34 例 :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1+1.2%)= 元申购费用 = = 元申购份额 = /1.050= 份即 :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可得到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净额的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基金份额, 赎回适用费率为 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 = =11480 元赎回费用 = %=172.2 元净赎回金额 = = 元即 :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3

35 ( 八 )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该日 )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4

36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0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35

37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二 )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 十三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6

38 ( 十四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五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 十七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7

39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 在力求对沪深 3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非成份股票 新股 (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 债券 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三 )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为主, 紧密跟踪市场提供给投资者低成本投资工具 ; 主动投资为辅, 适度创造超额收益 ( 四 )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9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38

40 2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沪深 300 指数 ( 指数 )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 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如果沪深 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沪深 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其中, 若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若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以 指数化投资为主 积极增强投资为辅, 在复制沪深 300 指数的基础上, 结合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数量化投资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度优化调整, 在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1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复制沪深 300 指数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投资的股票挑选其它品种予以替代 主动投资组合依据国内股票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及时效性, 综合考虑交易成本 交易冲击 流动性 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对指数标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进行优化 ; 同时, 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 谨慎地挑选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 39

41 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 进入基金股票池, 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策略 1 指数跟踪部分的构建策略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沪深 300 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有效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降低买入成本 2 指数增强部分构建策略 A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增强型策略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依据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 综合考虑交易成本 交易冲击 流动性 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后, 有限度地增加价值被低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权重以及有限度地减少价值被高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权重 B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股票增强型策略本基金管理人的非成份股票选择策略旨在通过依托专业的研究力量, 综合采用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以 自下而上 的方式遴选出估值合理, 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股票, 将其纳入投资组合, 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收益, 力争实现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a 行业精选本基金依据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 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 在行业内部进行个股精选 b 个股精选本基金在精选的行业内部遴选出估值合理, 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股票, 将其纳入投资组合 (2) 投资组合调整策略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采用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相结合的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调整 1) 定期调整 : 本基金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成份股票的 40

42 预期调整,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合理把握组合调整的节奏和方法, 以尽量降低因成份股调整对基金跟踪效果的影响 2) 不定期调整 : 1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 送配等情况而影响其在指数中权重时, 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 进行相应调整 ; 2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 3 特殊情况下,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构建投资组合时,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 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可以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 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 跟踪误差调整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 积极增强投资为辅, 为控制因增强型投资而导致的投资组合相对指数标准结构的偏离, 本基金选择以跟踪偏离度为标准, 对积极投资行为予以约束, 以控制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以日跟踪偏离度为测算基础, 将该指标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 0.5%, 以每周为基金投资效益评价的单位时间,n 选定为 30 个交易日, 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 ( 含当日 ) 如该指标接近或超过 0.5%, 则基金经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 将跟踪误差分解, 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如果跟踪误差源于积极投资的操作, 则在适当时机行进行必要的组合调整, 以使跟踪偏离度回归到最大容忍值之内 当跟踪偏离度在最大容忍值之内时, 由基金经理对最佳偏离度的选择做出判断 综上所述,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对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进行分析 计算和调整, 具体措施如下 :1 确定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控制目标值 ; 2 计算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实际值 : 以每周为单位时间计算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具体指标值, 如达到或超过预警阀值, 就发出警戒信号, 提示基金经理 41

43 关注和调整 ;3 将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实际值与控制目标值进行比较, 若符合条件, 则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维持组合 ; 若不符合条件, 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2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股票投资由于市场条件所限, 不易实施预定被动投资策略时, 使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防守性措施 债券投资组合的回报主要来自于组合的久期管理, 识别收益率曲线中价值低估的部分以及各类债券中价值低估的种类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主,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 资金供求分析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研判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 六 ) 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 投资管理体制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管理部 研究发展部 中央交易室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 ; 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 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发展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 中央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42

44 2 投资流程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包括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和投资回顾 (1) 研究分析研究发展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 外部的研究成果, 走访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 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 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 同时, 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研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 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 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发展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 行业 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 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 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 持仓比例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 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 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 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 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 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 七 )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43

45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八 )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对于因上述 (5) (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2 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遵守下列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2)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 44

46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 (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45

47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6

48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47

49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48

50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 估值 49

51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 (2)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0

52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1

53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2

54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 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 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53

55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4

56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基金上市费用 ; (9) 指数许可使用费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的费率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前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55

5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前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指数许可使用费用本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 约定指数许可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是指基金设立后每个季度按照基金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 列入基金费用 根据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的年费率计提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季度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整 (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 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 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如果上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 56

58 基金费用 ( 二 ) 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方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的相关规定 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57

59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8

60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 一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 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59

61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 临时报告与公告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 60

62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 (20)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 (26) 本基金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澄清公告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1

63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或更新后的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62

64 十七 风险揭示 ( 一 )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 二 )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63

65 3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 退市风险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7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64

66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因此,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 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 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8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9 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锁定期届满赎回的风险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的锁定期后可以赎回 如果发起式份额在锁定期后短时间内大比例甚至全部赎回, 本基金需短期内变现部分资产应支付赎回款, 由此可能产生一定的投资亏损和冲击成本, 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使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锁定期内的收益率 10 锁定期届满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即行终止, 且无法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延期 基金合同若锁定期满立即终止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额外的变现成本和清算成本, 最后所分配的基金财产价值可能低于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所持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11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存在以下风险 :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65

67 ( 三 )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四 )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五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 六 )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七 )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八 ) 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66

68 ( 九 ) 风险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67

69 十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8

70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三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六 )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9

7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层法定代表人 : 刘晓兵设立日期 :2012 年 6 月 20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证监许可 (2012)370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批准设立文号 : 国办函 [1987]14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 号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亿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70

72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71

73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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