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万事通”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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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宏长保安康长期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犹豫期第二部分本公司提供的保障第三条保险金额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第七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八条保险期间第三部分如何缴纳保险费第九条保险费第十条宽限期第十一条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四部分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第十二条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第十四条减额缴清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贷款第十六条解除合同的处理第五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第十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九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六部分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一条年龄性别错误第二十二条联系地址变更第二十三条未还款项第二十四条货币及适用法律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释义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释义第二十八条额外疾病释义第二十九条术语释义中宏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08 号请扫描以验证条款

2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二 条款 ; 三 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 ( 含当日 ) 起的十四日为犹豫期 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撤销本合同的, 术语释义一 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保险合同 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 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 ;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撤销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合同视作自始无效,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基本保障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 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术语释义二, 本合同随之终止 ;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术语释义三 ( 一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 1 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术语释义四 ; 2 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 二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 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 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术语释义五 重大疾病释义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 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作出的, 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则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除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释义 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 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 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 30 天或以上的, 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10%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

3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 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 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 30 天或以上的, 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20% 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三 额外疾病保险金 额外疾病释义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 且额外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 70 周岁时作出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额外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额外疾病定义的, 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 生命末期保险金 术语释义六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 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定义的, 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 ( 若曾复效, 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 ) 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五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 额外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拒捕 ; 术语释义七 三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术语释义八 四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五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六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七 遗传性疾病 术语释义九,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术语释义十 第六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 经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自成立当日的 24 时生效 保险合同周年日 术语释义十一 保单年度 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3

4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 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 ; 当月无对应日期的, 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第十条宽限期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 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若未选择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 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中止 ; 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费率的调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保留调整本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但本公司须在费率调整生效日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四部分 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二条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 术语释义十二 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 本公司将自动提供贷款垫缴保险费, 以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 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 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 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保险合同贷款 ( 含自动贷款垫缴保 术语释义十三 险费 ) 及贷款利息后,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 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减额缴清减额缴清是指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付清保险费, 并以相同的合同条件相应减少保险金额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 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本合同减额缴清 ; 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小于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减额缴清保额, 本公司将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减额缴清后, 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 不适用减额缴清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贷款若保险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 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 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 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 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 ( 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 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 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解除合同的处理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 保险合同 ; 4

5 二 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 三 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 24 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 额外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保险金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 并向本公司递交本合同要求的以下证明和资料 : 一 身故保险金申请文件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 5 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含首诊病历 ) 和出院小结 ; 6 保险合同;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 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二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生命末期保险金申请文件 1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术语释义十四 2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 病理 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 3 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含首诊病历 ) 和出院小结 ; 4 保险合同;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 额外疾病保险金申请文件 1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 病理 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3 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含首诊病历 ) 和出院小结 ; 5

6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 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年龄性别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 该年龄以周岁计算 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但是自合同成立日起逾二年或者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 ;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 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联系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 6

7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未还款项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保险金 红利 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保险合同贷款 ( 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 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 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二十四条货币及适用法律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 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 ; 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 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释义重大疾病包括 : 一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术语释义十五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术语释义十六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术语释义十七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 7

8 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一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 双耳失聪 术语释义十八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 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三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申请理赔时, 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 瘫痪 8

9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五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六 严重 Ⅲ 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十七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十八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九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申请理赔时, 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L 二十一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二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三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

10 二十四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五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上二十五种疾病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发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二十六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胰腺炎发作三次以上造成的胰腺功能不全, 引起吸收不良需用酶替代治疗 诊断需由消化科专 术语释义十九 科医生做出, 并有胰胆管逆行造影 (ERCP) 确证 由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二十七 多发性硬化 (MS) 指脑神经组织脱髓鞘性病变的疾病, 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完整的复发 缓解病史依 MS 的临床标准作出诊断, 并需有磁共振 头颅断层扫描 (CT) 或其他成熟的影像学技术确定诊断 必须有永久性神经损害的证据, 且持续至少满 6 个月 其他原因如系统性红斑狼疮 (SLE) 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所致的神经损害除外 二十八 肌营养不良一组以肌肉进行性无力及萎缩为特征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疾病 本病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作出明确诊断, 并有诸如肌电图 (EMG) 等神经肌肉的测试予以确认, 且必须导致永久性残障 ; 在无辅助支持的情况下至少不能进行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二十九 脊髓灰质炎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由灰髓炎病毒急性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疾病, 有运动功能受损或呼吸衰弱的证据且必须持续至少三个月, 病原体必须确定为灰髓炎病毒, 未发生瘫痪的病例除外 三十 进行性球麻痹由神经科专科医生诊断的包括延髓神经支配的肌肉在内的肌肉变性及消耗, 诊断必须有诸如肌电图 (EMG) 在内的神经肌肉测试来确定诊断 三十一 进行性肌萎缩神经科专科医生诊断的疾病, 表现为肌萎缩及肌痉挛增加, 诊断必须有诸如肌电图 (EMG) 在内的神经肌肉测试来确定诊断 三十二 系统性红斑狼疮 (SLE) 为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病, 特点为具有针对不同自身抗原的自身抗体 本条款系统性红斑狼疮限指具有肾或中枢神经系统病变符合下述定义的 : 狼疮性肾炎必须是肾活检证实符合世界卫生组织 (WHO) 分类 III 型到 VI 型的 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中枢神经系统病变是指有抽搐或永久性神经功能缺损 药物性狼疮 盘形狼疮及所有其他形式的狼疮除外, 最终诊断必须由风湿免疫科专科医生认定 三十三 溶血性链球菌坏疽躯干或肢体的浅筋膜或涉及肌肉的深筋膜感染, 呈暴发性进展, 必须即刻手术清创 须在外科手术后进行组织培养证实溶血性链球菌坏疽并由专科医生确诊 三十四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0

11 广泛慢性进行性关节毁损伴严重畸形, 至少影响三大关节 ( 如 : 足 手 腕 膝 髋 ) 诊断必须符合下述全部标准 : 1 晨僵 ; 2 对称性关节炎 ; 3 有类风湿结节 ;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 5 有严重关节受损的放射学证据 诊断必须由风湿免疫科专科医生确定 三十五 去皮质综合症脑皮质广泛坏死, 仅存脑干无损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 临床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书面记载 三十六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指一组不明原因所致的心肌病变, 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 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 病变已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且持续至少 180 天 心功能衰竭程度须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 该疾病索赔时必须由心内科专科医生作出明确诊断且经心脏超声波检查证实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以及由于酒精和药物滥用导致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是指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 休息时仍有心悸 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三十七 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在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 须经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症状缓解 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八 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 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必须由专科医生诊断并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 被保险人所患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九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1) 在合同成立日或复效日之后,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 并且因输血而感染 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 (AIDS) 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医疗方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 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 ( 包括 : 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 ) 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四十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必须由呼吸专科医师确认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1)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 (2) 动脉氧分压 (PaO2)< 50mmHg; (3) 动脉血氧饱和度 (SaO2)< 80%; (4) 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11

12 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释义 A 组 (9 种 ) B 组 (17 种 ) C 组 (6 种 ) D 组 (8 种 ) 1 恶性肿瘤 1 脑中风后遗症 1 急性心肌梗塞 1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 细胞移植术 3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2 良性脑肿瘤 2 心脏瓣膜手术 2 严重 III 度烧伤 3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 12 3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3 多个肢体缺失 4 双耳失聪 * 4 瘫痪 4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5 严重帕金森病 5 主动脉手术 6 溶血性链球菌坏疽 5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6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7 严重克隆病 6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7 严重脑损伤 8 严重重症肌无力 7 系统性红斑性狼疮 8 多发性硬化 8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9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9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感染 10 肌营养不良 11 脊髓灰质炎 12 进行性球麻痹 13 进行性肌萎缩 14 去皮质综合症 15 深度昏迷 16 双目失明 * 17 语言能力丧失 * * 备注 : 上述标注 * 的项目, 被保险人须在年满 3 周岁后方可申请理赔 第二十八条额外疾病释义额外疾病包括 : 一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 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除外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 轻微脑中风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 出现了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 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 (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 经神经专科医生确诊为脑出血 脑栓塞或脑梗塞, 并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 其肢体肌力为 Ⅲ 级, 或小于 Ⅲ 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两项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TIA) 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 三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 非开胸手术 )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 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同时需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有一支或者一支以上主要冠状动脉管腔狭窄, 管腔横截面面积减少超过 60% 或者以上 主要冠状动脉是指 : 左冠状动脉主干, 左前降支主干, 左回旋支主干, 右冠状动脉主干 2. 须由心脏专科医生证明其病情需要接受上述介入手术

13 四 心脏起搏器植入术适用于严重的心律失常, 无法用其他治疗方法有效控制, 必须永久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 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同时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心脏起搏器植入术的必要性 五 视力严重受损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须经眼科专科医生确诊, 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 的给付标准, 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 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严重受损诊断及检查证据 六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 非开胸手术 ) 须经心血管专科医生确诊并由心脏超声波检查证实为心脏瓣膜发生的病变,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七 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0% 或 10% 以上, 但尚未达到 20%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八 主动脉介入手术 ( 非开胸手术 )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九 重度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并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严重脑损伤 的给付标准, 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 ( 颅骨钻孔术除外 ) 2. 在遭受外伤 180 天后,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 其肢体肌力为 Ⅲ 级, 或小于 Ⅲ 级 十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脑部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须经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 (MRI) 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但脑垂体微腺瘤的部分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脑垂体瘤 ; (2) 脑囊肿 ; (3) 脑动脉瘤 脑血管瘤 第二十九条术语释义 一 本公司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 利息 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保险金的利息, 该利息将分别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及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四 保证现金价值指保险单上保证现金价值表所列的保证现金价值金额 五 等待期指本合同签发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的九十天 ( 含第九十天 ) 六 生命末期阶段 13

14 生命末期阶段需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 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1 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 2 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 七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八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九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十一 保险合同周年日 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的保险合同, 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 十二 保证现金价值净额 指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保险合同贷款 ( 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 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十三 贷款利息 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 该利息将按贷款期间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十四 医院是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专科医院, 但不包括作为诊所 康复 联合病房 家庭病床 护理 休养或戒酒 戒毒等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 充分的诊断设备, 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廿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十五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十六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十七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十八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十九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14

15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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