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件 奥 第 二 百 十 五 次 會 議 有 關 之 下 列 文 件 裁 於 :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 第 一 年 第 一 輯 補 編 第 一 號 附 件 四 印 度 尼 西 問 題 : 烏 克 蘭 蘇 維 埃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阈 代 表 阒 首 席 代 表 Mr. D.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文 件 奥 第 二 百 十 五 次 會 議 有 關 之 下 列 文 件 裁 於 :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 第 一 年 第 一 輯 補 編 第 一 號 附 件 四 印 度 尼 西 問 題 : 烏 克 蘭 蘇 維 埃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阈 代 表 阒 首 席 代 表 Mr. D."

Transcription

1

2 文 件 奥 第 二 百 十 五 次 會 議 有 關 之 下 列 文 件 裁 於 :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 第 一 年 第 一 輯 補 編 第 一 號 附 件 四 印 度 尼 西 問 題 : 烏 克 蘭 蘇 維 埃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阈 代 表 阒 首 席 代 表 Mr. D. Manuilsky 致 安 全 理 事 會 主 席 :Mr. N. J. O, Makin 函 及 覆 函 第 二 年 特 別 補 編 第 五 號 駐 巴 達 維 亞 颌 事 委 員 會 致 安 全 理 事 會 報 吿 害

3 主 席 :Sir Alexander CADOGAN ( 英 聯 T- 國 ) 出 席 者 : 下 列 各 國 代 表 : 澳 大 利 亞 比 利 亞 蘇 維 埃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聯 sa 利 堅 合 衆 國 英 櫛 王 國 美 一 個 決 議 案 4, 最 後 又 由 美 利 堅 合 衆 國 代 表 提 出 一 個 決 議 案 6 我 本 人 在 某 一 個 時. 候 也 曾 提 出 一 -. ^. «^ t t f c * ^ * p ^ ^ y -. c / A J 項 決 議 案 4 ; 但 是 我 現 在 認 爲 我 所 提 的 已 經 包 括 -^' is^^fec3a:f^s/agenda/215) 在 美 阈 提 出 的 範 園 更 廣 的 決 議 案 内, 或 是 說 可 通 過 議 程 二 : 印 度 尼 西 亞 問 題 : 能 由 美 國 這 項 決 議 案 包 括, 所 我 現 在 準 備 撤 ; 坷 我 的 決 議 案, 俾 使 議 事 程 序 趨 於 簡 單 所 以 0») 九 四 七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巴 ^ 維 亞 傾 事 現 在 理 事 會 共 有 三 個 議 決 案 委 員 會 報 吿 書 ( 文 件 S/586,S/586/Add. 我 在 第 二 百 十 四 次 會 議 答 覆 有 人 封 我 提 1, S/586/Add.2)»; 出 的 問 超 時 說, 我 認 爲 此 次 討 論, 現 在 仍 在 糠 (6) 九 四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致 安 全 理 事 會 主 席 函 ( 文 件 S/569), 三 九 八. 通 過 議 程 三 九 九. 印 虔 代 表 Mr. Pillai: 荷 蘭 代 表 Mr. van Khffens', 菲 律 賓 代 表 General Komulo &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代 表 Mr. PaZar 瞜 主 席 铕 就 理 事 麥 閱 安 全 理 事 食 正 式 ffi 錄, 十 三 * 同 上, 第 九 十 六 號 同 上, 第 一 〇 〇 號

4 渝 的 發 言 人 名 單 這 糠, 我 W 就 可 以 知 道 我 M 已 討 論 到 何 棟 階 段 以 及 尙 需 耍 多 少 時 侯 繼 鎮 舉 行 一 般 論, 然 後 我 們 攙 能 表 決 已 有 的 不 同 提 案 Mr. KATZ-SUCHY ( 波 蘭 ): 我 現 在 耍 討 論 整 個 印 度 厄 西 亜 問 題, 我 璺 得 我 應 當 先 向 理 事 會 各 位 理 事 道 歉 可 是, 我 認 爲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月 十 四 B 巴 達 維 亞 領 事 委 員 會 的 報 吿 書 提 出 來 以 後, 這 個 問 題 的 本 身, 問 題 的 背 景 以 及 問 題 現 有 的 情 形 都 有 充 分 檢 討 的 必 耍 主 席 在 上 次 食 議 閉 會 和 此 次 會 議 開 始 的 時 候 所 說 的 話 亦 鼓 勵 我 這 樣 做 我 在 開 ' 始 發 表 意 見 的 時 候, 耍 向 主 席 保 證, 波 蘭 政 府 和 波 蘭 代 表 圑 的 唯 一 願 望 就 是 耍 有 穩 定 的 和 平 並 涫 除 對 和 平 的 一 切 威 脅 波 蘭 共 和 國 對 於 關 係 萌 土 並 無 戰 畧 上 與 軍 事 上 的 利 益 我 們 對 於 這 塊 領 土 並 無 經 濟 上 或, 外 交 上 的 關 係 我 們 是 一 個 並 無 殖 民 地 的 國 家 我 們 對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的 主 張 主 要 是 以 我 們 作 爲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與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身 分 所 負 有 的 憲 章 規 定 的 義 務 爲 根 據 由 於 我 們 封 印 度 尼 西 亞 的 距 離 很 遠, 同 時 我 們 又 無 特 殊 利 益, 所 以 我 們 能 够 看 得 更 淸 楚, 並 且 更 可 以 公 正 地 判 斷 雙 方 的 主 張 我 們 在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的 初 期, 曾 數 次 在 鈕 約 奥 倫 敦 兩 地 說 明 我 們 對 這 間 題 的 主 耍, 切 是 希 望 制 Jfc 印 度 尼 西 亞 的 流 血 行 動, 以 便 產 生 和 平 解 決 閼 題 的 籾 步 條 ^ 我 們 故 意 避 免 討 論 這 問 題 的 是 非 曲 直, 或 是 爭 端 的 內 容, 我 們 所 講 的 祗 是 限 於 如 何 促 使 停 止 敵 對 行 動 的 方 法 以 及 如 何 產 生 根 據 互 相 信 任 與 了 解 的 精 神 進 行 公 斷 的 方 法 我 們 考 盧 到 我 們 奥 荷 蘭 的 友 館 及 關 係, 而 作 戰, 我 fw 深 願 民 族 奥 國 族 的 自 決 原 則 能 够 普 遍 實 現 這 問 題 已 經 討 論 了 好 幾 個 屋 期, 可 是 今 天 我 們 看 到 印 度 尼 西 亞 的 情 勢 依 然 未 有 改 善 假 如 我 們 耍 負 起 聯 合 國 規 定 安 全 理 事 會 完 成 的 任 務 與 使 命, 就 必 須 採 取 其 他 措 施 封 於 現 有 的 情 勢, 我 們 祗 能 說 是 荷 蘭 軍 隊 正 在 對 印 度 厄 西 亞 共 和 國 從 事 征 服 殖 民 地 的 戰 事, 此 穉 戰 事 的 主 耍 目 的 是 使 荷 蘭 重 新 統 治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這 個 問 題 並 非 新 發 生 的 它 也 不 是 在 七 月 二 十 日 晚 上 發 生 的, 十 二 萬 荷 蘭 軍 隊 配 備 英 國 與 美 國 的 武 器, 並 由 坦 克 車 隊 及 海 空 軍 協 助, 曾 於 那 天 晚 上 進 攻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的 箄 隊, 極 盡 實 行 現 代 戰 事 的 能 事 這 問 題 早 在 一 九 四 五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在 一 兩 年 來 印 戾 IB 西 亞 入 爲 了 對 抗 荷 蘭 重 建 殖 民 地 統 治 的 陰 謀 起 見, 不 得 不 全 力 保 護 他 ff9 作 爲 獨 立 奥 自 由 國 家 所 享 的 權 利 我 們 可 以 將 此 欏 鬥 爭 的 目 的 分 成 兩 種, 一 種 是 印 度 厄 西 亞 人 民 爲 了 爭 取 他 們 的 民 族 獨 立 而 戰 鬥, 另 一 種 是 爲 了 取 樽 剝 削 七 千 萬 入 民 典 富 有 天 然 資 產 的 土 地 的 機 會 而 作 戰 共 和 國 代 表 提 請 聯 合 國 注 意, 該 代 表 曾 向 安 全 理 事 會 指 陳 這 問 題 對 和 平 與 安 全 所 引 起 的 危 機, 並 請 安 全 理 事 會 立 卽 探 取 行 動 1 如 果 我 們 那 時 採 取 行 動, 我 們 就 可 以 便 得 那 裏 的 人 民 免 受 許 多 痛 苦, 不 致 失 望, 同 時 可 以 證 明 我 們 的 確 有 意 實 現 憲 章 規 定 的 目 標 可 是 由 於 理 事 會 多 數 理 事 所 抱 的 態 度, 戰 事 竟 然 繼 績 下 去, 人 民 所 受 的 痛 苦 與 災 難 亦 延 長 下 去, 最 後 這 個.' 問 題 仍 然 向 我 們 提 出 來 過 去 數 BÔti 經 驗 已 證 明 有 些 人 的 態. 度 非 常 正 確, 他 h 早 就 锶 爲 這 個 問 題 是 對 和 平 的 威 脅, 並 認 爲 必 須 a 速 採 取 行 動 對 這 個 問 題 採 取 更 認 眞 的 解 決 途 徑 叙 利 亜 代 表 在 十 月 十 四 日 第 二 百 十 一 次 會 議 中 說," 此 時 並 無 領 士 方 面 的 爭 端 " 我 2 完 全 同 意 這 句 話 這 個 問 題 比 較 任 何 額 土 耍 求 耍 深 刻 得 多, 也 要 铵 重 得 多 這 是 國 際 社 會 中 老 的 與 新 的 兩 種 趨 勢 的 衝 突 憲 章 看 淸 楚 了 這 種 新 的 趨 勢 憲 章 第 一 條 第 二 項 明 白 規 定 聯 合 國 的 宗 旨 之 一 爲 :" 發 展 阈 際 間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 權 利 及 自 決 原 則 爲 根 據 之 友 好 關 係, 並 採 取 其 他 適 當 辦 法, 以 增 强 普 遍 和 平 " 聯 合 國 採 取 此 種 原 則 就 在 它 本 身 奥 十 九 世 耙 的 殖 民 主 義 的 理 論 或 是 二 十 世 紀 的 殖 民 主 義 的 理 論 或 是 二 十 世 紀 的 帝 國 主 義 之 間 劃 定 一 條 界 線 憲 章 之 所 以 蜜 生 並 且 規 定 這 種 目 標, 那 是 聯 合 國 人 民 的 勝 利, 也 是 所 有 附 庸 國 家, 殖 民 地 及 非 自 治 額 七 的 人 民 的 勝 利 安 全 理 事 會 已 經 採 取 一 個 歷 史 性 的 步 驟, 理 事 會 不 僅 同 意 處 置 此 項 爭 端, 並 請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的 代 表 列 席 會 議, 承 認 了 該 代 表 的 無 任 所 大 使 的 頭 銜 一 個 原 先 是 殖 民 地 的 國 家 在 镯 立 的 初 期 就 獲 准 在 一 個 國 際 組 織 陳 述 意 見, 這 還 是 歷 史 上 第 一 次 從 前 荷 蘭 殖 民 地 上 建 立 印 度 尼 西 - 亞 共 和 國 實 現 了 他 們 的 民 族 顦 望 的 時 候 起 就 已 發 生

5 對 抗 法 西 斯 的 戰 爭 和 人 民 最 後 獲 勝 的 事 實 使 得 巨 大 的 人 民 力 鼉 獲 得 解 放, 這 種 力 量 拒 絕 囘 到 以 前 那 種 受 壓 迫 奥 多 災 難 的 生 活 方 式, 亦 不 願 再 接 受 經 濟 奥 政 治 方 面 的 屈 服 這 種 人 民 爭 取 自 由 的 蓮 動 巳 在 東 歐 與 中 歐 獲 得 勝 利, 他 們 已 經 打 倒 古 老 的 反 動 的 政 權 並 建 立 起 眞 正 的 民 主 政 治, 這 穉 運 動 卽 使 在 後 來 由 外 國 軍 事 干 涉 行 動 壓 制 當 地 民 主 主 義 的 國 家 亦 然 留 下 了 很 深 刻 的 標 記 同 樣 的 人 民 力 量 在 戰 勝 日 本 的 懕 迫 勢 力 以 後, 看 到 有 機 會 實 現 它 捫 多 少 年 來 的 理 想, 以 政 治 與 經 濟 性 質 的 民 主 政 治 爲 基 礎, 建 立 獨 立 的 國 家, 不 受 外 國 的 壓 迫 可 是, 祗 有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在 這 方 面 的 奮 鬥 獲 得 局 部 成 功, 而 在 其 他 許 多 領 土 內 的 這 種 運 動 由 於 强 大 的 軍 事 力 量 的 鎭 壓, 已 經 銷 聲 匿 跡, 或 是 仍 在 積 極 抵 抗 中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的 命 運 對 全 世 界 的 殖 民 地 都 有 廣 泛 的 政 治 反 響 印 度 尼 西 亞 擁 有 開 化 的 奥 勤 奮 的 人 民, 天 然 資 產 也 很 豊 富, 很 可 能 成 爲 亞 洲 與 太 平 洋 的 種 決 定 力 量, 領 導 那 一 方 面 被 壓 迫 的 人 民 爭 取 自 由 這 就 是 代 表 殖 民 地 主 義 的 力 量 認 爲 必 須 全 力 對 付 這 個 年 輕 的 共 和 國 的 理 由 這 個 年 輕 的 共 和 國 抵 抗 這 種 力 量 很 成 功, 而 且 出 於 許 多 人 的 意 料, 現 在 仍 在 勝 利 地 抵 抗, 印 度 尼 西 亚 雖 然 在 軍 事 力 量 的 壓 迫 之 下, 接 受 了 Linggadjati 協 定 1, 但 決 不 放 棄 成 立 一 個 包 括 全 島 頓 土 的 共 和 國 的 理 想 根 據 憲 章 的 規 定, 聯 合 國, 特 別 是 安 全 理 事 食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負 有 全 力 支 持 這 棟 運 動 的 主 耍 寳 任 我 不 可 能 不 注 意 到, 處 置 這 個 問 題 和 處 置 另 外 一 個 範 園 小 得 多 的 希 臘 問 題 的 情 形 彼 此 很 不 相 稱 從 前 很 熟 烈 很 起 勁 地 指 責 希 臘 北 部 的 鄰 國 並 搜 求 幫 助 希 臘 的 措 施 的 那 些 代 表 一 其 實 那 些 措 施 並 不 眞 能 幫 助 希 臘, 無 非 是 耍 使 希 臘 整 個 屈 服 在 外 國 統 治 之 下 一 一 現 在 已 經 失 去 他 們 那 種 勇 氣, 他 們 忘 IE 憲 章 第 七 章 的 規 定, 現 在 他 們 都 不 敢 開 口 並 且 用 盡 方 法 把 這 個 有 關 一 個 國 家 爲 其 自 身 的 生 存 而 奮 鬥 的 ' 問 題 看 作 無 關 緊 要, 想 以 某 種 温 和 的 行 動 來 處 啬 這 個 問 題, 這 種 行 動 是 無 法 防 止 荷 蘭 很 快 地 獲 得 勝 利 的 我 很 想 知 道, 許 多 理 事 認 爲 這 是 一 個 很 不 楡 快 的 問 題, 他 們 耍 想 用 延 宕 手 段 來 對 付 這 個, 問 題 他 們 有 意 無 意 地 希 望, 延 宕 相 當 時 期 以 後, 印 度 尼 西 亜 的 軍 隊 最 後 就 耍 屈 服, 這 樣 就 免 得 安 全 理 事 會 對 這 個 問 題 作 決 定 但 是, 印 度 尼 西 亞 軍 隊 並 未 屈 服 ; 這 點 是 不 能 怪 荷 蘭 軍 1 渗 閱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之 政 治 事 件, 紐 約, 荷 蘭 新 聞 局 出 版 隊 的 荷 蘭 軍 隊 曾 用 盡 他 們 的 力 量, 事 實 上, 這 梯 抵 抗 運 動 現 在 繼 鎮 進 行, 絕 不 是 荷 蘭 軍 隊 的 過 失 我 不 能 不 承 認, 営 我 看 到 荷 蘭 代 表 團 被 提 名 爲 巴 爾 幹 問 題 特 別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的 時 候, 我 感 覺 到 十 分 驚 奇 2 可 是, 尤 其 使 我 感 覺 驚 奇 的 是 當 我 看 到 荷 蘭 代 表 對 一 個 很 難 確 定 的 問 題 居 然 舉 手 投 票 贊 成 譴 責 三 個 國 家, 而 該 代 :g 本 身 現 在 正 被 人 控 責 破 壞 和 平 波 蘭 有 一 句 成 語 說, 除 非 一 個 人 的 臉 是 銅 製 的, 否 則 他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一 定 免 不 了 耍 險 紅 每 一 個 公 正 的 人 都 會 希 望 荷 蘭 代 表 站 起 來 說," 請 各 位 原 諒 我 ; 我 自 己 正 在 被 人 提 出 很 餒 重 的 控 吿, 站 在 被 吿 席 中 的 人 是 不 能 擔 任 調 畫 員 或 法 官 的 " 我 很 同 意 哥 侖 比 亞 代 表 所 說 的, 對 於 目 前 這 個 問 題, 安 全 理 事 會 和 聯 合 國 的 權 威 已 經 狨 低, 我 們 對 本 組 織 所 表 示 的 尊 敬 亦 然 受 到 損 害, 尤 其 是 那 些 希 望 我 們 封 未 來 安 全 加 以 保 障 的 人 們 更 有 此 種 感 覺 我 已 經 好 幾 次 指 出, 現 在 處 置 這 個 問 題 的 方 式 是 如 何 地 無 效, 我 亦 曾 指 出 這 種 方 式 使 得 本 組 織 的 地 位 大 爲 降 落 但 是, 這 並 不 完 全 是 由 於 這 個 印 度 尼 西 亞 問 題 才 造 成 這 種 情 形 這 種 情 形 的 根 本 原 因 可 以 說 是 由 於 某 ' 些 食 員 國 利 用 它 們 在 聯 合 國 各 機 關 中 估 有 的 多 數 稟 種 臨 時 的 多 數, 他 ffî 所 以 估 這 種 多 數 的 理 由, 我 現 在 無 意 多 談 一 一 這 種 會 員 國 耍 想 把 本 組 織 這 個 以 圑 結 各 國 爲 互 相 諒 解 典 信 任 而 工 作 的 組 織, 成 爲 一 種 對 抗 其 他 會 員 豳 的 同 盟 這 些 國 家 忘 IB 了 憲 章 的 宗 旨, 它 們 在 用 它 們 本 國 外 交 政 策 的 宗 旨 來 替 代 憲 章 的 宗 旨, 而 它 ffî 這 種 政 策 的 宗 旨 絕 不 能 說 是 合 於 和 平 正 因 爲 此 種 情 勢 才 引 起 新 的 暴 力 舉 動, 使 得 荷 蘭 要 想 用 武 力 來 屈 服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印 度 尼 西 亞 問 題 很 可 以 和 阿 比 西 尼 亞 問 題 相 比 較 阿 比 西 尼 亞 問 題 是 發 生 在 國 際 聯 合 會 時 代, 那 時 國 聯 的 力 量 已 經 爲 德 國 和 它 的 同 盟 國 所 削 弱, 當 法 西 斯 義 大 利 進 攻 阿 比 西 ;?- 亞 的 時 候, 國 聯 已 經 是 無 能 爲 力 那 時 我 們 一 面 不 願 對 墨 索 里 尼 的 義 大 利 採 取 行 動, 同 時 有 些 强 國 還 在 幫 助 義 大 利, 這 榷 舉 動 就 造 成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而 各 國 在 這 次 大 戰 中 都 得 付 出 重 大 的 代 價 對 於 我 們 現 在 就 印 度 尼 西 亞 問 題 所 採 的 態 度, 我 們 將 來 耍 付 何 種 代 價, 現 在 尙 無 法 知 道 目 前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正 在 支 付 這 種 代 價, 每 天 有 幾 百 人 死 亡 我 必 須 說 明, 當 印 度 尼 西 亞 代 表 要 求 理 事 會 迅 速 進 行 會 議, 以 便 保 全 千 萬 個 男 2 參 閱 大 會 第 二 屆 會 正 式 ffi 錄, 決 議 案 一 0 九 ( 二 )0

6 女 老 幼 的 生 命 的 時 候, 我 看 到 有 些 代 表 瞼 上 漠 不 關 心 的 表 情, 我 實 在 覺 得 這 是 一 種 很 悲 痛 的 經 驗 那 些 對 少 數 歐 洲 人 所 受 的 痛 苦 表 示 非 常 關 心 的 人 現 在 到 那 裏 去 了 呢? Mr. van KleffenS 在 那 裏 呢, 他 曾 經 一 再 地 向 我 們 講 故 事 般 地 說 荷 蘭 軍 隊 不 得 不 違 反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建 議, 據 說 是 爲 了 要 援 救 幾 個 在 墳 墓 裏 的 中 國 人? 叙 利 亞 代 表 對 舉 行 大 赦 與 撤 退 軍 隊 後 的 報 復 恐 懼 所 講 的 話, 我 了 解 完 全 是 出 於 人 道 主 義 的 理 由 但 是 我 認 爲 這 問 題 奥 解 決 印 度 尼 西 亞 問 題 並 不 相 關 ; 這 倔 問 題 很 容 易 在 將 來 處 理 根 據 領 事 委 員 會 的 報 吿 書, 主 耍 是 住 在 印 度 厄 西 亞 政 府 控 制 地 區 內 的 人 纔 有 害 怕 報 復 的 心 理 所 以 祇 有 在 荷 蘭 人 進 入 這 種 地 區 以 後 饞 會 發 生 報 復 的 情 事, 因 爲 共 和 國 政 府 如 果 有 意 報 復 的 話, 它 早 就 可 以 進 行 了 我 是 主 張 大 赦 的, 尤 其 是 看 到 好 幾 百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由 荷 蘭 當 局 逮 捕 關 在 集 中 營 裏 面, 我 覺 得 更 應 當 赏 行 大 赦 關 於 附 齩 价 子, 我 認 爲 每 一 個 國 家 都 有 權 懲 罰 那 些 在 國 家 危 急 的 時 候 附 和 敵 人 的 人 舉 例 來 說, 英 國 的 John Amery 和 William Joyce 就 因 爲 附 逆 被 送 到 斷 頭 台 上 去 美 國 的 Ezra Pound 也 是 因 爲 附 逆 而 受 懲 罰 的 我 們 都 知 道 荷 蘭 人 是 痛 恨 與 納 粹 合 作 的 人 的, 他 們 在 本 國 解 放 以 後 馬 上 就 舉 行 報 復 他 們 處 罰 賣 國 賊 Anton Mussert 就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例 子 我 雖 然 敬 佩 哥 侖 比 亞 代 表 的 智 慧 奥 毅 力, 伹 是 我 不 同 意 該 代 表 所 說 的 我 們 現 在 無 法 幫 忙 難 道 說 現 在 我 們 不 能 够 採 取 某 種 執 行 措 施, 使 得 不 僅 印 发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可 以 保 全, 同 時 也 可 以 保 持 本 組 織 的 權 力 和 尊 餒 嗎? 現 在 我 們 應 當 正 視 事 實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貴 任 是 雙 重 的 : 第 一, 促 成 和 平 解 決 的 情 91; 第 二, 支 持 獨 立 運 勖 與 爭 取 主 權 的 願 望 理 事 會 現 在 的 態 度 一 一 我 說 這 句 話 覺 得 很 遺 慽 一 一 祗 能 解 釋 說 是 獎 勵 侵 畧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支 持 砥 是 鼓 勵 了 荷 蘭 政 府 國 際 銀 行 對 於 歐 洲 許 多 受 到 戰 事 破 壞 的 國 家 提 出 的 請 求, 認 爲 是 否 必 需 很 有 懷 疑, 可 是 國 際 銀 行 却 有 足 够 的 資 源 來 對 荷 蘭 政 府 供 給 經 费 我 不 知 道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看 到 這 種 經 费 變 成 子 彈 槍 礮 炸 彈 的 時 候 將 作 何 烕 想 安 全 理 事 會 和 聯 合 國 的 多 數 國 家 一 一 我 不 知 道 究 竟 是 用 的 甚 麼 臛 力 一 一 非 但 不 譴 責 荷 蘭 政 府, 反 而 使 它 在 最 近 成 立 的 希 臘 問 題 委 員 食 裏 面 佔 一 席 位 荷 蘭 政 府 已 經 有 許 多 機 會 從 事 和 平 解 决, 荷 蘭 政 府 甚 至 限 制 Linggadjati 協 定 的 適 用 ; 該 政 府 不 適 用 此 項 協 定 第 十 七 條 所 規 定 的 和 平 解 決 方 法 不 但 如 此, 荷 蘭 政 府 甚 至 耍 廢 棄 此 項 協 定 它 在 七 月 二 十 日 晚 上 宣 吿 娄 此 項 協 * 的 拘 束 所 以, 封 此 項 協 定 不 必 多 提 安 全 理 事 會 亦 曾 給 予 荷 蘭 政 府 許 多 機 會, 這 種 機 會 不 是 被 荷 蘭 政 府 拒 絕, 就 是 用 作 邋 延 時 日 的 藉 口, 最 後 反 而 有 利 於 荷 蘭 軍 隊 的 進 展 到 目 前 爲 止, 安 全 理 事 會 已 有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荷 蘭 政 府 的 行 動 違 反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建 il^ 所 以, 在 波 蘭 代 表 圑 看 來, 我 ff3 已 有 充 分 理 由 採 取 强 領 事 委 員 會 的 臨 時 報 吿 書 1,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2 和 國 副 總 理 的 電 報 及 十 一 月 一 日 領 事 委 員 會 報 吿 書 的 摘 耍 3 都 已 充 分 證 明 這 種 情 形 如 果 對 現 有 情 形 尙 有 懷 疑 的 話, 現 在 有 了 十 月 十 四 日 的 頗 事 委 員 會 的 全 部 報 吿 書 就 可 以 完 全 消 失, 這 項 報 吿 書 已 經 向 理 事 會 提 出 此 項 報 吿 書 對 荷 蘭 軍 隊 的 無 信 舉 動 提 出 直 接 的 證 明, 更 有 價 値 的 一 點 是 此 項 報 吿 書 是 由 一 個 代 表 各 國 的 人 所 組 織 的, 其 中 至 少 有 半 數 代 表 並 不 隱 藏 他 們 對 殖 民 主 義 的 同 情 或 是 希 望 荷 蘭 軍 隊 得 勝 ; 而 且 此 項 報 吿 是 經 過 就 地 調 査 以 後 才 提 出 的 値 得 注 意 的 一 點 是 此 項 報 吿 書 是 一 致 同 意 提 出 的, 其 中 雖 然 有 許 多 不 應 當 提 到 的 政 治 方 面 的 推 測, 但 是 報 吿 書 說 得 很 淸 楚, 荷 蘭 軍 隊 與 荷 蘭 政 府 公 然 違 反 了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建 議 我 在 分 析 此 項 報 吿 書 以 前, 先 耍 對 報 吿 書 所 用 的 某 種 字 句 表 示 不 滿 第 一 點, 在 報 吿 書 兩 項 附 件 內, 我 看 到 兩 張 地 圖 的 左 面 所 用 的 符 號 是 ' 以 很 奇 怪 的 字 句 來 解 釋 的 : 這 種 符 號 表 示 在 荷 蘭 軍 隊 所 占 領 地 區 內 的 印 度 尼 西 亞 軍 隊 被 指 稱 爲 " 敵 軍 集 中 地 ir 關 於 這 點, 我 耍 求 有 所 解 釋 所 謂 敵 軍 究 竟 是 誰 的 敵 軍? 這 些 敵 軍 是 委 託 領 事 委 員 會 擔 任 這 項 任 務 的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敵 軍 麼? 卽 使 說 這 項 地 圜 原 來 是 由 荷 蘭 方 面 提 出 的 並 是 荷 蘭 軍 隊 的 參 謀 部 綸 製 的, 可 是 仍 然 不 應 當 用 這 種 字 句, 因 爲 這 種 以 英 文 法 文 印 製 的 字 句 是 後 來 加 在 原 來 的 荷 蘭 地 圖 上 的, 個 由 各 國 代 表 組 織 的 圑 體 決 不 會 忽 視 這 種 字 句 在 另 一 方 面, 荷 蘭 政 府 用 " 敵 軍 集 中 地 點 " 這 幾 個 字 就 可 以 證 明 荷 蘭 政 府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不 能 稱 爲 警 察 行 動, 而 是 實 實 在 在 的 戰 爭 行 動 報 吿 書 內 有 好 幾 處 地 方 用 到 另 外 一 個 不 尋 常 的 名 詞 : 就 是 " 警 察 行 動 " 我 在 理 事 會 內 討 論 過 目 前 這 種 行 動, 我 相 信 我 們 已 經 得 到 一 個 結 1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二 年, 第 九 十 ~^* 號 2 同 上, 第 九 十 三 號 3 同 上, 第 九 十 七 號

7 論, 雖 然 荷 蘭 代 表 極 力 辯 護, 但 是 我 們 的 結 論 是 " 警 察 行 動 " 無 論, 如 何 不 能 對 目 前 這 種 情 勢 適 的 確 遵 照 建 議 並 儘 可 能 在 最 短 期 間 內 實 行 此 種 用 0 建 議 不 幸 的 是 我 對 於 荷 蘭 方 面 的 停 戰 命 令 並 假 定 准 許 我 離 開 此 棟 餒 重 的 情 勢 講 幾 句 不 能 作 同 樣 的 看 法 荷 蘭 所 發 的 停 火 命 令 提 到 話, 我 對 報 吿 書 第 二 章 第 四 十 五 節 所 用 的 '' 開 始 停 止 戰 事 是 因 爲 安 全 理 事 會 行 使 壓 力 的 緣 故, 而 且 停 Jh 的 範 圉 羝 以 目 的 在 取 得 新 領 七 的 作 戰 警 察 行 動 "(the inaugurationofpoliceaction) 行 動 爲 限 這 個 命 令 又 說 ' 現 在 占 領 地 區 內, 這 句 話 覺 得 又 奇 怪 又 可 笑 "inauguration" 這 戰 事 繼 績 進 行, 並 不 間 斷 " 委 員 會 指 出 在 發 出 一 個 字 在 波 蘭 是 用 在 某 種 莊 重 的 塲 合 的 我 們 停 火 命 令 的 時 候, 所 有 戰 畧 據 點 都 被 占 頜, 摟 宣 吿 大 學 年 的 開 始 是 由 大 學 校 長 穿 着 古 色 古 香 我 所 知, 荷 蘭 在 這 時 期 的 軍 事 攻 勢 是 以 占 頗 一 的 衣 服, 衣 服 上 還 有 白 銀 鼠 皮 的 裝 飾 品, 頗 着 切 深 水 港 口 重 耍 城 市 運 輸 交 通 中 心 及 工 賴, 大 批 的 敎 授 "3 並 由 典 禮 官 率 領, 正 式 宣 佈 大 學 以 及 將 哇 分 爲 三 個 箪 位 爲 其 戰 畧 上 的 目 標 年 的 開 始 我 承 認 英 語 不 是 波 蘭 本 國 用 的 言 語, 所 以, 這 就 很 明 顯, 發 布 停 火 命 令 如 不 同 時 建 這 個 字 在 我 印 象 中 所 引 起 的 意 義 可 能 不 正 確 議 撤 退 軍 隊, 那 就 使 得 荷 蘭 政 府 所 處 的 地 位 耍 所 以, 我 必 須 査 牛 津 字 典, 牛 津 字 典 對 "inaugrate" 這 個 字 的 定 義 規 定 如 下 :" 就 職 式 比 印 度 厄 西 亞 政 府 有 力 得 多 ; 舉 行 開 業 式 ; 落 成 式 " 這 就 是 簡 明 牛 津 字 典 對 這 宇 的 解 釋 a/ 是, 我 對 這 種 解 釋 覺 得 並 不 滿 意, 同 時 我 很 知 道 在 巴 達 維 亞 的 頜 事 們 很 受 到 美 國 語 的 影 饗, 所 以 我 又 査 Funk 及 Wagnalls 兩 個 人 合 編 的 新 標 準 字 典, 這 本 字 典 我 現 在 手 邊 就 有, 我 在 這 本 字 典 裏 査 到 下 邊 解 釋 :" 舉 行 就 職 儀 式 ; 正 式 受 職 ; 正 式 舉 行 開 業 ; 順 利 開 始 " 我 眞 的 不 明 瞭 駐 在 巴 達 維 亞 的 領 事 們 爲 甚 麼 認 爲 這 個 所 謂 警 察 行 動 已 經 很 莊 重 地 而 且 是 有 某 種 儀 式 地 開 始 了 Mr. van Klcffens 典 印 度 尼 西 亞 代 表 的 陳 述 以 及 報 章 的 記 载 都 無 法 使 我 獲 得 這 種 印 象 無 論 如 何, 假 如 他 們 用 "inauguration" 這 個 字 的 意 思 是 說 " 順 利 開 始 " 的 話, 那 麼 我 們 可 以 很 坦 白 地 說 此 種 所 謂 警 察 行 動 對 盤 個 世 界 是 談 不 到 甚 麽 順 利 的 上 面 這 段 題 外 之 言 已 經 結 束, 現 在 讓 我 再 囘 到 報 吿 書 的 本 身 我 看 到 參 加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有 二 十 五 個 人, 包 括 各 國 領 事 奥 他 們 的 顧 八 問 人 員, 其 中 文 人 軍 人 都 有, 他 們 曾 經 在 炮 火 連 天 奥 不 穩 定 的 環 境 中 儘 可 能 地 徹 底 擔 任 工 作, 並 向 安 全 理 事 會 提 出 有 價 値 的 材 料, 以 便 由 此 作 成 桔 論 報 吿 書 所 載 的 許 多 結 論 雖 然 在 我 看 來 並 不 正 確, 但 是 報 吿 寄 已 提 出 足 够 的 資 料 可 以 推 定 印 度 尼 西 亞 現 有 的 情 勢 報 吿 害 載 明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總 統 在 八 月 四 日 發 表 的 演 詞 中 命 令 " 大 家 固 守 各 人 的 崗 位 並 停 Jh 敵 封 行 動 " 委 員 會 認 爲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這 方 面 的 停 火 命 令 的 一 般 解 釋 是 :(a) 非 俟 被 人 射 時 不 得 開 火, 並 不 得 採 取 任 何 攻 勢 ;(b) 鞏 固 現 有 的 防 鑌 陣 地 ;.(C) 繼 糗 儘 量 在 防 守 地 點 以 外 進 行 巡 暹 以 便 搜 集 軍 事 情 報 ;(d) 積 極 抵 抗 荷 蘭 軍 隊 的 進 攻 我 可 以 說, 根 摅 上 面 提 到 的 印 戾 尼 西 亞 共 提 出 的 解 釋, 波 蘭 代 表 圑 完 全 相 信 共 和 國 政 府 委 員 會 又 說, 荷 蘭 軍 隊 認 篇 他 們 " 可 以 自 由 採 取 任 何 措 施, 以 繫 散 捕 獲 或 毀 滅 此 種 軍 隊 " 一 一 這 是 指 的 在 荷 蘭 軍 歐 前 鋒 後 面 地 區 内 的 軍 隊 一 一 荷 蘭 軍 隊 並 認 爲 他 們 可 以 實 施 "«鎮 巡 邏, 目 的 在 於 W 散 或 是 捕 獲 共 和 國 政 府 集 中 的 軍 隊 " 報 吿 寄 說 得 很 明 白, 荷 蘭 政 府 軍 隊 以 下 列 各 項 行 動 片 面 破 壞 停 火 命 令,(a) 武 斷 地 割 定 van Mook 界 線, 而 割 在 這 條 界 線 內 的 區 域 超 過, 我 重 說 一 逼, 超 過 八 月 四 日 荷 蘭 前 鋒 都 睐 所 占 頗 的 地 點, 這 就 是 說, 超 過 荷 蘭 發 布 的 停 止 敵 封 行 動 命 令 發 生 效 力 那 一 天 所 占 領 的 區 域 ;(b) 荷 蘭 軍 隊 甚 至 不 尊 重 他 們 自 己 對 這 條 van Mook 界 錢 的 聲 明 一 一 報 吿 赛 第 三 章 第 三 十 三 段 說, 荷 蘭 軍 隊 爲 了 占 頗 土 地, 繼 糗 進 攻, 並 且 大 規 瘼 地 攻 墼 在 vanmook! 界 钱 以 外 的 共 和 國 軍 隊 所 占 領 的 村 莊 ;(C) 封 於 因 爲 荷 蘭 軍 睐 迅 速 前 進 留 在 前 鋒 部 隊 後 面 的 印 度 尼 西 S 軍 隊 艇 續 攻 轚 這 就 很 淸 楚, 荷 蘭 並 未 遵 照 停 火 命 令, 他 們 公 然 反 抗 這 種 命 令 安 全 理 事 會 曾 通 過 兩 項 決 議 案 耍 求 停 止 敵 對 行 動 : 一 項 是 在 八 月 一 B 通 過 的 1, 另 外 一 項 決 議 案 是 在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通 過 的 2, 後 面 一 項 決 議 案 促 請 關 係 雙 方 政 府 JR 格 遵 照 這 種 建 議 不 論 荷 蘭 如 何 解 釋 停 火 的 意 義, 事 實 很 明 顦, 它 們 旣 不 遵 照 停 火 就 是 停 止 一 切 作 戰 行 動 的 那 種 解 釋, 它 們 亦 不 遒 照 停 止 軍 事 前 進 與 實 際 停 止 射 擊 的 那 種 單 純 的 停 火 命 令 我 覺 得 遺 慽 的 是, 不 論 你 如 何 解 释, 荷 蘭 政 府 並 沒 有 遵 照 任 何 建 議 1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食 正 式 紀 錄, 第 二 年, 第 六 十 八 號, 第 一 七 三 次 食 議, 同 上, 第 八 十 四 號, 第 一 九 五 次 食 議

8 它 在 八 月 ± 十 九 B 宜 佈 劃 定 van Mook 界 緣, 這 就 是 說, 它 在 安 全 理 事 會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通 過 第 二 次 決 議 案 以 後 三 天 發 表 這 梯 聲 明, 而 理 事 會 注 意 到 箪 事 行 動 正 在 鵝 續 進 行, 並 對 雙 方 政 府 提 出 警 吿 這 種 *«定 界 钱 的 聲 明 是 反 抗 聯 合 國 權 力 的 另 一 種 行 動, 可 以 明 白 證 明 荷 蘭 政 府 的 惡 毒 用 心 荷 蘭 代 表 常 提 到 殘 暴 行 爲, 而 這 種 行 爲 耱 說 是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所 犯 的 我 們 不 必 討 输 這 種 事 情, 因 爲 我 們 相 信 這 種 行 爲 典 現 有 的 è 端 並 無 關 係 可 是, 委 員 會 此 項 報 吿 提 到, 據 說 荷 蘭 軍 隊 曾 經 濫 殺 無 辜 平 民, 不 分 男 女 老 幼, 並 且 强 姦 婦 女, 以 及 殘 害 屍 體 據 委 員 會 稱 關 於 這 種 殘 暴 行 爲 的 相 片 雖 然 曾 經 提 出," 但 是 未 予 重 視, 因 爲 其 中 有 許 多 可 能 是 正 當 戰 鬥 行 動 所 不 免 的 "( 第 二 章, 第 三 十 三 段, 分 段 五 ) 我 不 知 道 從 何 時 開 始, 在 進 行 正 當 的 戰 鬥 中, 可 以 殘 殺 平 民 並 姦 汚 婦 女 荷 蘭 軍 隊 在 繼 續 進 行 安 全 理 事 會 所 禁 止 的 戰 鬥 行 爲 中 另 有 一 件 可 以 表 示 他 捫 所 採 用 的 殘 酷 手 段 的 事 實, 此 項 事 實 見 於 報 吿 書 第 二 章 第 四 十 段, 該 段 說 営 荷 蘭 軍 隊 爆 炸 村 莊 內 所 儲 存 的 地 雷 的 時 侯," 通 常 認 爲 無 需 警 吿 村 民 說 他 們 住 在 一 個 危 險 區 域 內 " 這 就 無 異 是 對 印 度 尼 西 亜 共 和 國 無 辜 的 與 非 武 裝 的 平 民 從 事 涫 滅 戰 爭, 這 種 戰 爭 是 德 國 軍 隊 的 拿 手 好 戯 額 事 委 員 會 另 外 提 到 一 件 很 有 意 思 的 事 情, 就 是 荷 蘭 與 印 度 厄 西 亞 當 局 對 於 如 何 實 行 安 全 理 事 會 所 發 的 停 火 命 令, 並 未 舉 行 商 談 卽 使 在 戰 時, 普 通 總 是 由 雙 方 交 戰 國 的 統 帥 部 商 談 停 戰 並 以 相 互 合 作 的 方 式 來 監 督 實 行 停 戰 可 是, 印 度 尼 西 亞 的 情 形 並 非 如 此 我 相 信 就 我 在 上 面 引 用 的 報 吿 書 內 少 數 幾 項 結 論 已 經 足 以 判 定, 荷 蘭 軍 隊 不 論 是 否 由 荷 蘭 政 府 縱 容, 並 未 遵 照 安 全 理 事 會 在 一 九 四 七 年 八 月 一 日 及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所 通 過 的 決 議 案 波 蘭 代 表 圑 有 好 幾 次 發 表 意 見 說, 祗 有 雙 方 軍 隊 完 全 撤 返, 纔 能 够 產 生 解 決 問 題 的 切 實 墓 礎 並 使 爭 端 雙 方 在 斡 旋 委 員 會 處 置 爭 端 的 時 候 處 於 平 等 的 地 位, 此 種 辦 法 是 在 現 行 的 國 際 法 之 下 爲 一 般 入 所 接 受 的 現 代 的 奥 必 須 遵 照 的 原 則 在 以 前 數 次 討 論 這 問 題 的 時 候, 我 們 同 意 這 種 性 質 的 提 案, 我 們 並 繼 績 贊 同 規 定 雙 方 政 府 所 管 轄 的 軍 隊 撤 返 到 戰 事 開 始 前 所 占 有 的 陣 錢 的 蘇 聯 決 議 案 但 是, 我 捫 看 到 在 現 有 的 情 形 之 下 並 研 究 這 項 報 吿 書 以 後, 認 爲 這 榑 步 驟 並 不 是 完 全 滿 意 與 有 效 的 現 有 的 情 勢 需 耍 有 更 有 力 的 措 施, 波 蘭 代 表 圑 根 據 這 種 見 解, 將 提 出 一 項 決 議 案, 規 定 荷 蘭 軍 嫁 必 缜 全 部 撤 離 印 虔 ;& 西 亞 共 和 國 的 鲅 土, 我 "3 相 信, 如 在 該 頒 土 內 繼 續 保 留 軍 隊 必 然 有 害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民 的 自 決 權, 並 產 生 一 種 可 以 使 得 戰 事 重 行 開 始 的 危 險 我 捫 還 可 以 椎 定 此 事 並 可 適 用 大 會 在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0 所 通 過 的 關 於 會 員 國 境?3 外 軍 隊 一 律 撤 退 的 那 項 決 議 案 1 但 是, 蘇 聯 決 議 案 如 經 通 過 的 話, 我 捫 可 以 重 新 考 盧 我 們 對 這 點 的 態 度 現 在 頼 事 委 員 會 的 報 吿 書 已 經 放 在 我 們 的 面 前, 每 一 個 人 都 可 以 在 報 吿 書 內 找 到 跟 波 蘭 代 表 圑 所 得 到 的 一 樣 的 結 論, 我 們 不 妨 提 到 荷 蘭 代 表 以 前 在 第 二 百 十 三 次 會 議 中 所 說 的 一 段 話 2 :" 現 在 共 和 國 與 荷 蘭 以 及 東 印 度 西 尼 亞 典 婆 羅 洲 所 面 對 的 一 個 基 本 藺 題 可 以 用 很 簡 單 的 話 表 達 出 來 這 問 題 就 是 : 在 歷 史 上 和 共 同 利 益 上 彼 此 聯 結 在 一 起 的 我 們 究 竟 贊 成 合 理 的 合 倂 辦 法 還 是 擁 護 今 日 世 界 上 以 各 樣 姿 態 正 在 掀 風 作 浪 的 分 散 力 量? 由 於 合 倂 並 不 排 除 自 由, 所 以 我 們 很 幸 運 地 就 町 以 決 定 我 們 的 選 擇 我 們 作 成 此 項 選 擇 以 後, 一 定 耍 遵 守 並 耍 盡 我 們 一 切 力 量, 很 誠 懇 地 很 眞 心 眞 意 地 來 促 成 亞 洲 和 西 方 國 家 的 合 作, 使 得 各 關 係 方 面 都 能 得 到 更 大 的 好 處 " 對 於 Mr. van Kleffcns 就 殖 民 趨 向 所 作 的 有 力 辯 護, 我 是 向 來 欽 佩 的 ( 假 如 耍 把 殘 餘 的 殖 民 帝 國 主 義 的 理 論 用 很 好 聽 的 字 句 來 表 達 的 話,Mr. van Kleffens 可 說 是 首 屈 一 指 可 是, 最 不 幸 的 是 他 在 理 事 會 所 說 的 '' 建 設 性 的 理 想 "" 散 布 和 平 " 等 好 聽 的 話 祗 是 二 個 錢 幣 的 一 面, 另 外 一 面 就 是 剝 削 恐 懼 炮 轟 村 莊 以 及 强 使 一 國 屈 伏 在 外 國 的 統 治 下 這 兩 種 政 策 骨 經 由 印 度 西 尼 亞 境 內 的 荷 蘭 軍 隊 總 司 令 General Spoor 說 得 很 淸 楚, 他 在 一 九 四 七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耍 求 增 撥 經 費 奥 作 戰 物 資 的 時 候 曾 說 :" 我 現 在 所 執 行 的 政 策 就 是 美 國 總 統 Theodore Roosevelt 所 實 行 的 政 策, 就 是 說, 以 一 根 大 棍 子 來 作 好 聽 的 話 的 後 盾 " 所 以 Mr. van Kleffcns 專 門 說 好 聽 的 話, 同 時 Mr. van Mook 及 Mr. Spoor 却 手 裏 提 着 大 棍 子 這 就 是 荷 蘭 政 府 所 採 的 政 策 的 本 質, 它 自 從 一 九 四 五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以 來 猶 像 不 定, 一 邊 是 和 印 度 尼 西 亞 談 判, 一 邊 是 進 行 戰 事, 荷 蘭 政 府 可 能 是 在 採 用 德 國 從 前 有 的 一 種 理 論, 卽 外 交 只 是 實 行 軍 事 行 動 的 方 式 之 一 1 參 閱 大 會 第 一 屆 會 第 二 期 會 議 所 通 過 的 決 議 案, 決 議 案 四 十 一 ( 一 ) 2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二 年, 第 九 十 九 號

9 現 在 讓 我 們 看 看,Mr. van Kleffens 在 第 二 百 十 三 次 會, 中 所 說 的 " 歷 史 與 相 互 利 益 ''" 的 不 屬 ft 和 阀 的 印 度 尼 两 亞 人 " 是 指 的 婆 羅 洲 舆 信 心 究 竟 如 何 使 印 度 尼 西 亞 與 荷 蘭 人 聯 結 在 一 起 實 情 是 自 從 一 六 一 一 年 以 來 一 一 那 年 一 悃 私 人 的 公 司,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印 度 尼 两 亞 東 印 度 尼 两 亞 兩 個 地 方 還 是 包 括 在 共 和 國 境 內 與 占 節 軍 隊 合 作 的 某 些 入 在 內 荷 蘭 代 表 有 好 幾 次 將 婆 羅 洲 典 東 印 度 IB 西 成 立 一 個 機 關 直 到 最 近 這 幾 天, 一 個 具 亞 - 稱 爲 確 在 行 民 主 政 治, 可 是 他 從 沒 有 吿 訴 有 偉 大 歷 史 的 印 度 尼 西 亞 民 族 的 人 民 不 斷 地 在 外 圃 人 統 洽 之 下 奮 鬥 掙 扎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反 抗 的 事 情 可 以 一 直 追 溯 到 荷 蘭 束 印 度 公 司 時 代, 直 繼 續 到 十 八 世 紀 與 十 九 世 紀, 其 中 規 模 最 大 的 反 抗 是 在 一 九 〇 六 年 奥 一 九 二 六 年 發 生 的 荷 蘭 軍 隊 是 用 了 很 大 的 力 量 纔 造 成 這 種 歴 我 們 這 稀 民 主 政 治 是 如 何 實 行 的, 誰 選 舉 兩 個 地 方 的 政 府, 以 及 這 兩 個 領 土 的 人 民 如 何 控 制 他 們 的 政 府 我 是 很 佩 服 荷 蘭 民 主 政 治 的, 它 有 偉 大 的 歷 史 傳 統 ; 但 是 我 不 能 不 注 意 到 荷 蘭 民 主 政 治 奥 荷 蘭 在 殖 民 地 所 赏 行 的 統 治 的 法 律 地 位 曾 經 Mr. van Kleffens 解 釋 爲 ( 我 現 在 史 上 的 聯 繋 的 關 係, 而 且 這 榑 關 係 是 用 很 餒 厲 引 用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次 會 赣 紀 錄 ):" 我 用 的 法 律 來 保 持 的, 這 榷 法 律 禁 止 發 生 民 族 ': ÎS 動, 一 面 餒 厲 管 制 人 民 並 配 備 大 量 警 察 力 量 經 過 荷 蘭 統 治 三 百 五 十 年 以 後, 印 度 尼 西 亞 的 文 肓 人 數 比 任 何 殖 民 地 來 得 多, 由 於 荷 蘭 人 的 壓 迫 和 剝 削,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的 生 活 程 度 才 低 到 現 在 這 鞾 : 地 步 Mr. van Kleffens 那 次 所 說 的 話 有 一 部 价 是 正 確 的 : 就 是 利 â 使 這 兩 國 聯 在 一 起 荷 蘭 在 印 度 尼 西 亞 投 資 十 萬 萬 元, 每 年 所 獲 的 利 息 有 一 萬 六 千 萬 元 之 多 同 時, 在 一 九 二 〇 年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每 天 的 平 均 收 入 是 兩 分 半 錢, 在 一 九 四 〇 年 之 間, 工 人 平 均 工 資 是 每 天 從 一 毛 錢 到 三 毛 五 分 鈸 印 度 尼 西 亞 是 一 個 很 有 財 富 的 國 家, 印 度 尼 西 一 亞 的 前 途 應 當 由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民 自 己 決 定 印 度 尼 西 亞 出 產 全 世 界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柰 寧, 三 分 之 一 的 橡 皮, 四 分 之 一 的 錫, 此 外 還 有 大 量 的 嗒 比 俄 卡 茶 葉 咖 啡 油 以 及 煙 草 印 度 尼 西 亞 在 民 主 政 治 的 制 度 下, 可 以 很 快 的 成 爲 亞 洲 一 個 經 濟 力 量 雄 厚 的 國 家 蘭 政 府 不 僅 不 遵 守 停 火 令, 而 且, 我 很 抱 敉 地 說, 該 政 府 在 斡 旋 委 員 會 還 沒 有 開 始 工 作 以 前 就 加 以 破 钕 我 無 意 重 提 荷 蘭 繪 統 Bed 與 Mr. van Mook 對 將 被 占 頒 區 域 幷 入 東 印 度 尼 西 亞 的 聲 明 我 是 就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從 巴 逹 維 亞 發 出 的 一 价 報 吿 而 說 的, 荷 蘭 柬 印 度 政 府 發 言 人 在 那 份 報 吿 內 說 :" 奥 共 和 M 進 行 谈 判 只 有 在 斡 旋 印 庾 尼 西 亞 問 題 的 委 員 會 在 找 到 討 論 的 基 礎 以 後 方 能 開 始 鑒 於 耶 嘉 Ê 的 現 有 能 度, 此 事 尙 成 問 題 假 如 H 炎 判 可 以 進 行 的 n15, 不 鮰 共 和 國 的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顯 然 必 須 在 此 fîh 談 判 中 處 於 重 耍 地 位 " ' 國 家 ' 這 兩 個 字 意 思 是 指 將 合 倂 爲 聯 邦 的 國 家, 並 不 是 獨 立 自 主 的 國 家 " 我 還 耍 說 明, 在 Linggadjati 協 定 簽 訂 以 前 或 是 簽 訂 以 後 關 於 成 立 這 些 所 謂 國 家 的 事 情 並 未 舉 行 商 IT, 這 完 全 是 片 面 的 行 勁, 與 協 定 的 內 容 及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民 的 要 求 相 抵 觸 波 蘭 代 表 圑 亟 願 見 這 些 國 家 獲 得 自 由 獨 立 並 能 參 加 本 組 織, 我 們 並 希 望 印 度 尼 丙 亞 人 民 的 奮 鬥 不 僅 使 得 印 度 尼 西 亞 獲 得 自 由 與 獨 立, 並 且 很 有 力 地 影 響 到 東 印 度 尼 西 亞 與 婆 羅 洲 向 眞 正 民 族 獨 立 的 途 徑 上 發 展 我 完 全 同 意 荷 蘭 代 表 所 說 的, 亞 洲 與 歐 洲 有 保 持 密 切 聯 繋 的 必 耍 但 是 此 種 ' 聯 繋 與 合 作 絕 不 能 以 剌 刀 坦 克 車 大 躜 或 機 來 維 持 這 種 聯 繋 與 合 作 一 定 是 耍 建 築 在 自 由 國 家 彼 此 的 信 心 上 邊, 大 家 應 當 是 以 互 相 平 等 的 地 位 來 周 旋, 可 以 自 由 地 學 習 歐 洲 的 政 洽 知 識 典 行 政 經 驗 在 此 項 報 吿 書 沒 有 到 逹 理 事 會 以 âîf, 我 們 已 經 有 若 干 決 議 案 我 很 高 興 地 注 意 到 美 國 代 表 封 於 撤 返 軍 隊 這 件 事 已 經 改 變 主 張, 並 -ua 在 準 備 同 意 文 件 S/586/Acld.l 及 S/586/AddJ 所 祓 地 圆 上 劃 定 的 八 月 四 日 的 界 綫 我 很 了 解, 美 國 代 - 农 在 聽 到 掘 於 前 鋒 部 隙 向 前 推 進 的 多 次, 炎 話 以 後, 此 時 發 現 一 條 整 齊 劃 定 的 界 綫 不 就 是 所 謂 van Mook 錢? 美 國 代 表 果 然 準 備 接 受 這 條 界 錢 嗎? 我 相 信 假 如 接 受 的 >îs, 那 就 與 美 阈 代 表 向 我 們 保 證 美 國 不 承 認 用 武 力 取 得 的 任 何 頜 七 的 那 次 聲 明 相!K 觸 我 國 一 向 認 爲 不 承 認 以 武 力 取 得 的 土 地 是 美 阈 政 策 的 基 礎, 因 爲 這 li 政 眾 是 由 美 阈 國 務 卿 Stimson 在 日 本 侵 畧 滿 洲 的 時 候 所 採 取 的 接 受 van Mook 界 綫 就 是 承 認 以 武 力 所 取 得 的 土 在 一 一 至 少 是 一 槠 初 步 的 承 認 耍 兩 個 荷 蘭?iS 民 地 在 這 樣 條 件 下 參 加 談 剁, 這 難 道 不 是 違 反 公 斷 的 建!& 麼? 荷 蘭 代 表 美 阈 提 出 的 案 文, 至 少 是 案 文 的 一 部 价, 可 在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次 會 中 曾 將 這 兩 個 殖 民 地 稱 爲 並 非 自 主 的 國 家, 並 將 它 捫 比 作 Utah 州 及 New York 州 i 我 不 知 道 所 謂 1 參 閲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二 年, 第 六 十 七 號

10 以 引 起 許 多 誤 解 的 地 方 我 現 在 專 就 草 案 內 " 重 大 " 兩 個 字 來 說 這 兩 個 字 的 意 義 究 是 什 麼? 十 英 里 算 是 一 個 重 大 改 變 嗎? 在 一 個 村 莊 作 戰 比 較 在 一 個 城 市 作 戰 來 得 次 要 嗎? 我 在 上 次 發 言 的 時 候 已 對 英 國 代 表 提 出 的 決 議 案 表 示 意 見 波 蘭 代 表 圑 很 抱 歉, 它 不 能 投 禀 贊 成 這 項 決 議 案, 因 爲 此 項 決 議 案 承 锶 荷 蘭 超 出 八 月 一 日 及 八 月 四 日 陣 綫 以 外 的 占 領 地 區,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報 吿 書, 甚 至 超 出 了 van Mook 界 錢 對 於 不 遵 守 安 全 理 事 會 建 議 的 情 形 不 能 够 視 若 無 覩 爲 了 憲 章 的 宗 旨, 爲 了 憲 章 理 想 的 實 現, 我 們 必 須 探 取 行 動, 必 須 現 在 株 取 行 動 斡 旋 委 員 會 必 須 依 照 憲 章 第 四 十 條 後 半 條 的 規 定 對 此 種 不 遵 守 情 形 予 以 適 當 注 意, 並 須 對 荷 蘭 政 府 提 出 相 當 警 吿 說 該 政 府 現 在 製 造 一 種 情 勢, 這 種 情 勢 根 據 憲 章 的 規 定, 必 然 引 起 適 用 憲 章 第 四 十 一 條 及 第 四 十 二 條 所 規 定 的 執 行 辦 法 的 情 形 關 於 這 點, 波 蘭 代 表 圑 現 在 提 出 一 項 決 議 案, 以 供 理 事 會 討 論 典 採 納 此 項 決 議 案 祗 是 對 領 事 委 員 會 報 吿 書 所 作 的 一 項 結 論, 並 顧 到 各 方 在 理 事 會 所 表 示 的 種 種 意 見 我 以 前 已 經 說 過, 如 果 理 事 會 通 過 蘇 聯 決 議 案, 我 保 留 權 利 提 出 修 正 我 現 在 代 表 波 蘭 代 表 圑 提 出 的 決 議 案 載 於 文 件 S/589 內, 其 案 文 如 下 : " 前 已 據 有 印 度 尼 西 亞 問 題, " 業 已 閲 悉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頜 事 委 員 :t 自 巴 達 維 亞 提 送 之 報 吿 書 及 附 件, "" 並 已 考 慮 自 一 九 四 七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重 行 討 論 此 問 題 以 來 爭 端 雙 方 所 作 陳 述 及 理 事 會 各 代 表 所 發 表 之 意 見, 於 一 兀 四 七 年 八 月 一 日 及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所 通 過 之 決 議 案 ; " 請 處 理 此 項 爭 端 之 安 全 理 事 會 斡 旋 委 員 會 依 照 憲 章 第 四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顧 及 荷 蘭 政 府 不 遵 照 一 九 四 七 年 八 月 一 日 及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安 全 理 事 會 決 議 案 之 情 形 ; " 促 請 荷 蘭 政 府 將 所 有 軍 隊 及 行 政 人 員 全 部 撤 離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之 領 土, 着 巴 達 維 亞 萌 事 委 員 會 監 督 荷 蘭 政 府 及 印 度 厄 西 亞 共 和 阈 政 府 履 行 一 九 四 七 年 八 月 一 日 及 二 十 六 日 之 理 事 會 決 議 案 及 本 決 議 案, 並 向 安 全 理 事 會 具 報 ; " 促 請 荷 蘭 政 府 注 意, 根 據 憲 章 第 四 十 條 之 規 定, 安 全 理 事 會 應 適 當 注 意 不 遵 行 此 種 臨 時 辦 法 之 情 形, 又 依 照 憲 章 規 定, 此 榑 情 形 將 造 成 必 須 抹 取 執 行 辦 法 之 情 势 " Mr. van Langcnhovc ( 比 利 時 ): 我 們 剛 才 聽 到 一 棟 控 訴, 這 種 控 訴 在 我 聽 起 來 很 像 我 們 最 近 在 另 外 一 間 房 裏 所 鹉 到 的 激 烈 演 辭 的 囘 聲 我 此 時 所 耍 講 的 比 較 地 客 觀 理 事 會 各 理 事 倘 不 拋 棄 他 們 的 偏 見 與 成 見, 我 不 相 信 理 事 會 能 够 增 加 討 論 此 事 的 權 力 蘇 聯 代 表 以 前 有 一 次 曾 經 坦 白 地 吿 訴 我 們 說, 蘇 聯 對 於 我 們 現 在 所 討 論 的 問 題 的 立 塲 是 以 原 則 爲 根 據 這 種 立 塲 是 很 明 顯 的, 而 且 我 們 也 都 很 知 道 波 蘭 代 表 顯 然 耍 想 勝 過 蘇 聯 代 表, 更 進 一 步 我 不 願 意 這 樣 做 ; 我 祗 想 提 出 比 較 温 和 而 且 我 希 望 也 是 比 較 正 営 的 意 見 對 於 巴 達 維 亞 各 國 總 頟 事 依 照 安 全 理 事 會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決 議 案 在 十 月 十 四 日 向 理 事 會 提 出 的 報 吿 書, 我 已 經 很 仔 細 地 研 究 過 在 我 看 來, 此 項 文 件 顯 示 出 各 位 頓 事 在 執 行 安 全 理 事 會 委 員 會 委 託 他 們 辦 理 的 工 作 的 時 侯, 非 常 努 力 與 愼 重, 而 且 都 抱 着 客 觀 態 度 他 們 不 辭 勞 苦, 視 察 屬 於 他 捫 調 査 範 圍 的 爪 哇 至 蘇 門 答 臘 之 間 各 主 耍 城 市 他 們 全 體 以 委 員 會 的 身 分 曾 與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政 府 及 荷 蘭 當 局 的 代 表 舉 行 長 時 間 的 會 議 他 們 根 據 八 月 二 十 五 曰 決 議 案 的 規 定, 分 別 調 査 實 行 停 火 命 令 的 情 形 以 及 軍 事 占 頗 區 域 內 的 情 ga 他 們 遵 照 指 示 擔 任 工 作, 並 無 越 權 的 情 形 報 吿 書 的 結 論 曾 引 起 若 干 同 仁 的 批 評 我 在 閱 讀 全 部 報 吿 書 與 附 件 以 後, 認 爲 此 種 批 評 並 無 根 據 無 論 如 何, 理 事 會 各 理 事 不 應 赏 僅 保 留 報 吿 書 內 合 於 他 們 個 入 意 見 的 部 份 而 封 於 其 他 部 份 則 不 予 提 及 印 度 代 表, 尤 其 是 波 蘭 代 表, 認 爲 此 項 報 吿 停 火 的 決 議 案, 而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則 餒 格 遒 照 此 項 命 令 我 在 閲 讀 此 項 報 吿 書 後, 並 未 獲 得 同 樣 的 結 論 我 以 前 有 好 幾 次, 特 別 是 在 十 月 十 一 日 第 二 百 十 次 會 議 內 1 曾 就 此 事 提 到 荷 蘭 代 表 向 秘 書 處 提 出 的 某 些 文 件 我 所 耍 提 到 的 是 印 度 圮 西 亞 最 高 統 帥 部 所 發 布 的 向 Soerabaja 城 進 攻 的 書 面 命 令, 此 項 攻 勢 已 於 八 月 十 三 B 與 三 十 曰 進 行, 雖 然 這 個 城 市 在 開 始 軍 事 行 動 以 前 就 在 荷 蘭 的 掌 搌 中, 而 且 那 時 理 事 會 已 經 一 再 提 出 停 火 的 請 求 此 棟 進 攻 命 令 是 千 眞 萬 確 的, 這 點 無 人 表 示 否 認 印 度 尼 西 亚 共 和 國 代 表 並 未 爲 他 本 國 政 府 否 認 簽 發 此 賴 命 令 的 責 任 關 於 九 月 二 十 六 B 頒 事 委 員 會 典 共 和 國 耱 m Dr. Sjarifuddin 談 話 的 鋰 過, 我 引 用 報 吿 畲 所 載 的 下 列 問 題 : 1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二 年, 第 九 十 六 號

11 " 赛 員 會 : 那 麼 你 認 爲 印 度 尼 西 亞 軍 十 月 十 一 日 第 二 百 十 次 會 議 中 曾 建 議 此 穉 方 隊 可 以 進 攻 交 通 錢 而 並 不 違 反 ' 停 火 ' 命 令? 法, 這 就 是 說 比 國 代 表 圑 可 以 在 原 則 上 贊 同 美 "Dr. Sjarifuddin: 那 是 對 的 " 國 提 案 但 是, 此 外 還 有 一 點 我 們 躉 得 有 些 懷 我 們 又 看 到 報 吿 書 第 十 三 段 説 : " 共 和 阈 方 面 的 一 般 解 釋 是 : * 一. 非 經 對 方 射 黎, 不 椿 開 火, 並 不 得 自 行 發 動 任 何 攻 勢 " 二. 鞏 固 現 有 防 鹳 " 三. 爲 搜 集 軍 事 情 報 起 見, 繼 續 儘 量 在 設 防 地 點 以 外 巡 邏 " 四. 全 力 1^ 退 任 何 荷 蘭 軍 隊 的 攻 势 " 我 雖 然 尊 重 印 度 尼 西 亜 代 表 的 意 見, 但 是 對 於 該 代 表 將 印 度 尼 西 亞 現 有 的 抵 抗 行 動 與 我 m 的 國 家 在 上 次 世 界 大 戰 中 抵 抗 德 阈 軍 隊 占 額 的 情 形 所 作 的 比 較, 我 不 得 不 提 出 若 干 保 留 赏 德 國 軍 隊 在 一 九 四 〇 年 五 月 十 日 向 我 們 進 攻 的 時 侯, 他 們 對 我 們 並 沒 有 享 有 主 權 三 百 五 十 年 之 久 他 們 攻 轚 我 們 的 目 的 是 耍 剝 奪 我 捫 的 獨 立 而 不 是 爲 了 對 於 承 認 我 們 的 獨 立 的 一 項 協 定 發 生 爭 執 的 緣 故 最 後, 報 吿 害 第 二 十 四 段 說 : * 據 可 靠 的 報 導, 自 從 進 行 警 察 行 動 以 來 被 殺 死 的 中 國 人, 包 括 婦 女 與 'I 孩 在 內, 數 在 一 千 A 以 上, 失 蹤 的 有 一 萬 多 人, 在 爪 哇 與 蘇 門 答 臓 一 帶 受 此 棟 警 察 行 動 影 響 的 地 區 內 的 中 國 僑 民 數 量 約 有 六 十 萬 人, 在 這 六 十 萬 人 中 現 在 無 家 可 歸 及 生 活 非 常 困 難 的 人 約 有 十 萬 人 之 多 0" 在 荷 蘭 和 比 利 時 抵 抗 德 國 軍 隊 占 領 的 歷 史 中, 是 找 不 到 這 類 情 形 的 印 度 尼 西 亞 代 表 又 提 到 荷 蘭 當 局 在 開 始 敵 對 行 動 以 前 所 赏 行 的 封 餓 我 骶 能 說 該 代 表 此 項 陳 述 典 報 吿 睿 所 載 的 消 息 並 不 相 符 對 於 此 種 頗 有 爭 論 的 問 題 我 不 願 意 多 談 彼 此 指 摘 過 去 的 事 情 是 無 用 的 ; 我 們 所 應 赏 注 意 的 是 將 來 第 一 點, 理 事 會 應 當 考 盧 如 何 避 免 鹅 鎮 喪 失 生 命, 理 事 會 要 達 到 這 棟 目 的 的 話, 必 須 採 取 執 行 停 火 命 令 的 措 施, 此 種 停 火 令 由 於 雙 方 有 不 同 解 釋 的 關 係, 迄 未 發 生 效 力 我 饞 了 這 項 報 吿 書 後, 更 是 相 信 美 國 代 表 圑 決 議 案 提 議 的 程 序 及 主 席 首 先 提 出 的 決 議 案 所 載 的 程 序 是 最 可 能 達 到 這 槐 目 的 的 辦 法 這 是 何 種 辦 法 呢? 這 種 辦 法 主 要 是 倚 重 斡 旋 委 員 會 並 請 頗 事 委 員 會 及 其 軍 事 顧 問 與 斡 旋 委 員 會 合 作 關 於 這 點, 法 國 澳 大 利 亞 及 英 國 三 國 額 事 在 蘇 門 答 臘 赏 地 調 査 以 後 曾 說 :" 非 請 蘭 係 雙 方 再 度 商 討 如 何 挽 救 現 有 的 軍 事 情 勢, 無 法 找 到 有 效 的 滅 少 傷 亡 的 方 法 " 設 置 斡 旋 委 員 會 的 用 意 就 是 在 此 本 人 在 疑 到 現 在 爲 止, 對 於 中 國 代 表 在 十 月 十 四 日 第 二 百 十 一 次 會 議 中 提 出 的 問 題, 尙 無 答 覆 提 出 中 國 代 表 那 次 以 很 動 人 的 言 詞 描 寫 現 有 情 勢 的 複 雜 及 該 代, 本 人 所 感 覺 到 的 困 窘 該 代 表 說 " 有 的 時 侯, 無 辜 的 平 民 一 一 包 括 歐 洲 人 與 中 國 人 婦 女 典 兒 童 在 內 一 一 被 一 支 雜 牌 部 隊 所 擄 幸 而 逃 出 來 的 人 就 向 荷 蘭 當 局 求 救 荷 蘭 人 如 何 躐 付 呢? 據 我 所 知 道, 在 有 此 情 形 下, 荷 蘭 的 軍 官 就 說, 我 無 法 幫 忙, 因 爲 假 如 我 派 兵 驅 遂 這 種 雜 牌 軍 隊 的 話, 成 功 湖 的 安 全 理 事 會 就 耍 說 我 破 壞 停 戰 命 令 另 外 有 些 時 候, 荷 蘭 軍 官 吿 訴 此 種 受 難 的 入 說, 現 在 請 你 替 我 取 得 一 種 保 證, 就 是 說 安 全 理 事 會 不 會 把 我 宣 吿 爲 破 壞 停 戰 令, 這 樣 我 就 可 以 放 膽 地 去 幫 助 你 ; 否 則 的 話, 我 不 能 這 樣 的 做 ' " 另 外 有 些 時 候, 荷 蘭 軍 官 也 許 會 說,' 好 的, 吿 訴 我, 你 的 親 友 究 竟 被 擄 在 甚 麼 地 方, 我 們 願 意 前 往 詧 救 ' 這 就 耍 引 起 某 種 軍 事 行 動, 請 問, 這 種 情 形 是 不 是 違 K 停 火 命 令? " 荷 蘭 軍 官 對 於 此 種 請 求 負 有 何 種 義 務?" 中 國 代 表 又 說 " 對 於 這 種 情 形 我 暫 不 加 以 剁 斷 同 烕 我 本 人 對 於 我 們 這 位 同 僚 的 爲 難 情 形 亦 有 對 於 這 種 問 題, 有 些 人 就 說 這 是 無 法 避 免 的 不 幸 事 件 他 捫 顯 然 是 想 不 置 答 覆 據 我 看 來, 理 事 會 對 於 這 種 不 幸 的 人 的 命 運 不 能 隨 便 地 置 之 不 問 美 國 代 表 曹 在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第 二 百 十 三 次 會 議 中 說, 對 於 特 種 情 形 當 然 可 以 由 當 事 一 方 採 取 行 動 該 代 表 在 我 們 第 二 百 十 四 次 會 議 中 又 說, 遇 到 某 種 情 形, 一 方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也 許 祗 是 在 表 面 上 看 來 是 達 反 停 火 命 令 美 國 代 表 說 這 種 話 必 然 想 到 中 國 代 表 所 提 出 的 那 種 情 形 這 就 是 美 國 代 表 所 以 在 他 修 正 決 議 草 案 第 三 段 內 刪 去 " 直 接 或, 接 '' 字 樣 的 理 由 1, 該 修 正 決 議 草 案 耍 求 蹦 係 一 方 停 止 採 取 奥 八 月 一 日 決 議 案 相!K 觸 的 任 何 行 動 不 僅 如 此, 這 一 段 的 意 義 應 當 參 照 另 外 增 加 的 一 段 一 起 解 釋, 後 面 一 段 案 文 說, 八 月 一 日 的 決 議 案 不 允 許 任 何 一 方 以 武 力 大 量 改 變 他 捫 在 九 四 七 年 八 月 四 日 所 控 制 的 區 域 這 就 將 我 們 遇 到 的 疑 難 問 題 明 白 解 決 了 荷 蘭 當 局 倘 再 遇 到 中 國 代 表 所 說 的, 被 匪 徒 或 I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二 年, 第 一 〇 〇 號

12 我 餹 爲 從 理 事 會 有 些 理 事 所 發 表 的 演 辭 看 起 就 不 至 於 再 陷 入 困 境 來, 他 們 對 於 自 已 提 出 的 決 議 案 竟 欲 脫 離 蹦 係, 美 國 代 表 會 研 究 美 國 決 議 草 案 增 加 的 一 段 铀 手 旁 觀 倘 認 爲 目 前 這 個 問 題 應 由 斡 旋 委 員 內 所 用 " 雙 方 在 八 月 四 B 所 控 制 之 地 區 " 一 語 會 在 處 置 那 是 很 錯 誤 的 看 法, 因 爲 我 們 作 爲 一 之 解 釋 \ 問 題 我 個 人 ' 懿 爲 假 如 我 們 採 取 一 種 賅 個 理 事 會 已 經 明 白 規 定 由 颌 事 委 員 會 及 他 捫 的 格 解 釋 的 話, 那 就 耍 鑄 成 大 錯 我 們 愈 是 仔 細 軍 事 顧 問 負 起 那 種 責 任 研 究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愈 覺 得 這 個 問 題 復 雜 Mr. 造 成 現 有 的 局 面 究 是 何 穉 原 因? 事 情 很 明 Austin 在 第 二 百 十 四 次 會 議 說, 我 們 手 邊 旣 沒 顯,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本 意 是 一 切 敵 對 行 爲, 不 論 有 文 書 方 面 的 實 據 ; 對 該 區 域 的 情 形 又 不 熟 悉, 是 任 何 性 質, 亦 不 論 是 發 生 在 海 上 陸 地 上 或 我 們 沒 有 辦 法 在 此 地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決 議 草 案 空 中, 都 應 當 立 卽 停 止 但 不 幸 的 是 對 於 此 種 很 中 這 句 話 的 意 義 應 赏 由 榦 旋 委 員 會 就 地 解 釋, 顯 的 用 意, 却 有 兩 種 解 釋 ; 這 種 用 意 祗 應 営 有 我 相 信 我 可 以 芷 確 解 釋 美 國 代 表 的 意 思 說, 該 一 種 解 釋 領 事 委 員 會 報 吿 書 說 明 印 度 尼 西 亞 代 表 並 無 以 任 何 特 棟 解 釋 來 束 縛 該 委 員 會 的 意 営 局 在 八 月 十 日 頒 布 的 命 令 的 內 容 如 下 :" 茲 思 0 斡 旋 委 員 會 現 在 就 在 赏 地 工 作 該 委 員 會 深 獲 關 係 雙 方 的 信 任, 安 全 理 事 會 應 當 依 賴 這 個 委 員 會 理 事 會 決 不 能 以 決 議 來 妨 礙 該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由 於 兩 地 距 離 遙 遠, 理 事 會 決 議 所 引 起 的 後 果 是 無 法 估 計 的 封 於 可 能 產 生 這 種 結 果 的 案 文, 我 認 爲 無 法 予 以 贊 同 斡 旋 委 員 會 雖 然 很 可 以 幫 助 關 係 雙 方 就 保 證 遵 照 八 月 一 日 決 議 案 的 措 施 獲 致 協 議, 伹 是 它 的 使 命 並 不 止 於 此 它 的 使 命 是 在 協 助 雙 方 和 平 解 決 它 們 的 爭 端 這 種 工 作 是 很 棘 手 的, 而 且 是 宑 常 重 耍 的 此 時 很 幸 蓮 的 是 我 們 已 經 同 意 我 們 共 同 目 標, 這 楝 目 標 就 是 耍 實 行 Linggadjati 協 定 所 載 的 政 策, 並 實 現 印 度 尼 西 k 人 民 的 獨 立 的 願 望 印 庾 尼 西 亞 代 表 說, 歷 史 的 互 輪 是 不 可 能 停 止 的 我 相 信 我 們 之 中 絕 沒 有 人 夢 想 停 北 時 代 的 巨 輪, 也 沒 有 人 夢 想 拒 絕 給 予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民 在 世 界 上 所 應 當 享 有 的 地 位 但 是 我 們 必 須 共 同 努 力 防 止 他 們 在 破 壊 與 痛 苦 之 中 獲 得 解 放 這 種 解 放 應 當 本 着 本 組 織 所 根 據 的 和 諧 精 神 與 國 際 合 作 來 促 其 實 現, 這 攙 是 合 於 我 們 大 家 的 利 益 這 對 於 比 利 時 目 前 的 利 益 關 係 特 別 重 大, 因 爲 比 利 時 的 繁 榮 主 耍 是 耍 II 其 他 國 家 的 繁 榮 攙 能 够 造 成 Hodgson 上 校 ( 澳 大 利 亞 ): 我 們 討 論 遵 守 八 月 一 日 安 全 理 事 會 停 火 命 令 的 問 題 已 經 有 三 個 月 了 說 來 很 奇 怪, 在 討 論 這 許 多 時 候 以 後, 那 些 主 張 採 取 積 極 行 動 的 人 依 然 發 表 很 長 的 演 辭 並 且 提 出 新 的 決 議 案 來 使 得 我 們 不 能 够 或 是 阻 礎 我 們 il 到 解 決 問 題 的 目 標 據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圑 看 來, 現 在 的 情 形 是 我 們 旣 不 計 較 過 去, 也 不 評 論 此 事 的 是 非 曲 直, 而 且 目 前 更 不 用 關 心 將 來 的 問 題, 因 爲 斡 旋 委 員 會 已 經 到 達 爪 哇 並 已 開 始 工 作 我 們 這 個 理 事 會 現 在 所 關 心 的 事 是 保 證 實 行 停 火 令 的 問 題, 命 令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一 切 軍 隊 及 與 此 種 軍 睽 倂 肩 作 戰 的 印 度 尼 西 亞 人 民, 從 現 在 起, 各 守 他 們 的 崗 位 停 止 敵 對 行 動 "( 第 二 章 第 十 一 段 ) 照 我 看 起 來, 這 是 對 理 事 會 的 本 意 所 作 的 正 確 解 釋, 假 如 雙 方 發 出 同 樣 的 命 令, 假 如 這 種 命 令 都 能 够 遵 守, 那 麼 我 們 現 在 就 不 會 發 生 這 種 問 題 我 ff9 不 知 道 此 項 命 令 是 杏 獲 得 全 部 遵 守 現 在 巳 有 證 據, 這 項 命 令 並 未 全 部 遵 守 但 是 我 們 亦 知 道 一 一 報 吿 書 說 得 很 淸 楚, 我 們 祗 要 一 翻 報 吿 書 就 可 證 明 這 點 一 一 荷 蘭 軍 隊 在 七 月 二 十 日 向 前 推 進 的 時 侯, 本 來 觝 是 少 數 先 頭 部 隊, 赏 八 月 四 日 停 戰 命 令 應 赏 生 效 的 時 候, 此 種 先 遣 部 隊 已 經 到 達 某 些 地 點 可 是 荷 蘭 軍 隊 總 司 令 發 布 命 令 說 荷 蘭 先 遣 部 隊 所 到 達 的 一 切 地 區 都 耍 歸 荷 蘭 當 局 統 治, 而 且 尙 須 織 績 掃 蕩 所 謂 掃 蕩 就 繼 績 殺 戮 或 攻 繫, 而 殺 戮 就 是 破 壞 停 戰 命 令 後 來 到 了 八 月 二 十 九 日,Mr. van Mook 又 發 表 通 吿 說 在 荷 蘭 前 進 部 隊 所 到 達 的 一 切 地 點, 雖 然 仍 在 印 度 /g 西 亞 人 的 手 中, 應 営 認 爲 受 制 於 荷 蘭 政 府 這 還 不 算 一 一 另 外 有 使 我 覺 得 驚 奇 的 地 方, 而 且 我 對 Mr. van Kleffens 所 講 的 話 得 到 錯 誤 的 印 象, 荷 蘭 軍 隊 向 前 推 進, 祗 是 從 事 掃 蕩 工 作, 其 目 的 完 全 是 爲 了 人 道 的 理 由, 耍 想 解 除 平 民 與 被 俘 虜 的 人 的 痛 苦 一 一 我 們 現 有 證 據, 知 道 在 發 出 停 火 命 令 以 後, 這 種 先 遣 部 隊 特 別 是 在 西 爪 哇, 推 進 至 少 有 一 百 公 里 同 時, 掃 蕩 工 作 仍 在 躐 績 進 行 就 在 最 近 幾 天 內, 荷 蘭 軍 隊 總 司 令 曾 發 表 公 報 說, 大 規 模 的 掃 蕩 工 作 仍 繼 績 在 三 個 地 區 內 進 行, 死 傷 的 人 數 很 多 現 在 我 們 對 於 這 種 情 形 應 當 如 何 對 付? 我 們 在 第 一 次 停 火 決 議 案 内 所 採 用 的 字 句, 是 根 據 憲 章 第 四 十 條 的 規 定 一 一 雖 然 我 們 故 意 說 是 我 們 並 不 眞 是 照 憲 章 第 四 十 條 採 取 行 動 我 們 曾 經 規 定 某 些 措 施 該 決 議 案 的 原 有 措 辭 載

13 明 此 種 措 施 對 任 何 關 係 一 方 " 的 權 利, 耍 求 和 主 張 " 均 無 妨 礙 我 們, 安 全 理 事 會, 如 果 容 許 現 有 這 種 情 形 耱 績 下 去 一 一 就 是 破 壞 我 們 自 己 下 的 命 令 一 一 那 麼 我 捫 就 是 容 許 憲 章 被 破 壞 因 爲 實 際 上 我 IR 是 在 容 許 爭 端 一 方 所 有 的 權 利 與 立 塲, 特 別 是 在 卽 將 舉 行 的 談 剁 中 所 處 的 地 位, 都 受 到 損 害 我 們 必 須 記 住 頗 事 會 的 報 吿 書, 我 封 於 主 耍 責 任 問 題 所 作 的 一 般 結 論 一 一 我 希 望 我 這 種 解 釋 是 非 常 公 平 的 一 一 以 及 那 些 在 塲 的 人 的 陳 述, 此 項 陳 述 載 於 報 吿 書 第 二 章 第 四 十 七 段, 其 內 容 如 下 : " 委 員 會 始 終 認 :^ 允 宜 搜 求 某 種 方 法, 以 保 磴 更 能 遵 守 停 火 令 並 滅 少 傷 亡 他 們 考 慮 到 各 種 切 實 的 辦 法, 但 是 無 法 想 出 " 一 一 我 不 知 道 他 們 是 無 法 想 出 還 是 在 籌 商 時 無 法 獲 得 一 致 同 意 一 一 " 在 不 久 將 來 實 現 此 項 目 標 的 任 何 方 法 " 根 據 這 種 理 由, 我 們 都 很 明 白, 雙 方 軍 隊 一 日 保 持 接 觸, 此 時 封 於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停 火 命 令 祗 耍 仍 有 不 同 的 解 釋, 那 就 無 法 避 免 繼 績 喪 失 生 命 及 破 壞 財 產 就 本 代 表 圑 的 意 見 及 完 全 明 瞭 印 度 尼 西 亞 愤 形 的 我 ff! 軍 事 觀 察 員 及 軍 事 專 家 捫 的 意 見 來 說, 我 們 相 信 唯 一 切 實 的 辦 法 就 是 將 雙 方 軍 隊 撤 返 到 七 月 二 十 日 原 有 的 地 點 這 就 是 蘇 聯 提 案 所 建 議 的 有 人 說 這 點 是 辦 不 到 的, 因 ;^ 這 就 耍 引 起 搶 救 不 法 行 爲 破 壊 行 政 機 構 等 等 的 事 情 據 我 看 來, 根 本 困 難 之 一 就 是 雙 方 缺 乏 信 心 我 椚 面 前 現 有 印 度 尼 西 亞 代 表 給 秘 書 長 的 一 封 公 函 1, 载 明 印 度 尼 西 亞 政 府 的 訓 示 :" 印 度 尼 西 ^ 共 和 國 政 府 對 荷 蘭 軍 隊 撤 退 的 一 切 地 區 負 責 保 證 安 全 和 平 及 秩 序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並 願 爲 此 接 受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監 督 與 合 作 或 爲 此 目 的 特 別 設 立 的 任 何 國 際 圑 體 的 監 督 典 合 作 " 此 項 聲 明 後 來 又 經 印 度 /a 西 亞 代 表 在 第 二 百 十 四 次 會 議 中 口 頭 補 充 我 們 從 此 項 頗 事 報 吿 書 內 並 可 看 到 某 種 IE 載, 證 明 在 敵 對 行 動 開 始 以 前,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法 律 奥 秩 序 是 相 赏 地 鞏 固, 而 且 共 和 國 已 制 定 某 種 辦 法 從 事 進 行 社 會 與 人 道 方 面 的 工 作 我 們 無 法 說 定 這 些 辦 法 是 否 能 如 有 些 人 所 說 的 果 能 實 行 ; 但 是 從 有 效 赏 施 安 全 理 事 會 命 令 的 觀 點 來 說, 我 們 認 爲 正 確 與 公 正 的 解 1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二 年, 第 九 十 九 號 决 就 是 耍 求 雙 方 撤 退 箪 隊 至 原 有 地 i!i 假 如 安 全 理 事 會 不 接 受 此 種 辦 法, 那 赛, 我 們 就 耍 求 將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圑 的 提 案 2 付 表 決 那 個 提 案 是 各 位 所 知 道 的 ; 我 對 那 個 提 案 已 經 發 表 過 意 見, 此 時 無 意 再 提, 羝 欲 對 有 人 提 出 的 反 對 意 見 加 以 解 答 有 人 說 : 此 時 界 錢 究 在 何 處 尙 不 知 道, 如 何 能 够 割 定 至 少 有 十 公 里 寬 的 區 域 呢? 任 何 人 一 看 這 幅 地 圖, 他 就 一 定 會 問 自 己 : 八 月 四 日 這 條 界 錢 是 如 何 劃 定 的? 這 條 界 錢 就 是 用 我 所 提 議 的 方 法 的 劃 定 的 : 以 陣 中 日 記, 軍 事 情 報 及 軍 隊 報 吿 爲 根 據 我 很 知 道 這 是 後 來 由 荷 蘭 在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劃 定 的 界 錢 這 條 铙 是 眞 的 不 應 赏 如 此 劃 定 的 各 位 看 不 出 來 這 條 錢 是 由 許 多 據 點 連 起 來 的 現 在 派 隨 各 國 頗 事 工 作 的 視 察 員 共 有 二 十 七 人, 他 們 可 以 保 證 執 行 此 項 決 議 案, 割 定 這 種 區 域, 這 是 規 定 雙 方 按 兵 不 劻 的 命 令 一 一 奥 停 火 命 令 很 不 同 一 一 雙 方 必 須 留 在 原 來 的 地 點, 然 後 商 定 如 何 撤 退 我 們 相 信 現 在 派 在 那 邊 工 作 的 二 十 七 位 軍 事 顧 問 很 可 以 做 到 這 點 我 現 在 講 這 種 話 是 預 料 將 來 耍 把 澳 大 利 亞 提 案 付 表 決, 因 爲 我 相 信 我 們 現 有 各 項 提 案 的 次 序 是 : 第 一 是 蘇 聯 提 案, 第 二 是 澳 大 利 亞 提 案, 第 三 是 美 國 提 案 假 如 安 全 理 事 會 討 論 美 國 提 案 的 話, 我 耍 保 留 對 該 提 案 發 言 的 權 利, 爲 奥 大 利 亞 代 表 圑 對 該 項 提 案 的 某 幾 點 不 贊 成, 如 果 美 國 提 案 付 表 決, 我 ff3 就 要 對 那 幾 點 提 出 修 正 案 主 席 : 我 怕 我 們 又 耍 不 待 獲 得 結 諭 就 散 會 了 現 在 發 言 人 名 單 上 尙 有 荷 蘭 中 阈 哥 侖 比 亞 及 蘇 聯 各 國 代 表 的 名 字, 我 並 欲 以 英 國 代 表 的,, 份 稍 爲 講 幾 句 話 理 事 會 各 位 理 事 都 記 得, 我 在 第 二 百 十 四 次 會 議 中 曾 提 議 在 本 次 會 議 結 束 的 時 候 停 止 增 加 發 言 人 所 以, 除 非 另 有 其 他 代 表 此 時 耍 想 列 入 名 單, 此 項 名 單 就 耍 照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載 列 下 面 各 國 代 表 : 荷 蘭 中 國 哥 侖 比 亞 蘇 聯 及 英 聯 王 國 Mr. AUSTIN ( 美 利 堅 合 衆 國 ): 我 有 一 倔 程 序 問 題 假 如 我 將 來 耍 對 某 一 修 正 案 發 言, 是 否 需 耍 現 在 保 留 發 言 權? 主 席 : 不 需 耍 2 澳 大 利 亞 提 案 全 文 如 下 : i/579/rcv.l [ 原 件 : 英 文 ]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安 全 理 事 會, 爲 保 證 遵 守 理 事 會 停 火 命 令 起 見, 促 請 荷 蘭 政 府 及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各 將 本 國 軍 隊 後 撤, 至 少 撤 至 八 月 一 日 頒 布 停 火 命 令 時 所 占 陣 地 後 五 公 里, 並 請 頜 事 委 員 會 之 軍 事 顧 問 監 督 雙 方 軍 隊 之 撤 退

14 Mr. AUSTIN ( 美 利 堅 合 衆 國 ): 假 如 不 需 耍 的 話, 那 麼 我 現 在 就 不 預 備 提 出 保 留 ; 我 無 意 發 表 籠 統 的 意 見 主 席 : 我 向 美 國 代 表 解 釋 說, 我 羝 是 耍 想 對 一 般 討 論 加 以 某 種 限 制 將 來 如 有 人 封 美 國 草 案 或 是 任 何 其 他 草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或 是 在 討 論 某 一 案 文 的 時 候, 理 事 會 全 體 理 事 當 然 都 可 以 自 由 發 言 可 是, 我 覺 得 我 們 此 次 進 行 的 一 般 辯 論 已 經 超 過 一 個 月 的 工 夫, 的 確 應 営 設 法 規 定 一 個 限 期, 以 便 審 査 個 別 的 具 體 提 案, 這 樣 理 事 會 在 口 頭 討 論 以 外, 還 可 以 設 法 挽 救 印 : 度 Ë 西 亞 的 情 勢 這 就 是 我 所 想 耍 說 的 發 言 人 名 單 上 又 增 加 了 巴 西 代 表 的 名 字 此 外 尙 有 其 他 代 表 願 意 參 加 一 般 討 論 嗎? 蔣 先 生 ( 中 國 ): 我 耍 問 一 個 問 題 根 據 主 席 在 會 議 開 始 時 所 說 的 話, 我 的 了 解 是 我 們 現 在 耍 對 領 事 委 員 會 的 報 吿 窨 及 已 經 提 出 的 各 項 決 議 案 發 表 意 見 我 的 了 解 是 各 代 表 可 以 對 任 何 決 議 案 或 是 所 有 決 議 案 發 言, 在 任 何 個 別 決 議 案 付 表 決 的 時 候, 就 無 需 再 度 發 言 這 種 了 解 是 否 正 確? 主 席 : 這 點 我 必 須 請 理 事 會 各 位 理 事 自 己 決 定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到 現 在 爲 止, 我 們 是 進 行 的 一 般 討 論 一 一 我 想 理 事 會 各 位 理 事 同 意 我 這 種 話 在 進 行 一 般 討 論 的 時 候, 不 可 能 將 這 問 題 的 一 般 方 面 或 是 額 事 委 員 會 的 報 吿 書 擱 開 不 談, 理 事 會 理 事 如 願 意 的 話, 對 已 經 提 出 來 放 在 理 事 會 面 前 的 任 何 決 議 案 也 町 表 示 意 見, 我 的 意 思 就 是 如 此 如 果 沒 有 人 反 對 的 話, 我 提 議 我 1W 下 次 會 議 照 下 面 的 次 序 請 各 代 表 發 言 : 荷 蘭 中 國 哥 侖 比 亞 蘇 維 埃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聯 盟 及 巴 西 一 一 本 入 並 將 以 英 國 代 表 的 身 分 提 出 幾 點 意 見 發 言 以 後, 我 們 就 要 照 各 項 決 議 案 的 先 後 次 序 逑 一 討 論, 然 後 儘 快 地 將 它 們 付 表 決 這 點 大 家 都 同 意 我 們 現 在 耍 決 定 下 次 會 議 的 日 期 與 時 間 我 聽 說 明 天 我 們 很 難 召 集 會 議, 因 爲 明 天 上 午 和 下 午 大 會 第 一 委 員 會 都 耍 舉 行 會 議 星 期 五 上 午 與 下 午, 大 會 也 預 定 耍 舉 行 會 議 我 建 議 我 ff? 在 星 期 五 上 午 開 會 我 知 道 安 全 理 事 會 有 些 理 事 也 許 覺 得 理 事 會 在 大 會 舉 行 全 體 會 議 的 時 候 召 集 會 議 恐 不 很 方 便, 因 爲 這 些 理 事 們 可 能 耍 出 席 大 會 爲 了 應 付 這 種 情 形 起 見, 假 如 認 爲 可 行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在 發 拉 星 開 會, 這 様 假 如 大 會 舉 行 全 體 會 議 而 理 事 會 某 些 理 事 需 耍 出 席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隨 時 停 止 會 議 以 便 這 些 理 事 出 席 大 會 所 以, 我 現 在 提 議 我 們 於 星 期 五 早 晨 在 發 拉 星 開 會, 但 有 一 了 解, 就 是 如 有 必 耍, 我 們 可 以 在 下 午 艇 續 討 論, 以 便 在 星 期 五 封 這 個 問 題 獲 得 一 項 結 論 理 事 會 各 位 理 事 旣 然 都 同 意 這 種 辦 法, 我 現 在 提 議 星 期 五 上 午 十 時 三 十 分 在 發 拉 星 開 會 ( 午 後 六 時 十 分 散 食 )

15 阿 根 廷 Editorial Buenos 澳 大 利 亞 合 國 出 版 物 經 售 處 Sudamericana S.A., Alsina500, Librairie"La Renaissance Aires. H. A.G oddard, 255a St., George Sydney; Manuel Navos y d'à., la. Avenîda sur 37, San Salvador. 90 QueenSt., Melbourne. Melbourne University Press, Carlton N,3, Victoria. 奧 地 利 &. Wiillerstorff, Marlcus Sittikusstrasse 0, Salzburg. Editions A. Pedone, 13, rue Soufflot, Ceroid& Co., Graben3 1,Wien. 比 利 時 Agenc etmessageries de \apresse, Libreria Seleccîones, 972, Casilla LQ PDZ. 巴 E livrariaagir, Rio dejaneiro,sâo Paulo and Belo?5 棉 Honzonte. Papeterie-Librairie Nouvelle, Albert Portail,14 Avenue Boulloche, Pnom-Penh. 加 拿 大 Ryerson Press, 299 Queen Si. West, Toronto. Periodica, Inc.,5 2 Ave. Papîneoo, Montreal. 錫 ilfl Lake House Bookshop, The Associated Newspapers of Ceylon, Ltd., P. O. Box 244, Colombo. 智 利 Libreria Ivens, Casilla 205, Santiago. Editorial del Pocifico, Ahumada 57, 中 M 毫 is, 蕞 北, 重 路, 一 段 九 十 九 號 世 界 書 W 上 海 河 南 路 二 號 商 務 印 書 館 哥 侖 比 >;!": Libreria America,Medellîn. Libreria Nocional Ltdo., Barronquîlla. Libreria Commissionaria Sanson!, Vîo Libreria BuchholzG leri', Bogota. 哥 斯 大 黎 加 Trejos Hermanos, Apartado 1313, San José. 古 巴 La Casa Belgo,O'Reilly455, La Habona. 捷 克 W 洛 伐 克 Ceskosiovensky Spisovotel, Nârodni Tri'da9, Praha 1. 丹 麥 Einar Munksgaard, Ltd.,Norregade à, Kobenhavn, K. 多 明 /S 加 J!; 和 Mil Libreria Dominicana, Mercedes A9, Cîudad Trujillo. 厄 瓜 多 Ubrerîa Cîentifico, Guayaquil and Quito. 埃 及 Sh. Adiy pqsha, Cairo. 薩 爾 ^ 多 芬 蘭 Akateeminen Helsinki, 法 W Paris (V). 德 Nîl Calle Pte.Franco No , Asuncion. Elwert & /Aeurer, Hauptstrosse 101, S.A., Berlin-Schoneberg ,rue Persil, du Bruxelles. 秘 -"?,1 W. H.Smith& Son, 71-75, boulevard W. E, S orb ch, Gereonstrasse 25-29, Ubrerîa Internacionaldel Peru, S.A., Adolphe-Max, Bruxelles. Kôln (22c). Alexander Horn, Spiegelgasse 9, Wies 玻 利 維 h'ti baden. 希!! d'egypte,"9 Kirjaka 叩 po, 2 Keskuskatu, Kauffmann Bookshop, 28 Stadion Street, Athens. 海 地, Librairie" A lacaravelle", Boîte ni-b, Port-au-Prince. postale 洪 都 拉 斯 Libreria Panomericana,Tegucigalpa. 香 港 The Swindon Book Co.,25 Nathan Road, Kowloon. 冰 Éh Bokaverziun Sigfusar EymundssonarH. F., Austurstraeti 8, Reykjavik. 印 度 Oxford Book & Stationery Co., DelhiandCalcutta. P. Varadachary &Co., Madras. 印 度 / 两!5 Pembangunan, Ltd.,Gunung Sahari 84, Djakarta. 伊 朗 Ketab-Khaneh Danesh, 293 Saadi Avenue, Teheran. 伊 拉 克 Mackenzie's Bookshop, Baghdad. 以 色 列 Blumstein's BookstoresLtd.,35 Allenby Road, 31 火 利 Tel-Aviv. Gino Capponi 26, Firenze. H 本 Maruzen Company, Ltd.,6 Tori-Nichome, Nihonbashi, Tokyo. 黎 巴 嫩 Librairie Universelle, Beyrouth. 利 比 里 >ili J. Momoiu Kamara, Monrovia. là M LibrairieJ.Schummer, Editorial 41, Mexico, D.F. Luxembourg. HermesS.A.,Ignacio Mariscal N.V. Martinus Nijhoff,l ange Voorhout 9, VGravenhage. 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 of New Zealand, C.P.O. 1011, Wellington. 那 威 Johan Grundt Tanum Forlag,Kr,A u- gustsgt. 7A, Oslo. 巴 某 斯 坦 Thomas & Thomas, New Karachi. Publishers UnitedLtd.,Lahore. The Pakistan Cooperative Book Society, Dacca and Chitlagong (East Pale.). 巴 M; José MenéndeZ/ Plaza de Arango, Panama. 巴 拉 fk Agencia de Libreri'asde Salvador Nizza, Lima and Arequipa. 菲 tts Alemar's Book Store, 749 Rîzal Avenue, Manila. ît ;] 牙 Livraria Rodrigue^,186 Rua Aurea, LUbôo. 新 嘉 坡 The Cîty Book Store, Ltd.,Winchester House, Coliycr Quay. m 班 牙 Libreria Libreria Bosch, 1 Ronda Unîversidad^ Mundî-Prenso, Lagasca 38, Madrid. 瑞 典 C. E, Fritze's Kungl. Hovbokhondel A-B, Fredsgatan 瑞 士 Librairie 2, Stockholm. Payot, S.A.,Lausanne, Genève. Hans Raunhardt, Kirchgasse 7,ZUrich 1. 叙 利 <JS Librairie Universelle, Damas. mm Pramuan Mît Ltd., 55 Chakrawat Wat Tuk, Bangkok. Road, rh 耳 3Ç Librairie Hachette, 469 Istiklol Caddesî, Beyoglu, Istonbul. itj- 非 聯 邦 Van Schoik's Bookstore (Pty.)/Ltd., Box 724, Pretoria. 英 Hi! H.M. Stationery Office,P. O. Box 569, London, Internafionat S.E. 1 (and at H.M.S.O. Shops). Documents Service, Columbia Univeriity Press, 2960 Broadway, New York 77, N. Y. Represenlacién de Editoriales,Prof. H. D'Elio, Av. 8 de Julio 1333, Montevideo. - 否 - 內 瑞 拉 libreria del Este, Av.Miranda No. 52, Edf. Galipàn, Caracas, Papeterie-Librairie Nouvelle Albert Portail,Boîte postale283,saigon. ifjjsfti/:* Drzovno Preduzece, Jugoslovenska Knjîgo, Teraziie2 7/11, Beogrod. Cankarjeva Zalozba,Ljubljana, Slovenia. 凡 M 内 尙 未 設 有 綷 售 處 rfii 欲 函 詢 或 定 K^K-, >r,!j 與 聯 fi^m 出 版 物 ffl f;i^mi(^ 地 址 如 卜 : Sales and Circulation Section,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U.S.A.;or Sales Section, United Nations, Palais des Nations, Switzerland. Geneva, OR/S.C./2/No.lOl(S/PV.215) Printed in U.S. A. ^J'ricç:$ U. S.0.25; 1/9 stg.; Sw. fr Nov (or equivalent in other currencies)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sle cover 1

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More information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摘 要 魔 術 師 讀 心 術 背 後 到 底 藏 了 多 少 祕 密? 一 般 觀 眾 心 裡 常 有 著 這 句 話 本 研 究 我 們 破 解 了 魔 術 師 透 過 數 學 規 律 加 上 置 中 手 法 完 成 一 連 串 騙 人 撲 克 牌 遊 戲, 也 學 會 了 如 何 透 過 整 理 表 格 方 式, 來 找 出 數 學 規 律, 也 更 懂 得 如 何 把 簡 單 數 學 技 巧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參、社會 黎萬民 吳允明 華士傑

參、社會                                    黎萬民 吳允明 華士傑 大 陸 情 勢 2000 4 本 期 情 勢 整 體 而 言, 中 共 順 利 召 開 九 屆 三 次 全 國 人 大 政 協 會 議, 外 貿 與 通 貨 緊 縮 情 況 好 轉 安 排 資 金 與 政 策 出 臺, 意 圖 實 現 西 部 大 開 發 戰 略 與 俄 羅 斯 以 色 列 軍 事 科 技 合 作 與 移 轉 受 矚 目 大 陸 內 部 高 層 貪 腐 案 件 頻 仍, 壓 制 法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機密                   編號:

機密                           編號: 大 陸 情 勢 2000.10 總 評 : 本 期 整 體 情 勢 而 言, 中 共 十 五 屆 五 中 全 會 的 召 開 凸 顯 大 陸 內 部 對 深 化 改 革, 因 應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後 變 局 已 有 準 備, 但 十 六 大 人 事 佈 局 仍 存 在 變 數 經 濟 持 續 復 甦, 但 尚 未 走 出 通 縮 陰 影 前 3 季 GDP 外 貿 進 出 口 持 續 成 長,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2418420_2

2418420_2 如 對 本 公 告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諮 詢 閣 下 的 股 票 經 紀 銀 行 經 理 律 師 專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亦 不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作 出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